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明太祖实录》卷九八。 ④ 《明太祖实录》分别见卷一五六、一六六、一七二、一八六、一八九、一九三。从洪武二十二年起,进一步采取两次重大措施,整顿驿传:二十二年八月,以有关衙门不分轻重,概给舟车,困散民力,正式制定各处水陆递运供给舟车条例,明确规定:1。凡文武官赴任,道路一千五百里以外者供给舟车;2。老疾军及军属寡妇、故官妻子还乡者给之;3。犯法至死者不给;4。宥罪为军以及军丁补给者,除赴云南、辽东、大宁等处之外,其余概不许供给①。 二十三年八月,以在外有关衙门控制不严,滥给凭证(符验),官吏不分事务缓急,动辄给驿,甚至假公济私,致驿夫劳敝,船马损乏,命悉追还凭证不给。惟都、布、按三司例外。又命更定各处都、布、按等给符验之数。具体如下:在京设二百道。 各王府及山西、北平、山东、陕西、广东、福建、辽东、贵州等处都司与布政司各给六道;云南都、布二司及陕西凉州各给十道;浙江、江西、湖广、四川、广西布政司及金齿卫各给五道。都司不给,如有军务,用快船飞报;中都留守司、各道按察司以及陕西宁夏卫各给四道;山海关、密云、水平、河州、岷州、洮州、大理、临安、普安、松潘、建昌、茂州诸卫各给三道;毕节、乌撒、永宁、普定、平越、楚雄、曲靖、洱海、五开、镇远、兴隆诸卫各给二道;各处宣慰使司及衍圣公、张真人每年来朝一次,各给二道。其余衙门及内地军卫、盐运司俱不给①。 法久弊生。进入宣德以后,各项制度开始废弛。驿传管理日益混乱,官吏横索贪污,百姓叫苦不迭。宣德三年四月,直隶清河县知县李信圭奏言:本县地广人稀,路当要冲。南北二京、直隶、浙江等十布政司及番国运送官物,俱经本县。发民挽舟,初无定数,部运之官挟势多索,逼迫无厌。壮丁尽行,役及老幼,妨废生计,不得休息。"凶威所加,莫敢谁何"②,四年二月,山东德州民奏:本州路当冲要,每遇运物官船经过,例给丁夫。"而督运者多不法,威逼有司,以一索十,以十索百,前者未行,后者踵至"。本处丁夫不足、有司无计,或执商贩、行道贫人以足其数。督运者中路逼取其资,无资者至解其衣而纵之。有为所逼迫不胜赴水而死者。在船军士,本应操舟,却袖手而坐。"所载私物,多于官物,沿途发卖,率以为常"。明宣宗闻报,命派太监到沿途搜检私载货物③。可是,太监一插手,盘剥更有增无减。宣德五年五月,兵部报告:太监经过各地驿站,"挟势索取饮食等物,非法拷掠"④。到了宣德后期,各处驿站马、驴、牛多瘦死,军多逃亡,役及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七。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 ② 《明宣宗实录》卷四一。 ③ 《明宣宗实录》卷五一。 ④ 《明宣宗实录》卷六六。 老幼男女,"昼夜未尝休息"⑤。 虽然,到了宣德末年兴办水利交通之事渐少,且道路管理出现不少问题。但从前面列举的洪、永时间兴修水利交通的做法仍可发现它有许多可取之处,有很大的成绩,也很有特点。首先,常年坚持不懈,次数频繁,规模很大。仅上举出的洪武六年修上海胡家港;八年蓬莱闵河;十四年开封大黄寺堤;二十三年崇明、海门海堤;二十五年漂阳银墅东坝河;永乐元年吴淞江;九年会通河;十年海门县海堤等八次工程,有数字可考者即为150 万人左右。其次,突出军政,抓住两头。突出军政表现为站站置驿,配备人马,专官督领,传命四方,"虽殊域不可无",飞报军情,转运军需;接待官员;迎送使客。抓住两头,即把兴修水利交通的重点,一头放在水患频繁的江南诸府,一头放在严重缺水的西北等地。再次,因地制宜,不滥兴工,一般都放在农闲期间进行,不误农时,爱惜民力。尤其值得借鉴的是水、陆路交通布局的规划,以南北二京为中心,向东西南北四方辐射,有干线,有支线。干线,有两京至13 省的,两京至所属各府的,又有13 省至所属各府的,江北有水陆干线,江南也有水陆干线。还有专门通往边疆地区的边路。"从肃州西北行通往西域的道路,经明初修筑后,也通行无阻"。"这些交通干线与各地难以数计的一般交通线路,纵横交错,几乎深入到明朝统治的各个角落,形成一个庞大而又细密的交通网络。它联系着全国各族人民,联系着大大小小的城市和市场。因此,这些交通线路的畅通,不仅对人们的政治文化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而且对发展经济、促进城市工商业的繁荣,也起着积极的作用"①。当然,受益最多的还是广大农村和农业生产。 以上,是明代初年恢复社会经济的第二个重要措施。 3。整理赋役制度赋役,即赋税和徭役。赋税是封建官僚、军队、宫廷的生活源泉,也是当时整个行政权力机构的生活源泉。封建极端专制主义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一旦失去赋税,封建国家机器就会立即停止运转。徭役,则是封建国家对广大劳动人民一种超经济的强制剥削。它们是封建国家对人民最主要的两种剥削方式,也是压在人民身上最沉重的两种负担。封建国家与广大人民的利益冲突,往往引爆于此。 明王朝,是秦汉唐宋元以来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延续与发展。 其政治模式、权力结构,同以往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实质仍是封建地主阶级压迫剥削人民的工具。这就决定了它从建立的第一天开始,就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处于根本对立的位置。在它所实行的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政策中,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最为直接、最为密切的便是赋税和徭役两项。假如赋役剥削无度,人民群众就不可能生存下去,封建政权也就无法维持。明太祖朱元璋为了确保朱明王朝"久安长治"、"皇统万世不易",始终非常注意这个问题。他曾经花了很大的精力,用了很长的时间,从各个方面对赋役制度进行了综合治理与整顿,并且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赋役,不仅是当时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生命攸关的最敏感的问题,而且涉及面广,内容极为庞杂,要充分反映封建社会的户口制度与土地制度,又要考虑赋役的征发量与征收方式。因此,对于王朝决策者说来不光是简单规⑤ 《明宣宗实录》卷九七。 ① 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244 页。 定一个各类田土的地租额与劳役量,还要考虑如何贯彻执行,如何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加以调整和改革,使生产关系比较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朱元璋起兵以后,曾在他的辖区内实行了一套为战时服务的赋役政策,并在江西等处废除了陈友谅的苛政。建国之初又派人四出清丈土地,核定赋税。照理说,他对于赋役问题已经有相当的了解。然而,人们却看到:有关明代赋役制度的两个根本法规--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却是在朱元璋进行政治改革、明朝的各种典章制度基本完成以后的洪武中期,才最后正式制定公布出来的。这既说明朱元璋对赋役问题所持的慎重态度,更说明赋役问题的复杂性。可以说,它也是明代经济史研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 《明史·食货志》说:"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六万、三万石下为差。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职役伏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这段文字概括叙述了明代赋役的历史继承性、发展过程、种类、内容、原则及其立法依据。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就是根据成丁人数与田土亩数,确定各家各户的赋役负担。"均适其力",实际就是均平赋役。作为这些规定的集大成者,即是明太祖诏定的"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 赋役黄册与鱼鳞图册,是明代初年经理赋役的两个根本措施,也是有明一代赋役征发的根本法则。前者偏重于户口;后者偏重于田土。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赋役黄册,编于洪武十四年(1381 年),至二十四年编成。鱼鳞图册,编定于洪武二十年。这两种册籍都是明太祖在继承前代旧制的基础上,结合明代初年的政治、经济形势,经过多年不断实践和总结而制定出来的。其主要精神,就是他自己当时所说的:"今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如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①。"宽而有制",既顾及百姓,又不损国计。 洪武元年,明太祖命中书省议役法。他以建国之始,经营兴作,必资民力,恐役及贫民,要求中书省验田出夫。于是中书省臣奏议:每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补足。名为均二夫。南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饶州、九江、南康三府,计有田357269 顷,出丁夫如田之数。遇有兴作,于农闲时用之。明太祖当即命令中书省臣,说:民力有限而徭役无穷,当思节省民力,不要重困他们。一旦民力劳困,岂能独安?自今凡有兴作,不得已者暂借其力。至于不急之务,浮泛之役,宜于罢免②。明太祖之所以一再要求节约民力,不要劳困百姓,是因为他经历了元末农民大起义,吸取了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当时有一位故元官吏对明太祖说:元以宽仁得有天下,亦以宽仁而失去天下。明太祖回答:我只听说有以宽仁而得天下,未闻因宽仁而失去天下的。弦急则绝、民急则乱。为政之道,正宜用宽。元朝末年,君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臣耽于逸乐,以至灭亡,失去纵弛,实非宽仁。大抵圣王之道,"宽而有利,不以废事为宽;简而有节,不以慢易为简。施之适中,则无弊病"③。 "均工夫",按田出夫,只求夫役与田亩一致。尚未与丁口多寡联系起来。于是,在议定"均工夫"法之后,洪武二年明太祖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④。以"原报抄籍为定",即暂时以元朝的册籍为准,"人以籍定",各色人户均依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确定户籍,向封建朝廷纳粮当差。这种配户当差制是人身依附关系的一种反映,也是封建等级制的一种表现。 在明确"人以籍定"的基础上,明太祖循序渐进,以"今天下已定,而民数未核实",深感不便,于洪武三年十一月进一步命令户部和一部分军人,到全国各地核实民户、统计人口。户部在基本查明全国的户数与人口数以后,编造户籍、户贴,各书皆户姓名、籍贯、年龄、人口以及田、舍、家畜诸数。户籍及户贴,各以字号编为勘合,钤户部印。户籍存于户部,户贴由各家自行保管。同时命令各级官府每年统计户口升降之数,类编为册,进呈皇帝。并自此成为一种常规制度。这也是明朝历史上一次比较全面深入的人口大普查。 进行人口普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把全国人民紧紧地控制在封建朝廷手里,以保证赋役收入。由于中国是一个大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如果没有一套严密的组织措施和行政管理系统,控制一家一户,谈何容易。于是聪明的明太祖在大刀阔斧进行中央国家机构官制改革之前,首先改革地方政权组织。在府州县以下,仿照前代的里甲制度,加紧进行基层政权建设,强化户口管制。元代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为"社",每社五十家。明太祖废"社",而编民为里。洪武十三年,他以中书省丞相胡惟庸谋叛为由,杀之,并宣布永罢丞相制、革除中书省,分权于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完成了中央国家机构改革,暂时解决了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集全国大权于皇帝一人。此时,他见时机成熟,于洪武十四年正月命令全国编造"赋役黄册"。 赋役黄册的主要内容为:在乡都以110 户为里,里设里长;10 户为一甲,甲有甲首。里长、甲首负责一里一甲之事,均轮流担任。其先后次序以丁、粮多寡为定,每十年为一周,叫做"排年"。每里编为一册,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纳租。租一年两征,叫做"夏税"、"秋粮",皆以户为主。册首有图。鳏寡孤独不服役者,则带管于110 户之外,列于图后,称为畸零。僧、道给以度牒,有田者编入民册,无田者亦为畸零。每隔十年,由有关衙门重新核实编造一次,将人丁事产的变化情况呈报上级管理机关。里册一式四本,一本送户部,其余三本分别保存于省(布政司)、府、县。上户部的那本,因以黄纸为册面,故名为"黄册"。后来黄册制度破坏,成为徒具形式,毫无实际作用,官府征收赋税、编审徭役,则自为一册,称为白册①。赋役黄册的编制,是明代地方基层建设日臻完善的一个标志。户分军、民、匠三等。沿海等地从事制盐的称为"灶户"。各以其业著籍,人户籍为断,严禁合户附籍,不许漏口、脱户。里中钱粮、差役、公务,俱有专人督责。另外,每里还设有老人,由年高德望者担任,参议地方政事得失,评判③ 《明太祖实录》卷三六。 ④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户部》。 ① 以上参《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 是非曲直。城市居民也同样实行编制,只是名目不同而已。城内称"坊",近城叫"厢",分设坊长、厢长,管束全城居民。差役由居民按户轮充。总而言之,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政府的严密控制之中,不得擅自变动,不得随意迁居或外出,出门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通行证)。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密,实为前所未有。 这一年(洪武十四年),直隶应天18 府州以及浙江、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广东、广西、四川、湖广、江西、福建载入赋役黄册的人口数为10654362 户、59873505 口。 由于赋役黄册侧重于户口,而赋役征发必须同时兼顾人丁、事产两项。 所以,单有赋役黄册仍有不善之处。洪武十七年,明太祖说:"一里之内,贫富异等","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赋役均则民无怨"①。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今民愚无知,乃诡名欺隐,以避差役。互相仿效,为弊益甚"②。为使"赋役均"而"民无怨",必验"丁粮多寡,产业百薄",也就是说不仅要弄清户口,而且要弄清田土。为此,明太祖在着手进行人口普查的同时,即开始核实田地顷亩。洪武元年,他刚刚登基称帝就派周铸等164 人往浙西清理土地,核定赋税。他说:兵革之后,郡县田籍多亡,田赋无准。征敛失中,百姓必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无使过剩以害百姓。"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遣周铸等人往诸府州县核实田亩,定其赋税。此外无令有所妄扰。尔后又对周铸等人说:你们清理田亩,必须据实呈报,不要重复以前的弊病,妄自增损,曲徇私情以病吾民。否则,国法难容③。洪武五年,因四川明夏政权灭亡,其地始平,令户部遣官清丈四川土地④。 当是时,江、浙等地豪民富户与封建朝廷争夺土地和劳力的现象非常严重。他们为了逃避赋役,大多将自己的田产隐瞒起来,诡寄于亲邻、佃仆之家,称为"铁脚诡寄"。久之,相习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称为"通天诡寄"。结果是贫弱者大大加重了赋役负担,富者愈富,而贫者益贫。社会矛盾越来越 尖锐。 为了赶快改变这种状况,保持赋役均民无怨,国家的赋役征发有所保障,洪武二十年(1387 年)二月遂令国子生武淳等人到全国各州县进行土地大普查。并随粮定区,每区设粮长四人,负责催征税粮。这次普查逐坵丈量,方圆、坐落,俱绘成图册,各按字号次序排列。上书田立姓名、田土丈尺、四至,编类为册,可谓完备。因所绘之地册图,形如鱼鳞状,故号"鱼鳞图册"①。赋役黄册,以户为主,详列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四项,即"四柱式",是为纬。而鱼鳞图册,则以土田为主,全国官民田土以及各种田质之差别毕具其中,是为经。经纬结合,赋役之法遂定。买卖田土,税粮科则,俱有籍可查。欺隐户口、土地,转嫁赋役,产去税存的现象,从此有所减少。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黄册和鱼鳞册的制定,虽然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五。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不可能扭转地主垄断大量土地,农民少地或无地的根本局面。但是毕竟部分调节了封建生产关系,使农村中的土地占有关系趋于相对稳定,赋役佥派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民的负担,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同时,通过编制黄册和鱼鳞册,清出了一些漏、脱、欺隐的户口与土地,打击了豪民大户转嫁赋役的行为,使封建国家控制的人口数与土地数因之有了增加,税粮收入亦随之增长。洪武十四年全国(直隶及12 布政司)赋入26155251石②。至洪武二十三年上升为31607600 余石③。比十四年增加540 余万石。扣除洪武十五年建省的云南的少量税粮,仍有很大的增长。 从原则上讲,黄册和鱼鳞册是明代佥派赋役的法律依据。但在封建时代法律与实际往往是互相脱节,毫不相干。认真一点说,从两种册籍颁定的第一天起就没有真正实行过。原因很简单,一是制定两册的根本出发点,首先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统治者的利益,保证封建国家的赋役征发。其次,封建皇帝的话就是法律,又常常是言行不一,或朝令夕改,为了自己的需要可以随意征派。把"杂役"的含义界定为"上命非时",就是这种随意性的一种表现。再次,是其中有些规定确实触犯了官僚地主的切身利益,如禁止隐瞒户口、田产等,因而遭到他们的反抗、阻挠。又再次,赋役的经办者往往从中通图作弊,贪污勒索。在黄册制定的第二年,洪武十五年四月户部就向皇帝报告:"天下郡县所进赋役黄册,丁粮之数,类多错误"①。二十三年八月,户部奏请重造黄册时又提出,各等人户须"依原定编类,不许更改,因而分丁折户,以避差徭",使"无移易倚托之患"②。这些恰恰反映出各地变乱黄册,逃避差徭的严重性。宣德六年五月,浙江右参议彭璟说得更为明白:"豪富人民,每遇编充里役,多隐匿丁粮,规避徭役。质朴之民皆首实。有司贪贿,更不穷究。由是徭役不均,细民失业"③。宣德末年,江西等处为了均徭役,编造均徭册。然而未及三年,而徭役更为不均,大为民害,于正统元年奏准革去。 这些事实说明,明代初年所制定的赋役政策,虽然有其进步作用,但是由于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执行,百姓的赋役负担还是非常沉重。必须采取其他一些措施加以调节,百姓才能勉强生活下去,封建国家的赋役收入也方能得到保障。 4。田赋"折色"与田赋减免田赋"折色"与田赋减免,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保障农民的赋税交纳与朝廷的赋税收入,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1)田赋"折色" 田赋"折色",是一种确保封建国家财赋收入的灵活措施,也是明初田赋征收方式的初步变革。这个变革是从实际出发,本着因地制宜、"任土所产",产供一致的原则进行的,有利于节约民力,松弛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也有利于中国封建地租形式的发展与转变。 明朝立国之时,赋税承袭前代旧制,征收实物,夏税交麦,秋粮纳米,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六。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四。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 ③ 《明宣宗实录》卷七六。 即实物地租。由于各地的土质、环境、气候诸因素相差甚远,种植的作物各有所别,这种规定容易造成农民所产非朝廷所需,而强其所无。如,北方多产麦,南方多种稻、有些地方则麦、稻咸不宜。显然不利于赋税如期如数完纳,急需加以适当变通。 这个变通,始于明太祖。而首先实行于家庭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富饶之区--江南。 洪武三年九月,因军士急需用布,明太祖准从户部的奏请,令盛产棉布的松江府可以布代输秋粮①。此为明代地租折征之始。六年,诏直隶各府州县以及浙江、江西二省本年的秋粮可以"棉布代纳输"②。九年,为了各随所产,以为民便,将代输的范围由局部地区扩大到全国。是年四月,明太祖令天下郡县税粮,除诏免外,以银、钱、钞、绢代纳。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米一石,小麦减十之二。棉苎一匹,折米六斗,麦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麦五斗。丝绢等各以轻重为增减。愿继续输粟者,听其自便。洪武十七年,命江南苏、松、嘉、湖以黄金代输今年田租:云南以金、银、贝、布等代秋粮。于是称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叫做"折色"。过了二年,又令户部侍郎杨靖统计全国仓储的存粮数,二年以外的并收折色,唯北方各省需运粮供应边方军饷,仍照旧纳米麦。洪武三十年,根据行人高稹的建议,命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全国拖欠的税粮,俱许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花、金、银等物。由此正式定制。户部于是议定折征之法为: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折米十石;银一两,折米二石;绢一匹,折米一石二斗;棉花一匹,折米一石;苎布一匹,折米七斗;棉花一斤,折米二斗。 明太祖闻报,说:折收拖欠赋税,盖欲苏民困。今赋重如此,将愈困民,非体恤吾民之意。令:金一两,折米二十石;银一两,折米四石;钞二贯五百文,折米一石;其余俱从户部所议。 洪武以后,由于粮价变动,布贱米贵,有些地方奏改明太祖钦定的米、布折征比例,改为米一石折布二匹。有之有年,朝廷以为"折重亏民",遂复旧制,米一石仍折布一匹。 正统六年(1436 年)八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铨奏称:北京各卫官员俸粮支米南京,道远费多,往往以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朝廷虚糜廪禄,而官不得实惠。请于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之处,各随土产,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巡抚江西赵新也上疏说:江西省内,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每年用金帛到通行船只之地易米,上缴南京。遇到米贵,其计无数。今北京官俸从南京支给,往返劳费,不得实用。请准江西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五六。 ② 《明太祖实录》卷八五。 各县量收布、绢或白金,解运北京,以充官俸为便。户部尚书黄福亦有是请。明英宗经与朝廷要员商议之后,下诏仿洪武折征之例,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一百余万两,解入内承运库,称为"金花银"。除给放武臣俸禄,余者专供内廷支用。其后,概行于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利。由是诸方赋入折银者几半。唯北方各省仍以实物地租为主。直到成化二十三年(1487 年)正月李敏为户部尚书时,北方夏秋两税才皆折征银两。 税粮折色,有弊有利。其引发的弊病是:诸方赋入折银,使仓粮之积渐少,一旦发生饥荒,兵民苦于无食,不利于社会秩序安定;有些地方农民得银甚难,为了交纳税粮势必临时辗转易换,受中间剥削;粮谷贵贱无时,米银折例混乱,常为民患,以至有些地方要求照旧输纳米麦。可是,从全局看,则是利大于弊。折色与国不亏,与民方便,更有助于推动社会前进。折色的出现,是"本末"观念的一大变化,顺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潮流,刺激了硬金属货币的生产与流通。因为随着折色的出现与推广,势必要求农民拥有更多的金、银、布、绢诸物,以满足折纳税粮的需要。而"种田利最薄",若只单纯种粮,收入有限,势难兼顾自家生活和完纳税粮。正如后来徐光启所说的:松江府,"所由供百万之赋,三百年而尚存视息者,全赖此一扣一杼而已。非独松也,苏、杭、常、镇之币帛枲喜,嘉、湖之丝纩,皆恃此女红末业,以上供赋税,下给俯仰。若求诸田亩之收,则必不可办"①。只有在种粮的同时,多方开辟生产门路,努力发展以交换为目的商品生产才能达到这种要求。这样无形中就促使乡里小民为获得折色所需的各种货币和手工业品,而逐渐改变单一种田产粮的传统习惯,增强商品意识,发展多种经营,逐步调整农村的经济结构,为明后期实行"一条鞭法"、"计亩征银"创造条件,为由古代实物地租向近代货币地租转型开辟道路。 明代初年,实行税粮折色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有一定的基础。明代是中国商业性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变革阶段。它的兴起也应追溯到明太祖统治时期。明太祖在起兵以后,就很重视农桑,视其为"立国之根本",提倡发展多种经营,把种植经济作物当作恢复社会经济的急务之一。 至正二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他下令课民种桑。凡民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加倍。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率。违者必罚。不种桑,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明代农桑丝绢之盛由此兴起。建国以后,在朝廷的提倡下,全国各地桑、棉、麻等经济作物的种植日益普遍。洪武十一年以前,苏州府吴江、吴县、常熟、崑山、崇明等县计种桑151707 株②。洪武二十七年明太祖命工部发文各司、府、州、县、务必督民种植桑、枣,且教以种植之法。又命扩种棉花,俱免其税,年终具数呈报朝廷③。二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令山东、河南新栽桑、枣,俱免科税④。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湖广布政司上报省内所属各州县果树 ①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三五。 ② 洪武《苏州府志》卷一○《农桑蓝靛》。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二。 ④ 谈迁:《国榷》卷一○。 之数,计栽桑、枣、林、栗、胡桃等8439 万株①。明太祖接到报告以后,以为湖广各县地宜桑而种之者少,命从淮安府及徐州等处取桑种20 万,派人送到湖广辰、沅、靖、金、道、永各州及宝庆、衡州诸处,各给一万,给民栽种②。 洪武以后,有些北方不重视果树生产,随意砍伐,桑叶栽种也出现减少的势力。朝廷发现以后,立即下令制止,要求遵洪武旧令。宣德七年九月,顺天府尹李庸疏言:府内所属州县旧有桑枣,近年砍伐殆尽。请令州县每里择耆老一人劝督,每丁种桑、枣各百株,官常点视,三年给田,开具所种多寡以验勤怠。明宣宗说:桑、枣,生民衣食之给,洪武间遣官专督种植。今有司不加意,命即移文天下郡邑,申明旧令,督民栽种。违者究治③。景泰中,又进一步要求务做到"各乡各村,家家有之",并将数目造册缴报④。 总之,经过明太祖等人的大力倡导,实行奖惩,明代永年果树、棉、桑等经济作物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其中,江南苏、松、嘉、湖诸府的棉花、桑、麻等的种植尤为广泛。明中叶以后,江南丝、棉纺织业的发达,实由明初开其端。 (2)田赋减免减免田赋,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经常采用的一种最为主要的救荒措施。 也是明代初年最高统治者为了恢复社会经济而使出的一大举动。 明朝初年,随着战事的逐渐减少,社会秩序有所好转,人民的生活状况比之元代末年有些改善。但是,田赋和徭役的负担仍然甚为繁重,没有很好得到休养生息。为了进一步解放生产力,明太祖一面下令减少劳役,一面实行一种比较宽松的赋税政策,对田赋进行有限度的减免。减免的形式有两种;减免的重点对象主要是四类特殊地区;减免的次数多,数量不少,作用不可低估。 田赋减免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固定性的,另一种是临时性的。前者,与明朝的土地制度有关;后者,多数是由于战争破坏和气候与环境因素。自汉、唐、宋、元以来,田土已有官田和民田之分。一般认为,官田为"国之所有",即国有土地;民田,为"民所自有",即私有土地。明代的田土,亦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种类型。只是官、民田在各地的数量不一样。官田又分为许多种类,有宋、元两代遗留下来的旧额官田(又称"古额官田"),有明初新没收的"如没官田"(又称"近额官田")。具体如《明史·会货志》所载:"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为民田。" 最初,明太祖定全国田赋时,除了区分官田和民田以外,对官田的田赋又作了分类,并各依其类而定其租额。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普通官田每亩五升三合五勺;重租官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每亩一斗二升。然而,有些地方并不受这个规定的限制。例如,江南苏州、松江、嘉兴、湖州等府,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六。 ③ 《明宣宗实录》卷九五。 ④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四。 俱按私租额定税,官田与民田的税粮,均比其他地方重得多。其中,官田"亩税有二三石者",少数甚至高达四石以上。大抵说来,最重的苏、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苏、松诸府非但官田的祖额特别重,而且官田的数量也特别多。明人顾炎武说:苏州一府之田土无虑皆官田,而民田不过1/15。洪武时,苏州府田土总计98506 顷又71 亩,民田只有34697 顷,占不到35%;官田65003 顷,占65%以上。松江府官田所占的比例更大,全府共有田土47156 顷又56 亩,民田只有7300 顷又20 亩,约占16%;官田39856 顷又33 亩,约占84%。这些地方由于官租重,官田多,所交纳的税粮也就特多。据洪武二十六年统计,全国田赋收入28453350 石。内中,苏州一府占2810490 石,松江1219896 石。二府合计达到400 多万石、约占是年全国田赋总额的1/7。明代有人说:唐朝韩愈说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观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郡又居两浙十九。苏、松、常一藩三府之地,其租额比天下为重,其粮额比天下为多①。其租额比天下为重,重在官田;其粮额比天下为多,亦多在官田。洪武初年,苏州府每年交纳的税粮为280 多万石,民田粮只有15 万石,其余二百六、七十万石皆为官田税粮。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时税粮较轻的民田多为豪民富户所占有,而租额特重的官田则多由贫民佃种。所以,沉重的官田地租主要是由贫苦农民承担。而因税粮特重,广大贫民无力承受,于是年年出现拖欠。仅洪武三年五月一次就免去苏州府拖欠的税粮355800 余石。到后来拖欠现象愈来愈为严重。如苏州自永乐二十年至洪熙元年三年间共欠392 万石,至宣德末年欠790 多万石,超过全国每年田赋总入的1/4,严重地影响到国家的财赋收入。为了扭转这种欠赋现象,非对官田的租额重新加以改变不可。 于是,从洪武朝开始,明太祖即下诏降低官田的租额。这就是固定性的减免。洪武七年五月,明太祖以苏、松、嘉、湖四府近年所籍之田,租额太重,特令户部计其数,如亩税七斗五升者除其半,以苏民困。在降低明初抄没官田租额以后,十三年三月,又令户部降低苏、松、嘉、湖四府"旧额官田"重租粮额。他说:近年苏、松各郡之民,"衣食不给,皆为租额所困。民困于重租,而官不知恤,是重赋而轻人。其赋之重者,宜悉减去。旧额官田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以下仍旧不变。自今年为始,通行更改上述旧额官田科则(祖额)①。宣德五年二月,今旧额官田地租亩税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据此一次奏减苏州府税粮70 余万石。其他各次依次类减。东南民力自是稍为复苏。正统元年,又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照民田起税,凡亩税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一说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尔后,由于官田经过赋税改革逐渐私有化,其科则也逐渐与民田合而为一,不分官、民,皆按田定则。与此可见,固定性降低租额的减免,都是针对租额畸重的官田。当然,也有个别是例外。不是由于官田租重,而是出于决策者的爱好。 浙江处州府青田县,是朱元璋的著名谋士刘基(伯温)的故乡。元末战争时,由于军费浩繁,田赋比原来增加十倍。朱元璋的另一位著名谋士章溢屡次进 ① 见邱濬《大学衍义补》卷二四。 ① 以上分别见《明太祖实录》卷八九、一三○。 言,以为太重,请予减轻。洪武元年正月,朱元璋派人往浙西核实田亩,确定租税。当时有关衙门在制定处州府七县的税粮时,请按照宋代的租额,每亩再加征五合。其余概予废除。朱元璋一再称赞刘基的功劳,命令青田县不要加征,说:这洋可以使刘伯温乡里子孙,世世代代传为美谈。 赋税必租田亩。所纳税粮之多寡,取决于租额(科则)之高低。一旦降低租额成为定制,纳税量自然也就随之同步固定下来,即年年都依所定的租额缴纳。所以,我们称之为固定性的减免。但它毕竟只限于局部地区。 对于多数地方来说,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民困不堪,不但赋税不能按期如数完纳,就是生命都朝不保夕,甚至大量死亡,村里如墟。为此,必须有一种临时性的减免加以补救。这类减免,在有明一代涉及面相当普遍,数目也相当可观,而且是实实在在的,见效很快,对它在明初经济恢复中的作用更不能忽略。由于它几乎是年年有,所在多有,材料数多,这里仅择一些重点地区加以叙述。 1。兴王之地。这类地区的减免兼具政治性。 朱元璋凤阳人,起兵于临濠,转战于太平、宁国、广德、镇江等地,立西吴政权于应天(南京),又以应天城为国都。这些地方是他兴王之地。他能够削平群雄,得有天下,实与这些地方百姓的支持分不开。即皇帝位以后,他认为"既劳于先,必报于后"①,如此才能进一步争取这些地方的乡亲父老,同时标榜他广行仁义。于是,对于他的家乡,凤阳、临濠和他先祖居住过的泗州等地,便首先施以恩惠。至正二十七年五月,命临濠、泗州、宿州、徐州等处税粮通免三年。继于洪武十六年三月初一日,正式宣布:永免凤阳、临濠二县税粮与徭役。对于太平、应天诸府也频频降下诏旨,予以减免。至正二十七年正月,以太平、应天、宣城诸郡,为"渡江开创之地,供亿先劳之民",免太平府租赋二年,应天、宣城等处一年。 洪武三年三月下诏曰:自古帝王之兴,必有赖于武功。成武功者,必有资于民力。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滁州、和州,朕兴师渡江时,资此数郡,以充国用,致平定四方。朕念其勤劳,未尝忘记。免其今年夏税、秋粮。五年十月说:朕乘群雄鼎沸之时,率众渡江,定都建业,十有八年。其间高城垒,深壕堑,军需造作,凡百供给,皆近京应天、太平、宁国、广德五府之民率先效力,济我时艰,民力烦甚,朕念念不忘。天下统一,今已五年。虽然连续四年减免其租税,犹未足以报前功。今年合征秋粮,除粮长顽狡不盖仓及科敛困民者,本户之粮不免外,其余尽行蠲免。以后又多次诏免。如:十一年八月,全免应天、太平、镇江、广德诸府今年田租。十四年十月,全免应天、太平、广德、镇江、宁国五郡全年秋粮,官田减半征收,民田全免。十六年五月,今再免应天、太平、广德、镇江、宁国全年秋粮。二十四年七月,令全免应天等五府今年民田之赋,官田则征其半。二十八年九月,令全免五府今年官、民田税粮。二十九年八月,又免五府今年官、民田租。朱元璋过后,应天五府仍然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建文四年八月,工部右侍郎黄福奏言:按照洪武旧制,应天、太平、宁国、镇江、广德五府州例免税粮,但每年农闲时仍召其丁夫至京师服役一年。今当如例征赴京师。明成祖说:五府州为兴王之地,先帝屡加优恤。近年兵兴,烦于供给,今方遂宁息,未宜劳之,令免其今年夫役。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九。 另据明朝官方的统计,洪武二十六年应天等五府的田赋负担情况为:应天田土7270125 亩,税粮331876 石,平均0.045 石;太平府田土3621179亩,税粮67680 石,平均亩税0.018 石;宁国府田土7751611 亩,税粮244660石,亩税0.031 石;镇江府田土3845270 亩,税粮324646 石,亩税0.084石;广德田土3004784 亩,税粮30570 石,亩税0.010 石。该年全国平均亩税0.034 石。这说明:兴王之地除镇江、应天,其余三府将低于全国平均额;除官田部分减免之外,其余年分也非年年全免。 2。田赋首重之区。这类地区主要是指江南苏松诸府。 从宋元以来,苏州诸府就是封建国家的财赋重地。至明不变。为维持王朝经济命脉,保住这块宝地,朱元璋对苏、松诸府可谓想方设法,不遗余力,又是移民垦荒,复核田亩,清理赋役,锄豪强,惩贪官,简守令,又是降低官田祖额。随时减免田赋,也是其中的一大动作。洪武元年闰七月,朱元璋下令免吴江县被灾田租49500 石。三年五月,他说:苏州归附之初,军府之用,多赖其力。今所逋税,租年不偿,民困可知。遂减苏州逋负秋粮305800余石。四年五月,以苏、松、嘉、湖诸府自归附之后,民力未苏,兼以守令侵渔、苛刻,命免其今年秋粮以及没官田田租。七年七月,免苏、松诸府夏税,又给粮392100 余石救济苏州府饥民298699 户。九年七月,免苏、松今年被水田租299490 余石。十年九月,免浙西民尝被水者今年田租。十一年五月,以苏、松诸府水灾,免其欠赋65 万石。十九年三月,免苏州吴江县今年被水田租。二十九年三月,免苏州崇明县已被侵用而租税未除的官、民田租。永乐、洪熙、宣德、正统以后,也同样多次减免苏、松诸府税粮。如,正统十二年四月,因灾害免苏、松、常(州)、镇(江)四府税粮984000 多石。3。元明之际受褐惨烈省分。这类地方主要是战略要地山东、河南等处。 元朝定都北京,山东、河南地处京畿附近,战略地位非常重要,山东为元王朝屏蔽,河南则为其羽翼,赋役供应频繁。又同是黄河水患最为严重的地方。元末明初遭受兵火摧残尤为惨烈,以致"多是无人之地"。至正二十七年大将军徐达与常遇春率师25 万北伐中原时,山东成为明军北伐的第一站。同年十一月徐达克沂州,陷益都。十二月进占济南,分兵扫荡山东各县,齐鲁大地归入明太祖版图。自此成为明军入河南、攻北京、下山西、征辽东的后勤补给基地。河南则是明军出师西北饷粮与兵员的转运站。两省粮多役重,加之水患频频,人民困苦不堪。至止二十七年五月,朱元璋在谈到命将北伐时说:中原之民,流离相望,故命将北伐,拯民水火。为此,他除了发动两省军民开种荒地,进行生产自救之外,一再命减鲁、豫两地税粮。洪武元年三月,徐达奏报所得山东土地、甲兵之数时,有人请开山东银矿。朱元璋立即加以训斥,说当今凋瘵之余,岂可以此重用百姓民力,并命中书省发文抚安山东各郡县。四月,全免山东夏秋二税。二年正月,朱元璋说:朕命将北征,兵渡大河,齐鲁之民,欢然来迎,馈粮给军,不辞千里。朕思其民,当元之末,疲于供给。今既效顺,何忍复劳。已将山东洪武元年税粮免征,不期天旱,民尚未苏,再免全年夏税秋粮。而河南诸郡,自归附以来,久欲济之,奈西北未平,出师所经,拟资粮饷,是以未遑。今晋、冀既平,理宜优恤。河南邓、光、息等处夏税秋粮一体蠲免①。三年三月,以河南、山东、北平之民,久罹兵革,疲困为甚,而山东、河南壤地相接,宜优恤,再行蠲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三六。 免此三地处全年租税。九年,免河南税粮。十五年四月,免山东税粮。十七年八月,全免河南等省拖欠的赋税。十八年十一月,朱元璋说:中原诸处,元末战争受褐最惨,积骸成丘,居民鲜少。朕极意安抚,数年始苏。不幸近来河南、山东及北平大雨成灾,深为可悯。凡被水之处,免今年田租。河南免237500 余石,山东、北平2555900 余石①。二十二年,免山东被灾田租。二十四年正月,免山东登、莱、青、兖、济南受水田租。二十八年九月,朱元璋降旨:今天下大定已二十八年,民人供给烦劳。近年以来,朝廷仓廪实、府库足,而山东之民供给辽东、山西、北平军需,劳困亦甚。今年应纳官民田秋粮,通行蠲免。十二月,令河南、山东自洪武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以及新垦田土,不论多少,俱勿征税。若有司增科扰害,必予治罪②。4。新附之区。这类地方,主要指北平、山西、陕西等处。 北平,为元都所在地,洪武元年闰七月平;山西,为元朝军阀扩廓帖木儿所苦,洪武元年十二月平;陕西则为元军阀张思道、李思齐所据,洪武二年八月平。都是明王朝建立以后新归附之区。至正二十七年五月,朱元璋特别下了一道关于新归附区的经济政策,规定凡今后新附土地、人民、桑、麻、谷、粟税粮、徭役,尽行蠲免三年③。洪武二年正月,诏曰:近来大军平燕都,下晋、冀,朕念北平、燕南、河东、山西之民,久被兵残,困于征敛,尤甚齐鲁。今年税粮亦与蠲免④。四年十一月,免陕西等处受水田租。六年六月,免北平、陕西延安等地被灾田租。七年二月,以旱蝗成灾,免山西太原诸租税。五月免真定等四十二府州县受灾田租。六月以陕西雨雹、山西、北平等处蝗灾,并蠲田租。八月河间、广平、顺德、真定等处饥荒,给米赈济,并免租税。八年四月,免陕西临洮、平凉、河州等处被灾田租。九年三月,朱元璋诏曰:建都江左,于今九年。其间西征敦煌,北伐河漠,军霁甲仗,皆资山(西)、陕。又以秦、晋二府宫殿之役,繁扰益甚,自平定以来,民劳未息。特将山西、陕西二省民间夏秋税粮,尽行蠲免,以阜吾民①。十年十一月,免陕西诸省田租。十二年五月,因北平大旱不雨,民艰于树艺,衣食不给,悉免今年夏秋二税。 对其余各地历年的田赋减免,因限于篇幅,恕不一一胪列。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几点认识:第一,固定性降低租额的减免,主要是行于全国田赋首重的江南苏、松、嘉、湖地区的重租官田,空间不广、数量可观,政治影响很大,对于维护王朝财源重地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临时性的减免,重点在南北二京周围地区,原因是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和克服水、旱、蝗等自然灾害引起的困难;第三,从时间上观察洪武朝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即大多数集中于上述四类地区,其他地方较少。另一个特点是集中于洪武前期,后期较少。我们根据《国榷》的记载做了一个统计(可能会有疏漏),自洪武元年正月至三十一年闰五月,朱元璋诏减全国各地田租的次数为75次,其中专门针对上述四类地区或包括四类地区在内的总计为62 次(不含"免天下四租"或"免各处田租"之类)。在75 次当中,洪武元年至十五年为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六。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三六。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 57 次,十六年至三十一年为18 次。在有关四类地区的62 次中,元年至十五年占49 次,十六年至三十一年占13 次,关于减免次数减少的原因,可能与经济开始恢复,以及经过采取各项措施抗御自然灾害的综合能力有所加强有关,这里所说的"综合能力",包括:战争逐渐减少,社会趋于安定;开荒、兴修水利交通发挥效益;整理赋役,各种制度开始完善及"大诰"颁布前后对吏治的整顿等。另外,随着新政权日为巩固,其腐朽性开始暴露,逐步把争取民心,关心民疾抛到九霄云外,也可能是一个原因;第四,由上列一些具体数字可以推测,明代初年全国田赋减免量是一个比较庞大的数字。据《明实录》记载:自洪熙元年(1425 年)迄正统十四年(1449 年)的二十五年,仅减免"天下官田等项税粮"计9374320 石。其中,洪熙元年至宣德十年(1435年)为2580173 石,正统元年(1436 年)至十四年为6794147 石。大约相当于当年全国一年田赋总量的1/3。而这个数字只能是全国减免量的一部分。虽然,明代初年的田赋政策,同其他政策一样,存在着言行不一,带有封建法律所固有的不可克服的矛盾、不彻底性和虚伪性。当时就有人当面批评朱元璋,说他今日下诏减免,明天"催征如故"。但是,它作为一项事关全国百姓生命延续与生产得以连续下去的社会救济政策,与开荒、治水、清赋役等配合起来,对于经济恢复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而且朱元璋等人还相应采取了一些辅助措施,如临时发钱粮救灾等,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田赋减免与田赋"折色"相结合,并行不悖,对于稳定生产秩序,促进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三)农工商业的发展与边区的经济开发在封建社会,人口和土地是决定经济盛衰的主要因素。同时,赋役政策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明代初年,经过大力屯垦、兴修水利交通、建立赋役制度、田赋折色与田赋减免,生产关系得到部分调整,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解放,农业、手工业、商业生产因此得到迅速的恢复,并且有了新的发展。较为明显的有以下几方面:(1)"田野辟,户口增"。 "田野辟,户口增",这是明初封建政府恢复社会经济的首要目标。经过多年的努力,这个目标基本上实现了。"田野辟",大片的荒地得到开垦,全国可耕地面积大为增加。对此,我们已在前面做了叙述,恕不重复。至于户口增长的问题,由于缺乏详细的文献资料,特别是由于明朝官方统计上的混乱状态,导致这个问题变得相当复杂、难辨,不可能获得一个清晰的数据、明确的答案。为此需要做一些说明。明初的户口究竟比元末战乱期间增长多少?有人依据自己的研究结论说:元代全国人口,按照官方的统计为1140余万户,而实际应为2335 余万户、10438 万口,较宋、金之和增加14.7%,实增幅为0.69%①。这个结论是否符合历史事实,看来还值得做进一步探讨。元初户口最盛时。全国约有1260 余万户、5350 余万口,元末的户口数未有明文记载。明初的户口数,据明朝官方的统计数据为:洪武十四年(1381 年),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浙江、山西、陕西、河南、广西、山东、北平、四川、江西、湖广、广东、福建十二省,总计10654362户、59873305 口②洪武二十四年(1391 年),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以及浙江等十二省(增加云南省),总计10684435 户、56774561 口③。若扣除云南75690 户、354797口,应天等十八府州和浙江等十二省,比十四年户增30073 户、口则减少3098744 口。它说明自洪武十四年以后,官方的户口统计已经出现问题;农民逃亡的现象变得严重,所以在这年编造赋役黄册时未能将他们登记入册。洪武二十六年(1391 年),应天等18 府州以及浙江等13 省总计10652870户、6055812 口①。据此,比二十四年又减31565 户、口则增加3771251 口。由上述三个数据可以看出,明朝官方的户口是一团混乱,增减没有规律可寻。明人王世贞曾经对此提出尖锐批评。他说:国家户口登耗有绝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天下承元之乱,杀戮流窜不减隋氏之末,而户尚有10654362,口59873550。其后休养生息者20 余年,至(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1402 年),而户10626779,口56301026。计户减27583,口减3572279,何也? 其明年为永乐元年(1403 年),则户11415829,口66598337。夫是时靖难之师连岁不息,长(江)、淮(河)以北鞠为草莽,而户骤增至789050 ① 王育民:《元代人口考实》,《历史研究》1992 年第5 期。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① 《诸司职掌·户口职掌》。另据《后湖志》卷二《黄州户口》载:国初直隶州县并浙江等十三布政司总计10652789 户、60545812 口。可见此数字来源于《诸司职掌》。万历《大明会典》的户口数也是沿袭《诸司职掌》一书。 余,口骤增至10297311,又何也?明年户复为9685020,口复为50950470。比之(洪武)三十五年,户却减941759,口减5350556,又何也?。。则有司之造册与户科、户部之稽查,皆仅儿戏耳"②。不仅仅是由于明朝官方的造册稽查不严密,视为"儿戏",而且历朝历代的户口统计标准(如,口数即有登记丁口,或登记成丁、不成丁、妇女)也有不同①。尤其应当强调的是,元朝的封疆与明朝的封疆不尽相同。因此也无法进行比较。明朝的户口数与田土、税粮一样,都只限于大明帝国版图之内的南北直隶以及浙江等13 省(永乐时贵州建省),并不包括两直隶(两京)13 省以外的我国广大的边疆省分,如东北(辽东除外)、西藏、新疆、青海、蒙古等地。这些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边疆地区,虽然都是大明帝国的神圣领土,都与明朝中央政府保持着极为密切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联系,都受明朝中央政府的统一管辖。政治上由明朝皇帝封其王爵,到京授职;经济上,向明王朝交纳土赋;军事上,由明朝设立王所。但因其社会经济形态、政治制度与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等,均与内地不完全相同,所以都不在全国田土、税粮与户口的统计系列之内。它们与明王朝的经济联系,主要体现于政治色彩浓厚的朝贡贸易与边境互市之中。这些地方,在清修《明史》中,有的被视为"外国",有的列入"西域"。因此,元、明两代的户口很难比较。 但是,无论如何有一点则是可以肯定的,随着战争的减少和多年的休养生息,人口死亡率较从前降低了,自然增长率比从前增长了。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明初的户口比元代末年有很大的增加,实毋容置疑。史称:"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②。应是可信的。 (2)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明显增加。 在工商业不发达的封建时代,所谓国家经济,主要是以种粮为本的农业经济,田赋是封建国家最基本的财政收入。明朝建国时,田赋征收沿前代旧制,征收实物,即实物地租,夏税征麦,秋粮交米。自洪武初年开始,田赋一部分仍征实物,称为"本色";另一部分改征金、银、布绢等物,称为"折色"。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也就随之变为"本色"与"折色"两部分。另外,还有盐、茶等课的收入。所以,它的财政收入包括本色、折色和税课三个部分。根据《明实录》的统计资料,这三部分在明代初年都逐年有所增加。兹摘录于下:洪武十四年,直隶应天18 府州及浙江、山西、陕西、河南、广西、山东、北平、四川、江西、湖广、广东、福建12 省计征米麦豆谷26155251 石,钱钞222036 贯,丝棉、棉花、蓝靛1030629 斤。 二十三年(增加云南),米麦豆谷31607600 石,紬、绢、布735830 余匹,丝棉、棉花绒、茶、铅、铁等物1363890 斤,钱钞4076598 锭,黄金200两,白金29830 余两。 二十四年,米麦豆粟32278983 石,、绢、布646890 匹,丝棉、棉花、② 《弇山堂别集》卷一八《户口登耗之异》。 ① 王其榘:《明初全国人口考》(《历史研究》1988 年第1 期)认为:明代赋役黄册"所记人口是专指服役的男子而言,并未包括妇女在内"。王育民《明初全国人口考质疑》(《历史研究》1990 年第3 期),则认为明代人的统计实含女口在内,而"非女口不预"。 ②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铁、水银诸物3665390 斤,钞4052764 锭,白金24740 两,盐1155600 引①。洪武二十六年,户部统计是年天下钱粮金帛数为:凡粮储32789800 余石,钞4124000 余锭,布帛512000 余匹,金2000 两,银25000 余两,丝棉等物3654000 余斤,盐1318000 余引②。另据《诸司职掌》记载,是年计征夏税米麦4712900 石,钱钞39800 锭,绢288487 匹。秋粮米24730450 石,钱钞5730 锭,绢59 匹。夏秋米麦合计为29443350 石。后来成书的万历《大明会典》、《后湖志》,俱采用《诸司职掌》的说法。《后湖志》卷二《黄册事产》载:国初(实为洪武二十六年)直隶府州并13 布政司(省)田土总计8804623 顷又68 亩,夏税麦4691520 石,秋粮米24729450 石。夏秋米麦合计29420970 石。诸书所载记米麦数的差别,有一点值得注意,即《明实录》说的是户部所计的"粮储"数,而非《诸司职掌》等所说的该年征收数。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不仅米麦增加了,而且折色与税课也增加了。由建文朝开始至正统朝为止,夏秋二税米麦一般都在3000 万石至3200 万石之间。如果加上军队屯田的屯租(子粒)收入,最高时米麦曾达到5400 余万石。折色和税课的收入增长得更快。如茶、盐、铁、布匹、棉布等等。元代全国税粮收入12114700 石,有人据此说明初比元代增长二倍。这个比较不准确,因为统计的区域等不一定相同,至多只能供参考。但洪武末年至永乐以后,比之洪武初有很大的增加,却是事实。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朱元璋对国家财政状况是这样说的:"近年以来,朝廷仓廪实,府库足"①。同年十二月初三日,他对于军国供需的运作情况又满意地说:"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②。这种富裕局面的出现,固然与封建朝廷对劳动人民的残酷剥削有关,但也说明农业生产已经得到比较全面的恢复与发展,否则是不可能的。 对此,还可以从地方上的材料得到印证。 广种粮食是传统农业的主要特征,粮食产量是衡量农业生产发展与否的根本标志。明代初年,不仅封建朝廷的国库粮积充实,而且地方上军民的粮食供应也有所保障。洪武二十年七月,大宁前军都督佥事商量奏称:所筑大宁四城,见贮粮粟,大宁31 万石,松亭关58 万石,会州25 万石,足供数年边用①。二十八年九月,户部尚书郁新疏言:山东济南广储、广丰二仓粮757000余石,止给临清训练军士月粮,二仓蓄积既多,岁久红府,今年秋粮宜折棉布,以备给赐②。永乐九年七月,巡按陕西监察御史魏源奏称:陕西布政司、都司所属,现积仓粮10984255 余石,以官军俸粮计之,足支十年。今年疫病、农事有妨,乞以积粮之半,全折输钞。明成祖从之③。其他各地也有比较充裕的粮食储备。《明史·食货志》称:明代初年,"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振贷,然后以闻"。当然,这不是说当时已经出现粮食过剩,供大 ① 以上《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二六○、二一四。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一。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三。 ② 《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一。 ③ 《明太宗实录》卷七七。 于求了。事实恰恰相反,由于中国历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众多,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而农业生产技术落后,整个农村经济实力相当低下,加之灾害连年延绵不止,封建地主残酷压榨,历朝历代封建国家都不可真正解决百姓的温饱问题。就在号称全国粮食"蓄积甚丰",以至"红腐不可食"的明代初年,已经出现大批因无粮可食而四出逃亡的"逃民"、"流民",仅据《明实录》的部分记载,从洪武二十四年至正统十二年的50 多年间,有数字可查的"逃民"已多达440 余万人,比当时政府组织的移民200 万人还多出一倍,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2。之所以称其为粮食储蓄丰足,只是与元明之际的战乱期间相比较而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现代是如此,在古代农业社会更是如此。明代初年,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必然为手工业和商业的恢复与发展开辟了道路。同时,封建统治者以实行"折色"为标志的"本末"观念的微妙变化,也为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比较宽松的外部环境。 劳动力的解放,是生产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明初为了恢复手工业生产,朱元璋首先对元代的工匠制度做了初步改革,分匠户为住坐和轮班二等。"住坐之匠,月上二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①。工匠们不必像过去那样天天上工,甚至可以银代工,从此有了一部分可供自己支配的时间,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由此有所松动。洪武十七年正月,工部尚书麦至德奏:天下工匠多有隐为民籍而避役作者,宜起至京役作之。朱元璋以匠籍既定,不可复扰于民,加以拒绝②。洪武二十六年十月,为避免工匠至京而无工可役,浪费时间,朱元璋令先分各色工匠所业,而后验在京诸司役作之繁简,更定班次,使赴工者各就其役,而无费日,歇工者得安家居而无费业③。永乐九年正月,明成祖今遵洪武旧制,工匠役满即予遣归,不得"仍留不遣"④。宣德元年九月,令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人,四丁、五丁者留二人,六丁以上者留三丁。余皆放回。单丁则视年久近,依次放免,残疾老幼及无本等工程者,皆放免⑤。这些规定对于官营手工业工人的身分解放是一个有力的推动,有的可以利用歇工在家的时间从事工作,放免回家者更可以从事其它手工活动。至于不追究由匠户而隐为民籍者,则无异于为官营手工业工人转为民营手工业工人(或从事其他职业)开了绿灯。所有这些,都为促进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如前所述,与此同时,朱元璋等人又从政策上大力鼓励农民广种棉花、桑、麻等经济作物,使官营和民间手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得以保证。《明史·食货志》对明代初年手工业各个生产部门的发展情形都做了比较明晰的描述,从中可见其发达程度已处于较高水平。例如,以江南苏、松、嘉、湖为中心的丝棉纺织业;以南京和福建、广东沿海地区为领先的造船业;分布于两淮、两浙、长芦、山东、福建、河东、陕西、广东、四川、云南等地的制盐业;福建、浙江、陕西、云南诸省的银矿业;江西、湖广、山东、广东、陕西、山西以及河南、四川的铁冶业;江西景德镇的制瓷业,都已具有相当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 ③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 ④ 《明太宗实录》卷七四。 ⑤ 《明宣宗实录》卷二一。 规模,盛极一时。从前面提到的封建朝廷在此期间所得到的大量的银、铁、盐、钱钞以及布匹等物,也足以从财赋收入这个侧面反映出手工业的繁盛局面。 商贾游四方。交通运输是否畅通对商业活动至关紧要。明代初年,随着兴修水利交通、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田赋折色,商业的活跃也就势在必然了。"关市之征,宋、元颇繁琐。明初务简约"。《明史》作者的这一概括,把宋、元二代与明初商业政策的区别说得一清二楚。从总体上说明代初年的商业政策,与商人采取保护措施,税率比较低,对商业发展颇为有利。 首先,建有一套比较周密系统的管理机构与监督制度,而且各自的职责较为明确。官司有都税、有宣税,有司,有局,有分司、抽分场局、河泊所。所收税课,有本色、折色。税课司局,设于京城各门以及各州县市集,起初凡四百余所,后来裁并十之七。抽分场局,主要设于南京和北京以及两京以外的一些重要市镇。河泊所多设于大河以南,大河以北只有盐山路一处。从宣德朝开始,分别在漷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州、临清、北新关等处设立钞关、按船只大小收取船料税。货物不收税。只有临清、北新关二处兼收货物税,派官监收。凡税课,征商估货物;抽分,科征竹木等;河泊所,征收鱼税,俱由有司掌领。 其次,在经营规则与税率等方面,政策规定也很明确。基本精神是保护正当合法贸易,打击不法奸商。明文规定:凡纳税地,置店历,书写所止商氏名物数。凡应征而藏匿不纳者没收其货物之半。至正二十二年十月,朱元璋在他统治的版图内设关市批验所官,主通百货,盐十分而税其一,他物十五分税一。至正二十四年四月,进一步放宽税收。令:"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取者,以违令论"①。又减收官店钱。同时改在都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洪武元年八月令一部分商品免征税收,规定书籍、农具免税。其他不拿到市场上交易者亦不予征税。同年十二月,为加强市场管理,监督物价,防止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市管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平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司,一体兼领市司②。十九年六月,令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征税③。被列入免税的还有果蔬、食品饮食、牲畜等物,又革全国抽分竹木场。二十年九月,令商税据实征收,不必拘泥于往年的定额。诏曰:商税之征,岁有不同。若以往年概为定额,苟有不足,岂不病民?宜随其多寡从实征之④。二十四年八月,为了保护商人的正当营业,防止牙侩垄断市场,从中剥削,令工部在三山等门外濒水处建设商房(名为"塌房"),供商人贮货,从其自相贸易,牙侩无所与,"商旅称便"①。永乐初年,重申凡嫁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具、食品,以及购买已纳税之物、车船运输本家货物、鱼、蔬、杂果等非卖品,一律免税。继续在京城建置塌房,并遣官赴收税课的地方摧办课程。洪熙时,增加市井门摊课钞。宣德中,征税项目渐多,税额转重。正统初年,从兵部侍郎于谦之请,革除直省税课司局,由有司兼领。又移漷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三七。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二。 ④ 《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五。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 县钱关于河西务。罢济宁、徐州、南京上新河船料税,其他钞关的船料税亦减收,于是"商民称便"。 明中叶以后,复设税课司局,征税也日益繁重。 在民间贸易方面,永乐时有一度因钞法不通,禁止金银交易。但它并没有阻挡商业迅速发展的势头。宣德元年三月,明宣宗下令:不可以钞法阻滞而禁止民间贸易,"布帛菽粟,民所服食,不可一日无者。互相贸易,以厚其生,岂可禁绝"②。 虽然明初封建统治者推行的还是"重农抑商"的传统国策,强调"务本",反对"逐末",商业的发展仍受到诸多限制。但是也不能否认"明初务简约",商业政策比较开明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当时南京、苏州、杭州、扬州以及大运河一带的淮安、济宁、临清、德州、直沽等地,皆为"商贩往来之所聚",是明初工商业繁荣发达的中心城市。历史名城北京,定为都城以后发展更为神速,"百货倍往时",成为北方最著名的大都市。 随着内地农工商业的发展,边疆地区的经济开发也被提上了日程,并成为明代初年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边疆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明代以前,虽然历代中央政府都对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政治、文化、历史和自然环境诸原因,加之元明之交那里也同样受到战争的影响,经济还是远比内地落后。中华民族历来是一个统一的大家庭。内地的发展离不开边疆各族人民的支持,边区经济落后的面貌不改变,不仅会妨碍民族团结,影响国防,而且内地的经济发展速度也会受到制约。因此,加快边疆地区的经济开发与建设,是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统一大家庭的根本需要。 要改变边区经济落后的面貌,使边区的经济开发真正走上轨道,首先必须处理、解决好民族关系问题。 元朝,是蒙古贵族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王朝。在民族关系上,它所推行的是不平等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按民族划分等级,权力地位高低不同。最有权的是蒙古人,其次是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地位最为低下。因此,对待蒙古族的政策就成为明代处理民族关系的关键所在。朱元璋曾经提出"驱逐胡虏,恢复中华","复汉官之威仪"的错误政策。后来为了统一中国,团结各族人民,他立即抛弃了原来的复仇偏见,主张"凡在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华夷无间"、各族皆为"华夏族类"。洪武元年七月,明军北伐元大都(北京)前夕,他对徐达等人说:元祖宗功德在人,其子孙罔恤民隐,天厌弃之。君则有罪,民复何辜。前代革命之际,肆行屠戮,违天虐民,朕实不忍。诸将克城,毋肆焚掠妄杀人,元之宗戚,咸俾保全。以上答天心,下慰人望,以扶朕伐罪安民之意。不遵命者必罚无赦。同年七月,徐达克大都,元顺帝败走荒漠。八月,朱元璋令:"蒙古、色目人有才能者,许擢用",礼待故元官吏,对于不愿为明朝新政权效劳者,则令官府养之。对其他少数民族,也同样实行平等和睦的政策。从而缓解了民族矛盾,促进了民族团结,为边区的经济开发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 总观洪武一朝,明太祖朱元璋开发边区经济的基本政策是,从一视同仁的民族政策出发,因地制宜,区别情况,稳定秩序,发展生产,并积极推动与内地的经济交流。主要措施有:置卫兴民、移民垦荒、兴办交通、进行互② 《明宣宗实录》卷一五。 市。明成祖朱棣即位以后,进一步继承和发展朱元璋制定的政策,努力开拓,造成了中华民族空前统一、发展、壮大的生动局面。从而为明代边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打下了坚定的基础。 由于北元败而未灭,蒙汉双方屡动干戈,所以明初边区经济开发的重点放在东北与西南地区。 东北社会经济的全面开发,是从明代开始的。东北地区居住着女真族(满族)、朝鲜族等少数民族,人稀地广、经济落后。元末明初,经过兵火破坏,居民散亡,野草丛生,村落空墟。明朝建国之后,朱元璋一面命将征服盘踞在东北的残元势力,一面大力开垦田地,发展生产。 洪武四年二月,以元辽阳行省平章刘益归降,置立辽东卫,开始在东北地区设置军政机构,接替元朝的统治。七月,置"辽东卫指挥使司",作为辽东最高军政机关,以马云、叶旺为都指挥使。由此开始,明朝中央政府以军政建设为先导,以屯田为基础,以互市为纽带,对整个东北地区进行全面开发。大批军队和"流人"(因罪而被流徙者)是这次大开发的一支生力军。他们移入东北守边、屯垦,带去了内地先进的文化和生产技术,并长年累月用汗水和生命灌溉北国大地,为民族融合、边防的巩固,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铸下了不朽的历史功绩。《明史》卷一三四《叶旺传》说:叶旺在辽十六年,"翦荆棘,立军府,抚揖军民,垦田万余顷,遂为永利",即是一个生动的写照。洪武二十六年,辽东都司有屯牛13878 头,约占同年全国屯牛总数155664 头的1/10①。 自洪武迄永乐,辽东屯田25300 余顷,收粮70 余万石②。洪武初年,每年由南方运粮六、七十万石入辽饷军。洪武后期,辽东军队屯田自给。永乐时,辽东军饷自给有余,"屯田米常溢1/3,常操军19 万,以屯军4 万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恒足"。可见辽东农业生产已有了较大的发展。 由永乐朝开始,随着都卫的增设与马市的建立,东北的经济开发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永乐元年在建州女真地区设立卫所。七年,在黑龙江流域设置明代有名的奴儿干都司,下辖384 个卫、24 个户所,对黑龙江流域、乌苏里江两岸以及库页岛等广阔地区行使着卓有成效的管理。奴儿干都司与辽东都司南北呼应,把东北大地紧紧地连成一片。这是明成祖对中国边疆开发与建设的一个永不磨灭的伟大贡献,光照千秋。奴儿干都司是军政合一的组织,卫所长官由各族首领担当,明朝中央政府予以委任,并准其定期到内地贸易。这种既领兵又同时参与经贸活动的双重权力,对于稳定边区的地方秩序,发展经济、文化,密切各族之间及其与明朝中央政府的联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政治安定,必然促进经济发展。在政治、军事形势稳固的基础上,边贸活动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中,最主要的举措是开设马市,互通有无。永乐四年,在辽东开设三处马市:一在开原南关,以待海西女真③;一在开原城东五里,一在广宁,皆以待朵颜三卫。定值四等:上等马值绢八匹,布十二匹,次半之,下二等各以一递减。既而城东、广宁市皆废,惟开原南关马市 ① 资料来源,杨旸《中国的东北社会》第63 页。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③ 当时女真族分为建州女真、海西女真、"野人"女真等部落。 独存①。明后期还开设木市。马市,不仅以马以布、绢、银诸物,汉族先进的生产知识、各种生产生活资料也通过互市而源源不断地流入东北及其周边地区;而东北的马匹、药材、皮料等物也同时进入关内地区,各得其所需,补其所缺。明朝统治者开设马市,原本含有羁縻异族、限制边境贸易的用意。然而,它一旦实行起来就像一根坚韧的纽带,把各族人民紧密地连结在一起,成为推动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整个社会经济生活方式也从此发生重大变化。东北地区原来多以渔牧业为生,农业生产不发达。各族之间甚至同一民族之内,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尚处氏族社会阶段。经过明初的开发,女真族迅速崛起、发展壮大,开始向封建制过渡,最后替代明王朝,入主中原。 西南地区,在地理上包括云南、贵州、四川、乌斯藏(西藏)。 四川,于洪武四年消灭"夏"国政权后建省(布政司)。五年六月,以其地始平,命户部遣使入川清丈土地。明初经营西南,影响深远。其中,以云南、贵州尤见成效。云南,是多民族聚居之地,社会经济引起明显变化,地主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俱始于有明一代。洪武十四年九月,命发步骑30万人往征云南。十五年正月,平云南、置卫所。二月设云南布政司。是时,悉沿元代之旧。史称:"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②。其土官衔号有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等。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级。还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大理、临安以下,元江、永昌以上,皆府治。孟艮、孟定等处则为司,新化、北胜等处则为州。各级土官由各族首领充任。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之外,亦皆赴京师朝廷受职。洪、永二朝向边陲地区移民最多的是辽东与云南。大量调军、移民进入云南开荒屯田,是朱元璋开发云南的最主要的行动。从洪武十五年九月到二十年九月,云南是全国移民的重点地区。其中,包括洪武十四年入征云南30 万大军中的一部分军队和后来调入的军队、罪犯与逃军及其家属、商人和邻近湖广等省的民户。而以军队居多。二十年八、九、十三个月调入云南屯戍的军队,有数字可计者为108000 余人①。另有屯牛10000 头,二十三年再给云南诸卫屯牛②。洪武十六年三月,朱元璋命西平侯沐英留镇云南。十九年九月,沐英奏言:"云南土地甚广而荒芜居多",请置屯令军士开耕种田。朱元璋说:屯田可以纾民力,足兵食,边防之计莫善于此③,马上降旨同意。于是,沐英自楚雄至景东,每百里置一营屯种,在在兴屯,耕地大增。沐英在滇十年,简守令,课太桑,岁计屯田增损,明立赏罚,垦田至百余万亩。滇池隘,浚而广之,无复水患。又通盐井之利以招来商旅,辨方物以定贡税,视户口以均力役,民以便安。洪武二十五年六月沐英逝世,其子沐春嗣爵,镇云南。沐春在镇七年,又大修屯政,垦田30 余万亩,开河灌田数万亩,民复业者五千余户④。贵州,古西南夷地。元朝置军民宣慰使司,以羁縻之。元至正二十四年,朱元璋打败陈友谅,兵威远播,思南宣慰田仁智、思州宣抚田仁厚率先归附, ①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 ② 《明史》卷三一○《土司传序》。 ① 《国榷》卷八。洪武二十年八月辛末、九月辛巳、十月丙寅条。 ② 同上,洪武二十年八月丙寅条、二十三年六月乙丑条。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九。 ④ 《明史》卷一二六《沐英传》。 即以故官授之,令世守其地。洪武五年,贵州宣慰霭翠与宋蒙古歹及普定府女总管适尔等先后来归,皆予以原官世袭。朝廷为立贵州长官司,以其地设卫所,命顾成为指挥使。是时云南未平,田仁智等每年入京朝贡,最为恭顺,赋税听其自纳。明朝因军政事务繁忙,无暇经理,故始终未置郡县,仍沿用土司建制。土司制度由来已久,是历代中央政府经理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方式,基本上与当地的经济状况相适应。但容易造成地方割据,破坏经济秩序。明成祖朱棣即位不久,思南、思州互相构怨仇杀,引起人民逃散、生产破坏。朝廷派5 万大军平息。为根除乱源,永乐十一年(1413 年)二月设立贵州布政司,开省设官,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贵州为内地自此始"。于是思南、思州两宣慰废,田氏亡。这是明成祖开发边疆的又一个贡献。贵州开省以后,明成祖首先在该省进行少数民族地区政治体制改革试点。即历史上有名的"改土归流"。在此之前因为有些地方土司头目叛服不常,经常起事,干扰地方秩序,影响边境安靖,曾对土司制度加以充实、调整,实行"流土合治",有些以流官(即由朝廷派出的官员,实行轮流替换)为主,以当地土官为辅;有些地方则以土官为主,流官为辅,"皆因其俗而使之"。但由于有些流官实际不起作用,土司的反叛活动仍时有所见,田氏灭亡以后,明成祖锐意加以彻底改革。实行"改土归流",权力归中央掌握,推行与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这个制度后来推广到四川、云南、湖广、广西等少数民族地区。并一直延续到清代。明朝统治者实行"改土归流"的本意是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直接管理。而在客观上却为当地地主经济的迅速发展铺平了道路,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变革的催化剂。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地多僧,宗教盛行。明代初年,朱元璋依照元代的民族政策与宗教策,命元代故官赴京授职,置立乌斯藏指挥使司,立卫所,因俗以治,由宗教首领兼任地方军政,实行政教合一。把整个西藏地区有效地置于中央政府的统一管辖之下。经济上的经理,一是通过朝贡加强贸易往来,二是兴办交通,量地理远近,均立邮传。三是开设茶马互市。"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而其地所产惟马。自唐、宋以来皆以茶易马。至明尤盛。从洪武五年二月开始,先后在秦、洮、河、雅诸州设立茶司。于是自碉门、黎、雅抵朵甘、马斯藏,行茶之地5000 余里。茶,有官茶(官方贸易),有私茶(商茶),俱贮边易马。商茶,由商人纳米中茶。明成祖即位以后,继续执行明太祖朱元璋的政策,并进一步争取宗教领袖,加强中央政府与西藏的政治、经济联系。在军事上增置卫所。由于对西藏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深得各教派领袖和广大僧侣的拥护,"奉贡不绝",使臣往来频繁。西藏一带各族,"共尊中国,以故西陲宴然,终明世元番寇之患"①,汉藏等各民族关系很是友好。 交通,是改变边陲地区封闭落后,加强对外联络的基础。也是边疆地区经济开发的一项艰巨任务。明代初年在兴修西南地区交通道路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命东莞伯河真等人往云南,规划粮饷,开拓道路。十五年五月,以云南各地均已归降,欲通云、贵、川三省道路,置东川等四卫指挥使司,令各族人民随其疆界远近,分段包干,开筑道路,设置驿站。二十四年十二月,令景川侯曹震往四川治道路,重修峨嵋山至建 ① 《明史》卷三三一《西域三》。 昌的古驿道,开通永宁宣慰司辖地内的河流。又修建二条陆路,一道自茂州至松潘,一道自龙州通陕西。二十五年七月,令行人李靖往治四川奉节至湖广施州的驿道。此外,还命普安侯陈桓往陕西修建入川的通道,都督王成往贵州造桥修路。对西藏,除了由青海入藏的旧道畅通无阻之外,明成祖还于永乐十二年修建了一条新路,即由四川雅州到西藏的驿路。"自是道路毕通,使臣往还数万里,无虞寇盗"①。 除此之外,从明代初年开始还在京师"四夷馆",招收各国与国内各民族的生徒入馆学习、翻译各国与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培养人材。 边疆地区的经济开发,是明初社会经济恢复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它不仅增强了民族团结、推动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而且也为内地的经济提供了一个比较安定的环境,为进一步开展对外贸易创造了条件。 ① 以上见《明太祖实录》卷一八九、二一四、一三二、二一九,《明史·西域传》。又参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第238 页。 (四)对外贸易的拓展开拓对外贸易,是促进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政治上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我国对外贸易历史源远流长。早在汉、唐时期,官方与民间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已经颇为活跃。国外商人纷纷来华,广州、扬州等城市客商云集。我国商船也乘风破浪,出洋经商,足迹遍及南洋诸岛和波斯湾等地。宋元两代,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事业更趋繁荣,特别是民间海上贸易。是时在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一些著名的国际性商港,如福建的泉州港等。由元入明,为了迅速恢复社会经济,显示大明帝国的威风,明太祖朱元璋和明成祖朱棣,在致力于国内经贸活动的同时,也都积极开展对外贸易。 在正式叙述明代初年对外贸易之前,首先有必要解释一下,当时明人"对外"的概念,与现在我们所说的"对外",概念有所不同,不是专指中国境外的世界,而是指"华夏"地区以外的"四夷"地区①。即是说,明人心目中的"对外"两字,实际上覆盖着两层意义:一是指大明帝国版图以外的地区;二是指大明帝国版图以内、两京十三省以外的我国一些边疆地区。明代对外贸易,"对外"的界定,就是兼容这两类外部世界。 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的涨落兴衰,都取决于其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又受其外交政策的制约。前者,是决定外贸兴衰的基础;后者,则是影响外贸性质与外贸量的重要因素。洪武时期,由于各种原因,对外贸易的范围比较狭窄。陆路方面主要限于中国境内两京十三省以外的一些边疆地区;海外方面主要限于明太祖钦定的一些"不征国"。 中国境内两京十三省以外的边疆地区,主要是东北(辽东除外,它在行政上隶山东布政司)、蒙古、青海、新疆、乌斯藏等地。同这些地方的经济贸易,以官方的朝贡和互市为主要渠道。朝贡的任务是请封官爵或祝贺时节、圣节等,就其实质而言,首先是一种政治行为,表示他们服从大明王朝的政治管辖的友好亲善表现。双方最看重的也是这一点。朝贡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作用,往往是第二位的。少数民族君王或首领向明王朝进贡的礼品,主要是马匹以及当地的一些土特产。这些名为贡品,实际是用以交换的商品,因为明朝皇帝为了显示大国风度,不仅尽量满足他们各种政治、经济要求,宴劳有加,而且是一律按值给价,甚至所赐钱银、布、绢等物大大超过贡品的价值。非所谓"例不给价",而是不等价的交换。所出无数,而所入不能有一二。朝贡是定期的,有一年一贡,或二年、三年一贡。若遇到双方发生严重冲突,或不来朝贡,或拒绝其入贡。从形式上看,除了朝见皇帝时进献贡品,给予回值之外,还允许其君王或使臣在京师国宾馆"会同馆"内开市,以及沿途与军民进行贸易。此外,进贡地点也有设在边境外的。由此可见,朝贡贸易的本质是"政经并重",是一种在特殊关系中、特定时间内进行的一种政治与商品交易。在这个交易的过程中,明王朝在政治上是至尊的,在经济上是亏本的;而藩属国在政治上臣服,在经济上则占了便宜。特别是由于当时交易的数量一般说来还是相当可观的。例如,永乐元年十一月,哈密 ① 明人记述中的"四夷",既包括我国境内东夷、西戌、南蛮、北狄等少数民族,也包括今日中国境外的一些国家。 忠顺王安克帖木儿进贡马匹,朱棣命有司给值收其马4704 匹。四年,又赐忠顺王紵丝60 匹、绢214 匹;祖母、母、妃各紵丝6 匹、绢6 匹;婶母紵丝4匹、绢4 匹。六年,赐忠顺王紵丝50 匹、绢20 匹、织金紵丝表衣三套以及其他诸物①。 互市,在明初主要茶马交易。这方面的情况除了上节边区经济开发中谈到的之外,再作一些补充。马市在东,茶市在西。马市的地点,一在东北辽东,以待女真等族;一在塞外大同,以待蒙古各部。在永乐四年三月正式开设辽东三处马市以前,已有以马互市。如,永乐三年三月鞑靼以马至辽东互市。明成祖命兵部定价:上上等马每匹绢18 匹,布12 匹;上等绢4 匹,布6 匹;中等绢3 匹,布5 匹;下等绢2 匹,布4 匹;驹绢1 匹,布3 匹。大同马市,设于正统三年,令只易驼马,禁易兵器、钢铁。正统十四年,都御史沈因请支山西行都司库银买马。是时瓦刺也先贡马互市,宦官王振裁其马价,也先遂大举入侵,导致土木之变②。 茶市,重点在西南、西北等地,对象是西域诸国。西域诸国因食物结构关系,对茶的需求量很大。朱元璋仿唐、宋以来以茶易马,以制异族的传统做法,命立茶法,官茶、私茶俱入边易马。官茶,由国家控制,私茶由商人经营。商人买茶,必须具数到官府纳钱请给茶引。方许出境贸易。每引,百斤,纳钱二百。经营数量有限制,并且府州县登录商人姓名,以凭勾稽。若私自非法贩茶,与非法贩盐同罪,皇亲国戚亦不例外。洪武三十年六月,驸马欧阳伦就是因私贩茶叶罪而被赐死,茶货没收入官府。若官吏放私茶出境处以罪刑。当然,也应看到法律规定很严格,实际执行起来却谈何容易。例禁夹带私茶、布帛等物出关,实则禁而不止。就连外来使臣也每每夹带私货而去。 茶市设于西,是由于靠近西域而又地有所产。当时陕西、四川一带有很多人专门种植茶叶,称为茶户。洪武四年十二月户部报告:陕西汉中府金州、石泉诸县有茶园45 顷又73 亩,种茶864058 株。每10 株,官取其一。民所收茶由官府给值收购,到西域易马。五年二月,户部奏:四川产巴茶之地凡477 处,种茶2383943 株。每10 株征茶2 两,计得茶19280 斤。八年五月,命太监赵成带着罗、绮、绫、帛并茶叶往河州易马。又令河州守将认真配合,善加抚循,以通互市。赵成厚值以偿,高价收买。于是山后归德诸州、西域诸部落竟相赴边以马易茶,茶市盛极一时。关于茶马的比价,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品种、大小,各有差异。有上马每匹给茶80 斤,中马60 斤,下马40 斤;也有上马40 斤,中马30 斤,下马20 斤,还有上马120 斤,中马70 斤,驹马50 斤。少数还有中马一匹给茶1800 斤者。洪武二十年六月,四川雅州碉门茶马司以茶163600 斤,易驼马骡驹170 余匹,平均每匹给茶960 余斤。三十一年二月,曹国公李景隆往西番,以茶50 余万斤,得马13518匹,则每匹只茶30 余斤。而总观其变动趋势,大抵是洪武时要求较严而马价低、质量好;永乐以后由于朱棣一心怀柔远人,逐增马数,自是市马者多而茶禁少弛,马价不断上涨,质量欠佳。如,永乐七年正月,碉门茶马司用茶83050 斤,止易得70 匹,平均每匹给茶1000 多斤,且"又多瘦损"①。 ①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三七《西夷考·西夷·哈密城》。 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志五》。 ① 《明太宗实录》卷六一。 茶马互市,以茶叶为易马的主要交换物。同时又从实际出发,量各所需,广开货源,有不少茶马是用白金、钞、米、盐、布、绢等物作为交易品的。洪武十九年三月,神策卫指挥同知许英以白金22650 两往乌撒等处易马755匹。三十年四月,镇抚刘正用布99000 多匹到西番易马1560 匹②。通过互市,边疆各族人民得到大宗所需的物品,用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条件,并从中溶入了诸多先进的汉文化,生活方式渐变,文明程度愈高。明朝也因此获得数以千万计的马匹,用以保卫国防、发展交通运输。这种互市,虽是继承前代制度,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仍不失是一种合适的选择。《明史·食货志》说:"明初,东有马市,西有茶市,皆以驭边省戍费"。用现代的话说,就是搞好民族关系,使边境安宁,减少国防费用。 以上,是明初对外贸易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拓宽海外国际市场。 在这方面,明太祖和明成祖的共同点是,禁绝宋元以来日益发达的民间海上贸易,推行国家垄断政策,即在实行严禁百姓出海的"海禁"政策的同时,进行政府间的官方朝贡贸易。其区别点是,前者采行守势;后者奋发进取,开创了空前强盛的中国"海洋时代"。 实行"海禁",主要是由于存在日本倭寇的威胁。动机,是明太祖为了防止方国珍、张士诚残部与倭寇相勾结,安靖海疆,保卫政权,保护东南沿海地区的安全。 日本,古称倭奴国。唐时改称日本。宋以前皆通中国,朝贡不绝,是为中国藩属国。元代则始终未相通。元亡明兴,倭患不止。洪武二年正月,倭寇山东沿海郡县。明太祖遣使往谕,日本国王不理。自是成为明代一大祸患。三年六月,倭寇浙江、福建沿海地区。尽管倭寇不断骚扰,明太祖还是将其视为友好国家,平等以待,希望和睦相处。这种强烈愿望充分反映于他的"不征国"的思想之中。洪武四年九月,明太祖谕中书省臣曰:"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扰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遂钦定海外十五国为"不征国"。 东北:朝鲜国。 正东偏北:日本国。 正南偏东:大琉球国、小琉球国。 西南:安南国、真腊国、暹罗国、占城国、苏门答刺国、西洋国、爪哇国、湓亨国、白花国、三佛齐国、浡泥国①。 明太祖这段话,虽有轻视小国的错误倾向,但其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甚至将来中国富强了也不"无故""兴兵轻伐",称王称霸的思想却跃然纸上,十分明确。这也说明他后来实行"海禁"是被迫的。当然也是消极的。同年十月,日本因屡受明朝诘责,始遣使奉表贡方物,明太祖宴劳有加。而倭叛服不常,贡、寇相仍。不久复入侵山东登、莱。十二月,明太祖下诏禁沿海居民不得私自出海①。同时命靖海侯吴祯、太仓卫指挥张赫率兵出海防倭,"海禁"正式开始。由洪武九年起,日本不入贡。十三年九月复来贡,② 以上分别见《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二五二。 ① 《皇明祖训·祖训首章》;《明太祖实录》卷六八。 ① 分别见《明太祖实录》卷七○、一三九、二五二。 以无表,却之。丞相胡惟庸案深入清查以后,明太祖以其交通倭寇,从此断绝与日本往来。至永乐元年始恢复朝贡关系。洪武十四年十月,令禁沿海居民私通海外诸国②。二十年四月,命江夏侯周德兴赴福建练兵、筑城防倭。三十年四月,重申人民不得擅自出海与外国互市③。明太祖身后,其子孙仍恪守"祖训",继续禁止开海。永乐二年正月,下令禁止民船下海,原有海船者悉改为平头船,由所在有司防其出入④。宣德六年四月,诏沿海居民有私自下番贸易及出境与夷人交通者,命行在都察院出榜禁戢⑤。八年七月,命严私通番国之严⑥。十年七月,恐引倭寇登岸,明英宗令严禁私自造船下海捕鱼⑦。正统十四年六月,从福建巡海按察司佥事董应彭之请,命沿海居民私通外夷贸易番货以及漏泄事情与引海贼劫掠边地者,正犯极刑,家人戍边,知情故纵者罪同。明中叶以后,依然禁海。直到隆庆初年始予废除。 我国民间海上贸易,在宋元时期已经相当发达,闻名于世。所谓"海禁",究其实质是禁绝民间海上贸易。这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凡属倒退的行为,终究是行不通的。"海禁"也不例外。明太祖在此时一再重申禁令,恰恰从反面反映沿海居民不畏强暴、坚持进行海上贸易的勇气。对此,明朝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洪武二十三年十月,明太祖说:中国金银、铜钱、缎匹、兵器等物,自前代以来,不许出番。今两广、浙江、福建愚民无知,往往交通外番,私易货物①。民间海上贸易,是开拓海外市场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官方贸易的重要补充,而且有利可图。不必说百姓不服禁令,就是官府军政人员亦"往往嗜利忘禁",参与其中。宣德八年七月,明宣宗叹道:私通外夷,已有禁例。近年官员军民不知遵守,往往私造海船,假朝廷干办为名,擅自下海②。正统以后,广东、福建一带居民私自下海通货之事,更是司空见惯。 由于实行"海禁",使民间海上贸易受到严重的限制和摧残,对民营造船业和捕鱼业的打击更大。封建统治者的奢侈追求也因此受到一些限制。于是为了维持与海外诸国的政治、经济联系,在我国历史上早已有之的官方朝贡贸易,就被当作唯一的途径而得以继续发展起来。只因形势不同,洪、永时期对外贸易的广度大不相同。 朱元璋的"不征国"思想,是指导他进行外交活动的根本方针,也是他开展对外海上贸易的政策依据。所以,洪武一朝对外贸易的范围基本上局限于中国周边地区,即以十五个"不征国"为主要贸易伙伴。除极个别小国未入贡和日本贡、寇不常外,大多数都始终臣服,准时朝贡。明王朝允许他们来贡时,附载方物与中国贸易。为此专设市舶司进行管理,并置提举官,专职督领。初设市舶司于太仓黄渡,洪武三年罢革,凡外国贡船至太仓,令地方军政部门验封、登其数,送京师(南京)。尔后,复设宁波、泉州、广州② 分别见《明太祖实录》卷七○、一三九、二五二。 ③ 分别见《明太祖实录》卷七○、一三九、二五二。 ④ 《明太宗实录》卷二六。 ⑤ 分别见《明宣宗实录》卷七八、一○三。 ⑥ 分别见《明宣宗实录》卷七八、一○三。 ⑦ 《明英宗实录》卷七。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五。 ② 《明宣宗实录》卷一○三。 三市舶司。宁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广州通占城、暹罗和西洋诸国。琉球、占城等国皆恭顺,按明朝的规定时间、船只、人数来贡。贡期有一、二、三年不等。惟日本以态度不善,令十年一贡,人不超200 人,船二艘,以金叶勘合表文为验。至洪武七年九月,以海禁日严,恐沿海军民私通海外诸国,收受贿赂,并罢宁波、泉州、广州三市舶司。 在来华朝贡的海外诸国中,与朝鲜国虽有过一些不愉快的事情,如洪武十二年以不如约拒之贡黄金百斤、白金万两;二十六年十一月令辽东都司,凡朝鲜人至,止许隔河互市,不许入境。但从整个过程看,始终亲善,可谓"最恭顺"。朝鲜国自洪武二年来贡,自后不绝,贡期准时,连皇帝诞辰,时节等遣使朝贡,"岁以为常"①。而且贡品数量巨大,说明两国经贸关系十分密切。兹举数次为例,以作说明:洪武十七年六月贡马2000 匹。十八年正月进马5000 匹、金500 斤、银50000 两、布50000 匹,明太祖赐其使等87人钞385 锭。十九年二月贡白黑布10000 匹、马1000 匹。二十年七月进马5000 匹,令以文绮2670 匹、布30186 匹酬之。二十六年二月送马9880 匹,命以縇丝棉布19760 匹酬之。到永乐年间,与朝鲜的贸易量进一步增长。如,永乐五年十二月,朝鲜国王贡马3000 匹至辽东,令酬其绢布15000 匹。二十一年十二月贡马万匹,赐其白金1000 两,锦、绮、罗各300 匹,彩绢400匹,同年又令送马20000 匹,回价大布40000 匹、大绢60000 匹。 明太祖朱元璋登极之时,中国传统的大国地位,决定他这位大明皇帝不能不继续推行历朝历代的对外政策,要求海外诸国一如既往地来华朝贡,表示臣服,以保持中国政治上至尊的荣耀的名誉。可是由于其时国中大势尚待完全稳定,为防止内外敌对势力互相勾结,动摇朱家天下,于是在对外贸易中不敢进一步放开。迄明成祖当国之日,虽然由于倭患未除而依然实施禁海,但是全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毕竟大不相同了。经过30 多年的积极恢复,综合国力已大为增强,政权稳固;加上他的魄力,使之有可能一改明太祖的保守政策,大胆进行广泛的外交活动,拓展对外贸易,把对外经贸活动的范围由周边扩大到亚、非广大地区,由基本上限于15 个"不征国"发展到几十个国家和地区,使中国的海上壮举震动了全世界。 为了扩大海外贸易,明成祖由内到外着重抓了两件事。一件是加强对各国朝贡贸易的管理。永乐元年八月,以海外各国贡使附带货物前来交易须有专官主持,令吏部依洪武初制,在浙江、福建、广东重新设立市舶提举司,由布政司领之。每司置正副提举和吏目,专事督责。又起用宦官提督市舶,参与海关事务。三年九月,因海外各国贡使日益增多,命于浙江、福建、广东市舶提举司各设驿馆,以司侯贡使。浙江叫安远驿,福建称来远驿,广东名为怀远驿,各置驿丞一员。另一件是陆续派出大批使臣到各国进行游说,"宣谕德意",给赐君王,从事政治、经济活动,争取支持,责令来贡。其中,最著名的是永乐三年六月派遣宦官郑和下西洋。永乐五年九月,又命造海运船249 艘,备使西洋诸国。郑和下西洋,浩浩荡荡,船队将士27800 余人,船长44 丈,宽18 丈多,资金充足,经历数十国,可谓威风。关于明成祖派遣郑和下西洋的主要动机与目的,虽然至今众说纷纭,但对其具有极大的经济作用,大家都没有持异议。通过郑和下西洋,船队带去中国的传统产品丝绸、棉织品、铜、铁、工艺品,使世人一睹中国物品的风采、技术的先 ① 《明史》卷三二○《朝鲜传》。 进、工艺的独特;世界各国的金、银、药材、奇珍异宝等也由此大宗输入中国,互为补充。郑和下西洋还打通了中国到东南亚、印度洋、阿拉伯海的海上通道,为后来的地理大发现,为东西方之间的经济文化与世界贸易的新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中国人民争得了骄傲与自豪。这也可以说是明成祖在我国外贸史上写下的一个不朽的篇章。 然而,在另一个方面人们也发现,明初开拓的对外贸易,既给大明帝国带来"万国来朝"、"四夷詟服"的政治局面,也给明王朝带来了深深的忧虑和危机。从与周边诸国的朝贡贸易到郑和扬帆远洋,与同国内边疆地区各个王国的朝贡和互市一样,虽然找回了由于实行"海禁"造成的一些经济损失,加强了政治联系,也为大明帝国树立了高大的形象,争取了一个相对平静的外部环境。但是却大大地消耗了国力,使国家财政和人民生活又陷于困难。原因是这种贸易方式存在着许多弊病,举其大要有二:其一,朝贡贸易是一种不等价的交换。所谓朝贡贸易,除了涂上一层浓厚的政治色彩,使明朝皇帝感到欢心之外,国家与人民实际所得甚少。在双方贸易中,外国进贡的物品,除去马匹以外,多属观赏品、奢侈品,与国计民生关系不大,如象、虎、苏木、胡椒、香、象牙、琉璃等,从价值取向看意义都不大。而明朝付出的多是与国计民生有关的实用品,如农产品、手工业品以及银、钞等物。不仅如此,明朝皇帝往往只强调大国"体面",不计经济损失,所酬之值多数大大超过贡品的价值,出大于入。同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大搞迎来送往、建楼造馆、"宴劳有加"、食宿交通等等一律免费招待。因此,年年交易,年年逆差。郑和下西洋也是如此:"所取无名宝物,不可胜计,而中国耗废亦不赀"①。国力消耗太大。 其二,在"朝贡贸易"的背后允许公开走私。朝贡贸易有许多框框,贡期、人数、贡船、贡道等都有严格的限制,不得越轨。外国国王、使臣入华以后也要接受一套繁琐的礼节。奇怪的是对于他们的走私品,非但不加管束,反而一律免征其税,实际上等于公开允许、鼓励他们来中国走私。外国贡船往往夹带大批私货,明朝政府在朝贡之外允许他们在京师会同馆与城内各处开市贸易,允许他们在途中与军民私下交易。洪武三年十月,中书省臣奏:朝鲜使者入贡,多带私物货卖,请征其税。朱元璋说:远夷跋涉,万里而来,卖货求利,难与商贾同论,听其交易,勿征其税①。十七年正月,他又命有关衙门:凡海外诸国入贡,有附私物者,悉免其税②。永乐元年九月,礼部尚书李至刚奏:日本贡使私载兵器刀矛卖于民,宜依禁令止之。明成祖说:岂当一切拘之禁令。外夷向慕中国,来修朝贡,危蹈海波,跋涉万里,道路既远,资费亦多,其各卖货,以助给路费,亦人情也③。十月,西洋刺泥国来贡方物,因附载胡椒与民互市,有司请征其税。明成祖回答:商税为国家以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欲侵其利,所得几何,而亏辱大体万万矣。不许征其税④。 这种只强调政治影响,而无视经济效果的贸易,以及同一时期进行的明 ① 《明史》卷三○四《郑和传》。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五七。 ② 《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九。 ③ 《明太宗实录》卷二二。 ④ 《明太祖实录》卷二三。 成祖派兵征安南、迁都北京,前后均延续十多年(有的二十余年)。给国家经济造成的损失,很快就暴露出来了。永乐二十二年八月明仁宗即位当日,就下旨停造宝船。十月,又罢金银交易之禁,广收民间钞入国库;增征市镇门摊税,折收为钞。这些无一不是说明国家财政拮据。郑和自西洋返国五年多,至宣德五年六月,明宣宗才以登极年久,而诸番国远者尚未朝贡,勉强派郑和最后一次出使二十国(一说十七国)。就在郑和最后一次下西洋的二年后,在明代经济最发达的江南地区已经发生严重的经济困难。其中,苏州府连续四年拖欠赋税,总计达766 余万石,居民大量逃亡。全府因死亡、逃散、从军而被除籍者计33400 余户。全国各地人民逃亡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事实上,到了永乐后期由于"海禁"而实行的不等价的朝贡贸易,明成祖派郑和下西洋、征安南、迁都三件事,国力已经大力衰退,洪武以来的积聚已耗尽一空。"太平盛世"、"宇内富庶"的繁荣景象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随之而来是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危机重重,政局开始动荡。内乱招来外患。正统十四年明军惨败土木堡,英宗皇帝被俘,正是这种衰退景象的必然反映。从此以后,社会经济也由明初的迅速恢复与发展,而转入徘徊、缓慢之中,赋役制度开始败坏,农村土地兼并盛行。 三、明中叶的土地兼并与赋役制度改革(一)皇庄的建立与土地兼并的盛行正统十四年(1449 年),蒙古瓦刺部首领也先分兵四路大举入侵。明英宗率50 万大军亲征,结果全军覆没,英宗被俘,史称"土木之变"。这一事件,是明王朝的统治由兴盛转向衰微的醒目标记,它体现在政治、军事等各领域。在经济上突出表现为赋役制度的破坏和土地兼并的盛行。 土地是衣食之本、财富的源泉,只要存在土地私有制,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大土地所有制,使得土地所有权向大地主集中。明中叶的土地兼并与封建政治特权紧密联系,其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屯田制的废弛、农民土地的丧失以及与此相伴产生的皇族庄田、勋贵庄田、缙绅庄田的蓬勃发展。 屯田制的废弛是明中叶政治、军事等方面积弱的必然产物。早在宣德时期,屯田废弛的迹象已露端倪,及正统以后,随着政治的腐败,国家控制能力不断下降,王府、太监、缙绅势豪、军官等凭藉政治特权,大肆兼并屯耕田土,"戍卒多役于私家,子粒不归于公廪。"①在沉重的屯田子粒和苛繁徭役的压力下,屯丁纷纷逃亡。屯耕土地,屯丁、屯粮的丧失(见表1),使"屯田之法尽坏"②。 农民土地的丧失主要缘于贵族、缙绅庄田的发展壮大,这是明中叶封建地权变动的重要特点。在这些庄田,以皇庄最引人注目。所谓皇庄,就是归皇帝所有,由太监管业,其地租收入全部供宫廷消费的土地。它主要包括皇帝庄田、后宫庄田、东宫庄田以及未就藩的诸王赡养地。皇庄的出现始于洪熙时的仁寿、清宁、未央等宫庄的设立。"天顺三年,以诸王未出阁,供用浩繁,立东宫、德王、秀王庄田,二王之藩,地仍归官。宪宗即位,以没入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庄之名由此始。"③皇庄的发展,弘治朝是一个高峰,"畿内之地,皇庄有五,共地12800 余顷。"④明武宗即位踰月,即建皇庄7处,后来增至30 余处,占地面积高达37595 顷又46 亩⑤,皇庄的规模膨胀到了顶峰。 除皇庄外,王府庄田规模最为可观。王府庄田(简称王庄)指亲王就藩后的藩国庄田,明初就已产生,不过"国初分封自一二远藩外不给庄田"⑥,并且"明初亲王岁禄外,量给草场牧地,间有以废壤河滩请者,多不及千顷,部臣得执奏,不尽从也。"⑦王庄规模较小。洪熙元年赵王高燧就藩河南彰德府,明仁宗于岁供之外另赐赵王田园80 顷有奇,首开亲王赐予庄田的先河。此后 ① 《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一。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四四。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④ 《明孝宗实录》卷二八。 ⑤ 夏言:《勘报皇庄疏》,《明经世文编》卷二○二。 ⑥ 《明世宗实录》卷三○四。 ⑦ 《明史》卷一二○,《潞简王传》。 表1 明中叶屯田破坏一览时间侵占屯田者侵占屯田亩顷屯丁占役或逃亡屯粮失额资料出处宣德六年宁夏、甘肃镇守官及各卫 豪横官旗侵占可引水灌溉的膏腴之地俱不报官纳粮,间有报者,十仅得一《宣宗实录》卷76宣德六年宁夏、甘州等处官豪之家占种田土计10490 亩《宣宗实录》卷83宣德八年山东都司卫所屯管私役军丁《宣宗实录》卷100正统三年逃故军士120 万有奇《英宗实录》卷46正统九年大宁都司佥事田礼等侵占屯地4127 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英宗实录》卷123正统十年甘肃官豪势要及各管头目将膏腴屯田侵夺私耕军士负累逃徙者多《英宗实录》132正统十四年直隶兴州左屯杨升等侵种屯地3445 顷余不纳子粒《英宗实录》卷178景泰塞上腴田率为势豪侵占《明史》卷167景泰在京僧夤缘陈乞霸占宣府平衍土地为庄田者不下10 余处《武宗实录》卷13成化十二年大同、宣府豪强占种膏腴土田虚数十万顷租税不供《宪宗实录》卷156成化二十年辽宁武官役占屯田军士《宪宗实录》卷255弘治二年镇守守备官多役占屯田正军,以余丁屯种《孝宗实录》卷26弘治六年王府并势家占种所遗屯田屯军俱各摘出应役《孝宗实录》卷75弘治八年甘州太监总兵占种屯田肥饶者《孝宗实录》卷101弘治十五年镇守等官占种故军良田所遗薄田仍令军士赔纳《孝宗实录》卷188弘治十五年贵戚豪右将各处军民开垦空闲地请为己业《孝宗实录》卷188弘治十七年王府河南彰德卫内地287 顷、山东 青州左卫额内处地68 顷,先年 俱因王府陈乞,因而赐之《孝宗实录》217正德边境东尽辽阳、西抵甘肃、中连 宣、大、延、宁诸镇,广袤八千里, 多衍沃可屯之地,皆夺于势家《武宗实录》卷15王庄规模急剧扩大,到明中叶,王庄已遍及南北直隶及山东、山西、河南、湖广、陕西、江西等布政司,有数据可稽考者如晋王庄田7200 顷①,崇王庄田1 万顷②,兴王庄田1300 多顷③。王庄规模之大,可见一斑(见表2)。公主、驸马都尉庄田的规模也十分庞大。我们兹据有关材料列成表3。 勋戚指因军功而被封为公、侯、伯,或因椒房之亲获封的勋臣、贵戚。 明中叶他们"恃宠挟恩、奏求田地,因而依势虐人,侵占倍数。"④我们举例说明其庄田规模。黔国公沐氏庄田遍及云南主要府、州、县,且多为膏腴之地。忠国公石亨仅在怀来等地就占拥1700 余顷。⑤景泰间皇戚王源原赐田止27 顷,他令其家奴别立四至,侵占官民田土16320 余顷⑥。弘治时外戚张鹤龄初赐田500 顷,其依势夺占,实际得地4000 余顷。⑦"宦官之田,则自尹奉、喜宁始。"⑧明中叶以后伴随着宦官权势的膨胀,他们通过受赐、奏乞、夺占民业等手段使自己的庄田迅猛扩大。(见表4) ① 《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六。 ② 《明史》卷一八三,《周经传》。 ③ 《明史》卷一八三,《周经传》。 ④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九。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⑥ 《明景帝实录》卷二二。 ⑦ 《明史》卷一三八,《周经传》。 ⑧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表2 明中叶王庄一览时间王府兼并方式兼并土地方位兼并数额资料出处洪煕元年赵王高燧给予河南彰德府田园80 顷有奇《宣宗实录》卷40洪熙元年越王瞻墉赐昌平县庄田49.90 顷《宣宗实录》卷10宣德四年梁王瞻洎奏求湖广安陆州郢王原有庄宅田园及其扩卫军官所遗田屋《英宗实录》卷61宣德十年永和王乞请交城、祁县地88 顷有奇《英宗实录》卷3宣德十年宁化王济焕奏请山西太原县古城田60 余顷《英宗实录》卷3正统二年淮王瞻■ 赐江西余干县山地420 亩《英宗实录》卷33正统二年襄王瞻■ 给赐湖广襄阳府所属襄阳各县无税田396 顷,山二所《英宗实录》卷36正统三年庆王给赐■阳侯陈懋原有果园《英宗实录》卷44正统八年庆府垦种占种鸣沙州等处无征田1000 余顷军田《英宗实录》卷100 《英宗实录》卷100景泰三年郑世子祁■ 给赐河南修武、获嘉二县荒闲地《英宗实录》卷216景泰三年襄王瞻■ 奏请湖广襄阳等五县无粮空闲山地100顷《英宗实录》卷223东宫赐京畿昌平县汤山庄,三河县白塔庄朝阳门外四号厂官庄《英宗实录》卷302德王赐京畿西直门外新庄村并果园、固安县张华里庄《英宗实录》卷天顺三年302秀王赐京畿德胜门外伯颜庄、鹰坊庄、安定门外北庄《英宗实录》卷302续表二成化四年德王见潾奏请山东寿张等县田4100 顷《宪宗实录》卷50成化四年德王见潾奏请广平府清河县700 余顷《宪宗实录》卷86成化九年郕府给武清县河东地504.1 顷《宪宗实录》卷115成化十年灵丘王世子仕烇奏求绛州绝户民田447 顷《宪宗实录》卷128成化十年吉王赐河间府地土100 顷《宪宗实录》卷133成化十一年唐王芝址赐河南南阳府闲地140 顷《宪宗实录》卷137成化十四年徽王见沛赐宝坻县空闲地二处共102 顷《宪宗实录》卷177成化十八年赵王见灂赐河南汤阴县地711.40顷,水碱地70.42顷,徽州安阳县地77.99 顷,彰德卫未纳粮地234.11 顷,荒芜地81.68 亩《宪宗实录》卷230成化十九年崇王给赐河南嵩县地40 顷《宪宗实录》卷247成化廿一年崇王见泽增赐青庄坡等处地900 余顷《宪宗实录》卷287成化廿三年德王见潾赐新城、博兴、高苑水淀、芦荡并空闲地403.34 顷《宪宗实录》卷9弘治元年郕府给杨村、河西地200 顷有奇《孝宗实录》卷9弘治元年寿王赐涿州等处空地540 余顷《孝宗实录》卷19弘治四年岐王祐榆赐永清县信安镇地575 顷《孝宗实录》卷47弘治四年岐王增赐刘武营地90 顷有奇《孝宗实录》卷50弘治四年益王赐顺天府望军台地500 顷《孝宗实录》卷56弘治七年衡王奏求丰润田地150 顷《孝宗实录》卷87续表二弘治七年兴府奏请郢梁二王香火地449 顷先属襄府带管者《孝宗实录》卷92弘治九年汝王奏请玉田县望军台田700 顷《孝宗实录》卷117弘治九年岐王奏请德安府观滩田300 顷《孝宗实录》卷118弘治十一年卫王赐平度州及昌邑、寿光二县田1000 顷有奇《教宗实录》卷134弘治十一年岐王赐德安府田300 顷《孝宗实录》卷151弘治十二年荣王奏请丰润县田500 顷《孝宗实录》卷158弘治十三年寿王赐四川保宁府田403 顷有奇《孝宗实录》卷159弘治十二年崇现泽奏乞河南归德州等处黄河退滩地20余里《孝宗实录》卷159弘治十二年兴王祐杭赐近湖淤地1352顷《孝宗实录》卷159弘治十二年岐王再赐德安府田612 顷有奇《孝宗实录》卷164弘治十二年周府赐给睢州等处地5210 多顷《孝宗实录》卷182弘治十四年衡王奏请山东寿光、潍县地1214 顷《孝宗实录》卷185弘治十四年汝王奏请河南获嘉县地70 顷《孝宗实录》卷185弘治十七年寿王赐田300 顷《孝宗实录》卷217弘治十七年荣王赐田600 顷《孝宗实录》卷217正德元年徽府奏乞彰德卫官田213 顷有奇《武宗实录》19正德二年荣王奏请龙阳县地方沿河两岸新兴洲等处田地530 顷有奇《武宗实录》30正德三年泾王陈乞沂州枣沟湖等处无税地707.80 顷《武宗实录》35正德四年荣王陈乞湖广常德、辰州府属县无粮田地1595顷有奇《武宗实录》48正德四年汝王奏乞荥泽、河阳、汜水等县黄河退滩地602顷有奇《武宗实录。50正德九年徽王陈乞彰德卫庄地230 顷有奇《武宗实录》111表3 明中叶公主、驸马都尉庄田一览时间名称兼并方式兼并土地分布兼并数额资料出处正统二年驸马都尉宋琥等占田甘肃田600 余顷《英宗实录》卷30正统十二年驸马都尉王谊占耕河间府军民田《英宗实录》卷153正统十四年真定大公长主赐直隶真定府武强县退滩空地50余顷《英宗实录》卷180成化元年嘉善长公主奏讨顺天府文安县退滩空地365 顷有奇《宪宗实录》卷52成化九年广德、宜兴二长公主赐任丘县地900 顷有奇《宪宗实录》卷115成化十年奏乞武清县草场300 余顷《宪宗实录》卷隆庆长公主131赐栾州、玉田、丰润闲地1000.2余顷《宪宗实录》卷131成化十七年宜兴长公主赐武清县塌河水甸地1080 顷《宪宗实录》卷211弘治三年仁和长公主给三河县庄地215 顷有奇《孝宗实录》卷36表4 明中叶宦官庄田一览时间各称兼并方式兼并土地分布兼并数额资料来源正统十二年中官、外戚怙势占据南京田地62350亩 房屋1228间《英宗实录》卷29正统六年御马监故太监刘顺家人奏请16所庄田《宗宗实录》卷77正统十二年御用临太临喜宁奏乞河间府青县田79.80顷《英宗实录》卷150景泰七年尚膳斋左太监刘祥奏请直隶真定府冀州并晋县河田共580余顷《英宗实录》卷268天顺元年太临曹吉祥占耕真定府饶阳县田1000余顷《英宗实录》卷278天顺元年太临刘家林赏赐真定府深州田100顷《英宗实录》卷278天顺三年太监刘辉赏赐保定府新城县空地150余顷《英宗实录》卷300天顺太监曹吉祥占种军民地24.87顷夏言《勘报皇庄疏》成化十七年内官陈显赐定兴县庄地390.83顷《宪宗实录》卷213成化廿三年御马监太监李良等占种正阳等九门外苜蓿地100余顷《宪宗实录》卷292成化廿三年太监廖屏等占种保定府黑洋淀牧马草场100余顷《孝宗实录》卷3成化太监汪直宝坻县七里海荒地21560余顷《世宗实录》卷82弘治元年太监陆恺奏请保定府定兴县地200顷《孝宗实录》卷14弘治四年太监陆恺奏请定兴县地172顷《孝宗实录》卷51弘治九年太监陆恺奏请武清县庄田64顷《孝宗实录》卷111弘治九年太监陆恺奏请武清县田76顷《孝宗实录》卷109正德八年御用监太监丘聚购买良乡地4顷《武宗实录》卷106正德太监谷大用夺占民田4万顷《明史》卷194,《林俊传》明中叶以后,科举制的蓬勃发展,使缙绅地主迅速崛起。"士大夫一旦得志,其精神日趋于求田问舍"①,他们千方百计兼并土地。河南"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少亦不下五七百顷。"②江浙权豪庄田"阡陌连亘","一家而兼十家之产。"③福建地区"仕宦富室,相竞畜田,贪官势族,有畛。。遍于邻境者,至于连疆之变,罗而取之;无主之业,嘱而丐之;寺观香火之奉,强而寇之;黄云遍野,正粒盈艘,十九皆大姓之物。"④"民有产者无几耳。"⑤在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分散的小生产者由于劳力强弱、人口多寡、技术高低等具体条件不同,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逐渐产生贫富差别,导致土地兼并的发生。但是,如果没有内部或外部的压力,这种自然的土地兼并过程一般进展较慢,兼并的规模也非常有限。明中叶大批屯田、自耕农田地向官僚、贵族手里集中,土地兼并之所以如此剧烈,很显然与政治权力对兼并的渗透密不可分。我们从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途径即土地兼并的方式中就可清 ① 《西园闻见录》卷四,《谱系》。 ② 郑廉:《豫变纪略》卷二。 ③ 《明英宗实录》卷五。 ④ 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⑤ 《明史》卷二○三,《欧阳铎传》。 楚地认识到这一点。 皇庄的土地主要通过这几种方式取得:第一,兼并牧马草场及荒滩地。 "今(弘治)之皇庄及赐功臣等项庄田,大概多是牧马草场余地。"⑥第二,吞并军民屯田。正德时"奸民乘隙多将军民屯种土地诬捏荒闲及官田名色投献,立为皇庄"⑦。第三,侵占没官田。"宪宗即位,以没入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①即为例证。第四,凭藉特权,强行霸占民田。弘治十一年何孟春奏:"近年着(皇)庄人役,罔恤国体,近亩之田,小民衣食之资,横加侵占,由寻及丈,跨亩连蹊,求益不已。"②第五,纳献土地。"正德以来,猾无籍之徒,乘时射利,沾恩冒赏,多将畿内逃逋民田投献左右近幸之人。而左右近幸,不念畿辅重地,献谄取悦,奏为皇庄。"③当然,投献的土地不仅限于逃逋民田,民人起科田、租地、祖业征粮地、民垦土地、空闲地等也在投献之列。另外,因为"天下田土,除皇庄外无不出办差役"④,为躲避沉重的徭役负担,也有一些农民自献土地的。 王庄、公主庄田、勋戚庄田、缙绅庄田的扩张途径主要为:第一,钦赐和奏讨(又称奏乞)(见上表)。钦赐是皇帝主动将土地赏赐给亲王、勋戚、缙绅等。仁宗以后历代皇帝都有大规模地赐田记录,孝宗皇帝一生见于记载的钦赐土地就已达50 余次。不过明中叶的钦赐与明初赐田有很大差异。洪武初明太祖下令赐公田给诸王、勋臣、百官,"以其租充禄"。这种赐田带有禄田的性质。国家对所赐田土拥有所有权和管业权,地租的征收由政府专人管理,租额的高低亦由政府确定。诸王、百官从土地上所获禄米是国家地租的转化,不是土地所有权的直接体现。而明中叶钦赐田地的所有权性质具有双重性,它属于官田种类,为国家所有,但它可世代永袭,成化六年前多半是自行管业,庄田子粒高低亦多由自己确定,它是官田的私有化。奏讨与钦赐不同,它是先由亲王、勋戚等向皇帝乞请,要求占有某块荒地,经过皇帝恩准后将土地拨赏给自己。但事实上,正如成化五年户部给事中李森所言:"入皇朝以来百年于兹,民生日众,安得有不耕不稼之闲田?名为求讨,实则强占"①。钦赐和奏讨是贵族、缙绅庄田扩张的最重要途径,其规模之大令人瞠目。我们以宪宗生母孝肃皇太后之弟周寿为例。成化元年他奏求河间等县田448 顷,与之②。成化三年,"时方禁勋戚乞请庄田,而寿乃皇太后弟,冒禁以请,上不得已与之",诏给涿州庄田63 顷有奇③。弘治六年又请承买宝坻县官地1200 余顷,孝宗不允,准令于内拨500 顷与之管业④。弘治十年再次奏请到所余700 余顷庄田⑤。十七年因与国舅张延龄争田,两家奴仆互相⑥ 《明孝宗实录》卷二四。 ⑦ 《明世宗实录》卷三。 ①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② 何文简:《陈万言以俾修省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二七。 ③ 《明世宗实录》卷五。 ④ 《明神宗实录》卷三五三。 ① 《明宪宗实录》卷七○。 ② 《明宪宗实录》卷二○。 ③ 《明宪宗实录》卷五三。 ④ 《明孝宗实录》卷八○。 ⑤ 《明孝宗实录》卷一三一。 掊击,后经户部、都察院仲裁,他又从中捞到2000 顷良田⑥。正德三年又奏讨得到安务地870 顷⑦。第二,侵占牧马场地和军民屯田。晋宁伯刘福叔祖、太监刘永诚除钦赐武清县利上屯庄田250 余顷之外,又侵占牧马草场地200余顷⑧。占种屯田的例子更多,正德元年徽府将彰德卫屯田213 顷奏乞为业⑨。第三,纳献。其规模之大以致明武宗的即位诏中将其列为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近来有等无籍之徒,将军民祖业征粮地捏作抛荒无主及水淹沙压不堪耕种等项名色朦胧投献,王府并内外势要之家听信拨置,奏讨占夺,以致贫困失业"①。第四,夺买。弘治五年,河南巡抚徐恪向孝宗上书指出:河南百姓"或因水旱饥荒及粮差繁重,或被势要相侵及钱债驱迫,不得已将起科腴田减其价值,典卖于王府并所在有力之家,又被机心巧计,掯立契书,不曰退滩地,即曰水坡荒地,否则不肯承买。间有过割,亦不依数推收,遗下税粮,仍存本户。。。缘此等民害,各处皆有,不独河南。"②明中叶生产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土地收益明显上升,刺激了贵族、缙绅地主对土地、财富的贪婪追求。政治腐败在客观上又难以遏制其不法行为的发生,这就使他们以政治权势为后盾,推动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造成"公私庄田逾乡跨邑"、"富强兼并,至有田连阡陌者,贫民无地可耕"的局面③。再者,明代政体是高度集权的,皇帝不仅拥有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而且也享有全国土地的处置权,他本身就是个大地主,与皇帝关系密切的天潢贵胄、勋戚百官自然最有条件从皇帝手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从而推动明中叶贵族、缙绅地主经济蓬勃发展。另外,优免冒滥,也加速了土地兼并的进程。"官员之家率得优免,遂致奸伪者多诡寄势家。"④投献之风日炽。土地兼并对封建统治、国家财政的震荡是不言而喻的。它使国家控制的土地失额严重。洪武二十六年天下额田857623 顷,到弘治十五年只剩4228058顷。"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额田已减其半。。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⑤。其中"中州地半入藩府"①。侵夺屯田造成边储日虚,夺占民田使得国家粮差损失原额,兼并牧马场地,使"草场日削,军民皆困于孳养。"②土地兼并,"小则影响朝廷各部的常课,大则破坏皇明政权的经济基础和军备防务。"③另外,土地是百姓衣食之资,屯丁、自耕农土地的丧失,使阶级矛盾大大激化,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引发了多次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发生动摇。 我们以贵族、缙绅庄田的经营、运行方式和耕作者社会地位的变化入手⑥ 《明孝宗实录》卷二一○。 ⑦ 《明武宗实录》卷四○。 ⑧ 《明孝宗实录》卷四一。 ⑨ 《明武宗实录》卷一九。 ① 《明武宗实录》卷一。 ② 徐恪:《修政弭灾疏》,《明经世文编》卷八一。 ③ 王淑英:《资治策奏》,《皇明名臣经济录》。 ④ 《明孝宗实录》卷二○○。 ⑤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① 《中州杂俎》卷一。 ② 《明史》卷九二。 ③ 王毓铨:《莱芜集》,中华书局,1983 年版,第306 页。 来探寻土地兼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众所周知,自耕农经营土地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紧密结合。但是,皇庄的运行是通过太监管业、将土地出租给佃户、征收皇庄子粒来实现的。王庄、勋贵庄田以成化六年为界,此前一般是自行管业,成化六年后多倾向于有司代管,但都是"将正数庄民计田分户,佃纳子粒。"④缙绅庄田通常是自行管业。所以土地兼并的直接后果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即租佃制的盛行。租佃是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通过征收地租来实现其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佃农耕种土地依然是以一家一户作为生产单位进行劳作,传统的生产方式没有变化,封建生产关系也没有突破。所以土地兼并不同于"圈地运动",它不是生产发展、社会进步的表现。不过,生产力总要冲破重重障碍向前发展的,迫使封建生产关系不得不进行局部调整。明中叶实物定额地租及货币地租的出现就是一个例证。实物定额租是与实物分成租相对而言的,货币地租则是针对实物地租而言。明中叶以后,实物定额地租大量存在,尤其在江南、广东等省,庄田定额租比较普遍。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地租业已出现。成化六年明宪宗诏定官粮则例,地租"每亩不得过五升,折银不得过三分。"①加速了定额地租和货币地租的推广进程。因为定额租的租额固定,佃农改进技术、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所增产的成果全部归自己所有,故这种租佃形式对农民生产积极性有较大的刺激作用。而货币地租也在一定程度上松解了农民的人身束缚,使农民有更多的种植自由。所以尽管土地兼并作为一种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经济结构蕴含着自我调整机制,通过生产关系局部变更,使生产力仍能保持上升势头。土地兼并造成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促使一批 自耕农向佃农、奴仆、雇工转化。明中叶佃户的大量涌现,一方面伴随着钦赐、奏讨土地的增多,封建朝廷往往用强制手段将土地的原业主转化为钦赐佃户和奏讨佃户。另一方面,"优免太滥,诡寄日滋"②,为逃避苛繁徭役,一部分自耕农将土地投充王府势要之家,自身则成为他们的投充佃户。农民丧失土地之后,大多就地转化为佃农。同时为保证庄田拥有足够的劳动力,贵族、缙绅地主甚至招揽流民作佃户。明中叶之后,随着阶级分化加剧,丧失土地的农民,有一部分沦为奴仆,这在江浙、徽州等地尤为突出。成化时江西缙绅豪右,"藏匿流移之人,以充家奴佃仆。"③嘉靖朝湖州府缙绅董伤"家蓄奴不下千人。"①另外,伴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雇工的行队也在不断壮大,"长工"、"忙工"的记载在明中叶的地方志中屡屡出现。正德《松江府志》就明确写道,"农无田者为人佣耕者曰长工,农月暂佣者曰忙工"。明中叶之后自耕农社会地位的变化,对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但是它使国家控制的人口大量减少,影响了正常的赋役佥派,加深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当然,在土地兼并的同时,土地离散倾向也始终存在。因为明代土地的占有与封建政治特权紧密相连,政治权力越大,兼并土地的实力和机会就越多,但是一旦政治失势,土地占有自然不复存在,明代因罪籍没土地的亲王、④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 ① 《明宪宗实录》卷八六。 ②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三。 ① 范守己:《御龙子集·曲洧新闻》。 勋臣、缙绅不乏其人。至于外戚、宦官的土地占有更为脆弱,他们的崛起依附于皇帝的宠信,因此其庄田多骤起骤落,经营时间大都比较短暂。在封建宗法制度下,无论诸王或是勋贵,一旦无子承嗣,土地亦将全部没官。对自置地的传授,中央概不干预,但传统诸子均分的继承制使土地发生切割,也不利于土地的集中。更主要的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封建社会各阶层的阶级地位和经济身份变动不居,"人之贫富不定,则田之去来无常。"②但是就总体而言,土地兼并仍属主要发展倾向,土地向皇室勋戚权贵势豪地主阶层集中,是明中叶土地占有关系变动的主要特征。 土地兼并动摇了封建国家的财政基础,激化了阶级矛盾,加深了统治危机。明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抑制兼并的措施。针对"奏讨不已","投献不绝",朝廷屡颁禁约。天顺二年明英宗的敕谕非常严厉,他下令:侵占田地"能自首者,俱免本罪。若被人告发或体访得知,必皂罪不宥。其家人及投托者,皆发边卫永远充军。"①成化二年明宪宗也下诏:"公侯驸马伯及勋戚大臣之家,有将官民地土妄称空闲朦胧奏讨及令家人伴当用强侵占者,行移法司,先将抱本奏告人拿问如律,干碍主使教令人员奏请拿问,仍追究报地投献之人,该府州县阿附权势容令占种不即具奏者,事发一并究治。"②尽管朝廷屡颁禁约,且内容一次比一次严厉,声势一次比一次浩大,但是"禁奢侈则害于近戚,限内产则妨于贵家,于是令出而有不行。"③为加强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杜绝投献、寄庄等隐瞒土地现象的发生,从正德十六年起至嘉靖九年,对包括皇庄在内的所有庄田实行勘查和清丈。但是由于贵族缙绅的抵制,亦未达到预期目的。 ② 李光坡:《答曾邑侯问丁米均派书》,《皇清经世文编》卷三○。 ① 《明英宗实录》卷二三○。 ② 《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户部四》。 ③ 《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一三,《户部》。 (二)流民运动的出现与山区的开发明中叶的流民运动肇始于仁、宣,力量积聚于英宗、景帝时期,抵宪、孝、武三朝迅猛高涨,形成遍及全国的巨大洪流。它有几点特别引人注目:(1)规模宏大。流徙人口动辄成千上万,一些地区"人不得不尽甲而逃"④,甚而至于方圆几百里"俱闭门塞户,逃窜趁食"⑤。(2)范围广阔。流民足迹遍布大江南北、畿内边陲,成为明中叶最主要的全国性社会问题。(3)成分复杂。流民的主体构成是贫困破产的农民。另外,在苛繁的封建重压之下,匠户、军户、城镇工商业者、灶丁等也纷纷地被抛入流民的行列。流民运动的膨胀,是明中叶政治危机的重要体现,它给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深远的影响。 百姓破产成为流民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是多种因素综合发展的结果。 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生产方式的落后造成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贫困化,使得老百姓"幸无水旱之厄,所获亦不能充数月之食。"①社会剩余产品比较贫乏,一旦遇到天灾人祸,民力贫困,无力自救。封建赋役的繁重且分配不均,使百姓重负难堪。在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面前,政府疲弱无力的社会救助体系无法为受灾百姓提供最起码的生活条件和物质帮助。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进入封建社会以后,我国的传统农业社会内部,社会的阶级、阶层体系始终不是全封闭的,它本身孕育着社会流动的可能性。明中叶政治格局和经济结构的变迁为社会流动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政治上的积弱、国家控制力的下降与商品货币经济的长足发展并存,百姓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前代有所减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新的社会经济因素不断出现,人们的生存空间和谋生手段不断扩大。另外,明中叶以后人口的增殖速度远远高于土地面积的增加,人口密度与资源承载力发生矛盾,传统农耕地区生存条件恶化。明中叶流民潮正是在此历史背景下发展壮大的(见表5)。 ④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一册,《保定府志》。 ⑤ 《明英宗实录》卷一二七。 ①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 表5 明中叶农民逃亡一览表时间逃亡地区分布逃亡人数逃亡原因资料出处正统二年直隶大名府、河南、陕西诸处殆万人《英宗实录》卷28正统二年湖广黄州等府连年亢旱,人民流移《英宗实录》卷31正统二年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又重征远役《英宗实录》卷34正统五年直隶直定府所属冀州等二十二县并山西太等府所属代州等九十四州县36640余户《英宗实录》卷63正统五年河南、山西、南北直隶34230户以上躲避粮差《英宗实录》卷63正统五年山西平定等州寿阳等县四月不雨,麦苗少长,田土未耕《英宗实录》卷66正统五年山西所属府州县11533户岁荒艰窘《英宗实录》卷74正统九年西安等府、华州等州、高陵等县今年亢旱,人民缺食《英宗实录》卷124正统十年山东山西诸处4100余口,780余户《英宗实录》卷129正统十年陕西所属西安等府动以万计旱伤《英宗实录》卷132正统十二年山东山西350余户地狭民众,徭役繁重《英宗实录》卷133正统十二年诸城10300余户,续逃2500余地瘠民贫、差役繁重、频年饥荒《英宗实录》卷152正统十二年山东、湖广等布政司、淮安等府连被水旱,人民艰难《英宗实录》卷153正统十二年兖州府沂州5500余户累岁旱涝,民饥《英宗实录》卷155景泰三年开封等府今岁水涝,田禾无收《景帝实录》卷42天顺四年广东韶州等府逃民动以万计《英宗实录》卷318成化四年荆襄流民达20-30万《宪宗实录》卷50成化四年平凉、延安、庆阳等府逃移外郡十有七八年荒贼扰《宪宗实录》卷52成化四年德安等府官仓俱无积粮,官府虽为设法籴运,不能周给《宪宗实录》卷61成化十二年荆襄流民户113317,口438644《宪宗实录》卷160成化二十年山西平阳府58700余户连年灾伤《宪宗实录》卷256谈及流民一般都要联系到土地兼并。明中叶土地兼并比较盛行,皇庄、王庄、勋贵庄田纷纷涌现。他们夺屯田,"以致军士(指屯丁)虚包(屯田)子粒,负累逃徙者多。"①他们抢民田,"白夺其田土,夷其坟墓,毁其房屋,斩伐其树木,于是百年土著之民,荡失产业,抛弃父母妻子"②。自耕农和屯丁在土地被兼并后,陷入无业境地,被迫成为流民。但是,对于由土地兼并原因造成的流民的数量,我们应该从整体把握,不宜过分夸大。从地主方面讲,他们兼并土地的目的是以占有土地为手段来攫取更多的土地收益即地租,而地租则是封建社会剩余劳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他们不仅要拥有 ①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二。 ② 李梦阳:《应诏上书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三八。 土地,更需要有相当数量的佃农为其耕种。土地兼并会使一部分人成为流民,但更多的应该是土地原业主向佃农的转化,即钦赐佃户、奏讨佃户、投托佃户的大量涌现。为了弥补佃户之不足,"明季缙绅,多收投靠"③,"收纳衣食无依之辈,诱致逋亡失业之人,一入其家。。终无脱身之日矣"④,招募隐匿一批流亡人户。从农民角度考虑,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安土重迁的社会,农民的乡土观念根深蒂固,当他们失去土地之后,首先是想方设法成为当地的佃农。除非当地承佃者和雇工严重过剩,或者遇见重大灾害,实在无工可作,他们才会背乡离井走上逃亡之路。 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流民的分布、规模在各地亦不一样。一般来说,北方流民规模远远超过南方。北方屡遭兵燹之灾,生产力的发展受到巨大阻碍,经济状况远逊于富庶的南方,永乐迁都后,北方地处政治重心,官僚汇聚,落后的经济与特殊的政治环境决定了北方地区的徭役浩繁。"山陕之民,供给各边粮饷,终岁劳苦尤甚。及佥派天下各王府校尉、厨役、斋郎、礼生,每当一名,必至倾家荡产。"①畿内、河南、山东等地"最苦养马,破家荡产,皆马之故。"②北直隶、山东等靠近运河之地,"发民挽舟,初无定数,部运之官挟势多索,逼迫无厌,壮丁尽行,役及老幼,妨废生理,不得休息。"③土地兼并使"地额愈减、丁差愈重"④;官僚机构膨胀造成"小民被役,月无虚日,户无闲丁,民当里甲之差,而又有此分外之役"⑤,百姓赋役负担大增。"赋役之出,力役之征,区长里长往往避强凌弱"⑥,放富差贫;"优免冒滥,诡寄日滋"⑦,花分、投献之风日渐公行,封建制度的不公正性进一步加剧徭役分配的不均。繁重的徭役负担使百姓贫困潦倒,濒于破产。然而祸不单行,明中叶以后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连年灾伤,人民缺食,穷乏至极,艰窘莫甚。园林桑枣,坟茔树砖,砍掘无存。易食已绝,无可度日,不免逃窜。"⑧自然灾害是流民产生的催化剂。 江南地区经济发达,但"东南之民困于税粮"⑨,流民的规模也相当可观。江南地区官田比较集中,因为官田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按私租额占有社会剩余劳动产品,所以官田的地租率远远高于一般的民田。这是江南重赋的最主要原因。为了应付沉重的田赋负担,"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所共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则逃。"①与税粮相对的是漕粮运输负担的苦繁。明代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等都是漕粮的供应地。其中南直隶、浙江的漕粮约占全国的六成,供官廷消费的白粮也主要由苏州、松③ 《二申野录》卷八。 ④ 康熙《汝宁府志》卷四《艺文志上》,金镇:《条议汝南利弊十事》。 ① 《明孝宗弘治实录》卷一○三。 ② 《明宪宗成化实录》卷八二。 ③ 《明宣宗宣得实录》卷四一。 ④ 沈榜:《宛署杂记·人丁》。 ⑤ 《明孝宗实录》卷一○七。 ⑥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六。 ⑦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三。 ⑧ 《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 ⑨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七册,《河南》。 ① 正德《松江苏志》卷七,《田赋中》。 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供纳。漕粮数额巨大,使其解运成为江南地区百姓的艰巨的负担。无论支运、兑运或是长运,要么是道远劳费,要么是往返耗费,但输解徭役或漕粮加耗都必须由普通百姓来承当。至于白粮运输,自始至终都是由民运完成。巨额的田赋征收和繁重的漕粮运输负担给江南人民带来大的灾难,是促使该地区流民规模扩大的主要原因。 历史上的流民一般指农民的逃亡。与前代不同的是,在明代除农民外,大量的匠户、军户、灶丁以及城镇工商业者也加入了流亡的行列,还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匠户是指封建政府为榨取无偿劳动而编入特种户籍的工匠人户。明代匠户分轮班、住坐两种,轮班匠定期服役,隶工部;住坐集中于京师附近,隶内官监。匠户按籍而定,役皆永充,成丁则役,对国家的人身依附严重。明中叶以后大兴土木,供役浩繁,"擅自科敛财物及起夫役,重为劳扰"者屡见不鲜,"管官私占役及放买闲、包纳月钱"使工匠们怨声载道②。工匠饥寒切身,而有司不能存恤,甚至连作工原料不足,"皆工匠自补,以是逋负者数多。"③供役繁重、管理不善促成匠户的大逃亡(见表6)。 表6 明中叶工匠逃亡一览时间逃亡人数资料出处正统元年1600 余人《英宗实录》卷43正统三年4255 人《英宗实录》卷49正统十年万人《英宗实录》卷131景秦元年34800 有奇《景帝实录》卷17天顺四年38400 余名《英宗实录》卷317成化元年18592 人《宪宗实录》卷16成化二年4532 人《宪宗实录》卷25成化九年4537 人《宪宗实录》卷112正德九年2180 余名《武宗实录》卷114"役之苦者莫甚于军,则乐逃者亦莫甚于军。"①明代军户包括从征、归附、谪发、垛集等名色,人身依附关系严重,社会地位低下,生活待遇艰苦。明中叶以后,私自占役军动辄数百,屡禁不止;月粮被扣、军官掊剋更比比皆是。军差繁重,工役劳苦。北边军士因马匹陪补竞相逃亡,江南军士因漕运而倾家荡产。至于屯军逃亡的则更多。正统三年天下都司卫所发册坐勾的逃军竟高达120 万之多②。此后军士逃亡更多。 明代灶户世役,隶灶籍。明初政府提供卤地、草荡、灰场作为制盐场地,"免其杂徭,又给工本米。"③灶户所产食盐作为税课由国家征收。明中叶因为财政危机,政府下令停拨灶户工本,对食盐进行不等价征收,再加上草荡、灰场多为豪强兼并,盐法大坏,正盐滞壅,余盐猖獗,灶户贫富分化加剧,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一。 ③ 《明孝宗实录》卷四九。 ①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八册《江宁·庐安》。 ② 《明英宗实录》卷四六。 ③ 《明史》卷八○《食货志四》。 一批灶户终因灶课繁重难堪、总催及盐商的中间盘剥,贫困破产,挈家逃亡。"灶丁逃亡数多,盐课消乏"①。以正统朝为例,正统元年,山东都转运盐使司所属各场,在逃灶户3350 余户,逋负盐引30560 余引②。 正统八年,山东石河场盐课司逃亡灶户383 户,遗下盐折布1320 匹有余。高家港盐课司逃亡灶户379 户,遗下盐课3056 引有余③。正统十二年,山东信阳场盐课司灶户逃去810 余户④。同年,山东新镇等场盐课司因灶户逃故数多,遗下盐课22000 余引⑤。灶户逃亡,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明王朝的统治危机。 明中叶工商业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封建政府推行抑末趋本政策,实施里甲制、关津制和市籍制,人为地限制了工商规模的扩大。而更令城镇工商业困扰的一是铺行之役,一是关市之征。明中叶官府买办物料日多,光禄寺下铺行买办诸物,"不即关与物价。市廛小人,富少贫多,或典卖家资,或出息假贷,竭尽艰苦,方得完足。又经月未得价值,资本即使,无所经营,多致失所。"⑥明中叶以后关市之征日渐增多,税率不断提高。店铺开张需要门摊税,驴骡车受雇装载物货,于京城九门或出或入,要征车马税。正德时又增设九门税。在交通要津设立钞关,征收船料、商税、条税、正税。正统七年,京都税、宣课司颁布的税钞则例明确规定,油房、粉房、机房、磨房、裁剪、绣作每季必须纳钞36 贯,缎子铺则要交纳120 贯,其他店铺,或按货物取息,或以工艺受值征税。官府的横征暴敛、穷极搜刮,使城镇工商业户负债贫困,被迫转徙他乡。 流民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落后的生产方式和频繁的自然灾害造成了百姓的积贫积弱。"天下赋敛横流、徭役如山","收田之入不足以缓公府之追求","养马困于责驹、煎盐困于赔课、近王府则困于侵夺、近戚里则困于恣睢,地当孔道、祗应为之害,土产之物、贡献为之害"①。由此使明代流民规模越来越大。流民成分复杂,决定了其流向和存在形态各不相同,因此造成的社会影响比前代更深刻、更久远。我们从流民的职业和地域的流向来探讨这一问题。 从流民的职业流向分析:流民逃亡后转死沟壑,困顿挣扎,飘泊异乡,或"大户苞荫","投豪势官民为家人佃户行财行理者";或"僧道招诱",成为其佃客;也有的流入城镇,被"豪匠冒合",转而从子"专于贩易佣作者"。另外还有的投充军营为"军囚牵引"或被"屯营隐占";当然也有"船居荡浮",甚至出海谋生的。但有一个共同点,即摆脱了对国家的人身依附,成为相对独立的人。这对商品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但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流民的逃亡,小则影响朝廷各部的常课,大则破坏政权的经济基础和军备边防。农民的逃亡,一方面使土地荒芜,"兼并之家乘时贱市流民田",土地兼并越来越激烈,国家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另一 ① 《明宪宗实录》卷一五六。 ② 《明英宗实录》二三。 ③ 《明英宗实录》一○二。 ④ 《明英宗实录》一五六。 ⑤ 《明英宗实录》一六一。 ⑥ 《明英宗实录》卷五三。 ① 《明孝宗实录》卷一七二。 方面人口的逃亡增加了未逃户的负担,因为"粮存难办,以故丁逃而累及于户,户逃而及于甲,人不得不尽甲而逃。"②我们知道,封建国家赋役科差制度是以严密的人口和土地控制为基础的,百姓逃亡使国家赋役征收陷入窘境。军户的逃亡则直接威胁边疆的稳定。至于匠户、灶丁的逃亡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明政府的财政危机。况且,由于流民生产资料缺乏,生活异常困难,因此铤而走险、揭竿而起的不乏其例,社会更加动荡不安,封建统治秩序受到严重冲击,流民成为明王朝的"腹心之疾"①。在这种情况下,明政府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堵疏兼用,制止流民发展。正统元年,明政府造《逃户周知册》,核其丁粮,送报巡抚,无论遣返原籍或是附籍当地,俱得纳税服役,试图把流民重新纳入封建的政治经济秩序之中。正统二年颁行《挨勘流民令》,"令勘籍、编甲互保,属所在里长管辖之"②。正统四年,在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等流民出没较多的几省增设抚民佐二官,"归本者劳徕安辑,给牛、种、口粮"③。正统五年采纳巡抚于谦建议,下令复流民复业者税,景泰二年又申"隐丁换户之禁"④。但这些威逼利诱措施并没有解决流民的根本问题,只能算是权宜之策。明中晚期,因为"灾眚频仍、催科无序,数年之逋,取盈一时"⑤,流民依然有增无减,甚至酿成大规模的流民起义,严重动摇了明朝的统治基础。 从流民的地域流向来讲,其主要趋势是由地少人多的狭乡向人稀地广的宽乡流;从腹内向塞外流;从土地瘠薄的地区向肥沃的地区流;从租赋较重的平原向租赋较轻或尚无租赋的山区流。人口的地域流动,在经济上是有积极意义的。它可以缓解腹内、平原地区的人口压力,促进边疆和山区的开发。特别是相当一部分流民找到了土地之外的谋生手段,对当地社会经济结构会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中间,流民向山区的迁徙和对山区的开发尤其值得研究。流民向山区聚集,归因于山区地旷人稀、统治力量薄弱,即所谓"地土可耕、柴草甚便,既不纳粮、又不当差"①。以荆襄山区为例,至成化七年,已屯聚流民938000 余人②,成为全国最大的流民聚居区。南赣山区、闽浙山区也倍受流民青睐。 流民向山区的迁徙,加强了山区与外界的联系。山区交通闭塞、开发较晚、人丁稀疏、经济落后。流民徙入后山区人口密度明显上升,人口分布由河谷盆地向山地、由海拔较低地区向较高地区延伸,为山区经济开发提供了较为丰富的人力资源。流民多来自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关系、教育文化水平等比较先进的地区,如荆襄流民主要来自南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江西、四川、湖广等地,南赣流民则多是江西平原、福建、粤北的破产百姓,他们带去的不仅仅是劳动力,先进的耕作工具技术经验、文化生活模式等也伴随山门大开也一并涌入,推动了山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另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一册《保定县志》。 ① 《明宪宗实录》卷七八。 ②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④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八《平郧阳寇》。 ⑤ 《明神宗实录》卷四七。 ① 梁林:《议处郧阳逋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五。 ② 《明宪宗实录》卷九三。 外,封建政府为了加强对流民的管理控制,在其聚居区增设行政区划,修筑道路。如明政府曾在荆襄地区增设郧阳一府并竹溪等七县。以郧阳为中心,开辟三条驿道,分抵西安、南阳、汉中,这在客观上也密切了山区与外界的联系。 流民的汇聚加速了山区的综合开发。流民入山后或结聚屯耕,或单独营生,或依附土著充当承佃户。他们辛勤劳作,开荒辟地,使山区垦植面积倍增,仅勋西一地迄成化十三年就已新辟耕地14300 多顷③。耕地面积的增加促使粮食作物的发展,明中叶勋西地区"其谷产较胜洵阳、山阳诸邑"①。抵明末,这里已是"山坞之中,居庐相望,沿流稻畦,高下鳞次,不似山陕间矣"②。明中叶以后湖广地区经济迅猛崛起,成为"湖广熟天下足"的全国重要粮食供应地,其重要原因就是流民的大量汇入。对山区的深入开发,不仅改变了当地的种植结构,而且推动了山区多种经营的发展。流民们以山区丰富的矿产资源,森林及其他野生植物资源为依托,因地制宜,相继开辟茶园,种植生漆、油桐、蓝靛等经济作物,采集培育菌种、药材,有的则从子矿业开发。汉中山区"成化年间以来,各省逃移人民,聚集栽植茶株数多。户口日繁,茶园加增不知几处。"③南赣山区流民则"搬运谷石,砍伐树木及种靛栽杉、烧炭等项,所在有之。"④尤其是蓝靛的种植,成化弘治时期自闽汀传至泰和县,正德时期推广至南赣地区,此后直至明末,该地区成为靛蓝的主要生产基地。至于矿业生产也十分发达,正统时浙江庆元人叶宗留在浙闽山区招募流民"开矿大作,官不能禁"⑤。荆襄流民也"以窃矿聚,巡矿官吏莫敢谁何"⑥。广东韶惠地区"无主官山产生铁矿,先年节被本土射利奸民号山主矿主名邑,招引福建上杭等县无籍流徒,每年于秋收之际,纠集凶徒百千成群,越境前来分布各处山岗创寮住扎,每山起炉,少则五六座,多则一二十座,每炉聚集二三百人,在山掘矿,煽铁取利。"⑦流民数量的增多,新的经济活动的出现,带动了山区手工业、商业的发展。从事生漆、茶叶、桐油、药材等农副产品的再加工和贩运的人逐渐增多,在山区、平原交接地带,工商业市镇已零星出现。 但是流民对山区的开发,在统治者看来与统治秩序的长期稳定并无助益。中国的传统政治最讲求"固本",即编户齐民,配户当差。而流民游离于户口编审之外在山区的发展壮大,使得僵化的地方官僚机构已经实际上失去了对这部人的有效控制,他们"始因躲避粮差,终至违背德化。食地利而不输租赋,旷丁力而不应差徭"①,这与封建固本政策尖锐对立。激烈的冲突最终导致了正统十年叶宗留在闽浙山区率矿工流民起义,成化元年刘千介石和尚发动荆襄流民起义,六年李胡子再举义旗,极大地震荡了明王朝的统治③ 《明宪宗实录》卷一六七。 ① 严如煜:《三省山内风土杂识》。 ② 徐宏祖:《徐霞客游记》卷一(下)《游太和山日记》。 ③ 杨石综:《为修复茶马旧制第二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一五。 ④ 周用:《乞专官分守地方疏》,《西江志》卷一四六《艺文》。 ⑤ 《西园闻见录》卷九二。 ⑥ 《项襄毅公集》卷一,《善亿十子疏》。 ⑦ 嘉靖《广东通志初稿》卷三○。 ① 孙原贞:《大戒疏》,《明经世文编》卷二四。 秩序。尽管采用杀、戍、逐等血腥手段残酷地镇压了流民暴动,并企图以严刑峻法和筑堡戍守等办法堵绝农民的流徙,但实践并不成功。成化十年后晋陕豫等地不堪重负的百姓再次掀起涌入荆襄山区的浪潮,"入山就食,势不可止"②,迫使明政府不得不改变流民对策。成化十二年,祭酒周洪谟著《流民说》:"引东晋侨置郡县之法,使近者附籍,远者设州县以抚之。"③周洪谟的主张就当时实际情况来看,不失为明智务实之策。同年五月,都御史李宾再次提出:"荆襄流民,必立州县卫所以控制之,可免后患。"④明宪宗权衡利弊,下令派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原杰前往抚治流民。原杰审时度势、恩威并施,奏请开设郧阳府并竹溪等县,允许百姓附籍占田,设立湖广行都司衙门,增设巡抚一员,并于水陆要冲立军堡、置驿站等,荆襄流民问题暂得缓解。此后河南巡抚张瑄也采取类似措施辑抚了西北流民。 但是,这种恢复和建立封建统治秩序的努力,其效果是短暂的。随着统治集团越来越腐败,财政开支越来越庞大,农民的赋役负担越来越沉重,越来越多的农民丧失了生产和生活资料,不得不四处流移乞食,加剧了社会矛盾。最终,朱明王朝被因庞大的流民潮而形成的起义大军所埋葬。 ② 《明史纪事本末》卷三八《平郧阳寇》。 ③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一》。 ④ 《明宪宗实录》卷一五三。 (三)以减轻官田重赋为核心的赋税改革在造成农民大量逃亡的诸多因素中,赋税负担过重是一个重要原因。江南地区赋额之高尤其惊人。以赋税最重的苏州、松江两府而言,耕地面积只占全国耕地总数的1/44,却要承担全国11-14%的税粮,无论是绝对田赋总额还是相对亩赋税率,均远远超出全国其他地位。导致该情况出现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苏松官田太多(见表7),而明政府规定,这一地区的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①。 表7 苏松二府官、民田比率表官田民田地区田额百分比税粮百分比田额百分比税粮百分比苏州62.99 94.7 37.01 5.3松江84.52 94.3 15.84 5.7(资料来源:《正德会典》卷19。《明史》卷78,《食货志二》正德《松江府志》卷7) 江南官田集中是多种因素造成的。魏晋以后,该地区由于民聚地辟,生产发展,很早就成为国家赋税的渊薮。宋元时期统治者通过设立官田加强对江南田赋的掠夺。及明立国,朱元璋不仅继承了历代官田遗产,而且为巩固统治、确保国家军政开支、加强中央集权,通过迁徙富民、籍没诸豪族及富民田等手段,促使江南地区大量民田向官田转化。因为官田属国家所有,封建政权直接从土地上以私租额征收剩余产品,该产品兼具地租与赋税两种性质,所以官田税额在数量上要高于民田。江南地区大量民田的官田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田赋沉重,给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为了完纳苛重的赋税,"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①"苏松二府之民,盖因赋重而流移者多矣,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甚者则不止于是而已。"②农民的贫困化和大量逃亡使"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③,造成江南地区"徒有重税之名,殊无重税之实。"④苏州府自永乐十年至洪熙元年欠粮392 万石⑤,至宣德时积逋高达790 万石⑥。松江府宣德五年定拨起运米43.9 万石,而实纳只有6.6 万石⑦,常州、湖州等府逋欠税粮莫不皆然。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大打折扣,赋役基础发生动摇。 朱元璋也知道"比年苏、松各郡之民衣食不给,皆为重租所困,民困于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①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②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③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④ 正德《松江府志》卷七,《田赋中》。 ⑤ 《明宣宗实录》卷七四。 ⑥ 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 ⑦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租而官不知恤,是重赋而轻人。"①但鉴于大明社稷未稳,百废待举,北方又饱经战乱灾荒,国家财政急需该地区支持,他只能采取移民外出、兴修水利、发展手工业等措施扶植生产,或通过临时性的蠲免、降低官田科则、折色等手段进行社会救济补苴,客观条件决定了他不可能根本解决官田重赋问题。建文帝即位后曾下诏:"国家有惟正之役,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官田悉准私税,用惩一时,岂可为定期?今悉与减免,亩毋踰一斗。"②但其享国日短,成祖践位后改革措施俱废。雄才大略的明成祖朱棣北征蒙古、南荡安南,遣郑和通使域外,疏浚运河、营建北京,国家军政耗费的增大,使江南重赋问题的解决遥遥无期。 明宣宗即位后,面对"天下财赋不理而江南尤其"③的局面,下令派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苏松等地,在向宣宗递交的调查报告里,周干指出:"苏州等处,人民多有逃亡者,询之耆老,皆云官府弊政困民所致。如是吴江、昆山民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八也。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目,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且十分而取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之乎?尽取则无以给私家,而必至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矣。"④明宣宗深受触动,为确保朝廷财政收入,巩固国家赋役基础,宣德四年下诏对官田改科减征,"官田纳粮一斗至四斗者减十之二,四斗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⑤宣德五年二月二十二日重申:"因各种官田起科不一,租粮既重,农民弗胜,自今为始,减除十之二三不等。"七年再次下令:"自宣德七年始,但系官田塘地税粮,不分古额近额,悉依宣德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谕恩例减免。"①并于宣德五年派"才力重臣"周忱到江南督理税赋。 周忱(1381-1453),字恂如,江西吉水人,有经世之才,永乐二年进士,任刑部郎官凡二十年,深得户部尚书夏原吉的赏识和器重,宣得五年经大学士杨荣的推荐,以工部右侍郎巡抚江南。周忱上任伊始,便"召父老问逋税故"②,"入民间与村夫野老相语,问民间疾苦。"③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苏松两府为前沿,以贯彻宣宗减轻官田科则为前奏,逐步将自己的改革宏图在江南地区付诸实践。 周忱革除粮长制的弊端,改良田赋漕运方式,渐次建立完善税粮征收、贮藏、运输中的各种规章制度。粮长制的改革主要包括:(1)针对田赋征收过程中粮长私造大样斗斛掊尅百姓,周忱"请敕工部颁铁斛下诸县准式,革粮长之大入小出者。"④ (2)简化粮长领、缴勘合手续。"旧例,粮长正副三人,以七月赴南京户部领勘合,既毕,复赍送部,往返资费皆科敛充之。(周)忱止设正副各一人,循环赴领,讫事,有司类收上之,部、民大便。"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三○。 ② 《明史》卷四,《恭闵帝本纪》。 ③ 《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④ 顾炎武:《日知录》卷一六,《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⑤ 《明会典》卷一七。 ① 《明宣宗实录》卷八八。 ② 《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③ 焦竑:《焦氏笔乘》卷四,《周文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