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地,提供了若干收入,以防卫母国或维持母国民政。至于欧洲其他各国,尤其是英国,对殖民地所课的税,能与平时所付的费用相等,已属罕见,若要支付战时殖民地所增加的费用,那就无论如何也是不够的。所以,这样的殖民地,对其母国,只是负担,不是财源。 所以,各母国从此等殖民地所得的利益,就只有后一种利益了,即据说,由具有美洲殖民地这种非常特殊性质的领地造成的利益。大家又认为,这一切特殊利益的唯一泉源乃是专营贸易。 这种专营贸易的结果,那一部分被称为列举商品的英属殖民地剩余生产物,就只能输往英国,不能输往任可其他国家了。后来,其他国家,不得不向英国购买。于是,这类物品,在英国必比在任何其他国家低廉,因此与任何其他国家比较,必然在更大程度上促进英国享乐用品的增加,也必然在更大程度上促进英国产业的增加。与任何其他国家比较,英国在以本国剩余生产物交换此等列举商品时,必然得到更好的价格。例如,英国的制造品,与任何其他国家同种制造品比较,能购得更大数量它所属殖民地的砂糖与烟草。所以,在英国制造品及他国制造品都用以交换英属殖民地砂糖及烟草时,这种优越的价格,就使英国制造业得到一种奖励,而其他各国,在这情况下,不能享有这种奖励。由于殖民地专营贸易减少了,至少是阻抑了,不能经营此种贸易的国家的享乐用品与产业,所以对于能经营此种贸易的国家,就提供一种显然比其他国家优越的利益了。 但这种利益,与其说是绝对的利益,无宁说是相对的利益;实施此种专营贸易的国家,享有优越的利益,与其说是由于奖励本国的产业与生产,使其发展超过贸易自由下自然会有的发展,倒不如说是由于阻抑其他各国的产业与生产。 例如,马里兰和弗吉尼亚烟草,就因为英国享有独占权,能以较廉的价格输入英国。至于法国,所需烟草的大部分,通常从英国转运,所以此等烟草在法国的价格较为昂贵。如果法国及欧洲一切其他国家,都能随时与马里兰和弗吉尼亚自由通商,那末此等殖民地的烟草,就不但能以比今日实际价格低廉的价格输入一切其他国家,而且能以更低的价格输入英国。但烟草市场既较往昔广大得多,其产量或可大大增加,以致栽种烟草的利润——据说今日还是稍稍越过自然的标准——降落到和栽种谷物的利润相同的自然水平。烟草价格可降落到,略低于今日的价格。于是,与今日比较,英国及任何其他国家,都能以同量商品,在马里兰和弗吉尼亚,购买较大数量的烟草,因而能在那里,以更好的价格售去它们的商品。所以此种烟草,如果由于丰饶低廉,能增进英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享乐用品或产业,那末在贸易自由的场合,就一定会比今日在这两方面有更大的成果。在这场合,英国就没有优于他国的任何利益。它也许要以比今日略低的价格购买其殖民地的烟草,因而以比今日略高的价格,售卖它本国的商品,但与他国比较,它既不能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前者,亦不能以较高的价格售卖后者。它这时也许会得到一种绝对的利益,但一定会失去相对的利益。 但是,我们有充分理由可相信,英国为了要取得殖民地贸易上这种相对的利益,为了要实施尽量排斥他国分享殖民地贸易那一种惹人恶感的有害计划,不仅牺牲了它和一切其他国家本来能从此种贸易取得的绝对利益的一部分,而且使它自己几乎在一切其他贸易部门上,忍受一种绝对的不利和一种相对的不利。 在英国依据航海条例而独占殖民地贸易时,先前投在这种贸易上的外国资本不得不撤除出去。先前经营这贸易的一部分的英国资本,现今要经营这贸易的全部。先前以殖民地所需欧洲产物的一部分供给殖民地的英国资本,现今要以殖民地所需欧洲产物的全部供给殖民地了。但英国资本不能供给这所需的全部,于是由英国资本供给的商品,必然以很高价格在殖民地出售。而且,原先只购买殖民地剩余生产物一部分的资本,现在又用来购买其全部了。但这样的资本,决不能依照和原价差不了多少的价格,把这全部买去,因此它所买的物品,又必然是以非常低廉的价格买的。但在资本的使用方面,商人能以非常昂贵的价格出售,而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购买,其利润必然是非常的大,必然大大超过其他贸易部门普通利润的标准。殖民地贸易利润的优越,必然把其他贸易部门资本的一部分吸引过来。资本这样的转移,必然逐渐增加殖民地贸易中资本的竞争,因而必然逐渐减少其他贸易部门中资本的竞争;必然逐渐减低前者的利润,因而必然逐渐提高后者的利润,使一切的利润,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这一个新水平,与旧水平不同,而且比旧水平略高。 这双重的结果——从一切其他贸易吸引资本;提高所有贸易的利润率,使略高于先前的利润率——不仅是此种独占权知立时所产生的结果,而且是有此种独占权以来所继续产生的结果。 第一,这种独占权,不断地从一切其他贸易吸引资本,使投入殖民地贸易。 自航海条例订立以来,英国财富虽有了很大的增加,但其增加,必定没和殖民地贸易的增加,保持同一的比例。一国的国外贸易,自然按其财富增加的比例而增加,其剩余生产物又自然按其全生产物增加的比例而增加。英国吞并了几乎所谓殖民地国外贸易的全部,而其资本,却没和殖民地国外贸易量按同一比例增加,所以如不能不断地从其他贸易部门吸取一部分原先投在那里的资本,并吸取比原先投在那里的更大的资本,就将无法经营。因此,自从航海条例订立以来,殖民地贸易不断增加,而其他许多国外贸易部门,尤其是对欧洲其他各国的国外贸易,却不断凋落。我国以供外销为目的的制造品,不象航海法未订立以前那样,适合于邻近的欧洲市场,或适合于较远的地中海周围各国的市场,而却有较大部分,适合于更远的殖民地市场,换言之,不适合于有许多竞争者的市场,而适合于享有独占权的市场。德克尔爵士及其他作家,研究其他国外贸易部门衰落的原因,说是赋税过重,课税方法不当,劳动价格昂贵,奢侈增加等等。其实,殖民地贸易的过度膨大,可以说是这原因的全部。英国的商业资本虽很大,但不是无限的;自航海条例订立以来,英国资本大大增加,但没和殖民地贸易以同一的比例增加,所以如不能不断地从其他贸易部门吸取一部分资本,因而使其他贸易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衰落,那就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经营这种贸易。 应该指出,不仅在航海条例已使殖民地贸易的独占得以巩固以前,而且在殖民地贸易尚未盛大以前,英国就已经是个大商业国,其商业资本已经很大,而且每天都在增大。在克伦威尔当政时期,在对荷战争中,其海军比荷兰海军强大。在查理二世即位之初爆发的战争中,英国海军的实力至少和荷法二国联合海军相等,也许还要强大。这种优越的海军力量,现今似未增大,至少在荷兰海军对荷兰商业今昔都保持同一比例的场合是这样。但在这两次战争中,这强大海军力量,并不归功于航海条例。第一次战争中,这个条例,刚刚拟订计划;第二次战争爆发前,这个条例虽已制定完成,但时间不久,还不可能产生大的成效,而条例中建立殖民地专营贸易的部分,则尤少成效。与今日比较,那时的殖民地和殖民地贸易,都是不足道的。牙买加岛还是一个不适居住的荒岛,没有什么居民,更没有什么耕作。纽约和新泽西为荷兰占有;圣克里斯托弗有一半为法国所占领。安提瓜岛、南北卡罗利纳、宾夕法尼亚、乔治亚、诺瓦斯科夏还没殖民。弗吉尼亚、马里兰、新英格兰已经殖民,它们虽是极繁荣的殖民地,但在那时,欧洲或美洲也许没有一个人能预先料到,即使猜想,那里的财富、人口和改良后来会有那样急速的进步。在英国各殖民地中,当时的情形与今日情形相类似的只有巴巴多斯一个岛。殖民地贸易(即在航海条例订立以后若干时间内,英国仅占有此种贸易的一部分,因为航海条例在订立几年以后,才被严格执行),决不能在当时成为英国贸易盛大的原因,亦不能在当时成为海军力量强大的原因。当时支持英国强大海军力量的贸易,是欧洲及地中海沿岸各国的贸易。但英国今日所享有的这种贸易,在当时怕就不够支持如此强大的海军力量。如果殖民地日益增长的贸易,任由一切国家自由经营,那末英国所得而占有的部分——可能有很大的一部分归于英国——定然是它原先占有的大贸易的附加部分。独占的结果,殖民地贸易增加了,但与其说增加了它原先占有的贸易,倒不如说引起了贸易方向完全的改变。 第二,这种独占权必然会提高英国各种贸易部门的利润率,使其超过一切国家都可自由与英属殖民地通商时的自然利润率。 由于殖民地贸易的独占,必然使大部分英国资本,违反自然趋势,流入殖民地贸易,所以殖民地贸易的独占,排斥一切外国资本,必然减少投在此种贸易上的资本的总量,使少于自由贸易下自然会有的资本量。但由于独占会减少这贸易部门中资本的竞争,所以必然会提高这贸易部门的利润率。由于它减少一切其他贸易部门英国资本的竞争,所以必然提高一切其他贸易部门的英国利润率。自航海条例订立以来,英国商业资本,在任一时期的状况与范围,不管是怎样,但在这状况延续的期间,殖民地贸易的独占,必然提高英国普通利润率,使英国这一贸易部门及一切其他贸易部门的利润率,高于没有这种独占的场合。如果英国普通利润率,从航海条例订立以来,已大大降落——确已大大降落——那末,要是没有这个条例所建立的独占权促其提高,它就一定会落得更低。 但是,什么使一国违反自然趋势,提高其普通利润率,必然使它的各种无独占权的贸易蒙受绝对的和相对的不利。 加使它蒙受绝对的不利,因为在此等贸易部门,它的商人如不以比原来更高的价格售卖外国输入品及本国输出品,就不能取得这较大的利润。他们的国家必须贵买贵卖,必须少买少卖,而它的享受和生产必然比它原来所能享受和生产的少。 那使它蒙受相对的不利,因为在此等贸易部门,不蒙受绝对不利的其他国家,和它比较,将处于较前更有利的地位,或处于不象从前那么不利的地位。于是,其他国家,能因此比它享受更多,生产更多。就是说,那便增大它们的优势,或减小它们的劣势。由于提高了它生产物的价格,它使其他国家的商人,能在国外市场上以比它低的价格出卖,因而把它不曾享有独占权的那一切贸易部门的商品,从外国市场排除出去。 我国商人常常埋怨说,英国工资高昂,是他们制造品在外国市场贱卖的原因,但关于他们资本利润的高昂,他们却三缄其口。他们常常埋怨他人的过分利得,但对他们自己的过分利得,却默然不发一言。英国资本利润的高昂,和英国劳动工资的高昂,在许多场合,一样起了提高英国制造品价格的作用,在若干场合,则前者尤有此种作用。 我们可恰当地说:英国资本,就在这情况下,有一部分,从我国未曾享有独占权的各种贸易部门,尤其是欧洲贸易和地中海沿岸各国贸易中,被吸引过去,有一部分,被排除出去。 一部分是这样被吸引过去的,殖民地贸易继续增大,一年一年总是感到经营殖民地贸易的资本的不足,造成殖民地贸易的高刮润,这种高利润,把这些贸易部门的资本吸引过去。 一部分资本是这样被排除出去的,英国建立的高利润率使其他各国,在英国不享有独占权的一切贸易部门中,都处于优势。这种优势,把资本从这些贸易部门排除出去。 殖民地贸易的独占,把一部分原要投在其他贸易部门的英国资本吸引过去,它也使许多在殖民地无独占权时不会投在这些部门的外国资本流入这些部门。它使英国资本在这些贸易部门上的竞争减少了,因而使英国的利润率增高,超过应有水平。反之,它使外国资本的竞争增加,因而使外国的利润率减低到不应有的水平。这两种作用,显然使英国在其他贸易部门蒙受相对的不利。 也许有人说,什么都没象殖民地贸易对英国那么有利,而独占迫使较大部分的资本,投入这种贸易,这样就使这种资本转到对英国更有利的用途。 对于资本所属的国家,最有利的资本用途,乃是能够维持最大生产性劳动量和最能增加土地劳动年产物的用途。本书第二篇曾经指出,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所能维持的本国生产性劳动量,与其往返的次数,恰成比例。例如,一千镑资本,投在一年经常往返一次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上,所能继续雇用的本国生产性劳动量,等于一千镑每年所能维持的本国生产性劳动量。如果一年往返二次或三次,则所能继续雇用的本国生产性劳动量,等于二千镑或三千镑所能维持的本国生产性劳动量。所以,一般地说,对邻国进行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比对远国进行的更有利。由于同一理由,一般地说,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比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更有利,这一点我们亦在第二篇指出了。 但殖民地贸易的独占,就其对英国资本用途的影响来说,却在一切场合,都迫使一部分资本,从近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流入远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而在多数场合,迫使一部分资本,从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流人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 第一,在一切场合,殖民地贸易的独占,都迫使一部分英国资本,从近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流入远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 殖民地贸易的独占,在一切场合,都迫使一部分资本,从欧洲贸易及地中海沿岸各国贸易,流入更远的美洲贸易及西印度贸易。美洲贸易及西印度贸易,不仅因为距离较远,而且因为此等地方情况特殊,往返的次数较少。我们说过,新殖民地总感到资本不足。新殖民地的资本,总是比它们能够大大有利地用以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的资本少得多。所以,它们总是不断需要自己资本以外的资本。为要弥补自己的不足,它们尽可能设法向母国借债,所以它们对于母国总负有债务。但殖民地人民借款的最普通方法,不是立据向母国富人借贷(虽然他们有时也这样做),却是尽可能拖欠来往商人,即以欧洲货物供给他们的商人的款项。他们每年的还款,往往只达欠款的三分之一,有时还不及三分之一。于是,他们的来往商人,垫付给他们的全部资本,很少能够在三年以内归还英国,有时甚至不能在四年五年内归还。但是,五年才往返一次的英国资本一千镑,其能经常雇用的英国劳动也只及一年往返一次的英国资本一千镑的五分之一。这样,这一千镑资本一年内所能继续雇用的劳动量,仅等于二百镑资本一年内所能继续雇用的劳动量了。美洲移民,以高价购买欧洲的货物,以高利息购买远期的期票,以大佣钱调换短期的期票,虽可弥补其来往商人因他付款延期而蒙受的损失,甚或弥补这损失而有余,但这只能弥补其来往商人的损失,不能弥补英国的损失。在往返期间相隔很远的贸易中,商人的利润可能和在往返期间相隔很近而且往返次数很多的贸易中一样大,甚或更大;但他居住国的利益,他居住国所能继续维持的生产性劳动量,他居住国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却必定因此而少得多。与欧洲贸易比较,甚至与地中海沿岸各国贸易比较,美洲贸易的往返期间相隔更远,而且更不确定、更不规则,西印度贸易尤甚,我想凡对这些贸易部门略有经验的人,都会毫不犹豫地承认这一点。 第二,在多数场合,殖民地贸易的独占,都迫使一部分英国资本,从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流入间接的消费品国外贸易。 不能运送到英国以外任何市场去的列举商品,有几种在数量上大大超过英国的消费额,因此不得不以一部分输到其他各国。但是,要这样做,不迫使一部分英国资本流入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那就无法办到。例如,马里兰和弗吉尼亚每年送到英国去的烟草,在九万六千桶以上,但英国消费额,据说却不过一万四千桶。于是,有八万二千桶以上的烟草,必须输出到法国、荷兰及波罗的海和地中海沿岸各国去。运这八万二千桶烟草到英国,再把它输出到其他国家,并从其他国家挽回货物或货币的那一部分英国资本,就是投在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上,而且必须投在这用途上,以售脱这个大的剩余。如果计算此种资本全部,要多少年才能回到英国,我们必须在对美洲贸易往返期间上,加上对其他各国贸易往返的期间。如若我国投在对美洲的直接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资本,非三年四年不能回到英国,那末投在这迂回消费品国外贸易上的全部资本,就非四年或五年不能回到荚国了。与一年往返一次的资本比较,如果前者能够继续雇用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本国劳动量,那末后者就只能继续雇用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本国劳动量了。在某几个输出港上,外国商人输出烟草,往往可赊欠。在伦敦港,通常以现钱售卖,通例是现秤现付。所以,在伦敦港,全部迂回贸易的最后往返期间,仅比美洲贸易的往返期间,多了堆栈停留不卖的期间;但这期间,有时也是够长的。倘若殖民地烟草不仅仅售给英国市场,那未输入我国的烟草,也许只不过我国国内所需之数。在这情况下,我国现在以这大量剩余烟草输到他国而用售得之款购回的供本国消费的物品,也许就要用本国产业的直接产物或本国若干制造品来购买。现在,我国产业的直接产物或制造品,几乎全部只供应一个大市场,但若经这种变化,那也许会供应很多较小的市场。英国现在经营一个大的迂回消费品国外贸易,但若经这种变化,那也许会经营很多小的直接消费品国外贸易。由于往返频繁,只需现在经营这一个大迂回消费品国外贸易的资本的一部分,也许只需一小部分,即不过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就够经营很多小的直接消费品国外贸易,就可继续雇用等量的英国劳动,就可同样维持英国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这样,这种贸易的各方面,就需要少得多的资本,就有大量剩余资本,可用于其他用途,即改良土地,增加制造业,扩张商业,至少也可以与投入这一切用途的其他英国资本相竞争,从而减低这一切用途的利润率,使英国在这一切用途上,对其他国家,占有比现今更优越的地位。 殖民地贸易的独占也迫使一部分英国资本,从消费品国外贸易,流入运送贸易,因而使多少用以维持英国产业的资本,有一部分用来维持殖民地的产业,有一部分用来维持其他各国的产业。 例如,用这八万二千桶剩余烟草每年再输出而每年购回英国的货物,并不完全在英国消费。其中,有一部分,例如从德意志和荷兰购回的麻布,必须运到殖民地去,专供它们消费。但是,那一部分英国资本,即用以购烟草而以烟草购麻布的那一部分英国资本,必不能再用来维持英国的产业,而全部被抽出去,一部分用来维持殖民地的产业,一部分用来维持那些以本国产业产物购买这种烟草的国家的产业。 此外,殖民地贸易的独占,迫使过大部分的英国资本,违反自然趋势,流入这种贸易,这似乎就完全破坏了英国一切产业部的自然均衡。英国产业,不和多数小的市场相适应,而却主要和一个大市场相适应。英国的贸易,不在多数小的商业系统进行,而却主要被引到一个大的商业系统上去。这样,它的整个工商业系统,亦变得比较不安全了,其政治组织的全部状态,也变得比较不健康了。英国在现令状态下,有些象一个不健全的机体,其中,有些重要生理器官长得过大,以致容易发生许多危险的疾病,那在各部分发展比较均衡的生理器官是不常有的。人为地造成的一个大血管过分的膨胀,并迫使过大部分的产业与商业流入这个血管,这样这大血管要是略有停滞,就会使全部政治组织陷于最危验的紊乱中。英国人民对于母国与殖民地决裂的恐惧,超过了他们对西班牙无敌舰队或法国侵袭的恐惧。这种恐惧,无论有没有道理,却使一般人,至少使各商人,都觉得应该把印花税法令废除。我们大部分商人往往认为,殖民地市场连续数年完全排斥英国商品,可预见得到,他们的贸易就会完全停止;我国大部分制造业者,也往往认为,这样一来,可预见得到,他们的事业就会完全破坏;我国大部分工人,也往往认为,可预见得到,他们会完全失业。但是,与大陆任何邻国绝交的可能,虽亦会使此等人民中,有一些预料会停止或中断其职业,但不会引起那么普遍的情绪。若干小血管内血液循环停滞,血液很容易流到大血管,不会引起任何危险性疾病。但是,任何大血管的血液要是停滞,其直接不可避免的结果,便是痉挛,半身不遂,乃至死亡。没有一种制造业,由于奖励金,或由于国内市场及殖民地市场的独占,不自然地过度膨胀,超过自然发展的程度,那末只要稍有停滞或中断,往往就会意起骚扰与紊乱,使政府惊骇,国会狼狈失措。他们想,我国主要制造业者,如果有许多突然完全停止营业,定会引起很大的紊乱与骚扰。 将来无论什么时候,要把英国从这种危险中拯救出来,要使英国能够甚或强制它从这种过大的用途,撤回一部分资本,投在利润较少的用途上,要逐渐减缩一个产业部门,逐渐增大一切其他产业部门,要一步一步地,把一切产业部门,恢复到自然的、健全的,并为完全自由制度所必然建立、亦仅能由完全自由制度加以保持的比例,唯一的方策,似乎就是适度地、逐渐地放宽那给英国以殖民地贸易独占权的法律,一直到有很大程度的自由为止。立即开放殖民地贸易,使一切国家都可以进来经营,那不仅会引起一些暂时性困难,而且将使现令以劳动与资本经营这种贸易的人,有大部分蒙受大的永久的损失。不说别的,单说那输入八万二千桶烟草的船只,突然废而不用,就会受到重大的损失。这就是重商主义一切法规的不幸结果!这一切法规,不仅给政治组织造成了危硷性很大的紊乱,而且这种紊乱,即使不引起(至少在短时间内不引起)更大的紊乱,也往往难于矫正。所以,殖民地贸易应怎样逐渐公开;什么限制应首先撤除,什么限制应最后撤除;完全自由与正义的自然制度应怎样逐渐恢复,这些问题,留待未来政治家和立法者运用智慧去解决吧。 一年多以来(从1774年12月1日以来),北美洲十二联邦完全排斥英国商品。在殖民地贸易中丧失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这在一般人想来,定会使英国人痛切地感到损失。幸而发生了五件不曾预见,而且不曾想到的事情,使他们没有这种感觉。(一)此等殖民地,相约不输入英国商品,为作好准备,曾把适合于它们市场的一切英国商品全部买尽。(二)西班牙船队,为着异常的需要,曾在这一年买尽德意志及北欧的许多商品,尤其是亚麻布。那许多商品,甚至在英国市场,亦常和英国制造品竞争。(三)俄罗斯与土耳其媾和,使得土耳其市场有了异常的需要。因为,前些时候土耳其在困难当中,而俄罗斯舰队又在爱琴海巡逻,土耳其市场非常缺乏供应品。(四)在过去若干时间,北欧对于英国制造品的需要,逐年增加。(五)波兰最近的被瓜分和平定,为这大国开拓了一个市场,使得英国制造品,除有北欧日益增加的需要外,又在这一年,加上了这个市场异常的需要。这五件事情,除第四件外,按性质说都是暂时的偶然的。假设不幸,这十二联邦长此继续排斥荚国货物,那么英国对殖民地贸易中这么重要的一部分被排斥,仍会惹起一定程度的痛苦。但这种痛苦,因为来得渐缓,所以不象突然发生的痛苦那么难受。同时,英国的劳动与资本,也能发现新的用途与方向,使此种痛苦,不达到任何显著的高度。 殖民地贸易的独占,既使过大部分的英国资本,违反自然趋势,流入此种贸易,所以在一切场合,使英国资本,由近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改投到远国的消费品国外贸易,在多数场合,使英国资本,由直接的消费品国内贸易,改投到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在一些场合,又使英国资本,由一切消费品国外贸易,改投到运送贸易。总之,在一切场合,都使英国资本,由所雇生产性劳动量较多的方面,改投到所雇生产性劳动量少得多的方面。此外,它使那么大的部分的英国产业与商业,仅仅适合于一个特殊市场,这样就使英国产业与商业的全部状态,比其生产物能适合较多市场的场合更不确定、更不安全。 我们必须细心分别殖民地贸易的影响及殖民地贸易独占的影响。前者总是而且必然是有利的;后者总是而且必然是有害的。但因为前者是那么有利,所以,即使殖民地贸易被独占,而独占又是那么有害,就全体说,殖民地贸易,仍是有利,而且大大有利。不过,设若没有独占,其有利程度就要大得多。 在自然与自由状态下,殖民地贸易,给英国产业的邻近市场即欧洲市场与地中海沿岸各国市场所不能容纳的那一部分产物,开拓了一个虽是很远但却很大的市场。在自然与自由状态下,殖民地贸易,不会使英国从原来运销邻近各市场的产物中抽出任何部分,却会使殖民地不断提出新等价物来交换英国剩余生产物,从而奖励英国不断增加其剩余生产物。在自然与自由状态下,殖民地贸易,倾向于增加英国生产性劳动量,却不倾向于改变其原先的用途。在自然与自由状态下,殖民地贸易,得由一切其他国家进入竞争,这样就使新市场或新行业上的利润率不会上升到一般水平之上。新市场,用不着从旧市场吸取任何东西,就会创造(要是可以这样说)一个新生产物来供给自己。而这新化物就会构成一个新资本,来经营新行业,新行业同样用不着从旧行业吸取一点东西。 反之,殖民地贸易的独占,由于排斥其他国家的竞争,从而提高新市场及新行业上的利润率,势必从旧市场吸取产物,从旧行业吸取资本。增大殖民地贸易中我国的份额,是这种独占公开提出的目的。如果殖民地贸易中我国所占的份额,并不比没有独占时多,那就没有设立这种独占的理由。这种贸易的往返,比大部分其他贸易的往返为慢,而时间相隔也较久。要是迫使任何一国过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流入这种贸易,必使那里每年所维持的生产性劳动的总量,每年所生产的土地和劳动的生产物的总量,比原来的少。这样就使这国居民的收入,不及自然状态下的收入,因而减少他们的蓄积能力。那不仅在一切时候,使其资本不能照常雇用那么大的生产性劳动量,而且使其资本不能照常增加,这样就使它不能雇用更大的生产性劳动量。 但是,就英国说,殖民地贸易的自然良好结果,足以抵消独占的恶劣结果而有余,所以,虽有独占的害处,象现今进行的此等贸易,不仅有利,而且大大有利。由殖民地贸易所开拓的新市场与新行业,比因独占而损失的那一部分旧市场与旧行业大得多。由殖民地贸易而创造(如果可这样说)的新产业与新资本,在英国所能维持的生产性劳动量,比因资本从往返次数较多的贸易部门突然撤回而失去的生产性劳动量来得多。不过,要是家今日进行的那种殖民地贸易,对英国还有利,那不是由于独占,而是由于独占以外的其他原因。 殖民地贸易所开拓的新市场,与其说是欧洲原生产物的新市场,倒不如说是欧洲制造品的新市场。农业是一切新殖民地的适当业务;因为其土地低廉,故与他处相比,农业显得更有利。所以,殖民地富有土地原生产物,它们不但不要输入土地原生产物,而且通常有大量的剩余输出。新殖民地的农业,往往从一切其他职业技取工人,或把工人拉住,使其不流入任何其他职业。留给必需品制造业使用的工人已经不多;装饰品制造业可使用的工人简直没有。所以,对于这两种制造品的大部分,它们都觉得,与其亲自制造,不如向他国购买更合算。殖民地贸易对于欧洲农业的鼓励,主要是间接的,即鼓励欧洲制造业,从而间接鼓励欧洲农业。殖民地贸易所维持的欧洲制造业,是欧洲土地生产物的一个新市场。我们说过,最有利的市场,即谷物和牲畜、面包和家畜肉的国内市场,在这情况下,赖美洲贸易而大大扩张了。 但是,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先例,充分证明,富庶殖民地贸易的独占,并不能使任何国家建立制造业,甚或不能维持制造业。西葡两国,在没有任何大殖民地时,就是工业国了。但自它们占有世界上最富最沃的殖民地以来,便都不是工业国了。 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独占的恶影响,加上其他原因,也许几乎把殖民地贸易的自然良好影响抵消了。这些其他原因似乎是:其他各种独占;金银价值比其他大多数国家低;对输出品课以不适当的税,以致不能参加外国市场,对国内各地间货物的运输,课以不适当的税,以致缩小国内市场;最重要的是司法制度的不规则与不公平,常常保护有钱有势的债务人,使能避免受害的债权人的追索,并使国内劳动阶级不敢制造货物来供这班大人先生消费,因为,对于这班大人先生,他们不敢拒绝赊卖,而大款能否归还,又极不确定。 反之,在英国,殖民地贸易的自然良好影响,加上其他原因,曾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独占的恶影响。这些其他原因似乎是:贸易的一般自由,那里虽有若干限制,但与任何其他国家比较,至少有相等的自由,也许有更大的自由;输出自由,本国产业的产物,几乎无论什么种类,又几乎无论输到什么国家,都能无税输出;更重要的是本国产业的产物,由本国这地运至那地,不须报告任何官厅,不须受任何盘问检查,换言之,得以享受毫无限制的自由;最重要的是平等而公平的司法制度,使最下级英国人民的权利,为最上级英国人民所尊重,使各个人能保有各自的劳动果实,这样就对各种产业,给予最大而且最有效的鼓励。 但是,设若英国制造业由于殖民地贸易而有所进步(事实上确曾如此),那不是靠了对殖民地贸易的独占,而是靠着独占以外的其他途径。独占的结果,不是增加英国制造品产量,而是改变英国制造品一部分的性质与形式,使其违反自然趋势,不再适合于往返频繁而期间相隔又很短暂的市场,却适合于往返迟缓而期间相隔又很久的市场。所以,其结果乃是改变一部分英国资本的用途,大大减少这部分资本所能维持的制造业的数量,因此不但没有增加英国制造业的总量,而且把它减少了。 所以,殖民地贸易的独占,象重商主义其他卑劣有害的方策一样,阻抑其他一切国家的产业,但主要是殖民地的产业,不但没有一点增加,反而减少那为着本国利益而设立的产业。 无论母国在特定期间有多少资本,这种独占必定会妨碍它的资本,使它不能维持本来能够维持的那么大的生产性劳动量,并使它不能给劳动大众提供本来能够提供的那么多的收入。由于资本只能由节省收入而增加,所以妨碍资本使不能提供本来能够提供的那么多的收入的独占,就必然妨碍资本,使不能按本来能够增加的速度增加起来,因而不能维持更大的生产性劳动量,不能给国内劳动大众提供更多的收入。一个很大的收入泉源,即劳动的工资,由于有了这种独占,必定在各个时候,都不象没有独占的场合那么富足。 独占提高了商业利润率,因而妨碍土地的改良。土地改良的利润,取决于土地现实生产额和加投资本后土地可能生产额之差。如果这差额所能提供的利润,比等量资本能从商业取得的利润大,那末土地改良事业,就从各种商业吸去资本。如果所提供的利润,小于商业利润,商业就从土地改良事业吸去资本。所以,凡是提高商业利润率的措施,就会使土地改良事业高的利润减低,或使其低的利润降得更低。在前一场合,使资本不流入土地改良的用途;在后一场合,把资本从这用途吸引出来。独占妨碍土地的改良,势必延迟另一个大的收入原始泉源——土地的地租——的自然增加。此外,独占提高利润率,势必提高市场利息率,使其达到不应有的水平。但与地租成比例的土地的价格,即通常按若干年地租而计算的买价,必随利息率上升而下降,必随利息率下降而上升。这样,独占在以下二方面妨害了地主的利益,即延迟地租的自然增加,并延迟与地租成比例的土地价格的自然增加。 诚然,独占提高商业利润率,因而稍稍增加我国商人的利得。但由于它妨碍资本的自然增加,所以不会增加国内人民从资本利润率所得收入的总额,而会减少这个总额。大资本的小利润,通常比小资本的大利润提供更大的收入。独占提高了利润率,但使利润总额不能增高到和没有独占的时候一样。 独占使一切收入的原始泉源,即劳动的工资、土地的地租和资本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不象无独占时那么富足。为了要促进一个国家一个小阶级的利益,独占妨害了这个国家一切其他阶级的利益和一切其他国家一切阶级的利益。 只有通过提高普通利润率,独占才能使任何一个阶级得利或能够得利。但是,一般说来,高的利润率对于国家所必然产生的各种坏影响,除上述外,还有一种更坏的影响;按照经验,这种坏影响和高的利润率分不开,而其有害作用,也许比上述各种坏影响合起来的作用还要大。高的利润率,随便在什么地方,都会破坏商人在其他情况下自然会有的节俭性。在利润很高时,俭朴似乎是多事,而穷奢极侈,似乎更适合于宽裕的境遇。但大商业资本所有者,必然是全国实业界的领袖和指导者。他们的榜样对国内全部勤劳民众生活方式的影响,比任何其他阶级的影响大得多。若雇主是小心的、节俭的,工人亦大都会如此;若主人是放浪的、随便的,那末拥工亦会按主人的榜样工作,亦会按主人的生活方式生活。这样,本来最会蓄积的人,都不能在手上有所蓄积了。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不能因这些本来最会使这基金增加的人们的收入而有所增益。国家的资本不能增加,反而逐渐枯竭。国内所维持的生产性劳动量,一天少似一天。加的斯和里斯本商人异常的利润,曾增加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资本吗?他们减轻了这两个乞丐般的国家的贫穷吗?促进了这两个乞丐般的国家的产业吗?这两个商业都市的商人的费用是那么大,以致异常的利润不但没有增加国家的总资本,而且不足保持原有的资本。我敢说,外国资本一天多似一天地闯进加的斯和里斯本的贸易中去。为了要把外国资本从自己资本日益不够经营的这种贸易中驱逐出去,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才一天甚似一天地加强这种不合理的独占。试比较加的斯及里斯本的商人习俗和阿姆斯特丹的商人习俗,你就会感到,受高利润影响的商人行为与性格,与受低利润影响的商人行为与性格,是怎样不相同啊。诚然,伦敦的商人,虽不象加的斯和里斯本的商人那样,一般都成为堂堂贵族,但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比较,却就一般是更不小心、更不节俭。但是,据说,大部分伦敦商人,比大部分加的斯和里斯本商人,富裕得多,而比大部分阿姆斯特丹商人,却略有逊色。伦敦的利润率,与前者比较,一般是低得多;与后者比较,一般是高得多。俗语说,“容易来,容易去”。随便什么地方,消费的一般情况,与其说受真实消费能力的支配,倒不如说受弄钱花费的难易程度支配。 这样,独占给唯一阶级带来的唯一利益,在许多不同方面妨害国家的一般利益。 仅仅为了要培育顾客而建立一个大帝国的计划,乍看起来,似乎仅仅适合于小买卖商人的国家,究其实,那种计划,对于小买卖商人的国家,也是全不相宜的,但适合于政府受小买卖商人支配的国家。这样的政治家,也只有这样的政治家,才会认为,用同胞的血与财宝来建设并维持这样一个帝国是有若干利益的。你对一个小买卖商人说,你卖给我一块地皮,我就会常常在你铺子里购买衣物,虽然你铺子里的卖价比别家铺子昂贵。他不见得会很踊跃地接受你的提议。但若另一个人卖给你这样一块地皮,并吩咐你要在那小买卖商人铺子里购买你所需的一切衣物,这小买卖商人对他便会非常感激。有些英国人在国内不能安居,英国给他们在远地购买了一块大地皮。诚然,其价格很小,不是今日的普通买价,即三十年年租,而只等于初次发现、踏勘海岸和夺取土地的各种费用。但土地是良好的、广阔的,耕作者得有大量土地耕作,有时又得自由随意在任何地方售卖其生产物,所以不过三、四十年(1620—166O年),就变成了一个那么富庶繁荣的民族。于是,英国的小买卖商人及其他各种商人,都想长此独占这些人的光顾。他们不敢说,他们原来用一部分货币购买土地,嗣后又用一部分货币来改良土地,他们只向国会请愿,美洲殖民地人民将来只许向他们的店铺买卖:(一)殖民地人民所需的一切欧洲产货物,都得向他们的店铺购买;(二)殖民地人民要把他们认为适于购买的那些殖民地产物,全数卖给他们的商店。他们并不认为全部产物都适于购买,因为其中有若干部分输入英国可能妨害他们在国内经营的某些商业部门。这若干部分生产物,他们自然希望移民们尽量对外地售卖,愈远愈好;即因此故,他们提议,把这些生产物的销售市场限定在菲尼斯特海角以南各国。这种真正小买卖商人的提议,在有名的航海条例中定为一个条款了。 英国统治殖民地的主要目的,或更确切地说唯一目的,一向就是维持独占。殖民地不曾提供任何收入,来维持母国的内政,亦不曾提供任何兵力,来维持母国的国防;其主要利益,据说就是这种专营的贸易。此种独占,即是此等殖民地隶属我国的主要标志,亦是我国从这种隶属所得的唯一果实。英国一向用以维持这种隶属的费用,其实都是用以维持这种独占。在现今骚扰事件开始之前。殖民地按平时编制的一艘军费,为二十联队步兵的给养,炮兵队及军需品的费用,和他们所需异常的食品,以及为警戒无限长的北美海岸及西印度海岸,并防范其他各国秘密出入船只而须不断维持的极大海军力量的费用。这平时编制的军费全部,是英国收入上一个负担,但同时也只是殖民地统治所费于母国的极小部分。如果我们要知道费用全数,我们必须在这平时编制每年军事费用之外,加上英国在各个时期为防卫殖民地所花费的款项的利息。尤其是上次战争的全部费用和这次战争以前的那次战争的费用大部分必须加上。上次战争纯然是殖民地战争,其全部费用,无论用在什么地方,用在德意志,或用在东印度,都应算在殖民地账上。总数在九千万镑以上,它不仅包含新债,而且包含每镑附加一先令的地税,以及每年动用的减债基金。1739年开始的西班牙战争,主要是殖民地战争。其主要目的,是阻止殖民地与西班牙本土秘密通商的船舶的搜查。这全部费用,其实等于维持独占的奖励金。其公然提出的目的,虽为奖励英国制造业、发展英国商业,但其实际结果,却是提高商业利润率,使我国商人能以过大部分的资本,转投到往返较为迟缓而相隔时间较长的贸易部门。如果奖励金能阻止那两种事件,使不发生,那也许真值得发给这样一种奖励金。 所以,在现今的经营管理下,英国从统洽殖民地,毫无所得,只有损失。 建议英国自动放弃它对殖民地的一切统治权,让它们自己选举地方长官,自己制定法律,自己决定对外措和宣战,就等于提出一个从来不曾为世界上任何国家采纳亦永远不会为世界上任何国家采纳的议案。没有一个国家自动放弃过任何地方的统治权,尽管这个地方是怎样难于统治,尽管它所提供的收入与其所费相比是怎样微小。这种牺牲虽往往符合一国利益,但总会损害一国威信。更重要的也许是,这种牺牲,往往不符合其统治阶级的私人利益,因为他们对于许多有责任有利润的位置的处分权,将从此被剥夺,他们那许多获取财富与荣誉的机会,亦将从此被剥夺。占据最动乱不安而对人民最不利的地方,常能取得这种处分权与机会。所以,即使最爱作非非之想的人,也不会认真希望这种建议能被人采纳。但若真的被采纳,那末英国不仅能立即摆脱掉殖民地平时每年全部军事费用,而且可与殖民地可立商约,使英国能够有效地确保自由贸易,那与它今日享受的独占权相比,虽对商人不怎么有利,但对人民大众必更有利。这样,殖民地和母国,就象好朋友的分离,那末几乎为近来的不和所消灭的殖民地对母国的自然感情,就会很快地恢复。他们不仅会长此尊重和我们分离时所订定的商约,而且将在战争上、贸易上赞助我们,不再作骚扰捣乱的人民,却将成为我们最忠实、最亲切、最宽宏的同盟。古希腊殖民地与其所从出的母市,一方面有一种父母之爱,一方面有一种孝敬之心。我想,我们如果那样办,英国与其殖民地间同样的感情,亦会恢复起来。 一个省份,要有利于其所属的帝国,则在平时对国家所提供的收入,不仅要足够支付其平时编制的军费全部,而且要按比例提供收入来维持帝国总的政府。每一个省份,对于帝国总政府的经费的增加,都必须或多或少地有所贡献。若有任何个别省份,不按比例担负这种费用,那末帝国一些省份的负担,就显得不均。此外,由此类推,对全帝国非常收入的负担,亦应象平时经常收入一样,保持同一的比例。英国从殖民地取得的经常收入与非常收入,对于英帝国的全部收人,不曾保持这个比例,那是大家都会承认的。据说,独占增加英国人民的私人收入,因而增加他们的纳税能力,这样就补偿殖民地公共收入的不足。但是,我曾说过,这种独占,虽对殖民地是一项极苛重的赋税,虽可增加英国特定阶级人民的收入,但不增加人民大众的收入,而却减少人民大众的收入,因此不增加人民大众的纳税能力,而却减少人民大众的纳税能力。收入因独占而增加了的人,是一个特殊阶级,要他们超出其他阶级应纳的比例完税,既是绝不可能,亦是最大的失策,这我要在下一篇来说明。所以,从这特殊阶级,不能取得特殊收入。 殖民地可由其自己的议会课税,也可由英国议会课税。 殖民地的议会,似不可能由母国操纵,使它们能向当地人民征收足够的公共收入,以维持一切时期的本地民政和军政,又按适当比例负担英帝国总政府的经费。甚至是直接受君主监督的英国国会,也是经过了一个很长时期,才被置于这样的管理制度之下,或者说才使它提供足够的税收,以维持本国军民两政。君主只由于曾以军政民政官职大部分及支配此官职的权能大部分,分给国会中个别议员。才取得了对英国国会的这种控制。殖民地议会离君主很远,数目众多,分散各处,而组织又多样,所以,君主即使拥有同样的控制手段,亦难于如此控制,而且他并没有这种手段。他绝对不能把英帝国总政府的职位大部分或支配此职位的权能大部分,分给殖民地议会的主要成员,使他们甘冒不韪,向选民课征,以维持那总政府,这样总政府的薪俸,几乎全部都要分配给他们不相识的人。此外,英国政府又难免不知道各个议会中各个代表的相对地位,征企图作这样的控制时,难免触犯他们,难免犯了错误,这样就会使这种控制办法,对殖民地议会全不适用。 而且,殖民地议会,对于全帝国的国防经费及维持费,不可能是适当的判断者。此等事务,没委托殖民地议会考虑。这不是他们的任务,他们关于此等事务,亦不能经常得到情报。省议会,象教区委员会一样,关于所属地域的事务,能作适当的判断。但关于全帝国的事务,他们却无法作适当的判断。关于本省对全国所持的比例是怎样,或关于本省与他省的相对重要性和富裕程度,它们甚至不能作适当的判断,因为其他各省,并不受这省区议会的监督和指挥。全帝国的国防和维持所需要的是什么,每省所负担的部分是多少,只有一个议会能作适当的判断,即监督和指挥全帝国事务的议会。 于是,有人建议,向殖民地派征赋税,即各殖民地应纳的数额,由英帝国议会决定,而省议会则按各省情况,决定最适宜的抽取方法。这样,关于全帝国的事务,由监督和指挥全国事务的议会决定。而各殖民地当地的事务,仍可由其自己的议会决定。在这场合,殖民地虽不派代表出席英国议会,但我们可根据经验来判断,国会的派征不至于不合理。对于不派代表出席国会的帝国所属各地,英国议会从来没有加以过重的负担。根西及泽西二岛,虽无任何手段抵抗国会权威,但比别省却纳更少的赋税。国会虽企图行使它想象中的向殖民地征课的权利(无论有无根据),但迄未要求殖民地人民,按他们国内同胞应纳的正当比例纳税。此外,殖民地纳税,如果要按土地税的增减而比例增减,那末国会非同时对其自己选民课税,即不能对殖民地课税,在这种情况下,殖民地可以说实际上在国会里派有代表。 各省不按同一办法同一标准课税——如果我可以这样说——而由君主决定各省应纳数额,一些省份由君主决定抽收办法,另一些省份则由省议会决定抽收办法,这在其他帝国,也不乏先例。法国就有些省份,不仅纳税额由国王决定,而抽收办法,亦由国王决定。但对另一些省份,他仅仅决定数额,而由省议会决定抽收办法。依据派征赋税计划,英国国会对于殖民地会议,和法国国王对于有权组织议会而且据说又是治理得最好的那些省的议会,就几乎处在同样的地位了。 不过,按照这计划,虽然殖民地人民无正当理由可忧惧,他们对国家的负担,和他们国内同胞的负担比较,会超过适当的比例,但英国却有正当理由忧惧,殖民地对国家的负担不会达到这适当的比例。法国对于有权组织议会的那些省份的统治权已经巩固,但英国在过去若干时期内,却没有确立同样的统治权。殖民地议会,若不十分乐意(除非巧妙地加以控制,否则他们是不大会十分乐意的),仍有许多借口来逃避或拒绝国会最合理的派征。假定说,一次对法战争爆发了,必须立即征收一千万镑,来保卫帝国中心地。这个款项,必须由国会以某项基金为担保,支付利息,向人民贷借。这基金的一部分,国会提议在英国国内课税抽征,另一部分则向美洲和西印度各殖民地议会派征。殖民地议会离战地遥远,而且有时认为与这事件无多大关系,而这个基金的募集,部分又取决于殖民地议会的高兴,那末人民肯不肯立即根据这个基金的担保,而贷借款项呢?由这样一个基金所贷得的货币,也许不会多于英国国内课税被设想可以偿还的数额。这样,战时所借债务的全部负担,就会象往昔一样,总是落在大不列颠身上,换言之,落在帝国的一部分,不落在帝国的全部。自有世界以来,也许只有英国一国,开疆辟土,只增加其费用,从没增加它的资源。其他国家,大都以帝国防卫费绝大部分,课在自己的从属地方,从而解除自己的负担。英国却一向以这费用的几乎全部课在本国,从而解除从属地方的负担。要使大不列颠与法律一向认为是隶属大不列颠的殖民地享有平等的地位,国会在派征赋税计划上,似乎必须有手段,使其派征立即生效,不致为殖民地议会所逃避、所拒绝。至于这种手段是什么,却不是容易想得出来,而且是个未曾阐明的问题。 倘若英国国会,同时充分确立了不得殖民地议会同意即可对殖民地课税的权利,则此等议会的重要地位,马上就会终结,而英领美洲领导人物的重要地位,亦必跟着完结。人们所以要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主要是因为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可以取得重要地位。自由政府组织是怎样安定、怎样持久,就看这个国家大部分的领导人(即这个国家的上层阶级),能如何保持或保卫其重要地位。所以,国内派别活动和野心活动,就在于此等领袖人物不断地互相攻击别人的重要地位,保卫各自的重要地位。美洲的领导人物,象一切其他国家的领导人物一样,想保持自己的地位。他们觉得或者想象,如果他们的议会——他们把它叫做国会,认为其权力与英国国会相等——大权旁落,仅仅成为英国国会的低声下气的巨仆或执行吏,他们自己的重要地位就大部分丧失了。所以,他们拒绝议会派征赋税的建议,象雄心勃勃、意气昂扬的人一样,宁愿剑拔弩张来保卫自己的重要地位。 当罗马共和国日趋衰微的时候,负有防御国家扩大帝国重任的罗马同盟国,都要求享有与罗马市民所享的同样特权。在共和国拒绝它们的要求时,内战就爆发了。在这样的战争中,罗马以此种特权,一个一个地给予大部分同盟国,而且按它们的独立程度给予。现在,英国的国会主张对殖民地课税,而殖民地则拒绝这种课税,因为他们未曾派代表出席国会。设者对要脱离联盟的各殖民地,英国都许其按所纳国税的比例,选举代表,而且由于纳税,允其自由贸易,使与他们本国同胞相等——其代表人数,随其纳税的增加而比例增加——那末各殖民地领导人物,就有了一种夺取重要地位的新方法,一个新的更迷人的野心对象了。这样,他们也许会希望,从英国政治界那国家彩票获得大奖,因为他们象其他人一样,对于自己才能及幸运自有妄想,不想从殖民地这小彩票获得小奖。明显地,这种方法,最能保持美洲领导人物的重要地位,满足他们的野心。除了用这种方法或其他同样方法,他们不见得会自动服从我们的。我们应当知道,若以流血的方法,强迫他们服从我们,那流出的每一点血,都是我们国民的血,不然就是愿为我们国民的人的血。有些人以为,时机一到,极易以武力征服殖民地,那实是非常愚钝的。现今主持所谓联合殖民地议会的人,自己感到一种为欧洲最大公民所不会感到的重要地位。他们由小买卖商人、商人、律师,一变而为政治家和立法者,给一个广大帝国,制定一个新政体。他们自夸,那将成为世界上自有国家以来最大而又最强的一个国家,也许真会如此。直接在联合殖民地议会工作的人,也许有五百,听这五百人号令的人,也许有五十万,他们都同样觉得,自己的重要性按地位的重要性而提高了。美洲政党中几乎每一个人,都想象自己现令的位置,不仅比过去优越,而且也比他们所预期的优越。除非有一种新的野心对象出现在他或其领袖面前,否则他若有一般人的志气,定会拚命护卫他的那个地位。 亨诺主席曾说,我们现今很有兴趣地读着关于同盟的许多小事件的记录,但当这些事情发生时,也许不被人看做极重要的新闻。他说,当时各人都认为他们有了相当重要的地位。那时流传下来的许许多多记录,有大部分,是由那些高兴记录那些事件的人们记下来的。他们自夸是那些事件中的重要角色。巴黎市当时曾顽强地保卫自己,曾为着抗拒最好而后来又是最为人爱戴的那位国王而忍受一次那么可怕的饥谨,这是世人所熟知的。那里市民的大部分或者说支配这大部分市民的人,因为预先看到,旧政府一旦恢复,他们的重要地位就会立即消灭,所以竭力为保卫自己的重要地位而战。除非我们能诱导我国殖民地同意和我们结合,否则它们亦会象巴黎市顽强抗拒其国王中最好的一个那样,抵抗母国中最好的一个母国。 古代没有代表制的观念。当一国人民在他国取得了市民权的时候,他们除了与他国人民一块儿投票、一块儿讨论,即无法行使这种权利。以罗马市民特权给予大部分意大利居民,就完全破坏了罗马共和国。这样,就无从判别,谁是罗马市民,谁不是罗马市民。这样,一个氏族,就不知道它自己的成员。这样,任何种类的暴民,都可能被引入人民议会,他们可能赶走真正市民,并俨然以真正市民自居,决定共和国事务。但是,即使美洲派五十个或六十个新代表出席国会,众议院的门房,亦不难判别,谁是国会议员,谁不是国会议员。所以,罗马组织,虽必然由于罗马与意大利同盟国的联合而遭受破坏,但英国组织却不会由于大不列颠与其殖民地联合而受丝毫损害。反之,其组织将因此而完善;没有这种联合,反会觉得不完善。讨论并决定帝国一切部分事务的议会,为要得到正确的情报,应当有各部分派出的代表。这种联合,能不能容易实行,执行时会不会发生困难,我不敢妄断,但我没有听见,不能克服的困难。主要的困难,可能来自大西洋两岸人民的偏见与成见,并非出干事物的本性。 住在大西洋这一岸的我们,不必忧惧美洲代表的众多,将打破组织的均衡,或过度地增加国王势力,或过度地增加民主势力。若美洲代表的人数,与美洲所纳的税成比例,那末受统治人数的增加,将与统治手段的增加,恰好成比例,而统治手段的增加,亦将与受统治人数的增加,恰好成比例。联合之后,君主势力与民主势力,仍必和联合之前一样,彼此间保持同程度的相对实力。 住在大西洋那一岸的人民,亦不必优惧他们因离政府所在地遥远而可能遭受许多压迫。他们出席国会的代表,自始就该是很多的,他们的代表,必能保护他们,使其不受到这一切压迫。距离的远,不会削弱代表对于选民的依存性,前者仍必认为,靠后者选拔,才得议员一席,并从这一席取得好处。前者为要保待后者对他的好感,定会以国会议员的权力,申诉帝国这辽远地带民政或军政长官的违法乱纪行为。而且,美洲人民,亦似有若干理由认为,他们不会长此继续与政府所在地远隔。象那里一向在财富、人口和改良上那样快速的进步,也许只要一世纪,美洲的纳税额将超过不列颠的纳税额。帝国的首都,自然会迁到帝国内纳税最多的地方。 美洲的发现及绕好望角到东印度通路的发现,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而又最重要的两件事。其影响已经很大了;但自有这二发现以来,只不过经历了二三百年,在这样短的期间内,其影响势不可能全部呈现出来。这两大事件,以后对于人类,将产生利益,或将引出不幸,人类的智慧,还不能预见。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联合世界上最遥远的部分,使它们能互相救济彼此的缺乏,增加彼此的享受,奖励彼此的产业,其一般倾向似乎是有利的。不过,对于西印度及东印度两处的土人,这两事件本来能够产生的一切商业上的利益,却被它们所引起的不幸完全抵消了。这种不幸,与其说出自它们的本性,无宁说出自偶然。美洲及东印度通路被发现时,欧洲人的优越势力,使他们能为所欲为,在此等辽远地方,作出各种不合正义的事体。今后,此等地方的土人,也许会日渐强盛,欧洲人也许会日趋衰弱,使世界上各地的居民,有同等的勇气与实力。只有这样,才可引起相互的恐惧,从而威压一切独立国的专横,使它们能相互尊重彼此的权利。但最能建立此种同等实力的,似乎就是相互传授知识及改良技术了,但这种结果,自然会,或不如说必然会,伴随着世界各国广泛的商业而来临。 同时,这二发现的一个重要结果是,促进重商主义的发展,使其达到非此决不能达到的那么显著、那么壮大的程度。这个主义的目标,与其说是由土地改良及耕作而富国,不如说由商业及制造业而富国,与其说由农村产业而富国,不如说由都市产业而富国。但这二发现的结果,欧洲商业都市,不仅成为世界极小部分的制造业者和运送业者(那极小部分,即是大西洋流过的欧洲各国及波罗的海和地中海周围各国),而且成为美洲许多繁荣耕作地区的制造业者,和亚洲、非洲、美洲各地的运送业者,并在若干方面,亦是这各地的制造业者了。这样就给他们的产业,开拓了两个新世界,每一个都比旧世界大得多广得多,其中一个市场,还在日益扩大起来。 诚然,占有美洲殖民地并直接与东印度通商的国家,在外表上享受这大商业全部。但其他国家,虽受那令人厌恶的旨在排斥它们的限制,却往往享受这大商业实际利益的较大部分,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殖民地,对于其他国家产业所提供的真实奖励,就比它们本国产业所受的鼓励大。单就亚麻布一项说,此等殖民地的消费,据说每年就在三百万镑以上,不过我不敢肯定有这么多。但这巨额的消费,几乎全部由法国、弗兰德、荷兰、德意志供给。西班牙和葡萄牙,仅仅供给了一小部分。以此巨量亚麻布供给殖民地的资本,每年在那些国家人民中间分配,并给他们提供收入。消费在西班牙和葡萄牙的,仅仅是这资本的利润,给加的斯和里斯本的商人维持最豪侈的浪费。 连一国所订立以保证其所属殖民地的专营贸易的条例,亦往往在较大程度上有害于此种条例所要惠益的国家,而在较小程度上有害于此种条例所要妨害的国家。对他国产业不正当的压迫,反过来(如果我可以这样说)落在压迫者头上,并以更大的程度破坏他们的产业。例如,根据此等条例,汉堡商人必须把要送到美洲去的亚麻布送往伦敦,并把要送到德国去的烟草,从伦敦带回,因为此等商人不能直接把亚麻布送到美洲,亦不能直接从美洲带回烟草。由于这种限制,此等商人也许不得不以稍稍低廉的价格售卖亚麻布,而以稍稍昂贵的价格购买烟草,其利润也许因此缩减若干。但是,即使我们假定,美洲还款不象伦敦那么准时——这绝不是事实——汉堡与伦敦贸易,商人资本的往返,也许要比直接与美洲通商,要快得多。这样,排斥汉堡商人,使不能直接与美洲通商,反使汉堡商人的资本,能在德意志继续雇用大得多的劳动量。这样虽可减少他个人的利润,却不会减少他的国家的利益。但对英国,情形就全然两样了。独占自然会吸引(如果我可这样说)伦敦商人的资本,使流入对自己更有利而对国家却更不利的用途,因为往返缓慢。 欧洲各国虽都企图用各种不正当方法独占所属殖民地贸易的全部利益,但没有一个国家,除了担负平时维持和战时保卫其对殖民地的统治权所开支的费用以外,能单独得到什么。由占有此等殖民地而产生的困难,应有尽有,由此等殖民地贸易而产生的利益,却不得不与其他国家分享。 乍看起来,对美洲大贸易的独占,似乎当然是一种无上价值的获得。在无辨别力的轻优野心家看来,在纷杂的政争及战争中,那自然会作为一种很值得争夺的迷人的目标出现。但是,这目标的炫人外观,这贸易的巨大,使独占此种贸易具有有害的性质,换言之,独占使一种用途比大部分其他用途对国家利益更少,但却吸收了比自然状态下更大部分的国家资本。 第二篇说过,一国商业资本,自然会寻求(如果可这样说)最有利于国家的用途。倘若它投在运送贸易上,那末它所属的国家,将成为它所经营的各国货物贸易的中心市场。这资本所有者,必愿尽其所能,把这货物的大部分,在国内售脱。他这样就省免了输出的麻烦、危险与费用,并因此放,尽管在国内市场,所得价格比输出后所可望获得的价格小得多,而所得利润亦比输出后所可望获得的利润小,他总必愿意在国内市场售卖。所以,他当然尽其所能,设法使运送贸易变作消费品国外贸易。此外,他的资本如果投在消费品国外贸易上,他又必为了同一理由,愿意尽其所能,把他搜集来准备输到外国市场去的国内货物的大部分,在国内售脱,因而尽其所能,设法使消费品国外贸易变成国内贸易。各国的商业资本,都自然会寻求近的用途,而避开远的用途;寻求往返次数多的用途,而避开往返迟远的用途;寻求能雇用所属国或所在国最大生产性劳动量的用途,而避开仅能雇用所属国或所在国最小生产性劳动量的用途。总之,它自然会寻求在普通场合最有利于国家的用途,而避开在普通场合对国家最无利的用途。 此等远的用途,在普通场合,虽对国家较少利益,但若其中有某一用途的利润,偶然提高,足够抵消近的用途的好处,那末这种高的利润,就会把资本从近的用途吸引过来,一直到各种用途的利润,都回到适当的水平为止。不过,这种高的利润证明,在社会实际情况下,此等远的用途的资本,与其他用途的资本,稍稍不相称,而全社会的资本,不按最适当的方式,分配到社会内不同用途。它证明,有若干物品,违反应有的程度,以较廉的价格买入,或以较昂的价格卖出,市民中有某一阶级,多少受到压迫,以致违反应有的或自然会有的一切阶级平等状态,支付较多或收得较少。同量资本,投在远的用途上,和投在近的用途上,虽决不能雇用相同的生产性劳动量,但远的用途和近的用途,也许同样为社会幸福所必需。有许多由远的用途经营的货物,就为许多近的用途经营所必需。但若经营此等货物的人的利润,超过了应有的水平,此等货物就将违反应有的程度,以较昂的价格售卖,即以稍稍超过自然价格的价格售卖。此种高价格,就会使一切从事近的用途的人多少受到压迫。所以,他们的利害关系,在这场合,就要求有若干资本,从此等近的用途撤回,而转入远的用途,以降低其利润,使达到适当水平,并降低他们所经营的货物的价格,使达到自然价格。在这异常的场合,公共的利害关系,必定要求有若干资本,从通常对公众较有利的用途撤回,能投到通常对公众较少利益的用途。在这异常的场合,亦象在一切其他通常的场合一样,个人的自然利害关系与倾向,恰好符合干公众的利害关系,使他们从近的用途撤回资本,改投入远的用途。 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使他们把资本投在通常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但若由于这种自然的倾向,他们把过多资本投在此等用途,那末这些用途刮润的降落,和其他各用途利润的提高,立即使他们改变这错误的分配。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利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于全社会利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用途。 重商主义一切法规,必然或多或少地紊乱这自然而又最有利的资本分配。但关于美洲贸易及东印度贸易的法规,则比其他任何法规,尤有这种结果。因为,这两大洲的贸易,吸收了比任何其他两个贸易部门所吸收的都要大的资本。不过,给这两个贸易部门造成紊乱的法规,却又不是全然相同的。二者都以独占为大手段,但独占的种类不同。这一种或那一种独占,似乎是重商主义的唯一手段。 对于美洲贸易,各国都尽其所能,企图独占其所属殖民地的全部市场,并完全排斥其他各国,使其不能与所属殖民地直接通商。在十六世纪的大部分时间,葡萄牙人企图以同样方法,控制东印度的贸易,他们声言他们拥有印度各海的唯一航行权,因为他们第一次发现这通路。荷兰人仍继续排斥欧洲一切其他国家,使不能与其所属香料产岛直接通商。这种独占,显然妨害欧洲一切其他国家,使它们不能经营本来可投资有利的贸易,并使它们不得不以比它们自己直接从产地输入时略高的价格,购买这专营贸易所经营的货物。 但从葡萄牙权力失坠以来,欧洲国家都不再要求航行印度各海的专营权了,印度各海的主要海港,现今开放,一切欧洲国家船只都可航行了。但除了葡萄牙及近来的法国,各欧洲国家的东印度贸易,都受一个专营公司的钳制。这一种独占,妨害了实行独占的国家。这国家大部分人民,不仅从此失去一种本来可投资有利的贸易,而且不得不以比全国人民都能自由经营这种贸易时略高的价格,购买这独占贸易所经营的货物。例如,自从英领东印度公司成立以来,英国其他居民,就不但不能从事这种贸易,而且须以较高的价格,购买他们所消费的东印度货物。这种独占,要使此公司,在售卖此等货物时,取得异常的利润;而且这样一个大公司处理事务,难免发生弊端,因而引起异常的浪费。这种异常的利润和异常的浪费,都得由本国购买者支付。所以,第二类独占的不合理,比第一类独占的不合理更为明显。 这两种独占都多少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分配,但未必以同样的方式破坏。 第一种独占,总是违反自然趋势,吸引着过大部分的社会资本,使流人享有独占权的特殊贸易。 第二种独占,随着不同情况,有时吸引资本。使流人享有独占权的特殊贸易,有时又排拒资本,使不流入这种贸易。在贫国,那当然是违反自然趋势,吸引过多的资本,使流入这种贸易;但在富国,那当然是违反自然趋势,排拒许多资本,使不流入这种贸易。 例如,东印度贸易,如果不受一个专营公司的钳制,象瑞典和丹麦那样的贫国,也许从来不会派一艘船到东印度去。这个专营公司的设立,必然奖励冒险家。他们的独占权,使他们在国内市场上能抵制一切竞争者,而在外国市场上,他们又和他国贸易者有同样的机会。他们的独占权,告诉他们,他们对大量的货物,可十拿九稳地收到大的利润,对大量货物,有得到大的利润的机会。没有这种异常的鼓励,这种贫国的穷商人,也许决不会想把小资本冒险投在象东印度贸易那么辽远和那么不确定的事业。 反之,象荷兰那样的富国,也许会在贸易自由的场合,派遣比现今多得多的船只到东印度去。荷兰东印度公司有限制的资本,使许多本来会流入这种贸易的大商业资本,不流入这种贸易。荷兰的商业资本很多,所以不断流出,有时流到外国公债,有时流到外国商人与冒险家的私债,有时流到最迂回的消费品国外贸易,有时流到运送贸易。一切近的用途都充满着资本,投入近的用途略有利润可图的资本,全都投下了,荷兰资本,必然会流向最远的用途。假使东印度贸易是完全自由的,邵也许会吸收这过剩资本的大部分。东印度提供了一个比欧洲、美洲合起来还更大更广的市场,来销售欧洲的制造品及美洲的金银和其他产物。 资本自然分配的扰乱,必然妨害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不论是排拒资本,使其违反自然趋势,不流入一个特定贸易部门,或是吸引资本,使其违反自然趋势,流入这特定贸易部门。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荷兰对东印度的贸易,必比现在大,而它的一部分资本,不能投在最有利的用途上,当然是它很大的损失。同样,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瑞典和丹麦对东印度的贸易,将比现在小,也许竟不存在,而它们一部分资本,投在不适合它们现今情况的用途上,当然是它们很大的损失。按照它们现在的情况,宁可向他国购买东印度货物,尽管出价较昂,不应该从它们小额资本中,抽出那么大部分来经营那么遥远的贸易,因为那种贸易的往返是那么迟缓,所能维持的国内生产性劳动量是那么小,而在它们国内,生产性劳动是那么需要,有许多事未曾进行,有许多事还待进行。 所以,没有专营公司,虽有个别国家不能对东印度进行直接的贸易,但不能从此推定,这样的公司,应在那里设立,而只能从此推定,这样的国家,在这情况下,不应与东印度直接通商。葡萄牙的经验,充分证明,这样的公司,一般说来并不是经营东印度贸易所必需。因为,葡萄牙虽没有任何专营公司,却几乎享有了这贸易全部达一世纪以上。 据说,没有一个商人能有足够的资本来维持东印度各港的代理人或经理人,使这些人能为他们不时开往那边的船只备办货物。除非他们能够这样做,否则寻找待运货物的困难,往往使船期贻误,而由船期延误所引起的费用,不仅会吃掉冒险的利润,而且往往会产生很大的损失。这种说法,如果能够证明什么,所证明的就是,没有一个大贸易部门,能不惜专营公司而经营,而这是违反一切民族的经验的。就一个大贸易部门说,任何一个私商的资本,也不够经营一切要经营主要贸易部门就必须经营的附属贸易部门。但在一国有资格经营某大贸易部门时,就自然有些商人投资经营这主要的部门,有些商人投资经营其附属部门。这一切贸易部门虽都有人经营,但全由一个商人资本经营的事例,却极少见。所以,一个国家,如果有资格经营东印度贸易,自然有一定部分的资本,分投在这贸易的一切不同部门。其中,有些商人觉得,为自己的利益,要住在东印度,投下资本,给住在欧洲的其他商人供给货物,由他们的船只运出。欧洲各国在东印度所获得的殖民地,若能从此等专营公司的手里,移归君主直接管理,那就至少对于殖民地所属国的商人,是安全而又便易的居住地。如果某个时候,某国自愿投于东印度贸易的那一部分资本,不够经营此贸易的各个部门,那就证明,在那时候,那个国家还没有经营这种贸易的资格,宁可向其他欧洲国家购买所需的东印度货物,尽管价格大些,不可直接从东印度输入此等货物。因这种货物价格高而引起的损失,很少会等于因从其他更必要、更有用或更适宜的用途抽出一大部分资本来经营东印度直接贸易而遭受的损失。 欧洲人虽在非洲海岸及东印度占有许多重要殖民地,但在这些地方,他们却没有建立象美洲各岛及美洲大陆那么多那么富庶的殖民地。非洲及几个统称为东印度的国家,都是野蛮民族居住的。不过此等民族,并不是象可怜的无用的美洲土人那么软弱那么无抵抗力;而且,和他们居住地的自然产出力相称,他们的人烟稠密得多。非洲或东印度最野蛮的民族,都是游牧民族,连好望角的土人也是游牧民族。但美洲各地的土人,除了墨西哥及秘鲁,只是狩猎民族。同样肥沃和同等面积的土地,所能维持的游牧人数与狩猎人数,相差很大。所以,在非洲及东印度,要想驱逐土人,并把欧洲殖民地推广至土人居住的大部分地方,那就比较困难。此外,已经指出,专营公司的精神,不利于新殖民地的增长,那也许是东印度殖民地不能有多大进步的主要原因。葡萄牙人经营非洲贸易及东印度贸易,未曾设有专营的公司;他们在非洲海岸的刚果。安哥拉和本格拉以及在东印度的果阿所建立的殖民地,虽由于迷信与各种恶政,未能充分发展,但总有些象美洲殖民地,有些地方葡萄牙人在那里已居住了好几世代。荷兰人在好望角、在巴达维亚的殖民地,现今算是欧洲人在美洲及东印度建立的最大殖民地了。这两个殖民地,都占有特别有利的地位。好望角的土人,全是野蛮的,象美洲土人一样无抵抗力。此外,那里又是欧洲和东印度间的半路客栈——如果可以这样说——欧洲船只的往返,都得在此停留若干时候。此等船只所需的各种新鲜食品、水果、葡萄酒,由那里供给。单有这点,就给殖民地的剩余生产物,提供了一个极广泛的市场。正如好望角是欧洲和东印度各地的半路客栈一样,巴达维亚是东印度各大国间的半路客栈,当印度斯坦到中国与日本通路的要冲,并几乎居于此通路的中点。而航行于欧洲与中国间的一切船只,亦几乎都在巴达维亚停泊。此外,巴达维亚又是所谓东印度国家贸易的中央主要市场;欧洲人经营的那一部分,不用说了,即东印度土人所经营的那一部分,亦如是。中国人、日本人、越南东京人、马六甲人、交趾支那人、西利伯岛人所航驶的船只,往往在此停泊。这种有利的地位,使这两个殖民地能够克服一切障碍,虽有专营公司的压抑精神,亦不能抑止它们的增长。这种有利的地位又使巴达维亚能够克服另一种不利情况,即巴达维亚也许是世界上气候最有得健康的地方。 虽然英荷两国的公司,除了上述两殖民地,不曾建立任何大的殖民地,但曾在东印度征服了许多地方。在它们统治新属民的方法上,这种专营公司所固有的精神,最明显地表示出来。据说,在香料产岛上,荷兰人对于丰年所产的香料,恐其过多,不能提供他们认为满足的利润,往往把过多的部分加以焚毁。在他们未曾占有殖民地的岛上,他们对于采集丁香及豆蔲幼花绿叶的人,给予一种补助金;那种植物,天然生长在那里,但由于这种野蛮政策,现在据说几乎绝种了。据说,甚至在他们占有殖民地的岛上,他们亦大大减少了这类树木的数目。如果他们领岛上的产物,超过了他们市场所需,他们就害怕土人会把其中若干部分运到其他国家,于是,他们认为,保证独占的最上策,乃是使产物不超过他们市场所需。他们曾通过各种压迫行为,减少马鲁古群岛中若干岛的人口,使其人数只够以新鲜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供给他们自己的少数守备队和他们不时来运香料的船只。但是,即在葡萄牙那样的统治下,那些岛据说人烟还很稠密。英国的公司还不曾有充分时间在孟加拉建立这么完全的破坏制度。但他们政府的计划,却有这种趋势。我确信,公司分支机构的头脑往往命令农民掘翻罂粟良田以栽种稻米或其他谷物。其借口为防止粮食缺乏,而其真实理由,则是给他以机会,使能以较好的价格,售卖他手上的大量鸦片。有时,他却命令农民掘翻栽种稻米或其他谷物的良地以栽种罂粟,如果他预先看到,售卖鸦片可得异常的利润。公司的职员,为自己的利益,曾几次企图在一些最重要的国外和国内贸易部门中建立独占。如果允许他们继续这样做,他们早晚定会企图限制他们要想独占的特殊商品的生产,使其数量不超过他们所能购买的数量,而且使其数量能在售卖时给他们提供自己认为满足的利润。英国公司的政策,也许会在这情况下,在一世纪或二世纪内,象荷兰的政策一样,也完全有破坏性。 但是,对于作为他们所征服的国家的统治者的此等公司,再也没有比这个破坏性的计划,更直接违反此等公司的利益的了。几乎一切国家统治者的收入,都来自人民的收入。人民的收入愈大,他们土地劳动年产物愈多,他们能给统治者缴纳的数额亦愈大。所以,统洽者的利益,在于尽可能增加此年产物。但是,如果这是一切统治者的利益,那末统治者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地租的,如孟加拉统治者,这就更加是他的利益了。地租,必与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成比例,但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必须取决于市场的范围。其数量,总会多少准确地适应有资力购买生产物的人的消费,而他们所愿给付的价格,总是和其竞争的热切程度成比例。所以,这样的统治者,为着自己利益,应给其国家生产物开拓最广泛的市场,准许最完全的贸易自由,以尽量增加购买者的人数及竞争;并因此故,不仅应废除一切独占,而且应废除以下限制,即限制本国生产物由这一地方到那一地方的运输,限制本国生产物到外国的输出,和限制能与本国生产物交换的任何商品的输入。这样,他就最能增加这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因而,最能增加他享有的那一部分生产物,换言之,最能增加他自己的收入。 但是,商人团体,似乎不可能把自己看做统治者,甚至在他们成为统治者以后,也不会这样看。他们仍然认为,自己的主要业务是贸易,即购买以后再售卖;他们不可思议地认为,统治者的地位,仅是商人地位的一个附属物,前者应为后者服务,就是说,要使他们在印度能以较廉价格购买,并在欧洲售卖,能得到较好利润。为要达到这目的,他们企图从他们所统治国家的市场上,尽可能驱逐一切竞争者,至少把所统治国家的剩余生产物减少一部分,使仅足供给他们自己的需要,换言之,使他们在欧洲售卖能得到自己认为合理的利润。这样,他们作为商人的习惯,几乎必然,也许是不知不觉地,使他们在一切一般场合,宁可获得独占者小的暂时的利润,不愿获得统治者大的永久的收入,而且逐渐使他们,象荷兰人处置马鲁古那样,处置他们所统治的国家。作为统治者的东印度公司的利益在于,运至印度境内的欧洲货物,尽可能以最低价格出售,而从印度输出的印度货物,尽可能以最好价格或最高价格在欧洲售卖。但他们作为商人的利益,则与此相反。作为统治者,他们的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恰相一致。作为商人他们的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就直接相反。 这样一个政府的倾向,就其对欧洲的管理说,基本上也许是无可矫正的错误,就其对印度的统治说,更是这样。这个统治机构,必然等于一个商人协会。商人的职务,无疑是极可尊敬的,但这个职务,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带有一种本来会威压人民,不用暴力就够使人民自愿服从的权威。这样一个商人协会,只能用武力,来命令人民服从,所以,他们的政府,必然是凭武力执行命令和专横的政府,但他们的本来职务,是商人的职务。他们的本来职务,是受主人委托,售卖欧洲货物,并买回在欧洲市场售卖的印度货物。就是说,尽可能以高价售卖前者,以廉价购买后者,从而尽可能在他们买卖的特定市场,排除一切竞争者。所以,就公司的贸易说,统治机构的倾向,和管理机构的倾向,是相同的。它要使政府从属于独占的利益,因而阻抑当地剩余生产物至少其若干部分的自然生长,使仅足够供应这个公司的需要。 此外,一切行政人员,都或多或少地为自己打算经营贸易,要加以禁止,亦无效果。此等行政人员,既有经营贸易的手段,其办公地点,又在一万哩以外,几乎全然不受主人监视,要命令他们立即放弃一切为自己打算的营业,永远放弃一切发财的希望,而满足于主人所认可的一般的、不大可能增加的而且通常只与公司贸易所得真实利润相称的薪俸,那真是再蠢没有。在这情况下,禁止公司人员为自己打算而贸易,除了使上级人员能借口执行主人命令来压迫不幸的下级人员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的结果了。此等人员,自然会竭力效法公司的公贸易,而设立同样有利于他们个人贸易的独占。如果听任他们为所欲为,他们将公开地、直接地建立这种独占,并禁止一切其他人民,使不能经营他们要经营的那种货物的贸易。这也许是建立独占的最好而又是最不压迫人的方法。但若欧洲命令来到,禁止他们这样干下去,他们就会秘密地、间接地建立这样的独占,那对国家就有更大的害处。如果有人干涉他们以代理人为媒介而秘密经营或至少不公开承认是他们经营的贸易部门,他们就会使用政府的全部权力,并颠倒是非曲直,加以钳制或破坏。但公司人员的私贸易,自比公司的公贸易能推广到多得多的商品种类。公司的公贸易,仅限于欧洲的贸易,仅包合国外贸易的一部分,而公司人员的私贸易,却可推广到一切国内外贸易部门。公司的独占,仅会阻抑在贸易自由时要输到欧洲去的那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自然生长。公司人员的独占,却将阻害他们要经营的一切产物,即指定供作国内消费或输出的一切产物的自然生长,结果会损坏全国的耕作事业,减少全国居民的人数。这样就会使公司人员所要经营的各种产物,甚至生活必需品,减少到他们能够购买和按他们预期获得利润而售卖的数量。 此等人员,由于他们所处地位的性质,一定会使用比他们主子更苛酷的手段,来维持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危害他们所统治国家的利益。这国家属于他们的主子,他们的主子当然要相当注意属国的利益。但这国家不属于此等人员。他们主子的真实利益,如果他们能够了解的话,是与属国的利益恰好一致的;如果主子压迫属国,那主要是由于无知和卑陋的重商偏见。但此等人员的真实利益并不与属国的刮益一致,所以,即使有最完全的知识,也未必会使他们不压迫属国。从欧洲发出的条例,虽甚脆弱,但在多数场合,都有善意。而在印度的工作人员,其所订条例,虽有时更为聪明,但也许更少善意。这真是个奇怪的政府,其人员都想尽可能快地离开这国家,并尽可能快地和这政府脱离关系。在他们离去而财产亦全部搬出之后,虽有地震把那个国家毁掉,也与他们的利害无关。 以上所述,并不是诋毁东印度公司人员的一般品格,更不是诋毁任何个别人员的品格。我所要责备的,是政治组织,是这些人员所处的地位,并不是这些人员的品格。他们的行为,正符合他们的地位;厉声咒骂他们的人,其行为亦不见得更好。马德拉斯及加尔各答协议会,在战争及商议上,就有好几次的行动,其果断与明智,有如罗马共和国最盛时代的罗马元老院。此等协议会成员的职业,与战争及政治有很大的距离。但是,仅仅他们的地位,无需教育、经验甚或榜样,似乎就可陶冶他们的地位所要求的伟大品质,使他们具有能力与德行,他们自己也许还不知道自己有这种能力与德行。所以,他们的地位,如果在某些场合诱使他们干出那样宽宏高洁出人意料的行为,那末他们的地位,在其他场合促使他们干出和上述多少不相同的行为,亦是毫不足怪的。 所以,无论就那一点说,这种专营公司,都是有害的;对于设立此种公司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困难,而对于不幸受此种公司统治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祸害。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两大手段,虽是奖励输出和阻抑输入,但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则所奉行的政策又似与此相反,即奖励输入和阻抑输出。但据称,其最后目标总是相同,即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致富。它阻抑工业原料和职业用具的输出,使我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并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以比其他各国货物价格低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它提出限制几种价值不大的商品的输出,使其他商品在数量和价值上都有大得多的输出。它又提出奖励工业原料的输入,使我国人民能以较廉的价格把这些原料制成成品,从而防止制造品在数量和价值上较大的输入。至少,在我国的法律全书中,我不曾看到奖励职业用具输入的法令。制造业发展到相当高的程度的时候,职业用具的制作,就成为许多极重要制造业的目标。对这种工具的输入给予任何奖励,当然大大妨碍这些制造业者的利益。所以,这样的输入,不但不被奖励,而且往往被禁止。例如,羊毛梳具,除了从爱尔兰输入,或作为破船货物或捕获货物输入,就依据爱德华四世第三年的法令而禁止了。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重申了这种禁令;此后的法令,继续禁止,使此种禁止成为永久的禁止。 工业原料的输入,有时得到免税的奖励,有时得到奖励金。 羊毛从若干国家输入,棉花从一切国家输入,生麻、大部分染料和大部分生皮从爱尔兰或英领殖民地输入,海豹皮从英领格林兰渔场输入,生铁和铁条从英领殖民地输入,以及其他几种工业原料输入,若按正当手续呈报海关,即可得到免除一切课税的奖励。这种免税条例,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也许都是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出于私人利害关系,硬要立法当局制定的。但这些规定,是完全正当的、合理的;要是符合国家的需要,可把这种规定推广到一切其他工业原料,那是一定有利于人民大众的。 可是,由于大制造业者的贪欲,这种免税,有时竟大大超过可正当地看作加工原料的范围。乔治二世第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规定,外国黄麻织纱每输入一磅,仅纳轻微的税一便士。先前,帆布麻织纱输入一磅须纳六便士,法国和荷兰麻织纱输入一磅须纳一先令,一切普鲁土产的麻织纱输入一百磅须纳二镑十三先令四便士。但我国制造业者,仍不长久满足于这样的减税。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号法令,即规定输出每码价格不超过一先令六便士的不列颠和爱尔兰麻布得领奖励金的法令,免除了对黄麻织纱输入所课轻微的税。其实,由亚麻制成麻织纱的各种操作,比由麻织纱制成麻布的操作,需要使用大得多的劳动量。且不说亚麻栽种者和亚麻梳理者的劳动,要使一个织工有不断的工作,至少须有三个或四个纺工;制造麻布所需要的全部劳动,有五分之四以上,是用在麻织纱制造上面。而我国的纺工,都是可怜人,通常是妇女,散居国内各地,无依无靠。但我国大制造业者取利润的方法,不是售卖纺工的制品,而是售卖织工的完全制品。他们的利益,在于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售卖完全制品,所以他们的利益,也在于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买原材料。为使自己的货物能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他们硬要立法当局对他们自己的麻布的输出,发给奖励金,对一切外国麻布的输入,课以高的关税,对法国输入的供国内消费的某几种麻布,一律禁止。为要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购入贫纺工的制品,他们奖励外国麻织纱输入,使与本国出品竞争。他们一心一意要压低自己所雇织工的工资,正如他们要压低贫纺工所得一样。所以,他们企图提高完全制造品价格或减低原料价格,都不是为着劳动者的利益。重商主义所要奖励的产业,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至于为贫苦人民的利益而经营的产业,却往往被忽视、被压抑。 麻布输出奖励金及外国麻织纱输入免税条例,颁布时原以十五年为期,以后经过二次延长,延续到今日,但将于1786年6月24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工业原料得享受奖励金而输入的,主要是从我国美洲殖民地输入的原料。 最初发给的这类奖励金,乃是在现世纪初叶,对美洲输入的造船用品所发给的奖励金。所谓造船用品,包括适于建造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但船桅木材输入每吨二十先令的奖励金,大麻输入每吨六镑的奖励金,也推广到苏格兰输入英格兰的船桅木材。这两种奖励金,按原有金额无变更地继续发给,一直到满期之时为止。即大麻输入奖励金,于1741年1月1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船桅木材输入奖励金,于1781年6月24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柏油、松脂、松香油输入奖励金,在其继续有效期间内,经过了若干变更。原来,柏油和松脂每吨输入得奖励金四镑;松香油每吨输入得奖励金三镑。后来,柏油每吨输入奖励金四镑,仅限于按特殊方法制造的柏油,其他的良好纯洁的商用柏油,减为每吨四十四先令。松脂奖励金减为每吨二十先令;松香油奖励金减为每吨一镑十先令。 按照时间的先后,第二次发给的工业原料输入奖励金,便是乔洽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蓝靛输入所发给的奖励金了。在殖民地的蓝靛仅值上等法国蓝靛价格的四分之三时,按这法令,领得了每磅六便士的奖励金。这个奖励金的发给,亦是有限期的,但曾经数次延期,并减至每磅四便士,将于1781年3月25日国会议期终结时满期失效。 第三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六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大麻或生亚麻输入所发给的奖励金了(在这期间,我国有时讨好北美殖民地,有时和它争执)。这个奖励金,以二十一年为期,从1764年6月24日至1785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吨奖励金八镑;第二期六镑;第三期四镑。苏格兰气候不宜于种麻,虽亦种麻,但产量不多,品质较劣,故不得享受此种奖励金。如果苏格兰亚麻输入英格兰,亦可得奖励金,那对联合王国南部本地的生产,就未免是太大的妨害了。 第四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号法令对美洲木材输入的奖励金了。期限为九年,从1766年1月1日至1775年1月1日。每三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奖励金二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奖励金十二先令。第二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奖励金十五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奖励金八先令。第三期,每输入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得奖励金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呎,得奖励金五先令。 第五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生丝输入的奖励金了。限期二十一年,从1770年1月1日至1791年1月1日。每七年分为一期。第一期,每输入生丝价值一百镑,得奖励金二十五镑;第二期,得奖励金二十镑;第三期,得奖励金十五镑。但养蚕造丝,需要那么多的手工,而在北美,工价又是那么高,所以连这样大的奖励金,也不可能产生任何大的效果。 第六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号法令,对英国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输入的奖励金了。限期九年,从1772年1月1日至1781年1月1日。三年一期,第一期,输入各物一定量,得奖励金六镑;第二期,得四镑;第三期,得二镑。 第七次即最后一次发给的这一类奖励金,乃是乔治王世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对爱尔兰大麻输入的奖励金了。限期为二十一年,即从1779年6月24日至1800年6月24日,每七年分为一期。这和美洲大麻及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全是一样,而每一期的奖励金标准,亦是一样,但不象对美洲那样,奖励金不推广到生亚麻。爱尔兰生亚麻输入的奖励金,对不列颠这种物品的栽种,是太大的妨害了。在对爱尔兰大麻输入发给奖励金时,不列颠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的感情,并不比以前不列颠和美洲的感情好,但我们总希望,前者是在比后者更顺适的情况下发给的。 同时,这几种商品,若从美洲输入,我们就给以奖励金,若从任何其他国家输入,我们即课以高的关税。我国美洲殖民地的利害关系,与祖国的利害关系,被认为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的财富。据说输到他们那里去的货币,会由于贸易差额,全部回到我们这里来,我们无论怎样在他们身上用钱,亦不致使我们减少一个铜板。无论就那一点说,他们的都是我们所有,用钱在他们身上,等于用钱来增进我们自己的财产,对本国人民有利。这样一个主义的愚妄,已为经验所充分暴露,我们无须多说一句话来暴露它的愚妄。如果我国美洲殖民地,真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此种奖励金便可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但依然要受这类奖励金所要受的一切非难,但不受其他的非难。 工业原料的输出,有时由于绝对禁止而受到妨碍,有时由于高的关税而受到妨碍。 我国呢绒制造者,说服国会,使它相信,国家的繁荣,依存于他们这种业务的成功与推广,他们在这一点上,比任何其他种类制造业者都更成功。他们不仅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输入,取得了一种妨害消费者的独占,而且从禁止活羊及羊毛输出,取得了一种妨害牧羊者及羊毛生产者的独占。我国保证岁入的法律,有许多被人适当地指斥说,对那些在法律未颁布前被认为无罪的行为科以严厉处罚,实过于苛酷。但我敢说,连最苛酷的岁入法律,与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吵吵闹闹地硬要国会颁布,以支持他们那种荒谬的、不正当的独占权的某几种法律比较,亦会使人觉得平和宽大。象德拉科的法律一样,支持那种独占权的法律,可以说是用血写成的。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输出绵羊、小羊、公羊老,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在某一市日,截断其左手,钉在市镇上示众;再犯,即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此法律的目的,在于防止我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又宣布输出羊毛亦犯重罪,输出者须受重犯罪人那样的刑罚,货物亦被没收。 为着国家的人道名誉,我们希望这两种法律都不实施。第一种,据我所知,虽至今尚未明令撤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至今还是有效,但那法律,也许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实际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没有明白取消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刑罚,即凡输出或企图输出羊一头,科罚金二十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则由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白撤废了。这法令宣称:“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输出法令,把羊毛输出看做重罪。因为刑罚过于苛重,犯罪者的控诉,未能按法办理。该法令关于该犯罪行为定为重罪一节,着即明令撤销,宣告无效。” 但是,这个较和缓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以及先前法令所制定而未经这法令撤除的刑罚,都还是十分严酷。除了没收货物,输出者每输出或企图输出羊毛一磅,须科罚金三先令;这大抵比其原价高四倍乃至五倍。而且,犯此罪的商人或任何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索取债务或要求清还账目。不问其财产如何,不问其能否交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总想使他完全破产。但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败坏到蒙法律制定人那样,所以我未曾听到过有人利用这个条款。倘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三个月内交付罚款,即处以七年的流刑,未满期逃归,作为重犯处罚,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典。船主知罪不告,船只及其设备没收。船长水手知罪不告,所有动产和货物没收,并处三个月的徒刑,后又改定为六个月的徒刑。 为要防止输出,境内羊毛贸易,全部受到极苛刻极烦琐的限制。羊毛不得装在箱内、桶内、匣内,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写着三吋长的大字“羊毛”或“毛线”,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每磅罚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时候,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也不可在离海达五哩以内由陆路搬运,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邻近海岸的小邑,得于一年内,对由小邑或经过小邑而运出或输出羊毛的人,提出控诉,如羊毛价不及十镑,则科以罚金二十镑,如在十镑以上,则科以三倍原价及三倍诉讼费的罚金。对居民中任何二人执行裁判,裁判所得向其他居民课税来偿还,象在盗窃的场合一样。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以求减免罚金,则处以徒刑五年;任何人都可告发。这种法规,全国通行。 肯特及萨塞克斯二郡,限制尤为烦琐。距海岸十哩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以所剪的数量及藏所,书面报告最近的海关。在其中任何部分迁移以前,又须以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及移运地址,作同样的报告。在这二郡内,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内的人,在未向国王保证,不以这样购得的羊毛的任何部分再售给距海十五哩内任何他人以前,不得购买任何羊毛。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即以羊毛向这二郡的海边输运,一经发觉,就没收其羊毛,犯者科罚金每磅三先令。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即以羊毛存放于距海十五哩内者,查封没收其羊毛;倘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还,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时,除了其他一切处罚,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 在境内贸易受这样的限制时,我相信,沿海贸易决不会很自由。羊毛所有者,要输运或企图输运羊毛到海岸任何港埠,从那边由海道运至海岸上其他港埠,那末在他输运羊毛路出口港五哩以内的地方以前,须先到出口港报告羊毛包数、重量及记号,否则没收羊毛,并没收马、马车或其他车辆;其他各种禁止羊毛输出迄今还有效的法律,当然也定有各种罚则。但威廉三世第一年第三十二号法令,却又是那么宽大,它宣称:“若于剪毛十日后,将羊毛真实捆数及存地,亲自向最近的海关提出证明,并在羊毛迁运前三日,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说明其意图,就可把羊毛从剪毛地点运回家来,尽管剪毛地点,是在距海五哩以内的地方。”向沿海输运的羊毛,必须保证在登记的某港口起运上陆,倘若没有官吏在前,即行上货,则没收其羊毛,并科以每磅三先令的通常罚金。 我国呢绒制造者,为要证明他们对国会要求施行这样异常的限制,是完全正当,竟然说英国羊毛具有特殊品质,比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都好;说他国的羊毛,不搀入若干英国羊毛,就不能造出有相当质量的制造品;说精良呢绒,非由英国羊毛,不能织成;说英国若能完全防止本国羊毛输出,就能独占几乎全世界呢绒业,没有谁能和他竞争,他就可随意抬高价格,售卖呢绒,并在短期间内,依最有利的贸易差额,取得非常大的财富。这种学说,象大多数其他为许多人民所确信的学说一样,过去为多数人民所盲目信从,而且至今仍为他们所信从。至于一般不懂得呢绒业或未曾研究呢绒业的人,却是几乎全体相信。其实,英国羊毛,不但不是制造精良呢绒所必需,而且全不适合于制造精良呢绒。精良呢绒,全由西班牙羊毛织成。并且,把英国羊毛搀到西班牙羊毛中去织造,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低呢绒的质量。 本书曾经说明,此等法规,不仅使羊毛价格,减低到现时应有价格以下,而且使其大大低于爱德华三世时代的实际价格。英格兰苏格兰合并,此法规即通行于苏格兰。据说,苏格兰羊毛价格因此跌了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约翰?斯密,是一位极精明、极聪明的作者。他说,最好的英国羊毛在英国的价格,一般比阿姆斯特丹市上极劣羊毛通常售卖的价格低。这些法规公开提出的目的,是把这商品的价格,减至自然应有的价格之下;毫无疑问,它们曾产生预期的效果。 也许有人认为,价格这样的降低,由于阻害羊毛的生产,必然大大减低这商品的年产额,虽不比从前低,但比现令状态下市场要是公开自由任其价格上升到自然应有水平时所会有的产额低。但我总相信,其年产额虽多少会受这种法规的影响,但不可能大受影响。羊毛的生产,不是牧羊者使用其劳动及资本的主要目标。说他从羊毛希图利润,不如说他从羊肉希图利润。在多数场合,羊肉的平均或普通价格,可以补偿羊毛平均或普通价格的不足。本书曾经说过(第一篇第十一章 ):“不论何种规定,如果能降低羊毛及羊皮价格,使低于自然应有的程度,那末在进步和耕作发达的国家,就必然稍能提高羊肉的价格。无论是大牲畜或小牲畜,只要是在改良的耕地上饲养,其价格必须足够支付地主的合理地租和农民的合理利润。所谓合理的利润,即有理由可希望从改良的耕地上取得的利润。如果不够,其饲养不久就会停止。羊毛羊皮如不够支付这种价格,那就必须由羊肉支付。前者所付愈少,后者所付必愈多。这种价格,究竟是怎样由羊的各部分分担,地主与农民是不关心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付足了价格没有。所以,在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他们作为消费者,虽因这种规定可提高食品价格,不免受若干影响,但作为地主与农民,他们的利益,却不大受这种规定的影响。”所以,照这样推论下去,在进步及耕作发达的国家,羊毛价格这样的降低,不致引起这商品年产额的减少。不过,由于它使羊肉价格升涨,所以可能稍稍减低这种家畜肉的需要,从而稍稍减低此种家畜肉的生产。但即是这样,其影响似乎亦不很大。 不过,对干年产量,其影响虽不很大,但对于品质,其影响却也许有人认为是非常的大。英国羊毛的品质,虽不比从前低,但比现今农耕状态下所应有的程度低,也许有人认为,品质的低,几乎与价格的低成比例。羊毛的品质,既取决于羊种、牧草及羊毛生产全过程中羊的管理与清洁,而牧羊者对于此等事件的注意,又一定要看羊毛价格对所需要的劳动和费用,能提供怎样的赔偿,这是大家可以想象得到的。但羊毛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羊的健康、发育与体躯;改良羊肉所必要的注意,就某几点说,亦就很够改良羊毛了。所以,英国羊毛价格虽低,但其品质,据说,即在现世纪中,亦有相当的改良。价格要是好些,改良也许会大些;价格的低贱,虽然阻碍了这种改良,但却没有完全阻止这种改良。 所以,此等规定的粗暴,对羊毛年产量及其品质的影响,似没达到人们所预期的那么大(但我认为它对质的影响可能大于对量的影响);羊毛生产者的利益,虽在一定程度上受伤害,但总的说来,其伤害并不象一般所想象的那么大。但是,这种考究,决不能证明,绝对禁止羊毛输出是正当的,只不过充分证明,对羊毛输出课以重税,不会是不正当的。 一国君主,对其所属各阶级人民,应给予公正平等的待遇;仅仅为了促进一个阶级的利益,而伤害另一阶级的利益,显然是违反这个原则的。这种禁令,正是仅仅为了促进制造业者的利益而伤害了羊毛生产者的利益。 各阶级人民,都有纳税以支持君主或国家的义务。每输出羊毛一托德即三十八磅,课税五先令甚或十先令,就给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这种课税,也许不象禁止输出有那么大的减低羊毛价格的作用,所以对羊毛生产者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少一些。对于制造业者,它提供了足够大的利益,因为他虽然必须以比禁止输出的场合高的价格购买羊毛,但与外国制造业者比较,他至少能够少付五先令或十先令的价格,而且还可省免外国制造业者所必须支付的运费及保险费。要想出对君主能提供很大收入,同时又对任何人都不会引起困难的赋税,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种禁令虽附有防止输出的各种罚则,并没有防止羊毛的输出。大家都知道,每年输出仍是很大的。外国市场与本国市场羊毛价格上很大的差额,对于秘密输出是那么大的引诱,以致严酷的法律也不能加以防止。这种不合法的秘密输出,除了秘密输出者外,对任何人都无利。但是,课有赋税的合法的输出,既给君主提供收入,又可省免其他更苛重、更难堪的赋说的征收,对国内各阶级人民都可有利。 漂白土,由于被认为是呢绒制造及漂白所必需,故其输出所受的处罚,几乎和羊毛的输出相同。烟管土,虽公认和漂白土不相同,但由于很类似,而且因为漂白土有时可作为烟管土输出,亦受同样的禁止与处罚。 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靴、鞋或拖鞋除外,一切生皮鞣皮都禁止输出;这法律给我国靴匠和鞋匠以一种妨害牧畜业和鞣皮业的独占。此后,法律又规定,鞣皮业对每重一百一十二磅鞣皮纳轻微的税一先令,即可摆脱此种独占。他们即以不加制造的鞣皮输出,亦可于输出时,收回所纳国产税的三分之二。一切皮革制造品,都得免税输出;输出者还可收回所纳国产税全部。我国牧畜者,却仍继续受旧时独占权的害。牧畜者散居国内各地,彼此隔离,要团结起来,强迫他们同胞接受他们的独占、或摆脱他人可能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独占,在他们都是极其困难的。各种制造业者,都住在大都市,所以能够很容易团结起来。连牛骨亦禁止输出;在这点上,制角器和制梳那二种不重要的行业,亦得享受一种妨害牧畜业者的独占。 以禁止或课税方法,限制半制成品的输出,并不是皮革制造业所特有的。在一件物品还要加工才合于直接使用与消费时,我们的制造业者便以为那应当由他们来完成。羊毛线与绒线和羊毛一样,禁止输出,受同样的处罚,甚至白呢绒输出,亦须纳税;我国染业在这点上,取得了一种妨害呢绒业的独占。我国的呢绒制造者,虽有力防御他们自身,但大部分大的呢绒制造者,兼营染业。所以,用不着防御了。表壳,钟壳,表针盘,钟针盘,都禁止输出。我国制表者和制钟者,似乎都不愿这一类制作品的价格因外国人的竞购而抬高。 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的一些法令,规定一切金属都禁止输出。铅锡列为例外,或因为此二金属极为丰饶。而其输出,又为当时王国贸易相当大的部分。威廉和玛利第五年第十七号法令,为要奖励开矿,允许由不列颠矿物制造的铁、铜和黄铜的输出,不受禁止。铜块无论产自本国或产自外国,后来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号法令都允许输出。未加工黄铜,即所谓枪炮金属、钟铃金属或货币鉴定人金属(shroff-metal),却仍继续禁止输出。各种黄铜制造品都得免税输出。 不完全禁止输出的工业原料,往往在输出时课以重税。 乔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英国一切货物,无论是英国生产或制造的,按以前法令,在输出时须纳税的,都得免税输出。但下述各货物,却作为例外,即明矾、铅、铅矿、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黄色氧化铅矿。这些物品,除了马匹,都是工业原料,半制成品(可视为要进一步加工的材料),或职业用具。这法令,依然要这些货物纳以前所须缴纳的税,即旧补助税及百分之一出口税。 这法令又规定,有许多染色用的外国染料,得于输入时免纳一切税。但后来输出时,须纳一定的税,但不能算重。似乎,我国染业者,一面认为,奖励此等染料输入,于己有利,一面又认为,稍稍阻害其输出,于己亦有利。但是,商人为了贪欲而想出的此种令人注目的巧妙手法,却似乎在这里失其所望了。因为它必然使输入者注意,不超过国内市场需要而输入。结果,国内市场上,这类商品的供给,总是不足,这类商品的价格,总是比输入自由输出亦自由的场合高些。 依照上述法令,西尼加胶或阿拉伯胶,列在染料之内,亦得免税输入。在再输出时,要纳轻微的税,一百一十二磅不过三便士。当时,法国独占西尼加附近生产这种染料的国家的贸易;英国市场不容易从生产地点直接输入来供应。干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规定,西尼加胶,得从欧洲各地输入(那与航海条例的本首大相违背)。但此法令的目的,不在于奖励这种贸易,所以违反英国重商政策的普通原理,于其输入时,每一百一十二磅课税十先令,而在输出时,又不许退还任何部分。1755年开始的战争的胜利,使英国象从前的法国一样,对那些国家也享受专营贸易的特权,和议一成立,我们的制造者即要乘此良机,建立一种有利于他们自己但有害干这商品生产者及输入者的独占。所以,乔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从英王陛下非洲领土输出西尼加胶,只许输往不列颠;象对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各列举商品一样,加上了同样的限制、规律、没收及处罚。诚然,其输入,一百一十二磅只纳轻税六便士,但其再输出,一百一十二磅须纳重税三十先令。我国制造业者的意旨,要把这全部产量运到英国来,而且,为要使自己能以自定的价格购买这商品,又规定其中任何部分,除非负担大的费用,不能再输出。事实上,这样的费用,就够阻害它的输出了。他们在这里,象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都是受着贪欲的驱使,但结果同样大失所望。这种重税,是秘密输出的引诱。这种商品,有许多是由英国和非洲,秘密输往欧洲各制造国,尤其是荷兰。因此,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号法令,把此输出税减为每一百一十二磅纳五先令。 按旧补助税所依据的地方税则,海狸皮一件估定为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海狸皮每件输入所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约等于这地方税的五分之一,即一先令四便士。在输出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即仅仅二便士外,都可退还。一种这样重要的工业原料,在输入时,须课这样的关税,被认为太高;于是,在1722年,地方税减为二先令六便士,输入税亦减为六便士。但输出时,亦仅能退还此额的一半。那次胜利的战争,使英国占领了产海狸最多的地方,而海狸皮又为列举商品之一,所以,其输出,就限于从美洲运至英国市场了。我国制造业者不久就想利用这机会。1764年,海狸皮一件输入税减为一便士,输出税则提高至每件七便士,并不得退还任何输入税。同法令又规定,海狸毛或海狸腹部输出,每磅须纳税一先令六便士,但对海狸皮输入税则无所变改,由英国人用英国船输入的,所纳的税仍在四先令与五先令之间。 煤炭,可视为工业原料,亦可视为职业用具,故其输出,课有重税,现在(1783年)是每吨纳税五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煤衡量纳税十五先令以上。这在许多场合,简直高于炭坑所在地的商品原价,甚或高于输出港的商品原价。 但真正职业用具的输出,一般不是通过高关税,而是通过绝对禁止来限制。于是,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织手套和长祙的织机或机械禁止输出,违则不仅把输出乃至企图输出的织机或机械没收,而且须科罚金四十镑,一半归于国王,一半归于告发人。同样,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规定,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一切用具禁止输出,违则货物没收,犯者科罚金二百镑,知情不报又以船供其运输的船长,亦须科罚金二百镑。 当死的职业用具的输出受到这么重的处罚时,活的职业用具即技工自不能听其来去自如。所以,乔治一世第五年法令第二十七号规定,凡引诱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去执行职业或传授职业者,初犯科罚一百镑以下的罚金,处三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即随法庭意旨,科以罚金,处十二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加重了这种处罚,即初犯科罚金五百镑,处十二个月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再犯科罚金一千镑,处二年徒刑,并继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之时为止。 按照上述二法令中前一个法令,某一个人如被证明曾勾引某一技工,或某一技工如被证明受人引诱或答应或订约为上述目的前往外国,那末这样的技工,必须向法庭提出不出国的合式的保证,而在未向法庭提出此种保证以前,得由法庭拘禁。 若有某一技工,竟自出国了,并在外国执行其职业或传授其职业,则在英王陛下的驻外公使或领事的警告下,或在当时阁员的警告下,必须在接警告后六个月内回国,并继续住在本国,否则即从那时候起,被剥夺一切国内财产的继承权,亦不得作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更不得继承、承受或购买国内任何土地。他自己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也被国王没收,作为外国人看待,不受国王保护。 我国自夸爱护自由。无须说明,此等规定和此等夸大的自由精神是多么矛盾。十分明显,这种自由,在这场合,为了商人和制造业者琐细的利益而被牺牲了。 这一切规定可称颂的动机,是推广我国制造业。但推广的方法,不是改良自己的制造业,而是阻抑我们邻国的制造业,并尽可能消灭一切可恶竞争者的捣乱性竞争。我国制造业者认为,他们应当独占本国同胞的技能才干。通过限制某些职业在一个时间内所得雇用的人数,并规定一切职业须有长时间的学徒时期,他们企图局限各职业的知识,使仅为少数人所掌握,而且愈少愈好,他们又不愿这少数人中有一些人到外国去传授技能给外国人。 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而生产者的利益,只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当加以注意。这原则是完全自明的,简直用不着证明。但在重商主义下,消费者的利益,几乎都是为着生产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这种主义似乎不把消费看作一切工商业的终极目的,而把生产看作工商业的终极目的。 对于凡能与本国产物和制造品竞争的一切外国商品,在输入时加以限制,就显然是为着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了。为了前者的利益,后者不得不支付此种独占所增加的价格。 对于本国某些生产物,在输出时发给奖励金,那亦全是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国内消费者,第一不得不缴纳为支付奖励金所必要征收的赋税;第二不得不缴纳商品在国内市场上价格抬高所必然产生的更大的赋税。 有名的与葡萄牙签订的通商条约,通过高的关税,使我国消费者不能向邻国购买我们本国气候所不宜生产的商品,但必须向一个遥远的国家购买这种商品,虽明知该国这种商品的品质较差。国内消费者,为了使本国生产者能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输出某几种产物到这一个遥远国家去,不得不忍受此种困难。这几种产物的强迫输出在国内市场上引起的增高价格,亦得由消费者支付。 但为管理我国美洲殖民地和西印度殖民地而订立的许多法律,比我国所有其他通商条例,都更严重地牺牲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以顾全生产者的利益。一个大的帝国建立起来了,而其建立的唯一目的,便是造成一个顾客之国,使他们只能向我国各生产者的店铺购买我国所能供给的各种物品。我国生产者由此种独占取得的仅是价格稍稍的提高,而我国消费者要负担全部费用,以维持这个帝国,护卫这个帝国。为了这个目的,仅仅为了这个目的,我国在最近二次战争中,用去了二亿镑以上,借债一亿七千万镑以上,至于前此各次战争用费,还不算在里面。单单这一项借款的利息,不仅大于由殖民地贸易独占据说所能得到的异常的利润的全部,而且大于这贸易的价值的全部,换言之,大于每年平均输出到殖民地的货物价值的全部。 谁是这重商学说体系的设计者,不难于确定。我相信,那决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利益全被忽视了。那一定是生产者,因为生产者的利益受到那么周到的注意。但在生产者中,我们的商人与制造业者,又要算是主要的设计者。在这一章 所讨论的商业条例中,我们制造者的利益,受到了最特别的注意。消费者或不如说其他生产者的利益,就为着制造业者的利益而被牺牲了。第九章 论重农主义即政治经济学中把土地生产物看作各国收入及财富的唯一 来源或主要来源的学说 关干重商主义,我觉得有详细说明的必要。但政治经济学中的重农主义,却不需要这么长的说明。 据我所知,把土地生产物看作各国收入及财富的唯一来源或主要来源的学说,从来未被任何国家所采用;现在它只在法国少数博学多能的学者的理论中存在着。对于一种未曾、也许永远不会危害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学说的谬误,当然不值得长篇大论去讨论。不过,对于这个极微妙的学说,我将尽我所能,明确说出它的轮廓。 路易十四有名的大臣科尔伯特,为人正直,而且勤勉异常,有渊博的知识,对于公共账目的检查,又富有经验,极其精明。总之,在各方面,他的能力都使他对于公共收入的征收与支出,能搞得井井有条。不幸,这位大臣抱有重商主义的一切偏见。这种学说,就其性质与实质说,就是一种限制与管理的学说,所以,对于一个惯于管理各部公务,并设置必要的制裁与监督,使各部事务不逾越其适当范围,而又勤苦工作的事务家,是很合脾胃的。他对于一个大国的工业及商业所采用的管理方式,与管理各部公务的方式一样;他不让各个人在平等自由与正义的公平计划下,按照各自的路线,追求各自的利益,却给某些产业部门以异常的特权,而给其他产业部门以异常的限制。他不仅象欧洲其他大臣一样;更多地鼓励城市产业,很少鼓励农村产业;而且他还愿意压抑农村产业,以支持城市产业。为了使城市居民得以廉价购买食物,从而鼓励制造业与国外贸易,他完全禁止谷物输出;这样就使农村居民不能把其产业产品的最重要部分,运到外国市场上去。这种禁令,加上旧日限制各省间谷物运输的各省法规,再加上各省对耕作者的横征暴敛,就把这个国家的农业,压抑得不能依照自然趋势,按其肥沃土壤和极好气候所应有的发展程度而发展了。这种销沉沮丧的状态,在全国各地都多少感觉到了;关于发生这种状态的原因,有许多方面业已开始深讨。科尔伯特鼓励城市产业过于鼓励农村产业的办法,似乎是此中原因之一。 谚语说,矫枉必须过正。主张把农业视为各国收入与财富的唯一来源的这些法国学者们,似乎采用了这个格言。由于在科尔伯特的制度中,和农村产业比较,城市产业确是过于受到重视,所以在这些重农主义学者的学说中,城市产业就必定受到轻视。 他们把一般认为在任何方面对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有所贡献的各阶级人民,分为三种。第一种,土地所有者阶级;第二种,耕作者、农业家和农村劳动者阶级,对于这一阶级,他们给以生产阶级这一光荣称号;第三种,工匠、制造者和商人阶级,对于这一阶级,他们给以不生产阶级这一不名誉的称号。 所有者阶级,所以对年产物有贡献,是因为他们把金钱花在土地改良上,花在建筑物、排水沟、围墙及其他改良或保养上,有了这些,耕作者就能以同一的资本,生产更多的生产物,因而能支付更大的地租。这种增高的地租,可视为地主出费用或投资改良其土地所应得的利息或利润。这种费用,在这个学说中,称为土地费用。 耕作者或农业家所以对年产物有贡献,是因为他们出费用耕作土地。在重农主义体系中,这种费用称为原始费用和每年费用。原始费用包括:农具、耕畜、种子以及农业家的家属、雇工和牲畜。在第一年度耕作期间(至少在其大部分期间)或在土地有若干收获以前所需的维持费。每年费用包括:种子、农具的磨损以及农业家的雇工、耕畜和家属(只要家属中某些成员可视为农业雇工)每年的维持费。支付地租后留给他的那一部分土地生产物,首先应该足以在相当期间内,至少在他耕种期间内,补偿他的全部原始费用并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其次应该足以补偿他全部的每年费用,并提供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两种费用,是农业家用于耕作的两种资本;倘若这两种资本不经常地回到他手中,并给他提供合理的利润,他就不能与其他职业者处在同等地位经营他的业务;他为了自身的利益,必然会尽快地放弃这种职业,而寻求其他职业。为使农业家能继续工作所必需的那一部分土地生产物,应视为农业的神圣基金,倘若地主加以侵害,就必然会减少他自己土地的产物,不要多少年,就会使农业家不但不能支付此种苛酷的地祖,而且不能支付应当支付的合理地租。地主应得的地租,只是把先前用于生产总产物或全部产物所必需的一切费用完全付清之后留下来的纯产物。因为耕作者的劳动,在付清这一切必要费用之后,还能提供这种纯产物,所以在这种学说中,这个阶级才被尊称为生产阶级。而且由于同一理由,他们的原始费用和每年费用,在这种学说中。亦被称为生产性费用,团为这种费用,除了补偿自身的价值外,还能使这个纯产物每年再生产出来。 所谓土地费用,即地主用来改良土地的费用,在这种学说中,亦被尊称为生产性费用。此等费用的全部及资本的普通利润,在还未通过增高的地租完完全全还给他主以前,这增高的地租,应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教会不应课以什一税,国王亦不应课以赋税。不然,就会妨害土地的改良,从而妨害教会自身的什一税的未来增加,也妨害国王自身的赋税的未来增加。因为在良好状态下,此等土地费用,除了再生产它自身全部价值以外,还能在若干时间以后,使纯产物再生产出来,所以在这种学说中,它亦被称为生产性费用。 在这种学说中,被称为生产性费用的,就只有这三种,即地主的土地费用,农业家的原始费用及每年费用。其他一切费用,其他一切阶级人民,即使一般认为最生产的那些人,亦因为这个缘故,被视为是完全不生产的。 按人们一般的见解,工匠与制造者的劳动,是极能增加土地原生产物的价值的,但在这种学说中,工匠和制造者却特别被视为完全不生产的阶级。据说,他们的劳动,只偿还雇用他们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这种资本乃是雇主垫付给他们的原材料、工具与工资,是被指定用来雇用他们、维持他们的基金。其利润乃是被指定用来维待他们的雇主的基金。他们的雇主,垫付他们以他们工作所需的原材料、工具及工资,也同样垫付他自己以维持他自己所需的费用。他所垫付的这种维持费,通常和他在产品价格上所希冀的利润成比例。倘若产品价格不够偿还他为自己而垫付的维持费,以及为劳动者而垫付的原材料、工具与工资,那他就显然没有偿还他所投下的全部费用。所以制造业资本的利润,并不象土地的地租一样,是还清全部费用以后留下的纯产物。农业家的资本,象制造者的资本一样,给资本所有者提供利润,但农业家能给他人提供地租,制造者却不能够。所以用来雇用并维持工匠、制造业工人的费用,只延续——如果可以这样说——它自身价值的存在,并不能生产任何新的价值。这样,它是全无生产或不生产的费用。反之,用来雇用农民或农村劳动者的费用,却除了延续它本身价值的存在,还生产一个新的价值,即地主的地租。因此,它是生产性费用。 商业资本和制造业资本,同样是不生产的。它只能延续它自身价值的存在,不能生产任何新价值。其利润,不过是投资人在投资期间内或收得报酬前为自身而垫付的维持费的补偿,换言之,不过是投资所需用费的一部分的偿还而已。 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对于土地原生产物全年产额的价值,不能有什么增加。诚然,他们的劳动,对于土地原生产物某特定部分的价值,确有很大的增加,但他们在劳动时要消费原生产物其他部分。他们对这部分的消费,恰好等于他们对那部分的增加。所以,无论在那一个时间,他们的劳动,对全部的价值,也没有一点的增加。例如,制造一对花边的人,有时会把仅值一便士的亚麻的价值,提高到三十镑。乍看起来,他似乎把一部分原生产物的价值,增加了约七千二百倍,但其实,他对原生产物全年产额的价值,毫无所增。这种花边的制造,也许要费他二年劳动。花边制成后,他所得的那三十镑,只不过补还这二年他给自己垫付的生活资料罢了。他每日、每月或每年的劳动,对于亚麻所增加的价值,只不过补偿这一日、一月或一年他自身消费掉的价值。所以,无论在什么时候,他对土地原生产物全年产额的价值,都没有一点的增加。他继续消费的那部分原生产物,总是等于他继续生产的价值。被雇在这种费用多而又不重要的制造业上的人,大部分都是非常贫穷的。这种现象,可使我们相信,他们制造品的价格,在普通场合,并没有超过他们生活资料的价值。但就农业家及农村劳动者的工作说,情形就不相同了。在一般情况下,他们的劳动,除了补还他们的全部消费,和雇用并维持工人及其雇主的全部费用外,还继续生产一个价值,作为地主的地租。 工匠、制造业工人、商人,只能由节俭来增加社会的收入与财富,或按这种学说的说法,只能由克己,即自行剥夺自己生活资料基金的一部分,以增加社会的收入或财富。他们每年所再生产的,只是这种基金。所以,倘若他们每年不能节省若干部分,倘若不能每年自行剥夺若干部分的享受,则社会的收入与财富,就丝毫不能因他们的劳动而有所增加。反之,农业家及农村劳动者却可享受其自己生活资料基金全部,同时仍可增加社会的收人与财富。他们的劳动,除了给自己提供生活资料以外,还能每年提供一种纯产物;增加这种纯产物,必然会增加社会的收入与财富。所以,象法国、英国那样以地主和耕作者占人民中大部分的国家,就能由勤劳及享乐而致富。反之,象荷兰、汉堡那样以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占人民中大部分的国家,却只能由节俭与克己而致富。境况如此不同的国家,利害关系也极不相同,所以普通国民性也极不相同。在前一类国家中,宽大、坦白和友爱,自成为普通国民性的一部分。在后一类国家中,自会养成偏狭、卑鄙和自私心,厌恶一切社会性娱乐与享受。 不生产阶级,即商人、工匠、制造业工人的阶级,是由其他两阶级——土地所有者阶级及耕作者阶级——维持与雇用的。这一阶级工作的材料,由他们供给,这一阶级的生活资料基金,由他们供给,这一阶级在工作时所消费的谷物和牲畜,亦由他们供给。不生产阶级一切工人的工资以及他们一切雇主的利润,最终都须由地生及耕作者支付。这些工人和这些雇主,严格地说,是地主和耕作者的佣人。他们与家仆的区别,仅为一在户外工作、一在户内工作。这两种人依赖同一主人出资来养活。他们的劳动,都是不生产的,都不能增加土地原生产物总额的价值。它不但不能增加这总额的价值,还是一种必须从这总额中支付的支出。 不过,对于其他二阶级,这个不生产阶级,不仅有用,而且是大大有用。有了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地主与耕作者才能以少得多的自己劳动的产物,购得他们所需的外国货物及本国制造品。要是他们企图笨拙地、不灵巧地亲自输入或亲自制造这些东西,那就要花大得多的劳动量。借着不生产阶级的帮助,耕作者能专心耕作土地,不致为其他事务分心。专心的结果,耕作者所能生产的产品便更多了。这种更多的产品,能够充分补偿他们自己和地主雇用并维持这一不生产阶级所费的全部费用。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的劳动,就其本身性质说,虽是完全不生产的,但间接有助于土地生产物的增加。他们的劳动,使生产性劳动者专心于原有职业,即耕作土地,因而增进生产性劳动者的生产力。耕耘这一业务,往往由于不以耕耘为业的人的劳动,变得更简易,变得更好。 就任何一点说,限制或阻害商人、工匠及制造业工人的产业,都不是地主及耕作者的利益。这一不生产阶级越自由,他们之间各种职业的竞争越激烈,其他二阶级所需的外国商品及本国制造品,就将以越低廉的价格得到供给。 压迫其他二阶级,也不可能是不生产阶级的利益。维持并雇用不生产阶级的,乃是先维持耕作者再维持地主以后剩留下来的剩余土地生产物。这剩余额越大,这一阶级的生计与享乐,必越得到改进。完全正义、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确立,是这三阶级同臻于最高度繁荣的最简单而又最有效的秘诀。 在荷兰和汉堡那样主要由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这一不生产阶级构成的商业国家中,这一类的人,也是这样由地主及土地耕作者来维持和雇用的。但其中有一区别,亦只有一区别,即这些地主与耕作者,大部分都离这些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非常的远,换言之,供后者以工作材料和生活资料基金的,乃是其他国家的居民,其他政府的人民。 但这样的商业国,不仅对其他各国居民有用,而且大大有用。其他各国居民,本应在国内找得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但由于国家政策的某种缺点,不能在国内找到他们。有了商业国,这种极其重要的缺陷,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填补。 对此等商业国的贸易或其所供给的商品征课高关税,以妨害或抑制此等商业国的产业,决不是有田地的国家——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利益。这种关税,提高这些商品的价格,势必减低用以购买商业国商品的它们自己土地的剩余生产物或其价格的真实价值。这种关税的唯一作用是,妨害此等剩余生产物的增加,从而妨害它们自己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反之,准许一切此等商业国享有贸易上最完全的自由,乃是提高这种剩余生产物价值,鼓励这种剩余生产物增加,并从而鼓励国内土地改良及耕作的最有效方策。 这种完全的贸易自由,就以下一点说,也是最有效的方策。它在适当期间,供他们以国内所缺少的工匠、制造业工人及商人,使得他们在国内感到的那种最重要缺陷,在最适当、最有利的情况下得到填补。 土地剩余生产物不断增加,到了相当时期,所创造的资本,必有一部分不能按普通利润率没在改良土地或耕作土地上。这一剩余部分,自会改用于在国内雇用工匠与制造业工人。国内的工匠与制造业工人,能在国内找得他们工作的材料和生活资料基金,所以,即使技术与熟练程度远不如人,亦能立即与商业国同类工匠及制造业工人,以同样低廉的价格,作成他们的产品,因为此等商业国同类工匠与制造业工人,必须从很远很远的地方运来所需的材料与生活资料。即使由于缺少技术与熟练程度,他们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和此等商业国同类工匠及制造业工人,以同样低廉的价格,作成他们的产品,但也许能够在国内市场上,以同样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产品,因为此等商业国同类工匠及制造业工人制造的货物,必须由很远很远的地方运来。而且,在他们的技术与熟练程度改进了的时候,他们很快就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产品。于是,此等商业国的工匠与制造业工人,将在那些农业国的市场上遇着竞争者,不久以后,就不得不贱卖,被赶出市场。随着技术与熟练程度的逐渐改进,此等农业国制造品的低廉,将使其制造品在适当时期,推广到国内市场之外,即椎销于许多国外市场,并在那里,按同样的方式,逐渐把此等商业国的许多制造品排挤出去。 农业国原生产物及制造品不断增加,到了相当时期,所创造的资本,必有一部分不能按普通利润率,投在农业或制造业上。这一部分资本,自会转投在国外贸易上,把国内市场上不需要的过剩的原生产物及制造品,运到外国去。在输出本国生产物时,农业国商人,亦将比商业国商人处于更有利地位,象农业国工匠及制造业工人,比商业国工匠及制造业工人,处于更有利地位一样。后者必须在远地寻求货物、原料与食品,前者能在国内找得这些东西。所以,即使他们航海技术较为低劣,他们亦能和商业国商人,以同样低廉的价格,在外国市场上出售他们的货物。如果有同等的航海技术,就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了。因此,在国外贸易这一部门,他们不久就能和商业国商人竞争,并在相当期间,把此等商人全部排挤出去。 所以,按照这个宽宏制度,农业国要培育本国的工匠、制造业工人与商人,最有利的方法,就是对一切其他国家的工匠、制造业工人与商人给予最完全的贸易自由。这样就能提高国内剩余土地生产物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的不断增加,就将逐渐建立起来一笔基金,它在相当时期内,必然把所需的各种工匠、制造业工人及商人培育起来。 反之,倘若农业国以高关税或禁令压抑外国人民的贸易,就必然在两个方面妨害它本身的利益。(一)提高一切外国商品及各种制造品的价格,必然减低用以购买外国商品及各种制造品的本国剩余土地生产物的真实价值;(二)给予本国商人、工匠与制造业工人以国内市场的独占,就提高工商业利润率,使高于农业利润率,这样就把原来投在农业上的资本的一部分吸引到工商业去,或使原要投在农业上的那一部分资本,不投到农业上。所以,这个政策在两个方面妨害农业。(一)减低农产物的真实价值,因而减低农业利润率;(二)提高其他一切资本用途的利润率。农业因此成为利益较少的行业,而商业与制造业却因此变得更有利可图。各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都企图尽可能把资本及劳动从前一类用途改投到后一类用途。 农业国通过这种压制政策,虽能以比在贸易自由情况下稍大的速度(这大有疑问)培育本国的工匠、制造业工人及商人,但这是在其尚未十分成熟以前,过早地把他们培育起来(如果可这样说)。过速地培育一种产业,结果就会压抑另一种更有价值的产业。对于仅能补偿所投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的产业,如以过于急速的方法加以培育,结果就会压抑另一种产业,即除了补偿资本并提供其利润以外,还能提供一种纯产物作为地主地租的产业。过于急速地鼓励全不生产的劳动,必然压抑生产性劳动。 至于按照这个学说,土地年产物全部是怎样在上述那三个阶级之间进行分配,不生产阶级的劳动为什么只补还它所消费的价值,而不增加那全额的价值,则由这一学说的最聪明、最渊博的创始者魁奈,用一些数学公式表明出来了。在这些公式中,他对第一个公式特别重视,标名为《经济表》。他想象在最完全的自由状态下,因而是在最繁荣的状态下,在年产物能提供最大量纯产物,而各阶级能在全部年产物中享有其应得部分的情况下,他用第一个公式把想象的这种分配的进行方式表述出来。接着,有几个公式,又把在有各种限制及规章条例的状态下,在地主阶级和不生产阶级受惠多于耕作者阶级的状态下,在这两个阶级侵蚀生产阶级应得部分的状态下,他所想象的这种分配的进行方式,表述出来。按照这个学说,最完全自由状态所确立的自然分配,每一次受侵蚀,每一次受侵害,都必然会不断地多少减损年产物的价值与总和,因而使社会收入与财富逐渐减少。减少的程度,必按照侵蚀程度,必按照自然分配所受的侵害程度,而以较速或较缓的程度,日益加剧。这些公式,把这学说认为必和这自然分配所受不同侵害程度相适应的不同减少程度,表述出来。 有些有思想的医生,以为人体的健康只能靠食物及运动的正确养生方法来保持,稍有违犯,即将按违犯程度的比例而引起相等程度的疾病。但经验似乎告诉我们,在各种不同的养生方法下,人类身体常能保持最良好的状态,至少从表面上看是这样,甚至在一般认为很不卫生的情况下,也能保持健康。其实,人体的健康状态,本身就含有一种未被发觉的保卫力量,能在许多方面预防并纠正极不良卫生方法的不良结果。魁奈自己就是一个医生并且是个极有思想的医生,他似乎对于国家亦抱有同样的概念,以为只有在完全自由与完全公平的正确制度下,国家才能繁荣发达起来。他似乎没有考虑到,在国家内,各个人为改善自身境遇自然而然地、不断地所作的努力,就是一种保卫力量,能在许多方面预防并纠正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和压抑的政治经济的不良结果。这种政治经济,虽无疑会多少阻碍一国趋于富裕繁荣的发展,但不能使其完全停止,更不能使一国后退。如果一国没有享受完全自由及完全正义,即无繁荣的可能,那世界上就没有一国能够繁荣了。幸运的是,在国家内,自然的智慧,对于人类的愚蠢及不公正的许多恶影响,有了充分的准备,来做纠正,正如在人体内,自然的智慧,有充分准备,来纠正人类的懒惰及无节制的不良结果一样。 但是,这种学说最大的谬误,似乎在于把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看做全无生产或全不生产的阶级。这种看法的不适当,可由下面的话来说明。 第一,这种学说也承认这一阶级每年再生产他们自身每年消费的价值,至少是延续了雇用他们和维持他们的那种资财或资本的存在。单就这一点说,把无生产或不生产的名称加在他们头上,似乎很不妥当。只生一男一次来代替父母、延续人类而不能增加人类数目的婚姻.不能称为不生儿育女的婚姻。诚然,农业家与农村劳动者,除补偿维持他们和雇用他们的资财以外,每年还再生产一种纯产物,作为地主的地租。生育三个儿女的婚姻,确比仅生育两个儿女的婚姻更有生产力,而农民与农村劳动者的劳动,确比商人、制造业工人与工匠的劳动更有生产力。但是,一个阶级的更多的生产,决不能使其他阶级成为无生产或不生产的。 第二,无论怎样说,把工匠、制造业工人与商人,和家仆一样看待,似乎是完全不适当的。家仆的劳动,不能延续雇用他们和维持他们的基金的存在。他们的维持与雇用,全由主人出费用;他们所搞的工作,在性质上并没有偿还这种费用的可能。他们的工作,大都是随生随灭的事务,不固定在亦不实现在任何可卖商品上,以补偿他们工资及维持费的价值。反之,工匠、制造业工人与商人的劳动,却自然而然地固定在并实现在可卖商品上。因此,在讨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劳动那一章 中,我把工匠、制造业工人及商人,归到生产性劳动者内,而把家仆归到无生产或不生产的劳动者内。 第三,无论根据何种假设,说工匠、制造业工人和商人的劳动,不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都似乎是不妥当的。例如,即使我们假定(象这种学说所假定的一样),这一阶级每日、每月或每年所消费的价值,恰好等于他们每日、每月或每年所生产的价值,亦不能因此便断言,他们的劳动,对社会的真实收入,对社会上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真实价值,无所增加。例如,某一工匠,在收获后六个月时间,作成了值十镑的作业,那末即使他同时消费了值十镑的谷物及其他必需品,他实际上亦对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增加了十镑的价值。在他消费半年收入即价值十镑的谷物及其他必需品时,他又生产了一个等价值的产品,使他自己或别人能购买相等的半年收入。所以,这六个月时间所消费及所生产的价值,不等于十镑,而等于二十镑。诚然,无论在什么时候,只存在着这十镑的价值,但若这价值十镑的谷物及其他必需品,不为这工匠所消费,而为一兵土或一家仆所消费,那末在六个月终,还存在的那一部分年产物的价值,就比这工匠劳动的场合要少十镑的价值了。所以,即使他所生产的价值,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没有超过他所消费的价值,但无论在什么时候,市场上货物实际存在的价值,都赖有他的生产,能比没有他生产的场合大。 此种学说的拥护者往往说,工匠、制造业工人与商人的消费,等于他们所生产的价值。在他们这样说时,其意思也许只是,他们的收入,或指定供他们消费的基金,等于他们所生产的价值。如果他们的话表达得确切些,如果他们只说,这一阶级的收入等于这一阶级所生产的价值,读者们也许更容易想到,这一阶级从这个收入节省下来的东西,必会多少增加社会的真实财富。但为了要说出一种象似议论一样的东西,他们不得不照他们本来的说法来说了。然而,即使假定事情真如他们所假设一样,那种议论亦是非常不得要领的。 第四,农业家及农村劳动者,如果不节俭,即不能增加社会的真实收入即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这和工匠、制造业工人及商人是一样的。任何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都只能由两种方法来增加。其一,改进社会上实际雇用的有用劳动的生产力;其二,增加社会上实际雇用的有用劳动量。 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改进,取决于:(一)劳动者能力的改进;(二)他工作所用的机械的改进。因为工匠及制造业工人的劳动,能比农业家和农村劳动者的劳动,实行更细密的分工,使每个工人的操作更为单纯,所以就工匠及制造业工人说,这两种改进都能达到高得多的程度。因此,在这方面,耕作者阶级并不比工匠及制造者阶级处于优越地位。 任何社会实际雇用的有用劳动量的增加,必完全取决于雇用有用劳动的资本的增加;这种资本的增加,又必恰好等于收入(资本管理人的收入或资本出借人的收入)的节省额。如果商人、工匠和制造业工人,真如这一学说所设想的那样,自然而然地比地主及耕作者更有节俭储蓄的倾向,那末他们也就更能够增加本社会所雇用的有用劳动量,因而更能够增加本社会的真实收入即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 第五,即使一国居民的收入,真如这一学说所设想的那样,全由其居民劳动所能获得的生活资料构成,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等的场合,工商业国的收入,亦必比无工业或无商业的国家的收入大得多。一国通过商业及工业每年能从外国输入的生活资料量,就比其土地在现有耕作状态下所能提供的多。城市居民,虽往往没有田地,亦能靠自身的劳动得到大量的他人土地原生产物,不仅获得工作的原料,而且获得生活资料基金。城市与其邻近农村的关系,往往即是一个独立国家与其他独立国家的关系。荷兰就是这样从其他国家得到他们生活资料的大部分。活牲畜来自霍耳斯廷及日兰德;谷物来自几乎欧洲各个国家。小量的制造品,能购买大量的原生产物。所以,工商业国自然以小部分本国制造品来交换大部分外国原生产物;反之,无工商业的国家,就大都不得不费去大部分本国原生产物,来购买极小部分的外国制造品。前者所输出,仅能维持极少数人,供应极少数人使用,但所输入,却为多数人的生活资料及供应品。后者所输出,是多数人的供应品及生活资料,但所输入的却只是极少数人的供应品及生活资料。前一类国家的居民,总能享用比其土地在现有耕作状态下所能提供的多得多的生活资料。后一类国家的居民,却只能享用少得多的生活资料。 这一学说虽有许多缺点,但在政治经济学这个题目下发表的许多学说中,要以这一学说最接近千真理。因此,凡愿细心研讨这个极重要科学的原理的人,都得对它十分留意。这一学说把投在土地上的劳动,看做唯一的生产性劳动,这方面的见解,未免失之偏狭;但这一学说认为,国民财富非由不可消费的货币财富构成,而由社会劳动每年所再生产的可消费的货物构成,并认为,完全自由是使这种每年再生产能以最大程度增进的唯一有效方策,这种说法无论从哪一点说,都是公正而又毫无偏见的。它的信徒很多。人们大都爱好怪论,总想装作自己能理解平常人所不能理解的东西;这一学说与众不同,倡言制造业劳动是不生产的劳动,也许是它博得许多人赞赏的一个不小的原因。在过去数年间,他们居然组成了一个很重要的学派,在法国学术界中,取得了经济学家的名称。他们的作品,把许多向来不曾有人好好研究过的题目,提到大众面前讨论,并使国家行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赞助农业,所以对于他们的国家,他们确有贡献。就因为他们这种说法,法国农业一向所受的各种压迫,就有好几种得到了解脱。任何未来的土地购买者或所有者都不得侵犯的租期,已由九年延长到二十七年了。往昔国内各省间谷物运输所受各省的限制,完全废除了;输出谷物到外国的自由,在一切普通场合,亦由王国的习惯法所确认了。这个学派有许多著作,不仅讨论真正的政治经济学,即讨论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而且讨论国家行政组织其他各部门。这些著作,都绝对遵循魁奈的学说,不加任何修改。因此,他们的著作大部分都和他的学说相同。对于这学说,曾作最明白、最联贯的阐述的,乃是曾任马提尼科州长的里维埃所著《政治社会的自然与基本制度》那一小册子。这整个学派,对于他们的大师的称扬,不下于古代任何哲学学派对其创立者的称扬。不过,这学派的大师自己倒是非常谦虚、非常朴质的。有一位勤勉而可尊敬的作者米拉波说,“从有世界以来,有三个大发明在极大程度上给政治社会带来安定,这些发明,与其他丰富和装饰政治社会的许多发明无关。第一,是文字的发明,只有它使人类能把其法律、契约、历史和发明照原样传达下去。第二,是货币的发明,它使各文明社会联结起来。第三,是《经济表》,它是其他二种发明的结果,把这二者的目标弄得齐全,使它们完善了;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大发现,而我们的子孙将从此获得利益。” 近代欧洲各国的政治经济学,比较有利于制造业及国外贸易,即城市产业,比较不利于农业,即农村产业;其他各国的政治经济学,则采用不同的计划,比较有利于农业,比较不利于制造业及国外贸易。 中国的政策,就特别爱护农业。在欧洲,大部分地方的工匠的境遇优于农业劳动者,而在中国,据说农业劳动者的境遇却优于技工。在中国,每个人都很想占有若干土地,或是拥有所有权,或是租地。租借条件据说很适度,对于租借人又有充分保证。中国人不重视国外贸易。当俄国公使兰杰来北京请求通商时,北京的官吏以惯常的口吻对他说,“你们乞食般的贸易!”除了对日本,中国人很少或完全没有由自己或用自己船只经营国外贸易。允许外国船只出入的海港,亦不过一两个。所以,在中国,国外贸易就被局限在狭窄的范围,要是本国船只或外国船只能比较自由地经营国外贸易,这种范围当然就会大得多。 制造品常常是体积小价值大,能以比大部分原生产物更小的费用由一国运至他国,所以在所有国家,它们都是国外贸易的主要支柱。而且在幅员不象中国那么广大而国内贸易不象中国那么有利的国家,制造业亦常需要国外贸易来支持。设无广阔的国外市场,那在幅员不大仅能提供狭小国内市场的国家,或在国内各省间交通不方便而国内某地生产物不能畅销国内各地的国家,制造业就没有好好发展的可能。必须记住,制造业的完善,全然依赖分工,而制造业所能实行的分工程度,又必然受市场范围的支配,这是我们曾经说过的。中国幅员是那么广大,居民是那么多,气候是各种各样,因此各地方有各种各样的产物,各省间的水运交通,大部分又是极其便利,所以单单这个广大国内市场,就够支持很大的制造业,并且容许很可观的分工程度。就面积而言,中国的国内市场,也许并不小于全欧洲各国的市场。假设能在国内市场之外,再加上世界其余各地的国外市场,那末更广大的国外贸易,必能大大增加中国制造品,大大改进其制造业的生产力。如果这种国外贸易,有大部分由中国经营,则尤有这种结果。通过更广泛的航行,中国人自会学得外国所用各种机械的使用术与建造术,以及世界其他各国技术上、产业上其他各种改良。但在今日中国的情况下,他们除了模仿他们的邻国日本以外,却几乎没有机会模仿其他外国的先例,来改良他们自己。 古埃及和印度政府的政策,似亦比较有利于农业,比较不利于其他一切职业。 古埃及和印度,都把全体人民分成若干阶级或部族,由父至子,世袭某一特定职业或某一种类职业。僧侣的儿子,必然是僧侣;士兵的儿子,必然是士兵;农业劳动者的儿子,必然是农业劳动者;织工的儿子,必然是织工;缝工的儿子,必然是缝工;余可类推。在这两国,僧侣阶级占最高地位,其次是士兵;而农业家及农业劳动者阶级,在地位上都高于商人及制造者阶级。 这两国的政府都特别注意农业的利益。古埃及国王为使尼罗河灌溉各地而兴建的水利工程,在古代是很有名的;其遗迹至今还为旅行者所赞赏。印度古代各王公为使恒河及许多河流灌溉各地而兴建的同种工程,虽不如前者有名,但是一样伟大。所以,这两国虽亦间有粮食不足情况,但都以粮食丰饶而闻名于世。那里虽都是人烟极其稠密,但在一般丰年,他们都能输出大量谷物到邻国去。 古埃及有畏海的迷信;印度教不许教徒在水上点火,因而不许教徒在水上烹调任何食物,所以实际上就等于禁止教徒作远海的航行。埃及和印度人都几乎完全依赖外国航业,来输出他们的剩余生产物。这样的依赖,必然限制市场,所以必然阻害剩余生产物的增加。而且,它对制造品增加的阻害,在程度上必然大于对原生产物增加的阻害。与最重要部分的土地原生产物比较,制造品需要大得多的市场。一个鞋匠一年可制造三百多双鞋,但其家属一年也许不会穿坏六双。所以,他至少要有五十家象他那样的家属来光顾他,不然,他自身劳动的全部产物即无法售脱。在任何一个大国,即使人数最多的那一类工匠,在国内居民中所占比例,很少在五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以上。但在英国和法国那样的大国,据一些作家计算,以农业为职业的人数占全国居民二分之一,据另一些作家计算,则为三分之一,但据我所知,没有一个作家计算为五分之一以下。英法两国的农产物,大部分在国内消费,那末照此等计算,每一家农民,只须一家、两家至多四家象他那样的家属来光顾,就可售脱他的全部劳动生产物。所以,农业和制造业比较,更能在市场有限这个不利情况下来维持自己。诚然,在古埃及和印度,外国市场的狭窄,在一定程度上由内地航运的便利得到补偿,内地航运十分有利地给本国各地各种生产物开拓了全国性的市场。而且,印度幅员很大,所提供的国内市场亦很大,足够支持许多种类制造业。但在古埃及,则幅员很小,不及英国,所以国内市场总是很小,不能维持许多种类制造业。以此之故,孟加拉,即通常输出谷物最多的印度一个省,所以引人注意,与其说因为它输出了许多谷物,无宁说因为它输出了许多种类制造品。反之,古埃及虽亦输出若干制造品,尤其是精麻布及其他某几种货物,但终以输出大量谷物而闻名于世。有一个长时期,它是罗马帝国的谷仓。 中国和古埃及的各君主,以及印度各时代割据各王国的君主,其收入全部或绝大部分都是得自某种地税或地租。这种地税或地租,象欧洲的什一税一样,包含一定比例的土地生产物(据说是五分之一),或由实物交付,或估价由货币交付;随各年收获丰歉的不同,租税也一年不同于一年。这样,此等国家的君王,当然特别注意农业的利益,因为他们年收入的增减,直接取决于农业的盛衰。 古希腊各共和国和古罗马的政策,重视农业,而不重视制造业和国外贸易;但是,与其说他们直接地、有意识地奖励前一种职业,无宁说他们妨害后一类职业。希腊古代各国,有些完全禁止国外贸易,有些把工匠及制造业工人的职业,看做有害于人类的体力与精神,使人们不能养成他们在军事训练和体育训练中所要养成的习惯,使人们不能忍受战争的劳苦和战争的危险。这种职业被认为只适宜于奴隶,不许国家自由市民从事经营。即使象罗马、雅典那样的国家,虽然没有这种禁令,但事实上,人民大众还是不许经营今日通常为下层城市居民所经营的各种职业。这一类职业,在雅典和罗马,全由富人的奴隶经营。此等奴隶,为其主人的利益,经营此等职业。这些富人既有财富和权力,又得到保护,所以贫穷的自由市民,要想在市场上以其产品与此等富人的奴隶的产品竞争,那几乎是办不到的。可是,奴隶很少能独出心裁,一切最重要的节省劳动、便易劳动的改良办法,无论是机械方面或是工作安排与分配方面,都是自由人发现的。如果有一个奴隶提出这一类的改良办法,其主人往往认为此等提议是懒惰的表示,是奴隶想以主人为牺牲而节省自己的劳动。这样,可怜的奴隶不但不能因此得到报酬,也许还要因此受责骂,甚至受惩罚。所以,与自由人经营的制造业比较,奴隶经营的制造业,同量作业通常需要更大的劳动量。以此之故,后者的产品,通常必比前者的产品昂贵。孟德斯鸠曾说,与邻近的土耳其矿山比较,匈牙利的矿山虽不更为丰饶,但总能以较小的费用开采,因而能获取较大的利润。土耳其的矿山由奴隶开采,土耳其人所知道使用的机械只是奴隶的手臂。匈牙利矿山由自由人开采,并使用许多节省劳动、便易劳动的机械。关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制造品的价格,我们知道得很少,但我们从这很少的一点知识中可以知道,精制造品似乎是非常昂贵的。丝与金以等重量相交换。当时,丝并非欧洲的制造品,全是从东印度运来的;长程运输,或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其价格的昂贵。但据说,当时贵妇人亦往往以同样高的价格,购买极精致的麻布,而麻布则大都是欧洲的制造品,至远亦不过是埃及的制造品。所以,此种高价的原因,就只是生产麻布的劳动所费很大,而此种劳动所费很大的原因,又只是所用机械过于粗笨。此外,精制呢绒的价格虽不这么昂贵,但比现今的价格高得多。普林尼告诉我们,按一种方式染的呢绒,一磅值一百迪纳里,即三镑六先令八便士,而按另一种方式染的呢绒,一磅值一千迪纳里,即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必须记住,罗马磅仅含今日常衡量十二盎斯。诚然,这样的高价,似乎主要起因于染料。但若呢绒本身价格不比现在高得多,那末这样昂贵的染料,大概不会用在呢绒上面。这样,附属物与主要物价值间的不均衡,就显得过于巨大了。再据同一作者所说,一种放在靠近桌子的长椅上的毛织枕垫的价格,是难于令人置信的。有些值三万镑以上,有些值三十万镑以上。这样高的价格,也没说是起因于染料。亚巴斯诺博士说,古时时髦男女的服装,并不象今天有那么多的花样。我们在古代雕像中,只能看出极少式样的服装,就可证实他的议论。但他从此推论,他们的服装,总的说来,必较今日低廉。这个结论,却似乎不甚妥当。在时装衣服所费很大时,花样必定很少,但在制造技术及制造业的生产力已经改良,以致任何服装所费都不很大时,花样自会多起来。富人们在不能以一件价格昂贵的服装来炫耀自己时,就自然竭力以许许多多各色各样的服装来炫耀他们自己了。 前面已经说过,任何一国的贸易,都以城乡之间的贸易为最大而最重要的部门。城市居民的工作材料及生活资料基金,仰给于农村的原生产物,而以一定部分制成了的、适于目前使用的物品送还农村,作为原生产物的代价。这两种人之间的贸易,最终总是以一定数量的原生产物,与一定数量的制造品相交换。前者愈昂贵,后者必愈低廉;在任何一个国家,提高制造品价格,就会减低土地原生产物价格,因而就会妨害农业。一定数量的原生产物或其价格所能购买的制造品量愈小,这一定数量的原生产物的交换价值必愈小,对地主改良土地和农民耕作土地以增加其产量的鼓励,亦必愈小。此外,在任何一个国家,减少工匠及制造业工人,就会缩小国内市场,即原生产物的最重要市场,因而就会进一步妨害农业。 所以,为了增进农业而特别重视农业,并主张对制造业及国外贸易加以限制的那些学说,其作用都和其所要达到的目的背道而驰,并且间接妨害他们所要促进的那一种产业。就这一点说,其矛盾也许比重商主义还要大。重商主义为了鼓励制造业及国外贸易,而不鼓励农业,虽使社会资本一部分离去较有利益的产业,而支持较少利益的产业,但实际上,总算鼓励了它所要促进的产业。反之,重农学派的学说,却归根到底实际上妨害了它们所爱护的产业。 这样看来,任何一种学说,如要特别鼓励特定产业,违反自然趋势,把社会上过大一部分的资本技入这种产业,或要特别限制特定产业,违反自然趋势,强迫一部分原来要投在这种产业上的资本离去这种产业,那实际上都和它所要促进的大目的背道而驰。那只能阻碍,而不能促进社会走向富强的发展;只能减少,而不能增加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价值。 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这样,君主们就被完全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使之最适合于社会利益的义务。要履行这种义务,君主们极易陷于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作到的。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这三个义务虽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第一,保护社会,使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这就是说,要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 这些义务的适当履行,必须有一定的费用;而这一定的费用,又必须有一定的收入来支付。所以,在下一篇,我将努力说明以下各点。第一,什么是君主或国家的必要费用,其中哪些部分应由对全社会的一般课税来支付,哪些部分应由对社会内特殊部分或特殊成员的课税来支付。第二,应由全社会支付的费用,将用各种什么方法向全社会课税,而这各种方法的主要利弊怎样。第三,近代各国政府几乎都用这种收入的一部分来作抵押以举债,其理由及原因何在,此种债务对社会真实财富即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影响又怎样。所以,下一篇自然而然地分作三章 。第五篇 论君主或国家的收入第一章 论君主或国家的费用 第一节 论国防费 君主的义务,首在保护本国社会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暴行与侵略。而此种义务的完成,又只有借助于兵力。但平时准备兵力和战时使用兵力的费用,则因社会状态不同以及进化时期不同,而大不相同。 就最低级最粗野的狩猎民族说,人人都是狩猎者,人人亦都是战士。现今北美土人,就是如此。当他为保护社会,或为社会复仇而去战场打仗时,他也是以自己的劳动维持自己,象在家中时一样。在这种状态下,当然既没有君主,也没有国家。他的社会,无须为他上战场,或无须为他在作战期间的生活负担何种费用。 就比较进步的游牧民族的社会状态,如鞑靼人和阿拉伯人的社会状态说,情况也大抵相同。在那种社会中,各个人是游收者,同时也是战士。他们通常在蓬幕中,或在一种容易移动的有篷马车中生活,没有一定住所。整个部落或整个民族,每年因季节不同,或因其他偶发事故,时时迁移。当他们的畜群,把一个地方的牧草吃尽了,他们便移住另一地方,又从那地方移往第三地方。他们在干燥季节,迁往河岸;在阴湿季节,又退回高地。当他们奔赴战场时,并不把牲畜交给老人妇女儿童看护,也不把老人妇女儿童抛在后边,而不予以保护和供养。他们全民族在平时就过惯了流浪的生活,所以一当战争,人人都很容易变为战士。不管作为军队进军时,或作为游牧民游收时,他们的生活方式,总大抵一样,虽然目的有不同。战争起来,他们一同作战,所以每个人都尽其所能来动作。鞑靼妇女参加战争,那是我们时常听到的。他们如果战胜了,敌方全种族所有的一切,都成了他们的胜利报酬;如果战败了,就一切都完蛋,自己的牲畜乃至妇女儿童,全都成了战胜者的战利品。连大部分没有战死的战士,也不得不为得到当前的生活资料而服从征服者。其余的一部分人,通常被逐四散,四处逃亡。 鞑靼人或阿拉伯人的日常生活,日常操习,在可为其参加战斗作准备。他们普通的户外游戏,如竞走、角力、耍棒、投枪、拉弓等等,俨然就在从事战争。他们在实际作战时,也如平日一样,由自己所领带的牲畜维持生活。这些种族,是有酋长或君主的,但酋长或君主不曾为了训练他们作战,负担什么费用。在作战的时候,掠夺的机会,就是他们所期待的或所要求的唯一报酬。 狩猎者的队伍,通常不过二、三百人。因为狩猎所能提供的生活资料,既不确定,许多人如长久住在一块,必无法维持。游牧者不同,他们的队伍,有时会达到二、三十万人。只要他们的进行不受阻碍,他们能够由牧草吃尽了的甲地域,迁到牧草完全没有损耗的乙地域:他们共同一起进军的人数,就似乎可无限制地增加。因此,狩猎民族对其邻近的文明国民,没有什么可怕;而游牧民族,就非同小可。所以,最不可怕的,无过于印第安人在美洲进行的战争;最可怕的,无过于鞑靼人在亚洲屡次进行的侵略。修昔底德说:“无论是欧洲是亚洲,都不能抵抗团结起来的塞西亚人”。他这个断言,是一切时代的经验证明了的。塞西亚或鞑靼的旷野,广漠无垠,没有大自然的屏障。那里的居民,往往在一个征服者部落或种族的酋长的统治下团结起来。而他们结合的象征,总是亚洲许多地方遍被蹂躏,变为荒地。另一个大游牧民族,即阿拉伯不毛沙漠的居民,除在穆罕默德及其直接后继者的统治下结合过一次外,从来不曾团结一起。他们那次的结合,与其说是征服的结果,毋宁说是宗教热情的结果;但他们那次结合的象征,也同于上述。假若美洲的狩猎民族都成了牧羊者群,那么,邻近他们的欧洲各殖民地居民,就一定不能象现在这样平平稳稳地生活下去。 在比较更进步的农业社会,即在没有对外贸易,除了几乎全在各自家中制造为自己使用的粗劣用品的制造业外,没有其他制造业的农业社会里,每个人也都是战士,或可以很容易地成为战士。从事农业工作的人,一般是整天都在露天之下,受尽日晒雨打风吹。这种困苦的日常生活,正可锻炼他们,使他们能熬受战争的苦难。其实,农业上有若干工作,就与战时的一部分困难工作非常类似。比方说,农民在农场上,非掘凿沟渠不可,而有了这套本领,他们便可从容地在战场上构筑战壕与围墙。农民的平常消遣,也象游牧人民的游戏一样,俨然是从事战争。但由于农民不象游牧者那样闲暇,所以不象游收者那样经常地从事这些游戏,他们虽也都是兵,却不家游牧者那样精于战斗本领。可是,照他们的样子,训练他们使能上阵打仗,很少要使君主或国家破费。 不过,农业是有固定性的。那怕开化最浅、耕作最幼稚的农民,也必须有一个固定住所。这固定住所一旦放弃,势必蒙受大损失。所以农耕民族的作战,就不能象狩猎民族游牧民族那样,全体出动。他们至少要把老人妇女儿童留在后方,照料住所。可是,其他符合兵役年龄的男子则当全赴战场,小民族往往都是如此。在一切国家,符合兵役年龄的男子,就一般推算,约占全人口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假使战争在播种期后开始,收获期前终了,农民及其主要劳动者即使全部离开农场,亦不会蒙受大的损失。在这个期间,农场上虽有必须进行的业作,但他们相信,有老人妇女儿童就很可以把这事情作好。所以,短期从事战役,他们尽可不要报酬;他们成为战士,既不需要君主或国家花很大的训练费用;他们实际作战,也不需要君主或国家花很大的维持费用。古代希腊各邦市民,在第二次波斯战争发生以前,似即依这种方式从事兵役。伯罗奔尼撒人,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发生以前,也还是依这种方式从事兵役。据修昔底德观察:伯罗奔尼撒人大概在夏季离开战场,回去办理收获。罗马人在各国王统治下乃至共和国初期,亦是采取这种办法。直到维伊之围以后,他们才开始把维持在前方作战的人的费用加在那些留在家乡的人身上。以后罗马帝国没落了,它的废墟上,又建立了欧洲各王国。这些王国,在可适当地叫做封建法制定以前及既经制定了以后若干期间,许多大领主,连同他们的直接属民,往往是以自己的费用服事国王。他们在战场上,如在家庭中一样,也是以自己的收入支持自己;他们从未由国王那里领到何等俸金或报酬。 在更为进步的社会里,上战场作战的人,以自己的费用维持自已就全不可能了。这其中有两种原因:一是制造业的进步,一是战争技术的改良。 就农民从事远征说,只要那远征是播种期后开始,收获期前终了,他们在作业上这样的中断,就不致大大影响其收获。因为,即使他们不加入劳动,大自然可替他们进行一大部分的残余工作。可是,征役对于一般技术工人,那就非同小可了。比如说,铁匠、木匠、织工吧,他们一离去作业的场所,其唯一收入源泉马上就要涸竭。他们的一切工作,都要仰仗自己,大自然不给与一点帮助。所以,他们这种人如为国家服兵役,就无法自己维持,而不能不由国家给养。这样看来,一国大部分居民如是技术工人及制造业者,则大部分服兵役的人就不能不由他们中间征集,因而,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也就不能不由国家的费用维持。 加之,战争的技术已渐渐发达成为一种错综复杂的科学。战争的行为,已不是初期社会那种简单随便的小格斗小争夺;而战争的时间更没有一定,往往连续争战几次,每次说不定要继续大半年。这时,从事征役的人民,至少在战斗继续期间,是有仰赖国家维持的必要的。一个人平时不论所执何业,如果要他长期服兵役,长期自费支持,那就未免是一个过重的负担。所以,第二次波斯战争以后,雅典的军队似乎大体上就已采用了佣兵制度,一部分由本国人民编成,也有一部分由外国人编成,但全是以国家费用支给薪饷。罗马自维伊之围以来,其军队在留在前方的期间亦受有相当报酬。以后在各封建政府统治下,大领主及其扈从服兵役的义务,在一定时间后,普遍是以付若干货币作抵,这货币就是用以维持那班顶替他们服役的人。 在文明社会里,服兵役人数与人民总数的比例,必然要比未开化社会中小得多。文明社会维持兵士的费用,统由那些非兵土的劳动者负担。这些劳动者,不但要维持兵士,而且要按照各自的身分,维持他们自身乃至他们的行政司法官吏。因此,兵土的数目就不能超过这些劳动者除了维持他们自身及国家官吏外所能维持的限度。在古代希腊小农业国家中,全体人民中有四分之一或五分之一自认为兵土,时时从役战场。但在近代文明各国,一般推算,兵士的人数不能超过全体居民百分之一,过此,即不免负担太重,危及国家经济。 战场上军队概由君主或国家供养以后好久,为作战而练兵的费用,才成为国家的一项大的开支,在此以前,似乎不见得怎样繁重。古代希腊各共和国的军事训练,是国家加在各个自由市民身上的教育的必要部分。各都市似乎都备有一公共广场,就在这广场里面,各教师在国家官员监督下,对青年施以种种军事教练。这种简单设施的费用,似乎构成希腊各共和国为训练市民作战所付的费用的全部。古代罗马也有所谓运动场教练,那与古希腊的竞技场教练,具有同一目的。后来封建各政府,也曾为这目的,颁发许多命令,规定各区市民,必须演习箭术及受其他军事训练,但似乎结果不那么圆满。由于所委任执行这些命令的官吏缺乏责任心及其他原因,这种命令,似乎往往成为一纸具文。在那些政府的更迭消长中,军事训练在人民大众中似乎逐渐废而不行。 在古希腊、罗马各共和国存在的整个时期,在封建政府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期间,兵土的职业不是一种独立的、可判然区划的职业,不构成某市民阶级的唯一的主要工作。一切人民,不论其平日依靠何种职业或业务谋生,在普通的场合,他总觉得他也同样适合于做一个军人,而在非常的场合,又觉得有充当军人的义务。 然而在一切技术中,战争的技术确是最高尚的;所以改良进步的结果,这种技术也就必然成为一切技术中最复杂的了。战争技术在某特定时期能够发展到怎样完善的程度,固然是由机械技术,及其他必然与战争技术相关联的若干技术状态决定的,但是,要使其发展至十分完善程度,那还有成为特种市民的主要或唯一职业的必要;并且,和其他技术改良一样,这种技术的改良,也有分工的必要。不过,他种技术的分工,是个人精明的必然结果,因为他发觉要增进自己的利益,与其从事几种职业,不如专精一种特定职业。至于兵士职业与其他职业分开,使成为一种独立的专门职业,却非出于个人的打算、而是出于国家的智慧。在太平无事时,一个不待国家特别奖励而把自己大部分时间花在军事训练上的市民,无疑的,他会在军事知识上取得很大的进步,此外还可得到很大的乐趣,但对于自身的利益,那却没有一点增进。只有国家的智慧,才能使他为自己的利益,花费大部分时间来从事这种特殊工作。不过有许多国家,即在非有这种智慧即难于继续存立的时候,往往仍然没有这种智慧。 游牧民多余暇,幼稚农业状态下的农民,也有一些空闲时间,至于手艺工人或制造业者,则全无闲暇。关于武艺的训练,第一种人就是把大部分时间花费在它上面,都干自己无损。第二种人把一部分时间花费在它上面,也不会蒙受大损失。第三者的情况却大不同。他费去一小时,即有一小时的损失。为他自身的利益计,他自然而然地会完全漠视这教练。并且,技术进步,制造业进步,必然会引起农耕上的种种改良,使得农民和城市的工人一样,没有闲暇。于是,农民自然而然地也和市民一样忽视军事训练,大多数人都养成了不好战的习性。然而在另一方面,由农业改良而产生的财富,或者说,由这些改良蓄积下来的财物,却又不免诱起邻国的觊觎和侵略。事实上,勤勉而因此富裕的国家,往往是最会引起四邻攻击的国家。所以,国家对于国防如不采取新的手段,人民的自然习性是会使他们全然失去自卫能力的。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国防军备的设施,似只能采取两种方策。 第一,它可不管国民的利益怎样,资质怎样,倾向怎样,用一种极严厉的法令,施以强迫军事训练;凡在兵役年龄内的一切市民,或其中的一定人数,不管他们从事何种职业,非在一定限度上与兵士的职业结合起来不可。 第二,它可维持并雇用一部分公民,不断施以军事训练,使兵士的职业,脱离其他职业,而确然成为一个独立的特殊职业。 假使国家采取前一方策,那么,这个国家的兵力,就是所谓民兵;如采取后~方策,那么,这个国家的兵力,就是所谓常备军。进行军事训练是常务军的唯一主要职业。国家给与他们的生活费或饷金,即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和经常来源。至于民兵军事训练,则只是临时的工作,他们日常生活的主要和经常来源,得由其他职业赢得。在民兵,普通工人、工匠、商人的性质多于兵士的性质;在常备军,刚军人的性质多于一切其他职业的性质。这两种区别,似乎就是这两种军人本质上的区别。 单就民兵说,亦分有若干种类。有的国家对于捍卫国防的公民,只施以军事训练,却不曾编为队伍,换言之,没有编为各个独立的部队,没在各自正式和固定的官长下从事操练。在古希腊罗马各共和国,各公民留在家乡的时候,多半是单独地、分开地,或和所喜欢的伴侣一同操演,不到实际作战时期,不属于任何特定部队。在其他国家则又不同。它们的民兵,不但要操演,而且编为队伍。在英国,在瑞典,乃至在近代欧洲设有这种不完全兵备的一切国家,每个民兵都有其所从属的特定部队,都有其正式和固定的官长。在战时固不待言,在平时亦是如此。 火器未发明以前,一个军队的优越程度,是要看其中各个兵土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巧程度而定。体力和动作的敏捷最为重要,通常以此决定战斗的命运。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巧,与今日的剑术同,不是夹在大众之中能够学成的。要获得那种武艺,只有各人进特定的学校,从特定的教师,单独学习或和与自己本领相同的特别朋友一起学习。火器发明以来,体力和敏捷,甚至使用武器的特别技巧和熟练,虽然不是全无用处,但比较以前,不重要得多了。新式火器的性质,虽然不会把笨拙者提高到和熟练者立于同一水准,但比较以前,却使他们更接近于同一水准。同时,人们一般认为,使用这新式火器所必要的一切技巧和熟练,可夹在大部队中学习获得。 决定近代军队战斗命运的,与其说是兵上使用武器的技巧和熟练,倒不如说是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近代的火器是有声响的,是有烟气的,是会使人一听到炮声,而且往往早在距战斗开始还很久之前,就感到随时会遭遇目不能见的死神的。所以,往往战斗一经开始,这纪律、秩序和服从性就难于保持。古代的战斗情况,迟不相同。除人的叫吼声外,没有声响,没有烟气,也没有看不见的负伤和致死的原因。在致死的武器实际接近以前,在他附近有没有这种武器,各人都看得很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一支军队只要对使用武器的熟练和技巧有相当把握,则维持纪律和秩序,就不但在战斗开始时,即在战斗全过程中,或者直到两军胜负判然时为止,都必定比在使用火器场合容易得多。不过,纪律、秩序和迅速服从命令,那是要在大队一起操练的军队才能获得的。 可是,民兵不论用什么方法教练或训练,训练好了的民兵,总远不及纪律良好训练得宜的常备军。 在使用武器的熟练上,一周或一月训练一回的兵土,决不及每日或隔日训练一回的兵士。军队使用武器的熟练,虽可以说在近代没有往昔孤样重要,但举世公认的普鲁土军队的优越,据说就是得力于他们更善于使用武器。这证明,即在今日,这种熟练,亦还是极其重要的。 一种兵士,仅仅每周或每月听长官指挥一次,其余一切时间,都可自由处理自己的事务,在任何方面不必对长官负责。另一种兵士,其全部生活及行动,每日都在长官指挥之下,甚至每日起床上床,至少到营舍睡觉,都要依长官的命令。就这两种兵士比较起来,对于长官的敬畏程度,对于服从命令的迅速程度,前者是决不如后者的。所以,就所谓手法训练说,换言之,就操纵和使用武器说,民兵往往不及常备军。就纪律说,换言之,就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说,民兵更远远不及常备军.可是,在近代战争中,立即服从命令的习惯,比操纵武器的本事,重要得多。 跟随平时所惯于服从的酋长作战的民兵,象鞑靼及阿拉伯的民兵那样,是最好的民兵,他们尊敬长官和立即服从命令的习惯,最与常备军接近。苏格兰高地的民兵,当其在自己酋长指挥下活动时,也具有这种优点。不过,他们不是到处流浪的牧人,而是有固定住所的收人,他们在平时没有追随酋长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的习惯。所以,和鞑靼人阿拉伯人比较,他们到战时是不大愿意同酋长驰赴远方的,也是不大愿意长久留在战争场所的。他们一获得战利品,马上就渴望回家,酋长的权威,不一定能够制止他们。这就是说,讲到服从,他们是远不及鞑靼人、阿拉伯人的。此外,此等高地居民,一向过惯了固定的生活,在野外的时候少,所以他们不象鞑靼人、阿拉伯人那样惯于军事训练,不如鞑靼人、阿拉伯人那样善于使用武器。 不过,我们要注意一点,无论何种民兵,只要作过几回战,就可以成为一个十足的常备军。因为他们每日操练武器,不断在长官的指挥之下,所以不久就获得了常备军那样迅速服从命令的习惯。未赴战场以前,他们是做什么的,这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只要作过几次战,他们就必然会获得常备军的一切优点。所以美洲的战争,如果再延长一点,美洲的民兵,无论就那一点说,都可以和那支在前次战争中所显示的武勇并不稍差于法国和西班牙最顽强老兵的常备军相抗衡。 知道了这个区别,我们就可依历史的事实,来证明有纪律的常备军对于民兵,有无比的优越性。 有史可稽的最初出现的常备军之一,就是马其顿王腓力普率领的军队。他常与色雷斯人战,与伊里奥人战,与色萨利亚人战,乃至与马其顿邻近的希腊各都市战。历次战争的结果,他渐渐把他最初也许是民兵的军队,化成了一个受有严格训练的常备军。就在和平时候——这种时候很少也不很长——他也是小心地把军队保留下来,不予解散。后来,经过长久激烈战争之后,希腊各主要共和国的勇敢而精练的民兵,被他打败了,征服了。接着,稍一接触,大波斯帝国赢弱而缺乏训练的民兵,也被他征服了。希腊各共和国和波斯帝国的没落,就是常备军对于民兵持有无比的优越性的结果。这可以说是历史中有相当明确详细记录的第一次人类事务的大革命。 迦太基的没落,和代之而起的罗马的兴隆,那是人类历史中的第二次大革命。这两个有名共和国的一切消长变动,都可由同一原因说明。 从第一次迦太基战争终了,至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开始,迦太基的军队,不断从事战争,相继由三个大将即哈米尔卡尔、其婿哈斯德拉巴及其子汉尼巴率领。他们最初惩创了自己国内叛变的奴隶,接着镇定了非洲叛乱的各民族,最后又征服了西班牙大王国。到了汉尼巴率领军队,由西班牙向意大利进攻时,他的军队必然由这历次战争受到了常备军的严格训练。当时罗马人虽不是完全过着和平生活,但他们那时没有经历象样的战争,他们的军事训练,自然不免大大弛缓。所以罗马军队在特雷比阿、在斯雷米阿以及在肯尼地方,与汉尼巴的军队会战,那是以一种民兵对抗常备军。这一情况,也许比任何其他情况更有力地决定这几次战争的命运。 汉尼巴留在西班牙的常备军,对于罗马派去抵御它的民兵,也具有同样的优越性,所以这常备军在他的弟弟小哈斯德拉巴指挥下,不到几年,就把罗马的民兵,通通逐出西班牙了。 汉尼巴没有从本国得到充分的供给。同时,久役战场的罗马民兵,又渐渐在战争过程中,成了训练有素操练纯熟的常备军。在对比上,汉尼巴所固有的优越日益低降。小哈斯德拉巴后来认为有必要领他在西班牙所统率的全部或几乎全部的常备军,往意大利支援他的兄长。在进军中,据说被向导者指错了路。他踬躅在生疏的国土里面,猝不及防地受到另一支同样精练或更精练的常备军的袭击,结果全军覆没。 当哈斯德拉巴由西班牙退去后,罗马大将西皮阿所遭遇的抵抗,不过是一些劣于自己军队的民兵。他一气把那些民兵打败了、克服了,而他自己的民兵,在战争过程中,自然而然地成了训练有素操练纯熟的常备军。后来,这种军队,派往非洲,非洲抵抗它的,不过是一些民兵。这时,为防御迦太基计,汉尼巴的常备军,有被召回的必要。那些屡战屡败的垂头丧气的非洲民兵,也加入该常备军。在查马会战中,这些民兵构成汉尼巴的军队的大部分。而这相互敌对的两大共和国的命运,就由那一次战斗的结局决定了。 从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告终,直到罗马共和国没落,罗马的军队可以说是十足的常备军。当时马其顿的常备军,对它抵抗。在战争声威达于顶点的时候,罗马军队尚须经过两次大战争及三次大会战,才能征服这小小王国。假使马其顿的最后国王不肯示弱,恐怕征服这小国还更要困难呢。上古世界一切文明国家的民兵,如希腊的民兵,叙利亚的民兵,埃及的民兵,对于罗马的常备军,都只作微弱的抵抗。其他野蛮国家的民兵,则抵抗比较激烈。米斯里德斯由黑海、里海以北各国率领来的塞西亚或鞑靼民兵,是罗马在第二次迦太基战争后碰到的最可怕的劲敌。帕斯阿及日耳曼的民兵,亦很可钦佩。他们曾有几次把罗马军队打得落花流水。可是就大体说,罗马军队如果好好指挥,这般民兵究竟不是它的敌手。罗马人对征服帕斯阿、日耳曼不肯彻底做下去的,那恐怕是因为他们认为帝国已经够大了,无须乎再加上两个野蛮国家。古代帕斯阿人,似乎为塞西亚或鞑靼系属的民族,始终保持着很多的祖先风习。和塞西亚人或鞑靼人一样,古代日耳曼人也是一种流浪的游牧民族。他们平时由酋长率领着在各地迁流;战时依旧由同一酋长率领着进行争斗。他们的民兵,正与塞西亚或鞑靼的民兵同其种类。说不定,他们还是前两者的后裔。 罗马军队纪律松弛的原因,不一而足。而纪律过于严峻,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在他们非常强盛时,既已打得天下无敌,那坚重的盔甲,就当作不必要的重荷而抛开了,那烦难的教练,就视为不必要的劳作而疏忽了。加之,罗马各皇帝治下的那些常备军,特别是成守边疆防备日耳曼人及班诺尼亚人的常备军,他们简直是各皇帝的危害势力;它们屡屡反对皇帝,拥立自己的将军。为要减弱这些常备军的危害程度,据某些作家说,是德奥克里希恩大帝,又据其他作家说,是康士但丁大帝,首先把总是由两三军团合成的大部队的屯驻边境的常备军,召回内地,然后再化分为小部队,散驻各省的都市,非有用武逐敌必要,即不许其移动。军队常川驻在商业及制造业都市,兵士们自身就渐渐变成了商人、技工或制造业者。市民的性质,于是渐渐超过军士的性质而占优势。这一来,罗马的常备军,就逐渐颓废了,成为腐败、疏忽、无训练的民兵,后来日耳曼和塞西亚民兵入侵,西罗马帝国就抵挡不住了。那时,各皇帝没有办法,就开始雇佣那些国家中的某些国家的民兵,抵抗另一些国家的民兵,这样才多维持了一些时候。西罗马帝国的没落,是古代史中比较保有明确详细记录的人类事务上的第三次大革命。这革命的原因,就是野蛮国民兵对于文明国民兵的无比的优越,也就是游收者国家的民兵对于由农夫、技工及制造业者组成的国家的民兵的无比的优越。这里,民兵所战败的,大都不是常备军,只是在训练与纪律方面不及他们的民兵。希腊民兵战败波斯民兵是如此,后来瑞士民兵战败奥地利和勃艮第民兵亦是如此。 西罗马帝国没落了,在它废墟上建立起来的是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的国家。这些民族移迁新土后,他们的兵力依然在若干时期内保持原来的性质,它是由牧人及农夫组成的民兵,在战时即由平时所惯于服从的酋长带往战场作战。所以,他们是经过了相当训练,具有相当纪律的。但是,随着技术及产业的进步,酋长的权威逐渐衰微了,大多数人民能匀出来受训练的时间也比较减少了。封建式的民兵训练逐渐荒废,纪律亦日趋松弛。为纠正这缺陷,就逐渐着手建立起了常备军。并且,编制常备军的方策,一经为某文明国所采用,其他文明国就有立即仿行的必要。因为他们知道:他们自己的民兵,非这样编成的常备军的敌手,要想国防安固,只有采用这种方策。 常备军的士兵,纵使从未上过阵,从未经过炮火,也往往显得有老兵那样的勇气,而且,一开始上阵作战就配得上和最顽强最有经验的老兵见个高低。1756年,俄罗斯军队攻打波兰,俄罗斯军队所表现的武勇,简直可以与欧洲当时最顽强最老练的普鲁士兵士相颉颃。然而俄罗斯帝国前此二十年是国泰民安的;它那时军队中曾上过阵的兵士,决不很多。1739年,西班牙战争爆发,当时英国享受了二十八年的太平。可是,它的常备兵士并不为这长期和平所腐化,在攻打喀他基那时,他们所表现的武勇尤为特出。这一战役,是他们在这次不幸战争中第一次的不幸冒举。和平日子过久了,将官们说不定有时会忘却他们的技能,但管理得法的常备军,如果不忘训练,似乎决不会忘却其武勇的。 一个文明国的国防,如果仰仗民兵守卫,它将随时有被邻近野蛮民族征服的危险。亚洲各文明国往往被鞑靼人征服的事实,充分证明了野蛮国民兵对于文明国民兵的自然优越性。有纪律有训练的常备军,较任何民兵为优。只有富裕的文明国家,才能好好维持这种军队;亦只有这种军队,才能保卫这种国家不受贫困野蛮邻国的侵掠。所以,一国要永久保存其文明,甚或要相当长久保存其文明,只有一个方法,那就是编制常备军。 有了好纪律的常备军,一个文明国才能抵御外侮;同样,有了好纪律的常备军,一个野蛮国才能突然地而且相当地文明化。常备军凭其威力,可以把君主的法令,推行到一个帝国的最僻远地方,可以使在没有常备军威力的情况下即无政治可言的国家,维持相当程度的正规统治。凡小心考察过俄罗斯彼得大帝变法图强的各种设施的人,他一定会发觉那各种设施的枢纽,就是正规常备军的建设。这常备军,是大帝执行和维持其他一切规章的工具。俄罗斯帝国此后得以享有相当的秩序与和平,不能不说是这种常备军之赐。 有共和主义思想的人,往往耽心常备军会危及自由。当拥兵大员的利益与国家宪法的维持不一定有何等关联时,这危险性的确存在。例如,凯撒的常备军破坏了罗马共和国;克伦威尔的常备军解散了英国成立已久的议会。不过,一国的军权,如握在君主手里,各军队的主要将官,如是这国的贵介与华族,换言之,全国兵力,如果都是由那些由于自己享有民政权力的最大部分,所以本身的最大利益在于支持民政权力的这种人指挥,则常备军对于自由决无危险。反之,在某种场合,它说不定还有利于自由。君主有了常备军护持,他就自以为安全了,无须乎要象近代一些共和国所行的那样,监视各市民的细微行动,时时疑忌市民扰乱和平。如果一国行政长官.尽管国内的主要人民愿意予以支持,但群众的每一不满,都会使其安全感到威胁;或如果那怕是一个小小的纷扰,也有可能不到几小时就掀起大的革命,那么为防微杜渐起见,政府就不得不使用权力,来镇压一切对自己表示的不平不满。反之,一国君主如果感到支持自己的,不但有可靠的贵族,且有精练的常备军,那么,就是最粗暴、最无稽、最放肆的抗议,也不至引起他的不安。他可以平心静气地宽恕这抗议,或竟置之不问。并且,他既意识到了他自己地位的稳固,他会自然而然地倾向于这样做。所以,接近于放肆的自由,只有在君主有精练的常备军保障的国家,才可见到;亦只有在这种国家,才无须为公共安全而付与君主以压抑任何放肆的自由的绝对权力。 总之,君主的第一义务,就是策本国社会的安全,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横暴与侵悔。这种义务的实行,势必随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渐需要越来越大的费用。原来在平时在战时都无须君主支出何等费用的社会的兵力,随着社会进步的过程,初则在战时要君主出钱维持,后则在平时亦非君主出钱维持不可。 火器发明后,战争技术起了大变化。于是,平时训练一定兵额,战时使用一定兵额,所需的费用,都进一步增加。军队所使用的武器与弹药,都比以前更贵。与矛及弓箭比较,短枪是更贵的武器,与弩炮或石炮比较,大炮或臼炮也是更贵的武器。近代阅兵所消费的火药,放射出去,就不复返,这更非巨额的费用不可。至于往时,阅兵所投的矛,所放的箭,均很容易收回,并且其价值极微。与努炮石炮比较,大炮臼炮不仅为高价的机械,且为非常笨重的机械。这笨重机械,制造起来,要较大的费用,制成后运往战场,也要较大的费用。此外,近代大炮的作战效力,非往昔石弩可比,所以要给一个都市设防来抵御这大炮的攻击,那怕只是几个星期也困难得多,因而,其所需费用也浩大得多。近代,有种种原因使国防费用日益增大。在这方面,事物自然推移的不可避免的结果,又被战争技术上的大革命促进不少,而引起这个大革命的,似乎不过是一个偶发事件,即火药的发明。近代战争火药费用的浩大,显然给能够负担此浩大费用的国家提供了一种利益,而使文明国家对野蛮国家立于优胜的地位。在古代,富裕文明国家很难防御贫穷野蛮国家的侵略;在近代,贫穷野蛮国家却很难防御富裕文明国家的宰割。火器的发明,乍看起来,似对文明的持久与继续有害。但实际上,乃对文明的持久与继续有利。 第二节 论司法经费 君主的第二个义务,为保护人民不使社会中任何人受其他人的欺侮或压迫,换言之,就是设立一个严正的司法行政机构。这种义务的实行,因社会各时期的不同而有费用大小的差异。 在狩猎民族的社会,几乎谈不到有什么财产,即使有,也不过值两三日劳动价值的财产罢了。那种社会,当然用不着何等固定的审判官,或者何等经常的司法行政机构。没有财产的人们,其所互相毁伤的,顶多不过是彼此的名誉或身体。而且,被人杀害,被人殴辱,被人诽谤的人,虽然感到痛苦,而杀人者,殴辱人者,诽谤人者,却得不到什么利益。可是损害财产情形就不同了。加害于人者所得的利益,往往与蒙受伤害者所道的损失相等。能够激使人们去毁伤他人身体或名誉的,惟有嫉妒、怨恨、愤怒等情绪,而且大多数人并不常受这些情绪的支配。那怕最恶的人,也不过偶然受这些情绪的影响。此外,这些情绪的满足,对某种人无论是如何愉快,但因为它不带来任何实际的和持久的利益,所以大多数人总是宁愿慎重克制,不轻求其满足。即使社会上没有司法官存在,保护人们不受这些情绪发作的侵害,人类依着他的本性,也还能在相当安定状态下共同生活。可是,富者的贪欲与野心,贫者厌恶劳动贪图眼前安乐的性情,却在足以激发侵害他人财产的情绪。并且这情绪在作用上远为牢固,在影响上远为普遍。有大财产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至少必有五百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匾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来的财产的人,没有司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有激怒敌人,他却无法满足敌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没有财产可言,或顶多只有值两三日劳动的价值的财产的社会,就不这样需要设立这种政府。 一个民政政府,必先取得人民的服从。民政政府的必要程度,既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大而增大,所以使人民自然服从的主要原因,也是逐渐随财产价值的增长而发展。人民何以会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有任何民政机构以前,何以若干人就对他们的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力,这似乎有四种自然原因或情况。 这四种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种种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体力的优越,容貌的优越,动作敏捷的优越,智慧的优越,道德的优越,正义性的优越,刚毅性的优越,克制性的优越,等等。肉体上的品质,必须有精神上的品质来支持,否则在社会的任何时期,都不够从而取得多大的威权。一个非常有力的人,单凭体力,不过能使两个弱者服从他。同时一个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却能取得非常大的权威。可是,精神上的品质,我们不能用眼睛看得出来,它们总有争议的余地,而且往往是争议对象。一个社会,野蛮也好,文明也好,当它规定关于等级和服从的法则时,从没认为可适当地以这些目不可见的品质为标准,而总是以那些明显的具体事物为依据。 促成服从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龄的优越。老年者如果没有老迈到衰朽不堪,那就总比有同等身分、同等财产及同等能力的年轻者,能到处博得人们更大的尊敬。在北美土人那种狩猎民族中,年龄是身分及优先地位的唯一基础。他们所谓父,是长上的称呼;所谓兄弟,是同等者的称呼;所谓子,是下级的称呼。在文明富庶的国家,如果一切方面平等,那末,除年龄外,再没有其他可以规定身分的标准,于是通常都以年龄规定身分。在兄弟姊妹间,年长者占第一位。当承继父产时,例如名誉称呼一类不可分割而必须全部归一人占有的东西,大抵总是付与年长者。年龄这种优越的性质,是分明的,显而易见的,毫无争议的余地。 促成服从的第三原因,就是财产的优越。富人在一切社会,虽都有大的声势,但在财产最不平等的野蛮社会,则有最大的声势。鞑靼一个酋长保有的牲畜,增殖起来,足可养活一千人,而其所增殖除了用以养活一千人外,再也没有其他用途。因为,在他那种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中,他没有可能把自己消费不了的原生产物换得何等制造品、小装饰品或玩具。由他维持的一千人,既然要靠他生活,所以,在战时,不能不服从他的命令,在平时,亦不能不服从他的管辖。他于是就必然成了他们的统帅,成了他们的裁判官。他的酋长地位,就是他的财富优越的必然结果。在文明富庶的社会中,一个人尽管比别人拥有大得多的财产,但他也许还支配不到十多个人。他的财产,增殖起来,也许能够维持一千人,也许实实在在维持了一千人,但这些人对由他取得的一切,都支付了应付的代价;没有换得等价物,他亦不会给他们一点什么。所以,自认为完全靠他生活的人既然没有,他的权威所及就不过若干家仆。但是,就在文明富裕社会里面,财产的权威,依旧非常的大。和年龄的权威比较,和个人资质的权威比较,财产的权威,往往是大得多的。这种事实,早已引起财产不平等社会内一切时期中人们的经常不满。狩猎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一个时期,这时期没有财产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贫乏,造成了普遍平等的局面。年龄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就是权威和服从的薄弱基础,还是唯一的基础。游牧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二时期。这时期财产有异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财产造成的权威,以这时为最大,因而权威与服从的判分,也以这时为最确定。阿拉伯酋长的权威,非常的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可以说达到完全专制独裁的程度。 促成服从的第四原因,就是门第的优越。这种优越,是以先代财产上的优越为前提的。任何家族,都是旧时传街下来的。王侯的祖先,虽说更为人所知道,但与乞丐的祖先比较,在数目上却不见得更多。古老的世家在任何地方都意味着它在昔日拥有巨大的财富,或者说其上几代因财富而获得巨大的声誉。暴发户的势力,到处总不如世家势力那么受人尊敬。人们对干篡夺者的憎恶,对于旧日王族的敬爱,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人们自然而然地轻蔑前者敬慕后者的心理。武官是甘心服从素日指挥他的上官的,一旦他的下级升到他的上位去,他就简直忍受不了。同样,人人都情愿服从他们自己或他们祖先所服从过的家门,如一向不比他们优越的家门,忽然变做他们的支配者,他们就难免愤愤不平。 门第的显贵,既是生于财产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财产平等、家世也差不多平等的特猎民族中,就根本没有这种显贵存在。固然,在那种社会中,贤明勇敢者的儿子,与愚昧怯懦者的儿子比较起来,即使本领相等,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这种差别,毕竟是很有限的。一个全靠智慧德行保存其家世荣誉的大家门,我相信,世上一定少有。 门第的显贵,在游牧民族中,不但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实际上也存在着。他们通常既不知道奢侈物品,当然就没有由滥费耗去大财产的事。所以,财富继续保持在同~家族手里的长久,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因此,依着祖先的权势荣誉而受人尊敬的家门的众多,亦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 门第与财产,分明是使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一等的两大要素。它们又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来源,因此也是人类中自然而然地有发号施令者又有听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在游牧民族中,这两者的作用,可说是发挥尽致了。保有多数羊群的大牧羊者大畜牧者,因有巨大的财富,且有许多人靠他生活而受人尊敬;因出身高贵、门第光荣而受人崇拜。结果,他就对同群或同族中其他牧羊者或畜牧者,有一种自然的权威。与其他任何人比较,他都能团结更多的人,归他支配,而他的兵力,也就更大。在战时,宁愿结集于他旗帜下的人,也比较结集于他人旗帜下的为多。他就这样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了一种行政权力。不但如此,因为与他人比较,他能团结并支配更多的人,于是,对于那些人中间的危害他人的分子,他就最能够强迫其赔偿损害。于是,凡属自己没有防御能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障。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会向他陈诉。他对这些纠纷所作的干涉,比别人所作的更容易使被告者服从。于是,他又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一种司法权力了。 财产上的不平等,开始于游牧时代,即社会发达的第二期。接着,它就带来了人与人之间过去不可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权力和服从,而因此又带来了保持权力和服从所必要的某种程度的民政组织。这种演进,似乎是自然而然的,甚至与上述那必要的考虑无关。不过,那种必要的考虑,此后对权力和服从的维持与保护确有极大的贡献,那是无疑的。特别是富者,他们当然愿意维护这种制度,因为只有这种制度才能保持他们既得的利益。小富人联合起来,为大富人保障财产,因为他们以为,只有这样,大富人才会联合起来,保障他们的财产。一切牧人感到:他们小畜群的安全,全靠那最大一个牧者的大畜群的安全,他们的小权力的保持,全靠这最大一个牧者较大的权力的保持。并且,要使比他们地位低的人服从自己,他们自己就得好好服从他。这样,他们就构成了一种小贵族。这些小贵族感觉到:要他们的小君主保障自己的财产,支持自己的权力,他们自己就得保障小君主的财产,支持小君主的权力。就保障财产的安全说,民政组织的建立,实际就是保护富者来抵抗贫者,或者说,保护有产者来抵抗无产者。 可是,这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对于他毫无所费,而且在一长时期中成为他的一种收入源泉。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愿意给他报酬;礼物总是随求随到。君权确立以后,犯罪者除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得对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麻烦了君主,搅扰了君主,且破坏了君主的和平,科以罚金,乃罪有应得。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说,或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说,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这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有对君主或酋长本人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的报告的义务。我们试读亨利二世给与其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国的任务,不过是要替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的司法行政,不但会对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而且获得这种收入,还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司法行政象这样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弊害。比如,以大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说不上公道。而且,为要使礼物频频送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要勒取被告的罚金,他往往把实在无罪者,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我们一翻阅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是司空见惯,毫不稀奇。 司法上的职权,如是君主或酋长自己行使,无论如何滥用,亦无法矫正,因为他是最有权势的,任何人都不够资格责问他。可是,这职权如由代理者行使,那就有矫正的余地。代理者如犯了某种不正当行为,而且又单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君主未必总是不愿意惩罚他,或强制他矫正错误。但代理者所行的不正,如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换言之,如是为了献媚于任命他重用他的人,那在大多数的场合,就严如君主自行不正一样,无法得到补救。所以,一切野蛮国的司法行政,特别是往昔建立于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欧洲各国的司法行政,都长期陷于极度的腐败状态,即在最好国王的统治下,也谈不到什么公正、什么平等,而在最坏国王的统治下,那就是一塌糊涂了。 在牧羊民族中,所谓君主或酋长,不过是他们集团中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同他治下的小牧人或臣民,同是靠着自己的畜群生活。在刚脱离游牧状态,而比游牧状态还没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代的希腊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的祖先,所谓君主或酋长,也不过是国中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完全象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样,完全是仰赖自己私有地的收入,换言之,就是仰赖近代欧洲所谓御地的收入。在平时,他的臣民,除了要请求他运用权力,制裁强豪的压迫,都无需贡献他一点什么。他在这种场合领取的礼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经常收入,或者说,除了异常紧急的场合外,这就是对于他的支配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告诉我们,阿格默农因友谊关系,以希腊七个都市的主权赠与阿塞利斯,并说,阿基利斯从那七都市可能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礼物。这种礼物,这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司法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这全部收入放弃,甚至不好意思提议要他这样放弃。提议请他把这礼物确实规定一下,那也许是可以的,而实际上,也曾这样提议过。但是,君权无限,纵使好好规定了、确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规定范围,即使不说是不可能的,亦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一任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由任意的不确定的礼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败,就简直无可救药了。 但后来,当许多原因,就中比较重要的是国防费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国家开支行政费用时,当人民为自己安全计,得完纳各种赋税,以应付这些费用时,似乎才一般规定,不问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审判官,均不得领取任何礼物。这样看来,礼物要予以有效的规定和确定是比较困难,全然废除倒似乎还容易些。审判官定有薪棒,这薪俸,被想象为可抵偿其先前在礼物报酬中享有的份额洞时,君主征有赋税,这赋税被想象为可补偿其前此从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余。从此,审判算是免费了。 然而认真说来,无论那个国家,都不能说审判是免费的。至少,诉讼当事人,总不能不报酬律师和辩护士,否则,他们执行职务,就会比实际情况还要不满意。每年付给律师、辩护士的手续费,就各法庭总计起来,恐怕要比审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审判官的薪俸,虽然由国王付给了,但在任何地方,诉讼事件的必要费用都没有大减。不过,禁止审判官向诉讼当事人领取礼物或手续费,与其说是为了减少费用,无宁说是为了防止腐败。 审判官是一个有名誉的官职,报酬虽再少,想干的人依旧多。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治安推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唯恐弄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处理不很经济,亦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一极小部分。这情况不限于哪一国,各文明国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难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这种办法,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何等实际的腐败危险,而国家收入项下却可省去一笔——虽然是小小的——开支。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象君主这样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但如果享有这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法律虽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种规定,但对于审判官,却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法院手续费,如管理得、规定得很严密精细,并在诉讼的一定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而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比较,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何等腐败的危险。这种手续费,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而不至惹起诉讼费用显著的增加。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在审判官员数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应分这手续费的份额,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判官的勤勉。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样才能办好。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构成审判官最大部分的报酬。就等级与权限说,土鲁斯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个大法院。该院审判官每年由国会领到的薪俸,在减除一切扣除额后,不过一百五十利弗,约合英币六镑十一先令。这个金额,等于当地七年前一个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资。上述手续费的分配,也是以各审判官的勤劳为标准。一个精勤的审判官,可得到足供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也有限。至于怠惰的审判官,那就只能得到比薪俸多一些的收入。就种种方面观察,这些法国高等法院,也许不是顶令人满意的法院,但却从未受到人们的非难,好象也从未有人怀疑其腐败。 英国各法院的主要费用,最初似乎也是取给于法院手续费。各法院都尽可能兜揽诉讼事件,那怕本来不是归自己管辖的案件,也乐于受理。例如,单为审理刑事案件而设的高等法院,居然接受民事案件,而以原告声称被告对他所行不义是犯了非法侵害罪或轻罪为受理的口实。王室特别法院的设立,本来单是为了征收国王收入和强制人民偿清对于国王的债务的。但它后来居然受理关于一切其他契约上的债务的诉讼,以原告陈诉被告不偿还对他的债务,所以他不能偿还对国王的债务这个理由为根据。由于这种种的假托,结果许多案件,究竟归哪个法院审理,全由诉讼当事人选择,而各法院要想为自己方面多多招徐诉讼案件,也在审理上力求迅速公平。英国今日的法院制度,是值得赞赏的,但一探其究竟,恐怕在很大程度上须归因于往昔各法院法官的相互竞争,对一切不正当行为,各个力求在自己法院就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最迅速最有效的救济这个事实。普通法院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原不过责令赔偿损害。平衡法院作为一种债权法院,首先毅然强制履行特殊约定。当破坏契约的性质是不肯偿付货币时,对这损害的惟一赔偿方法,就是责其偿还。这里,偿还就等于履行特殊约定,因此,在这种场合,普通法院所能给予的救济是充分的。但在其他场合,普通法院的救济则有所不够,如果一个积地人,控诉他主非法夺回其租地,那他得到的损害赔偿,决不等于占有土地,所以,这类案件,在一段时期中,都由平衡法院审理,使普通法院蒙受不小的损失。为要把这类案件拉回自己审理,据说普通法院后来发明了假扣留土地的令状,这令状对于不正当剥夺土地侵占土地的事件,是最有效的救济方法。 由各法院对受理的诉讼案件收印花税,用以维持各该院法官及其他人员,这种办法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费而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不过,审判官在这一场合,可能为了要尽量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近代欧洲的习惯,大都是以辩护士及法院书记所写的公文用纸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所以,辩护士及法院书记,为增加其报酬,往往故意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语句。其结果,我相信欧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变得陈腐不堪。同样的诱惑说不定会使诉讼的手续形式发生同样的腐化。 但是,无论司法行政费用是由司法方面自行设法筹措,或司法人员的定额薪俸是由其他财源开支,管理这财源的责任,支付这薪俸的责任,总无须委诸行政当局。这财源有的是出于地产的地租,法院既由这地租维持,那管理地产的责任,就不妨由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这财源也有是出自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利息,法院既由这利息维持,出贷那货币的责任,也就不妨让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苏格兰有一种巡回法院,其法官的薪俸,就有一部分——虽只不过一小部分——是出自一定额货币的利息。但是,象这样一种财源,是必然缺乏安定性的。以不安定的财源,充当一种应当永久维持的机构的经费,似乎不大妥当。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原始似乎是由于社会进步、社会事务因而增加的结果。社会事务日益加多,司法行政变得那么麻烦复杂,于是担当这任务的人,就不能再分心注意到其他方面。同时,担当行政职责的人,因为无暇处理私人诉讼案件,所以,就任命代理人代为处理。当罗马帝国隆盛时,大执政官政务繁忙,万难分身过问司法行政,于是就有代行这种职务的民政官的任命。后来,罗马帝国没落了,它的废墟上建立了欧洲各王国。这些王国的君主及大领主们,都现自己执行司法行政为一种过于烦难而且有失身分的任务。因此,他们通通委任代理者或审判官去执行,借以推脱这项任务。司法权如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不为世俗所谓政治势力所牺牲,那就千难万难了。肩负国家重任的人,纵无何等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牺牲个人的权利。但是,各个人的自由,各个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赖有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使各国人感到自己一切应有权利,全有保障,司法权不但有与行政权分离的必要,且有完全脱离行政权而独立的必要。审判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审判官的报酬也不应随行政当局的意向或经济政策而变更。 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 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且,随着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他设施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设施,可大别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一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的设施。凡此种种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本章这一节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第一项 论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便利一般商业的 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有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等公共工程。这类工程的建造和维持费用,显然,在社会各不同发达时期极不相同。一国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持费,显然必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必随公路上所搬运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支持力,一定要适应可能通过它上面的车辆的辆数和重量。运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适应可能在河上行驶的货船的只数及吨救。港湾的广阔,一定要适应可能在那边停泊的船舶的只数。 这类公共工程的费用,似乎不必在通常所谓国家收入项下开支。在许多国家,国家收入的征收和动用都是委之于行政当局的。这类工程的大部分不难如此管理,使它们自身提供足以支付自己费用的特别收入,而无须增大社会一般收入的负担。 例如,在大多数的场合,公路、桥梁、运河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车辆船舶所收的小额通行税;港湾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上货卸货船只所收的小额港口税。此外,为便利商业而铸造货币的设施,在许多国家,不但能开支自己的费用,而且能对君主贡献一笔小收入,即铸币税。另一设施,即邮政局,几乎在一切国家,除提供本身的开支外,还给君主带来一项极大的收入。 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行税,那么,它们就可以说是恰恰按照其所加于各该公共工程的损耗的比例支付其维持费。似乎要维持这些公共工程,不能想出比这更公平的方法。况且,这通行税虽由贩运者支付,他只不过暂时垫支,结果仍是转嫁在货物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同时,因为有了这类公共工程,货物的运输费大大减少了,消费者虽然担负了这通行税,却比在没有这类公共工程因而没有通行税的场合,能购得较便宜的货物,因为货物价格由通行税抬高的程度,究竟不及其由运费低廉而降低的程度。所以,最后支出这税额者由于课征该税而得到的利益,超过由于完纳该税而蒙受的损失。他的支出,恰和他所得的利益成比例,实际上,不过是他的利得中之一部分。他必须舍弃这一部分来取得其余部分。征税的方法,我看再不能比这更公平了。 就车辆而论,如果以重量为标准,对极尽奢华的车辆和对四马大马车、驿递马车等等所课的通行税,略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如二轮运货马车、四轮马车等等所课的税,那就可使懒惰与虚荣的富人,不觉困难地对贫民的救济有所贡献,换言之,使运往国内各地的笨重货物的运费减低若干。 公路、桥梁、运河等等,如由利用它们的商业来建造和维持,那么,这种工程,就只能在商业需要它们的地方兴建,因而只能在宜于兴建的地方兴建。此外,建造的费用,建造的堂皇与华丽规模,也必须与该商业的负担能力相称,就是说,必须适度。宏壮的大道,断不能在无商业可言的荒凉国境内建造,也断不能单为通达州长或州长所要献媚的某大领主的乡村别墅而建造。同样的,不能在无人通过的地方或单为增益附近宫殿凭窗眺望的景致,而在河上架设大桥。这类事情,在公共工程建设费不由该工程本身提供的收入支给而由其他收入开支的国家,有时亦有发生。 欧洲许多地方的运河通行税或水闸税,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这些人为保持这利益,自竭力维护这运河。如果不加以相当的整饬修理,航行就会成为不可能,而他们由通行税收得的全部利益,也就将跟着消失。如果运河的通行税,交给那些利不干己的委员们征收,他们对于产生这通行税的工程的维持,一定不会象个人那样注意。兰格多克运河,是由法国国王及兰格多克州拿出一千三百万利弗建造的;一千三百万利弗,按每马克银合二十八利弗的前世纪末叶法国货币价值计算,约合英币九十万镑。这个大工程完成时,人们觉得最妥善的维护方法,就是把这运河的全部通行税,赠给设计并监督这工程的技师里格,叫他不断加以修理。这项通行税,现已成了里格后代子孙的一大宗收入。因此他们对于这运河的经常修理非常注意。假使当时没有想出这妥善的方法,而把通行税交给一般利不干己的委员们管理,那么这通行税全部,恐怕都要消费在徒事装饰的开销和不必要的开销上,而这工程最重要的部分则任其趋于塌毁。 可是,维护公路的通行税,却不能随便赠与个人,作为他个人的收入。因为,运河不加修理,会变得完全不能通航,但公路不加修理,却不会完全不能通行。因此,收取公路通行税者,尽管全不修理这道路,这道路却依然可以给他提供一样多的通行税。所以,维持这一类工程的通行税,应当交由委员或保管员管理。 在英国,人们对这些保管员在管理这种通行税方面所有的弊病,时有责言,在许多场合,那些责言都是非常允当的。据说,有许多收通行税道路所征的税额,往往比好好修理这些道路所必要的费用额多两倍以上,然而工程却是用极潦草方法进行,而且有时竟然全没进行。不过,我们应注意一件事:以通行税充当修路费用的制度,并未成立很久,所以,即使没有做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也毫无足怪。卑污而不适当的人物,为什么常常被任为管理者;对于他们的行为,对于他们的滥征通行税,为什么没有设立监督机构,加以检查和制止,这一切缺陷,都可由一件事实说明和辩解,即以通行税修理公路的制度,尚在草创时期,多假以时日,议会当不难逐渐采取贤明措施,予以矫正。 据一般人的想象,英国各种收税道路所收的通行税,大大超过了修理道路所需的数额。据几位大臣考察,多余的数额如果不滥动用,很可充为国家他日紧急费用的一大财源。有人说,收税道路由政府管理,比由保管员管理,所费少而收效大。对于修补道路,政府有兵士可用,兵士是有正规饷金的,只须略增少额货币报酬就行。至于保管员所能雇用的工人,则不外一些工资劳动者,他们的生活资料,全仰绘工资。所以有人主张,通过自己管理收税道路,政府可不必增加人民负担而增添五十万镑大收入;收税道路将会和现在的邮政一样,提供国家一般的费用。 政府管理收税道路所可得的收入,虽未必能如创拟这计划者所预期的那么巨大,但可由此获得一大宗收入那是无疑的。不过,这计划本身似乎有若干极重大的缺点。 第一,国家如把取自收税道路的通行税,看作供应急需的一个财源,那么,这种通行税将要随着想象上的急需所需要的程度而增大,而按照不列颠的政策,这些通行税一定会非常迅速地增加。一个大收入能够这样不费力地取得,势必会使政府动不动就向这收入动念头。如果搏节得宜,是否就能从现行通行税省出五十万镑,虽是疑问,但如把这通行税增加两倍,就可能省得一百万镑,增加三倍,就可能省得二百万镑,那是毫无疑问的。而且,这样一大宗收入的征收,并无需任命一个新的收税官吏。但是,税路之设,在于便利国内一般商业,设使通行税象这样不断增加起来,那么原以利商的,却成为商业的大病。国内由一地运往他地的笨重货物运输费,将迅速增加,其结果,这类货物的市场,将大大缩小,这类货物的生产,将大受妨害,而国内最重要的产业部门,说不定要全归消灭。 第二,按照重量比例而征收的车辆通行税,如其唯一目的在于修理道路,这种税就非常公平;如是为了其他目的,或为了供应国家一般的急需,那么这种税,就非常不公平。道路通行税用以修理道路,各车辆可以说就是恰恰按照其对道路所损耗的程度的比例,完纳税金。反之,道路通行税如还有其他用途,即以资助国家其他急需,那对于各车辆所征的税额,就不免要超过其所加干道路的损耗的程度。况且,由于这税使货物价格按货物重量的比例,而不是按货物价值的比例而升高,所以主要负担这种课税的人,不是价值高而重量轻的商品的消费者,却是粗劣笨重的商品的消费者。因此,不论国家打算以这税收应付何等急需,其结果,供应这急需的人,不是富者而是贫者,不是最能担当这负担的人,倒是最没有能力担当这负担的人。 第三,设使政府对于损坏的公路漫不修理,我们要强制其适当地划出通行税的一部分充当此项用途,将会比现今还更困难。以修缮道路为唯一目的并取自人民的一大收入,可能竟然完全没有划出任何部分来修缮道路。如果对于今日卑贱贫困的税路管理者,有时尚不易强制他们矫正所犯的错误,那么,换一般富裕者有权势者来管理税路,要强制他们矫正错误,恐怕比我们现在所假设的场合还要困难十倍。 法国修理公路的基金,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直接管理之下。该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国大部分地方乡下人民每年为修理公共道路所应提供的一定日数的劳役,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国王在国家一般收入中决定不用于其他开支而专用于修路的那一部分收入。 按法国以及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旧法律,乡下人民的劳役,向来由地方长官指挥监督;地方长官对于国王的枢密院,无何等直接从属关系。但依据现行法令,乡下人民提供的劳役,以及国王为某特定地域或特定税区修理道路的任何基金,全归州长管理;州长由枢密院黜陟任免,接受枢密院的命令,并不断与枢密院保持联络。随着专制政治的发展,行政当局逐渐并吞国家的一切其他权力,所有指定作为公共用途的一切收入,全都揽归自己管理。但法国的大驿路,即联络国内各主要都市的道路,一般都整饬可观;在若干州境内,这些道路比英国大部分道路宏壮得多。可是,我们英国所称为十字路,就是说,乡下的大部分道路,却全未进行修理,有许多地方,重载车辆已不能通行,而在若干地方,甚至骑马旅行也有危除,惟有骡是安全可靠的运载工具。一个崇尚虚饰的朝廷的骄矜大吏,往往乐意经营壮丽堂皇的工程,例如王公贵人时常经过的大道。后者的赞赏,不但使他感到光荣,甚或有助于增进他在朝廷上的地位。至于偏在乡村的许许多多小工程,既不足以壮观瞻,又不足以邀声誉,除了实际上有极大的效用以外,没有其他可取的地方。这样,无论就那一点说都似乎是过于琐细不值一顾的工程,怎能叫堂哉皇践的大吏注意呢;所以,在这种人的管理下,这种小工程总是受漠视的。 在中国,在亚洲其他若干国家,修建公路及维持通航水道这两大任务,都是由行政当局担当。据说,朝廷颁给各省疆吏的训示,总不断勉以努力治河修路;官吏奉行这一部分训示的勤惰如何,就是朝廷决定其黜陟进退的一大标准。所以,在这一切国家中,对于这些工程都非常注意,特别在中国是如此。中国的公路,尤其是通航水道,有人说比欧洲著名的水道公路要好得多。不过,关于那里的水道公路工程的报告,大都得自少见多怪的旅行者和无知好谎的传教士。假使这些工程,是经过比较有识者的考察,假使这些报道,是比较忠实的目击者的叙述,那么,那里的水道公路工程恐怕就不值得我们如此惊异。柏尼尔关于印度这类工程的报告,就远没有其他大惊小怪的旅行者的记述那么夸张。法国对于大公路,即常常成为朝廷及首都人士谈话资料的联络各地方的通衢,无不惨淡经营,而其余一切支道横道,则漫不经意。亚洲各国的情形,说不定也是这样吧。加之,中印各国君主的收入,几乎都是以土地税或地租为唯一源泉。租税征收额的大小,取决于土地年产物的多寡。所以,君主的利益与收入,与国境内土地的垦治状况,以及土地产物数量的多寡,土地产物价值的大小,必然有极大的直接关系。要尽可能地使这种生产物又丰盈又有价值,势须使它获有尽可能广泛的市场。要做到这样,必须使国内各地方的交通既极自由,又极方便,极便宜。而维持这种交通状态,惟有兴筑最好的通航水道与最好的道路。然在欧洲,各国君主的主要收入并非仰给于土地税或地租。固然,欧洲一切大的王国,主要收入的大部分,也许归根结底也要依靠土地生产物,但这依赖不是直接的,而且不象亚洲各国那样明显。因为这样,欧洲各国君主不象亚洲君主那样急于增进土地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换言之,那样急于维持良好的水道及公路,以开拓土地生产物的广泛市场。因此,即使在亚洲某些地方,浚河修路庶政,行政当局办得成效卓著,如传闻所说(据我所知,至少含有若干疑问),在欧洲现状下,要想任何地方行政当局把那种事情弄得相当的好,恐怕是没有希望的了。 一项公共工程,如不能由其自身的收入维持,而其便利又只限于某特定地方或某特定区域,那么,把它放在国家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国家一般收入维持,总不如把它放在地方行政当局管理之下,由地方收入维持,来得妥当。比如,伦敦市上的照明与铺路费用,如由国库开支,那街上所点的灯,所铺的石,能做到现在这样完善,其费用,能象现在这样撙节么?况且,这费用,如非取给于伦敦各特定街坊、特定教区、特定市区的居民所提供的地方税,那势必要从国家一般收入项下开支,其结果,王国中不能受到这街灯利益的大部分居民,就要无端分摊这负担了。 地方政府和州政府管理地方收入和州收入,固然有时不免发生弊病,但是,这种弊病苦与管理和花费一个大帝国收入所时常发生的弊病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况且,与后者所生的弊病比较,前者的弊病,容易矫正多了。在英国,在地方或州治安推事管理之下,乡下人民为修葺公路,每年所必提供的六日劳役,也许不尽用得其宜,但从没有发生惨酷压制的事情。在法国,此项劳役,归州长管理,但不一定比英国用得适当,而强征勒索的举动,往往极尽惨酷暴戾之能事。法国人所谓强迫劳役制,成了悍吏鱼肉人民的主要工具;设某教区或某村社不幸为悍吏所嫉恶,悍吏往往就借此以施惩罚。 便利特殊商业的上述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其目的在干便利一般商业。若求某些特殊商业的便利,则有待于特别的设施,且须有一项特别的额外费用。 与野蛮未开化国家通商,常需要特别保护。普通堆栈或行店的设备,决不能保障非洲西部海岸贸易商人的货物。为防止地方土人的劫夺,对于积货场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建筑防御工事。印度人本来是温和驯谨不过的,但因印度政府漫无秩序,所以,欧洲人贸易其间,亦有作同样警戒的必要。英法两国的东印度公司在印度所拥有的几个最早堡垒,就是借口防备暴力、保护生命财产而获准建筑的。一国有了强固的政府,自不容外人在本国领土内建筑堡垒,在这种场合,就有互派大使、公使或领事的必要。自己国民间发生争讼,公使或领事可依从本国习惯予以处决;自己国民与驻在国国民间发生争讼,他可凭外交官的资格,比任何私人更有权力出来干涉。他所能给他的国人的保护,自比他们所能从任何私人获得的强得多。国家常常专为商业上的利益,需要在外国派驻使馆,本来无论就战争或同盟关系说,都不需在这些外国设立使馆的。首先使英国在君士但丁派驻大使的原因,是土耳其公司的商业。英国派驻俄罗斯的最早的大使馆,完全是起因于商业上的利益。欧洲各国人民因商业利害关系不断发生的冲突,恐怕就是使欧洲各国即在平时亦在一切邻国永久派驻公使的原因。这个前所未闻的制度,其开始发生,似乎不过在十五世纪末或十六世纪初,也就是说,不过在商业开始扩展到欧洲大部分国家,欧洲各国开始注意到商业利益的时候。 国家为保护某一商业部门而开支的特别费用,如通过向该商业部门抽征适当的税来弥补,当不失为公允。例如,在商人开始营业时,征以小额的营业税,或更公平的,对商人从特定国家输入或向特定国家输出的货物,抽若干成特定的税。据说,最初建立关税制度,就是为了支付保护一般贸易免受海盗抢劫的费用的。但是,如果认为保护一般贸易用去的用费,理应取给于课在一般贸易上的税,那么,为保护特殊贸易用去的特别费用,照理也应取给于对该贸易所课征的特殊税收。 保护一般贸易,常被视为国防的重要事件,因而也就成了行政当局一部分必尽的义务。结果,一般关税的征收及应用,就往往委诸行政当局。特殊贸易的保护,既是一般贸易保护的一部分,所以也是行政当局应尽义务的一部分。如果国家的行动,总是前后一致的,则为保护特殊贸易而征收的特殊税收,自当同样委诸行政当局管辖。然而,事实上,并不如此。无论就这方面或其他方面说,各个国家的行动常是矛盾的。欧洲大部分商业国家,就有若干商人集团,说服了立法机构,把行政当局这方面的义务,以及必然与这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他们执行。 此等公司自担费用,创办政府也许有所顾虑,不敢贸然尝试的某些部门的商业,就这一点说,它们对该部门商业的创建,容或有所助益。但最终它们全无例外地或成为累资或成为无用,而其经营,不是失当,就是范围过于狭窄。 这种公司有两类,其一为,没有共同资本,凡具有相当资格的人,都可缴纳若干入伙金,加入组织,但各自的资本由各自经理,贸易危险,亦由各自负担,对于公司的义务,不过是遵守其规约罢了。这种公司,称为合组公司。又其一为,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各股员对于贸易上的一般利润或损失,都按其股份比例分摊。这种公司,称为合股公司。这些合组公司或合股公司,有时拥有专营的特权,有时又不拥有这种特权。 所谓合组公司,在一切方面,都与欧洲各都市普遍通行的同业组合相类似,而且与同业组合同为一种扩大的独占团体。一个都市的任何居民,如果他不先从同业组合方面取得自由营业权,他就不能从事参加同业组合的一切行业。同样,在大多数场合,一国的任何人民,如不先成为这公司的一员,那么,他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经营合组公司任何一部门的国外贸易。这种独占权的强弱,与公司入伙条件的难易相应,也与公司董事权力之大小——即被等有多大权力能把公司控制得使大部分贸易只有他们自己和他们的亲友可以经营——相应。最初,合组公司的徒弟所享的特权,与其他公司徒弟所享的特权一样。凡在公司服务了相当年限的学徒,不用交什么人伙金,或只须交比平常人少得多的入伙金即可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只要法律不加制止,组合的普通精神,就横溢于一切合组公司中。只要容许它们依照其自然倾向行动,它们总是巧立种种苛刻规章,企图约束有关贸易的经营,从而把竞争限制于尽可能少的人数之间。但当法律不许它们这样做的时候,它们就变成完全无作用、完全无意义的东西。 对外贸易的合组公司,现今在英国还存有下面五个,即汉堡公司(昔日称为商人冒险家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及非洲公司。 汉堡公司的入伙条件,据说今日十分容易。公司董事没有权力把有关贸易加以繁琐的约束。至少他们没有使用这种权力。不过,这还是最近的事,以前不是这样。在前世纪中叶,该公司的人伙金,有时须五十镑,有时须一百镑。据说,那时候公司的行为,非常专横。1643年、1645年、1661年,英格兰西部毛织业者及自由贸易者,曾以该公司凭着独占者的地位,阻制贸易,压迫国内制造业者,诉于国会。这种呈诉虽不曾使国会采取什么行动,但该公司却因此大吓一跳,把它向来的行动改正不少。自那时起,至少没有人再控诉它。俄罗斯公司的入伙金,由威廉三世第十年及第十一年第六号法令减为五镑;东方公司的入伙金,由查理二世第二十五年第七号法令减为四十先令,同时,各该公司在瑞典、丹麦、挪威乃至波罗的海北岸一切国家的专营特权,统予取消。国会这两条法令,大概是由该两公司的行动激成的。在国会未颁布此等法令以前,约西亚?柴尔德曾称此两公司及汉堡公司极端专横。他并说,当时本国与各该公司特许状所包括国家间贸易状态所以不振,正是各该公司经营失当的结果。现在,它们也许没有那么专横,但它们确是没有用处了。没有用处实是合组公司应得的最好赞辞,就上述三公司的现状说,它们通通可承受这赞辞而无愧。 土耳其公司的入伙费,年二十六岁以下者二十五镑,二十六岁以上者五十镑。凡非纯粹商人不得加入。此种限制,实把一切店员和零售商都排斥在外。又据该公司章程,凡属英国运往土耳其的制造品,非经该公司船舶装载,不许输出。该公司船舶,例由伦敦一港启碇,因此,英国对土耳其贸易,就局限于这个奢华的港口了。经营此项贸易,也局限于伦敦附近居民了。该公司的另一章 程又规定,凡定居伦敦市二十英里以外,没有取得该市市民权者,不得加入该公司。这种限制,连同前一限制,必然把一切没有取得伦敦市民权者都排斥在外。该公司船舶的上货及启碇日期,既通由该公司董事决定,所以这些董事很容易以自己及有特殊关系友人的货物装满船舶,而以托运过迟为借口,拒绝他人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无论就那一点说,都可以说是严密的、专横的垄断组织。这种种弊害,惹起乔治二世二十六年第十八号法令的颁布。依此法令,不论年龄大小,不论是否纯粹商人,也不论是否取得伦敦市民权,凡属情愿入伙者,一律缴纳入伙费二十镑,即可取得公司成员的资格。并且,除禁止输出的货物外,这些入伙的人,得自由从英国任何港口,输送任何英国货物往土耳其任何地方;除禁止输入的货物外,都得自由输入一切土耳其货物,不过,他们须缴纳普通关税和为支付该公司费用而征收的特定税,须服从英国驻土耳其大使与领事的合法训示,须遵照公司方面正式制定的章程。为防范此等章程流于苛暴,上述法令又规定,此法令通过后,凡公司所订章程,设使该公司中任何七个伙员感到压迫,得向贸易殖民局(该局的此种权能,现由枢密院所组织的委员会执掌)呈请修改。但此种呈请,须在该章程制定后一年内提出。此外,此法令通过以前公司所制定的任何章程,如有七个伙员感到压迫,也可呈请修改,但须在该法令实施后一年内提出。然而在一大公司中,各伙员未必—一部能凭一年的经验,发现各种章程的弊害。如果某一章 程的弊害,他们中有几个在限定期间以后才发现,那么,就连贸易局、枢密院委员会也无法挽救了。况且,象一切同业组合的章程一样,一切合组公司大部分章程的目的,不在于压迫已经加入的伙员,而在于阻碍外人的加入。除规定很高的入伙费外,它们还可使用其他许多方策以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不断要求自己的利润增高,愈高愈好,因而,不断要市上对于他们输出输入的存货,感到不足,愈不足愈好。要做到这层,就只有限制竞争,妨碍新冒险者从事同一贸易。就说二十镑的入伙费吧,对于一个想永久继续从事土耳其贸易的人,二十镑也许不够阻碍他的意向;但是对于一个只想试做一次土耳其贸易的投机商人,二十镑就够使他裹足了。不论何种职业,久于其业者,纵未缔结何等组合,他们也自然会联成一气,设法抬高利润。要使商业利润降低至相当水准,唯一的方法,就是让一般投机冒险者不时起而竞争。英国对土耳其贸易,在某种限度上,虽由国会这个法案开放了。但在许多人看来,那实在距离自由竞争局面还远。土耳其公司开支了一名大使两三名领事的维持费,其实,公使领事,同为国家官吏,应由国家收入维持,而对土贸易,亦当对国王治下一切臣民开放。况该公司为此目的及其他目的而征收的各项杂税,若提归国有,当不止维持这几个驻外官吏。 据约西亚?柴尔德的考察,驻外官吏虽常由合组公司维持,但合组公司从未在其所与贸易的国家维持任何堡垒或守备队。反之,合股公司却常常在这种国家维持堡垒或守备队。看来前者实比后者远不宜于承当这个任务。第一,合组公司董事,对于该公司一般贸易的繁荣,并无何等特别利害关系,而维持堡垒和守备队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个繁荣。公司一般贸易的衰退,对他们私人的贸易倒有不少利益。因为,公司~般贸易衰退,竞争者自减少,于是他们自己就能贱买贵卖。合股公司董事的情况,则与此正相反。他们个人的利得,统包含在他们管理的共同资本所生的共同利润中,离开公司的一般贸易,他们就没有贸易。他们私人的利害关系,与一般贸易的繁荣,和保障这繁荣的堡垒或守备队的维持,紧相结合。因此,就维持堡垒或守备队所必要的不断和仔细的注意说,和合股公司董事相比,他们似乎更会保持这种注意。第二,合股公司董事,手中常掌管有一大宗资本,即公司方面的股本。堡垒守备队如有设置、增补、维持的必要,他们当然随时可以划出一部分资本,拿来应用。至于合组公司董事,他们并没有掌管什么共同资本;除了一点临时收入,如公司入伙金,及课于公司贸易上的组合税以外,没有其他资金可以动用。所以,对于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即使他们和合股公司董事一样,有利害的关系,作同样的注意,但也很少有同等资力,使其注意成为有效。至于驻外官吏的维持,那就无须什么注意,费用亦轻而易举,就合组公司的性质和能力说,都更为相称。 然在柴尔德的时代以后许久,即1750年间,一个合组公司又设立了,即是现时的非洲贸易商人公司。英政府最初曾令该公司负担非洲沿岸由布兰角至好望角间一切英国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费;最后,又令该公司只负担鲁杰角好望角间一切堡垒和守备队的维持费。政府关于设立这公司的法案(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三十一号法令),似乎有两个明显目标。第一,对于合组公司董事自然会有的压迫精神和独占精神,加以抑制;第二,极力强迫他们去注意本来不会注意的一件事,即维持堡垒与守备队。 关于第一个目标,该法案限定入伙费为四十先令,并限定该公司不得以合股经营的身分,自己出来从事贸易,不得以公印借入资本;对于一切缴纳入伙费的英国人民,都当任其在各地自由贸易,不得巧立限制。公司的管理权,操于集驻伦敦的由委员九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每年由伦敦、布里斯托尔和利物浦三市的公司伙员中各选三名,任何委员都不得连任三年以上。委员有不当行为,贸易殖民局(现由枢密院委员会接管)在听了他本人的辩护后得免其职。该委员会不得由非洲输出黑奴,亦不得运非洲货物入英国。但因他们须负责维持驻在非洲的堡戍,所以由英国向非洲输出的各种与这任务有关的货物及军需品不在禁止之列。他们由公司领取的钱,不得超过八百镑。如果开销在伦敦、布里斯托尔、利物浦三市的办事人员和经理人薪俸与伦敦事务所房租以及其他一切杂费后还有余剩,则可用以报酬他们自己的辛劳,至于如何分配,那听他们自行决定。一切规定如此严密,照理该可切实限制独占行为,而充分达到第一项目标了。然楼之实际却不如此。依乔治三世第四年第二十号法令,举凡桑尼加堡垒及其属地,统由非洲贸易商人公司管理。但至翌年,(依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四号法令)公司方面不但要把桑尼加及其属地,就连由南巴巴利的萨利港至鲁杰角全海岸的管理权,亦须统统移归国王支配。该法令并宣称:凡属国王的臣民,都可自由进行非洲贸易。这个法令的宣布,当然是因为该公司有限制贸易建立某种不当的独占的嫌疑。在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法令的那种严密规定之下,我们很难设想他们怎能够这样做。但是,我曾在下院的议事录(这议事录并不总是完全确实的)中看到他们受到这种控告。委员会的九位委员,既都是大商巨贾,各堡戍及殖民地的大小官员,又仰承他们的鼻息,那么,他们在商务上及事务上有所嘱托,那些官员很可能特别注意。这一来,就无形树立了一种独占的场面。 对于第二个目标,该法令规定:堡戌维持费,每年由国会付与该公司一万三千镑。公司委员会对此金额的使用,每年须向国库主计提出报告,国库主计再向国会报告。但国会对于国家的岁用,往往数百万镑,亦漫不注意,这区区一万三千镑的使用,当然不会使它注意。况且,就国库主计的职务和教育而论,堡戍费用得当与否,他不见得能悉其底韫。不错,王国海军舰长或海军部委派的将官,可以调查堡戍实情,向海军部报告,但海军部对该委员会似乎没有直接管辖权,也没有权力纠正被调查者的行动,而舰长一类人物,对于筑垒这门科学,并不见得总是有高深的造诣的。这些委员如非侵吞公款,即欲加罚,顶多不过罢免官职;我们知道,委员这官职的任期,再长不过三年,而其报酬又极有限,要使罢免的顾虑成为一种强制他们的动力,使他们经常想到那对自己并无其他利益的守戍事务,那怎能办到呢?为修缮几内亚海岸卡斯尔角的堡垒,议会曾几度支出了临时余额,有人控诉该委员会由英格兰运去砖石,由这样长途运去的砖石,据说质量很差,以致用那砖石修筑的墙,有推倒再筑的必要。鲁杰角以北的堡戍,不但维持费出于国家,即管辖权亦直隶于行政当局之下。但该角以南的堡戍费用,至少一部分亦出自公家,而其管辖权却别有所属,此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直布罗陀及米诺卡守戍的设备,其本来目的或口实,在于保护地中海贸易。此等守备队的维持及管理,从未责成土耳其公司,而始终由行政当局管辖。统治领域的广大,在很大程度上是该行政当局声威所系,所以,这领域防御上的必要设置,他们当然不会不问,实际上,直布罗陀及米诺卡守戍的管理,一向并未疏忽。虽米诺卡曾二度被夺,而且现在大概永无恢复希望,但人们从未把这归咎于该行政当局管辖上的怠慢。不过,我不愿被人认为我是在暗示,这些糜费浩大的要塞,对原来所以把它们从西班牙手中夺过来的目的来说至少是必要的。夺取这些要塞,没有什么意义,反之,却只使英国见弃于其自然的同盟者西班牙,并使波旁王室的两大支流结成超过血缘关系的更紧密更永久的同盟罢了。 股份公司的设立,或经国王敕许,或由议会通过。它的性质,不但与合组公司不同,即与私人合伙公司,亦有许多点不同。 第一,在私人合伙公司中,非经全公司许可,伙员不得把股份让渡给他人或介绍新伙员入伙。但伙员如欲退出,得预先声明,经过一定时间提回股本。股份公司则不然。股份公司不许股东要求取出股本,但转卖股票,从而介绍入新股东,却无须公司同意。股票价值,体现在市场上的价格。这价格时有涨落,因此,股票所有者的实际股金,就与股票上注明的金额,常有出入。 第二,私人合伙公司在营业上如有亏空,各伙员对其全部负债,都负责任。反之,股份公司在营业上的亏空,各股东不过就其股份范围内,负其责任罢了。 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董事会在执行任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对于公司业务多无所知,如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每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的麻烦。这样省事而所冒危险又只限于一定金额,无怪许多不肯把资产投于合伙公司的人,都向这方面投资。因此,股份公司吸收的资本通常超过任何合伙公司。南海公司的营业资本,在某一个时期,曾达到三千三百八十万镑以上。英格兰银行的分红股本,现在,计达一千零七十八万镑。不过,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象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有如富家管事一样,他们往往设想,着意小节,殊非主人的光荣,一切小的计算,因此就抛置不顾了。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唯其如此,凡属从事国外贸易的股份公司,总是竞争不过私人的冒险者。所以,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的特权,成功的固少,即使取得了专营特权,成功的亦不多见。没有特权,他们往往经营不善,有了特权,那就不但经营不善,而且限制了这种贸易。 现在非洲公司的前身,即皇家非洲公司。该公司取得的专营特权,是根据国王颁给的特许状,未经议会通过。因此,在民权宣布后不久,非洲贸易就开放于全国人民。哈德逊湾公司的法律根据与皇家非洲公司同,其特许状亦未经议会通过。南海公司在它作为贸易公司的期间,始终享有一种经议会确认过的专营特权。现令和东印度进行贸易的联合商人公司也是如此。 非洲贸易开放后不久,皇家非洲公司自知非私人冒险者的竞争敌手,于是不顾民权宣言,竟把这些私人冒险者称为无执照营业的私商而加以迫害。1698年,对私人冒险者几乎一切部门的贸易均课以百分之十的税,税款由公司充作堡垒及守备队维持费。但尽管有这种重税,公司在营业上仍不能和私人竞争。公司的资本及信用着着减退。至1712年,公司负债累累,使议会认为,为公司及债权人的安全,有必要制定以下法案,即公司债务的偿付日期以及关于债务的其他必要协定,只须公司债权人(就人数言,就价值言)三分之二以上的决议,就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1730年,公司的业务陷于极度混乱。就连维持它的堡垒和守备队,亦无能力。然设立这公司的唯一目的或口实,却就是维持这些堡垒和守备队。议会见此情形,决定每年拨款一万镑,作这用途。此款自那年度起一直拨至该公司解散的年度止。1732年,该公司因多年对西印度黑奴贸易都是亏损,决定从此中止,而把已经由非洲海岸买得的黑奴转卖于美洲私人贸易者,把公司中的雇役,用以从事非洲内地的金沙、象牙、染料的贸易。但这范围缩小的贸易,其经营并不比先前范围广泛的贸易更为得手。公司的业务,依然日形衰退,无论就那一点说,都达到破产的状况。议会知无可挽救,下令把它解散。其堡垒及守戍,则责成现今在非洲贸易商人所组织的合组公司管理。在皇家非洲公司设立之前,先后组织进行非洲贸易的,已有三家股份公司,它们都没有成功。它们都持有特许状,该特许状虽未经议会确认,但在当时被认为确赋有专营特权。 在上次战争中,哈德逊湾公司受到不小的打击。可是在此以前,它却远较皇家非洲公司幸运。它的必要费用很少。它在各居留地及住所——该公司说得好听地称此为堡垒——所维持的人的总数,据说不过一百二十名。但人数虽少,在该公司货船未到以前,却足够把装满货船所必需的数量的毛皮及其他货物收积妥当。当地海口结冰期长,船舶很少能停泊七、八周以上;因此,预先积货,成为必要。哈德逊湾贸易不做到这层就无法经营,而私人冒险者想做到这层,非十数年莫办。所以,该公司资本虽据说不到十一万镑,然已足够使它把特许状所许可的那虽然广阔但却是贫乏的地带的全部或将近全部的贸易和剩余生产物,都垄断无余。私人贸易者从来没有企图到那种地方与公司竞争,所以,该公司在法律上,虽不一定拥有专营特权,而在实际上,却已享受了专营贸易的利益。加之,该公司所有的少额资本,据说,是由极少数股东集成。一个只有少数股东小额资本的股份公司,其性质实与私人合伙公司相近,从而在经营上,几乎能和合伙公司同样谨慎、同样注意。处在这样有利的地位,哈德逊湾公司在上次战争前贸易相当成功,是毫无足怪的。不过,该公司获得的利润,似乎没有达到多布斯所想象的那个程度。《商业上历史和年代的推断》著者安得生,是一个比多布斯远为率直而公平的作者,他研究多布斯关于该公司数年中输出输入的全部报告,并参酌该公司所冒的大危险和所付的大开支以后,认为该公司的利润,并不值得羡慕,或者说,并不大大超过普通的贸易利润,如果真有超过的话。他这样的论评,是很恰当的。 南海公司从没有维持什么堡垒或守戍,因而完全不须负担其他国外贸易公司所通常负担的一大费用,不过,该公司股本额过大,股东数极多,因之,在整个业务经营上,不免失之迂愚、疏忽和浪费。至于它招股计划的诡诈与无节制,那非现在讨论的主题,而且已为人所深悉,不说了。就它的商业计划说,与招股计划比较,也好不了许多。该公司首次经营的贸易,就是把黑奴输往西领西印度。它对于这项贸易(由尤特雷特条约所认可的所谓阿西思托约定的结果),取得了一种专营的特权。但是,特权虽然取得了,但这项贸易不见得会有多大的好处。在该公司以前,经营同一贸易、享有同一特权的葡萄牙及法国两公司,早已经倒闭了。该公司有鉴于此,要求并得到准许每年派遣一定吨数的船舶,直接与西领西印度通商,以为弥补。无奈该公司所派船舶,航行十次当中,只有一次(即1731年加洛林皇后号的航行)获了巨利,其余九次,几乎多少都有损失。该公司的代理店及代理人都把营业的不成功归罪于西班牙政府的强夺与压迫。但大部分,恐怕是由于代理店及代理人的浪费与掠夺吧。据说:他们中好几个在一年时间内,就发了大财。1734年,该公司以营业利润微薄为理由,请求英王许其变卖贸易权与船只,许其等价卖给西班牙国王。 1724年,该公司开始经营捕鲸业。对于这项业务,它没有独占权,不过,在它经营的期间,并无其他英国人搀入。该公司的船舶,曾航行格林兰八次。就中,仅有一次得利,其余均遭损失。在最后第八次航行终了时,即该公司拍卖其船只、积藏商品、渔具时,才发现这一部门包括资本及利息的全部损失达二十三万七千镑以上。 1722年,该公司请求议会,把全部贷与政府的三千三百八十万镑巨资,划分作两个相等的部分;一半即一千六百九十多万镑,作为政府的公债,与其他公债同,不得由董事用以偿付和弥补该公司商业经营上的债务或损失,其他一半,依旧作为贸易资本,得用以偿付和弥补债务或损失。它这种请愿,议会认为合理采纳了。1733年,该公司再向议会陈请,把贸易资本的四分之三作为公债,仅留其余四分之一充当营业失败的补偿资本。到这时为止,该公司所保有的公债及贸易资本两者,因政府几度的偿还,已各减少了二百万镑以上,因而,这所谓四分之一,就不过三百六十六万二千七百八十四镑八先令六便士了。1748年,该公司由于亚琛条约,放弃前此依阿西恩托约定从西班牙国王取得的一切权利,而换得相当等价。这一来,该公司与西领西印度之间的贸易,就告终结。它的残余贸易资本,全化为公债,于是该公司再也不是一个贸易公司了。 可是,我们应注意一件事:南海公司所期望能多多获利的唯一贸易,就是每年派遣船只到西领西印度进行的贸易。但当它经营这种贸易时,无论在国外市场,或在国内市场,都不是没有竞争者的。在卡塔赫纳,在贝洛港,在拉维拉克鲁斯,该公司碰着了西班牙商人的竞争,他们把该公司船舶装出的同种欧洲货物,由加的斯运往那些地方。在英国,该公司又碰着了英国商人的竞争,举凡该公司输入的西领西印度货物,他们也由加的斯输入。不错,西班牙及英国商人的货物,要付较重的税,但该公司人员的疏忽、浪费和贪污,恐怕是一种更高的重税吧。至于说,如果私人贸易者能够公开地、正当地和股份公司竞争,股份公司还能经营国外贸易得利,那就违反我们一切的经验了。 旧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0O年根据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设立。在它最初十二次的印度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以一种合组公司的形式在进行贸易。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该公司持有专营特许状。这特许状虽未经议会确认,但当时被认为具有真正的专营特权,所以经营许多年,该公司从未受其他商人的侵扰。它的股本,每股为五十镑,总额仅七十四万四千镑。这个资本不很大,而公司的营业规模也不很大,不致惹起经营上怎样的疏忽、浪费或贪污。所以,虽然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陷害,和其他的意外事变,使它蒙受了很大损失,但在许多年间,它的营业却很成功。不过,随着时日的推进,当一般人对于自由的原理渐有理解时,这由女王发给而未经议会确认的特许状,能否赋予专营特权日益成为疑问。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决定并不一律,随政府权力的消长与各时代民意的变迁而时有变动。私人贸易者日益侵入公司特权范围。到查理二世晚年,在詹姆士二世整个统治时期和在威廉三世初年,该公司都是在困难中过日子。1698年,有人向议会建议,愿以年息八厘贷给政府二百万镑,其条件为购买公债者得设立一个有专营特权的新东印度公司;旧东印度公司亦向议会提出同一性质的建议,愿贷给政府七十万镑(约与该公司的资本额相等),年息四厘。当时王国的国家信用正处于这样的状态,即以年息四厘借入七十万镑,倒不如付八厘息借入二百万镑来得便利。新公债应墓者的建议被容纳了,结果,就出现了一个新东印度公司。不过,旧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权利,得继续至1701年。同时,该公司曾以它会计的名义,极巧妙地认买了新公司股本三十一万五千镑。给与认购二百万镑公债者以东印度贸易特权的议会法案,由于用辞的含混,关于应募者的资本应否合为共同资本一点,不很明白。于是,应募仅及七千二百镑的少数私人贸易者,坚持各别地自用自己资本、自担危险责任进行贸易的权利。至1701年止,旧东印度公司亦有使用其旧资本独立经营贸易的权利。并且,在这个时期前后,该公司和其他私人贸易者一样,也有使用其投入新公司的三十一万五千镑的资本单独经营贸易的权利。新旧二公司与私人贸易者间的竞争,以及两公司彼此间的竞争,据说几乎使它们全归毁灭。1730年,有人向议会提议,主张把印度贸易置于一个合组公司管辖之下,使其相当开放。这个建议,东印度公司极力反对;他们以非常激烈的辞句,陈述那时候上述竞争所演成的可悲结果。他们说,上述竞争,使印度土货价格,高到不值采购,而在英国市场,该货物价格,又因存货过多,跌到无利可获。可是,供给丰足,英国市场上印货会大跌特跌,使一般大众获得廉价购物的利益,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至于说求购者多,印度市上土货会大涨特涨,却不尽可信。由竞争促起的非常需求,在印度的贸易大洋中,不过涓涓一滴而已。况且,需求增加,起初或许会提高价格,但终必引起价格的跌落。因为购买的竞争,会奖励生产,会增大生产者间的竞争。各生产者为使自己的产品,能以比他人产品为低的价格出售,会实行在其他情况下连想也没去想的新的分工和新的技术改良。该公司诉说的悲惨结果,即消费的便宜和对生产的奖励,正是政治经济学所要促进的结果。但是,他们垂泣而诉说的竞争,毕竟没有继续好久。1702年,这两个公司通过三方协约(其中一方是女王)在某种程度上合并起来。17O8年,又依据议会法案,完全合为一体,而成为今日所谓东印度贸易商人联合公司。该法案又附一条款,规定各独立私人贸易者,得继续营业到1711年米迦勒节为止。同时授权该公司董事对这些独立私人贸易者发出通知,以三年为期,收买其七千二百镑的小资本,从而把该公司的全部资本变为共同资本。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该公司的资本,由于对政府的新贷款得由二百万镑增加至三百万镑。1743年,该公司又贷与政府一百万镑,不过,这项借款非来自股东,而是由公司发行公司债得来,所以未增加股东得以要求分红的资本。但这一百万镑,对公司营业上的亏损和债务,与其他三百万镑同,也负担责任,所以,总算是增加了公司的贸易资本。自1708年,或者至少自1711年以来,该公司由于摆脱了一切竞争者,完全掌握英国在东印度的独占贸易。贸易经营很得手,股东逐年都由利润分有适度的红利。在1741年爆发的对法战争中,庞迪彻里地方的法国总督杜不勒,别具野心,以致东印度公司卷入战涡和印度土王的政争中。经过无数次显著的成功及无数次显著的失败后,该公司竟把那时它在印度的主要殖民地马德拉斯丢掉了。嗣后,亚琛条约成立,马德拉斯复归于该公司。这时,该公司派在印度的人员,似充满了战斗及征服精神;后来,从未放弃这精神。在1755年爆发的法兰西战争中,英国的兵力,在欧洲迭获胜利。该公司的兵力,在印度亦交好运,捍御马德拉斯,占领庞迪彻里,收复加尔各答,并获得一个富裕而广大的领土的收入。这收入在当时,据说,每年有三百万镑以上。该公司安然享有这收入好几年。但1767年,政府以该公司占领的领土及其收入属于国王的权利而提出要求,公司于是同意此后每年偿付政府四十万镑,作为这权利的报酬。在这时以前,公司分派的红利,已逐渐由百分之六增至百分之十。就全资本三百二十万镑计算,红利已增加了十二万八千镑,换言之.每年红利额.已由十九万二千镑增加至三十二万镑。但这时候,公司又企图把红利进一步增至百分之十二点五。这如果实行,公司每年分派给股东的金额,就要等于每年提供政府的金额,即四十万镑。可是,当公司与政府所订协定就要实施的那两年中,议会相继制定的两法案不许红利再有增加。这些法案的目的,在使公司方面加速偿还其所负债务。该公司当时的债务,已达六、七百万镑了。1769年,公司与政府所订协约,议定延期五年,并约定在这五年中,公司得逐渐把红利增加至百分之十二点五,但一年之中至多只许增加百分之一。这样,红利增加到极限时,亦不过使公司每年付给股东及政府的金额,两者合计加多六十万八千镑。前面说过,公司最近占领地的总收入,每年计有三百余万镑。依1768年东印度贸易船克鲁登敦号提出的报告,除去军事维持费及其他费用,纯收入亦达二百零四万八千七百四十七镑。此外,公司方面据说还有其他收入,那收入一部分出自土地,而大部分则出自殖民地所设的海关,其总额亦不下四十三万九千镑。至于当时公司的营业利润,据公司董事长在下院的证言,每年至少有四十万镑;据公司会计的证言,每年至少有五十万镑;不论怎样,再少也会等于每年分给股东的最高红利额吧。有这么大的收入,公司应当有能力每年增付六十万八千镑,同时并提供一项减债基金,以备急速偿还债务。然至1773年,公司债务不但未见减少,却反形增大。未完的国赋达四十万镑;未缴的关税,欠英格兰银行的借款,由印度方面向其开出而经其卤莽地承兑的待付的汇票,这三者共达一百二十余万镑。这些债务所引起的困难,使公司不得已一下子减低股息至百分之六,此外更乞怜政府,请其第一,豁免年纳四十万镑的成约;第二,贷款一百四十万镑,以救立刻破产的危急。拓殖领地哪,增加岁入哪,该公司的财产是增大了,但财产愈大,对于公司人员,就似乎愈成为更大浪费的口实,并且愈好从中舞弊了。议会为要探知其真相,乃着手调查公司人员在印度的行动,以及公司在欧印两方面的一般业务状况。调查的结果,对公司管理机构的组织,国内也好,国外也好,都实行几种极关重要的变革。在印度方面,该公司的主要殖民地,如马德拉斯、孟买、加尔各答,以前相互独立,今则置于同一总督统治之下,辅佐总督的,有四名顾问组成的评议会。第一任总督及顾问,通由议会指派,常驻在加尔各答。加尔各答现成为英国在印度的最重要殖民地,与以前的马德拉斯同。加尔各答的裁判所,原为审理该市及其附近地方的商业上案件而设立,后因帝国版图扩大,其司法管辖权亦随之扩大。此次变革,缩小该裁判所的权限,使还其本来面目,而新设一最高法院代替它,由国王任命审判长一人及审判官三人组成。关于欧洲方面,以前股东出股五百镑,即该公司每股的原来价格,就有权在股东会投票。现在限定,必须出股一千镑,才有这资格。此外,凭这资格取得的投票权,如股票非由承继而由自己购买得来,以前只须在购买后六个月就能行使,现在这个期限已延长至一年。还有,以前公司的二十四名董事,每年改选一次,现在也改变了,每个董事四年改选一次,但在二十四名董事中,每年有六个旧董事出去,有六个新董事进来,出去的董事,不能再选为次年的新董事。有了这些改革,料想股东会及董事会应能较郑重地、稳健地执行任务,不再象从前那样疏忽随便。然而,无论怎样变革,要使他们这般人好好注意促进印度的繁荣,哪能做到呢。他们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印度的利益,简直漠不相关。在一切方面,他们不但不配统治一个大帝国,而且连参加这种统治也不配。有大财产的人,有时甚至小有产的人,往往只因为要取得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才购买一千镑的东印度公司股票。有了这投票权,纵不能自己参加印度的掠夺,也可参加印度掠夺者的任命。这任命权力,固然是操于董事会,但董事会本身,多少不免要受股东势力左右:股东不但选举董事,而且有时否决董事会关于派驻印度人员的任命。假若一个股东能享有这权力几年,因而可在公司方面安插若干故旧,那他慢说对股息不大注意,恐怕连对他投票权所根据的股份的价值也是满不在乎的,至于那投票权所给与他权力来参加统治的大帝国的繁荣,他哪里会放在心上呢。不论怎样的君王,按照事物的本性揣度起来,对于被统治者的幸福或悲惨,对于领土的改进或荒废,对于政府的荣誉或耻辱,总不会象这个商业公司的大部分股东这样漠不关心吧。议会依据调查结果,制定种种新规,但这些法规与其说减少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倒不如说增大了这漠不关心的程度。例如,下院决议案宣称:当公司把所欠政府债务一百四十万镑还清,所欠私人债务减至一百五十万镑时,到那时,也只有到那时,得对股本分派八厘股息;此外,该公司留在本国的收入及纯利,当分作四部分,就中三部分交入国库,充当国家用途,其余一部分,则留作偿还债务及供应公司不时急需的基金。但是,在全部纯收入和利润都归自己所有,得由自己自由支配的时候,公司还是弊窦丛生,颟顸不治;今分去其四分之三的纯收入和利润,更把所保留的四分之一部分置于他人监督之下,须得他人许可方准动用,那要公司事务财政较前改进,怎能做到呢。 就公司方面说,分派八厘股息后,与其依下院决议案规定,把一切余剩部分,交给声气不相投的一群人手中,倒不如让公司的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随便滥用了,任意侵吞了,还比较痛快。此外,公司雇用人员和隶属人员可能在股东会里占那么大的势力,以致股东有时竟对贪污舞弊直接违犯自己权益的人,反加援手。就大部分股东说,他们有时甚且把拥护自己权益这件事,看得较轻,把拥护侵犯这权益的人的事体,看得较重。 因此,1773年的规定,不能澄清东印度公司统治的混乱局面。有一次,公司因一时措施得当,在加尔各答金库中,积存了三百多万镑。可是,尽管以后它的支配或掠夺范围,更加扩大,伸到印度好几个最富裕、最肥沃的地区,但它所获的一切,都是照旧滥费了,葬送了完事。到海德?阿利侵入,公司发觉完全没有准备,无法阻止与抵抗。由于这些混乱,今日(1784年)公司已陷于前此未有的困境。为救济当前破产危难,又迫而向政府恳求援助。关于改善该公司业务经营,议会中各党派提出种种计划。这些计划,似都同意一点,即该公司不配统治它所占有的领地。这实是一向就非常明了的事实。就连该公司自身,也认为无统治能力,因而想把领地让给政府。 在僻远而野蛮的国境里面拥有设置要塞和守备队的权利,必然与当地宣战摇和的权利分不开的。拥有前一权利的股份公司,曾不断行使后一权利,且常常要求把后一权利明白地给与它们。它们行使这种权利怎样不得当,怎样随便,怎样残酷,从最近的经验,我们知道得再清楚没有了。 一批商人自出费用,自冒危险,在野蛮异域树立新的贸易,政府许其组成股份公司,并于经营得手时,给以若干年的独占权利,那是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实在说,政府要报酬这种冒险费财而且异日会造福大众的尝试,也只有这是最容易、最自然的方法。象这样一种暂时的独占权利,和给与新机器发明者对这机器的专利权,给与新著述的著作者对该著述的出版权,可依同一原理加以辩护。不过,限定的时期既满,独占是应当取消的。如果堡戍仍有维持必要,自应移归政府,由政府偿以相当代价,而当地贸易,则让全国人民自由经营。设公司长久独占,其结果将无异于对全国其他人民加以不合理的负担。这负担有二种。第一,听人民自由贸易,有关货物的价格必廉,行使独占,这些货物的价格必贵。第二,对大多数人民可能是便于经营、利于经营的一种事业,现在人民弄得不能染指。他们受这负担,乃是为着最不足道的目的,即不过使某公司能维持其怠慢、浪费、乃至侵吞公款的雇员罢了。由于这些人员的胡为乱搞,公司分派的股息,很少超过其他自由事业的普通利润率,且往往落在这普通利润率以下很多。吾人就往事推断,股份公司如未取得独占权利,恐怕是无法长久经营任何国外贸易的。在一个地方购入货物,运往另一地方出售图利,而在这两地方都有许多竞争者,这样就不但需要时刻留心注意需求情况的偶然变动,而且需要时刻留心注意竞争情况或需求所从满足的供给情况的大得多、频繁得多的变动;运用巧妙的手腕和正确的判断力,使各色货物的数量,都能适应需求、供给和竞争各方面的变动情况,这是伊然从事一种不断变化着的战争,非不断注意着警惕着,就无胜利希望,然而股份公司的董事先生们,我们那能期望其有这种持久力呢。所以,东印度公司,当债款既已偿却,专营特权亦取消时,议会虽制定法案,许其仍以股份公司资格,在东印度与其他商人共同竞争,但在这种情形下,私人冒险者的警惕与注意,十之八九会不旋踵间就使公司卷于从事印度的贸易。 莫雷勒修道院院长为法国有名著作家,对经济学很有研究。他曾列举160O年以后,在欧洲各地设立的国外贸易股份公司,一共有五十五家;据他说这些公司都取得有专营特权,但都因管理失当,全归失败。他举出的这五十五家,就中有两三家不是股份公司,而且未遭失败,被他弄错了。可是还有几个失败了的股份公司,他没有列出。 一个股份公司没有取得专营特权而能经营成功的贸易,似乎只有这种性质的贸易,即所有营业活动,都可简化为常规,或者说,方法千篇一律,很少变化或毫无变化。这类事业,计有四种:第一,银行业;第二,水火兵灾保险业;第三,建修通航河道或运河;第四,贮引清水,以供城市。 银行业的原理,虽不免几分深奥,但其实际业务,却可一一定为成规,以资遵守。设贪图眼前厚利,大胆投机,置成规于不顾,总是极其危险,而且往往陷银行于无可挽救的境地。但是,以股份公司与私人合伙公司比较,前者实比后者更能遵守成规。因此,股份公司就似乎很适于银行的营业,无怪欧洲主要银行,都是股份公司的性质。在这些公司当中,有许多并未取得专营特权,而其经营却非常兴旺。英格兰银行,亦全无特权可言,有之,唯议会限定其他银行的组成,股东不得过六人以上。爱丁堡两银行全为股份公司,并无任何独占权利。 由火灾水灾乃至战祸发生的危险,其价值虽不能很正确地计算出来,但可大概地估计出来,使得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订出严密规则和一定方法。所以,没有特权的股份公司,有可能顺利地经营保险业;如伦敦保险公司,如皇家贸易保险公司,都是没有取得何等特权的。 通航河道或运河一度修造成功了,其管理即非常简单容易,可定出严密的规则与方法,甚至进行修造河道也是如此。修一里价多少,建一闸价多少,都可与承包人订立合同规定。他如修造那引导清水供给城市的运河、水槽或大水管,也可作如此说法。这些事业由股份公司出来经营,即使未取得特权,亦可大获其利,而实际也往往如此。 但是,设立股份公司,只因为这样能经营成功,或者说,让一群特定商人享受其邻人享受不到的权利,只因为这样他们能够繁荣,那是绝对不合理的。要使股份公司设立完全合理化,必其事业的经营,可以定出严密规则及方法,同时还附有其他两个条件:第一,那种事业的效用,必显然比大部分的一般商业更大和更普及。第二,其所需资本,必大干私人合伙公司所能筹集的数额。凡以不很大资本即能举办的事业,纵使其效用特大,亦不能成为设立股份公司的充分理由。因为,在这场合,对于那种企业所产出的东西的需要,可很容易由私人企业者出来供给。就上述四种事业说,这两个条件都同时具备。 银行业管理妥当,其效用既大臣周,本书第二篇已详细说明了。但如果一家公共银行的设立,其目的在于维持国家信用,即当国家有特别急需时,对政府垫付某一税收全部,其数也许达数百万镑,而该税收又须一两年后才能收入,这种银行所需资本,当不是私人合伙公司所筹集得来的。 保险业能予个人财产以很大的保障。一种损失本来会使个人趋于没落的,但有了保险业,他这损失就可分配给许多人,叫全社会分担起来毫不费力。不过,保险业者要想与他人以保障,他自己就必须有很大的一宗资本。伦敦西保险股份公司设立以前,据说,检察长处有一名单,开列一百五十个私人保险业者的姓名,他们全都开业不到几年就失败了。 通航水道、运河以及供给城市自来水的各种必要工事,很明显的,不仅有很大、很普遍的效用,同时,其所需巨大费用,亦常非个人财力所及。总之,股份公司的设立,必具上述三个条件,才可算为合理。具有这三个条件的事业,我除上述四者外,再也不能想出其他的来。就说伦敦的英国制铜公司、熔铅公司以及玻璃公司吧。言其效用,并不见得怎样大,怎样特别,言其费用,也并不是许多个人的财力难于举办。至于这些公司所经营的业务,是否能走出严密法则及方法,使其适于由股份公司管理,以及它们是否有它们自己所夸称的可获厚利的理由,那在我却不敢佯言知道。矿山企业公司早就破产了。爱丁堡英国麻布公司的股票,近来虽没有从前低落得那么厉害,但较其票面价格,却是相差太远。我们更说其他基于爱国心即为着促进国家某特殊制造业而设立的股份公司吧;这种公司往往因为经营失当,以致减少社会总资本,而在其他各点上,同样是利少害多。它们董事的意图即使非常正直,但他们对某些特定制造业的不可避免的偏爱(这些制造业的当事人蒙蔽他们、欺骗他们)必定会妨害其他制造业,必定会使在其他情况下必会存在的适当产业与利润间的自然比例,多少受到破坏,而这自然比例,乃是一国一般产业的最大而最有效的奖励。 第二项 论青年教育设施的费用 由本身收入开支本身费用的事业,并不限于前述道路运河等等;对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亦是如此。生徒付给教师的学金或谢礼,自然构成这一类的收入。 即使教师的报酬,不全取自这自然收入,那也不一定就要由社会的一般收入来开支;在许多国家,行政当局操这收入的征集和运用之权。就大部分欧洲说,普通学校及专门大学的基金,并不仰给社会一般收入,就是有的话,其数目亦极其有限。教育经费到处都是主要来自地方收入,来自某项地产的租金,或来自指定专作这项用途的专款的利息。这专款或由君主自己拨给,或由私人捐助,交由保管人管理。 这些捐赠财产,曾对教育设施的促进有所贡献么?曾激励教师的勤勉,增进教师的能力么?曾改变教育的自然过程,使其转向对个人对社会双方都较有用的目标么?对于这种种问题,只作大概的答复,我想是不会怎样困难的。 不论在哪种职业,操这职业的大部分人所作努力的大小,总是与他们不得不作这努力的必要性的大小相称。这种必要性,因人的境况而不同。一个人的职业报酬,如果是他所期望的财产或甚至是他的普通收入及生活资料的唯一源泉,那这必要性对他就最大。他为取得这财产或甚至为糊口,一年中必须作一定量有一定价值的工作。如果竞争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挤,那么相互的竞争,便会迫使每人都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弄得相当正确。当然罗,在某些职业,只有成功才可获得伟大目标,这个情况,有时会诱使一些意志坚强雄心远大的人去作努力。但是,最大的努力,却明明用不着大目标来敦促。那怕是卑不足道的职业吧,竞争和比赛,亦可使胜过他人成为野心的目标。竞争和比赛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反之,单有大目的而没有促其实现的必要,很少足够激起任何巨大的努力。在英国,精通法律,能使人到达许多极大野心的目标,但生长于富贵家庭的人,在这种职业上露其头角的,究竟有几个呢? 一个普通学校或专门学校如果有了一宗捐助的基金,教师勉励的必要,就必然要减少若干。教师的生计,要是按月由一定的薪俸维持,那就明明仰给于与其教学戍绩和名望毫不相关的基金。 有些大学,教师的薪俸,仅占其报酬的一部分,往往为极小的一部分,其余大部分,则出自学生的谢礼或学费。在这场合,教师孜孜教诲的必要,虽不免减少一些,但却不会完全消失。教学的名望还是重要的。此外,他还得关心学生对于他的敬爱、感谢及好评,而博得这种种好感,除了做得配受这些好感而无愧外,别无其他方法,就是说,除了尽自己的能力和勤勉履行各项任务外,再也没有其他方法。 在其他大学,教师被禁止领受学生的谢礼或学费,而他的薪俸,就是他由这种职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在这场合,教师的义务与利益,立于尽可能对立的地位了。每一个人的利益,在于能过着尽可能做到的安逸生活。如果对于某种非常吃力的义务,无论他履行与否,其报酬完全一样,那他的利益至少是通俗意义上的利益,就是全然不去履行义务。设或这时有某种权力,不许他放弃职务,那他就会在那种权力容许的范围内,尽量敷衍了事。如果他生性活泼,喜欢劳动,那他与其把活动力使用在无利可图的职务上,不如找点有利可图的事做。 教师应当服从的权力,如掌握在法人团体即专门学校或大学的手,而他自己又为这学校或法人团体中的一员,其他成员大部分亦同为教师或可为教师者,那末这些教师们,彼此间就会宽大为怀;各个人以容许自己疏忽义务为条件,而宽宥同辈疏忽其义务。他们会把这样做看作共同的利益。最近许多年来,牛津大学一大部分教授,简直连表面上装作教师,也不装了。 如果教师们服从的权力,不掌握在他们自己所属的法人团体之手,而掌握在外部的人物如主教、州长或阁员之手,那末,他们想全然忽略其义务,就不大做得通。不过,这些大人先生能够强制教师尽其义务的,也只是使他们上一定时间的课,或者在一周或一年内,作一定次数的演讲。至于演讲的内容如何,那依然要看教师的勤勉,而教师的勤勉,又视其所以要努力的动机的强弱为转移。况且,这种外部来的监督,动辄流于无知和反复无常,其性质往往是任意的、专断的。行使监督的人,既未亲自登堂听讲,又不一定理解教师所教的学科,求其能精明地行使这监督,那是很难得的。加之,这种职务所产生的傲慢,往往使他们不留意怎样行使其职权,使他们没有正当理由地、任性地谴责教师,或开除教师。这一来,必然要减低教师的品格,教师原来是社会上最受尊敬的人,现在却成为最卑贱、最可轻侮的人了。为要避免这随时可以发作的不好待遇,他就非仰仗有力的保护不为功,而获得这保护的最妥方法,并不是执行职务能力或勤勉,而是曲承监督者意志的阿谀,不论何时,准备为这种意志而牺牲他所在团体的权利、利益及名誉。谁要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间,注意法国大学的管理,定可看到,象这种专横的外加的监督,自然会生出什么结果。 如果有什么事情,要一定人数的学生进入某专门学校或大学,而不论教师的学问如何、名望如何,那末,教师学问好名望高的必要,就不免因此而减少一些。 艺术、法律、医学、神学各科毕业生的特权,如果只要在某些大学住满一定年限就能获得,那必然要使一定数量学生,去住这些大学,不管教师学问如何、名望如何。毕业生的特权,也算是一种徒弟制度。正如其他徒弟制度有助于技术上及制造上的改良,这种徒弟制度,同样有助于教育上的改良。 研究费、奖学金、贫学津贴那一类的慈善基金,必然会使一定数量学生,贸然到某些大学学习,而不问其名誉如何。仰赖这慈善基金的学生,如能自由选择其最喜欢的大学,这种自由,说不定会惹起各大学间一定程度的竞争。反之,如果规定连各大学自费生,不得本学校许可,也禁止转入他校,那么,各学校间的竞争,就十之八九要消灭了。 如果各学院以科学艺术传授学生的导师或教师,不由学生自由选择,而由校长指派;如果教师怠慢、无能或无行,学生未经申请许可,不得由甲教师改换乙教师,这种规定,不但会使同一学校内各导师各教师间的竞争,大大减少,而且会使他们全体勤勉任教以及注意各自学生学习情况的必要性,也大大减少。象这类的教师,纵使领受了学生非常优厚的报酬,也会象那些全未受学生报酬或除薪俸以外毫无其他报酬的教师那样,怠于职守,荒误学生。 如果教师是一个有理性的人,当他自己意识到,他向学生讲的,都是一些无意义或近似无意义的话,他一定会感到不快。此外,当他看到学生大部分对于他的授课,不来听讲,或来听讲而明显地表示轻蔑、嘲弄态度,他也一定会感到不快。因此,如果他必须作一定次数的演讲,纵无其他利益,他亦必为了这些心理,而苦苦耐耐地求其相当完善。不过,他可能采用几种取巧的办法,这些办法会有力地削弱这一切激励勤勉的动机。他有时可对所教的学科,不自加说明,而把关于那种学科的书籍拿来讲读;如果那种书籍是用死的外国语写成的,他就用本国语向学生译述;而更不费力的方法,就是叫学生解释,自己听着,间或加插几句话进去,这样,便可自吹地说他是在讲授了。这种轻而易举的事,只要极有限的知识和勤勉就够了,既不致当面遭到轻蔑或嘲弄,也可避免讲出真正迂愚、无意义乃至可笑的话。同时,还有学校的规则,可使教师强制学生全部规规矩矩地经常到党,并在他讲授的全部时间中,维持一种最有礼貌的、最虔敬的态度。 专门学校及大学的校规,大体上不是为了学生的利益,而是为了教师的利益,更恰当地说是为教师的安逸而设计出来的。在一切场合,校规的目的,总在维持教师的权威。不论教师是疏忽其职务,或是履行其职务,学生总得对教师保持虔敬的态度,好家教师在履行职务上已尽了最大的勤勉和能力那样。这似乎是根据这一前提,即教师有完全的智慧和德行,而学生则是大愚,而且有最大的弱点。但教师果真履行了他们的职务,大多数学生是决不会疏忽他们自己的义务的,我相信从来没发生过和这相反的事例。讲授果真值得学生到堂倾听,无论何时举行,学生自会上堂,用不着校规强制。对于小儿,对于极年轻的孩童,为要使他们获得这幼年时代必须取得的教育,在某种程度确有强制干涉之必要。但学生一到了十二、三岁以后,只要教师履行其职务,无论那一部分的教育,都不必要加以强制干涉。大多数青年人都是非常宽大的。只要教师表示自己要竭力使他们得点益处,那就慢说疏忽轻蔑教师的教导,就连教师在履行职务上有很多的过误,他们也会原谅的。有时,他们甚至会当着大众隐蔽教师很多的怠慢。 未有公立机构的那一部分教育,大抵教得最好,这是值得注意的。青年进击剑学校或舞蹈学校,固然未必都学得很精,但没有不学会如何舞剑、如何跳舞。马术学校的好结果,通常没有如此显著,这就因为马术学校费用浩繁,在大多数地方都是由公家办理的。文科教育中最重要的有三部分,即诵读、书写和算术。迄今学习这三者,进私立学校的还比进公立学校的普遍。但学习者却都能够学得所必要学得的程度,学习失败了的,几乎没有一个。 就英国说,公共学校固不免腐败,但和大学相比,却要好多了。在公共学校,青年学到或至少可能学到希腊语和拉丁语。即是说,教师所声明要教的功课或教师应该教的功课,实际都会教给青年。但在大学,青年既没学到这些法人团体所应该教给他们的科学,亦找不到学习这些科学的适当手段。公共学校教师的报酬,在许多场合,有一大部分,而在某种特殊场合,几乎全部都是出自学生的谢礼或学费。这种学校是没有何等排他特权的。一个人要取得毕业学位,并无须缴纳在公共学校学过一定年限的证书。如果在考试时候,他显出已经了解公共学校所教的东西,那就不问他是在什么学校学这东西。 我们可以说,普通归大学教授的那部分功课,都没有教得很好。但是没有这些大学,这部分的功课恐怕就完全教不成,而就个人说,就社会说,又不免要痛感到教育上缺乏了这个重要的部分。 现在欧洲各大学,一大部分原是为教育僧侣而设立的宗教区体,创办者为罗马教皇。在创建之初,学校中所有的教师和学生,都完全置于教皇直接保护之下,而拥有当时所谓僧侣特权。有了这特权,他们就只服从宗教法庭,而不受大学所在国民事法庭的约束。在这种学校里面所教的,当然要适合于其设立的目的,所以一大部分课程,如不是神学,就是单为学习神学而预备的学问。 当基督教初由法律认为国教时,转讹的拉丁语,简直成了西欧全部的普通语。因此,教堂中举行礼拜,教堂中诵读的圣经译文,全用这转讹的拉丁语,也就是说,用教堂所在国的普通语。自颠覆罗马帝国的野蛮民族侵入后,拉丁语逐渐在欧洲各地不大通行了。但是,最初导人宗教形式和仪节并使其合理化的环境,虽早经改变,而人民的虔敬,却自然把这些既定的宗教形式和仅节保存下来。因此,拉丁语虽然在各地没有多少人了解,教会举行礼拜,却依旧使用这种语言。于是,有如在古代埃及一样,在欧洲,行使着两种不同的语言,即僧侣的语言和人民的语言,神圣者的语言和凡俗人的语言,有学问者的语言和无学问者的语言。僧侣在执行祭务当中,既必须知道几分这神圣的、有学问的语言,所以拉丁语自始就成了大学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 至干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情况,却不是这样。所谓绝无错误的教会布告,曾宣称以拉丁语译成的圣经,即普通称为拉丁语圣经,与希腊语及希伯来语的原书,同为神的灵感所口授,因而,有同等的权威。这一来,希腊语和希伯来语的知识,对于僧侣就非必不可少的了。于是,这两种语言的研究,很久未成为大学普通课程的必要部分。我敢断定:西班牙的若干大学,从未把研究希腊语,作为普通课程。最初的宗教改革者们,发现新约全书的希腊语原书,甚至旧约全书的希伯来语原书,比拉丁语圣经对他们的主张更有利。不难设想,拉丁语的圣经译文,已逐渐形成了适合于支持天主教教会的东西。于是,他们开始暴露拉丁译文的许多谬误,而罗马天主教的僧侣们,则迫而出来辩护或说明。但是,辩护也好,说明也好,对干希腊和希伯来语没有若干知识,一定行不通,所以关于这两者的研究,逐渐被拥护宗教改革教理和反对宗教改革教理的多数大学列入学校课程中了。希腊语的研究,与各种古典的研究是有密切关系的。搞古典研究的,虽然最初主要只是天主教教徒及意大利人,但到宗教着手改革教理的那个时候,这就成为时尚了。因此,在多数大学中,在修哲学前,要先修希腊语,学生学习了若干拉丁语后就读希腊语。至于希伯来语,则因与古典研究无何等关系,除圣经外,再也没有一部用希伯来文写成的有价值的书籍。所以,这种文字的研究,总是在哲学研究了之后,当学生进行研究神学时才开始教授。 最初,各大学的课程中,只要求有希腊语拉丁语初步知识。直到现在,有的大学还是如此。另外一些大学则认为,学生对这两种语言,至少两者之一,该有初步知识,所期在于继续研究。关于这进一步的研究,目下已成了各地大学教育中极重要的一部分。 古代希腊哲学,分有三个部门,即物理学或自然哲学、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及伦理学。这样的区分,似乎完全合理。 自然的伟大现象,天体的运行,日蚀月蚀,彗星,雷电及其他异常的天文现象;植物动物的发生、生活、成长及死灭等等,必然会刺激人类的惊异心,所以自然会唤起人类的好奇心,促使他们探究其原因。最初,迷信企图把这一切惊异的现象,归因于神的直接动作,借以满足这种好奇心。往后,哲学努力根据比神的动作更为习见、更为人类所易知的原因去说明它们。这些伟大现象,因为它是人类好奇心的最初对象,所以说明此伟大现象的科学,自然在哲学中成为最初开拓的部门。历史上留有若干记录的最早哲学家,似乎就是一些自然哲学家。 不论在哪个时代和哪个国家,人们总会相互注意性格、意向及行动,总会共同同意,规定并确认关于人们生活行动的许多高尚规则及准则。到了写作流行,许多聪明人或自作聪明的人,就自然要努力来增加这些既经确立和受人敬重的准则并表示他们自己对于某种行为为正当、某种行为为不正当的意见。他们的做法,有时是采用比较虚假的寓言形式,如所谓《伊索寓言》;有时又采用比较单纯的箴言形式,如《所罗门金言》,提西奥尼斯及弗西里迪斯的诗,以及希西奥德某一部分作品等。他们在一个长期内,一味是这样增加智慧及道德的准则,而从未企图接一种极明确、很有组织的次序,把它们整理起来。至于使用一个或几个可从而推断它们的原则,有如从自然的原因推断其结果那样,把它们联结综合起来,那就更谈不到。把各种不同的观察,用若干普通原则联结起来,成为一个有系统的整列,这种优异的做法,最初出现在自然哲学方面的若干古代简浅论文中。往后,与此相类似的事情,亦渐在道德方面出现。日常生活的各准则,象在自然现象的研究一样,也按某种有组织的次序整理起来了,并且也用少数共同原理联结综合起来了。研究并说明这些起联结作用的原则的科学,称为道德哲学。 各不同作家,给予自然哲学及道德哲学以各种不同的体系。但是支持他们那些体系的议论,往往全无根据,至多不过是极其无力的盖然论罢了。有时,他们的议论,不过是诡辩,除不正确的、暧昧的日常说法外,没有其他根据。不论在何时代,思辨体系的采用,都只是关干琐细得不能对有常识的人的意见起决定性作用的推论,也就是关于没有什么金钱上利害的事情。诡辩对于人类意见,除关于哲学及思辨方面的事件外,几乎没有何等影响,可是对哲学及思辨方面的意见,它的影响往往最大。各自然哲学体系及道德哲学体系的拥护者,自然要努力暴露异己者议论上的弱点。在他们相互讨论异己者的议论当中,必然会想到盖然的议论和论证的议论的差异,似是而非的议论和决定性的议论的差异;由这精审严核引起的种种观察,必然会产生一种科学,讨论正确的和错误的推论的一般原理,这科学就是论理学。就其起源说,论理学是较迟于物理学及伦理学的,但在古代大部分——虽非全部——哲学学校中,伦理学通常总是先于其他二者的教授。那时候似有这种想法,要使学生在物理伦理这种非常重要的主题上从事推论,当然不能不预先教他们如何理解正确推论和谬误推论的差异。 古代哲学分作三部分,而在欧洲大部分大学中则改变过来,分作五部分。 在古代哲学中,几关于人类精神或神的性质的教示,通通是物理学体系的一部分。至干这精神或神的本质,不论由什么构成,都是属于宇宙大体系的部分,也就是能产生许多最重要的结果的部分。人类理智关干这两部分所能论断、所能推测出来的一切,似乎成为说明宇宙大体系如何起源、如何运行的科学的两章——无疑是极关重要的两章。但在欧洲各大学中,哲学只作为神学的附属部分教授,所以对于这两章,自然要比哲学的其他部分教得详细些。这两章逐渐地大大扩充起来,更细分为许多的章节,结果,在哲学体系中,为我们得知极少的精神学说,就与我们得知极多的物体学说占有同样长的篇幅。于是,这两个学说,被视为判然各别的两种科学。所谓形而上学或精神学,因此被放在与物理学相对立的地位,它在这两种科学之中,不但被看作比较崇高的科学,而且就某一特定职业说,被看作比较有用的科学。在这种情况下,恰合于实验及观察的主题,也就是在那上面小心注意便可引出极多有用的发现的主题,几乎全没有人留意了。反之,与这正相对立的主题,即除少许极其简单及几乎是一见就明白的真理外,任凭怎么注意也只能发现暧昧的、不确定的东西,而因此只能产出狡智和诡辩的那种主题,却大被人研究着。 当上述两种科学这样被放在相对立的地位时,两者间的比较和对照,自然会生出第三种科学,即所谓本体学,或讨论其他二种科学的主题的共同特质及属性的科学。但是,假若各学派的形而上学或精神学,有大部分是狡智与诡辩,那本体学这种无聊的科学——有时亦称为形而上学——就全部是狡智与诡辩。 不仅被视为个人,而且视为一个家族、国家乃至人类社会的一员的人,其幸福与至善何在?古代道德哲学的目的,就是企图研究这个。在古代道德哲学,人生的各种义务,都被视为是为了人生的幸福与至善。但是,当教授道德哲学和自然哲学单是为了神学的时候、人生的各义务,却被视为主要是为了来生的幸福。在古代哲学,德行的尽善尽美,被认为必然会使有这德行的人今生享到最完全的幸福。而近代哲学的观点,却认为尽善尽美的德行,往往或几乎总是与今生幸福有矛盾。天国只有由忏悔、禁欲或者修道惜的苦行和自卑才可跨进;一个人单凭慷慨、宽大、活泼的行动,是不能进入天国的。良心学及禁欲道德,简直占了各学校道德哲学的大部分,而哲学一切部门中最重要的部分,就这样成了其中最被曲解的部分了。 因此,欧洲有一大部分大学的哲学教育,就是依着以下程序:第一,教论理学;第二,教本体学;第三,教那讨论人类灵魂和神的性质的精神学,第四,教一种变质的道德哲学,即被认为与精神学说、人类灵魂不灭学说以及由神的裁判而在来生予以赏罚的学说直接发生关联的学问;最后,通常教以简单粗浅的物理学,以结束全部课程。 欧洲各大学对古代哲学课程内容所作的修改,通通是以僧侣教育为目的,使哲学成为神学研究的比较适当的入门。但其所增添的狡智与诡辩,以及由这修改而导入的良心学与禁欲道德,无疑没使哲学更适宜于绅土或一般世人的教育,或者说,对于他们悟性的发达或感情的改善,并不见得更有作用。 在今日欧洲一大部分大学中,这种哲学课程,依然由教师在或大或小程度上教授着,看各大学的组织使教师在这方面勤勉的必要性的大小以为定。在那些最富裕、有最多捐赠基金的大学,导师们往往以教授这变质的课程的零篇断片为满足,而且,即对这零篇断片,一般还是教得非常马虎肤浅。 近代关于哲学若干部门的改善,虽无疑有若干部分已在大学中实行,但还有一大部分未在大学中实行。大多数大学虽然作了这些改善,然不肯赶快地加以采用。那些被推翻的体系和陈腐的偏见,虽然已经为世界各地所不容,而若干这些学术团体,仍在一段很长时间中,愿意充当它们的避难所;它们隐藏在那里,并得到保护。大概最富裕、有最多捐赠基金的大学,采用这些改善最迟,也最不愿意对行之已久的教育计划,作任何显著的变动。比较贫困的大学,教师们衣食的大部分都依存于自己的名声,他们不得不更加注意世界时代的思潮,因此,在这些大学中,改善的采行,显得比较容易。 但是,欧洲公共学校及大学,虽然其设立原是仅为某种特定职业而实施的教育,即僧侣职业的教育,虽然它们对于这种职业认为必要的科学,也并没有十分用心地教授学生;但它们却逐渐把几乎一切人民的教育,特别是纳土及有钱人家子女的教育,吸引到它们这边来。在人的幼年时期及认真地着手事务,即在其余生中经营事务那个时期之间,介有一个很长期间。这期间的有利的消费,在当时似乎没有比进大学还好的方法。然而各公共学校各大学所教授的大部分东西,对于学生后来经营的事务,却并不是最适当的准备。 在英国,青年人刚在学校车业,不把他送入大学,却把他送往外国游学,这件事已经一天一天成了流行的风尚。据说,青年人游学归来,其智能都有很大的增进。一个由十七、八岁出国至二十一岁归来的青年人,归国时比出国时大三、四岁,在这年龄,在三、四年之中,智能要是没有很大的发展,那才是怪事。他在游学中,一般获得一两种外国语知识。不过这种知识,很少足够使他说得流利,写得通顺。另一方面,他回国之后,一般变骄傲了,更随便,更放荡,更不能专心用功、勤奋作事。如果他不到外国,留在家中,在这短期之中,绝不会变得如此。这样年青时的漫游,远离两亲及亲戚的督责、管理和控制,而把一生最宝贵的韶光消磨于极放荡无聊的生活,以前的教育在他内心形成的一切有用习惯,必然不但不能坚固确立,却反减弱了,或全行消失了。象这样全无意义的早期漫游的习尚,所以流行,不外乎社会对于各大学的不信任,而无其他原因。为人父亲者,不忍见到他的儿子在自己面前,无所事事地、漫不经意地堕落下去,所以不得已,暂时把他们送往外国。 近代教育上若干设施的结果,就正是这样。 在其他时代及国家间,似乎实行有各种各样的教育方法和教育设施。 就古代希腊各共和国说吧,当时各自由市民,通在国家官吏指导之下,学习体操及音乐。体操的用意,在于强健肉体,尖锐勇气,并养成堪耐战时疲劳和危险的能力。据一切记录,希腊的民兵,是世界过去最良民兵之一;所以,这一部分公家教育,无疑完全达到了它要企图达到的目的。至于其他一部分教育,即音乐教育,其用意是什么,至少据那些对这种设施留有记述给我们的哲学家及历史学家的意见,乃在干使人通人情,使人的性情柔和,并使人有履行社会生活及个人生活上一切社会义务、道德义务的倾向。 古代罗马有称为演武场的体操教练,那与希腊称为体育馆的体操教练,具有同一目的,并且也似同样收到了好的效果。但在罗马人间,没有与希腊的音乐教育相类似的东西,可是,罗马人的道德,无论在个人生活上,或在社会生活上,都不比希腊人差,而就整个说,且远较希腊人为优。罗马人在个人生活上优于希腊人的地方,曾由最通晓两国国情的著者坡里比阿及哈里卡纳萨的狄奥尼西阿两人予以证明。至于罗马人社会道德的优越,则可由希腊及罗马全史内容得到实证。党派间的争执,不发脾气,不走极端,这是自由民族社会道德上最关重要的事情。希腊人各党派,动不动就流为横暴,表演流血惨剧。反之,在罗马人,他们至格拉奇时代为止,却从未因党争而掀起流血事故。格拉奇时代以后,则罗马共和国实际上已算解体了。这样,不论柏拉图、亚里土多德及坡里比阿具有怎样值得尊重的权威,也不论孟德斯鸠支持此权威有怎样聪明的理由,似乎希腊人的音乐教育,对改善道德并未著成效。罗马人没有音乐教育,其道德总的来说且比希腊人为优。往时这些哲人对于其祖先所定制度的尊敬,说不定曾导使他们只从古代习俗中寻找政治的智慧,这习俗是由他们的太古社会一直继续流传下来,未曾中断地传到社会有显著文化的时期。音乐及舞蹈二者,是几乎一切野蛮民族的大娱乐,同时也是使他们各人适于款待友伴的大艺能。在今日非洲海岸的黑人间是如此,在古代居尔特人及斯堪的纳维亚人间是如此,而据荷马所说,在特洛伊战争以前的古代希腊人间亦是如此。当希腊各民族组织各小共和国的时候,此等艺能的研究,在一个长时期成为当时人民公共教育、普通教育之一部分,那是很自然的。 以音乐体操教授学生的教师们,在罗马,甚至在那法律、习俗为我们熟知的希腊共和国的雅典,似乎都不是由国家供给薪俸,不是由国家任命。为战时捍卫国家计,国家要求各自由市民受军事训练。但进行军训的教师,则让市民自己去寻求,国家除了备置一公共广场,作为市民教练操演的运动场所外,再也没有为此目的做一点什么。 在希腊罗马各共和国初期,除上述种种科目外,教育上其他科目,就是读、写及当时的算术。对于这些技能,富人往往在家庭内请家庭教师教授。而贫穷市民,一般到以教读为职业的教师所设的学校去学习,这些人大抵为奴隶,或由奴隶解放了的自由人。但是,不论在家庭学习,或往学校学习,教育的这一部分,都是由各个人的父母或保护者处置,国家不曾加以何等监督或指导。据索伦所制定的法律,为亲者如忽视其义务,不使子女习得有用的职业,则子女亦得免除其为亲养老的义务。 当文化进步,哲学修辞学成为流行科学的时候,社会上比较上流的人物,常为了学习这流行学术,而把子弟送往哲学家及修辞学家所设的学校。可是,对于这等学校,国家没给予支持,在一个长期内,国家只予以默认而已。很久很久,哲学及修辞学的需要是这么小,最初以此两者之一为专业的教师们,竟不能在任何一都市,找到恒久的工作,而不得不由一个地方跑到另一地方。埃利亚的曾诺、普罗塔哥拉斯、戈吉阿斯、希皮阿斯以及其他许多学者,都过着这种生活。后来需要增加,教授哲学及修辞学的学校,就由流动的变为固定的。雅典首开其端,接着其他若干城市,亦有同类学校的设立。可是,国家对于这种学校,除了有的拨给一特定场所作为校址外,再也不作进一步的奖励。这些学校的校址,有时也有是私人捐赠的。柏拉图的学园,亚里土多德的讲学地,斯多噶学派创建者基齐昂的芝诺的学府,似乎都是国家所赐与。但伊壁鸠鲁的学校,则由他自己的花园改作。至马卡斯?安托尼阿斯时代为止,无论何等教师,都不曾从国家领得薪傣,或者说,教师除由学生奉送的谢礼或酬金以外,再无其他任何报酬。鲁西安告诉我们:这个嗜好哲学的皇帝,曾以奖励金给与一位哲学讲师,但这种奖励金似乎在他死后就停发了。毕业于这等学校,并没有什么特权;想从事某项特定职业或事业,亦没有在这些学校修学的必要。对于这些学校效用的舆论,如不能吸引学生前来,那学生就不会来了,因为法律既不强制任何人进这等学校,也不给进了这等学校的人什么好处。学校的教师对于学生是没有管辖权的。教师除了凭其优越德行、优越才能所能博得对学生的自然权威以外,再也没有其他权威可言。 在罗马,关于民法的研究,没成为大部分市民的教育的一部分,而只为少数特定家族的教育的一部分。想求得法律知识的青年,并无一个可入的公家学校;他们除了时常与了解法律的亲戚故旧过从外,再也没有其他的研究手段。值得指出,十二铜表的法律,有许多虽然是由古代某希腊共和国的法律抄来的,但法律并不曾在希腊的任何一个共和国发展成为一种科学。在罗马,法律老早就成为一种科学了。凡具有通晓法律名声的市民,都会博得显著的荣誉。在古代希腊各共和国,特别在雅典,普通的法院都是由许多的无秩序的人民团体组成的。他们所作的判决,几乎常是胡乱的,常是决定于一时的宗派意见或党派精神的。可是,他们不正当裁判的坏名誉,既由五百人、一千人或一千五百人(希腊有的法院,包括有这么多的人数)分担,落到任何一个人身上的,就不见得怎么厉害。反之,罗马就不是如此。罗马的主要法院,例由一个裁判官或少数裁判官构戍,判决要是草率或不公,裁判官的人格,特别是在公审的场合,就要大受损害。所以,遇到有疑问的案件,这些法院因渴望避免世人的非难,自然常常力图以本法院或其他法院各前任裁判官所留的先例或判例作护符。罗马法就因为这样对于惯例或判例的留意,而成为这样有规则、有组织的体系流传至今日。其实,任何他国的法律,凡法院作了同样的留意,都产生了同样的结果。就性格说,罗马人是比希腊人优越的,坡里比阿及哈里卡纳萨的狄奥尼西阿斯,曾极力主张此说。但是罗马人所以有这优越,与其说是由于这两位著者提出的种种情况,倒不如说是由于这较好的法院制度。据说,罗马人特别著名的,是他们对于誓约的尊重;当然哪,惯在办事勤奋、消息灵通的法院前发誓的人,比那惯在无纪律的无秩序的集会前发誓的人,定会更尊重自己的誓言。 与现代任何国民比较,希腊人罗马人关于行政上及军事上的能力,至少,总该可以说是不相上下的。我们的偏见,也许把他们那种能力估价过高。但是,除了关于军事的训练,国家对于这能力的形成,似乎不会尽什么力量,因为我怎么也不相信希腊音乐教育,对于这才能的形成有什么重大的影响。不过,它们比较上流的人民,如要学习当时社会情况视为必要或有益的一切技术及科学,并不难找到教师。对于这种教育的需要,促成了它总必促成的东西的产生,就是说,促成了满足此需要的才能的产生。此外,无拘束的竞争所激起的竞争心,更使此才能达到极高的完善程度。古代哲学家似乎比近代的教师更能够诱发听讲者的注意,控制听讲者的意见和心机,并对听讲者的行动、言论,予以一定的格调和风格。近代公家教师所处的环境,使他们多少不必关心自己在特定业务上是否有名望,是否已成功。他们的勤勉,便不免多少因此受到阻害。加之,他们所得的薪俸,把那些想与他们竞争的私人教师,放在如下所说的那种境地,即好比一个未得到任何奖励金的商人,想与那得到了很多奖励金的商人竞争。假使前者以将近同一价格出卖其货物,他就不能得到同一的利润,纵不破产没落,至少,贫穷乞丐的命运是避免不了的。假使他把货物过于高价出售,顾客就必极其有限,因而,他的境遇也不会改善好多。况且,在许多国家中毕业的特权,对于多数从事有学问的职业的人,对于大多数需要这种学问的教育的人非要不可,至少有了这特权,就非常便利。但是,这特权的获得,又只有去听公家教师的讲授。私人教师虽最有教授能力,学生虽然最小心地听他们的讲授,但不能由此取得可凭以要求这特权的资格。由于这种种原因,讲授大学普通课程的私人教师,在近代一般人看来,是学者中最卑不足道的。具有本领的人要找职业,这要算最可鄙最无利益的职业了。这样,普通学校及专门大学的捐赠基金,不但使公家教师的勤勉精神堕落了,并且使优良的私人教师也不容易找到。 假使公家的教育机构全然没有,那末,没有相当需要的体系或科学,或者说,按当时情形为非必要的、非有用的或非流行的体系或科学,便全然不会有人教授。一种以前认为有用但已经被推翻或流为陈腐的科学体系,或一种大家都信其为无用,为买弄学问,为胡说的科学,私人教师一定不会从教授它得到好处。象这种体系,这种科学,只能存续于教育机构这种法人团体。在那里,教师的繁荣与收入,大部分与其名声无关,且全然与其勤勉无关。如果全然没有公家教育机构,一个绅士奋其勤勉能力,受了当时所提供的最完全的教育之后,那他与世人谈论普通问题,我敢断言决不会一无所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