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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45

作者: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 字数:32247 更新:2023-10-09 10:17:36

在唐代发生相对变化的特征在学习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明的关于封建主义生产关系的一些普遍原理后,我们回头来看中国历史,便可能掌握解剖的武器,对中国封建社会总过程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分析,从而揭开一向为封建史学和资产阶级史学所掩盖的历史的真实面貌,找出历史的发展规律。大概地说,中国封建社会可分为前期和后期两个阶段。前期又可以战国末秦、汉之际为过渡,两汉作为一个阶段,魏、晋、南北朝、隋为一个阶段。后期可以隋和唐初为过渡,从中唐至明代中叶为一个阶段,明代末叶,即自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至一八四○年为又一个阶段。唐代则以建中两税法为转折点,处在由前期到后期的转变过程中。研究唐代社会经济的变化,可以看出中国封建制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的问题。在这里我们首先就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在中国封建主义历史上的特点及其在唐代发生相对变化的特征来进行研究。下面且从对北魏均田制基本性质的考察入手。第一,北魏均田制是远而继承了中国秦、汉早已存在的主权即土地所有权这一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近而因袭了西晋占田制的精神。从官吏依品级或身分等级而受田、农民依男丁和女丁的劳动力而受田看来,这明白显示出封建的形式上不平等的法权性质以及等级制构造的性质。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在均田的丁未诏中说要“均给天下之田”(魏书卷七上)。均田令中又说:“均给天下民田”。很显然,封建皇帝是以最高所有者而虚构法律。按照法律,特权的官吏和等级低下的农民都得有依照不同的身分向皇帝领受土地的权利。这里,因了“特权法律”的封建性质,在法律的不平等形式方面便显出:官吏和农民,由于受田数量上和性质上都有很大差异,对土地的权利关系也就有很大区别。官吏享受的“永赐”、“横赐”,不但数量大,而且允许有所谓“悉从货易”的合法的权利(通典卷二)。农民所得土地,除一些是有占有性质外,仅有使用权,而他们的人身自由是受限制的。这就是外表上披上一件均田制的“美”服,实质上表现出等级性的封建法权。法令规定,刺史、太守的田(即以后职田的由来)要“更代相付”,农民的露田随时可以还受,从这里可以看出,世业田仅仅是在有限范围的法令内才许可买卖或让渡。从法律意义上讲来,这就有力地说明了,土地的所有权,一方面排他性地掌握在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或皇帝的手中;另一方面封建国家又依照名分来分割出土地的等级占有。第二,在均田制下的贵族官僚的永业田是根据名分而获得的占有权。在某种条件之下(如免课免役),它具有不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不同于欧洲的不纳不课制)。北齐和隋在法令上明白出现了官吏的永业田。从法律上看,农民对永业田也是有占有权的,露田则仅有使用权而已,因为老而未死时,就得还田了。可是,法令上虽规定永业田种桑麻,但露田不足时,“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永业田也不一定尽种桑榆,也是可种谷物的,两者的区分并不稳定。按唐代敦煌县户籍残卷,各户桑田大都受足,口分田(即露田)却绝大多数皆不足。这可见所谓桑田或世业只应是维持农民最低生活的份地,而露田收获则应缴给封建国家。这正如列宁所说的:“既定世袭领地底全部土地,都分成了领主的土地与农民的土地;农民的土地作为份地分给了农民,……为地主耕种领主的土地,为自己耕种自己的份地”(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页一四二——一四三)。这里讲的领主,在中国就是最高领主或封建的国家。如果这样理解不错的话,农民的永业田也不具备完整的占有权的性质,就近似于永久使用权了。从土地的划分看来,剥削者的土地和农民使用的土地是分别排列的,虽在交纳地租时是用租调来折算,但这样均田制下的租调是通过“正田分”和非“正田分”来区别的,这基本上是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形态。第三,在推行均田制之前,施行三长制。在施行三长制以前,传统的身分性或品级性豪族地主荫占户口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通典卷三多党说:“后魏初,不立三长,唯立宗主督护,所以人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谓之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矣。”这种对于劳动力的荫附,是依靠农村公社的组织来实现的。宗主督护意味着家族长通过血缘关系来奴役家族中的直接生产者。这种荫附的户口成为特权占有者的依附劳动力,同时就对于封建国家“编户”或国家农奴的不完全占有,形成严重的威胁。北史卷三三李灵传,记其孙李显甫的事说:“显甫,豪侠知名。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这可见“一宗将近万余”的组织情况,便是名豪巨族生根的土壤。此外,如博陵李几一家,“七世共居同财,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北史卷八五李几传)北海王闾:“数世同居,有百口。”(北史卷八五王闾传)河北有“有韩、马两姓,各二千余家,恃强凭险,……侵暴乡闾”(魏书卷四二薛辩传)。从此可知,“宗主”就是依靠家族门第历史的土地主人,曾一度被法律所承认,又曾一度被法律所否定。他们恃强侵占土地,该不是由于买卖吧?应该说是由于品级而赋与的特权吧?当他们的土地数量合乎法律形式的规定时,叫做没有“逾制”的占有;当其超出法律形式的规定时,叫做“逾制”,因而土地权利虽不一定就被剥夺,但也是“实际占有”的性质。通过三长制,虽然把品级性豪族所占有的荫附户,编制为均田制之下的编户,但仍然依靠的是温情脉脉的农村公社的组织。如均田法令中对于老小癃残者分予一定的土地,身没者的土地先给予或借予所亲,赋役令中三长选养孤独癃老贫穷者,都说明这一关系。北齐的河清三年(公元五六四年)令中,更明白显现出这种关系。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入农桑。自春及秋,男二十五已上,皆有田亩。桑蚕之月,妇女十五已上,皆营蚕桑。孟冬,刺史听审邦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这个法令表面上表现出了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实质上更说明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是如何地利用农村公社这一基础。唐代的村、里、乡制就是沿袭北魏的三长制而来。唐的里正有劝课农桑的任务,而“邻保代输”(唐会要卷八五,逃户)。租调的强制性法规与前代相同。所谓“租”、“调”课输的剥削制度,反过来又使得耕织结合的农村公社不易解体。将原来的宗主督护制改为三长制的目的,虽然意味着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把大族所支配的劳动人手夺取过来,打击大土地占有者的荫冒的情况,但三长的给复,是付出了一定的代价或条件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和三长制对大豪族有斗争也有让步,在法律上还表现出豪族成为封建主义的支柱。到北齐时,问题就严重了,“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货卖田业,至春困急,轻致藏走”。这是什么道理呢?因为“三正卖其口田,以供租课”(通典卷二)。这就看出所谓民得买卖是什么性质了。这正是一种无耻的“欺诈的买卖”,因为出卖的原因是“以供租课”。那么这些田地和民户,还不是又落入由宗主督护转化来的三长或复落入豪族手中而形成逾制的占有了么?所以这正说明了这样的问题,即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施行均田制和建立三长制是建筑在农村公社的基础之上的,而农村公社本身,同时又是豪族占有土地和荫户的渊薮,因而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和豪族对依附的劳动人手相互争夺的斗争也就一直延续下来。这种斗争是从汉到隋、唐历史记载中所常见的,到了唐代更出现了新的情况。北魏均田制法令说得很明显,即“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魏书卷一一○食货志)。这和唐代的乐住之制,关内诸州者不得住关外,有军府州者不得住无军府州,完全一样。其目的是在于把农民束缚在份地上,以便通过人身不完全的占有,来榨取剩余劳动。在设立三长时,对于这个目的也说得很清楚。魏书卷五三李冲传说:“(文明)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因为当时在战争中,豪族向南迁移,率领了部曲宗族,霸占一方,叫做“行主”,从而豪族便利用他们所统率的荫附户,逾制地占有土地。魏孝文帝在太和九年(公元四八五年)的均田诏中就指出“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而建议均田的李安世,也就从封建道德的角度,提出了“平均”的口号,说:“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魏书卷五三李孝伯传附安世传)这好象只要严格地贯彻最高的皇权的意志,那就使土地占有不至悬殊太甚,所谓“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馀地之盈”(同上)了。然而限制豪族实际占田荫户的法令是不可能绝对有效的。因为在均田令中,豪族还可以通过奴婢、牛来实际地广占土地。到北齐时,如通典卷二田制下所说:“广占者,依令奴婢请田,亦与良人相似,以无田之良口,比有地之奴牛。”向最高土地所有者请借的权利也是一种特权形式,例如“河渚山泽,有司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通典卷二田制下)。在北齐“大族蝟起应之”的高氏政权下,对品级性豪族让步更大,所以均田制依法律来限制豪族对土地占有的作用,并不是可靠的。知道了北魏实行均田制的这些基本性质后,我们就容易看出唐代均田制继承了前代的那些传统,发生了那些变化和为什么破坏。北齐、北周的均田制基本上沿袭北魏,当然在制度的细节上有些不同。唐代的均田制继承了前代的规格而有所变革。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载:“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通典卷二田制下载:“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卖充住宅、邸店、碾磑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按唐代官吏授田有永业、职分和官司的公廨田。此外,还有赐田。永业田多者至一百顷。因此,对土地占有的规定是按等级高低而有所不同的。唐代的均田制,依然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和主权相统一的性质。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得很清楚:“凡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有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度其肥瘠宽狭,以居其人。”下文接着就说均田法。这说明土地所有权是排他地支配在封建专制君主的手中,法律授予君主以最高所有者的名分。就农民的受田来说,明显地可以看出,农民所得的是份地。这反映到法律上,如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上说:“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疏议曰:口分田谓计口受之,非永业及居住园宅,辄卖者。礼云:‘田里不鬻’,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违者一亩笞十……,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口分和永业的划分依然是以劳役地租为主的形态,农民对口分田只有使用权。永业田的买卖或让渡,在法律上更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所谓“家贫卖供葬”等等。且所谓“买卖”是上面所讲的“欺诈的买卖”,不但绝不同于私有权之下的“欺诈的买卖”,反而是沦于“官户”或奴隶的一种合理途径。因此,均田制下农民的份地,主要是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反映等级阶梯的不平等法权的规定,官吏的赐田和永业田就不同了。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律上说:“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卖。”这里,赐田和永业田,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是被贵族官吏所依法独占的。然而法律上也有但书的规定。关于贵族官吏的永业田就有这样的规定:“诸永业田,……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若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给。”(通典卷二,册府元龟卷四九五,此处引文据唐令拾遗田令第二二)这里还仅指出追收官吏足额的永业田以外的土地。此外还有别的规定:“诸应给永业人,若官爵之内,有解免者,从所解者追(即解免不尽者,随所降品追)。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给。自外及有赐田者并追。若当家之内,有官爵及少口分应受者,并听回给,有剩追收。”(同上)至于官田借人佃者,更可依法追收。这种“追赐”、“追收”反映出,贵族官僚对于永业和赐田,随着官爵的有无高下而被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夺回全部或一部分。这表示出,他们对土地的占有要依照封建所有权的规定,或多或少地在他们“身上投射着一个浪漫的荣光”,这就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运动的所有权”了。因此,贵族官僚的赐田、永业在法令上既然可以被封建国家追收,那么,在法律上就是按照“实际的占有”来处理的了。这种“追赐”、“追收”法令的规定,是从传统习惯而形成为固定化的法律形式。至于具体的事实就更多了。全唐文卷一加恩隋公卿民庶诏说:“其隋代公卿已下,爰及民庶,身往江都,家口在此,不预义军者,所有田宅,并勿追收。”李渊为了笼络隋代臣僚,免于追收他们的土地,是荣誉式的“加恩”的例子。按常例,前代贵官所占的土地,大都是被后起的王朝所追回的。如武则天建立了武周政权时,即曾籍没追收唐官所占的大量土地。唐将郭子仪的田地,在其死后也曾被封建国家所“论夺”和逼献。史称:“子仪薨,……多论夺田宅奴婢,(子仪子)曜不敢诉。”(旧唐书卷一二○郭子仪传附子曜传)这样看来,贵族官僚对赐田、永业田的占有,既可在一定的条件之下许其买卖,又可在一定的条件之下被剥夺,前者表面上近于所有,但土地虽然卖出了,仍然逃不出特权的控制,因而封建国家便回收了课役;后者则完全表露了“实际的占有”的性质。以上所论的是关于唐代均田制继承前代传统的历史。在另一方面,唐代均田制也有不同于过去的特点。第一,唐代贵族官僚的受田,普及到品官中一切官吏,官僚授田的办法被规定得更周密了。唐代的官僚机构是逐渐扩大的。不论是职官、官爵、散官、勋官都可授永业田。不过,五品以上在宽乡授田,六品以下可在本乡取归还的公田为永业(见通典卷二,田制下)。于是,凡是官吏都可依法成为地主阶级。这点和魏、晋至南北朝不同。因了唐代制度容纳了南朝经济的发展,对庶族地主采取了兼容并包的办法,品官受田也就不限于旧的品级性豪族的门阀,所以授田的范围便扩大了。既然爵、职、勋、散官都可授田,唐王朝的新贵族就都能成为官僚兼地主,其中不但包括了那些过去身分低下的庶族地主的入仕者在内,这便是所谓“天下英雄入吾彀中”(唐太宗语),而且也相对地打击了通过单依家谱世族而取得土地权力的旧势力。唐代品级结构起了些变化,因为如唐大诏令集卷一一○诫励氏族婚姻诏说:“氏族之盛,实繁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族,或乖德义之风,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问名唯在于窃赀,结褵必归于富室。”诗人杜甫也说“将军魏武之子孙,于今为庶为清门”。隋、唐科举制度曾助长了庶族地主势力的发展和巩固,扩大了品官受田制,更给予他们以土地占有的保证。例如于志宁让地于张行成、高季辅说:“行成等新营庄宅,尚少田园”(旧唐书卷七八,于志宁传),这正说明了新起的庶族日益发展成为官僚地主。这现象从武周到玄宗时,表现得就更明显。而按等定户“混一士庶”之所以可能,正是由于新起的庶族因了参与官品,和过去的门阀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特权。马克思谈到古代社会的生产有机体时,曾经指出过如下的情况:“那些古代社会的生产有机体都比资产阶级的生产有机体要格外简单得多,而且易于洞察得多,但它们依靠的,或者是尚未断绝自己与别人的自然的血缘关系之脐带的个人的未成熟性;或者就是直接的主与从的关系。”(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版,页八五;参看中文版,页六三)前者的传习到了中世纪近似于这里讲的豪族所依靠的,后者的传习到了中世纪近似于庶族所依靠的。这两种依靠的形式,在唐代显得十分对立,到了宋代后者在主客的租佃关系上就更稳固了。第二,唐代法令规定了僧尼和工商业者都可授田。他们的受田数虽较农民成丁者少些,或只能在宽乡授田,但和汉代以来的法令不同,毕竟由法律正面地承认了僧尼和工商业者占有土地。他们通过法律的规定占有一定的土地,再通过不合法的巧取豪夺从扩大实际占有的范围。因此,寺院的占地附户日增,形成了“膏腴美业,倍取其多;水碾庄园,数亦非少”(旧唐书卷八九狄仁杰传)的情况,因而寺院经济的势力日益强大起来。工商业这一等级,在汉代的法律是摈之于土地占有者之外的。在后来各代,他们的身分也不高。唐代依法给予他们以土地占有的荣光,这更清楚地表明地主与商人的结合以及商业资本转向对土地的掠夺。例如唐代大商人邹凤炽的“邸店园宅遍满海内”(太平广记卷四九五邹凤炽)的情况,也就日见其多了。这种脱离了自然联系的脐带而基于主从关系的占有,对于农村公社起了一些相对的破坏作用。同时,他们列入授田的行列,也成为旧式均田制的破坏的因素。因为可授田的数目是有限的,承认工商业者的授田数,不过是对他们所实际占有的土地作出规定罢了,事实上并不一定按人户划分土地给他们。第三,唐王朝正视了南朝经济的发展,限制土地买卖的法令,显然比前代放松。法令上限制土地买卖的时宽时严,给土地逾制的占有开了方便之门。北魏均田令规定,只限于桑田的有余或不足部分才可买卖,所谓“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但到北齐时,桑田和麻田同为世业田,世业田的范围扩大了,可买卖的部分也就跟着扩大。及至唐代,在家贫需要葬费及流移的情况之下皆可“出卖”永业田,而口分田在狭乡迁宽乡,卖充住宅、邸店、碾磑时,都可“出卖”了。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意味着农民对自己的份地,逐渐提高了占有权的属性,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为豪强之家打开了巧取豪夺的后门,使他们在设立邸店、碾磑、建置园宅的名义下,可以大肆兼并了。这就是马克思所指的Verschacherung(诡诈),在封建的“荣光”照耀之下,它是一种可耻的“出卖”,在出卖之中农民自己所换取来的是另一种被保护地位。封建制的土地占有还附带对其他自然条件的占有,例如水源等等。因了占有水源,当时关中地区的郑白渠上水磑就更多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皇权曾采取了抑制手段。在永徽、开元时拆过这里的碾磑,大历时又大拆过一次。然而四万顷的水田到大历时只剩下六千二百顷,从这里可见在“欺诈的买卖”之下,而进行非法的兼并之烈。在这样依各种特权而实际兼并的情况下,农民对于逐渐取得的土地占有权,并不是一种保证生活的前提,反而是在风雨飘摇中造成失掉生活保证的前提,最后连自己本人也不得不从土地上流离出去,成为史家所说的一种“客户”或豪强的“私属”。唐大诏令集卷一一○说:“逃人田宅,因被贼卖,宜令州县招携复业。”因此,永业田可以出卖的结果,使农民连自己也推销出去,其商标叫做被保护的“私属”。唐代均田制这些特点的发展,带来了均田制的破坏。同时,伴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相应的出现了军制、税法的变革和庄园经济的发展。贵族官僚在均田制下,土地的权力的扩大助长了非法的占有。寺院和豪商占田的合法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促使着土地权力不按皇帝的意志来授给,而按“形势”、“形要”的势力来巧取。从封建的土地所有权方面讲,那就“逾制”地畸形发展起来,使均田制的章程遭到破坏。这在开元、天宝之际就表现得非常严重。册府元龟卷四九五田制说:“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乙丑诏,曰:……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按指非法)。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这自然是最高土地所有者皇帝一面的道理。其实人民在“违法卖买”之下流亡逃散、无法安置,还有不堪租调剥削的一面。唐代诗人不少暴露出这种事实。白居易的重赋诗即说明两税制前后的这样情况。他说:“厚地植桑麻,所用济生民,生民理布帛,所求活一身。身外充征赋,上以奉君亲。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厥初防其淫,明敕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岁暮天地闭,阴风生破村。夜深烟火尽,霰雪白纷纷,幼者形不蔽,老者体无温。悲喘与寒气,并入鼻中辛。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缯帛如山积,丝絮似云屯。号为羡馀物,随月献至尊。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进入琼林库,岁久化为尘。”(白氏长庆集卷二秦中吟十首之二重赋)原来请射、置牧、借荒都是最高地主的特许形式,但在制度破坏的时候,无马也可以请牧地,所请的牧地中更有大量的熟田。超经济强制式的巧取豪夺本来是品级性地主的特点,到了唐代就更开方便之门。于是出现了象卢从愿这样的“盛殖产,占良田数百顷,帝(玄宗)自此薄之,目为多田翁”(新唐书卷一二九卢从愿传),也出现了有“地癖”的占有者,如李憕“丰于产业,伊川膏腴,水陆上田,修竹茂树,自城及阙口,别业相望;与吏部侍郎李彭年,皆有地癖”(旧唐书卷一八七下李憕传)。在这样的情况下,唐人杜佑曾说:“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通典卷二田制下注)因了官僚豪强对土地的非法兼并或占有以及封建国家的苛重的田赋徭役,武周时已经出现了“今天下户口,逃亡过半”的情况。证圣年间(公元六九五年),季峤就指出,户籍法束缚之下的劳动力,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依据,依法是“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因了制度的破坏,“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形成“天下之人,流散非一”了(唐会要卷八五逃户)。玄宗时农民逃亡更多,形成了“籍帐之间,虚存户口,调赋之际,旁及亲邻”的情况(同上)。这些户口逃亡到那里去了呢?不是“因人而止”,就是“佣力自资”,逐渐转为强宗豪族的非法的隐户客户。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说得很清楚:“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这和本书本卷序论补引证的恩格斯分析农民出卖土地的情况是相似的。均田“制度”在玄宗时已经遭受了剧烈的破坏、弛紊。安史乱后,更是“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不仅土地落入豪强占有者的手中,大批农民也转为豪强的“私属”(按即主从关系的依附者,“私属”这一概念最早见于王莽的诏令中,时称奴婢为私属)。本来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的农奴束缚于户籍而不可移动,是固定化的“制度”,一旦所谓“制度”、所谓“疆理”动摇了,均田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条件了。均田制本来是以自然的血族关系支配的农村公社为其基础的,定期还授就是明显的表现。恩格斯在分析公社的土地分配时,就指出从定期分配逐渐会演变到不再进行分配。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要从全国范围内维持定期还授的传统,到了从属或主从关系支配的情况之下,就不可能了。均田制既经破坏,立基于均田制上的府兵制度,在开元、天宝间,也就跟着破坏。此后不得不采用召募的雇佣兵制,以至于宋代的广募流民为禁军的制度。封建制社会的军事体制对于土地财产关系以及地租形态具有着巨大的影响。同时,依据均田制而制定的租庸调法,也大受破坏,两税法终于代替了租庸调法。这是中国封建主义前后期转变的重要标志。两税法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相对变化的结果。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变化中,因而地租形态也要变化。特别是由于直接生产者大量流亡的时候,原来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就发生新的情况,这时劳动力的重新编制在统治阶级看来是特别重要的。“逃户”怎样纳于法规之下,便是一个大问题。武周时李峤建议将逃户“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唐会要卷八五逃户),已启税客户之议。宇文融的括客括田,定客户税钱,实开劳动力再编制的端倪。至杨炎建议改行两税,就意味着这一编制的完成。伴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庄园经济也发展起来。在南北朝时代,大规模的庄园就已经有了。人所熟知的刘宋孔灵符的庄园是这样:“于永兴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宋书卷五四孔季恭传附孔灵符传)这个庄墅包括了水田、旱田、山头和果园。北周时萧大圜所赋的居舍,据周书卷四二萧大圜传载是这样:“筑蜗舍于丛林,构环堵于幽薄。……果园在后,开窗以临花卉;蔬圃居前,坐檐而看灌圳。二顷以供■粥,十亩以给丝麻。侍见五三,可充絍织;家僮数四,足代耕耘。沽酪牧羊,协潘生之志;畜鸡种黍,应庄叟之言。获菽寻汜氏之书,露葵徵尹君之录。烹羔豚而介春酒,迎伏腊而候岁时。”象这儿所说的,有果园,有菜圃,有粮食田,有桑麻田,牧羊养鸡,种黍制酒,住宅之外,环以围墙,规模虽小,却是个具体而微的庄园。到了唐代,官僚豪强兼并农民土地后,更多设置庄园。这时庄园或名庄,或名墅,或名庄宅、庄田,或名别墅、别业。其中当然有些只是官僚地主的花园住宅,不包括耕地在内,宋人洛阳名园记中所载,多属此种,而包括耕地在内的庄却更多。有人说庄园一词来自日本,实在是错误的。唐宪宗的勅令中就说:“遂于当处买百姓庄园舍宅”(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庄园”一词,已见于唐朝皇帝的文书中了。自高宗、武周以来,均田制日趋破坏,官僚豪势和寺院的庄园越来越多。前举天宝十一载(公元七五二年)的诏书中,已指出王公百官和富豪之家竞置庄田。有“地癖”的李憕,自洛阳到阙口,“别业相望”。元载在长安城南的庄园也很多,“城南膏腴别墅,连疆接畛,凡数十所”(旧唐书卷一一八元载传)。而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擅自籍没境内庄宅一百二十二所(见元氏长庆集卷三七,弹奏剑南东川节度使状)。此后庄园更发达,如唐末大官僚韦宙,“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积稻如坻,皆为滞穗”,仅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太平广记卷四九九韦宙);司空图的庄,“周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北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顷。至今子孙犹存,为司空之庄耳”(南部新书辛卷)。这些庄园中最简单的有庄宅耕地,较完备的则有碾磑或店铺等。如三水小牍所载严郜的庄,“置别业,良田万顷,桑柘成阴,奇花芳草与松竹交错,引泉成沼,疏阜为台,尽登临之志矣”,庄中有住宅、花园、耕地和桑柘等。金石萃编卷一一三重修大象寺记,记该寺“管庄大小共七所,都管地总伍拾叁顷伍拾陆亩叁角荒熟并柴浪等”,“瓦屋壹拾贰间,草舍贰拾间,果园壹所,东市善和坊店舍共六间半”,这里包括耕地、荒地、柴草地、果园等等。又同书卷七七少林寺碑记少林寺“赐地廿顷,水碾一具,即柏谷庄是也”,这个庄中包括了碾磑。由此可知,把唐、宋以来的庄园看成与欧洲的庄园一样,自然是不对的,而仅把它视为一片一片的庄田耕地,如汉奸陶希圣在唐代经济史中所说的,更是荒唐绝顶的胡扯!在庄园中的直接生产者,大都来自均田制下失掉土地而脱籍流亡的农民,也就是陆贽所说的“依托豪强,以为私属”。如天宝时相州王叟,“庄宅尤广,客二百余户”(太平广记卷一六五王叟),这里二百多“客户”,正是在均田制破坏时游离出来的流民。全唐文卷二九玄宗置劝农使诏说:“百姓逃散,良有所繇,……暂因规避,旋被兼并,既冒刑网,复损产业,居且常惧,归又无依,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庸力自资。”这诏令比较说得客观一些,这里并不隐瞒着规避国家的重课是兼并的导火线,最后还指出了庄园中的庄客、客户成为逃户、浮户的归宿。在此情况下,均田制失去了束缚农民于份地上的作用,封建专制主义国家要再掌握更多的劳动人手,就必须改变方式了。面临着这种情况,唐王朝也就相应地发展了皇庄和官庄,从而以直接管辖的皇庄和官庄来和官僚豪势争夺劳动人手。皇庄、官庄的土地,就是封建皇帝这个最高统治者或封建国家所有的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就是以前的官田公地,有的是检括而来,肃宗时就规定“其近日逆人及隔绝人庄宅,宜即括责,一切官收”(全唐文卷四二肃宗御丹凤楼大赦制)。这里所指的皇庄、官庄,更是唐中叶两税法施行后封建的最高皇权所支配的土地,到了宋代,官田往往一概名之为官庄了。这也就是元、明以来农村以庄、屯命名的原因了。据事物记原卷六所载,引李吉甫百司举要说,武后时分置庄宅使,又引李肇国史补则说到玄宗时置使有庄宅使。大约庄宅使的设置在武后、玄宗之际,这正说明了这样的问题,即正在均田制破坏日益激烈的时期,以均田制束缚农民的作用已经衰微,则庄宅使的设置,其作用就意味着用皇庄、官庄的方式来和官僚豪族争夺劳动人手,就比较有效了。其中废兴迹象是显而易见的。庄宅使中的内庄宅使、内园使、内宫苑使等,是管理皇庄的,皇庄直接属于皇帝所有;庄宅使中的宫使、宫苑使等,则是管理官庄的,官庄为封建政府所支配;皇帝代表着封建国家,二者实质上都表现出封建的主权即最高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从这时起,官庄、皇庄的记载日益多起来。只就长春宫使来说,唐会要卷五十九长春宫使条指出,开元时曾以同州刺史兼领,大历以后成为定制,以“同州刺史充长春宫使”又开元九年(公元七二一年),令“同、蒲、绛、河东、西并沙苑内,无问新旧注田、蒲萑,并宜收入长春宫,仍令长春宫使检校”。开元二十九年(公元七四一年),又令“新丰、朝邑屯田,令长春宫使检校”。这些旧长春宫使所管的土地,以后就都成为庄园了,所以敬宗宝历二年(公元八二六年)的敕令中说:“敕户部所管同州长春宫庄宅,宜令内庄宅使管系”(旧唐书卷十七上敬宗纪)。不但畿内官田改设庄园来经营,即地方州县亦然,唐大诏令集卷二穆宗即位赦文说:“诸州府除京兆河南府外,应有官庄宅、铺店、碾磑、茶菜园、盐畦、车坊等,宜割属所管官府。”全唐文卷五五顺宗放免积欠诏也说到“畿内诸州府庄宅、店铺、车庄园、磑、零地等”。皇庄、官庄既然遍及诸州,可见皇庄、官庄的普遍性。官庄所收受的地租,改变了租庸调的形态,而以实物形态为主,上引顺宗放免积欠诏继续说:“所有百姓及诸色人应欠租课斛、见钱、絁、丝、草等共五十二万馀”。元氏长庆集卷三八当州京官及州县官职田公廨田并州使官田驿田等也说:“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其公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佃。”前面已经指出,同州刺史兼长春宫使,而长春宫使所管田地改以庄园经营,因此,这里所说的同州职田、官田等,就是官庄,而官庄的租和两税,都是以实物地租为主要形态了,至于为什么向实物地租转变,下文别有专论。从唐代改变方式,以官庄、皇庄来对豪势非法地争夺劳动人手后,各代官庄更趋发达。北宋开始,就在因战乱关系,民户流移和田地荒芜的情况下,趁火打劫,以空闲地设置官庄,到皇祐时,更制定了“皇祐官庄客逃移法”,可见在官庄也有户籍法了。官庄不仅来自空闲土地,而且来自民田的掠夺,例如绍定年间,夺溧阳福贤乡民田六千余亩,设置福贤庄(吹剑四录)。明代皇庄、官庄占地更多,不少是对土地非法占有者的籍没或对民田的掠夺而来的。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说:“宪宗即位,以没入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庄之名由此始。其后庄田遍郡县。给事中齐庄言:天子以四海为家,何必置立庄田,与贫民较利?弗听。”较利是真的,但不完全是与贫民“较利”。封建专制主义国家,一方面通过官庄、皇庄与豪势争夺劳动人手,官庄、皇庄越来越成为法规化了的制度;另一方面也通过庄园的法规重新加强对农民剩余生产物的榨取。因此,这又在统治阶级的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使皇权和贵族豪势又联合起来,以巩固封建的统治。庄园经济的发展只是土地经营方式上的改变。均田制破坏后的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也只在形式上有相对的变化,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并没有根本的变化。有人以为均田制破坏后,过去封建的君主,即最高地主的权力就完全瓦解了。这说法是不合历史的实际的。均田制是中国封建的土地所有权的形式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形式。北朝、隋、唐以来,除均田外,屯田和营田比前代的规模更加扩大,这也是封建土地所有权的表现形式。唐代踵接隋代的传统,在屯田规模上大大扩张,仅工部屯田郎中所管的,“总九百九十有二,大者五十顷,小者二十顷”(旧唐书职官志二)。此外,据通典卷二屯田所载,唐代司农寺和州镇的屯田:“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应置者皆从尚书省处分。其旧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为定;新置者,并取荒闲无籍广占之地。……天宝八年(公元七四九年),天下屯收者百九十一万三千九百六十石。”这些屯田,不仅在边疆,而且遍及内地。通典这里所说的主要指关内和沿边的屯田,实则内地屯田也不少。如寿州的■陂屯和楚州的洪泽屯,都“大获其利”(通典卷二屯田注)。除屯田外还有营田,占地也很大。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说:“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特别在安史乱后,各镇都普遍设置营田,因而各镇节度使、观察使都兼任营田使。宪宗时曾下诏罢节度使、观察使兼任度支营田使,而另设的营田处置使照旧存在。营田占地之广,一处营田往往有五十顷或五十顷以上(参阅唐令拾遗田令第二十二)的。如元和中,韩重华在振武的营田,“东起振武,西逾云州,……凡六百余里,……垦田三千八百余里(顷?),岁收粟二十万石”(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其占地就更大了。这种屯田和营田的土地,都是由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直接支配的。北朝、隋、唐之际,屯田、营田和均田制同时存在。均田制破坏后,屯田、营田更有发展。唐人李翰歌颂苏州嘉兴的屯田说:“嘉禾之田,际海茫茫,取彼榛荒,画为封疆。……我屯之稼,如云漠漠,夫位棊布,沟封绮错。”(唐文粹卷二一李翰苏州嘉兴屯田纪绩碑颂)这种制度在宋、元、明各代,特别是元、明,更有进展。宋代取所谓闲田或旧有民田处广置屯田,以至“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诸郡括牛,或兵民杂耕”(宋史卷一七六食货志)。元代更在西南各地大置屯田,比前代规模都大。明代卫所屯田之制,“外而辽东一万二千二百七十四顷一十九亩零,推之于南北二京卫所,陕西、山西诸省,尤极备焉”(续文献通考卷五屯田)。洪武时,在各地广兴屯田。明史卷七七食货志说:“遣将邓愈、汤和诸将屯陕西、彰德、汝宁、北平,徙山西真定民屯凤阳。又因海运饷辽,有溺死者,遂益讲屯政。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垦辟矣。”到了明代中叶,“官庄军屯多,而民田寡矣”(学庵类稿食货志田制)。明史食货志又说:“诸王外戚求请及夺民田者无算,……盖中叶以后,庄田侵夺民业,与国相终云。”大约明代屯田,在一个时候占全国可耕地十分之一强,且多良田和交通便利的土地。以所收的租入而论,约占国家收入的三分之一。这样大规模的屯田,说明旧式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在均田破坏后仍然存在,并占重要的地位。而宋、明的屯田,不少是以官庄形式来经营的。这制度到了一条鞭法的时代才有改变。这种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的意义不仅在于直接支配的屯田、营田的数目,而且在于最高所有者的主权如何对待贵族豪强的势力。例如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对贵族官僚的赐田、永业田等,大都是从官田中拨给的。因此,封建法律对此可特许其买卖,也可不准其买卖。唐会要卷四五功臣说:“(元和)四年(公元八○九年)三月,上览贞观故事,嘉魏徵谏诤匪躬,诏令京兆尹访其子孙及故居,则质卖更数姓,析为九家矣。上愍之,出内库钱二百万赎之,以赐其孙稠及善冯等,禁其质卖。”宋、元、明各代的移民法令更显示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直接对待大土地占有者的权力。史例很多,例如明太祖移江南富户,就是这样。依上所说,均田制破坏后,贵族官僚对于赐田、永业田等的占有,从法律上讲来,和前代没有多大区别。除赐田、永业田外,官吏的职田、公廨田等,其所有权也在封建国家手中。这类职田所占面积也很大。唐宪宗的诏书中说:“百官职田,其数甚广。”(全唐文卷六○宪宗令百官职田权充度支诏)以后各代的职田,与此同为封建国家所掌握的土地。至于一般农民,对于他们的耕地,更没有所有权。我们从敦煌县残户籍中,看到唐大顺、宋雍熙、至道年间的户籍,和大历以前的户籍来比较,显然不同。唐末至宋的户籍没有注明应受田若干,已受若干,也没有分别口分田、永业田,这是均田制破坏的确证。但是所有大顺、雍熙、至道的户籍上,都注明了“都受田”若干。如宋至道元年(公元九九五年)户籍〔伯:三二九○(1)〕“都受田伍拾柒亩,请河东鹘渠地一段,共伍拾柒亩,东至道,西至小户地,南至姚丑儿,北至张宁儿。至道元年乙未岁正月一日人户陈残祐(原照片如此)户”这种“都受田”当是向当时封建政府请来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封建政府可以任意支配农民的土地。如宋淳祐八年(公元一二四八年),大括围田为公田。吹剑四录说:“淳祐八年,史宅之以签书枢密院事领财计,建议括浙西围田及湖荡为公田,置田事所,选差官属。……州县乡镇,所在置局,官吏四出,奔走阡陌间。凡濒湖田亩,虽非围田,一例抄括。……又追集里正,供具数十年前绝户,并废寺观、废庵舍,产去而名存者,悉行追究,连逮承买之家而捃拾之。或倍价以偿,或重赂以免,一路骚动,怨嗟沸腾。”明神宗亦曾以河南庄田及所括民田,计得四万顷以封赐第三子福王。封建政府的这种权力是略当于欧洲封建国家的早期王权。完整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皇帝的,而各类品级性和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从法律而领受不同等级的荣光,因而他们是土地所有权的不完整的分享者。根据上述屯田、营田,官僚的赐田、职田,以及民田的情况来说,在均田制破坏后,旧式的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并未因此而根本改变,不过它的经营形式起了变化,如上面所讲的庄园经济之下的官田。到了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更名田,旧制度才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另一方面,唐代特别从九等户定籍以来,官田散为民田的记载多了起来。这样不能以官庄、皇庄和屯田、营田的方式来支配并管理的土地,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征取地租。从实质上讲来,那些散为“民田”的土地,不是所有权的让渡,而仅是在程度上以及形式上的占有权的放宽。例如玄宗置劝农使时,已经这样规定:“先是逋逃,并宜自首,仍能服勤垄亩,肆力耕耘,所在闲田,劝其开辟。逐土任宜收税,勿令州县差科,征役租庸,一皆蠲放。”(全唐文卷二九置劝农使诏)这里“所在闲田”给与逃户耕种,所谓“收税”的比例(似按两税来收租)不明白,但已经不提按均田办法给授,也不按租庸调方法来征取了。玄宗不久又颁布了弛陂泽入官诏,全唐文卷三○载:“所在陂泽,元合官收。至于编氓,不合自占。然以为政之道,贵在利人,庶宏益下,俾无失业。前令简括入官者,除昆明池外,馀并任百姓佃食。”闲田之变为民田或“永业”,按“收税”和“佃食”来说,所谓“民田”的性质是可看出来的。这样的方式带有农奴解放的意义,而绝不是有些人说的什么“向私有权的过渡”。按唐律本来规定障占陂泽者是犯罪的,现在却允许“百姓佃食”,编氓可以“自占”了。“自占”即占有权之意,它过去是在法律上不允许的,而此时由法令承认下来了。不过在“自占”的土地上要“佃食”,即除维持其生计外,须负担封建的赋役。以后,就径直将逃户绝户桑产与官健充永业。这里“充永业”的意义也不是“自由的私有权”,而是一种占有权,例如“请射”的规定。唐会要卷八五逃户条:“(代宗)广德二年(公元七六四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穆宗)长庆元年(公元八二一年)正月赦文: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这样看来,一方面“永业”是一种占有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它又处在租佃关系的支配之下。因此,农民就如马克思和列宁所说的,好象“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生产了。还有一种按照劳动力来分配土地占有的规定。全唐文卷六六穆宗南郊改元德音说:“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各委州县,切加检实。据桑地数,具本户姓名申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园有人丁者,量气力可及,据多少给付,便于公验,任充永业。”此后又将逃户田产分给百姓为永业。如会昌年间规定,逃户二年不归,其桑田屋宇,即“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业”(唐会要卷八五逃户)。农民对于土地得到了“公验”,成为自己的“永业”,这看起来好象是自己的田地,实际上仅仅具有某种占有权,且对国家依然要负课责的。但经过这样改变,也就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鼓励农民的幻想,如旧五代史卷一一二后周太祖纪说:“以天下系官庄田仅万计,悉以分赐见佃户充永业。是岁,出户三万馀。百姓既得为己业,比户欣然,于是葺屋植树,敢致功力。”这正说明了农民对于耕地取得了相对的占有权以后,对于耕地看起来好象是“自己的”以后,劳动兴趣就大为提高了。以后宋朝,还是采用这个办法。如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说:“凡州县旷土,许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这样看来,所谓“永业”的规定是以佃为前提,收获的一部分要无偿地归于所有者。因此,在租佃剥削之下的所谓“永业”,不但不具备完整的占有权的形式,而且更确切地说来,是种“永久使用权”罢了。这种使用权显得比过去均田制之下的暂时使用权更有利于统治阶级进一步剥削的胃口。农民看起来好象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耕种了,这种历史变化,不但给两税法之下的以实物地租形态为主的剥削制度提供了条件,而且也可能更多地承担封建国家的“色役”。因此,“客户”劳动力定籍的再编制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的倾向了。因为如列宁所指出的,“农民被牢牢地封闭在‘格特’(按指禁止移住)以内,被牢牢地封闭在份地的占有制以内”(列宁文集第三册,页八○),是中世纪妨碍经济发展之一特征,而在份地以内有些开放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的。这种“民田”或“永业”,到了宋代,在五等户制之下更有所发展,五等户中的高户,不少成了“富民之家”,一方面在他们的占地上“募召浮客,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嘉祐集卷五田制),其非法的实际占有权之可观,好象仅在法律上与所有权有所区别。然而另一方面,这些“富民之家”不但无免役权,而且是在各方面负担贡物和沉重的“职役”义务的人,有时他们因役重而破产。所以,因了地租权的被分割,法律上规定的所有权的排他性的实质也就削弱了。从这一点讲,党争的阶级背景或社会根源就更容易理解了。从唐代以至宋代,一方面因了等级制度的再规定,和以前各代有些不同,如唐太宗以官爵高下分作等级,对庶族地主大为让步,以致封建主义的特权也倾向于层层的分散。宋史食货志曾明白指出:“曰公田之赋,凡田之在官赋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赋,百姓各得专之者是也。”这里后一句话,因了课役,所谓“各得专之”并不能完全专之,须大打折扣。但毕竟在这情况之下,使旧史所谓“轻重之权,归于朝廷”的那种权力有一定的下降。但另一方面,因了官庄、皇庄的经营方式的开展以及屯田、营田的程度的增大,特别到了元、明之际,封建主义土地所有权又倾向于集中,以致有如顾炎武所说的富饶的江南地区官田发展的情况。据明史食货志说,明代官田有一时期约占全国耕地七分之一。中国历史中这样的矛盾是贯串于整个封建主义时代的。最后,应该指出,唐代土地关系的相对变化是在农民经常逃亡和起义、经过长期的斗争以及劳动熟练程度提高的条件下所取得的。关于农民起义,我们另有专文论述。关于唐代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本章应该有专节来论述,但因为有关史料尚待进一步研究,我们暂时还不能有完整的叙述,只能在这里提出几点来。第一,亩产量有了提高。在农业生产技术方面,齐民要术所载深耕、耙耢、锄草、绿肥等方法,由唐代农民继承下来,并加以推广改进。虽由于唐代农书的失传,我们还不能详知当时的具体情况,但在耒耜经中关于各种农具的记载中,是可以看出这种耕作技术不只曾经存在于北方,而且是施行于江东的。如果说劳动力单位的再编制促进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庄园经济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那么生产技术的推广和改进,更促使劳动者不断提高其劳动熟练的程度,进而增加生产量。这里应简略地将汉、唐的亩产量作一比较。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引晁错的话:“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假定这时用二百四十步的大亩计算(汉以六尺为步,唐以五尺为步),似乎汉亩大于唐亩。但汉尺小于唐尺,约当唐尺八寸多,故汉亩不会大于唐亩,约略相等。汉量比唐量也小得多,汉三斗当唐一斗,所以百石只当唐三十余石。这即是说:汉百亩之收,只当唐量三十余石,每亩之收,只合唐量三斗余。汉自代田、区种法施行后,产量大为增加,据汉书食货志所说,采用代田法后,“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即代田法施行后,亩收当汉量二石多到三石左右,折合唐量为六、七斗到一石。这是汉代一般的亩产量。东汉仲长统也提到亩收三斛的话,他说:“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后汉书卷七九仲长统传),可见这个估计大体不差。但这里只就一般情况而言,田有肥瘠,故产量也有高低,有多至汉量十余石者,因此,我们不能按照特殊产量来计算,而应按照通常一般的产量来估计。汉代亩产量由唐量三斗余提高到一石左右,这是生产上的一大进步。到了唐朝,亩产量又有显著的提高。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说:“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新唐书卷一五三段秀实传说:“泾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太平广记卷四二八斑子载:“山魈者,……每岁中与人营田,……谷熟,则来唤人平分。”唐律疏议卷二七杂律下说:“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据此,官私出租的土地,不论事实上和法令规定上,一般都是中分其产品的,因而当时通行的地租剥削率可以说是百分之百。这里,应当指出,历史上所谓“见税十五”的记载,不一定全是实物地租的性质,也可能是所谓“有名的叫做折半佃制的经营方式,就是工役制底花样之一”(列宁文集第三册,页一七)。我们认为,唐律疏议的规定才取得以实物地租为支配的形态(这点下面专论)。陆贽所说的私租每亩一石,则其产量当为二石;五斗,则其产量当为一石。因此,唐代亩产量约为一石到二石。再看通典所记裴耀卿的建议,“营公田一顷,……平收一年,不减百石”(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则亩产当在一石以上。旧唐书卷一○九黑齿常之传说:“营田五千余顷,岁收百余万石”,则是亩收二石多;通鉴卷二○二说:“开屯田五千余顷,岁收五百余万石”,则是亩收十石了。我们姑且避开亩收十石的高产量不谈,就亩收一石多到二石来说,如亩收一石半,则比汉代亩产量增加了百分之五十,如以亩收二石计,则比汉代亩产量增加了一倍。汉代亩产量合唐量三斗多到一石,唐代亩产量从合唐量一石多到二石,这说明了唐代单位面积产量有了显著的提高。而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当然是和生产工具的发展分不开的,同时是更和劳动技术、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分不开的。第二,农业生产工具和灌溉工具有了改进。封建制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以铁制工具的广泛使用及炼铁技术的改进为其特点的。唐代生产力的发展,与当时生产工具的改进密切相关。在农业生产工具中,首先应提到耕犁。根据耒耜经的纪载,唐代江东人民所用耕犁,构造已很复杂,运用相当灵活。这种犁包括铁制的犁鑱、犁壁和木制的犁底、压鑱、策■、犁箭、犁辕、犁梢、犁评、犁建、犁槃等十一个部件,全犁长一丈二尺。在耕作时,“草之生必布于墢,不复之则无以绝其本根。”至于入土的深浅,则由“评”和“箭”来控制,可以自由调节。这种犁是中国劳动人民的重要改进的工具。犁耕以后,碎土、除草、平地所用的工具,有木制的爬、礰礋、磟碡等,已见前引。此外,挖掘所用锹、锸,收割所用镰、銍等,耒耜经尚未述及。郭大力在其旧作生产建设论中曾考证了中国耕犁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金属代替木材。第二个阶段是以作用相同的诸耜的复合代替独耜。第三个阶段是以作用不同的两耜结合成为一个统一体。他认为前两个阶段在汉代已经完成,第三个阶段在齐民要术中还看不到,但在耒耜经中就有了详细的说明。因此,他认为,耒耜经中的犁即一直沿用到近代的通用的犁,可能是在唐代才发明出来的。郭大力的考证是很有意义的。姑无论耒耜经中所载耕犁发明时期较早或较晚,而这一种耕犁在唐代才得到了推广是无疑问的。元人王桢作农书,其叙述耕犁就完全引用耒耜经,把耒耜经耕犁作为典型而转载,也大致可见耒耜经以前尚没有同样的记载。唐代对于这种耕犁的使用,是对亩产量的提高有直接影响的。同时,在封建制社会,特别是东方社会,水利灌溉器械是有关农业经营的重要生产工具。农业经营的广度和深度,在唐代都进了一步,灌溉工具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桔槔和辘轳是早有的灌溉工具,唐代使用得很为普遍,唐代科举考题中就有以桔槔、辘轳为赋题的,如王契桔槔赋说:“智者济时以设功,强名之曰桔槔,何朴斫之太简,俾役力兮不劳。作固兮为我之身,临深兮是我之理。……山有木,因工见汲引之能;巽乎水,自我成润物之美。”(历代赋汇卷八八)但桔槔和辘轳这种工具,是不能满足发展情况之下的农田灌溉的需要的,必须要有新的有更大灌溉功能的工具。三国时马钧已经发明了翻车,唐代又有利用地下水的工具汲机和筒车的出现。刘梦得(禹锡)文集卷二七机汲一文说:“一旦有工爰来,……请用机以汲,……由是比竹以为畚,实于流中,中植数尺之臬,辇石以壮其趾,如建标焉。索綯以为縆,縻于标垂,上属数仞之端,亘空以峻其势,如张弦焉。锻铁为器,外廉如鼎耳,内键如乐鼓,牝牡相函,转于两端,走于索上,且受汲具。及泉而修绠下缒,盈器而圆轴上引,其往有建瓴之驶,其来有推毂之易,瓶繘不羸,如搏而升,枝长澜,出高岸,拂林杪,逾峻防,刳蟠木以承澍,贯修筠以达脉,走下潺潺,声寒空中,通洞环折,唯用所在。”这种汲机很象筒车,不过筒车全以竹筒盛水,此则间用铁器。杜甫春水诗中就有“连筒灌小园”句,注引李实的话说:“川中水车如纺车,以细竹之,车首之末缚以竹筒,旋转时低则舀水,高则泻水。”这当即筒车。又有用木筒的筒车,太平广记卷二五○邓玄挺条说:“唐邓玄挺入寺行香,与诸僧诣园观植蔬,见水车以木桶相连,汲于井中。乃曰:法师等自踏此车,当大辛苦。答曰:遣家人挽之。”唐人陈章的水输赋对筒车的功能更有重要的说明:“水能利物,输乃曲成,升降满农夫之用,低徊随匠氏之程。始崩腾以电散,俄宛转以风生。虽波浪于川湄,善行无迹;既斡流于波面,终夜有声。观夫斫木而为,凭河而引,……殊辘轳以致功,就其深矣;鄙桔槔之烦力,使自趋之。……钩深致远,沿洄而可使在山;积少之多,灌输而各由其道。”(历代赋汇卷七一)这里说明筒车的功能,可以终夜旋转汲水,可将深处的水引上高山,毋怪乎要“鄙桔槔之烦力”了。而这种引深就高的功能,与上述刘禹锡所说的汲机一样。因此,象汲机、筒车这种工具,确是当时灌溉工具上一大进步。这样工具的使用,对于封建制社会的园艺农业的发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而园艺农业是封建制社会生产上升的特征之一。唐代官府也曾于太和二年(公元八二八年)三月,“内出水车样,令京兆府造水车,散给缘郑白渠百姓,以溉水田。”(旧唐书卷一七上文宗纪。唐会要卷八九作大历二年,恐有误。)但史实未详,不知这种水车是什么式样,是翻车还是筒车。唐人对水力的利用也是很值得注意的事情。如高力士于长安西北“截沣水作碾,并转五输,日破麦三百斛”(旧唐书卷一八四高力士传),这种并转五输的水碾,每天碾麦这样多,显然是经过改进了的碾磑。又如僧一行和梁令瓒造水运浑天仪,利用水力,可以使机械运转,并有木人可以按辰按刻击鼓撞钟,来报告时间(见旧唐书卷三五天文志)。这就具有自鸣钟的作用。自鸣钟是一件了不起的发明。恩格斯在指出历史上重要发明时,曾把水漏计时器(公元前二千年左右)、有轮齿的钟(一一○○年左右)、自鸣钟(十三世纪后叶)和怀表(十五世纪末叶)一一列举出来(自然辩证法,中译本,页一五七——一五八)。这种制作,当然需要有天文学、数学、力学、机械制作技术,同时也表示对于运用水力的知识和技能。元和郡县志卷十四所记水力炼铜,旧唐书卷一三一李皋传所记脚踏轮船,也都是善于利用水力的例子。第三,纺织业有了发展。河北本为丝织业发达之地,技巧很好。安史乱后,浙东的丝织技术,也大为提高。唐国史补卷下说:“初,越人不工机杼。薛兼训为江东节制,乃募军中未有室者,厚给货币,密令北地娶织妇以归,岁得数百人。由是越俗大化,竞添花样,绫纱妙称江左矣。”五代时丝织业的技术,又传入湖南,于是湖南的丝织业也发展起来,“机杼遂絜于吴越”了(十国春秋卷七二高郁传)。南唐还在染丝方面,发明了印花染色,并且普遍至国内各地。唐语林卷四说:“玄宗柳婕妤有才学,上甚重之。婕妤妹适赵氏,性巧慧,因使工镂板为杂花象之而为夹结。因婕妤生日,献王皇后一匹。上见而赏之,因敕宫中依样制之。当时甚秘,后渐出,遍于天下,乃为至贱所服。”并且,五代时又出现了一种名“天水碧”的特别好看的颜色。五国故事记此事,谓因李煜宫人染色时,“夕露于中庭,为露所染,其色特好,遂名之。”于是建康许多染坊多题名曰“天水碧”。棉织业在唐代中国的南方也发展起来了。宋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六吉贝条说:“吉贝木如低小桑枝,……南人取其茸絮,以铁箸碾去其子,即以手握茸就纺,不烦缉绩,以之为布,最为坚善。唐史以为古贝(字讹)。……雷、化、廉州有织匹幅长阔而洁白细密者,名曰慢吉贝;狭幅粗踈而色暗者,名曰粗吉贝;有绝细而轻软洁白,服之且耐久者。海南所织,则多品矣。幅极阔,不成端匹,联二幅可为卧单,名曰黎单。间以五彩,异纹炳然,联四幅可以为幕者,名曰黎饰。五色鲜明,可以盖文书几案者,名曰鞍搭。其长者,黎人用以缭腰。南诏所织尤精好,白色者,朝霞也。国王服白■,王妻服朝霞,唐史所谓白■吉贝、朝霞吉贝是也。”据此,唐代中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棉织业的发达,棉织技巧的进步,显然可见。并且棉染业的技巧也很高明,所以才会有“五色鲜明”的鞍搭,“异纹炳然”的黎饰。唐朝官僚也服用棉,太平广记卷一六五记唐末宰相夏侯孜服“绿桂管布”,按此当即棉布,大概产于岭南五管中的桂管地区,故名桂管布。一般谈棉织业,谓自宋代始发达,观此,则唐代南方早已发达起来了。毛织业方面,也出现了百鸟毛裙,朝野佥载卷三说:“安乐公主造百鸟毛裙,以后百官百姓家效之。”这种毛裙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呈现不同的美丽的颜色。在唐代皇家局作中,丝织染色的分工很细致。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监说:“凡织絍之作有十(布、绢、絁、纱、绫、罗、锦、绮、■、褐),组绶之作有五(组、绶、绦、绳、缨),紬线之作有四(紬、线、弦、网),练染之作有六(青、绛、黄、白、皂、紫)。”不仅这些织染业有精细的分工,并且每种纺织物,又按其质量好坏,分别等第,唐六典卷二○太府寺说:“凡绢布出有方土,类有精粗,绢分为八等,布分为九等。”这反映当时丝织染分工之高度的水平。这虽然不能反映民间生产单位内部的分工,但也可知当时丝织染业的社会分工。第四,冶铁、制瓷、造纸、印刷、建筑等也有了进步。就铜铁冶铸业来说,元和郡县志卷十四记载山西飞狐县(按即今河北省涞源县)的铜冶,利用拒马河水力量以炼铜,大省工费。这是冶炼技能方面的鲜明发展。扬州所铸铜镜,驰名全国。唐中宗曾令“扬州造方丈镜,铸铜为桂树,金花银叶,帝每骑马自照,人马并在镜中”(朝野佥载卷三)。特别是在江中所造的江心镜,有六、七十炼至百炼。现在存有的唐代扬州的铜镜,非常精丽。当时冶铸技术的进步,于此可见。瓷器方面,陆羽茶经曾提到“邢瓷类银,越瓷类玉”,“邢瓷类雪,越瓷类冰”。邢瓷是白瓷,越瓷是青瓷,所以陆羽诗说:“九秋风露越窑开,夺得千峰翠色来”;唐国史补则说:“内邱(在定州)白瓷瓯,端溪紫石砚,天下无贵贱通用之”。无论白瓷、青瓷,制造得类银、类雪、类玉、类冰,则其技巧的精妙可知。青瓷以后更有发展。据说柴窑的瓷器制造得“青如天,明如镜,薄如纸,声如磬”,不是掌握了很高的生产技术,不可能达到这个境地。此外,“唐三彩”也是唐代陶瓷的一个特色。现在各地博物馆,收存着不少的“唐三彩”的陶俑、镇墓神、马等明器。最近在考古工作中又发现了“五彩”的陶乐人俑,在技术上又提高了一步。造纸业的技术方面,同样有很大的进步。试观各地所出各色各样的纸,可见造纸技术的一斑。据唐六典卷二○太府寺载,有“益府之大小黄白麻纸,……杭、婺、衢、越等州之上细黄白状纸,均州之大模纸,宣、衢等州之案纸、次纸,蒲州之百日油细薄白纸”等。益州的麻纸甚为通用,官府文件多用麻纸,任命宰相的文书一定要用麻纸,故宋代相沿命相时称为“宣麻”。蜀纸的重要产地在成都,以浣花潭水造纸,如笺纸谱所说:“(锦)江旁凿臼为碓,上下相接,凡造纸之物,必杵之使烂,涤之使洁,然后随其广狭长短之制以造,砑则为布纹,为绫绮,为人物花木,为虫鸟,为鼎彝,虽多变,亦因时之宜。”成都所产的薛涛笺、十色笺在唐时很驰名。前蜀时复有王衍的霞光笺。岭南出产一种“谷积”。由此可以看出,造纸原料的增多和技术上的进步。尤其要提到的是雕版印刷的发明,少室山房笔丛卷四谈到隋开皇十三年(公元五九三年)“敕废象遗经,悉令雕板”,以为是雕板印书的开始。但也有人反对此说(最近张秀民则认为贞观十年〔公元六三六年〕确已有了雕板印刷)。关于雕板究竟起于那一年,固然意见还不一致,但无论如何,不会迟于安史乱后。雕板是传播文化的重要工具,是当时劳动人民对祖国对世界文化的重大贡献。建筑技术方面的进步,隋、唐时也表现得很明显。隋朝工匠所造的赵州安济桥,用“空幢券法”造成,在桥梁建筑上是个很大的成就。隋、唐长安城的建筑,规模之大与制造之精,实为空前。日本的平安京和朝鲜的平壤城,当时即仿唐代都城而建成。至于佛寺建筑,如五台山佛光寺和南禅寺,全为木结构,建筑雕刻都很精美。第五,交通工具,如船舶,也有了很大进步,出现了载重量相当大的航船。唐国史补卷下载:“江湖语云:永不载万,言大船不过八九千石,然则大历、贞元间,有俞大娘航船最大,居者养生送死嫁娶悉在其间,开巷为圃,操驾之工数百,……此则不啻载万也。”刘晏在揭州曾设立造船场十处,制造通航于运河的漕船,每船载千石,这样的大船,据史载,对唐代南北的漕运起了很大的作用。岭南还有一种不用铁钉的船,岭表录异卷上说:“贾人船不用铁钉,只使桄榔须系缚,以橄榄糖泥之,糖乾甚坚,入水如漆也。”岭外代答卷六藤舟条说到这种船:“深广沿海州军,难得铁钉桐油造舟,皆空板穿藤约束而成。于藤缝中,以海上所生茜草,乾而窒之,遇水则涨,舟为之不漏矣。其舟甚大,越大海商贩皆用之。”从此可以知道这船确为中国南方劳动人民制造的一种航海大船。但有些人硬说这是外人制造的,这就否定中国劳动人民创造力了。唐人李皋吸取前人经验,更发明了脚踏的轮船,据载,李皋在荆南时,“常运心巧思,为战舰,挟二轮蹈之,翔风鼓疾,若挂帆席”(旧唐书卷一三一李皋传)。以后南宋杨么起义军在洞庭湖中也创造了脚踏的轮船,船行湖中,往来如飞(见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从以上所说看来,唐代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是显然可见的。马克思在分析由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的转化时曾这样指出:实物地租“假定直接生产者有较高的文化状态,从而也假定他的劳动和社会一般已经有较高的发展阶段”(资本论卷三,页一○三七)。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刺激着农民对占有土地或长期使用土地的欲望,使他们难以继续忍受陈旧的剥削形式。同时,封建地主阶级在遭到农民长期的斗争后,也不得不接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新的剥削形式。唐代封建主义土地关系的相对变化,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后来到了明中叶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了更高的发展,封建主义土地财产关系也有了更多的变化。第二节 中国封建制社会的阶级关系、等级制度及唐代等级制度的再编制在封建制社会中,对抗的阶级是通过复杂的等级来表现的,即通过“等级的阶级”来表现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所谓“无等级的阶级”。列宁这样写道:“大家知道,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区分也被固定在居民的等级分立上,同时还为每个阶级在国家中确立一种特殊的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农奴社会)的阶级也是些特别的等级。相反,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级划分已被消灭(至少在原则上已被消灭),所以阶级已不再是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所共有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曾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而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无等级的阶级。”(论工农联盟,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局版,页六五注)因此,只有揭开封建制等级的外形,透过那些掩盖事实真相的迷雾,才能更好地剖析出阶级集团之间的对抗形式。中国封建制的等级是按品级、身分、地位、门第来划分的。在居民的等级分立上,封建法律规定着有特权和无特权的两大类,而在每一大类中间,又各有若干不同的级别。即以无特权的劳动农民来说,其间也有各种不同的人身隶属关系:下焉者近于奴隶;上焉者居于有若干财富的“良人”的地位,但他们的人身权一般是不完全的,还只能说是“半自由民”。一般来说,在史国封建的等级制度下,品级、家族、尊卑、贵贱、长幼、男女、亲疏等等,都从法律上规定了章服和爵位的不同名称,如本卷序论补中所讲的,这是一种“婚姻关系”,用中国的史实讲来,即所谓“宗绪之情”。封建国家形式及其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其社会等级的划分也是不一致的。列宁教导我们:“为要认清这一切异常纷繁复杂的情形,特别是与资产阶级的学者和政治家底政治和哲学以及其他种种学说相联的情形,就必须稳稳地把握住这个社会阶级划分的事实,把握住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作为基本领导的线索,并从这个观点上去剖明一切社会问题,即经济,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问题。”(论国家,见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页四一一——四一二)封建制社会的等级不论如何复杂,其中所表现的阶级对抗形式总是以地主阶级(国家和个人)对绝大多数农民的剥削压迫为其特征。我们既要把握封建制社会基本上划分为农奴制的地主和农奴制的农民这一规律,又要理解那里的“阶级即是等级”这一性质,通过破除资产阶级学者在这方面的谬论,进而剖明历史的实际。资产阶级学者完全看不到这两个对抗阶级在封建国家中曾确立了特殊的法律地位,而妄以什么道德、礼教、伦常等等作为封建制社会的基础。我们看到,唐代继承前代的封建制的统治,其等级制度亦沿袭于前代而又有所变革。唐高祖武德年间的诏书中所谓“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加惠泽,以明等级”(通典卷六),即表明当时已经把皇族和非皇族严格地区分开来,这和以前以“九品中正”制按门第加以区别有所不同。我们可从唐代构成为“整个阶梯”的封建等级制中,看出中国封建制社会阶级关系的特点,同时又从唐代等级制度的因革于前代的历史联系中,剖明唐代等级制度的再编制。这样,更可能把握住中国封建制社会“阶级划分的事实”和唐代“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我们先从唐代社会等级“整个阶梯”的构成上来看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一)皇帝是最高的地主,同时又是封建国家主权的代表者。在这里,如序论补所论证的,国家主权即是皇帝这一最高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封建的“法律的虚构”即由此出发。唐代的户婚律即以法权形式把土地权利按照等级来划分,规定:“农田(即受田)百亩。其官人永业准品(即品级)及老小寡妻受田,各有等级”(唐律疏议卷一三)。唐太宗更从政治形式上规定:“止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或“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在有关中国封建制社会田制的史书中,往往在文章的前段对农民讲所谓“授田”,在文章的后一段对品级性的贵族讲土地占有的等级层次。这种等级的层次,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有特权的品级和不完全自由的“常品”(以至完全丧失自由的“贱民”)。从这两大类的划分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封建等级层次掩盖下的阶级集团之间的对抗形式。(二)依身分、品级、官爵等等特权而形成的剥削阶层,包括了五花八门的等级。这些等级程度不同地享有着对土地占有权、对劳动者人身隶属以及因优越于“常品”而来的免租、免役、免罪刑的特权,程度不同地具有因军权、行政权、司法权、管理权和章服特殊权而来的非法横夺的特权,因而他们的占有权和特权是随法律的规定而时有变化。他们是皇室亲属、勋贵功臣、各级官僚以及因袭传统势力而不得不追认的品级性豪族地主和法律上所特许的僧侣阶级、工商业者庶族地主以及不入清流的吏胥等。最特别的,还有在官制规定以外的、不属于官阶的所谓“宦官”以及与皇权矛盾而自作法律的藩镇,特别在唐代后期,他们的特权已凌驾于其他等级之上,并左右皇权、废立皇帝,以至割据一方,“土田名器,分划大尽”(新唐书卷二一○)。这些等级的身分是不齐的,所以地位权力也有区别。最高层在一定的条件之下可以代表皇权。最低层则接近于律例上一般所称呼的“庶人”、“良人”和“凡人”。后者这样的土地占有者,要负贡纳形态的各种职役。封建特权的取得,也有不同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为两大系。第一系:有的特权是由于皇帝恩赐而得的。如唐高祖赐裴寂“良田千顷,甲第一区,物四万段”(旧唐书卷五七裴寂传);太宗赐李勣“良田五十顷,甲第一区”。也有单赐缯帛的,动辄万千匹,史例甚多,不胜枚举。有的是按照常规而封爵的,如上至宗室亲王一百顷,逐层下降,按品受田不等,按等级、官吏地位而受田有差。有官田的地方,取官田受给,无官田的地方,取百姓地充(参看通典田制下)。这里还有“实封”的和“非实封”的区别:实封的是土地之外还连带以劳动人户并赐,所谓“皆以课户充”,一万户至千百户不等,其中租调归贵族,惟“庸”有例外的规定。这种接近于合法的占有,都可传及子孙。封赐的土地,除了可以追回并籍外占田时可以括收之外,一般是稳固的垄断(参看唐六典卷三)。所以唐会要卷九十缘封杂记说:“景龙三年(公元七○九年)敕:应食封邑者,一百四十余家;应出封户,凡五十四州,皆天下膏腴物产。其安乐、太平公主封,又取富户,不在损免限。百姓著封户者,甚于征行。”这样,食实封的贵族在和国家争夺客户的问题上是严重的。唐大诏令集卷三十八载,崔融加相王封制条说:“汉、晋以来,宠锡弥盛,或食邑五万户,或连城数十。………宜于相州加实封满一万户”;张九龄庆王等食实封制条说:“既申开国之典,宜崇‘书社’之数,可各食邑实封二千户。”同书卷九广德元年册尊号赦列举加实封的,有二万户、二千户、五百户、二百户、一百户不等。这里有历史意义的,是所谓“书社”和“实封户”的对题。按中国古代的“书社”是氏族贵族所支配的公社农民的家族组织,能够享受“书社”的是贵族阶级,其被赐的“书社”数目是依贵族的身分而定的。既然“书社”可以和“实封户”相比,那就可以看出因实封而转移来的农户的地位相当于农奴。第二系:有的特权是因既成事实而加以追认的。前代的豪族和勋贵,潜在的势力很大,除一部分占有权收夺外,大部分都为唐律和诏令所承认。如前面所引唐王朝对隋代勋贵的特许占有权,即是例证。至于唐代皇权对传统豪族的斗争是史不绝书的。实行均田制虽可以限制豪族,然就历史总的演进看来,这不但不能否定豪族的特权,而且有时还要依仗豪族的支持。有些学者把唐代在这方面的政治设施称为“政治革命”,是不对的。豪族地主在隋末农民战争中受过农民一度的摧毁,但在唐代,他们的特权仍然保存下来。例如“帝(太宗)曰: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顾其世衰,犹恃旧地,不解人间何为重之?朕以今日冠冕为等级高下。遂以崔干为第三等,班其书(氏族志)天下。”(节引旧唐书卷六五、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当时门第族望的品级和勋官的品级是社会上同等重要的等级标志,因此争取姓氏的高下,虽唐太宗也要眼红。因为,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家族的历史,门第的历史等等,把土地占有个性化起来。新贵们对旧豪族的品级虽不满,但至多采取降级的办法。在降级之后的等级依然成为公认的,如氏族志重修之成为国家大典,便可知道其中消息。反之,旧豪族们对新贵因了获得官品级位而加入牒谱的等级,同样指为社会的莫大耻辱,所谓“缙绅耻焉,目为勋格”,可见“勋格”还不如族望在等级的标准上有历史传统的依据。“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的历史传统的门第标准,虽然在唐代有些破坏,但不论通过选举,或通过科举,旧式的宗法世家依然可以适应新的情况而保障他的固有的特权。唐代统治阶级的内讧,便暴露出这一形势,即谁是不称制度的,谁是合于制度的,这种争吵,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土地占有权以及与之相随的特权的斗争。另有一种比较不稳固的土地权力,它既是由于既成形势而从九等户加以法律许可的权利,又是在等级地位上仅具备和一般农民的同等占有权。在唐代的新情况中,值得提出的是工商庶族之家,我们把他们专称为“庶族地主”。这里的“庶”,在身分上区别于勋贵的“爵”。所谓“削爵为庶”,“爵”、“庶”二者是相对待的。这也区别于世族、士族的“士”、“世”,所谓“士庶不类”,在牒谱上也是相对待的。在唐代社会,庶人还是低下的等级,但在某些方面也有些提高。例如,隋唐科举制度就是适应着财产关系上的某些变化,即由于庶族地主的兴起,而订定的属于政治权利的一种法制。经典作家告诉我们,品级性地主是束缚着封建经济的发展的,其顽强的特权形式使土地难于进入流通过程,到了封建制社会瓦解的时候,在农村中才出现了富农式的非品级性地主,他们是资产阶级的前身。这里说的庶族地主则是仅仅带有非品级性的色彩的等级,而尚不是非品级性地主。在中国悠久的封建主义时代,品级性豪族地主始终据有特殊势力,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这即文献通考所谓“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犹邛然以门第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第而用之,……其起自单族匹庶而显贵者,盖所罕见。”然而祗要在一定时候,封建的商品生产有些进展,过去地位低下、等级微贱的富有者必然出现于历史舞台。他们原来是寒庶或单族(或如王充讲的“细族孤门”),其地位和一般庶人或自由农民相同,不享有免租免役之权,一般要对封建国家负担课役,特别是贡纳形态的职役。在唐代,这一等级是列在国家的“课户”之中的。他们在法律上按“凡人”地位讲来,有土地占有权,也有支配奴隶和招引客户的势力。他们虽是带有非品级性色彩的地主,但难转化成典型的非品级性地主,我们有时可称他们为“半非品级性地主”。因为他们一旦在政治上取得某些特权,就可改易先祖族望的传统而攀高结贵,转而成品级性地主。如上文所述,工商业者之被许可参与土地的权利,即给予庶族地主以合法的发展机会。九等户创立之后,他们的等级当在上等户的地位。玄宗开元敕令曾提到“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返,递相凭嘱,求居下等”的话。天宝敕令把他们的地位和“贫乏之人”加以区别,防止他们改易户等,逃避户课。代宗大历敕令更有对他们加税二等的话。因此,从他们的户等,一方面可以看出对封建专制主义国家所负课责之重,他们的地租权被分割之多,即户婚律疏议所说的“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他们对一般农民和“贱民”具有一定的奴役的势力。到了唐代中叶以后,他们和其他特权阶级都逾制地荫附“客户”了。两税法所说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带有所谓浪漫的空想性,即误把封建制社会的法律当作形式上平等的东西,误把财产的多少当作平等法权的标准。但我们从这一法律背后的秘密来分析,就可以了解,所谓“以贫富为差”,实质上只是反对旧传统的“以身分为差”的代用语罢了。这反映了庶族地主集团在唐代后期的地位是如何的重要。总之,封建统治阶级的结构是一种“对直接生产者统治的品级联合”(见上引)。另一方面,不论对土地如何开发,或对劳动力进行怎样的编制(如户籍和移民垦屯等),土地和劳动力总是有限的。如果我们把唐代皇帝所赐封、所允许占有的土地面积和“实封”的课户人数计算一下,那就可以看出皇权和贵族特权之间的必然对于实际占有与逾制占有之间互相争执,并且可以理解劳动人民“客户”为什么在统治阶级强夺之下成为非法的“逃户”了。相对安定的所谓“贞观盛世”到开元、天宝以后的乱世,是和特权贵族官僚机体的逐代累积有其因果关系。虽然在武周时代因了皇权的转移,更替了一批贵族,但此后在封赐的范围上却更增多了。这里所谓增多,当然是为了弥缝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而企图另建立一种“品级联合”。(三)依法束缚于土地的有依附农民和失去自由的贱民等被剥削阶层。称做庶人的农民,是和称做庶族的地主不同的。在唐代前期,称作庶人的农民和称作庶族的地主虽在某些法律上没有什么分别,但“庶”这个等级,因了其本身的中介性,却又可以向两级分化。上层的少数人进于地主阶层,下层的多数人仍居于直接生产者。这里所说的称做庶人的农民指后者而言。“凡”、“庶”在这里,只区别于“贱民”而言。在均田法破坏以前,一般可从户籍法来看出被束缚的农民的隶属关系,即上引列宁说的牢牢封闭在份地的隶属关系。唐律疏议户婚律保留了不少宝贵的史料。例如关于授田,律疏规定:“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可见“王者制法,农田百亩”是以地租课役为准绳。劳动力的编制有强力的户籍法律为之束缚,农民移动的限制很严格。例如在捕亡律中,对亡户有这样的严刑:“有课役全户亡者”,同于贱民地位的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里正及监临主司,故纵户口亡者,各与同罪”。其他如浮浪他所的户口和一户内部分逃亡的,都有罪刑的规定。仅就这种禁止逃亡的法规而言,农民的人身权,虽名之为“良人”,但又是和贱民如官户、部曲、奴婢以及其他杂匠杂户的罪刑相同的。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出,农民是处于不自由的地位,劳动力的依附性质接近于失去自由的境地。一般说来,他们对土地有使用权以及一些不完整的占有权,他们的被剥削形态是所谓男耕女织结合在一起的租庸调。这种课户如果离开国家农奴的户籍而归食“实封”的贵族时,其租庸调并不改变。在杂律中还规定地租率按百分之百估算(即中分),不管官田的占有在谁手中(唐律疏议卷二七)。一般农民在法律上也称为“庶人”、“百姓”,有些律例如“凡人法”就是对他们说的。这个等级有蓄奴权、有劳动工具的占有权,对其占有的土地在一定条件之下可以有出售让渡权,以至在身分上有取妾权。屯田营田制之下的屯兵佃农,比一般农民的地位低,他们是属于直接生产者这一阶层的农奴。奴婢的地位次于农奴,在唐代均田制之下,奴婢不受田,其地位是“奴婢贱人,律比畜户”,与牛马可作等价相比。律例对于他们是更严苛的,这里不详细列举了。部曲客女是一种贱“色”。从名例律、户婚律中的规定看来,其略高于奴隶的地方,在于犯罪时可减刑一等。名义上奴婢同资财,而部曲不同资财。官户杂户不属于正式户籍。杂户不受田。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唐代的这些“贱人”,在农业劳动领域内,特别是在手工业领域内,人数是很大的。由于他们的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和他们的长期斗争,在户婚律中有了解放的规定,所谓“放书”,有自赎免贱为“良”的,有被形势所迫而不得不允其为“良”的。唐代中叶以后在统治者争夺户口的形势之下,这种解放更具备了些条件。逃户客户,在唐代中世,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他们不能如唐代前期户婚律所规定的被束缚在土地上,无法移转,而是作为流民四处逃散了。史书也记载着逃户过半的危机。户婚律既失效,最后统治阶级经过检括,“所在编附”,“使安乡井”,或编为营田户,依附于国家官田,或编为客户,与主户同立户籍,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从唐代到宋代,客户成为劳动农民的主要等级,占户口的比例很大。他们的地位虽同于良人,但其依附关系却有了变化。关于客户的问题,当另作专论研究,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客户劳动力再编制以后,主户和客户之间便形成了新的等级关系,客户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有了一些改变。因此,国家的赋役更必须按九等户分配于户口之中,加重对主户的役征。特别到了宋代,役征甚于前代。这就是史书所说的“均田”变为“均役”的道理。两个“均”字都曾投合了资产阶级学者的观点,他们利用了表面的史料,胡扯出掩盖阶级关系的阶级调和论,胡造出君主和人民之间有一种“理性”交流的平等论!拆穿资产阶级学者的谎言和封建史学的阶级偏见,我们看到的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在“阶级即等级”的外衣下,是以被剥削阶级对抗剥削阶级为其基本矛盾,因而贯串于中世纪历史的乃是一系列的农民战争史。现在我们再从主要方面研究唐代等级制度的变化,即研究唐代等级制度如何沿袭于前代而又有所变革。在这里,我们首先研究赋役法中从“九品相通”到“九等户”的演变,即研究“户等”制度的发生、发展和法律化的过程。“九品”本来是曹魏建置的选人的制度。自从陈群建议曹操以九品选人后,两晋、南北朝把东汉的“以门阀为选”的制度固定化为九品中正制,州郡设大小中正,以品第人物。担任中正者必为本州郡的望族门阀,他所选举的人也是门阀子弟,对寒门庶族,不是加以排斥,不予品第,就是列入下品。晋书王戎传即载孙秀被琅琊王衍拒绝品选的事。于是九品中正也就成为门阀的政治特权和排斥庶族的工具。沈约曾这样说:“汉末丧乱,魏武时始创,军中仓卒,权立九品,盖以人才优劣,非谓代(世)族高卑。因此相沿,遂为成法。自魏至晋,莫之能改。州都郡正,以才品人,而举代人才,升降盖寡。徒以凭籍代(世)资,用相凌驾。都正俗士,斟酌时宜,品目少多,随事俯仰。刘毅所云:下品无高门,上品无贱族也。岁月迁讹,斯化渐笃,凡厥衣冠,莫非二品。自此以还,遂成卑庶。”(通典卷一六选举)选人既按九品分等第,官吏也就同时按九品分阶次。然而上品之外,所谓卑庶之家也有贫富的区别,因此,赋役的负担,除特权者外,也就将民户划分为九品了。按户分九品,虽不能确切指出起于何时,但不早于魏、晋之际,当无疑问。初学记卷二七宝器部说:“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为旧制。”北魏前期,仍按九品分户,所谓“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魏书卷一一○食货志)。拓跋焘的诏书中也指出“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资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彊侵弱”(魏书卷四上世祖纪上)。拓跋弘时立三等九品之制,“上三品户人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魏书卷一一○食货志,通典赋税中系此事于孝庄帝时,然册府元龟赋税仍记于显祖时)。直到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和改定税制时,“九品相通”的办法才告停止。所谓九品相通的详细内容,史载不详,曾引起了人们不同的看法,但北魏的诏书已经透露出贫富贵贱之间的问题了。如傅思益说:“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魏书卷五三李冲传)当时一些豪族都不愿改定税法,大族荥阳郑义就是坚决反对的一个。至于分别户等,确立九等户制的时代,宋代高承的事物记原卷一说:“武德六年(公元六二三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又为九等,此户有等第之始也。正(贞)元四年(公元七八八年)正月,仍令三年一定为常式。宋朝因之,为五等。”事物纪原这种说法是错的。户分九等不始于唐。拓跋弘定三等九品之制,已将户分三等,但这只是约九品于三等,仍然是以九品来划分的。到北齐文宣帝天保初年(公元五五○年),就正式出现了按九等户负担赋役的办法。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说:“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册府元龟卷四八七赋税中的记载同此)到了唐代,在全国统一政权稳定之后,随即在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武德九年(公元六二六年)时,因了划分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永徽五年(公元六五四年),又规定“天下二年一定户”。开元十六年(公元七二八年)规定三年一定户等。贞元四年再行规定三年一定户等。此后成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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