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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人生论-7

作者:培根 字数:7754 更新:2023-10-08 20:39:02

还有人具有一种巧妙的能力,能够使夸耀和虚荣心被掩饰得非常自然,犹如塔西佗所说的莫西——“他如此善于巧妙地显示自己”,以致使人认为这并非出自虚荣。而是出自他的豪爽和明智。其实一切表现恰当的谦虚、礼让和节制,都可以成为更巧妙的求名自炫之术。假使你有一种专擅的特长,那么你就不妨慷慨地称赞那些并不如你的拥有这种技能的其他人。对于这种作法,小普利尼说得好:“你既是夸奖别人,又是夸奖自己。如果他的这种优点不如你,那么既然他值得夸奖,你当然就更值得夸奖。如果他的这种优点强过你,他不值得夸奖,你就更不值得夸奖了。”结论是:尽管你胜过他,你还是要夸奖他。但归根结底,自夸自赏明智者所避免的,却是愚蠢者所追求的,也是谄媚者所奉献的。而这些人受虚荣心支配的奴隶。④西塞罗、塞涅卡、小普利尼,三者均为古罗马著名作家。五五 论荣誉人的荣誉应当与人的价值相称。如果荣誉大于价值,就不会使人服气。反之,如果内在价值大于荣誉,就很难被人认可。当一个人完成了别人从未尝试过的事业,或者虽然曾有人尝试,但失败了的事业,那么他所获得的荣誉,将远远高于追随别人而做的事业——哪怕后者更难。假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有利于社会中的各种阶层和团体,那么他得到的荣誉就会更大。有些人在荣誉问题上常常会得不偿失,因为他不善于珍惜自己的名声。如果能成功做完别人都尝试而失败过的事,那么他的尊名将会像多面的钻石,焕发出最耀眼的光彩。所以,在荣誉的追求上,有竞争的对手反而更好。联盟的侍从有助于扩散荣誉。西塞罗说过:光荣出自家中。嫉妒是蚕食荣誉的害虫,所以要设法征服它。为此就应当使人相信,你所追求的目的不在荣誉而事业,你的成功得之于幸运而并非由于你的优异。君主的荣誉可以按如下等级排列:第一等是那些创建国家的人,如罗慕洛(罗马建城者)、塞拉斯(波斯建国者)、恺撒、奥特曼(奥特曼帝国建立者 1259—1329)、伊斯梅尔(伊斯兰帝国建立者)。第二等是那些立法者,即国家制度的创设者。如莱卡斯(斯巴达立法者)、梭伦(雅典立法者)、查士丁尼(东罗马皇帝)、爱德加(英国国王)、卡斯提(西班牙王,立法者)。第三等是那些解放者。他们或者结束了内战,或者把民族从异族的奴役中拯救出来。如奥古斯都、菲斯帕斯、奥兰斯(罗马皇帝)、英格兰王亨利七世、法兰西王亨利四世等。五六 论法律司法者应当认识到,他们的职责是司法而不是立法。也就是说,只是解释和实施法律,而绝不是制订或更改法律,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这一点,可以借鉴罗马天主教会的经验。试看罗马天主教的僧侣们是怎样假借《圣经》的名义,根据他们的需要随意加以解释或杜撰,用以满足自身私欲的吧!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更重要,谨慎比自信更重要。摩西的戒律说:“私迁界石者必受诅咒。”而篡改法律的人,其罪行比私迁界石者更严重。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带来的恶果甚至 10 超过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正如所罗门所说: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以下我们就来分别讨论一下司法与诉讼、律师、警吏以及君主和国家的关系问题。第一、关于诉讼人。《圣经》上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增添了酸涩的味道。法庭和法官的主要使命,就是审判人间的暴行与欺诈。明目张胆的暴行固然是凶恶的,而精谋划的欺诈,其隐患也绝不亚于暴行。至于那种无事生非的诉讼,就应当拔除之而避免法律受它们所干扰。法官应当为做出公平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类所做的那样:“削平山冈、填满崎岖,以铺平一条正直的道路。”而对一方沁事人有势力的案件,法官不应向任何压力屈服,也不可被任何诡辩、阴谋所迷惑。更不应滥用威权,依靠压力逼供诱供,否则必出冤案,正如“擤鼻过猛会流血”。②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尤其不应该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应该懂得,制订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惩戒。要知道,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莫过于枉法。执法也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罗网③。在审判时,法官不仅应当考虑事实,还应分析与事实相关连的背景和环境。对已过时的严刑酷法,要坚决限制。“注意情节,应当权衡情理,这同样是法官的职责。”特别是在审理人命攸关的案件时,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做到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第二,关于律师辩护的问题。耐心听取辩护是法官的重要责任之一。法官在审判中,随意打断或否定律师的辩护,或者预告讲出律师可能做出的辩护以显示自己的明察,或者中听取调查和辩护之前就抱有如何判决的成见,是不利于保证司法正义性的。法官在审判中,有四项分内的职责:1.调查证据;2.主持庭审时的发言,制止与审判无关的话题;3.宣示审判所根据的原则,总结案情;4.根据法律宣判。如果超越这四件事之外,那就做得过度了。作为法官,如果缺乏听取证词和辩护的耐心,或记忆力、注意力不集中,就不能做出公平的裁决。但是法官也应当知道,他所坐的位置也就是上帝的位置。所以他应当像上帝一样扶助弱小、压制强暴。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过密,否则就难免会有不公正的嫌疑。对于正直而主持公道的律师,法官应当表示赞许,而对于歪曲事实真相的律师,则应当给予批驳。第三、关于法庭的警吏。法律的神圣性,不仅体现于司法者身上,而且也体现于执法者的身上。《圣经》上讲,“从荆棘丛中采不得葡萄③”。同样,如果法官都被贪赃枉法的警吏所围绕,那么从这里绝不可能得到公正的结果。法庭中的警吏绝不应该用四种人:那种包揽诉讼的讼棍;借司法谋求私利的法院寄生虫;狡黠之徒;敲诈勒索之徒。有人马法院比做灌木,当有困难的人像逃避风雨的羊一样钻入丛中,难免总会刮伤些皮毛。而如果法庭中有了这几种人,那么恐怕就不仅是掉点毛的事了。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法官的助手们个个正直而富有经验,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第四,关于与君主和国家的关系。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④应当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这一目标为准则,则所谓公正不过就是一句空话,而所谓法律也不过是无法兑现的预言罢了。法官与君主和政治家负有共同的使命,他们应当携起手来,避免司法与政治发生矛盾。在制订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到法律,在执法时,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司法上的重大错误,有时甚至可以引起政治变乱乃至国家倾覆之危机。所以,法律与政策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在所罗门王的宝座前,站着两只狮子。法官就是王座前的狮子,但他们也应清楚地知道,狮子毕竟只是狮子,只能蜷伏在王座之下,而不能凌驾于君权之上。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对这一点,圣保罗讲得好:“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⑤”①参看《圣经?以赛亚书》第 40 章第 4 节。②《旧约?诗篇》第 11 篇 6 节有言:“他要在恶人的头顶上铺开罗网。”③《圣经?马太福音》第 7 章第 16 节。④语出西塞罗《论司法》第 33 章第 3 节。⑤《圣经?圣保罗致提摩太前书》第 1 间第 8 节。五七 论愤怒斯多葛派哲学家要①主张人应该杜绝愤怒,但这是不可能的。对此我们有一种更好的见解,这就是神的告诫:“可以激动,但不可犯罪;可以愤怒,但不可含愤终日。”②也就是说,对愤怒必须从程度和时间两方面加以节制。我们来讨论三个问题:1.怎样克制易被激怒的天性;2.怎样避免因发怒而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3.用什么方法可以使人激怒和息怒。关于第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将要动怒时,冷静地想想由此招致的恶劣后果。塞涅卡说:怒气有如重物,将破碎于它所坠落这处。《圣经》教导我们:“忍耐使灵魂宁静。”③如果人类丧失了忍耐,也将丧失灵魂。人绝不可像蜜蜂那样“把整个生命拼于对敌手愤怒的一螫中。④”易被激怒是一种卑贱的情感,受它摆布的往往是生活中的弱者,如儿童、妇女、老人、病人。所以人们一定要注意,当你被激怒时,应努力在愤怒的同时给对手以蔑视,绝不可在愤怒中表现出畏惧。这可以使你在精神上略胜一筹。这完全可以办到,只要有自信。关于第二点。 3 种情况下人容易发怒:在第一是过于敏感的人。他们的神经太脆弱,一点小事就足以激怒他们。其次是认为自己受到轻蔑的人。被人轻蔑最容易激起怒气,其后果远远胜于其他伤害。最后是那种认为名誉受到损害的人,也易愤怒。为了防止这种情况,需要加强自信,诚如高德瓦⑤所说:“人的荣誉之网应当粗绳索来编制。”——即坚固程度非他人所能轻易摧毁。人在受伤害后最好的制怒之术是等待时机,克制怒气,把复仇的希望寄托于将来。人在愤怒时千万要注意两点:第一不可恶语伤人,这不同于一般的发牢骚它会因而下怨毒之种;第二不可因怒气而轻泄他人的隐秘,这会使人不再被信任。总之,无论在情绪上怎样愤怒,千万不能在行动上做出无可挽回的事来。最后,关于激人发怒之术,与息怒之术相同,关键在于把握好时机。人在急躁或心情不好时最易激怒,这时若把所有能令他不快的事都加之于他,并再带着一些轻蔑的侮辱,这是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而若要防止一个人的怒火,第一在谈一件可能使他激怒的事前,一定要选择恰当的时机和场合,第二要设法解除使人觉得受到轻蔑而有被辱之感,可以把这种伤害解释为并非蓄意,而是由于误会,激动或其他什么原因,而绝非出自于蔑视。①斯多葛派是古罗马哲学流派之一。下文中的塞涅卡即此派中的一位学者。②语出《新约?以弗所书》第 4 章第 26 节。③见《路迦福音》第 21 章 19 节。④引自维吉尔《诗篇》。⑤高德瓦,中世纪西班牙武将。五八 论变迁所罗门说:“这世间本无新奇的事物。①”柏拉图也认为,一切知识不过旧知的回忆。所罗门恰好也有相似的见解,他认为,“所有被认为新奇的事物,都只是由于已被人们遗忘了而已。”照此说来,那条地狱中的“忘川③”,似乎也同样流淌在人世间。但又有一位高深莫测的占星家说过:“除了两种永恒之物,世上再没有任何恒久不变的东西。”④他所谓两种永恒之物就是:第一,天上的恒星。第二,行星的运行轨道。毋庸置疑,世间万物常变不息,永无休止,但最终无不被一张大尸衣席卷而支。所谓的尸衣,就是地震与洪水。至于火灾下旱灾,却似乎并不能完全毁灭人类。日神之子驱车狂轰也不过只跑了一天。⑤伊利亚特时代的那场大旱也无非延续了 3 年⑥。至于西印度岛上神秘的天火,其燃烧的范围也是有限的。⑦但一场巨大的洪水与地震,却完全可以毁灭一切。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西印度岛的历史,就会发现他们的历史似乎很短,而最可能的是,他们正是地震或洪水劫后的幸存者,有位埃及僧人曾告诉梭伦:“大西洋中曾有一个巨大海岛在一次地震后被 海水吞没了。”尽管地震在那个地区似乎并不多见。但另一方面,美洲的河流却声势浩大,旧大陆上的大河与之相比也不过只是小溪而已。那里的山峰也比我们这里要高得多,例如安第斯山就是如此,假如没有这些高山,当地那些居民可能到今天早就被淹没在那些洪水中了。马基雅弗利则认为,宗教教派间的斗争也可以使人们暂时忘却历史。但我看这种狂热却很难持久,例如主教一换,宗教方针也就可能随之而变了。天体的变迁不是应该讨论的。也许当宇宙各种星球经历了柏拉图所谓的“周期”之后 ,一切发生过的事物就还会重演一次。当然这种匮是广义的,倒未必是指所有一切都要再次重现。彗星的周期是明显的,它对人间事物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天文学家们至今只是关心它的运行方式,却很少注意它们给人类带来的影响。此外,也往往忽略了各种彗星的分类。我曾听说荷兰人有一种奇特的信念,认为每隔 35 年,便会有同样的年成和气候出现。如霜、雪、大雨、大旱、暖冬、凉夏等待。我所以特意提到这一点,是因为我回顾过去好像确实观察到了这种情况。而人世间的演变,其中最重要的事应当属于宗教,因为宗教是人类灵魂的支配者。真正的宗教必然具有坚如磐石的基础,而各种异教则只是漂浮于时间海洋中的泡沫。至于新宗教的兴起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我也想谈谈我的浅见。当人对于现有的教义发生意见分歧时,当主教及宗教领袖的生活腐败、行为不检时,当一个时代既愚昧而又野蛮时,那么办要有人倡导,就有可能出现一种新的宗教。穆罕默德当年就是如此。但假如没有以下两点,这种新教派就不可能被广为传播。第一是出现了对权威的蔑视。第二是人们行为的放纵无忌。至于思想上的异端邪说,虽然可以败坏人的心灵,却很难结成强大的力量,除非借助于政治上的支持者。新宗教的创立,往往需要借助三种形式:一是利用“奇迹”或“神迹”,二是利用宣传,三是利用武力。殉教杀身的行为,也属于奇迹范围之内,因为这种行为往往被看做是一种超人的精神力量的显现。虔诚的修炼,也同样应包括于奇迹中。防止异端兴起的最好方法,是改革旧宗教已有的弊端。对于枝节之争,应力求妥协。处理方法要灵活,尽量避免迫害和流血。对于异端的首领,与其压迫他们,不如以说服和提升的方法争取他们为自己所用。在战争中,局面变的往往很快。这里有三种因素:一、战场;二、武器;三、战术。在古代,战争往往来自东方。波斯、亚述、阿拉伯、鞑靼这些侵略者东方人。高卢人是西方人,但在欧洲历史上他们只发动过两次战争。一次古柯西亚,一次是古罗马。此外,我们在历史经常看到北方民族侵略南方,由此可见北方是好战的民族,究其原因,不知是由于战神以北,还是由于北方的地气寒冷,使人性变得冷酷了呢?内战常是国家支离破碎的原因。因为统一的力量一旦不存在,国内不同的民族就可能千方百计寻求独立的机会。罗马帝国就是这样灭亡的,查理曼帝国也是如此,西班牙帝国早晚也会如此。一个称霸于世的国家,迟早会灭亡。一个人口太多的国家,也是如此。人口压力如果大到本国养活不了的程度,就不得不移民于外部。和平的方式不行,就只好采用武力。关于战争的武器,在不同的时代变化也不同。印度人很早就发明了火炮,而据说中国人在几千年前已经发明了火药。这种武器的发明,使人们可以远距离作战,从而减少人员伤亡的危险。一直以来对武器的要求是,既要灵巧轻便,又要有大的杀伤力。至于作战的战术,最初人们依靠的是战士的数量,后来开始逐渐重视技巧和策略,包括运用地形、埋伏迂回等等。当一个国家初步创立时,往往重视武力。及至基础稳固,就转而重视教育与学术。而在它成熟的时期,将会特别重视工业和贸易。学术也有儿童时代,那时它才萌芽而且往往是幼稚的。在少年时代,它是旺盛但却浅薄的。此后才能进入灿烂辉煌的成年期,而鼎盛时代一过,它就会不可避免地进入中年时代的衰微和枯萎。以上我们展望了变迁转动的历史之轮。这是足以人头昏目眩的。至于验证这些理论的史事,就不宜由本文来一一引证了。①《旧约?传道书》第 1 章第 9 节记所罗门之言曰:“有之事,后必再有。已行之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②同上书第 11 节:“从前之事今世无人记得,将来之事将来的后世亦不会记得。”③即希腊神话之冥河,人死后涉冥河一饮其水而忘却一切往事。④不详。详见培根所著《物理论》第 1 卷第 10 章,培根称其为“第一位现代人”。⑤希腊神话中日神乘坐战车,驾车者是其子法厄同,但日车因之狂奔,天地大乱,宙斯为之震怒,以霹雳击死法厄同,复命日神驾车。⑥3 年大旱事见《旧约?列王纪》第 17—18 章。伊利亚即犹太先知。⑦似指南美洲火山。译者的话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是莎士比亚的同时代人,哲学史和科学史上划时代的人物,英国 17 世纪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马克思曾誉之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第 163 页)培根于 1561 年 1 月 22 日出生于伦敦一个贵族家庭。父亲尼古拉?培根是伊丽莎白女王的掌玺大臣。培根少年时期即已才华出众。12 岁入剑桥大学读书。15 岁时作为英国大使的随员到法国工作。归国后当过律师和国会议员。1596 年,培根被聘为女王的特别法律顾问,1613 年被任命为首席检查官,1616 年担任掌玺大臣,1617 年担任英国大法官。在历史上,除了培根,很少有哲学家曾担任这样高的官职的。但是,当他晚年回顾这段往事时,却感叹地说:当时自己“把才能误用于自己所不适宜担任的事业上了”。1621 年,培根由于一次宫廷阴谋的牵累被指控贪污受贿。不久,高级法庭对他作出有罪判决,并将他逐出朝廷,永不起用。对于此案,培根承认自己确曾收受礼物,但不承认自己由于接受馈赠而枉法。他认为自己“是 50 年里英国最公正的法官之一”,同时又认为对他的审判,是“两百年来英国国会中一次最公正的裁判”。培根的这番话是含有讽刺意味的。他用这种矛盾的陈述暗示了当时英国宫廷中贿赂风行的腐败政治情况。所以英国哲学家罗素后来在评论培根这段经历时说:“在那年代,法律界的道德有些废驰堕落。几乎每一个法官都接受馈赠,而且通常双方的都收。”“培根获罪本是一场党派争哄中的风波,并不是因为他格外有罪。”(《西方哲学史》)在此案解决后,培根即脱离政治生涯,专心从事学术研究和著述活动,写成了一批在近代文化思想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著作,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是《伟大的复兴——新工具论》(1620 年)。1626年,培根由于在进行一次冷冻防腐的科学实验(把雪塞入一只鸡的肚子)时,受寒致病,后来不治去世,终年 65 岁。《论说随笔文集》初版于 1597 年,最初只收入了 10 篇短文。书出后风靡一时,因此培根生前曾多次再版重印,每次都有增删修改。到 1625 年培根去世前一年印行第四版时,全书已扩大为 58 篇文章了。在这些形式短小、风格活泼的随笔小品中,培根讨论了题材相当广泛的人生问题。他以一些精妙的格言警句,提炼概括了丰富深刻的生活哲理。黑格尔产指出:“培根拥有丰富的阅历、高度的想像、有力的机智、透彻的智慧”,“他的著作充满最美妙、最聪明的议论”,“因此他的话常常被人家引为格言。”(《哲学史讲演录?论培根哲学》)——节选自何新译《培根论人生》一书《译者的话》说明:以上除少数篇章(1.论真理 2.论死亡 3.论嫉妒 4.论狡猾 5.论婚姻 6.论读书 7.论爱情 8.论青年与老年 9.论逆境 10.论美)的文本来源于何新的网站,其余都来源于哈尔滨出版社出版的《青少年素质教育必读?旭日卷》之一《培根论人生》(2003 年 1 月第 1版,第 1 次印刷;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印刷厂印刷。)。很是遗憾,本书有策划、主编、副主编、责任编辑、封面设计等大名,却没有译作者,真有点名屋易主之感。录入 陈中明 2005/01/15--25/电子文档制作CkzyFla天天读书网(www.book.d78i.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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