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新制度由于城市“坊市”制度的破坏,原先以坊市为单位的治安制度已失其作用,为了适应新的城市发展形势,自五代由禁军负责京城治安,演变至宋初在城内设置“巡铺”,也称为“军铺”,这是按一定距离设置的治安巡警所,由禁军马、步军军士充任铺兵,每铺有铺兵数人,负责夜间巡警与收领公事。熙宁元年(1068)对巡铺的设置进行调整,并裁撤巡铺86 铺、兵士546 人。到北宋末,每三百步设巡铺一所,每铺兵士5 人。各厢设巡检,新旧城内各设都巡检,旧城内由侍卫马军司、新城内由侍卫步军司负责治安。其他州、府,每厢亦设巡检负责治安。 南宋首都临安府城,建都前原分左、右两厢,各设巡检,绍兴二年(1132)增为四厢,并仿照开封设巡铺,共设120 铺,每铺军兵6 人。绍兴二十二年时增为150 铺,乾道三年(1167)时临安府城内外共设232 铺,每铺军兵4人、押铺1 人。由于临安城内基本不设都厢(区),治安系统则以左、右厢各设都巡检,城外东南西北四厢亦各设都巡检,由三衙(殿前、马军、步军① 《宋会要辑稿》兵3 之l,方域1 之12、13。 ② 《河南先生集》卷4。周宝珠《宋代东京开封府》(《河南师大学报》增刊,1984 年)第一章第二节“巡捕”:引用同一史料称:“在真宗以前,东京城内由禁军大将领兵巡逻‘衢市之民’。..咸平五年以后,巡捕任务委开封府左右军巡执行。”此说欠妥。按尹洙生于咸平四年,天圣二年进士,历任地方官,景祐元年九月至三年五月在京任馆阁校勘,后被贬为地方官,死于庆历七年。尹洙称:“今京城中禁军大将领兵徼巡”,即是指仁宗时,并非专指“在真宗以前”。又“咸平五年以后,巡捕任务委开封府左右军巡执行”,不知何据。按:“开封府左右军巡”,即是开封府的属官(八品)左右军巡使各一人,沿后唐旧制设置,“掌京城内风火盗贼及推鞫之事”,与禁军之巡捕盗贼是两回事(参见孙逢吉《职官分纪》卷38)。司)与临安府共同负责治安①。 巡铺与巡检、都巡检治安体系的建立,适应了宋代开放式城市新形势的需要。 消防新制度坊市制的破坏,也使原先以坊或市为单位的消防体系失去作用,形成以治安系统专设的“探火军人”、厢巡检、都巡检负责,行政系统的开封府左、右军巡使及厢吏“所由”等协办的新体系。到北宋晚年,据《东京梦华录·防火》记载:“于高处砖砌望火楼上有人卓望,下有官屋数间,屯驻军兵百余人,及有救火家事,谓如大小桶、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叉、大索、铁猫儿之类。每遇有遗火去处,则有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这是世界城市史上最早的专业消防队。南宋前期,首都临安府没有专业的消防组织,而是由治安系统的巡铺,左右厢都巡检及行政系统的厢官、府官共同率军兵灭火,这大体上也是当时及此前各州、府城的消防措施。 南宋中叶,临安开始设置专业消防队“隅”,也称“火隅”。最初在城内设东、西、南、北四隅,随即增上、中、下三隅,这是嘉定四年(1211)时的七隅;十四年,又增府隅;绍定四年(1231)增新隅,淳祐四年(1244)增新南隅、新北隅;九年,又增新上隅,共十二隅,各隅都有兵士百人,相当于近代城市的消防中队,负责本地区的消防任务;又有“潜火”七队,“水军队”、“搭材队”、“亲兵队”,以及“帐前四队”,共近900 人,由临安府直接掌握,相当于消防总队,负责全城的消防任务。城外也没有多处“火隅”,因辖区较大,每隅所辖隅兵300 至500 人,以后城内外又增设“火隅”多处。许多“火隅”设有“望楼”,日夜派人守望,发现火情,白天以旗、夜晚以灯的数量多少表示地区远近,并指示方向,火情在本隅辖区内要立即率隅兵扑救,邻隅发生火情则聚集隅兵等待临安府调遣②。南宋中期以后临安的消防组织与措施,是当时世界上所有城市中最完善的,已与近代城市的消防组织相类似。 城市统治的新制度“隅坊(界、巷)制” 南宋中期以后,各州、府城相继设置消防机构“火隅”。南宋晚期,不少城市的“隅”,逐渐兼有治安、行政职能,实际上是以隅代替厢统辖坊巷,城市统治由厢坊制转变为“隅坊制”的新制度①。 元至顺《镇江志》卷2 称:“坊隅之设,所以分城市之居民,成井邑之定制。”又称:“古无录事司,城内亦隶丹徒县,宋分为左右厢官以任郡事,旧志弗载,其详不可得闻。中为七隅,归附后(元初)亦颇仍旧。”“归附之初,每隅设坊官、坊司,皆老胥旧吏为之”。大体上反映了南宋后期开始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12 之2、3。 ② 《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6《乞免浮客及下等人户差科札子》。 ① 宋代首都开封、临安的治安和消防制度,见《宋会要辑稿》兵3 之1 至12;《东京梦华录》卷3;《梦粱录》卷10。参见陈振:《十一世纪前后的开封》。 的城市制度上的变化。多数城市实行隅坊制是在宋元之际或元初,如至元十三年(宋德祐二年,1276)元军占领临安府,次年即改城内九厢为四隅录事司。清光绪《兰溪县志》卷1 引康熙《兰溪县志》称:“城中之地分为四隅,而隅各有坊”,说明隅统坊(巷)的城市制度为后代所沿袭。 坊在北宋时为街区名,统有数条街巷,到南宋初,许多城市的坊与巷实际是一地两名。南宋嘉泰《吴兴志》卷2 载:“旧图经统记坊十有六”,“坊名乡地久废,官司乡贯止以界称,今为界十七,分属四厢,南门界、崇节界、飞英界、报恩界[..以上四界左一厢管]..。”说明这里的“坊”、“界”大体相当,是街区名,而嘉定十六年(1223)新定的五十多个坊名,实际已是街巷俗名的改称。这里记载的“坊”先后含义不同,反映了宋代城市制度变化的一个侧面。 第三节五代、宋的镇、市五代、宋初的小军事要地“镇” 唐代的镇设于较次的军事要地,是小的军事据点,设镇将、镇副,为六、七品武官,统有500 名以下的镇兵驻守。镇的数量不多,设置也不平衡,主要设于边远地区,如嘉州(今四川乐山)有22 镇之多,而极大多数内地州、府却没有一镇,社会经济发达的太湖地区十余州、府,仅昇州设石头镇。唐末五代,内地设镇稍多,大多已具有地方政权性质。 五代时,镇受州管辖,相当或略低于县,镇长官称镇将或镇使,南唐称知镇事。镇官的官品高低不一,许多镇官的官品高于县令。后梁开平四年(910)诏:“天下诸州镇使,官秩无高下,在县令之下”,镇的地位因而下降。镇在边远地区主要是作为一级政权,如后唐清泰三年(936)六月,秦州(今甘肃天水)奏:“成州元管同谷县,余并是镇,便系征科。今欲取成州西南近便镇,分并入同谷县;其东界四镇,别创一县者。”“州东界有胜仙、泥阳、金沙、栗亭四镇”,“欲并其四镇于栗亭县,其征科委县,捕盗委镇司,从之”。这些镇原是准县级政权,直属成州,现在创设一县,管理民政,而镇司仍保留,只负责治安。由于镇司任务的减少,官吏也相应减少。后汉乾祐三年(950)七月敕:“应诸道州府镇务,只补镇符一员、都虞候一员,余并除废。”①北宋建隆三年(962)复设县尉,诏称:“宜令诸道州府,今后应乡闾盗贼斗讼公事,仍旧却属县司,委令、尉勾当。..其镇将、都虞候只许依旧勾当镇郭下烟火盗贼争竞公事”②,进一步将镇将的治安权限于“镇郭”之内。太平兴国二年(977),宋廷又从藩镇手中收回镇将的任命权,而且主要是以吏任镇将,又降低了镇将的地位。但是,镇将侵犯县令、尉职权的事仍不断发生。以致景德二年(1005)还下诏:“益、梓、利、夔路内镇将,不得捕乡村盗贼及受词讼。”①乡村经济中心“镇”、“市”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镇”作为边远地区小军事要地继续存在的同时,在社会经济发达的地区,出现了作为乡村经济中心的新型的“镇”,反映在制度上,这两类镇的镇官也由镇将改称为“监镇”,有时仍习称为镇将,有时也尊称为镇尹。镇属于县,繁华的大镇有时升为县,小县有时降为镇。庆历四年(1044)五月,省河南府颍阳(今伊川东)、寿安(今宜阳)、偃师(今偃师东南)、缑氏(今偃师南)、河清(今孟县西)五县并为镇,“逐镇令转运司举幕职州县官(选人)、使臣两员,监酒税,仍管勾烟火公① 参见淳祐《临安志》卷6《火十二隅》。 ② 史书所载多为“坊隅”,撰者以为隅统坊,因称为“隅坊制”;如同撰者1964 年在开封的学术会议上提出北宋开封的厢统坊制度(厢坊制)。 ① 《五代会要》卷19《县令》上,卷20《陇右道》,卷24《诸使杂录》。事”②。镇官已由吏改为八、九品文武官员担任,主要负责收税和本镇治安。乡村集市除镇外还有市,有的地方将小于市的乡村集市称为步、阜(两者后世称埠),通常设于沿河湖港口。市不设行政长官,繁华或重要的市,有时有县尉或巡检驻市。市在各地有不同的称呼,一般称市、草市,广南称墟市、西川称亥市,墟市、亥市是定期性集市,隔日或三、五日,甚至十日一次集市。通常是步、阜小于市,市小于镇。 镇、市的税收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市都很小,数量也不多,如庆元四年(1198),广南东、西两路官府收税的墟市只有101 处,这年又免除21 处,保留80 处墟市收税。广南经济最发达的珠江中下游的广州、惠州、肇庆3 州府14 县,开禧元年(1205)共有收税墟市83 处,因为各墟市很小,税收不多,每年总共只有2.3 万贯钱,还不如经济发达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大镇、市中一个镇、市的税收,因而决定上述83 处墟市全部免去税收。尽管这些墟市不大,甚至还有更小的墟市,但对于促进商品贸易,方便居民生活很有作用,所以南宋官员提出:“(广南东、西路)除州县场务差官去处外,其余村疃聚落应有墟市,许民间从便交易,不得收税。”③为官府所采纳,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发达地区不但镇、市较多,规模也较大,由于设镇的标准不很具体,不仅要有一定数额的税收,还要有一定数量的民户,如绍兴五年(1135),歙县城东的新馆,尽管是商旅聚会,年收税2000 多贯钱,但因“本处不满百家,不可为镇”①。不少镇也很小,税额也不多,或因而撤消税收;或因与附近其他税务较近形成重复收税,撤消税收以利于商品流通。 镇通常都设收税官,由监镇兼任,较小或边远地区的镇及市不设专职税收官员,而由大镇或县派人收税,称为栏头,或由当地的豪族“买扑”,即承包税额。较大的镇,监镇只负责治安,而另设税官收税,驻有县尉或巡检的镇以及大的市只设税官。监镇通常只负责一般性的治安责任,诉讼、判案属县官府,但大镇的监镇,可以审理并可判处杖罪一百以下的案件,这样的监镇由京官或朝官担任,更大或更重要的镇的监镇,甚至由宰相府直接任命,称为“堂除”。 ② 《宋大诏令集》卷160。 ③ 《宋会要辑稿》职官48 之62。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9。 第四节辽代的城、镇以车马为家的契丹人,不同于其先前各游牧民族的是重视城市的建设。 辽朝建城始于建国之前,阿保机的伯父释鲁为夷离堇时,曾“兴板筑、置城邑”②,所建当为《辽史》所载的于越王城(即越王城,今内蒙古巴林左旗西南)。阿保机任迭剌部夷离堇兼联盟军事首长的次年(902),即于潢水之南建龙化州(今开鲁西南),筑开教寺。此后又相继建羊城以通市易。于龙化州增建大广寺、天雄寺等。 上京神册三年(918),辽于西楼地建皇都(今巴林左旗南),以汉人康默记为版筑使。太宗时改名上京。上京周围27 里,有南北二城,北城为皇城,皇城北为大内,建有开皇、安德、五鸾三大殿;有东、西、南三门。大内南门外有大街直通皇城南门,街两旁为官署、庙宇、寺观和契丹贵族住宅。皇城南为汉城,有南北大街和东西横街。横街两端有楼遥遥相望,城内分布有市场、作坊和民居,南门之东为回鹘营,“回鹘商贩留居上京,置营居之。西南同文驿,诸国信使居之。驿西南临潢驿,以待夏国使”①。在建筑形式上采用晚唐的建筑制度,城墙加筑军事防御设施“马面”,城门外加筑瓮城。中京澶渊之盟后,辽圣宗“择良工于燕、蓟,董役二岁,郛郭、宫掖、楼阁、府库、市肆、廊庑,拟神都(北宋都城开封)之制”②,在土河之滨建中京城(今宁城西大名城)。据路振所见,“外城高丈余,东西有廊,幅员三十里,南门曰朱夏门,凡三门。门有楼阁,自朱夏门入,街道阔百余步,..街东西各三坊,坊门相对”。内蒙古考古工作者于1959 年开始,对中京进行了有计划的重点发掘,对城市布局、建筑遗址等作了全面细致地调查勘测,结果与路振的记载相符。中京城有外城、内城、皇城。外城四面环绕内城,两者成“回”字形。皇城在内城北部中央,其北墙即内城北墙。中京城布局整齐,东西对称,井然有序。自外城南门至内城南门有一条宽64 米的中央大道,东西又各有3 条与之平行的南北向街道,5 条东西向街道。各街道两旁有排水沟,城墙下有排水的涵洞。干道两侧的坊市,为商贾贸易场所、作坊和民居。外城内还有官署、寺观和馆驿。中京大明塔是保存至今的辽代建筑之一,其规模宏伟壮丽,造型优美,反映了辽代建筑艺术的风格和水平。与上京不同的是中京的宫殿已改为南向,这是辽政权进一步接受汉文化的反映。 东京、南京、西京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18 之21。 ① 《宋会要辑稿》方域12 之19。 ② 《辽史·太祖纪·赞》。 东、南、西三京则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修葺使用的。东京(今辽宁辽阳),神册六年修葺,天显三年(928)升为南京,重熙十三年(1044)改为东京。幅员30 里,八门,有楼橹。宫城在东北隅,大内建二殿。外城为汉城,有南北市。 南京(今北京)幅员25 里,东西南北各二门;内城在西南隅,四门。城中有宫殿、衙署、寺庙、馆舍、球场和防御设施楼橹。“居民箕布,巷端直,列肆者百室”,“城中二十六坊,坊有门楼,大署其额”①,很多坊名仍是唐时旧名。 西京(今山西大同)“广袤二十里”②,四门,道宗时建华严寺安放诸帝石像、铜像。 其他州、镇五京外,由于汉人、渤海人的迁入,草原地区陆续出现了以投下和斡鲁朵的名目建起的居民点,依其人口多少,分别被授以州、县、城的名称。上京道有龙化州、祖州(今内蒙古巴林左旗西南)、仪坤州(今翁牛特旗西北)、庆州(今巴林右旗北)、降圣州(今奈曼旗西南)、怀州(今巴林左旗西)、饶州(今巴林右旗西南)等,中京有高(今赤峰东)、惠(今赤峰东南)、恩(今赤峰南)、泽(今河北平泉西南)、松山(今内蒙古赤峰西南)等州。为防御的需要,辽朝也在边防重地设置了镇、防、维、招等州(皆在今蒙古乌兰巴托西或西南)边防城。它们的规模虽然无法与中原同级城镇相比,但对以牧业为主的草原地区,它们的出现无疑促进和带动了牧区和整个辽朝农业、手工业、商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加强和促进民族融合,缩小南北方和农牧业之间的差距都是十分重要的。 东、南、西京三道内的市镇,在辽朝统治时期也在原来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如显(今辽宁北镇西)、乾(今北镇南)、沈(今沈阳)、涿(今属河北)、蓟(今天津蓟县)、易(今河北易县)、蔚(今蔚县)、朔(今属山西)、丰(今内蒙古呼和浩特东)等州,它们在辽朝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① 《辽史·地理志》一。 ② 《辽史·地理志》三。 第五节西夏都城兴庆府西夏正式建国前,党项首领李继迁曾以灵州(今宁夏灵武西南)改西平府建都。宋天禧四年(1020)李德明迁都怀远镇(今银川),改名兴州。夏显道二年(1033),李元昊继承王位,升兴州为府,改称兴庆,俗称东京。天庆十二年(1205)又改为中兴府。 兴庆府地居宁夏银川平原中心,隋,唐以来,党项、回鹘、吐蕃等民族深入该地区。宋代怀远镇居“河外五镇”之首。其地“北控河朔,南引庆(今甘肃庆阳)、凉(今武威),据诸路上游,扼西陲要害”①。宜于农牧,“地饶五谷,尤宜稻麦”,“兴、灵则有古渠,曰唐来、曰汉源,皆支引黄河,故灌溉之利,岁无旱涝之虞”①。以军事地位论,则“西北有贺兰之固,黄河绕其东南,西平为其屏障,形势便利”,四塞险固,可攻可守,具备了建都的优越地理条件。 兴庆府是在怀远镇原有城郭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李德明迁都时遣官“督役夫北渡河城之,构门阙宫殿及宗社籍田”。从夏显道二年起,在原宫室基础上大兴土木,“广宫城,营殿宇”。夏天授礼法延祚九年(1046),又“于城内作避暑宫,逶迤数里,亭榭台池,并极其胜”①。后来又多次役兵夫数万于贺兰山东“营离宫数十里”。从福圣承道三年(1055)起,历时五年,修建承天寺。兴庆府的建设,从李德明迁都怀远镇起,到夏毅宗谅祚时承天寺建成,前后达三十余年。 据今存明代《宁夏城图》,基本上保存了西夏兴庆府城的轮廓和布局,其城市“周回一十八余里,东西倍于南北,相传以为人形”②,长方形的城池,是由于扩建城池时,受南北两方湖群的限制,只能横向发展,并且因迁就地势而呈朝向为南偏西的城市方位。城周围开挖护城河阔10 丈,沟通城内外渠沟水系;又从不同方向引渠水入城,作灌汲水源和充盈宫苑水面之用。兴庆府作为西夏都城,在城市建筑上无不借鉴于唐都长安、宋都开封的规划布局。特别是在城市命名、都城事务管理机关、城门和街坊名称上,都有直接渊源或借用之处。城有南北各二门,东西各一门,门上有城楼建筑。城内街坊呈方格形系统,一般居民密集分布于数十个街坊之内;作为皇家统治与生活中心,有一定规模的宫城建筑,宫室殿宇,官厅衙署,还有为皇家服务的手工业作坊及庞大的兵营和仓库。城西北建有避暑宫,西部贺兰山东麓营建离宫、佛祖院、五台山寺、皇帝陵园,城东15 里的黄河岸畔建高台寺及诸浮图③兴庆府是西夏最大的城市,是西夏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的中心,在国内处于十分重要地位。夏天祐垂圣元年(1050),夏辽战争时,辽兵进攻兴庆府,几乎攻破城池。从应天四年(1209)至宝义二年(1227)蒙古成吉思汗四次围攻兴庆府,城市遭到极大的破坏。蒙古灭西夏后,曾对兴庆府居民大肆屠杀,城市被摧毁。 ① 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77《契丹》引路振《乘轺录》。 ① 《辽史·地理志》五。 ① 《西夏书事》卷7。 ② 《宋史》卷486《夏国传》。 ③ 《西夏书事》卷10、11、18。 第六节金代的城市与镇市金朝统治期间,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以及商业的活跃,既兴起一些新的城镇,原来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也得到恢复。 上京会宁府金初的上京会宁府(今黑龙江阿城南),城市极为简陋,金熙宗在此营建都城,宫殿建筑渐臻完备,“城郭宫室,政教号令,一切不异于中国(中原)”①,附近有冶铁、铸造金银器物以及陶窑等官私手工业作坊。同时也是中原人士往来之地,“自金人兴兵后,虽渐染华风,然其国中之俗如故,已而往来中国,汴、洛之士,多至其都。四时节序,皆与中国侔矣”②,会宁府户达3.1 万多,成为当时女真内地新兴起的一大都市。 中都大兴府海陵王即位后,“国之制度强慕华风,往往不遗余力”,在燕京大修宫室,是为中都大兴府(今北京)。皇城方圆9 里,外城30 多里,中都城北三市是商业的中心,水陆交通发达,大兴府人口增至22.9 万多户,约有百万多人口。《元一统志》记载:旧城四隅有62 坊,都是金原中都时的各坊旧名,燕京的修复已极为可观。范成大《揽辔录》记载燕京:“遥望前后宫屋崛起甚多,制度不轻,工巧无遗力,所谓穷奢极侈者。”《大金国志·宣宗帝纪》:“燕京宫阙雄丽,为古今冠。” 南京开封府南京开封原是北宋都城东京,海陵王时曾在这里营建宫室,其宫殿的装饰与规制,也仍尽壮丽之至,遍饰黄金,然后间以五彩,一殿之费以亿万计算。开封府人户达23.5 万多户。世宗时,相国寺每逢三、八日开寺,商贩聚此贸易。章宗泰和间,人户已增至74 万多户。 其他城市除会宁、燕京、南京等城以外,北方其他一些重要城市,也在不同程度上恢复起来。金朝除先后建过都的上京会宁府、中都大兴府、东京辽阳府和南京开封府等重要京城外,金朝继承辽设五京,诸京城是以京城为中心而设置和发展的地方性中心大城市,与路所在地的府城,构成诸路各都市的地方联络点,并在诸路府城下的府州县地区,出现一些经济文化发达的城市。东京辽阳府、北京大定府、西京大同府,都是原辽时的重要的京城所在地,西京大同是金初东西两朝廷的西朝廷,世宗初即位于东京辽阳,金把辽旧京城① 嘉靖《宁夏新志》卷1,宁夏人民出版社1982 年版。 ② 参阅汪一鸣、钟侃:《西夏都城兴庆府初探》,《西北史地》1984 年第2 期。临潢府(今内蒙古巴林左旗东南)的城市发展的重点转移到北京大定,成为金在北方统治的重镇,不仅城市建制规模宏大,也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城市。金朝境内达到5 万户以上的府州有58 个,其中达到10 万户以上的府州有中都路的大兴府、涿州(今属河北),山东东路的益都府(今山东青州)、济南府(今济南)、淄州(今淄博南)、滨州(滨州西北),山东西路的东平府(今东平西),河北东路的沧州(今河北沧州西北),河北西路的真定府(今正定),河东南路的平阳府(今山西临汾)、绛州(今新绛)、河中府(今永济西),河东北路的太原府(今太原),南京路开封府。达到20 万户以上的府有大兴府、开封府和济南府。金代重要的手工业发展点,一般地都在5 万户以上的府州。河东南路的平阳不仅是工商业发达的城市,也是当时著名的文化城市。有的县也因为工商业的发达而成为“名县”。 镇市随着京、路、府、州、县城的恢复,分布在各城之间的乡镇也陆续恢复起来。据《金史·地理志》统计,金时共有镇513 个,分布于各路。其中主要分布在山东东、西路(131 个),南京路(98 个),河北东、西路(71 个),河东南、北路(70 个),京兆路(37 个),大名路(23 个),庆原路(23个),其他如凤翔路、北京路、西京路、中都路、临洮路、鄜延路、东京路、上京路为数极少,总共才60 个镇。由此可见,金代商业城镇比较发达地区主要是今山东、河北、河南、山西广大地区。在金南部与宋相接近地区,虽然实际记载的户数并不多,但这里南北客人来往汇集的并不少。淮安“迩来户口虽增出,主户中间十无一”,而这些客户即“南客北客相经商”①的商人。随着经济恢复,原北宋比较发达的镇,在金代又继续活跃起来,金代密州(今山东诸城)板桥镇商业经济的繁荣可说明这一点。 ① 《宋史》卷436《陈亮传》。 第六章交通与邮传第一节五代、宋的水上交通与漕运五代时期中原的梁、唐、晋、汉、周大体上占有淮河以北地区,南方各国则分别占有长江、珠江流域。长江、淮河、珠江及其支流皆通航运,水上交通发达。但淮河主流在五代时,处于五代中原皇朝与吴或南唐的接壤线上,南宋时又与金朝以淮河主流为界,这两个时期的淮河主流,一般情况下都断航。 五代的后唐、后周以及宋代,注意发展人工运河,疏浚、拓宽北方的浅狭河流,与长江、淮河、珠江等自然河流一起,形成十分繁忙的内河航行体系。凡以水上交通为主的地区,沿江、沿河的重要港口城镇,设有“驿站”馆舍,以供过往官员等住宿。 五代时南方的吴、南唐、吴越、闽、泉漳等政权,还注意发展海上交通,宋代的海上交通更加发达。 河北水运后唐明宗时注意兴修水利,长兴三年(932)五月,“幽州进呈新开东南河路图,自王马口至淤口长一百六十五里,阔六十五步,深一丈二尺,可胜漕船千石”②,可以通航60 吨左右的船只,在当时内河航运中这是较大的船只。这是五代前期河北北部地区重要漕运河道,自后晋时起本地区属于辽朝。后周显德六年(959)四月,又“自沧州治水道入契丹境,于乾宁军南,补坏防,开游口(泄洪口)三十六,遂通瀛、莫”州①。同月,后周世宗攻辽时,即自乾宁军乘船北上,经独流口(今天津静海北),折而西进至孟津关(今河北霸州),后因水浅而弃船登岸,后周时河北水运航道至此为止。北宋朝廷很关注河北边防的漕运,太平兴国六年(981),宋太宗命令疏浚所有通向边境的河道。又于清苑(今保定)界开掘徐河、鸡距河入白河,“自是关南之漕,悉通济焉”①,解决了边防军需的运输问题。淳化二年(991),又自深州(今深县南)新寨镇开新河,导胡卢河水凡200 里至真定府(今正定)以通漕运,解决了河北前方驻军重地的漕运,后因河道变迁而断航,熙宁时,再次开渠引水注入新河,恢复航运。 咸平五年(1002),又自静戎军(今徐水)东部的鲍河,开渠入顺安军(今高阳东),引入威虏军(今徐水西北),漕运直达边界地区。景德元年(1004),自嘉山(山名,今曲阳北)东开渠,引唐河水至定州(今属河北),向东到蒲阴(今安国)以东,会合沙河,北上经边吴泊(今高阳西),直通宋、辽界河。还开掘或疏浚了一些河道,也都是为了向河北北部运送边防军需。 ②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9,建炎三年正月甲午。各府州户数包括属县。① 《中州集》丙集第三,刘迎《淮安行》。 ① 《册府元龟》卷497《邦计部·河渠》二。十斗为一石,也称料、斛,约120 市斤;南宋末年一斛改为五斗。后世又改为二斗半,四斛为一石。 广济河(五丈河)水运后周显德四年(957)四月,“疏汴水北入五丈河,由是齐、鲁舟楫皆达于大梁(东京开封府,今河南开封)”。显德六年二月,世宗又命“浚五丈渠,东通曹、济、梁山泊,以通青、郓之漕”②。这是后周时京东地区通向首都开封的重要漕运河道。 但是,五丈河水量较小,不利于通航。宋建隆二年(961)三月,又命自荥阳(今属河南)开渠百余里,引京水、索水到首都开封,再架流水槽于汴河之上,注入五丈河,增加水量以便于航运,每年承担京东地区漕运上供米62 万石,成为首都开封通往东北地区的重要渠道。开宝六年(973)三月,五丈河改名广济河。以后虽不断疏浚,但每遇久旱不雨就断航。以致在元丰五年(1072)将京东的漕运,改由淮阳军(今江苏邳州南)入清河转入淮河、汴河,运到首都开封,但终因路途遥远,运输费用增多。元丰七年,又改为以黄河水注入广济河以增加水量,漕运再次由广济河运抵开封,它是京东地区漕运的主要渠道。 漕运的主渠道:汴河水运汴河是隋、唐运河的黄淮段,隋代称通济渠,唐代改为广济渠,习称汴河。唐末毁于战乱,后周显德二年冬,世宗淮备进攻南唐,依古河堤进行疏导,东至泗州(今江苏盱眙),流入淮河。显德五年三月,又疏浚汴口(在今河南荥阳北黄河南岸)引黄河水入汴河,“由是江淮舟楫果达于京师”③,这是唐末以来首次疏通汴河。 北宋时,汴河成为漕运的主渠道,“首承大河,漕引江、湖,半天下财赋并山泽百货,悉由此路而进”。张方平说:“国家漕运,以河渠为主。国初浚河渠三道,通京城漕运。自后定立上供年额,汴河斛斗六百万石,广济河六十二万石,惠民河六十万石。广济河所运,惟给太康(今属河南)、咸平(今通许)、尉氏(今属河南)等县军粮而已。惟汴河专运粳米,兼以小麦,此乃太仓蓄积之实。今仰食于官廪者,不惟三军,至于京师士庶以亿万计,太半待饱于军稍之余,故国家于漕事,至急至重。”①所以北宋一直注意汴河的疏浚,但汴河引用黄河水,浑浊易淤积,每年要关闭汴口,以便清淤,修护堤防,一年只有200 多天通漕运。 元丰二年(1079)四月,改引洛河水,六月完工,“自任村沙谷(今巩义东北)至河阴(今郑州西北)瓦亭子,并汜水关(今荥阳西北)北通黄河接运河,长五十一里”。“引洛河水入新口斗门通流入汴”①。这是一条改引洛河水,沿途设36 陂为“水匮”(蓄水池),水少时放水以助航行;天旱缺水时,则从汜水关运河引黄河水补充水量。新汴河因洛水含沙量少而水清,故称“清汴”,清汴畅通时,“波流平缓”,“江淮扁舟四时上下,昼夜不② 《资治通鉴》卷294,显德六年四月庚寅、辛卯。 ③ 《宋史》卷95《河渠志》五《河北诸水》。 ① 《资治通鉴》卷293,显德四年四月乙酉;卷294,显德六年二月甲申。① 《册府元龟》卷497《邦计部·河渠》二。 绝”,“公私便之”②。到元祐五年(1090),又因原先直接引黄河水入汴河,可分流黄河流量的十分之三,黄河可以安流不决。现在主要用洛水,取黄河的水只是黄河流量的十分之一,导致黄河时常决口为由,同年十月废“清汴”,改引黄河水入汴河,恢复旧汴河的航运。哲宗绍圣四年(1094),再次修复“清汴”通航,直至北宋亡。 京城开封另一条漕运河道是惠民河,起自京西北路的闵水、洧水等,许州、郑州诸水皆汇入,经尉氏到开封,合于蔡河,通官私船运,每年漕运60万石。 真楚运河(江淮运河) 船只经汴河至泗州(今江苏盱眙北,已淹没在洪泽湖中),进入淮河,至楚州(今淮阴)南下,转入真楚运河至扬州、真州,是隋唐运河的江淮段。由于航行于汴河、运河的船舶较小,载重量只有四五百料(约合24 至30 吨),而淮河水流湍急,尤其是楚州北的山阳湾段,常导致航船翻沉。宋雍熙元年(984)在淮河南岸开沙河,自淮阴县(今淮阴西南)磨盘口至楚州末口长60 里,避开了淮河山阳湾急流,再折而南下进入真楚运河。皇祐时,又在淮河南岸自淮阴向西至洪泽镇(在今洪泽镇西南,已淹没在洪泽湖中),开“新河”49 里,使过往船舶自洪泽镇由淮河进入新河,下接沙河,再转入真楚运河。元丰六年(1083),再在淮河南岸开龟山运河,长57 里,阔15 丈,深1 丈5 尺,起自泗州盱眙龟山镇(今盱眙东北,已淹没在洪泽湖中),东至洪泽镇与“新河”相接。从此,将真楚运河延长到龟山镇,西接清汴,在淮河中的航程只有二三十里,增加了航运的安全性。 真楚运河(江淮运河)内原有河堰堤坝五处以保持水位,但船只过堰时要卸下重载货物,船只过堰后再装船起运,不仅装卸频繁,而且船只容易损坏。天禧元年(1017),开扬州“古河”经由扬州城南连接运河,又拆毁运河中的堰改为水闸(船闸),并掘深河道,船只从此航行无阻。史称“真州乃外江(指长江)纲运会集要口”③,长江中上流的物资,由江船运到真州,转搬上较小船只,进入长江北岸的真楚运河,至扬州后北上运往京城开封,对隋唐运河进行了前所未有的修整改造。南宋时淮河以北属金朝,真楚运河是运军粮至楚州的漕运航道。 宋代漕运及其他官方物资,通常每十船组成一纲,如五十船即编为五纲之类,称为纲运,如运送粮食的“粮纲”、运送奇花异石的“花石纲”之类。陆上运输官府物资,也以每若干辆车或若干个挑夫组成一纲,均由官员及兵士押送。 浙西运河(江南运河)与浙东水运五代时,隋唐运河的江南段分属于南唐、吴越两国,后周世宗进攻南唐,吴越出兵会攻,占领南唐的镇江、常州(今皆属江苏)。宋以南唐辖区为江南东、西路,以吴越辖区为两浙东、西路。江南运河属两浙西路,称“浙西② 《宋史》卷93《河渠志》三《汴河》上。 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8,元丰二年六月甲寅。 运河”。北宋时,运送两浙路物资北上,经镇江过江至扬州入真楚运河,经汴河直达京城开封。 南宋时,“浙西运河,自临安府北郭务至镇江口闸,六百四十一里”,“自大江(今长江)而下至镇江则入闸,经行(浙西)运河,如履平地,川广巨舰直抵都城(临安)”,成为南宋时期最重要的内河航道。首都临安的“士庶欲往苏、湖、常、秀、江(指江南路)、淮(指淮南路)等州,多雇■船、舫船、航船、飞篷船等”。“纲船”“运千余石或六七百石”,“诸郡米客船只,多是铁头舟,亦可载五六百石”④,通航能力远大于真楚运河、汴河。 南宋初,又疏浚两浙东路的上虞(今浙江上虞东南)梁湖堰(今上虞城南)以东的运河,以及余姚县(今余姚北)境内的运河,东接余姚江通向明州(今宁波)。后又疏浚萧山西兴镇(今萧山西)至大江(今钱塘江)运河,是浙东地区的重要漕运渠道。 灵渠灵渠起自广南西路桂州(今广西桂林)兴安(今属广西)的离水(今漓江)与湘水(今湘江)之间,自秦代开凿以来,历代成为长江与珠江两大水系的通航要道,唐代设斗门以通漕船,这是原始的“船闸”,有利于船只的通行。宋太平兴国二年(977),边翊任广南转运使重修灵渠,嘉祐四年(1059)大举重修,增设斗门,以提高航运能力。南宋时,广西路灵川(今灵川北)、兴安两县知县衔内带“兼管灵渠”,负责随时疏浚以维持航行畅通。灵渠是连接珠江与长江两大水系的唯一水道,大量漕运物资由此转运。 长江等河流的航运长江、黄河、淮河、珠江等河流及其支流,是东西向航运的主要渠道,长江主航道,西起嘉州,东至真州、京口转入真楚运河或浙西运河。南宋陆游曾记他赴任夔州通判时,自真州乘载重2000 斛(约合120 吨)大船西上时,“发真州,岸下舟相先后发者甚众,烟帆映山,缥缈如画”。陆游到鄂州时,见到税务亭前江中“贾船客舫,不可胜计,衔尾不绝者数里,自京口以西皆不及”,是长江中游的主要河港,反映了长江航运的繁忙景象。陆游在快到石首县(今属湖北)之前,看到两艘载重2500 斛(约合150 吨)的大船下行。他乘2000 斛船航行到沙市(今属湖北),换乘“嘉州赵青船,盖入峡船也”①,说明长江航运至少可到达嘉州,而大船可到沙市。 黄河部分河段及渭河下游也通航,自河阳(今河南孟县南)下行至汴口(今郑州西北黄河南岸),进入沛河至东京开封。自河阳以上经三门峡至潼关进入渭河,通航至渭桥镇(今高陵南)。珠江、淮河中下游也是通航要道。海上交通④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7,元丰二年四月庚寅注。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47 之3。 五代时,由于南汉统治者对来广州贸易的番商船只进行掠夺,导致蕃商不敢来广州,海上交通也因而受阻。但闽及泉、漳辖区内的泉州,吴越辖区内的明州、秀州等处,对外贸易发达,海上交通也很兴盛。宋朝统一后,海外贸易兴盛,海上交通更加发达,“凡大食、古逻、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诸蕃并通贸易”,还有今日本、朝鲜半岛,以及埃及、索马里等地,包括今东北亚、东南亚、南亚、西亚,甚至东非地区①,与宋朝之间的海上交通,主要是与宋朝东南沿海的诸海港之间进行,宋朝先后于东南沿海的广州、泉州设市舶司进行管理。五代的吴越及宋朝与日本、高丽等东北亚地区海上交通,主要通过明州、临安、秀州与北方胶州湾内的板桥镇(改设胶南县,今山东胶州)诸海港进行,宋朝廷也设市舶司进行管理。 但是,市舶机构只是宋朝外贸管理与税收机构,而宋朝沿海的水上交通无所不达。中外商人因风或有意逃税而不到指定的港口停靠,如被称为“取私贩海者”的“大商,自苏、杭取海路,顺风至淮、楚间”,甚至“擅乘舶自海道入(宋辽)界河(今天津海河),及往高丽、新罗(今朝鲜半岛),登(今山东蓬莱)、莱州(今属山东)界”,向北航行于今黄海、渤海沿岸地区。北宋朝廷曾从真州发“漕米三万石,由海路送潍(今潍坊)、密(今诸城)州”。 航行于今东海、长江下游的海船的增多,促使南宋朝廷继在明州、临安之外,又在海船往来较多的温州、秀州华亭县(今上海松江)、江阴军(今江苏江阴)等地,设立负责外贸的二级市舶机构“市舶务”,反映了长江口以南海上交通的兴盛状况。 南海是宋朝与东南亚、南亚、西亚、北非海上交通的必经海域,今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沿海各地之间的海上交通也很兴盛。南宋时,闽、广、温、台的粮食、钱物运送首都临安时,即由海道运至明州,再转由内河船只运至临安。 航海的“海商之舰,大小不等,大者五千料,可载五六百人;中等二千料至一千料,亦可载二三百人;余者谓之‘钻风’,大小八橹或六橹,每船可载百余人,风雨晦冥时,唯凭针盘而行”①。五千料船应是出洋的大海船,一二千料船是沿海及长江航行船只,而“钻风”船则应是近海航行船只。1975年福建泉州湾出土的宋代海船,经考证是2000 料左右的海船①,属于中型海船。各种海船装有指南针盘(罗盘)导航,促进了宋代海上交通的发展。① 《宋史》卷97《河渠志》七《浙西运河》;吴自牧:《梦粱录》卷12《河舟》。① 陆游:《渭南文集》卷44 至47,《入蜀记》第二至第五。 ① 《宋史》卷139《食货志》下八《互市舶法》;周去非:《岭外代答》;赵汝适:《诸蕃志》。参见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 第二节五代、宋的陆上交通与“驿站” 长江、黄河等江河浮桥五代、宋代的陆上交通,尤其是宋代的陆上交通四通八达,驿路、官路通向首都及各路府州县,遇有河流,通常都造有固定的石桥、木桥,而遇大江、大河则主要依靠渡船,宋代则常建浮桥,尤其是在黄河上建有多座永久性的浮桥,淮河、汉水等也建有永久性浮桥,这些都是前代所不多见的;长江下游建的虽是临时性军用浮桥,却是历史上第一座长江浮桥。 长江浮桥宋代称“大江浮梁”、“采石矶浮梁”。宋朝建立后,与南唐(江南)隔长江相峙,南唐落第举子樊若水为了寻找投靠宋朝的资本,在长江南岸采石矶(今安徽马鞍山南)以钓鱼为名,乘小船载丝绳多次往返于长江两岸,暗中测量江面宽度,向宋太祖献计在采石矶造浮桥,作为宋军渡江攻唐的桥梁。宋太祖随后下诏于朗州(今湖南常德)造黄黑龙船数十艘,又以大舰载巨竹絙从荆南(今湖北江陵)顺江而下。宋开宝七年(974)十一月,宋军进攻南唐都城金陵,浮桥先试建于石牌口(今安徽安庆西),“诏移石牌镇浮梁于采石矶,系缆三日而成,不差尺寸,王师过之,如履平地”①。在宋灭南唐的战争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江阔水深”难以长期维持,灭南唐后即拆除。 黄河浮桥,首先是著名的澶州(今河南濮阳)浮桥,宋真宗于景德元年(1004)十一月亲征至澶州,由南城到北城即是乘辇经浮桥过黄河的。“澶州浮桥计使脚船四十九只”②,原是由温州(今属浙江)制造后运往澶州,但途中历时二三年,自天圣六年(1028)开始,改由本州造脚船。 黄河上主要的浮桥还有滑州(今河南滑县东南)浮桥,桥长461 步,北岸为浚州(今浚县),也是南北交通要道。政和五年(1115),在浚州大伾山至居山与滑州汶子山之间,建造连结三山的永久性浮桥,前者称天成桥,后者称圣功桥,合称三山浮桥,然后开挖河道,使黄河改道从三山之间通过,遂移滑州浮桥于此,但由于水势不顺,河流湍激猛暴,以致泛溢成灾。靖康元年(1115)正月,金军南侵,守桥宋军虽放火烧桥,但损坏不大,金军由此渡河南下。其西有河阳(今孟县南)浮桥,为宋西京洛阳北上的要道。还有河中府(今山西永济西)浮桥;熙宁六年(1073)十月,又于延州(今陕西延安)永宁关(今延川东南)渡口造浮桥,都是连结黄河东西两岸的交通要道。 滹沱河上亦建有浮桥。真定府(今河北正定)的中渡浮桥,熙宁时所建,从元丰五年(1082)起改为每年“八九月易以板桥,至四五月防河即拆去,权用船渡”①,成为季节性桥梁,是通向宋辽边境的重要通道。 淮河上主要浮桥为“临淮、寿春浮梁”②,临淮为泗州浮桥,是淮河下游的主要通道,寿春为寿州(今安徽凤台)郡名,寿州浮桥是淮河中游的主要① 《宋会要辑稿》职官44 之3、8,食货46 之5、47 之16;《梦粱录》卷12《江海船舰》。② 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附录二,《关于泉州湾出土海船的几个问题》。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开宝七年十一月甲申。 ② 《宋会要辑稿》方域13 之21。 交通要道。 汉水上的襄阳府浮桥,是连接汉水南岸的襄阳与北岸的樊城主要通道,南宋襄阳府地处宋金边防要地,在宋金,宋蒙战争中,对于宋军在保卫襄阳、樊城两城的协防中起了重要作用。 驿路与官路陆上交通分为通驿传的“驿路”与不通驿传而通往州、县城的“官路”,大部分官路即是驿路,因而多数场合的“官路”即是指驿路,驿路也称“驿道”,官路也称“官道”。驿路中的主干线称为“大驿路”或“大路”。后唐天成三年(928),兴元府重修通向关中的“斜谷阁道二千八百余间”,洋州又“重开入蜀旧路,比今官道近三十五驿”,夔州也“开新路至房州”①,加强了后唐边境与腹地的陆路交通。 宋朝廷重视驿路、官路的维修,如“入川大路自凤州至利州、剑门关,直入益州路”,沿途桥阁九万多间,每年都进行修整以保证通行,这是被称为“大驿路”的主干线。熙宁七年(1074),在北段开修由金牛驿(今陕西宁强北)向东经褒城县(今汉中西北),再北上经新开的“褒斜新路”武休驿(今留坝南),通向西北的凤州,作为新的“大驿路”。旧“大驿路”北段是由凤州向西经两当(今属甘肃),西南经河池(今徽县),再南下至金牛驿。经多次比较利害后,自元丰元年(1078)冬起又改为重走旧的“大驿路”。 此外,如修整东、西两京(开封、洛阳,今皆属河南)间,“自武牢关至荥阳、巩县”段的驿路,等等。 驿路、官路两旁通常都栽种树木,挖排水沟渠。福建路“八州、军,建·汀·南剑州、邵武军驿路,从来未曾种植,并福州(今属福建)尚有方山北铺亦未栽种,遂致夏秋之间往来行旅冒热而行,多致疾疫”。政和三年( 1113)诏令:“遍于驿路及通州、县官路两畔,栽种杉、松、冬青、杨柳等木”②,以改善交通条件。 驿站驿站原是兼有官旅(官吏专用旅店)及“邮传”(传递官私文书)两种职能,五代时开始,“邮传”由“递夫”专职递送,后另设“递铺”以承担“邮传”。 驿站通常每隔40 里左右设置一所,也有50、60 里,甚至70 里设置一所驿站的,而70 里的驿程通常增设一所驿站。两驿站之间的距离称为一驿程、一驿或一程。驿站建有馆舍,各府、州、县城都建有驿站,乡村的驿站通常设在镇市上,府、州、县城的驿舍,通常称为驿馆。 各府、州、县及设于镇市的驿站馆舍,凡赴任、离任官员和差出的官吏军卒,以及陆上“纲运”押纲官及纲卒,凭“驿券”住宿。一般先到者入住,低官让后到的高官,尤其是有隶属关系的高官;如驿舍不足则自住客店。辽、① 《宋史》卷95《河渠志》五《滹沱河》。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太平兴国八年九月甲子。 金、西夏等使臣也住驿馆,宋朝皇帝的出巡也常住驿馆。宋代还规定“品官之家及未入官人若校尉,虽不请券,并听入”住①。放宽了入住驿舍的条件,但如有官员入住则迁避。 宋代由于马匹缺乏,陆上运输以牛车为主,驿站通常也不备马匹。凭“走马头子”需乘骑“驿马”者,实际是乘骑“马递铺”的“递马”。 马驿南宋时,设有专为运送四川、广西等地马匹到首都临安府的“纲马”而设的“马驿”,每一所马驿只配有军卒5 人,不备马匹,而是备足押运人员及纲马食用的粮食、草料及居住的房舍,以备过往的“纲马”使用,每一纲有马50 至55 匹、押纲官卒30 至60 人左右不等。 驿程官员们赴任或离任及差出人员通常每日行一程,即一驿。五代时后梁为了限制“近年文武诸道奉使,皆分外停留”,除了规定各地奉使到京(开封府)官员不同的停留时间外,还特别要求各地奉使官员“往来道路,据里数日行两驿”②。宋代官员赴任,北方多乘骑“递马”,南方则多乘轿,通常日行一程。 驿卒驿站的“驿子”,五代与宋代前期,都是差乡户百姓担任。后周广顺二年(952),还曾下诏:“诸道所差知管驿人,不得于州县别差人户贴助。”①宋天圣六年(1028)九月,晏殊奏:“诸处州县列差乡户百姓充驿子,甚有劳扰。臣前知南京(应天府)日,就差剩员兵士逐季替换,甚以便民。望下诸州军并依此例。诏开封府界依所奏施行。”①从此,军卒逐渐替代乡户担任“驿卒”。 ① 《五代会要》卷25《道路》。 ② 《宋会要辑稿》方域10 之2、3、4、6。 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10《舍驿·驿令》。京城驿馆接待辽、金、西夏等使者。① 《五代会要》卷24《诸使杂录》。 第三节五代、宋的邮传(递铺) “邮传”原先由驿站承担,五代时,由乡户担任“递夫”,专职担任“邮传”。以后又设专门的“邮传”机构“递铺”,其职能遂从“驿站”中分出。但也承担某些“驿站”的职能,如宋代凭“走马头子”,可乘“马递铺”的“递马”等。“递铺旧法三等,曰急脚、曰马递、曰步递,并十八里或二十里一铺。今总谓之‘省铺’”。也有25 里设一铺,甚至更长,“铺分地里遥远去处,置‘腰铺’”②。 急脚递铺急脚递铺也称“急递铺”,实际是“快速”步递,是北宋时三种递铺中最机要的递铺,如规定:“河北两路急脚铺军士,除递送镇(今河北正定)、定(今属河北)总管司及雄州(今雄县)文书外,他处文书不得承受。”文书的内容规定为“事干外界或军机,若朝廷支拨借兑急切备边钱物,或非常盗窃,并入急脚递,日(指一昼夜)行四百里”,最重要的“御前金字牌”,也是由“急脚军士晨夜驰走”传递的③。但是,实际上经常低于规定的速度。急脚递铺只设于少数主要干线。 马递铺马递铺也称马铺,设于驿传干线,备有铺马,也称递马、驿马,铺马由官府将不能作战马,而“稍堪乘骑者支(给)马铺”。如“河南北十二监,起熙宁二年至五年(1069—1072),岁出马一千六百四十匹,可给骑兵者二百六十四,余仅足配邮传”。宋代驿站不备马,官吏因“差出勾当公事”以及赴任官员,凭枢密院牒“走马头子”,可以逐铺轮换乘骑“递马”,也称为乘驿马、乘传。太平兴国三年(978)至端拱二年(989),曾改为“篆书银牌”,因银牌经常丢失又恢复用“走马头子”。咸平三年(1000),改为“除急程赴任及勾当紧切公事,即得乞乘递马(逐铺更换),余不得更乞置借”①。所以,马递铺实际上承担“邮传”与“递马”(驿马)供乘骑的双重任务。 由于宋代马少,马递铺的马匹经常配备不足,而且只是些“稍堪乘骑” 的劣马,官员乘骑只是代步,邮传递件时也难于奔驰。所以,虽有“日行”500 里、300 里的规定,极大多数远低于此数。通常将规定日行400 余里(实际上也达不到此数)的急脚递,作为最快速的邮传。 步递、马递、急脚递三种递铺,即使在同一城镇时,通常也是分别置铺,承担各自递件的传递。由于马递铺除了递送文书外,还提供乘骑,一直受到重视,诸路常设“提举马递铺”官。南宋时,步、马、急脚三种递铺渐合为一铺,因驿传都属于尚书省兵部的驾部司管辖,故称为“省铺”。通常仍同② 《五代会要》卷26《馆驿》。 ③ 《宋会要辑稿》方域10 之14。晏殊于天圣五年至六年九月任应天知府。① 《宋会要辑稿》方域11 之31,10 之24、28。 时保有原先的三种铺名,递件则按性质以三种不同的方法分别递送。在铺兵、递马缺乏时,实际上是待递件积存一定数量后,以“步递”进行递送。 步递铺与递送物品步递铺普遍设置,不仅要递送官方文书,也是唯一允许递送“私家书简”的递铺,但实际上“私家书简”经常进入各种递铺递送。步递铺与马递铺还承担递送小件物品,有些步递铺甚至还承担“纲运”、粮食的递送。有时急脚递铺兵背负物品奔跑,以致大中祥符元年(1008)下诏:“沿路所置急脚递铺,盖令传送文书,如闻有近上臣僚并往来中使,多令赍持(原作特,误)物色负重奔驰,咸不堪命,自非宣敕,并不得应付。” 天禧四年(1020),“遣市小车给凤翔府至绵州递铺”。这是给步递铺兵运送物品之用,因为川路铺兵还承担“纲运”物帛的递送。到北宋末年,“川路诸般(搬)纲运至州、县,缺少铺兵承受”,可以改差其他厢军或雇人运送。 元丰五年(1082),自秦州至熙州“置车子铺二十八”,也属于步递铺,可能也是为了“以便运粮、转送文书”②。 递卒(铺兵) “先是(五代时)天下邮传,率役平民”。北宋建隆二年(961)五月十七日诏:“诸道州、府以军卒代百姓为递夫。”北宋时各地厢军的军号中有以“邮传”为名号,“若此者,事在而名未可废”,就是各地的“递铺”兵士;京西、江南、荆湖、广南诸路厢军中,号为“步驿”的军士,即是“步递”铺兵;以及“马递铺役卒”,都属于侍卫步军司。而“官文书则量其迟速,以附步、马、急递”,则属于尚书省兵部下属驾部司的职责①。 斥候铺(战况情报铺) 建炎二年(1128)二月,南宋高宗在扬州,因战况不明,在金军兵临城下之际,宋高宗仓皇出城渡江南逃。次年二月,杭州知州康允之在奏章中指出:“维扬(扬州)无斥候,故金人奄至而不知”。于是由“康允之措置本路(两浙路)冲要控扼去处,摆铺斥候。每十里置一铺,专一传递日逐探报斥候文字。每铺五人,新、旧弓手内选有心力、无疾病、能行步少壮人充”,“每铺(十里)并限三刻(一昼夜一百刻)承传”,也就是一昼夜递传330多里。以后改为兵士担任铺兵,而且主要干线增为每铺10 人。这是新创设的“斥候铺”,专门将前线的军情传送到朝廷,也可以说是一种“战况情报铺”。这里的“摆铺斥候”,虽只是设铺斥候(侦察)之意,但以后有时也称“斥候铺”为“摆铺”,多数记载为“斥候铺”。随后在临近的江南路也设斥候铺,建炎四年,“令江、浙州军日具平安状与探报到事宜,一处入斥候铺飞② 《宋会要辑稿》方域10 之19,11 之9。 ① 《宋会要辑稿》兵24 之20,方域10 之18;《宋史》卷198《兵志》十二《马政》。申枢密院”①。宋金议和划淮为界后,斥候铺仍保留,只存在于首都(临安府,今浙江杭州)至江淮之间。 绍兴十九年(1149),兵部员外郎黄敏行“往四川诸路措置递角,敏行增铺益兵”。所增即是斥候铺,“自黄敏行建请江、浙、襄之间,旧无斥候(铺)者,一切增创”,实际只是一种新的快速步行递铺。绍兴二十九年,“将有斥候(铺)去处,应干‘省递’并行减罢,其常程文字每日类聚轮差一人传送”①。“省递”即已合并为“省铺”的步、马、急脚递铺,现在再撤并入斥候铺,以减少铺兵及经费。实际上各地只存在“斥候铺”,以及原先没有斥候铺处的“省铺”。 摆铺(军队递铺) 绍兴三十年(1160),宋金关系因金准备侵宋而再次紧张,南宋又创立一种新的步行递铺,“建炎三年初立‘斥候(铺)’,绍兴三十年又创‘摆铺’。立九里或十里一铺,止许承传军期紧切文字”。与建炎三年设立的,有时也称为“摆铺”的斥候铺不同,这次是由军队设置的军队递铺,常称为“诸军摆铺”。这是“昨缘军兴(指金完颜亮侵宋),斥候铺承传递角滞迟,诸军置立摆铺,专一传送军期”。具体是“止许承传尚书省、枢(密)院、都督府、沿边州军等,所遣发军期钱粮要切文字。余闲缓处不许辄入,并依条入斥候、急(脚)、马、步递”①。 绍兴三十二年(1162)十一月(孝宗已即位),摆铺设置的规定是:“自兴州之‘行在’,沿路接连,每十里置铺,选不入队少健轻捷军兵五人,每十铺差巡铺‘使臣’(指正八品至从九品武官)一员,往来机察,季一承代。今欲除金字牌日(指一昼夜)行五百里外,余日行三百里。”由各地驻军统帅派员检查督促,有违犯处亦由统帅向皇帝报告原因后处置。 这是西起自今陕甘边境直到东海边的杭州,长达数千公里的军队递铺线,是当时最重要的“军邮”。“隆兴和议”(1163)后,宋金再次和平对峙,摆铺的军事作用削弱,到淳熙十三年(1186)时,“近来摆、斥、省递混而为一,共分食钱,通同递传”。决定依旧分别传递,“择少壮有行止人充摆铺,依元来指挥,内外军期急速文字专入摆铺,常行文字并入斥候(铺);其元无摆铺处,军期亦入斥候(铺),常行(文字)并入省递(铺)”②。递角各种递铺传送的文书,称为“递角”,通常装入“递筒”封印后发递,装有奏状的递筒封印后“以千字文号记发”,如“侠字号递筒”之类。各类递铺都登记递件的到发时刻,如有稽迟即行追究责任。递筒的“封头”破损,接收铺就应“经官更究”①。但是,如四川等地至临安,路途遥远,所经承传① 《宋会要辑稿》方域10 之19、20、25、26。 ① 《宋会要辑稿》方域10 之18;《宋史》卷189《兵志》三《厢军》,卷163《职官志》三《兵部》。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0,建炎三年二月丁卯;《宋会要辑稿》方域10 之43、44、46。②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9,绍兴十九年三月甲辰;《宋会要辑稿》方域11 之13。① 《宋会要辑稿》方域11 之31、17、18。关于“摆铺”设立的时间,除绍兴三十年(1160)之说外,还的递铺很多,发生盗折、藏匿,以致只传递空筒而内无递件,又无法追究。在递铺铺兵缺少的情况下,普通递角常常是积存一定数量后才派人背负或挑担送往下一递铺,甚至由铺兵家属妇女递送,因而也就无法追究是否稽迟。金字牌“传信木牌,先朝旧制,合用坚木朱漆为之,长六寸,阔三寸”。各种传信木牌,也称檄牌,实际是“递匣”,内装递件。其中以金字牌(御前金字牌)为最重要。“熙宁中,又有金字牌急脚递,以木牌朱漆黄金字,光明眩目,过如飞电,望之者无不避路,日(一昼夜)行五百余里”。这种“金字牌长尺余,朱漆刻金字,书‘御前文字,不得入铺’。”南宋绍兴元年(1131),已增加“鸣铃”,“前铺闻铃,预备人出铺,就道交收,不得时刻住滞”,实际上最快也只能日(一昼夜)行400 里②。金字牌在北宋时入急脚递铺,有时也入马递铺。南宋建炎时,入创设的斥候铺,绍兴末又改入新创的摆铺,以最快速度递送。 白字牌、青字牌、粉字牌、红字牌由于传信牌,包括金字牌都是朱漆的,乾道三年(1167)为了区别于普通的朱漆传信牌,枢密院创制了“黑漆白字(“字”原作“粉”,误)牌”,分发给各屯驻大军及与金接界的沿边州府,专由“摆铺”递传军期紧要文件,日行350 里;并制造“雌黄漆青字牌”以备用。淳熙二年(1175),又造“雌黄漆青字牌”,作为尚书省传发紧要文件使用;淳熙八年,尚书省递牌又改为粉字牌。 绍熙四年(1193),又因递铺已将雌黄漆青字牌与普通递角同样对待,改用黑漆牌子递匣,上刻“枢密院军期急速文字牌”,填以朱红色的红字牌,日行为300 里①。各种传信牌,虽有日行300、350 里的规定,实际上大多只日行一二百里。 有李心传的建炎三年(1129)二月丁卯(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0)“于是初置摆铺”(实际是斥候铺)说;“绍兴末,丘宗卿为蜀帅,始创摆铺”(见《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9《金字牌》,下作《杂记·金字牌》)说;以及《宋史·舆服志·符券》“绍熙末,遂置摆铺焉”说。丘宗卿为丘崈字,任蜀帅在光宗绍熙三年至五年(1192—1194)。所以,《杂记》的“绍兴末”应是“绍熙末”之误,史志袭自《杂记》或同源。按“绍兴三十年说”,是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军器监(原作兼)主簿、措置诸递角王厚之奏状所说,最为可信。 ② 《宋会要辑稿》方域11 之17、31。 ① 《宋会要辑稿》方域10 之52、23。 第四节辽代的交通交通工具马、骆驼、车、船是契丹人和辽代的主要交通工具,马的用途最广,是游牧、射猎、战争、使节往还等必不可少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契丹男女老幼凡胜任者,都以之为主要运载工具。即宋熙宁间沈括使辽时所见的契丹人行则乘马。辽朝使者出使远方,凡途经沙漠者,还需备有骆驼。骆驼耐饥渴,不但是沙漠中必备的运载工具,而且在长途跋涉无水的紧急情况下,行人可刺驼血作饮料解救危急。车的形制不一,用途各异。《辽史·仪卫志》载:“契丹故俗,便于鞍马。随水草迁徙,则有毡车,任载有大车,妇女乘马,亦有小车,贵富者加之华饰。”沈括记载他所见到的契丹车:“其辎车之制如中国,后广前杀而无股,材俭易取,不能任重而利于行山。长毂广轮,轮之牙其厚不能四寸,而轸之材不能五寸。其乘车驾之以驼。上施■,惟富者加毡■、文绣之饰。”②辽人的绘画作品和辽墓出的壁画,多有契丹车的形象。内蒙古库伦旗辽墓壁画中的车,有螭头,车楼、帷子饰青色帐幔,盖部或四角垂流苏,与沈括的记载完全相符。这种车当是《辽史·仪卫志·国舆》所说的青■车。在对后晋的战争中,辽太宗也曾乘奚车督战,为晋军追击而失车后改乘骆驼。 辽朝境内的奚人,虽“居有毡屋”,也“兼用车为营”①。 宋使至辽境,多乘马以行。老病不堪乘骑者,也可乘车往返。 苏辙的《乘驼车》,以诗歌语言描述了契丹车形制①,与沈括所记异曲同工。有的既可陆行,又能用以渡河①。 辽朝的造船技术具有一定水平,曾以海船运输东京(今辽宁辽阳)粮食,疏解南京(今北京)饥荒。 驿馆与驿道辽与宋为兄弟之国,使节往来最为频繁,自澶渊之盟后,宋辽间驿路一直畅通无阻。自白沟以北,辽朝于驿道置馆,接待宋使,车、马、船、运夫及食宿甚至医药供应一无所缺,接伴、送伴使热情接送,沿途为使臣提供一② 《宋史》卷154《舆服志》六《符券》;沈括《梦溪笔谈》卷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9,元丰六年九月丁卯;《宋会要辑稿》方域10 之48;《杂记·金字牌》。 ① 《宋会要辑稿》方域11 之20、24、28、30、34、39。又《建炎以来朝野杂记·金字牌》、《宋史·舆服志·符券》,均只有青字牌、红字牌,青字牌(雌黄青字牌),两书均作“乾道末”。红字牌(黑漆红字牌),《杂记》作“绍兴末,赵子直在枢密”,史志作“淳熙末,赵汝愚在枢管”时。按子直为赵汝愚字,赵汝愚任枢密院正副长官自绍熙四年(1193)三月至五年八月,《杂记》将“绍熙”误作“绍兴”,而史志又误作“淳熙”,《宋会要辑稿》作“绍熙四年十月二日枢密院言..”,是。① 杨渭生:《沈括辑笺》,《沈括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沈括原文载《永乐大典》卷10877,中华书局影印本。 ① 《旧唐书·北狄·奚》。 切便利。路振所记“自白沟至契丹国(指辽中京)凡二十驿”②。宋使出入辽境,皆自白沟驿(今河北雄县北)渡卢沟河至南京,然后出古北、居庸、松亭或榆关,至中京(今内蒙古宁城西)、上京(今巴林左旗南)或广平淀、黑山、长春州诸行宫,朝见辽帝。居庸关、古北口至上京,松亭关至中京再至上京,以及自上京再至诸行宫,“皆有便道”。 五京间各有驿道,西京(今山西大同)可通沙州(今甘肃敦煌西),东京通高丽。而上京、中京、东京又可北至女真、五国等部。 辽朝与西夏、高丽、回鹘、谦河(今叶尼塞河)上游的辖戛斯,甚至中亚的喀喇汗国、哥疾宁王朝等,都有使节和商贸往来。 上京城“同文驿,诸国信使居之。驿西南临潢驿,以待夏国使”。南京城有永宁馆。中京“大同驿以待宋使,朝天馆待新罗使,来宾馆待夏使”③。② 《栾城集》卷16《乘驼车·序》载:赵君偶以微恙乘驼车而行,戏赠二绝句:“邻国知公未可风,双驼借与两轮红。它年出塞三千骑,卧画辎车也要公。”“高屋宽箱虎豹裀,相逢燕市不相亲。忽闻中有京华语,惊喜开帘笑杀人。” ③ 《契丹国志》卷25《张舜民使北记·以车渡河》载:过卢沟河,伴使云:“恐乘轿危,莫若车渡极安,且可速济。”南人不晓其法。 第五节西夏的交通交通路线西夏极盛时期,有州郡22 个,地跨今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内蒙古五省区,东西数千里。境内地理情况复杂,有高原平川、峻岭大河,还有浩瀚的沙漠。历史上,这个地区由于王朝和民族之间的贡使朝贺、商旅往来和战争攻守,逐渐形成或开辟了相对固定的交通干线。西夏建国前后,由于宋夏战争中军事的需要,又修筑堡寨、运送粮草;西夏和宋、辽等国贡使不绝;商业贸易和民间交往十分频繁,新的交通网络形成,并设置了驿站馆舍。西夏时期的交通路线,大致上以都城兴庆府(今宁夏银川)及西平府(灵州,今灵武)、夏州(今陕西靖边)等地为中心,通向四面八方。据现存的《西夏地形图》所表示的西夏时期交通地理情况,西夏与邻近各国的交通路线主要有:一、宋与西夏信使、国书所经由的官道,称国信驿路。主要路线是,从唐、五代至宋初时通往灵州的大道。即由宋庆州(今甘肃庆阳)、环州(今环县),沿白马川,出青岗峡至西夏灵州,亦称青岗峡路。或由宋延安府(今陕西延安)入西夏洪州(今靖边南),经盐州(今宁夏盐池)至苦井,过黄河吕渡经静州(今灵武境)至兴庆府。 二、西夏至辽国驿路。夏曾称臣于辽,两国贡使往来频繁,中间须横度沙漠,故设有驿站,《西夏地形图》绘有驿站名称。“自河以东北,有十二驿,而达契丹之境”④。此驿路起自兴庆府,途中不经灵州,即过黄河后,主要跨越今之毛乌素沙漠。 三、自兴庆府经河西走廊的凉州(今甘肃武威)、甘州(今张掖)、肃州(今酒泉)、瓜州(今安西)、沙州(今敦煌),出古玉门关至高昌回鹘。四、由夏州往南经石州(今陕西绥德境)、银州(今米脂),沿无定河至宋绥德军(今绥德)。据宋人王延德《使高昌记》所记路线①,即自夏州北出,越沙漠,渡黄河,再向西行,当即沿上述路线至黄河。 五、《西夏地形图》绘有南与兴庆府相连,沿黄河北上河套北鞑靼界路,至黑山威福军;自河套西越沙漠至黑水镇燕军(今内蒙古额济纳旗黑水城)。除主要交通干线外,西夏境内还有许多联系州、郡之间的路线。如《西夏地形图》所示的,由契丹驿路南向至左厢神勇军(今陕西榆林东南),北向至宋麟州(今陕西神木)、府州(今陕西府谷)界。由西夏灵州西境西出的两条路线:一经天丰仓、鸣沙县(宁夏中宁境)、割踏口、杀牛岭,往永寿保泰军(今甘肃靖远北);一经钱哥山、灵州界、打冷沟川、八猪岺,至轻啰浪口,南下至萧关与天都山,此两路线为西夏南下侵宋的常经之路①。交通工具④ 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77 引路振《乘轺录》。 ① 《辽史》卷37《地理志》一《上京道》,卷39《地理志》三《中京道》。① 曾巩:《隆平集》卷20。 西夏的交通工具,陆路主要干线可通行木轮车或畜力车。李德明时出行,“大辇方舆,卤簿仪卫,一如中国帝制”②。西夏建国后,李元昊“车服仪卫悉如帝制”。史载夏永安元年(1098)崇宗母梁太后领兵攻宋平夏城,曾建造“对垒”战车,可载数百人,“填壕而进”,西夏车乘已用于载人或军事作战。 西夏境内多沙漠,“沙漠之舟”的骆驼是西夏的重要交通工具,马、牛、驴等也是西夏骑乘驮运的主要工具,有河流的地方使用舟船。据西夏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条文①,西夏对“桥道”、“渡船与舟”,都规定了管理和使用方法。黄河流经西夏,有的地区水急滩险,行船危险,当地居民利用牛羊皮制成袋子,充气后浮于水面,或连结数只以至数十只拼成皮筏,用以渡河或运送物资,当地称为“浑脱”,是一种十分便利的水上交通工具。 ② 王延德撰,王国维校:《古行记四种校录》,载《王国维遗书》,上海古籍书店1983 年版。① 参阅黄盛璋、汪前进:《最早一幅西夏地图——新探》,《自然科学史研究》1992 年第2期。 第六节金代的交通陆上交通与驿站金代交通是在辽和北宋的基础上恢复和发展起来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新交通地理的开拓,以及向东北边境地区扩大交通据点的建设,形成一个全国以京城为中心,以地方诸路首府为重点,驾驭国内的交通网。 金代交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交通工具、驿站和漕运三方面。金代交通运输,陆路用车,水路用船。金初都城在上京会宁府(今黑龙江阿城白城),《金史·太宗纪》:天会三年(1125),“始自京师到南京,每五十里置驿”。这条由京师通往南京(今北京)长达三千余里的驿道,纵贯东北松辽平原直达幽燕,成为金代东北陆路交通的干线。三月,又“命置驿上京、春、泰之间”。其后进取辽及北宋诸京道和路的重要城市,以及满足皇帝的需求也于道路置驿。如《金史·世宗纪》记载,世宗谓宰臣:“朕尝欲得新荔枝,兵部遂于道路特设铺递。”铺递即驿递之意。 金朝不仅注意通往京师的诸路要道的恢复发展,同时注意在各地的冲要地方建立和发展交通城市,沟通和繁荣经济。天会初,耶律怀义为西南路招讨使,“乃择诸部冲要之地,建城市,通商贾”②。上谷成为河东通往山西要道上的商品聚散冲要之地。《中州集》刘迎《上谷》诗中描写上谷:“桑麻数百里,烟火几万户,长桥龙偃蹇,飞阁凤腾翥。传闻山西地,出入此其路。源源百货积,井井三壤赋。” 水上交通与漕运金初都会宁,为减轻按出虎水繁重的水运负担,开凿一条从京城附近到今松花江,长约50 多公里,下游宽约50 米的人工运河,后人称其为金兀术运粮河,河道至今可辨。海陵王迁都燕京后,今北京城成为金朝统治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的中心,为供京师粮米之用,更加重视疏浚开辟水运和提高河道的运输能力。当时通漕运的河有:一是旧黄河,行滑州(今河南滑县)、大名(今河北大名东北)、恩州(今山东武城东)、景州(今河北东光)、沧州(今沧州东南)、会川(今青县)之境。 二是漳水,东北为御河,则通苏门(今河南辉县)、获嘉、新乡(今皆属河南)、卫州(今卫辉)、浚州(黎阳,今浚县)、卫县(今淇县东)、彰德(今安阳)、磁州(今河北磁县)、洺州(今曲周西南)之馈。 三是衡水,经深州(今深县南),会于滹沱水,以运献州(今献县)、清州(今青县)之饷。 以上三水皆合于信安(今霸州东)海壖,溯流而到通州(今北京通县),然后再由通州靠牲畜、车辆和人驮运到中都(今北京)。金世宗时曾两次想解决由通州到京师(中都)的漕运,第一次是疏浚旧漕渠,以减轻百姓陆运之劳苦。另一次是引永定河水通漕,大定十年(1170)议决,十一年十二月② 《西夏书事》卷9。 动工,到十二年三月竣工。这条新辟运道,引永定河水源,“自金口疏导到京城北入壕,而东至通州之北,入潞水”。但因“地势高峻,水性浑浊。峻则奔流漩洄,啮岸善崩,浊则泥淖淤塞,积滓成浅,不能胜舟”,“竟不能行而罢”③。到章宗泰和四年(1204),又议修从通州潞水到京师(中都)的闸河,这次改引清水为源,沿河置闸门五六座以节制水量,使金代漕运工程达到一个新水平。 其他如霸州(今属河北)的巨马河,雄州(今雄县)的沙河,山东的北清河,也都是当时的运输河路。从当时对挽漕脚直或佣直的规定看,漕运有水路、陆路和山路三种,还规定一般百姓可射赁官船漕运。水运除河运外,还有海运,如章宗明昌三年(1192)四月:“尚书省奏:辽东、北京路米粟素饶,宜航海以达山东。昨以按视东京近海之地,自大务清口并咸州铜善馆皆可置仓贮粟以通漕运。若山东、河北荒歉,即可运以相济。制可。”①金朝比较重视开水道运输,海陵正隆年间(1156—1161),张中彦采运关中材木,“开六盘山水洛之路,遂通汴梁”。又“作河上浮桥”,造“巨舰”①,以便水运交通。宣宗贞祐四年(1216),从右丞侯挚言,“开沁水以便馈运”;元光元年(1222),又从李复亨之言造大船20 艘,船皆容350 斛,由大庆关渡入河,东抵湖城,运陕西漕粟②。 金代对水源的开发和疏浚水道,不仅使漕运有较大的恢复与发展,也有利于商业水上交通的发展,但往往由于水运管理不善,运河湮塞现象很多,所以经常驱使百姓车挽陆运,而且“官吏取贿延阻,人不胜苦”③的弊事是非常严重的。 ③ 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西夏译注》,科学出版社1993 年版。① 《金史》卷81《耶律怀义传》。 ① 《金史》卷27《河渠志》。 ② 《金史》卷27《河渠志》。 ③ 《金史》卷79《张中彦传》。 第七章赋税和役法第一节五代、宋的田赋(两税) 唐代“两税法”所定,田赋“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五代时杂赋增多,后唐初期又提前起征田赋,史称“其弊也先期而苛敛,增额而繁征,至于五代极矣”④,其实到南宋才达到顶峰。 后唐明宗对征税时间的改革后唐明宗不仅减轻了赋税,天成四年(929)还规定,全境按季节早晚,分别规定几种纳赋期限,自气候比较温暖的黄淮地区,“夏税”自五月十五日起征,八月初一日纳足,最北部的沿边地区,则自六月初十日起征,九月纳足。比唐制晚一至三月,便于税户纳税,这是两税制(田赋)实行以来最重要的改革。 后周显德三年(956),又规定“今后夏税以六月初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初一日起征,永为定制”①,进一步推迟两税的起征时间,但似并未能贯彻,宋初实行的大体上仍是后唐天成四年的制度。 宋代田赋征收时间的变化宋朝将后唐明宗所定,“两税”征收时间不同的制度推向全国,原后周统治区中南部,夏税以五月十五日起征,七月三十日纳毕;北部纳毕的时间则为八月五日,比后唐规定要早得多,这可能不是宋初的新创,而是后晋、后汉、后周三朝沿用后唐天成制度时逐渐改变所成。后周旧统治区南部的部分地区,以及后周、宋朝相继征服的淮河、秦岭以南广大地区,夏税起纳时间为五月初一日,七月十五日纳毕,宋初的制度比后唐天成的制度苛刻。秋税起纳时间统一为九月初一日,十二月十五日纳毕,这比唐制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晚了十五日。但实际上夏秋税的纳毕时限还是过紧,端拱元年(988),规定夏、秋税的纳毕时间,均可比上述规定推迟一个月。淳化二年(991),又考虑到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九月初一日稻谷还未完全成熟,秋税的起纳时间改为十月初一日。 北宋后来又对部分地区的征收时限作了调整,西北部地区夏税的起征推迟为五月二十五日,纳毕为九月十日。秋税起征,福建推迟为十月十一日,而淮南则提前为九月十五日;纳毕的时限,福建地区推迟为正月三十日,长江中下游、珠江流域则均推迟到二月十五日。 夏、秋两税的纳税时限,各分为初、中、末三限,天数大体相等,各限又以本限时日之半,称为半限。当年的夏秋“两税”,通常都要分限送纳,末限的半限时纳足九成,末限满时纳足;积年所欠两税,则分别在中限的半限时纳足七成,末限满时纳足。如遇灾荒年份,可似减或免;也可延期交纳,④ 《金史》卷27《河渠志》。 ① 《金史》卷27《河渠志》。 称为展限,也分为三限。宋代田赋交纳时限的法令,比唐、五代更适应农作物的收获季节,也比较完备。 预催“先期而苛敛”,五代时除后唐明宗、后周世宗时期外,都非常严重。 北宋中期(含)以前和南宋孝宗时期解决得较好,孝宗以后,愈演愈烈,较之五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提前征收本税季的田赋,称为“预催”。南宋初已是普遍现象,夏税原规定八月半纳毕,户部决定夏税必须七月底以前送到首都临安,各地就必须六月,甚至五月就要收完夏税。到宋孝宗时,送达临安的时间,已提前到五月,甚至四月。淳熙四年(1177)二月,“刘溥奏:近年诸郡违法预催夏税,民间苦之”,孝宗认为:“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别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采取动用南库的库金(储备的军费)临时垫交户部,解决当年的朝廷经费,待次年春季田赋解到后拨还南库,以解决田赋“夏税”的预催问题①。但在孝宗以后,预催问题日益严重。 预借提前征收本年度田赋或征收下一年及以后年度的田赋,称为“预借”。 建炎四年(1130),“于浙西民间预借秋料苗米”,是预借当年田赋。绍兴六年,“预借江、浙来年夏税绢之半,尽令折米”①,则是预借次年田赋。“绍兴和议”以后,预借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甚至预借第三年的田赋。淳熙五年,有官员指出:“是名曰借,而终无还期,前官既借,后官必不肯承。”可见所谓预借,实际是额外增税,其后宋孝宗明令以库金归还,并“委制、总及漕臣考核实数补填。自今后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①,因而有所遏制。 淳祐八年(1248),陈求鲁指出:“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预)借淳祐十四年者矣”①,反映了南宋末年的严重情况。支移、折变(折纳) 民户将田赋由应交纳地点改为输往其他地方,实际是服力役。最初只实行于西、北边境,最远不超过300 里,称为支移。元二年(1087),改为一、二等户300 里,三、四等户200 里,五等户100 里,不愿支移的交纳“道里脚钱”,后又在不承担支移的地区也征收道里脚钱,多的达到正赋的三分之一以上。北宋末年,已规定随田赋两税交纳,正式成为田赋的附加税。 将田赋的谷帛折变为钱,或将钱折变为谷帛,或将谷粟与布帛相互折换,① 《宋史》卷174《食货志》上二《赋税》。 ① 《五代会要》卷25《租税·杂录》。 ① 《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5。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3,建炎四年五月壬寅;《宋史·食货志·赋税》。甚至先将甲物折变为钱,又将钱折变为乙物,再将乙物折变为钱等等,称为折变(折纳)。朝廷利用抬高或降低“物价”的手段,千方百计变相加赋,以致实际交纳数达正常赋额的二倍以上。折变成了变相加赋的重要手段。绍熙元年(1190)有人指出:“古者赋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今之为绢者,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②,反映了南宋的折变情况。 省耗、雀鼠耗及会州另有加纳十分之一谷粟,称为省耗,后唐明宗取消,后晋时恢复了省耗,并增为加纳十分之二;还增收十分之二的雀鼠耗,宋代沿袭征收。 五代时,田赋夏税收毕,州府官吏调各县有关官员来州、府核查帐目,称为“会州”或“会末”、“会钞”。属县官吏即向州、府官吏行贿,行贿费则向民户征收,又乘机勒索,成为税户的沉重负担。后周显德四年(957)曾明令禁止,宋乾德元年(963)再次下诏禁止,情况才改变。 沿纳宋朝建立后,史称“每以恤民为先务,累朝相承,凡无名苛细之敛,常加划革,尺缣斗粟,未闻有所增益”③,其实划革的并不多。唐末五代,田赋以外收取各种物品,相继折变为税赋,称“杂变之赋”,也称“沿纳”。明道二年(1033),以类合并,分粗细两类,随田赋两税征收,有省耗、雀鼠耗、仓耗、头子钱等,还有“丁身钱米”、陪钱、地钱、食盐钱、牛皮钱、篙钱、鞋钱等,只有少数得到减免。如开宝四年(971),将南汉原先所用的大斗,改为用标准斗“省斗”(一大斗相当于省斗一斗八升)①;淮南杨行密,在两税外以“借”的名义增加十分之五的税收,直到庆历五年(1045),扬州知州韩琦奏请后才取消;而“江东路(在南唐时)输苗米(两税)一石者率皆纳一石八斗”,至北宋末宣和三年(1121),在官吏奏请后才“改正”;江南西路地区,南唐时的两税增收三成,直到南宋绍兴十八年(1148),地方官也只是“乞先将沿纳一项钱米,特免支移、折变”①,而未敢提出废除。原南汉、楚、闽、吴越所收的“丁身钱米”,宋真宗、仁宗时才逐渐免除“丁钱”,而“丁米”仍依旧征收,以后有些地区才有所减少。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仅南唐旧统治区的“沿纳”就有14 项,如盐博绢、加耗丝棉、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酝酒曲钱、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等,其中如征收酝酒曲钱,原先是允许民户私下造酒;而征收盐博绢、盐博斛斗等,也支付官盐。宋代禁止私人造酒,盐又不再支付,但照旧“沿纳”,完全成为“白取”。 和买(折帛钱)、和籴② 《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6;《文献通考》卷5《田赋考》五《预借》。③ 《宋史·食货志·赋税》。 ① 《宋史·食货志·赋税》。 ① 《宋史·食货志·赋税》。 和买也称预买、和预买,咸平二年(999),朝廷决定在春天借钱给需钱的民户,预买绢匹,绢价也高于市价,民户随夏、秋田赋交纳绢,试行之后,“公私便之”,逐渐推及全国②。仁宗时,改为三分给钱,七分给盐。后又变为硬性分配预买绢数,预付的钱又收利息。徽宗时,改盐钞法后,占绢价七分的盐不再给,以后其余三分的钱也不给,完全成为“白著”(白取),变成田赋的附加税,而且绢每匹的重量由12 两提高为13 两,少1 两纳200 余文。南宋建炎三年(1129)开始,将田赋绢与“和买”绢,每匹都折钱2 贯交纳,称为“折帛钱”,以后增至6 贯,甚至10 贯,和买绢由实物税演变为货币税,随田赋交纳。 宋代为军需而征购粮草,称为和籴,后改为按户等、家产等强制征购。 南宋时,征购的配额不少地方已与田赋相等甚至更多,支给的“籴本”大多是官告、度牒,部分为纸币,实际上已成为田赋的变相附加税。 ② 唐代尚书省户部颁布法式,由太府寺所造的标准斗,称为“省斗”。五代、北宋前期仍由太府寺校造,熙宁四年(1071)末开始,改由文思院校造“省斗”。 第二节五代、宋的商税五代十国商税五代十国各地割据者所收税种名目繁杂,如后蜀有鱼膏税、米面税、行铺赁地钱、嫁娶资妆税等。长江沿岸又设“撞岸司”,每艘船靠岸收取100钱至1200 钱不等。南汉在码头或渡口,收猪、羊、鹅、鱼和果品税,农村集市出卖柴、米,每人收1 钱,有的则收4 或5 钱,称为“地铺税”,还在各州设立制置务,不属州县管辖,收取商税。“十国”大多对鱼、鸭之类,不论是否出卖,无不收税,甚至只要带盐、米出城门也收税。这些大多在宋代已逐步取消。 宋代商税宋初,在陆续取消五代十国以来苛杂税收的同时,颁布“商税则例”,并不断修订,“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豕,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驼,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淳化四年(993)又规定:“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收税)”,逃税的没收其货物的三分之一③。 商税分为过境税和营业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①。而竹、木等物,则实行“抽解”制,也称“抽分”,抽取十分之一的实物为税。 凡用船运输的物品,除正常纳税外,另据船载量多少加征“力胜”钱,以后车载也征力胜钱。海南岛征收入境货物税,依船的大小分为三等。元丰三年(1080),改为以所载货物价值征税。 民户买卖田地、房屋、牲畜、车船等,凭契约赴官府纳税加盖官印,称为印税,另收牙契税,否则即是无效的白契。此外,商税的附加税还有头子钱、包角钱、席角钱、市例钱等。 税务部门征收过境税后,给付凭证“公引”,绢帛则加盖朱色“税印”。如改变原申报或规定的路线、地点,则另收“翻税”,也称“翻引钱”,税率大体与过境税相当。 盐、茶、酒、醋、铜等专卖与商税五代、宋代的茶、盐等商品,常由官府专卖,即禁榷制。盐、铜、酒、醋、矾、香料等,五代时即行禁榷,茶、铅、锡等则自北宋初开始实行禁榷。少数情况下或部分地区则实行自由通商,官府只征收商税。更多的则是官府控制下的通商制,商人必须用钱、金银、粮食及其他物品,向官府购买有关的钞、引等有价证券,到指定的地方支取商品;如商人运送粮食等到边境后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70 之26、42。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 换取钞、引,再贩买有关的商品,称为入中、折中或折博法;商人凭钞、引或直接用钱、物向生产者取得或购得有关商品,再到官办场、务办理手续,支付各项费用,称为贴射法;需要补交钱款才能支取有关商品的,称为贴纳法;都要交纳住税、过税,一次性的事后结算或随时交纳,可概称为钞引通商法。乡村、镇市常实行商人或富户承包销售,称为买扑法。官府专卖与钞引通商经多次反复,北宋政和二年(1112),茶、盐全面实行钞引通商,钞法更严密,茶笼、盐袋都由官办合同场、盐仓、盐场印封,除交纳正常的过税、住税外,都还要交纳头子钱、秤提钱、市例钱等等,南宋时大体上沿行。官府专卖的特殊商品,还有酒、醋、矾、铜、铅、锡、香料等。酒,五代即已实行“禁榷”,宋代沿行,但有少数地方允许民间酿造。醋,五代时曾实行“禁榷”。五代末,允许民间酿造。北宋则官榷、民营并行,南宋严禁私自酿造。凡行榷酒处亦榷醋,镇市大多实行买扑法。 矾用于染色,五代、宋都行禁榷,官设矾场、务煎炼出卖,允许商人以金银、钱、帛于京城榷货务请引贩运。以后部分产矾地区改为炼矾的“镬户”,以产品的四分之一作为赋税交纳,其余产品全部卖给官矾务,官设矾场出卖。仁宗时,晋州(今山西临汾)既设官炼矾务,又曾实行商人入纳钱、茶,“算请”生矾自炼熟矾出卖。经神宗时禁榷及元祐时通商的变化,北宋末及南宋,实行商人纳钱于榷货务买矾引,到矾场领矾贩卖,大体与茶、盐钞引通商法相似。 铜,既用于制造日用器物,又是铸钱的主要原料,五代、宋代都严禁销熔铜钱制造铜器。五代初期,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后晋时,允许私人开矿炼铜并免税,但只许自行铸钱或卖入官府。后周初,允许铜及铜器自由通商;显德二年(955)又实行“禁榷”,规定:“起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官物及镜”,佛寺、道观所用法器外,“其余铜器,一切禁断”;所有铜及其他铜器全部卖入官,严禁私相贸易,铜镜由官府制造在首都设场出卖,允许商人贩卖①。 宋代对铜也实行禁榷,禁止私自开采冶炼铜、铅、锡三种铸钱原料,并禁止通商。日用铜器由官府文思院制造,官“杂卖场”出卖,允许商人凭官“引”贩卖,其他特殊铜器的制造应报官府批准。锡,在产地允许商人纳税后贩卖锡器,非产锡地的锡由官卖,商人可以贩卖及造锡器出卖。 香料是五代、宋代的主要进口商品,实行禁榷,由市舶司“抽解”十分之一,有时多达十分之四的进口税,其余由官府收买后专卖。 宋代的商税务宋代首都设商税院(务),府、州设都商税务,基层收税机构称商税务,不少县设有镇、市、场的商税务,商税务通常只称“税务”或“务”。税额多的专设官员,称为监税;县的商税务如税额较少,由县令或县尉等兼领。镇的商税通常由镇官“监镇”兼领,镇、市的商税也常由驻该地的县尉或巡检等兼管。小的集市或乡、村,常设有“税场”或“税铺”,由商税务派员流动收税,也常由当地豪富“买扑”,承包税额,乘机剥削,有的还私设“税铺”收税。各商税务普遍设置专栏,有拦头、书手等,负责确定应收商税的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17 之13。 种类、税额及收税,栏头的妻、女常进入船舱内进行搜检,被称为女栏头。商税务规定只在本处收税,允许在不超过五里的地方拦税,不少税务机构则远在二三十里外,以“发关引”为名进行拦税。甚至将乡村中土产竹木等不必纳税的物品,以“钓税”为名进行收税。有的税务分为几处甚至十多处收税,称为“分额”。同一货物三番五次甚至十多次重复收税,称为“回税”。并将不应收税的货物,巧立名目进行收税,称为“虚喝”。把普通货物作为贵重物品,以一作百称为“花数”。对过往空船并无应交税的货物,照旧以容载量纳税,收取“力胜”税钱。以船上吃用的米麦作为粮食、以穿用的衣被作为绢帛,照样征收商税。商人缺少现金而用货物作价交纳,常常是十文钱的货物只算作二三文钱,称为“折纳”。或因不能满足税务、税场要求,将驾驶船只所用篙、梢作为漏税货物收缴,商人或船主被迫以重金“缴税”赎取。拦税人各带武器截拦,查检货物时还常在船上搭建临时棚屋,称为“排停”,将船上所有人,包括老人、小孩、病人、产妇,全部驱赶上“排停”,然后入船恣意搜查,还常用七八尺长的铁锥,称为“法锥”,穿插箱笼,以致其中的衣服绢帛多被锥破。商税务中,尤以沿江的池州(今安徽贵池)雁■、黄州、鄂州为甚,分别被称为大法场、小法场、新法场。淳熙五年(1178),南宋朝廷列出15 项非法收税或骚扰商旅的情况,用大字公布于各税务门前,严行禁绝。宋孝宗还颁布了一些其他有关商税的禁令,非法征收商税的现象有所减少。南宋中期以后政事日非,甚至“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或有货物,则抽分给赏,断罪倍输,倒囊而归”。大小税务官吏与商人、民户“不啻仇敌,而其弊有不可胜言矣!”①进口商品来自东北亚、东南亚、南亚、西亚、东非,除香料外,还有铁、硫黄、铜器、药品、棉毛纺织品,以及工艺品,宋初无不全由官府垄断,不久改为除“抽解”以外,官府收购一部分,其余允许出售而征收商税。出口货物主要是丝绸、陶瓷品、金银铜铁器及各种日常用品,征收商税。禁止铜钱出口,实际流失很严重。宋初禁止华商出海经商,不久改为向“市舶司陈牒请官给券以行”,允许出海贸易,否则没收货物。外商将货物如运向市舶司、务以外的地方贩卖,也要“于市舶司请公凭引目”,“如不出引目”①,即按偷税处理。 北宋商人与辽、西夏的商人,南宋商人与金朝的商人进行贸易,只能在官府设置的榷场进行,征收商税。宋、金榷场贸易,还征收千分之五的榷场交易税,南宋对金急需的货物加征出口税、边境税,如茶每引原价二十二、三贯,茶商贩往临近金朝的楚州(今江苏淮安)、盱眙军(今盱眙),“各贴纳番引钱十贯五百文”,属边境商税;如前往淮北金朝地区,“每引更贴纳钱十贯五百文,盱眙军(榷场)每引(还)收回货税钱二贯”,前者系出口商税;后者却是当地增收(不管是否购货回宋),后被免去①。税率高达80—100%。 宋代的杂税与经、总制钱① 《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商税》。 ① 《五代会要》卷27《泉货》。 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36《商税》;《宋史·食货志·商税》。 宋代的杂税名目之多,有如牛毛,朱熹说的“古者刻剥之法,本朝俱备”②,还不足以概括,杂税中有许多是宋代所新创。杂税在宋代财政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南宋官员说,“即今财用赋入之利,莫大[于]杂税、茶、盐出纳之间”③。杂税中的很大一部分,已列在北宋末、南宋初相继创设的经制钱、总制钱内,包括茶、盐的许多附加税。“经制、折帛钱为诸州之害,板帐、月桩为诸县之害”①。 北宋宣和三年(1121),陈遘经制东南七路财用,设经制使司于杭州,除移用诸路经费外,陆续增收杂税,总名为经制钱,后又推行京东、京西、河北诸路,靖康元年(1126)废。南宋建炎三年(1129),又征经制钱,所收杂税有: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人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官员等请俸头子钱并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合称五色经制钱,北宋时征收的,还有牛畜等契息钱等多种。南宋又新增杂税,如“增添三分白地钱”等,而且在原税目内不断增收,如“添酒钱”每升酒原只收九文钱,现在提刑司、转运司、发运司、提举司、学事司及无额上供钱等都分别加收自一文至十文不等,为原数的数倍,改称“诸色添酒钱”。 南宋绍兴五年(1135),孟庾提领总制司,创总制钱,除一部分系移用其他财政专款外,全是杂税,如勘合米墨钱、省司头子钱、常平司头子钱、二税畸零剩数折纳钱、投税印契税钱、(买卖田宅)得产人勘合钱、增添七分商税钱、茶盐司袋息等钱等数十种,许多是新创的杂税。 南宋绍兴三年(1133)四月,开始“计月桩办大军钱物”②,称为月桩钱,原是调拨其他经费,后因有定额而又无从调拨,各县遂“作法以取诸民”,江南、荆湖诸路为害尤重。“其间名色,类多违法”,“举其大者,则有曰曲(酿酒用)引钱,曰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筋角钱,两讼不胜则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③。 南宋初年,朝廷借印板帐而征收的无名杂税,也称“印板帐钱”,主要行于两浙、福建路,各县有定额,于是“非法妄取”。如交纳田赋时,多收“耗剩”粮的数量;交纳钱、帛时,多收“糜费”的钱、帛数;被偷抢的财物,不归还失主而归板帐钱等,“其他如罚酒、科醋、卖纸、税酱、下拳钱之类,殆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①。 此外,宋代重要的杂税还有二税盐钱、蚕盐钱、丁绢、丁盐钱、僧道免丁钱、秤提钱、市例钱、折估钱、折布钱、布估钱、畸零绢估钱,等等,真是“不可以遍举,亦不能遍知”。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44 之2、6。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31 之16。 ① 《朱子语类》卷110。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64 之89。 ③ 叶適:《水心文集》卷4《实谋》。 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66,绍兴三年六月乙巳。 第三节五代、宋的役法五代役法五代徭役可分为三类,即夫役、职役和官户役,大多数是继承唐末的役法,也有部分为五代所创设。 夫役也称力役,主要从事修筑城池、官廨,治理河道,维修堤堰、驿路,为军队运送军需物资,等等,普通夫役由民户服役,重大夫役如治河、修城等,则随时征集民户,事毕遣散。如显德四年(957),“诏发近县丁夫城镇淮军(时置于涡口,今安徽怀远东)”;六年,“发徐、宿、宋、单等州丁夫数万浚汴河”②。至于经常性的修缮城池、官舍,维修河堤、道路等,更是不计其数。夫役涉及面广,征役无节制,劳动强度大,服役者主要是中下民户,在三种徭役中最为繁重。 职役,也称吏役,轮差民户担任州县吏职,下至州县役使的杂职、乡村的壮丁等。如后汉隐帝时,“于诸州、府百姓内差散从、亲事官”,其中散从官“大府五百人、上州三百人、下州二百人,敕本处团集管系,立节级检校教习,以警备州城”③。亲事官、散从官属州役,由民户轮差。 显德五年,后周进行“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①,每三年进行一次。这是轮差乡村大户担任耆长的职役,属乡役。 五代职役见于记载的不多,宋初继承五代的职役,有衙前、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弓手、壮丁、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县押司、录事以下,州孔目官以下的吏职,各种杂职和虞候、拣子等。 官户役,是由专门的民户负担官府特殊需要的徭役,常被称为官课户等,而其他服夫役、职役的民户则被称为“散户”。所以,本书称之为“官户役”②。 官户役也和夫役、职役一样,袭自唐制,五代时又有所发展。 如“羊、猪、纸、炭等户,并羊毛、红花、紫草及进奉官月料”等户,“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①。进奉官月料户即是课户,创始于唐贞观十二年(638),“改置胥士七千人,以诸州上户充,准防阁例,输课二年一替,计官员多少分给之”,官员的料钱(官俸外的津贴)由此而出,负担料钱的民户被称为课户。至于官员的俸钱则由俸户负担,唐高宗时“薄敛一岁税,以高户主之,月收息给俸”。后屡经变革,后梁开平三年(909)虽曾规定“其百官俸、料,委左藏库依则例全给”②。但从后唐、后汉及后周末年以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官的俸、料由朝廷支付的,只是州府长官及高级属官,而州府的其他属官如判官、司户、司法等以及县令等县官的俸、料,② 《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之《月桩钱》、《板帐钱》。 ③ 《文献通考·征榷考·板帐钱》。 ① 《旧五代史》卷114、117、119,《世宗纪》一、四、六。 ② 《册府元龟》卷160《帝王部·革弊》二;《旧五代史》卷103《隐帝纪》下。① 《五代会要》卷25《团貌》。 ② 史学界对此种役法很少涉及,“官户役”名系撰者所定。 则由俸户、课户分担。后汉乾祐三年(950)规定:“诸道州府令、录、判官、主簿,宜令等第支与,俸户逐户每月纳钱五百,与除二税外,免放诸杂差遣,不得更种职田。所定俸户,于中等无色役人户内置,不得差令法直及赴衙参。”③同时规定了由俸户负担的县令、主簿,州府的判官、司户等俸禄数,朝廷的一部分低级官员的俸禄也是由俸户负担的。 由于俸户、课户,以及负担官府猪、羊、炭、纸、笔等的民户,都可以免除各种夫役、职役,其至可以免除两税。所以实际上“并是影占大户”,因而“凡差役者是贫下户”。后周广顺元年,首先在柴荣任镇宁军(今河南濮阳)节度使时,将“属州帐内”的羊户、猪户、进奉官月料户等,“并放为散户”,和其他农户一样负担各种夫役、职役。显德五年,制定了县令、主簿,州、府属官,及朝廷的京百司、内诸司的低级文官的俸禄,从显德六年三月起,全改由朝廷支付,“其俸户并停废”。还规定“官课户,庄户,俸户,柴、炭、纸、笔户等,望令本州及检田使臣,依前项指挥勒归州县”。“如今后更有人户愿充此等户者,便仰本州勒充军户,配本州牢城执役”④。周世宗这次全国性的改革,很快得到执行,在宋朝继续贯彻的情况下,官户役基本上退出了历史舞台,虽然乾德四年(966)七月还曾下诏“给州县官俸户”①。 宋代的夫役北宋建国之初,沿袭后周末年的役法,主要为夫役和职役。北宋初期,民户所服夫役的种类繁多,一如唐末、五代。五代时,常以兵士从事原先由民户负担的夫役。宋代扩大兵士从事夫役的种类,并形成制度。 宋太祖为了巩固皇权,建国之初即改革军制,将各地军队中精壮者选为禁军,而将老弱兵士留作地方军,“初置壮城、牢城,备诸役使,谓之厢军”。以后逐渐扩大厢军的兵种,“或因工作、榷酤、水陆运送、通道、山险、桥梁、邮传、马牧、堤防、堰埭”等,都“因事募人”编为厢军,因而设立新的厢军号。诸路厢军的军号多达200 以上,其中大部分军号标明了服役的内容,如维修京城的广固军、制造武器的作院军、治理黄河的河清军、维修淮河的静淮军、维护海堤的捍海军等,各州府普遍设置壮城军维修城池,牢城军则是“皆待有罪配隶之人”,从事各项杂役。以及杂作都、梢工都、桥道军、装卸军、船务军、兴造军、窑务军、司牧军、铁木匠营、酒务营、竹匠营等军号的厢军②,首都的东西八作司、南北作坊等70 多个部门,都有作工匠或服杂役的士兵,也是厢军的一部分。仁宗初年,枢密使王曙说:“天下厢军止给诸役,而未尝教以武技。”神宗也曾说:“置厢军五十余万,皆以当直、迎送官人占使。”③其任务即是“擎肩舆、供伎巧、服厮役”。北宋虽曾设教阅厢军,但大部分厢军的性质未变。到南宋时,甚至“今之禁军,送③ 《册府元龟》卷160《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④ 《唐会要》卷93《诸司诸色本钱》上。参见《资治通鉴》卷294,显德五年十一月丙戌。① 《文献通考》卷65《禄秩》;《五代会要》卷27《诸色料钱》上。 ② 《册府元龟·帝王部·革弊》二;《五代会要》卷28《诸色料钱》下。③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原注:“准汉乾祐二年敕”,二应作三。 迎出入番休寓直,与厢军无异”①,担任攻防战守的是屯驻大军。 厢军所从事的杂役,如果发生因役过重或待遇过差,以致厢军“数口之家不能自庇,于是相挺逃匿,化为盗贼者不可胜算,朝廷每有夫役,更籍农民以任其劳”②,说明民户承担的夫役已由厢军担任,在厢军逃亡的情况下,也就只好再征民户服夫役。 由于厢军承担了原先由民户所负担的日常夫役,因而“惟诏令有大兴作而后调丁夫”。南宋章如愚说:“古者,凡国之役皆调于民,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营缮,民无与焉。”③虽不无夸张,但大体上反映了宋代的情况。 宋代的普通夫役虽基本上已为厢军所代替,但黄河的治理,却并非厢军的河清军等所能全部承担。乾德“五年(967)正月,帝(太祖)以河堤屡决”,于是“分遣使者发畿甸丁夫缮治,自是岁以为常,皆以正月首事,季春而毕”,这是宋代“春夫役” 的开始①。至和元年(1054)时,早已扩展为“京畿及京东、京西等路,每岁初春差夫,多为民田所兴,逐县差官部押,或支移三五百里外工役,罕有虚岁”,并且制定有“差夫条约”。而“江、淮并不点差夫役,当农隙之际,一向安闲”。因此,淮南路的仙居(今河南光山西)县令田渊向官府提出,各路也实行每年征调春夫役,兴修农田水利,虽有“诏下三司施行”,但效果不大。熙宁三年(1070),李竦说他以前任淮南路的太湖知县时,堤堰“因循不复修葺,臣因乘其农隙,劝募旁近地主,备工料兴筑”②。太湖与仙居同属淮南路西部,时距田渊建议被采纳已十多年,而太湖县情况依然如故,可见春夫役并未能普遍推行,而仍只限于黄河中下游地区。 春夫役在正常的春季服役期间调发的(通常需要“正身”服役)夫役,称为“正夫”。如遇黄河决口等紧急调发的夫役,称为“急夫”,一般可以折抵次年春季应服的春夫役,有时还可免去部分税钱,服役时每日官给粮食二升为口食。夫役先“以人丁户口科差”,“元祐令:自第一等至第五等(户)皆以丁差”,元祐五年又改为“或用丁口,或用等第,听州县从便”。 春夫后又分为河防夫、沟河夫两类,河防夫专为治理黄河而差,沟河夫则是进行普通的兴修水利。元祐八年(1093)起,实行新修订的春夫役法,“除逐路沟河夫外,其诸河防春夫,每年以一十万人为额,河北路四万三千人,京东路三万人,京西路二万人,(开封)府界七千人”。民户由每年出夫役,改为“一年起夫,一年免夫”。“去役所有八百里外更不科差,五百里内即起发正夫,八百里内如不愿充夫愿纳免夫钱(每丁免夫钱七千钱)者听”。如果应出春夫地区受重灾等而影响出夫,需要调发八百里以外的夫役时,须要奏明准许后进行,这次改革对春夫役有所减轻与限制。后开封府地区不问远近,愿纳免夫钱的即可免役,其他地区实行上户可以纳免夫钱免役,免夫钱遂成为官府收入的专业款项。到北宋末,已是“河防免夫钱数目至多”,以致可以在“河防免夫钱内预行置办(河防材料梢草等),并优立价直雇夫① 《乐全集》卷24《论国计事》;《宋史》卷189《兵志》三《厢兵》。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3,明道二年十二月乙未;卷221,熙宁四年三月辛丑。③ 《三朝北盟会编》卷174;章如愚《山堂考索·后集》卷41《兵制门·州兵》。① 《景文集》卷26《上三冗三费疏》。 ② 《宋史》卷177《食货志》上五《役法》上;《山堂考索·后集·兵制门·州兵》。役使”,直至北宋末,徽宗才废除河防免夫钱③。 北宋在黄河中下游以外地区及南宋时,水利等夫役大都随时征发,事毕遣散。宋代除春夫役外,也常“和雇”民夫,参与治理黄河或兴修其他水利等,但“名为和雇,其实于等第人户上配差”,“每人支官钱二百,..除官钱外,民间尚贴百钱,方雇得一夫”①,大体上反映了宋代“和雇”民夫的情况。 宋代的职役宋代役法中最受重视的是职役,在《宋史·食货志》中近两卷的《役法志》,几乎全是关于职役的记载,而关于夫役的记载极少。职役由于主要是由乡户按户等差派,所以也称差役法。熙宁三年(1070)实行募役法,以后虽有反复,大体差募兼行;南宋又有义役法。 以乡户所服职役的机构区分,可分为州(府)役、县役和乡役。从服役的性质区分,州(府)役、县役还可分为吏役与杂役。 一、州(府)县吏役宋代州(府)、县的朝廷命官不多,日常事务主要由吏承担,边远地区有些县甚至没有朝廷任命的官员,县政全由吏负责。朝廷各部门和路(类似后代的省)级机构,也都有大量的吏处理日常事务,基本上属募役及从州(府)吏中抽差。 这里介绍的是乡户承担的州、县吏役。吏人,亦称人吏,也称职员,是州(府)、县吏役中高层人员的统称。 州(府)的吏人分为职级、前行、后行三等。职级还分为都孔目官、孔目官至粮料押司官,共十阶。都孔目官、孔目官亦称都吏,是吏役中的最高职名。吏人分属州(府)的使院、书表司、刑法司等,办理“狱讼、帐目、遣发”等事务。乾德元年(963),开始招募州(府)的吏人,“募有田产谙公事人充”役。如“不足,则据数均于属县曹司正员内差补”,后曾停止抽差县吏任州(府)吏,允“许以中户以下选差”担任州(府)吏,但由于乡户“不谙书算”,只得重又抽差县吏任州(府)吏。有的州、府因县吏不熟悉州、府公事,而被退回本县,只保留招募的“长名”州吏。元祐时行差役法,绍圣以后又重行募人任州吏。 县的吏人分为押司、录事、前行、后行,押司、录事,宋初从各户等中选通晓吏事者充任。由于“县吏差税户,多不省文书”,庆历元年(1041)起按照招募州吏的方法,“召有产业人投名,不足则差”,从而差募并行,南宋时以募为主。 贴司,乃吏役中低于“吏人”的职役,最初只是朝廷各部门、开封府及路级机构才设置,各州(府)、县只设“私名书手”。景德二年(1005),依各地所用私名书手人数为定额设贴司,由“吏人”保明后充任,属于募役。“吏人”不足时可以临时代行其职,“吏人”有缺额时以次升补为“吏人”。主要担任州(府)、县各案的书算事务,南宋初定为每案不得超过五人。造帐司人吏,掌造转运司、提举司钱帛帐,属州(府)役。最初系抽调③ 《宋史》卷91《河渠志》一《黄河》上。因史称服役者为“春夫”,撰者因而称之为“春夫役”,以其不同于一般的夫役。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7 之13—1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熙宁三年十二月甲子。各县“吏人”充任,治平元年(1064),以县吏不熟悉造帐事务而放回本县,而由州(府)吏造帐。熙宁四年(1071),各州(府)募能造帐人充任,元祐时改为由吏人中抽差。 祗候典,亦称知后典,属州(府)役。担任受发文书,原先由属县派吏人中的“后行”到州(府)承领文书,派“解子”送回本县。熙宁十年,创设祗候典,属募役。绍圣时废,改为吏人中的“守缺”担任其职。 乡书手,原属乡役,为第四等户差役,负责文书事务,隶属于耆长。熙宁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废耆长以后乡书手成为县役,基本上以本县乡数设额,地位与县贴司相近而略低,县“吏人”有缺额时也可以补为“吏人”①。州(府)、县吏役以募役为主,只有一部分属差役。除额内吏役(称为正额、正名)之外,还有守缺、习学、私名,如私名贴司之类。州(府)吏的高层“职级”中,年满出职为官或任摄官,其子侄可以替补为吏,成为州(府)吏的重要来源。吏役无俸禄,依靠接受贿赂,不少因之致富。王安石变法时采取支付较丰的吏禄,同时严禁受贿等违法行为。但后来大多不支付吏禄而任其受贿,虽有明文禁受贿赂,形同虚设。南宋陆九渊所说的:“吏人自食而办公事,且乐为之、争为之者,利在焉故也。故吏人之无良心、无公心,亦势使之然也。”反映了宋代吏役的基本情况。 州(府)吏、县吏大多掌握地方政权,左右州(府)、县官的意志,是宋朝统治的基础。“官人视事,则左右前后皆吏人也,故官人为吏所欺,为吏所卖,亦其势然”②,正是宋代官吏关系的最好写照。只有少数强干的监司、州、(府)县官,采取有力措施,才能对恶吏的为非作歹有所抑制。然而,“官之贪者不敢问吏,且相与为市;官之庸者不能制吏,皆受成其手”①,则是普遍现象,至于称为“立地官人”、号为“十虎”的恶吏,决不是少数事例。 二、衙前役宋初,衙前役一如五代,属州(府)吏役。任诸州(府)的吏职,也有担任一些杂役的则类同“公人”。从入役的形式可分为:招募的衙前,称为长名衙前,也称长入或投名衙前;由县役的押司、录事差派的,称为押录衙前;由乡役的里正差派的,称为里正衙前;以及由乡户直接差派的,称为乡户衙前。服役内容相当广泛,主要是“主官物”,也就是“部送纲运,典领仓库”。此外,经常性的职务,还有“管勾公厨、茶酒、帐设司”,主持馆驿,有些地区还从事管理耕种官庄田地、冶铁、伐木,而边远地区的“州主令佐”,宋初也有“差衙前勾当”的②。 衙前在朝廷,属三司的衙司管辖,元丰改官制,衙司归刑部都官司。诸路、府、州、军、监也设衙司,熙宁四年役法改革以后,曾一度废罢,元丰元年(1078)又复役。三司衙司除主管官外,设都押衙及衙佐等,统衙前大将、军将、守缺军将,合称军大将。地方衙司只设衙前军将以及其他衙吏。衙前的“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承引官),优者曰衙职”,通称衙吏。衙职也称衙职员、职员,有都知兵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练使、左·右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卷476,元祐七年八月庚申。《宋会要辑稿》方域15 之32。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38,元祐五年二月辛丑、甲辰。 ① 《淳熙三山志》卷13;《赤城志》卷17。 ② 《象山集》卷84《与赵推官》。 教练使、守缺教练使、押衙,都高于衙前军将。“自都知兵马使至第六名教练使,凡十三阶”①。 五代及北宋中叶以前,吏人(职员)及长名衙前还可带“宪衔”,即可以带有散官、检校官、兼官及勋官等官衔,通常带的是所谓“银、酒、监、武”衔,即是一个不入流、没有官品的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可以带有银青光禄大夫(从三品文散官)、检校国子祭酒(国子祭酒从三品)、监察御史(属兼官,正八品)、武骑尉(从七品,勋官)四种官衔,这是五代时军官担任吏人(职员)或长名衙前时的制度,北宋中期以前沿袭,因而常常冒充官户以享受特权,元丰五年(1082)官制改革时才废除。 衙前役在北宋初期全是募役,其后由县吏役中抽差役满的押司、录事担任,称押录衙前。又以“里正主催税及予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称里正衙前。并规定押录、里正,“其不历衙前者,虽得替不许归农”②,在得替押录、里正人少的少数州、军,缺人承担衙前役,就直差乡户担任,称为直勾或直差衙前,且无任期,直至破产才更换,但当时官员们注意的焦点是里正衙前。 押录衙前由于押司、录事先已担任县吏役数年,比较熟悉官场。而里正衙前则主要经历的只是乡役里正,有的甚至刚任里正即被送州(府)任衙前,易被官吏欺蒙,以致破家荡产。 至和二年(1055)四月,废罢里正衙前,改为只差乡户衙前。乡户衙前实行五则法,将本州(府)内人户统一按财产从多到少排定,分为五则(五等),再将本州的衙前重难差役也分等,每件重役有十户轮流担任,当时称为“民甚便之”。然而这只是将里正负担的灾难直接转嫁给乡户,乡户衙前同样也纷纷破家荡产,不到十年,官员们再次议论改革设法,“今乡役之中,衙前为重”。乡户衙前遂成为王安石变法时役法改革的重点,实行免(募)役法,改衙前差役为募役,元丰三年前后,雇役衙前基本上合并入长名衙前,随后又取消了押录衙前。元丰八年,宋神宗死后恢复差役法,对于衙前实行的实际是差募并行,而且是“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元祐三年即重行募役法,而“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替者,依募法支雇食钱”③。南宋也行募役法,甚至役法改革长期未触及的边远地区,如广西路海外四州(今海南省),也于淳熙九年(1182)由差役法改为募役法。 三、州(府)、县杂役宋时被称为公人的,承担各种杂役,基本上属差役。熙宁时,改为差募兼行,以募为主,其后大多恢复为差役。宋时的州府役,有散从官、斗子等。散从官,属州(府)役。有承符、散从官、步奏官,负责“追催公事”;还有“人力”担任“当直”,并差税户或坊郭有“行止”人担任。元丰时将承符、人力合并入散从官。散从官和弓手、手力,还负担迎送到、离任的官员。 院虞候是州府役,一度并入散从官,差乡户担任。任州、府司理院当直听差及所属狱子,役法改革时,因无人投充而差四等户担任。 杂职是州(府)、县役。差乡户担任,负担州(府)、县衙杂事,允许长期担任。 ①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2《汰去贪庸之官》。 ② 《宋会要辑稿》职官48 之94、98。 ③ 《赤城志》卷17;《宋会要辑稿》职官48 之97。 手力,属县役。宋初以第二、三等户差役,负责追催公事和征收城内的赋税。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后,其地位已降与“杂职”相近。 弓手,属县役。宋初为三等户差役,受县尉统率巡捕盗贼。熙宁时,改为募役,元祐元年(1086)曾以第一等户差充,不足则差次等户,大多数役户雇人代役,其中少数弓手被差充狱子。 解子,属县役。为乡户差役,主要为移送公文,有时代替手力的部分职务,熙宁、绍圣行募役。 医人,属州(府)、县役。于州、府治所在县的医人中轮差,各县于附近乡村医人中抽充,熙宁时给雇钱。 斗子、拣子、库子、秤子、拦头等州(府)、县役。拦头曾招客户担任,后以第五等户差充。其余均以第三、四等户差充,熙宁、元祐时为募役,后以家产五十贯以上人户充。 州(府)、县公吏名称众多,此外还有手分、所由、街子、行官等。手分属吏役,高于贴司,所由等属杂役为投充。南宋有承差人、传贴人,属杂役,为差役或自行雇人代差。 四、乡役宋代乡役,北宋前期为耆长、里正、户长、乡书手、壮丁,熙宁行保甲法后,以保正、保长、保丁、催税甲头代替耆长、壮丁、户长,其后情况较为复杂。 耆长负责治安、承受县司的公事,以及桥梁道路的修治,以第一、二等户差役,间行雇役。熙宁四年(1071)役法改革,以耆长、壮丁为轻役定为差役,七年,改为募役,次年即为保正、保长所代。元丰八年(1085)十月复设耆长,为募役。元祐元年(1086)改为差募兼行,绍圣元年(1094)又以保正、保长代耆长。 保正·副、大·小保长,通常由富户担任,原为差役,后亦常支雇钱。 南宋时,福建路与耆长长期并设,保正、保长负责治安及桥道修治,承受县司公事则由所募耆长负责。江南、两浙等路,初只设保正、保长,不久亦募耆长、户长,由于税赋量大,耆、户长无力完成,南宋朝廷遂责成保正·副督办。而税赋少的福建地方官府也曾仿效,为南宋朝廷所制止。保正·副原本只需负责重大治安事务,其他事务归耆长,而实际上常是“保内事无巨细,一切(原作如,误)责办”①,因而常导致保正·副破产。 里正为第一等户差役,负责税收及担任部分县役,被视为“脂膏”。后以任满里正要差充一任衙前,常导致破产,至和二年罢里正衙前的前后,废里正而增差户长。 户长为第二等户差役,后亦间行雇役,负责征税兼机察盗贼,熙宁四年改为募役,次年罢机察盗贼之责而专负责征税。八年,轮差保丁一人为甲头,代户长催租税、常平钱和免役钱,一税一替,称催税甲头。由于甲头多为中、下户,无力催税,元丰元年重又雇募户长催税;无人应募处,轮差四等户以上保丁催税,一税一替,依催税多少支给雇钱。哲宗时的反复变化与耆长相似,北宋末及南宋,主要是雇募户长或大保长催税,有时又轮差甲头催税。壮丁为四、五等户差役。隶属于耆长,担任受送公文、参与治安。设废及差募与耆长同。罢壮丁时,其机察盗贼事为保丁所接替。 熙宁八年设承帖人,属募役。隶属于保正,接替壮丁主受公文,而实兼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赤城志》卷17。 耆长、户长、壮丁之役。元丰八年十月罢,绍圣元年复设,南宋不设。 宋代对职役法的改革宋代职役的役法重大改革有三次,首先是至和二年的废里正及里正衙前改差乡户衙前,其次是熙宁募役法,最后是南宋的义役法,其中尤以熙宁募役法影响最大。 改差乡户衙前不过几年,家破人亡的惨剧,不仅说明里正衙前改差乡户衙前,只是将灾难由里正转嫁给乡户,而且暴露了整个差役法的弊病,强烈要求改革的呼声,终于使役法改革成为王安石变法的重要内容。此外,被称为重役的还有承符、散从官、耆长、户长,也有人把弓手视作仅次于衙前的重役。熙宁四年十月颁布募役法,对役法进行全面改革,规定应服役的乡户,按户等出钱可以免服差役,称为免役钱,因而也称免役法。出钱户的户等各地有所不同,如首都开封府规定乡户(分为五等)四等(含)以下、坊郭户(分为十等)六等(含)以下不出钱。一般地区多数是四等乡户也出钱,有些地方连原先不服职役的五等户也出钱。原先免役的官户、寺观户、女户、单丁户、未成丁户以及坊郭户,则减半出钱,称为助役钱。征收的总数则视各州、县募役所需而定,然后再加十分之二,称为免役宽剩钱,以备灾年时使用。原先作为衙前役酬奖的酒、税坊场,收归官府,其收入也作为募役之用。 朝廷用上述收入募三等以上户充役,应募衙前役的要以物品或产业作抵押,应募弓手要考试武艺,应募典、吏则考试书计,同时裁减州(府)、县役的人数。另一方面,除初期还保留少量差役,如被认为是轻役的耆长、壮丁外,又创设了新的差役,如保正·副、大·小保长、保丁、催税甲头等。募役法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虽屡经反复,但仍主要行募役法。南宋时,成为役法改革重点的是保正、保长等乡役。 南宋初年,保正·副即因代户长催税,力不胜役,多致破产,改而差催税甲头,又改募户长催税,或由大保长兼户长并给雇钱任催税,等等,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为了应付保正、保长、户长役,民间开始创立“义役”,最早的是绍兴十五(一作十九)年,金华长仙(西山)乡民户汪灌等11 户,自动按户等集资,以供应役户,后改为置田百亩,收入作为轮充役户的费用。绍兴三十二年(1162)六月,吴芾任婺州(今浙江金华)知州时加以肯定,并“劝民义役”,但吴芾次年秋即离任,义役未能推广。义役的实质是由乡民自办的、变相的募役。 范成大于乾道五年(1169)任处州(今丽水)知州时,“松阳县(今遂昌东南)有一二都(乡下分都),自相要约各出田谷以助役户,永为义产,总计为田三千三百余亩”,规模比金华大得多,范成大曾要求推广而未果。乾道七年,范任中书舍人时,再次提出推行于诸路,得到朝廷赞同,遂成为南宋义役的创导者,各地纷纷仿效。乾道九年,李舜臣任德兴(今属江西)知县时,“奉诏举行义役事”,“期年役成,民大便利”①,即是一例。各地的义役略有差异,根据户等、或财产、或土亩、或田赋多少,各出土地或各① 《宋史》卷177《役法》上;《宋会要辑稿》食货65 之57。 出钱购置土地作为“义产”,以供服役户补助服役所需的费用。通常只由应役户集资,但也有本不服役的下户被迫出钱集资,这是由于担任役首、役主的都是富户,有些役首将负担转嫁给下户所致,少数役首甚至乘机霸占作为义产的役田。在编排轮充差役时,有的役首以上户轮充保正,而将负责夏秋税收的户长或大保长由中下户轮充,以致中下户役重而上户役轻。 义役推行不久即有不同意见,淳熙十一年(1184),在主张推行义役的监察御史谢谔建议下,义役、差役各从“民便”,义役在各地继续实行。刘克庄在淳祐四年(1244)任江东提刑后,曾概括地说,“当职累历郡县,所在义役词讼绝少”,这是他自嘉定二年(1209)入仕后35 年来,历任江西、淮东、福建州县地方官后,对义役基本肯定的结论。而对鄱阳(今江西波阳)县的义役,则认为“惟此间义役之讼最多”,接着所说的,“盖义役乃不义之役,而义册乃不义之册,或六文产或三文产不免于差,则役首之罪反甚于乡书手矣”①,则是只就鄱阳县义役而言。所以,他并不是废除鄱阳义役,而是要求处置不公的役首,继续推行义役。 南宋末年,文天祥在为家乡吉水县(今属江西)永昌乡义役所写的序文中,也对义役作了肯定。他指出差役之弊,“民无以相友助,相扶持”。轮派差役,更换被差人户等,听命于官吏乡胥,而“是(义)役之权,不在官与吏与乡胥与奸民与适至之天,而在吾乡里和气间”①。文天祥所言虽不无夸大,但义役相对于差役而言,利多弊少应予肯定,这就是直至南宋灭亡前,义役仍不断在各地兴起的原因所在。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66 之84。 ①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卷7《处州义役、德兴义役》;《宋史》卷404《李舜臣传》。第四节辽代的赋税和役法辽朝的经济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处于原始氏族部落制阶段以渔猎为主的部落民;以契丹等诸部为代表的游牧民族和定居经营农业的汉、渤海等民族。因此,辽朝的经济也存在着多种形式、多种成分。辽朝统治者对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济成分和不同民族,推行不同的赋役制度。 土地所有制及其变化辽朝镜内各民族的经济结构、经营方式不同,对土地的使用、占有方式也不同。一般说来,南京、西京的农业区以私人占有制为主;东京土地私有制受到来自契丹贵族的冲击;中京、上京为牧区与半农半牧区,并有较多的投下州。适应这种经济构成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契丹之初,草居野处,靡有定所”①。遥辇阻午可汗时,涅里整顿部落,才确定了各自的份地,于是契丹各部有了各自固定的游牧范围。国家建立后,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拥有对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因此,过去为部落公有的土地,实际上已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以分封的形式转为领主占有。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私有制又不断地冲击着国有制,于是上京和中京地区,土地所有制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变化关系。 辽朝国家设有群牧,它是为国家提供马匹、牛羊、骆驼的机构。群牧的草场、牲畜均属国家所有。辽朝的群牧多在兴安岭南端西麓。可知者有迪河斡里朵、斡里保(斡里本)、蒲速斡、燕思等。此外,岭东有浑河北马群司,南京道也辟有群牧。群牧官由朝廷委任,司牧者是诸部族富户或品官家子弟、余丁或奴隶。他们在国有的牧场上放牧国有的牲畜,供国家需要。 为了防御的需要,辽朝在西北边境设置州城,屯驻军队。屯军一方面从事耕牧,一方面守卫边境。他们耕种的农田和游牧的草场也属国家所有,生产的谷物、牲畜提供边备所需。这两种土地无论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属国家,是名副其实的国有土地。 契丹诸部的游牧地,本属部落公有。阿保机建国后,在遥辇诸部落的基础上,重新编组部落并再次确定诸部的游牧范围。这次调整的结果,将上京道中心地区,西起大兴安岭南端的庆州(今内蒙古巴林左旗西北)、仪坤州(今巴林右旗西南),东到鸭子河流域的长春州(今吉林大安西),北自挞鲁河(今洮儿河),南至中京北界广大地区,全部划归了辽内四部族。其余诸部,则分别被安置在其四周。诸部落的游牧地是由最高统治集团分配确定的,诸部只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这类部落使用的土地,其最高支配权仍属于皇帝代表的国家。它是在部落占有制形式下的国有土地。而部落成员因地位不同,对部落公有的牧场在使用上也存在差异。 辽朝前期,诸王、公主、驸马、功臣多建有投下军州。从投下户需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看,诸投下户使用的土地也是国有的。投下军州的主人在这些土地上享受特殊的优待,享有朝廷允许的某些经济实惠。随着封建因素的增长,投下制逐渐衰落,一些投下军州也被收归国家所有。 ①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92《鄱阳县申差甲首事》。 上京诸州由俘虏和移民垦殖的荒地,南京等地区的荒闲土地属国家所有。圣宗时许民开垦的燕乐(今北京密云东北)、密云(今属北京)二县荒地,即属这类土地。这种荒闲土地,朝廷可根据需要划出界线,以为牧场,也可招徕农户垦种,酌情免收租赋数年,这些农户就成了耕种国有土地的官佃户。一些农户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可立籍缴纳赋税,于是这类荒田就变成了耕种者的私产。朝廷或诸道有时遣使至各地检括荒田,如为人所冒占私耕,或没收入官,或立契定赋。 辽帝各斡鲁朵皆设有提辖司,管理诸宫所属蕃汉户。蕃汉户多从事农业,以南京(今北京)、西京(今山西大同)、奉圣州(今河北涿鹿)、平州(今卢龙)为多,中京(今内蒙古宁城西)、上京(今巴林左旗南)、东京(今辽宁辽阳)也有少量提辖司所属蕃汉户。他们耕种的土地属斡鲁朵所有,实际上就是皇室的庄园。 在诸宫卫大量占有土地的同时,一些契丹贵族、汉族官僚的庄园也有了很大发展。如圣宗时的降臣李知顺,占籍中京,“庄宅田园,奴仆人户,牛驼车马等,卒不能知其数”②。王继忠降辽后,家无奴隶,圣宗一次就赐宫户三十。冯从顺自统和十七年(999)望都之役后入辽,“车乘服玩,台馆园林及臧获之徒,皆国家所给”①。在中京,汉人地主的庄园有了很大发展。这些庄园的所有者,都是辽朝的蕃汉贵族。 辽朝建国前就建有寺庙,中期以后,佛教盛行,境内各地广建寺庙。各寺庙都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如义州静安寺,在创建之初,耶律昌允及其妻就施地3000 顷。蓟州盘山上方感化寺“创始以来,占籍斯广。野有良田百余顷,园有甘栗万余株,清泉茂林,半在疆域”①。景州观鸡寺有庄土3000 亩,山林百余顷,果树7000 余株。成为与国家、世俗地主一样广占田土的寺院地主,以营佃所入,供僧众衣食。 辽朝统治者重视农业生产,建国后,在被征服的农业区,一般仍采用当地固有的政治制度,也不改变其经济基础。因而,西京和南京原有的土地私有制并没有遭到严重的破坏。在那些地区,地主广有土地,农民只有少量土地,有的完全没有土地,靠佃种地主土地为生。考古工作者在河北宣化(辽西京归化州)发掘了几座辽墓,出土的墓志、随葬品和壁画皆可反映出这一带地主阶级生活的富裕、优越。张世卿在大安年间出粟赈灾,一次就进粟2500斛,得授官右班殿直②。韩师训墓壁画中所绘《饮酒听曲图》、《备装图》,即使不是墓主人生前生活的如实记录,至少也反映了此时汉族地主和富商的生活状况。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富裕的汉人,即使不为官宦,也可以奴役贫苦的契丹人。壁画中的髡发门吏显系契丹人无疑①。 这种情况在中京奚人地区也很普遍,由种种原因流入奚区的汉人,往往以租种奚人上层的土地维持生计。苏颂、苏辙在他们的《使辽诗》中都记录了这方面的情况②。 ② 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卷9《吉水县永昌乡义役序》。 ① 《辽史·营卫志》中《部族》上。 ① 《全辽文》卷6《李知顺墓志》。 ② 《全辽文》卷6《冯从顺墓志铭》。 ① 《全辽文》卷10《上方感化寺碑》。 ② 《全辽文》卷11《张世卿墓志铭》。 东京地区隶属斡鲁朵的州县较多,又迁入了大量渤海人,其私有化程度则较南、西两京为低。 封建因素的增长与阶级关系的变化由于土地占有、经济成分、经营方式和发展水平的差异,辽朝的阶级关系也呈现着十分复杂的局面,随着境内封建因素的增长,阶级成分和阶级关系也处于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 契丹诸部长官大王、节度使、都监、司徒等,握有管理部落军事、行政、经济的权力,有些家族则世预节度使之选。这些部落长官实际上就是本部份地的领主。因此,契丹人的部落只能是保留着部落组织形式的领主占有制组织机构,与蒙古建国后分封的千户有很多相似之处。 辽朝皇帝的斡鲁朵,占有牧场、农田,有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宫户;诸王、公主、驸马、契丹贵族、官僚,多领有投下军州,他们都是大大小小的领主。 早期投靠契丹统治者并为辽朝的建立与巩固建有功勋的某些汉人、渤海人上层,也不同程度地占有土地、人户,他们中一些人既有自己的封建庄园,也有出租的土地,因此,既是经营庄园的领主,也是出租土地的地主。圣宗时期的大丞相韩德让,在上京、中京、西京、南京、平州、奉圣州都有提辖司,管理属下各地的庄园。中京内省使、知宫苑司事李知顺,上京户部使冯从顺等,在中京也有庄园。 随着社会的发展,投下制也发生了变化。到圣宗时,领主对属下的控制已日益削弱,国家对投下军州的政治、经济管理职能日益加强,领主占有制逐渐衰落。 太宗时,东丹国中心南移,留居原地的渤海人大批南迁到东京辽阳地区。他们中的富户、贵族多拥有部曲。在迁徙中,一些贫苦无力迁徙者又为富户所收容,故东京地区的渤海贵族、富户也应是拥有属民的领主。随着辽朝封建化程度的提高,东京的领主制也开始向地主制经济转化。 南京、西京的大土地所有者,多以租佃方式经营地产。中京的奚人,也多将土地租给汉人和渤海人耕种,他们或成为地主,或为小土地出租者。寺庙的上层僧侣,是寺庙地产的管理者。由于土地来源不同,他们的佃户既有二税户,也有具有独立自由身份的国家编户。因而,上层僧侣实质上是靠地租生活的地主。 由于商业的发展,辽朝境内也出现了富有的商人阶层,他们或经商于五京、州县,或来往于辽、五代、宋境,有的甚至成为代表朝廷办理交涉的使臣,如辽太宗时的回图使乔荣经商于晋境,成为辽朝同中原进行商业贸易的代表,并可作为使臣与后晋交涉政务。西京归化州的韩师训也是富甲一方的商人。 游牧的契丹人,被编入相应的部落和石烈。他们在部落首领的管理下,在部落的份地上从事牧业生产,是部落和国家赋役的主要负担者。没有朝廷和部落首领的允许,不能随意脱离本部。他们是牧区的劳动者,牧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部落贵族的属民。除部落贵族外,部落民也有贫富之差,富民拥有较多的牲畜,占有较好的牧场。凭借其经济实力,也可转化为贵族。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被编入州县,他们中既有拥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也有靠租种地主土地为生的佃户。他们无论经济地位如何,都是具有自由民身份的国家编户,并承担着国家的赋役。寺庙的佃户多是贵族、官僚随同土地一起转赠的,他们是向国家纳税,又向寺庙交租的另一种形式的税户。辽朝社会阶层还有宫分人、奴隶和著帐户。宫分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就民族成分讲,有契丹人、奚人、渤海人、汉人和乌古敌烈、女真等诸部人。究其来源,汉人、渤海人和各部族人多为战争俘虏,契丹人则或为宫卫建立时析部族所得,或为自愿投附者,或后妃出嫁时的媵户和贵族犯罪没入者。他们的身份、地位也不相同,有的享有自由民身份,占有一定数量的奴婢、部曲,本身就是领主、地主,并可出任高官。如宫分人中的八房子弟,是耶律欲稳的后裔。欲稳本为突吕不部人,自其祖父台押时,就与耶律家族关系密切,有保护阿保机父辈之功。阿保机初置宫卫,欲稳率部曲来归,附宫籍,为宫分人。他官至奚迭剌部夷离堇,弟霞里为奚六部秃里,祖台押配享皇室耶律家族祖庙。穆宗朝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虽为宫分人,却与穆宗为布衣交,并占有宫户。景宗、圣宗时的韩德让,以宫分人的身份历任节度使、上京留守、北府宰相,领枢密使兼政事令,直至官拜大丞相,总北南二枢密院事,封王,位极人臣,却一直到统和二十二年才出宫籍,赐国姓,隶季父房,并进而建文忠王府,一跃而成为斡鲁朵主人。他们不但是部曲、奴隶的主人,而且是辽朝的高官,他们的家族属辽朝统治集团行列。 大部分宫分人是只有少量财产的农、牧业劳动者,是领主占有制下的农、牧民,有自己的财产和家庭,享有较奴隶为多的自由,但对主人仍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经允许,不得脱离主人。主人却可按自己的意志将他们转送与人。他们承担的赋役,是主人的私人收入,同时按主人的意志提供力役。而他们承担的军役,则是以向主人提供的方式为国家的军事目的服务。这一类宫分人,在地位上与诸部部民相似,而在名分上,前者为私人部曲,且人身依附关系较强,甚至可以被统称为“奴婢”,后者为隶属于地方组织的国家编户,但比编入国家州县的民户受着较多的控制与约束③。 诸宫和贵族都占有相当数目的奴隶,他们从事某些手工业生产和供家内驱使。圣宗时的稍瓦、曷术二部,原来即是皇室、贵族的奴隶,他们当是战争俘虏和部落制末期沦为奴隶的部民。被编入稍瓦、曷术石烈后,由贵族私人奴隶转为国家官奴婢。也有拐骗宋朝人口卖到辽境为奴者①。 著帐户是一种特殊的奴隶,他们是由犯罪被籍没的贵族组成。最早被没入者是杀害遥辇氏联盟于越释鲁的蒲古只三族人,遥辇后期,他们被编入瓦里。阿保机死后,皇后述律氏将他们编为著帐户。世宗时,放免为良。此后,凡贵族、世官之家犯罪,便被没入,编为著帐户。“凡承应小底、司藏、鹰坊、汤药、尚饮、盥漱、尚膳、尚衣、裁造等役,及宫中、诸王祗从、伶官之属,皆充之”①。他们是宫廷奴隶,皇室占有的奴隶。 ③ 河北张家口市宣化区文物保管所:《河北宣化下八里辽韩师训墓》,《文物》1992 年第6 期。① 《苏魏公集》卷13《牛山道中》,记录了他在牛山馆(今河北平泉西)道中所见:“耕种甚广,牛羊遍谷,问之皆汉人佃奚土,甚苦输役之重。”诗称:“农人耕凿遍奚疆,部落连山复枕冈。种粟一收饶地力,开门东向杂边方。田畴高下如棋布,牛马纵横似谷量。赋役百端闲日少,可怜生事甚茫茫。”苏辙在《栾城集》卷16《出山》中,也描述了汉人佃种奚田的情况,诗称:“汉人何年被流徙,衣服渐变存语言。力耕分获世为客,赋役稀少聊偷安。” ① 关于宫分人的情况,还可参见李锡厚:《辽代诸宫卫各色人户的身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 年著帐户的身份并非终身。原有的著帐户不断放免,新的罪犯不断没入,故终辽之世,“释宥,没入,随时增损,无常额”②。 此外,诸部落也有瓦里,管理部落所有的奴隶。而在国家手工业作坊中从事生产的手工业者,也处于工奴地位。某些被贬黜的官员,也常被罚入作坊服役。如圣宗朝秘书正字李万因上书“辞涉怨讪”,被处以杖刑后,罚至陷河冶采炼白银。道宗朝北面林牙萧岩寿因反对和揭露耶律乙辛获罪,被流放乌隗路,“终身拘作”。 辽朝是在游牧的部落联盟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政权,它在政治制度、经济成分、习俗法规等诸方面,必然还有某些部落联盟时期的残余和痕迹。建国后,统治者不断扩张境土,统治了农耕的渤海人和部分汉人,又受到了来自封建经济、政治制度和农业文化的强烈影响和冲击,这就决定了辽朝境内的政治制度、经济关系及文化等方面几种成分并存,且不断发生调整变化的社会进程。 在契丹人活动的中心地区,在部落组织形式下存在的早期封建制,即领主制占主导地位。国家建立后,部落组织转化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机构,部落显贵、开国功臣成为国家的上层统治阶级,于是部落内部有了官员、牧主、富裕的牧民和只有少量牲畜的贫苦牧民,部落节度使等既是国家的地方官员,同时也是本部的领主。 自大贺氏联盟时期起,契丹人中已经出现了奴隶,他们当来自贫苦的牧民和战争俘虏。遥辇联盟后期,又出现了因犯罪被籍没为奴的契丹部落贵族。因而契丹社会有相当数目的奴隶存在。但牧业生产不同于农业和手工业,它不适宜大量使用奴隶,因而契丹社会的奴隶制并未得到充分发展,一直停留在家庭奴隶制阶段。建国后,牧业区仍有一定数量的奴隶,他们主要从事家内劳动、宫廷服务和手工业生产。随着封建因素的日益增长,从事手工业等专业性生产的奴隶大批得到解放,编为部民①,奴隶制的残余成分日益减少。奴隶主要从事家庭、宫廷服务,供主人日常驱使。 投下及斡鲁朵所属的民户,为领主、贵族的部曲,但早已有了独立身份的自耕农民被长期抑为农奴,是他们所不能容忍的。投下是在国家准许的情况下建立的,他们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国家的控制和约束。国家也不会放弃在投下军州的权利。因而辽朝投下户尽管身份是部曲,而其地位实质上并不完全是领主的私属。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他们也在不断地改变着自身的地位。一方面是因投下军州的日益减少,投下户便随之转化为国家州县民户;一方面是对领主依附关系的日益松弛。以投下的变化为先导和动力,牧区的封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发展的进程加快,这种变化自圣宗以来日益显著。进入辽朝统治集团的汉人和渤海人上层,在出租土地收取地租的同时,竟也像契丹贵族一样建立庄园,占有大量部曲、人户,由地主蜕变为领主,成为身兼地主、领主双重身份的辽朝统治集团成员,这也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地位决定的。 在靠近燕、云的奚人地区,租佃制经营方式较为普遍,这首先因为它靠近农业区,有大批被俘和流入的汉人,受到燕、云先进经营方式的影响。同第4 期。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3。 ① 《辽史·营卫志》上。 时,也与握有政治权势的契丹上层早期没有过多地在这一地区干扰奚人的经济活动有关。 总的来说,除战争期间外,西京、南京原有的经济基础没有因归入辽朝而受到严重破坏,仍在租佃制经营方式上继续发展。东京地区租佃制、庄园制并存。上京、中京地区变化较大,总的趋势是部落制残余日益减少,封建领主制逐渐向地主制经济过渡。因而整个辽朝境内,早期决定社会性质的经济成分应该是领主制,与之相适应的辽政权也应是早期封建制政权。圣宗以后,地主制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赋役制度辽朝境内的牧民、农民以及诸属国、属部,都承担着向国家缴纳贡赋、提供劳役和军役的义务。由于身份、地位不同,他们承担的赋役名目也多种多样。而官僚、贵族、诸节度使等,却享有免役特权。随着辽朝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制度逐渐完善,赋役制度也经历了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大抵在辽圣宗时期,便逐渐确定下来。但受契丹社会习俗的影响,辽朝的赋役征集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辽朝的五京各有掌管财赋的机构和官员,上京有盐铁司,设盐铁使;中京为度支使司,设度支使;东京为户部使司,设户部使;南京为三司使司,置三司使;西京为转运使司,置转运使,合称五京计司或五计司。 辽朝的赋役制度主要分为部落民的赋役、农户的赋役和属国属部的贡赋三部分。 一、部落民的赋役契丹和奚人诸部牧民,岁输羊为常赋,以供国家所需和支付官俸。所输数目,以拥有牲畜的多少为等第。 常赋之外,节度使每年例向皇帝进献鞍马、珍玩。国家有急需、节庆或婚丧等情况,贵族、官员、宗室等也另有贡献。如皇帝及太子结婚,宗室、贵族等需进会亲帐幕、礼物和费用;皇帝死,进助山陵费。这些额外贡献,虽自诸宫、贵族、官员进上,而其诸物则皆出自部民和贵族的属民。此外,国家对官员额外加恩,有所颁赐,也皆取自于民。如奚六部大王萧观音奴“俸秩外,给獐鹿百数,皆取于民”②。 贡赋之外,部民还须出力役。诸部的役有力役和兵役两类,力役承担修桥、筑路、治河、搬运官物及其他工程。辽道宗时,贾师训在同知永州军州事任上,致力于减轻部民负担,又措置得法,一次就奏减永、龙化、奉圣三州,“岁供行在役调计民工三十余万”;在扈从皇帝春捺钵活动时,“规度春、泰两州河堤及诸官府课役,亦奉免数万工”①。原隶宫分的奚人三营,圣宗时置部,隶南府,专“备畋猎之役”。 部民负担最重者,莫过于兵役。国有军情,皇帝视所需,征调诸宫卫、诸王府和诸部族军。诸部民则须自备武器、鞍马随从节度使出征。平时,诸部也各有戍边兵役。其中五院、六院驻守南境备宋;乙室、涅剌驻守西南备西夏、党项和回鹘等;突吕不、品、楮特部镇守西北,防阻卜、乌古敌烈等② 《辽史·营卫志》上。 ① 圣宗时,将由诸宫和横帐大族奴隶组成的稍瓦石烈和曷术石烈改编为部落,置节度使。于是二石烈人摆脱了奴隶制束缚,取得了部民身份。 部。诸部戍军由节度使管领,屯驻戍守地区。老弱贫病者留居部落,由司徒管领从事耕牧。这种长期的兵役,虽有轮换补充之制,仍使大批强壮牧民脱离牧业,不能不给牧业生产带来影响和损失。圣宗时,拓土开疆,镇州可敦城为西北军事重镇,驻兵屯戍,防备阻卜诸部。东北重点驻守鸭绿江和黄龙府,备御高丽和女真。西北、东北边境属部时降时叛,屯戍役户负担日益加重。部落富民被征调戍边,远离部落,资费既多,人又劳苦,多致破产。有的则雇人应役,被雇者或中途逃亡,更有死于戍所者。 诸部派役,有所谓“补役之法”。初期,“居者、行者类皆富实,故累世从戍,易为更代”。至兴宗时,“边虞数起,民多匮乏,既不任役事,随补随缺。苟无上户,则以中户当之。旷日弥年,其穷益甚”①,已成为影响政局稳定和国家兴衰的严重问题。 二、农户的赋役辽朝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的民户,因居地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背景不同,赋役负担也存在某些差异。《辽史·食货志》载:“赋税之制,自太祖任韩延徽,始制国用,太宗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韩延徽,幽州安次人,曾献在草原安置汉人之策,并被采纳。建国后,为守政事令、崇文馆大学士,参与了制度、政策的制定。“凡营都邑,建宫殿,正君臣,定名分,法度井井”②,辽朝农户赋役制度的初定,当在此时。其范围,当只限上京和中京奚人所在地区的农户。太宗时,渤海故地和燕云十六州并入,有必要检核各地户口人丁,再定赋役制度。从燕云十六州的平稳交割判断,这时的赋役制度当是参照渤海、唐、五代之制确定的。后来,圣宗和兴宗时,又做过某些修改和局部调整,大致只是数额的增减。 农户的赋役,凡田赋,计亩征收;徭役,随户物力高下征调。 为均平赋役,辽朝也常括田、括户。 南京、西京地区的田赋,与唐、宋一样,分夏、秋两季征收,并有正色、折色之分。《宣府镇志》载:统和十八年(1000),“诏北地节候较晚,宜从后唐旧制,大小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这当是夏税的缴纳期限。 辽朝的农田,有官田、私田两种。私田计亩缴纳赋税。官田又有屯田、闲田两类。屯田收粟归官,置仓积储,不得擅贷。闲田多募流民耕种,垦种之初,酌情免租赋数年。然后,或由垦种者承佃,向国家交租;或许农民占为私产,依例纳赋。 东京道多为渤海移民,为了安抚降民,赋役之制多从宽减,“往来贸易关市皆不征”①。故较南、西二京为轻。 上京、中京道农户多为所俘汉人、渤海人,他们依据身份、地位的不同,纳税情况也不同。隶属州县的自耕农向国家缴纳田赋;佃耕奚人田地的汉人则除缴纳田赋外,还要按比例向田主交租。即苏辙所说的“力耕分获世为客”,他们的负担同宋朝境内缴纳分成租的佃客大致相同。 诸贵族投下户分别向国家和领主缴纳贡赋。他们除向国家缴纳田赋外,还须向领主缴纳“市井之赋”。即元好问所说的“输税于官,且纳课给其主”① 《辽史·萧观音奴传》。 ② 《全辽文》卷9《贾师训墓志铭》。 ① 《辽史·萧韩家奴传》。 ②。所谓“纳课给其主”,即《辽史·食货志》所载的,“市井之赋,各归投下,惟酒税赋纳上京”,所以,他们被称为“二税户”。 燕京地区的赋税,据马扩《燕云奉使录》载,“三百年旧额,每岁出缗钱四十万”,其中二税为大宗,也包括商税、盐税等。辽末社会动乱,经济凋敝,物价暴涨,税钱增至400 余万,不能作为考察赋税负担的依据。苏辙认为,辽朝燕云地区农民负担较轻。他说:“契丹之人每冬月多避寒于燕地,牧放住坐亦止在天荒地上,不敢侵犯税土。兼赋役颇轻,汉人亦易于供应。惟是每有急速调发之政,即遣天使带银牌于汉户须索,县吏动遭鞭箠,富家多被强取。玉帛子女不敢爱惜,燕人最以为苦。兼法令不明,受赇鬻狱习以为常,此盖夷狄之常俗。若其朝廷郡县,盖亦粗有法度。”①苏辙使辽,十分重视体察辽朝国情,他所记录的辽道宗晚年珍惜辽宋和好关系,蕃汉人户得以休养生息,人人安居,不乐战斗,以及辽道宗佞佛,耶律延禧凡弱,“虽心向汉,但恐不能保其禄位”等情况,皆切合实际,他对燕地汉人负担的记录当可信。同时,上京、中京一带,赋役制度定于建国之初,出自招徕、安抚汉人,巩固统治的需要,所定税额也应是较轻的。这从并无大批汉人南逃的事实,也可得到印证。 此外,寺庙的佃户中也有一些二税户。 农户向国家提供的力役,有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多种名目。主要用于运输、保管官物,维持地方秩序,供官府驱使,以及修河、筑路等项工程。徭役的征调,也依户产的多少为等第,但诸州县因所在不同,有轻重不均之弊。如涿州新城县(今河北新城东南),驿路所经,辽、宋使节过境频繁,送往迎来,多役民户。中京松山县(今内蒙古赤峰西南),岁运泽州(今河北平泉西南)官炭,旁近州县却无此负担。县令马人望力争于中京留守,才得以均役他邑。同时,由于法度不明,执行不严,也常因时因地因人而有轻重不同等情。天祚帝时,马人望为南院枢密使,深患民户徭役之重,遂使民户出钱,官为募役,减轻了役户负担。渔阳(今天津蓟县)定躬冶,每年修桥路役工千数,主者凌逼,役户不堪忍受,往往出高价以庸代役,伤财害民。三河县(今属河北)尹刘瑶上任后,亲为措置,只用百工,桥路工程即告竣,民力得以苏息。又前此役民兴功,经办者多人,“专使交杂,蠹耗乡栅,驱良民如婢使,取私货若己产”。刘瑶去繁整蠹,委专人董役事,“凡差发,立排门历,量见在随户物力,遂定三等,配率均平”①。田赋与徭役外,辽朝沿五代旧制,仍有名目不一的杂税,如盐铁税、曲(酒曲)钱、农器钱、鞋钱、匹帛钱、义仓粟等。商业贸易则有关征。田赋之外,盐铁、曲钱和商税,是辽朝收入的大宗。盐、铁、酒贸易,一直由国家控制。故南京设都曲院、商税都点检、酒坊使;西京置都商税点检;各州县分别设有商、曲、盐、铁等都监或院使。辽圣宗统和十三年(995),诏诸道各州县置义仓,“岁秋,社民随所获,户出粟粜仓,社司籍其目。岁俭,发以振(赈)民。”沿边诸州又有和粜仓,“出陈易新,许民自愿假贷,收② 《辽史·韩延徽传》。 ① 《松漠纪闻》载:“阿保机灭渤海,迁其族帐千余户于燕,给以田畴,损其赋入,往来贸易关市皆不征,有战则用为前驱。”当是指东京渤海人的情况。《辽史·圣宗纪》也说:“自神册来附,未有榷酤盐、曲之法,关市之征也甚宽弛。” ① 元好问:《中州集·乙集》。 息二分”②。义仓粟实为田赋的附加税,将国家赈济灾贫的负担转嫁给农户。和粜法或系借鉴于宋。 此外,或为战争所需,或补充群牧,辽朝还不时括富民车马。这种负担,因并非常赋,故无限额,可因人因事随时而定,其扰民之甚,正如苏辙所见。三、属国和属部的贡赋属国、属部随部所出,缴纳贡赋。初期,东丹岁供布15 万端,马千匹。后东丹南迁,属东京道,不再为属国。阻卜除马、驼外,岁贡貂皮1 万,青鼠皮2.5 万。五国、乌惹等部贡马匹、珍珠、胶鱼皮、貂皮和海东青鹘。女真贡弓矢、人参、生金、蜜蜡、珍珠、布帛、海东青和唤鹿、养鹰鹘的奴隶。乌隗乌古部初以貂皮、青鼠为贡,因非本土所产,自圣宗统和六年(988),从其所请,改为只贡牛马。回鹘诸部所贡为玉、珠、犀(角)、乳香、琥珀、玛瑙器、镔铁器、斜合里皮和各色毛织品①。西夏进马、驼、锦、药材、皮毛等。高丽以布、铜器、人参、纸、墨、藤造器物、龙须草席和酒、醋等进献。 遇有战事,诸部须按辽廷的要求出兵从征。 ② 苏辙:《栾城集》卷41《北使还论北边事札子五道》。路振、苏颂记载与此不同。路振说:“虏政苛刻,燕蓟苦之,园桑税亩,数倍于中国。水旱虫蝗之灾,无蠲减焉。以是服田之家,十夫并耨,而老者之食,不得精凿。”是圣宗时的情况。但《辽史·圣宗纪》中屡见赈灾的记载,可知路振所记,或为个别情况,或得之于传闻,未必完全符合当时的实际。苏颂说:“汉人佃奚土,甚苦输役之重。”“赋役百端闲日少,可怜生事甚茫茫。”苏颂使辽在道宗咸雍三年(1067)和大康三年(1077),苏辙使辽在大安五年(1089),两人所记同为道宗时情况,而结论却截然不同。苏辙的记载似更接近实情。① 《全辽文》卷10《三河县重修文宣王庙记》。 第五节西夏的赋税与徭役赋税西夏建国前的党项社会就已进入封建社会,宗族封建制成为西夏的统治基础。西夏的土地制度大体可区分为国家所有制、贵族占有制、寺院和小土地占有制。建国前党项政权统治下同邻境的宋朝相比,赋役已相当繁重。《宋史·党项传》记载,李继迁统治下的银州(今陕西米脂西北)羌部拓跋遇曾向宋朝边吏诉说:“本州赋役苛虐,乞移居内地。”西夏建国之初,仿宋制建立的皇权机构中,设有“三司”“总国计应贡赋之入”。又设“受纳司”、“农田司”、“群牧司”等管理和征收农、牧、商、手工各业的赋税。 西夏建国初期,由于对宋朝频繁发动战争,军需粮饷主要靠对宋夏沿边地区的掠夺。宋朝边将田况说:宋朝缘边与西夏“山界相接,人民繁庶,每来入寇,则科率粮糗,多出其间”①。宋朝边帅韩琦也说,西夏进攻宋朝,“军兴之物,悉取国人。而所获不偿所费”②。夏宋经过几年的战争,夏国虽取得多次胜利,“然死亡创痍相半。人困于点集,财力不给,国中为‘十不如’之谣以怨之”①。西夏皇室和党项贵族也利用权势侵占田地,役使无地的农民耕种,收取高额地租。有的甚至直接掠夺宋朝边境地区的土地,变为私田。夏毅宗时,其国相没藏讹庞霸占宋朝辖境麟州(今神木北)屈野河以西的大片肥沃土地,派兵护耕,“令民播种,以所收入其家,岁东侵不已,距河仅二十里,宴然以为己田”。■都元年(1057),又屯兵数万人于屈野河,“尽发麟州以北民耕牛、农具,计欲尽耕河西地”②。 西夏中期崇宗、仁宗时期,是西夏封建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仁宗天盛时期(1149—1169)颁行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关西夏赋役制度的规定完备而详尽。在《律令》的第十五至第十七章中关于农业租税条,对夏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的纳租标准、数量、纳租时限、入库,及逾期不交和逃租者的处罚等都规定至详。如规定无官方谕文,不许擅自收取租户钱物及摊派杂役;农民可在所租土地边上的沼泽、荒地上开垦种植,三年不纳租税。超过三年后,“一亩纳谷物三升”。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国家也实行局部免税措施。如夏大庆四年(1143)四月,西夏的兴州(今宁夏银川)和夏州(今陕西靖边北)地区,连遭地震,地裂泉涌,灾情严重。仁宗采纳御史大夫苏执礼的建议,下令二州灾区,遭地震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税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税二年,伤者免租税一年③。以上诸种规定与措施,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安定社会极其有利。宋代史籍上多有西夏国家储粮的记载,如“摊粮城”、“御仓”、“粟窖”、“国官窖”、“歇头仓”等,藏粮十数万至百万石。除地租税收外,工商税也是西夏国家税收的大宗。《天盛改旧新定律令》① 《辽史·食货志》上。 ② 高昌回鹘“一年一次朝贡,进献玉、珠、乳香、斜合里皮、褐里丝等,亦有互市,其国主亲与北主评价”。见《挥麈前录》卷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 ①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32。 ②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54。 ③ 《宋史》卷485《夏国传》上。 第十八章,对工商业税收有详细的规定。如店铺开业、牲畜乘船、边境贸易、典当,甚至说媒、离婚、求助等,都交纳税金或实物税。西夏实行盐、酒专卖,“三司”设盐铁使专门管理盐铁生产。夏景宗时,“数州之地,财用所出,并仰给青盐”①,西夏每年至少采盐数十万石,同宋、辽、金进行官方贸易,换取粮食。盐走私与逃税十分猖獗,《律令》规定,对逃税者一经发现,“偷税几何,当计其税,所逃之税数,以偷盗法判断”。西夏对过境的各族商人,征收高额的过境税,如对回鹘经西夏去宋、辽的商贾,对驼载物品,“夏人率十而指一,必得其最上品,贾人苦之。后以物美恶杂贮毛连中,然所征亦不赀”。据此可知,夏人对过境商贾征收十分之一的商税,这可能是一种定制。 徭役西夏的徭役,包括兵役和力役。据《宋史·夏国传》所载兵制规定:“其民一家号一帐。男年登十五为丁,率二丁取正军一人。每负赡一人为一抄,负赡者,随军杂役也。四丁为两抄,余号空丁。愿隶正军者,得射他丁为负赡,无则许正军之疲弱者为之。”又据曾巩《隆平集·西夏传》记载:“凡年六十以下,十五以上,皆自备弓矢甲胄而行。”西夏实行全民皆兵制度,凡成丁者都要承担兵役:其中分直接担负战斗的“正军”和军中劳役“负赡”。“正军”除国家给予很少的军事装备外,还要自备弓箭、盔甲,承担补充“长生马”、驼。宋朝西北边帅范仲淹说:“西夏建官置兵,不用食禄。每举众犯边,一毫之物,皆出其下。”宋朝大臣张方平在给宋仁宗的奏章中也指出:“今羌戎乃汉唐郡县,非以逐水草射猎为生,皆待耕获而食,贼每点集资粮器用,人自为备,须岁年计,乃能大举。”②“点集”作战成为西夏人民的沉重负担,繁重的兵役负担是造成西夏日趋贫困,国势衰颓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