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 《宋书·宗越传附武念传》。 ⑦ 《宋书·宗越传》。 等为旧门”⑧,后王僧虔因此被免官。《资治通鉴》卷一二五大明五年胡注:“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盖“三五门”为服役之民户,亦即“役门”。《南齐书》卷四六《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凡有资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看来黄籍上民户的门第主要分为两大等级:一为免役的士族,另一为承担力役的役门或称三五门。旧门、次门都是士族,但后者属低级士族。 三国两晋南北朝备代都实行给客制度,规定官员可以占有若干户佃客作为自己的合法荫户。如西晋规定九品以上官员可分别占有佃客一至十五户,东晋时又增加到五至四十户①。除了这些依法占有的佃客外,皇帝还向有特殊功绩的官员赐给客一类的生产者,这些赐客也属于合法的荫户。荫户只向其主人缴租,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为了确认荫户的这种依附地位,国家规定“客皆注家籍”②。这就是说荫客也要在黄籍上登记,只不过他们没有独立的户籍,他们的户籍是登记在主人户籍的后面,称为附籍。目前史学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三国两晋南北朝国家户口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佃客、部曲这类依附农民未被计算在国家户口之内。我认为,这有欠分析。按当时大族的依附农民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注家籍的合法荫户,另一类是不允许注家籍、版籍不载的非法隐户。前者因户籍上有名,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内;后者因版籍不载,则理应在国家户口统计数字之外。现存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户籍残卷(斯0113 号),其中有大府吏随嵩一户,注籍者四人,附籍一人,户口总计为“凡五口”①。可证附籍人口要纳入国家户口统计之内。 ⑧ 《南齐书·王僧虔传》。 ① 分别见《晋书·食货志》、《隋书·食货志》。 ② 《隋书·食货志》。 ① 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第6 页。 第三节特殊民户的户籍:白籍关于白籍,周一良的解释是:“以蘖汁染纸,谓之入潢。则纸不生蠹虫,缝不绽解。盖土著户籍原为保存久远,故用入潢之黄色纸。侨人户籍原系临时性质,故用普通白纸”②。此为籍分黄、白之一因。东晋为招怀流民,对侨人给予免除赋役之优待,与南方土著有不同,在户籍上自然也应有所区别。这是户籍分为黄、白的另一原因。关于白籍,文献记载甚少。《晋书·范汪传附子宁传》称:“昔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返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允许在户籍上注明本人的原籍,似乎此为白籍在内容上的一大特点。由于在白籍上注籍的人免除正常赋役,所以在白籍上登记的事项可能较黄籍少一些。 ② 《魏晋南北朝史札记》,第246 页。 第四节资簿由于魏晋宋齐调的征收采取“九品混通”制度,这种方法要求先评资、定出户等,然后才能征调。但户籍上却没有财产登记,它只能解决哪些人应纳或不应纳户调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纳多少的问题。因此,当时还有和黄籍相联系的、专门登记各民户财产的资簿。这种资簿就是地方官每年在进行评资、定户等的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 资簿上登记些什么内容呢?《晋书·石苞传附子崇传》称“有司簿阅崇水碓三十余区,苍头八百余人,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这里所说的“簿”,不是指户籍,而是指资簿。由此可见,在资簿上登记的有水碓、田宅、珍宝、财货、奴隶(苍头)等。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没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他们不能登记在户籍上,而只能作为主人的财产登记在资簿上。南朝人在谈到评资所产生的流弊时说:“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资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①;“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资课”②。可见资簿上重点登记的是土地、桑树、房屋,并且按照它们的数量、质量折算成钱,在资薄上予以注明。刘宋大明初年实行占山法以后,人们占领的山泽也要“条上资簿”③。 在资簿上除登记财产外,还要注明户等。在齐武帝萧赜的诏书中有:“诸责负众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资不在例”;“其非中资者,可悉原停”;“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④。看来户等分为上资、中资、下贫三档,每档又各分三等,共九等,与“九品混通”征调法相适应。《南齐书·陆慧晓传附顾宪之传》称:“山阴一县,课户二万,其民资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刻又刻之,犹且三分余一。”大概户资三千钱是一条界线,在此上者为中资以上户,在此下者为下贫户。 梁以后,废除了“九品混通”征调制,调的征收也变成和田租一样的按丁征收,但资簿似尚未被废除。因为梁、陈还有亩收米二升的田税,为征收田税,有时也为了对富户和贫户负担的租调进行调节(如免除贫户的租调),都需要查核资簿,所以资簿仍与户籍并行。《梁书·武帝纪》下称:“田者荒废、水旱不作、无当时文例,应追税者,并作田不登公格者,并停。”此所谓“公格”,也许就是指资簿吧。但由于梁以后废除了评资,梁、陈时期的资簿内容可能要简单一些。 ① 《宋书·周朗传》。 ② 《南齐书·竟陵文宣传子良传》。 ③ 《宋书·羊玄保传附羊希传》。 ④ 《南齐书·武帝纪》。 第五节西凉建初十二年户籍残卷十六国时期的户籍制度,文献记载不多,但从现存西凉十二年户籍残卷可知其大概。这个残卷共保存有九户民籍,残缺者四户,完整或大体完整的五户。兹择录一户完整的于下: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兵吕德年四十五唐妻年卅一丁男二息男■年十七小男二■男弟受年十女口二受女妹媚年六凡口六媚男弟兴年二居赵羽坞建初十二年正月籍①可见在当时户籍上登记的有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职业、家庭成员关系、丁中统计、女口统计、户口总计等项目。这种户籍登记,从内容到形式应是沿袭魏晋的户籍制度而来。 应指出的是,在建初十二年籍见到的丁中制度,有丁男、次男、小男,这和两晋南朝一样;但妇女却无丁中之分,被统称为女口,而在两晋南朝妇女也是有丁中之别的。这种不同主要是由剥削制度的不同所决定。两晋南朝的妇女无徭役负担,调按户征收(梁以后始改成按丁),这都不要求妇女实行丁中制;但那时的田租却一直是按丁征收,丁女纳丁男的半数,次丁女、老小免征,这就要求妇女也要实行丁中制了。因此西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①;梁也规定“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②。估计在两晋南朝的户籍中也会注明丁女、次丁女字样。及至十六国后赵时期,石勒始改田租为按户征收,规定户“租二斛”;③北魏在实行均田制以前,也实行按户征田租制,户征“粟二十石”④。可见在十六国至北朝前期,田租一般实行按户征收,因此不再要求妇女有丁中之别。在建初籍上见不到丁女、次女字样,而出现了“女口”这样笼统的统计,原因即在此。至于建初籍上男子所以有丁中的划分,这是为了适应徭役征发的需要。 ① 《敦煌资料》第一辑,第5 页。 ① 《晋书·食货志》。 ② 《隋书·食货志》。 ③ 《晋书·石勒载记》上。 ④ 《魏书·食货志》。 第六节计帐户籍制度北魏推行均田令以后,土地制度和剥削制度都发生了大变化,这自然要引起户籍制度的变动,到西魏苏绰当政时,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新的户籍制度。《周书·苏绰传》称:“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这种“计帐户籍”的形式及内容如何,史籍不载。幸好敦煌发现的斯六一三号文书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此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的复原、研究,认为写成于西魏大统十三年(547)①。文书分为A、B 两类:A 类以户为单位记载有关人口、赋税、土地等情况,B 类大体是以A 类为基础形成的三十三户人口、土地、赋役的总计。该文书的性质,国内外不少学者认为它就是苏绰所创制的计帐式户籍。 A 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户口方面,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姓名、生年干支、年龄、现任官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丁中制的丁、中、老、小、黄的划分;家庭成员的死亡、出嫁情况;奴婢的姓名、性别、年龄;附载牛的颜色和大小。在赋税方面,包括课户、不课户和上、中、下户等的划分;全家人口的集计,下分为出除人口(死亡和出嫁者)和见在人口,见在人口又分为课口和不课口;全家应纳租、布、麻若干,并分别标明良、贱、牛缴纳的数量。在土地方面,包括受田的丁男、丁妻、丁婢的口数;应受田若干、未受田若干,受田中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受田率是足或几分未足;受田人所受各段土地的亩数、方位及四至。 B 类文书的具体内容:在赋税方面,包括课口若干人,贱婢几人,牛几头;都合调布若干匹,其中良人、贱丁、牛各若干;都合租粟若干斛,其中良、贱、牛各若干,良人上、中、下户租的折草数字;都合税租若干斛,其中台资户、上中下三等不课户各输若干,上、中不课户税租的折草数字。在徭役方面,都合课丁男若干人,其中杂任役若干人,六丁兵若干人。在受田方面,包括都合受田若干户,其中受足、三分未足、二分未足、一分未足、未受各若干户;各类户受田的丁男、丁女、丁婢、牛各若干,应受田若干,实受麻田、正田、园宅各若干,未受田若干。 大统文书反映的户籍制度,在内容上的特点,是户籍和均田制度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赋役制度相结合。但在户籍、均田、赋役三者中,户籍居主导地位。作为大统文书基础的A 类文书,首先要完整地记录各户的人口情况,不受田、不纳租服役的中、老、小、黄家庭成员,甚至死亡、迁出的成员,都要无遗漏地进行登记,这就说明户籍的主导地位。由于与均田制度相结合,土地开始被列入户籍,作为受田的奴、牛,也被列于家庭成员之后。土地、奴、牛过去是资簿登记的重要内容,它们被列入户籍之后,资簿可能就被取消了。大统文书的书写形式十分严格,提纲挚领,条理清晰。A 类文书既有每个家庭的户口、租调、土地的逐项登记,也有各方面的集计;B 类文书首先是人口、赋役、均田情况的集计,下面再按子目分类统计,这类格式的文书在编制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气力,但却易于查阅、掌握。也许由于苏绰创造的这种户籍制度格外强调各种统计数字,所以被称为“计帐户籍”。 十六国北朝也实行士族制度,这在户籍上应该有反映。但因现存的建初① 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讨帐式的文书残简》,载《东洋学报》第37 卷。第2、3 号。谭两宜的译文,收入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4 期。十二年户籍和大统十三年计帐户籍都属残卷,上面登记的民户都不是士族,所以关于这方面的记注就无法见到了。 第七节特殊民户多种三国两晋南北朝实行世兵制度,兵户子弟要世袭当兵,身分低于一般民户。所以他们不编入一般的民籍,要另立兵籍。三国两晋南朝的史籍中,有不少免兵户为民户的记载,就说明那时兵、民是分籍的。在十六国时期,各国也多推行世兵制度。后赵石虎曾免秦、雍二州的皇甫、胡、梁、韦、杜、牛、辛等十七个望姓的兵役,“蠲其兵贯”①。“兵贯”就是兵籍。前燕和南朝一样,有时称兵户为“营户”②。为什么叫营户?就南朝史来看,这和士兵“妻子营居”③、家属“便付营押领”④,亦即其户籍隶属于营署有关。前燕的营户大体应和南朝相同。在北魏,被降俘、征服的各族人民和罪犯,往往被变成营户或兵户,被编入兵籍,世代服兵役;中央宿卫兵、北镇兵中虽有很多鲜卑人,他们的身分比较高一些,但也都入兵籍⑤。《隋书·食货志》:北周“建德二年(573),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县籍”即一般民籍,因当时世兵都入兵籍,故“除其县籍”。直到隋开皇十年(590),文帝才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⑥。至此兵籍才并入民籍。需要说明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除世兵外,也召募大量自耕农参军,这一部分人因不是世袭兵户,所以不入兵籍而仍隶属于民籍。 三国两晋南北朝佛教盛行,僧众猥多。在北朝属于佛教寺院的还有僧祇户和佛图户,北魏和平初年(460)沙门统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又请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①管理僧众之官,南朝有僧正。北魏初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僧曹之长初名道人统,后更名沙门统,又有都维那。州有州统、州维那,郡有郡统、郡维那。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当由僧官管理。南朝郭祖深说:“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②《历代三宝记》称北周武帝灭佛,“三方释子,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可证南北朝之僧尼及寺院之依附人口皆不属一般民籍,而另有户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无论官府和私家都拥有大量奴隶。官府奴隶相当于刑徒,长年服苦役,到六十岁以后才有可能免为平民,他们的户籍当然要自成系统。私家奴隶属于其主人的资产,要记入资簿,这在上面已谈到。《晋书》卷九四《翟汤传》称:“建元初,安西将军庾翼北征石季龙,大发僮客以充戎役,敕有司特蠲汤所调。汤悉推仆使委之乡吏,吏奉旨一无所受。汤① 《晋书·石季龙载记》上。 ② “前燕营户”一词见《普书》卷一一一《慕容 载记》,“南朝营户”一词见《宋书》卷七七《沈庆之传》。③ 《宋书·何承天传》。 ④ 《宋书·武帝纪》下。 ⑤ 《魏晋南朝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魏晋南朝的兵制》;北魏的世兵制,参见何兹全《府兵制前的北朝兵制》。两文均载《读史集》。 ⑥ 《隋书·高祖纪》下。 ① 《魏书·释老志》。 ② 《南史·郭祖深传》。 依所调限,放免其仆,使令编户为百姓。”这说明奴隶虽记入资簿,但还不算正式编户,放免后才有“编户为百姓”的资格。北朝推行均田制以后,奴婢也要受田、纳租调,他们的姓名才脱离资簿,附注在主人的户籍上——这也叫注家籍。上面说过,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员的合法荫客要注家籍,奴婢注家籍与佃客注家籍有何不同呢?《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载建德六年(577)的诏书可说明这个问题:“自永熙三年七月已来,去年十月已前,东土之民被抄略在化内为奴婢者,及平江陵之后,良人没为奴婢者,并宜放免。所在附籍,一同民伍。若旧主人犹须共居,听留为部曲及客女。”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前期,部曲、佃客是身分相同的两种人,后逐渐混淆而难以分清,此处所说的“部曲”也应包括着佃客。“共居”即共籍;奴与主共籍,也就是注家籍。从诏文中可以看出,奴注家籍后身分仍为奴(大统年间的计帐户籍即如此),经放免后才能上升为注家籍的佃客、部曲及客女。 北朝历史上“杂户”一词,主要指隶户、伎作户、绫罗户、屯田户、牧子户等,他们在身分上都是高于奴隶、低于自由人的国家农奴。 隶户来自俘虏和罪犯,他们有一部分被皇帝赐给达官贵人,但大部分是留在官府服役。国家的隶户和奴隶归都官尚书统一掌握,自立户籍。《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孔疏引《魏律》:“缘坐配没为工乐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这里的“工乐杂户”,应是指隶户被分配到官府作工匠、乐户者。古代的奴隶皆“著之丹书”,北朝与奴隶近似的官府的隶户,大概也包括官府的奴隶,他们的户籍用赤纸即本此意。 伎作户指各类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民户,北朝政府对他们控制很严。 北魏太武帝曾严禁官员、地主私养百工伎巧,下令:“金银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诣官曹,不得容匿”①。北齐官员毕义云”坐私藏工匠,家有十余机织锦,并造金银器物”,遭到禁锢②。这说明伎作户不属地方,亦为受官府直接统领的特殊户口集团。 关于北魏的绫罗户,在《魏书·食货志》及卷九四《仇洛齐传》有大致相同的记载。《仇洛齐传》称:“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奏议罢之,一属郡县。”可见绫罗户也是一个不属郡县守宰,而由杂营户帅统领的特殊户口集团。 北魏曾仿照魏晋多次推行屯田制度。太和十二年(488),李彪建议“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料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余财市牛科给,令其肆力”③,是其中最大的一次。魏晋的屯田户是由屯田官府直接统领的,北魏也应如此。北魏在河西、并州、河阳等地设置有许多国营牧场,在这些牧场为国家放牧的称牧子户,他们的户籍应隶属于管理牧场的官暑。北齐文宣帝高洋在天保二年(551)下诏说:“诏免诸伎作、屯、牧、杂色役隶之徒为白户”④。这道诏书可能执行不彻底,所以在天统三年(567)高湛以太上皇的身分又下诏说:“诸寺署所绾杂保(役?)户姓高者,天保之初① 《魏书·世祖纪》下。 ② 《北齐书·毕义云传》。 ③ 《魏书·李彪传》。 ④ 《北齐书·文宣纪》。 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①。可见伎作、屯田、牧子等杂户皆隶于寺署,放免后才可为郡县编户。②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封建化的加深和扩大时期,各个阶级、阶层都在发生激烈的变动。其中,情况最复杂的莫过于封建依附这个阶层了。它包含多种职业、多种名称的人,这些人的处境虽大致一样,但并不完全相同。如两晋南朝的百工户和吏户,其身分相当于北朝的杂户,但他们是编于黄籍(在黄籍上注明他们的门第、身分)呢,还是另有特殊户籍?现在还不太清楚。① 《北齐书·后主纪》。 ② 以上所述隶户、伎作户、屯田户、牧子户,参见唐长孺《拓跋国家的建立及其封建化》,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 第八节争夺劳动力的斗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除有复除权的官贵、士族以外,还有很多人不向国家服役纳税。这些人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籍注不实之人。这一类人多通过在户籍上谎报年龄、诈注疾病、妄报死逃或冒充士族等手段,以求规避赋役。其中冒充士族最保险,但冒充士族必须得贿赂官员,对籍注进行篡改,需要有一定的财产。所以,他们之中有一些是属于富商、庶族地主,但也有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其他籍注不实之人则多为不堪赋役剥削的自耕农。 二、脱离户籍之人。这一类人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附于大族、受大族剥削奴役而未能注家籍的劳动者,他们实际上已下降到佃客、部曲的地位,但由于未注家籍,所以在身分上还有较多的自由。另一种是虽脱离户籍、但仍保留独立身分的人,其中绝大部分是由破产的自耕农变成的流民,但也有一小部分庶族地主。《陈书·褚玠传》称:山阴“县民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这些隐没的“全丁大户”,大部分应是地主。在战乱和政治昏暗时期,这类脱离户籍之人数量十分庞大。如三国时袁绍统治下的青州,“邑有万户者,著籍不盈数百”①;梁元帝时“人户著籍,不盈三万”②;北齐高洋时,“户口租调,十亡六七”③。可见当时大多数人都成了无籍之人。 三、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这类人的户籍与一般民籍不同,注家籍佃客、奴隶受世俗地主的牢牢控制,僧尼受僧侣地主的控制。他们一般不向国家服役纳税,只向地主服役纳税。这一类人也大多是由破产的自耕农转化而来。 以上三种类型不向国家服役纳税之人,除一小部分属于剥削阶级以外,大部分是自耕农或来源于破产的自耕农。自耕农为什么经常破产呢?这基于西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他们的土地很少,生活十分困苦。南朝人所谓:“家有五亩之鸡,一母之豕,床上有百钱布被,甑中有数升麦饭”④,可说是自耕农的生活写照。自耕农的经济是如此脆弱,所以无论是赋役的加重、战乱、天灾乃至婚丧嫁娶等任何一种因素,都可能迫使他们趋于破产。另一方面,大土地所有者经济势力的不断扩张,要求大量的佃客、奴隶等劳动者为他们种地和服役,这些劳动者只能从自耕农阶层中攫夺,所以他们无时无刻地都在迫使自耕农走向破产。如果说注家籍和未注家籍的佃客、奴隶是大土地所有者已争取到手的劳动力的话,那末,破产的流民和那些被迫“改注籍状”的自耕农,就是他们的劳动后备军,这些人时刻都在面临着沦为佃客、奴隶的厄运。封建国家为了保证兵源税源,加强中央集权的力量,一直都在想着把上述三种类型的人重新纳入国家正常的户籍制度之内,使他们重新向国家服役纳税。封建国家的这种努力,实质上就是与大土地所有者展开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 封建政权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重点在上述第一、第二两种类① 《三国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 ② 《南史·梁元帝纪》。 ③ 《隋书·食货志》。 ④ 《南史·邓元起传附罗研传》。 型的人。对这些人封建政权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检籍、土断和括户。 提起检籍,我们首先想到的自然是南朝齐初的户籍大检查。这次著名检籍的起因,是由于当时的户籍发生了极度的混乱。《南齐书·虞玩之传》称:“宋元嘉二十七年(450)八条取人,孝建元年(454)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南史·王僧孺传》引沈约的话说:“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所谓“八条取人”、“七条征发”,现在已无从知其详细内容。唐长孺在《南朝寒人的兴起》一文中,征引《宋书·索虏传》载何尚之关于“发南兖州三五民丁”的议论,对此作了精要的阐释①。据唐长孺的意见,在元嘉二十七年大征发时,制定了哪些人该服役、哪些人不服役的硬性标准,何尚之所谓不在征发之列的“父祖伯叔兄弟仕州居职从事,及仕北徐、兖为皇弟皇子从事,庶姓主簿,诸皇弟皇子府参军、督护、国三令以上、相府舍者”,这些人以上即为有免役权的士族。由于士族的标准明确,所以在孝建元年编造户籍时,许多企图避役的人就增损籍状,把自己变成合乎免役条例的士族。这样就造成了户籍的大混乱。由于当时户籍混乱主要是冒充士族造成的,所以齐初检籍的重点,是对准那些“改注籍状,诈入士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的人。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内容,当时检籍还包括纠举那些“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吏役,身强而称六疾”以及“盗易年月”等投机取巧者。对那些“抱子并居,竟不编户”①、“小塘藏丁匿口”②等脱离户籍之人,在这次检籍中也要把他们重新编入户籍。当时凡被认为有伪冒或脱离版籍的民户,都被称为“却籍”,却籍者要充远戍。萧齐统治者对这次检籍决心很大,但由于检籍官员行私舞弊,反而造成很坏的后果。梁沈约说:齐初“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于此大坏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除卑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爵,随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士伍。..或有应却而不却,不须却而却,所却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辞请诉,充曹牣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③。这样,至永明三年(485)就激起了以唐寓之为首的农民起义。为了缓和人民的反抗情绪,也因为这样的检籍再也无法推行,所以到永明八年(490)齐武帝下诏:“既往之愆,不足追究。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役边疆,各许还本。此后有犯,严加翦治”④。宣布这次检籍完全作废。齐初大检籍以后,小规模的检籍仍不时发生。如在齐东昏侯时,“先是诸郡役人,多依人士为附隶,谓之‘属名’。又东境役苦,百姓多诈注疾病,遣外医巫。在所检占诸属名,并取病身。凡属名多不合役,止避小小假,并是役荫之家。凡注病者,或已积年,皆摄充将役。又追责病者租布,随其年岁多少。衔命之人,皆给货赂,随意纵舍”①。这样的检籍,当然也不会有多大成效。 除上述检籍外,统治者在编造新户籍时,也要依据旧籍进行户口检查,①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110—111 页。 ①② 《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 ③ 《通典》卷三《食货·乡党》。 ④ 《南齐书·虞玩之传》。 ① 《南史·废帝东昏侯纪》。 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检籍。由于户口状况是不断变动的,所以封建政府窍隔一段时间要编造一次新户籍,这属于正常情况造籍;另外,在统治者进行政治、经济改革时,为了适应新制度的要求,封建政府也往往要编制新籍,这属于特殊情况的造籍。后一种情况因与改革相配合,所以在争夺劳动人手方面,往往会取得巨大成绩。这种造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至少有三次。 第一次是在西晋太康元年推行占田制时,太康三年国家控制的户口较太康元年增加一百三十多万户,就是这一次造籍所取得的结果。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已说过。 第二次是在北魏推行均田制三长制时,北魏中央曾派遣使臣到各地编定户籍,如派尧暄为“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②,派闾庄“为定户籍大使”③等。由于在均田制下农民能够受田,而且剥削较轻,所以大量隐漏人户就纷纷向国家呈报户口。北魏的户口猛增到五百多万户,当是这次与推行均田相联系的造籍的结果。 第三次是在北齐、北周时期。自北魏推行均田制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均田制度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隋书·食货志》记载的北齐河清三年(564)均田令和北周保定元年(561)后的均田令①,标志着均日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随着均田制度的演变,户籍格式逐渐定型为像西魏大统十三年那样的计帐户籍制度,这当然也要编造新籍。由于计帐户籍对人口的控制较严,所以北齐、北周虽为戎马倥偬的乱世,但两国人口的总数并不减于北魏盛世的人口总数,仍然达到三千多万口。 东晋南朝连续推行的九次土断措施②,主要是把北来侨民断入黄籍,使他们也像土著居民那样向国家服役纳税。但把侨民断入黄籍,不一定具有向大族争夺人口的性质。这不仅因为有些侨民原来就在国家白籍上登记,受侨州郡统辖,而且在侨民中也包括不少官僚、大族。但在土断的同时,也进行户口检查,许多隐户、流民也被编入户籍。如东晋哀帝兴宁二年(364)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规定“不得藏户”,司马“玄匿五户,桓温表玄犯禁,收附廷尉”③。萧齐初年吕安国曾“土断郢、司二境上杂民”④;所谓“杂民”,当包括各种无籍之人。陈文帝天嘉元年(560)的诏令说:“其亡乡失土,逐食流移者,今年内随其适乐,来岁不问侨旧,悉令著籍,同土断之例”⑤。这些被土断的隐户、流民等无籍者,就含有和大族争夺劳动人手的意思了。如果说检籍、土断只把搜检隐漏之人作为附带任务的话,那末,封建政府的括户就主要是为解决这些人的问题了。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括户的记载不绝于史,而东晋一代尤为突出。 颜含为吴郡太守,王导问他:“卿今莅名郡,政将何先?”颜答:“王师岁动,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竞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之忧。且当征之势门,② 《魏书·尧暄传》。 ③ 《北史·闾毗传》。 ① 《隋志》载北周的均田令很简略,年代也不明确,从与它相联系的徭役制度来看,它的颁布当在保定元年以后。 ② 参见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册,346—356 页。 ③ 《晋书·彭城穆王权传附曾孙纮传》。 ④ 《南齐书·柳世隆传》。 ⑤ 《陈书·世祖纪》。 使反田桑,数年之间,欲令户给人足,如其礼乐,俟之明宰”①。可见与大族争夺劳动人手,在当时被提到了头等重要的地位。当时括户的干将有山遐,他为余姚令时,“豪族多挟藏户口以为私附,遐绳以峻法,到县八旬,出口万余”②。庾冰辅政时,“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③。简文帝时王彪之为会稽内史,“居郡八年,豪右敛迹,亡户归者三万余口”④。淝水之战前夕,东晋为“外御强氐,搜简民实,三吴颇加澄检,正其里伍”⑤。东晋末刘裕当政时,因“权门并兼,强弱相凌,百姓流离,不得保其产业”,刘裕严申禁制,处死了“藏匿亡命千余人”的余姚大地主虞亮⑥。对结聚于山泽的流民群,东晋的官员或用武力、或以招抚,重新把他们控制到国家的手中。前者如海陵县的青浦,“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淮南太守毛璩“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⑦;后者加太末县的深山中,“有亡命数百家,恃险为阻,前后守宰莫能平”,江逌任太末令后,“招其魁帅,厚加抚接,谕以祸福,旬月之间,襁负而至”①。类似例子很多。 在北方,有几次著名的括户,规模要壮观得多。如前燕慕容 时,“百姓多有隐附”,仆射悦绾主持括户,一举“出户二十余万”②,朝野为之震惊。南燕慕容德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慕容德“遣其车骑将军慕容镇率骑三千,缘边严防,备百姓逃窜。以(尚书韩)■为使持节、散骑常侍、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③。北魏献文帝时,冀、定等“五州民户殷多,编籍不实”,献文令韩均往检括,“出十余万户”④。东魏武定二年(544),高欢以太保孙腾、大司徒高隆之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凡获逃户六十余万”⑤。北方的朝廷集权力量都比较强,所以才能主持这样大规模的括户。 封建国家对上述第三种类型的人——注家籍佃客、奴隶和僧尼,主要是采取控制发展的政策。 对于佃客,从曹魏规定的“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⑥,到西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一到十五户,再到东晋规定的品官可占有佃客五到四十户,再到北魏赐给王、公、侯、子臣吏十二人到二百人⑦,这些规定既是保护官贵的利益,也含有限制他们大量占有注家籍佃客这类生产者的用意。因为① 《晋书·颜含传》。 ② 《晋书·山涛传附山遐传》。 ③ 《晋书·庾亮传附弟冰传》。 ④ 《晋书·王廙传附侄彪之传》。 ⑤ 《世说新语》上卷下《政事》注引《续晋阳秋》。 ⑥ 《宋书·武帝纪》中。 ⑦ 《晋书·毛宝传附孙璩传》。 ① 《晋书·江逌传》。 ② 《晋书·慕容 载记》。 ③ 《晋书·慕容德载记》。 ④ 《魏书·韩茂传附子均传》。 ⑤ 《魏书·孝静帝纪》。 ⑥ 《晋书·王恂传》。 ⑦ 《魏书·官氏志》。 这些规定等于宣布,官贵们超过规定的佃客和臣吏是不合法的,这是一层限制;这些规定也等于宣布,除品官有权占有佃客、王公侯子有权占有臣吏,其他人则无此特权,这是又一层限制。再说当时所谓皇帝给客、赐臣吏,也不一定实际授给,往往是在官贵已占有的大量依附农民中,政府按制度予以登记、注家籍,而超过规定数额的则不予承认。《南齐书·州郡志》上南兖州条称:“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元帝太兴四年(321),诏以流民失籍,使条名上有司,为给客制度。”这些“多庇大姓以为客”的失籍流民,是政府无法控制的,所以才由大姓“条名上有司”,然后再由政府按当时的给客制度赏赐给他们。很明显,东晋推行这样的给客制度,一个重要目的是想从大族势力下挖出一部分失籍流民。 为防止奴隶数量的膨胀,封建政府作了多方面的努力。首先是执行“良奴之制”,严格禁止把良人变成奴隶。北魏的法律规定:“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①。这一类法令当继承于魏晋。在南朝也严禁卖良人为奴。其次,不断地下令释放奴婢,或免为兵、客、部曲,或免为良人。特别是在大的军事冲突以后,战胜的一方往往把众多的战俘变成奴隶,结果导致公私占有奴隶的数量急剧增加。因此,事隔不久,战胜的一方往往下令大规模地释放奴婢。如东晋在太元十四年(389)下令道:“淮南所获俘虏付诸作部者,一皆遣散,男女自相配匹,赐百日廪。其没为军赏者,悉赎出之。以襄阳、淮南饶沃地,各立一县以居之”②。淮南所获俘虏即淝水之战中俘获的前秦军民。类似资料,在史籍中可以找到很多①。朝廷采取这种措施当然有许多原因,但其中重要的一点即在于把私家控制的人口变成国家控制的人口。 为了封建政权的长治久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帝王对佛教大多采取既保护又限制的政策,也有少数帝王推行灭佛措施。南朝宋文帝、宋孝武帝曾沙汰僧侣,齐武帝甚至规定:“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为精舍,并严断之。唯年六十,必有道心,听朝贤选序”②。北魏曾一再限制僧侣的数额,文成帝规定:“率大州五十,小州四十人,其郡遥远台者十人。”至孝文帝时,“听大州度一百人为僧尼,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以为常准”③。以上的限制措施,所起作用都不大。北魏太武帝拓跋焘和北周武帝字文邕都信道不信佛,他们推行了断然的灭佛措施。 拓跋焘下令:“沙门无少长悉坑之”④。字文邕灭佛的手段比较缓和,但决心极大,一时间,北周、北齐境内的三百万僧尼皆改为编户。但在字文邕死后,佛教又逐渐恢复。 封建政权执行的上述争夺劳动人手的措施,有时成绩显著,有时则不起作用。其原因何在呢?根本一点是决定于那时的政治状况。如果封建政治比① 《魏书·刑法志》。 ② 《晋书·孝武帝纪》。 ① 参见《南齐书·郁林王纪》永明十一年八月条,《梁书·简文帝纪》太清三年五月条《周书·武帝纪》上建德元年十月年,《武帝纪》下建德六年二月条。十一月条、宣政元年三月条,等等。② 《南齐书·武帝纪》。 ③④ 《魏书·释老志》。 较清明,横征暴敛较少,这则就会出现“豪强征敛,倍于公赋”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是愿意做国家的编户的,国家与豪强争夺劳动人手,当然会取得胜利。反过来,如果政治昏暗,百端征调,这时就会出现宫府征敛甚于豪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宁愿做豪强的依附农民,国家即使用强力能把劳动人手争夺过来,但也只是暂时的,不久仍会逃散,国家的争夺劳动人手措施是不可能取得胜利的。在封建社会里,总是治世少而乱世多,所以国家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劳动人手的斗争,总是后者占上风。 ⑤ 《魏书·食货志》。 第五章赋役制度第一节三国赋役制度曹魏的赋税分为两种,一种是对郡县编户征收的田租与户调,一种是对典农部民与士家征收的租赋。较之汉赋,有很大的差别。 在曹操的经济政策中,维护和发展自由农生产的政策,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表现为田租与户调新科的实行。 《三国志·何夔传》写到“曹操始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税绵绢”。 《资治通鉴》系此事于建安五年(200)官渡之战以前。所谓“新科”,便是《魏书》说的“其收田祖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①。按东汉田租以产量为标准,实行三十税一之制。灵帝中平二年(185)曾收天下田一亩十钱,用于营建宫宇②。至建安五年,曹操推行一亩收租四升的制度,汉朝按产量收租之制遂为税亩制度所代替。又汉有算赋,是人头税,即按人头收钱。曹操改为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这是户调,收绢、绵。从此算赋制度被革除。 税亩制依据田亩的多少收租,田多租多,田少租少。户调制是不是各户一律都出绢二匹、绵二斤呢?非是。《魏略》有这样一段话:初,太祖(曹操)为司空时,以己率下,每岁发调,使本县平赀。于时,谯令平(曹)洪货财与公家(曹操家)相等,太祖曰:“我家赀那得如子廉耶?”①这段话说明发调是要“平赀”的,赀多之户则多出,赀少之户则少出。 然则,所谓“户出绢二匹、绵二斤”,并不是说每户一律调绢二匹,绵二斤,而只是一个按照家赀户等的不同,各户所应出的平均数额而已。徐坚《初学记》卷二七引《晋故事》说到:“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曹魏户调之法,当即九品相通。 根据曹操、曹洪的家赀被“平”,我们还可知悉:在曹魏,上自曹操,下至一般官吏,都没有免税的特权。租调征收对象,包括了各级官吏、庶民中的地主、工商业者、小块土地所有者(自由农)。即所有的郡县编户。曹魏根据土地与家赀的多少征收租调的政策,对发展自由农生产是有利的。河东号称“百姓劝农,家家丰实”②;冀州号称“户口最多,田多垦辟”③。由此二地情况,可见自由农生产在曹魏时期,在北方,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曹魏时期的典农部民即屯田客,由特设的典农中郎将(秩二千石)、典农校尉(秩比二千石)、典农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等官吏管理,不属郡县管辖④。所交赋税与郡县编户不同。 据《魏氏故事》,屯田用的是黄巾的资业。这种资业包括牛在内,都是官有。对典农部民,原来实行的是“计牛输谷”(或“僦牛输谷”)之制,① 《三国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引。 ② 《晋书·食货志》。 ① 《三国志·曹洪传》注引。 ② 《三国志·魏志·杜畿传》。 ③ 《三国志·魏志·杜畿传》附《子恕传》。 ④ 《三国志·魏志·贾逵传》有“都尉自以不属郡”的话。 即根据租赁官牛的头数交纳租赋。典农中郎将任峻认为什牛输谷,大收不增租赋,坚持要求实行“分田之术”①。曹操遂规定“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典农部民)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②。此即任峻所谓“分田”。侯声说是“于官便,于客(屯田客,即典民部民)不便”③。 从“私牛而官田者”看,典农部民是带有家属的,他们都是作为屯田客户而非作为个人存在于典农部所拥有的官田上。生产、交租均以户为单位进行。 曹魏时期还有一种“士家”。此种士家原不屯田。魏文帝践祚之初,王朗建议“宜因年之大丰,遂寄军政于农事,吏士大小,并勤耕稼,止则成井里于广野,动则成校队于六军,省其暴徭,赡其衣食”④。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才用士家去屯田。值得注意的是,曹魏把对屯田客户的剥削方式即“分田之术”,用到了剥削士家上。《晋书·傅玄传》说到“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施行来久”。即可上溯到曹魏。傅玄说的兵、士,指兵家、士家,不是指出征之士。因为“私牛”只有士家才有。出征之士营田受廪,无所谓自持私牛。管理屯田客户的典农组织具有军事性,而对屯田客户的剥削形式,又被用到了士家身上,这就使得屯田客户与士家之间距离缩短。魏末民屯废了,但士家屯田与剥削士家的方式仍旧继续下去。 以上是赋法,在役法方面,根据《三国志·司马芝传》所说: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治廪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 可知典农部民只用于屯田,除了农事上的“治廪系桥,运输租赋”等以外,没有其他徭役。负担徭役的,是郡县编户、士家与吏家。下面分别叙述。 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首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①。曹魏时期末见改变。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②。 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晋时刘颂曾说: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魏氏错役,亦应改旧。③从刘颂所言可知这种错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晋都未改动。按照这种役法,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 编户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① 《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② 《晋书·慕容皝载记》。 ③ 《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④ 《三国志·魏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 ① 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②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③ 《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士族免役的规定。魏明帝时期,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①。那时太学诸生有千数,他们来上太学,“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②。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曹魏无士族免役之制。高堂隆说公卿与厮徒共役,“闻之四夷,非嘉声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③。未说违制。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 吏、士之家的徭役负担:《三国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说曹魏吏士皆有“暴徭”。《高柔传》说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又说“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可见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④。如鼓吏当不在营田之数。 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三国志·刘动传》写到魏明帝青龙中,吴围合肥,“时东方吏、士皆分休”,满宠表请“召休将士”。《杜恕传》注引《魏略》写到孟康为弘农郡守、领典农校尉,“郡领吏二百余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这是关于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记载。 吴、蜀二国的赋役制度,由于史料短缺,所知较少,特别是蜀国。 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⑤。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⑥。太元元年(251),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①。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到永安二年(259),孙休在一通诏令中说:“顷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②。这通诏令涉及的优均对象,包括郡县民户、吏户和诸营兵户。民户主要是自由农户,兵户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们的家属。如赤乌中,诸郡出部伍,陈表、顾承等“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③。兵户指的便是这种有男有女的部伍。吏户是官府掌握的吏家。兵户“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有事则责兵以死效④。吏户除了用于生产外,还给他役。永安元年的王子诏说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⑤从“出限米”可知孙吴吏家是要生产的。打仗军出,原来吏须从行,这样的吏家与兵家或士家没有多大区别。五人三人为役,开三五占丁之端。孙休有所减轻,但到吴末孙皓时,却更加严重。陆凯说:“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①② 《三国志·魏志·王朗传》附《王肃》注引《魏略》。 ③ 《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 ④ 《三国志·魏志·仓慈传》注引《魏略》记京兆太守颜斐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邓艾原为丛草吏。⑤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黄武五年。 ⑥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嘉禾三年。 ①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②③ 《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④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⑤ 《三国志·吴志·孙休传》。 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自张。..调赋相仍,日以疲极。”⑥汉时“算缗”在吴末重新出现⑦。兵家原来不给他役,吴末却“供给众役,廪赐不赡”①。吴亡时户五十二万三千,兵二十三万,吏三万二千②,均入于困境中。 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孙权曾著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③法令不准过问人客,是少有的。潘璋之妻住在建业,孙权赏给她“田宅、复客五十家”④。这即是孙吴的复客制。从此制可推知孙吴将领、士族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 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⑤;“以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⑥的政策。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诸葛亮说过:“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⑦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后来是发展了。蜀亡前,“男女布野,农谷栖亩”⑧。如果不是轻徭薄赋,蜀国农业不会有此发展。蜀国也搞屯田,如诸葛亮在渭滨分兵屯田⑨。但不是主要的。 蜀亡时,有户二十八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⑩。这里所谓户,主要也是指自由农户。兵、吏的存在同于魏、吴,但在蜀,我们只见到带甲将士在前方屯田。 ⑥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⑦ 算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天玺元年。 ①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② 此数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③ 《三国志·吴志·周瑜传》。 ④ 《三国志·吴志·潘璋传》。 ⑤ 《三国志·蜀志·后主传》建兴二年。 ⑥ 《三国志·蜀志·杜微传》。 ⑦ 《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⑧ 《三国志·蜀志·蒋琬传》。 ⑨ 《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建兴十二年。 ⑩ 《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第二节西晋赋役制度西晋的赋税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研究的人虽多,但材料过少,至今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与西晋税制有关的材料,主要的只有两条,先引在下面,然后再说当前的看法。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初学记》卷二七《绢第九》:“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对以上两条材料的解释很多,但就税制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西晋赋税制度继承曹魏,田租为亩税,户调为户税,只不过剥削量加重了。曹魏的田租是亩收二升,西晋的田租以“夫五十亩,收租四斛”计算,为亩收四升,重了一倍。曹魏的户调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则是户出绢三匹,绵三斤,重了半倍。绢三匹、绵三斤是平均数,征收时“九品相通”。这也是继承曹魏而来。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西晋在田租上已改变了从前的亩税制度,变为按户征收,与户调一样,九品相通。这种意见的根据有二:一是《晋书》既说绢三匹、绵三斤是“户调之式”,则《初学记》引《晋故事》说的“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中的“民丁”,应是丁男之户,如果是丁不是户,则《晋书》所说“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就不可理解了。《晋故事》的话,意味着西晋一户以一丁计。既然民丁是丁男之户,那么,课田五十亩便是对丁男之户的要求,而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则是了男之户所应纳的租调。二是《晋故事》说到侯国减“绢户一匹”、“民租户二斛”以为侯秩侯奉。西晋“以郡为国”,诸侯“三分食一”①以绢一匹为侯秩,就丁男之户应向国家岁纳绢三匹而言,正是三分食一。所分民租则明说是“户二斛”。尤其是接着说的“书为公赋”的“其余租”及旧调绢、绵,“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表明租不仅是户租,即以户为单位征收,而且是九品相通。《晋故事》所说“租四斛”,只是丁男之户所应交纳的一个平均的租额而已②。持这种意见的认为《文献通考》所说,晋把两汉田赋与户口之赋合而为一,把田赋变成户调,不再履亩而税,只逐户赋之③,是一个卓见。 ① 《晋书·地理志上》。 ② 《晋故事》所说“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用以增置诸侯,解释不通。主张西晋租谷是亩征八升的,以为“斗”是“升”之误。主张西晋租谷是户征四斛的,以为“亩”是“户”之误,因为后面讲的所分民租户二斛及余租都是户租。 ③ 《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以台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这是说晋把田赋变成了户税。卷三《田赋考三》还说晋法与均田制下,“不必履亩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征发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①,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②。 役使方式,据刘颂所说曹魏用之于百姓的错役法,至晋武帝平吴之后,仍旧未改③,可知与魏无异。 以上是郡县编户负担的税役。不属于郡县编户的典农部民,在魏末晋初罢除④。吏、士之家则保留下来。士家在晋初仍旧用之于屯田,剥削有所加重。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傅玄上疏说到:“今一朝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欢乐。”他认为应该恢复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之制⑤。据《晋书·慕容皝载记》所说“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而为五六来看,傅玄的话是被采纳了。 太康元年(280)平吴,随着州郡兵的罢除,武吏的设置,占田、课田法的实施,士家屯田废止。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至今未改时,又提及平吴后吏、士的徭役负担。 至于平吴之日,天下怀静,丙东南二方,六州郡兵,将士武吏,戍守江表,或给京城(洛阳)运漕,父南子北,室家分离,咸更不宁。又不习水土,运投勤瘁,并有死亡之患,势不可久。①他要求改变这种情况,并以为“魏氏错役,亦应改旧”。他的设想是:“使受百役者不出其国,兵备待事其乡。”如果不能全做到,“可静三分之二,吏役可不出千里之内”,这样天下也就受益不浅了。刘颂的话,清晰地说明了平吴后西晋吏、士的戍役与运役之重。 在西晋,全部赋役均由郡县编户中的庶民以及吏、士之家负担。西晋的官吏和他们的亲属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这与曹魏不同,而与孙吴一致。西普允许官吏各以品级占田,最低的九品官亦可占田十顷。可是对他们不课田。既不课田,也就不课税役。问题尚不止于此,西晋还制定了官吏可以官品的高卑,荫他们的亲属,并可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制度。《晋书·食货志》在写了官吏各以品级占田之后,接着便写道: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 荫亲属,就是亲属可以不交税,不服役。品级高的官吏,可荫及九族,论税,只逐户赋之,则田税在其中”是一致的。 ① 《晋书·惠帝纪》。 ② 《晋书·食货志》。 ③ 《晋书·刘颂传》记刘颂在说到“魏氏错役”时,有“逡巡至今”未改之言。他是在平吴后说的。④ 《三国志·魏志·三少帝纪》咸熙元年:“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晋书·武帝纪》泰始二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 ⑤ 《晋书》卷四七《傅玄传》。 ① 《晋书·刘颂传》。 低的也可荫三世,加上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的予孙,又可依官吏之例,荫其亲属,这就把各级官吏及其宗族变成了一个可以不纳税服役的阶级。比之曹魏,在税役制度上,是一个退步。 宗族中的佃客,因为荫亲属制的实施,税役已经免除。《晋书·食货志》中说的各级官吏所荫佃客无过多少户,是指前来依附成为佃客的非本族的农民而言。 西晋此制完全是在维护官僚地主的利益,维护士族的利益。 西晋征发与免除赋役,均据黄籍。《晋令》说到:“郡国诸户口黄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①黄籍是西晋郡国士庶统一的户籍,此外西晋没有别的户籍。士族在黄籍上注有爵位(详见第四节),以证明自己是兼复之家。地主的佃客注地主的家籍②,没有自己的独立的户籍,与税役不发生直接联系。兼复之家的佃客,不承担官家税役。 ① 《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引。 ② 《隋书·食货志》记晋时“客皆注家籍”。 第三节十六国赋役制度十六国政权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是单纯的少数民族的政权,而是有汉人参加的政权;少数民族上层的统治者,大多数也已汉化;各个政权都具有汉化的色彩,只是深浅程度有所不同而已。总的趋势是后来出现的政权比先前的政权,汉化程度更深,色彩更浓。因而在税役上,各个政权大都袭用魏晋旧法。 最早建立的成国,在李雄时,制定了赋役制度。“其赋男丁岁输谷三斛,女丁半之,户调绢不过数丈,绵数两,事少役稀”,因而出现了“百姓富实,闾门不闭,无相侵盗”的好局面③。对“男丁岁输谷三斛”,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是丁税;一种认为“男丁”系指丁男之户而言,岁输谷三斛是户税。按西晋之法,租调九品相通,输入于官,三斛应是一个平均定额。无论哪种解释,都以为成国赋税,承自西晋,只是量上有所减轻。 成国对役法无明文规定,百姓一个时期可能“事少役稀”,另一个时期也可能为徭役所困。李寿时,“百姓疲于使役,呼嗟满道”,思乱者竟至“十室而九”①。 汉国与前赵无赋役之制,后赵石勒在称王之前,“以幽、冀渐平,始下州郡阅实人户,户赀二匹,租二斛”②。这里明言租二斛是户税。认为西晋祖四斛是户税的,说石勒此制承自西晋,非首创。又按西晋九品相通之例,赀二匹、租二斛应为平均定额。在役法上,后赵有徒民以充戍役之制,被徙以充戍役之民,均在兵籍。《晋书·石季龙载记上》说到,“雍秦二州望族,自东徙已来,遂在戍役之例。”他们有“兵贯”。石虎接受王擢意见,免除了雍秦望族十七姓的兵贯,但“其非此等,不得为例”。为了战争的需要,石虎还曾下令“司、冀、青、徐、幽、并、雍兼复之家,五丁取三,四丁取二”,运送军粮;“青、冀、幽州三五发卒”③。“征士五人车一乘,牛二头,米各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以斩论”。这表明后赵到石虎时期,不仅普通百姓要服役,“兼复之家”也要服役,已服兵役的征士,还要出车、牛、米、绢。役调是很重的。但要注意五丁取三,四丁取二,三五发卒之言。孙吴已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之法,但未见三五发卒之制。曹魏是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兵役由士家担任。西晋被课之以田的正次丁均须服役,吏、士则负担戍役与运役。从后赵开始,始见徒民戍役及三五发卒之制。三五发卒对后世役法影响很大。 士族是“兼复之家”,这是西晋之法。 前燕慕容皝迁都龙城之后,颁布了赋税制度。慕容皝曾“以久旱,丐百姓田租”。这说明当时已有常赋。慕容皝尚曾“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后因封裕进言,改变为悉罢苑囿“以给百姓无田业者。贫者全无资产,不能自存,各赐牧牛一头。若私有余力,乐取官牛垦官田者,其依魏晋旧法”①。③ 《晋书·李雄载记》。 ① 《晋书·李寿载记》。 ② 《晋书·石勒载记上》。 ③ 《资治通鉴》卷九七晋成帝咸康八年,“皆三五发卒”注:“三丁发二,五丁发三也。”① 《晋书·慕容皝载记》。 即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这就在郡县常赋之外,出现了一种类似曹魏屯田剥削方式的赋税制度。 慕容儁迁都于邺,进入中原,未再实行乐取官牛垦官田的魏晋旧法。在税役上,慕容儁曾“宽常赋”②,然而“赋法靡恒”③,征收并无常额。役法也无一定的标准,申绍谓为“役之非道”。郡县守、宰在征税起役之时,又“无不舍越殷强,首先贫弱”,以至“行留俱窘,资赡无所,人怀嗟怨,遂致奔亡”④。值得注意的是,在兵役方面,慕容儁曾实行“三五占兵”之法⑤。这与石虎所行三五发卒”之法正同。 前燕又有所谓“军封”。悦绾曾向慕容 进言:“百姓多有隐附。..今诸军营户,三分共贯,风教陵弊,威纲不举。宜悉罢军封,以实天府之饶,肃明法令,以清四海。”慕容 采纳了悦绾的意见,由悦绾定制罢军封,“出户二十余万”⑥。这说明前燕的官吏和他们所荫庇的人户,也是不交税、不服役的。军封助长了隐附之风,罢军封,免营户,利于检括逃避税役的隐附之户。 前秦的赋役,从现有材料来看,体现了轻摇薄赋的特点。苻健曾“与百姓约法三章,薄赋卑宫”①。苻坚即位之初,“偃甲息兵,与境内休息”。并能注意减免田租。一次从龙门还长安,曾“丐所过田租之半”。苻坚的目的是在发展农业生产。灭燕之前,前秦境内已经是“田畴修辟,帑藏充盈”。灭燕后,苻坚继续推行了轻摇薄赋的政策。在役法上,“复魏晋士籍,使役有常闻”。复魏晋士籍也就是免除士族的税役,这是晋法。使役有常闻是说不任意征发徭役,以免影响生产。苻坚曾以关中水旱不时,“发其王侯已下及豪望富室僮隶三万人,开泾水上源,凿山起堤,通渠引渎,以溉冈卤之地”。这样的工程没有征调农民而征调王侯以下及豪望富室的僮隶去进行,很能说明苻坚的使农民役有常闻的政策,得到了实行。因为僮隶本来是不服官役的。我们还可看到:苻坚对于被征服的代人,“课之治业营生,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租税”。对于新附的涼州,“复租赋一年”②。三五取丁,沿自后赵、前燕的三五发卒、三五占兵,苻坚用到了徭役上。此制对起役有所限制,不是全发。有这样的制度比没有要好。江左也采用这种制度。但苻坚是否把三五取丁用到他族上,尚不可知。 淝水之战以后出现的国家,在赋役制度上,材料更少。但从中可以知道,大多数国家都有赋役制度,而且有的国家赋役还较轻,并非徒知掠夺。 后燕慕容垂时,慕容农为幽州牧,“法制宽简,清刑狱,省赋役。劝农桑,居民富赡,四方流民至者数万”①。这说明后燕不仅有赋役之制,而且某些地方官吏还能省赋轻徭。慕容宝时,曾经“校阅户口,罢诸军营,分属郡② 《晋书·慕容儁载记》。 ③ 《晋书·慕容 载记》。 ④ 《晋书·慕容 载记》。 ⑤ 《晋书·慕容儁载记》。 ⑥ 《晋书·慕容 载记》。 ① 《晋书·苻健载记》。 ② 上引均见《晋书·苻坚载记上》。 ① 《十六国春秋辑补》卷四三《后燕录二》。 县”。这是为了增加课户。又曾“定士族旧籍”。②这是为了区分士庶,按晋法免除士族的税役。 南燕慕容德之时,“百姓因秦晋之弊,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是士族则因为是兼复之家,与之合户共籍的百室千丁,都无须交税服役。是庶民也因为在西晋以来的户税制度下,户无论大小,只须出一户之税,即使定为上上等户,也难增加多少税收。故慕容德用韩■“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正其编贯”。③这说明南燕不仅有课役,而且曾经采取措施,解决荫冒逃避课役的问题。慕容超的时候,课役增重。太史令成公绥曾说慕容超“信用奸臣,诛戮贤良。赋敛繁多,事役殷苦”④。这是南燕致败之由。 北燕冯跋以“自顷多故,事难相寻,赋役繁苦,百姓因穷”,为政“务从简易,前朝苛政,皆悉除之”。他“省徭薄赋,堕农者戮之,力田者褒赏”⑤。一时政治颇有起色。北燕仍是一个胡汉合组的政权,只不过以汉人为首而已。北燕存在时间不长,可冯跋乃是历史上轻徭薄赋的统治者之一。 羌人在东汉时还很落后,但后秦却是一个汉化的政权。在赋役制度上,后秦一开始便有田租,姚兴时,一次“租入者五十余万”①。而姚兴尚以国用不足,“增关津之税,盐、竹、山、木皆有赋”。他认为“能踰关梁通利于山水者,皆豪富之家”,他的做法是“损有余以裨不足”。②山林有税,在魏晋时期,只见于后秦。 后秦姚苌曾经规定:“兵、吏从征战,户在大营者,世世复其家无所豫。”③这是有关兵、吏之家的免税免役的规定。东晋有“唯蠲役在之身”的政策,北方兵、吏之家赋役的豁免,也只见于后秦。 河右诸凉赋役制度材料更少,然亦可考知一二。后凉吕光“崇宽简之政”,末年政衰,“权臣擅命,刑罚失中,人不堪役”④。继起的北凉沮渠蒙逊,很注意轻徭省赋。他曾下书“蠲省百徭,专攻南亩,明设科条,务尽地利”。母车氏病重,在下书反躬自问中,他提到“赋役繁重,时不堪乎?”某年春早,又在下书反躬自问中,提到“役繁赋重,上天所谴乎?”⑤在河右诸凉中,北凉最注意赋役问题。《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收有北凉征发役作和有关兵役的文书,还有若干份名籍,证明北凉存在徭役的征发。文书中还可看到北凉有酒吏、仓吏、藏吏、财帛吏。以之与后秦的兵、吏合看,可知十六国时期同样存在吏与吏户。 西凉李暠世为西州右姓。《敦煌资料》第一辑所载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户籍残卷,记有丁男、次丁男、小男的年龄,与晋制略同。《晋书·凉武昭王李玄盛传》记后主李歆时,“人力凋残,百姓愁悴”,氾称要求“罢宫室② 《晋书·慕容宝载记》。 ③ 《晋书·慕容德载记》。 ④ 《晋书·慕容超载记》。 ⑤ 《晋书·冯跋载记》。 ① 《晋书·姚兴载记上》。 ② 《晋书·姚兴载记下》。 ③ 《晋书·姚苌载记》。 ④ 《晋书·吕光载记》。 ⑤ 《晋书·沮渠蒙逊载记》。 之务,止游畋之娱。后宫嫔妃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劝蚕绩..百姓租税,专拟军国”。可知西凉末年税役很重。 十六国中落后的只是夏国。赫连勃勃在晋安帝义熙二年称天王、大单于,官属中没有用一个汉人。他未颁布赋役制度,战争供给所采取的是“我则游食自若”的办法。但也要看到赫连勃勃后来的变化,岭北夷夏降附者数万人,他“拜置守宰以抚之”①,表明他懂得了政治的重要。 ① 《晋书·赫连勃勃载记》。 第四节东晋赋役制度东晋的赋役,由于北人的南奔,“侨人”的出现,土断的进行,呈现复杂的情况。 《隋书·食货志》说:“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因为他们是侨人,散居在侨立的郡县中,赋役上与土著居民不同。这种不同集中表现在户籍上。黄籍之外出现了白籍。 东晋时的范宁说过:户籍本“无黄、白之别”,原来郡国户口,统统是黄籍。因为“中原丧乱,流寓江左,庶有旋反之期,故许其挟注本郡(北方原来的籍贯)”,从而在黄籍之外,产生了“白籍”。持白籍的不修闾伍之法,不在考课之科。②由此可知白籍是侨人的户籍或“侨籍”。它是侨人的身分证,凭白籍可以不向官府纳税服役。 但是,来到南方的北方侨人极多。元帝时,“幽、冀、青、并、兖五州及徐州之淮北流人,相帅过江淮,帝并侨立郡县,以司牧之”。这是流民第一次大过江。成帝初,“苏峻、祖约为乱于江淮,胡寇又大至,百姓南渡者转多”①。这是流民第二次大过江。流民涌向江南,住侨郡,持白籍,免除税役,这就必然要加重江南土著居民的负担,必然要影响国家财政的收入,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土断因而在所必行。 《陈书·高祖纪上》所载:“(成帝)咸和中土断”,是东晋最早的一次土断。关于这次土断,有几点值得注意。 一、这次土断是紧接咸和初流民第二次大过江采取的措施。土断的目的是在把侨人变为南方土著人户,恢复籍无黄白之分的旧状,以解决赋役问题。因为赋役跟随户籍,故而土断的核心是整顿户籍。《南史·王僧孺传》有这样一段话:先是,尚书令沈约以为晋咸和初,苏峻作乱,文籍无遗,后起咸和二年,以至于宋,所书并皆详实,并在下省左户曹前厢,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此籍既并精详,实可宝惜,位宦高卑,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征发。既立此科,人奸互起,伪状巧籍,岁月滋广,以至于齐。患其不实,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掌之。 这段话告诉我们,咸和二年(327)曾对户籍大加整理,整理出来的户籍被称为“晋籍”,因为“所书并皆详实”,所以一直沿用到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450),达一百二十四年之久。只是因为此年“以七条征发”,造成了“伪状巧籍”的弊端,才使本来很精详的晋籍发生了问题,因而齐时不得不“东堂校籍”。齐所校之籍,仍然是咸和二年沿袭下来的晋籍。由此可知咸和二年对户籍的整理,相当彻底。这次整理的户籍既是沿用到南朝的全国统一的户籍,可知必为咸和中土断的成果。否则,无从整理为统一的晋籍。由此也可确定这次土断的年代,为咸和二年。因为土断就是为了整顿户籍。户籍的整顿既在咸和二年,土断也就必在此年。 二、这次土断和土断后整理出来的晋籍,把王公以下的官吏都包括在内。《陈书·高祖纪上》记载此次土断,将出身于颍川士族陈氏的丞相掾陈康,断为吴兴长城县下若里人。这是因为陈康之父陈达“出为长城令”,以长城② 《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① 《晋书·地理志下》徐州与扬州条。 下若里为家。陈康之子陈英为盱眙太守。将陈家情况与《南史·王僧孺传》所说咸和二年整出的晋籍,“位宦高卑皆可依案”,互相印证,可知咸和二年土断及整出的晋籍中,包括了渡江南来的公卿世族。换句话说,咸和土断之制,对王公以下官吏一律适用,没有例外。 三、这次土断整理出来的“晋籍”是黄籍。按《南史·王僧孺传》说晋籍本来详实,可以依案,从宋元嘉二十七年以七条征发起,才发生问题。因循至齐,不能不对晋籍进行检定。而《南齐书·虞玩之传》所载的齐建元二年(480)检定户籍的诏文,明言:“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民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编户齐家,少不如此。”这与《南史·王僧孺传》的话是衔接的。由此可知咸和二年,与土断同时整理出来的沿用到宋齐的晋籍,必为黄籍。晋令说过“郡国诸户口黄籍”,晋籍本无黄白之别。北人南流,产生白籍,经过土断,又统一为黄籍了。 成帝咸康七年(341),东晋又进行了一次土断。这次土断的令文说:实编户,王公己下皆正土断白籍。①胡三省在《资治通鉴》中,对此令文有一条注释:“时王公庶人多自北来,侨寓江左,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今人根据胡三省这段释文,说土断是易黄籍为白籍,或给白籍。这种意见与上面说的土断是易白籍为黄籍,正相反对。胡三省的话,有几个问题。1.他以为这是第一次土断,因此说“今皆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也。3.令文的重点本来是“实编户”三字,他把重点放到了土断白籍上。实是验的意思,实编户即验实编户。自咸和二年土断(327)到咸康七年有十四年了,需要进行一次验实。3.他把“正”字解释成为“著之”,把“正土断白籍”,解释成为“以土著为断,著之白籍”,是无根据的。即从字义而言,正是质正的意思,无“著之”之意。“皆正土断白籍”,本来意思很明白。前面有“实编户”三字,皆正土断白籍即都要验实、质正土断和白籍的问题。土断是不是都进行了,白籍是不是都改过来了。这个令文是针对咸和二年的土断而发,而胡三省把它当成了第一次土断,因此,也就不明白“实编户”三字和“皆正”二字的含义,造成解释上的错误。 东晋的第三次土断是在哀帝兴宁二年(364)进行的。关于这次土断,有两种记载。1.《晋书·哀帝纪》兴宁二年:“三月庚戌朔,大阅人户,严法禁,称为庚戌制。”这是大阅人户,与咸康七年的实编户同。2.《册府元龟·邦计部·户籍》:“一说天下所在土著”。这与咸和中土断同。刘裕说当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①,称赞这次土断解决了财政问题。 东晋的第四次土断是在安帝义熙九年(413)进行的。《宋书·武帝纪中》记述这次土断说:“于是依界土断,唯徐、兖、青三州居晋陵者,不在断例。”为什么要多次进行土断。刘裕说:自庚戌土断以来,“弥历年载,画一之制,渐用颓弛。杂居流寓,闾伍弗修,王化所以未纯,民瘼所以犹在”②。从他说的话可知一次上断不可能彻底。虽然,土断取消了侨民与土著、白籍与黄籍的区别,画一为土著、黄籍,但多年以后,又颓弛下去。何况北人不断南来,本又有地流寓他所的。要不使财政发生问题,只有多次土断。义熙土断本身也有问题。这次土断特许徐、兖、青三州居住在晋陵郡的人,不在① 《晋书·成帝纪》。 ①② 《宋书·武帝纪中》。 断例。他们合法地保持住了侨人的身分和证明侨人身分的白籍。 土断是为了把侨人纳入士著居民中,对他们征税起役。东晋的赋役在第一次土断前后是不同的,在各次土断之间也有不同。要看到它的复杂性,不可一概而论。 首先是东晋王公以下的官吏即士族要不要交税的问题。《晋书·孝武帝纪》太元元年(376)秋七月记载:“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公王已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东晋的度田收租之制,是在第一次土断后的第三年咸和五年(330)实行的,一亩三升。四十六年后改行口税,一口三斛。改行的口税的对象既包括公王以下,朱改行前的亩税对象自然也包括公王以下。否则,是不可能突然叫公王以下纳税的。王公以下纳税之所以成为可能,原因有二。1.当时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取消南来王公士族的免税特权,对他们在江东站住脚跟来说,反而有利。2.东晋税制的改革是结合第一次土断进行的,而土断包括王公以下的官利。既有土断在前,要改变王公以下不纳税的制度,就有了可能性。 东晋的赋税实际分为四段。自元帝建武元年(317)至成帝咸和土断与度田收租之前,为第一段。这段赋税制仍旧是西晋之制。《隋书·食货志》说东晋“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便是这一段的税法。之所以无课役,是因为受到诸王公贵人的荫庇。 第二段自成帝咸和年间土断与度田收租起,至孝武帝太元元年(376)改行口税前止,是度田收租制度实行的时期。咸和土断,将侨人包括士庶都纳入了黄籍税户之中。田租是亩税,户调仍旧要“结评百姓家赀”①,九品相通输入于官。这段税制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王公贵人免税及荫亲属的特权。但他们仍可免役,这从太元元年实行的在役之身可以免税的制度,即可知之。第三段自太元元年改行口税起,至太元八年(383)淝水战后“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②前止。在这段中,东晋除了将亩税改为口税外,还创立了“蠲在役之身”的制度。役包括劳役与兵役,正在服役的人可以免除口税,对于农村与军队的稳定,都有一些作用。东晋用以打胜淝水之战的北府兵,都在免税之列。 第四段从太元八年淝水战后增税米口五石起,至东晋灭亡止。《隋书·食货志》说的“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即税米口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便是这一段的税制。它的特征是,恢复了西晋的丁税制度。如按另一种说法,西晋一户以一丁计,那《隋书·食货志》中所提到的租米五石及布、绢、丝、绵,便都是以户为单收征收,而且九品相通。后一种说法较为可信,《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是一个印证。王玄谟之法承袭的当是淝水战后东晋之法。 这阶段的一个变化是服役者不能免调,太元元年的“蠲在役之身”的规定废止。范宁说过,当时“举召役、调,皆相资须”①。所谓“皆相资须”,即役、调都得承担。闻人爽也有“百姓单贫,役、调深刻”的话②。百姓是既① 《晋书·刘超传》。 ② 《晋书·孝武帝纪》。 ① 《晋书·范汪传》附《范宁》。 ② 《晋书·会稽文孝王道子传》。 要交税,又要服役,从而出现了“流殣不绝”的现象。 在役法上,东晋规定“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这与西晋同。“男年十六亦半裸,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这比西晋役及十三岁以上要轻。特别是关于“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已开北朝与隋朝规定每年役期之端,二十日与隋同。另有“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的规定。③③ 《隋书·食货志》。 第五节南朝赋役制度南朝的赋役制度又有变化,其突出表现是新的赀税的出现,关■之税比重的加大,役法上雇借的产生。 南朝宋孝武帝时,周朗上言说到:“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云何使富者不尽,贫者不蠲,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民以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今宜家宽其役,户减其税。”①周朗所谓“取税之法,宜计人为输,不应以赀”,说明当时行的是赀税。周朗所谓今宜“户减其税”,说明当时赀税的征收,以户为单位。周朗所谓树长一尺,田进一亩,屋加片瓦,税也跟着增加,说明当时的赀税,完全根据各户财产的多少,非分九品。②即在宋孝武帝时,实行占山格。《宋书·羊希传》所载官吏及百姓占山,“皆依定格,条上赀簿”。这正是因为当时行的是赀税,而山也是赀,所以自当条上赀簿,一体纳税。税制由东晋后期的租调九品相通变为完全按照财产的多少纳税,当在宋孝武帝时。 南齐萧子良的《陈时政启》说过与周朗同样的话。“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伐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③所谓“围桑品屋,以准赀课”,即周朗说的桑长一尺,围以为价,屋不得瓦,皆责赀实。这说明齐时税制一同于宋。“围桑度田”,计赀定课,按《南史·罗研传》的说法,是南朝的“故事”④,即定制。 宋时又出现了所谓“三调”。《南史·孝义传上》记宋元徽末年,“有三调不登者”,吴翼之母丁氏“代为输送”。三调,据《资治通鉴》齐武帝永明十一年七月注,为“调粟、调帛与杂调”,又名“三课”①。征收方法,据《宋书·隐逸传·刘凝传》所说“一年三输公调”,似为一年三次分别征收。南朝史籍中所见租税即“调粟”。齐武帝永明五年七月戊申诏说到“所逋田租..其非中赀者可悉原停”②。说明租粟按赀征收。 三调是与赀税同时产生的,它是南朝赀税征收的形式。所谓调粟、调帛与杂调,并不就是调实物。周朗说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是调钱。齐明帝建武四年十一月丁亥,诏“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③,也是调钱。南朝有所谓“折课市取”④,课即三课或三调,折收钱币,市取是官府用折收来的钱币,从民间购买军国所需的物资。将折课市取与周朗、齐明帝的话互相参证,便可明瞭南朝的三调是调钱。南朝史料中关于市取的记载颇多。《宋书·武帝纪下》永初元年秋七月记有:“台府所需,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租已折钱,故军国物资不① 《宋书·周朗传》。 ② 一说南朝赋税仍为九品相通,依据为《宋书·王玄谟传》所说“令九品以上租,使贫富相通”、此说不承认宋孝武帝以后有何变化。 ③ 《南齐书·竟陵文宣王子良传》。 ④ 罗研附于《南史·邓元起传》。 ① 见《南齐书·明帝纪》建武二年三月戊申诏。 ② 《南齐书·武帝纪》。 ③ 《南齐书·明帝纪》。 ④ 见《隋书·食货志》。 能再责成租民办理。《后废帝纪》元徽四年记有:“敕令给赐,悉仰交市。”之所以要悉仰交市,是因为粟、帛、杂物均已折钱,敕令给赐,必须购买。《南齐书·武帝纪》记有:“可现直和市”,“其和价以优黔首”。此令是针对往常的强买而发。这种交市、和市或市取,唐朝称之为“和买”,与‘折课”是不可分的。不收粟、帛、杂物而收钱,从赋税发展史来说,与财产税的出现一样,也是一个进步。 南朝士人可以免除赀税,但官吏不能都免。复与不复,以士庶分,非以官民分。《宋书·王弘传》有所谓“复士”,这种复士包括“无奴之室”的、无官爵的士人在内。从《宋书·羊希传》说的官吏和百姓占山,一律“条上赀簿”来看,庶民出身的官吏,是不能免除赀税或三调的。士人到底有多少?沈约说:“且当今士人繁多,略以万计。”①这近万士人是可以享受免税免役特权的阶级,是不课户。 以三调为形式的财产税,在梁陈时期,基本上维持下来。梁天监初,一度改调帛为“计丁为布”②,但后来又有“三调”③。 赀税或者说财产税,适用于士人以外的所有的人户,是南朝最重要的税收。此外,南朝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收,即关市之税。 北魏的甄琛说过,南朝“崇关廛之税”④。廛税即市税,市中有收税牌告,叫樢格。南齐萧嶷徒镇荆州,尝以市税重滥,“更定樢格,以税还民”⑤。南朝都城建康秦淮河北有大市百余所,备置官司,税敛很重⑥。 南朝又有“输估”与“散估”。《隋书·食货志》说:“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这种输估与散估,是市税的一种。 关税即关津之税。在南朝,有埭、桁、渡、津税①。埭税即牛埭税。南朝于风涛迅险、人力不济之处立牛埭,出租官牛,以助民运。如越州肖山县西钱塘江岸的西陵埭、浦阳江的南北津埭等都是②。始立牛埭,尚在济急利物,后来的监领者却“禁止别道通行,或力周而犹逼责租牛”③,遂成民病。津为过津税,四方都有。南朝建康西有石头津,东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贼曹一人,直水五人,以检察禁物及亡叛者。“其获、炭、鱼、薪之类过津者,并十分税一以入官。”④称之为津税。 桁与航同,是浮桥的意思。南朝建康有朱雀桁渡,为以舟济河。桁、渡有税,南齐顾宪之说到“京师航渡”税,始立也在济急利物,“既公私是乐,① 《通典》卷一六引。 ② 《梁书·良吏传序》。 ③ 见《梁书·武帝纪下》大通元年。 ④ 《魏书·甄琛传》。 ⑤ 《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 ⑥ 见《隋书·食货志》。 ① 见梁《书·武帝纪下》大同十一年三月庚申诏。 ② 见《资治通鉴》卷一三六齐武帝永明六年十二月注。 ③ 《南齐书·顾宪之传》。 ④ 《隋书·食货志》。 所以输直无怨”⑤。 在关、市之税方面,南朝规定“军人、士人、二品清官,并无关、市之税。”这非那一朝所制,而是南朝的“旧制”。⑥除此以外,南朝尚有行之于蛮族和俚族的赋税——赕物。“赕”,本意为“蛮夷不受鞭罚,输财赎罪”之谓⑦。后来变成对蛮、俚“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⑧。还有行之于官吏的赋税——修城钱。晋宋旧制:“受官二十日,辄送修城钱二千。 此制在南朝一直延续下来,只是宋齐间因军兴关系,一度未收此钱。①以上所述南朝赋税,主要的仍是赀税。由于南朝的赀税已具有财产税的性质,对财产少的人来说,减轻了负担。南朝庶民终年最为害怕的,从史料上看,是徭役。庶民规避徭役的问题是宋、齐统治者最感头痛的问题。 南朝宋时,王弘上言说到:“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他认为过重,建议“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②这个建议为宋文帝所接受,成为定制,齐时未见改变。这是役龄。丁有半丁、全丁,役有半役、全役之分。 征发的方式为三五发丁。宋元嘉二十七年伐魏,曾“悉发青、冀、徐、豫、二兖五州三五民丁”③。大明五年发三五丁,彭城孙棘兄弟二人,弟孙萨当充行,“坐违期不至”,罪当死④。三五发丁,在宋、齐是定制。齐时顾宪之说过: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⑤。宋齐役门即三五门。 此外南朝又有“吏姓”、“事力”、“滂民”等。《南史·文学传·钟嵘》有所谓“吏姓寒人”。《宋书·周朗传》说:“贫者但供吏”。南朝吏姓承自魏晋吏家。吏音示,奉也,职事也,劳也。南朝又有事力,或称力。萧惠开自京口请假还建康,由水路,舟力(事力)达二三百人。⑥这种为官家私人服役的事力,北朝也有,“皆听敕乃给”①。或说事力即吏力。事力之外又有“干”。宋孝武帝制定“二品清官行僮、干杖,不得出十”。张融鞭杖“干钱敬道五十”,被免官。②可知干的地位与僮等,类似门仆③。 滂民,据《南齐书·周颙传》:“县旧订滂民,以供杂使”,可知是替县提供杂役之民,多用之于山泽。至于多少户出一个滂民,则各县不等。山阴是“每百户一滂”,在会稽郡中,被认为最轻。 ⑤ 《南齐书·顾宪之传》。 ⑥ 《南史·思倖传·沈客卿》。 ⑦ 《南史·垣闳传》。 ⑧ 《隋书·食货志》。 ① 《南史·齐本纪·世祖武皇帝》建元四年。 ② 《宋书·王弘传》。 ③ 《文献通考》卷一五一《兵三》。 ④ 《南史·孝义传上·孙棘传》。 ⑤ 《南齐书·顾宪之传》。 ⑥ 《南史·萧惠开传》。 ①② 《南史·张融传》。 ③ 《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南朝能免除摇役的,只有士族。庶民要想逃避徭役,有一个办法,就是买通有关官员,在黄籍上“改注籍状,诈入士流。”一入士流,便变成“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所谓“改注籍状”,主要是“窃注爵位,盗易年月”。④而这种爵位,不一定要父、祖、曾的爵位,可以是远祖的爵位。注上后他就可以变成士族⑤,就可以“百役不及”⑥。 改注籍状的问题,到齐时非常严重。齐高帝下令检定黄籍,设置板籍官,提出严格要求。但南齐严厉检籍,反而引起了怨望。唐寓之起兵,“却籍者”(籍被却者)都站到唐寓之一边。这次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到永明八年(490),齐武帝却不得不下令“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⑦即允许重新注上祖先爵位,不服徭役。此后徭役制度发生了变化。 齐明帝建武元年(494)十一月丁亥下诏:“细作、中署、材官、车府,凡诸工,可悉开番假,递令休息。”①南朝官府工匠可以轮番休假,自建武元年开始。到梁时,“凡所营造,不关材官,及以国匠,皆资雇借,以成其事”②。营造工人“皆资雇借”,而不再是征发而来,是役法上的一个重大的进步。陈太建二年(570),宣帝又下诏:“巧手于役死亡及与老疾,不劳订补。”官府仍然拥有的“国匠”,从此只减不增,雇借势将成为唯一的方法,并将扩大其范围,非仅国匠而已。唐代的和雇实导源于南朝。 ④ 《南齐书·虞玩之传》。 ⑤ 沈约在《奏弹王源》中说到:吴郡满璋之自称是三国、西晋名臣满宠、满奋之后,为“高平旧族”。如果属实,他便是士族。可知士族不一定就是父、祖、曾有爵位。否则,很难冒充。另一个原因是南朝的土族已经有了分化,同为士族人物,而升沉贫富各异。否则,也很难冒充。⑥ 《全梁文》卷三七沈约《上言宜校勘谱籍》。 ⑦ 《南齐书·虞玩之传》。 ① 《南齐书·明帝纪》。 ② 《梁书·贺琛传》。 第六节北朝赋役制度北朝的赋役成为制度当自天兴元年(398)十二月拓跋珪设置八部大夫,功课农耕,量校收入开始。八部大夫具郁八部或八国首领与“以拟八座”,即尚书八座的双重身分。③《魏书·官氏志》称天兴二年三月,“分尚书三十六曹及诸外署,凡三百六十曹,令大夫主之”。《资治通鉴》谓“令八部大夫主之”④。《资治通鉴》加“八部”两字,意义更明确了。八部或八国大夫实为全国的行政长官,并非单单是管理“八国良家”的首脑。⑤而八国良家“同为编民”①,既是直隶于八部大夫的住在畿内八国的特殊成员,又是如同州郡居民一样,受八部大夫管辖的普通编户,北魏的赋法对八国良家与郡县编户同样适用。这是探讨北魏税制首先要明白的一个问题。 《魏书·食货志》载:“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所谓“先是”,即魏初以来。“天下户以九品混通”,表明北魏建立之初,在赋法上承继了晋朝租调九品相通,输入于官之法。 太和八年(484),北魏准古班百官之禄,“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又“增调外帛满二匹”。常赋加重。但次年北魏即“下诏均给天下民田”,实行均田与三长之制,从此按籍而征之税立,而九品差调之法废。 《文献通考》载:在均田法下,国家对受田的农民“按籍而征之,令其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②。这个看法是对的。《魏书·食货志》记载均田之后,“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三长之职在征集民调。初行此法,给人一个假象,似乎在均田制下,各户男女土地数字相等,只要按籍对他们征收同等的民调就可以了,实际却是“有盈者无受无还”,超过均田法令土地数字的大地主很多,而他们却只须与农民“一例出赋”。再他们的奴婢依良受田,而调数只有农民的八分之一。这对大地主是有利的。不过,因为“赋有恒分”,比起聚敛烦数、土地得不到保障之日,农民的日子也要好过一些。傅思益曾担心:“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①事实上未成扰乱,原因便在这里。 北齐和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北齐赋法,“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准良人之半。牛③ 见《魏书·官氏志》称天兴元年置八部大夫,“以拟八座,谓之八国”。④ 《资治通鉴》卷一一一《晋纪》安帝隆安三年。 ⑤ 《魏书·食货志》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对“其外”两字有两种解释。一说为皇城外的四方四维,即畿内之地;一说为畿外的四方四维,即州郡之地。前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具有尚书八座的身分,“总理万机”(《宫氏志》);后一种说法是不明白八国大夫为八国首脑。无论畿内畿外,作为总理万机的八部大夫是都要管的。监督与劝课衣耕,量校收入,也只能是八部大夫的一项职责而已,不是全部。 ① 《魏书·官氏志》。 ② 《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三》。 ① 《魏书·李冲传》。 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斗。”与北魏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比较,北齐的租调重了。北周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征焉。若艰凶札,则不征其赋。”②粟五斛较诸北魏的粟二石,北齐的垦租二石、义租五斗,都要重。但是,北周在征收上,规定了丰年、中年、下年与艰凶札之别,这是赋法上的一个改进。 在均田制外,北朝尚有屯田制。太和十二年(488),北魏“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进行屯田。在田赋上。“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免其正课并征戍杂役。③北齐则于“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田赋无具体规定,只是“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④这是在均田和民调之外的另一种田制和税制。 甄琛说:“大魏恢博,唯受谷帛之输。”⑤他的话说明北魏财政收入,主要是靠农业,靠租调。北魏的货币经济在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前,是不发达的。自“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到太和十九年(495),才通行“太和五铢”①。甄琛说的“唯受谷帛之输”,是实际情况,与南朝折课市取不同。但北魏自迁都洛阳后,由于工商业的发展,关市之税也日渐重要。魏明帝孝昌二年曾税市,“入者人一钱”。这是入市税。“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②这是店舍税。北齐后主之时,“给事黄门侍郎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主施行。可却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北周也有市门税。闵帝时一度除之,到宣帝即位,又兴入市之税③,每人一钱④。 北朝的徭役,在均田前后,有所分别与联系。北魏实行均田制度以前,已将丁男或男夫、夫定为十五岁以上⑤。道武帝天赐三年(406)六月,尝“发八部五百里内男丁筑漫南宫..三十日罢”。四年七月,“筑北宫垣,三旬而罢”⑥。这里所谓“三十日罢”、“三旬而罢”,是番役。但筑宫非恒役,在北魏的徭役中,以运输所调谷帛为最经常,也最重要。献文帝时,曾“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⑦。输送地点的远近,按户等作出区别,这种规定无疑对下三品户较为有利,是运役上的一个改进。但这种运役无所谓轮番。 太和九年(485)均田,规定“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年十一② 《隋书·食货志》。 ③ 《魏书·食货志》。 ④ 《隋书·食货志》。 ⑤ 《魏书·甄琛传》。 ①②③ 《隋书·食货志》。 ④ 《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考一》。 ⑤ 《魏书·高宗纪》兴安二年有“男年十五以下为生口”的记载,这是由于十五以下尚未成年。⑥ 《魏书·太祖纪》。 ⑦ 《魏书·食货志》。 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踰七十者不还所受。..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①按此规定,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全受田服役纳赋。十一至十五岁的“半夫”,半受田服役纳赋。年满七十的称老,通例要退田兔役。户无丁男、中男以老年为户主的,七十岁以上不退田,但免役。若是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有一子不从役。十一岁以下的为小,既不授田,也不承担课役。北齐河清三年(564)定令:“男子年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六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②无八十以上,一子不从役的规定,亦未说到半夫田。 西魏大统时尝定男年十八以上、六十四以下为丁,十岁以上、十七岁以下为中,六十五以上为老,九岁以下为小③。北周有司役,掌力役之政令,规定:“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过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④按北魏在均田后,在徭役的征发上,仍然可以见到服役轮番的现象。宣武帝景明二年(501)九月,“发畿内夫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罢”①。东魏兴和元年(539)九月,“发畿内民夫十万人城邺城,四十日罢”。三年十月,“发夫五万人筑漳滨堰,三十五日罢”。武定元年(543)八月,“齐献武王召夫五万于肆州北山筑城..四十日罢”。②这都是番役,但不见成文规定。北周则明文规定了丰年役三十日,即十二番;中年役二十日,即十八番;下年役十日,即三十六番。且规定凶年无力征,家起徒役无过一人。这是北朝役法上的一个显著进步。不过实行起来,又非全依规定。字文护当政时,是一年八番(所谓八丁兵),武帝初,改为一年十二番(所谓十二丁兵),或者说“率岁一月役”③。即原规定的丰年的天数。此后基本成为北周定制。这是对农民而言。北周在番役上还有一项创制,即规定“匠则六番”④。这是北朝对工匠服役的一个调整。 在徭中最为重要的仍旧是租调运输。北齐有“皆依贫富为三枭”的规定,“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⑤。这与北魏的“租输三等九品之制”,正相类似。 以上所说是北朝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除此以外,北朝又有所谓“城民”、“府户”、“隶户”与吏等,他们提供卒役与兵役。 城民是在北魏统一北方的过程中,在各个州普遍设置起来的。城民的来源是被征服的和被迁徙的各族人民。城民的身分如同“皂隶”。城民的子孙① 《魏书·食货志》。 ②③ 山本达郎:《敦煌发见计账文书残简》,刊《东洋学报》第37 卷第2 号, 1954 年。④ 《隋书·食货志》。 ① 《魏书·世宗纪》。 ② 《魏书·孝静帝纪》。 ③ 《隋书·食货志》。 ④ 《隋书·食货志》。 ⑤ 《隋书·食货志》。 还是城民。他们不仅要负担各种“碎役”⑥,而且还有“兵贯”⑦,父子相袭为兵⑧。这又与府户无异。 城民分布地区广大,《魏书·帝纪》所见有秦州城人、南秦州城人、凉州城民、营州城人、朔州城人、岐州城人、雍州城人、东徐州城民、齐州城人、荆州城民、南兖州城民等等。可知西至凉州,北至朔州,东至兖、徐,南至荆州,无不有城人。他们是北魏统治者劳动力和兵员的一个重要来源。府户、兵户或军户置于边境地区。如高聪、蒋少游曾为云中兵户①,赵苟子二百家为凉州军户②。这种户服的是兵役,然而平时也被他们的上司役同厮养。八国良家在边镇当兵的,原来“不但不废仕宦,至乃偏得复除”③,不在府户之列。但自孝文帝迁洛以后,地位下降,被视同府户。 魏明帝正光五年(524)八月丙申,下诏:“诸州镇军贯,元非犯配者,悉免为民,镇改为州,依旧立称。此等世习干戈,率多劲勇,今既甄拔,应思报效。可三五简发,讨彼沙陇。”④此诏的颁布,表明自正光五年起,北魏诸州镇有军籍的府户、镇人或城人都被废除了,他们都成了郡县编民。然而军队不能没有,原来兵员的来源靠府户与城民,现在他们既被免为民,遂改为“三五衡发”。此法前代与南朝已经有过。北齐则简六坊内徙者为“百保鲜卑”,简华人勇力绝伦者为“勇士”。北周行府兵制。 隶户魏初便已存在,道武帝曾赐给安同“隶户三十”,明元帝曾赐给姚黄眉“隶户二百”⑤。太武帝灭北凉,“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①,不是隶户的开始,而是隶户的发展。隶户用于杂役,与城民不同的是,城民归地方管理,隶户则由朝廷掌握;城民为官府提供杂役与兵役,隶户则只提供杂役。城民始终属于官府,隶户可以用来赏赐,而一经赏人,便成为私役。魏明帝改镇为州,免诸州镇城人为民,城人到魏末已不存在,可隶户依旧存在下去。 吏在南北方都有。太和二十年(496)冬十月,魏孝文帝下令:“司州之民,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②这是从编民中按人口比例征发吏役,给予番假,孝明帝时,扬州刺史元助曾上表奉“国吏二百人以充军用”③。北朝又有事力,或云即是吏役。官家私人事力均听敕给。北魏李彪曾向宣武帝请求“官给事力,以充所须”④。北齐规定“自一品以下至流外勋品各给事力”。州、郡、县事力由所置的“白直”充当。⑤⑥ 见《魏书·刘昞传》。 ⑦ 见《魏书·肃宗纪》正光五年八月丙申诏。 ⑧ 《魏书·自序》记东益州城民“父兄子弟外居郡戍”,一家都在兵籍。① 见《魏书·高聪传》。 ② 见《魏书·释老志》。 ③ 《魏书·广阳王深传》。 ④ 《魏书·明帝纪》。 ⑤ 见《魏书·安同传》、《外戚传上·姚黄眉》。 ① 《隋书·刑罚志》。 ② 《魏书·高祖纪》。 ③ 《魏书·元劭传》。 ④ 《北史·李彪传》。 ⑤ 《文献通考》卷六五《职官十九·禄秩》。 北周建德六年(577),武帝下令“凡诸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⑥。时周已灭齐,武帝此令,是对魏初以来北方人户复杂化的一次大澄清。此后无论劳役与兵役,均由郡县编户担负,劳役与兵役一致起来。北周丁兵合在一起,出现“八丁兵”、“十二丁兵”之类,原因也在这里。 免役免赋在北朝也有它的规定。太和十一年(487),孝文帝下令:“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以上赋役无所与”⑦。七庙是泛指皇帝的七代祖先,即自拓跋魏始祖以下的子孙,都被免除赋役。缌服亲是指族祖父母等亲,外戚的缌服亲也同样被免除赋役。范围虽广,但到此时尚未见士族免赋免役的规定。北魏鲜卑高门子弟到六镇去当兵的,可以享受“复除”的特权。这种复除指的是赋税。北魏清流,根据《魏书·肃宗纪》所说:“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任保者夺官还役”,可知是能免役的。北魏邻、里、党三长,“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也是“复征戍,余若民”。 在北朝民役方面,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新现象,是纳资代役的出现。从《魏书·食货志》所记薛钦之言,官府用绢布为酬,雇百姓车牛运输租调,是北魏百姓已可用绢布代替现役的征象。 ⑥ 《隋书·刑罚志》。 ⑦ 《魏书·高祖纪下》。 第六章法制第一节法典三国时期中国古代法典史较发达,很早就有成文法。战国初年,魏国李悝集各国法典之大成,作《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商鞅相秦,改《法经》六篇为《六律》,是为秦律。汉萧何因秦律,加兴、户、厩,为九章律。东汉末,政局动荡,且各个割据势力都打着匡正汉室的旗号,不便重修律令,故一般都沿用汉律。至魏明帝太和三年(229)诏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说等修订《魏律》,共十八篇。其中,盗、贼、捕、杂、户五篇袭用汉律,新增“劫略”、“诈伪”、“毁亡”、“告劾”、“请赇”、“乏留”、“惊事”、“偿赃”、“免坐”等九篇,又改具律为刑名,改兴律为兴擅,分囚律为系讯、断狱两篇。 单纯从篇名上看,魏律比汉律多出一倍,但汉律除正律九章外,又有孙叔通的傍章十八篇;张汤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的朝律六篇,此外,还有起副法作用的令甲、令乙、令丙等三百余篇;鲍昱所撰有关民事诉讼的单律《法比都目》九百六卷;马融、郑玄等名儒所通的章句至于魏,所当用者共二万六千余条,七百余万言。故汉律体系十分繁杂。魏律将这些傍律、单律、章句等统统归并到正律中去。废除了一些有名无实的旧律。如汉有厩律,掌厩置、乘传、副车、食厨等,后因花费太多而省略,仅设骑置,但律文犹存。魏除厩律,取其可用之条,别立为邮驿令。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诸亡印;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上合为魏的毁亡律。囚律有告劾、传覆;厩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闻道辞,皆属于告反诉讼,合为告劾律。盗律有勃辱强贼;兴律有擅兴徭役;具律有出卖呈,科有擅作修舍事,以上罪行类似,合为擅兴律。请赇律合并了盗律中的受财在法;杂律中的假借不廉;令乙中的呵人受钱和科中的使者验赂诸条而成。偿赃律则合并了盗律中的还赃界主,金布律中的罚赎入责和科中的平庸坐赃等条。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别律。如盗律中的劫略、恐猲、和买卖人,皆不属于盗的罪例,故从盗律中分出,合上科中的持质,立为劫略律。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故分出立为诈伪律。囚律包含囚、鞠狱、断狱等,内容繁多,分为系讯、断狱两篇。 魏律在删除繁芜时,注意保存了有用的条例。如废厩律时,除了取骑置为邮驿令外,又将其中的上言变事合入变事令,将惊事告急合上兴律中的烽燧等条,立为惊事律,使新律名副其实。同时,又增加了一些必要的律文。如汉无免坐之文。张汤、赵禹哈订“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规定“不见不知,不坐也”。但因免坐之例繁多,有必要独立成律,故魏律更制定其由例。诸律令中有其教例而本条无从坐之文者,皆从此取法。 魏律除了删除、调整汉律内容外,更重要的是对法律体例进行了改革。 汉律中具律在第六篇,具律规定罪名条例,是律文的总则,既不在篇首,也不在篇末,这种篇章结构不甚合理。魏律改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统领全文。“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这种以罪例带法令的体例,一直为后来历代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魏除正律外,还有令、科两种法律形式。曹操时,陆续颁布了设官令、军策令、褒赏令、求贤令等六十多篇,是根据形势随时颁发的法令,作为法律的修改,成为魏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魏修正律时,又于律外再修编魏令一百八十余篇,分为州郡令、尚书令和军中令三大类,内容涉及民治、吏治和将治,属于行政法规,与汉令集皇帝诏令的统一法典有所不同。但仍具有副法作用。 科起源于汉初,而作为法律形式则始于曹魏。科有两种涵义,一是对罪犯处于刑罚,“课(科)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一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又称“科条”、“事务”。曹魏第一次颁科是建安五年(200)(《资治通鉴》卷六、七十三)。官渡之战后,曹操占领青州、冀州,“制新科、下州郡,颇增严峻”。史称“所下新科,皆以明罚敕法,齐一大化也”(《三国志·何夔传》)。故长广太守何夔上书曹操,认为青州新收复,加上历年战乱,不可卒绳之以法,宜使长史临时自行处理,数年之后,民安其业,才可整齐法令。曹操听从了这一建议。可见,新科不是一般单行法令。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科起源于曹魏。汉代的科只是普通名词,不是正式的法律形式。科出现于三国时期的理由:一、汉律繁芜庞杂,对紧急事项有必要规定简明的法规。 二、汉末混乱时期,须颁临时法令以解决非常事件,或对和平时期的规定作修改。 三、曹魏、刘蜀、孙吴初皆以汉为宗,不便明改汉制,新颁法令不敢以律令为称,故名之为“科”,以区别于汉的律令。①又《三国志·曹仁传》载曹仁“严整法令,常置科于左右,案以从事”。《贾逵传》注引《魏略》载杨沛治邺的方针是“奉宣科法”。这都说明魏新科具有统一法典的性质。魏科亦有为单行法令,如建安十八年的“甲子科”对汉的肉刑作了修改。这类单行法令性质的魏科还有“禁内学兵书科”、“禁长史擅去官科”(《三国志·常林传》注引《魏略》)、“禁酒科”(《徐邈传》)、“持质科”(《晋书·刑法志》)。魏明帝诏订新律时,以科入律,遂废。但不久又颁布新的科法。《司马芝传》:“(明帝时)芝居官十一年,数议科条所不著者。”《魏志·三少帝纪》:“正元三年,诏其力战死其事者,皆如旧科,勿有所漏。”但此后所颁的科都仅是临时修改律文之义,属于补充行政细则的单行法令。 刘蜀一直没有制订新律。建安二十四年②,刘备令诸葛亮、伊籍、法正、刘巴、李严等五人共造蜀科。蜀科内容未明,但由五位重臣编纂,估计不是① 见《关于汉唐法典的二三个考证》,载《东方学》第十七辑,1958 年。② 蜀科制订年代史无明载。《册府元龟》载在刘备定成都时,即十九年。但《伊籍传》载时籍以从事中郎迁昭文将军,与诸葛亮等共造蜀科。十九年籍为从事中郎,二十四年,刘备称汉王,籍才封昭文将军。故采用二十四年。 单行法令,而是适应蜀汉军政实际状况的临时法典,与魏新科具有同样的性质。除蜀科外,又有《科令》两篇,《军令》三篇(《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大概是些单行法令。还有诸葛亮撰的《法检》,吕乂的《格论》,谯周的《法训》,可能是释律的著作。刘蜀国的军政活动中,未见有其他的法律形式记载,大概以科令为主要法典。 孙吴亦见颁新律。黄武五年(226)令有司写科条,郎中褚逢斋主执,陆逊、诸葛瑾裁定。嘉禾三年(234)孙权新城,又表定科令。赤乌二年(239)诏令“造三置官吏,皆依四科”(《三国志·吴志·孙权传》)周鲂在诱降扬州牧曹休时称“东主有常科,悔叛还者,皆自原罪”。可见科是孙吴主要的法律形式。也有单行法令性质的吴科,如嘉禾五年的“盗铸之科”;嘉禾六年的“长吏擅去官科”;凤凰三年(274)的“出亡叛科”;天纪元年(277)的“实广州户口科”(皆见《三国志·吴志·孙权传》、《孙■传》)。“■初立,发优诏,恤士民..科出宫女以配无妻,禽兽拢于苑者皆放之,当时翕然,称为明主。”吴科内容十分丰富,但除科外,罕见其他法律形式。如上所述,三国时期的刘蜀、孙吴两国法制甚不完备,既无新律,所颁科令对后世影响也不大。而曹魏则在大规模整理汉律的基础上,制订新律十八篇。魏国占据中原,又施行屯田政策,国力较蜀,吴强盛、有统一全国的基础,加上曹操以来的法治传统“魏之初霸,术兼名法”,比较注重法治,故三国唯魏能立法。魏津在封建法典史上有一定地位,从体例上看,厘正篇第,以刑名冠于律首,这种篇章结构遂成此后封建法典的定制;从形式上看,魏律删繁芜,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皆除之,提高了法律效能和律文的一致性:从内容上看,魏律改正“母出女嫁免坐法”及以八议入律都产生了较大的历史后果,为后来的法典所吸收。 西普时期魏末,司马昭秉政,嫌魏律科纲严密,本注烦杂,又偏取郑玄章句,故令贾充等人重新删定新律,参与者有太傅郑冲、司徒荀颔、中书监荀朂、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工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欣、骑都尉成公绥、尚书柳轨和吏部令史荣邵等共十四人,于泰始三年(267)完成上奏,晋武帝亲自审阅诏准,于四年正月颁行全国。因晋律成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 晋律共二十篇(一说二十一篇,但篇名无考),目次为: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系讯、断狱、捕、杂、户、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关市、违制、诸侯。合六百二十条(《唐六典》记为一千五百三十条,误,见滋贺秀三的论述文章),二万七千余字。晋律篇章基本沿袭魏,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二律,又恢复汉的厩律,另新增卫宫、违制、关市、诸侯四篇,删去魏律的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晋律用刑较宽,删除了魏律苛秽的条目,相对减轻了动辄获罪、轻重无情的弊病,更加适应于安定大一统帝国的需要。体例、内容都较严谨和完善。卫宫律加强了对皇室和封建国家的保护;违制律规定了官吏渎职的惩罚,通过法治来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无疑有进步性。诸侯篇是针对分封制而设立的。西晋时,世族势力迅速膨胀,特别是一些显赫家族,对中央政府构成了威胁,皇室势力相对削弱。司马氏政权要求各诸侯国、世族集团和地方政权无条件地服从皇权,反映在法律上,便是维持君臣上下关系的诸侯篇的产生。晋律自称“律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诸侯篇依《周官》所撰,以礼乐名分为中心,集中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利益、意识和伦理观念。 贾充定新律,同时撰《晋令》四十篇。目次为:一户、二学、三贡士、四官品、五吏员、六俸、七服制、八祠、九户调、十佃、十一复除、十二关市、十三捕亡、十四狱官、十五鞭杖、十六医药、十七丧葬、十八——二十杂、二一门下散骑中书、二二尚书、二三台秘书、二四王公侯、二五军吏员、二六选吏、二七选将、二八选士、二九宫工、三十赎、三一军战、三二军水战、三三——三八军法、三丸——四十杂法(一说三十二篇,按实际篇名为三十二,杂三篇、军法六篇、杂法二篇、合四十篇),凡二千三百六条,九万八千余字。 晋令与汉令、魏令在性质上有明显差别,它以令设教,违令有罪才入律。也就是说,晋令以教喻为目的,不具备副法作用。先教化,后刑罚,晋令首开教令法之先例,在法典史上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使律令分离,令不再作为法律的补充形式,而独立为教令法,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抵触的矛盾。 晋科在法律中占很小的部分。魏时已将科入律,后虽时或有颁,但数量不多,晋不另设科,附于律年终晋一代,见于史载的独立科令,仅咸康二年(336)的壬辰科,内容是禁占山泽,属于律外科人,不久旋废。另有律学家杜预、张裴注晋律时,将科释律,起详明律文的作用,以防止一律二科。晋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形式:故事。贾充等人编纂令时,删定当时制诏之条,撰为故事,与律令并行(《唐六典》),共三十卷(一说四十卷;《旧唐书·经籍志》作四十三卷)。故事即旧事,指前代之事例,为习惯法,晋始编纂为成文法。晋故事的主要内容是百官行事及处分的规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还其府为故事”(《晋书·刑法志》)。故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仅存在于魏晋间,南朝或称“簿状”,梁时改称为科,隋唐以后并入于“式”。晋律综合了汉魏旧律之长处,较魏律更为合理、严密和简明,对南北朝的法律皆产生重大的影响,南朝基本上承用晋律,北朝初年所编律令也大部采自晋律。 南朝时期南朝社会尚清谈不重名法,律学衰竭,法治混乱。宋齐两代皆未颁新律,仅是制订或废除一些令、科以补充或修改晋律。如永初元年(420)除“无故自伤残者补治士”,二年又诏定杖罪之科,元嘉有酒禁、戒坛铸佛像造寺观等科。大明七年,改定“隶杀长史科”。齐永明七年(489)尚书删定郎王植集张裴、杜预所注律,取张说七百三十一条,杜说七百九十一条,一律两家各释互异的取一百七条,互通的取一百三条,合共一千三十二条,成书二十卷。武帝诏令狱官详正,公卿八座参议。后宋躬整理王植的抄撰及八座裁定的意见,编成律文二十卷,附录叙一卷,共二十一卷(《新唐书·艺文志》为八卷)。永明九年,孔稚珪上表请求施行,诏虽从纳,但终齐一代,并非正式施行,故永明律为非实施法律。而且,与其称之为律,不如说是考证晋律注释。永元元年(499),东昏侯即位时又下诏删省科律,但齐末兵乱,始终未行。而张、杜旧律及王、宋所纂诸书皆遗失殆尽。 南朝最大的立法行动是梁天监元年(502),武帝因律令不一,实难去弊,下诏重议新律。齐代旧郎蔡法度家传律学,能背诵王植之律,于是任命蔡法度为尚书删定郎,让他凭记忆加以整理成文。又诏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长兼侍中柳恽、给事黄门侍郎傅昭、通直散骑常侍孔蔼、御史中丞乐蔼、太常丞许懋等参议,成梁律二十篇,一千五百二十九条,天监二年正式颁行。 梁律大体沿袭晋律。只是省诸侯篇,增仓库篇。另外改称盗律为盗劫;贼律为贼叛;请赇为受赇;捕为府捕。余十五篇一如晋律。蔡法度又撰梁令三十篇。目次为户、学贡士赠官、官品、吏员、服制、祠、户调、公田公用仪迎、医药疾病、复除、关市、劫贼水火、捕亡、狱官、鞭杖、丧葬、杂上、杂中、杂下、宫卫、门下散骑中书、尚书、台秘书、王公侯、选吏、选将、选杂士、军吏、军赏。梁令大致因晋令而略加增损。此外,又集晋故事中仍适应于南朝的条例,编成梁科,共四十卷(《梁书·武帝纪》作四十卷,《唐六典》作三十卷、《旧唐书·经籍志》与《新唐书·艺文志》均作二卷,大概是逐渐遗缺)。 陈朝永定元年(557)诏尚书删定郎范泉制定律令,参议者有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兼尚书右丞贺朗等,成陈律三十卷、科令四十卷(《新唐书·艺文志》陈律九卷、陈令三十卷、陈科三十卷)。陈朝的律、科、令基本上沿袭梁朝,甚至连“轻重繁简”,也“一本梁法”,而且“条法冗杂、博而不要”在法典史上没有留下什么影响,很快被淘汰了。南朝前两代未有立法,后两代虽成新律,但皆沿晋制,没有重大改革。 这是凝固了的门阀制度在意识形态上腐朽没落的反映,作为侨姓士族文化标志的玄谈越走越远,整个社会尚释老,轻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理法为庸俗,故出现法制停滞不前的局面。故隋统一全国后,弃南朝法制而循北朝法制,魏晋以来一脉相承的法制系统至此终结。 北朝时期北魏皇朝的建立者拓跋鲜卑原是大兴安岭的游牧部落,处于较落后的社会发展阶段。进入中原以前,尚无成文法,部落首领四部大人依习惯法处理部落内部的纠纷。《魏书·刑罚志》称:“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庭决群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遣决。”永嘉之乱,拓跋氏乘机入主中原,逐渐被汉族较高的封建文化所征服,开始了封建化过程,“乃峻其法”,陆续颁布了一些单行法令,如昭成帝建国二年(339)定赎罪法及对大逆、淫乱、贼杀、盗劫等罪例的刑罚。拓跋珪即皇帝位后,着手制定法律。天兴元年(398)诏尚书吏部郎中邓渊典官制、立爵品、定律品、协音乐;仪曹郎中董谧撰郊庙、社稷、朝觐、饷宴之仪: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用科禁;吏部尚书崔玄伯总而裁之。这是北朝首次制定较系统的成文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封建秩序,同时废除了一些原始落后的酷刑。拓跋焘即位后,第二次修定法律,神祐三年(430)诏司徒崔浩改定津令,主要是宽刑省罚,如增设一年刑、允许以官爵除刑以及对孕妇、老少的恤刑等,进一步废除了原始刑罚的残余;正平元年(451),拓跋焘再次诏太子太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公孙质、李虚、散骑常侍高允等改定律令。主要是减轻对盗劫的刑罚,并增加放纵、通情、止舍三法例及其他罪行,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条、大辟一百四十五条,刑二百二十一条。 以上三次修定律令皆在魏孝文帝改革以前,时拓跋族入主中原不久,封建化程度不深。这一时期法律的特点是大量吸收汉代旧律,废除部落旧习惯法,主要是宽刑省罚,法律中儒家学说的成分较重。首先从制定律令的人看,崔玄伯、崔浩都是汉士族高门,从两汉以来,一直是中原学术的代表,所法家学是传统经学。胡方回出自西北,永嘉之乱以后,该地区一直保留着汉魏学术风气,胡方回的律学大抵亦属汉律系统。而高允、游雅、高闾诸人皆为北方汉士族名流,“贤隽之胄,冠冕州邦”,其学术也必承汉儒之嫡传。史称如高允“尤好春秋公羊”,北朝初期由这些汉以来的士族名流所制定的法律,大量吸收汉律和儒家学说,与南朝专用晋律,不超过张、杜律释体系有所不同。其次从法律内容看,三次定律都是以德治仁政为中心,主要是减轻刑罚。再从审判方式上看,真君六年(445)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以儒家经典取代法律条文来裁决罪行,这种方法正是汉“春秋决狱”的再现。春秋决狱自汉以来一直存在,但北朝表现得比东晋南朝更为突出。如上所述,北朝前期的法律大体上源于汉律系统,所不同的是糅合了更多的儒家学说。 孝文帝即位以后,进行了一系列的汉化改革,包括对律令的改定。太和元年(477)诏群臣于太华殿议订律令。三年,又诏中书令高阁集中书秘书官修改旧律条文,经群官参议、孝文帝亲自刊定,于五年颁行,共八百三十二章,以枭首为最重刑,废除了神■律中残酷的( 刑。太和十五年再次诏定新律,于十六年颁行。主负太和新律修订的是中书令李冲、参与者有尚书令怀谦、中书侍郎封琳、侍中冯诞、奉朝请高绰等人。李冲是陇西世族,曾祖李暠曾建西凉政权,是河西文化的嫡传。李冲辅佐文明太后和孝文帝的汉化改革,他所主持参订的太和新律,使河西文化的因素渗进了北朝法律系统。宣武帝正始元年(504)诏尚书、门下于金墉中书外省考论律令,宗室彭城王勰、高阳王雍、京兆王愉、前青州刺史刘芳、兼将作大匠李韶、国子祭酒郑道昭、廷尉卿王显等监修新律,具体修订的是尚书殿中郎袁翻、门下录事常景、孙绍、廷尉监张彪、律博士侯坚固、治书侍御高绰、前将军邢苗、奉车都尉程灵虬、羽林监王元黾、尚书郎祖莹、宋世景、员外郎李琰之、太乐令公孙崇等人。参与者虽然众多,但实主其事的为刘芳和袁翻、常景①。刘芳、袁翻都是北还的南朝士族。刘芳先居梁邹城,慕容白曜南讨青州时,被徙为平齐户。袁翻父宜先为青州刺史沈文秀府主簿,献平帝平东扬州时,翻随沈文秀投奔北魏。刘、袁来自江左,熟谙南朝律令体制,又为当世儒宗,修律时必然把南朝律学因素渗透进去。除江左因素外,正始律又进一步吸收了河西因素。常景为凉州“儒林先生”常爽孙,程灵虬家世本出凉州,父骏为河西大儒刘炳门人,灵虬本人也师事常爽,故灵虬之律学源出河西系统。北魏皇朝在封建化过程中,十分注重法律的修订,一百多年间,先后修律达十多次,其中以神■律,太和新律、正始律最有代表性。神■律体现了北魏前期的法律特点,主要是采自汉律,以传统法制为基准。太和新律吸收① 《北史·刘芳传》,芳自青州刺史还朝者定律令“为大议之主,其中损益,多方意也”。《北史·常景传》“先是太常刘芳与景共撰朝令,..未成,芳卒,景撰成其事”。 了河西因素,正始律则加入了江左因素,在历次修律时,又不断揉进了儒家学说,故北魏津令集汉、晋、南朝律学之大成,为北齐、隋唐律令之源头。北魏律令大都遗失,篇名可考的有刑名、法例、贼、盗、斗、擅兴、系讯、诈伪、断狱、捕亡、户、厩牧、宫卫、违制、杂等十五篇。《隋书·经籍志》载北魏律二十卷,一般以篇目为卷,故应有二十篇。上述篇见于《通典》《魏书》和《唐律疏义》,余五篇无考。程树德《九朝律考·后魏律考》认为是请赇、告劾、关市、水火、婚姻,沈家本《律令考》则认为有赦律。姑列之以存疑。 北魏令自太武帝时已开始修订,崔浩修神■律时也定令,后游雅纂成。 史失篇名,可能孝文帝时已亡佚。故太和时,诏群僚“仪定百官,著依令”。颁太和新律时,宣示职员令二十一篇,篇名无考,见于史载的有职令、品令、狱官令等。可推北魏令主要规定百官行政细则。但似乎未付诸实施。《魏书·孙绍传》:“高祖律令并议、律条施行,令独不出。”宣武帝时,刘芳也撰有朝令,同样未颁行。北魏令的成效不明显。 北魏以科入律,科无专典。但开始出现“格”的名称。孝武帝太昌元年(532)诏曰:“理有一准,则民无觊觎..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历世永久,实用滋章非所以准的庶昌,隄防万物,可令执笔之宦,四品以上,集于都督,取诸条格,议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新定之格,勿与旧制连,务在约通,无致冗滞。”从诏令可看出,格是补充律令的临时实用法规,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与律令并行。北魏格仅此一例,内容亦未详,可称之为格的萌发时期。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由中书监高澄监修,三公郎中封述,散骑常侍温子昇、御史中尉崔暹、侍中封隆之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麟趾新制。麟趾格篇名无考(《北史·窦瑗传》引麟趾新制三公曹第六十六条,则麟趾格似以曹名为篇名。 后北齐令亦取二十八曹名为篇名)。内容是“百官有司之所常引之事。”属于行政法规,类似于南朝的科。以格代科,始于北朝,而为隋唐所沿袭。西魏在法制史上的贡献是创造了“式”。大统元年(535)宇文泰辅政时,命有司变通古今可以益国利民,便时适治者,作新制二十四条。七年,依度支尚书苏绰奏议,颁六条诏书,令百官作为座右铭熟诵,又恐百官不力,同时颁职制十二条作为监督。九年,令尚书苏绰将前所作二十四新制和十二条职制加以损益,总为五卷,颁于天下,称为“中兴永式”,又称“大统式”。格、式这两种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是法制史上一大创举,至唐遂制度化,与律令并列为封建法律的四大形式。 北齐初年沿东魏“麟趾格”。天保元年(550),文宣帝嫌魏格未精,令李浑、邢邵、崔■、魏收、王昕、李伯伦等人对麟趾格进行修改,定为“北齐麟趾格”。天保八年,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不改律令,非所以创世垂法。于是,令魏收、邢邵、李铉等议定齐律,但积年不成。武成帝即位,于太守元年(561)下诏催督,至河清三年(564)才修成,由尚书令王叡审定上奏。参与北齐编修的先后有录尚书事赵彦深、中书令魏收、散骑常侍崔昂、大理卿封述,尚书右仆射薛琡、尚书阳休之、国子祭酒马敬德、散骑常侍王松年、殿中侍御史崔■等。北齐律共十二篇,二十卷。目次为:名例、禁卫、婚、擅兴、违制、诈伪(《唐六典》作欺误)、斗讼、贼盗(一作贼误)、捕断、毁损、厩牧、杂。定律例九百四十九条。同对,又定北齐令五十卷(《隋书·经籍志》、《唐六典》作四十卷、《通典》作三十卷,《新旧唐书》志作八卷),二十八篇,以尚书八曹为篇名,内容大都采自魏晋故事。又将那些不可立为定法的,另编《权令》二卷。 北齐也有格。河清无年(562)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定罪,但律无正文,于是另立“权格”,与律令并行。武成帝年间,由工部郭彦、太府高宾、司车路下大夫裴汉等修成齐格,卷数篇目无考。 北齐律是自晋泰始律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典,对历朝法典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校正古今所增损者十有七八”。其特点是“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如贼、盗自战国以来一直为二律,北齐合为一律。又合捕律、断狱为捕断,因为贼、盗同类,捕、断狱相连,故这些合并都比较合理。在刑罚种类上,北齐律定死、流、耐、杖、笞为正刑,正确确立了封建五刑制,以后历朝的刑罚基本上没有超出这五刑的范围,仅是名称变动或刑罚轻重不同而已。在内容上,北齐律立十条重罪,即后来的十恶,一直沿用至封建社会晚年。在法律形式上,北齐律、令、格、式并行,奠定了封建法律四大形式的基础。因此,北齐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法典,在中国封建法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成为隋律、唐律的蓝本。 北周在宇文泰辅政西魏时,令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未竟而赵肃死。宇文觉称帝后,又令司宪大夫拓跋迪继续修律,至保定三年(563)修成上奏,称为大律,共二十五篇。目次为: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赇、告言、逃亡、系讯、断狱,凡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建德六年(577),北周灭北齐时,颁《刑书要制》,内容主要是加重刑罚。又称刑经圣制。由于酷刑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大象元年(579)废《刑事要制》。北周律是仿周之大诰而修的。即仿周礼,又采晋律,古今混杂,礼律凌乱,兼之条流苛密、烦而不要,又失之于严,刑罚峻苛,在内容上,体例上,用刑上都存在许多弊病,故隋朝虽继北周而来,但隋律却弃北周律而采北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