枷 项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将犯人枷项后绑在衙门之前或闹市之中示众,又是一种残酷的刑罚。 枷本来是一种农具,又叫做柫或连枷,其样式是在一根长竿的一端固定一节活动的短竿,人用手挥起长竿,带动短竿,用来击打堆在禾场上的稻谷。古代齐地所说道“耒耜枷芟”,指四种常用的农具,枷为其中之一。现代在一些偏僻的乡村里,仍然可以看到有些农民使用这种原始的农具打稻谷。由枷字的本意又引申为“击打”的意思,如《后汉书·马融传》里的“枷天狗,绁坟羊”一句中,“枷”字即可解释为“击打”。 枷作为刑具,早在商、周之际就开始使用了。《周易·噬嗑》篇有“何校灭耳”一句,前人注解说:“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显然,那时的“何校”(即“苛[疑为“荷”,通假字——骨头注]校”)就是后来的枷项。除《周易》之外,枷项的做法最早见于《晋书·石勒载记》,其中写道,东晋建威将军阎粹怂恿并州刺史东瀛公司马腾在山东捕捉北方的胡人卖给富家作奴隶,得到的钱财补充军需。司马腾就派部将郭阳、张隆等掳掠了不少胡人,把每两名胡人用一面枷枷在一起,准备押送到冀州。后来成为后赵皇帝的石勒当时才二十来岁,也在被枷者之列。这时的枷的式样、大小、重量已难详考,但可以肯定它是一种用木头制作的固定俘虏脖项的刑具,二人一枷是为了防止他们逃跑。后来对枷逐渐改进并普遍采用,式样也大体统一。南朝萧子良《净住子》云:“壁如牢狱重,囚具婴众苦,抱长枷,牢大械,带金钳,负铁锁。”可见,这时的枷已成为监狱中管理囚犯的一种常备器械了。 北魏时,朝廷正式颁定枷为官方刑具之一,所以后世有人认为枷“始自后魏”。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间,枷的制作还不统一,当时法官和州郡长官普遍制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还给犯人的脖子上挂石块,绑石块的绳子深深勒进皮肉里,甚至勒断项椎骨。太和五年(481),魏孝文帝元宏下诏说,若不是犯下谋逆大罪且有真凭实据的犯人,不许用大枷。但什么才算是大枷,还没有固定的标准。永平元年(508)七月,魏宣武帝元恪下诏让尚书检查各地所用的枷和杖的违制情况。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元怿,尚书邢峦、李平和尚书江阳王元继等人,经过调查,把有关情形及处理意见奏知宣武帝,经圣旨批复,规定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用来惩罚叛逆谋反者,各台寺州郡原来制造的大枷都要焚毁,不许再用。这时规定的枷的尺寸虽然仍旧相当大,但毕竟有了可以参考的统一标准。 就在魏宣武帝下诏之后,还发生一件有趣的事。宋翻任河阴县令时,县衙里原来存放着一面大枷,名叫“弥尾青”。有人说,朝廷下诏不让用大枷了,这面枷就烧掉吧。宋翻说:“不要烧,暂且把它放在墙根下,以待豪滑之徒。”不久,有个名叫杨小驹的太监到县里办公事,颐指气使,,十分骄横,宋翻就命令衙役取来“弥尾青”给他戴上。杨小驹受了一场恶气,回到宫里向宣武帝哭诉,宣武帝认为是打狗欺主,勃然动怒,传旨让河南府尹审问宋翻,同时下诏说,宋翻违抗先帝的旨意,使用超重大枷,是擅行威权以沽名钓誉。宋翻上书申辩说:“这面枷不是我制作的,之所以留下它,不是为了惩罚百姓,而是要惩治杨小驹这样的凶暴之徒”。这件事说明,魏宣武帝以前确实到处有大枷,宋翻不畏权贵,敢于对抗有特殊身份的太监,他的勇气和魄力令人赞赏,因此一举而名震京师。 从北齐、北周到隋,都沿袭北魏的法规,普遍用枷。《齐律》规定:“罪行年者锁,无锁以枷。”《周大律》规定:“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这都说明枷在这时是不可缺少的刑具。隋开皇年间,朝廷也曾对枷和杖的大小作了具体的规定。 唐代用枷更是常事。《唐六典》载:“诸流、徒罪及作者着钳,若无钳者着盘枷,病及有保者听脱。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颊长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共阔一尺四寸以上,六寸以下,径头三寸以上,四寸以下。”但是,唐代的一些酷吏并不按照规定的尺寸,而是挖空心思地制作大枷、重枷。武则天时,著名的酷吏来俊臣制作的枷最为出名.其所制作的大枷有十种名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还有一种特重的枷名叫“尾”。从这些名目可以想见,每一种枷都是十分厉害,令人难以承受的。与来俊臣同时的另一名酷吏索元礼手段更加奇特。他让犯人跪在地上,双手奉枷,在面前的枷板上再放一摞砖,这叫做“仙人献果”。或者让犯人站在高处的横木上,把他的项上的枷掉转方向,使长的一端朝后,犯人必然身体要前倾,而脖子也就被勒得更紧,这叫做“玉女登梯”。索元礼用这样的种种手段,常常把人折磨致死。 宋代,对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制。开始规定,枷分二十五斤和二十八斤两个等级。景德初年,提点河北路刑狱陈纲上书请制杖罪,并且提议增设十五斤重的枷为三等。宋真宗赵恒准奏,下诏颁布施行。但在实行的时候,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规定。有的地方制的枷用铁皮包边镶角,称为“铁叶枷”,如小说《水浒传》中林冲和武松发配时戴的枷就是七斤半重的“团头铁叶护身枷”。有的地方用铁铸成铁枷,其重量当然要远远超过木枷。尽管在宋太平兴国三年(978)曾颁发过不得以铁为枷的诏令,铁枷仍被某些酷吏使用。金代的枷常常超出规定,泰和四年(1204)七月,金章宗完颜璟曾派官员到各地巡视,对滥用重枷的现象予以查究,但并不能彻底禁绝。 明代初年,太祖朱元璋诏令统一枷的型号。规定枷长五尺五寸,两端宽一尺五寸,用干木制作,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长短轻重的数据都刻在枷上。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令,凡在京的各衙门所用的刑具都必须经过检查,符合规定的标准才准许使用。而且,各种刑具必须由指定的地方制作,不得随意制造使用。如规定由应天府采办笞杖、讯杖等杖具,龙江提举司成造枷枢,宝源局打造铁索铁镣等。但是,实际上明代用枷超重的情况比以前各代更厉害,由宦官控制的东厂、西厂和锦衣卫的大小爪牙们嗜血成性、杀人如草,他们用的枷越做越重、越做越奇。 英宗正统年间,国子监祭酒李时勉得罪了宦官王振,王振以砍伐文庙前古木为大不敬的罪名,制作了几面百斤大枷,命令将李时勉和司业赵琬、掌馔金鉴三人枷号示众。其中一面枷重一百多斤,是王振让人为李时勉特制的,金鉴说:“我年轻力壮,给我戴这面枷爸。”李时勉说:“老夫筋骨更坚,还是我来吧。”就抢先戴了重枷。当时正是炎夏盛暑天气,他们被枷号三天仍未解除,于是激起了公愤,监生李贵等千余人到皇宫门前请命。有个叫石大用的监生愿意以自身代替李时勉戴枷示众,其他监生都一齐呼喊号叫,声音传到内廷。皇太后(宣宗孙皇后)闻知,急忙责成英宗立即释放了李时勉等人。 正德初年,宦官刘瑾专权时制作的大枷重达一百五十斤。给事中安奎和御史张彧奉旨到外地盘查钱粮回京,刘瑾向他们索贿而未能满足,就寻借口把安、张二人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枷号于东西公生门。当时是夏季,大雨昼夜不停,二人淋得像落汤鸡似的,也没有人敢将他们移动一步。都御史刘孟赴任延迟了日期,被逮至京师,枷号于吏部衙门外。御史王时中也因得罪刘瑾,被枷号于三法司牌楼下,远近围观的群众都忍不住流泪,文官们远远地望见这种景象,都垂头丧气,没有一个人敢走到跟前看一看。此外被枷号的还有给事中吉时郎中刘绎、张玮,尚宝卿顾浚,副使姚祥,参议吴廷举等。吴献臣因为弹劾刘瑾,被枷号于午门前长达一月之久,反对刘瑾的官员被枷死的说不清有多少人,平民百姓因小罪被枷死的就更多了。 因为正德年间的枷号的做法过于残酷,明世宗朱厚骢即位时不得不作些纠正。嘉靖元年(1522),世宗诏令两京法司和锦衣卫,在天气炎热时对该枷号示众的囚犯要暂免枷号,以显示圣上恻隐之心。但过了不久,又变本加厉地恢复正德时的旧规。有个叫刘东山的人,告皇亲张延龄兄弟谋反,锦衣卫指挥王佐竭力为张氏辨冤,反过来指控刘东山为诬告,于是将刘东山用大枷枷号示众三个月,然后充军戍边。刘东山受尽摧残,死于戍所。这是见于记载的明代对犯人枷号时间最长的一次。刘东山能坚持到底,还算得上是硬汉子,嘉靖年间有不少人枷号的时间为一个月或两个月,结果期限未满就戴枷而死。 万历年间,明神宗朱翊钧又制造一种新式刑具,名叫立枷。这种枷前面长,后面短,长的一端触地,犯人被枷住脖子,身体只能站在那里支持,跪坐都不可能。立枷“重三百余斤,犯者立死”。东厂和锦衣卫对皇帝钦定的案犯,常常要用立枷,犯人大多在一天之内就送了命。如果有不能很快即死的,监刑的校尉就把枷锉低三寸,这样,犯人就站不直,只能稍微弯曲着双腿,勉强支撑,不一会就力量用尽,气绝身亡。如果犯人不是厂卫注意的重要案犯,或者在没有仇家监督的情况下,犯人的家属就花钱雇佣乞丐,让乞丐夜间用背扛着受刑者的臀部,让他半坐在乞丐身上,这样可以稍微休息一下脚力,不致于速死。还有人说,受刑者每天生吃一只猫,可以提精神,抗折磨,不知是否真的有效。被立枷枷死的人不可胜数,大多是因为得罪了厂卫的头目,而被用这种方法害死,只有万历二十年(1592)乐新炉、诸重光是因为奏事不实,触怒了万历皇帝朱翊钧,于是皇帝亲自下令,让东厂把乐、诸二人用立枷处死。当时还有一个规矩,受刑者如果在不满应该枷号的期限内死去,监刑者不准家属提前收尸,只是把他的尸体就地用土掩盖一下,必须等到了期限,监刑者向上司回报之后,才准许将尸体运走安葬。如果是夏天,到安葬时,尸体的血肉已经腐烂净尽,只剩下一具骷髅了。所以,万历时的士大夫们谈立枷则色变,认为它的残酷性超过大辟。天启时,魏忠贤主持东厂,也爱用立枷,先后枷死六七十人。明毅宗朱由检即位时,听说立枷特别残酷,就问左右这立枷是干什么用的,太监王体乾回答说,是用来惩治巨奸大恶的。毅宗说:“虽然那样的人应该惩办,但他们受这样的刑罚也太可怜了。”据说,当时魏忠贤在旁边听了毅宗的这句话之后,吓得直缩脖子。不久,毅宗除掉了魏忠贤,直到明朝亡国,再也没有使用立枷。 清代仍有枷项之刑和枷号示众的做法。康熙八年(1669)规定应该枷号的犯人所戴的枷重的七十斤,轻的六十斤,长三尺,宽二尺九寸,诏令内外问刑衙门,都要按刑部制作的式样执行,不得违例。各地的官员虽然大多能遵守规定,但有个别的酷吏又独出心裁,变化枷的花样。长洲县令彭某设立纸枷,就是用薄纸做成枷的摸样,他同时还制作了“纸半臂”,就是纸做的背心。对欠粮的人,彭某就命令给他戴上纸枷,穿上纸半臂,缚在衙门前示众。这种纸刑具虽然很轻,但彭某规定一点儿也不许损坏,否则要用其他酷刑严加处治。戴“枷”者必须终日呆站,纹丝不动,这种被约束的痛苦,比戴真正的木枷还难以忍受。古时的纸又薄又脆,纸枷和纸半臂都很难完好无损,因此被枷者常常在刚戴不一会儿就把它弄破了,于是接着被施以酷刑。当时,长洲百姓对这种做法十分痛恨,有个无名文士曾写诗一首,贴在县衙墙上,诗云: 长邑低区多瘠田, 经催粮长役纷然, 纸枷扯作白蝴蝶, 布裤染成红杜鹃, 日落生员敲凳上, 夜归皂隶闹门前。 人生有产须当卖, 一粒何曾到口边? 诗中第三四句写戴纸枷的人一不小心就会把纸枷扯碎,纸片飘飞,像翩翩起舞的白蝴蝶,但这样一来就难免受到重杖或夹棍的责罚,被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把布裤染红。全诗倾诉了长洲百姓被逼交官粮而遭受刑责的痛苦,反映了古代吏治的残暴。从此诗可以看出,纸枷的残酷并不在纸枷本身,而在于附加的苛刻条件。彭某的暴行,激起了长洲百姓的强烈反对,从来,朝廷不得不把彭某罢官勘问,彭某不久便死于苏州花桥巷寓所。 古代的枷项之刑,一般来说主要施用于男性犯人,而对于女犯则用械。械是用硬木制作的,长一尺五寸,宽四寸左右,中间凿两个小孔套在女犯人的小臂上,固定住两只手,相当于金属的铐的作用。但有时对女犯也用枷。明代有一位女子因通奸罪被官府拘拿审问。某郡守听说这女子很会作诗词,就取出械给她看,让她以械为题作一首词,并且说,如果词作得好就赦免她。这女子略思片刻,赋《黄莺儿》一首云: 奴命木星临,霎时间上下分。松杉裁就为圆领,交颈怎生,画眉不成,眼睛儿盼不见弓鞋影。为多情,风流太守,特赠与佳人。 细观词意,这女子所咏的不是械,而是枷。“木星临”,指枷是用木头制作;“上下分”,指枷是由两块木板组成。“圆领”一词,显然指套在脖颈上。戴着枷,自然不能“交颈”而眼,而且手无法画眉,眼睛看不见鞋尖。词的末句“特赠与佳人”五字,有的书中作“独桌宴红裙”,既然比作饭桌,肯定是指枷无疑。这位女子不愧以文才知名,她把作为刑具的枷加以诗化和艺术化了,描绘得那么形象、生动,同时表现出作者内心的坦然和性情的幽默感。那位郡守赞赏女子才思敏捷,就没有判她的罪,把她释放了。笞 杖 笞杖是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笞”的本意是用竹条或木条对人进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拐杖。古时候,儿子不孝,父亲可以用拐杖打他。舜小时候是很孝顺的,他父亲用小杖打他,他就忍着,若用大杖打他,他就逃开。后来把笞杖作为一种刑罚,据说是沿袭了古代父亲打儿子那种教诲、训诫的含义,所以又把笞杖称为教刑。 汉代以前官方规定的五刑是墨、劓、宫、刖、杀,没有笞杖。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发生了缇萦上书救父的事件以后,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改用其他刑罚替代,其中当用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当斩左脚趾者改为笞五百,但是,笞三百或五百大多能把人打死,这比原来的肉刑还厉害。于是汉景帝刘启在前元元年(前156)下诏说,用笞杖与死罪没有什么两样,即使不死,也落重残。因此他把文帝规定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这样做,许多囚犯仍然被打死。到中元元年(前144),景帝又下诏把笞三百改为笞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并且“定棰令”。棰是笞杖所用的刑具,当时规定棰长五尺,用竹子制作,大头直径一寸,小头半寸,竹节要削平,行刑时抽打臀部。从此以后,按照这样的规定,受刑的犯人才可以保全性命。 汉代以后,笞杖之刑在执行时比较混乱,无有定规。南北朝时有的朝代嫌笞杖太轻,多改用鞭刑,或叫鞭杖。从隋代起,才正式把笞与杖分开,都列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之一,其中笞刑最轻,杖刑稍重于笞刑,并且对笞杖的数目、刑具的尺寸、受刑的部位以及量刑的条款都作了明确规定,形成制度,由国家司法部门监督执行。 关于笞杖的数目,隋、唐、宋、金以至明清,都把笞刑定为五等,从十下到五十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从六十至一百,也是每加十下加一等。辽代刑重,没有笞刑,其杖刑六等,五十至三百,每加五十下则加一等。元代笞杖之刑的数目比较特别。其笞刑分六等,从七下到五十七下,每加十下则加一等,杖刑六十七到一百零七,每加十下则加一等。这个数目是元世祖忽必烈规定的,他的本意是想减轻刑罚,对宋代规定的数目“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所以每等减了三下。实际上,元代将笞刑加了一等,由五等变为六等,结果除笞刑的最低等外,以后的每一等同宋代相比反而增加了七下。因此,元大德年间,刑部尚书王约启奏说:国初规定笞杖十减为七,笞五十应减至四十七为止,不应再有五十七这个等级;杖刑应从五十七到九十七,不应再有一百零七这个等级。但王约的意见为被采纳,所以终元之世,一直采用这笞、杖共十一等的刑法。 关于刑具的尺寸和受刑部位,各代的规定也不一样。汉代笞杖不分,都叫棰,尺寸以如前述。晋代的笞用竹条,沿袭汉制:杖用生荆,长六尺,大头围(截面周长)一寸,小头三分半。南北朝梁时,杖也都用生荆,长六尺,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种。大杖大围一寸三分,小头八分半;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五分;小杖大围一寸一分,小头呈细尖状。北魏时杖用荆条,削平其节,分三种,拷讯囚徒时用的杖,直径为三分,杖囚犯脊背的杖,直径为二分,杖腿用的杖,直径为一分。北齐时杖分两种,一种长四尺,大头直径三分,小头二分,另一种大头直径二分半,小头一分半。行刑时打在臀部,而且规定对一人行刑时不得换人。隋时用杖较滥,没有固定的尺寸。唐时把笞和杖分开,都长三尺五寸。笞的大头直径二分,小头一分半。杖分两种:一种叫讯囚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另一种叫常行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用刑时,分别打在背部、臀部和腿部。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规定,常行官杖沿用后周显德五年(958)颁定尺寸,杖长三尺五寸,大头宽不得超过二寸,厚度和小头宽度不得超过九分。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集贤校理聂冠卿上书说,自从规定杖制以来,杖的长短宽窄都有尺度,但杖的轻重却不统一,有些官吏特制重杖,加大处罚,应该做出规定。仁宗皇帝赵祯采纳了他的意见,下诏规定常行官杖的重量不得超过十五两。金、元时笞与杖的尺寸不确定,但在金时曾规定大杖的直径不得超过五分。 明代笞杖刑具承袭唐制,略有变化,分笞、杖和讯杖三种,都长三尺五寸。笞,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三分五厘。笞和杖都用紫荆条制作,行刑时打在臀部;讯杖用紫荆木制作,行刑时打在臀部或腿部。各地官府用的笞、杖和讯杖都要用刑部颁发的刑具式样对照比较检查,尺寸合乎规定才准许使用。那种刑具式样是铜铸的,归刑部统一管理。明代还规定,制作笞、杖等刑具不准用兽筋或皮胶等物在杖上装钉子。 清代官府衙门所用的笞杖开始沿袭明代规定,后来该为竹板子。大竹板子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这种竹板子哪一年开始使用,已难查考。 上述各代对刑具尺寸的规定,都是分别使用当时的度量衡标准,各代的标准互相之间有差别,和现代尺寸的标准也各不相同,因此,史籍记载的尺寸是当时的数字,折合为现代的度量标准相当于多少,很难考证清楚,它所反映的只是各代笞杖刑具的大概情况。 至于说各代犯什么罪用笞杖,杖多少,其条目繁多,毋须细述。需要提到的是,有些朝代规定,被判应受笞杖之刑的,可以交纳财物赎罪。如宋代刑法规定:判为笞刑应打十下的,赎铜一斤,免打三下;应打二十的,赎铜二斤,免打十三下;应打三十的,赎铜三斤,免打二十二下;应打四十的,赎铜四斤,免打三十二下;应打五十的,赎铜五斤,免打四十下。杖刑也是如此,应打五十至一百的,分别赎铜五至十斤,免打三十七至八十下。金代笞杖之刑,也是用铜来赎,每十下赎铜二斤,若应杖一百,赎铜二十斤就可以免打。明初规定笞杖之刑可用铜赎,每笞十下赎铜半斤,每杖十下赎铜一斤。后来改用钱赎,每十下赎铜钱六百文,若应笞二十下,赎钱一贯零二百文,应杖一百,赎钱六贯。景泰以后,赎钱的数目越来越大。景泰元年(1450)规定,每笞十下赎钱二百贯,杖十下赎三百贯。再后来各朝逐渐加码,又规定将钱折算为银子。妇女犯罪应笞杖者,赎钱的数目更大。也有某些官员临时规定可以不用钱赎,而用他所需要的东西来赎。如明末时,江苏如皋县令王喜爱蝴蝶,每当有人应该受笞杖之刑时,他就让犯人家属交纳蝴蝶赎免。他宴请宾客时,就把蝴蝶防哪个出,满堂飞舞,五彩缤纷,如同风飘碎锦一般,王与宾客以此嬉笑取乐。青柯亭刻本《聊斋志异》卷八有《放蝶》一篇,记述的就是这件事。 尽管各朝代对笞杖之刑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时往往不按正式条文,官员使用笞杖常常只凭当时的主观意志,使用的刑具也常常超出官方规定的标准。结果,现实中的笞杖之刑要比正史刑法的条文残酷得多,使笞杖完全丧失了最初的教刑本意,而变为单纯惩罚人的手段。 本来,笞杖不属于死刑的范围,可是在各朝代中,上至皇帝,下至县令,常把笞杖作为执行死刑的方式,即把犯人毙于杖下,叫做笞杀或杖杀。汉代,死于笞杖是很平常的事,隋代以后,笞杀或杖杀的事仍然不绝于史书。隋代,隋文帝杨坚亲自下令笞杀楚州参军李君才,又棒杀大理少卿赵绰、鸿胪少卿陈延。唐代各朝对于捕获的各地“反贼”首领,多用杖杀代替斩、绞等死刑。北宋初年,太祖赵匡胤于建隆二年(961)四月杖杀商河知县李瑶,又于开宝五年(972)十二月杖杀内班董延谔。太宗赵炅于太平兴国三年(978)七月杖杀中书令李知古,八月又杖杀詹事丞徐选。南宋初绍兴十二年(1142)九月,高宗赵构杖杀伪福国长公主李善静。辽、金、元各代笞杖杀人的情况也不少。明代,皇帝对大臣实行廷杖,许多朝政要员受杖致死。(参见本书《廷杖》)清代废除廷杖,但仍有皇帝杖杀人的例子。雍正帝有一次观看戏班演出《绣襦记》,演员唱工俱佳,雍正大喜,传旨赏赐优人用饭。因剧中郑元和的父亲郑儋的官职为州刺史,有一个演员在吃饭时,顺便向一位官员询问现任常州知府姓甚名谁。雍正皇帝得知此事,大怒道:“你不过是一个优伶,竟敢擅自探听官守大事!”于是传旨将这位优伶立毙杖下。不仅皇帝这样做,各级官员也如此行事。顺治十一年(1654),李森先巡按江南,就把著名优人王紫稼与尚三遮杖杀于苏州。 历代执行笞杖之刑时,常常巧立各种名目,加重处罚。北朝时周宣帝宇文赟每次对人用杖时,定要打够一百二十下,称为“天杖”,或者加倍,打二百四十。有个叫杨文佑的因作歌讥讽朝政,被郑译奏知宣帝,宣帝下令赐杖二百四十致死。五代时南汉刘铢对人用杖时,总是每次两条杖一齐打,称为“合欢杖”。又临刑时问被打者的年龄,施杖的数目一定要和他的岁数相同,称为“随年杖”,年龄较大的犯人常被当场打死。隋炀帝时,王文同任恒山郡赞务,杖责囚犯的办法更奇特。他让人在庭院空地上埋一个大木椿,露出地面一尺多,又在大木椿四周各埋一个小木橛,把犯人面朝下,胸部放在大木椿上,把他的四肢分别系在四个小木橛上,然后用棒打他的背,不几下就打得躯体溃烂而死。 而且,历代施用杖刑时,常用别的东西代替杖具。许多杖杀人的情况,用的就不是杖,而是棒,同杖相比,棒要粗重得多,击打人身显然更容易造成伤残或致死。辽时除杖之外,又有木剑、大棒、沙袋、铁骨朵等,都比杖厉害。辽太宗耶律德光天显年间(927~938)制作大棒和木剑,打人的数目自十五至三十不等,受此刑者罕有不残废的。辽穆宗耶律璟应历年间(951~969)又制作沙袋,它是用牛皮缝制成的,长六寸,宽二寸,装有一尺多长的木柄,并规定,凡是应决杖五十以上者,就用沙袋来打。行刑时向周身猛击,皮肤不见伤痕而内脏破裂出血,许多人受刑不久即死。后来又制作铁骨朵,规定行刑的次数为五下或七下,但即使只有这么几下,也会轻则致残,重则致命。南宋时,理宗赵昀用刑狠毒,常用“断薪”(折断的木柴)为杖打人的手或脚,名曰“掉柴”。和辽代的铁骨朵相似的,明代叫金瓜,在朝廷由御前校尉执掌,常用来责罚朝臣。洪熙元年(1425),李时勉上疏触怒仁宗朱高炽,仁宗命令武士用金瓜打他,十七下便打断肋骨。 还有的酷吏用的杖具是特制的。明代成化年间,监察御史王琰巡按苏州时,用大毛竹剖开做成竹板子,起名为“番黄”。用它行刑,许多人不到打够数就气绝身亡,侥幸不死的,也必须请工匠用细镊子小心地取出烂肉中的竹刺,然后求医敷药,清除淤血,卧床百天以上才能痊愈。有一天,王琰到无锡巡视,一个和尚来不及回避,冲撞了他的仪仗,他立即下令用番黄杖责和尚。和尚不一会便死去,王琰大怒,骂他装死,喝令继续打,那和尚终于没有再醒过来。后来,王琰被提升到朝中任职,得罪了宪宗朱见深,在午门尝到了受廷杖的滋味,结果受杖两天后送了命。 历代对犯什么罪应受笞杖的刑罚虽有规定,但在执行时常常是随意定罪,动辄使用笞杖。在衙门里当差的人役们不知哪句话冒犯了官长,就要受到杖责。唐代杜牧诗云:“参军与县尉,尘土惊劻勷。一语不中治,笞箠身满疮。”诗中所说的情况,在其他朝代也是这样。隋代的崔弘度有一次正在吃鳖肉,八九个人在旁边伺候,崔弘度一个个地问他们:“鳖肉味道佳美吗?”侍者平时就怕他,都回答说:“佳美。”弘度大骂道:“蠢奴才,竟敢骗我!你们没有吃过这鳖肉,哪能知道它的味道美不美?”喝令把他们每人杖八十。当时京师长安有谚语说:“宁饮三升醋,不见崔弘度。”可见这个崔某是多么暴虐了。与崔弘度同时的著名酷吏燕荣在任幽州总管时经常对手下进行鞭笞,一次责罚的数目竟多达千数,被打的人鲜血淋漓,他在旁边饮酒吃肉,神态自若。有一次,燕荣外出视察,看见路旁丛生的荆棘可以制作笞杖,就叫人当时制作一根,随意抓过来一名随从试试是否好用。那人辩白说:“我没有犯罪,为什么打我?”燕荣说:“今天打了你,以后你真的犯了罪,就用今天打的数目来顶替,不再打了。”过了不久,那位随从果然因犯错误应该受笞杖,他立即提出:“前次我已挨过了,老爷您说再有罪就应当免刑,因此今天不能打我。”燕荣斥责他说:“你没犯罪时尚且能受杖,现在犯了罪不是更应该受杖吗?”于是不由分说,把那人再次打了一顿。明万历时,有个叫陈经济的任湖州太守,他有个毛病,最讨厌乌鸦叫,在衙门里偶尔听见院中有乌鸦叫,就将衙役痛加笞杖。因此,当时人们都叫他“陈老鸦”。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坚持一直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俞樾还奖过一件同类的事。有一农户人家为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个二十七、八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发后被捕,县官命令把她全身脱得一丝不挂,重杖四十,让她的父母领她回家。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出了衙门,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女儿遮体,当时围观的群众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夺下来,不让给她穿,这个女子只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户。朱铄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像朱铄这样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数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罚时,相对来说较能通情达理,稍存宽厚仁慈之心。据说,宋朝开国功臣曹彬为人仁爱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时,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过,立案审理后应该用杖刑,可是过了一年曹彬才对他进行杖责。属吏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我听人讲过那个吏员犯罪时刚新婚不久,如果对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会认为是新媳妇的八字不对带来的灾难,从而对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无法存身。我把此事缓期执行,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众人都佩服他的见解。 宋朝胡太初关于使用笞杖刑罚时曾说过“老幼不及,疾孕不加”的话,即是指对老人幼童及有病怀孕的犯人不要笞杖。他还说,在问官醉酒时、犯人醉酒时或犯人身体瘦弱这三种情况下都不要用刑。明代万历时曾任刑部侍郎的吕坤进一步发挥了胡太初的观点,他著有《刑戒》八章,对审案时使用笞杖订立了八项戒规。第一项叫做五不打:老人不打,幼童不打,病号不打,饥寒而无衣食者不打。被人打过者不打。第二项叫做五莫轻打:朝廷宗室不要轻易打,官员不要轻易打,秀才不要轻易打,童生不要轻易打,妇女不要轻易打。第三项叫做五勿就打:某人正在着急不马上就打,其人正在发怒不马上就打,其人醉酒未醒不马上就打,其人走远路刚到不马上就打,其人半跑而来喘息未定不马上就打。第四项叫做五且缓打:我正在发怒时且缓打,我饮酒方醉时且缓打,我正在生病时且缓打,我未见到真凭实据且缓打,我对案情处理不了且缓打。第五项叫做三莫又打:以用过拶指不要又打,已用过夹棍不要又打,将要枷号示众不要又打。第六项叫做三怜不打:佳节良辰时案犯应该可怜不要打,严寒盛暑时案犯应该可怜不要打,案犯正在伤心时应该可怜不要打。第七项叫做三应打不打:尊长有错应该打,但他若是与年轻晚辈争讼就不要打;百姓有错该打,但他若是与衙役争讼就不要打;工役铺行有错该打,但他若是为衙门办事或采买自用物件就不要打。第八项叫做三禁打:禁止用重杖打,禁止从案犯身体下部打,禁止用非刑手段狠打。 曹彬、胡太初、吕坤等,可以算得上是古代廉明仁厚的清官了,可惜这样的官员实在为数不多。他们的这些仁慈的做法只是在法制制度的范围内采取了一些缓解的措施,而不能从根本上废止笞杖的酷刑。 在官府衙门里直接对犯人用刑的皂隶们,一般都是心狠手辣的,否则难以充当这样的差使。但是在这些人中,也有个别心地良善之辈。清代,浙江秀水县人诸锦的祖辈有在县衙当差的,很怜悯犯人受杖的痛苦。他听人说受了刑伤后饮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自己用的竹杖浸在厕里的尿桶里,该他行刑时,就使用这浸了尿的竹杖,打过人既不疼也不化脓。这样,他坚持了数十年。到诸锦这一辈地位显达,人们说他是因先人积德得到了善报。南宋有个郑金的,发明了一种名叫“杖丹”的药方。其法是把水蛭焙干,研成末,加少量朴硝,用水调成糊状敷在伤处。他常常把这秘方施用于吃官司受杖刑的人,疗效非常明显。在滥用酷刑的封建时代,这样的善举可以说是茫茫暗夜中一点难得的亮色。廷 杖 廷杖是笞杖之刑的一种特殊情形,就是皇帝在朝堂或宫门对大臣予以杖责。封建时代,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他对于大臣,即如父亲对于儿子,稍不如意,就随时行杖打人。因此,廷杖不载于历代的法典,但它确实是朝廷正式使用的刑罚。尤其是在明代,廷杖成为惯例,其次数之多,手段之狠,为历史罕见。被廷杖的朝臣受刑的惨状,实在怵目惊心。 我们首先来看一幕廷杖的情景吧。 万历五年(1577),神宗皇帝朱翊钧的辅命大臣张居正的父亲死了。因为当时皇帝年幼,张居正身负重任,他不愿丢开权力回原籍为父亲守孝。这便是历史上所谓的“江陵夺情”事件。按照封建道德标准评判,张居正的行为显然是不合规范的。于是,编修吴中行,检讨赵用贤,礼部主事艾穆、沈思孝,进士邹元标等人,先后上疏进行弹劾。张居正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力,就和宦官冯保勾结,对弹劾他的人予以反击。于是,就让小皇帝传旨,廷杖上疏的各位朝廷大臣。 明代的廷杖大多在午门外进行。吴中行等人都被用绳索绑住手腕,身上穿著囚衣,押出午门。午门随即关闭。午门前的空场上,百名校尉衣甲鲜丽,手执木棍左右排列。司礼监太监宣读了万历皇帝的批示之后,在午门西侧台阶下左侧就坐,锦衣卫指挥使在右侧就坐,手下听候差遣、往来奔走的有数十人。不一会,校尉把应受杖的犯官拉过来一个,让他在指定的位置脸朝下趴在地上,掀起上衣,褪下裤子,露出屁股和大腿。同礼监太监命令:“搁棍!”两旁排列的校尉齐声大喝:“搁棍!”这时,有一人拿着一根大竹杖走出队列,把杖搁在将被打者的大腿上。校尉们又按照司礼监太监的命令齐声大喝:“打!”于是,行刑者把杖高高举起,打犯官的屁股。打三下之后,校尉们又大喝:“着实打!”行刑者更加用力。打的中间,校尉们有时会按照司礼监太监的眼色,大喝“用心打”,这是告诉行刑者往死处打,行刑者心领神会,打得更加凶狠。每打五下,行刑者要换一个人,校尉们照样用吆喝声传达太监的命令。每次喝令时,都是先由一人发令,然后百名校尉齐声附和,喊声震天动地,正在挨打和等待挨打的犯官们莫不心惊胆战,两腿发抖。 最先受杖的是吴中行和赵用贤,每人挨六十。吴中行被打够数之后,校尉们把他放在一大块布上,抬起四角往地下摔几次,然后拖出长安门,再把他放在一扇门板上,让家属当天立即把他抬出京城。吴中行已经昏死过去,有位中书舍人名叫秦柱,与吴中行交厚,带一名医生赶来看他,医生把一匙汤药给他灌下去,他才苏醒。家里人雇一乘轿子抬着他南下返乡,到家后,又请医生把他身上腐烂的肉割掉几十块,大的一块就有一满把,大腿上往里挖了约一寸深,肉几乎被掏空了。赵用贤是个大胖子,抬到家后,烂肉一块块脱落,有的就像巴掌那么大,他的妻子把这些烂肉用盐腌上,收藏起来。 艾穆、沈思孝和邹元标三人比吴中行、赵用贤挨得更狠,每人都被打了八十,打得血肉模糊、死而复苏。沈思孝受杖时,把右腿叠放在左脚上,所以他的屁股一边伤势较重,另一边伤势较轻。回到家后,请医生剜去重伤处的烂肉,同时找来一只黑羊,活着割取羊前腿上的好肉,塞到他的伤口处的皮肤里,把皮缝好,敷上药。据说,这样过一段时间后,羊肉可以和人肉长在一起。不久,沈思孝按照朝廷的处分决定,应该流放到粤东戍所,他徒步翻越南岭时,血还在顺着腿往下淌。邹元标伤势更重,后来虽然痊愈,但每逢天阴,胯骨间就隐隐作疼,到了晚年,他竟然不能弯腰作揖。 吴中行等四人的遭遇是够悲惨的,廷杖的残酷于此可见。实际上,廷杖早在汉代就开始实行了。东汉初,丁邯被选为郎,嫌官卑职小,托病不赴任,光武帝刘秀大怒,就命令武士用头号大杖对他予以责罚。东汉明帝时,政事严峻,九卿常被鞭杖。汉代以后,廷杖的做法各代屡见。隋文帝杨坚常在殿廷杖责大臣,有时一天竟有三四次。楚州参军李君才上书批评文帝宠信高颎,文帝动怒,命令对他用杖,但一时没有找到杖,就用马鞭把李君才拷打致死。唐玄宗时,曾在朝堂杖责监察御史蒋挺和秘书监姜皎等。北魏、金代和元代也都使用过廷杖。明代以前各代的廷杖只是皇帝偶而动怒,即兴所为,到了明代便逐渐形成制度,成为皇帝常用的惩罚朝臣的手段。 明代廷杖始于太祖朱元璋。洪武八年(1375),茹太素上疏奏事,言词有所触犯,朱元璋大怒,把茹太素叫来当面责问,并在朝堂施用杖刑。茹太素是明代第一个受廷杖的朝臣。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又将工部尚书薛祥廷杖致死。朱元璋的做法被他的后代继承下来并加以发挥,永乐以后施行廷杖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洪熙元年(1425),仁宗朱高炽命令武士用金瓜击打李时勉,实际上也是一次廷杖(参见本书《笞杖》)。同年,宣宗朱瞻基初即位,就捶死兵部侍郎戴纶。正统年间,宦官王振擅权,尚书刘中敷、侍郎吴玺、陈瑺,祭酒李时勉等都受过廷杖。景泰六年(1455),代宗朱祁钰曾杖大理少卿廖庄于阙下。成化年间,宦官汪直乱政,曾将给事李俊、王浚等五六人各廷杖二十。御史许进得罪汪直,也被廷杖,几乎致死。成化十八年(1482),南御史李珊等人上疏请求赈济灾民,宪宗朱见深借口奏疏中有错别字,诏令锦衣卫在南京午门前,由守备太监监刑,将他们各杖二十。这时,廷杖在施刑时的仪式、方法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固定的程序。 正德年间刘瑾专政,廷杖的使用更为酷烈。正德元年(1506),刘瑾把大学士刘健、谢迁赶出京师,激起士人共怒,给事中艾洪、南京给事中戴铣、御史薄彦徽等二十一人,或独自具名,或几人联名,上疏请求保留刘、谢二人,同时弹劾刘瑾和另外两名宦官马永成、高凤。刘瑾在武宗面前添油加醋地进谗言,请得圣旨,将这二十一人全部逮捕,各廷杖三十。其中戴铣受刑最重,当时死于杖下。御史蒋钦三次上疏,三次被杖,每次杖三十,第三次受杖后过了三天死在狱中。明代著名思想家王守仁当时任兵部主事,上疏救戴铣,刘瑾假传圣旨,把他廷杖五十,打得死去活来,之后把他贬官为贵州龙场驿丞。 刘瑾施行的廷杖,其狠毒也超过前代。成化以前,朝臣被廷杖都不脱衣裤。有时,朝臣受杖时还穿著厚棉衣,外面再裹一层毛毡,廷杖仅仅是表示一下惩罚罢了。即使是这样,有的人被杖后还卧床数月不能动。从刘瑾开始,朝臣受杖时要解衣去裤,这样就很容易被打死。而且,某朝臣在受杖时能否保全性命,要取决于监刑太监的态度。校尉行刑时,既要听监刑太监的口令,也要看他的脸色,还要看他的脚尖。如果他的脚尖向外张开成八形,校尉就下手轻一些,不至于把人打死;如果他的脚尖向内收敛,那么这位受刑者就休想活命了。当然,太监的暗示所执行的仍然是刘瑾事先交待的密令。 刘瑾使用的行刑的校尉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训练的办法是,先用皮革包扎成两个假人,一个里面装上砖块,另一个外面裹一层纸。用杖打装砖块的假人,看上去下手很轻,但打开皮革察看,里面的砖块要全部粉碎;打包纸的假人时,看上去下手很重,但连纸也没有打破──练到这种程度,他才能被选用为执行廷杖的打手。这样,在实际行刑时,就可以随心自如:如果想把人打死,就用打包砖块的假人的手段,如果想照顾某人,就用打包纸的假人的手段。不知内情的旁观者单从校尉用力的情形根本看不出监刑者的真正意图。正德初年,南御史李熙劾奏某贪官,触怒了刘瑾,刘瑾求得武宗圣旨将他廷杖三十。当时南京的校尉们长期没有行刑的实践,更未受过专门的训练,缺乏执行廷杖的技术,于是,刘瑾命令挑选身强力壮的兵士多人训练了好几天,才对李熙用杖,结果差点儿把他打死。正德以后,嘉靖、万历等朝也采用刘瑾创立的训练方法。 刘瑾挖空心思,利用廷杖残害朝臣,他自己后来也受到廷杖的惩罚。正德四年(1509),刘瑾因谋反罪被捕,有位官员传言说把刘瑾拿到午门予以廷杖。锦衣卫指挥刘珲按往常规矩,面对午门城楼跪下请旨,问打多少,没有听见任何回音,稍停,他起身向校尉宣布说:“圣旨让打四十。”当值的校尉齐声答应。又有一位官员命令:“摆着棍,五棍一换打!”校尉们齐声呼应,然后行刑。其实,当时武宗并没有到场监刑,刘珲等人故意演示往常的程序,目的是惩治刘瑾。刘瑾作恶多端,终于自食其果。 刘瑾死后,廷杖的次数并没有减少,用刑的程度也没有减轻,其他宦官把持朝政时,迫害异己势力的残酷手段比刘瑾有过之而无不及。正德十四年(1519)春天,宦官江彬鼓动武宗南游,群臣纷纷上疏,劝谏武宗不要听江彬的奸佞之言,使天下劳民伤财。武宗大怒,传旨将上疏进谏的兵部郎中黄巩、兵部员外郎陆震等数人下诏狱,将修撰舒芬等一百零七人罚跪午门外五天。舒芬这帮人五天跪完之后,武宗又下令在午门将他们施行廷杖,每人三十。江彬见大臣们都弹劾他,十分恼恨,授意校尉从重行杖。这些文职官员平时温文尔雅,哪里受过这种荼毒?临刑时惨叫声响彻皇宫内外。舒芬被杖后,奄奄一息,抬回翰林院时,掌院的官员害怕得罪江彬,不许在院中停留,舒芬说:“我在这里任职,就让我死在这里吧!”还是不许,舒芬只好带着重伤,被人抬着踏上贬谪的行程。几天后,武宗又下令将以下诏狱的黄巩等六人予以廷杖,其中大理寺正卿周叙等三人各五十,另外三人各四十。同时被杖的还有姚继岩等二十二人。黄巩受杖刑后削职为民,遣送回原籍。陆震杖伤特别重,江彬又让人绝其饮食,第二天他就死在狱中。工部主事何遵被打得肢体开裂,两天后也撕了。大理寺评事林公辅身体虚弱,不胜杖而死。行司副余廷瓒等人当时就死于杖下。这两次被打的共一百六十八人,打死十五人。 时隔不久,嘉靖初年又施行一次大规模的廷杖。事情的起因是,武宗朱厚照驾崩,他没有儿子可以继承帝位,于是由皇太后张氏做主,将孝宗朱祐樘的弟弟兴献王朱祐杬的儿子朱厚熜过继给孝宗,作为嗣子,这样他就算是武宗的弟弟,可以继承帝位。朱厚熜就是世宗嘉靖皇帝。他即位后本来应该承认孝宗为父,而应称自己的父母为“本生父母”,但是他登极后的第一件事,就是下旨免去“本生”的称呼,并给亲生父亲追加皇帝的谥号。他的意思显然是不愿意再做孝宗的嗣子,这和当初皇太后让他继位时的说法相矛盾。因此,群臣舆论哗然而起,认为世宗的做法不合大礼。于是,以尚书金献民、侍郎何孟春为首,共计二百二十九位朝臣,一起跪在左顺门进谏,劝皇上改变主意。这就是明史上著名的“议大礼”事件。世宗知道之后,命令司礼监太监传旨,让进谏的群臣退下,群臣说,一定要得到圣谕才能退。从早晨到中午,世宗两次传旨,众官仍然跪着不起来。世宗龙颜大怒,命令锦衣校尉把为首者逮捕。修撰杨慎、检讨王元正等人用力摇晃左顺门的门扇,放声大哭。世宗更加恼怒,又命令把四品以下的朝臣马理、王相、毛玉、张曰韬等一百三十四人拘禁,五天后将其中的十六人在午门施行廷杖。再过四天,又将修撰杨慎等七人再杖一次。被朝廷杖的一百三十四人中共打死十七人。 “议大礼”风波之后,世宗仍然不断使用廷杖。嘉靖中期,宣大统督翟鹏、蓟州巡抚朱方、大同巡抚陈耀等文武重臣都受过廷杖,其中朱方、陈耀等人死于杖下。嘉靖十二年(1533),郭君弼上书言星变事,触怒世宗,被逮送锦衣卫狱,用夹棍、拶指拷逼近百次之后,又拉到午门施行廷杖,打得两腿露出白骨。嘉靖十三年(1534)世宗派武定侯郭勋到太庙祭祀,给事中张选上疏进谏,世宗不悦,命令将张选押到午门,杖八十。世宗亲自坐阵于文华殿监杖,每一个校尉行刑完毕,都必须把已打的数目报告给他,行刑用的竹杖都打断了三根。打完之后,张选已经气绝身亡。世宗叫人把张选拖走,仍然余怒未息。张选的尸体抬到家中,家里人给他灌药,又慢慢醒转过来。对这些朝廷大臣,世宗尚且如此刻毒,职位较低的官员遭受廷杖之刑的就更多了。审理李福达一案时,张璁、桂萼倚仗武定侯郭勋的权势,杖黜朝士四十余人,其中也有被杖死者。 嘉靖以后,直至明末,廷杖未断。隆庆二年(1568),穆宗朱载垕廷杖给事中石星,杖后将他削职为民。万历时的廷杖,除了前面叙述的因谏“江陵夺情”而受杖的吴中行等人之外,万历十四年(1586)又杖礼部侍郎卢洪春,十六年(1588)杖给事中李沂,二十年(1592)杖给事中孟养浩,二十八年(1600)杖给事中王德完。孟养浩和王德完都各杖一百,创明代廷杖数目的最高纪录。天启年间,魏忠贤专政时,廷杖和其他酷刑并用,更惨于往代。天启四年(1624),屯田郎中万燝上疏弹劾魏忠贤,魏忠贤指使一群太监到万府抓住万燝,拳脚交加,一阵痛打,拉到午门时已经体无完肤,魏忠贤仍然命令将他杖一百。打完之后,那群太监又在万燝身上乱踩乱跺一气,万燝被整得血肉模糊,第四天死去。当时的阁臣叶向高曾建议废止廷杖,魏忠贤表面上接受了,但他把需要惩治的朝臣都交镇抚司处理。这镇抚司是人间的活地狱,百刑俱全,来到这里的犯官遭遇就更惨了。(参见本书《拷讯》) 崇祯时,明毅宗朱由检仍不愿丢弃祖宗的法宝——廷杖,而且常常亲自指挥太监和锦衣校尉拷打朝臣。崇祯十三年(1640),名臣黄道周被锦衣校尉逮捕,就受了廷杖,姚雪垠的长篇小说《李自成》中有详细的描述。崇祯十六年(1643),宜兴人吴昌时被蒋拱宸弹劾,毅宗在朝堂亲自审问,吴昌时辩驳不已,毅宗动怒,吩咐用刑。阁臣蒋德璟、魏藻德当时在场,为吴昌时讲情,说:“在金銮殿上用刑,是大明朝三百年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毅宗说:“吴昌时这厮,也是三百年来没有见过的恶人。”于是命令太监动手。先用夹棍,吴昌时的两条腿都被夹断,昏死过去,无法站立,一名校尉把他背出朝堂。蒋拱宸也因事触怒了毅宗,毅宗高坐金殿,喝声“打”,行刑的校尉立即对蒋当头一杖,一下子把纱帽打成两半。可见,这时的廷杖已是不分场合、不讲方式了。 崇祯十七年(1644)春,明朝灭亡前夕,毅宗还在滥用酷刑。熊开元和姜埰二人都因直言进谏,得罪毅宗,被逮受审。熊开元先受拶刑,再受杖刑一百,又被夹一次,再打五十棍,这已经被整得只剩一口气儿;两天后又来一次,打五十棍,再剥光衣服打四十棍。这样多次折腾,熊开元竟然没有死,也算是奇迹了。姜埰在午门被廷杖,趴在地上,脸朝下,尘埃满口,两只脚也被绑起来,由人四面牵扯,丝毫不能动,只露出屁股和大腿受杖,杖被打折了好几根。打完后,姜埰已不省人事,他的弟弟姜垓当时也在朝做官,前来救护,采用流行的秘方,含一口人尿,嘴对嘴地喂给哥哥,姜埰才醒过来。有个医生来为姜埰治伤,他说:“杖伤的青痕已经到了膝盖以下,恐怕是没救了。我用刀把烂肉割去,敷上药试一试,七天后如果感觉到疼,就有治好的希望。”后来过了半个月,先割除的烂肉约有一斗,身体才逐渐复原。姜埰受廷杖后,于崇祯十七年三月被勒令谪戍宣城,还没有来得及动身,三月十九日北京就被李自成攻破了。盛行于明代的廷杖,确实伴随了明朝的始终。 明代除廷杖之外,还有一种名目叫“门杖”。清初王士祯《居易录》记载说,崇祯末年,浙江有个叫祝渊的举人,到京师上疏营救黄道周,毅宗传旨,让校尉对祝渊施行门杖。祝渊谈笑解衣,毫无恐惧的表情。监杖的太监说:“真是一个奇男子!”让校尉从轻行杖,结果祝渊未受重伤。俞樾《茶香室续钞》卷九“门杖”一节引述了王士祯的话并加按语说:“世知明代有廷杖,罕知有门杖。”但是,门杖在施刑时与廷杖究竟有哪些异同?是否因为廷杖在午门执行而又叫门杖?这些问题,尚待进一步考证。鞭 扑 鞭扑是从古至今各代通用的刑罚。 原始社会里人们放牧牲畜时,就开始制作鞭子抽打动物,后来移到人与人之间,用于对犯罪者实行惩罚。鞭打人的身体只伤皮肉,一般情况下不伤筋骨,所以古时称之为薄刑。春秋时,臧文仲对鲁僖公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当然,说鞭扑是轻刑,这是和各种伤残人的肢体的酷刑想比较而言的。鞭扑时将人打得皮开肉绽,鲜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因此,我们也把鞭扑列为酷刑之一。 早在传说中的五帝时代,鞭扑就已是刑罚的一种。《尚书·舜典》云:“鞭作官刑。”前人解释说,这句话的意思是“以鞭治官事之刑”,即鞭为执政者权力的象征,是统治民众的工具,正像放牧者手中的鞭子一样。到了西周,地方官吏行使职权时,手里要“执鞭度”,就是说要拿着鞭和度这两件东西。鞭是惩治人用的,起镇压的作用;度是度量衡,用来检查民众互相买卖或缴纳的实物税的数量。当时的公、侯、伯、子、男等各种爵位的贵族出行时,护卫者要执鞭喝道,对于行为不法及越轨犯上者,要视其罪错大小给以鞭三百或鞭五百的处罚。 春秋时,鞭刑成为常用的刑罚。奴隶主贵族不仅对犯罪的人予以鞭扑,而且对于犯有小过错的平民或奴仆也动辄进行鞭责。单是见于《左传》记载的,就有不少例子。鲁庄公八年(前686)冬十二月,齐襄公在一个名叫贝丘的地方见到一只野猪,用箭射它而没有射中,惊惧之际从车上掉下来,伤了脚又丢了鞋。他让徒人费给他找鞋子而没有找到,就鞭打徒人费直至鲜血淋漓。鲁僖公二十七年(前633),楚国的子玉在苏地练兵,曾对七人施以鞭刑。鲁襄公十四年(前559),卫献公让师曹教他的宠妾弹琴,这位宠妾无礼,师曹用鞭打了她,卫献公大怒,又把师曹鞭打三百。那时施行鞭扑时,被鞭者要脱去上衣,行刑者用鞭抽打其背,鞭子甩动,常常血肉横飞。徒人费受刑之后,曾解开衣服让人看他背上的伤痕。 汉代,皇帝常用鞭扑处罚大臣。 汉明帝刘庄执法严峻,九卿显官多曾受到鞭责。永平三年(60),明帝诏令赐给投降的胡人一千匹缣,尚书郎暨礼在办理时看错了,赏三千匹,明帝大怒,将暨礼鞭责,几乎致死。阳嘉二年(133),左雄上书说:“九卿位亚三等,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节,动有庠序之义,加以鞭杖,诚非古典。”汉顺帝刘保准奏,下诏废除鞭刑。 汉代以后,鞭刑或兴或废,总的来说是延续未绝。三国时,鞭刑屡见使用。吴会稽王孙亮让一名黄门侍郎拿个有盖的银碗到中藏吏那里取交州进贡的甘蔗餳,黄门中和中藏吏原来有旧怨,就在餳糖里放几粒老鼠屎,然后报告说中藏吏玩忽职守。孙亮派人调查,中藏吏说明了以前曾得罪过黄门的情况,并说库房里根本没有老鼠。孙亮明白这是黄门有意陷害,就将黄门髡首并施以鞭刑。蜀张飞性暴,常鞭挞部下。《三国演义》写为关于报仇心切,责成部将范疆、张达在三天以内办齐白旗白甲,二部将略有抵触,张飞就将他们各鞭三百,结果这两人怀恨成仇,竟然杀了张飞,投降东吴。魏明帝曹壑于青龙二年(234)二月下诏减去鞭刑,但到了晋代又恢复旧制,《晋令》四十篇中的第十五篇即是关于鞭杖之刑的有关规定。南朝宋时,刘邕最喜爱吃疮疤皮,认为它的味道胜过腹鱼,有一天他去看望友人孟灵休,孟灵休正在生疮,疮疤皮落在床上,刘邕看见,拾起来吃了,孟灵休大惊,就把身上还没有脱落的疮疤皮也揭下来给刘邕吃。这个故事,就是人们常说的“嗜痂之癖”的来历。刘邕在南康做官,他部下的二百多名吏员不论有罪无罪,轮流对他们施加鞭刑,让他们的鞭疮结疤,供他揭取食用。刘邕的做法,已超出刑罚的范围,他是以鞭扑来满足自己奇特的私欲。北齐时安德王高延宗任定州刺史时,常在楼上大便,让人在下面张着嘴接他的屎,若有为难的表情,就用鞭打。他的残暴行为和刘邕同工异曲。 南朝梁时,朝廷明文有鞭刑。天监元年(502)制定的《梁律》中,有“九等之差”的条款,其中第四至第九等分别为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梁令》三十卷的第十六卷也是鞭杖。北魏的刑罚有鞭这一项,神麚年间(428~431)崔浩定律令,规定被判刑的人可以用钱财赎免,若家贫无钱财,要加鞭二百。北齐时规定鞭刑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共五等,其中刑罪五等各加鞭,流罪鞭与笞各一百;又规定流罪应加鞭刑者鞭背,若需鞭五十者,要更换一次执鞭刑的人。北周的鞭刑也分五等,从六十至一百,每加一等加鞭五十下。 隋开皇元年(581),隋文帝杨坚下诏废除鞭刑,但他自己并不严格遵守。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书批评文帝过分宠信高颎,文帝大怒,命令杖责李君才,当时宫殿上找不到杖,文帝就叫人用马鞭把李君才痛打致死。唐初正式恢复鞭刑,但实行的时间不长。贞观四年(630),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天看见医士用的《明堂针灸图》,发现人的五脏都靠近脊背,针灸时若扎的穴位不准确,就会误伤人命,因而联想到鞭背的刑罚也会致人死地。他说:“鞭与棰是刑罚中较轻的,但若造成死亡就是重刑了,其人该受轻刑为什么要让他承受重刑的风险呢?”于是,他下诏禁止对罪人鞭背。唐太宗不愧是古代少有的英明帝王,这一决定不但表明了他的仁慈精神,而且说明他具有一定的法制观念。但是,唐太宗的诏令并未能使鞭刑禁绝。唐代的不少达官贵人仍然使用鞭扑对手下人进行责罚。如张鷟《朝野佥载》记载,广州录事参军柳庆为人极其鄙吝,他的用具和食品等全部存放在自己的室中,奴婢若有人私自取用一撮盐,柳庆就将他们鞭打见血。又有韶州人邓祐任安南都护,他家资富饶,有奴婢千人,但他仍然省吃俭用,从不设宴请客,他的孙子有一次杀食了一只鸭子,邓祐知道了,说孙子擅自败坏家财,鞭打二十。这只是两个小事例,它说明鞭刑作为私刑使用时,比官刑更加普遍和难禁。 到了辽代,又创立鞭烙法。鞭与烙同时使用,也可以折算,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元代初年,鞭刑肆虐,不少人被鞭挞至死。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世祖忽必烈下诏禁止鞭背,但未能煞住这股风。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又重申禁止去衣鞭背的法令,仍然未能根除。明清时,许多酷暴的官吏还在经常使用鞭扑,《大清会典》上也明文写着“国初旗下有犯俱用鞭责”的条款。 古代刑罚又有“鞭督”的名称。“督”的本义是监察,但作为刑罚,做法难以详考。《晋书·刑法志》云:“妇人如笞还从鞭督之例,以其形体裸露故也。”但“鞭督之例”未见记载。据晋代法规,男子犯罪受笞杖之刑时要去衣,而妇女要和男子有所区别,她们不宜裸体受刑,所以不宜去衣。由此推测,鞭与督的区别大概是,鞭需去衣,督则无须去衣。晋时又规定:“应得法鞭者,执以鞭,过五十,稍行之。有所督罪,皆岁过大小,大过五十,小过二十。”又说:“应受杖而体有疮者,督之也。”据此,则督较鞭为轻。若说犯人因身体生疮不宜受鞭刑,但可以“督之”,那么,把督解释为不去衣的鞭刑大概是不会错的。 鞭刑使用的鞭是用牛皮制成的。晋时,鞭分两种:一种叫法鞭,用生牛皮合股而成,皮条去掉四个棱角;一种叫常鞭,用熟过的牛皮合股而成,不去棱角。都是用数根皮条合为一条,花纹盘结,称为“鹄头纽”。鞭长一尺一寸,稍长二尺二寸,宽三分,厚二分,柄长二尺五寸。南朝梁时,鞭分三种:一种叫制鞭,用生牛皮条,不去棱;一种叫法鞭,用生牛皮条,去棱;一种叫常鞭,用熟牛皮条,不去棱。都是用数根皮条拧作一条,称为“鹤头纽”。鞭长一尺一寸,稍长二尺七寸,宽三寸,靶(把、柄)长二尺五寸。还规定,老人和少年应受鞭刑者,减半;应用法鞭者改用常鞭。北齐时,鞭和鞭梢都用熟牛皮,削去棱;鞭打人时,鞭痕长一尺。以后各代制作的刑鞭,其长度和式样互有不同,但大体上都是用牛皮拧成,有柄有稍。 古时有些比较仁厚的官员看到犯人被鞭打的痛苦,稍有怜悯之心,他们对所用的鞭加以变通,或者在行刑时适当从轻。北齐时,崔伯谦任济北太守,府中刑鞭都用熟皮制作,鞭打人时不让见血,只表示一下责罚就行了。百姓们作歌唱道:“崔府君,能治政,易鞭鞭,布威德,民无争。”可见,在酷刑肆虐的封建社会里,多少施行点儿仁政就会得到民众的赞誉。东汉刘宽任南阳等郡太守时,用蒲草制作刑鞭,吏役们有了过错,就象征性地用这蒲鞭责打,有示辱之意,而无皮肉之苦。刘宽的做法使他受到当时百姓的爱戴,也受到后人的景仰。李白有诗云:“蒲鞭挂檐枝,示耻无扑抶。”就是指的这件事。 但是,古代也有酷吏别出心裁地制作特殊的刑鞭,加重对犯人的处罚。明洪武末年,湘阴县丞刘英用生牛皮制鞭,皮条上穿着铜钱拧在一起,长三尺。用这种鞭打人,铜钱割裂肌肤,能使血肉横飞,惨不可言。有一次,刘英外出巡视,某巡检没有及时迎接他,他就抓到巡检的妻子,绑起来用夹有铜钱的生革鞭痛打,几乎把她打死。后来,刘英终因民愤太大,以酷虐罪被判处死刑,斩于市曹。永乐时,又有某千户用皮革缝作鞭,里面灌上桐油,用来对犯人进行责罚。刑部把此事奏闻朝廷,成祖朱棣说:“皮鞭是刑具中比较轻的,只是用来示辱罢了。而今这人用心如此残酷,伤人太过分了。”于是下令把某千户杖责一顿,罢免了他的官职。明成祖是个惯用酷刑的暴君,在处理这件事情时却反常地表现出一点仁慈。 古代官府中,执行鞭刑和杖刑的打手通称伍伯。汉代,官员因其官职品位高低不同,所用的伍伯人数也不同,最多为八人,少则二人。伍伯都戴红头巾,穿绛色衣服,装束与其他衙役有别。官员出行时,伍伯充当仪仗的前导,需要对人用刑时,就有伍伯动手。汉代以至于唐,都把担任此职的衙役称为伍伯。伍伯们都是性凶手狠之辈,行刑时毫不留情。唐初武德年间,曾发生过一幕可笑的闹剧。苏世长任陕州长史时,治下的民众不服教化,他想个主意,让伍伯在闹市鞭打自己,作为引咎自责的方式,一图感化百姓。但伍伯们不仅不理解他的苦心,而且讨厌他这种弄虚作假的把戏,在用鞭时下狠劲打,打得皮裂出血。苏世长见假戏真做,实在忍不住疼,惨叫着逃回衙中。围观的人都大笑不止。苏世长的虚伪固然可憎,但伍伯的凶狠也确实可恶。人 食 鲁迅《狂人日记》中说封建社会的历史每一页都写着“吃人”,那是指广义的吃人,即封建礼教和封建制度的戕害、压抑人性,具有吃人的性质。实际上,狭义的吃人——即人吃人肉,在古代也是常有的事。 弱肉强食的动物世界中,异类动物之间活捕生吃,同类动物之间也有互相残杀这是动物界生存竞争的需要,并不奇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仍然存在著人吃人的现象,这说明人类并没有完全消除兽性。由于人类具有高于动物的社会意识,所以人相食比动物相食更显得野蛮和残酷。 古代的吃人可分为两类情况: 第一类情况是,由于天灾或战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饥荒,人们为了生存而被迫以同类为食。这种现象史书常见记载,每个朝代在遭逢大饥荒的年头都会出现吃人的惨象,即使是盛世也不能免,像白居易诗中所写的“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只是尽人皆知的一次。有的朝代在灾年或灾区,人肉还会公开在集市上出售 北宋末年靖康之乱时,江淮之间民众相食,一斗米要数十千钱,人肉的价钱比猪肉还便宜,一个少壮男子的尸体不过十五千(不如一斗米贵)。明代万历四十五、四十六年(1617、1618)山东大饥荒,菜州有人肉市,惨不忍睹。清同治三、四年间(1864、1865),皖南到处人吃人,人肉开始卖到三十文一斤,后来涨价到一百二十文一斤,同时,江苏句容、溧阳、溧水等处卖到八十文一斤。这种现象当然是违背人性的,但在那种每个人都面临著饿死威胁的情况下,靠吃人肉来活命还能够使后人理解。 另一类情况是属于残忍行为的吃人。由于目的不同,这类情况的各种具体表现有差异,有的人以吃人肉来炫示凶暴,有的人听信左道邪术以吃人肉来治疗某种疾病,有的人因怀有仇恨以吃敌方的肉来发泄报复情绪,等等,同饥荒年头被迫吃人肉相比,都更带野蛮性和残酷性。这种吃人不属于刑罚的范围,但它和以各种酷刑惩罚人的做法有某些相似之处,都充分显示了古代人的残忍意识和苛虐心态。因此,这里把上述第二类吃人的现象列为本书的一章,加以叙述。 历史上有不少凶暴的将帅用人肉充作军粮,所到之处,就地掳掠民众为食物。十六国时,前秦苻登领兵征战,把杀死的敌兵叫做“熟食”。他对军士们说:“你们早上作战,晚上就可以饱餐肥肉,不必担心挨饿。”于是,部下都甘愿效力,打完仗就吃人肉,吃饱后再作战,凶猛异常。唐末时,秦宗权常派遣部将四处屠杀百姓,他的军中不带米面,把杀死的人用盐腌起来,随军携带,作为军粮。唐末杨行密围攻广陵时,城中粮草罄尽,守城军士就抓百姓到集市上贩卖,专门派人杀戮他们,像屠宰猪羊似的,这些人被杀时,竟然一声也不喊叫。隋末的朱粲,更是一位著名的吃人魔王。当时襄阳、邓州一带大灾荒,白米万钱一斛还买不到,百姓相食成风。朱粲乘乱起兵,常捕捉民间幼儿蒸熟吃肉。他对军士说:“世上最美的食物,还能有超过人肉了,只要国中有人,我就不用担心没有军粮。”于是下令,让部下分道捕获妇女和儿童,蒸熟分配给士兵当饭。每攻下一座城镇,朱粲就传命把弱小的男女分给各部,需要时就杀著吃。后来朱粲降唐,高祖李渊派部将段确接受投降并劳军,宴席间,段确饭酒半醉时,对朱粲开玩笑说:“听说你爱吃人肉,那到底是什么滋味啊?”朱粲反唇相讥,说:“如果是刚喝过酒的人,他的肉就像糟藏猪肉一样。”段确大怒,骂道:“你这狂贼,既然已入我唐朝,不过是一个奴才罢了,还敢吃人吗?”朱粲亦大怒,就下令将段确杀死,烹食其肉。清代褚人获《隋唐演义》中有一回名为“啗人肉朱粲兽心”,就描述了朱粲的暴行。 五代时的赵思绾和朱粲是一丘之貉。他领兵占据长安时,城中没有吃的,就杀妇女儿童为军粮,按一定的数目分给各部,每当犒军时,就杀几百人。赵思绾爱吃人的肝,他把活人绑在木柱上,剖开肚子,割下肝脏,炒熟饱餐,把肝吃完,那被割下肝脏的人还在惨叫。赵思绾从作乱到败亡,共吃人肝六十六副。 这种以人肉代替军粮的行为,在某些农民军或正义之师中也不能免。史书记载,唐末黄巢起事时,率军围困陈州,掳掠百姓为军粮,把人放在大石碓中连骨捣烂,煮熟当饭。另外,史书记述其他正义之师的吃人行为时,也常常夸大其词。如史载安史之乱时,张巡守睢阳,兵士共食三万人。当时人们相信这是事实,非常吃惊,韩愈却独持不同意见,认为是不可能的,并写文章进行考辩。后世也曾有人重论此事,说张巡的军队所食三万不是百姓,而是阵亡的士兵的尸体;又说张巡杀死爱妾、许远烹熟书童的事也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是张巡的妾见情势危急而自杀,许远的书童是因忧惧而暴亡,张许二公借机用他们的肉犒赏士兵,作坚固军心的手段。虽然史籍有所夸大,但不论黄巢还是张巡,因军中缺粮而吃人肉的事总是有的。古时战争残酷,在生死存亡的特殊时刻,环境逼使人性异化,回归到动物界同类相食的状态。这样的情况并非仅见于唐代。北宋靖康元年1126),金兵南侵,战乱四起,官兵和百姓都无粮可食,于是就把死人全部用盐腌起来,晒成肉干,以供食用。登州人范温组织义军抗金,兵败后乘船渡海到临安,队伍进城后还在吃携带的人肉干。他们把这人肉干叫做“两脚羊”,其中老而瘦的男子叫做“饶把火”(意思是说这种人肉老,需要多加把火),年轻的妇女叫“不羡羊”(意思是说这种人的味道佳美,超过羊肉),小孩叫做“和骨烂”(意思是说小孩子肉嫩,煮的时候连肉带骨一起烂熟)。乱离时人民遭受的苦难,由此可想而知。 元朝末年,天下动乱,乃兵四起,驻守淮右的官军缺粮,也捕人为食。他们认为小孩的肉为上等,女人的肉次之,男人又次之。吃人的办法有许多种。有的是把人放在一只大缸里,外面用火煨烤,直到把人烤熟;有的是把人放在一个铁架子上,下面用火烤,像烤羊肉串似的;有的是把人的手脚捆绑起来,用开水浇在身上,然后用竹扫帚刷掉人身体外层的苦皮,再割剥肌肉烹炒而食;有的是把活人装在大布袋里,放进大锅里煮;有的是把人砍成若干块,用盐腌上,随吃随取;有的是只截取男人的两条腿,或者只割下女人的两只乳房,其馀的部分扔掉。种种酷毒做法,难以详述。他们把这种人肉叫做“想肉”,意思是说吃了之后美味无穷,还使人想念。元朝的暴政,仅此可见一斑。被官兵吃掉的民众不计其数。 明清时,官兵吃人的现象屡见记载。明成化年间,湖广都指挥彭伦跟随赵辅平定大藤峡苗民叛乱,把抓获的俘虏绑到高竿上,让兵士将他们乱箭射死,然后又割裂他们的肢体,让兵士烹煮而食。清顺治九年(1652) 南明将领李定国率兵攻新会,城中粮尽,清军守将就杀居民为食。有个姓莫的媳妇与婆母相依为命,守将要杀食婆婆,莫氏叩头请求替婆婆死,守将说:“真是一位孝顺的好媳妇!”就答应了她的要求,舍了婆婆,把莫氏烹而食之。又有一个姓李的妇女,丈夫被守将抓去,将被杀,李氏哭著说:“丈夫还没有儿子,如果杀了他,就绝了他家的后代了,我即使活著又有何用?请把我吃了吧!”守将也答应了,就烹食李氏,把她的骸骨交给她的丈夫带回家安葬。又有一位姓梁的穷书生被守将抓去将被烹食,他的十岁的女儿请求代替,守将被感动了,把他们父女一同释放。有一回城门正要关闭,有几百名乡下百姓涌到城门外请求进城避难,新会县令不同意收留他们,清军守将说:“让他们进来吧!到紧急的时候,这批人可作为我们十天的口粮。”于是打开城门,把百姓放进来。新会县城被围困八个月,守军吃掉民众近万人。有户人家数口被吃,只有一人幸免,兵乱过后,这位幸存者有一天在路上遇见了清军守将,就跪下向他下拜。守将感到惊讶,问:“你拜我干什么?”那人说:“我的父母妻子都安葬在你的肚里了,他们都没有坟墓。如今寒食节临近,我不朝著你的肚子下拜又到哪里去拜呢?”守将满面羞惭,急忙离去。这位吃人的清军守将,对十岁的女孩还有一点怜悯之心,对遇难者的责问还有一点惭愧之心,说明他的人性总算还没有完全灭绝。 古代,还有不少人出于凶残的本性或怪异的嗜好,以吃人肉、喝人血来满足残酷的欲望。此类事例甚多,说起来骇人听闻。 公元前661年,翟人攻卫国,杀卫懿公并吃了他的肉,而抛弃了他的肝。卫国有个大臣名叫弘演,当时出使在外,听说国内有变,急忙赶回来,看见懿公的肝痛哭不止,他决定自杀,用自己的身体为棺材,自杀后让人挖出他的内脏,把懿公的肝装入他的腹腔来安葬。卫懿公是历史上唯一的被人吃掉的国君。十六国时,石季龙的太子石邃凶残无度,他看见美貌的尼姑就抓过来,奸污后把她杀死,把她的肉和牛羊肉一同煮食,并且把肉赐给左右的人一起品尝人肉的滋味。东晋孙思作乱时,擒获县令就把他剁成肉酱,并且把他的妻子儿女杀死吃肉。谁不肯吃这人肉就把他支解处死,连他的肉也一块吃掉。 隋代末年,诸葛昂和高瓒是一对豪侈凶残之徒。他俩互相争强赌富,都想占上风,彼此设宴相请,都千方百计夸耀奢华,以超过对方为满足。有一天,高瓒宴请诸葛昂,把一对十来岁的双生子烹熟,头颅、手和脚分别装在盘子里,端上宴席。满座客人见是人肉,掩口欲吐。不久,诸葛昂宴请高瓒,让自己的一位爱妾敬酒,那妾无故笑了一下,诸葛昂怒叱她一顿,命令她退下。不一会,把这位妾整个放在大蒸笼里蒸熟,摆成盘腿打坐的姿势,放在一只特大的银盘子里,她的脸上重新涂好脂粉,身上用锦锦绣衣饰遮盖着。这道“菜”抬上来后,诸葛昂亲手撕她大腿上的肉给高瓒吃,同席的宾客都捂著脸不敢看。诸葛昂神态自若,撕扯妾的乳房上的肥肉大吃大嚼、尽饱而止。后来遭遇兵乱,诸葛昂和高瓒一齐被盗贼抓去,盗贼向他们索要金银财宝,他们拿不出来,盗贼就把他们绑在木桩上,一块块地割下他们的肉烤著吃,作为下酒菜。这两个吃人的野兽,最终也成了他人的食物。 唐代以后,此类吃人的事例更多。武则天时期,杭州临安县尉薛震好吃人肉,有一个向他讨债的人带一名仆人来到临安,住在旅店里,薛震把他们主仆二人用酒灌醉杀死,然后把尸体放入大锅中,加上水和水银同煮,连骨带肉一起化为肉酱。薛震又要煮食自己的妻子 其妻惊觉逃走,报告县令,县令派人逮捕薛震,审得真情,把他笞杖致死。与薛震同时,岭南陈元光性情暴戾,有一次他设宴待客,一名男仆出来敬酒,陈元光勃然大怒,命令卫士立即把他拉出去杀死,又把他的肉煮烂端上宴席让客人们尝鲜。客人们不知是人肉,边吃边说好吃,后来把两只手端上来,客人才发觉吃的是人肉,都感到恶心,把刚才吃下的肉都呕吐出来了。当时又有施州刺史独孤庄喜欢吃人肉,他生病时不想吃饭,只回忆起平时吃过的人肉味道不错,这时他的部下有人死了一名婢女,就叫人割下她肋下的肉煮熟给他吃。元和年间,节度使张茂昭常吃人肉,后来到朝中任职,别人问他在节镇时吃人肉的事是真是假,他毫不掩饰地回答说:“人肉腥且,争堪吃?”代宗时,严震也有同样的嗜好。李廓任颍州太守时,曾捕获七名盗贼,这夥盗贼前后杀了许多人,并且吃了这些人的肉。李廓问他们为什么要吃人,为首的盗贼供称,他们是得了某个江湖大盗传授的,说了吃了人肉之后,夜里潜入人家房中,这家人就会昏睡不醒,因而行窃时就不会被发觉。五代时,后晋苌从简由屠户家庭出身,因军功官至左金吾卫上将军,历任河阳、忠武、武宁等镇节度使,特别爱吃人肉,所到之地,都派亲信捕捉民间的儿童蒸熟吃。后汉蔡王刘信更是一个极端残忍的家伙,他掌管禁军时,左右若有人犯罪,就抓来他的妻子和孩子,当著他的面零刀割他们,让犯罪者吃自己亲人的肉。被零割的人身首异处,手足分离,满地鲜血横流,刘信举杯饮酒,并让乐队奏乐,毫无怜悯的表情。刘信虽然自己不吃人肉,但他的这番举动和那些吃人的人相比,其暴虐程度难分重轻。 宋代,吃人的人也并不罕见。北宋初年,有个名叫王继勋的,本是彰德节度使王饶之子、孝明皇后的异父同母弟,因为是皇亲而被朝廷授予要职。后来他因横行不法,获罪被贬,怏怏不乐,产生变态心理,专门以脔割奴婢为乐事。开宝三年(970),他复官分司两宗,性情越来越残暴,经常强行买得民间少年男女作奴仆,稍不如意,就把他们杀死,烹食其内。宋太宗赵炅继位后,有人揭发了他的罪行,朝廷于太平兴国二年(977)将他罢官治罪。他供认共杀食婢女百馀人。因罪状确凿,被斩首于洛阳。仁宗时期,广源州侬智高的母亲阿侬也喜爱吃人肉,每顿饭都要杀死一名小儿供她食用。 上述种种事例,都还只是把人杀死,把人肉用烤、蒸、烹等办法烧熟来吃,若从使用火这一点来说,这些还略带些人的气息。更有甚者,古代还有不少人生吃人肉或人血、人脑及人的内脏器官,那简直和动物没有什么区别,根本谈不上还有什么人性了。 早在战国时期,就曾发生这么一件事。齐国有两位勇士,一人住城东,一人住城西,互相不服气。某日,他们突然在冲上相遇,想比试一下,到底谁是真正的勇士。他们一同到酒店饮酒,一个人说:“喝酒不能没有下酒菜。”于是就拔出刀来,割下自己身上的一片肉给对方吃。另一位毫不示弱,也拔出刀来割自己身上的肉给对方吃。这样,你割一片,我割一片,割来割去,两个人不一会儿都送了命。 这两位勇士是好勇斗狠的典型人物。他们只是自残己身,固然非常酷毒,但和我们要叙述的残害他人的兽行毕竟有所不同。历史上确有些狠如豺狼的人,对他人活捕生吃。三国时,吴国大将高澧好饮酒,爱杀人并饮人的鲜血。每天夜晚,他都在住所附近掳掠过往行人,杀死后饮其血食其肉。唐初贞观年间,代州都督刘兰谋反,被腰斩,有个名叫丘行恭的将官用手挖出刘兰的心肝生吃,他想以此来显示自己痛恨叛贼的立场,讨取皇帝的欢心,但唐太宗李世民讨厌他的这种残暴行为,责备他说:“对叛贼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法律有明文规定,你何必要这样做呢?如果生吃反贼的心肝就算是忠孝的表现,那么刘兰的心肝应该让给太子诸王吃,哪能轮到你呢?”丘行恭讨了一场没趣,羞惭而退。又据传说,古代契丹的东丹王李赞华好饮人的鲜血,他常把婢要的身上刺个洞,用嘴对著伤口吮吸血液,像小儿吸奶似的。北宋大将王彦升领兵作战,得胜后就会命令设宴,把抓到的敌兵俘虏绑在旁边,他用手硬扯下俘虏的耳朵,放在嘴里咀嚼,同时慢慢举杯饮酒。俘虏满面鲜血淋漓,疼得嗷嗷直叫,王全然不顾,与宾客谈笑风生。他用这样的办法共吃了数百名俘虏的耳朵。 明代初年,长洲人韩雍曾为大将,率军平定广西壮族、瑶族的叛乱。有一次,他和部将在辕门商议军事时,把几名俘虏拉过来斩首,然后剜出死者的心脏,砸开头颅取出脑汁,趁热吃下肚去。部将大惊失色,韩雍却态度从容,不当回事。明太祖朱元璋的第五子周定王朱橚的儿子朱有熹,他有活吃人的嗜好,最爱生吃人的肝、胆和脑汁。每天天黑后,他看见有人经过他所居住的王府旁边,就命令手下人把他们引诱到府中杀死,供他食用。后来,人们都不敢从他的府邸前后经过。像朱有熹这样的帝室贵胄,竟然如此殁暴,其下的凶官悍将的吃人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 明末的刘泽清也是一位活吃人的典型人物。他在弘光朝时为总兵,镇守庐州(今合肥),平时读书作诗,表面看来颇为风雅,但实际上他的性情极其凶残。他府中养著两只大黑猩猩,驯练得能够从事简单的杂役。有一天,刘泽清设宴请客,让一只猩猩捧著一盏装有三升酒的金瓯向客人跪著敬酒。猩猩状貌狰狞,客人吓得浑身发抖不敢接酒。刘泽清笑著说:“你连这畜生也害怕吗?”他又叫人拉过来一名死囚犯,在宴会厅中当场打死,取出脑浆和心肝放在另一盏金瓯中,让另一只猩猩捧著,刘泽清吃著血淋淋的人心肝,喝著白花花的人脑浆,旁若无人,宾客莫不胆战心惊。后来刘泽清投降清朝,清朝担心他反覆无常,寻藉口把他磔死。这个吃人的野兽,最终没有得到好下场。 下面要谈到那些相信左道邪术以吃人肉来治疗某种疾病的事例了。如果说,为满足暴虐欲望而吃人,主要的是表现了人性中遗留的兽性的凶残,那么,妄图以吃人肉治病的行为则是除凶残之外更表现出动物式的愚昧。用现代科学的观点来看,人肉或人的某些器官同其他动物相比,其组织成分没有根本的区别,人体内含的有机物质,在别的动物身上也可以找到。而且,某些动物如鹿、虎、獭、麝、鳖及一些虫类身体内所含的微生素、微量元素或可作药用的有机物质都优于人体。因此,即使人的肌体具有某种营养价值和医疗价值,它也完全可以用其他动物的肌体来代替。古代的方士、巫师、左道之流鼓吹吃人治病,目的在于显示其法术的神秘,制造震人心魄的恐怖气氛,以此使人畏服而信从。他们的做法实际上带有迷信的性质,和祈禳、驱鬼等邪术一样,对人有害无益。他们利用当时人们的愚昧无知,施展骗人的手段,达到获取钱财等目的。历代真正具有科学意识的名士或名医从来不相信吃人能治病这一类的鬼话,而相信左道邪术的多是贪残、愚蠢、纫庸将或土豪地痞之流,他们有足够的钱财可以饱方士的私欲,有足够的权势掠取被吃的人,否则,方士们也不会向他们献上这吃人治病的恶谋。 这类人的突出的代表是隋代的麻叔谋。隋炀帝下诏开汴渠,麻叔谋被任命为开河督护。他到达宁陵后患病,卧床不起,求医诊治。医生说必须用肥嫩的羊肉蒸熟后加入药物,一起服食。麻叔谋让人找来几只羊羔,同杏酪、五味子一同蒸食,名为“含酥脔”。乡村百姓前来献羊羔约有数千人,麻叔谋收下羊羔,给了他们优厚的报酬。宁陵县下马村有个叫陶榔儿的,富有钱财但为人凶暴,他家的祖坟靠近河道,害怕挖河时被发掘,就偷了别人家一个三四岁的男孩,杀死后砍掉头和脚,蒸熟装入食盒献给麻叔谋。麻叔谋吃著这肉,香美异常,和羊羔肉味道不同,十分满意,就下令让河道在经过陶家坟地时绕了个弯。陶榔儿兄弟感谢麻叔谋的恩德,继续偷盗小儿蒸熟献给麻叔谋来讨赏。其他百姓得知陶氏兄弟 也效法他们,偷盗乡间小儿换取赏赐。当时,附近村庄接连丢失小儿达数百名,到处可以听见失去孩子的母亲的哭声。于是,当地凡是有小孩的人家,都特制一个大木柜,用铁皮裹缝,夜里就把小孩藏在柜中,用大锁锁牢,而且全家人点著蜡烛值班看守。到天亮打开柜子,若小孩还在,全家老幼都一齐庆贺。即使如此,丢失小儿的事件仍然不断发生。后来麻叔谋恶贯满盈,隋炀帝以“食人之子、受人之金、遣贼盗宝、擅易河道”等罪名惩治他,派大将来护儿把他逮捕处死,陶榔儿兄弟也同时正法。麻叔谋吃人的事不少书籍都有记载,明末阮大铖的传奇《牟尼合》中也写了这样的情节。 其实,医生给麻叔开的药方并不是人肉,麻叔谋因宵小谄佞之的蒙蔽而改食人肉,一吃上口就不可收敛,因而以吃人的恶迹名留史册。古代那些直接采用方士们吃人肉治病的药方的人也不少,他们的行为比麻叔谋还要恶劣。 南宋宁宗嘉定年间,林千之任西钦州知州,得了一种病(末疾),有个医士告诉他,吃童男童女的肉可以强筋健骨。于是,林千之派人在本州境内捕少年男女,制成肉干,叫做“地鸡”、“地鸭”。嘉定十年(1218),此事被当地土司告发,林千之被朝廷免官,但未判死罪,仅流放到海南。由于南宋政治腐败,这样的吃人的昏官竟然没有得到惩罚。 有的人相信吸食人的脑髓可以治病。明代万历时,朝廷派到福建的抽税太监高寀本是被阉割的人,有人告诉他生取童男童女脑髓和药一起服用,可以使阴茎重新长出来,恢复性功能,于是,高寀就攫取民间小儿,吸食脑浆,致使税监府院的水池中白骨累累。(参见宫刑)清初顺治年间,安邑知县鹿尽心得了痿痹之疾(半身不遂),有个方士自称是刘海蟾转世,会扶乩之术,对他说吃小儿的脑子可以治好病。鹿尽心相信他的话,用高价购买小儿,猛击其头部致死,取出脑浆炖熟服用。这样,他吃了许多小儿,病情未好转,又请方士扶乩求仙,方士又教他吃生脑浆。于是鹿尽心就把捕获的小儿敲开头骨,生吸脑汁。但是,鹿尽心的病到底没有好,不久他就死了。这个例子说明,吸人脑髓对治疗疾病不可能产生有益的效果。 还有的人相信人的胎儿具有大补的作用,就烹食胎儿以图健体强身。明代有个名叫王冠的富人,热衷于房中术。他有婢妾十馀人,恣意纵欲,婢妾怀孕快要分娩时,王冠就让她服药打胎。胎儿产出,王冠就把胎儿放在石臼中捣成肉酱,配制成药丸。他还购买别人家的幼儿烹熟食肉。后来事情败露,王冠被治罪,凌迟处死。清末时,还有人练什么金刚禅,也吃人的胎儿。据说,当时扬州东乡十里处有水田,某天夜间,在田野里草棚中护青的农民看见远处河边的土地庙前有火光,或大或小,忽明忽暗。他们感到可疑,就约集几个年轻力壮的年轻人,各执棍棒前去察看。走到跟前,看见一个和尚坐在地上,旁边用石块支着一口铁锅,正在加柴烧煮。农民问他干什么,和尚说:“我到南海拜佛归来,路过此地,肚子饿了,煮点饭吃。”农民正要离去,其中一人笑著说:“和尚不是吃斋吗,我怎么闲著这锅里□有肉香?”一边说著,一边开玩笑地揭开锅盖,看见里面煮的是两个胎儿。众人大惊,都用棍棒打那和尚。和倚受伤倒在地上,叹口气说:“我是练金刚禅的,必须吃够三十六个男胎,才能成大道,我刚吃了七个,就碰上你们了。这都怪我福薄,命该如此。你们快把我打死吧,不必多说什么了。”农民们非常愤怒,七手八脚把和尚击毙,把他的尸体扔到河里。这个和尚练的所谓金刚禅,肯定属于左道邪术一类,着能背着人暗地里进行。他的悲惨下场说明了这样的事实,吃人的行为不论以什么理由出现,都不能被一般民众所理解,民众对这种残忍做法随时都会表现出强烈的反对情绪。 最后,需要谈到的是那些以吃对方的肉来发泄仇恨的现象。这一类的吃人或咬人是表达感情的一种手段,和前面所述种种以吃人为乐的残忍行为有所不同。据历史记载,南朝梁时侯景作乱,兵败后被羊鲲所杀,尸体送到建康(今南京),百姓们纷纷割食,后来又把他的骨头烧成灰,受过候景祸害的人又把他的骨灰调在酒里饮下肚中。隋代杨玄感谋反,炀帝把他擒获正法,罪及九族,并且命令朝廷公卿以下官员,都去割食他的肉。唐代武则天死后,其宠臣张易之、张昌宗兄弟被杀,百姓们争先脔割他们二人身上的肉,煎炒而食,那肉又肥又白,就像猪的脂肪似的。五代后晋时,张彦泽被耶律德光擒杀,市民们砸开他的头颅,挖出脑髓,又割他身上的肉,一同烹食。明正德年间,宦官刘瑾倒台后被凌迟处死,仇家出钱贿赂刽子手,买去他的每一片肉生吃,以解胸中之恨。嘉靖时,王忬被严嵩杀害,后来严嵩的儿子严世蕃获罪被斩首,王忬的儿子王世贞、王世懋兄弟花钱买通行刑的刽子手,砍下严世蕃的一条腿带回家去,煮熟祭奠父亲,之后,王氏兄弟二人对坐,把那条人腿上的肉吃个净光。明朝末年,李自成攻破洛阳,杀了福王朱常洵,并且取他的血和鹿肉一同煮熟,赐给部下尝食,名曰“福禄酒”。这些做法,虽然只是为了宣泄感情,但不能不说是一种原始的、野蛮的报复方式,在今天看来是不足取的。随著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现象会逐渐绝迹。 此外,还有以咬人之肉来发泄仇恨情绪的现象。钱彩的《说岳全传》写张俊阿附秦桧,参与谋害岳飞,后来高宗死后,孝宗即位,将秦桧夫妇开棺戮尸,将张俊、秦熹、罗汝楫、万俟四人判为死罪。斩首时,临安百姓寻张俊报仇,岳夫人把张俊赏给他们,众人把张俊绑在一棵柳树上,有仇的人上前骂一声、责问一句、咬一口,一会儿便咬得血肉模糊。而且还出现一个笑话,不知哪里走出一个无赖,也不知他和张俊有什么冤仇,他一口下去,竟然把张俊的生殖器咬掉了。后世苏州一带有“咬死人不偿命”的口语,据说就是从《说岳全传》里学来的。这里民间出现仇怨纠纷时,有的人就用“咬人”的方式来进行报复。清同治十一年(1872),朝廷下诏让苏州进贡金箔。本来,苏州有一些金箔作坊,以此为业的工匠人数不多,获利颇厚,他们为了保持既得利益,不愿把这项技术传给更多的人,就在同行中间定一个规矩,规定每个工匠三年中只准带一名徒弟。因为如果从事这行业的多了,由于活源不足会使一些人失业。当时有个无赖之徒,也会一点金箔手艺,他听说朝廷要贡品,就趁机多招学徒,只要交给他六百文钱,他都收录,一时间愿学金箔手艺的都云集在他的门前。同行的工匠见他破坏规矩,十分气愤,有人提议按照“咬死人不偿命”的俗语,一齐涌到那人家中,抓住他一阵乱咬,一人咬一口,不一会竟把他咬死了。他家里的人到县衙报案,吴县知县亲自到现场验尸,统计咬伤的地方共计一百三十三口。但是哪一口是谁咬的,已经无法查清了。知县不好追究更多的人,只把那位提议咬人的人判死罪,给被咬死者抵命。 1 关于古代吃人、咬人的种种表现,事例繁多,难以尽述,以上罗列的只是其中一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古代残忍行为的一个方面。除了史籍和笔记著作中的记载之外,小说、戏曲等文学作品也常常写到这样的情节。如《西游记》写唐僧师徒路过比丘国,那国王被妖精迷惑,得了不治之症,妖精让他用一千一百一十一个小儿的心肝煎汤服药,服后可以长生不老。国王听信他的话,就如数抓到民间小儿,关在笼子里,以至于人们把这比丘国的京城叫做“小儿城”。又如清初张大复的传奇《海潮音》,写妙庄王求长生之道,修罗剎告诉他,要用三岁以上五岁以下男婴三百六十,每天服用一人的脑髓。妙庄王于是下令征集童男童女,让厨师把小儿放在蒸笼里蒸熟,取脑髓给他食用。厨师对妙庄王的这种暴行也感到愤愤不平,说:“奉旨宫中煮药材,笼中收养小婴孩,君王只要长生命,哪管人民骨肉开?”小说和戏曲的描写取材于神话传说和宗教故事,其实这正是现实中的残酷行为的反映,历代以各种手法吃人的人正是比丘国的“国丈”那一类的妖精和妙庄王那一类的暴君。-------------------------------------------------------------------------------- 1.陈其元《庸闲斋笔记》卷四“小说误人”。又黄钧宰《金壶逸墨》卷二“金箔作”一节亦记此事,情节较略,并说被咬死者姓董,倡议咬人者共四人,都被处死,与《庸闲斋笔记》所记稍有不同。 回文章兽 咬 “取彼谮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这是《诗经·小雅·巷伯》篇中的名句。意思是,对那种诬陷他的人,应当把他投给豺狼虎豹,如果豺虎们不吃他,再把他流放到极北方寒冷地带,把他冻死。诗歌只是表达了当时的民众对某种坏人的憎恨,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条文。但是,这种“投畀豺虎”的做法,却真的成了后世暴君酷吏惩罚人的残忍手段。 据说,夏桀时有女乐三万人,夏桀故意把关在笼中的老虎放出来,他看到人们惊恐万状地躲避奔逃的景象,感到非常高兴。1在那种情况下,或许有不少人被虎咬伤或咬死。放虎咬人和以人投虎实际上是一样的,都是让人受猛兽的残害。 夏桀的做法后世屡见有人仿效。秦始皇的宫苑里也养有虎狼,对某些需要处死的罪人,就把他投给虎狼噬咬而死。魏国信陵君的力士朱亥(窃符救赵时,此人曾用大铁椎椎击魏国大将晋鄙)被秦兵俘虏,秦王嬴政就下令把朱亥放到虎圈里,老虎向他逼过来,他大叫一声,瞪着眼睛怒视猛虎,竟然使眼眶开裂,鲜血涌出,溅到老虎身上,那虎始终没有敢伤害他。朱亥勇武过人,精神可嘉,但当时除朱亥之外,一定有相当多的人在虎狼圈中丧生。 春秋时,晋灵公十四年(前607),灵公设宴请赵盾饮酒,计划在宴席间让两旁埋伏的武士攻杀他,武士们还没有动手,灵公先唤出他豢养的一条名为“敖”的凶猛的狗,唆使它咬赵盾,赵盾的部将提弥明奋勇向前同恶狗搏斗,杀死恶狗,赵盾才幸免于难。2 汉代,江都王刘建秉性残暴,宫中的宫女们如果犯了小过错,刘建就让她脱光衣服,裸体击鼓;或者让她裸体待在树上,不许下地,有的宫女在树上停留三十天才准许穿衣服;有的宫女则被放到狼圈里,让狼把她咬死吃掉。 又据传说,扶南王范寻在宫中养着五、六只猛虎和五六条鳄鱼。他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如果一时难以分清是非曲直,就命令把原告和被告都投给猛虎或鳄鱼,其中不被动物噬咬的人则被判为有理,反之则是无理的。这种做法显然十分荒唐,因为动物不可能分辨什么是非,范寻的愚昧与残忍只能使无辜百姓白白送死。于是当地的百姓都把虎看作神灵进行祭祀,希望虎在自己遇到打官司的时候能够保佑平安。直到后世,这个区域的一些少数民族中还保留着敬虎如神的风俗。 北齐时,南阳王高绰以凶残著名。他还是个十来岁少年的时候,就爱养一种波斯狗。后来长大了,曾任司徒、冀州刺史,经常让罪人赤着身体学野兽的样子蹲在地上,然后他唆使波斯狗扑上去咬他,直到把这人咬死而且吃他的肉。后来高绰改任定州刺史,但本性不改,他常常身穿便服,携带随从出外游玩或者打猎。有一天,他走在路上,看见一名妇女抱着孩子急忙向草丛中躲避,就走过去夺下妇女的孩子喂他的波斯狗。妇女大哭,这下子更惹恼了高绰,他又让波斯狗去咬那妇女。波斯狗不向妇女下口,高绰又命令随从把孩子的血涂在妇女的身上,波斯狗才扑上去把她咬死。 明初朱元璋也有过以人喂狗的暴行。洪武三十五年(1392)十二月二十四日,教坊司有人题奏说毛大芳的妻子张氏六十岁,得病死了,请示如何处理,朱元璋传出的圣旨是:“着锦衣卫吩咐上元县抬去门外着狗吃了。钦此。”虽然朱元璋只是把死人让狗吃,其冷酷残忍的本性也以暴露无遗。 古代,还有一些暴君独夫把活人投给蛇、蝎、龟、鳖等动物,以观看人被啮咬的痛苦来取乐,这和将人投给猛兽的做法同一性质。 早在商代末年,纣王的宠妃妲己曾设置虿盆。虿(音“菜”)是蝎子一类的毒虫,也有螫人的刺,古人认为长尾为虿,短尾为蝎。妲己把宫女赤身裸体放入装有许多虿的大盆中,看着她被虿螫得惨叫,而妲己则嬉笑作乐。北齐后主高纬有一次询问南阳王高绰,在外地做刺史时什么事最使人快乐,高绰回答说:“让许多蝎子和一群猴子同置于一室,观看猴子们被蝎子螫得惊惧不安的景象,可以说是极乐之举。”高纬立即命令侍从们去捉蝎子,要求必须捉到一斗,侍从们四处搜寻,忙碌了一夜才捉得三升。高纬又命令把蝎子全部放在一个大浴斛中,抓来一个人,让他脱光衣服躺在里面,蝎子蜂拥而上,或咬或螫,那人翻滚挣扎,惨呼不已。高纬特意邀请高绰一同观看,二人兴高采烈,十分得意。高纬说:“这种让人快乐的好办法,你怎么没有早告诉我昵?我用活人比你用猴子要有趣得多。”从此,高绰更加受到后主高纬的宠爱,被拜为中将军,两人朝夕不离,专以肆行酷虐为消遣。高纬的凶残更超过高绰,这样的行为使他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暴君之一。 唐初武则天时,太宗李世民的孙子成王李千里也是一个凶残的魔王。他任岭南节度使时,派人捉到一条当地产的八九尺长的大蛇,用细绳绑住蛇的嘴,把蛇横放在厅堂门口的门槛下边。下属州县官员前来参谒他的时候,听到传唤,径直向里走去,不提防察看脚下,跨门槛时正好踏住大蛇,受惊吓而摔倒在地,那蛇便用细长的身体把这官儿缠绕数圈,这官儿魂飞魄散,十分狼狈。过了好大一会儿,成王才命令武士把蛇解开,他看了这蛇缠人的一幕,开怀大笑。这位成王还随意拉来一个人,命令他脱光衣服,让龟或鳖咬他的身体,这两种小动物一旦咬住人的皮肉就不松口,直到把它们杀死才能解脱。这人被龟或鳖咬住,酸疼困苦之状难以描述。成王和姬妾们一同在旁边欣赏,乐不可支。直到他们乐足够乐,成王才吩咐另外的人用小竹棍插到龟或鳖的口中,动物咬住竹棍,才把人放开。或煮点燃艾杆烧灼鳖盖,像中医的灸法似的,鳖觉到疼时也会松口。但被咬的人受到这场惊吓,有的会变得精神失常,终生都不能恢复过来。 五代时,又有一个著名的南汉主龑(音“掩”),他在公元九一七年僭位之后,肆行酷虐,常用刀锯、支解、刳剔、炮烙、截舌、灌鼻等刑罚,每次亲自观看杀人的时候就特别高兴,当时的百姓把他比喻为人中的蛟蜃。刘龑还让人捕捉许多毒蛇放入水中,然后把有罪的囚徒也推到水里,亲自看着毒蛇把囚徒咬死。这种放有毒蛇的池子,被称为水狱。如果把刘龑的水狱同妲己的虿盆、高纬的蝎斛相比,其残酷程度更进了一步。这一类暴君害起人来,实在是比蛇、蝎还要狠毒。-------------------------------------------------------------------------------- 1.《渊鉴类函》卷四二九“虎”引《管子》:“桀之时,女乐三万人,放虎于市,观其惊骇。” 回文章 2.《左传·宣公二年》。又《史记·晋世家》记此事,将提弥明作示眯明,邹诞又作祁弥拷 讯 古代各类官府在审理案件时,用酷刑逼迫犯人招供,称为拷讯。历代见诸法典的刑罚基本上都是判决性的,或处死(如凌迟、斩首、绞杀等)、或致残(如宫刑、刖足、割鼻等)、或责罚(如笞杖、鞭扑、枷项等),都是一次施行完毕。而拷讯时所用的各种酷刑,法典上一般没有具体规定,而由问官随意施用,怎么使犯人痛苦就怎么办,犯人如果不招,问官就变着花样,把犯人反复蹂躏。在这种情况下,犯人求生不得,求死不成,被折磨得死去活来,结果或伤残过重而致死,或熬刑不过而屈招。历史上岁月更迭,朝代变迁,但刑讯逼供的方法一直沿袭未变。两千多年来,谁能说得清拷讯造成了多少冤案?逼死了多少冤魂? 从有阶级以来直到封建社会的末期,历代政体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专制。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社会里,不同等级的人都层层地被主宰着和制约着,除皇帝之外,每个人都没有独立的人权。上层统治者不容许下层的人有独立的权利,身居下层者也没有可以有效地维护个人权利的手段。因此,皇帝对待臣僚、官府对待百姓,都像父亲对待儿子那样可以随意处治。这种对人的轻贱,是古代各级官府使用刑讯逼供时的共同心态。著名的古典悲剧《窦娥冤》中,太守桃杌听信张驴儿的诬告,不顾窦娥申诉,刚问三两句便喝斥道:“人是贱虫,不打不招,左右,与我选大棍子打着!”这句戏曲台词,真实地概括了古代统治者的共同认识。同时,在专制政治下,各级官吏大多高高在上,不肯作实际的调查研究,审理案件时只靠在公堂上提取口供,然后凭主观臆断下结论。这种官僚式的处理狱讼的方法,必然要使用刑讯这一最简单、最易见效的手段。 历代拷讯犯人,常用的刑罚是拷打。 拷打也叫拷掠、拷捶或棒掠,所用的刑具有笞、杖、棍、鞭等。打的数目没有具体的规定,常常是边打边问,直到犯人受打不过、愿意招认时为止。拷打时总是实实在在地打,数下之后便打得皮肉开裂、鲜血淋漓,如果犯人在一次拷打之后还不招供,就将他收监关押,下次审问时还要再打。如果是在夏天,犯人伤口溃烂生蛆,这在历代监狱中是常见的。有的犯人坚强不屈,则被重刑拷打而致死。 秦代官吏审案时已经习惯于使用拷打。秦二世胡亥二年(前208),赵高诬陷李斯和他的儿子李由谋反,将他们逮捕,亲自拷问,棒掠达一千多下。李斯忍受不了疼痛,就招认了谋反的罪名。赵高派亲信假扮成御史、谒者、侍中等复审李斯,李斯不知是计,向他们申诉冤枉,赵高得到报告,又命令对李斯再次进行拷打。后来胡亥真的派人检查李斯的口供是否属实,李斯也不敢再翻案了,一直认定自己是谋反,于是被判处死刑。李斯曾为丞相,尚且受到如此非刑拷打,一般的囚犯就更惨了。刘邦作亭长时,有一次误伤了夏侯婴,被人告发是犯了伤害罪,刘邦不承认,夏侯婴为了掩护刘邦,也不承认受了刘邦的伤害。因此,夏侯婴被关在监狱一年多,受了数百次的拷掠,几乎丢了性命。 刘邦建立汉朝以后,将秦代的拷掠风气更加以发扬。高祖七年(前200)有人告发赵王张敖谋反,刘邦便把张敖和他的丞相贯高一同逮捕。贯高极力证明张敖没有谋反,在审问时被狱吏棒掠数千,坚决不改口,刘邦对贯高的忠贞很赞赏,就赦免了赵王。东汉和帝时,著名酷吏周纡滥用肉刑,对犯人动辄加以拷掠。永元六年(94),和帝刘肇亲自到洛阳视察狱讼情形,看见有两名犯人被拷打之后死在狱总,身巡航都生满了蛆虫,和帝责备周纡失职,给了他降级的处分。汉代以后直到明清,官员审案无不使用拷打。 有的朝代,对拷打犯人的时间、次数等作了某些规定。如唐代刑律载,对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一下以及有残疾的犯人,不得进行拷打,只根据他所犯罪状的事实定罪。又载,官府拷打犯人不得超过三次,而且每次相隔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天,三次拷打的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下。如果拷打不满三次而需要移交其他官府重审,拷打的次数必须和前次连续计算。如果将犯人拷打致死,对问官要追究责任。唐代的这些规定同前代相比还算是有些节制的,但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认真执行,不少官员拷打犯人仍然惯用狠手。开元年间,洛阳县令王钧和河南丞严安之,拷打犯人时唯恐打不死,而且,他们总是让行刑的衙役朝着犯人伤口的红肿溃烂处猛打,看见犯人皮裂出血就哈哈大笑。 宋代除了沿袭唐代的有关规定之外,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规定各州捕获的盗犯,如果还没有验查明白,不得先进行拷打;如果必须拷问,要向上一级官府请示,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下级官府如果私自拷问囚犯,按私罪论处。元代曾一度禁止审理案件时对犯人实行拷打,但到了明代又全面恢复,拷打的严酷而无节制更超过前代,同时将拷打与其他刑罚一齐使用,这在后文还要详述。 历代官府拷讯犯人,常用的刑罚还有拶和夹。 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所以又称拶指。其刑具是用六根细木棍组成,中间用细绳穿三道,套在犯人手上,把十个指头紧紧夹住,两人用力向两边拉扯绳子,木条便越收越紧,犯人疼痛难忍,常常当场昏厥,严重的会夹断指骨。这种刑具叫“桚”,用桚对人上刑叫“拶”,两个字音相同而部首不同,显然,“桚”是名词,“拶”是动词,今人谈及这种刑罚,常常将二字混淆,其实是有区别的。拶指的刑罚很古的时候就有了。《庄子·天地篇》说“罪人交臂历指”,这“历指”就是后世所说的拶指。“历指”或作“枥指”,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解释“枥”字,说是“稗指”,后人认为,“稗指”应是“柙指”,段玉裁注解说:“柙指,如今之拶指。”又《尉缭子》中说“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也是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最爱用拶指,小说、戏曲中常见这样的情节。 夹是用夹棍夹犯人的腿骨,和拶指的原理相同。夹棍是由三根一样长的木棍组成,明清时俗称“三木”,一端用铁条固定,另一端用绳索串连,用刑时把夹棍竖放在地上,把犯人的两条小腿夹在里面,两人想两边拉绳,把夹棍收紧,犯人被夹,疼入骨髓。夹棍有长短不同的型号,愈是短的,夹人愈疼,腿骨被夹断的事时有发生。夹棍在远代未见,有人说创始于南宋理宗时。据《宋史·刑法志》记载,当时使用的刑具“或木索并施,夹两脰,名曰‘夹帮’。……或反缚跪地,短竖坚木,交辫两股,令狱卒跳跃于上,谓之‘超棍’。”这夹帮和超棍逐渐演化而定形,成为后世的夹棍。明清时,夹棍是府、县衙门必备的常用刑具。尤其是明代宦官控制的镇抚司,所使用的刑具主要有五种,其中的两种就是拶和夹棍,而且其式样与一般衙门里的又略有不同,这在燕客的《天人合征记实》中有详细的记述: ……一拶。用杨木为之,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桚,两人扶受桚者起跪,以索力束其两端,随以棍左右敲之,使桚上下则加痛。一夹棍。二根,长三尺余,去地五寸许,贯以铁条,每根中间各帮桚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中,上急束其绳,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动。又用大杠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从左畔猛力敲足胫。吁!可畏哉! 由于拶和夹棍都非常残酷,清代曾对这两种刑罚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顺治十七年(1660),朝廷诏准,凡问刑衙门,无真赃确证及户婚田土小事,不得滥用夹棍。康熙四年(1665)诏令,凡审理强盗、窃盗及人命大案,犯人已经在别的衙门招认,后来竟然改了口供,或者已有确凿证据而犯人坚持不吐真情,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夹棍;其他小事案件,如果问官滥用夹棍,要以故意违犯法规的罪名受到题参究治。康熙九年(1670)又诏令,凡是官员审讯犯人,不准于拶指、夹棍之外再用别种非刑,对妇女不准使用夹棍,对怀孕妇女不得轻易使用拶指,违者要受到降职或罚俸的处分。清代的这些固定同前代相比稍微有些宽松,但对拶和夹这两种刑罚并未加以废除。 历代拷讯犯人时,往往不是单独使用某一种刑罚,而是诸刑并用。有些酷吏别出心裁地创造各种希奇古怪的用刑方式,他们的残虐的人性在拷讯犯人时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正史中的酷吏传及某些野史笔记中,此类记载太多了,许多事例骇人听闻、惨不忍言,这里只挑选那些特别突出的略作叙述。 东汉时,上虞人戴就在会稽郡作仓曹掾(管理仓库的小官)。杨州刺史欧阳参弹劾太守成公浮犯有贪污罪,派部员薛安检查仓库账簿,企图寻找成公浮的罪证。薛安逮捕戴就,严刑拷问,让他揭发成公浮的贪污事实。戴就不肯诬陷郡守,慷慨申辩,薛安就让狱卒把犁铧尖烧红,夹在戴就的掖下,戴就神色不变,对狱卒说:“为什么不把这铁东西烧得再烫一些?别让它凉了!”每次拷讯之前,戴就不进饮食,身上的皮肉被烧得焦烂而脱落,他就拾起来吃掉。薛安又命令把他放在地上,用一只破船把他扣在里面,然后点火烧烟熏他,经过两个白天一个夜晚,人们都说戴就早被熏死了,薛安让人掀开破船查看,戴就竟然未死,他瞪着眼大骂道:“为什么不多加把火?怎么让这烟熄灭了呢?” 薛安又命令点火,把一片土地烧得坚硬,然后用针刺入戴就的指甲里,让他扒地上的土,戴就用插有铜针的手指扒土,指甲全部扒掉了,血肉模糊,但不叫一声。吏役报告薛安,薛安立即提审戴就,对他说:“太守成某罪证确凿,已经败露,你何苦如此摧残自己,去维护他的名声呢?”戴就大义凛然,为郡守也为自己辨冤,并怒斥薛安不仁不义。薛安理屈技穷,被戴就的气节感动,转过来在欧阳参面前为戴就说话,撤消了原案。像戴就这样的人不过是一个需要取证的对象,竟然受到如此荼毒,可见当时那些犯罪情节较重而不肯招认的人,受到非刑拷讯更是常事了。 北魏时拷讯犯人惯用酷刑。太祖拓拔珪在贺兰部落时,贺染干派侯引乙突等人密谋刺杀他,尉古真得到消息,悄悄报告拓拔珪预作防备,侯引等果然不敢下手。贺染干怀疑尉古真泄露了机密,抓住他严刑拷问,又用两跟铁车轴轧他的头,尉古真的一只眼睛被轧伤失明,仍不肯招认,贺染干不得已,只好把他释放。太武帝时,卢度世因崔浩一案牵连,弃官逃走躲到高阳郑罴家中,官府探知风声,将郑罴的长子抓去,郑罴告诫儿子要杀身成仁,于是其子被拷讯时,闭口不言,问官用火烧他的身体,直到把他烧死,他未吐露一个字。李彪任中尉时,审案爱用毒刑,他叫人用木头制作成人的拳头模样,名曰“木手”,犯人不招供,他就用木手捶击犯人的两肋,使犯人多次死而复生。每当开始拷讯犯人时,李彪喝令:“快把木手拿来!”犯人一听此言便浑身战栗。 北齐文宣帝高洋是个酷暴至极的魔君,朝堂上经常摆着大镬、长锯、剉碓等刑具,看谁不顺眼就亲手把他杀死或用非刑处罚。于是上行下效,有司审理案件时,拷讯犯人皆用酷刑。如“车辐、绉杖、夹指、压踝”等,车辐是古代车轮的辐条,绉杖是表面不光滑、有节突的木杖,夹指相当于后世的拶指,压踝大概即后世的压杠子。然而这些还不够,有的人还把犁耳(犁上安装的用来翻土的铁板,近世俗称犁面)烧红,让犯人赤脚站在上面,或者把一个铁车轮烧红,让犯人的手臂从中间的轴孔中伸进去,这样,犯人被烧得皮焦肉烂,惨呼不绝。如当时的毕义云拷讯犯人时,总是用车辐捶打,很容易取得口供。又尚书左丞卢斐审理案件,不管事大事小,先用车辐拷打一通,许多人当时被打死。卢斐还在严冬寒天,把犯人剥光衣服放在冰雪中冷冻,或者在盛夏暑月,把犯人赤身裸体置于烈日下暴晒,这样整死的犯人,前后有数百名之多。 唐初武则天时,是酷刑大泛滥、酷吏竞肆虐的时代。为首者当腿来俊臣。他审问囚犯时,不管罪行轻重,先用醋灌鼻孔。或者在地上挖个大坑作为牢房,称为地牢,把囚犯推进去,吃饭睡觉大小便都在里边,有时断绝他们的饮食,囚犯们饿得吞食棉衣里面的破棉絮。很多人被折磨至死,不死则休想出地牢。每当朝廷发布特赦命令,来俊臣总要先把重罪囚犯处死一批,然后才开读诏令。来俊臣制造的大枷,分十种型号(参见本书《枷项》),每当新的囚犯押到这里,来俊臣就把各种枷和其他刑具拿出来展示,囚犯们一见便心惊肉跳,都纷纷屈招。其次要数索元礼,他拷讯囚犯,与来俊臣同样狠毒,当时人们并称“来索”。他制作一种铁箍,给犯人套在头上,然后在铁箍和头皮之间加木楔,用锤子敲打木楔,铁箍越收约紧,犯人头疼如刀劈,有的人竟至于头颅开裂,脑浆流出。这种铁箍便叫做脑箍,一直沿用到后世。索元礼还制作巨大的木十字架,把犯人两臂平伸、两脚下垂、固定在木架上,挂在高处,让木架旋转,这叫“晒翅”。或者把犯人头朝下挂着,在他的头发上坠石块,如此百般折磨,犯人如何受得了?不屈招只能被摧残致死。 当时的酷吏,又何止来、索二人?另有来子珣、周兴都曾受到武则天信任,他们奉命审理大案要犯,酷刑妙招叠出。尤其是周兴,酷毒更甚,人称他为“牛头阿婆”。天授年间,游人告发说周兴与来子珣、丘神绩等人谋反,武则天下密诏让来俊臣逮捕周兴审问。来俊臣派人请周兴吃饭,酒席间来俊臣向他请教说:“如果犯人不肯招供,应当用什么办法治他?”周兴说:“这太容易了,把犯人装进一只大瓮里,四周用炭火煨烤,看他还能有什么事情不肯招认?”来俊臣当即派人找来大瓮,如法煨上炭火,把大瓮烧得发红,然后从容不迫地对周兴说:“今天我奉密诏审问你,请君入瓮吧!”周兴吓得汗流浃背,立即叩头服罪。还有一个叫王弘义的,天授年间任左台侍御史,他在三伏天关押囚犯,特别挑选狭窄而密不透风的小屋,里面摊上蒿草,上面再铺上毡毯。囚犯住在这样的小屋内像坐在蒸笼里一般闷热,难以忍受,不一会就会热昏过去,如果自己招认或揭发别人,就立即把他移到别处的宽大通风的牢房,否则,只能在这里被蒸死。 此外,还有侯思止、丘神绩、万国俊、郭霸等人,都和来俊臣、索元礼是一路货色。侯思止在天授年间为左台侍御史,有一次他审讯魏元忠,元忠不招认,侯思止就亲自抓住元忠的双脚把他在地上拖曳,拖了一阵,元忠爬起来说:“我好像骑驴而从驴背上掉下来被驴拖曳似的。” 侯思止见魏元忠骂他,十分愤怒,又继续拖他。元忠受不了这种侮辱,怒斥侯思止,侯思止慑于魏元忠的正气,不得不有所收敛。丘神绩协助来俊臣拷讯犯人,心黑手狠,受到来俊臣的信任。万国俊与来俊臣一同编造《罗织经》,专门诬陷旁人。长寿二年(693),有人上疏说岭南流放的罪犯们阴谋反叛,武则天派万国俊去处理,亲授旨意说:“如果掌握了他们的谋反罪状,就地斩决。” 万国俊到了广州,把那批罪人全部逮捕起来,假传圣旨说赐他们自尽,这些犯人齐声大哭,呼喊冤枉,万国俊不由分说,把他们带到河边一个接一个地依次斩首,三百多人不一会就杀光了。然后编造他们的供状,呈送给武则天。万国俊这种不讯而诛的做法,冤杀许多无辜者。郭霸谄媚武则天,先后人左台监察御史、右台侍御史等职。他曾向武则天表忠心说:“那一年征讨徐敬业(唐开国功臣徐懋公孙,曾起兵讨伐武则天),我愿抽其筋,食其肉,饮其血,绝其髓。”武则天听了很高兴,才授给他御史之职,因此,人们都叫他“四其御史”,或直呼“郭四其”。这帮酷吏,残害朝臣,也残害民众,拷讯时采用的酷刑有“泥耳笼首,枷楔兼暴,拉胁签爪,县发熏目”等,这叫“狱持”;又有“昼禁食,夜禁寐,敲扑撼摇,使不得瞑”,叫“宿囚”。因此,周矩建议武则天“缓刑用仁”。据说,武则天采纳了周矩的意见。对拷讯犯人使用酷刑的做法进行限制,来俊臣、周兴等酷吏都受到了惩罚。 后人认为,自古以来的酷刑,以武后之时为最。这一时期拷讯犯人使用的刑具及用刑的方法,确实集古代酷刑虐法之大成,酷吏人数之多也非其他朝代可比。这种酷虐风气不仅在当时扩展至全国,而且流毒后世,武则天以后新的酷吏不断涌现,他们在拷讯犯人使用残忍手段方面,重步来俊臣、索元礼等人的后尘。 唐玄宗开元初年,京师中监察御史李嵩、李全交和殿中侍御史王旭,被人称为三豹。其中李嵩为赤黧豹,李全交为白额豹,这二人被称为“人头罗刹”;王旭为黑豹,又号称“鬼面夜叉”。三人狼狈为奸,凶狠无度。他们审讯囚犯,总要先找来荆棘铺在地上,把犯人脱光衣服,让他睡在上面,万刺钻体,痛不欲生。或者削竹签钉入犯人指甲中,或者用巨大的方梁压在犯人胯骨上,或者让犯人跪棱角锋利的碎瓦片,又名“仙人献果、玉女登梯、犊子悬拘、驴儿拔橛、凤凰晒翅、猕猴钻火、上麦索、下阑单”等等名目。这些刑罚究竟是如何施行的,难以细考,我们只能从字面上猜想其大概的做法,但可以肯定,这每一种刑罚都是凶狠至极、不堪忍受的,犯人到了他们手里,都心胆俱碎,只求速死。当时京师的人赌咒发誓,常说:“如果有违训教,出门碰上三豹。”可见三豹已在人们心中成为妖魔鬼怪的代名词和恐怖、灾难的象征了。三豹之一的王旭,特别喜欢审讯有奸情嫌疑的妇女,其手段之卑劣,非一般人所能想像。妇女如果不承认奸情,就将这女子脱光下衣,用绳子兜起阴部,让强壮的男子们用竹棍弹射她的阴户,痛苦和羞辱使受刑者无地自容。有一次,王旭把一名妇女头朝下倒挂起来,头发上坠着石块,让她承认和长安县尉房恒通奸,一直倒挂了三天,那妇女仍然不招认,她说:“侍御(指王旭)太狠毒了。我死之后,要向阎王诉冤,如果能被阎王选入后宫,我一定让阎王不放过你!”王旭听了这番话,感到羞惭和畏惧,才释放了这位妇女。 天宝年间,又有吉温、罗希奭投靠奸相李林甫,屡兴大狱,陷害异己,审讯时一味使用严刑逼供,当时人称“罗钳吉网”。之后又有敬羽,肃宗至德年间任监察御史。他审讯犯人时,让犯人躺在地上,用粗门杠碾他的肚子,说这叫“肉馎饦”(肉面片)。又在地上挖个土坑,坑的底部和四壁放上棘条,尖刺密密麻麻,上面用席子盖上。敬羽在坑边审讯囚犯,如果不招认,就把他推到坑里。有的人被棘扎得遍体血肉淋漓,溃烂至死。有个叫康谦的胡人由经商而成为富翁,别人忌妒他,诬告他曾和史思明之子史朝义勾通。敬羽将他拷问两天两夜,康谦的鬓发全部被拔干净,成了光秃,膝盖和脚踝的关节全被打得粉碎,无法站立,浑身血污,活像个鬼。敬羽和毛若虚、裴升、毕曜同为御史,都以酷毒著名,当时人们把他们并称为“毛敬裴毕”。这四个人肆无忌惮,害人太多了,结果都没有得到好下场。 北宋仁宗时,岳州司理参军魏宏爱用酷刑。有一次他审讯的一名囚犯闭口不言,也拒绝进食,任凭怎么问只是不答应。魏宏让人把他带到跟前,对他说:“我用一作东西塞住你的鼻孔,你还能一直不开口吗?”囚犯害怕了,招认了犯罪的事实。有人问魏宏,犯人为什么怕塞鼻孔,魏宏说:“这个犯人一定有善于伏气的奇术,塞住鼻孔就会气息一通,郁结于胸而致死。”问话的人佩服他的高见。 南宋初,卖国奸臣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诬陷岳飞谋反,把岳飞父子逮捕,秦桧的亲信大理寺正卿万俟卨和大理寺丞罗汝楫用严刑拷讯,除使用一般的杖、鞭、夹棍等刑具之外,还有一种酷刑叫“披麻问,剥皮拷”。施行时,把岳飞脱光衣服,用涂有鳔胶的白布条缠裹在他身上,待到鳔胶凝固后,让武士用力扯下布条,就会连着皮肉一起撕下来,一扯就带下一大块,惨酷程度,甚于剥皮。岳飞受不了这样的折磨,竟违心招认了谋反的罪状,秦桧取得口供,才请高宗下旨,把岳飞父子在风波亭斩首。 元代,朝廷禁止使用法外的各种酷刑,同时规定审理案件不准拷讯,这在历史上不能不说是文明的一页。《元史·刑法志》记载说,官府审案应该“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礼”,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使用各种“惨酷之刑”,应“悉禁止之”。虽然在实际上难以完全禁绝,但同唐代相比,酷刑拷讯的例子比较罕见。可是到了明代,拷讯犯人又出现了一个空前酷暴的时代。 从朱元璋时起,皇帝直接控制、宦官具体管理的诏狱在审讯犯人时就开始使用酷刑。诏狱由锦衣卫的下属机构南镇抚司、北镇抚司专领,一般受理皇帝钦定的重大案件,案犯大多是朝廷官员或其他有特殊身份的人。其他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多归大理寺审理,由刑部监狱关押,这里也使用肉刑,但比较遵循法规。所以,当时的朝臣偶尔获罪,听说叫镇抚司审理就吓得魂飞魄散,若听说交刑部狱认为有“天堂之乐”。1可见诏狱是一个多么黑暗、多么恐怖的所在! 镇抚司使用的刑具,可谓五花八门。到万历时,刑具的名目多至十八种,有“挺棍、夹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等等。其中棍、鞭、烙铁等人们比较熟悉,脑箍是继承唐代酷吏索元礼的发明,已见前述,灌鼻是继承隋代元弘嗣的“以醋灌鼻”的方法,钉指是用钢针或竹签钉入指甲中,历史上也早有人使用。“一封书”、“燕儿飞”的用刑方法难以详考,我们今天只能凭字面来猜测了。“鼠弹筝”在历史上也曾有人使用过。宋太宗时,开封百姓王元吉被后母诬告,关押在左军巡狱,狱卒“系缚搒治,谓之鼠弹筝,极其惨毒。”此外,还有数种:一是“琵琶”。《明书》称它为“最酷者”,用刑时,“每上,百骨尽脱,汗下如雨,死而复生,如是者二三次,荼酷之下,何狱不成!”“琵琶”的样式也难详考,大概它的形状类似乐器琵琶,或许即是“鼠弹筝”的别名。二是“吕公绦”。大概是一种捆人的绳子,捆的方法比较奇特,像神仙吕洞宾的捆妖绳似的。三是“红绣鞋”。这是一种特制的铁鞋,把他烧红给犯人套在脚上,故名红绣鞋。(参见本书《炮烙》) 诏狱还有一种刑罚,叫“昼夜用刑”。这不是白天黑夜连续用刑的意思,而是制作一个木笼,四面钉上钉子,钉尖向内,穿透木条,犯人被关在当中,身体稍微动弹一下,钉尖就刺入皮肉,因此犯人必须一天十二个时辰都端正地坐着,像木偶似地一动不动,而且不能打瞌睡,可想而知,这是多么痛苦了。嘉靖四十五年(1566),海瑞上疏批评世宗朱厚熜,世宗大怒,命令把他下锦衣卫拷问,户部司务何以尚以疏为海瑞说情,世宗更加气恼,又命令把何以尚廷杖一百,下到镇抚司狱,再对他“昼夜用刑”。这种“昼夜用刑”的做法,历史上也曾有过,五代时闽国大臣薛文杰给王鏻制作的槛车,四周钉有尖锋向内的铁钉,人在槛车当中随着车身的晃动而被钉尖刺入皮肉。何以尚受的刑罚正与那种槛车相似,只不过改换了一个名称而已。明代朝臣犯罪一旦被逮捕付镇抚司受审,大多先经过酷刑拷讯。惨毒的情形,无疑是人间地狱。天顺年间,刑部主事毛吉因小事得罪宦官门达,门达找借口把他下锦衣卫衙狱,让身强力壮的狱卒用特号大棍拷打,打得大腿上的肌肉脱落,看见白骨。嘉靖时,兵部员外郎杨继盛劾奏严嵩,被逮付诏狱,拷讯时五刑齐用,打得皮开肉烂。杨继盛表现得非常坚强,他被拷讯之前,有亲友送给他一颗蚺蛇胆,说是人吃了它可以补气壮胆,增强对刑罚的耐受力。杨继盛坚决不要,他说:“我杨椒山(继盛号椒山)自己有胆,何必要用蛇胆?”他受刑昏死被拖到镇抚司狱中,半夜时才苏醒,觉得身上伤疼,就呼唤狱卒掌灯,他把一个饭碗摔破,用碎碗割去身上的烂肉,有筋牵连的地方,他就用手扯断。狱卒惊骇得两手打颤,几乎端不住灯,杨继盛却意气自如。 天启年间,魏忠贤控制诏狱,拷讯犯人使用酷刑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最突出的是从天启五年(1625)起对东林党人的拷讯。魏忠贤的义子田尔耕、许显纯及死党孙云鹤、杨寰、崔应元等掌管诏狱的审讯,一个个赛过阎王判官。这年三月,魏忠贤又汪文言一案入手,逮捕东林名士杨涟、左光斗、魏大中、袁化中、周朝瑞、顾大章六人,许显纯秉承魏忠贤旨意,捏造说杨涟等人接受了汪文言的赃银,用严刑追案。六人在第一次受审时就“各打四十棍,拶敲一百,夹杠五十”,之后关进狱中,规定限期,到期交不出银子要进行“比较”,就是再次进行拷讯。比较时比初审用刑更重,有的要受“全刑”。所谓“全刑”,指镇抚司的五种常备刑具——械、镣、棍、拶、夹棍同时施用,正如《明史·刑法志》所记载的:“五毒备具,呼暴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对他们初审是六月底,七月初四日,他们被从狱中提出来进行第一次比较的时候,都因刑伤疼痛无法行走,当时正是暑天,伤口溃烂,脓血沾染衣裳,许显纯把他拷问一通,仍旧带去收监。此后每隔两天或三天、四天比较一次,各人伤上加伤,痛不欲生。七月十七日,杨、左二人又各受三十棍。十九日,杨、左、魏三人各受全刑,这时杨涟已喊不出声,魏大中已吩咐家人料理后事。过了两天,二十一日再次比较,杨、左再受全刑,魏大中三十棍,周、顾各二十棍,杨、左受刑后抬到外面,浑身血肉模糊,伏在地上如死人一般。此后仍然每隔两三天一比较,或受棍,或受全刑,魏大中两脚挺直,像死青蛙似的,袁化中的阴囊肿胀,大得像能容三斗粮食的笸箩。这六人前后持续一个多月,被拷讯数次,先后被摧残致死。 天启六年(1626),魏忠贤再次兴起大狱,逮捕周起元、周顺昌等七人,其中高攀龙在缇骑来逮捕他的时候投水自尽,其余六人都下诏狱。主持拷讯的仍然是许显纯。周顺昌每五天被拷讯一次,每次受审时他都大骂魏忠贤,许显纯竟然用木椎击落他的牙齿。拷问数次之后,终于,在一天夜间在狱中把周顺昌用土囊压死。缪昌期被拷讯时,多次受全刑,不几天便死在狱中,家属殡殓他的尸体时,发现他的十个指头都已脱落,就把碎指头捧起来放在两个衣袖里。这是因为拷讯时用手械太狠,把指骨全夹断了,皮肉烂后,指头自然全部掉下来。黄尊素死的时候,肌肉肿胀溃烂,面目已不可辨认。李应升尸体从狱中抬出来时,已是骨断肉烂,竟不知是什么时候死的。在魏忠贤擅政的几年间,想周顺昌因拷讯而死的太多了,再加上全国各地因言语触犯魏忠贤而被其爪牙逮捕拷讯致死的,那数目就更大,难怪有人说天启年间是明史上最黑暗的时代。崇祯改元之后,魏忠贤终因恶贯满盈而受到惩治,但明毅宗朱由检仍然利用诏狱维护自己的统治,用酷刑拷讯的作法,一直持续到明朝灭亡。 明代诏狱的拷讯手段,在当时对全国起着一种示范的作用。各地官府处理狱讼,审案时也普遍使用酷刑拷讯。反映明代社会的小说和戏曲等文学作品,写到县官或知府审案,每当犯人不招的时候,这官儿就厉声喝道:“大刑伺候!”许多嫌疑者多因受不了酷刑的折磨而屈招。这里仅举一例来说明酷刑拷讯的泛滥。万历时,福建某官府中曾用一种特殊刑具名叫锡蛇,就是用锡做成一条蛇的形状,里面是空心,把它盘在犯人的腰间。审讯时犯人不招认,就往锡蛇的空心里灌开水,许多犯人受不住烫,只好屈招。后来,大中丞刘某到此上任,看前任使用锡蛇逼供太惨毒,想废除它,但又想借机教训一下原来在衙中听差的吏役们。有一天,刘公在书斋里睡午觉,看见老鼠偷书案上的一盘鸡蛋。偷的办法很巧妙,一个老鼠用四只爪抱着一枚鸡蛋仰卧着,另一只老鼠衔住它的尾巴用力拖,一直拖到墙洞里,这样往来搬运,不一会就把盘中的鸡蛋偷光了。刘公起身叫来门役,责问他为什么偷了鸡蛋,门役不承认,刘公叫人把各种刑具拿过来,要用刑,门役仍然不服,口呼冤枉。这时,刘公让人取来锡蛇,要用在他身上,门役急忙跪下磕头,承认自己偷了鸡蛋。刘公这才说出老鼠偷鸡蛋的实情,并向吏役们讲明重刑之下必有奇冤的道理。大家都称颂刘公的德政,刘公便宣布把原来的各种酷刑一概废除。刘公的作法,无疑是开明的进步的,可是,在他之前的历任官府,用锡蛇这样的刑罚,不知愿望了多少无辜的平民。 清代同明代相比,刑罚要轻一些,尤其是对用酷刑拷讯的做法予以限制。康熙七年(1668)朝廷批复有司的提议,规定“凡擅用非刑者,俱照律治罪”。这只是限制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残酷刑罚,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仍保留了拶指和夹棍。-------------------------------------------------------------------------------- 1.瞿式耜《瞿忠宣公集》卷一《陈政事急著疏》:“往者魏崔之世,凡属凶纲,即烦缇骑,一属缇骑,即下镇抚,魂飞汤火,惨毒难言。苟得一送法司,便不啻天堂之乐矣。”杂 刑 中国古代的各种酷刑名目实在太多了,本书以上各节所叙述的只是一些主要的,还有许多种残忍的刑罚难以包括在内。这里再将古籍中常见的一些酷刑列举若干种,略加介绍,它们都是历代法律条文之外的刑罚,难以归类,不妨就统称之为杂刑。一、火焚 早在周代就有焚刑,就是把人活活用火烧死。《周礼·秋官·掌戮》记载,凡是杀害亲生父母者,皆要受焚刑处死。《易经》中有“焚如死如弃如”的话,所以后世又称焚刑为焚如。 春秋时,对于那些犯上作乱的人,常用焚刑。公元前520年,周景王死,子朝作乱,子朝党羽鄩肸伐皇(皇是地各,在今河南巩县西),兵败被擒,后被焚于王城之市。 秦以后,史籍中不难看到以火焚人的事例。楚汉战争中,项羽把刘邦围困于彭城,纪信化装成刘邦出东门,声言投降项羽,刘邦悄悄从西门逃走。项羽发觉受骗,勃然大怒,就烧杀纪信。西汉末年王莽执政时,派王昭君哥哥的儿子王歙、王讽出使匈奴,祝贺新单于即位,献上贵重的礼品,请求回叛逃到匈奴去的陈良等人。单于准许,把陈良等四十人交还汉朝,王莽命令用焚如之刑把陈良等人烧死。 三国时,仍沿用前代的焚刑。吴国的吕壹因犯罪被有司究治,有人奏报说应该用焚刑将他处死。孙权犹豫未决,就问阚泽,阚泽说:“如今是盛明之世,不应当再用这种酷刑。”孙权采纳了阚泽的意见。但是孙权以后,焚刑仍未断绝。特别骇人听闻的是,有些凶残之徒把活人头朝下脚朝上倒挂起来,在他身上绑了许多蘸了油的麻布,从脚上点着,让火慢慢地往下烧,直到把人烧死。这种刑罚俗称“点天灯”。在清朝灭亡之后,有些边远地区宗族之间发生械斗时,也有抓住仇人“点天灯”的现象。二、凿颠 《汉书·刑法志》记载,战国时,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增设各种肉刑,其中死刑的名目有凿颠。颠是人的头顶,凿是用铁器打孔,像木匠用凿掏隼眼似的。试想,用铁器凿人的头顶,只消一下,就可以结束人的性命。商鞅滥用酷刑,最后落得个车裂而死的下场,但他发明的各种酷刑却流传到后世。十六国时期,前秦苻生对部下极其凶残,左光禄大夫张平勤谏,苻生大怒,认为张平妖言惑众,就“凿其顶而杀之”。这凿顶即是凿颠。 后世民间的私刑也有类似凿颠的做法。元朝时,武平县(今内蒙古宁城一带)有个叫刘义的百姓到官府控告嫂嫂勾结奸夫害死了他的哥哥刘成,县令丁钦审理这个案子,亲自查验刘成的尸体,没有发现半点伤痕,不能结案,他的心中非常忧闷。妻子韩氏问他遇到什么难处了,丁钦就把案情告诉了她。韩氏说:“死者的头顶上可能钉有一颗铁钉,钉盖被涂饰,看不出痕迹。”丁钦按照妻子的提示重新验尸,果然如此。就立即结了案,把卷宗呈报上司。当时姚忠肃任辽东按察史,亲自召见丁钦询问破案经过,丁钦如实讲了,并且高兴地夸耀妻子的聪明。姚忠肃沉思片刻,问:“你的妻子和你结婚时是处女吗?”丁钦回答说:“他是前夫死后改嫁给我的。”姚忠肃立即命令将韩氏的前夫掘墓开棺验尸,发现他的颅骨上也有一颗铁钉。于是将韩氏逮捕审问,韩氏招认了钉杀前夫的罪行。丁钦又惊又怕,不久就死了。此时在当地传开,人们都说姚忠肃是包公转世。元代无名氏杂剧《包待制勘双钉》就是根据这个故事编写的,清代唐英又据此改编为传奇《双钉案》(又名《梁上眼》,后来再进一步改编为京剧《钓金龟》)从而使这个用钉钉人头顶的故事广为流传。 其实,钉顶的做法并不止韩氏和刘成的妻子这两例。唐代严遵做扬州刺史时,有一天出巡,听见路边有一个妇女在哭,哭声并不悲哀,严遵派人询问,妇女说她的丈夫因失火被烧死了。严遵心中怀疑,就叫人抬来她的丈夫的尸体,拨兵卒看守,交代说:“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第二天,有一些绿头苍蝇麇集在死者的头顶,严遵得到报告,亲自验尸,发现死者的头顶正中钉有一颗铁钉。于是逮捕那位妇女审问,妇女招认了因通奸而谋杀亲夫的罪行。还有一个相似的故事是,唐代韩滉在润州(今江苏镇江)做官时,有一天夜晚在万岁楼设宴,饮酒正在兴头上,忽然放下杯子,面色不悦,对左右的人说:”你们听见有妇女在哭吗?大概就在这不远的地方。“有人回答说,这是某桥某街的一位妇女哭她死去的丈夫。第二天,韩滉指派一名官吏抓来那位妇女审问,审讯一天问不出什么结果。官吏害怕韩滉斥责他无能,就守护在死者的尸体旁边,他看见有绿头苍蝇围聚在死者的头上,就解开发髻察看,发现了钉在顶上的一只铁钉。官吏重审那位妇女,妇女承认与邻居一名男子通奸,用酒将丈夫灌醉,然后用铁钉把他钉死。这位官吏对韩滉的料事如神非常佩服。以上几例在人的头顶上钉钉子的做法是用凿颠的手段谋害人命,和当初商鞅制定这种刑罚在行为的目的上有所不同。三、断脊 断脊就是砍断人的脊椎骨。显然,这也是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春秋时,晋文公打算明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诸侯大夫们一同商议。晋文公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来到,游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经晋文公批准,将颠颉断脊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晋文公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呢?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明初,朱元璋使用的酷刑,有一种名为枭令,就是“以钩钩脊悬之”。这和颠颉断脊的刑罚有些相似。四、活埋 活埋又叫坑杀或生瘗,是历代统治者惯用的一种残忍的将人处死的方式。常见的有三种情形。其一是,古代战争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俘虏在特殊情况下要用活埋的办法处死他们。战国时,赵国的纸上谈兵专家赵括在长平兵败,四十万赵军成了秦国的战俘,秦将白起害怕这些降卒造起反来难以控制,就在一夜之间把他们全部坑杀,只把二百四十人放回赵国报信。十六国时,后赵石勒也爱活埋人。石勒为刘元海部将时,曾渡黄河攻陷白马,坑杀男女百姓三千余口。后来,石勒在武德围歼晋冠军将军梁巨部,坑杀降卒一万多人。其二是,历代统治者在镇压敌对势力的反抗时,也常实行活埋。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坑杀儒生四百六十七人。又如隋大业年间杨玄感叛乱失败,隋炀帝派裴蕴清查杨玄感的党羽,捕获后立即下诏让郡县把他们全部坑杀,死的人不计其数。其三是,古代有些贵族在死後用妻妾殉葬,有的君主死後用妃嫔殉葬,多是将人活埋。从春秋时起开始改用陶俑代替活人殉葬,或者将殉葬者杀死后陪葬,但仍有个别的残暴之徒死后殉葬时生埋活人。 活埋作为官方使用的将人处死的刑罚,仅见于辽代。辽太祖耶律亿神册三年(918)四月,皇弟迭烈哥阴谋叛乱,事情败露后被擒,按其罪行应当斩首。太祖让人先挖好墓穴,准备埋他,这时许多近戚都来为迭烈哥讲情。太祖平时最厌恶其弟寅底石的妻子涅里衮,就说:“如果涅里衮能代替迭烈哥死,我就同意你们的请求。”于是,涅里衮就自缢于挖好的墓穴中,另外又将奴仆女古与参与叛乱者曷鲁只活埋,为涅里衮殉葬,迭烈哥因而被赦免。 元代末年还有这么一件事。至正二十七年(1367),张士诚被朱元璋消灭,钱鹤皋散尽家财起兵为张士诚报仇。他有个女儿名叫钱莲仙,才十八岁,生得才貌双全,钱鹤皋担心她无依无靠会遇上灾祸,就在地下建造一座石头房子,囤积三年的粮食,让女儿住在里面,这实际上是将女儿活埋在地下。他对女儿说:“三年之内,我打败朱元璋,攻下南京,就接你出去。”不久,钱鹤皋兵败被杀,莲仙只好长久地埋死在地下了。这虽然不是惩罚性质的活埋,钱莲仙的遭遇也是够悲惨的。五、刷洗 本书《炮烙》一节已讲到辽穆宗耶律璟曾使用过铁梳之刑。这里所说的刷洗和铁梳之刑施行的情形相似,它是明初朱元璋创立的。用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後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刮毛似的,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但这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气绝身亡了。刷洗之刑仅见于明初。唐中宗时,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曳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桓彦范受的刑罚,与后来辽的铁梳、明的刷洗较相似。六、骑木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