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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析-2

作者:本杰明 字数:33176 更新:2023-10-09 12:50:31

在上文中,我们建议了采用一种根据证券的实质,而不是名称进行分类的方法。接下来我们将逐项讨论针对每一类证券的挑选方法和原理。我们已经指出固定价值类证券包括:  1.优质普通债券和优先股;  2.优质附权证券,但其权利价值过小,可以忽略不计;  3.通过担保或优先权而占有优质高级证券地位的普通股。  对待优质优先股的基本态度—我们把金边优先股与优质债券归为一类,是为了说明这两种证券可以适用同样的投资观念和一般分析方法。虽然这一类优先股的股东在法律上的要求权处于明显的劣势,但我们在此忽略不计,因为优秀的投资决策并不构筑在证券持有人的法律权益上,而是基于企业充裕的财务能力。例如:国民饼干公司优先股在长达30年的时间里一直被认为是优秀的投资工具,这支优先股的持有人显然可以证实我们的上述观点。12  优先股与债券的投资价值不尽相同—但是应该及时指出:象国民饼干公司优先股这样的证券,在历史上可谓凤毛麟角。所以我们无意于提倡对优先股和债券采用同样的投资方法。相反,我们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不太情愿地指明:从整体而言,优先股要比债券地位略低,而且投资公众对优先股采取了过分肯定的态度。其实,这些证券中的大多数都不能确凿地保证持续稳定地支付股息。它们应该属于投机型的高级证券(第二类),在这种情况下,债券与优先股之间的契约方面的差异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所以在典型的优先股与有例外情况的优先股之间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只有后者才称得上是固定价值类投资工具,才可以与优质债券等同看待。在本章中,为方便起见,我们使用“投资型债券”或“债券”来指代所有属于固定价值类的证券。  近期的经历不能忽视——正如我们在导言中所说的,近年来金融界和实业界发生的剧烈动荡促使人们对传统的债券投资理念产生了质疑。将投资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放弃所有可能的投机获利机会,而且在作出这种牺牲以后仍无法避免遭受惨重损失的风险,这种做法对于投资者是否值得?作为回答,我们曾经指出1927一1933年之间的现象非常不正常,不能构成评判投资理论或实践的基础。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另外一个事实,在10年之前,因为银行利率上涨和企业效益滑坡的双重作用,债券投资者也遭受了严重的亏损。可以认为下一个10年将会很不相同,投资固定价值类证券又将经历一个春天。这是可能的,比如美国经济有可能进人一个较长的稳定发展期,债券从整体而言将表现平稳,不会受到实业界或股票市场轻微波动的影响。但是,投资分析家不可以一相情愿地建立这样一个假设,而忘却历史和现实的教训。  债券本身具有内在的劣势:数量型安全性保障——上述这段历史足以让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投资理论家重新考虑如何挑选债券,是否应该采取一种更挑剔、更认真的态度。,那些认为只要是债券就必定安全,就必定比股票风险小的错误看法已经发展到了危险的地步,我们认为与其假设债券这种形式本身就代表了安全性,这正是目前人们的普遍做法,不如放弃假设而更多地关注事实,即(普通)债券是一种收益有限的投资工具。因为投资者在未来的收益是有限的,所以他获得优先的要求权和明确的偿还承诺。但是优先也好,承诺也好,它们本身并不是获得收入的保证,这种保证应该取决于企业履行承诺的能力,并且需要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之后作出判断。所以正确挑选债券的方法应该是:找到具体的、有说服力的安全性保障因素,能够支持为之在收益方面作出的牺牲。  更强调避免损失——我们已经提出,债券是一种收益有限的投资工具。于是,又可以得出有关债券投资的另一个重要观点。因为考虑的重点是避免损失,所以选择债券是一个否定的过程,要做的是排除和拒绝,而不是寻找和接受。从这个角度来看,选择债券与选择普通股具有本质的不同。一位有意购买某一普通股的人,他在决策的时候,避免损失和获得收益的考虑因素对他具有同样的影响力。错误地选择了某一支股票和错误地排除了某一支股票,对他会有同样的损失。但是一位投资者无论排除多少债券都不会发生任何损失,只要他不是最终接受了一只劣质证券。所以,在固定价值类证券的投资领域里,没有什么行为可以称得上是过分吹毛求疵或斤斤计较。沃特.巴吉霍特对商业银行家说的话同样也适用于债券投资:“如果发现难以决定或存有疑惑,那么就否定这张证券。; 13  选择投资固定价值类证券的四项原则——下面我们提出四项比较具体的原则,它们可以适用于挑选单个证券:  1.证券的安全性不是以特定留置权或其他合同权利来衡量的,而是以证券发行人履行所有义务的能力来衡量的;  2.对于这种能力的考察,应该更考虑到在萧条期时的情况,而不是繁荣期;  3.非常高的利率并不能弥补安全性的不足;  4.挑选任何债券作为投资,都应该遵循排除性的原则,并且以法律规定的控制储蓄银行投资活动的具体量化指标来检验。  与传统的原则及方法相比,基于上述原则的债券挑选技术有显著的不同。这些原则并不是一种创新,而是对某些观点的承认和推广,这些观点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精明的、经验丰富的投资者所采用。下面我们将就这些原则的本质和理由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I.安全性不是以留置权衡量,而是以支付能力衡量  这是横亘在我们面前的第一个困难。在过去,人们一般关注特定的抵押品,即关注被这张债券拥有留置权的资产的特征和价值。而我们的观点是这些因素实在是非常次要的;主要因素应该是为这张债券承担义务的企业的实力。所以这里就有两个截然不同的看法:一个将债券看作是对某一资产的要求权,另一个将债券看作是对某一企业的要求权。  从本源和目的来看,前者非常有道理。它试图通过给予持有人足够的保障而使他免于遭受风险。一旦企业不能兑现对债券持有人的承诺,那么他可以得到抵押的资产而使自己免受损失。如果这种安排有效的话是非常理想的,但在实际中鲜有案例能证明其可行。理由有三点:  1.当企业经营失败时,它的资产价值也随之萎缩;  2.债券持有人的法定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会遇到困难;  3.清算时的拖延及其它不良影响。  留置权不能保证资产的价值不受侵蚀—抵押品留置权是独立于企业经营状况的一种额外保护,这个观念在绝大多数实例中都被证明是一个彻底的谬论。在典型的情况下,抵押品的价值与企业的盈利能力息息相关。债券持有人可以对一条铁路线、一座厂房及设备、一家电厂及其设施、一座桥梁或一家旅店拥有要求权。但是这些资产除了用于其建筑时设想的用途之外,几乎不能满足其它任何用途。如果企业经营失败,那么它的固定资产的可实现价值必然会发生贬值。所以,现行的那种把抵押品的原始成本或估算价值作为购买债券的保障的做法是非常具有误导性的。抵押品的实际价值只有在破产发生时才能体现,而一旦这种情况出现,人们就会发现这些资产的帐面价值既不可靠亦不合理。海边一全佛罗里达铁路公司6%第一抵押债券的情况就很能说明问题,它在1931年铁路完工不久后的价格是1美分。14  留置权持有者的基本法律权利的不可操作性—即使被抵押的资产确实与债务价值相当,仍然很少有债券持有人能够真正获得这些抵押品。与用私有财产进行抵押的情况相比,公司破产时的资产处置程序有很大不同,尽管留置权享有人在这两种情况中拥有的基本法律地位毫无差别。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当抵押品的实际价值有可能超过债务的数额时,法庭总是很明显地倾向于阻止债券持有人通过行使留置权来取得这些资产。既然股东或低级债券持有人也同样拥有对公司资产的权益,那么把他们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似乎是很不公平的。基于这种考虑,除非抵押资产的实际价值大大低于债务数额,几乎没有债券持有人能够真正取得这些资产。在大多数案例中,他们得到的一些另一家公司的新证券。有些时候拖欠利息得以支付,债券重新生效。15在极个别的案例中,破产的证券被全额偿付,但需要经过一段极长的,令人恼火的延误。16  拖延的成本是高昂的—这种拖延正是我们反对依赖抵押资产作为债券安全性保障的第三个原因。和留置权相对应的抵押资产价值越高,取得这些资产的难度也越大,而计算出在各种股票和债券之间进行资产分割“公平”比例所需的时间也越长。我们不妨假定一个对债券持有人最有利的清算情景,某位投资者拥有少量的第一抵押证券,在他后面有大量的低级留置权,正是后者使发行公司资不抵债。由于他拥有对资产的最优先的要求权,所以几乎应该没有什么情况能让他遭到实际损失。但是企业在财务上的困难往往会导致其所有证券在市场上的价格下挫,包括那些价值本来未受侵蚀的证券。随着清算期的继续,市场价格的下跌也在加快,因为没有人肯购买有麻烦的公司的证券。最终,第一抵押债券有可能分毫无损地度过了公司重组,但是在这段漫长的,令人疲倦的延误期中,这位投资者可能面对证券市场价格贬值的局面,而且承受着对最终结局忧心忡忡的心理压力。上述情况的典型案例是密苏里一堪萨斯一德克萨斯铁路公司4%第一债券和布鲁克林联盟高架铁路公司5%第一债券。n有关清算和重组的话题,特别是这一过程对债券持有人的影响,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给予更详细的讨论。  基本原则应是回避麻烦—综上所述,我们强调债券持有人的首要目标应该是避免麻烦发生,而不是在麻烦中寻求保护。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特定留置权显示出具有真正的好处,这种好处仍然是在与“固定价值类投资”的相去甚远的条件下实现的。考虑到当公司发生清算时,其证券的市场价格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严重下挫,投资者必须求助于契约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他的投资是不明智的,而抵押资产能给予他的最大的保护也不过是缓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从第一项原则中得出的引理:1.有无留置权无关紧要——从第一项原则我们可以得出数个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引理。因为在选择证券时对留置权的考虑居于次要地位,所以在选择优质债券时,是否带有留置权也是无关紧要的。一只无担保的信用债券”,只要其发行企业实力雄厚,能够充分地履行其金融义务,应该与其它有抵押品作担保的债券具有同样的吸引力。、不仅如此,它无疑要比一家弱势企业的抵押债券更为优秀。比如在1942年,没有一只抵押债券要比通用电气3.5%无抵押债券更有投资价值。对债券清单作一调查就可以发现,没有抵押品的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最起码是与一般的抵押债券不相上下的,因为一家企业要想发行无担保的长期债券,就必须取得更高的资信条件。  2.购买健全企业的最高收益率债务原理——如果一家企业的任一债券可以称得上是固定价值证券,那么它发行的所有其它证券都可以列人同类。反过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的低级债券安全性不高,那么它的第一抵押债券也不可能是理想的固定价值证券。因为低级债券不安全,公司经营情况也肯定不佳,也就不会有优质证券存在。所以从理论上讲,债券投资的正确过程应是挑选实力雄厚的公司,然后再挑选这家公司所发行证券中收益率最高的品种。如果假定我们没有选错企业,那么这一程序的实际效果也将是完美的。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越大,就越应该在收益率方面作出牺牲,来换取减少资本价值亏损的保障。但是我们还应该认识到:  如果你选择了收益率较低的抵押债券,那就表明你对公司的实力信心不足,如果这种信心不足到了一定的程度,就要考虑是否应该在这家企业的任何一只证券七投资了。  例:占达西包装公司1946年到期的5%第一抵押债券和同一家公司1937年到期的5.5%信用债券。1932年6月,前者的价格为$95,收益率约为5.5%,后者价格为$59,到期收益率高达20%。以接近面值的价格购买5%债券的唯一理由就是相信该公司能够持续发展,并前景良好,因为否则的话债券的市场价格将大幅下跌。但是既然投资者对古达西公司的未来发展拥有信心,为什一么不购买5.5%信用债券而获得高得多的收益呢?答案显然是投资者希望万一他预期错误,公司陷人困境,他能够通过第一抵押获得某种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他作为第一抵押债券的持有人,可能要比其它低级证券持有人的损失小一些。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一旦发生,抵押债券市场价格的下跌幅度与信用债券相比可以说是毫不逊色的。菲斯克橡胶公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在1932年4月该公司8%第一抵押债券的价格低至17美元,其5.5%信用债券的同期价格为12美元。显然,古达西公司5%第一抵押债券的购买者为了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进行部分保险,而付出了巧%(即两种债券收益率之差)的代价。由此可以看出,他是得不.偿失的。在此我们只能有一个结论:要么他拒绝购买古达西包装公司的任何债券,要么他购买收益率高得多的低级债券。这个结论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任何一种第一抵押债券以“固定价值证券”形式出售(即市场价格接近面值)、而本公司其它低级证券的收益率较之高出许多的情况,都是符合同样原理的。  除非低级证券拥有显著优势,否则应该首先考虑高级证券—低级证券只有在收益率方面拥有显著优势才值得考虑。如果第一抵押债券的收益仅仅稍逊一筹,那就应该毫不犹豫地支付这笔微小的保险费用,以在发生意外问题时有所保障。  例:艾奇逊一托皮卡一圣菲铁路公司4%通用(第一抵押)债券和4%调整(第二抵押)债券,同在1995年到期。它们的相对市场价格可以用来说明这一原理。’  艾奇逊公司普通债券和调整债券各日价格  日期 普通债券价格 调整债券价格 价差  1913年1月2日  1915年1月22日  1917年1月5日  1919年2月28日 97.50  95.25  95.50  82.375 88  86.625  86.75  75.125 91.50  8.375  8.75  7.25  1920年5月21日  1921年6月6日  1922年8月4日  1923年8月2日  1924年8月1日  1925年l2月4日  1930年1月3日  1931年6月2月  1932年6月2日  1933年1月9日 70.25  77.75  9350  8925  9D.375  89.25  93.25  98.25  8l  93 62  69.75  8450  79.75  84.25  8525  93  97  66.50  88 8.25  8  9  950  6125  4  0.25  1.50  14.50  5  在1924年以前,艾奇逊公司普通债券的价格一般保持在比调整债券高出7一10个点的水平上,收益率大约要低0.50l00因为这两张债券的安全性都不成问题,所以应该以低10%的价格购买低级券种。1923年以后,这个观点得到证实,两张债券的价差稳步缩小。在1930年全年和1931年的部分时间里,低级债券在很多时候的实际价格与普通债券不相上下。这一关系甚至比1922年一1923年的过大价差更不合理,因为即使两种债券在安全性方面都不存在问题,调整债券在价格和收益率方面的优势也太小,不值得为它而接受一个低级证券持有人的地位。  很快,这一明显的判断就得到了证实。1932年6月,债券市场发生恶化,上述价差居然扩大到了15点之多。从整个历史记录来看,艾奇逊公司这两张债券的合理价差应该是5个百分点左右,如果显著大于或小于这个数值,就为以一种债券调换另一种债券提供’了机会。  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我们认为就可以舍乙公司的第一抵押债券而取甲公司的低级留置权债券:  1。甲公司的全部债务都处于安全范围之中,并且甲公司低级债券的收益率要大大高于乙公司债券;或者:  2.如果收益率没有明显差别,那么甲公司全部债务的安全性必须大大优于乙公司债券的安全性。  条件2的一个例子:  证券 1929年的价格 1929年固定费用保障倍数*  太平洋电力和照明公司5%第一抵押债券,1955年到期 101 1.53  美国煤气与电气公司5%信用债券,2028年到期 101 2.52  注:*平均结果与此相似。  毫无疑问,当两张债券的价格相差无几时,但美国煤气与电气公司的低级债券应该比太平洋电力和照明公司的第  先考虑,因为其总费用保障倍数明显更高。  一、抵押债券优  “优先债券”的特殊地位—在铁路行业一中,有一种“优先债券”("underlyingbonds"),它们通常被认为具有特殊的特征。这类债券的规模较小,其安全性的保障来自对债务公司系统中非常重要部分的留置权,在它之后,通常会有一系列的“一揽子抵押”。优先债券往往都享有第一留置权,但也可能是第二甚至是第三留置权,如果比它级别更高的债券也具有较小的规模的话。  例:纽约与艾里铁路公司4.5%第三抵押展期债券,到期日为1938年,优先级别低于另外两种数量较小的高级债券,这两只债券的留置权覆盖了艾里铁路主于线很重要的一部分。在它之后有四项优先级别递减的一揽子抵押,所以它可以被认为具有优先债券的特征。  无论整个公司发生了任何情况,具备这种特征的债券可以说是绝对安全的。它们在所有的重组中儿乎都能安然无恙,甚至在清算期中也仍有利息收入,这主要是因为它们在整个债务中占有的比重非常小。但是如果公司破产,它们的市场价格仍然会受到影响。  例:密苏里太平洋铁路公司5%第二抵押债券,1938年到期,是密苏里太平洋铁路系统中的优先债券,在1915年一1933年间的公司清算期,这张债券的利息仍能得到保证,而且其市场价格也能基本保持不变。(密苏里太平洋铁路公司4%第三抵押债券,1938年到期,也是一张优先债券,但优先级别低于前面所提到的那只。)它的利息虽然能够保证,但是市场价格在1932年一1933年间跌至50美元。)  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我们曾讨论的规律:没有优良的公司就不存在优良的债券,优先债券是一个例外。这类债券的绝大多数都被机构或大投资者持有。(某些公共事业控股公司的营业性子公司发行的第一抵押债券也是如此。)  对于铁路公司发行的此类债券,铁路位置和路段的战略价值至关重要。以系统的非干线和非赢利部分为抵押的第一抵押债券有时侯被称为“分部留置权”,并不是我们在本章中所讨论的真正意义上的优先债券。比起某些在表面处于更低级别的一揽子抵押债券,以非重点路段为抵押的分部第一留置权在公司破产时的待遇甚至要更可怜。[9]正文 第7章固定价值类投资的选择:第二与第三原则Ⅱ.应以萧条期作为考察债券的基础  优秀的投资应该能够经得起经济萧条期的考验,这是一句老生常谈了。在经济环境有利的时候,任何债券都会有上佳表现;只有在经济萧条的时候,才能体现出优秀债券的可贵之处。所以,精明的投资者总是愿意投资于历史悠久,久经考验的企业。  安全性的根据:行业的性质或保护程度——对债券能够免受经济萧条影响的信心可能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因:投资者可能认为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盈利能力不会出现大幅度萎缩,也可能是认为其安全边际指标如此之高,即使盈利能力出现萎缩亦不会有危险的结果。照明与电力行业的债券主要就是以第一个理由得到青睐,而美国钢铁公司子公司的债券则是由于第二个理由得到青睐。前者值得购买是由行业的性质决定的,而后者则是由保护程度决定的。在这两种原因中,人们通常愿意信赖的是第一种,因为它试图从根本上避免危险。投资一个对风险具有免疫力的企业,似乎要比依靠一家公司的金融实力度过难关简单得多。  没有一个行业能够完全免受经济萧条的打击——反对这一投资理论的理由当然是根本就没有一个行业能够完全超脱于经济危机之外。所谓超脱是指该行业的盈利能力绝无发生任何萎缩的危险。不容否认,和其它企业,比如钢铁公司相比,爱迪生集团公司的利润下降微乎其微。但是,如果仅仅根据该企业景气时的盈利能力来评价其债券,那么即使是微小的利润下滑也会是致命的。一旦承认—通常也是必须承认的—企业的利润将发生一定程度的下降,投资者就将被迫对可能的下降范围作出估算,并与满足利息要求之后的盈余进行比较。于是投资者就会发现自己所处的境地无异于任何其它债券的持有人,非常依赖于公司对经济气候阴晴的适应能力。  所以,对于各类行业,不应划分为是否受到经济萧条的影响,而是应该划分为受到影响程度的多少。企业的性质越稳固,其债券安全性也越好,债券利息支付占正常收益的比例就可以越大。随着企业稳定性的下降,安全边际要求也要随之提高,以保证利息费用能够被支付;换而言之,其债券占有企业总资本的比例应该更小。  投资实践承认行业特性的重要性——投资实践家们早就对这一概念有根深蒂固的了解。将企业分成三类—铁路、公共事业和工业—就是为了反映其内在的相对稳定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超出利息费用之上的利润保障的要求。举例来说,如果一家铁路公司的利润是其所负担债券利息的两倍,投资者可以认为它是很安全的,但如果换了一家工业企业的债券,同样的安全边际就不够了。在1920年到1930年之间的10年里,公共事业行业的状况经历了剧烈的变动。一条鸿沟将该行业划成两边,一边是照明、供热和电力业,另一边是有轨电车业,尽管在以前两边没有什么显著区别。由于电车公司效益低下,被金融圈内人士抛在了“公共事业”范畴之外,而对于公众来说,所谓公共事业企业应该严格地界定为电力、煤气、供水和电话公司。(后来,有人不遗余力地试图将公共事业行业的范围扩大,将其它诸多行业都包容进来,包括天然气、制冰、煤炭甚至仓储企业。)公共事业作为一个行业一直发展稳健,即使是面临1924年到1927年间的小幅工业衰退也未受影响,在投资者心目中占有非常有利的地位,所以到了1929年,公共事业行业拥有了与铁路业相等的信用等级。随着经济萧条的加剧,公共事业行业与交通运输业相比,其总收入与净收入的萎缩都相对要小得多。于是,将资本雄厚的照明和电力企业债券取代优质的铁路公司债券,作为理想的公司投资工具之首选是有道理的。(在1933年,由于费率降低、政府竟争和通货膨胀的威胁,公共事业企业的债券和股票的热门程度受到较大影响。但尽管如此,作者仍然对上述结论深信不疑。)铁路与公共事业企业总收入、净收入及优质  铁路与公共事业企业债券平均收益对比表  年代 铁路 公共事业  总收入1 净收入2 铁路债券收益率% 总收入4 总收入5 净收入4 净收入6 公共事业债券收益率%(3)  1922  1923  1924  1925  1926  1927  1928  1929  1930  1931  1932 5618  6356  5985  6189  6451  6206  6185  6355  5342  4236  3162 777  978  987  1138  1231  1085  1195  1274  885  537  332 4.85  4.98  4.78  4.67  4.51  4.31  4.34  4.60  4.39  4.61  5.99 1435  1593  1691  1827  1995  2113  2230  2309  2382  ——  —— ——  ——  ——  ——  ——  ——  ——  5004  4966  4811  4339 447  510  546  546  715  776  869  1007  1025  ——  —— ——  ——  ——  ——  ——  ——  ——  673  632  606  496 5.46  5.41  5.22  5.22  5.06  4.78  4.68  4.86  4.65  4.60  5.36  注:上述资料的具体来源,参见附录10,  计量单位:$  1.所有美国一级铁路公司的运营收入,包括转轨公司与总站公司;  2.包含在上述总收入数字中的所有美国一级铁路公司的运营净收入;  3.15张高级铁路债券及15张高级公共事业债券平均收益率,由标准统计公司提供;  4.煤气、电力、热力、能源、运输、与供水公司的总收入与净收入,由美国商务部提供,该系列数字统计至1930年;  5.显示最新趋势的新统计数字列(接续美国商务部提供的截止到1930年的公共事业总收入数字),由作者根据当时的若干期“当前商业观察”整理而成,包括电力、煤气、有轨电车、与电话公司;  6.电话公司净运营收入与其它公共事业公司的净收入,由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提供。  认为某些群体具有稳定性的看法在1931年一1933年间不攻自破—对1932年的债券报价单的考察对这样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对于投资者而言,某些行业确实比另一些行业存在着一定的优势。那些上市已久,市场价格下挫颇多的证券,几乎是不偏不倚地覆盖了所有三个种类的企业。每一只以清算价出售的工业证券儿乎都可以找到状况相似的属于铁路甚至是公共事业企业的难兄难弟。这种情况说明投资者针对萧条的自我保护功能只能在所谓“一般萧条”时发挥作用,而面对1931年一1933年那种灾难性的大萧条时就无能为力了。但是,如果能够遵循我们的建议,将这些年里的经验当作是一种对投资规律进行探索的实验,那么还是会得到一些对未来不无裨益的结论的。  债券价格滑坡的各种原因:1.公共事业企业的过度举债——如果在泡沫消退之后对那些经历了价格崩溃的证券进行一番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每一类证券价格崩溃的原因都是各不相同的。公共事业企业的破产并不是由于收益下降,而是因为过于庞大的负债结构而无力经受一次中等程度的经济衰退。根据先前的标准衡量,那些资产结构相当合理的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满足债券的利息要求。但是对于许多采用金字塔式资本结构的控股公司就不同了,它们业务高峰年度收入的每一块钱都被用于支付固定利息费用,因此一旦利润发生萎缩,就几乎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所以公共事业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与照明或电力业务本身无关,而是由其过于铺张的财务政策导致的。而绝大多数投资者在公共事业企业债券上的损失本是可以借助一个寻常的规律得以避免的,那就是谨慎地挑选债券。退一步说,即使是处于正常的经济周期中,那些采用不良财务政策的企业,最终也注定要崩溃。所以,挑选优良的公共事业企业进行投资的理论,不会因为1931一1933年的这段历史而遭到抛弃。  2,对铁路企业收益稳定性的高枯——谈及铁路企业,我们发现情况颇为不同。症结所在是运输业的稳定性被高估,投资者认为满意的安全边际最终却被证实是不够的。这并不是象在讨论公共事业企业时那样,对既有的安全标准的忽略;而是在实际条件已经提出更严格要求时,还继续满足于原有的标准。如果做一次回顾,我们不难发现,自战前时期以来,农村大规模发展,而铁路企业却没能成功地随之增加自己的收益,这已经是一个进入弱势的征兆了,投资者就应该采取更警惕、更明确的态度了。如果投资者将自己施加于工业企业的投资选择标准适用于铁路企业,那么他应该将选择范围缩小到更少的、状况更良好的铁路企业上‘9。事实也证明了如此,几乎所有符合上述标准的铁路公司都经受住了自1929年起的运输收入大滑坡的考验,没有影响到承担其债券的固定利息义务。这是否是一次明智选择的案例,已与我们在此的讨论不甚相关。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可以发现,如果以经济萧条期为基础挑选铁路企业债券,就意味着须将正常时期的安全边际进一步提高,高于先前所认为的必要水平。  3.工业企业收入水平起伏不定——在工业企业方面,我们又遇到新的问题。工业企业债券的价格崩溃基本上不是由于不良财务政策,也不是由于投资者对安全边际估计不足。在许多案例中,我们发现企业盈利能力的消失是突如其来的。例如海湾州钢铁公司,自1922年到1929年的时期里,每年的收入至少是1929年所须负担利息的3.5倍。但在1930年和1931年,营运亏损巨大,以至影响到生存。20还有许多基础工业,比如古巴的制糖企业和美国的煤矿企业,在1929年之前就已经发生萎缩。在过去,这种萎缩往往都是暂时性的,投资者有理由坚持持有这些企业的债券以图它们能迅速恢复。但在这次,糟糕的经济条件持续了很久,大大超过了以往的时间长度,使投资者基于经验的计算流于破产,而他们的投资也损失惨重。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必然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使是在正常时期看来已显得很高的安全边际,在持续不断的经济萧条期中也有可能变得不足C所以仅仅提高工业债券在正常时期的利息保障倍数标准,是不足以保证避免未来可能的损失的。  几乎没有工业债券能在1932年一1933年间保持投资级债券的地位—我们不妨考察一下有债券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市、并在1932年至1933年间仍然保持较高信用等级的工业公司名单,它很能说明问题。如果我们的挑选条件是,其价格能够表明人们对它的安全性还较有信心(即价格不低于$90,或到期收益率不比7%高出太多)。在所有在纽约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2.00多家企业中,只能挑出区区18家。它们的名单如下:  公司及证券名称 1932—1933最低价  1美国机器与铸造公司 15年偿债基金,6%,l939年到期 102.25  2美国炼糖公司 15年、6%,l937年到期 98  3联合石油公司 12年,6%,l935年到期 94.125  4谷物制品加工公司 第一偿债基金,5%,l934年到期 100.625  5通用烤制公司 信用债券,5.5%,l940年到期 89.5  6通用电气公司 40年信用债券,3.5%,l942年到期 93  7通用汽车承兑公司 信用债券,6%。l937年到期 97.75  8亨布尔采油和炼油公司 10年信用债券,5.5%,l932年到期  信用债券,5%,l937年到期 99  94  9IBM公司 计算一制表记录公司第一债券,6%,l941年到期 104  10利格特和迈尔斯烟草公司 信用债券,5%,l951年到期  信用债券,7%,l944年到期 96.5  115.125  11P.劳里拉德公司 信用债券,5%,l951年到期  信用债券,7%,l944年到期 81.25  101.625  12国民炼糖公司 华纳炼糖公司第一债券.7%,l941年到期 97.5  13皮尔斯伯瑞面粉公司 第一债券,6%,l943年到期 90  14史密斯(A.o)公司 10年,6.5%,l933年到期 95.5  15索科尼一真空公司 通用石油公司第一债券,1940年到期  标准百油公司(纽约)信用债券.45%,l951年到期  白鹰采油和炼油公司信用债券.55晤,l937年到期 95.75  82  96.5  16印第安纳标准石油公司 泛美石油与运输公司可转换债券,6%,l934年到期  辛克菜原油采购公司,55%,l938年到期  辛克莱输油管道公司.5%,20年,l942年到期 l00  91.75  89.125  17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 20年,5%,信用债券,1946年到期 98.75  18美国钢铁公司 伊利诺依钢铁公司信用债券,45%,l940年到期  田纳西煤钢铁路公司普通债券,5%,l951年到期 90  93  上述公司中的大多数都是在各自领域里的佼佼者。这一点说明在规模方面占有压倒性优势是工业企业对付恶劣经营环境的有效特征,同时也意味着投资工.业企业必须选择大型企业。即使是在1922一1929的繁荣年代里,小型工业企业的债券也不能充当可靠的投资工具。有太多的因素可以让一家本来拥有良好盈利能力企业在瞬间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实际上,由于不可知因素的数量非常众多,足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稳定性具有先天性不足,所以它们利用债券进行融资是不适宜的。如今将工业企业债券与转换权和认股权证相结合的做法越来越流行,正是对上述弱点的默认。我们在后面有关“具有投机性质的高级证券”的章节中将会继续讨论这种做法究竟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弥补工业企业债券安全性不足的弱点。但是无论如何,这种求助于利润分享方案的做法的广为流行,只能证明小型工业企业的债券不具备作为固定价值投资工具的资格。  优质债券不可得并不是购买劣质债券的理由——如果我们建议将直接投资工业企业债券的范围限定在具有行业垄断地位的企业上,接下来遇到的问题就是此类公司数量稀少,而且许多并没有债券可供购买。另一个反对意见也将接踵而至,即总是持此观点将严重地阻碍对非大型企业的正当投资,并给整个投资银行界的操作带来冲击性的影响。我们认为所有对此类问题的回答都不足以构成让步的理由,只要债券本身品质不良,即使其价格值得投资也不应该给予考虑。市场上缺乏优质债券的事实永远也不应该成为发行或接受劣质债券的借口。更不必争沦的是:投资者永远都不必被迫接受任何安全级别低下的债券。只要肯在收益率上做一些牺牲,无论要求多么苛刻,能满足的债券总会有的。我们在后面将会指出,以安全性为代价来追求收益率最终往往是得不偿失的。从公司及其投资银行的角度看,如果他们发行的证券在质量上有欠缺,那么就必须提供足够多的获利可能来补偿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C  关于发债筹资的争议——接下来我们要分析的是两种广为接受的对发债筹资的观点。第一个认为发行债券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而言是一个劣势因素,所以尽量减少长期债务应该成为企业不懈追求的目标。第二个认为如果企业无法通过出售股票筹得足够的资金,那么发行债券就是无可厚非的。我们对这两种广为传播的观点均持反对意见。因为无论同意哪一个都意味着发行债券不存在真正站得住脚的理由。这两种观点都具有同样的前提:即只有财务状况不佳的公司才考虑发行债券,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世上将没有投资者情愿购买的债券了。  关于发债筹资的正确观点——其实,发债融资的正确理论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对于一家蓬勃发展的企业,合理数量的长期债务是有利的,因为股东们可以通过使用债券持有人的资金,获得多于债券利息的收益。把债务的数量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保证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其安全性都不会有问题,这对公司和投资者都是有好处的。所以,正确的财务政策不会使举债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发生根本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如果在某家公司发行债券时带有勉强和被迫的因素,那么这张债券必定质量不佳,在纯粹投资的价位上购买它将是不明智的。  实践中的错误做法——但是,多年以来,公司们采用的,并且被公众接受的财务政策却是与上述这些基本理论背道而驰的。比如铁路公司,它们通过发行债券来满足巨额的资金需求,使得长期债务与股本的比例失衡。所有权威人士都一而再地对使用这种做法进行检讨,但同时又再而三地把它视为唯一的选择,因为低下的收益率使得股票难以发行。然而如果后者属实的话,投资者就不应该购买债券。很清楚,如果举债人自己都抱怨借钱的必要性,投资者再借钱给他们就太过卤莽了。  当投资者们毫无逻辑支持地将自己的钱财借给没有实力的公司时,另有许多有实力的公司则通过发行额外的股票来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企业确有举债的基础时,发行股票的做法显然应该被视为不理智。因为对于公司的股东来说,能以较低的利率借得数量合理的借款是有好处的,那么以发行额外的股票来取代举债就是将这种好处放弃了。消除债务自然能使管理问题更为简单,但股东的利益也应该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尊重。否则的话公司将不断地从股东们手里索取钱财,而不会以股息的形式给予返还。还需要指出的是,1927年一1929年间人们对债券赎回的狂热给银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干扰,因为大多数安全的商业借款者由此而消失了,取而代之的却是一批二等信誉的商业贷款和股票抵押贷款,这些金融工具都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上述讨论对投资者的意义——上面关于近十年来工业企业债券状况的分析与本章的主旨息息相关,即应将经济萧条时的标准施用于固定价值投资工具的选择上。如果认识到对于工业债券要采取极端苛刻的选择标准,那么债券投资者们面对的将是一个更为狭隘的选择余地,因为许多极有实力的公司的长期债务也将被排除在外。很清楚,投资者们的正确反应应该是宁缺毋滥,而不能将就妥协。有一句话似乎已经成为金融圈中的格言:只要有可用于投资的资金,它就会被用于投资;如果没有收益理想的可靠证券可供选择,它就会寻找次一等的出路。但是一名谨慎、精明的投资者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宁可接受收益低下但安全性良好的债券,也不会被较高的利率引诱,而拿自己的本金冒风险。  总结——认为值得购买的债券应该能够经受经济萧条的考验是传统投资理论中的一部分。随着1929年经济繁荣的顶峰的到来,这个道理似乎已经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但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它的重要性被以一种痛苦的方式得到了验证。在这段期间里,资本结构合理的电力与煤气公司的债券表现令人满意,少数在1930年以前在利息要求之上有足够安全边际的铁路公司债券的表现也不错,只是程度有所不及。但是在工业企业中,许多优秀的历史记录都变得靠不住了,特别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公司。基于这个原因,投资者只有通过将自己投资的工业债券局限在下述两个标准之内才能避免在形势逆转的情况下遭受损失:1.具有主导性的规模;2.收益大大高于债券利息。  Ⅲ.第三原则:舍安全而取收益得不偿失  传统债券投资理论认为在利率和风险之间存在着数学的关系。利息收益可以划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纯利息”,即在毫无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获得的利息;第二部分是为承担风险所做的补偿。举例来说,如果假设纯利息部分是3%,那么利率为4%的投资意味着有1%的损失可能性存在,而利率为8%的投资的风险则是它的5倍,也就是二十分之一。(考虑到可能存在“保险利润”,也许实际上风险并没有这么高。)  这个债券投资理论认为债券利息与保险费率非常相似,将风险进行了具体明确的估算。其推论是投资于不同收益率的投资工具,其最终的收益是相等的,因为高受益率带来的额外利润将会被更高的本金损失概率抵消。反之亦然。  收益与风险之间不存在数学关系——然而,我们认为,这个观点与债权投资的现实没有太多的联系。证券价格和收益率不是由任何对预期风险的精确数学计算决定的,而是取决于证券的“热门程度”。这个热门程度主要反映了投资者对将要承受的风险的总体态度,但同时也受其它因素的影响,比如公众对发行债券公司的熟知程度,债券的发行时机,以及债券出售的容易程度(流动性)等。  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理论还是实际操作,对预计风险的精确计算都是办不到的。对于不同种类债券的预期“死亡率”,是找不到一个现成的统计表的。即使经过一番冗长而又疲惫的研究,制造出这样一套表格,其对于未来的实用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在寿险行业中,年龄与死亡率的关系是被精确定义的,仅会发生逐渐的变化。各种建筑物与火灾危险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只是联系程度上没有前者那样紧密。但是不同投资工具与其发生损失的风险之间的关系却很不确定、很容易发生变动,因此也无从引入有效的数学计算公式。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因为投资风险不是在各个时点上均匀分布的,而是集中于一段时期,即在整个经济形势的萧条期间。所以典型的投资风险类似于寿险或火灾险中不可计算的例外因素—大火灾或流行病。  自我保险在投资中基本不可能——如果我们能够保证在收益与风险之间确实存在精确的数学关系,那么结论就是向所有投资者推荐收益最低一一也就是安全性最高—的债券,因为个人是没有资格充当保险人的。投资者的作用不应该是因为承担风险而受益,相反,投资者的利益应该体现在通过付给别人保险费而获得免遭损失的保险。让我们假设一位投资者拥有这样的选择:投资1000美元,每年得到30美元收益并不承担任何风险;或者每年得到80美元收益但需承担这样一个风险,既每20年中会有1年蚀本。后者额外的50美元收益与它承担的风险在数学上是相称的。但对于个人投资者,是没有能力为每年50美元的额外收入而承受1000美元本金损失的风险的。与标准的通过支付小额资金获得火灾保险或偷盗保险过程相比,上述做法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周期性风险因素——谨慎的投资者不应该让自己扮演保险公司的角色,为获得额外的利润而承担蚀本的风险。有一个理由可以支持这个论点,有效的保险操作要求风险的分布尽可能均匀,以减少运气的影响程度,并让概率法则发挥其最大作用。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做到这一点,但在实际操作中他无法达到保险公司所达到的风险分散程度。因为在经济萧条期间,许多风险投资可能同时崩溃,于是投资高收益工具的人们会在一段高收入(很有可能已经被花掉了)期间之后经历一个突然的大幅蚀本。  可能会有这样的说法:从总体上而言,高收益投资工具高于纯利息部分的收益能够弥补承担的风险并有所盈余。换句话讲,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投资者在长久操作中的收益将大于所亏损的本金。很难判定这种说法究竟是对还是错。但是即便根据精算准则,高息票率从总体而言足以弥补所承担的风险,作为一个广大普通投资者中的一员,这种债券仍然不是理想的投资工具。即使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能赚钱,我们所坚持的个人投资者不应该把自己变成一个保险公司的观点依然成立。无论是资金上还是心理上,债券投资者都不具备大规模从事此类活动的能力:从正常收益中建立储备,以备应付在萧条期间发生的巨额本金亏损。  风险与收益不可相互抵消—上述讨论给我们带来的结论是这样的:本金风险与收入回报是不可相互抵消的。从实际操作来看,接受蚀本风险的补偿不仅仅是高息票率,而应该是相应的本金增值的机会,即购买债券时享受可观的价格折扣,或获得非常有利的转换特权。虽然从数学上看,用高收入抵消本金风险和用增值机会抵消风险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但二者在心理方面的区别却是很重要的。在购买低价债券时,投资者对风险有足够的意识;他更可能进行彻底的调查和仔细的利弊权衡;最后一一也是最重要的—他做好了承受损失的准备,他的利润可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损失。所以,实际的投资经验并不鼓励以平价购买高息票率债券,事实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高达7%的利率足以成为购买低安全性债券的理由。21  “商人之投资”的谬误——具有上述特征的债券在金融界被称为“商人之投资”,它被认为适合那些能够承担一定风险的投资者。在1923年到1929年之间发行的大多数外国债券均可归于此类,而一大批普通优先股也属此列。根据我们的观点,这种“商人之投资”是一种没有道理的投资。能够承担风险的证券购买者应该关注的是与风险相称的价格方面的获利机会,对所能得到的利息收入的关注仅是第二位的。  建议反常道而行之——更一般地说,投资者更应该以与惯常相反的态度来看待利息收益。在选择与自己相适宜的债券等级时,他们习惯于从备选表的首行开始看起,那里往往是安全性最高而利率最低的债券,然后开始计算如果能够在债券等级上作出让步的话可以得到多高的利息收益。站在这个角度来看问题,普通投资者会逐渐形成这样的习惯思维,即:适合自己投资的债券品种应该是在最高等级之后。这种惯常的思维方式很可能导致其接受非常不好的债券,既可以是因为被高利率引诱,也可以是被债券推销员的言辞所打动。  更好的挑选程序应该是从能接受的最低安全等级开始,备选的债券至少都应该在这个底限之上。所有不能满足这个安全要求的债券都将被自动排除在纯粹投资的考虑范围之外,而无论其有多么高的利率,多么诱人的前景,或其它的特殊优势。在这样的一个有限的投资范围之内,投资者才能进行其它的挑选程序。他可以要求大大高于底限的安全标准,并在一般情况下须为此作出收益率方面的牺牲。他也可以迁就自己在企业性质和管理风格方面的偏好。但是,最基本的一点是:挑选债券时应该从明确的底限出发向上搜寻,而不应该从最安全但又难以接受的证券开始,漫不经心地向下搜寻。[10]正文 第8章债券投资的具体标准Ⅳ.第四原则:必须采用明确的安全标准  因为挑选优质债券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排除过程,所以应该引人非常明确的规则和标准,以剔除那些不够资格的债券。事实上,在美国的一些州已经将这种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操作,用来规范储蓄银行和信托基金的投资行为。这些州的大多数,都由银行监管部门每年列出证券的名单,在名单上的证券都是合乎监管规定的,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即是可供购买的。  我们的看法是这种引人既定标准和底限的做法应该推广到整个纯粹投资领域中去,所谓纯粹投资就是指单纯以利息为收益的投资。这些立法形式的限制,目的在于提高平均的投资质量水平,保护存款人和受益人避免由不安全证券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些法规对于机构投资者是有效的话,那么个人投资者也应该遵守。我们在上文中已经否定了这样一种流行的观点:即普通投资者能够承担比储蓄银行更大的投资风险,所以也就没有必要对所投资证券的安全性斤斤计较。1927-1933年的经历不容置疑的强调,有必要从总体上提高投资标准,而达到这一目的的简单方法之一就是将所有可选择的普通债券限定在以下的范围内:法律规定可供储蓄银行和信托基金投资的范围。这种做法和我们的基本准则非常协调,纯粹投资只能局限于安全性无可怀疑的证券上,那些较次等级的证券只能在明确的投机基础上考虑购买。  以纽约州储蓄银行法为出发点——作为一项实践性的政策,一位个人债券购买者可能通过参照储蓄银行的严格的投资规定而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但是这种做法不能被建议为一种通行的投资准则,因为法律条款本身尚不完美,不能作为目前可得的最佳理论标准。美国各州的做法相差很大,它们中的大多数在一些重要的方面已经过时了;没有一种称得上完全有道理或科学。立法者的出发点不是为广泛的稳健投资建立标准,而是为储蓄银行和信托基金设立仲裁性的限制条款。纽约州的法律通常被认为是此类法律中最完善的,但它也有一系列明显的不足。在形成一个全面的投资标准的过程中,纽约州的法律不是最终的权威,而仅仅是一个指南或出发点。我们下面的讨论将紧紧围绕该法律条款(1934年版)展开,同时在必要时,要对这些条款提出批评、否定或扩充。  纽约州法律规定的一般标准  该法律对于债券投资设定的特殊要求分为七类,我们将逐一进行讨论。  1.政府和企业的性质和区位;  2.企业或其证券的规模;  3.证券的条件;  4.偿付与股息支付记录;  5.收益与利息要求的关系;  资产价值与长期债务的关系;  股本与长期债务的关系。  性质和区位  约束储蓄银行的法律中最显著的特征是将某些债券类别完全摈弃在外。纽约州有关债券投资的法律条款可归纳如下:  被接受的债券:美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市政府发行的债券;铁路、  煤气、电力和电话公司债券;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  第一抵钾债券。  被排除的债券:外国政府或外国公司发行的债券;有轨电车和供水  公司债券;所有工业债券;金融公司(投资信托公  司、信货机构等)的债券。  全盘否定的谬误——该法律显然代表了这样的观点:被摈弃在外的债券由于其性质不够稳定而不适于储蓄银行投资。如果这个观点完全正确,那么根据我们前面所讨论的理由,所有此类债券也同样不适合保守投资。这种结论将引起金融领域里的革命性变化,因为目前在投资市场中筹集的很大一部分资本将被迫以投机性的价格来获得。  我们的观点是:投资选择范围的显著缩小是由于债券投资者在相当长时期内的不愉快经历造成的,但是对于我们正在讨论的这种全盘否定策略也存在着强烈的反对意见。投资理论应该避免简单的一般化。例如:虽然如第7章所述,工业债券的不稳定有目共睹,但是将这一类债券完全置于投资考虑之外显得既不理想也不实用。确实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工业证券(尽管占总量的比例甚小)即使用最严格的标准来衡量,其投资价值仍然无可挑剔。这足可证明投资者不应该采取这种全盘否定的政策。而且将投资需求局限在少数优秀企业,容易造成投资渠道不足,从而导致接受一些不良证券—仅仅因为它们属于法定范围之内。而这正是目前利用立法限定投资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先天不足,后天弥补——更加合理的原则也许是:对属于被认为具有先天不足范围内的个别债券提出更高的业绩要求来进行弥补,而不是仅接受属于某些优势类别中的所有债券,对其它的却不屑一顾。可以要求工业债券具有更多的超出利息要求的收益和更小的资产负债率,对于煤气或电力公司的债务工具则可放宽要求。同样的做法也可使用于有轨电车债券。纽约州法律否定了供水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其余大多数州都把此类债券等同于煤气、电力和电话公司债券。似乎没有足够的理由将供水公司债券区别于其他种类的公共事业债券,施以更严格的要求。  外国政府债券——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时,我们遇到了不一样的情况。对于这一类债券,财务分析的介人程度比较低,投资决策通常建立在总体考虑的基础上,比如对一个国家经济和政治稳定的信心,以及对该国努力偿还债务的诚意的信任。所以与其他债券相比,我们更有理由、同时也更有必要形成一个有关外国政府债券作为固定价值类投资的“总体合宜性”的看法。  政治因素——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起,投资外国政府债券在美国开始显现出重要性。客观地考察从那时起到现在的这段历史,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一个不利的结论:从最终结果来看,一张外国政府债券无疑只是一纸无法履行的合同。如果发生不能偿付的情况,债券持有人只有束手无策。即使有特别的收入或财产作为安全保证,一旦这些保证被撤消,债券持有人仍将处于无助的境地。所以,虽然从理论上说,外国政府债券是针对该国所有资源的要求权,但是债务国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利用这些资源来偿还外债,极大的依赖于该国的政治因素。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局势的严重混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一些国家违约,并由此而为其他债务国违约提供了借口。在这种背景下,因为无力偿付的情况已司空见惯,债务人也就不认为这件事有多么的不名誉了。于是,投资者更不可能指望外国政府会在困难时候如何努力偿付其债务了。  对外贸易说——有一种说法认为,重新恢复大规模的国际借贷是恢复全球经济格局平衡的必要前提。但对此说法还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更明确地说,这种借贷未必是恢复和发展出口贸易的必经步骤。不能寄希望于投资者出于理想化的原因,或为了美国出口商的利益而承担不良债务。作为一种投机操作,以1932年的低价购买外国政府债券也许是有道理的,因为有可观的获利可能性。但是如此之低的价格本身就是一个很有力的论据,说明后来以接近面值的价格购买新的外国政府债券是不应该的,无论息票利率有多高。  个别记录说——有一个观点是值得提倡的,投资外国政府债券从本质上与其它投资形式是相似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拥有良好历史记录的国家应该给予较高的信用等级,它们与业绩良好的国内公司相比,在投资价值上并无差别。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赋予加拿大极高的评级,并授权储蓄银行购买其债券,而佛蒙特州则还接受比利时、丹麦、英国、荷兰和瑞士政府的美元债券。  下面我们列出不同国家的美元债券列表,它们的信用等级分类标准是这些债券在1932年严重萧条时的市场表现:  1.以投资性价格出售债券的国家:加拿大、法国、英国、荷兰和瑞士。  2.以投机性价格出售债券的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玻利维亚、巴  西、保加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  米尼加共和国、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危地马拉、希腊、海地、匈牙利、日本、  南斯拉夫、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萨尔  瓦多和乌拉圭等。  3.介于上述二者之间的国家:比利时、爱尔兰、意大利、挪威和瑞典。  在第一投资组的五个国家中,法国和英国在1921年一1922年间的萧条期中,其信用等级被认为是投机性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罗列的42个国家中,只有3个(即加拿大、荷兰和瑞士)国家能够在1932年以前的12年中保持不容置疑的信用等级。  反对购买外国政府债券的两方面原因—上面的数据有力地证实,有两方面原因反对购买外国政府债券。从理论上讲,其信用基础不够稳固;从实际来讲,其实际表现也乏善可陈。看起来,要使投资者对外国债券这个类别的不利态度发生改变,国际环境还有待显著改善,具体表现就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际间的债务能够得到准时的偿付。  加拿大债券因为其一贯良好记录和美加两国的紧密关系,无疑可以幸免于这种全盘否定。而个人投资者出于个人的或统计学的理由,也可能认为其它国家拥有同样高的信用度,从而愿意购买这些国家的债券作为高等级的投资。事实可能证明这种做法完全有道理,但是至少在某些年份里,投资者还是应该将购买外国政府债券看作是避开外国债券这一基本准则的一个例外,要求它们具有极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外国公司债券——从理论上讲,无论一家公司多么景气,其债券的安全性不可能超过该公司所在的国家的政府债券。通过税收权力,政府享有对商业资产和收入的无限优先要求权;换句话说,他能够夺走私人债券持有者的资产,用于偿还国家债务。但在现实中,政治因素为行使这种税收权力设置了明确的限制。所以我们能够找到这样的例子:虽然一国政府垮台了,但是该国的公司仍然能够偿还美元债券C22  和政府债券相比,外国公司债券有利于投资者的一面是:持有人在公司无力偿付债务的情况下享有明确的法定权利,比如没收抵押品。因此,外国公司比一个独立的国家承受更大的偿债压力。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能够导致政府债务无效的条件必然会给该国公司债券持有者带来不利影响。即使该公司保持着充分的独立性,政府对资金转移的限制也将阻挠美元利息的支付。23而且债券持有人与其资产的遥远距离,以及政府法律的阻挠,都可能破坏抵  押品的实际价值。由于这些原因,我们前面得到的反对将外国政府债券作为固定价值投资的结论同样适用于外国公司债券。  规模  规模非常小的企业的债券没有资格作为保守型投资工具。面对意外情况,小公司更显脆弱,而且可能因缺少与银行的密切关系或技术资源方面陷人困境。所以非常小的公司从来不可能向公众筹资,而只能依赖于私人资本,那些出资人被授予利润分享权和对管理的直接发言权。出于同样原因,我们也反对投资小村庄或小城镇政府发行的债券。谨慎的投资者在选择市政债券时,一般会避免那些少于某一人口数量的城市。  要想确立一个最低规模要求,就必然会有一个缺点,即分界线的任意性。没有任何数学方法可以精确地确定公司或城镇规模达到何种水平即可纳人投资者的考虑范围。实际上,建立任何定量标准,比如高于利息要求的利润边际,或债券类债务与股票或资产价值的关系,都有这个困难。所以必须认识到,所有这些“临界点”都是凭经验大约估计的,如果投资者认为更有道理,完全可以采用其它标准。但是尽管选择标准带有一定的任意性,它无疑还是在避免投资者购买不安全证券方面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纽约州法律条款——纽约州的法律在界定储蓄银行的投资工具时,对规模底限提出了各种标准。对于市政债券,与纽约州接壤各州的人口底限标准是1万,其它州则为3万。对于铁路债券,发行公司须至少拥有500公里标准规格的铁路线,或每年至少1000万美元的营业收入。铁路公司的非抵押债券和收入债券除满足其他特殊要求之外,其可供支付股息的净收入须在1000万美元以上。对于煤气或电力公司,则要求其在发债前的连续5年中,年平均总收入超过100万美元;对于电话公司,这个数字是500万美元;对于债券的发行规模,也有明确的规定。煤气或电力公司的发债规模须不少于100万美元;而电话公司须高于500万美元。  对于这些要求的一些批评——这些关于总收入底限的数字似乎不是从一般债券投资者的立场上确定的。对于铁路公司基于里程或收入的两个不同标准,既模糊不清,又毫无必要。1000万美元这个数字本身定得太高,它会将象班戈和阿鲁斯土克这样的铁路公司排除在外。在1930年一1933年的萧条中,该公司一如既往保持了令人满意的经营业绩,在同类企业中可称凤毛麟角。同样缺乏根据的是,电话公司的500万美元标准和煤气、电力公司的区区100万美元标准,这一条将使1927年前的美国三州电话和电报公司的债券排除在储蓄银行的投资范围之外,但其债券在后来的表现无疑非常优秀。我们相信下面提出的规模底限标准,虽然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的任意性,但更适合稳健投资的实际情况:  最低规模要求  市政当局:……………………………………2500人:  公共事业企业:………………………………200万美元总收入;  铁路系统:……………………………………300万美元总收入;  工业公司:……………………………………500万美元总收入;  工业债券及其规模因素—因为根据纽约州法律,储蓄银行不能投资工业债券,所以对其规模底限未做规定。我们曾在前文中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工业债券可以被列人高等级债券的范围之内,前提是必须有更高的安全标准。过去10年的经验表明:对于比铁路或公共事业公司更为突出的不稳定性风险,工业企业的主导性规模或至少是相当程度的规模可以提供有效的保护。一位接受了近期教训的审慎投资者也许有理由将他选购固定价值债券的范围局限在每一工业类别中的前六强之内,并可能再弓}人500万美元年收入的底限要求。  这种底限标准可能会招致批评,由于其过于严苛,如果它们被广泛实施(实际并不可能),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型企业将不可能通过发行普通债券来进行筹资。我们的结论来自于近期的非常情形,有理由相信,如果美国工业企业的总体情况趋于稳定,这个结论将会失效。但是除非这种趋于稳定的趋势实际出现,否则对于在投资水平上购买工业债券这个问题,我们仍倾向于采取这一苛刻态度  大规模本身不足以保证安全——引入规模底限标准并不意味着巨大的规模本身保障了繁荣和财务实力。如果债券类债务的比例高得失常,最大的公司也将是最弱的公司。而对于铁路、公共事业和市政当局,规模的庞大并不带来实际优势。一家电力公司的总收入是2000万美元还是1亿美元,并不能对其债券的安全性带来实质影响;同理,一个75000人的小城镇也可能比一个数百万人口的城市信用更佳。只有在工业企业范围内,我们才认为大型公司的债券比中型公司债券拥有先天的优越性;但即使在这一领域,大型公司的良好的统计业绩也是使其规模上的优势真正可靠的必要条件。  对其它条款的反对——纽约州法律对无抵押的铁路债券有额外的规定,即支付利息之后的净收入须达到100万美元。我们不认为这么规定有道理,因为我们已经对过分关注是否有抵押品提出过反对。对于公共事业公司发债规模实行额外的底限标准在逻辑上也有漏洞。如果公司的规模足够达到总收入的要求,那么其发债规模越小则支付利息、偿付本金也越容易。立法者很有可能是为了避免发债规模过小而导致市场流通性不佳。而我们认为投资者对市场流通性的强调通常是过头了,所以在关于以发债规模作为债券投资的一般准则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赞成追随法律上的要求。[11]正文 第9章债券投资的具体标准(续)证券的条款  在此标题下涉及的内容包括债券的安全性,影响付息的条件以及到期日。双联合同中规定的转换权或类似特权,本身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它们并不构成固定价值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  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在公共事业类债券中,只有那些有抵押的债券才能被购买。然而,(无担保的)铁路公司债券也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前提是其收益和红利记录满足比抵押债券更严格的要求。该州法律也允许以与信用债券相同的条件购买收入债券(即那些付息义务取决于收入的债券)。  过时和无道理的限制—我们的看法是上述限制既早已过时,又无理可言。考虑到我们在第6章中曾特别强调反对特别看重特定的担保品,那么就不难理解我们为什么不赞成将任何一类无担保债券理所当然地排除在投资考虑范围之外,或制订任何有利于抵押债券而不利于信用债券的明确标准和要求。  毋庸赘言,如果其它所有方面都势均力敌,当然应该首先考虑购买第一抵押债券,而第二抵押债券也当然要比非抵押债券具有优势。于是,理智的投资者在考虑购买信用债券时,其要求总是比购买第一抵押债券时更苛刻一些(特别是在收益覆盖率方面)。但是,对于后者的青睐程度取决十个人的判断和倾向,并没有量化的标准。  收入债券比信用债券地位更低——纽约州法律将所有无担保公共事业债券排除在外,这种做法未免过于严苛。同样没有道理的是,它以与铁路信用债券相同的标准接受铁路收入债券。不同的收入债券,其具体条款内容差别甚大,区别在于对于有些债券来说,只要有收入就必须付息,而对于另一些债券来说,董事会拥有或多或少的自主决定权。一般情况下,与普通的固定价值债务工具相比,收入债券更接近于优先股。所以,我们将在本书有关优先股的章节讨论它们,我们将在那里指出,在考虑选择它作为纯粹投资时,要特别地谨慎和采取更严格的要求。  不应因为到期日较早而放松安全标准—投资者们往往倾向于比较重视某一债券的到期日,因为到期日决定了证券的期限。一个较短的期限意味着投资人可以在购买之后较快地收回本金,从安全性的角度来看,被认为是一种优势。所以,投资者在购买短期债券(比如三年之内)时愿意在一些标准上有所妥协。  我们认为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理由不足。较近的到期日除了代表投资者较早取回本金的权利之外,同时也使发债公司面临再次筹资的问题。债券持有人无法仅仅仅依赖到期日这一因素来确保本金的偿还。发债公司必须或者拥有足够的现金(这种情况少而又少),或者拥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从而可以再次筹资。频繁发行短期债券的公司是因为他们当时的信用太差,无法以合理的利率发行长期债券。这种做法往往会给公司带来麻烦,既而在到期日使投资者面临窘境。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不要对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在选择短期债券时放松标准。  利息与股息支付记录  适合投资的债券必须拥有一个能显示发行人成功的经营和稳定的财务状况的记录。新公司和最近发生财务危机的公司无法享有固定价值投资所需的高信用等级。同样道理,州或城市如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发生过无法及时履行财务义务的情况,其信用等级也不会太高。  纽约州法律的有关条款——纽约州法律承认这方面因素,并明确表达如下:除纽约州以外其它各州发行的债券,如该州在过去10年内未有无法支付本息的现象发生,则可列入投资范围之内。对于纽约州之外的城市,上述期限为25年;对于铁路公司,上述期限为六年;对于煤气、电力和电话公司,上述期限为八年。  但是,对于公司债券来说,收益覆盖率的要求——这将在下一个标题下介绍—必须充分考虑到过往记录,而且考察收益保障倍数所要求的时间只比上述时间略短,所以如果在收益考察之外,再引人一个过往偿付能力考察,实在是多此一举。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构的债券不是在收益记录的基础上出售,所以投资者只能将考察的重点放在其历史偿付能力是否令人满意上。纽约洲的有关法规中对此作了规定,这无疑对一般投资者来言是有道理的。  不过,在我们推荐这样一个投资准则之前,我们必须要考虑到投资大众接受它之后的后果。如果购买所有市政类债券时都要求有长达25年的洁净记录,那么还能有哪个城镇能够在其成立之后的四分之一世纪内发行债券呢?同样,如果某一个州或市政府破产了,它在能够举债之前的10或25年内又将如何筹措资金呢?对于公司来说,面临这种情况时可以使用投机的手段,比如出售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甚至是大比例的折价债券来实现筹资。然而此类手段并不适用于市政机构:在实践中,信用等级低下的州或市政府往往通过提高其债券利率来克服这一困难。例如佛罗里达州的某些城市,发生了财务危机,如果在纽约州的债券利率只有30k时,发行利率为6%的债券,将可能吸引一部分新资金,。但是这种做法与前面阐述的一条准则有冲突,那就是高利率并不足以弥补本金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换句话说,如果已经认识到它的资信存在问题,破产的几率要高于常规的话,仅仅因为高收益率而购买某一市政债券是错误的。  两难境地与建议的解决之道—一于是我们遇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投资者都遵循这种理论上无懈可击的准则的话,许多市政机构的筹资手段将成为泡影。从现实角度看,我们也许可以这样安慰自己,总是会有很多不挑剔的投资者去购买那些收益率似乎诱人的城市或村镇的债券,因此理智而谨慎的投资者避开这种债券并不会给信用等级低下的借款人带来致命的打击。  这样的回答过于轻率,无法令人全盘满意。理想的解决之道也许是:对于那些无法满足25年洁净记录要求的市政机构,应该建立起某种特别严格的量化指标来进行考核。如果某一城市遇到财务困难,它应该努力减少开支、增加税收、甚至还可能象公司重组那样,强制地减少负债规模。通过这些措施,该市可以将其财政状况建立在一个全新的基础之上,并重新获得令人满意的举债资信。但是谨慎的投资者在赋予其这样的信用等级之前,必将对其财政状况进行非常彻底的研究,包括支出和债务总额与人口、资产、税收的关系。此类市政债券的购买者应该可以得到高于一般标准的收益率,并不是为了弥补将承受的特别风险,而是弥补为使自己相信该债券的安全性所需的努力。  对于新成立的行政机构的债券也应该采取相似的态度,此类机构只有较短的负债记录可供参考。2a  股息记录——规范合法投资的法律传统上将重点放在发行公司的股息支付记录方面。在大多数的州,公司必须至少有5年稳定支付一定数额以上股息的记录,其债券才算是合格的。这一规定显然是建立在这样的理论上:既然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股息,那么也只有那些能够真正派付股息的公司才称得上是令人满意的,所以才适合债券投资。  股息记录并不是财务实力的决定性证据——无可否认,能够支付股息的企业从总体而言要优于不能支付股息的企业。但这一事实本身却不能成为一概排斥那些不支付股息企业所发行的债券的理由。有一个事实构成对这条准则的强烈挑战:股息支付仅仅是显示公司财务状况的一个指标;它不仅无法给债券持有人带来任何“直接的利益”,而且经常还可能因为使公司的资源减少而损害他的利益。目前规范合法投资的法律条款与上述理论直接对立。如果某家铁路公司财务状况不佳,为了能使自己还保持在合法投资的名单中而不得不继续支付股息,在这种貌似能显示其财务实力的做法实际上却破坏了债权的安全性。  股息在债券投资中的作用——在考察企业的优劣时,应该将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看作比股息记录更可靠的证据。因此在判断某一债券是否适合于作为纯粹投资时,也许最好是不要对后者过于严格要求。但是如果发现一家企业收益看似令人满意却未能支付股息,那就应该引起债券购买者的特别注意,看看董事会的策略是否是对尚未在损益帐户中显露出来的不利因素的反应。我们还要指出的是,支付股息的公司的债券具有某种机制性的优势,那就是一旦公司停止分红,其持有者就可以得到公司遇到麻烦的明确、及时的警告。有了这样一种警觉性,他们就可能避免遭受严重的损失。不能支付股息的企业的债券在这方面处于劣势,但我们的看法是只要投资者对其加倍小心,这种劣势是可以被抵消的。  在对待股息这个问题上,纽约州的法律规定相比其它州要更合理一些。对铁路公司的要求是:在过去的6年中有5年能够支付一定数量的股息,否则就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固定费用保障倍数要求。公共事业企业被要求要么在过去5年中能够连续支付一定数量的股息,要么已赚得该数量的收益。这些规定和其他规定一样,都犯了一个错误,就是存在着迫使企业分派未赚得的股息的可能性。其合理性体现在条款的另一方面,即允许不分配已实现的股息。  收益与利息要求的关系  当今的投资者已经习惯于将收益与利息要求的比率看作是考察企业安全性的最重要指标。所以大家都认为任何规范债券投资选择的详细法规都应该包含对这一指标的底限要求。但是,大多数有关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却都不够系统,不够完备。立法机关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对企业股息记录方面的要求来确保发债公司有令人满意的盈利能力。u正如我们指出的,这种做法大有问题。纽约州的法律在这方面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承认足够的收益记录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二是将一个公司的总固定费用作为一个不可分割因素来对待。  纽约州法律的要求—纽约州法律中有关收益覆盖率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对于铁路公司的抵押债券(或抵押信托债券)和铁路设备债券,公司必须在过去的6年中至少5年取得相当于固定费用1.5倍的收益,其中须包括最近的一年。如果其股息未能按规定分配出去,则要求过去10年中的9年都满足上一要求。  对于其它铁路债券,如信用债券、收入债券等,要求公司在过去6年中至少有5年取得相当十固定费用2倍的收益,其中须包括最近一年在这一类债券中,对股息支付的要求是绝对的,没有替代条款。  对于煤气、电力和电话公司的债券,要求其在过去5年中的平均收益必须至少等于其平均总利息费用的2倍,其中须包括最近的一年。  收益覆盖率的3个方面:1.计算方法——在分析这些法律条款时,有三个因素值得考虑。第一个是收益覆盖率的计算方法;第三个是要求达到的收益覆盖率指标;第三个是考核期限。  优先扣除法——在实际中,计算和公布收益覆盖率时,有多种办法被采用,其中一种(或许可被称作优先扣除法)完全应被抛弃。遗憾的是,大多数承销商在发行低级债券时都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这样做可以欺骗性地显示财务实力。这种做法是首先从收益中扣除优先利息要求,再计算剩下的收益余额对低级支付要求的保障倍数。一下面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方法的荒谬性:  A公司拥有1000万美元利率为5%的第一抵押债券,和500万美元的利率为6%的信用债券。其平均收益为140万美元,扣除第一抵押债券的利息50万美元(保障倍数是2.8倍)余额为900万美元信用债券的利息300万美元(保障倍数为3倍)  于是一份发售6%信用债券的通告就会写道,“如上所示”,利息、保障倍数为3倍应该给予指出的是,第一抵押债券的利息保障倍数只有2.8倍。从数字的含义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低级品种要比高级品种具有更高的安全性,这显然是全然错误的。事实上,用这种优先扣除法得出的关于低级债券的计算结果毫无价值可言,并具有误导性,明智的投资者应该拒绝采用这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  累计扣除法——第二种方法可以叫作累计扣除法。使用这种方法时,低级债券的利息总是与优先品种的利息结合起来考虑。在上述案例中,6%信用债券的收益覆盖率为1.75倍,计算方法是将所有利息要求加总,为80万美元,再与总收益140万美元相比。而第一抵押债券的覆盖值仍为2.8倍,因为在这种方法中,要求权次于该债券的债券的利息要求是不作考虑的。大多数投资者都把这种方法作为完全正确的计算方法,有一些州规范储蓄银行所投  资的债券的合格性的法规也要求采用这种方法。26  总扣除法——在前一章中,我们曾强调过考察一个公司满足其所有财务义务的能力的重要性,因为无法履行低级债券偿付义务必将给优先债券持有者带来不利影响。只有在所有的利息要求都完全有保障时,投资者才能高枕无忧。所以,计算收益覆盖率的稳妥的、也是值得推荐的方法应该是总扣除法,即以所有利息费用的保障倍数作为控制指标。这种方法意味着任何公司的任何债券都将具有相同的收益覆盖率,而无论其是否有优先权。在上述案例中,5%抵押债券和6%信用债券的收益覆盖率都是1.75倍。在发售债券的通告或公司年报中,这个方法被普遍地称作计算利息保障倍数的“总值法”。270  当然,我们完全还可以用累计扣除法来计算高级债券的保障倍数。如果这种算法得出的数字较大,可以作为有利于该种债券的一个附加因素。但是我们的建议是在应用最低标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考核时,总是应该将所有的利息要求都考虑在内。纽约州法律对这一点非常执着,我们认为应该予以肯定和推广。  2.对收益覆盖率的底限要求—纽约州法律中将铁路公司视为优先于公共事业公司的做法已不再有道理了,最近这两类企业的记录显示_[述优先关系应该倒转过来。也有必要对工业公司的债券施加一个严于上述两类中任何一类的底限指标。考虑到上述诸因素,我们建议使用以下几个总固定费用保障倍数:  公共事业公司: 1.75倍;  铁路公司: 2倍  工业公司: 3倍  3.收益考核期限—我们在总结纽约州有关收益覆盖率的法律时指出,考核公共事业公司收益的平均期限为5年,而铁路公司则是过去6年中的5年。而无论对于哪一类公司,考核期限都应该包括投资前的一年。  上述两类考核期限公布起来是比较容易的,但在这个严重萧条频繁发生的经济时代里,这种方法并不符合债券投资的实际。如果有企业在经历了8年繁荣或一般年景之后,又遇到了2年的萧条期,当前的做法似乎是鼓励人们在好年景中以高价投资其债券,而在萧条期中以低价出售其债券。  所以我们的观点是:唯一的实际的考核期限应该是一段时间的平均值。法律规定的对于公共事业债券的5年平均值,在许多情况中都显得过短,我们认为7年平均值更合适些。收益记录的其它方面—当然,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有关公司盈利能力的因素还有其它诸多方面。其中包括趋势、最小值、和当前值等。它们的重要性虽然不可否认,但是都不能成为有效的准则。比如对于以前讨论过的抵押证券,对少数因素是可以制定明确的、广为接受的准则,而对其它许多因素却不能给出确切的公式而只能根据投资者自己的判断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在这两类因素之间有必要确定一条明显的分界线。  不利因素可能被抵消——在实际处理上述第二类因素时可以参考下面的做法:以盈利业绩为例,投资者必须要求一个至少等于底限的平均值。此外,他还可以认为以下因素是有利的:0)一个上升的利润趋势;(2)非常好的当前表现;(3)考核期内任何一年都有令人满意的高于利息费用的收益。如果有债券在以上三方面任何一个中表现不佳,结果不一定是拒绝该投资,而应该是将要求的平均收益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并对总体和非量化指标给一予特别的注意。如果趋势表现欠佳,或者最近指标不够良好,则除非收益的平均值大大高于要求,并且投资者有理由认为不佳走势不会持续,否则他应该拒绝投资。当然,到底平均值应该超过底线值多少才能抵消掉走势或最近表现不佳的劣势,则是靠投资者自己掌握了,不应该用任何固定的公式给予确定。[12]正文 第9章债券投资的具体标准(续)证券的条款  在此标题下涉及的内容包括债券的安全性,影响付息的条件以及到期日。双联合同中规定的转换权或类似特权,本身当然非常重要,但是它们并不构成固定价值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  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在公共事业类债券中,只有那些有抵押的债券才能被购买。然而,(无担保的)铁路公司债券也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前提是其收益和红利记录满足比抵押债券更严格的要求。该州法律也允许以与信用债券相同的条件购买收入债券(即那些付息义务取决于收入的债券)。  过时和无道理的限制—我们的看法是上述限制既早已过时,又无理可言。考虑到我们在第6章中曾特别强调反对特别看重特定的担保品,那么就不难理解我们为什么不赞成将任何一类无担保债券理所当然地排除在投资考虑范围之外,或制订任何有利于抵押债券而不利于信用债券的明确标准和要求。  毋庸赘言,如果其它所有方面都势均力敌,当然应该首先考虑购买第一抵押债券,而第二抵押债券也当然要比非抵押债券具有优势。于是,理智的投资者在考虑购买信用债券时,其要求总是比购买第一抵押债券时更苛刻一些(特别是在收益覆盖率方面)。但是,对于后者的青睐程度取决十个人的判断和倾向,并没有量化的标准。  收入债券比信用债券地位更低——纽约州法律将所有无担保公共事业债券排除在外,这种做法未免过于严苛。同样没有道理的是,它以与铁路信用债券相同的标准接受铁路收入债券。不同的收入债券,其具体条款内容差别甚大,区别在于对于有些债券来说,只要有收入就必须付息,而对于另一些债券来说,董事会拥有或多或少的自主决定权。一般情况下,与普通的固定价值债务工具相比,收入债券更接近于优先股。所以,我们将在本书有关优先股的章节讨论它们,我们将在那里指出,在考虑选择它作为纯粹投资时,要特别地谨慎和采取更严格的要求。  不应因为到期日较早而放松安全标准—投资者们往往倾向于比较重视某一债券的到期日,因为到期日决定了证券的期限。一个较短的期限意味着投资人可以在购买之后较快地收回本金,从安全性的角度来看,被认为是一种优势。所以,投资者在购买短期债券(比如三年之内)时愿意在一些标准上有所妥协。  我们认为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理由不足。较近的到期日除了代表投资者较早取回本金的权利之外,同时也使发债公司面临再次筹资的问题。债券持有人无法仅仅仅依赖到期日这一因素来确保本金的偿还。发债公司必须或者拥有足够的现金(这种情况少而又少),或者拥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从而可以再次筹资。频繁发行短期债券的公司是因为他们当时的信用太差,无法以合理的利率发行长期债券。这种做法往往会给公司带来麻烦,既而在到期日使投资者面临窘境。由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不要对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在选择短期债券时放松标准。  利息与股息支付记录  适合投资的债券必须拥有一个能显示发行人成功的经营和稳定的财务状况的记录。新公司和最近发生财务危机的公司无法享有固定价值投资所需的高信用等级。同样道理,州或城市如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发生过无法及时履行财务义务的情况,其信用等级也不会太高。  纽约州法律的有关条款——纽约州法律承认这方面因素,并明确表达如下:除纽约州以外其它各州发行的债券,如该州在过去10年内未有无法支付本息的现象发生,则可列入投资范围之内。对于纽约州之外的城市,上述期限为25年;对于铁路公司,上述期限为六年;对于煤气、电力和电话公司,上述期限为八年。  但是,对于公司债券来说,收益覆盖率的要求——这将在下一个标题下介绍—必须充分考虑到过往记录,而且考察收益保障倍数所要求的时间只比上述时间略短,所以如果在收益考察之外,再引人一个过往偿付能力考察,实在是多此一举。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机构的债券不是在收益记录的基础上出售,所以投资者只能将考察的重点放在其历史偿付能力是否令人满意上。纽约洲的有关法规中对此作了规定,这无疑对一般投资者来言是有道理的。  不过,在我们推荐这样一个投资准则之前,我们必须要考虑到投资大众接受它之后的后果。如果购买所有市政类债券时都要求有长达25年的洁净记录,那么还能有哪个城镇能够在其成立之后的四分之一世纪内发行债券呢?同样,如果某一个州或市政府破产了,它在能够举债之前的10或25年内又将如何筹措资金呢?对于公司来说,面临这种情况时可以使用投机的手段,比如出售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甚至是大比例的折价债券来实现筹资。然而此类手段并不适用于市政机构:在实践中,信用等级低下的州或市政府往往通过提高其债券利率来克服这一困难。例如佛罗里达州的某些城市,发生了财务危机,如果在纽约州的债券利率只有30k时,发行利率为6%的债券,将可能吸引一部分新资金,。但是这种做法与前面阐述的一条准则有冲突,那就是高利率并不足以弥补本金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换句话说,如果已经认识到它的资信存在问题,破产的几率要高于常规的话,仅仅因为高收益率而购买某一市政债券是错误的。  两难境地与建议的解决之道—一于是我们遇到了一个两难的局面,如果投资者都遵循这种理论上无懈可击的准则的话,许多市政机构的筹资手段将成为泡影。从现实角度看,我们也许可以这样安慰自己,总是会有很多不挑剔的投资者去购买那些收益率似乎诱人的城市或村镇的债券,因此理智而谨慎的投资者避开这种债券并不会给信用等级低下的借款人带来致命的打击。  这样的回答过于轻率,无法令人全盘满意。理想的解决之道也许是:对于那些无法满足25年洁净记录要求的市政机构,应该建立起某种特别严格的量化指标来进行考核。如果某一城市遇到财务困难,它应该努力减少开支、增加税收、甚至还可能象公司重组那样,强制地减少负债规模。通过这些措施,该市可以将其财政状况建立在一个全新的基础之上,并重新获得令人满意的举债资信。但是谨慎的投资者在赋予其这样的信用等级之前,必将对其财政状况进行非常彻底的研究,包括支出和债务总额与人口、资产、税收的关系。此类市政债券的购买者应该可以得到高于一般标准的收益率,并不是为了弥补将承受的特别风险,而是弥补为使自己相信该债券的安全性所需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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