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点:影响未来中国的12个月作者: 章敬平前言社改:中国的第二次转型(1)年经事纬,序列胡温新政的12个月,诸如“孔子仁政现代版”之类的说法纷至沓来。不同的说法,自然有不同的道理,不同的逻辑。无所谓对或错。综观2003年3月至2004年3月间的12个月,我个人以为,这是社会问题最为突出社会效应空前放大的12个月,更是中国社会体制改革最为突出的一年时光。此间的政改和经改固然都有堪为后人称道的表现,但较之社会体制改革前所未有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我更愿意从社改层面,去概述一年间的“胡温新政”。社改的建树,GDP风向标发生改变,社会政策取向着重公平,新三民主义,等等,无不喻示着从阶级斗争为纲向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第一次转型的结束,从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向制度建设社会良性变革的第二次转型的发端。我相信,它所凸显出的中国的第二次转型,对未来中国,具有太多的指标意义。2003年3月15日,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整整四个月的胡锦涛,被人大代表的按纽推选为中国国家元首。次日,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宣布温家宝为国务院总理。彼时,温由座位上“弹”起,恭敬地向台下左右两鞠躬,再转身离开座位,向主席台深度一鞠躬。被海内外称作“胡温新政”的新时代,由此开启。社改殊有建树的一年胡锦涛当选国家主席、温家宝出任总理后,中国在政治和经济层面的改革有目共睹,业绩亦可谓显著。尽管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接棒后的前200天,中国遭遇了SARS冲击、海军潜艇失事、香港大游行等一系列严重的负面事件,但随后的局势,则如香港《文汇报》所言:“潮平岸阔,风正帆悬”。推经改,谋修宪,神五报捷,以及访美成功,被外电评论为胡温新政最为了不起的四大政绩。政改层面,有亲大陆的港报认为,新领导层的修宪行动将政改决心彰显无遗。众所周知,相对于现行宪法的前三次修改,是次修宪,虽然不够高调,但“力度之大、内容之全面、涉及范围之广”是空前的。经改方面,2002年秋天举行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扫清了最终完善市场经济的思想和政策障碍。具体而言,表现为三个第一:第一次提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第一次提出“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第一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中国深层经济改革的大门由是洞开。政改和经改固然都有堪为后人称道的表现,但较之社会体制改革前所未有的深度、广度和力度,我们更愿意从社改层面,去概述胡温新政的一年。“社改元年的表述,或是对这一年时间的最为贴切的表述。”一位表示认同的中共党建专家对我说:“春江水暖鸭先知,如果说政改和经改层面的内容相当于‘春江水’,那么社改就是‘鸭’,若干年后,我们回头看起于2003年3月止于2004年3月的一年,会发现,中国变革集中于暴风骤雨的政改和经改的传统,在这一年间,变成了和风细雨的社改,虽平和,欠激情,但润物细无声。”细细察看这一年间的中国新闻,长时间牵引公众注意力的,不是安排未来政治格局的全国两会,也不是决定未来经改方向的十六届三中全会, 而是SARS危机、孙志刚事件、孙大午事件等等社会问题。当局对社会问题的正面回应的姿态,亦使社会改革的特征,殊为明显。着意于政治改革创新的人们,之所以选择社改作为突破口,是中国在新政一年间的现实决定的。胡温新政的前半年,中国经济呈现出8.5%的高速增长态势。遗憾的是,这样的利好,旋即被更加凸现的阻碍未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社会体制层面的问题所遮掩。SARS不仅考验了新一届中国领导人经风雨的能力,还促使他们明白:经济改革所面临的任务已不可能仅仅在经济领域解决。于是2003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开始强调经济增长与协调发展并重。此间观察家评论道,这标志着中国改革在某重意义上,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经济改革,向社会层面的体制改革转轨。前言社改:中国的第二次转型(2)社会主义新潮“改革已经到了值得转轨的时候,转轨的核心是用新的制度去替代它。”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胡鞍钢教授说,中国面临着第二次转型。这位资深国情问题专家认为,从阶级斗争为纲转到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中国的第一次转型,当下从经济建设为主转为制度建设这样一个方向,就是中国的第二次转型。我没有看到胡对“制度建设”的详细论述。事实上,我们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来框定胡温体制形成后中国社会各个层面的转型。凭借直觉,观察家们断言中国正在开始第二次转型。他们的直觉来自新最高决策层一系列的个人行为。处于“法治国家”前夜的中国,领袖人物的个人行为,具有比一般国家更为强大的政治影响力。他们一年间的身体力行,已鲜明地指出中国社会发展的大方向。政论家郑永年在新加坡《联合早报》发表署名文章,称中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的重新建构,胡温新政凸显的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新潮。它不同于毛泽东时代与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不是旧式社会主义的回归,而是继承基础上的创新。郑指出,社会公正、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等等旧式社会主义的合理理念,得到了继承,但实现这些理念的方法,则完全不同于往昔。如果我们真的理解中共理论家们在2003年前后就党建理论发表的新见解,就知道郑的这些观点,骨子里并不比他们更新潮。“新三民主义”一经提出,理论家们就注意到新领导层在政策层面追求社会公平的新动向。“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在修改后的宪法中得到确认,“以人为本”从新领导人口吐出,都显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未来基调。如郑永年所说,作为欧洲社会主义思想运动内核的“人本思想”,曾是上世纪80年代着力批判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一个方面。我以为,执政党当下高调提出“以人为本”,表明新领导层正在重新认定占社会大多数的工农阶层的利益,未来的制度建设,将以社会体制改革作为重心内容。譬如,不再片面强调GDP指标。第二次转型,看上去,是暴露社会严重失衡的SARS偶然引发的。事实上,它是社会稳定隐患集中爆发后的必然选择。胡温新政后,走在平衡木上的中国,面临着严重失衡的社会如何保持稳定,如何实现全面转型的挑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尚未扭转;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不良社会风气继续蔓延;一些人对防治消极腐败现象信心不足;就业与再就业形势的严峻。凡此,均让部分民众对未来生活感到忧虑。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称,中国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更为深刻更为复杂的新阶段。与要求构建现代产权关系的经济转型相呼应,形成新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的社会转型也迫在眉睫。回首新政12个月,新一届政府正在弱化经济建设型政府的特征。即便是先前与政改牵涉较多的政府改革,也显露出社会改革的一面,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观察家认为,一个与经济转型、社会转型相适应的,以人为本的现代政府模式,已端倪初现。前言社改:中国的第二次转型(3)GDP指向标的改变我以为,GDP指向标的改变,最是生动地体现了“中国的第二次转型”。2003年8月,一份关于怒江中下游的水电规划报告就摆到了决策者案头。此前一个月,包括怒在内的"三江并流"刚被联合国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报告的起草者宣称,怒江全部梯级电站建成后,每年地方财政收入将增加27亿元。"给子孙留一条原生态河流",还是"给怒江人民一条出路"?决策者在这样的困境中,用堪以描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GDP,抛弃了这份追求GDP增长而不惜牺牲生态环境,盲目追求经济增长而最终忘记了增长目的的报告。SARS危机爆发后,社会各个阶层的公众,都陷入GDP的反思中。2003年春天,新华社主办的《了望》周刊载文称,GDP并不是一个衡量经济福利状况的完美指标,对美好生活作出贡献的某些东西,并没有包括在GDP之中。2003年仲秋,《南风窗》总编辑秦朔在复旦大学演讲,启迪大学生们打破GDP神话。嗣后,中国科学院土壤研究所首席科学家曹志洪,接受我的专访,呼吁在GDP中沉醉的长三角的有司们,苏南和长江三角洲的稻田不能再减少了。当时间从秋天转到冬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奠定了“经济增长与协调发展并重”的基调。供奉神坛多年的GDP风向标,在胡温体制下,就这样发生了改变。沉没在地底的环境问题,生态问题,公共卫生问题,悉数浮出水面。清算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历史欠帐的呼声,标志着SARS危机提出的严肃课题,已摆放到公共舆论集体讨论的平台上。 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重要性,从过去的理论认识阶段,发展到在具体的实践中给予足够重视的新阶段。就这样,社会各阶层人士集体发出的呼声,箭头似地指示出第二次转型的方向:由经济建设为中心,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迈进。实际上,推动这一转变的原始力量,并非上述社会各阶层的代表人物,而是情绪被激化的小人物。安徽拆迁户在天安门前的自焚,江苏拆迁户抱着公务人员一起死,不仅激起了社会公众的负面情绪,也让当政者吃惊。弱势群体的抗议,不是政治行动,也不是邪教的无知和盲动,他们的举措只是纯粹的为了生存权利的极端抗议。当政者不得不直面社会层面的各种悖论,为什么国家经济增长迅速,却有那么多的人越发地贫困不堪?2004年初,对GDP的新的共识业已基本达成:GDP代表经济增长,但不是全面发展,它反映不出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是否协调、城市与农村是否协调,反映不出一个经济体内的贫富差距,反映不出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是否合理,也反映不出非经济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经济行为的人们发现,一度被媒体炒作的浙江部分地市以GDP考核干部的“新标准”,早已被打破GDP神话的舆论氛围所淹没,再也没有哪个不知趣的官员高调谈论先前的那个GDP了。前言社改:中国的第二次转型(4)社会政策取向着重公平2003年,重庆农妇熊德明偶然间向温家宝总理道出了被拖欠工资的真相,从而成为中央电视台的年度经济人物。一个农妇与国家总理间的动人故事,作为社改元年的一个细节,在全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暴”。舆论认为,“清欠风暴”的背后,是胡温体制亲民的施政魅力,更是新政选择公平作为社会政策取向的一个注释。“清欠风暴”背后的问题,是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是三农问题,是救助中国最底层弱势群体的公平问题。它们以这样的逻辑展现出来,像一颗巨型炸弹,严重影响着中国的未来。显而易见,领导中国走向未来的胡温体制,注意到这颗“炸弹”,并决意拆除之。综观新政一年,社会政策取向清清楚楚: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再分配要注重公平。该政策取向相信这样的国际经验:如果说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政策追求的是效率,那么为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群体结构所需要的社会政策,就应当以公平为目标,通过各种再分配手段,防止出现过于严重的两极分化,缓和各群体之间的矛盾。倘若完全偏向某些群体的利益而漠视其他群体的利益,那么,社会各群体合作的可能性就会消失,冲突和对抗的可能会变成现实。为了消除冲突和对抗,控制贫富差距调整劳动集团社会心态,胡温新政在社改层面的发力,不仅表现为为真金白银的财政政策的调整,还体现在社会问题的法制建设上。2003年8月淮河水灾后,我们联系到上海地铁坍塌事件,宣称:不能老是将目光盯在山东的高速公路、上海的磁悬浮、北京的立交桥和西部的三峡上,当政者应该到农村地区多看看。当月,温家宝总理的经济智囊、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陈东琪接受我们的访问时表示,那里的道路、桥梁、水利、供电、治污、生态等基础设施水平依然很低,与城市、与GDP快速发展形成鲜明的反差。这些生产性基础设施政府不来搞,谁来搞?我们在随后的报道中呼吁,在积极财政政策操作还有空间的今天,我们是不是应该改变发债方向,变向城市倾斜的财政政策为向农村倾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制定未来政策走向时,显然考虑了公平的社会政策取向,会议宣布: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的使用,要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发展倾斜,向西部大开发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倾斜,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倾斜,向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倾斜。所有这一切,集中显现了公平的要义。对公平的最大维护,莫过于法律的维护。法律界人士指出,从孙志刚案件导致的收容恶法的废除,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出台,新法“以人为本”的特征极为明显。2004年1月1日始,中国的“新法”,将特别注重保护公众的合法权利,特别注重方便公众的生活。《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11部国家级“新法”,以同时发生法律效力的59部地方新法中,关涉公众生活的内容更多更具体。比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专家认为,不胜枚举的类似条文,将有力提升中国的社会问题治理程度,2004年实施的110部新法,可视作是一场社会改革的法律总动员。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公正主义”终结“富人时代”第一部:“公正主义”终结“富人时代”肇始于2003年3月全国两会的结束,截止于2004年全国两会的召开,期间的12个月,就是中国民间和国际舆论所谓的“新政元年”。事实上,我们从人们的宏观描述和微观列举中,并未发现多少真正的新东西。正如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员康晓光所说,“新政”之所以是新政,不在于新的政策,而在于孕育在政策背后的新的政治理念:“公正”。过去的25年里,我们对“平均主义”的批判过了头。尽管我们在强调“效率优先”的同时,从不忘记说一声“兼顾公平”,而事实上却是“只唯效率,鲜顾公平”。受制于这样的政策导向,我们看到的政策结果,便是今日随处可见的“赢家通吃”的景象。改革之初的民众、精英共同获益的“双赢时代”,已成过去。用青年经济学者卢周来的话说,“中国的改革是在旧房子不动的情况下盖新房子。”承担了建房成本原来住在旧房里的人,至今也很少有能够住进新房子的,他们中的大部分不仅依旧住在不堪风雨的旧房子里,甚至连维修成本也失去了。一年来,我们发现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底,业已在诸多层面改变了旧的分配理念,以公正为导向的社会政策,正在快速实施。我们注意到,新政府在理解公正的本质要义时,选择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个动宾结构短语。具体地说,对农民和城市贫民的关怀,已成中国第四代领导人施行其新政的突破口。显然,对于普遍存在于城乡、地区、阶层之间持续扩大的不平等,新政并未矫枉过正,回到大锅饭的老路上去,而是将效率和公正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在选择具体的社会政策时,不是将富人打入地狱,而是将穷人领入天堂。过去的一年,我们从两次全国两会的分析中,发现了“要富人,也要穷人”的政治倾向,从官人和商人的进退中,发现天堂不拒丧钟的公正立场,从淮河水灾的补偿,以及反圈地运动和疗治拆迁之痛的举措中,发现“公正也是硬道理”的施政理念。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一章 政治:要富人,也要穷人(1)第一章 政治:要富人,也要穷人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在官方人士眼中,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是西方记者心中,是“观察中国政治走向的风向标”。事实委实如此。根据“人民当家作主”以及“参政议政”的政治原则,两会的全部要旨就在于,决定当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和方法。所以,我想从2003年和2004年的全国两会,描述中国政治走向上的“公正主义”。需要强调的是,对公正的理解,不是单一的穷人利益的彰显,还包括富人利益的宪法化保障。2004两会:“农民政治”端倪初显2004年两会谢幕不久,我盘整了是年两会,结论依旧。一如我在2003年两会开幕前夕所预测的:一场穷人的盛宴,一场富人的盛会。宪法修正案的款款条文,以“宪政时代”的口气,以“宪法至上”的姿态,安顿了富人惴惴不安的心灵,温暖了穷人一度变凉的情绪,确如观察家所期待的,是次两会,给“有产者”以恒心,予“无产者”以信心。我不想搜罗是年两会所涉猎的每一个细节,亦不愿从整体构架上作宏大叙事的概括。我只想择取一端,从端倪初显的“农民政治”倾向,管见我对2004年两会的观察。2004年 3月13日下午,北京人民大会堂内,温家宝总理依惯例,在主持人宣布人大会议胜利闭幕后半小时,出席一年一度的中外记者招待会。“重庆农妇熊德明”,作为问题的事实部分,被一位新华社记者所提及。尽管总理指称该问题属于第二个问题,违反了“只能问一个问题”的规定。温还是从制度层面回答了他。众所周知,温家宝在新政府第二个春节来临之际,曾向熊德明,重庆市云阳县人和镇龙泉村一介农妇承诺,要帮助她向县政府讨回工钱。温说:“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嗣后,为农民工追讨工资,成为中国的一股浪潮。知名政治学者康小光说:“这是2003年中国政治中最富有戏剧性的一幕。”反观温在新政府迎来第一个春节前的细节,遥想他在地下700米深的矿井,和矿工一起听到农历新年钟声时的情景,再观察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底一年间的施政,可以发现,这戏剧性的一幕,在真实世界中,是有其必然性的。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继续拓展农村开发扶贫,高调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彻底改革歧视农民的户籍管理体制,公开承诺五年内废除农业税-----2004年两会前后,诸多针对“三农问题”的声音,促使海外关注中国问题的人士,杜撰了一个描述中国问题的新词汇:“农民政治”。且不论海外人士的评论妥当与否,这里暂借“农民政治”一词,描述中国新领导班底解决三农问题的决心和举措。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一章 政治:要富人,也要穷人(2)安徽两会:一个标本2004年1月中旬,数百万安徽民工正急切奔走在返乡过年的路上,省城里旨在为三农立言的两会,在合肥作家陈桂棣夫妇《中国农民调查》吹皱的一池“春水”中,借助警车不再拉响警笛开道的新会风开幕了。安徽是中国的一个农业大省,“三农”问题尤为突出。中央就三农问题作出的全局性决策,大抵与安徽的局部调研分不开。考虑到地方两会的旨要与全国两会的契合性,以及安徽在中国三农问题的标本意义,我们且将全国两会搁置一边,转而观摩安徽两会的农民政治倾向。是次两会,无论是民建、民盟等民主党派在安徽的分支机构的政协委员,还是来自农村基层的人大代表,纷纷就三农问题谏言安徽当局:推进征地改革,创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在有375万低收入人口的安徽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当中,最惹我们瞩目的当数劳务输出层面的言与策。众所周知,安徽非但是农业大省,亦是中国农业劳动力输出大省。一份源自民建安徽省委的报告说,安徽每年外出打工农民逾800万人,保守估计,去省外打工的人员至少有500万。农民外出务工收入,约略占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若就总量而言,则相当于安徽全省的财政收入。看上去,农民外出务工,对不至于过分贫弱的安徽经济是有贡献的。遗憾的是,很多年以来,他们的利益似乎并未受到足够的尊重。尽管由省一级官员牵头的事关农村劳务输出的领导小组,业已运转,但短期内,农民工的权益并未获得完全的保障。综观代表和委员们陈述的意见和论点,安徽农民外出务工问题大多集中在以下四个层面。首当其冲的是农村就业服务体系欠完善。当下,政府出面组织的保障机构惰性强、活力少。社会中介机构缺少自律和信用,借介绍工作为名,骗 取外出人员钱财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国家对社会就业保险缺少统一政策,各地竞相降低就业保险缴费水平,有的干脆不搞社会保险。由于各级政府未对用人单位采取强制性的投保措施,加上农民工自身投保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民工仍然游离于医疗、工伤事故等保险安全网之外。其次,整体文化技能素质偏低。由于安徽民工文化素质偏低,,缺乏技术技能,致使他们的就业率不高,即使能就业,大体上也都是一些收入低廉的苦脏累险的体力活。据称,该省外出人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13%,有职业资格证书的更少。刚被执行死刑的贪官王怀忠发迹的阜阳市,外出务工人员中约80%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六安市外出人员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8. 2%, 凡此,无不限制了务工人员就业领域的拓展和经济收入的增加。与安徽农民工文化技术程度低下反差甚大的,是城市用人单位普遍提高了录用门槛,越来越多的行业要求有职业技能资格。 国家虽然明文规定要不断提高农民工素质,要求流出地要搞好农民工外出前的培训,流入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技能性培训。但流出地和流入地对农民工培训普遍重视不够。据说,由于输出人员文化素质偏低,使个别地区闻安徽人而止步,说安徽人便摇头,甚至于鄙视整个安徽人。再次,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性政策,对安徽农民进城务工给予了诸多不合理限制。且不论近年来非议颇多的特殊行业和工种针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作出的不同的技术资格和健康条件要求,即便是遭炮轰多年的农民工子女入学高门槛,依旧没有降低,高昂的赞助费仍旧高傲地抬起许多农民工子女不敢仰视的头,蛮横地剥夺了他们理应享受的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无序盲目流动,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务工人员在转移方式上,多数地区仍以依托血缘、地缘、人际关系为主,缺乏他们天生就缺乏的组织性。这,不仅常常陷他们于“有浑身力气而无处使”的窘境,还是他们合法权益不时受到侵害的根源之一。有些用工单位不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致使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工时长、强度大、劳动合同签约率低,特别是拖欠和克扣工资严重,是多数农民工权益屡受侵犯的现实表现。一旦工伤或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劳资纠纷发生,缺乏支持保护机制和法律保障,农民工常常处于无助状态。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仅安徽省劳动厅6个驻外劳务管理处,就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劳务纠纷、工伤亡事故、罢工事件等1870起,帮助皖籍务工人员获得赔偿和追回业主拖欠工资共1408万元。或基于以上种种考量,民建安徽省委建议,除了建立起通畅的信息网络,科学组织劳务输出外,还需为农民工立法。他们建议省人大或省政府,应尽快制定有关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尽管中国农民工的人数规模不断扩大,但在外来劳动力管理方面, 国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农民工就业的管理和维权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有专家指出,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虽然制定了不少规章制度,但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广大农民工权益屡受侵犯,但又无法律保护, 申诉无门。故而,制定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迫切。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一章 政治:要富人,也要穷人(3)一号文件论农民政治,一号文件,不可不提。两会上,纵论中国农民问题时,诸多代表、委员,乃至部分把握两会话语权的学问家,大多从中央“一号文件”这个切口契入话题。2004年2月上旬,两会尚未开幕,被舆论指称“18年来最为深刻的变化”的“一号文件”,附在中共中央、同国务院的名下,昭告天下。尽管对“一号文件”的意义,知识界在认识上,还存在分歧。仍然有人将之与22年前的“一号文件”相提并论。1982年1月1日,胡耀邦任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发出第一个“一号文件”。受到中国农村问题研究者高度置评的“一号文件”,在对中国农村改革的过去进行经验总结的同时,部署了此后一段时期的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战略。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由是开启。22年后的“一号文件”开门见山,指出“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文件称“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如此“突出的问题”既已亮明,接下来的内容就是“如何解决”了。翻阅“一号文件”,九大重点二十二个层面的举措,勾勒出一个路径清晰的“解决文本”。专家评论这些“施政纲要”时指出:“增收”和“减负”并行,“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体现其中。著名三农问题专家党国英,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采访时说:“农民收入增长放慢是近年来的一个突出问题,这涉及到社会公正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在‘三个代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下,把这个主要矛盾提出来,这是18年来第一个‘一号文件’最深刻的地方。”喜欢追索意义的媒体,在解读“一号文件”时,总念念不忘一个问题:22年之后的这个“一号文件”是否也具有指导整个改革方向的意义呢?2004年2月7日,党国英对《东方早报》记者说,一号文件是新领导层施政方针发生改变的一个信号,概而言之,即:以人为本、关怀弱势群体和建立社会公正。譬如,“一号文件”强调,要在2004年,将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事实上,新政府力图给以农民为主体的弱势群体以实惠,在“一号文件”颁布前,就开始了。来自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称,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数额高达1000亿,如果“清欠”顺利推行,则农民收入有望增加1000亿。另外,农村税费改革亦将大大减轻农民负担。有专家援引统计资料说,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我国乡镇财政部门要从农民的手里收取300亿的农业税,600亿的乡统筹、村提留,再加上乱收费,大约从农民那里一年要拿1200亿元,甚至还要更多。税费改革就是要把收取的300亿元的农业税提高到500亿元,把其他的乡统筹、村提留的600亿元和乱收费一律减掉,而乡镇财政的损失将由中央财政补偿。这一回,“一号文件”对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开列出的药方,可谓一揽子方案:不但要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种粮收入,同时也要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增收的渠道,更要解决农民进城务工的权益和收益。民间社会认为,“一号文件”与往昔哪些具体而微的政策的不同,在于两点:“市场机制”是其一。党国英认为,“加强市场体制的作用,是从以前的改革中得来的经验,放慢和控制市场经济的步伐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或缘于此,“一号文件”突出市场化的作用,既提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也明确指出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而这个主体包括“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宏观调控”是其二。党国英认为,这一点在“一号文件”中集中体现为“财政支持”,他对东方早报说:“在减税、补贴利益、直接投资等各方面,文件都表示中央财政将毫不犹豫地给予支持,甚至会补充地方财政的不足,这种扶持力度也是前所未有的。”和以往的文件一样,“一号文件”照例要求各级政府“确保各项增收政策落到实处”。当两会期间,不少人担心落实的问题。熟悉中国农村的人们知道,这样的担心不无道理,过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每年一次,爱农支农的政策出台过不少,效果甚微,何也?有媒体援引两会期间轰动朝野的《中国农民调查》的说法:下级政府的抵制“非常厉害”。就在写作此文时,著名华人经济学家张五常半喜半忧者地表示:“我既欣赏又担心温总理的仁慈”。他说读过中国历史的人,都不会反对帮助农民。问题是要讲究战略,讲究投资回报。农民并不懂得这些道理,他们不晓得也不在意谁是谁非。在回报还看不清楚的当下,一个叫章金兵的安徽无为县青年农民,依然决定,先种它18亩地再说。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一章 政治:要富人,也要穷人(4)农民政治不排斥富人我在2003年两会前预测,是年度的两会是“一场穷人的盛宴”,而后又提出“富人的盛会”之说,我在2004年两会结束后,着重提农民政治,这与回应富人保护私有财产的修宪内容,在旨归上是否自相矛盾?不!这是因为,中国改革是个继续的过程,这个过程距离终点还早得很。我们还在半路上,但我们发现,经济与社会之间发展开始出现不协调,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出现很大差别。1990年代,两个反差极大的景象同时在我们眼前晃荡。一方面,北京为迎接奥运会不惜千亿制造“新北京”,上海重现“海上繁华梦”,几成国际大都市。另一方面,农民把他们用血手印摁出的承包地大量抛荒,去歧视他们的都市目光中艰难谋生,曾为共和国生产第一炉钢水的产业工人的后代,有的被迫去郊区种地为生。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孙立平说:经济获得了快速增长,社会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却不能从中获益。同时,人们发现,在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边缘和困难群体日益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而社会中的另一些人却迅速暴富起来。所有这些,都在今天产生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悖论:即使经济有一个较为快速的增长,但社会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并不能从中受益;但如果没有一个较为快速的经济增长,社会中的大部分人却会从经济停滞中受害。因而,中共十六大前夕,《中国经济时报》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展开讨论。尽管有学者认为,中国的贫富分化,还处于世界中等水平,处在一个可以容忍的范围内,但一些“奏折派”学者显然不愿意对漠视公平的态势听之任之。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所原所长,在原中央政治局委员李铁映授意下出台《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的陆学艺,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邓科采访时坚称,中国当下需要以公平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他的理由是,根据国际经验,如果说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政策追求的是效率,那么为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群体结构所需要的社会政策,就应当以公平为目标,通过各种再分配手段,防止出现过于严重的两极分化,缓和各群体之间的矛盾。倘若完全偏向某些群体的利益而漠视其他群体的利益,那么,社会各群体合作的可能性就会消失,冲突和对抗的可能会变成现实。事实上,不愿意看到这个现实的上一届中央政府,在组阁之时就显露出这样的注重公平的政策取向。显而易见,中共新班底,强化了这一取向。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不放弃效率和经济增长。2003年两会前,亲中共的新加坡《联合早报》就预测,中国新一届政府将进行重大的机构改革,最大的变动在于成立一个“大计委”、组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官方认为,这种机构变革对中国履行加入WTO的承诺,推动外资进入中国,一句话对推动效率是有益处的。研究者以为,吸取东欧公平和效率一个都不能少的教训,在稳定、合作、共享、协调和保护弱者的原则下,开始社会政策的创新,是最近两年两会上需要讨论的水到渠成的事。所以,我说,“富人的盛会”和“穷人的盛宴”并不矛盾,“农民政治”最终也不排斥富人。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1)我们以往的政治思维中,国家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个人利益一旦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个人就必须发扬风格,牺牲“小我”成就“大我”。2004年两会期间,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的两款,矫正了我们既往的思维:“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或者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简单的“并给予补偿”五个字,初步厘清了国家和个人的政治关系:国家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持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这五个字,暗示着公益政治让位于权利政治的巨大进步。所有的进步,都来源于2003年的中国现实。淮河水灾的补偿,拆迁自焚风波后的痛定思痛,反圈地运动的巨大声势------宪法的公正原则,在一个个具体而微的事件中,急速流淌,冲刷着公益政治至高无上的旧价值。尽管中国的普通百姓并不懂得宪法法理。但,现实的操练和宪法的修改,还是让很多人明白: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没有高小之分。宪政筐架内,政府与个人是平等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私人自然可以出让土地或财产,但他需要得到补偿。观察家认为,在一个刮过共产风,搞过大锅饭运动的国家,颠覆和计划经济相配套的“公共利益”至高无上的习惯思维,不仅有助于防止平民阶层被陈旧的意识所桎梏,以免被权势阶层所利用,还有利于中国政治从公益政治过渡到真正的权利政治。拆迁之变:缺席的公正正在归位2004年春天,感受过拆迁之痛的中国公民,对宪法修正案中的下列条款,将永生难忘: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有关人士指称,该条款的缘起,与此前一年的拆迁风波息息相关。2003年秋天,中国国务院以明传电报的方式,要求有司们注意拆迁中的社会稳定。之后,中国的人大、法院、领导人、政府,乃至民间团体的努力,无不让观察家们感到欣慰,他们认为,有赖于各界的共同努力,显失公正的拆迁最终当可纳入到公正的轨道。展望这一过程,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公正主义”如何从缺位慢慢回归本位的过程。我们期待这一过程结束后的人们,在背诵“风可以进,雨可以进,国王不可以进”这句泊来名言时,能真正感受到渗透其中的公正精神,正在福佑他们的栖身之所。2003年秋天,我在给一篇文章撰写引文时,无奈地写了这样一段:为什么被拆迁人眼中的官司,就像一场永无胜诉可能的游戏?为什么以正义为精神的法律,竟然会“规定”被拆迁人无家可归?为什么阳光下的法律,会酿造出侮辱现代文明的“阴阳合同”?为什么说好造福大众的公益项目,最后却变成第三人得利的商业陷阱?为什么刚盖好房子就等待拆迁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就在我们眼前和拆迁起赛跑?究竟是什么力量,使我们仿佛回到规则文明前的蛮荒时代?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2)一场永无胜诉可能的游戏?是年夏天,杭州人叶泳华在一桩普通的拆迁案中目睹了一个怪现状:求助法院不愿意拆迁的他,虽然赢得了官司,却逃脱不了房子被“强迁”的命运。大略一个季度前,叶泳华被拆迁人告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要求将其房屋腾空交予杭州市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南方周末》报道说,这是叶和拆迁人的第一次较量,法院判叶败诉。他不服,上诉至杭州中院。依照往常的惯例,他最大的可能的是,获得一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叶是幸运的,因为他遇到了一纸“通知”。3月下旬,基于“规范房屋拆迁,让老百姓有路可走”的考量,杭州市中级法院发出《关于做好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房屋拆迁立案作出新的规定,要求各基层法院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协议”情况下,不予受理拆迁人 “强迁”的诉请。显然,这个通知受到了高级法院的重视。三个月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内各级法院发出了类似杭州市中院的“通知”。6月中旬,面临刚刚发挥效力的“通知”,杭州中院根据“新精神”撤销了西湖区法院的判决,驳回环湖绿地动迁建设工程处要求强迁的诉讼请求。叶泳华胜诉了,在与拆迁人的民事诉讼中他赢得了第二次较量。叶是不幸的,在接下来的行政诉讼中,他输掉了第三次较量。据报道,在此之前房管行政部门发布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要求叶泳华“腾退”房屋。叶泳华没有动,房管部门就以申请执行行政决定向法院起诉。由于《通知》只涉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没有涉及到行政诉讼的范围。6月19日,西湖区法院下了《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叶泳华强制执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于是,我们上文所谓的怪现象就出现了。法律界人士分析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怪现象,概因拆迁过程中既有行政关系又有民事关系。而目前所有的拆迁法规都是重行政关系轻民事关系。在法律人士看来,叶泳华三个回合中赢得一个回合,已经了不起了。因为,过去的经验表明,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打拆迁官司,可能是在进行“一场永无胜诉可能的诉讼游戏”。广州的一家报社,似乎证实了这样的说法。该报援引知情人士的话透露,一位上海郑姓律师曾经代理了超过500个房地产拆迁官司,其中包括静安区“东八块”居民诉周正毅一案,其结果是无一胜诉。人们说,这位律师就像一个与风车大战的唐吉可德。因为,面对开发商这种明显的违规行为,目前的拆迁法规却缺乏有力的制约机制。在现有拆迁法规中,最有力量的莫过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分析该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就很容易明白,为什么在拆迁官司中,我们很少听到普通百姓打赢官司。依据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由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拆迁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作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机构,是拆迁活动事实上的当事人,其与拆迁人具有行为目的上的一致性即拆房迁人,由他们进行裁决,当然不会公正。作为一部行政法,对法院受理拆迁案的程序作出规定,置行政裁决为审判的必经程序,严重违法诉讼法和干预法院审判。更要命的是许多法院事实上遵守这个规定,又严重丧失了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而在实体上,法院常弃国家法而顾行政法,拆迁案件的判决通常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土地是国家所有,政府有权收回;拆迁人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有权拆迁;相应的被拆迁人有义务拆迁。至于拆迁补偿金,因为对被拆迁人的房产进行过评估,补偿标准符合政策规定,所以公平合理,因此很少听说全国居民有打赢拆迁官司的。打拆迁官司往往就成了唐吉可德式人物的较真和自不量力。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3)公共利益暗渡为商业利益虽然我们的国家,已经习惯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思维,可是安徽一个县一个旨在公共利益的广场,还是遭到了拆迁户的强烈抵制。2003年,《中国青年报》曾以“贫困户背不动豪华广场”为题,披露安徽五河县不顾落后贫穷的实际,不顾广大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城市低保贫民的死活,在今年3月硬是要上马兴建大型文化休闲广场。据介绍,原有的体育场足球场、篮球场、溜冰场等一应俱全,只是设施老化些、建筑简易些,并不影响使用,却要计划投资7000多万元,占地5.6公顷,要拆迁191户居民、25家单位,“邀请全国一流设计单位规划设计”,立志“建成皖北地区乃至安徽省内县级城市中最大规模的商务中心和品位最高的中心广场”。出乎地方官员预料的是,这个看起来为了公共利益的工程,一开始就广遭抵制,生活无着的拆迁户,民怨沸腾,群起上访。表明上看,用这样的例子来说明我们的主题------公共利益暗渡为商业利益,似乎还不够妥帖,因为我们在这个计划投资7000万的广场中,还没有看到拆迁人鲜明的商业利益,以及旨在商业利益的商业掠夺。实质上,具有公益性的项目,并非就是公益事业项目。公共利益并不是抽象的概念,它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具体的个人利益组合而成的。它应该同时具备直接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等要素,换句话说,它必须福佑最广大民众利益。我们不反对地方官员门坚持的建绿地建休闲广场建体育场所,是为大众谋利益的说法,但是,一旦这些项目侵犯了当地百姓特别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那么,它就不应成其为公益事业项目。“有不少的开发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骗取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谢光飞 说,“在一些地方,建商品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也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位文章中透露出责任感的记者,为我们举了诸多例子:北京宣武区庄胜二期危改区,开发商以“房改带危改”立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危改居住用地”,但却在其上建造商品豪宅,而不危改安置房;浙江绍兴市“影城文化街”项目也是以公益事业名义征地拆迁后,改成“县前街文化街”进行地块转手,又变成商贸大厦进行开发建设;据上海市普陀区宏申小区的27户商品房业主反映,他们被以建设“绿地工程”为名强行拆迁,据同属普陀区的长寿路动迁居民说,长寿路动迁时原来也是以建大型绿地为名,可如今在这块大型绿地上已盖起了几幢每平方米价格高达万元以上的高层商品房,于是,宏申小区业主要求就本小区拆迁后60余年内不另盖建筑作公证,但遭拒绝。我们不明白的是,判断一个征地拆迁的项目是出自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是很容易的一件事,为什么地方政府不时将两个利益混淆?答案不言自明,就是说,如果不混淆,政府就没有强行拆迁的口实。大家都知道,出自商业目的的拆迁,拆迁户不拆迁他也没办法;但如果他祭出公共利益的招牌,被拆迁户则不能不拆。经济学家张曙光认为,一项拆迁是否属于公共目的还是商业目的,应该由公众作出判断,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由官员直接拍板”。这位经济学家还以政府开办工业区招商引资作比喻,说这就是以公共目的实现了第三方得利。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和张曙光可谓英雄所见略同,他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专访时说,现在各个城市在拆迁中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混为一谈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他建议有司应将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商业拆迁“法办”。梁说,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并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置和补偿。他建议在目前“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况下,可将其内涵严格定义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透过最近几个月来的报刊,我们看到太多的报道,揭开了拆迁人商业利益“脸”上的公共利益的“画皮”。这样的“画皮”有时也会让政府蒙羞,譬如德政工程。当公共利益暗渡过商业利益,政府的德政工程,往往有违初衷变为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日前,有5位著名专家就拆迁问题联名发表了给某市政府的建议书,建议书说: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和扩张运动,拆迁因此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但由于行政权力与开发商利益的结合,造成拆迁纠纷急剧增加和激化。被拆迁的居民不断增多,迁居的地段离市区越来越远,给这些居民上班、上学、就医等经常性的生活需要和经济状况带来了不少困难,对于低收入者更是难于承受的。用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谢永飞的话说,“变成了对广大工薪阶层的一种压榨、掠夺和驱逐,并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形象工程”和开发商的“暴利工程”。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4)怪现状对“法的精神”的凌辱拆迁中,我们看到很多奇怪的现象,看上去非常的匪夷所思,但它却真实地存在着,有意无意地凌辱着“法的精神”。首先是“誓与拆迁赛比盖”。2003年11月上旬,我行走在杭州市余杭区,目睹了浙江最大的地产项目“天都城”前“匆匆盖房”的一幕。那里,有很多崭新的小洋楼式的新房,一看上去就知道是新建的。记者不惑地问天都城的员工,拆迁就在眼前,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盖房子呢?刚盖好马上就拆除,岂不太可惜了?回答说,他们盖好就是等着拆的,你要是不拆迁,他还不盖呢?其实,这样的情形,全中国到处都有。普天之下,几乎都存在拆、建同行的荒唐局面。一边是中国房地产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势不可挡地铺开,许多大中城市内的老城区民宅、近郊远郊,在“拆”字的推动下,地震一般,眨眼就成了一堆瓦砾。到处是拆后残壁断垣,到处是迁后建筑垃圾,到处都是拆迁后的建筑工地。另外一边是到处都有农民工,将拆下来的断楼板、破砖头,用牛车等各式交通工具拉到郊区去。在将要拆迁的地方、将要拆迁的村子,村民们家家户户都在匆匆忙忙地盖房,守株待兔,等着拆迁人来拆迁。魏雅华在凯迪网上发表文章说:这是“对土地使用权无偿收缴”的报复。宅基地是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缴的。既然拆迁方说只价赔偿房子,那好,我把整个院子都盖成房,盖得寸土不剩,院子四角变成了房子四角,院子有多大,房子就有多大,还盖成五层楼,不就行了?我盖房的成本连工带料是1平方米180元,用的全是城里拆房拆下来的破砖烂瓦。你给被拆迁户的成本价是商品房的当时市场价,1平方米3000元,五层楼你每平方米就得给到1.5万元,反正是有法律依据的,你干不赔?魏感叹,谁说房地产业的暴利只有房地产商才能独享,被拆迁户就不能趁机也享用一回?这叫“请君入瓮”。很公平。这当然是嘲讽的说法,因为我们看到了被浪费的拆来拆去的社会财富。魏说,这是对不尊重“等价交换”的报应。法律界人士说,这是“诚实信用”的法的精神的凌辱。第二个怪现象是拆迁中的“阴阳合同”。 所谓的阴阳合同,指的是房地产动拆迁工作中,拆迁人表面上与被拆迁人签订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被拆迁人应得的补偿或安置款项。同时,暗地里又签订另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前一份协议的补充。根据后一份协议,被拆迁人可以得到额外的补偿或者安置,在上海等发达城市,通常一个户口三五万元。但这份协议,只由拆迁人保存,被拆迁人在签字后,是无法得到该份协议的。至于除协议签字双方之外的其他人,更是没有机会得知该第二份协议的内容。也就是说,拆迁过程中,原先的纸上的政府法规,早就被现实操作的手“撕裂”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在上海采访后,写了一段“苏州河北岸,闸北区七浦路7号地块强先生的故事”。故事说,马路边悬挂的大红条幅“早签约早受益”、“拆迁造福人民”、“支持动迁工作”在阳光下很是耀眼。这一地块占地2万余平方米,拆迁之后将建一个大型商业住宅区。故事还说,45岁的强先生几天前在动迁协议上签了字,他一家三口住在一间8.9平方米的老房子里,动迁公司答应支付14.5万元的货币补偿。虽然这个数字比强先生预想的还差两万元,但他知道,如果完全按照拆迁政策来办的话,他得到的补偿可能只有现在的一半——动迁公司与他签的协议有两个:一个是“阳合同”——按政策来的,一个是“阴合同”——政策所不认同的。有律师断言,“在上海,十个拆迁户中九点九个签的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的存在有其现实合理性,因为这里面的巨大价格悬殊,对拆迁户是不公平的。而这个不公平正是法规的滞后造成的。毫无疑问,这样的现实的合理性,对法律来说,无异于打了一个耳光。法的精神,在这样的阴阳合同面前,是那么的委琐,没有光彩。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5)法院的“释法”和“变法”2003年9月21日凌晨的那次拆迁中,我们看到了黑势力的影子。据悉,一个在逃的曹姓嫌犯,接到北京金泰成公司一王姓经理20万元“委托费”后,纠集50余人并雇佣2辆铲车,来到北京丰台石榴园西街,将20余因对开补偿不满意而拒绝搬迁的居民统统叫醒,强行拉到院内进行殴打、捆绑,3名居民被打成轻伤,4间房屋被强行拆毁,直到警察赶到并制止。事实上,暴力拆迁在中国的发生绝非一起。北京一位法学教授称,现在全国蔓延开来的暴力拆迁使强制成为习惯、违法成为平常,这实际上是开发商与腐败分子大规模实施的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但可怕的是,刑法在这一领域的调整功能几近丧失。在一些地方,只要是打着拆迁的幌子,打砸抢几乎可以被免于制裁。数年前,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动用黑势力强行拆迁,一夜间马到功成,被腐败拉下马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还因此表扬刘涌批评他的部下拆迁不力。观察家认为,这样的事情在中国或将不会再次发生,非但丰台检察院,中国的领导人,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很多部门,都在努力将拆迁纳入到良性制度轨道。中国正在酝酿拆迁制度变革。国庆节前有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牵头制定针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它的基本精神就是,不再支持强制拆迁。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违法,应以组织强制拆迁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具体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实际上可能导致对公检法联合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否定。这样的消息,无论如何是鼓舞人心的。旧的拆迁法规,在经济学家张曙光等学者眼中,已经成了“恶法”。过去的几个月里,法律界人士对旧的拆迁法规,给予了不遗余力的鞭挞。在新华社《半月谈》杂志社主办的拆迁高层研讨会上,一些法律人士对拆迁法规之“恶”的分析,鞭辟入里,这里,我们且摘要几段:北京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智晟:目前的相关规定说,当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不能达成协议时,交由政府裁决。这样实际是由行政强制力来干预民事合同的订立过程,是以行政立法方式安排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行为。仅此一点,我们就可以说,目前正确规范拆迁的法规是缺位的。强制拆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涉及到刑法对强迫交易是犯罪的规定。违法拆迁对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刑法等大量的国家基本法造成了严重损害,这确实是比“非典”更可怕的事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司法权不应当为行政权服务,如果为实现它的利益而保驾护航,就会使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而起不到社会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权的行使应该导致对私权的保护, “不予受理”是没有法理根据的,即使法律规定不明确也不能作为法院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法院不能将民众应该得到的救济推给行政权去解决。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目前的拆迁存在很多问题,核心在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够和不尊重。拆迁就必须保护私人权利,为了解决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就必须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角度去完善法律体系,强调私有权在法律体系中应与国家、集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长期以来,政府拆迁部门往往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了程序的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是保证实体处理公正性的基本条件,通过正当程序处理,可以减少利益冲突,消除社会不公平、不稳定的隐患。回顾过去,我们欣喜地发现,早在法律界人士的批评发出之前,一些省市的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自觉的拆迁“变法”。2003年3月27日,杭州市中级法院3月27日发出的《关于做好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立案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房屋拆迁立案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各基层法院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达成协议”情况下,不予受理拆迁人“强迁”的诉请。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向省内各级法院发出了类似的通知。杭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汤海庆说,“现在拆迁纠纷比较多,房管、土管、基层法院、当事人等各方面的理解也不是很一致,做法也不是很统一,所以需要规范一下,中院的这个决定出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的作用,对行政方面的压力还是有的。”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6)人大的力量曾被视为橡皮图章的人大,在拆迁问题上,再一次显示了她作为权力机构的力量。2003年9月2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焦点再次集中在强制拆迁、拆迁补偿金额和原址产权调换上。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知情权? 是会议的一个焦点,人大代表认为:“要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所以,《拆迁办法》第六条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拆迁的目的、依据、地点、范围、期限,拆迁人及其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名称,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等。如何保障钉子户生活条件? 在过去,这个问题几乎不是问题,现在,《拆迁办法》明确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同时,实行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办理证据保全和提存公证。 此外,为了保障尚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暂未搬迁的被拆迁人合法利益,《拆迁办法》明确了“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四天后,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日,该条例将开始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拆迁人习以为常的强行拆迁将被禁止。经过三次审议的《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作了规定,对于被拆迁人合法享有的使用权的空地,应当单独作为一个补偿项目,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条例》严令“拆迁人不得强行拆迁”。拆迁人违法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同时,拆迁人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生活,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与其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否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人们满意地看到《条例》还对政府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行政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或者对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投诉不及时依法处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条例》还规定,房屋补偿基准价格要开听证会,而后每半年公布一次,分别在6月10日、12月10日之前予以公布。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二章 穷人:公益政治让道权利政治(7)中央政府和民间组织的合力我要在叙述中央政府和民间组织如何在三天内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予拆迁户以希望之前,先援引媒体报道的一位上海老太太的两难选择。9月下旬,上海一吕姓律师接到一个老太太的电话,她问,她一个人住15平方米的亭子间,平时靠卖茶叶蛋生活,她那里要拆迁了,但是她不想搬,怎么办?吕告诉这位老太太,根据法规,她有两种选择:一个是得到大约10万元的货币补偿,另一个是搬到郊区一个同等面积或面积稍大的新房子。但是,这两个方案她都不喜欢。第一个方案意味着这位老太太从此无家可归,因为10万元在上海是买不到房子的,即使是二手房;第二个方案则意味着她从此失去生活来源,在郊区,没有人来买她的茶叶蛋。我不知道这个老太太有没有接受到官方和民间组织的援助。但老太太这样的拆迁户,在9月中旬的三天内,大多感受到了官方和民间的救助力量。9月18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特别指出:严打拆迁中的违法和腐败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出了编号为“〔2003〕42号”的明传电报。这是一则“紧急通知”,内容是做好城镇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该“紧急通知”,像我们常见的通知一样,在对城镇拆迁工作给予了必要的肯定后,立即用“但是”一词将话锋一转:“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集体上访有增加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通知强调该通知的下发,是“经国务院同意”的,该通知还透露,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解读该通知的人士认为,以下两点值得重视: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甚至追究责任;严格依法规范拆迁行为。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9月20日,在上海市律师协会的组织下,上海152名律师成为“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的首批成员。拆迁户们通过网络和当地报纸,知道了他们的详细名单。在拆迁户朱正亮天安门自焚后第七天,在刚经历房产大鳄周正毅案震荡的上海,这一律师志愿团的成立,当即引起人们的好感和注意。扩及更大的背景则是:随着上海旧区改造工程的推进,2000年以来上海每年至少拆迁8万户居民。到2007年,上海的改造,将涉及40万拆迁户。上海市律师协会一位负责人接受南方一家媒体采访时称,此次律师志愿团正是应社会的迫切需求而成立的,数量之庞大为历年少见,他们将为被拆迁人提供收费低廉或免费的法律服务。律师们自己认为,律师主动介入拆迁纠纷,将在拆迁居民和政府之间起到润滑剂的作用,缓解当前剑拔弩张的紧张局面,有利于社会稳定。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三章 官商:相逢在狭路(1)以权力寻租为旨要的腐败,是“公正主义”最大的敌人。回望2003年3月到2004年3月这段日子,执政党在反腐败问题上的表现,在“官商”现象上展露得最为淋漓尽致。一方面,半官半商半下海的“官商”被打进制度牢笼;另一方面,“福布斯富豪”中喜做“官方生意”的“胡雪岩式官商”接连落马。狭路相逢的他们,已从2003年的“反腐三化”中,从天堂的丧钟声里,感受到社会渴盼公正的急遽呼吸。商人:福布斯富豪中国劫2003年的中国,燕赵大地传来了有条件豁免私营企业主原罪的声音。然而,相对于福布斯排行榜上的一阵接一阵的悲鸣,宽恕的声音是那么的稀落。静坐在2004年春天的书房里,细细品味更多的伤感的回声,许荣茂和孙广信所遭受的来自媒体的前所未有的质疑声,已不再那么刺耳,依旧振聋发聩的,是乔金岭猝死,吴志剑的被判入狱,周正毅的一夜翻船。2003年,无异于福布斯中国富豪们的灾年。若从大历史的角度考察之,进入法治市场经济时代的中国,其对公正和秩序的尊重,才是劫富豪于灾难的偶然中的必然。当游戏规则业已改变,而他们还在以他们往日的习惯,凭借原始积累阶段的手法,寻求权钱合谋的机会。如此,焉能不折戟沉沙?2003年一年间,中国的富豪们命运多 。从年初河南乔金岭的猝死,到深圳吴志剑被判入狱,再到上海周正毅钱永伟折戟沪上,直至年底遭受媒体空前质疑的许荣茂和孙广信,福布斯排行榜上的中国富豪们劫难重重。北京有观察人士将之概括为三重劫难:富豪之疑;富豪之囚;富豪之死。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三章 官商:相逢在狭路(2)三重劫难中国的媒体还没有养成公开质疑公众人物的习惯。北京一家经济媒体的副总编辑觉得,尽管银广厦开了先例,但像许荣茂和孙广信这样不幸的,可谓少见。“父亲是个非常细致严谨的人,他埋头做事,每个细节都认真对待,一个灯也可以调上几百次。”儿子许世坛曾如此评价父亲。据称,在传媒质疑许荣茂和他的公司之前,中国地产界对这一评价深信不疑,他们相信顽强霸占着富豪排行榜第七把交椅的许荣茂,在资金和股权运作方面是“滴水不漏”的。遗憾的是,一向滴水不漏的许荣茂和他的世贸集团,在南京宝善地块的收购事宜上“漏水”了。2003年6月9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正式挂牌出让宝善地块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宝善地块无人问津。25天后,许荣茂一掷18亿人民币,鲸吞了整个宝善地块。南京媒体打破沉默:“没有争抢没有拼杀,巨无霸宝善地块拍卖现场,由于只有一家开发商竞拍而意外平淡收场。”这惟一一家就是世贸集团。有人认为报道中的弦外之音很明显:“世贸集团何以能唱独角戏?”就是这样一个含蓄的质疑,很快经由全国媒体的放大,从而招致各界对世贸集团的议论纷纷。这当中,最具杀伤力的是《新财富》杂志和《21世纪经济报道》,前者将许荣茂作为封面人物,配以“地产阴谋”的封面标题隆重推出,后者在头版发表了对世贸集团的调查。《股市公告先于政府招标,许荣茂18亿问题圈地》,类似的新闻标题使许荣茂家族如坐针毡。最后致使南京方面也不得不出面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正视听。末了,媒体对世贸集团资金运作的追根究底的兴趣, 迫使保持着神秘色彩,极少公开露面接受媒体访问的许荣茂,座到了新闻记者的面前,回答媒体的质疑,以期改变世贸集团忽然树立的“黑箱”形象。正在许荣茂焦头烂额之际,远在新疆的孙广信也同样遭受到媒体的“炮轰”。退役军官出身的孙广信,是2002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上的第三号人物。曾去牟其中的南德集团偷师学艺的孙,在《新财经》对其发难之前,在媒体世界的形象是积极、正面对青年具引导意义的。可这一回,媒体为孙的广汇集团总结了五大疑点。(详见本期报道)被诘问的富豪们忙于四处救火,而无端失去生命的富豪们则再也没有机会向世人解释其巨额财富的来源是否清白了。2003年9月7日,没有任何征兆,52岁的乔金岭猝死于自家守卫森严的别墅里。乔是黄河实业集团的掌门人,中原首富,一个位列《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传奇人物。坊间的说法是,资金链出现问题的乔死于自杀。而被公布的死因却是脑溢血。迄今,众说纷纭的乔的死亡还没有新的说法被公布,这与今年1月22日的李海仓之死很是不同。福布斯排行榜上第27位的李,是海鑫集团的创始人,山西人的骄傲。是日,他被旧日同学,用一杆锯掉枪杆的土枪枪杀于自己的办公室。尽管中国的传统是为死者讳,但一些媒体却在李死后揭露出所谓的海鑫集团的真相,真相中有一例:海鑫集团为了取得银行抵押贷款,不惜找审计师事务所,将2000万的资产评估为3000万。显然,这样的真相,是不利于海鑫和死者的形象的。死者已矣,2004年的新年还没有到来,人们似乎对死者已失去了关注的兴趣。比较之下,人们对周正毅和吴志剑这样的囚者,兴趣要大得多。囚牢之中的他们,正在被人们从反面总结我们这个法治还不够完善的社会,在转轨时期是如何地被钻空子。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三章 官商:相逢在狭路(3)问题富豪,问题不仅在于富豪探讨中国富豪问题,有学者建议本刊将眼光推移到2003年以前。2003年的富豪问题只是仰融杨斌刘晓庆这些2002年问题富豪们的继续。学者们就此提出疑问:问题出在富豪本身,但所有的问题都是富豪制造的吗?“显然不是。”经营了十年民间经济研究所的经济学家茅于轼说。根据吴敬琏等经济学界人士的分析,摸着石头过河的年代里,为机会主义者提供了太多可以利用的制度弹性,或者说法律漏洞。仰融,一个孤独的博奕者,当他的口吻开始变得悲凉的时候,依旧有人说,“仰融不是所谓受迫害的民企代表。”仰融是什么?有人说,他是摸着石头过河之后的落水者。摸着石头过河,这是中国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的话。它对中国改革的巨大贡献毋庸质疑。但,摸过河之后,中国却在一些层面留下了一些无法破解的难题。譬如戴“红帽子”戴出的产权纠纷。问题出在华晨的身份上,国有的还是民营的?按照仰融的说法,当然是民营的。仰融认为自己之不过审时度势为自己的企业戴了一顶国有的“红帽子”,但这个说法目前还是一相情愿。财政部和辽宁方面宣称,“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认定华晨资产是国有资产。”如此说来,仰融只是一个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而已。事实如何,当下法律还没有最后裁决。一些中国公共知识分子反思的是,如果仰融一开始就是国有资产代理人,那么,除了咒骂仰融太狡猾,是不是还要问一句:仰融试图转移国有资产没有成功,有没有其他仰融成功了?所以,很多公众开始赞成经济学家吴敬涟论点:“改革进行到今天,我们不能再摸这石头过河了。”刘晓庆已经走出了囚禁他的监狱,但是围绕税案中的刘晓庆的批评和剖析,还在继续,在开放和多维的舆论中,有人指出,刘晓庆事件拷问我们税收制度的弹性。制度是社会良性运转的途径和保障。社会的有效运行,仰仗于各种各样的制度,因此制度的制定是为了给我们行为处事决策提供一个标准,一个必须遵守的准则,但是,如果一个制度弹性太大,也必然会使制度的严肃性遭遇挑战。肖余恨在人民日报社主办的《江南时报》上撰文说,刘晓庆沦为今天的地步,除了她对自己的浮躁与贪欲应负的主要责任之外,税收制度的弹性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据称,刘在公司账目上做手脚,是从1996年就开始的事情,究竟是谁把她惯了这么多年?是弹性太大的制度。在一个不完备的市场经济环境里,广泛的社会关系,近乎“专业的公关手段”,极大地延伸了制度的弹性空间。杨斌的谎言被拆穿了,坊间称之为骗子。这样的说法有可能小看了杨斌,无论如何,从一个孤儿发展到中国大陆“第二富豪”,再到朝鲜第一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这样的人生不是一个小小的骗子所能做到了。于是,舆论用“机会主义者”来描述杨斌。从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之初,仅仅几年的时间,杨斌就完成了一个机会主义者最为灿烂夺目的杰作。事实上,机会主义是中国转型时代普遍流行的心态。这样的心态,不仅机会主义者杨斌有,帮助杨斌建造空中楼阁的地方政府和官员也有。当政府被赋予过多的经济职能,政府的边界在哪里?机会主义的边界又在哪里?这是一个难以量化的问题。边界越模糊,机会主义者的故事就会越精彩。所不同只是机会主义者面孔的变换。权威机构的一份调查报告曾显示:“对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高收入阶层而言,相当一部分积累下来的财富来源于游离社会监管体系的‘灰色地带’,掺杂着浓重的冒险家和暴发户的味道。”上个世纪90年代,是中国市场经济最为热闹也最为无序的年代。在这样的年代,问题富豪的诸多问题,都可以经济学中的著名理论博奕论诠释之。转轨过程中,中国上演的好比是一场“囚徒困境”式博弈的大戏,你使坏只是因为别人在使坏,别人先坏是因为怕你会使坏。好比你的竞争对手都在逃税漏税行贿受贿,而你不偷不漏不贿,你怎么活?你的高尚可能成为你的墓志铭,你的超前反使你成为“革命先烈”。你又如何能有机会笑到最后笑得最好,并且进入《福布斯》富豪榜呢?中国市场经济转轨的航船正在徐徐驶入法制化、规范化、完善化的轨道。中国证监会赵晓博士说,富豪们除非赚取阳光下的利润,否则财富背后将永远拖着一根原罪的尾巴,就会像百年孤独中那个长出猪尾巴的孩子。对中国的富豪而言,听取这样的忠告自然是有益的。但是需要听取忠告的显然不仅是富豪,还有为富豪制定制度的人们。第一部 “公正主义”终结“惟富时代”第三章 官商:相逢在狭路(4)偶然之后的必然无论是富豪之疑,还是富豪之死,抑或富豪之囚,在沉迷于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学的研探者看来,富豪们看似偶然的遭遇,一定程度上都有其必然性。在中国一步步走向法治市场经济的时代的今天,所有的偶然串联在一起,就呈现出一条清晰的必然性的规律曲线。如果将中国富豪的命运,和一个假设的三十年的市场经济“三段论”联系起来,这样的一条曲线,就可以看得更清楚。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是争论的十年,其议题是要不要搞市场经济,争论的关键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这样的争论中,今日的中国富豪们摸着石头过河了。随后的十年,是尝试的十年,中心思想是怎么搞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激励等成为社会通用的流行词汇,很多富豪是在这个阶段成长于真正的富豪的,制度弹性为机会主义者提供了在法律模糊地带快速积累财富的机会。自本世纪初开始尚未结束的十年,是规范的十年,核心内容是如何以法治来完善市场经济,法治、有限政府和程序公正正在或将要赢得同等的地位。由是可见,大量的富豪集中在第三个阶段落马,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中国走向法治市场经济的必然。比较之下,香港更早地进入了“三段论”中的第三阶段。在那里,中国富豪们可以充分利用的转型时期的法制漏洞要少得多。或缘于此,今年夏天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内,上海首富周正毅,万泰系的控制人钱永伟以及上海腾达掌门人许培新,在香港廉正公署的“六月风暴”中接连沦陷。评论家认为,沪上三富豪折戟香港,是因为香港的法制环境比内地完善。较之内地,香港的市场经济更为成熟,法制环境更为完善,政府对金融的监管更为严密,权力寻租的空间相对较小,凡此,对投机家来说,都意味着比内地大得多的风险,而没有深谙国际金融中心游戏规则的富豪们,还在以他们往日的习惯,凭借原始积累阶段的手法,寻求权钱合谋的机会。如此,焉能不折戟沉沙?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2004年3月上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如最高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先前所言,被北京写进了宪法。简单的9个字,让中国人第一次鲜明地感受到,宪法存在的所有意义,就是保障公民的权利,约束国家的权力。而国家存在的全部意义,则在于保障人权。我不知道,未来撰写中国宪政史的人们,会否将之与胡锦涛出任中共新领导人后的首次政治亮相,衔接起来。那次讲话的主题,是纪念“八二宪法”20周年。稍后,修宪动作出台。连同胡锦涛在澳洲国会的演讲,中国高层政要言辞上的宪法高调,予海内外的印象颇为深刻。“一二四法制宣传日”前后,仔细研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司法部长发表的公开讲话,我们发觉,高层对宪法的解释,已表现出尽力与现代法治文明接轨的倾向,大异往昔。“论宪法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等等,他们讲话中的部分提法,在旅居海外的政论家看来,已与现代宪政原则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尽管这样的现代政治文明的常识,在大陆学界已经相当普及,但作为中国高官的公开宣示,多少有些出人意表。它表明,与胡锦涛强调宪法权威、第四次修宪相配合,中国当局的宪法意识正在向限权宪法转变。舆论认为,这一转变,与民间社会主动维权的持续扩张,不无关系。2003年,民间知识分子们对“违宪审查”的反复强调,非但显露宪法别有洞天的一面,也极大唤醒了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大陆民间维权初露峥嵘的一年,从孙志刚案、黄静案、孙大午案,到反对歧视乙肝患者、爱滋病人、SARS患者的权利,再到罕见的民间自荐独立候选人参与区县人大代表选举的小高潮惊现北京,民间自发维权一浪高过一浪。观察家相信,官民两界在宪政层面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互动,已为宪政主义对权力时代的终结,开启了序幕。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四章 法律家时代(1)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是争论的十年,其议题是要不要搞市场经济,争论的关键词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这样的争论中,企业家快速成长为社会精英。随后的十年,是尝试的十年,中心思想是怎么搞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激励等成为社会通用的流行词汇,经济学家成为社会现象的解释者,一定程度上把握着中国的话语权。自本世纪初开始尚未结束的十年,是规范的十年,核心内容是如何以法治来完善市场经济,法治、有限政府和程序公正正在或将赢得同等的地位。于是,我们预言法律家,将成为此间的新宠。这是中国走向法治市场经济的必然。若非如此,我们就难以理解,为什么中国的律师在年初全国两会上,开始以律师职业阶层的模糊形象出现在参政议政的道路上?为什么一度被称为中国知识分子良心的吴敬琏,要和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合作,悄悄跑到上海去注册一个民营的法律经济研究所?立法:向下的变社会的嬗变,往往可以从立法的方向上,窥见一斑。2003年开始前,我们从中国经济立法计划中,感叹中国的变法。而整个2003年,我们发现,立法方向,也由经济领域转而向更广泛的社会领域,法院对行政监督也比以往更加积极,独立机构为控制对象所俘虏从而忽视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正受到立法的围攻。时代的发言者每个时代都有引领时代的发言者。中国立法大提速时代的迫近,以及立法方向在半路发生的“向下的转变”,都给法律家腾挪出巨大的言说空间,并以立法和释法的言说方式,使之区别于一般的人文知识分子。2003年夏天,我在地处北京花家地的法制日报社,听着楼下武警官兵“同志,请出示证件”的操练声,为新创办的一份经济法律杂志撰写试刊词。记得我在那篇题为《过渡时代的发言者》的试刊词中,言之凿凿地放言:法律家作为时代的发言者势不可挡。我以为,法律家阶层渐次把握话语权的“势”,是时代赋予的。上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是争议的十年,议题是要不要搞市场经济,关键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随后的十年是尝试的十年,议题是怎么搞市场经济,成本、竞争、激励、博奕、囚徒困境之类词语,成为社会通用的语言;而本世纪初的十年,是规范的十年,它的中心话题是如何以法治完善市场经济,我们相信法治、有限政府、程序公正等概念也会赢得同样的地位。与这个三段论相对应的,是知识阶层的一个新动向: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走到了一起,过去十年内把持媒体世界话语权的经济学家们也开始关心法治。10年前,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北京催生了民营的天则经济研究所,10年后,法学家江平和经济学家吴敬琏领着一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悄悄去上海注册了一个民营的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由知识界从经济到法律的变迁,我们可以洞见一个法治市场经济时代的来临。事实上,王雪冰和周正毅们的坠落,已使这个时代的来临端倪初显。2002年被誉为金融家的灾年,2003年被称为地产大亨的灾年,风云人物的幡然落马,各有各的偶然,而众多的偶然串连在一起,便划出一条必然的脉络,这一切都是法治规范完善市场经济的前兆。因为当下的中国,市场有序化以及信用和规则体系的建立健全迫在眉睫,法治、宪政和政治体制改革亦是至关重要。我们不敢说,时代的发言者已由经济学家转向法学家,更不敢说经济学家将逊位于法学家,但我们坚信经济学和法学的互动乃历史大势,法学家作为时代的发言者势不可挡。基于对时代的发言者的认识,我曾为他们写下了这样几句话:立志做中国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坚定捍卫者;以宪法至上为决不动摇的信条;笃信正义就是正义;倡导以法的精神管理社会,经营财富;致力于推动以法治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成长。第二部 “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第四章 法律家时代(2)人和社会的和谐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将有一大拨以民生为要旨的法律法规接连走进公众生活。据称,51部国家级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工伤保险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11部,和公众生活息息相关。其余的59部地方新法,主题要义均不离公众生活。观察家认为,肇始于孙志刚案的社会舆论,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社会层面上,引发了与寻常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2003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正式印发给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与会者对规划的目的心知肚明:争取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此前三个月,有关方面听取吸纳了包括法学专家学者在内的诸多层次人们的意见。有官方背景的专家指出,社会法类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法律部门。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等,是社会保障类立法的重中之重。综观这些法律法规,一个鲜明的趋向展现无遗:追求人和社会的和谐。它们内在的精神实质,是自由的人与有秩序的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谐共振。这样的趋向,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解读出来。从宏观层面看,立法规划中,维护公民权益、注重民众生活的法律,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从宪法修正案到侵权责任法,从初级卫生保健法到救济法,从人民权益保障法到政务信息公开法,凡此种种,无不一一体现法律对公民最基本的政治、经济、人身权利的保障,它们在规范市场经济,推动民众生活持续健康发展层面,益处多多。分析立法思路时,有专家评价称,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人本精神”得到了生动体现。从微观层面看,两个经常被列举的例证,是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前者以防止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庇护环境为旨归。后者鲜明地再现了人本主义的立法思想。有媒体援引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研究专家巫昌祯的话说,这部取消了结婚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和强制婚检一系列条款的法规,具有浓郁的人文色彩,将给人们带来更多的自由便利。追溯既往,立法的人本思潮,当起于2003年初的孙志刚案件。这个打工青年在广州的意外死亡,促使人们大范围地反思弊端丛生的收容遣送制度。最终,国务院果断地终结了这一“历史上曾作出贡献”,但现在已不符合现实需要的制度。李京华、王文韬援引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的观点说,中国以前的法律更加强调社会稳定和个人利益对整体利益的服从,而对个体权利的重视则相对不足。新出台的一系列条例真正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中国公民权利的巨大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