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财赋收入种类繁多,几乎有多少种物产就有多少种赋税。其中数额较大的有现钱、粮食、布帛三类,此外还有白银。宋代现钱以贯计,粮食以石计,布帛以匹计,白银以两计。宋朝财政的基本计量单位,即以上述四种物品的计量单位合在一起,称为贯、石、匹、两。北宋初年的财政收入以两税为主。自太宗在位时起,所征收的粮食大体上有600万石左右通过漕运转运京师。这个数目后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只有少许增加或减少。太宗时的货币收入大约2000 万贯左右。其中有商税收入、两税收入、各项专卖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货币收入中两税仍占有重要地位,而商税大约400 万贯左右,仅占货币收入的20%左右,专卖收入所占比重也不高。货币收入以及其他金、银等收入中,通过漕运转运京师的约合千万贯左右,即不足一半。所以,北宋前期在京岁入大约将近二千万贯、石、匹、两,在全国财赋收入中所占比重仍不足一半。北宋中期以后,货币收入大幅度增长,其中以商税和专卖收入增长最多,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而运往京师的财赋则增加数额不大。 北宋时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三方面的用途。其一是军费开支。北宋军队分禁军和厢军两种,禁军专事作战,厢军专事杂役。每个兵士一年的基本开支总在三、五十贯左右,数十万军队开销至少也要千万贯。所以,军费开支历来是北宋财政支出的最大项目。其二是官员和行政费用。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有复杂的官僚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官员。官员的俸禄较高,维持一个官员要用去几个乃至几十个兵士的开销。北宋初年领取俸禄的官员约有万人左右。所以,这项开支一般是仅次于军费开支的第二大支出项目。其三是皇室的各项用度。这个项目的支出数额不太稳定。 北宋初年,皇室的经常性开支约为每年几百万贯,但如遇重大祭祀活动开支便会大增。 北宋初年,正值创业时期,太祖和太宗都是开创基业的人,对前朝故事记忆犹新。所以,在这个时期,军队和官僚机构都比较精干,皇帝本人也比较节俭,财政支出尚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且经常有所节余、积蓄,总的财政状况比较稳定。这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三、危机与变法--北宋中、后期经济(一)积弊与危机到真宗赵恒(公元968-1022 年,公元997-1022 年在位)统治时期,北宋中央集权的统治得到巩固,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基本完备,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繁荣都是前所未有的。也就是从真宗在位时期起,宋朝统治集团原本不多的进取精神逐渐减退,趋向因循保守。朝廷重臣都主张以守成为第一要务。当真宗问大臣"治道应以何事为先"时,宰相李沆(hàng)说:"不用浮薄新进喜事之人,此最为先。"参政知事王旦(公元957-1017 年)说:"祖宗之法俱在,务在行故事,慎所变改。"在这样的方针之下,有进取精神的新人得不到重用,许多试图改变现状的倡议都不被采纳,北宋初年实行的某些积极进取的政策和制度,都逐渐变得消极。真宗以后的仁宗(1022-1063年在位)和英宗(1063-1067 年在位)两朝,总的说都继续奉行这种因循保守的方针。然而,与此同时,北宋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存在的弊病却日益显露出来,而且越积越深,致使国家的财政状况不断恶化,陷入深重的危机之中。神宗(1067-1085 年在位)统治时期推行的王安石变法,在经济上试图通过理财克服危机,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是北宋王朝为挽救危局、重新振作起来而做出的重大尝试,但终因积弊已久,因循守旧势力强大而失败。变法失败以后,朝廷上下腐败风气更盛,各种名目的征敛不断增多,民负越来越重,直至金军南侵,北宋灭亡。 1。财政状况恶化及其原因从真宗、仁宗在位时起,北宋朝廷的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这主要表现为,各方面的财政支出,特别是军政费用不断增加,而财政收入没有相应增长,有时还有所减少,因而财政盈余日益减少,后来则出现大量赤字。真宗天禧五年(1021 年),各项收入总计15085 万余贯、石、匹、两,支出为12677 万余贯、石、匹、两,尚有2400 余万贯、石、匹、两的盈余。20 余年以后,便不时出现财政赤字,需要动用以往的积蓄弥补亏空。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 年),有时一年的赤字就达数百万贯。即使没有出现赤字时,也是"所出无余",仅能做到收支平衡,不再有封储,而且某些项目上也常有差额。例如:仁宗皇祐元年(1049 年),收支基本平衡,财政收入中粮食亏空300 万石左右①。到英宗年间,财政赤字进一步扩大。英宗治平二年(1065 年),财政赤字为1573 万贯、石、匹、两,占全部财政支出的近12%②。由于连年的财政赤字,朝廷不得不"支诸宿藏",以致"百年之积,惟存空簿",酿成财政危机。 造成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 从收入方面看,在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同时,存在着两个相互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是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却是各种苛捐杂 ① 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一八,《论兵十事》。 ② 《宋史·食货志》。 税不断增加。如前所述,真宗天禧五年(1021 年)收入为15085 万贯、石、匹、两,28 年后的仁宗皇祐元年(1049 年)减少16.3%;又过了16 年,到英宗治平二年(1065 年),财政收入继续减少,44 年间累计减少3472 万贯、石、匹、两,即减少了将近1/4。而从真宗朝起,各种杂征的名目和数额日益增多。在乡村,一些在北宋初年被废止的前代杂税,又纷纷恢复,仁宗明道二年(1033 年),朝廷下令将各种沿纳合并为一,悉除诸税名,可是直到宋末,有些税名仍然保留,沿纳数额比五代时有增无减;随着支移演变为固定的脚钱,一些原来不支移的地方也征收脚钱,而且脚钱数额不断增加,有些地方几乎相当于正税;科配原本由城市的坊郭户负担,自北宋中期以后逐渐推广到乡村;折变给农户带来的额外负担也更加繁重;在征收两税时增加了"斗面加耗",加耗征收的数额由原来规定的2%增加到10-20%;仓禀之粟也有增加,名义上是用于防备灾荒,实际上已用于弥补财政亏空;创立预购绸绢的"和预买"(也称和买)制度,即春季预付给农户预购钱,到秋季农户以绸绢等偿还,但价格常常只有市价的一半,而且春季付给农户的也不全是现钱,有时以米、盐充折;仁宗嘉祐年间,仅此一项就在两浙路增收50 万匹绢;此外,买卖牛羊、粜卖粮食、买卖田宅、修盖房屋、析烟分居等,也都增加了税收。到仁宗皇祐年间,政府征收的粮食总额中,来自两税以外的部分已占到1/3 左右;绢帛中来自两税以外的部分更占到57%左右;两税征收到的现钱仅占现钱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几,在财政收入总额中则只占大约百分之五、六①。在北宋初年曾是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两税所占的比重急剧下降,说明两税以外的杂征的地位日益重要,乡村中农户的负担也因此更加沉重。在城市中,商税和专卖收入也不断增加,一些原本不征税的货物,如瓜果等,也开始征收税款。商税的增加在真宗、仁宗两朝尤为迅猛。太宗至道年间(公元995-998 年)商税总额为400 万贯;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8 年)为450 万贯;十余年后的真宗天禧末年(1021 年)达到1204 万贯,增加近两倍;到仁宗皇祐初年(1049年)达到北宋商税收入的最高峰2200 万贯。①商税的增加固然有商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原因,但如此暴增显然是横征暴敛造成的。 正常的两税收入的减少和正税以外杂征的增加,表明朝廷赖以取得"军国所资"的赋税制度已经不能正常运转。其主要原因是豪强兼并土地造成的大量隐田漏税。这是自唐朝中期实行两税制以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北宋自太祖以来历朝都试图清查隐田、均定田税,但始终效果不佳,不但未能增加两税收入,国家版籍上登录的田亩反而减少了,隐田漏税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朝廷不得不另谋他途,用征敛苛捐杂税的办法弥补两税的减少。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广大普通农户的负担进一步加重,田税反而更加不均,不少不堪重负的农户被迫逃亡,而豪强兼并之家获得更多的逃田,隐占更多的田赋,从而导致两税收入的进一步减少,形成恶性循环之势。 北宋中期苛捐杂税的激增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从太宗在位后 ① 据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一八,《论兵十事》。 ① 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七;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四,《论国计事》;龚鼎臣:《东原录》等。 期起直到仁宗在位期间,发生了若干起规模较大的农民和士兵反抗朝廷的事件。太宗淳化四年(公元993 年)在成都附近发生的由农民王小波、李顺领导的起义,就是起因于博买务强行征购茶叶。这次起义以"均贫富"为号召,参加者多达数十万人,历时数年,并一度攻入成都。真宗咸平三年(1000 年),蜀中再次发生起义,义军又一度攻入成都。此后数十年,各地时有大、小暴动发生,"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强如一火",其中有不少是由经济原因而起,在朝廷上下引起很大的震动。 造成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北宋中期各项财政支出日益增加。前面已经介绍过,宋朝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维持军队、官员和皇室的用度。北宋初年,军队和官员人数较少,太祖、太宗尚知节俭,而且注意到平时要为发生战争和饥荒等意外事件预作准备,财政支出有所节制。真宗朝以后,军队和官僚机构日益庞大,冗兵冗官大量增加,皇室贵族的生活也日渐侈靡,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终至入不敷出。先看军队的情况。禁军是北宋的正规军。太祖选练禁军时,标准极为严格,人数只有19.3 万,却有一定的战斗力。此后,禁军的规模不断扩大。太宗时,增加到35 万人;真宗时增加到43.2 万人;仁宗时,由于同西夏作战,到庆历年间激增至82.6 万人。承担各种杂役的厢军,人数也不断增加。太祖时厢军不过几万人,到仁宗时达到43 万多人。禁军与厢军合计,庆历年间共有军队125.9 万人,几乎是太祖时军队总数的六倍。英宗时军队人数有所减少,但治平年间仍有116 万人。这么多军队,其花费是相当可观的。北宋每名禁兵一年开支约为50 贯钱,82.6万人约需4130 万贯;每名厢兵一年开支约为30 贯钱,43 万人约需1290万贯;合计每年军费开支约为5420 万贯。仅此费用就超过了北宋初年太祖、太宗两朝时的全年财政收入。曾在仁宗皇祐年间担任过三司使的蔡襄(1012-1067 年)在《论兵十事》中记载了当时的军队开支:现钱开支9940147 贯,在现钱收入总额36822541 贯中占大约27%;绢帛开支7422768 匹,在绢帛收入总额8745535 匹中占大约85%;粮食开支23170223 石,在粮食收入总额26943575 石中占大约86%;草开支24980464 束,在草收入总额29396113 束中占大约85%。①上述各项,除现钱以外,军队开支都已占到岁入总额的5/6 以上。这些只是军队的一般性开支,朝廷对军队高级官员数目可观的赏赐,如"月银"、"郊祀"等尚未计算在内,而且据蔡襄记载,当时的军队总员额为1181532 人,还没有达到北宋军队数量的顶峰。稍晚些时候,思想家张载(1020-1077年)也估算过军队开支的情况,声称"养兵之费,在天下十居七八"②。这些都说明,到北宋中期,庞大的军队所需的各种花费,已经占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军队已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 北宋军队规模不断扩大,除有北方战事的原因以外,还与宋朝的军事制度有关。宋朝实行募兵制,组建军队不仅着眼于守卫边防,还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这主要表现在厢军的设置上。厢军不事作战,主要承担各种杂役,这就大大减轻了久为广大民户厌恶的种种繁重劳役,从而减少了引起农民不满的原因。此外,相当一部分厢军兵士来源于流民、 ① 据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一八,《论兵十事》。 ② 张载:《张子全书》卷一三,《边议》第六。 饥民、流放的罪犯。国家花钱招募他们,使他们有所归依,也减少了这部分社会势力可能对国家的稳定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在灾荒年份,朝廷往往招募大量流民和饥民中的壮健者从军,以防他们揭竿而起,反抗朝廷。这成为宋朝的一项传统国策。这些流民、饥民大部分充当厢兵,也有一部分成为禁兵。为了保持正规军禁军的稳定,军中老弱者一般不裁减,禁兵子弟亦多招募为兵,继续吃皇粮。宋朝军事制度的这些特点,在北宋初年军队规模较小时还不至给财政带来多大的负担,其积极意义大大多于消极的影响。但久而久之,冗兵数量大增,便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朝廷为了用这种方法维持社会的安定,不得不付出越来越高昂的财政代价。 军队冗兵的增加还造成了另一个严重的后果,是军队战斗力的大大下降。太祖、太宗时选练禁军有极严格的标准。为了防止军队骄惰,太祖特意规定,驻在城东的禁兵到城西领月粮,驻在城西的禁兵到城东领月粮,而且都要由自己背负回营。后来,军队人数增加,质量下降,加之纪律松弛,缺少训练,骄惰之风弥漫军中,许多禁兵不识战阵,甚至不能披甲上马,领取月粮也要雇人挑。禁军已由精锐变为腐败虚弱,在对辽、夏的作战中屡战屡败。由于战败,北宋被迫在真宗景德元年(1004年)与辽订立澶渊之盟,宋朝每年给辽朝绢20 万匹、银10 万两。景德三年(1006 年),宋与西夏议和,每年"赐"给西夏银1 万两、绢1 万匹、钱2 万贯、茶2 万斤。近40 年以后,又是由于战败,北宋被迫在仁宗庆历二年(1042 年)向辽加输银10 万两、绢10 万匹;在庆历四年(1044年)向西夏加"赐"银5 万两、绢13 万两、茶2 万斤,并每年在各节日另"赐"银2 万两、银器2.2 万两、绢帛等2.3 万匹、茶1 万斤。以上合计,北宋每年要纳输银30 万两以上、绢46 万多匹、钱3 万贯、茶5万斤,总值在百万贯钱以上。以上这些,数目不算很多,却说明北宋中期朝廷豢养的大量军队几乎全无用处。一方面军费开支浩大,导致财政危机,另一方面又要被迫对外支付大量钱物,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 在军队日益庞大的同时,自真宗以后,北宋的官僚机构也逐渐膨胀起来。北宋初年内外官员总计不过数千人;到真宗时,官员总数增加到9785 人;仁宗时更增加到17300 余人。正官以外等候官缺的人数亦很多。此外,受禄的宗室吏员有1.5 万余人,不受禄而以贪污受贿为生的吏员则不计其数。北宋高、中级官员的待遇比较优厚,有俸禄、职田、祠禄、恩赏等。俸禄分为正俸、添支、职钱、禄粟、衣赐、傔(qi2n,音欠) 人(即随从)衣粮等,还有酒茶、厨料、薪炭、饲刍之给等。待遇最高的宰相、枢密使,月俸300 贯,月禄粟100 石,春、冬衣共赐绫40 匹、绢60 匹,冬绵100 两,傔人的衣粮70 人,另外每月给薪1200 束,每年给炭1600 秤、盐7 石。这样,一个高级官员一年的开支总有万贯以上。 官员数量激增,由此而来的各项开支也大大增加。 造成官员数量不断增加的原因,一是宋朝实行科举制度,科举取士越来越多。真宗咸平三年(1000 年)皇帝亲试举人,便取进士、诸科共1800 多人。仁宗朝41 年,13 次科举,共取进士4000 多人,诸科5000多人。这些中举者都陆续加入了官员的队伍。二是按照"恩荫"法,恩荫授官的人数量极大。这些人包括皇族宗室和大官僚的子孙、亲属、姻亲乃至门客。皇族宗室原来7 岁时授官,到仁宗时,出生不久便可授官。仁宗庆历七年(1047 年),仅皇族授官的就达千人以上。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的家族也都授官,官员中地位稍高者便可荫子孙一人为官。三是自太祖、太宗起对官员采取"大度宽容"的方针。太祖曾立誓不杀大臣,太宗对下属也极宽厚。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到北宋中期却变成对官员的放纵。真宗以后的各位皇帝,谨守"祖宗旧法",不仅不杀大臣,对犯罪的官员,往往只是贬黜到偏远地方便了事,仍旧做官,俸禄照旧。所以,北宋中期以后,随着官员数量的增加,出现了为数众多的冗官。 他们无所事事,贪污贿赂,侈靡腐化,既耗费了国家的大量财物,又败坏了朝廷上下的风气,使整个官僚机构日益腐烂。 真宗以后,皇室的耗费也日益浩大。在生活上,皇帝后宫数千人,各种宴饮、赏赐不断,奢侈享乐的风气日盛。除此之外,各种祭祀活动的费用也大大增加。特别是在时势艰难之际,皇帝们更是企图以此维护其统治。澶渊之盟以后,朝廷的威望大受影响,真宗皇帝便与大臣王钦若(公元962-1025 年)密谋伪造"天书",想以此"镇服四海,夸示外国",挽回"天威"。大中祥符元年(1008 年)正月,真宗对群臣假称梦见神人,当降"天书",下属果然奏报在左承天门外发现"天书"。几个月后,王钦若又声称泰山上也发现"天书",真宗便由庞大的仪卫扈从,亲自去泰山行封禅礼(即祭泰山和泰山南面的梁父山)。整个"东封"活动历时仅一个多月,却耗费钱财800 余万贯。三年以后,大中祥符四年(1011 年),真宗又假称奉"天书"西出潼关,祭祀汾阴,耗资120 万贯。大中祥符六年(1013 年),真宗还去亳州太清宫祭老子。为了安放"天书",真宗又下令在汴京修建道观玉清昭应宫,并命三司使丁谓主持修建工程。丁谓制订的修建计划规模宏大,共有房屋2610 间,需修建15 年。他令工匠日夜赶修,7 年即建成。由于工期紧迫,一些工匠辛劳致死。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都因"天书"降临,修建天庆观。 一纸伪造"天书"竟然使全国上下为之劳民伤财,前后几年工夫,耗费的钱财数以千万计。仁宗皇帝尊儒,同样不惜钱财。他以大庆殿为明堂,举行大享明堂礼,祭祀天地祖先,动用法驾卤簿(即仪仗)达万人以上,一次耗费就达1200 万贯。到了晚年,他还服用丹药,沉溺深宫,不问政事。对此,文学家苏辙就曾指出:"国家内有养官养兵的费用,外有给契丹、西夏的奉赠,陛下又自做一个大坑来耗费其余。" 2。挽救危机的各项主张北宋中期国家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引起了朝廷内外诸多人士的深切关注。随着财政赤字的出现和不断扩大,士大夫们已经感到,国家已经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必须采取措施,使国家摆脱困境。为此,一些有识之士以各种方式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早在真宗在位初年,知扬州王禹偁(ch5ng,音撑)应诏上疏,提出五条建议:一是"谨边防,通盟好"(指对辽和西夏);二是"减冗兵,并冗吏",从而减少"山泽之私"的税收;三是严格科举取士制度,使入官不滥;四是淘汰国家豢养的众多僧尼,减少耗费;五是"亲大臣,远小人(即宦官)",皇帝信用宰相不疑,宰相择用诸司长官。王禹偁的建议,着眼于减少冗兵、冗官,从而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他认为,数量日益增加的冗员是造成"国用不足"的主要原因。他的建议仅仅触及表面现象,但在当时财政状况的恶化初见端倪时能有此建言,仍可见其观察的敏锐。 仁宗在位时,北宋的财政状况又远比真宗朝更差,有关的议论也更多。仁宗宝元二年(1039 年),三司度支粮官宋祁(公元998-1061 年)上疏,认为国用不足的原因在于"三冗三费"。所谓"三冗"是指:天下有定官无定员,州、县官员增加到以前的五倍;厢军几十万人不作战而坐耗衣食;僧尼、道士人数越来越多而没有限额,仅没有受戒的,就已有50 多万人。所谓"三费"是指:道场斋醮(jiào,音轿,祭礼),百司供费无数;京师多建寺观,又多设徒卒,增添官府衣粮;大臣罢黜,仍带节度使衔,靡费国用。宋祁主张裁减官兵,节省经费,还建议皇帝和后宫注意节俭,不得妄费。他的主张沿袭了真宗时王禹偁的意见。 几年后,庆历三年(1043 年),仁宗皇帝任用范仲淹(公元989-1052 年)为参知政事,富弼(1004-1083 年)、韩琦(1008-1075 年)为枢密副使,并责成他们条列当世急务,以"兴致太平"。当年九月,范仲淹和富弼上奏《答手诏条陈十事》,指出:"历代之政,久皆有弊,弊而不救,祸乱必生,夷狄(指辽、夏)骄横,寇盗横炽,不可不更张以救之。"他们所上十事是:(一)"明黜陟( hì,音治)"。即改变以往文官三年一升迁的磨勘法,官员中有功劳的"高才异行"者,可以特加任用;老病愚昧者则另作处理;有罪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二)"抑侥幸"。即改变贵族子弟可以"恩荫"作官的旧法,严加限制,以减少冗官。(三)"精贡举"。即改革科举取士制度,改变以往专以诗赋墨义取士的旧制,而着重策论和经学。(四)"择官长"。即严格选择转运使、提点刑狱以及各州、县长官。(五)"均公田"。即各级官员均严格按照等级给予数量不等的职田,用以"责其廉洁",防止贪污。(六)"厚农桑"。即重视农业,每年秋季都要提倡各地开河渠、修筑堤堰陂塘,以利农业生产。(七)"修武备"。在京师召募卫兵五万人,用以保卫朝廷。(八)"减徭役"。通过裁并州、县建置,使各地的徭役能有所减少。(九)"覃恩信"。即朝廷发布的赦令,各地都必须执行。(十)"重命令"。各地的法令由朝廷统一。这十条建策,除"厚农桑"一条外,主旨都在削减各方面的冗员,整顿吏治。仁宗皇帝肯定了范仲淹等的建议,下令颁行全国,号称"庆历新政"。在这一年的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连续几道诏令,陆续公布了范仲淹提出的某些措施。由于新政侵犯了贵族和许多大、小官僚的切身利益,使其中的许多人及其子弟不能继续安居官位,坐食俸禄,因而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庆历四年(1044 年),推行新政的核心人物范仲淹出任陕西河东宣抚使,负责抵御西夏,朝中对新政的反对更加猛烈。庆历五年(1045 年)初,仁宗即下诏罢废关于磨勘和恩荫的新法。范仲淹被罢免;富弼因附和修改磨勘法,被指控为范仲淹朋党,也被罢免;韩琦上书谏罢富弼和范仲淹,未获照准,被迫出朝,到地方改任他职。庆历新政前后历时仅一年零几个月,便宣告夭折。 庆历新政失败后,一切又都恢复原样,多年积存的问题丝毫没有缓解,国用依然不足,财政危机更加严重。因此,没过几年,要求变革的呼声重新出现,而且日益高涨。仁宗皇祐元年(1049 年),宰相文彦博(1006-1097 年)和枢密使庞籍(公元988-1063 年),以国用不足为由,提出省兵的建议,主张裁减部分禁军归农。但沿边境地区的诸将领纷纷反对,说兵士都会弓刀,裁减后必会"相聚为盗贼",反抗朝廷,影响社会的稳定。文彦博和庞籍再次同奏,力陈公私困竭只是由于养兵太多,并保证,万一裁减的兵士"聚为盗贼",他们二人愿拚死去镇压。仁宗皇帝遂采纳文彦博等的建议,下诏陕西保捷兵(属禁军)年五十以上者和短弱者放归农,共放归35000 人,存5 万人。陕西在当时地处边陲,军需供应较为遥远,养兵费用较高,一个禁兵一年需钱70 贯左右,省兵后,每年当可节省245 万贯军费。但12 年之后,王德用担任枢密使期间,又选调部分厢军增补禁军,军队数额又增加了。 仁宗嘉祐四年(1059 年),三司度支判官王安石(1021-1086 年) 向仁宗皇帝上《言事书》,长达万言,提出了他的改革主张。王安石认为,北宋中期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法度"。他指出:顾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四方有志之士諰(xǐ,音喜)諰然常恐天下之久不安。此其故何也?患在不知法度故也。 今朝廷法严令具,无所不有,而臣以谓无法度者何哉?方今之法度多不合乎先王之政故也。 所以,王安石的主张,是要改变当时实行的法度。随后,他针对北宋中期以来朝廷上下因循苟且、不思变革、怕言变革的风气,提出关键是要法先王意。他指出:夫以今之世去先王之世远,所遭之变、所遇之势不一,而欲一二修先王之政,虽甚愚者犹知其难也;然臣以谓今之失患在不法先王之政者,以谓当法其意而已。。。法其意,则吾所改易更革不至乎倾骇天下之耳令,嚣天下之口,而固已合乎先王之政矣。 他认为,这才是从根本上"虑之以谋"的"大伦大法",而"趋过日前,而不为子孙长远之谋",终将招致祸患。王安石的这些见解,远在当时朝廷内外的诸多人士之上,表明他所主张的是更加全面、更加彻底的改革,而不是在原有法度基础上的少许修补。王安石认为,汉、唐、五代之所以乱亡,晋武帝之所以招致祸乱,都是由于人才不足。所以,要"变更天下之弊法",就必须培养一批能够"改易更革天下之事"的人才,对他们"教之、养之、取之、任之"。对于当时国家在财政上的困窘,王安石不赞成普通流行的简单归之于冗官、冗兵的看法。他指出:臣于财利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 今天下不见兵革之具,而元元安土乐业,人致己力以生天下之财。 然而公私常以困穷为患者,殆以理财未得其道,而有司不能度世之宜而通其变耳。诚能理财以其道而通其变,臣虽愚,固知增吏禄不足以伤经费也。 所以,他主张,解决财政问题的根本办法不是削减支出,而是通过促进生产的发展以求增加财富。这便是他后来在熙宁变法期间坚持的理财方针。王安石的《言事书》受到了许多士大夫的赞扬,却未被仁宗皇帝采纳。 仁宗嘉祐六年(1061 年),知谏院司马光(1019-1086 年)向仁宗皇帝三上奏札。内容一是论"君德",称人君大德有三:仁、明、武,要皇帝"以天性之至仁","善无不录,恶无不诛";二是论"御臣",主张任官信赏必罚,不能只是"累日月以进秩";三是论"拣军","养兵之术,务精不务多"。司马光在三札中提出,"斟酌事宜,损益变通"。他主张,裁减禁军,精加选择;量材录用各级官员;减损冗费,节省财用;善于理财,保养财源,使"农尽力"、"工尽巧"、"商贾流通",皆能乐业安富,并"上下交足"。他还指出,"上下偷安,不为远谋,此最国家之大患也"。 此外,这个时期的其他著名士大夫,如欧阳修(1007-1072 年)、苏辙(1039-1112 年)、苏轼(1037-1101 年)等,也都先后提出过某些变革的主张。这些均反映出,在当时国库空虚,危机四伏的情况下,士大夫们都普遍有某种程度的危机感,"争取便宜,以变更旧制"。改弦更张,已成为大势所趋。 南宋时的著名思想家陈亮(1143-1194 年)曾指出:"方庆历、嘉祐,世之名士常患法之不变也。"这恰当地反映了仁宗皇帝在位后期的状况。前面提到的这些人,他们的主张各不相同。其中有些人,如司马光、文彦博等,主张在基本维持现状的基础上采取某些节省财用、裁减冗官冗兵的措施;范仲淹等人比他们激进一些,但也是着重于整顿官僚机构;王安石的主张则不局限裁减冗员,整顿机构,节省开支,而是变更法度,通过"理财"来增加国用,即不仅要节流,更要开源。然而,尽管他们的主张不同,却都认识到,已经不可能不做任何变动地照原样继续下去。变革已逐渐成为众望所归。值得注意的是,司马光、文彦博等仁宗朝主张变革的人士,后来成了王安石变法的积极反对者。这并不表明他们对北宋中期国家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熟视无睹,并任其发展。 他们与王安石的分歧,在于解决财政危机要不要改变既定的法度。这一点在后面还会详细述及。 (二)王安石变法1。变法的过程与主旨王安石变法是为改变北宋中期以来不断恶化的政治和经济状况而进行的一次全国范围的、从上到下的改革,其内容涉及从乡村到城市,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经济到军事、教育、科举等各个方面,广泛而深刻。 治平四年(1067 年)初,英宗皇帝病死,赵顼(xū ,音须 )继位为神宗。熙宁元年(1068 年)四月,王安石奉召进京,担任翰林学士兼侍讲,次年初升任参知政事,不久后又升任宰相。王安石久已有志于改革,并已成为众所瞩目的人物。神宗皇帝有心依靠王安石变法立制,富国强兵。当时的许多士大夫也都以为王安石执掌政事,"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王安石执政后,便立即在神宗皇帝的支持下发起变法。王安石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建立起一个主持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按照北宋旧制,宰相枢密使均不得参与财政大计,造成兵、财、民三权脱节。王安石认为,财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职任。制置三司条例司便是统一制定户部、度支、盐铁三司条例的专门机构,其工作由王安石主持。他在其中任用了一批新人,主张变法的真州推官吕惠卿(1032-1111 年)成为王安石的主要助手,曾上疏指责冗官冗兵的大名推官苏辙也参与其事。后来在变法中推出的许多重要新法就是由制置三司条例司拟就的。 王安石变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始于神宗熙宁二年(1069 年)二月。在这个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并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同年七月十七日,颁行均输法,这是变法中颁行的第一部新法。九月初,颁行青苗法,十一月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与青苗法同时并行。青苗法颁布后,招致反对变法的司马光和旧相韩琦的激烈攻击。王安石获神宗皇帝支持,并在熙宁三年(1070年)出任宰相,而反对变法的人相继离开朝廷。 第二阶段大体上从熙宁三年(1070 年)底到熙宁七年(1074 年)初,是变法的高潮。王安石执掌政府大权后,相继荐用曾布(1036-1107 年)、章惇(d&n,音敦)(1035-1105 年)、吕嘉问、沈括(约1033-1097年)等新人,陆续推行了一系列新法。熙宁三年(1070 年)将免役法发到各路议论,次年十月正式颁布全国实施。熙宁五年(1072 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同年八月,颁行方田均税条约。此后几年,在各路陆续据此丈量田产。熙宁三年(1070 年)十二月,颁布保甲法,次年起陆续施行。熙宁四年(1071 年)二月,改革科举制度,废除明经科,废除考试诗赋、贴经、墨义等。同年,整顿学校,改组太学,在汴京相继设立武学、律学、医学等实用学科的分科学校。后来又陆续整顿了州县之学。 熙宁六年(1073 年),颁行保马法。在此期间,还采取了减兵并营、置将练兵等措施,对兵制作了某些改革,大幅度裁减了禁军和厢军。 第三阶段开始于熙宁七年(1074 年)。变法的实施触犯了许多既得利益者的切身利益。这一年的三、四月间,宦官和外戚在太皇太后(仁宗的曹后)、皇太后(英宗的高后)和神宗的向后的支持下,就免行钱事发难。神宗皇帝动摇。王安石罢相,出知江宁府,韩绛出任宰相,吕惠卿为参知政事。新法继续推行。次年二月,王安石复相,但变法势头大不如以前。熙宁九年(1076 年),王安石再次请求罢相,十月间获准,从此闲居江宁府,再未回朝。在这一阶段,颁布免行法;修订三经新义,将《诗义》、《书义》、《周礼义》颁于学官,作为学校的读本。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后,新法仍施行若干年。元丰八年(1085 年)初,神宗皇帝病死,赵煦(xù,音旭)继位为哲宗。不久,司马光执政,尽罢新法。王安石在变法过程中驳斥反对者时曾说:"法制具在,则财用宜足,中图宜强。"①这恰当地表达了变法的目的,即变更"祖宗法制"、实行新法,是为了使国家更加富足、强盛。简言之,就是富国强兵,扭转北宋中期以来积贫积弱的局势。王安石在仁宗在位时所上的万言书中就已提出理财的问题。执政以后,他更把理财作为变法的基本方针。他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的头等要务,指出"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②。如何理财?王安石认为,首先要发展生产,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国家面临的财政问题,而不能简单地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子记事。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熙宁四年二月庚午记事。 用削减开支的办法解决财政问题。发展生产首先是发展农业。所以,"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趋农为急"①。王安石还认为,要发展生产,首先要调动直接劳动者,即农民的积极性,而这需要由国家制订一系列有关的政策。要调动普通农民的积极性,就要对豪强兼并加以抑制,因为"兼并积蓄富厚,皆蚕食细民所得"②。王安石还曾指出:"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百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此厚俸!"③王安石强调国家政权在变法过程中的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日常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国家搞过多的专利征榷,在变法中提出并坚持了"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张。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王安石主持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法,开展了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 王安石变法从开始颁行新法到反变法派罢废新法,前后历时近15年。变法部分地收到了预期的效果。新法施行期间,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某些限制;皇室和高级官员所享有的特权有所减少;乡村民户的差役和赋税负担有所减轻;而国家的财政收入有所增加,朝廷内外的仓库中积存的钱粟"无不充衍"。 2。变法的主要内容王安石变法期间颁行新法十余个,其中大部分是经济方面的,其他方面的新法有些也与经济有关。这些新法构成变法的基本内容。下面按照内容和作用分类介绍经济方面的新法。 (1)农业农业方面的新法主要是青苗法和《农田水利利害条约》(或称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是变法开始后第一批颁行的新法之一。由于青苗法是对原常平仓法进行改革的一项新法,也被称为常平新法或常平法。前面介绍过,北宋初年曾仿照前代的办法,在诸路州县设置常平仓。在丰收年份,为防谷贱伤农,由州县政府以稍高于市价的价格收籴,贮粮于常平仓中;如遇灾荒饥馑之年,再以稍于市价的价格粜卖,以救济灾民。但在实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官员挪用籴本以营私;有些地方官员"厌籴粜之烦",不按规定籴粜;有些地方官员与地方上囤积居奇的大户人家相勾结,借收籴和出粜的机会渔利;朝廷为弥补兵饷之不足,也曾挪借各地常平仓的本钱以助军费。所以,到北宋中期,各地常平仓多已有名无实,不能发挥调剂粮价和救济灾荒的作用。为了解决灾荒期间或青黄不接时农民的缺粮问题,早在王安石变法以前,一些地方官员就试验过一些替代的办法。王安石早年知鄞县事时就采取过"贷谷与民,立息以偿"的做法。仁宗时知盐山县的李参,也曾"谕富室出粟,平其直予民",使数万饥民得以维持生计。后来,李参出任陕西路转运使时,遇有当地百姓缺少粮、钱时,便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的粮食产量,由官府贷钱给农民,贷钱酌中折合为粮食,收获后加息2/10,随两税还粮或还钱。当时把贷钱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子记事。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记事。 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记事。 称为青苗钱。实行几年后,陕西路的军粮经常有余。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青苗法规定:各路常平仓、广惠仓积存的1500 万贯石以上的钱谷为本,遇粮价上涨时便以低价出售存粮,遇粮价下跌时便以高价收购,补充存粮。各地常平仓积存的现钱,每年分两期,即播种时和夏粮收获前的正月和五月,按照自愿原则,由农民向官府借贷。 凡借贷者,每5 户或10 户结为一保,由上户(即三等以上户)充当"甲头",客户贷款须与主户合保。在河北路,贷款的限额是,客户和五等户每户1 贯又500 文,四等户3 贯,三等户6 贯,二等户10 贯,一等户15 贯。贷款后如有剩余,上户可以多贷;如仍有剩余,还可贷款给有物业抵当的坊郭户。收获后,加息2/10 或3/10,随两税归还谷物或现钱,灾荒较重的地区可延期归还。 实行青苗法,除了使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能够得到接济和在播种时能够得到一部分农业生产资金以外,还可抑制兼并之家以高利贷盘剥农民。制置三司条例司在奏呈青苗法时指出:农民青黄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与利息为百分之百的高利贷相比,青苗法所定2/10 或3/10 的利息,是很低的,农民可以减轻不少负担,"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此外,富裕人户贷款也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就使他们不仅得不到高利贷盘剥的利益,还要付出利息。对于国家而言,则可以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获取一定的收益。所以,青苗法可一举三得,即:接济农民发展生产,抑制兼并之家盘剥,不加赋税而增加国家收入。青苗法颁布后,首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后来推广于诸路。 由于青苗法部分剥夺了富裕人户发放高利贷的利益,刚一颁布便遭到富弼、司马光、韩琦等人的激烈反对。司马光声称,陕西的青苗钱只见其病,不见其利。开封府推官苏轼也上疏称其为"亏官害民"。青苗法在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抑配"等强迫农民按户等领借的现象。熙宁三年(1070 年)正月,即青苗法颁行4 个月后,神宗皇帝采纳王安石的意见,下诏禁止抑配青苗钱,同时禁止"阻遏愿请者",即不再强调富户借钱出息。 有关农业的另一项重要新法是农田水利法。王安石以此作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重要举措。早在变法开始以前,王安石在呈给神宗皇帝的《本朝百年无事札子》中就指出:"农民坏于徭役,而未尝特见救恤,又不为之设官以修其水土之利。"出任参知政事后,他立即着手制定"治水土"的具体措施。熙宁二年(1069 年)四月,王安石选派了程颢(1032-1085 年)等8 人分路到各地考察农田水利和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并了解各地"税敛、科率、徭役利害"。农田水利法就是在了解各地情况和研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项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的新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筑圩垾(h4n,音旱,小堤),所需费用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筹集;如果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以依照青苗法由官府给予贷款,如果官府财力仍然不足,可以由州县官劝谕富裕人户出钱,依例计息,由官府置簿催还。主持变法的官员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发展生产的建议,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如胥吏、商贩、农民、仆隶乃至罪废者,只要能讲求水利和财利,都可以直接到汴京献计献策,兴修水利有成绩者还要授官嘉奖。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了"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高潮。全国各地的官民都很积极地提建议、上条陈,对当地应当修复或修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提出具体的计划,其中有许多在当地政府勘查审核之后得以实施。熙宁四年(1071 年)冬季以前,京东路修复了济州(今山东巨野)的南李堰和濮州(今河南濮阳)的马陵泊等工程,排除了长年的积水,得到4200多顷良田;还修导了曹、单等9 州13 处沟洫河道;把汴京附近逐年的夏秋积潦导入清河等水道。京西路的唐、邓、襄、汝等州,"地多山林,人力耕殖",实施农田水利法后,地方官员倡导兴修水利,招集流民,垦辟荒土,"四方之民,辐辏开垦",几年内就"环数千里,并为良田"。据记载,新法施行后的7 年内,京畿及各路兴修水利10793 处,灌溉田地361 万多顷。各路中以两浙路修水利最多,共计1980 处,灌溉田地10.4万多顷。一些为兴修水利有所贡献的人得到嘉奖,如金州西城县葛德修筑长乐堰,引水灌田,被授予本州司士参军;潭州湘阴县李度修筑两乡塘堤,补为本州官吏。 熙宁年间,各地还开发了大量淤田。在京东西路,汴河两岸均作闸,引河水淤田。河北路引黄河、滹沱河、漳河水淤田,仅滹沱河两岸就得田万顷。王安石估计,京畿一带的淤田每年可增产粮食几百万石。他还派遣平民李复、王谌到川峡地区招募农民来京畿传播种稻经验。在北方其他各路也广修水田,辟为稻田。 北宋时,黄河频频决口。仁宗年间,黄河决口后自大名改向北流,后又分出一股东流。王安石认为,黄河常常决口,是由于泥沙沉淀过多、河床日益增高所致。他认为,听任黄河下游分作北流、东流两股,势必会使河水流速减缓,导致更多的泥河沉淀。所以,他执政以后,不顾司马光等人的反对,疏浚河道,把黄河水导向东流,堵塞了北流。他认为,整修二股河,所用功夫和物料不多,却可以使河北获得相当数量的沃土,而此后为整修堤防所征发的急夫,却比以往大大减少。王安石还试图使黄河"水由地中行",从根本上解决黄河泛滥和决口的问题。为此,他派人用"铁龙爪"和"浚川杷"疏浚河道,经过试验初获成功。熙宁六年(1073 年)四月,在汴京设置了"疏浚黄河司",专职用"浚川杷" 疏浚黄河事。王安石的试验,遭到正担任大名府地方长官的文彦博和其他一些人士的反对。王安石罢相后,此事被搁置起来,不久疏浚黄河司被撤销。熙宁十年(1077 年)五月,黄河再次决口于澶州曹村,河道南迁,并分为二股,一股合南清河(即泗水)入淮,一股合北清河(即济水)至利津入海,"凡灌郡县四十五,坏田逾三十万顷"①。此后,北宋朝廷便无人考虑治理黄河的问题了。 除兴修农田水利外,变法期间还制定了保马法,以扩大养马。北宋缺马,所需马匹多经茶马互市从北方换得。养马事宜由牧监负责,侵占大量田地,每年耗费甚大。群牧使李中师曾建言,"省国费而养马于民"。熙宁五年(1072 年),神宗皇帝下诏准许开封府界各县保甲养马,由提点司给配马匹。次年,颁行由曾布制定的保马法。其中规定: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每户可给一匹,家产多者可给两匹;府县不超过3000 匹,五路不超过5000 匹;养马者中三 ① 《宋史·河渠志(二)》。 等以上户十户为一保,四、五等户十户为一社;马病死,保甲马由保主独为赔偿,社马由社赔一半。此后,保马法逐步推广到其他各路。 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农业方面采取的措施,对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2)商业商业方面的新法主要是市易法和免行法。 王安石变法时制定的市易法,大致上是以西汉中期桑弘羊(公元前152-前80 年)推行的平准法为借鉴而建立的。推行市易法的目的,是把城市中市场货物的"开阔敛散之权"从大商人的手中夺取到政府手中,从而使物价基本稳定,使一般小商贩免受豪商富贾的欺压,使政府可以分享一部分过去为大商人所独享的利益。对此,王安石曾指出:"直以细民久困于宫中需索,又为兼并所苦,故为立法耳"②。他在给神宗皇帝的《上五事札子》中还说:"市易之法成,则货贿通流而国用饶矣"。 早在市易法公布之前两年,即熙宁三年(1070 年),担任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的王韶就曾指出,居于北宋西北边境以外的几个少数民族,常到秦凤路(包括今青海、甘肃、陕西三省各一部分)与当地居民进行贸易,每年的贸易额"不知几百千万","而商族之利尽归民间"。他提出,在秦凤路"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这个建议为朝廷采纳,在陇西古谓寨(今甘肃陇西境内)设置一市易务,使官府掌握了这个地区的贸易之权。 熙宁五年(1072 年)初,平民魏继宗上书朝廷,建议设置常平市易司,管理市场。他详尽分析了大商人操纵市场和物价的弊害。他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钱。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族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入;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少,民有所必取,则往往闭塞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从此,外之商旅无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内之小民日愈朘(ju1n,音捐)削,而不得聊其生。财既偏聚而不泄,则国家之用亦尝患其窘迫矣。 古人有言曰:"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则当此之时,岂可无术以均之也? 况今榷货务自近岁以来,钱货实多余积,而典领之官但拘常制,不务以变易平均为事。宜假钱别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之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矣。①收到魏继宗的建议后,王安石等人立即决定设立市易务,并由中书省制定市易法奏请神宗皇帝批准。熙宁五年(1072 年)三月,市易法颁行。 按照市易法的规定,在京师设立市易务。市易务以内藏库等钱187万贯作本,控制商业贸易。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评价货物价格,收购滞销货务,待市场上需要时再出售给商人。市易务还可向商人发放贷款,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熙宁六年正月辛亥记事。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记事。 商人以产业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年出息二分,半年出息一分,商人向市易务或批地赊购货物,也出年息二分。市易法颁布后,由吕嘉问提举市易司。后来,市易法推行于各地,陆续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润州(今江苏镇江)等几十个重要商业城市设置市易务,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 实行市易法的目的,是限制大商人操纵市场,从中取利,与青苗法收夺大地主的利益相似。在京师设置市易务不到半年,就已在这方面收到了一些效果。王安石对神宗皇帝说:今修市易法,即兼并之家以至自来开店停客之人并牙人,又皆失职。 兼并之家,如茶一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燕,乞为定价,比十余户所买茶更不敢取利;但得为定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今立市易法,即此十余户与下户买卖均一。此十余户所以不便新法,造谤议也。 臣昨但见取得茶行人状如此,余行户盖皆如此。然闻茶税两月以来倍增,即商旅获利可知。①由此可知,实施市易法以后,大、小商人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更加平等的地位,富裕的城市兼并之家不能再操纵物价,欺行霸市,取得暴利,普通商贩也免于豪商富贾的欺凌压榨,而且政府还通过市易务的赊销而获得大量利息。市场得到整顿以后,交易活跃,商税数额也有很大增长。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从市易法颁行到熙宁九年(1076 年)夏的4 年间,汴京的都市易司收到息钱和市例钱共计133.2 万余贯。这里所说的市例钱,是指市易法施行后在商税正额之外加征的10%附加税,以为市易司吏员的膳食费用。熙宁十年(1077 年),都市易司又收入息钱143万余贯,市例钱9.8 万贯。这几乎相当于当年全国州县秋税征收现钱数额的90%。由此可见,把大商人所获得的利益收归政府这一市易法的主要目的,已经基本达到。 市易法实施以后,富商大贾在商业方面垄断居奇的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他们便转移资财开设质库(即当铺),在发放高利贷方面寻求出路。王安石在变法的后期曾有意"更修法制",对此加以限制,但终因神宗皇帝认为"此事难尔"而作罢。 免行法是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商业方面施行的另一项新法,也是变法中颁行的最后一个新法。制定免行法的目的在于减少皇室和官府对商人的勒索。京师皇宫和官府所需的各种货物,除部分由官营手工业作坊生产制作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要到市场上采购。供应官府百货的任务原由各商行承担。商人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应官府。而官司上下勒索,采购数额常在例额数倍以上,稍不如意便恃权惩治。所以,"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商行因官司需索,赔累甚多,有些小商贩还因此而失业。熙宁六年(1073 年)四月,汴京肉行徐中正向官府提出,仿照免役法的规定,向官府交纳"免行役钱","更不以肉供诸处"。 神宗皇帝命提举市易务吕嘉问和开封府司录司共同调查各行利害,成立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制订条法。同年七月,市易务制定"免行条贯" (亦称免行法),并颁布施行。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获利多少,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记事。 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同时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免行钱的收入部分用来作为官员的俸禄。此后,皇宫买卖货物,也要通过杂卖物,也要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由市易司负责估定物价。 免行法的施行又给朝廷增加了一笔收入,同时对商人也较为有利。 商人虽然要交纳免行钱,但这毕竟数额有限,而且比较固定、透明,不必像过去那样忍受无休止的勒索。而那些恣意勒索商行并从中渔利的上下官司,以至皇宫中的皇族、后族及宦官等,则由于免行法而蒙受损失。所以,免行法的颁行引起宦官和外戚等的激烈反对,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也都表示反对,神宗皇帝也因此而动摇。王安石愤而揭露后族的劣迹:向皇后的父亲向经从来就"影占行人",推行免行法后,向经来文交涉,未被理睬;仁宗的曹后(即太皇太后)的弟弟曹佾(yì,音易)赊买树木不给钱,反由内臣假他人姓名诬告市易司。后来,免行法仍继续施行,但由此而引发的争论却是王安石第一次罢相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王安石变法在商业方法所施行的新法,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分配了商业利益。大商人在变法中失去的利益,一部分为政府获得,一部分为普通商人获得。这有利于商业的平稳发展。 (3)赋役、财政涉及赋税、徭役和政府财政的新法有方田均税法、免役法、均输法,经济领域以外其他方面的新法,有些也与财政有关。 方田均税法亦称《方田均税条约》,是针对大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乡村中赋税不均的问题制定的。隐田漏税是自北宋初年就已存在的老问题。北宋政府向来纵容豪强兼并之家兼并土地,还在赋役方面给予他们诸多特权。一般农户,包括中小地主和自耕农,为逃避日益繁重的赋税和徭役,有人宁愿托庇于形势户和豪强之家,假称把土地卖与他们,自己则冒充佃户,仍耕种原来的土地或充当二地主。政府的田赋收入则因此大幅度下降。《文献通考》中曾谈及这一现象:自祖宗承五代之乱,王师所至,首务去民疾苦,无名苛细之敛铲革几尽,尺缣(jiān,音兼)斗粟无所增益,。。而又田制不立,田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丁谓尝曰:"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盖谓此也。 北宋两税一般约为1/10,加上其他各种杂税当不止此数。"二十而税一"、"三十而税二",说明隐田漏税的现象已相当严重。前面曾介绍过,自北宋初年起,朝廷就多次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每次皆因豪强兼并之家的抵制而作罢,终至两税收入越来越少。所以,这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在变法过程中,王安石也不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当务之急,直到熙宁五年(1072 年)八月,才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法颁布施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负责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计41 顷66 亩160 步;依据方、庄帐簿,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于次年三月向民间公布,分发方帐、庄帐、甲贴、户帖四种土地帐贴,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丈量后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诡名挟佃者,都要合并改正;各县的税数以最初的定额为限,不得使用合零就整等手段超溢旧额;荒地归耕佃之家,不再追查;瘠卤不毛之地,允许佃种,皆不立税。 方田均税法颁布后,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在京东路实行,以后再推行到其他各路。但直到元丰八年(1085 年)神宗皇帝病死后司马光罢废方田均税法时为止,只依次在河北、开封府界、陕西、河东等路施行。即使在上述诸路内,也不是在所属州县内同时推行,而是规定:凡所管不满五县的州,每年只择其中税负最不均的一县清查;五县以上的州,每年清查两个县;如遭受三分以上的灾伤,清查工作即停止;清查后发生大量词讼的,重新丈量均定。由此可见,方田均税法的实施,一直比较缓慢。尽管如此,推行方田均税法13 年,仍有一定的成效。据《文献通考·田赋考》记载,神宗元丰年间全国垦田总数为:"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田4616556 顷。内民田4553163 顷61 亩,官田63393 顷。"据马端临统计,这个数字比王安石变法以前的英宗治平年间(1064-1067年)"所增者二十余万顷"。另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到停止方田均税时为止,"天下之田已方而见于籍者,至是2484349 顷云"。这就是说,13 年来清查过的田地占应清查田地(即民田)总数的54.56%。 在清查过的这部分田地中,应当说隐田漏税的现象已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农户的赋税负担与土地占有的情况比较相符,官府的田赋收入也更有保证。 免役法也称墓役法,是对原来实行的差役法的改革。北宋差役(这里主要是指职役)前面已介绍过。按规定,差役主要由乡村上户承担,但由于官户和许多形势户享有免役特权,加之考中进士的人家以及僧、道、女户、单丁户免役,实际承担差役的人比较少,他们的差役负担也比较重。这个问题在太宗在位时就已存在。当时曾有人上疏指出: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类,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三二年内已总差遍。才得归农,即复应役。①差役负担沉重,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人们千方百计逃避差役,有的人把田产隐寄于官绅人家,冒称佃客;有的人尽量少养牛马,少种田地,以降低户等;有的人抛弃田地,流亡异乡,从事他业。而这又使依旧承担差役的人负担更重,也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仁宗在位时期,一些地方官员就已在个别地区试行改革办法。越州通判张诜(shēn,音深)、明州知州钱公辅、两浙路转运使李复圭,都曾实行过出钱雇人充役的办法。就连后来反对免役法的司马光,也在仁宗嘉祐七年(1062 年)所上的《论财利疏》中提出:"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有所预,衙前当募人为之,以优重相补;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神宗继位之初,三司使韩绛上疏陈述差役弊病,声称"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希望皇帝诏令臣属,"悉具差役利害以闻",并裁定妥善办法。熙宁二年(1069年)三月,神宗皇帝命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衙前差役利害,制定有关法令。同年十二月,经王安石和有关官员斟酌讨论,制定了新法的基本原则,即"应昔于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以所赋钱禄之"。此外,还拟订了若干具体条目,交各路转运使和各州县官员"论定",以期"博尽众议"。开封府官员赵子几奏上开封府界各县"议定"的实施办法,又经司农寺邓绾(wǎn,音晚)、曾布等复议,由曾布拟定免役 ① 《宋会要·食货》一之二○。 法,从熙宁四年(1071 年)正月起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行全国。 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官府差役的办法,改为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为免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僧道、未成丁户、坊郭户等,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为助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和城市六等以下户不纳;各路、州、县依当地差役事务繁简,自定额数,供当地费用,定额以外另加2/10 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灾荒年份全部免征役钱时使用。实行此法,原官府差役依旧有人充当,官府又由此增加一笔收入,特别是原来享受免役特权的人户也不得不交纳助役钱。所以,所收各种役钱往往超过实际雇役的费用。 王安石认为,实行免役法有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农以去其疾苦"。这是指原来的繁重差役损害农民利益,免征可"去徭役害农"。 其二是"抑兼并"。这是指过去有许多兼并之家享有免役特权,实行新法后则不得不交纳役钱。神宗皇帝曾说:"浙西役钱,上等有一户出600贯者。然如此数十户皆兼并,多取之无妨。"王安石也说:"出600 贯者或非情愿,然后以摧兼并,当如此。"①当然,所谓抑兼并只是让这些富裕人户多出些役钱,而且"不敢保过限之田"。此外,没有其他摧抑作用。其三是"便趣农"。这是指新法可以"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quǎn,音犬)亩","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均矣"。这样,不少过去久困于役、无暇耕种的农民可以安心务农,而从役之人也可以有所收入,不再无偿应役。 免役法实行过程中,发生过个别地区民户户等被提升,官府敛取过多役钱,甚至逼迫农户拆卖屋木以纳役钱等问题,但总的说施行情况较平稳。一些大户声言愿依旧充役而不愿交纳免役钱,后来得到朝廷准许。由于免役法使兼并之家被迫交纳役钱,在制订和推行过程中,遭到文彦博、司马光、苏轼、苏辙等人的激烈反对。 均输法是王安石变法中颁行的第一部新法。该法是为解决"国用不足"的问题而制定的。都城汴京聚居着为数众多的皇族、官员和军队。 为了供应他们的消费,北宋初年以来在江南、两浙、荆湖、淮南等路设置发运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品。这些物品包括为数众多的、绢、绫、罗、锦、绉、布、丝、绵、麻、糯米等消费品,还有制造军器需要的翎毛、箭干、牛皮、筋、角等。在征收方法上,朝廷只顾硬性规定各地上供物品的品种和数量,而不管该地是否出产该种物品;一旦有所需用便仓卒取办,又不管其时是否出产该种物品。各路发运使只知照章办事,按定额征收、发运,丰年不敢多运,凶年不敢少运。运来的物品如有剩余,便在京城半价抛售。如遇军国郊祀等大费,朝廷又要遣使去各地刬(ch3n,音产)刷。这种办法流弊甚多。由于上供数量较多,各地往往隐瞒财富,不肯如实申报朝廷,却又以支移、折变等名目加倍收税;百姓负担加重;朝廷不顾物产和时令征调物资,又使富商大贾得以囤积居奇,操纵市场,擅轻重敛散之权,牟取暴利,而朝廷依旧财用窘急。 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记事。 为改变这种状况,王安石、吕惠卿等人主持制定均输法,并于熙宁二年(1069 年)七月颁行。按照均输法的规定,朝廷任命薛向为六路发运使,总管江南东西路、两浙路、荆湖南北路、淮南路等六路的遭运和茶、盐、酒、矾等项收入,周知六路的生产、财赋情况,并有权了解京都库藏支存定数、需要供办的物品,以"从便变易蓄买",存储备用。 凡属税敛、籴买、上供的物品,都要按照"徒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尽量在生产地区和路程较近的地区征收和采购,以节省价款和运费。对非生产地区的民户,则改交税款,而不向他们强征实物。发生凶荒歉收的地区还可以与丰收的地区相互调剂。同时,还从国库中拨出500 万贯现钱和300 万石粮米,作为六路发运司的籴本,使其能通盘筹划,"变易蓄买"各种物资。 均输法主要着眼于增加和保证"国用"。它的施行,多少改变了因循已久的旧制,扩大了财政官员的权力,使其在一定范围内有自主调剂之权;豪商富贾手中的"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不能再借"国用"囤积居奇,操纵市场物价;农民"去重敛",转输"省营费",因而民户的额外负担稍有减轻,"庶几国有可足,民财不匮",国家财用窘急的状况有所改善。 王安石变法时在其他领域进行的改革中,对国家财政影响较大的是兵制改革。北宋中期以来,军队规模不断扩大,而官、兵骄惰腐朽,不堪征战。军费开支历来是北宋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豢养庞大的军队已成为国家财政入不敷出的主要原因之一。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实行将兵法以提高军队效能,以及实行保甲法以训练地方壮丁、维持社会治安的同时,采取措施减兵并营,大规模裁减了禁军和厢军。具体办法是:裁减50 岁以上的老弱兵士;确定禁军军营兵额,马军每营300 人,步军每营400 人;合并各地马、步军营,由原有的545 营合并为355 营,即减少三分之一强;原来聚集在京师附近的禁军大部分拨到各路。减兵并营的工作从熙宁二年(1069 年)开始,到熙宁八年(1075 年),禁军兵额减少到56.8 万余人,比北宋中期禁军员额最多时仁宗庆历年间的82.6万人减少约25.8 万人,即30%稍强。按每名禁兵一年开支50 贯钱计,可节省费用1290 万贯。从熙宁四年(1071 年)十二月起,厢军也按禁军办法裁减。各州厢军并为若干指挥,每指挥定额为500 人,全国共840指挥。除开封府界及诸司因事募兵不计以外,厢军总兵额减到22.7 万多人,比仁宗庆历年间的43.3 万人减了20.6 万人,即减少近40%。按每名厢兵一年开支30 贯钱计,可节省费用618 万贯。禁军、厢军裁减后,军队总额不足80 万人,合计减少约1/3。减兵并营以后,不仅节省量军费支出,还使军队更加精干、齐整。神宗皇帝称赞此举"不惟胜敌,兼可省败"。根据变法期间颁行的保甲法,在裁减军队的同时,各地乡村都组织了保甲民兵,以维护地方治安。据记载,到熙宁九年(1076 年),各路"义勇、保甲民兵"多达718 万人,其中民兵保甲有693 万余,形成规模庞大的地方武装。 王安石变法时在赋役、财政方面推行的诸多新法,总的目的是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变法失败以后曾有人说:"迨元丰间,年谷屡登,积粟塞上盖数千万石,而四方常平之钱不可胜计。馀财羡利,至今蒙利。"①这表明,经过变法,北宋国家的财政状况大为好转。 3。变法中的经济思想分歧王安石变法期间,以王安石为代表的主张变法的人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反对变法的人之间,进行过激烈的斗争。这场斗争在变法开始之前即已酝酿,在变法过程中一直持续不断,并延续到变法失败以后很久。 王安石等人在变法中制定和颁行的每一部新法、采取的每一项措施,无不遭到司马光等人的坚决反对。后来司马光执政后,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把大部分新法废罢。由此可见斗争的激烈程度。变法派和反变法派之间的斗争,除有政治等方面的诸多原因以外,还反映了双方在经济思想上的尖锐分歧。这次分歧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不要改变祖宗法制。这实际上是要不要和能不能实行变法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个存在已久的问题。在中国古代,每遇重大变革总要有一场关于祖宗法制的辩论。由于中国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每一个大的朝代又都非常重视维护传统,传统便成为一种思想观念或意识形态,成为既得利益者反对变革的最有力的思想武器。熙宁三年(1070 年)三月,神宗皇帝与王安石有过这样一次对话。神宗问王安石:"闻有'三不足'之说否?"王安石回答:"不闻"。神宗说:"陈荐言,外人云:'今朝廷以为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此事何理?朝廷亦何尝有此?"王安石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 当说到祖宗之法时,他说:"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则固当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几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改变?"①这表明,"三不足"尽管不像朝廷上下风传的那样是王安石向神宗皇帝提出的,但王安石对其中的"祖宗之法不足守"的确非常赞赏。早在仁宗嘉祐四年(1059 年)他向仁宗皇帝所上的万言《言事书》,其目的就是要对当时的法度做一番大刀阔斧的"改易更革",使其能适合于那时的"所遭之变"和"所遇之势"。熙宁元年(1068 年),王安石初次与登上皇位不久的神宗皇帝见面,随后呈递了《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对北宋建国以来所施行的财政、经济、军事、教育、科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几乎完全持否定的态度,列举了它们的种种弊端。他认为,北宋"赖非夷狄昌炽之时,又无尧汤水旱之变,故天下无事,过于百年"。这就是说,如若不然,早就要出大乱子了。由此得出的结论,当然是祖宗之法非变不可,不变不足以保证朝廷的长治久安。 对王安石的这种态度,反对变法的人均不以为然,并且竭力反对。 前面提到的神宗皇帝与王安石关于"三不足"的对话,就缘起于当时做翰林学士的司马光拟定的一道"策问"。他把"三不足"当作一种奇谈怪论,表示"愿闻所以辨之",示意对策者对其加以驳斥。司马光还曾以萧规曹随的事例说明变更法度是不可取的。他说:"参(即曹参)不变何(即萧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时天下晏然,衣食滋殖。"又进而指出:"何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可也"。 ① 陆佃:《陶山集》,《神宗皇帝实录叙录》。 ① 杨仲良:《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王安石事迹(上)》。"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变也"①。这个推论是非常荒谬的。反对变法的另一位著名人物文彦博,在一次与神宗皇帝的对话中,道出了维护祖宗法制的实质。他说:"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神宗皇帝反问他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答道:"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②他已经把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士大夫是政权的基础,百姓则不是;因此,朝廷应当维护士大夫阶层的既得利益,而不必管百姓是否有所不便。由此可以看出,反对变法的人名义上是维护祖宗法制,实际上是在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关于要不要改变祖宗法制的争论,实际上是要不要为了政权的长治久安而部分牺牲士大夫阶层的既得利益的争论。争论既反映了士大夫阶层内部不同部分的利益差异,也反映了他们对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的不同判断。 其次是要不要理财。王安石把理财作为变法的当务之急和首要任务,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早在变法以前很久,王安石就提出:"尝以为方今之所以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这表明,他认为北宋中期在财政方面"积贫"的现象,主要是没有掌握生财之道造成的,要改变这种状况,不仅要节流,更主要的是要开源。理财的方针就是为此而制定的。如前所述,王安石变法中施行的诸多新法都是为了增加生产,从而开辟更广阔的财源,借以改善国家财政状况,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许多反对变法的人并不否认北宋中期国家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也不想任其继续恶化。但他们认为,改善财政状况的根本办法不在开源,而在节流,因此竭力反对王安石提出的理财方针。 反对理财的人仍以司马光为首。他反对理财的第一个理由是在社会生产方面无源可开。早在变法开始之前很久的仁宗嘉祐七年(1062 年),他就在《论财利疏》中写道:"天地之产有常,而人类日繁,耕者寝寡而游手日众,嗜欲无极而风俗日奢,欲财利之无屈得乎?"在司马光看来,自然界所能产生的物品,其数量是大体固定的,只会因各种灾害事故而减产,而不可能因为人为的措施而增产。他看到在当时各方面的生产技术都以手工为主的条件下生产不可能有大幅度的增长,这固然是有道理的。但由此否认通过采取某些扶持措施生产可以在一定限度内继续增长,否认通过抑制兼并可以提高从事直接生产活动的普通农户的积极性,则是过于牵强的。既然生产不可能有所增长,通过理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就只能是与民争利或"聚敛",这是司马光等人反对理财的第二个理由。王安石与司马光曾在朝廷上为此展开过争论。熙宁元年(1068年),在他们进呈《郊赉札子》时,王安石指出:"国用不足,由未得善理财之人故也。"司马光当场反对这一意见,说:"善理财之人,不过头会箕敛,以尽民财;如此,则百姓困穷,流离为盗,岂国家之利耶?"王安石反驳说:"此非善理财者也。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对此,司马光重复了他的生产无源可开的观点,称:"天地所生,货财 ① 王称:《东都事略》卷八七(上),《司马光传》。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间,则在公家。。不取于民,将焉取之?"①由此可见,司马光等人把理财和"聚敛"混为一谈,认为国富必然导致民穷。这恰恰反映了旧法下的既得利益者由于变法而确有所失,却不顾及普通民户在变法中得到了某些方便和利益的事实。 第三是义利观念的分歧。义利观念的问题是宋人时常争论的问题。 王安石变法以理财为当务之急,当然要讲求财利。王安石等主张变法的人在此问题上有独特的看法。王安石认为,"夫闵仁百姓而无夺其时,无侵其财,无耗其力,使其无憾于衣食,而有以养生丧死,此礼义廉耻之所兴"②。这就把义建立在财利的物质基础上,使民富国强成为士大夫所追求的义。他在变法期间积极主张改变以往行政权与财政权分离的状况,一改以往宰相以言财利为耻的旧习,主张言财利乃是真宰相之任。 他为自己辩护说:"孟子所言利者为利吾国";"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③所以,王安石能够堂堂正正地谈论利益,为朝廷谋取利益。反对变法的人为此把王安石等人统统斥之为兴利的小人。司马光写信给王安石攻击道:"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樊须请学稼,孔子犹鄙之,以为不知礼义信,况讲商贾之末利乎?"①三朝元老富弼在临死前也上奏皇帝说:"臣闻国家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或闻兴利之臣,近岁尤甚,亏损国体,为上敛怨,民间小利,皆尽争夺。"②他们都摆出一副只言义、不言利的面目,似乎国家讲求财利便有失国家的体面。既然如此,要解决国家财政问题就只能靠"节用"。尽管如此,裁减冗兵、削减军费开支等重大节用措施仍是在王安石变法期间施行的。所以,反对变法的人在义与利的问题上的议论显得过于空泛。在北宋中期严峻的财政形势下,这类空谈丝毫与事无补。 最后是如何对待兼并。兼并在宋代始终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土地私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城市和乡村的兼并活动愈演愈烈,豪强兼并之家的势力日益增强。王安石认为,"兼并积蓄富厚,皆蚕食佃民所得"③,"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百万贯。此辈除侵牟偏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此厚俸!"④所以,过度的兼并不仅侵害普通民户,而且侵吞国家利益,损害地主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为此,王安石把"摧制兼并"作为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将其与理财结合起来,"收其赢余,以兴功利,以救艰厄"⑤。如此,便"不患无财"。因此,理财的重要途径是把兼并之家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的权利一并收夺,统由国家掌握,以断绝豪强兼并之路。反对 ① 据司马光:《迩英奏对》。 ② 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九,《诫励诸道转运使经画财力宽恤民力制》。③ 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三,《答曾公立书》。 ① 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六○,《与王介甫书》。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六,元丰六年闰六月丙申记事。 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记事。 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记事。 ⑤ 同上书,同卷同年月丁巳记事。 变法的人对摧制兼并颇不以为然。司马光认为,社会上的贫富都是由作为"万物之父"的"天"决定的,是任何人都不能违背的"天命"。他说:"天使汝穷,而汝强通之;天使汝愚,而汝强智之;若是者,必得天刑","僭天之分,必有天灾"。①同样反对变法的郑侠,则认为贫者与富者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的。他说:"贫富大小之家,皆相依倚以成。 贫者依富,小者依大,所以养其贫且小。富者亦依贫以成其富,而大者依小以成其大。"②苏辙、司马光等人也赞同他的这一看法,认为"此理势之所必至"。苏辙虽然赞赏王安石"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的精神,却认为王安石抑兼并错在"不知其不可也"。他所希望的是实现贫富长相安。"能使富在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③应当说,苏辙所描绘的实际上是变法派和反变法派双方共同的理想。主张变法的人并不想消灭贫富之间的差距。问题在于要不要通过摧制兼并而使贫富之间差距的扩大有所节制。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也如同前几方面的分歧一样,一方面由于双方对当时国家财政问题的严重性的判断不同,对兼并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后果的判断也不同。一般的说,主张变法的人认为形势已比较严峻,改变现状、富国强兵的愿望比较强烈,而反对变法的人则倾向于认为不经剧烈变革也足以维持朝廷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分歧也是由于士大夫阶层中不同部分的人具有不同的利益。反对变法的人主要是在维护从已实行百年的旧法中受益的既得利益者,而主张变法的人则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收夺他们的利益,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三)政争与新法蜕变1。废弃与恢复新法的斗争熙宁九年(1076 年)十月,王安石获准第二次罢相,昭示了变法最终失败的前途。但是,虽然在历史上通常把这次变法与身为宰相的王安石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神宗皇帝与变法的联系也同样紧密。这毕竟是他在位10 年来推行的最重要的政策,而且他对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也有十分强烈的愿望,王安石所推行的每一项新法都得到过他的批准和积极支持。所以,在从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到神宗皇帝去世的8 年多时间里,各项新法多数仍在施行,只有方田均税法被罢废;神宗皇帝虽不再任用坚决主张变法的人执掌政事,也没有任用那些坚决反对新法的人;神宗不再推进以理财、抑兼并为中心的新法,但在改革官制和强化军兵保甲方面仍采取了若干措施。这一时期对官制的改革,被称为"元丰改制"。 这次改制的目的是裁减冗官、提高行政效率。其内容主要是仿照《唐六典》的制度,恢复了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的职权;一些重叠的冗闲机构和官员被裁撤;就财政方面而言,户部成为唯一的主管部门,原来的三司使被并入其中。这次改革职官制度,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未见多大成效,但由于冗官和冗闲机构的裁撤,每年可以节省两万 ① 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四,《迂书·士则》。 ② 郑侠:《西塘先生文集》卷一,《流民》。 ③ 苏辙:《栾城集·三集》卷八,《诗病五事》。 缗的开支。改制以后,军队得到加强,禁军的数量比王安石执政时增加了几万人,各地的厢军人数增加更多,由于保甲制度进一步强化,各地的地方武装有所加强,在有些地区还取代了部分禁军。总之,在这几年里,变法虽未失败,却已经失去了生机勃勃、不断进取的势头。而反对变法的人则在积蓄力量,准备反击。 元丰八年(1085 年)三月,神宗皇帝病死。继位的哲宗皇帝尚年幼,一贯反对变法的英宗高后称太皇太后,处理军国大事,司马光等人得到重用,并于次年升任宰相。这标志着反对变法的势力再度掌握政权。为了尽快恢复旧法,司马光把变法的责任全部推给王安石,称"王安石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以便为才死去的神宗皇帝开脱,并提出"以母改子"(高后为神宗之母),使新法得以顺理成章地被废弃。司马光全面否定新法,认为它们"舍是取非,兴害除利","名为爱民,其实病民,名为益国,其实伤国"。在他执政后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各项新法尽被罢废。就连一贯反对变法的苏轼等人也认为司马光做得太过份了,连一些"各有利害"的新法也不加分析地匆匆废止。哲宗元祐元年(1086 年)三月,司马光恢复差役法,仅存的一项新法免役法也被罢废。闲居江宁的王安石闻听此讯后极为惊愕,不足一个月便忧病而死。司马光罢废新法被称为"元祐更化"。 尽管新法被全部罢废,主张变法的人相继遭到打击,被排挤出朝,但环绕着王安石变法的斗争仍未结束。这不仅是因为主张变法的人还广泛存在,更是由于王安石变法本身作为宋朝300 多年间在经济领域实行的最重大的变革,不能不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自神宗皇帝病死、新法被罢废时起,直到北宋覆亡为止的40 余年间,要不要继续实行新法的斗争一直在继续。不仅过去一直主张变法的人支持恢复新法,某些一贯反对变法的人也不主张像司马光那样罢废所有新法,加之反对变法的势力执政后不久内部即发生分裂,许多人结党营私,互相攻击,争权夺势,所以北宋最后的几十年间党争不断,在政治上一片混乱。要不要继续实行新法的斗争也与党争结合在一起,最后竟蜕变为党争。某些新法时立时废,即使实行,其目的和效果也与王安石变法时有很大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某些腐败的小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 新法被全部罢废后仅几个月,司马光就因病死去,实现了他"四患(指青苗法、免役法、将兵法和对西夏作战)未除,死不瞑目"的誓言。他的死,使反对变法的势力失去重心,内部纷争渐起。继任左宰相的文彦博,虽是四朝元老和反变法势力的重要人物,也无法平息党争。程颐、朱光庭等人的"洛党",苏轼、吕陶等人的"蜀党",刘挚、梁焘等人的"朔党"之间,展开了一场混战。元祐八年(1093 年)九月,高太后病死,哲宗皇帝亲政。哲宗早就对高太后不满,并有意继述先帝神宗在位时施行的新法。次年初,哲宗罢免了反对新法的左宰相吕大防以及苏辙等人的职务,任用王安石变法时的重要人物章惇为左宰相,并改元祐九年(1094 年)为绍圣元年,以示恢复新法的决心。哲宗皇帝在位后期(1094-1100 年)对新法的继述,被称为"绍述"(意即继承)。 章惇为相后,王安石变法时的活跃人物,如曾布、蔡卞、蔡京(1047-1126 年)等人先后入朝任要职,吕惠卿也得到重用。大批元祐更化以后得势的反对新法的人被贬。在章惇的主持下,新法逐步得到恢复。绍圣元年(1094 年),依照神宗元丰年间的"条约",恢复免役法,并将其中免役宽剩钱不得超过二分减为不得超过一分(即不超过免役钱的10%)。同年,仍依神宗时的旧制,恢复保甲法。绍圣二年(1095 年),恢复青苗法,并且按照董遵等人的建议,规定借青苗钱完全自愿,禁止抑配;青苗钱的利息也由原来的20%或30%减为一律为10%,进一步降低了农户的负担。绍圣四年(1097 年),重新设置市易务,使市易法的主要内容得以重新施行,并规定商贩向市易务购买货物一律用现钱交易,收息不超过二分,不许赊购。哲宗元符元年(1098 年),在章惇主持下,"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类著其法,总为一书",定名为《常平、免役敕令》,颁行全国。至此,王安石变法时的诸项新法基本恢复。 "绍述"期间对熙宁新法的恢复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绍述"虽然主要是继承、恢复新法,对新法的基本内容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但是也没有完全照搬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时所施行所有新法,对其中的某些具体内容仍有一些改动。这是由于此时距熙宁已过去20 余年,时间使当初制订、推行新法的人得以重新审视新法,对其某些不尽如人意或难以推行之处加以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减轻民户的负担,如前面介绍过的降低免役宽剩钱的征收数额和青苗钱的利息。这些修改主要对普通民户有利。此外,在恢复免役法时,还规定各地富裕人户缴纳免役钱在100 贯以上者,可以每100 贯减收三分,即30贯。这项改动对大地主十分有利,能使其少缴纳数目可观的免役钱,有利于缓和他们对新法的抵触,减少恢复新法的阻力。 其次,"绍述"仅仅恢复了熙宁时期的新法,即把新法大体恢复到王安石第二次罢相以后元丰年间的状况,便就此止步,没有沿着王安石变法时的方向进一步前进。这显示出经过元祐更化时严酷政治斗争的打击,那些坚决主张变法的势力已经失去了熙宁时期的锐气,其势力也大不如以前。王安石变法时在朝廷中推行变法的主要人物,除王安石已经病死以外,其他人几乎都参加了"绍述",但其中已无公认的领袖人物,变法势力内部的凝聚力也有所下降。 再次,从元祐更化到"绍述"的历程可以看出,新法的废止和恢复都与最高统治者的变更有关。神宗皇帝病死和反对变法的高太后主持朝政是反变法势力罢废新法的关键因素。同样,高太后病死和拥护新法的哲宗皇帝亲政也是新法得以恢复的关键因素。最高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决定重要政治、经济政策和典章制度的兴废,是中国古代政治的突出特点。这一特点在"绍述"以后关于新法废立的争论中还将一再表现出来。 当然,还应看到,熙宁时期的新法能够在罢废近十年后又被恢复,其根本原因是新法得到了广泛的社会阶层的拥护,使他们可以从中得到或多或少的利益,国家的财政状况也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哲宗皇帝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这促使他下决心恢复新法。 哲宗在位期间,在西北边境地区对西夏等也采取了积极进取的开边政策。绍圣二年(1095 年),宋朝在西北进筑堡塞,开拓疆土,并屡败西夏军队。但几年后在青唐(今青海西宁)等地遭遇吐蕃人的抵抗,开边活动遂终止。 主张变法的势力重新执政以后不久,在其内部开始发生分裂。章惇曾提出,将文彦博等数十位反对新法的人流放到岭南,遭到中书侍郎李清臣的反对,以为流放数朝元老将使舆论震动。哲宗采纳李清臣的意见。章、李之间由此不和。不久,章惇迫使李清臣离开朝廷,出知河南府。 造成变法势力更大分裂的是曾布。曾布是王安石变法的核心人物之一,曾主持制定和推行了多部新法,在同反变法势力的斗争中也卓有成效,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曾布为免受复杂多变的政治斗争的祸患,常看风使舵。在熙宁变法期间,他就为迎合神宗皇帝而全面反对市易法,并因此离开朝廷改任知州。绍圣元年(1094 年),曾布在章惇引荐下出任同知枢密院事,并积极参与"绍述"和开边活动。但他与变法势力的另一位重要人物吕惠卿有旧隙,竭力阻挠吕惠卿重返朝廷任职。后来,他又指责章惇"专恣弄权,日甚一日",认为章惇处置元祐党人是"报私怨"。当然不能说曾布的看法完全不对,但他的种种活动在变法势力中起了破坏作用。 元符三年(1100 年)正月,哲宗皇帝病死。哲宗无子,神宗皇后向氏提议立神宗十一子赵佶即位,称徽宗。向太后原来也是新法的反对者。为立皇帝事,章惇与向太后有异议,曾布附和向太后。徽宗即位后,向太后当权,支持新法的章惇、蔡京、蔡卞等人先后被贬斥出朝,任用熙宁时竭力反对变法的韩琦之子韩忠彦为左相,曾布为右相。司马光、文彦博等反对新法的人被恢复名誉。朝廷的政策又一次因为最高统治者的更替而发生重大变化,再次摆向反对变法的势力一边。而变法势力由于这次打击和内部分裂而进一步削弱。 2。新法的蜕变元符三年(1100 年)七月,朝廷的政治倾向再次发生重大变化。这次的变化也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变动引起的。即位不久的徽宗皇帝已年满18 岁,向太后不得不还政给徽宗。几个月后,向太后病死。反对新法的势力失去了最重要的支持者。年轻的徽宗皇帝决心消除多年来朋党之间的政争,在1101 年改年号为"建中靖国"。因支持向太后而得到重用的曾布,秘密向徽宗皇帝建言,"绍述"父兄(即继承神宗、哲宗的政策)。徽宗听从此议,决定继续推行新法,并于次年再改年号为"崇宁",意为崇法熙宁。支持新法的人得以再度回朝执政。曾布还提出,"调和元祐、绍圣之人",即支持和反对新法的人并用,但遭到两方面人士的共同反对,徽宗也拒绝采纳。就在崇宁元年(1102 年),左、右两相韩忠彦和曾布先后被罢免出朝,蔡京重返朝廷为相。此后,他先后四次为相,时间长达17 年之久,与宦官童贯等人一起长期掌握全部军政大权。 蔡京是在王安石变法期间进士及第的,当时才20 多岁。他为官初期追随支持变法的势力。元祐更化时,司马光罢废免役法。当时知开封府的蔡京,按照司马光的限令于五日内在开封府所属各县全部改募役为差役,受到司马光的称赞。哲宗绍圣时,章惇恢复新法,蔡京出任户部尚书,积极协助章惇重行新法。徽宗初期向太后当政时,蔡京作为支持恢复新法的重要人物被罢官,闲居杭州。徽宗亲政后,他又作为变法派的代表人物重返朝廷,执掌朝政。蔡京执政后,元祐以来环绕着变法的政治旧案重被翻转,首先是将司马光、文彦博、苏轼、苏辙、程颐等反对新法的著名人物百余人定为元祐奸党,又将元符末年向太后执政时反对新法的数百人定为邪党,维护新法的人中与蔡京意见不一的人如章惇等也被定为邪党。蔡京以"绍述"为名,继续推行新法。他也声称"不患无财,患不能理财",重新打出"理财"的旗号。但他把新法和理财逐渐变为恣意搜括民财,满足徽宗和蔡京、童贯小集团成员穷奢极侈的手段。所以,在徽宗在位、蔡京执政时期,新法已经发生蜕变,以新法名义推行的种种措施,无论是目的还是内容都与熙宁时期不同。这一时期是北宋极度腐朽、黑暗的时期,也是北宋走向覆亡的时期。 (1)搜括民财的种种措施蔡京执政后,仿照王安石变法时的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置了讲议司,由他亲自主持,商定关于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泽等方面的政事。蔡京提倡理财。但他的理财方针与王安石变法时采取的"民不加赋而国用饶"的方针完全不同,仅仅意味着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而不顾及理财的前提增加生产。所以,蔡京的理财实际上是聚敛,是搜括民财,他执政时财政收入的增加是以民间的穷困为代价的。 徽宗、蔡京时期所采取的搜括民财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巧立名目,增收赋税。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蔡京执政时期各地以各种名目增收赋税,其中有些项目是原来就有的,有些项目是新增加的。例如折变。从宋初以来就有,在徽宗时演变成为非法的反复折变,即"纽折"。先以"一匹折纳钱若干",继之"钱又折麦若干"。如此纽折,"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①,民户缴纳的赋税便增加数倍。西蜀地区原来税钱300 文折绢一匹,因展转纽折,竟增加为23 贯,为原来的数十倍。又如和买。原来也已有之,熙宁时实行"按等均敷"的办法,规定乡村上户摊派和买,而下户不敷和买,户等越高和买就越多。徽宗大观年间(1107-1110 年)则规定对大地主"依年例减半俵买"②,差额部分均敷给中、下等民户。而且许多地方官府在和买时不再预支现钱,并恢复仁宗时仅付三分现钱,同时配给七分官盐的办法,后又发展为完全不付钱而白取之。这样,和买便开始向定额税演变。此外,绢帛类除和买外,还增加了预买、泛买、常平司和买、应副燕山和买等名目。米各类的和籴数量不断增加,还设置了均籴、补发上供和籴等项。名为两相情愿的公平买卖,实则是给低价的强行征购,形同赋税。再如支移。支移原来曾是民户的沉重负担,徽宗时已不再支移,改为征收"地里脚钱"。脚钱数额非常之高,以至一斗税粮的地里脚钱竟与元丰时的正税相当。一些以往一向不施行支移的地区,也加征地里脚钱。而且脚钱也"反复纽折,以至数倍于昔,农民至鬻(yù,音育,卖)牛易产犹不能给"①。上述各项,使乡村农户的赋税负担大大加重,并使徽宗在位时成为北宋赋税剧增的又一个高潮。 --大量增加免役钱。蔡京入相后,免役法得到恢复。最初只是照哲宗绍圣时的原样施行,后来各种名目的免役钱不断增加,而官户和上等民户缴纳的役钱则有所减少。例如,凡是有坟寺的人户都可以免除坟寺的役钱,使许多富裕人户诡称有坟寺而少缴役钱。但是,豪强之家少 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九之一七。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七。 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五。 交的役钱都要"均敷于下户",这样就把原由上户承担的役钱转嫁给了下户。一些地区由于免役钱名目的增加而使缴纳数额大增。巩州在神宗元丰年间所纳役钱仅400 贯,到徽宗政和元年(1111 年)增加为29000余贯,增加了70 多倍。免役法的兑变由此可见一斑。 --恢复榷茶制度。北宋本来曾对茶叶实行国家征榷,但由于弊病较多,仁宗在位末年废弃榷茶法,改行通商法,即对种茶园户"官收租钱",对贩茶商人"官收征算"。王安石变法期间,神宗皇帝欲恢复榷茶,王安石则不赞成,后来由于与西北民族的茶马贸易而对川茶实行征榷。崇宁元年(1102 年),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实行榷茶制度,在各地设置官场收购茶叶,商人只能凭引领茶贩运,不得与园户私相交易。崇宁四年(1105 年),朝廷修改茶法,废除各州县设置的茶场,商人可直接到茶叶产地官府或京师领取长引或短引,向园户购买茶叶贩运。凭长引可以各路贩运,凭短引只限于本路贩运。官府批给茶引时要"抽盘"(即征税)。实行此法,每年的茶税收入增至430 万贯左右,为北宋中期时的十余倍。徽宗皇帝每年以茶税100 万贯为"御用"。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朝廷再改茶法。新的茶法更加完备、严密,其中规定:园户统由专门的户籍管理,其茶叶产量和质量都要在官府登录;商人可凭引任意与园户交易,但须到指定地区出售茶叶;商人请茶引时缴纳私钱,每引纳钱100 贯至300 贯不等。经过修改的茶法称为"政和茶法",综合了禁榷法和通商法,官府不再干预茶叶的生产和交易,又可得丰厚的茶利。因而南宋时也基本实行此法,并对后来的榷茶制度产生很大影响。从这方面看,蔡京执政时主持制定的政和茶法是对茶叶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蔡京10 年三易茶叶的目的在于增加茶利。由于茶利过高,商贩购买茶引所费增加数倍,茶叶销售价格也随之提高,"民间例食贵茶,而细民均受其害",甚至产茶区也是如此,生产茶叶的园户并未因此增加收入。所以,每年400 万贯的茶利实际上全部来自茶叶的消费者,这对普通民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修订盐钞法。蔡京执政期间屡次修改盐钞法,废除了东南六路食盐官运官卖制,任由商人到榷货务出钱购买盐钞,再凭钞去产地领盐,到指定的地区贩卖。由此可见,蔡京对盐法的变更与对茶法的变更类似,其基本方向都是使官府摆脱对专卖物品生产和销售过程的直接干预,同时又不失专卖收入。蔡京的盐钞法在南宋时也基本上继续施行。另一方面,蔡京对盐法的修改更露骨地表现出其目的只在盐利。蔡京屡变盐法,商人买钞后尚未领盐,盐法变更,旧钞已废,又须换领新钞,换领时要贴纳20%的现钱,不贴纳现钱的旧钞领盐时要大打折扣,且极不方便。 所以,每变一次盐法,旧钞就要贬值一回,钞价虽未提高,商人却要付出更多的现钱。这实际上是朝廷盘剥商人的手段。盐价因此大涨,而朝廷还要各地官府强迫民户按户等买盐,以至有的一等户一年要花上千贯盐钱。如此做法,使朝廷的盐利大增,每年收入1000 多万贯,有时达到2000 万贯,是北宋前所未有的,同时也遭到社会上广泛的反对。 --侵掠民田。北宋时在汝州有国有土地,专门种植水稻,颇有收益。徽宗时,宦官杨戬(jiǎn,音剪)主管后苑作时,有人向他建议,把汝州的稻田推广于府畿,名曰公田。于是,政和六年(1116 年)设立"西城公田所",由杨戬主持,专事检括公田。西城所检括的公田完全是从民间侵掠而来。其办法主要有:括取天荒、逃田、废堤、弃堰、淤地、湖泊等,凡是他们看中的民间上好田地,都可指为天荒田,括为公田,以至鲁山全县的土地都被括为公田,然后再迫使百姓租佃,强征公田钱;利用甚至故意制造民间土地纠纷,使田契"展转究寻,至无可证",遂把该地指为公田,设立官租;按民间田契所载土地面积,用新颁乐尺打量,而乐尺小于旧尺,田地多出部分便被没入官。京东、京西等路以及淮北地区均受检括公田之害。杨戬死后,李彦主持此事,前后近十年,括公田34300 余顷。由于检括公田的手法几近公开掠夺,民怨极大,在确山县还曾发生为催索公田租钱而杖死农民千余人的事件,为了防止激起民变,宣和七年(1125 年),十二月,诏令撤销西城所,将拘没到的土地还给旧佃人,并将李彦赐死。 --滥发钱引。徽宗时川蜀地区使用的交子发生重大变化。自仁宗至神宗数十年间,交子一直比较稳定。哲宗元祐年间,交子价值有所贬损,一贯交子"止卖900 以上",即贬值10%,蔡京执政后,为解决用兵费用,大量增发交子,并改称钱引,试图推行到各路。崇宁四年(1105年),一次发行钱引26556340 贯,当年又增造540 万贯,大观元年(1107年)再增加554 万贯,比自仁宗天圣元年(1023 年)以来长期稳定的发行额1256340 贯多出近30 倍。钱引贬值75%以上,造成恶性的通货膨胀,许多大商人投机牟利,普通民户深受其害。纸币的大幅度贬值完全是朝廷聚敛财富的政策造成的,使朝廷的威信随之扫地。 凡此种种,已完全背离王安石变法的宗旨。后来曾有人评论说:"蔡京用事,举天下之财而尽用","非祖宗熙丰之法"。 (2)在腐败中覆亡徽宗、蔡京时期采取的种种搜括民财的措施,完全是为了满足徽宗皇帝个人以及蔡京小集团的穷奢极侈。他们一伙的腐败达到了北宋以来前所未有的程度。宫中大兴土木,增建宫殿、园林,每天役使工匠万人。在新建的九成宫内安放的九个大铜鼎,即用铜22 万斤。徽宗在宫中整日玩乐,大摆酒宴,表演各种乐舞、百戏、杂剧。宫中消费因此大增,朝廷左藏库以往每月支费36 万贯,到徽宗时增至120 万贯。蔡京一伙也是如此。蔡京姬妾成群,"享用侈靡"。为他做一碗羹要杀鹌鹑数百只。 一次留讲议司官员吃饭,仅蟹黄馒头一项就用钱1300 多贯。蔡京、童贯等人还占有大量田地,直接盘剥农户。 为了满足宫中和朝廷的靡费,徽宗时各地上供数额大增。王安石变法时,内外府库充衍,各路积存的钱谷可支用20 年,东南六路库中粮米常有600 万石。徽宗即位时,各地仓库仍有积存。蔡京任用姻亲胡师文为发运使,将库存本钱全部上贡给朝廷挥霍。各路也相继照此办法,各地谷储钱谷全被搜空。各路每年向朝廷上供的数额增至原来的十几倍。 朝廷还增设专门机构,专门搜罗、制造各种奢侈品。崇宁元年(1102年),在杭州设立造作局,由童贯主持,专为皇室制造牙角金玉竹藤织绣等物品,每天役使工匠数千名。所需物料,全向当地民间征敛。崇宁四年(1105 年),又在苏州设立应奉局,由朱■(mi3n,音免)主管,专为皇室搜罗各种珍奇物品。徽宗喜好奇花异石,蔡京初命朱■密取江浙花石进奉,后来演变为公开的大规模掠夺。民户如有一石一木被看中,便由兵士搬走,甚至不惜拆毁屋墙,稍有违抗便被治罪。深山、江湖中的异物则差遣工役去开采。为运输花石动用大批船只,每10 艘船编为一纲,称为"花石纲",一块巨石的运费便达30 万贯。花石所过,沿途甚至不惜毁桥梁、凿城郭。京城建造的延福宫、景龙江、艮岳等,使用山石数以万计。 蔡京、童贯等人也借机掠夺财物。每逢蔡京生日,各地都要奉献大宗礼物,称为"生辰纲",给各地民户带来很大负担,还要征调大量民力。童贯等人还鬻卖官爵,收受贿赂。当时京师内就有"三百贯,直通判,五百贯,直秘阁"的说法。 在朝廷日益腐败的同时,大地主、大商人的兼并活动也有所发展。 豪强兼并势力在王安石变法中曾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打击,但在变法失败后的几十年间力量又有所恢复。这不仅是因为反对新法的势力屡罢新法,纵容兼并之家,还因为哲宗、徽宗时的两次"绍述"都对新法中摧制兼并的内容有所修改,熙宁时期抑兼并的势头早已尽失,加之徽宗、蔡京一伙只知聚敛,不顾社会生产的稳定发展,兼并活动反较过去有所加剧。有的地方几十户人家的乡村,田地几乎都被兼并之家用各种手段侵夺,只剩下三五户还有少量田地。兼并的加剧使为数众多的农户破产,农业生产下降。也是在徽宗在位时期,各地相继发生较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崇宁元年至崇宁四年(1102-1105 年),北方的开封府界、京东、河北、淮南等路连年大蝗,形成严重灾荒。政和七年(1117 年),黄河在河间、沧州决口,上百万人被淹死。次年,南方的江、淮、荆、浙等路发生大水灾,许多农民被淹死,被迫离家逃难者不计其数。灾情较重的地方,农户生活苦不堪言,有些农民靠吃野菜和榆树皮为生,还有的甚至人相食之。许多地方的农村呈现出凄凉的景象。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北宋末年各地颇不安定,先后发生了若干起在北宋尚属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两浙地区一直最为富庶,也是朝廷财赋的重要来源,徽宗时又在此设置造作、应奉两局,大量勒索花石纲,民户负担极重,民怨不断。徽宗宣和二年(1120 年),睦州青溪县(今浙江淳安西北)大地主、里正方腊率众起义,远近农民闻风响应,义军多达万人,很快席卷浙江境内6 州50 余县,江浙等地不少地方都有义军随之而起。起义持续一年多。京东路遭遇水灾后,农民流离失所,无以为生。宣和元年(1119 年)底,宋江等人在京东路起义,影响波及河北、淮南等路。朝廷从金朝手中赎回燕京(今北京)及其附近六州以后,燕京的大批驻军所需费用均由河北、山东、河东等地民户承担,并须运粮到燕京交纳,沿途盘费即为所运粮食的十多倍。随后,继蔡京之后为相的王黼(fǔ,音辅)在全国征收免夫钱,数额高达6200 万贯。宣和五年(1123 年),河北、京东农民不堪负担,纷纷起义,人数多者达到数十万,以至"巡、尉不敢抗,县、镇不敢守",北方大部分地区均受其影响。 就在北宋的统治日益腐败、黑暗的时候,北方的女真族建立金朝。 宣和二年(1120 年),宋、金订立"海上盟约",夹击辽朝。1125 年(宋宣和七年,辽保大五年,金天会三年)初,金灭辽,并于当年乘胜南下侵宋。靖康元年(1126 年),刚刚即位的钦宗皇帝被迫将祸国殃民的蔡京、王黼、童贯等人流放或处斩。同年底、金军攻破汴京。靖康二年(1127年)四月,金军俘虏徽、钦二帝。北宋王朝在腐败中覆亡。 四、繁荣与衰朽--南宋经济1127 年五月,康王赵构(1107-1187 年)在应天府(今河南商丘) 即位,称高宗,改年号为建炎。此后几年,宋廷在金军压力下几度南撤,直至绍兴二年(1132 年)返回临安府(今杭州),南宋王朝才得以建立稳定的统治。1276 年,元朝军队占领临安府。1279 年,南宋灭亡,前后历时152 年。南宋始终处于北方的金、元的军事压力之下,其内部生产继续发展,经济比较繁荣。南宋时,各项主要的经济制度基本沿袭北宋旧制,只有少许调整,但土地兼并异常剧烈,赋税远较北宋时繁重,纸币广泛发行,通货膨胀严重。在这一部分里,除介绍南宋时的经济发展外,将着重介绍兼并、赋税、纸币和通货膨胀等方面的情况。 (一)军事对峙下的经济发展1。经济发展的背景南宋的国土远远小于北宋,大约只有北宋3/5,江淮以北的广大北方地区都已不在其版图之内。随着国土面积的缩小,对生产有重要意义的人口和耕地也随之减少。先看人口。南宋前期高宗绍兴三十年(1160 年)时,全国共有11375733 户。后来,户数逐渐有所增长。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为12335450 户,光宗绍熙四年(1193 年)为12302873 户,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 年)为12670801 户。①由此可见,南宋的人口大体为1200万户左右,按每户五口人计,约为6000 万人左右。这个数字同北宋后期的大约1 亿人左右相比,仅为3/5 左右。人口减少的幅度与国土减少的幅度大体相当。但是,南宋各地人口的分布颇不平衡,有些地区的人口比北宋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有些地区则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一般地说,经济比较发达的两浙、江南等路和川蜀地区人口有所增长,正在发展中的闽广地区的人口也有相当的增长,而淮南东、西路和荆湖北路等地区,受宋金之间的战争影响较大,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 南宋的垦田总面积,文献没有记载。但南宋时各地开垦了大量的圩田、葑田、山田、涂田等,垦田面积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但由于江南各地在北宋及其以前已经过数百年的开发,可供垦辟的土地数量已经较少。特别是在人口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两浙路等地,垦田的增加远不及人口的增加,原来就已存在的人多地少的问题更趋严重。 南宋自始至终处于同北方王朝的军事对峙之中,先是同金朝,后是同蒙古人,战事时断时续。南宋初年,金军数次南侵。建炎二年(1128年)冬,金军渡过长江,占领建康府(今南京),高宗皇帝被迫自杭州出逃,漂泊于海上,金军一直追至明州(今浙江宁波)。这是金军南侵最远的一次。南宋军队经过四、五年的艰苦奋战,才使南宋王朝的统治得以稳定下来。此后,南宋也曾发动北伐,试图收复北方领土,并取得很大的胜利。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高宗皇帝于绍兴十一年(1141 年) 十一月与金朝议定和约,南宋称臣于金,每年向金朝输纳白银35 万两、绢25 万匹。这次议和史称"绍兴和议",使宋金之间在此后20 年内维 ① 见马端临《文献通考·户口考》。 持了大体和平的局面。绍兴三十一年(1161 年),金军渡过淮河,再次大举南侵,两次试图渡过长江都被阻止。孝宗隆兴元年(1163 年),南宋出师北上,被金军挫败,两国再次议和,金宋改为叔侄之国,南宋改为每年输纳白银20 万两、绢20 万匹,此即"隆兴和议"。这次的和平局面维持了40 多年。宁宗开禧二年(1206 年),南宋发动北伐战争,再次被金军挫败。西周于嘉定元年(1208 年)第三次议和,金宋两国改为伯侄之国,南宋输纳钱物增至白银30 万两、绢30 万匹,并另付犒军银300 万两,史称"嘉定和议"。此后不久,金朝开始遭到蒙古人的攻击,南宋与金朝之间也重开战事,绵延十余年,直至金亡。而南宋与蒙古人之间的战争,则从金朝灭亡(1234 年)起,断断续续地进行了40 多年,一直到元朝灭亡南宋为止。 由此可见,南宋152 年间,一直处在北方强大的军事压力之下,仅有两次较长时间的和平。一次是从绍兴十一年到绍兴三十一年,共20 年;一次是从隆兴二年(1164 年)到开禧二年,共42 年。两次的时间加在一起,仅占南宋统治时间的2/5。就所承受的军事压力的强度和持续的时间而言,南宋远甚于北宋。这对南宋的政治和军事造成了长期的、相当严重的影响,使其具有许多不同于北宋的特点。 在政治上,失去大片国土和屡次接受屈辱的议和条件,在南宋朝廷内外引起强烈的不满。朝廷内部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主战与主和两种势力,它们一直进行着尖锐、激烈的斗争。主和势力妥协、退让,试图偏安江南一隅,为此不惜放弃国土,纳贡称臣。主战势力虽力主抗金、收复失地,却多次发动未经充分准备的北伐,造成惨重损失。南宋还是理学继续兴起并最终取得统治地位的时期。一般地说,理学家与崇尚理学的人倾向于主和,各种不同程度地反对理学的人倾向于主战。主和与主战,理学与反理学,这两方面的斗争交织在一起,使南宋朝廷内部远不如北宋平稳,还引发出许多无谓的党争。 朝廷在金朝面前的多次妥协退让,以及民间经济负担的不断加重,还引发了为数众多的起义反抗事件。在南宋政权刚刚建立、局势尚未恢复稳定时,各地就发生了数起规模较大的起义,范围遍及长江以南各地,有些起义参加者达10 多万人。最著名的是在洞庭湖周围由钟相、杨么领导的起义,攻占了10 多个县,建立了政权,时间持续数年。小规模的反抗朝廷的斗争则层出不穷。南宋政权的统治稳定以后,各种中、小规模的反抗事件仍接连不断。所以,即使在不与金朝作战的和平时期,南宋统治区域内部仍不甚安宁。 长期的军事对峙对经济的影响更为严重。首先是战争对于农业生产的直接破坏。南宋时,京西路已徒具虚名,实际上已经处于金朝的统治之下。这里在北宋神宗元丰年间有800965 户①,在北宋诸路中属中等规模,到南宋宁宗嘉定年间仅有6250 户②,不仅北宋时的1%。农业生产的凋弊由此可见。两淮路和荆湖北路是南宋与金朝之间数次战争的主要场所,人口大量南迁,户口为之锐减。淮南东路在元丰年间有612565 户,嘉定时减为127369 户,减少80%左右;淮南西路分别为738499 户和 ① 据王存《元丰九域志》。 ② 据马端临《文献通考》户口考二。 218250 户,减少70%左右;荆湖北路分别为657533 户和369820 户,减少45%左右。①这些地区在北宋时都是农业生产水平中等偏高的地区,土地利用比较充分,精耕细作技术有相当的发展。随着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减少,大量肥沃的耕地荒芜,农业生产倒退到广种薄收的状态。农业生产的下降,使那里的手工业和商业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下降。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持续的军事对峙给朝廷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北宋与南宋之交,原有的禁军大部溃散,剩余的沦为与厢军类似的杂役兵。南宋朝廷被迫重新组建正规军,称为屯驻大军。南宋后期,各地又在屯驻大军以外组建了多种番号的新军。南宋军队平时就有约40 万人,遇战事时人数还要增加。维持这样多的军队耗费了朝廷的绝大部分财政收入。而南宋的国土、人口都远远少于北宋,赋税来源也相应减少。所以,南宋朝廷几乎一直处于财政较紧张的状态。只是孝宗在"隆兴和议"以后曾为准备北伐而有计划地逐年增加财政储备,到淳熙十年(1183年),中央和各地官府库存的钱币达4700 多万贯,其中专门为此设置的朝廷左藏封桩库储存3000 多万贯。这是王安石变法以后的最高储备数额。 南宋时,朝廷几乎没有为缓解财政压力采取过积极、建设性的措施。 由于财赋来源有限,即便是在孝宗理财时也主要是采用把财政负担转嫁给民间的办法。孝宗以后各朝,在这方面更加肆无忌惮。朝廷采取的办法之一是增加赋税。北宋中、后期赋税本已不断增加,并且超过了前代。自南宋初年起,朝廷便以军费开支浩大为由不断增加赋税,除旧税税额增加外,还新增了许多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从孝宗淳熙末年(1189 年)起,国家的货币收入总额就已超过了北宋时的最高峰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和神宗元丰年间。如前所述,南宋的国土和人口都仅为北宋的3/5左右。这表明,人均赋税负担已增加了将近一倍。而赋税增加的势头一直持续到南宋晚期。朝廷缓解财政压力的另一个办法是发行纸币。南宋时各地广泛使用纸币。南宋中、后期,财政状况继续恶化,出现了持续加重的财政危机,纸币的发行也大大超过原来规定的限额,币值大幅度下跌,物价飞涨。增加赋税和滥发纸币,对南宋经济的发展有严重的不良影响,同时也是南宋时民间的起义、反抗事件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南宋皇室的奢侈靡费和各级官府的腐败也远远超过了北宋。这进一步加重了国家财政和一般民户的负担。北宋时,最奢侈的皇帝是徽宗,每月从户部支出的费用为95 万贯。而南宋高宗在局势尚未恢复稳定的绍兴初年,每月的花费就达到110 万贯,奢侈的程度超过了徽宗。以后的某些皇帝生活更加糜烂。皇帝如此,文臣武将亦如此。他们用各种手段兼并土地。各地肥沃农田多为他们占据。南宋初年权臣秦桧(1090-1155年),号称家道式微,他死后其子孙仍能每年收租10 万斛(合5 万石)。南宋中期权臣韩侂胄(1152-1207 年)及其党羽,在"开禧北伐"失败后被没收的田地上每年可收租米722700 余斛,另外还有现钱1315000 余贯。南宋初年大将张俊(1086-1154 年),田产分散在许多州县,年收租米达60 万斛,超过南宋时绍兴府每年征收的秋税。抗金名将岳飞(1103-1142 年),早年曾当过佃客,所占田产是南宋著名将帅中最少的,仍 ① 以上户数见王存《元丰九域志》和马端临《文献通考·户口考》。 有将近80 顷。所以,"南宋将帅之豪侈,又有度越前代者"①。土地兼并之风由此愈演愈烈。各地官府则与豪门大户相勾结,以各种办法巧取豪夺,把赋税负担转嫁给普通民户。从朝廷到各级官府的官员贪污受贿成风。由此可见,南宋的统治远比北宋时腐败、黑暗。 以上这些是影响南宋经济发展的几个主要因素。这样的政治背景无疑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消极的影响。尽管如此,由于过去形成的生产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南宋在经济方面仍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程度都超过了北宋,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当然,南宋中期以后,朝廷推行的种种政策逐渐使经济的发展脱离健康的轨道,而到后期经济则日益濒于崩溃。这些将在后面分别述及。 2。经济发展概况(1)农业到南宋时,江南各地的平原早已得到垦辟。所以,南宋新垦辟的耕地,主要是在过去没有充分利用的低洼地、滩涂、山地上开垦的圩田、葑田、山田、涂田、沙田等。特别是圩田比较发达,官府和民间都致力于开垦。官府开垦的称官圩,民间开垦的称私圩。江南东路的圩田最为发达,仅官圩就有79 万多亩,该路太平州的官、私圩田合计占全州垦田面积的90%;该路宣城县有私圩58 万亩,私圩17 万亩,合计占全县垦田面积的一半以上。两浙路的圩田也很发达,越州的鉴湖和明州的广德湖周围上百里都修造了圩田,淀山湖周围被围垦的面积达数十万亩。圩田土质肥沃、灌溉便利,因而是稳产、高产的农田。江南东路、淮南东路、两广地区以及长江江面上,开垦了大量"木柴田丘"、随水浮沉的葑田。福建路、江南西路、浙东和四川地区的农民在山垅上开辟出许多梯田。沿海地区以土石筑堤,阻挡潮水,将滩涂辟为涂田。沙田是在河湖泥沙淤积成的新涨滩地上开垦的农田,两浙路、淮南东路、江南西路等地开垦了较多的沙田,孝宗时这三路共有沙田280 多万亩。圩田、葑田、梯田、涂田、沙田等的大量开垦,增加了垦田总面积,也标志着南方各地对土地的利用达到了新的高度。 南宋比较重视水利建设。在南宋最初50 年里,各地兴建和修复了一些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高宗时,荆湖南路潭州(今湖南长沙)修复龟塘,可灌溉官私垦田万顷。兴元府(今陕西汉中)的山河堰、镇江府练湖的72 源,都可灌溉农田万顷左右。成都府路的眉州修筑通济堰,使新津、眉山、彭山等县数10 万亩农田成为沃土。泰州的捍海堰,在北宋末年被海水冲决,南宋孝宗、宁宗时两次修筑,规模有所扩大。南宋各地豪强之家围江、湖造田者较多,往往造成水害。遇天旱时,围田者独霸水源,使周围农田得不到灌溉;遇水涝时,围田者只顾泄水排涝,殃及周围农田。朝廷多次下令禁止围田,甚至强令开掘了几处为害较大的围田,但围田造成的水害仍屡禁不绝。 南宋时江南的精耕细作技术有进一步的发展,优良的作物品种得到进一步的推广。两浙路农民的耕作技术尤为精细。那里每年秋收之后即耕一遍田,次年初春再耕,使土细如面,称为"耖(chào)田";大暑 ① 赵翼:《陔余丛考》卷一八,《南宋将帅之豪富》。 时决塍(chéng,音成,田埂)放水,让太阳曝晒,使苗根坚固,减少倒伏的危险,称为"靠田"或"搁田";靠田后再车水入田,使稻子遇旱不枯,称为"还水";待稻子长高以后,再耙田几遍,由此可保丰收。 北宋时就已引进并在南方种植的占城稻,到南宋时普遍种植 ,成为早籼稻的主要品种;江南东路农民还栽种了从高丽传入的黄粒稻,稻芒长,稻粒饱满,是少见的优良品种;浙东、江东等地还培育了几种抗涝、耐寒、耐旱的水稻品种,各地籼稻、粳稻、糯稻品种多达200 余种。复种技术也得到进一步推广。南宋时,大量北方人口南迁,他们一般喜吃面食,使南方麦价激增,种麦获利多于种稻一倍。加之酿酒和军队养马都需要大量麦子,官府也竭力推广种麦,南方各地普遍实行了冬麦和晚稻两熟制,改变了南方种麦少的状况,也大幅度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粮食产量。在有些地区还种植了春小麦。闽广地区的某些膏腴的农田已开始种植双季稻,虽然还不普及,却对以后南方农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由于耕作技术的进步和作物品种的增加,南宋时的粮食产量有进一步的提高。两浙路仍是产量最高的地区,一般在三、四石以上,还出现过亩产稻谷六、七石的高产纪录。川蜀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各地,下田一般可产稻谷二石,上田则可产三石左右。实行麦、稻两熟制的地区,亩产一般可以达到三、四石。 在经济作物方面,除茶叶、甘蔗、各种水果等继续广泛种植以外,棉花的栽种逐渐增多。北宋时,棉花的种植还只限于气候较热的福建和两广地区。到南宋后期,种植范围迅速向北扩展,远及长江和淮河流域。南方的农民已初步掌握植棉技术,每年二、三月间播种,每月要锄草数次。 陈旉撰写的《农书》是宋代最重要的农学著作。陈旉生活于北宋与南宋之交时。他在北宋末年总结了两浙地区农民的耕作经验,在南宋高宗绍兴年间撰成《农书》。书中介绍了稻、麦、粟、豆、麻、芝麻等作物的种植时间和方法,还介绍了植桑养蚕以及养牛的方法,并有专篇论述施肥、秧田育苗等农业技术。陈旉注意到农业的多种经营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等问题。他指出,虽然各地土质好坏不一,但只要治理得法,就都适合耕种,并会获得较好的收成。《农书》是在宋代成书的唯一一部综合性农学著作。出生于南宋晚年的王祯在元代初年也曾撰写一部《农书》,内容更为丰富,详细介绍了许多宋代农业生产经验。此外,宋代还有若干种有关经济作物的专书。北宋时有陈翥( hù,音铸)撰写的《桐谱》、蔡襄撰写的《荔枝谱》,南宋时有韩彦直撰写的《橘录》、陈景沂撰写的《全芳备祖》,以及多种《芍药谱》、《菊谱》等。这些专著论述了有关作物的种类、栽培、采摘,以及加工、贮藏,有的还涉及植物的嫁接与变异,防治病虫害、果园管理等。这些书都是对宋代经济作物种植和园艺经验的总结。 (2)手工业南宋的手工业,从总体上看继续有所发展。南宋和北宋所处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手工业中各行业的发展亦不相同。有些行业发展较快,而有些行业急剧衰落。下面按行业分别介绍。 兵器制造。由于南宋时战事频繁,对各类兵器的需要量极大,兵器制造业发展很快,在各地都设立了制造兵器的作坊,除生产大量传统的冷兵器外,火器的发展尤为迅速。南宋时新创制的火器,有霹雳炮和用竹筒装火药的火枪、突火枪。火器的生产数量很大。南宋早期,建康府都作院在两年多里就生产火器近4 万件,有些地方的作院每年也能生产数千件。这表明,火药的应用和火器制作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 造船业。南宋时,水上运输和海外贸易都很发达,推动造船业继续发展。造船技术又有所进步,制造的船的规模更大。南宋时大的海船,可以装载数万石货物,深、阔各有几十丈,比北宋时的海船要大几倍。 据记载,经南海驶往波斯湾的远洋海船,舵长数丈,可以装载几百人,携带可供一年食用的粮食,船上还可以酿酒和养猪。①船舶航行在海上,遇风雨阴晦天气,使用指南针导航,准确无误。这样巨型的海船是当时世界上罕见的。 制瓷业。南宋时瓷器继续得到广泛使用。由于海外贸易迅速发展,输往海外的瓷器数量大增,使制瓷业有很大的发展,各地瓷窑产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景德镇瓷窑发展较快。吉州窑、龙泉窑和闽广沿海地区的瓷窑也发展迅速,成为南宋的重要瓷器产地。南宋时瓷窑内部已经有一定的分工,制陶、车坯、釉坯、印花、画花、雕花等都各有专门的工匠。 纺织业。南宋时纺织业继续发展,两浙、川蜀地区仍是丝织业的中心,能织造多种高级丝织品。广西、四川是麻织业的中心,所产麻布运销各地。南宋虽然国土大大小于北宋,朝廷征收的丝、麻织品的数量却超过北宋,达千万匹以上,表明纺织业的产量有较大增长。随着棉花的大量种植,棉织业出现并迅速发展。捍、弹、纺、织等都有了专门的工具。棉织业尤以广东发达,所产棉布有幅阔匹长、细密洁白的"慢吉贝"和幅窄质粗的"粗吉贝"等品种。海南岛的黎族人还可用织机生产出彩线交织成花纹的棉布。棉织业的兴起是南宋手工业的重要成就。南宋棉织业的经营方式尚未超出农村家庭手工业的范围。 印刷业和造纸业。南宋时官府、官员、民间书坊都从事雕版印刷,印本书籍广为流传。临安、福建和四川是印刷业的主要中心。临安国子监印制的"监本"质量较高。福建印制的书籍还运往海外。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印书纸的生产在造纸业中愈益重要,有些地方已专门生产印刷书籍、簿籍的纸张,较著名的有四川生产的楮(chǔ,音楚)皮纸和竹纸。书写用的纸张主要讲求精美,用于制作供文人使用的精致笺纸。 矿冶业。南宋的矿冶业远比北宋时落后,矿产的品种和产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这是因为宋代的矿产多数分布在北方,朝廷南迁后,淮河和汉水以北地区的大量矿藏都不再处于宋朝的统治范围以内,矿产量急剧下跌。南宋初年,原有的金、银矿有一半以上被停废。铜主要用于制造钱币,北宋时禁止民间生产,在王安石变法时曾达到年产1400 多万斤的最高纪录。南宋铜矿资源锐减,主要生产鍮(t#u,音偷)石,即黄铜,孝宗初年产量为518 万多斤,占铜产量的3/4。其余1/4 是用胆水浸铜和胆土煎铜的方法生产的胆铜,产量为187 万多斤。合计产铜仅及北宋时的一半。铅和锡的产量下降更多。北宋时的最高纪录是神宗年间年产铅919 万斤、锡232 万斤,南宋孝宗时的产量仅为铅19 万多斤,锡 ① 周去非:《岭外代答》。 2 万多斤。铜、铅、锡产量的大幅度减少是南宋铜钱紧缺的重要原因之一。铁主要用于制造兵器和农具。宋代铁矿90%在北方。南宋时通过改进冶铁技术和鼓励民间采炼,在高宗时产量达216 万多斤,但这仅为北宋神宗时产量的40%。其他行业的手工业生产同北宋时比没有重大的变化。 南宋手工业的经营方式同北宋时基本相同,仍有官、私营手工业作坊和个体的城、乡家庭手工业。但官府对某些行业的管理发生了一些变化。 兵器制造全由官府严格控制。高宗时,设立了御前军器所,管理兵器制造。工匠分军匠和民匠两种。军匠主要是由各州军调拨的兵士。民匠由各地按户籍轮流差派,每40 天一轮换,雇值较低,其中有些是远道而来的农民。孝宗备战时,曾役使工匠5700 多人。 由于矿冶业衰落,生产不能满足需要,南宋朝廷鼓励民间采炼金属。 高宗时,采用北宋神宗时一度实行过的办法,由民户开采金、银矿,所产金、银由官府抽取二成,其余由坑户自行处置。福州的铁矿,官府抽取二成后,所余八成也由官府收购。同时,官府也派员监督这些私营矿冶的生产。还有一些铜、铁、铝矿,由坑户向官府承佃经营,交纳定额的税钱。这些坑户都是所谓"有力之家",取得采炼权后便雇用大量工匠开采。此外,也有一些直接从事劳动的个体坑户。从事冶炼的冶户,按不同的炉种(如高炉、平炉、小炉),交纳不同的定额税。南宋时,居住在矿区附近的农民,在农闲时也有兼营采炼的。这些表明,南宋官府对民间矿冶业的限制有所放松。 农村的家庭手工业仍以纺织为主。以纺织为主业的机户数量逐渐增多。官府时常征调机户,或到官营锦院织锦,或织造盐袋等。由于官府的征调日益频繁,也有一些地方的机户被迫改从他业,使得某些有特色的纺织品逐渐消失。 (3)商业与城市南宋的商业继续迅速发展,比北宋时更加繁盛。国内有四通八达的商业网络,商业组织更加发达,临安等大城市的繁荣程度超过北宋,中、小城市和镇市继续发展。 南宋的国土主要在江南。这里河流众多,许多城市濒临大海,水上交通极为便利,主要经济区域和主要城市之间的商业往来不必像北方那里依靠艰难而费用高昂的陆路运输。首都临安和建康府是南宋商业的主要枢纽。临安不仅是政治中心,也是主要的货物集散中心和消费城市,手工业非常发展,向北经江南运河可入长江,向东入海可直通泉州、福州、广州以及海南岛,与两浙地区的主要外贸口岸明州(今宁波)、江阴、温州等都相距不远。临安作为国家的商业中心,各方面的条件都比北宋时的汴京更优越。建康府地处长江下游,沿江向西可经鄂州直达川蜀腹地,是临安联通长江中、上游各地和江北地区的主要中转地。以临安、建康府为中心,以长江、运河和沿海海运为主要干线,构成了南宋发达、便捷的全国性商业网络。 随着水路交通和商业的发达,在水上交通要道上的城市迅速发展,还出现了大批镇市。建康府规模日益扩大,到南宋后期人口达到几十万,城外还有14 个镇市。地处长江中游交通要冲的鄂州,也是各地货物云集之所,城外的南市(草市)是川、广、荆、襄、淮、浙的贸易中心,居民达10 万户之多。江陵府的沙市和太平州的黄池也是"客商所聚"的著名镇市。在北宋时就已非常繁华的成都,仍是川蜀地区的商业中心,人口仍保持在数十万。农村的墟市广泛发展,潼川府路泸州各县就有50 多个市。不少墟市逐渐成为镇市。城市、镇市、墟市的发展,为商业网络布上了星罗棋布的点,使贸易更加方便,商业的触角日益延伸到广大的乡村。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经营品种日益繁多,分工更加细密,各地的商人组织行或团也分得更多更细。在临安的市场上已发展到440 行,如冠子行、蟹行、花团、青果团等。其他各城市乃至镇市也有许多行的组织。 临安是南宋最大的城市,其规模超过了北宋时的汴京,因而也是整个宋代最有代表性的商业城市。南宋的临安城,周围70 里,府属各县还有15 个镇市。宁宗初年,城内人口已达到11.2 万户,即四、五十万人。到南宋末年,临安府(包括所属各县)已发展到39 万户,124 万口,实际人数当更多一些。 临安居民需用的物品多从外地运来。百余万人每天食用米1 万多石,主要来自苏、湖、常、秀四州和淮南、两广等地,米的品种有一、二十之多。城内有几处米市,有众多米铺从事批发和零售,米船日夜不绝,每个米行都各有船户、脚夫承揽运输、搬运,秩序井然。其他各种物品也大体如此。如:水果、柴炭、竹木等主要从严、婺、衢、徵诸州运来,各种水产、海鲜主要从明、温、台等州运来,等等。除运进大量消费物品外,各地的产品也在临安的市上交换转运,临安城内生产的手工业品也在市上出售,运销外地。所以,临安城内外总是船只云集,往来的客商不绝于道。临安城内的大街小巷,各类店铺"连门俱是"。同类店铺多聚集在一起,形成专门的市。街市上的买卖昼夜不绝。每天早上五更早市开门营业,晚上又有夜市,直至三、四更时游人才渐渐离去,冬季有大雨雪时亦如此。早市、夜市颇有江南地方特色,热闹非凡,其盛况远胜于汴京。除各种店铺以外,城内还遍布各种食店,经营各种风味小吃;为数众多的茶肆,不仅是市民闲暇时饮茶的场所,也是一个社交场所,各行的行头、牙人常聚于此,沟通行市,洽谈生意,雇工卖伎之人也常在此寻觅主顾;瓦舍、勾栏每天演出百戏杂技,说书讲史,是一般市民的主要娱乐场所;城内的大批工匠分属各种"作分",专门从事各种制作或土木修建;街面上还有各种走街串巷的小商贩和修旧人,贩卖各种日用杂品、菜果小吃,或从事简单的修理服务;高级茶肆、酒楼、歌馆则是达官贵人娱乐、聚会的主要场所,他们在此酣宴歌舞,往往要到夜半以后方才离去。由于商业发展、商贾云集,像北宋时汴京邸店之类为商业服务的货栈也非常发达,当时人们称之为"塌房",专供客商住宿和寄存货物。塌房多为富商所经营,规模较大的有屋数百间乃至千余间。有的塌房四面皆水,即可防避风蚀,又可避免盗贼,为临安所独有。 南宋其他商业城市和镇市,虽不及临安繁华,市内店肆、商行等的设置均与临安大体类似。 (4)外贸南宋对境外各地的贸易比北宋时有很大的发展。对境外的贸易仍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沿北部陆路边境同北方的金朝之间的贸易以及同其他少数民族的贸易。一类是在东南沿海同海外各国之间的贸易。 南宋与金朝虽然南北对峙,南方与北方之间的经济联系并未被割断。这不仅是因为双方自朝廷到民间都有互通有无的需要,更由于南方和北方本来同在北宋的统治之下,有着固有的经常性经济往来,金朝的统治确立后,中原地区的主要居民仍为汉人,民间的交往仍然存在。 宋金之间的官方贸易渠道是双方在边境地区设置的榷场,与北宋同辽、西夏之间的榷场贸易大体相同。宋金"绍兴和议"后的第二年,即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 年),双方开始在淮河沿岸和西部边境地区设置榷场。后来,受不断发生的战事的影响,榷场时废时立。"隆兴和议" 以后,双方进入比较稳定的和平时期,贸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水平。 南宋在盱胎军的盯胎、楚州的北神镇杨家塞、淮阴县的磨盘、安丰军的水寨和花靥镇、霍邱县的封家渡、信阳军的齐昌镇、光山县的中渡市等先后设置榷场,金朝在胶西县、泗州、寿州、蔡州、颍州、唐州、邓州、凤翔府、洮州、巩州等地设置榷场。其中以南宋的盱胎军和金朝的泗州交易最为活跃、数额最大。 在榷场上,除进行官方贸易以外,还有民间贸易。南宋商人携带货物抵达榷场以后,由官府的管理人员按货物的价值区分"大客"和"小客"。货物总值在100 贯以下者为小客,100 贯以上者为大客。小客10人为保,登记姓名,可携一半货物到金朝榷场与金人交易,然后再携另一半货物前往交易。大客一律不得前往,只能在南宋榷场等待金人前来交易。交易时,宋、金商人不得见面,双方各在一廊,把货物交给南宋的主管官员和牙人,由他们往来议定价格。交易达成后,官府每贯收税50 文,后来增为200 文,另收牙钱20 文。 在榷场贸易中,南宋输往金朝的物品有茶(包括茶叶、茶子、茶苗)、米、麦、绢、虔、布、丝、麻、书籍、牛、犀、象、苏木、香药等。南宋输入的物品有解盐、丝、绢、绵、药材、羊、猪等。金朝对榷场贸易更为重视,获得的利益也较多。孝宗在位时,金朝泗州榷场年收入为5.3万多贯,南宋收入则为4.3 万贯;宁宗庆元年间,金朝收入增为近10.8万贯,其他榷场收入也大幅度增长。可见,榷场贸易不仅使双方互通有无,而且还使双方朝廷都获得相当的财政收入。 除官方准许的榷场以外,宋金双方民间还有非法的走私贸易。这种贸易即使在双方交战时也没有间断。例如:绍兴初年南宋商人就曾将江浙出产的米、帛运往北方,甚至有人将兵器和制造兵器用的硫磺、筋角等从海上运往北方,朝廷久禁不绝。榷场贸易开放后,由于官府的限制较多,走私活动有增无已。从事这种贸易的不仅有商人,还有边境地区的官员和军士。每年通过这种渠道将大量的米、茶、牛等物品运往北方,并从北方输入毛皮、食盐、北珠、麦曲、人参、罗、绫等。光州西面的郑庄走私活动盛行,每年由此输往金朝茶叶几十万斤,牛七、八万头,还有大量其他物品。 同北宋时的宋辽贸易一样,在宋金贸易中也有大量铜钱北流。金朝采取种种措施吸引南宋铜钱,而南宋则采取种种措施制止铜钱外流。然而,铜钱北流始终未能制止,以至南宋铜钱通行于金朝全境。铜钱外流严重地冲击了南宋的货币秩序。 南宋继续与西南、西北各民族进行茶马贸易。交易物品除茶叶外,蜀锦所占比重增加,还有许多绢、银等。孝宗乾道年间,南宋换得一匹马大约要付出四、五十两白银的代价,由于路途遥远,有不少死于途中。所以,南宋虽然付出很大的代价,军马仍不敷使用。 南宋在东南沿海立国,发展海外贸易的条件优越。据《岭外代答》、《诸蕃志》等书记载,南宋商人前往从事贸易的国家在20 余个,远达波斯湾沿岸,同南宋有直接或间接通商关系的国家总计50 多个。南宋海船规模巨大,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间,乘西北季风从广州、泉州等地出发,穿过南海,用一个多月时间可以抵达苏门达腊西北部,在此从事贸易并过冬;次年冬季,再乘东北季风横渡印度洋,用两个多月时间可经印度南端到达波斯湾沿岸的阿拉伯国家,从事贸易后再乘夏季季风返航。所以,这种远洋贸易往返一次大约需要两年时间。外国商人多乘用本国的海船,每年夏季乘东南季风来到南宋各港口,入冬后陆续返航。 广州、泉州、明州是南宋主要的外贸城市。广州自唐朝以来就是与南洋各地和阿拉伯各国从事贸易的主要港口,又是阿拉伯人聚居最多的地方,到南宋时已是全国最大的外贸城市。泉州在宋代,特别是在南宋时发展迅速,不少阿拉伯商人侨居于此。明州是同日本、高丽进行贸易的主要港口。广州和泉州都是当时世界上有名的大商港,明州港的规模略逊于广州和泉州。南宋沿袭北宋时的制度,在主要外贸港口设置市舶司,管理外贸,征收税费,并管理侨居中国的外国商人。南宋以上述三大港口为中心,分别设置了广南东路、福建路和两浙路市舶司。在两浙路,还曾在临安府、明州、温州、秀州的华亭县和华亭县的青龙镇五地设置市舶务,隶属于两浙市舶司,后因"冗蠹"而撤销。其中的华亭县青龙镇,在南宋时逐渐兴盛,南宋初年两浙市舶司曾一度移驻于此。华亭县的上海镇,对外贸易也有所发展。由于海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南宋的市舶收入迅速增长。高宗在位末年,市舶收入就已经达到200 万贯,超过北宋时最高市舶收入的一倍以上,仅广州一地的市舶收入就达110万贯。而南宋对进口货物的抽解比例还往往低于北宋。北宋时一般货物抽解1/10 或2/10,南宋初年曾规定抽解4/10,但不久又恢复为2/10,而在实际执行中却往往只抽解1/15,甚至1/25。当然,除此以外,官府还对部分货物实行博买或和买,即由官府收购。博买或和买的价格往往低于市价,因此,商人的实际负担未必减轻。但从市舶收入已可看到,南宋海外贸易的规模已大大超过北宋。南宋时输往海外各国的物品仍以瓷器和各类丝织品为主。据《诸蕃志》记载,自南洋至非洲东海岸,有16 个国家输入宋朝的瓷器。南宋印制的书籍也大量销往海外。从海外输入的物品主要有,来自南洋、南亚和阿拉伯各国的药材、香料、象牙、珠宝等,来自日本的沙金、木材、珠子、各种手工艺品,来自高丽的人参、药材、扇子、纸、笔等。进口物品仍以供达官显贵享用的奢侈品为主。 3。浙东事功派经济思想自宋朝建立以来,两浙路一直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南宋以来,首都临安就在这个地区,这里又成为商贾云集、财富最集中的地区,其繁荣景象不仅在这个地区的历史上是没有的,即使就全国而言也称得上是前所未有的。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业的空前繁荣,蕴育了与以往有所不同的经济思想。浙东的事功派堪称其代表。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吕祖谦(1137-1181 年)、陈傅良(1137-1203 年)、陈亮(1143-1194 年)、叶适(1150-1223 年)等。他们都活动于南宋前期孝宗、光宗和宁宗在位期间,反对空谈心性命理,主张"道"存在于事物之中,为学应注重实际的功用和效果,与同时代的理学集大成者朱熹(1130-1200 年)的政治和哲学观点相左。在经济思想方面也有其独特之处。下面主要介绍陈亮和叶适的经济思想。 陈亮是婺州(今浙江金华)永康人。他的学说被称为"永康学派"。 他科举考试屡次落第,直到晚年才得中进士。自孝宗乾道年间(1165-1173 年)起,他屡次上书,力主抗金,以复中原,直言不讳,却不仅未受重视,反而受诬陷连遭大狱。出狱后,他不改初衷,仍积极倡导功利主义,主张抗金。 陈亮讲求实际,注重事功,强调功利的意义和作用,反对空谈仁义道德。他在《赠楼应元序》中说:圣人之惓惓于仁义云者,又从而疏其义曰,若何而为仁,若何而为义,岂以空言动人也,人道固如此耳!余每为人言之。而吾友戴溪少望独以为财者人之命,而欲以空言劫之,其道甚左,余又悲之而不能解也。虽然,少望之言真切而近人情,然而期人者未免乎薄也。①在这一段话里,陈亮肯定了"财者人之命"的见解是"真切而近人情的",而空谈仁义则是在劫夺人们正当的物质利益,正如他在《送吴允成运幹序》中所说,是在"相蒙相欺,以尽废天下之实"。这里表现出了他对物质利益的直截了当的认可,以及对理学反对公开追求物质利益的愤慨。朱熹曾把陈亮的意见归结为"义利双行",陈亮对此不以为然,强调在自己的主张里"义"和"利"是一致的。这种一致主要表现为"利"是"义"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在强调和重视"利"的同时,陈亮还提出了"人生不能无欲,有俗不能不争"的问题。他主张,人们都要各自"自安之分",即按照各自所处的社会地位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和要求。同时,统治者也应利用赏罚之权,对人们的欲望给予相应的节制。他说:故天下不得自徇其欲也,一切唯君长之为听。君长非能自制其柄也,因其欲恶而为之节而已。叙五典,秩五礼,以与天下共之。其能行之者,则富贵遵荣之所集也;其违之者,则范之困辱之所并也。君制其权,谓之赏罚;人受其极,谓之劝惩。使之善者得其同欲,岂以利而诱之哉?!为恶者,受其同恶,岂以威而惧之哉?!得其性而有以自勉,失其性而有以自戒。①陈亮希望,通过这种办法实现"官民农商各安其所而乐其生"。按照陈亮的说法,在这种状态下,"上下相恤,有无相通,民病则求官,国富则资诸民,商藉民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②。生长在商业繁荣的浙东地区的陈亮,对商业的发展极为重视,对"勤 ① 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五。 ① 陈亮:《龙川文集》卷四,《问答七》。 ② 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一 ,《四弊》。 俭以起家"、"铢积寸累"而致富的大商人称羡不已。他在《东阳郭德麟哀辞》中称赞道:"往时东阳郭彦徒手能致家资巨万,服役至数千人,又能使其姓名闻十数郡",并称"其智必有过人者"。对各种限制大商人的措施,他颇不以为然。他在评论北宋王安石变法时说:"青苗之政,唯恐富民之不困也;均输之法,唯恐商人之不折也"①。可见,他对王安石变法时限制大商人的做法是非常不满意的。对南宋时赋税不断加重,陈亮也同样不满意。他在《上孝宗皇帝第一书》中提出了批评:"陛下(指孝宗皇帝)愤王业之屈于一隅,励志复雠(chóu,音仇),而不免籍天下之兵以为强,括郡县之利以为富;加富百姓,而富人无五年之积,不重征税,而大商无巨万之藏,国势日益困竭。"②陈亮对商人放债取利持赞同的态度,认为这可以使贫富之间"有无相通,缓急相救"③,但对于"倍称之息"的高利贷则并不赞同。 从以上可以看出,陈亮的经济思想有两个主要特点。其一是注重物质利益,注重事功,反对离开物质利益的空谈。这是浙东事功派的共同特点,而以陈亮的观点最为激进。这在理学逐渐兴起的宋代可以说是独树一帜。其二是注重商业,把商业放在与农业同等重要的位置。这在一贯强调"以农为本"的中国古代是比较少见的。 叶适是温州永嘉(今浙江温州)人,是永嘉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他早年中进士,长期为官,曾官至太常博士兼实检院检讨官,晚年因韩侂胄兵败受牵连落职,长期居住在永嘉城外水心村,潜心著述,人称水心先生。 叶适在政治上的观点与陈亮大体一致,主张抗金,不赞成朝廷聚敛财富的政策,也反对朱熹所倡导的理学。叶适主张把"义"和"利"结合起来,"以义和利,不以义抑利"④,"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⑤所以,他虽不像陈亮那样激烈地谴责传统的义利观,仍然明确地不赞成空谈"道义",反对以此压制对物质利益的正当追求。 叶适长期为官,对财利极为重视,与王安石一样主张理财,并且认为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他指出:夫聚天下之人,则不可以无衣食之具。此有而彼亡,或此多而彼寡,或不求则伏而不见,或无节则散而莫收,或消削而浸微,或少竭而不继,或以其源虽在而浚导之无法,则其流壅遏而不行。是故以天下之财与天下共理之者,大禹周公是也。①由此可见,叶适同王安石一样,并不认为财利仅仅是个财政问题,理财的首要内容是促进民间的生产,只有如此政府才可能获得广阔的财源。所以,叶适也把理财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并且说"古之人未有不善于理财而为圣君贤臣者也"。 叶适把理财与聚敛严格地区分开来。他称"理财与聚敛异"。他比 ① 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② 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③ 陈亮:《龙川文集》卷一六,《普明寺长生谷记》。 ④ 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二七。 ⑤ 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二三。 ① 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四,《财计》上。 较了历史上不同的赋税制度,对三代和汉代称赞不已,说:"失山泽之户,三代虽下不以与民,而亦未尝禁民以自利,均田轻税而民无为生之害"②;而汉代"什五税一,甚至三十税一,地大用寡,取之轻","正合事宜"③。对南宋在征收赋税方面的种种做法则提出严厉的批评。他说:"今世之民自得罪者,其实无几,而坐茶盐榷酤及它比巧法田役赋税不齐以陷于罪者,十分居其六七矣"④。这就是说,获罪入狱的人中大部分是由于朝廷的横征暴敛,而不是由于其本身犯了什么罪。所以,他指出,南宋时的那些"言理财者,聚敛而已",即不过是以理财为名,行聚敛之实。 虽然叶适在理财的问题上与王安石有相通之处,但他对王安石变法中所施行的诸多新法,并不赞同,特别反对青苗法和市易法。他认为:"熙宁大臣慕周公之理财,为市易之司以夺商贾之赢,分天下之债而取什二之息"。"今天下民不齐久矣,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矣,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为国利可乎?"①从这些言论可以看出,叶适认为,社会上的贫富差距是千百年来形成的,是理所当然的,朝廷不应为了国利而侵夺商人的财富。在这一点上,叶适的观点与陈亮是一致的。而且,重视商业,鼓励商人赢利,反对朝廷对商人课以高额赋税,实际上也是整个浙东事功派的主要特点之一。叶适曾经明白地表示:"四民(指士、农、工、商)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②这是对千年来中国传统的重本(即农业)抑末(即商业)观念的大胆挑战。由此可见,陈亮、叶适等人对王安石变法的责难,是出于根本的观念上的不同。虽然王安石并不反对发展商业,但他显然更加注重农业,而陈亮、叶适等人则试图把商业放在与农业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不仅反对为了农业而损坏商业,还认为二者可以"休戚相同,有无相通"③,"各安其所"。 叶适认为,宋朝在财政方面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的解决,主要的原因是其集权过度。他说:国家因唐五代之积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三籍, 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①在这一点上,陈亮也有同样的观点,而且更加尖锐。陈亮说:朝廷立国之势正患为文之太密,事权之太分,郡县太轻于下而委琐不足恃,兵财太关于上而重迟不易举。②在这里,他们指出了中央集权造成的诸多问题,不仅有财政负担过重,赋税增加,还包括官僚机构庞大,运转不灵活,以及地方上的豪强② 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四,《财计》上。 ③ 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一四。 ④ 叶适:《水心别集》卷二,《国本》下。 ① 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四,《财计》上。 ② 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一九。 ③ 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五。 ① 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四,《始论》二。 ② 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形势之家垄断地方权力等。这些批评应当说是中肯的。 以陈亮和叶适为主要代表的事功派,生长在经济繁荣、商业发达的土壤上。两浙地区的经济在宋代表现出某些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点,如城市经济较为发达等,这里的思想家们也有浓郁的地方和时代特色。但是,宋代商业的发展毕竟未能改变农业社会的基本现实。这是商业进一步发展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因而,事功派虽然敏锐地感受到新的商业气息并且强烈地表达了商人的利益和愿望,其主张仍未能对朝廷的经济政策和后来的经济发展产生多少影响。 (二)剧烈的土地兼并与繁重的赋税1。土地兼并的加剧北宋初年,地主占有土地的数量相对较少,一般的大地主占有土地几十顷,占有土地达数百顷的则是很少见的现象。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占有巨额土地的大地主日益增多。北宋仁宗时,朝廷规定官员占有田地不得超过30 顷,说明占地几十顷已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北宋末年,蔡京、童贯的同党朱■(mi3n,音缅)(1075-1126 年),是有名的广置田产的贪官,生前每年收租10 万石,死后籍没的田产达30 万亩。这在当时是骇人听闻的。朝廷南迁以后,贵族、文官、武将、地主、商人掀起了兼并土地的狂潮,占地达数十万亩的已不鲜见,有的甚至成倍超过朱■的占地数额。前面介绍过的秦桧、张俊等人都达到或超过了朱■。像岳飞那样占地较少的高级官员,也已超过北宋初年一般的大地主,并大大超出仁宗时对官员占地规定的限额。 南宋土地兼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拥有权势的贵族、官僚、武将倚仗权势,大肆兼并土地,形成了所谓"权贵之家"。南宋初年,由于战乱,不少人弃田逃亡,许多地方官府的土地版籍毁于战火。这为权贵之家兼并土地提供了绝好的机会。所以,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出钱购置土地,而且公然掠夺田地。地主也和官府相串通,抢占农民的田地。一些地区新开垦的湖田、屯田也往往被官员、地主、将领占为私有。南宋后期理宗在位时,土地兼并达到高峰,"权贵之夺民田,有至数千万亩,或绵亘数百里者"。这是有宋一代前所未有的。 土地兼并的加剧造成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不仅占有土地不多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会为生活所迫出卖田地,拥有巨额田产的权贵兼并之家也经常要被迫出卖田产。辛弃疾(1140-1207 年)曾有"千年田换八百主"的诗句,恰当地形容了南宋中期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如此剧烈的变动,不能不对南宋农村社会产生某些影响。 首先是农村中客户所占的比重上升,下等农户所占有的田地在垦田总面积中的比重下降。前面曾经述及,北宋时农村社会各阶层变动的基本趋势,是客户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到神宗熙宁五年(1072 年),全国共有15091560 户,其中客户4592691 户,占30.4%。这是宋代客户所占比重的最低点。此后几十年间,直至北宋灭亡,客户所占比重略有回升,最高时为哲宗元祐三年(1088年),全国共有18289335 户,其中客户6154612 户,占33.7%。这个比数不仅大大低于北宋初期的水平,而且低于北宋中期大约35%左右的水平。南宋初年,土地兼并剧烈,客户所占比重急剧上升。据统计,高宗绍兴四年(1134 年),全国共有17334870 户,其中客户6266129 户,占36.1 %。①客户所占比重增加,意味着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占比重下降。同时,后者所拥有的土地数量也有所下降,他们拥有的土地在垦田总面积中所占比重降低。特别是在五等户中,南宋时出现大量有税无产的无产税户。所谓有税无产,是指一部分乡村下户由于土地兼并已完全丧失土地,在国家户籍中仍被列为五等户,照样缴纳两税。当时称之为"产去税存"。此类农户所占比重,少则百分之几,多则百分之二、三十,已成为南宋乡村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不仅说明南宋下户拥有的土地数量有相当的减少,而且说明完全没有土地而以租佃为生的农户,远不止国家户籍中所列的客户,他们在总户数中所占比重当超过40%。当然,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富庶地区无地农户的比数通常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其次是乡村中户(即中、小地主)的经济力量有所削弱。土地兼并造成的田产向大土地所有者集中的趋势,也严重影响了中、小地主和较富裕的自耕农。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有所减少。前面曾经述及,由于宋代人口增长的速度远快于耕地增加的速度,户均垦田呈急剧下降的趋势。到南宋初年,人多地少现象最严重的两浙路等地,每个主户的平均垦田已不足20 亩,仅为北宋前、中期的几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土地 兼并的急剧发展,使富裕自耕农乃至中、小地主的田产也相应减 少。他们中的许多人,虽不至于降低户等,但其经济实力已不如 北宋时的同等农户。另一方面,拥有巨量田产的权贵之家,往往有许多办法逃避赋役,使中等农户的负担更加沉重。所以,到南宋时,拥有一、二百亩田地、年收入一、二百亩地租的地主,生活也并不宽裕,不能像在北宋时那样遇灾荒"尚能怀土以待秋",而是平常年景亦"往往一岁之入不足以支一岁之用,日降月下,而窘色不舒,每至秋成,如解倒悬"①。当然,中、小地主中也有少数人可以通过兼并改善其地位,还有一些人可以通过科举考试"以一日之长决取终生富贵"。但这些人地位的改善不能扭转整个乡村中等阶层在南宋时经济实力减弱、社会地位下滑的基本趋势。 2。地租与高利贷南宋时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的数额逐步有所增加。地租的增加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是原有的基本计租办法基本未变,仍以分成制和定额制的产品地租为主,但由于土地产出数量的明显增长,虽然分成比例基本未变,地租数额却有所增加。其二是正额地租以外的其他各种地租名目日益繁多,数额明显增加。 南宋大多数地区仍实行分成地租,一般的情况仍然是主户与客户对分,即佃户以产量的一半作为地租缴纳给地主,佃户除租佃土地外如要租用耕牛和种粮,便要相应地增加所缴纳的地租数额。官府出租官田,一般是在第一年少收一成地租,留作来年的种粮,从第二年起实行对分。南宋时,在农业生产水平较高的地区,定额地租逐步增多。定额租的数 ① 以上数字据马端临《文献通考·户口考》和林炯《新笺决科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一○《户口》。 ① 王柏:《鲁斋集》卷七,《赈济利害书》。 量按土地的肥瘠程度有所不同。在苏州等地,上等田地的租额一般为每亩纳米一、二石,中等田地缴纳七到九斗,下等田地缴纳三到五斗。这个数额大约相当于正常年景粮食产量的一半左右。所以,定额租与分成租的缴纳数额大体相当。 除正额地租以外,南宋时各种名目的额外地租明显增加,其主要形式有:--佃户代纳两税。按宋制,两税由乡村中有田产的主户缴纳,客户只向官府缴纳身丁钱等几项杂税。南宋时,一些地主经常拒绝向官府缴纳两税,官府便把两税分摊到佃户身上。朝廷对此也有明文规定,这无异于鼓励地主转嫁应纳赋税,因而佃户代纳两税的现象日益严重,使其负担的实际地租增加许多。到南宋末年,土地日益集中,官府的大部分赋税实际上已由佃户直接负担。 --耗米。耗米本是官府征收实物税时为减少损耗而设置的法定附加税。宋初为2%左右,后增加至10%以上。南宋一些地方的地主也向佃户征收耗米,数额约为正租的10%,即每石米加收耗米一斗。 --麦租。南宋初年官府在南方推广种植小麦,曾规定地主不收麦租,佃户种多少得多少。但没过多长时间,地主便开始向佃户增收麦租。--采用大斗收租。许多地方的地主任意增大量器,私制大斗收租。 两浙地区普遍使用加二斗和加三斗,即以120 合或130 合为一斗。湖州地区每斗112 合,地主得110 合,干仆得2 合。这些都是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公开向佃户讲明的,佃户为取得土地租佃权不得不予以认可。但也有的地主暗中使用更大的斗,以至一斗约有150 合至190 合。收租时,地主把斗面尽量堆高,每斗仍可多得二、三升。 --刬(chǎn,音产)佃。刬佃是地主为增加地租收入,尽量缩短租佃期限,使佃户竞相抬高地租数额,把土地出租给愿缴纳高额地租的佃户。刬佃北宋时就已存在。南宋初年,各地荒地较多,地租数额较低。后来,佃户逐渐增加,地主便经常通过刬佃赶走旧佃户,以不断增加地租。由于人多地少,佃户不得不为取得土地租佃权而激烈竞争。 除上述各种名目的额外地租以外,佃户为保持土地租佃户,使地主少增加耗米和斗面,还不得不经常把各种农副产品以"送礼"的形式无偿奉送给地主。地主对收租的时间、地点、租米质量等的要求也愈益苛刻。 南宋时,土地转租和永佃权等较复杂的租佃关系有较大的发展。土地转租在唐代即已存在,北宋时又有所发展,宋代法律一直允许私人转租公、私田产。公田的租额一般都比较轻,承佃者多为地主和官员。宋代虽禁止在任官员承佃公田,仍有不少官员假托他人之名承佃官田。他们承佃公田后转租给客户,收取地租,并从收取的转租地租与交纳给官府的承佃地租的差额中获利。承佃公田再转租的人户被称为佃主。南宋的不少大地主也把其田产委托给管庄、干仆等中间人管理。后者从收取的地租中获得一定的份额,并借机收取额外地租。南宋时,使用管庄和干仆管理大地产逐渐成为制度。佃主、管庄、干仆等处于土地所有者和直接耕种者之间,其地位相当于后来的"二地主",更加重了佃户的负担。 随着佃户负担的加重,南宋佃户的地位也有所下降,人身依附关系在某些地区有所发展,出现了佃客随土地买卖的现象。地位低于佃客的佃仆也逐渐增多。 高利贷是加在普通民户身上的另一个沉重负担。南宋时的高利贷与北宋大体相似。中、下等农户乃至客户,为维持正常的农业生产,往往不得不举借高利贷。这是南宋许多农户破产的重要原因。南宋的高利贷有两个不同于北宋时的特点。一是王安石变法时官府提供的低利农业贷款对民间高利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加之南宋朝廷对民间贷款规定的利率比北宋时低,高利贷利率有下降的趋势,超过百分之百的已不多见。 二是官府为地主或债主催租讨债成为常见的现象。这是宋代以前没有过的,在北宋时也很少见。官府的参与使许多人因拖欠租债而被监禁和刑讯,被迫举债的佃户处境更加困窘。 3。赋税的加重南宋的财政支出极其浩大。其原因,一方面是南宋自始至终处于同北方的金朝和蒙古人的严重军事对峙之中,大约隔三、四十年就发生一次大的战事,军费开支数额巨大;另一方面,南宋的多数皇帝不思进取,生活靡费,许多有权势的文臣武将也极其奢侈,大量财富被挥霍浪费。 开支浩大使南宋的财政状况在绝大多数时间里都非常窘迫,朝廷始终在设法获取更多的赋税,民户的负担一直有增无减。朝廷增加赋税的途径不外两种,一是增加旧税数额,二是增设苛捐杂税。 南宋初年,许多地方土地版籍毁于战火,土地兼并剧烈,隐田漏税现象极为严重,超过北宋最严重的时期。为制止隐田漏税,增收两税以供急需,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 年)朝廷采纳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的建议,推行经界法。经界法与北宋时的均田税大体类似。目的是清查核实土地占有状况,确保两税收入。朝廷为此设置经界所,由李椿年措置,由平江府(今江苏苏州)开始,逐步推广到两浙,再推广至全国。经界法规定了清丈土地的具体措施:通过打量步亩,辨别土质高低,均定各地苗税;绘制鱼鳞图,从各保开始,将山川道路、人户田宅等一一描画,再将十保合为一都之图,各都合为一县之图;将各户田地登录在砧基簿上,注明田地的位置、形状、数量、四至,砧基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转运司,一份送州;没有登入砧基簿的田地,即使有田契,也要没收为官田。李椿年推行经界法,首先从清丈自家做起,虽遇很大阻力,但对当时危急形势下政府的财政收入关系重大,又受到中、下农户的拥护,进行得比较顺利。到绍兴十九年(1149 年)冬,除边境地区未行经界外,其他各地陆续完成。此次经界,绝大多数品官形势之家都不赞成。经界过程中亦有许多弊端,赋税不均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但是,通过经界,重新设置了土地清册(即砧基簿),多少打击了隐田漏税者,也有助于缓解财政窘况。 此次经界以后,朝廷曾数度推行经界,都因权贵兼并之家的反对而未能贯彻下去。久而久之,国家版籍上的耕地越来越少,两税流失严重,朝廷为增加两税收入而不择手段,各种附加税日益增加。南宋增收两税的主要办法是增收加耗。加耗北宋时就征收,一般每石税米收加耗一斗,最高不过两斗,即占正税数额的10-20%。到南宋时,情况大不相同,加耗普遍有所增加。加耗较少的地方每石加三、四斗,加耗多的地方达到每石税米加耗一石,乃至两石,达到正税的一、二倍。有些地方的官府,收税时不用文思院统一制作的斗斛,而使用自制的宽大斗斛。有些地方还要增加斛面,即收税时尽量把斛面堆高,这样每斗税米就要多收三升左右。加耗、大斗、大斛、斗面、斛面加在一起,有的地方便超过正税数额数倍。更有甚者,有的地方缴纳两税以后官府不予承认,还要重复催税,称之为重催。所以,南宋时农户的两税负担远远重于北宋。 下等农户的两税负担更加沉重。有权势的权贵之家、兼并之家,往往与官府和乡胥相勾结,以种种办法少缴纳甚至不缴纳赋税,有的人户常年不曾纳税。他们应当缴纳的赋税便摊派到其他中、下农户的身上。 一些下等农户的税负因此成倍增加。下等农户纳税数额较少,官府多不直接收纳,而是委派揽户征收,由揽户将数家零税合在一起入官。这些揽户勾结官吏,重叠追索,所得钱物均由揽户与官吏私分。此外,过去对某些下等民户的优待也被取消。例如,北宋初年曾规定,四等户和五等户的田产中有墓地者称为"墓户",凡是墓地在7 亩以下者,免征两税。南宋初年经界时,这种优待就被取消,有墓地的下户都要正常缴纳两税。剧烈的土地兼并,沉重的地租和赋税,是南宋时乡村下户破产较多的主要原因。由于有税无产现象的普遍存在,他们在丧失田产后仍要缴纳赋税。 北宋时就已存在的和籴、和买也更加成为农户的沉重负担。南宋仍用和籴的办法供应边境地区的军需,和籴粮草仍按户等高下摊派,并随两税同时征收。南宋和籴的第一个特点,是数量太多,在有些地区有"对籴"之说,即民户缴纳一石税粮,便要负担一石和籴,某些地区甚至数量更多。和籴也如同两税,主要由中、下农户负担。第二个特点是价钱太低。例如;孝宗年间的一次和籴,平江府的价格仅为每石600 文,还要加收二斗加耗,而当时的市场粮价约为每石3 贯钱,和籴价仅为市场价的1/5 或1/6;官府还要从和籴价钱中扣除脚钱、使用钱等诸多费用,农户得到的现钱更少,有时甚至"未尝支钱"。由于量多价低,和籴在南宋后期成为一个普遍性的严重问题。在某些地区,和籴粮米增至正税的三、四倍,往往"前籴未终,后籴复继"。南宋后期通货膨胀严重,和籴仅付纸币,近乎无偿纳税。当时就有人说:"各之曰和,其实强估"①。和籴是造成农户破产沦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富庶的两浙路,由于和籴"增额抑价,浙中巨产化为下户者十室而九"②。 和买在北宋初年曾是一种鼓励农户发展丝、麻生产的措施。北宋中、后期,和买本钱被各地官府以不同方式克减,民户获得的利益逐渐减少,以至消失。到南宋时,和买制度发生了若干进一步的变化,和买的范围不断扩大。其一,北宋时,和买主要由三等以上户承担,四、五等下户不承担和买绢。南宋初年,曾有家业物力在四十六、七贯钱以上者和买一匹绢的规定,下户基本被排除在外。后来,对和买者物力的限制逐渐降低。绍兴12 年(1142 年),降为38 贯500 文钱,四等户也要和买一匹绢;大约到孝宗时,有的地区降到19 贯500 文钱,甚至仅10 贯钱,五等下户也被摊派和买绢。其二,一些地区历来不植桑养蚕,因而不承 ① 刘子翚:《刘屏山先生集》卷二,《维民论》上。 ②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八七,《进故事》。 担和买,从南宋起这些地区也要承担和买,并成为定制。其三,过去历来不承担和买的城镇坊郭户,有些也被征派。和买制度最大的变化,是官府已完全不再支付和买本钱,演变成为强行征收的定额税。民户交纳稍迟,就要受到鞭打,官府凭空索取,已经谈不上"和买"。南宋和买数额不断增加,有些地区超过了夏税额,成为一项重赋。 除此以外,从原有的各项征派中还衍生出一些新的税种。主要项目有:一,折帛钱。南宋初年,由于物价暴涨,朝廷以"宽优"民户为名,将夏税绢帛与和买绢帛改为按时价交纳现钱,称折帛钱。后来,绢价下跌,折帛钱数依旧。南宋征收的折帛钱数额巨大,仅东南诸路每年就达千万贯以上。二、预借。预借是指官府提前征收各种赋税,从南宋初年即开始预借。预借的项目有两税、免役钱等。高宗时一般预借一、二年的赋税,孝宗时借到三、四年,后期理宗时,有的地区借到六、七年。 在某些地区,甚至民户买卖田宅时征收的契钱也要预借。当时有人指出:"既无交易,而预借其钱,岂法意哉!"①南宋时新增加的赋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经制钱。经制钱创设于北宋末年徽宗宣和四年(1127 年),为当时的经制江淮荆浙福建七路诸司财计陈■(g¥u,音够)所创。四年后,即钦宗靖康元年(1126 年)取消。高宗建炎三年(1129 年)重新设立,并规定经制钱包括以下五种: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增添田宅牙税钱,即买卖田宅时向官府买契贴钱;官员等请奉头子钱,即公私出纳每贯钱收取数十文供州县漕司之用;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即各地楼店务管理的房舍提高房钱30%。以上五种杂税统由经制司收取,故称经制钱,又称五色钱。南宋时,某些经制钱项目的征收数额有所增加。 --总制钱。总制钱创设于高宗绍兴五年(1135 年),由总制司管辖。总制钱名目繁多,计有:转运司移用钱,勘合朱墨钱,出卖系官田舍钱,人户典卖田宅牛畜等于赦限由陈首投税印契税钱,进献贴纳钱,人户典卖田业收纳得产人勘合钱,常平司七分钱,茶盐司袋息钱,装运司代发斛斗钱,收纳系省钱物头子钱,官户不减半民户增三分役钱,二税畸零剩数折纳价数,免役一分宽剩钱等,共有数十种。 经制钱和总制钱合称经总制钱。经总制钱每年收入的数额并不固定,朝廷却下达较高的定额,各地则巧立名目,横征暴敛,有些地方的征收数额达到正税的三倍。南宋中期,经总制钱收入近2000 万贯,是朝廷的一笔重要的财政收入。 --月桩钱。南宋初年,朝廷为供应军事开支,命各地按月解送一定数额的酒税、上供钱和经制钱,称为月桩钱。由于定额过高,各州通常只能解送20-30%,不得不向民间征收各种杂税以充之。其名目有:曲引钱,白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牛筋、牛角钱,诉讼赢者欢喜钱、输者罚钱等。南宋中期,东南各路征收月桩钱达每年近400 万贯。 --版帐钱。版帐钱也是南宋初年各地以供应朝廷军需为名而增设的多种杂税的总称,以两浙路负担最重,有的州、县一年要收取一、二十万贯。 ① 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 南宋不仅赋税增加,下等民户的劳役负担也有增加。高宗绍兴年间,两浙路金华县上等民户,因轮派保正役而时有纠纷,后来议定合伙捐田百亩,用以帮助应役者,称为义役。孝宗时,义役逐渐推广到各路。义役使应役者每年都能获得一定数额的收入,其负担有所减轻。但是,原来无役或仅有轻役的中、下民户也不得不割田支助,负担有所加重,义役因而成为"不义之役"。 南宋的苛捐杂税难以胜数。朝廷之所以设置如此众多的税目,马端临曾有中肯的评价:"盖南渡以来,养兵耗财为夥(huǒ,音火,多),不敢一旦暴敛于民,而展转取积于细微之间,以助经费,初非强民而加赋也。"①然而,终南宋一代,各种赋税都有增无减,已超出缓解一时财政困境的范围,而成为名副其实的聚敛。 聚敛使南宋的财赋收入大增。北宋初年朝廷现钱收入不过1600 余万贯,神宗时达到6000 余万贯,是北宋的最高岁入。朝廷南渡之初,财赋税减,仅有不足1000 万贯,几十年以后便超过了北宋时的最高水平。而南宋的国土、人口均大大少于北宋。由此可见,南宋民户负担比北宋时沉重得多,平均负担高出几近一倍,中、下民户负担增加更多。 大量征收苛捐杂税,使南宋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正税所占比重进一步下降,而杂税所占比重大幅度上升。据叶适记载,高宗绍兴末年到孝宗乾道初年(约1160-1165 年),财政收入总额为4900 多万贯,其中两税(包括折帛钱等)1000 余万贯,占20.4%左右;茶盐榷货2400 万贯,占49%左右;经总制钱1500 余万贯,占30.6%左右。②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征榷收入所占比重已高于北宋时的最高水平,二是两税所占比重虽已很低,其中仍包括大量南宋时新增加的杂征,两税正额所占比重当更低。据李心传记载,孝宗淳熙末年(1189 年),财政收入总额为6530 余万贯,其中上供钱即两税正赋200 万贯,占3.1%;经制钱660 余万贯,占10.1%;总制钱780 余万贯,占11.9%;月桩钱400 余万贯,占6.1%;茶盐酒等坑冶榷货以及籴本和买44%余万贯,占68.8%。③由此可见南宋财政收入构成的变化之深刻。即使按照叶适的办法计算,两税(包括和籴、和买、折帛钱等)所占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 南宋赋税,确如朱熹所说,"古之刻剥之法,本朝俱备"①,朝廷增加赋税,不仅遭到中、下民户的反对,也引起士大夫的不安。朝野人士对此议论颇多,前面介绍过的叶适是其中较突出的,其余不再赘述。 4。景定公田法南宋时,国家仍然保留了少量国有土地。南宋的公田经历了一个从增加到减少再到增加的变化过程。公田的演变主要是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其中以南宋末年颁行的景定公田法对民间的影响最大。在介绍景定公田法之前,先简要介绍南宋前、中期国有土地的演变。 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考》六,《杂征敛》。 ② 据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四《实谋》。 ③ 据《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国初至绍熙天下岁收数》。 ① 《朱子语类》卷一一○。 南宋初年,由于战争的影响,出现了大量的荒地。在遭受战争破坏较严重的淮南等地,"民去本业,十室而九,其不耕之田,千里相望"。农业生产亟待恢复。淮南地区和荆湖北路,已成为与金朝接壤的边境地区,为了国防的需要,南宋在这些地区屯驻重兵,就地解决军粮供应已成为紧迫的问题。在这种形势的推动下,南宋朝廷把这些地区的大片抛荒地收为国有土地,并在此设置大量的营田、屯田和官庄。这使得南宋初年国有土地大量增加。但是,南宋的营田和屯田也一如北宋,虽然对恢复生产和供应军需有一定的作用,经济效益却极其不佳。随着这些地区生产的恢复,又由于朝廷在财政上的需要,从孝宗在位时起,朝廷不断出售国有土地,或将营田、屯田改建为官庄,租佃给客户经营。截至孝宗末年,出卖官田数百万亩,朝廷收入近700 万贯。所以,南宋中期国有土地又有所减少。这时的公田总额当少于北宋,但在垦田面积中所占比重略大于北宋,这是南宋垦田大大少于北宋所致。 南宋末年朝廷所面临的局势远比北宋末年严重。蒙古人在灭亡金朝以后不断向南宋发动进攻,政府财政更加困窘,滥发纸币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沿江地区屯驻大军粮食供应日益紧张,而由于长期征收大量苛捐杂税,再增加赋税已不大可能。为了摆脱财政困境,筹措军费,理宗景定四年(1263 年),贾似道推行公田法,史称景定公田法。贾似道(1213-1275 年)是南宋末年权臣,由于其姐为理宗皇帝宠爱而飞黄腾达,开庆元年(1259 年)隐瞒向蒙古人求和真相,入朝担任右丞相兼枢密使,从此专权近17 年。景定公田法出自知临安府刘良贵和浙西转运使吴势卿等的建议。他们认为:"置官户逾限之田,严归并飞走之弊,回买官田,可得一千万亩,每岁则有六、七百万之入,其于军饷则沛然有余,可免和籴,可以饷军,可以住造楮币,可平物价,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事兴,实为无穷之利!"这就是说,通过购买公田便可以解决土地兼并、军粮不足、通货膨胀、减少和籴等一系列问题。真是一个绝妙的主意。 贾似道立即采纳此议。 公田法规定:按官员的品级限定占田数额;凡占田200 亩以上的官户和民户,一律由官府抽买1/3;地价按租米折算,租米一石给价200贯;在购买的公田上设置官庄,由当地地主充任庄官,租佃给客户耕种,地租减收20%。但在施行过程中却与上述规定完全不同。买公田时,有权势的大地主可以拒不投买,官府为完成买田数额,便强迫"百亩之家"的小地主卖田。买田价格也由200 贯降为40 贯十八界会子,卖田少者只付给纸币,卖田多者付给白银和纸币各半。朝廷还有官诰、度牒折价,例如给一个将仕郎的官诰相当于纸币3000 贯。当时,会子不断贬值,而官诰等只是一个空名,用这些支付地价,几近公开掠夺。朝廷虽规定公田地租比原先私人地租减少20%,实际上,官吏与庄官串通作弊,不少公田地租高于原来的私人地租。后来,朝廷又取消庄官,改由富裕人户承佃公田,并且他们再转租给佃户,形成了官府、佃主和佃户三级租佃关系,佃户的负担比原来更沉重了。所以,景定公田法使中、小农户的利益受到进一步的严重损害,当时曾有人指出:"自从田归官,百姓糟糠难";"自从买公田,丰年亦凶年","异日浙西有乱,必自公田始"①。朝野人士均议论纷纷,反对朝廷假借买公田大肆掠夺民财。 景定公田法推行一年多,共买公田约一千万亩,每年可得租米600多万石。这是南宋国有土地的又一次增加。这次增加是以朝廷尽失民心为代价的。德祐元年(1275 年),贾似道战败失势,朝廷宣布废除景定公田法,并拟归还所买公田。但是,"还田之事尚不及行",元朝大军已进逼临安。景炎元年(1276 年)初,南宋朝廷投降元朝,贾似道所买公田也尽归元朝。后来,元朝统治者把这些上好公田用于赏赐和其他财政目的。 (三)货币与通货膨胀1。南宋货币简介南宋时使用的货币比北宋时要复杂得多。北宋时流通的各种货币,铜钱、铁钱、金、银、纸币,在南宋时都继续使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铜钱、铁钱、金、银等金属货币在南宋时流通数量极少,甚至基本上不流通,纸币逐渐取代铜钱成为南宋的主要货币。南宋仍然没有发行过全国统一的纸币,各地使用的纸币各不相同,种类也比北宋时增加许多。下面一一简要介绍南宋时的各种货币。 铜钱。铜钱是北宋的主要货币,南宋时日益减少。其原因有:一、铸造铜钱的原料铜、铅、锡主要产于北方,南宋时原料紧缺,铜钱铸造量大减。南宋初年,每年只铸8 万贯,后来也只有15 万贯左右,仅及北宋最高铸造量的四十分之一强。二、由于铜紧缺,销熔铜钱铸造铜器获利丰厚,民间"破铜为器"的现象久禁不绝。三、私铸伪劣铜钱非常严重,冲击市场,把优质的官铸铜钱排斥于流通之外。四、铜钱大量外流,包括流往金朝和海外,以弥补贸易差额。金朝统治者还有意识地采取措施吸引南宋铜钱,并卓有成效。 铁钱。铁钱是北宋时的主要辅助货币。南宋时,铁钱仍在多数地方流通。但由于铁矿资源也多在北方,南宋铸造的铁钱数量最高不过三、四十万缗,不足北宋最高铸造量的一半,铁钱流通量也相应减少。 金银。宋代金银主要用于制造奢侈品。用于流通的数量不多。北宋后期神宗时虽已铸造金银币,数量也很少,在流通中地位并不重要。北宋与南宋之交,宋朝在与金朝的作战中频频失利,为达成和议,宋朝屡次以金银交纳赔偿,国库金银献出后,又令民间金银限期交官,违者治罪。所以,到南宋时,金银数量极少,连金银首饰都很少见。 纸币。南宋纸币的品种和发行数额逐渐增多,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 由于纸币是用楮皮制造的高级纸张印制而成的,也称楮币。纸币分别以铜钱或铁钱为本位。所以,实际上是铜钱或铁钱的代用券。南宋纸币仍如同北宋的交子,按界发行,以若干年为一界,界满后以旧换新。在实际施行中,往往流通期限不断延长,或数届同时发行。每种纸币都有确定的流通地域,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兑换率。南宋纸币有以下几种:--东南会子。南宋初年,东南诸路商业活跃,铜钱不敷需用,临安富商印制"便钱会子",即类似支票、汇票的汇兑券,流行于市。高 ① 高斯得:《耻堂存稿》。 宗绍兴中后期,朝廷在临安设置行在会子务(高宗以巡幸为名流亡杭州等地,建都后仍称临安为行在),发行会子。由于流通范围限于东南诸路,故称东南会子。东南会子是唯一以铜钱为本位的纸币。这是因为,朝廷为限制铜钱北流,规定铜钱只在东南诸路流通,与金朝接壤地区只流通铁钱。东南会子发行之初,不设兑界,不定界额,发行量较多,有所贬值。孝宗乾道三年(1167 年)对其加以整顿,规定以次年起三年一界,每界发行1000 万贯。至理宗嘉熙四年(1240 年),共发行十八届。但发行额数度增加。理宗淳祐七年(1247 年),规定第十七、十八两界会子不再立限,永远行使。 --川引。川引系由北宋交子演变而来。北宋末年,交子改称钱引,由于限在四川发行,故称川引。南宋初年,由于供给籴本和军需,增引过多,贬值严重。经宁宗嘉定初年整顿后,价值有所回升。到理宗时,交子和钱引共发行99 届,改发三料川引。理宗宝祐四年(1256 年),改钱引为四川会子,不再限界,永远行使。 --淮交。两淮地区本流通铜钱和会子,为制止铜钱北流,绍兴末年朝廷令两淮改用铁钱和交子,遂引起混乱,不得不同意铜钱、铁钱、会子、交子并用。孝宗乾道二年(1166 年),正式发行两淮交子,简称淮交。 --湖会。孝宗时,在荆湖北路发行会子,初名直便会子,后称湖北会子、湖广会子,简称湖会。后来,流通范围扩大到京西路和广南路。以上四种纸币均有不同面额的流通券。 此外,绍兴年间还发行过关外银会子,以白银为本位,流行于川陕部分地区,数量较少,使用范围有限。南宋各地间或流通过关子,有时与其他纸币并行。关子类似于商业票据,并非正式货币。但有些种类的关子可以作为支付手段。所以,关子的发行实际上增加了纸币的流通量。2。通货膨胀及其原因与后果广泛地发行和使用纸币,是宋代经济的重要创举,适合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随之而来的商业信贷关系的兴旺发达,给商业交易和商人从事长途贩运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可以这样说,宋代商业的发展是和货币,尤其是纸币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货币的全面复兴和发展便没有商业的繁荣。特别是在南宋金属货币极度紧缺的情况下,纸币便成为商业运转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当然,造纸和印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为纸币的广泛发行准备了物质条件。 但是,南宋的纸币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最终损害了经济的发展。 这主要是南宋朝廷的货币政策造成的。前面曾经介绍过,北宋川蜀地区的交子,在最初的40 余年间发行和流通都比较正常,币值大体稳定。而在北宋后期,过量发行交子,导致币值猛跌,经朝廷整顿,交子的发行才恢复正常。南宋初年局势极度动荡时,多数种类的纸币尚未发行,川引虽有膨胀,还未像南宋后期那样难以遏止。南宋的纸币多数发行于高宗末年和孝宗时 期。特别是在孝宗时,朝廷的货币政策尚属稳健,孝宗皇帝本人也非常关心纸币价值的稳定。他曾对臣属们表示:"朕以会子之 故,几乎十年睡不着。"①所以,在孝宗乾道初年整顿车南会子以后的大约20 年间,楮币发行总额大体稳定在2000 万至2400 万贯之间,大大少于孝宗初年时的发行额。楮币价值也大体稳定在每贯兑换铁钱750文至770 文之间。这个比价虽然低于北宋中期每贯交子兑换900 文以上铁钱的比价,但由于能维持长期的基本稳定,对商业发展和经济稳定仍然是有利的。这一时期南宋纸币的流通基本正常。宁宗继位以后,朝廷逐渐抛弃了稳健的货币政策。特别是自开禧用兵以后,纸币的发行量成倍增加,终于导致难以遏制的恶性通货膨胀。宁宗庆元元年(1195 年),东南会子的发行额增加到3000 万贯,达到乾道初年发行额的3 倍。大约10 年后的开禧年间,楮币发行总额达到1.4 亿贯,为孝宗时的6-7 倍。此外,楮币发行额直线上升,宁宗在位末年达到2.3 亿贯,理宗绍定六年(1233 年)达到3.2 亿贯,嘉熙四年(1240 年)达到5 亿贯,淳祐六年(1246 年)达到6.5 亿贯,到理宗景定四年(1263 年),每天要增印楮币15 万贯,发行总额已是孝宗乾道、淳熙年间的数十倍。随着发行额的大幅度增加,楮币币值不断下跌。宁宗庆元元年每贯楮币只相当于620文铁钱。此后大约30 年中,朝廷数次通过新券换旧券时以少换多的办法减少楮币流通量,使其价值大体维持在500-600 文上下。理宗继位后不久,楮币价值再次大幅度下跌,到端平三年(1236 年)仅值250 文左右。这个比价仅为孝宗乾道、淳熙年间的1/3 左右,并一直维持到理宗末年。度宗时,朝廷已是内外交困,一贯楮币仅值几十文钱。由于楮币日益贬值,它的信誉也随之下降,当时人们便有"楮币轻如毛"、"楮贱如粪土"的议论。 从上述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出,南宋楮币的价值与楮币的发行数量之间互成反比。当楮币发行量较少时,其价值较高;楮币的发行量越多,其价值则越低。南宋朝野人士对此都有所认识。孝宗皇帝就曾说过:"会子少则重,多则轻";"民间甚贵重楮,不可使散出过多"。①徐鹿卿说:"夫楮之所以轻者,以其多也。"②杜范也说:"自边烽未撤,楮券印造之数,不啻数十倍";"欲增重会价,必使有所增,然后可免折阅"。③楮币数量不断增加,除了官府的发行数量不断增加以外,还由于楮币经常两界乃至数界并行,即只发新券而不收回旧券,这无疑会使楮币的流通数量成倍增加,币值进一步下跌。 楮币发行数量不断增加乃至数界并行的根本原因,是南宋朝廷一直企图用发行楮币的办法解决财政上的困难。早在高宗绍兴初年财政困窘之时,就有人提出印造交子作为和籴的本钱,在川蜀地区也曾有增印川引"以供籴本,以供军需"的主张。所以,在高宗年间最初广泛发行楮币时,由于东南会子和川引数量过多,就曾引起通货膨胀。经过孝宗时的整顿,这个问题本已得到解决,而且朝廷也已意识到楮币发行量与楮币价值之间的关系,但是从宁宗时起,在沉重的财政压力下,却又重新拾起这个曾导致严重后果的老办法,而且被以后历朝一直沿用到南宋灭 ① 洪迈:《容斋随笔》卷一四。 ① 吴泳:《鹤林集》卷一五,《乾淳讲论会子五事》。 ② 徐鹿卿:《清正存稿》卷五,《论待虏救楮二上枢密院(第二札)》。③ 杜范:《杜清献公集》卷九,《嘉熙四年被召入见第二札》;卷八,《殿院奏事第一札》。亡,朝廷和籴以及买公田无不以增印楮币为本钱。正是南宋朝廷错误的货币政策,使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广泛使用纸币的尝试以失败而告终。 楮币价值的持续下跌导致了严重的政治和经济后果。 经济上的后果更为直接。纸币价值的下跌对市场物价有相当的影响。以大米为例,孝宗乾道年间纸币价值较稳定时,米价大约为每斗300文,同北宋前、中期相比,已经高出数倍乃至十来倍。随着纸币价值的下跌,米价大幅度上涨。到70 年以后的理宗嘉熙四年(1240 年),米价上涨10 倍多,达到每斗3400 文。其他各种物品的价格也大多成倍上涨。物价如此上涨,中下民户的生活无疑将变得更加艰难。南宋中、后期,朝廷和籴、买公田等多付给楮币,特别是对中、下等民户的小额收购,则完全用楮币支付。在价格已经被压得很低的情况下,用楮币支付几乎是不付任何代价的公开掠夺。在恶性通货膨胀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南宋末年民户破产较多,经济出现混乱,并且逐步走向崩溃。 南宋各种楮币虽然分别以铜钱和铁钱为本位,但由于铜钱和铁钱的数量严重不足,这些楮币没有足够数量的铜钱和铁钱作为本钱。同时,由于楮币与铸币同时发行,铸币贵而楮币贱,铸币被楮币逐渐逐出流通。这是南宋纸币即使在最稳定时其价值也低于同面值铸币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楮币的价值便直接体现着朝廷的信誉。朝廷推行不负责任的货币政策,不仅使纸币价值持续大幅度下跌,也从根本上损害了朝廷的信誉,使其逐渐丧失民心,它与南宋后期推行的其他错误政策一起,侵蚀着朝廷自身的统治基础。在面临来自北方的强大军事压力的情况下,这种由错误的经济政策造成的政治损害,对南宋朝廷来说是致命的。 3。关于纸币的议论南宋在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史上首次广泛使用纸币,并由此产生了许多过去从未遇到过的问题。当时的士大夫们对此有许多议论,其中不乏卓越的见解。下面简要介绍其中的某些观点。 关于南宋通货膨胀的原因,许多人将其归咎于开禧用兵后朝廷靠增印纸币解决财政问题。王迈指出:"国贫楮多,弊始于兵"①;"谋国而日理财,理财而必济之以楮,此后世权宜之计"②。高斯得说得更具体、尖锐:"闻主计之臣,岁入之数不过12000 余万,而其所出乃至25000余万。盖凿空取办者过半,而后不仅给一岁之用。其取办之术,则亦不过增楮而已矣。呜呼!造币以立国,不计其末流剥烂糜灭之害,而苟然救目前之急,是饮鸩以止渴也"③。 关于纸币与铸币的关系,不少人认识到滥发劣质纸币必然会把铸币逐出流通,使楮币日多而铸币日少,同时批评朝廷大量积存铜钱加剧了市场上的钱荒。杜范指出:"昔也楮本以权钱之用,而今也钱反无以济楮之轻,钱日荒而楮日积。"④叶适说:"凡今之所谓钱者,反听命于楮,楮行而钱益少";"不知夫造楮之弊,驱天下之钱,内积于府库,外藏 ① 《宋史》卷四二三,《王迈传》。 ② 王迈:《臞轩集》卷一,《乙未馆职策》。 ③ 高斯得:《耻堂存稿》卷一,《轮对奏札》。 ④ 杜范:《杜清献公集》卷九,《嘉熙四年被召入见第二札》。 于富室,而欲以禁钱鼓铸益之耶?"⑤关于治理通货膨胀的办法,有人主张借楮币换界之机,"以旧券之二而易新券之一"①,强令旧券贬值,减少楮币流通量。这个办法曾多次使用,楮币持有者深受其害,楮币信誉更加低落。有人主张以铜钱兑现楮币,但南宋铜钱太少,不足以兑回众多楮币。王迈主张首先要采取谨慎的财政政策,量入为出。他说:"欲重楮,自节费始;欲节费,自官兵始。军实核而不滥,边衅窒而不开,谨之重之,皆以高、孝两朝为法,此救楮之第一义也。"②所以,根本的问题在财政,解决财政问题则必须通盘筹划整个内外政策。 发行纸币招致这么多麻烦,王迈仍认为"非楮之不便民用也"。杨冠卿也认为,楮币带来诸多方便,关键是要兴利除弊。他说:"今日楮币与钱并行凡几矣!始行之而利,今行之且弊,亦知其弊所自来乎?旦西州之楮币,其便用亦东州之楮币也;东州之铜钱,其流通亦西州之铁钱也,何西州用之百年而无弊?贸百金之货,走千里之途,卷而怀之,皆日铁不如楮便也。"③卫泾认为,朝廷对纸币的流通要顺其自然,不要强制推行或禁止。他说:"通货本流通之物,如泉源之在天下,或流或止,随地之宜。民间欲藏,不待强之而后藏也;如不欲藏,而强之使藏,必有扦格而不应者。"④但是,上述主张基本上没有得到朝廷的重视,损民害国的错误货币政策一直延续到南宋灭亡。 ⑤ 叶适:《水心别集》卷二,《财计中》。 ① 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二,《辛未十二月上殿奏札》。 ② 王迈:《臞轩集》卷一,《乙未馆职策》。 ③ 杨冠卿:《客亭类稿》卷九,《重楮币说》。 ④ 卫泾:《后乐集》卷一五,《知福州日上庙堂论楮币利害札子》。 五、从征服到融合--辽夏金经济(一)辽朝经济历程辽朝是契丹族在中国北方地区建立的一个王朝。契丹族在建立国家以前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公元4 世纪北魏时,契丹族的8 个部落就已开始对外掳掠,并以马匹、皮毛等与北魏交换物品。这时的契丹族,8 个部落各自独立行动,尚未形成联合。过着以车马为家、逐水草迁徒的游牧生活。 大约在公元7 世纪初,即唐朝初年时,各个契丹部落组成联盟,仍以游牧为生。从唐朝后期时起,契丹族不断向外扩张,从邻近的奚族和北方的乌古、室韦等族以及汉人地区掳掠居民,充作奴隶。大约在这个时期,在靠近唐朝的某些契丹部落中,农业耕种开始出现并有一定的发展;冶铁业也有所发展,并由于掳掠大批冶铁业已有相当发展的室韦、渤海等族人而更为发达。但渔猎和畜牧业仍然是契丹各部落的主要生产部门。冶铁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不仅提高了社会生产的水平,而且使契丹部落联盟得以建立有强大作战能力的骑兵,进一步加剧其对外扩张。 公元901 年,耶律亿(即阿保机,公元872-926)被推选为迭刺部夷离堇(即首领),执掌契丹部落联盟的军事,并于公元907 年成为契丹最高首领可汗。耶律亿掌权后,对内任用一批有才学的汉人,设置州县,建立城郭,初定赋税,模仿汉人的制度管理在战争中掳掠的大批汉人,使原有的部落联盟制度迅速走向瓦解,封建制度的成份初步发展起来。对外加速扩张,不仅俘掠北部各族,还深入汉族农业地区,掳掠大批汉族农民,仅公元902 年进攻河东九郡,就俘获生口9.5 万人,驼、马、牛、羊不计其数。连年的掳掠,使大批汉人和其他北方民族人口涌入契丹社会,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社会组织形式,推动了契丹社会内部的变革。公元916 年,耶律亿废除部落联盟制度,仿照汉族政治制度建立契丹国家--辽朝,庙号太祖,建元神册。 辽朝初期仍然不断地扩张其统治范围。太宗在位时(公元927-947年),统治范围西至流沙,东至黑龙江流域及原属渤海的地区,北至胪朐(lúqú,音卢渠)河,(今克鲁伦河),南部包括燕云十六州,在今河北省和山西省的中部与宋朝接壤。辽朝的统治范围大于北宋,但其经济重心在与宋朝接壤的南部地区。 1。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辽朝以契丹族为主体,但在其统治范围内居住着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各个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原来的社会经济制度也不同。所以,辽朝境内各地实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各具特点,并不完全一致。辽朝建国前乃至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契丹社会内部正处于剧烈的社会变革之中,辽朝前期与后期的社会经济制度也不相同。 总的趋势是在汉人的影响下,辽朝正在由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转变。 (1)建国前后契丹族建国以前的各个部落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各部落的首领以及部落联盟的首领和军事首领,按惯例从同一氏族或家庭中推举产生。世选制便逐渐成为世袭制。早期契丹人除游牧渔猎以外,主要的财富来源是掳掠。在对外作战时俘获的大量的外族俘虏和牲畜等,主要由各部落和部落联盟的首领占有,下面的各级军事首领也可占有一部分,而普通部落成员所获甚少,以至一无所获。由此产生了最初的社会分化。拥有较多俘虏和战利品的首领逐渐成为富有的贵族。对外掳掠成为他们的职业和主要财富来源。相对而言,普通部落成员则逐渐演变为平民。被掳掠来的俘虏是契丹社会中最早的奴隶。后来,也有少数契丹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沦落为奴隶。 辽朝建国后, 在太祖阿保机和太宗耶律德光(公元902-947 年) 统治时期,各项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其中直接涉及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斡鲁朵制和头下军州制。 斡鲁朵源于古突厥语,意为宫帐。契丹是游牧民族,其首领习惯居于帐中,以便随时转徙,因而宫帐的组成、管理与供给等形成特殊的制度。阿保机当权以前的契丹部落联盟首领即设有斡鲁朵。辽建国后,斡鲁朵制臻于完善。它既是宫廷,又是皇帝或其他宫帐所有者的私产,死后可由其家族继承,以奉陵寝;它也是担任警卫任务的禁卫军,并有其领地和属民,领地内设州、县,单独设官分领,因而既是军事单位、行政单位,又是独立的经济单位。这种集各种职能于一体的制度,反映了契丹民族的历史特点。 辽朝共设置了12 个斡鲁朵,其中9 位皇帝各设一个,两位曾经摄政的皇太后,即太祖的述律皇后(公元879-953 年)和景宗皇后萧燕燕(即承天皇太后,公元953 年-1009 年),以及圣宗之弟耶律隆庆也各设置一个斡鲁朵。此外,曾任中书令的汉人韩德让(契丹名耶律隆运,公元941-1011 年),死后设有一个相当于斡鲁朵的王府。 斡鲁朵所属人户,称为斡鲁朵户,或宫户、宫分户。斡鲁朵户由两部分人组成,即正户和蕃汉转户。正户由契丹人组成,其来源一是各部落人户自愿依附或进献,二是因犯罪而被没入者。蕃汉转户由汉人、渤海人、女真人等非契丹人户组成,其来源主要是对外作战中的掳掠,也有一部分是由其他部族进献的。辽朝各斡鲁朵共有正户8 万户,蕃汉转户12.4 万户,合计20.4 万户,丁口40.8 万。他们为所属宫帐从事各种劳作,如畜牧、耕作、各种手工器具和日用品的制作、各种生活服务等等。此外,他们还要服兵役,大致每4 个丁口要提供1 名骑兵,遇战事需要时其他成丁男子也要服兵役。在辽代前期,不论是契丹人还是汉人或其他族人,一旦隶属宫籍,便世代不能脱离。前面提到的汉人勋臣韩德让原来就是宫户,后经承天皇太后特许才得以脱离宫籍,跻身皇族之列。皇帝对宫户不仅可以役使,还可以转赐给其下属的契丹贵族。由此可见,辽代前期的宫户实际上是归皇帝个人所有的奴隶。 辽代对外作战时,皇帝以下的贵族也率领自己所属的军队参加征战。他们把俘虏来的汉人和渤海人安置在契丹故地自己的领地之内,设置州城加以统治,称为头下军州或投下军州。这些领地都是契丹贵族自己割占或分赐来的,因而头下军州是他们的"私城"。早在公元9 世纪末契丹人建国以前,就有契丹贵族把俘掠的党项人、吐谷浑人安置在契丹腹地,建立头下城。辽朝建国前后,对外征战频繁,贵族都可以将俘虏据为己有,大批运往后方安置,建立私城。大约从太宗会同三年(公元940 年)起,朝廷准许规模较大的私城建州、设军、置官,成为头下军州,规模较小的私城建县或建堡。亲王、公主、国舅的头下军州可以建筑城郭,其余的头下军州只是一些寨堡或农庄、牧场。最大的头下军州约有一万户左右,一般的头下军州只有一两千户或三四千户。个别汉族大臣也拥有头下军州,如韩德让和其父韩匡嗣都有自己的头下军州。 据《辽史》和《契丹志》记载,辽代前后共有头下军州40 个左右。辽宋澶渊之盟以后,对外征战减少,俘虏来源也随之减少,头下军州和头下县均呈下降趋势。到辽代末期,历朝设置的斡鲁朵所占领地数量大增,头下军州和头下县几乎绝迹。 头下军州具有二重性。它们既依附于领主,又隶属于朝廷。这种二重性表现在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在政治上,大的头下军州设节度使,均由朝廷选派,还设有领主私人武装,均由朝廷统一调派,小的头下军州设刺史,由领主提名报请朝廷任命。刺史实际上是领主的私人部曲。 头下军州的属户即头下户,多数是依附农民或依附牧民,亦称为部曲,还有少数奴隶,多是领主原有的或受赐而来的。头下户对领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所属的头下军州内分地耕种或放牧,从事着个体的、分散的小生产。由于头下军州是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的,头下户对朝廷也有一定的依附关系。双重的依附,使他们必须缴纳双重的租税,即一方面要向其领主缴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劳役,另一方面也要向朝廷缴纳租税。所以,头下户又称"二税户"。辽代的皇帝和贵族崇信佛教,常把大量所属人户赐送给寺院,这些人缴纳的租税一半归寺院,一半归朝廷,也被称为二税户或寺院二税户。 头下军州中也有从事手工制作和商业贸易的人户。朝廷和领主向他们征收商税。商税中除酒税要缴纳给朝廷盐铁司外,其他均归各头下领主。 辽朝建立以后不久,太祖便率军向东进攻渤海国,并于天赞五年(公元926 年)初灭亡渤海国。太宗会同元年(公元938 年),后晋石敬瑭(公元892-942 年)将燕云16 州割让给辽朝。燕云16 州为汉人聚居地,封建制度已有长足的发展。渤海国深受唐朝影响,也实行封建制度。辽朝占据这两个地区后,原封不动地保持原来的封建制度,而没有推行在契丹故地实行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俘掠部分汉人和渤海人到契丹故地新建了一些头下军州。这样,在辽朝统治区域的范围内,便形成了三个实行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区域。西部的契丹故地和西北其他各游牧部族居住地区,实行以斡鲁朵制和头下军州制为主的奴隶制和农奴制;东部的渤海旧地的主要居民是渤海人,仍实行原有的封建制度;南部的燕云16 州的主要居民是汉人,也实行原有的封建制度。 燕云16 州的社会经济制度类似于北宋。农民等人户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身份和受政府直接管理的户口,属平民阶层。他们的地位高于被掳掠到契丹故地的宫户和二税户,境遇也稍好一些。这里的地主经济继续发展,有相当数量的豪强地主和寺院地主。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耕种。 在主要实行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西部地区,也广泛存在着平民阶层。 其成员主要是契丹族的普通牧民和西北其他部族中的普通牧民。他们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身份,有独立的户口,但仍在所属部落中承担赋役。有不少部落平民无地或少地,租佃关系有所发展。 (2)圣宗改革及其以后乾亨四年(公元982 年),景宗皇帝病死,其子耶律隆绪(公元971-1031 年)继位,即圣宗。圣宗在位49 年,是辽代各皇帝中在位时间最长的,又正处于辽代中期。他喜好汉族文化,学习汉族王朝的统治方法。在位期间,汉文明在辽朝得到进一步的传播,推行了一系列促进封建关系发展的改革,大大推进了契丹社会的封建化进程,辽朝由此进入全盛时期。圣宗是辽朝继太祖、太宗之后又一位有作为的皇帝。圣宗继位时年仅12 岁,在位前期由其母承天皇太后(即萧太后)摄政。承天皇太后注意改善契丹人和汉人的关系,推行汉人法律,任用许多汉族官员,特别是宠任汉臣韩德让,任用韩为大丞相,协助改革制度。萧太后和韩德让辅佐圣宗,为推进封建化改革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圣宗改革是在辽朝与南方的宋朝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逐渐增加,汉文明逐渐渗入契丹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在政治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整顿吏治、设立学校、推行科举取士制度、修订法律等。经过修订的法律更加趋于宽平,规定领主不得滥杀奴婢。圣宗改革涉及经济方面的内容,主要有部落再编制和改革赋税制度两项。 部落再编制是指将原来隶属于宫帐的宫户分置出来,编为新的部落,使其分别统于南、北二府。原来处于奴隶地位的宫户由此成为具有独立身份的部民。圣宗时新设置34 个部,其中的撒里葛、窈(yǎo,音咬)瓜、耨(nòu)盌(wǎn,音碗)瓜、讹仆括、稍瓦、曷(hé,音河)术等部落,都是由官、私奴隶改置的。例如:辽代初年把在辽水东专事捕捉飞鸟鹰鹘的奴隶编为稍瓦石烈(稍瓦是契丹语,意为鹰鹘),圣宗时改为稍瓦部落;辽初把在海滨三黜古斯、柳湿河、首山冶铁的奴隶编为曷术石烈(曷术是契丹语,意为铁),圣宗时改为易术部落。捕鹰和冶铁的奴隶由此取得平民的地位。一些原来处于奴隶地位的旧部落,经过改编成为新部落,原来的俘户奴隶取得部落平民的地位。另有一些新编部落是由圣宗时新近征服的各族人户组成的。圣宗时改变契丹惯例,不再把被征服人户编为宫户。统和七年(公元989 年)规定,"南征所俘有亲属分隶诸帐者,给官赎之,使相从。"①此后,辽朝征服回鹘、奚族等族,都改编为独立的部落。圣宗时依附于辽朝的剖阿里国、盆奴里国、奥里米国、越里笃国和都里吉国等,都置部仍居本土,由节度使领之,以镇宋东北边境。通过部落再编制,辽朝西部契丹故地和西北游牧民族居住地区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奴隶制的成份大大削弱,封建制的成份显著增加,封建制度在契丹社会内部基本确立。 辽朝的赋税制度是在圣宗在位时基本确立起来的。契丹人本无赋税制度,统治者不知课税之利。辽朝建立后,大批汉族农民被俘掠到契丹地区,仍沿袭汉人原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在被俘掠的汉人地主的帮助下,辽朝才建立起赋税制度。太宗时占据燕云16 州后,那里原有的租税制度等被保留下来,仍实行唐代的两税制。圣宗统和十八年(1000 年)曾有诏令规定;"大少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正税、匹帛 ① 《辽史》卷一六,《圣宗纪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