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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学史-15

作者:罗素 字数:33107 更新:2023-10-08 20:38:45

但是在未披露给任何人的文稿中,关于为什么有些事物存在,而另一些同样可能的事物不存在,往往又有一种完全不同的理论。据这个见解,一切不存在的东西都为存在而奋斗,但并非所有可能的东西能够存在,因为它们不都是“共可能的”(compossible)。或许,A存在是可能的,B存在也是可能的,但是A和B双方存在就不可能;在这种着况,A和B不是“共可能的”。两个或多个事物在它们全都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才是“共可能的”。看样子莱布尼兹好像悬想了有着许多皆力求存在的本质栖居的“地狱边土”①里的一种斗争;在这场斗争中,结合成一个个共可能者集团,最大的共可能者集团就好像政治斗争中的最大压力集团一样,获得胜利。莱布尼兹甚至利用这个概念当作定义存在的方法。他说:“存在者可以定义成比跟自己不相容的任何东西能够和更多的事物相容的那种东西。”换句话说,假设A与B不相容,而A与C及D及E相容,但是B只与F和G相容,那么按定义A存在,而B不存在。他说:“存在者就是能够和最多数事物相容的有。”  ①“地狱边土”位于天国和地狱之间,照经院神学的讲法,它是末受洗礼的婴儿死后灵魂居住的地方。——译者  在这个叙述中完全没有提神,明明也没有创世行为。为了决定什么存在,除纯逻辑以外,不必要有任何东西。A和B是否共可能这个问题,在莱布尼兹讲是个逻辑问题,也就是A和B双方存在含不含矛盾?可见,在理论上,逻辑能够解决哪个共可能者集团最大的问题,这集团结果就要存在。  然而,也许莱布尼兹的意思并不是真说上面的话是存在的定义。假使这原来仅是个判断标准,那么借助他所说的“形而上学的完善性”,这标准能够与他的流俗意见取得调和。他所使用的“形而上学的完善性”一词似乎指存在的量。他说,形而上学的完善性“无非是严格理解下的积极实在性的大小。”他一贯主张神创造了尽可能多的东西;这是他否定真空的一个理由。有一个(我一直弄不懂的)普遍信念,以为存在比不存在好;大家根据这点训教儿童应该对父母感恩。莱布尼兹显然抱着这种见解,他认为创造一个尽可能充盈的宇宙乃是神的善性的一部分。由这点岂不就推出现实世界便是最大的共可能者集团所构成的。那么,倘若有一个十分有本领的逻辑家,仅从逻辑就能决定某个可能的实体存在或不存在,这话说来还是不假。  就莱布尼兹的隐秘的思想来说,他是利用逻辑作为解决形而上学的关键的哲学家一个最好的实例。这类哲学从巴门尼德开端,柏拉图应用相论来证明种种逻辑范围外的命题,把它又推进一步。斯宾诺莎属于这一类,黑格尔也在这类之内。但是在根据构句法给实在世界作出推论方面,他们两人谁也不像莱布尼兹作得那么鲜明清楚。这种议论方式由于经验主义的发展,已经落得声名扫地。由语言对非语言的事实是否可能作出什么妥当的推论,这是我不愿武断论定的问题;但是的确在莱布尼兹及其他的先验哲学家的著作中所见到的那种推论是不可靠的,因为那种推论全基于有缺陷的逻辑。已往的所有这类哲学家都假定主语、谓语式逻辑,这种逻辑或者完全忽视“关系”,或者提出谬误的论证,来证明“关系”是非实在的。莱布尼兹把主语、谓语式逻辑和多元论撮合起来,犯了一个特别的矛盾,因为“有许多单子”这个命题并不属于主语、谓语形式。要想不自相矛盾,相信一切命题属于这种形式的哲学家应当像斯宾诺莎那样,是一元论者。莱布尼兹排斥一元论主要由于他对动力学感兴趣,并且他主张广延性含有“重复”的意思,故不会是单一实体的属性。  莱布尼兹的文笔枯涩,他对德国哲学的影响是把它弄得迂腐而干燥无味。他的弟子武尔夫在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出版以前一直称霸德国各大学,把莱布尼兹的学说中最有意思的什么东西全抛弃了,做出一种死气沉沉的学究思想方式。在德国以外,莱布尼兹哲学的影响微乎其微;和他同时代的洛克统治着英国哲学,而在法国,笛卡尔继续作他的南面王,一直到伏尔泰使英国的经验主义时兴起来,才把他推翻。  然而莱布尼兹毕竟还是个伟大人物,他的伟大现在看来比已往任何时代都明显。按数学家和无穷小算法的发明者来讲,他卓越非凡,这且不谈;他又是数理逻辑的一个先驱,在谁也没认识到数理逻辑的重要性的时候,他看到了它的重要。而且他的哲学里的种种假说虽然离奇飘渺,但是非常清晰,能够严密地表述出来。甚至他讲的单子,对知觉问题提示出了可能的看法,仍旧能够有用处,只不过单子无法看成是没窗户的罢了。依我个人说,他的单子论里面我认为最精采的地方是他讲的两类空间:一类是各个单子的知觉中的主观空间,另一类是由种种单子的立足点集合而成的客观空间。我相信这一点在确定知觉与物理学的关系方面还是有用的。[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英]罗素《西方哲学史》第十二章 哲学上的自由主义  在政治和哲学中自由主义的兴起,为研究一个非常重要的很一般性的问题供给了材料,这问题是:政治社会情势向来对有创见的卓越思想家们的思想有什么影响,反过来问,这些人对以后的政治社会发展的影响又是怎样?  有两种正相反的错误都很常见,我们必得警惕。一方面讲,对书本比对实际事务熟悉的先生们,总爱把哲学家的影响估计得过高。他们一见某个政党标榜自己受了某某人的教训的感召,就以为它的行动可以归之于某某人,然而往往是哲学家因为倡议了政党横竖总会要干的事,才得到政党的欢呼喝采。直到最近,写书的人差不多全都过分地渲染同行前辈的作用。但是反过来说,由于抗逆老的错误,又产生了一种新的错误,这种新错误就是把理论家看成几乎是环境的被动产物,对事态发展可说根本没什么影响。按照这个见解,思想好比是深水流表面上的泡沫,而那水流是由物质的、技术的原因来决定的;河里的水流并非对旁观者显示出水流方向的水泡所造成的,社会变革同样也不是由思想引起的。在我看来,我相信真理在这两极端当中。在思想与实际生活之间也像在一切旁的地方,有交互的相互作用;要问哪个是因哪个是果,跟先有鸡、先有蛋的问题同样无谓。我不打算抽象讨论这个问题来浪费时间,但是我要从历史上来考察这个一般性问题的一个重要事例,即十七世纪末到现在,自由主义及其支派的发展。  初期的自由主义是英国和荷兰的产物,带有一些明确的特征。它维护宗教宽容;它本身属于新教,但不是热狂的新教派而是广教派①的新教;它认为宗教战争是蠢事。它崇尚贸易和实业,所以比较支持方兴未艾的中产阶级而不支持君主和贵族;它万分尊重财产权,特别若财产是所有者个人凭劳力积蓄下来的,尤其如此。世袭主义虽然没有摈弃,可是在范围上比以前多加了限制;特别,否定王权神授说而赞同这样的意见:一切社会至少在起初都有权选择自己的政体。无疑问,初期自由主义的趋向是一种用财产权调剂了的民主主义。当时存在着一种信念(最初未完全明白表示),认为所有人生来平等,人们以后的不平等是环境的产物。因此便十分强调先天特质的相反一面即后天教育的重要。又存在着反政府的某种偏见,因为几乎到处的政府全在国王或贵族掌握中,这些人对商人的需要或者不大了解,或者难得重视;但是由于希望不久就会得到必要的了解与重视,所以制止住了这种偏见。  ①英国教会内部对教会政治、礼拜形式及信条等主张宽容和自由的一派。——译者  初期的自由主义充满乐观精神,生气勃勃,又理性冷静,因为它代表着一种增涨中的势力,这种势力看起来多半不经很大困难就会取胜,而且一胜利就要给人类带来非同小可的恩惠。初期自由主义反对哲学里和政治里一切中世纪的东西,因为中世纪的学说曾用来认可教会和国王的权力,为迫害找根据,阻碍科学的发展;但是它同样反对按当时讲算是近代的加尔文派和再洗礼派的热狂主义。它想使政治上及神学上的斗争有一个了结,好为了像东印度公司和英格兰银行、万有引力说与血液循环的发现等这类激奋人心的企业和科学事业解放出精力。在整个西方世界,顽固不化逐渐让位给开明精神,对西班牙威势的恐惧渐趋终了,所有的阶级一天比一天兴旺,一些最高的希望似乎由无比清明的见识作了保证。一百年间,没发生任何事情在这些希望上面投下暗影。后来,这些希望本身终于惹起了法国大革命,大革命直接产生拿破仑,由拿破仑又演到神圣同盟。经过这种种事件,自由主义必须定一定喘息,缓一口气,然后十九世纪的复苏的乐观精神才可能出现。  我们在开始详细讲论之前,最好把十七世纪到十九世纪自由主义运动的大体型式作个考察。这型式起初很简单,后来逐渐变得复杂而又复杂。全运动的显著特色按某个广的意义来讲是个人主义;但是“个人主义”这个词若不进一步确定其含义,是一个含混的字眼。亚里士多德以前的希腊哲学家连他在内,在我用“个人主义者”一词要指的意义上都不是个人主义者。他们把人根本作为社会的一员看待;例如,柏拉图的《国家篇》不图说明什么是良好的个人,而求清楚描述一个良好的社会。从亚历山大时代以降,随着希腊丧失政治自由,个人主义发展起来了,犬儒派和斯多葛派是其代表。照斯多葛派哲学讲,一个人在不管什么样的社会状况下都可以过善的生活。这也是基督教的见解,特别在它得到国家的控制权以前。但是在中世纪,虽然说神秘论者使基督教伦理中原有的个人主义风气保持活跃,不过包括多数哲学家在内,大部分人的见解处在教理、法律和风俗的坚强统一体支配之下,因而人们的理论信念和实践道德受到一个社会组织即天主教会的控制:何者真、何者善,不该凭个人的独自思考断定,得由宗教会议的集体智慧来断定。  这个体制中的第一个重大裂口是基督新教打开的,它主张教务总会也可能犯错误。这样,决定真理不再是社会性事业,成了个人的事。由于不同的个人得出不同的结论,结果便是争斗,而神学里的定案不再从主教会议中去找,改在战场上谋求。因为双方哪一方也不能把对方根绝,所以事情终于明显,必须找出方法调和思想上、伦理上的个人主义和有秩序的社会生活。这是初期自由主义力图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这同时,个人主义渗入了哲学里面。笛卡尔的基本确实项“我思故我在”使认识的基础因人而异,因为对每个人来讲,出发点是他自己的存在,不是其他个人的存在,也不是社会的存在。他强调清晰、判然的观念可靠,这也异曲同工,因为通过内省我们才以为发现自己的观念是否清晰、判然。笛卡尔以来的哲学,大部分或多或少都有这种思想上的个人主义一面。  不过这个总的立场也有各种式样,在实际上有很不同的结果。典型的科学发现者的思考方式带有的个人主义,分量或许算最少了。他如果得出一个新的理论,那完全因为这理论在他看来是正确的;他不向权威低头,因为假使如此,他会继续承认前人的理论。同时,他依据的是一般公认的真理标准;他希望不仗自己的威望而凭在旁人个人觉得可信的道理,让旁人信服。在科学中,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任何冲突按本质讲都是暂时的冲突,因为笼统地说,科学家们全承认同样的知识标准,所以讨论和研究到末了通常能达成意见一致。不过这是近代的事态发展;在伽利略时代,亚里士多德与教会的威信依然被认为和感觉提供的证据至少一样有力。这说明科学方法中的个人主义成分尽管不显著,仍旧是固有的。  初期自由主义在有关知识的问题上是个人主义的,在经济上也是个人主义的,但是在情感或伦理方面却不带自我主张的气味。这一种自由主义支配了十八世纪的英国,支配了美国宪法的创制者和法国百科全书派。在法国大革命期间,它的代表者是比较稳健的各党派,包括吉伦特党;但是随这些党派的覆灭,它在法国政治中绝迹了一代之久。在英国,拿破仑战争后,它随边沁派及曼彻斯特学派的兴起再度得势。自由主义在美国一向成功最大,在美国因为没有封建制度和国家教会的阻碍,从1776年到现在,或者至少到1933年①,这一种自由主义一直占优势。  ①1933年罗斯福就任总统后推行“新政”,当时采取的种种紧急措施作者认为可视为违反自由主义精神。——译者  有一个新的运动逐渐发展成了自由主义的对立面,它由卢梭开端,又从浪漫主义运动和国家主义获得力量。在这个运动中,个人主义从知识的领域扩张到了炽情的领域,个人主义里的无政府主义的各个方面明显化了。卡莱尔和尼采所发扬的英雄崇拜是这流哲学的典型。有各色各样的成分聚结其中。有对初期工业制社会的厌恶,对它所产生的丑象的憎恨和对它的残酷暴行的强烈反感。有对中世纪的乡愁式的怀恋,由于憎恶近代,把中世纪理想化了。又有一种成分,就是企图把维护教会与贵族的日渐衰落的特权,和保卫工资收入者反抗工厂主的压榨这两样事结合起来。还有这种成分:在国家主义的名义下,在保卫“自由”的战争之光荣显赫这个旗号下,激烈维护反叛权。拜伦是这个运动的诗人;费希特、卡莱尔、尼采是它的哲学家。  但是,由于我们不能人人过英雄领袖的生涯,我们不能人人让我们的个人意志伸张,所以这种哲学也像其它各种的无政府主义一样,一经采用,不可避免地要造成那最成功的“英雄”的独裁统治。而等他的暴政一确立起来,他对旁人就要压制他赖以取得权力的那种自我主张伦理观。因此,这种人生论全部是自我反驳的,就是说采纳它付诸实践,结果要实现迥然不同的局面:个人受到苛酷镇压的独夫专制国家。  还有另外一派哲学大体上讲是自由主义的一个旁支,那就是马克思的哲学。我在后文里要讨论马克思,目前只须把他记住就是了。  关于自由主义哲学的最早的详彻论述,见于洛克的著作;洛克在近代哲学家当中固然决不算顶深刻的人,却是影响最大的人。在英国,洛克的见解与大多数智力发达的常人的见解十分谐调,因此除开在理论哲学中,很难追寻它的影响;反之在法国,洛克的见解在实践方面引起了反抗现存政体,在理论方面造成了与风靡的笛卡尔主义的对立,因此它明显地对形成事态过程起了不小的作用。这是下述普遍原理的一个实例:政治、经济先进的国家里发展起来的哲学,在它的出生地无非是流行意见的一个澄清和系统化,到别的地方可能成为革命热血的源泉,最后会成为现实革命的源泉。调节先进国政策的一些原则传扬到比较落后的国家,主要是通过理论家。在先进的国家,实践启发理论;在落后的国家,理论鼓起实践。移植来的思想所以很少像在旧土一样成功,这点差别也是其中一个理由。  未讲论洛克的哲学以前,我们先来回顾在十七世纪的英国对形成他的见解有影响的一些景况。  内战时期国王与国会的争斗,使英国人从此永远爱好折衷和稳健,害怕把任何理论推到它的逻辑结论,这种根性支配英国人一直到现代。长期国会力争的方针大计,最初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国会方面希图废止国王核准贸易独占的权限,并且让他承认国会的课税专权。国会希求在英国国教会内部,给受到大主教劳德迫害的一些意见和宗教仪式以自由;主张国会应当按一定期间开会,不可只在国王感到它的协助缺少不得的偶而时机才召开。国会反对肆意逮捕,反对法官一味迎奉国王的意愿。但是有不少的人虽然愿意为这些目标进行鼓动,却不肯对国王兴兵动武,这在他们看来是叛逆和渎神的行为。等到实际上战争一爆发,势力的分划就比较接近相等了。  从内战爆发到克伦威尔立为护国主为止的政治发展,所经历的过程现在已经尽人皆知,但在当时却是史无前例的。国会一党包括长老会派和独立教会派两派;长老会派希求保留国家教会,但是把主教取消;独立教会派在主教问题上和长老会派意见一致,但是主张各圣会应当不受任何中央教会统治机关的干涉,有自由选择各自的神学。长老会派人士大体说比独立教会派人士属于较上层的社会阶级,他们的政治见解比较温和。他们希望一旦国王因为遭受挫败有了和解心,便与国王谅解和好。不过由于两点情况,他们的政策根本行不通:第一,国王在大主教问题上发挥出一种殉教者的顽强精神;第二,事实证明国王难以击败,还是仗着克伦威尔的“新型军”才做成这件事,而新型军是由独立教会派人组成的。结果,国王的军事抵抗被粉碎时,仍旧不能使他同意缔结条约,可是长老会派在国会军里丧失了兵力优势。保卫民主以致把大权送进了少数人的掌握,而这少数人运用起他们的权力来,可完全不理会什么民主和议会政治。查理一世先前企图逮捕五议员①的时候,曾引起全国大哗,他的失败使他落得尴尬出丑。但是克伦威尔没有这种困难。通过“普来德大清洗”,他革掉大约百十个长老会派议员,一时获得唯命是听的多数。最后,等他决定索性把国会取消,那时“狗也没叫一声”——战争已经让人觉得好像只有武力要紧,产生了对宪政形式的藐视。此后在克伦威尔的生前期间,英国的政治是军事独裁,为国民中日益增加的多数人所憎恨,但是在唯独他的党羽才有武装的时期,不可能摆脱开。  ①1642年1月3日,查理一世亲自率卫队到国会,企图逮捕皮姆(Pym)等五名议员,但是他们已经躲避开了。——译者  查理二世自从在橡树里隐避①和在荷兰流亡后,王政复辟时下定决心再也不踏上旅途了。这迫使他接受了某种缓和。他不要求有权征收未经国会认可的赋税。他同意了“人身保护条例”,这法令剥夺掉国君任意逮捕的权限。偶而他也能凭仗路易十四的财政援助,鄙薄国会的课税权,不过大体上讲他总是个立宪君主。查理一世的敌派原来所希求的对王权的种种限制,在王政复辟时大部分得到承认,为查理二世所遵守,因为事实已经证明,作国王的会在臣民手里吃苦头。  ①1651年查理二世所率领的军队在武斯特(Worcester)被克伦威尔击溃,他在逃跑的路上经过巴斯寇布(Boscobel)时,曾隐藏在橡树里。——译者  詹姆士二世和他的哥哥②不同,完全缺乏阴险巧诈的手腕。尽管他打算无视国会,给予非国教会派宽容,以便和他们取得和解,但由于他的顽迷的旧教信仰,倒让自己成了国教会派和非国教会派的共同敌人。外交政策也起了作用。斯图亚特王室的国王为避免在战时必要有的征税(这会使王室依赖国会),先对西班牙、后对法国奉行媚外政策。法兰西日益增强的国力,惹起英国人对大陆上这个主导国家的牢固不变的仇视,而“南特敕令”的撤回③,又使新教徒的感情激烈地反对路易十四。最后,在英国几乎人人想除掉詹姆士。但是几乎人人也同样决心避免再回到内战和克伦威尔专政的年月。既然没有合宪法的方法除掉詹姆士,必须来一次革命,但是这革命必须很快地结束,不让破坏势力有一点机会得逞。国会的权利必须一举而永久确保下来。詹姆士王必须退位,但是君主政体必须保全;不过这种君主制应该不是王权神授说的君主制;而是一种依赖立法裁可、因而依赖国会的君主制。由于贵族阶级和大企业联合一致,所有这些瞬息间都做到了,没有必要发一枪一炮。各样非妥协态度经过人们的尝试而失败以后,折衷与稳健得到了成功。  ②指查理二世。——译者  ③1685年路易十四撤回亨利四世在1598年所发布的许可信仰自由的“南特敕令”,旧教掌握了实权。——译者  新王①是荷兰人,带来了他本国著称的商业上和神学上的英明睿智。英格兰银行创立起来了;国债成了牢固的投资,不再会有君主一时性起拒绝兑付的危险。“信教自由令”虽然让旧教徒和非国教会派仍旧要受种种资格限制,却结束了实际的迫害。外交政策变得坚定地反法兰西,除开一些短暂的中断期之外,一直维持到拿破仑覆败时为止。  ①即詹姆士的女婿荷兰执政者威廉(William,1650—1702),称威廉三世(Wil-liamⅢ,1688—1702)。——译者[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英]罗素《西方哲学史》第十三章 洛克的认识论  约翰·洛克(JohnLocke,1632—1704)是一切革命当中最温和又最成功的1688年英国革命②的倡导者。这个革命的目的虽然有限,可是目的都完全达到了,以后在英国至今也不感觉有任何革命的必要。洛克忠实地表达出这个革命的精神,他的著作大部分就是在1688年后几年以内问世的。他的理论哲学要著《人类理智论》(EssayConcerningHumanUnderstanding)1687年完稿,1690年出版。他的《论宽容的第一书简》(FirstLetteronToleration)最初是1689年在荷兰用拉丁文发表的,早在1683年洛克就为慎重计退避到那个国家了。《论宽容》的后续二书简发表在1690年和1692年。他的两篇《政治论》(TreatisesonGovernment)在1689年获得了印行许可,随后立即出版。他的《论教育》一书是1693年刊行的。洛克虽然长寿,但他的有影响的作品的写成和出版全部限于1687年到1693年这少数几年。成功的革命对它的信仰者是鼓舞的。  ②即通常所谓的英国“光荣革命”。——译者  洛克的父亲是个清教徒,参加国会一方作过战。在克伦威尔时代,洛克正上牛津大学,这大学在哲学主张方面仍旧是经院派本色;洛克既憎恶经院哲学,又憎恶独立教会派的狂热。他受到笛卡尔很深的影响。洛克作了医生,他的恩主就是德莱顿笔下的“阿契托弗”①——沙夫次伯利勋爵。1683年沙夫次伯利倒败时,洛克随同他逃亡荷兰,②在那里居留到光荣革命的时候。革命之后,除有几年他是在商业部供职不算,他献身于著述事业和因为他的书而起的无数场论争。  ①德莱顿(JohnDryden,1631—1700),英国王政复辟时代的诗人,批评家。他在1681年发表了一篇政治讽刺诗《阿布萨伦与阿契托弗》(AbsalomandAchitophel),诗中狡黠阴险的阿契托弗影射着沙夫次伯利勋爵。——译者  ②这里的说法恐与事实不符。据一般记载,沙夫次伯利于1682年的政治阴谋败露后逃往国外,十二月初到达阿姆斯特丹,翌年一月即去世。洛克在沙夫次伯利逃亡后仍留英国,1683年离去,1684年初才到达荷兰。——译者  在1688年革命前的年月里,洛克如不冒重大危险,不管在理论方面或在实际事情上都不能参与英国政治,他撰作《人类理智论》度过了那些年头。这是洛克的最重要的一部书,而且就是他的名声稳稳倚靠着的那本书;但是他对政治哲学的影响十分重大、十分长远,所以必须把他看成不但是认识论中经验主义的奠基者,同样也是哲学上的自由主义的始祖。  洛克是哲学家里面最幸运的人。他本国的政权落入了和他抱同样政见的人的掌握,恰在这时候他完成了自己的理论哲学著作。在实践和理论两方面,他主张的意见这以后许多年间是最有魄力威望的政治家和哲学家们所奉从的。他的政治学说,加上孟德斯鸠的发展,深深地留在美国宪法中,每逢总统和国会之间发生争论,就看得见这学说在起作用。英国宪法直到大约五十年前为止,拿他的学说作基础;1871年法国人所采订的那部宪法也如此。  在十八世纪的法国,洛克的感召力其大无比,从根本上说是伏尔泰带来的;因为伏尔泰青年时代在英国度过一些时候,他在《哲学书简》(Lettresphilosophigues)中向自己的同胞解说了英国思想。当时philosophes(哲人们)①及稳健派改革家信奉洛克,过激派革命者信奉卢梭。洛克的法国信徒是否正确不谈,总相信洛克的认识论同他的政治学说是有密切关连的。  ①法语中“philosophe”一字有时特指十八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例如伏尔泰、卢梭、孔多塞、孔狄亚克等人,和英语中的“philosopher”(哲学家)涵义不同。——译者  在英国,这种关连倒不那么明显。他的两个最著名的信徒:贝克莱在政治上不重要,休谟是一个在他的《英国史》(HistoryofEngland)中发表反动见解的托利党员。但是康德时代以后,德国的唯心论开始影响英国思想,哲学和政治之间又有了一种关连:大致讲,追随德国人的哲学家们为保守党,而边沁派是急进派,则属于洛克的传统。不过这种相互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T.H.格林①是自由党人,却是个唯心论者。  ①格林(ThomasHillGreen,1836—82),英国新康德派和新黑格尔派的哲学家。——译者  不但洛克的正确意见在实际事情上有用,而且连他的种种错误在实际事情上也有用处。比如,我们来看他的主性质与次性质之说。主性质照他定义就是和物体不可分离的那些性质,依他列举,有充实性、广延性、形状、运动或静止、及数目。次性质即其它各种性质:颜色、声音、气味等。他主张,主性质实际就在物体里;反之,次性质仅只在知觉者中。假使没眼睛,就无所谓颜色;没有耳朵,就谈不到声音,诸如此类。洛克的次性质看法是有充分理由的——黄疸病②、蓝色眼镜,等等。但是,贝克莱指出,这套道理对主性质也适用。自从贝克莱以来,关于这一点洛克的二元论在哲学上已经过时了。尽管如此,一直到现代有量子论兴起时为止,它支配着实际的物理学。不但物理学家们或明说或默认,总拿它当假定,而且它到底成为许多极重大的发现的一个根源,有了丰硕的结果。主张物理世界仅是由运动着的物质构成的这种理论,是一般承认的声学、热学、光学、电学理论的基础。这个理论不管在理论上错误到何等地步,按实效讲是有用的。这一点正是洛克学说的特点。  ②患黄疸病的人看一切东西都是黄的。——译者  《人类理智论》中所表现的洛克哲学,通体上有某种优点,也有某种劣点。优点和劣点同样都有用:那种劣点从理论上的观点来看才算劣点。洛克一贯通情达理,一贯宁肯牺牲逻辑也不愿意发奇僻的誖论。他发表了一些一般原理,读者总不会看不出,那都是可能推出来怪结论的;但是每当怪结论好像就要露头的时候,洛克却用婉和的态度回避开。对一个逻辑家来说,这是惹人恼火的;在务实的人看来,这是判断力健全的证据。既然世界实际上是什么就是什么,可见从牢靠的原理出发,进行妥当的推论,不会推出错误来;但是一条原理尽可以十分近乎正确,在理论方面值得尊重,然而仍可能产生我们感觉荒谬的实际结论。于是在哲学中运用常识这件事便有了理由,但也只是表明只要我们的理论原则的结论,依据我们感觉无可争辩的常识来断定是不合的,这些原则便不会十分正确。理论家或许反驳说,平常见识和逻辑一样谈不上绝对无误。不过,尽管贝克莱和休谟作了这种反驳,它和洛克的思想气质总是完全不相合的。  少独断精神为洛克的特质,由他传留给整个自由主义运动。有不多几个确实项:自己存在、神存在、数学是真理,他从前人继承过来。但是他的学说与前辈们的学说只要有所不同,旨趣总是在于说:真理难明,一个明白道理的人是抱着几分怀疑主张己见的。这种精神气质显然和宗教宽容、和议会民主政治的成功、和自由放任主义以及自由主义的整个一套准则都有连带关系。尽管洛克是虚心深厚的人、是一个信启示为知识之源的热诚的基督教信徒,他仍旧给声言的启示加上一重理性保证。有一回他说:“仅只有启示的证据,便是最高的确实性”,但是另有一回,他说:“启示必须由理性裁断。”因此,终究理性还是高于一切。  书里的《论热忱》一章,在这方面颇有启发性。“热忱”一词在当时的涵义和现在不同;它指相信宗教领袖或他的门徒受到个人启示。它是王政复辟时代被击败的各宗派的特征。如果有许许多多这样的个人启示,彼此都不一致,这时候所谓真理,或人认作的真理,便成为纯个人的真理,丧失其社会性。洛克把爱真理这件事看得万分重要;爱真理和爱某个被宣称为真理的个别学说是大不相同的事。他说,爱真理的一个确实的标志是“抱任何主张时不怀有超出这主张依据的证明所能保证的自信。”他说,动辄唐突指教人,这种态度表现缺乏爱真理精神。“热忱抛开理性,要不借理性来树立启示;这一来它实际把理性和启示都取消,换上人自己脑子里的毫无根据的空想。”带有忧郁或自负的人往往容易“确信与神直接交通”。因而千奇百怪的行动和意见都获得了神明的裁可,这怂恿了“人的懒惰、无知和虚荣”。洛克拿上面已经引过的“启示必须由理性裁断”那条大原则结束这一章。  洛克用“理性”所指的意思,必得从他的全书去推量。不错,确有叫“论理性”的一章,但是这一章主要是想证明理性不是由三段论推理作成的,全章大意总括成这句话:“神对人类向来并不那么吝啬:把人仅只造成两足动物,留待亚理士多德使他有理性。”按洛克对“理性”一词的用法,理性包括两部分:其一,关于我们确实知道哪些事物的一种考查;其二,对某些主张的研究:这些主张虽然只有盖然性而没有确实性作为支持,但是在实践上以承认它为聪明。他说:“盖然性的根据有二,即与我们自己的经验一致,或旁人的经验的证据。”他说起,暹罗王当欧洲人对他提到冰的时候,就不再相信他们对他所讲的事了。  在《论同意的程度》一章中他说,对任何主张,我们给予它的同意程度应当取决于支持它的盖然性的根据。他在指出我们常常须根据缺乏确实性的盖然性而行动之后说,这点的正当运用就是“相互间的宽厚和容忍。人们纵非全体,也是绝大部分都不可避免地总要抱有种种意见,而并没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证明这些意见是正确的;而人们如果在旁人刚一提出自己不能当即回答、指明其缺陷的议论,便弃舍个人先前的主张,这也要招致无知、轻浮或愚昧等严厉的非难;所以既然如此,依愚见一切人似乎咸宜在意见纷纭当中维持平和,守人情与友爱的共同义务,因为我们依理无法指望有某人竟欣然卑屈地放弃个人的见解,盲目顺从人类理智所不承认的威信,这样来采纳我们的见解。因为人的意见不管怎样常常错误,但是除理性之外不会顺从任何向导,也不能盲目屈服在他人的意志和指示之下。假如你愿意某人转信你的意见,而他是一个未表同意之前先要考究的人,你就得容他有暇时把你的话再推敲一遍,让他回想起从记忆中消失的事情,审查各个详情细节,看优点究竟在哪一方;假如他认为我们的议论不够重要,不重新再费那许多苦心,那也无非是在同样情况下我们自己时常采取的态度;假若旁人竟要给我们指定哪些点我们必须研究,我们也会怫然不悦的;假如他是一个不问证据、一味相信旁人意见的人,我们又怎能设想他会舍弃那岁月和习俗在他的心中深深种下的、使他认为不证自明、确凿无疑的信念;或者舍弃他认为就是得自神本身或得自神的使者的印象的那些主张?试想我们又怎能指望如此固定下来的意见竟会在一个生人或论敌的议论或威信之前退避三舍?假若他猜疑你怀有私心或企图,尤其如此;人发觉自己遭受恶待时,总要产生这念头。我们正应该悲悯我们相互间的无知,在一切温和而正派的说服中除去这种无知,不可因为旁人不肯放弃自己的意见,接受我们的意见(或至少说我们强要他接受的意见),就立刻以为旁人顽固不化而恶待旁人;在这种场合,几乎可以肯定,我们不接受旁人的一些意见时,其顽固也不亚于旁人。因为哪里有这样一个人:持有无可争辩的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一切全正确、他所非难的一切全错误;或者,哪里有这样一个人:能说他把所有他个人的意见或旁人的意见全彻底研究过了?在我们所处的这个匆促无常的行动和盲目的状态中,没有认识而往往只有极少的根据也必须相信,这点就应当使我们多勤于精心培养自己的知识而少约辖别人。……我们有理由认为,人假使自己多知道一些事理,对他人就少显一分神气”。①  ①《人类理智论》,第四卷,第十六章,第4节。  到此我只谈了《人类理智论》的末尾各章,在这几章里,洛克由前面他对人类认识的本性与界限所作的理论考察汲取道德教训。现在该来研究在上述这个比较纯粹的哲学问题上,他要讲的一些话。  一般说,洛克对形而上学是蔑视的。关于莱布尼兹的一些思想,他写信给一个朋友说:“你我都玩够了这类无聊的闲耍。”“实体”概念在当时的形而上学中占统治地位,洛克却认为它含混无用,但是他并没有大胆把它完全否定。他承认支持神存在的种种形而上学证明是站得住的,可是他并不在这些证明上大作文章,对它们似乎有点不很惬意。每当他表述新的思想,不仅仅在重复传统东西的时候,他总是从具体细节而不从大的抽象概念进行思考。他的哲学好像科学工作,是片段累积成的,不像十七世纪的大陆哲学那些个大系统那么庄严巍峨,浑然一体。  洛克可以看作是经验主义的始祖,所谓经验主义即这样一种学说:我们的全部知识(逻辑和数学或许除外)都是由经验来的。因此,《人类理智论》第一卷就是要一反柏拉图、笛卡尔及经院哲学家,论述没有天生的观念或天赋的原则。在第二卷中他开始详细说明经验如何产生不同种类的观念。他在否定了天生的观念之后,说:  “那么我们且设想心灵比如说是白纸,没有一切文字、不带任何观念;它何以装备上了这些东西呢?人的忙碌而广大无际的想像力几乎以无穷的样式在那张白纸上描绘了的庞大蓄积是从何处得来的?它从哪里获有全部的推理材料和知识?对此我用一语回答,从经验: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在经验里扎着根基,知识归根结蒂由经验而来。”(第二卷,第一章,第2节)。  我们的观念出于两个来源:(一)感觉作用,(二)对我们自己的心灵的活动的知觉,这可以称作“内感”。既然我们只能借助观念进行思考,既然所有观念都是从经验来的,所以显然我们的任何知识不能先于经验。  他说,知觉作用是“走向认识的第一步和第一阶段,是认识的全部材料的入口”。在现代人来看,会觉得这几乎是不必说的道理,因为至少在英语国家中,这已经成为有教育者的常识的一部分。但是在洛克时代,心灵据设想先验地认识一切种类的事物,他倡导的认识完全依赖知觉作用,还是一个革命性的新说。在《泰阿泰德篇》中,柏拉图曾着手批驳认识与知觉作用的同一化;从柏拉图时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哲学家,最后直到笛卡尔和莱布尼兹,都论说我们的最可贵的知识有许多不是从经验来的。所以洛克的彻底经验主义是一个大胆的革新。  《人类理智论》第三卷讨论言语,主要是企图说明形而上学家提出的所谓关于宇宙的知识,纯粹是词句上的东西。第三章《论一般名辞》在共相问题上采取了极端的唯名论立场。凡存在的一切事物都是殊相,然而我们却能构成类如“人”这种适用于许多殊相的一般观念,给这些一般观念我们可以加上名称。一般观念的一般性完全在乎它适用于、或可能适用于种种特殊事物;一般观念作为我们心中的观念,就其本身的存在而言,和其它一切存在的事物是同样特殊的东西。  第三卷第六章《论实体的名称》是要驳斥经院哲学的本质说。各种东西也可能具有实在的本质,那便是它们的物理构造,但是这种构造大致说来是我们不知晓的,也不是经院哲学家所谈的“本质”。我们所能知道的那种本质纯粹是词句问题;仅在于给一般名辞下定义而已。例如,议论物体的本质只是广延性呢,或者是广延性加上充实性呢,等于议论字眼:我们把“物体”一词照这样定义或照那样定义均无不可,只要我们死守住定义,决不会出任何弊病。判然不同的各品类并不是自然界中的事实,而是语言上的事实;不同的各品类乃是“连带有不同名称的不同的复合观念”。固然,自然界中有着各种相异的东西,但是这差异是通过连续的渐次推移表现出来的:“人借以区分各品类的品类界限原是人定的。”他继而举出一些怪物实例,就这些怪物说是否算人尚有疑问。这种观点在达尔文令一般人信服而采纳了渐变进化论之前,向来不是普遍承认的。只有自己让经院哲学家折磨苦了的那些人,才会领略到它清除了多少形而上学的破烂废品。  经验主义和唯心主义同样都面临着一个问题,迄今哲学一直没找到满意的解答;那就是说明我们对自身以外的事物和对我们自己的心灵活动如何有认识的问题。洛克探讨了这个问题,但是他发表的意见十分明显让人不能满意。在有一处①,据他讲:“因为心灵在其一切思维与推理方面,除只有自己默省或能默省的各个观念而外别无直接对象,所以很明白,我们的认识只和这些观念有关。”又说:“认识即关于二观念相符或不符的知觉。”由这点似乎可以直接推断,关于其他人的存在或物质界的存在,我们无法知道,因为这两样即使存在,也不仅仅是我的心灵中的观念。这么一来,就认识而论,我们每个人必定被关闭在自身范围以内,与外界割断一切接触。  ①《人类理智论》,第四卷,第一章。  可是这是誖论,而洛克跟誖论总不愿有半点瓜葛。因此,他在另一章中又叙述了和前一个学说完全矛盾的不同的一说。他讲,关于实在的存在,我们有三类知识。我们对自身存在的知识是直觉知识,我们对神存在的知识是论证知识,我们对呈现于感官的事物的知识是感觉知识(第四卷,第三章)。  在以下一章里,他多少察觉到这种自相矛盾。他提出,有某人也许说:“假若认识在于观念之间的相符,那么热狂者和理智清醒的人就处在同一个等位上了。”他答道:在观念与事物相符方面并不如此。他于是转而议论一切单纯观念必定与事物相符,因为“我们已经说明了,心灵决不能给自己作出”任何单纯观念,这种观念全是“事物按自然方式作用于心灵上的产物”。谈到关于实体的复合观念,“我们关于实体的一切复合观念必定是(而且只能是)由已发现共存于自然界中的那种单纯观念所组成的。”我们除了(1)凭直觉,(2)凭理性,考察两个观念相符或不符,(3)“凭感觉作用,感知个别事物的存在,”之外,不能有任何知识(第四卷,第三章,第2节)。  在所有这些话里,洛克假定以下的事情为已知。他称之为感觉的某种精神现象在本身以外具有原因,而这种原因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和在某些方面与其结果——感觉是相像的。但是准照经验主义的原则来讲,这点怎么可能知道呢?我们经验到了感觉,但没经验到感觉的原因;即使我们的感觉是自发产生的,我们的经验也会完全一样。相信感觉具有原因,更甚的是相信感觉和它的原因相似,这种信念倘若要主张,就必须在和经验完全不相干的基础上去主张。“认识即关于二观念相符或不符的知觉”这个见解正是洛克有资格主张的见解,而他所以能逃避开这见解必然带来的誖论,凭借的却是那么严重的一种矛盾,只由于他坚决固守常识,才让他看不见这种矛盾。  这个难题到如今一直是经验主义的麻烦。休谟把感觉具有外部原因这个假定抛弃,从而除掉了它;但是每当他一忘记自己的原则,连他也保留这个假定,这原是极常有的事。他的那条基本准则:“没有任何观念不具有前行印象”是从洛克接手过来的,可是这条准则只在我们认为印象具有外部原因的限度内才似乎有道理,因为“印象”一词本身就让人情不自禁地联想到外部原因。而如果休谟达到了某个程度的首尾一贯,这时候他就誖理得荒唐。  至今还没有人创造成功一种既可信赖同时又自圆其说的哲学。洛克追求可信,以牺牲首尾一贯而达到了可信。大部分的伟大哲学家一向做得和洛克正相反。不能自圆其说的哲学决不会完全正确,但是自圆其说的哲学满可以全盘错误。最富有结果的各派哲学向来包含着显眼的自相矛盾,但是正为了这个缘故才部分正确。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设想一个自圆其说的体系就比像洛克的那种显然有些错误的体系含有较多的真理。  洛克的道德原则,一部分就它的本身讲,一部分当作边沁的前驱看,都很有意思。我所说的他的道德原则,并不指他实际为人的道德性向,而是指关于人如何行事和应当如何行事,他的一般理论。洛克如同边沁,是一个满怀亲切感情的人,然而他却认为一切人(包括他自己)在行为上必定总是完全被追求个人幸福或快乐的欲望所驱使。略引几段话可以说明这点。  “事物或善或恶,那是仅就快乐或痛苦而言。凡易于让我们产生快乐或增大快乐、或者减少痛苦的事物,我们称之为‘善’。”  “激起欲望的是什么?我答道,是幸福,仅是幸福。”  “充量的幸福就是我们有分领受的最大快乐。”  “追求真幸福的必要〔乃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舍善从恶〔是〕明显的错误判断。”  “制驭我们的炽情〔即是〕正当地改善自由。”①  ①以上所引各句都见于第二卷,第二十章。  这些话里面最末一句看来似乎是依据来世报赏惩罚之说的。神制定下了某些道德规律;恪守这些规律的人进天堂,干犯规律的人保不住要入地狱。因此,有远虑的快乐追寻者便要有道德。随着罪为地狱之门这种信念的衰微,就比较难提出一个支持有德生活的纯利己的理由了。边沁是自由思想家,把人间的制法者换到神的位置上:调和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是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任务,因而在每个人追求个人幸福的时候,也应当强使他为总体幸福尽一分力。但是这还不如借助天堂地狱做到的公私利益的调和圆满,不仅因为制法者不总是英明或有道德的,而且因为人间政府也不是全知的。  洛克也只好承认一件明显的事:人并非总按照依理来推测多半会确保他有最大快乐的方式行动的。我们对现时的快乐比对将来的快乐更重视,对最近将来的快乐比对渺远将来的快乐更重视。也不妨说(洛克未这样说)利息利率就是未来快乐一般折扣的一个数量标度。假令一年后花用一千镑的预想和现下花用一千镑的念头同样愉快,那么我就不必要因为延搁了我的快乐而让人付我钱。洛克承认,虔诚的信徒也时常犯按自己的信条说来使他们有入地狱危险的罪。大家全知道一些人迟迟不去见牙医,假使他们在从事对快乐的合理追求,本来是不会迟延那么久的。可见,即使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是我们的动机,那也必须追补一句:依快乐或苦痛在未来的远近为准,快乐消减它的魅力,苦痛丧失它的可怕。  因为按洛克的意见,自我利益和全体利益一致只是就长远而言,所以要紧的是人应该尽可能以自己的长远利益为指南。也就是说,人当有远虑。远虑是仍待倡导的唯一美德,因为一切失德都是失于远虑。强调远虑,是自由主义的特色。它和资本主义的兴盛有连带关系,因为有远虑的人发财致富,而没远虑的人贫困下去,或贫困如故。这又和新教中的某些种虔诚有关系:为进天堂而讲善德和为投资而储蓄,在心理上是极其类似的。  公私利益的调和这种信念,是自由主义的特色,在洛克讲的它所具有的神学基础崩溃后仍然长时存在。  洛克讲,自由依靠追求真幸福的必要以及制驭我们的炽情。这个意见是他从自己的以下学说推出来的:公私利益固然在短时期内未必一致,长远下去是合一的。由这个学说可见,假若有一个社会,由一律是既虔诚又有远虑的公民组成的,那么给他们以自由,他们都会按促进公益的方式行动。那样,就不必要有约束他们的人间法律,因为神律已经够了。一个从来善良而现在动念要做劫路强盗的人,会对自己说:“我也许逃得过人间法官,但是我在天曹法官的手下难逃惩罚。”因此他会放弃他的恶孽阴谋,好像确信要被警察捉获般地去过善良的生活。所以,在远虑和虔诚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法的自由才可能完全实现;在其它场合,缺少不了刑法加给人的约束。  洛克一再申述道德是可能论证的,但是他没把这想法充分发挥到可望作到的程度。最重要的一段文字是:  “道德可能论证。在权能、善性和智慧方面是无限的、而且我们是它的创造物并依赖着它——这样一个太上存在者①的观念,和作为有理解力、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我们自身这种观念,都是在我们心中明白有的观念,所以我以为,如果加以适当的考察和探索,会做成我们的义务与行动规则的那种基础,使得道德列置在可能论证的诸科学当中。在下述这点上我不怀疑:凡是对这些科学当中之一和另一,同样无偏颇、同样注意去研究的人,我们由自明的命题,借如同数学里的推理一样无争辩余地的必然推理,可以使他明白是非的尺度。和数目及广延性的关系一样,其它样态间的关系也会确实被感察到:那么我就不了解,假若想出考核或探索这些样态间的相符或不符的恰当方法,为什么它们不也是可能论证的。‘无占有,则无不义’,这是个和几何中任何证明同样确实的命题:因为占有观念就是对某事物有权利,而加上‘不义’这名称的观念即侵犯或破坏那种权利,显而易见,这两个观念如此确立起来,再把这两个名称跟它们连结上之后,我就可以如同确知三角形具有共等于二直角的三个角一样,确知这个命题是真的。又如,‘任何政治也不许可绝对自由’:政治这个观念就是根据某些要求人遵奉的规则或法律建立社会,而绝对自由观念乃是任何人为所欲为。我能够像确信数学中任何命题的正确性一样确信这命题的正确性。”①  ①指上帝。——译者  ①《人类理智论》,第四卷,第三章,第18节。  这段话让人迷惑不解,因为起初似乎把道德律说得依据神命,但是在举的例子里又隐示道德律是分析命题。据我想,实际上洛克认为伦理学中有些部分是分析命题,其它一些部分则依据神命。另外一个让人惶惑不解的地方是,所举的例子似乎根本不是伦理命题。  还有一个难点,我们总能希望考察一下。神学家们一般主张神命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神的善性和智慧下感发出来的。这便要求先于神命,必须有某种“善”的概念,促成了神不发其它神命,独独发出那些神命。这种概念会是什么,从洛克的著作里是不可能发现到的。他所讲的是,有远虑的人如此这般地行动,因为否则神会降罚给他;但是关于为什么某些行动应当受惩罚,而不是相反的行动该受惩罚,洛克让我们完全蒙在鼓里。  洛克的伦理学说当然是无法给它辩护的。把远虑看成是唯一美德的学说体系中就有某种招人厌感的地方,撇开这点不说,对他的理论还有一些比较非感情的反对理由。  首先,说人只希求快乐,这是因果倒置。不管我可巧希求什么,得到它我就要感觉快乐;但是通常,快乐由于欲望,不是欲望由于快乐。像被虐狂者①那样,希求痛苦也是可能有的;在这种情况,满足欲望仍旧有快乐,然而快乐里混合着它反面的东西。即使按洛克自己的学说讲,人也不就是希求快乐,因为最近的快乐比渺远的快乐更是人所希求的。假如道德真像洛克和他的门徒努力以求的那样,能由欲望的心理学推演出来,就不会有理由非难把遥远快乐打折扣,或有理由把远虑当一个道德义务来坚持主张了。简括说来,洛克的议论是:“我们只希求快乐。但是实际上,有许多人并不就是希求快乐,而是希求最近的快乐。这件事违反我们讲的他们就是希求快乐的学说,所以是不道德的。”几乎所有的哲学家在他们的伦理学体系中都首先立下错误的一说,然后再主张“不道德”便是照足以证明这一说错误的那种作法去行动,可是假使该学说当真正确,这件事根本就办不到。在这种类型中,洛克便是一个实例。  ①“被虐狂”据说是一种性心理变态,以受异性的痛苦虐待为乐。——译者[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英]罗素《西方哲学史》第十四章 洛克的政治哲学  第一节 世袭主义  1688年英国革命刚过后,在1689年和1690年,洛克写了他的两篇《政治论》,其中特别第二篇在政治思想史上非常重要。  这两篇论著中头一篇是对世袭权力说的批评。它是给罗伯特·费尔默爵士①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Patriarcha:orTheNaturalPowerofKings)一书作的答辩,那本书出版于1680年,不过是在查理一世治下写成的。罗伯特·费尔默爵士是一位王权神授说的赤诚拥护者,殊不幸活到了1653年,因为处决查理一世和克伦威尔的胜利,他想必感到刻骨伤心。但是,《先祖论》的撰写虽说不比内战早,倒还在这些惨痛事以前,所以书中自然要表现理会到颠覆性学说的存在。那种学说,如费尔默所说,在1640年就不新鲜。事实上,新教的和旧教的神学家们,双方在各别跟旧教徒君主及新教徒君主的争执中,都曾经激烈主张臣民有反抗无道昏君的权利,他们写的东西供给了罗伯特爵士丰富的论战材料。  ①罗伯特·费尔默爵士(SirRobertFilmer,1589—1653),英国政治思想家。——译者  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爵士封号是查理一世授予的,他的家宅据说遭国会党人抢掠过十次。他以为挪亚上航地中海,将非洲、亚洲和欧洲各分派给含、闪和雅弗②,未见得不实有其事。他主张,依照英国宪法说,上院无非是向国王进忠言,下院的权限更小;他讲,独有国王制定法律,因为法律全然是由他的意志发出来的。据费尔默说,为王的完全不受一切人间的管制,而且不能以他的先人的法令束缚他,甚至不能以他自己的法令束缚他,因为“人给自身定法律,是万不可能有的事。”  ②含、闪、雅弗是挪亚的三个儿子。见《旧约》《创世记》,第五章,第32节。——译者  这些见解表明,费尔默属于神授权说派中顶极端的一流人物。  《先祖论》开篇是驳击这样一种“俗见”:“人类禀受天赋,生来就有免于一切隶属的自由,得随意选择自己所好的政治形式,任何一个人对他人的支配权,最初都是按照群众的裁夺授予的。”费尔默说,“这一说起初是在讲所①中谋划出来的。”依他说,真相全非如此;那是这样:原来神把王权授给了亚当,王权由亚当下传给他的历代继承人,最后到了近世各个君主手里。他确断地说,现不当国王的“或者就是、或者该看成是,最初为全人类生身父母的那两位元始先祖②的隔代继承人。”看来,我们的元祖③并未充分欣赏他作世间一统王的特权,因为“求自由的欲望乃是亚当堕落的第一个原因。”求自由的欲望是罗伯特·费尔默爵士认为邪恶的一种感情。  ①指中世纪时讲授逻辑、形而上学、神学的场所。——译者  ②指亚当与夏娃。——译者  ③指亚当。——译者  查理一世的要求,他那一方的大轴主角们的要求,比以前的时代会容许给国王的还有过之而无不及。费尔默指出,英格兰耶稣会士帕森斯(Parsons)和苏格兰加尔文派信徒布凯南(Buchanan),虽然在旁的事情上几乎意见从不一致,却双双主张君王乱政可以由臣民废黜。不用说,帕森斯心里想着奉新教的伊丽莎白女王,布凯南心里想着苏格兰的旧教徒女王玛利。布凯南的学说由成功认可了①,但是帕森斯的学说由于他的同僚坎平②处死刑而被驳倒。  ①指玛利女王被伊丽莎白处死。——译者  ②坎平(EdmundCampion,1539—81),英国耶稣会士,因反对英国国教会,被——译者  还在宗教改革以前,神学家们就往往相信限制王权是好事。这是大半个中世纪内,遍欧洲如火如荼的教会与国家的斗争的一部分。在这场斗争中,国家靠武装力量,教会凭仗聪明和神圣。教会在兼有这两美的期间,斗争胜利;等它一闹得只有聪明时,就落了败局。但是虔心深诚的名士们所发的反对国王权力的言论,在记载上还留着,那固然本意是为了教皇的利益,用来支持臣民的自治权也无不可。费尔默说:“阴险狡猾的经院学者们,定要把国王猛贬到教皇的下位,认为最稳妥的手段莫过于将臣民抬举到国王之上,好让教皇权代替王权。”他引征神学家贝拉民(Bellarmine)的话,贝拉民讲俗权是由人授给的(即是说,非由神授给的),“只要臣民不把它授给国君,这权力就在臣民中间”;依费尔默说,这一来贝拉民“让神成了一个民主阶层的一手创造者。”这在他觉得其荒谬绝伦,有如说神是布尔什维主义的一手创造者,让现代的富豪财阀听来的感觉一样。  费尔默讲政治权力的由来本末,不从任何契约讲起,更不从关于公益的什么理由出发,却完全追溯到父亲对儿女的威权。他的见解是:帝王威权的本源在儿女服从父母;《创世记》中的那些先祖们就是君主;作国王的是亚当的后代继承人,最低限度也该把他们以这等人看待;国王的当然权利与父亲的当然权利一样;在本性上,儿子永远脱不开父权,即便儿子长大成人,而父亲已老朽不堪。  整个这套说法,在现代人想来,觉得真荒诞离奇,难相信它还是郑重主张的说法。我们不习惯从亚当与夏娃的故事追政治权利的老根。我们认为,儿子或女儿够二十一岁时,亲权应该完全终止,这之前亲权必须受国家以及儿辈们渐次获得的独立发言权很严格的限制,这都是明白的道理。我们承认,作母亲的和父亲至少有相等的权利。但是,撇开这种种理由不谈,除了在日本外,现代人哪个也不会想起来假定政治权力在什么地方应当和父母对儿女的支配权等量齐观。确实,在日本仍然信奉着和费尔默学说酷似的一说,所有教授及中小学教师必须讲授这说法。天皇的血统可以上溯到太阳女神,他便是这女神的后代继承人;其他日本人也是女神的苗裔,然而属于她的家系里的末支。因此天皇是神,凡违抗天皇就叫渎神。这一说大体上是1868年①的杜撰,但现下在日本托称是自从开天辟地口传下来的。  ①明治元年。——译者  硬栽给欧洲一个同样的说法,这个打算——费尔默的《先祖论》即其中一部分——失败了。什么缘故?承认这种说法,是绝不违反人性的事;例如,除日本而外,古代的埃及人,被西班牙征服以前的墨西哥人、秘鲁人,都信奉过这说法。在人类演进的某个阶段,这种说法自然而然。斯图亚特朝的英国已经过了这个阶段,但是现代的日本没有过。  在英国神授权学说的失败,由于两大原因。一是教派杂多;二是君主、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之间的权力争斗。谈到宗教,从亨利八世在位的时代以后,英王为英国教会的首脑,这教会既反对天主教,又反对大部分新教宗派。英国教会自夸是折衷派;钦定英译本圣经的序文开头是:“我英伦教会自从最初编纂通用祈祷书以来,一向在两极端之间保守中庸,是为其英明所在。”总的说来,这个折衷投合了大多数人的心意。玛利女王和詹姆士二世国王竭力要把国民拖向罗马一边,内战中的胜利者们竭力要把国民拖到日内瓦①去,但是这些个打算都终于失败,到1688年以后,英国教会的势力就不可动摇了。然而,它的反对派也存留下来。尤其是,非国教派信徒们是一些锐气勃勃的人,而且在势力正不断增长的富商与银行家中间为数很多。  ①日内瓦在宗教改革运动中占领导地位,一般把它看成是新教的大本营。——译者  国王的神学立场有些独特,因为他不但是英国国教会的首领,也是苏格兰教会的首领。在英格兰,他得信赖主教,排斥加尔文派教义;在苏格兰,他得排斥主教,信仰加尔文派教义。斯图亚特朝的国王们有纯正坚定的宗教信仰,因此他们便不可能抱这种阴阳两面的态度,让他们在苏格兰比在英格兰更伤脑筋。但是从1688年以后,为了政治上的便宜,国王们默许同时奉两种宗教。这有碍宗教热忱,也使人难以把他们看成神化的人物了。反正,无论天主教徒或非国教派信徒,都不能默认代表君主政治的任何宗教主张。  国王、贵族和富裕中产阶级三方面,在不同时代结成不同的联盟。在爱德华四世和路易十一世治下,国王与中产阶级联合反对贵族;在路易十四时代,国王联贵族对抗中产阶级;在1688年的英国,贵族跟中产阶级合起来反国王。国王若有另外两派之一和他一气,他势力强大;如果两派联合起来反对他,他就势孤力薄了。  特别因为以上种种缘故,洛克要摧毁费尔默的议论毫无困难。  在说理方面,洛克当然是轻而易举的。他指出,即便要讲的是亲权,那么母亲的权力也应当和父亲的相等。他力言长子继承法的不公道,可是假使要拿世袭作君主制的基础,那是避免不了的。所谓现存的君主们从某种实际意义上讲是亚当的后代继承人,洛克嘲弄这种说法的无知可笑。亚当只能有一个后代继承人,可是谁也不晓得是哪一个。他问道,费尔默是不是要主张,假若能发现那个真继承人,现有的全体君主都该把王冠奉置在他的足前?倘若承认了费尔默讲的君主制基础,所有国王,至多除一个而外,全成了篡位者,完全无资格要求现实治下的臣民服从。他说,何况父权也是一时的权力,而且不及于生命和财产。  照洛克讲,其余的基本根据且不谈,即凭以上这种理由,就不能承认世袭制为合法政治权力的基础。因而在第二篇政治论中,他要寻求比较守得住的基础。  世袭主义在政治里差不多已成泡影。在我一生当中,巴西、中国、俄国、德国和奥地利的皇帝绝踪了,换上一些不志在建立世袭朝代的独裁者。贵族阶级除在英国而外,在欧洲各处都丧失了特权,在英国也无非一种历史性的形式罢了。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切还是很近的事,而且和各种独裁制的抬头大有关系,因为传统的权力体制已被一扫而光,为成功地实行民主所必需的习性还未暇成长起来。倒有一个大组织从来不带一点世袭因素,就是天主教会。各种独裁制假若存留下去,可以逆料要逐渐发展一种政治形式,和教会的类似。就美国的大公司说已经发生了这种情况,那些大公司拥有和政府的权力几乎相埒的权力,或者说在珍珠港事变以前一直是拥有的。  奇怪的是,民主国家政治上摒弃世袭主义,这在经济范围内几乎没有起丝毫影响。(在极权主义国家,经济权力已并入政治权力中。)我们仍旧认为理所当然,人应该把财产遗留给儿女;换句话说,虽然关于政治权力我们摒弃世袭主义,在经济权力方面却承认世袭主义。政治朝代消灭了,但是经济朝代活下去。现下我既不是发议论赞成、也不是发议论反对这样地不同对待这两种权力;我仅仅是指出存在着这事情,而且大多数人都没有察觉。读者试想一想,由大宗财富产生的对他人生命的支配权要世袭,这在我们觉得多么自然,你就更能了解,像罗伯特·费尔默爵士那种人在国王权力问题上如何会采取同样的看法,而和洛克抱一致思想的人们所代表的革新又是如何之重大了。  要想了解费尔默的理论如何会得到人的相信,洛克的反对理论如何会显得有革命性,我们只消细想一下当时对王国的看法和现在对地产的看法是一样的。土地所有主持有种种重要的法权,主要的是选定谁待在该土地上的权力。所有权可以通过继承来传让,我们觉得继承到了地产的人,便对法律因而容许给他的一切特权有了正当要求资格。然而究其实这人的地位同罗伯特·费尔默爵士为其要求而辩护的那些君主们的地位一样。如今在加利福尼亚州有许多庞大地产,其所有权是西班牙王所实际赐予,或伪托是他所赐予。他所以有资格作出那样的赐予,无非是(一)因为西班牙信奉和费尔默的见解类似的见解,(二)因为西班牙人在交战中能够打败印地安人。然而我们还是认为受到他的赐予的那些人的后代继承人有正当的所有权。恐怕到将来,这事情会跟费尔默在今天显得一样荒诞吧。  第二节 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在第二篇《政治论》一开始,洛克说他既然说明了从父亲的威权追寻政治威权的由来行不通,现在要提出他所认为的统治权的真根源。  他假定在人间的一切政治之先,有一个他所谓的“自然状态”,由此说起。在这个状态中有一种“自然法”,但是自然法系由一些神命组成,并不是人间的哪个立法者加给人的。至于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到底有几分只是一个说明性的假说,究竟他有几分设想它曾经在历史上存在过,不得而知;但是我觉得好像他每每把这状态认成是实际出现过的一个时代。有个社会契约设立了民政政治,人类借助于该契约脱出了自然状态。这事情他也看成或多或少是历史事实。但是目下我们要说的是自然状态。  关于自然状态及自然法,洛克要讲的话大多并不新颖,不过是中世纪经院派学说的旧调重弹。圣托马斯·阿奎那这样讲:  “人制定的每一宗法律,有几成出于自然法,便恰带有几成法律性质。但是它若在哪一点上与自然法抵触,它立即不成其为法律;那纯粹是对法律的歪曲。”①  ①陶奈在《宗教与资本主义的兴起》一书中所引的话。  在整个中世纪,大家认为自然法谴责“高利贷”,即有息放款。当时教会的产业差不多全在于土地,土地所有主向来总是借债的人,不是放债的人。但是等新教一兴起,新教所得的支援——特别是加尔文派得到的支援——主要来自富裕中产阶级,这班人却是放债的,不是借债的。因此,首先加尔文,然后旁的新教宗派,最后天主教会,都认可了“高利贷”。这一来,对自然法也有了另一种理解,但是谁也不怀疑存在这种东西。  自然法的信仰消灭后仍存在的许多学说,是从这个信仰发源的;例如,自由放任主义和人权说。这两个学说彼此有关系,二者都起源于清教徒主义。有陶奈所引证的两段话可以说明这点。1604年英国下院的一个委员会发表:  “全体自由臣民,关于自己的土地,又关于在自己所专务而赖以为生的职业中自由发挥勤奋一事,天生持有继承权。”  又在1656年约瑟·李写道:  “每人借自然与理性之光的烛照,都要做有利于个人最大利益的事,这是无法否认的金科玉律。……私人的腾达向上就会是公众的利益。”  若不是因为有“借自然与理性之光的烛照”几个字,这满可说是十九世纪时写的呢。  我重说一遍,洛克的政治论中新颖的东西绝无仅有。在这点上,洛克和凭思想而博得了名声的人大都相似。一般讲,最早想出新颖见解的人,远远走在时代前面,以致人人以为他无知,结果他一直湮没无闻,不久就被人忘记了。后来,世间的人逐渐有了接受这个见解的心理准备,在此幸运的时机发表它的那个人便独揽全功。例如,达尔文就是如此;可怜的孟伯窦勋爵①成为笑柄。  ①孟伯窦勋爵(LordMonboddo),本名詹姆士·伯奈特(JamesBurnett,1714—99),苏格兰法官,人类学家;在达尔文之前主张人类可能是由猿猴演变来的。——译者  关于自然状态,洛克还不及霍布士有创见;霍布士把它看成是这样一种状态:里面存在着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人生是险恶、粗卑而短促的。但是霍布士被人认为是个无神论者。洛克由前人接受下来的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之说,脱不开它的神学根据;现代的自由主义多除掉神学根据来讲这一说,这样它就欠缺清晰的逻辑基础。  相信太古时候曾有个幸福的“自然状态”这种信念,一部分来自关于先祖时代的圣经故事,一部分来自所谓黄金时代这个古典神话。一般人相信太古坏的信念,是随着进化论才有的。  以下是洛克著作中见得到的最近乎是自然状态的定义的一段话:  “众人遵循理性一起生活,在人世间无有共同的长上秉威权在他们之间裁决,这真正是自然状态。”  这不是写蛮民的生活,这是写有德行的无政府主义者们组成的空想社会,这帮人是绝不需要警察和法院的,那是因为他们永远遵从“理性”,理性跟“自然法”就是一个东西,而自然法本身又是由那些大家认为发源于神的行为规律组成的。(例如,“不可杀人”①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而交通规则却不是。)  ①基督教的“十诫”之一,见《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第13节。——译者  再引证一些话,可以使洛克的意思显得更清楚些。  “〔他说〕为正确地理解政治权力,并且追溯到它的本源,我们必须考察人类天然处于何种状态;那状态即是:在自然法的限度内,人有完全自由规定自己的行动,处理自己的财物和人身;不请求许可,也不依从任何旁人的意志。  “那也是平等的状态,其中一切权力和支配权都是相互的,谁也不比谁多持有;有件事最明白不过:同样品类的被造物,无分彼此地生来就沐浴着完全同样的自然恩惠、就运用同样的官能,那么相互之间也应当平等,无隶属服从关系;除非他们全体人的上神主宰明显宣示意志,将其中一人拔举在他人之上,作出明白清楚的任命,授予他对统治与主权的不容置疑的权利。  “但是尽管这〔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并非狂纵状态:该状态下的人虽持有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物的难抑制的自由,然而他却没有自由戕害自身,甚至没有自由杀害他所占有的任何被造物,除非有比单纯保存它更高尚的某种用途要求这样做。自然状态有自然法支配它,这自然法强制人人服从;人类总是要向理性求教的,而理性即该自然法,理性教导全人类:因为人人平等独立,任何人不该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物”①(因为我们全是神的财产)②。  不过,情况马上显出来好像这样:大多数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仍会有若干人是不依照自然法生活的,于是自然法在一定限度内提供抵制这般罪犯的可行手段。据他讲,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可以保卫他自己以及为他所有的东西。“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③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一个贼正动手偷我的财物时,我甚至可以把他杀死,这个权利在设立政治之后还是存在的,固然,若存在政治,假如贼跑掉,我必须舍弃私自报复而诉之于法律。  ①比较美国的《独立宣言》。  ②“他们是神的财产,他们是神赐造的东西,造出来有神嘉许的期间存续,而非在他人嘉许的期间存续。”  ③见《旧约》《创世记》,第九章,第6节。——译者  自然状态有个重大缺陷,当存在这种状态期间,人要保卫他的权利必须依赖自己,所以人人是自己的讼案中的法官。对这个弊害,政治正是救治手段,但它不是自然的手段。据洛克说,人脱离自然状态,是靠一个创立政府的契约。并不是任何契约都结束自然状态,唯有组成一个政治统一体的契约如此。各独立国政府现下彼此间正处于自然状态之中。  在一段大概针对着霍布士的文字中,洛克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不是一回事,倒比较近乎它的反面。洛克在以盗贼可视为对人开战为根据,说明了杀贼的权利之后,说道:  “于此就看到一种明白的区别,‘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区别,’这两个状态尽管有些人把它们混为一谈,但是相去之远犹如一个和平、亲善、相互扶助和保护的状态,与一个敌对、仇恶、暴力和相互破坏的状态彼此相去之远一样。”  大概自然法应该看成比自然状态范围要广,因为前者管得着盗贼和凶杀犯,而在后者里面却没有那种罪犯。至少说,这看法指出了一条路子,解决洛克的一个显明的矛盾,那就是他有时候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人人有德的状态,又有些时候讨论在自然状态下为抵御恶人侵犯,依正理可采取什么作法。  洛克所说的自然法有些部分真令人惊讶。例如,他说正义战争中的俘虏依自然法为奴隶。他还说,天生来每人有权惩罚对他本身或他的财产的侵袭,甚至为此可以伤人性命。洛克没附加任何限制,所以我如果抓到一个干偷鸡摸狗之事的人,依自然法显然我有理由把他枪毙。  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财产占非常显著的地位,而且据他讲,财产是设立民政政治的主要原因:  “人类结合成国家,把自己置于政治之下,其伟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们的财产;在自然状态中,为保全财产,有许多事情阙如。”  这套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之说,全部是在某个意义上清楚明了,但在另一个意义上甚是莫明其妙。洛克所想的是什么,这倒明了;但是他如何会有了这种想法,那就不清楚了。由前文知道,洛克的伦理学是功利主义的伦理学,但是当他考察“权利”问题的时候,他却不提出功利主义的意见。类似这样的事情在法学家们所讲授的全部法哲学中俯拾即是。法权可以下定义:笼统说来,一个人若能够求法律保护不受损害,就谓之享有法权。人对自己的财产一般讲有法权,但他假若持有(譬如说)违禁的大量可卡因,他对偷他的可卡因的人没有法律救济权。但是立法者总得决定创立什么法权,于是自然就倚赖“自然”权利的概念,把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应确保的权利。  现在我打算尽可能地用非神学的语言讲一讲类似洛克的那种理论。如果假定伦理学以及把行为分成“是”与“非”的分类,从逻辑上讲先于现实法律,那么便可能用不包含神话性历史的说法来重新叙述这理论。为把自然法推论出来,我们不妨这样提问题:在不存在法律和政治的情况下,某甲做了哪些类反对某乙的事,某乙便有正当理由对某甲报复?又在各种具体情况下,哪类报复算得正当?一般认为,任何人为对抗旁人的怀有杀心的袭击而自卫,必要时甚而至于把袭击者杀死,也无可指责。他可以同样保卫他的妻子儿女,或者简直可以保卫一般大众里的任何一员。在这种事情上,假使尚未召来警察的援助以前,被袭击者会死掉(这也是多半会发生的事),那么,存在着禁杀人的法律与题毫不相干。所以我们就得仰赖“自然”权利。人也有权保卫个人的财产,虽然关于在正当范围内可以加给盗贼如何程度的伤害,意见不一。  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上,就像洛克所说的,“自然”法是适用的。在什么情势下战争谓之正当?只要任何国际政府还不存在,这问题的答案就不是法学上的答案,而纯粹是伦理上的答案。回答这个问题,必定要和就无政府状态下的个人说来一样回答法。  法的理论总要以个人的“权利”应受国家保护这种见解作依据。换句话说,人如果蒙受据自然法的原则有正当理由进行报复的那类伤害,成文法应当规定报复该由国家来实行。假如你见某人袭击你的弟兄,要杀害他,如果用其它办法救不了你的弟兄,你有权把这人杀死。在自然状态下,若有人杀害你的弟兄已遂,你有权杀死他——至少洛克认为如此。但是如果有法律在,你丧失这个权利,因为它由国家接过去了。假如你为了自卫或保卫旁人而杀人,你总得向法庭证明这是杀人的理由。  那么,仅就道德律独立在成文法规之外来说,不妨把“自然法”看作就等于道德律。好法律同坏法律假如要有什么区别,非有这种道德律不可。对洛克来说,问题简单,因为道德律已由神制定下了,在《圣经》里找得到。这个神学根据一撤掉,问题就比较棘手。但是只要认为正当行为与不正当行为之间有道德上的区别,我们可以这样讲:在没有政府的社会里,由自然法来决定哪种行为在道德上算正当,哪种行为不正当;成文法在可能范围内应该以自然法为指针,传自然法的精神。  个人有某种不可侵夺的权利之说,按其绝对形式讲,与功利主义是矛盾的,那就是,与所谓正当行为即最有助于促进总体幸福的行为这个学说是矛盾的。但是为了要某个学说成为法的适当依据,它并不是非在一切可能有的情况下都正确不可,只需要在极大多数的场合是对的。我们都能够设想一些场合,那时杀人可说是正当的,但这种场合究属罕见,不能成为反对杀人犯法的理由。同样,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给每个人保留一定的个人自由范围,也许是要得的(我并不说一定要得)。假若如此,纵然人权难免有例外情况,人权说也是相应法律的适当根据。功利主义者总得从人权说的实际效果着眼,来研讨看成是法的根据的人权说,不能够自始便非难人权说违反自己的伦理学。  第三节 社会契约  在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中,关于政府的起源,主要有两类理论。一类理论我们已有罗伯特·费尔默爵士为实例:这类理论主张,神把权力赋给了某些人,这些人或他们的后代继承人构成合法政府,所以反抗它不仅是大逆,而且是渎神。这种见解是远古以来人心所认可的:差不多在一切初期的文明各国中,为王的都是神圣人物。国王们自然把它看成是个绝妙的好理论。贵族们有支持它的动机,也有反对它的动机。于这理论有利的是,它强调世袭主义,而且对抵制骤然兴起的商人阶级这件事给予庄严的支持。若中产阶级比起国王来,是贵族所更为惧怕或憎恨的,这种动机便占优势。如果事情适相反,尤其是假若贵族自己有获得大权的希望,他们就往往反对国王,因而排斥各种王权神授说。  另一类主要理论——洛克是其代表者——主张民政政治是契约的结果,并非由神权确立的东西,而是纯粹现世的事情。有的著述家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历史事实,有的看成法律拟制①;对所有这些人来说,重要的问题是为统治权力找出一个现世的起源。事实上,除这个想像的契约外,他们再想不出什么可替代神授权说的东西。除谋反者而外,人人感觉必须为服从政府这件事找出某种根据,他们认为只是说对大多数人来说政治的权力有方便是不够的。政治在某个意义上必须有一种强人服从的权利,若不说那是神命,似乎只好说是契约授予的权利了。因此,政治是由契约设立的这个学说,几乎在所有反对王权神授说的人当中都得人心。在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中这个理论略露眉目,但是在格老修斯的著作里见得到最早对它的郑重发挥。  ①旧法学名词,指为了事件便于解决,在法律上假定某事物为事实,而不问它是否真实。——译者  契约论可能成为一种为专制政治辩解的理论。例如,霍布士认为公民之间有一个契约,把全部权力移交给选定的主权者,但是该主权者并非契约的一方,因此势必获得无限制的权力。这种理论起初本来就可以成为克伦威尔极权国家的口实;王政复辟之后,它给查理二世找到根据。然而在洛克讲的那种契约论中,政府为契约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这契约中的义务,可以有正当理由反对它。洛克学说在本质上或多或少是民主的,但是民主成分受到一个(暗示而未明言的)见解的限制,那就是没有财产的人不应当算公民。  现在我们看关于当前这个问题,洛克是要讲些什么。  首先有一个政治权力的定义:  “所谓政治权力,我以为即制定法律的权利,为了规定与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附带着死刑、下而至于一切轻缓刑罚,以及为执行这种法律和为防御国家不受外侮而运用社会力量的权利,而这一切无非为了公益。”  据他讲,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是自己的讼案中的法官,由此生出种种不便当,政治是其救治手段。但是若君主是争执的当事者,这就不成其为救治手段,因为君主既是法官又是原告。为了这些理由,所以产生一个意见,认为政府不可是专制的政府,而且司法部门应该独立在行政部门以外。这种议论在英国在美国都有了远大前途,但是目前我们暂且不谈。  洛克说,每人天生就有权惩治对他本身或他的财产的侵袭,甚至致人死命。在人们把这个权利转移给社会或法律的场合,而且只在这种场合,才有政治社会。  君主专制不算是一种民政政治,因为不存在中立威权,裁定君主和臣民之间的争执;实际上,君主在对臣民的关系上依然处于自然状态。希望一个生性粗暴的人因为作国王就会有道德,是没有用的。  “在美洲森林里要骄横为害的人,在王座上大概也不会善良很多;在王座上,恐怕他将找出学问、宗教为他对臣民所做的一切事情辩护,凡有胆敢提出怀疑的人,利剑立刻叫他们噤声。”  君主专制正好像人们对臭猫和狐狸有了防护,“却甘心被狮子吞噬,甚至可以说以此为安全。”  市民社会势必要服从过半数,除非大家同意需要更多的人数(例如,就像在美国,要修改宪法或批准条约时。)这听起来好像民主,但是必须牢记洛克首先认为妇女和穷人是被排斥在公民权利以外的。  “政治社会的发端有赖于各个人同意联合组成单一的社会。”据他(有些不大认真地)主张,这种同意必是在某个时代实际有过的,虽然他承认除了在犹太人中间,各处政治的起源都在有史以前。  设立政治的市民契约只约束订立这契约的那些人;父亲所订的契约,儿子必得重新承认。(由洛克的原则如何推出来这点,显而易见,但此话却不太现实。有哪个美国青年到了二十一岁,宣称“我不要受创建这合众国的那个契约的约束”,他就会惹来一身麻烦。)  据他讲,依据契约的政府,其权力决不越出公益范围以外。方才我引证了一句关于政治权力的话,话尾是“而这一切无非为了公益。”洛克好像没想起来问一问,这公益是要谁来判定的。显然,如果由政府判定,政府就总下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大概洛克会说,该让公民中过半数人判定。但是有许多问题得迅速决定,不容先查明选民的意见;其中和战问题或许是最重要的了。在这样的事情上,唯一的救治手段是给予舆论或舆论代表者们某种权限(例如弹劾权),有权事后惩办那些做出不孚人望的行为的行政官吏。但是这常常是个很不够的手段。  我在上文引证了一句话这里必须再引一遍:  “人类结合成国家,把自己置于政治之下,其伟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们的财产。”  和这个原则取一致,洛克宣称:  “最高权力若不经本人同意,不得从任何人取走其财产的任何部分。”  更让人惊诧的是这个讲法:军队长官对部下兵士们尽管操生杀大权,却没有拿走金钱的权。(据此说来,在任何军队里,惩办轻微的违犯军纪,处罚款是不对的,却许可通过鞭挞一类的体伤来惩罚。这说明洛克让他的财产崇拜带到了何等荒谬的地步。)  课税问题依我们想总会给洛克作梗,他却丝毫无睹。他讲,政府的经费须由公民负担,但是要经公民同意,就是说有过半数人的同意。但请问,倒是为什么有过半数人的同意便够了?他说过,必须有个人的同意,政府才有正当理由拿走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据我想,各人默然同意照过半数人的决定课税,这一点被洛克假定为包含在各人的公民身分中,而公民身分又被假定是由己自愿的。不必说,这一切有的时候和事实完全相反。关于自己应属于哪个国家,大部分人都没有有效的选择自由,至于想不属于任何国家,如今谁也没有这个自由。举个例,假使你是和平主义者,不赞成战争。随你住在什么地方,政府总要为军事用项拿走一些你的财产。有什么正当道理能使你不得不接受这点呢?我可以想像许多个答案,但是我认为哪个答案和洛克的原则也不是一致的。他未经适当考虑就横加上服从过半数的准则,而且除神话性的社会契约外,他也没提出从他的个人主义的前提到这准则的任何过渡。  社会契约按这里所要求的意义讲,总是一种架空悬想的东西,即使在从前某个时代实际有过一个契约创建了我们说的那个政府。美国是一个切题的实例。当初制订美国宪法时,人们是有选择自由的。即使在当时,有不少人投了反对票,这些人因此便不是契约的当事者。当然,他们本来可以离开那个国家,由于留下没走,结果被视为就得受他们未曾同意的契约的约束。但是实际上离开自己的国家通常是难事。谈到宪法既制订之后出生的人,所谓他们的同意,更加不着边际了。  与政府相对抗的个人权利这个问题,是个很难讲的问题。民主主义者认为如果政府代表着过半数人,它有权强制少数,这太轻率了。在某个限度以内,这话定然不假,因为强制乃是政治少不得的要素。但是多数派的权神授说如果强调得过分,会成为和王权神授说几乎一样暴虐的东西。洛克在《政治论》里关于这问题没有怎么谈论,但是在他的《论宽容的书简》中考察得相当详尽,他主张凡信仰神的人,决不该因为他的宗教见解的缘故而被治罪。  契约创立了政治之说,当然是进化论以前的讲法。政治如同麻疹和百日咳,必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固然它也和这两种病一样,可能突然传入像南洋群岛那样的新地域。人们没研究过人类学以前,完全不知道政治的萌芽里所涉及的那种种心理过程,完全不知道促成人们采纳后来才知有益的那些制度风习的种种离奇古怪的理由。但是社会契约说当作一个法律拟制,给政治找根据,也有几分道理。  第四节 财产  由我们以上就洛克对财产的意见所讲的话看来,可能觉得仿佛洛克拥护大资本家,既反对比他们社会地位高的人,也反对比他们社会地位低的人,然而这可说只是部分真实。在洛克的著作中,见得到预兆高度资本主义的学说的论调,也见得到隐隐预示较近乎社会主义的见解的论调,不调和地并存着。和在大部分其它问题上一样,在这个问题上单方面引证他的话容易歪曲他的意思。  下面我写出关于财产问题洛克的一些主要论断,以在书中出现的先后为序。  首先,据他讲每个人对他个人劳力的产品持有私人所有权,或者至少说,应当持有这种权。在工业生产前时代,这准则还不像到后来那么不现实。城市生产在当时主要是自己保有工具、自售产品的手艺人干的。至于农业生产,洛克所隶属的那个学派认为“小农自耕制”算是最好的制度。他讲,人能够耕多少田地,他就可以保有多少田地,但不得更多。他好像随随便便地不理会在欧洲的所有国家,若不经一次流血革命,这个方案可说简直就没有实现的可能。到处农田大部分属于贵族们所有,他们从农民那里强征固定一部分(往往一半)农产品,或强征可能随时变动的地租。前一种制度盛行于法国和意大利,后一种制度盛行于英国。比较靠东方,到俄国和普鲁士,劳动者是农奴,他们为地主干活,实际上没有一点权利。这种旧制度在法国因为法国大革命而结束,在北意大利和西德意志,由于法国革命军的侵略宣告终了。在普鲁士废止农奴制度,是被拿破仑战败的结果;在俄国,是克里米亚战争失败的结果。但是在这两个国家,贵族仍保持了地产。在东普鲁士,这种制度虽然受到纳粹的严厉管制,一直存留到现在;①在俄国和现今的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由于俄国革命,贵族被剥夺了土地。在匈牙利、罗马尼亚和波兰,他们存留下来;在东波兰,贵族们在1940年被苏联政府“清算”。不过苏联政府竭尽了一切能事在俄国全境改行集体耕作制,不改行小农自耕制。  ①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译者  在英国,向来的发展比较复杂。在洛克的时代,农村劳动者的处境因为存在着公有地而有所缓和:农村劳动者对公有地保有重要的权利,因此便能够自产相当大一部分粮食。这种制度乃是中世纪的遗制,近代头脑的人是不以为然的,他们说从生产的观点看,这种制度不经济。于是有了一个圈占公有地运动,从亨利八世年间开始,在克伦威尔统治时代继续下去,但是直到1750年左右才雷厉风行起来。从那时以后,大约九十年之间,一块又一块的公有地被圈起来,移交给当地的地主。每圈一回,就需要国会有个法令,于是操纵国会两院的贵族们无情地运用他们的立法权肥己,而把农业劳动者推到饥馑的边缘。逐渐,由于工业的发达,农业劳动者的境况有了改善,因为否则防止不了他们往城市迁移。现在,由于有劳埃德-乔治所创立的税制,结果贵族迫不得已放弃了他们的大半农业财产。但是那些也拥有城市财产或工业财产的贵族们,却一直能够紧握住他们的不动产。迄今没发生急剧的革命,却有一种现今还在进行着的渐次过渡。目前,那些仍旧富有的贵族们,其财富来源都是仰赖城市财产或工业财产。  这段漫长的发展过程,除在俄国外,可以看作符合洛克的原则。事情怪的是,他虽然能够提出需要有那么多革命然后才可以付诸实施的学说,然而却没丝毫征象表现出他认为当时存在的制度不公平,或察觉这制度与他倡导的制度不同。  劳动价值说——即生产品的价值取决于耗费在该产品上的劳动之说——的创立,有人归之于马克思,有人归之于李嘉图;不过这种学说在洛克的思想中就有了,而洛克所以产生这种思想又是由于有上溯至阿奎那的一系列前人。陶奈总结经院派的学说时讲:  “这种议论的精髓就是,制造货品的手艺人,或运输货品的商人,于理可以要求报酬,因为他们全在自己的职业中出劳力,满足公共的需要。万难容赦的罪过是投机者和经纪人的罪过,因为这般人是靠榨取公众必需品牟夺私利的。阿奎那教义的真传是劳动价值说,经院派学者中最末一人是卡尔·马克思。”  劳动价值说有两面,一是伦理的一面,另一面是经济的一面。换句话说,它可以是主张生产品的价值应当与耗费在这产品上的劳动成正比,也可以是主张事实上这劳动规制着价格。后一说不过大致上正确,这是洛克所承认的。他讲,价值的十分之九由于劳动;但是关于其余十分之一,他毫无表示。他说,给一切东西加上价值差异的是劳动。他举印地安人所占据的美洲的土地为实例,这些土地因为印地安人不事开垦,几乎不具有丝毫价值。他好像并不领会,土地这东西只要一有人愿意在它上面劳动,尚未实际劳动之前,它就可以获得价值。假如你保有一块荒地,人家在上面发现石油,你没在这土地上干半点活也能卖一个好价钱。他不想这种情况,却只想到农业,在他那个时代自然如此。他赞成的小农自耕制对于像大规模开矿那样的事情是用不上的,因为这类事情需要高价设备和大批的工人。  人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持有权利这条原则,在工业文明里不管用。假定你在造福特汽车的一道工序里工作,那么总产额中哪一部分出于你的劳动,让人该如何估计呢?又假定你受铁道公司聘用管运输货物,有谁能断定你对生产这货物应视为有多大贡献?由于这种种理由,所以想防止剥削劳动的那班人才放弃了各自的产品各自有权的原则,赞同偏社会主义化的组织生产与分配的方法。  向来倡导劳动价值说,通常是出于对某个被看成掠夺性的阶级的敌意。经院学者只要主张它,便是由于反对高利贷者,那种人大多是犹太人。李嘉图主张它以反对地主,马克思反对的是资本家。然而洛克好像是对任何阶级不抱敌意,在一种真空中主张这理论的。他唯一的敌意是对君主的,但是这跟他对于价值问题的意见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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