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觉和听觉的关系二、正后象和负后象三、机械感觉和化学感觉四、对比现象五、相对作用的一般定律一 根据我们所了解的关于视觉特性和听觉特性的一些情况,我们可以看到,了解这两种感觉之间关系的最佳途径是去探讨它们的两个基本差别。第一个差别是这样的:由于一种主观上简单的音调感觉(tone-sensation)只能由空气的运动而产生,因此在视觉情形中,任何一种以太(ether)的振动(不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都能产生一种简单的光觉(light-sensation)。第二个差别则存在于下述事实之中,简单的音质(tonal qualities)只能沿两个方向变化,以产生较高和较低的音调,而光觉则形成两个系列,色彩(chromatic)系列和非色彩(achromatic)系列,每一个系列均由若干基色和中间色构成,至于彩色系列,由于光谱终端颜色的主观关系,进一步构成了多种多样的色调,它们回归到主观关系本身。因此,简单的音调系统可以用一根直线表示;而光觉系统则需要一个三维图示加以表述。除了这些一般的差异以外,还有一些依赖于各种特性的区别,这些特性专门依附于视觉,或者比起任何其他感觉来更大程度地依附于视觉。如果我们发出一种音调(例如,敲击琴弦或音又),然后又突然制止发音体的振动,那么,音调感觉便立即停止。即便它实际上比刺激持续了更长时间,它的后效(after-effect)之持续也是如此短促,以至于在正常情况下无法为我们所注意。不过,对于光和颜色的感觉来说,情况就颇为不同。你们都知道,如果将通红的火把以适当的速度呈圆周形晃动,你们就会看到完整的火圈。这种现象表明,光的印象在眼睛里至少可以保持一段时间,即从火把行程中的任何一个起点绕过一圈后再回到同一起点位置所需的时间。我们可以用下述方法获得关于光刺激的后效的更确切的知识,也即对一个发光体凝视一段时间,然后突然闭上眼睛。于是,我们可以在黑暗的视野中看到一个后象(after-im-age),它与该发光体很相似,但是在发光体的光和颜色特性上却逐渐经历了十分奇异的变化。开始时,后象与外部物体十分相似,然后它的强度(intensity)有些减弱,再过一些时间以后,它的性质又起了变化,开始向原始性质的相反方向变化。如果被凝视的物体是白色的,后象便变成黑色--也就是说,比起看到的黑暗视野来要更暗--如果被凝视的物体是黑色的,那么后象便变成白色,比视野周围还要亮。最后,如果印象是彩色的,那么后象便呈补色(complementary colour),如果被凝视的物体是红色的,那么后象便呈绿色,如果物体是绿色的,那么后象便呈红色。因此,在第一阶段,后象被称为正的或同色的(positive or same-coloured);在以后的各阶段中,则称为负的或补色(negative or complementary)。如果被凝视的物体是极度明亮的话,这两种现象,尤其是更为持久的补色后象,是可以用睁开的眼睛观察到的。例如,如果你瞥了一眼落日,然后注视道路或灰色的墙壁,你便可以在凝视点上看到太阳圆盘的清晰的绿色后象。后象现象表明:第一,视网膜中的刺激过程比外部刺激持续更长的时间,往往可以达到若干秒钟。但是,它们也表明,紧接着刺激的直接持续阶段(这是在正后象中表现出来的),便会发生相反的感官状态,在这种情况中,明亮的物体被看成黑色的,黑色的物体被看成明亮的,而且,一般说来,彩色的物体被看成补色。这种补色的后效可以根据视网膜部分衰竭的假设来轻易地作出解释。例如,如果我们对红色的感受性在特定位置上已经耗尽,我们便将在该位置上看到白光,就好像没有任何红光对它发生作用一样;换言之,由于从白色那里减去红色而剩下绿色,因此红色物体将会在衰竭的视网膜上留下一个绿色的后象。这些补色后象的质量可以通过与其背景的对比而得到提高。该观点尤其在上述情形中站得住脚,在那里,黑白物体的后象是在黑暗的视野中被观察到的。在由两种感官的刺激所产生的后效中,这些惹人注目的差异使得下述情况成为可能,即引发音调感觉和光觉的过程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确实,声音的振动在耳蜗(听神经纤维的终端)的鼓膜上建立起相应的振动,看来是有可能的;而且,我们对一种乐音(clang)的各组成音调的分别感知是由于这种鼓膜的个别神经纤维对各种音调的调音所致,看来也是可能的。因此,刺激过程在这里将是一种机械过程,一俟被刺激的神经纤维的振动运动停止下来,感觉也会受到干扰。当然,这种情形一定会在引起激发活动的外部空气振动停止以后很快发生。再者,也有可能鼓膜振动的快速制止是由于某些固体护膜结构(cuticula structures)的作用而产生,这些固体护膜结构呈半圆形排列,依附于鼓膜之上,其功能肯定与一架钢琴的制音器(damper)十分相似。但是,当光刺激作用于视网膜时,我们显然具有十分不同的情况。有许多观察将会证明,视网膜对光线的感受性犹如一名摄影师在暗室中进行操作时底片的感受性。最惹人注目的情况之一是这样的:在黑暗中,视网膜具有深红色;一旦暴露于光线之下,它便逐渐变色,并最终变成白色。这种现象实际上得出以下的结论:即光刺激是一种光化(photochemical)过程。这些过程在有机的自然界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在植物的绿色部分的呼吸中,在花朵颜色的产生中,都存在这样的过程。现在看来,一种化学过程,即便它相对来说是瞬间即逝的,也始终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比起一种简单的运动传递来,前者需要的时间更长。根据这一观点,后象看来仅仅是一种光化反应的持续时间的主观状态而已。它的两个阶段表明了这一事实,即有两种过程在光化反应期间运行着。正后象为我们提供了由光刺激引起的化学分解的持续时间;而负后象或互补后象则向我们表明了这种分解的后效。后者是一种现象,它与其他生命体的衰竭现象很相似--例如,神经和肌肉的精疲力竭--它们都表现出对原先运作着的同类刺激的激发性减弱。因此,视觉和听觉可以被视作是两种基本感觉激发形式的主要代表--机械的激发和化学的激发。在使这些表述彼此对立起来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小心从事,不要把它们归之于感官神经的过程。这些过程由十分快速的化学分解所组成,也许在每种情形里都是这样。我们的目的仅仅在于区分不同的方式,在这些不同的方式中,外部刺激对感官中的神经终端产生影响。至于机械感觉,除了听觉以外,也许还有皮肤压力,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感觉中印象后效的简短连续而得到说明。除了视觉以外,皮肤的温度感觉和嗅觉与味觉也属于化学感觉。触觉器官是最早产生的器官,而且在最为低等的生物中是唯一的感觉器官。触觉器官既包括机械感觉又包括化学感觉的这一事实,对于感觉功能发展的生理史来说,不是没有意义的。四 我们一直在讨论的负后象和补色后象的现象几乎不需要比纯粹的生理学解释更多的东西。然而,有大量的例子表明,我们的光觉和色觉所经历的变化不可能由刺激的后效产生,也不可能从衰竭的影响中产生,或者,至少这些现象仅仅提供了部分的解释。当然,无论何处,只要后象得以显示,它们便可用生理学术语予以解释。如果我们让光穿过一块红色玻璃,然后又在这块被红光照明的表面的某处投下阴影,那么,该阴影看来呈灰色。因为除了漫射的白光以外,它不包含任何东西,而该漫射的白光的强度已经为阴影所减弱。然而,事实上,阴影不是灰色而是绿色。这样的绿色有时可以在自然界中观察到,例如,落日因大气层强烈吸收折射的光线而发出红光时,在树木投下的阴影中可以观察到这样的绿色。我们可以做一个实验,它正确地复制了对自然界的投影带有主观色彩的情况。这种实验很容易做,只要用一只快速旋转的圆盘,顶部带有彩色,用来说明色觉的混合。圆盘的底板是白色,上面具有一块块小型色区。在圆盘中心和周边之间的中途某处,色块为较为狭窄的黑色带状部分所取代(图14)。如果我们让圆盘顶部快速旋转,那么色块的颜色便与背景的白色相融合,从而形成白色;而在我们插入黑色带状的地方,我们便得到黑白混合,也就是灰色。你们知道,这种灰色完全与投向彩色背景的圆形阴影相对应。但是,这种客观上灰色的圆圈在我们看来并非灰色,而是彩色的,并且作为对背景彩色的补色。如果色块是绿色的,那么圆圈就呈红色;如果它们是红色的,那么圆圈看来就呈绿色,等等。 这里,还有一种更为简单的实验。拿一张薄薄的白色信纸和一张同样大小的彩色信纸;将白纸盖在彩色纸上面,以便正好把后者盖住;然后,把一小方块灰色纸或黑色纸夹在这两张纸的中间。如果压在底下的彩色纸是绿色的,那么它的颜色便能透过薄薄的信纸,除了夹着灰色方块的地方不能透过颜色之外。该方块应当是灰色的,不过,实际上看到的却是红色的。如果我们的彩色纸是红色的,那么灰色方块看上去将是绿色的。总而言之,它始终呈现与其周围颜色相混合将产生白色的那种颜色。这种现象并不十分引人注目,不过还是十分清楚的,当你将一张灰色纸放在彩色背景上,而不用薄的信纸将它盖住时,便会发生这种情况。例如,假设你从同一张灰色纸上剪下一些小的方块,然后把它们并排放在红色纸、绿色纸、黄色纸和蓝色纸上。它们看上去是完全不同的:红色纸上的那个灰色小方块呈现绿色,绿色纸上的呈现红色,黄色纸上的呈现蓝色,而蓝色纸上的那个灰色小方块则呈现黄色。而且,背景的作用同样明显,如果你使用具有各种明度的非彩色光,而不是彩色光,将两个相似的灰色方块分别置于黑色纸和白色纸上:前者便显得十分明亮,甚至达到几乎呈现为白色的程度;而后者(即灰色方块置于白色纸上)则显得暗淡,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会趋向于接近黑色。 在描述所有这些现象并列举它们的条件时,我们没有考虑一个重要因素--即表面得到运用的程度。如果投入彩色光的阴影很大,那么中央便呈现灰色,只有边缘才能呈现它的彩色。我们可以很好地说明主观色彩对用作比较的表面空间关系的依赖,办法是再次求助于转盘。我们提供如图15所示的圆盘,上面的色块剪成阶梯状,在每一情形中色块的大小是一样的。如果现在色块(B)是蓝色的,而背景(G)是黄色的,那么我们将期望当圆盘旋转时可以见到蓝黄色的混合物,它与色块B中的每一阶梯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它从一个阶梯到另一个阶梯产生变化。变化是以这样的方式进行的,即随着我们接近边缘,黄色在混合物中越来越占居支配地位。因为从客观上讲,每一个阶梯的颜色在其整个范围内始终保持不变。然而,实际上,每一个蓝黄色圆圈的内边和外边的颜色是不同的,中间各点显示了从一种色彩的浓淡向另一种色彩的浓淡逐渐过渡。这些组合色中的每一种颜色在接近于一个圆圈时(圆圈在它的混合色中包含较少的这种颜色),它便十分强烈地显示出来。因此,在我们的圆盘上,每个圆圈的外边是蓝的,而内圈是黄的。也就是说,我们在混合色的背景上勾勒出连续的黄环和蓝环。同样的实验可以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我们可以取一个白色圆盘,上面不贴彩色块,而是贴上黑色块,如图15所示。我们将预期通过旋转同心圆的灰色环而获得明度的增加(在朝着圆盘边缘移动时),但是,在每个圆环内部,却没有显示任何变化。我们发现,所有的同心圆环内部显得更亮,而邻近圆环的部分却暗一些,越到外边越暗。差距如此之大,以至于不同圆环的明度从里到外看来是一样的。结果,当快速旋转时,圆盘似乎仅仅由交替的黑白圆圈组成。这些实验说明了一组现象,这组现象有个一般的名称--对比现象(contrast phenomena)。顾名思义,它们的主要条件显然是两种颜色的对立和两种明度的对立。而且,同理,由于这种对立,主观的色彩(红光中阴影的绿色)也称为对比色(contnlst colour)。因此,我们可以把"对比色"和"补色"称为同义词。这两种概念的一致性已经成为许多生理学家将对比现象归之于与补色后象具有相似原因的主要动因。他们认为,正如后象产生于视网膜受刺激区域兴奋的持续一样,对比也是兴奋在视网膜周围部分扩散的结果。当然,这种类比立即遭到下述事实的驳斥,也即我们从后象的负相位(negative phase)区分出正后象,正后象是与原始刺激相似的,而后象的负相位则与前者相对立,对比的效果始终是负的和对抗性的。此外,后象的发展需要相当的时间,而感觉的对比变化则是瞬间的。但是,我们还有其他一些理由用来反对这种类推。刺激的空间扩散应当在原始刺激的强度增大时以更为集中的方式出现。然而,情况绝非如此。在有利环境下,一个弱刺激可以比一个强刺激产生更强的对比。这一情况我们已经从实验中了解到,该实验就是将无色彩的物体放在彩色背景上。你们一定还记得,如果我们用透明的信纸盖在它们上面,产生的对比效果要比不用透明纸覆盖显著得多--尽管它们的颜色被覆盖的信纸所减弱。这一情况提示,一般说来,对比效果可能井不在于感觉的直接变化,而在于我们理解感觉的主观方式的变化。这一提示已由其他一些观察充分证实。让我们稍稍改变一下上述的实验,在灰色方块旁边(该灰色方块已经呈现出与其背景的互补颜色)放上明度恰好相同的第二个方块。既然两者的比较是可能的,那么对比色彩便消失了,但是一俟第二个灰色方块移掉时,对比色彩又重新出现。由于印象的对比在这方面如此重要,因此它坚持认为(这是违背上述生理学假设的)对比有赖于一种判断的欺骗(deception of judgement)。红光中的阴影在我们看来呈绿色,据说这是因为我们习惯于将普通的漫射日光视作白色,而且在与此比较中来对颜色作出判断。因此,如果在特殊的情形里它不是白的,而是红的,那么投射于其中的阴影在我们看来一定是绿的;如果红光看来呈白色,那么实际上白色的光就不再被认为是这样,而将必然会看作有一定量的红色从中被取走,结果呈现为绿色。如果我们将光谱上的所有颜色相混,唯有去掉红色,那么,我们肯定会得到绿色。同样的错误判断原理也用来解释用透明纸所做的实验中观察到的事实。如果我们用一张透明的白纸盖在深红色的纸上面,那么它看上去便呈浅红色。现在,我们将灰色方块放在这两张纸中间,当然会使该表面部分无色。但是,我们判断那张浅红色纸也展现于其上,而且用一种颜色去看它,也即一个物体在通过红色媒介呈现为无色时所必须具有的颜色;或者更一般地说,我们用一种与透明纸颜色有着互补作用的颜色去看它。现在,我们要竭力反对所谓从判断的欺骗中产生对比现象的问题。首先,由于我们已经习惯于把见到的漫射日光视作是白色的,因此,我们必须在当日光实际上不是白色而是彩色时这样做,这样讲是不正确的。我们十分清楚地看到,落日的光芒是红色的,同时我们至少也不会倾向于认为,落日的余辉是通过一块彩色玻璃来到我们这里而呈现为白色的。我们实际上是精确地感受到了落日的确切颜色。这些例子用于说明,这样的解释所依据的假设是不能证明为正确的。此外,还要考虑,根据我们所说的内容,这一系列推论对感觉来说有着不同寻常的复杂性。例如,在用透明纸所做的实验中,我们不仅被期望去看到物体的实际颜色,而且还要考虑中介物的影响(光线在到达我们眼睛以前必须通过这个中介物)。然而,在明确排除这类影响的条件下,这些实验可以容易地进行。我们已经看到,当我们将灰色方块直接置于彩色背景上时,对比是多么的明显。现在,如果我们尽力去选择在前面的例子中与透明纸显示出改变了的颜色和明度恰好相对应的色彩饱和与明度的话,那么,对比就像先前一样清楚可辨。所以,不是因为错误的判断把我们引入歧途,即透明的中介增强了对比性,恰恰相反,是因为产生的饱和度与明度特别有利于增强对比。当带有色彩的物体与作为对比而不带有任何色彩的物体尽可能具有同样的明度时,色彩的对比始终会表现得十分强烈。这种情况在下述情形里更易理解,即物体的明度原先是不同的,它们的关系对产生对比并不十分有利,结果却由于运用了透明纸作为覆盖物从而产生了较好的对比效果。尽管这种判断理论站不住脚,但是"比较"这一表述在用于构成对比基础的过程方面却有着某种正确性。我们不仅看到了实际上灰色的物体被它的环境所改变,从而变成互补色,而且还看到了只要我们把同样灰色的另一个物体引进来以破坏该环境的影响,对比色就会消失。因此,对比的消失是比较的结果,这样说至少没有错;而且,如果这样的表述在这个例子中行得通的话,那么也可用来解释我们原先的现象。确实,可以想象,一种比较的结果为另一种比较的结果所消除,但是,由明确的生理原因而引起的兴奋过程却几乎不能为这样一种活动所消除。如果我们客观上给一张灰色纸染上绿色,那么,毋须与一张具有同样明度的纯灰色纸进行比较就可以在涉及到颜色存在的问题上欺骗我们。我们从后象的现象中已经了解到,由主观上的视网膜刺激而产生的颜色在这个联结中的表现如同客观上产生的颜色一样。但是,撇开这些考虑,在对比现象中,只要是相对的比较,没有一样东西不能被证明是正确的。黑色背景上的一张灰色纸比白色背景上的一张灰色纸要显得更明亮些。如果我们假设,我们对一种特定光觉的理解不是绝对不可以改变的,而是取决于同时存在于意识中的其他光觉,并且处在一种被测量的关系之中,那么,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同样的观点可以用于色彩对比的解释。如果我们逐渐减弱任何一种颜色的饱和状态,那么,它最终变成白色或灰色。因此,我们可以把颜色的缺乏视作任何一种特定颜色的各种饱和阶段的下限。我们一直在讨论的相对性原理(principle of relativity)使得下列情况不可避免,即一种颜色的饱和度应当增加,如果它的环境(同时与这种颜色一起呈现)被染上补色的话。假定情况果真如此,那么饱和状态的最小程度会像其他程度一样变成更为完整的饱和状态。也就是说,一种无色的表面在与一种颜色对比时会显出补色。因此,比较的概念一般说来是可以用于构成对比基础的心理过程的。但是,判断理论把该过程作为比较的判断则是完全错误的,为了产生这一比较的判断,必须考虑各种形式的复杂反映。当人们说这些反映无意识地发生时,无疑作了不能兑现的许诺。在把心理过程分解为逻辑反映的同时,实际上假定了这些反映并不存在,而仅仅表明一种完全不同的过程转化为我们通常投入反映的形式。当这样一种转化用作使各个元素的运作方式成为可以理解的手段时(这些元素的运作方式已经经验地表明存在于某个特定的过程之中),这样一种转化是完全容许的。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容许的,但是为了澄清的缘故,当这种解释使我们把纯想象的初始阶段归之于判断时(例如,当一种颜色通过另一种颜色被看到时,一种颜色该如何呈现的反映),这种解释方式已超越了它的正确界限。你们知道,那就是该解释方式在我们讨论的逻辑的对比理论中所干的事--之所以称之为逻辑的,因为该理论是真正属于逻辑的,而非心理的。所以,倘若我们希望保持这个比较概念,以指明我们正在讨论的那些过程,我们只能借助这一概念去意指一种"联想的比较"(associative comparison)。也就是说,将两种感觉联结起来,每一种感觉的性质由它与另一种感觉的性质的关系来决定。五 我们把对比现象归诸于同样的"感觉相对性"原理(principle of sensaional relativity)。对于这个原理,我们已经相当熟悉了,而且是作为韦伯定律(Weber's law)的事实这个一般的心理学表述来加以熟悉的。我们对刺激强度的理解或者对音高的理解并非绝对的,而是有赖于其他刺激的特性或音调的特性,我们把这种特定的感觉带入其他刺激或音调的关系之中。用此方式,对特定的光和颜色的主观作用被一些关系所决定,在这些关系中,它们涉及同时影响着我们的光和颜色的其他一些印象。现在,我们可以把所有这些现象--音程,光的对比,以及与同等可觉察的感觉差异的刺激强度的几何增长--都归入到一条普遍的定律中去,这条定律便是相对律(law of relativity)。它们的心理学意义是相同的。我们可以系统阐述这条定律,因为该定律被认为是最一般地表述了我们对感觉进行心理学分析的结果,该定律的阐释如下:无论何处,只要发生对感觉的量化理解,不管涉及强度还是质的程度,个体的感觉是由下列关系来评估的,在这一关系中,它涉及同一感觉道(sense-medality)的其他感觉。有时,特定感觉的相对估计是由直接先于或后于感觉的印象决定的,在测量同等可觉察的刺激差异方面,这种情况很普遍。有时,它由同时呈现的感觉所决定,也由先前出现的和后来出现的感觉所决定,这在音高的测量中通常可见。有时,只有同时的印象才予考虑,正如在光和颜色对比中的情形那样。在这三种情况中,哪一种情况得以实现,要看实验的特定环境,以及我们正在处理的特定感觉的特性而定。这个问题并不影响定律的意义。你们知道,这种意义首先是心理学的。关于该定律的最明显的解释是这样的:我们从未理解一种心理状态的强度,好像它单独存在似的;我们也从未估计一种孤立的量值。但是,测量意指一种意识状态与另一种意识状态直接比较。我们期望发现这种相对定律并不限于感觉范畴,而可以用于各种情形,在那里,一种心理过程的强度可在量上被理解,并可与其他强度进行比较。《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八节··第八节 一、反射运动二、反射的目的性三、触觉反射和视觉反射的发展一 我们已经看到,感觉(sensation)是构成我们心理生活的大量具体过程的最终源泉。在我们的观念世界中,我们所遇到的每样东西均导源于感觉,而观念则是一切高级心理活动的原料。然而,人们可以这样提出疑问:倘若没有来自外部世界的强化(reinfereement),思维流(stream of thought)是否就不能继续呢?思维在感觉中有其源泉,感觉确实持续不断地介入以决定思维的方向,这一点至少是可以肯定的。这样一来,我们关于感觉的考察直接导致我们考虑第二个也是十分重要的心理学问题--也即从大量而又多样地进入观念的感觉元素(sensaional elemnts)中组成观念。在我们先前的讨论中,我们在涉及感觉本身以前考察了感觉(也即外部感觉刺激)的物理条件。现在,产生了进一步的问题:一种感觉的直接结果是什么?观察为我们提供了十分明确的答案:在具有充分强度而且未曾被相反的影响所抑制的每一种感觉之后,伴随而来的是一种肌肉运动(muscular movemet),这种肌肉运动我们称之为反射运动(reflex movement),如此命名是适当的。十分清楚,在神经系统的中枢器官里发生了神经兴奋的转移,也就是从感觉纤维转向运动纤维,而且类似的刺激从这些运动纤维向它们的特定肌肉传递,可以说,刺激被抛回,也就是被反射。只要感觉神经与神经系统的中枢器官保持联系,只要感觉神经通过运动神经与肌肉保持统一,人们就可以观察到反射现象。不过,整个中枢神经系统也不一定能够实施其正常功能。脊髓可以与大脑相断离,但是脊髓内的神经仍然可以传递反射。确实,光是脊髓的很小一部分就足以传递兴奋了。 感觉神经向运动神经的刺激传递是由神经系统的基本结构提供的。如果我们借助显微镜观察大脑和脊髓,首先,我们会发现若干粗细不等的神经纤维,感觉神经干(nery-tlunk)和运动神经干的连续;其次,除了这些东西以外,还可发现各种大小不等的细胞--粘液结构,像大多数机体细胞一样,包含更为坚实的细胞核和若干小颗粒。这些神经细胞使神经系统的中枢器官具有特征,而且对神经系统的中枢器官来说是独特的。至于它们的功能究竟有多么重要,你可以从下述事实进行判断,即它们始终处于与传入神经纤维(afferent nerve-fibres)和传出神经纤维(efferent nerve-fibres)的联系之中。一般说来,每个神经细胞发出几根神经纤维。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些细胞部分地看作是终端器官,部分地看作是联结传入神经纤维和传出神经纤维的中介器官。为了使这种反射的机制更加清楚,我们只需设想在两根神经纤维之间插入了一个神经细胞,其中一根神经纤维(e)来自一个感觉器官,另一根神经纤维(b)则通向肌肉。于是我们便得到了反射的图式。然而,实际上,正如我们可以预料的那样,一旦我们了解了我们对中枢神经结构的复杂性该做些什么以后,神经联结要复杂得多。对感觉刺激进行反射性反应,其运动的强度和规模在不同的情形中十分不同。一般说来,它们随着刺激强度的增强而增强。十分微弱的刺激不会激起反射运动;适度的强度引起适度的运动,适度的运动又受制于某些特定的肌肉群;随着刺激强度进一步增强,反射性反应也变得更加普遍,直到最后实际上涉及整个有机体为止。反射运动随着刺激的增加而增加的定律是始终如一的,而不顾个体差异和暂时差异可能相当大这一事实。所有这些,主要归诸于各种各样的兴奋性。感觉神经和神经中枢越是容易激发,反射便越早出现,并能更迅速地经历集中变化和扩散变化的全部过程。再者,它可以通过各种对有机体产生影响的作用而增强或减弱。切除头部或大脑能增加反射,直到死亡来临为止。许多两栖动物在被切除头部以后仍然可以生活几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它们的反射兴奋性异常之大。还有一些化学物质,它们对中枢器官的各种组织的影响是引起反射的增强。除了某些生物碱(它们的影响并不很大)之外,我们在这里想特别提及一下马钱子碱(strychnine)。它产生这样一种过度的敏感性,使得对皮肤神经的最轻微压力(在一般情况下原本是不会引起任何运动的)也会引起反射并传向整个身体。可是,在深度睡眠或晕厥中,反射的兴奋性会减弱,正如鸦片或其他类似毒品所引起的情形那样。至于神经细胞内部的化学变化是什么,马钱子碱和其他类似毒物的影响有赖于哪些神经细胞内部的化学变化,这些仍然不得而知。但是,它们的一般影响可以容易地从力量(forces)作用的普遍定律中推断出来。人们无法假设,与神经组织的成分不同的物质会创造出这般新颖的神经力量。唯一可以站得住脚的假设是,它使已经潜在地存在着的力量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它克服了某些阻力[即将贮存的能量转变为动能(kinetic energy)的阻力],从而使转化的力量更为有效。与此对照,一种相反性质的物质将会增加阻力的数量,从而也增加了使细胞从其紧张状态中得以释放的外部力量的数量。只要列举一个简单的机械例证,你们便会十分容易地理解这一点。假定你有一只钟,它的运动随时可以停止或开始,只要在齿轮中加入或除去某种机械装置,譬如说一根弹簧。或者根据弹簧的紧或松,便能制止钟的运作或者促动钟的运作。只要收紧弹簧,那只钟转动起来的重量就对弹簧施加压力。这代表了一些应力(Stress),钟的机械装置服从于这些应力。一俟弹簧松弛,这些应力便转化为运动能量。为了做到这种松弛,必须付出少量的功(work)。功的大小与弹簧弹性的恢复成比例,而且通过改变弹簧的张力(tension),这种功可以容易地增强或减弱。在这一例证中,钟的运动相当于反射运动,弹簧的放松就是感觉刺激的运作,张力的增强或减弱代表了物质的影响,它对能量转换机制施加一种特殊的作用。正如弹簧的较大张力增加了一只钟的启动难度那样,鸦片在神经系统中产生的变化也会阻碍一种反射运动的释放。正如弹簧的较小张力能够促进钟的启动一样,马钱子碱也会促进反射运动。每只钟都能运行一段时间,到了发条松弛时,它便停转,从而需要重新拧紧发条。换言之,在钟的里面有某种潜能,它的衰竭和转化为运动都需要一定时间,然后需要更新。如果没有这种更新,钟就无法再走。这里,我们再次获得了与神经系统机制的完全类比,在中枢器官里存在一定量的潜能。也就是说,当它差不多衰竭时,它仅仅部分地得到更新(像在钟里面那样),于是睡眠期间发生了恢复的情况。但是,确实也部分地存在继续更新的过程,如果神经元素的化学合成不被如此剧烈地受到干扰,以至于使回复到正常情况成为不可能的话。因此,对潜能的过度消耗来说,其结果便是死亡。马钱子碱和类似的毒物之所以能导致死亡,原因就在于中枢器官能量的衰竭,尤其是脊髓的衰竭。身体的其他组织未被触动,甚至那些神经纤维,正如我们已经表明的那样,这些神经纤维已经与脊髓断离,却仍能处理和传递刺激。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切除大脑对反射产生的影响与这些毒药中任何一种毒药对反射产生的影响一样,有助于使反射机制运作起来。但是,很清楚,这种影.响肯定以不同的方式产生。事实就是如此。对脊髓的神经细胞(将感觉纤维与运动纤维联结起来)来说,其本身是十分复杂地相互联系的,而且,发出一些通向大脑的细微神经纤维,然后在那里终止于中枢细胞丛(central cell plexus)。这些关系以图解形式在图17中呈示,在该图解中,rr是脊髓细胞,它们作为反射中枢起作用,而cc则是中枢大脑细胞。作用于感觉神经(ee')末端的刺激并非通过反射弧(reflex arc)的方式简单地向运动神经纤维(bb')传递,而是传导到更高级的神经细胞(cc)那里,然后扩散开来--它实际上可能是没有限制的。此外,图17还表明,单一的感觉纤维并不总是与单一的运动纤维相联。细胞与细胞之间的传导通路如此众多,以至于每一根感觉纤维与一些运动纤维相联结,甚至与其他感觉纤维相联结。因此,如果在e点上产生一个兴奋,我们就可以预料不仅在b点上,而且在b'和e'点上也会释放出力量来。为了对中枢器官有个大致的概念,你必须无限地增加这些图式的联结。一个感觉印象不仅导致一组肌肉运动,而且还导致身体不同部位的运动和感觉,也许还会扩展到整个肌肉群和若干感觉器官中去。确实,关于反射性感觉(reflected sensations)的存在--即感觉不仅由它们本身的感觉神经引起,还可以由其他一些感觉神经引起--是毫无疑问的。一般说来,在正常情况下,这种反射性感觉是十分微弱的;而且,只有在病理性增加兴奋的状态下它们才达到更大的强度。因此,看来它们与反射运动有着根本的不同,在反射运动中,它们从来没有像直接受到刺激的感觉那样集中,而且,一般说来,只有在十分注意的情况下方能感知到。问题的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由于感觉提供的冲动传递到身体的各个部分,因而扩展的反射运动不断地远离它的源点。提高刺激强度将会产生相当大的运动扩散,但是,相当普遍的反应只能在异常兴奋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例如,在马钱子碱的影响下获得。这里,对反射性反应的扩展没有规定明确的界限,实际上,所有的肌肉群在感觉刺激作用期间是强烈震动的。但是,撇开这些异常的情况不谈,我们可以为反射的扩散界定一些明确的规则。那就是反射的扩散通常有赖于外部刺激的强度。当刺激恰好强到足以引起一个反射性反应时,所产生的运动始终限于一组与感受区域直接相联的肌肉群。如果受到刺激的部分是视网膜,那么由此产生的运动仅仅是眼睛的运动;如果四肢之一的皮肤受到刺激,那么,由此产生的运动仅仅限于该肢体的运动;如果头部或躯干的皮肤的某个部分受到刺激,那么,在最邻近的肌肉群里便会产生运动,而且,一般说来,在与刺激点最具密切关系的那个肢体上也会产生运动。于是,作用于左面颊的一个微弱刺激导致脸部左侧的歪曲,并导致左臂的运动。四肢与眼睛一起组成了人体上最能动的一些部分,这些最能动的部分明显地倾向于由皮肤刺激引起运动。如果刺激的强度增加,那么反射运动就会更为广泛地扩散,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仍然受到被刺激器官邻近部分肌肉的制约。这样,反射运动便可从一条腿或手臂扩展到其他的腿或手臂。随着强度进一步增加,反应变得越来越普遍;在强度达到最高点时,四肢都会普遍运动起来。起初,这样的运动是一种弯曲运动,但是在强度达到最高点时,弯曲运动变成伸展运动。一种影响所有运动纤维的刺激同样也产生一种伸展运动--这一事实似乎表明,引起伸肌的神经并不与引起屈肌的感觉神经纤维密切地联系着。除非刺激变得十分强烈,致使伸展的神经受到影响,否则的话,尽管反射性反应达到最高限度,伸展也无法比弯曲更占上风。二 在这两种主要形式中,反射具有目的性(purposiyeness)特征。如果运动仅限于肌肉群,或者直接毗邻的受刺激点,那么,其结果便是使受影响的部分摆脱刺激的影响。如果反应更加扩散,那么肌肉的作用主要是帮助摆脱运动;而且,只有在一些极端的例子中(在那里,整个肌肉群被投入到伸展运动中去),人们才难以发现目的性证据。关于这种目的性特征的主要理由是,反射运动通常指向某个目的(end),而且一俟达到目的,反射运动便会停止。这个目的是与受刺激的那个部分相联系的。如果你用一根尖针刺激无头蛙躯干的背部,那么,无头蛙的其中一条腿就会朝着受刺激的那个点剧烈地运动。这种触及运动看来就是整个运动的目的;而且,触及是以最简单的方式受影响的--通过一个肢体,或通过肌肉(它们可以用最少的力气发挥中介作用)。对眼睛进行刺激会产生与皮肤刺激中获得的结果相类似的结果。如果你注视新生儿的一对眼睛,你一定会看到新生儿双眼凝视的固定性。事实上,眼睛在运动,尤其是当光刺激作用于眼睛时;但是,这种眼动是不规则的,仿佛在眼动和视觉印象的位置之间没有明确的联系。这种联系是逐步建立起来的。如果你将一盏灯放入出生才几天或几星期的婴儿视野之内,你就会发现婴儿将其眼睛转向于你,并凝视着灯光。如果你同时引入两盏灯或者两盏以上的灯,婴儿通常在一盏灯和其他的灯之间交替地凝视。但是,婴儿的凝视集中在灯上;他的眼睛以一种机械的必然性固定在灯光上面,而且只有在视觉印象由于疲劳而变弱时,或者在其他某个刺激物取代该灯光而出现时,眼睛才会离开原来的灯光。因此,可以这样说,我们面临着与反射运动中触及皮肤上受刺激的部分相类似的现象。当一种光刺激出现在视野之内时,眼睛便转向这种光刺激,正如手朝着皮肤上受刺激的部位移动一样。然而,我们必须注意,眼的反射机制是双重的。一方面,在光觉(Light-sensation)和使瞳孔收缩与眼睑闭合的肌肉之间存在一种联结;另一方面,在光觉和使眼球转动的肌肉之间也存在一种联结。如果一双眼睛处于黑暗环境中的话,那么眼睑反射可由相当微弱的光刺激引起。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当新生儿第一次睁开眼睛接触到光线时,伴随而来的便是激烈的和痉挛性的眼睑闭合反射。但是,眼睛这一器官很快对光线有了适应;于是,光觉和眼球肌肉之间的联结便产生了。正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起初,当光刺激进入视野时,仅仅产生运动;我们不能说这种运动具有控制性或导向性。它仅仅是对光线的一种不确定的探索而已。但是,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二个星期和第四个星期之间,已经可以观察到某种规律性。婴儿开始凝视;出现在婴儿视野内的每种光刺激引发一种对它凝视的倾向。据假设,凝视取决于眼睛所处的位置,在该位置中,一种明确的光印象在视网膜的最敏感部位形成一个图像。这个点位于整个视网膜表面的中心,在该点旁边不远处,视神经进入眼睛,并从那里辐射开来布满视网膜。从解剖学角度讲,它具有这样的特征,即存在一组十分接近的视网膜元素来处理光的刺激,并带有黄色色彩。后者就是通常所谓的"黄斑"(yellow spot)。眼睛反射的发展方式是这样的:首先,光刺激仅仅激起一些不规则的运动。接着,这些运动表现出一种明确的形式,并服务于明确的目的。眼睛以这样的方式运动,结果使刺激性的光图像落到了黄斑上。如果在这个阶段一种光在视野范围内来回运动,那么眼睛便以相等的连续运动跟随着它。可是,通过哪些步骤使这种规律性从原先的无规律性中产生呢?很显然,黄斑与反射运动的确定性关系无法用制约这些反射运动的神经元素的相互联结形式来提供。如果情况果真如此的话,那么投射到视网膜上的第一条光线将会释放出同样特性的反射运动,正如我们后来观察到的特性那样。现在,除了反对这种观点的证据以外(这种观点是由经验的事实提供的),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提示它,在该方式中,释放运动的力量是在中枢器官内传递的。从感觉神经纤维向运动神经纤维传递的力量,就强度和扩散而言,有赖于刺激的强度,以及促进其传递的器官的临时状态。因此,没有理由说,为什么黄斑附近的一个集中刺激只能激起一种很轻微的眼动,而视网膜周边的微弱刺激却激起了强烈的眼动。不!在逐步使它产生这种情况的感觉发展期间,显然有一些影响在起作用,而一种反射运动的释放是受到物理机制影响的,它的规模和方向完全有赖于受刺激部位的地点;所以,器官感受性越强,或者刺激的强度越增加,只能从更强的能量和更快的运动中得到反映。为了对这一切究竟是如何发生的问题获得一个完整的解释,我们必须密切地注意感觉器官的结构。三 覆盖在身体表面上的皮肤对刺激十分敏感。整个视网膜也同样敏感,唯一的例外是视神经的入口处,在那里没有任何特定的有益于视觉的终端器官。但是,由皮肤各部分产生的感觉或由视网膜各部分产生的感觉并不完全相似。就皮肤而言,你们可以十分简单地使自己确信这一点。如果你用手指触摸自己的面颊和手掌,小心翼翼地在每种情形里施加同样的压力,你就可以感觉到这两种感觉明显地不同。如果你将手掌与手背相比,颈部与后颈相比,或者将胸部与背部相比,或者将相隔一定距离的皮肤的两个部分相比,你可以同样感觉到相同的情况,即两种感觉明显地不同。不仅如此,如果你观察得仔细一点,你还会发现来自相邻两部分的感觉特性也有相当的不同。随着你从敏感表面的一点转向另一点,你便会在触觉上经历逐步的和连续的变化过程,尽管外部压力的性质仍保持完全不变。即便是身体两半对应的部位,虽然它们很相似,但是它们的感觉还是不同的。如果你先触摸一只手的手背,然后再触摸另一只手的手背,你将会发现这两种感觉之间是有细微差别的。在视网膜内也可表明存在这种类似的变化。凝视一张拿在手里的红纸,然后缓慢地将红纸移开,不许你的眼睛跟踪红纸直至红纸消失。当然,红纸的图像首先落在黄斑上面;然后,穿过视网膜朝周边扩散。你将会观察到,在物体的横向运动中,红色的感觉经历了逐渐的变化:色调变得更深,似乎带点蓝色,最后完全变成纯粹的黑色。你选择的任何一种颜色,白色的也一样,都会显示出类似的变化。感觉的最后阶段往往是黑色。对这种现象的明显解释是,在视网膜的不同部位,我们有着不同的感觉;随着物体印象从中央向外围区域移动,感觉也逐渐发生变化。就我们所能讲的而言,不管运动的方向如何,变化是以相同的方式发生的;但是--而且这是值得注意的--这种变化在不同的方向上是以不同的速度发生的。如果物体从中央向外或向上移动,那么颜色系列要比物体向内或向下移动经历更为迅速的变化;结果,位于视网膜外周或上部的物体图像显得发黑,而如果物体图像落在视网膜内部或下部的相应部位,它看起来仍然是彩色的。当你进行色彩变化的实验,即将一些小物体置于视网膜外区以便它们被看到时,你会惊奇地向自己提问,为什么你并未注意到这些差异;也就是说,蓝色的天空或房子的红墙并不总是镶上黑边。确实,我们应该自然地预料到,如果一张蓝色的纸或者一张红色的纸逐渐变黑,这是由于它趋向视网膜外周部分的缘故,天空的蓝色和砖头的红色随着向视野的周边移动,也会显示出某种变化。如果我们在讨论感觉问题时,未能熟悉大量的事实(这些事实指出了解决该问题的途径),那么,我们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就会发生相当大的困难。我们必须记住,一种感觉并非确定的或不变的某种东西,而是一种比较的产物,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与其他感觉发生联想关系的结果,它不由单一刺激的特性所形成,而是由同时产生的和先前产生的印象的特性所形成。它并不单独存在,而是被带入到关系之中。如果这些协作的决定因素如此强烈,以至于使我们在某些情境里看到蓝红色和红蓝色--你们记得色彩对比(colour-contrast)的现象--则它们也许会使我们忽视色调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由物体在视网膜不同部位的移动造成的。我们有理由假设,我们从注视大型的彩色表面和注视均匀的彩色表面中获得的感觉本身是完全一致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移动眼睛,连续凝视彩色表面的不同部位--也即使它们有序地落在黄斑上--则我们便在每一种情形里精确地接收到同一种颜色印象。原先的感觉提供了一些差异,这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成千上万次的经验中,也即将它们直接归之于印象的空间分配,我们已经把这些差异消除了,这样的联想是以机器般的确定性和精确性加以贯彻的。因此,当我们正在注视大而连续的彩色表面时,我们由于印象的地点之原因而并未注意到这些差异:感觉已从差异中解脱出来。这个事实用来表明在感知觉的范畴内普遍的规律是什么,而且也用来说明我们将来经常有机会涉及到的感知觉。我们完全忽略了一个特定感觉的大量不同特征,正是因为它们与相应知觉的客观内容并不直接相关。如果我们正在考虑由某个外部物体产生的一种颜色,我们就尽力在它的特性方面力求正确。但是,当色调中存在某种特殊性时(这种色调与外部印象没有关系),我们只能通过特定仪器的帮助才能感知它,或者通过注意力的异常集中才能感知它。因此,我们几乎可以毫不怀疑地认为,皮肤表面不同区域的感觉差异或视网膜不同区域的感觉差异,实际上远比它们在我们的实验中表现出来的情况大得多。尽管我们可能有所准备,我们仍然倾向于仅仅注意那些由外部印象的本质所决定的感觉特征;即便把我们自己从一种规则(这种规则在整个感觉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而且对于这种规则我们也必然地和无意识地加以遵奉)中解放出来,单单凭此意图还不足以消除它。相应地,我们不应自我陶醉于以下事实,即一种感觉特性(它有赖于受刺激的感觉器官部位的位置)只能用粗略的方式或者一般的方式来论证。但是,我们可以肯定地假设,这类差异是存在着的,而且在下列情形中颇为见效,在这些情形中,我们的观察方式之缺陷阻止了我们对它们的认识。这是因为,上述事实表明,如果感觉差异被理解为感觉的主观差异,而不仅仅归之于客观刺激的部位差异(local difference),则它一定会变得格外的大。那么,造成感觉中这些特定差异的原因是什么呢?很显然,原因在于部位;因此,必须在感觉器官的结构中去寻找。我们将音调和色彩的差异最终归结为耳朵和眼睛终端器官的差异。因此,这些深入一步的质的差异(对视觉来说特别如此)必须归之于结构中的微小变化或视网膜终端器官的化学成分。这个假设不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观察表明,尤其是对红光的感受性在视网膜边缘趋于减弱。这一事实是有趣的,因为最为常见的部分色盲的类型是红色盲,正如我们前面说过的那样。因此,一般的红色盲可能意味着视网膜边缘部分的正常感受性扩展到了中央部分。在皮肤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部位差异,它们可能有助于解释感觉的质的变化与受刺激的器官的部位有关。那些呈灯泡状的、专门处理触觉刺激的终端器官以不同的数量分布着,像视网膜的组成成分一样。但是,它们的数量要多得多,例如,在敏感的指尖部分,比起相对而言不灵敏的背部或大腿来说,专门处理触觉刺激的终端器官要多得多。而且,在表皮(epidermis)的厚度方面也存在进一步的差异;在相邻的皮肤区域,其神经供应方面也存在进一步的差异,它们可能使之产生这样的情况,即在身体表面的不同部位,对同一种印象可以有不同的感受。现在,我们已经确立了一个事实,它可能有助于我们回答刚才提出的问题。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些条件,在这些条件下,一种起初完全不规则的反射系统可以产生规则的和一致的运动反射系统。我们已经发现,皮肤和眼睛(它们的刺激是反射运动的主要诱因)呈现出意指感觉中明确的部位差异的结构特性。那么,关于感觉我们该做怎样的推论呢?很显然,其结果将与一种颜色被认做同样的颜色或一种音调被认做同一个音调时我们具有的结果相一致。每一种特定的感觉将根据有赖于印象地点的这种属性被辨认出来;当我们一旦具有感觉位置的经验时,我们便能从属性中辨认出感觉本身的位置。于是,整组事实引导我们得出个单一的结论:我们具有反射目的性发展的主要条件。该发展由下述内容组成--原先无目的的一种运动开始有了明确的目标,目标就是受外部印象刺激发出反射的感受点。该点可由反射运动来发现,对它来说,在每一种特定的情形里被辨认出来是很有必要的。正如颜色和音调因其感觉可以辨别或不可以辨别而被理解为相似或不同一样,一种印象的位置也只能依靠明确的感觉特征(专门有赖于该位置的特征)进行辨认。我们已经表明,确实存在这些特征。借此证据,我们可以提供反射的规律性和一致性的第一条件:它必须在器官本身的结构中去寻找。与此同时,我们关于反射的发展尚未提供完整的和令人满意的描述。我们发现运动始终以最短和最简单的路径通向其目的,对此,感官的结构当然无法解释。它只能告诉我们反射如何具有目的,而不是反射如何达到目的。关于这方面的进一步解释,可在运动本身中发现。因此,我们必须继续询问,是否能够容许任何一种针对性的解释,以及它的条件是什么。《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九节··第九节 一、肌肉感觉;它们对定位的影响二、运动感觉与其他感觉的联系三、练习对反射运动的影响四、空间排列;一种联想过程一 反射运动的转化始于它们最初的无目的性(purpselessness)和无规律性(irregularity),以便它们符合明确的目的和遵循明确的规律。因此,这一转化中的基本因素只能在运动本身中寻找。这样,便产生了测量肌肉运动(muscular movement)的问题。当我们移动两腿走路时,我们可以测量出每一步的长度,而毋须眼睛跟着脚步的运动。训练有素的钢琴家在估计各种琴键的距离方面获得了如此高超的技能,以至于他的手指差不多可以移动得分厘不差。我们对肌肉运动力量也具有正确的判断。我们可以通过把重物举起而辨别不同重物的量值(magnitude)。业已表明,这种分辨并不是根据重物对皮肤施加的压力而产生,而是归因于可举起重物的动作。你们也许还记得,如果举起重物的动作得以进行的话,那就可以分辨出1/17的差别;可是,在对皮肤施加简单压力的情况下,只能分辨出1/3的差别。这样,我们便可以对运动本身的运动力量和规模进行正确的测量。而且,这样一种测量只有通过感觉的帮助才能完成,因为感觉是伴随着肌肉运动的。正如我们知道的那样,感觉是唯一的手段,通过该手段我们接受变化的提示,不论这种提示来自体外还是来自体内。现在,如果我们密切注意我们的运动,我们便会意识到这些运动实际上始终由来自肌肉的感觉伴随着。一般说来,这些感觉如此微弱,以至于无法为我们所觉察,这是确定无疑的。只有当我们施加某种力量时--譬如说,移动整个肢体时--我们才清晰地观察到我们肌肉中的紧张感(strain-sensation),尽管强度很小的运动也能够产生具有相当强度的感觉,如果这些强度很小的运动经常重复并产生疲劳(fatigue)的话。疲劳通过一种肌肉感觉来表现自己,有时出现在我们休息时,有时则出现在我们运动时(或者至少只表现为疼痛的感觉)。肌肉感觉在引起我们的注意以前必须异常强烈,这一事实有赖于我们感知觉(sense-porception)的最终特性。我们已在上面看到,无法归之于外部物体之特性的感觉是很容易被忽视的。视觉和触觉的部位(local)可以摆脱我们的直接观察,因为我们通常只把注意力指向外部印象发生的地方。用此方式,我们并未把肌肉感觉看作是感觉,而是仅仅看作知觉的手段,它们构成了运动的力量和规模。感觉可以引起复合的观念(idea),因为它是观念的组成成分;如果我们准备照此思考这一点的话,那么我们就需要特殊的实验方法,或者一种不同寻常的感觉强度。伴随着肌肉收缩的感觉也许是由压力引起的,这种压力使收缩的肌肉作用于包含在肌肉之中的感觉神经纤维。但是,除了这些伴随着实际的收缩,以及压力与紧张的皮肤感觉之外(它们始终与这些感觉相联系),还有其他一些感觉参与了运动。我们的运动感觉并非仅仅依靠肌肉所作的外部的或内部的功(work),它们还受运动的脉冲强度(intensity of the implse)的影响,这些脉冲来自中枢器官,运动神经就扎根在那里。这一事实为人们对肌肉活动的病理改变的观察所表明。一个病人的腿或手臂部分地瘫痪,他只能用很大的努力方可移动肢体,结果他对这种努力有了一种独特的感觉:有病的肢体仿佛比无病的肢体要更重一些,好像加了一块铅似的;那就是说,这是一种比以前花费更大力气的感觉,但实际所做的功跟原来一样或者甚至更小。因为,若要实施这一数量的功,就需要异常强度的刺激。同样,病人也欺骗了他自己,尤其在疾病的初始阶段,在他运动的程度上欺骗了自己。他的步子小而且摇摆不定;他的手错过了正在伸手想取的东西。如果他的情况不变地保持一段时间,他就会或多或少重新获得运动的精确性,练习使他熟悉了新的肌肉感觉系统。有时,这种部分偏瘫的情况仅限于单个肌肉群,或者甚至仅限于个别肌肉。例如,在眼睛里,部分瘫痪可能仅仅影响单一的肌肉,致使眼球向外,对此解剖学家称之为外部直肌(external rectus)。于是,便产生了十分奇异的视觉变化。病人对他用病眼一侧见到的物体的位置产生了错误的概念:他把每样东西都置于比实际所在更外面的位置。如果他尝试用手取任何东西,结果往往将手伸到了该东西的外面。一个从事敲石块的劳动者,如果患有这种疾病,可能会将锤子击中他握着石块的手,而不是去敲击石块本身。但是,在这些例子中,人们也经常可以发现,如果条件不变的话,那么病人就可以逐步适应他们的状况,并重新获得正确运动的能力,唯一不正常的是对患病一侧感到要花较大的力气。部分肌肉瘫痪的现象使得下述观念变得可以理解,即在全瘫的状况下,仍能坚持让瘫痪的肌肉积极活动的观念。如果一个病人的一条腿全瘫了,可是他坚持要挪动这条腿,他可能会有肌肉紧张的独特感觉,结果产生了那条腿真正挪动的观念。当然,借助视觉,他可以使自己深信他已经被欺骗了,黑暗中的幻想才是完整的。当眼睛成为全瘫的器官时,同样的事情也发生了。一种实际运动的观念与实施该运动的无奈是联系着的。结果便是一种视觉幻象;外部物体似乎按照病眼假设的运动方向运动着。这种貌似的客观运动是主观幻觉的必然结果。假定眼睛真的执行了设想的运动,那么外部物体投在视网膜上的映象只能使它们的位置保持不变,如果物体本身已经朝眼睛方向移动并完全和它一致的话。人们有时这样认为,意志活动(act of will)本身足以解释这些主观的运动幻想。如果我想挪动一下某个器官(该器官的活动有赖于我的意志力),那么,据说必然会与我的决心,即该器官实际运动的观念相联系。但是,要想看到其中如何包含一种决心是很困难的,因为就特定的肌肉感觉而言,运动的量值(magnitude)在部分瘫痪和完全瘫痪中测量起来是相似的。这种感觉是一个伴随着意志活动的过程,对同一种意志来说,其程度会随着它的特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一般情况下,感觉是由肌肉收缩后感觉神经受到刺激引起的。如果肌肉不能收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感觉神经的刺激又如何产生呢?我们必须记住,肌肉感觉始终伴随着特定的意志。因此,无论何时,每当一种意志得以重复时,适当的肌肉感觉便会与之联系起来。由于以往经历过无数次感知,适当的肌肉感觉已为我们所熟悉,而且是不可分割地、不变地与意志过程相联系,甚至在肌肉不能收缩,从而难以提供通常的感官刺激的情况下,也可以发现它们与意志相联系。现在,我们为所有那些感觉和观念提供一个名称(尽管它们不是由外部刺激引起的,而是由内部刺激引起的,但它们仍然完全依靠以往的外部刺激),我们称它们为再生的(reproduced)感觉和观念。我们可以相应地把始终伴随着意志的肌肉努力的感觉视作是再现的肌肉感觉。当我们根据它们与特定的意识过程--意志--的密切联结而把它们与其他相似性质的感觉相区别时,当我们根据它们与意志相伴的坚定性而把它们与其他相似性质的感觉相区别时,便可以相应地把它们称之为再现的肌肉感觉。当意志对肌肉的影响是正常的和有效的时,肌肉感觉肯定伴随着它们;但是,它们将会立即与实际的肌肉感觉相融合,这些肌肉感觉是由肌肉收缩的刺激引起的。换言之,它们的效应只能分别探究,正如上述说明的那样,部分或完全的肌肉瘫痪已部分扰乱或全部破坏了其他一些外周激发的肌肉感觉。二 对于我们感知觉发展的任何一种历史调查来说,肌肉努力的感觉起源问题比起对它们的扰乱而显露出来的现象进行分析,后者显得更为重要。在部分肌肉瘫痪的情况下(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那些情况一样),对于疾病情形的逐步适应看来至少像对该情形本身一样是具有可训性的。它表明肌肉感觉可能会施加哪种影响于感官的发展。我们对一个物体的位置的认识,通常是以努力的感觉为基础的,这种努力伴随着感官对该物体的运动。如果这种定位的力量(power of localization)在整个肌肉感觉系统的全部转换已经发生以后可以得到更新的话,那么下列的假设中便不存在一点点困难了,也就是说,当感知觉处于发展的过程之中时,在肌肉感觉和外部刺激运作的地点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关系,便成为缓慢的和逐渐增长的问题。这就把我们直接带回到原先的问题上去了。我们从这个假设出发,也就是说,如果反射运动允许正确测量的话,那么测量便只能在运动本身中寻找。我们发现,感觉所需的测量随运动的力量和规模而变化。我们求助于经验表明,正是由于这些运动,我们的四肢和触觉器官方才获得了其功能的准确性。可是,肌肉感觉的任何一种变化排除了这种准确性。因此,它只能通过新的实践过程而重新获得。我们关于反射运动的发展观将如下面所述。在第一个例子中,反射运动的起源单纯地归之于中枢器官内存在的神经联结,那是它们唯一的主要条件。由一种刺激引起的感觉产生了或多或少扩展的运动,这种情况反过来产生了肌肉感觉。因此,运动仅仅是两种感觉之间的一个中间术语,也就是说,在外部刺激引起的原始感觉和运动引起的肌肉感觉之间的一个中间术语。但是,在整个过程中还有比这更多的东西。当我们挪动四肢时,它们既可能接触感觉器官的敏感表面,也可能将刺激从该器官的一部分转移到另一部分。假设一个刺激作用于皮肤,在被激起的运动中,皮肤的这个部分或那个部分被触及;换言之,结果导致第二种接触感觉,除了那个已经由外部刺激引起的感觉以外。由于构成中等强度的兴奋过程只扩展到邻近的神经联结中去,只有邻近的肌肉群才介入运动之中,所以这种情况自然地在邻近部分发生。现在,整个过程不仅由两种感觉组成,而且由三种感觉组成。这些感觉中的后两种感觉(运动感觉和次级的接触感觉)首先具有不定的扩展性质。但是,过不了多久,就有某种特定的接触感觉来到前面,这种感觉就其特征而言类似于整个系列中最初存在的感觉,而且是直接由外部刺激所引起的。这种相似性显然是由与该部位的接触引起的,刺激最初就作用于该部位。我们已经看到,皮肤的每个部分依附于某些部位特征(local characters),通过这些特征,它可以被分辨和识别。运动的目的将是刺激所作用的部位接触感觉的产物。这一目的不论对假设来说还是对现实来说都很容易。因为我们不仅能认出触觉的特性,而且还能认出与这相应的肌肉感觉。如果我们假设所有这些已经发生在大量的情形中,那么我们便会看到在两种感觉之间将会建立起牢固的联结。一旦一种刺激开始运作,并产生一种感觉,便会唤起相应的运动感觉,以及与此相联的运动,它是整个系列的最后步骤--触觉在部位特性上与构成它最初关系的感觉相一致。在眼睛中,我们发现了由器官的特定结构来改变的这些现象。视网膜的神经联结将它置于与肌肉的反射关系之中(该肌肉是转动眼球的)。视网膜的一个部分具有特别清晰的感觉之特征。在视网膜的边缘部分,不同的色彩印象实际上作为统一的灰色被感受到,甚至当它们接近视网膜中央时,仍有一段时间在色彩上难以区分,直到落入"黄斑"时,各种颜色才能清楚地被分辨出来。由此产生了决定眼睛反射运动发展的定律:每种印象,不论落在视网膜的哪个部分,都会被带到视觉最清楚的地方,即黄斑部分。在整个无目的的反射运动系列中,突出地反映出这一特定的运动,它的效应是将眼睛直接置于这样的位置上,以便刺激能作用于黄斑。这里还有一个明确的运动感觉问题,它的目的是调节这一明确的运动,使之与视网膜感觉的部位特征相联系,而不论它在何处被激起。在整个过程中,由于黄斑所赋予的特征,最后一个步骤始终是可以辨认的一种感觉。但是,当我们在描述反射的发展时,正如我们用经验来观察它那样,我们可能已经陷入了严重的错误。我们似乎一直把它归之于有机体在心理发展早期阶段的明确倾向和有目的行为。难道这些观察的现象不该被视作仅仅服从于机械定律吗?换言之,当正在感知和正在运动的被试对意图的了解并不比将石头捡起并抛出去的男孩对意图的了解更多的时候,难道不正是我们将目的放进它们中去的吗?确实,我们不能用"目的"和"意图"这些词语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去预言感知觉的基本过程中的"目的"和"意图"。事实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作为考虑上述措辞的前提。我们认为对于反射运动的调节来说十分必要的过程,与我们根据强度和特性来辨别感觉时存在的那些过程,具有同样的性质。它们存在于同时触发的感觉的联结之中,或者存在于通过操纵感觉刺激产生的相继连续之中。这样的联结一般称作联想(associations),而且被区分为同时联想和相继联想(simultaneous and successive associations)。现在,对A和B两种感觉之间的一种联想来说,其可靠的特征是:当其中之一的感觉A被提供时,感觉B就被加到A的上面,即便对B的外部刺激并不存在。换言之,一个联想的标准是一种联想复合体内其中一个成员的自发再现。以此标准作为我们的指导,同时仔细观察一些事实,我们便可发现,在确定的感觉之间,联结变得稳定起来,并与它的重复的频率成比例。但是,除了重复的频率(它们涉及各种练习和适应现象)以外,在这特定的例子中还有第二种重要影响起作用。如果一种感觉A进入到两种联想中去,一种联想具有类似的或相关的感觉B,还有一种联想则具有相当不同的感觉C,由此产生的复合物则具有不同的特性。在联想A+B中,其组成成分被理解成相似的和联结的;而在联想A+C中,其组成成分则被理解为不相似的和联结的。于是,一切感觉联想可以再次被分成相似感觉的联想和不相似感觉的联想。例如,两种乐音(clangs),它们构成一种和谐的音程(interval),形成了一种相似性联想;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它们是由某些共同部分的音调联系起来的。但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声音印象,它们没有任何共同的要素,形成了一种不相似感觉联想。如果现在有一种感觉A,与其他一些感觉B、C、D……联系起来,其中B比起C、D……等感觉更像A,那么,相似联想便具优势,而其他东西则相等。比起交替联想(altemaive associations),它更容易形成。这是不难解释的。从A到B的过渡将受两者共同存在的特性所促进,B部分地包含在A里面,因此当A存在时,B已经部分地存在。现在,让我们将这些考虑应用于我们一直在考察的现象。人们可以立即清楚地看到,它们全都能够用联想过程来进行解释。例如,光觉与视觉肌肉的相应感觉形成联想。这些联想变得如此稳定(由于光的印象与作为结果而产生的反射运动形成了功能性联结),即使在实际运动被阻的情况下,运动的再现感觉仍然存在。或者说,视野中的光印象与最清晰的视觉点的关系是相似感觉联想的一个独特例子。由于这种联想要比所有其他可能的联想更为优先,因此它通过连续的重复当然会变得更加稳定。如果刚才在描述这些反射联结的发展中,我们偶然讲到了印象的"再认"(recognition),讲到了"被带到"最清晰的视觉点的话,那么,就不必用这两个术语的一般意义把它们解释为"考虑"和"反映"正在发生作用,这是就这两个术语的一般意义而言的。为了便于理解,有必要将我们称之为心理机制(mental mechanics)的某些过程--某些联想过程--翻译成逻辑思维的语言。逻辑思维是一种心理活动形式,我们在内部体验中直接地对它有所认识。它提供了一种现成的手段,这种手段使心理过程中各种分离元素的联结变得清楚起来,尽管该过程本身可能不属于逻辑反映的范畴。但是,我们还得小心谨慎。在解释心理过程的联结中我们经常发现的如此有用的逻辑公式一定不能与过程本身相混淆。这些联想(感知觉的过程可以被分解为这些联想)构成了一种基础,一切高级的心理活动,包括逻辑思维在内,均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把这种情况往后推,在初级过程中找到它,始终是可能的;或者,最好可以这样来陈述,将心理的联想机制的结果翻译成逻辑反映的语言(languop of logical reflection),始终是可能的。但是,它本身却完全忽视逻辑反映。三 我们一直在讨论的心理联想属于一种十分简单的类型。与之相平行的生理过程的联结相对来说也属于简单的性质。若要描述整个复合过程也一点不难,对于这种复合,我们根据心理的观点一直在对它进行观察,而且用纯粹生理学的术语对它进行观察。为了尝试这一点,我们当然可以完全不去考虑那些感觉(它们在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中伴随着刺激过程)。确实,有时我们应当在已知事实的链索中插入假设的环节。但是,这些东西对我们来说已足以与熟悉的物理定律相应,以便充分肯定我们关于感官功能的生理现象是由十分接近于现实的反射过程的图式(scheme)决定的。就我们当前的目的而言,我们可以把感觉神经中的一般刺激过程视作某种运动。关于这种运动的真正性质,我们毫无所知。因此,我们并不谋求去界定它;我们仅仅假设,它也遵循力学(rnechanics)的普遍定律。正如我们见到的那样,这种运动通过神经细胞传向运动神经纤维;它根据刺激的强度和感受性的程度激起或多或少的神经纤维兴奋。最弱的刺激被束缚在特定的神经通道之内,它与受刺激的感觉神经是十分直接地联结着的;较强的刺激则具有更为扩散的效应。接下来的情况是,由一种明确的感觉神经的刺激建立起来的反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保持在一种明确的神经通道之内。当反射活动被唤起时,该通道始终得到使用;至于其他通道被占用的情况,则是偶然发生的事。一种明显的假设是,通过这种优先的神经通道,运动被传导至受刺激的部位;也就是说,反射中的一系列事件是由其神经联结的一致性排列来提供的。确实,这种假设可以被认为是特别可能的。无论何处,只要在系列的身体过程中发生心理干预,我们便会发现它的活动条件在身体结构中被提供。位移(locomotion)是由骨骼的结构和骨骼肌的排列决定的感觉,是由感官中神经末梢的特征决定的。在外部自然界经常可以观察到的一个事实是:沿同一方向一再发生的一种运动,就其程度而言,遵循这一方向进行将比遵循任何其他方向更容易,而且不会受到原先将毫不困难地使它转向的影响的作用。当水被泼到地面上时,水本身就为自己形成一条通道。它的最初方向可能纯粹是由偶然因素决定的;但是,一旦水流方向被决定后,它就保持下来了,而且我们泼水次数越多,水流方向也越确定。当一台机器被启动以后,在机器的不同部件之间,始终有同样的阻力要加以克服;但是通过部件与部件之间的磨损和润滑,磨擦力会减少;因此,当一台机器被使用了一段时间以后,通常会比一台新机器更加容易运转,或者比一台长时期搁置不用的机器更加容易运转。如果你解下你的手表,并将它搁置两个星期不上发条,你知道它在转动了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后便会停下来。现在,可以充分证明这一观点,即上述情况也适用于神经过程。如果我们习惯于实施某种明确的肌肉运动,我们知道肌肉运动会逐步变得容易起来,也就是说,可以花较少的力气来实施运动。我们所谓的"练习"(pracetice)就存在于这种情况的变化之中。实施一种经过练习的运动会更加容易些,因为神经和肌肉中的刺激过程越是经常重复便越容易建立。这一过程起始于日益增多的对组织来说是必须的要素供应;从而使经过练习的肌肉表现出增加了收缩物质的质量。对于有目的练习的观察,使得下述情况不再令人怀疑,即神经分布(innervation)限于一种明确的通道应是一个十分普遍的问题。大多数人不能将某几根手指--第三指和第四指--分开。但是,经过稍稍的练习,便可使一个人独立地移动任何一只手指。起初这种运动需要花费相当的力气;但是,随着练习的继续,分开手指的运动会变得非常容易,到了完全可以随心所欲的程度。在这些例子中,练习的过程近似于以下的过程。起初,我们试图通过肌肉本身去移动特定的肌肉,结果我们并不十分成功。不管多么努力,相邻的肌肉群也参与这个运动。然而,随着练习的继续,这种伴随的运动变得越来越弱,最后终于停了下来。因此,练习中的一致性倾向是:数量越来越大的整个刺激伴随着与特定肌肉相联结的神经通道,直到该过程得到充分重复以后,整个刺激便纳入这种单一的神经通路。那恰恰就是我们在恒定性反射的发展中所观察到的东西。唯一的区别在于:在目前的例证中,由特定的神经通道实施的主要刺激部分的传递是一种意志和意图的问题,而在反射中,它却通过感觉纤维和运动纤维的联结而自行发生。此外,很显然,在目前的例证中,实际上并非意志而是神经中同一生理过程的频繁重复产生了练习的效应。如果它真是意志的话,那么我们就应当期望能立即达到所希冀的运动分离;可是,事实上,不论意志的努力多么大,练习还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一俟分离实现以后,意志对分离运动产生的干预就不总是必要的了。四 于是,我们通过不同的途径达到了单一的结果。首先,我们把目的性反射的发展视作一种心理过程,其目的是证明反射运动的局限。其次,我们试图用生理学术语分析这一过程,这里,我们面临作为生理练习之结果的同样局限。所以,把两种调查加在一起,也就是把心理调查和生理调查加在一起,提供了一种原理的具体说明,我们发现这种原理在简单的感觉过程中是普遍有效的--它就是"心身平行论"原理(the principle of psychophysical parallelism)。但是,我们现在必须回到我们的心理学问题上来,并且问:按照这种描述方式,反射运动在被一致地限制以后,它们变成了什么东西?我们将试图首先借助眼睛的例子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这种运动的机制显然更为简单一些。眼动一开始就限于使眼球转动的少量肌肉,黄斑的特殊感受性使它们进入视网膜这一部分的明确关系之中。与此相对照,在皮肤里,对感觉而言有着具有同等重要性的无数系统;或者,换句话说,在眼睛里仅提供一次的东西在皮肤里却反复多次。正如我们所知,眼球的反射运动是这样配置的,以至于任何一种光刺激不论出现在视野的什么地方,都可以趋向黄斑,也就是视觉最清晰的地方。每种光觉都产生一种运动,它以最短的可能途径将刺激传递到黄斑,相应的运动感觉便稳定地与黄斑相联结。运动的另一种结果是改变原始感觉的部位色彩;这就使得与视觉最清晰地点有关的特定色彩得以呈现。原始刺激离开中央越远,感觉的变化也越大。现在,运动感觉的强度也与这种距离形成一定比例。如果我将重物举高2英尺,那么,我产生的紧张感要比将重物仅仅举高1英尺时产生的紧张感大得多。我们的一切运动感觉是按照产生运动的量值之比例而分级的。因此,光觉的质量变化自始至终与眼动感觉的集中变化相平行。我们通过呈现的部位色彩辨认一种特定的光刺激与最清晰的视觉点的关系;我们根据由此产生的运动感觉从数量上测量这种关系。当一种静止的光刺激通过眼动被带到视网膜的不同部位时,唤起的感觉特征从一点到另一点不断变化着。每一种变化与运动感觉相平行。于是,我们用紧密关联的方式将这种运动感觉与变化相联系,并把主观的感觉差异与那些由于客观的刺激活动而引起的感觉分离开来。这并非意味着我们把它们理解为是主观的,并非意味着我们把它们作为我们中间的一个东西而与我们以外的各个东西区分开来。在这些知觉过程中显然不存在这类区分问题,而这些知觉过程完全依赖于联想的心理机制。正是这些我们所陈述的心理过程,主客体的区分才能从该材料中逐步建立起来。它们仅仅是通向对自我进行有意识分辨的第一步。另一方面,毫无疑问,甚至在这个阶段仍存在着一种充分界定的区分:主观的差异形成了一组感觉特性,其他一些感觉特征则形成另一组十分不同的感觉特性。这就是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事实。一系列经常发生的感觉差异以一系列完全相似的运动感觉被带入到依赖的关系中去。与此同时,当我们这样说的时候,我们假设了一种条件(它的实际存在可能令人怀疑)--这种条件就是,一俟眼睛已经将一种印象带入黄斑,它便重新离开黄斑并转向另一种印象;也许,将最初的印象带回到已经受到过刺激的视网膜的特定部位(如果对我们来说能够认识到一种视觉保持不变的话,那就一定是这种情况了)。成年人能够将他的眼睛转向这里和那里,转向这个点和那个点,这是毫无疑问的。他可以接收任何数量的印象,一个接一个地接收,只要他愿意便可。但是,同样的事情能否作出这样的假设,即在发展的早期阶段,简单的反射机制仍然没有被废除?事实上,有一种影响已经在起作用了,它使得这种凝视的变化成为可能,而且,如果没有这种准备性运作,随意变化的可能性就不会实现。我的意思是指疲劳的影响--所谓疲劳是指经过长时期外部刺激的连续作用以后光觉的减弱。作用于视网膜边缘部分的每一种刺激均能引起反射运动,这种反射运动将映象置于视觉最清晰的地方。在那里,印象被保持较少时间--直到疲劳介入并使机制松弛为止。嗣后,属于不同类型的其他一些边缘印象(视网膜对此并不感到疲劳)却成为注意的中心,并引起与之相应的第二种反射运动。借此方式,你就可以看到,大量的外部印象怎样在最清晰的视觉点上被相继地感知到。首先,总是一些最强烈的印象,或者它的刺激部位位于与黄斑的反射联结的最近处;其他的印象则依次鱼贯而至。现在,假设把两个彼此相隔一定距离的发光点呈现给眼睛。即便这两种外部印象完全相似,由此唤起的感觉仍有不同的部位色觉。如果眼睛从它原来的位置移向另一位置,其中第二发光点落入先前由第一发光点给予刺激的部位,于是,第二感觉与第一感觉在质量上一致,尽管后者已经变化。运动感觉是去测量两个发光点彼此之间的距离。运动感觉与相应的部位色觉的每一种特定联结是一种长期练习的联想。这类联想数目巨大;它们彼此重新进入联想的联结中去。运动感觉形成量化的分级系列,部位感觉差异即是量的分级,同时引起两种联想上相关的感觉系列的完全平行。这种复合的联想过程的结果是什么呢?对此我们只能概述一二。由于该过程把眼睛里面和眼睛四周激发起来的感觉都联结在一起,它也将使那些始于简单光觉的感觉过程系统化;它也将决定眼睛把感觉转化为知觉的形式。这种形式便是空间知觉(space-percveption)。即使在这个阶段,我们的观察也使我们得出以下的结论:从心理学角度考虑,空间知觉并非天生就有的,而是一种感觉联想的产物。现在,我们的任务是通过对空间知觉的特性进行考察以详细地检验这个结论。《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十节··第十节 一、眼动对空间视觉的影响二、几何图形的视错觉三、触觉的空间知觉四、意外事件引起的失明和先天性失明五、为什么视觉的对象不颠倒?六、关于空间构造理论的结论性评说一 我们上述的一切考察都以经验的事实(empirical facts)为基础。反射运动定律,肌肉的感受性,光觉和触觉中的部位差异(local differences),感官刺激的长时暴露引起的衰竭(exhaustion)--所有这些都是可以用经验加以验证的现象。但是,关于这些考察的结论,我们似乎把牢固的经验基础远远地置于脑后。我们根据特定因素的联想协作(associative coopration)提出了一种空间的心理结构(psychological construction of space)。是不是只有经验才能达到这一点呢?难道空间不是生来就有的心理拥有(possession of mind)吗?或者,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它至少不是我们知识中的全新要素吗?它是独特的(sui generis),而非导源于其他任何东西吗?空间知觉(perception of spece)是我们知识中的一种新要素(new element),这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每种心理事实都是新的,因为它导源于我们心理生活中一些要素的某种特定结合。这一结合的定律是,心理结果的特性是无法预料的,原因在于进入到它们中间的要素特性,尽管我们以后能够见到这些要素的联结及它们的结合。于是,在我们完成了复杂的推论过程以后,我们认识到从这些前提必然地得出此项结论。但是,正如与这些前提作对照那样,仍然有一些新的东西,一些必须通过明确的思维活动加以演绎的东西。认为空间知觉是天生的心理拥有,或者认为空间特性是我们视觉和触觉的一种原始特征,这样的概括性断言是不会有任何收获的。不仅这些陈述无法得到任何证明,而且那些系统阐述过它们的陈述也不曾花过力气去考察摆在它们面前的心理学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它肯定存在着--以确定眼动定律和触觉器官的定律,以及与它们联系着的感觉联想(sensational associations)是否对这些感官知觉施加任何影响。我们借助眼睛可以相当正确地比较出距离,这是为人们所熟知的事实。但是,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两种并不精确相等的距离反而被认为是相等的,正像在简单感觉的情形中那样,一种差别的知觉(perception of a difference)只有在达到一定程度的量值(magnitude)时方才变得清楚起来,并在每种特定的情形里由所涉及的感官特征所决定。在目前的例子中,就像在感觉强度(sensaion-intensity)的范畴中一样,我们能够通过测量来确定两种量值之间的差别达到多大才可恰好被感知。我们画两条长度相等的或几乎相等的水平线,然后询问一名观察者(他对两根线的客观关系一无所知),这两条线在他看来是相等还是不相等。如果开始时我们画的两条线长度相等,并将其中一条线的长度逐步延长,那么我们便将到达一个点,在这点上那条逐步延长的线恰好能被观察者觉察到比另一条线更长。于是,实验暂时中断,对两条线之间的长度差别进行度量。如果以各种长度反复进行这一过程,我们便将获得一系列差值(different values),它们告诉我们对距离差别的感知随着被比较的距离的逐步增加而变化。这种实验与我们早些时候确定感觉依赖于刺激的实验基本上相同。我们仅仅用空间量值替代了刺激量值而已。如果我们开始画的两条线的长度均为1分米,如果我们逐渐增加其中一条线的长度,当增加的长度达到大约l/50分米,即2毫米时,两条线的长度差别便可以看出来。但是,如果我们画的线开始时长度为1/2分米,那么可以辨别的长度差别也相应减少。现在,确定这种差别为1%分米,或者1毫米,不管我们用哪种测量标准,这种比例始终保持不变。在一定的上限和下限之间,这种差别始终接近整个长度的1/50。在图18中,有两条水平线,左边一条长度为26毫米,右边一条为25毫米。我们立即可以看出左边一条较长;不过,假如左边那条线再截短一点,那么差别就觉察不到了。你可以借助实验来使自己相信,如果这些线的长度延长2倍或3倍,那么它们的差别也一定会扩大2倍或3倍。 很明显,我们先前曾发现一条定律,即恰好能被觉察到的感觉差异有赖于刺激差异,现在这条定律同样适应这里的情况。"恰好能被觉察到的空间距离的增加与整个距离始终保持同样的比例"。显然,这种巧合可以十分简单地用下述事实来解释,也就是说,我们在感觉方面拥有对空间关系知觉的测量,为我们直接提供这种测量的感觉是那些来自眼球运动的感觉,感觉的强度肯定随眼睛注视路线的长度而增加。 在我们面前有一只匣子ss(见图19),一面打开,另一面有一水平的细长裂缝,通过该匣子,两眼能看见白色屏幕w,而不是看见房间里面的任何其他物体。现在,我们在屏幕和眼睛之间悬一根垂线f,用重物将垂线拉紧。每只眼睛本身将采取这样的位置,即使垂线f在黄斑上形成一个映像,这是视觉最清晰的地方。从这一点穿过眼的中央所经空间的连线称为视轴(visual axis)。因此,我们可以说,两只眼睛的视轴相交于f点上。如果我们现在改变一下垂线的位置,即把它挪近些或者距离眼睛远些,结果视轴相交所形成的角度也同时发生变化;因为眼睛始终追随着那条线,并一直指向着它。如果垂线移向更远的距离,那么两眼便会向外,视轴的相交角变得更尖锐;如果垂线移动得更接近眼睛,那么眼睛便会向内,相交角也就更钝。当我们了解了垂线距离的这种变化时,我们便可以容易地确定每只眼睛围绕其中央转动有多远。如果垂线一点一点地移动,那么它的距离变化将难以被感知到;也就是说,眼睛围绕其中央的转动如此微小,以至于相伴的运动感觉无法被觉察。只有当垂线位置的改变已经达到一定的量值时,运动感觉方能被觉察,我们才能感知到这条线已被移近还是移远。这种界点的确定必须经过长期的系列实验,并且以垂线离眼睛的不同距离来进行实验。我们应当发现,当两个视轴实际上平行时,也就是说,当两眼近似于处在休息位置时,眼睛就其本身的运动来说便拥有最佳的感受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每只眼睛围绕其中央的转动只达到一度的1/60(角度1'),我们便可感知距离的变化。但是,一俟眼睛内转到相当大的距离--当然,这种情况发生在垂线向更近处移动时--则恰好能被觉察到的运动就会变得很大。我们将会发现,这种恰好能被觉察到的运动的量值是按眼睛距离它休息时的位置成正比增加的。很显然,这里的讨论仅仅是进一步确定恰好能被觉察到的感觉有赖于刺激的普遍定律。眼睛的内向转动产生了明确的运动感觉。这种运动的量值与刺激强度相对应;业已出现的运动越大--也就是说,已经在运作的刺激越大--运动的增加或刺激的增加也肯定越大。如果对运动感觉的感知与外部感官的感觉一样,遵循着同样的定律,那么便可以预期,与相等的能够觉察到的感觉的增加相对应的运动的增加将始终与已经存在的整个运动成正比。事实上,实验证明,这种关系差不多是不变的。甚至与这个规律相应的偏离,我们已经发现在外部感官感觉的情形中也是站得住脚的。也就是说,当运动的程度很大时,分辨的精细度比之我们根据该定律所作的预期要小一些。但是,运动的增加恰好足以产生能够觉察到的感觉,差不多达到整个运动量值的1/50。这一结果与我们从空间量值的比较中业已获得的结果完全一致:当一条较长的直线与一条较短的直线之间的差别达到后者长度的1/50时,较长的线便恰好能与较短的线区分开来。但是,如果空间距离的知觉与眼睛在扫视这段距离时所作的运动努力成正比,那么,我们便必须得出结论,运动的努力是知觉的标准。由于我们只能通过运动感觉方可具有努力的知识,因此后者的影响也得到证实。 关于运动感觉与距离估计相联结的实验可由下述观察予以补充。我们并排地悬吊两根黑线,黑线后面的背景是明亮的,黑线与背景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要求用一只眼睛凝视这两根黑线(图对)。然后,我们逐渐离开这两根黑线,一边移动一边不断地注视着这两根线。由于距离远的物体看起来比近的物体小,因此两根线之间的距离在不断缩小,直到达到某一点,在那里两根线差不多合二为一。我们可以理解,当我们离开物体时,物体的尺寸变小,这是由于物体在视网膜上的映像变小的缘故。因此,实验表明,视网膜映像的两点具有一定的量值,在这个量值之下,就无法感觉到它们是分开的了。这种视网膜映像(b)的量值,或者说相应视角(w)的量值,是可以确定的,因为两线之间的距离和它们距离眼睛的远近都是已知的。我们发现,当两个视网膜映像之间的距离变得如此之小,以至于眼睛只需要转动1分(l'),便可先把第一根线然后再把另一根线带到视网膜的同一点上时,两种映像就合而为一了。但是,正如我们上面发现的那样,与恰好能觉察到的眼球运动的量值具有同样的量值。因此,接下来的问题是,处于休息状态的眼睛以同样程度的正确性感知空间中物体的距离,也就是说,以眼睛在最有利的条件下感知自身运动的正确程度去感知空间中物体的距离。这里所谓的最有利条件,是指运动以视轴平行为开端。眼睛在认识空间距离时能够达到的限度与它对自己运动感觉的感知限度相一致。 空间感觉对运动感觉的依赖(对此,我们已经根据基本的实验进行过推论)为其他许多视觉现象所进一步证实。眼睛的肌肉总的说来是对称排列的(symmetrically arranged)。因此一种肌肉(a),即外直肌(rectus externus),使眼睛向外转动,而另一种肌肉(b),即内直肌(rectus internus),则使眼睛向内转动(图21)。这两种肌肉在维度(dimensions)上差异只不过一点点,两者处于一个水平面,该水平面穿过眼球中央。所以,它们的位置对它们产生运动的可能性极为有利。这种完全相似的条件使得下述情况很明显,也就是说,由相等强度的旋转引起的运动感觉将具有差不多相等的强度,而不论这些旋转是向内还是向外。我们在向上运动和向下运动方面发现同样的情况。眼睛通过单一的肌肉(c),也就是上直肌(rectus superior)而向上转动,上直肌在眼窝内的上部稍向前倾,而且附着于眼球的上部,在中间稍稍向外。它的活动得益于另一种肌肉的运作,这种肌肉在我们的图示里被眼球遮住了。这种肌肉称为斜下肌(obiquus inferior),位于眼窝的下部,从前面向后向外,联结着眼球的后表面。这些肌肉在排列上同样是对称的,通过这些肌肉,向下运动得以实现。与肌肉c相对的肌肉位于眼球的下方一侧,称为下直肌(rectus inferior),其运作得到d,即斜上肌(obliquus superior)的帮助,斜上肌是向前和向内运动的,并牵拉眼球的上表面。由于这些肌肉是对称分布的,因此运动的努力与我们不论把眼睛向上翻或者向下翻所作的努力是同样的。另一方面,在使眼睛向外转或者向内转的肌肉排列和使眼睛向上翻或向下翻的肌肉排列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别。如果在这一关系中也要求相似性的话,那么这些肌肉必须这样来放置,也即上直肌卜)(它使眼睛向上转动)和下直肌(它在眼球的另一边,使眼睛向下)应当附着于一点,以便最有效地促进它们将实施的运动。然而,正如我们的图示表明的那样,实际情况并不这样。C的方向比a和b的方向更为倾斜。因此,花费同样的力气,前一肌肉在使眼睛向上转动的距离要比后一对肌肉中的任何一条使眼睛向内或向外转动的距离稍稍少一点。鉴于这一原因,它得到了第二种肌肉的帮助。所以,产生上下运动所需的用力程度一般说来要比产生向外或向内的相等伸展的运动更大一些,据此,运动感觉也更强烈;而且,我们必须期望发现,垂直方向的距离将比水平方向的同样距离显得更长一些。作为事实,这是无疑的。如果我们用相等的臂长画一个十字,那么在垂直方向上将显得长一些(图22);而在其他一些图形中,如在正方形或矩形中,垂直距离同样会被估计过高。二 在估计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方面出现的这些差别是十分重要的,不过,它们并不是用眼睛进行测量时发生的唯一错误。一个类似性质的较小差别可以在一根垂直线的上半部和下半部之间观察到,也可以在一根水平线的内部和外部之间观察到。因此,严格地说,在十字形(图22)的四个臂长中,没有哪一个会看上去与其他任何一个恰恰相等。这些较小的差别在每个例子中也与肌肉的不对称排列相一致。当我们在上面讲到两种肌肉a和b(它们使眼睛向外和向内转动)在其维度方面只有极小的差别时,当然意味着它们并不完全相似。实际上,b(内直肌)要比得到更强的发展,也许是由于视轴的辐合运动(converging movements)在所有例子中均占支配地位。我们乐于从事唾手可得的事情--例如,我们正在凝视邻近的物体,于是b比a得到更多的练习。还可以相应地观察到,一根二等分的水平线的外面一半要比里面一半显得更长;较弱的肌肉需要用更大的力去产生相似的运动,而更大的用力则与更强的肌肉感觉相伴随。为了实现这种明显的不相等,当然必须闭起一只眼睛。对右眼来说是外侧的东西,对左眼来说则是内侧;双目视觉破坏了这种不相等。还有一种类似的差别,这种差别在双目视觉中也不会消失,它就是视野上半部和下半部之间的差别。如果我们仔细看图22中的十字形,我们可以看到,垂直线的上半部显得比下半部长一些。这种差别也是与肌肉分布的不对称相一致的。那些把眼睛向下拉的肌肉比起那些使眼睛向上翻的肌肉得到更有力的发展--也许由于同一原因,我们发现在内直肌和外直肌的例子中也是如此。由于视轴通常有点指向下方--当我们凝视近距离物体时,这一点尤其确切--使眼睛朝水平线下面转动的肌肉得到更多的练习,从而使一种向上运动要比具有相等伸展的向下运动花费更多力气。眼球肌肉不对称分布的视觉效果使我们能够正确预测距离估计方面的其他一些不正常情况,这些情况在实验中得到证实。你们都知道,如果我们用小步子走一段距离将比我们用大步子走一段距离更加感到疲劳。眼睛同样适用这种情况。通过一段没有阻断的途径要比通过一段距离相等却常被阻断的途径,前者花的力气较小。如果我们将一根直线分成相等的两段,然后将其中一半分成无数更小的段,那么细分的部分要比未经细分的部分显得更长一些。当然,这种实验可以各种形式发生变化。例如,一只细分的角度要比一只未经细分的角度同样显得更大些;一个平面图形,当被分成无数小块时,要比面积虽然相等但未分成小块的平面图形显得更大些,如此等等。这些现象(可以在几何图形中得到充分的观察)称作"几何图形的视错觉"(geometrical optical illusions)。它们都是眼动感觉在空间视觉活动中协同作用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触觉的空间知觉在许多方面不同于视觉的空间知觉。这种差别可能部分地由于下述事实,即在我们心理生活的正常发展中,比起皮肤来,眼睛是一种发展得更加完善的工具,眼睛的特定发展看来先于精细的触觉的特定发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两种过程是截然分开的;恰恰相反,它们是相互交叉的,每一种过程影响和帮助另一种过程。但是,至少对于人类和高级动物来说,视觉是一种较早的活动;触觉恰恰是受视觉引导和指导的,而不是相反。如果我们还记得皮肤的压觉(pressure-sensations)始终受视觉的影响,那么我们将会发现,依附于皮肤压觉的部位关系(loeal reations)首先是视觉的。但是,触觉属于这样一种性质,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这种影响。对皮肤来说,正像对眼睛来说一样,感觉的特定性质有赖于印象的定位(locality),并随地点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这种定位最终会被感觉本身的部位色彩所认出,而毋须召唤眼睛来协助抉择。当眼睛一旦确定了定位与其部位色彩的关系,我们便能够将确定的感觉归入皮肤感受表面的正确位置上去。由此引申出去,我们可以发现,印象的空间分辨将不再依靠运动,或者依靠与此相伴的感觉的生动性和可比性,而是单单依靠感觉的部位色彩中或大或小的差别。如果皮肤的两个相邻部分在这方面的差别极小,那么我们便无法区分由这两部分产生的感觉。当它们对感觉特性确实不同的皮肤的两个相邻部分产生影响时,我们将只能感受到这些印象在空间上是有差异的。很显然,这种限度不是固定的和不变的,通过密切注意我们的感觉,我们将能够在彼此接近的两个印象之间作出区分。以此方式,我们在实验中观察到的练习之影响便有了自然的解释。我们发现了存在于皮肤表面各个点上的分辨能力差异,这些差异将以同样方式有赖于一种精细程度,而部位感觉差异则是根据这种精细性来分级的。这种差异实际上是很大的。例如,用圆规的两只脚(两脚之间的距离甚至小到只有1毫米),在指尖上我们能清晰地区分出两种独立的印象;可是在背部皮肤上,我们区分两种独立印象的距离就必须达到60毫米。因此,可以把整个皮肤视作是感受点的分级系统。但是,这些感受点并不是以感受性的顺序均匀地排列在皮肤上面的,而是彼此之间具有不同的距离,并不同地分布着。除了这些肤觉(cutaneous sensations)的自然特性以外,眼睛对它们的控制可能也影响这种分级。在皮肤上,并非所有部分都相等地隶属于视觉的控制;许多部分,像背部的皮肤,完全处于视线以外;皮肤的其他部分,例如手和手指,则特别受到眼睛的控制。还必须记住,皮肤上的所有部分并非自然地得到同样的练习。两只手,尤其是指尖和手指,则经常得到练习的机会;次于两只手的是嘴唇和舌头。由于这种练习量的自然差别,皮肤的空间分辨能力的进一步发展(这是我们通过有意练习而达到的)在皮肤的不同部位有很大差别。例如,在指尖,这种空间分辨能力的进一步发展就较小,而在手臂的上部和下部,其发展就令人注目地大;在几小时内,这种分辨能力可以增加1倍或者4倍。事实上,练习的好处很快就会消失:经过24小时以后,它的感受性便减弱;过了几星期或几个月以后,这种感知性完全消失。但是,这种结果并不限于直接练习的那部分皮肤。例如,如果右手手背的感觉精细度翻了1倍,那么,左手手背的感受性也会等量增加,尽管左手尚未得到过练习。同样的结果可以从皮肤的所有对称部分中获得。与此同时,练习的效应不会扩展到这些对称部分之外的地方去。例如,练习右下臂或右脸颊,可能同时有助于练习左下臂或左脸颊;但是,对上臂、胸部或前额不会有任何的作用。这种特殊的结果必须根据练习中涉及的心理过程来解释。在练习中,我们学会了注意感觉差异,这些感觉差异在我们练习之前是注意不到的。现在,皮肤对称部分感觉的部位特征是十分相似的。因此,如果我们学会了注意一侧的较小感觉差异,我们也将学会对另一侧相应部位的较小感觉差异予以注意。特别是左侧和右侧,在分级的精细度方面具有完全的对应,而且在部位色彩从一点到另一点的变化速度方面也完全对应。当然,当我们处理不对称的部位时,情况便不同了;感觉及其分级如此不同,以至于在一个部位得到的经验不可能应用于另一部位。或者,这种先前的经验至多只有一些价值,因为一般说来注意由于练习而变得更加敏锐了。我们已经看到,在皮肤上刚刚能够觉察的差异也许不是由运动感觉决定的(这是就正常的个体而言),而仅仅是部位感觉差异的分辨结果。与之相同,我们对于触觉印象之间空间距离的增加或减少的判断,仅仅有赖于我们根据每一种感觉的部位色彩而对每一种印象的位置的了解,或者,更正确地说,有赖于把两者联系起来的持久联想。但是,这种了解是依靠视觉的帮助而获得的。我们根据受刺激部位的记忆意象而对皮肤上的距离作出是长还是短的判断,这种记忆意象是受刺激部位的感觉引起的。这种记忆意象并不受制于通过这段距离时所需的运动;它仅仅受制于由视觉帮助我们形成的观念,即皮肤上的每个部位是由它的特定感觉特性决定的。一种明显的推论是,空间距离的分辨,不论是大是小,只要皮肤表面的感受性保持不变,这种分辨也保持不变。这是一种我们通过实验而实际获得的结果。如果11毫米的一段距离恰好能被觉察到与10毫米的一段距离不同,那么,我们也能对20毫米和21毫米进行区别,对30毫米和31毫米进行区别等等。总之,对于皮肤感受性而言,不是相对的(relative)恰好能被觉察到的距离差别保持不变,而是绝对的(absolute)恰好能被觉察到的距离差别保持不变。这一规律的例外可以下述事实来解释,即在长距离中,我们对相邻皮肤点的分辨精细度有相当大的变化。四 触觉的正常发展比视觉的正常发展来得更晚;结果,触觉用于空间的测量是从视觉中获得的,而不是从四肢的动觉中获得的。由于这一原因,触觉反射的机制和触觉发展的定律将不具有巨大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是在视觉发展中依附于它们上面的。它们的影响必然降低到这样的程度,也就是说,它们的影响由于视觉的支配作用而遭破坏。但是,这种破坏仅仅是部分的。阻碍视觉影响的每一种影响增加了触觉的独立性,并有助于使它发展到这样一种程度,也即在一般条件下不可能达到的一种程度。意外事件引起的失明向我们表明了这方面引人注目的变化:肌肉变得更加容易反应;最小的触觉刺激引发一些运动,这些运动使外部物体与皮肤的不同部位相接触,尤其是与最敏感的部位相接触。在一些罕见的例子中,即在心理发展的初期便不存在视觉的支配性影响的场合--也就是在先天性失明的例子中,触觉运动所起的作用仍然很大。先天性失明的人被迫从触觉中建立起他们的全部空间世界。他们以非凡的完整性做到了这一点。在正常生活中处于低级发展水平上的那种官能达到了完美的程度,在分辨的精细度方面至少可以与间接视觉(indirect vision)(也就是视网膜边缘部分的视觉)的分辨精细度相比较。只有在一个方面,皮肤才比眼睛略逊一筹:它要求与它的印象直接接触。那么,先天性盲人是如何获得空间距离的观念或空间延伸的物体的观念的呢?他们具有来自皮肤的压觉,以及来自正在探索的四肢的运动感觉。根据这些,他们建立了空间知觉。这种构建的手段显然可以在两种感觉系列的联想中被发现(正如在视觉中一样),而联想则是由反射机制的一致作用形成的。但是,后者在盲人中肯定要比亮眼人需要更完整的发展。因为,每一肢体被带入与皮肤某个明确部分的反射联结中去,感觉的部位差异最终与运动的明确感觉相联系。因此,在皮肤的每一个区域存在着某个中心点(尽管这个中心点可能会变化),所有邻近的感觉都被归之于该中心点。于是,皮肤的各独立部分被带入到彼此的关系中去。而且,通过原先不同的感觉系统的相互联结,整个肤觉组合成一个单一的系统。不论何时,只要分开的四肢开始彼此接触,这种相互联结就必然倾向于受到影响。以此方式,便能对彼此独立的触觉器官及其感觉中心之间的距离进行某种测量,尽管是不完全的。毫无疑问,这一发展过程将需要比视觉的训练花更长的时间。后者用单一的活动便可完成;但是需要大量的连续活动,它们联合成一种共同影响的能力是由于以下事实,即它们都属于类似的性质。也就是说,引起视觉的空间知觉的过程必须为触觉而多次重复。现在,就像我们通常用黄斑注视任何事物以便获得清楚的感知那样,盲人也被迫通过皮肤各部分感受性的巨大差别来使这些部分专门用于精细分辨方面的感知。具有这种能力的触觉器官是双手。盲人经常用双手练习触觉,甚至更多地在运动中加以练习。当然,仅仅用触觉显然还不足以确切地感知空间关系,原因在于,如果一个物体的各部分并不恰好位于同一平面上,则皮肤的压觉不可能为它们提供任何反映。于是,双手细微的触觉运动,尤其是手指的触觉运动,在盲人中间是异常活跃的,因而具有十分巨大的重要性。通过他们的触觉,物体的空间特性便能确切地被感知,这里,部分地通过与触觉器官各部分的连续接触,它们能进行最精细的分辨,部分地由于压觉和动觉的连续联结。但是,我们经常发现,盲人不能像我们用视觉获得最复杂图像的确切观念的那种速度去感知甚至十分简单的空间关系。他们的触觉和动觉必须根据该复杂图像的各个部分逐步构建那个物体。五 由此可见,事故性失明者和先天性失明者建立空间知觉的缓慢而又不完整的发展过程进一步确定了我们的假设,即一般说来,视觉胜过触觉。在坚持这个观点时,我们与旧心理学中相当流行的观点发生了冲突,这种观点目前尚未完全被抛弃--该观点认为,视觉更可能受制于触觉的训练。据称,我们用手触摸的东西,比起在很长距离外对我们影响的东西,在感知上更为确定。但是这种观点恰恰忘记了,相似的两个物体都使感觉神经产生一种印象,而在缺乏相关心理过程的情况下,这些东西在印象的起源上便无话可说了。但是,也有一种特殊情况似乎支持这一观点,即触觉对视觉的发展来说是必要的。我们看到的物体处于它们的自然位置中,而不是颠倒状态。但是,外部物体在视网膜上产生的映像却是颠倒的。眼睛是一种光学仪器,它由一系列曲面(curved surfaces)组成,曲面在视网膜上投下一个位于视野内的各种物体的微型映象。然而,这一映像的空间关系恰恰是物体本身空间关系的颠倒:如果物体用脚站立,那么视网膜映像就用头站立,反之亦然。因此,只要假设视觉活动以形成视网膜映像而告结束,那么我们关于物体正确向上的视觉必然成为一种谬论。但是,心理对视网膜映像的了解究竟是什么呢?我们仅仅了解了其存在及其颠倒的位置,正像物理学家和生理学家关于物体的了解一样。为了能够像这些映像的实际情况那样去感知它,我们必须假设在视网膜后面还有另一只眼睛。而且事实上,这种假设不时地被认为是一种可能的假设。当然,第二只眼睛不可能真正存在;可是,据假设,当映像影响头脑时,它再次被头脑所颠倒过来,正像它被第二只眼睛颠倒过来那样--一位机灵的哲学家说得好,不将这种永恒的颠倒状态归之于头脑,而让它自己倒立,反而会简单得多,这样一来它的颠倒可能会使视网膜上反映的颠倒世界拨正过来。根据我们自己关于空间视觉调查的观点,这种困难能够十分简单地得到解决。它只是一系列作用于我们头脑的视网膜映像的部位色彩感觉。只有通过眼睛的动觉,头脑才能学会将这些东西联结成一种空间顺序。但是,动觉告诉我们关于物体位置的哪些东西呢?随着眼睛的转动,它从外部物体的一点移向另一点。在围绕着它的中心从上到下的移动过程中,它从上到下传递一个物体。它将视网膜映像的各个部分依次地带入最清晰的视觉点上。现在,当眼球的可视部分a向下移动时,眼球背后的黄斑g将向上转动(图23);随着前面的a点凝视着物体的不同部分,g点也在以同样精确的方式详细审视着视网膜的映像。因此,如果物体在空间中的位置是根据运动推算出来的话,那么,视网膜映像就一定是倒置的,因为只有这样的情况才有可能使运动与物体的实际位置相一致。倒置的视网膜映像对视觉来说是十分必要的,而远远不是一种谬论。视网膜映像肯定会被颠倒过来,即使眼睛中光的折射定律没有使这种颠倒成为生理上的必需。 当然,进一步的问题也可能会被提出来,例如我们如何知道我们在使眼睛向上或向下转动。难道"上"和"下"不是关系的概念吗?难道它们不是正在感知的被试和他的空间位置的先决条件吗?事实上,正是因为上和下是有关系的,我们才能将顺序引入空间视觉的世界。如果我们具有上和下的绝对方向的知觉,我们便应当认为,不论白天还是黑夜,只要情形许可,我们便可以头着地倒立;那是就地球的转动而言的。我们之所以不这样认为的原因是,由于我们将自己视作一切空间关系的中心。上和下,像右和左一样,都是一些只有涉及我们自身时才具有意义的术语。在我们的空间知觉中,当区别上和下的时候,我们不断地以我们自己的身体为参照:当任何物体与双脚处于同一方向时,我们称之为"下";当任何物体与头处于同一方向时,我们便称之为"上"。但是,仍然存在一种异议,这种异议似乎反对运动对空间感知的影响,对此我们已经认识并确实证明在许多情形里存在这种情况。人们可能要问,当我们从空间角度看事物时,我们是否真的始终转动眼睛?我们是否必须实际地上下转动眼球以便知道什么东西在上和什么东西在下?并非如此。我们用不到转动自己的眼睛,便能感知事物的空间延伸,并将其空间位置一一排列。我们将如何对待这一异议?我们可以像平时所做的那样,指出眼球运动的巨大速度,而我们最终却没有能力去观察它们。可以这样假设,尽管我们认为眼睛处于休息状态,但它实际上进行着十分快速的运动。不过,我们无法用此方式来避开困难:肌肉运动的速度不会像我们在这个假设中想象的那么快。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用实验方法大大减少一种光的印象的持续时间,以至于完全排除眼睛运作时眼球运动的可能性,例如,通过用电火花的即时照明。在这种情况下,物体仍然会在空间上被看到。因此,毫无疑问,对于每一种单一的空间知觉而言,运动不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还有一点不可不注意。我们必须经常将心理过程(mental processes)与心理产物(mental products)相区别。后者可能有赖于先前发展过程中获得的一种能力。在形成我们的空间知觉中,最初存在着一个因素,它运作着,以便空间知觉的进一步完善,将此视作一切视觉的持久的和不可避免的条件,这是不必要的。小孩子通过母亲的指导去跨出第一步,借此学习单独行走。那么,为什么不该也有一些视觉条件,它们是单独运作的,或者至少是以它为主运作的,在视觉发展的第一阶段便存在呢?实际上,我们已经发现了这种视觉条件。视网膜感受点的相对位置是由一系列集中分级的运动感觉决定的,并处于与相关的、部位色彩的光觉进行联想性联结的状态之中。如果曾经体验过的印象第二次被提供,那么这些点就能通过它们的部位色彩而被认出。因此,如果两种印象作用于两个视网膜点(后者在以前的场合因为明确强度的运动感觉而被彼此分离),那么,经过对整个过程的频繁重复以后,我们就能够将它们进行区别,而无需实际运动的发生及其伴随的感觉。当部位感觉差异一俟从将它们分离的距离测量的运动感觉中获得,它们便保持这种测量,而不受其起源的制约。一种明确的地点参照依附于部位色彩,在它后面,作为感觉性质的真正特征完全消失。我们想象我们直接感知一种印象的定位,而实际上我们只感知到感觉的特性,根据特性认识定位。当我们通过练习扩展了我们的空间分辨能力时,我们认为我们感知空间差异的能力已经直接增强了,而事实上只有分辨小的感觉差异的能力得到了提高。在这方面,对于视觉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触觉也适用,只是后者(甚至当它已经达到了不同寻常的高度发展时)处于经常需要来自运动感觉的进一步帮助的状态之中,这是由于它的部位感觉属性的不明确特征所致。因此"感受"(sense of feeling)这个名称(有时用于触觉)是颇为重要的。原先我们用眼睛"感受"物体,正如我们用手"感受"一样。但是,手仅仅是一种"感受"器官,不仅因为它必须实际上与它感知的物体相接触(视网膜映象通过~段距离之外的光的活动而产生),而且还因为它在接触以后,还要继续去"感受";只有通过两种感觉的结合,也就是压力和运动的结合,方能获得一种完整的知觉。六 我已经用这样一种方式尝试性地描述了空间感知的现象,即将解释和协调这些现象的理论作为其本身的结果。我向你们提供的这种理论是由一些事实直接提示的,而且并未试图超越这些事实以外。但是,在我们考虑结论之时,我们不应忽略这样的陈述,生理学家和心理学家仍然认为,他们可以完全省却对我们视觉和触觉进行排列的任何一类解释,或者,至少可以认为,我们在上面讨论的这些因素之一足以解释了一切事实。据假设,在前面的例子中--正如在旧生理学中的情况那样--我们的观念的空间排列是在视网膜映象的各部分排列中被直接提供的;或者,正如今天由于较慢的了解所陈述的那样,尽管在表述的形式上没有任何真正的改进,我们在这里讨论的两种感觉中的每一种感觉从一开始便具有某种空间性质。现在,我们无法否认这将是最方便的假设了。但是,同样无法否认的是,我们还完全不能解释对我们理解和估计空间量值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一切因素。在人们试图根据这一观点对讨论中的因素进行适当处理的地方,已经发现有必要建立若干人为的和复杂的次级假设,其中有的假设甚至走上了自相矛盾的极端。也许,这些情况对逻辑学家具有某种价值,作为这些假设如何不该被构筑的告诫性例子,但是它们对心理学家绝对无用。当试图根据决定知觉活动的影响之一来为空间构造提供一种理论解释时,情况就不同了。人们通常认为有可能单单按照运动和动觉来建立一种理论,或者完全忽视视网膜和皮肤的部位感觉性质,或者认为它们完全不受运动的支配而起作用,并且,像后者一样,其本身便足以适当解释这些事实了。在这些观点中,第一种观点不可避免地导致这样的结论,即肌肉感觉具有特定的空间性质;后者将这种性质单单归之于视网膜的感觉,或归之于这些感觉系列中的两种感觉。因此,它间接地意味着回归到这样的观点,即外延的观念一般说来既不要求也无法作出任何心理学解释。但是,仅仅承认印象的空间排列一方面受制于运动,另一方面由附属于静止的感官特性以及与刺激部位联结的特性来决定,这是不够的。经验表明,这两种影响如此密切地联结着,以至于离开了对方任何一种影响都无法起作用。关于这方面的主要证据存在于下述事实之中,只能按照眼动定律来解释的那些影响在眼睛处于静止状态时仍然保持着;对此,可以比较用电火花产生瞬间照明的例子。当运动被阻时,上述关于水平线和垂直线相对长度的错觉以及其他一些类似的现象并没有消失,尽管它们有时可能并不那么引人注目。如果我们按照陆宰(lotze)的说法,我们把可能对空间观念的活动产生影响的每一种感觉成分称作部位记号(local sign),那么,认为空间知觉由心理过程产生的那些理论(既非优先,也不导源于特定的感觉性质),便可能被区分为简单的部位记号理论和复杂的部位记号理论。第一种理论假设了动觉的部位记号,或皮肤的部位记号,或两者兼有,然而在后者的情况下不允许两者的相互作用。另一方面,复杂的部位记号理论则把外延的观念视作动觉的集中分级的部位记号的心理结果,以及感官表面质量分级的部位记号的心理结果。空间知觉有赖于这两种感觉系列的联结,尽管其中之一的一些成分只需再现便能起作用。这对强度系列(intensiveSeries)尤为适用,它们与质量系列如此紧密地联结,以至于每一对明显不同的部位记号将始终与动觉相联系,后者与它们之间器官通道的距离相对应。《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一、视觉观念的独立;界线的影响二、深度概念三、物体的大小和距离之间的关系一 现在,我们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详尽地表明了心理如何在一个平面上按空间顺序安排视觉印象(visual impressions)。但是,我们关于视野形成(formation of the field of vision)的了解,无论在外部物体的性质,抑或在我们自己身体的可见部分的性质方面,均未为我们提供任何观念(idea)。这些印象尽管在空间上作了配置,但尚未被带入到那些关系之中[依靠这些关系,那些印象被安排成独立的观念(separate ideas),每一个观念被理解成一种明确的空间形式]。那么,这种独立是如何产生的?我们如何从排列在一起的无法区分或区别的物体的空间知觉过渡到空间上独立的物体的观念?首先,显然是物体的界线(boundary lines)将各个物体彼此分离,并进一步将单一物体分成各个部分。物体的界线为凝视着的眼睛提供了明确的休息处(resting place)。无论何时,当我们面对突然呈现的一系列物体时,我们的眼睛总是为最鲜明的物体界线所吸引。于是,我们的眼睛首先了解物体的大致轮廓,然后从这些物体的大致轮廓逐步过渡到物体各组成部分的细微外形(delineations)。界线对眼睛的运动和凝视的影响可以通过实验而容易地加以验证。例如,我们在一块白色的屏幕上悬挂一些粗细不等的垂直黑线,然后让一名观察者通过一根管子注视这块白色的屏幕,务必使所有的线条都落入他的视野范围之内。假定观察者事先对这些黑线的安排以及线条的性质一无所知,那么一旦有人询问他时,他将肯定会讲他首先见到的是最粗的那根线条,然后才是其他的线条,大部分顺序是按照线条的特征被观察者意识到的先后而定。稍加注意便会使观察者发现,当他通过管子进行观察时,最初眼睛由于一种机械的必然性(mechanical necessity)而转向视野中最鲜明的轮廓,接着,在清楚地理解了这一轮廓以后,眼睛便按照其他物体的吸引顺序而相继地指向其他物体。如果黑线条悬挂在不同的距离上,那么这种顺序将保持不变,当然,必须对线条的悬挂距离对线条粗细的影响加以考虑。如果同样粗细的两根线条悬挂在可见的相邻距离之内,那么靠近视线的一根线条将首先被感知。但是,如果黑线条粗细不等,那么首先被看见的那根线条将对眼睛产生更强烈的影响。由此可见,在我们视野内出现的界线,一方面决定了眼睛的运动--界线的映像(image)被带入最清晰的视觉场所--另一方面则决定了眼睛里的那种过程,依靠这种过程,眼睛使自己适应于所看到的物体的距离。这种适应相邻物体的内部过程(internal process)也是一种由感觉参与的肌肉运动(muscalar movement)。感觉提供了对适应量的测量:我们正在注视的物体离我们越近,那么在眼内肌肉的作用下晶状体的凸度也越大。眼睛凝视各个独特地点(points)和界线的倾向只能用类似于反射活动(reflex action)涉及到的那种机制(mechanism)来解释。眼球运动的关系和眼部肌肉适应于界线或地点的关系只不过是从一开始就存在于眼中的反射的进一步发展而已。看来,这确实是一个有道理的假设。在婴儿生命的最初几天里,光线印象(light-impressions)均产生了眼睛的运动,这种眼睛的运动把映象带入到最清晰的视觉场所。但是,由于视网膜(retina)连续受到均匀的漫射光(diffused light)的影响,结果使那种与众不同而且有明确界限的印象从这种不明确的乱七八糟的光线印象中独立出来,从而形成一种特定的刺激,也就是跟它周围均匀的环境十分不同的刺激。眼睛转向这样一种刺激:当若干刺激都呈现时,眼睛便相继转向每一种刺激--在每一种情形里,凝视的顺序是由强度(intensity)决定的,也就是说,是由每一种刺激与它的周围环境不同的程度决定的。甚至当感觉获得了充分发展以后,视觉理解(visual apprehension)仍然以反射运动所特有的机械必然性发生着。尽管我们可以自觉地抵制这种强制性影响,但是每当一种印象的意外性(unexpectedness)或某种其他的特殊原因使得一个意志活动变得不可能时,我们仍然无法摆脱这种强制性的影响。界线和地点的影响也由于第三个因素而发生变化,这个因素有赖于像物体运动那样的同样条件,并且像物体运动的方式那样运作。随着物体的运动,界线之间的相对位置发生改变,而且对正在感知的被试来说它们的相对位置也发生改变。由于每一个物体通过界线与它周围环境发生显著区别,并形成一个永久性的整体,无论它的环境怎样变化,它仍然成为一个可以借此形成观念的物体。如果静止的物体被理解成一些相似的单位(units),那仅仅是因为这种限定的特征指向一种与其环境的分离,就像在每一种运动情形中即时观察的物体一样。用这种方法从最初的视野中获得一系列独立的观念,通过运动和界线的中介(这是由正在感知的被试的身体首先采纳的场所),它们的永久性给了这个物体超越其他一切物体的偏爱--而且除此以外,作为一切感觉和知觉的基础,它为整个外部世界的空间安排提供了关系的中心。二 于是,人们可以理解,视觉开始以空间上独立或分离的形式理解各种物体,通过物体位置的变化和界线的相应变化而感知物体。对于这种物体的空间分离的另一种动机(motive)存在于它们对离开眼睛不同距离的空间地点的参照(reference)上。甚至在充分发展的视觉中,我们也可以表明空间深度的观念(idea of spatial depth)是如何产生的,因为这种观念相对而言是较晚产生的。这种情况在先天性盲人后来通过外科手术恢复视力的经历中得到了结论性的证明。在这些例子中,我们发现先天性盲人依靠微光(light-shimmer)的帮助(那种微光对盲人来说是始终存在着的)而获得了某种定向能力(powr-orientation)。但是,他们对距离仍毫无认识。遥远的物体常常被认为就在附近,结果使患者在接触这些遥远的物体时经常扑空。我们可以在孩子出生后的头几个月里观察到同样的现象:婴孩会伸出手去抓月亮,或者在三层楼的窗户中伸出手去抓他所见到的楼下马路上的物体。深度观念的发展主要受制于眼的运动(ocular movements)。我们让自己的眼睛从较近的物体移向远方,眼睛的这种由近及远的路线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我们连续注视着的物体的距离测量。这是因为,一种运动感觉(movement-sensation)是与每一种运动相联系的,随着运动程度的增加,运动感觉的强度也增强。当物体的相对距离被测量时,它们当然不必互相遮掩。而且,不仅如此,它们的基面(hases)还必须看得见。如果情形不是如此,那么我们便可以充分估计离我们不同距离的物体,如同它们一个紧挨着另一个的情境一样。你可以通过以下实验使自己相信这一点:你将一张小纸片遮住眼睛的下半部,从而遮掩了你所注视的物体的下半部分。如果物体之间距离的差异甚小,那么它们一般地被看作处于同样的距离;如果物体之间距离的差异甚大,那么你确实会注意到一个物体近一些,另一个物体则远一些,但是你对它们之间的距离却没有任何近似的观念。你在这些例子中终于注意到距离的差别是由于你的眼睛适应了远和近。由于这种适应也有赖于肌肉运动,所以我们对伴随肌肉感觉的眼睛的聚焦有一个大体的测量。与此同时,我们显然不大习惯于注意这种机制。通常,我们并不把它用于测量,而是利用眼球的运动,因为眼球运动更精确,范围也大得多。 当我们的眼睛从一个物体的基面移向另一个物体的基面时,我们通常是从较近的物体开始的。如果我们想估计任何一个物体与我们之间的整个距离,我们便从自己的足下开始。因此,一个人的脚是用来测量距离的最原始的和最天然的单位,脚的长度是产生自我们自身的第一个空间距离。现在,当我们的视线从较近物体移向较远物体时,我们的双眼也自下而上地移动着。假定我们站在图24的a点上,一只眼睛(o)相继指向越来越远的物体b、C等地点。在这一过程中,眼睛向上转动;视轴(Visua axis)从一个垂直向下的位置逐步朝着水平方向移动,直到最终当物体十分遥远时,眼睛便完全处于水平位置。这种运动并不仅仅限于眼睛,头部也在移动,尤其是当物体就在我们眼下时,这样一来它就帮助了眼睛的运动。对于这些头部运动,我们可以再次用运动感觉进行测量;结果仍然相同,使凝视的眼睛从一点移向另一点的运动不管怎样是产生了。由于在这些运动中,头部和眼睛都自下而上地转动,因此远的物体看来比近的物体更高些,形成我们视野边界的地平线与我们眼睛处在同样的高度上。如果地球是一个完美的平面,我们便应当想象我们都站在一块凹地里面;周围的景象看来均匀地上升至地平线上。当然,这种现象由于地球表面的不平坦而以各种方式改变着,而且也有可能是由地球的球状引起的。再有一个原因是,客观上相等的距离不大需要眼睛运动,物体离我们距离越远,它们看上去似乎彼此贴近,而物体离我们距离越近,情况就相反。结果,在前一例子中(即物体离我们更远时),我们往往难以辨明距离的差别。而在后一例子中(即物体离我们较近时),这种距离的差别是一目了然的。如果你注视一下图24的角1和角2(它们分别对着等距离线段ab和bc),你便会发现这两个角(它们提供了眼睛运动幅度的直接测量)变得越来越小,最终完全消失。但是,如果我们注视更高的位置,也就是说我们的眼睛移到了o',这时我们的视野立即得到扩展,同时相隔较远的距离也变得清晰可见(原先这些相隔较远的距离是处在我们视野以外的)。另一方面,相隔较近的距离也比先前相对来说显得更小一些。所以,如果我们爬上山顶,或者乘坐气球升临空中,这时所有的物体,不管是远的还是近的,显得离我们更近了。离观察者不同距离的物体,不仅用它们基面的相对位置来表现距离的差别,而且还用一系列其他特征来表现距离的差别。原先,这些其他特征只有当它们与根据眼睛运动进行距离判断相联系时才加以利用,但是后来这些其他特征可能成为独立的距离标志。在这组独立的距离标志中,主要的标志是由物体投射的阴影(shadows)。物体阴影的方向和大小既有赖于与物体有关的光源位置,也有赖于与观察者视点(point of view)有关的物体位置。由此可见,距离的增加意味着界线清晰度的逐步下降。一件物体的距离越远,它的颜色就越淡,而且物体的颜色还要随着大气层光的吸收而在质量上起变化。所有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构成绘画中透视的(porspective)组成部分,从而使美术家能够用轮廓、光线、阴影和色调的恰当分配,在平面上产生具有实际三维关系的错觉(illusion)。当距离十分大时,一些物体的形式大小(apparent magnitude)开始作为进一步的因素而起作用。它在我们比较相当遥远的物体时提供最为明显的测量标准,而且在上述透视因素(factors of perspective)不存在的情况下,成为用第三维度(thild dimension)估计距离的唯一标准。如果我们把距离10英尺以外的一棵树与距离100英尺以外的另一棵树作比较,即使我们知道两棵树实际上相等,但是前者仍然显得大些。在知觉中直接提供的一件物体的大小,我们称之为"形式大小"。无论何时,当我们从反复的体验中已经习得了一件物体的实际大小时,该物体的形式大小(appent size)便被用作它与我们距离的一种测量。这种情况就我们这方而言并非一种反射活动的结果--因为反射活动决不包含在知觉过程中--而是由于距离观念与印象直接联合(association)的结果。然而,这种观念的发展是有赖于经验的;因此,我们必须把它本身解释成在已知实际大小的物体距离和该物体形式大小之间联合的结果。从远处走来的一个人的形式大小将会直接激起关于该人距离的观念,因为在先前许多事例中我们已经将这种特定的距离观念同这种特定大小联合起来了,其方法是通过直接提供的其他特征,尤其是将眼睛从自己的脚下移向他的脚下,从而使我们把那人离我们的特定距离与他的特定大小联合起来。三 一个物体的形式大小和该物体在视网膜上形成的映像大小通常被认为是直接成比例的。支持这种观点的明显理由是,两者都随着距离的增加而缩小,而且很清楚,视网膜上映像的大小肯定是我们形成一个物体形式大小的任何一种观念的主要条件。如果有人从远处向我们走来,他在我们的视网膜上产生的映像和他的形式大小(也就是我们在观念中归属于他的那个尺寸)同时增加。但是,由于这种形式大小的观念是众多联合的产物,其中有些联合的性质颇为复杂,因此我们不该期望发现这两种数值之间的任何一种恒定关系--也就是视网膜映像的数值(生理的)和观念数值(心理的)之间的恒定关系。这一假设为实验所进一步证实。因为我们发现,虽然视网膜上映像的大小保持恒定,或者说通过对物体界线的视觉画线而形成的视角大小保持恒定,可是物体的形式大小可能异乎寻常地不同,它是由进入联合的其他因素决定的。在这些因素当中,首要的因素是由物体其他特征提示的距离观念,处于第二位的因素才是相似物体的大小观念。我们观察位于同样距离的同一物体,但该物体有时看上去大些,有时则小些,对此最引人注目的例子是太阳和月亮。在太阳远离地球的这段距离之内,太阳给我们的大小映像在早中晚三个时间里没有什么不同;太阳的大小在白天也一直保持相同。但是,当太阳位于天顶时,确实比起它在地平线上刚刚升起或落下时看来要小一些。这可以用下述方式加以解释:我们形成了关于太阳距离的明确观念,尽管这一观念与事实相距甚远。对于我们的眼睛来说,天空是弓形的,它在地平线上与地球相接,并与最近的山顶或最近的市镇塔顶相连。为了形成太阳位于天顶处的距离观念,我们至多只有一座塔或一座山作为衡量的标准;可是,为了获得地平线距离的观念,我们却利用了我们视野范围内的每一件物体。在我们自己和地平线之间可以见到大量的树木、田地、村庄和市镇,包含着如此众多物体的一段距离肯定是很长的。于是,我们开始想象地平线要比天顶的距离长得多;与地球相接的天穹并不是弓形,而是很像凸起的钟表表面。但是,如果我们注视的物体,不论远近,在我们视网膜上产生的映象是同样大小的话,那么所注视的物体大小在这两种情形里肯定会有所不同。较远的物体之所以看来实际上更大些,正是因为该物体和较近的物体看上去一样大的缘故。这好比一个站在教堂顶上的人要是看上去与我们身边的人一样大,那么我们不得不想象前者肯定是个巨人了。在我们形成一个物体大小的观念之前,我们总是考虑我们看见该物体时的距离。可是,我们经常错误地估计距离。尽管我们可能已经上百次地使自己相信犯了这种错误,但是我们仍然无法使我们的知觉摆脱这种错误,因为引起这种错误的联合是如此地稳定。我们关于太阳大小的知觉在于两种错误的观念:首先,我们假设太阳离我们眼睛的距离并不比最近的山峰或附近教堂的尖顶更远一些;其次,我们想象太阳有时离我们近些,有时离我们远些,这要依照太阳位于天顶或接近地平线而定。我们毋须成为天文学家或者物理学家便能知道这两种观念都是错误的。但是,尽管我们可能充分地了解了这一点,尽管我们肯定太阳离我们的距离不会一会儿大一会儿小,我们仍然会犯同样的错误--我们中间的天文学家和物理学家同我们是半斤八两。因此,我们关于物体的知觉总是有赖于它们的距离;可是并不有赖于它们的实际距离,而是有赖于我们所想象的物体距离。如果我们真的能够得到关于太阳和月亮的实际距离的知觉,那么太阳和月亮对于我们来说将会显得无穷之大。另一方面,当我们尽最大努力把太阳和月亮想象成距我们十分接近时,它们又会显得比通常的更小一些。例如,如果我们通过一根管子窥视月亮,或者从手指合拢的缝隙间观看月亮,我们只见到月亮所在的那部分天空,月亮的大小也不会超过半个克朗(crown,英国旧制5先令硬币--译注),可是一般看来月亮大约有盘子那么大小。对这一事实的简单解释是,我们现在并没有把月亮定位在树林背后的某个地方(树林占据了我们正常视野的前景部分),而是把月亮定位在管子后面的某个地方,或者手指合拢后面的某个地方。同样,当我们用普通望远镜观察月亮时,月亮看上去较小,不比通常见到的更大,尽管望远镜把东西放大了,而且我们可以在望远镜的帮助下看到月亮表面上的一些东西,这些东西是肉眼看不见的。这也是因为月亮并未定位在某个距离上,而是定位在望远镜的另一端。同样的情形发生在当我们把望远镜指向远处的山峰时: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见到山峰的轮廓;我们还可以观察到肉眼无法辨明的一些细节。然而,我们注意到,从总体上说,山峰看上去并不是放大了,而是缩小了。在这些事例中,月亮的视网膜映像大小和山峰的视网膜映像大小都增大了,而我们见到的物体本身却变小了。但是,我们尚未完成我们在此提及的影响的解释。如果我们注视站在塔顶上的一个人,他看起来不会像我们根据他的距离所想象的那么小。当我们注视对面墙上的镜子时,我们可以相当精确地估计镜子的距离。如果我们将镜子在视网膜上的映像大小跟其他物体和较近物体的映像大小作比较,我们便会发现,我们把镜子看得比实际上应该看的要大一些。很清楚,我们已知一个人的大小和镜子的大小这一事实在这里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无数次地看到身边的人,因此我们肯定知道一个人决不会只有1毫米那么高,客厅里的镜子也决不会只有2平方厘米那么大。这种经验对我们的知觉产生了影响,而且对我们的观念进行了修正,要不然我们本该形成关于我们正在注视着的物体距离的观念的。但是,正如你们知道的那样,这种修正是不完整的:站在屋顶上的人看起来要比站在我们身旁的人小得多,离我们20英尺以外挂在墙上的那面镜子比起我们直接站到它面前时要略为小一点。在下述两种事实之间存在着冲突。一种事实是,我们见到的物体在一定距离以外,因而看上去一定会较小些;另一种事实是,我们熟知物体的真正大小。事实上,在这一冲突中两种事实都是正确的。但是,由于不可能同时认可两种矛盾的主张,我们只好效法那位十分高明的法官的例子了:法官在判决涉及金钱的诉讼时,往往在诉讼的双方之间将金额一分为二。由此可见,我们的知觉只能确定物体的真正大小,而这种真正的大小实际上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这种知识必须来自直接的和通常是反复的体验。尽管我们能够确信月亮比起一只盘子来简直大得无法测量,但是我们仍然由于那种原因不会把月亮看得稍大一点。我们相信放大镜不会使看到的物体实际上变大;然而,物体仍继续在我们的视野里变大。面对中午的太阳,我们可以肯定它不会比早晨的太阳更小,但是当我们注视中午的太阳时,它却显得小些。视觉需要用一种颇为不同的方法才能被信服。其他人的武断、猜测或估计在决定我们的知觉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只有一遍又一遍地重复观念联合才会在决定我们的知觉时产生影响。因此,孤立的经验不会在我们的心理上留下任何印象。从我的房间窗口可以直接望见邻近的教堂塔顶。教堂上面的大钟看来跟悬挂在我墙壁上的那只中等大小的时钟差不多一样大。塔尖上的圆球看来也和旗杆顶上的圆球一样大小。刚才教堂上的大钟钟面和塔尖上的圆球都被工人卸下来进行维修,就放在马路上。使我惊讶的是,我看到前者像教堂的门一样大,而后者也有货车的轮子一般大。现在这两样东西又回到了它们的原处,在我看来又像以前那么大了,尽管我已经知道它们的真正大小。站在屋顶上的工人看上去并没有比他实际的身材小得多,因为我已经无数次地观察过我的同胞们的身材大小了。但是,塔尖上的圆球和教堂上的大钟却不是日常经验的物件。旗杆顶上的圆球和墙上的时钟倒是较为熟悉的东西。因此,我把塔尖上的装饰球认作旗杆顶上的圆球,并把教堂上的大钟认作墙上的时钟了。甚至这种观念看来也有点夸张,如果我把这些东西跟直接位于我四周的那些东西相比较的话。如果我将大头针和手表放在离开眼睛稍远一点的距离,那么我便能用一枚大头针的针头遮住塔尖上的球饰,用我的手表遮住教堂上的大钟。如果在塔尖上安置一只手表并用大头针的针头作为装饰球不是太不可能的话,那么我也许应当想象实际情况便该如此了。接着,我们发现,我们对空间事物的知觉是特别多变的:它受到若干影响的制约,这些影响并非来自事物本身;我们还考虑了物体的形式大小,它们离我们的距离;最后,我们还考虑了在其他联结中我们对同样的或相似的物体的经验。那么,我们怎样才能断定我们的知觉是由外在于我们的事物所决定的呢?所有这些影响无法在事物中找到,却可以在我们自己身上找到。我们无意识地和不明智地改变了这一现象,根据那些已经存在于意识中,并随时准备形成联合的观念要素(ideational elements)去改变这一现象。我们知觉世界的这种变异性(variability)主要有赖于"深度观念"(idea of depth),这种深度观念为视野的空间安排提供了它离观察者不同距离时被理解的特性(property)。这样一种特性必然为主观地和客观地影响我们的空间观念开辟一个广阔的天地。但是,在这些影响的运作之下,按照空间距离安排事物肯定会存在不完善的现象,而且也无法进行精确的测量,我们不要忘记只有通过精确的测量我们才能为我们的观念世界获得一种最终的形式。由于把空间中不同距离的各种事物作为参照,知觉世界才位于我们自身以外,而且分化成无穷的多样性内容。虽然我们归于外部物体的空间关系可能常常是不完整的和具有欺骗性的,但是在引进那些关系时仍然采取了决定性的步骤。我们的感知活动始终起着作用,以便努力完善我们的观念。它为我们提供新的观念类别,并在那些已经获得的观念里纠正最为严重的错误。所有感觉都在这一运作中合作,每一种感觉对其他感觉进行修正和补充。但是,主要是两个并列的视觉器官的共同活动,我们把我们的观念发展主要归功于它们。没有任何其他的器官能够像两只眼睛那样直接补充和纠正彼此的知觉,从而提供如此巨大的冲动,以便各个独立的知觉融合成一个单一的观念。《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十二节··第十二节 一、双目视觉;两种视网膜映像的差别二、立体视镜;最简单的立体视觉实验三、立体视觉理论一 我们可以把两只眼睛比做两名哨兵,他们从不同角度观察世界,彼此通报各自的经验,用观念(idea)完成一幅共同的图景,并且通过观念将每位观察者分别看到的东西联合起来。双目视力(binocular)与单目视力(monocular)不同,人们发现这一事实已有很久。早期的生理学家认为由单眼产生的物体映象与由双眼产生的物体映像并无二致。因此,他们假设,双目实际上等于单目--这一结论在视神经(optic nerves)的解剖结构中得到证实。在视神经从脑部出发通往眼睛的途中,于某一地点发生沁形交叉。该地点上的神经纤维紧密交错;然后,又形成两根神经干(nerve-trunks),每一根神经干通向一只眼睛。据假设,在两种神经的×形交叉点上,神经纤维产生了分离。每一根神经纤维,不论它来自脑的哪一侧,被认为是以下列方式分离(divide)的,即它的一部分通向一只眼睛,并在每只眼睛中通往相应位置的视网膜点上。英国物理学家惠特斯通(wheatstone)于1840年证明,投射于每只眼睛视网膜上的映像(images)往往是不相同的,这种不相同并没有给视觉带来混乱。如果我们将某样东西放在靠近我们面前的地方,先闭一只眼睛,然后再闭另一只眼睛,在这先后两种情况下,我们见到的这个东西稍有不同。譬如说,我们将自己的一只手放在两眼之间,离开双目只有一点点的距离,以便使手的表面和脸部成直角;这样一来,一只眼睛只能见到手背,另一只眼睛只能见到手掌。如果解剖上的X形交叉点确是分离之处,而且如果投射于双目的映像在脑中直接相混合(intermixed),那么同时发生的双目视觉将只能为我们提供一幅混乱的图像。因为在一只眼的视网膜上反映出手背的部分,而在另一只眼的视网膜的相应区域则反映出手掌的部分。然后这两种图像参与视觉的共同活动,这样一来就会使任何一种清晰的视觉理解成为不可能的事。但是,实际的观察并未证明上述观点的正确。事实恰恰是,我们用双目看手比用单目看手可以看得更完美。原因不仅在于用双目看东西可以同时看,用单目看东西是相继地看,而且还在于我们直接感知到手并不是画在平面的一幅图画,而是第三维度(third dimension)的延伸。我们可以用各种物体重复进行同样的试验;我们将总是发现对物体的第三维度的理解始终与同时发生的双目视觉密切联系着。如果我们只用单眼,那么我们便常常难以确定我们注视的物体究竟是三维的,还是仅仅画在平面上的一幅图画。因此,在单目注视中错觉是容易产生的;用透视法作画,其中明亮部分和阴影部分尤其可以提供第三维度的强烈印象。如果物体靠近我们,那么只要第二只眼睛一睁开,错觉便立即消失。虽然第三维度的知觉可以用单眼得到,但是它仍然是不够完整的、瞬间即逝的,而双目视觉获得的第三维度和知觉便不会这样。一般说来,我们用单目视力只能逐渐地获得物体的第三维度的知觉,并且按照眼睛由较近的注视点向较远的注视点的移动,也就是通过时间上一个接着另一个的系列活动来获得对物体的第三维度的知觉。如果直接的深度观念(idea of depth)始终与同时发生的双目视觉相联系的话,那么显然可以这样说,我们用此方式见到的物体正是由于投射到双目的映像是不同的缘故。我们关于第三维度延伸的直接知觉是因为双目从不同视角注视事物的缘故。而且,这一事实通过观察得到了证实。当我们把物体移向距离眼睛越来越远的地方时,深度知觉便随之消失。但是,随着距离的增长,两眼视网膜之间的差异也随之减少。直到最后,当物体已经十分遥远,以至于双目之间的距离与物体相比实际上为零时,两种映象恰好相似,并相应地投射到两眼视网膜的有关部分。譬如说,如果我们拿一张纸放在眼前,以便使右眼见到纸的一边,左眼见到纸的另一边,我们便获得该纸在第三维度中延伸的清晰观念。但是,如果将纸张移动,使之离眼睛越来越远,结果我们便越来越少地看到纸的两面;直到最后,除了纸的前缘以外便什么也看不到了,而纸的前缘对于一只眼睛和另一眼睛都是一样的。换句话说,深度知觉和两种视网膜映像之间的差异始终是彼此平行的。如果双眼视网膜映像之间的这种差异是深度知觉的原因,那么很显然这种深度知觉便可以在并未实际见到三维物体的情况下产生,只要向双眼呈现具有差异的视网膜映像(这种差异与知觉这样一种物体时产生的差异相类似)便可做到。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向一个视网膜投射一个看上去很像倾斜着的手背的映像,并向另一个视网膜投射一个在相似的条件下见到的类似手掌的映像,那么在我们的头脑里便会产生第三维度延伸的观念,尽管所使用的映像只不过是一个平面上的图画而已。这些视网膜映像与我们注视一只实际的手时所反映出来的视网膜映像恰好一样,其结果也因此保持不变。要测试这一点颇为容易。最好采用简单形式的目标物。假定我们将截去顶端并且具有圆形底部的锥体放在眼前,锥体的顶点朝着我们的脸部。首先,我们闹起右眼,然后画一张确切的锥体图;接着,又闹起左眼,并画类似的图画。结果,画出来的两幅图是不同的,因为右眼所看到的锥体的一些部分是左眼所看不到的,反之亦一样,左眼所看到的那个部分是右眼所看不到的。左眼看到的锥体近似于A,右眼看到的锥体类似于B(见图25)。这两幅图仅仅作为图画都无法提供任何启迪以形成第三维度的观念。我们所能做的便是通过一种想象的努力去或近或远地注视内部的小圆,而不是去注视外部的大圆。但是,如果我们让A影响左眼,好像它是一个出自实际锥体的映像,并让B对右眼施以同样的影响,那么,我们便会得到明确的三维观念,就像我们通过观察锥体本身所获得的三维观念一样。 当然,如果用双眼去看这两幅画时眼睛随意乱指是不行的。我们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去看这两幅画,这种方式与那些由实际物体来形成的映像相对立。左眼必须凝视A里面的小圆,右眼必须凝视B里面的小圆。只有在这种条件下,两只眼睛里的映像才可能像我们凝视一个真实的截去顶端的锥体顶部时所产生的那种映像。但是,这样的实验并非易事。我们习惯于将双眼指向同一点上。这里,我们必须用两只眼睛凝视一个不同的点,用左眼看A的顶部,用右眼看B的顶部。唯有经过长而持续的实践,我们才能使自己的眼睛运动控制到这样的程度,即用每一只眼睛进行独立的注视。正常情况下,双目的运动完全是同时发生的。运动本身是由外部印象决定的;也有可能这些运动最初有助于机能的同时发生(functional concurrence)。因为,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是每只眼睛的反射机制的规律(law of the reflx mechanism),即我们的凝视总是受到与众不同的地点或界线(points or boundary lines)所吸引,并根据它们引起的印象的强度(intensity)从一个地点(或界线)移动到另一个地点(或界线)。由于双眼均遵循同一条规律,它们的运动必须紧密地相互联系。引导一只眼睛去凝视它的那个地点也会吸引另一只眼睛。这样一来,就两只眼睛来说,便产生了一种共同凝视的冲动,这种共同凝视的冲动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克服。二 为了排除仅仅把观察限制在少数有经验者的身上这一困难,惠特斯通制成了立体视镜(stereoscope)。借助这种仪器,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相当容易地从一个平面上呈示的东西中获得三维观念。普通类型的立体视镜是由布鲁斯特(Brewster)提供的(见图26)。它包含两块小的呈倾斜角度的棱镜,在棱镜后面的一段距离置有可供组合的两幅图画。双目在自由注视时必须使它们的视轴平行,以便能同时注视两幅图画(b)。但是,如果中间插入两块棱镜(p),而且它们的折射角朝向彼此的眼睛,从而使得来自图画(b)的光线将以这样的方式转向,即这些光线能落在视力最清楚的地方和视网膜的邻近部分,尽管双目并不凝视着图画(b),而是凝视着f点。这样一来,其必然的结果是,A和B的内部小圆(见图25)影响两眼视网膜的重合之点(coincident points),而图25的余下部分正好显现出视网膜映像中的同样差异,像我们直接观察一个具有类似特征的真实物体时所产生的视网膜映像的差异一样。 下面是最简单的立体视镜实验。如果用立体视镜把彼此位于不同距离的两根垂直线向每只眼睛呈现的话,那么深度知觉便会产生(见图27);例如,向左眼呈现ah,向右眼呈现cd。运用这种方式,我们得到了两根垂直线的共同映像,共同映像之一,即垂直线1,是由于融合了a和c的结果,共同映像之二,即垂直线2,则是融合了b和d的结果。前者存在于纸的平面上,后者则存在于稍后一点的距离上。这是符合通常的情况的。当我们双目凝视两根线条时,右面一根线条往往比左面一根线条稍远一点,右眼视网膜映像中两根线条的水平距离必然比左眼视网膜映像中两根线条的水平距离要大一些。 当我们向每只眼睛呈现画得稍稍倾斜的一根线段,而且使两根线段的倾斜度稍有不同时,用这种方式同样产生了深度观念。如果线段1和r分别落入左眼和右眼上面,具有如图28所示的倾斜度,那么我们便能获得一个共同的映像(s),它延伸至第三维度,其上端比下端更远。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线段像图四那样倾斜,我们便获得了一个共同的映像,它的下端要比上端更远。 在上述两个事例中,倾斜的线段以不同的形式倾斜,或者说垂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有所不同。这两个事例不断地被肉眼在三维视觉的条件下认识到,同时也在立体视镜中被认识到。它们构成两种基本的立体视镜的视觉实验。垂直线或斜线无需笔直;如果它们有点弯曲结果也一样。所有立体视镜的视觉最终有赖于这两种基本实验的结合。另一方面,如果呈现不同距离的水平线,我们便无法获得深度观念了。这一现象是很容易得到解释的,因为我们记得在自然界并不存在这类三维视觉的情况。我们可以随心所欲地翻转或扭曲一个物体;它的界线不是垂直的便是倾斜的。立体视镜视觉的事实无可争辩地证明了双目是彼此独立地感知的,它们的知觉只是在第二步上才结合成共同的观念。关于立体视觉现象的原因,其他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可避免地涉及一些矛盾。例如,认为两只眼睛实际上仅是一只眼睛;认为每根神经纤维分成两个分支,各自通往两个视网膜的相应点上,这样的想法是绝对不可能的。如果情况真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从截去顶端的锥体所获得的共同映像将具有图30所示的特征。在图30中,那些不投射于相应视网膜点上的图画部分干脆相互覆盖起来;而且没有产生一种简单的三维物体观念的暗示。 如果我们承认(正如该现象不可避免地迫使我们去承认的那样)两眼是分离的视觉器官,它们彼此独立地进行感知,那么我们便只能以某种心理过程寻求两种视知觉(visual perceptions)的融合。事实上,这一现象本身导致了这样的结论。我们认为深度观念只有在两种映像恰巧与我们对空间实际物体的看法相符合时才会产生;我们发现,第三维度的直接知觉始终意指着双目视觉。现在,假定在你面前分开展示两幅平面图画,你被告知这两幅平面图画是同一物体的两种投影(projections),那么关于这一物体的性质你会作出什么推论呢?当然,你会说,物体在三个维度中得到扩展;你甚至会拥有一个关于该物体第三维度的大体正确的观念,也许还能构筑整个物体的确切模型。如果双目知觉原本便是两个分离的东西,那么就必须通过一种基本相似的方法,它使我们最终将这两种分区(separate areal)的映像融合成在第三维度中延伸的物体的共同观念。我们也必须从物体的分区投影中构筑我们关于该物体模型的观念。唯一的差别在于我们并不是有意识地做到这一点,而是通过一种感觉联合的活动无意识地和不自觉地做到这一点:这是出现在意识中的唯一的结果,也即物体本身的观念。将知觉融合成单一物体的观念,就其必要性而言,部分在于这些知觉的无限数量。不断向我们的双目呈现的是与三维物体相应的并补充三维物体的分区的投影。我们总是根据通过我们双目获得的关于外部世界的不同观点来感知这些物体。但是,将两部分的观念联结起来的动机只是事情的一半。在心理努力中还可以找到另一种更强烈的影响支配着一切知觉过程--努力获得同时发生的观念和观念要素的永久性联合。我们已经发现,在刚才谈到的分区和三维的知觉过程中,这种努力运作着。毫无疑问,两种视觉映像的融合是一种心理联合活动的结果。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更加精确地确定这种联合是如何发生的。当讨论单眼知觉的形成时,我们发现运动感觉(sensations of movement)提供了对视野中一些分离点的空间距离的测量。与此相似的是,在双目的深度观念中,也是运动感觉为我们提供了对空间距离的基本测量。如果共同视野包含了单一的亮点(bright point),那么支配着视网膜上黄斑(yellow spot)的眼动关系的反射机制便导致了双眼对该单一亮点的凝视。该亮点的映像投射于黄斑,也即视觉最清楚的地方;它是视轴发生交叉的地点。如果在共同视野中出现其他亮点,这些亮点便依次地被感知,其顺序按照这些亮点刺激眼睛趋向于运动的强度而定。由此,产生了对视野中出现的与众不同的点或界线的连续凝视。但是,当双目以这种方式一个点接一个点地区分出一个物体时,必然会在各种情形之间立即产生重要的差异。如果目光扫视过的那些点存在于一个平面上,那么不再被凝视的那些点的映像--也就是说那些点的映像没有落入黄斑,而是落入视网膜的侧面部分--仍然会影响双目中近似于重合位置(coincident Position)的一些视网膜的点。这种位置的重合也提供了有赖于印象位置的特定感觉色彩的某种相似性。另一方面,如果连续凝视的点位于离开眼睛的不同距离,那么不再被凝视的点的映像就不会落入重合位置和两眼视网膜中相似感觉特征的点上。随着把这些点分离开来的第三维度的距离越大,这种分叉(divergence)现象也会越大。在这种情形里,两种视觉映像的联合必然会存在基本的差异;而且,与表面知觉(perceptions of surface)和深度知觉相对应的两个系列的实际经验将会清楚地彼此区分开来。三 然而,我们必须要问,上面讲的这种区分怎样才能形成与分区的物体观念相对的三维物体的特定观念呢?在这一点上,不同的观念仍然是可以考虑的。许多权威人士说,只有落入重合的视网膜点上的映像才可以看作是单一的;所有其他的映像都可以看作是双重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存在还是不存在双重映像(double images)来确证存在还是不存在第三维度。把这些东西分离开来的距离--也就是它们偏离重合的视网膜位置的大小--使得我们直接推理第三维度中延伸的大小。因此,深度知觉仅仅存在于对双重映像的忽略之中;深度观念越是清晰地产生,越是要忽略这种双重映像,以便达到对单一物体的知觉。 然而,这种观点经不起实验的检验。如果把图31引入立体视镜中来,那么左眼接收映像A,右眼接收映像B。线段1和线段2落入视网膜的相应部位,线段1和3则落入不同的部位。结果,两根粗线1和3融合成一个单一的观念,从粗线1和3的融合中产生的线段提供了清晰的深度知觉,而细线2在纸的平面上与它发生交叉;也就是说,我们的视觉已经将落入两眼视网膜不同部位的两根线段合而为一,而落入相应部位的两根线段被分别地感知。由此必然引申出这样的观点,即深度观念无法产生于对双重映像的感知和继后的忽略。如果情况真是如此,那么投影于一系列相应点上的映像1和2,便不可能作为双重映像而分别出现。此外,这个实验还证明了视觉的形成是一种基于两种视知觉联合的观念活动,它不仅由视网膜映像的位置所决定,而且还由这些映像所具有的其他特性所决定。这两根粗线首先把自身强加于知觉,并且当双目的映像被比较时它们又可以单独归属于单一的物体;而物体本身必须在空间的第三维度中延伸到映像所占据的位置。因此,深度观念并不是由视觉的共同活动中忽略分离的知觉或集中弱化分离的知觉而产生的,恰恰相反,深度观念是通过清楚地理解这些分离的知觉及其继后的结合而产生的--这种初级的联合进一步与其他类似的观念相联合。两个视网膜映像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作为无价值的错误东西而不予考虑。恰恰相反,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对外部物体空间质量的不同寻常的确切测量。而且,下面的推论将是不可避免的,即如果我们通过视网膜映像的差异而感知到这些空间的特性,那么这些机网膜映像本身就必须在知觉中与它们独特的空间差异一起被提供。但是,这些机网膜映像的差异(它们的比较为我们提供了深度观念)被感知并被精心制作成观念的方式可能还存在一些怀疑。我们必须从这样的一个事实出发,即眼球的运动感觉(它们向我们通报了分区性视野的空间关系)也提供了--至少在最初--对第三维度中距离的测量。于是,深度观念由运动产生的假设看来有了可能。我们已经讨论了眼动(eye-movement)在估计距离方面的意义。如果我们用双目凝视一个物体,那么物体离我们距离的增加或减少可以通过眼动的辐合(convergence)或发散(divergence)而十分鲜明地被感知到,这种辐合或发散的运动是由双目进行的,目的是保持该物体能被恒定地凝视。我们通过运动一感觉意识到这些运动,并且通过运动一感觉,我们对物体的趋近或移远进行测量。如果一个空间延伸的物体放在我们面前,那么它只向我们同时展示当一个物体运动时相继感知到的东西。与此同时,尽管三维物体作为整体放在我们面前,我们在单一瞬间只能清楚地感知该物体的某个部分。在这种情形里,我们还通过辐合和发散的眼动逐步地由较近点移向较远点,或者从较远点移向较近点。用此方式,我们感知了物体中较近和较远的东西,正如我们观察运动中一个单一的点的位置变化那样。毋庸置疑,深度观念原先就是以这样的方式通过一系列感觉和知觉而产生的。但是,深度观念是否继续以同样方式产生,由双目逐渐获得的每一个单一观念是否继续由一系列相继的活动来形成,这便是一个不同的问题了。我们已经在研究平面的知觉中讨论过类似的问题。在这个领域,也是运动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看到,运动并非在每一种单一的知觉中继续起作用,静止的眼睛本身也能见到空间的事物,并对空间的延伸具有相当精确的测量。而且,我们还发现,正是在视觉中存在这种部位色彩(local colouring),从而使眼睛省却了这些持续的运动。这些部位的信号(local signs)是永久的属性,一俟这些属性与运动感觉的关系被发现,那就足以把感觉带入延伸的形式。因此,深度观念(在双目视觉中产生,以便使我们对视觉空间的简单理解变得完整),也可以在眼睛完全静止的时候产生。看来,深度观念通常在眼睛受到光的印象(impression of light)作用时瞬间出现,所以它几乎没有什么时间从若干由运动分离的相继知觉中形成深度观念。这种现象可以由下述实验作精彩的和结论性的说明:如果允许一名观察者在黑暗中借一台立体视镜进行窥视,而立体视镜中的图像突然由电火花照亮。电火花的持续时间如此之短,以至于在电火花发生期间不可能有任何眼动。但是,如果图像十分简单的话,由电火花照亮后也会立即产生第三维度中清晰的延伸观念。由此看来,深度观念可以在极短的时间里产生,而且在引起深度观念方面肯定毋须任何系列的运动。也就是说,在这一事例中,一定有某种东西,使静止的眼睛具有这样的视觉特征,通过这种东西,视觉可以摆脱原先强加于它的一些条件。这里所谓的某种东西,除了下述的东西以外,不可能是别的东西了,那就是我们的平面视觉也在某种程度上摆脱了运动的协作,而这种运动的协作原先是必不可少的。这里,我们再次提及部位的感觉特征(local character of sensaions),这些特征的作用是决定它们在所属的视网膜上的安排,发出信号,以便使大脑构筑每一种特定的视网膜映像的空间延伸。大脑根据它在这些映像中发现的差异,测量第三空间维度中物体的延伸。如同在分区性视野中,重合的映像落入视网膜的一些部分,赋予一种实际上共同的感觉特征,为我们提供了在单一平面上物体延伸的标志一样,对那些不具相似特征的感觉来说,它们所在的视网膜部分的激发,也在第三维度中充当了延伸的一种信号。正如你们知道的那样,我们对于空间距离(它与感觉之间的某种差异相对应)的测量,原先是按照运动来进行的。但是,一俟获得了这种测量以后,这两种感觉系列(运动感觉和部位感觉性质)的稳定联合便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使第一个系列(即运动感觉系列)消失,而对空间距离的测量仍然没有受到影响。与此同时,观察表明,两种系列的联结(即运动感觉和部位感觉性质的联结)不可能永远受到干扰而不造成空间视觉的扰乱,这种扰乱只能由一种新的系列的联结一步一步地逐渐予以消除。因此,如果眼睛在特定的空间知觉中摆脱了运动的决定性影响,那么这种摆脱仍然不是什么绝对的事情。但是,不论什么时候,由运动进行重新控制将被发现是相当必要的。只有运用这样的方式,两种感觉系列的牢固联合(这种牢固联合是由位于感觉器官中的一些条件坚持不懈的运作才使两种感觉系列彼此进入这种联结之中)方能保持在不受干扰的完整性(integrity)之中。《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十三节··第十三节 一、相似的立体视镜映像的结合二、不同映像结合中观念的变化三、反射和光泽;光泽理论四、双目视觉中的抑制现象一 将两种视网膜映像(retinal images)融合成单一的观念(idea)只是观念形成一般规律中的一个特例而已。在由双目产生的视觉观念(visual idea)中,我们并没有发现一只眼睛的知觉与另一只眼睛的知觉有不同的迹象;我们将两只眼睛的知觉立即混合成一个单一的和不可分解的知觉。两眼仅仅构成了单一的视觉器官,在这个意义上讲是真实的。它们实际上像两名独立的观察员,从两种不同观点对事物予以关注,我们只有将这些观察的结果加以组合,才能熟悉物体的特性,这些都是我们未予论证的事实;我们只是有意识地提供了这种组合的结果。那就是说,直等到双目视觉(binocular vision)的两种知觉被融合以后,我们才能产生"观念";或者,换句话说,两眼联合起来实施共同的功能(function)是联合的心理过程(mental processes of association)的本质之必然结果。把联合中各个分离的要素(seprate elements)联结成单一的观念(它不可避免地受制于大脑的性质),也受到外部知觉规律(law of external perception)的促进。我们的外部知觉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它们仅仅涉及与观念相对应的一个物体,该观念已经由该物体形成。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提问:当存在着一些并不涉及同一空间上延伸物体(exended object)的印象(impressions)时,这种观念活动如何动作?当然,这样的情况在自然界中永远不会实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立体视镜(stereoscope)向双目展示假设的那种印象。在立体视镜中随机放进任意选择的不同形象,就好像以同样方法在两只眼睛前面放上同一物体的平面投影图(projections)一样容易。我们的大脑是如何处理这些无法结合成单一观念的知觉的呢?几乎没有任何一种观察能比这些实验更使我们的观念活动性质清楚明白地显示出来。在这些实验中,向感觉器官呈现的东西是与这些感觉器官的正常功能不相容的,该东西使大脑(即如何去除包含在冲突的知觉之间的那种矛盾)感到迷惑。可是,一个一般的规律是可以被阐释的:无论向双眼呈现的分离知觉(separate perceptions)之间的差异有多么大,对这些分离的知觉分别予以同时的理解是不可能的。结果,不是根据立体视镜本身的类推(analogy)来把分离的知觉结合起来,就是根据这种或那种视网膜映像来进行可供选择的理解。无论何时,当两种图像彼此之间具有某种相似性时--也就是说,它们的差异并不过于明显地超出自然界里发生的那些差异--它们就被融合成单一的观念。即便它们的差异很少与三维物体图像(picttlles of a tridimensional obect)中表现出来的那些差异相对应,深度观念仍然会立即发生。较小的差异被忽略了,与那些映像最为相似的实际物体的映像得到了解释。但是,更甚于此的是,如果那些不能组合起来以提供深度观念的图像具有某种相似性,通过这种相似性它们可以容易地被理解为同一物体的图像,那么,那些不能组合起来以提供深度观念的图像便融合成一个单一的观念。譬如说,如果在立体视镜中放入差不多同样大小的两个圆,结果就产生平均直径(mean diameter)的单个圆的观念。与此相同,如果两根水平线彼此之间的垂直长度稍有差异,当把它们展现在每只眼睛的前面时,我们便会产生具有平均长度的两根线的观念。看来,无论是水平线还是不同尺寸的圆圈都无法为我们提供深度观念。但是,它们仍有可能进行组合,这是怎么回事?我们不要忘记,即使在缺乏深度知觉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在双目视网膜映像之间仍有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如果我们把一个圆的图像靠近我们的双眼,不过大部分偏向一边--以至于使图像更靠近一只眼睛而不是另一只眼睛--较近的眼睛的视网膜映像比较远的眼睛的视网膜映像要大一些,原因在于视网膜映像的大小直接有赖于所感知的物体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两只眼睛中存在不同大小的视网膜映像;然而,当我们凝视该圆圈时,我们仍然可以单一地见到这个圆。无论是两根水平线的情况还是其他任何图形的情况都是一样。所以,通过在立体视镜里放入两个大小稍有不同的图形,借此获得的视觉条件与有时发生在正常视觉中的情况基本上没有差异。当然,当我们凝视直接位于我们面前的一个物体时,我们不会得到大小不同的映像,正如在立体视镜实验中那样。但是,那是一件我们可以忽略的次要事实,这是因为,在正常视觉中,当我们估计位于我们一边很远处的一些物体的大小时,我们仍然会对它们离开双眼的不同距离不予注意。二 如果完全不同的物体在双目之前展现,那么便会出现颇为不同的现象。如果我们在立体视镜中放入两幅随机选取的物体图像,我们便可以观察到观念的奇异交替(curious altelnaion)。我们既不能同时地和分别地感知两幅图像,也不能使它们融合在一起;但是,首先出现一幅图像,然后又出现另一幅图像。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幅图像一度出现;然后,另一幅图像的各个部分又挤到了前面,接着可以突然地单独观察到第二幅图像。我们注意到一个普遍的规律,即不存在属于一幅图像的若干部分同时叠加于另一幅图像的相应部分;而且,没有复合的知觉(complex perception),即由第一映像和第二映像两个部分组成的复合知觉,能保持其作为永久性观念的地位。这样一种复合的图像始终是由一种映像转向另一种映像的过渡阶段。这种过渡或者说交替(也即同时强加于我们意识之中的两种知觉之间的过渡或交替)是很容易由外部影响引起的。在这一联结中,双眼的运动具有特殊的重要性。随着我们眼睛的运动,其中一只眼睛可能凝视着第一幅图像中某种鲜明的界线(boundury),而另一只眼睛则指向第二幅图像中某个不太显著的部分。用此方式产生了一种倾向,即前者在产生观念方面起着支配作用。但是,如果我们再次移动眼睛,从而使注视点发生改变,那么第二个映像可能以同样的方式占居了支配地位。首先进入观念中的那部分图像迫使它自己以特定强度(intensity)引起我们的注意,而这部分图像接着将所有其余的映像都携带在一起。为了观察这些现象,我们可以使用相当复杂的图画;但是,这些图画也可以通过简单的图形而加以充分说明,例如,运用不同形式的字母。如果我们向一只眼睛呈现U,并向另一只眼睛呈现W,或者向一只眼睛呈现J,向另一只眼睛呈现S,那么便不会融合成单一的观念。通常,我们只见到一个字母;然后,该字母被分解成一些部分,其他字母的一些部分被增补到它上面;最后,后者便呈现在我们的观念中。因此,不存在任何一种映像的永久性,只存在永远的交替,也即映像的分解和建立,眼睛由于它所无法控制的映像的这种交替而极度疲劳。可是,另一方面,如果两个字母没有冲突的特征,它们便可以在相当永久的观念中联合起来。于是,我们可以联合E和F,或者L和F,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可以得到观念E。但是,这一知觉仍然不像单眼视觉(monocular vision)中所感知的一个真实的E的映像那么稳定。当感知的两个映像的部分重叠(superimposed)在一起时,我们观察到观念中奇异的波动。这是因为在界线附近的某个距离上轮廓始终受到干扰,而且这种距离从较大向较小变化着。 界线的类似干扰现象也可以在图像的结合中观察到(图像中的线条彼此交叉)。如果我们向一只眼睛呈现两条水平线(A),向另一只眼睛呈现两条垂直线(B),每两条线之间分隔着一段适度的距离(见图32),那么在我们所获得的整个图像中,其中一个方向的两条线被另一个方向的两条线所干扰。这种干扰现象既可以发生在两条水平线上,如图32中的C,也可以发生在两条垂直线上。在大多数情形里,这种现象依赖于双眼的运动。如果凝视点以垂直方向移动,那么垂直线就被看做是连续的,如果凝视点以水平方向移动,那么水平线就被看做是连续的。看来,似乎存在一种用双目视觉把物体看做在第三维度中延伸的倾向,这是由长期习惯引起的,而且在这些实验中正在得到证明。这种倾向在视网膜映像的性质所允许的范围内得以实现;而且,作为一种结果,我们可以在另一个映像的后面看到一个映像。但是,产生的观念无法从这一假设中得到完全的解释。我们能够对明确地向我们展现的这样一组界线视而不见吗?一种视网膜映像的若干部分完全消失究竟是怎样发生的?三 为了了解这些现象,我们必须使自己熟悉一系列事实,这些事实既可以在单眼视觉中被观察到,也可以在双眼视觉中被观察到,这些事实对于正确理解观念的形成,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内容。人们熟知以下的事实,我们可以从一只擦亮的桌子表面看到桌子所在的房间的天花板,家具和窗户也可以在桌面上映照出来。你们都知道,不仅桌面上反映出来的物体轮廓完全与众不同,而且反映出来的颜色也颇为真实。尽管这种观察看来很自然,但它却不能用感觉来直接解释。因为如果桌子的颜色呈深棕色,那么人们将会这样认为,白色窗户与深棕色相混合将会产生浅棕色的阴影。可是,情况并非如此。桌面上反映出来的物体颜色完全没有改变,而与此同时桌子本身的颜色却被清楚地看到了。我们当然无法用绝对的同时发生性(absolute simultaneity)去清楚地理解桌子的颜色和桌子反映出来的映像的颜色。但是,我们可以连续地正确观察到这两种颜色,而不受视网膜上光线一印象(light-mopressions)的混合的干扰。 假如我们把一个有色物体(a)放在一块无色的平面上,然后在上方装一块玻璃板(g),再在玻璃板旁边放上第二个物体(b),b的颜色与a不同,b的背景和a的背景却是相似的(见图33)。透过玻璃板,我们可以直接见到物体a,此外还可见到物体b的镜像(mirrored image)b'。那就是说,我们的实验用人工的手段恰当地复制了一只擦亮的桌面映照出物体时存在的条件;我们见到一个物体a,它具有明确的颜色,例如红色,同时看到物体b的镜像b',它也有明确的色彩,例如白色。两种情形里的结果恰恰是相同的。镜像b'不是淡红色,而是清清楚楚的纯白色;如果注意力转向物体a,那么它不会呈淡红色,而是不折不扣的纯红色。因此,我们能够将这两种颜色的印象进行分离,并且分别考虑其中一种,而不顾这两种颜色在视网膜上相混合的事实。但是,这个简单的实验比起观察擦亮的桌子或其他映照的物体更具启发性。因为在这个实验中我们可以随意变化各种条件,从而获取关于该现象的原因的更加确切的信息。如果我们将b的支座转动到c的位置,这样一来c和g形成的角度与g和a的支座形成的角度是一样的,这时b的镜像正好落在物体a被看到的位置上。随着这种情况的发生,两种映像都涉及同一种空间距离,而且最终融合在一起了。结果是颜色的混合;由于两种映像的重叠,a和b的组合映像呈淡红色。颜色的分离还可以用其他的方法来避免。如果有色物体a和b并未明确地受到限制,它们是如此地巨大,以至于无法清楚地感知它们的维度,那么我们就会获得一种混合的感觉,就像在前述的例子中那样,镜像和直接的视觉映像位于同一地方。但是,如果我们在每一个有色表面上画线,以便标记一个较小的图形时,这种颜色的分离便立即发生。这些分界线迫使我们从心理上给每一个图形确定其明确的距离。由于两种图形的距离被清楚地理解为不同的,于是便产生了两种映像(并带有它们的全部感觉内容)分离的观念。于是,我们在这里看到了观念活动造成印象分离的结果,而这种现象在视觉本身范围内是决不会发生的。在感觉中,这些印象是混合的,尽管产生这些印象的物体是不同的。可是,由于在观念中每种印象均涉及到它的物体,因此,每种印象也就把它自己归于混合中的参与程度。也可以说,观念纠正了由感觉报道的内容。 在某些情况下,当用双目注视一个物体时,该物体似乎能被反映,可是当用单目注视时便不能被反映。如果在图34里面,我们单单用左眼(l)注视物体a,我们便能以其自然特征见到该物体。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右眼(r)注视物体a,我们便可以在它的后面看到镜像b'。当这个镜像很亮而且覆盖整个a时,就会发生将a完全忽视的情况,以至于右眼只见到b',而左眼只见到a。结果便产生了反射的单一观念,伴随着物体和它后面的镜像的清楚分辨。我们在这里显然拥有一种类似于我们在立体视镜实验中已经讨论过的情形。在物体位置与反射的图像的位置相对应的地方,前者被忽略了,正像立体图像的若干部分被其他图像的线条所掩盖从而被忽略一样。由于我们对我们四周的反射物的观察已经使我们习惯于或多或少地忽略一个图像的延伸部分,我们将这种忽略某些要素(elements)的习惯带入了这样一些情形之中,在这些情形中,所见到的物体不能自然而然地,从而也不能强行解释地放在反射物(reflectors)的标题下。但是,这是唯一的结合形式,借助这种结合形式,两种分离的知觉能够被融合成一个单一的观念。这种反射现象(既发生在自由视觉中又发生在立体视觉中)与另一种类型的反射现象密切联系着,后者由于很大程度上将观念活动的性质清晰地显示出来而显得重要--它便是光泽现象(phenomena of lustre)。光泽和反射彼此传递而没有任何十分明显的界线。由于反射现象有赖于一种观念活动,因此我们也可以推论光泽将涉及某种观念模式。与此同时,一个普遍的看法却与这一结论相悖。根据这一看法,如果光泽不是依附于发出光泽的物体的某种属性的话,那么光泽至少也是在感觉中直接提供的某种东西。但是,十分简单的观察将使我们相信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发现,当房间的家具映照在擦亮的桌子表面时,我们可以不顾由此产生的颜色混合,而将我们的感觉分解成它的组成成分,并且,用此方式,我们总是以它们的恰当颜色去感知被反射的物体和正在反射的桌子。但是,只有当桌子的镜面具有十分均匀的颜色,以至于我们能从桌子表面的均匀颜色中,抽取可见镜像的要点时,我们对映照物体的认识才会相当清楚。一面好的镜子,尽管带有色彩,始终会向我们显示被映照的物体,就像这些物体被直接注视时所反映的那样。可是,如果镜子在不同部分分别带有不同的颜色,或者如果在擦亮的桌面上交替出现或明或暗的部分,那么情况就不同了。不过,即使镜面的每个部分以同样的清晰度作出反射,反射物仍然不能清楚地被见到。这是什么缘故呢?显然是由于在这样的情形中我们难以将注意力限制在对单个物体的感知上。一方面,注意力为镜面上不同的有色部分的界线所吸引,另一方面,则为反射物的界线所吸引。这种由不同印象引起的同样强烈的吸引力导致了观念的冲突,阻碍了任何一种永久的或清晰的感知。我们不能为镜面而见到镜像,我们也不能为镜像而见到镜面。在其他情形中(那里许多观念同时呈现),我们仍有可能感知和理解每一种特定的观念,我们只要将每一种特定的观念依次地单个地呈现在意识的面前便可做到。可是,在这里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同一个感觉器官同时为我们提供属于两种不同观念的印象。而且,由于这两种观念具有差不多相等的强度,所以无论是用一种观念去压抑另一种观念,还是两者的交替,都是不可能的。这种关于光泽起源的描述的正确性可以通过实验用各种方法来证明。当我们通过一块玻璃板在位于直接看到的物体后面产生一个反射的图像时,所获得的映照现象可以通过上述实验中采用的两个物体(映照的物体和直接注视的物体)很容易地和直接地转变成一种光泽现象,基本的方式是使两个物体引起的观念具有相等的强度。当直接见到的物体颜色较暗,而镜像较为明亮时,当前者在它的整个平面上均匀一致,而后者则轮廓鲜明并明显地位于真实的映照表面之后的一段明确的距离之内时,纯粹的映照就很容易发生。无论何处,每当反射的映像的界线模糊不清时,我们对它距离的判断也就相应地不确定,或者在直接注视的物体的界线十分显著并干扰了反射映像的界线的地方,映照便过渡到了光泽。由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光泽现象很容易在双目视觉中发生。当一眼只看到物体,另一眼只看到反射的映像时,光泽现象就发生了。在这一情形里,我们完全知道在我们的面前有两个不同的东西--一个是物体,另一个是该物体所映照出来的映像。没有其他方法能使两只眼睛感知不同的颜色。但是,我们对于物体后面的那个映像的距离则胸中无数。我们甚至搞不清楚两种知觉中哪一种属于物体,哪一种属于映像。因此,在立体视镜里放一条彩色纸供一只眼睛观察,再放进另一条同样大小同样形状但颜色不同的纸条供另一只眼睛观察,用此方法可以产生十分强烈的光泽。绿色和黄色,蓝色和红色,或者任何其他色差明显的颜色,都能提供极为明显的光泽。采取同样的方式,我们运用颜色一样但亮度不同的方法也可获得光泽。最强烈的光泽是通过黑白结合而获得的光泽。在这一情形里,我们并未看到一个黑色的表面和一个白色的表面,或者通过黑色的表面看到一个白色的表面,而是像注视具有光泽的石墨(graphite)或闪闪发光的金属时那样,我们获得了同样单一的印象,除了这种光泽比我们在天然物体中发现的光泽更为强烈的情况以外。日常经验告诉我们,无论什么地方,只要我们见到光泽便不可能清楚地感知所见的物体。因此,太多的光泽或者光泽过分地漫射均使眼睛感到不舒服,尽管物体的亮度(luminosity)并不强烈到足以使我们产生不愉快的感受。光泽的刺激只有当它在不常发生的时间间隔里发生时才使视觉产生愉快的感觉,从而使感觉器官通过转向普通视觉特征的印象而得以恢复。此外,光泽令我们目眩。这种对视觉的扰乱(这种扰乱甚至会影响感觉)再次具有心理的特征。无论何处,只要具有相等强度的观念冲突施加于意识上面,光泽便会出现。我们在立体视镜的实验中已经观察到这一现象。在立体视镜实验中,把那些差异十分巨大以至于不能结合成单一观念的图像呈现在两只眼睛面前。在两种情形里我们只处理观念统一(ideaional unity)原则的特定结果,我们在讨论意识和意识中观念的联结时将不得不再次涉及观念统一的原则。虽然在我们心理生活的正常过程中这一原则仅仅决定了特定观念在暂时的连续中稳定的交替,但它导致了光泽和观念竞争这种特定现象。当这种正常的交替受到阻碍时(无论是通过两种观念同时为了理解而发生竞争,还是通过拒绝把大多数观念同时分解成它的要素),这一原则便导致了光泽和观念竞争的特定现象。四 除了光泽和观念的竞争之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双目知觉的理解形式。如果双目知觉并不以相等的强度施加于意识,而是其中一目的知觉占了相当大的优势--原因在于外部印象的性质--这种占优势的印象单独成为一种观念,而另一种印象则完全被忽略了。这里,立体视镜的实验又一次使我们用人工的方法复制了产生这一现象的条件。我们只需要运用具有明确轮廓的有色物体便可以做到这一点。如果我们在立体视镜中放入一个黑色背景,然后在这黑色背景上面放上一个白色方块,作为由一只眼睛来感知的物体,结果,我们所获得的并不是黑白混合的观念,尽管事实上另一只眼睛只看到了黑色,但是我们仍然没想两只眼睛在黑色背景上看到了一个白色方块;白色方块就像用第一只眼睛看到的物体那样强烈。这种现象告诉我们,一只眼睛的知觉完全压抑了另一只眼睛的知觉。对此现象的解释显然存在于下述事实之中,即具有明确轮廓的白色物体,与它的背景形成鲜明的对照,比起均匀的黑色平面(也即背景)来,它具有形成观念的更强的强度。当我们在白色背景下放入一块黑色方块时也可以观察到相同的现象,或者,一般说来,如果我们向一只眼睛仅仅呈现我们选择的任何颜色的一个方块,该方块置于不同颜色的背景上面,结果也可以观察到相同的现象。如果具有相似形状和维度的有色物体呈现于两只眼睛中的任何一只眼睛,而且每一物体以不同程度的强度与不同色彩的背景形成对照,那么运用类似的方式,一种知觉完全可以通过另一种知觉的呈现而发生变化。例如,假定我们在白色背景上放一深红色物体供右眼观察,放一深绿色物体供左眼观察。结果右眼的知觉完全压抑了左眼的知觉:我们只见到红色的物体,而一点也见不到绿色的物体。另一方面,如果我们用黑色背景取代白色背景,我们将会只见到绿色物体,而一点也见不到红色物体。这里的原因在于,深红色与白色的对照比起深绿色来更加强烈,而深绿色则与黑色背景相对照比较强烈。比背景更加鲜明突出的颜色有助于形成观念,我们便会单独地感知它,并对另外的颜色完全可以视而不见。在灰色背景上我们获得了用绿光呈现的一个非常具有光泽的物体的观念。在这一例子中,两种知觉都进入了意识,因为它们差不多具有相等的强度,也就是说,它们以同等的鲜明性突出于背景。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种同时呈现的两种不同的观念总会引起光泽的产生。 人们有时可以观察到,这些压抑现象并不扩展到整个映像,而仅仅局限于映像的一个部分。当一种视网膜映像比另一种视网膜映像具有更大的延伸范围时,尤其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例如,如果我们向一只眼睛呈现一个白色平面的圆圈(l),并向另一只眼睛呈现黑色圆圈卜,圆的中央有白色小圆),那么我们将会在共同的映像中把中心那个光亮的圆点看作被深色的边界所包围,而这个深色的边界随着我们接近边缘时变得越来越明亮,最终几乎完全成了白色。在这个例子中,显然是映像r完全把映像1压抑在中央部分,但是反过来映像r本身也被映像1朝着圆圈方向压抑,虽然共同映像的这两个部分之间存在着连续的过渡阶段。下述实验也具有相似的性质。向眼睛l呈现一个均匀的平面,例如蓝色的平面,向眼睛r呈现两种颜色的平面,这两种颜色的平面例如绿色和红色交会于中线(median line)。那么在共同的映像中,我们在中央部分(也就是绿色和红色交会处)仅见到这两种颜色,可是一俟朝向外边,这两种颜色就混合成一种蓝色调。但是,后两种实验只能部分地归纳到压抑现象中去。确实,压抑现象在后两种实验中发挥了作用,由于感知的映像的一个部分对另一个部分来说占有优势,从而使后者完全消失。可是,在此事例中,这种优势局限于映像的一个部分,而映像的其他部分也可能经常发生,那就是说,另一只眼睛的映像也可能占有优势。这个事实似乎直接违背了观念活动的规律。我们已经看到,观念统一的事实牢固地建立起来。一种知觉永久地压抑了另一种知觉,或者两种知觉相继地进行交替,这种情况与我们的定律似无矛盾。但是,两种知觉中的每一种知觉将被部分地理解,并且以混合映像的形式出现在观念之中--这种情况看来与我们的定律颇不协调。然而,我们已经熟悉了整个现象,在此现象中,两种知觉也可能结合而形成一个单一的观念。正如你们知道的那样,这便是光泽和反射现象。在光泽的情形中,有两种观念向我们呈现,我们对此未能成功地使它们保持分离。在反射中,我们影响了这种分离,由此我们能够在被反射的观念和正在反射的物体的观念之间进行交替,或者我们能够把这两者统一成完整的观念。当我们注视镜中的图像时,我们通常把图像和镜子都包含在一个单一的观念之中,镜子是把图像包围起来的框架(frame)。在刚才我们描述的那些实验中,我们显然也具有同样的情况。除了视觉的一个部分得到相当大的强化(intensification)以外,反射的观念也产生了一些影响。因此,一只眼睛的知觉的特别显突部分是在共同映像中它所占据的地方由观念来单独提供的,而在知觉的其他一些部分,观念则处于空转状态(free play),从而倾向于把另一只眼睛的映像理解为一面镜子,在这面镜子中,可以见到第一个映像。 可是,这个人为实验中的一些条件仍然未与自然界中发生的情况完全相对应。在自然界中,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即我们只用一只眼睛见到镜子,而用另一只眼睛见到被反射的物体。我们只需将镜子挪近我们的双眼,并使反射的映像主要落在镜子的一边。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把许多条件引入在自然界中不会实现的实验之中。例如,假定我们在立体视镜中放一块大的蓝色物体和一块小的黄色物体,以便在双目视觉中加以结合,这两个方块均置于红色背景之上(见图36),我们便得到一个共同的映像,其中的黄色方块看来被蓝色方块所包围。这并没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因为自然界中也会发生这种情况:我们见到一个黄色物体在蓝色镜子中被反射出来。但是,发生这种情况的场合一定是我们用同一只眼睛既看到镜子又看到被反射的物体。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正在从一面很大的镜子中注视一个小的物体,那么肯定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该图像只能为一只眼睛看到,但是镜子本身决不仅仅为一只眼睛所看到,至少那只不注视反射映像的眼睛也会看见。这里的实验条件是与自然界不一致的。那么,眼睛如何对付这种困惑呢?由于右眼在红色背景上见到黄色,左眼在同样的背景上看到蓝色,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观念,即红色背景上的黄色物体在蓝色物体中得到反映。也就是说,不仅是黄色物体,还有直接围绕着它的红色背景,在产生的映像中被理解。然而,较远的朝着映像的侧面部分,在观念中产生了蓝色表面的知觉,它那与众不同的轮廓在红色背景中衬托出来,从而使蓝色感觉逐渐开始占居支配地位。于是,我们获得了一个最终的映像,在红色背景上是一个大的蓝色方块,蓝色方块中央是一个小的黄色方块,黄色方块被一条呈深红色的边所围住,但是越向外边便越是染上蓝色。所有这些现象(尽管可能以许多其他方式变化着)表明,一个单一的观念始终是由双目知觉形成的,而且,这种情况总是根据在自然界中发现的视觉条件进行类推而发生的。因此,两种视觉统一起来以形成一个观念的过程有赖于众多联合的形式,其中有些联合彼此和谐地互相作用,有些则相互对立。在后一种情况下,压抑现象或观念竞争便出现了。分离的双目知觉本身由这样一些感觉组成,它们以十分不同的方式按照投射于同一只眼睛的一个视网膜点上的光的印象来彼此结合。我们把双目视觉的观念看作是原先分离的双目知觉的心理产物。《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十四节··第十四节 一、情感二、感官情感三、共同情感和其他完整的情感四、情感与观念的关系一 迄今为止,我们所关注的心理现象已经在一个复杂的过程中呈现了一些阶段。我们已经发现,在正常的发展过程中,观念(ideas)来源于感觉(sensations),两者同样具有一个单一的目标--认识外部世界。但是,我们有意忽略了我们心理生活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实际上,我们从来没有发现过这样一种心理,它可以在理解事物时不带有欢乐或悲伤,并且以绝对无所谓的心情去沉思各种事物。在认识事物时,我们感到自已被事物所吸引或排斥,或者被激励去按照事物的性质采取某种行动。因此,我们可以理解并不包含在观念形成过程中而是在"情感"(feeling)和"意志"(will)两个术语之下的一切现象。情感的意动(conation)始终伴随着我们的感觉和观念,它们决定我们的活动,而且,主要由于情感和意动,使我们的心理生活接受了它的偏见(bias),并烙上了个性的印记。情感和意志是密切地关联着的,两者都与观念相联系。这些过程之间的分离只有在心理抽象(psyhofogical dstlachon)中才会存在,而在现实生活中是没有任何基础的。情感过渡到冲动(impulse),冲动过渡到随意活动(voluntary action),而随意活动则与那些为我们提供观念的物体有关。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把"feeing"一词用于不同的含义。我们把饥饿和口渴称作"feeling";我们把爱和恨,欢乐和悲伤,希望和焦虑都称作"feeling";我们谈论我们对善和丑的"感受"也用"feeling",甚至在表示某件事是真实的,或者是可尊敬的,或者是有道德的时,也用"feeing"。那么,我们如何去正确判断在同一概念(concept)下产生的这些心理过程呢?这些心理过程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歧义,而且属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它可能仅仅出于偶然,语言可能将同样的名称用于完全不同的现象上去。或者,它可能是有目的的,也许这些过程拥有某种共同的东西,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各种歧义。事实上,一切"feeing"有一点是一致的,尽管它们可能在其他方面有所不同:它们都意指情感主体(feeling subject)的一种状况,自我的感情(affection)或活动。情感总是主观的,而观念则总是具有客观的关系。甚至当观念问题成为我们意识过程的某个问题时,它也被认为是客观的。因此,人们将"情感的感觉"(sense of feeling)这个术语用于这样一种意义,即它们的印象十分明显地与愉快和不愉快的主观状态相联系。不管语言在称呼欢乐和烦恼,爱和恨方面意指什么,"情感"始终被理解为独特的主观状态,而不是我们身外物体的特性。人们有时候试图限定"情感"这个术语的含义,原因在于"情感"这个题目下面所理解的一些过程具有不同的特征。尤其是人们根据心理学观点认为有必要在"情感"类别中把所有那些与感觉直接联系的主观的兴奋状态(subective excitations)都勾销掉。据说,饥饿、口渴、身体疼痛、一般的触摸印象等都是感觉,它们伴随着神经系统中的物理过程。但是,情感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状态。因此,这个术语应该被仅限于这样一种心理状态,它不受躯体感情(bodily affections)的支配,并单独产生自观念之间某种交互的活动(reciprocal action)。可是,一俟我们放弃了情感与愉悦一痛苦等主观状态的关系,或者放弃了某对相似的主观对立物的关系,我们便没有理由将感情的状态统一到一个共同的类别。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保留这种分类原则,我们便无法从"情感'冲将伴随着简单感觉的感官情感(sense-feeling)排除出去。将同一个简单的过程既称做感觉又称做情感看来是相当困难的。但是,人们已经忘记,欢乐和悲伤,希望和焦虑,以及所有其他的"情感"实际上都是心理状态,只有当它们涉及情感的主体(feeing subect)时才是感情的;而在其他一些方面,它们则依靠观念(人们总是在客观上认为观念是完全缺乏情感的)。唯一的差别是,在这些更为复杂的情感的事例中,我们给情感赋予一种更大的价值,从而为它的每一种特定形式提供一个独立的名称。一种十分复杂的观念联合可能会引起一种简单的和一致的情感。因此,我们倾向于用主观的结果(情感)来替代那些形形色色的和复杂的过程,这些过程充当了情感的客观背景。在简单的感官情感情形中,则不需要这样做。它的客观基础是一种感觉,这种感觉与感官情感同样简单,而且根据它与一个外部物体的关系而更容易被分辨出来。如果情感的特征仅仅表现在它与情感主体的关系上,那么很显然它与感觉或观念之间的区别不可能是原始的。简单的感官情感包含在感觉之中,如果说"我们最初只有一些感觉"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那么要是说"唯有情感才是原始的"也一样不正确。最终的事实是,我们感觉到和体验到。情感和感觉的逻辑分离只有在我们对主体和客体作出区分以后才会产生。然后,而且只有然后,基本的感觉过程才被分解为一种主观因素(情感)和一种客观因素(感觉)。因此,情感可以用此方式被考虑为感觉本身不可分割的要素。而且,由于这个原因,它也被称为"感觉的感情色调"(affective tone of sensation)。由于本论稿的目的是一般地描述我们心理生活的基本要素(也即在处理这些基本要素在意识中的联结以前进行这样的描述),描述这种联结引起的复合过程(complex processes),因此,对我们来说,最好在这里把我们的注意力限制在感官情感方面。它们所依赖的条件的简单性使得我们对它们的考察变得容易,而毋须详细涉及它们在意识中的联结。由于同样的原因,它们将为我们提供最有效的帮助,以便我们努力理解情感的一般性质及其与意志的关系。但是,我们也将偶尔对高级情感(higher feeling)予以粗略一瞥--尤其是理智感和审美感。这些情感对有些问题能提供更加明确的答案,因为它们涉及到更加复杂的联合。二 有些感官(sense-organs)需要相当强度的刺激才能产生一种拥有相当强度的感官情感。这种情形对眼睛和耳朵来说尤其正确。看来,一种适度的视觉或听觉刺激除了产生客观的感觉以外不会产生任何东西,例如,一种适度的光线印象(light-impres-sion)仅仅涉及到外部照明的物体。但是,必须承认,认真的内省(introspection)能使我们甚至在由微弱的视觉刺激和听觉刺激所产生的感觉中认识到某种感情的色调。尤其是当提供的印象并不直接涉及具有清晰明确的界线的外部物体时,我们注意到这种情况。因此,不同的光谱颜色--红、绿、蓝等等,还有白色和黑色,如果带有哪怕是微弱的情感,便都有了特征;而每一种音乐的乐音也伴随着一种感情色调,在每一种情形里,它由色调音高和乐音特性所决定。但是,这些情感的强度是很弱的。然而,它们的重要性由于下列事实而增加,即它们作为强化的成分进入审美感(aesthetic feeling)中去,审美感是更为精制的感情状态,它与整个观念复合体联结着。另一方面,令人目眩的光线或震耳欲聋的声音将直接引起痛苦的情感,在它后面,感觉的客观意义会消失得无影无踪。这些强度的刺激干扰了器官的正常功能,因此,正是这种主观因素在意识中占居支配地位。皮肤感觉只要不是疼痛的话,通常也完全涉及外部印象(external imopressions)。但是,某些刺激尽管实际上是触觉的,却产生了具有非常强烈的感情色彩的感觉。强度相当微弱的刺激,仅轻微地触及皮肤的表面,引起了瘙痒感。这两种感觉也会独立地产生外部印象。它们的特征是效果扩散(diffusion of effect)的倾向。发生这种情况的机制可能在于微弱的触觉刺激唤起了直接位于皮下的非横纹肌(unstriated muscles)的反射活动,皮肤运动是由于这种皮下非横纹肌的作用而产生的。当这些皮下非横纹肌发生收缩时,我们还会获得特定的伴随着肌肉感觉(muscle-sensation)的哆嗦感觉,这就容易与瘙痒感觉结合起来。皮下肌肉的这种反射刺激经常扩展到其他的肌肉群,而且,当兴奋性(excitability)很强烈时,可能导致反射痉挛(reflex convulsions),使有机体筋疲力竭。相当低的温度也会产生类似的结果。如果我们让轻微强度的冷刺激作用于皮肤,我们首先产生冷的感觉。也就是说,冷作为皮肤器官兴奋性条件中的一种选择而被感知。于是较小的皮肤肌肉发生反射性兴奋,从而引起了哆嗦的感觉。同样的结果也可以由于内部原因(internal causes)的活动而引起,例如发生突然的热度丧失,从而导致皮肤的寒冷感觉。这种情况发生在发烧时的寒战中,寒战的效果由于皮下肌肉异常的反射兴奋性而被大大增强。最终,很高或很低的温度都产生了像十分强烈的压力刺激一样的结果:它们并不产生热的或冷的感觉,而只是厉害的疼痛感觉。恰恰是这种疼痛的性质,使它的特征始终如一地存在着:一种刺痛,一种折磨人的挤压,酷热和奇冷都引起了同样强烈的感情性质的疼痛。可是,对于嗅觉和味觉(smell and taste)的印象来说,情况便有所不同。甚至在低强度的情况下,这些嗅觉和味觉的印象也总是伴随着明显的愉快感和不愉快感。而且,这种情感与感觉如此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以至于使人认为两者即便暂时地分离也是不可能的。唯有有些印象相对来说摆脱了情感的影响这一事实才会使我们相信,情感的强度和性质有赖于感觉之外的其他条件。也许,几乎没有必要指出,嗅觉和味觉的强烈的感情色彩对我们的物质生活来说是多么的重要。这里,我们可以说,愉快感和疼痛感比起任何其他的感觉来更易充当印象的主观指标(对于有些印象我们应当追求,对于另一些印象则应该避免)。当然,这些指标偶尔会使我们误人歧途。但是,天然的正常的情感对刺激的有益特性或有害特性的适应,总的说来是特别完整的。可是,身体表面的兴奋性感觉并不构成感官情感的唯一材料。还有大量的感觉并非由外部印象所引起,并不意味着对外部物体的理解,而是可能在所有其他方面与来自感官本身的感觉进行协调。对于这组感觉来说,首先是肌肉感觉,这在我们探讨知觉的过程时已经作过描述。适度的肌肉锻炼与独特的愉悦感或多或少相互联系着。而疲惫、过度用力或肌肉的病理状态不仅改变了肌肉感觉的性质,而且还伴随着一种强烈的不愉快感。其次,属于这类感觉的还有来自各种人体组织和器官的感觉。一般说来,它们的强度较轻微,从而容易被忽略。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尤其在特定的器官或组织处于病理状态的情况下,它们可能变得如此强烈,以至于与此有关系的情感几乎完全支配了意识,这些感觉只有当它们处于最高的强度时,才能为我们所熟悉,也就是说,当它们变得疼痛时,才能为我们所熟悉。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疼痛的感情特征在每种情形里基本上是相同的。由于该原因,器官情感(organic fleelings)的特定差异一般说来难以为我们所觉察。可是,观察表明,这种特定的差异实际上还是存在的。我们的语言借助不同的术语去表示来自不同器官的疼痛。我们谈到骨头里面有着"刀刺般"的疼痛和"啃咬般"的疼痛,多孔浆膜(porous serous membranes)中的"刺痛",以及粘膜中的"烧灼样"疼痛。这里,像在外部感官中一样,疼痛仅仅是强度上升至最高程度的感觉。而且,有赖于器官结构(structure of the organ)的疼痛特性在纯粹的感觉中被预料的程度。这种现象尤其可在间歇性疼痛(intermittent pains)中注意到。有时,出现的感觉不能称为疼痛感觉。在这些间歇期中,赋予疼痛以特征的特定的感觉色彩通常一点不受影响。由此可见,我们可以认为来自人体组织和器官的这些感觉与那些来自特定感官的感觉在价值上是相等的。然而,后者的这些感觉获得了支配地位,它们的重要性是逐渐通过观念的发展而获得的。大量的器官感觉直到它们在某种特定情形里的异常强度对有机体而言产生了某些重要变化以后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期间,意识被迫考虑这些重要的变化。那就是说,感觉原先是作为未分化(Undifferentiated)的情况而发生的,现在却被分成特定感官的感觉[sensations of special sense(相对而言不受感情色彩的控制)]和器官感觉[organic sensations(在感情色调方面强烈)],后一组感觉有着逐步从意识中消失的倾向。于是,儿童的整个生活和活动由官能情感所决定。然而,随着大脑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它逐渐摆脱感官情感的控制,并在永久地压抑较弱的感官情感方面可以测量到更大的成功,至少是暂时屈服于较强的感官情感。唯一的例外是疑病症患者(jypochondriac),他热衷于观察自己的身体症状和病情。通过焦虑地详述所有那些未被正常的意识所注意到的微弱感觉,他便在理解自己的感官情感方面得到了大量的训练。因此,内科医生常常会嘲笑他的"疼痛"和"刺痛"不过是错觉。但是,一般说来它们是完全真实的。疑病症患者的变态之处并不在于他对一些原本不存在的情感的知觉,而是他清楚地感知了这些情感,并且焦虑地对此作出反应;与此相反,正常人对这些情感通常是不加注意的。饥饿、口渴和呼吸短促等的感觉也属于特殊的器官情感(organic feelings)。它们也与在明确的间隔期间用适当强度来正常重现的那些感觉相联系,但是如果这些感觉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它们将在感情强度方面越来越增强。饥饿、口渴和呼吸都是躯体中央引起的感觉,但是却在外周得到定位--口渴定位于聘和喉部的粘膜;饥饿定位于胃;呼吸感觉定位于呼吸器官,尤其是胸部肌肉,它促进了呼吸过程。三 我们躯体舒服或不舒服的一般状况有赖于始终存在着的大量的器官感觉,但是以不同程度的感情强度表现出来。在一特定时刻,作用于意识的整个情感称为共同情感(common feeling)。这个定义是按照同时呈现的无论何种性质的器官情感之和而界定的。但是,这个定义忽视了下述事实,即我们的情感状态在质量上始终是单一的。我们不会同时为若干分叉的和独立的情感所驱动,这些情感联合起来以形成一个具有明确的质量和强度的情感特征。在特定时刻,我们感到"健康良好"或"身体有病",或者淡漠。如果我们在谈到我们一般的身体状况时说我们觉得"舒服"或"有病",这始终可以通过内省得到证明,即我们一直在将"连续的"情感联合成单一的判断。可是,这仅仅是对我们的情感予以反映的结果。至于这种融合,情感本身并不提供。这种情感的统一看来是与我们意识的观念统一相对应的。在特定时刻,由外部刺激和内部刺激引起的感觉并不作为一种乱糟糟的印象而被感知,相反,这些感觉联合起来以形成观念,然后这些观念彼此进入空间和时间的关系之中。所有这些特定的情感以同样方式联合成一个完整的情感,每一种情感作为组成因素进入这一完整的情感之中。但是,这种类推不可能深入进行下去,因为在这两种过程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差别。我们可以证明一种观念是能够分解成一些感觉的复合过程。一种乐音声,一种复合的乐音,以及一种视觉的物体都是单一的心理事实,但却不是简单的心理事实。我们可以将它们中的每一种分解成若干简单的感觉要素。不过,在内省中没有任何情感可以进行这样的分解,不管它像感官情感那样与一种单一的感觉联结着,还是像基本的审美感、理智感和道德感一样与一组复杂的观念联结着。情感的这种单一性(与其主观特征在一起,使得我们不可能在每种情况下都把它归属于外部事物,正如我们用感觉和观念所做的那样)无疑是"模糊性"(obscurity)的原因,这种模糊性一直得到强调,而且仅存在于感情特性的难以界定的本质之中。正是由于这种"模糊性",使得我们试图用列举情感产生的客观条件去取代这种难以界定的情况,同时也使我们通过对情感出现时所呈示的观念之间获得的关系进行描述去取代这种难以界定的情况。这些做法提供了可供我们调遣的唯一手段,以便在其他人中间也产生类似于我们在特定环境中体验过的那些情感。只要我们不把它们误认为是情感本身的解释,它们可证明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心理学已经一再陷入这种错误中去。也就是说,心理学通过对情感赖以产生和相伴的那些观念进行反映而来"解释"情感。感官情感已被界定为我们躯体健康的深化或阻抑,或者甚至被界定为对感官刺激的效用或危险的直接认识。据说,审美感存在于明确的数学比例的观念之中,而道德感则存在于对我们行为结果的有益性或有害性的反映之中,如此等等。我们暂且不去考虑由于其他原因而对这些理论的异议,我们发现由于下述的考虑而推翻了所有这些理论:情感本身不是一种智力过程,尽管它始终与智力过程相联系。每种情感从性质上说都是简单的和不可分解的心理状态。当然,这个事实并不排斥以下的可能性,即在意识中会同时存在若干情感。这些同时存在的情感总会结合进具有统一特征的整体情感之中,从而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原先特定情感的总和。动摇不定的情感(oscillatory feeling)和不一致的情感(discoldan feeling)也许是这些复杂的情感状态中最具有启发性的例子了。在动摇不定的情感中,相互对立的情感以迅速的相继性彼此交替。但是,还存在着一个感情阶段接着另一个感情阶段的连续更改,结果具有自身特征的一种新情感随着原先变化着的情感而产生。当然,新情感的特征有赖于原先情感的特性,不过,新情感不能被分解成那些原来的情感。它的强度始终变化着,以至于一会儿是原先的情感,另一会儿又是这种新的持久的情感(它具有情感动摇的特征,在意识中占支配地位)。情感的不一致性直接来自情感的动摇。当情感的动摇不定彼此非常迅速地进行,而且相继的情感本身强烈地对立时,情感的不一致便产生了。我们从搔痒的感官情感中得到了这种例子,并从怀疑的智力情感(intelectual feeling)中也得到了这种例子。而两种乐音的不和谐可以用来作为基本的审美感领域的例证。人们声称,怀疑是默许和反感的复合情感,这确实是对构成整个心理过程的交替的情感状态(alternating allective states)的真实描述。但是,除此以外,看来还存在一种作为结果的整体情感,这种整体情感直接与情绪状况中的分歧(dissension)相对应。也有可能在怀疑的一些时刻,不论是默许的情感还是反感的情感都不存在于意识之中。这些时刻拥有独一无二的情感特征,这种情感特征看来难以分解成不时取代着它的其他两种情感的任何一种;但是,这种情感特征也可能继续与其他两种情感同时并存。因此,在这样的时刻中,存在着三种情感--默许的情感,反感的情感,以及由这两种情感产生的整体情感,它们之间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怀疑始终涉及两种情感之间强烈的对立。在搔痒的情感和不和谐的情感中(它们在形式上作为"不一致的"情感与怀疑相联系),尽管它们的观念联结是完全不同的,但是情感状态却更加一致。在搔痒中,由于一种连续的微弱的皮肤刺激,我们能清楚地区分两种原先的情感(其中任何一种情感都可能随时占据支配地位)--一种是愉悦感,看来它与肌肉感觉所引起的反射联系着,对于这种所谓的肌肉感觉来说,例如隔肌(diaphragm)的感觉就属于此种类型。如果搔痒是轻微的话,那么刺激的直接效果以及由此产生的愉悦感便会显得十分突出;如果搔痒是更加强烈的,那么反射和效果以及由此产生的不愉悦感就会占上风。搔痒的特定的整体情感是这两种情感产生的结果。当这两种对立的因素接近于相等的强度时,它们可以特别清晰地被感知。不过,一般说来,作为这两种因素的强度的一种结果,搔痒中的整体情感是强度相对较弱的情感。这种相对对的情况也适用于两种乐音的不一致,当我们能够从整个不一致的情感中区分出与分离的乐音相联结的情感时,就发生了上述情况。随着这种不一致的逐渐增强,整体情感也就在由分离的乐音所引起的情感中占了上风。于是,我们发现整体情感是由特定情感的联合而引起,但是,它们构成了具有明确性质的新的和简单的情感,这种整体的情感与它们的组成成分有明显的不同。很明显,共同情感必须被认为是属于这组情感的。我们运用共同情感这个术语并非意指特定时刻里存在于意识中的杂乱无章的零碎情感,而是意指由这些杂乱无章的零碎情感引起的一种新情感,这种新情感的性质借助于这些杂乱无章的零碎情感来确立。各种分离的情感之和结合成一个复杂的整体,它的倾向在组合的整体情感(resultant total feeing)中找到了反映。类似的整体情感以及与此相伴随的特定的情感构成了"高级的"理智感、审美感和道德感。在所有这些情形里,每种特定情感和每种整体情感都有它们自己的特性,依靠这种特征,它们处于与其他情感的一致和不一致的关系之中,尽管它们不能被分解为这些其他的情感。下述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这种观点有时认为,整个情感世界是由基本的情感之和构成的--也许是由性质上几乎一致的感官情感构成的。情感的基本特征,尤其是高级情感的基本特征,具有一种相当丰富的性质。新的性质产生自同时发生的情感的相互影响,产生自先行情感性质在目前状态中的参与。对此,我们还需要补充的是,随着情感所处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情感的价值也随之而增加着,因为正是这些关系决定了任何特定情感对我们整个心理生活的影响。四 最后,整体情感的存在,尤其是反映一种动摇不定的情感状态或不一致情感状态的情感的存在,把我们引向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如果不提一下这个重要事实的话,那么我们关于情感的陈述,特别是关于组合的情感之起源的陈述,将是不完整的。我们主要把情感看作是伴随着观念的一个过程。由于我们迄今为止已经谈论了观念的分解,它们也必然会成为我们调查情感的出发点。但是,观念不是唯一的心理过程,即使我们从情感中以及与情感相联系的其他主观过程中进行了抽象。所有发生在特定观念内容中的变化也是具有特定速度和发生方式等特征的心理过程,而且,像观念本身一样,是与情感相联系的。因此,即使从一种客观观察的立场出发(这种客观观察只考虑心理的观念方面,而不考虑心理的情感方面),我们也必须把变化的观念与观念内容的变化过程区别开来。对这些变化的内省有时也称作"观念的形成"(ideation)。例如,我们被告知"形成"某种变化的"观念",也即一种内容正在显露或消失,或者一些内容正在以较快或较慢的速度通过意识。几乎毋须提出,实际上我们在这里并非处理两种不同的事情--观念和观念的条件与安排中的变化。物体的类比及其位置的变化通常被认为是完全使人误人歧途的。正如你们所了解的那样,观念本身并非不变的物体,而是过程(processes)和发生的事情(occurrences),它们的存在必然与发生在它们中间的变化密切地联系着。例如,如果一种观念消失了,那就意味着我们称之为一种观念的心理过程也随之不再存在。因此,当我们谈到"与情感联系着的观念"时,我们的语言至少易受曲解。我们应当说,一切观念的过程,不论它们的本质是什么,不论它们构成了一种关于外部物体的观念,还是构成了该观念中某种内部的变化,它们同时也是情感的过程。情感的不一致为这一观点提供了明显的证据:在怀疑中和在不和谐中,最终的情感很大程度上是由观念的独特交替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观念本身的性质来决定的。尤其是整体情感基本上总是有赖于观念的交替和连续的某种特性。我们将在考虑情绪(emotions)问题时再回到这个论点上来。对于情绪来说,整体情感是它的重要组成成分。《人类与动物心理学论稿》第十五节··第十五节 一、情感与意志的关系;冲动和欲望二、意志的发展三、筒单的和复杂的随意活动四、随意活动中的心理成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