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戴河医院女院长终于落马(2) 沈淑萍说,以前在社会及民众中声誉极好的北戴河医院,自从孙当权后,管理混乱,服务态度差,引起病人不满,特别是医疗纠纷经常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在孙淑英当权的十多年时间内,北戴河医院先后发生了近百起各式各样的医疗纠纷,其中致人死亡的有十多起。由于有着政协副主席的特殊身份,加之她四处疏通关系,不管医院出了何事,她都能想方设法出面摆平,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沈淑萍的官司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何颂跃等多位鉴定专家的高度关注。2006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经过认真调查和分析,在一份法医鉴定书中作出这样的结论:北戴河医院对被鉴定人沈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北戴河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沈明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此宗引起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医疗损害案,著名卫生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案二审代理律师卓小勤在接受我的采访时曾指出,本案最关键的焦点是被告北戴河医院的病历不真实。病历不真实,就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该调取被告伪造后的“重症护理记录”原件,并进行鉴定。在查明伪造事实真相后,对被告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沈淑萍在两次被有关部门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被迫以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较为可取的办法,因为本案无论从哪方面讲,医院都对患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几家基层法院却作出如此荒唐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王震宇教授也认为,医院为了利益而无视生命的恶劣事件早已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形象,更给社会留下了许多隐患。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患者,一旦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他们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无法取证,要不到原始病历和记录,也没钱和财大气粗的医院对簿公堂。沈淑萍以一位医务工作者的良知和勇气,能对任职医院诉讼8年,精神可嘉。孙淑英也确实神通广大。当她获知是王维忠代表一直在关注沈淑萍的案子后,她先是通过关系找到了河北的两位关注过此案的人大代表,让他们退出不再过问此事,同时还通过一位河北省的人大代表找到王维忠,在说了沈一大堆坏话后,让他不要再理此事。王维忠代表几次向我了解有关情况后,马上回敬他们:“我是全国人大代表,我是全国人民投票选出来的,不管是吉林的,还是河北的,只要是我们中国的不平事,我都要管,而且一定会管到底!”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长达8年的努力,沈淑萍状告北戴河医院一案终于有了好的结果:2007年3月14日,中共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办公室及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全区下发了一纸红头文件,公开对北戴河医院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医院党委向区委写出深刻检查;担任多年区政协副主席的孙淑英被免职,其区人大代表的候选资格也被取消,北戴河医院党委书记及院长之职被撤销。2007年10月,在各级部门的关注下,沈淑萍被医院故意克扣的部分工资终于全部按规定给予发放。 目前,沈淑萍和众多受害的患者家属正在向河北有关部门投诉孙淑英的其他多宗违法乱纪的行为。写至此,我又想起了王维忠代表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我是医学专家,深知医院的工作人命关天,我最恨医院对患者麻木不仁,最恨医生渎职害人!” 第五章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初次参会就放了一个响炮(1) 1998年1月,尽管天寒地冻的吉林长春仍然处于冰天雪地之中,但对于历经坎坷、饱经风霜的王维忠教授而言,他人生的第二个春天终于来临:在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政协长春市九届一次全委会上,各项工作做得有声有色、成绩卓著的王维忠,终于以高票当选为全国第九届人大代表;1998年3月,第九届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其代表资格。这一年,刚从医院科研重要位置退居二线的王维忠正好59岁。当他获知自己正式被全国人大确认为全国人大代表后,兴奋不已,像个小孩子一样乐得合不拢嘴。激动万分的王维忠一夜无眠,兴致勃勃地拉着老伴说了一夜的话。看到天快亮了,他赶紧从床上爬起来,披衣来到书房,按捺不住内心的感慨,在一张大白纸上用毛笔书写了这样两行大字: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这句朴实无华而又充满哲理的话,成为王维忠代表在以后近十年参政议政生涯中尽职尽责的真实写照。2007年初,在老人病逝后不久,我在他的一本陈旧的,但又保存得很好的记事本上,看到这天他写的日记,上面的写作时间是凌晨3时:“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应该是每位人大代表坚守的信条。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本身是职务。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我做全国人大代表,这是全省人民对我的信任。每个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都会感到光荣。更重要的是应该想到是全省人民的重托,肩负的是责任。这就要求我在今后的五年中随时都要记住自己是位全国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和在休会期间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代表着全省两千七百万人民意志,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绝不能辜负人民的重托和期望。从现在开始,我更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加强用理论武装头脑,自觉地与中共中央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遵照中央领导的各项指示精神,刻苦学习并努力工作。多参与,多努力,使自己很快进入角色,按照中国共产党建国初期对民主党派确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踏踏实实地去实现自己的诺言。〖HT〗从此,他不顾身体不佳,想方设法地积极参加各级人大、政协的视察活动和调查研究,注意收集当今社会热点和政府难点问题,把视察与调研报告精心整理,经过再调研,形成建议、意见、提案和议案,提交省市有关部门,供领导决策参考,或提交给各级政协会、人代会。 1998年3月,刚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王维忠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兴致勃勃地来到首都北京,参加举世瞩目的“两会”。第一次参加全国人代会,他感到很荣幸,他当然明白,肩负的责任重大,他不仅要珍惜这个荣誉,更要以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全心全意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做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虽然在本省早有多年的民主党派和政协的工作经验,虽然也曾以多种方式向省市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提过许多批评建议,虽然也曾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做了一些参政议政的工作,但对到底如何当好人大代表,此时他心中还是一片空白。 第一次走进庄严宏伟的人民大会堂,与几千名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一起参与国事,这对于王维忠来说,的确是很陌生的一件事。直到他在生命最后的日子里,与我谈及此事时,老人还是显得很不好意思。 看到那些老代表们个个积极地写建议,提议案,在羡慕别人的同时,两手空空的王维忠心里很是着急。在工作和学习上,一辈子都争强好胜的老人,哪肯就这样做“哑巴”代表呢?如何尽快进入角色?如何学习撰写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他决定从头开始。由于议案必须得深入调研,必须言之有理有据,他这次实在是来不及准备。但他想,我可得在大会上说一些真话,要不,这么重要的大会不就白来了?没有议案,他决定提批评和建议。人大代表的责任感迫使他不能有丝毫怠慢。他当天就开始虚心向老代表求教,接着,他连夜找来《代表法》、《人大代表手册》、《中国人大》杂志及一大堆法律常识,白天忙着开会,晚上就如饥似渴地学习,很快就将十几本书刊读完。通过认真、系统的通读,这位医学教授豁然开朗: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除了审议、讨论会议的各项报告外,最重要的是向大会提交经过调查研究得来的议案、建议及批评等。这也令他深深感受到,要当好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是多么的不容易!就是在此次九届一次全国人代会上,第一次参加“两会”的王维忠就在大会上一鸣惊人,毫不客气地放了一个响炮。王维忠和吉林团的众多代表在讨论“两院”报告时,听到大家提出“两院”存在不少违法违纪、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时,他不由眼前一亮,马上想起了前不久遇到的一件事。就在进京参加此次“两会”前,王维忠听到有几位群众来找他反映说,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反贪局把追缴回的赃款不交公,而是私下购置了一辆捷达轿车,然后几位办案的检察官还趾高气扬地驾驶着新车招摇过市,根本不理睬群众的议论,一点惭愧感都没有。平时最恨司法腐败、爱为人打抱不平的王维忠,马上对此进行调查,亲眼目睹了有关检察官驾驶的那辆新车,并调查了多位证人,收集到了铁的证据。他本来想利用省市开会时反映给有关领导的,当听到众位代表对司法部门的许多不满时,马上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同时正好利用此案举一反三,教育那些执法者不要再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初次参会就放了一个响炮(2) 王维忠抓紧时间写了一份言之有理、引之有法的“建议”,并将当时群众提供的材料,加上自己亲自核实的相关照片都附在了上面。 当天下午,他就拿着这份言之有理的“证据材料”,大声地向与会代表通报了此事,一下子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关注。 他十分气愤地说:“这件事发生一段时间了,尽管有不少人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无人理睬,群众意见很大。甚至有人指责说,长春市朝阳区反贪局,应该去掉‘反’字,叫朝阳区贪污局。”凑巧的是,这件事被与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梁国庆副检察长知道了。他马上找到王维忠认真了解情况,并作了记录,再三向王代表表示,这件事高检很重视,他们一定会责令吉林省有关部门迅速处理此事,对有关违法乱纪的人员依法处理。 第一次与会就冲着检察院放了一炮,刚开始,王维忠还以为检察院系统的人会对他有成见,这毕竟是在揭人家的丑呀。可是,恰恰相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到吉林省检察院的有关领导,都对他心怀感激。正如吉林省检察院一位领导所说:“正是王维忠代表对我们检察系统的关心和热爱,才会这样实话实说,我们心存感激。”其后,有关领导将此案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当年督办的23件大案之一。 更令王维忠欣慰的是,在最高检和吉林省、长春市多位领导的关注下,此案很快办结:朝阳区检察院马上将那辆小车退给发案单位,并严肃处理了几个违法违纪的当事人,同时还把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不久,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调来赵玉洁同志任检察长。赵检以此为例,开始严抓整顿警风警纪,很快见成效。赵检和长春市检察院的有关领导不但没有责怪本省代表在“两会”上曝本省的丑态,反而很快就将大胆直言的王维忠代表请到检察院作司法报告,还真诚地聘他为特约检察员。 后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和检察长韩杼滨都先后来吉林视察工作。两位领导都特意让吉林省检察院请来王维忠,当面感谢他对检察系统的监督。在两次座谈会上,王维忠以“一个检察院如何从乱到治”为题,对朝阳区检察院知错就改、依法办事、转变工作作风的情况进行介绍。这个检察院1999年成了全国人民满意检察院,2000年成了全国十个基层模范检察院之一。这个案例给王维忠的一个最大感受是:人大代表的话这么被重视,这对司法的不正之风和相关腐败还真能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作为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说话。但切记要说真话,不能说假话和不负责地说话。 [TS(2*2/3][JZ][HT9.XH]200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中),来吉林视察时 〖JZ〗与王维忠(右五)及部分政协委员合影〖HJ0〗 第一次参加会议的经历,特别是在会议期间如饥似渴地认真学习,使王维忠不但很快了解到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和途径,更使他懂得人大代表除了审议和讨论会议的各项报告和文件外,最重要的是向大会提交议案、批评和建议。他对此最深切的感受是:人大代表是职务,而不是光环;人大代表的肩上是担子,而不是荣誉;人大代表是纽带,联系着人民和国家。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更多的是责任,当好人大代表就要尽职尽责。“人民选择了我,我就要为人民负责”,成为他坚守的信条。 从“一无所知”到“议案大王”(1) 从北京开完“两会”回到家乡的王维忠,马上投入到紧张的调研工作中。有了第一次参加人代会的经验,他不但明白了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更清楚了人大代表的一定得代表人民群众说真话、说实话。 为了更好地学习,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开完“两会”回家前,他特意请朋友帮他从北京几家大书店购买了近百本有关法律、法规及“三农”方面的书。 在王维忠代表去世后,我特意从北京赶往长春为这位可敬的老人送行。在他的家中,一天晚上,王维忠的老伴看到我在书房里埋头整理他的遗物时,突然悲从心头起,坐在一堆书中哭着告诉我:“你老师这一辈子是个爱书如命的人。以前他最爱看医学书,当了人大代表后,他看的书就更多了,什么杂七杂八的都有。不管去哪里,回到家总会带几本书回来。记得他第一次去北京参加人代会回来后,当天晚上,就把两个闺女、两个女婿和小儿子特意叫到家里,开了个家庭会。你猜他说什么?他居然要求大家不管在哪里,只要看到他书房里没有的法律和农村方面的书,一定得帮他买来,还说这比买什么好吃的都管用。由于大儿子绍坤在南方工作,没法赶回来,他当晚又特意打电话给他,要求他帮忙多买书寄回家。” 后来,王绍坤大哥也对我说:“父亲太爱书了,工作起来太玩命!记得那晚他打电话给我时,再三要求我帮他买书,还称,现在老爸是全国人大代表,如果不多看书,不学法律知识,不多为群众写出好的‘议案’和‘建议’,如果不当一个出色的代表,那是会叫他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来的。” 与此同时,他还委托在各地工作的学生帮他购书,同时帮助他收集身边百姓的一些好的意见、建议。 为了能够当一名尽职尽责的人大代表,当一名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王维忠这位名牌大学的医学教授,以一名小学生的姿态,拿出研究专业技术的劲头,开始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基础知识,并结合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认真思考。〖JP〗 就这样,直到2006年底,因重病住进医院时,他还在学习。几年中,他先后写了100多万字的学习笔记。学习与实践,强化了他的人大意识、代表意识和公仆意识,增强了他对社会的洞察力,丰富了他的法律知识,为能够依法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奠定了基础。 有了厚实的法律知识,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有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有了与老百姓心连心的真情实感,王维忠以一位高级知识分子的悲悯情怀,以一位对中国共产党无限忠诚的热爱,把晚年的一切都投入到商议国事、为民说话的履职之中。 很快,在每次的全国人代会上,王维忠都围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领衔提出议案和建议。 1998年初,王维忠在针对农村科技兴农状况调研村级经济债务链直接影响村级政治建设这一问题,总结成“村级债务链使村级政治建设变味”的报告给省、市主要领导,受到关注。 1998年夏天,他在赴美国学习时也没忘记职责。回国后写信给李述市长,建议邀请美中科技交流协会常务副会长周永昌博士来长春讲学,介绍美国经济及投资意向。李市长欣然接受并于春节前请周先生向有关人员介绍了向美国招商的诸多问题,与会者赞叹不已。 2001年九届全国人代会四次会议上王维忠提出8件议案:制定“刑事诉讼证据法”、“司法鉴定法”、“护士法”,修改《土地管理法》,“《民办教育法》要强调公办、民办教育一律平等”,“选举法增加人大代表条件款”,尽快出台《产品质量法》配套法规,“保留加强大中城市药品检验所”。其中“刑事诉讼证据法”、“司法鉴定法”、〖JP2〗“民办教育法要强调民办、公办教育一律平等”和修改《土地管理法》被立为全会议案。在代表团领导的支持下,王维忠以“个人和公家打官司为什么输的多是公家”、“以梅河口市公安局违法介入经济案,使一民营企业濒临破产看公安部工作”为题,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提出质询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公安部副部长分别与王维忠协商后转为建议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处理。本次会议王维忠共接受11家新闻媒体采访,电视、报刊报道11次,被媒体称为“议案大王”。 2002年九届全国人代会五次会议上,他向大会提交议案12件:制定“强制执行法”,修改《刑事证据法》,《刑法》应强调对证人作证保护,修改《水法》并制定、修改相关法规促进水产业化、修改《义务教育法》(以上四件被人大常委会立为议案),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纳入医疗纠纷、房地产纠纷及垄断行业纠纷、制定“企业转让法”,制定“网络空间法”,制定“医护人员权益保护法”,修改《仲裁法》,“关于对特大型国有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议案,“关于农村费改税、税收分配向农村福利事业倾斜”的议案。大会期间他接受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中国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人民教育报》、《法制日报》等18家新闻媒体采访,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从“一无所知”到“议案大王”(2) 几年来,王维忠向各级政府提交的议案,先后有五项被省、市评为优秀议案。反映的社情民意有两次直接引起洪虎省长的重视,其中“农民手中余粮亟待出售”解决了德惠县农民售粮难的问题;“关于农村费改税的再思考”在吉林省政协《社情民意》和新华社吉林分社《内参》上刊出,省长、主管副省长亲批调查处理。 及至2002年的全国人代会上,王维忠共向大会提交议案34件,建议近40条,被采纳的议案有13件,吉林代表团被采纳的议案有35件。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王维忠提交了18件议案,被采用了14件,提交议案数和被采用数名列近三千名全国人大代表的前茅;2005年王维忠已向大会提交各类议案88件,被采用58件,并提出建议近200余条。由于王维忠提的议案多,有一定质量,都是用事实和数字说话,因此引起了各新闻媒体的关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人民网、新华网等各大新闻媒体先后有200多人次采访过王维忠,各种报道文章160多篇,从多方面多角度宣传了吉林。就这样,这位医学教授,像小学生一样学习法律知识,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终于成为全国几千名人大代表之中的“明星”,成为名副其实的“议案大王”。 用生命换来的议案(1) 在当选人大代表后,王维忠把身心和精力投入到下乡调研工作之中。他不顾自己上了年纪,经常像年轻人一样废寝忘食、夜以继日地工作。2000年1月,王维忠正在着手整理“建议制定‘民办教育法’”、“建议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等7项议案的调研材料,此时只完成了其中4项议案的写作,没想到因注射一针德国进口的流感疫苗,引发急性肾功能衰竭住进了医院。王维忠是从事医疗工作的,深知病情的严重性,没写完的三项议案,像三块沉甸甸的石头一样,压在老人的心上。病情最严重时,关在重症病房里的王维忠四肢有三个输液通道。在高度腹水根本不能坐稳,也无法侧卧的情况下,他竟然还在构思怎样才能写好这三个议案。尽管浑身无力,但只要有了灵感,他就要用颤抖的手紧捏着笔,写上几个字。医疗组教授、家人、领导都劝他要好好休息,千万不要再写了。连医疗组的医生都对他的病情没有把握,但是,对生命充满了乐观心态的王维忠从没想到过“死”,因为他是医生,是医疗专家,他了解这种疾病的发展规律。就这样,只要手能动,只要脑子清醒,他就坚持写下去,几个字、几句话,就这样努力地写下去,写下去……好多次,药液都漏在皮下,滴在床上,他竟没有察觉;有时,家人正在护理他吃饭时,他会突然停下来,让他们拿来纸和笔,因为他又想起了一句很好的话;有时在半夜三更,守护他的亲人竟会猛然看到老头子不知何时早倚靠在病床上,一边喘着气,一边眯着双眼,像小学生做作业一样,一笔一画地在笔记本上写着,写着……就这样,王维忠将构思好后的东西全部写成提纲,有时是在儿子、学生和朋友的帮助下,由他口授,他们记录,最终完成了三个议案。经过14天无尿、高度腹水后,虚弱的王维忠只能以血液透析、排除体内毒素等手段来维持生命,曾先后透析12次,放腹水9次。由于省、市及学校、医院各级领导的重视,抢救及时,治疗到位,他的病情终于一天天好转。此时已是2000年的2月底了。在王维忠心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如何赶到北京及时参加人代会。当躺在重症病房中的王维忠指着摊在病床上的那几份议案,对看护他的二儿子王绍申提出想进京参会时,绍申急了,他好言劝阻老人说:“爸爸,其他的事我可以由着您,但这事可不行!您也不想一想,现在您病得这么重,身体还不知何时才能恢复,别说去千里之外的北京,就是离开医院我们都不放心呀。”最后,绍申实在劝阻不住固执的父亲,只好又把老母亲、姐姐和妹妹她们拉来劝导,可还是没有用。医院领导和治疗组的同志们获知后,一个个想方设法跑来劝阻他。就连吉林省人大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也坚决不同意他带病参会。可固执的王维忠认准的事十头牛也拉不回。他一边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一边躺在病床上绞尽脑汁地想点子呢。2月20日,为了能早日出院,王维忠要求撤掉身上所有的静脉给药,改成口服和肌注。25日上午,他向院里提出去北京参会的想法。院领导和医疗组的教授们一听,都不同意,并说出种种理由来阻止他参会。本来就是医学专家的王维忠当然能理解院领导和同事们的良苦用心:自己尽管刚刚脱离生命危险,身体也开始恢复,但多项化验指标不正常,随时都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危险,都为他捏了一把汗,担心他万一会出什么事。见正面的不行,王维忠又换了一个理由:“你们以前不是多次找过北京的专家为我会诊过吗?这样吧,我开不开会不重要,但可以借开会期间请北京专家会诊,再对病情作一次全面的检查。”2000年3月1日,春寒料峭的长春是个好天气,新春的太阳透过医院住院处的大玻璃,投射到王维忠的病床前。他面朝东升的旭日,贪婪地呼吸了一大口新鲜空气,然后趁人不备,拔掉身上的针管,倚着墙壁,开始练习走路了。随后,他趁儿子去买早点的机会,急不可耐地打通了省人大有关领导的电话,大声地说:“我今天完全可以出院了,真的,请领导相信我。人代会要召开了,我这身上的病也全好了。我明天一定得跟随大家一起去北京,一定要参加人代会。”他接着又动情地说:“这次人代会,我特意准备了7份很好的议案,如果我写的议案交不上去,那就是失职,就是辜负了全省人民,就是辜负了信任我的选民!”他又耐心地说服了家人。做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后,确信他已不存在危险后,医院领导无可奈何之余,只好让他出院。 3月2日一大早,身体还极度虚弱的王维忠在儿子的陪同下,跟随吉林团的全体代表赴京参加全国人代会。 3月3日到京后,他根本顾不得休息,就赶到人民大会堂。尽管身边有儿子绍申的搀扶,尽管是慢慢地行走,尽管是走一步歇一步,在上人民大会堂台阶时,每上一级,他都要喘息着休息一下,花了近半个小时,一路休息了二十多次,这才顺利进入人民大会堂。里面的代表们看到老人一边喘着气,一边在儿子的相助下艰难地走进来,几乎全都站了起来,大家敬佩的目光聚在他的身上,纷纷将最好的座位让给这位可敬的老人。 用生命换来的议案(2) 每次回宾馆时,他都拒绝绍申背他,而是坚持走楼梯,就这样每天坚持锻炼几次。到了3月5日开幕式时,奇迹出现了,王维忠甩开儿子的双手,自己挺直腰板,竟不太费力地步入了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就这样,在京的十几天会议期间,他坚持步行,从没有休息一天,不但没有倒下,相反体力一天比一天增强,步履一天比一天沉稳。大家对他恢复得如此之快表示惊讶,他笑逐颜开地回答:“都是‘两会’救了我,没有参加这次大会,我也许不可能恢复得这么快呢。” 7月份,经医院再一次彻底的检查,王维忠身上的各项指标及体力基本恢复正常。2000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带病参会的王维忠又提出7件议案,它们是:制定“强制执行法”、“举报法”、“民办教育法”、“农村合作医疗法”、“发展中医法”、“人体器官捐赠法”,“农民权益保护法,要强调农民尽义务”。其中“民办教育法”、“农民权益保护法”被人大常委会立为议案。会议期间接受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16家新闻媒体采访,刊出报道17篇。《经济日报》记者发表了一篇题目为“七份议案的背后”的文章,其中有这样一段话:“这七件高质量的议案,可以说是王维忠代表用自己的生命写成的,这是一个人大代表为国为民最真诚的奉献。”〖JP〗王维忠却认为,自己还没有完全达到那样的境界,只不过是履行一个人大代表应尽的职责而已。 这次病愈后,很多人对他这样说,您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王维忠乐呵呵地回答道:“我要多做善事、好事,多为老百姓说真话,更好地回报我的选民,回报社会,这样,我才感到幸福呀。”但令这位医学专家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这次疾病令其肝脏大大受损,加上老人一直处于高度的劳累之中,仅仅五年后,引发了肝肿瘤,虽经两次换肝手术,最后还是过早地被癌症夺去了生命。 第六章 只有立法,才能治国 “老虎吃牛”事件引出两例法律议案(1) 傍依在吉林著名的长白山山脉的张广才岭,山高林密,地理位置偏僻。在这风光秀丽、层峦叠嶂的大山之中,生活着许多野生动物,其中最为世人瞩目的东北虎是世界级濒危动物,是国家明令严禁猎捕、予以重点保护的“国宝”。1998年正是虎年。2月12日,张广才岭下,蛟河市黄松甸镇双山子村六里地屯发生了一起令国人瞩目的“老虎吃人”事件!村民李义家有一头3岁牤牛被老虎吃了,50多岁的贾学山家一头已怀孕的两岁母牛也被吃了;第三个丧生虎口的,是青年农民张邑彪家的3岁怀孕的母牛。由于春节过后老虎频频吃牛,弄得六里地屯人心惶惶,再也不敢把牛群散放山中,更没有人敢单独进山砍柴,老虎能吃牛,还不能吃人吗?尽管这儿比较落后,但老百姓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都不错,他们认为,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打猎了,但是这样下去,村民的生命财产会受到威胁,必将严重影响日常的生产和生活。无奈的村民们只好成群结队地找到当地政府寻求说法。 “农民状告东北虎”的消息,在各地新闻媒体刊载后引起强烈轰动,长春几家媒体的有关跟踪报道,更引起了全国数百家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随后,有关“老虎吃牛,三农民状告当地政府”的报道,也引起了国人关注。不久,“全国十佳律师”之一的王海云决定免费为蛟河市三位农民讨公道。 此事自然引起了事发地蛟河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他们先是邀请有关专家来确认事件是否属实。1998年2月21日,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处专家吴志刚来到事发地,经现场跟踪定位考察得出鉴定结论:这行足迹的确是一只雄性成年东北虎所留。这一消息令当地政府喜忧参半:有老虎,证明蛟河市的禁猎工作力度大,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得好,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强,但东北虎的活跃对山区农民财产的侵害,引起了农民的恐慌和保护区政府财政的尴尬,这令政府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蛟河市政府为东北虎而喜,又为东北虎而忧,因为三位农民状告东北虎不成,转而状告他们市政府了。 蛟河市政府也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得越好,野生动物必然就越多,那么,农民受害现象也就越严重。今后怎么办?野生动物猖獗,生命财产受到伤害,是否真的由政府来管?政府管得起吗?老虎吃牛,究竟谁买单? 1998年5月上旬,刚从边远山区调研回长春的王维忠,被《长春晚报》和《城市晚报》上的这些跟踪报道所吸引,“老虎吃牛,到底该由谁来买单”的争议,引起了他极大的关注。 王维忠敏感地意识到,当地政府大力创造了优良的生态环境,使境内野生动物越来越多,老虎多了,但人畜的受害率也因之越来越高,如果都由政府来“买单”的话,今后的补偿金额也会越来越大。这既会令政府不堪负重,更会令做了好事的官员们陷入迷惑:这究竟是功还是过?本地媒体的跟踪报道令王维忠陷入深深的忧急之中:此事充分暴露了我们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仅仅限于初步立法。由于种种原因,具体的法规和可行性政策措施还远远没有跟上。人们期待着国家快速地进一步健全法制的同时,是否能出台一份完整的诸如“老虎吃牛”究竟由谁来掏腰包的规定呢?这样就使现实中许多无法可依的事儿,变成有法可依。无独有偶,1999年3月,张广才岭附近,又发生了老虎吃掉农民两匹马的事,但这次当地政府却拒绝“买单”;2004年,吉林省的舒兰县又发生了几起黑熊伤人事件,有关乡民的赔偿也无着落;随后不久,延边地区又发生了老虎咬伤人的事。尽管前面已有“老虎吃牛,政府买单”,但对于老虎伤人甚至吃人怎么补偿、由谁补偿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不由令王维忠陷入沉思:为何同样的保护动物伤人事件,有的政府愿意“买单”,而有的政府却拒绝赔偿呢?以后再出现类似的事,责任到底该由谁负?是否该有一部严谨的法律或法规规范此事呢?平日十分关注立法工作的王维忠,决定对发生在自己“家门前”的新鲜事进行调研,听取群众的意见,更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随后,他两次驱车数百公里来到蛟河市、舒兰县及延边等地深入调研,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2001年夏,在东北乡村调研〖HJ0〗〖HJ〗[TS)]经过长达六年的深入调研,王维忠掌握了大量的有关保护动物伤人事件的第一手材料。他先向吉林省有关部门提议:应成立吉林省野生动物损害补偿金,这笔钱应当由财政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乡民的切身利益,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同时,更好地让全社会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2004年3月,他又向第十届全国人代会第二次会议提交了一份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深刻地指出,随着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及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野生东北虎、黑熊、野猪等野生动物活动空间逐渐得到了改善。加之《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各地方政府又制定了禁猎法规,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断增强,在东北林区,多年不见的野生东北虎、黑熊、野猪等逐渐出现并扩大了活动范围。但随之而来的是野生动物伤人、践踏庄稼的现象屡有发生。几年前,吉林省蛟河县老虎吃牛、野猪成群践踏庄稼等使农民苦不堪言,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更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在一段时间的争辩后,当地政府给予了农民一些赔偿,这就是“老虎吃牛,政府买单”。2004年初,舒兰县连续发生黑熊伤人事件,农民获赔开始了漫长而艰难之路。今后类似事件将会逐年增多。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无法规界定这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样既不利于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权,也不利于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是说,在公民安全受到威胁,在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时,可能不择手段的地猎杀、毒死、暗杀野生动物等。 “老虎吃牛”事件引出两例法律议案(2) 王维忠指出,此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规定对野生动物不保护应负法律责任。而野生动物会造成人员伤亡,这在该法中没有涉及。因《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强调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而不涉及人类生存权和健康权的保证,故应修改为《野生动物法》。他为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野生动物肇事致人及牲畜伤害和毁坏农作物应该获得赔偿。赔偿由县级以上地方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理,赔偿金由各级政府分摊,列入地方财政;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保护区之内的伤害,保护区管委会亦应纳入赔偿责任单位。他还建议在该法中应增加一章“野生动物肇事”,规定非人为因素(野生动物进村,或人在道路上行走,或人们正常的生产活动,包括政府允许的小秋收活动),野生动物致人死亡或伤害时,应在24小时之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确认,被害人应获得赔偿;管理单位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政府和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家畜和家禽在居民区内及田间劳役或近村林地放牧被野生动物伤害,应在24小时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确认,主人应获得补偿;农民耕地(开荒地除外)上庄稼遭野生动物践踏的,3日内报当地政府和管理单位验证属实,受损失农民应获得适当补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应该获得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能证明是由于被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他还特别指出,在此法律的“法律责任”中应增加一条:凡在第三章各条规定被害人应该获得赔偿的情形,均应参照《国家赔偿法》(新修订)或《民法》(新制订)的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对于受害方与赔付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双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原有的《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有关保护动物对人畜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引发的赔偿。于是,他又递交了一份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就这样,一宗“老虎吃牛”事件,令王维忠写出了两份有意义的议案,而且很快都被大会采用,全国人大很快就对此进行了修改。在王维忠代表和吉林省人大的大力关注下,2006年初,吉林省颁布实施了“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将这笔补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两级政府为经过认定的野生动物损害案件“买单”。 四年时间为“拆迁法”议案调研(1) 2004年春,王维忠在正义网做访谈时,曾经这样说道:“我是吉林省代表团中唯一的医疗卫生界的人大代表,但我提出的医疗卫生方面的议案、建议只有很小一部分。因为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人大代表的历史使命来看,人大代表不能仅局限于选区或选举单位,必须超越本选区或选举单位,放远目光,考虑更重要、更高层次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全局性的、根本性的、长远性的问题,而不至于被一些局部问题所纠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按照全国人民的意愿正确决策。基于这种认识,我特别关注法律健全、公正司法和‘三农’等问题。”其中他一直关心的焦点,就是健全法律的问题。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他充分认识到,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健全法律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他常常对人说,生活中发生的事解决起来有困难时,应考虑到法律的缺欠、空白或原有法律的不适用问题。重新学习法律,找出其缺憾,提出修改意见,就会形成一个很好的议案。从1998年开始,他先后就修改《广告法》、《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刑法》、《水法》、《义务教育法》和“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民办教育法”、“农民权益保护法”、“刑事证据法”、“村委员会选举法”等提出议案,均被大会采纳。近十年间,在王维忠提出的88件议案中,健全法律的议案有29件,占总数的33%。 在他众多的未完成的议案中,他对自己深入调研了四年之久的关于制订“城乡拆迁法规”的议案,一直放不下。这份议案,最终成为这位视议案为生命的代表未了的心愿之一。2007年3月21日早上7时许,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突然响起了尖锐的警报声,随着令人惊骇的响声,这个小镇马上涌入了浩浩荡荡的近千名国家执法人员。这些全副武装的队伍之中,有公安、武警、防暴警察及消防人员,也有驾驶着挖掘机、铲车等大型工具的建筑队。他们用大喇叭警告居民不要轻举妄动,更不要做任何对抗人民政府的蠢事。在一片震天哭声之中,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牛廷敏、胡志勇等百多户村民的房屋被轰鸣的大型机器推倒。如果不是这些居民们跑得快,也许会有人被压在倒塌的房屋当中。刚才还睡着的温暖床铺,连同来不及搬出来的家具及全部家什,都在转瞬之中被这些庞然大物毁于一旦。这不是我们在电影电视里看到的“鬼子进村”的镜头,而是活生生发生在新世纪中国乡镇的一幕。2007年4月20日,当我在事发一个月后从北京赶往此地采访时,看到几辆铲车在慢吞吞地清理残渣。棉被、衣服、家具及锅碗瓢盆等家什,隐现在断裂的水泥板、突出的钢筋头、破破烂烂的砖瓦下,给人以满目疮痍的悲惨之感。我在时年49岁的李明财指引下,越过一大片废墟,来到了他那早已被毁掉的房子前。他是百多户被强制拆迁的居民之一。他一家人用大半辈子心血建造的三层楼,已是一片废墟,而剩下的后半座还得住人,因为李明财一家六口根本无处安身。我刚刚靠近这半边楼房时,惊愕地看到一位中学生模样的小姑娘正从三楼歪歪斜斜的门道中闪出,小心翼翼地沿着一个高达十几米的木楼梯,一手提着半桶东西,一手抓着木梯,慢慢地爬下来。由于水泥做的楼梯被人铲除,他们只好选择这样危险的方式上下楼。李明财苦笑着告诉我说:“那是我的小女儿。没法子,我们一家目前只能这样爬上爬下。政府说我们的房屋后半座占用了水利工程,就强行把我的多达七百多平方米的三层楼房强拆了一半,而剩下的就像空中楼阁,摇摇欲坠了。但我们一家六口人实在没有地方住呀,就只好继续住在楼上。”为了体验这空中楼阁,我沿着架在上面的木梯,战战兢兢地爬上了三楼。楼上堆满了乱七八糟的家什,那还是事发当天一家人冒着被拘留的危险拼命抢出来的。 下楼后,我又找到了暂时借住在李明财小弟家中的李母,时年73岁的刘老太。她伤心地抹着眼泪说:“做梦也没想到,我们一个好端端的家就这样被政府毁了,要知道,我们这房子当初是政府合法批准的,我们都有国家发的房产证。”时年63岁的牛廷敏和郑玉俊夫妻损失更大,他们家在马路东面的一座300平方米的房子,在西面一幢46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还有那已有20多年历史的老房子,全在这一天被政府毁于一旦,损失达百万元。损失比较严重的还有胡志勇、牛传印、牛庭记及成书海等多家住户。我在走访过程中,看到一位满头白发的83岁的老太太,手拄拐杖,正对着被毁的楼房悲伤地哭泣。她祖孙三代赖以生存的三层楼房在这场强拆行动中成为一堆废墟,家里的彩电、冰箱和电饭锅等全被砸坏。老太太由于太伤心,每天都坐在这里发呆。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当地政府如此大动干戈,将百多户居民好端端的楼房变成一堆废墟呢? 我经过多方调查,终于了解到有关情况。1994年3月初,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在位于该镇开发区开发兴建一片楼房。村民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胡志勇等百多户老百姓,按合法手续出资购买了楼房,并取得了合法的房产证。 四年时间为“拆迁法”议案调研(2) 谁知,2006年11月29日,新一届烟店镇党委政府又以美化环境为名,联合临清水务局,以“001号通知”分别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百余户,称他们的房屋非法建在了河道上,侵占了国有河道,属违章建筑,限12月5日前必须全部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干净,逾期不清除的将依法强行全部拆除,并收取有关费用。要求各家自行拆除,不给分文的拆迁费用,而且对阻挠工作人员施工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这些居民一下子糊涂了!自己花钱购买了十几年的房产为何突然成了水务局的财产了?特别是当时他们都办理了合法的房产证,有齐全的合法手续,现在为何又成了非法的呢?同一块土地为何又出现了两份土地使用证呢?再说,即使是他们违法了,水务局最多只能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才能依法强制执行,水务局又怎么有权力把这些楼房强行拆除呢? 就在居民们疑惑不解时,2007年1月23日,临清市烟店镇人民政府和临清市水务局又向这百多户人家下达了一份关于撤销“001号通知”的决定。 在此前的2006年12月26日,临清市水务局又单独向李明财、胡志勇、成书海等人各下达了一份“强行拆除通知书”。称“1994年11月7日,临清市人民政府为我单位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长顺渠河口南岸北岸的土地使用权归我单位合法使用,将其划入河道管理范围”;称这些住户擅自在其单位合法使用的河道管理土地范围内进行非法建设,直接危害了河道堤防安全,依法应予拆除。限5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逾期强行拆除,强行拆除费用由住户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见此怪事,烟店镇牛张寨村委及一些老村干部也应这些住户的要求,找到有关部门反映,长顺渠河口南岸北岸一直属本村的土地,他们从不知道何时被临清水务局征用过,也无人签过字,办过任何手续,为何莫名其妙地成为水务局的用地了呢?但还是无人理睬。 无奈之下,这百多户老百姓只有求助于法律。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牛廷敏和胡志勇等人,将临清水务局推上了临清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中止此种非法行为。 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临清市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判决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3月21日,临清市委、市政府组织了千余名全副武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务局局长和烟店镇政府多位负责人的带领下,发生了上述一幕。 更令人愤怒的是,从2007年2月开始,临清市政府及临清建设局等部门,以“该宗地已被确定为国有水利用地。持证人和原牛张寨村委会隐瞒该宗地已被确定为国有水利用地的事实,致使土地登记机关错登发证。为纠正失误,故依法注销”为由,在短短几天内先后以行政决定书的形式,发文撤销了这百多户居民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产证。 2007年5月17日,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牛廷敏和胡志勇等住户不服临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登记行为,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7月25日,法院维持被告临清市人民政府对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牛廷敏和胡志勇等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众原告不服,又于2007年8月23日上诉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2007年6月,李明财、李明聚、牛传印、牛廷敏和胡志勇等8名住户以“强行拆除行为违法”为由,怒而将临清市政府、临清水务局及临清烟店镇人民政府一同告上临清市人民法院。但法院百般阻挠,就是不给立案,并且擅自把行政诉讼的收费提高。在有关媒体和多位法学人士的关注下,直到7月30日才立案。 法院立案后,当日向他们下发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随后又发传票通知他们2007年8月23日开庭。谁知,2007年8月13日,临清法院却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被告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已经向本院就被告临清水务局作出的拆除决定提起诉讼,而该案件尚未审结”为由,莫名其妙地中止了诉讼。2007年10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 无独有偶,2007年8月30日早上6时许,吉林省松原市金融法律服务所的韩丽芬和丈夫徐昌军、朋友郭天青三人,来到前郭县第二小学西侧自家的房子里。因为他们获知自家房子将被强制拆迁,但有关拆迁的补偿协议都没有谈好。就在此时,20多辆警车和行政执法车开了过来,约六十多名全副武装的警察直朝韩家的房子走来。韩还未回过神来就被警察抬了起来,并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殴打。因拼命挣扎,她的衣服被撕破,裤子也被拽下去了,致使她几乎赤身裸体。徐昌军和郭天青看到,急忙跑过来,想给她穿上衣服,保护她,但马上被打倒在地,随后被抓走,郭也被打伤。这对夫妇被殴打和侮辱的过程被围观的群众录像、拍照。徐昌军在遭受重大刺激后诱发心脏病,警方这才让120救护车接走。后经医院抢救,虽脱离了危险,但至今还住在医院治疗,没有人负担医药费,也无人理睬此事。 2007年10月,山东省广饶县张峰洲特意找到我投诉:2007年5月16日,其家乡山东省广饶县政府借口“公益事业”,欲将广饶镇的五村全部拆迁。县房管局及广饶镇的有关领导到五村进行座谈时,张峰洲等人提出很多疑问,如拆迁单位现在连“许可证”都未发,根本不是合法的拆迁人,评估机构如何确定,对村民的补偿如何评估,对方未能作出合理的答复。随后,当地法院以张峰洲多年前的一宗经济官司为借口,将他押入看守所。当他出来后,发现村子已被拆成一片废墟,多名以死抗争的村民被打伤,三人被火烧伤。而广饶县有关官员还一再声称,此次拆迁,是当地群众主动申请签字,要求政府这样做的。目前,张峰洲在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团结60多户村民准备起诉广饶县有关部门的非法拆迁行为。 四年时间为“拆迁法”议案调研(3) 2008年1月,广东阳江市岗列农场为了解决本场工人邓超松、陈章兴和刘计祥等的住房困难,于1985年在本场辖区内批给336平方米给他们建房。此后,他们又依法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农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但1995年11月,阳东县东鹏公司经阳东国土局指出他们是“非法卖卖土地”并发出自行拆除通知,称他们为非法建筑,并走上诉讼。在一审法院刚开庭的当天,房地产商陈国协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带人强行拆除了他们的住宅。至今,这三家无家可归的职工,一直在为自己的房产四处上诉,也一直无人理睬。 …… 这仅仅是我最近采访的几个有关非法拆迁的案例。在此前,我曾采访过多宗与此有关的投诉。 早在2004年,我第一次与王维忠见面时,他就曾经提到过相关问题,并要求我在今后的新闻调查过程中,如果遇到强制拆迁、非法拆迁等恶劣事件,一定把调查到的真实情况告知他。他一直在收集这方面的材料,准备用几年时间,对非法拆迁等问题进行调研,提交议案,建议立法规范。同时,他还向新华社、《人民日报》及央视等记者提及过此事。他在多年的调研中了解到,近年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商品房价格在全国各地直线飙升,房地产开发一片火热。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官员和房地产商联手,时常做出侵犯老百姓权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任意圈地、故意压低地价、强行拆迁和非法拆迁等。尽管中央及相关主管部门三令五申严禁非法拆迁,但这种现象在地方愈来愈多,这引起了王维忠和许多人大代表的担忧。2004年“两会”结束后,王维忠向吉林省委、省政府提出在全省开展学习新修改的宪法的活动。各级人大应开展一次以爱民、为民、保护人权为主题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当前广泛存在的政府、法院非法占用农民土地不给补偿,城市拆迁损害公民权益不查、不处理、不作为的案件,进行依法监督,以维护宪法权威,增强人民群众用宪法维权意识。让宪法修正案落到实处,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受益。之后不久,他又特意向全国人大有关领导写了一份调查报告,指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价格的直线飙升,全国城乡出现了一股扩建、开发热,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牟取私利,无视国法,不惜利用手中权力作开发商的“保护伞”,不按规定给拆迁户补偿或少给补偿;很多老百姓在走投无路之际,只好通过各种途径向人大代表求助。反映的大都是强行拆迁,不履行合同,损害居民权益方面的问题;还有的建筑方态度蛮横,甚至动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威胁伤害居民,政府、法院对此类事件迟迟不予解决,接访人员态度蛮横,使受害者上访无门。针对非法拆迁现象,特别是针对开发商极其野蛮的违法行为,各地人大应该趁宣传宪法之机,集中解决这种侵权行为。他发现,目前在这方面只有一些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但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为此,从2000年开始,他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2006年2月,王维忠与几位代表在接受《新青年》杂志记者熊伟采访时明确指出,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这个问题现在实际上很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2005年“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当前困扰中国的七大社会问题中,“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排在首位。现在,按征用土地量和农民人均土地量的保守估算,目前全国约有4000万失地农民,其中那些“务农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失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需要特别给予关注的社会群体。王维忠忧心忡忡地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规模的扩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快速增长。2004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通报了2003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2003年度全国建设占用耕地343.7万亩,建设用地占优补劣问题明显。全国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中,有灌溉设施的占71%,多数是居民点周边的优质良田,而补充的耕地,质量较差,综合地力明显低于占用的耕地,补充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只占51%。最后,他又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呼吁:农民失地引起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有各种原因,但最主要的一条就是土地征用的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发展,造成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偏低。 尽管王维忠在几年时间内对有关城市“拆迁法规”的议案积累了很多材料,但由于他手头工作太多,一直未能如愿。2007年初,我在整理王维忠的笔记时,还看到他几年时间中收集到的有关强制、非法拆迁方面的许多调研笔记。我想,他如果看到长春市出台禁止非法和强制拆迁行为的一系列法规,肯定会含笑九泉的。 第七章 向非法医疗广告开刀 让名人从药品广告中消失(1) 2007年8月23日,一则令中国老百姓颇为关注的消息传遍大江南北:在当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吴仪强调,从现在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并特别强调,将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的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这则令老百姓拍手叫好的消息,国内数百家新闻媒体都在显著位置作了报道,成为当天大家议论最多的热门话题之一。然而,也许很少有人会想到,国务院出台这个决定,与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在长达9年时间的努力和呼吁不无关系:他多次在“两会”上为杜绝名人做医疗保健广告大声呼吁,而且多次提出修改《广告法》的有关议案,同时又多次以各种方式向国家领导人建言,其中包括几次直接给主管卫生工作的吴仪副总理写信,并两次当面汇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影视明星在大众之中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可谓与日俱增,致使许多大小企业不惜血本请来明星做广告。这种现象有如“千树万树梨花开”。由于医药保健品市场管理十分混乱,一些影视名人纷纷投身医药广告、保健广告。从唐国强代言北京新兴医院、文清代言“眼保姆”,到巩俐代言“盖中盖口服液”、仇晓代言“金驴胶补血冲剂”、江珊代言“钙加锌”、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等,这些都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误导了消费者。“今年春节不收礼呀,收礼只收脑白金”、“感冒了,我就要当天见效”、“爱因斯坦大脑活跃,飞鹤奶粉家喻户晓”、朴雪(补血)、盖中盖(钙中钙)、朴锌(补锌)…… 还有一些恶俗甚至虚假的广告让国人直起鸡皮疙瘩,厌恶至极。而这些广告,绝大多数是由名人、明星代言的。明星表演夸张,广告创意低俗,表现形式蹩脚,害人不浅。近年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不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看过一些名人、明星广告后,出于对他们的崇拜与信任而购买了广告中的产品,使用后却发现与广告宣传不符,甚至相差甚远。 正如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作为名人,本该在道德上严格自律,特别是在代言涉及公众健康安全的药品广告上,更应该慎之又慎,可是一些名人被金钱蒙蔽了双眼,早已将患者的痛苦和生命抛在了脑后。事实上,名人代言药品广告,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责任问题。 尽管国家这些年来一直没有停止对混乱的名人广告进行整治,但还是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王维忠早在任政协委员时,就开始着手调查许多有关民生的问题,其中特别关注过非法医疗广告问题。1998年3月中旬,他第一次参加全国“两会”回到长春后,就开始注意收集这方面的议题,带着课题深入调研。一个多月后,他初步掌握了长春的报刊、广播、电视及各类地方发布的有关违法医疗广告、“性病”广告及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他从掌握的大量调查资料中发现,长春市街头各类的违法医药广告,尤其是“性病”广告随处可见。在这些极为低俗的广告中,竟有不少影视明星的头像,而且是“报刊有字,广播有声,电视有形”。这些华而不实、东拼西凑的虚假广告,使许多不明真相的市民深受其害,不但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人讽刺说,长春市真的变成了国际“性”城市。身为医学专家的王维忠深知其中的猫腻,对此更是深恶痛绝。在掌握了大量事实和数据后,他写信给中共吉林省委副书记苏荣和中共长春市委副书记战月昌。苏书记看过后让秘书立即电话告诉他:“苏书记对此很重视,特意表扬你为吉林省人民办了一件大好事。”战月昌书记也在一次会见王维忠时,特意当面对他的调研给予肯定。王维忠再接再厉,于1998年11月份组织农工党在长春的部分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对省市医药广告发布情况进行视察,发现了众多违法医药广告,提出了针对性治理建议,促使辽宁省工商局、卫生厅、广电厅和中共辽宁省委、有关市委宣传部加大治理违法医药广告的力度,使医药广告发布情况明显改善,大大地净化了长春的广告环境,受到广大百姓的称赞。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单位,特别是个别报刊,根本无视国家的有关规定,依然想方设法发布违法、违规的医疗、药品广告。往往是这边执法部门刚一查处,那边就已经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1999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王维忠领衔向大会提交了七项议案,其中位于最前面的就是“修改《广告法》,取消医疗广告,规范药品广告”,很快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立为议案。1999年3月10日晚,央视新闻联播对此进行了报道。在此后不久,经过几个月的调研,王维忠又写了一份长达四千多字的题为“治理违法医疗广告刻不容缓”的调研报告,送交给有关主管部门,呼吁打击非法广告。2003年,王维忠曾在写给吴仪副总理的一封信中这样大声疾呼:希望国家早日出台法规,一定要让那些名人、明星做代言的医疗广告从老百姓眼中永远消失! 让名人从药品广告中消失(2) 这次国务院首先拿名人代言药品广告开刀,可谓切中要害,是对药品广告整治的“釜底抽薪”之策,打响了全面整治医药广告的攻坚战,有望根治当前医疗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赵忠祥,你不该做这种广告(1) 身为医学专家的王维忠,自然比一般人更清楚这些非法医疗广告对社会和群众的巨大危害性;而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他更明白,要彻头彻尾地根治这些社会顽疾,不能仅依靠某一个部门,而且靠切实可行的法律。2003年3月,再次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王维忠经过充分调研,在准备好24件高质量的议案的同时,又以建议的形式,在十届全国人代会一次会议上,强烈要求人大修改《广告法》,坚决废止药品、保健品广告,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惩罚力度,并建议推广“呼死你”治理违法广告等,受到众多媒体的关注。2004年3月,王维忠在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闭会期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了“名人不该助违法广告之乱”的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工商议字[2004]第145号文给予答复,对治理违法医药广告做了许多工作,如“关于查处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通知”、“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等,查处了一批违法医药广告。但王维忠认为此动作还远远不够。2004年7月,王维忠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季度部分报纸发布的医疗服务广告的检查结果获知,到2004年5月25日止,总违法率为6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地医疗广告发布量较多的63份报纸2月2日至8日发布的全部医疗服务广告进行了检查,共检查4881条,发现违法广告3236条。医疗广告的主要违法表现有:未按照规定标明广告证明文号;声称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发布治疗11种疾病的广告(禁止发布的);使用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利用患者或者医学权威机构、人员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效果;出现与药品相关的内容以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等。检查期间,王维忠发现很多报纸发布的医疗广告违法(涉嫌违法),广告根本没有报批,个别有批文的也是随意增加内容,并多以“报告会”、“发布会”形式不受约束地发布。一些报刊违反《广告法》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执法部门对此表示无可奈何。王维忠严厉地指出,一些报刊不受限制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其他的报刊就会步其后尘。他们如此发布广告,不能说与主管机关严管不力、执法机关不作为等毫无关系。他还一针见血地指出,违法医药广告的误导性极强,患者深受其害,引发医疗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病人病情加重,而无合法途径寻求保护。2004年7月28日,一心要消除违法广告的王维忠,又特地以“治理违法医药广告刻不容缓”为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全国人大等有关部门发出了呼吁。他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了这样的建议:省委组织人大代表对医药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一次视察;请省委宣传部和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中医药局等部门配合;对视察中发现的违法医药广告,勒令停止发布,对一直或多次违法发布广告的新闻媒体和广告主、广告商予以重罚;对本省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新闻媒体应处以停止刊发,经整改后再恢复其发布权。2005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他又向大会提交了一份题为“修改《广告法》”的议案,他在这份议案中指出,《广告法》自1995年5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广告市场,促进广告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广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日趋严重,虚假广告屡禁不止,广告监管机关虽然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从执法实践看,我们感到《广告法》还存在着缺陷,应当予以调整和修订。他认为,《广告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比如,《广告法》对于处方药、非处方药及用于不同类别疾病的药物(医疗器械)的广告规范及审查程序规定过于笼统和单薄,在执法中难以掌握尺度,致使此类广告违法严重而又难以治理。 他指出,新闻媒体既是党和政府的宣传机构,又是广告经营的主要载体之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某些新闻媒体的领导放松了对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致使违法广告得以发布。特别是一些报纸和电视台不经审批就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随处可见。还经常编造诸如“学术报告”,所谓“专家”、“教授”或是著名演员的“看法”和“体会”来误导消费者,坑害病人。而多数患者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受害者总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他还指出,当前,虚假广告禁而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执法手段较弱,处罚力度不够。这表现为:首先,《广告法》授予广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力十分有限;其次,我国对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是一种事后监督的方式;第三,《广告法》对于违法广告的处罚规定太轻,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是虚假广告禁而不止,特别是食品药品和医疗等违法广告得不到彻底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他特别指出,这些年来,很多人大代表都在反复呼吁修改《广告法》,但有关主管部门一直没有给予重视。他认为,各地对广告监管力度严重不足。 赵忠祥,你不该做这种广告(2) 为此,他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要在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广告审查机构;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修改广告监管法规;增加广告监管力量;应当有一个“广告法施行细则”。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予以明确,提高其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有关部门也要重视和加强对名人做广告的管理。写到此,我想起了王维忠代表因为看不惯名人为医疗保健做广告而写信批评央视著名主持人赵忠祥,并得到赵的积极回应,表示不再做这类广告的趣事。在王维忠代表去世后,2006年12月,我前往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采访。在向王维忠教授的几位博士学生了解情况时,其中一位学生告诉我说,作为医学专家,王老师最反感那些名人在报刊电视中所做的五花八门的广告,特别是那些医疗、保健广告。他认为这不仅大大影响那些名人在大众心目中的美好形象,而且更会误导消费者,甚至败坏社会风气。2003年的一天,王教授从长春的一家报纸上看到赵忠祥为某药品做广告,不但说了不着边际的话,而且还有照片。王教授平时很爱看赵主持的节目,认为他是中国很不错的节目主持人,说白了,赵忠祥是他的偶像。如今,他看到自己的偶像竟然为了几个钱,如此糟蹋自己在广大观众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很生气。这位较真儿的老人马上以全国人大代表和一位医学专家的双重身份,向远在北京的赵忠祥写了一封措辞较为严厉的批评信。他在信中直截了当地指责道:“一直以来,与众多喜爱你节目的观众一样,你一直是我心目中的偶像,但我没有想到,你为了几个钱,竟也像那些三流四流的影视明星一样,如此作践自己的形象,为那种吹得天花乱坠的保健品做广告,这实在令人失望。你好歹也是位中央电视台著名的主持人,为何要那样做呢?”在接到这封批评信后,赵忠祥极为重视,很快就给王维忠回了一封信,表示愿意接受人大代表的意见,今后再也不会为这些医疗保健品乱做广告,同时对王代表在百忙之中支持和关注自己深表感谢。赵的信当时是寄到医院,由值班的一位女学生转交给王维忠的。他当众拆开看了,还笑眯眯地对几位在场的学生说:“没想到,我的偶像赵忠祥反应竟这么快,更没想到他态度如此诚恳,看来我这封信没有白写呢。” 王维忠指出,不负责任的虚假宣传,制作低劣、毫不注重观众体验的医药、保健品广告早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它带给大众的只有怀疑、失望、愤怒、咒骂和抵制。特别是那些治病救人的药品、强身健体的食品也被名人“忽悠”,比如减肥茶成了长肉茶,治癌药成了致癌药。谁都知道是名人误导众人欺骗消费者、损人利己应该受罚,可名人却偏偏躲在法律后面说拜拜。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真的无法可依了?回答是否定的。早就对有关法律熟记于心的王维忠指出,我国《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57条对“情节严重”细化为四类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文也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中非法所得如何计算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说明:“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可见,国家对虚假宣传早就有法可循,但是,令人奇怪的是,为何从没见到有名人、明星被查处呢? 非法医疗广告害人不浅(1) 对这些五花八门的各类医疗和保健品的非法广告,我也是深有感受的。2004年,是我人生中极度灰色的一年,就在这一年秋天,我的父亲被查出肝癌晚期,不到四个月时间就永远离我而去。那年秋天,在京城奔波两年都没有回过老家的我,决定回去探望父母。到家的第二天,正当我沉浸在亲情的快乐之中,却发现父亲每餐进食很少,而且总是用手按着右腹,露出痛苦的神情。在我的再三追问下,父亲才极不情愿地告诉我:他的右腹好像长了个硬块,很痛。我心中一沉,急忙把父亲带到市里最好的医院作了检查,结果令我当场差点痛哭:原来是可怕的肝癌!在极度惊骇之余,心存侥幸的我,赶紧将父亲送到北京做彻底的检查。在北京的几家大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后,我让父亲住进北京肿瘤医院。在父亲检查和看病期间,我每次进出医院大门时,都会看到三三两两的散发各类“包治肿瘤”的小广告,有时在医院的门诊部和住院部等地,还不时有散发虚假广告的男男女女钻进来,把印刷得花花绿绿的大小广告硬塞给你,令你防不胜防,烦不胜烦。那上面吹嘘的药名更是无所不有,不管是什么药都一律能包治各种肿瘤。那些“良药”少则百多元一盒,多则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个疗程。这些“治癌”小广告中,有一些是常在报刊、广播电视大做广告的正规医药公司和厂家生产的,其余绝大多数是一些非法的。尽管那些小广告印制粗糙,内容和疗效胡编乱造,上面错字随处可见,但还是有不少人上当受骗。2004年10月的一天,在肿瘤医院门口,我看到一位衣着褴褛的中年妇女坐在水泥地上呼天号地地大哭,她身边躺着一个身材消瘦、脸色枯黄的中年人。原来,这是一对夫妻,丈夫不幸患上了肝癌,他们把老家的一头牛和两头猪都变卖了,然后又东借西凑,好不容易凑到了一万多元钱,到北京看病。因为一次化疗就得交两万多元的押金,他们身上的钱根本就不够,也住不起院,只能开一般的口服药。就在当天下午,他们因经受不住一群散发小广告的男女的诱骗,鬼迷心窍地相信了他们的“包治”各种肿瘤的鬼话,用那一万四千多元血汗钱换来了一大包包装粗糙的中成药。结果找到医院大夫一问,夫妻俩一下子就跌倒在地:原来,这些所谓的良药,全是假的。里面的成分只不过是一些吃不死人的低劣药材,还有一些营养品。后来,这对夫妇在好心人的指引下,去找派出所、工商局、药监局,这些部门相互推诿,根本就无人管。无奈之余,这对连吃饭都成问题的夫妇只好在医院门口乞讨为生。如今,三年时间过去了,但那对夫妇被卖假药的人骗得流落街头的凄惨情景,至今还在我的眼前摇晃,深深刺痛着我的神经。在父亲住院的一个多月时间内,我经常看到有不明真相的外地患者和家属因为小广告上当受骗,落得人财两空的悲惨事例。我曾多次将这些情况反映到北京肿瘤医院党委办和宣传部门,但对方都表示对此无能为力,因为他们只是医院,根本就没有任何执法权,他们唯一能做到的是,让医院的保安和工作人员禁止这些不良小广告进入医院。至于医院门外及四周那些散发医疗小广告的不法之徒,只能是让当地的城管、工商或药监部门去管理了。有一次,我就此种不正常的现象与该医院消化内科的侯大夫交流。侯大夫深有体会,他从抽屉里拿出一大叠五花八门的“医治肿瘤”广告,说:“我随手接下来的医疗广告就有好几百份了,但谁也管不了他们呀。”接着,他指着其中一份“某某肿瘤特效药”的宣传广告册说:“你看看,这上面有好几位影视明星及中国著名‘肿瘤专家’的头像,更有他们对这药胡说八道的所谓推荐词!”侯大夫十分气愤地说,“作为一名大夫,我最痛恨这些骗人的小广告!他们的良心都喂狗了!” 侯大夫名叫侯志敏,是我父亲第一次肿瘤化疗时的主治医生。他时年40岁,山西运城人。他长得很精瘦,为人谦恭,忠厚老实。在治疗期间,他尽职尽责,我们很快就成了无话不谈的朋友。得知我是记者,他就常把有关医疗的一些不公平和腐败现象告诉我,希望我能够关注。这次,他还就这些虚假的医疗小广告问题,与我谈了一个多小时。他指着那份包装精美的“肿瘤广告”说:“早在几个月前,我就特意针对这份夸大其词的广告向北京的多个部门举报过,但至今无人理睬。正因为我们的监管部门太不负责任,所以这些散发小广告的就变得无法无天,肆无忌惮,有恃无恐。”据侯大夫讲,当他向海淀城管举报时,城管让他找工商局;当他电话打到工商局时,对方声称有关医药卫生的小广告应找药监局;当他打电话到海淀药监局时,对方却又让他找工商和城管,因为对方并不是在公开地出售药品。无奈之余,他又致电当地的派出所,派出所说这不属于他们管,他们只管治安,这些应找城管和工商。就这样,这些执法部门就像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最后还是没有一方受理投诉。无独有偶,湖北阳新县白沙镇吕港村村委主任吕裕民,因为儿子吕绍瑞不幸患骨癌而四处求医。其间因为相信非法医疗广告,他不但白花了钱,更因此耽搁了医治,令年仅21岁的儿子丢了性命。 非法医疗广告害人不浅(2) 2006年秋,正在湖北某建筑工地打工的吕绍瑞左腿疼痛难忍,去当地医院一检查,被诊断为骨癌。如果要住院的话,得交十多万元的各种费用。这对贫困地区的农民而言,无疑是天文数字。吕裕民只好带着儿子四处求医,想找一些偏方、怪方来医治。就在此时,阳新电视台上每天播个不停的一则医疗广告很快吸引了全家人的眼球。那是阳新县兴国镇医院的一则专治各类肿瘤的广告,上称:肿瘤不用愁,只找毛榉国。原来这毛榉国是该医院的一位特邀教授,据说能妙手回春,不管是何肿瘤,总能药到病除。一家人看到这是县电视台播出的广告,而且距家又不远,第二天就凑出几千元钱赶到了兴国镇医院。只见那位被吹成华佗再世的毛榉国专家年约五十岁,高大肥胖,毛专家看了吕绍瑞的病情后,胸有成竹地说,这病很好治,需要三个疗程,只要几万元就能治好,但在此期间不能再吃其他药以免有副作用。吕家人喜出望外,马上交了两千元钱,抱回了一堆中药。等他们第二次去找毛专家时,对方却因为治病老出问题被当地百姓打瞎了一只眼睛逃之夭夭了。而该医院的陈院长还再三让他们等毛专家回来。直到三个月后,毛才出现,此时吕绍瑞的肿瘤已到了晚期,早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2007年10月1日,吕绍瑞带着伤痛离开了人世。 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过早地断送在虚假的医疗广告上。事后,当吕裕民找到兴国镇医院时,那位毛专家早不见了影踪。直到这时他才知道,此君只不过是一位退休医生,该院被几位福建人承包后,自制药物,胡吹能医治各类肿瘤,却总是事故不断,后来被群众举报而遭查封。见病人已死,这家医院只得退回了近万元的药费,并赔偿了三千元了事。而当吕家人找到播放虚假广告的阳新电视台时,一位叫蒋红艳的负责人自认理亏,当即表示愿意作出相应赔偿。但电视台一位叫刘波的台长却坚决不同意,还声称他们的广告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医院,拒绝任何赔偿,还声称根本不怕打官司。 正因为针对性强的法律缺失,所以,依法整治这些危害不浅的五花八门的医疗广告已迫在眉睫。2005年6月26日至7月1日,时值北京的盛夏之季,干燥和炎热笼罩着首都。在人民大会堂,正在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代表们正在就几项重大的议案报告进行热烈地讨论,那火热的场面,比中午长安街上的炎热空气,有过之而无不及。作为吉林团的特邀代表,王维忠列席了此次不同寻常的会议。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人大代表24人,由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先后听取了制定“物权法”议案的报告、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修改《公证法》(草案),其中给王维忠印象最深的是吴仪副总理作的“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形势与监督工作”的报告。6月30日上午,在全会分组审议关于吴仪副总理的报告时,作为医学专家的王维忠,对此作了三次发言:“吴仪副总理作的报告没有保留地、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当前我国食品、药品存在的问题。早在2005年的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的代表就很多,而且也很强烈。这也显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已迫在眉睫。众所周知,食品种植和成品分成几个阶段。第一是初级阶段,农药、化肥的使用污染,更有甚者像河北的有毒大蒜,这是人为因素,难以控制;第二是加工阶段,小型工厂不具备检测能力,几乎全不达标,这类工厂占92%,特别是黑食品厂,部分隐藏在城郊结合部,环境极其恶劣,很难发现。有毒、死亡的禽类、畜类加工品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寻常百姓家,甚至大企业将苏丹红等有毒添加剂毫不隐讳地加入食品中,真是害人不浅;第三个是流通阶段,一些不法之徒,制假售假,公然将产品送进超市出售,以致消费者中毒情况频发,尤其群体集体中毒事件屡有发生。”“我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首先是监督不力,多头管理,监管体系没有理顺。曾有人戏称:‘十个大盖帽管不了一桌饭;八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这很形象地说明了多头执法,部门间不协调,沟通难等问题,也有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力度不够,常常出现以罚代处的问题。二是食品产业链本身环节比较多,很难监管,互相推诿情况经常发生。三是养殖、屠宰由农牧部门管;屠宰又由工商部门布点;销售时工商看章,各管一段,对前、对后都没有交代。这样的执法模式制约了质量控制。四是,食品质量只有《食品卫生法》约束,监督没有国家标准可依,部门和行业标准多而不统一,一个部门认为合格而另一部门则认定不合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各个部门都有一套检测队伍和设备,这也是配置的浪费。”“因此,我提出以下建议:首先是给食品医药管理局正名,让其有职有权,把食品的监督管理权交给该局;其次是加大政府投入,把各部门涉及的监测人财物集中起来,制定国家级标准,统一监测;最后把国家资金集中投放,提高监测能力。争取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让食品监管有法可依。食品宣传更不能搞炒作,多作正面报导,不要把‘专家’的一些看法作偏见宣传,食品就是食品,不能宣传其药物功效。” 非法医疗广告害人不浅(3) “药品监督已成体系,并有法可依。但制假、售假仍频发,都是受利益驱动,使丧尽天良的人铤而走险,最后害人害己。制假、售假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在此次会议期间,吴仪副总理提到虚假、违法医药广告问题严重,已成为社会的一大顽症,这些非法广告其实是制假、售假猖狂的助推器。”在近几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早有不少人大代表提出治理违法医药广告的建议,并提出了修改《广告法》的议案,但都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王维忠有理有据的发言,立即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司马义?艾买提的大力支持,他当即向大家介绍了中央整治违法医药广告的想法,痛斥了违法医药广告误导、坑害患者的一些让人难以容忍的事件。发言时,王维忠还介绍了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糖尿康违法添加治疗糖尿病西药坑害患者的例子。多数常委对此十分气愤,要求一定严查。说到激动处,王维忠还当众扬起一张北京某报,指出该报近日还在为此药作不真实宣传的广告:“糖尿康好药等你拿,超值大惊喜。”最后,王维忠当着多位全国人大领导的面,发出了这样的呼吁:整顿违法医药广告势在必行!修改《广告法》已迫在眉睫!但愿监管部门能用铁的手腕执法护法,大力净化广告市场,还法律的尊严!此次,吴仪副总理郑重表态,将一次性禁止和取缔名人代言药品广告,为广大的普通老百姓开通了一条光明的健康之路。如今,坚决将名人彻底请出药品广告。令人欣慰的是,代表们的呼声现在已引起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07年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公开表示,今年下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查处6种行为,包括: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的。 在国家发出号令后,各地很快就行动起来:2007年10月1日,湖南开始专项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禁用儿童、名人代言;2007年9月10日,沈阳规定在年底前禁止和取缔名人代言、以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2007年9月3日,北京作出决定,将大力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2007年11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在会上,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今年的治理目标是要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第八章 不辱人大代表的光荣使命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1) 王维忠曾经说过:“如果司法腐败,社会就没了公道,老百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然丧失!所以,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对公正和效率的监督,对裁判是否公正的监督。我们不能允许某些法官视法律为儿戏,更不能让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能让某些法官用人民赋予他们的司法权力践踏法律,欺侮人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是西方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 这也是人大代表王维忠平时引用最多的至理名言。 对此,我更是感同身受。我曾经因搞舆论监督而引发了好几宗新闻诉讼。在这些诉讼过程中,我亲身体验过某些基层法官视法律为儿戏,公然执法犯法等枉法行为;对于基层某些法官因为枉法而带给当事人的各种伤害,我更是有切肤之痛。前文曾提过,2004年“两会”期间,关于我的中国首宗记者自诉案受到王维忠代表的高度关注。那么,读者不禁要问,此案结果到底如何呢?2001年11月7日,我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书。将近一个月后,也正是我和邓世祥在花都法院对簿公堂的第二天,北京朝阳区刑庭的法官逯艳光电话告知我称,我的案子在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诽谤罪”立案,先后三次向我及代理律师发出了“诽谤罪”的立案通知书,要求我尽快赶到法院。而当时我却因为邓世祥的诬告,在离开南方三年后突然被广州国家安全局第四分局以涉嫌出卖国家情报为由非法拘禁。在经历了11天的无辜羁押后,满脸沧桑的我不得不匆忙赶回京城。待我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见到逯法官时,即遭个子不高、但脾气不小的逯法官痛骂一顿,当时我的代理律师王江华和一位女书记员也在场。逯指责我故意拖延时间,说我回来太晚,还说这宗案子事实清楚,案由也简单,他们很想早点结案。逯艳光多次警告我:不经他同意,不许就此案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能随意写报道。2001年5月,逯艳光又多次要求我陪他飞往南方对案情调查取证,此时因官司早已负债累累的我实在无钱陪同,只好以工作太忙而婉拒。对方尽管不高兴,最后还是独自专程飞往广东和湖北调查取证。令我做梦也想不到的是,这位逯法官从南方回来后,态度判若两人,他几次把我叫到法庭,一再劝我撤诉!他称,如果你听我的话撤诉,对各方都有好处。他居然还称邓世祥的行为是一种正常行为,并没有对我造成任何伤害。见我不答应,逯艳光竟多次在法庭上对我粗言恶语地威胁起来:“我明确地告诉你,如果你再不撤诉,邓世祥完全可以告你诽谤罪。”我一听急了,忙据理力争道:“我的自诉案,证据充分确凿。邓世祥对我的诬蔑和诽谤都是白纸黑字,你还可以对其笔迹做鉴定。我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我为何又成为诽谤者了?”逯艳光忙岔开话题,硬生生地扔下一句话:“我不管这么多,反正你得撤案!”期间,他还公然对我叫嚣:“邓世祥对你构不上任何诽谤,只能怪当初立案庭的人水平太低,立错了案。”我反驳道:“这是刑事案,立案庭法官水平再低也不至于会立错案!人家可是依法办事。再说,你刚开始不是连续三次以‘诽谤罪’为名,发公文约我和代理人来法院谈话吗?这难道也发错了?”逯艳光一时张口结舌无话可说。我压着心中的火气,回敬道:“逯法官,我可以告诉你,要么你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要么你依法驳回,我可以再上诉,但我绝对不会自动撤诉的。”他几次威胁无效,又见我态度坚决,最后只好悻悻作罢。奇怪的是,逯艳光法官每次约我到法庭谈话,都是他独自和我见面,也就是说,他在法庭上对我几次恶言威胁及独自约谈,都有违司法程序。在我翘首期盼开庭时,2002年6月22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诽谤地不在北京”为由驳回了我的自诉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玉胜及国学法官学院的张泗汉等法学专家的大力帮助下,2002年6月25日,我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我重新补充了一份证据,那就是由北京市公证处公证邓世祥两年来在近两百家网站上发布的诽谤文章的公证书(那可是对方真名真姓的恶意诽谤,其内容与他寄给有关单位的一样,且后面还留有联系电话),以及三位著名法学专家对本案论证意见等有关新证据,一起交给法院。有关法官也找到我和我的代理律师作了调查,但从此杳无音信。直到2004年6月,当我的律师多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询问案情后,对方却称:他们早就发出裁定结果了!直到2004年10月底,还是代理律师周剑英上门索要了一份,此时,这份迟到的法律文书已与法定到达时间相距整整两年,而结果却是“维持原判”。 2004年“两会”期间,这宗社会影响深远的记者自诉案,开始受到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教授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进行了立案审查。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2) 2004年10月的一天,王维忠在长春给我打来电话说:“你的案子,我早已反映给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最近就有回音了,罗干同志对此很关注。你要相信法律,你的案子终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的。”他还告诉我,最高法院的有关法官很可能会在几天内与我联系,就我所反映的有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违法乱纪等问题了解情况。 第二天下午,我和代理律师一起前往位于正义路的最高人民法院,找到立案庭的苗有水法官,就案情进行了面谈。 苗法官对我们说:“从你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来看,那个被告邓世祥犯有‘诽谤罪’是确定无疑的。有关这点,谁也不会否认。现在有关你的这宗案子只是存在着程序的争议,是哪家法院审理的问题。”他告诉我,由于案子被北京两级法院驳回,要想在京重新审理可能困难较大,最好还是回广州有关法院立案。如果去广州市立案的话,他会大力支持我;如果我还是坚持在京打这场官司,估计难度较大。但我认为,被告邓世祥的犯罪所指对象,是针对在北京工作和生活的我。我已在京生活了五年之久,无论从哪方面讲,此案理应在京审理。何况,国内几位著名刑法专家都特意对此提出了论证意见。我想,最好还是在北京审理。 针对我所控告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逯艳光多种违法违纪等有关问题,苗法官告诉我和律师,据他们调查,没有发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逯艳光在办案过程中有犯罪事实,但存在严重违纪,他们已按规定要求北京法院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10月28日晚上,我把相关情况通过电话向王维忠代表作了汇报后,他认为,坚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指定法院审理此案!他还一针见血地指出:“像这宗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诽谤罪,法院早该开庭审理,他们为何拖拉了几年?为何让作恶者一直逍遥法外?” 随后,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转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17日,正在武汉开会的我,突然接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刘福军法官的电话:“邓世祥告你和《深圳法制报》的名誉纠纷案早已终审完毕,法院判决你赔偿原告两万元人民币,并在有关报刊上刊登道歉启事。不过,你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去那边申诉,但不会我们影响执行。” 我被弄得莫名其妙,因为自上诉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从来没有通知开庭,我更没有收到过有关判决书。 当晚我从武汉赶回北京,并于第二天上午九时许赶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同往的还有我的朋友徐灿律师。 到了执行庭,我们见到了刘福军法官。戴着深度近视眼镜、高个、满口京腔的刘福军听完我的陈述后,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在我们的再三要求下,他终于给我看了那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判决书。但他拒绝提供给我,也不让复印。然后,他对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我尽快履行法院的判决,早日拿出两万元钱,特别是要写出向原告的赔礼道歉书。 徐灿当即提出,因为此案违法程序太多,先让我去广州那边向法院提出申诉,这边暂缓执行。刘法官勉强点头同意了,但要求我必须随叫随到。 2004年12月22日,我父亲因肝癌不幸去世。此时负债累累的我强忍着巨大的悲痛借债为父亲办理了后事。其间,刘法官和我通过电话,询问我何时履行法院的判决,我只好告诉他,家父刚刚离世,欠了一身的债,实在无钱,请法院宽限日期……刘法官闻讯,马上让我回到老家派出所出具一份家父病逝的证明,以此来证明我目前无能力履行法院的判决。 2005年春节后不久,很快就是一年一度的“两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们欢聚于人民大会堂商议国事。此时我一边将案情材料递交给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教授,一边委托广州的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但法院找种种借口几次拒绝受理。直到2006年6月,我亲自赶往广州后,我的申诉状才好不容易被受理,但半年后又被驳回。 此次“两会”期间,我与王维忠两次见面,并就我的两宗案子作了很多交流。 2005年3月9日,北京地区几家报纸刊登了我和王维忠代表将相携在北京王府井书店为《卧底记者》现场签名售书的消息。谁知,就在3月10日下午,刘福军法官突然打来电话,劈头问我:你好大的胆子,为何还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然后,他强硬地喝令我马上去一趟法院,见此时已是下午5点,他这才很不高兴地让我下周一,也就是3月13日上午9时前务必赶到他的办公室。末了,他在电话里高声叫道说:“我告诉你,你下周一早上9点如果不按时赶到,就别怪我不客气!你不要以为我不知你的行踪,你的一举一动我都很清楚。你在王府井要做什么还以为我不清楚吗?不要让我当众用手铐铐你,我才不管你与谁在做什么……” 这位法官的态度为何变得如此生硬呢?我愣在那儿,半天回不过神来。因为在去年底,他第一次通知我去法院时,我们就此案的有关问题聊了不少,他态度也算可以,后来他听说我的父亲病逝后,还曾要求我去当地派出所要证明,以此证实我根本没有偿还能力。同时,我想起了我在《卧底记者》一书中详尽记录了我那宗久拖未决的自诉案的过程,并真实地揭露了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逯艳光的种种违法乱纪行为。个别法官如果想用其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拖泥带水地办一个案子,或是做点小动作,根本不在话下;而他们的一个小动作,就足以让当事人身陷囹圄、人财两空,甚至家破人亡……对于这样的事实,我在十多年的采访中早就屡见不鲜。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3) 3月13日上午9时许,我和徐灿准时赶到朝阳区人民法院,但等到十点多,才见到法官。刚一见面,刘福军法官就沉着脸,拍着桌子冲我喝道:“我问你,我叫你交上来的那两万元钱现在带来没有?”我回答说:“刘法官,我的情况你知道,上次你不是让我去我们家乡派出所出具一份有关我父亲的死亡证明书吗?这一两天就到了。再说你也没有告知我今天是来还钱的,我这个案子完全是枉法裁判,我的自诉案子就在你们刑庭,这你比我更清楚。我没有违法,违法的是他们,是广州市的法院……”他马上打断我的话:“那个东西就不要开了。不管怎么样你今天得还钱!别人判案对与否,与我们无关,哪怕是枉法裁决!我们只管执行,我们执行是合法的,你快把钱拿出来。”他的话火药味很浓。 其实,早在今天出门前,我就作好了最坏的打算。就在昨天夜里,我特意就此事在电话里征求了王维忠代表的意见,并分析了可能出现的局面。王维忠马上为我打气说:“这是北京,我想法官素质再低也不会知法犯法,你没有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而是很合作。你可明确告诉那个刘福军,广州中院的判决是枉法裁判,如果还敢将错误判决执行的话,那他们也是明知故犯,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让律师陪同你一起去,并随时与我保持联系,他们如果敢非法办案,我就去找北京高院的领导反映情况……” 刘法官见我实在拿不出那两万元钱,又改口说:“这样,钱的事我先不问你,你现在必须履行第二个执行,按照判决书的要求,马上给我写一份向邓世祥的赔礼道歉书。”说罢,他动作麻利地递给我一支笔和一张纸。 见我无动于衷,他火了,马上拍着桌子叫骂起来。在门外的徐灿见状,赶紧跑进来替我求情:“刘法官,今天石野是很主动地上门来,从来没有拒不履行判决呀。由于此案很特殊,要不我们先想法交纳那两万元‘赔偿款’,其他的再作商议,如何?”刘法官毫不理睬,他先是怒发冲冠地把徐灿赶出办公室,然后指着我的鼻子叫道:“我告诉你,今天你钱要交,赔礼道歉书也必须得写。要不,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我回答说:“我看到判决书上写的是,让我和第一被告《深圳法制报》一起合作写道歉呀,现在不可能让我一个人写吧?”我拒不写那份道歉书,刘福军就叫来隔壁办公室一位黑瘦的中年法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前提下,公然对我搜身,最后没收了我的身份证和七百多元钱,那是我当月的房租和水电费。 中午时分,北戴河的沈淑萍大姐来北京上访,当她从徐灿那儿获知我的处境后,担心我吃亏,特意打电话让儿子从朋友的购房款中借了两万,送到法院,叫我先把两万元钱交了。 谁知,刘福军却又不收这笔钱,只是再三逼我按他的要求写道歉书。我坚决地摇了摇头说:现在你们执行的两万元,我当着律师的面交给你,但那所谓的道。刘法官拍着桌子恶狠狠地叫骂起来:“我看你是故意抗法!你还敢与我们的法律抗衡?”他从抽屉里抽出一张早就准备好的空白纸,沙沙地填写好。我一看,原来是有关我们的对话记录,上面明确地写着我不愿履行法院的执行,不愿写那份道歉书。他让我签了字。 午饭时间,刘福军跑到外面去吃饭,叫人看着我,不让我动。等刘吃完午饭,我被带到了七楼,其时徐灿和沈姐还在等着我。我看时间不早,就频频催他们先回去。 我到刘福军的办公室后,苦苦等候了几个小时。尽管在此期间,我有很多机会溜之大吉,但我没有这样做。直到下午5时,刘福军又一次要求我写道歉书遭到拒绝后,气呼呼地从抽屉里拿出一张早就准备好的“行政拘留通知书”让我签字,还瞪着眼睛骂我:“如果你把那份道歉书写了,现在就可以走人了,这是你自讨苦吃。可以告诉你,我就是要你写那份道歉书。”我一看,这份[2004]朝执第9959号拘留书上面印着,本院在执行邓世祥诉石野一案中,查明石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其拘留15天。 然后他打电话让法警来带我下去,并恶狠狠地说:“马上给他戴上手铐!” 就这样,我于当天黄昏时分被关入了朝阳区看守所,与一群小偷、骗子、嫖客及打架斗殴者,在一起关了15天。其间,刘福军曾来到看守所,企图再让我写那份道歉书,被我义愤填膺地拒绝了。 我被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刘福军关入看守所的那天,也就是2005年3月13日,“两会”已快结束,正要回长春的王维忠心中一直牵挂着我。见我一连几天都没有任何消息,还以为我外出采访去了。直到15天后,他才从电话中获知我的遭遇,当即在电话那头气得直拍桌子,怒骂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无法无天,并马上向北京法院的有关领导作了反映。 随后,王维忠老师在认真地阅读了我所提供的大量书面材料后,针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花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 〖HTK〗1.两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因为我国法律赋予了新闻报道不同于一般人的信息披露权,或者新闻监督权。这个权利的边界是事实,只要不违背事实,新闻报道行为便不会构成侵权,而不论被报道者是否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邓世祥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披露其不良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这种主张是有意曲解司法解释的行为。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4) 2.邓世祥对打工妹陈良琴始乱终弃的行为和遗弃自己非婚生子的行为是既违法又违背社会道德的丑陋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制的尊严,必须受到社会和道德的谴责,对其予以公开批评、谴责,这正是新闻监督的范围和新闻工作者的职责,是完全正当的。石野对此予以揭露根本谈不上侵害其隐私。特别是,报道的内容,有邓与李非婚同居的小区物业及多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邓、李二人非法同居;有《南方都市报》多位同事,特别是有证人陈良琴的亲自出庭作证,提供包括邓写给李的情书、邓与李在公共场所亲密合影的多幅照片等物证证明。 陈良琴及其家人关于邓未支付法院判决的15 600元抚养费的证言,有一审被告采访陈良琴父母及其兄长的书面证明,更有陈亲自当庭作证;而邓提供的只是一份既无法院公章又无收款人签字的并且当庭被陈所否认的所谓“收据”。 两审法院皆认为2002年3月有14日《深圳法制报》上发表的“无良记者包‘二奶’,未婚女子遭遗弃”一文中使用的“二奶”、“恶人”、“强暴”、“像饿狼”等词是带侮辱性的词语,是加入了作者的主观揣测的虚构内容,贬低了被上诉人的人格。这是与事实不符的。 首先,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批评性新闻报道对社会丑陋行为的评价和谴责从来就是饱含情感的,因此描写性词语的使用是不可避免的。新闻报道作品的作者在描写事实中所用词汇体现主观评价并无不当,只要其报道的基本事实是真实、客观的。其次,上述词语“二奶”只是对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女人事实的一种描写,乃是中性描写词汇,与其婚姻状况无关,故加上引号。正因为邓世祥在长时间内以欺骗手段分别与陈良琴和李梅非法同居的事实是为社会公德和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邓世祥根本不可能与两人履行什么合法手续,邓拿出一张未婚证明(他是向有关部门故意隐瞒其曾与两名女子非法同居并非法生育了子女的事实而办理的)来举证自己“未婚”,并以此证明申请人报道不实,实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愚蠢做法,而一审法院不顾一审被告石野所提供的大量事实,对原告观点的支持是十分可笑的。文中有关词语,是石野对陈良琴的语言引述,并非作者故意为之的语言,对此问题陈良琴已经当庭作过证并可再次作证。 在邓世祥举不出反证证明这不是事实的情况下,“强暴”等事实就应该被认定;一审法院故意回避本案重要证人陈良琴作证的事实,却单方面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极不公正的。 〖HT〗王维忠特别指出,广州两审法院皆置基本事实于不顾,判决申请人名誉侵权成立,是枉法裁判的行为。 〖HTK〗邓世祥遗弃同居女子及自己的非婚生子女,这是有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的铁铮铮事实。在生效的民事判决没有被推翻和否定之前,文章中所反映的主人公“长时间的非法同居”、“非婚生子女”等事实都是非常确定和真实的。因此,作者和报社不存在任何捏造事实的行为。两审法院虽然都认可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但却忽视所谓侵害邓名誉权的内容也主要来自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如此判决报社和石野构成名誉侵权,这是置基本事实于不顾的枉法裁判行为。 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故意不受理石野及《深圳法制报》针对邓世祥恶意诬蔑的反诉,公然包庇邓世祥及其代理人刘祥武出示的多份伪证,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因为原告邓世祥在起诉状和附件中公然置铁的事实和法律的尊严不顾,颠倒黑白,大肆伪造假证:公然诬蔑控诉人石野“与陈良琴在广州市海珠区租房同居”(见原审原告起诉状第6页第7行),而事实真相是,控诉人石野作为一名新闻记者获知邓世祥玩弄多名女性及陈良琴携带其与邓的未婚生子邓珂南下向邓讨要小孩子的有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不成并多次遭到邓的毒打和侮辱后,愤而为投诉无门的陈氏母子伸出援助之手,与女友无私帮助他们,却遭到邓的恶意诽谤。 邓世祥公然捏造事实诬陷控诉人石野是因为敲诈其12万元不成并最终于2001年1月在《打工》杂志及2月22日的《工人日报》上披露了邓玩弄女性的丑恶行径。 邓多次诬称石野冒充《工人日报》新闻周末记者骗财骗色(见起诉书第8页),而实际上,石野自1999年底至2002年底一直为该报特聘政法记者,这也有工人日报社的证明。 石野和《深圳法制报》均是针对邓世祥在起诉状里的公然诬蔑及作假恶行及时向法院提出反诉的,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二审法院面对大量事实,不但拒不受理原审两被告的合法诉讼,反而故意回避,并在一、二审的判决书中公然称原审被告石野、上诉人《深圳法制报》以被上诉人邓世祥向社会各部门寄发不实材料,损害其名誉为由提出反诉,因两方的反诉与被上诉人的本诉并不是基于一个事实,而是别一侵权关系,不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故不作合并审理,可另行主张权利。这严重剥夺了和侵犯了两上诉人的诉讼权。〖HT〗 同时,精通法律的王维忠还指出二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HTK〗一审法院尽管向石野的代理人送达一审判决,但没有告知权利和期限,致使其在执行阶段才得知不仅一审法院已经审结了此案,而且该案二审的判决都已生效,使其受宪法保障的实体权利和受民事诉讼法保障的程序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二审法院对于石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的理由是“原审被告石野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意见”,这不但与事实极为不符而且是明显的故意枉法行为。其一,二审法院一边公然在判决书里称“原审被告石野下落不明”,一边在此判决书的前面即现审被告石野的出生年月及现住址上写有“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东28号幸福大厦1006室”的具体地址,而二审法院从未寄出任何有关本案的开庭通知书;其二,如果申请人石野真的像二审法院所称的“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通知其参加决定其诉讼成败的二审诉讼,只能用尽人皆知毫无实质意义的公告形式送达传票的话,那么,在执行时法院何以很轻易只通过电话便找到申请人并积极地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需特别说明的是,石野的手机号码自从2001年10月前往广州市应诉一审开庭时至今从来没有变动过,而且一直保持开机。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广州中院委托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执行所谓“生效判决”时,正是通过这个电话找到申请人的,申请人接到执行法院的电话后从未回避,并且多次亲往法院说明情况。由此可见,二审法院采取的所谓公告送达的手段正是想规避法律、处心积虑通过剥夺石野的权利达到其缺席判决进而剥夺其实体权利的目的。〖HT〗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5) 令人奇怪的是,在二审庭审笔录中,被告邓世祥公开称:石野之所以没有到庭是因为其有犯罪行为被北京警方关押,而庭审法官对此也居然采信。这也说明二审法院根本就没告知第二上诉人石野到庭,故意侵犯其诉讼权。由于广州市中院的有关人员百般为难,直到2006年6月14日,我的那份申诉才递上去,但2006年10月,对方又驳回我的申诉请求。 至今,七年时间过去了,我的自诉案在三年前被最高人民法院移交到北京市高院后,一直没有消息,我多次和律师周律英、刘云雷一起前往询问,对方称此案早退到二中院了;而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却称他们根本没有卢到案卷,很可能是丢失了!对方有关人员还冷若冰霜地叫我直接找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就这样,我的这种至今不见影踪的自诉案又被人莫名地踢了回去。 由于此案一直没有消息,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刑法学专家陈忠林教授又对我的案子进行了关注。与此同时,安徽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明丽及全国政协委员舒乙也向大会递交了有关案情材料,大力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应迅速指定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给当事人一个交代,给新闻界一个交代。但是,从2007年3月到现在,我还在苦苦地等待着,同时,我又不由想到了2006年11月底,王维忠在北京武警医院的重症病房怒斥这几家法院实在不像话!这么一宗证据确凿的自诉案,却拖了这么多年,他们不能把中国首宗记者自诉案当作皮球来踢!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1) 王维忠教授每次都积极参加人代会。人代会被看作是对“一府两院”,特别是“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最重要时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 明文规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是人大常委会集体监督。但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不明确,人大代表只能在人代会期间结合具有代表性的“两院”典型违法案例,揭露司法腐败,以促进司法公正。也就是说,只有在会议期间才可以通过代表批评、质询等方式实施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 王维忠和多位人大代表指出,其实《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进行了限制,如果全国290万各级人大代表都被赋予监督“两院”工作的权力,司法腐败一定会得到遏制。现在“一府两院”的许多部门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聘请了各种监督员,但都是有名无实。 特别是现在有不少地方法院总是借口“独立审判权”,想竭力摆脱人大监督。 甚至最高法院的不少高官还想把《代表法》中鲜有实施的“质询案”去掉。王维忠一直在为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呼吁,认为应该明确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以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人大代表向“一府两院”提“质询案”,在《代表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这是人大及其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最有力的监督形式。应该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正确运用提出“质询案”的权力。但这项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代表们用得不多,主要原因是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并联名后,被质询单位找代表团领导说情,使代表团领导很为难而放弃。建议人大代表的“质询案”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2004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王维忠作了两次慷慨激昂的发言。一次是他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建议国家向东北粮食主产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次是在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时,他作了长达四十多分钟的发言,当面质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干预吉林省黑社会头子孙长春和田波两个死刑案。同时,建议各级人大应依法行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依法加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力度,以杜绝法院的各类腐败。作为人民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王维忠敢说敢做。2005年2月,他联手吉林省多位人大代表,两次质询一宗明显枉法徇私案的相关法官,并当众怒斥违法办案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的有关人员。说起此事,还得先从一宗民事合同纠纷案谈起。1998年11月13日,大连吉禾谷物有限公司(简称吉禾公司)与大连嘉信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吉禾公司购买嘉信公司建筑面积为43 700平方米的楼房。合同签订后,吉禾公司履约,按期支付了所有房款。谁知,就在他们等待领取房子钥匙时,嘉信公司却一再违约。吉禾公司于2000年5月26日拿到房产证时,惊奇地发现,该楼面积仅为32 770.88平方米,比原合同少了10 729.12平方米。尽管他们再三追问,对方不是支支吾吾,就是避而不谈。为此,吉禾公司向他们追讨多付的房款5155万元,强烈要求嘉信公司如数返还,并按规定承担期间有关银行利息743万元。但嘉信公司辩称,这是吉禾公司为融资要求嘉信公司人为加大虚构面积的结果,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无奈之余,吉禾公司将嘉信公司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吉禾公司胜诉。法院判令嘉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吉禾公司购房款29 844 921.60元,并从1999年4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嘉信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2002]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并附内部函一份),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压力,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审理,即在重审中来了一个180度大转弯,不顾事实,公然推翻原一审判决,改判吉禾公司败诉。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反而让吉禾公司偿付嘉信公司购房款2173万元及同期利息。如此颠倒是非的判决,令一头雾水的吉禾公司甚感惊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这是小学生都明白的事理,一审你们也判决了,为什么这次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呢?你们如此推翻自己的一审判决,不是在戏弄法律吗?”对方竟然毫不脸红地回答:“我们一审判决没问题,但我们要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他们是我们的顶头上司,叫我们如何判,我们就只能如何判。”吉禾公司对此判决不服,再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此枉法判决重新审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胡仕浩接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令吉禾公司不解的是,胡仕浩接手案件后,一直明显偏向嘉信公司,对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锡令和律师态度极其恶劣,几次公开对他们讽刺挖苦,冷言冷语。胡仕浩在审理此案时一开始就带有倾向性,并公然对嘉信公司制造的伪证予以采信,而对吉禾公司依法提交的原始证件置之不理。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2) 胡仕浩说:“这个案子没有领导跟我打招呼,恐怕我退休前也审不下来,但是这个案子还得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总不能拿到联合国去审吧?”当时,把吉禾公司的杨锡令气得半天说不出话来。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按胡仕浩的“指导思想”,嘉信公司曾出示一份关于吉禾公司对嘉信公司装修要求的文件,作为审理此案的关键要件。吉禾公司发现此件原本三条(吉禾公司有存档为证),可最高人民法院出示的文件却是四条,明显系对方的伪造文件,便依法向主审法官胡仕浩提出鉴定真伪要求。但是,胡仕浩却把嘉信公司的文件作为证据存入卷宗,而拒不鉴定。吉禾公司多次申请鉴定不果,并将此案反映给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李政文主任。李主任看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显的违法审理现象,遂写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并由吉林省人大内司委发函给全国人大内司委,要求跟踪监督此案。但他们等了几个月后,始终未见案件有何进展。2005年2月,吉林省人大特意派人带杨锡令找到了王维忠代表,委托他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依法监督。王维忠认真阅读全部材料后,以最短时间对有关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断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明显违法。 2005年2月28日,王维忠跟吉林省高院打招呼,让其转告最高人民法院,他们这些人大代表要当面了解此案。2005年3月3日上午,在京参加全国人代会的王维忠在驻地约见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和相关办案人到场谈话。后来,最高人民法院派遣民事庭纪厅长与主审此案的法官胡仕浩到场,王维忠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直接向他们提出了三个问题:“购房面积由43 700平方米变成32 770.88平方米,减少10 729.12平方米是不是事实?”胡仕浩:“是事实。”王维忠问:“此案最根本要件既然属实,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密令辽宁省高院将一审判决硬是翻过来?”接着他又问:“吉禾公司多次提出对其发给嘉信公司关于装修函中的第四项的真伪进行鉴定,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不予理睬?为何主审法官在开庭时,根本不理睬吉禾公司提交的函(三条)作为证据采信,却将被告存伪的函作为证据要件装入卷中呢?”胡仕浩:“我们只想以调解来解决,不想提交鉴定。鉴定还得花钱。”王维忠问:“对此法庭打算怎么办?”胡仕浩:“我尽量作调解,如不成,可提交鉴定。”然后王维忠又严厉地质问胡仕浩:“你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主审法官,你说过,退休前也结不了案,但这个案子还得在最高法院审,总不能拿到联合国去审吧?”胡仕浩:“前面的话我没说(实际有双方多人在场听到),到联合国审是我说的。”王维忠严厉地指出:“我不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他又明确表示,吉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对此案密切关注,只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办案,尽快将此案审结。这时,站在一边的纪厅长连连表示:“我们回去抓紧办,如果调解不成的话,就依法下达判决。”可是又一年过去了,本案还是没审结,法院就是拖着不判。由于吉禾公司不同意调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将“存伪函”提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6月16日得出结论:检材内容中第四项与检材其他内容不是一次连续打印形成。公安部的权威鉴定证明了这是一份伪证!鉴定材料出来后令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措手不及,非常紧张。胡态度发生极大转变,连续四五次找到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律师一再要求和解,态度发生了极大转变。但吉禾公司方坚持不调解,只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吉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征询王维忠的意见。王维忠让他转告主审法官:“作为人大代表,我不干预法院独立办案,但我一定会依法跟踪此案并对其违法进行监督。”随后,他又就此特意写信给有关法官,明确表示了态度,并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在审理此案中的违法事实递交全国人大办公室联络局督办。见调解不成,胡仕浩又向吉禾方提出将此案重新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并辩解说:“我们做出判决,嘉信公司会有意见,交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更好。”目的很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想把矛盾转移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他们的非法要求,吉禾公司极力反对,并严正指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一个案例不能再次发回重审。这点,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当然应该比一般人更清楚。胡法官等不甘心,再次开庭时对鉴定书内容提出质疑。公安部鉴定中心的技术人员到庭接受质证,对法官及嘉信公司刁钻的质问予以详细答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嘉禾方无法再提出异议。2005年11月14日,胡仕浩允许嘉信公司申请对本案有关证据进行鉴定。此时,此案严重超过审限已达一年,早该做出判决。吉禾公司立即提出反对嘉信公司申请鉴定的意见,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法官(3) 他们还特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以前的审理中,合议庭曾明确告知了双方向合议庭提交和补交证据的时限。嘉信公司此次鉴定申请早已远远超过了合法的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若对申请鉴定意见准许,纯属知法违法。2005年12月20日,王维忠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有关法官的违法行为,分别向吉林省委书记王云坤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凤君作了书面报告。他要求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大连吉禾谷物有限公司与大连嘉信公司‘购房合同’违法办案依法提出质询”,并指出这是一起最高人民法院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拟在十届全国人代会四次会议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质询,希望能得到省领导的大力支持。王维忠和多位人大代表根据本案中存在的违法事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质询:1.在本案审理中,最高法院自始至终违法审理,明显袒护嘉信公司,何以体现“公正、效率”这一原则?2.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为什么如此惧怕嘉信公司?若是吃了人家的就吐出来,拿了人家的就交回去,向组织讲明情况。3.奉劝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要以身试法,越走越远。丢掉幻想,早日摆脱授人以柄的困境。4.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清楚,嘉信公司已犯有伪证罪、欺诈罪,当如何追究?5.本案何时做出公平、公正的终审判决,给我们一个明确答复。6.我们要求对在本案审理中违法法官给予追究。与此同时,王维忠又找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何勇副书记恳请其介入此案,对涉嫌违法违纪者给予查处,并做出严肃处理。但令他们大失所望的是,胡仕浩经精心策划,最终以单方证言作依据,还是违法做出折中判决。王维忠严厉地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这么做,既堵住了嘉信公司的嘴,又使自己的腐败行为不会暴露,而使吉禾公司合法利益大大受损,告状无门。后来,在王维忠等代表的帮助下,吉禾公司又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却被该院有关领导搁置起来,不审不理不处。王维忠感慨地说:“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执法部门,更应知法守法。但为何还频频出现法院公然违法甚至犯罪的事件呢?”后来,王维忠通过深入调研发现,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随意执法、裁判不公、执法不廉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个别基层法官把审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作捞取金钱的重要手段。这些法官对案子审判的随意性很大,他们看权势看金钱不依事实根据,钻法律空子,枉法裁决。2004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上,王维忠特意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一万多字的“制定‘监督法’的议案”。他指出,制定“监督法”的呼声,早在十多年前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就有了,这些年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也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九届全国人代会五次会议后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全国人大代表都热切期望“监督法”早日出台,其涵盖内容应该是:人大及其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新闻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检察院对公安、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他指出,在这部“监督法”中,除了特别强调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坚定不移地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外,还应明确人大代表应该履行以下职责:在人代会开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充分利用询问和质询,对检察院和法院实施监督职能。 在人代会休会期间,参加由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检查和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一级人大常委会协调,人大代表可持证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专项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确有冤情的案例,可向当事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事后跟踪建议,但不干预“两院”办案;“一府两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或对“两院”提出的事后跟踪案件,应给予认真答复。 监督违法执法,不惧威胁(1) 王维忠多次提出国家要立法保证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和保护人大代表的人身安全。2004年十届全国人代会二次会议上,王维忠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修改《代表法》的议案,并要求增加第43条,即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应给予法律保证。对煽动群众,围攻、威胁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应该按犯罪予以界定,并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在过去的几年中,王维忠身为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为不少遭受判决不公的当事人讨回公道:吉林省董桂秋购房合同纠纷案、马玉华租赁房屋执行案、陈志贤房屋合同纠纷案等多起冤案,都是在得到他的帮助后,案情才出现转机。王维忠说:“他们向我递交了材料并详细介绍了案情。我从大量法律文书中看出,法院工作人员确有不公正裁决和违法执行,最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诸多问题,我就以法律为主,指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使这些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人民有冤人大代表应该给予帮助。”但是,关注每一件违法案子的过程,并非都是一帆风顺。人大代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自然会触及部分人的利益,引起他们的不满。因此,出现推脱、躲避、阻挠等情况是常有的事,甚至有法官为达目的,公然教唆当事人对人大代表进行威胁、恐吓和人身攻击。2004年,王维忠因监督一宗法官违法执行的案例,遭到威胁。1995年,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向黄龙信用社(第一申请执行单位)担保为第三者贷款,吉林农安县法院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全部固定资产查封。第四申请执行单位长春汇源信用社以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为第三者贷款担保为由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告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以[1998]长经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汇源信用社胜诉,于1998年将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两次全部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对此不服,于1999年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要求。法院审理后以[2000]长经再字第17号文撤销[1998]长经初字第500号判决,汇源信用社败诉,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接到判决结果后,汇源信用社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省高法审理后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但汇源信用社还是不服,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01年3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中院[2000]长经再字第17号判决,认定汇源信用社与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抵押担保无效,并撤销[1998]年长经初字第500号判决,认定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1998年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无效。 汇源信用社仍不服,一再要求省高法再审,省高法再审后又作出了[2002]吉高法民再经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定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对45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农安县法院为农安黄龙信用社1995年查封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合法有效。另外,第一、第三申请执行单位此前已分别由相关法院作出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欠此两申请执行单位款项,应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判决。至此,长春市法院执行局应按[2002]初约定将四申请执行单位合并移交朝阳区人民法院,并依法对台乡旅游公司合并执行。第一、第二、第三申请执行单位卷宗早已调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但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局长却将第四申请执行单位的案卷留在自己手中。在第四执行单位终审败诉的情况下,某局长仍不移交,致使第一、二、三申请执行单位迟迟得不到执行。 某局长坚持把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全部固定资产执行给长春第四执行单位汇源信用社,而不顾其他三个申请执行单位利益,根本不理会“建筑方有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并公然说,我们就不按规定执行,就是执行也没有第一申请单位的份儿。并坚持对终审败诉的汇源信用社优先受偿,把第四申请单位案卷压在手,拒交朝阳区人民法院。此案一拖两年多,不但拖延了本案的正常执行,更给其他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建筑方吕振有债台高筑,无钱发工资,从而拖欠农民工工资,每逢春节索债人不断,只能东躲西藏。他曾多次找到执行局局长,但对方一拖再拖,并且蛮横地说:“就是执行回来也得先给汇源信用社,不可能有你的份儿。”万般无奈下,吕振有通过吉林省人大的一位朋友找到王维忠,向他求助。王维忠听了案情,看了判决书,又经过多方调查后认为,此执行案中,两级法官均有违法行为!某局长依仗手中权力明显徇私枉法。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王维忠将此违法执行案联合32名全国人大代表签名转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将此案转吉林省高法。某局长知道后气急败坏地说:“王维忠不就是一个人大代表吗?又不是中央领导!他敢告我?哼,就是告到联合国我也不办!”气焰十分嚣张。吉林省高法执行局的卢局长和长春市中院院长孙万胜等都极为重视,当天迫使某局长将汇源信用社案移交朝阳区人民法院。 监督违法执法,不惧威胁(2) 在王维忠的大力关注下,不久,某局长被免去职务,调到另一家区法院任院长,但有关他的违法问题却无人追究。当听说王维忠向有关部门写信要求查处他时,他还四处找人说情。此案转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后,由执行庭的法官崔云负责处理此事。当事人吕振有为了更好地执行此案,想方设法邀崔云吃饭,崔云当即携一女两男(包括执行局1人)赴宴。当时还有建筑方保卫科长作陪。一周后,崔云打电话将吕振有传唤到法院,一见面就说:“我最近手头紧,你借给我十万元。”吕赶紧解释:“我现在债务缠身,手头哪还有这么多钱?这样吧,等执行回来后,我一定给你10万元,20万也行。”崔面露不悦,其后在执行上来了个大转弯,态度非常生硬。王维忠了解了情况后,十分气愤,马上反映给吉林省和长春市法院的相关领导。在此情况下,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得不对拍卖物进行评估,但要求吕振有交评估费。吕交了1.6万元评估费,但其他三原告拒交。可崔云却把吕振有所交的评估费写成长春国泰名下。之后,法院在报纸上公示拍卖。此时崔云把拒交评估费的三原告也找来,想以此制造矛盾,第一次拍卖流拍。按法律规定,还要降价两次拍卖,可崔云又找借口拖了两个多月,其间吕振有多次找崔云和法院领导,但对方总是冷若冰霜地回答:被执行方到法院闹,我们也得考虑他们的利益,等着吧!其实,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只有9名职工,而到法院闹的人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宝启雇用的社会闲杂人员。但令人奇怪的是,法院对这些无理取闹的人就是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省、市两级法院督促下,拖了近两个月的第二次拍卖才进行,但又流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次”拍卖的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本应继续举行第三次拍卖,但朝阳区人民法院却决定停止拍卖。一直跟踪此案的王维忠认为法院违法,又直接上书中共吉林省委和省政法委。有关领导马上指示成立专案组,对朝阳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进行调查,并责令吉林省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立即监督执行。朝阳区人民法院这才进行第三次拍卖。但在将拍卖款交付申请执行方时,又百般刁难,至今近150万元的利息仍未给付。王维忠又了解到,1995年6月,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海底世界被农安县法院实施查封。1998年8月,电影城台乡旅游公司为某单位在汇源信用社担保贷款而被市中院二次查封,并发出公告。而此次朝阳法院有关人员对被查封建筑物违法解封,并放纵被执行方将查封物中的贵重物品盗卖一空。随后,崔云等透露审判秘密,煽动被执行方围攻全国人大代表。早在第一次执行拍卖公告发布时,执行法官崔云就告诉被执行方法定代表人秦宝启等人:这是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跟踪的案子,你们去找他,他要说让我们不执行我们可以不执行。在此之前,王维忠也接到过有关威胁的电话,但令这位全国人大代表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是,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的纵容下,被执行方的人竟然煽动不明身份的男女找到他进行当面威胁和恐吓。2004年4月20日,秦宝启通过各种途径打听到王维忠住院的地点,并获知其刚做完大手术后,马上指使一妇女找到病房,冒充王维忠的亲戚强行冲了进去。该妇女无视医生阻拦,更不顾极度虚弱的王维忠,大谈特谈案情,企图让他不要管这事。王维忠指着她严厉警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只是依法监督此案,但没有权力干涉法院具体行为!”4月21日,又有三个不明身份的人,其中包括一个白发老太婆闯进王维忠住的病房走廊里大吵大闹。对方向医护人员叫嚣:“朝阳法院让我们找他,只要他给朝阳法院办案人打个电话,他们就可以停止执行。”纠缠了半个多小时。此时是王维忠手术后的第一天,正需要安心静养。直到医院保卫科报警后才把他们赶走。临走时,他们说:“晚上我们组织四五十人来。”为防不测,家人只好把王维忠转移到内科病区,这才躲过他们的无休止骚扰。 王维忠对此严厉指出,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的而不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阻碍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治罪;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代表依法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给予行政处分;对人大代表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督违法执法,不惧威胁(3) 对法官阻碍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条文,我国《法官法》第十一章规定,法官不得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法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维忠认为,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有关法官向被执行人泄漏审判秘密,并公然煽动当事人威胁、围攻全国人大代表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无视法律判决和裁定、盗卖查封物、雇人到法院无理取闹,并威胁、围攻人大代表的台乡旅游公司秦宝启等的犯罪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王维忠说,尽管我们明知这个案子有很多违法之处,但作为人大代表,我们只是对其违法行为提出监督,但绝不干预法院独立办案。 他担忧地说:“我这个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多家司法单位的特约监督员都公然受到非法威胁和恐吓,就不要说普通的老百姓了。不惩治违法法官及对抗法律的人,我们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就无法保证。尽管如此,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忠实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信念我始终不变。” 他在提交的制定“监督法”议案中呼吁:要依法保护人大代表的权益,要立法明确人大代表如何履行职务。 在我国现行《宪法》、《代表法》、《组织法》中,都明确规定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却没有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务的实施细则。 人大代表在休会期间可参加由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检查和视察,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这里面多数是走马观花,甚至是走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建议和意见,对因公、检、法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违法裁决等制造的冤假错案,只靠人大常委会监督是很有限的。首先,工作量之大往往达不到如期效果;其次,更多有冤情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很难直接把他们的冤情反映给人大常委会;另外,由于某些工作人员与“两院”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只进行“文字旅行”,多数冤假错案难以纠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是人大常委会联系人民的纽带,是反映人民意愿、替人民说话、帮助人民解决问题的知心人,人民对政府工作有好的建议、意见,人大代表应该给予充分反映。对法院因违法裁决而制造的冤假错案,在认真听取当事人详细陈述案情和仔细阅读判决书后,要认真查阅相关法律,认为确有冤情的案例,人大代表应该进行事后监督,向法院提出建议和意见,但不能干预法院办案。 王维忠深有感触地说,在法院裁判后确有冤情的案例,甚至经过多方上访,已成“告状无门”的案例,在人大代表的监督或协助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最终得以纠正的案例不在少数。然而有的案例,尽管有地方党委、政法委、人大等各级领导作过批示,最终还是得不到纠正,成为“死案”。 他为此大声疾呼:应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应该在“监督法”中把人大代表的监督功能写得更具体些。 王维忠认为,《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人大及其代表的权利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特别是监督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王维忠表示,作为人大及其代表,今后应加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特别是民事审判及其裁决后的执行这两个群众反映最突出的环节,应列为人大监督的重点。 曾有人对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工作产生过误解,认为这种监督应该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王维忠曾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进行咨询,答复明确表示,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监督是一种职责,是履行人大监督职能的一部分。 第九章 监督司法腐败 为做好事反被伤害案亲笔上书公安局长 20世纪60年代,毛主席曾向全国发出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的伟大号召,雷锋从此成为一座丰碑,也成为做好人好事的代名词。几年前,曾在网络上流行过一首“东北人都是活雷锋”的歌,此歌也使歌手雪村一举成名。2004年初秋,在东北的长春,一位年轻人也做了一回雷锋。可是,当他高兴地把捡到的钱包交还给失主时,对方不但没有半句谢意,反而把他当作小偷毒打了一顿。之后,他又被扭送到公安局,再次被打得满身是伤,直到警方了解到真相后才放人,至今无人理睬。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我们姑且称这位“东北雷锋”为小李吧。时年25岁的小李出生于知识分子家庭,父母都是吉林某中医学院的教授。他从小受到很好的家庭教育,为人忠诚老实。大学毕业后,他进了一家事业单位工作。这天黄昏,小李回家时,在自家的楼道口发现了一个钱包,当时他并没有在意,还以为是谁临时忘记了。可等他从楼上下来时,那钱包依然还在。他赶紧捡起来,冲着楼道大喊了几声:“谁的钱包丢了,谁的钱包丢在楼道口了?”在他的高声叫喊中,有几个人过来看了看,但都摇摇头离开了。见叫了半天也找不到失主,着急的小李就打开了钱包,发现里面钱不多,但有几张银行卡和一张身份证,而且里面还有几张名片。于是,他拨通了名片上的电话。对方是一位中年妇女,接到电话后问:“我是去你们那儿看朋友时不小心掉的,里面的东西没有少吧?”小李连忙说:“哪会呢,里面的东西我动都没有动,我只不过是为了急着找人,才找出了里面的名片。”那女人接着又说:“既然是你捡到了,那就请你明天中午帮我送到南关汽车站附近吧,到后就电话联系,我再当面致谢。”终于联系到了失主,好心的小李想也没想,就马上答应了。第二天中午,他按约定赶到了南关汽车站边。然后电话告诉对方,他已经带着钱包到了指定地点。五分钟后,正在他东张西望地等待失主时,突然冲上来两个长得五大三粗的陌生小伙子。其中一个冲着他问:“你是送钱包来的吗?”小李一愣,问道:“失主来了吗?好像是女同志吧?”那高个男子回答说,失主是其母亲,叫他快把钱包交出来。但小李还是很小心地要求对方说出钱包的外形和里面的东西,对方根本不听,还凶狠地骂道:“我看你是存心想来敲诈我们的钱财。”说罢,两个青年不由分说围着毫无防备的小李一阵拳打脚踢。之后,那位女失主跑了出来,又让她的儿子和另外一个青年人扭着小李,来到长春市公安局七处报案:这人捡到我的钱包后,就要挟我,要我给他一笔钱。两名接报的警察将鼻青脸肿的小李强行铐上手铐,带到公安局。一进屋,他们就将小李铐在暖气管上。小李申辩道:“我好心给人还钱包,反被打伤了,你们警察怎么不了解情况就这样铐人?”一个胖警察冲上去就给了他几下。小李不服气,拼命地大声叫喊,结果又挨了几下。幸好另一个警察见小李直喊冤,这才阻止了同伴施暴。经再三询问,并经多方了解,他们才确信小李是被冤枉的。在作完笔录之后,被铐了两个多小时的小李,这才被释放,但打人的警察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身上到处是伤的小李满怀屈辱,踉踉跄跄地走到无人处大哭了一场。由于身上都是外伤,他担心父母看到会伤心,就去医院买了一些药,躲到单位里住了几天。唯一的儿子几天都不回家,接电话时总是吞吞吐吐,两位老教授急了。于是,老两口急忙找到儿子的单位,他们看到白白净净的儿子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精神恍惚,好像变了个人。在二老的再三追问下,小李只好把事情一五一十地倒了出来。老两口一听,不由怒从心头起:儿子明明是做好事归还人家钱包,不但得不到感谢,反被人打成这个样子,哪还有公理?更令他们愤怒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警察居然也这么不讲理,不但没有查清真相,还不问青红皂白地打人,真是无法无天了!当天上午,他们来到公安局,找不到领导,就找到了法制科。法制科的人不痛不痒地作了一番了解,就让他们回家去等候消息,但等了一个多月也没有回音。打电话过去,对方总是支支吾吾地找借口。铁了心要为爱子讨说法的老两口又找了检察院、政法委及人大等几家主管部门,但令他们大失所望,还是没有人管。就在老两口满肚怨气,投诉无门时,一位在吉林大学工作的同学告诉他们:你们去求助中日联谊医院的王维忠教授,他是全国人大代表,是个很有正义感的人,他肯定会管这事。 王维忠接到中医学院这两位老教授的哭诉后,十分气愤。他拍着桌子叫道:“现在年轻人做好事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小伙子拾金不昧本应得到大力表彰,反而还遭到毒打。那位失主本应感谢人家归还钱包,可她不但不感谢,还如此诬蔑好人,一点公德良知都没有,真是岂有此理!”他当即拿起纸笔,给长春市公安局局长写了一封信,要求查明真相,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接到王维忠代表的信后,局长非常重视,马上将此案交给南关分局查处。两天后结案,对失主给予行政训诫,对出手打人的失主之子依法行政拘留15天;对另外一名帮凶,经查明是长春某武警现役军人,移交给武警处分。同时,警方根据小李的伤情,责令失主及其儿子支付一万元作为受害人医疗费和精神赔偿费。对打人的警察给予严厉批评。 对警方做出的如此处理结果,老教授和他们的儿子都十分满意。 王维忠说,对这种拾金不昧的精神,应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在他的大力呼吁下,吉林省电视台、《吉林日报》及《长春晚报》等多家新闻单位,都对小李拾金不昧的精神给予了表彰,在全省百姓当中反响很大。 “我代表人民和你讲话”(1) 2004年4月初,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组织了几次学习宪法,宣传宪法,执行宪法的活动。在一次大型的学习座谈会上,王维忠又作了题为“《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的发言,特别提到公安部门的个别害群之马严重违宪、伤害百姓的恶劣事件。众所周知,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利是我国现行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王维忠总是说:“只要有老百姓找我反映问题,我就一定依法办事,一定尽职尽责。”作为人大代表,除了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民意,反映民声,积极撰写各种议案,关注健全法律问题等,王维忠平时最关注的是司法部门如何公正执法的问题。在近十年间,他对司法部门一些不正之风,特别是某些司法人员在执法时所存在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深恶痛绝,并多次呼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办。 2003年3月11日晚,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做客人民网并与网民直接对话,中心话题是“依法行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王维忠慷慨陈词,网民一片惊叹。之后,无数熟识和不认识他的人打电话、发电子邮件、写信或者干脆找上门来为他的豪言壮举叫好,向他表示敬意。在轰动与震撼之后,王维忠再度归入平静、理性的思考中。当天晚上,他刚回到宾馆,就又接到几宗群众来访,反映的都是地方公安部门的违法乱纪行为。他接到那些材料后,几乎一夜未眠。面对窗外春夜的安宁,他的内心却久久无法平静,于是,他写了这样一首诗:春日夜沉静,窗前忧律腐。欲平百姓冤,难解无策愁。 在诗句后面他还附着这样几句话: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之际,每每在夜深人静时,总会站在窗前呆呆地为当前的司法腐败而担忧。绞尽脑汁,冥思苦想,打算帮助那些为冤所困的人们,以致翻来覆去不能入睡,还是想不出良策,为此而痛苦发愁。于是写下这首小诗。此次,王维忠心情不好的主要原因,是一宗让他非常关注的案件。2003年初,吉林农安某县长与该县一位副局长因工作上有矛盾,该县长心里很不舒服,于是就想利用手中的权力治治这位不听话的下属。这位县长叫来公安局的几位心腹,经过精心策划,想找借口诬蔑该副局长有受贿行为,然后寻机“法办”他。受贿当然得有贿金来源,而且还得有行贿人。该县长于是叫来几个要害部门的多名局长、副局长一起商量,最后叫来一位姓陶的包工头,教唆他说:你得按我们的要求去办,就说你曾经向某副局长行贿。他们软硬兼施,还承诺说,如果包工头听话,以后在做工程时会给予他特别照顾。谁知,这位包工头是位有良知的正直人,怎么也不愿这样去害人。见对方不听话,他们就将陶某拘留,并用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折磨他。但这位正直的包工头始终不愿为虎作伥。于是警方将他打得遍体鳞伤,最后把他送到了医院监控起来。陶某的家属看到好好的一个人被他们折磨成这样,打算投诉警方的恶行,但却投诉无门,后来他们找到了王维忠。看了材料后,王维忠被激怒了,他马上给吉林省公安厅厅长写了一封长信。时值全国人代会期间,在会上,他当着吉林团所有代表的面,介绍了这宗性质恶劣的枉法案,马上引起了与会所有代表的关注。吉林团领导决定让公安厅厅长第二天就对此案进行解释。在会上,公安厅厅长表示,回去后立即放人。在厅长的亲自关注下,这位可怜的包工头当晚12时被家人接回,终于获得人身自由。但被警方扣压的钱财及有关建筑工具直到一年后才归还,三年后才发出平反令。难怪很多百姓因此而骂县公安局是县长的打手。更令王维忠气愤的是,那位县长不但没有受到法办,后来还当上了区委书记。 2004年“两会”后,王维忠应央视主持人朱敏怡之邀,特地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以及从事选举制度及公共政策方面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史卫民一起,就人大代表如何立法及监督问题做了一次访谈。他特意提到,有一次他依法监督吉林省某公安部门非法干预一宗经济纠纷时,受到多方干扰。但坚持事实的王维忠就是不让步,一针见血地指出公安人员不能插手经济纠纷,更不能违法。由于对此案进行干预的人太多,他直接通过省领导把此事批示给省公安厅厅长。几天之后,吉林省公安厅长派一个副厅长带着人特意找王维忠了解情况。谁知一见面,这位副厅长神气十足地对王维忠说:“我今天是代表省公安厅党组来和你谈话的。”王维忠一听就来气:你来找我这位人大代表了解情况都这么牛,如果平时面对一般的平民百姓呢?那副厅长的架子还不摆到天上去了!他马上毫不客气地回敬道:“我也要告诉你,我现在是代表人民在和你谈话!”一下子就把那个副厅长弄得哑口无言。在这位一身正气,办事又十分较真儿的倔老头子面前,对方的态度马上就好多了。此事在多位领导的关注下,终于促使公安部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很快纠正过来,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作了处理。 “我代表人民和你讲话”(2) 现摘录一部分此次访谈节目的文字:〖HT10.K〗主持人:刚刚我们获知,王代表在整个执行人大职责的经历当中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对地方政府和公、检、法的监督,好像刚性的时候很多。王维忠:对于“一府两院”的监督,应该是人大的集体监督,但是我们对于案件,对个案不能进行干预,也不能直接去对人家说三道四,那么对这里面有一些违法的地方,可以进行监督。蔡定剑:王代表说到,涉及人大对司法监督,或者叫“一府两院”监督的问题,其实是比较复杂的一个问题,就是人大或者人大代表监督这个司法或者法律的案子,不能监督个案,只能对他违法的行为,或者有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时界限是不太好把握的。主持人:界限为什么不太好把握?蔡定剑:不通过个案来监督,光监督公安或法院,就没有具体的落脚点。但是你监督法院,具体监督个案的话,那么就涉及很多人大代表,或者我们各级人大,都来监督这个案子。你想法院做出这个判决的稳定性,就会出现问题,那么司法审判的权威就受到挑战。所以,是不是违法,比较复杂,凭借人大代表个人的能力,有时候难以判断。〖HT〗从中不难看出,人大代表对司法部门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并非一件容易的事。这不仅仅是代表个人的勇气和责任,更主要是立法的规范。是的,人大代表对政府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实际上也是一种反腐败行为。反腐倡廉一直是我党依法治国的长期宗旨。王维忠在十多年的政协和代表工作中,最痛恨的就是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腐败现象,只要他看到的,他总是以一位人大代表的良知和责任,义无反顾地去痛斥和揭露。 反腐,对于一个国家而言,是一场长期的特殊战斗。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反腐斗争都任重道远。反腐不仅仅是国家的事,而且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支持和参与的。“廉方自守”、“廉者,政之本也”、“为政者以正为本,以廉为先”。作为一名肩负重任的人大代表,王维忠深知反腐的艰苦卓绝,但人大代表到底如何在履职过程中与各式各样的腐败行为作斗争呢?他除了从国家的法律上找答案,还经常与司法部门的有关领导沟通,向更高层的领导取经。[TS(1*2/3][JZ][HT9.XH]与何勇同志在一起〖HJ0〗王维忠的敢说真话,敢作敢为,曾得到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的欣赏。何勇是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驻吉林团的负责人。由于工作原因,他们接触的次数较多,这也使王维忠得到这位领导的很多指导。有一次,当王维忠因为监督司法腐败询问何勇时,何勇同志鼓励他说:“反腐败,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任务,不管是何部门,也不管是谁,只要他敢违背党和人民的意志,敢贪污腐化,我们的法律一定会惩罚他。人大代表监督司法部门的不公正,这本身就是一种反腐行为,值得提倡和支持。”何勇同志的话,让王维忠吃了一颗定心丸,他认为自己以一位人大代表的身份依法监督生活中的某些司法腐败行为,并不是找人家的麻烦,而是一种责任,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更是为了帮助某些人。这正如毛主席所说的那样:“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邓小平同志在20世纪80年代初说过:“我们要反对腐败,要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2007年10月15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特别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我们要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王维忠代表忠心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一心为民、敢于替老百姓说真话的行为,不但受到吉林省多位领导及各位代表的一致赞同,也受到中央领导吴邦国、贾庆林、李长春和王兆国等同志的亲切接见和赞许。其中,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兆国同志由于工作关系,经常与王维忠在一起开会。他一直很关注这位身材高大、外表儒雅、性格直爽、敢说真话的东北代表。一次,王兆国同志当众拉着王维忠的双手,由衷地称赞道:“你这位‘议案大王’果真是名不虚传呀!作为一名高级知识分子,你能认真学习法律,并写了那么多的高质量的议案,提交了那么多好的批评、建议,一直忠于职守,一心为民,实在是不容易。你的履职精神值得大家学习。” 关注新源县刑警副队长刑讯逼供案 王维忠不仅关注本省的司法腐败问题,而且关注外省的司法不公正、某些部门严重侵犯百姓权益的案情。 他常常说:“我是全国人大代表,当然会关注全国的事,我关注全国老百姓的权益。”平时,经常有许多有冤屈的各地百姓给他寄信和材料反映问题,他总会认真阅读,对确有冤情的,他会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他也经常接待外地来长春找他的群众,总是想方设法帮助他们。不管是在“两会”期间还是在闭会后,王维忠总是与很多记者保持密切联系,用他的话说就是:新闻记者大都站在社会的最前沿,他们接触面广、发现的问题多,特别记者都是用事实说话,所以我经常从他们那里找东西;同时,他们需要我们这些人大代表呼吁的,我一定尽力而为。他是这样说的,更是这样做的。他这几年不仅关注我的自诉案,同时还关注我介绍的案情。他经常对我说:“石野,你是政法记者,是坚持舆论监督的记者,接触的案情多,对那些确有冤情、司法部门明显违法乱纪的案子,你可以大胆地介绍给我,我一定会去关注,一定会想方设法促使有关部门纠正。”就这样,在我的介绍下,他关注过北京市民欧阳京丽被山西太原女法官打伤并炮制百万元假案的事;关注过四川民工幸万强在河北三河讨工资而惨遭恶老板雇凶杀害的事;还关注过新疆伊犁女民工张红秀因向我提供线索而被新源公安局刑警队的副队长马军刑讯逼供的恶性事件。关于新疆一案,我想借用2007年1月《记者观察》下半期及2007年4月《今传媒》杂志的特别报道,这两家杂志都以“新疆新源采访历险始末”为题,以长达8000字的篇幅发表了我的这篇特稿,旋即又被人民网、新华网等多家网站和报刊转载,引起了各界的关注,激起了大家的义愤。2006年6月7日,我来到新疆伊犁新源县采访张红秀,不料遭到公安农场纪委书记杨英明和新源县公安局刑警队副队长及另一名警察的围追堵截,我和张红秀、出租车司机、带路的老钱被带到新源公安局。现摘录此文,以便让读者了解张红秀遭刑讯逼供的悲惨经历:自1999年秋天至今,我一直在京城做记者。在京都七年间,我因为实施舆论监督,曾遭受到过恐吓、侮辱、诽谤和诬陷,还曾被无良法官关入看守所,但我最为惊心而又刻骨的一次采访,就是2006年6月发生在新疆伊宁偏远小县城新源的一次历险…… “我马上关你这个小记者” 2006年6月7日,为了解有关单位数名女职工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及多位民工讨工资不着的情况,我特意从北京来到新疆伊犁新源。 “你好大的胆子,竟敢跑到我们这儿来找碴!你知道后果吗?快把你的身份证拿出来!告诉你,我们这是国家的特殊单位,你以为你想来就来?” 当日下午3时刚过,我正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新源县监狱农场办公大楼二层办公室里。在这普通的悬挂有“纪委办公室”字样的房间里,面前这位中等身材、身着警服的县级监狱农场纪委书记杨英明一边双手拍打着桌子,一边满脸通红唾沫四溅地冲着我叫喊着。 窗外那群鸟儿惊惶而飞,也令我不由吓了一跳!但是,理智让我尽量用平和的语气回答道:“我早向丁科长(陪同我一起进来的政治处的丁科长)声明过,我是受农场那些女职工的委托过来了解一下他们上访的有关情况,值得你这样大发雷霆吗?” “你还不老实?”杨用拳头又击了一下桌子冲我怒吼道:“快说,你到底是做什么的?” “你没有权利查我的身份证!”对方的狂妄令我据理力争。他当即气得满脸通红,伸着两根指头,指着我叫道:“好!好!你有种,我看你有种……”说着说着,他气呼呼地抓起办公桌上的电话,冲着话筒叫了一声:“保卫科吗?你们马上过来……” 几分钟后,一位上身着黑色T恤、下穿警裤的中年男子带着两位健壮的青年人急急地走了进来。他们围着我看了看,那位中年人问道:“你到底是做什么?来这儿有什么目的吗?”我很客气地告诉了此行的目的,然后静静地坐着不动。杨英明挥着我的证件说:“这小子没事找事,他来过问我们场里那些女职工的事……”中年人接过我的有关证件,指着上面我的照片与我认真核实了一下,然后问:“这是你的会员证?”我点了点头。这时丁科长插话说:“他以前是政法记者,还写过两本书。喏,都在这儿呢……” 中年人翻看着我的书,见上面有我的照片,也有我的简介,抬头不时地对照着面前的我,然后问道:“这两本书都是你写出来的?看来还真是位作家呀……”中年人的口气明显软和了许多,起码没有刚才那么咄咄逼人……那两位男子倒也没有强行对我搜查,只是站在一边看着我。叫嚣的杨书记见我不买他的账,更加恼怒了,唾沫飞溅地指着我叫道:“你信不信,我马上叫人把你关起来!”最后,还是那位中年人小声地把他劝了出去。 杨英明悻悻地离开办公室后,又转身把其中一个青年人叫了出去。当我几次提出想见一见领导,以便了解有关情况时,中年人有些不高兴地说:我们领导都不在,请你不要问这个事了,说罢,就表示让我赶快离开。当然,在我的要求下,对方还是把我的那两本书及会员证还给了我。 我和带路的老钱(事前被轰出来一直在大楼前等候)走出办公大楼后,就直接来到了前面不远的市民李仁林家中。在我们赶路的时候,我看到两个从大楼出来的陌生人一直跟在我们身后。 是什么事情令这位杨书记大动肝火呢?我得先从这家公安农场说起。 新源监狱原“五七”农场的妇女职工,共有120多人。1962年3月26日,新源公安农场成立,来自附近几家农场及全国多个省市的妇女开始参加该农场的建设。这些妇女在接受我的采访时泪汪汪地哭诉:她们是响应党中央支援边疆的号召来到这儿的,正是他们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没想到,在这儿苦干了二十多年,却被现在的监狱领导一脚踢开,什么都不管了。而附近的其他农场中,与他们同时工作的女职工们都有最起码的劳保医疗等福利,只有这家新源监狱的领导对他们这百多号人的生活、养老和最起码的福利都置之不理…… 李仁林、王淑梅等十多名老年女职工泪水涟涟的告诉我,最近他们的上访终于引起了乌市监管部门的重视,上面有关领导在接访时不但安慰了他们,还表示将很快派人下去调查,然后根据国家政策,结合他们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见多年的上访终于有了一个明确说法。6月5日,也就是我到达此地的前两天,乌市监管部门的两位同志在新源农场纪委书记杨等人的陪同下,还真的来到李仁林、周淑兰等人家中了解情况。但与此同时,那位纪委书记还是想方设法地威胁和恐吓他们,再三警告他们不要乱说话,否则,他们不但会找他们的麻烦,更会找他们在农场工作的子女及家属的麻烦。 我被便衣刑警押上警车 我看看时间已接近下午4时,赶紧向他们告别,并让出租司机送我去巩留县,我还得去采访民工张红秀的有关工程欠款等问题。 谁知,就在我们上车后快要靠近新源监狱农场的大门口时,却突然被一位身着警服但没有挂警衔的小保安和两位全副武装的警察拦住。 接着,我看到从门外停着的那辆挂着警车牌号的吉普车内下来两位身着便衣的年轻人,其中一个年约三十岁,小眼睛,鹰钩鼻,身材结实健壮。他们在门卫室里商量了一阵后冲我们走来。那鹰钩鼻子走到我面前停下来,虎视眈眈地盯着我看了半天。直到后面又开来了一辆挂着警牌的黑色桑塔纳轿车,他才转过身去。我们看到,车里正坐着那位威胁过我的纪委书记杨英明。 十多分钟后,闻讯赶来的王淑梅和李仁林等人见对方拦着我们不让走,就上前与他们交涉。对方回答说:“我们只是执行场领导的命令……” 王淑梅赶紧找到那位领头的中年警察,询问他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对方面露难色,把她拉到一边,就着她的耳畔小声地说了一些什么。 王淑梅面色大变地靠近我和张红秀,神情紧张地说:“石记者,大事不好,他们说这是领导的命令。他们已把新源公安局刑警队的都请来了……农场领导放出话来,一个也不能让你们走……怎么办?” 王淑梅还要对我说什么,但马上被那位中年警官叫开了。陪同我前来的本地乡民张红秀似乎看出了我的忧虑,连忙递给我一瓶矿泉水,连连安慰我。 我环顾四周,看到小卖部后面,有一个用枯黄的麦秸杆等杂物围起来的临时厕所。我一下子有了主意。我悄悄地告诉张红秀和老钱:我决定以上厕所为名从那边溜掉。当时我认为,他们只不过是想为难我,如果我溜之大吉的话,他们也许不再会为难张红秀他们。我还一再提醒他们,相机和采访材料一定要保管好,等我出去后,电话联系。 我装作不经意的样子朝门卫室看了看,那警察和保安正在那里边抽烟边高谈阔论着什么。我一手拎着采访包,钻入了厕所。当我从缝隙间看到那小保安又回到门卫室后,急忙踩着那根本无路可走的杂草向东南方向快步离去。 天慢慢黑了,气温明显降低。人生地疏的我只好打电话向张红秀大姐求助了。张红秀告诉我:他们已经发现我不见了,正在四处寻找我,叫我最好不要乱动,就躲在那里不要出来。同时她小声地告诉我,她刚联系到出租车过来接我……并告知我车牌号和司机的手机号码。随后电话就急急地挂掉了。 5分钟后,我的手机又响了,我一看,是本地的一个陌生电话,一问,是那位司机。对方急急问我在哪个方向,我迟疑了一下,还是告诉了他大致方向。随后,一辆面包车悄悄向我这边开来。我跃到溪流的对岸,闪到一棵白杨树后面,却意外地发现:那辆陈旧的白色面包车里竟坐着那位在门口拦截我们的小保安和两个男子。见行踪已完全暴露,我知道再跑也没有用了,因为前面除了一个小村庄,四周就全是蜿蜒起伏的山脉了。我干脆放慢了步子,直往村子里钻去。车子在后面追赶着,我故意插着小路往那些民居钻来钻去。我的身后面,不时传来他们气急败坏地高叫声:“站住!站住!快来人抓住他!” 随着两声紧急的刹车声,两辆警车围住了我。“你还敢跑?看你能跑到哪里去?”我转过身来,冲着那几个人大声喊道:“我到底犯了什么法?你们凭什么这样追赶我?”那位随后跳下车的警察倒没为难我,只是让我上车,还说这是领导的指令。两辆车押着我很快就到了农场门口,我刚下车就看到杨英明正在四处张望。看到我从车上走出来,不由喜上眉梢。刚才那位“鹰钩鼻子”马上带着几个人围了过来。他很显然对我的企图溜走很生气,冲到我面前大声喝道:“你马上把手机给我交出来!”他不由分说地强行搜查我的身上,并一把夺过我的手机,放在自己的衣袋里,然后又让另一个人夺过去我的采访包。我见状,从张红秀手中要过手机,又一次想拨打110,那“鹰钩鼻子”眼疾手快地又将手机抢了过去,对我怒喝了几句。我当然不服,在众目睽睽之下,我大声质问:“你们是干什么的?你凭什么限定我们的人身自由,我要告你们!”对方从鼻子里哼了一声,冷嘲热讽道:“我们是刑警队的,你打110也没有用,告诉你,我就是110!你给我老实待着,否则,别怪我不客气!” 我正要质问,那位阴沉着脸一直没有吭声的纪委书记在后面叫道:“不要理他们了,在这里我们就是法律!” 随后,我和老钱先后被推上了那辆日本吉普车,张红秀和那位无辜的出租车司机则被推上了另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鹰钩鼻子”、那位年轻人和那位纪委书记告别后,坐在我的前面,向新源驶去。 重获自由的我更为张红秀的安全担忧起 到达新源公安局后,我们就被分开问讯。我则被带到楼下左面一个空房中。一位身着便服的年轻民警让我坐到里面,就开始询问我为何事到了这里。我将情况如实告知。 对方仔细地听了我半小时的反映,查看了我的身份证和“中国报告文学作家协会会员证”,同时也很好奇地翻看我的书。这位领导显然也被我的诉说打动,他一边认真地翻着材料,一边又问:“那新源公安农场又是怎么一回事呢?”我激动地说: “领导同志,我今天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有知情权,我只不过是出于对那些女职工的同情,受人之托前往了解情况;我并没有虚构任何身份,更没有收受他人钱财……” 这位张姓领导看到面前那些文字的证据,听完我的反映后,忙安慰我说:“我们这也是依法办事,希望你能够理解,不管如何,我们会尊重事实。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几分钟后,那位“鹰钩鼻子”急匆匆地走进来,又询问我与张红秀交往的过程,然后就闷声闷气地离开了。后来,我获知,此人叫马军,是公安局刑警队的副队长。那位年轻民警一边和我拉家常,一边认真地整理笔录,最后让我签字。 夜里10时40分,张警官和 “鹰钩鼻子”马军又来到办公室,他们告诉我:我的问题全部调查清楚,我并没有违法的行为,现在可以离开了。但有关我的身份证和会员证的真假,他们明天再核实。我急忙问道:“请问张红秀、老钱及那位司机呢?”对方回答说:“张红秀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和公章,我们还在继续对她进行审问,她肯定走不了。”见我还要问,马军有些不耐烦地挥了挥手说:“我们已调查过,他们根本就没有出示过那样一份上访回执,我们怀疑是假的,当然,我们还得对那上面的公章做鉴定……” 张警官把我的采访包和手机都归还给了我,并告知我明天早上9点左右再来一趟办公室。这时我才知道,“鹰钩鼻子”是刑警队的副队长,也是负责办理此案的警官。 我在住处旁边一家旅馆住下,一觉睡到大天亮。打车赶到公安局时,正好是上午9点整。马军见到我后,让我先在楼上的办公室坐坐。随后李警官进来告诉我:他们已查证了我的身份。我这才松了一口气,又问道:“请问张红秀怎么样了?你们说那上访回执的公文有假,查出结果了吗?”这时,马军急匆匆地在门口探过头来阻止我,说:“你不要问这么多了!告诉你,她肯定有问题。是真是假,不关你的事……”李警官也告诉我:“新源公安农场的领导认为自治区人大上访回执的那公文和公章有假,所以我们还在进一步的查实,是真是假,可能得一周时间;也不排除是那里的人擅自写好给他们的,如果没有问题,我们肯定会让她出去的。” 而那出租车司机和带路的老钱还得接受审查。无奈之余,我只好提出我有东西放在出租车后备箱里,要求带走。马军只好叫了出租车司机。脸色蜡黄的司机看到我获得自由了,不由露出意外的神情。我问他看到张红秀和老钱没有?他小声地说:张红秀在楼上,有人打她,我们半夜里听到她哭叫,很惨……我们昨夜被审问了一夜…… 女民工张红秀的黑色遭遇(1) 后来我获知,6月6日晚上,那位无辜的司机终于被放了出来;第四天,被关押了近五天的老钱也被放了出来,他当即打电话告诉我:“张红秀被他们打伤了,你们快想办法救救她吧……”与此同时,张红秀的丈夫在别人的帮助下,几次打电话向我哭着求救称,遍体鳞伤的张红秀第二天早上被送到伊宁看守所,老钱和其家人去探过监,都了解到张被打伤的确切消息。 直到6月底,我突然接到张红秀的电话,原来她刚从伊宁看守所出来,她在电话里哭诉了6月7日凌晨两点许,因她没有按他们的“意思”去招供,特别是,当马军强令她写一份“石野与张红秀共同收受新源农场百多名女职工某某元”的材料,先是被马军揪着头发拳打脚踢,然后又被马和另一位民警用电棒击打,可怜的张红秀大姐被打得在地上翻来倒去,嘴角出血,不但大小便失禁,而且阴道不停的流血,直到一星期后才止住。然而,马军依然没有就此罢休,还不停地恶言威胁她。被他们毒打了几个小时的张红秀最后昏倒过去。但马军却不让她接受任何治疗,其间三四天不让她吃喝。直到奄奄一息的张红秀被送往伊宁看守所时,才受到正常的诊治。看守所有关负责人及管教见张红秀浑身是伤,怕出问题,拒绝收监,并给她做了相关证明。 2006年7月底,我收到张红秀写来的新源县公安局刑警队被马军等人打伤的全过程。她还随信附上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神经外科2006年7月26日出具的一份出院诊断证明书,上面写道:脑震荡;盆腔积液。2006年7月17日医院出具的CT诊断报告上写着:右侧额顶部颅骨线形骨折。此时,取保候审的张红秀仍然处于精神和病体上的双重煎熬之中。由于无钱治病,被人打伤的身体常痛得她难以忍受。她一直想请律师帮她讨公道,但又实在付不起律师费,被拖欠的工程款一直讨不回来,她因此而欠下的民工工资每天总有人上门讨要。 马军等人到底是否对张红秀采取了刑讯逼供行为呢?由于马军几次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我打通了与马军一起的另一位警官的电话,这位警官称:他们不可能对张有任何的刑讯逼供的行为,记得那天夜晚在审讯张红秀时,她表现很好,但也不知何原因,后来她见到马军就装疯卖傻的。我们都懂法,是不可能对在押人员有逼供行为的。由于张的问题没有搞清楚,所以我们决定拘留她。当我问道:“请问那份自治区的回执公函,到底是真是假,已经几个月了,现在有结果了吗?”对方回答道:“那件事情还没有结果,情况很复杂,后来此事移交到有关部门处理,我们也就没有管了。” 2006年10底,张红秀多次向新源公安局的某领导反映了马军对她刑讯逼供之事,但对方不但不理,反而警告她:我们没看到马军打你,你不要四处乱说,你不要忘记了你现在正是取保候审的人…… 2006年10月27日下午 17时15分,我打通了新源公安局一位领导的电话,对方听到我的名字和来意后,马上回答:“我是新来不久的,后来才知道这件事。接到张红秀的投诉后,我们当即让督察部门依法进行了调查,目前没有发现马军对她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你也不要听她乱说,当初你在我们刑警队时,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呢?至于她的案子,我们目前已移交到检察院了……”当我还想进一步询问本案的其他情况时,对方已经挂上了电话。 我把新源公安局刑警大队副队长马军非法关押民工张红秀并对之刑讯逼供、将其打伤的事写了一份详尽材料递交给了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陈忠林等人。他们表示: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他们一直关注农民工的问题,对这种司法部门严重侵犯民工人身权利的恶性事件,一定会关注到底。 2006年12月初, 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特就此案指出:对于公安公安局的违法乱纪行为,作为监督部门的检察院理应对此立案,只要司法介入,刑讯逼供的事情马上就会真相大白。但新源公安局和检察院拒绝当事人合法做鉴定,是一种渎职行为。其实这也就证明了公安局存在刑讯逼供的非法行为。尽管公安局拒不承认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也不按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做有关的司法鉴定,而检察院也拒绝为当事人出具有关证明做司法鉴定,但张红秀可以依法要求检察院出具不予立案和不让其做司法鉴定的书面文字,直接以此为主要证明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警方有关人员的非法行为。与此同时,张红秀还可以自己联系地方普通医院自行验伤,任何一家医院都可以鉴定其身上是否有伤,伤势如何,可作出伤情鉴定结果。尽管地方医院无法证明此伤是谁造成的,但张红秀可以让2006年6月7日一起被警方扣押的两位当事人证明当晚警方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可以让其家属作证,因为其家人曾在看守所看到她的伤情;尽管警方公然扣压了张当时在看守所外出看病的有关病历证明,但她可以让看守所有关人员,让同一牢房的在押人员证明她当时的伤势情况,而她受伤这段时间,也就是在看守所羁押之时身上的伤情自然为警方所为。 张教授还特别指出:新源公安局加在张红秀身上的涉嫌为造国家公文罪和诈骗罪都是根本无法成立的,因为至今半年时间过去了,新源警方没有对有关公文进行鉴定,连那份文件的真假都没有搞清楚,其中名堂很多。警方以张红秀诈骗了新源公安农场退休职工李仁林等人的钱财,也不成立。因为,张并没有虚构事实,没有隐瞒真相,警方仅以张所请过去的对此进行调查的石野不是记者身份是以作家身份,以此为由指其隐瞒事实更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石野前往实地对此进行了调查,并准备对此进行揭露,至于他是以记者身份还是以报告文学作家身份,还是以公普通公民身份对有关真相进行调查,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其次,张红秀向李借钱只是他们两人之间的一种行为,更何况被借方李仁林一直认为张并非欺骗她,借钱是真,帮助他们找人来对农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也是真。张红秀完全可以依法向法地人民法院起诉新源公安局的刑讯逼供行为,要求其对她的错误立案行为作撤案处理,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此造成的各种损失进行有关赔偿。 女民工张红秀的黑色遭遇(2) 我们期货事情尽快水落石出,期货着公民包括新闻的采访的基本权利,得到起码的尊重,期待着党的事实求是的阳光普彻着大地的各个角落,包括新源监狱农场这样的地方…… 〖HTK〗2006年10月,我在北京武警总医院将马军对女民工张红秀刑讯逼供、新源有关部门公然包庇马军的案情介绍给王维忠。他听了我的亲历过程,并认真看了材料后十分震惊,马上给公安部有关领导写了信。就是在老人家临终前的十几天,他还对前往医院看望的我说:“那个张红秀的事,你一定要报道,一定要让那些公安败类的丑行公布于众。我出院后,一定会亲自打电话给新疆公安厅的领导。”没想到,这也成了他的遗愿之一。2007年“两会”期间,我将有关材料转交给了全国人大代表、著名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引起了他的关注。现在,张红秀出看守所有一年多的时间了,而当初警方给她的取保候审时间只有6个月,超过了此时间,要么警方按法律的规定撤案,要么找到新证据重新将她关押。她出来后一直四处控告马军及新源公安农场纪委书记杨英明等人的联手刑讯逼供的暴行,但张红秀几乎走遍了新源、伊犁及乌鲁木齐市的许多政府部门,对方不是踢皮球就是毫不理睬。事发后,在我的一再追问下,新源警方这才把当初从张红秀身上搜出来的4000元钱(这是张从新源农场职工李仁林那儿借来还民工工钱的)归还了,但却给了李仁林,不给张红秀,张红秀走出看守所时,警方也送了500元钱给她,后来才知是杨英明以农场的名义出的,他们企图阻止张红秀告状,并一再威胁她。可怜的张红秀,几家国家单位拖欠她的工钱就是不还,而她欠民工的工钱天天有人找,现在,她又因伤重总是出现头昏和失忆的症状,有时走路都困难……尽管张红秀经取保候审放了出来,但由于她被打得太严重,家里太穷无钱医治,只好拖着病体四处上访。与此同时,在马军的不断威胁下,她的丈夫与他离了婚,她年仅12岁的小儿子被迫辍学。她的不幸,不仅毁了一个原本幸福的家,更影响了她的另两个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张红秀的女儿谷晓,当时正在新疆某大学新闻系读书,妈妈出事后,无钱再读只好辍学,于2007年6月来到北京打工;张红秀的长子在西安武警某部服兵役,也因此大受影响。本来,对于新源公安局刑警队的马军对张红秀实施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一事,不但有其身上的伤痕累累,更有家属、目击者、医院、伊犁看守所及看守所内的多位证人,有大量确凿的证据,但新源公安局的有关领导却对此置之不理。作为执法监督部门的新源检察院也对此冷漠待之。尽管在近一年的时间内,张红秀一直拖着病体,忍辱负重,四处到当地的妇联、纪委、人大、政法委等部门哭诉,但至今无人理睬,而且他们偏听新源公安局的所谓“调查”。因在新疆多个部门上访无果,而且马军还扬言要把她关进监狱,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张红秀在我的帮助下,于2007年5月来到北京上访。由于有多位人大代表,特别是王维忠的高度关注,张红秀的事终于引起了伊犁有关部门的重视,新源公安局督察科也表示调查。8月份,当张红秀又找到新源公安局时,他们转变了蛮横的态度,表示会重新调查此事,尽快给她一个说法。在我的独家披露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下,马军被免去了刑警队副队长之职,但是,对于他刑讯逼供并打伤张红秀的违法行为,新源警方一直拖泥带水,新源检察院态度也很暧昧。直到2007年10初,张红秀从新源打电话告诉我:现在检察院对她的事很重视,马军被调到了某派出所,但是根本没有受到法办。令人奇怪的是,在此期间马军居然还多次调查张红秀“诈骗”的事,并对有关证人威逼利诱。对此,张红秀指出,马军明明是我的投诉对象,他为何还能继续办案?至少他应回避。2007年10月底,负责处理张红秀之事的新源公安局刑警队一位负责人把张红秀叫过去,让她不要再上访告状,让她一次性私了。当张红秀问对方如何“私了”时,对方竟说:我们一次性赔偿你5000元钱,但你得写下保证书,不能说马军打了你,公安局没有办法负担你的医药费,只能给这么多。这钱不是马军出的,也不是公安局出的,这是我个人掏腰包……张红秀断然拒绝了“私了”,一再要求警方对马军刑讯逼供致其受伤之事调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负担民事赔偿。至今,走投无路的张红秀一直在乌鲁木齐和北京两地奔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踏上了漫漫上访路……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1) 早在2005年“两会”期间,王维忠和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曾关注过一宗很特别的案子,这就是当年在国内轰动一时的河南三门峡“杀人喂狗”案。此案的主人公是高铁钢。2005年3月,全国“两会”刚结束不久,一天上午,我正在公主坟旁边的一家肯德基餐厅接受《英才》杂志记者吴仕逵的采访。电话突然响起来,一位嗓门较大的男中音急急地告诉我:“石记者,我叫高铁钢,河南三门峡的。我是王维忠代表介绍来找你的……我这次是特地向你求援的。”高铁钢这个响铮铮的名字,我当然不会陌生,因为有关他冤屈的新闻,曾被《半月谈》、《南方周末》、《凤凰卫视周刊》、《检察日报》及《法制日报》等国内外200多家报纸报道过,曾成为当年轰动全国的大新闻。与此同时,王维忠代表不止一次提及过此案,并要求我有空好好关注一下。 不久之后,我与高铁钢见了面。高铁钢两眼含泪,伸出一双大手,紧紧抓住我的手说:“兄弟,我是通过王维忠代表找到你的电话的,今天终于找到了你,请你一定得帮帮我……”2005年的“两会”期间,高铁钢又到京为自己的冤情四处上访。在新华社几位记者的引领下,他频频出现在全国人大代表下榻的宾馆里寻求帮助。一天夜里,他来到吉林代表团王维忠代表的房间。王老师看到他的冤屈材料后,马上对他说:“你的案情很有代表性,我也早就看过《半月谈》上的有关报道。你这种案子,主要是地方基层的司法部门腐败,而这种事情你还得让地方来解决。”在交谈时,高铁钢看到王维忠案头放着几本《卧底记者》,他向王维忠索要了一本。 又特意向王维忠要了我的联系方式,并于当天晚上与我通了电话。由于当时我实在忙,一拖再拖,高铁钢直到这次才找到我。与那些穿着破旧、满面愁容的上访者不同,时年36岁的高铁钢,身材魁梧,高大挺拔,理着平平整整的板寸,衣着整齐干净,皮鞋擦得油亮,手提一只密码箱,难怪曾有人把他当作便衣警察。但他确实是上访者。他就是那位国内多家媒体关注过的河南“杀人喂狗”案的当事人,因被扣上“杀人犯”的帽子而蒙冤:16天的连续讯问,638天的羁押,285天的取保候审,153天的监视居住,不计其数的颠沛流离申诉…… 高铁钢是个直言快语的人,他祖籍东北,具有北方人的直爽性格。尽管曾经被人诬陷而死里逃生,历尽了非人的折磨,但站在我面前很难看出他是一位有着天大冤屈的上访者。这是个特别的人,正如他递给我的那张名片一样,与众不同,那上面印着“高铁钢,与魔鬼打交道的人,行走在中国式维权的征程上”。名片的角标很引人注目,是一双被铁锁紧锁的大手,正反两面都是猩红色,后面还密密麻麻地印着几行字,那里向所有人介绍他的坎坷苦难的遭遇。在这家肯德基餐厅的一角,面朝车水马龙的北京街头,高铁钢从那只笨重的密码箱里拿出了几大本装订好的各种申诉材料,有《入狱纪实》、《苦旅》等。 那么,在高铁钢的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冤屈呢?为何吸引了王维忠等30多名人大代表共同关注呢?2000年7月16日,在河南灵宝市八一路,一家投资100余万元,名叫紫薇阁海鲜的酒楼刚开张,就受到四周群众青睐。满面春风的主人高铁钢正在跑上跑下地指挥着员工,招呼着客人。突然,三辆闪烁着警灯的警车堵住了酒楼大门,“湖滨公安分局的,跟我们走!”几名刑警一拥而上,把猝不及防的高铁钢按倒,双手反铐,塞进了面包车后座。随后他被押到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警三中队。一下车,高铁钢的双脚便被戴上了几十斤重的大号脚镣,警察在后面押着录像。很快,三门峡市电视台播出了“我市抓获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的爆炸性新闻。命运就这样骤起突变。进了讯问室,办案刑警把高铁钢双手铐入铁椅中,开始不断地讯问。讯问的中心话题是关于当地一无业人员“狗黑”的下落,因为2000年3月18日,江建新、高铁钢和“狗黑”在一起打完牌后,他就失踪了。但当时警方不予立案。随后,一个叫王金梅的女人向警方举报高铁钢和江建新合谋杀死了“狗黑”。王系河南商丘县人,1997年她在洛阳多家歌舞厅当坐台小姐时认识了洛阳人江建新,后成了江建新的第四任妻子。江建新来三门峡从事个体投资后,需要一个能摆平社会上各种复杂关系的人,于是,“黑白两道都能玩转”的“狗黑”就成了江建新的“跟班”。“狗黑”真名张维光,是三门峡市会兴镇人。而高铁钢与江建新是在股票大户室认识的,后来才成为生意上的伙伴。江常告知他与王之间的事,称与王金梅婚后的几年中一直摩擦不断。2000年7月初,王金梅私自吃药堕胎,将6个月的双胞胎打掉,高铁钢出于哥们义气将此事告诉了江建新,江建新震怒之下将王金梅逐出了家门。高铁钢说,记得那天,刚打了胎的王金梅一直在马路对面站着,她对我这个告密者的仇恨在这两个小时里开始累积——这就是我们结怨的过程。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2) 王金梅索要20万元青春损失费未果后,对江建新扬言:“等着瞧,我叫你死无葬身之地!”三天后,王金梅便到河南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举报,称其夫江建新伙同朋友高铁钢杀害了“狗黑”。王金梅在报案两年后就像“狗黑”一样神秘失踪了,至今下落不明。她在失踪前留给江建新的最后一封家书中透露了一些耐人寻味的细节:“我知道你和你的朋友高铁钢在一起经常谈起‘狗黑’的事,我只是叫公安查查你和‘狗黑’的事到底有没有关系,可公安人员却让我说看见了尸体,让我补这样那样的手续。我不那样做的话,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江出来也不会让你好过,更不会放过你。’你不要找我了,也找不到我。我也知道你不像他们所说的那样坏。事已至此,你就安心等待事情的真相大白,到时候我会见你!”王金梅这封信语言不详,但可以大致推断,她举报江、高合谋杀人,很大程度上仅系一种猜测(或夹杂女性报复心理),并没有十足证据。可令人大惑不解的是,警方为何诱使她一口咬定亲眼看见了“狗黑”的尸体呢? 就在高铁钢被刑警三中队抓去的那天清晨,江建新也被抓去接受突击讯问。二人被关的地方仅隔两间屋子。高铁钢揪着头发说,我每天都能听到从那边传来江建新鬼哭狼嚎的声音。后来,江建新在有关诉状里这样不堪回首地写道,我的左手背被刑警用烟头烫伤流脓,头顶一大片头发被揪掉,屁股全被铁凳磨烂化脓(有伤情证明)。 7月18日,不堪折磨的江建新开始胡乱招供,前前后后共供述了好几种杀人经过,可刑警到江交代的所谓作案地点去调查后,均一无所获。遭到几次愚弄后,办案刑警又加强“强制”措施,最后江建新供称,他和高铁钢将“狗黑”的尸体肢解后用来喂他家所养的三条狗了,其中一条狗已经被高铁钢等人杀着吃了,另外两条尚在家中。 因为“狗黑”失踪已经过了几个月时间了,从狗肚子里肯定是找不到人肉的,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这些办案民警从未听说过用何种方法能够检测到这两条狗是否吃过人肉,并且狗又不会讲话,因此人们也就没有理由怀疑江建新的供述是否真实可信。案子就这样被定性了,一宗轰动全国的离奇“杀人喂狗”案就此“告破”。刑警队马上宣布对江、高二人刑拘。 江建新家的两条狗很快也被抓到了湖滨分局。然而,高铁钢却死活不承认自己杀人。刑警转而动员他揭发江建新杀人。但刑讯逼供撬不开高铁钢的铁嘴钢牙!高铁钢既不承认自己杀人,也不愿昧心证实江建新杀人。他只记得,自己当时确实吃过江建新家的狗肉,但这条狗是否吃过“狗黑”的肉,自己全然不知。他的不配合当即招来审讯人员的非人折磨。 在刑警队的16个日日夜夜里,不间断的讯问让原本魁梧的高铁钢体重骤然减轻了近20斤。据高铁钢回忆,刑警三中队队长贺大勇多次对他威胁:我们是一个集体,对个人实行车轮战,就是铁人早晚也会招供的。我就不信你是铁嘴钢牙!贺大勇等6人轮流换班,用野鸡毛捅高铁钢的鼻孔,拿螺丝刀猛敲瓷缸,让他不能睡觉,让他承认自己杀了人。白天、黑夜,高铁钢就在那把铁椅上受审,稍一打盹就要遭到办案刑警一番毒打。每次他昏迷之后醒过来,总会发现脸上、头上有被打肿的印迹,总会听见刑警们叫嚷:他妈的,你就是死了进了棺材,我们也要把棺材盖撬开,让你把秘密说出来! 回首梦魇岁月,高铁钢洪钟般的嗓门每每低沉沙哑起来。他痛苦地说,有时我被这些禽兽折磨得实在不想活了,我使尽力气拿后脑勺往墙上撞,可撞过之后又被抬到二楼会议室中间圈铐起来。镣铐压迫血管,我的脚面肿得无法走路了,解手时都需要人抬过去。手就在那时落下了毛病,有时开着车,就突然动不了了。更厉害的是臀部磨烂化脓,现在仍遗留伤痕,遇见阴天下雨还要溃烂。即使如此,高铁钢仍然不肯屈打成招。 2000年7月31日下午6时,江、高二人被关进三门峡市看守所,而高铁钢则是被抬进三门峡市看守所的。两名抬他的看守所在押人员出具了证明:高铁钢来时无法走路,坐着都困难。 8月22日,江、高二人被湖滨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5日,湖滨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刑警来看守所宣读了逮捕证,高铁钢无奈之下在宣读笔录上签了两个字:冤枉。原本屈打成招的江建新也在看守所开始翻供,不承认自己和高铁钢是杀人犯。身陷囹圄的高铁钢则在衣服上写满了冤字,又制作了很多冤字牌,见人就喊冤…… 江建新在进入看守所后全部翻供,称当时的招认是刑讯逼供所致。而在这段时间里,“狗黑”始终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公安机关也没能补充到其他定案依据。 然而,湖滨分局一直坚持认为,他们抓住了两个杀人犯,立了大功。11月22日,湖滨分局将江、高杀人一案移送湖滨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湖滨区检察院尽管此前下了暂时批捕令,但经审查仍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尸体的下落),无法提起公诉,于是于11月30日将案卷退回湖滨分局补充侦查。 谁知,这一查就又是半年之久。2001年5月底,在三门峡市看守所南11室,因手挫伤写字不方便,高铁钢口述,别人代笔写了两封信,一封写给他弟弟,一封写给律师。在给弟弟的信中,高铁钢泣血告白:“我是清白的、无辜的,我绝不会为了苟且偷生而蒙骗父母兄弟,苍天作证。我现在被套在恶人的诬陷和办案人员的逻辑错误、麻木不仁之中,死了都不知死于何人之手。我不能再沉默了,从今天起我要为自己的自由、尊严和权利而战!”弟弟高武钢为哥哥聘请了当地知名的常金生律师。在给常律师的信中,高铁钢要求律师代理依法控告、申诉事宜:我已被羁押10个半月,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羁押期限最多是7个月,而现在已超过3个半月。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3) 与此同时,他想方设法借来法律书籍,拼命看书。他把案件的经历写成了好几万字的《入狱纪实》、《苦旅》,又精心保存了所有的信件和材料。到了2001年10月12日,刑警李文涛面有难色地告诉高铁钢,本来今天就放你回家了,你弟弟已请假来分局办取保候审手续,但是领导怕担责任不敢签字。11月26日,高铁钢给常金生律师去信求援,再次要求见他。但总是无人出现。一直到了2002年5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在江、高二人及其家人的不断控告申诉之下,在公安机关一直未能补充到定案依据的情况下,高铁钢在家人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后取保候审,终于被年迈的父母接出了看守所。此时,高铁钢已被羁押了整整677天。三门峡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超律师说,仔细算下来,高铁钢共被超期羁押419天。半个月后,江建新也被取保候审。早在此前,江家的两条所谓吃人的狗在被关两个月,交纳了300元伙食费后,已经获得释放。但高铁钢和江建新后来了解到,当初警方在搜查江建新家时,王金梅提出一人在家住害怕,在三门峡又没有亲戚,想回老家居住一段时间,要求将自己所养的两条小狗放在警犬队代养几天,于是就将两条狗送到警犬队代管两个月。后来王金梅将狗领走时,交了300元饲养费,警方还给她出具了收据,这就是所谓的“狗被抓进,关押两个月又被放出”的真相。但是,时任湖滨公安分局局长还在对外称,此案并没完,人肯定是他们杀的,只是证据不足,我们还会随时抓他们。 高铁钢出来了,可是平时最疼他的奶奶因为经受不住巨大的精神打击而去世了;母亲落了一身病,父亲一直为儿子的案子四处奔波求助;妻子与他离婚了,儿子因害怕受到报复,躲避在外地求学。尽管重见天日,但摆在高铁钢面前的现实却那样难以让他置信:在他被羁押的677天里,紫薇阁酒楼被迫关门,房东整天逼着要房租;寄存在江建新家的6万多元私人财产早被王金梅卷走了。高铁钢咽不下这口气,“我还戴着故意杀人犯嫌疑人的帽子,我要为自己的冤案平反,讨回人间公道!”高铁钢首先想到了控告不作为的律师。在看守所中,高铁钢曾经两次给那位常金生律师写信,但直到2001年12月19日常才出现。当高铁钢当面要求常金生代理控告贺大勇等干警违法办案及超期羁押问题,以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时,对方毫不理睬。与此同时,高的弟弟高武钢也多次找到常金生,要求他履行律师职责,但他每次都回答说他在尽力,后来高武钢到刑警队一问,常金生根本就没有来过。2002年8月28日下午3时,高铁钢诉三门峡市司法局、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常金生律师一案正式开庭。在庄严神圣的法庭上,高铁钢宣读了自我辩护词——“历史将宣判我无罪”:身为法律的维护者,正义的代言人,一个律师应该追求的是,在一案件中该说的有没有为当事人说,该做的有没有为当事人做。高铁钢坦言,打这个官司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回5000元的律师费,更重要的是把这个案件内幕揭露出来,唤醒人们的良心,让那些无良知的人受到法律的惩罚。9月9日,此案被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制作成专题节目“当事人缘何告律师”,先后在河南电视台多个频道播放。此案最终以律师退还高铁钢诉讼费用而终结。后来,常金生这位曾入选《中华名律师辞典》的当地十佳律师,被迫在全市律师会议上做了检查。当年江建新挨不住刑讯,招认了他和高铁钢共同杀人的经过,而出来后,为了讨回迟到的正义,江建新和高铁钢又同病相怜地走到了一起。他们分别印制了重奖寻人启事,四处寻觅“狗黑”和王金梅的下落。同时,他们向湖滨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案件诉状,控告湖滨公安分局滥用职权、执法犯法罪行。 高铁钢一次次地跑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政法委、人大、政协……但又一次次被冰冷地告知,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你还是犯罪嫌疑人,对于你的控告不予受理。见在当地根本讨不回公道,高铁钢就决定进京上访。2002年10月16日,高铁钢和江建新第一次来到北京告状。两人在高检、高法、公安部、国务院信访办、全国人大信访办分别申诉了冤情。几乎与此同时,三门峡市公安局派出了大约40名干警、17辆警车,四处设点堵截。11月初,高铁钢被湖滨公安分局一位政委带人逮个正着,并将他带到三门峡市政府驻京办事处控制了两天。湖滨区政法委书记再三表示,一定要落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的批示,全力做好高铁钢的稳定工作,解决他的问题。谁知回到三门峡后,前来解决问题的人一个也没有出现,高铁钢反又被关到了湖滨公安分局上回关押他16个昼夜的会议室里面,再也无人理睬。之后,他又被拘留了15天。江建新也被监视居住。时任湖滨分局局长的谭鲁生对江建新说:“你去北京告我,又能奈我何?早晚还得到我这儿处理。”2002年12月4日,高铁钢、江建新打着写满“冤”字的横幅,在三门峡市街心花园拦住了前来视察“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的三门峡市政法委书记等领导。在三门峡市委三楼一间办公室内,江、高二人向市政法委李主臣副书记递交了申冤材料,李答应转交他人处理。就这样,他们又等到了第二年的2月。此时万般无奈的江建新深感告状无望,心力交瘁,他到市政法委杨副书记办公室留下了声称两天后自焚的遗书后,也从此失踪了。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4) 2003年3月4日,正值全国“两会”期间,高铁钢孤身一人,又来到北京告状。这次,他刚与王维忠等代表联系上,就被人盯上了梢。随后,他又被湖滨公安分局干警从北京强行带回了三门峡市。分局刑警三中队宣布:撤销对高铁钢的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2003年3月6日,高铁钢要求国家赔偿的请求被湖滨分局拒绝;4月14日,高铁钢国家赔偿的复议要求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驳回;9月28日和10月23日,湖滨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再次驳回了高铁钢的赔偿请求;11月10日,高铁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2004年1月13日,法院退还了申请书。高铁钢哪里甘心呀?在交织着希望与绝望的痛苦挣扎中,高铁钢借钱购买了一辆红色的二手夏利车,尽管外漆已经部分脱落,但车上的条幅格外引人注目——“男秋菊誓死讨公道!”2003年年底的一天,高铁钢把车停在市委和市公安局门前,一共停了16天;正月十五闹元宵,他直接把喊冤车开上了庆典的观礼台;紧接着,他又把喊冤车开到河南省“两会”现场。时值河南省“两会”开幕,所有的代表都在注视着那辆车。高铁钢趁机把自己的材料和证据像雪片一般发给他们。“无条件停访息诉!”终于,一直对此视而不见的三门峡市委书记下了批示。2004年2月25日,在涉案三年半后,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给高铁钢下发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我看到高铁钢递给我的这份决定书上称,因证据不足,决定撤销高铁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3月29日,分局又下发“国家赔偿决定书”,对限制高铁钢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数额为20 732元。4月29日,湖滨区检察院也作出决定,赔偿高铁钢因被错误批捕、超期羁押共计14429元。9月16日,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称,三门峡市公安局在行使职权时,对高铁钢在采取刑事拘留前限制人身自由2天,超期羁押417天,两项合计共计419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为了这一天,高铁钢几乎搭进了全部体力、精力和财力……他后来对我说:“我非常感谢王维忠代表。我出来后第一个找到的是他,为我呼吁最多的也是他。如果没有这位王代表的侠义心肠,没有他的大力关注,我这个案子也许不可能这么快就有反应。特别是,通过这几年的漫长维权路,通过打官司,我对不少法律条文也了然于心,知道该怎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撤销案件的这个结论,对高铁钢意味着什么?2004年4月,面对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时任三门峡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谭鲁生说:“对高铁钢,意味着他无罪,现在疑罪从无,从司法解释,疑罪那就是无罪。这一点,我们实事求是地承认,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我们这是不对的,也承认这一点。要是说在办理这个案件当中,有什么问题,主要就是一个超期羁押问题,再一个就是说我们没有把他及时送到看守所。”三门峡市政法委副书记杨玉庆也这样称:“高铁钢的案件已经撤销了,该赔偿的也赔偿了,我认为结案了。高铁钢的申请赔偿的问题,已经给予解决了。”当新华社记者问到怎么看待高铁钢还在继续反映他的一些问题。杨玉庆回答:“我不清楚他反映什么问题……” 国内许多媒体认为,高铁钢创造了一个词——“中国式维权”。“中国式维权”是高成本维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力量微薄的公民必须耗费惊人的时间、金钱、精力。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他们还必须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肉体损伤甚至于生命计入维权成本。高铁钢说:“我就像一只皮球,在各个部门之间被踢来踢去。”由新华社主办的《半月谈》,第一次破天荒地用如此多的版面和篇幅来报道一宗普通公民的案情,其舆论监督自然引起河南省公安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河南省和三门峡市专门成立了两级联合工作组,负责妥善解决高铁钢冤案遗留问题。2005年5月26日,《半月谈》又发表了2004年1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高铁钢冤案的反馈意见:〖HT10.K〗通过复查,我们认为,我们的工作确有一些疏漏,我们也真诚地接受你们的监督。经审查,现有卷宗证据材料证明:以故意杀人罪逮捕江建新、高铁钢证据不足。一是高铁钢一直未作有罪供述;二是受害人张维光(即“狗黑”)的尸体一直未找到;三是证人王金梅说,她在江建新住处后屋见到张维光的尸体是用床单包住,并没有直接见到张维光的尸体,究竟是不是张维光的尸体,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本案应吸取的教训:一是对逮捕的条件把关不严;二是逮捕后引导公安侦查工作不到位,在作出逮捕决定后没有进一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使案件长期搁置;三是监督纠正超期羁押力度不大。江建新、高铁钢被超期羁押已400余天,其间检察机关虽然提出过纠正意见,但都没有得到落实。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要求追究王金梅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的问题,湖滨区公安分局已进行了调查,因多次查找王金梅未果,我们将继续督促有关部门查找,并依法处理。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要求依法追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经湖滨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湖滨区公安分局侦查人员在办理此案过程中,确有违法乱纪行为,但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尚待进一步调查……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5) 〖HT〗王维忠代表从《半月谈》上看到高铁钢的不幸遭遇后,曾怒不可遏地指出,如果真的像省检察院所说那么重视的话,有关三门峡警方刑讯逼供的问题早就有人介入了,王金梅也早就抓起来了。但警方根本没有寻找过王金梅,因为我早知道其中的内幕,只要王出来,那些人也就完蛋了!王本来就是风月场上的人物,早与警方的某某有那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如果没有人为她做后台,那个女人是没有这样的能耐同时让两个无辜者几乎丢失性命的。这场灾难完全是因王金梅这个女人所引起的,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了,她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高铁钢也告诉我,早在2000年7月28日,被关押的他偶然从民警手中的《三门峡日报》上看到了王金梅刊登的售房广告。他立即要求民警采取措施,防止王金梅卖房逃跑。因为该房为江建新“交待”的杀人及肢解尸体现场,在案件没有弄清楚之前,不能让现场遭到破坏;同时,高铁钢有价值六万多元的进口音响、电视等财产寄存在江建新家,一旦财产流失,由谁承担责任?然而,对于高铁钢的请求,办案刑警未予理睬。果然,王金梅最后将江建新家价值80余万元的房产等甩卖后卷款而逃,而警方对此从没过问。如果当初警方真的作为的话,王金梅还跑得了吗?三门峡公安局只能以“多次查找王金梅未果”来糊弄他们和上级有关部门了。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李燕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也指出,高铁钢肯定是严重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江建新和高铁钢被关押这600多天,如果是被诬陷的话,王金梅就是构成了刑事犯罪,恐怕要追究她的刑事责任的,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找到她,公安机关寻找王金梅本身是一件很重要的事,不应该不了了之。2005年6月,高铁钢又一次来到北京通州找到我说,他的依法维权之路,还很漫长。因为,时至今日,案子真相还没有彻底揭开,涉案3个重要人物都相继失踪——“狗黑”是死是活都是个问号,卷款而逃的王金梅销声匿迹,扬言“两天后自焚”的江建新依然生死未卜;三门峡警方至今没有给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他损失的大部分财产尚未追回,被王金梅侵占的6万多元财产尚未返还;他监视居住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补偿未有着落;特别是,那些对他超期羁押、那几个对他刑讯逼供的执法者,尚未被依法问责,至今仍逍遥法外……一天,我和高铁钢在北京通州一起买菜做饭,一人拿着一瓶啤酒对饮。他叹着气说,这样的饭菜对他而言也很奢侈,他现在可真是一无所有了,每次都是借钱来北京上访,连十多元钱一晚的招待所也住不起,只好在朋友的帮助下,每月花150元在丰台租了一间小平房,以便更好地上访。要知道,他以前也是百万富翁呀,他在灵宝拥有酒店、玩具厂、科技公司等多家产业,总资产200多万元人民币。可现在,他什么都没有了。他并不看重钱财,但令他最气愤的是,那些执法者竟敢如此办案!从冤狱到赔偿,高铁钢耗费了1500多天,路费、住宿、复印材料等花费了约20万元。由这宗神秘的高铁钢“杀人喂狗”案,我不由想起了曾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以及这之前的云南“警察杜培武杀妻案”、黑龙江“史延生举家被抓案”等,透过这些早为社会各界和法学界所熟知的特大冤案,人们不由要问,为何类似这样的悲剧会在我们的文明社会不断地发生?到底是谁制造了这些荒唐冤屈?像高铁钢、佘祥林这些冤屈的当事人,他们那一颗颗备受摧残的心灵能用什么去慰藉?针对高铁钢的遭遇,王维忠代表怒不可遏地指出:“这是一宗典型的公安局侵犯人权案!三门峡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毫无根据的情况下,那个负责刑侦的局长竟敢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一位无辜的公民刑讯逼供,令人无法容忍!”他还说,“高铁钢现在四处上访,我认为是合法的,他这是在用法律维护公民的尊严,是合法的维权。” 2005年5月底,王维忠到北京开会。期间,我们在王府井的一家小酒店碰面。在聊天中,听到我正在整理高铁钢的案情材料,王维忠要求我好好调查这个案子。尽管《半月谈》等多家报刊早就披露过此案,但背后还有很多黑幕,特别是那些执法犯法者,目前还没有一个受到法办。他指出,高铁钢的维权精神很值得老百姓学习。高铁钢不但自己艰难维权,更热心帮助其他人用法律来维权。以前他是孤身一人,现在高铁钢身边有了一群追随者,他们有黄满星、卢某和杨新峡等人。2004年1月,黄满星被三门峡公安机关认定“涉嫌杀妻”被羁押8年后,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释放。2000年9月28日,卢某的妻子和女儿在家中被杀。刚好卢和妻子闹离婚,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在湖滨分局审讯了18天。在刑讯逼供下,卢开始招供,但第二天,又翻供……高铁钢说,他和卢当年曾是同室好友,卢是个懦弱书生,每次被人殴打得浑身是血……就三门峡市来说,卷入错案的人不少,但真正拿到国家赔偿的,只有高铁钢等少数人。高铁钢认为,无论案件破不破,该放出来的人就得放,找不到证据就不能超期羁押。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高铁钢告诉我,他本人被羁押677天,黄满星2741天,最长的是杨新峡,一共5547天。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6) 高铁钢花了数月时间和精力,通过调查取证,写了一份洋洋数万言的三门峡系列“冤案”调查,并汇集成一部《洗冤录》。2005年“两会”期间,他借钱印刷了700多本,通过一些记者设法送到人大代表下榻的宾馆,还委托人带进大会会场。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长、三门峡市市委书记都人手一本。高又以《洗冤录》向国家信访局陈情。在一一过问当事人后,国家信访局要求被访者签名,以确认调查属实。高还将《洗冤录》递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批示,要求三门峡市限期解决问题。上级的批示,一下子在三门峡市炸开了!当地司法官员“倾巢出动”,揪着心赶来北京“救火”。用高铁钢的话说就是:“市里可能觉得要地震了,就把人都派来了。其实他们最主要的是冲着我手头这本《洗冤录》来的,因为那里面不只是我一个人的血泪控诉,还有更多的受害者。”2005年6月,蜗居在北京万寿路附近那间仅有7平方米半地下招待所里的高铁钢将记录着三门峡许多冤案的《洗冤录》交给了我,后来,我又得到了他在监狱中所写的《入狱纪实》、出来后维权时的日记以及他与多家新闻媒体打交道的大量记录,这些东西加在一起有30多万字。特别是有关维权日记,粗中有细的高铁钢特意放到两位老朋友家保存了起来。一周后,高铁钢又来通州看望我,当夜在我的出租房里,我们彻夜长谈。当我问及在他那长达13万字的《苦旅》最后一页上,为何是特意留给家人的遗书时,他长叹一声,说:“这几年,我为伸张正义,洗雪冤屈,触怒了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当权者,他们早对我恨之入骨。我身处险境,危机四伏,什么事情在我身上都可能发生。写遗书并不代表我对生活态度消极、对社会绝望,而是希望自己哪怕真的被人害死了,也要死个明白呀。”他说:“我这样执著,是因为我一想到那些屈辱日子就无法咽得下这口气呀!我不是为了金钱赔偿,我一定要让这案情背后的黑幕大白于天下,让社会正义扬眉吐气,让那些违法乱纪者受到法律惩罚……”但是,高铁钢却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四处为自己的案情奔波上访,他再也无法为疑窦重重的命案探明应有的真相,他的正义尚未得到伸张,又被三门峡有关部门置以三项罪名重新投入监狱之中……2005年7月中旬,我因要前往外地采访,高铁钢到北京站为我送行。他告诉我,丰台那间小房他打算长期租下去,因为他肯定离不开北京。现在他一无所有,所以在继续维权的同时,也想去挣钱了。他说,一位老乡劝他一起做灯饰生意,他近日也会去河南新乡,再去南方进货。临分别时,他紧拉着我的双手说:“兄弟,你在外面一定要注意安全,回京后我们再见。我今后不管到哪里,都会与你保持联系的。”我忧虑重重地说,你最好不要再回河南了,那些人肯定会找你的麻烦的,这些执法的人,他们既然能整你这么多年,现在要想找你的麻烦,还愁找不到借口吗? 一连两个多月没有高铁钢的消息,我打他的手机一直关机,而我又不知道他的家人联系方式,潜意识告诉我:他肯定是凶多吉少。2005年10月上旬,我突然收到几封电子邮件,发信者叫赵林慧,系河南新乡一位做灯饰生意的老板。她在信中告诉我,高铁钢已于一个月前被三门峡公安局从新乡带走,现在关押在三门峡看守所,希望我能帮忙。我立即将此情况通过电话向王维忠代表作了反映,他听后,十分震惊,说:“地方的某些官员胆子太大!你赶紧深入调查采访,再把有关情况告诉我,我一定履行一个人大代表的职责,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 十多天后,赵林慧利用去上海出差之机,特意转到北京,当面告知了我高铁钢的有关情况。原来,离开北京后,高铁钢即到了新乡,被赵招聘为业务经理。高铁钢的吃苦耐劳和多方面的才能,令赵很欣喜,她一直重用他。谁知,就在此时,三门峡警方却赶来将高带走。同时,警方还威胁赵交出有关高的所有物品,特别是笔记本里面的材料及相关文字资料。在这之前,高铁钢就预感到自己也许会出事。于是,他就叮嘱赵林慧:如果我万一出事,请你马上去北京找石野,还有《半月谈》(内部版)的执行主编周清印。只有这两个人对我的事最清楚,也只有他们才会真心帮助我。我曾见过一次周清印,他是首次披露高铁钢案的记者。后来三门峡警方多次派人来京找他,对他软硬兼施,企图让他不要再管高的事。但周清印等记者并没有被人吓倒。获知高又被三门峡警方抓走后,《半月谈》杂志又派了两位记者前往三门峡了解有关情况。由于三门峡检察院认为警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曾两次退回案卷,要求警方补充侦查。直到2006年5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才将此案公诉到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林慧和高铁钢的父亲多次打电话找我,要求我进一步关注此案的同时,更希望我能帮助在北京找一位有胆量、素质高的律师,因为本地的律师一般都不敢接这个案子。后来,我帮他们找到了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的徐灿律师。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7) 2006年7月,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徐灿律师受本案被告高铁钢及其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徐灿律师曾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服役过20多年的正团职中校军官。作为一个已有15年执业经历的退役军人律师,徐灿律师对公平、正义有着本能的追求。 经多次协商后,我们决定在此案开庭前,前往三门峡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2006年7月24日,我和徐灿从北京坐火车赶到新乡。见到赵林慧后,她告诉我们,2005年9月的一天,他和高铁钢正开着车去外面装货,在半路上突然被两辆警车拦住。对方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将高铁钢押走。随后,高被押到河南渑池县看守所,当时由于没有任何手续,看守所负责人拒收,后来还是三门峡公安局的领导亲自打电话,让先关人,再补办手续。当天晚上,我们在赵的帮助下,连夜赶往三门峡。晚上10许,我们在一家宾馆见到了高铁钢的父亲高义。老人今年都71岁了,他多年前从东北来到三门峡,曾任“万里黄河第一坝”的总工程师,在当地颇有威望。但老人做梦也没想到,在他本应颐养天年的时候,却因为长子的冤屈而影响了一家人的幸福。自从高铁钢出事后,他再也没有过过一天安宁的日子,每天不是找人,就是四处替儿子申冤。老人向我们反映了有关情况,提供了一些证据。与此同时,我们从三门峡市民、高铁钢的老同学王有红和陆国全夫妇那里了解到:在高铁钢被重新关入看守所后,三门峡公安局有关办案人员四处搜索高铁钢的笔记本电脑及其保存的大量案情材料。200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五六名警察突然冲到王有红家中,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就想搜家,他们声称高铁钢的有关材料都存放在其家中。当时正在外面办事的陆国全非常气愤,当即打电话向三门峡市政法委的一位领导投诉警方的非法行为,那几个警察这才悻悻地离开。但后来,他们通过辖地的派出所,先后三次将王有红夫妇传唤到公安局,要求王有红证明高铁钢曾向河南电视台记者魏清风等人“行贿”的情况。第二天,我们又找到了高铁钢在本地的一位代理律师,并从法院调出了有关案卷材料。当天下午,在本地律师的陪同下,徐灿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前往三门峡看守所探视被关押在此的高铁钢。2006年7月11日,已重入囹圄的高铁钢在看守所里收到了河南省三门峡人民检察院致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三检刑诉[2006]78号起诉书:〖HT10.K〗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贺俊鸿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于2006年3月20日、2006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6年5月5日退回三门峡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三门峡市公安局于2006年6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06年4月20日、2006年7月4日我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经依法审查证明:一、抢劫罪1.1999年1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高铁钢、江建新(另案处理)、贺红星预谋后,指示秦凤莲(女)将郭某诱至三门峡市上阳路后一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时,由被告人贺红星冒充秦某的男友与李志强(另案处理)进入房间内,使用威胁、殴打等手段,抢得郭某现金400元、爱立信868型手机一部、摩托罗拉精英王传呼机一部、共计价值2350元。2.2004年6月11日晚8时,被告人高铁钢指使贺红星、贺俊鸿以要账为由,窜至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8号楼402室张建伟的办公室,采用拦阻、拽电话线阻止被害人报警等手段,抢得张建伟东芝牌手提电脑一台,价值8000元。〖HT〗二、敲诈勒索罪1.199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5时许,被告人高铁钢先唆使一卖淫妇女在三门峡市经一路南段半坡处“泰式洗头城”一房间内同索某发生性关系,又指使被告人贺红星进屋将索某的衣服拿走,并逼迫索某打一张5000元的欠条。同年10月上旬,被告人高铁钢以告发索某嫖娼相威胁,敲诈索某现金5000元。2.2004年4~6月期间,被告人高铁钢指使贺红星等人,采用打电话威胁,到办公室纠缠、威逼等手段,迫使段朝龙交给其现金10万元。三、行贿罪2002年9月份一天,被告人高铁钢为求《法制日报》记者雷某(另案处理)为其报道“荒唐‘吃人’案如何了断”一文,在雷某的办公室,送现金2万元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雷某的自首材料,魏湛、张红兵的证言,视听资料,《法制日报》、雷某的记者证,《法制日报》社的证明材料等。2.2002年8~9月份,被告人高铁钢为求河南电视台记者魏某(另案处理)帮其报道“冤案”节目,分别在魏某办公室、三门峡市黄金大酒店、郑州金河宾馆、郑州大富豪楼下交通银行大厅送给魏某现金,共计14 000元。 检察院指出,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贺俊鸿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铁钢、贺红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铁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督河南神秘“杀人喂狗”案(8) 在两赴三门峡市、三次在看守所会见高铁钢、查阅并认真研究了公诉方移交人民法院的全部案卷材料、进行了有关调查之后,徐灿律师认为河南省三门峡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高铁钢涉嫌的犯罪皆不能成立。8月2日,在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徐灿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庭审上,针对检察院的起诉为高铁钢做了无罪辩护。 徐灿律师指出,公诉人指控高铁钢的四项罪名皆不成立,根据“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疑罪从无”的刑诉法基本原则,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高铁钢无罪。 徐灿律师回京后马上对我谈起当天庭审的情况。他说,当天的庭审控辩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十分激烈,不时有“法官,反对!”的声音在对方发言时响起,坐在庭下旁听的除了高铁钢的亲友,绝大多数是穿制服的公安干警。而戏剧化的一幕是,作为控方证人的贺红星对先前很多证言或笔录当庭“翻供”,而高铁钢则要求法院请旁听的本案承办警官们回避,因为“他们可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但法院不予理睬。最后,持续7个小时结束时,法庭的窗外已是夜幕降临,灯火阑珊。 我从徐律师和参加过旁听的高铁钢的亲属及朋友陆国全等人那里了解到,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双手戴着手铐的高铁钢突然当众冲着正要离开的徐灿律师大声喊道:“徐律师,你在这个地方可要注意安全呀。一定多加保重!”说罢,他意味深长地冲着那些参加旁听的警察们盯了一眼,然后被法警强行押走。 “这个案子非常奇怪!”徐律师曾对我这样说,“这次三门峡市检察院起诉他的罪名和罪行分别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行贿罪,时间从1999年9月至2004年9月,因此,此案所涉罪名之众,被指控罪行之多,时间跨度之大,确属非常罕见。” 徐律师说:“更为蹊跷的是,包括抢劫在内的两场重罪发生在高铁钢因杀人喂狗案锒铛入狱之前,不知当地司法机关为何当时不合并追究他的这两场犯罪的刑事责任,却要将其放出,待到高铁钢到处上访影响到了三门峡市的名声后才采取‘果断’措施将其重新绳之以法?” 自2003年以来,作为人大代表,王维忠一直在关注高铁钢的案情。令他没有想到的是,那些制造冤案的执法者一个都没有受到法律追究,高铁钢不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公道,反而因为频频上访重陷牢狱之灾。 2006年9月,我和徐灿一起,又将高铁钢的冤情反映给了正在北京人民医院住院的王维忠代表。他认真地看完所有材料后,马上指出:“这是地方政府部门公然打击报复行为!三门峡司法部门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宪法的规定。高铁钢案,我一定会关注到底。” 2007年3月2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高铁钢有期徒刑20年。高家人不服,于同年4月6日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至今无果。 不管终审判决如何,我和所有关注高铁钢命运的人都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肯定会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我们期待着。 同时,我们也期待着此案的王金梅和后面案子中的秦凤莲这两个影响高铁钢命运的女人能够现身,能早日将那宗轰动全国的“杀人喂狗”案和使高铁钢至今身陷囹圄的两个案件的真相公布于众。 我更期待,那些在高铁钢案中,知法犯法的司法败类能早日受到法律的制裁。 为浙江商人朱建洪冤屈大声呼吁(1) 2004年“两会”期间,王维忠还关注过浙江商人朱建洪倾其所有投资千余万元到安徽省黄山市做房地产开发时,遭到合作股东与当地司法人员相互勾结,将朱关入看守所之事。此案是浙江某服装公司的总经理严光明夫妇特意向我求助的。他们是受害人朱建洪的朋友。我认真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存在多处疑点,决定先会见有关律师。随后,我三下杭州和黄山,对此宗在两地影响较大的经济纠纷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在了解到大量事实后,我将相关案情转述给了王维忠,引起了他极大关注。那么,这是一件什么样的案子呢? 事情得从头说起。2000年2月,身为浙江省杭州久大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久大)总经理的朱建洪与淳安西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淳安西园)一起赴黄山参与黄山旧城改造重点工程——屯溪罐头食品厂的改造。这两家公司共同注册了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黄山西园),尽管杭州久大是作为黄山西园的小股东来投资的,但为支持工程建设,朱建洪几乎把公司所有的资金都投上了,除注册资金400万元外,额外投资1420万元,累计投资1820万元;而作为大股东,淳安西园只投资注册资本900万元,其他分文未投。接下来,与其合作的股东做出了一系列令他措手不及的行动。2002年7月1日,淳安西园单方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选举方、侯、周三人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朱提出作为股东之一的杭州久大没有一名代表任董事,其委派程序、选举人员均不合法,但对方毫不理睬。10月10日,淳安西园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久大和朱建洪,其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2002年7月1日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请求被告履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立即向方、侯、周三人组成的新一届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移交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及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等公司资料,并移交公司经营管理权。同时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11月22日,西湖区人民法院扣押了黄山西园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身为董事长的朱建洪认为内部股东的行为是无理诉讼,并当即与法院的同志紧急协商,指出,公章一扣,发放员工工资、签订工程合同、销售房屋等工作都得停下来,这样损失太大。2003年5月,尽管有黄山市政法委有关领导多次出面协调,但公章保全事宜还是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此时,身为董事长的朱建洪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在得到公司其他董事同意后,委托员工邵红云以公司的名义,到指定的合法刻印点刻置了一枚公章,没想到此举为他埋下了祸根。2003年10月,淳安西园接管了黄山西园,最后迫使朱建洪和杭州久大委派来的物业公司副总经理余友何及其公司员工离开了曾经工作生活了4年多的黄山。此后,杭州久大和朱建洪多次要求共同对黄山西园进行全面审计,但一直无果。据朱建洪的律师称,为了赶走朱建洪,淳安西园未经黄山西园董事会同意,先后以新成立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为由,起诉杭州久大和朱建洪的案件有10起,涉诉讼金额高达上亿元。经历了两年多的诉讼,最后都以黄山西园败诉或撤诉而告终。 据我多方了解,淳安西园原是杭州市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改制时,因资金不足无力完成改制,于是主管领导邀请方某以其名义参与改制,注入资金200万元,占注册资本66.67%;自然人叶元剑及职工占股33.33%。完成注册后,方某就以借款方式全部抽回200万元注册资金,但在工商注册中仍是该公司股东。方某掌管淳安西园时值朱建洪领导的黄山西园项目建设的中后期。方某取得了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便迫不及待地要求接管黄山西园。但遭到久大公司和朱建洪拒绝,朱认为方根本不懂经营,此时正是黄山西园开发的“黄山城市花园”项目运作最为关键的时候。方又利用杭州久大个别股东和朱建洪的矛盾,向淳安县公安局举报朱建洪挪用资金。2003年6月,警方对朱建洪实行了强制措施,因证据不足,被关了70多天的朱建洪后被无罪释放。2003年10月,方变更了黄山西园的法定代表人,终于接管了黄山西园。但他没想到“黄山城市花园”属一个综合型项目,大部分资产抵押在银行,公司还要负责配套设施的后续建设、物业管理、商场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方某认为这一切都是由朱引起的,为了出气,就向“黄山城市花园”的住户、经营户称,朱卷走了几千万资金,致使黄山西园不能正常运转。不明白真相的业主们都把怨气直指朱建洪,并因此纷纷上访。2004年10月13日,黄山西园董事长方某,向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杭州久大,请求确认2001年4月21日“关于黄山城市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合作协议”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款项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20 120元。但在2005年1月17日,原告却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淳安县人民法院于第二天准许其撤诉。 为浙江商人朱建洪冤屈大声呼吁(2) 2004年12月16日,正在办公的朱建洪突然又被警方带走。12月23日,朱以职务侵占5万元的罪名被逮捕。2005年3月17日和4月20日,屯溪区检人民察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针对检方的指控,朱建洪的辩护律师、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王勤保律师认为,这些证据根本站不住脚,这完全是“黄山西园”公司的另一股东淳安西园故意在整朱建洪。我经过深入调查,终于了解到以下情况:2002年7月,朱建洪把黄山西园应付给杭州久大的合作费70万元中的46.5万元,汇至萧山购买丰田佳美轿车一辆(牌照号为浙AV0017),后来,此车一直为公司使用,并纳入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而剩余款项23.5万元,是分两次汇至杭州久大的。对于此案,著名法学专家张泗汉教授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的朱建洪是代表黄山西园和杭州久大签订一份“关于黄山城市花园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的合作协议”之后,按协议履行义务,朱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虚构“合作协议”的行为。朱建洪当时是黄山西园的董事长、总经理,黄山西园按上述协议支付杭州久大合作费70万元,系物业费用,并非为朱私人所有。同时,朱在明知公司印章被法院查封并没声明作废的情况下又去刻印一枚公章,违反了印章的有关管理条例,只是一种错误行为,他是在公司其他董事同意下让员工前往指定印章部门刻制的,并没有隐瞒事实,同时手续合法,更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在如此众多证据面前,一审法院做出如此判决,很不合理。退一步来说,即使朱触犯了检方所指控的罪行,也不可能判决这么重,量刑过重!2005年5月11日至12日,屯溪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审理了此案,朱的两名代理律师向法庭递交了大量证实朱无罪的证据。但是,等待朱建洪的还是灾祸。2005年6月15日,被告人朱建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被告侵占的财产人民币70万元予以追缴。随案移送黄山西园置业有限公司印章予以没收……据知情者透露,尽管法院知道朱很冤,但他们还是根据有关部门的指令对其重判。王维忠在认真看完所有案卷后,严厉指出,这是一起典型的官商勾结、明显违法的冤假错案。朱建洪根本没有触犯刑法。黄山有关司法部门是明显的徇情枉法。 作为一名到异地投资创业的投资商,不但千万资产无法收回,其本人还因此遭受牢狱之灾,这会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著名社会学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王震宇教授认为, “地方政府不应插手企业内部矛盾,应大力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这宗原本连民事都败诉或撤诉的纠纷,竟然上升为刑事案,显然令人费解,与地方执法部门有很大的关系。众所周知,发展中的企业内部难以避免矛盾,但企业内部的矛盾应由他们自己去协商解决,地方政法部门不应插手。对于前来贫困地区投资发展的开发商,地方政府应大力出台有关措施,以保障这些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他们人身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否则就会大大挫伤投资商的热情,产生一系列负面的连锁反应。在黄山西园内部纠纷这件事上,地方政府没有掌握好分寸,对这种企业内部纠纷,政府部门理应冷静,不能有冲动性的处理。其实朱建洪这件事,不仅仅是个案,而且会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会引起其他投资商的关注,对该地区发展有不好的影响。获知判决结果后,我电话采访黄山屯溪区人民法院有关人员时,对方称:此案是铁案,不服可以上诉。2005年12月5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但二审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此案复杂,没有当庭做出判决。合议庭有人认为,维持原判;大部分人认为,此案应慎重考虑,朱应无罪释放,或最多也只能判一年。由于争议太大,中院又将此案报呈安徽省高院审定。2006年4月,我又从朱建洪家人及其代理律师处获知,二审判决朱建范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判决书上的日期却是2005年12月。与此同时,身陷囹圄的朱建洪还没有前往劳改场服役,在警方的看守所里开始度他的刑期了。在王维忠代表生前的努力下,2008年春天,朱建洪之案引起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关注,也引起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 第十章 “较真”的人大代表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1) 2005年3月12日,《中国青年报》记者谢念、许海涛、潘志贤以“人大代表王维忠:‘议案说明会’破解积弊”为题,发表了这样一篇报道:吉林代表团的王维忠代表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递交了20多份议案和建议。其中,关于制定“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的两份议案,分别有该团37位和34位代表附议。“由于有一个前期的具体说明会,今年,我再也不担心附议代表不了解议案的内容了。”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维忠说。王维忠连续当选九届、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每年,王维忠都要花两三个月时间深入基层,收集民意。一直以来,他是吉林代表团提议案和建议最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议案必须由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起。但是,过去几十年,征集议案附议人,都是由领衔代表自个儿转着圈拉人签名。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但领衔者花费大量精力,而且,附议代表匆匆一扫而过,可能对议案情况实际上并不了解,常常签过了,就忘了。”吉林省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祥说。前些年,有关方面电话抽样调查发现,有的附议代表根本不知道自己曾在某一议案上签过名。“为提高议案的代表性,提高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质量,今年,我们尝试了新的做法。”赵祥说。3月6日上午11时40分,吉林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全体会议结束后,利用午餐前的一段时间,举行了一场前所未有的“议案说明会”。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一个个登台亮相,简明扼要地向大家介绍自己所提议案的案由、案据等。在此基础上,其他代表再作出独立评判,决定是否签名加入对某一议案的附议。接下来的几天,这样高效率、高透明的“议案说明会”,吉林代表团又连续举办过几次,确保全团所有议案都“过”了一道。事实上,早在今年1月中旬,吉林省人代会召开期间,吉林省人大已把王维忠的那两份议案作为重点议案,印发给全国人大代表,组织他们听取了王维忠的议案内容说明。3月2日,长春飞往北京的飞机上,气氛热烈。根据王维忠的说明,参会的吉林代表团代表纷纷在两份议案上郑重地签下了名字。 王维忠代表的创举,吉林省的这一科学做法,很快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专门将有关材料下发全国各省、自治区、市人大,大力推行这一科学做法。就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王维忠不仅是在本省经常提意见、创金点子,而且总是以多种形式向全国人大领导就履行职责、人大监督等方面提出批评和意见。这种做法不但引起了全国人大的重视,也引起了多位领导的关注,这些意见很快成为众多代表学习和交流的资料。2005年,中共中央9号文件中,有一篇题为“关于改进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的处理办法”引起了多位领导及众多代表瞩目。很快,全国人大就在改变对代表的建议的答复中得以真实体现。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络局李伯钧主任来吉林省开展调研工作,他特意就关于“一府两院”对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的答复采取格式化和敷衍人大代表等做法与人大代表进行面对面对话,征求人大代表意见。此事是许多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期间,感触最深、反映最强烈的一件事。李主任一来到吉林,就向省人大要求:王维忠代表提的意见最多,也很中肯,一定想法请他到会。可不凑巧的是,刚从延吉农村调研回长春的王维忠,因劳累过度,患感冒并发着高烧,正躺在医院里打针,终因体弱力乏而作罢。几天后,他在病床上给李伯钧主任写了一篇数千字的“建议、意见、批评是人大代表履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的报告,用特快专递寄到北京。他在这份报告中着重指出,建议、意见、批评是人大代表反映社情民意的方式,是对“一府两院”的最佳监督形式。王维忠认为,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依法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经济报告》、《财政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选举国家领导人、法检两长和政府部门负责人等,都是履行人大代表职能和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权力的最直接体现。同时,代表还可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制订和修改法律来尽人大代表职责,但因人大代表组成中领导干部、企业家等比例较大,他们日理万机忙于党委、政府或部门工作,而企业家又被经营和事务所困扰,无暇顾及写议案。这样,在人大代表中,出现了不少只要荣誉,不尽代表义务的“哑巴代表”。如此下来,真正能尽职尽责履行代表职务的人大代表为数不多,而敢于对“一府两院”工作真正实施监督,反映社情民意的代表就更不多了。人大代表深入调研之后,好不容易才形成的这些建议、意见和批评,是人大代表把群众反映较强烈、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经认真综合整理后形成的,反映的是人民意愿和心声。因此,这些不仅是人大代表反映社情民意的最佳方式,也是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一种监督形式。但令他不解的是,在以往几年,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批评的答复全部是格式化,千篇一律的写法是:您提的建议很好,很重要;国家或部门很重视;曾发过文件“规定”、“通知”作出相应规定;目前办到还有困难或我们正在研究解决办法;感谢您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这些诸如此类的空话、套话甚至是废话随时可见。这当然会令代表们大失所望。他们的答复大都是“回复率90%多,甚至100%,满意率达90%多……”有的答复信纯属戏弄代表。尤其是有的部门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根本不理睬,甚至还产生抵触情绪。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2) 他为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卫生部近几年对民办医学教育、成人医学教育一直采取限制政策,限制民办医学院校、成人医学教育毕业生的报名条件等问题,曾一度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的不满和反对。而卫生部的领导却对此置若罔闻。他严厉批评卫生部的不负责,使近70%的乡镇卫生院解体或无法运行;农村缺医状况严重,农民因病不能就近医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比重已达农村贫困人口的60%。乡村医生素质低下,竟有36%的人不具备行医资格,已经成为严重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重要因素。 接着他又批评国家工商总局根本不把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批评当回事,指出全国的违法医疗广告已成为公害,引起社会的极大不满。近几年有很多人大代表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得到的答复总是谈“困难多”,对发出的“通知”、“规定”、“办法”如数家珍,但就是很少看见他们采取实际行动。已经有了长达7年代表经验的王维忠,此时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履职经验,而且在多年的辛勤调研工作中,更总结了很多关于人大代表收集材料及撰写各种文体的方法,特别是对议案之外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他认为,许多行政部门对代表们辛辛苦苦提出来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的回复办法根本不当一回事,是一种失职行为,人大常委会不应听之任之。王维忠指出,无论是在人代会期间或休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针对不少国家行政部门对议案千篇一律的回复模式产生不满。代表们提出许多建议、意见和批评,是履职的一种表现,更是对有关部门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有利监督。代表按程序将书面材料上交给人大常委会后,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应根据所提事宜向涉及的部门交办,接办单位必须遵照“答复办法”办理。“答复办法”应包括:人大常委会议案组接受、登记、移交、催办,对答复件审核把关;接办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按期将答复件返回人大常委会议案组审查,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重写答复件。答复方式包括:以信复为主,少数可面复。代表反馈意见由人大常委会议案组回收,对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必须重新答复;回答内容必须防止套路化;要求接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内容必须端正态度,从正面回答,详述解决或改正问题的办法、措施,确有困难的应实事求是地说明其原因;不应回避、绕弯子或敷衍人大代表;对不按时答复、答复内容让人大代表不满意的单位提出批评并予以通报。王维忠又在这份报告中强烈呼吁,对再次答复人大代表仍不满意的、对人大代表提出同样内容两次或两次以上仍无改进的部门,应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答复及时、代表满意率高的单位应给予表彰……同时,他还以醒目的大标题“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向全国人大大力呼吁应对此进行改革。王维忠的大声疾呼不仅引起了李伯钧主任的高度重视,更引起了全国人大有关领导的关注。有关领导几次在大会上对大胆创新、勇于批评的王维忠给予了表彰,并很快用实际行动给予了大力支持。依法行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2003年3月11日,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王维忠在百忙之中,又应邀到人民网,与主持人杨菲做了一次题为“依法行使好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的访谈,并针对众多网友提出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回答,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使许多不知全国人大代表是如何履职的百姓,对代表的责任和监督权力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们不妨摘录此次访谈的部分对话:〖HT10.K〗主持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表达方式,你能否向群众解读一下人大代表如何行使监督权? 王维忠:人大的议案都属于立法范畴,我们在平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发生一些问题或产生一些纠纷,这些用什么来解决?用法律来解决,用法律来调整,既然这样就应该有法可依。另外,我们也可能会遇到一些没有制定的法律,法律还是一个空白,这时候就要提出议案来制定一部法律。所以,人大代表对于议案的工作,一个是建议立法,还有就是在原有法规上建议修改法律两个方面。主持人:人大代表在提议案的时候,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您觉得当好一个人大代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特别是行使好监督这方面的权力,人大代表应该具备哪方面的基本功?王维忠:作为人大代表,首先应该了解民情、民意,关注社会上所发生的一些矛盾,然后对之进行归纳分类,找出问题所在;其次,应学法懂法,对于司法界某些不公的裁决、判决,您找法律来比对。这事应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到底错在哪,对在哪?只有牢固地掌握了法律,您才能够很好地完成一个像样的议案,最后才能被大会采纳。 主持人:您在民情、民意调查当中,在写议案的过程当中,怎样把这些方面和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呢?王维忠:我通常写议案前,先得确定议题。但这个议题并不是在等你,而是应密切联系群众,关注他们的生活,关心他们当中平常发生的事。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3) 主持人:人民代表写议案的时候,主要对不符合民情的地方提出修改的意见,您的议案具体的还有没有涉及其他的方面?或者您认为不足的地方?王维忠:我这次上会主要提的议案涉及两个大方面,第一个是对权力的监督,第二是促进司法公正。这两方面的议案我提了8个,所以这些议案主要目的就是怎么使权力受到限制,一些司法部门的权力如果没有监督,那是危险的,所以提交了制定“监督法”的议案。主持人:那司法的监督呢?王维忠:对于司法的监督还是人大。主持人:请问王教授,您认为人大审议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是不是监督职责的一部分?你对“一府两院”报告有何不同意见?王维忠: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这是《宪法》和《代表法》赋予代表的权力,这种审议也是一种监督。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作了报告。我在下午的发言中,直接点到法院的工作,基层法院的腐败比较普遍,所以可以说法院的工作是社会的难点和热点。我认为,现在关键是要加大人大对于法院工作的监督。主持人:提到监督,有没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对有些问题提得过于尖锐,让接受方感到尴尬的地方?王维忠:我对法院的工作还是有意见的。因为总有一些人有冤情找我投诉,大都与法院有关。他们见我就下跪,扶都扶不起来,请求代表来监督。看了法律文书后,凡是我认为确实有冤情的,我就会以代表的身份过问,但是我不会干预法院办案。我只是做事后监督,有的法院还不满,拒不接受代表的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具体体现在哪里?人大代表工作应该体现出来。人大代表过问那些冤假错案,事后的,你判完了,甚至执行了,这样人大代表过问一下有什么不可以?主持人:刚才我们谈到行使监督权力,相对于区县一级、乡一级的人大代表,您本人可能更有力度,您能不能提供区、县、乡一些为难的情况,您听过这方面的反映吗?王维忠:地方人大主要不是立法,全国人大主要是立法,立法同时就涉及监督的问题。那么,地方对于“一府两院”是通过讨论报告的形式,或者是通过写议案的形式监督,但是这个议案大多数都不是立法的,这是很大一个区别。主持人、网友:请问王教授,有代表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说,当选代表感到荣幸,我们是来学习的,你觉得这种现象正常吗?王维忠:不能那么说。作为当选代表,首先你作为个人来说感到光荣。但是肩上的担子是重了,你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你应该对人民负责,你说话、办事都要对得起人民,人民推选你了,你就应该替人民说话,反映人民的意愿,这样才能够尽职尽责。所以我有一句话,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HT〗《宪法》、《代表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代表的身份作了界定,对其权力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对违法审判和裁判可依法进行个案跟踪,但这种跟踪应该是判决后跟踪。人大代表可以接待人民来访,对反映的法律裁定、判决不公等问题,经认真审核后认为确实存在冤情的,可以向当事法院和上级法院提出意见和要求,对已生效的裁定,要协助当事人向上级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申请抗诉。但在法院、检察院审理过程中不能进行干预,对最后结果仍可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王维忠始终认为,人大代表必须坚持“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一宗旨。人大代表对公民反映的问题都应正确对待,如果公民反映的问题有偏见,应该对其做说服教育工作;对有冤情的应该顶压力、担风险坚持跟踪;对重大问题人大代表无力帮助解决的,应该报告给人大或相关领导去办。2004年3月,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王维忠郑重地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在其中指出,法律应对人大代表具体如何执行监督权,特别是对法院在违法审判的监督中应给予明确;对不接受人大代表监督或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法律制裁。这位一直认真学习法律的代表还特意呼吁:应借《党内监督条例》发布的东风,尽早出台“监督法”。《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全党的防腐倡廉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这也让人们看到中国共产党对反腐倡廉的决心。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的最好示范,《党内监督条例》对党的一把手都能明确监督,何况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呢?出台“监督法”不应再成为难题。2004年4月,王维忠用书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联络局的李伯钧主任提了很多工作方面的意见后,又特别提到人大代表有关监督权的问题,并发出这样的呼吁: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也就是这期间,住在医院中的王维忠,从人民网上看到报道称:湖北省武汉法院发生了行贿、受贿、贪污窝案,涉案的十多名法官纷纷落网。对这样的新闻,王维忠并不感到突然,但令这位尚在病床上的代表惊讶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不从法院方面找源头,却借此提出“慎言司法监督,以独立实现法官廉洁”的谬论,把法官不廉、司法腐败归罪于人大监督。还有人赤裸裸地指出,正是由于有了人大的监督,才使法官不廉。 最满意的答复,最不满意的结果(4) 王维忠对这种不良现象进行了思考,并分析原因,认为这主要是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对这些法院的监督太缺乏力度。因为,平时法院根本不愿接受人大监督,而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又太原则化。就监督而言,一再强调是人大常委会集体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只能成为个人行为,对于当前众多的有法不依、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有多少呢?而有责任感的人大代表受“集体监督”的约束,只好对司法腐败案例望而却步或回避。 中国现有各级人大代表320万人,其中全国人大代表2985位。如果每个代表每年能过问10件百姓疾苦、强权欺世、司法不公、官员贪污腐败案,还至于有那么多是非曲直一定要等到上“焦点访谈”,非得让国务院总理亲自过问才能解决吗?如果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并依法治理司法腐败的话,还有谁敢为非作歹吗? 人大代表不应该只是一个牌位、一个光环,除了参政议政的职能,更应有依法监督的责任。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意见、批评就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这也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 法院经常以“对个案监督的质疑”来接受对人大的监督,指出人大不应该涉案监督,只强调独立办案。也就是说,法院即使办了错案、冤案,甚至错杀了人,人大代表也不要去管,不要去追究。说得直截了当一点,人大不该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法院可以不受人大代表监督。 王维忠认为此种说法太荒唐。他认为,一些法院领导平时为何不虚心接受人大代表、人大和其他部门的监督呢?暴露出司法腐败不从自己找原因,而一股脑儿地推到人大监督上。正因为如此,近几年来,一些法院违法办案、权钱交易、枉法裁决,制造了大批的冤假错案,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司法公正是国家政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此,王维忠特别发出了这样的呼吁:人大监督权力必须真正硬起来。各种监督,是防腐倡廉最有力的手段。我们不但要加快落实党内监督,更要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第十一章 人大代表要对人民负责 痛斥“害群之马”桑粤春(1) 2007年8月30日新华社记者李亚杰、邹声文的一则报道吸引了全国人民的眼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个别代表的资格终止的报告,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孙升昌、陈良宇、段义和、包建民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此前,由黑龙江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市长孙升昌,因涉嫌受贿犯罪,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上海市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因严重违反党纪政纪,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山东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段义和,因长期包养情妇,为其情妇谋取利益,并涉嫌爆炸杀人犯罪,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由河南省选出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因涉嫌收受贿赂和接受礼金,同时还有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等问题需进一步调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其实,早在此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会议,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终止了多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这些人都因为脱离人民的意志,被司法机关查实有严重犯罪行为而被查办。其中时年43岁的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因贪污罪、强奸罪等被判死刑,成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唯一一个走上断头台的代表。一提到经常与自己一起到北京参加人代会及其他调研活动的桑粤春,王维忠总是充满了愤慨:如此素质的人,是如何混入人大代表队伍中来的呢?此人实在是我们吉林代表的耻辱!王维忠一直对桑粤春的种种丑行看不惯,最令他反感的就是每逢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桑粤春都要雇专业的摄影师跟在他后面,只要有机会,就抓拍自己和各级领导在一起的“光辉”合影。2001年“两会”中,有一次,王维忠特意利用会议小憩时间与一位领导讨论一个议案,谁知桑粤春却像幽灵一样闪出来,不由分说硬拉着那位领导要合影,不但搞得王维忠很难堪,也打断了这次讨论。代表与会期间与相关领导合影纪念本无可厚非。但令王维忠反感的是,桑粤春却以此当作自己的政治资本,不但四处炫耀,还花巨资在吉港集团特意辟出一间“荣誉室”,专门展示他大会小会的“成果”,特别是一些级别较高的中央、省级领导人的合影。他还以此编造出很多无中生有的故事,借以提高自己的地位,用来吓唬和欺骗不明真相的人,以牟取私利。由于王维忠是医学教授,是吉林团中最务实的代表,每年提交的议案多,被各级新闻媒体跟踪采访的机会也最多。桑粤春对此很眼红,曾多次企图用各种手段来拉拢王维忠,有一次还肉麻地要求王维忠帮他介绍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来吉林采访他,但都被王维忠婉言谢绝。因为同在长春,又因为同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对桑粤春的许多违法活动略有耳闻,他总是语重心长地劝诫道:“你很年轻,现在又是全国人大代表,你千万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荣誉,要多为老百姓做一些实事。请记住,人大代表是职务,并非光环;人大代表是责任,而非资本,你千万不要为代表丢脸。” 可惜的是,桑粤春根本不把这位老代表的话当回事,反而变本加厉地以人大代表这个特殊身份,继续从事罪恶活动,终于走上断头台。1963年出生的桑粤春文化程度不高,最早在长春光机所下属集体企业预制构件厂做工人;1986年当上厂长;1993年桑粤春以预制构件厂资产入股吉港工贸总公司,任吉港工贸总公司副总经理;1994年2月,桑粤春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同年6月,桑粤春将吉港工贸总公司变更为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此后凭借“优秀民营企业家”当选第九届省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我是人大代表!”这竟成为桑粤春横行霸道的保护伞!桑粤春依靠着全国人大代表这个特殊身份,以吉港集团为依托,建立了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集团。他通过贿赂少数政府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编织关系网,以寻求庇护;培植亲信骨干,利用黑恶势力寻衅滋事,伤害报复职工群众,掩盖欺世骗局。后经吉林司法机关查明,这个庞大的犯罪集团在几年时间里制造出了一幕又一幕丑剧和闹剧:1998年8月,桑粤春来到吉港集团下属的长春市天禾府酒店,让酒店经理将女服务员刘某叫到包房内,进行调戏和强奸。2000年5月19日,桑粤春指使几十名打手将4名上访职工代表打伤,造成数百名职工静坐示威,堵塞道路交通近3个小时,此事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2001年,吉港集团拖欠铁道部十三局500余万元工程款案一审败诉,桑粤春贿赂法官,在超过上诉期后立案,枉法将欠款总数降至10余万元。 痛斥“害群之马”桑粤春(2) 同一年,吉港集团拖欠房租几百万元案败诉,当法院依法上门执行时,却被桑粤春用暴力驱之门外。他还咆哮道:“我是人大代表,你们给我滚出去!”据公安部门统计,几年来,数十家企业和个人状告吉港集团公司欠款,但多数以败诉告终,即使胜诉也无法执行。 2002年2月20日,桑粤春和家人在大连国际机场无故辱骂并殴打机场服务人员。桑粤春叫嚣道:“我是全国人大代表,我就打人了,你们敢把我怎么样?”并掏出人大代表证示威,抢走了机场工作人员的证件。事后,桑粤春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名义,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议案,国家民航总局专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此事,否定了桑粤春的议案。同年,吉林省公安厅和长春市公安局联合组成“3?28”专案组,对桑粤春团伙进行立案侦查。桑粤春极为不满,有组织地进行对抗,销毁、藏匿有经济问题的账簿,向省市领导写控告信,称专案组“破坏企业稳定和发展”,并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名义发送“紧急呼吁书”、“给领导的求救信”。多行不义必自毙。关于桑的严重犯罪行为,我们还是引用2005年4月26日新华社吉林分社记者王强的报道: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桑粤春因犯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14项罪名,26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被宣判的还有桑粤春的姐姐桑粤萍、哥哥桑粤东、弟弟桑粤安等17名团伙成员。桑粤春在担任长春吉港工贸总公司总经理、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总裁、监事会主席和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对外以经营公司为合法招牌,对内制定了严明的组织制度,并雇佣保镖,准备了猎枪等作案工具,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恶意拖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款项。同时,利用特殊身份和各种手段寻求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干扰办案,逐步形成以桑粤春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桑粤东、桑粤萍、刘鹏举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桑粤春被法办后,吉林很多代表对此保持沉默,但敢于说真话的王维忠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公开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后来有关媒体以“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谈桑粤春的劣迹”为题,写道:提起桑粤春的为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春中日联谊医院教授王维忠感慨良多。不论开会还是下基层调研,桑粤春都带着贴身保镖。往往是代表们乘坐的大客车在前,桑粤春保镖的轿车紧跟在后面。桑粤春还多次跟代表们讲:开不开会与我无关,我就是来跟领导照相的。王维忠说,别看桑粤春开会时心不在焉,一散会马上就来了精神,一个劲地在领导跟前钻来钻去,拍到跟领导的合影如获至宝,没拍到则一脸沮丧。“桑粤春在全国各地的人大代表面前丢人现眼,吉林代表团的每一个成员都感到脸上无光。”一次,王维忠和几位人大代表到基层调研,问法官们对《执行法》有什么意见,一位法官道出了桑粤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种种丑行。王维忠说:“那是我最难堪的一次调研,我们几个人的脸一直红到脖子根。”王维忠说,这几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越来越“抢手”,很多人尤其是一些民营、私营企业家削尖了脑袋往各级人大和政协里钻。然而,像沈阳刘涌、长春桑粤春等所谓的民营企业家利用政治身份犯罪的现象值得高度警惕。他们并不具备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素质,更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却由于某些部门工作的失误钻到政权机构中来,而且发生在这些人身上的案件一般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极大地败坏了各级人大和政协的声誉。吉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著名社会学家邴正也因此认为,在人大代表选举上一定要探索真正的民选机制,从而保证这支队伍的纯洁。 通过桑粤春由一名人大代表走向断头台的惨痛例子,王维忠深有感触: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更多的是责任,当好人大代表就要尽职尽责,《代表法》赋予了每位人大代表多项权力,但归根结底是审议和决定国家大事和为人民疾呼的权力。因此任何一个人大代表没有特权,更没有胡作非为、欺压百姓的特权;人大代表不是一顶红帽子,绝不允许对人民作威作福。他为此多次向吉林省人大及全国人大发出呼吁:一定要把好人大代表的选举关,千万不能再让桑粤春这样的“害群之马”混入代表之列,否则不但有损人大代表的美好声誉,更会对百姓造成祸害。 不要让“哑巴”当代表(1)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也充分说明,以后的全国人大代表中,不可能再是由官员代表、企业家代表和老板代表占较大的比例,而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作为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王维忠在几年前所提出来的修改《代表法》,“应多让能真正代表基层群众意见和呼声、综合素质好的人当代表”的建议与此是一致的。这也说明作为党外人士的王维忠是极具远见性的代表。第十届全国人代会召开的第二天,王维忠就向全国人大写信提出建议:换届选举时应考虑企业家的比例不宜过大;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时,应特别考虑到人大代表的综合比例选举。 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决策国家大事的重要任务。参政议政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履行职务方式;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反映人民意愿,替人民向国家进言。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决定了人大议事、立法及反映社情民意的水平。王维忠再三指出,人大代表中企业家的比例太大,本届接近代表数的1/3,人大不是企业的“人大”,应该是全国各界人民的“人大”,企业家占比例大就必然占了其他阶层的指数,失去了人大代表面。况且,企业家多忙于“赚钱”,很少有参加人大活动的时间,更不要说履行人大代表职务。甚至有的企业家就是为了“人大代表”这顶红帽子,能和中央领导照个相,以此来提高自己的身价。王维忠深有感慨地说,作为一名人大代表,要把参政议政能力作为一项要求。不要让“哑巴”当代表。人大代表应该为国家大事敢于善意地直言,献计献策,明确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尽职尽责地对人民负责,为国家昌盛参政议政。他直言不讳地指出,各地的全国人大代表本来名额就有限,但有的人大代表当选后因年纪大或体弱生病,不能参加以后的每次会议,不能执行人大代表职务,有的更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这种局面应该改变。就吉林省而言,到目前为止,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就有7名,吉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有65名,现只剩58名。这对吉林省来说,就等于有1/9的代表已失去代表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李伯钧主任(左二)、全国人大代表〖JZ〗连建设(左一)及吉村省人大的赵祥同志在一起〖HJ0〗〖HJ〗〖TS)〗另外,人大代表中真正能参加活动的代表有限。政府官员的人大代表,平时因忙于政务,根本就没空参加活动。而对于企业家代表,企业的活动使他们无法脱身。代表的构成不合理,使人大履行职务和参政议政活动受到很大限制。《代表法》应该对此给予规范。为此,他经过几年时间的学习和研究,发出了修改《代表法》的呼声,并在2005年提交给人代会上的议案中指出,在《代表法》的总则中应该加一条,就是对人大代表实行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积极参政议案、积极参加由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提交较多高质量议案和建议并被人大常委会采用的代表给予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可分别命名模范人大代表、优秀人大代表。”他针对《代表法》第41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一针见血地指出,有的人大代表已调离原行政区和选区,已不具备代表性;有的因病不能参加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已失去代表作用;也有的代表因工作等原因连续多次不能参加代表会议和代表活动,根本不起代表作用;还有的代表,只是参加会议,当“哑巴”代表,不写议案不提建议,只是徒有虚名。应该取消代表终身制的做法。因此,他建议将第41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和选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连续两年没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工作变动,失去选举时代表的阶层,即失去代表性的;辞职被接受的;不管任何理由连续两次未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005年10月,他曾在吉林省人大代表交流会上,在介绍自己的履职经验时谈到自己当人大代表的几点体会:“作为人大代表要有责任心、使命感;代表意识要强,建言献策要多;为人民说话,给人民办事,依法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我当人大代表为自己约法三章:参政议政要尽职尽责;行使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要一丝不苟;反映社情民意要尽心竭力。7年来,我一直遵循这三点去约束自己。”王维忠认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他行使权力的行为主要在每年的人代会期间。与会期间的所有学习和活动,都是代表行使权力的最根本的表现,也是作为人大代表的起码资格。参加人代会就要大胆发言,要敢于直言,决不当“哑巴”代表,也不能人云亦云,要有自己的主见。《代表法》明确规定,对人大代表的言论不予追究,这就是说允许人大代表说错话,但不能带有恶意。代表要敢于提意见,但提的意见要有据,要中肯,不要讲成绩时戴“凸透镜”夸夸其谈;谈问题时戴“凹透镜”回避现实;提意见时戴“近视镜”,左顾右盼。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直言不讳。 不要让“哑巴”当代表(2) 代表与会时间毕竟只有十几天,其实代表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也就是绝大多数时间更为重要。在闭会期间,代表要多参加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活动,多参加活动也是最好的学习机会,特别是多接触群众,要把联系群众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最佳时机。在接触群众过程中要多听、多看、多问、善问。切忌把参加活动当成走形式,不要塞住“耳朵”,听不进选民和群众的批评;不能闭上“眼睛”对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视而不见;更不能闭上“嘴巴”,不提建议和意见。 敢直言、敢碰硬、敢反映 ,是人们评价王维忠代表的“三敢”。王维忠爱说:代表不是荣誉也不是光环,而是一分沉甸甸的责任,说什么、做什么,要对老百姓负责。 2005年4月下旬,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杭州市西湖畔,在春光明媚、杨柳依依之中迎来了一批特殊的嘉宾。4月23~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春暖花开的杭州花家山庄举办全国人大代表培训班。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计划在本届内对2988名全国人大代表系统培训一遍的第一个班,也是一个示范班。参加此次培训班的代表都是各省市的精英,共110人。王维忠、连建设、陈忠林等曾在“两会”期间广受新闻媒体关注的“明星”代表都到会。开班仪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李连宁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作了重要讲话。参加会议的有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及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此次会议中,全国人大副秘书长何晔晖作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及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报告;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司长宋大作作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作了“法制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的报告;全国人大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尹中卿作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的报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祝铭山作了“司法体制和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的报告,等等。 会议结束时,学员们进行了交流,王维忠所在的第四学习组特意推选这位“议案大王”代表大家讲话。 王维忠为此作了题为“怎样做好人大代表工作”的精彩发言: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是国家和人民的桥梁纽带,起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而不只是光环,当上人大代表就是在肩上增加了担子。《宪法》和《人大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包括:审议权、提案权、表决权、询问权、质询权、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和批评权等,在这些权力中最使人大代表困惑和无法操作的是询问权和质询权。这种权力本来是法律规定人大及其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监督权力,而且是最强有力的监督形式。可是真正运用监督的机会不多,这种阻力大多来自被监督部门一些领导的不正当干预。我想,人大的规定还是缺乏实用性。比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人大强调应该是常委会的集体监督,人大代表不能进行个案跟踪,也就是说即使“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员做了违法的事,人大代表也不该过问,只能由人大常委会集体监督。但让人不理解的是,我们的人大常委会究竟监督了多少呢?针对社会上各类腐败现象,特别是来自司法的腐败,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如果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询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对司法部门无法起到监督作用的话,还有谁能更好地行使这些权力呢? 关于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他又指出,现在很多地方的司法部门,大都聘用监督员,比如本人,就被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政府、省交警总队及长春市检察院等聘为监督员,似乎是在对人大代表监督权力的补充,但都是走形式,不开会、不活动、不监督,只不过是赶时髦而已。如果把这个权力确实交给290万人大代表,那将会对反腐败起到重大作用。他还针对个别代表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直言不讳地指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多种权力,但绝没有特权,更不该把自己看作高人一等而耍权威,欺压百姓,不能为自己谋私利。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就是这类代表的典型,最终因犯有多种罪刑而走上断头台,身败名裂;山东省全国人大代表王延江大闹机场,社会影响极坏。因此,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和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是再重要不过的。他最后发出了这样的呼吁:我们诚恳地期待人大及其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多一些、硬一些,这样才能更好地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王维忠的精彩发言,得到了与会的全国人大领导及代表热烈的掌声。对此,与他一同参加此次培训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祥深有感触地说:“我们的王代表不管是大会小会,他从不滥竽充数,更不会做‘哑巴’。不管是哪位领导在座,他说的都是心里话,更是大实话,而且他说的都是老百姓很想说的话。他是真正代表了人民意愿的代表。”2005年5月,与王维忠共事多年的老朋友、全国政协委员、长春市政协主席张绪明这样写文称赞:维忠是一个心中装着人民的人。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他始终把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每年三月,我与维忠都要同赴北京参加“两会”,建言国事。维忠在人大,我在政协。每次他都要带去几件、十几件议案,其中都凝结着他敏锐的观察和深邃的思考,渗透着艰苦劳动的心血。2003年8月至10月,维忠用两个月时间走了8个地区,直下村屯,深入田亩,无采风之闲情,有吊民之苦心,或与基层干部座谈,或到农家走访,收集了20多万字的素材,形成了3万字的“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三农’问题的调查报告”。有媒体以“王维忠:忙碌的‘议案大户’”对他进行宣传,这是舆情公论对他恪忠履职的一种褒奖。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维忠同志不论做事还是做人,都是用心、用情、用力去做的。医者父母心。也许是多年的医德医风修养铸就了他“见宿疾必除之而后快”的性格;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他更是“见时弊必鸣放而针砭”。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上常能见到维忠的言论和有关他的消息。这不只是他热衷国事、直言敢谏之故,更在于其言其论切中时弊、鞭辟入里。尤其是遇到某些难碰、难办的事情甚至黑恶势力时,维忠都极少考虑个人名利安危,敢直言、敢碰硬、敢反映,有一种“虽千万人吾往矣”的道德勇气。熟悉他的人,莫不为之钦佩。 第十二章 农民的贴心人 为“三农”问题呼吁(1) 2004年3月6日上午,我正在看央视一频道现场直播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开幕式。温家宝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我们从今年开始免收除烟草以外的所有特产税;从今年开始减征一个百分点以上的农业税,五年内全部免收农业税。”这时,人民大会堂响起了经久不息的掌声。这热烈的掌声,代表了九亿农民的心声!这热烈的掌声,代表了几千名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充分肯定!这热烈的掌声,是人民代表和广大农民对新一届领导集体执政为民的赞许之声!我这农民的后代,难抑激动的心情,一把推开了紧闭的窗户。早上还是多云的天空,而此时,我却舒畅地看到,云层早被一阵柔和的春风轻轻拂开。太阳露出了笑脸,暖暖的阳光随着清爽的风儿投射到我的脸上、身上。就是此时,我的电话响起。从来电显示看,电话正是我的家乡湖北大冶打来的。原来是我的父亲。 是父亲特意用公用电话打给我的。父亲颤抖着声音,兴致勃勃地说:“你现在在哪里呢?你刚才看电视没有呀?温总理宣布马上要取消全国的农业税了!我们以后再也不用为交税发愁了……”平时舍不得打长途电话的父亲,这次却毫不吝惜一分钟一元钱的长话费,絮絮叨叨地说了近20分钟。 父亲说得最多的,还是农业税。可见父亲激动的心情。这也正是我们全村人的心声。最后,我听到父亲在电话那头深有感触地说了一句:“这下好了,我们乡镇的那些官老爷们再也不敢下来抢东西抓人了!我们村里的那些干部再也找不到借口抢粮食,再也没有机会打人了。”中国有很多学者这样说过,当今中国面临的最大问题,实际上就是农民的问题。中国农民的问题,不仅是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而且最终事关中国改革和发展的效率。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解决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让更多的人买得起房子、看得起病、上得起学,我们的改革才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道德力量!2003年底,王维忠又一次来到扶余县进行十届一次人代会前的调研,有近30名县乡级领导参加了座谈会,大家都强烈地提出:国家应减轻农民负担,最重要的是免去农业税。如果我们中国能像其他国家一样,免去农业税,还能领到国家发放的补贴就好了……他回来后,马上查阅了其他国家的农业税资料,从而使他与众乡民们产生强烈的共鸣。于是,他精心写了一份呼吁中央能尽快免收农业税的议案。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王维忠向大会提交了这份议案。也就是在此次大会上,温家宝总理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向全国人民表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没想到,自己的呼声与总理的一致,自己的想法与总理不谋而合。2004年3月6日,星期五,北京,多云转晴。这天是与会期间最令王维忠激动的一天。第二天,新华社和《经济参考报》均以“这是一个贴心的报告”为题,发表了王维忠的一篇“两会日记”:今天,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我们早上8时30分就来到了人民大会堂。在这里,我看到了很多老朋友,有辽宁省的代表,有黑龙江省的代表,大家都非常高兴,共同的话题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粮食主产区农民增收。9时整,大会开幕了。说实在话,我对总理的报告充满期待,因为这是新一届政府的第一个政府工作报告。总理的报告铿锵有力,让人特别振奋。我没有想到,总理对成绩的总结那样简短,求真务实的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每一个段落和每一句话里。总理报告中讲到的“三农”问题分量很足,对我是一个最大的鼓舞,总理所说的和我调研时想到的是一致的,这是一个贴心的报告啊。总理对“三农”问题的考虑非常周到,我真替农民高兴。听着总理的报告,我莫名其妙地有一种冲动。激动的泪水常常模糊了我的视线。尤其在总理挥动手臂宣布将在5年内彻底取消农业税的时候,全场的代表都沸腾了。我激动地想说什么,却又说不出来,只知道一个劲儿地鼓掌。你知道吗,总理,我的议案里就有一个是关于取消农业税的!前进的道路上有许多困难,总理的报告一点儿也没有回避,还非常具体地提到了农村学生上学难、农民看病难、城乡不少低收入居民生活比较困难等问题,这真需要认真对待和逐步解决。我认为这说到了点子上。“三农”问题是我最感兴趣、最关心的问题。我真没想到我最关心什么,总理就讲什么。我特意数了一下,总理一共用了175个字讲农民医疗保障。我多次下到农村,农村的医疗问题一直是最让我牵肠挂肚的问题。总理的话让我很受鼓舞,这才是执政为民最实际的行动啊!〖TS(〗〖JZ〗〖HT9.XH〗与王守臣代表一起为“三农”问题鼓与呼〖TS)〗农民!农民!沉甸甸的农民!我觉得总理的报告传递出了最振聋发聩的信息:我们要最大限度地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我数了一下,总理的报告被十几次掌声所打断,掌声表达的是代表们的心声啊!我想,不光是总理和我想到一块了,总理和每位代表都想到一块了:中国需要更快的经济发展,中国需要一个更加务实的政府,中国是老百姓的中国!〖HT〗 为“三农”问题呼吁(2) 但掌声过后,王维忠心里仍不平静,他认为五年时间太长,对于粮食主产区,特别是对于农业大省有些不平等。对于吉林这个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的人大代表耳边似乎还响着农民的呼声:我省作为粮食主产区,我们保护粮食安全是在为国分忧,是在为全国人民作贡献,免收农业税应该一次到位。 他与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农委主任王守臣在接受有关新闻媒体采访时,大声呼吁:免农业税对于像吉林这样的农业大省、粮食主产区,应一次到位。 在此次会议期间,王维忠一直呼吁免收农业税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在电视上、广播里、报纸上和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时,他都在用同一句话“取消粮食主产区农业税应一次到位”。 吉林团的十几位代表对王维忠的这种呼声十分赞同,纷纷在他准备交给中央的报告上签字。这种呼声,在全国的其他代表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王维忠“取消粮食主产区农业税应一次到位”的报告,自然更加引起了吉林省领导层注意,吉林省的主管部门也都在作不懈努力。 王维忠等代表的呼吁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后来,回良玉副总理与吉林省代表座谈时,向王维忠等人传达了中央和国务院的回应:“免农业税,实施三项补贴,国家应先在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作试点。” 2004年3月23日,国家有关部门终于决定:以吉林、黑龙江两省为试点,免收农业税一次到位。与此同时,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政府更是积极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作出一项重大举措:在全省推出对种粮农户直补等七项政策,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此次会议期间,王维忠在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两会特别报道”接受了主持人卢琛的专访,其他的嘉宾还有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和央视的首席记者任永蔚。他们就“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国家取消农业税”、“保护农民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其中几段摘录如下: 〖HT10.K〗主持人:谈到此次的政府工作报告,我们都看到,这一回温总理的报告中,表示在五年之内全国要减免农业税,这个时候,代表和委员们的掌声最多、最长。 应松年:鼓了16次。 王维忠:我统计是16次。这掌声是代表代表们的心声,更是代表广大人民的心声。去年我曾经做了很长时间的农村调研,在此过程中,很多县、乡的干部和农民,他们强烈要求免去这些税种。那么免去税种可以说是正好符合“一号文件”的精神,“一号文件”就是要农民增收。那么免去这些税以后呢,其实就是使农民直接增收。老百姓都非常赞赏。 任永蔚:确实是这样的,温总理在报告中提到取消农业税的问题,他不仅是说到农民的心坎里了,就包括我们所有来自各行各业的代表,大家都欢迎这个措施。因为大家都知道在中国的十三亿人口中,九亿农民占着绝大多数,他们的困难、他们的疾苦,我们应该每个人都去关注。 应松年:对中国经济发展来说,难点之一就是“三农”问题。 任永蔚:是,现在城乡这种结构不平衡。 王维忠:现在你说,前面咱们“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真正制约小康社会发展的是什么?农村、农民、农业,“三农”问题。 主持人:其实“三农”问题真的从来没有这么热过,在去年一年这个新的领导集体,他们也是走访了农村很多地方,走家串户,和他们拉家常,包饺子,我们都看得到,包括温总理为农民工讨工资这个事情我们都报道很多,大家都非常了解。 任永蔚:这个事说出来大家好像都记忆犹新,全国人民都知道温总理为农民工讨工资的事。另外我们也知道,胡锦涛总书记在年前,他去张家口视察,坐在农民的炕头上,一起包饺子,拉家常,问现在生活过得怎么样,真是体现了这新一届政府对于农民,对于广大群众的关心。 王维忠:咱们这一届政府是非常务实的。领导心里头深系的是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