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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离看美国2--总统是靠不住的》-5

作者:林达 字数:24017 更新:2023-10-09 10:03:04

在大选临近时,本来没有什么高潮的竞选,又出来了一个被称之为“门”的事件,即“政治捐款门”。这一事件在大选决出胜负的时候,才刚刚露出一小部分,但是,有很多人认为,这是自水门案以来最大规模的竞选违法行为。谁也没有料到,一向在美国政治舞台上不显山露水的亚裔,竟然在1996年的美国大选中,爆了一个大冷门。  美国的历史只有两百多年,但是这两百多年的令人目眩的发展速度,却是全方位的,远不止是在经济方面。不仅政府在迅速扩大,就连竞选经费也在以难以想象的速度增长。在美国刚刚建立的那些年里,竞选总统的经费低得叫今天的美国人难以相信。当时的总统候选人,也就是花个几十美元买些啤酒之类,招待一下帮过忙的朋友。  据估计,这次美国国会议员以及总统大选,用于候选人的经费要高达十二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提供的竞选经费是十分有限的,余下的就要各显神通,分头筹集了。于是,问题自然就出来了,既然美国总统和议员在竞选过程中居然有人解囊相助,那么,人们当然会问,我们的总统或者议员是不是被什么人收买了呢?  美国有一个专门的“联邦竞选委员会”负责这方面的监督。针对这种水涨船高的迅速变化,“联邦竞选法”也几乎是几年就要修订一次。在水门案件中,有许多违法行为都是利用政治捐款的钱。所以,在此之后,美国厉行公款竞选,对私人捐款尤其控制严格。私人对每一个候选人的捐款以两千美元为限,对政党捐款,则以五千美元为限。  例如,1972年的“联邦选举法”规定,没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不得捐款。不得替他人捐款,也不得从第三捐款人手中接受助选捐款。非法捐款者,“联邦竞选委员会” 有权将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而接受捐款者,委员会也有权罚款,其罚款金额可以高达违法捐款数的三百倍。  又如,在1986年的“修正国税法”中规定,以宗教为目的机构,不得参加和干涉任何政治竞选活动,以支持或反对任何竞选公职的候选人。违者不仅会失去原来的免税资格,还将被追缴多年来的积累税金,巨额利息以及罚金。  在美国,违法募款和捐款,都属于联邦刑事犯罪。都是归联邦调查局管的。例如在今年,经过十七个月的刑事调查,有三名美国农业部的官员在法庭认罪。他们在工作场所劝募了十八笔政治捐款。并且许诺这些捐款人将给予职务上的特别照顾。这些捐款数额很小,在二十五美元到五百美元不等。这是美国发生的第一起涉及联邦的专业公务员在政府的办公场所,为选举募款,并且把募款和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可见,在法律的严格控制下,敢于这样知法犯法的人还是很少的。  虽然金额很小,但是这样的刑事犯罪,最重可判一年徒刑以及十万美元的罚款。这条联邦法律的目的,是彻底实行美国的政府公职必须与政治分家的原则。正如上述案件中的联邦检察官所说的,“知道联邦雇员可以在免于政治压力之下工作,这对美国大众很重要。让美国人知道,他们的公仆是在为人民而不是在为政党工作,这也很重要。” 因此,只要是在联邦政府的建筑物内为政党募捐,都是属于违法行为。  除了“联邦竞选委员会”之外,新闻界也是重要的监督力量。今年大选的“政治捐款门”,就是从美国的新闻界开始披露,逐步掀开重重帷幕,最终引发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和国会的大规模调查的。在“水门事件”中我们已经非常熟悉,在美国,凡是有关政治捐款的来龙去脉,只要一展开调查,一般总是能够查出眉目来。因为在政治捐款中是不可能出现现金往来的。  同时,还有一些社会监督团体在那里盯着。  那么,这次大选,到底在捐款方面出了什么问题呢?先是新闻界揭露,说是民主党接受的一些亚裔捐款,实际上是来自国外的某个商业集团。以此为线索,大选以后国会和司法部门都开始调查,问题越牵越复杂。  我们先回到“收买总统”的话题。一些社会监督团体在这方面进行了长期的工作,以防美国总统被什么人“买走”。这个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向全民宣传公开捐款的状况。这些资料在美国是公众都可以查询的,可是,一般的人不会有兴趣去查。因此,这些社会监督团体,就会搜集整理分析这些捐款材料之后,再向民众进行宣传。这些材料里,除了捐款大户的名单,所捐金额之外,还会告诉民众哪些捐款大户在它所支持的政纲执政中,得到了什么好处。  例如,纽约时报的记者就撰文说,在美国有一个酿酒公司,在1992年想把历史遗留下来的他们公司酒瓶标贴上的一句“大量制造”的话,改成法语发音的“查尔马氏香槟制造法”,以完成从当年的“大众酒”,向高档酒迈进的过程。于是他们开始给共和党的杜尔捐款,并使得杜尔说服美国的烟酒火器管理局,作了一些对酿酒公司有利的妥协。最后获准该为“瓶装前再次发酵”。  又例如有一个名叫“社会廉政中心”的社会团体,就在今年这个大选年出版了一本书名叫做“购买总统”的报告。警告民众“大亨们”正在用钱收买美国总统。书中有大量的捐款资料和分析。例如,排出了捐款给克林顿竞选的前五名“大金主”。名列第一的最大捐款者,是纽约投资银行的一个公司,该银行的高级职员们总共已经向克林顿捐了近十一万美元。排列第二名的是纽约州教师联盟,捐款为约十万二千美元。再排下去的三名,捐款额就都分别在五万美元左右。  看了这样的警告性的报告之后,我的感觉就是,实际上整个美国社会对于这一类的行为还是相当大的限制,整个社会民众手里的选票也是与大企业利益集团平衡的一个重要力量。为什么可以这样说呢?  我们可以看到,就算是头一号“大金主”,相对整个竞选所需要的经费来说,他所捐的数额实际上占的比例也还是微不足道的,我们很难说,总统候选人当选之后,就一定能够给出多少利益进行回报。而在美国的竞选捐款透明度和新闻制度下,捐款的状况无法瞒人,而挂了号的“大金主”又始终是众矢之的。总统想回报也会很有顾忌,必须做到“师出有名”。否则,又如何向手里捏着选票的美国民众交代。就象杜尔为烟草公司讲好话,只要略有勉强,效果就会适得其反。  在美国,由于共和党反对政府干预大企业的施政纲领,因而一向是大企业的主要捐款对象,相对来讲民主党要困难得多。当时选票是在平民手里,除了共和党的施政纲领同时也能够吸引普通民众,否则,民主党的克林顿照样上台,有钱的大企业也还是干瞪眼。  从德克萨斯州被推选出来的参议员格兰姆,长期来竞选顺利,能够留在参议员的位置上。从1979年以来,美国的全国长枪协会十七年来一共捐了四十四万美元的政治捐款,以帮助他竞选。这些捐款都是公开的。在格兰姆担任参议员的这些年里,他发起,支持或是投票同意的枪支法案,有十八项之多。他反对枪支管理的态度也是公开的。  如果这一切就简单的理解为,格兰姆其人拿到这些捐款就可以为所欲为地替这个利益集团说话,这肯定是不全面的。事实上,之所以格兰姆能够这样做,并且依然能够连连当选,在根子上还在于大多数的德克萨斯州的民众是支持放松枪支管理的。所以,这些民众根本不在乎这些政治捐款的来源。对于他们来说,这等于是长枪协会在替大家出钱,支持一个代表他们声音的人进入国会。相反,如果德克萨斯州的民众是坚决主张禁枪的,他们面对一个公开接受长枪协会捐款并且公开反对禁枪的议员,早就在选举中请他下台了。  然而,正是因为有了“联邦竞选委员会”和不断在进行修正的“联邦竞选法”,正是因为有了政治捐款的来源公开,新闻监督和类似“社会廉政中心”这样的民间组织,更重要的是全民直选总统这样的制度,才使得美国总统和国会议员的选举活动,在涉及金额如此之大的活动经费的时候,还能够基本维持正常状态,而没有触发普遍的民怨。  因此,虽然共和党候选人杜尔,在共和党接受烟草公司大量捐款之后,曾经十分勉强地为香烟辩护。但是,在遇到民众的普遍反感之后,终于在竞选后期,承认“抽烟也是有害的”。企图挽回民众的影响,但是已经为时晚矣。  然而,如果没有这些平衡力量和制约,如果一切都成为私下操作的话,我们可以看到,总统被什么利益集团悄悄“买去”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  我们看到,如克林顿竞选时的捐款大户,他们的捐款金额与所需要的资金相比,还是十分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说,政治捐款的来源必须是非常多的。这也就是这些党派会在全国范围广发征集捐款的信件的缘故。就连我这样与任何政治活动都没有关系的新移民,都会莫名其妙在信箱里找到一封征集捐款信。  于是,这些政党就出现了一些专职募款人。这些人完全可能自己一分钱都不出,可是他们自有办法为政党和竞选活动募来成百上千万美元的政治捐款。这些自己一毛不拔的募款人,可以因为他们的募款能力,换取一些连出钱捐款的人,都根本得不到的利益。克林顿的“政治捐款门”的问题,一开始就是出在几个华裔政治募款人那里。  亚裔在美国人数比例很低,也一向没有作大量社会捐款的习惯。但是,在今年克林顿竞选的时候,在民主党内却出现了几个亚裔的政治募款明星。为此,华人在这里的报纸还一度作了正面报道,非常欢欣鼓舞于亚裔开始“登上美国政治舞台”。也许正是这几个人的突出表现,似乎超出了亚裔一般的捐款习惯和水平,才引起了一些疑问,使得一些新闻记者进行深入调查,并且终于引发了一个“政治捐款门”的事件。  这样的大案件,调查程序将会花费很长的时间。但是,从已经暴露出来的部分看,确实有许多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事情一出来,在美国的亚裔几乎是一片声援的声音,又一次开始提起与种族偏见有关的话题。但是,随着新闻界揭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亚裔也很少再表示声援,因为他们终于发现自己并不了解这些人。尽管他们口口声声宣称,他们的目标是在美国政坛为亚裔争得一席之地,然而,似乎他们最先争得的是他们自己的一些商业和政治的利益。更何况,他们的募款过程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确实大有可商榷之处。  例如,一名在克林顿故乡的中餐馆华裔老板,由于克林顿去吃过几次饭故而相识。克林顿当选总统之后,他就竭力利用这样一个关系。当克林顿无力支付“白水案”的法律诉讼费用而成立了一个“白水案法律辩护基金会”,向社会上的支持者募集捐款的时候,他分两次向这个基金会送了近六十四万美元。这个数字相当于什么概念呢?如果这些钱被收下的话,它相当于这个基金会成立两年至今总共募得款项的三分之一。  但是按照规定,所有的捐款人必须是美国公民,必须明确说明自己的身份,每年不得捐款超过一千美元。这样,这六十四万美元就必须至少来自六百四十个美国公民。但是,这位募款人送来的支票和汇票虽然出自不同的姓名,但是,开票的笔迹却是一个人的。结果被该基金会退回。  而另一位在这次大选中为民主党竞选募得五百多万美元的亚裔募款人,又和一些国外的商业公司似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他所募来的捐款,有很多说不出明确的来源,或者来源可疑。当正式展开调查之后,民主党募款委员会开始一批批几十万,上百万美元地退款。这些退回的款项大多数都来自那几名亚裔的“募款明星”。象这样十分明显地违法募款,一般来说募款人应该是非常顾忌的。  因为涉及数量如此之大的违法募款和捐款,在刑事判决中如果被确定有罪,将会有很严重的后果。这次涉及的几名亚裔,之所以会这样做,与他们的文化背景还是有一定的关系。因为,他们对于总统的接近,使他们本能地在感觉上模糊了事情的严重性。然而在美国,总统和权威在法律面前都不能成为什么人的保护伞。我们已经从克林顿遇到的种种麻烦中看到,如果总统被法律找上门来,他连自己都护不住。  这个政治捐款风波,到底会到什么程度,直至今年选举日的这一天还很难说。因为这个事件出来得很晚,事情刚刚一露头,选举已经要开始了。所以对今年的大选,影响也不是很大。  这次大选,越是接近选举日,形势越是清楚。尽管在募款能力上,民主党远远逊于共和党,但是,在选民的支持上,情况却恰恰相反。在1996年的竞选中,共和党所募到的捐给政党的政治捐款超过民主党上亿美元。共和党拥有的捐款大户也要比民主党的多几乎一倍。可是,这并不能保证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因此而进入白宫。美国大选的主角毕竟不是少数的有钱人,而是普通民众。  共和党竞选人杜尔到了最后,提出的口号都是非常讨好选民的。比如,大幅度的减税承诺,但是,民众依然无动于衷。自从经历了里根时代,美国人吸取了不少教训。他们对于政府冗员浪费极为反感,当然人人都希望减税。然而,他们也知道,突如其来的大幅度减税,可能就是政府赤字大幅上升的前兆。最终还是要大家承担后果。在美国,有一个小党,他们的党纲一直是根本不交税,但是支持者寥寥。  越到后期,杜尔越使人有一种气急败坏的感觉。一开始,双方基本上还是以正面竞选为主,尽量宣传自己的理念,而不是攻击对方。但是在后来,杜尔这一方负面竞选的比重越来越大。宣称要对克林顿“不客气”。可是,对于克林顿的攻击依然没有奏效。并不是美国民众相信克林顿,而是他们相信这个制度。既然现在还没有什么定论,他们依然把克林顿交给这个制度去继续调查。因此,他们还是每个人根据两个政党的政纲所表现出来的理念,以及能够带给他们的利益去作正常的选择。  为了竞选,杜尔辞去了参议员的职位。他已经七十二岁,之所以作出这样一个决定,离开原来的国会职务全力投入一场总统竞选,当然有过相当大的期望。在竞选的最后关头,杜尔似乎真的是乱了章法,他先是暗中要求除了两大党之外的第三党退出竞选,以便集中选票。结果遭到公开拒绝。然后,他开始指责新闻媒体,认为是“自由派”的新闻记者帮了“自由派”的克林顿的忙。他大声呼吁,“美国属于美国人民,不属于纽约时报”。他无论如何想不通,人民何以有可能选择毛病百出的克林顿,却背弃他而去。因此,他甚至开始指责美国人民是“盲目”地支持克林顿。苦口婆心地疾呼,要人民 “醒醒吧,醒醒吧”。可是,民意依然自有民意的逻辑。在美国,这是最基本的认识,是人民在那里选公仆,你只能根据民意反省和调整你自己,使自己适合选民的需要,而不是相反。  在竞选的最后96个小时,杜尔整整四天四夜不休不眠地连续奔走于东西南北作最后的努力。最后,他过度疲劳,嗓子已经发不出声音,只能由他的妻子代为演讲拉票。他最后对选民说的话是,“我也许不能再发出声音,但是我将信守我的诺言”。在私下他终于对自己的助手承认,他已经没有希望了。但是在公众面前,直至最后一秒钟,他依然保持一个必胜的乐观姿态。这个时候,我真是对72岁的杜尔充满同情。  共和党实际上也早就承认了在总统竞选中的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已经开始把方向转向保住国会的多数议席。这个时候,对于民众的最有效劝告,就是提醒他们“平衡和制约”的原则,共和党开始在电视中打广告,呼吁民众千万不能在克林顿连任的时候,再让他有一个以民主党为多数的国会。同时,在民意测验中,有相当一部分民众表示,他们确实会在国会选举中考虑到这一点。  事实上,如我们以前已经提到过的,美国的政党是一种理念的集合,在组织上是极为松散的。所以在这里,没有什么党纪处分,更没有什么人被开除党籍的,因为进来也没有任何手续。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受法律约束。所以,即使是一个政党的人,也只是相信一个基本理念,还是可以有很大的差异。在每个议员候选人在各个州竞选的时候,也完全不必与他们所属的党步调完全一致。  因此,在今年竞选国会议员的时候,共和党候选人也是根据各个州,以及各个选区的不同情况,宣扬不同的主张。在今年议员选举的时候,已经有很多共和党国会议员竞选人,宣称他们和杜尔以及人心尽失的众议院共和党议长金格里奇并不一样,甚至有人干脆宣称他们的主张如克林顿那样,比较稳健。  在大选的那天,克林顿回到自己的家乡阿肯色州的小岩城投票。他和家人留在那里等候选举结果。在那里,整个晚上一直在举行音乐晚会。虽然选举结果还没有出来,但是,已经是一片喜气洋洋了。而杜尔在家乡投完票之后,回到华盛顿。他知道,今天晚上他还有最后一件事情必须完成,就是在克林顿当选之后,向他表示祝贺。  大选终于揭晓了。没有什么意外。克林顿总统顺利地得以连任。在这一刻,杜尔表现得相当有风度。他说,“在选举中失败是会感到痛苦的,然而,我应该继续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继续打漂亮仗”。在向克林顿表示祝贺以后,他再一次宣布,“我在竞选时一再说过,总统是我的对手,不是我的敌人,我祝福他诸事顺利。”他还针对自己辞去参议员而一心投入选举的决策,自嘲地说,“在我走下台阶的时候,我就在想,明天将是我这辈子第一天无事可做。”顿时引起大家一阵哄堂大笑。就在这一阵笑声中,我觉得杜尔一下子放松了。不再是政治旋涡中那个咄咄逼人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而恢复了一个普通老人的轻松心情。这个时候起,杜尔变得可爱得多了。  这次美国大选的投票率也如大家预料中一样,相当的低。尤其是选情如此明确,大家在大选之前已经觉得大局已定,多自己一票,少自己一票,都没有什么关系。尤其是那些打算选克林顿的选民,更是有这样无所谓的想法。我的朋友克里斯就是一个典型。在选举之前,我问他,你打算投谁的票呢?他说,如果克林顿有可能选不上,他一定会投克林顿的票。如果看上去克林顿一定选上的话,他会选择投一个小党候选人的票,以表示自己支持美国有多种“声音”。最终,那天在繁忙之中,他还是错过了投票的时间。所以,一度克林顿再三呼吁大家别忘了投票,他大概担心他的选民都这样想的话,他倒反而要选不上了。  不管怎么说,投票率低总是让美国人觉得脸上无光。我只看到一个刚从一个政局动乱的国家回到美国的人写文章说,他刚刚经历了那个国家的大选,由于政局动荡,人人超乎常态地关心政治,故而大选时投票率极高,可是整个社会非常紧张。回来再看到美国大选,尽管投票率低,他反而感叹美国人是幸运地生活在一个平稳的社会中。这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因为今年大选,民众没有什么激奋的心情,没有觉得他们要奋力去改变什么。没有一定要把什么人拉下马,也没有一定要把什么人推上台。甚至连四年前经济黯淡的刺激都没有。  在总统大选结果出来的同时,国会的选举结果也已经出来了。共和党仍占微弱多数。正好在这个选举年步入五十岁的克林顿总统,与他四年前获胜时那种兴高采烈的表现截然不同。通过四年的总统经历,相信他对于这个职位,对于权力的含义,对于宪法,对于他所领导的行政分支和政府其它两个分支之间的关系,都有了更深的认识。  克林顿沉稳地对大家说,在面对一个仍然以共和党为多数的国会,他深知自己仍然面临艰难前景。他说,美国人民再次选出这样一个两党差距微小的国会,是向我们发出一个信息,要我们共同合作,面对挑战。  克林顿总统对着数以千计支持他的民众,请他们一起向他的竞选对手杜尔致敬,并要大家一起为这位“毕生为这个国家服务”的前参院领袖鼓掌。克林顿告诉大家,他已经在当天晚上和杜尔通过电话,在电话里,他感谢杜尔对美国的热爱,并且对杜尔勇敢奋战到底的竞选精神表示赞叹。“我对我们为促进美国目标的共同努力,向他道谢。” 克林顿对着支持他的民众说,“我祝福他,也希望上天保佑他。”  大选之后竞选对手的互相致贺和致意,在这儿是一种起码的礼貌行为。但是,很少会有人怀疑杜尔和克林顿他们这种表达的诚意。首先,这是公开的公平的竞争,双方都遵从一定的游戏规则,并没有什么宫闱阴谋。不论是出发点还是目标,他们都有很多共同之处,从来也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  在克林顿总统就任的那个星期,他邀请杜尔的一家来到白宫。向他的竞选对手杜尔,颁发了象征美国平民最高荣誉的总统自由奖章,表彰他多年来为美国公众的服务。行政分支的内阁官员和参议员都参加了这个仪式。杜尔走上讲台,擦去一滴泪水,声音激动沙哑地开始有意地念起了“总统就职誓词”,念了半句,他马上说,对不起,我念错了演讲词。克林顿和在座所有的人,都爆发出一片笑声。杜尔又说,“我有一个梦,就是在这个历史性的一个星期里,得到总统给我的一样东西,可是,我原来以为,那会是一把白宫的前门钥匙”。这番话引起了又一场哄堂大笑。杜尔不愧是以说话机智幽默出名的老牌政治家,他在开过玩笑之后,庄重地感谢总统,呼吁美国人以信念,勇气和品格,面对时代的挑战,并且呼吁总统和国会的团结。  克林顿第二任的就职典礼在首都华盛顿举行时,完全是一派欢庆景象。许多人从遥远的外地赶来,仅仅是为了让自己体会一下“成为历史的一部分”的感觉。他们并不都是支持民主党的,有许多人宣称自己是共和党的,但是他们照样兴高采烈,因为选出来的总统是大家的。在美国,基本上是有党派无“党派性”的。因为除了极少数的极端分子,大量的民众都没有什么“派性”之类的概念。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已经在竞选阶段,在投票时充分表达了他们的意见,现在,依照宪法程序,美国已经作出了选择,大家于是放下一切,欢庆这样一个历史阶段的选择。  这和美国人已经习惯了对于宪法的绝对尊重也有很大关系。只要是依照宪法选出来的总统,一般人不会在结果出来之后表示异议。即使事后证明大家是看错人了,选出的总统显得平庸无能,美国人依然会表现出极大的容忍,因为他具有符合宪法的合法地位。人们所能够做的,就是耐心等待下一次选举,以选票表示大家对他的否定。  就其个人风格来说,克林顿确实还是有很多美国人喜欢他的。他已经有足够的总统风度,同时又有十分自然流露的平民作风。在美国比较宽松的政治气氛下,在多数场合他都不必刻意故作姿态,尽可以保持自己的本色。比起杜尔,他的风格使他与民众的亲和力更强一些。记得他访问俄国的时候,逛商店时买了一个长面包,顺手就夹在了腋下,使得俄国店员大吃一惊。有时候大家会说,克林顿还是“蛮可爱的”。  在总统就职庆典的电视转播中,播音员还是提到了,克林顿总统在他的第二任期,依然还面临着许多困扰,他的诸多正在调查中的案件还没有结束,包括刚刚冒出来的 “政治捐款门”和已经纠缠很久的性骚扰案等等。在美国,电视播音员是没有什么顾忌的。他没有什么哪一天只可以说什么和不可以说什么的概念。当克林顿出现在摄影机前,播音员想到什么就说什么了。  在民众兴致盎然,大家都举着一面小国旗的庆祝游行中,也有一名男子举着一面 “弹劾克林顿”的牌子,表达他的个人意见。除了新闻记者,几乎没有人对此引起注意。因为在美国,这实在太正常了。大概没有哪一个场合是没有人出来表示不同意见的。  在游行中,只有几个年青人受到了警察的干涉。他们是“善待动物”组织的一些成员,想借此热闹场合,不失时机地宣传他们反对用动物毛皮制作服装的观点。平时,哪里找得到那么多人来看他们宣传啊。他们高举着“宁可裸体也不穿皮草”,“美国无皮草”等宣传牌。警察对他们的干涉,倒不是因为他们的宣传与今天的游行内容不切题,而是因为他们的确在那里实践他们“宁可裸体也不穿皮草”的口号。为了引人注目,大冷的冬天,他们不论男女,都只穿了一条裤衩。  在全美国人民面前,克林顿在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带领下,作就职宣誓。总统的宣誓内容是由美国宪法所规定的,誓言非常简单,事实上只有一句话,“我郑重宣誓我一定忠诚地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我最大的努力,维持,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这也是美国人民对于他们选出来的总统的唯一要求,忠于职守,维护与人民的契约。宣誓之后,首席法官给了克林顿一句祝福,就像对任何一个刚刚找到新工作的朋友,在这里大家都会说的一句祝福:“好运气!”  事后,所有的人都认为,首席大法官的这句祝词是“恰到好处”。在克林顿的第二个任期,他确实需要“好运气”。他还面临着一系列未完成的对白宫和对他本人的调查。经过两百年来仅有一例的尼克松的“水门事件”之后,不仅是整个机制变得更完善了,美国民众也处变不惊,成熟多了。对待总统和白宫已经出现和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他们显得十分沉得住气。在没有什么确切的证据之前,他们正常地选举,正常地让整个系统继续运作。  他们选出了克林顿,但是这就说明他们完全信赖克林顿吗?我想,他们相信的是这个制度。相信这个制度“平衡和制约”的机制,会使这个国家的政治生活保持正常,会监督总统按照他对人民的许诺正常工作。他们并没有放松警惕。  拖了很久的“白水案”依然在调查之中。在克林顿任职后不久,调查“白水门”的独立检察官曾一度宣布他将在1997年的八月辞职移交,然后去一个大学教书。顿时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强烈反应。一个星期之后,在舆论压力之下,他随即在记者会上宣布,他决定留任,直到此一调查和任何起诉行动都已经“实质上完成”。他说,“我的承诺是对美国民众作出的,我要追查真相。”“为了使民众继续对本案持有信心,对于我的特别检察官的工作,设下任何中止期限的举动,都是不恰当的。”  克林顿刚刚选上,今年最高法院一开庭,立即就按原定计划对克林顿的性骚扰案,开始听证。总统能否在任期内免于民事诉讼,在不久就会有一个结论。最高法院会怎么判,谁也没数。  对于大选前刚刚出来的“政治捐款门”,新一届国会一开始工作,调查该案就成为  最热门国会议题,参院已经以九十票对零票,通过拨款435万美元,对“政治捐款” 问题进行调查。呼吁就此案指派独立检察官的呼声此起彼伏。  克林顿总统的第二任期的前景,谁也不能预料。因为这些事件调查的发展,谁也无法预料。也许,我们只能象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那样,对克林顿说一句,“好运气!”   祝   好!   林达16.辛普森案续集-----------------卢兄:你好!  克林顿总统宣誓就职之后,接下来最引人注意的一个大活动,就是一年一度的总统赴国会作国情咨文报告了。之所以每年的总统报告会引起人们的兴趣,除了克林顿总统将向国会,也是向全国发表他的施政目标之外,这也是少有的美国政府的三大分支聚集在一起的时刻。  在整个报告期间,总统后面始终坐着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议长,由于今年的国会还是由共和党占多数,所以,众议院的议长是共和党的金格里奇,而参院的议长我们以前介绍过,是由副总统兼任的,所以今年的参院议长是民主党的副总统高尔。  下面醒目地坐着九名穿着黑色法袍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其余的,就是黑压压一片国会议员了。共和党和民主党的议员是分开坐的。在克林顿发表他的一个个施政目标和阐述他的观点时,下面时时响起掌声。有时候,议员们表示非常赞同,就会站起来鼓掌。但是,非常有趣的是,这并不是表示礼貌的掌声,这只是议员们表示态度的一种方式。  首先是,大法官们几乎是从来不起身鼓掌的,他们也几乎没有表情。他们似乎完全是带着审视的态度,对待总统的演说。而议员们只有在赞同总统观点的时候才鼓掌。这样,就经常出现一半人起身鼓掌,而另一半人完全无动于衷的情况。克林顿总统的有些观点是只有民主党才主张的,这时,由于两党的议席是分开的,因此,你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到,民主党的那些议席上的人和总统身后的副总统高尔,都起身鼓掌。但是,共和党的议席上静静地坐着不动,总统身后共和党的众议院议长也纹丝不动。这时,电视机前的民众,可以清楚地知道,他所选的那个议员对于总统谈到的这些问题,都是什么态度。因此,与其说他们在向总统表示支持或者反对,还不如说,他们也在向民众表示他们的态度。  每年的总统国情咨文报告都是各大电视台紧盯着国会大厦转播,其余节目统统让路的时刻。但是,今年却出了意外的情况,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新闻几乎也在同时发生。这使得所有的电视台都紧张万分,不知如何是好。原来,恰恰在总统即将开始报告的时候,远在西海岸的洛杉矶附近,一个叫做圣莫尼卡的小小地方法院里,经过十四个半小时的核议,陪审团宣布,他们对于著名的辛普森民事诉讼案,已经作出了结论。  当时,正是美国西岸时间下午四点。一般情况下,法庭在五点也就下班了。所以,法官也完全可以决定到第二天再开庭宣布结果。可是,正是由于人们对于这个案子的关注,法官决定当天就开庭宣布结果。  在美国,陪审团核议的时间长短是没有限制的。一个复杂的案件,陪审团会重新审听一些法庭录音,重新审查证据,核议花个十天半月是正常的,而且他们是自己关在房间里核议,法庭的审判大厅是空荡荡的。所以一般来说,这段时间里原告被告都不到法庭,而是留在家里等候消息了。这时,法庭发出通知之后,就必须等候有关各方到庭。什么时候能够到齐也不清楚,消息一宣布,只见法庭外的人群越挤越多。各大电视台的设备林立,都处于“备战”状态。  由于美国东西两岸三小时的时差,正好使得华盛顿的总统国情咨文与之冲突。圣莫尼卡地方法院的等候是没有一个确切时间的,宣判随时都可能开始。对于电视台来说,这样两个尽管性质不同,但是新闻重要性几乎相同的事情可能将同时发生,真是无所适从。最后,由于国会大厦的总统国情咨文先开始了。因此大多数电视台还是把主镜头对准国会,但是,不停地在画面上打出字幕,通告西海岸的辛普森案大致还有多久可以开庭宣判。有的电视台则干脆采取分割画面的办法,画面上一半是总统在作报告,另一半则是圣莫尼卡法庭外人们等待开庭的情景。好在这番等候整整等了三个多小时,最终开庭的时候,克林顿总统恰好结束了他的报告。否则,相信会有很多人会离开国会大厦的报导而把频道转向辛普森民事案的。  记得去年,我曾经详细向你介绍了辛普森刑事案的整个审理过程,我想,你一定也会有兴趣知道一些有关该案民事审判的情况吧。  从辛普森的刑事判决出来,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尽管最后的宣判仍然吸引着民众的注意力,但是民众的关心程度,与当初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刑事判决相比,显然是热情低得多了。当然,时间拖得太长,民事审判的法官不允许电视录象,这些都是原因,但是,刑事与民事审判的本质不同,应该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两次负责审理辛普森案的法官,恰巧都是日裔。刑事审判中,是你已经非常熟悉了的伊藤法官,他是以公正严谨而著名的。他当时在审理过程中允许电视摄影机全程陪同,表现了一种不寻常的自信心。这等于把自己的法律专业水平,素质和公正性都摊在全国人民和无数法律同行面前,没有两下子根本不敢如此自信。这确实是很不容易的。但是,事后也有人对这样的全程转播提出异议。觉得这个案件被这样的转播“炒”得太热了。  这次主持民事审判的藤崎法官,则禁止一切摄影机照相机录音机入场,也表现了他的谨慎。只是,他一谨慎,大家的好戏就看不成了。每天听着参加旁听的记者,站在法庭门外的“二手报导”,总觉得好象有什么地方不对劲。尤其是,上次的刑事案审了一年,辛普森也没坐上证人席接受盘问,这次好不容易把他逼上了证人席,精彩细节又都看不到了。  顺便说一下,辛普森案这样公认的重要大案,居然会两次都碰上日裔法官。你也由此可以看到,一是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少数族裔的比例已经相当高了。二是日裔美国人通过他们多年的努力,在这里的社会地位上升得相当快。  由于这次电视转播不得进入法庭,在最后宣判的关键时刻,电视台为了使观众能够同步得到消息,想了不少绝招。他们派记者坐在法庭邻近窗口的地方,与外面报导的记者约好暗号,然后把暗号写在牌子上。不同的暗号表示法庭正在进行的不同程序和判决的不同结果。  一开庭,里面的牌子就一次次地被举上窗口。当然,窗子是关着的。站在警戒线以外的报导记者频频回头,看一眼报一报。法庭外面挤满的人群,对这种以英语字母表达的暗号,也多少能猜出个八九不离十,所以,每当牌子举上窗子,法庭外面众多等候消息的民众,就发出一阵惊呼。我们这样守在电视机旁的观众,也几乎在法庭宣布的同时,就立即得知了结果。这一结果你也已经知道,辛普森被判对两名受害者的死负有责任,并因此必须付给受害人家属巨额赔款。  宣判之后的第二天,就有华人报纸以“辛案民事官司宣判,推翻刑事无罪判决”这样的标题,来报导这场民事审判结果的。这肯定使得读者对于美国的司法制度感到非常困惑。也许,你也会提出同样的疑问,既然是同一个案子同一个嫌疑犯给判了两次,两次的结果又截然相反,那么,那到底怎么个算法呢?其中究竟哪一个判决算数呢?一个法制国家的司法制度怎么可以允许在制度上发生这样的矛盾呢?  实际上,这在美国人看来是一点也不矛盾的。在美国的司法制度的设计中,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这两种诉讼本来就是两回事,结果也就当然可以不同,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一个判决推翻另一个判决”的问题。这两个看上去矛盾的判决,完全可以不仅“合法”而且也“合理”地一起并存。  首先,必须回到这两个诉讼不同的出发点上。在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审判中,它们的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它们的当事人也是完全不同的。  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它所寻求的唯一目标就是“正义”。这样的审判和对受害者金钱赔偿之类的诉求,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即使在刑事审判中包括了没收财产和罚款这样的判决,与钱财有关的这一部分也是充公上交的。刑事审判寻求的是“正义”,寻找的是“罪犯”,它的起诉性质是“公诉”,定罪的结果,是剥夺被判有罪者的自由乃至生命。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案中,提出起诉的一方,并不是受害者的家属,而是在线索上归属于美国政府行政分支的司法部之下的各级检察官。案件的名称通常是起诉地点的地名对被起诉者的名字,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对辛普森”,“美利坚合众国对某某”。  事实上,上面的这个案件名称是不完整的。完整的名称应该是“某某地的人民对某某人”,如“加利福尼亚人民对辛普森”。因为对于刑事诉讼,原则上来讲是一个地区的人民为在他们生活的地方发生的罪行,对嫌疑者提起“公诉”,为这一地区的人民寻找罪犯,寻求正义。  那么,这个时候被害者的家属在这场刑事诉讼中,又是怎样的一个位置呢?他们仅仅是证人。而且,证人的地位完全是被动的。并不是你想要上去控诉表态就可以上去的。你和其他证人的地位是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的律师,通常是检方,要求你上去作证你才可以上去,上去了就是回答律师的问题,答完了就下来。律师不叫你作证,那就没你的事,你只能坐在旁听席上,静候发展。  虽然美国的刑事诉讼是一场“公诉”,但是,作为原告的“人民”在这里是一个集合体的抽象概念。落实到具体操作,司法调查和诉讼就和其它的公众事务一样,美国人民是通过宪法这样的契约,委托一部分人组成政府来操作的。也就是委托被称之为“公仆”的政府工作人员来代劳。这里面既包括警察局或者是联邦调查局这一类的机构的调查,取证,也包括政府行政分支司法部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庭辩论。  在这样的刑事案件里,不论被告是否被判有罪,受害者的家属是不用出一点诉讼费用的。整个这套班子动用的都是政府工作人员,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动用纳税人的税金进行全部操作。所以,人的资源是丰富的,经费通常也是充足的。因此,经过这样一个转换之后,名为“某某地人民对某某人”的案子,实际上就变成了“某某地人民的政府对某某人”的诉讼。问题也就随之而出来了。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完成这样的切换,但是,我们在以前也提到过,当政府已经建立,权力已经集中,它相对于人民的异化很可能在同时就开始了。因此,当诉讼的公诉一方在操作中被切换以后,诉讼的性质也可能被偷换了。  正是因为有诉讼性质被偷换的可能,因此美国人民认为他们有理由这样担心,一场代表着人民正义的公诉,是否有可能被偷换为政府利用司法对平民进行的迫害。一旦这样的事情发生,作为个体的平民被告方在政府强势的对比下,又是明显地没有招架能力。  你想想,如果政府官员们讨厌哪一个惹麻烦的平民,想把他送进监狱甚至了结了他的性命的话,这不是太简单了吗?从搜罗证据提出证据,从审理判定到送进监狱,统统都是政府的人。更何况,刑事审判的诉求是刑事惩罚,它所涉及的是一个普通平民的自由乃至生命。这使得以个人的生命自由幸福作为最根本目标的美国人,觉得无论如何必须设法防止这种偷换。  因此,不仅在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加强了保护平民被告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同时在刑事诉讼的设计中,也有一整套保护被告公民权利的措施。它的做法依然是我们已经熟悉了的原则,就是政府的力量必须受到“平衡和制约”。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美国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对来说要简单得多。美国的民事诉讼寻求的唯一目标就是对于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的“经济赔偿”,它和“寻求正义”的目标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当然,在民事审判中,也有人是希望通过审判结果,给自己“讨个公道”,“有个说法”的。例如,一些根本谈不上有损害的事件,也会有人因为“咽不下这口气”而进行民事告诉。这时,就会发生象征性的“一美元赔偿”的判决。使得大家对一场民事争执,也给出一个“说法”来。但是,你也看到了,美国民事诉讼的一切结果,就是归结到金钱上面。  因此,民事审判的性质与刑事审判完全不同,它的判决结果民事诉讼寻求的是“金钱赔偿”。它寻找的不是“罪犯”,而是金钱赔偿的“责任承担者”。它的诉讼性质是 “私人起诉”,判决的结果是“赔不赔钱”和“赔多少钱”。与涉案者的自由生命统统无关,它所寻求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说到底这场诉讼在法理上就是只和钱有关。  民事案件的名称一般都是“某某人对某某人”,也就是说,这里的原告方一般都是个人,或者是一个法人。而被告方通常也是个人,法人。有的时候,被告甚至是政府机构。  象辛普森的这场民事诉讼,原告方与政府已经毫无关系,司法部的检察官也不再出现。现在的案子的名称已经是“两名死者的家属对辛普森”。原告方必须自己承担风险,万一败诉,他们必须自己支付巨额的诉讼费用。政府不再动用税金为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正因为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诉讼,因此,它们是可以互不相干地进行审理的。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有个时效问题。原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一年之内就提出诉讼,否则这件事情就算过去了,以后法院不再受理。因此,在辛普森的刑事审判进行到一半的时候,也就是在案件发生将近一年的时候,本案两名被害者的家属,就已经分别作出决定,提出了民事诉讼。  正因为两种诉讼寻求的目标不同,因此,不论辛普森在走在前面的刑事诉讼中是否被判有罪,民事诉讼都会照常进行。我们假设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是被判有罪并且入狱了,这也并不意味着民事诉讼就可以“免了”,辛普森到时候照样必须从牢里给解出来参加民事诉讼。因为,尽管正义被伸张了,罪犯已经找到并且被惩罚了,但是,民事诉讼是另一码子事,那是家属在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一个不同的“诉求”在刑事诉讼中是没有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大量刑事案的受害者或者家属之所以没有提出民事赔偿诉讼,其原因不过是因为大部分的刑事案的施害人是穷人,根本没钱可赔。  所以,辛普森案民事诉讼的发生,在法理上并不是说明,该案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寻求到正义,因此,必须在民事诉讼中再来一次,再作一次伸张正义的努力,希望这次能够证明辛普森“的确是个罪犯”。而应该说,上一次刑事诉讼是政府给大家找罪犯,这一次是被害者家属在给自己找赔钱的责任承担者。  从法理上,二者之间没有什么联系。所以完全可以各找各的。两个不同的原告根据不同的出发点寻求不同的目标,完全可能一个达到了目标,而另一个却没有达到目标。那么,你一定要问了,不管怎么说,是毕竟同一个案子同一个被告呀,就算是“合法”,可是两种不同的结果怎么可以“合理”共存呢?“经济赔偿”的“责任者”找到了,不就是等于刑事案中的“凶手”也找到了吗?别急,听我再往下说。  在这样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诉讼中,美国人处理它们的方式和态度是截然不同的。整个过程都有非常大的区别。从一开始,在起诉之前,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罪刑事案就必须通过大陪审团的审前听证,以防止检察官对于平民的无理起诉。因为没有大陪审团的批准,美国政府的行政分支就根本无法对一个平民提出起诉。  所以,辛普森案的刑事诉讼是经过大陪审团审查的。记得我在去年的信中告诉过你,就在过这一关的时候,政府的检察官就差一点没能过去。因为检方提交的证据,是警察在申请搜捕状之前从辛普森家取得的。要不是最后检方以紧急状况为理由得到法官同意,按照美国法律,这些证据就不能呈堂,等于作废了。证据作废当然也就很难起诉了。  但是,这一道专为刑事诉讼所设计的监督关卡,在民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辛普森的民事诉讼中也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大陪审团。法庭直接就决定受理原告的起诉了。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是因为两种诉讼的原告是截然不同的缘故。美国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检方是实力强大的政府,而辩方是势单力薄的平民。诉讼双方从一开始就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因此,必须再增加大陪审团这样一个中间的监督力量,以增加平民受到公平审判的几率。而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是平民,双方的较量是平等的,如果给被告以过多的支持,就等于是侵犯了也是平民的原告一方的公民权利,反而显得不公平了,反之亦然。  在这场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律师团是完全不同的一班人马。也许你会问,既然在上一次的刑事诉讼中,辛普森所聘请的“梦幻律师团”一举获胜,而且他们已经完全熟悉案情和证据,那么为什么辛普森不让他们一鼓作气“乘胜追击”,而去冒更大的风险重聘律师呢?  这是因为随着两种诉讼性质的不同,它们的辩护方法和策略也不同,在美国的法律界,这是两门不同的学问,是完全不同的两拨子人在那里操作,这就是刑事律师与民事律师两套人马。一般来说,他们之间也是隔行如隔山,不互串角色的。形成这个隔阂的最重要原因,就是这两种诉讼对于证据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  在辛普森的刑事诉讼中,我们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刑事证据法则”要求检方必须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是杀了人。要求检方的证据必须是确凿无疑的,证人必须是诚实可靠的。按照法律的术语,检方必须提供“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而且,证明被告有罪的负担和责任,是在检方一边。在检方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之前,被告就是无罪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的要求是怎样的呢?被告的律师不必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杀人。因为法律规定,“证明的负担”不在被告一方。他们只需要对检方的杀人证据尽量提出合理的疑问。如果被告律师能够证明检方的证据确实是“有疑问的”,大功就基本告成了。正如辛普森的刑事辩护律师考克伦所说,我们什么也不用证明。  在陪审团核议刑事案的时候,要求的就是百分之一百的陪审团员必须百分之一百地坚信,检方提出的辛普森杀人的证据证词都是没有疑问的。只要有百分之一的疑问,按照刑事诉讼对陪审团的要求,他们的结果就必须是判定被告“罪名不能成立”。  民事赔偿的判决标准就完全不同了。民事案件要求的仅仅是“证据的衡量”,就是原告被告双方都提出证据,原告提出被告杀人的证据,被告则提出没有杀人的证据。然后,就是由陪审团去衡量。不仅衡量的标准是完全平等的,同时也不要求陪审团所有的人都要有一致看法。只要衡量下来,陪审团中的大多数人(在辛普森案中,要求十二个陪审员中的九人)认为其中一方证据的可信度达到百分之五十一,而另一方证据的可信度只有百分之四十九,那么,前者就赢了。  对证据的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要求,当然也就给辩护律师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要求。他们因此会采取根本不同的策略,去应付原告律师不同的进攻方法。所以,辛普森民事诉讼的战幕一拉开,其形势和刑事诉讼就是完全不一样的。  坦白地说,辛普森民事诉讼案中的原告律师,与一年前刑事诉讼中的女检察官克拉克和黑人检察官达顿相比,可是好办多了。他们的策略,就是除了刑事诉讼中已经提出过的直接证据以外,还向陪审团提出大量的对辛普森不利的疑问。在“辛普森杀人”的论据上,尽量增大比重。  在原告律师的策略中,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当初刑事审判中的检察官根本用不上的。这就牵涉到这两种诉讼规定中的另一个重大区别。  在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还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不回答对自己不利的诘问。因此,就象我刚才所提到的,在刑事审判中,自始至终辛普森本人没有上过证人席。在刑事诉讼中,选择出庭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是被告的公民权利。完全根据他对“怎样做对自己更有利”的判断,来作出决定。他当然可以认为这是一个为自己辩护的机会,而选择出庭作证。也完全可以因为感觉自己对付不了盘问,怕会给陪审团留下不良印象而选择不出庭作证。  在辛普森的刑事诉讼中,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被告有权面对自己的证据。因此,法庭上的一切都不可以瞒着辛普森进行。即使有的时候,争执一些陪审团还不能接触的材料,把陪审团都暂时请出了法庭,辛普森照样有权坐在那里。在法庭安排陪审团查看杀人现场时,辛普森也有权一同前往。只是在查看非常血腥的场地时,陪审团提出,希望这个时候辛普森不在他们身边,否则他们实在感觉不舒服。只有这一次,在预先征得辛普森本人同意之后,他留在车子里,没有下车。  在刑事诉讼中,辛普森自始自终拥有面对自己的证据的权力。法庭上双方争得昏天黑地的时候,辛普森始终衣衫笔挺坐在椅子上。他的梦幻律师团决定让他“放弃”作证的权利,结果他从没有象其他证人那样,当着陪审团的面,直接受到过检察官的严厉诘问,长达九个月的庭审过程中,居然就是没有一个人有权询问辛普森本人有关案情的任何问题。  然而,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没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只要原告律师提出要求,他就必须走上证人席。他可以按规定拒绝回答非常有限的一些问题,例如,涉及他和律师之间交谈内容的问题是触犯律师与客户隐私权的,他可以不回答。又如,和他私人财产有关的问题,他也可以不回答。但是,其它问题他都必须当庭回答。  因此,对于辛普森来说,这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他和前妻妮可显然有过长期的感情不合的历史,最终还导致了他们的离异。不论是离异前还是离异后,根据人们在刑事审判中所得出的印象,一般都认为,在他们两人的相处中,发生过多次暴力冲突。在刑事审判中,在检察官强调辛普森的暴力倾向时,辛普森的律师也曾经非正面回答地提到过,辛普森并不是一个完人,他们所要证明的,并不是辛普森没有打过妻子,而是他没有杀人。作为律师,这样的回答还是相当聪明的,因为家里打架和杀人毕竟有本质的区别。由于辛普森当时并没有作证,因此,检察官对于这个情节的追究还是很有限的。  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就大不相同了。辛普森被迫出庭作证。原告律师可以在辛普森对于妮可的暴力问题上大作文章。他们可以追问细节,可以试图激怒辛普森,逼他发急。如果辛普森承认了曾经打过妮可,那么,原告律师就可以把这个家庭暴力问题尽量推到危险的边缘。尽量使得陪审团相信,辛普森是一个具有暴力倾向的危险分子,他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从对妮可使用暴力到杀害妮可之间,只有一步之遥,等等。  如果他否认自己打过妮可,否认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那么,他又站在一个撒谎者的悬崖边,一失足同样后果难以想象。我们提到过,在法庭上作证之前,是必须宣誓说真话的。凡是说假话,就要冒被控以伪证罪的风险。当然,还是有人冒险在法庭上撒谎。可是,哪怕人们并不能真的证明这是一个谎言,只要给陪审团留下一个撒谎的印象,仍然是一个证人最失败最糟糕的状态。  在走上证人席之前,辛普森又无法知道原告证人究竟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他防不胜防。在这种情况下,辛普森在应对的策略上,的确处于两难境地。于是,不知道是他的律师出的主意,还是他自己的决定,反正,他走出了错误的一步,他决定否认一切。  而这一次原告律师用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先逼着辛普森对一些问题作出否定回答,留下一个撒谎者的形象,再在这个基础上,把提问逐渐过度到杀人的细节上,迫使辛普森一遍遍地重复否定这些细节。使得陪审团有这样的感觉:辛普森对前面问题的明摆着的证据的否定都是在撒谎,那么,辛普森对于后面否定杀人的一系列回答,也可能是在撒谎。所以,辛普森否定一切不利证词的选择,正是在民事审判中一步步走进了原告律师的预定圈套。  他从一开始作证就否认一切。面对妮可生前留下的鼻青眼肿照片,他宣称他从来没有碰过妮可一下。他说妮可是个强壮的女人,妮可在冲突中打过他,可是,他从没有还过手。  更令人无法置信的是,在现场留下的可疑脚印,是一种相当名贵的名牌鞋。当然,鞋子是工厂制造的,并不是只造一双,但是这种鞋实在太贵,穿的人是不多的。不过即使辛普森有这样一双鞋,也不能一定说就是现场发现脚印的这一双。但是,辛普森坚决否认自己有过同样类型的鞋子。  原告律师出示了作为证据的辛普森穿着同样的鞋子的照片,照片被放得如此之大,以致于从他抬起的脚步上,都可以认出鞋底的花纹恰与杀人现场的鞋印类似。于是辛普森坚持说照片是原告一方伪造的。  结果,原告律师又请来了摄影专家。摄影专家对陪审团说,尽管照片是可以伪造,可是,他实在不认为有任何理由说这张照片就是伪造的。更何况,辛普森是个名人,他长期来一直是摄影师的目标。他宣称原告方“伪造照片”的话一放出去,原告方立即从美国各地不同的摄影师那里,得到了31张不同的照片。在这些照片上,辛普森都穿着同样的这一种鞋。原告律师当场强调,如果他没有作案,他根本没有必要否认自己有这样一双鞋。  于是,在辛普森否认一些看上去明显的事实,给陪审团造成一个撒谎的印象以后,原告律师话题一转,开始问一些与谋杀有关的话题。例如,你那天晚上去过妮可的住处吗?你刺杀了高德曼吗?你是否用刀差一点割下了妮可的头?等等。辛普森对一系列陪审团相信是事实的问题,刚刚硬着头皮说了一连串的“不”,现在,又马上对这些性命悠关的提问,也说出一串“不”来,你说能让陪审团怎么想?  总之,辛普森在民事审判中被迫作证的结果,是一场彻底的失败。有一个陪审员事后甚至说,“他应该在上台前,把他的故事先顺一顺。”另一位陪审员则在事后表示,有一些很明显的事情,辛普森却说不是这样。其结果就是,“我们真的不知道什么应该相信他,什么不应该相信他。”还有一个陪审员在事后说,他就是在辛普森一连串的否认他曾打骂过妮可开始,怀疑辛普森是在隐瞒什么,怀疑他是在法庭上撒谎。原告律师的这一策略绝对是成功的。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再三提醒陪审团,这个民事诉讼与追求正义无关。辛普森的律师希望能够利用民事诉讼的这一性质,尽量减少陪审团倾注于死者家属的感情比重,使得陪审团相信,这两名死者的家属并不是在乎是否“讨到公道”,他们的实际目标,只是打算利用死者敲榨一笔钱财。而陪审团不应该让他们“得逞”。  妮可的父母在女儿死后,及辛普森的刑事诉讼期间,妮可和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一直由他们代为抚养。但是,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胜诉之后,马上进入了与他们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的一场官司。最后,辛普森夺回了孩子的抚养权。其关键原因之一,当然是由于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被判“罪名不成立”,同时他又是孩子的生父。但是,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妮可的父母曾经违反规定,在没有通过妮可财产共同管理委员会的许可,就将妮可留下的一份材料卖了钱。  这样一个情节,辛普森的律师当然不会放过。同时,也由于死者高德曼的父亲,因为与一个出版社签了一份出书的合约,书的内容是有关他死去的儿子的。因此,老高德曼得到了预支的四百万美元的稿费。这件事,也成为辛普森的律师攻击的目标。辛普森的律师所拟定的策略之一,也是打击两个原告家庭的信誉。把一场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演化为“合谋敲诈”的闹剧。  但是,这样的策略似乎并没有成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死者高德曼的父亲确实始终留给人们一个非常“悲壮”的“寻求正义”的印象。面对辛普森律师的策略,老高德曼一再表示,尽管民事案件的性质与寻找罪犯无关。但是,他确实是希望借这个审判再一次寻求公道。最后,在此案宣判以后,他将有权从辛普森那里得到上千万美元赔偿的时候,他甚至向公众宣布,他决定公开与辛普森定一个条件:如果辛普森当众承认是他杀了人,他愿意将上千万美元的金钱赔偿一笔勾销。  你也许会问,假如辛普森考虑接受这个条件,承认自己杀了人,是否还会再次受到刑事处罚呢?这已经是绝对不可能了。因为去年介绍刑事审判的时候,我们已经提到过,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为了保护被告免受政府的无休止纠缠和迫害,有“免于二次困境”的规定。就是对同一个案件,刑事审判只以一次为限。一旦陪审团判定被告无罪,便不得再二次起诉。但是,辛普森还是当即拒绝了这样的“交易”。  由于民事诉讼的目标不是寻找罪犯,所以,在法庭用语上也是不同的。同一个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称为“犯罪”,在民事诉讼中则被称为“侵权行为”。在刑事法庭上,最后宣判的时候,法官会问这样的问题,对于某某人的一级谋杀罪,被告是否罪名成立?陪审员则回答,“是的”或“不是的”。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陪审员提出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他的问题将不牵涉犯罪。法官在民事宣判的时候会问,对于某某的错误死亡,被告是否负有责任?如果有责任,接下来陪审团就会报出赔偿的金额。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实际上这里是两个被害者家庭的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只是因为被告和证据相同而放在一起审理了。但是在宣判的时候,两个案子是不同的。  在高德曼的案子里,死者的亲属提出了多项不同告诉和赔偿要求。第一项是告辛普森对高德曼的错误死亡负有责任。要求对死者的损失进行直接赔偿。  在这一项诉求中,家属并不是因为失去亲人而为自己索赔。这项索赔的含义,是家属为死者本人索赔,为他死去时所受到的痛苦索赔。法律规定,这项索赔要求只有继承人才有权提出。高德曼未婚,所以,他的生身父母依法可以替他索赔。索赔成立之后,根据继承法,这笔赔给死者的钱才由他的生身父母继承。在法律上,这种赔偿是没有上限的,痛苦是无价的。  而妮可的情况是不同的。她离婚并且有孩子,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年幼孩子的监护人才有权替孩子为他们的母亲索赔。现在,由于妮可的父母已经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也就同时失去了这项索赔的权利。孩子的监护权现在是在辛普森手里,他当然不会提出代表自己的孩子向自己索赔的要求。  因此,这一项索赔告诉,两个家庭中只有高德曼家庭有份。因此,他们当场获得了八百五十万美元的赔款。而妮可的父母是得不到这笔赔款的。死者高德曼的生身父母已经离异,因此,已经再婚的老高德曼必须和他的前妻分这笔赔款。  另一项告诉是辛普森对死者恶意进行身体攻击。这一项告诉成立的话,死者家属可以要求惩罚性赔款。这个“家属”的定义已经超出了“继承人”的范围。所以,这项起诉是两个家庭都有份的。一般来说,这项赔偿的金额不应该超出被告的能力范围。所以,这项赔偿不是在宣判那天决定的。陪审团还必须在此后听取诉讼双方对于被告财产的估计。  所以,在宣判之后,又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听证,主要就是对于辛普森财产的估算。对此,双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师宣称,辛普森在接连三场官司(包括他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官司〕打下来之后,早已经债台高筑。而原告律师则连辛普森的现有财产,还加上假定他的名气可以在将来再挣上两千四百万美元。认为他依然是一头“大骆驼”。对此,被告还特地请来了商人作证,证明现在以辛普森为标志的商品已经卖不出去,他的“名气”已经一钱不值。  但是,最终,陪审团还是以十一票对一票,同意对辛普森进行惩罚性赔款;以十票对两票,同意惩罚性赔款的金额为两个受害者家庭,各得到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  辛普森的倾家荡产,大概是没有人再表示怀疑的了。新闻媒体曾经在核算之后,认为辛普森此生免于受穷的唯一办法,大概就是携款逃往一个与美国没有引渡关系的国家去了。  这次的辛普森审判,又一次引起了种族话题。因为,曾经有调查说,比较同情辛普森的是黑人女性,而相对更相信辛普森有罪的,是白人男性。上一次的刑事诉讼,陪审团是以黑人女性为主的,而这一次的民事诉讼,陪审团却恰恰是以白人男性为主的。那么,人们不得不想,这两次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是否和种族因素,甚至和性别因素有关呢?  记得去年分析辛普森刑事诉讼的时候,我们就谈到过,十二名陪审员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你确实无法完全排除包括种族性别因素在内的种种因素。但是,我觉得,真正有意义的,还是看这样的判决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是否符合法理。辛普森的两场判决,在美国已经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必修的案例。回头想想,辛普森案的典型性,使你几乎觉得它就是为了解释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确切注解。  人们对于两场不同结论的诉讼如果产生疑问的话,那么,问题就是,辛普森到底杀了人没有呢?我们可以先根据这两种不同判定方法的诉讼结果,来看一下,它们各自说明了什么。  在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检方没有提供绝对确信无疑的证据,而被告律师则提供了足够的对证据的疑点。因此,他们根据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必须“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要求,同时,又依据刑事审判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的谋杀罪“罪名不成立”。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在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权衡之后,所有的陪审员都认为,辛普森涉案的可能性,比辛普森无辜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他们根据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衡量”的要求,虽然不需要全票,但是他们还是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对两名被害者的死负有责任。  在比较之后,我们发现,两个看上去截然相反的结论,实际上并不是绝对矛盾的。我又想起辛普森刑事判决的那一天。我在屋里听完判决,冲出来告诉我的同伴。一出门先迎面碰上了丹尼斯,他问道,怎么样?我说,陪审团把他给解脱了。丹尼斯一边往里走,一边自言自语地说,“他们只能这样做,他们只能这样做。”  丹尼斯的话,实际上说明了刑事案陪审团的处境。就是我去年所提到过的,他们即使个人认为,可能是辛普森杀了人,但是,只要没有面对“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如丹尼斯所说的,根据刑事案的要求,他们“只能”放人。那么,既然大家公认,在刑事案中检方是没有能够提供确信无疑的证据,那么,刑事判决的结果就是必然的,合理的。  而在民事案中,陪审团就没有受到刑事案严格规定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他们听证之后,自己觉得大概是辛普森杀的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向投票。既然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很可能是辛普森杀的人,那么,民事审判的结果也是必然的,合理的。  于是,这两个貌似截然相反的判决,就合理地联系在一起,合法共存了。它的结论就是,根据对所有证据的衡量,辛普森杀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至今还没有确切无疑的,“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百分之一百,肯定就是辛普森杀的人。  在民事审判结果出来以后,在美国的绝大多数人,尤其是司法界都是理解和接受这样两种判决的。因为长期的法律和制度的教育,能够理解这种制度设计的人已经很多。如事后辛普森主要的刑事律师强尼.考克伦,在电视上所说的,我尊重两个陪审团的结论。在电视里,我们只看到中学生们,还在一遍遍地问主持节目的律师,为什么两种判决是不一样的呢?  归根结底,对于这两种诉讼,一切在设计上的不同,都是源于诉讼当事人的不同。对于美国人来说,人是平等的,因此,个人对个人的诉讼,公正就是意味着一个天平式的证据衡量。而政府对个人决不是平等的,必须严格对证据提出要求,以限制政府利用权势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如果你对刑事案中,这个制度对于证据的近乎是苛严的要求提出疑问,美国人会用非常平实的问题来解释这样的制度设计。他们会问你,难道你希望一个制度允许政府在证据还存在疑问,只是大概有罪的前提下,就送你进监狱甚至上电椅吗?  从这些问题中,你仍然可以看到一个美国式的思路,权势是靠不住的,警察是靠不住的,联邦调查局是靠不住的,司法部的检察官是靠不住的,他们的总管美国总统和美国政府都是靠不住的。他们都需要有力量与之平衡,他们都需要制度予以制约。   祝   好!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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