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朱迪?宝拉克的男友马克?贝恩有长期接触,此人也是一名恢复期中的吸毒者;?她的前男友安德鲁?福尔克有过犯罪记录;?她最近与安德鲁?福尔克的分手。意外风险:这是指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他们的精神状态和其周围环境中的危险因素特点带来的风险。从各方面来看,桑多拉?麦勃尼总的意外风险度很高,很有可能成为某些蓄意或意外伤害的受害人,这些伤害可以来自她自己,也可以来自地固定交往的人。这是由以下情形决定的:?她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25,证明在她死亡之前一刻还在过量饮酒;?她一直酗酒和滥用精神治疗药物;?她粗心随意的抽烟习惯;?她死亡前不久的一个星期天有过自杀的表示,这可以由刑侦人员在她的垃圾堆里找到的她写给真朋友朱迪?宝拉克的几个关于自杀的手条来证明;?其母亲罗拉?卡特尔和最好的朋友朱迪?宝拉克都可以证明,在死前的一段日子里她情绪抑郁,精神状态已经恶化。这是老特刑事疑点分析的第一部分,由于篇幅问题,下节课继续摘抄。不知道同学们怎么看,反正我第一次看老特的东西,真是觉得吃这碗饭不是那么容易的。他虽然“谦虚”的说画像还不能说是一门科学,但是他钻研的精神可是没的说啊。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五)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技术支持:汤圆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不废话了,继续!尸检的疑点分析在该案中,于1998年2月12日对桑多拉·麦勒尼的尸体进行尸检,尸检报告由密尔瓦基县医检办公室的主医检官约翰·泰格兹主治医师完成。我非常尊重该报告中得出的病理发现,但对它由此推测出的关于犯罪现场重建的意见却不是很赞同。我的看法是以对以下犯罪现场重建问题的思考为基础的:l、我们已提到过,一般都认为死者的社交、病史以及精神健康状况有助于我们更多地了解个体的行为或精神状态,并可以为解释死亡原因、方式和情境提供线索。在该尸检报告中,对死者的过去仅有的讨论是一段简短的情景描述,即被害人被发现死亡于一座被火烧过的房子里。没有证据表明,在这份尸检报告中考虑过被害人的社交、病史、精神健康状况和吸烟历史,这些证据还包括要提及死者的过去,收集和详述在其家中发现的处方药物,以及随后所做的严格的毒物测试。根据《国家司法部死亡调查纲要》中的第5部分规定,寻找和记录可描述死者的信息,这个遗漏使此次尸检不能成为有效的法庭报告。2、死亡原因被列为“可能是人为勒死”。我对这个可疑结论的得出很佩服,因为它体现出必要的保守倾向。所得证据被认为符合人为勒死的特征,但它同时也可能符合其他种死亡的方式。然而,报告中没有试图排除或讨论可以导致相似伤害的其他可能情形,这是值得怀疑的。审查者为何不在努力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允许成立一个“可能的”死亡原因。由于所举出的该部分中第1项的疏忽,我们不能承认这份法医调查的有效性。该案的尸检结果随后经布朗县医检办公室的主医检官乔治·斯可马克主治医师查阅。在1999年l月19日给维尼巴沟地区检察官约瑟夫·帕勒斯的一份备忘录中,斯可马克医生概述了他对此案的犯罪现场重建。尽管我对斯可马克医生提出的医检发现表示尊重,但对他提出的某些犯罪现场重建却没有多大兴趣。我的看法是以对以下犯罪现场重建问题的思考为基础的:1、备忘录中列出的犯罪现场重建认为,“背上的青肿可能是由攻击者在进攻时压在背部造成的,用的可能是膝盖”。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假定存在一名攻击者时才有此可能。事实是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个伤害和受害人的死亡有关。实际上,我们应该就桑多拉·麦勒尼左臀部、中背部和头部(右部靠后)这三处与意外跌倒一致的伤痕展开讨论。由斯可马克医生提供的犯罪现场重建并没有试图排除这种可能性的讨论,所以它缺乏可信度。2、犯罪现场重建者指出,“我从现场照片和查看现场后注意到,在沙发上有一处她的手的压痕,似乎她在挣扎中想抓住什么东西”。这是一个可能性,但这也是只有假定存在一名攻击者时才有此可能。事实是没有证据表明这个沙发上的压痕和受害人的死亡有关。实际上,我们应该讨论死者是否由于饮酒、滥用药物,一般情况下或任何这些情况的综合而带来一时愤怒、悲伤或其他极端的情绪,从而造成了这个压痕。由斯可马克医生提供的犯罪现场重建并没有试图排除这些可能性的讨论,所以它缺乏可信度。3、犯罪现场重建者提出,“她的头部脸朝下贴近沙发靠垫,如果她是自然死亡不会是这种姿势。这表明她的脸是被迫贴近靠垫的”。要提出这个设想必须假定死者所处的位置就是她死亡之前所处位置,才能给我们以这样的启示。但是,死者死亡前所处位置并未被证实,所以这个设想缺乏可信度,缺乏和该案的联系。4、所做的犯罪现场重建没有试图追查或解释在楼下浴室门上发现的带血指纹,这个指纹已于1998年6月10日(星期三)经威斯康星州犯罪实验室的分析师哈瑞。瑞德确定属于朱迪·宝拉克。这个带血指纹的存在揭示出,在死者遭受头部伤害后到起火之前,朱迪·宝拉克曾在死者家中的地下室内。5、犯罪现场重建者提出,“除了他人勒死或窒息而亡外,由尸检结果看没有其他死亡原因"。即使这是真的,但由以上对斯可马克医生的尸检结论所作的分析,并结合该报告中列出的调查建议看来,之所以得出缺乏其他可能性的结论是因为没有进行一个完整的刑事调查。斯可马克医生没有提到过这个明显的缺失,这让人感到有点不妥。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斯可马克医生于1999年1月19日提供的犯罪现场重建和里特于1998年7月29日填写的绿堤警察局细节记录表之间有不符之处。斯可马克医生说:其淤点出血和颈部挫伤表明,造成麦勒尼夫人死亡的是勒束或窒息。里特曾到布朗县医检办公室和斯可马克医生一起讨论关于桑多拉·麦勒尼的死亡问题,他报告说:斯可马克医生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说明桑多拉·麦勒尼死于湖石街368号的那场火灾。他说她体内低水平的一氧化碳、房间通风孔处极少量的煤烟以及淤点出血的缺乏都显示出桑多拉·麦勒尼是在火灾前被人勒死,且死时没有经过多少挣扎。这个矛盾之处也许微不足道,但也应该进一步查清。总之,作为审查者看来,由斯可马克医生提供的相关犯罪现场重建见解显然不是建立在对假设的检验,对其他种可能假设的思考或调查,以及其他有说服力的刑事调查基础上。与此相反,它们更像是为了符合他杀死亡的假设而逐渐形成的一些意见。这不是一种合法的刑事调查。火灾调查的质疑1998年2月11日由卡帕泰·贝利提交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写道:……沙发后西面墙上火焰燎过的痕迹最为明显,就在从北至南的一排沙发后面。这一区域正上方的天花板也呈现出被大火燎过的迹象,上面的一块无浆墙皮已被烧透并脱落下来。包括受害人状况在内的现场证据表明,火是在两段沙发中南面的那一段垫子上被点燃的。显然,火在沙发的垫子上燃烧时释放出大量有毒的浓烟,表面温度也急剧升高。火一直在浓烟中烧着,直到氧气用尽,不足以支持物体的燃烧。居所中的证据,包括灰烬中找出的烟蒂,起居室地毯上的点过并废弃了的火柴棒,以及屋内随处可见的家具上自燃过的香烟,表明房子的主人有抽烟并随处乱放的习惯。火源的位置表明了抽烟时的疏忽大意可能就是火灾发生的原因。另外,1998年2月11日一份来自布朗郡纵火调查部托马斯·海兹的备忘录中也提到类似的情况:参与这场火灾的调查的人员包括我自己、史密斯警员、贝利队长、理查德·巴勒特队长和乔·卡密斯克侦查人员。我们所有的人都认为这场火灾是由吸烟引起的,大火集中在沙发那儿……在现场我们未能发现任何罪恶的行为,所有的事情都与由于抽烟而导致意外死亡这一结果一致。尸体已被运到圣·文森特医院做X光检查,然后它可能还要被运到密尔瓦基做尸检。除非他们发现什么异常之处,这起死亡应该是出于意外。然而,来自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的调查员对同种迹象的解释却与之大相径庭。一份采自厄格姆在同年2月26日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在沙发椅子上面、沙发的内部以及沙发前面全是助燃物。这些助燃物包括纸火柴、报纸和布。火灾时沙发椅子上的被害人也在火源区范围内。不能排除受害人被置于火中的可能。在坐卧式沙发和咖啡桌之间的地板上,一片已被严重烧焦的地板周围,有一块看上去像是什么助燃物燃烧时留下的不同的燃烧痕迹,是固体的还是液体的并不确定。另外,当水被倒在这个被烧焦的洞旁边的地板上时,情况表明,水是从洞流向沙发方向的。应当指出的是,在现场并未发现任何液体助燃物存在的证据。另外,被委托调查的厄格姆在他的判断中也只是说“对所有意外死亡原因的排除”。这也与NFPA1998年的第921号《导致火灾的因素》指导文件相吻合。文件中指出:“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表明,某一原因不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时,这一可能因素才能被排除。”然而,在他长达18 页报告中,并没有对他的结论进行任何证伪测试的讨论;同样,也没有对采自火灾部贝利队长和布朗郡纵火调查部的相悖结论经任何证伪测试的讨论。仅仅这一点似乎足以使厄格姆的结论丧失其科学性和可信度。应当指出的是,厄格姆提到他在呈递自己的结论之前,确实看过了尸检结论。而尸检结果也认为死亡的方式表明这是一桩谋杀案。上述由厄格姆提交的判断结论的支持证据中,提到了以下几点:1、“在北面的垫子和靠背之间有一张纸毛巾或是餐巾纸,这是人为在靠背和垫子中间放好了的。这张纸被揉成灯心形状。”然而它却没有被烧着,从而排除了将其作为灯心用在与桑多拉·麦勒尼死亡有关的火灾中的可能。2、“在坐卧式沙发上北边和中间的垫子之间有一个棒球帽,一盒被烧过的纸火柴就在帽子的下面。”这盒纸火柴也被认为是助燃物。然而火柴上覆盖的那顶帽子却未被烧着。看来,纸火柴和火灾有关的可能也被排除了。3、“在坐卧式沙发旁边的地板上,在第三块垫子的下面靠北一角有一盒烧焦了的纸火柴。这些火柴就在坐卧式沙发的从北边数第二块垫子的正下方,而那些垫子正是被严重烧毁的部分。”这里的纸火柴也被列入助燃物的范围,然而它们自己并没有被烧着。看来,这里的纸火柴和火灾有关的可能也被排除了。4、报告中提到了那些在长沙发椅的垫子之间环绕着的可恶的纸毛巾以及纸巾。同时他还提到了可能被用做“蔓草”的材料。德汉说:蔓草有可能是由普通的燃料加工而成……多处燃烧的起火点也被仔细地掩藏好了,从而使火燃起的真正原因无从查找。报告中并未根据与这一火灾现场相联系的潜在的证据,对存在多处起火点的其他解释进行分析和排除,也没有对存在的纸火柴以及纸毛巾和纸巾的其他可能进行解释。例如,可能死者当时不小心弄伤了自己的头部正试图为自己止血,随意将带血的纸巾丢弃在沙发周围。然而尸检并未发现这种可能性。应当指出,上述厄格姆提出的未经检验的起火原因并不符合由国家防火协会于1998年颁布的题为《致火因素》的指导文件的基本规定。这份规定中,要求对一个案件需作出完整的重新建构:在找到某种极易点燃的燃料和可能性很大的可燃物,调查员就急于确定一场火灾的原因时,他一定要保持沉着冷静。使这种易燃物和燃料相混合的接下来的动作才是火灾的真正原因。本案中大量的物证都未得到验证(正如报告中“调查建议”部分提到过的)。另外,厄格姆也没有对受害人嗜烟一事作进一步的介绍和分析。如果这两点都没做到,由于事实不清,任何人也无法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我这样说似乎是表示了对厄格姆的结论价值和可靠性的怀疑。总而言之,这位分析者认为有人故意纵火的结论并不是建立在验证假设、排除其他多种可能,或者是在其他规范的法庭分析方法基础上得出的。与之相反,这些结论看来似乎是为了配合尸检结论,即排除意外原因导致火灾这一结论而有意简化形成的。这并不是一次合理的法庭科学实践。现场特征地理位置与现场类型:本案中已知的死亡现场是在死者所在的威斯康星州绿堤郡Huch大街368号的家里。接触点:这是指犯罪人第一次接近或控制住受害人的地点。因为这一点假设有入侵者的存在,而事实上,这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还为时过早。凶器的使用:这一项也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但事实上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也为时过早。接近的方式:这是指犯罪人接近目标的方式。由于这一项也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而事实上其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也为时过早。攻击方式:这是指当犯罪人有了犯罪意图后,他们一开始是如何制伏受害人的。这里专指使用武器进行的攻击和攻击方式。由于这一项也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也为时过早。控制方式:这是指犯罪人在实施侵犯过程中,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操纵、约束和掌控的各种方式。由于这一项也是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而他事实上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还为时过早。暴力的使用:这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使用的一切暴力手段。由于这一项也是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而他事实上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还为时过早。受害人的反抗:这是指在被侵害过程中,受害人曾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反抗和不屈服的行为的总和。由于这一项也是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而他事实上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还为时过早。性行为:医学检查部的副主管约翰·泰格兹在密尔沃基郡医学检查室对死者进行了性侵犯检查。化验结果呈阴性,证明死者近期并无任何形式的性接触。语言行为:未确定。预谋和反侦察的证据:反侦察行为是指犯罪人为了隐藏他们的身份,以及他们与犯罪有关的证据,甚至是罪行本身,而在他们犯罪前、犯罪中或犯罪后有意识地扰乱、妨碍或阻止侦查活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被用于制定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由于这一项也假定有攻击者的存在,而他事实上是否存在还是个问题,因此现在考虑这一点也为时过早。然而,由地区检察官提出的最后陈述中出现了几点更为大胆的结论,让我们一同开看一下。1、地区检察官在他最后的陈述中提出,犯罪人将受害者的血衣拿到了楼下的洗衣篮里从而逃避警方的侦查。如果犯罪人有意将房屋烧毁,把意见衬衣放在篮子里,这似乎没有必要的,甚至是与他的初衷相矛盾的,因为这样并不利于火灾的蔓延。不仅如此,血衣所在之处正是脏衣服平时经常放的地方,正如后来找的那样,在家里。应当指出的是,任何人只要他有点关于凶杀案件的侦查意识,都会意识到这一点。2、地区检察官在他最后的陈述中提出,犯罪人精心设计了这场火灾,关上了所有的窗户从而使火焰在房内烧毁了所有的可能对他不利的证据。由于以下原因,这种观点仍然有偏颇之处:(1)经常用于娱乐的小说里可以看到,为了达到掩盖自己罪行的目的而将所有的希望统统寄予一把火上使多么不可信赖。事实上,大火并没有发生。更重要的是,当罗拉·凯特打开大门进入房间进行调查时,大火仍然没有出现。(2)如果纵火的目的使为了清除可能会使自己受牵连的证据,这也是假定了现场存在犯罪人的犯罪证据。在现场所找到的惟一一点证据就是朱迪·宝拉克的一枚血指纹。再就是受害人的尸体。仅就这一点来说,并不能得出什么不同寻常的假设。(3)关于纵火来损毁尸体以及犯罪证据的手段,我们可以看看迪玛欧2人在他们的著作中是怎么说的:偶尔会发生纵火烧毁尸体并隐瞒死因的情况。这种做法通常是徒劳的。因为法医可以轻易地判断出死者在火灾前已经死亡。事实上,由于人体内含有大量的水,一般是很难被烧着。因此,当一个人身体表面已经严重炭化,皮肤已被烧裂,四肢也已经残缺,他的内部器官往往仍能完好无损。普通住宅着火产生的温度很少能达到1600F(一般为1200F-1600F)。然而,要烧焦一具尸体需要1800F-2000F的高温持续作用1.5小时到2小时才有可能。一般的房间并不具备将一个人烧成炭的条件。除了火葬意外惟一的办法,只能是将尸体抬高,从而用烧化了的脂肪支持进一步的燃烧。躺在平面上的尸体即使表明皮肤烧焦程度再严重,紧贴地面的那部分也不会事,内脏也会被保存完好。因此,任何人,只要有点关于纵火凶杀案的侦查工作常识的,都应该明白,把房子烧掉并不足以烧掉尸体,掩埋证据。以上就是刑事疑点分析的情况了,看了老特的报告,我好像不用再说什么了吧,他的报告把我所讲授的理论都已经应用在实际上了。好!做完分析之后要做什么哪?对,初始评估。大家真聪明。下节课我们就讲初始评估。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六)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技术支持:汤圆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第二步,初始评估初始评估是一种侦查记录,是对具体案例或系列性案件的行为痕迹、被害人分析、犯罪现场特征等原始物证的最初评估。他的目的是为办案人员提供案件侦查的指导。我们一开始就说了刑事科学家不可能在评估之前得到所有的犯罪现场记录、被害人情况和物证的全面分析报告。初始评估就是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件事实进行评估。初始评估包括提出证据之间的可能关系,初步的分析,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策略,以及对调查思路的初步印象,即画像人员认为需要优先考虑的或直接进行的侦查。在这里特维又摘录了比兹等人关于初始评估的表述,呵呵,看来他也挺会偷懒的。看来真是天下文章一大抄啊。在此,我再向这位前辈致敬。咱们是站在他们肩膀上的人。4.0初始评估初始评估就是一种侦查记录报告,是对具体案例或系列案件的行为痕迹、被害人分析、犯罪现场特征等原始物证的最初评估。其目的是为办案人员提供案件侦查的指导。初始评估报告应包括就事件而言哪些已经了解,哪些事件还没有掌握,以及对能证实这些事件所用方法的意见,等等。初始评估不应该与心理画像相混淆,更不能称之为心理画像。4.1方针初始评估应包括下列因素4.1.1对案件相关犯罪行为的确定事实作出恰当评价。4.1.2对案件相关被害人情况的确定事实作出恰当评价。4.1.3对案件相关犯罪现场特征的确定事实作出恰当评价,并提出支持性论证。4.1.4对可能的犯罪动机和其他方面提出初步性合理假设,并提出支持性论证。4.1.5对可能的犯罪人特征提出初步合理假设,并有支持性论证。4.1.6对需要进行确认或证实的相关事件提出意见.其中包括对现有物证作进一步的刑事分析的意见。其目的是补足犯罪行为顺序链的逻辑中断部分。4.1.7对进一步收集到的被害人情况提出意见。4.1.8对调查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策略或方法提出意见。“初始评估不应该含有肯定性的结论或意见”,这是老特这一章节里的中心思想。结论性的意见那是心理画像干的事,初始评估可提供侦查指南,或提出该做什么的目录,随案件进展收集阶段已知的或侦查进一步需要掌握的证据,但是他一定、确定,以及肯定不是画像。初始评估提供最初的观察、所关心的问题和优先调查的要求等。初始评估应由与侦查相关的问题、建议和最初的印象判断组成。初始评估不应该像完整的心理画像结论那样被引用或使用。当我们在撰写最初报告时或在查阅画像人员撰写的报告时,我们应记住,心理画像与初始评估报告具有不同的使用背景和目的性。进行初始评估的目的:第一,如前所述,初始评估能为侦查活动提供指导。第二,亡羊补牢,当案件发生后,画像人员赶赴现场,作出初步的判断,然后将此判断告知当地的群众,一方面提高警惕,一方面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致罪犯于正义的海洋无法逃脱。在作出初始评估的时候要注意,只有对已做过的调查进行价值和利弊权衡之后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初始评估。提出吊人胃口的、有误导可能的观点和看法,或许在今后组织实施的侦查过程中很难消除其影响。所以不要用华丽的语言,讲明白就可以了。对于拿到初始评估的人也要注意,首先,初始评估基本上没有什么结论,只是探寻最初的侦查方向。其次,初始评估是基于不完全的(可能是错误的)信息而得出来的。所以说不要盲从,要有自己客观的分析。还是上面的案例,咱们再看看老特是怎么评估的。侦查建议以下所列的是为进一步的侦查和寻找有关事实而提出的建议:1、1998年2月26日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案件报告在第8页到第18页中提到:“犯罪实验勘查组在污迹中发现了一枚指纹,并怀疑是血指纹。”这枚指纹是在浴室的淋浴器上被发现的。后来,威斯康星州刑事技术勘查组的分析者哈里·瑞德于1998年6月10日(星期三)作出结论,认定这枚指纹属于朱迪·宝拉克。这枚指纹足以说明当时在死者头部受伤以后,大火燃起之前,朱迪·宝拉克就在死者家中,就在她家的地下室里。然而,在这枚血指纹发现之后,朱迪·宝拉克并未就此受过询问;她本人也从未提起事发当天,在死者头部受伤后她就在死者家中一事。勘查者未能对这一或许是十分重要的证据给予足够的重视。而调查者也未能及时对这一证据现象进行跟进调查。应当将朱迪·宝拉克作为本案的一名犯罪嫌疑人,找一名资深刑事预审员对其进行讯问。2、根据绿堤警察局范·浩特提供的1998年2月19目的记录清单,通过使用鲁米那试剂,在楼下的洗衣房和淋浴的旁边发现了一些指纹。鲁米那是一种检测是否合有血液成分的化学试剂。发现这些指纹以后,似乎还没有进行身份认定的测试。也没有迹象表明这些指纹已经与任何已知的标准对比过。如果这些指纹的由来以及身份已经认定(假如这些真是血指纹的话),这将对本案事实的澄请有重大意义(例如;如果这是死者自己的指纹,血迹也就是她自己的,这就可以得出结论,死者当时被伤到头部后,自己在楼下的洗衣房和淋浴旁走动过。)3、1998年2月24日,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的案件报告中提到“一条电线和一段导管”从地下室天花板的托梁上移开了。(第29号物证)至今并没有听说已对这些物品进行了包括血迹、毛发或其他有关痕迹的检验。事实上,这份报告的第8页中提到,这些物品根本就没有被送到实验室,而是和许多其他证物一起被堆放在绿堤警察局的物证陈列室内。为了能准确地排除本案中意外死亡的种种可能,以上所提到的验证工作是必不可少的。4、1998年2月24日,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的案件报告中提到:“刑事技术勘查组在地下室由其他地方以及沙发前的咖啡桌上也发现了疑似血指纹的痕迹。”文中进一步指出:“咖啡桌的位置是在位于娱乐室的东北角靠东面墙的沙发前面。咖啡桌上摆放着两台卡式录像机。”对这一方面的证据似乎并未进行进一步的收集、分析或司法鉴定。我们认为,至少应对两台卡式录像机进行指纹收集,以及对可疑血迹进行化验分析、鉴定血型,从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进一步的线索。另外,DNA检测也是必不可少的。犯罪重建也不能对楼下发现的证据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释。正是由于对这部分的证据缺乏必要的分析和检测,才使得整个案件的重建过程缺乏来自房子楼下部分证据的支持。5、1998年2月24日,威斯康星州法院犯罪调查部门的案件报告中提到:一件灯心绒上衣从洗衣篮里被拿到死者常住的地下室内(见物证10号)。这可以理解为是死者的衣服。这件衣服被送至犯罪实验室做痕迹检验。关于这一点我们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建议,但是一定要注意对衣服中可能隐藏的指纹进行提取检验。应当指派专门的指纹提取专家完成这项工作。报告中也没有反映出通过对这件血衣的血迹模式进行研究在犯罪重建中的作用。报告中提到这件衬衣上的血迹集中在“领子和背部”。这说明死者生前曾长时间的站立或挺直坐着,只有这样才会产生这样的血迹痕迹。这一点的发现排除了死者仰卧时头部突然遭受重创的可能。这一点一定会得到血迹类型专家的证实。6、由密尔瓦基县医检办公室的主医检官约翰·泰格兹主治医师提供的尸检报告存在一些模棱两可之处。他将死因归结为“疑似勒死”而非简单的“勒死"。然而在他的报告中却未出现得出这一结论的详细阐明。介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我认为应当聘请一名专业的刑事病理学家针对上述问题重新分析尸检结果。7、根据尸检和毒物研究报告,并没有对桑多拉·麦勒尼日常吸食或已经上瘾的多种药品的代谢物进行特别化验。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现场已识别、收集或将哪一种药物进行登记造册。如果缺少这样的分析、辨别,我们就不能排除死者曾吸毒过量和嗜酒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