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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着中国通史

作者:吕思勉 字数:165843 更新:2023-10-09 10:21:15

中国通史  吕思勉著  出版说明  前言  自序  绪论  上编 中国文化史  第一章 婚姻  第二章 族制  第三章 政体  第四章 阶级  第五章 财产  第六章 官制  第七章 选举  第八章 赋税  第九章 兵制  第十章 刑法  第十一章 实业  第十二章 货币  第十三章 衣食  第十四章 住行  第十五章 教育  第十六章 语文  第十七章 学术  第十八章 宗教  下编 中国政治史  第十九章 中国民族的由来  第二十章 中国史的年代  第二十一章 古代的开化  第二十二章 夏殷西周的事迹  第二十三章 春秋战国的竞争和秦国的统一  第二十四章 古代对于异族的同化  第二十五章  古代社会的综述  第二十六章 秦朝治天下的政策  第二十七章 秦汉间封建政体的反动  第二十八章 汉武帝的内政外交  第二十九章 前汉的衰亡  第三十章 新室的兴亡  第三十一章 后汉的盛衰  第三十二章 后汉的分裂和三国  第三十三章 晋初的形势  第三十四章 五胡之乱(上)  第三十五章 五胡之乱(下)  第三十六章 南北朝的始末  第三十七章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  第三十八章 隋朝和唐朝的盛世  第三十九章 唐朝的中衰  第四十章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  第四十一章 五代十国的兴亡和契丹的侵入  第四十二章 唐宋时代中国文化的转变  第四十三章 北宋的积弱  第四十四章 南宋恢复的无成  第四十五章 蒙古大帝国的盛衰  第四十六章 汉族的光复事业  第四十七章 明朝的盛衰  第四十八章 明清的兴亡  第四十九章 清代的盛衰  第五十章 中西初期的交涉  第五十一章 汉族的光复运动  第五十二章 清朝的衰乱  第五十三章 清朝的覆亡  第五十四章 革命途中的中国  出版说明  吕思勉(1884—1957),中国近代著名史学家,字诚之,江苏武进人。曾任上海光华大学教授、历史系主任。新中国成立后,任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吕先生一生致力于中国古代史研究,1923年出版《白话本国史》四册,是较早的一部有系统的中国通史,对当时史学界很有影响,后又著成《吕著中国通史》两册。晚年从事断代史研究,先后出版有《先秦史》、《秦汉史》、《魏晋南北朝史》、《隋唐五代史》等著作,还著有《中国民族史》、《史通评》等书。  吕先生一生治学严谨,勤于著述,其对中国文化史的研究,在当时得风气之先,《吕著中国通史》堪称他在这方面的代表作。此书由开明书店于1940年出版上册,1945年出版下册。出版后甚受学术界和广大读者的欢迎,曾数次重印。可惜当时正值多事之秋,此书的作用和影响很快被独裁、内战和饥饿所掩盖,以致绝版。  本书原上册为文化史,其中叙述了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与文化学术的历史发展状况、互相关系及特点,范围广博,取精用宏,多独到之见,足资当今学人借鉴;下册为政治史,叙述简明精当,脉络流贯,议论风发,对一般读者熟悉中国历史大有裨益。因此,我们决定将《吕著中国通史》重印出版发行。  为方便读者,我们将此书原来的上下两册合并,按其内容分为上下编,上编称《中国文化史》,下编称《中国政治史》,并将注释形式统一为文中夹注。为保留此书原貌,在重印时,除将繁体竖排本改为简体横排本,以及将因明显排印致错之处予以改正外,其余的一切,如当时的概念、称谓以及在当时历史背景下对部分历史所作的叙述等,均未改动。  1983年,杨宽先生曾主持过“吕氏史学论著编辑组”的工作,并写过一篇“出版说明”,对此书作了很好的评介,现改为本书的“前言”,全文刊出,以期对广大读者研读此书有所帮助。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1.4  前言  这部《吕著中国通史》是吕思勉先生史学论著的一种。吕先生先后曾著作两部中国通史:前一部称为《白话本国史》,1923年9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部《吕著中国通史》是抗日战争时期上海成为“孤岛”的时候,适应当时大学教学的需要而编写的。由于当时出版条件的艰难,上册于1940年由开明书店出版,下册拖延到1944年才由开明书店出版。  这部书针对当时上海大学文科学生学习上的需要,没有采用一般通史的体例。全书分上下两册,上册分门别类地、有系统地叙述了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学术的发展情况;下册分章按时代顺序有条理地叙述了政治历史的变革。作者认为当时上海流行的通史著作,虽然在叙述理乱兴亡的过程中,夹叙一些典章制度,但是往往缺乏条理系统,上下不够连贯,使初学者摸不清头绪,不能构成系统的历史知识。特别是大学文科的学生,他们正需要有系统的历史知识,以求进一步的钻研,因此就有采用这样特殊体例来编写通史的必要。在今天看来,这种体例的中国通史,对于初学者还是有一定用处的,它对帮助读者初步掌握中国历史的各个方面,特别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以及学术文化等系统的历史知识有很大的好处。  当时作者编写此书,不仅是为了大学教学上的需要,还有个明显的目标,就是想从中总结出一些历史的经验,用来指导我们今后的行动。他说:“颇希望读了的人对于中国历史上重要文化现象,略有所知,因而知现状的所以然,对于前途可以预加推测,因而对于我们的行为可以有所启示。”  作者当时在这部书中总结了哪些重要的历史经验?对于我们的前途作了怎样的推测?对我们的行动又作了怎样的启示呢?重点在于社会经济的变革和政治制度的改革方面。其中“财产”一章,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历史的叙述,着重说明了中国历代社会改革思潮的主流。他认为中国古代有两大社会改革思潮:一是儒家(主要指经今文学家)主张“三世”之说,要求从“乱世”经历“小康”而到达“大同”的“太平世”,谋求恢复井田制,平均地权;一是法家,主张节制资本,实行盐铁等大工商业官营,管理民间的商业和借贷。法家的主张,汉武帝时桑弘羊曾经实行,但只收到筹款的结果,没有取得改革社会的成效。西汉末年王莽综合儒法两家主张,进行社会改革,结果完全失败,“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失败”(96页)。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国家是阶级时代的产物,治者阶级总是要剥削被治者以牟利的”,因而不可能由他们来完成有利于人民的社会改革。  作者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彻底完成有利于人民的社会改革,而且认为“中国历代社会上的思想,都是主张均贫富的,这是其在近代所以易于接受社会主义的一个原因”。这是作者从我国历来社会改革思潮的主流中,说明我们所以容易接受社会主义而加以推行的原因。怎样推行社会主义呢?作者在“实业”一章中,指出农工商三者之中,“农为尤要”,在叙述农业“自粗耕进于精耕的过程”之后,接着检讨“中国农业进化的阻力”,认为主要由于土地私有和小农制,其唯一的“出路是要推行大农制”,改变生产方式,效法苏俄的集合农场,使用耕作机械,化除农民私见,因为“生活变则思想变,生产的方法变则生活变”。  作者一方面通过对经济制度和社会改革思想发展历史的叙述,指出必然走向社会主义的趋势;另一方面又通过对于政治制度和政治改革思想发展历史的叙述,指出必然走向民主政治的趋势。“政体”一章,突出地说明殷、西周、春秋时期的贵族专制政体内,保存有许多民主政治的遗迹。《周官》上有“大询于众庶”之法,国家有危难,国都要迁移,国君要改立,都必须召集国人而征询意见。这在《尚书·盘庚》和《左传》等书中可以找到许多例证。从《尚书·洪范》可以看到“君主、卿士、庶人、龟、筮各占一权,而以其多少数定吉凶,亦必系一种会议之法,亦非随意询问”。他因此断言,远古确有民主政治制度,后来才破坏掉的。舆论到后来虽然效力渐薄,至有如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然明欲毁乡校之事;然在古初,舆论“必能影响行政,使当局者不得不从”。作者又指出,我国从来民主政治的思想很流行,见于儒家书中的独多,尤以《孟子》一书为深入人心。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中《原君》、《原臣》两篇,对于“天下者天下之天下”之义,“发挥得极为深切”。作者认为这种“旁薄郁积的民主思想”,因为条件未曾完具而不曾见之于行动,正有待于时势的变化。作者还认为西洋用代议政体继君主专制,自有其历史条件,而中国却没有这个条件,“于是急转直下,而成为现在的党治”。这里所说“现在的党治”,是指当时国民党而言。  作者这部书写成于抗日战争期间,上海成为“孤岛”的时候,因此书中叙述中国历史上民族之间的斗争时,十分强调汉族对于所谓异族的反抗斗争。这是要请读者注意的。这书最后一章,题为《革命途中的中国》,作者以“大器晚成”这句成语,预祝革命必将成功。同时指出民族前途是光明的,应该有一百二十分的自信心。作者果断地说:“悲观主义者流,君歌且休听我歌,我歌今与君殊科。”最后引梁任公所译英国文豪拜伦的诗:“难道我为奴为隶,今生便了?不信我为奴为隶,今生便了。”作为全书的总结。作者在这一章中强调当时革命前途的重要问题是“不在对内而在对外”,认为“非努力打退侵略的恶势力,决无可以自存之理”。  书中有些地方沿用旧的术语,和今天我们通用的术语含义有所不同,例如所说“封建时代”和“封建社会”。“封建”是指分封制,“封建时代”是指春秋以前贵族推行宗法的分封制的阶段,诸如此类,在此不一一列举了。尚请读者留意。  吕思勉史学论著编辑组(杨宽执笔)  一九八三年八月  自序  我在上海光华大学,讲过十几年的本国史。其初系讲通史。后来文学院长钱子泉先生说:讲通史易与中学以下的本国史重复,不如讲文化史。于是改讲文化史。民国二十七年,教育部颁行大学课程;其初以中国文化史为各院系一年级必修科,后改为通史,而注明须注重于文化。大约因政治方面,亦不可缺,怕定名为文化史,则此方面太被忽略之故。用意诚甚周详。然通史讲授,共止120小时,若编制仍与中学以下之书相同,恐终不免于犯复。所以我现在讲授,把他分为两部分:上册以文化现象为题目,下册乃依时代加以联结,以便两面兼顾。此意在本书绪论中,业经述及了。此册系居孤岛上所编,参考书籍,十不备一;而时间甚为匆促。其不能完善,自无待言。但就文化的各方面加以探讨,以说明其变迁之故,而推求现状之所由来;此等书籍,现在似尚不多,或亦足供参考。故上册写成,即付排印,以代钞写。不完不备之处,当于将来大加订补。此书之意,欲求中国人于现状之所由来,多所了解。故叙述力求扼要,行文亦力求浅显。又多引各种社会科学成说,以资说明。亦颇可作一般读物;单取上册,又可供文化史教科或参考之用。其浅陋误缪之处,务望当代通人,加以教正。民国二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吕思勉识。  绪论  历史,究竟是怎样一种学问?研究了它,究竟有什么用处呢?  这个问题,在略知学问的人,都会毫不迟疑地作答道:历史是前车之鉴。什么叫做前车之鉴呢?他们又会毫不迟疑地回答道:昔人所为而得,我可以奉为模范;如其失策,便当设法避免;这就是所谓“法戒”。这话骤听似是,细想就知道不然。世界上那有真正相同的事情?所谓相同,都是察之不精,误以不同之事为同罢了。远者且勿论。欧人东来以后,我们应付他的方法,何尝不本于历史上的经验?其结果却是如何呢?然则历史是无用了么?而不知往事,一意孤行的人,又未尝不败。然则究竟如何是好呢?  历史虽是记事之书,我们之所探求,则为理而非事。理是概括众事的,事则只是一事。天下事既没有两件真正相同的,执应付此事的方法,以应付彼事,自然要失败。根据于包含众事之理,以应付事实,就不至于此了。然而理是因事而见的,舍事而求理,无有是处。所以我们求学,不能不顾事实,又不该死记事实。  要应付一件事情,必须明白它的性质。明白之后,应付之术,就不求而自得了。而要明白一件事情的性质,又非先知其既往不可。一个人,为什么会成为这样子的一个人?譬如久于官场的人,就有些官僚气;世代经商的人,就有些市侩气;向来读书的人,就有些迂腐气。难道他是生来如此的么?无疑,是数十年的作官,经商,读书养成的。然则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亦是如此了。中国的社会,为什么不同于欧洲?欧洲的社会,为什么不同于日本?习焉不察,则不以为意,细加推考,自然知其原因极为深远复杂了。然则往事如何好不研究呢?然而已往的事情多呢,安能尽记?社会上每天所发生的事情,报纸所记载的,奚啻亿兆京垓分之一。一天的报纸,业已不可遍览,何况积而至于十年、百年、千年、万年呢?  须知我们要知道一个人,并不要把他已往的事情,通统都知道了,记牢了。我,为什么成为这样一个我?反躬自省,总是容易明白的,又何尝能把自己已往的事,通统记牢呢?然则要明白社会的所以然,也正不必把已往的事,全数记得,只要知道“使现社会成为现社会的事”就彀了。然而这又难了。  任何一事一物,要询问它的起源,我们现在不知所对的很多。其所能对答的,又十有八九靠不住。然则我们安能本于既往,以说明现在呢?  这正是我们所以愚昧的原因,而史学之所求,亦即在此。史学之所求,不外乎(一)搜求既往的事实,(二)加以解释,(三)用以说明现社会,(四)因以推测未来,而指示我们以进行的途径。  往昔的历史,是否能肩起这种任务呢?观于借鉴于历史以应付事实导致失败者之多,无疑是不能的。其失败的原因安在?列举起来,也可以有多端,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是偏重于政治。翻开《二十五史》来一着,从前都说《二十四史》,这是清朝时候,功令上所定为正史的。民国时代,柯劭忞所著的《新元史》业经奉徐世昌总统令,加入正史之中,所以现在该称《二十五史》了。所记的,全是些战争攻伐,在庙堂上的人所发的政令,以及这些人的传记世系。昔人称《左氏》为相斫书;近代的人称《二十四史》为帝王的家谱;说虽过当,也不能谓其全无理由了。单看了这些事,能明白社会的所以然么?从前的历史,为什么会有这种毛病呢?这是由于历史是文明时代之物,而在文明时代,国家业已出见,并成为活动的中心,常人只从表面上看,就认为政治可以概括一切,至少是社会现象中最重要的一项了。其实政治只是表面上的事情。政治的活动,全靠社会做根底。社会,实在政治的背后,做了无数更广大更根本的事情。不明白社会,是断不能明白政治的。所以现在讲历史的人,都不但着重于政治,而要着重于文化。  何谓文化?向来狭义的解释,只指学术技艺而言,其为不当,自无待论。说得广的,又把一切人为的事都包括于文化之中,然则动物何以没有文化呢?须知文化正是人之所以异于他动物的。其异点安在呢?凡动物,多能对外界的刺戟而起反应,亦多能与外界相调适。然其与外界相调适,大抵出于本能,其力量极有限,而且永远不过如此。人则不然。所以人所处的世界,与动物所处的世界,大不相同。人之所以能如此,(一)由其有特异的脑筋,能想出种种法子。(二)其手和足的作用分开,能制造种种工具,以遂行其计划。(三)又有语言以互相交通,而其扩大的即为文字。此人之所知,所能,可以传之于彼;前人之所知,所能,并可以传之于后。因而人的工作,不是个个从头做起的,乃是互相接续着做的。不像赛跑的人,从同一地点出发,却像驿站上的驿夫,一个个连接着,向目的地进行。其所走的路线自然长,而后人所达到的,自非前人所能知了。然则文化,是因人有特异的禀赋,良好的交通工具而成就的控制环境的共业。动物也有进化,但他的进化,除非改变其机体,以求与外界相适应,这是要靠遗传上变异淘汰等作用,才能达到目的的,自然非常迟慢。人则只须改变其所用的工具,和其对付事物的方法。我们身体的构造,绝无以异于野蛮人,而其控制环境的成绩,却大不相同,即由其一为生物进化,一为文化进化之故。人类学上,证明自冰期以后,人的体质,无大变化。埃及的尸体解剖,亦证明其身体构造,与现今的人相同。可见人类的进化,全是文化进化。恒人每以文化状况,与民族能力,并为一谈,实在是一个重大的错误。遗传学家,论社会的进化,过于重视个体的先天能力,也不免为此等俗见所累。至于有意夸张种族能力的,那更不啻自承其所谓进化,将返于生物进化了。从理论上说,人的行为,也有许多来自机体,和动物无以异的,然亦无不被上文化的色采。如饮食男女之事,即其最显明之例。所以在理论上,虽不能将人类一切行为,都称为文化行为,在事实上,则人类一切行为,几无不与文化有关系。可见文化范围的广大。能了解文化,自然就能了解社会了。人类的行为,原于机体的,只是能力。其如何发挥此能力,则全因文化而定其形式。  全世界的文化,到底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这个问题,还非今日所能解决。研究历史的人,即暂把这问题置诸不论不议之列亦得。因为目前分明放着多种不同的文化,有待于我们的各别研究。话虽如此说,研究一种文化的人,专埋头于这一种文化,而于其余的文化,概无所见,也是不对的。因为(一)各别的文化,其中仍有共同的原理存。(二)而世界上各种文化,交流互织,彼此互有关系,也确是事实。文化本是人类控制环境的工具,环境不同,文化自因之而异。及其兴起以后,因其能改造环境之故,愈使环境不同。人类遂在更不相同的环境中进化。其文化,自然也更不相同了。文化有传播的性质,这是毫无疑义的。此其原理,实因人类生而有求善之性,智与相爱之情仁。所以文化优的,常思推行其文化于文化相异之群,以冀改良其生活,共谋人类的幸福。其中固有自以为善而实不然的,强力推行,反致引起纠纷,甚或酿成大祸,宗教之传布,即其一例。但此自误于愚昧,不害其本意之善。而其劣的,亦恒欣然接受。其深闭固拒的,皆别有原因,当视为例外。这是世界上的文化所以交流互织的原因。而人类的本性,原是相同的。所以在相类的环境中,能有相类的文化。即使环境不同,亦只能改变其形式,而不能改变其原理。正因原理之同,形式不能不异,即因形式之异,可见原理之同,昔人夏葛冬裘之喻最妙。此又不同的文化,所以有共同原理的原因。以理言之如此。以事实言,则自塞趋通,殆为进化无疑的轨辙。试观我国,自古代林立的部族,进而为较大的国家;再进而为更大的国家;再进而臻于统一;更进而与域外交通,开疆拓土,同化异民族;无非受这原理的支配。转观外国的历史,亦系如此。今者世界大通,前此各别的文化,当合流而生一新文化,更是毫无疑义的了。然则一提起文化,就该是世界的文化,而世界各国的历史,亦将可融合为一。为什么又有所谓国别史,以研究各别的文化呢?这是因为研究的方法,要合之而见其大,必先分之而致其精。况且研究的人,各有其立场。居中国而言中国,欲策将来的进步,自必先了解既往的情形。即以迎受外来的文化而论,亦必有其预备条件。不先明白自己的情形,是无从定其迎距的方针的。所以我们在今日,欲了解中国史,固非兼通外国史不行,而中国史亦自有其特殊研究的必要。  人类已往的社会,似乎是一动一静的。我们试看,任何一个社会,在已往,大都有个突飞猛晋的时期。隔著一个时期,就停滞不进了。再阅若干时,又可以突飞猛晋起来。已而复归于停滞。如此更互不已。这是什么理由?解释的人,说节奏是人生的定律。个人如此,社会亦然。只能在遇见困难时,奋起而图功,到认为满足时,就要停滞下来了。社会在这时期就会本身无所发明;对于外来的,亦非消极的不肯接受,即积极的加以抗拒。世界是无一息不变的。不论自然的和人为的,都系如此。人,因其感觉迟钝,或虽有感觉,而行为濡滞之故,非到外界变动,积微成著,使其感觉困难时,不肯加以理会,设法应付。正和我们住的屋子,非到除夕,不肯加以扫除,以致尘埃堆积,扫除时不得不大费其力一样。这是世界所以一治一乱的真原因。倘使当其渐变之时,随时加以审察,加以修正,自然不至于此了。人之所以不能如此,昔时的人,都以为这是限于一动一静的定律,无可如何的。我则以为不然。这种说法,是由于把机体所生的现象和超机现象并为一谈,致有此误。须知就一个人而论,劳动之后,需要休息若干时;少年好动,老年好静;都是无可如何之事。社会则不然。个体有老少之殊,而社会无之。个体活动之后,必继之以休息,社会则可以这一部分动,那一部分静。然则人因限于机体之故,对于外界,不能自强不息地为不断的应付,正可藉社会的协力,以弥补其缺憾。然则从前感觉的迟钝,行为的濡滞,只是社会的病态。如因教育制度不良,致社会中人,不知远虑,不能豫烛祸患;又如因阶级对立尖锐,致寄生阶级不顾大局的利害,不愿改革等;都只可说是社会的病态。我们能矫正其病态,一治一乱的现象,自然可以不复存,而世界遂臻于郅治了。这是我们研究历史的人最大的希望。  马端临的《文献通考·序》,把历史上的事实分为两大类:一为理乱兴亡,一为典章经制。这种说法,颇可代表从前史学家的见解。一部二十五史,拆开来,所谓纪传,大部分是记载理乱兴亡一类的事实的,志则以记载典章经制为主。表二者都有。理乱兴亡一类的事实,是随时发生的,今天不能逆料明天。典章经制,则为人豫设之以待将来的,其性质较为持久。所以前者可称为动的史实,后者可称为静的史实。史实确乎不外这两类,但限其范围于政治以内,则未免太狭了。须知文化的范围,广大无边。两间的现象,除(一)属于自然的;(二)或虽出于生物,而纯导原于机体的;一切都当包括在内。他综合有形无形的事物,不但限制人的行为,而且陶铸人的思想。在一种文化中的人,其所作所为,断不能出于这个文化模式以外,所以要讲文化史,非把昔时的史料,大加扩充不可。教育部所定大学课程草案,各学院共同必修科本有文化史而无通史。后又改为通史,而注明当注重于文化。大约因为政治的现象,亦不可略,怕改为文化史之后,讲授的人全忽略了政治事项之故,用意固甚周详。然大学的中国通史,讲授的时间,实在不多。若其编制仍与中学以下同,所讲授者,势必不免于重复。所以我现在换一个体例。先就文化现象,分篇叙述,然后按时代加以综合。我这一部书,取材颇经拣择,说明亦力求显豁。颇希望读了的人,对于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文化现象,略有所知;因而略知现状的所以然;对于前途,可以预加推测;因而对于我们的行为,可以有所启示。以我之浅学,而所希望者如此,自不免操豚蹄而祝篝车之诮,但总是我的一个希望罢了。  第一章 婚姻  《易经》的《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这是古代哲学家所推想的社会起源。他们以为隆古的社会,亦像后世一般,以一夫一妇为基本,成立一个家庭,由此互相联结,成为更大的组织。此等推想,确乎和我们根据后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几千年来,会奉为不刊之典。然而事实是否如此,却大是一个疑问了。  自有历史以来,不过几千年,社会的情形,却已大有改变了。设使我们把历史抹杀了,根据现在的情形,去臆测周、秦、汉、魏、唐、宋时的状况,那给研究过历史的人听了,一定是一场大笑话,何况邃古之事,去今业已几万年几十万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测,其结果,必将以为自古至今,不过如此,实系因缘起灭的现象,都将认为天经地义,不可变更。这就将发生许多无谓的争执,不必要的保守,而进化的前途被其阻碍了。所以近几十年来,史前史的发见,实在是学术上的一个大进步。而其在社会组织方面,影响尤大。  据近代社会学家所研究:人类男女之间,本来是没有什么禁例的。其后社会渐有组织,依年龄的长幼,分别辈行。当此之时,同辈行之男女,可以为婚,异辈行则否。更进,乃于亲族之间,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后来渐次扩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准为婚,就成所谓氏族了。此时异氏族之间,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之妻;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其后禁例愈繁,不许相婚之人愈多。于是一个男子,有一个正妻;一个女子,有一个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许与其他的男女发生关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关系尚极疏松。更进,则夫妻必须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更为永久,遂渐成后世的家庭了。所以人类的婚姻,是以全无禁例始,逐渐发生加繁其禁例,即缩小其通婚的范围,而成为今日的形态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为元始的男女关系,实属错误。  主张一夫一妻的家庭,为男女元始关系的形态的,不过说:人类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猿猴已有家庭,何况人类?然谓猿猴均有家庭,其观察本不正确。详见李安宅译《两性社会学》附录《近代人类学与阶级心理》第四节。商务印书馆本。即舍此勿论,猿猴也是人类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系。据生物学家之说,动物的聚居,有两种形式:一如猫虎等,雌雄同居,以传种之时为限;幼儿成长,即与父母分离;是为家庭动物。一如犬马等,其聚居除传种外,兼以互相保卫为目的;历时可以甚久,为数可以甚多;是为社群动物。人类无爪牙齿角以自卫,倘使其聚居亦以家庭为限,在隆古之世,断乎无以自存;而且语言也必不会发达。所以元始人类的状况,我们虽不得而知,其为社群而非家庭,则殆无疑义。猿类的进化不如人类,以生物界的趋势论,实渐走上衰亡之路,怕正以其群居本能,不如人类之故。而反说人类的邃初,必与猿猴一样,实未免武断偏见了。何况人类的性质,如妒忌及性的羞耻等,均非先天所固有;此观小孩便可知。动物两性聚居,只有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两种形式,人类独有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质之明证。母爱亦非专施诸子女等,足以证明其非家庭动物的,还很多呢。  现代的家庭,与其说是原于人的本性,倒不如说是原于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观念,根于习惯;习惯原于生活。据社会学家所考究:在先史时期,游猎的阶级极为普遍。游猎之民,都是喜欢掠夺的,而其时可供掠夺之物极少,女子遂成为掠夺的目的。其后虑遭报复;往往掠夺之后,遗留物件,以为交换。此时的掠夺,实已渐成为贸易。女子亦为交换品之一。是为掠夺的变相,亦开卖买的远源。掠夺来的女子,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夺她的人的奴隶,须负担一切劳役。此既足以鼓励男子,使之从事于掠夺,又婚姻之禁例渐多,本部族中的女子,可以匹合者渐少,亦益迫令男子从事于向外掠夺。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于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则是立在两性分工的经济原因上的。与满足性欲,实无多大关系。原始人除专属于他的女子以外,满足性欲的机会,正多着呢。游猎之民,渐进而为畜牧,其人之好战斗,喜掠夺,亦与游猎之民同,凡畜牧之民,大抵兼事田猎。而其力且加强。因其食物充足,能合大群;营养佳良,体格强壮之故。牧群须人照管,其重劳力愈甚,而掠夺之风亦益烈。只有农业是源于搜集的,最初本是女子之事。低级的农业,亦率由女子任其责。其后逐渐发达,成为生活所必资。此时经济的主权,操于女子之手。土田室屋及农具等,率为女子所有。部族中人,固不愿女子出嫁;女子势亦无从出嫁;男子与女子结婚者,不得不入居女子族中,其地位遂成为附属品。此时女子有组织,男子则无,或虽有之而不关重要。所以社会上有许多公务,其权皆操于女子之手。如参与部族会议,选举酋长等。此时之女子,亦未尝不从事于后世家务一类的事务,然其性质,亦为公务,与后世之家务,迥乎不同。实为女子的黄金时代。所谓服务婚的制度,即出现于此时。因为结婚不能徒手,而此时的男子,甚为贫乏,除劳力之外,实无可以为聘礼之物之故。其后农业更形重要,男子从事于此者益多。导致以男子为之主,而女子为之辅。于是经济的主权,再入男子之手。生活程度既高,财产渐有赢余,职业日形分化。如工商等业,亦皆为男子之事。个人私产渐兴,有财富者即有权力,不乐再向女子的氏族中作苦,乃以财物偿其部族的损失,而娶女以归。于是服务婚渐变为买卖婚,女子的地位,又形低落了。  以上所述,都是社会学家的成说。返观我国的古事,也无乎不同。《白虎通义·三皇篇》说,古代的人,“知其母而不知其父”,这正是古代的婚姻,无所谓夫妇的证据。人类对于男女性交毫无限制的时代,去今已远,在书本上不易找到证据。至于辈行婚的制度,则是很明白无疑的。《礼记·大传》说宗子合族之礼道:“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为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这正是古代婚姻但论辈行一个绝好的遗迹。这所谓同姓,是指父系时代本氏族里的人。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老太爷,老爷,少爷们。异姓,郑《注》说:“谓来嫁者,”就是老太太,太太,少太太们。从宗,是要依着血系的枝分派别的,如先分为老大房,老二房,老三房,再各统率其所属的房分之类,参看下章自明。主名,郑《注》说:“主于妇与母之名耳。”谓但分别其辈行,而不复分别其枝派。质而言之,就是但分为老太太,太太,少太太,而不再问其孰为某之妻,孰为某之母。“谓弟之妻为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翻做现在的话,就是:“把弟媳妇称为少太太,算做儿媳妇一辈,那嫂嫂难道可称为老太太,算做母亲一辈么?”如此分别,就可以称为男女有别,可见古代婚姻,确有一个专论辈行的时代,在周代的宗法中,其遗迹还未尽泯。夏威夷人对于父、伯叔父、舅父,都用同一的称呼。中国人对于舅,虽有分别,父与伯叔父,母与伯叔母,从母,也是没有分别的。伯父只是大爷,叔父、季父,只是三爷、四爷罢了。再推而广之,则上一辈的人,总称为父兄,亦称父老。老与考为转注,《说文》。最初只是一语,而考为已死之父之称。下一辈则总称子弟。《公羊》何《注》说:“宋鲁之间,名结婚姻为兄弟。”僖公二十五年。可见父母兄弟等,其初皆非专称。资本主义的社会学家说:这不是野蛮人不知道父与伯叔父、舅父之别,乃是知道了而对于他们仍用同一的称呼。殊不知野蛮人的言语,总括的名词虽比我们少,各别的名词却比我们多。略知训诂的人皆知之。如古鸟称雌雄,兽称牝牡,今则总称雌雄,即其一例。既知父与伯叔父、舅父之别,而仍用同一的称呼,这在我们,实在想不出这个理由来。难者将说:父可以不知道,母总是可以知道的,为什么母字亦是通称呢?殊不知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生物学上的母虽止一个,社会学上的母,在上一辈中,是很普遍的。父母之恩,不在生而在养,生物学上的母,实在是无甚关系的,又何必特立专名呢?然则邃初所谓夫妇之制和家庭者安在?《尔雅·释亲》:兄弟之妻,“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这就是现在的妯娌。而女子同嫁一夫的,亦称先生者为拟,后生者为娣。这也是辈行婚的一个遗迹。  社会之所以有组织,乃是用以应付环境的。其初,年龄间的区别,实在大于两性间的区别。后来受文化的影响,此等区别,才渐渐转变。《商君书·兵守篇》说,军队的组织,以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其视年龄的区别,仍重于两性的区别。所以组织之始,是按年龄分辈份的。而婚姻的禁例,亦起于此。到后来,便渐渐依血统区别了。其禁例,大抵起于血缘亲近之人之间。违犯此等禁例者,俗语谓之“乱伦”,古语则谓之“鸟兽行”,亦谓之“禽兽行”。惩罚大抵是很严重的。至于扩而充之,对母方或父方有血缘关系之人,概不许结婚,即成同姓不婚之制。中国古代的姓,相当于现在社会学上所谓氏族,参看下章。同姓不婚的理由,昔人说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氏》僖公二十三年郑叔詹说。“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同上昭公七年郑子产说。又说是同姓同德,异姓异德。《国语·晋语》司空季子说。好像很知道遗传及健康上的关系的。然(一)血族结婚,有害遗传,科学上的证据古人未必知。(二)而氏族时代所谓同姓,亦和血缘远近不符。(三)至谓其有害于健康,当时更无此说。然则此等都是后来附会之说,并不是什么真正的理由。以实际言,此项禁例,所以能维持久远的,大概还是由于《礼记·郊特牲》所说的“所以附远厚别”。因为文化渐进,人和人之间,妒忌之心,渐次发达,争风吃醋的事渐多,同族之中,必有因争色而致斗乱的,于是逐渐加繁其禁例,最后,遂至一切禁断。而在古代,和亲的交际,限于血缘上有关系的人。异姓间的婚姻,虽然始于掠夺,其后则渐变为卖买,再变为聘娶,彼此之间,无复敌意,而且可以互相联络了。试看春秋战国之世,以结婚姻为外交手段者之多,便可知《郊特牲》附远二字之确。这是同姓不婚之制,所以逐渐普遍,益臻固定的理由。及其既经普遍固定之后,则制度的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威权,更不必要什么理由了。  妒忌的感情,是何从而来的呢?前文不是说,妒忌不是人的本性么?然两性间的妒忌,虽非人之本性,而古人大率贫穷,物质上的缺乏,逼著他不能不生出产业上的嫉妒来。掠夺得来的女子,既是掠夺者的财产,自然不能不努力监视着他。其监视,固然是为著经济上的原因,然他男子设或与我的奴隶发生性的关系,就很容易把她带走,于是占有之欲,自物而扩及于人,而和此等女子发生性的关系,亦非得其主人许可,或给以某种利益,以为交换不可了。如租赁,借贷,交换等。《左氏》襄公二十八年,庆封与卢蒲嫳易内;昭公二十八年,祁胜与邬臧通室;现在有等地方,还有租妻之俗;就是这种制度的遗迹。再进,产业上的妒忌,渐变成两性间的妒忌,而争风吃醋之事遂多。内婚的禁忌,就不得不加严,不得不加密了。所以外婚的兴起,和内婚的禁止,也是互为因果的。  掠夺婚起于游猎时代,在中国古书上,也是确有证据的。《礼记·月令》《疏》引《世本》说:大昊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托诸大昊,虽未必可信,而俪皮是两鹿皮,见《公羊》庄公二十二年何《注》,这确是猎人之物。古婚礼必用雁,其理由,怕亦不过如此。又婚礼必行之昏时,亦当和掠夺有关系。  中国农业起于女子,捕鱼在古代,亦为女子之事,说见第十一章。农渔之民,都是食物饶足,且居有定地的,畋猎对于社会的贡献比较少,男子在经济上的权力不大,所以服务婚之制,亦发生于此时。赘婿即其遗迹。《战国·秦策》说大公望是齐之逐夫,当即赘婿。古代此等婚姻,在东方,怕很为普遍的。《汉书·地理志》说:齐襄公淫乱,姑姊妹不嫁。“于是下令国中:民家长女不得嫁,名曰巫儿,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为俗。”把此等风俗的原因,归诸人君的一道命令,其不足信,显而易见。其实齐襄公的姑姊妹不嫁,怕反系受这种风俗的影响罢?《公羊》桓公二年,有楚王妻媦之语。何《注》:媦,妹也。可见在东南的民族,内婚制维持较久。《礼记·大传》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庶姓见下章。而戚单于下,单同殚。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族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男系同族,永不通婚,只是周道。自殷以上,六世之后,婚姻就可以通的。殷也是东方之国。《汉书·地理志》又说燕国的风俗道:“初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俗,至今犹然。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不知燕丹的举动,系受风俗的影响,反以为风俗源于燕丹,亦与其论齐襄公同病。而燕国对于性的共有制维持较久,则于此可见。燕亦是滨海之地。然则自东南互于东北,土性肥沃,水利丰饶,农渔二业兴盛之地,内婚制及母系氏族,都是维持较久的。父系氏族,当起于猎牧之民。此可见一切社会制度,皆以经济状况为其根本原因。  人类对于父母亲族,总只能注意其一方,这是无可如何的。所以在母系氏族内,父方的亲族,并不禁止结婚;在父系氏族内,母方的亲族亦然;且有两个氏族,世为婚姻的。中国古代,似亦如此。所以夫之父与母之兄弟同称,舅。夫之母与父之姊妹同称。姑。可见母之兄弟,所娶者即父之姊妹。并非亲姊妹,不过同氏族的姊妹行而已。而我之所嫁,亦即父之氏族中之男子,正和我之母与我之父结婚同。古代氏族,又有在氏族之中,再分支派的。如甲乙两部族,各分为一二两组。甲一之女,必与乙二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二。甲二之女,必与乙一之男结婚,生子则属于甲一。乙组的女子亦然。此系最简单之例,实际还可以更繁复。如此,则祖孙为同族人,父子则否。中国古代,似亦如此。所以祭祀之礼:“孙可以为王父尸,子不可以为父尸。”《礼记·曲礼》。殇与无后者,必从祖祔食,而不从父祔食。《礼记·曾子问》。  近亲结婚,在法律上本有禁令的,并不限于父系。如《清律》:“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即是。然因此等风俗,根深柢固,法律就成为具文了。  古代所谓同姓,是自认为出于同一始祖的。在父系氏族,则为男子。在母系氏族,则为女子。虽未必确实,他们固自以为如此。同姓与否,和血缘的远近,可谓实无关系。然他们认为同姓则同德,不可结婚,异姓则异德,可以结婚,理由虽不确实,办法尚觉一致。至后世所谓同姓,则并非同出于一原;而同出于一原的,却又不必同姓。如王莽,以姚、妫、陈、田皆黄、虞后,与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与四姓相嫁娶。《汉书·莽传》。而王孙咸,以得姓不同,其女转嫁为莽妻。《汉书·传》。此等关系,后世都置诸不论了。所谓同姓异姓,只是以父系的姓,字面上的同异为据,在理论上,可谓并无理由,实属进退失据。此因同姓不婚之制,已无灵魂,仅剩躯壳之故。总而言之,现在的所谓姓氏,从各方面而论,都已毫无用处,不过是社会组织上的老废物罢了。参看下章自明。  婚礼中的聘礼,即系卖买婚的遗迹,古礼称为“纳征”。《礼记·内则》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曲礼》说:“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则买妾是真给身价的,聘妻虽具礼物,不过仅存形式,其意已不在于利益了。  古代婚礼,传于后世的,为《仪礼》中的《士昏礼》。其节目有六:即(一)纳采,男氏遣使到女氏去求婚。(二)问名,女氏许婚之后,再请问许婚的是那一位姑娘?因为纳采时只申明向女氏的氏族求婚,并未指明那一个人之故。(三)纳吉,女氏说明许婚的系那一位姑娘之后,男氏归卜之于庙。卜而得吉,再使告女氏。(四)纳征,亦谓之纳币。所纳者系玄纁束帛及俪皮。(五)请期,定吉日。吉日系男氏所定,三请于女氏,女氏不肯定,然后告之。(六)亲迎,新郎亲到女氏。执雁而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女父带着新娘出来,交结他。新郎带着新娘出门。新娘升车,新郎亲为之御。车轮三转之后,新郎下车,由御者代御。新郎先归,在门首等待。新娘车至,新郎揖之而入。如不亲迎的,则新郎三月后往见舅姑。亲迎之礼,儒家赞成,墨家是反对的,见《礼记·哀公问》《墨子·非儒篇》。是为六礼。亲迎之夕,共牢而食,合卺而酳。古人的宴会,猪牛羊等,都是每人一份的。夫妻则两个人合一份,是谓同牢。把一个瓢破而为两,各用其半,以为酒器,是为合卺。这表示“合体,同尊卑”的意思。其明天,“赞妇见于舅姑。”又明天,“舅姑共飨妇。”礼成之后,“舅姑先降自西阶,宾阶妇降自阼阶。”东阶,主人所行。古人说地道尊右,故让客人走西阶。表明把家事传给他,自己变做客人的意思。此礼是限于适妇的,谓之“著代”,亦谓之“授室”。若舅姑不在,则三月而后庙见。《礼记·曾子问》说:“女未庙见而死,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诸侯嫁女,亦有致女之礼,于三月之后,遣大夫操礼而往,见《公羊》成公九年。何《注》说:“必三月者,取一时,足以别贞信。”然则古代的婚礼,是要在结婚三个月之后,才算真正成立的。若在三月之内分离,照礼意,还只算婚姻未完全成立,算不得离婚。这也可见得婚姻制度初期的疏松。  礼经所说的婚礼,是家族制度全盛时的风俗,所以其立意,全是为家族打算的。《礼记·内则》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可见家长权力之大。《昏义》说:“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也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尤可见娶妇全为家族打算的情形。《曾子问》说:“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思相离也,”这是我们容易了解的。又说:“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思嗣亲也。”此意我们就不易了解了。原来现代的人,把结婚看作个人的事情,认为是结婚者的幸福,所以多有欢乐的意思。古人则把结婚看做为家族而举行的事情。儿子到长大能娶妻,父母就近于凋谢了,所以反有感伤的意思。《曲礼》说:“昏礼不贺,人之序也,”也是这个道理。此亦可见当时家族主义的昌盛,个人价值全被埋没的一斑。  当这时代,女子遂成为家族的奴隶,奴隶是需要忠实的,所以贞操就渐渐的被看重。“贞妇”二字,昉见于《礼记·丧服四制》。春秋时,鲁君的女儿,有一个嫁给宋国的,称为宋伯姬。一天晚上,宋国失火,伯姬说:“妇人夜出,必待傅姆。”傅姆是老年的男女侍从。必待傅姆,是不独身夜行,以避嫌疑的意思。傅姆不至,不肯下堂,遂被火烧而死。《春秋》特书之,以示奖励。《公羊》襄公三十年。此外儒家奖励贞节之说,还有许多,看刘向的《列女传》可知。刘向是治鲁诗的,《列女传》中,有许多是儒家相传的诗说。秦始皇会稽刻石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案《管子·八观篇》说:“闾闬无阖,外内交通,则男女无别矣。”又说:“食谷水,巷凿井;场圃接,树木茂;宫墙毁坏,门户不闭,外内交通;则男女之别,无自正矣。”《汉书·地理志》说:郑国土陋而险,山居谷汲,男女亟聚会,故其俗淫。这即是秦始皇所谓防隔内外。乃是把士大夫之家,“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的制度,见《礼记·内则》。推广到民间去。再嫁未必能有什么禁令,不过宣布其是倍死不贞,以示耻辱,正和奖励贞节,用意相同。寄豭是因奸通而寄居于女子之家的,杀之无罪;妻为逃嫁,则子不得母;其制裁却可谓严厉极了。压迫阶级所组织的国家,其政令,自然总是助压迫阶级张目的。  虽然如此,罗马非一日之罗马,古代疏松的婚姻制度,到底非短期间所能使其十分严紧的。所以表显于古书上的婚姻,要比后世自由得多。《左氏》昭公元年,载郑国徐吾犯之妹美,子南业经聘定了她,子皙又要强行纳聘。子皙是个强宗,国法奈何不得他。徐吾犯乃请使女自择,以资决定。这虽别有用意,然亦可见古代的婚嫁,男女本可自择。不过“男不亲求,女不亲许”,见《公羊》僖公十四年。必须要有个媒妁居间;又必须要“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礼记·曲礼》。以资证明罢了。婚约的解除,也颇容易。前述三月成妇之制,在结婚三个月之后,两造的意见觉得不合,仍可随意解除,这在今日,无论那一国,实都无此自由。至于尚未同居,则自然更为容易。《礼记·曾子问》说:“昏礼:既纳币,有吉日,女之父母死,则如之何?孔子曰:婿使人吊。如婿之父母死,则女之家亦使人吊。婿已葬,婿之伯父,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弗敢嫁,礼也。婿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婿弗取而后嫁之,礼也。女之父母死,婿亦如之。”一方等待三年,一方反可随意解约,实属不近情理。迂儒因生种种曲说。其实这只是《礼记》文字的疏忽。孔子此等说法,自为一方遭丧而一方无意解约者言之。若其意欲解约,自然毫无限制。此乃当然之理,在当日恐亦为常行之事,其事无待论列,故孔子不之及。记者贸然下了“而弗敢嫁,礼也”六字,一似非等待不可的,就引起后人的误会了。离婚的条件,有所谓七出,亦谓之七弃。(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又有所谓三不去,(一)尝更三年丧不去。(二)贱取贵不去。(三)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与五不娶并列,(一)丧妇长女。(二)世有恶疾。(三)世有刑人。(四)乱家女。(五)逆家女。见于《大戴礼记·本命篇》,和《公羊》庄公二十七年何《注》,皆从男子方面立说。此乃儒家斟酌习俗,认为义所当然,未必与当时的法律习惯密合。女子求去,自然也有种种条件,为法律习惯所认许的,不过无传于后罢了。观汉世妇人求去者尚甚多,如朱买臣之妻等。则知古人之于离婚初不重视。夫死再嫁,则尤为恒事。这是到宋以后,理学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节,上流社会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前代并不如此。《礼记·郊特牲》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这是现在讲究旧礼教的迂儒所乐道的。然一与之齐,终身不改,乃是说不得以妻为妾,并非说夫死不嫁。《白虎通义·嫁娶篇》引《郊特牲》,并无“故夫死不嫁”五字;郑《注》亦不及此义;可见此五字为后人所增。郑《注》又说:“齐或为醮,”这字也是后人所改的。不过郑氏所据之本,尚作齐字,即其所见改为醮字之本,亦尚未窜入“故夫死不嫁”五字罢了。此可见古书逐渐窜改之迹。  后世男子的权利,愈行伸张,则其压迫女子愈甚。此可于其重视为女时的贞操,及其贱视再醮妇见之。女子的守贞,实为对于其夫之一种义务。以契约论,固然只在婚姻成立后、持续时为有效,以事实论,亦只须如此。所以野蛮社会的风俗,无不是如此的,而所谓文明社会,却有超过这限度的要求。此无他,不过男权社会的要求,更进一步而已。女子的离婚,在后世本较古代为难,因为古代的财产带家族共有的意思多,一家中人,当然都有享受之分。所以除所谓有所受无所归者外,离婚的女子,都不怕穷无所归。后世的财产,渐益视为个人所有,对于已嫁大归之女,大都不愿加以扶养;而世俗又贱视再醮之妇,肯娶者少;弃妇的境遇,就更觉凄惨可怜了。法律上对于女子亦未尝加以保护。如《清律》:“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似乎是为无所归的女子特设的保护条文。然追还完聚之后,当如何设法保障,使其不为夫及夫之家族中人所虐待,则绝无办法。又说:“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不相和谐,即可离异,似极自由。然夫之虐待其妻者,大都榨取其妻之劳力以自利,安能得其愿离?离婚而必以两愿为条件,直使被虐待者永无脱离苦海之日。而背夫私逃之罪,则系“杖一百,从夫嫁卖”。被虐待的女子,又何以自全呢?彻底言之:现在所谓夫妇制度,本无维持之价值。然进化非一蹴所可几,即制度非旦夕所能改。以现在的立法论,在原则上当定:(一)离婚之诉,自妻提出者无不许。(二)其生有子女者,抚养归其母,费用则由其父负担。(三)夫之财产中,其一部分应视为其妻所应得,离婚后当给与其妻。(四)夫妻异财者勿论。其同财者,嫁资应视为妻之私财,离婚时给还其妻;其业经销用者应赔偿。这固不是根本解决的办法,然在今日,立法上亦只得如此了。而在今日,立法上亦正该如此。  古书中所载的礼,大抵是父系家庭时代的习惯风俗。后世社会组织,迄未改变,所以奉其说为天经地义。而因此等说法被视为天经地义之故,亦有助于此制度之维持。天下事原总是互为因果的。但古书中的事实,足以表示家族主义形成前的制度的亦不少,此亦不可不注意。《礼记·礼运》:“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管子·幼官篇》,亦有“合男女”之文。合男女,即《周官》媒氏及《管子·入国篇》的合独之政。《周官》媒氏:“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谓不备聘娶之礼,说见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合独为九惠之政之一。其文云:“取鳏寡而和合之,与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实男女妃合,不由家族主持,而由部族主持之遗迹。其初盖普遍如此。到家族发达之后,部族于通常之结婚,才置诸不管,而只干涉其违法者,而救济其不能婚嫁者了。当男女婚配由部族主持之世,结婚的年龄,和每年中结婚的季节,都是有一定的。婚年:儒家的主张,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曲礼》《内则》等篇,都是如此。《大戴礼记·本命篇》说,这是中古之礼。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墨子》《节用》《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则说男二十而娶,女十五而嫁。结婚的年龄,当然不能斟若画一。王肃说:男十六而精通,女十四而能化,自此以往,便可结婚;所谓三十、二十等,乃系为之极限,使不可过。又所谓男三十,女二十,不过大致如此,并非必以三十之男,配二十之女。其说自通。见《诗·摽有梅疏》。《大戴礼》说:三十而室,二十而嫁,天子庶人同礼。《左氏》说:天子十五而生子;三十而室,乃庶人之礼。《五经异义》。贵族生计,较庶人为宽裕,结婚年龄,可以提早,说亦可通。至《墨子》,《韩非子》之说,则系求蕃育人民之意,古代此等政令甚多,亦不足怪。所可怪者,人类生理今古相同,婚配的要求,少壮之时,最为急切,太古时何以能迟至五十三十?案罗维(Robert H.Lowie)所著的《初民社会》,吕叔湘译,商务印书馆本。说巴西的波洛洛人,(Bororo)男女性交和结婚,并非一事。当其少年时,男女之间,早已发生性的关系,然常是过着浪漫的生活,并不专于一人。倒是年事较长,性欲较淡,彼此皆欲安居时,才择定配偶,相与同居。案人类的性质,本是多婚的。男女同居,乃为两性间的分工互助,实与性欲无甚关系。巴洛洛人的制度,实在是较为合理的。社会制度,往往早期的较后期的为合理。这是因已往的文化,多有病态,时期愈晚,病态愈深之故。中国太古之世,婚年较晚的理由,也可以借鉴而明了。人类性欲的开始,实在二七二八之年。自此以往,更阅数年,遂臻极盛。此系中国古说,见《素问·上古天真论》。《大戴礼记》,《韩诗外传》,《孔子家语》等说皆同。根于生理的欲念,宜宣泄不宜抑压。抑压之,往往为精神病的根源。然后世将经济上的自立,责之于既结婚的夫妇,则非十余龄的男女所及;又教养子女之责,专由父母任之,亦非十余龄的男女所能;遂不得不将结婚的年龄展缓。在近代,并有因生计艰难,而抱独身主义的。性欲受抑压而横溢,个人及社会两方面,均易招致不幸的结果。这亦是社会制度与人性不能调和的一端。傥使将经济及儿童教养的问题,和两性问题分开,就不至有此患了。所以目前的办法在以节育及儿童公育,以救济迟婚及独身问题。结婚的季节,《春秋繁露》说:“霜降逆女,冰泮杀止。”《循天之道篇》。《荀子》同。《大略篇》。王肃说:自九月至正月。见《诗·绸缪疏》。其说良是。古人冬则居邑,春则居野,参看第六第十四章结婚的月分,实在是和其聚居的时期相应的。仲春则婚时已过,至此而犹不克婚,则其贫不能备礼可知,所以奔者不禁了。  多妻之原,起于男子的淫侈。生物界的事实,两性的数目,常大略相等。婚姻而无禁例,或虽有禁例而不严密则已,若既限定对于法定的配偶以外,不许发生性的关系,而又有若干人欲多占异性为己有,则有多占的人,即有无偶的人。所以古今中外,有夫妇之制的社会,必皆以一夫一妻为原则。但亦总有若干例外。古代贵族,妻以外发生性的关系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妻家带来的,谓之媵。一种是自己家里所固有的,谓之妾。后世媵之实消灭,故其名称亦消灭,但以妾为配偶以外发生性的关系之人之总称。媵之义为送,即妻家送女的人,并不限于女子,如伊尹为有莘氏媵臣是。与婿家跟着新郎去迎接新娘的御相同。媵御的原始,实犹今日结婚时之男女傧相,本无可发生性的关系的理由。后来有特权的男子,不止娶于一家,正妻以外的旁妻,无以名之,亦名之曰媵,媵遂有正妻以外之配偶之义。古代的婚姻,最致谨于辈行,而此规则,亦为有特权者所破坏。娶一妻者,不但兼及其娣,而且兼及其姪,于是有诸侯一娶九女之制。取一国则二国往媵,各以侄娣从。一娶九女之制,据《白虎通义·嫁娶篇》说,天子与诸侯同。亦有以为天子娶十二女的,如《春秋繁露·爵国篇》是。此恐系以天子与诸侯同礼为不安而改之。其实在古代,天子诸侯,在实际上,未必有多大的区别。《礼记·昏义》末节说:天子有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案《昏义》为《仪礼·士昏礼》之传,传文皆以释经,独《昏义》此节,与经无涉;文亦不类传体;其说在他处又无所见;而适与王莽立后,备和、嫔、美、御,和人三,嫔人九,美人二十七,御人八十一之制相合;见《汉书·莽传》。其为后人窜入,自无可疑。《冠义》说:“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五十而后娶,其为再娶可知。诸侯以一娶九女之故,不得再娶,《公羊》庄公十九年。大夫若亦有媵,安得再娶?管氏有三归,孔子讥其不俭,《论语·八佾》:包咸云:三归,娶三姓女。即系讥其僭人君之礼。所以除人君以外,是决无媵的。至于妾,则为家中的女子,得与家主相接之义。家族主义发达的时代,门以内的事情,国法本不甚干涉。家主在家庭中的地位,亦无人可以制裁他。家中苟有女奴,家主要破坏她的贞操,自无从加以制裁。所以有妾与否,是个事实问题,在法律上,或者并无制限。然古代依身分而立别的习惯,是非常之多的,或有制限,亦未可知。后世等级渐平。依身分而立区别的习惯大半消除,娶妾遂成为男子普遍的权利了。虽然如此,法律上仍有依身分之贵贱,而定妾之有无多寡的。如《唐书·百官志》:亲王有孺人二,媵十;二品媵八;国公及三品媵六;四品媵四;五品媵三;《明律》: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但此等法律,多成具文,而在事实上,则多妻之权利,为富者所享受。适庶之别,古代颇严。因为古代等级,本来严峻,妻和妾一出于贵族,一出于贱族,其在社会上的身分,本相悬殊之故。后世等级既平,妻妾之身分,本来的相差,不如前代之甚,所以事实上贵贱之相差亦较微。仅在法律上、风俗上,因要维持家庭间的秩序,不得不略存区别而已。  《颜氏家训》说:“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河北鄙于侧室,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于三四。”这是江左犹沿古代有媵不再娶的旧风,河北就荡然了。但以妾媵终家事,必本有妾媵而后能然。如其无之,自不能不再娶。再娶自不能视之为妾。《唐书·儒学传》说:“郑余庆庙有二妣,疑于祔祭,请于有司。博士韦公肃议曰: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适。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皆适也,两祔无嫌。”自秦以来有再娶,即因封建破坏,无复一娶九女及三归等制度之故。韦公肃之议,为前娶后继,皆为适室礼文上的明据。但从礼意上说,同时不能有二嫡的,所以世俗所谓兼祧双娶,为法律所不许。大理院解释,以后娶者为妾。  人类的性质,本来是多婚的。男女皆然。虽由社会的势力加以压迫,终不能改变其本性。所以压迫之力一弛,本性随即呈露。在现社会制度之下,最普遍而易见的,是为通奸与卖淫。通奸,因其为秘密之事,无从统计其多少。然就现社会和历史记载上观察,实可信其极为普遍。卖淫亦然。社会学家说:“凡是法律和习惯限制男女性交之处,即有卖淫之事,随之出现。”史家推原卖淫之始,多以为起于宗教卖淫。王书奴著《中国倡伎史》,生活书店本。亦力主此说。然原始宗教界中淫乱的现象,实未可称为卖淫。因为男女的交际,其初本极自由。后来强横的男子,虽把一部分女子占为己有,然只限于平时。至于众人集会之时,则仍须回复其故态。所以各个民族,往往大集会之时,即为男女混杂之际。如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日,于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拂除不祥,士女往观而相谑。《韩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史记·滑稽列传》载淳于髡说:“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籍。堂上烛灭,主人留髡而送客。罗襦襟解,微闻薌泽。”又如前文所引的燕国“嫁娶之夕,男女无别”都是。宗教上的寺院等,也是大众集会之地;而且是圣地;其地的习惯,是不易破坏的。《汉书·礼乐志》说:汉武帝立乐府,“采诗夜诵。”颜师古《注》说:“其言辞或秘,不可宣露,故于夜中歌诵。”案《后汉书·高句骊传》说:其俗淫。暮夜辄男女群聚为倡乐。高句骊是好祠鬼神的,而乐府之立,亦和祭礼有关。然则采诗夜诵,怕不仅因其言辞或秘罢?男女混杂之事,后世所谓邪教中,亦恒有之,正和邪有何标准?不过古代之俗,渐与后世不合,则被目为邪而已。然则宗教中初期的淫乱,实不可谓之卖淫。不过限制男女交际的自由,往往与私有财产制度伴随而起。既有私有财产,自有所谓卖买;既有所谓卖买,淫亦自可为卖买的标的。在此情形之下,本非卖买之事,变为卖买的多了,亦不仅淫之一端。  卖淫的根源,旧说以为起于齐之女闾。其事见于《战国策》的《东周策》。《东周策》载一个辩士的话道:“国必有诽誉。忠臣令诽在己,誉在上。齐桓公宫中七市,女闾七百,国人非之,管仲故为三归之家,以掩桓公非,自伤于民也。”则市与女闾,确为淫乐之地。《商君书·垦令篇》说:“令军市无有女子”;又说:“轻惰之民,不游军市,则农民不淫”;亦市为淫乐之地之一证。女闾则他处无文。案《太平御览》引《吴越春秋》说:“勾践输有过寡妇于山上,使士之忧思者游之,以娱其意”,今本无。亦即女闾之类。女闾,盖后世所谓女户者所聚居。女户以女为户主,可见其家中是没有壮男的。《周官》内宰:“凡建国,佐后立市”;《左氏》昭公二十年,晏婴说:“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则古代的市,本由女子管理。所以到后来,聚居市中的女子还很多。市和女闾,都不过因其为女子聚居之所,遂成为纵淫之地罢了。其初,也未必是卖淫的。  卖淫的又一来源,是为女乐。女乐是贵族家里的婢妾,擅长歌舞等事的,令其“执技以事上”。婢妾的贞操,本来是没有保障的,自不因其为音乐队员而有异。封建制度破坏,贵族的特权,为平民所僭者甚多,自将流布于民间。《史记·货殖列传》说:赵国的女子,“鼓鸣瑟,踄屣,现在的拖鞋,在古时为舞屣。游媚贵富,入后宫,遍诸侯。”“郑,卫俗与赵相类。”又说:“今夫赵女郑姬,设形容,揳鸣琴,揄长袂,蹑利屣,目挑心招,出不远千里,不择老少者,奔富厚也。”即其事。倡伎本来是对有技艺的人的称谓,并非专指女子。所以女子有此等技艺的,还特称为女伎。然其实是性的诱惑的成分多,欣赏其技艺的成分少。于是倡伎转变为女子卖淫者的称谓,其字也改从女旁了。即娼妓。男子之有技艺者,不复称倡伎。为倡伎之女子,本系婢妾之流,故自古即可买卖。《战园·韩策》说:“韩卖美人,秦买之三千金”其证。后世当娼妓的,也都是经济上落伍的人,自然始终是可以买卖的了。资本的势力愈盛,遂并有买得女子,使操淫业以谋利的。古代的女伎,系婢妾所为,后世政治上还沿袭其遗制,是为乐户。系以罪人家属没入者为之。唐时,其籍属于太常。其额设的乐员,属于教坊司。此系国家的女乐队员,但因其本为贱族,贞操亦无保障,官员等皆可使之执技荐寝以自娱,是为官妓。军营中有时亦有随营的女子,则谓之营妓。民间女子卖淫的,谓之私娼。在本地的称土娼,在异乡的称流娼。清世祖顺治十六年,停止教坊女乐,改用内监。世宗雍正七年,改教坊司为和声署。是时各地方的乐户,亦皆除籍为民。于是在法律上除去一种贱族,亦无所谓官妓。但私娼在当时则是无从禁止的。律例虽有“举贡生员,宿娼者斥革”的条文,亦不过为管束举贡生员起见而已,并非禁娼。  古代掠夺婚姻的习惯,仍有存于后世的。赵翼《陔余丛考》说:“村俗有以婚姻议财不谐,而纠众劫女成婚者,谓之抢亲。《北史·高昂传》:昂兄乾,求博陵崔圣念女为婚,崔不许。昂与兄往劫之。置女村外,谓见曰:何不行礼?于是野合而归。是劫婚之事,古亦有之。然今俗劫婚,皆已经许字者,昂所劫则未字,固不同也。”案《清律》:“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此指无婚姻契约而强抢的。又说:“应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未至,而男家强娶者,笞五十。”指主婚人。“女家悔盟,男家不告官司强抢者,照强娶律减二等。”此即赵氏所谓已经许字之女,照法律亦有罪,但为习俗所囿,法律多不能实行。又有男女两家,因不能负担结婚时的费用,私相协议,令男家以强抢的形式出之的。则其表面为武力的,内容实为经济的了。抢孀等事,亦自古即有。《潜夫论·断讼篇》云:“贞洁寡妇,遭直不仁世叔、无义兄弟,或利其聘币,或贪其财贿,或私其儿子,则迫胁遣送,有自缢房中,饮药车上,绝命丧躯,孤捐童孩者。”又有“后夫多设人客,威力胁载者”。这其中,亦含有武力的经济的两种成分。  卖买婚姻,则无其名而有其实。《断讼篇》又说:“诸女一许数家,虽生十子,更百赦,勿令得蒙一,还私家,则此奸绝矣。不则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剧县,乃可以毒其心而绝其后。”《抱朴子·弭讼篇》,述其姑子刘士由之论说:“末世举不修义,许而弗与。讼阋秽缛,烦塞官曹。今可使诸争婚者,未及同牢,皆听义绝,而倍还酒礼,归其币帛。其尝已再离,一倍裨聘。裨即现在赔偿的赔字。其三绝者,再倍裨聘。如此,离者不生讼心,贪者无利重受。”葛洪又申说自己的意见道:“责裨聘倍,贫者所惮,丰于财者,则适其愿矣。后所许者,或能富殖,助其裨聘,必所甘心。然则先家拱默,不得有言,原情论之,能无怨叹乎?”葛洪之意,要令“女氏受聘,礼无丰约,谓不论聘财多少。皆以即日报版。又使时人署姓名于别版,必十人以上,以备远行及死亡。又令女之父兄若伯叔,答婿家书,必手书一纸。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罚罪”。可见汉晋之世卖买婚姻之盛。后世契约效力较强,此等事无人敢做,但嫁女计较聘礼,娶妻觊觎妆奁,其内容还是一样的,此非经济制度改变,无法可以改良了。  后世的婚姻,多全由父母做主,本人概不与闻,甚至有指腹为婚等恶习,见《南史·韦放传》。案《清律》,指腹为婚有禁。这诚然是很坏的。然论者遂以夫妇之道苦,概归咎于婚姻的不自由,则亦未必其然。人之性,本是多婚的,男女皆然,所以爱情很难持之永久。即使结婚之时,纯出两情爱慕,绝无别种作用搀杂其间,尚难保其永久,何况现在的婚姻,有别种作用搀杂的,且居多数呢?欲救夫妇道苦之弊,与其审慎于结婚之时,不如宽大于离婚之际,因为爱情本有变动,结婚时无论如何审慎,也控制不住后来的变化的。习俗所以重视离婚,法律也尽力禁阻,不过是要维持家庭。然家庭制度,实不是怎么值得维持的东西,参看下章可明。  统观两性关系,自氏族时代以后,即已渐失其正常。其理由:因女子在产育上,所负的责任较男子为多。因而其斗争的力量,较男子为弱。不论在人类凭恃武力相斗争,或凭恃财力相斗争的时代,女子均渐沦于被保护的地位,失其独立而附属于男子。社会的组织,宜于宽平坦荡,个个人与总体直接,若多设等级,使这一部分人,隶属于那一部分人,那不公平的制度就要逐渐发生,积久而其弊愈深了。近代女权的渐渐伸张,实因工业革命以来,女子渐加入社会的机构,非如昔日蛰居家庭之中,专做辅助男子的事情之故。女子在产育上多尽了责任,男子就该在别一方面多尽些义务,这是公道。乘此机会压迫女子,多占权利,是很不正当的。而欲实行公道,则必自铲除等级始。所以有人说:社群制度是女子之友,家庭制度是女子之敌。然则“女子回到家庭去”的口号,当然只有开倒车的人,才会去高呼了。人家都说现在的女学生坏了,不如从前旧式的女子,因其对于家政生疏了,且不耐烦。殊不知这正是现代女子进步之征兆。因为对于家政生疏,对于参与社会的工作,却熟练了。这正是小的、自私的、自利的组织,将逐渐破坏;大的、公平的、博爱的制度,将逐渐形成的征兆。贤母良妻,只是贤奴良隶。此等教育,亦只好落伍的国家去提倡。我们该教一切男女以天下为公的志愿,广大无边的组织。  第二章 族制  人是非团结不能生存的。当用何法团结呢?过去的事情,已非我们所能尽知;将来的事情,又非我们所能预料。我们现在只能就我们所知道的,略加说述而已。  在有史时期,血缘是人类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人恒狃于其所见闻,遂以此为人类团结惟一的因素,在过去都是如此,在将来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实人类的团结,并非是专恃血缘的。极远之事且勿论,即上章所说的以年龄分阶层之世,亦大率是分为老、壮、幼三辈,间有分为四辈的,但以分做三辈为最普通。《礼记·礼运》说:“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论语·雍也篇》说:“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亦都是分为三辈。而不再问其人与人间的关系的。当此之时,哪有所谓夫妇、父子、兄弟之伦呢?《礼记·礼运》说:大同之世,“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左氏载富辰的话,也说“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僖公二十四年。可见亲族关系,是后起的情形了。  人类愈进步,则其分化愈甚,而其组织的方法亦愈多。于是有所谓血族团体。血族团体,其初必以女子为中心。因为夫妇之伦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而父子的关系,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人类实在是社群动物,而非家庭动物。所以其聚居,并不限于两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渐成为母系氏族。每一个母系氏族,都有一个名称,是即所谓姓。一姓总有一个始祖母的,如殷之简狄,周之姜嫄即是。简狄之子契,姜嫄之子稷,都是无父而生的。因为在传说中,此等始祖母,本来无夫之故。记载上又说她俩都是帝喾之妃,一定是后来附会的。契、稷皆无父而生,见《诗玄鸟》,《生民》。《史记·殷周本纪》所载,即是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说考》所考证,太史公是用鲁诗说的。姜嫄,简狄,皆帝喾之妃,见《大戴礼记·帝系篇》。《史记·五帝本纪》,亦用其说。  女系氏族的权力,亦有时在男子手中。参看下章。此即所谓舅权制。此等权力,大抵兄弟相传,而不父子相继。因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则异氏族之故。我国商朝和春秋时的鲁国、吴国,都有兄弟相及的遗迹。鲁自庄公以前,都一代传子,一代传弟,见《史记·鲁世家》。这是由于东南一带,母系氏族消灭较晚之故,已见上章。  由于生业的转变,财产和权力都转入男子手中,婚姻非复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为女子入居男子的氏族,见上章。于是组织亦以男为主,而母系氏族遂变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后,即奉契稷为始祖,便是这种转变的一件史实。  族之组织,是根据于血缘的。血缘之制既兴,人类自将据亲等的远近,以别亲疏。一姓的人口渐繁,又行外婚之制,则同姓的人,血缘不必亲,异姓的人,血缘或转相接近。所谓族与姓,遂不得不分化为两种组织。族制,我们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父姓五服以内。(二)姑母和他的儿子。(三)姊妹和他的儿子。(四)女儿和他的儿子。是为父族四:(五)母的父姓,即现在所谓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亲的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们的儿子。是为母族三:(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为妻族二:这是汉代今文家之说,见于《五经异义》。《诗·葛藟疏》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说,以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为九族,此乃秦汉时制,其事较晚,不如今文家所说之古了。然《白虎通义》又载或说,谓尧时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贬妻族以附父族,则今文家所说,亦已非极古之制。《白虎通义》此段,文有脱误,尧时之九族,无从知其详。然观下文引《诗》“邢侯之姨”,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总而言之:族制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无服的,则谓之党。《礼记·奔丧》郑《注》。是为父党,母党,妻党。  同姓的人,因人口众多,血缘渐见疏远,其团结是否因此就松懈了呢?不。所谓九族者,除父姓外,血缘上虽然亲近,却不是同居的。同姓则虽疏远而仍同居,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同居之时,固有其紧密的组织;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彼此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结,此即所谓宗法。宗法和古代的社会组织,有极大的关系。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个始祖。均系此始祖之后。  (二)始祖的嫡长子,为大宗宗子。自此以后,嫡长子代代承袭,为大宗宗子。凡始祖的后人,都要尊奉他,受他的治理。穷困的却亦可以受他的救济。大宗宗子和族人的关系,是不论亲疏远近,永远如此的,是谓大宗“百世不迁”。  (三)始祖之众子,嫡长子以外之子。皆别为小宗宗子。其嫡长子为继祢小宗。继祢小宗的嫡长子为继祖小宗。继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曾祖小宗。继曾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高祖小宗。继祢小宗,亲兄弟宗事他。受他治理,亦受他救济。继祖小宗,从兄弟宗事他。继曾祖小宗,再从兄弟宗事他。继高祖小宗,三从兄弟宗事他。至四从兄弟,则与继六世祖之小宗宗子,亲尽无服,不再宗事他。是为小宗“五世则迁”。以一人之身论,当宗事与我同高,曾,祖,考四代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与大宗凡五。”  (四)如此,则或有无宗可归的人。但大宗宗子,还是要管理他,救济他的。而同出于一始祖之人,设或殇与无后,大宗的宗子,亦都得祭祀他。所以有一大宗宗子,则活人的治理、救济,死人的祭祀问题,都解决了。所以小宗可绝,大宗不可绝。大宗宗子无后,族人都当绝后以后大宗。  以上是周代宗法的大略,见于《礼记·大传》的。《大传》所说大宗的始祖,是国君的众子。因为古者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谓不敢立其庙而祭之。其实大宗的始祖,非大宗宗子,亦不敢祭。所以诸侯和天子,大夫和诸侯,大宗宗子和小宗宗子,小宗宗子和非宗子,其关系是一样的。所以国君的众子,要别立一宗。郑《注》又推而广之,及于始适异国的大夫。据此,宗法之立,实缘同出一祖的人太多了,一个承袭始祖的地位的人,管理有所不及,乃不得不随其支派,立此节级的组织,以便管理。迁居异地的人,旧时的族长,事实上无从管理他。此等组织,自然更为必要了。观此,即知宗法与封建,大有关系。因为封建是要将本族的人,分一部分出去的。有宗法的组织,则封之者和所封者之间,就可保持著一种联结了。然则宗法确能把同姓中亲尽情疏的人联结在一起。他在九族之中,虽只联结得父姓一族。然在父姓之中,所联结者,却远较九族之制为广。怕合九族的总数,还不足以敌他。而且都是同居的人,又有严密的组织。母系氏族中,不知是否有与此相类的制度。即使有之,其功用怕亦不如父系氏族的显著。因为氏族从母系转变到父系,本是和斗争有关系的。父系氏族而有此广大严密的组织,自然更能发挥其斗争的力量。我们所知,宗法之制以周代为最完备,周这个氏族,在斗争上是得到胜利的。宗法的组织,或者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  有族制以团结血缘相近的人,又有宗法以团结同出一祖的人,人类因血族而来的团结,可谓臻于极盛了。然而当其极盛之时,即其将衰之候。这是什么原因呢?社会组织的变化,经济实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当进化尚浅之时,人类的互助,几于有合作而无分工。其后虽有分工,亦不甚繁复。大家所做的事,既然大致相同,又何必把过多的人联结在一起?所以人类联结的广大,是随著分工的精密而进展的。分工既密之后,自能将毫不相干的人,联结在一起。此等互相倚赖的人,虽然彼此未必相知,然总必直接间接,互相接触。接触既繁,前此因不相了解而互相猜忌的感情,就因之消除了。所以商业的兴起,实能消除异部族间敌对的感情。分工使个性显著。有特殊才能的人,容易发挥其所长,获得致富的机会。氏族中有私财的人逐渐多,买卖婚即于此时成立。说见上章。于是父权家庭成立了。孟子说:当时农夫之家,是五口和八口。说者以为一夫上父母下妻子;农民有弟,则为余夫,要另行授田;《梁惠王》及《滕文公》上篇。可见其家庭已和现在普通的家庭一样了。士大夫之家,《仪礼·丧服传》说大功同财,似乎比农民的家庭要大些。然又说当时兄弟之间的情形道:“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则业已各住一所屋子,各有各的财产,不过几房之中,还保有一笔公款而已。其联结实在是很薄弱的,和农夫的家庭,也相去无几了。在当时,只有有广大封土的人,其家庭要大些。这因为(一)他的元始,是以一氏族征服异氏族,而食其租税以自养的,所以宜于聚族而居,常作战斗的戒备。只要看《礼记》的《文王世子》,就知道古代所谓公族者,是怎样一个组织了。后来时异势殊,这种组织,实已无存在的必要。然既已习为故常,就难于猝然改革。这是一切制度都有这惰性的。(二)其收入既多,生活日趋淫侈,家庭中管事服役的奴仆,以及技术人员,非常众多,其家庭遂特别大。这只要看《周官》的《天官》,就可以知道其情形。然此等家庭,随着封建的消灭,而亦渐趋消灭了。虽不乏新兴阶级的富豪,其自奉养,亦与素封之家无异,但毕竟是少数。于是氏族崩溃,家庭代之而兴。家庭的组织,是经济上的一个单位,所以是尽相生相养之道的。相生相养之道,是老者需人奉养,幼者需人抚育。这些事,自氏族崩溃后,既已无人负责,而专为中间一辈所谓一夫一妇者的责任,自然家庭的组织,不能不以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为范围了。几千年以来,社会的生活情形,未曾大变,所以此种组织,迄亦未曾改变。  从以上所述,可见族制的变迁,实以生活为其背景;而生活的变迁,则以经济为其最重要的原因。因为经济是最广泛,和社会上个个人都有关系;而且其关系,是永远持续,无时间断的。自然对于人的影响,异常深刻,各种上层组织,都不得不随其变迁而变迁;而精神现象,亦受其左右而不自知了。在氏族时代,分工未密,一个氏族,在经济上,就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团体。生活既互相倚赖,感情自然容易密切。不但对于同时的人如此,即对于以往的人亦然。因为我所赖以生存的团体,是由前人留诒下来的。一切知识技术等,亦自前辈递传给后辈。这时候的人,其生活,实与时间上已经过去的人关系深,而与空间上并时存在的人关系浅。尊祖、崇古等观念,自会油然而生。此等观念,实在是生活情形所造成的。后人不知此理,以为这是伦理道德上的当然,而要据之以制定人的生活,那就和社会进化的趋势背道而驰了。大家族、小家庭等字样,现在的人用来,意义颇为混淆。西洋人学术上的用语,称一夫一妇,包括未婚子女的为小家庭;超过于此的为大家庭。中国社会,(一)小家庭和(二)一夫上父母下妻子的家庭,同样普遍。(三)兄弟同居的,亦自不乏。(四)至于五世同居,九世同居,宗族百口等,则为罕有的现象了。赵翼《陔余丛考》,尝统计此等极大的家庭,第四种。见于正史孝义,孝友传的:《南史》3人,《北史》12人,《唐书》38人,《五代史》2人,《宋史》50人,《元史》5人,《明史》26人。自然有(一)不在孝义、孝友传,而散见于他篇的;(二)又有正史不载,而见于他书的;(三)或竟未见记载的。然以中国之大,历史上时间之长,此等极大的家庭,总之是极少数,则理有可信。此等虽或由于伦理道德的提倡,顾炎武《华阴王氏宗祠记》:“程朱诸子,卓然有见于遗经。金元之代,有志者多求其说于南方,以授学者。及乎有明之初,风俗淳厚,而爱亲敬长之道,达诸天下。其能以宗法训其家人,或累世同居,称为义门者,往往而有。”可见同居之盛,由于理学家的提倡者不少。恐仍以别有原因者居多。《日知录》:“杜氏《通典》言;北齐之代,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将近万室。《北史·薛允传》:为河北太守,有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今日中原北方,虽号甲族,无有至千丁者。户口之寡,族姓之衰,与江南相去夐绝。”陈宏谋《与杨朴园书》:“今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各有祠。”则聚居之风,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似由北齐之世,丧乱频仍,民皆合族以自卫;而南方山岭崎岖之地进化较迟,土著者既与合族而居之时相去未远;流移者亦须合族而居,互相保卫之故。似可认为古代氏族的遗迹,或后世家族的变态。然氏族所以崩溃,正由家族潜滋暗长于其中。此等所谓义门,纵或有古代之遗,亦必衰颓已甚。况又有因环境的特别,而把分立的家庭硬行联结起来的。形式是而精神非,其不能持久,自然无待于言了。《后汉书·樊宏传》,说他先代三世共财,有田300余顷。自己的田地里,就有陂渠,可以互相灌注。又有池鱼,牧畜,有求必给。“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这是因其生产的种类较多之故。课役童隶,各得其宜。”分工之法。要造器物,则先种梓漆。简直是一个大规模的生产自给自足的团体。历代类乎氏族的大家族,多有此意。此岂不问环境所可强为?然社会的广大,到底非此等大家族所能与之相敌,所以愈到后世,愈到开化的地方,其数愈少。这是类乎氏族的大家族,所以崩溃的真原因,毕竟还在经济上。但在政治上,亦自有其原因。因为所谓氏族,不但尽相生相养之道,亦有治理其族众之权。在国家兴起以后,此项权力,实与国权相冲突。所以国家在伦理上,对于此等大家族,虽或加以褒扬,而在政治上,又不得不加以摧折。所谓强宗巨家,遂多因国家的干涉,而益趋于崩溃了。略大于小家庭的家庭,第二、第三种。表面上似为伦理道德的见解所维持,历代屡有禁民父母在别籍异财等诏令,可参看《日知录》卷十三《分居》条。实则亦为经济状况所限制。因为在经济上,合则力强,分则力弱,以昔时的生活程度论,一夫一妇,在生产和消费方面,实多不能自立的。儒者以此等家庭之多,夸奖某地方风俗之厚,或且自诩其教化之功,就大谬不然了。然经济上虽有此需要,而私产制度,业已深入人心,父子兄弟之间,亦不能无分彼此。于是一方面牵于旧见解,迫于经济情形,不能不合;另一方面,则受私有财产风气的影响,而要求分;暗斗明争,家庭遂成为苦海。试看旧时伦理道德上的教训,戒人好货财、私妻子。而薄父母兄弟之说之多,便知此项家庭制度之岌岌可危。制度果然自己站得住,何须如此扶持呢?所以到近代,除极迂腐的人外,亦都不主张维持大家庭。如李绂有《别籍异财议》,即其一证。至西洋文化输入,论者更其提倡小家庭而排斥大家庭了。然小家庭又是值得提倡的么?  不论何等组织,总得和实际的生活相应,才能持久。小家庭制度是否和现代人的生活相应呢?历来有句俗话,叫做“养儿防老,积谷防饥”。可见所谓家庭,实以扶养老者、抚育儿童为其天职。然在今日,此等责任,不但苦于知识之不足,如看护病人,抚养教育儿童,均须专门知识。实亦为其力量所不及。兼日力财力言之。如一主妇不易看顾多数儿童,兼操家政。又如医药、教育的费用,不易负担。在古代,劳力重于资本,丁多即可致富,而在今日,则适成为穷困的原因。因为生产的机键,自家庭而移于社会了,多丁不能增加生产,反要增加消费。如纺织事业。儿童的教育,年限加长了,不但不能如从前,稍长大即为家庭挣钱,反须支出教育费。而一切家务,合之则省力,分之则多费的,如烹调,浣濯。又因家庭范围太小,而浪费物质及劳力。男子终岁劳动,所入尚不足以赡其家。女子忙得和奴隶一般,家事还不能措置得妥贴。于是独身、晚婚等现象,相继发生。这些都是舶来品,和中国旧俗,大相径庭,然不久,其思想即已普遍于中流社会了。凡事切于生活,总是容易风行的,从今以后,穷乡僻壤的儿女,也未必死心塌地甘做家庭的奴隶了。固然,个人是很难打破旧制度,自定办法的。而性欲出于天然,自能把许多可怜的儿女,牵入此陈旧组织之中。然亦不过使老者不得其养,幼者不遂其长,而仍以生子不举等人为淘汰之法为救济罢了。这种现象,固已持续数千年,然在今日,业经觉悟之后,又何能坐视其如此呢?况且家庭的成立,本是以妇女的奴役为其原因的。在今日个人主义抬头,人格要受尊重的时代,妇女又何能长此被压制呢?资本主义的学者,每说动物有雌雄两性,共同鞠育其幼儿,而其同居期限,亦因以延长的,以为家庭的组织,实根于人类的天性,而无可改变。姑无论其所说动物界的情形,并不确实。即使退一步,承认其确实,而人是人,动物是动物;人虽然亦是动物之一,到底是动物中的人;人类的现象,安能以动物界的现象为限?他姑弗论,动物雌雄协力求食,即足以哺育其幼儿,人,为什么有夫妇协力,尚不能养活其子女的呢?或种动物,爱情限于家庭,而人类的爱情,超出于此以外,这正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所以异于动物。论者不知人之爱家,乃因社会先有家庭的组织,使人之爱,以此形式而出现,正犹水之因方而为圭,遇圆而成璧;而反以为人类先有爱家之心,然后造成家庭制度;若将家庭破坏,便要“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礼记·乐记》:“强者胁弱,众者暴寡;知者诈愚,勇者苦怯;疾病不养,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此大乱之道也。”这真是倒果为因。殊不知家庭之制,把人分为五口八口的小团体,明明是互相倚赖的,偏使之此疆彼界,处于半敌对的地位,这正是疾病之所以不养,老幼孤独之所以不得其所。无后是中国人所引为大戚的,论者每说,这是拘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之义;《孟子·离娄上篇》。而其以无后为不孝,则是迷信“鬼犹求食”,《见左氏》宣公四年。深虑祭祀之绝。殊不知此乃古人的迷信,今人谁还迷信鬼犹求食来?其所以深虑无后,不过不愿其家之绝;所以不愿其家之绝,则由于人总有尽力经营的一件事,不忍坐视其灭亡,而家是中国人所尽力经营的,所以如此。家族之制,固然使人各分畛域,造成互相敌对的情形,然此自制度之咎,以爱家者之心论:则不但(一)夫妇、父子、兄弟之间,互尽扶养之责。(二)且推及于凡与家族有关系的人。如宗族姻亲等。(三)并且悬念已死的祖宗。(四)以及未来不知谁何的子孙。前人传给我的基业,我必不肯毁坏,必要保持之,光大之,以传给后人,这正是极端利他心的表现。利他心是无一定形式的,在何种制度之下,即表现为何种形式。然而我们为什么要拘制着他,一定只许他在这种制度中表现呢?  以上论族制的变迁,大略已具。现再略论继承之法。一个团体,总有一个领袖。在血缘团体之内,所谓父或母,自然很容易处于领袖地位的。父母死后,亦当然有一个继承其地位的人。女系氏族,在中国历史上,可考的有两种继承之法:(一)是以女子承袭财产,掌管祭祀。前章所述齐国的巫儿,即其遗迹。这大约是平时的族长。(二)至于战时及带有政治性质的领袖,则大约由男子尸其责,而由弟兄相及。殷代继承之法,是其遗迹。男系氏族,则由父子相继。其法又有多端:(一)如《左氏》文公元年所说:“楚国之举,恒在少者。”这大约因幼子恒与父母同居,所以承袭其遗产。蒙古人之遗产,即归幼子承袭。其幼子称斡赤斤,译言守灶。(二)至于承袭其父之威权地位,则自以长子为宜,而事实上亦以长子为易。(三)又古代妻妾,在社会上之地位亦大异。妻多出于贵族。妾则出于贱族,或竟是无母家的。古重婚姻,强大的外家及妻家,对于个人,是强有力的外援;如郑庄公的大子忽,不婚于齐,后来以无外援失位。对于部族,亦是一个强有力的与国,所以立子又以嫡为宜。周人即系如此。以嫡为第一条件,长为第二条件。后来周代的文化,普行于全国,此项继承之法,遂为法律和习惯所共认了。然这只是承袭家长的地位,至于财产,则总是众子均分的。《清律》: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但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无子立继者,与私生子均分。所以中国的财产,不因遗产承袭而生不均的问题。这是众子袭产,优于一子袭产之点。  无后是人所不能免的,于是发生立后的问题。宗法盛行之世,有一大宗宗子,即生者的扶养,死者的祭祀,都可以不成问题,所以立后问题,容易解决。宗法既废,势非人人有后不可,就难了。在此情形之下,解决之法有三:(一)以女为后。(二)任立一人为后,不问其为同异姓。(三)在同姓中择立一人为后。(一)于情理最近,但宗祧继承,非徒承袭财产,亦兼掌管祭祀。以女为后,是和习惯相反的。春秋时,郑国以外孙为后,其外孙是莒国的儿子,《春秋》遂书“莒人灭郑”,见《公羊》襄公五、六年。案此实在是论国君承袭的,乃公法上的关系,然后世把经义普遍推行之于各方面,亦不管其为公法私法了。既和习惯相反,则觊觎财产的人,势必群起而攻,官厅格于习俗,势必不能切实保护。本欲保其家的,或反因此而发生纠纷,所以势不能行。(二)即所谓养子,与家族主义的重视血统,而欲保其纯洁的趋势不合。于是只剩得第(三)的一途。法律欲维持传统观念,禁立异姓为后,在同姓中并禁乱昭穆之序,谓必辈行相当,如不得以弟为子等。其实此为古人所不禁,所谓“为人后者为之子”,见《公羊》成公十五年。于是欲人人有后益难,清高宗时,乃立兼祧之法,以济其穷。一人可承数房之祀。生子多者,仍依次序,分承各房之后。依律例:大宗子兼祧小宗,小宗子兼祧大宗,皆以大宗为重,为大宗父母服三年,为小宗父母服期。小宗子兼祧小宗,以本生为重,为本生父母服三年,为兼祧父母服期。此所谓大宗,指长房,所谓小宗,指次房以下,与古所谓大宗小宗者异义。世俗有为本生父母及所兼祧之父母均服三年的,与律例不合。宗祧继承之法,进化至此,可谓无遗憾了。然其间却有一难题。私有财产之世,法律理应保护个人的产权。他要给谁就给谁,要不给谁就不给谁。为后之子,既兼有承袭财产之权利,而法律上替他规定了种种条件,就不啻干涉其财产的传授了。于是传统的伦理观念和私有财产制度发生了冲突。到底传统的伦理观念是个陈旧不切实际的东西,表面上虽然像煞有介事,很有威权,实际上已和现代人的观念不合了。私有财产制度,乃现社会的秩序的根柢,谁能加以摇动?于是冲突之下,伦理观念乃不得不败北而让步,法律上乃不得不承认所谓立爱,而且多方保护其产权。《清律例》: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至于养子,法律虽禁其为嗣,实际上仍有之。亦不得不听其存在,且不得不听其酌给财产。亦见《清律例》。因为国家到底是全国人民的国家,在可能范围内,必须兼顾全国人民各方面的要求,不能专代表家族的排外自私之念。在现制度之下,既不能无流离失所之人;家族主义者流,既勇于争袭遗产,而怯于收养同宗;有异姓的人肯收养他,国家其势说不出要禁止。不但说不出要禁止,在代表人道主义和维持治安的立场上说,无宁还是国家所希望的。既承认养子的存在,在事实上,自不得不听其酌给遗产了。这也是偏私的家族观念,对于公平的人道主义的让步。也可说是伦理观念的进步。  假使宗祧继承的意思,而真是专于宗祧继承,则拥护同姓之男,排斥亲生之女,倒也还使人心服。因为立嗣之意,无非欲保其家,而家族的存在,是带着几分斗争性质的。在现制度之下,使男子从事于斗争,确较女子为适宜,这并非从个人的身心能力上言,乃是从社会关系上言。这也是事实。无如世俗争继的,口在宗祧,心存财产,都是前人所谓“其言蔼如,其心不可问”的。如此而霸占无子者的财产,排斥其亲生女,就未免使人不服了。所以国民政府以来,有废止宗祧继承,男女均分遗产的立法。这件事于理固当,而在短时间内,能否推行尽利,却是问题。旧律,遗产本是无男归女,无女入官的。近人笔记云:“宋初新定《刑统》,户绝资产下引《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此《丧葬令》乃《唐令》,知唐时所谓户绝,不必无近亲。虽有近亲,为营丧葬,不必立近亲为嗣子,而远亲不能争嗣,更无论矣。虽有近亲,为之处分,所余财产,仍传之亲女,而远亲不能争产,更无论矣。此盖先世相传之法,不始于唐。”案部曲,客女,见第四章。入官非人情所愿,强力推行,必多流弊,或至窒碍难行。如隐匿遗产,或近亲不易查明,以致事悬不决,其间更生他弊等。归之亲女,最协人情。然从前的立嗣,除祭祀外,尚有一年老奉养的问题。而家族主义是自私的。男系家族,尤其以男子为本位,而蔑视女子的人格。女子出嫁之后,更欲奉养其父母,势实有所为难。所以旧时论立嗣问题的人,都说最好是听其择立一人为嗣,主其奉养、丧葬、祭祀,而承袭其遗产。这不啻以本人的遗产,换得一个垂老的扶养,和死后的丧葬祭祀。今欲破除迷信,祭祀固无问题,对于奉养及丧葬,似亦不可无善法解决。不有遗产以为交易,在私有制度之下,谁肯顾及他人的生养死葬呢?所以有子者遗产男女均分,倒无问题,无子者财产全归于女,倒是有问题的。所以变法贵全变,革命要彻底。枝枝节节而为之,总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证疗法。  姓氏的变迁,今亦须更一陈论。姓的起源,是氏族的称号,由女系易而为男系,说已见前。后来姓之外又有所谓氏。什么叫做氏呢?氏是所以表一姓之中的枝派的。如后稷之后都姓姬,周公封于周,则以周为氏;其子伯禽封于鲁,则以鲁为氏;国君即以国为氏。鲁桓公的三子,又分为孟孙、叔孙、季孙三氏是。始祖之姓,谓之正姓,氏亦谓之庶姓。正姓是永远不改的,庶姓则随时可改。因为同出于一祖的人太多了,其枝分派别,亦不可无专名以表之,而专名沿袭太久,则共此一名的人太多,所以又不得不改。改氏的原因甚多,此只举其要改的根本原理。此外如因避难故而改氏以示别族等,亦是改氏的一种原因。《后汉书·羌传》说:羌人种姓中,出了一个豪健的人,便要改用他的名字做种姓。如爰剑之后,五世至研,豪健,其子孙改称研种,十三世至烧当,复豪健,其子孙又改称烧当种是。这正和我国古代的改氏原理相同。假如我们在鲁国,遇见一个人,问他尊姓,他说姓姬。这固然足以表示他和鲁君是一家。然而鲁君一家的人太多了,鲁君未必能个个照顾到,这个人,就未必一定有势力,我们听了,也未必肃然起敬。假若问他贵氏,他说是季孙,我们就知道他是赫赫有名的正卿的一家。正卿的同族,较之国君的同姓,人数要少些,其和正卿的关系,必较密切,我们闻言之下,就觉得炙手可热,不敢轻慢于他了。这是举其一端,其余可以类推。如以技为官,以官为氏,问其氏,即既可知其官,又可知其技。所以古人的氏,确是有用的。至于正姓,虽不若庶姓的亲切,然婚姻之可通与否,全论正姓的异同。所以也是有用的。顾炎武《原姓篇说》春秋以前,男子称氏,女子称姓,在室冠之以序,如叔隗,季隗之类。出嫁,更冠以其夫之氏族,如宋伯姬,赵姬,卢蒲姜之类。在其所适之族,不必举出自己的氏族来,则亦以其父之氏族冠之,如骊姬,梁嬴之类。又有冠之以谥的,如成风、敬姜之类。这不是男子不论姓,不过举氏则姓可知罢了。女子和社会上无甚关系,所以但称姓而不称其氏,这又可以见得氏的作用。  贵族的世系,在古代是有史官为之记载的。此即《周官》小史之职。记载天子世系的,谓之帝系;记载诸侯卿大夫世系的,谓之世本。这不过是后来的异名,其初原是一物。又瞽矇之职,“讽诵诗,世奠系。”疑当作奠世系。《注》引杜子春说:谓瞽矇“主诵诗,并诵世系。”世系而可诵,似乎除统绪之外,还有其性行事迹等。颇疑《大戴礼记》的《帝系姓》,原出于小史所记;《五帝德》则是原出于瞽矇所诵的。自然不是完全的。这是说贵族。至于平民,既无人代他记载,而他自己又不能记载,遂有昧于其所自出的。《礼记·曲礼》谓买妾不知其姓,即由于此。然而后世的士大夫,亦多不知其姓氏之所由来的。这因为谱牒掌于史官,封建政体的崩溃,国破家亡,谱牒散失,自然不能知其姓氏之所由来了。婚姻的可通与否,既不复论古代的姓,新造姓氏之事亦甚少。即有之,亦历久不改。阅一时焉,即不复能表示其切近的关系,而为大多数人之所共,与古之正姓同。姓遂成为无用的长物,不过以其为人人之所有,囿于习惯,不能废除罢了。然各地方的强宗巨家,姓氏之所由来,虽不可知,而其在实际上的势力自在。各地方的人,也还尊奉他。在秦汉之世,习为固然,不受众人的注意。汉末大乱,各地方的强宗巨家,开始播迁,到了一个新地方,还要表明其本系某地方的某姓;而此时的选举制度,又重视门阀;于是又看重家世,而有魏晋以来的谱学了。(详见第四章。)  第三章 政体  社会发达到一定的程度,国家就出现了。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团结的方法,只靠血缘,其时重要的组织,就是氏族,对内的治理,对外的防御,都靠着它。世运渐进,血缘相异的人,接触渐多,人类的组织,遂不复以血统相同为限,聚居一地方的,亦不限于血统相同的人。于是氏族进而为部落。统治者的资格,非复族长而为酋长。其统治亦兼论地域,开国家领土的先河了。  从氏族变为部落,大概经过这样的情形。在氏族的内部,因职业的分化,家族渐渐兴起。氏族的本身,遂至崩溃。各家族非如其在氏族时代绝对平等,而有贫富之分。财富即是权力,氏族平和的情形,遂渐渐破坏,贫者和富者之间,发生了矛盾,不得不用权力统治。其在异氏族之间,则战斗甚烈。胜者以败者为俘虏,使服劳役,是为奴隶。其但征收其贡赋的,则为农奴。农奴、奴隶和主人之间,自然有更大的矛盾,需要强力镇压。因此,益促成征服氏族的本身发生变化。征服氏族的全体,是为平民。其中掌握事权的若干人,形成贵族。贵族中如有一个最高的首领,即为君主的前身。其初是贵族与平民相去近,平民和农奴、奴隶相去远。其后血统相同的作用渐微,掌握政权与否之关系渐大,则平民与农奴、奴隶相去转近,而其与贵族相去转远。参看下章。但平民总仍略有参政之权,农奴和奴隶则否。政权的决定,在名义上最后属于一人的,是为君主政体。属于较少数人的,是为贵族政体。属于较多数人的,是为民主政体。这种分类之法,是出于亚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虽与今日情形不同,然以论古代的政体,则仍觉其适合。  氏族与部落,在实际上,是不易严密区分的。因为进化到部落时代,其内部,总还保有若干氏族时代的意味。从理论上言,则其团结,由于血统相同,虽实际未必相同,然苟被收容于其团体之内,即亦和血统相同的人,一律看待。而其统治,亦全本于亲族关系的,则为氏族。其不然的,则为部落。因其两者杂糅,不易区别,我们亦可借用《辽史》上的名词,称之为部族。见《营卫志》。至于古代所谓国家,其意义全和现在不同。古所谓国,是指诸侯的私产言之。包括(一)其住居之所,(二)及其有收益的土地。大夫之所谓家者亦然。古书上所谓国,多指诸侯的都城言。都城的起原,即为诸侯的住所。诸侯的封域以内,以财产意义言,并非全属诸侯所私有。其一部分,还是要用以分封的。对于此等地方,诸侯仅能收其贡而不能收其税赋。其能直接收其税赋,以为财产上的收入的,亦限于诸侯的采地。《尚书·大传》说:“古者诸侯始受封,必有采地。其后子孙虽有罪黜,其采地不黜,使子孙贤者守之世世,以祠其始受封之人,此之谓兴灭国,继绝世,”即指此。采地从财产上论,是应该包括于国字之内的。《礼记·礼运》说:“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乃所谓互言以相备。说天子有田,即见得诸侯亦有田;说诸侯有国,即见得天子亦有国;在此等用法之下,田字的意义,亦包括国,国字的意义,亦包括田。乃古人语法如此。今之所谓国家,古无此语。必欲求其相近的,则为“社稷”两字或“邦”字。社是土神,稷是谷神,是住居于同一地方的人所共同崇奉的。故说社稷沦亡,即有整个团体覆灭之意。邦和封是一语。封之义为累土。两个部族交界之处,把土堆高些,以为标识,则谓之封。引伸起来,任用何种方法,以表示疆界,都可以谓之封。如掘土为沟,以示疆界,亦可谓之封。故今辽宁省内,有地名沟帮子。帮字即邦字,亦即封字。上海洋泾浜之浜字,亦当作封。疆界所至之地,即谓之邦。古邦字和国字,意义本各不同。汉高祖名邦,汉人讳邦字,都改作国。于是国字和邦字的意义混淆了。现在古书中有若干国字,本来是当作邦字的。如《诗经》里的“日辟国百里”、“日蹙国百里”便是。封域可以时有赢缩,城郭是不能时时改造的。国与域同从或声,其初当亦系一语,则国亦有界域之意。然久已分化为两语了。古书中用国字域字,十之九,意义是不同的。  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在古书上,亦未尝无相类的制度。然以大体言之,则君权之在中国,极为发达。君主的第(一)个资格,是从氏族时代的族长沿袭而来的,所以古书上总说君是民之父母。其(二)则为政治或军事上之首领。其(三)则兼为宗教上之首领。所以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等,《礼记·王制》。均有代表其群下而为祭司之权,而《书经》上说:“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师,”《孟子·梁惠王下篇》引。君主又操有最高的教育之权。  君主前身,既然是氏族的族长,所以他的继承法,亦即是氏族族长的继承法。在母系社会,则为兄终弟及,在父系社会,则为父死子继。当其为氏族族长时,无甚权利可争,而其关系亦小,所以立法并不十分精密。《左氏》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诸侯,说周朝的继承法,适庶相同则论年,“年钧以德,德钧则卜。”两个人同年,是很容易的事情,同月,同日,同时则甚难,何至辨不出长幼来,而要用德、卜等漫无标准的条件?可见旧法并不甚密。《公羊》隐公元年何《注》说:“礼:适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适姪娣。适姪娣无子,立右媵姪娣。右媵姪娣无子,立左媵姪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姪。《春秋》以殷为质家,周为文家。适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质家据见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定得非常严密。这是后人因国君的继承,关系重大而为之补充的,乃系学说而非事实。  周厉王被逐,宣王未立,周召二公,共和行政,凡14年。主权不属于一人,和欧洲的贵族政体,最为相像。案《左氏》襄公十四年,卫献公出奔,卫人立公孙剽,孙林父、甯殖相之,以听命于诸侯,此虽有君,实权皆在二相,和周召的共和,实际也有些相像。但形式上还是有君的。至于鲁昭公出奔,则鲁国亦并未立君,季氏对于国政,决不能一人专断,和共和之治,相像更甚了。可见贵族政体,古代亦有其端倪,不过未曾发达而成为一种制度。  至于民主政治,则其遗迹更多了。我们简直可以说:古代是确有这种制度,而后来才破坏掉的。《周官》有大询于众庶之法,乡大夫“各帅其乡之众寡而致于朝”,小司寇“摈以序进而问焉”。其事项:为询国危;询国迁,询立君。案《左氏》定公八年,卫侯欲叛晋,朝国人,使王孙贾问焉。哀公元年,吴召陈怀公,怀公亦朝国人而问,此即所谓询国危;盘庚要迁都于殷,人民不肯,盘庚“命众悉造于庭”,反覆晓谕。其言,即今《书经》里的《盘庚篇》。周太王要迁居于岐,“属其父老而告之”。《孟子·梁惠王下篇》。此即所谓询国迁;《左氏》昭公二十四年,周朝的王子朝和敬王争立,晋侯使士景伯往问。士伯立于乾祭,城门名。而问于介众。介众,大众。哀公二十六年,越人纳卫侯,卫人亦致众而问。此即所谓询立君。可见《周官》之言,系根据古代政治上的习惯,并非理想之谈。《书经·洪范》:“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身其康彊,子孙其逢,吉。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庶民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卿士逆,吉。汝则从,龟从,筮逆,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龟筮共违于人,用静吉,用作凶。”此以(一)君主,(二)卿士,(三)庶人,(四)龟,(五)筮,各占一权,而以其多少数定吉凶,亦必系一种会议之法。并非随意询问。至于随意询问之事,如《孟子》所谓“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梁惠王》下。以及《管子》所谓啧室之议等,见《桓公问篇》。似乎不过是周谘博采,并无必从的义务。然其初怕亦不然。野蛮部落,内部和同,无甚矛盾,舆论自极忠实。有大事及疑难之事,会议时竟有须全体通过,然后能行,并无所谓多数决的。然则舆论到后来,虽然效力渐薄,竟有如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而然明欲毁乡校之事。见《左氏》襄公三十年。然在古初,必能影响行政,使当局者不能不从,又理有可信了。元始的制度,总是民主的。到后来,各方面的利害冲突既深;政治的性质亦益复杂;才变而由少数人专断。这是普遍的现象,无足怀疑的。有人说:中国自古就是专制,国人的政治能力,实在不及西人,固然抹杀史实。有人举此等民权遗迹以自豪,也是可以不必的。  以上所述,是各部族内部的情形。至于合全国而观之,则是时正在部族林立之世。从前的史家,率称统一以前为封建时代,此语颇须斟酌。学术上的用语,不该太拘于文字的初诂。封建两字,原不妨扩而充之,兼包列国并立的事实,不必泥定字面,要有一个封他的人。然列国本来并立,和有一个封他的人,两者之间,究应立一区别。我以为昔人所谓封建时代,应再分为(一)部族时代,或称先封建时代;(二)封建时代较妥。所谓封建,应指(甲)慑服异部族,使其表示服从;(乙)打破异部族,改立自己的人为酋长;(丙)使本部族移殖于外言之。  中国以统一之早闻于世界。然秦始皇的灭六国,事在民国纪元前二千一百三十二年,自此上溯至有史之初,似尚不止此数,若更加以先史时期,则自秦至今的年代,凡乎微末不足道了。所以历史上像中国这样的大国,实在是到很晚的时期才出现的。  从部族时代,进而至于封建时代,是从无关系进到有关系,这是统一的第一步。更进而开拓荒地,互相兼并,这是统一的第二步。这其间的进展,全是文化上的关系。因为必先(一)国力充实,然后可以征服他国。(二)亦必先开拓疆土,人口渐多,经济渐有进步,国力方能充实。(三)又必开拓渐广,各国间壤地相接,然后有剧烈的斗争。(四)而交通便利,风俗渐次相同,便于统治等,尤为统一必要的条件。所以从分立而至于统一,全是一个文化上的进展。向来读史的人,都只注意于政治方面,实在是挂一漏万的。  要知道封建各国的渐趋于统一,只要看其封土的扩大,便可知道。今文家说列国的封土,是天子之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70里,子、男50里,不满50里的为附庸。《孟子·万章下篇》,《礼记·王制》。古文家则说:公方500里,侯400里,伯300里,子200里,男百里。《周官》大司徒。这固然是虚拟之辞,不是事实,不论今古文和诸子书,所说的制度,都是著书的人,以为该怎样办所拟的一个草案,并不全是古代的事实。然亦必以当时的情势为根据。《谷梁》说:“古者天子封诸侯,其地足以容其民,其民足以满城而自守也。”襄公二十九年。这是古代封土,必须有一个制限,而不容任意扩大的原因。今古文异说,今文所代表的,常为早一时期的制度,古文所代表的则较晚。秦汉时的县,大率方百里,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可见方百里实为古代的一个政治区域,此今文家大国之封所由来。其超过于此的,如《礼记·明堂位》说:“成王封周公于曲阜,地方七百里。”《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说:“周封伯禽、康叔于鲁、卫,地各四百里;大公于齐,兼五侯地。”这都是后来开拓的结果,而说者误以为初封时的事实的。列国既开拓至此,谈封建制度的人,自然不能斫而小之,亦不必斫而小之,就有如古文家所说的制度了。以事实言之:今文家所说的大国,在东周时代,已是小国。古文家所说的大国,则为其时的次等国。至其时的所谓大国,则子产称其“地方数圻”;圻同畿,即方数千里,见《左氏》襄公三十五年。《孟子》说:“海内之国,方千里者九,齐集有其一。”《梁惠王上篇》。惟晋、楚、齐、秦等足以当之。此等大国,从无受封于人的;即古文家心目中,以为当封建之国,亦不能如此其大;所以谈封建制度的不之及。  此等大国,其实际,实即当时谈封建制度者之所谓王。《礼记》说:“天无二日,民无二王,”《曾子问》。这只是古人的一个希望,事实上并不能如此。事实上,当时的中国,是分为若干区域,每区域之中,各自有王的。所以春秋时吴、楚皆称王,战国时七国亦皆称王。公、侯、伯、子、男等,均系美称。论其实,则在一国之内,有最高主权的,皆称为君。《礼记·曲礼》:“九州之伯,入天子之国曰牧,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其为一方所归往的,即为此一区域中的王。《管子·霸言》说:“强国众,则合强攻弱以图霸;强国少,则合小攻大以图王。”此为春秋时吴楚等国均称王,而齐晋等国仅称霸的原因。因为南方草昧初开,声明文物之国少,肯承认吴楚等国为王;北方鲁、卫、宋、郑等国,就未必肯承认齐晋为王了。倒是周朝,虽然弱小,然其称王,是自古相沿下来的,未必有人定要反对他;而当时较大之国,其初大抵是他所封建,有同姓或亲戚的关系,提起他来,还多少有点好感;而在国际的秩序上,亦一时不好否认他;于是齐桓、晋文等,就有挟天子以令诸侯之举了。霸为伯的假借字。伯的本义为长。《礼记·王制》说:“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为左右,曰二伯。”这又是虚拟的制度。然亦有事实做根据的。凡古书所说朝贡、巡守等制度,大抵是邦畿千里之内的规模。或者还更小于此。如《孟子·梁惠王下篇》说天子巡守的制度,是“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这只是后世知县的劝农。后人扩而充之,以为行之于如《禹贡》等书所说的九州之地,于理就不可通了。春天跑到泰山,夏天跑到衡山,秋天跑到华山,冬天跑到恒山,无论其为回了京城再出去,或者从东跑到南,从南跑到西,从西跑到北,总之来不及。然其说自有所本。《公羊》隐公五年说:“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此即二伯之说所由来。分《王制》的九州为左右,各方一伯,古无此事;就周初的封域,分而为二,使周公、召公各主其一,则不能谓无此事的。然则所谓八州八伯,恐亦不过就王畿之内,再分为九,天子自治其一,而再命八个诸侯,各主一区而已。此项制度,扩而大之,则如《左氏》僖公四年,管仲对楚使所说:“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等于《王制》中所说的一州之伯了。此自非周初的事实,然管仲之说,亦非凭空造作,亦仍以小规模的伯为根据。然则齐桓、晋文等,会盟征伐,所牵连而及的,要达于《王制》所说的数州之广,其规模虽又较大,而其霸主之称,还是根据于此等一州之伯的,又可推而知了。春秋时晋、楚、齐、秦等国,其封土,实大于殷周之初。其会盟征伐的规模,亦必较殷周之初,有过之无不及。特以强国较多,地丑德齐,莫能相尚,不能称王。吴楚等虽称王,只是在一定区域之内,得其小国的承认。至于战国时,就老实不客气,各自在其区域之中,建立王号了。然此时的局势,却又演进到诸王之上,要有一个共主,而更高于王的称号,从来是没有的。乃借用天神之名,而称之为帝。齐湣王和秦昭王,曾一度并称东西帝;其后秦围邯郸,魏王又使辛垣衍劝赵尊秦为帝;即其事。此时研究历史的人,就把三代以前的酋长,拣了五个人,称之为五帝。所以大昊,炎帝,黄帝,少昊,颛顼之称,是人神相同的。后来又再推上去,在五帝以前,拣了三个酋长,以说明社会开化的次序。更欲立一专名以名之,这却真穷于辞了。乃据“始王天下”之义,加“自”字于“王”字之上,造成一个“皇”字,而有所谓三皇。见《说文》。皇王二字,形异音同,可知其实为一语。至秦王政并天下,遂合此二字,以为自己的称号,自汉以后,相沿不改。  列国渐相吞并,在大国之中,就建立起郡县制度来。《王制》说:“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又说:“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可见内诸侯和大夫,法律上本来不该世袭的。事实上虽不能尽然,亦不必尽不然;尤其是在君主权力扩张的时候。傥使天子在其畿内,大国的诸侯,在其国内,能切实将此制推行,而于其所吞灭之国,亦能推行此制;封建就渐变为郡县了。(一)春秋战国时,灭国而以为县的很多,如楚之于陈蔡即是。有些灭亡不见记载,然秦汉时的县名,和古国名相同的甚多,亦可推见其本为一国,没入大国之中,而为其一县。(二)还有卿大夫之地,发达而成为县的。如《左氏》昭公二年,晋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是。(三)又有因便于战守起见,有意设立起来的,如商君治秦,并小都、乡、邑,聚以为县是。见《史记·商君列传》。至于郡,则其区域本较县为小,且为县所统属。《周书·作雒篇》:“千里百县,县有四郡。”其与县分立的,则较县为荒陋。《左氏》哀公二年,赵简子誓师之辞,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然此等与县分立之郡,因其在边地之故,其兵力反较县为充足,所以后来在军事上须要控扼之地,转多设立。甘茂谓秦王曰:“宜阳大县也,上党、南阳,积之久矣,名曰县,其实郡也。”春申君言于楚王曰:“淮北地边齐,其事急,请以为郡便。”皆见《史记》本传。事实上以郡统制县,保护县,亦觉便利,而县遂转属于郡。战国时,列国的设郡,还是在沿边新开辟之地的。如楚之巫、黔中,赵之云中、雁门、代郡,燕之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等。到秦始皇灭六国后,觉得到处都有驻兵镇压的必要,就要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了。  封建政体,沿袭了几千年,断无没有反动之力之理。所以秦灭六国未几,而反动即起。秦汉之间以及汉初的封建,是和后世不同的。在后世,像晋朝明朝的封建,不过出于帝王自私之心。天下的人,大都不以为然。即封建之人,对于此制,亦未必敢有何等奢望,不过舍此别无他法,还想借此牵制异姓,使其不敢轻于篡夺而已。受封者亦知其与时势不宜,惴惴然不敢自安。所以唐太宗要封功臣,功臣竟不敢受。见《唐书·长孙无忌传》。至于秦汉间人,则其见解大异。当时的人,盖实以封建为当然,视统一转为变局。所以皆视秦之灭六国为无道之举,称之为暴秦,为强虎狼之秦。然则前此为六国所灭之国如何呢?秦灭六国,当恢复原状,为六国所灭之国,岂不当一一兴灭继绝吗?傥使以此为难,论者自将无辞可对。然大多数人的见解,是不能以逻辑论,而其欲望之所在,亦是不可以口舌争的。所以秦亡之后,在戏下的诸侯,立即决定分封的方法。当时所封建的:是(一)六国之后,(二)亡秦有功之人。此时的封建,因汉高祖藉口于项王背约,夺其关中之地而起兵,汉代史家所记述,遂像煞是由项王一个人作主,其实至少是以会议的形式决定的。所以在《太史公自序》里,还无意间透露出一句真消息来,谓之“诸侯之相王”。当时的封爵,分为二等:大者王,小者侯,这是沿袭战国时代的故事的。战国时,列国封其臣者,或称侯,或称君,如穰侯,文信侯,孟尝君,望诸君等是。侯之爵较君为高,其地当亦较君为大。此时所封的国,大小无和战国之君相当的,故亦无君之称。诸侯之大者皆称王,项羽以霸王为之长,而义帝以空名加于其上,也是取法于东周以后,实权皆在霸主,而天王仅存虚名的。以大体言,实不可谓之不惬当。然人的见解,常较时势为落后。人心虽以为允洽,而事势已不容许,总是不能维持的。所以不过五年,而天下复归于统一了。然而当时的人心仍未觉悟,韩信始终不肯背汉,至后来死于吕后之手,读史者多以为至愚。其实韩信再老实些,也不会以汉高祖为可信。韩信当时的见解,必以为举天下而统属于一人,乃事理所必无。韩信非自信功高,以为汉终不夺其主,乃汉夺其王之事,为信当时所不能想像。此恐非独韩信如此,汉初的功臣,莫不如此。若使当时,韩信等预料奉汉王以皇帝的空名,汉王即能利用之把自己诛灭,又岂肯如此做?确实,汉高祖翦灭所封的异姓,也是一半靠阴谋,一半靠实力的,并非靠皇帝的虚名。若就法理而论,就自古相传列国间的习惯,当时的人心认为正义者论,皇帝对于当时的王,可否如此任意诛灭呢?也还是一个疑问。所以汉高祖的尽灭异姓之国,楚王韩信,梁王彭越,韩王信,淮南王英布,燕王臧茶、卢绾。惟长沙王吴芮仅存。虽然不动干戈,实在和其尽灭戏下所封诸国,是同样的一个奇迹。不但如此,汉高祖所封同姓诸国,后来酝酿成吴楚七国这样的一个大乱,竟会在短期间戡定;戡定之后,景帝摧抑诸侯,使不得自治民补吏;武帝又用主父偃之策,令诸侯各以国邑,分封子弟;而汉初的封建,居然就名存而实亡,怕也是汉初的人所不能预料的。  封建的元素,本有两个:一为爵禄,受封者与凡官吏同。一为君国子民,子孙世袭,则其为部落酋长时固有的权利,为受封者所独。后者有害于统一,前者则不然。汉世关内侯,有虚名而无土地。后来列侯亦有如此的。《文献通考·封建考》云:“秦、汉以来,所谓列侯者,非但食其邑入而已,可以臣吏民,可以布政令,若关内侯,则惟以虚名受廪禄而已。西都景、武而后,始令诸侯王不得治民,汉置内史治之。自是以后,虽诸侯王,亦无君国子民之实,不过食其所封之邑入,况列侯乎?然所谓侯者,尚裂土以封之也。至东都,始有未与国邑,先赐美名之例,如灵寿王、征羌侯之类是也。至明帝时,有四姓小侯,乃樊氏、郭氏、阴氏、马氏请外戚子弟,以少年获封者。又肃宗赐东平王苍列侯印十九枚,令王子五岁以上能趋拜者,皆令带之。此二者,皆是未有土地,先佩印,受俸廪。盖至此,则列侯有同于关内侯者矣。”然尚须给以廪禄。唐宋以后,必食实封的,才给以禄,则并物质之耗费而亦除去之,封建至此,遂全然无碍于政治了。  后世在中国境内,仍有封建之实的,为西南的土官。土官有两种:一是文的,如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之类。一是武的,凡以司名的,如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之类皆是。听其名目,全与流官相同。其实所用的都是部族酋长,依其固有之法承袭。外夷归化中国,中国给以名号,或官或爵。本是各方面之所同,不但西南如此。但其距中国远的,实力不及,一至政教衰微之世,即行离叛而去,这正和三代以前的远国一样。惟西南诸土司,本在封域之内,历代对此的权力,渐形充足,其管理之法,亦即随之而加严。在平时,也有出贡赋,听征调的。这亦和古代诸侯对王朝,小国对大国的朝贡及从征役一样。至其(一)对中国犯顺;(二)或其部族之中,自相争阋;(三)诸部族之间,互相攻击;(四)又或暴虐其民等;中国往往加以讨伐。有机会,即废其酋长,改由中国政府派官治理,是谓“改土归流”,亦即古代之变封建为郡县。自秦至今,近2200年,此等土官,仍未尽绝,可见封建政体的铲除,是要随著社会文化的进步,不是政治单方面的事情了。  封建之世,所谓朝代的兴亡,都是以诸侯革天子之命。此即以一强国,夺一强国的地位,或竟灭之而已。至统一之世,则朝代的革易,其形式有四:(一)为旧政权的递嬗。又分为(甲)中央权臣的篡窃,(乙)地方政权的入据。前者如王莽之于汉,后者如朱温之于唐。(二)为新政权的崛起,如汉之于秦。(三)为异族的入据,如前赵之于晋,金之于北宋,元之于南宋,清之于明。(四)为本族的恢复,如明之于元。而从全局观之,则(一)有仍为统一的,(二)有暂行分裂的。后者如三国,南北朝,五代都是。然这只是政权的分裂,社会文化久经统一,所以政权的分立,总是不能持久的。从前读史的人,每分政情为(一)内重,(二)外重,(三)内外俱轻三种。内重之世,每有权臣篡窃之变。外重之世,易招强藩割据之忧。内外俱轻之世,则草泽英雄,乘机崛起;或外夷乘机入犯。惟秦以过刚而折,为一个例外。  政权当归诸一人,而大多数人,可以不必过问;甚或以为不当过问;此乃事势积重所致,断非论理之当然。所以不论哪一国,其元始的政治,必为民主。后来虽因事势的变迁,专制政治逐渐兴起,然民主政治,仍必久之而后消灭。观前文所述,可以见之。大抵民主政治的废坠:(一)由于地大人众,并代表会议而不能召集。(二)大众所议,总限于特殊的事务,其通常的事务,总是由少数主持常务的人执行的。久之,此少数人日形专擅,对于该问大众的特殊事务,亦复独断独行。(三)而大众因情势涣散,无从起而加以纠正。专制政治就渐渐形成了。这是形式上的变迁。若探求其所以然,则国家大了,政情随之复杂,大的,复杂的事情,普通人对之不感兴趣,亦不能措置。此实为制度转变的原因。  然民主的制度可以废坠,民主的原理则终无灭绝之理。所以先秦诸子,持此议论的即很多。因后世儒术专行,儒家之书,传者独多,故其说见于儒家书中的亦独多,尤以《孟子》一书,为深入人心。其实孟子所诵述的,乃系孔门的书说,观其论尧舜禅让之语,与伏生之《尚书大传》,互相出入可知。司马迁《五帝本纪》亦采儒家书说。两汉之世,此义仍极昌明。汉文帝元年,有司请立太子。文帝诏云:“朕既不德,上帝神明未歆享;天下人民,未有慊志;今纵不能博求天下贤圣有德之人而禅天下焉,而曰豫建太子,是重吾不德也,谓天下何?”此虽系空言,然天下非一人一家所私有之义,则诏旨中也明白承认了。后来眭孟上书,请汉帝谁差天下,谁差,访求、简择之义。求索贤人,禅以帝位,而退自封百里,尤为历代所无。效忠一姓,汉代的儒家,实不视为天经地义。刘歆系极博通的人,且系汉朝的宗室,而反助王莽以篡汉;扬雄亦不反对王莽;即由于此。但此等高义,懂得的只有少数人,所以不久即湮晦,而君臣之义,反日益昌盛了。  王与君,在古代是有分别的,说已见前。臣与民亦然。臣乃受君豢养的人,效忠于其一身,及其子嗣,尽力保卫其家族、财产,以及荣誉,地位的。盖起于(一)好战的酋长所豢养的武士,(二)及其特加宠任的仆役。其初,专以效忠于一人一家为主。后来(一)人道主义渐形发达。(二)又从利害经验上,知道要保一人一家的安全,或求其昌盛,亦非不顾万民所能。于是其所行者,渐须顾及一国的公益。有时虽违反君主一人一家的利益,而亦有所不能顾。是即大臣与小臣,社稷之臣与私暱嬖倖的区别。然其道,毕竟是从效忠于一人一家进化而来的,终不能全免此项色采。至民则绝无效忠于君的义务。两者区别,在古代本极明白,然至后世,却渐渐湮晦了。无官职的平民,亦竟有效忠一姓的,如不仕新朝之类。这在古人看起来,真要莫名其妙了。异民族当别论。民族兴亡之际,是全民族都有效忠的义务的。顾炎武《日知录·正始》条,分别亡国亡天下,所谓亡天下,即指民族兴亡言,古人早见及此了。至于国君失政,应该诛杀改立之义,自更无人提及。  剥极则复,到晚明之世,湮晦的古义,才再露一线的曙光。君主之制,其弊全在于世袭。以遗传论,一姓合法继承的人,本无代代皆贤之理。以教育论,继嗣之君,生来就居于优越的地位,志得意满;以和外间隔绝了;尤其易于不贤。此本显明之理,昔人断非不知,然既无可如何,则亦只好置诸不论不议之列了。君主的昏愚,淫乱,暴虐,无过于明朝之多。而时势危急,内之则流寇纵横,民生憔悴;外之则眼看异族侵入,好容易从胡元手里恢复过来的江山,又要沦于建夷之手。仁人君子,蒿目时艰,深求致祸之原,图穷而匕首见,自然要归结到政体上了。于是有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出现,其《原君》、《原臣》两篇,于“天下者天下之天下”之义,发挥得极为深切,正是晴空一个霹雳。但亦只是晴空一个霹雳而已。别种条件,未曾完具,当然不会见之于行动的。于是旁薄郁积的民主思想,遂仍潜伏著,以待时势的变化。  近百年来的时势,四夷交侵,国家民族,都有绝续存亡的关系,可谓危急极了。这当然不是一个单纯的政治问题。但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分野,政治力量的界限,昔人是不甚明白的。眼看著时势的危急,国事的败坏,当然要把其大部分的原因,都归到政治上去;当然要发动了政治上的力量来救济它;当然要拟议及于政体。于是从戊戌变法急转直下,而成为辛亥革命。中国的民主政治,虽然自己久有根基,而亲切的观感,则得之于现代的东西列强。代议政体,自然要继君主专制而起。但代议政体,在西洋自有其历史的条件,中国却无有。于是再急转直下,而成为现在的党治。  中国古代,还有一个极高的理想。那便是孔子所谓大同,老子所谓郅治,许行所谓贤者与民并耕而食,饔飧而治。这是超出于政治范围之外的,因为国家总必有阶级,然后能成立,而孔老许行所想望的境界,则是没有阶级的。参看下两篇自明。  第四章 阶级  古代部族之间,互相争斗;胜者把败者作为俘虏,使之从事于劳役,是为奴隶;其但收取其赋税的,则为农奴;已见上章。古代奴婢之数,似乎并不甚多,见下。最严重的问题,倒在征服者和农奴之间。国人和野人,这两个名词,我们在古书上遇见时,似不觉其间有何严重的区别。其实两者之间,是有征服和被征服的关系的。不过其时代较早,古书上的遗迹,不甚显著,所以我们看起来,不觉得其严重罢了。所谓国人,其初当系征服之族,择中央山险之地,筑城而居。野人则系被征服之族,在四面平夷之地,从事于耕耘。所以(一)古代的都城,都在山险之处。国内行畦田,国外行井田。(二)国人充任正式军队,野人则否。参看第八、第九、第十四三章自明。上章所讲大询于众庶之法,限于乡大夫之属。乡是王城以外之地,乡人即所谓国人。厉王的被逐,《国语》说:“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然则参与国政,和起而为反抗举动的,都是国人。若野人,则有行仁政之君,即歌功颂德,襁负而归之;有行暴政之君,则“逝将去汝,适彼乐土”,在可能范围之内逃亡而已。所以一个国家,其初立国的基本,实在是靠国人的(即征服部族的本族)。国人和野人之间,其初当有一个很严的界限;彼此之间,还当有很深的仇恨。后来此等界限,如何消灭?此等仇恨,如何淡忘呢?依我推想,大约因:(一)距离战争的年代远了,旧事渐被遗忘。(二)国人移居于野,野人亦有移居于国的,居地既近,婚姻互通。(三)征服部族是要脧削被征服的部族以自肥的,在经济上国人富裕而野人贫穷;又都邑多为工商及往来之人所聚会,在交通上,国人频繁而野人闭塞;所以国人的性质较文,野人的性质较质。然到后来,各地方逐渐发达,其性质,亦变而相近了。再到后来,(四)选举的权利,(五)兵役的义务,亦渐扩充推广,而及于野人,则国人和野人,在法律上亦无甚区别,其畛域就全化除了。参看第七第九两章自明。  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区别,可说全是政治上的原因。至于职业上的区别,则已带着经济上的原因了。古代职业的区别,是为士、农、工、商。士是战士的意思,又是政治上任事而未有爵者之称,可见古代的用人,专在战士中拔擢。至于工商,则专从事于生业。充当战士的人,虽不能全不务农,但有种专务耕种的农民,却是不服兵役的。所以《管子》上有士之乡和工商之乡。见《小匡篇》。《左氏》宣公十二年说,楚国之法,“荆尸而举,荆尸,该是一种组织军队的法令。商、农、工、贾,不败其业。”有些人误以为古代是全国皆兵,实在是错误的,参看第九章自明。士和卿大夫,本来该没有多大的区别,因为同是征服之族,服兵役,古代政权和军权,本是混合不分的。但在古代,不论什么职业,多是守之以世。所以《管子》又说:“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小匡》。政治上的地位,当然不是例外,世官之制既行,士和大夫之间,自然生出严重的区别来,农、工、商更不必说了。此等阶级,如何破坏呢?其在经济上,要维持此等阶级,必须能维持严密的职业组织。如欲使农之子恒为农,则井田制度,必须维持。欲使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则工官和公家对于商业的管理规则,亦必须维持。然到后来,这种制度,都破坏了。农人要种田,你没有田给他种,岂能不许他从事别种职业?工官制度破坏了,所造之器,不足以给民用,民间有从事制造的人,你岂能禁止他?尤其是经济进步,交换之事日多,因而有居间买卖的人,又岂能加以禁止?私产制度既兴,获利的机会无限,人之趋利,如水就下,旧制度都成为新发展的障碍了,古代由社会制定的职业组织,如何能不破坏呢?在政治上:则因(一)贵族的骄淫矜夸,自趋灭亡,而不得不任用游士。参看第七章。(二)又因有土者之间,互相争夺,败国亡家之事,史不绝书。一国败,则与此诸侯有关之人,都夷为平民。一家亡,则与此大夫有关的人,都失其地位。(三)又古代阶级,并未像喀斯德(caste)这样的严峻,彼此不许通婚。譬如《左氏》定公九年,载齐侯攻晋夷仪,有一个战士,唤做敝无存,他的父亲,要替他娶亲,他就辞谢,说:“此役也,不死,反必娶于高、国。”齐国的两个世卿之家。可见贵族与平民通婚是容易的。婚姻互通,社会地位的变动,自然也容易了。这都是古代阶级所以渐次破坏的原因。  奴隶的起源,由于以异族为俘虏。《周官》五隶:曰罪隶,曰蛮隶,曰闽隶,曰夷隶,曰貉隶。似乎后四者为异族,前一者为罪人。然罪人是后起的。当初本只以异族为奴隶,后来本族有罪的人,亦将他贬入异族群内,当他异族看待,才有以罪人为奴隶的事。参看第十章自明。经学中,今文家言,是“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屏诸四夷,不及以政。”谓不使之当徭役。见《礼记·王制》。古文家言,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周官》秋官掌戮。固然,因刑人多了,不能尽弃而不用,亦因今文所说的制度较早,初期的奴隶,多数是异族,仇恨未忘,所以不敢使用他了。《谷梁》襄公二十九年:礼,君不使无耻,不近刑人,不狎敌,不迩怨。不但如此,社会学家言:氏族时代的人,不惯和同族争斗,镇压本部族之职,有时不肯做,宁愿让异族人做的。《周官》蛮、闽、夷、貉四隶,各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以守王宫及野之厉禁正是这个道理。这亦足以证明奴隶的原出于异族。女子为奴隶的谓之婢。《文选·司马子长报任安书》李《注》引韦昭云:“善人以婢为妻生子曰获,奴以善人为妻生子曰臧。齐之北鄙,燕之北郊,凡人男而归婢谓之臧,女而归奴谓之获。”可见奴婢有自相嫁娶,亦有和平民婚配的。所以良贱的界限,实亦不甚严峻。但一方面有脱离奴籍的奴隶,一方面又有沦为奴隶的平民,所以奴婢终不能尽绝。这是关系整个社会制度的了。奴隶的免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法令。《左氏》襄公三十二年,晋国的大夫栾盈造反。栾氏有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有一个奴隶,唤做斐豹的,和执政范宣子说道:“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欢道:你杀掉他,“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斐豹大约是因犯罪而为奴隶,丹书就是写他的罪状的。一种是以财赎。《吕氏春秋·察微篇》说:鲁国之法,“鲁人有为臣妾于诸侯者,赎之者取金于府。”这大约是俘虏一类。后世奴隶的免除,也不外乎这两种方法。  以上是封建时代的事。封建社会的根柢,是“以力相君”。所以在政治上占优势的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亦占优胜。到资本主义时代,就大不然了。《汉书·货殖列传》说:“昔先王之制:自天子、公、侯、卿、大夫、士,至于皂隶,抱关击柝者,其爵禄、奉养、宫室、车服、棺槨、祭祀、死生之制,各有差品,小不得僭大,贱不得踰贵。”又说:后来自诸侯大夫至于士庶人,“莫不离制而弃本。稼穑之民少,商旅之民多;谷不足而货有馀。”谷货,犹言食货。谷、食,本意指食物,引伸起来,则包括一切直接供给消费之物。货和化是一语。把这样东西,变成那样,就是交换的行为。所以货是指一切商品。于是“富者木土被文锦,犬马馀肉粟,而贫者短褐不完,呤粟饮水。其为编户齐民同列,而以财力相君,虽为仆隶,犹无愠色。”这几句话,最可代表从封建时代到资本主义时代的变迁。封建社会的根源,是以武力互相掠夺。人人都靠武力互相掠夺,则人人的生命财产,俱不可保。这未免太危险。所以社会逐渐进步,武力掠夺之事,总不能不悬为厉禁。到这时代,有钱的人,拿出钱来,就要看他愿否。于是有钱就是有权力。豪爽的武士,不能不俯首于狡猾悭吝的守财奴之前了。这是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根源。平心而论:资本主义的惨酷,乃是积重以后的事。当其初兴之时,较之武力主义,公平多了,温和多了,自然是人所欢迎的。资本主义所以能取武力主义而代之,其根源即在于此。然前此社会的规则,都是根据武力优胜主义制定的,不是根据富力优胜主义制定的。武力优胜主义,固然也是阶级的偏私,且较富力优胜主义为更恶。然而人们(一)谁肯放弃其阶级的偏私?(二)即有少数大公无我的人,亦不免为偏见所蔽,视其阶级之利益,即为社会全体的利益;以其阶级的主张,即为社会全体的公道;这是无可如何的事。所以资本主义的新秩序,把封建社会的旧眼光看起来,是很不入眼的;总想尽力打倒他,把旧秩序回复。商鞅相秦,“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纷华。”《史记》本传。就是代表这种见解,想把富与贵不一致的情形,逆挽之,使其回复到富与贵相一致的时代的。然而这如何办得到呢?封建时代,统治者阶级的精神,最紧要的有两种:一是武勇,一是不好利。惟不好利,故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惟能武勇,故威武不能屈。这是其所以能高居民上,维持其治者阶级的地位的原因。在当时原非幸致。然而这种精神,也不是从天降,从地出;或者如观念论者所说,在上者教化好,就可以致之的。人总是随着环境变迁的。假使人而不能随着环境变迁,则亦不能制驭环境,而为万物之灵了。在封建主义全盛时,统治阶级因其靠武力得来的地位的优胜,不但衣食无忧,且其生活,总较被治的人为优裕,自然可以不言利。讲到武勇,则因前此及其当时,他们的生命,是靠体力维持的,取之于自然界者如田猎。取之于人者,则为战争和掠夺。自能养成其不怕死不怕苦痛的精神。到武力掠夺,悬为厉禁,被治者的生活,反较治者为优裕;人类维持生活最好的方法,不是靠体力取之于自然界,或夺之于团体之外,而反是靠智力以剥削团体以内的人;则环境大变了。统治阶级的精神,如何能不随之转变呢?于是滔滔不可挽了。在当时,中坚阶层的人,因其性之所近,分为两派:近乎文者则为儒,近乎武者则为侠。古书多以儒侠并称,亦以儒墨并称,可见墨即是侠。儒和侠,不是孔墨所创造的两种团体,倒是孔墨就社会上固有的两种阶级加以教化,加以改良的。在孔墨当日,何尝不想把这两个阶级振兴起来,使之成为国家社会的中坚?然而滔滔者终于不可挽了。儒者只成为“贪饮食,惰作务”之徒。见《墨子·非儒篇》。侠者则成为“盗跖之居民间者”。《史记·游侠列传》。质而言之,儒者都是现在志在衣食,大些则志在富贵的读书人。侠者则成为现在上海所谓白相人了。我们不否认,有少数不是这样的人,然而少数总只是少数。这其原理,因为在生物学上,人,大多数总是中庸的,而特别的好,和特别的坏,同为反常的现象。所以我们赞成改良制度,使大多数的中人,都可以做好人;不赞成认现社会的制度为天经地义,责成人在现制度之下做好人,陈义虽高,终成梦想。直到汉代,想维持此等阶级精神,以为国家社会的中坚的,还不乏其人。试看贾谊《陈政事疏》所说圣人有金城之义,董仲舒对策说食禄之家不该与民争利一段,均见《汉书》本传。便可见其大概。确实,汉朝亦还有此种人。如盖宽饶,“刚直高节,志在奉公。”儿子步行戍边,专务举发在位者的弊窦,又好犯颜直谏,这确是文臣的好模范。又如李广,终身除射箭外无他嗜好,绝不言利,而于封侯之赏,却看得很重。广为卫青所陷害而死,他的儿子敢,因此射伤卫青,又给霍去病杀掉,汉武帝都因其为外戚之故而为之讳,然李广的孙儿子陵,仍愿为武帝效忠。他敢以步卒五千,深入匈奴。而且“事亲孝,与士信,临财廉,取与义,分别有让,恭俭下人。”见《汉书·司马迁传》迁报任安书。这真是一个武士的好模范。还有那奋不顾身,立功绝域的傅介子、常惠、陈汤、班超等,亦都是这一种人。然而滔滔者终于不可挽了。在汉代,此等人已如凤毛麟角,魏晋以后,遂绝迹不可复见。岂无好人?然更不以封建时代忠臣和武士的性质出现了。过去者已去,如死灰之不可复燃。后人谈起这种封建时代的精神来,总觉得不胜惋惜。然而无足惜也。这实在不是什么好东西。当时文臣的见解,已不免于偏狭。武人则更其要不得。譬如李广,因闲居之时,灞陵尉得罪了他,如灞陵尉之意,真在于奉公守法,而不是有意与他为难,还不能算得罪他,而且是个好尉。到再起时,就请尉与俱,至军而斩之,这算什么行为?他做陇西太守时,诈杀降羌800余人,岂非武士的耻辱?至于一班出使外国之徒,利于所带的物品,可以干没;还好带私货推销;因此争求奉使。到出使之后,又有许多粗鲁的行为,讹诈的举动,以致为国生事,引起兵端,见《史记·大宛列传》。这真是所谓浪人,真是要不得的东西。中国幸而这种人少,要是多,所引起的外患,怕还不止五胡之乱。  封建时代的精神过去了。社会阶级,遂全依贫富而分。当时所谓富者,是(一)大地主,(二)大工商家,详见下章。晁错《贵粟疏》说:“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俗之所贵,主之所贱;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可见法律全然退处于无权了。  因资本的跋扈,奴婢之数,遂大为增加。中国古代,虽有奴婢,似乎并不靠他做生产的主力。因为这时候,土地尚未私有,旧有的土地,都属于农民。君大夫有封地的,至多只能苛取其租税,强征其劳力,即役。至于夺农民的土地为己有,而使奴隶从事于耕种,那是不会有这件事的。因为如此,于经济只有不利。所以虽有淫暴之君,亦只会弃田以为苑囿。到暴力一过去,苑囿就又变做田了。大规模的垦荒,或使奴隶从事于别种生产事业,那时候也不会有。其时的奴隶,只是在家庭中,以给使令,或从事于消费品的制造。如使女奴舂米,酿酒等。为经济的力量所限,其势自不能甚多。到资本主义兴起后就不然了。(一)土地既已私有,向来的农奴,都随着土地,变成地主的奴隶。王莽行王田之制,称奴隶为“私属”,和田地都不得卖买。若非向来可以卖买,何必有此法令呢?这该是秦汉之世,奴婢增多的一大原因。所以奴婢是由俘虏、罪人两政治上的原因造成的少,由经济上的原因造成的多。(二)农奴既变为奴隶,从事于大规模的垦荒的,自然可以购买奴隶,使其从事耕作。(三)还可以使之从事于别种事业。如《史记·货殖列传》说:“刁闲收取桀黠奴,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所以又说童手指千,比千乘之家。如此,奴婢越多越富,其数就无制限了。此时的奴婢,大抵是因贫穷而鬻卖的。因贫穷而卖身,自古久有其事。所以《孟子·万章上篇》,就有人说: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之家。然在古代,此等要不能甚多。至汉代,则贾谊说当时之民,岁恶不入,就要“请爵卖子”,成为经常的现象了。此等奴婢,徒以贫穷之故而卖身,和古代出于俘虏或犯罪的,大不相同,国家理应制止及救济。然当时的国家,非但不能如此,反亦因之以为利。如汉武帝,令民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的增秩。其时行算缗之法,遣使就郡国治隐匿不报的人的罪,没收其奴婢甚多,都把他分配到各苑和各机关,使之从事于生产事业。见《史记·平准书》。像汉武帝这种举动,固然是少有的,然使奴婢从事于生产事业者,必不限于汉武帝之世,则可推想而知,奴隶遂成为此时官私生产的要角了。汉末大乱,奴婢之数,更行增多。后汉光武一朝,用法令强迫释放奴婢很多。都见《后汉书》本纪。然亦不过救一时之弊,终不能绝其根株。历代救济奴隶之法:(一)对于官奴婢,大抵以法令赦免。(二)对于私奴婢则(甲)以法令强迫释放。(乙)官出资财,替他赎身。(丙)勒令以买直为佣资,计算做工的时期,足满工资之数,便把他放免。虽有此法,亦不过去其太甚而已。用外国人作奴婢,后世还是有的。但非如古代的出于俘虏,而亦出于鬻卖。《汉书·西南夷列传》和《货殖列传》,都有所谓“僰僮”,就是当时的商人,把他当作商品贩卖的。《北史·四裔传》亦说:当时的人,多买獠人作奴仆。因此,又引起政治上的侵略。梁武帝时,梁、益二州,岁岁伐獠以自利。周武帝平梁、益,亦命随近州镇,年年出兵伐獠,取其生口,以充贱隶。这在后世,却是少有的事,只有南北分立之世,财力困窘,政治又毫无规模,才会有之。至于贩卖,却是通常现象。如唐武后大足元年,敕北方缘边诸郡,不得畜突厥奴婢;穆宗长庆元年,诏禁登、莱州及缘海诸道,纵容海贼,掠卖新罗人为奴婢;就可见海陆两道,都有贩卖外国人口的了。南方的黑色人种,中国谓之昆仑。唐代小说中,多有昆仑奴的记载,更和欧洲人的贩卖黑奴相像。然中国人亦有自卖或被卖做外国人的奴隶的。宋太宗淳化二年,诏陕西缘边诸郡:先因岁饥,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官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真宗天禧三年,诏自今掠卖人口入契丹界者,首领并处死。诱至者同罪,未过界者,决杖黥配。均见《文献通考》。就是其事。  后汉末年,天下大乱,又发生所谓部曲的一个阶级。部曲二字,本是军队中一个组织的名称。《续汉书·百官志》大将军营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丧乱之际,人民无家可归,属于将帅的兵士,没有战事的时候,还是跟著他生活。或者受他豢养或者替他工作。事实上遂发生隶属的状态。用其力以生产,在经济上是有利的,所以在不招兵的时候,将帅也要招人以为部曲了。《三国志·李典传》说,典有宗族部曲三千馀家,就是战时的部曲,平时仍属于将帅之证。《卫觊传》说:觊镇关中时,四方流移之民,多有回关中的,诸将多引为部曲,就是虽不招兵之时,将帅亦招人为部曲之证。平民因没有资本,或者需要保护,一时应他的招。久之,此等依赖关系,已成过去,而其身分,被人歧视,一时不能回复,遂成为另一阶级。部曲的女子,谓之客女。历代法律上,奴婢伤害良人,罪较平民互相伤害为重。良人伤害奴婢,则罪较平民互相伤害为轻。其部曲、客女,伤害平民的罪,较平民加重,较奴婢减轻;平民伤害部曲、客女的,亦较伤害奴婢加重,较其互相伤害减轻。所以部曲的地位,是介于良贱之间的。历魏、晋、南北朝至唐、宋,都有这一阶级。  使平民在某种程度以内,隶属于他人,亦由来甚久。《商君书·竟内篇》说:“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有爵者不当差徭,在自己家里的时候。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有爵者替公家当差徭时,庶子亦跟着他出去。这即是《荀子·议兵篇》所说秦人五甲首而隶五家之制。秦爵二十级,见《汉书·百官公卿表》。级级都可乞人为役,则人民之互相隶属者甚多,所以鲁仲连要说秦人“虏使其民”了。晋武帝平吴以后,王公以下,都得荫人为衣食客及佃客。其租调及力役等,均入私家。此即汉世封君食邑户的遗法,其身分仍为良民。辽时有所谓二税户,把良民赐给僧寺,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金世宗时免之。亦是为此。此等使人对人直接征收,法律上虽限于某程度以下的物质或劳力,然久之,总易发生广泛的隶属关系,不如由国家征收,再行给与之为得。  封建时代的阶级,亦是相沿很久的,岂有一废除即铲灭净尽之理?所以魏晋以后,又有所谓门阀的阶级。魏晋以后的门阀,旧时的议论,都把九品中正制度,见第七章。看作他很重要的原因,这是错误的。世界上哪有这种短时间的政治制度,能造成如此深根固柢的社会风尚之理?又有说:这是由于五胡乱华,衣冠之族,以血统与异族混淆为耻,所以有这风尚的。这也不对。当时的区别,明明注重于本族士庶之间。况且五胡乱华,至少在西晋的末年,声势才浩大的,而刘毅在晋初,已经说当时中正的品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了。可见门阀之制,并非起源于魏晋之世。然则其缘起安在呢?论门阀制度的话,要算唐朝的柳芳,说得最为明白。见《唐书·柳冲传》。据他的说法:则七国以前,封建时代的贵族,在秦汉之世,仍为强家。因为汉高祖起于徒步,用人不论家世,所以终两汉之世,他们在政治上,不占特别的势力。然其在社会上,势力仍在。到魏晋以后,政治上的势力和社会上的势力合流,门阀制度,就渐渐固定了。这话是对的。当时政治上扶植门阀制度的,就是所谓九品中正,见第七章。至于在社会上,则因汉末大乱,中原衣冠之族,开始播迁。一个世家大族,在本地方,是人人知其为世家大族的,用不著自行表暴。迁徙到别的地方,就不然了。琅邪王氏是世族,别地方的王氏则不然。博陵崔氏是世族,别地方的崔氏则不然。一处地方,新迁来一家姓王的,姓崔的,谁知道他是那里的王?那里的崔呢?如此,就不得不郑重声明,我是琅邪王而非别的王氏;是博陵崔而非别的崔氏了。这是讲门阀的所以要重视郡望的原因。到现在,我们旧式婚姻的简帖上,还残留著这个老废物。这时候,所谓门第的高下,大概是根据于:(一)本来门第的高下。这是相沿的事实,为本地方人所共认,未必有谱牒等物为据。因为古代谱牒,都是史官所记。随著封建的崩坏,久已散佚无存了。(二)秦、汉以来,世家大族,似乎渐渐的都有谱牒。《隋书》著录,有家谱,家传两门。《世说新语》注,亦多引人家的家谱。而其事较近,各家族中,有何等人物、事迹,亦多为众人所能知,所能记,在这时期以内,一个家族中,要多有名位显著的人,而切忌有叛逆等大恶的事。如此,历时稍久,即能受人承认,为其地之世家。历时不久的,虽有名位显著的人,人家还只认为暴发户,不大看得起他。至于历时究要多久,那自然没有明确的界限。(三)谱牒切忌佚亡,事迹切忌湮没。傥使谱牒已亡;可以做世家的条件的事迹,又无人能记忆;或虽能记忆,而不能证明其出于我之家族中;换言之,即不能证明我为某世家大族或有名位之人之后;我的世族的资格,就要发生动摇了。要之,不要证据的事,要没人怀疑;要有证据的事,则人证物证,至少要有一件存在;这是当时判定世族资格的条件。谱牒等物,全由私家掌管,自然不免有散佚,伪造等事。政治总是跟著社会走的。为要维持此等门阀制度,官家就亦设立谱局,与私家的谱牒互相鉤考;“有司选举,必稽谱籍而考其真伪”了。亦柳芳语。  当这时代,寒门世族,在仕途上优劣悬殊;甚至婚姻不通,在社交上的礼节,亦不容相并。可参看《陔馀丛考·六朝重氏族》条。此等界限,直至唐代犹存。《唐书·高士廉传》及《李义府传》说,太宗命士廉等修《氏族志》,分为九等,崔氏犹为第一,太宗列居第三。又说:魏大和中,定望族七姓,子孙迭为婚姻。唐初作《氏族志》,一切降之。后房玄龄、魏征、李勣等,仍与为婚,故其望不减。义府为子求婚不得,乃奏禁焉。其后转益自贵,称禁婚家,男女潜相聘娶,天子不能禁。《杜羔传》说:文宗欲以公主降士族,曰:“民间婚姻,不计官品,而尚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卢邪?”可见唐朝中叶以后,此风尚未铲除。然此时的门阀,已只剩得一个空壳,经不起雨打风吹,所以一到五代时,就成“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之局了。《通志·氏族略》。这时候的门阀,为什么只剩一个空壳呢?(一)因自六朝以来,所谓世族,作事太无实力。这只要看《廿二史札记江左诸帝皆出庶族》,《江左世族无功臣》,《南朝多以寒人掌机要》各条可见。(二)则世族多贪庶族之富,与之通婚;又有和他通谱,及把自己的家谱出卖的。看《廿二史札记·财昏》,《日知录通谱》两条可见。(三)加以隋废九品中正,唐以后科举制度盛行,世族在选举上,亦复不占便宜。此时的门阀,就只靠相沿已久,有一种惰力性维持,一受到(四)唐末大乱、谱牒沦亡的打击,自然无以自存了。门阀制度,虽盛于魏晋以后,然其根源,实尚远在周秦以前,到门阀制度废除,自古相传的等级,就荡然以尽了。指由封建势力所造成的等级。  然本族的等级虽平,而本族和异族之间,等级复起。这就不能不叹息于我族自晋以后武力的衰微了。中国自汉武帝以后,民兵渐废。此时的兵役多以罪人和奴隶充之,亦颇用异族人为兵。东汉以后,杂用异族之风更盛。至五胡乱华之世,遂习为故常。别见第九章。此时的汉人和异族之间,自然不能不发生阶级,史称北齐神武帝,善于调和汉人和鲜卑。他对汉人则说:“鲜卑人是汝作客,犹今言雇工。得汝一斛粟,一匹绢,为汝击贼,令汝安宁,汝何为陵之?”对鲜卑人则说:“汉人是汝奴。夫为汝耕,妇为汝织,输汝粟帛,令汝温饱,汝何为疾之?”就俨然一为农奴,一为战士了。但此时期的异族,和自女真以后的异族,有一个大异点。自辽以前,契丹为鲜卑宇文氏别部,实仍系五胡的分支。外夷率以汉族为高贵而攀援之,并极仰慕其文化,不恤牺牲其民族性,而自愿同化于汉族。至金以后则不然。这只要看五胡除羯以外,无不冒托神明之胄,如拓跋氏自称黄帝之后,宇文氏自称炎帝之后是。金以后则无此事;北魏孝文帝,自愿消灭鲜卑语,奖励鲜卑人与汉人通婚,自然是一个极端的例子,然除此以外,亦未有拒绝汉族文化的。金世宗却极力保存女真旧风及其语言文字。这大约由于自辽以前的异族,附塞较久,濡染汉人文化较深,金、元、清则正相反之故。渤海与金、清同族,而极仰慕汉人的文化,似由其先本与契丹杂居营州,有以致之,即其一证。对于汉族的压制剥削,亦是从金朝以后,才深刻起来的。五胡虽占据中原,只是一部分政权入于其手。其人民久与汉族杂居,并未闻至此时,在社会上,享有何等特别的权利。至少在法律上大致如此。契丹是和汉人不杂居的。其国家的组织,分为部族和州县两部分,彼此各不相干。设官分南北面,北面以治部族,南面以治州县。财赋之官,虽然多在南面,这是因汉族的经济,较其部族为发达之故,还不能算有意剥削汉人。到金朝,则把猛安谋克户迁入中原。用集团之制,与汉族杂居,以便镇压。因此故,其所耕之地,不得不连成片段。于是或藉口官地,强夺汉人的土地;如据梁王庄,太子务等名目,硬说其地是官地之类。或口称与汉人互换,而实系强夺。使多数人民流离失所。初迁入时,业已如此。元兵占据河北后,尽将军户即猛安谋克户。迁于河南,又是这么一次。遂至和汉人结成骨仇血怨,酿成灭亡以后大屠戮的惨祸了。见《廿二史札记·金末种人被害之惨》条。元朝则更为野蛮。太宗时,其将别迭,要把汉人杀尽,空其地为牧场,赖耶律楚材力争始止。见《元史·耶律楚材传》。元朝分人为蒙古、色目、犹言诸色人等,包括蒙古及汉族以外的人。其种姓详见《辍耕录》。汉人、灭金所得的中国人。南人灭宋所得的中国人。四种,一切权利,都不平等。如各官署的长官,必用蒙古人。又如学校及科举,汉人南人的考试较难,而出身反劣。汉人入奴籍的甚多。见《廿二史札记·元初诸将多掠人为私户》条。明代奴仆之数骤增,见《日知录·奴仆》条。怕和此很有关系。清朝初入关时,亦圈地以给旗民。其官缺,则满、汉平分。又有蒙古、汉军、包衣满洲人的奴仆。的专缺。刑法,则宗室、觉罗显祖之后称宗室,自此以外称觉罗。宗室俗称黄带子,觉罗俗称红带子,因其常系红黄色的带子为饰。凡汉人杀伤红黄带子者,罪加一等。惟在茶坊酒肆中则否,以其自亵身分也。及旗人,审讯的机关都不同。宗室、觉罗,由宗人府审讯。与人民讼者,会同户、刑部。包衣由内务府慎刑司审讯。与人民讼者,会同地方官。旗人由将军、都统、副都统审讯。且都有换刑。宗室以罚养赡银代笞、杖,以板责、圈禁代徒、流、充军。雍正十二年,并推及觉罗。其死罪则多赐自尽。旗人以鞭责代笞、杖,枷号代徒、流、充军。死刑以斩立决为新监候,斩监候为绞。都是显然的阶级制度。民族愈开化,则其自觉心愈显著,其斗争即愈尖锐。处于现在生存竞争的世界,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头是百年身,诚不可以不凛然了。近来有一派议论,以为满、蒙等族,现在既已与汉族合为一个国族了,从前互相争斗的事,就不该再提及,怕的是挑起恶感。甚至有人以为用汉族二字,是不甚妥当的。说这是外国人分化我们的手段,我们不该盲从。殊不知历史是历史,现局是现局。不论何国,何族,在已往,谁没有经过斗争来?现在谁还在这里算陈帐?若虑挑起恶感,而于已往之事,多所顾忌而不敢谈,则全部历史,都只好拉杂摧烧之了。汉族两字不宜用,试问在清朝时代的满汉两字,民国初年的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等语,当改作何字?历史是一种学术,凡学术都贵真实。只要忠实从事,他自然会告诉你所以然的道理,指示你当遵循的途径。现在当和亲的道理,正可从从前的曾经斗争里看出来,正不必私智穿凿,多所顾虑。总而言之:凡阶级的所以形成,其根源只有两种:一种是武力的,一种是经济的。至于种族之间,则其矛盾,倒是较浅的。近代的人,还有一种缪见,以为种族是一个很大的界限,同种间的斗争,只是一时的现象,事过之后,关系总要比较亲切些。殊不知为人类和亲的障碍的,乃是民族而非种族。种族的同异在体质上,民族的同异在文化上。体质上的同异,有形状可见,文化上的同异,无迹象可求。在寻常人想起来,总以为种族的同异,更难泯灭,这就是流俗之见,需要学术矫正之处。从古以来,和我们体质相异的人,如西域深目高鼻之民,南方拳发黑身之族,为什么彼我之间,没有造成严重的阶级呢?总而言之:社会的组织,未能尽善,则集团与集团之间,利害不能无冲突。“利惟近者为可争,害惟近者为尤切。”这是事实。至于体质异而利害无冲突,倒不会有什么剧烈的斗争的。这是古今中外的历史,都有很明白的证据的。所以把种族看做严重的问题,只是一个俗见。  近代有一种贱民。其起源,或因民族的异同,或因政治上的措置,或则社会上积习相沿,骤难改易。遂至造成一种特别等级。这在清朝时,法律上都曾予以解放。如雍正元年,于山、陕的乐户,绍兴的惰民;五年于徽州的伴档,宁国的世仆;八年于常熟、昭文的丐户;都令其解放同于平民。乾隆三十六年,又命广东的蜑户,浙江的九姓渔户,及各省有似此者,均查照雍正元年成案办理。这自然是一件好事情。但社会上的歧视,往往非政治之力所能转移。所以此等阶层,现在仍未能完全消灭。这是有待于视压迫为耻辱的人,继续努力的了。  阶级制度,在古昔是多少为法律所维持的。及文化进步乃觉得人为的不平等不合于理,此等法律,遂逐渐取消。然社会上的区别,则不能骤泯。社会地位的区别,显而易见的是生活的不同。有形的如宫室衣服等等,无形的如语言举动等等。其间的界限,为社会所公认。彼此交际之间,上层阶级,会自视为优越,而对方亦承认其优越;下层阶级,会被认为低微,而其人亦自视为低微。此等阶级的区别,全由习惯相沿。而人之养成其某阶级的气质,则由于教育;广义的。维持其某阶级的地位,则由于职业。旧时社会所视为最高阶级的,乃读书做官的人,即所谓士。此种人,其物质的享受,亦无以逾于农工商。但所得的荣誉要多些。所以农工商还多希望改而为士,而士亦不肯轻弃其地位。旧时所谓书香之家,虽甚贫穷,不肯轻易改业,即由于此。这还是封建残余的势力。此外则惟视其财力的厚薄,以判其地位的高低。所谓贫富,应以维持其所处的阶级的生活为标准。有余的谓之富,仅足的谓之中人,不足的谓之贫。此自非指一时的状况言,而当看其地位是否稳固。所谓稳固,包含三条件:即(一)财产收入,较劳力收入为稳固。(二)有保障的职业,较无保障的为稳固。(三)独立经营的职业,较待人雇用的为稳固。阶级的升降,全然视其财力。财力足以上升,即可升入上层阶级。财力不能维持,即将落入下层阶级。宫室衣服等,固然如此,即教育职业亦然。如农工商要改做士,则必须有力量能从师读书;又必须有力量能与士大夫交际,久之,其士大夫的气质,乃得养成。此系举其一端,其他可以类推。总之,除特别幸运的降临,凡社会上平流而进的,均必以经济上的地位为其基础。下层社会中人,总想升入上层的;上层社会中人,则想保持其地位。旧时的教育,如所谓奋勉以求上进,如所谓努力勿坠其家声等等,无论其用意如何,其内容总不外乎此。至于(一)铲除阶级;(二)组织同阶级中人,以与异阶级相斗争;则昔时无此思想。此因(一)阶级间之相去,并不甚远;(二)而升降也还容易之故。新式产业兴起以后,情形就与从前不同。从前所谓富、中人、贫,相去实不甚远的,今则相去甚远。所谓中产阶级,当分新旧两种:旧的,如旧式的小企业等,势将逐渐为大企业所吞并。新的,如技术、管理人员等,则皆依附大资本家以自存。其生活形式,虽与上层阶级为侪,其经济地位的危险,实与劳工无异。既无上升之望,则终不免于坠落。所以所谓中间者,实不能成为阶级。从下级升至上级,亦非徒恃才能,所能有济。昔时的小富,个人的能力及际遇,足以致之,今之大富豪则不然。现在文明之国,所谓实业领袖,多系富豪阶级中人,由别阶级升入的很少。于是虽无世袭之名,而有世袭之实。上级的地位,既不易变动,下级的恶劣境遇,自然不易脱离。环境逼迫著人改变思想,阶级斗争之说,就要风靡一时了。铲除阶级,自是美事。但盲动则不免危险;且亦非专用激烈手段,所能有济;所以举措不可不极审慎。  第五章 财产  要讲中国的经济制度,我们得把中国的历史,分为三大时期:有史以前为第一期。有史以后,讫于新室之末,为第二期。自新室亡后至现在,为第三期。自今以后,则将为第四期的开始。  孔子作《春秋》,把242年,分为三世:第一期为乱世,第二期为升平世,第三期为太平世。这无疑是想把世运逆挽而上,自乱世进入升平,再进入太平的。然则所谓升平、太平,是否全是孔子的理想呢?我们试看,凡先秦诸子,无不认为邃古之世,有一个黄金时代,其后乃愈降而愈劣,即可知孔子之言,非尽理想,而必有其历史的背景。《礼记·礼运》所说的大同、小康,大约就是这个思想的背景罢?大同是孔子认为最古的时代,最好的,小康则渐降而劣,再降就入于乱世了。所谓升平,是想把乱世逆挽到小康,再进而达于大同,就是所谓太平了,这是无可疑的。然则所谓大同、小康,究竟是何时代呢?  人是非劳动不能生存的,而非联合,则其劳动将归于无效,且亦无从劳动起,所以《荀子》说人不群则不能胜物。见《王制篇》。胜字读平声,作堪字解,即担当得起的意思。物字和事字通训。能胜物,即能担当得起事情的意思,并非谓与物争斗而胜之。当这时代,人是“只有合力以对物,断无因物而相争”的,许多社会学家,都证明原始时代的人,没有个人观念。我且无有,尚何有于我之物?所以这时代,一切物都是公有的。有种东西,我们看起来似乎是私有,如衣服及个人所用的器具之类。其实并不是私有,不过不属于这个人,则无用,所以常常附属于他罢了。以财产之承袭论,亦是如此。氏族时代,男子的遗物,多传于男子,女子的遗物,多传于女子,即由于此。当这时代,人与人之间,既毫无间隔,如何不和亲康乐呢?人类经过原始共产时代、氏族共产时代、以入于家族集产时代,在氏族、家族时代,似已不免有此疆彼界之分,然其所含的公共性质还很多。孔子所向往的大同,无疑的,是在这一个时代以前。今试根据古书,想像其时的情形如下。  这时代,无疑是个农业时代。耕作的方法,其初该是不分疆界的,其后则依家族之数,而将土地分配,所以孔子说“男有分,女有归。”此即所谓井田制度。井田的制度,是把1方里之地,分为9区。每区100亩。中间的1区为公田,其外八区为私田。一方里住八家,各受私田百亩。中间的公田,除去二十亩,以为八家的庐舍,一家得二亩半。还有八十亩,由八家公共耕作。其收入,是全归公家的。私田的所入,亦即全归私家。此即所谓助法。如其田不分公私,每亩田上的收获,都酌提若干成归公,则谓之彻法。土田虽有分配,并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有“还受”和“换主易居”之法。受,谓达到种田的年龄,则受田于公家。还,谓老了,达到无庸种田的年龄,则把田还给公家。因田非私人所有,故公家时时可重行分配,此即所谓“再分配”。三年一换主易居,即再分配法之一种。在所种之田以外,大家另有一个聚居之所,是之谓邑。合九方里的居民,共营一邑,故一里七十二家。见《礼记·杂记》注引《王度记》。《公羊》何《注》举成数,故云八十家。邑中宅地,亦家得二亩半,合田间庐舍言之,则曰“五亩之宅”。八家共一巷。中间有一所公共的建筑,是为“校室”。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种田,冬天则住在邑内。一邑之中,有两个老年的人做领袖。这两个领袖,后世的人,用当时的名称称呼他,谓之父老、里正。古代的建筑,在街的两头都有门,谓之闾。闾的旁边,有两间屋子,谓之塾。当大家要出去种田的时候,天亮透了,父老和里正,开了闾门,一个坐在左塾里,一个坐在右塾里,监督著出去的人。出去得太晚了;或者晚上回来时,不带著薪樵以预备做晚饭;都是要被诘责的。出入的时候,该大家互相照应。所带的东西轻了,该帮人家分拿些。带的东西重了,可以分给人家代携,不必客气。有年纪、头发花白的人,该让他安逸些,空手走回来。到冬天,则父老在校室里,教训邑中的小孩子,里正则催促人家“缉绩”。住在一条巷里的娘们,聚在一间屋子里织布,要织到半夜方休。以上所说的,是根据《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汉书·食货志》,撮叙其大略。这虽是后来人传述的话,不全是古代的情形,然还可根据著他,想像一个古代农村社会的轮廓。  农田以外的土地,古人总称为山泽。农田虽按户口分配,山泽是全然公有的。只要依据一定的规则,大家都可使用。如《孟子》所说的“数■不入汗池”,“斧斤以时入山林”等。田猎的规则,见《礼记·王制》。《周官》有山虞、林衡、川衡、泽虞、迹人、卝人等官,还是管理此等地方,监督使用的人,必须遵守规则,而且指导他使用的方法的,并不封禁。  这时候,是无所谓工业的。简单的器具,人人会造,较繁复的,则有专司其事的人。但这等人,绝不是借此以营利的。这等人的生活资料,是由大家无条件供给他的,而他所制造的器具,也无条件供给大家用。这是后来工官之本。  在本部族之内,因系公产,绝无所谓交易。交易只行于异部族之间。不过以剩余之品,互相交换,绝无新奇可喜之物。所以许行所主张的贸易,会简单到论量不论质。见《孟子·滕文公上篇》。而《礼记·郊特牲》说:“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言举行蜡祭之时,不许因之举行定期贸易。蜡祭是在农功毕后举行的,年不顺成,就没有剩余之品可供交易了。此等交易,可想见其对于社会经济,影响甚浅。  傥在特别情形之下,一部族中,缺少了甚么必要的东西,那就老实不客气,可以向人家讨,不必要有什么东西交换。后来国际间的乞籴,即原于此。如其遇见天灾人祸,一个部族的损失实在太大了,自己无力回复,则诸部族会聚集起来,自动替他填补的。《春秋》襄公三十年,宋国遇到火灾,诸侯会于澶渊,以更宋所丧之财,更为继续之意,即现在的赓字。亦必是自古相沿的成法。帮助人家工作,也不算得什么事的。《孟子》说:“汤居毫,与葛为邻。葛伯放而不祀。汤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牺牲也。汤使遗之牛羊。葛伯食之,又不以祀。汤又使人问之曰:何为不祀?曰:无以供粢盛也。汤使毫众往为之耕。”《滕文公下》。这件事,用后世人的眼光看起来,未免不近情理。然如齐桓公合诸侯而城杞,《春秋》僖公十四年。岂不亦是替人家白效劳么?然则古代必有代耕的习惯,才会有这传说。古代国际间有道义的举动还很多,据此推想,可以说:都是更古的部族之间留传下来的。此即孔子所谓“讲信修睦”。  虽然部族和部族之间,有此好意,然在古代,部族乞助于人的事,总是很少的。因为他们的生活,是很有规范的,除非真有不可抗拒的灾祸,决不会沦于穷困。他们生活的规范,是怎样呢?《礼记·王制》说:冢宰“以三十年之通制国用,量入以为出。”“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以三十年之通,虽有凶旱水溢,民无菜色。”这在后来,虽然成为冢宰的职责,然其根源,则必是农村固有的规范。不幸而遇到凶年饥馑,是要合全部族的人,共谋节省的。此即所谓凶荒札丧的变礼。在古代,礼是人人需要遵守的。其所谓礼,都是切于生活的实际规则,并不是什么虚文。所以《礼记·礼器》说:“年虽大杀,众不恇惧,则上之制礼也节矣。”  一团体之中,如有老弱残废的人,众人即无条件养活他。《礼记·王制》说:孤、独、鳏、寡,“皆有常饩”。又说:“喑、聋、跛、躃、断者、骨节断的人。侏儒,体格不及标准。该包括一切发育不完全的人。百工各以其器食之。”旧说:看他会做什么工,就叫他做什么工。这解释怕是错的。这一句和上句,乃是互言以相备。说对孤、独、鳏、寡供给食料,可见对此等残废的人,亦供给食料;说对此等残废的人,供给器用,可见对孤、独、鳏、寡亦供给器用。乃古人语法如此。《荀子·王制篇》作“五疾上收而养之”可证。  此等规则都实行了,确可使匹夫、匹妇,无不得其所的;而在古代,社会内部无甚矛盾之世,我们亦可以相信其曾经实行过的。如此,又何怪后人视其时为黄金时代呢?视古代为黄金时代,不但中国,希腊人也有这样思想的。物质文明和社会组织,根本是两件事。讲物质文明,后世确是进步了。以社会组织论,断不能不承认是退步的。  有许多遗迹,的确可使我们相信,在古代财产是公有的。《书经·酒诰篇》说:“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这是周朝在殷朝的旧土,施行酒禁时严厉的诰诫。施行酒禁不足怪,所可怪的,是当此酒禁严厉之时,何不在家独酌?何得还有群饮触犯禁令的人,致烦在上者之诰诫?然则其所好者,在于饮呢?还是在于群呢?不论什么事,根深柢固,就难于骤变了。汉时的赐酺,不也是许民群饮么?傥使人之所好,只在于饮而不在于群,赐酺还算得什么恩典?可见古人好群饮之习甚深。因其好群饮之习甚深,即可想见其在邃古时,曾有一个共食的习惯。家家做饭自己吃,已经是我们的耻辱了。《孟子》又引晏子说:“师行而粮食。”粮同量,谓留其自吃的部分,其余尽数充公。这在晏子时,变成虐政了,然推想其起源,则亦因储藏在人家的米,本非其所私有,不过借他的房屋储藏,更古则房屋亦非私有。所以公家仍可随意取去。  以上所说,都是我们根据古籍所推想的大同时代的情形。虽然在古籍中,已经不是正式记载,而只是遗迹,然有迹则必有迹所自出之履,这是理无可疑的。然则到后来,此等制度,是如何破坏掉的呢?  旷观大势,人类全部历史,不外自塞而趋于通。人是非不断和自然争斗,不能生存的。所联合的人愈多,则其对自然争斗的力愈强。所以文明的进步,无非是人类联合范围的扩大。然人类控制自然的力量进步了,控制自己的力量,却不能与之并进。于是天灾虽澹,而人祸复兴。  人类的联合,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无分彼此,通力合作,一种则分出彼此的界限来。既分出彼此的界限,而又要享受他人劳动的结果,那就非于(甲)交易、(乙)掠夺两者之中择行其一不可了。而在古代,掠夺的方法,且较交易为通行。在古代各种社会中,论文化,自以农业社会为最高;论富力,亦以农业社会为较厚;然却很容易被人征服。因为(一)农业社会,性质和平,不喜战斗。(二)资产笨重,难于迁移。(三)而猎牧社会,居无定所,去来飘忽,农业社会,即幸而战争获胜,亦很难犁庭扫穴,永绝后患。(四)他们既习于战斗,(五)又是以侵略为衣食饭碗的,得隙即来。农业社会,遂不得不于可以忍受的条件之下,承认纳贡而言和;久之,遂夷为农奴;再进一步,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关系愈益密切,遂合为一个社会,一为治人者,食于人者,一为治于人者,食人者了。封建时代阶级制度的成立,即缘于此。参看上章。  依情理推想,在此种阶级之下,治者对于被治者,似乎很容易为极端之剥削的。然(一)剥削者对于被剥削者,亦必须留有余地,乃能长保其剥削的资源。(二)剥削的宗旨,是在于享乐的,因而是懒惰的,能彀达到剥削的目的就彀了,何必干涉人家内部的事情?(三)而剥削者的权力,事实上亦或有所制限,被剥削者内部的事情,未必容其任意干涉。(四)况且两个社会相遇,武力或以进化较浅的社会为优强,组织必以进化较深的社会为坚凝。所以在军事上,或者进化较深的社会,反为进化较浅的社会所征服,在文化上,则总是进化较浅的社会,为进化较深的社会所同化的。职是故,被征服的社会,内部良好的组织,得以保存。一再传后,征服者或且为其所同化,而加入于其组织之中。古语说君者善群,这群字是动词,即组织之义。而其所以能群,则由于其能明分。见《荀子·王制》、《富国》两篇。据此义,则征服之群之酋长,业已??全接受被征服之群之文化,依据其规则,负起组织的责任来了。当这时代,只有所谓君大夫,原来是征服之族者,拥有广大的封土,收入甚多,与平民相悬绝。此外,社会各方面的情形,还无甚变更。士,不过禄以代耕,其生活程度,与农夫相仿佛。农则井田之制仍存。工商亦仍无大利可牟。征服之族,要与被征服之族在经济上争利益者,亦有种种禁例,如“仕则不稼,田则不渔”之类。见《礼记·坊记》。《大学》:孟献子曰:“畜马乘,不察于鸡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董仲舒对策,说公仪子相鲁,之其家,见织帛,怒而出其妻;食于舍而茹葵,愠而拔其葵;曰:“吾已食禄,又夺园夫红女利乎?”此等,在后来为道德上的教条,在当初,疑有一种禁令。然则社会的内部,还是和亲康乐的,不过在其上层,多养著一个寄生者罢了。虽然和寄生虫并存,还不至危及生命健康,总还算一个准健康体,夫是之谓小康。  小康时代,又成过去,乱世就要来了。此其根源:(一)由初期的征服者,虽然凭恃武力,然其出身多在瘠苦之地,其生活本来是简陋的。凡人之习惯,大抵不易骤变,俭者之不易遽奢,犹奢者之不能复俭。所以开国之主,总是比较勤俭的。数传之后,嗣世之君,就都变成生于深宫之中,长于阿保之手的纨袴子弟了。其淫侈日甚,则其对于人民之剥削日深,社会上的良好规制,遂不免受其影响。如因政治不善,而人民对于公田耕作不热心,因此发生履亩而税的制度,使井田制度受其影响之类。(二)则商业发达了,向来自行生产之物,可以不生产而求之于人;不甚生产之物,或反可多生产以与人交易。于是旧组织不复合理,而成为获利的障碍,就不免堕坏于无形了。旧的组织破坏了,新的组织,再不能受理性的支配,而一任事势的推迁。人就控制不住环境,而要受环境的支配了。  当这时代,经济上的变迁,可以述其荦荦大端如下:  (一)因人口增加,土地渐感不足,而地代因之发生。在这情形之下,土地荒废了,觉得可惜,于是把向来田间的空地,留作道路和备蓄泄之用的,都加以垦辟,此即所谓“开阡陌”。开阡陌之开,即开垦之开。田间的陆地,总称阡陌。低地留作蓄水泄水之用的,总称沟洫。开阡陌时,自然把沟洫也填没了。参看朱子《开阡陌辩》。这样一来,分地的标记没有了,自然可随意侵占,有土之君,利于租税之增加,自然也不加以禁止,或且加以倡导,此即孟子所谓“暴君汗吏,必慢其经界。”《滕文公上篇》。一方面靠暴力侵占,一方面靠财力收买,兼并的现象,就陆续发生了。  (二)山泽之地,向来作为公有的,先被有权力的封君封禁起来,后又逐渐入于私人之手。《史记·平准书》说:汉初山川、园池,自天子至于封君,皆各为私奉养。此即前代山泽之地。把向来公有的山泽,一旦作为私有,在汉初,决不会,也决不敢有这无理的措置,可见自秦以前,早已普遍加以封禁了。管子官山府海之论,虽然意在扩张国家的收入,非以供私人之用,然其将公有之地,加以封禁则同。《史记·货殖列传》所载诸大企业家,有从事于畜牧的,有从事于种树的,有从事于开矿的,都非占有山泽之地不行。这大约是从人君手里,以赏赐、租、买等方法取得的。  (三)工业进化了,器用较昔时为进步,而工官的制造,未必随之进步。或且以人口增加而工官本身,未尝扩张,量的方面,亦发生问题。旧系家家自制之物,至此求之于市者,亦必逐渐增加。于是渐有从事于工业的人,其获利亦颇厚。  (四)商人,更为是时活跃的阶级。交换的事情多了,居间的商人随之而增多,这是势所必至的。商业的性质,是最自利的。依据它的原理,必须以最低的价格只要你肯卖。买进,最高的价格只要你肯买。卖出。于是生产者,消费者同受剥削,而居间的商人独肥。  (五)盈天地之间者皆物,本说不出什么是我的,什么是你的。所以分为我的,你的,乃因知道劳力的可贵,我花了劳力在上面的东西,就不肯白送给你。于是东西和东西,东西和劳力,劳力和劳力,都可以交换。于是发生了工资,发生了利息。在封建制度的初期,封君虽然霸占了许多财产,还颇能尽救济的责任,到后来,便要借此以博取利息了。孟子述晏子的话,说古代的巡狩,“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梁惠王下篇》。而《战国策》载冯煖为孟尝君收债,尽焚其券以市义,就显示著这一个转变。较早的时代,只有封君是有钱的,所以也只有封君放债。后来私人有钱的渐多,困穷的亦渐众,自然放债取利的行为,渐渐的普遍了。  (六)在这时代,又有促进交易和放债的工具发生,是为货币的进步。别见《货币篇》。货币愈进步,则其为用愈普遍,于是交易活泼,储蓄便利,就更增进人的贪欲。物过多则无用,所以在实物经济时代,往往有肯以之施济的。货币既兴,此物可以转变为他物,储蓄的亦只要储蓄其价值,就不容易觉得其过剩了。  在这种情形之下,就发生下列三种人:  (一)大地主。其中又分为(甲)田连阡陌及(乙)擅山泽之利的两种人。  (二)大工商家。古代的工业家,大抵自行贩卖,所以古人统称为商人。然从理论上剖析之,实包括工业家在内,如汉时所称之“盐铁”,谓制盐和鼓铸铁器的人。其营业,即是侧重在制造方面的。  (三)子钱家。这是专以放债取息为营业的。  要知道这时代的经济情形,最好是看《史记》的《货殖列传》。然《货殖列传》所载的,只是当时的大富豪。至于富力较逊,而性质相同的,小地主、小工商及小的高利贷者。那就书不胜书了。  精神现象,总是随着生活环境而变迁的。人,是独力很难自立的,所以能彀生存,无非是靠著互助。家族制度盛行,业已把人分成五口八口的一个个的小单位。交易制度,普遍的代替了分配、互助之道,必以互相剥削之方法行之,遂更使人们的对立尖锐。人在这种情形之下,要获得一个立足之地甚难,而要堕落下去则甚易。即使获得了一个立足之地,亦是非用强力,不易保持的。人们遂都汲汲皇皇,不可终日。董仲舒说:“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史记·货殖列传》有一段,剖析当时所谓贤士、隐士、廉吏、廉贾、壮士、游侠、妓女、政客、打猎、赌博、方技,犯法的吏士、农、工、商贾,各种人的用心,断言他的内容,无一而非为利。而又总结之曰:“此有智尽能索耳,终不余力而让财矣。”《韩非子》说: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无饥寒疾病祸罪之殃,而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征敛于富人,以布施于贫家,是夺力俭而与侈惰。《显学篇》。话似近情,然不知无丰年旁入之利,无饥寒疾病祸罪之殃的条件,成立甚难;而且侈惰亦是社会环境养成的。谁之罪?而独严切的责备不幸的人,这和“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的精神,竟不像是同一种动物发出来的了。人心大变。此即所谓乱世。  孔子所谓小康之世,大约从有史时代就开始的。因为我们有确实的历史,始于炎黄之际,已经是一个干戈扰攘的世界了。至于乱世,其机缄,亦是早就潜伏的,而其大盛,则当在东周之后。因为封建制度,是自此以后,才大崩溃的。封建制度的崩溃不是什么单纯的政治作用,实在是社会文化进步,而后政治作用随之的,已见第三章。新文化的进步,就是旧组织的崩溃。然在东周以后,社会的旧组织,虽已崩溃,而人们心上,还都觉得这新成立的秩序为不安;认为他是变态,当有以矫正之。于是有两汉时代不断的社会改革运动。酝酿久之,到底有新室的大改革。这大改革失败了,人们才承认社会组织的不良,为与生俱来,无可如何之事,把病态认为常态了。所以我说小康的一期,当终于新室之末。  汉代人的议论,我们要是肯细看,便可觉得他和后世的议论,绝不相同。后世的议论,都是把社会组织的缺陷,认为无可如何的事,至多只能去其太甚。汉代人的议论,则总是想彻底改革的。这个,只要看最著名的贾谊、董仲舒的议论,便可见得。若能细读《汉书》的《王贡两龚鲍》和《眭两夏侯京翼李传》,就更可明白了。但他们有一个通蔽,就是不知道治者和被治者,根本上是两个对立的阶级。不知领导被压迫阶级,以图革命,而专想借压迫阶级之力,以进行社会改革。他们误以为治者阶级,便是代表全社会的正义的。而不知道这只是治者阶级中的最少数。实际,政治上的治者阶级,便是经济上的压迫阶级,总是想榨取被治阶级(即经济上的被压迫阶级)以牟利的。治者阶级中最上层的少数人,只是立于两者之间,使此两阶级得以保持一个均衡,而实际上还是偏于治者一方面些。要想以他为发力机,鼓动了多数治者,为被治者谋幸福,真是缘木求鱼,在理论上决不容有这回事。理所可有,而不能实现之事多矣,理所必无,而能侥幸成功之事,未之前闻。这种错误,固然是时代为之,怪不得古人。然而不能有成之事,总是不能有成,则社会科学上的定律,和自然科学上的定律,一样固定,决不会有例外。  在东周之世,社会上即已发生两种思潮:一是儒家,主张平均地权,其具体办法,是恢复井田制度。一是法家,主张节制资本,其具体办法,是(甲)大事业官营;(乙)大商业和民间的借贷,亦由公家加以干涉。见《管子·轻重》各篇。汉代还是如此。汉代儒家的宗旨,也是要恢复井田的。因为事不易行,所以让步到“限民名田”。其议发于董仲舒。哀帝时,师丹辅政,业已定有办法,因为权戚所阻挠,未能实行。法家的主张,桑弘羊曾行之。其最重要的政策,是盐铁官卖及均输。均输是官营商业。令各地方,把商人所贩的出口货做贡赋,官贩卖之于别地方。弘羊的理论,略见《盐铁论》中。著《盐铁论》的桓宽,是反对桑弘羊的,《盐铁论》乃昭帝时弘羊和贤良文学辩论的话,桓宽把他整理记录下来的。贤良文学都是治儒家之学的。弘羊则是法家,桓宽亦信儒家之学。其记录,未必会有利于弘羊,然而我们看其所记弘羊的话,仍觉得光焰万丈,可知历来以弘羊为言利之臣,专趋承武帝之意,替他搜括,实在是错误的。但弘羊虽有此种抱负,其筹款的目的是达到了,矫正社会经济的目的,则并未达到。汉朝所实行的政策,如减轻田租,重农抑商等,更其无实效可见了。直到汉末,王莽出来,才综合儒法两家的主张行一断然的大改革。  在中国经学史中,有一重公案,便是所谓今古文之争。今古文之争,固然自有其学术上的理由,然和政治的关系亦绝大。提倡古文学的刘歆、王莽,都是和政治很有关系的人。我们向来不大明白他们的理由,现在却全明白了。王莽是主张改革经济制度的人。他的改革,且要兼及于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方面。今文经是只有平均地权的学说,而无节制资本的学说的。这时候,社会崇古的风气正盛。欲有所作为,不得不求其根据于古书。王莽要兼行节制资本的政策自不得不有取于古文经了。这是旁文。我们现在且看王莽所行的政策:  (一)他把天下的田,都名为王田;犹今言国有。奴婢名为私属;都不得卖买,男口不盈八,而由过一井的,分余田与九族乡党。  (二)设立六筦之制:(甲)盐,(乙)酒,(丙)铁,(丁)山泽,(戊)五均赊贷,(己)铁布铜冶。其中五均赊贷一项,是控制商业及借贷的。余五项,系将广义的农业和工业,收归官营。  (三)五均,《汉书·食货志注》引邓展,谓其出于河间献王所传的《乐语》、《乐元语》。臣瓒引其文云:“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贾,四民常均;彊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这是古代的官营商业。其为事实或法家的学说未可知,而要为王莽的政策所本。王莽的制度:是改长安东西市令,又于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五处,都设司市师。师是长官之意。各以四时仲月,二、五、八、十一月。定该区中货物的平价。货物实系有用而滞销的,照他的本钱买进。物价腾贵,超过平价一钱时,汉时钱价贵,故超过一钱,即为腾贵。则照平价出卖。又在司市师之下,设泉府丞。丞是副官的意思。经营各种事业的人,都要收税,名之为贡。其额按纯利十分之一。泉府收了这一笔贡,用以借给困乏的人。因丧祭等事而借的,只还本,不取息,借以营利的,取年息十分之一。  王莽的变法,成功的希望是不会有的,其理由已述于前。固然,王莽的行政手段很拙劣,但这只是枝节。即使手段很高强,亦不会有成功的希望。因为根本上铸定要失败的事,决不是靠手段补救得来的。但是王莽的失败,不是王莽一个人的失败,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失败。因为王莽所行,并不是王莽一个人的意见,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意见。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见的大成。经过这一次改革失败之后,人遂群认根本改革为不可能,想把乱世逆挽之而至于小康的思想,从此告终了。中国的社会改革运动,至此遂告长期的停顿。  虽然在停顿时期,枝节的改革,总还不能没有的。今亦略述其事如下:  当这时代,最可纪念的,是平和的、不彻底的平均地权运动。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经绝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还不能行,于是又有一种议论,说平均地权之策,当行之于大乱之后,地广人稀,土田无主之日。于是有晋朝的户调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调法。这三法的要点是:(一)因年龄、属性之别,以定受田的多少。(二)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区别。唐朝则名为口分田和世业田。桑田和世业田,是可以传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则受之于官,仍要还之于官。(三)唐制又有宽狭乡之别。田亩之数,足以照法令授与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四)有余田的乡,是要以给比连之乡的。州县亦是如此。(五)徙乡和贫无以葬的人,得卖世业田。自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无可卖之理。这该是奖励人民从狭乡迁到宽乡去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释,等于官收其田而卖却之,而将卖田所得之款,发给为奖励费。许其自卖,只是手续简便些罢了。(六)虽然如此,世业田仍有其一定制限,买进的不得超过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内,亦不得再卖却。统观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希冀减少反抗,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然其实行至何程度,则殊可疑。晋法定后,天下旋乱,曾否实行,论者甚至有怀疑的。北魏及唐,曾实行至何程度,历史上亦无明确的记载。即使实行了,而人总是有缓急的;缓急的时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产制度之下,谁肯白借给你来?救济的事业,无论如何,是不能普遍的。救济事业之量,决不能等于社会上需要救济之量,这是有其理论上的根据的。因为救济人者,必先自觉有余,然后能斥其所余以救济人。然救济人者的生活程度,必高于所救济的人,因而他所拿出来的,均摊在众人头上,必不能使被救济者之生活程度,与救济之者相等。而人之觉得足不足,并不是物质上真有什么界限而往往是和他人的生活状况相比较的。如此,故被救济者在心理上永无满足之时。又在现在的社会组织之下,一个人的财富,往往是从剥削他人得来的,而他的自觉有余必在先,斥其余以救济他人必在后。自剥削至于救济,其中必经过相当的时间。在此时间之中,被剥削者,必已负有很大的创伤,即使把所剥削去的全数都还了他,亦已不彀回复,何况还不能全数还他呢?于是不得不有抵卖之品。而贫民是除田地之外,无物可以抵卖的。如此,地权即使一度平均,亦很难维持永久。何况并一度之平均而不可得呢?再者:要调剂土满和人满,总不能没有移民,而在现在的文化状况之下,移民又是很难实行的。所以此等平均地权的方法,不论事实,在理论上已是很难成立的了。据记载,唐朝当开元时,其法业已大坏。至德宗建中元年,民国纪元前一千一百三十二年。杨炎为相,改租庸调法为两税,人民的有田无田,田多田少,就无人过问了。自晋武帝太康元年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三十二年。平吴行户调法至此,前后适500年。自此以后,国家遂无复平均地权的政策。间或丈量,不过为平均赋税起见,而亦多不能彻底澄清。兼并现象,依然如故,其中最利害的,为南宋时浙西一带的兼并。因为这时候,建都在临安,浙西一带,阔人多了,競以兼并为事。收租奇重。宋末,贾似道要筹款,就用低价硬买做官田。田主固然破产了。佃户自此要向官家交租,又非向私家交租时“额重纳轻”之比,人民已受了一次大害。到明初平张士诚,太祖恶其民为士诚守,对于苏松、嘉湖之田,又定以私租为官税。后来虽屡经减免,直到现在,这一带田赋之重,还甲于全国。兼并的影响,亦可谓深了。  物价的高低,东汉以后,更无人能加以干涉。只有食粮,关系人民的利害太切了,国家还不能全然放任。安定谷价的理论,始于李悝。李悝说籴谷价。甚贱伤农,甚贵伤民。此民字指谷之消费者,与农为谷之生产者立于对待的地位。主张当新谷登场时,国家收买其一部分,至青黄不接时卖出,以保持谷的平价。汉宣帝时,谷价大贱,大司农耿寿昌,于若干地方行其法,名其仓为常平仓。此法虽不为牟利起见,然卖出之价,必比买进之价略高,国家并无所费,而人民实受其益,实可称法良意美。然在古代,谷物卖买未盛则有效。至后世,谷物的市场日广,而官家的资本甚微,则即使实力奉行,亦难收控制市场之效;何况奉行者又多有名无实;甚或并其名而无之呢?所以常平仓在历代法令上,虽然是有的时候多,实际上并无效力。隋文帝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创义仓之法,令人民于收成之日,随意劝课,即于当社立仓存贮。荒歉之时,用以救济。后周时有惠民仓。将杂配钱一种杂税的名目。的几分之几,折收谷物,以供凶年平籴之用。宋时又有广惠仓。募人耕没入和户绝田,收其租以给郭内穷苦的人民。这都是救济性质。直到王安石出来,行青苗法,才推广之,以供借贷之用。青苗法是起于李参的。李参在陕西做官时,命百姓自度耕种的赢余,告贷于官。官贷之以钱。及秋,随赋税交还。王安石推行其法于诸路。以常平,广惠仓所储的钱谷为贷本。仓本所以贮谷,后世因谷的储藏不便,亦且不能必得,遂有兼储钱的。需用时再以钱买谷,或竟发钱。当时反对者甚多,然其本意是好的,不过官不是推行此法的机关不免有弊罢了。反对青苗的人,有的说他取息二分太重,这是胡说,当时民间利率,实远重于此。青苗之弊:在于(一)人民不敢与官交涉。(二)官亦不能与民直接,势必假手于吏胥,吏胥多数是要作弊的,人民更不敢与之交涉。(三)于是听其自然,即不能推行。(四)强要推行,即不免抑配。(五)借出之款,或不能偿还,势必引起追呼。(六)又有勒令邻保均赔的。(七)甚有无赖子弟,谩昧尊长,钱不入家。或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的。总而言之,是由于办理的机关的不适宜。南宋孝宗乾道四年,建州大饥。朱子请于府,得常平仓粟600石,以为贷本。人民夏天来借的,到冬加二归还。以后逐年如此。小荒则免其半息,大荒则全免其息。如此14年,除将原本600石还官外,并将余利,造成仓廒,得粟3100石,以为社仓。自此借贷就不再收息了。朱子此法,其以社为范围,与长孙平的义仓同。不但充平籴及救济,而兼供借贷,与王安石的青苗法同。以社为范围,则易于管理,易于监察,人民可以自司其事。如此,则有将死藏的仓谷出贷,化为有用的资本之利,而无青苗法与官交涉之弊。所以历来论者,都以为此法最善;有与其提倡常平、义仓,不如提倡社仓的倾向。义仓不如社仓,诚然无可争辩,这是后起者自然的进步。常平和社仓,则根本不是一件事。常平是官办的,是和粮食商人斗争的。义仓和社仓,都是农民互助的事。固然,农民真正充足了,商人将无所施其剥削,然使将现在社会上一切剥削农民之事,都铲除了,农民又何至于不足呢?固然,当时的常平仓,并没有控制市场之力;至多当饥荒之际,开办平籴,惠及城市之人。然此乃常平办理之不得其法,力量的不彀,并不是其本质不好。依正义及经济政策论,国家扶助农民和消费者,铲除居间者的剥削,还是有这义务;而在政策上也是必要的。所以常平和社仓,至少该并行不废。再者,青苗法以官主其事,固然不好,社仓以人民主其事,也未必一定会好的。因为土豪劣绅,和贪官污吏,是同样要吮人膏血的,并无彼此之分。主张社仓的,说社仓范围小,十目所视,十手所指,管理的人,难于作弊。然而从来土豪劣绅都是明中把持,攘夺,并不是暗中攫取的。义仓创办未几,即或因人民不能管理,而移之于县。社仓,据《文献通考》说:亦是“事久而弊,或主之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无可给,或拘纳息米而未尝除,甚者拘催无异正赋。”以为非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不为功。可见防止贪污土劣的侵渔,仍不能无借于人民的自卫了。平抑粮食以外他种物价之事,东汉以后无之。只有宋神宗熙宁五年,曾立市易司,想平抑京师的物价,然其后事未能行。  借贷,亦始终是剥削的一种方法。最初只有封君之类是有钱的人,所以也只有他们能营高利贷的事业。后来事实虽然变换了,还有借他们出面的。如《汉书·谷永传》说:当时的掖庭狱,“为人起债,代人放债。分利受谢”是。亦有官自放债的。如隋初尝给内官以公廨钱,令其回易生利,这种公廨钱,就是可以放债的。其类乎封建财产的,则南北朝以后,僧寺颇多殷富,亦常为放债的机关。私人放债取利,较大的,多为商贾所兼营,如《后汉书·桓谭传》:谭上疏陈时政,说:“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则并有代他奔走的人了。《元史·耶律楚材传》说:当时的回鹘,多放羊羔利。利上起利。回鹘也是从西域到中国来经商的。这是因商人手中,多有流动资本,所以兼营此业最便。至于土豪劣绅之类,即在本地方营高利贷业的,其规模自然较此为小,然其数则甚多,而其手段亦极酷辣。《宋史·食货志》载司马光疏,说当时的农民,“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陈舜俞传》说:当时放债的人,虽“约偿缗钱,而谷粟、布缕,鱼盐、薪蔌、耰锄、斧锜之属,皆杂取之;”便可见其一斑了。大抵借贷有对人信用和对物信用两种。对物信用,须能鉴别其物,知其时价;对人信用,则须调查其人之财产及行为;亦有一番事情,且须有相当知识。这在放债者方面,亦须有一种组织。所以逐渐发达,而成为近代的钱庄及当铺。  中国历代,社会上的思想,都是主张均贫富的,这是其在近代所以易于接受社会主义的一个原因。然其宗旨虽善,而其所主张的方法,则有未善。这因历代学者,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而对于现实的观察太浅之故。在中国,思想界的权威,无疑是儒家。儒家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认识本不如法家的深刻,所以只主张平均地权,而忽略了资本的作用。这在当时,还无怪其然,古代学问的发达,不能不为地域所限。儒学盛于鲁。法家之学,托诸管子,疑其初盛于齐。《史记·货殖列传》说:太公封于齐,地泻卤,人民寡,太公劝女工,极技巧,通鱼盐,人物归之,襁至而辐凑,齐冠带衣履天下。这或者出于附会。然齐鱼盐工商之业皆盛,则是不诬的。齐国在当时,资本必较发达,所以节制资本的思想,就起于其地了。然至后世,学者的眼光,仍限于这一个圈子里,就可怪了。如前述汉代儒家的议论,即其一证。宋学兴起,在中国思想界,是最有特色的。宋儒亦很留心于政治和社会问题。而纯粹的宋学家,亦只重视复井田为致太平之策,那又是其一证。然此犹其小者。至其大者,则未审国家的性质。不知国家是阶级时代的产物,治者阶级,总是要剥削被治者以牟利的。其中虽有少数大公无我的人,然而总只是少数。其力量,较诸大多数的通常人,远觉绵薄。即使这少数人而得位乘时,使其监督大多数人,不敢放手虐民,即所谓去其泰甚,已觉得异常吃力。至于根本上改变其性质,则其事必不可能。如此,所以历代所谓治世的政治,往往是趋于放任的;而一行干涉的政策,则往往召乱。然则但靠国家之力,如何能均平贫富呢?新莽以此失败了,而后世的人,还是这种思想。我们试看王安石的《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他说:“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如是;而天子犹为不失其民者,盖特号而已耳。虽欲食蔬衣敝,憔悴其身,愁思其心,以幸天下之给足而安吾政,吾知其犹不得也。然则善吾法而择吏以守之,以理天下之财,虽上古尧舜,犹不能毋以此为急务,而况于后世之纷纷乎?”他看得天下之物,是天下人所公有;当由一个代表正义的人,为之公平分配,而不当由自私自利的人,擅其利而私其取予,以役使众人;其意昭然若揭。然欲以此重任,责之于后世的所谓天子,云胡可得呢?中国读书人所以有这思想,是因为其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太深,在传统思想上,说这本是君之责任故。然在极古的时代,君权大而其所治之国小;而且大同时代的规则,尚未尽废;或者可以做到几分。在后世,则虽甚神圣,亦苦无下手之处了。而中国讲改革的人,都希望著他,如何能不失败呢?龚自珍是近代最有思想的人。他的文集里,有一篇文章,标题为《平均篇》,畅发一切乱源,根本都在经济上分配的不平。最高的治法,是能使之平均。就其现象,与之相安,则不足道。其观察亦可谓极深刻。然问其方法,则仍是希望握政权者,审察各方面的情形,而有以措置之,则仍是一条不通的路而已。龚氏是距离现在不过百年的人,而其思想如此,可见旧日的学者,其思想,全然局限于这一个范围之中。这是时代为之,自然怪不得古人。然在今日,却亦不可不知道昔人所走的路是一条不通的路而再奉其思想为金科玉律。  现代的经济情形,和从前又大不相同了。自从西力东侵以来,我们的经济,已非复闭关独立之世,而与世界息息相通。在工业革命以前,最活跃的是商人阶级。所以历代的议论,都主张重农抑商。自工业革命以后,则商人反成为工业家的附属,不过略沾其余润,所以中国推销洋货的人,即世所称为买办阶级者,在中国社会里,虽俨然是个富豪,而以世界眼光观之,则仍不免在小贫之列。在现代的经济状况之下,断不容我们故步自封。世界的经济情形,自从工业发达了,积集的资本遂多,而金融资本,又极跋扈。工业品是要寻求销路的,而且还要霸占资源,就是固定和流动的资本,也要输出国外,皆不得不以武力保其安全。于是资本主义发展而成为帝国主义。历代的劳资对立,资本家是在国内的,现在则资本家在国外。于是民生问题和民族问题,并为一谈,再不能分离解决了。我们现在,该如何审慎,勇敢,强毅,以应付这一个目前的大问题呢?  第六章 官制  官制是政治制度中最繁复的一门。(一)历代设官既多,(二)而又时有变迁。(三)他的变迁又不是审察事实和制度不合而条理系统地改正的,而是听其迁流之所至。于是有有其名而无其实的,亦有有其实而无其名的。名实既不相符,循其名遂不能知其实。而各官的分职,亦多无理论可循。求明白其真相,就很不容易了。然官制毕竟是政治的纲领。因为国家要达其目的,必须有人以行之。这行之之人,就是所谓官。所以明于一时代所设之官,即能知其时所行之政。对于历代的官制,若能知其变迁,即亦能知其政治的变迁了。  人的见解,总是较时代落后一些的。时代只有新的,而人之所知,却限于旧。对付未来的方法,总是根据既往的情形,斟酌而出之的。所以无论如何,不能全合。制度才定出来,即已不适于用。制度是拗不过事实的,(一)非格不能行,(二)即名存实亡,这是一切制度都如此的,而官制亦不能例外。我国的官制,大略可分为六期:(一)自周以前,为列国时代的制度。(二)而秦及汉初统一时代的制度,即孕育于其末期。(三)因其大体自列国时代蜕化而来,和统一时代不甚适合,不久即生变迁。各方面变迁的结果,极其错杂不整。直至唐朝,才整理之,成为一种有系统的制度。(四)然整理甫经就绪,又和事实不符。唐中叶以后,又生变迁,而宋朝沿袭之。(五)元以异族,入主中原,其设施自有特别之处。明朝却沿袭著他。清朝的制度,又大略沿袭明朝。然因实际情形的不同,三朝的制度,又自有其大相违异之处。(六)清朝末叶,因为政体改变,官制亦随之改变。然行之未久,成效不著。直至今日,仍在动荡不定之中。以上略举其变迁的大概,以下再略加说明。因为时间所限,亦只能揭举其大纲而已。  官有内外之分。内官即中央政府之官,是分事而治的。全国的政务,都汇集于此,依其性质而分类,一官管理一类的事。又有综合全般状况,以决定施政的方针的,是即所谓宰相。外官则分地而治。在其地界以内,原则上各事都要管的。出于地界以外,则各事一概不管。地方区划,又依等级而分大小。上级大的区划,包含若干下级小的区划。在行政上,下级须听上级的指挥。这是历代官制的通则。  列国并立之世,到春秋战国时代,已和统一时代的制度相近了。因为此时期,大国之中,业已包含若干郡县。但其本身,仍只等于后世一个最大的政治区域。列国官制:今文家常说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但这只是爵,没有说出他的职守来。三公依今文家说,是司马、司徒、司空。九卿无明文。古文家说,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冢宰、天官。司徒、地官。宗伯、春官。司马、夏官。司寇、秋官。司空冬官。为六卿。许慎《五经异义》。案今文说的三公,以配天、地、人。司马主天,司徒主人,司空主地。古文说的六卿,以配天、地、四时。此外还有以五官配五行等说法。见《左氏》昭公十七年,二十九年。《春秋繁露·五行相胜篇》。这不过取古代的官,随意拣几个编排起来,以合学说的条理而已。和古代的事实,未必尽合。古代重要的官,不尽于此;并非这几个官特别重要;不过这几个官,亦是重要的罢了。司马是管军事的,司徒是统辖人民的,司空是管建设事务的。古代穴居,是就地面上凿一个窟窿,所以谓之司空。空即现在所用的孔字。《周官》冬官亡佚,后人以《考工记》补之。其实这句话也靠不住。性质既不相同,安可相补?不过《考工记》也是讲官制的。和《周官》性质相类,昔人视为同类之书,合编在一起,后人遂误以为补罢了。《周官》说实未尝谓司空掌工事,后世摹仿《周官》而设六部,却以工部拟司空,这是后人之误,不可以说古事的。冢宰总统百官,兼管宫内的事务,其初该是群仆的领袖。所以大夫之家亦有宰。至于天子诸侯,则实际本来差不多的。天子和诸侯、大国和小国制度上的差异,不过被著书的人说得如此整齐,和实际亦未必尽合。宗伯掌典礼,和政治关系最少,然在古代迷信较深之世,祭祀等典礼,是看得颇为隆重的。司寇掌刑法,其初当是军事裁判。说详第十章。三公坐而论道,三孤为之副,均无职事。案《礼记·曾子问》说:“古者男子,内有傅,外有慈母。”《内则》说:国君世子生,“择于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俭,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太师、太傅、太保,正和师、慈、保三母相当。古夫亦训傅,两字盖本系一语,不可以称妇人,故变文言慈。然则古文的三公,其初乃系天子私人的侍从,本与政事无关系,所以无职事可言。《周官》说坐而论道之文,乃采诸《考工记》,然《考工记》此语,“坐而论道,谓之王公。”是指人君言,不是指大臣言的,说《周官》者实误采。总而言之:今文古说,都系春秋战国时的学说,未必和古代的事实密合。然后世厘定制度的人,多以经说为蓝本。所以虽非古代的事实,却是后世制度的渊源。  列国时代的地方区画,其大的,不过是后世的乡镇。亦有两种说法:《尚书大传说》:“古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七十二家,参看上章。五里而为邑,十邑而为都,十都而为师,州十有二师焉。”这是今文说。《周官》则乡以五家为比,比有长。五比为闾,闾有胥。四闾为族,族有师。五族为党,党有正。五党为州,州有长。五州为乡,乡有大夫。遂以五家为邻,邻有长。五邻为里,里有宰。四里为酂,酂有长。五酂为鄙,鄙有师。五鄙为县。县有正。五县为遂,遂有大夫。这是古文说。这两种说法,前者和井田之制相合,后者和军队编制相合,在古代该都是有的。后来井田之制破坏,所以什伍之制犹存,今文家所说的组织,就不可见了。  汉初的官制,是沿袭秦朝的。秦制则沿自列国时代。中央最高的官为丞相。秦有左右,汉通常只设一丞相。丞相之副为御史大夫。中央之官,都是分事而治的。只有御史是皇帝的秘书,于事亦无所不预,所以在事实上成为丞相的副手。汉时丞相出缺,往往以御史大夫升补。武官通称为尉。中央最高的武官,谓之太尉。这是秦及汉初的制度。今文经说行后,改太尉为司马,丞相为司徒,御史大夫为司空,谓之三公,并称相职。又以太常,本名奉常,掌宗庙礼仪。光禄勋,本名郎中令,掌宫,殿,掖门户。卫尉,掌宫门卫屯兵。太仆,掌舆马。廷尉,掌刑辟,尝改为大理。大鸿胪,本名典客,掌归义蛮夷。宗正,掌亲属。大司农,本名治粟内史,掌谷货。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为九卿。这不过取应经说而已,并无他种意义。三公分部九卿,太常、光禄勋、卫尉属司马。太仆、廷尉、大鸿胪属司徒。宗正、大司农、少府属司空。亦无理论根据。有大事仍合议。后汉司马仍称太尉。司徒、司空,均去大字,余皆如故。  外官:秦时以郡统县。又于各郡都设监御史。汉不遣监御史,丞相遣使分察州。案州字并非当时的区域名称,后人无以名之,乃名之为州。所以截至成帝改置州牧以前,州字只是口中的称呼,并非法律上的名词。武帝时,置部刺史13人,奉诏书6条,分察诸郡。(一)条察疆宗巨家。(二)条察太守侵渔聚敛。(三)条失刑。(四)条选举不平。(五)条子弟不法,都是专属太守的。(六)条察太守阿附豪强。成帝时,以何武之言,改为州牧。哀帝时复为刺史。后又改为州牧。后汉仍为刺史,而止十二州,一州属司隶校尉。武帝置,以治巫蛊的,后遂命其分察一部分郡国。案《礼记·王制》说:“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这或者傅会周初的三监,说未必确,然天子遣使监视诸侯,实即大国之君,遣使监视其所封或所属的小国。则事所可有。大夫之爵,固较方伯为低。秦代御史之长,爵不过大夫。汉刺史秩仅600石,太守则2000石。以卑临尊,必非特创之制,必然有所受之。以事实论,监察官宜用年少新进的人,任事的官,则宜用有阅历有资望之士,其措置亦很适宜的。何武说:“古之为治者,以尊临卑,不以卑临尊,”不但不合事宜,亦且不明经义。旧制恢复,由于朱博,其议论具载《汉书》,较之何武,通达多了。太守,秦朝本单称守,汉景帝改名。秦又于各郡置尉,景帝亦改为都尉。京师之地,秦时为内史所治。汉武帝改称京兆尹,又分其地置左冯翊,右扶风,谓之三辅。诸王之国,设官本和汉朝略同。亦有内史以治民。七国乱后,景帝乃令诸侯王不得自治民,改其丞相之名为相,使之治民,和郡守一样。县的长官,其秩是以户数多少分高下的。民满万户以上称令,不满万户称长。这由于古代的政治,是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之故。侯国的等级,与县相同。皇太后、公主所食的县称为邑。县中兼有蛮夷的谓之道。这亦是封建制度和属人主义的色采。  秦汉时的县,就是古代的国,读第三章可见。县令就是古代的国君,只能总握政治的枢机,发踪指示,监督其下。要他直接办事,是做不到的。所以真正的民政,非靠地方自治不可。后世地方自治之制,日以废坠,所以百事俱废。秦汉时则还不然。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和《续汉书·百官志》:其时的制度系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一里百家,有里魁检察善恶,以告监官。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管教化,体制最尊。啬夫职听讼,收赋税,其权尤重。人民竟有知啬夫而不知有郡县的。见《后汉书·爰延传》。和后世绝不相同。  以上所述,是秦及汉初的制度。行之未几,就起变迁了。汉代的丞相,体制颇尊,权限亦广。所谓尚书,乃系替天子管文书的,犹之管衣服的谓之尚衣,管食物的谓之尚食,不过是现在的管卷之流。其初本用士人,汉武帝游宴后庭,才改用宦官,谓之中书谒者令。武帝死后,此官本可废去,然自武帝以来,大将军成为武官中的高职。昭宣之世,霍光以大将军掌握政权。其时的丞相,都是无用或年老的人,政事悉从中出。沿袭未改。成帝时,才罢中书宦官,然尚书仍为政本,分曹渐广。后汉光武,要行督责之术。因为宰相都是位高望重的人,不便督责他,于是崇以虚名,而政事悉责成尚书。尚书之权遂更大。魏武帝握权,废三公,恢复丞相和御史大夫之职。此时相府复有大权,然只昙花一现。魏文帝篡汉后,丞相之官,遂废而不设。自魏晋至南北朝,大抵人臣将篡位时则一设之,已篡则又取消。此时的尚书,为政务所萃,然其亲近又不敌中书。中书是魏武帝为魏王时所设的秘书监,文帝篡位后改名的,常和天子面议机密。所以晋初荀勖从中书监迁尚书令,人家贺他,他就发怒道:“夺我凤皇池,诸君何贺焉”了。侍中是加官,在宫禁之中,伺候皇帝的。汉初多以名儒为之。从来贵戚子弟,多滥居其职。宋文帝自荆州入立,信任王府旧僚,都使之为侍中,与之谋诛徐羡之等,于是侍中亦参机要。至唐代,遂以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为相职。中书主取旨。门下主封驳。尚书承而行之。尚书诸曹,魏晋后增置愈广,皆有郎以办事。尚书亦有兼曹的。隋时,始以吏、户、礼、兵、刑、工六曹分统诸司。六曹皆置侍郎,诸司则但置郎。是为后世以六部分理全国政务之始。三公一类的官,魏晋后亦时有设置,都不与政事,然仍开府分曹,设置僚属。隋唐始仿《周官》,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都不设官属。则真成一个虚名,于财政亦无所耗费了。九卿一类的官,以性质论,实在和六部重复的。然历代都相沿,未曾并废。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御史的机关仍在。其官且有增置。唐时分为三院:曰台院,侍御史属之。曰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曰监院,监察御史属之。御史为天子耳目,历代专制君主,都要防臣下的壅蔽,所以其权日重。  前汉的改刺史为州牧,为时甚暂。至后汉末年,情形就大不同了。后汉的改刺史为州牧,事在灵帝中平五年,因四方叛乱频仍,刘焉说由刺史望轻而起。普通的议论,都说自此以后,外权就重了。其实亦不尽然。在当时,并未将刺史尽行改作州牧。大抵资深者为牧,资浅者仍为刺史,亦有由刺史而升为牧的。然无论其为刺史,为州牧,实际上都变成了郡的上级官,而非复监察之职。而且都有兵权,如此,自然要尾大不掉了。三国分离,刺史握兵之制,迄未尝改。其为乱源,在当时是人人知道的。所以晋武帝平吴后,立即罢州牧,省刺史的兵,去其行政之权,复还监察之职。这真是久安长治之规。惜乎“虽有其言,不卒其事。”《续汉书·百官志注》语。而后世论者,转以晋武帝的罢州郡兵备,为召乱的根源,真是殉名而不察其实了。东晋以后,五胡扰乱,人民到处流离播迁,这时候的政治,还是带有属人主义的。于是随处侨置州郡,州的疆域,遂愈缩愈小,寖至与郡无异了。汉朝只有13州,梁朝的疆域,远小于汉,倒有107州。此时外权之重,则有所谓都督军事,有以一人而督数州的,亦有以一人而督十数州的。甚至有称都督中外诸军的。晋南北朝,都是如此。后周则称为总管。隋时,并州郡为一级。文帝开皇三年,罢郡,以州统县,职同郡守。炀帝改州为郡。并罢都督府。唐初,又有大总管,总管,后改称大都督,都督,后又罢之。分天下为若干道,设观察使等官,还于监察之旧。  唐代的官制,乃系就东汉、魏、晋、南北朝的制度,整理而成的。其实未必尽合当时的时势。所以定制未几,变迁又起。三省长官,都不除人。但就他官加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名目,就视为相职了。而此两省的长官,实亦仍合议于政事堂,并非事后审查封驳。都督虽经废去,然中叶以后,又有所谓节度使。参看第九章。所驻扎的地方,刺史多由其兼领。支郡的刺史,亦都被其压迫而失职。其专横,反较前代的刺史更甚。这两端,是变迁最大的。而中叶以后,立检校、试、摄、判、知等名目,用人多不依资格,又为宋朝以差遣治事的根源。  宋朝设中书省于禁中。宰相称同平章事,次相称参知政事。自唐中叶以后,户部不能尽总天下的财赋,分属于度支、盐铁二使。宋朝即合户部、度支、盐铁为三司,各设使,副,分案办事。又设三司使副以总之,号为计相。枢密使,唐时以宦官为之,本主传达诏命。后因宦官握兵,遂变为参与兵谋之官。宋朝亦以枢密院主兵谋。指挥使,本藩镇手下的军官。梁太祖篡位后,未加改革,遂成天子亲军。宋朝的禁军,都隶属殿前司、侍卫马军亲军司、侍卫步军亲军司。各设指挥使,谓之三衙。宋初的官,仅以寓禄秩,即借以表明其官有多大,所食的俸禄有多少。而别以差遣治事。名为某官的人,该官的职守,都是与他无涉的。从表面上看来,可谓错乱已极。但差遣的存废、离合,都较官缺为自由,可以密合事情。所以康有为所著《官制议》,有《宋官制最善》一篇,极称道其制。宋朝的改革官制,事在神宗元丰中,以《唐六典》为模范。然卒不能尽行。以三省长官为相职之制,屡经变迁,卒仍复于一个同平章事,一个参知政事之旧;枢密主兵之制,本来未能革除;三衙之制,亦未能改;便可见其一斑。  宋初惩藩镇的跋扈,悉召诸节镇入朝,赐第留之京师,而命朝臣出守列郡,谓之权知军州事。特设通判,以分其权。县令命京朝官出知,以削藩镇之权,而重亲民之选。特设的使官最多。其重要的,如转运使,总一路的财赋,发运使,漕淮、浙、江、湖六路之粟。他如常平茶盐、茶马、坑冶、市舶,亦都设立提举司,以集事权于中央。太宗命诸路转运使,各命常参官一人,纠察州军刑狱。真宗时,遂独立为一司,称为提点刑狱,简称提刑。是为司法事务,设司监察之始。南渡后,四川有总领财赋。三宣抚司罢后,见第九章。亦设总领以筹其饷。仍带专一报发御前军马文字衔,则参预并及于军政了。  元朝以中书省为相职,枢密使主兵谋,御史台司纠察。尚书省之设,专以位置言利之臣。言利之臣败,省亦旋废。而六部仍存,为明清两朝制度所本。设宣政院于中央,以辖吐蕃之境,亦为清代理藩院之制所本。元代制度,关系最大的是行省。前代的尚书行台等,都是暂设的,以应付临时之事,事定即撤。元朝却于中原之地,设行中书省十,行御史台二,以统辖路府州县。明朝虽废之而设布政、按察两司,区域则仍元之旧。清朝又仍明之旧。虽然略有分析,还是庞大无伦,遂开施政粗疏,尾大不掉之渐了。唐初,惟京兆、河南称府设尹,后来梁州以为德宗所巡幸,亦升为兴元府。宋朝则大州皆升为府,几有无州不府之势。其监司所辖的区域则称为路。元于各路设宣慰司,以领府州县而上属于省。然府亦有不隶路而直隶于省的。州有隶于府的,亦有不隶于府,而直隶于路的。其制度殊为错杂。  明清两朝的制度,大体相沿。其中关系最大的,在内为宰相的废罢,在外为省制的形成。明初本亦设中书省,以为相职。后因胡惟庸谋反,太祖遂废其官,并谕后世子孙,不得议设宰相。臣下有请设宰相的,处以极刑。于是由天子亲领六部。此非嗣世之主所能,其权遂渐入殿阁学士之手。清世宗时,又设立军机处。机要之事,均由军机处径行,事后才下内阁,内阁就渐渐的疏阔了。六部:历代皆以尚书为主,侍郎为副。清代尚侍皆满汉并置。吏、户、兵三部,又有管部大臣,以至权责不一。明废宰相后,政务本由六部直接处理。后虽见压于内阁,究竟权力还在。吏兵二部,尤真有用人及指挥军事之权,清朝则内官五品,外官道府以上,全由内阁主持。筹边之权,全在军机。又明朝六部用人,多取少年新进,清朝则一循资格,内官迁转极难,非六七十不得至尚侍。管部又系兼差,不能负责。于是事事照例敷衍,行政全无生气了。  御史一官,至明代而其权益重,改名为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均分置左右。又有分道的监察御史。在外则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漕,巡盐等事,一以委之,而巡按御史代天子巡狩,其权尤重。这即是汉朝刺史之职。既有巡按,本可不必再行遣使。即或有特别事务,非遣使不可,亦以少为佳。然后来所谓巡抚者,愈遣而愈频繁。因其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权限不免冲突,乃派都御史为之。其兼军务的加提督衔,辖多事重的,则称总督。清代总督均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巡抚均兼兵部侍郎,右副都御史,又均有提督军务,兼理粮饷之衔,成为常设的官了。给事中一官,前代都隶门下省。明废门下省,而仍存给事中,独立为一官,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以司审查封驳。其所驳正,谓之科参,在明代是很有权威的,清世宗将给事中隶属于都察院,就将审查和纠察,混为一谈了。翰林在唐朝,为艺能之士。如书、画、弈棋等。待诏之所,称为杂流,与学士资望悬绝,玄宗时,命文学之士居翰林中,称为供奉。与集贤殿学士分掌制诰。后改称为学士,别立学士院,即以翰林名之。中叶后颇参机密,王叔文要除宦官,即居翰林中,可见其地位的重要。宋代专以居文学之士,其望愈清。至明中叶后,则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六部长官,亦多自此而出。其重要,更非前代所及了。  外官:明废行省,于府州之上,设布政、按察两司,分理民政及刑事,实仍为监司之官。监司之官侵夺地方官权限,本来在所不免。清代督抚既成为常设之官,又明代布政司的参政参议,分守各道,按察司的副使佥事,分巡各道的,至清朝,亦失其本来的性质,而在司府之间,俨若别成为一级。以府州领县,为唐宋相沿之制。元时,令知州兼理附郭县事,明时遂省县入州,于是州无附郭县。又有不领县而隶属于府的,遂有直隶州与散州之别。清时,同知、通判有驻地的谓之厅,亦或属于府,或直达布政司,称为散厅及直隶厅。地方制度,既极错杂。而(一)督抚,(二)司,(三)道,(四)府、直隶州、厅,(五)县、散州、厅,实际成为五级。上级的威权愈大,下级的展布愈难。积弊之深,和未造中央威权的不振,虽有别种原因,官制的不善,是不能不尸其咎的。  藩属之地,历代都不设官治理其民,而只设官监督其酋长,清朝还是如此的。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清朝称为发祥之地。其实真属于满洲部落的,不过兴京一隅。此外奉天全省,即前代的辽东西,本系中国之地。吉黑两省,亦是分属许多部落的,并非满洲所有。此等人民,尚在部落时代,自不能治以郡县制度。清朝又立意封锁东三省,不许汉人移殖。所以其治理之法,不但不能进步,而反有趋于退步之势。奉天一省,只有奉天和锦州两府,其余均治以将军,副都统等军职。蒙古,新疆,西藏亦都治以驻防之官。这个固然历代都是如此,然清朝适当西力东侵之时,就要情见势绌了。末年回乱平后,改新疆为行省。日俄战后,改东三省为行省。蒙古,西藏,亦图改省,而未能成功。藩属之地,骤图改省,是不易办到的。不但该地方的人民,感觉不安。即使徼幸成功,亦不易得治理其地的人才。蒙藏的情形,和新疆,东三省是不同的。东三省汉人已占多数,新疆汉人亦较多,蒙藏则异于是。自清末至民国初年,最好是中央操外交,军事,交通,币制之权,余则听其自治。清季既不审外藩情势和内地的不同,操之过急,以致激而生变。民国初年,又不能改弦易辙,许其自治,以生其回面内向之心,杜绝强邻的觊觎。因循既久,收拾愈难,这真是贾生所说,可为痛哭、流涕、长太息的了。  以上是中国的旧官制,中西交通以来,自然不能没有变动。其首先设立的,是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实因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规定要就大学士、尚书中简定一员,和英国使臣接洽而起,不过迫于无可如何,并非有意改革。内乱平后,意欲振兴海军,乃设立海军衙门。后来却将其经费,移以修理颐和园,于是中日战后,海军衙门反而裁撤了。庚子以后,又因条约,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其时举办新政,随事设立了许多部处。立宪议起,改革旧官制,增设新机关,共成外务、吏、民政、新设的巡警部改。度支、户部改。新设的财政处,税务处并入。礼、太常,光禄,鸿胪三寺并入。学、新设的学务处改,国子监并入。陆军、兵部改,太仆寺和新设的练兵处并入。农工商、工部改,新设的商部并入。邮传、理藩、理藩院改。法刑部改。十一部,除外务部有管理事务大臣,会办大臣各一人外,余均设尚书一人,侍郎二人,不分满汉。都察院亦改设都御史一人,副都御史二人。前此左都御史,满汉各一。左副都御史各二。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但为督抚兼衔。大理寺改为院,以司最高审判。宣统二年,立责任内阁。设总协理大臣。裁军机处及新设的政务处及吏、礼二部,其事务并入内阁。而增设海军部及军谘府。今之参谋部。改尚书为大臣,与总协理负连带责任。外官则仍以督抚为长官。于其下设布政、提法、按察司改。提学、盐运、交涉五司,劝业、巡警二道,而裁分巡,分守道。此等制度,行之为日甚浅,初无功过可言。若从理论上评论:内官增设新官,将旧官删除归并,在行政系统上,自然较为分明,于事实亦较适切。若论外官,则清末之所以尾大不掉,行政粗疏,其症结实在于省制。当时论者,亦多加以攻击。然竟未能改革,相沿以迄于今,这一点不改革,就全部官制,都没有更新的精神了。  民国成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定行政分五部,为外交、内务、财政、军务、交通。这是根据理论规定的,后修改此条。设陆军、海军、外交、司法、财政、内务、教育、实业、交通九部。其时采美国制,不设总理。孙文逊位后,袁世凯就职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改为《临时约法》,设总理,分实业为农林、工商两部。三年,袁世凯召开约法会议修改《临时约法》为《中华民国约法》。即所谓《新约法》。复废总理,设国务卿。并农林、工商两部为农商部。袁世凯死后,黎元洪为总统,复设总理。外官:民军起义时,掌握一省军权的称都督。管理民政的称民政长。废司、道、府、直隶州、厅及散州,厅的名称,但存县。袁世凯改都督为将军,民政长为巡按使。于其下设道尹。护国军起,掌军权的人,复称都督。黎元洪为总统,改将军、都督都称督军,巡按使称省长。其兼握几省兵权,或所管之地,跨及数省的,则称巡阅使。裁兵议起,又改称督理或督办军务善后事宜,然其尾大不掉如故。国民党秉政,在训政时期内,以党代人民行使政权,而以国民政府行使治权。其根本精神,和历代的官制,大不相同,其事又当别论。  无官之名,而许多行政事务,实在倚以办理的为吏。凡行政,必须依照一定的手续。因此职司行政的人,必须有一定的技术。这种技术,高级官员往往不甚娴习,甚或不能彻底通晓,非有受过教育,经过实习的专门人员以辅助之不可。此等责任,从前即落在胥吏肩上。所以行政之权,亦有一部分操于其手。失去了他,事情即将无从进行的。吏之弊,在于只知照例。照例就是依旧,于是凡事都无革新的精神。照例的意思,在于但求无过,于是凡事都只重形式,而不问实际。甚至利用其专门智识以舞弊。所以历来论政的人,无不深恶痛绝于吏,尤以前清时代为甚,然其论亦有所蔽。因为非常之事,固然紧要,寻常政务,实更为紧要而不可一日停滞。专重形式,诚然不好,然设形式上的统一不能保持,政治必将大乱。此前清末年,所以诏裁胥吏,而卒不能行。其实从前所谓吏,即现在所谓公务员,其职实极重要。而其人亦实不能缺。从前制度的不善,在于(一)视其人太低,于是其人不思进取,亦不求名誉,而惟利是图。(二)又其人太无学识,所以只能办极呆板的事。公务员固以技术为要,然学识亦不可全无,必有相当的学识,然后对于所行之政,能彀通知其原理,不至因过于呆板而反失原意。又行政的人,能通知政治的原理,则成法的缺点,必能被其发见。于立法的裨益,实非浅鲜。昔时之胥吏,是断不足以语此的。(三)其尤大的,则在于无任用之法,听其私相传授,交结把持。自民国以来,因为政治之革新,法律的亟变,已非复旧时的胥吏所能通晓,所以其人渐归自然淘汰,然现在公务员的任用、考核,亦尚未尽合法,这是行政的基础部分,断不可不力求改良的。  古代官职的大小,是以朝位和命数来决定的。所谓命数,就是车服之类的殊异。古人所以看得此等区别,甚为严重。然因封建制度的破坏,此等区别,终于不能维持了。朝位和俸禄的多少,虽可分别高低,终嫌其不甚明显。于是有官品之别。官品起于南北朝以来。南朝陈分九品。北朝魏则九品之中,复分正从;四品以下,且有上中下阶;较为复杂。宋以后乃专以九品分正从。官品之外,封爵仍在。又有勋官、散官等,以处闲散无事的官员。此等乃国家酬庸之典,和官品的作用,各不相同的。  官俸,历代虽厚薄不同,而要以近代之薄为最甚。古代大夫以上,各有封地。家之贫富,视其封地之大小、善恶,与官职的高下无关。无封地的,给之禄以代耕,是即所谓官俸。古代官俸,多用谷物,货币盛行以后,则钱谷并给。又有实物之给,又有给以公田的。明初尚有此制,不知何时废坠,专以银为官俸。而银价折合甚高。清朝又沿袭其制。于是官吏多苦贫穷。内官如部曹等,靠印结等费以自活,外官则靠火耗及陋规。上级官不亲民的,则诛求于下属。京官又靠外官的馈赠,总而言之,都是非法。然以近代官俸之薄,非此断无以自给的。而有等机关,收取此等非法的款项,实亦以其一部分支给行政费用,并非全入私囊。所以官俸的问题,极为复杂。清世宗时,曾因官俸之薄,加给养廉银,然仍不足支持。现代的官俸,较之清代,已稍觉其厚。然究尚失之于薄。而下级的公务员尤甚。又司法界的俸禄,较之行政界,不免相形见绌。这亦是亟须加以注意的。  第七章 选举  国家,因为要达其目的,设立许多机关,这许多机关,都是要有人主持的。主持这些机关的人,用何法取得呢?这便是选举问题。  选举是和世袭对立的。按世袭之法,倘一个位置出缺,便有一个合法继承的人,不容加以选择。选举之法则不然,他是毫无限制,可以任有选举权者,选举最适宜的人去担任的。这是就纯粹的选举和世袭说;亦有从两方面说,都不很纯粹的,如虽可选择,仍限于某一些人之内之类是。但即使是不纯粹的选举,也总比纯粹的世袭好些。西洋某史家曾把中国两汉时代的历史,和罗马相比较,他说:凡罗马衰亡的原因,中国都有的。却有一件事,为中国所有,罗马所无,那便是选举。观此,便知选举制度关系之重大了。  选举制度,在三代以前,是与世袭并行的。俞正燮《癸巳类稿》,有一篇《乡兴贤能论》,说得最好,他说:古代的选举,是限于士以下的,大夫以上是世官。这是什么理由呢?第四章已经说过:元始的政治,总是民主的,到后来,专制政治才渐渐兴起,如其一个国家是以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组成的,高级的位置自然不容被征服之族染指。即使原是一族,而专制政治既兴,掌握政权的人,也就渐渐的和群众离开了。所以选举仅限于士以下。  士以下的选举乃系古代部族,专制政治尚未兴起时的制度,留遗下来的。其遗迹略见于《周官》。据《周官》所载:凡是乡大夫的属官,都有考察其民德行道艺之责。三年大比,则举出其贤者能者,“献贤能之书于王。”《周官》说:“此之谓使民兴贤,入使治之;使民兴能,出使长之。”俞正燮说:入使治之,是用为乡吏。即比闾族党之长,见上章。出使长之,是用为伍长;这是不错的。比闾族党等,当系民主部族固有的组织,其首领,都是由大众公举的。专制政体兴起后,只是把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加于其上,而于此等团体固有的组织,并未加以破坏,所以其首领还是出于公举的,不过专制的政府,也要加以相当的参预干涉罢了。如虽由地方公举,然仍须献贤能之书于王。  在封建政体的初期,上级的君大夫等,其品性,或者比较优良,但到后来,就渐渐的腐化了。由于上级的腐化和下级的进步,参看第四章。主持国政者,为求政治整饬起见,不得不逐渐引用下级分子,乡间的贤能,渐有升用于朝廷的机会,那便是《礼记·王制》所说的制度。据《王制》说:是乡论秀士,升诸司徒,曰选士。司徒论选士之秀者,而升诸学,曰俊士。既升于学,则称造士。大乐正论造土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司马辨论官材,官指各种机关,谓分别其材能,适宜于在何种机关中办事。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然后因其材而用之。案《周官》司士,掌群臣之版,名籍。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也是司马的属官。《礼记·射义》说:古者“诸侯贡士于天子,天子试之于射宫。其容体比于礼,其节比于乐,而中多者,得与于祭。其容体不比于礼,其节不比于乐,而中少者,不得与于祭。”以中之多少,定得与于祭与否,可见射宫即在太庙之中。古代规制简陋,全国之中,只有一所讲究的屋子,谓之明堂。也就是宗庙,就是朝廷,就是君主所居的宫殿,而亦即是其讲学的学校,到后来,这许多机关才逐渐分离,而成为各别的建筑。详见第十五章。合观《周官》、《王制》、《射义》之文,可知在古代,各地方的贡士,是专讲武艺的。到后来,文治渐渐兴起,于是所取的人才,才不限于一途。所以司马要辩论官材,此时的司马,乃以武职兼司选举,并非以武事做选举的标准了。此为选举之逐渐扩大,亦即世袭之渐被侵蚀。  到战国之世,世变益亟,腐败的贵族,再也支持不了此刻的政治。而且古代的贵族,其地位,是与君主相逼的,起于孤寒之士则不然,君主要整顿政治,扩充自己的权力,都不得不用游士。而士人也有怀抱利器,欲奋志于功名的。又有蒿目时艰,欲有所藉手,以救生民于涂炭的。于是君主和游士相合,以打击贵族,贵族中较有为的,亦不得不引用游士。选举之局益盛,世袭之制愈微。然这时候,游士还是要靠上级的人引用的。到秦末,豪杰起而亡秦,则政权全入下级社会之手,更无所谓贵族和游士的对立了。此为汉初布衣将相之局。《廿二史札记》有此一条,可参看。在此情势之下,用人自然不拘门第,世袭之局,乃于此告终。  汉以后,选举之途,重要的,大概如下所述:  (一)征召:这是天子仰慕某人的才德,特地指名,请他到京的。往往有聘礼等很恭敬的手续。  (二)辟举:汉世相府等机关,僚属多由自用,谓之辟。所辟的人,并无一定的资格,做过高官的人以至布衣均可。  (三)荐举:其途甚广。做官的人,对于自己手下的属员,或虽未试用,而深知其可用的人,都可以荐举。就是不做官的布衣,深知什么人好,也未始不可以上书荐举的,并可上书求自试。此等在法律上都毫无制限,不过事实上甚少罢了。  (四)吏员:此系先在各机关中服务,或因法律的规定,或由长官的保荐,由吏而变做官的。各机关中的吏,照法律上讲,都可以有出路。但其出路的好坏,是各时代不同的。大体古代优而后世劣。  (五)任子:做到某级官吏,或由在上者的特恩,可以保荐他的儿子,得一个出身,在汉世谓之任子。亦可推及孙,弟,兄弟之子孙等。任的本义为保,但其实,不过是一种恩典罢了,被保者设或犯罪,保之者,未必负何等责任的。任在后世谓之荫。明以后,又有荫子入监之例。即使其入国子监读书。国家既可施恩,又不令不学无术的人滥竽充选,立法之意,是很好的。惜乎入监读书,徒有其名罢了。  (六)专门技术人员:此等人员,其迁转,是限于一途的。其技术,或由自习而国家擢用,或即在本机关中养成。如天文、历法、医学等官是。此制起原甚古。《王制》:“凡执技以事上者,不贰事,不移官,”即是。  (七)捐纳:这即是出钱买官做。古书中或称此为资选,其实是不对的。资选见《汉书·景帝本纪》后二年,乃因怕吏的贪赃,假定有钱的人,总要少贪些,于是限定有家资若干,乃得为吏。这只是为吏的一个条件,与出钱买官做,全然无涉。又爵只是一个空名,所以卖爵也不能算做卖官的。暗中的卖官鬻爵,只是腐败的政治,并非法律所许,亦不能算做选举的一途。历代卖官之事见后。  以上都是入官之途。但就历代立法者的意思看起来,这些都只能得通常之材,其希望得非常之材的,则还在  (八)学校  (九)科举  两途。学校别于第十五章中详之。科举又可分为(甲)乡贡,(乙)制科。乡贡是导源于汉代的郡国选举的。以人口为比例,由守相岁举若干人。制科,则汉代往往下诏,标出一个科名,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类,令内外官吏荐举。何等官吏,有选举之权,亦无一定,由诏书临时指定。其科目并无限制。举行与否,并无一定。到唐代,才特立制科之名。  汉代的用人,是比较没有什么阶级之见的。唐柳芳论氏族,所谓“先王公卿之胄,才则用,不才弃之。”见《唐书·柳沖传》但是(一)贵族的势力,本来潜伏着;(二)而是时的选举,弊窦又甚多;遂至激成九品中正之制,使贵族在选举上,气焰复张。这时候选举上的弊窦?自其表面言之,则(甲)贵人的请托。如《后汉书·种暠传》说:河南尹田歆,外甥王谌名知人。歆谓之曰:“今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令,不宜相违。欲自用一名士,以报国家,尔助我求之。”便可见当时风纪之坏。然(乙)贵人的请托,实缘于士人的奔走。看《潜夫论》、《务本》、《论荣》、《贤难》、《考绩》、《本政》、《潜叹》、《实贡》、《交际》等篇。《申鉴》、《时事》《中论》、《考伪》、《谴交》。《抱朴子》、《审举》、《交际》、《名实》、《汉过》。诸书可知。汉代士人的出路,是或被征辟,或被郡县署用,或由公卿郡国举荐,但此等安坐不易得之。于是或矫激以立名;或则结为徒党,互相标榜,奔走运动。因其徒党众多,亦自成为一种势力,做官的人,也有些惧怕他,在积极方面,又结交之以谋进取。于是有荒废了政事,去酬应他们的。又有丰其饮食居处,厚其送迎,以敷衍他们的,官方因之大坏。究之人多缺少,奔走运动的人,还是有得有不得。有些人,因为白首无成,反把家资耗废了,无颜回家,遂至客死于外。这实在不成事体,实有制止他们在外浮游的必要。又因当时的选举,是注重品行的,而品行必须在本乡才看的出,于是举士必由乡里,而九品中正之制以生。  九品中正之制,起于曹魏的吏部尚书陈群。于各州置大中正,各郡置中正。依据品行,将所管人物,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这是因历来论人,重视乡评,所以政治上有此措置。但(一)乡评的所谓好人,乃社会上的好人,只须有德,政治上所用的人,则兼须有才。所以做中正的人,即使个个都能秉公,他所以为好的人,也未必宜于政治。(二)何况做中正的人,未必都能公正,(甲)徇爱憎,(乙)快恩仇,(丙)慑势,(丁)畏祸等弊,不免继之而起呢?其结果,就酿成晋初刘毅所说的,“惟能知其阀阅,非复辨其贤愚,”以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了。因为世族是地方上有势力之家,不好得罪他,至于寒门,则是自安于卑贱的,得罪了他,亦不要紧。这是以本地人公开批评本地的人物,势必如此而后已的。九品中正,大家都知道是一种坏的制度。然直至隋文帝开皇年间才罢。前后历三百四五十年。这制度,是门阀阶级造成的,而其维持门阀阶级之力亦极大,因为有此制度后,无论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世族和寒门的进用,都绝对不同了。如后魏之制,士人品第有九,九品以外,小人之官,复有七等。又如蔡兴宗守会稽郡,举孔仲智子为望计,贾原平子为望孝。仲智高门,原平一邦至行,遂与相敌,当时亦以为异数。  九品中正之制既废,科举就渐渐的兴起了。科举之制,在取士上,是比较公平的,切实的,这是人人所承认的,为什么兴起如此之晚呢?用人的条件,第一是德,第二是才,第三才数到学识。这是理论上当然的结果,事实上也无人怀疑。考试之所觇,只是学识。这不是说才德可以不论,不过明知才德无从考校,与其因才德之无从考校,并其学识的试验而豁免之,尚不如就其学识而试验之,到底还有几分把握罢了。这种见解,是要积相当经验,才会有的。所以考试之制,必至唐宋之世,才会兴盛。考试之制,其起源是颇远的。西汉以前本无所谓考试。晁错、董仲舒等的对策,乃系以其人为有学问而请教之,并非疑其意存冒滥,加以考试。所以策否并无一定;一策意有未尽,可以至于再策三策,说见《文献通考》。直至东汉顺帝之世,郡国所举的人,实在太不成话了。左雄为尚书令,乃建议“诸生试家法,文吏试笺奏。”家法,指所习的经学言。史称自是牧守莫敢轻举,察选清平,就可见得考试的效验了。但是自此以后,其法未曾认真推行。历魏晋南北朝至隋,仍以不试为原则。科举之制兴于唐。其科目甚多,秀才系最高科目,高宗永徽二年后停止。此外尚有俊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童子等科,均见《唐书·选举志》。常行的为明经和进士。进士科是始于隋的,其起源,历史记载,不甚清楚。据杨绾说:其初尚系试策,不知什么时候,改试了诗赋。到唐朝,此科的声光大好。这是社会上崇尚文辞的风气所造成的。唐时,进士科虽亦兼试经义及策,然所重的是诗赋。明经所重的是帖经,墨义。诗赋固然与政治无涉,经学在政治上,有用与否,自今日观之,亦成疑问。这话对从前的人,自然是无从说起,但像帖经墨义所考的只是记诵。帖经,墨义之式,略见《文献通考》。其意,帖经是责人默写经文,墨义则责人默写传注,和今学校中专责背诵教科书的考试法一般。其无用,即在当日,亦是显而易见的。为什么会有这种奇异的考试法呢?这是因为把科举看做抡才大典,换言之,即在官吏登庸法上,看做惟一拔取人才之途,怕还是宋以后的事,在唐以前,至多只是取才的一途罢了。所以当时的进士,虽受俗人看重,然在政治上,则所取的人并不多,而其用之亦不重。唐时所取进士,不过二三十人,仍须应吏部释褐试,或被人荐举,方得入官;授官亦不过丞尉;见《日知录》《中式额数》,《出身授官》两条。可见科举初兴,不过沿前代之法而渐变,并非有什么隆重的意思,深厚的期望,存乎其间了。所以所试的不过是诗赋和帖经墨义。帖经墨义所试,大约是当时治经的成法,诗赋疑沿自隋朝。隋炀帝本好辞华,所设的进士科,或者不过是后汉灵帝的鸿都门学之类。聚集一班会做辞赋和写字的人,其中并有流品极杂的,见《后汉书》本纪及《蔡邕传》。进士科的进而为抡才之路,正和翰林的始居杂流,后来变成清要一样。这是制度本身的变化,不能执后事以论其初制的。科举所试之物,虽不足取,然其取士之法,则确是进步而可纪念的。唐制,愿应举者皆“怀牒自列于州县。”州县先试之,而后送省。尚书省。初由户部“集阅”,考功员外郎试之。玄宗开元时,因考功员外郎望轻,士子不服,乃移其事于礼部。宋太祖时,知贡举的人,有以不公被诉的,太祖乃在殿廷上自行覆试。自此省试之外,又有殿试。前此的郡国选举,其权全操于选举之人。明明有被选举之才,而选举不之及,其人固无如之何。到投牒自列之制兴,则凡来投牒者,即使都为州县所不喜,亦不得不加以考试,而于其中取出若干人;而州县所私爱的人,苟无应试的能力,即虽欲举之而不得。操选举之权者,大受限制,被选举之权,即因此而扩大。此后白屋之士,可以平步青云;有权的人,不能把持地位;都是受此制度之赐。所以说其制度是大可纪念的。考试的规则逐渐加严,亦是助成选举制度的公平的。唐时,考官和士子交通,还在所不禁。考官采取声誉,士子托人游扬,或竟自怀所作文字投谒,都不算犯法的事。晚唐以后,规则逐渐加严,禁怀挟和糊名易书等制度,逐渐兴起。明清继之,考试关防,日益严密。此似不尊重人格,但利禄之途,应试者和试之者,都要作弊,事实上亦是不得不然的。  以上所说的,均系乡贡之制。至于制科,则由天子亲策,其科目系随时标出。举行与否,亦无一定。唐代故事,详见《文献通考·选举考》中。  对于科举的重视,宋甚于唐,所以改革之声,亦至宋而后起。科举之弊有二:(一)学非所用,(二)所试者系一日之短长。从经验上证明:无学者亦可弋获,真有学问者,或反见遗。对于第一弊,只须改变其所试之物即可。对于第二弊,则非兼重学校不行。不然,一个来应试的人,究曾从事于学问与否,是无从调查的。仁宗时范仲淹的改革,便针对着这两种弊窦:(一)罢帖经、墨义,而将诗赋策论通考为去取。唐朝的进士,亦兼试帖经及策,明经亦兼试策,但人之才力有限。总只能专精一门,所以阅卷者亦只注重一种,其余的都不过敷衍了事。明清时代,应科举的人,只会做四书文,亦由于此。(二)限定应试的人,必须在学三百日,曾经应试的人一百日。他的办法,很受时人反对,罢相未几其法即废。到神宗熙宁时,王安石为相,才大加以改革。安石之法:(一)罢诸科,独存进士。这是因社会上的风气,重进士而轻诸科起的。(二)进士罢试诗赋,改试论、策。其帖经、墨义,则改试大义。帖经专责记诵,大义是要说明义理,可以发抒意见的。(三)别立新科明法,以待不能改业的士子。(四)安石是主张学校养士的,所以整顿太学,立三舍之法,以次递升。升至上舍生,则可免发解及礼部试,特赐之第。熙宁贡举法,亦为旧党所反对。他们的理由是:(一)诗赋声病易晓,策论汗漫难知,因此看卷子难了。这本不成理由。诗赋既是无用之学,即使去取公平,又有何益呢?(二)但他们又有如苏轼之说,谓以学问论,经义、策、论,似乎较诗赋为有用。以实际论,则诗赋与策、论、经义,同为无用。得人与否,全看君相有无知人之明。取士之法,如科举等,根本无甚关系,不过不能不有此一法罢了。这话也是不对的。科举诚不能皆得人,然立法之意,本不过说这是取士的一法,并没有说有此一法之后,任用时之衡鉴,任用后之考课,都可置诸不论。况且国家取士之途,别种都是注重经验的;或虽注重学识,而非常行之法;只有学校、科举,是培养、拔擢有学识的人的常法。有学识的人,固然未必就能办事,然办事需用学识的地方,究竟很多。大概应付人事,单靠学识无用,决定政策等,则全靠学识。“人必先知其所事者为何事,然后有欲善其事之心,”所以学识和道德,亦有相当的关系。衡鉴之明,固然端赖君相,然君相决不能向全国人中,漫无标准,像淘沙般去觅取。终必先有一法,就全体之中,取出一部分人来,再于其中施以简择。此就全体之中取出其一部分人之法,惟有科举是注重学识的,如何能视之过轻?经义、策、论,固亦不过纸上空谈,然其与做官所需要的学识关系的疏密,岂能视之与诗赋同等?所以旧党的议论,其实是不通的。然在当时,既成为一种势力,即不能禁其不抬头。于是至元祐之世,而熙宁之法复废。熙宁贡举之法虽废,旧法却亦不能回复了。因为考试是从前读书人的出身之路,所试非其所习,习科举之业的人,是要反对的。熙宁变法时,反对者之多,其理由实亦在此。到元祐要回复旧法时,又有一班只习于新法的人,要加以反对了。于是折衷其间,分进士为诗赋经义两科。南宋以后,遂成定制。连辽,金的制度,也受其影响。金诗赋经义之外,又有律科。诗赋经义称进士,律科称举人。又有女真进士科,则但试策论,系金世宗所立。辽金科目,均须经过乡,府,省三试。省试由礼部主持,即明清的会试。元、明、清三代,都只有会试和本省的乡试。  近代科举之法,起于元而成于明。元代的科举,分蒙古、色目人和汉人、南人为两榜。蒙古、色目人考两场:首场经义。次场策论。汉人、南人考三场:首场经义。次场古赋和诏,诰,表。三场策论。这是(一)把经义、诗赋,并做一科了。(二)而诸经皆以宋人之说为主以及(三)乡会试所试相同,亦皆为明清所沿袭。明制:首场试四书五经义,次场试论判,又于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策。清制首场试四书义及诗一首,次场试五经义,三场亦试策。明清所试经义,其体裁是有一定的。(一)要代圣贤立言。(二)其文体系逐段相对,谓之八股。八股文体的性质,尽于此二语:(一)即文中的话不算自己所说,而算代圣贤说一篇较详尽的话。(二)则历来所谓对偶文字,系逐句相对,而此则系逐段相对,所以其体裁系特别的。又八股文长短亦有定限。在清代,是长不能过700字,短不能不满300字。此等规则,虽亦小有出入,但原则上是始终遵守的。因有(一)之条件,所以文中不能用后世事,这是清代学者,疏于史事的一个原因。其式为明太祖及刘基所定,故亦谓之制义。其用意,大概是防士子之竞鹜新奇的。科举名额有定,而应试者多。如清末,江南乡试,连副贡取不满200人,而应试者数逾2万。限于一定的题目,在几篇文字内,有学问者亦无所见其长。于是有将文字做得奇奇怪怪,以期动试官之目的,此弊在宋代已颇有。明清时代科举之弊,在于士子只会做几篇四书义,其余全是敷衍了事,等于不试。士子遂至一物不知。此其弊,由于立法的未善。因为人之能力,总是有限的,一个人不过懂得一门两门。所以历代考试之法,无不分科,就其所习而试之。经义诗赋的分科,就等于唐朝的明经进士。这两者,本来不易兼通。而自元以来,并两者为一。三场所试的策,绝无范围。所以元明清三朝的科举,若要实事求是,可说是无人能应。天下事,责人以其所不能为者,人将并其所能为者而亦不为,这是无可如何的事。明清科举致弊之原,即在于此。宋代改革科举之意,是废诗赋而存经义策论,这个办法,被元、明、清三代的制度推翻了。其学校及科举并用之意,到明朝,却在形式上办到。明制,是非国子监生和府州县学生,不能应科举的。府州县学生应科举,是先须经过督学使者的试验的,谓之科考。科考录取的人,才得应乡试。但后来,除文字违式者外,大抵是无不录取的。非学生,明代间取一二,谓之“充场儒士”,其数极少。所以《明史》谓其“学校储材,以待科举。”案科举所试,仅系一日之短长,故在事实上,并无学问,而年少气盛,善于作应试文字者,往往反易弋获,真有学问者反难。学校所授,无论如何浅近,苟使认真教学,学生终必在校肄习几年,必不能如科举之一时弋取。但课试等事,极易徒有其名,学问之事,亦即有名无实。毕业实毕年限之弊,实自古有之,并不自今日始。使两者相辅而行,确系一良好的制度。但制度是拗不过事实的。入学校应科举的人,其意既在于利禄,则学问仅系工具,所以从前应举的人,称应举所作文字为敲门砖。利禄才是目的。目的的达到,是愈速愈好的。(一)假使科举与学校并行,年少气盛的人,亦必愿应科举而不愿入学校。(二)况且应试所费,并来往程途计之,远者亦不过数月,平时仍可自谋生活。学校则不能然。所以士之贫者,亦能应科举而不能入学校。(三)何况学校出身,尚往往不及科举之美呢,职是故,明朝行学校储才以待科举之制后,就酿成这样的状况:(一)国子监是自有出身的,但其出身不如科举之美,则士之衰老无大志者都归之。(二)府州县学,既并无出身;住在学校里,又学不到什么;人家又何苦而来“坐学”?作教官的人,亦是以得禄为目的的。志既在于得禄,照经济学的原理讲,是要以最少的劳费,得最大的效果的。不教亦无碍于利禄,何苦而定要教人?于是府州县学,就全然有名无实了。明初对于国子监,看得极为隆重。所以后来虽然腐败,总还维持着一个不能全不到校的局面,到清朝,便几乎和府州县学一样了。  制科在唐朝,名义上是极为隆重的。但因其非常行之典,所以对于社会的影响,不如乡贡的深刻。自宋以后,大抵用以拔取乡贡以外的人才,但所取者,亦不过长于辞章,或学问较博之士。设科本意,虽非如此,然事实上不过如此,看《宋史·选举志》可知。清圣祖康熙十八年,高宗乾隆元年,曾两次举行博学鸿词科,其意还不过如此。德宗光绪二十五年,诏开经济特科,时值变法维新之际,颇有登用人才之意。政变以后,朝廷无复此意,直到二十九年,才就所举的人,加以考试,不过敷衍了事而已。  科举在从前,实在是一种文官考试。所试的科目,理应切于做官之用。然而历代所试,都不是如此的。这真是一件极奇怪的事。要明白此弊之由来,则非略知历史上此制度的发展不可。古代的用人,本来只求有做官的智识技能,此智识两字,指循例办公的智识言,等于后世的幕友胥吏,不该括广泛的智识。别无所谓学问的。后来社会进化了,知道政治上的措置,必须通知原理,并非循例办事而已足。于是学问开始影响政治,讲学问的人,亦即搀入政治界中。秦朝的禁“以古非今”;只许学习“当代法令”;“欲学法令,以吏为师”;是和此趋势相反的。汉朝的任用儒生,则顺此趋势而行。这自然是一种进步。但既知此,则宜令做官的人兼通学问,不应将做官的人与学问之士,分为两途,同时并用。然汉朝却始终如此。只要看当时的议论,总是以儒生、文吏并举,便可知道。《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载后汉光武帝的诏书,说“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第一种是德行,第四种是才能,都是无从以文字考试的。第二种即系儒生,第三种即系文吏。左雄考试之法,所试的亦系这两科。以后学者的议论,如《抱朴子》的《审举篇》,极力主张考试制度,亦说律令可用试经之法试之。国家的制度,则唐时明法仍与明经并行,所沿袭的还系汉制。历千年而不知改变,已足惊奇。其后因流俗轻视诸科,把诸科概行废去,明法一科,亦随之而废,当官所需用的智识技能,在文官考试中,遂至全然不占地位。(一)政治上的制度,既难于改变;(二)而迂儒又有一种见解,以为只要经学通了,便一切事情,都可对付,法令等实用不着肄习;遂益使此制度固定了。历史上有许多制度,凭空揣度,是无从明白其所以然的。非考其事实,观其变迁不可。科举制度,只是其一端罢了。  近世的科举制度,实成于明太祖之手。然太祖并非重视科举的人。太祖所最重的是荐举,次之则是学校。当时曾令内外大小臣工,皆得荐举,被荐而至的,又令其转荐,由布衣至大僚的,不可胜数。国子监中,优礼名师,规则极严,待诸生亦极厚,曾于一日之中,擢64人为布按两司官。科举初设于洪武三年,旋复停办,至十五年乃复设。当时所谓三途并用,系指(一)荐举,(二)进士贡监,(三)吏员。见《日知录·通经为吏》条。一再传后,荐举遂废,学校寖轻,而科举独重。此由荐举用人,近于破格,非中主所能行。学校办理不能认真,近于今所谓毕业即毕年限。科举(一)者为习惯所重,(二)则究尚有一日之短长可凭,所以为社会所重视。此亦不能谓绝无理由。然凡事偏重即有弊,何况科举之本身,本无足取呢?明制:进士分为三甲。一甲三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一甲第一人,授翰林院修撰。第二第三人授编修。二三甲均得选庶吉士。庶吉士本系进士观政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之称。明初,国子监学生,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历事。进士派至各衙门实习的,谓之观政。使其于学理之外,再经验实事,意本甚善。然后亦成为具文。庶吉士初本不专属翰林。成祖时,命于进士二甲以下,择取文理优者,为翰林院庶吉士,自此才为翰林所专。后复命就学文渊阁。选翰翰林院詹詹事府官教习。三年学成,考试授官,谓之教馆。出身特为优异。清制:二三甲进士,亦得考选庶吉土。其肄业之地,谓之庶常馆。选满汉学士各一人教习,视为储才之地。然其所习者,不过诗赋小楷而已。乡举在宋朝还不过是会试之阶,并不能直接入官。明世始亦为入仕之途。举贡既特异于杂流,进士又特异于举贡。所谓三途并用者,遂成(一)进士,(二)举贡,(三)吏员。见《明史·选举志》。在仕途中,举贡亦备遭轻视排挤,杂流更不必论了。清制以科目、贡监、荫生为正途,荐举、捐纳、吏员为异途,异途之受歧视亦殊甚。然及末造,捐纳大行,仕途拥挤,亦虽欲歧视而不可得了。  卖官之制,起于汉武帝。《史记·平准书》所谓“入羊为郎”、“入财者得补郎”、“吏得入谷补官”、买武功爵者试补吏皆是。后世虽有秕政,然不为法令。明有纳粟入监之例,亦仍须入监读书。清则仅存虚名。实官捐,顺康时已屡开,嘉道后尤数,内官自郎中,外官自道府而下,皆可报捐。直至光绪二十七年才停,从学校、科举、吏员等出身之士,虽不必有学识,究不容一物不知,捐纳则更无制限,而其数又特多。既系出资买来,自然视同营业。清季仕途人员的拥塞,流品的冗杂,贪污的特盛,实在和捐纳之制是大有关系的。  元代各机关长官,多用蒙古人。清朝则官缺分为满、汉、包衣、汉军、蒙古,这实在是一种等级制度。已见第四章满缺有一部分是专属于宗室的,其选举权在宗人府;包衣属内务府;均不属吏部。  以上所说,大略都是取士之制,即从许多人民中,拔擢出一部分人来,给他以做官的资格。其就已有做官资格的人,再加选试,而授之以官,则普通称为“铨选”。其事于古当属司马,说已见前。汉朝凡有做官的资格,而还未授官的,皆拜为郎,属于光禄勋,分属五官中郎将、左中郎将、右中郎将,谓之三署郎。光禄勋岁于其中举茂材四行。其选授之权,初属三公府,东西曹主其事。后来尚书的吏曹,渐起而攘夺其权。灵帝时,吕强上言:“旧典选举,委任三府。”“今但任尚书,或复敕用。”可见到后汉末,三公已不大能参预选举了。曹魏已后,既不设宰相,三公等官,亦不复参与政事,选权遂专归尚书。唐制:文选属于吏部,武选属于兵部。吏部选官,自六品以下,都先试其书、判,观其身、言。五品以上则不试,上其名于中书门下。宋初,选权分属中书、枢密及审官院,吏部惟注拟州县官。熙宁改制,才将选权还之吏部。神宗说古者文武不分途,不以文选属吏,武选属兵为然。于是文武选皆属吏部,由尚书、侍郎,分主其事。明清仍文选属吏,武选属兵。明代吏部颇有大权,高官及边任等,虽或由廷推,或由保举,然实多由吏部主其事。清代则内分于军机、内阁,外分于督、抚,吏部所司,真不过一吏之任而已。外官所用僚属,自南北朝以前,均由郡县长官自行选用,其权属于功曹。所用多系本地人。隋文帝始废之,佐官皆由吏部选授。此与选法之重资格而轻衡鉴,同为一大变迁,而其原理是相同的,即不求有功,但求防弊。士大夫蔽于阶级意识,多以此等防弊之法为不然。然事实上,所谓官僚阶级,总是以自利为先,国事为后的。无以防之,势必至于泛滥不可收拾。所以防弊之法,论者虽不以为然,然事实上卒不能废,且只有日益严密。  用人由用之者察度其才不才,谓之衡鉴。鉴是取譬于镜子,所以照见其好坏;衡则取喻于度量衡,所以定其程度的。用人若在某范围之中,用之者得以自由决定其取舍,不受何等法律的限制,则谓之有衡鉴之权。若事事须依成法办理,丝毫不能自由,即谓之依据资格。两者是正相反对的。资格用人,起于后魏崔亮的停年格,专以停解先后为断,是因胡灵后秉政,许武人入选,仕途拥挤,用??为手段,以资对付的。崔亮自己亦不以为然。北齐文襄帝做尚书时,就把它废掉了。唐开元时,裴光庭又创循资格。然自中叶以后,检校、试、摄、判、知之法大行,皆以资格不相当之人任事,遂开宋朝以差遣治事之端。明孙丕扬创掣签法。资格相同者,纳签于筒,在吏部堂上,由候选者亲掣。不到者由吏部堂官代掣。当时亦系用以对付中人请托的。见于慎行《笔麈》然其后卒不能废。大抵官吏可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政务官以才识为重,自不能专论资格。事务官不过承上官之命依据法律,执行政务。其事较少变化。用法能得法外意,虽是极好的事,然其事太无凭据,若都藉口学识,破弃资格,一定得才的希望少,徇私的弊窦多。所以破格用人,只可视为偶然之事,在常时必不能行,历来诋諆资格之论,都是凭臆为说,不察实际情形的。  回避之法,亦是防弊的一端。此事古代亦无之。因为回避之法,不外两端:(一)系防止人与人间的关系。(二)则防止人与其所治的地方的关系。在世官制度之下,世家大族,左右总是姻亲;而地不过百里,东西南北,亦总系父母之邦;何从讲起回避?地方既小,政治之监察既易,舆论之指摘亦严,要防止弊窦,亦正无藉乎回避。所以回避之法,在封建制度下,是无从发生的。郡县制度的初期,还毫无形迹,如严助、朱买臣均以胡人而为会稽守,即其明证。东汉以后,此制渐渐发生。《后汉书·蔡邕传》说:时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因此有三互之法。《注》:三互,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是为回避之法之始。然其法尚不甚严。至近世乃大为严密。在清代,惟教职止避本府,余皆须兼避原籍、寄籍及邻省五百里以内。京官父子、祖孙不得同在一署。外官则五服之内,母、妻之父及兄弟、女婿、外甥、儿女姻亲、师生,均不得互相统属。皆以卑避尊。此等既以防弊,亦使其人免得为难,在事实上亦不得不然。惟近代省区太大,服官的离本籍太远,以致不悉民情风俗,甚至言语不通,无从为治。以私计论,来往川资,所费大巨,到任时已不易筹措,罢官后竟有不能归家的,未免迫人使入于贪污,亦是立法未善之处。  选举之法,无论如何严密,总不过慎之于任用之初。(一)人之究有德行才识与否,有时非试之以事不能知;(二)亦且不能保其终不变节。(三)又监督严密,小人亦可为善,监督松弛,中人不免为非;所以考课之法,实较选举更为重要。然其事亦倍难。因为(一)考试之法,可将考者与被考者隔离;(二)且因其时间短,可用种种方法防弊;(三)不幸有弊,所试以文字为凭,亦易于覆试磨勘;在考课则办不到。考课之法,最早见于书传的,是《书经》的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尧典》,今本《舜典》。《周官》太宰,以八柄诏王驭群臣,一曰爵,二曰禄,三曰予,四曰置,五曰生,六曰夺,七曰废,八曰诛。亦系此法。汉朝京房欲作考功课吏法,因此为石显所排。王符著《潜夫论》极称之,谓为致太平之基。见《考绩篇》。魏世刘劭,亦曾受命作都官考课及说略。今其所著《人物志》具存,论观人之法极精,盖远承《文王官人》之绪。《大戴礼记》篇名。《周书》亦有此篇,但称《官人》。案京房尝受学焦延寿,延寿称“得我道以亡身者,京生也。”京房《易》学,虽涉荒怪,然汉世如此者甚多,何致有亡身之惧?疑《汉书》文不完具。京房课吏之法,实受诸延寿,得我道以亡身之说,实指课吏之法言之。如此,则考课之法,在古代亦系专门之业,而至后来乃渐失其传者了。后世无能讲究此学的。其权,则初属于相府,后移于尚书,而专属于吏部。虽有种种成法,皆不过奉行故事而已。吏部系总考课的大成的。各机关的属官,由其长官考察;下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考察;为历代所同。考课有一定年限。如明代,京官6年一考察,谓之京察。外官3年一考察,谓之外察,亦谓之大计,武职谓之军政。清朝均3年一行。考察有一定的项目,如清朝文官,以守、才、政、年为四格。武官又别有字样,按格分为三等。又文武官均以不谨、罢软、浮躁、才力不及、年老、有疾为六法。犯此者照例各有处分。然多不核其实,而人事的关系却颇多。高级的官,不由吏兵部决定的,明有自陈,清有由部开列事实请旨之法,余皆由吏兵部处理。  第八章 赋税  中国的赋税,合几千年的历史观之,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一)以最大多数的农民所负担的田税、军赋、力役为基本,随时代变化,而成为种种形式。自亡清以前,始终被看做是最重要的赋税。其(二)自此以外的税,最初无有,后来逐渐发生,逐渐扩张,直至最近,才成为重要部分。  租、税、赋等字样,在后世看起来,意义无甚区别,古代则不然。汉代的田税,古人称之为税,亦即后世所谓田赋。其收取,据孟子说,有贡、助、彻三法。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五十七十当系夏殷顷亩,较周为小,不然,孟子所说井田之制,就不可通了。又引龙子的话,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是取几年的平均额,以定一年的税额。乐岁不能多,凶年不能减。所以龙子诋为恶税。助法,据孟子说,是将一方里之地,分为九百亩。中百亩为公田,外八百亩为私田。一方里之地,住居八家。各受私田百亩。共耕公田。公田所入,全归公家;私田所入,亦全归私家,不再收税。彻则田不分公私,而按亩取其几分之几。案贡法当是施之被征服之族的。此时征服之族与被征服之族,尚未合并为一,截然是两个团体。征服之族,只责令被征服之族,每年交纳农作品若干。其余一切,概非所问。此时纳税的实系被征服之族之团体,而非其个人。所以有此奇异的制度。至于助,彻,该是平和部族中自有的制度,在田亩自氏族分配于家族时代发生的。参看第二第五两章自明。三者的税额,孟子说:“其实皆十一也。”这亦不过以大略言之。助法,照孟子所说明明是九一,后儒说:公田之中,以二十亩为庐舍,八家各耕公田十亩,则又是十一分之一。古人言语粗略,计数更不精确,这是不足以为怀疑孟子的话而加以责难的根据。古代的田制有两种:一种是平正之地,可用正方形式分划,是为井田。一种是崎岖之地,面积大小,要用算法扯算的,是为畦田。即圭田。古代征服之族,居于山险之地,其地是不能行井田的,所以孟子替滕文公规划,还说“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既说周朝行彻法,又说虽周亦助,也是这个道理。参看第四章自明。  赋所出的,是人徒、车、辇、牛、马等,以供军用。今文家说:十井出兵车一乘。《公羊》宣公十年,昭公元年何《注》。古文家据《司马法》,而《司马法》又有两说:一说以井十为通,通为匹马,三十家出士一人,徒二人。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递加十倍。《周官》小司徒郑《注》引。又一说以四井为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郑注《论语·学而篇》“道千乘之国”引之,见《小司徒疏》。今文家所说的制度,常较古文家早一时期,说已见前。古文家所说的军赋,较今文家为轻,理亦由此。《司马法》实战国时书。战国时国大了,所以分担的军赋也轻。  役法,《礼记·王制》说:“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周官》均人说:丰年三日,中年二日,无年一日。小司徒说:“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惟田与追胥竭作。”案田与追胥,是地方上固有的事,起徒役则是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地方上固有的事,总是与人民利害相关的,国家所要求于人民的,则利害未必能一致,或且相反。所以法律上不得不分出轻重。然到后来,用兵多而差徭繁,能否尽守此规则,就不可知了。古代当兵亦是役的一种。《王制》说:“五十不从力政,政同征,即兵役外的力役。六十不与服戎。”《周官》乡大夫说:“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疏》说七尺是二十岁,六尺是十五岁。六只是未成年之称,其说大约是对的。然则后期的徭役,也比前期加重了。  以上是古代普遍的赋税。至于山林川泽之地,则古代是公有的。手工业,简易的人人会做,艰难的由公家设官经营。商业亦是代表部族做的。说已见第五章。既无私有的性质,自然无所谓税。然到后来,也渐渐的有税了。《礼记·曲礼》:“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古田地字通用,田之外兼数山泽,可见汉世自天子至封君,将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皆作为私奉养,由来已久。参看第五章。市井租税,即系商税。古代工商业的分别,不甚清楚,其中亦必包含工税。案《孟子·王制》,都说“市廛而不税,关讥而不征。”廛是民居区域之称。古代土地公有,什么地方可以造屋,什么地方可以开店,都要得公家允许的,不能乱做。所以《孟子·滕文公上篇》,记“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然则市廛而不税,即系给与开店的地方,而不收其税,这是指后世所谓“住税”而言,在都邑之内。关讥而不征,自然是指后世所谓“过税”而言。然则今文住税过税俱无。而《周官》司市,必“凶荒札丧”,才“市无征而作布”;造货币。司关必凶荒才“无关、门之征”;门谓城门。则住税过税都有了。又《孟子·公孙丑下篇》说:“古之为市者,”“有司者治之耳。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人皆以为贱,故从而征之,”龙即陇字。龙断,谓陇之断者。一个人占据了,第二个人再不能走上去与之并处。罔即今网字。因为所居者高,所见者远,遥见主顾来了,可以设法招徕;而人家也容易望见他;自可把市利一网打尽了。这是在乡赶集的,而亦有税,可见商税的无孔不入了。此等山川、园池、市肆租税,都是由封建时代各地方的有土之君,各自征收的,所以很缺乏统一性。  赋税的渐增,固由有土者的淫侈,战争的不息,然社会进化,政务因之扩张,支出随之巨大,亦是不可讳的。所以白圭说:“吾欲二十而取一。”孟子即说:“子之道貉道也。”貉“无城郭,宫室,宗庙祭祀之礼。无诸侯币帛饔飧,无百官有司,故二十取一而足。”然则赋税的渐增,确亦出于事不获已。傥使当时的诸侯大夫,能审察情势,开辟利源,或增设新税,或就旧税之无害于人民者而增加其税额,原亦不足为病。无如当时的诸侯大夫,多数是不察情势,不顾人民的能否负担,而一味横征暴敛。于是田租则超过十一之额,而且有如鲁国的履亩而税,见《春秋》宣公十五年。此因人民不尽力于公田,所以税其私田。井田制度破坏尽了。力役亦加多日数,且不依时令,致妨害人民的生业。此等证据,更其举不胜举。无怪乎当时的仁人君子,都要痛心疾首了。然这还不算最恶的税。最恶的税是一种无名的赋。古书中赋字有两义:一是上文所述的军赋,这是正当的。还有一种则是不论什么东西,都随时责之于民。所以《管子》说:“岁有凶穰,故谷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国蓄篇》。轻就是价贱,重就是价贵。在上者需用某物,不管人民的有无,下令责其交纳,人民只得求之于市,其物的价格就腾贵,商人就要因此剥削平民了。《管子》又说:以室庐籍,以六畜籍,以田亩籍,以正人籍,以正户籍。籍即是取之之意。以室庐籍,当谓按户摊派。以田亩籍,则按田摊派。正人、正户,当系别于穷困疲羸的人户而言。六畜,谓畜有六畜之家,当较不养者为富。《山权数》云:“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此以家无孳畜为贫穷的证据。所以以之为摊派的标准。其苛细可谓已甚了。古代的封君,就是后世乡曲的地主。后世乡曲的地主,需要什么东西,都取之于佃户的,何况古代的封君,兼有政治上的权力呢?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这是最恶的税。  秦汉之世,去古未远,所以古代租税的系统,还觉分明。汉代的田租,就是古代的税,其取之甚轻。高祖时,十五税一。文帝从晁错之说,令民入粟拜爵,十三年,遂全除田租。至景帝十年,乃令民半出租,为三十而税一。后汉初年,尝行十一之税。天下已定,仍三十而税一。除灵帝曾按亩敛修宫钱外,始终无他横敛。修宫钱只是横敛,实不能算增加田租。可谓轻极了。但古代的田,是没有私租的,汉世则正税之外,还有私租,所以国家之所取虽薄,农民的负担,仍未见减轻,还只有加重。王莽行王田之制时,诏书说汉时的私租,“厥名三十,实十税五”,则合三十税一的官租,是三十分之十六了。汉代的口钱,亦称算赋。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出钱百二十,以食天子。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见《汉书·高帝纪》四年,《昭帝纪》元凤四年《注》引如淳说引《汉仪注》。案《周官》太宰九赋,郑《注》说赋是“口率出泉”。又说:“今之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泉钱一字。观此,知汉代的算赋,所谓人出百二十钱以食天子者,乃古代横敛的赋所变。盖因其取之无定时,无定物,无定数,实在太暴虐了,乃变为总取钱若干,而其余一切豁免。这正和五代时的杂征敛,宋世变为沿纳;明时的加派,变为一条鞭一样。见下。至于正当的赋,则本是供军用的,所以武帝又加三钱以补车骑马。汉代的钱价,远较后世为贵,人民对于口钱的负担,很觉其重。武帝令民生子三岁出口钱,民至于生子不举。元帝时,贡禹力言之。帝乃令民七岁乃出口钱。见《汉书·贡禹传》。役法:《高帝纪》二年《注》引如淳说,《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学之。畴之义为类。古行世业之法,子弟的职业,恒与父兄相同;所谓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恒为商。参看阶级章。而每一类的人,都有其官长,《国语·周语》:说宣王要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说“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多少。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皆可知也。”这即是各官各知其所管的民数的证据。此即所谓畴官。傅之畴官,就是官有名籍,要负这一类中人所应负的义务了。这该是古制,汉代的人民,分类未必如古代之繁,因为世业之制破坏了。但法律条文,是陈旧的东西,事实虽变,条文未必随之而变。如淳所引的律文,只看作民年二十三,就役籍有名,该当一切差徭就彀了。景帝二年,令民年二十始傅。又将其提早了三年。役法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有役法,则公家举办事业不必要出钱雇工,所以在财政上,也是一笔很大的收入。  财政的规模,既经扩张,自当创设新税。创设新税,自当用间接之法,避免直接取之于农民。此义在先秦时,只有法家最明白。《管子·海王篇》说,要直接向人民加赋,是人人要反对的。然盐是无人不吃的;铁器亦不论男女,人人要用,如针、釜、耒、耜之类;在盐铁上加些微之价,国家所得,已不少了。这是盐铁官卖或收税最古的理论。此等税或官卖,古代亦必有行之者。汉代郡国,有的有盐官、铁官、工官,收工物税。都水官,收渔税。有的又没有,即由于此。当此之时,自应由中央统筹全局,定立税法;或由中央直接征收,或则归之于地方。但当时的人,不知出此。桑弘羊是治法家之学的;王莽实亦兼采法家之说;见第五章。所以弘羊柄用时,便筦盐铁、榷酒酤,并行均输、算缗之法;千钱为缗,估计资本所值之数,按之抽税。王莽亦行六筦之制。见第五章。然行之既未尽善;当时的人,又大多数不懂得此种理论。汲黯说:天子只该“食租衣税。”晋初定律,把关于酒税等的法令,都另编为令,出之于律之外,为的是律文不可时改,而此等税法,在当时,是认为不正当,天下太平之后,就要废去的。见《晋书·刑法志》。看这两端,便知当时的人,对于间接税法,如何的不了解。因有此等陈旧的见解,遂令中国的税法,久之不能改良。  田租口赋两种项目,是从晋定《户调式》以后,才合并为一的。户调之法,实起源于后汉之末。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只许每户取绵绢若干,不准多收。见《三国魏志·武帝纪》建安九年《注》。大约这时候,(一)人民流离,田亩荒废,有能从事开垦的,方招徕之不暇,不便从田租上诛求。(二)又人民的得钱,是比较艰难的,这个历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税征收谷帛,在前代,是有益于农民的。必欲收钱,在征收租税时,钱价就昂贵,谷帛的价,就相对下落了。汉世钱价贵,丧乱之际,卖买停滞,又不能诛求其口钱。所以不如按户责令交纳布帛之类。这原是权宜之法。但到晋武帝平吴,制为定式之后,就成为定法了。户调之法,是与官授田并行的。当时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30亩。其外,丁男课田50亩,丁女20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丁男之户,岁输绢3匹,绵3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已见第五章唐时,丁男给田1顷,以20亩为永业,余为口分。每年输粟3石,谓之租。看地方的出产,输绵及丝麻织品,谓之调。力役每年20日,遇闰加2日,不役的纳绢3尺,谓之庸。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后来,田不能授,而赋税却是按户征收了。你实际没有田,人家说官话不承认。兼并的人,都是有势力的,也无人来整顿他。于是无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税。人皆托于宦、学、释、老,或诈称客户以自免。其弊遂至不可收拾,当这时代,要想整顿,(一)除非普加清厘,责令兼并的人,将多余的田退还,由官分给无田者。(二)次则置兼并者于不问,而以在官的闲田,补给无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三)于是德宗时,杨炎为相,牺牲了社会政策的立法,专就财政上整顿,就有财产之人而收其税,令于夏秋两季交纳,夏输毋过六月,秋输毋过十一月。是为两税。两税法的精意,全在“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十八个字。社会立法之意,虽然牺牲了,以财政政策而论,是不能不称为良法的。  “两税以资产为宗”,傥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产者依其财产的多少,分别等第,负担赋税,而于无产者则加以豁免,则虽不能平均负赋,而在财政上,还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称许的。然后此的苛税,仍是向大多数农民剥削。据《宋史·食货志》所载,宋时的赋税:有田亩之赋和城郭之赋,这是把田和宅地分别征收的,颇可称为合理。又有丁口之赋,则仍是身税。又有杂变之赋,亦称为沿纳,是两税以外,苛取于民,而后遂变为常税的,在理论上就不可容恕了。但各地方的税率,本来轻重不一。苛捐杂税,到整理之时,还能定为常赋,可见在理论上虽说不过去,在事实上为害还是不很大的。其自晚唐以来,厉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条鞭之法,为害才稍除的,则是役法。  力役是征收人民的劳力的。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钱,次之是物品。至于劳力,则农家本有余闲,但使用之不失其时,亦不过于苛重,即于私人无害,而于公家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当,亦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赋税。所以现行征工之法,限定可以征工的事项,在立法上是对的。但是晚唐以后的役法,其厉民却是最甚的。其原因:由于此时之所以役民者,并非古代的力役之征,而是庶人在官之事。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只要应役几日;自然不虑其苛重了。至于在官的庶人,则可分为府、史、胥、徒四种,府是看守财物的。史是记事的。胥是才智之称,所做的,当系较高的杂务。“徒,众也,”是不须才智,而只要用众力之时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古代事务简单,无甚技术关系,即府史亦是多数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论了。但此等事务,是不能朝更暮改的。从事其间的,必须视为长久的职业,不能再从事于私人的事业,所以必须给之禄以代耕。后世社会进步了,凡事都有技术的关系,筑城郭、宫室,修沟渠、道路等事,亦有时非人人所能为,何况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为的。然在后世,有追捕盗贼等事,亦非人人所能。然晚唐以后,却渐根据“丁”、“资”,以定户等而役之。(一)所谓丁资,计算已难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于是有等职务,至于破产而不能给。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从事生产,甚至有自杀以免子孙之役的。真可谓之残酷无伦了。欲救此弊,莫如分别役的性质。可以役使人民的,依旧签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则由公家出钱雇人充任。这本不过恢复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办法,无甚稀奇,然宋朝主张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计及此。王安石所行的法,谓之免役。案宋代役法,原有签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为有给职,其人不至因荒废私计而无以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会做,有人不会做的,不会做的人要赔累,会做的人则未必然。官出资雇募,应募的自然都是会做这事情的人,决不至于受累,所以雇役之法,远较差役为良。但当时行之,甚不普遍。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来应役的人,出免役钱;不役的人,出助役钱;官以其钱募人充役。此法从我们看来,所失者,即在于未曾分别役的性质,将可以签差之事,仍留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钱雇募。使(一)农民本可以劳力代实物或货币的,亦概须以实物或货币纳税。(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劳力的事,亦因力役的习惯亡失,动须出钱雇募。于是有许多事情,尤其是建设事务,因此废而不举。这亦是公家的一笔损失。但就雇役和差役两法而论,则雇役之法,胜于差役多了。而当时的旧党,固执成见。元祐时,司马光为相,竟废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后虽亦差雇并行,总是以差为主,民受其害者又数百年。  田租、口赋、力役以外的赋税,昔人总称为杂税。看这名目,便有轻视它、不列为财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这是前人见解的陈旧,说已见前。然历代当衰乱之际,此等赋税,还总是有的。如《隋书·食货志》说,晋过江后,货卖奴婢、马牛、田宅、价值万钱者,输钱四百,买者一百,卖者三百,谓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税。又说:都东方山津,都西石头津,都有津主,以收获、炭、鱼、薪之税,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余,小市十余,都置官司收税;此即商税中之过税及住税。北朝则北齐后主之世,有关、市、邸、店之税。北周宣帝时,有入市税。又酒坊、盐池、盐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时,却把这些全数豁免,《文献通考·国用考》盛称之。然以现代财政学的眼光评论,则还是陈旧的见解。到唐中叶以后,藩镇擅土,有许多地方,赋税不入于中央;而此时税法又大坏;中央收入减少,乃不得不从杂税上设法。宋有天下以后,因养兵特多,此等赋税,不能裁撤,南渡以后,国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顿。于是此等杂税,遂渐渐的附庸蔚为大国了。不论在政治上,社会上,制度的改变,总是由事实逼迫出来的多,在理论指导之下发明的少。这亦是政治家的一种耻辱。  杂税之中,最重要的是盐税。其法,始于唐之第五琦,而备于刘晏。籍民制盐,免其役。谓之灶户,亦谓之亭户。制成之盐,卖之商人,听其所之,不复过问。后人称之为就场征税。宋朝则有(一)官鬻,(二)通商两法。而通商之中,又分为二:(甲)径售之于商人,(乙)则称为入边、入中。入边是“入边刍粟”的略称,入中则是“入中钱帛”的略称。其事还和茶法及官卖香药、宝货有关系。茶税,起于唐德宗时。其初是和漆与竹木并税的。后曾裁撤,旋又恢复,且屡增其额。其法亦系籍民制造,谓之园户。园户制成的茶,由官收买。再行卖给商人。官买茶的钱,是豫给园户的,谓之“本钱”。在江陵、真州、海州、汉阳军、无为军、蕲州的蕲口,设立六个榷货务。除淮南十三场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这六个榷货务出卖。惟川峡,广南,听其自卖,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货务,则是只收钱帛而不给货的。宋初,以河东的盐,供给河北的边备。其卖盐之法:是令商人入刍粟于国家指定之处,由该地方的官吏点收,给与收据,估计其价若干,由商人持此据至国家卖盐之处,照价给之以盐,是为入边刍粟;其六榷货务出卖的茶,茶是在各榷货务取,钱帛是在京师榷货务付出的,是为入中钱帛,这是所以省运输之费,把漕运和官卖,合为一事办理的,实在是个良法。至于香药、宝货,则是当时对外贸易的进口货,有半官卖性质的。有时亦以补充入边入中的不足,谓之三说。此即今兑换之兑字。兑换之兑无义,乃脱换之省写,脱说古通用。有时并益以缗钱,谓之四说。以盐供入边入中之用,其弊在于虚估。点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将其所入之物,高抬价格,官物便变成贱价出卖,公家大受损失了。有一个时期,曾废除估价,官以实物卖出,再将所得的钱,辇至出刍粟之处买入。这不啻入边之法已废,仅以官卖某物之价,指定供给某处的边费而已。但虚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利之所在,自然政策易于摇动,不久其法复废。到蔡京出来,其办法却聪明了。他对于商人要贩卖官盐的,给之以引。引分为长短。有若干引,则准做若干盐的卖买,而这引是要卖钱的。这不是卖盐,只是出卖贩盐的许可证了。茶,先已计算官给本钱所得的息,均摊之于园户,作为租税,而许其与商人直接卖买。至此亦行引法,谓之茶引。蔡京是个贪污奸佞的人,然其所立盐茶之法,是颇为简易的,所以其后遂遵行不变。但行之既久,弊窦又生。因为国家既把盐卖给大商人,不能不保证其销路。于是借国家的权力,指定某处地方,为某处所产之盐行销之地,是为“引地”。其事起于元朝,至清代而其禁极严。盐的引额,是看销费量而定的,其引地则看水陆运道而定,两者都不能无变更,而盐法未必随之而变,商人恃有法律保护,高抬盐价,于是私盐盛行。因私盐盛行之故,不得不举办缉私,其费用亦极大,盐遂成为征收费极巨的赋税。宋朝入边入中之法,明朝还仿其意而行之。明初,取一部分的盐,专与商人输粮于边的相交易,谓之中盐。运粮至边方,国家固然困难,商人也是困难的。计算收买粮食,运至边方,还不如在边方开垦之有利,商人遂有自出资本,雇人到边上开垦的,谓之商屯。当时的开平卫,就是现在的多伦县一带,土地垦辟了许多。后来因户部改令商人交纳银两,作为库储,商屯才渐次撤废。案移民实边,是一件最难的事。有移殖能力的人,未必有移殖的财力。国家出资移民,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殖能力的人,空耗财力,毫无成绩。商人重利,其经营一定比官吏切实些。国家专卖之物,如能划出一部分,专和商人出资移民的相交易,一定能奖励私人出资移民的。国家只须设官管理,规定若干条法律,使资本家不至剥削农民就彀了。这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行之的。又明初用茶易西番之马,含有振兴中国马政,及制驭西番两种用意。因为内地无广大的牧场,亦且天时地利等,养马都不如西番的适宜,而西番马少,则不能为患。其用意,亦是很深远的。当时成绩极佳。后因官吏不良,多与西番私行交易,好马自私,驽马入官,而其法才坏。现在各民族都是一家,虽不必再存什么制驭之意,然借此以振兴边方的畜牧,亦未尝不是善策。这又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师其意而变通之的。  酒:历代有禁时多,征榷时少。因为昔人认酒为糜谷,而其物人人能制,要收税或官卖,是极难的。历代收酒税认真的,莫如宋朝。其事亦起于唐中叶以后。宋时,诸州多置“务”自酿。县和镇乡,则有许民酿而收其税的。其收税,多用投标之法,认税最多的人,许其酿造,谓之“扑买”。承酿有一定年限。不及年限,而亏本停止,谓之“败阙”。官吏为维持税收起见,往往不许其停业。于是有勒令婚丧之家,买酒若干的;甚有均摊之于民户的,这变成强迫买酒了,如何可行?但酒税在北宋,只用为地方经费,如“酬奖役人”之类。当重难差徭的,以此调剂他。到南宋,就列为中央经费了。官吏要维持收入,也是不得不然的。收酒税之法,最精明的,是赵开的“隔酿”,亦称为“隔槽”。行之于四川,由官辟酿酒的场所,备酿酒的器具,使凡要酿酒的,都自备原料,到这里来酿。出此范围之外,便一概是私酒。这是为便于缉私起见,其立法是较简易的,不过取民未免太苛罢了。  阬冶:在唐朝,或属州郡,或隶盐铁使。宋朝,或官置盐、冶、场、务,或由民承买,而以分数中卖于官,皆属转运使。元朝矿税称为税课,年有定额。此外还有许多无定额的,总称为额外课。额外课中,通行全国的,为契税及历本两项。  商税是起于唐朝的藩镇的,宋朝相沿未废。分为住税和过税。住税千分之三十,过税千分之二十。州县多置“监”“务”收取,关镇亦有设置的。其所税之物,随地不同。照法律都应揭示明白,但实际能否如此,就不可知了。唐宋时的商税,实际上是无甚关系的。关系重要的,倒要推对外的市舶司。  市舶司起于唐朝。《文献通考》说:唐有市舶使,以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之。代宗广德元年,有广州市舶使吕太一。案庆立事见《新唐书·柳泽传》,吕太一事见《旧唐书·代宗本纪》。又《新书·卢怀慎传》说怀慎之子奂,“天宝初为南海太守,污吏敛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干其法。”合此数事观之,似乎唐时的市舶使,多用中人。关系还不甚重要。到宋朝就不然了。宋朝在杭州、明州、秀州、温州、泉州及密州的板桥镇,就是现在的青岛。均曾设立市舶司。海舶至,先十榷其一。其香药、宝货,又须先尽官买,官买足了,才得和人民交易。香药、宝货,为三说之一,已见前南宋时又用以称提关会,关子、会子系南宋时纸币之名。提高其价格,谓之称提。可见其和财政大有关系了。元明亦有市舶司。明朝的市舶司,意不在于收税,而在于管理外商。因为明初沿海已有倭寇之故。中叶以后,废司不设。中外互市,无人管理。奸商及各地方的势家,因而欺侮夷人,欠其货款不还,为激成倭寇肆扰原因之一。  赋役之法,至近代又有变迁。《元史·食货志》说,元代的租税,取于内郡的,丁税、地税分为两,是法唐之租庸调的。取于江南的合为一,是法唐朝的两税的。这不过是名目上的异同,实际都是分两次征收,和两税之法无异。总而言之,从杨炎创两税以后,征收的时期,就都没有改变了。元朝又有所谓丝料、包银。丝料之中,又分二户丝和五户丝。二户丝入官。五户丝输于本位。后妃、公主、宗王、功臣的分地。包银每户四两,二两收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这该是所以代户役的,然他役仍不能免。案户役变成赋税,而仍责令人民应役;杂税变成正税,而后来需用杂物,又随时敛取于民;这是历代的通病,正不独元朝为然。明初的赋役,就立法言之,颇为整饬。其制度的根本,是黄册和鱼鳞册两种册籍。黄册以户为主,记各户所有的丁,粮,粮指所有的田。根据之以定赋役。鱼鳞册以田为主,记其地形,地味及所在,而注明其属于何人。黄册由里长管理,照例应有两本。一本存县官处,一本存里长处,半年一换。各户丁粮增减,里长应随时记入册内,半年交官,将存在官处的一本,收回改正。其立法是很精明的。但此等责任,是否里长所能尽?先是一个问题。况且赋役是弊窦很多的。一切恶势力,是否里长所能抗拒?里长是否即系此等黑幕中的一个人?亦是很难说的。所以后来,两册都失实了。明代的役法,分为力差和银差。力差还是征收其劳力的,银差则取其实物及货币。田税是有定额的,役法则向系量出为入。后来凡有需要,即取之于民,谓之加派。无定时,无定额,人民大困。役法向来是按人户的等第,以定其轻重、免否的。人户的等第,则根据丁口资产的多寡推定,是谓“人户物力”。其推定,是很难公平的。因为有些财产,不能隐匿,而所值转微;如牛及农具桑树等。有些财产,易于隐匿,而所值转钜。如金帛等。况且人户的规避,吏胥的任意出入,以及索诈、受贿等,都在所不免。历代讫无善策,以除其弊。于是发生专论丁粮和兼论一切资产的问题。论道理,自以兼论一切资产为公平。论手续,却以专论丁粮为简便。到底因为调查的手续太繁了,弊窦太多了,斟酌于两者之间,还是以牺牲理论的公平,而求手续的简便为有利,于是渐趋于专论丁粮之途。加派之弊,不但在其所取之多,尤在于其无定额,无定时,使百姓无从豫计。于是有一条鞭之法。总算一州县每一年所需用之数,按阖境的丁粮均摊。自此以外,不得再有征收。而其所谓丁者,并非实际的丁口,乃系通计一州县所有的丁额,摊派之于有田之家,谓之“丁随粮行”。明朝五年一均役,清朝三年一编审,后亦改为五年,所做的都系此项工作。质而言之,乃因每隔几年,贫富的情形变换了,于是将丁额改派一次,和调查丁口,全不相干。役法变迁至此,可谓已行免役之法,亦可谓实已加重田赋而免其役了。加赋偏于田亩,是不合理的。因为没有专令农民负担的理由。然加农民之田赋而免其役,较之唐宋后之役法,犹为此善于彼。因为役事无法分割,负担难得公平。改为征其钱而免其役,就不然了。况且有丁负担赋税的能力小,有产负担赋税的能力大,将向来有丁的负担,转移于有粮之家,也是比较合理的。这是税法上自然的进化。一条鞭之法,起源于江西,后渐遍行于全国,其事在明神宗之世。从晚唐役法大坏至此,约历八百年左右。亦可谓之长久了。这是人类不能以理智支配事实,而听其自然迁流之弊。职是故,从前每州县的丁额,略有定数,不会增加。因为增丁就是增赋,当时推行,已觉困难;后来征收,更觉麻烦;做州县官的人,何苦无事讨事做?清圣祖明知其然,所以落得慷慨,下诏说,康熙五十年以后新生的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时,就将丁银摊入地粮了。这是事势的自然,不论什么人,生在这时候,都会做的,并算不得什么仁政。从前的人,却一味歌功颂德。不但在清朝时候如此,民国时代,有些以遗老自居的人,也还是这样,这不是没有历史知识,就是别有用心了。清朝因有圣祖之诏,所以始终避免加赋之名。但后来田赋的附加很多,实在亦与加赋无异。又古代的赋税,所税者何物,所取者即系何物。及货币通行以后,渐有(一)径收货币,(二)或本收货物之税,亦改收货币的。(三)又因历代(甲)币制紊乱,(乙)或数量不足,(丙)又或官吏利于上下其手,有本收此物,而改收他物的。总之收税并非全收货币。明初,收本物的谓之“本色”,收货币的谓之“折色”。宣宗以后,纸币废而不行,铜钱又缺乏,赋税渐改征银。田赋在收本色时,本来有所谓耗。系因(子)改装,搬运时,不免有所损失;(丑)又收藏之后,或有腐败及虫蛀、鼠窃等;乃于收税之时,酌加若干。积少成多,于官吏颇有裨益。改收银两以后,因将碎银熔成整铤,经火亦有耗损,乃亦于收银时增加若干,谓之“火耗”。后来制钱充足,收赋时改而收钱,则因银钱的比价,并无一定,官吏亦可将银价抬高,其名目则仍谓之火耗,此亦为农民法外的负担。但从前州县官的行政经费,是不彀的,非借此等弥补不可,所以在币制改革以后,亦仍许征税的人,于税收中提取若干成,作为征收之费。  近世田赋而外,税收发达的,当推关盐两税。盐税自南宋以后,收入即逐渐增加。元明清三朝,均为次于田赋的重要赋税。关税起于明宣宗时。当时因纸币跌价,增设若干新税,并增加旧税税额,以收回钞票。后来此等新增的税目和税额,有仍复其旧的,有相沿未废的。关税亦为相沿未废者之一,故称为钞关。清朝称为常关。常关为数有限,然各关都有分关,合计之数亦不少。太平军兴之后,又有所谓厘金,属于布政司而不属于中央。于水陆要路设卡,以多为贵,全不顾交通上自然的形势。以致一种货物的运输,有重复收税,至于数次的。所税的货物及其税额,亦无一定。实为最恶的税法。新海关设于五口通商以后,当时未知关税的重要,贸然许外人以协定税率。庚子战后,因赔款的负担重了,《辛丑和约》我国要求增税。外人乃以裁厘为交换条件。厘不能裁,增税至12.5%之议,亦不能行。民国时代,我国参加欧战,事后在美国所开太平洋会议中,提出关税自主案。外人仍只许我开关税会议,实行《辛丑条约》。十四年开会时,我国又提出关税自主案。许于十八年与裁厘同时并行,同时拟定七级税则,实际上得各国的承认。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与各友邦或订关税条约,或于通商条约中订有关涉关税的条款。十八年,先将七级税实施。至二十年,将厘金裁撤后,乃将七级税废去,另订税则颁布。主权一经受损,其恢复之难如此,亦可为前车之鉴了。关盐两税之外,清代较为重要的,是契税、当税、牙税。此等税意亦在于加以管理,不尽在增加收入。其到晚近才发达的,则有烟酒税、印花税、矿税、所得税。其重要的货物,如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薰烟、啤酒、洋酒等,则征收统税。国民政府将此等税和关税、盐税、牙税、当税,均列为中央收入。田赋划归地方,和契税、营业税同为地方收入大宗。军兴以来,各地方有许多苛捐杂税,则下令努力加以废除。在理论上,赋税已渐上轨道,但在事实上,则还待逐渐加以整顿罢了。  第九章 兵制  中国的兵制,约可分为八期。  第(一)期,在古代,有征服之族和被征服之族的区别。征服之族,全体当兵,被征服之族则否,是为部分民兵制。  第(二)期,后来战争剧烈了,动员的军队多,向来不服兵役的人民,亦都加入兵役,是为全体皆兵制。  第(三)期,天下统一了,不但用不着全体皆兵,即一部分人当兵,亦觉其过剩。偶尔用兵,为顾恤民力起见,多用罪人及降服的异族。因此,人民疏于军事,遂招致降服的异族的叛乱,是即所谓五胡乱华。而中国在这时代,因乱事时起,地方政府擅权,中央政府不能驾驭,遂发生所谓州郡之兵。  第(四)期,五胡乱华的末期,异族渐次和中国同化,人数减少,而战斗顾甚剧烈,不得已,乃用汉人为兵。又因财政艰窘,不得不令其耕以自养。于是又发生一种部分民兵制,是为周、隋、唐的府兵。  第(五)期,承平之世,兵力是不能不腐败的。府兵之制,因此废坏。而其时适值边方多事,遂发生所谓藩镇之兵。因此引起内乱。内乱之后,藩镇遍于内地,唐室卒因之分裂。  第(六)期,宋承唐、五代之后,竭力集权于中央。中央要有强大的常备军。又觑破兵民分业在经济上的利益。于是有极端的募兵制。  第(七)期,元以异族,入主中原,在军事上,自然另有一番措置。明朝却东施效颦。其结果,到底因淤滞而败。  第(八)期,清亦以异族入主,然不久兵力即腐败。中叶曾因内乱,一度建立较强大的陆军。然值时局大变,此项军队,应付旧局面则有余,追随新时代则不足。对外屡次败北。而国内的军纪,却又久坏。遂酿成晚清以来的内乱。直至最近,始因外力的压迫,走上一条旷古未有的新途径。  以上用鸟瞰之法,揭示一个大纲。以下再逐段加以说明。  第(一)期的阶级制度,看第四、第八两章,已可明白。从前的人,都说古代是寓兵于农的,寓兵于农,便是兵农合一,井田既废,兵农始分,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寓兵于农,乃谓以农器为兵器,说见《六韬·农器篇》。古代兵器是铜做的,农器是铁做的。兵器都藏在公家,临战才发给。所谓授甲、授兵。也只能供给正式军队用,乡下保卫团一类的兵,是不能给与的。然敌兵打来,不能真个制梃以自卫。所以有如《六韬》之说,教其以某种农器,当某种兵器。古无称当兵的人为兵的,寓兵于农,如何能释为兵农合一呢?江永《群经补义》中有一段,驳正此说。他举《管子》的参国伍鄙,参国,即所谓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和高子、国子,各帅五乡。伍鄙,即三十家为邑,十邑为卒,十卒为乡,三乡为县,10县为属,乃所以处农人。案所引《管子》,见《小匡篇》。又引阳虎欲作乱,壬辰戒都车,令癸巳至。案见《左氏》定公八年。以证兵常近国都。其说可谓甚精。案《周官》夏官序官: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小司徒,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则六军适出六乡。六乡之外有六遂,郑《注》说:遂以军法如六乡。其实乡列出兵法,无田制,遂陈田制,无出兵法,郑《注》是错误的。说本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司马法非周制说》。六乡出兵,六遂则否,亦兵在国中之证。这除用征服之族居国,被征服之族居野,无可解释。或谓难道古代各国,都有征服和被征服的阶级吗?即谓都有此阶级,亦安能都用此治法,千篇一律呢?殊不知(一)古代之国,数逾千百,我们略知其情形的,不过十数,安知其千篇一律?(二)何况制度是可以互相模仿的。世既有黩武之国,即素尚平和之国,亦不得不肆力于军事组织以相应,既肆力于军事组织,其制度,自然可以相像的。所以虽非被征服之族,其中的军事领袖及武士,亦可以逐渐和民众相离,而与征服之族,同其位置。(三)又况战士必须讲守御,要讲守御,自不得不居险;而农业,势不能不向平原发展;有相同的环境,自可有相同的制度。(四)又况我们所知道的十余国,如求其根源,都是同一或极相接近的部族,又何怪其文化的相同呢?所以以古代为部分民兵制,实无疑义。  古代之国,其兵数是不甚多的。说古代军队组织的,无人不引据《周官》。不过以《周官》之文,在群经中独为完具罢了。其实《周官》之制,是和他书不合的。案《诗经·鲁颂》:“公徒三万,”则万人为一军。《管子·小匡篇》说军队组织之法正如此。五人为伍,五十人为小戎,二百人为卒,二千人为旅,万人一军。《白虎通义·三军篇》说:“虽有万人,犹谦让,自以为不足,故复加二千人,”亦以一军为本万人。《说文》以四千人为一军,则据既加二千人后立说。《谷梁》襄公十一年,“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这个军字,和师字同义。变换其字面,以免重复,古书有此文法。一师当得二千人。《公羊》隐公五年何《注》:“二千五百人称师,天子六师,方伯二师,诸侯一师,”“五百”两字必后人据《周官》说妄增。然则古文家所说的军队组织,较今文家扩充了,人数增多了。此亦今文家所说制度,代表较早的时期,古文家说,代表较晚的时期的一证。当兵的一部分人,居于山险之地,山险之地,是行畦田之制的,而《司马法》所述赋法,都以井田之制为基本,如此,当兵的义务,就扩及全国人了。《司马法》之说,已见第八章,兹不再引。案《司马法》以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如前一说:一封当得车千乘,士万人,徒二万人;一畿当得车万乘,士十万人,徒二十万人。后一说:一同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沈斥、城池、邑居、园囿、术路外,定出赋的六千四百井,所以有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一封有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一畿有戎马四万匹,兵车万乘。见于《汉书·刑法志》。若计其人数,则一同七千五百,一封七万五千,一畿七十五万。《史记·周本纪》说:牧野之战,纣发卒七十万人,以拒武王;《孙子·用间篇》说:“内外骚动,殆于道路,不得操事者,七十万家;”都系本此以立说。《司马法》之说,固系学者所虚拟,亦必和实际的制度相近。春秋时,各国用兵,最多不过数万。至战国时,却阬降斩级,动以万计。此等记载,必不能全属子虚,新增的兵,从何处来呢?我们看《左氏》成公二年,记齐顷公鞍战败北逃回去的时候,“见保者曰:勉之,齐师败矣,”可见其时正式的军队虽败于外,各地方守御之兵仍在。而《战国策》载苏秦说齐宣王之言,说“韩魏战而胜秦,则兵半折,四竟不守;战而不胜,国以危亡随其后;”可见各地方守御之兵,都已调出去,充作正式军队了。这是战国时兵数骤增之由。在中国历史上,真正全国皆兵的,怕莫此时若了。  秦汉统一以后,全国皆兵之制,便开始破坏。《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后汉书·光武纪》注引《汉官仪》建武七年。说:“高祖令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常以立秋后讲肄课试。”则汉兵制实沿自秦。《汉书·高帝纪》注引《汉仪注》二年。说:“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陈,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昭帝纪注》引如淳说:元凤四年。“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是为卒更。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此为秦汉时人民服兵役及戍边之制。法虽如此,事实上已不能行。晁错说秦人谪发之制,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见《汉书》本传。此即汉世所谓七科谪。见《汉书·武帝纪》天汉四年《注》引张晏说。二世时,山东兵起,章邯亦将骊山徒免刑以击之。则用罪人为兵,实不自汉代始。汉自武帝初年以前,用郡国兵之时多,武帝中年以后,亦多用谪发。此其原因,乃为免得扰动平民起见。《贾子书·属远篇》说:“古者天子地方千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五百里而至。公侯地百里,中之而为都,输将繇使,远者不五十里而至。秦输将起海上,一钱之赋,十钱之费弗能致。”此为古制不能行的最大原因。封建时代,人民习于战争,征戍并非所惧。然路途太远,旷日持久,则生业尽废。又《史记·货殖传》说,七国兵起,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则当时从军的人,所费川资亦甚巨。列侯不免借贷,何况平民?生业尽废,再重以路途往来之费,人民在经济上,就不堪负担了。这是物质上的原因。至于在精神上,小国寡民之时,国与民的利害,较相一致,至国家扩大时,即不能尽然,何况统一之后?王恢说战国时一代国之力,即可以制匈奴,见《汉书·韩安国传》。而秦汉时骚动全国,究竟宣元时匈奴之来朝,还是因其内乱之故,即由于此。在物质方面,人民的生计,不能不加以顾恤;在精神方面,当时的用兵,不免要招致怨恨;就不得不渐废郡国调发之制,而改用谪发、谪戍了。这在当时,亦有令农民得以专心耕种之益。然合前后而观之,则人民因此而忘却当兵的义务,而各地方的武备,也日益空虚了。所以在政治上,一时的利害,有时与永久的利害,是相反的。调剂于两者之间,就要看政治家的眼光和手腕了。  民兵制度的破坏,形式上是在后汉光武之时的。建武六年,罢郡国都尉官。七年,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自此各郡国遂无所谓兵备了。后来有些紧要的去处,亦复置都尉。又有因乱事临时设立的。然不是经常、普遍的制度。而外强中弱之机,亦于此时开始。汉武帝置七校尉,中有越骑,胡骑,及长水。见《汉书·百官公卿表》。长水,颜师古云:胡名。其时用兵,亦兼用属国骑等,然不恃为主要的兵力。后汉光武的定天下,所靠的实在是上谷渔阳的兵,边兵强而内地弱的机缄,肇见于此。安帝以后,羌乱频仍,凉州一隅,迄未宁静,该地方的羌、胡,尤强悍好斗。中国人好斗的性质,诚不能如此等浅演的降夷,然战争本不是单靠野蛮好杀的事。以当时中国之力,谓不足以制五胡的跳梁,决无此理。五胡乱华的原因,全由于中国的分裂。分裂之世,势必军人专权,专权的军人,初起时或者略有权谋,或则有些犷悍的性质。然到后来,年代积久了,则必入于骄奢淫佚。一骄奢淫佚,则政治紊乱,军纪腐败,有较强的外力加以压迫,即如山崩川溃,不可复止。西晋初年,君臣的苟安,奢侈,正是军阀擅权的结果,五胡扰乱的原因。五胡乱华之世,是不甚用中国人当兵的。说已见第四章。其时用汉兵的,除非所需兵数太多,异族人数不足,乃调发以充数。如石虎伐燕,苻秦寇晋诸役是。这种军队,自然不会有什么战斗力的。军队所靠的是训练。当时的五胡,既不用汉人做主力的军队,自然无所谓训练。《北齐书·高昂传》说:高祖讨尒朱兆于韩陵,昂自领乡人部曲3000人。高祖曰:“高都督纯将汉儿,恐不济事,今当割鲜卑兵千余人,共相参杂,于意如何?”昂对曰:“敖曹所将部曲,练习已久,前后战斗,不减鲜卑。今若杂之,情不相合。愿自领汉军,不烦更配。”高祖然之。及战,高祖不利,反借昂等以致克捷。可见军队只重训练,并非民族本有的强弱。所以从刘石倡乱以来,至于南北朝之末,北方的兵权,始终在异族手里。这是汉族难于恢复的大原因。不然,五胡可乘的机会,正多着呢?然则南方又何以不能乘机北伐?此则仍由军人专横,中央权力不能统一之故。试看晋朝东渡以后,荆、扬两州的相持,宋、齐、梁、陈之世,中央和地方政府互相争斗的情形,便可知道。  北强南弱之势,是从东晋后养成的。三国以前,军事上的形势,是北以持重胜,南以剽悍胜。论军队素质的佳良,虽南优于北,论社会文明的程度,则北优于南,军事上胜败的原因,实在于此。后世论者,以为由于人民风气的强弱,实在是错误的。秦虽并六国,然刘邦起沛,项籍起吴,卒以亡秦,实在是秦亡于楚。所以当时的人,还乐道南公“亡秦必楚”之言,以为应验。刘项成败,原因在战略上,不关民气强弱,是显而易见的。吴楚七国之乱,声势亦极煊赫,所以终于无成,则因当时天下安定,不容有变,而吴王又不知兵之故。孙策、孙权、周瑜、鲁肃、诸葛恪、陆逊、陆抗等,以十不逮一的土地人民,矫然与北方相抗,且有吞并中原之志,而魏亦竟无如之何,均可见南方风气的强悍。东晋以后,文明的重心,转移于南,训卒厉兵,本可于短期间奏恢复之烈。所以终无成功,而南北分裂,竟达于269年之久,其结果且卒并于北,则全因是时,承袭汉末的余毒,(一)士大夫衰颓不振,(二)军人拥兵相猜,而南方的政权,顾全在此等北来的人手中之故。试设想:以孙吴的君臣,移而置之于东晋,究竟北方能否恢复?便可见得。“洒落君臣契,飞腾战伐名,”无怪杜甫要对吕蒙营而感慨了。经过这长时期的腐化,而南弱的形势遂成。而北方当是时,则因长期的战斗,而造成一武力重心。赵翼《廿二史札记》有一条,说周、隋、唐三代之祖,皆出武川,可见自南北朝末至唐初,武力的重心,实未曾变。案五胡之中,氐、羌、羯民族皆小,强悍而人数较多的,只有匈奴、鲜卑。匈奴久据中原之地,其形势实较鲜卑为佳。但其人太觉凶暴,羯亦然。被冉闵大加杀戮后,其势遂衰。此时北方之地,本来即可平靖。然自东晋以前,虎斗龙争,多在今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数省境内。辽宁、热、察、绥之地,是比较安静的。鲜卑人休养生息于此,转觉气完力厚。当时的鲜卑人,实在是乐于平和生活,不愿向中原侵略的。所以北魏平文帝,昭成帝两代,都因要南侵为其下所杀。见《魏书·序纪》。然到道武帝,卒肆其凶暴,强迫其下,侵入中原。道武帝伐燕,大疫,群下咸思还北。帝曰:“四海之人,皆可与为国,在吾所以抚之耳,何恤乎无民?”群臣乃不敢复言,见《魏书·本纪》皇始二年。案《序纪》说:穆帝“明刑峻法,诸部民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携,而赴死所。人问何之?答曰:当往就诛。”其残酷如此。道武帝这话,已经给史家文饰得很温婉的了。若照他的原语,记录下来,那便是“你们要回去,我就要把你们全数杀掉。”所以群臣不敢复言了。此时割据中原的异族,既已奄奄待毙,宋武帝又因内部矛盾深刻,不暇经略北方,北方遂为所据。然自孝文帝南迁以前,元魏立国的重心,仍在平城。属于南方的侵略,仅是发展问题,对于北方的防御,却是生死问题,所以要于平城附近设六镇,以武力为拱卫。南迁以后,因待遇的不平等,而酿成六镇之乱。因六镇之乱而造成一个尒朱氏。连高氏、贺拔氏、宇文氏等,一齐带入中原。龙争虎斗者,又历五六十年,然后统一于隋。隋、唐先世,到底是汉族还是异族,近人多有辩论。然民族是论文化的,不是论血统的。近人所辩论的,都是血统问题,在民族斗争史上,实在无甚意义。至于隋唐的先世,曾经渐染胡风,也是武川一系中的人物,则无可讳言。所以自尒朱氏之起至唐初,实在是武川的武力,在政治舞台上活跃的时代。要到唐贞观以后,此项文化的色彩,才渐渐淡灭。唐初的隐太子、巢剌王、常山愍王等,还都系带有胡化色彩的人。五胡乱华的已事,虽然已成过去,然在军事上,重用异族的风气,还有存留。试看唐朝用蕃将蕃兵之多,便可明白。论史者多以汉唐并称。论唐朝的武功,其成就,自较汉朝为尤大。然此乃世运为之。主要的是中外交通的进步。若论军事上的实力,则唐朝何能和汉朝比?汉朝对外的征讨,十之八九是发本国兵出去打的,唐朝则多是以夷制夷。这以一时论,亦可使中国的人民减轻负担,然通全局而观之,则亦足以养成异族强悍,汉族衰颓之势。安禄山之所以蓄意反叛,沙陀突厥之所以横行中原,都由于此。就是宋朝的始终不振,也和这有间接的关系。因为久已柔靡的风气,不易于短时期中训练之使其变为强悍。而唐朝府兵的废坏,亦和其阁置不用,很有关系的。  府兵之制起于周。籍民为兵,蠲其租调,而令刺史以农隙教练。分为百府,每府以一郎将主之,而分属于24军。当时以一柱国主二大将,一将军统二开府,开府各领一军。其众合计不满5万。隋,唐皆沿其制,而分属于诸卫将军。唐制,诸府皆称折冲府。各置折冲都尉,而以左右果毅校尉副之。上府兵1200人,中府千人,下府800人。民年20服兵役,60而免。全国634府,在关中的有261府,以为强干弱枝之计。府兵之制:平时耕以自养。战时调集,命将统之。师还则将上所佩印,兵各还其府。(一)无养兵之费,而有多兵之用。(二)兵皆有业之民,无无家可归之弊。(三)将帅又不能拥兵自重。这是与藩镇之兵及宋募兵之制相较的优点。从前的论者多称之。但兵不惟其名,当有其实。唐朝府兵制度存在之时,得其用者甚少。此固由于唐时征讨,多用蕃兵,然府兵恐亦未足大用。其故,乃当时的风气使之,而亦可谓时势及国家之政策使之。兵之精强,在于训练。主兵者之能勤于训练,则在豫期其军队之有用。若时值承平,上下都不以军事为意,则精神不能不懈弛;精神一懈弛,训练自然随之而废了。所以唐代府兵制度的废坏,和唐初时局的承平,及唐代外攘,不甚调发大兵,都有关系。高宗、武后时,业已名存实亡。到玄宗时,就竟不能给宿卫了。唐时宿卫之兵,都由诸府调来,按期更换,谓之“番上”。番即现在的班字。时相张说,知其无法整顿,乃请宿卫改用募兵,谓之彍骑,自此诸府更徒存虚籍了。  唐初边兵屯戍的,大的称军,小的称城镇守捉,皆有使以主之。统属军,城镇守捉的曰道。道有大总管,后改称大都督。大都督带使持节的,人称之为节度使。睿宗后遂以为官名。唐初边兵甚少。武后时,国威陵替。北则突厥,东北则奚、契丹,西南则吐蕃皆跋扈。玄宗时,乃于边陲置节度使,以事经略。而自东北至西北边之兵尤强。天下遂成偏重之势。安禄山、史思明皆以胡人而怀野心,卒酿成天宝之乱。乱后藩镇遂遍于内地。其中安史余孽,唐朝不能彻底铲除亦皆授以节度使。诸镇遂互相结约,以土地传子孙,不奉朝廷的命令。肃代两世,皆姑息养痈。德宗思整顿之,而兵力不足,反召朱泚之叛。后虽削平朱泚,然河北、淮西,遂不能问。宪宗以九牛二虎之力,讨平淮西,河北亦闻风自服。然及穆宗时,河北即复叛。自此终唐之世,不能戡定了。唐朝藩镇,始终据土自专的,固然只有河北。然其余地方,亦不免时有变乱。且即在平时,朝廷指挥统驭之力,亦总不甚完全。所以肃代以还,已隐伏分裂之势。至黄巢乱后,遂溃决不可收拾了。然藩镇固能梗命,而把持中央政府,使之不能振作的,则禁军之患,尤甚于藩镇。  禁军是唐初从征的兵,无家可归的。政府给以渭北闲田,留为宿卫。号称元从禁军。此本国家施恩之意,并非仗以战斗。玄宗时破吐蕃,于临洮之西置神策军。安史之乱,军使成如璆遣将卫伯玉率千人入援,屯于陕州。后如璆死,神策军之地,陷于吐蕃,乃即以伯玉为神策军节度使,仍屯于陕,而中官鱼朝恩以观军容使监其军。伯玉死,军遂统于朝恩。代宗时,吐蕃陷长安,代宗奔陕,朝恩以神策军扈从还京。其后遂列为禁军,京西多为其防地。德亲自奉天归,怀疑朝臣,以中官统其军。其时边兵赏赐甚薄,而神策军颇为优厚,诸将遂多请遥隶神策军,军额扩充至15万。中官之势,遂不可制。“自穆宗以来八世,而为宦官所立者七君。”《唐书·僖宗纪》赞语。参看《廿二史札记·唐代宦官之祸》条。顺宗、文宗、昭宗皆以欲诛宦官,但或遭废杀,或见幽囚。当时的宦官,已成非用兵力不能铲除之势。然在宦官监制之下,朝廷又无从得有兵力。文宗时,郑注欲夺宦官之兵而败。昭宗欲自练兵以除宦官而败。召外兵,则明知宦官除而政权将入除宦官者之手,所以其事始终无人敢为。然相持至于唐末,卒不得不出于此一途。于是宦官尽而唐亦为朱梁所篡了。宦官之祸,是历代多有的,拥兵为患的,却只有唐朝。后汉末,蹇硕欲图握兵,旋为何进所杀。总之,政权根本之地,不可有拥兵自重的人,宦官亦不过其中之一罢了。  禁兵把持于内,藩镇偃蹇于外,唐朝的政局,终已不可收拾,遂分裂而为五代十国。唐时的节度使,虽不听政府的命令,而亦不能节制其军队。军队不满意于节度使,往往哗变而杀之,而别立一人。政府无如之何,只得加以任命。狡黠的人,遂运动军士,杀军帅而拥戴自己。即其父子兄弟相继的,亦非厚加赏赐,以饵其军士不可。凡此者,殆已成为通常之局。所谓“地擅于将,将擅于兵。”五代十国,惟南平始终称王,余皆称帝,然论其实,则仍不过一节度使而已。宋太祖黄袍加身,即系唐时拥立节度使的故事,其余证据,不必列举。事势至此,固非大加整顿不可。所以宋太祖务要削弱藩镇,而加强中央之兵。  宋朝的兵制:兵之种类有四:曰禁军,是为中央军,均属三衙。曰厢军,是为地方兵,属于诸州。曰乡兵,系民兵,仅保卫本地方,不出戍。曰蕃兵,则系异族团结为兵,而用乡兵之法的。太祖用周世宗之策,将厢军之强者,悉升为禁军,其留为厢军者,不甚教阅,仅堪给役而已。乡兵,蕃兵,本非国家正式的军队,可以弗论。所以武力的重心,实在禁军。全国须戍守的地方,乃遣禁军更番前往,谓之“番戍”。昔人议论宋朝兵制的,大都加以诋毁。甚至以为唐朝的所以强,宋朝的所以弱,即由于藩镇的存废。这真是瞽目之谈。唐朝强盛时,何尝有什么藩镇?到玄宗设立藩镇时,业已因国威陵替,改取守势了。从前对外之策,重在防患未然。必须如汉之设度辽将军、西域都护,唐之设诸都护府,对于降伏的部落,(一)监视其行动,(二)通达其情意,(三)并处理各部族间相互的关系。总而言之,不使其(一)互相并吞,(二)坐致强大,是为防患未然。其设置,是全然在夷狄境内,而不在中国境内的,此之谓“守在四夷”。是为上策。经营自己的边境,已落第二义了。然果其士马精强,障塞完固,中央的军令森严,边将亦奉令维谨,尚不失为中策。若如唐朝的藩镇擅土,则必自下策而入于无策的。因为军队最怕的是骄,骄则必不听命令,不能对外而要内讧;内讧势必引外力以为助;这是千古一辙的。以唐朝幽州兵之强,而不能制一契丹,使其坐大;藩镇遍于内地,而黄巢横行南北,如入无人之境,卒召沙陀之兵,然后把他打平;五代时,又因中央和藩镇的内讧,而引起契丹的侵入;都是铁一般强,山一般大的证据。藩镇的为祸为福,可无待于言了。宋朝的兵,是全出于招募的,和府兵之制相反,论者亦恒右唐而左宋,这亦是耳食之谈。募兵之制,虽有其劣点,然在经济上及政治上,亦自有其相当的价值。天下奸悍无赖之徒,必须有以销纳之,最好是能惩治之,感化之,使改变其性质,此辈在经济上,即是所谓“无赖”,又其性质,不能勤事生产,欲惩治之、感化之极难。只有营伍之中,规律最为森严,或可约束之,使之改变。此辈性行虽然不良,然苟能束之以纪律,其战斗力,不会较有身家的良民为差,或且较胜。利用养兵之费,销纳其一部分,既可救济此辈生活上的无赖,而饷项亦不为虚糜。假若一个募兵,在伍的年限,是10年到20年,则其人已经过长期的训练;裁遣之日,年力就衰,大多数的性质,必已改变,可以从事于生产,变做一个良民了。以经济原理论,本来宜于分业,平民出饷以养兵,而于战阵之事,全不过问,从经济的立场论,是有益无损的。若谓行募兵之制,则民不知兵,则举国皆兵,实至今日乃有此需要。在昔日,兵苟真能御敌,平民原不须全体当兵。所以说募兵之制,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自有其相当的价值。宋代立法之时,亦自有深意。不过所行不能副其所期,遂至利未形而害已见罢了。宋朝兵制之弊在于:(一)兵力的逐渐腐败。(二)番戍之制:(甲)兵不知将,将不知兵,既不便于指挥统驭。(乙)而兵士居其地不久,既不熟习地形;又和当地的人民,没有联络。(丙)三年番代一次,道途之费,却等于三年一次出征。(三)而其尤大的,则在带兵的人,利于兵多,(子)既可缺额刻饷以自肥,(丑)又可役使之以图利。乞免者既不易得许;每逢水旱偏灾,又多以招兵为救荒之策;于是兵数递增。宋开国之时,不满20万。太祖末年,已增至37万。太宗末年,增至66万。真宗末年,增至91万。仁宗时,西夏兵起,增至125万。后虽稍减,仍有116万。欧阳修说:“天下之财,近自淮甸,远至吴、楚,莫不尽取以归京师。晏然无事,而赋敛之重,至于不可复加。”养兵之多如此,即使能战,亦伏危机,何况并不能战,对辽对夏,都是隐忍受侮;而西夏入寇时,仍驱乡兵以御敌呢?当时兵多之害,人人知之,然皆顾虑召变而不敢裁。直至王安石出,才大加淘汰。把不任禁军的降为厢军,不任厢军的免为民。兵额减至过半。又革去番戍之制,择要地使之屯驻,而置将以统之。以第一第二为名,全国共91将。安石在军事上,虽然无甚成就,然其裁兵的勇气,是值得称道的。惟其所行民兵之制,则无甚成绩,而且有弊端。  王安石民兵之法,是和保伍之制连带的。他立保甲之法,以十家为一保,设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五百家为一都保,设都保正副。家有两丁的,以其一为保丁。其初日轮若干人儆盗。后乃教以武艺,籍为民兵。民兵成绩,新党亦颇自诩。如《宋史》载章惇之言,谓“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欣然趋赴,马上艺事,往往胜诸军”之类。然据《宋史》所载司马光、王岩叟的奏疏,则其(一)有名无实,以及(二)保正长巡检使等的诛求,真是暗无天日。我们不敢说新党的话全属子虚,然这怕是少数,其大多数,一定如旧党所说的。因为此等行政上的弊窦,随处可以发现。民兵之制,必要的条件有二:(一)为强敌压迫于外。如此,举国上下,才有忧勤惕厉的精神,民虽劳而不怨。(二)则行政上的监督,必须严密。官吏及保伍之长,才不敢倚势虐民。当时这两个条件,都是欠缺的,所以不免弊余于利。至于伍保之法,起源甚古。《周官》大司徒说:“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这原和《孟子》“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之意相同,乃使之互相救恤。商君令什伍相司同伺。连坐,才使之互相稽察。前者为社会上固有的组织,后者则政治上之所要求。此惟乱时可以行之。在平时,则犯大恶者,如谋反叛逆之类。非极其秘密,即徒党众多,声势浩大;如江湖豪侠之类。或其人特别凶悍,为良民所畏;如土豪劣绅之类。必非人民所能检举。若使之检举小恶,则徒破坏社会伦理,而为官吏开敲诈之门,其事必不能行。所以自王安石创此法后,历代都只于乱时用以清除奸轨,在平时总是有名无实,或并其名而无之的。伍保之法,历代法律上本来都有,并不待王安石的保甲,然亦都不能行。  裁募兵,行民兵,是宋朝兵制的一变。自此募兵之数减少。元祐时,旧党执政,民兵之制又废。然募兵之额,亦迄未恢复。徽宗时,更利其缺额,封桩其饷,以充上供,于是募兵亦衰。至金人入犯,以陕西为著名多兵之地,种师道将以入援,仅得一万五千人而已。以兵多著名的北宋,而其结果至于如此,岂非奇谈?  南渡之初,军旅寡弱。当时诸将之兵,多是靠招降群盗或召募,以资补充的。其中较为强大的,当推所谓御前五军。杨沂中为中军,总宿卫。张俊为前军,韩世忠为后军,岳飞为左军,刘光世为右军,皆屯驻于外。是为四大将。光世死,其军叛降伪齐。一部分不叛的,归于张俊。以四川吴玠之军补其缺。其时岳飞驻湖北,韩世忠驻淮东,张俊驻江东,皆立宣抚司。宗弼再入犯,秦桧决意言和,召三人入京,皆除枢密副使,罢三宣抚司,以副校统其兵,称为统制御前军马。驻扎之地仍旧,谓之某州驻扎御前诸军。四川之兵,亦以御前诸军为号。直达朝廷,帅臣不得节制。其饷,则特设总领以司之,不得自筹。其事略见《文献通考·兵考》。  北族在历史上,是个侵略民族。这是地理条件所决定的。在地理上,(一)瘠土的民族,常向沃土的民族侵略。(二)但又必具有地形平坦,利于集合的条件。所以像天山南路,沙漠绵延,人所居住的,都是星罗棋布的泉地,像海中的岛屿一般;又或仰雪水灌溉,依天山之麓而建国;以至青海、西藏,山岭崎岖,交通太觉不便;则土虽瘠,亦不能成为侵略民族。历史上侵掠的事实,以蒙古高原为最多,而辽吉二省间的女真,在近代,亦曾两度成为侵略民族。这是因为蒙古高原,地瘠而平,于侵掠的条件,最为完具。而辽吉两省,地形亦是比较平坦的;且与繁荣的地方相接近,亦有以引起其侵略之欲望。北族如匈奴突厥等,虽然强悍,初未尝侵入中国。五胡虽占据中国的一部分,然久居塞内,等于中国的乱民,而其制度亦无足观。只有辽、金、元、清四朝,是以一个异民族的资格,侵入中国的;而其制度,亦和中国较有关系。今略述其事如下。  四朝之中,辽和中国的关系最浅。辽的建国,系合部族及州县而成。部族是他的本族和所征服的北方的游牧民族。州县则取自中国之地。其兵力,亦是以部族为基本的。部族的离合,及其所居之地,都系由政府指定,不能自由。其人民全体皆隶兵籍。当兵的素质,极为佳良。《辽史》称其“各安旧风,狃习劳事,不见纷华异物而迁。故能家给人足,戎备整完。卒之虎视四方,强朝弱附,部族实为之爪牙”,可谓不诬了。但辽立国虽以部族为基本,而其组织军队,亦非全不用汉人。世徒见辽时的五京乡丁,只保卫本地方,不出戍,以为辽朝全不用汉人做正式军队,其实不然。辽制有所谓宫卫军者,每帝即位,辄置之。出则扈从,入则居守,葬则因以守陵。计其丁数,凡有40万8千,出骑兵10万1千。所谓不待调发州县部族,而10万之兵已具。这是辽朝很有力的常备军。然其置之也,则必“分州县,析部族”。又太祖征讨四方,皇后述律氏居守,亦摘蕃汉精锐30万为属珊军。可见辽的军队中,亦非无汉人了。此外辽又有所谓大首领部族军,乃亲王大臣的私甲,亦可率之以从征。国家有事,亦可向其量借。又北方部族,服属于辽的,谓之属国,亦得向其量借兵粮。契丹的疆域颇大,兵亦颇多而强,但其组织不坚凝。所以天祚失道,金兵一临,就土崩瓦解。这不是辽的兵力不足以御金,乃是并没有从事于抵御。其立国本无根柢,所以土崩瓦解之后,亦就更无人从事于复国运动。耶律大石虽然有意于恢复,在旧地,亦竟不能自立了。  金朝的情形,与辽又异。辽虽风气敦朴,然畜牧极盛,其人民并不贫穷的。金则起于瘠土,人民非常困穷。然亦因此而养成其耐劳而好侵掠的性质。《金史》说其“地狭产薄,无事苦耕,可致衣食;有事苦战,可致俘获”,可见其侵掠的动机了。金本系一小部族,其兵全系集合女真诸部族而成。战时的统帅,即系平时的部长。在平时称为孛堇,战时则称为猛安谋克。猛安译言千夫长,谋克译言百夫长,这未必真是千夫和百夫,不过依其众寡,略分等级罢了。金朝的兵,其初战斗力是极强的,但迁入中原之后,腐败亦很速。看《廿二史札记·金用兵先后强弱不同》一条,便可知道。金朝因其部落的寡少,自伐宋以后,即参用汉兵。其初契丹、渤海、汉人等,投降金朝的,亦都授以猛安谋克。女真的猛安谋克户,杂居汉地的,亦听其与契丹、汉人相婚姻,以相固结。熙宗以后,渐想把兵柄收归本族。于是罢汉人和勃海人猛安谋克的承袭。移刺窝斡乱后,又将契丹户分散,隶属于诸猛安谋克。世宗时,将猛安谋克户移入中原,其人既已腐败到既不能耕,又不能战,而宣宗南迁,仍倚为心腹,外不能抗敌,而内敛怨于民。金朝的速亡,实在是其自私本族,有以自召之的。总而言之:文明程度落后的民族,与文明程度较高的民族遇,是无法免于被同化的。像金朝清朝这种用尽心机,而仍不免于灭亡,还不如像北魏孝文帝一般,自动同化于中国的好。  元朝的兵制,也是以压制为政策的。其兵出于本部族的,谓之蒙古军。出于诸部族的,谓之探马赤军。既入中原后,取汉人为军,谓之汉军。其取兵之法,有以户论的,亦有以丁论的。兵事已定之后,曾经当过兵的人,即定入兵籍,子孙世代为兵。其贫穷的,将几户合并应役。甚贫或无后的人,则落其兵籍,别以民补。此外无他变动。其灭宋所得的兵,谓之新附军。带兵的人,“视兵数之多寡,为爵秩之崇卑”,名为万户、千户、百户。皆分上、中、下。初制,万户千户死阵者,子孙袭职,死于病者降一等。后来不论大小及身故的原因,一概袭职。所以元朝的军官,可视为一个特殊阶级。世祖和二三大臣定计:使宗王分镇边徼及襟喉之地。河、洛、山东,是他们所视为腹心之地,用蒙古军、探马赤军戍守。江南则用汉军及新附军,但其列城,亦有用万户、千户、百户戍守的。元朝的兵籍,汉人是不许阅看的。所以占据中国近百年,无人知其兵数。观其屯戍之制,是很有深心的。但到后来,其人亦都入洪炉而俱化。末叶兵起时,宗王和世袭的军官,并不能护卫他。  元朝以异族入据中国,此等猜防之法,固然无怪其然。明朝以本族人做本族的皇帝,却亦暗袭其法,那就很为无谓了。明制:以五千六百人为卫。一千一百十二人为千户所,一百十二人为百户所。什伍之长,历代都即在其什伍之人数内,明朝则在其外。每一百户所,有总旗二人,小旗十人,所以共为一百十二人。卫设都指挥使,隶属于五军都督府。兵的来路有三种:第(一)种从征,是开国时固有的兵。第(二)种归附,是敌国兵投降的。第(三)种谪发,则是刑法上罚令当兵的,俗话谓之“充军”。从征和归附,固然是世代为兵,谪发亦然。身死之后,要调其继承人,继承人绝掉,还要调其亲族去补充的,谓之“句丁”。这明是以元朝的兵籍法为本,而加以补充的。五军都督府,多用明初勋臣的子孙,也是模仿元朝军官世袭之制。治天下不可以有私心。有私心,要把一群人团结为一党,互相护卫,以把持天下的权利,其结果,总是要自受其害的。军官世袭之制,后来腐败到无可挽救,即其一端。金朝和元朝,都是异族,他们社会进化的程度本浅,离封建之世未远,猛安谋克和万户千户百户,要行世袭之制,还无怪其然。明朝则明是本族人,却亦重视开国功臣的子孙,把他看做特别阶级,其私心就不可恕了。抱封建思想的人,总以为某一阶级的人,其特权和权利,既全靠我做皇帝才能维持,他们一定会拥护我。所以把这一阶级的人看得特别亲密。殊不知这种特权阶级,到后来荒淫无度,知识志气都没有了,何谓权利?怕他都不大明白。明白了;明白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了;明白自己的权利,如何才得维持了;因其懦弱无用,眼看著他人抢夺他的权利,他亦无如之何。所谓贵戚世臣,理应与国同休戚的,却从来没有这回事,即由于此。武力是不能持久的。持久了,非腐败不可。这其原因,由于战争是社会的变态而非其常态。变态是有其原因的,原因消失了,变态亦即随之而消失。所以从历史上看来,从没有一支真正强盛到几十年的军队。因不遇强敌,甚或不遇战事,未至溃败决裂,是有的。然这只算是侥幸。极强大的军队,转瞬化为无用,这种事实,是举不胜举的。以宋武帝的兵力,而到文帝时即一蹶不振,即其一例。又如明末李成梁的兵力,亦是不堪一击的,侥幸他未与满洲兵相遇罢了。然而军事的败坏,其机实隐伏于成梁之时,这又是其一例。军队的腐败,其表现于外的,在精神方面,为士气的衰颓;在物质方面,则为积弊的深痼;虽有良将,亦无从整顿,非解散之而另造不可。世人不知其原理,往往想就军队本身设法整顿,其实这是无法可设的。因为军队是社会的一部分,不能不受广大社会的影响。在社会学上,较低的原理,是要受较高的原理的统驭的。“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无备”,这种思想,亦是以常识论则是,而经不起科学评判的。因为到有事时,预备著的军队,往往无用,而仍要临时更造。府兵和卫所,是很相类的制度。府兵到后来,全不能维持其兵额。明朝对于卫所的兵额,是努力维持的,所以其缺额不至如唐朝之甚。然以多数的兵力,对北边,始终只能维持守势;现在北边的长城,十分之九,都是明朝所造。末年满洲兵进来,竟尔一败涂地;则其兵力亦有等于无。此皆特殊的武力不能持久之证。  清朝太祖崛起,以八旗编制其民。太宗之世,蒙古和汉人归降的,亦都用同一的组织。这亦和金朝人以猛安谋克授渤海汉人一样。中国平定之后,以八旗兵驻防各处,亦和金朝移猛安谋克户于中原,及元朝镇戍之制,用意相同。惟金代的猛安谋克户,系散居于民间;元朝万户分驻各处,和汉人往来,亦无禁限。清朝驻防的旗兵,则系和汉人分城而居的,所以其冲突不如金元之烈。但其人因此与汉人隔绝,和中国的社会,全无关系,到末造,要筹画旗民生计,就全无办法了。清代的汉兵,谓之绿旗,亦称绿营。中叶以前的用兵,是外征以八旗为主,内乱以绿营为主的。八旗兵在关外时,战斗之力颇强。中国军队强悍的,亦多只能取守势,野战总是失利时居多。洪承畴松山之战,是其一例。然入关后腐败亦颇速。三藩乱时,八旗兵已不足用了。自此至太平天国兴起时,内地粗觉平安,对外亦无甚激烈的战斗。武功虽盛,实多侥天之幸。所以太平军一起,就势如破竹了。  中国近代,历史上有两种潮流潜伏着。推波助澜,今犹未已,非通观前后,是不能觉悟出这种趋势来的。这两种潮流:其(一)是南方势力的兴起。南部数省,向来和大局无甚关系。自明桂王据云贵与清朝相抗;吴三桂举兵,虽然终于失败,亦能震荡中原;而西南一隅,始隐然为重于天下。其后太平军兴,征伐几遍全国。虽又以失败终,然自清末革命,至国民政府北伐之成功,始终以西南为根据。现在的抗战,还是以此为民族复兴的策源地的。其(二)是全国皆兵制的恢复。自秦朝统一以后,兵民渐渐分离,至后汉之初,而民兵之制遂废,至今已近二千年了。康有为说,中国当承平时代,是没有兵的。虽亦有称为兵的一种人,其实性质全与普通人民无异。见《欧洲十一国游记》。此之谓有兵之名,无兵之实。旷观历代,都是当需要用兵时,则产生出一支真正的军队来;事过境迁,用兵的需要不存,此种军队,亦即凋谢,而只剩些有名无实的军队,充作仪仗之用了。此其原理,即由于上文所说的战争是社会的变态,原不足怪。但在今日,帝国主义跋扈之秋,非恢复全国皆兵之制,是断不足以自卫的。更无论扶助其他弱小民族了。这一个转变,自然是极艰难。但环境既已如此,决不容许我们的不变。当中国和欧美人初接触时,全未知道需要改变。所想出来的法子,如引诱他们上岸,而不和他在海面作战;如以灵活的小船,制他笨重的大船等;全是些闭著眼睛的妄论。到咸同间,外患更深了。所谓中兴将帅,(一)因经验较多,(二)与欧美人颇有相当的接触。才知道现在的局面,非复历史上所有。欲图适应,非有相当的改革不可。于是有造成一支军队以适应时势的思想。设船政局、制造局,以改良器械;陆军则改练洋操;亦曾成立过海军;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即至清末,要想推行征兵制。其实所取的办法,离民兵之制尚远,还不过是这种思想。民国二十余年,兵制全未革新,且复演了历史上武人割据之局。然时代的潮流,奔腾澎湃,终不容我不卷入旋涡。抗战以来,我们就一步步的,走入举国皆兵之路了。这两种文化,现在还在演变的中途,我们很不容易看出其伟大。然在将来,作历史的人,一定要认此为划时代的大转变,是毫无可疑的。这两种文化,实在还只是一种。不过因为这种转变,强迫着我们,发生一种新组织,以与时代相适应,而时代之所以有此要求,则缘世界交通而起。在中国,受世界交通影响最早的是南部。和旧文化关系最浅的,亦是南部,受旧文化的影响较浅,正是迎受新文化的一个预备条件。所以近代改革的原动力,全出于南方;南方始终代表着一个开明的势力。太平天国虽然不成气候,湘淮军诸首领,虽然颇有学问,然以新旧论,则太平天国,仍是代表新的,湘淮军人物,仍是代表旧的。不过新的还未成熟,旧的也还余力未尽罢了。千回百折,似弱而卒底于有成。  几千年以来,内部比较平安,外部亦无真正大敌。因此,养成中国(一)长期间无兵,只有需要时,才产生真正的军队;(二)而这军队,在全国人中,只占一极小部分。在今日,又渐渐的改变,而走上全国皆兵的路了。而亘古未曾开发的资源,今日亦正在开发。以此广大的资源,供此众多民族之用,今后世界的战争,不更将增加其惨酷的程度么?不,战争只是社会的变态。现在世界上战争的惨酷,都是帝国主义造成的,这亦是社会的一个变态,不过较诸既往,情形特别严重罢了。变态是决不能持久的。资本的帝国主义,已在开始崩溃了。我们虽有横绝一世的武力,大势所趋,决然要用之于打倒帝国主义之途,断不会加入帝国主义之内,而成为破坏世界和平的一分子。  第十章 刑法  谈中国法律的,每喜考究成文法起于何时。其实这个问题,是无关紧要的。法律的来源有二:一为社会的风俗。一为国家对于人民的要求。前者即今所谓习惯,是不会著之于文字的。然其对于人民的关系,则远较后者为切。  中国刑法之名,有可考者始于夏。《左氏》昭公六年,载叔向写给郑子产的信,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三种刑法的内容,我们无从知其如何,然叔向这一封信,是因子产作刑书而起的。其性质,当和郑国的刑书相类。子产所作的刑书,我们亦无从知其如何,然昭公二十九年,《左氏》又载晋国赵鞅铸刑鼎的事。杜《注》说:子产的刑书,也是铸在鼎上的。虽无确据,然士文伯讥其“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其必著之金属物,殆无可疑。所能著者几何?而《书经》《吕刑》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请问如何写得下?然则《吕刑》所说,其必为习惯而非国家所定的法律,很明白可见了。个人在社会之中,必有其所当守的规则。此等规则,自人人如此言之,则曰俗。自一个人必须如此言之,则曰礼。故曰礼者,履也。违礼,就是违反习惯,社会自将加以制裁,故曰:“出于礼者入于刑。”或疑三千条规则,过于麻烦,人如何能遵守?殊不知古人所说的礼,是极其琐碎的。一言一动之微,莫不有其当守的规则。这在我们今日,亦何尝不如此?我们试默数言语动作之间,所当遵守的规则,何减三千条?不过童而习之,不觉得其麻烦罢了。《礼记·礼器》说“曲礼三千”,《中庸》说“威仪三千”,而《吕刑》说“五刑之属三千”,其所谓刑,系施诸违礼者可知。古以三为多数。言千乃举成数之辞。以十言之而觉其少则曰百,以百言之而犹觉其少则曰千,墨劓之属各千,犹言其各居总数三之一。■罚之属五百,则言其居总数六之一。还有六分之一,宫罚又当占其五分之三,大辟占其五分之二,则云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这都是约略估计之辞。若真指法律条文,安得如此整齐呢?然则古代人民的生活,其全部,殆为习惯所支配是无疑义了。  社会的习惯,是人人所知,所以无待于教。若有国有家的人所要求于人民的,人民初无从知,则自非明白晓谕不可《周官》布宪,“掌宪邦之刑禁。“宪谓表而县之”,见《周官》小宰《注》。正月之吉,执邦之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州长、党正、族师、闾胥,咸有属民读法之举。天、地、夏、秋四官,又有县法象魏之文。小宰、小司徒、小司寇、士师等,又有徇以木铎之说。这都是古代的成文法,用言语、文字或图画公布的。在当时,较文明之国,必无不如此。何从凿求其始于何时呢?无从自知之事,未尝有以教之,自不能以其违犯为罪。所以说“不教而诛谓之虐”。《论语·尧曰》。而三宥、三赦之法,或曰不识,或曰遗忘,或曰老旄,或曰蠢愚,《周官》司刺。亦都是体谅其不知的。后世的法律,和人民的生活,相去愈远;其为人民所不能了解,十百倍于古昔;初未尝有教之之举,而亦不以其不知为恕。其残酷,实远过于古代。即后世社会的习惯,责人以遵守的,亦远不如古代的简易。后人不自哀其所遭遇之不幸,而反以古代的法律为残酷,而自诩其文明,真所谓“溺人必笑”了。  刑字有广狭二义:广义包括一切极轻微的制裁、惩戒、指摘、非笑而言。“出于礼者入于刑”,义即如此。曲礼三千,是非常琐碎的,何能一有违犯,即施以惩治呢?至于狭义之刑,则必以金属兵器,加伤害于人身,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方足当之。汉人说:“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义即如此。此为刑字的初义,乃起于战阵,施诸敌人及间谍内奸的,并不施诸本族。所以司用刑之官曰士师,士是战士,士师谓战士之长。曰司寇。《周官》司徒的属官,都可以听狱讼,然所施之惩戒,至于圜土,嘉石而止,见下。其附于刑者必归于士,这正和今日的司法机关和军法审判一般。因为施刑的器具,兵器。别的机关里,是没有的。刑之施及本族,当系俘异族之人,以为奴隶,其后本族犯罪的人,亦以为奴隶,而侪诸异族,乃即将异族的装饰,施诸其人之身。所以越族断发纹身,而髠和黥,在我族都成为刑罪。后来有暴虐的人,把他推而广之,而伤残身体的刑罚,就日出不穷了。五刑之名,见于《书经·吕刑》。《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黥。”劓、刵、■、黥,欧阳、大小夏侯作膑、宫、劓、割头、庶勍。《虞书》标题下《疏》引。膑即■。割头即大辟。庶勍的庶字不可解,勍字即黥字,是无疑义的。然则今本的劓、刵、■、黥是误字。《吕刑》的五刑,实苗民所创。苗民的民字乃贬辞,实指有苗之君,见《礼记·缁衣疏》引《吕刑》郑《注》。《国语·鲁语》臧文仲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窄。薄刑用鞭朴。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肆之市、朝。”是为“五服三次”。《尧典》说:“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亦即此。大刑用甲兵,是指战阵。其次用斧钺,是指大辟。中刑用刀锯指劓、腓、宫。其次用钻窄指墨。薄刑用鞭朴,虽非金属兵器,然古人亦以林木为兵;《吕览·荡兵》:“未有蚩尤之时,民固剥林木以战矣。”《左氏》僖公二十七年,楚子玉治兵,鞭7人,可见鞭亦军刑。《尧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朴作教刑。金作赎刑。”象以典刑,即《周官》的县法象魏。流宥五刑,当即《吕刑》所言之五刑。金作赎刑,亦即《吕刑》所言之法。所以必用金,是因古者以铜为兵器。可见所谓“亏体”之刑,全是源于兵争的。至于施诸本族的,则古语说“教笞不可废于家”,大约并鞭朴亦不能用。最严重的,不过逐出本族之外,是即所谓流刑。《王制》的移郊、移逐、屏诸远方,即系其事。《周官》司寇有圜土,嘉石,皆役诸司空。圜土,嘉石,都是监禁;役诸司空,是罚做苦工;怕已是施诸奴隶的,未必施诸本族了。于此见残酷的刑罚,全是因战争而起的。五刑之中,妇人的宫刑,是闭于宫中,见《周官》司刑郑《注》。其实并不亏体。其余是无不亏体的。《周官》司刑载五刑之名,惟膑作刖,余皆与《吕刑》同。《尔雅·释言》及《说文》,均以■刖为一事。惟郑玄《驳五经异义》说:“皋陶改膑为■,周改■为刖。”段玉裁《说文》髌字《注》说:膑是髌的俗字,乃去膝头骨,刖则汉人之斩止,其说殊不足据。髌乃生理名词,非刑名。当从陈乔枞说,以■为斩左趾,跀为并斩右趾为是。见《今文尚书·经说考》。然则五刑自苗民创制以来,至作《周官》之时,迄未尝改。然古代亏体之刑,实并不止此。见于书传的,如斩、古称斩谓腰斩。后来战阵中之斩级,事与刑场上的割头异,无以名之,借用腰斩的斩字。再后来,斩字转指割头而言,腰斩必须要加一个腰字了。磔、裂其肢体而杀之。《史记·李斯列传》作矺,即《周官》司戮之辜。膊、谓去衣磔之,亦见《周官》司戮。车裂、亦曰轘。缢、《左氏》哀公二年,“绞缢以戮”。绞乃用以缢杀人之绳,后遂以绞为缢杀。焚、亦见司戮。烹、见《公羊》庄公四年。脯醢等都是。脯醢当系食人之族之俗,后变为刑法的。刵即馘,割耳。亦源于战阵。《孟子》说文王之治岐也,罪人不孥。《梁惠王下篇》。《左氏》昭公二十二年引《康诰》,亦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而《书经》《甘誓》《汤誓》,都有孥戮之文。可见没入家属为奴婢,其初亦是军法。这还不过没为奴隶而已,若所谓族诛之刑,则亲属都遭杀戮。这亦系以战阵之法,推之刑罚的。因为古代两族相争,本有杀戮俘虏之事。强宗巨家,一人被杀,其族人往往仍想报复,为豫防后患起见,就不得不加以杀戮了。《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父母、兄弟、妻子。此法后相沿甚久。魏晋南北朝之世,政敌被杀的,往往牵及家属。甚至嫁出之女,亦不能免。可见战争的残酷了。  古代的用法,其观念,有与后世大异的。那便是古代的“明刑”,乃所以“弼教”,“明于五刑,以弼五教”,见《书经·尧典》。而后世则但求维持形式上的互助。人和人的相处,所以能(一)平安无事,(二)而且还可以有进步,所靠的全是善意。苟使人对人,人对社会,所怀挟的全是善意,一定能彼此相安,还可以互相辅助,日进无疆,所做的事情,有无错误,倒是无关紧要的。若其彼此之间,都怀挟敌意,仅以慑于对方的实力,社会的制裁,有所惮而不敢为;而且进而作利人之事,以图互相交换;则无论其所行的事,如何有利于人,有利于社会,根本上总只是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决无以善其后的。人,本来是不分人我,不分群己的。然到后来,社会的组织复杂了,矛盾渐渐深刻,人我群己的利害,渐渐发生冲突,人就有破坏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以自利的。欲救此弊,非把社会阶级彻底铲除不可。古人不知此义,总想以教化来挽回世风。教化之力不足,则辅之以刑罚。所以其用法,完全注重于人的动机。所以说《春秋》断狱重志。《春秋繁露·精华篇》。所以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大学》。此等希望,自然要终成泡影的。法律乃让步到不问人的动机,但要求其不破坏我所要维持的秩序为止。其用心如何,都置诸不问。法律至此,就失其弼教的初意,而只成为维持某种秩序的工具了。于是发生“说官话”的现象。明知其居心不可问,如其行为无可指摘,即亦无如之何。法律至此,乃自成为反社会之物。  有一事,是后世较古代为进步的。古代氏族的界限,还未化除。国家的权力,不能侵入氏族团体之内,有时并不能制止其行动。(一)氏族员遂全处于其族长权力之下。此等风气在家族时代,还有存留。(二)而氏族与氏族间的争斗,亦往往靠实力解决。《左氏》成公三年,知罃被楚国释放的时候,说“首罃父。其请于寡君,而以戮于宗,亦死且不朽”。昭公二十一年,宋国的华费遂说:“吾有谗子而弗能杀。”可见在古代,父可专杀其子。《白虎通义·诛伐篇》却说“父杀其子当诛”了。《礼记》的《曲礼》、《檀弓》,均明著君父、兄弟、师长,交游报仇之礼。《周官》的调人,是专因报仇问题而设立的。亦不过令有仇者避之他处;审查报仇的合于义与否;禁止报仇不得超过相当限度而已;并不能根绝其事。报仇的风气,在后世虽相沿甚久,习俗上还视为义举,然在法律上,总是逐步遭遇到禁止的。这都是后世法律,较之古代进步之处。但家长或族长,到现在,还略有处置其家人或族众的权力,国家不能加以干涉,使人人都受到保护;而国家禁止私人复仇,而自己又不能真正替人民伸雪冤屈;也还是未尽善之处。  法律是不能一天不用的。苟非文化大变,引用别一法系的法律,亦决不会有什么根本的改革。所以总是相承而渐变。中国最早的法典,是李悝的《法经》。据《晋书·刑法志》所载陈群《魏律序》,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魏文侯在位,据《史记·六国表》,是自周威烈王二年至安王十五年,即民国纪元前二千三百三十六年至二千二百九十八年。可谓很古老的了。撰次,便是选择排比。这一部书,在当时,大约所参考者颇博,且曾经过一番斟酌去取,依条理系统编排的,算做一部佳作。所以商君“取之以相秦”,没有重纂。这时候的趋势,是习惯之力,即社会制裁。渐渐的不足以维持社会,而要乞灵于法律。而法律还是谨守著古老的规模,所规定之事极少,渐觉其不够用,法经共分六篇:《魏律序》举其篇目,是(一)盗,(二)贼,(三)网,(四)捕,(五)杂,(六)又以一篇著其加减。盗是侵犯人的财产。贼是伤害人的身体。盗贼须网捕,所以有网捕两篇。其余的则并为杂律。古人著书,常将重要的事项,独立为篇,其余则并为一篇。总称为杂。一部自古相传的医书,号为出于张仲景的,分为伤寒、杂病两大部分,杂病或作卒病,乃误字。即其一证。网捕盗贼,分为四篇,其余事项,共为一篇,可见《法经》视盗贼独重,视其余诸事项都轻,断不足以应付进步的社会。汉高祖入关,却更做了一件违反进化趋势的事。他说:“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因为约法三章四字,给人家用惯了,很有些人误会:这是汉高祖与人民立约三条。其实据陈群《魏律序》,李悝《法经》的体例,是“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的。每一篇之中,包含着许多章。“吾与父老约:法,三章耳”,当以约字断句,法字再一读。就是说六篇之法,只取三章,其余五篇多,都把他废掉了。秦时的民不聊生,实由于政治太不安静。专就法律立论,则由于当时的狱吏,自成一种风气,用法务取严酷。和法律条文的多少,实在没有关系。但此理是无从和群众说起的。约法三章,余悉除去,在群众听起来,自然是欢欣鼓舞的了。这事不过是一时收买人心之术,无足深论。其事自亦不能持久。所以《汉书·刑法志》说:天下既定,“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萧何就把六篇之法恢复,且增益三篇;叔孙通又益以律所不及的旁章18篇,共有27篇了。当时的趋势,是(一)法律内容要扩充,(二)既扩充了,自应依条理系统,加以编纂,使其不至杂乱。第一步,汉初已这么做了。武帝时,政治上事务繁多,自然需要更多的法律。于是张汤、赵禹又加增益,律共增至60篇。又当时的命令,用甲、乙、丙、丁编次,通称谓之“令甲”,共有300余篇。再加以断事的成案,即当时所谓比,共有906卷。分量已经太多了,而编纂又极错乱。“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引用既难,学者乃为之章句。章句二字,初指一种符号,后遂用以称注释,详见予所撰《章句论》。商务印书馆本。共有10余家。于是断罪所当由用者,合26272条7732200余言。任何人不能遍览,奸吏因得上下其手,“所欲活者傅生议,所欲陷者予死比”。所以条理系统地编纂一部法典,实在是当时最紧要的事。汉宣帝时,郑昌即创其议。然终汉世,未能有成。魏篡汉后,才命陈群等从事于此。制成新律18篇。未及颁行而亡。晋代魏后,又命贾充等复加订定。共为20篇。于泰始四年,大赦天下颁行之。是为《晋律》。泰始四年,为民国纪元前一千六百四十四年。  《晋律》大概是将汉朝的律、令、比等,删除复重,加以去取,依条理系统编纂而成的。这不过是一个整理之业,但还有一件事可注意的,则儒家的宗旨,在此时必有许多掺入法律之中,而成为条文。汉人每有援经义以折狱的。现代的人,都以为奇谈。其实这不过是广泛的应用习惯。广义的习惯法,原可包括学说的。当时儒学盛行,儒家的学说,自然要被应用到法律上去了。《汉书注》引应劭说: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 232事。汉文帝除肉刑诏,所引用的就是《书》说。见下。汉武帝亦使吕步舒董仲舒弟子。治淮南狱。可见汉时的律、令、比中,掺入儒家学说处决不少。此等儒家学说,一定较法家为宽仁的。因为法家偏重伸张国家的权力,儒家则注重保存社会良好的习惯。章炳麟《太炎文录》里,有《五朝法律索隐》一篇,说《晋律》是极为文明的。北魏以后,参用鲜卑法,反而改得野蛮了。如《晋律》,父母杀子同凡论,而北魏以后,都得减轻。又如走马城市杀人者,不得以过失论;依此,则现在马车、摩托,在市上杀人的,都当以故杀论。因为城市中行人众多,是行车者所豫知的,而不特别小心,岂得谓之过失?难者将说:“如此,在城市中将不能行车了。文明愈进步,事机愈紧急,时间愈宝贵,处处顾及步行的人,将何以趋事赴功呢?”殊不知事机紧急,只是一个藉口。果有间不容发的事,如军事上的运输,外交上的使命,以及弭乱、救火、急救疾病等事,自可别立为法。然在今日,撞伤路人之事,由于此等原因者,共有几分之几呢?曾记在民国十至十二年之间,上海某外人,曾因嫌人力车夫走得慢,下车后不给车资,直向前行。车夫向其追讨,又被打伤。经领事判以监禁之罪。后其人延律师辩护,乃改为罚锾了事。问其起衅之由,则不过急欲赴某处宴会而已。从来鲜车怒马疾驰的人,真有紧急事情的,不知有百分之一否?真正紧要的事情,怕还是徒行或负重的人做的。部民杀长吏者同凡论;常人有罪不得赎等;都远胜于别一朝的法律。父杀其子当诛,明见于《白虎通义》,我们可以推想父母杀子同凡论,渊源或出于儒家。又如法家,是最主张摧抑豪强的。城市走马杀人同凡论,或者是法家所制定。然则法律的改良,所得于各家的学说者当不少。学者虽然亦不免有阶级意识,究竟是为民请命之意居多。从前学者所做的事情,所发的言论,我们看了,或不满意,此乃时代为之。近代的人,有时严责从前的学者,而反忽忘了当时的流俗,这就未免太不知社会的情形了。  《晋律》订定以后,历代都大体相沿。宋、齐是未曾定律的。梁、陈虽各定律,大体仍沿《晋律》。即魏、周、齐亦然,不过略参以鲜卑法而已。《唐律》是现尚存在的,体例亦沿袭旧观。辽太祖时,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太宗时,治渤海人亦依汉法。道宗时,以国法不可异施,将不合于律令者别存之。此所谓律令,还是唐朝之旧。金当熙宗时,始合女真旧制及隋、唐、辽、宋之法,定《皇统制》。然仍并用古律。章宗泰和时定律,《金史》谓其实在就是《唐律》。元初即用金律。世祖平宋以后,才有所谓《至元新格》、《大元通制》等,亦不过将新生的法令事例加以编辑而已。明太祖定《大明律》,又是一准《唐律》的。《清律》又以《明律》为本。所以从《晋律》颁行以后,直至清末采用西法以前,中国的法律实际无大改变。  法律的性质,既如此陈旧,何以仍能适用呢?(一)由向来的法律,只规定较经久之事。如晋初定律,就说关于军事、田农、酤酒等,有权设其法,未合人心的,太平均当剔除,所以不入于律,别以为令。又如北齐定律,亦有《新令》40卷和《权令》2卷,与之并行。此等区别,历代都有。总之非极永久的部分,不以入律,律自然可少变动了。(二)则律只揭举大纲。(甲)较具体及(乙)变通的办法,都在令及比之中。《唐书·刑法志》说:“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宋神宗说:“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见《宋史·刑法志》。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令、格、式三者,实不可谓之刑书。不过现代新生的事情,以及办事所当依据的手续,都在其中,所以不得不与律并举。律所载的事情,大约是很陈旧而不适宜于具体应用的,但为最高原理所自出,又不便加以废弃。所以宋神宗改律、令、格、式之名为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乎敕之外”。这即是实际的应用,全然以敕代律了。到近世,则又以例辅律。明孝宗弘治十三年,刑官上言:“中外巧法吏或借例便私,律寖格不用。”于是下尚书,会九卿议,增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297条。自是以后,律例并行。清朝亦屡删定刑例。至乾隆以后,遂载入律内,名为《大清律例》。案例乃据成案编纂而成,成案即前世所谓比。律文仅举大纲,实际应用时,非有业经办理的事情,以资比附不可,此比之所以不能不用。然成案太多,随意援引,善意者亦嫌出入太大,恶意者则更不堪设想,所以又非加以限制不可。由官加以审定,把(一)重复者删除;(二)可用者留;(三)无用者废;(四)旧例之不适于用者,亦于同时加以废止。此为官修则例之所由来,不徒(一)杜绝弊端,(二)使办事者得所依据,(三)而(甲)社会上新生的事态,日出不穷;(乙)旧有之事,定律时不能无所遗漏;(丙)又或法律观念改易,社会情势变迁,旧办法不适于今;皆不可不加补正。有新修刑例以济之,此等问题,就都不足为患了。清制:刑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事属刑部,临时设馆。使新成分时时注入于法律之中;陈旧而不适用者,随时删除,不致壅积。借实际的经验,以改良法律,实在是很可取法的。  刑法自汉至隋,起了一个大变化。刑字既引伸为广义,其初义,即专指伤害人之身体,使其蒙不可恢复的创伤的,乃改称为“肉刑”。晚周以来,有一种象刑之论,说古代对于该受五刑的人,不须真加之以刑,只要异其冠服以为戮。此乃根据于《尧典》之“象以典刑”的,为儒家的书说。案象以典刑,恐非如此讲法。见前。但儒家所说的象刑,在古代是确有其事的。《周官》有明刑、见司救。明梏。见掌囚。乃是将其人的姓名罪状,明著之以示人。《论衡·四讳篇》说:当时“完城旦以下,冠带与俗人殊”,可见历代相沿,自有此事,不过在古代,风气诚朴,或以此示戒而已足,在后世则不能专恃此罢了。儒家乃根据此种习俗,附会《书经》象以典刑之文,反对肉刑的残酷。汉孝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防狱逮系长安。淳于公无男,有五女。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悲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书奏,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于是有司议:当黥者髠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案诏书言今法有肉刑三,《注》引孟康曰:“黥、劓二,斩左右趾合一,凡三也。”而景帝元年诏,说孝文皇帝除宫刑。诏书下文刻肌肤指黥,断肢体指劓及斩趾,终身不息当指宫,则是时实并宫刑废之。惟系迳废而未尝有以为代,故有司之议不之及。而史亦未尝明言。此自古人文字疏略,不足为怪。至景帝中元年,《纪》载“死罪欲腐者许之”,则系以之代死罪,其意仍主于宽恤。然宫刑自此复行。直至隋初方除。象刑之论,《荀子》极驳之。《汉书·刑法志》备载其说,自有相当的理由。然刑狱之繁,实有别种原因,并非专用酷刑可止。《庄子·则阳篇》说:“柏矩至齐,见辜人焉。推而强之。解朝服而幕之。号天而哭之。曰:子乎子乎?天下有大菑,子独先离之。曰:莫为盗,莫为杀人。荣辱立,然后睹所病,货财聚,然后睹所争,今立人之所病,聚人之所争,穷困人之身,使无休时,欲无至此,得乎。匿为物而愚不识,大为难而罪不敢,重为任而罚不胜,远其涂而诛不至。民知力竭,则以伪继之。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夫力不足则伪,知不足则欺,财不足则盗。盗窃之行,于谁责而可乎?”这一段文字,见得所谓犯罪者,全系个人受社会的压迫,而无以自全;受社会的教育,以至不知善恶;日出多伪,士民安取不伪。其所能负的责任极微。更以严刑峻法压迫之,实属不合于理。即不论此,而“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老子》。于事亦属无益。所以“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论语·子张》。这固然不是彻底的办法。然就事论事,操司法之权的,存心究当如此。司法上的判决,总不能无错误的。别种损失,总还可设法回复,惟有肉刑,是绝对无法的,所以古人视之甚重。这究不失为仁人君子的用心。后来反对废除肉刑的人,虽亦有其理由,然肉刑究竟是残酷的事,无人敢坚持主持,始终没有能够恢复。这其中,不知保全了多少人。孝文帝和缇萦,真是历史上可纪念的人物了。反对废除肉刑的理由安在呢?《文献通考》说:“汉文除肉刑,善矣,而以髠笞代之。髠法过轻,而略无惩创;笞法过重,而至于死亡。其后乃去笞而独用髠。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髠钳;进髠钳一等,即入于死罪。而深文酷吏,务从重比,故死刑不胜其众。魏晋以来病之。然不知减笞数而使之不死,徒欲复肉刑以全其生,肉刑卒不可复,遂独以髠钳为生刑。所欲活者傅生议,于是伤人者或折肢体,而才翦其毛发。所欲陷者与死比,于是犯罪者既已刑杀,而复诛其宗亲。轻重失宜,莫此为甚。隋唐以来,始制五刑,曰笞、杖、徒、流、死。此五者,即有虞所谓鞭、朴、流、宅,虽圣人复起,不可偏废也。”案自肉刑废除之后,至于隋代制定五刑之前,刑法上的问题,在于刑罚的等级太少,用之不得其平。所以司法界中有经验的人士,间有主张恢复肉刑的。而读书偏重理论的人,则常加反对。恢复肉刑,到底是件残酷的事,无人敢坚决主张,所以肉刑终未能复。到隋朝制定五刑以后,刑罚的等级多了,自无恢复肉刑的必要,从此以后,也就无人提及了。自汉文帝废除肉刑至此,共历750余年。一种制度的进化,可谓不易了。  隋唐的五刑,是各有等级的。其中死刑分斩、绞两种。而除前代的枭首、轘裂等。元以异族入主中原,立法粗疏,且偏于暴虐。死刑有斩无绞。又有陵迟处死,以处恶逆。明清两代均沿之。明代将刑法军政,并为一谈。五刑之外,又有所谓充军。分附近、沿海、边远、烟瘴、极边五等。清分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五等。有终身、永远两种。永远者身死之后,又句摄其子孙;子孙绝者及其亲属。已见上章。明制:“二死三流,同为一减。”太祖为求人民通晓法律起见,采辑官民过犯条文,颁行天下,谓之《大诰》。囚有《大诰》的,罪得减等。后来不问有无,一概作为有而减等。于是死刑减至流刑的,无不以《大诰》再减,流刑遂等于不用。而充军的却很多。清朝并不藉谪发维持军籍,然仍沿其制,为近代立法史上的一个污点。  刑法的改良,起于清末的改订旧律。其时改笞杖为罚金,以工作代徒流。后来定《新刑律》,才分主刑为死刑、用绞,于狱中行之。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种。从刑为没收,褫夺公权两种。  审判机关,自古即与行政不分。此即《周官》地官所谓“地治者”。但属于秋官的官,如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县士、掌野。方士掌都家。等,亦皆以掌狱讼为职。地官、秋官,本当有行政官与军法审判之别,读前文可明,但到后来,这两者的区别,就渐渐的泯灭了。欧洲以司法独立为恤刑之法,中国则以(一)缩小下级官吏定罪的权限,(二)增加审级,为恤刑之法。汉代太守便得专杀,然至近代,则府、厅、州、县,只能决徒以下的罪,流刑必须由按察司亲审,死刑要待御笔句决了。行政司法机关既不分,则行政官吏等级的增加,即为司法上审级的增加。而历代于固有的地方官吏以外,又多临时派官清理刑狱。越诉虽有制限,上诉是习惯上得直达皇帝为止的。即所谓叩阍。宋代初命转运使派官提点刑狱,后独立为一司,明朝继之,设按察司,与布政使并立,而监司之官,始有专司刑狱的。然及清代,其上级的督抚,亦都可受理上诉。自此以上,方为京控。刑部、都察院、提督,均可受理。临时派官复审,明代尤多。其后朝审、秋审遂沿为定制。清代秋审是由督抚会同两司举行的。决定后由刑部汇奏。再命三法司见下。复审,然后御笔句决,死刑乃得执行。在内的则由六部、大理寺、通政司、都察院会审,谓之初审。此等办法,固得慎重刑狱之意。然审级太多,则事不易决。又路途遥远,加以旷日持久,人证物证,不易调齐,或且至于湮没,审判仍未必公平,而人民反因狱事拖延受累。所以此等恤刑之法,亦是有利有弊的。  司法虽不独立,然除特设的司法官吏而外,干涉审判之官,亦应以治民之官为限。如此,(一)系统方不紊乱。(二)亦且各种官吏,对于审判,未必内行,令其干涉,不免无益有损。然历代既非司法之官,又非治民之官,而参与审判之事者,亦在所不免。如御史,本系监察之官,不当干涉审判。所以弹劾之事,虽有涉及刑狱的,仍略去告诉人的姓名,谓之风闻。唐代此制始变,且命其参与推讯,至明,遂竟称为三法司之一了。而如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五军都督等,无不可临时受命,与于会审之列,更属莫名其妙。又司法事务,最忌令军政机关参与。而历代每将维持治安及侦缉罪犯之责,付之军政机关。使其获得人犯之后,仍须交给治民之官,尚不易非理肆虐,而又往往令其自行治理,如汉代的司隶校尉,明代的锦衣卫、东厂等,尤为流毒无穷。  审判之制,贵于速断速决,又必熟悉本地方的民情。所以以州县官专司审判,于事实嫌其不给。而后世的地方官,多非本地人,亦嫌其不悉民情。廉远堂高,官民隔膜,吏役等遂得乘机舞弊。司法事务的黑暗,至于书不胜书。人民遂以入公门为戒。官吏无如吏役何,亦只得劝民息讼。国家对于人民的义务,第一事,便在保障其安全及权利,设官本意,惟此为急。而官吏竟至劝人民不必诉讼,岂非奇谈?古代所谓“地治者”,本皆后世乡吏之类,汉代啬夫,还是有听讼之职的。《汉书·百官公卿表》。爱延为外黄乡啬夫,民至不知有郡县,《后汉书》本传。其权力之大可知。然治者和被治者既形成两个阶级,治者专以朘削被治者为生,则诉讼正是朘削的好机会,畀乡吏以听讼之权,流弊必至不可究诘。所以至隋世,遂禁止乡官听讼。《日知录·乡亭之职》一条说:“今代县门之前,多有榜曰:诬告加三等,越诉笞五十。此先朝之旧制。今人谓不经县官而上诉司府,谓之越诉,是不然。《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七年,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辞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则明太祖尝有意恢复乡官听讼之制。然《注》又引宣德七年陕西按察佥事林时之言,谓“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今亭宇多废,善恶不书。小事不由里老,辄赴上司。狱讼之繁,皆由于此。”则其事不久即废。今乡官听讼之制,固不可行。然法院亦难遍设。民国十五年,各国所派的司法调查委员,见下。以通计400万人乃有一第一审法院,为我国司法状况缺点之一。中国人每笑西洋人的健讼,说我国人无须警察、司法,亦能相安,足见道德优于西人。其实中国人的不愿诉讼,怕也是司法状况的黑暗逼迫而成的,并非美事。但全靠法院平定曲直,确亦非良好现象。不须多设法院,而社会上亦能发扬正义,抑强扶弱,不至如今日之豪暴横行;乡里平亭,权又操于土豪劣绅之手;是为最善。那就不得不有望于风俗的改良了。  古代的法律,本来是属人主义的。中国疆域广大,所包含的民族极多。强要推行同一的法律,势必引起纠纷。所以自古即以“不求变俗”为治。《礼记·曲礼》。统一以后,和外国交通,亦系如此。《唐律》:化外人犯罪,就依其国法治之。必两化外人相犯,不能偏据一国的法律,才依据中国法律治理。这种办法,固然是事实相沿,然决定何者为罪的,根本上实在是习惯。两族的习惯相异,其所认为犯罪之事,即各不相同。“照异族的习惯看起来,虽确有犯罪的行为,然在其本人,则实无犯罪的意思”,在此情形之下,亦自以按其本族法律治理为公平。但此项办法。只能适用于往来稀少之时。到近代世界大通,交涉之事,日益繁密,其势就不能行了。中国初和外国订约时,是不甚了然于另一新局面的来临的。一切交涉,都根据于旧见解以为应付。遂贸然允许了领事裁判权。而司法界情形的黑暗,主要的是司法不独立,监狱的黑暗,滥施刑讯及拘押等。有以生西人的戒心,而为其所藉口,亦是无可讳言的。从前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如土耳其,有虐待异教徒的事实,我国则无之。若说因习惯的不同,则应彼此皆有。中外条约中,首先获得领事裁判权的是英国。后来各国相继获得。其条文彼此互异。然因各国条约均有最惠国条款,可以互相援引,所以实际上并无甚异同。有领判权之国,英、美、意、挪威、日本,均在我国设立法院。上海的会审公廨,且进而涉及原被告均为华人的事件。其损害我国的主权,自然无待于言了。然各国亦同蒙其不利。最重要的,如领事不晓法律,各国相互之间,亦须各归其国的领事审判。一件事情,关涉几国人的,即须分别向各国起诉。又上诉相距太远,即在中国设有法院之国亦然,其他更不必论了。且领事裁判权存在,中国决不能许外国人在内地杂居。外人因此自限制其权利于通商口岸,亦殊不值得。取消领事裁判权之议,亦起于《辛丑条约》。英,美、日三国商约,均有俟我法律及司法制度改良后,撤消领事裁判权的条文。太平洋会议,我国提出撤消领事裁判权案,与会各国允共同派员,到中国来调查:(一)各国在我国的领事裁判权的现状,(二)我国的法律,(三)司法制度,(四)司法行政情形,再行决定。十五年,各国派员来华调查,草有报告书,仍主从缓。国民政府和意、丹、葡、西四国,订立十九年一月一日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约。比约则订明另定详细办法。傥详细办法尚未订定,而现有领事裁判权之国,过半数放弃,则比国亦放弃。中国在诸约中,订定(一)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颁布民商法;(二)撤消领事裁判权之后,许外人内地杂居;(三)彼此侨民课税,不得高于他国人,或异于他国人;以为交换条件。然此约订定之后,迄今未能实行。惟墨西哥于十八年十一月,自动宣言放弃。德、奥、俄等国,欧战后即失其领事裁判权。  撤消领事裁判权,其实是不成问题的,只要我国司法,真能改良,自不怕不能实行。我国的司法改良,在于(一)彻底改良司法界的状况,(二)且推行之及于全国,此即所谓“司法革命”、“司法普及”。既须经费,又须人才,又须行政上的努力,自非易事。目前清末年订定四级三审制。初级、地方、高等三厅及大理院。初审起于初级厅的,上诉终于高等厅,起于地方厅的,终于大理院。至民国二十二年,改为三级三审。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前此司法多由县知事兼理,虽订有种种章程,究竟行政司法,分划不清二十四年起,司法部已令全国各地,遍设法院。这都是比较合理的。真能推行尽利,我国的司法自可焕然改观了。  第十一章 实业  农工商三者,并称实业,而三者之中,农为尤要。必有农,然后工商之技,乃可得而施。中国从前称农为本业,工商为末业,若除去其轻视工商、几乎视为分利之意,而单就本末两字的本义立论,其见解是不错的。所以农业的发达,实在是人类划时代的进步。有农业,然后人类的食物,乃能为无限制的扩充,人口的增加,才无限制。人类才必须定居,一切物质文明,乃有基础,精神文化,亦就渐次发达了。人类至此,剩余的财产才多,成为掠夺的目的。劳力更形宝贵,相互间的战争,自此频繁,社会内部的组织,亦更形复杂了。世界上的文明,起源于几个特别肥沃的地点,比较正确的历史,亦是自此开始的。这和农业有极深切的关系,而中国亦是其中之一。  在农业开始以前,游猎的阶段,很为普遍。在第一章中业经提及。渔猎之民,视其所居之地,或进为畜牧,或进为农耕。中国古代,似乎是自渔猎径进于农耕的。传说中的三皇:燧人氏钻木取火,教民熟食,以避腥臊伤害肠胃,显然是渔猎时代的酋长。伏羲,亦作庖牺。皇甫谧《帝王世纪》,说为“取牺牲以供庖厨”,《礼记·月令疏》引。实为望文生义。《自虎通义·号篇》云:“下伏而化之,故谓之伏羲”,则羲字与化字同义,所称颂的乃其德业。至于其时的生业,则《易·系辞传》明言其“为网罟以田以渔”,其为渔猎时代的酋长,亦无疑义。伏羲之后为神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就正式进入农业时代,我国文明的历史,从此开始了。三皇之后为五帝。颛顼、帝喾,可考的事迹很少。黄帝“教熊、羆、貔、貅、■、虎,”以与神农战,似乎是游牧部落的酋长。然这不过是一种荒怪的传说,《五帝本纪》同时亦言其“艺五种”,而除此之外,亦绝无黄帝为游牧民族的证据。《尧典》则有命羲和“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时”之文。《尧典》固然是后人所作,并非当时史官的记录。然后人所作,亦不能谓其全无根据。殷周之祖,是略与尧舜同时的。《诗经》中的《生民》、《公刘》,乃周人自述其祖宗之事,当不致全属子虚。《书经》中的《无逸》,乃周公诰诫成王之语,述殷周的历史,亦必比较可信。《无逸》中述殷之祖甲云:“其在祖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作其即位,爱知小人之依。”祖甲实即太甲。“不义惟王,旧为小人”,正指其为伊尹所放之事。述高宗云:“旧劳于外,爰暨小人。”皆显见其为农业时代的贤君。周之先世,如太王、王季、文王等,更不必论了。古书的记载,诚多未可偏信。然合全体而观之,自五帝以来,社会的组织和政治上的斗争,必与较高度的文明相伴,而非游牧或渔猎部族所能有。然则自神农氏以后,我国久已成为农业发达的民族了。古史年代,虽难确考,然孟子说:“由尧舜至于汤,五百有余岁。由汤至于文王,五百有余岁。由文王至于孔子,五百有余岁。”《尽心下篇》。和韩非子所谓殷周七百余岁,虞夏二千余岁;《显学篇》。乐毅《报燕惠王书》所谓“收八百岁之畜积”;谓齐自周初建国,至为昭王所破时。大致都相合的,决不会是臆造。然则自尧舜至周末,当略近二千年。自秦始皇统一天下至民国纪元,相距二千一百三十二年。自尧舜追溯农业发达之时,亦必在千年左右。我国农业发达,总在距今五千年之前了。  中国的农业,是如何进化的呢?一言以蔽之,曰:自粗耕进于精耕。古代有爰田之法。爰田即系换田。据《公羊》宣公十五年何《注》,是因为地有美恶,“肥饶不得独乐,硗确不得独苦”,所以“三年一换主易居”。据《周官》大司徒:则田有不易,一易,再易之分。不易之地,是年年可种的。一易之地,种一年要休耕一年。再易之地,种一年要休耕两年。授田时:不易之地,一家给一百亩。一易之地,给二百亩。再易之地,给三百亩。古代的田亩,固然较今日为小。然一夫百亩,实远较今日农夫所耕为大。而其成绩,则据《孟子》《万章下篇》和《礼记·王制》所说:是上农夫食9人,其次食8人,其次食7人,其次食6人,下农夫食5人。较诸现在,并不见得佳良,可见其耕作之法,不及今人了。汉朝有个大农业家赵过,能为代田之法。把一亩分做三个甽,播种于其中。甽以外的高处谓之陇。苗生叶以后,要勤除陇上之草,因而把陇上的土,倾颓下来,使其附著苗根。如此逐渐为之,到盛暑,则“陇尽而根深”,能够“耐风与旱”。甽和陇,是年年更换的,所以谓之代田。见《汉书·食货志》。后来又有区田之法。把田分为一块一块的,谓之区。隔一区,种一区。其锄草和颓土,亦与代田相同。《齐民要术》见下极称之。后世言农业的人,亦多称道其法。但据近代研究农业的人说:则“代田区田之法,不外乎所耕者少,而耕作则精。近世江南的农耕,较诸古人所谓代田区田,其精勤实无多讓。其田并不番休,而地力亦不见其竭。则其施肥及更换所种谷物之法,亦必有精意存乎其间。”这都是农业自然的进步。总而言之:农业有大农制和小农制。大农制的长处,在于资本的节约,能够使用机械,及人工的分配得宜。小农制的长处,则在以人尽其劳,使地尽其力。所以就一个人的劳力,论其所得的多少,是大农制为长。就土地同一的面积,论其所得的多少,则小农制为胜。中国农夫的技能,在小农制中,总可算首屈一指了。这都是长时间自然的进化。  中国农业进化的阻力,约有三端:(一)为讲究农学的人太少。即使有之,亦和农民隔绝,学问不能见诸实用。古代有许多教稼的官。如《周官》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种”。司稼,“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悬于邑闾”。这些事,都是后世所没有的。李兆洛《凤台县志》说,凤台县人所种的地,平均是1人16亩。穷苦异常。往往不够本。一到荒年,就要无衣无食。县人有一个唤做郑念祖的,雇佣了一个兖州人。问他:你能种多少园地?他说两亩。还要雇一个人帮忙。问他要用多少肥料?他说一亩田的肥料,要值到两千个铜钱。间壁的农人听了大笑,说,我种10亩地,只花一千个铜钱的肥料,收获的结果,还往往不够本呢?郑念祖对于这个兖州人,也是将信将疑。且依著他的话试试看呢,因其用力之勤,施肥之厚,人家的作物,都没有成熟,他先就成熟了;而且长得很好。争先入市,获利甚多。到人家蔬果等上市时,他和人家一块卖的,所得的都是赢利了。李兆洛据此一例,很想募江南的农民为农师,以开水田。这不过是一个例。其余类乎此的情形,不知凡几。使农民互相师,已可使农业获有很大的进步,何况益之以士大夫?何况使士大夫与农民互相师,以学理经验,交相补足呢?(二)古代土地公有,所以沟洫阡陌等,都井井有条。后世则不然。土地变为私有,寸寸割裂。凡水旱蓄泄等事,总是要费掉一部分土地的,谁肯牺牲?凡一切公共事业的规划,其根源,实即公共财产的规划。所以土地公有之世,不必讲地方自治,而自治自无不举。土地既已私有,公共的事务,先已无存。间有少数非联合不能举办的,则公益和私益,多少有些冲突。于是公益的举措,固有的荡然无存,当兴的阙而莫举;而违反公益之事,且日出不穷。如滥伐林木,破坏隄防,壅塞沟渠等都是。而农田遂大受其害。其最为显著的,就是水利。(三)土地既然私有了,人民谁不爱护其私产?但必使其俯仰有余;且勤劳所得,可以为其所有;农民才肯尽力。如其一饱且不可得;又偶有赢余,即为强有力者剥削以去;人民安得不苟偷呢?然封建势力和高利贷的巧取豪夺,则正是和这原则相反的。这也是农田的一个致命伤。职是故,农业有其进化的方面,而亦有其退化的方面。进退相消,遂成为现在的状况。  中国现在农业上的出路,是要推行大农制。而要推行大农制,则必须先有大农制所使用的器具。民国十七年春,俄国国营农场经理马克维次(Markevich),有多余不用的机犁百架,召集附近村落的农民,许租给他们使用,而以他们所有的土地,共同耕种为条件。当时加入的农民,其耕地共计9000余亩。到秋天,增至24000余亩。事为共产党所闻。于是增制机犁,并建造使用机犁的动力场。至明年,遂推行其法于全国。是为苏俄集合农场的起源。据张君劢《史泰林治下之苏俄》。再生杂志社本。天下事口说不如实做。瘏口哓音,说了半天的话,人家还是不信。实在的行动当前,利害较然可见,就无待烦言了。普通的议论,都说农民是最顽固的、守旧的。其实这是农民的生活,使其如此。现在为机器时代。使用旧式的器具,决不足以与之相敌。而全国最多数的农民,因其生活,而滞留于私有制度下自私自利的思想,亦实为文化进步的障碍。感化之法,单靠空言启牖是无用的。生活变则思想变;生产的方法变,则生活变。“牖民孔易”,制造出耕作用的机械来,便是化除农民私见的方法。并不是要待农民私见他除了,机械才可使用。  中国的农学,最古的,自然是《汉书·艺文志》诸子略中的农家。其所著录先秦的农书,今已不存。先秦农家之说,存于今的,只有《管子》中的《地员》,《吕氏春秋》中的《任地》、《辨土》、《审时》数篇。汉代农家所著之书,亦俱亡佚。诸家征引,以汜胜之书为最多。据《周官》草人疏说,这是汉代农书中最佳的,未知信否。古人著述,流传到现在的,以后魏贾思勰的《齐民要术》为最早。后世官修的巨著,有如元代的《农桑辑要》,清代的《授时通考》;私家的巨著,有如元王桢的《农书》,明徐光启的《农政全书》等;均在子部农家中。此项农书,所包颇广。种植而外,蚕桑、菜果、树木、药草、孳畜等,都包括其中。田制、劝课、救荒之法,亦均论及,尚有茶经、酒史、食谱、花谱、相牛经、相马经等,前代亦隶农家,清四库书目改入谱录类。兽医之书,则属子部医家。这些,都是和农业有关系的。旧时种植之法,未必都能适用于今。然要研究农业历史的人,则不可以不读。  蚕桑之业,起于黄帝元妃嫘祖,语出《淮南·蚕经》,《农政全书》引。自不足信。《易·系辞传》说:“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疏》云:“以前衣皮,其制短小,今衣丝麻布帛,所作衣裳,其制长大,故云垂衣裳也。”亦近附会。但我国的蚕业,发达是极早的。孟子说:“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七十者可以衣帛矣。”《梁惠王上》。久已成为农家妇女普遍的职业了。古代蚕利,盛于北方。《诗经》中说及蚕桑的地方就很多。《禹贡》兖州说桑土既蚕,青州说厥篚檿丝。檿是山桑,这就是现在的野蚕丝了。齐纨、鲁缟,汉世最为著名。南北朝、隋、唐货币都通用布帛。唐朝的调法,亦兼收丝麻织品。元朝还有五户丝及二户丝。可见北方蚕桑之业,在元代,尚非不振,然自明以后,其利就渐限于东南了。唐甄《潜书》说:“蚕桑之利,北不逾淞,南不逾浙,西不通湖,东不至海,不过方千里,外此则所居为邻,相隔一畔而无桑矣。此以盛衰言之,并非谓绝对无有,不可拘泥。甚矣民之惰也。”大概中国文化,各地不齐,农民愚陋,只会蹈常习故。便是士和工商亦然。所以全国各地,风气有大相悬殊的。《日知录》说:“华阴王宏撰著议,以为延安一府,布帛之价,贵于西安数倍。”又引《盐铁论》说:“边民无桑麻之利,仰中国丝絮而后衣。夏不释褐,冬不离窟。”崔寔《政论》说:“仆前为五原太守,土俗不知缉绩。冬积草伏卧其中。若见吏,以草缠身,令人酸鼻。”顾氏说:“今大同人多是如此。妇人出草,则穿纸袴。”可见有许多地方,荒陋的情形,竟是古今一辙。此等情形,昔人多欲以补救之法,责之官吏,间亦有能行之的。如清乾隆时,陈宏谋做陕西巡抚。曾在西安、三原、凤翔设蚕馆、织局,招南方机匠为师。又教民种桑。桑叶、茧丝,官家都许收买,使民节节得利,可以踊跃从事,即其一例。但究不能普遍。今后交通便利,资本的流通,遍及穷乡僻壤,此等情形,必将渐渐改变了。  林政:愈到后世而愈坏。古代的山林,本是公有的,使用有一定的规则,如《礼记·王制》说“草木黄落,然后入山林”是。亦或设官管理,如《周官》的林衡是。又古代列国并立,务于设险,平地也有人造的森林,如《周官》司险,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以为阻固是。后世此等事都没有了。造林之事极少,只是靠天然的使用。所以愈开辟则林木愈少。如《汉书·地理志》说,天水、陇西,山多林木,人民都住在板屋里。又如近代,内地的木材,出于四川、江西、贵州,而吉、黑两省,为全国最大的森林区域,都是比较上少开辟的地方。林木的阙乏,积极方面,由于国家不知保护森林,更不知造林之法。如清朝梅曾亮,有《书棚民事》一篇。他说当他替安徽巡抚董文恪做行状时,遍览其奏议,见其请准棚民开山的奏折,说棚民能攻苦食淡于崇山峻岭,人迹不通之处,开种旱谷,有裨民食,和他告讦的人,都是溺于风水之说,至有以数百亩之田,保一棺之土的,其说必不可听。梅氏说:“予览其说而是之。”又说:“及予来宣城,问诸乡人,则说: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缓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灌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其情形就大不然了。”梅氏说:“予亦闻其说而是之。”又说:“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由前之说,可以息事。由后之说,可以保利。若无失其利,而又不至于董公之所忧,则吾盖未得其术也。”此事之是非,在今日一言可决。而当时或不之知,或作依违之论。可见昔人对于森林的利益,知之不甚透澈。自然不知保护,更说不到造林;历代虽有课民种桑枣等法令,亦多成为具文了。消极方面,则最大的为兵燹的摧残,而如前述开垦时的滥伐,甚至有放火焚毁的,亦是其一部分的原因。  渔猎畜牧,从农业兴起以后,就不被视为主要的事业。其中惟田猎因和武事有关,还按时举行,藉为阅习之用。渔业则被视为鄙事,为人君所弗亲。观《左氏》隐公五年所载臧僖伯谏观渔之辞可见。牧业,如《周官》之牧人、牛人、充人等,所豢养的,亦仅以供祭祀之用。只有马是和军事、交通都有关系的,历代视之最重,常设“苑”“监”等机关,择适宜之地,设官管理。其中如唐朝的张万岁等,亦颇有成绩。然能如此的殊不多。以上是就官营立论。至于民间,规模较大的,亦恒在缘边之地。如《史记·货殖列传》说,天水、陇西、北地、上郡,畜牧为天下饶。又如《后汉书·马援传》说,援亡命北地,因留畜牧,役属数百家。转游陇汉间,因处田牧,至有牛马羊数千头,谷数万斛是。内地民家,势不能有大规模的畜牧。然苟能家家畜养,其数亦必不少。如《史记·平准书》说,武帝初年,“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元朔六年,卫青霍去病出塞,私负从马至14万匹。《汉书·匈奴列传》。颜师古《注》:“私负衣装者,及私将马从者,皆非公家发与之限。”实在是后世所少见的。民业虽由人民自营,然和国家的政令,亦有相当的关系。唐玄宗开元九年,诏“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邮递军旅之役,定户复缘以升之,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马,故骑射之士减曩时”。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汉民悉入官。敢匿与互市者罪之。《明实录》言:永乐元年,七月,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禁民不得私畜故也。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畜马勿禁。”据《日知录·马政》条。然则像汉朝,不但无畜马之禁,且有马复令者,有车骑马1匹者,复卒3人,见《食货志》。民间的畜牧,自然要兴盛了。但这只能藏富于民,大规模的畜牧,还是要在边地加以提倡的。《辽史·食货志》述太祖时畜牧之盛,“括富人马不加多,赐大小鹘军万余匹不加少”。又说:“自太宗及兴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天祚初年,马犹有数万群,群不下千匹。”此等盛况,各个北族盛时,怕都是这样的,不过不能都有翔实的记载罢了。此其缘由:(一)由于天时地利的适宜。(二)亦由其地尚未开辟,可充牧场之地较多。分业应根据地理。蒙、新、青、藏之地,在前代或系域外,今则都在邦域之中,如何设法振兴,不可不极端努力了。  渔税,历代视之不甚重要,所以正史中关于渔业的记载亦较少。然古代庶人,实以鱼鳖为常食。见第十三章。《史记·货殖列传》说:太公封于齐,地潟卤,人民寡,太公实以通鱼盐为致富的一策。这或是后来人的托辞,然春秋战国时,齐国渔业的兴盛,则可想见了。《左氏》昭公三年,晏子说陈氏厚施于国,“鱼盐蜃蛤,弗加于海。”谓不封禁或收其税。汉耿寿昌为大司农,增加海租三倍。见《汉书·食货志》。可见缘海河川,渔业皆自古即盛。此等盛况,盖历代皆然。不过“业渔者类为穷海、荒岛、河上、泽畔居民,任其自然为生。内地池畜鱼类,一池一沼,只供文人学士之倘佯,为诗酒闲谈之助。所以自秦汉至明,无兴革可言,亦无记述可见”罢了。采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说,商务印书馆本。然合沿海及河湖计之,赖此为生的,何止千万?组织渔业公司,以新法捕鱼,并团结渔民,加以指导保护等,均起于清季。国民政府对此尤为注意。并曾豁免渔税、然成效尚未大著。领海之内,时时受人侵渔。二十六年,中日战事起后,沿海多遭封锁,渔场受侵夺,渔业遭破坏的尤多。  狭义的农业,但指种植而言。广义的,则凡一切取得物质的方法,都包括在内,矿业,无疑的也是广义农业的一部分了。《管子·地数篇》说:“葛卢之山,发而出水,金从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剑、铠、矛、戟。”“雍狐之山,发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以为雍狐之戟,芮戈。”我们据此,还可想见矿业初兴,所采取的,只是流露地表的自然金属。然《管子》又说:“上有丹砂者,下有黄金;上有慈石者,下有铜金;上有陵石者,下有铅、锡、赤铜;上有赭者下有铁;此山之见荣者也。”荣即今所谓矿苗,则作《管子》书时,已知道察勘矿苗之法了。近代机器发明以来,煤和铁同为生产的重要因素。在前世,则铁较重于煤。至古代,因为技术所限,铜尤要于铁。然在古代,铜的使用,除造兵器以外,多以造宝鼎等作为玩好奢侈之品,所以《淮南子·本经篇》说:“衰世鐫山石,锲金玉,擿蚌蜃,销铜铁,而万物不滋。”将铜铁和金玉、蚌蜃谓采珠。同视。然社会进化,铁器遂日形重要。《左氏》僖公十八年,“郑伯始朝于楚。楚子赐之金。既而悔之。与之盟,曰:无以铸兵。”可见是时的兵器,还以南方为利。兵器在后汉以前,多数是用铜造的。参看《日知录·铜》条。然盐铁,《管子》书已并视为国家重要的财源,见第八章。而《汉书·地理志》说,江南之俗,还是“火耕水耨”。可见南方的农业,远不如北方的发达。古代矿业的发明,一定是南先于北。所以蚩尤尸作兵之名。然到后来,南方的文明程度,转落北方之后,则实以农业进步迟速之故。南方善造铜兵,北方重视铁铸的农器,正可为其代表。管子虽有盐铁国营之议,然铁矿和冶铸,仍入私人之手。只看汉世所谓“盐铁”者,此所谓盐铁,指经营盐铁事业的人而言。声势极盛,而自先秦时代残留下来的盐官、铁官,则奄奄无生气可知。后世也还是如此。国家自己开的矿是很少的。民间所开,大抵以金属之矿为多。采珠南海有之。玉多来自西域。  工业:在古代,简单的是人人能做的。其较繁难的,则有专司其事的人。此等人,大抵由于性之所近,有特别的技巧。后来承袭的人,则或由社会地位关系,或由其性之所近。《考工记》所谓“知者创物,巧者述之,守之世,谓之工。”此等专门技术,各部族的门类,各有不同。在这一部族,是普通的事,人人会做的,在别一部族,可以成为专门之技。所以《考工记》说:“粤无镈,燕无函,秦无庐,胡无弓车。”谓无专制此物之人。又说:“粤之无镈也,非无镈也,言非无镈其物。夫人而能为镈也。”燕之函,秦之庐,胡之弓车说亦同。此等规模,该是古代公产部族,相传下来的。后世的国家沿袭之,则为工官。《考工记》的工官有两种:一种称某人,一种称某氏。称某人的,当是技术传习,不以氏族为限的,称某氏的则不然。工用高曾之规矩,古人传为美谈。此由(一)古人生活恬淡,不甚喜矜奇斗巧。(二)又古代社会,范围窄狭,一切知识技能,得之于并时观摩者少,得之于先世遗留者多,所以崇古之情,特别深厚。(三)到公产社会专司一事的人,变成国家的工官,则工业成为政治的一部分。政治不能废督责,督责只能以旧式为标准。司制造的人,遂事事依照程式,以求免过。《礼记·月令》说:“物勒工名,以考其成。”《中庸》说:“日省月试,饩廪称事,所以来百工也。”可见古代对于工业督责之严。(四)封建时代,人的生活是有等级的,也是有轨范的。竞造新奇之物,此两者均将被破坏。所以《礼记·月令》说:“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荀子·王制》说:“雕琢文采,不敢造于家。”而《礼记·王制》竟说:“作奇技奇器以疑众者杀。”此等制度,后人必将议其阻碍工业的进步,然在保障生活的轨范,使有权力和财力的人,不能任意享用,而使其余的人,(甲)看了起不平之念;(乙)或者不顾财力,互相追逐,致以社会之生活程度衡之,不免流于奢侈,是有相当价值的,亦不可以不知道。即谓专就技巧方面立论,此等制度阻碍进步也是冤枉的。为什么呢?  社会的组织,暗中日日变迁,而人所设立的机关,不能与之相应,有用的逐渐变为无用,而逐渐破坏。这在各方面皆然,工官自亦非例外。(一)社会的情形变化了,而工官未曾扩充,则所造之物,或不足以给民用。(二)又或民间已发明新器,而工官则仍守旧规,则私家之业渐盛。(三)又封建制度破坏,被灭之国,被亡之家,所设立之机关,或随其国家之灭亡而被废,技术人员也流落了。如此,古代的工官制度,就破坏无余了。《史记·货殖列传》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汉书·地理志》所载,至汉代尚存的工官,寥寥无几;都代表这一事实。《汉书·宣帝纪赞》,称赞他“信赏必罚,综覈名实”,“技巧工匠,自元成间鲜能及之”。陈寿《上诸葛氏集表》,亦称其“工械技巧,物究其极”,《三国蜀志·诸葛亮传》。实在只是一部分官制官用之物罢了,和广大的社会工业的进退,是没有关系的。世人每举历史上几个特别智巧的人,几件特别奇异之器,指为工业的进化,其实是不相干的。公输子能削竹木以为■,飞之三日不下。见《墨子·鲁问篇》,《淮南子·齐俗训》。这自然是瞎说,《论衡·儒增篇》,业经驳斥他了。然如后汉的张衡、曹魏的马钧、南齐的祖冲之、元朝的郭守敬,马钧事见《三国魏志·杜夔传注》,余皆见各史本传。则其事迹决不是瞎说的。他们所发明的东西安在呢?崇古的人说:“失传了。这只是后人的不克负荷,并非中国人的智巧,不及他国人。”喜新的人不服,用滑稽的语调说道:“我将来学问够了,要做一部中国学术失传史。”见从前北京大学所出的《新潮杂志》。其实都不是这一回事。一种工艺的发达,是有其社会条件的。指南针,世界公认是中国人发明的。古代曾用以驾车,现在为什么没有?还有那且走且测量路线长短的记里鼓车,又到什么地方去了?诸葛亮改良连弩,马钧说:我还可以再改良,后来却不曾实行,连诸葛亮发明的木牛流马,不久也失传了。假使不在征战之世,诸葛亮的心思,也未必用之于连弩。假使当时魏蜀的争战,再剧烈些,别方面的势力,再均平些,竟要靠连弩以决胜负,魏国也未必有马钧而不用。假使魏晋以后,在商业上,有运巴蜀之粟,以给关中的必要,木牛流马,自然会大量制造,成为社会上的交通用具的。不然,谁会来保存它?同理:一时代著名的器物,如明朝宣德、成化,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的瓷器,为什么现在没有了?这都是工业发达的社会条件。还有技术方面,也不是能单独发达的。一器之成,必有互相连带的事物。如公输子以竹木为難,飞之三日,固然是瞎说。王莽时用兵,募有奇技的人。有人自言能飞。试之,取大鸟翮为两翼,飞数百步而坠。见《汉书·王莽传》。却决不是瞎说的,其人亦不可谓之不巧。假使生在现在,断不能谓其不能发明飞机。然在当日,现今飞机上所用种种机械,一些没有,自然不能凭空造成飞行器具。所以社会条件不备具;技术的发展,而不依着一定的顺序;发明是不会凭空出现的。即使出现了,也只等于昙花一现。以为只要消费自由,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工艺自然会不断的进步,只是一个浅见。  工官制度破坏后,中国工业的情形,大概是这样的:根于运输的情形,寻常日用的器具,往往合若干地方,自成一个供求的区域。各区域之间,制造的方法,和其所用的原料等,不必相同。所以各地方的物品,各有其特色。(一)此等工人,其智识,本来是蹈常习故的。(二)加以交换制度之下,商品的生产,实受销场的支配,而专司销售的商人,其见解,往往是陈旧的。因为旧的东西,销路若干,略有一定,新的就没有把握了。因此,商人不欢迎新的东西,工人亦愈无改良的机会。(三)社会上的风气,也是蹈常习故的人居其多数。所以其进步是比较迟滞的。至于特别著名的工业品,行销全国的,亦非没有。则或因(一)天产的特殊,而制造不能不限于其地。(二)或因运输的方便,别地方的出品,不能与之竞争。(三)亦或困历史上技术的流传,限于一地。如湖笔、徽墨、湘绣等,即其一例。  近代的新式工业,是以机制品为主的。自非旧式的手工业所能与之竞争。经营新式工业,既须人才,又须资本,中外初通时的工商家,自不足以语此,自非赖官力提倡不可。然官家的提倡,亦殊不得法。同治初年,制造局、造船厂等的设立,全是为军事起见,不足以语于实业。光绪以后所办的开平煤矿、甘肃羊毛厂、湖北铁厂、纱厂等,亦因办理不得其法,成效甚少。外货既滔滔输入,外人又欲在通商口岸设厂制造,利用我低廉的劳力,且省去运输之费。自咸丰戊午、庚申两约定后,各国次第与我订约,多提出此项要求。中国始终坚持未许。到光绪甲午和日本战败,订立《马关条约》,才不得已而许之。我国工业所受的压迫,遂更深一层,想挣扎更难了。然中国的民智,却于甲午之后渐开,经营的能力,自亦随之而俱进。近数十年来,新兴的工业,亦非少数,惜乎兴起之初,未有通盘计划,而任企业之家,人自为战,大多数都偏于沿江沿海。二十六年战事起后,被破坏的,竟达70%。这亦是一个很大的创伤。然因此而(一)内地的宝藏,获得开发,交通逐渐便利。(二)全盘的企业,可获得一整个的计划,非复枝枝节节而为之。(三)而政治上对于实业的保障,如关税壁垒等,亦将于战后获得一条出路。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就要看我们怎样尽力奋斗了。  商业当兴起时,和后来的情形,大不相同。《老子》说:“郅治之极,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这是古代各部族最初孤立的情形。到后来,文化逐渐进步,这种孤立状况,也就逐渐打破了。然此时的商人,并非各自将本求利,乃系为其部族做交易。部族是主人,商人只是夥友,盈亏都由部族担负,商人只是替公众服务而已。此时的生意,是很难做的。(一)我们所要的东西,哪一方面有?哪一方面价格低廉?(二)与人交换的东西,哪一方面要?哪一方面价格高昂?都非如后世的易于知道。(三)而重载往来,道途上且须负担危险。商人竭其智力,为公众服务,实在是很可敬佩的。而商人的才智,也特别高。如郑国的弦高,能却秦师,即其一证。《左氏》僖公三十三年。此等情形,直到东西周之世,还有留诒。《左氏》昭公十六年,郑国的子产,对晋国的韩宣子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开国之初,所以要带著一个商人走,乃是因为草创之际,必要的物品,难免阙乏,庚财,见第五章。乞籴,都是不可必得的。在这时候,就非有商人以济其穷不可了。卫为狄灭,文公立国之后,要注意于通商,《左氏》闵公二年。亦同此理。此等商人,真正是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朋友。然因社会组织的变迁,无形之中,却逐渐变做他们的敌人而不自知了。因为交换的日渐繁盛,各部族旧有的经济组织,遂不复合理,而逐渐的遭遇破坏。旧组织既破坏,而无新组织起而代之。人遂不复能更受社会的保障,其作业,亦非为社会而作,于是私产制度兴起了。在私产制度之下,各个人的生活,是要自己设法的。然必不能物物皆自为而后用之。要用他人所生产的东西,只有(一)掠夺和(二)交换两种方法。掠夺之法,是不可以久的。于是交易大盛。然此时的交易,非复如从前行之于团体与团体之间,而是行之于团体之内的。人人直接交易,未免不便,乃渐次产生居间的人。一方面买进,一方面卖出,遂成为现在的所谓商业。非交易不能生活,非藉居间的人不能交易,而商业遂隐操社会经济的机键。在私产制度之下,人人的损益都是要自己打算的。各人尽量寻求自己的利益。而生产者要找消费者、消费者要找生产者极难,商人却处于可进可退的地位,得以最低价只要生产者肯忍痛卖。买进,最高价只要消费者能够忍痛买。卖出,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无如之何。所以在近代工业资本兴起以前,商人在社会上,始终是一个优胜的阶级。  商业初兴之时,只有现在所谓定期贸易。《易经·系辞传》说:神农氏“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就指示这一事实的。此等定期贸易,大约行之于农隙之时,收成之后。所以《书经·酒诰》说:农功既毕,“肇牵车牛远服贾”。《礼记·郊特牲》说:“四方年不顺成,八蜡不通”;“顺成之方,其蜡乃通。”蜡祭是行于十二月的。因此,举行定期贸易。然不久,经济愈形进步,交易益见频繁,就有常年设肆的必要了。此等商肆,大者设于国中。即《考工记》所说“匠人营国,面朝后市。”小者则在野田墟落之间,随意陈列货物求售,此即《公羊》何《注》所谓“因井田而为市”。宣公十五年。《孟子》所谓“有贱丈夫焉,必求龙断而登之”,亦即此类,其说已见第八章了。《管子·乘马篇》说:“聚者有市,无市则民乏。”可见商业和人民的关系,已密接而不可分离了。古代的大商人,国家管理之颇严,《管子·揆度篇》说:“百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五十里。”千乘之国,万乘之国,也是如此。这是规定设市的地点的。《礼记·王制》列举许多不粥于市的东西。如(一)圭璧金璋,(二)命服命车,(三)宗庙之器,(四)牺牲,(五)锦文珠玉成器,是所以维持等级制度的。(六)奸色乱正色,(七)衣服饮食,是所以矫正人民的生活轨范的。(八)布帛精粗不中度,幅广狭不中量,(九)五谷不时,(十)果实未熟,(十一)木不中伐,(十二)禽兽鱼鳖不中杀,是所以维持社会的经济制度,并保障消费人的利益的。总之,商人的交易,受着干涉的地方很多。《周官》司市以下各官,则是所以维持市面上的秩序的。我们可想见,在封建制度之下,商人并不十分自由。封建政体破坏了,此等规则,虽然不能维持,但市总还有一定的区域。像现在通衢僻巷,到处可以自由设肆的事,是没有的。北魏胡灵后时,税入市者人一钱,即其明证。《唐书·百官志》说:“市皆建标筑土为候。凡市日,击鼓三百以会众,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而散。”则市之聚集,仍有定期,更无论非市区了。现在设肆并无定地,交易亦无定时,这种情形,大约是唐中叶以后,逐渐兴起的。看宋朝人所著的《东京梦华录》孟元老著。《武林旧事》周密著。等书可见。到这地步,零售商逐渐增多,商业和人民生活的关系,亦就更形密切了。  商业初兴时,所运销的,还多数是奢侈品,所以专与王公贵人为缘。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史记·货殖列传》。鼂错说汉朝的商人,“交通王侯,力过吏势”,《汉书·食货志》。即由于此。此等商人,看似势力雄厚,其实和社会的关系,是比较浅的。其厕身民众之间,做屯积和贩卖的工作的,则看似低微,而其和社会的关系,反较密切。因为这才真正是社会经济的机键。至于古代的贱视商人,则(一)因封建时代的人,重视掠夺,而贱视平和的生产事业。(二)因当时的商业,多使贱人为之。如刁间收取桀黠奴,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是。《史记·货殖列传》。此等风气,以两汉时代为最甚。后世社会阶级,渐渐平夷,轻视商人,亦就不如此之甚了。抑商则另是一事。轻商是贱视其人,抑商则敌视其业。因为古人视商业为末业,以为不能生利。又因其在社会上是剥削阶级,然抑商的政令,在事实上,并不能减削商人的势力。  国际间的贸易,自古即极兴盛。因为两国或两民族,地理不同,生产技术不同,其需要交易,实较同国同族人为尤甚。试观《史记·货殖列传》所载,凡和异国异族接境之处,商务无不兴盛,如天水、陇西、北地、上郡、巴、蜀、上谷至辽东等。便可知道。汉朝尚绝未知西域为何地,而邛竹杖、蜀布,即已远至其地,商人的辗转贩运,其能力亦可惊异了。《货殖传》又说:番禺为珠玑、瑇瑁、果、布之凑。这许多,都是后来和外洋互市的商品,布当即緜布。可知海路的商业,发达亦极早。中国和西域的交通,当分海陆两路。以陆路论:《汉书·西域传》载杜钦谏止遣使报送罽宾使者的话,说得西域的路,阻碍危险,不可胜言,而其商人,竟能冒险而来。以海路论,《汉书·地理志》载中国人当时的海外航线,系自广东的徐闻出发。所经历的地方,虽难悉考,其终点黄支国,据近人所考证,即系印度的建志补罗。冯承钧《中国南洋交通史》上编第一章。其后大秦王安敦,自日南徼外,遣使通中国,为中欧正式交通之始。两晋南北朝之世,中国虽然丧乱,然河西、交、广,都使用金银。当时的中国,是并不以金银为货币的,独此两地,金银获有货币的资格,即由于与外国通商之故。可见当中国丧乱时,中外的贸易,依然维持着。承平之世,特别如唐朝元朝等,疆域扩张,声威远播之时,更不必说了。但此时所贩运的总带有奢侈品性质。如香药宝货便是,参看第八章。对于普通人民的生活,关系并不深切。到近代产业革命以后,情形就全不相同了。  第十二章 货币  交换是现社会重要的经济机构,货币则是交换所藉之以行的。所以货币制度的完善与否,和经济的发达、安定,都有很大的关系。中国的货币制度,是不甚完善的。这是因为(一)中国的经济学说,注重于生产消费,而不甚注重于交换,于此部分,缺乏研究。(二)又疆域广大,各地方习惯不同,而行政的力量甚薄,不能控制之故。  中国古代,最普遍的货币,大约是贝。所以凡货财之类,字都从贝,这是捕渔的民族所用。亦有用皮的,所以国家以皮币行聘礼、婚礼的纳征,亦用鹿皮,这当是游猎民族所用。至农耕社会,才普遍使用粟帛。所以《诗经》说“握粟出卜”,又说“抱布贸丝”。珠玉金银铜等,都系贵族所需要。其中珠玉之价最贵,金银次之,铜又次之,所以《管子》说:“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国蓄》。古代的铜价,是比较贵的。《史记·货殖列传》、《汉书·食货志》,说当时的粜价,都是每石自20文至80文。当时的衡量,都约当现代五分之一。即当时的五石,等于现在的一石。当时量法用斛,衡法称石,石与斛的量,大略相等。其价为100文至400文。  汉宣帝时,谷石五钱,则现在的一石谷,只值25文。如此,零星贸易,如何能用钱?所以孟子问陈相:许行的衣冠械器,从何而来?陈相说:都是以粟易之。《滕文公上篇》。而汉朝的贤良文学,说当时买肉吃的人,也还是“负粟而往,易肉而归”。《盐铁论·散不足篇》。可见自周至汉,铜钱的使用,并不十分普遍。观此,才知道古人所以有许多主张废除货币的。若古代的货币使用,其状况一如今日,则古人即使有这主张,亦必审慎考虑,定有详密的办法,然后提出,不能说得太容易了。自周至汉,尚且如此,何况夏殷以前?所以《说文》说:“古者货贝而宝龟,周而有泉,至秦废贝行钱。”《汉书·食货志》说货币的状况:“自夏殷以前,其详靡记”,实在最为确实。《史记·平准书》说:“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平准书》本非《史记》元文,这数语又附著篇末,其为后人所窜入,不待言而可明了。《汉书·食货志》又说:“大公为周立九府圜法。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函即俗话钱眼的眼字。轻重以铢。布帛广二尺二寸为辐,长四丈为匹。大公退,又行之于齐。”案《史记·货殖列传》说:“管子设轻重九府。”《管晏列传》说:“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则所谓九府圜法,确系齐国的制度。但其事起于何时不可知。说是太公所立,已嫌附会,再说是太公为周所立,退而行之于齐,就更为无据了。古代的开化,东方本早于西方。齐国在东方,经济最称发达。较整齐的货币制度,似乎就是起于齐国的。《管子·轻重》诸篇,多讲货币货物相权之理,可见其时货币的运用,已颇灵活。《管子》虽非管仲所著,却不能不说是齐国的书。《说文》说周而有泉,可见铜钱的铸造,是起于周朝,而逐渐普遍于各地方的。并非一有铜钱,即各处普遍使用。  古代的铜钱,尚且价格很贵,而非普通所能使用,何况珠玉金银等呢?这许多东西,何以会与铜钱并称为货币?这是因为货币之始,乃是用之于远方,而与贵族交易的。《管子》说:“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通典》引作七八千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国蓄》。又说:“汤七年旱,禹五年水,汤以庄山之金,禹以历山之金铸币,而赎人之无饘卖子者。”《山权数》。此等大批的卖买,必须求之于贵族之家。因为当时,只有贵族,才会有大量的谷物存储。如《山权数篇》又言丁氏之家粟,可食三军之师。于此,可悟古代商人,多与贵族交接之理,而珠玉金银等的使用,亦可无疑义了。珠玉金银等,价均太贵,不适宜于普通之用。只有铜,价格稍贱,而用途极广,是普通人所宝爱,而亦是其所能使用的。铜遂发达而成普通的货币,具有铸造的形式。其价值极贵的,则渐以黄金为主,而珠玉等都被淘汰。  钱圜函方,一定是取象于贝的。所以钱的铸造,最初即具有货币的作用。其为国家因民间习用贝,又宝爱铜,而铸作此物,抑系民间自行制造不可知。观《汉书》轻重以铢四字,可见齐国的铜钱,轻重亦非一等。限制其轻重必合于铢的整数,正和限制布帛的长阔一样。则当时的钱,种类似颇复杂。观此,铜钱的铸造,其初似出于民间,若原出国家,则必自始就较整齐了。此亦可见国家自能发动的事情,实在很少,都不过因社会固有的事物,从而整齐之罢了。到货币广行以后,大量的铸造,自然是出于国家。因为非国家,不能有这大量的铜。但这只是事实如此。货币不可私铸之理,在古代,似乎不甚明白的。所以汉文帝还放民私铸。  《汉书·食货志》说:“秦并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镒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可见当时的社会,对于珠玉、龟贝、银锡等,都杂用为交易的媒介,而国家则于铜钱之外,只认黄金。这不可谓非币制的一进化。《食货志》又说,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高后本纪》:二年,行八铢钱。应劭曰:“本秦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也。汉以其太重,更铸荚钱。今民间名榆荚钱是也。民患其太轻。至此复行八铢钱。”六年,行五分钱。应劭曰:“所谓荚钱者。文帝以五分钱太轻小,更作四铢钱。文亦曰半两。今民间半两钱最轻小者是也。”案既经铸造的铜钱,自与生铜不同。但几种货币杂行于市,民必信其重者,而疑其轻者;信其铸造精良者,而疑其铸造粗恶者;这是无可如何之事。古代货币,虽有多种并行,然其价格,随其大小而不齐,则彼此不会互相驱逐。今观《汉书·食货志》说:汉行荚钱之后,米至石万钱,马至匹百金。汉初虽有战争,并未至于白骨蔽野,千里无人烟,物价的昂贵,何得如此?况且物价不应同时并长。同时并长,即非物价之长,而为币价之跌,其理甚明。古一两重二十四铢。八铢之重,只得半两钱三分之二;四铢只得三分之一;而其文皆曰半两,似乎汉初货币,不管其实重若干,而强令其名价相等。据此推测,汉初以为秦钱重难用,似乎是一个藉口。其实是藉发行轻货,以为筹款之策的。所以物价因之增长。其时又不知货币不可私铸之理。文帝放民私铸,看《汉书》所载贾谊的奏疏,其诒害可谓甚烈。汉武帝即位后,初铸三铢钱。又铸赤仄。又将鹿皮造成皮币。又用银锡造作白金三等。纷扰者久之。后来乃将各种铜钱取销,专铸五铢钱。既禁民私铸,并不许郡国铸造,而专令上林三官铸。谓水衡都尉属官均官、钟官、辨铜三令丞。无形中暗合货币学理。币制至此,始获安定。直至唐初,才另铸开元通宝钱。自此以前,历朝所铸的钱,都以五铢为文。五铢始终是最得人民信用的钱。  汉自武帝以后,币制是大略稳定的。其间惟王莽一度改变币制,为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金、银、龟、贝、钱、布为六名。钱布均用铜,故为五物。其值凡二十八等。然旋即过去。至后汉光武,仍恢复五铢钱。直至汉末,董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然后钱法渐坏。自此经魏、晋、南北朝,政治紊乱,币制迄未整饬。其中最坏的,如南朝的鹅眼、綖环钱,至于“入水不沈,随手破坏”。其时的交易,则多用实物做媒介。和外国通商之处,则或兼用金银。如《隋书·食货志》说:梁初,只有京师及三吴、荆、郢、江、襄、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广全用金银。又说:陈亡之后,岭南诸州,多以钱米布交易。河西诸郡,或用西域金银之钱都是。直到唐初,铸开元通宝钱,币制才算复一整理。然不久私铸即起。  用金属做货币,较之珠玉布帛等,固然有种种优点,但亦有两种劣点。其(一)是私销私铸的无法禁绝。私铸,旧说以“不爱铜不惜工”敌之。即是使铸造的成本高昂,私铸无利可图。但无严切的政令以辅之,则恶货币驱逐良货币,既为经济上不易的原则,不爱铜,不惜工,亦徒使国家增加一笔销耗而已。至于私销,则简直无法可禁。其(二)为钱之不足于用。社会经济,日有进步,交易必随之而盛。交易既盛,所需的筹码必多。然铜系天产物,开矿又极劳费,其数不能骤增。此系自然的原因。从人为方面论,历代亦从未注意于民间货币的足不足,而为之设法调剂,所以货币常感不足于用。南北朝时,杂用实物及外国货币,币制的紊乱,固然是其一因,货币数量的缺乏,怕亦未尝非其一因。此等现象,至唐代依然如故。玄宗开元二十二年,诏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棉等。其余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并用。违者科罪。便是一个证据。当这时代,纸币遂应运而生。  纸币的前身是飞钱。《唐书·食货志》说:贞元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这固然是汇兑,不是纸币。然纸币就因之而产生了。《文献通考·钱币考》说:初蜀人以铁钱重,私为券,谓之交子,以便贸易。富人16户主之。其后富人稍衰,不能偿所负,争讼数起。寇瑊尝守蜀,乞禁交子。薛田为转运使,议废交子则贸易不便。请官为置务,禁民私造。诏从其请。置交子务于益州。《宋史·薛田传》说:未报,寇瑊守益州,卒奏用其议。蜀人便之。《食货志》说:真宗时,张咏镇蜀。患蜀人铁钱重,不便贸易。设质剂之法。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而换之。六十五年为二十二界。谓之交子。富民十六户主之。三说互歧,未知孰是。总之一交一缗,以三年为一界,总是事实。一交为一缗,则为数较小,人人可以使用。以三年为一界,则为时较长,在此期间,即具有货币的效用,真可谓之纸币,而非复汇兑券了。然云废交子则贸易不便,则其初,亦是以搬运困难,而图藉此以省费的。其用意,实与飞钱相类。所以说纸币是从汇兑蜕化而出的。  交子务既由官置,交子遂变为官发的纸币。神宗熙宁间,因河东苦铁钱,置务于潞州。后又行之于陕西。徽宗崇宁时,蔡京又推行之于各处。后改名为钱引。其时惟闽、浙、湖、广不行。推行的区域,已可谓之颇广了。此种纸币,系属兑换性质。必须可兑现钱,然后能有信用。然当时已有滥发之弊。徽宗时,遂跌至一缗仅值钱数十。幸其推行的范围虽广,数量尚不甚多,所以对于社会经济,不发生甚大的影响。南宋高宗绍兴元年,令榷货务造关子。二十九年,户部始造会子。仍以三年为一界。行至十八界为止。第十九界,贾似道仍改造关子。南宋的交子,有展限和两界并行之弊。因之各界价格不等。宁宗嘉定四年,遂令十七十八两界,更不立限,永远行使。这很易至于跌价。然据《宋史·食货志》:度宗咸淳四年,以近颁关子,贯作七百七十文足。十八界会子,贯作二百五十七文足。三准关子一,同现钱行使。此时宋朝已近灭亡,关子仅打七七折,较诸金朝,成绩好得多了。  金朝的行纸币,始于海陵庶人贞元二年。以一贯、二贯、三贯、五贯、十贯为大钞,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为小钞。当时说是铜少的权制。但(一)开矿既非易事;括民间铜器以铸;禁民间私藏铜器及运铜器出境;都是苛扰的事。铸钱因此不易积极进行。(二)当时亦设有铸钱的监,乃多毁旧钱以铸。新钱虽然铸出,旧钱又没有了。(三)既然钱钞并行,循恶货币驱逐良货币的法则,人民势必将现钱收藏,新铸的钱,转瞬即行匿迹。因此,铜钱永无足时,纸币势必永远行使。然使发行得法,则纸币与铜钱并行,本来无害,而且是有益的。所以《金史·食货志》说:章宗即位之后,有人要罢钞法。有司说:“商旅利其致远,往往以钱买钞。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这话自是事实。有司又说:“止因有厘革之限,不能无疑。乞削七年厘革之限,令民得常用。”岁久字文磨灭,许于所在官库纳旧换新,或听便支钱。做《食货志》的人说:“自此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寖轻之。”其实收敛和厘革,系属两事。苟能审察经济情形,不至滥发,虽无厘革之限何害?若要滥发,即有厘革之限,又何难扩充其每界印造之数,或数界并行呢?所以章宗时的有司,实在并没有错。而后来的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却是该负极大责任的。平时已苦钞多,宣宗南迁以后,更其印发无限。贞祐二年,据河东宣抚使胥鼎说,遂致每贯仅值一文。  钞法崩溃至此,业已无法挽救。铜钱则本苦其少,况经纸币驱逐,一时不能复出。银乃乘机而兴。案金银用为交易的媒介,由来已久,读前文所述可见。自经济进步以后,铜钱既苦其少,又苦运输的困难,当这时候,以金银与铜相辅而行,似极便利。然自金末以前,讫未有人想到这个法子,这是什么理由呢?原来货币是量物价的尺。尺是可有一,不可有二的。既以铜钱为货币,即不容铜钱之外,更有他种货币。(一)废铜钱而代以金银,固然无此情理。(二)将金银亦铸为货币,与铜钱严定比价,这是昔人想不到的。如此,金银自无可做货币的资格了。难者要说:从前的人,便没有专用铜钱。谷物布帛等,不都曾看做货币的代用品么?这话固然不错。然在当时,金银亦何尝不是货币的代用品。不过其为用,不如谷物布帛的普遍罢了。金银之用,为什么不如谷帛的普遍,须知价格的根源,生于价值,金银在现今,所以为大众所欢迎,是因其为交换之媒介,既广且久,大家对它,都有一种信心,拿出去,就什么东西可以换到。尤其是现今世界各国,虽然都已用纸,而仍多用金银为准备。金银换到货币最为容易,且有定价,自然为人所欢迎。这是货币制度替金银造出的价值,并不是金银本身自有价值。假使现在的货币,都不用金银做准备,人家看了金银,也不当他直接或间接的货币,而只当他货物。真要使用他的人,才觉得它有价值。如此,金银的价值必缩小;要他的人亦必减少;金银的用途,就将大狭了。如此,便可知道自金末以前,为什么中国人想不到用金银做货币。因为价格生于价值,其物必先有人要,然后可做交易的媒介,而金银之为物,在从前是很少有人要的。因为其为物,对于多数人是无价值。金银本身之用,不过制器具,供玩好,两者都非通常人所急。  到金朝末年,经济的情形,又和前此不同了。前此货币紊乱之时,系以恶的硬币,驱逐良的硬币。此时则系以纸币驱逐硬币。汉时钱价甚昂,零星交易,并不用钱,已如前述。其后经济进步,交易渐繁,货币之数,势必随公铸私造而加多。货币之数既多,其价格必日跌。于是零星贸易,渐用货币。大宗支付,转用布帛。铜钱为纸币驱逐以尽,而纸币起码是一百文,则零星贸易,无物可用了。势不能再回到古代的以粟易之,而布帛又不可尺寸分裂,乃不得已而用银。所以银之起,乃是所以代铜钱供零星贸易之用的,并非嫌铜钱质重值轻,用之以图储藏和运输之便。所以到清朝,因铸钱的劳费,上谕屡次劝人民兼用银两,人民总不肯听。这个无怪其然。因为他们心目之中,只认铜钱为货币。储藏了银两,银两对铜钱涨价,固然好了,对铜钱跌价,他们是要认为损失的。他们不愿做这投机事业。到清末,要以银为主币,铜为辅币,这个观念,和普通一般人说明,还是很难的。因为他们从不了解有两种东西可以同时并认为货币。你对他说:以银为主币,铜为辅币,这个铜币,就不该把它看做铜,也不该把它看做铜币,而该看作银圆的几分之几,他们亦很难了解。这似乎是他们的愚笨,其实他们的意见是对的。因为既不看做铜,又不看做铜币,那末,为什么不找一种本无价值的东西,来做银圆的代表,而要找铜币呢?铜的本身是有价值的,因而是有价格的,维持主辅币的比价,虽属可能,究竟费力。何不用一张纸,写明铜钱若干文,派他去充个代表,来得直捷痛快呢?他们的意见是对的。他们而且已经实行了。那便是飞钱交子等物。这一种事情,如能顺利发达,可使中国货币的进化,早了一千年。因为少数的交易用铜钱,多数的授受,嫌钱笨重的,则以纸做钱的代表,如此,怎样的巨数,亦可以变为轻赍,而伸缩又极自由,较之用金银,实在合理得许多。而惜乎国家攫取其发行之权,以济财政之急,把这自然而合理的进化拗转了。  于此,又可知道纸币之敝。黄金为什么不起而代之,而必代之以银。从前的人,都说古代的黄金是多的,后世却少了,而归咎于佛事的消耗。顾炎武《日知录》,赵翼《廿二史札记》,《陔余丛考》,都如此说。其实不然。王莽败亡时,省中黄金万斤为一匮者,尚有60匮。其数为60万斤。古权量当今五之一,则得今12万斤,即192万两。中国人数,号称4万万。女子当得半数,通常有金饰的,以女子为多。假使女子百人之中,有一人有金饰,其数尚不及一两。现在民间存金之数,何止如此?《齐书·东昏侯纪》,谓其“后宫服御,极选珍奇。府库旧物,不复周用。贵市民间,金银宝物,价皆数倍,京邑酒租,皆折使输金,以为金涂”。这几句话,很可说明历史记载,古代金多,后世金少的原因。古代人民生活程度低,又封建之世,服食器用,皆有等差。平民不能僭越。珠玉金银等,民间收藏必极少。这个不但金银如此,怕铜亦是如此。秦始皇的销兵,人人笑其愚笨。然汉世盗起,必劫库兵。后汉时羌人反叛,因归服久了,无复兵器,多执铜镜以象兵。可见当时民间兵器实不多。不但兵器不多,即铜亦不甚多。所以贾谊整理币制之策,是“收铜勿令布”。若铜器普遍于民间,亦和后世一样,用什么法子收之勿令布呢?铜尚且如此,何况金银?所以古代所谓金多,并非金真多于后世,乃是以聚而见其多。后世人民生活程度渐高;服食器用,等差渐破;以朝廷所聚之数,散之广大的民间,就自然不觉其多了。读史的人,恒不免为有明文的记载所蔽,而忽略于无字句处。我之此说,一定有人不信。因为古书明明记载汉时黄金的赏赐,动辄数十斤数百斤,甚且有至数千斤的,如何能不说古代的黄金,多于后世呢?但是我有一个证据,可以折服他。王莽时,黄金一斤直钱万,朱提银八两为一流,直钱一千五百八十,他银一流直钱千,则金价五倍于银。《日知录》述明洪武初,金一两等于银五两,则金银的比价,汉末与明初相同。我们既不见古书上有大量用银的记载,亦不闻佛法输入以后,银有大量的消耗,然则古书所载黄金大量使用之事,后世不见,并非黄金真少,只是以散而见其少,其事瞭然可见了。大概金银的比价,在前代,很少超过十倍的。然则在金朝末年,社会上白银固多,黄金亦不甚少。假使用银之故,是嫌铜币的笨重,而要代之以质小值巨之物,未尝不可舍银而取金,至少可以金银并用。然当时绝不如此。这明明由于银之起,乃所以代铜钱,而非以与铜钱相权,所以于金银两者之中,宁取其价之较低者。于此,可见以金银铜三品,或金银二品,或银铜二品为货币,并非事势之自然。自然之势,是铜钱嫌重,即走向纸币一条路的。  金银两物,旧时亦皆铸有定形。《清文献通考》说:“古者金银皆有定式,必铸成币而后用之。颜师古注《汉书》,谓旧金虽以斤为名,而官有常形制。亦犹今时吉字金锭之类。武帝欲表祥瑞,故改铸为麟趾褭蹄之形,以易旧制。然则麟趾褭蹄,即当时金币式也。汉之自选与银货,亦即银币之式。《旧唐书》载内库出方圆银二千一百七十二两,是唐时银亦皆系铸成。”案金属货币之必须铸造,一以保证其成色,一亦所以省秤量之烦。古代金银虽有定形,然用之必仍以斤两计,似乎其分量的重轻,并无一定。而其分量大抵较重,尤不适于零星贸易之用。《金史·食货志》说:“旧例银每锭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每锭百贯,其不能代铜钱可知。章宗承安二年,因钞法既敝,乃思乞灵于银。改铸银,名承安宝货。自一两至十两,分为五等。每两折钞二贯。公私同见钱行使。亦用以代钞本。后因私铸者多,杂以铜锡,寖不能行。五年,遂罢之。宣宗时,造贞祐宝券及兴定宝泉,亦皆与银相权。然民间但以银论价。于是限银一两,不得超过宝泉三百贯。案宝泉法价,每二贯等于银一两。物价在三两以下者,不许用银。以上者三分为率,一分用银,二分用宝泉。此令既下,“商旅不行,市肆晝闭”。乃复取销。至哀宗正大间,民间遂全以银市易。《日知录》说:“此今日上下用银之始。”其时正值无钱可用的时候,其非用以与钱相权,而系以之代钱,显然可见了。  元明两朝,当开国之初,都曾踌躇于用钱用钞之间。因铜的缺乏,卒仍舍钱而用钞。元初有行用钞,其制无可考。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宝钞。分十、二十、三十、五十、一百、二百、五百、一贯、二贯。此据《食货志》。《王文统传》云:中统钞自十文至二贯凡十等。疑《食货志》夺三百一等。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分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五等。每两同白银一两,未曾发行。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分一文、二文、三文三等。十五年,以不便于民罢。二十四年,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一等。每一贯当中统钞五贯,二贯等于银一两,二十贯等于金一两。武宗至大二年,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厘,共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仁宗即位,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罢至大银钞,其中统至元二钞,则终元世常行。案元朝每改钞一次,辄准旧钞五倍,可见当其改钞之时,即系钞价跌至五分之一之时。货币跌价,自不免影响于民生。所以“实钞法”实在是当时的一个大问题。元初以丝为钞本,丝价??落太大,用作钞本,是不适宜的。求其价格变动较少的,自然还是金属。金属中的金银,都不适于零星贸易之用。厘钞及十文五文之钞,行用亦实不适宜。所以与其以金银为钞本,实不如以铜钱为钞本。元朝到顺帝至正年间,丞相脱脱才有此议。下诏:以中统钞一贯,权铜钱一千,准至元钞二贯。铸至正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并用。这实在是一个贤明的办法。然因海内大乱,军储赏犒,每日印造,不可数计。遂至“交料散满人间”,“人视之若敝楮”了。明初,曾设局铸钱。至洪武七年,卒因铜之不给,罢铸钱局而行钞。大明宝钞,以千文准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后因钞价下落,屡次鬻官物,或税收限定必纳宝钞以收钞。然终于不能维持。至宣宗宣德三年,遂停止造钞。其时增设新税,或加重旧税的税额,专收钞而焚之。钞法既平之后,有些新税取销,税额复旧,有的就相沿下去了。钞关即是其中之一。自此租税渐次普遍收银,银两真成为通用的货币了。  主币可以用纸,辅币则必须用金属。因其授受繁,纸易敝坏,殊不经济。所以以铜钱与纸币并行,实最合于理想。元明两朝,当行钞之时,并不铸钱。明朝到后来,铸钱颇多,却又并不行钞了,清朝亦然。顺康雍乾四朝,颇能实行昔人不爱铜不惜工之论。案分厘在古代,本系度名而非衡名。衡法以十黍为累,十累为铢,二十四铢为两。因其非十进,不便计算,唐朝铸开元通宝钱,乃以一两的十分之一,即二铢四累,为其一个的重量。宋太宗淳化二年,乃改衡法。名一两的十分之一为一钱,一钱的十分之一为一分,一分的十分之一为一厘。钱即系以一个铜钱之重为名。分厘之名,则系借诸度法的。依照历朝的成法,一个铜钱,本来只要重一钱。顺、康、雍、乾四朝所铸,其重量却都超过一钱以上,铸造亦颇精工。可谓有意于整顿币制了。惜乎于货币的原理未明,所以仍无成效可见。怎样说清朝的货币政策,不合货币原理呢?案(一)货币最宜举国一律。这不是像邮票一般,过了若干时间,就不复存在的。所以邮票可以花样翻新,货币则不宜然。此理在唐朝以前,本来明白。所以汉朝的五铢钱,最得人民信用,自隋以前,所铸的铜钱,即多称五铢。唐初改铸开元通宝,大约是因当时钱法大坏,想与民更始的,揣度当时的意思,或者想以开元为全国唯一通行的钱。所以后世所铸的钱,仍系开元通宝。高宗的乾封泉宝、肃宗的乾元重宝、重轮乾元等,虽都冠之以年号,然皆非小平钱,当时不认为正式的货币。不过其统一的目的,未能达到罢了。宋以后才昧于此理,把历朝帝皇的年号,铸在铜钱之上。于是换一个皇帝,就可以有一种钱文。年号时有改变,则还可以不止一种。货币形式的不统一,不是事实使然,竟是立法如此了。甚至像明朝世宗,不但铸嘉靖年号的铜钱,还补铸前此历朝未铸的年号。这不是把铜钱不看做全国的通货,而看做皇帝一个人的纪念品么?若使每朝所铸的,只附铸一个年号,以表明其铸造的年代,而其余一切,都是一律,这还可以说得过去。而历代又不能然。清朝亦是如此。且历朝所铸的铜钱,重量时有出入。这不是自己先造成不统一么?(二)虽然如此,但得所铸的钱,不至十分恶劣,则在专制时代,即但以本朝所铸之钱为限,而禁绝其余的恶薄者,亦未始不可以小康。此即明代分别制钱和古钱的办法。明天启、崇祯间,括古钱以充废铜,以统一币制论,实在是对的。但要行此法,有一先决问题,即必须先使货币之数足用。若货币之数,实在不足于用,交易之间,发生困难,就无论何等恶劣的货币,人民也要冒险使用,禁之不可胜禁,添出整理的阻力来了。自明废除纸币以后,直至清朝,要把铜钱铸到人民够用,是极不容易办到的。当此之时,最好将纸币和铜钱相权。而明清皆不知出此,听任银铜并行。又不知规定其主辅的关系。在明朝,租税主于收银,铜钱时有禁令,人民怀疑于铜钱之将废,不敢收受,大为铜钱流通之害。清朝则人民认铜钱为正货,不愿收受银两。而政府想要强迫使用,屡烦文告,而卒不能胜。而两种货币,同时并行,还生出种种弊窦。如租税征收等。不明经济原理之害,真可谓生于其心,害于其政了。  外国银钱的输入,并不始于近代。《隋书·食货志》说南北朝时河西交广的情形,已见前。《日知录》引唐韩愈《奏状》,说五岭买卖一以银。元稹奏状,说自岭以南,以金银为货币。张籍诗说:海国战骑象,蛮州市用银。《宋史·仁宗纪》:景祐二年,诏诸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以银。《集释》说:顺治六七年间,海禁未设,市井贸易,多以外国银钱。各省流行,所在多有。禁海之后,绝迹不见。这可见外国货币之侵入,必限于与外国通商之时,及与外国通商之地。前此中外交通,时有绝续;又多限于一隅;所以不能大量侵入。到五口通商以后,情形就大不相同了。外国铸造的货币,使用的便利,自胜于我国秤量的金银。其秤量之法,且不划一。外国银圆,遂滔滔输入,而以西班牙、墨西哥两国为多。中国的自铸,始于光绪十三年。广东总督张之洞所为。重量形式,都模仿外国银圆,以便流通。此时铜钱之数,颇感不足。光绪二十七年,广东开铸铜元,因其名价远超于实价,获利颇多。于是各省竞铸铜元,以谋余利,物价为之暴腾。小平钱且为其驱逐以尽。民生大感困苦。光绪三十年,度支部奏厘定币制,以银圆为本位货币,民国初年仍之。其时孙文创用纸币之议,举国的人多不解其理论,非难蜂起。直到最近,国民政府树立法币制度,才替中国的货币,画一个新纪元。  第十三章 衣食  《礼记·礼运》说:“昔者先王未有宫室,冬则居营窟,夏则居檜巢。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未有麻丝,衣其羽皮。后圣有作,然后脩火之利。笵金,合土,以为台榭、宫室,牖户。以炮,以燔,以亨,以炙,以为醴酪。治其麻丝,以为布帛。”这是古人总述衣食住的进化的。(一)古代虽无正确的历史,然其荦荦大端,应为记忆所能及。(二)又古人最重古。有许多典礼,虽在进化之后已有新的、适用的事物,仍必保存其旧的、不适用的,以资纪念。如已有酒之后,还要保存未有酒时的明水,见下。即其一例。此等典礼的流传,亦使人容易记忆前代之事。所以《礼运》这一段文字,用以说明古代衣食住进化的情形,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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