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否“邹子书出于周书,总归邹子已经有过这种见解;而这一见解则与吕氏春秋的十二纪一样,是五行相生的序列,即是加季复于四时之“中”以配五行的。邹衍对于五行的序列抱有两种相反的见解,即对于自然的季节的转移,抱着相生的见解,对于历史上政权的兴废,则抱着相胜的见解。这也毫不奇怪。因为在惯用无限制的类推法的邹衍,是不会觉得有矛盾的。邹衍的五德终始论,是一种循环的命定论:“五行相次转用事”,就是“土德后木德继之,金德次之,火德次之,水德次之”这样“终而又始”地循环着。“凡帝王者之将兴也,天必先见祥于下民。……水气至而不知,数备将徙于土”;它们的“转移”,虽没有一定整齐的期间,但其“递兴废”总是命定的。“中庸说:“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见乎蓍龟,动乎四体;祸福将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诚如神”(第二十四章);孟子说:“五百年必有王者兴,其间必有名世者。由周而来,七百有余岁矣;以其数,则过矣;以其时考之,则可矣。夫天,未欲平治天下也,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吾何为不豫哉!”(公孙丑下)于此,可见邹衍的五德终始说和思、孟学派的思想,确是一脉相承的。总而言之,邹衍的五德终始说,其基础建筑在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思想上。若把它抽象化起来,便可以构成“天垂象,圣人则之”这一个公式。例如“黄帝之时,天先见大螾大蝼”,是为天垂象;“黄帝曰:‘土气胜!’土气胜,故其色尚黄,其事则土”,是为圣人则之。而这公式,正是易传所构成的基本思想,至少是系辞传的基本思想。所以说:“天生神物,圣人则之;天地变化,圣人效之;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系辞上)我们认为五行思想与阴阳(八卦)思想,在邹衍手里开始合流,至少易传是成于思、孟学派和邹衍学派之手。它们既有共同的基本思想,则后世五行阴阳八卦搅成一团便不是偶然的。我们且在下面把这一假定略予展开。中国古代的五行思想和阴阳八卦思想,原来是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系统。它们初期都是素朴的唯物思想。所谓五行,指的是宇宙间五种重要的基本元素,例如大禹谟(东周时人伪托)还把它们与“穀”并列在一起。后来又从日常生活中发见它们在物理化学性质上有某些关系,遂勉强地排列成相胜相生的系列。进一步又把它们看成五种“气”,认为在相胜的系列中,它们依次各有一个时期当令(“从所不胜”,“相次转用事”),构成宇宙不断的循环变化,并支配着各色各样的事物。到了战国,“案往旧造说”的思想家把五行思想变质,邹衍更把它们附会于“帝王”之“递兴废”胜者用事的现象(吕氏春秋荡兵篇云:“黄炎故(固)用水火矣,共工氏固次作难矣,五帝固相与争矣,递兴废,胜者用事。”这些话可能是邹氏的遗说),创为五德终始之说,便形成了“天人合一”的循环历史观。阴阳八卦说的情形也一样。考阴阳原义,“阴”为云覆日,“阳”为日出;引申为暗和明,暖和寒,北和南,表和里等一切对待或相反的事象。故在自然,天为阳,地为阴;在人类,男为阳,女为阴;在性情,刚为阳,柔为阴,依此类推。后来抽象化了,把阴阳看做推动宇宙万物生成变化的两种基本元气,因而支配着一切的事物。更进一步就把它神秘化了。易的作者乃创造奇偶的符号“--”“-”,以代表阴(--)阳(-)(这大概是由男女性别和关系上着想)。系辞传中还留着这样的痕迹,如“夫乾,其静也专,其动也直,是以大生焉;夫坤,其静也翕,其动也辟,是以广生焉”,以及“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等等,演而成八卦,又重之为六十四卦。演卦重卦本身,原基于一种数理,并无甚么神秘,所以宋叶适说:“易之作也,自画而始,不三之,则无以为八也;不六之,则无以为六十四也。”(习学记言卷四)八卦的名称为乾、兑、离、震、巽、坎、艮、坤;它们代表着八种自然现象,即天、泽、火、雷、风、水、山、地;它们也被用以代表八种情性事为,即健、说(悦)、丽、动、入、陷、止、顺等等;这种作风,同样应用于六十四卦。“天”“地”等等其数虽有八,但它根本原理还是阴阳,所以说:“乾坤其易之门邪!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数也),以通神明之德,其称名也杂而不越。”(系辞下)就八卦所代表的自然现象说,比五行多了“天”、“雷”、“风”,而无“金”、“木”,(“泽”、“山”可归于“地”;巽为“风”,一说为“木”,若这样看,便只缺少“金”了)。这就和印度的地、水、火、风的四大更为接近。又由其用“地”字不用“土”字看来,这一系统应比原始五行说后起。但当它被用作占筮时大概已经到了重卦阶段,它的间架构造也比五行说复杂得多了。这时候,卦数计六十四,八卦包含在内;卦各六爻(卦系由阴爻“--”和阳爻“—”配合而成),合计三百八十四爻。卦有卦辞,爻有爻辞,合卦辞爻碎,构成周易经的部分。在卦爻辞中,包含有许多故事,使占得者可以关联着所要占筮的事物去辨吉凶。就其性质而言,卦爻辞即是后世神庙里的签诗的前辈,故所谓卦者,也就等于签诗的号码;所不同者,只是号码的排列和占筮的方法不同罢了。周易的占筮方法,比殷代的龟卜,自然简单明了,但因它基于阴阳刚柔动静的原理,所以变化特多,同时要于变化中看取不变的法则,所以说易有三义:简易,变易和不易。因此周易渐渐代替了龟卜的地位,到了签诗之类更简单方法的产生,它又从占筮舞台退出了。周易经部的形成,据近来学者的研究,最早决不能在春秋中叶以前(郭沫若:周易之制作时代),而易传即所谓“十翼”(彖传上、下,系辞传上、下,文言,序卦,说卦,杂卦等十篇)当更在其后,如系辞传有些部分,可能成于汉武以后(李镜池易传探源)。所谓“人更三圣,世历三古”(汉书艺文志语,指伏羲画卦,文王重卦,孔子作十翼),是儒家要把周易摆在六经之首而故神其说的。总而言之,易传作者不只一人,也不是一时写成,故其中所代表的思想也不一致。其基本思想大抵和思、孟学派——邹、衍阴阳五行学派相符合,无疑地多半出于他们后学之手。如果说它与荀学有关,只有彖传还有点可说。首先第一,是“天垂象,圣人则之”这一基本思想是相同的。这在彖传已开其端。彖传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乾卦);“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坤卦);这样在每卦之下以“君子以……”或“后以……”的方式,输进了许多政治哲学和人生哲学的见解。这里就表现了“天垂象,圣人则之”思想的因素。但最明显的,还要算系辞下的圣人观象制器这一段:“古者包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作结绳而为罔(纲)罟,以佃以渔,盖取诸离。包牺氏没,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盖取诸益。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盖取诸噬嗑。神农氏没,黄帝、尧、舜氏作。通其变,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易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是以自天佑之,吉无不利。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刳木为舟,剡木为楫,舟楫之利以济不通,致远以利天下,盖取诸涣。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盖取诸随。重门吉柝以待暴客,盖取诸豫。断木为杵,掘地为臼,臼杵之利,万民以济,盖取诸小过。弦木为弧,剡木为矢,弧矢之利以威天下,盖取诸睽。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以待风雨,盖取诸大壮。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盖取诸大过。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盖取诸夬。”这样地或直接“观象于天”或间接“取”法于卦(那是“观象于天”所画成的),而制作出许多的器,以利济天下万民的说法,都可说是出于“天垂象,圣人则之”这一公式。这一思想,像一根红线似地贯通着系辞上下传。而“通其变,使民不倦,神而化之,使民宜之。……是以自天祐之,吉无不利”,也和邹子所谓“治各有宜,而符应若兹”相合。拿这段文字去和上引应同篇邹衍遗说比较,我们可以断定是系辞仿效邹子,不是邹子钞袭系辞,因为邹子的历史系统始自黄帝,而系辞却上推到伏羲、神农去了。其次,邹子深观“阴阳消息”,而易传的思想尤重“阴阳消息盈虚”。周易重变化,而邹子也有循环变化的思想。汉书、严安传引邹子的话说:“政教文质者,所以云救也。当时则用,过则舍之,有易则易之。故守一而不变者,未睹治之至也”。从他的“五行相次转用事”的宇宙观,当然要引导出这样的变易的“政教文质”论。最后,邹子五德终始说,是一种循环的变化观;而易的思想也是循坏的变化观(六十四卦殿以未济,表示“终则有始”;而乾彖也说:“大明终始”)。所以,复的彖传说:“复,其见天地之心乎”!蛊的彖传说:“终则有(又)始,天行也”!丰的彖传说:“日中则昃,月盈则食,天地盈虚,与时消息,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节的彖传说:“天地节而四时成”。不但彖传如此,乾上九的爻辞也说:“亢龙有悔”,其彖传说:“亢龙有悔,盈不可久也。”这些都是循环论的见解。革卦的彖传虽然曾说过:“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但和“天地节而四时成”联系起来看,这里所谓“革”,不指变革,还是循环,并不是发展前进,因为“四时”本来就是循环的,所谓“寒往则暑来,暑往则寒来,寒暑相推而岁(四时)成焉”(系辞下),这是最好的傍证。周易还有一种显著的思想,那就是“时中”主义。清惠栋易汉学说:“易道深矣!一言以蔽之曰:时中。孔子作彖传言时者二十四卦,言中者三十五卦。彖传言时者六卦,言中者三十八卦。”这在邹衍,只言“治各有宜”,“当时则用,过则舍之”,强调“时”,尚未明白强调“中”。易传这一思想,应该是直接上承于思、孟学派的。所以惠栋接着便说:“子思作中庸,述孔子之意曰:‘君子而时中。’孟子亦曰:‘孔子圣之时。’……知时中之义,其于易也,思过半矣。”这就是易所以由“变易”出发而终止于“不易”的缘故。第三节 杂家言之作始者吕不韦和吕氏春秋汉书艺文志著录杂家言二十家四百三篇,吕氏春秋当是其中的巨擘,也是此类纂书的滥觞。汉初成书的淮南子,体制就是仿效它的。汉书说:“杂家者流,盖出于议官。兼儒、墨,合名法,知国体之有此,见王治之无不贯,此其所长也;及荡者为之,则漫羡而无所归心。”(艺文志)所谓“出于议官”,自然是不可靠的(“盖”之云者,也表示作者不敢肯定)。至于所谓“兼儒墨,合名法”,是合于事实的话。吕氏春秋,确是“兼”“合”以前各派的学说编集而成的一部书。史记记此书缘起,就这样说:“当是时,魏有信陵君,楚有春申君,赵有平原君,齐有孟尝君,皆下士,喜宾客,以相倾。吕不韦以秦之强,羞不如,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是时诸侯多辩士,如荀卿之徒,著书布天下。吕不韦乃使其客人人著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余万言。”(吕不韦列传)这是近实的叙述。因为“集论”得来,所以“杂”是免不了的(但因此保存了不少遗闻佚事,则属意外的收获)。汪中代毕沅序吕氏春秋说得好:“周官失其职而诸子之学以兴,各择其术以明其学,莫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及比而同之,则仁之与义,敬之与和,犹水火之相反也。最后吕氏春秋出,则诸子之说兼有之。故劝学、尊师、诬徒、善学四篇,皆教学之方,与学记表里;大乐、侈乐、适音、古乐、音律、音初、制乐,皆论乐,……凡此诸篇,则六艺之遗文也;十二纪发明明堂礼,则明堂阴阳之学也;贵生、情欲、尽数、审分、君守五篇,尚清净养生之术,则道家流也;荡兵、振乱、禁塞、怀宠、论威、简选、决胜、爱士八篇,皆论兵,则兵权谋、形势二家也;上农、任地、辨土三篇,皆农桑树艺之事,则农家者流也;其有抵牾者:振乱、禁塞、大乐三篇以墨子非攻救守及非乐为过,而当染篇全取墨子,应言篇司马喜事,则深重墨氏之学。……司马迁谓不韦使其客人人著所闻,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然则是书之成,不出于一人之手,故不名一家之学,而为后世修文、御览、华林、编略之所托始。艺文志列之杂家,良有以也。”(述学吕氏春秋附考)在西欧,“古代社会的哲学的崩溃的显明表现,是折衷主义的哲学;这种哲学已没有什么力量提出新的特别的东西了。折衷主义的最大的代表者是罗马著名的演说家西塞罗(Marcus TulliusCicero B. C.106—43)。折衷主义者企图调和诸敌对的哲学思潮:柏拉图派、亚里士多德派、伊璧鸠鲁派和斯多葛派。但他们没有创立任何体系。”(薛格洛夫主编西洋哲学史简编,王子野译本,页七十二)在中国“古代”末期(秦末),产生吕氏春秋那样的一部书,也不是偶然的。所谓“诸子……各择其术以明其学,莫不持之有故”,就是企图创立自己独特体系;而所谓“吕氏春秋,……则诸子之说兼有之”,就是走向调和折衷的路径。“兼”字,于古义即为杂,如“兼金”即杂金,杂多是与统一相对的,故杂有诸说,正是折衷的没落思想。复次,吕氏的作风,和稷下的作风实有显著的区别。因为稷下先生的治学精神是兼容并包,让各家独立自见;而吕氏春秋的编制则是“兼听杂学”的揉合,而没有创造精神,颇倾向于统一思想的路数。这和吕不韦的身世行动也是颇相称的。他在政治投机买卖成功之后(即他所认为“奇货可居”的子楚立为秦王之后),便做了十余年秦国宰相(自庄襄王元年至始皇十年,公元前二四九年至二三七年)。在他执政期间,虽然大权在握,但除了执行秦国耕战拓地的传统政策之外,并没有什么新的政绩留下来,唯一值得注意的只有这部吕氏春秋。那么,在这书里于调和折衷之中,是不是也有所偏爱呢?如果有的话,与其说是偏爱儒家,毋宁说是兼畸儒、道。在吕不韦的主观上,比较是有意畸重于道家,所以吕氏春秋的注者高诱也在序文里说:“不韦乃集儒者(原讹作书字)使著其所闻,为十二纪、八览、六论,合十余万言。……然此书所尚,以道德为标的,以无为为纲纪,以忠义为品式,以公方为检格,与孟轲、孙卿、淮南、杨雄相表里也。”可见吕书作者虽有“儒者”在内,而其书则以“道德”、“无为”(道)为内容,以“忠义”、“公方”(儒)为形式。因为道家持盈保泰之术,对于这位投机起家的阳翟巨贾是更协调的。最好的证据,就是不韦的原序,这序意的残文如下:“维秦八年,岁在涒滩,秋,甲子朔,朔之日,良人请问十二纪。文信侯(高注:‘吕不韦封洛阳,号文信侯’)曰:尝得学黄帝之所以诲颛顼矣,爰(曰):‘有大圜在上,大矩在下,汝能法之,为民父母。’盖闻古之清世,是法天地。凡十二纪者,所以纪治乱存亡也,所以知寿夭吉凶也。上揆之天,下验之地,中审之人。若此,则是非可不可无所遁矣。天曰顺,顺维生;地曰固,固维宁;人曰信,信维听(圣),三者咸当,无为而行。行也者,行其理也。行数循其理,平其私。夫私视使目盲,私听使耳聋,私虑使心狂,三者皆私设精(甚),则智无由公;智不公,则福日衰,灾日隆。”(以下疑是他篇的错简。)尽管吕氏春秋这部书,是“使其客人人著所闻”而“集论”成功的,但序文既冠以“文信侯曰”,纵不出于他自己的手笔,也必经过他的同意。因此,书中有他的见解无疑。故就这段残文看来,其“法天地”的思想,“无曰顺,顺维生;地曰固,固维宁;人曰信,信维圣,三者咸当,无为而行”的思想,以及“行数循其理,平其私”,以达到其崇“公”的思想,都是所谓黄老道德思想(即使除开首引“黄帝之所以诲颛顼”的话,和采用“私视使目盲,私听使耳聋,私虑使心狂”这类道家“五色令人目盲……”的想法句法,不去说它)。这一思想,在全书中,有更详悉的展开。例如闻道篇,不啻是其所谓“法天地”的注脚:“天道圜,地道方,圣王法之,所以立上下。……精气一上一下,圜周复(复)杂,无所稽留;故曰天道圜,……万物殊类殊形,皆有分职,不能相为;故曰地道方。主执圜,臣处方,方圜不易,其国乃昌。”其下文说:“黄帝曰:‘帝无常处也,有处者乃无处也。’以言不刑(形)蹇,圜道也。”又说:“一也齐(者)至贵,莫知其原,莫知其端,莫知其始,莫知其终,而万物以为宗”,都是不折不扣的道家思想。其次,除汪中所举几篇及上引圜道之外,如贵公(“……故老聃则至公矣。天地大矣,生而弗子,成而弗有。”)、论人(“凡彼万形,得一后成。……故知知一则复归于朴。”)等篇,甚至如大乐篇也掺杂着道家的思想(“有本于太一”)。总而言之,通读全书,处处感到道家的气氛极重,初不让于儒家的味道。本来黄、老道德家言,尤其是初期的宋、尹,是很富于调和儒、墨的倾向;而儒家如孟荀也或多或少地受了道家的影响。所以,有些用语乃至思想,如“无为而治”之类,儒道都在主张,如果不联系其整个思想来看,往往不易判定它们的本质。吕氏春秋因为它是“诸子之说兼有之”,即调和折衷的缘故,所以任何一说都没有彻底,不能创立一个体系,察今篇就是最具体的例子。这一篇的主旨,在于“世易时移,变法宜矣”,这是法家的思想。这种变法思想,自孝公以来已成为秦国的传统。吕不韦以秦相的身分自然不能忽略这个传统,所以通篇大部分属法家言,例如:“上胡不法先王之法,〔先王之法〕非不贤也,为其不可得而法。先王之法,经乎上世而来者也;人或益之,人或损之,胡可得而法?虽人弗损益,犹若不可得而法。东(夷?)夏之命,古今之法,言异而典殊;故古之命(名?)多不通乎今之言者,今之法多不合乎古之法者。殊俗之民,有似于此,其所为欲同,其所为异。……荆人欲袭宋,使人先表澭水。澭水暴益,荆人弗知,循表而夜涉,溺死者千有余人。……今世之主,法先王之法也,有似于此;其时已与先王之法亏矣,而曰:‘此先王之法也’,而法之以此为治,岂不悲哉!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故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夫不敢议法者,众庶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因时变法者,贤主也(此论似慎子)。是故有天下七十一圣,其法皆不同,非务相反也,时势异也。”这些话都属于法家的思想,然而它不像韩非子五蠹篇“圣人不期脩(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那样的彻底,因为这里是和儒家的思潮调和折衷起来,所以讲到方法时又说:“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故择(释)先王之成法,而法其所以为法。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何也?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此段议论有似荀子非相篇‘类不悖,虽久同理’、‘欲观千岁则数今日,……欲知上世,则审周道’等)。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察今篇)同样的见解,也见于长见篇:“今之于古也,犹古之于后世也;今之于后世,亦犹今之于古也。故审知今,则可知古,知古则可知后,古今前后一也。故圣人上知千岁,下知千岁也。”因此,它只能止于“不期脩古”,而不能是“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因为从“察己可以知人”,“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便隐然有一种“常可”在,所谓抽象的“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者是也。又从“先王之所以为法者,人也,而己亦人也”出发,便和法家韩非所谓“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从世之“事”出发者大不相同,故不能贯彻法家的观点——进化的历史观。上引汪中文指出“其有牴牾者,振乱禁塞大乐三篇以墨子非攻、救守、及非乐、为过;而当染篇全取墨子,应言篇司马喜事,则深重墨氏之学”。其实,这一抵牾,也由于在另一方面和秦国传统的攻伐政策调和。为了拥护秦国的攻伐政策(即与秦国的现实调和),遂不惜把战争(“兵”)的概念无限地扩大,至于“疾视”“作色”“傲言”“援推”“连反”“侈斗”都是“兵”(荡兵篇)。这样,“非攻”的言论也成为“兵”了(“今世之以偃兵疾说者,终身用兵而不自知悖。”),甚至在一篇之中,不惜自相矛盾,以达其妥协现实的目的。例如禁塞篇,一方面说:“兵苟义,攻伐亦可,救守亦可;兵不义,攻伐不可,救守不可。”但另一方面却武断地说:“夫救守之心,未有不守无道而救不义也。守无道而救不义,则祸莫大焉,为天下之民害莫深焉。”如果不是有所顾忌,乃至妥协,当不至于在三数百字之间,表现出这样的显而易见的矛盾。这种与现实政策调和的色彩,也见于汪中所谓“农家者流”的一组——上农任地辩(辨)土。其后二篇(任地辩土),才是言“农桑树艺之事”,而前一篇(上农)则全系与“耕战”政策调和拍合的理论:“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民舍本而事末则不令(善也),不令则不可以守;不可以战。民舍本而事末,则其产约,其产约则轻迁徙,轻迁徙则国家有患,皆有远志,无有居心。”“民舍本而事末则好智,好智则多诈,多诈则巧法令,以是为非,以非为是。”(上农篇)不待言,这里显然含有道家“贵食母”,“常使民无知无欲”,“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思想。“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治也)粟,工攻器,贾攻货”(上农篇),这样,对于以投机起家的阳翟大贾,也甚合算。其次,所谓“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又正是中古自然经济的思想。在劳动力危机时代,为了挽救劳动力的危机,必须向土地方面束缚。农奴之所以比奴隶能爱惜土地,即在于不轻迁徒,因而增加了农业的生产,所谓“非徒为地利,贵其志也”。吕氏春秋成于众人之手,必然不免有所抵牾,有所重复。重复之明显者,除了吴起去西河事两见于长见观表两篇外,还有节表与安死,去尤与去宥,应同与召类等,都是一意而分成两篇。现在拿其最明显的应同与召类为例来讲。这两篇原来连篇名都相同,一样地名为召类(吕氏春秋孙校本总目应同下注说:“旧本俱作名类,注云:‘一作应同’,今案名类乃召类之讹,然与卷二十内名复,今故即以应同题篇。”),其作名类或应同,都是后人嫌其重复而改的。今应同篇,开首“凡帝王者之将兴也,天必先见详乎下民。……水气至而不知,数备将徙于土”一段,保留了邹衍的五德终始之说,言天人之相应,似与下文言物理人事者殊科。末尾“解在乎史、墨来而辍不袭卫,赵简子可谓知动静矣”,其故事(所谓“解”)即在召类篇末。而中间“类固(同)相召,气同则合,声比则应”以下,文字与召类篇大同小异,而显见其杂凑的痕迹,这或者是召类的初稿,为了篇数整齐的关系,故加上开首那样一段,连篇名都来不及改了。可见艺文志把吕氏春秋著录于杂家,一点也没有冤枉了它。上面我们说过,吕氏春秋保存了不少古代的遗文佚事,最值得注意的,其中关于农业技术的记载是宝贵的文献。但这种文献载在书里,对于尽地力的秦国来说,也不是偶然的。第一章 汉代社会与汉代思想我们知道,古代社会不但在它的缓慢解体过程中孕育着封建因素,而且在它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已经具有后代社会的萌芽形态——包括经济、政治等,因而古代人在大的地方也天才地预测到很多有关自然和社会的真理,虽则说它们是素朴的。封建制社会的降生,大抵比氏族制社会到古代奴隶制社会的转变过程要短些,而比封建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过程可能要是些。我们可以说,封建制社会的降生,除了落后民族受先进民族的影响而有特别的路径外,其典型的情况,不会少于二百年的悠久的转化过程,而真正作为分界线以区别古代和中世纪的标志,应该从固定形式的法典来着手分析。其次,古代社会所已具有的各种形态,依不同的历史条件、民族习惯和传统,必然或此或彼、或多或少地保存于封建制社会,同时其中可能有一系列的旧的过时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它们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主导支配之下,发生着束缚的作用;但也有若干制度沿袭到封建制社会,在一定的时期发生着进步的作用。有些古旧的传统的制度,被封建的统治阶级利用来作为巩固专制制度的工具,例如农村公社等;有些传统的精神也被进步的阶级(特别在封建制社会后期)利用来作为攻击封建制的武器,例如历史上说的启蒙思想或“文艺复兴”,所以,通过中国封建制社会的历史,我们寻常看见有各种各样的“复古”。从秦汉以来,有的拿六经的先王王制作为封建皇帝“制法”的复古形式,也有的披着三代的古典衣裳,而幻想另一个世界,所谓“六经责我开生面”(王船山语)的复古形式。从思想史的发展来看,它本身都是借助于传统的思想材料,改变其形式,进而增补其内容。有的利用思想材料进行改编工作,为统治阶级说教,这就是“正宗”,有的利用思想材料,进行改造工作,反抗统治阶级,这就是所谓“异端”。他们所利用的材料可能都是经学形式,然而他们的立场观点却又可能完全相反。中国中世纪历史上的经学笺注主义就是由此而产生的,不论秦汉人的经学的识纬化,魏晋人的经学的玄学化,唐宋以来的经学的科举以至八股化和道学化,都应该从这里去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具体分析:从古代的奴隶制怎样转化而为中世纪的封建制,中国的封建化过程及其特殊的转化路径是采着什么形态。这个专门问题正有待于我们历史学者的创造性的研究。古代罗马世界的研究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而不能代替我们的分析。著者特别注意中国历史上的秦汉之陈。从大量史实来考察,秦汉的制度和后代的制度,不能从经济、政治、法律以至意识形态那一方面来看,都是近似的,这即是说,秦汉制度为中世纪社会奠定了基础。过去学者大都毁骂秦法,但他们异口同声说秦制是古制的对立物。顾亭林还这样肯定:“汉兴以来,承用秦法,以至今日者多矣”(日知录卷十三),这句话是可以从各方面证明的。然而直到现在,对于秦人毁灭古制这一问题,由于观点的不同,得出各种各样的理解。这里不能作详细的辩论,只能提出一些我们的看法。我们认为,在古代社会解体过程中,封建制因素的生长形态必须和古代社会里所存在的后代社会的(其中包括封建制的)萌芽形态,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社会发展史的变质倾向,由后者而言,它是古代社会的正常状态。不作这样的区别,历史发展的界限是可以任意来划分的。我们又认为,个别国家或个别区域的封建因素的成是必须和全国范围内封建关系的法律化过程,严格地区别开来,因为由前者而言,它是在没有法典化以前的某些现象甚至多数是尚难实现的理想;由后者而言,它是通过统治阶级的一系列法律手续固定起来的形式。我们把中国中世纪封建化的过程划在战国末以至秦汉之际,这不是说秦统一六国以前没有封建因素,更不是说秦代便把封建制完成了。远自秦孝公商鞅变法所谓废井田开阡陌,在奴隶制的发展情况之下就有封建因素的萌芽,至秦始皇二十六年所谓并一海内、一统皆为郡县(公元前二二一年),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构成(Formation一般译作“形态”)正被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构成所代替,经过汉初的一系列的法制形式,如叔孙通制礼,萧何立法,张苍章程等,到了汉武帝的“法度”,封建构成才典型地完成,即封建生产方式,在古旧诸制度依然同时存在之下,作为主导倾向而统驭了社会的全性质。我们必须从秦汉社会的诸编制实事求是地去具体说明其中的特征。我们知道,秦汉在制度上是先后承袭的,其间虽有小的变迁,而精神则是一脉相承的。史汉凡讲到各种汉代制度,从经济政治以至文化学术,必首标汉袭秦制,见于文献者如:“汉因循秦制而未改”,“汉承秦制”,“秦制汉氏因之”,“秦制汉循而未革”,“汉承秦绪”,“汉承秦业遂不改更”,“汉踵秦制”,“汉初因素法”,“攟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以至于“汉接秦之弊”,诸如此类词句,不胜列举。这种因循的性质,就是封建制社会的继续发展。然而,秦废“封建”,为什么又成了封建制社会呢?我们的答复是:秦废封建的“封建”二字,为中国古代史的另一个术语,其内容指的是“宗子维城”的古代城市国家(这已在本书卷一讲明白了),这里我们所举出的封建制社会,“封建”这两个字则是立基于自然经济、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所有制形式,译自外文Feudalism,有人也译作封建主义。中外词汇相混,语乱天下,为时已久,我们倒也不必在此来个正名定分,改易译法。第一节 中国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首先,我们研究一下“自然经济的统治”,这是列宁规定封建制四个条件之第一项,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小生产制的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条件。自然经济原是古代社会老早就有的因素,但它沿袭到中世纪社会便成了统治的形式。它所表现出的主要方式是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这在中国封建制社会更有它的特点。马克思说:“在印度和中国,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由小农业和家内工业的统一形成的。在印度,还有以土地共有为基础的材落共同体的形态;并且在中国这也是原发的形态。……由农业与制造业直接结合引起的巨大经济和时间节省,在这里,对于大工业的生产物,提出了极顽强的反抗。”(参看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版,页四一二——四一三)“那些家庭公社是尊基在家庭手工业上,在手织业、手纺业和用手进行的农业底特殊的结合上,这种结合使它们都能自给自足。……这些淳朴的村社不管外表上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一直是东方专制制度的坚固基础。”(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马克思论印度,中译本,页一三)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一再阐明这一理解东方封建制社会的公式,其中明白地指出中国在内,不是如有些人说的中国为例外。因为有这样的自然经济的性质及其和它适应的地租形态,“对于我们例如在亚洲可以看到的静止的社会状态,就完全适合于成为它们的基础”(资本论,第三卷,更一○三九)。显然,这一理论是针对封建制社会而讲的,不是如有些人说的,它专指的是古代社会。在中国古代社会,虽有这种自然经济的因素,但手工业基本上是“处工就官府”(齐语),“工商食官”(晋语),“凡民自七尺以上属诸三官,农攻粟,工攻器,贾攻货”(吕氏春秋上农),不但法律上有所谓四民不杂居,而且工商的地位在古文献记录中是很重要的。古代的这种官手工业的制度还沿袭到后期封建制社会,成为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附属物。然而什么时候这种农业和手工业(特别是手织业)的特殊结合成了支配形式呢?我们在古代文献中也看到些民间的情况,例如奴隶的男女分工,有“臧”主耕,“获”主织的传说,“自庶士以下皆衣其夫”(鲁语)以及男耕女织的主张(如墨子孟子)。但是,农业的“耕”和手织业、手纺业的“织”,结合在一起,成为广阔的基础,虽然在商鞅变法中有了萌芽,“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然而更明显地是表现于秦汉之际的文献。例如:“所以务耕织者,以为本教也。是故天子亲率诸侯耕帝籍田……以教民尊地产(嘉谷)也。后妃率九嫔蚕于郊,桑于公田,是以春秋冬夏皆有麻枲丝茧之功,以力妇教也。是故丈夫不织而衣,妇人不耕而食,男女贸功以长生(“以长生”句亢仓子作“资相为业”)。”(吕氏春秋上农篇)男耕女织即所谓“男女贸功”,农业和手纺织业的结合即所谓“资相为业”,所以吕氏春秋在上文就说到这是为了使劳动力束缚于土地,“民农非徒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共产复(厚),其产复(厚)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居)而无二虑”。又如经秦汉之陈的人所作的管子经重乙篇说:“农事且作,请以‘什伍’(即村落的家族公社)农夫赋耜铁,此之谓春之秋;大夏且至,丝纩之所作,此之谓夏之秋;而大秋成,五谷之所会,此之谓秋之秋;大冬营室中,女事纺绩缉缕之所作也,此之谓冬之秋。”经汉博士补为冬官的考工记说:“饬力以长地财,谓之农夫;治丝麻以成之,谓之妇功。”企图用以代替法典的淮南子的主术训说:“耕之为事也劳,织之为事也扰,扰劳之事而民不舍者,知其可以衣食也。……衣食之道必始于耕织,万民之所公见也。”上面所引的说明农业和手工业结合的话,都是带有半官或半法典的总结语气,到了汉代,就成为“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的口头禅了。例如班固批判秦政说:“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汉书食货志)这样看来,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虽然它的渊源颇古,而手工业的官有形式在汉代也依然存在,但是这种传统到了秦汉时代才典型化,才成为“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我们再把汉人编制的秦代字书急就篇引来作证,更可以看出在这一方面秦法比东土六国的礼法表现了不同的精神。急就篇以类似法典的形式,在第七、第八章,详细罗列着农业生产部类。这样并列的男耕女织的劳动生产物,原来就是急就篇说的统治阶级剥削的对象,“司农少府国之渊,授众钱谷主办均”,“籍(户口)受验证记问年”,“种树收敛赋税租”。这些农户被束缚于公社,“闾里乡县趣辟论”,如果男女农户要脱逃或暴动,那就有法律制裁全族:“变门杀伤捕‘伍邻’。‘游徼’‘亭长’共杂诊。”“犯祸事危置对曹。谩訑首匿愁勿聊。缚购脱漏亡命流。”“攻击劫夺槛车膠。‘啬夫’假佐扶致牢。”封建制的法典化也有转化的过程,并且它是由简陋的立法逐渐进到完备的立法的。马克思说:“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固定下来。……在时间的进行中,采取了有规则有秩序的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五)所谓“趋其耕耨,稽其女工”的王法,正是在历史的进程中成为国民月令的支配形式。至于法典的完成,在我们的研究的结果,就是“食货”二字的定义,“食”、指农业生产,“货”指手工业生产,“食货”即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汉书食货志说:“‘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这个自然经济的法典式的定义一直延续于后代,在唐人法典中还可以找到同样的规定,唐六典记载着:“肆力耕桑者为‘农’。”(卷三)“钱帛之属谓之‘货’。绢曰匹,布曰端,绵曰屯,丝曰絢,麻曰綟;……钱曰贯。”(卷二十)因此,历代的食货志就显然刻上封建制的烙印,而不是一般的经济史料了。从耕织的传统习惯以至法典化,“食货”既然形成统治阶级课赋的对象,那就要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了。前面所引马克思的公式,特别指出,封建制的地租形态,是因为有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才成为例如亚洲的社会形态的适合的基础。接着他说:“这种实物地租的量可以大到这样,从致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的再生产,都严厉地受到威胁,从致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的,并压迫直接生产者,使他们只能得到维持肉体生存的最小限量的生活资料。”(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九)我们就在汉代盛世,已经从贾谊的文中看出了这样现象,如上面举的例,一方面男耕女织的结果,是衣食不保,另一方面耕织的资财是几乎完全奉养统治阶级,还嫌不能满足其欲望。秦汉以后的所谓劝农桑、重桑梓的内容以及各代有关郡县典章的说明,就更使我们易于理解了。既然中国封建制社会的“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由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统一形成的”,那么地租的剥削,自然就和这一基础有所关联。在中国历代文献中,这种剥削形态叫做“租调”。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通过土地所有制形式,在封建的超经济剥削关系上面也刻上烙印,所谓“租”课粟米,“调”输布帛,文献上也称“课调”。租调的制度在古代已经有了萌芽形态,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夫买庸(原作“卖庸”,今按经文“取庸”义改)而播耕者,主人(地主)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钱易者,非爱庸客(农奴)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耕耘,尽巧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第二节 秦汉的封建贵族与豪族地主上面说明的是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广阔的基础,这里再进一步研究和这种基础相随伴的生产方式。这两个问题是相关联的。马克思指出:“生产方式本身愈是适皮于陈旧的传统(在农业上,傅统的方式长久保持着,而在东方的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中,保持还要长久),也就是说,占有的实际过程所遭受到的变化愈少,那末,陈旧的所有制形态就愈巩固,而集团一般地说也因之更为巩固。”(参看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版,页三一)这里所说的“所有制形态”即指经济基础,“集团”即指不同的阶级。生产方式,依据资本论的定义,是特殊的生产资料和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它决定着某一社会经济构成的倾向。资本论的第一句话所从比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第一句同样的话更为完善,就在于它点明了生产方式的支配的性质。因此,封建制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关系,就支配着封建主义社会的圣性质。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也是从生产资料的所有地位和劳动的领有关系来分析的。下面首先研究秦汉封建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即怎样形成了豪族地主的占有制和皇族地主的国有制。我们以为秦人开始在法律上易器(器指国家形态),也正如西洋古代通过了隶农制的小生产,从挽救劳动力在奴隶制度下的危机。在中国秦代一开始并没有如后来所谓的“兼并”,起始仅是小生产制度的建立,例如史言秦人尽废井田,任民所耕,不计多少,而随其所占之田,以制赋。蔡泽说:“商君决裂井田,废坏阡陌,从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文献通考节引以上前数语,并说:“夫曰静曰一,则可见周授田之制,至秦时必是扰乱无章,轻重不均矣。朱晦庵语录亦谓因蔡泽此语,可见周制至秦,不能无弊。”按县乡亭的秦制正具有以农村为出发点的封建性质。史载秦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它为什么要被大书特书呢?过去史学者常笼统说这是舍地而税人的开始,但对于这一问题没有什么说明。我们以为这就是裂地名官在法律上的必然典式,换言之,这标志着向封建财产所有制的合法形式的转变,古代社会的母胎内已经孕育下封建制社会的胚种了。秦孝公十二年开始建立县乡亭制。汉书百官表说:“县令长皆秦官,……万户以上为合,秩千石(所谓禄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县下为多,乡置三老,有秩,游激之外,有啬夫一职,即职听讼收赋税。十亭一乡,十里一亭,享有是(汉高祖刘邦就是这样的亭长出身)。继汉书百官志说:“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这样看来,裂地名官改变了氏族宗子“国”食于“鄙”“野”的古代经界制,即古代制的一国不过这样裂地分官的一县而已。制赋的来历并非一件随意做的小事,因为任民所耕,占有土地,随其所“占”之田,始制租赋,这种租赋在经济学上即为“地租”(汉制,赋、租、税三名不同,但关于田租有统称曰租赋、租税)。因为中世纪的公私经济不分,我们不能以狭义的“赋”字的古义如“赋以足兵”、“赋充实府库赐与之用”而为名词所拘。史称孝公制县,为开阡陌,杜佑通典在此条说:“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而务本于内。……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这并非仅对于自然的征服,若没有财产所有制的变革,就不会有所成就,而主要在于所谓“以静百姓之业,而一其志”向“利其田宅”方面发展。生产力既有增进,新的租赋才可以增加。始皇统一以后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以定赋,这是指全国而言。汉书食货志说:“秦田租口赋覽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言贫人无田,而耕垦豪富家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输田主)。……汉兴,循而未改。”又歌:“天下既定,高帝……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从赋于民。”以上讲的剥削率是否正确,下面详论,这里我们已经知道,百分之百的剥削率被地主贵族所得。一句话讲,他们是地主阶级与封建贵族。史记货殖列传说:“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人,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户)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态所好美矣。……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这里所说的“千户之君”是封建诸侯,“百万之家”是豪族地主,今分别论述。第一,封建诸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指出,军事制度是和财产所有制形态相关联的,并特别说明军事编制影响了封建社会的财产所有制的形成。这在秦汉的军功爵制度上表现得十分明白。商鞅变法以宗室有军功者始得为属籍,可见氏族宗室有战功的就可做领主,史言战得甲首者益困宅,五甲首而隶设五家。商鞅便以功封于商,食十五邑(邑为虚名,实际上要看邑的户数),号曰商君。秦襄王时吕不韦封文信侯,食河南十万卢。始皇二十六年统一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说:“汉兴,功臣受封者百有馀人。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是烈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后数世,民咸归乡里,户益息,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小侯自倍,富厚如之。”后汉书黄琼传说:“今诸侯以户邑为制,不以里数为限。萧何识高祖于泗水,霍光定倾危以兴国,皆益户增封,以显其功。”高祖袭秦之领主制(即食邑户之侯),“列侯……功大者食县,小者食乡亭,得臣其所食吏民。”(百宫志)自天子诸侯王封君,都是大小领主,所以说一切“租税之人,自天子以至封君踢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下之经费。”(食货志)汉初功臣争封,史言确凿,留侯所说的“天下游土,离亲戚,奔填墓,去故旧,从陛下游者,徒望咫尺之地”,就指的是六国后人对小领主梦想的追求。不要以为户邑并提的财产占有形态是随意的,更不要以为领主占有是完全私有,它实质上是由国有土地的“公田”中赏赐的,特别在景武以后,法律规定,领主只能衣食租税,这就说明领主的占有权是不稳定的。汉初郡国,其仅至大,已为史家所特举。高祖十一年诏:“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猪侯王尤多,民疾之。”十二年诏:“列侯皆贪自置吏,得赋敛。”(汉书高帝纪)大领主的郡国列侯,已成为实陈上割据的人君,这曾招来七国之反。景帝三年吴王反时遗诸侯书就以领主制相号召,“诸王……能靳捕大将者,……封万户,列将,……封五千户,裨将,……封二千户,二千石,……封千户,千石,……封五百户,皆为列侯。其以军若城邑降者,卒万人,邑万户,如得大将;人户五千,如得列将;人户三千,如得裨将;人户千,如得二千石。……共有故爵邑者,更益勿因。”(史记吴王濞列傅)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军事体制和封建制占有形式的关系了,占有形式的多寡是和罩功编制的大小相照应的。因为领主制的占有形式的强大,所以文景以来,贾谊■错皆主张削诸侯之权。但国有土地的形式,武帝时代才达到完成的阶段,因此,武帝能够分散其权以封诸侯子弟,各国都被裂封,所谓“众建而少其力”。后汉大体上也仿领主制,但削小了郡国的统制仅,而和地主领地相差不远了。三国吴志诸葛恪说:“自光武以来,诸王有制,惟得自娱宫内,不得干与政事。”后汉光武建武二年,封功臣皆为列侯,大国四县,馀各有差,宗室列侯为王莽所废者,并复故国。又按汉制,皇后公主宦官外戚皆有等封,都因袭秦制。汉初封建领主也有就食长安而不至国者,如文帝二年,以列侯多居长安,邑远,吏卒给输费苦,令之国:三年更因列侯不去,罪免丞相。有名义上为侯国而食邑他处者,如雷去病封冠军侯,实无“冠军”其县,以南阳等县之县乡指为食邑侯国,如霍光封博陆侯,文颖曰:“博大、陆平,取其嘉名,无此县也,食邑北海河东城”。其他如关内侯,列侯出关就国,关内侯但爵而已,共有加异者,与之关内之邑,食其租税,续汉志说:“关内侯无土,寄食在所县,民租多少,备有户数为限”,这便是中世纪占有劳动人口的真正的领主。汉代郡国诸侯王原有政治权支配郡国,但共后逐渐失掉统治权力,仅许有领主的经济支配。汉书诸侯王表说:“景(帝)遭七国之难,抑捐诸侯,减黜其官。武(帝)有衡山、淮南之谋,作左官之律(服虔曰:仕于诸侯为左官,绝不得使仕于王侯也),设附益之法(师古曰:盖取为之聚敛而附益之义),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至于哀平之际,皆继体苗裔,亲属疏远,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无异。”百官表说:“诸侯王……掌治其国,有太传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景帝中元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成帝缓和元年,……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后汉光武更申旧法,严禁诸侯王干政,诸侯在后汉惟衣食租税,与地主阶级并无甚大差异了。然这所谓领主与地主之分别,并非绝对的。封建领主天然地便有行政权,不能与经济权分离,此不过言其削弱到不能如小汉朝廷的实权罢了;而地主阶级虽在名义上是豪富,是土地占有者,但在其性质上也有甚大的政治权力,自作私法,如后汉书酷吏傅序说:“汉承战国余烈,多豪猾之民,其并兼者则陵横邦邑,桀健者则雄攻闾里。且宰守旷远,户口殷大……。”因此,就像仲长统所形容的:“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子守令。”领主与地主在本质上是不能严密地区分开来的。食邑食户的封建领主与地主占有着土地(最主要的生产费料),这是封建生产方式的一个特殊的要素。为了实行这一财产占有的法典,赋租所依赖的“户口”是最重要的条件(奴隶社会的中国古代制的野鄙庶人无姓,难有严格的户口制)。户口制,从商鞅变法(如“合民为什伍而相司连坐”,“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吹”),早已有了胎种,经始皇十六年会男子书年,便固定下来。汉高祖人咸阳,惟萧何有远见,别人抢劫财物,他独收秦图书,从此高租得知天下户口多少强弱的秘密。汉代以来,户口便可得详纪,旦于汉书地理志。不论封禅之于皇帝,自己神定所有权,或者封建之于列侯,赐赏臣下占有权,都是国有土地的形式,这也是中国封建主义编制的一个特征。白虎通义以神权的固定形式,把这种原则用经义亲法律化起来,代表了一部汉代的最高法典。“封”之古代意义,为“作邦作对”或城市与农村的分裂(国野的经界,体国经野),而“封”之中世纪意义则不同了,它是以乡村为出发点的户口(汉称名数)领有的赏赐关系,或食若干户的领主所有的等级制度。汉书张安世传说:“尊为公侯,食邑万户,然身衣戈绨,夫人自纺织,家童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事,内治产业,累积纤微。”从上面所举的史实看来,我们认为,领户制是汉代封建制的特征,皮该专文研究。第二,豪族地主:史称秦孝公十二年废除田里不粥之制,任人民所耕,不限多少。商鞅变法之一项,即“大小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此外,以战功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史籍表明,商鞅的变法,特别显示出劳动力的依附性质,这种依附在经营上是以小生产制为基础,而小生产性的农户正是大土地所有制的温床。因此,到了后来土地兼并的记载就不绝地出现于史籍中。秦始皇积六世馀威,统一六国,琅邪刻石虽歌颂功德之作,但秦之所以自豪者,并非全是自大呓语,顾亭林也深辨此理。秦刻石说:“上农除未,黔首是富,普天之下,搏心揖志,器械一量,同书文字’。由这里颇能看出秦制的特点来。依据经典作家的定义,古代贵族是以所得物之多少来计量财富,而封建地主则以土地占有的大小,特别是以劳动人口依附的多寡来计算产业,这一不同的所在,应从秦代尤其秦汉之际,划一阶段。秦汉的豪族地主是从六国世族转他而来的。史汉所说的豪猾、豪强、豪宗、豪门、豪杰、右姓、大家不是别的,正是列宁所指的“身分性的地主”,这个阶级集团从秦汉一直到后代都相当巩固。列宁说:“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底庞杂性,是在阻碍着经济的发展,身分的体制是在妨碍着商业的流转。”(十九世纪末期俄国土地问题,列宁文集,第三册,页八○)他特别强调研究土地占有制的发展过程要从“身分性之转变为非身分性”(同上,百三——四)着手。他更指出这种家是制的农村体制是工役制和奴役制保存长久的原因。这种豪强地主之所以有它的根基,是因为它附看在农村公社的村落自治体上面。这种公社是古代制的残余,古代叫做“多党”,秦汉以来叫做乡曲、闾里,所谓豪强就是揭雄法言所说的“贼仁近乡原。贼义近乡讪”之类,在村社、桑梓的农民头上实行家长式的统治。乡县亭制或郡县制形成以后,家族的血缘关系更固定为一种地望的形式。所谓大姓、阀阅就依据这种形式,占有依附性的宾客、家兵、部曲、部曲家族、部曲宗族。从汉代起,身分性的豪族地主之所以有荫附、徒附的人户,不是偶然的。然而汉代统治阶级的偏见,却有这样的定义:“宗者何谓也?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白虎通义宗族)揭破封建制乡村的温情脉脉的血族关系,从它的背景分析,却是一幅惨痛的阶级剥削图。公社或部曲的农民,从法律的规定上看来,仅次于奴隶,他们“凑聚”于一定的乡里或多曲,生死不离,他们被血缘恩爱的自然纽带束缚起来,在原始的男耕女织、长幼提携之下,进行农业和手工业的劳动,而被豪强族长利用原始的宗教道德愚味着、欺骗着,效死不去,其依附性之强固是不言而喻的。汉代形成的身分性地主的武装势力,或以“宗部”势力出出,或以“部曲宗族”势力出现,其渊源应溯自秦汉之陈,某传统力量则延续到后世各代。秦汉豪族的地租,大约是劳动生产物的十分之五,即百分之百的剥削率。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汉兴循而未改。”(汉书食货志)史称高祖以后列帝多有更改,或歌十五而税一,或说三十而税一,此当是因灾变等事临时的法令,与临时免租同;至多仅是名义上的地租,而实质上的地租另有算法。王莽令:“……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会无立锥之居。……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按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劫假之义旧说难晓,似假公田于民,民假公田之后,劫其工作日或劳动生产物之一部分)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富者犬马馀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荀悦论文帝除租税说:“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共赋大半,……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如此,便了解汉时地租的剥削率至少在百分之百以上。这样的剥削似近于劳役地租,或列宁指的工役制和奴役制。汉代富家多家僮或僮客,固然有奴隶制的遣存,而劳役地租的粗野形式,正依赖于半奴隶式的劳动来贡纳。所谓劳役地租的劳动力挽救了奴隶劳动力再生产(人口繁殖)的危机,增加了对于生产资料的爱护,而因劳动强度的增进,却也提高了剥削率。身分性的地主的土地兼并,在秦汉社会是必然的倾向。这不但在秦汉社会内部要发展起来,而且也由于皇帝消灭大国氏族的政策而有计划地促进起来。通典说孝公十二年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汉书地理志说,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徒于南阳。史记说,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汉书地理志说,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侯功臣家于是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于诸陵。娄敬传说,敬进言,大国之族家强,应徙齐诸田、楚昭屈景、燕赵韩魏后,及豪杰名家居关中,此疆本抑末之术。高祖称善,使其徙诸族十馀万口于关中。这在政治上谓之疆本抑未,企图利用他们成为封建政权的支柱,然而客观上却使他们变为身分性的豪族地主了。高祖是亭长出身,知道地主政权,放五年灭项羽,下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户口),今天下已定,令会归其县,复故爵田宅。”豪族地主,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是汉代立国所依据的基础。武帝以至成帝,都注意富豪与京师的关系,主父偃说武帝:“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乱众民,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成帝时陈汤说:“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可徙初陵,以疆京师。”因此,后来关中富商大贾尽诸田,田啬田兰,元家,栗氏,安陵杜氏亦巨万。自元成迄王莽,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贽纲,平陵如氏苴厌,为天下高訾。由此看来,汉代政权不能不依赖豪族。汉书地理志关于风俗的定义,就代表了汉代统治阶级的意识,“风”“俗”二字是常指制度的,地理志歌:“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圣王在上统理人伦,必移其本而易其末,此混同天下,壹之乎中和,然后王教成也。”如果我们把汉代“内实京师”或“以疆京师”的关中风俗,按地理志简述出来,就可以明白统理人伦的君上情欲所移之本在什么地方了。照地理志说,关中人民好稼穑,务本业,地当九州膏腴,始皇开郑国渠,沃野千里,民以富饶,前后徙大国强宗豪富于诸陵,世家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秦地三分天下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居什六。以上所言之“风俗”,的确是豪强地主的世界。但汉人所强之本没有达到目的,因此武帝便有一场和豪族地主阶级的血战。汉人如贾谊、董仲舒、司马迁、贡禹、左雄、仲长统,都同声暴露豪族的土地兼并,或主张限田名田,或主张复古井田。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太史公说:“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暴之徒,以武断于乡曲。”贡禹说:“亡义而有财者显于世,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誟逆而勇猛者贵于官,……家富势足,目指气使,是为贤耳。”仲长统说:“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豪族所占有的劳动力在汉代叫做“徒附”,即依附农户,或王莽所谓的“私属”(唐陆贽说“依托强家,为其私属”)。综上所言,汉代豪族地主虽然有了功勋和劳绩,也可以上升为封建诸侯,因而与皇仅有时妥协,但他们始终威胁着汉代皇朝的政权。第三节 秦汉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及其法典化现在我们再结合以上的论述进而考察土地国有制的形式。从上面第一、二项看来,食封的土地和户口都是皇帝所封给的,以区别于不经法律认可而占有土地的豪强地主的“素封”。在法律意义上讲来,财产所有权应是皇帝所独有的,而地主阶极的土地只表现为占有权,我们必须知道,土地权是和货币权有区别的,所谓“土地得自由买卖”一语,是前人过分的记载。法律意义,即汉代史书说的“今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已富贵矣”的法律,商人在法律上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而事实上他通过了交通王侯也取得富贵。在作为法典形式的琅邪台刻石(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最早有这样的规定:“维二十六年,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应时动事,是维皇帝。……■恤‘黔首’,朝夕不懈。除疑定法,咸知所辟。……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奸邪’不容,皆务‘贞良’。……六亲相保,终无寇贼。欢欣奉教,尽知法式。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秦法失佚,但我们从上面的“法度”和“法式”的精神看来,其真实性是应该特别注意的。很明显的,土地和户口都规定于皇权支配之下,这就是东方的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渊源。它和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土地为氏族公族所有不同,它是从统一六国以后,在全国建立郡县制的范围内,继承了古代的传统,而用一种封建法度所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制。马克思说:“假设他们不是隶属于土地私有者,却像在亚细亚一样,隶属于既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为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课税就会并在一起的,或者说,不会再有和这个地租形态不同的课税了。在这种情形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就是对国家的臣属关系。……在这里,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全国范围内的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一○三二)我们从秦汉以来的历史看来,这样的最高地主,就是皇族地主,也即马克思指的“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帝王)”或“君王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他赐给人民的土地使用权,这就是列宁所说的“亚洲式专制政府中的官吏底意志分配于农民的旧有份地……”(社会民主党在一九○五至一九○七年第一次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莫斯科中文版,页七四)。这是古老的“亚洲式土地所有权形式”。这里“国有”是经典作家的常见文法,不是如有些人误解说,国有二宇仅能用于社会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曾经提示过,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参看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版,页二○)。应该着重指出,这里说的是法律观念,至于事实上的情况则要和法律观念区别开来,特别应注意唐宋以后半“非身分性”的庶族地主的发展。所以,“主要的土地所有者”,仅说他的支配地位罢了。既然东方专制帝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了解全东方情形的关键,我们就可以知道中国自秦汉以来的中央专制的经济基础了。在欧洲,中央集权是封建主义没落以至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产物,在中国,早期封建就有了中央专制,这正表明了政治史之依存于经济基础——皇权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历代党争的真实根源、中国历代君主之直接利用宗教而无皇权教权的分立的根源也可以从这种经济基础上说明。这是我们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史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但他为了巩固政权,必须依靠身分性的地主阶级。上面已经指出,秦汉帝王为了“强本抑末之计”,最注意豪族。六国世族、天下豪富曾历次被迁至长安,置于皇帝直接监督之下。他们从最初就是不合法的占有者,因为他们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是和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相矛盾的,当他们威胁到皇帝政权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就可能被没入官。虽然汉武帝没有采纳董仲舒的“限田”疏,从期在皇族与豪族的经济对抗中保持着相互利用、彼此妥协的关系,但武帝在必要时又可以把豪强的土地没为“公田”,如元鼎三年(公元前一一四年)“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馀顷,宅亦如之。”(史记平准书,参看汉书食货志)历代的这样的斗争很多,王莽的“王田”制则是想百分之百地实行君主土地所有制,结果,他和农民在经济上对抗,又和豪族地主在经济上对抗,短命的皇帝和他的武断措施是分不开的。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秦汉皇帝大都在强弱或本末之间,采取一定的优遇办法,以安定豪族地主的占有制,作为皇权与豪权的联系,因此,所谓“限”所谓“占”,是以占有若干顷的土地数目以及若干“户数”的农民,为最高限额,这是消极的规定,而不是私有制的积极的承认。汉武帝为了对付豪族地主,还有“专地盗土”的法律,一经被此条法律所干触的地主,那就要遭受重大的处罚。汉书卷八十一匡衡传:有司奏衡“专地盗土”,衡竟坐免。事在元帝初元元年与成帝建始元年之间。匡衡封地多四百顷,司隶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一统,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又说:“附下罔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匡衡是元成间的人,但刘向新序说:“孝武皇帝时重附益诸侯之法”。既然“附益”和“专地”同义,那么这法律可以说是武帝制订的。武帝还创立了以六条问事的科条,“科条谓所犯法律也。”(北堂书钞引扬雄语注)这也主要是针对占田逾制的豪族地主阶级而设的,不但其第一条定罪的对象明白地指出:“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暴寡”,而且其他五条对二千石定罪的对象,也是以豪族地主阶级的占有制为主,如说:“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道行货赂,割损正令”(参看汉书百官公卿表注)。此外也有临时的诏令,提出对土地占有权逾制的处罚,例如哀帝纪:“诏诸侯王列侯公主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下言限制)……。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过品,皆没入县官。”汉代的土地国有制,过去学人已经有注意到的,例如宋叶适说汉代“但问垦田畿亩,全不知是谁田”;明末顾亭林说:“官田自汉以来有之”。按秦汉之际,垦田屯田都为政府所掌握,垦屯的土地即是官田。“秦制,凡民年二十三,附之畴官,屯边一岁,谓戍卒。”(汉书景帝纪,师古注)晁错曰:“秦时,……战则为人禽,屯则卒积死。”(同上,晁错传)“二世立,如始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史记始皇本纪)屯戍是秦代开辟疆土的重要劳役。“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通典食货一)汉因素制,垦屯更加发展,文帝武帝都动员了大量劳动力(包括罪人),从事工役制形式的剥削,元鼎元年一次就动员了六十万人戍田于西北部。这种军事体制不但影响于占有制,使汉代的陇西六郡的豪族地主有了凭借,发展起来,而且也酝酿出隶农式的“部曲家族”。东汉光武以至后代的屯垦制不能不溯源于这里。仲长统说:“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后汉书本传)这就是后代授田制的国有形式的张本,如果逾越制度的许可,法律外的占田“过制”就有理由被皇帝来没收或以“专地盗土”的科条来定罪。马克思说:“在封建时代,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判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资本论,第一卷,页三九八),就是这里的意义。按汉代“公田”之名所以在武帝时代大量出现于史籍,这是他为了使土地国有制成为定式,用法律形式肯定的缘故。上举的“专地盗土”和“六条问事”的科条,都是武帝所制订的。因此,土地国有制的法律形式是武帝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法律中的主要项目,他也利用这些法律和身分性的豪族地主展开斗争,史实甚多,不须列举(可参考贺昌祥著论两汉土地占有形态的发展,第三、第四节)。但这里应该注意,“公田”制并不是从武帝开始的,而且在武帝以后的西汉社会也没有根本动摇,不过在统治阶级内讧中有时豪族地主占些上风而已。据汉代的历史记载,皇帝不但可以大量地把公田官田封给领主,在一定的限制之下,即不能逾制或逾限的条件之下,允许他们“占有”,而且为了争取“流民”(从户籍即“名数”中逃亡的农民)和贫民的劳动力,还把“公田”假给他们,所谓“假公田”给农民,当然只指“使用仅”。这就是后代“授田”或“均田制”的张本。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也实行国家管制。从秦代“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以来,汉代对于作为“农夫之生死”(盐铁论语)的盐铁采用了一系列的管制政策,并因此,在武帝以后成了社会经济的矛盾之一(参看本书第五章)。这些财产所以要国有,正如盐铁论复古说“今意总一盐钱,非独为利人也,将从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这意义就表明最高地主对付豪族地主的法律形式。其他如纺织业等手工业以及主要的公共事业的经营如河渠灌溉交通等,也实行国家管制的政策。因了公共事业的国家统制,不但强化了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如马克思讲的东方专制机关的三种部门的性质,而且还利用封建权力把这些部门的劳动力大都束缚在奴役或劳役制之下(参看白寿彝等著从秦汉到明末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一文,历史研究一九五四年第五期),使工役制的残余形式和东方的专制主义结成不可分离的关系。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以土地为主而以其他产业为副的国有的财产形态,从秦汉社会发源,一直是中国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此一问题请参看本书第四卷上册中第二、三、四卷序论补)。中国的政治史、思想史和宗教史的研究,是不能不从这里出发的。上面所讲的是关于封建生产方式的生产资料一要素的所有性质,物质的人格化者叫做皇族最高地主以及身分性的地主。他们的基础都依存于农村公社的残馀。身分性的地主是“家长制的农村生活的东方野蛮制度”,最高地主是“对地方施行父权”的皇帝。统治阶级集团的地位在历史中是很强固的。他们之间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这从秦代就具备了制度上的特点。一方面皇族集团怕豪族集团的势力,另一方面却尊奖这一势力,通典食货一引崔实政论:“秦堕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纲纪,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荫,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这一传统,汉代以来循而未改。至于唐宋以来从身分性地主转化而来的半“非身分性”的地主,即“庶族”地主,将在第四卷详论。第四节 汉代的劳动力和领户制我们再进一步研究一下汉代的劳动力——生产方式的另一要素。首先,应该肯定,秦汉社会存在着大量的奴隶。古代工技之贱,蛮夷之贱,罪犯之贱,仍然相续于秦汉。例如,“礼,贵者公,贱者名”,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或庶人无氏),秦汉虽有法定的户口制,而据郊祀志载,汾阴人无锦即有名无氏的工奴,粤人勇之即蛮夷的俘奴,秦汉时征服匈奴,远筑是城,近修宫室,大量使用罪人,即犯者奴。秦灭六国以后,虽然把俘获的人口散为户数,大徙人口若千万家,移民实之(参看秦会要徙民),但依然使用奴隶。汉因秦制,也是这样,据文献记载,汉代虽有解放奴隶之令(尤其在光武时,说详廿二史札记),而始终在法律上承认奴隶制度,我们且把史实列举于下:“(汉)高祖令民得卖子。”“五年诏曰: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贾谊曰,今岁恶不入,论卖爵子。”“后四年,免官奴婢为庶人。”“董仲舒说武帝曰,宜去奴婢,除专杀之威。”“杨可告缗遍天下,……得奴婢以千万数。”“成帝诏曰:公卿列侯亲属近臣多畜奴婢,……其申敕有司以渐禁之。”“哀帝诏曰: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其议限列,……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以上见西汉会要卷四十九)王莽更名天下奴婢曰“私属”,不得买卖。东汉初光武帝发布了许多有利于奴婢之令,比西汉更富于奴婢解放之义。建武二年五月诏:“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悉听之:敢拘执论如律纪”。六年十一月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十二年三月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论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民”。十三年十二月诏:“益州民自八年皿来被赂为奴婢者,皆一切免为庶民,或依托为人下妻欲去者悉听之,拘留者以略人法从事”。十四年十二月诏:“益凉二州奴婢,自八年从来自讼在所官,一切免为庶民,卖者无还值”。(以上参看东汉会要卷三十)光武以后,仍间有免官奴之令(如安帝)。据上面所举的史实看来,汉代时常发布免奴之令,但奴婢制度依然存在,甚至高祖以来买卖奴隶是合法的。见于史者有如下诸例:秦相吕不韦家僮万馀人。汉贵族,如王商私奴千数,史丹僮奴以千数,王氏僮奴以千百数,窦氏奴婢以千数,马防兄弟奴婢各千人以上,济南安王奴婢至千四百人。汉豪强地主,如卓王孙僮客八百人,程郑数百人,折像父国家僮八百人,曹仁弟纯僮仆人客以百数,糜竺僮客万人。此外官奴婢也盛行,武帝时没人奴婢,分与诸官。元帝时贡禹说:“诸官奴婢十馀万,……税良民以给之。”反之,民间奴隶之子尚恒为奴,陈胜传有“人奴产子”之名。汉代有“耕当问奴,织当访婢”的话,这些话到了魏晋时代还见于史籍中,由此看来,汉代奴婢从事生产,是不足为奇的。当时奴婢的职责,并不限于仆役的工作,而养奴之数至万人,也非家侍的职务所可容纳。官奴隶的暴动也见于文献的记载。如果说秦汉是封建制,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什么原因呢?这里,我们且先说明两点。(一)中国古代遗留下了氏族制,因而维新了的城市国家,产生奴隶家室集团的制度:要知道残馀的制度,容易传习于其后的若干时代,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东方社会“保存了一系列的过时的古旧诸制度。”原来,家庭、家族和奴隶在古代就是联系在一道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甚至远从语源上指出家庭和奴隶是一字。(参看人民出版社版,页五五)如果说中国的古代氏族制度和公社组织沉重地延续到后代封建制社会,那么奴隶也随家族而保存于封建制社会。这不仅汉代如此,魏晋隋唐亦然,死的束缚着活的就是这一现象的说明。我们拿汉代的一个新名词——仅次于奴隶身分的“部曲”来解释,就更了然了。按汉代大将军营五部,部下有曲,曲下有屯(续汉书百官表)。部曲是由家族屯垦产生的,平时生产,战时服役。汉时,徙齐楚富族至诸陵,以疆京师,而另外的贱族则多徙边,如文帝募民徒塞下,武帝元朔元年徒朔方十万口,元狩四年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七十馀万口。按晁错所上移民之计,所募之贫民,以罪人奴婢为主,且以千家数。这就知道“部曲”是从奴婢家族变化而来的。到了三国时代,部曲之名大量出现,且明言“部曲家族”。如李典徒部曲宗族万三千馀口居邺,如孙壹率部曲千余家归魏等即是例子。这种“部曲”,在平时生产上,我认为是过渡性的隶农,比奴隶的身分稍稍改变而已。(二)上面史料不曰“僮客”,即曰“家僮”。其实如上引的韩非子的话,已有“佣客”出现。按“僮客”之“客”,和汉人用的“浮客”、 “私客”、“宾客”、“奴客”之名无大区别,当即晋代“佃客”的先驱(晋武帝限制“佃客”户数为完成形态)。“客”之义与“奴”有别,崔实政论说:“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故僮客以至宾客,我们以为是隶农制的直接生产者。后汉书樊宏传说:“父重……营理产业,物无所奔。课役童隶普得其宜,故能上下戮力,财利岁倍,至乃开广田土,三百余顷”,这所谓课役童隶,谷得其宜者,“上下”之间分配是有比例的,即无偿的劳动日部分与必要的劳动日部分都增加了劳动强度(戮力),因为,在奴隶劳动危机时代,是不会“戮力”的。又按,僮客以至宾客,是有家族奴隶的遗迹的,他们以家数来计算,宾客若干家与部曲的社会意义相同。又按“宾客”也有与主人同生死的,如岑■以党锢被诛,“并收其宗族宾客杀二百馀人” (后汉书本传),这样的“客”,如马克思说的是“根据在共同组织上的,但这不再像古代一样是奴隶作为直接生产阶级,……而是身为人有的小农”(德意志意识形态,郭译本,页一五○)。以上所说明的两点,还不能明白劳动力的支配性质在哪里。第一、郡县制的经济意义,即首先使血缘的氏族,落地成为地缘的家族,所谓“人以群居为郡”,“悬而不离之谓县”,最初还是古代制的地域单位之变种;及至秦代,小农的经济逐渐形成。正如汉书卷四八贾谊传说的:“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信兼并之法,遂进取之业。……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这里所指秦人的“家”,实即“户”的意义,是一种小农家庭,是个体的、分散的,不同于氏族公社残余的成员,而是被束缚于一定的区域。这种小农家庭(户),当时在农业生产上起着积极作用。汉书卷四九晁错传:“家有一堂二内(卧室)门户之闭。”正是描写这种小农家庭。这种小农家庭“家富子壮则分出,家贫子壮则出赘”,对于家庭经济和劳动生产都是有利的。秦汉所谓“户”,是指此种新兴小农家庭而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晁错的话,都说这种家庭平均一家五口。汉高祖就首先感到天下散乱之后户口不到以前之十分之三,召民归田宅。这即是马克思说的封建制国家,在把一国占领之后,首先就要占领一国的人户。晋安帝时刘裕还引汉为例,他说:“安帝义熙九年宋公刘裕缘人居土,上表曰:臣闻先王制札,九土攸序,分境画野,各安其居,故井田之制,三代以祟。秦革其政,汉遂不改。富强兼并,于是为弊。在汉西京,大迁田景之族以实关中,即以三辅为乡闾,不复系之于齐楚,九服不扰,所托成旧。……及至大司马桓温,以人无定本,伤理为深,庚戌土断,以一其业,于时财阜国丰,实由于此。”(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从上面史实言之,土断人户,缘人居土,是秦汉时的创例,欲财阜国丰,必须光大汉法,可见汉代使农民安土作业束缚于自然经济,实为中世纪的重要变化。即以所谓“僮客”、“宾客”而言,正是和土地不能分离的田人(佃),而与古代奴隶之对土地没有居土的一定束缚关系,大有区别。马克思说:“如古代是由城市与小的领域发轫,则中世纪是由乡村发轫,既存的稀薄的在一个广大的地面上零散的人口,由征服者手中没有得到多大的增殖,所以生出这样不同的出发点。所以封建的发展与希腊罗马正相反对,是开始在一个由罗马的征略与因之而招致的农耕之普及所提供的更广漠的地面之上。”(德意志意识形态,郭译本,页一四九)这里,应该指出,罗马的封建制和征服者有关,而中国秦汉的封建制则不是这样,其区别在于罗马是被落后民族所征服,而秦汉社会则是向落后民族的征服。但是在征服和被征服之间,都因了军事体制的因素,在更广漠的地面之上影响于封建所有制,其方式并不完全相同。第二,秦汉之世,有所谓社会等级之制,和古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制相反。这等级制是以耕勤战力者显荣为原则。因此秦人创有爵制二十级,以赏战功。据汉书百官表说:“爵:一级曰公土,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现在我们要问前几级是什么意义。按汉高祖五年曾诏七大夫公乘以上应与田宅,故第八级尚有不能得田宅者甚多。第四级名不更,注云:不服役使,即免役。似实际能得免役之权者,非至第九级不可。第二极名曰上造,按指有户籍之名数,言造于册而存宫于上也。汉书石庆传说:“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师古曰:“名数若今之户籍”,故上造即已具名数之谓。第一级“公土”,颇不易解,似指士卒之类。晁错传说:“不足,募以丁奴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者,皆赐高爵,复其家。”故赐爵乃从奴婢罪犯之解放始,即第一般所谓公土;如有罪,则“削爵为士伍”。由一级至二级得列户籍,有一定的田宅或份地,九级以上更得享受被赐田宅之权。军爵影响了封建的所有制,如马克思说的“在日耳曼的军事组织之影响下,使封建的财产制发展了起来”(德意志意识形态,郭译本,页一五○)。因此,秦汉有军功者受上爵的制度,是一种封建制的标志,它是和垦田屯田的向外发展相关联着的。如前面所指出的,军功是和“食户”相对应的。王充曾指出了这种关系:“军功之侯,必斩兵死之头;富家之商(疑为“豪”字之讹),必夺贫室之财。”(论衡偶会篇)汉代自高祖以来,每多爵民一级之举,景武之世更著。前人多不明此义,细绎之,最下之级似为奴隶在名义上的解放,因为赐赏与赎买同可由罪奴复身,例如买爵三十级可以免死,出六百石可以至上造之类。汉初,郡国人民逃亡,户口不过前之十分之二三,须赖赐爵复身,以诱人民,故至文景之世,户口大增,如景帝时,“上郡以西旱,复修卖爵令,而裁其贾(价)以招民”(食货志)。当时虽事实上自生产而解放者不少,但从法律上讲来其身份依然为无名数的奴隶。买爵就可以名副其实地解放。我们可以说秦汉之奴隶解放,史实昭然。而等级的社会制度正是封建制的人格隶属关系。公士与上造乃社会劳动力的最大来源。等级的赏赐与赎买是基于超经济的报偿法则。由此建立了封建制社会的一套上下其手,不以商品的人格化、而以身份的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官僚制度。第三,我们特别注意秦汉社会的领民户口制的确立。秦始皇刻石特别标明男女“黔首”之重要,这即合法地在名义上规定农民被隶属的身份。秦汉上至诸侯以户邑为制,下至地主开广田宅,都基于户籍名数。萧何得秦郡县户籍,始知天下强弱之处。汉初招民回籍生产,出现了许多农民中的“中家”(非身分性的小生产者),汉简里特别注明这样的户口查产。昭帝承武帝征战之币,户口减半,与民休息,百姓充实。光武耙下州郡,核粟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当是贵族占有土地,田宅逾制,利其侵渔,隐瞒户口)。到了三国时代,多纪各地领户若干万、男女口若干万,以为劳动力的榆核。徐斡中论说:“迨及乱君之为政也,户口漏于国版,家脱于夫‘联伍’(公社),避役者有之,奔弃者有之。于是奸心竟生,伪端并作矣。……故名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货殖列傅所谓“千户之君”,“户百万之家”,正是农民对于领主的封建隶属。这里,因了服役之故,课责更赋,因了行政费之故,增课算赋(人头税),更要依于户籍制,但耕战二者,耕为重要的因素。秦汉乡置啬夫一人,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这就是基础的政治组织,法律上更有所谓“户律”。汉代主簿的权力后十分大的。章实齐说:“民贱,故仅登户口众寡之数,卿大夫贵,则详系世之牒,理势之自然也”(湖北通志检存稿族望表序例中),即指汉代从后的社会。特别是萧何的“九章”,不论汉书和后代晋唐以下典籍,都一致认之为萧何承秦制而创作的。“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攟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萧何承秦法所作为律,今律经是也。”(宣帝纪注)“圣汉权制,而萧何造律宜也,造萧何律。”(扬雄传)晋书刑法志和唐六典、唐律疏议都讲到萧何定律,谓之九章之律,北堂书钞引风俗通说,“萧何成九章,此关(后代)百王不易之道”。实际上汉代以下各代法律都是根据九章律而增益的。汉高祖以至文帝景帝特别注意天下户口之散亡,有一系列的法令招流入归乡生产,最表现明白的是“户律”这一法典。唐律疏议卷十二说:“户婚律,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廐、兴、户三篇,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户律,北齐以婚事附之,名为户婚律。”隋唐循而不改。按唐律的“户婚律”上中下三篇看来,上篇讲的是严禁户口脱逃法,如第一条“诸脱户者,象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又减三等。”疏议曰:“率土黔庶,皆有籍书,若一户之内,尽脱不附籍者,所由家是,合徒三年。……”中篇讲的是禁止诸户占田过限和盗种公私田的法律。下篇讲的是有关家庭客卑的法律。这些都是依仿汉人的制度。汉代“户律”虽然失傅,但从居延汉简所记的户口制度看来,劳动力名数和财产的登记制是很完整的。光武的检核田户事件,即根据着户律,所谓“是时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后汉书刘隆傅),度田和“括户”是一件事的雨面。因为财产所有(垦田)和劳动力(年纪)都是在法律上有定格的。汉武帝没收土地和没收奴婢是依据法律同时进行的。后汉书陈忠傅说:“(户口)亡逃之科,宪兵所急”,这突出地说明了劳动力的隶属关系。因此户口的登记和土地等财产的登记,汉书记载也很详细,它们都是以“占”律规定的。例如“占租”和流民自占。昭帝纪说:“令民得以律占租”,帅古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今犹谓狱讼之辨曰占。”因此,以律占租,指自报财产和户口的意思。如淳引律例说:“诸当占租者,家长身各以其物占,占不以实,家长不身自书,皆罚金二斤,没人所不自占物及买钱(于)县官。”这当即唐律的户婚律的张本。“占”是同时对财产和劳动力而说的,因此,汉书宣帝纪载流民自占八万余口,师古曰:“占者谓自隐度其户口而著名籍也。”后汉书明帝纪载流人无名数欲自占,李贤注:“无名数谓无文簿也,占谓自归首也。”这样看来,汉世既以名义上称为自主的良民齐尺以至所谓“编户”,作诸种课税的对象,则这样自由民其名而农奴其实的有名数田人,就占了社会劳动力的支配地位。这即马克思指出的,地主阶级的权力不是在于地租折上收入的多寡,而是在于劳动力户占有的多寡(参看资本论,第一卷,页九○六)。历代皇族的最高地主和身分性的豪族地主之所以为了“户口”的荫附展开斗争,原因即在于此。第五节 汉代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以及与农民的基本的矛盾我们知道,姓氏与郡望相属,自郡县制以来始著,古代迁国,未必与地望相统一。奏汉土断人户以后,最初郡国与姓氏相属,因了人民迁移,在秦汉二代,全国居民不少虽与原来的郡国分离,但又惭能由血缘关系另在地望上联结起来。中国历史上不可能有一居不迁之家族,势所使然(如落后民族入侵;携族逃亡)。秦汉二代是中国民族大移动的时代,也是中国中世纪的乡村自治体结成的时代。汉人的谱学与乡村自治体的结成相为表裹。自六国旧族在反秦战争中树立起地位以来,到了汉代名门望族势力扩大之时,谱学更以事门学问出现,景宋本世说新语所保留的人物出身的谱系,大都从汉代讲起。中国封建统治阶极的官僚系统,就是通过了特别的家族组织而产生的,这和中国的农村生产编制的通过了特别的家族组织而产生,在阶级分化上看来是相对应的。从这里我们就涉及到汉代身分性地主阶级的背景,也涉及到最高地主的最广泛的家是权的背景;从这里也涉及到农民家族要求生命权和生活极的斗争。问题的关健,即在于农村公社又在封建体制的建立过程中重新依附于封建制度,而不是如有些人说,在商鞅变法以后就一次地瓦解了。这一问题有待于专门论究。现在我们分别来考察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及其与农民阶级的矛盾。第一,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问题。赵岐三辅决录自序说:“三辅者本雍州之地,世世徒公卿吏二千石及高资者以陪诸陵:五方之俗杂会,非一国之风,……其为士好高尚义,贵于4名行,其俗失则趋势进权,惟利是视。”郑樵通志说:“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历代并有圆谱局,置郎令史以掌之。仍用博通古今之儒知撰谱事,凡百官族姓之有家状者,则上之官,为考定群实,藏于秘阁,副在左户。……使贵有常尊,贱有等威者也。……自五季从来,取上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故其书散佚。”由此看来,汉代论贵贱是以身分资财为标准的。这不但是三辅一地区的现象,远如边郡也由良家子弟逐渐形成豪族。在上几节,我们都着重地指出军事体制和封建财产所有制的关系,这里更应指出,身分体制也是和封建财产所有制有关联的。汉书地理志说:“汉兴,六郡反家子选给习林期门(师古曰:六郡谓:陇西、天水、定安、北地、上郡、西河也),从材力为官,名将多出马。……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如淳曰:医、商贾、百工不得与也)。”文献通考列举其例,如李广陇西人,以良家子从军:赵充国陇西人,以大郡良家子善骑射补羽林;甘延寿北地人,以良家子善畸射为羽林,冯奉世上党人,以良家子选为郎。汉代“任子”制度是从氏族制的残余而建立的官僚集团,汉仪注说:“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岁,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董仲舒对策:“夫是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未必贤也。”宣帝时王言也上疏说:“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傲,不通古今,……宜明选求贤,除任子之令。”西汉任子入仕见于史籍者甚多,以父任老如:苏武以父任为郎,刘向以父任为蛰郎,萧育以父任为太子庶子,史丹九男皆以丹任为侍中,汲黯以父任为太子洗马,伏湛以父任为博士弟子,辛庆忌以父任为右校丞,杜延年以三公子补军司空,虎贲萧郎皆父死子代。以兄任者如:霍去病任光为郎,杨恽从忠任为郎。袁盎兄哙任盎为郎中。此外简有以宗家任者,有以致仕任者。东汉安帝建光元年,更以公卿校尉尚书子弟一人为郎舍人。桓帝延熹中宦官方炽,任及子弟,为官布满州县。东汉任子入仕者,如:桓郁、桓马、周勰、耿秉、马廖、宋均、黄琼、袁敞、黄琬、臧洪、何休等,史籍列传皆备言之。哀帝所说的“朝夕左右与闻公卿议论”的官吏基尔特,正是任子制的秘诀。文献通考说:“仕子法始于汉,而其法尤备于唐。……汉唐之以门荫入仕者,皆不由科目与辟召者也。自魏晋以来,始以九品中正为取人之法,而九品所取,大概多以世家为主,所谓‘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刘毅言)。故自魏晋以来,仕者多世家,逮南北分裂,凡三百年,而用人之法多取之世族,如南之王谢,北之崔虚,虽朝代推移,鼎迁物改,犹印然以门地自负,上之人亦缘其门地而用之,故当时南人有‘三公之子傲九棘之家,黄散之孙蔑令长之室’之说,北人亦有‘以黄袭贵,以贱袭贱’之说。往往其时仕者,或从辟召或举孝廉,虽与雨汉无异,而所谓从辟召举孝廉之人,则皆贵胄也,其起自单族匹士而显贵者,盖所罕见”。秦汉之陈,氏族贵族的专政虽然不适合于封建制度(如楚项羽、齐诸田),但由古代宗族转化为强宗豪族的地主而形成封建政权的支柱,则是顺当的,阶级这变化,实有轨迹可寻。封建制社会,既有这样的特殊性质,我们就不能忽视氏族制残余所影响的封建社会的贵贱之等级。秦汉社会的六国强宗的地主化,骎骎相演,形成了东汉的地主名门,从以氏族血缘结合为纽带的这样的阶级身分性,产生了封建政权中的累世公卿制度。赵翼廿二史札记说:西汉韦平再世宰相,尚属仅见之事,东汉则有历世皆为公者:杨震官太尉,其子秉,秉子赐,赐子彪,四世三公;袁安为司空、司徒,其子敞及京,京子汤,汤子逢,逢弟隗,四世五公。魏晋门阀之来源,实源于汉代的“以族举贤”、“以阀阅为选”。历代演进,起伏甚远。刘知几说:“周撰世本,式辨诸宗,楚置三闾,实掌王族。逮乎晚叶,秦汉谱学尤烦,用之于官,可以品藻士庶,施之于国,可以甄别华夷。自刘曹受命,雍豫为宅,世胄相承,子孙蕃衍。”(史通书志篇)东汉党锢所表现的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参看本卷第十章)就是从身分性地主阶级的势力扩大所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