表 3.3 应付票据备查簿总第页票据种类分第页年凭证票据基本情况到期付款延期付款月日字号摘要合同字号号码签发日期到期日期收款人及单位名称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收款单位财务部门收到付款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时,应按规定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票据贷:产品销售收入(工业企业)或商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纳员据此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逐项填写备查簿中汇票种类(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号、票据编号、签发日期、到期日期、票面金额、付款单位、承兑单位等有关内容。“应收票据备查簿”基本格式如表 3.4所示。表 3.4 应书票据备查簿票据种类总第页分第页年凭证合同票据基本情况贴现承兑转让注销 √ 月日字号摘要字号号码签发日期到期日期金额承兑人及单位名称背书人及单位名称日期净额日期金额日期受理单位票面金额实收金额○ ○(6)交存票款。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规定,承兑申请人即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地交存其开户银行(即承兑银行),以便承兑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将款项划拨给收款单位或贴现银行。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专类保管的银行承兑协议和“应付票据备查簿”,及时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银行。(7)委托银行收款。收款单位财务部门也应当经常检查专类保管的银行汇票或应收票据备查簿,看汇票是否到期。汇票到期日,收款单位应填制一式两联进帐单,并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面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将汇票和进帐单一并送交其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收款。开户银行会计专柜按照规定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将第一联进帐单加盖“转讫”章交收款单位作为收款通知,按规定办理汇票收款业务。收款单位根据银行退回的第一联进帐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票据同时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上登记承兑的日期和金额情况,并在注销栏内予以注销。承兑银行按照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划拨,并向付款单位发生付款通知。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支付到期汇票的付款通知,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票据贷:银行存款同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上登记到期付款的日期和金额,并在注销栏内予以注销。如果汇票到期,而承兑申请人(即付款单位)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承兑银行将继续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划拨资金,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将不足支付的票款转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帐户,并对不足支付票款每天计收罚息。按照规定,承兑申请人无款支付时,承兑银行将开来一张特种转帐传票,在传票的“转帐原因”栏中注明“××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承兑申请单位不足支付时承兑银行将开来两张特种转帐传票,在其中一张的“转帐原因”栏中注明“××汇票因存款不足,未付部分转入逾期贷款户”,另一张的“转帐原因”栏中注明“××汇票已支付部分款项”。收款单位因无款支付而收到银行转来的特种转帐传票时,应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收款单位因无款支付而收到银行转来的特种转帐传票时,应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贷:银行借款因不足支付时收到银行特种转帐传票时,应根据已付款项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票据贷:银行存款根据不足支付部分,作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票据贷:银行借款同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中加以记录。对于因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罚息,应在收到银行罚息通知时,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如果交易双方商定由收款单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那么其基本步骤为:首先,由收款单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至四联,然后第四联留存备查,将第一联、第二联、第三联寄交付款单位,再由付款单位向银行申请承兑,其他步骤与付款单位签发汇票的步骤相同。综上所述,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程序如图.. 3.4所示。□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和兑付手续有如下几点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1.签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双方协定,可以由付款单位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人(付款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开户银行随结算凭证寄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付出传票附件;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人存查。商业承兑汇票的基本格式见附录。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单位承兑。付款单位承兑时,无须填写承兑协议,也不通过银行办理,因而也就无须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只需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的印签后,交给收款单位。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先交付款单位承兑,再交收款单位专类保管。2.委托银行收款作为收款单位,匡算从本单位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在其中“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并将盖章后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退回给收款单位保存。..{ewc MVIMAGE,MVIMAGE, !1 900190_0168_1.bmp}3.到期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单位存款帐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付款单 位开户银行将按规定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 %收取罚金,不足.. 0元的按.. 0元收取,并通知付款单位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2天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退回开户银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付款单位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后,应在其收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转帐原因”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如果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已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作了帐务处理因而无法退回时,可以填制一式二联“应付款项证明单”,将其第一联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连同其他凭证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再转交收款单位。应付款项证明单的基本格式见附录。位开户银行将按规定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 %收取罚金,不足.. 0元的按.. 0元收取,并通知付款单位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 2天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退回开户银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付款单位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后,应在其收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转帐原因”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如果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已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作了帐务处理因而无法退回时,可以填制一式二联“应付款项证明单”,将其第一联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连同其他凭证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再转交收款单位。应付款项证明单的基本格式见附录。将应付票据转为应付帐款,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帐款贷:应付票据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中加以登记。相应地,收款单位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付款单位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应编制转帐凭证,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帐款,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帐款贷:应收票据同样也应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加以记录。如果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经过协商,继续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进行结算,应另开商业承兑汇票,并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票据贷:应付帐款同样收款单位在收到付款单位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后,也应作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票据贷:应收帐款付款单位在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因无力支付票据而收取的罚金凭证时,应按规定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综上所述,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程序如图.. 3. 所示。.. {ewc MVIMAGE,MVIMAGE, !1 900190_0171_1.bmp}□商业汇票的贴现贴现是指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交给银行,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商业汇票持有人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商业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以提前取得货款。商业汇票持有人办理汇票贴现,应按下列步骤办理:1.申请贴现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应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贴现凭证第一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帐户收入传票;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第四联(收帐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帐通知;第五联(到期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其格式见本篇第八章。贴现申请单位帐户收入传票;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第四联(收帐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帐通知;第五联(到期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其格式见本篇第八章。开户银行信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汇票及贴现凭证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申请人持有汇票是否合法,是否在本行开户,汇票联数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承兑银行是否已通知不应贴现以及是否超过本行信贷规模和资金承受能力等。审查无误后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会计部门。2.办理贴现银行会计部门对银行信贷部门审查的内容进行复核,并审查汇票盖印及压印金额是否真实有效。审查无误后即按规定计算并在贴现凭证上填写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中,贴现率是国家规定的月贴现率;贴现利息是指汇票持有人向银行申请贴现而应付给银行的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用公式表示即为: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贴现单位实得贴现金额则等于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用公式表示为:实付贴现金额=贴现金额-应付贴利息银行会计部门填写完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后,将贴现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后交给贴现单位作为收帐通知,同时将实付贴现金额转入贴现单位帐户。贴现单位根据开户银行转回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按实付贴现金额作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应收票据同时按贴现利息作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贷:应收票据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登记有关贴现情况。3.3.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不管付款单位是否无款偿付或不足偿付,贴现银行都能从承兑银行取得票款,不会再与收款单位发生关系。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结算程序见图.. 3.6。{ewc MVIMAGE,MVIMAGE, !1 900190_017 _1.bmp}对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汇票到期,如果付款部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贴现银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帐传票,在其中“转帐原因”栏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帐户收取”字样,从贴现单位帐户直接划转已贴现票款。贴现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特种转帐传票时,凭特种转帐传票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帐款贷:银行存款同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如果贴现单位帐户存款也不足时,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贴现银行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并开出特种转帐传票,在其中“转帐原因”栏注明“贴现已转逾期贷款”字样,贴现单位据此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应收帐款贷:短期借款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结算程序如图.. 3.7所示。{ewcMVIMAGE,MVIMAGE, !1 900190_0177_1.bmp}银行结算本票的使用银行结算本票的使用一、本票的定义一、本票的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对本票的定义作了规定,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说明:(1)本票是票据。本票是票据,或者说本票是票据法所称票据中的一种。票据的特征,也是本票所具有的特征。(2)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本票是出票人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即本票的出票人承诺无条件支付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确定的金额。这一点本票与汇票不同。汇票是出票人委托(或者命令、指示)付款人无条件支付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确定金额的票据,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承诺。(3)本票是出票人自己支付确定的金额。本票是出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方,一方是出票人本人,另一方是受款人;出票人是债务人,负责本票绝对付款的责任。汇票和支票都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票人、受款人和付款人。出票人自己通常不直接付款,而是委托付款人付款。付款人承兑汇票的,他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担保汇票的付款。支票的付款人也不是出票人本人。可见,本票在出票人是否直接承担付款责任上,与汇票和本票有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票据法第三章规定的本票,专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这一点与汇票不同,因汇票可以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票据法明确本票的签发人为银行,出于以下考虑:(1)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且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票据,签发本票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高度的信用。如果对本票的出票人不予任何限制,势必会影响票据的信用,造成票据纠纷增多,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我国推行本票时间不长,目前只有银行本票,没有商业本票。(3)如果待客观条件成熟,有必要推行商业本票,可以通过修改票据法或者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规范商业本票。 二、票据法对本票的有关规定二、票据法对本票的有关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符合下列两项要求,其一是,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其二是,保证支付本票。1.出票人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因为本票是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否则难以保证本票的按期付款。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银行,银行签发本票,不论签发的本票的用途如何,不论由谁使用,银行在签发本票时,必须具有充足的资金保证,保证其有支付本票的能力。出票人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具备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本票的付款。2.保证支付本票的出票人必须保证本票的支付,其含义是,本票的出票人一经出票,就有保证本票支付的义务。总之,本票出票人首要的、绝对的以及最终的责任是支付本票金额。票据法强调“本票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其立法意图也是为了保证出票人支付责任的履行,维护金融秩序。□出票人的资格的审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票据法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出票人的资格,即审定哪一级、哪一些银行具有资格签发本票,或者具备什么条件的银行才能有资格签发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出票人的资格,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因为作为金融业的主管部门,完全有能力来从事本票出票银行的出票资格的审定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对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拟定并且发布《本票出票人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票据法的授权,在总结我国本票推广使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票出票人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又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对本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依据。三、本票的记载事项三、本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在票据上要求载明表明其票据性质的字样,如记明其为“汇票”、“本票”或者“支票”,这是票据法的基本要求中的一项,票据法在有关条文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如果票据上没有记载其为本票的字样或者文字,该票据没有效力。因此,本票上必须记载“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都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证券。本票也是无条件支付的,其与汇票、支票的区别是,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而汇票、支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指示、命令)。3.确定的金额票据的金额必须确定,本票的金额记载同样也必须是确定的,不得含糊。4.收款人名称签发本票必须记明收款人,没有记明收款人的本票,没有效力。也就是说,票据法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本票。我国票据法不允许签发不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本票,其立法意图是对签发本票从严要求。.出票日期签发本票时必须记明出票日期。出票日涉及到本票的付款日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本票的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因此,记明出票日期更是非常必要的。6.出票人签章票据出票人签发票据,应当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各国票据法都把出票人在本票上签章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以上六项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其中任何一项的,本票无效。这就是未记载必须记载事项的法律后果。本票是要式证券。本票出票时,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要求签发,即必须记载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签章,否则,不具有票据效力。四、出票人的付款责任四、出票人的付款责任本票的见票(1)见票的定义。见票是指本票的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本票的出票人提示本票,由出票人在本票上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期并签名的票据行为。见票是本票特有的制度,类似于汇票的承兑。但是,两者的目的不同。汇票承兑是为了确定付款人是否承担付款责任;而见票是为了确定付款日期,即本票的到期日。(2)见票的程序。本票的见票程序以下述方式进行。①见票的当事人。在见票行为中,有两方当事人。一方是提示人,另一方是被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本票的持票人及其代理人。被提示人通常指出票人及其代理人。②见票提示期限。票据法规定的见票提示期限,最长为两个月,当事人不能变更此期限。③见票应记载的事项。通常讲,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出票人应在本票上签章或者拒绝签章,签章的应当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期和付款日期。(3)见票的效力。关于本票见票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①确定到期日;②取得有关拒绝证明;③未按期提示见票的或者未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出票人的责任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见票的,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的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出票后,就应承担对本票的持票人的付款责任。持票人向出票人提示见票,出票人就应按照本票金额足额付款。五、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本票结算五、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本票结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结算办法》只规定了银行本票,未规定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本票是应客户请求而签发,以代替现金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缓冲货币投放压力。银行本票一律为记名式,允许以背书转让,简化了结算手续,有利于实现资金清算的票据化,加速资金周转,扩展资金来源。银行本票结算是指利用银行本票办理转帐结算的结算方式。□银行本票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我国银行本票目前有两种:一种是定额本票,另一种是不定额本票。定额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由人民银行委托专业银行代理签发,面额有 00元、1000元、 000元和 10000元;不定额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起点为 100元,由专业银行签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结算的特点和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本票结算具有如下特点:1.使用方便我国现行的银行本票使用方便灵活。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不管其是否在银行开户,他们之间在同城范围内的所有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本票。收款单位和个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办理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同样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见票即付,结算迅速。2.信誉度高,支付能力强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并于指定到期日由签发银行无条件支付,因而信誉度很高,一般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问题。其中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大国由商业银行代理签发,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各大国商业银行签发,由于其资金力量雄厚,因而一般也不存在票款得不到兑付的问题。□银行本票结算的基本步骤付款单位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应按规定办理如下手续:1.申请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申请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其格式由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和印制,详细填明收款人名称,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并应填明“现金”字样。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有帐户,则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2.银行本票的签发签发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审查无误后,办理收款手续。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签发银行直接从其帐户划拨款项;付款人甲现金办理本票的,签发银行直接收取现金。银行按照规定收取办理银行本票的手续费,其收取的办法与票款相同。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银行办妥票款和手续费收取手续后,即签发银行本票。括 00元、1000元、 00O元和 10000元四种面额。签发本票时一定要注意选用面额恰当的本票。签发银行在签发定额银行本票时,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并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帐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须在本票上划取“转帐”字样,在银行本票上加盖汇票专用章,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未划去“转帐”或“现金”字样的兑付银行将按照转帐办理。不定额银行本票一式两联,其规格、颜色和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作统一规定,并由各银行印制。签发银行在签发不定额银行本票时,同样应按照申请书的内容填写收款人名称,并用大写填写签发日期,用于转帐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帐”字样,然后在本票第一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和经办、复核人员名章,用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大写金额后端压印本票金额后,将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交给申请人。付款单位收到银行本票和银行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后,财务部门根据“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贷:银行存款对于银行按规定收取的办理银行本票手续费,付款单位应当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同时作会计分录,其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贷:银行存款或现金3.持票购货付款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即可持银行本票向其他单位购买货物,办理货款结算。付款单位可将银行本票直接交给收款单位,然后根据收款单位的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如果实际购货金额大于银行本票金额,付款单位可以用支票或现金等补齐不足的款项,同时根据有关凭证按照不足款项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如果实际购货金额小于银行本票金额,则由收款单位用支票或现金退回多余的款项,付款单位应根据有关凭证,按照退回的多余款项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收款单位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银行本票后,首先应对银行本票进行认真收款单位收到付款单位交来的银行本票后,首先应对银行本票进行认真压印数是否相符。审查无误后,受理付款单位的银行本票,填写一式两联“进帐单”,并在银行本票背面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将银行本票连同进帐单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接到收款单位交来的本票,按规定认真审查:银行本票是否真实;本票上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为该单位;背书是否连续;本票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本票是否超过付款期;本票上的汇票专用章及收款单位印章是是否正确;不定额银行本要是否有总行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等。审查无误后即办理兑付手续,在第一取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款通知退回收款单位。如果购货金额大于本票金额,付款单位用支票补足款的,可将本票连同支票一并送存银行,也可分开办理。如果收款单位收受的是填写“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按规定同样应办理进帐手续。当然如果收款人是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则可凭身份证办理现金支取手续。收款单位应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及有关原始凭证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商品销售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收款单位收到的银行本票金额大于实际销售金额,则付款单位应用支票或现金退回多余的款项。在这种情况下,收款单位可以于收到本票时,根据有关发票存根等原始凭证按照实际销售金额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付帐款——××付款单位按照用支票或现金退回的金额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帐款——××付款单位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将银行本票送存银行,办理进款手续后,再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受的银行本票应认真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和收款单位审查内容相同。按照规定,银行本票的背书必须连续,也就是说银行本票上的任意一个被背书人就是紧随其后的背书人,并连续不断。如果本票的签发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准转让”字样,则该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也可以在背书时注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明“不准转让”,以禁止本票背书转让后再转让。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贷: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收款单位将收受的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根据有关原始凭证编制转帐凭证。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购买物资,则按发票帐单等原始凭证编制转帐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如果用收受的银行本票偿还债务,则其会计分录为:借:应付帐款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的保管和退款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其流动性极强,银行不予挂失。一旦遗失或被窃,被人冒领款项,后果由银行本票持有人自负。所以银行本票持有人必须象对待现金那样,认真、妥善保管银行本票,防止遗失或被窃。按照规定,超过付款期限的银行本票如果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办理退款:一是该银行本票由签发银行签发后未曾背书转让;二是持票人为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付款单位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帐单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送交签发银行,签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在第一联进帐单上加盖“转讫”章退给付款单位作为收帐通知。付款单位凭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如果遗失不定额银行本票,且付款期满一个月确未冒领的,可以到银行办理退款手续。在办理退款手续时,应向签发银行出具盖有单位公章的遗失银行本票退款申请书,连同填制好的一式两联进帐单一并交银行办理退款,并根据银行退回的进帐单第一联编制银行存款收款凭证,其会计分录同上。银行结算支票的使用银行结算支票的使用一、支票的特征和种类一、支票的特征和种类□支票的特征支票是票据中的一种,与汇票和本票一样,具有票据的共同特征。此外,支票还有与汇票、本票不同的特征。支票的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二是,支票为见票即付。(1)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的票据。其他金融机构现在主要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和汇票都有三方当事人,都是委托(指示、命令)证券。不同之处是,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不能充当支票的付款人。(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的付款日期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支票的付款日期只有一种,即见票即付。支票见票即付与银行本票(票据法所称的)相同。支票为见票即付,是由支票的支付职能决定的。支票的职能在于为了避免使用现金的危险和麻烦而用支票来代替现金支付。□支票的当事人支票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出票人的资格,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如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帐户,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等。付款人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有多大,有待于在票据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支票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票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支票,另一种是转帐支票。转帐支票的正面应当注明“转帐”字样。1.现金支票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可以另行制作,即单独制定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帐。2.转帐支票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是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可以另行制作,即专门制作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用于支取现金。□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条件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使用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办支票存款帐户时,必须用其本名。不得使用假名、笔名或者他人的名称。 同时,还需要向银行提交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向银行提交居民身份证。同时,还需要向银行提交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向银行提交居民身份证。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时,申请人应当具有可靠的资金和良好的信誉,并且存入一定的资金。至于“一定的资金”有多少,票据法没有明确,有待于在票据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3)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将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式样交给银行。银行据此可以确认申请人的签章。 二、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二、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支票上必须记载表明其性质的字样,如果没有记载,不具有效力。(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支票上必须记载的,这一点与汇票相同。如果是有条件支付的委托,该支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本票的金额必须确定,支票金额不确定或者不明确的,支票无效。这一点与汇票、本票相同。(4)付款人名称。支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不是个人,也不是一般的法人,而是某一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支票上付款人的名称只能是银行或者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 )出票日期。支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这一点与汇票和本票相同。出票日涉及到支票的付款日期,关系重大。未记载出票日的支票无效。(6)出票人签章。支票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签章。值得注意的是,支票出票人的签章必须与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预留的签名和印鉴相符,否则,付款人不予付款。□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事项的法律后果上述规定的六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支票上必须记载。支票上没有记载其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例如,支票上没有出票人签章,该支票无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不予付款。这就是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法律后果。支票也是要式证券。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依据票据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签发,记载该条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未按照该条规定出票的支票,没有票据效力,付款人不予付款。三、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三、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待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支付证券,又是见票即付的证券,因此要求支票的签发人在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相应的存款资金。支票的出票人通过支票合同形式委托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付款,于是支票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有可以依法由其处分的资金,可见,在支票关系中,法律要求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中的资金关系有一定联系,可以说这是票据无因性的一种例外。□空头支票的概念及其危害依据《票据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关于空头支票的定义是十分严格的,即要求在付款人处必须实有支票金额的存款,这便排除了预期或可能收到的存款,也即排除了透支合同。在国外有关立法中,多数国家允许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签订透支合同,即经付款人同意,出票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透支签发支票,由付款人代其垫付,待出票人资金到位时再结算,这实质上是一种贷款行为。在我国,银行贷款必须受到国家贷款规模等多种限制,故不允许签订透支合同。空头支票一方面损害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票据权利得不到实现。另一方面,空头支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空头支票到处进行诈骗、侵吞国有资产和骗取公民财产,严重地影响了支票的发挥支付结算功能,有的个别单位拒收支票,或要求用支票支付的成交金额比现金成交金额高。因此,应尽快通过立法制止空头支票犯罪猖獗势头。□我国关于对空头支票的处理规定我国目前关于对空头支票的处理,是适用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签发人必经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对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外,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五十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银行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该办法实施几年后,普遍反映最低罚款额过低,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已将最低罚款五十元提高到一百元。关于对空头支票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中尚没有对空头支票犯罪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空头支票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诈骗罪论处。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中,对有票据欺诈行为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刑事责任,量刑幅度和标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规定了有关空头支票的犯罪具体刑罚幅度。该决定针对我国目前利用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问题较为严重的现实,对签发空头支票的犯罪应根据其空头支票金额的大小,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四、支票的签章和付款责任四、支票的签章和付款责任支票的签发是基于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据我国银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票人应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留存其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至少要符合两个条件。其一,支票出票人必须在其处有足够的存款;其二,支票上的签章必须和出票人在付款处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和印鉴一样,否则,即使其签名是出票人本人所签,也不得支付支票金额。例如,出票人预留在付款人处的签名是行书的,而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名却是隶书,楷书或其他字样,这种情况便不得支付支票金额。预留印鉴是指银行客户以“印鉴卡片”的形式,向银行提供的用以核对鉴别支款(结算)凭证所盖印章真伪的印章底样。在我国,主要在各企业、单位的信贷,结算业务中普遍采用。各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存款(结算)帐户,需向银行提交加盖有签发支款(结算)凭证使用的印章底样的“印鉴卡片”,做为银行核对鉴别支款(结算)凭证真伪的依据,以保障资金安全。在储蓄业务中,应储户要求,也可以预留印鉴。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盗窃空白票据骗取资金,付款人如支付了与预留签名式样和印鉴不符的,应承担责任。正常情况下,出票人均应按其预留的签名式样和印鉴签章。然而,在办理支票业务实践中,有人利用票据制度形式的严密性,欺骗收受支票的人,故意使支票得不到兑付。如某 A收到货物后故意签发一张与其预留签名式样和印鉴不符的支票给 B,付款人对该支票当然拒付,故意为此种行为的人可能有两种目的,有的是为骗取资金,其根本就不打算还帐,这种人可能在其签发这种支票时,其资金可能已转移他处;有的是为了占用拖延支付,因为支票在途中的来回时间,出票人实际上在无偿占用资金,而持票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及时实现或根本就不能实现。我国票据法根据我国票据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在本条中专门对这种欺诈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的票据法一般没有此类规定。此外,在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中,还明确规定,对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属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应特别注意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如果出票人由于疏忽大意而签发了与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一致的支票时,应给于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进行行政处分,但不得据此追究刑事责任。□支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支票出票人出票后,基本与汇票出票人相同,出票人对待票人负有保证付款的责任。因为支票为见票即付证券,没有汇票的承兑制度,支票的付款人不承担绝对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在付款人处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可以请求出票人承担责任,支票出票人的担保付款责任,与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责任相同,是绝对的,最终的。不论是由于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预留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一致的支票,或是其他原因支票付款人拒绝付款,持票人均可请求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依据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责任。支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是相对的,如要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存款支付票据金额,对空头支票可以拒付;要求出票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一致,否则可以拒付;要求持票人在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强调的是可以不予付款,而不是应当不予付款,言下之意,付款人可以研究是否付款。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够的资金,并且其请求付款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则付款人必须付款,并且是当日付款。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可“即付”的时间概念不是十分确定。票据法针对付款人故意拖延支付支票金额的现象,具体规定必须当日付款,这对无故占票压票以此无偿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是强有力的约束,并在票据法的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于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处罚标准和幅度,将在有关配套法规中作进一步具体规定。可见,我国票据法对故意拖延支付票据金额的,既规定了行政责任,又规定了民事责任。可以预见,待票据法实施后,我国压票,占票的现象一定会大有减少。五、支票付款的效力五、支票付款的效力当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额存款或与付款人订有一定的透支合同,并且支票的出票人签名与留在付款人处的印鉴一致,支票背书连续时,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后,即发生下列效力:(1)付款人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支票也和汇票一样,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着资金关系。而且由于支票是支付证券,又是见票即付的证券,所以法律十分强调支票的资金关系。支票的资金关系主要通过两种合同来体现,一种是支票合同,一种是透支合同。所谓支票合同,是指出票人与银行或者其他金额机构之间,就出票人在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由出票人发行支票,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支票所指示的金额从存款中支付的约定。在此合同中,出票人负有存入款项的义务,银行则负有按支票记载的文义付款的义务。所谓透支合同,也是出票人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约定,即约定在出票人的存款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一定限额内予以垫付,以后由出票人偿还。以上两种合同,使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建立起委托付款的法律关系,即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支票金额,付款人则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当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后,就履行了他对出票人所付的义务,自然,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2)付款人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后,有权要求持票人在票上记载“收讫”字样,并交出支票,使票据债务得以解除。□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中关于支票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准用第五十七条对汇票付款人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此外,因支票的出票人应在付款人处留有印鉴或者本名的签名式样,因此,支票付款人除审查背书是否连续,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外,还应审查签名或者印鉴是否相符。根据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什么是支票付款人恶意、重大过失的行为。所谓恶意,是指付款人明知背书或其他签名为伪造,或明知持票人为非票据权利人,仍予以付款。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付款人应当审查绝对应记载事项是否记载完全,如不审查,对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完全的无效支票仍予以付款;付款时应进行的一般调查,付款人如不予以调查而付款错误的,如:不核对签名或印鉴,而对签有与预留的签名式样不符或者对盖有非预留印鉴的票据进行付款的,都是重大过失。六、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支票结算六、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支票结算支票结算的特点概括起来说就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它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另外转帐支票在指定的城市中还可以背书转让。所谓迅速,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收款人将转帐支票和进帐单送交银行,一般当天或次日即可入帐,而使用现金支票当时即可取得现金。所谓可靠,是指银行严禁签发空头发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才能签发支票,因而收款人凭支票就能取得款项,一般是不存在得不到正常支付的情况。□支票结算的管理由于支票是由讨款人自行签发,可以向银行直接支取现金(现金支票),也可以凭支票直接向销货单位采购商品,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因而是同城结算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也是除现金以外最容易发生弊漏之处,如果管理和控制不严,极容易发生支票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一旦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将给单位资金、财产带来严重损失。因此银行对使用支票办理结算具有严格的限制,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1)为了保证支票结算的正确有序进行,银行规定了使用支票的基本条件。各类企业使用支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②在银行存款帐户有一定数量的、可以支配使用的自有流动资金,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③有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使用支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来源;②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并且具有法人资格;③有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个体经济户使用支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在县级(城市区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有营业执照;②有固定营业门面和加工场所;③确有转帐结算必要的;④在银行开立帐户,帐户上保持一定的余额。(2)为了避免发生丢失、被盗、空头等情况,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支票结算的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①支票的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指定的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②为安全起见,支票和预留银行印鉴、支票密码单应分别存放、专人保 管。管。④支票由指定的出纳员专人签发。出纳员根据经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按照规定要求签发支票,并在支票签发登记簿上加以登记。⑤各单位不准携带盖好印鉴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如果采购金额事先难以确定,实际情况又需用空白转帐支票结算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出纳员可签发具有下列内容的空白支票:定时(填写好支票日期)、定点(填写好收款单位)、定用途(填写好支票用途)、限金额(在支票的右上角再加注“限额××元”字样)。各单位签发空白支票要设置“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实行空白支票领用销号制度,以严格控制空白支票的签发。“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领用日期、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销号。领用人领用支票时要在登记簿“领用人”栏签名或盖章;领用人将支要的存根或未使用的支票交回时,应在登记簿“销号”栏销号并注明销号日期。“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的基本格式如表 .1。表.. .1 空白支票签发登记簿单位:.. 19 年领用日期销号月日支票号码领用人用途收款单位限额批准人日期月日.. √⑥建立、健全支票报帐制度。单位内部领用支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报帐,遇有特殊情况与单位财务部门及时取得联系,以便财务部门能掌握支票的使用情况,合理地安排使用资金。⑦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往来帐,了解未达帐项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其银行存款余额,从而为合理地安排生产经营等各项业务提供决策信息。⑧为避免收受空头支票和无效支票,各单位应建立收受支票的审查制度。为防止发生诈骗和冒领,收款单位一般应规定必须收到支票几天(如三天、五天)后才能发货,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将收受的支票提交银行,办妥收帐手续。遇例假日相应推后发货时间,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日银行休息无法办妥收帐手续进行诈骗。⑨一旦发生支票遗失,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或者请求银行和收款单位协助防范。□支票结算的基本步骤1.支票的领用各单位需要领用支票,出纳员应按规定填制一式三联“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在第一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银行办理。银行核对印鉴相符后,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后,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领用日期、领用单位、支票起讫号码、密码号码等,出售支票。银行在出售支票的同时, 打印支票的密码号二张,一张给领用支票单位,另一张留银行备查,以便办理结算时进行核对。同时, 打印支票的密码号二张,一张给领用支票单位,另一张留银行备查,以便办理结算时进行核对。各单位因撤销、合并或其他原因结清帐户时,应将剩余未用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由银行切角作废。各单位在领取支票时,银行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还一次性收取办理支票业务的手续费(按照现行规定为每笔二角)。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银行收费收据编制银行存款或现金付款凭证,其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