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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67

作者:魏收 字数:19558 更新:2023-10-08 22:55:37

诸还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  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  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  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恆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  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  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廕附。廕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书奏,诸官通议,称善者众。高祖从之,于是遣使者行其事。乃诏曰:「夫任土错贡,所以通有无;井乘定赋,所以均劳逸。有无通则民财不匮,劳逸均则人乐其业。此自古之常道也。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是以三典所同,随世洿隆;贰监之行,从时损益。故郑侨复丘赋之术,邹人献盍彻之规。虽轻重不同,而当时俱适。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致使淳化未树,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怀深慨。今革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余倍。于是海内安之。  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饥。加以牛疫,公私阙乏,时有以马驴及橐驼供驾免耕载。诏听民就丰。行者十五六,道路给粮禀,至所在,三长赡养之。遣使者时省察焉。留业者,皆令主司审核,开仓赈贷。其有特不自存者,悉检集,为粥于术衢,以救其困。然主者不明牧察,郊甸间甚多喂死者。时承平日久,府藏盈积,诏尽出御府衣服珍宝、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刀鉾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缯布丝纩诸所供国用者,以其大半班赍百司,下至工商皁隶,逮于六镇边戍,畿内鳏寡孤独贫癃者,皆有差。  十二年,诏群臣求安民之术。有司上言:「请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丰年籴贮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一,籴之于民。如此,民必力田以买绢,积财以取粟。官,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甄其正课并征戍杂役。行此二事,数年之中则谷积而民足矣。」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自此公私丰赡,虽时有水旱,不为灾也。  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高祖即位之后,复以河阳为牧场,恆置戎马十万匹,以拟京师军警之备。每岁自河西徙牧于并州,以渐南转,欲其习水土而无死伤也,而河西之牧弥滋矣。正光以后,天下丧乱,遂为群寇所盗掠焉。  世宗延昌三年春,有司奏长安骊山有银矿,二石得银七两,其年秋,恆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银矿,八石得银七两,锡三百余斤,其色洁白,有逾上品。诏并置银官,常令采铸。又汉中旧有金户千余家,常于汉水沙淘金,年终总输。后临淮王彧为梁州刺史,奏罢之。其铸铁为农器、兵刃,在所有之,然以相州牵口冶为工,故常炼锻为刀,送于武库。自魏德既广,西域、东夷贡其珍物,充于王府。又于南垂立互市,以致南货,羽毛齿革之属无远不至。神龟、正光之际,府藏盈溢。灵太后曾令公卿已下任力负物而取之,又数赉禁内左右,所费无赀,而不能一丐百姓也。  自徐杨内附之后,仍世经略江淮,于是转运中州,以实边镇,百姓疲于道路。乃令番戍之兵,营起屯田,又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有司又请于水运之次,随便置仓,乃于小平、右门、白马津、漳涯、黑水、济州、陈郡、大梁凡八所,各立邸阁,每军国有须,应机漕引。自此费役微省。  三门都将薛钦上言:「计京西水次汾华二州、恆农、河北、河东、正平、平阳五郡年常绵绢及赀麻皆折公物,雇车牛送京。道险人弊,费公损私。略计华州一车,官酬绢八匹三丈九尺,别有私民雇价布六十匹;河东一车,官酬绢五匹二丈,别有私民雇价布五十匹。自余州郡,虽未练多少,推之远近,应不减此。今求车取雇绢三匹,市材造船,不劳采斫。计船一艘,举十三车,车取三匹,合有三十九匹,雇作手并匠及船上杂具食直,足以成船。计一船剩绢七十八匹,布七百八十匹。又租车一乘,官格四十斛成载;私民雇价,远者五斗布一匹,近者一石布一匹。准其私费,一车布远者八十匹,近者四十匹。造船一艘,计举七百石,准其雇价,应有一千四百匹。今取布三百匹,造船一艘并船上复治杂事,计一船有剩布一千一百匹。又其造船之处,皆须锯材人功,并削船茹,依功多少,即给当州郡门兵,不假更召。汾州有租调之处,去汾不过百里,华州去河不满六十,并令计程依旧酬价,车送船所。船之所运,唯达雷陂。其陆路从雷陂至仓库,调一车雇绢一匹,租一车布五匹,则于公私为便。」  尚书度支郎中朱元旭计称:「效立于公,济民为本;政列于朝,润国是先。故大禹疏决,以通四载之宜;有汉穿引,受纳百川之用。厥绩显于当时,嘉声播于图史。今校薛钦之说,虽迹验未彰,而指况甚善。所云以船代车,是其策之长者。若以门兵造舟,便为阙彼防御,无容全依。宜令取雇车之物,市材执作,及仓库所须,悉以营办。七月之始,十月初旬,令州郡纲典各受租调于将所,然后付之。十车之中,留车士四人佐其守护。粟帛上船之日,随运至京,将共监慎,如有耗损,其倍征。河中缺失,专归运司。输京之时,听其即纳,不得杂合,违失常体。必使量上数下,谨其受入,自余一如其列。计底柱之难,号为天险,迅惊千里,未易其功。然既陈便利,无容辄抑。若效充其说,则附例酬庸,如其不验,征填所损。今始开创,不可悬生减折,且依请营立。一年之后,须知赢费。岁遣御史校其虚实,脱有乖越,别更裁量。」尚书崔休以为刳木为舟,用兴上代;凿渠通运,利尽中古。是以漕輓河渭,留侯以为伟谈;方舟蜀汉,郦生称为口实。岂直张纯之奏,见美东都;陈勰之功,事高晋世。其为利益,所从来久矣。案钦所列,实允事宜;郎中之计,备尽公理。但舟楫所通,远近必至,苟利公私,不宜止在前件。昔人乃远通褒斜以利关中之漕,南达交广以增京洛之饶。况乃漳洹夷路,河济平流,而不均彼省烦,同兹巨益。且鸿沟之引宋卫,史牒具存;讨虏之通幽冀,古迹备在。舟车省益,理实相悬;水陆难易,力用不等。昔忝东州,亲迳阙  验,斯损益不可同年而语。请诸通水运之处,皆宜率同此式。纵复五百、三百里,车运水次,校计利饶,犹为不少。其钦所列州郡,如请兴造。东路诸州皆先通水运,今年租调,悉用舟楫。若船数有阙,且赁假充事,比之僦车,交成息耗。其先未通流,宜遣检行,闲月修治,使理有可通,必无壅滞。如此,则发召匪多,为益实广,一尔暂劳,久安永逸。」录尚书、高阳王雍,尚书仆射李崇等奏曰:「运漕之利,今古攸同,舟车息耗,实相殊绝。钦之所列,关西而已,若域内同行,足为公私巨益。谨辄参量,备如前计,庶征召有减,劳止小康。若此请蒙遂,必须沟洫通流,即求开兴修筑。或先以开治,或古迹仍在,旧事可因,用功差易。此冬闲月,令疏通咸讫,比春水之时,使运漕无滞。」诏从之,而未能尽行也。  正光后,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征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合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升,孽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群祀依式供营,远蕃使客不在断限。尔后寇贼转众,诸将出征,相继奔败,所亡器械资粮不可胜数,而关西丧失尤甚,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内外百官及诸蕃客禀食及肉悉二分减一,计终岁省肉百五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孝昌二年冬,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斗。又税市,入者人一钱,其店舍又为五等,收税有差。  庄帝初,承丧乱之后,仓廪虚罄,遂班入粟之制。输粟八千石,赏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职人输七百石,赏一大阶,授以实官。白民输五百石,听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无第者输五百石,听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阶。诸沙门有输粟四千石入京仓者,授本州统,若无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仓,入外州郡仓者,三千石,畿郡都统,依州格;若输五百石入京仓者,授本郡维那,其无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仓七百石者,京仓三百石者,授县维那。  孝静天平初,以迁民草创,资产未产,诏出粟一百三十万石以赈之。三年夏,又赈迁民禀各四十日。其年秋,并、肆、汾、建、晋、泰、陕、东雍、南汾九州霜旱,民饥流散。四年春,诏所在开仓赈恤之,而死者甚众。时诸州调绢不依旧式,齐献武王以其害民,兴和三年冬,请班海内,悉以四十尺为度。天下利焉。  河东郡有盐池,旧立官司以收税利,是时罢之,而民有富强者专擅其用,贫弱者不得资益。延兴末,复立监司,量其贵贱,节其赋入,于是公私兼利。世宗即位,政存宽简,复罢其禁,与百姓共之。共国用所须,别为条制,取足而已。自后豪贵之家复乘势占夺,近池之民,又辄障吝。强弱相陵,闻于远近。神龟初,太师、高阳王雍,太傅、清河王怿等奏:「盐池天藏,资育群生。仰惟先朝限者,亦不苟与细民竞兹赢利。但利起天池,取用无法,或豪贵封护,或近者吝守,卑贱远来,超然绝望。是以因置主司,令其裁察,强弱相兼,务令得所。且十一之税,自古及今,取辄以次,所济为广。自尔沾洽,远近齐平,公私两宜,储益不少。及鼓吹主簿王后兴等词称请供百官食盐二万斛之外,岁求输马千匹、牛五百头。以此而推,非可稍计。后中尉甄琛启求罢禁,被敕付议。尚书执奏,称琛启坐谈则理高,行之则事阙,请依常禁为允。诏依琛计。乃为绕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护,语其障禁,倍于官司,取与自由,贵贱任口。若无大宥,罪合推断。详度二三,深乖王法。臣等商量,请依先朝之诏,禁之为便。防奸息暴,断遣轻重,亦准前旨。所置监司,一同往式。」于是复置监官以监检焉。其后更罢更立,以至于永熙。  自迁鄴后,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盐。沧州置灶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灶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灶一百八十,青州置灶五百四十六,又于邯郸置灶四,计终岁合收盐二十万九千七百二斛四升。军国所资,得以周赡矣。  魏初至于太和,钱货无所周流,高祖始诏天下用钱焉。十九年,冶铸粗备,文曰「太和五铢」,诏京师及诸州镇皆通行之。内外百官禄皆准绢给钱,绢匹为钱二百。在所遣钱工备炉冶,民有欲铸,听就铸之,铜必精练,无所和杂。世宗永平三年冬,又铸五铢钱。肃宗初,京师及诸州镇或铸或否,或有止用古钱,不行新铸,致商货不通,贸迁颇隔。  熙平初,尚书令、任城王澄上言:「臣闻《洪范》八政,货居二焉。《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养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夏殷之政,九州贡金,以定五品。周仍其旧。太公立九府之法,于是国货始行,定铢两之楷。齐桓循用,以霸诸侯。降及秦始、汉文,遂有轻重之异。吴濞、邓通之钱,收利遍于天下,河南之地,犹甚多焉。逮于孝武,乃更造五铢,其中毁铸,随利改易,故使钱有小大之品。窃寻太和之钱,高祖留心创制,后与五铢并行,此乃不刊之式。但臣窃闻之,君子行礼,不求变俗,因其所宜,顺而致用。'太和五铢'虽利于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扬之市。土货既殊,贸鬻亦异,便于荆郢之邦者,则碍于兗豫之域。致使贫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贻隔化之讼。去永平三年,都座奏断天下用钱不依准式者,时被敕云:'不行之钱,虽有常禁,其先用之处,权可听行,至年末悉令断之。'延昌二年,徐州民俭,刺史启奏求行土钱,旨听权依旧用。谨寻不行之钱,律有明式,指谓鸡眼、镮凿,更无余禁。计河南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昔来绳禁,愚窃惑焉。又河北州镇,既无新造五铢,设有旧者,而复禁断,并不得行,专以单丝之缣,疏缕之布,狭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为尺,以济有无。至今徒成杼轴之劳,不免饥寒之苦,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钱货。实非救恤冻馁,子育黎元。谨惟自古以来,钱品不一,前后累代,易变无常。且钱之为名,欲泉流不已。愚意谓今之太和与新铸五铢,及诸古钱方俗所便用者,虽有大小之异,并得通行。贵贱之差,自依乡价。庶货环海内,公私无壅。其不行之钱,及盗铸毁大为小,巧伪不如法者,据律罪之。」诏曰:「钱行已久,今东尚有事,且依旧用。」  澄又奏:「臣猥属枢衡,庶罄心力,常愿货物均通,书轨一范。谨详《周礼》,外府掌邦布之入出。布犹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然则钱之兴也始于一品,欲今世匠均同,圜流无极。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铸相寻,参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连邦隔贸。臣比奏求宣下海内,依式行钱。登被旨敕,'钱行已久,且何依旧'。谨重参量,以为'太和五铢'乃大魏之通货,不朽之恆模,宁可专贸于京邑,不行于天下!但今戎马在郊,江疆未一,东南之州,依旧为便。至于京西、京北域内州镇未用钱处,行之则不足为难,塞之则有乖通典。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谷则有负担之难,钱之为用,贯繦相属,不假斗斛之器,不劳秤尺之平,济世之宜,谓为深允。请并下诸方州镇,其太和及新铸五铢并古钱内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听行之。鸡眼、镮凿,依律而禁。河南州镇先用钱者,既听依旧,不在断限。唯太和、五铢二钱得用公造新者,其余杂种,一用古钱,生新之类,普同禁约。诸方之钱,通用京师,其听依旧之处,与太和钱及新造五铢并行,若盗铸者罪重常宪。既欲均齐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绳以严法,无以肃兹违犯。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诏从之。而河北诸州,旧少钱货,犹以他物交易,钱略不入市也。  二年冬,尚书崔亮奏:「恆农郡铜青谷有铜矿,计一斗得铜五两四铢,苇池谷矿,计一斗,得铜五两;鸾帐山矿,计一斗得铜四两;河内郡王屋山矿,计一斗得铜八两;南青州苑烛山、齐州商山并是往昔铜官,旧迹见在。谨按铸钱方兴,用铜处广,既有治利,并宜开铸。」诏从之。自后所行之钱,民多私铸,稍就小薄,价用弥贱。  建义初,重盗铸之禁,开纠赏之格。至永安二年秋,诏更改铸,文曰「永安五铢」,官自立炉,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官欲贵钱,乃出藏绢,分遣使人于二市赏之,绢匹止钱二百,而私市者犹三百。利之所在,盗铸弥众,巧伪既多,轻重非一,四方州镇,用各不同。  迁鄴之后,轻滥尤多。武定初,齐文襄王奏革其弊。于是诏遣使人诣诸州镇,收铜及钱,悉更改铸,其文仍旧。然奸侥之徒,越法趋利,未几之间,渐复细薄。六年,文襄王以钱文五铢,名须称实,宜称钱一文重五铢者,听入市用。计百钱重一斤四两二十铢,自余皆准此为数。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镇郡县之市,各置二称,悬于市门,私民所用之称,皆准市称以定轻重。凡有私铸,悉不禁断,但重五铢,然后听用。若入市之钱,重不五铢,或虽重五铢而多杂铅镴,并不听用。若有辄以小薄杂钱入市,有人纠获,其钱悉入告者。其小薄之钱,若即禁断,恐人交乏绝。畿内五十日,外州百日为限。群官参议,咸以时谷颇贵,请待有年。上从之而止。 志第十六刑罚七  二仪既判,汇品生焉,五才兼用,废一不可。金木水火土,咸相爱恶。阴阳所育,禀气呈形,鼓之以雷霆,润之以云雨,春夏以生长之,秋冬以杀藏之。斯则德刑之设,著自神道。圣人处天地之间,率神祗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乐之心,应感而动,动而逾变。淳化所陶,以下淳朴。故异章服,画衣冠,示耻申禁,而不敢犯。其流既锐,奸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赏。故《书》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怙终贼刑,眚灾肆赦。」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则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周礼》:建三典,刑邦国,以五听求民情,八议以申之,三刺以审之。左嘉石,平罢民;右肺石,达穷民。宥不识,宥过失,宥遗忘;赦幼弱,赦耄耋,赦蠢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吕侯度作祥刑,以诘四方,五刑之属增矣。夫疑狱泛问,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先王之爱民如此,刑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逮于战国,竞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经》六篇,入说于秦,议参夷之诛,连相坐之法。风俗凋薄,号为虎狼。及于始皇,遂兼天下,毁先王之典,制挟书之禁,法繁于秋荼,纲密于凝脂,奸伪并生,赭衣塞路,狱犴淹积,囹圄成市。于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汉祖入关,蠲削烦苛,致三章之约。文帝以仁厚,断狱四百,几致刑措。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宣帝时,路温舒上书曰:「夫狱者天下之命,《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治狱吏,非不慈仁也。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示人。吏治者利其然,则指导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罪。何则?文致之罪故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狱。」宣帝善之。痛乎!狱吏之害也久矣。故曰,古之立狱,所以求生;今之立狱,所以求杀人。不可不慎也。于定国为廷尉,集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条,诸断罪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魏武帝造甲子科条,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除妇人加笞之制。晋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诏车骑贾充集诸儒学,删定名例,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余条。  晋室丧乱,中原荡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属崩散之后,典刑泯弃,礼俗浇薄。自太祖拨乱,荡涤华夏,至于太和,然后吏清政平,断狱省简,所谓百年而后胜残去杀。故榷举行事,以著于篇。  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宣帝南迁,复置四部大人,坐王庭决辞讼,以言语约束,刻契记事,无囹圄考讯之法,诸犯罪者,皆临时决遣。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穆帝时,刘聪、石勒倾复晋室。帝将平其乱,乃峻刑法,每以军令从事。民乘宽政,多以违命得罪,死者以万计。于是国落骚骇。平文承业,绥集离散。  昭成建国二年:当死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亲族男女无少长皆斩;男女不以礼交皆死;民相杀者,听与死家马牛四十九头,及送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艰难,备尝险阻,具知民之情伪。及在位,躬行仁厚,协和民庶。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纲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约定科令,大崇简易。是时,天下民久苦兵乱,畏法乐安。帝知其若此,乃镇之以玄默,罚必从轻,兆庶欣戴焉。然于大臣持法不舍。季年灾异屡见,太祖不豫,纲纪褫顿,刑罚颇为滥酷。  太宗即位,修废官,恤民隐,命南平公长孙嵩、北新侯安同对理民讼,庶政复有叙焉。帝既练精庶事,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诏司徒浩定律令。除五岁四岁刑,增一年刑。分大辟为二科死,斩死,入绞。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没县官。害其亲者轘之。为蛊毒者,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沉诸渊。当刑者赎,贫则加鞭二百。畿内民富者烧炭于山,贫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岁,非杀人不坐。拷讯不逾四十九。谕刑者,部主具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是后民官渎货,帝思有以肃之。太延三年,诏天下吏民,得举告牧守之不法。于是凡庶之凶悖者,专求牧宰之失,迫肋在位,取豪于闾阎。而长吏咸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耻,贪暴犹自若也。  时舆驾数亲征讨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总百揆监国。少傅游雅上疏曰:「殿下亲览百揆,经营内外,昧旦而兴,谘询国老。臣职忝疑承,司是献替。汉武时,始启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谪徙之。十数年后,边郡充实,并修农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于罪人,非怒而诛之,欲其徙善而惩恶。谪徙之苦,其惩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从徙,虽举家投远,忻喜赴路,力役终身,不敢言苦。且远流分离,心或思善。如此,奸邪可息,边垂足备。」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古经义论决之。初盗律,赃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赃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诏曰:「刑纲大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其详案律令,务求厥中,有不便于民者增损之。」于是游雅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有司虽增损条章,犹未能阐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旧式。太宗四年,始设酒禁。是时年谷屡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讼,或议主政。帝恶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酿、沽饮皆斩之,吉凶宾亲,则开禁,有日程。增置内外侯官,伺察诸曹外部州镇,至有微服杂乱于府寺间,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穷治,有司苦加讯恻,而多相诬逮,辄劾以不敬。诸司官赃二丈皆斩。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贺上言:「自非大逆手杀人者,请原其命,谪守边戍。」诏从之。  显祖即位,除口误,开酒禁。帝勤于治功,百僚内外,莫不震肃。及传位高祖,犹躬览万机,刑政严明,显拔清节,沙汰贪鄙。牧守之廉洁者,往往有闻焉。  延兴四年,诏自非大逆干纪者,皆止其身,罢门房之诛。自狱付中书复案,后颇上下法,遂罢之,狱有大疑,乃平议焉。先是诸曹奏事,多有疑请,又口传诏敕,或致矫擅。于是事无大小,皆令据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则制可,失衷则弹诘之,尽从中墨诏。自是事咸精详,下莫敢相罔。  显祖末年,尤重刑罚,言及常用恻怆。每于狱案,必令复鞫,诸有囚系,或积年不斩。群臣颇以为言。帝曰:「狱滞虽非治体,不犹愈乎仓卒而滥也。夫人幽苦则思善,故囹圄与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轻恕耳。」由是囚系虽淹滞,而刑罚多得其所。又以敕令屡下,则狂愚多侥幸,故自延兴,终于季年,不复下赦。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则以细捶,欲陷之则先大杖。民多不胜而诬引,或绝命于杖下。显祖知其若此,乃为之制。其捶用荆,平其节,讯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挞胫者一分,拷悉依令。皆从于轻简也。  高祖驭宇,留心刑法。故事,斩者皆裸形伏质,入死者绞,虽有律,未之行也。太和元年,诏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奸,绝其命不在裸形。其参详旧典,务从宽仁。」司徒元丕等奏言:「圣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耻。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谨议,大逆及贼各弃市袒斩,盗及吏受赇各绞刑,踣诸甸师。」又诏曰:「民由化穆,非严刑所制。防之虽峻,陷者弥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斩刑,去衣裸体,男女亵见。岂齐之以法,示之以礼者也。今具为之制。」  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宽,弊由纲密。今候职千数,奸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细过吹毛而举。其一切罢之。」于是更置谨直者数百人,以防渲斗于街术。吏民安其职业。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衷,经御刊定。五年冬讫,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  时法官及州郡县不能以情折狱。乃为重枷,大几围;复以缒石悬于囚颈,伤内至骨;更使壮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诬服。吏持此以为能。帝闻而伤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证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义赃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禄制,更定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纠守宰之不法,坐赃死者四十余人。食禄者跼蹐,赇谒之路殆绝。帝哀矜庶狱,至于奏谳,率从降恕,全命徙边,岁以千计。京师决死狱,岁竟不过五六,州镇亦简。  十一年春,诏曰:「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而律不逊父母,罪止髡刑。于理未衷。可更详改。」又诏曰:「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违失《周书》父子异罪。推古求情,意甚无取。可更议之,删除繁酷。」秋八月诏曰:「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极默。坐无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详案律条,诸有此类,更一刊定。」冬十月,复诏公卿令参议之。  十二年诏:「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案后列奏以待报,著之令格。」  世宗即位,意在宽政。正始元年冬,诏曰:「议狱定律,有国攸慎,轻重损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宪,刊革令轨,但时属征役,未之详究,施于时用,犹致疑舛。尚书门下可于中书外省论律令。诸有疑事,斟酌新旧,更加思理,增减上下,必令周备,随有所立,别以申闻。庶于循变协时,永作通制。」  永平元年秋七月,诏尚书检枷杖大小违制之由,科其罪失。尚书令高肇,尚书仆射、清河王怿,尚书邢峦,尚书李平,尚书、江阳王继等奏曰:「臣等闻王者继天子物,为民父母,导之以德化,齐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务于三讯五听,不以木石定狱。伏惟陛下子爱苍生,恩侔天地,疏纲改祝,仁过商后。以枷杖之非度,愍民命之或伤,爰降慈旨,广垂昭恤。虽有虞慎狱之深,汉文恻隐之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谨案《狱官令》:诸察狱,先备五听之理,尽求情之意,又验诸证信,事多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加以拷掠;诸犯年刑已上枷锁,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丑、重械,又无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恆法。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依旨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检杖之小大,鞭之长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轻重,先无成制。臣等参量,造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丈,通颊木各方五寸,以拟大逆外叛;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诸台、寺、州、郡大枷,请悉焚之。枷本掌囚,非拷讯所用。从今断狱,皆依令尽听讯之理,量人强弱,加之拷掠,不听非法拷人,兼以拷石。」自是枷杖之制,颇有定准。未几,狱官肆虐,稍复重大。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延昌二年春,尚书刑峦奏:「窃详王公已下,或析体宸极,或著勋当时,咸胙土授民,维城王室。至于五等之爵,亦以功锡,虽爵秩有异,而号拟河山,得之至难,失之永坠。刑典既同,名复殊绝,请议所宜,附为永制。」诏议律之制,与八座门下参论。皆以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复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其年秋,符玺郎中高贤、弟员外散骑侍郎仲贤、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贤同元愉逆,除名为民,会赦之后,被旨勿论。尚书邢峦奏:「案季贤既受逆官,为其传檄,规扇幽瀛,遘兹祸乱,据律准犯,罪当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赖蒙大宥,身命获全,除名还民,于其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属相及。体既相及,事同一科,岂有赦前皆从流斩之罪,赦后独除反者之身。又缘坐之罪,不得以职除流。且货赇小愆,寇盗微戾,赃状露验者,会赦犹除其名。何有罪极裂冠,衅均毁冕,父子齐刑,兄弟共罚,赦前同斩从流,赦后有复官之理。依律则罪合孥戮,准赦例皆除名。古人议无将之罪者,毁其室,洿其宫,绝其踪,灭其类。其宅犹弃,而况人乎?请依律处,除名为民。」诏曰:「死者既在赦前,又员外非在正侍之限,便可悉听复仕。」  三年,尚书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费羊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子与同城人张回为婢。回转卖于鄃县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状。案盗律'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回故买羊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诏曰:「律称和卖人者,谓两人诈取他财。今羊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诚于律俱乖,而两各非诈。此女虽父卖为婢,体本是良。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于情不可。更推例以为永式。」  延尉少卿杨钧议曰:「谨详盗律'掠人、掠卖人为奴婢者,皆死',别条'卖子孙者,一岁刑'。卖良是一,而刑死悬殊者,由缘情制罚,则致罪有差。又详'君盗强盗,首从皆同',和掠之罪,固应不异。及'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然五服相卖,皆有明条,买者之罪,律所不载。窃谓同凡从法,其缘服相减者,宜有差,买者之罪,不得过于卖者之咎也。但羊皮卖女为婢,不言追赎,张回真买,谓同家财,至于转鬻之日,不复疑虑。缘其买之于女父,便卖之于他人,准其和掠,此有因缘之类也。又详恐喝条注:'尊长与之已决,恐喝幼贱求之。'然恐喝体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以尊长与之已决故也。而张回本买婢于羊皮,乃真卖于定之。准此条例,得先有由;推之因缘,理颇相类。即状准条,处流为允。」  三公郎中崔鸿议曰:「案律'卖子有一岁刑;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期亲及妾与子妇流'。唯买者无罪文。然」卖者既以有罪,买者不得不坐。但卖者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尊卑不同,故罪有异。买者知良故买,又于彼无亲。若买同卖者,即理不可。何者?'卖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此亦非掠,从其真买,暨于致罪,刑死大殊。明知买者之坐,自应一例,不得全如钧议,云买者之罪,不过卖者之咎也。且买者于彼无天性支属之义,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别条:'知人掠盗之物而故卖者,以随从论。'依此律文,知人掠良,从其宜买,罪止于流。然其亲属相卖,坐殊凡掠。至于买者,亦宜不等。若处同流坐,于法为深。准律斟降,合刑五岁。至如买者,知是良人,决便真卖,不语前人得之由绪。前人谓真奴婢,更或转卖,因此流洞,罔知所在,家人追赎,求访无处,永沉贱隶,无复良期。案其罪状,与掠无异。且法严而奸易息,政宽而民多犹,水火之喻,先典明文。今谓买人亲属而复决卖,不告前人良状由绪,处同掠罪。」  太保、高阳王雍议曰:「州处张回,专引盗律,检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证明然,去盗远矣。今引以盗律之条,处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实为乖当。如臣钧之议,知买掠良人者,本无罪文。何以言之?'群盗强盗,无首从皆同',和掠之罪,故应不异。明此自无正条,引类以结罪。臣鸿以转卖流漂,罪与掠等,可谓'罪人斯得'。案《贼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详沉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纵令谋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似从轻。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奸盗之本,非谓市之于亲尊之手,而同之于盗掠之刑。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依律:'诸共犯罪,皆以发意为首。'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羊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羊皮为元首,张回为从坐。首有沾刑之科,从有极默之戾,推之宪律,法刑无据。买者之罪,宜各从卖者之坐。又详臣鸿之议,有从他亲属买得良人,而复真卖,不语后人由状者,处同掠罪。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为可原,转卖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闻,刑罚之科已降。恐非敦风厉俗,以德导民之谓。请免羊皮之罪,公酬卖直。」诏曰:「羊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张回虽买之于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先是,皇族有谴,皆不持讯。时有宗士元显富,犯罪须鞫,宗正约以旧制。尚书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于天下,其属籍疏远,廕官卑末,无良犯宪,理须推究。请立限断,以为定式。」诏曰:「云来绵远,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为不善,量亦多矣。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监王靖等上言:「检除名之例,依律文,'狱成'谓处罪案成者。寺谓犯罪迳弹后,使复检鞫证定刑,罪状彰露,案署分两,狱理是成。若使案虽成,虽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状未尽,或邀驾挝鼓,或门下立疑,更付别使者,可从未成之条。其家人陈诉,信其专辞,而阻成断,便是曲遂于私,有乖公体。何者?五诈既穷,六备已立,侥幸之辈,更起异端,进求延罪于漏刻,退希不测之恩宥,辩以惑正,曲以乱直,长民奸于下,隳国法于上,窃所未安。」大理正崔纂、评杨机、丞甲休、律博士刘安元以为:「律文,狱已成及决竟,经所绾,而疑有奸欺,不直于法,及诉冤枉者,得摄讯复治之。检使处罪者,虽已案成,御史风弹,以痛诬伏;或拷不承引,依证而科;或有私嫌,强逼成罪;家人诉枉,辞案相背。刑宪不轻,理须讯鞫。既为公正,岂疑于私。如谓规不测之泽,抑绝讼端,则枉滞之徒,终无申理。若从其案成,便乖复治之律。然未判经赦,及复治理状,真伪未分。承前以来,如此例皆得复职。愚谓经奏遇赦,及已复治,得为狱成。」尚书李韶奏:「使虽结案,处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诉枉,尚书纳辞,连解下鞫,未检遇宥者,不得为案成之狱。推之情理,谓崔纂等议为允。」诏从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负罪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廷尉卿裴延俊上言:「《法例律》:'诸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依《贼律》,谋反大逆,处置枭首。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子刘景晖者,妖言惑众,事在赦后阙  ,合死坐正。」崔纂以为:「景晖云能变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是以依违,不敢专执。当今不讳之朝,不应行无罪之戮。景晖九岁小兒,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己,'月光'之称,不出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死,然更不破阙  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景晖愚小,自依凡律。」灵太后令曰:「景晖既经恩宥,何得议加横罪,可谪略阳民。余如奏。」  时司州表:「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判申,怜母身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主簿李瑒驳曰:「案《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毒杀人者斩,妻子流,计其所犯,实重余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且怜既怀鸩毒之心,谓不可参邻人任。计其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处斩,流其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尚书萧宝夤奏从瑒执,诏从之。  旧制,直阁、直后、直斋,武官队主、队副等,以比视官,至于犯谴,不得除罪。尚书令、任城王澄奏:「案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载,又无禄恤,先朝已来,皆得当刑。直阁等禁直上下,有宿卫之勤,理不应异。」灵太后令准中正。  神龟中,兰陵公主附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民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慧猛,奸乱耽惑,殴主伤胎。辉惧罪逃亡。门下处奏:「各入死刑,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诏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刘辉者,职人赏二阶,白民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案辉无叛逆之罪,赏同反人刘宣明之格。又寻门下处奏,以'容妃、慧猛与辉私奸,两情耽惑,令辉挟忿,殴主伤胎。虽律无正条,罪合极法,并处入死。其智寿等二家,配敦煌为兵'。天慈广被,不即施行,虽恕其命,窃谓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案《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一夕生。永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官,后决从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狱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参差,或时未允。门下中禁大臣,职在敷奏。昔丙阝吉为相,不存斗毙,而问牛喘,岂不以司别故也。案容妃等,罪止于奸私。若擒之秽席,众证分明,即律科处,不越刑坐。何得同官掖之罪,齐奚官之阙  。案智寿口诉,妹适司士曹参军罗显贵,已生二女于其夫,则他家之母。《礼》云妇人不二夫,犹曰不二天。若私门失度,罪在于夫,衅非兄弟。昔魏晋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诤之,谓:'在室之女,从父母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轨,古今之通议。《律》,'期亲相隐'之谓凡罪。况奸私之丑,岂得以同气相证。论刑过其所犯,语情又乖律宪。案《律》,奸罪无相缘之坐。不可借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爵人于朝,与众共之,明不私于天下,无欺于耳目。何得以非正刑书,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驷马不追。既有诏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请。」  尚书元修议以为:「昔哀姜悖礼于鲁,齐侯取而杀之,《春秋》所讥。又夏姬罪滥于陈国,但责征舒,而不非父母。明妇人外成,犯礼之愆,无关本属。况出适之妹,衅及兄弟乎?」右仆射游肇奏言:「臣等谬参枢辖,献替是司,门下出纳,谟明常则。至于无良犯法,职有司存,劾罪结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奸状,罪止于刑,并处极法,准律未当。出适之女,坐及其兄,推据典宪,理实为猛。又辉虽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谓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陈请。乞付有司,重更详议。」诏曰:「辉悖法者之,罪不可纵。厚赏悬募,必望擒获。容妃、慧猛与辉私乱,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诛,将何惩肃!且已醮之女,不应坐及昆弟,但智寿、庆和知妹奸情,初不防御,招引刘辉,共成淫丑,败风秽化,理深其罚,特敕门下结狱,不拘恆司,岂得一同常例,以为通准。且古有诏狱,宁复一归大理。而尚书治本,纳言所属。弗究悖理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违彼义途,苟存执宪,殊乖任寄,深合罪责。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孝昌已后,天下淆乱,法令不恆,或宽或猛。及尔朱擅权,轻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为能。至迁鄴,京畿群盗颇起。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赃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小盗赃满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驿,从者流。侍中孙腾上言:「谨详,法若画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轻重。案《律》,公私劫盗,罪止流刑。而比执事苦违,好为穿凿,律令之外,更立余条,通相纠之路,班捉获之赏。斯乃刑书徒设,狱讼更烦,法令滋彰,盗贼多有。非所谓不严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为升平之美,义在省刑;陵迟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汉约三章,天下归德;秦酷五刑,率土瓦解。礼训君子,律禁小人,举罪定名,国有常辟。至如'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经典垂言,国朝成范。随时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细滋烦,令民预备。恐防之弥坚,攻之弥甚。诸犯盗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恆宪。庶使刑杀折衷,不得弃本从末。」诏从之。  天平后,迁移草创,百司多不奉法,货贿公行。兴和初,齐文襄王入辅朝政,以公平肃物,大改其风。至武定中,法令严明,四海知治矣。 志第十七灵征八上  帝王者,配德天地,协契阴阳,发号施令,动关幽显。是以克躬修政,畏天敬神,虽休勿休,而不敢怠也。化之所感,其征必至,善恶之来,报应如响。斯盖神祇眷顾,告示祸福,人主所以仰瞻俯察,戒德慎行,弭谴咎,致休祯,圆首之类,咸纳于仁寿。然则治世之符,乱邦之孽,随方而作,厥迹不同,眇自百王,不可得而胜数矣。今录皇始之后灾祥小大,总为《灵征志》。  地震  《洪范论》曰:地阴类,大臣之象,阴静而不当动,动者,臣下强盛,将动而为害之应也。  太宗泰常四年二月甲子,司州地震,屋室尽摇动。  世祖太延二年十一月丁卯,并州地震。  四年三月乙未,京师地震。  十一月丁亥,幽兗二州地震。  真君元年五月丙午,河东地震。  高祖延兴四年五月,雁门崎城有声如雷,自上西引十余声,声止地震。  十月己亥,京师地震。  太和元年四月辛酉,京师地震。  五月,统万镇地震,有声如雷。  闰月,秦州地震,殷殷有声。四年正月,雍州氐民齐男王反。  二年二月丙子,兗州地震。四年十月,兰陵民桓富反,杀其县令。  十月丁卯,并州地震有声。  三年三月戊辰,平州地震,有声如雷,野雉皆雊。  七月丁卯,京师地震。五年二月,沙门法秀谋反。  四年五月己酉,并州地震。  五年二月戊戌,秦州地震。  六年五月癸未,秦州地震有声。  八月甲午,秦州地震,有声如雷。乙未又震。  七年三月甲子,秦州地震有声。  四月丁卯,肆州地震有声。  六月甲子,东雍州地震有声。  八年十一月丙申,并州地震。  十年正月辛未,并州地震,殷殷有声。  闰月丙午,秦州地震。  二月甲子,京师地震。丙寅又震。  丙午,秦州地震有声。  三月壬子,京师及营州地震。十二年三月,中散梁众保谋反。  十九年二月已未,光州地震,东莱之牟平虞丘山陷五所,一处有水。  二十年正月辛未,并州地震。  四月乙未,营州地震。十二月,恆州刺史穆泰等在州谋反,诛。  二十二年三月癸未,营州地震。  八月戊子,兗州地震。  九月辛卯,并州地震。  二十三年六月乙未,京师地震。  世宗景明元年六月庚午,秦州地震。  四年正月辛酉,凉州地震。  壬申,并州地震。  六月丁亥,秦州地震。  十二月辛已,秦州地震。正始三年正月,秦州民王智等聚众二千,自号王公,寻推秦州主簿吕苟兒为主。  正始元年四月庚辰,京师地震。  六月乙已,京师地震。  二年九月己丑,恆州地震。  三年七月己丑,凉州地震,殷殷有声,城门崩。  八月庚申,秦州地震。九月,夏州长史曹明谋反。  永平元年春正月庚寅,秦州地震。三年二月,泰州沙门刘光秀谋反。  九月壬辰,青州地震,殷殷有声。  二年正月壬寅,青州地震。  四年五月庚戌,恆、定二州地震,殷殷有声。  十月己已,恆州地震,有声如雷。  延昌元年四月庚辰,京师及并、朔、相、冀、定、瀛六州地震。恆州之繁畤、桑乾、灵丘,肆州之秀容、雁门地震陷裂,山崩泉涌,杀五千三百一十人,伤者二千七百二十二人,牛马杂畜死伤者三千余。后尔朱荣强擅之征也。  十月壬申,秦州地震有声。  十一月己酉,定、肆二州地震。  十二月辛未,京师地震,东北有声。  二年三月己未,济州地震有声。  阙  月丙戌,京师地震。  三年正月辛亥,有司奏:「肆州上言秀容郡敷城县自延昌二年四月地震,于今不止。」尔朱荣征也。  四年正月癸丑,华州地震。  十一月甲午,地震从西北来,殷殷有声。丁酉,又地震从东北来。  肃宗熙平二年十二月乙已,秦州地震有声。  正光二年六月,秦州地震有声,东北引。五年,莫折念生反。  三年六月庚辰,徐州地震。孝昌元年,元法僧反。  孝静武定三年冬,并州地震。  七年夏,并州乡郡地震。  山崩  《洪范论》曰:山,阳,君也;水,阴,民也。天戒若曰:君道崩坏,百姓将失其所也。  太祖天赐六年春三月,恆山崩。  世祖太延四年四月己酉,华山崩。其占曰:山岳配天,犹诸侯之系天子。山岳崩,诸侯有亡者。沮渠牧犍将灭之应。  世宗景明元年五月乙丑,齐州山茌县太阴山崩,飞泉涌出,杀一百五十九人。  四年十一月丁已,恆山崩。  正始元年十一月癸亥,恆山崩。  延昌三年八月辛已,兗州上言:「泰山崩,颓石涌泉十七处。」泰山,帝王告成封禅之所也,而山崩泉涌,阳黜而阴盛,岱又齐地也。天意若曰:当有继齐而兴,受禅让者。齐代魏之征也。  大风  京房《易传》曰:众逆同志,至德乃潜,厥异风。  太宗永兴三年二月甲午,京师大风。五月己已,昌黎王慕容伯兒谋反,伏诛。  十一月丙午,又大风。五年,河西叛胡曹龙、张大头等各领部众二万入蒲子。  四年正月癸卯,元会而大风晦冥,乃罢。  五年十一月庚寅,京师大风,起自西方。  神瑞元年四月,京师大风。  二年正月,京师大风。三月,河西饥胡反,屯聚上党,推白亚栗斯为盟主。  世祖太延二年四月甲申,京师暴风,宫墙倒,杀数十人。  三年十二月,京师大风,扬沙折树。  真君元年二月,京师有黑风竟天,广五丈余。四月庚辰,沮渠无讳寇张掖,秃发保周屯于删丹岭。  高宗和平二年三月壬午,京师大风晦暝。  高祖延兴五年五月,京师赤风。  太和二年七月庚申,武川镇大风,吹失六家,羊角而上,不知所在。  壬戌,雍州赤风。  三年六月壬辰,相州大风,从酉上来,发屋折树。  七年四月,相、豫二州大风。  八年三月,冀、定、相三州暴风。  四月,济、光、幽、肆、雍、齐六州暴风。  九年六月庚戌,济、洛、肆、相四州及灵丘、广昌镇暴风折木。  十二年五月壬寅,京师连日大风,甲辰尤甚,发屋拔树。  六月壬申,京师大风。  十四年七月丁酉朔,京师大风,拔树发屋。二十三年八月,徐州自甲寅至己未,大风拔树。  闰月庚申,河州暴风,大雨雹。  世宗景明元年二月癸已,幽州暴风,杀一百六十一人。  三年闰月甲午,京师大风,拔树发屋,吹折阊阖门关。  九月丙辰,幽、岐、梁、东秦州暴风昏雾,拔树发屋。  四年三月己未,司州之河北、河东、正平、平阳大风拔树。  正始元年七月戊辰,东秦州暴风,拔树发屋。  二年二月癸卯,有黑风羊角而上,起于柔玄镇,盖地一顷,所过拔树。甲辰,至于营州,东入于海。  四年五月甲子,京师大风。  永平元年四月壬申,京师大风拔树。八月癸亥,冀州刺史、京兆王愉据州反。  三年五月己亥,南秦州广业、仇池郡大风,发屋拔树。  延昌四年三月癸亥,京师暴风,从西北来,发屋折树。  肃宗熙平二年九月,瀛州暴风大雨,自辛酉至于乙丑。  正光三年四月癸酉,京师暴风大雨,发屋拔树。  四年四月辛已,京师大风。  孝昌二年五月丙寅,京师暴风,拔树发屋,吹平昌门扉坏,永宁九层撜折。于时天下所在兵乱。  前废帝普泰元年夏,大风雨,吹普光寺门屋于地。  孝静武定七年三月,颍川大风。  大水  《洪范论》曰:大水者,皆君臣治失而阴气蓄积盛强,生水雨灾也。  太祖天赐三年八月,霖雨,大震,山谷水溢。  太宗泰常三年八月,河内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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