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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之谜-14

作者:李思慎 字数:11116 更新:2023-10-11 17:10: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颁布,在我国工运史上有着划时代的伟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工会组织在人民民主政权中的地位、作用。明确规定了工会应有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从而为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及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和依据。从而,使各级工会组织形成全国网络,工人阶级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在国家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了领导阶级的作用。同时,《工会法》对民族资本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原则规定,对国际工人运动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劳动保险工作,也是李立三重新主持工会工作以后特别关心的问题,始终抓得很紧很紧,一抓到底。  1948年,李立三在哈尔滨就主持起草了《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草案)》,并就在公营企业中推行劳动保险制度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8月23日,中共中央回电表示:“你们可以试行。”11月12日,东北局对《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进行了修,并将修改意见再次向中央报告请示。中央于12月4日批复:  东北局并告李立三同志:  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与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该条例的命令草案,均阅悉。中央同意这些文件,望即公布施行。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1日《工人日报》发表了《庆祝胜利 迎接胜利》社论,把“建立与充实工会劳动保险部门的工作机构”,列为当年工会工作的八项任务之一。  在1月28日召开的全国搬运工会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解决搬运工人残疾、伤亡等待遇问题的暂行办法》。2月25日全国总工会常委扩大会议批准了这个办法。  2月7日召开的全国铁路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建议政府实行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  在李立三主持下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10月30日政务院公布了这个(草案),在全国广泛征求意见。  10月31日,全总发出《关于发动广大工人群众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组织有计划地在每个工会小组中作一次详细的讨论和解释,使每个工人都能了解条例的意义和内容。把意见征集回来后,李立三主持写出修改草案,并于12月11日亲自写信向周恩来总理请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几时开会?劳动保险条例恐怕要提交去讨论一下,因在政务院公布草案的决定上说过‘准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请考虑示知。”第五部分东山再起的辉煌(15)  1951年1月2日,政务院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若干修改的决定》。  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指导与督促实施劳动保险的指示》。  2月23日再次提交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讨论,李立三在会上作了修改说明。会议通过后,26日由政务院公布,3月1日起试行生效。  《条例》共7章34条,明确提出了对职工的生、老、病、死、伤、残实行保险,具体规定了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劳保待遇和费用开支标准、劳动保险事业的执行与监督。其中包括因工负伤、残疾、工人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职工养老、职工生育、集体劳动保险等各种待遇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还就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也作了明文规定,比如对本企业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转入本企业的战斗英雄、残废军人的劳保待遇都作了规定。  这个《条例》是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条例》是真正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它为职工减轻了生、老、病、死、残的困难,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群众的关怀,推动了新中国劳动保险事业的建立,从而大大激发了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了职工革命与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发展。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165次政务会议听取了李立三所作的说明后,又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改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决定》指出,鉴于1951年2月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情况下制定的,有些待遇规定得较低,在实施范围上只能采取重点试行办法。现在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已经基本好转,大规模经济建设工作即将展开,自应适当扩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并酌量提高待遇标准。  决定责成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应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从速修改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及其他有关法令并公布之。修改的条例扩大了实施的范围,增加了养老补助费和放宽了养老条件,生育、丧葬、救济等费均有所增加。这将更加发挥劳动保险制度在改善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上的优越作用,更加促使广大职工的政治觉悟和劳动热情,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祖国的伟大建设事业。  在劳动保护工作上,李立三同样也是一个拓荒者,他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倾注了大量心血,功绩是可以大书特书的。  劳动部刚一成立,李立三就把劳动保护工作定为他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劳动部召开的会议上他指出:劳动部的工作就是保护劳动,逐渐改变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物质上的不利地位。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以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  李立三长期从事工人运动,因此,他很了解工人阶级在取得政权以后,劳动部应当做些什么工作。他明确指出,劳动部的工作,一定要服从党的中心任务,服从全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调查研究。  李立三十分重视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他尖锐地批评那种“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资产阶级思想。他指出,在工人阶级成为国家主人翁的新中国,不容许再像旧社会那样忽视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为了教育训练干部,并为制订劳动保护法令提供依据,1950年,李立三发起组织包括清华、燕京、辅仁三个大学的教授和学生在内的100多人的考察团,到中南地区的工矿企业实地考察安全卫生和企业管理情况,在全国开展安全卫生大检查,普遍建立了安全规程制度,改善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安全生产的发展。  1950年3月3日,《工人日报》发表《切实改进工厂卫生工作》的社论。要求各地方、各产业工会关注工人群众的日常生活,领导工人进行有关工厂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代表工人与有关方面交涉,以改进卫生条件,并加强基层卫生委员会的工作。  5月31日,劳动部就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这是建国初期制定的第一个劳动保护的法规,共4章66条。通知要求各大行政区劳动部在一切公私企业中执行,对当时保护工人健康、预防疾病,提高生产效率起了重要作用。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各地代表汇报了劳动保护工作情况,研究分析了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状况,交流了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讨论和通过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共11章112条、《阻止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10条、《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15条等劳动保护法令。李立三在总结报告中提出了制定劳动保护法令的原则:既要满足需要,又要照顾可能。必须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  这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党、政、工三方面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了全国劳动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0月9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1952年12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李立三作了关于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会议通过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等。  十二、在职工工资问题上的初步探索  李立三从他参加革命那一天起就从事工人运动。革命斗争的实践,使他深知正确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他非常重视发展经济中的工资问题。他一再强调,工资问题搞不好,就会影响整个生产的发展;要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首要的就是搞好工资工作。只有把工资搞好了,才能把生产搞好。因此,他下大力抓工资问题。他是新中国工资制度的奠基人,在创建新中国的工资制度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建国初期,他就为新中国培养了一批劳动工资干部为尔后的全面工资制度的确立,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早在1947年李立三就在哈尔滨召开过多次座谈会,着手研究工资问题。  1948年7月10日李立三在“东北局关于接收敌伪和蒋占企业的改造管理与工会工作方针的决议”中就提出:“新工资制度应以按劳付酬为原则,个人劳动对社会的贡献愈大,他所得的报酬也愈多。而在人民自卫战争时期,工资等级的距离虽不能不相当缩小,但按劳付酬的基本原则,决不能改变。平均主义的工资制度(如‘干不干,四斤半’,工人与技师、熟练工人与非熟练工人,学徒与师傅的工资相差很少),必然妨碍工人劳动热忱的发展。各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计件累进工资制,超额奖励制,以鼓励工人劳动热忱的提高。”第五部分东山再起的辉煌(16)  8月,李立三在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当选为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主持全国总工会的全面工作后,中共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给东北局指示:战时工资应低于平时。同时,职工应有的生活水准必须保证,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别也必须适当规定等级,予以待遇上的区分。不如此,则无法持续生产与鼓励生产。因此:①最低工资应保证维持连本人在内的两个人的生活;②实行交叉累进的定级工资制度;③规定不同企业各种职工的一般工资的最高额。这是当时中央对工资问题的几条原则指示。  当时,李立三对同志们说,工资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新问题,我们的经验与知识是不够的,所以说管理工业的同志和工会工作的同志,大家要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李立三最早把苏联的工资理论与实践传播到东北地区的。他亲自翻译苏联著名经济学家关于按劳取酬的论述,介绍苏联机械和铁路系统的工资制度和经验,并在报刊上撰文宣传党的工资政策。  李立三针对当时东北工资标准低、不统一,特别是因为物价波动,职工的生活没有保障等问题,主持研究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工资等级标准,并于1948年9月、11月先后主持召开东北城工会议和东北地区工资会议。主要研究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行交叉累进工资制;二是如何改进工薪支付办法。他在会上作了长篇报告,针对当时在工资中存在的平均主义现象指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工资几乎一样,特别是物价波动,职工生活没有保障,妨碍生产发展。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必将影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的发展。他严厉批评了在评薪条件上主要看政治表现、看斗争是否积极,而把技术条件作为附属条件的做法。他说,工厂主要是生产,生产就要靠技术,如果不讲技术,发展下去是危险的。  李立三主持起草了一个新的战时工薪标准,即《东北战时公营企业工薪标准》,改变了长期沿用的战时供给制。  这个《标准》分为13等39级,其中工人为8等24级。为后来工资制奠定了基础。李立三多次阐明要制定统一的技术等级标准和实行考核升级的意义,他坚持主张有几级技术,干几级活,就拿几级工资。  这个《标准》以“工薪分”为计算单位,每“分”包含一定数量的粮、布、油、盐、煤炭。按当月市价计算,发给货币。这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把工资与物价挂钩的办法,对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这是李立三的一个创造。  战时工薪标准规定普通工人最低工资为60分,最高为180分;技术人员最低为70分,最高为300分;大企业负责人,最低为100分,最高300分。各类人员工资标准,都是相互交叉的。如熟练工人最高为145分,单纯体力重劳动最高为120分,单纯体力轻劳动最高为100分,杂役工人最高为80分。这样,适当提高了标准,相应拉开了差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来在职工工资中存在着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工资几乎一样的严重平均主义和混乱现象。在评定工薪时采取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最后由行政决定的办法。  东北全境解放后,李立三在沈阳继续研究改进工资制度。在他的主持下,对13等39级的工资标准作了调整,制定了《公营企业职(员)工(人)工薪等级》,工人工资高低相差3倍。  李立三在沈阳召开有工程技术人员和老技术工人参加的座谈会,探讨如何制定技术等级标准。他坚持主张有几级技术、干几级活、拿几级工资。他还大力倡导推行计件工资制,认为计件工资最能充分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他在《东北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宣传按劳取酬的原则。  1949年2月,李立三从东北进关后,就把注意力放在研究新解放区城市工人的工资政策上来。他根据对天津和其他城市的调查,向中央提出了一个“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这比刚刚解放时实行的“原职原薪”政策无疑是一个进步。  同年5月,李立三派人帮助军委铁道部制定了一个工资改革方案在平津铁路系统试点。  随之,李立三提出,要改革国民党遗留下来的腐败、混乱和不合理的工资状况,必须建立一套统一的工资政策。鉴于当时全国各地解放时间有先后,工作进展不平衡的情况,李立三提出要逐步做到由地区统一然后到全国统一。  新中国成立后,身任全国总工会主持全面工作第一副主席兼工资部部长和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兼工资司司长的李立三,很快提出建议,经中央批准成立了工资委员会,成员有中财委、财政部和各工业主管部门主管工资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李立三亲任主任,受中央委托,负责研究统一的工资政策问题。  图22:建国初期,李立三和刘少奇在中南海怀仁堂  为了研究制定工资改革政策,经党中央批准,1950年8月25日至9月18日,由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会前,李立三主持制定出新的工资方案《工资条例》(草案)、条例说明书和工资等级表等,并写信向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等中央领导同志作了汇报,得到毛泽东主席亲自批示同意。  会议参加者400多人,这是我国工资历史上一次很重要的会议。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工资分”问题。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计算单位。每个“工资分”所包含的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的量,全国一致。  第二、工资标准问题。会议基本同意草案中提出的工资标准的产业顺序、各产业工资标准分类及具体标准。  第三、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四、对技术人员另有技术津贴,最高可达本人工资的30%。  第五、地区津贴。对国家特别需要发展的偏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增发10%—30%的地区津贴。  李立三在作会议总结报告时,讲了整整一天。讲了当时工资问题上的种种混乱情况,讲了建立统一工资政策的重大意义,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条原则:一是要在可能范围内,调整的比较合理,打下建立全国统一的合理的工资制度的基础;二是一定要照顾现实,尽可能做到为大多数的工人职员所拥护;三是要照顾国家财政经济能力,不能过多地增加国家负担。事实证明这三条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这次会议为以后(1952年)进行的工资改革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其意义十分深远。  这次会后,11月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统一调整全国工资问题的几个原则的指示》,指出:1、各地各企业各单位工资高低不一,其中有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影响生产,影响团结极大,亟应调整,但对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必须十分慎重,不能随便加以改变;2、调整工资的目的在于使现有的工资较公平合理,便于发展生产,加强团结。调整的办法则应确定是:高的不再高,低的逐渐向高的看齐,不应定一个折中标准,把高低双方都向中间看齐。  各地接中央指示后,先后按照工资准备会议的精神进行传达贯彻,工人都实行了八级工资制。为此,李立三专门向中央作了《关于全国各地调整工资情况的综合报告》,指出,“这样做的结果,得到了90%以上的职工的拥护。”“这就给今后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创造了条件。”这个报告,受到中央极大重视,刘少奇亲自拟了批语,转发全党。第五部分东山再起的辉煌(17)  中央的批示,引起了全党对工资问题更加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工资工作的进展。李立三看到中央的批示,非常高兴,逢会必讲,到处宣传。他说,只要全党重视,工资问题的解决,就有希望了。  1951年2月14日,东北局关于在东北公营企业中实行计件工资制度问题向中共中央写了请示报告。报告称,东北各国营企业,目前实行的工资制度,主要是计时制和计件制两种(也有实行超额奖和包活制的)。两种工资制度对生产的作用,根据各企业的经验看,计时工资制是不能刺激工人上进的,计件工资制则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经营管理工作、贯彻经济核算制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为了加速完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计件工资制是应该大力推广的。  3月28日,中共中央向全国转发了东北局的报告,供各中央局参考。“同意在东北地区公布试行”,同时提出“结果如何,望定期总结报告中央”。  4月15日,东北局又向中央写了修改报告,报告称,经中央批准转发的《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程》,又根据李立三同志意见,对原规程中的第20条、23条、26条、30条、32条的具体规定加以修改。  5月28日,李立三向中央写了“关于调整工资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一开头就指出:“最近一年来,伴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民党官僚资本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的腐败、混乱和不合理,愈加暴露明显。表现在:同一产业系统,同一地区工资标准高低悬殊,引起职工经常流动的现象。重要产业和需要发展工业地区的工资低于其他产业和其他地区,使工人职员不安心工作,劳动力不能巩固,甚至倒流,企业内部主要工人和辅助工人工资高低倒置,引起工人不满。多等级的平均主义,严重地障碍工人职员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甚至有些企业到今天还保留几种不同的工资标准,以致同等技术得不同的工资,造成工人职员内部不团结与不满。工资计算单位的多种多样,变相工资的名目繁多等等,大大障碍经济核算制的实施。”  李立三指出:将逐步改革旧工资制度,使工资真正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杠杆。工资是关系生产和工人生活的重大政治问题,调整工资必须采取慎重地稳步前进的方针,调整前要作充分准备工作,调整过程中要通过工会深入发动群众,才能达到提高生产从而合理地改善职工生活的目的。  7月4日中共中央批转了李立三的报告,强调指出,“工资问题对于工人阶级来说,犹如土地问题对于农民一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问题。如果我们党的一切组织不认真地研究这个问题,就不能正确地处理这个问题,而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工资问题,我们就不能建立与工人阶级的密切联系,就不能取得工人阶级对于我们党的全心全意的支持,就使我们不能依靠工人阶级去搞好生产并搞好其他各种工作。”  李立三在下大功夫抓统一的工资制度建立的同时,一再要求各级工会组织都要建立工资部机构,对工资问题要明确有专人负责。他还非常重视对劳动工资干部的培训工作。进北京后,他一再提议由全总主办工资干部训练班,向全总干部学校提出增设工资课程。1950年5月,为推行计件工资作准备,李立三提出举办技术定额测定法训练班。报经党中央批准,请来苏联工会中央理事会工资部副部长马基连柯来华,讲授技术定额测定法,由阎明复担任翻译。参加学习的57人,大多是有生产经验的技术工人、技术人员和工资干部。李立三亲自主持开学并讲话。他要求大家要努力学习,真正掌握技术定额测定这项科学方法,尽快成为这方面的专家。苏联专家讲授完课程后,带领学员到工厂实习,用秒表测定工人的操作程序和工时利用情况,为制定有技术根据的劳动定额提供了数据。这批学员回到各地后,又为企业培训了一批又一批的技术定额测定员。由于李立三的大力倡导,50年代全国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面达到40%以上,涌现出许多超定额劳动的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大大地推进了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十分遗憾的是,到了“大跃进”,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几乎所有的定额员,都被当做“管、卡、压”的执行者,而受到批判。  继技术定额测定法训练班之后,李立三又主持办了一期劳动工资训练班。他亲自写信给苏联总工会请专家来讲课。从1951年8月到12月,历时4个月,学员856人,课堂设在长安大戏院和青年艺术剧院,每次上课加上旁听生有上千人。训练班开学第一天,李立三上了第一课,题为《关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工资政策的几个问题》。他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了资本主义工资与社会主义工资的本质区别,讲明了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分配的理论、按劳取酬原则的意义,讲了党和国家的工资政策。李富春也到训练班讲话,要求参加学习的人回去带好徒弟,由800人发展到8000人、8万人。有了各方面的专家,中国的工业化才有希望,没有各方面的专家,就不可能发展工业。  这些学员回到各地,又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工资干部,他们中许多人后来成为劳动工资战线的领导骨干,不少人成了工资问题专家。  这些成就,无一不是凝聚着李立三大量心血的结晶。  十三、“行家里手”创办《工人日报》  在日常工作中,李立三总是由衷地尊重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中央领导的。在全总日常工作的重大问题上,无一不是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经过请示报告,得到中央的批准,才进行的。《工人日报》的创办即是典型一例。  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中共中央华北局把原北平市办的《新生报》接管过来,改名为《大众日报》。3月,李立三随中央机关从西柏坡进驻北平,主持全总机关工作后,为了加强对全国工会工作的指导,主动向中央写报告,请求把华北局的《大众日报》,改作全总的机关报。同年6月得到中央的批准。全总把报社接收过来后,许之祯、刘子久等同志提出,把《大众日报》改名为《工人日报》。意见反映到李立三那里,李立三认为,原来请示中央时,没有提出要改变报名的事,就不必改名了。否则,还要再向中央写报告,要求批准改名。可是没过几天,许之祯把由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的《工人日报》报头拿回来放在李立三的面前,他便哈哈大笑说,既然毛主席已写好了报头,就不用再请示了,当然改名为《工人日报》了。从这件小事可见他对毛主席、党中央的尊重。《工人日报》于1949年7月15日正式创刊。  李立三是办报的行家里手。早在1921年他留法勤工俭学时就创办过《华工周报》,1924年4月在上海创办过《上海工人周报》,1928年任党报《布尔塞维克》编辑委员会主任,30年代在苏联时期,也曾被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委派担任过《救国时报》的主编,亲自办过近三年的报纸。他十分重视一张报纸对于领导机关指导工作和反映群众呼声的重大作用。“做工人阶级喉舌,与劳动大众为友”,是李立三为《工人日报》确定的办报方针。  李立三反复强调《工人日报》的方向问题。他说,总的方向是带指导性的群众报纸。要办出群众报纸的特色,全总要善于利用报纸指导推动工作。与此同时,要多登群众来稿,解答工人提出的问题,当工人的顾问,替工人说话,反映工人的呼声,经过调查研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建立报纸在群众中的威信。转载新华社的文章,要改写成简明新闻,为工人能看得懂、看得方便着想。  在《工人日报》筹备创刊时,李立三曾经向毛主席汇报,《工人日报》要专门办给工人群众看时,毛主席说:“如果能真正办成这样,我就同意。”第五部分东山再起的辉煌(18)  李立三反复强调:办报要依靠群众,要靠工人通讯员。  早在1949年4月1日,李立三在北京市宣教联席会议上讲话中就指出:“通讯员的产生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工作组找文化水准高、政治上不反动的工人做通讯员。这办法不好,这样找到的通讯员很难得到群众的合作。二是在群众大会上对群众说明通讯工作是做什么的,再由群众选通讯员,工作组和工会也可将自己认为符合条件的人提出来,征求大家意见,看是否合适。这样选出来的通讯员不脱离群众,以后群众会自动供给他稿件,使工作能顺利进行。”  李立三强调指出,要下功夫花大力气培养大量的工人通讯员。《工人日报》的采访员(指专职记者),要与群众密切联系,指导和帮助工人通讯员,帮助他们改稿写稿。  1950年2月28日,全总发出《关于大家办〈工人日报〉的通知》,号召全国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办好《工人日报》。要求全国工会组织,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工人日报》直接发生联系,经常给报纸写稿件供给各种材料,帮助《工人日报》组织和发展工人通讯员的工作。  《工人日报》的这些突出特点和优良传统,都是李立三亲自培育起来的。  李立三还要求报社对全总要“争取主动,电话要勤”。当时担任《工人日报》社社长和总编辑的陈用文同志在回忆中写道,我们常常在深夜向李立三请示问题,他总是不厌其烦,热情接应。  当年轰动全国的马恒昌小组竞赛的稿件,就是我在夜间向李立三汇报请示的。李立三反应敏捷,指示增加短评,立即在头版发表。报纸发表后,在全国迅速掀起了学赶马恒昌小组的竞赛热潮,对当时加速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因而受到刘少奇的赞扬,说马恒昌小组竞赛的经验是好的。  《工人日报》把宣传工人阶级的创造性劳动和先进人物的光辉思想视做重要使命。从创刊那一天起,它就让老英雄刘英源走上了版面。从此,对先进人物的报道成了《工人日报》最为夺目的篇章,一批批在共和国史册上闪光的被人民群众传颂的名字:刘英源、赵国有、李凤莲、甄荣典、马恒昌、李永、吴运铎、郝建秀、孟泰、王崇伦、时传祥、李瑞环、倪志福……或首先出现在《工人日报》上,或是最早由《工人日报》叫响,而后才走向全国,进入人民心目中的。  比如:1951年10月11日,中国的保尔·柯察金——吴运铎,就是应全国总工会之邀,在全总作了3个小时的报告,讲述了他是怎样从一个贫苦的孩子当上了煤矿工人,又是怎样从一个普通工人参加了新四军,为中国兵工事业做了力所能及的工作……这动人心弦的报告,引起与会者的极大兴趣和称颂。1951年10月26、27日《工人日报》第三版“文化宫”副刊,以题为《中国的保尔·柯察金——记中国兵工工人的旗帜吴运铎》刊出,及时地宣传了吴运铎的革命英雄主义和革命乐观主义精神,多角度、全方位地传播了吴运铎的非凡业绩。中国的保尔,从此传遍中国。  《工人日报》通过报道一系列先进人物,用英雄的伟大人格和崇高行为,展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伟大形象,也为整个社会树立起了一座座民族精神丰碑。  《工人日报》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机关报、中国工人阶级的喉舌,面向工人、宣传党的方针路线,动员职工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艰苦奋斗,维护职工权益、反映群众呼声、为工人讲话、替工人服务,发挥舆论监督,以它鲜明的群众性,博得了工人群众和全社会的信赖和赞誉。这是与李立三为《工人日报》确定的办报方针密不可分的。  1950年2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出版《中国工人》月刊的通知,内容有工人运动的理论和政策专论,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决议、指示和通知,工会工作研究与经验介绍,各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的活动情况、工作报告、工人运动的通讯、统计资料、规章条例,国内外工人运动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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