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宗教 历史 传记 科学 武侠 文学 排行
搜索
今日热搜
消息
历史

你暂时还没有看过的小说

「 去追一部小说 」
查看全部历史
收藏

同步收藏的小说,实时追更

你暂时还没有收藏过小说

「 去追一部小说 」
查看全部收藏

金币

0

月票

0

中国思想通史-64

作者: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 字数:18358 更新:2023-10-09 10:17:48

“心”就是主观的精神,它是“灵”,是“知觉”。朱熹常讲:“灵处只是心”、“心是知觉”,即指精神的这种性质。他形容“心”为“神明不测”,见于语类的下列记载:“问:人心形而上下如何?曰:如肺肝五脏之心,却是实有一物;若今学者所论操舍存亡之心,则自是神明不测。故五脏之心受病,则可用药补之;这个心则非菖蒲、茯苓所可补也。”(同上)按当时生理知识认为思维知觉是心脏的功能,这种看法固有错误,但从哲学上看则是一个唯物主义的观点。朱熹则从他的唯心主义观点出发,把精神的心与形体的心分离开来,然后导出“心是身之主宰”这一命题。朱熹不能抹杀人的形体如受到一定的损害,则精神会被影响的事实,对此,他给予诡辩的解释说:“此(心脏)非心也,乃心之神明升降之舍。人有病心者,乃其舍不宁也,凡五脏皆然,心岂无?运用须常在驱壳之内,譬如此建阳知县,须常在衙里,始管得这一县也。”(同上)在这里,心脏和整个肉体被看作精神所居藏的房舍或所运用的工具。这个当做统治者县太爷的“心”,对于“身”有着役使的权力。关于个体的精神“心”与绝对的精神“理”之间的联结,即怎样把“无人身的理性”人化,怎样在人心中使主体和客体发生关系,是朱熹哲学的中心问题。朱熹把“心”划分为两个成分,其一称为“道心”或“天命之性”(又简称为“性”);另一称为“人心”或“气质之性”。“道心”与“人心”是“心”的两个方面,他说:“‘人心惟危,道心惟微’,论来只是一个心,那得有两样?只就他所主而言,那个唤作人心,那个唤作道心。”(同上卷六一)所谓“道心”、“人心”区别于所主不同,朱熹在中庸章句中有更详细的论述:“心之虚灵知觉,一而已矣,而以为有人心、道心之异者,则以其或生于形气之私,成原于性命之正,而所以为知觉者不同,是以或危殆而不安,或微妙而难显耳。然人莫不有是形,故虽上智不能无人心;亦莫不有是性,故虽下愚不能无道心。二者杂于方寸之间,而不知所以治之,则危者愈危,微者愈微,而天理之公卒无以胜夫人欲之私矣。”(中庸章句序)由此可知,“道心”和“人心”之所以表现为“所以为知觉者不同”,是由于它们的来源有别。“道心”的根源是性命,“人心”的根源是形体,这可以绘成图式如下:心按照朱熹的“理”、“气”相合而生人的原则,人不能不具备性,也不能不具备气,所以每一“心”都兼有“道心”和“人心”两个成分。当作主体的“道心”和当作客体的“人心”之相互对置,是上下的从属关系,是主体驾驭客体的。因此,在朱熹看来,问题不在于消灭“人心”,因为它不能被完全消灭,而是在于使“人心”服从“道心”的统治,他说:“心使道心常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听命焉,则危者安,微者著,而动静云为自无过不及之差矣。”(同上)这是朱熹对“十六字心传”的新解释。朱熹在更多的地方是用“天命之性”、“气质之性”等名词来代替“道心”和“人心”,这些地方有容易混淆之处,须注意辨别。例如他说:“如有天命之性,便有气质;若以天命之性为根于心,则气质之性又安顿在何处?谓如‘人心惟危,道心惟微’都是心;不成只道心是心,人心不是心?”(语类卷四)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道心”即“天命之性”,“人心”即“气质 之性”。从“心”之为精神主体来看,它和“理”是一致的,所以朱熹也说“惟心无对”(语类卷五);但就“心”容纳了由“气”产生的“气质之性”而言,它与“理”并不完全相当。朱熹认为只有“性”才是“理”。他一再引用程颐所说“性即理也”,例如:“论性要须先识得性是个甚么样物事。性毕竟无形影,只是心中所有底道理是也。程子‘性即理也’,此说最好。今且以理言之,毕竟却无形影,只是这一个道理。在人,仁义礼智,性也,然四者有何形状?亦只是有如此道理。”(同上)“性即理也,当然之理,无有不善者,故孟子之言性,指性之本而言。”(同上)“问:性固是理,然性之得名是就人生禀得言之否?曰:继之者善,成之者性,这个理在天地间时,只是善,无有不善者,生物得来,方始名曰性。只是这理,在天则曰命,在人则曰性。”(同上)这样说来,“性”是“理”之在人者,是人化了的“理”。因此,“理”的神秘属性被移用于“性”,如朱熹说“性者,万物之原”(同上卷四),无人身的“理”化为“性”,是通过在天之命来媒介的,于是”性”和“理”一样,成为绝对者了,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形而上学的神学漫画”。“性”虽然是“理”的内在化身,但除了“圣人”以外,“性”要受“气质”的制约。如上节所述,“理”为“气”的根本,但“气”一经产生,便成为“理”的对立物。朱熹的“性”与“气质”的关系,就是“理”与“气”的关系的引申。朱熹认为不但人有“性”,人以外的物也有“性”,人物的“性”都是绝对主体“理”的现实存在。他说:“天下无无性之物,盖有此物,即有此性;无此物,则无此性。”(同上)人物之所以不同,只是由于“气禀”的不齐,朱熹这样说:“人物之生,其赋形偏正固自合下不同,然随其偏正之中,又自有清浊昏明之异。”(同上)由此可知,“气”的不齐有两方面,其一是有正有偏,其二是有清有浊。这里已经在“性”和“气”的概念中偷偷地运进了命定论的说教。语类中辅广记朱熹与其弟子有下列问答:“问:人物皆禀天地之理以为性,皆受天地之气以为形,若人品之不同,固是气有昏明厚薄之异;若在物言之,不知是所禀之理便有不全耶?亦是缘气禀之昏蔽如此耶?曰:惟其所受之气只有许多,故其理亦只有许多。如犬马,他这形气如此,故只会得如此事。又问:物物具一太极,则是理无不全也。曰:谓之全亦可,谓之偏亦可。以理言之,则无不全;以气言之,则不能无偏。”(同上)按照这一说法,天所赋予人之“理”,从“只是一个道理”上,即从抽象的范畴上而言,本来无所不全,所以说“物物具一太极”,“太极”即“理”之全;但人物所受之“气”则又不能没有参差。值得注意的是:朱熹在这里已经把“人品”的高下贵贱与物种的差别等同起来,这个分类法的背后已经隐藏着阶级关系论的前提。语类中余大雅又记有人问朱熹:“人物之性一源,何以有异?”朱熹回答说:“人之性论明暗,物之性只是偏塞。暗者可使之明,已偏塞者不可使之通。”(同上)凡物之性和人之性,都因了受“气”的各有其限制而有不同,朱熹又设喻说:“如日月之光,若在露地,则尽见之;若在蔀屋之下,有所蔽塞,有见有不见。昏浊者,是气昏浊了,故自蔽塞,如在蔀屋之下。然在人则蔽塞有可通之理,至于禽兽,亦是此性,只被他形体所拘,生得蔽隔之甚,无可通处。至于虎狼之仁、豺獭之祭、蜂蚁之义,却只通这些子,譬如一隙之光。至于猕猴,形状类人,便最灵于他物,只不会说话而已。”(同上)以上所说的“物”系指人以外的动物而言,这里的受“气”的“品类存在”说,已经排除了进化论的可能性。至于草木或没有生命的物,朱熹也认为它们有“性”,这即所谓“无情有性”,如:“问:理是人物同得于天者,如物之无情者亦有理否?曰:固是有理,如舟只可行之于水,车只可行之于陆。”(同上)“草木之气又别,他都无知了。”(同上)于是物理的性质、生物的性质和人性被混淆为一。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朱熹的“理”并不指规律性,而是对事物之性做一种发号施令的预先安排。据此,朱熹把人物画分为三种品类:无情无知者为无生物与植物,气蔽塞不可通者为动物,气蔽塞可通者为人。关于“气”对“性”的制约,朱熹认为“理”本来包涵了“气”,所以“性只是理,气质之性亦只是这里出”(同上)。天对各人所赋予的“理”固然均一,但由于各人“气”不同,所能承受的量也有所差异。就好像两个大小不一的容器,所盛的水的质虽相同,量便不同,朱熹说:“人物之生,天赋之以此理,未尝不同,但人物之禀受自有异耳。如一江水,你将勺去取,只得一勺;将碗去取,只得一碗;至于一桶一缸,各自随器量不同,故理亦随以异。”(同上)据此,朱熹虽然说人受“气”偏塞,犹可以通向光明的“理”,但说来说去还是前引辅广所记:“惟其所受之气只有许多,故其理亦只有许多”。这样,“气”就起了命定性的作用,朱熹在一封书信中曾说:“论万物之一原,则理同而气异;观万物之异体,则气犹相近,而理绝不同也。气之异者,粹驳之不齐;理之异者,偏全之或异。”(文集卷四六答黄商伯之四)据语类沈僴所记,这一段话的涵义是:“‘理同而气异’,此一句是说:方付与万物之初,以其天命流行只是一般,故理同;以其二五之气有清浊纯驳,故气异。下句是就万物已得之后说:以其虽有清浊之不同,而同此二五之气,故气相近;以其昏明开塞之甚远,故理绝不同。”(语类卷四)从抽象的人而言,在逻辑范畴上当然不问贵族或农奴,都是一般的人,因而形式的“理”也相同;然而真理是具体的,在个别的人外。没有一般的人,因此一旦从“气”的受禀不同来讲,马上就否定了“理相同”的命题,而变成了“理绝不同”的命题。这样,如果我们撤去其虚构的概念,就具体的人而论,“理”和“气”都有不平等的品类存在,犹之乎海水和江水都是“水”,而后者并不能因其为水而通为海水。朱熹的人性论正立足于这种“气”的品类存在的理论之上。他曾批评古代各种人性论的派别说:“孟子说性善,他只见得大本处,未说得气质之性细碎处。程子谓:‘论性不论气不备,论气不论性不明,二之则不是’,孟子只论性,不论气,便不全备。……荀、杨、韩诸人虽是论性,其实只说得气。荀子只见得不好人底性,便说做恶;杨子见半善半恶底人,便说善恶混;韩子见天下有许多般人,所以立为三品之说。就三子中,韩子说又较近。他以仁义礼智为性,以喜怒哀乐为情,只是中间过接处少个‘气’字。”(同上)朱熹的人性论正继承着韩愈的“性三品”说或李翱的“四品”说。在本卷第六章已经提到,李翱、韩愈在论语笔解中,以情之发的不齐论证人类的不平等,但他们难于说明为什么在齐一的性上发出了不齐的情,而朱熹的“气禀”恰在这一点上作了狡猾的弥补,即他自己所说的“中间过接处”。谈到人性的善恶问题,朱熹认为就“天命之性”而言,仍是“性善”,所谓“性则纯是善底”(同上卷五),因为“天命之性”本来是“理”的人化,“理”是至善,“性”自然也是至善;但“气质之性”则有善有不善,因而“心”也就有了善恶之别,如他所说:“心有善恶,性无不善;若论气质之性,亦有不善。”(同上)所谓“气质之性”(“人心”)有善有不善,即是说其中包含了恶的成分或恶的可能性,并不等于说“人心”即是恶:“人心不全是不好,若人心是全不好底,不应只下一个‘危’字。盖为人心易得走从恶处去,所以下个‘危’字。若全不好,则是都倒了,何止于危?”(同上卷七八)如前所述,关键在于“人心”是否听命于“道心”,换句话说,“气”接受“理”的主宰时表现为善,不接受“理”的主宰时表现为恶。“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间体现了“理”、“气”间的依附关系,这在朱熹下面的话中表述得最为明白:“人之所以生,理与气合而已。天理固浩浩不穷,然非是气,则虽有是理而无所凑泊,故必二气交感,凝结生聚,然后是理有所附著。凡人之所能言语动作、思虑营为,皆气也,而理存焉:故发而为孝弟忠信、仁义礼智,皆理也。然而二气五行交感万变,故人物之生有精粗之不同。自一气而言之,则人物皆受是气而生;自精粗而言,则人得其气之正且通者,物得其气之偏且塞者。惟人得其正,故是理通而无所塞,物得其偏,故是理塞而无所知。”(同上)这其实也就等于说,精神必须有一个肉体,所以他又说:“所谓天命之与气质,亦相衰同,才有天命,便有气质,不能相离。若阙一,便生物不得。既有天命,须是有此气,方能承当得此理。若无此气,则此理如何顿放?”(同上卷四)吴必大录此条则说:“有气质之性,无天命之性,亦做人不得;有天命之性,无气质之性,亦做人不得。”这样看来,“气质之性”也可以分为两个成分,其一是合于天理的,是善的;另一是由于“气”本身之偏而来,不但不合于天理,而且阻碍了天理的呈现,因而是恶的。后者,朱熹专称之为“人欲”,他说:“只是一人之心,合道理底是天理,狥情欲的是人欲,正当于平分界处理会。”(同上卷七八)“心一也,方寸之间人欲交杂,则谓之人心;纯然天理,则谓之道心。”(同上卷一一八)“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同上卷一三)“或问人心、道心之别,曰:只是这一个心,知觉从耳目之欲上去,便是人心;知觉从义理上去,便是道心。”(同上卷七八)因此,所谓以“道心”主宰“人心”,便是以天理克服人欲、以精神控制肉体的僧侣主义命题。朱熹说:“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同上卷一三)“人只有个天理、人欲,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无中立不进退之理。”(同上)在这里,朱熹把一切罪恶的起源归咎于肉体,即物质,而要求修炼精神,以摆脱物质的束缚,这正如列宁摘引费尔巴哈的话:“(有神论者)把自然界中的罪恶……归咎于物质,或归之于自然界的不可避免的必然性。”(哲学笔记页四八)然而,朱熹当然不会直接就论证出人类的先天的不平等性,他虽然提出了“气禀”,但他还必须进一步解释“气禀”何以不齐。对此,朱熹回答道:“造化之运如磨,上面常转而不止,万物之生似磨中撒出,有粗有细,自是不齐。”(语类卷一)“二气五行何尝不正?只衮来衮去,便有不正。”(同上卷四)这里兜了一个大圈子,又回到自然哲学的“品类存在”说。按朱熹这一理论是曲解了张载的学说,如语类记:“问,‘游气纷扰,合而成质者,生人物之万殊;其阴阳两端,循环不已者,立天地之大义’,旧闻履之(刘砥)记先生语云:‘游气纷扰当横看,阴阳两端当直看,方见得’,是否?曰:也似如此,只是昼夜运而无息者便是阴阳之两端,其四边散出纷扰者便是游气,以生人物之万殊。某常言,正如面磨相似,其四边只管层层撒出,正如天地之气运转无已,只管层层生出人物,其中有粗有细,故人物有偏有正,有精有粗。”(同上卷九八)张载是以气的两端交感和聚散来论证宇宙事物的变化,朱熹就把这一本来是唯物主义性质的命题篡夺过来,作为不齐的人性论的根据,并阉割了原有的辩证法的因素。朱熹的“理”本身是绝对的 “一”,而就其呈现为万物则又是“多”,现实的万物是“理”的有层次的实现。纯然至善的“理”或“无人身的理性”,在自身之外,既没有可以安置自己的地盘,也没有可与自己对置的客体,也没有自己可与之结合的主休,所以它只得把自己颠来倒去(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页一四○)。因此,在“理”的渐次实现中,便产生了自己的对立物“气”,也产生了自已的对立观念“恶”。但从逻辑上来考察,朱熹的这种思辨哲学其实什么也没有论证,在方程式的这一端是“不平等”,那一端仍旧是“不平等”,不过是把残酷的现实涂抹为神秘的抽象而已。所谓“滚来滚去”又导致一个新问题:既然人的“粗细”(品级)是“磨中撒出”,那么一个人为“粗”为“细”是不是偶然的?如果是偶然决定的,封建社会的品级结构岂不成为不稳的了么?这一问题,按照道学的烦琐主义,曾被转化为这样的经院式的诘辩:“问:临漳士友录先生语,论气之清浊处甚详。曰:粗说是如此,然天地之气有多少般。问:尧舜生丹均、瞽叟生舜事,恐不全在人,亦是天地之气。曰:此类不可晓,人气便是天地之气,然就人身上透过,如鱼在水,水入口出腮,但天地公共之气,人不得擅而有之。”(语类卷四)按照朱熹的这一见解,下愚的瞽叟(汉书人表下中等)生出上智的舜,圣人的尧舜生出不肖的丹朱商均(人表下中等),只能说是“不可晓”的,不是偶然的,这虽不能用人的“气”来说明,却可以用“天地公共之气”,即“气运”来说明。这里,便导入了天命论的陈旧命题。因此,朱熹不能不乞灵于天命。在朱熹的哲学中,各人“气禀”的不同即是“命”,例如:“问:性分、命分何以别?曰:性分是以理言之,命分是兼气言之。命分有多寡厚薄之不同,若性分则又都一般,此理圣愚贤否皆同。”(语类卷四)此处所说的“命”,和“天命之谓性”的“命”略有差别,朱熹解释说:“‘死生有命’之‘命’是带气言之,气便有稟得多少厚薄之不同。‘天命谓性’之‘命’是纯乎理言之,然天之所命毕竟皆不离乎气,但中庸此句乃是以理言之:孟子谓‘性也,有命焉’,此性是兼气稟食色言之,‘命也,有性焉’,此命是带气言之,‘性善’又是超出气说。”(同上)据此,所谓“命”有两种涵义,一方面是指天理在个体上的化身,一方而是指个体所稟之气,而这两者又是不可分离的。前者是虚构的,后者是具体的。这样,品类存在说和命定论联结在一起。朱熹又把“命”分为两种,一种是“贫富、贵贱、死生、寿天”,一种是“清浊、偏正、智愚、贤不肖”,两者都是由“气”的不齐来决定的,但前者不能改变,后者可以改变。语类说:“问:……如贵贱、死生、寿天之命有不同,如何?曰:都是天所命。禀得精英之气,便为圣为贤,便是得理之全、得理之正;稟得清明者,便英爽;禀得敦厚者,便温和;稟得清高者,便贵;禀得丰厚者,便富;禀得久长者,便寿;稟得衰颓薄浊者,便为愚不肖,为贫,为贱,为天。天有那气,生一个人出来,便有许多物随他来。”(同上)这即是朱熹所肯定的“人之禀气,富贵贫贱长短,皆有定数”,而且“皆其生时所禀气数如此定了”,一切不能用理性解决的困难便被虚构的定命或气数一下子“解决”了。人的“命”、“性”、“气禀”和“心”,朱熹比喻如下:“尝谓命譬如朝廷诰敕,心譬如官人一般,差去作官,性譬如职事一般,郡守便有郡守职事,县令便有县令职事,职事只一般,天生教人许多道理,便是付人许多职事(别本云:道理只一般)。气禀譬如俸给,贵如高官者,贱如官卑者;富如俸厚者,贫如俸薄者;寿如三两年一任又再任者,夭者如不得终任者。朝廷差人作官,便有许多物一齐趁。”(同上)抽象的思辨不能不转为具体的比喻,在这样的天真的比喻中,我们就知道思辨的秘密了。朱熹把天命比喻为皇帝,把“心”比喻做皇帝所差遣的各种品级官位,把“性”比喻作各种职事,把“气禀”比喻做等级制度的不平等存在,这正说穿了这一哲学体系的封建主义的本质。和其他道学家一样,所谓人类的“粗细”品级,既指德性学行的品级,也指封建的品级结构。“圣人”是有例外权的最高的品级,其特点是他的“气”生来就是透明的,所以能够完全体现了“性”即“理”。朱熹说:“上知(智)生知之资,是气清明纯粹而无一毫昏浊,所以生知安行,不待学而能,如尧、舜是也。”(同上)朱熹直接宣布现实的“圣人”就是“理”的本身,“圣人”乃是宇宙的枢纽,只要“吾”之心正,“吾”之气顺,那么天地就随之而正而顺:“盖天地万物本吾一体,吾之心正则天地之心亦正矣,吾之气顺则天地之气亦顺矣,故其效验至于如此。此学问之极功,圣人之能事,初非有待于外。”(中庸章句第一章)以“圣人”为宇宙的枢纽,乃是封建专制主义的理论的中国版,朱熹在天学章句中老实说出了这一秘密:“盖自天降生民,则莫不与之以仁义礼智之性矣,然其气质之稟或不能齐,是以不能皆有以知其性之所有而全之也。一有聪明睿智、能尽其性者出于其间,则天必命之以为亿兆之君师,使之治而教之,以复其性,此伏义、神农、黄帝、尧、舜所以继天立极。”(序)戏剧完了,圣洁的“圣人”终于下降为现实的皇帝,“净洁空阔”的“理”终于下降为现实的皇极。上面所论述的是朱熹为封建制度所作理论辩护的又一方面。在这里,“圣人”是至善的“理”的体现者,而群众则经常处于作为罪恶根源的“气”的控制之下,因而“圣人”便从上帝那里接受了“治而教之”的使命。“圣人”与凡庸的群众的对立,被神秘地转化为善与恶的对立或“理”与“气”的对立。因此,按照唯心主义的颠倒意识,封建君主对人民的残暴压迫,不仅是道德的,因为它代表了善对恶的征讨;而且是合理的,因为它体现了精神驾驭物质这一僧侣主义的最高法则。第四节 朱熹的唯心主义的“格物致知”说朱熹思辨哲学中的“理”,如前节所指出的,是一种“无人身的理性”,按照“物物各有一太极”的原则,它可以变现为各种各样的化身,而这些化身都不是通过普通的方式所能认识和思考的。马克思指出,“无人身的理性”一涉及到主体和客体时,只能自己愿来倒去,“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对置起来,自己跟自己结合——安置、对置、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页一四○)因而,“理”在朱熹的魔术杖下,“在自身中把自己和自身区分开来”,于是“理”的一个化身“性”被规定为主体,另一些化身“物”被规定为客体。“性”与“物”表面上似乎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而实质上不过是“理”自己的“安置、对置、结合”。了解了这一“颠来倒去”的思辨哲学的秘密,我们才能研究朱熹的认识论,即“格物致知”说。大家都知道,“格物致知”一语出于大学,朱熹的“格物致知”说即集中地见于他所篡补的大学“格物致如”传。接二程都曾窜易大学文字(见程氏经说卷五),而朱熹更变本加厉,杜撰了整段的经文。在理学的传统中,大学被推为“四书”之首,为最某本的经典,朱熹曾设喻说,读大学譬如买田契,从而地租便甚本上有了保证,这就等于说读了大学可以深悟理学的玄奥。朱熹在所改的大学中插入如下一段话:“所谓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穷其‘理’也。盖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穷,故其‘知’有不尽也。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及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贯通焉,则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矣。此谓‘物格’,此谓‘知之至’也。”(大学章句)这段话由于已经简缩成为经典式的语句,不但包括了许多他所特别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有来自道家的,有来自佛家的,也有儒家所本有的,而且在他的解释中也有些层次之不同,这样就使人们对之各有所理解。因此,这一段我们儿童时期背诵得烂熟的话,必须与朱熹其它有关议论联系起来考察,才能讲得清楚。首先应该考察朱熹所谓“物”的涵义。在大学章句中,朱熹窃取了华严宗的“理事”说,曾注释说:“物,犹事也”,但所谓“事”也可以有不同的解释。他反复提到:“眼前凡所应接底都是物。”(语类卷一五)“天下之事皆谓之物。”(同上)从前一例而言,“事”、“物”虽然被安置为客体,但眼前所应接的究竟不是第一性的实在,也即他所说的“眼前虽谓无非是物”的物,从后一例而言,“事”、“物”虽然包括了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但并没有表明它们对主体来说是怎样的关系。在这样浅显的层次,已经埋伏下逃走的道路,即在承认事物的形式之下,预伏下弃置客体的可能性。因此,朱熹虽然承认客观事物有“理”可格,但他说那是因为事物“有理存”,即早已先验地安置妥当,所以不妨去格一下,他说:“虽草木,亦有理存焉。一草一木岂不可以格?如麻麦稻粱,甚时种,甚时收,地之肥,地之硗,厚薄不同,此宜植某物,亦皆有理。”(同上卷一八)即便是在这样的怕羞的情况之下,他并没有忘记即刻逃走,所以他认为这些问题都是“没紧要底事”,与“道之精妙处”无关。他不仅不提倡去研究客观事物的规律,反而对从事于客观事物的观察研究者大加斥责,他说:“格物之论,伊川意虽谓眼前无非是‘物’,然其格之也,亦须有缓急先后之序,岂遽以为存心于一草木器用之间而忽然悬悟也哉?!且如今为此学而不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乃兀然存心于一草木一器用之间,此是何学问?!如此而望有所得,是炊沙而欲其成饭也!”(文集卷三九答陈齐仲)草木器用是“物”,这是朱熹所不否认的,然而“格物”却不在于格草木器用之类自然物或生产物,因为从这些事物得不到学问,不能“悬悟”出“大本大元”的“道之精妙处”。从这里可以知道,作为客体的事物是主体出神时假借的东西,而不是主体所依以反映的东西。“格”这一个概念,在道学家有不同的规定。朱熹释之为“至”为“尽”,所以“格物”就是完成一事之极至,如为君完成为君之极至,为臣完成为臣之极至。朱熹设喻说:“格谓至也,所谓实行到那地头,如南剑人往建宁,须到得郡厅上方是,若只要到建阳境上,即不谓之至也。”(同上)如第二节所述,一事之极至即该事本然之“理”,格物即在于印证一个极至,因此,“格”不是研究的意思,而是尽悟的意思。朱熹所谓“格物”的真义,其主要内容是“穷天理、明人伦、讲圣言、通世故”,朱熹说:“所谓格物云者,或读书,讲明义理,或尚论古人,别其是非,或应接事物而处其当否,皆格物事也。”(文集卷六四答赵民表)这里并没有涉及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检阅朱熹的著作,凡他谈到“格物致知”的时候,主要是指封建伦理的践行,故他一再强调大学论“格物”不过是“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之类。语类记:“或问格物,问得太烦,曰:若只此联纒说,济得自家甚事?某最怕人如此。人心是个神明不测物事,今合是如何理会?这耳目鼻口手足,合是如何安顿?如父子君臣夫妇朋友,合是如何区处?……徒欲泛然观万物之理,恐如大军之游骑,出太远而无所归。”(语类卷一八)据此,“格物”是向内的“理会”,而不是向外的“观万物之理”,是通过某类事物穷至主体已具有的全体大用,而对草木器用之类事物的理会,不过是一种达于至极的桥梁罢了。从“格物”的目的方面考察,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结论。朱熹说:“格物是穷得这事当如此、那事当如彼,如为人君便当止于仁,为人臣便当止于敬。”(同上卷一五)“格物二字最好,物谓事物也,须穷极事物之理,到尽处便有一个是、一个非,是底便行,非底便不行。”(同上)由此可知,“格物”的目的不是求得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而是根据封建纲常的法则,衡量“区处”事物的道德上的是非,即所谓“当”。例如“为人君”是“事”,“止于仁”便是“当”;“为人臣”是“事”,“止于敬”便是“当”。作统治者的知道如何巩固和加强统治,作被统治者的知道如何忍辱和服从,这都是“格物”的效果。用朱熹的话来说,这叫作“自家知得这个道理,处之而各得其当”(同上)。朱熹的“格物”说也就是“穷理”说,朱熹自己解释说:“格物不说穷理,却言格物,盖言理则无可捉摸,物有时而离;言物则理自在,自是离不得。”(同上)因此,“即物而格”是引诱初学的说法,而“穷理”则须直探形而上了,但所谓“穷”也即是“格”,都是“究元”或“求至于其极”之义。正因为目的在于达到那最高的神秘的“理”,所以他说“格物只是穷理,物格即是理明”(文集卷三○答汪尚书),但“理”是上帝的化名,是惟一不二的绝对,不仅作为客体的所格之“物”的“物理即道理,天下初无二理”(语类卷一五),而且作为主体的格物的“心”或“性”也是“理”的化身,这一“安置、对置、结合”的关系在朱熹下列答语中表明得极为清楚:“问:或问云:‘心虽主乎一身,而其体之虚灵足以管乎天下之理;理虽散在万物,而具用之微妙实不外乎一人之心’,不知‘用’是心之用否?曰:理必有用,何必又说是心之用?夫心之体具乎是理,而理则无所不该而无一物不在,然其用实不外乎人心,盖理虽在物而用实在心也。……此是以身为主,以物为客,故如此说,要之,理在物与在吾身,只一般。”(同上卷一八)为“主”的“身”或“心”与为“客”的“物”,“只一般”,都是“理”的“颠来倒去”的显现而已。谁能相信这种诡辩有唯物主义的因素呢?其次,主体与客体的对置还可以转换为主体的自我省察,这就鑽进唯心主义认识论的深处,他说的“致知”或“致吾之知”的道理也就更清楚了。朱熹说:“大凡道理皆是我自有之物,非从外得,所谓‘知’者便可是知得我底道理,非是以我之‘知’去知彼道理也。”(同上卷一七)这里就赤裸地表现为唯我主义的直观说,所以在有人怀疑朱熹的“格物致知”说为不符合唯心主义原则,有“从外去讨得来”的嫌疑时,朱熹首先厉声呵斥:“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然后又加以讪笑:“某常说,人有两个儿子,一个在家,一个在外去干家事,其父却说道在家底是自家儿子,在外底不是。”朱熹的“心”与“物”便是“理”的两个儿子,“心”(或“性”)是“理”在家里的儿子,“物”虽在外,也不能说不是“理”的儿子。“理”本是“我底道理”,这也可以说是“万物皆备于我”(同上卷一一)。如上节论述,“理”在人为“性”,此“性”朱熹又以大学成语称之为“明德”,在这里,朱熹就完全不管在外的儿子,只亲暱在家的儿子了。他说:“问明德、明命,曰:便是天之所命谓性者,人皆有此明德,但为物欲之所昏蔽,故暗塞尔。”(同上卷一六)“自人受之,唤做明德;自天言之,唤做明命。……人之明德即天之明命。虽则是形骸间隔,然人之所以能视听言动,非天而何?”(同上)这就为“穷理尽性以至于命”的天人合一之说预立了前提。“理”分化为仁义礼智,“明德”也同样包含着伦理道德的内容:“明德谓得之于己,至明而不昧者也,如父子则有亲,君臣则有义,夫妇则有别,长幼则有序,朋友则有信,初未尝差也;苟或差焉,则其所得者昏而非固有之明矣。”(同上卷一四)据朱熹说,“明德”本来具有仁义礼智,但在凡人,这种“明德”为外物所汩没。大学所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就是要“知觉此明德,常自存得,便去刮剔,不为物欲所敝”,能如此,则“推而事父孝、事君忠,推而齐家、治国、平天下,皆只此理”(同上),原来他把“知之至”又伦换成照明体的真宰了。所谓“格物致知”的过程也同时是“明明德”的过程,大学中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五者,朱熹都解释为“明明德事”,即恢复天命之性的途径。朱熹沿用了禅宗北宗的“身是菩提树,心是明镜台,时时勤拂拭,勿使染尘埃”的比喻,形容“致知”说:“致知乃本心之知,如一面镜子,本全体通明,只被昏翳了,而今逐旋磨去,使四边皆照见,其明无所不照。”(同上卷一五)朱熹曾一再说“人心如一个镜”,这面能照的镜子便是“明德”。镜子虽然有时被昏翳,需要磨而后明,而人的“明德”则未尝不明,“其善端之发终不可绝”,只要能接续其善端,格物致知,“至乎其极”。就可以达到“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的境界,也就对于“众物的表里精粗无不到”了。既然“格物致知”是为了明“吾心之全体大用”,不假外求,“所谓明明德者,非有所作于性分之外也”(文集卷一五,经筵讲义大学),那么为什么不象禅学一样“直指本心”呢?陆学所以报评朱熹的哲学为“支离”即在于此。我们说,朱、陆衣认识论上的分别在一定程度上有似于禅宗的顿、渐的分别。在朱熹的眼中,陆九渊的心学忽略了顿悟以前所不可少的渐修阶段,如他说:“穷理之学诚不可以顿进,然必穷之以渐,俟其积累之多而廓然贯通,乃为识大体耳。今以穷理不可顿进而欲先识夫大体,则未知所谓大体者果何物耶?”(文集卷四九答王子合)因此,朱熹批评陆学的“易简”为“苟简容易”:“陆子静(九渊)说良知良能、四端根心,只是他弄这物事,其他有合理会者,渠理会不得,却禁人理会。鹅湖之会,渠作诗云:‘易简功夫终久大’,彼所谓‘易简’者,苟简容易尔,全看得不仔细。”(语类卷一六)当然,朱熹所谓“即物穷理”决不是要深入探讨各个事物的本质。按照他的“理一分殊”之说,每一事物上均全禀“太极”即理之大全,因此朱熹要人们一物一物地“格”,实际上是反对人们去发现事物差别的内在规律,而引诱人们一次再一次地接触那同一的“理”,“穷得这个道理到底了,却又穷那个道理”,积之既久,便可一旦了悟“万物之理皆不出此”(同上卷一一)。所谓悟得这个同一的“理”,没有任何内容,至多是说唯心主义者可以成为神人罢了。朱熹说这好象婴儿学走路,今天走一走,明天又走一走,积习久了,自然会走;又好象用斧斫树,必须先一斧一斧地斫,最后一斧便使大树倒下,即通过渐修而得顿悟,如朱熹说:“格物穷理,有一物,便有一理;穷得到后,遇事触物,皆撞著这道理。事君便遇忠,事亲便遇孝,居处便恭,执事便敬,与人便忠,以至参前倚衡,无往而不见这个道理。”(同上卷一五)由此可见,朱熹所以提倡“格物”、“即物”,不过是达到“一旦豁然贯通”这一目的的手段,所谓“大学之始教”,而其中的“物”,不管是自然物(如草木)、生产物(如舟车)等等,不过是通向作为绝对实体的同一的“理”的踏脚石或“样子”。语类中记:“陶安国问:‘千蹊万径皆可适国’(或问语),‘国’恐是譬理之一源处,不知从一事上便可穷到一源处否?曰:也未解便如此,只要以类而推。理固是一理,然其间曲折甚多,须是把这个做样子,却从这里推去,始得。”(同上卷一八)“理”譬如城市,“格物”便是通向这一城市的千万条道路,但这些道路也不需要真正地“走”,而不过是“做样子”而已。朱熹是站在事物头上指手画脚,给事物分类,由低级分到高级,证明品类存在是绝对合理的现象;更进一步“推”起来,从低级到高级都是“类”或“样子”,既然“类”都是同一的,那就可以证明“理”是同一的,车子等于房子,草木等于器用,无非是一个品类存在罢了,这就是“以类而推”的致知说。朱熹所经常列举的种种例证,都仅仅是为那作为一源的“理”“做样子”。达到了“理”,已经“豁然贯通”,那么“心”这面镜子就大放光明,能具万理而应万事,妙众理而宰万物,这时再也用不着“格物”、“即物”,而“物”便可踢到一边了。朱熹说:“圣人不令人悬空穷理,须要格物者,是要人就那上见得道理破,便实。只如大学一书,有正经,有注解,有或问,看来看去,不用或问,只看注解便了;久之,又只看正经便了,又久之,自有一部大学在我胸中,而正经亦不用矣。”(同上卷一四)这个比喻非常清楚地说穿了“格物致知”的秘密,原来“物”是“理”的注脚,朱熹的哲学反复以各种草木器用以及一些自然科学知识设喻,原来正是作这种注释的工作,而学者一旦“顿悟”,即如得鱼而忘筌,见月而去指,这些“物”不妨全部不要。最后,我们应该探讨一下,这种“格物致知”就要导向什么实际的目的。如前面所已揭示的,“物格知至”的结果即表现为“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即朱熹称之为“和”的阶级调和的安定状态。用大学的成语来说,“格物致如”即使人“知止”而“止于至善”。朱熹说“自君臣父子,推之于万事,无不各有其止”,又解释道:“君止于仁,臣止于敬,各止其所,而行其历止之道,知此而能定。……子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君与臣是所止之处,礼与忠是其所止之善。”(同上)这和他的“理一分殊”说是相连贯的。君有君之“理”,臣有臣之“理”。“穷”为君之“事”之“理”,即完成为君的极至;“穷”为臣之“事”之“理”,即完成为臣的极至,而“穷理”即“格物”。能够“物格知至”,即能知止于“至善”,“至善”也就是“理”。朱熹说明所谓“止”说:“所以谓之止,其所止所当止,如人君止于仁,人臣止于敬,全是天理,更无人欲,则内不见己,外不见人,只见有理。”(同上卷九四)用现代的语言来讲,“止”即是各按品类存在而不变,朱熹称“止于至善”为“守”,即“守”那按等级品类预定的天命,如此则“全是天理,更无人欲”,故朱熹也释“格物”为验天理人欲(同上卷一五)。因此,朱熹注大学“知止而后有定,定前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说:“止者,所当止之地,即至善之所在也,知之则志有定向;静者,谓心不妄动:安,谓所处而安,虑,谓处事精详;得,谓得其所止。”用我们的语言来复述一下,就是这样:每个人,特别是被统治压迫的人民,必须知道安分守己,安分守己就不会有反抗的要求,没有反抗的要求就能逆来顺受、随遇而安,知道如何顺从统治者的一切役使命令。这一套农奴制的人生哲学都是由“格物致知”即封建主义的“定理”导出的结论。总之,朱熹所谓“格物致知”是“无人身的理性”本身的复归,“物”既非客观事物,“知”也不是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其体系是一种狡猾的僧侣哲学,但居然有人说它”是有唯物论精神的”,这就不仅是令人失笑而已,我们必须警惕这种说法的意图。第十四章 陆象山的唯心主义“心学”第一节 陆氏宗法家族和陆象山的身世陆象山是宋明两代主观唯心主义一般所谓“心学”的开山祖。这种“心学”,有其所从产生的社会根源,也有其理论上的一定承传关系。宋元学案论陆象山的学术渊源,有如下一些记载:“象山之学,先立乎其大者,本乎盂子。……程门自谢上蔡(良佐)以后,王信伯(苹)、林竹轩(季仲)、张无垢至于林艾轩(光朝),皆其前茅,及象山而大成,而其宗传亦最广。”(宋元学案卷五八象山学案全祖望语)“三陆子之学,梭山启之,复斋昌之,象山成之。……复斋却尝从襄陵许(忻)氏入手,喜为讨论之学。宋史但言复斋与象山和而不同,考之包恢之言,则梭山亦然。”(同上卷五七梭山复斋学案全祖望语)“刘静春曰:陆子寿兄弟之学,颇宗无垢。”(同上)“黄东发(震)曰:复斋之学,大抵与象山相上下。象山以自己之精神为主宰,复斋就天赋之形色为躬行,皆以讲不传之学为己任,皆谓当今之世,舍我其谁,掀动一时,听者多靡。……(复斋)遂与象山号二陆。”(同上)“梓材案:黄氏(宗羲)本从梭山为金溪学案之一,复斋为金溪学案之二,谢山则并称之曰梭山复斋学案。”“黄氏本以是卷为金溪学案之三,谢山则称为象山学案。”(宋元学案卷五七、五八)“宗羲案:(象山)先生之学,以‘尊德性’为宗,……同时紫阳之学,则以‘道问学,为主。……宗朱者诋陆为狂禅,宗陆者以朱为俗学。两家之学,各成门户,几如冰炭矣。”(同上卷五八象山学案)从上述材料,我们可以得到三点认识:(一)同时与朱学并成为学术宗派的象山之学,是一个以陆氏家族为其核心的独立的学派;(二)这个学派的前趋是程门的上蔡、无垢等接受禅宗思想较深的一些唯心主义者,其远源则为孟子,也就是说,从师承上看,这一主观唯心主义的流派有其洲源:(三)三陆子之学(或二陆之学),有其共同之处,所谓“和而不同”,所谓“启之”、“昌之”、“成之”,所谓“皆以讲不传之学为己任”,所谓“兄弟之学,颇宗无垢”者是。黄宗羲原拟并称之为“金溪”学派,列为金溪学案,不是没有缘由的。因此,研究陆象山的思想,必须联系到他的兄弟梭山和复斋。如果说程朱之学更多地接受华严宗的影响,那么陆氏家学则更多地接受禅宗的影响。陆象山名九渊,字子静,江西抚州金溪人,生于宋高宗绍兴九年(公元一一三九年),卒于光宗绍熙三年(公元一一九二年)。陆象山的八世祖陆希声曾相唐昭宗。五代末,陆希声的孙子德迁避地金溪,解囊中装,买田治生,赀高闾里”(象山先生全集,以下简称全集,卷二七全州教授陆(九龄)先生行状),这是金溪陆氏之祖。可见陆家原是品级性地主,但是到陆象山的时候,陆家迁金溪已及二百年,经济情况早已有了变化。象山叙述其家的经济情况说:“陆氏徙金溪,年余二百。……先君子居约时,门户艰难之事,(九皋)公所当。每以条理精密,济登平易。吾家素无田,蔬圃不盈十亩,而食指以千数,仰药疗以生。伯兄总家务,仲兄治药疗,公授徒家塾,以束修之馈,补其不足。……杜子美北征诗谓:‘海图折波涛,旧绣移曲折,天吴及紫凤,颠倒在短褐。’公妻子无海图可折,无天吴紫凤可依。然‘旧绣移曲折’,‘颠倒在短褐’,则有之矣。”(全集卷二八陆(九皋)修职墓表)“家素贫,无田业,自先世为药肆以养生。……一家之衣食百用尽出于此。子弟仆役,分役其间者甚众。……后虽稍有田亩,至今计所收,仅能供数月之粮。食指日众,其仰给药肆者日益重。……当穷约时,公之子女,衣服敝败特甚。”(同上宋故陆公(九叙)墓志)这个食指数以千计的大家族虽然走向没落,但仍保持着宗法世家的遗风:虽然到了宋代没有列入“官户”,但在乡里的权力甚大。陆象山兄弟六人,情况如下:陆九思,字子彊,与乡举,封从政郎,有家问,训饬其子孙,总家务。陆九叙,字子仪,处士,总药肆事。陆九皋,字子昭,与乡举,授徒家塾,又教授番阳许氏书院。居家“时时杖策徜徉畦陇阡陌间,检梭种刈”。晚为乡官,办理金溪赈恤,终修职郎。学者称庸斋先生。陆九韶,字子美,不事场屋,兄弟共讲古学。与朱元晦友善,首言太极图说非正。奏立社仓之制行于乡。号梭山居士。有梭山日记。陆九龄,字子寿,尝与乡举,补入太学,登进士第,后授全州教授。曾主家乡保伍,领导地主武装,备御“湖之南”之“寇”,“郡县倚以为重”。学者称复斋先生。陆九渊,……最后守荆门军。以上情况说明,陆象山的一家,以宰相后裔迁居金溪以后,当初还是豪族地主的家庭。但是二百年来,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到陆象山的时候,占有的田地不太多,兼营其他产业,如先世经营的药肆。同时,从全州教授陆先生行状所叙述的家世情况来看,陆家自象山的高祖以下,都没有登仕牒的。可见,这个地主的家庭,经过五代和北宋的改朝换代,经济和政治的地位是下降了。但是,陆家在乡里还是有势力的,虽居穷约,在宋室南渡之顷,“建炎虏寇之至”,陆象山的族子陆谔曾起义兵,后来就掌握“保聚捍御”的地主武装,对付农民起义。陆谔死后,由象川之兄陆九龄继续掌握这部分武装。象山之兄成为教授与乡官,或奏立社仓,仍然在乡里保持着宗法世家的权力。为了保护这样的一种聚族而居、食指以千数的大家族的利益,他们荒年则主赈恤,金人南侵则起义结保伍,对农民起义则又进行镇压。从陆氏家族的封建性质看来,陆氏兄弟在乡里依然占据着家族长的特殊统治地位,在经济上虽然没落,而在乡里的势力依然保持着豪族的传统精神。作为家族长的陆氏兄弟利用乡里的特殊权力,对生产事业的管理颇为精明,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对乡里赈恤颇为“关心”,同时时农民起义则又利用家族组织,以坚决的镇压者自任。请看他们的自述:陆九叙“独总药肆事,……子弟仆役,分役其间者甚众。公未尝屑屑于稽检伺察,而人莫有欺之者。商旅往来,咸得其欢心。不任权谲计数,而人各献其便利,以相裨益。故能以此足其家而无匮乏。”(全集卷二八故宋陆公墓志)象山先生言:“吾家治田,每用长大镬头,两次锄至二尺许,深一尺半许外,方容秧一头。久旱时,田肉深,独得不旱。以他处禾穗数之,每穗谷多不过八、九十粒,少者三、五十粒而已。以此中禾穗数之,每穗少者尚百二十粒,多者至二百余粒。每一亩所收,比他处一亩不啻数倍,盖深耕易耨之法如此。”(全集卷三四语录)可见陆氏家族组织的严密,在陆氏兄弟的家族长“独总”之下,能使“子弟仆役,分役其间”,表面上虽温情脉脉,但剥削关系是掩盖不住的。“淳熙丁未,江西岁旱,抚为甚;抚五邑,金溪为甚。……(陆九泉)公为乡官,于是乡之所得多忠信之士,而吏不得制其权以牟利。明年赈粜行,出粟、受粟,举无异时之弊。里闾熙熙,不知为歉岁,而俗更以善。”(全集卷二八陆修职墓表)“莫若兼置平籴一仓,丰时籴之,使无价贱伤农之患:缺时粜之,以摧富民闭廪腾价之计。析所籴为二,每存其一,以备歉岁,代社仓之匮,卖为长积。……偿得二千缗,可得粟二千硕,乡斗于官为一千硕。来岁粜一千硕,存一千硕,为后年之备。逐年更粜之,可与社仓俱广,为无穷之利。”“前岁梭山所掌社仓,……向来社仓,赵丈欲行之,……或告之以此事全在得人,……社仓……诚得如陆梭山者为之,乃可久耳。……其后,梭山兄因得以平籴之法,条具五利。”(全集卷八与陈教授一及二)可见陆氏兄弟掌握乡里的极力是连官吏都不敢制约的。当然这种赈恤族员乡里的方式是一切带有农村公社性质的共同特征。“湖之南,有寇侵轶,将及郡境。……旧部伍愿(陆九龄)先生主之。……先生将许之,或者不悦。……先生曰:吾居乡讲授,……老母年且八十,家累过百人,……借令可去,扶八九十老者,从以千余指,去将焉之?……甘家之祸,忍乡之毒,缩手于所可得为之事,此奚啻嫂溺不援者哉?……先生于是……许之。已而调度有方,备御有实,寇虽不至,而郡县倚以为重。”(全集卷二七全州教授陆先生行状)“暇则与乡之子弟习射,曰:是固男子之事也。岁恶,有剽劫者过其门,必相戒曰:是家射多命中,无自取死。”(宋史卷四三四防九龄传)可见陆氏兄弟所以能掌握地主武装,镇压农民起义,是因为依靠封建的宗法家族的坚固的细胞。从以上诸端,我们可以理解陆氏家族在当时社会具有着一种典型性。作为家族长的陆象山这样的地主,在当时是不少的。如葛赓一家,便是一个较完整的典型。陆象山叙述葛赓的家族情况说:“公讳赓,葛其姓,德载其字。其先五代间自番阳徒抚之金溪。曾祖祈、祖丰、父思审,皆不仕,世以力田殖其家。……遭时多故,县官倚办于民者几倍常赋,公调度有方,从容赡给。建炎间,盗贼蜂起,所在为保伍以自卫。郡每被寇,心檄以捍御。临川为寇冲,虏骑侵轶,亦尝及城下,皆赖乡社以免。公善用长戈,慷慨徇义,人所乐亲,所部皆勇敢,以是见推为前锋,摧坚陷阵,未尝有所避。……绍兴乙卯岁旱,明年民难籴,米斗踰十钱。富民方闭廪。时公先下价散其米,徒手来者輒贷与之。公限粟不多,而里中赖之宏矣。”(全集卷二八葛致政志)这种地主阶级有一套利用家族组织的经略。他们是失去了“官户”地位的品级性地主。请看陆氏家族的一套乡绅的族法和单行的制度:“先考居士君贺……究心典籍,见于躬行。酌先儒冠昏丧祭之礼,行之家,家道之整,著闻州里……(陆九龄)从父兄读书讲古。……居士君欲悉传家政,平日纪纲仪节,更加櫽括,使后可久,先生多与裁评。”(全集卷二七全州教授陆先生行状)“吾家合族而食,每输差子弟掌库三年。某适当其职,所学大进。这方是‘执事敬’。”(全集卷三四语录)“其家累世义居。一人最长者为家长,一家之事听命焉。岁迁子弟,分任家事。凡田畴、祖税、出纳、庖爨、宾客之事,各有主者。九韶以训戒之辞为韵语。晨兴,家长率众子弟谒先祠毕,击鼓诵其辞,使列听之。子弟有过,家长会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终不改,度不可容,则言之官府,屏之远方焉。”(宋史卷四三四陆九韶传)

回详情
上一章
下一章
目录
目录( 96
夜间
日间
设置
设置
阅读背景
正文字体
雅黑
宋体
楷书
字体大小
16
已收藏
收藏
顶部
该章节是收费章节,需购买后方可阅读
我的账户:0金币
购买本章
免费
0金币
立即开通VIP免费看>
立即购买>
用礼物支持大大
  • 爱心猫粮
    1金币
  • 南瓜喵
    10金币
  • 喵喵玩具
    50金币
  • 喵喵毛线
    88金币
  • 喵喵项圈
    100金币
  • 喵喵手纸
    200金币
  • 喵喵跑车
    520金币
  • 喵喵别墅
    1314金币
投月票
  • 月票x1
  • 月票x2
  • 月票x3
  • 月票x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