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工参与制的作用问题,可以说众口不一,就是在民众眼中,参与决定也不是最重要的任务。例如,在1982年12月德国工会联合会进行的关于确定工会利益重点的民意调查中,只有8%的公民提到了参与制,在总共11项任务中只占第9位。不过,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职工参与决定是深深扎根于德国的政治和文化结构之中的,是德国社会各派力量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正如德国实行不同于其他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以追求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一样,职工参与制也是德国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证。 看得见的“寡头”——德国银行的主导性 银行在德国公司控制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几乎是德国模式的核心部分。这种主导地位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体现出来:银行与工业企业间紧密的资本联系,银行对企业股份表决权的集中拥有,银行在监事会中的特殊影响。 银行与工业企业间长期且紧密的资本联系可追溯到德国现代企业应运而生的年代。在战后德国工业重建初期,银行充当企业资金的主要供应者,从提供信贷、认购风险资本到帮助发行股票、认购债券、提供流动资本,很快确立起德国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其他工业化国家不同,在德国,银行金融力量的集中不仅未受到任何政策和法律的限制,相反银行信贷作为融资主体深受政府政策、国家法律的保护。一方面,银行对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只要不超过银行总资产额的15%,就再无其他任何份额限制,银行可直接经营包括信贷、信托、证券投资等在内的金融业务,并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从事保险、抵押贷款、建设贷款、共同基金等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另一方面,法律却限制工业企业在银行以外的国内证券市场或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如商业票据和国内债券等的发行直到1989年才获允许,外汇债券和欧洲债券的境外发行则分别在1990年与1992年才获批准。此外,股票市场交易的高额征税也是在1992年之后才有所松动的。 银行可同时经营所有的金融业务,使得工业企业只须与一家综合银行保持关系,即可获得全方位的服务。在由此构成的以银行为主的关系中,银行同时扮演贷款人和投资者的双重身分。银行对工业企业的持股有不少是信贷关系的延伸,当客户企业经营不善或还贷告急、濒临破产时,银行通过将债权转换成股权,建立起与客户企业的投资关系。这种关系造就了企业与银行间内部循环的资本市场。企业寻求外部融资的兴趣不再强烈,与银行的关系却更密切。正是因为企业与银行间存在独特的关系,德国银行对关联企业(无论是信贷关联,投资关联,还是双重关联)实施控制都存在明显的内驱动力。 银行主要通过积极介入监事会来实施对公司的控制。股票表决权的集中占有为银行谋求直接持股、转移持股和代理持股公司的监事会董事及至主席的席位,从而为执掌控制公司的权威实体——监事会或对其施加影响奠定了基础。据1990年对德国最大的100家企业的调查显示,96%的监事、14%的监事会主席均是由银行挂名的。监事会中至少有1名以上银行代表的公司占德国公司总数的83.6%。在排名较前的大公司中,被授予特别代理的三大私人银行的表决权足以支撑银行在控制公司方面占据主导地位。 德国银行股票表决权的占有状况 图表170 资料来源:《公司控制:同德稳定的银行持股角色》卡特琳娜·阿麦尔逊·路娜·候姆。 成功地进入监事会后,银行实际上同时获得了左右公司经营管理的两个要件:一是可以选择合适的经理董事;二是较之于单纯的信贷联系,更为广泛而便捷地获取企业方面的信息,在企业重大的投资决策和结构调整中发挥专业的信息分析和投资咨询作用。仅此而言,银行对公司的控制在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同时,也使企业较少受制于外部资本市场,从而增加了德国公司的内部化控制成分。 托管局与复兴新联邦州经济 在新联邦州经济重建方面,托管局扮演着关键角色。 1990年7月1日,联邦政府正式成立托管局,授权其全权负责对原东德地区国有企业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所有国有企业、联合企业以及大部分地产都移交托管局实行托管。通过统一条约,它被委托担负下列任务: ——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实际国有资产的私有化; ——使可以整顿好的企业适应市场需要,将其发展成为有竞争力的企业,并保障工作岗位; ——关闭无法整顿的企业; ——分解大型联合企业,在有效率的经济结构中建立有市场能力的经济单位; ——将那些根据原民主德国政府1972年决议没收的私人企业和国家参股企业重新私有化; ——为实现经济发展计划,出卖或出租地产和土地。 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资金投入,调整和改变原有的企业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为复兴新联邦经济,托管局对原东德的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针对原东德企业办社会的现状,进行企业职能的根本性调整,使企业真正成为生产经营主体。一是将生产部门独立出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二是将辅助生产系统,如机修、运输队、检测中心等部门分离出来,成立独立经营实体。三是把企业的后勤工作服务系统(如食堂,修建队、住宅等)分离成独立核算的单位。四是把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度假村等公益事业单位分离出来交给地方政府。五是将企业自办的科研结构交给高等院校。通过这些分离,企业的经营目标更加单一。调整后的企业精干灵活,劳动生产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例如,德国机车车辆厂拥有20个工厂,2.5万名职工,是一个大型生产联合体,经过分离调整后,留下7个工厂,4200名职工,改为子公司,其主要产品销售额迅速增加,有67%的产品销到西方市场。 ——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德国托管局对每个企业进行改制,不是为改制而改制,而是以保证这个企业在市场中拥有一席之地并具备相当的竞争能力。他们将原有的800多个大型生产联合体分解成18000个独立企业;组建专业化的生产企业,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对为主导产品服务的生产企业也进行全面调整,将其改造成为社会配套的专业化生产企业。这样不但提高了每个企业的工作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还大幅度减少了重复建设,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例如著名的内劳化公司,把大型联合体按工艺要求、产品种类和配套设施分解为200家独立的生产企业,其销售收入由1990年的20亿马克上升到1995年的60亿马克。伴随着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改制后的企业还对其产品结构重新审视和调整,淘汰没有竞争力的产品。如格列玛机制公司在对市场进行广泛研究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经营范围,将原来的120种产品调整为12种,其主导产品不仅保住了东欧市场,去年销售收达4000万马克,而且还打开了西欧市场,其销售额达1000万马克。 ——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两德统一后,为加快推进原东德企业结构改革并减少社会震动,联邦政府将原东德的社会保障体系全部纳入联邦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一名有工作的人员必须缴纳医疗、养老金和失业等保险金。这些保险金占个人毛收入的40%,其中19.8%由资方承担。据联邦劳动社会部提供的数字,在国民生产总值中1/3是为支付保险金而征收的,1996年联邦社会劳动部需支付保险金预算高达1200亿马克(国防预算仅为490亿马克),超过联邦预算的1/4。通过强制征收保险税,将两德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很短的时间内统一起来,减少了企业改制所带来的失业压力,为推动改革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联邦劳工局1996年支付500亿马克失业保险金,同时还要支付职业培训费470亿马克,共计970亿马克。 ——大力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在国有企业结构调整中,将富余人员从企业中分流出来,是德国企业改革的普遍做法。例如,格列码机械制造公司,原有职工4700人,现减少到400人,减少了91.5%;劳依纳化工公司原有职工2.7万人,改制后减少到9600人,减少了64.4%。该公司分流出1.74万人的去向是:提前退休5650人,占精简人数的32.5%;解雇的3800人,占21.8%;以各种原因辞退或另谋工作的有7950人,占45.7%。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东部企业在大幅度调整和分流富余人员,原西德的企业也在这方面加大力度。 如德意志电讯公司,1989年有职工23.5万人,改组后1995年职工减少了2万多人,而销售额却由1989年的380亿马克,上升到1995年的660亿马克,增长了90%。又如鲁尔矿山股份公司,1990年有职工9.14万人,1996年减少到6.39万人,5年减少了2.75万人,而劳动生产率增加了41%。 托管局要覆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任务,必须有法律及其他相配套的多种措施。如各类基础设施的建设,经济私有化,旧的生产设备的更新,产品花色品种对市场需求的适应,运用对生态环境可以接受的技术,消除失业,培养足够的、合格的劳动力,建立有效率的公共管理机构等等。在改革中还要强调人的市场经济的意识和激发人积极参加配合的热情。同时托管局必须有自己强硬而灵活的操作手段和规范的样板。 然而托管局在企业改革中,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富余人员的分流,导致大批人失业。例如,在1989年,原东德有960万个就业岗位现在仅剩下1/3,400万人失业,失业率创二战后历史最高水平,达18.8%。据联邦劳动社会部提供的数字,到1996年5月,全德失业人口为382万人,其中东部失业114万人,西部268万人(主要是因为东部人口向西部流动造成的)。失业问题的出现,不能不引起人们对托管局工作的思考。事实是肩负着重大历史责任的托管局,在没有明确的预定方案,也没有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在重组企业结构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因此,缺点难于避免,而且暂时也不知道这些改革对于未来是否正确。但是无论如何,把东部企业优先出售给现有的西部企业是成问题的。因为这样一来,在新联邦州几乎就不可能形成自己的大型企业。被买下的原东德企业变成了(原西德)老企业延长了的工作台,在危机时期,它们的生产将很快被迫全部停产,这在普通衰退的现阶段就已经表现得很清楚了。托管局的这种改革也有明显的竞争政策方面的缺点。因为,一种可能来自原东德的竞争,一开始就被排除了。 1990年10月至1992年12月,在大约15000家过去的国有企业中,已有10403家被托管局私有化。其中,1841家企业是被原企业领导人员接管的;1924家公司被关闭了;3189家企业仍在托管局管理之下,到1993年初还剩下2334家。 协议承诺的投资总额为1576亿马克,保留工作岗位133万多个。1994年12月31日,托管局被宣布撤消,其后续工作移交给联邦遗留财产管理局。 “雇员的企业管理学校” 目前,德国现代股份制企业改革出现新的趋势,就是让雇员积极参股,尽量实现既同“船”又同“梦”,促使雇员和雇主对企业有统一的认同。对此,经济伙伴关系促进协会负责人米夏埃尔·莱齐乌斯说:“我们要努力使单个的‘自我’与整体的‘自我’和谐一致。”实现这个目标的最理想的手段,莱齐乌斯认为,是让雇员参股,持有企业的股票。这将带来一系列的好处: ——雇员参股是企业获得自有资本和风险资金的较快和较有利的途径。在一些中小企业,雇员持有的股票最高可占到股资总额的20%。 ——在个别情况下,参股雇员甚至可能把整个公司买下来,从而解决企业的继承人问题。 ——雇员参股首先应理解为一种人事政策手段。联邦劳动部的一份报告表明,由于(在参股之后)雇员和企业之间的认同程度增强,所以生产率得到提高。莱齐乌斯说:“谁要是承担着5万马克的风险,表现就完全不一样了。” ——好雇员将与公司休戚与共,人员流动的现象将减少。 ——企业效益提高,工作岗位也就更加稳定。 ——雇员参股是对已成问题的法定养老金保险的一个补充。 ——柏林预测咨询公司在其为联邦劳动部撰写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尽管存在着较大的波动,参股给雇员带来的经济效益仍然十分可观。” 雇员参股绝不是一剂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莱齐乌斯十分赞同这样一种观点:雇员参股仅仅是建立充满生机的企业文化的关键一步。他说:“单纯的物质刺激并不能长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只有当企业领导层对参股雇员表现出一种相应的态度时,参股雇员才会成为同心同德的‘合伙企业主’。” 另外还有,习惯了“一家之主”作风行事的原先的企业主的工作作风和态度会不会适应新的人际关系模式,企业主是否能改变自己的个性。雇员对企业主能否信任或者总是怀疑会被企业主欺骗,担心被拖入一个不可预测的风险,承担公司的债务,甚至自己的财产都受牵连;而企业主又担心雇员被工会操纵和利用。另外,当雇员自己的储蓄计划与购股相抵触时,两者如何选择?是满足个人的需要,还是从公司的长远利益去考虑,所有这些矛盾都是“雇员参股”过程里面不可避免地遇到的问题。 “T”的启示 “T”是德国电信股份公司的代号,目前是德国经营最佳的名牌企业之一。 “T”的前身是德国邮电部管辖的行政部门。德国邮电系统在1989年7月以前像许多国家一样一直由国家经营。整个系统拥有50余万行政人员(其中官员为32.5万人,职工20.4万人),过去在很多方面同欧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弊端很多,难以适应信息时代和经济全球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国际竞争的挑战。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德国邮电部门自198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一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是将德国邮电部所管辖的邮电总局改建为3个各自独立的企业,即邮政银行、邮电局和电信公司,但它们当时百分之百为国家所有。改革的目标是将邮政系统从国家行政机构变为政企分开、独立经营、以市场为导向、贴近顾客的企业。当时,企业化之后整个公司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22%,营业额提高了33%,但是同欧洲和世界其他先进国家比仍处于落后地位。 1995年1月1日,德国开始推行邮电系统第二改革方案,其核心内容是把上述3个国有企业逐步变为控股公司,即德国邮政银行股份公司、德国电信股份公司和德国邮政公司。 其基本思路是实现邮电部门“自由化”和“国际化”的目标,并确定向国内外开放市场,邮电部门到1997年底完全放弃垄断,1998年1月1日取消邮电部。 1996年11月,德国电信股份公司在国内和世界股票市场首次上市,股票价格稳中有升,获得了200多亿马克的资本。 德国电信公司为了赢得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做了大量的工作: ——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树立并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公司还加强对职工的专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发挥宣传和广告的作用。该公司通过各种宣传和广告的渠道去树立公司“技术先进,前途美好”的形象。同时,还积极、主动、满怀热情地向股民宣传购买股票的方式、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经营状况透明公开,保障投资者利益。在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如实介绍企业的经营状况,以真诚的态度来赢得顾客的信任。例如,德国电信公司在股票上市前向公众公布1996年营业额和盈利情况(均有所下降);还宣布其人员过多,需要裁减6万余人员,历史遗留下来的债务高达100亿马克,需要逐步偿还。此外,还要制定和公布各种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措施,让他们感到投资经营的安全感和公平感。 德国电信公司实行股份制后不到一年,经营状况大有改善。公司1996年营业额增长了6%,达631亿马克,用于新技术投资2260亿马克,远远高于1995年,该公司1997年第一季度营业额又比去年同期增长8%,达163亿马克。(二)英国的现代股份经济(二)英国的现代股份经济 国有经济机制转换——“股份化运动” 英国政府自1979年以来实施国有企业股份化战略的步骤,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79-1986年;第二阶段,1987-1991年。在两个阶段里面,私有股份化的内容和措施基本一致,但其实施的范围、规模和侧重点却有相当大的变化。 首先,在范围方面,第一阶段主要是在那些尚可获利或亏损不太严重的企业,并且多数集中在竞争性行业中。例如石油公司、宇航公司、电报电话公司、铁路、旅馆、天然气海岸设施、汽油公司、全国卡车公司等。第一阶段实施的范围已扩大到那些亏损较为严重的国有企业,并且较大幅度地进入公用事业及自然垄断性行业。例如:天然气公司、航空公司、罗伊斯罗尔斯公司、机场、钢铁、供水、造航、电力、全国公共汽车公司等。 第二,在实施办法的侧重点方面,第一阶段主要是采用公开上市的办法,并且是同一种办法在一个企业中全部采用。在这一阶段,英国共有14家大型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化,其中9家是采用股份公开上市的办法,占64%,4家是采用整体出售给私人企业的办法,1家是采用职工持股的办法。而在第二阶段,实施办法的侧重点有了明显的变化。在24家实施股份化的国有企业中,只有7家采用了股份公开上市的办法,只占29%;而出售给私人企业的国有企业上升到12家,职工持股的则上升到5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出售给私人企业和职工持股的企业中,有2家是两种办法同时并用的。即英国造船和英国公共汽车公司是部分出售给私人企业,部分由职工持股。 第三,就其实施的规模来看,第一阶段规范较小,股份化总金额为117亿英镑。而第二阶段规模则扩大了近一倍,达到271亿英镑。 由上可见,英国国有企业股份化的进程特点是:先易后难,由小到大,形式多样,逐步推进。 为保持股份化过程的平稳性,英国有关方面设计了不同的配合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两项措施是:特别股权安排;照顾职工和分散的小额股东,即社会公众参与的权益。所有这些都可谓是股份化进程的“未尽事宜”。 特别股权安排指的是在某些行业或企业中,为防止“不受欢迎”的收购或兼并(有损于国家的安全;在过渡期间,经理阶层利用私有化的机会来扩大其个人利益或有损于公众利益)而规定的一项措施。其内容主要包括: ——防止任何人或任何实际上的自然人集团控制该企业15%以上的资产。 ——防止外国企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15%。 ——公司的主要经理人员应为英国公民。 ——任何企业不得拥有超过现企业25%的金融或实物资产。 ——对该企业的资产处置作其他限制。 从操作角度观察,一旦政府规定了上述限制后,就有可能招致该企业的股权出让难以同时一次性脱手,从而就需要一种特殊的股权安排。在英国,这种特殊的股权安排是指政府保留一部分尚不能出让的股权,等到合适的条件再出让。 有时间限制的股权是规定政府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将保留的股权出让;无时间限制的股权则不做时间上的规定,只是要求政府在合适的时机出让。目前,英国政府保留的有时间限制的股权则有英国石油、电线电缆、电讯、宇航、天然气、罗伊斯罗尔斯等9家公司。 照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指的是以下两项措施的结合。即:鼓励本企业职工参与私有化的措施;在股权上市条件下鼓励更多的小额股东,即社会公众的参与措施。 在鼓励本企业职工参与方面,一般是采用两种手段:一是由企业的经理和职工金额购买,最突出的例子是英国全国卡车公司;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本企业股权上市的条件下对本企业职工的参与给一些特殊的鼓励。这主要体现在:有限额的无偿赠与;本企业职工个人无限额地自由购买;以10%的折扣卖给本企业的职工;在优先购买权上或其他优惠方面,根据本企业职工的申请,做出一些特殊的安排。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这些安排都有总量方面的限制,以保证有足够数量股票在市场上出售。例如,规定电线电缆公司每个员工只能购买300英镑,英国钢铁公司为644英镑等等。 此外,还有转让期限方面的限制,以防止这些优惠性股票迅速在市场上变现。换言之,要使其更多地成为用股利和股息分享收益,而防止在价格方面的片面投机。 在鼓励小额股东方面,英国采用固定价格和浮动价格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通常对大股东采用竞价方式,将股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大股东,即溢价发行,以增加发行收入。对小额股东则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以保证股权足够分散,同时保证小股东的权益。例如,在英国石油、电讯、天然气、航空等国有企业股权上市时,曾规定在开市后10小时内只面向那些保证持有这些股票3年以上的小额投资者,开市10小时后才以竞价的形式面向所有投资者。 经过10多年的奋斗,英国各方面认为国有经济股份化的基本目的已经或正在实现。集中反映在以下几点: ——企业经营业绩不断改善。如英国约克郡一家电力公司私有化后实行股份制,3年来发电量维持在200万千瓦,但员工减少了一半,公司盈利1990年为4.3亿英镑,1991年提高到5.11亿英镑。 ——股权日益分散,公众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这一点集中反映在英国国有企业股份化的第二阶段,即1986年以后。1984年,英国最大的电讯公司只吸引50万个从未持有过股票的申请者。而到1986年,英国信托储蓄银行的申请股票者已达300万人。英国天然气的申请者为440万人。两家公司第一轮发行的结果是300万从未拥有过股票的人成为股东,而这一数目为1979年的3倍。1984年英国只有7%的成年人持有股票,到1992年拥有股票者上升到1000万人,占全国人口的20%。 ——改善了英国政府的财政收支。近10多年的股份化使英国财政甩掉了沉重的包袱(国有企业亏损),通过出卖股票获得丰厚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英国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据英国财政部官员介绍,这方面少支多收,两项相加约为700亿英镑。 正是基于以上的进展,自80年代后期以来,英国进一步扩大了股份化的范围,加速了股份化的进程。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股份化的范围扩大到铁路、煤炭、供水、供电等自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行业,二是在社会公益和政府行政事业机构中也开始推行所谓“股份化”政策。 英国政府股份化即私有化的总体思路是:先出售盈利的制造业企业,再出售部分盈利及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服务业企业,最后出售处于衰退的老工业企业和带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不易私有化的企业或事业。90年代之前10多年的私有化,由于是“靓女先嫁”,十分顺利,取得一定的成绩,而剩下来的是“老大难”,这“老大难”的企业往往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很难进行私有化。例如:英国铁路公司,长期亏损,但自国有化以来,由于其行业垄断地位,更由于长期投入不足,服务质量每况愈下,设备普遍老化,长期难以扭转。政府一直想通过私有化甩掉这个包袱,但真正做起来则非常困难。一方面,私有化若不打破其行业垄断地位,则不能达到通过竞争提高效率的初衷,在私人垄断下可能会导致票价、运费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若要打破其垄断地位,就得将其分割成彼此形成竞争对手的多家公司出售,而这样一来,列车的正点、非热线线路的营运如何保障,诸如此类的问题则难以解决。第二家是英国煤矿公司,90年代初,政府试图关闭31家矿井而引起煤矿工人及公众的普通反对而宣告失败。时至今日,英国的煤矿私有化已成定局,但是在私有化方式上,政府决策层一直举棋不定,争论不休。第三家企业是英国邮政公司,当初这家公司被排除在私有化计划之外,但自从撒切尔夫人下台后,邮政业的私有化也被提上了政府议事日程。据认为,这是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因为邮政业的私有化不仅可以使英国政府节省每年都须支付的巨额经营费用,而且还可以为政府筹措到20多亿英镑的财政收入。但是,邮政业的私有化做起来却不容易,它首先带有某种政治风险。据调查,反对邮政业私有化的居民占66%以上。这使英国对邮政业私有化举棋不定,担心此举会失去更多的选民。除政治风险之外,还有经济风险。私有化可能使1.9万名分支邮政局和邮政代办点的业主陷入困境。除了上述三大国有企业或行业外,等待股份化的小行业则更多,且多数为亏损行业,由此看到,英国想加快股份私有化的步伐,可谓是“步履艰难”。 私有化运动慢慢促动了国有企业的“病灶”,英国的私有化实践面临着重重的困境。对此,在90年代中后期,英国政府改变传统的私有化的做法,出台了“新花样”。其中最为突出的两点是: 第一,增加行业内部竞争,提高企业效率。英国国有企业(或行业)的私有化,不再像以前那样“独家出售”,而采用“分割出售”的方法,以保证改组后形成竞争的局面。例如,英国政府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英国供排水公司分成10家公司出售,后来的结果表明,虽然未能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但整个的竞争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近年又提出铁路私有化的方法和建议,将车辆营运部门和铁道、通讯等基础部门分开,再将前者分为多家公司出售,后者则暂时留在政府手中,从而使私有化的铁路和高速公路一样,“路”交由一家公司经营,“车”则由多家公司经营,而政府则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各家私营公司的经营资格,出售铁路营运许可证,使竞争保持在公平有序的状态下进行。 拟议中的邮政私有化方法,也倾向于分割出售,打破行业垄断,促成行业内部形成竞争的局面。其设想是:第一步把包裹传递与信函投递业务分开,先把包裹传递私有化,并使之与已存在的商业快递公司展开竞争;第二步,待时机成熟后,再把信件邮寄业务推出,完成这个行业的私有化。至于煤矿私有化,更多人倾向于“分割出售”。 第二,以私有化为名,将政府某些吃力不讨好的活动转包出去。由于转包过程伴随着设备、财产的转让,因此带有私有化的特征。这类业务从汽车牌照的制作、出售以至交通安全监督,从私人武器检查到普通监狱囚犯的押送,内容极其广泛。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公众对政府的直接批评,而且还可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在一定意义上讲,可以说是英国政府摆脱某些“吃力不讨好工作”的有效途径。 从总体上看,自70年代末期开始的英国国有企业私有股份化进程是逐步推进的,过程相对平稳,但也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失业问题相当严重。自国有企业股份私有化运动以来,英国的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从1978~1981年英国的失业人数高达150万人,1981年后失业人数不断增加,远远超过200万人。1986年开始稍为好转,到1989年1月份英国失业人数下降到198.8万人,是8年来第一次降到200万人以下的一年。1992年10月英国煤矿工人举行的战后历史上最大的示威运动,直接原因就是因股份化运动中关闭一批煤矿,大批解雇矿工引起的。同时,失业范围不断扩大,不仅有传统的蓝领工人,也有越来越多的白领职员。 ——私人垄断资本损害公众利益。例如,英国天然气公司私有化后,就曾出现了私人资本垄断市场,联合抵制政府要求降价的规定。其结果只好再依靠政府的力量下令改组企业,拆散天然气公司。 ——对公立机构的股份化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为此,英国政府又成立了一些监管机构,而这些监管机构本身就有违于公立机构私有化的初衷。同时监管工作的繁琐与复杂直接影响到监管效率。 ——私有股份化对调整产业结构并无太大的直接关系。战后英国经济长期处于萧条局面的病根在于产业结构老化。 这一问题曾促使英国政府采取国有化或国家直接投资办厂的政策,但效果不明显。70年代,英国政府改弦更张,采取私有化政策,寄希望于通过市场竞争的力量促使产业结构优化。但事实证明,效果并不明显。 英国国有企业股份化过程带来一些启迪: ——英国自70年代末期开始推行的国有企业股份私有化措施是一项内容涉及多方面的战略。它反映了英国政府为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所做的一系列努力。在这一战略中,将国有企业部分产权出让给私人只是其中的一种手段,同时还采取了一些私有制的改变关系不大或没有直接关系的措施,关键是要引起竞争和促进国家的宏观管理,例如招标承包经营,职工持股,国家控股等。因此,很难将它们统统归结为字面意义上的“私有化”。 ——要求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政府职能必须同时转变。英国政府在转变职能中除撤消和归并了一些主管部门外,更多的是采取公立机构私有化的措施,将政府的一些公立机构转为民营,从而减少了政府的开支。 ——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是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要有一个发展过程,不是短期内能见效的,必须有周密的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因势利导。英国之所以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私有化进程显得比较平稳,与此不无关系。 ——从英国的经济看,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尚需要解决好诸如失业、反垄断、加强监管等一系列的配套工作。 监管制度 英国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能取得较好效益的一个成功的经验是,政府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竞争的同时,建立了对商品价格、服务质量和投资水平的严格的监管制度。 在英国的私有化行业中都设有独立于企业的监管员,他的主要职责是,鼓励竞争,维护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按照《竞争法》和《公平交易法》行使对企业的监管。企业监管员所拥有的价格控制权是按照“PRI-X”最高价格机制实施的。按这一机制,企业确定的商品价不得大于零售物价指数(RPI)减少成本效益潜力数(X)所得出的“最高价格”。而企业成本效益的潜力数则由企业的监管员作出评估。这一被经济学家们称为“管价格不管利润”的监管机制,大大激励了企业的效益观念以及对成本的控制。它避免了须不断调整企业利润标准的繁琐做法,而又不影响正业的激励机制。英国企业监管制度的这一独特做法使得许多过去靠政府补贴的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后,在企业效益、服务质量资本投入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改观。 但是,监管制度存在着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改善的地方,正如前面提到的“对公立机构的监督”以及监管机构设置的科学性,都是监管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 撒切尔政府的“第二步改善政府管理”计划 英国私有化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是对社会公立和政府行政事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此,1988年2月,撒切尔政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第二步改善政府管理”的计划。这一计划是由阁办公厅罗宾·艾布斯领导的一个专门小组酝酿多年后提出的,矛头所向是拥有60多万雇员的庞大的政府行政事业和社会公立机构。根据这项计划,所有由政府财政开支的行政事业和社会公立机构,必须按一定的原则进行审查,并按这一原则的顺序排定解决办法。这一原则顺序是: (1)是否可以取消; (2)如果不能取消是否可以私有化; (3)如果不能私有化,是否可以和政府签订承包合同; (4)如果上述原则都不适用,则被视为公共机构。 据英方介绍,原有的政府和社会机构中大约只有一半被承认是公共机构,其余的机构将按上述原则顺序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英国有关方面认为,这种对机构的处置也在其私有化范畴之内。不仅如此,英国还对已被承认的公共机构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 ——这些机构主要是执行部门,它只能按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而不能发号施令,自行制定政策。 ——这些机构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说明他们提供的服务是私人部门所不能提供的。例如,专利局和汽车牌照登记和发放部门。 ——这些机构必须是独立的实体,应与主管部门脱钩。 ——这些机构的人员是精干的,根据实际情况核定编制。 梅杰政府为进一步强化上述措施,于1991年7月颁布了《公民宪章》。这一宪章明确规定了现有公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强调了四个要点:所有公立机构应以简洁明确的语言说明其义务的性质和标准,而不准含糊其词;所有公立机构的人员必须佩带标牌;对公众提出的各种查询及时准确地予以解答;一旦公众投诉,必须予以解释,道歉直至赔偿。与此同时,《公民宪章》还明确地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有权对未履行其责任的公立机构和民营组织索取补偿。例如,英国铁路在未私有化前是公立机构,按规定如果列车晚点,乘客有权向英国铁路索取赔偿。 构筑势力圈的狂潮——西欧公司一体化 西欧公司一体化主要是通过合并进行的。进入60年代以来,西欧垄断资本的合并与兼并日趋加强。据统计,1961-1969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登记的合并和兼并事件计2938起。西欧企业公司的合并有两种:一是国内公司的兼并,二是跨国界的合并。 在英国,1964年政府通过钢铁国有化措施,把英国炼钢能力的90%联合成一个企业。1966年,英国电子计算机工业中的几家公司合并成立了“国际计算机有限公司”。1966年工党政府成立了“工业改组公司”,并拨款1.5亿英镑,以进行各行业公司的合并运动。仅在1968年的前9个月中,英国商会登记了约100起合并事件,被吞并的公司资产总额达20亿英镑。其中引人注目的有:英国通用电器公司和英国电器公司合并为一垄断集团,在当年《幸福》杂志上的大公司名录中排在第12位;英国汽车公司和利兰汽车公司合并成立英国利兰汽车公司,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第6大汽车公司。 进入70年代后,西欧公司合并浪潮向跨国界、对等合并的方面发展。最典型的例子是1971年1月英国邓禄普橡胶工业公司和意大利皮雷利公司联合成立了邓禄普——皮雷利公司,其资产总额达34300万英镑,总销售额为23.6亿美元,在英国、法国、新西兰、印度、美国、日本、拉美等28个国家设有子公司,并成为美国特异轮胎与橡胶公司、费尔通轮胎与橡胶公司的强劲竞争者。1977年,外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为341亿美元,投资较多的国家是英、法、德、意、荷、比利时等国家。英、荷是最大的投资者,占西欧在美投资的60%,而且主要集中在石油业、制造业和商业、金融、保险等服务业。80年代初,西欧跨国公司在一些领域中的地位是相当稳定的。比如欧共体在世界最新通讯工具市场所占比重为33%;在集成电路市场上占20%;在计算机和软件的生产中,西欧垄断组织控制着世界市场的1/3左右;西欧各国的机器人总数与美国相等。欧共体成员在信息技术领域的许多方面居于世界先进地位。从1979年起,“欧洲人”电子情报系统已投入使用,英国人第一个生产和采用电子邮政。 英国对企业兼并的管制 英国对于企业兼并的管制,主要依据《英国公司法》、《公平交易法》(Fair TradingAct)等相关法律。企业兼并的管理机构是:“英国贸易部”、“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和“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等。 根据英国公平交易法于1974年建立、隶属于英国政府的“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现有职员420名。其办公室主任由贸工大臣任命,并直接对贸工大臣负责。其主要职能是:监督管理各类交易市场,促进和维持这些交易市场的公开和公平,鼓励工商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以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该办公室的工作大致可分消费者事务、竞争政策、垄断与合并这三大部分。在竞争政策和垄断与合并方面,该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英国出现的各种卡特尔及反竞争作法,审理企业合并案对竞争产生的消极影响和审查像金融行业这些自律机构的规章,若发现有些垄断或企业合并案需要调查,就委托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进行。如在1993年,公平交易办公室共收到309项企业合并案。 同公平交易办公室相比,英国垄断与合并委员会则是一个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法定机构。该委员会建立于1949年,现有36名委员。除委员会主席(由贸工大臣任命)一人是专职外,其余35名委员(包括副主席)都是兼职的,他们大都是工商界、行业部门、工会及学术机构等组织的知名人士。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垄断和企业合并案进行调查和提出报告。当委员会受命后会任命一个4到5人的专家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小组成员可进行实地调查,也有权要求证人作证。小组进行调查的宗旨是:维持和促进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鼓励企业通过竞争来开发新产品和降低成本,促使工商行业稳定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促进英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竞争。一般情况下,企业合并案的调查需要3个月。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接受调查的企业合并案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后的企业集团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英国或英国大部分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超过25%;合并后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资产超过7000万英镑。垄断与合并委员会对企业合并案的审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确定有关企业的合并案是否符合审查的标准,二是有关企业的合并是否会影响公平竞争和损害公众利益。委员会在审查结束时必须向贸工大臣提出报告,并且得出明确的结论。贸工大臣根据垄断与合并委员会的审查结论作出决定。必要时,贸工大臣还会征求公平交易办公室的意见。 一般来讲,欧洲各国对此类的跨国兼并行为通常是采取严格的审查制度及利用各种法令予以监管。只有法国最不欢迎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兼并行为。(三)法国的现代股份经济(三)法国的现代股份经济 受宠的国有经济——法国的“国有化企业”与“混合公司” 国有化企业与混合公司是法国的国有企业的两种不同的类型。前者由国家直接投资创办,或通过没收、赎买,或通过签署协议等方式,资产完全属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后一种类型是以国家资本参与私有企业(国家持股30%以上)或私人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私人持股49%以下)为形式的公司。 最近半个世纪,法国掀起三次国有化高潮,先后对一些军火企业、飞机制造公司和铁路实行国有化;统一了全国铁路网,建立了国营铁路公司;把法兰西银行、里昂信贷银行、通用银行、国民工商银行和国民巴黎贴现银行以及34家保险公司等收归国有;成立了法国煤炭公司、法国煤气公司、法国电力公司、原子能总署;无偿没收了雷诺汽车公司;通过把国家债权改为国家股份或用其他控股方式,把五大工业垄断集团和北方钢铁公司、霍尼韦尔-布尔国际计算机公司、达索飞机制造公司和马特拉军火公司等收归国有。 80年代末90年代初,尽管经历了两次私有化浪潮,国有企业的数量有所减少,但国有企业的作用和地位并没有根本改变。据统计,截至1990年1月,国家直接控制的集团企业数仍有107家,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和孙公司有2268家。国有企业仍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8%,全国投资额的27.5%和出口总额的25%。在工业部门,国有企业占工业就业人数的13.9%、工业增加值的19.3%、投资额的23.7%和工业品出口总额30.7%。80年代末,在按资产排列的法国25家最大工业企业中,属于国家垄断集团的占13家。一些主要的基础部门和战略性部门仍在国家控制之中。 目前,法国实行的是一种“混合经济”体制。各种经济成分所占比重大致为:私人经济占70%-75%,国有经济占20%-25%,社会经济(合作经济)占5%。私人经济占主体地位,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也起着重要作用。 各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化类型与公私“混合公司”类型)作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对法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起了推动和保障作用,同时又给法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些副作用。国有企业在法国具有两重性和双重作用,战后为重建基础工业、发展新兴工业,需要大量工业资本投资,国家必须直接投资并采取垄断形式。由于国家资本不受平均利润率的限制,利用财政拨款投资建立国有企业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法国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从1952-1972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3倍。由于国家资本投资比较集中,加快了固定资本投资,也加快了资本和生产的集中过程,从而也加强了国家对某些行业的控股地位,既保证了整个垄断资产阶级的超额利润,也增强了法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 国家掌握了大量生产、流通和金融企业,为政府推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提供了物质基础。政府通过国有银行,对货币和信贷进行调节和控制,从而影响国有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方向,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另外,国家通过与国有企业签定“计划合同”和给予财政补贴,引导国有企业在发展经济、领土整治、增加出口、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带动作用。可以说,国有企业是法国推行经济计划的物质基础和必要保障。 当然,由于国有企业包括一些竞争性企业和公益事业性企业,经常出现大量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造成公共开支增加,预算赤字扩大,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支,引起通货膨胀,形成恶性循环。战后法国出现的几次周期性危机均同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煤炭、钢铁、重化工业等传统工业部门和公益事业部门的国有企业出现巨额亏损有很大关系。对国有企业亏损的补贴和对国有化提供补偿金,已成为国家沉重的财政包担。 法国国有企业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法国把国有部门分为竞争性和非竞争性部门。竞争性部门包括所有完全按市场规则经营的国有企业,非竞争性部门指社会公益、公用事业部门。国家对这两类部门中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有不同的要求,它们的经营方式也大不一样,但它们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们同私人企业一样,按同样的法律形式组织起来,并承担经济责任。 法国国有企业一般采取责任有限公司形式。根据国家控股比重,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由国家控制全部股份,属国家独有,如铁路、电力、煤气、邮政等。属于这类部门的国有企业的法人可拥有少量股份,但不得转让给非本部门的法人。第二类由国家控制大部分股份,如雷诺汽车公司,国家控股约达95%。第三类国家只控制少部分股份,如法国石油公司,国家控股约35%。这些国家控股公司是国家资本和本国私人资本或外国资本的合资企业。所有国有企业的决策机构都是董事会,董事会由政府代表、经理人员和职工代表按各占1/3的比例组成,董事长由政府任命。政府官员一旦担任董事长就要辞去原来的政府职务。实际上,法国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大多数是由原法国行政学院毕业的政府官员担任,他们同政府部门有密切联系,或多是同学关系,已形成了一定的关系网。真正从企业内部提升的占极少数,经理人员经常在国有企业内部和私有企业之间流动。 ——国有企业一般采取集团企业的形式。政府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只有大约100个企业集团,企业集团领导下属公司。法国的国有企业集团之下拥有为数众多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独资公司,形成遍布全国的企业网。 ——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计划合同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或财政补贴,但不为企业担保债务。 80年代中期,法国吹起了私有化思潮,从1987年初开始国有企业掀起私有化运动。近年来,法国右翼政府组织的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运动出现了新的出发点——不是像以往那样因为这些国有企业出现盈利或亏损,而是出于全国经济和党派政治的需要。例如,1993-1994年度的私有化收入共达1000亿法郎,将有680亿法郎直接用于国家财政,弥补预算赤字,减少发行公债,以解燃眉之急。在经济衰退时期,利用私有化来支撑扩张性预算也不失为一种暂时的办法。1993-1994年,利用私有化收入,促使法国国民收入分别增长了0.3%,两年内增加就业岗位6万个。 法国实行私有化并不是简单地转化所有权,化公为私。私有化前,政府制定了有关法律,采取各种措施。例如,通过公开招标,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科学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行股份公开、分批出售,严禁垄断和投机,设有“核心股”和“大众股”,限制外资股和大额股,优先本企业职工等等,从而保证了社会稳定和企业的正常运行。 “雷诺方式”——实行资本开放 法国雷诺汽车公司是法国最有代表性的大型国有企业。该企业长期以来在经营方面面临重重困难。对此,法国政府将其纳入“私有化”计划之列,1993年7月决定对其实行资本开放。 雷诺公司实行资本开放的具体做法是: 首先,在开放资本的同时,确保国家控股地位。政府在对雷诺公司实行改造时,没有采取通常的私有化的做法(即将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而是采取了一种特殊的“雷诺方式”,即开放资本,但政府仍持有超过半数的股份,确保雷诺公司在法国的特殊地位。原先,国家持有雷诺公司79%的股份,实行资本开放后国家持股水平确定在53%。 第二,进行准确的资产评估。为了实现资本上市并使资本开放顺利进行,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准确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是雷诺公司产品的市场前景,此外也通过净值法、同类公司比较法等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公司的最低值。另外,评估后的结果交国家私有化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为了对公司原来的股东负责,同时保护新股东的利益,政府对公司的股份出售价进行监督,股价定价不能定得过高,更不能低于评估价格。1994年10月,雷诺公司股票上市时个人股价格为每股165法郎,法人股为176法郎,巴黎交易所第一次开价为198.90法郎。 第二,稳定投资股东集团。为了保持雷诺汽车公司资本开放后的稳定,并且避免由于股票过于分散而导致公司实力下降,政府决定在雷诺公司开放资本时建立“稳定的投资股东集团”,从而培育新的核心股。根据规定,“稳定投资股东集团”所持有的股份两年内不准出让,两年后除非得到有关部门允许,否则也不得出让,而只能在集团成员间转让。雷诺的“稳定投资股东集团”由埃尔夫石油公司、罗纳·布朗克化工集团、巴黎国民银行和马特拉集团等法国重要的工业金融企业组成,这些企业同雷诺在经营业务上也有密切的联系。作为雷诺资本开放的第一步,“稳定投资股东集团”持有的核心股份的比例为5%,以后国家掌握的股份比例将不断减少,而核心股最终将上升到15%-20%。 第四,积极推行“大众股东制”。为了调动个人的投资积极性,收集社会闲散资金,雷诺公司在资本开放中确定了公众股和职工股的比例。公众股和法人股占公司股份的28%,职工股占5%。职工股的价格优惠,低于公开售价20%,但是职工股必须保持两年后才允许出售。 实践证明,雷诺公司实行资本开放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法国境内外的投资者和个人的大量参与,使公司的固定资产增加了20亿法郎,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工业和金融投资集团。雷诺公司实行资本开放两年多来,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去年的营业额达到1800亿法郎。在法国和欧洲的汽车市场普遍不景气的状况下,雷诺公司通过资本开放增强了实力,在异常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住自己在市场上的原有地位。 国有企业合同制和“计划合同” 采用合同制方式管理国有企业是法国企业管理的一大特色。所谓“合同制”,就是国家与国有企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签订契约制度,从而使双方结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关系。国家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同样,在不同的企业合同内容也不尽相同。法国采用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项目合同”(lescontorts de programme,1967-1970年推行)、“企业合同”(les contortsd’entreprise,70年代末推行)、“计划合同”(les contrats deplan,80年代末)。此外,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也引进了类似合同关系的管理模式(例如,国家与邮电和通讯部门之间签订的“中期管理章程”等)。在上述各类合同形式中,“计划合同”在内容和手段上比之先前的合同形式都有很大的发展,也是目前法国继续广泛推广和采用的合同形式。 “计划合同”的内容大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企业一方,规定多年性发展战略和目标及承担的义务;二是国家方面,阐明其意向和要求及承担的财政义务。具体说,合同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企业总体发展战略和目标(包括企业的产业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投资目标及经营收益目标等)。 ——企业参与实现社会团结和国家总体利益的目标,涉及就业、培训、科研和技术开发、外贸、社会保障和生态环境等领域的目标。 ——企业与国家股东之间的财政关系。国家的财政义务只局限于股东义务范围以内,没有向企业提供任何其他财政资助的义务。 ——实施计划合同的程序(包括监督、检查、评估、总结和修改程序)。 “计划合同”最鲜明的特点,就是条款内容与国家中期计划紧密结合,协调一致,并能体现不同经济部门的产业政策。不同类型企业的合同,其条款内容不尽相同,各有自己的侧重点。例如竞争性企业把加强科研和培训,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作为重点目标。而困难企业则把扭转亏损、恢复财务平衡、加快设备更新和稳定就业作为主要目标。 国家与企业签署“计划合同”须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合同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谈判、签署。 ——谈判合同前,企业要提出一份多年发展计划,企业未来发展战略和目标须与国家计划目标及优先发展项目协调一致。 ——合同谈判须在国家中期计划及部门政策框架内进行。 ——合同谈判和签署只局限在国家与母公司之间进行。 ——“计划合同”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盈利企业或亏损企业。对于没有新的发展项目的企业不予签署。 ——合同期一般3-5年,合同生效后,国家与企业便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国家仅以股东身分履行其财政义务,不再向企业提供任何公共资助,也不对企业的常管理事务进行干预,但涉及企业结构改组等重大行动须经国家批准。 “计划合同”是以企业发展计划作为基础,经过国家与企业双方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签署的。 自1983年初起,第一批“计划合同”出台,此后,在全国推广。迄至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及部分私有企业均与国家建立了合同关系。实践表明,“计划合同”制效果显著,它能带来如下方面的好处:能强制企业制定明确的中期经营战略和目标。企业战略和目标以国家中期计划为背景和以部门政策为基础,并通过与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因而保证了企业战略和目标与国家总体利益和目标的协调一致,使合同成为落实国家计划的重要手段;合同与企业发展计划紧密联系一起,这就能将国家的限制、约束通过合同关系强加给企业,因而是实现由国家直接干预转向间接管理的好形式;合同为企业管理提供了更大的自主权,这就加强了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心,有利于激发其进取精神,调动企业积极性;合同使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政关系更加明确,更具透明度;合同中的投资项目,不是由企业自由选定,而是要与国家中期计划中的优先发展项目协调一致。因此,国家每年在讨论经济与社会发展基金分配时,可以企业合同为依据,比较容易解决基金的合理分配问题。 从实践来看,“计划合同”制也有它的局限性:企业执行的是连贯的多年性计划,而国家执行的是一年一度的财政计划,因此在拨款问题上,计划部门与财政部之间经常发生矛盾纠葛;合同中的企业目标与国家目标不易分清,因而企业领导人的实际责任也就比较模糊;企业某些经营活动不能公开,因而企业战略和实施方式也就不能全部写进合同;“计划合同”对国家一方约束力不是太大,国家可以依据情况变化或需要,可以不履行其承诺或中止合同执行;由于双方利益不一致,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往往出现扯皮现象,计划期已过,合同仍未签署、落实的情况时有发生。 下面是法国政府与法国通讯公司的“计划合同”。 80年代末,法国通讯集团为了适应新形式,着力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同国家签署“计划合同”是其中一项重要的举措。合同是依据1990年7月政府颁布的有关公共服务部门改革法令规定精神进行谈判,于1991年11月5日正式签署的。这是法国通讯集团与国家签订的第一个多年性“计划合同”(1991-1994年)。政府“法令”为签署“计划合同”规定了明确的框架,第9条款写道:“‘计划合同’是为公共部门经营者和集团规定总体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个目标而采用的手段。合同将侧重规定总体财政框架,尤其要在价格、投资、财政支出及企业盈利分配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法国通讯集团的“计划合同”签署方式与程序是: 首先是谈判前的准备工作。通讯集团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各级领导代表组成,其任务是代表企业与主管邮电部领导制定多年性发展计划,就其内容(企业发展目标、生产率目标、就业目标以及对现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取舍、多年性财务计划、投资计划、企业与外部关系、国家与企业两者之间分别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等)进行“内部谈判”,并将内部谈判的情况及时向董事会和工会组织通报,以及征求职工意见。 接着是同政府正式谈判阶段。政府一方有主管部门代表、计划总署代表、经济与财政部代表及预算部门代表参加。谈判在主管部长或主管部长的代表主持下,就合同具体内容进行正式谈判。同时,谈判期间,企业代表经常向公司董事会及工会组织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谈判结束达成协议后,由邮电部长将合同草案呈送公共服务部门高级委员会(由10名国会议员和3名知名人士组成)进行审查,征求修改意见。审查的重点是,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中期计划协调一致。在企业内部,通讯集团则将合同文本内容通报给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修改后的合同草案再经主管部门审查,将正式合同文本交给董事会讨论、通过,并授权董事长签字,再送经济与财政部长和负责预算的部长代表签字。最后,由邮电部的部长代表与通讯集团董事长在合同文本上共同签字,合同便以法律形式开始生效。 合同内容首先是确定旨在提高通讯集团竞争力的四项优先目标:减少债务、调整价格、推进通讯网络现代化和占领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围绕上述目标,制定了如下9项具体实施条款。 ——国有企业经营者及集团的优先发展领域,包括三个方面的行动。其一,发展公共服务业和商业活动。尤其要致力于改善商业关系的质量及产品供应状况,使通讯集团在满足客户不同需求方面在全国独占鳌头。其二,国际行动。为了夺取更大的市场份额,要着力提高集团在境外的竞争力,扩大经营项目,增加营业额。为此,通讯集团要将其投资能力的5%-10%用于境外的经营活动。其三,通讯网络现代化行动。包括开发光纤技术,改进通讯转换设备,提高通讯系统的“智能”以及发展新的通讯业务项目等。 ——服务质量。一是商业质量,使客户面谈接待满意率超过90%,电话接待满意率超过88%;二是技术质量,要将通讯网络技术障碍率由目前的10.4%降至1994年的8.7%。 ——科研与开发。规定的重点领域有:新型电话服务、移动通讯、企业通讯、终端通讯设备、国家通讯服务、异步通讯技术、光纤通讯技术、高信息流量通讯网等。积极参与国家和欧洲科研开发项目规定集团每年投入的科研与发展经费支出至少占其营业额的4%。 ——人力资源,包括规定企业用人指标和加强职工技术培训等。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平均必须增长4.6%以上。 ——价格政策。以寻求物价与成本结构变化相联系为原则,使产品价格每年下降3%。 ——公共服务的负担补偿。涉及到新闻和出版系统,国防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财政补偿。 ——财政政策,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减少企业债务,使债务费用占企业营业额的比重由1990年的10%以上降至1994年的7%,即平均每年减少1个百分点。二是投资,在合同执行期间,用于通讯集团现代化和设备更新的投资额为1500亿法郎。三是资产收益,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通讯集团的全部投资收益平均至少达11.2%。四是通讯集团盈利用途,从1994年起,纳税后的部分盈利将归还国家预算部门,其余额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计划合同”的执行。法国通讯集团每年将提交一份有关“计划合同”执行情况的年度总结报告,以便有关部门对合同目标实施结果和管理结果作出评估。 ——“计划合同”修改程序。考虑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可能变化,一旦合同规定的参照指数与实际情况有很大的差距,将对合同的数字指标作出修改。 以上是法国通讯集团“计划合同”全部条款的主要内容。在签署合同后,法国通讯集团董事长M.罗莱先生评论说,合同的签署“将使法国通讯集团从此拥有了明确的范围和“激励机制”。(四)日本的现代股份经济(四)日本的现代股份经济 日本企业的公司形态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股份公开上市和不公开上市两种。其特征是股东数无限,出资者负间接有限责任,筹资范围很广。在日本,上市公司共有2071家。各证券交易所对上市的股份公司都有严格的审查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股东资本的规模。例如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一部上市的股份公司,股东资本不得少于10亿日元。实际上,绝大多数都在100亿日元以上。这说明能够上市的股份公司都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公司。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即股份专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特点是股东数有限,一般在50人以下,出资者责任也有限,筹资规模中等,一般中型企业采用这种形式较多,约有83万个,占全部企业数的45%。三是合资企业,包括出资者负有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出资者不直接进行经营。四是合名企业,其特点是出资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并直接经营业务。 日本的独特现象——法人充当股东主体 近20多年来,日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构成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个人持股比重下降和法人持股比重的上升,从1949-1989年的40年间,个人持股比重从69.1%下降到22.6%,而金融、证券、事业法人等持股比重从28.1%上升到69.1%,二者几乎颠倒了位置。以日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日本NEC公司是以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半导体器元件为主要产品,拥有200家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在世界500家大企业排序中名列本行业第五位。NEC共有股东12万人,其股东持股资料表明,前20名持股股东(按出资多少排列)都是法人,前10名股东主要由住友生命保险公司(持股6.96%)、住友信托银行(4.76%)、住友银行(4.61%)等单位组成,其中住友财团外的企业有4家,10家的持股率达到34.77%,前20名的持股率达到44.75%。追溯NEC前几家股东各自企业的控股股东,他们也都是单位法人。NEC公司内部的股份关系是规范化的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对内的产权控制基本上可分为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两种,子公司有由NEC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也有控股在50%以上的。对这些子公司,母公司有50%以上的议决权。关联公司即是母公司投资控股在20%-50%的公司,母公司随之对其有20%- 50%的议决权。但实际上对关联公司在人事、资金、财务、技术、交易、营业方针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本来,股份公司是由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出资而设立的组织,是按照所有的股东都是个人而设计的。在股份公司中的资本家被称为股东,一般是指个人股东,现在股东之中多数也是个人。在任何国家中个人股东在数量上都占压倒多数,日本股份公司的最大问题在于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7成左右是由法人所有的。日本企业的法人相互持股已由战前的30%上升到今天的70%。法人成为股东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相互持股;另一种是单向持股,两公司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相互持股可以看成是企业间的横向资本联系,单向持股则是企业间的纵向资本联系。一般说来,如果甲公司持有乙公司50%以上的股份,甲公司即为乙公司的母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如果甲公司持有丙公司20%-50%的股份,则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关联公司。松下电器有500多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其中还有10家上市公司。 日本股份公司的异化就是产生了法人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本来是以个人股东或其变形的机构股东为主的,而在日本却变成了以法人股东为主了。由于法人相互持股否定了股份公司的原理,致使资本空洞化,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股份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份逐步地分散,股东大会逐步空壳化已经成了一种世界性倾向。当股东人数上万人或者几十万人时,实际上让全体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散户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议决权,他们对于会议决议也不可能有丝毫的影响。所以,他们一般向公司方面提交一张空白的委托书。日本股东大会正出现这种空壳化现象。出席股东大会的所谓社员股东或者股东会专业户全加在一起最多也不过数十人,通常不到100人,而且股东大会所用的时间绝大多数只有30分钟左右。就算偶尔有股东会专业户发言,几乎也不是什么质问而说“没有异议”。日本的商法规定选任董事与监事是股东大会的普通议决事项,这一事项需要有持有发行股份1/3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席大会,而且要有过半数赞成才行。关于承认公司合并等特别决议则需要有出席股份2/3以上赞成票才行。但是,日本上市公司几乎所有的这种决议都能获得通过。这是什么原因呢?主要原因是要么法人大股东向公司方面递交空白委托书,要么由代理人出席并且对公司方面提案投赞成票。这样,在日本由于法人大股东对公司方面提案全部赞成,也就使股东大会空壳化。 必须指出,日本的法人资本主义是有缺陷的股份公司制度。法人资本主义是以股份公司为主力军的,而现在的问题是,在法人资本主义下,股份公司已经变得不再像是股份公司了。谁都会想到的方法,是将其再变成像样的股份公司,应该使之回归现代股份公司原理,重新确立股东主权,首先最重要的是重新激活个人股东。为此,必须对法人相互持股动手术,对法人间相互持股作出限制。 但是,从长远看,这样做的困难是相当大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股份公司的存在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美国或英国,出现了股份持有的机构化现象,古典意义上的个人股东已经衰退。在80年代英国私有化过程中,开始曾出现过个人持股比例上升的情况,最后结果却相反。德国实行的职工参与制实际上表明了股东主权原则的崩溃,这使得股份公司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股份公司的发展必须采取新型的企业形态,它们应该是取代大型股份公司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合作社也许是值得注意的一种模式。与股份公司不同,合作社是一人一票。最重要的是,它们与股份公司不同,不再是堂而皇之地追求利润。除了合作社外,可能还会出现其他一些新型的企业形态,它们应该是“还人类本来面目的企业”,而不是那种脱离自然人的、在自然人之上施加控制的法人。 从目前情况来看“法人资本主义”除了上述违反了股份公司原理、动摇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外,还存在其他几方面的问题。如相互持股导致经营者相互信任,但同时也带来了无责任经营,即形成了一种彼此之间相互不追究责任的制度。在这种无责任经营的情况下,经营者具有很大的权限,而且不会因为经营不善而被罢免。由于权力缺乏制约,所以产生了大量的经济腐败现象。又如法人资本主义产生出“公司本位”、“公司至上”等理念,公司的经营者成了“法人面孔的自然人”,职工则成了“公司人”,人类的本性逐步消亡。 “NEC公司” 从董事会的构成来看,日本的股份公司中的董事几乎全都是内部的,外部董事很少,且一般不起什么作用。从经营组织来看,美国企业的经理会成员不一定是董事会的成员,就是社长也不一定是董事。而日本企业经理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的重合度比较高,社长都是代表董事,而且经理会成员还兼任各业务部门的干部,所以,日本股份公司的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是合二为一的。 在日本,一般来说,股东大会的提案事项是由董事会所决定的,一般的公司都是由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来决定董事人选。董事或监事通常任期为2年或3年。任期届满时,下一届的董事或监事的候选人则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决定。总经理一般是从董事中选任的,总经理退休后一般担任董事长一职。如此这般,董事的候选人是由总经理决定的,而决定总经理的又是董事会,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堂堂正正的往复循环。总经理往往将与自己合不来的人,具体来说,就是在董事会上可能反对自己当选为总经理的人不予提名为董事候选人,这实际上等于总经理自己选举自己当总经理。 在另一情况即相互持股的情况下,持股双方相互信任,而且在股东大会上也不会对对方的董事候补者投反对票。 最典型的例子如日本的NEC公司。日本的大公司NEC的主要控股股东为大的银行、保险公司、工业公司。NEC董事长及董事、总经理的产生要经过这些主要控股单位的协商,然后提供股东总会决定。在通常情况下,所有者(大股东)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人员、总经理)的工作不予干涉,但当企业经营不善时,所有者就要对高层人员的任免采取措施。股东总会实行的权限主要有: (1)讨论公司年度决算报告和董事长的报告,审议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决定董事会成员的任免,确定他们的报酬; (3)决定红利分配、利润处理方案。另外,股东总会还要审议董事会上报的重大资产经营决策,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要根据章程每月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NEC的董事会由董事长(1人)、代表董事(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4人)、专务董事(8人)、常务董事(8人)、董事(17人)、监督董事(4人)组成(据NEC公司第153期报告书)。其中,专务董事、常务董事、董事大多数都分别分担某方面的经营管理工作,他们与部门和事业部部长的关系类似于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关系。公司的领导制度是在董事会下设置两种会议:一是经营会议,二是常务会议。经营会议由董事长主持,由常务董事以上人员参加,主要是讨论公司的中长期经营计划和重大决策。常务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由经理班子人员组成董事会人员都可参加,主要是根据中长期计划负责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利润分配方案的提出等。经营会议和常务会议的决议都要报告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人事变动及财务预决算方面的问题都要经过董事会通过。从NEC的领导体制来看,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为一体化的经营者集合,他们只是分工不同,而对所有者承担责任及配合经营方面却是十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董事会主要侧重于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计划、重大决策、人事及财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有的要报告股东总会),而总经理班子及部门经理(部长)主要对年度经营计划制定及执行负责。董事会通过专务、常务、一般董事、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形成对整个集团的控制系统,总经理班子通过职能部门及事业部的部长、子公司经理等形成年度经营系统,两个系统在每个层次上都互相交融,形成分工明确、各有侧重,横向纵向都有机联系起来的整体体制。 缺乏经营责任的经营者 日本的法律规定代表董事要由董事会选出,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方针来执行日常具体业务,董事会还要监督其是否按照董事会的决定执行业务。但实际上,成为代表董事的往往是总经理、副总经理等最上层的董事们。在日本这种总经理决定董事候选人的情况下,要想做到由下部的董事做出决定,再监督上部的代表董事是否按照决定执行了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日本对经营者的监督职能实际上没有起什么作用。日本的经营者只要是没有发生什么特别出奇的事情的话,都不会因为经营责任而辞职的。就算是出现业绩恶化或者由于什么丑闻致使总经理辞职的话,也会再当董事长、咨询董事或者顾问等等。曾经是新日铁副总经理的藤木竹雄先生说过:“关于日本经营者责任经营观念淡薄的问题,由于对经营监督机能没有起作用的缘故,由于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所以股东大会不能像欧美那样作为监督机构而工作。”但是,正如俗话所说:“权力孕育着腐败,绝对权力孕育着绝对腐败。”经营者不受约束最终导致了日本经营者的无责任经营。在本世纪80年代的泡沫经济中,连续不断出现的金融丑闻、证券丑闻以及里库路特事件,反映了日本经济中此类问题的严重性。 少数持股与人事渗透——日本的企业融合 日本企业之所以有较强大的经济活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它的企业联系方式。日本企业根据联系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大金融机构为中心,以横向联系为特征,形成具有融资、生产、销售及共同投资等实质内容的企业联合体,人们通常称之为企业集团;另一类是以纵向为联系特征,以一个独立的垄断大企业为中心,以控股及其他形式将一大批企业纳入自己的生产体系而形成的,通常称之为企业系列。 企业间的结合最重要的表现是资本上的结合。在美国,通常是A公司持有B公司过半数的股份或者取得100%的股份,而使B公司仍然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份,成了控股公司。与此相反,日本企业间少数股东起支配权是非常普遍的。日本法人持股比例一般是20%或10%,尽管母公司持股比率在半数以下,但由于与母公司有紧密关系的银行或其他企业也是少数持股者,因而形成有力的支配权力。假设在企业集团中,有20家公司在集团内相互持股,其中只要有19家公司形成同盟,其持股比率可达到过半数或占大多数,足以支配余下的企业。 日本企业除了相互间的股份关系外,更具特色的是人际关系的渗透,如干部的兼任或者单方面的派遣,都可以形成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在日本,外部董事制度不像欧美那样普及,所以董事兼任的情况没有那么多,更多的是董事派遣。这种情况一般是从所在公司辞职之后再被派往别的公司去担任董事,每个企业都要派出许多董事。如果发现派遣董事有违反母公司意志的行为,则令其退职,并且再派遣代替他的人。尽管在法律上派遣的董事与母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实际上却要按照母公司的意志从事经营。 日本的企业集团的结合源远流长。旧的“三老”集团,即人们常说的旧财阀企业集团——三菱集团、三井集团、住友集团,在战后崛起形成了新的集团,即富士集团、三和集团、第一劝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的兼并主要通过下列的渠道来进行:其一是相互持股。如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企业之间相互持有对方的股份。其二是总经理会的形成。这个总经理会是指集团成员企业的总经理(有时还包括董事长)定期的集会。上述六大集团分为核心层和外围层,参加“总经理会”的企业为集团的正式会员,没能参加“总经理会”的企业为准会员。1991年,这六大集团参加“总经理会”的企业数占全国的0.008%,就业职工占3.8%,总资产占12.98%,销售额占14.32%,纯利润占15.21%,持有股票占上市总量的25%,银行融资占全国的36.8%。总经理们每月聚会一次,协调集团内事务。另外,企业集团还有其他形式的协调组织。如商标委员会,各大集团把商标作为一张控制王牌。三菱集团的头目曾得意地说:“企业只要冠以‘三菱’的名字,就决不会破产。”三井商标委员会由集团内13家使用“三井”商标的大企业总务部长组成。要使用“三井”商标,必须是资金总额在10亿日元以上的,其股票的50%由三井集团的企业所持有。 进入70年代以后,日本经济进入了稳定增长的阶段。在新技术革命的浪潮中,家电、通信、办公设备、汽车等行业蒸蒸日上,丰田、日立、东芝、日本电气等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在新的产业分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中,集团内的合作已满足不了它们的需求,它们开始向外部发展。这些企业不是横向的相互持股,而是纵向的中心控股,它们不需要商社作集团的协调人,自己建立了庞大的销售网,它们在结构上、形式上完全不同于6大集团,人们称之为企业系列。比较著名的有5大系列,如丰田系列、日立系列、松下系列、日产系列、NTT系列,还有东芝系列、日本电气系列等。企业系列形成了一种阶层的结构,在大企业的下边有一次系列公司,然后在其下边还有二次、三次、四次等系列公司,母公司只要对一次系列公司加以控制就可以了,然后一次系列公司对二次系列公司、二次系列公司再对三次系列公司进行控制就行了。总之,系列内的企业不是相互持股,而是核心公司参资控股。核心公司控制子公司,子公司再控制孙公司。一般说来,核心公司持股在50%以上的企业称为子公司,核心公司持股在10%以上、50%以下的企业被称为关联公司。企业系列比较多的是存在于制造厂家将流通企业系列化的情况之中,或者是商社将流通企业系列化的情况。如丰田公司将多数工作由外部系列企业去做,丰田公司的零部件自制率为30%,其余70%全部发包给有关企业。接受丰田公司一次发包的企业有248家,这248家企业还要向4000家企业二次发包,而且还有30000家企业接受三次发包。企业系列在日本经济的发展中功不可没。固定的长期交易关系,实际上把中小企业合理地组织起来,减少了社会生产的盲目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水平、设备技术含量。 股份公司中的低分红倾向 股份公司原本是接受股东的出资从事活动,再将所得的利润以红利的形式返还给股东而设立出来的组织。因此,对于股东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分红了。通常,都是公司将所得的利润全部作为红利返还给股东。如果有了利润就全部充作红利;相反,如果没有利润的话,就会发生没有红利可分的情况。从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初期,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逐渐产生了一些巨型股份公司,其股东数开始增大,在股东中发生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分化。大股东是作为支配证券而持有股份的,而中小股东则是作为收益证券、以收取红利为目的而持有股份的。他们将股票与债务、储蓄利息等进行收益率的比较才进行股票投资的。这样一来,公司就必须与其他利息率相比较来确定分红,即出现了所谓的分红利息化现象。在美国,经常会出现大户机构投资者就分红政策向经营者施加压力的情况。但是,在日本,很早以前就有许多公司是按10%或15%分红的。这种情况实际上不管利润的增减也就是无论经营业绩有何变动,分红水平都是固定的。因此,盈利率越高的公司,分红比重就越低;相反,盈利率较低的公司,分红比重则较高。这样,在日本表现为世间一律的分红政策,并有较稳定的分红倾向。其原因在于尽管利润增加了,却没有来自大股东要求增加分红的压力。 几乎所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法人,而法人并不是以分红为目的持有股份的,而且法人大股东大多是相互持股的。如果一方要求增加分红的话,另一方同样也会要求分红,其结果是使得分红没有意义。 由于对于股东来说,分红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这样,个人投资者仅仅是以投机证券,以获得价差收益为目的而进行股票的买卖交易了。这样,股份持有的法人化导致了日本股票市场的投机化。但从公司角度看,这种情况则对公司有利。 通过股份持有的法人化即稳定股东工作,提高了股票的价位,在这个高价位上进行市场价格发行可以筹集到巨额的资金。由于分红较低,资金成本就变得非常低了。 法人持股和低分红造成了股份的上升。这是因为,法人为了稳定股东的工作,或者为了企业系列化或者企业的集团化而取得股份。这里并没有一个价格标准,如在什么价位上买进股票以及在什么价位上持有股票。在互相持股的情况下,一般都是自己这方购买与对方买入相同的股数或者是同一金额的股份,因而每股的价格就没有任何的基准。在这种紧张的供求关系下,如果发行公司与证券公司联合操纵的话,股价便可能无限制地上升,一旦股份失去了基本的回报率,就会仅仅根据供求关系上升。这样,股票投机得以发展,1990年日本股价的暴跌,正是股票投机过分的结果。 日本企业的“神器”——终身雇佣制 在英国厂商中,工人的报酬是由分派给他的工作种类所决定的。并且,工人的流动性较大,工人在各厂商之间不断流动,寻求较好的个人机会。在这种环境下,管理部门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结果,管理部门给予工人处罚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以解雇相威胁。而在日本,被企业“正式”录用的职工,除陷入极度的经营困难外,企业绝没有随意解雇或临时解雇的惯例,日本企业产生终身雇佣制的原因,首先在于上面所述的相互持股制度,使企业消除了被兼并的可能性,企业有长期存在的安全感。当经营者遇到重大经营困难时,经营者虽然也会采取减员措施,但总体上仍维护雇员的利润,保证雇佣。如住友富山制铝公司关闭时,320名职工中的110人转到住友化学,不肯离开本地的210名职工中的100人转向铸造工厂,剩下的110人,公司千方百计斡旋新岗位。同时,由于职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职工对企业本身有向心力。1989年,股票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有2031家,其中92.4%的企业有持股会组织。 日本的终身雇佣制与日本股份企业的工资结构和晋升制有关。日本厂商的雇员,不论是蓝领还是白领,都是每月领取一次薪金,每半年领取一次奖金,只是对非全日工才按小时计算工资。由于用这种支付方法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正式工,在日本厂商中蓝领工人和白领工人之间的地位差别,某种程度上变得模糊不清。蓝领雇员和白领雇员的月工资都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与人有关的工资,与职务有关的工资以及各种各样的津贴。一般地说,与人有关的工资依据的是资历和考绩。基层管理人员定期根据厂商人事部门制定的详尽评价方法,对每个雇员各方面的表现,如掌握技能的情况、学习劲头、合作态度、勤奋程度等作为评定。每个蓝领雇员和白领雇员在各自的基本工资等级表中所处的位置,便取决于这种考绩评定和资历。日本厂商中的新雇员,均根据其文化水平被确定相应的最低级别。厂商与工会之间的集体协议,通常规定了在这种级别等级制下,从一个级别升至另一级别的最快和最低程度,以及每一个级别的基本工资的年增长速度。不同厂商在确定同一级别的工资时对考绩的重视程度是不一样的。工会往往要求以平均主义的方式对待每一个雇员,因而在一些厂商中,每一级别只有一种基本工资率。另外,工会的监督和集中化的人事管理使工资与晋升的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人事部门使评定考绩的方法正规化和标准化,人事部门允许感到不满的雇员提出申诉,并检查基层管理人员所作的评定是否公平,是否符合实际。对于日本厂商的雇员一生挣得的收入来说,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就是离职时支付的补偿费。离职费往往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而显著增加,根据关西经理联合会1982年所作的一项调查,拥有大学文凭的蓝领雇员和白领雇员,在工作了10、20、30年之后离职时,得到的离职费分别相当于5.1、15.9和31.6个月的合同薪金,而在工作了32年之后按照规定而退休,得到的离职费则高达37.9个月的薪金。平均说来,雇员退休时得到的离职费占公司提供的退休金的大约70%,剩下的那30%由公司支付的退休金用以补充政府提供的养老金。 总之,日本厂商内的晋升制和报酬制,有助于激励雇员即使不是终身也是长期地与厂商结合在一起,以求得事业上的发展。在厂商内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对于蓝领雇员和白领雇员来说,都是很有价值的。因为月工资和半年奖是随着一个人在级别等级制中地位的提高而增加的,而地位的提高又取决于资历和关联技能的发展,退休时支付的离职费也大大增加了资历带来的额外利益。另一方面,中途离职则会遭受经济上的惩罚,若是自愿离职,厂商在支付离职费时就不那么慷慨大方了。除非雇员掌握有其他厂商所需的专门技能,否则他一旦离开雇用他的厂商,他在班组内相互协作的环境下和在厂商内部建立起来的人事关系,就毫无用处了。因为难以准确了解跳槽者的情况,因为中途自愿离职会使人往坏的方面想,所以厂商往往根据对雇员的长期评价,提拔本厂商的雇员以填补职位上的空缺。 日本的终身雇佣制,从长期上看,对日本股份企业的发展是有一定作用的。因为新职工进入公司后,都要经历过一段时间的专门培训。现代科技不断发展,企业设备不断更新,对职工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也需要职工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利用设备开工率不足的时候,组织职工脱岗学习技术和管理,既提高了劳动力的素质和水平,也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比起低谷时解雇熟练工人,经济高涨时再招募新工人进行专门培训来,要节省一大笔开支,是一个眼前看亏本,长期看高效的办法。另外,职工在同一企业或同一集团内经常变换岗位,流动性较高。在开工不足时,企业往往抽调部分生产人员增加推销力量,以减少产品库存积压。松下公司1993年充实了销售队伍后,提出登门10000万户家庭的推销计划。企业内流动也需要技术培训,可以缓解一时人员过剩的压力。日本的公私混合企业 公私混合企业也可称为公私共同企业,在日本被称为第三种形态(the thirdsector),是一种和式英语的表现方法。公私混合企业一般是指在所有与经营两个方面。公(国家或是地方公共团体,或者是其所属的公共企业)私(民间企业,有时也包括外国企业)相互混合、共同出资而设立的法人,以地区开发和城市开发为目的的事业团体。 追溯日本公私混合企业的历史可以从明治时代开始。早在日俄战争结束不久,日本就设立了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和东洋拓植株式会社两大国策公司。这两大公司都曾在日本帝国主义对外侵略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它们又都是当时的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设立的公私混合企业。就“满铁” 来说,在其2亿日元的资本金当中,政府以实物(租借的铁路和附属地)出资部分占1亿日元,其余为民间出资。在这两大国策公司以外,尚有在横滨的正金银行、八幡制铁、日本发送电等基础产业的建立和资金支援下而设立的公私混合的企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这半官半民的公私混合企业被美国占领当局改组,但在日美安全保障体制确立之后,这种公私混合的组织形式又重新出现。日本航空与日本电源开发两大公司就是其中的代表。1955年以后,基于国土经营的客观需要,这种形式的经营方式被广泛采用。到了1965年以后,在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过程中,设立了许多这类企业。当时开发型的公私混合企业为数较多,青森县的陆奥小川原开发、北海道苦小牧东部开发、茨城县的鹿岛城市开发均属此类。行政主导型的大规模项目吸收民间参加的也比较多。1975年以后,曾经出台了很多有关公私混合的经济政策,在地方公共团体的企业化方面,随着行政活动领域的扩大而出现的服务领域,诸如休假事业的开发、停车场的建设等方面都出现了公私混合经营的事业。这一时期与以往不同,属于管理型的公私混合企业居于主流。另外,铁路的地方支线由于收益低下也引进了官民合作的方式,在日本地方铁路83个线区之中,将近一半转换成了官民合作经营的形式,最早的有三陆铁道、神冈铁道、樽见铁道等。到了平成年代(1989年为元年),以扩大内需和财政重建为背景,在推行《民活法》与《疗养休闲地法》中,创办公私混合的事业也是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日本,公私混合企业在全国城市网的建设、各种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自治体兴办的福利事业方面和地方铁路、疗养地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这些事业有的属于地方自治体的事业或者说公共事业的一部分,也有的是同地方自治体相关的事业,这些领域成为公私混合企业活动的主要领域。 日本的公私混合企业不仅数量多,业务范围广,而且发挥多种功能与作用。根据日本自治省有关的调查,早在1987年就有4714个“地方公社”(公私混合企业的主要形态)。按法人形态加以分类,属于民法法人的财团法人为数最多,达2209家。属于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共有627家,社团法人336家,土地开发公社1451家。按事业的业务领域来区分,属于同地区和城市开发有关者最多,约占全部的40%,其次是农林、水产、教育、文化,各占10%。农林水产、教育文化、社会福利卫生等方面是同日本的地方自治的行政关系密切的事业领域,而地区和城市开发、运输和道路整洁、住宅与城市服务向来是地方公营企业服务的领域。从上述的数字可以看出,即使在这些领域,公私混合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按功能加以区分是: (1)考虑到其劳务管理和业务专门性,把一部分地方公共团体的业务,通过交付委托费和补助金的形式由公私混合企业来实施(其中包括社会福利设施、调查研究机构、研修机构、咨询机构等); (2)对于中小企业、农业等经营基础薄弱的领域和高技术领域,根据产业政策由公私混合企业经营,而由政府与地方自治体提供公融、债务保证、损失补贴、互助合作(其中包括信用保证协会中小企业振兴公社、技术开发城市财团等); (3)地方公营企业的事业或者是土地与建筑物的委托事业,从发挥民间活力和多角经营的需要出发,以公私合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地方公共团体则通过占有多数股份等手段使之在该企业中处于主导地位(其中包括土地开发公社、住宅供给公社、地方道路公社、临海铁道株式公社都市再开发公社等); (4)把地方公共团体的设施租给公私混合企业,由公私混合企业按着独立核算的原则加以运营(其中包括养老金、保养基地的管理财团、公设民营的医院等); (5)对于民间为主经营的事业,地方公共团体从促进事业发展的目的出发加以出资和补贴(其中包括新媒体开发事业、无线电视事业、自愿者协会、热供应事业等); (6)以国家为主体设立的公私混合企业,地方公共团体则以地方利益代表者的身分参加(其中包括关西国际机场股份公司、东京湾横断道路株式公社、苫小牧东部开发株式公社等)。 其中以(1)(2)(3)类居多,占总数的73.8%,第(5)种类型的数量也不少。总之,公私双方以各种法人形态,在各种事业领域都有相互合作的衔接点。日本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革 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按改革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a.国有国营--国有民营;b.国民国营--公私合资合营;c.国有国营--民有民营。第一种是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属性,把企业经营权移交给民间企业,即委托经营。如日本原国铁将其火车站的部分业务委托给民间去做(如检票),地方政府则把收垃圾、给学校送定食、收水电费等业务交给民间去做。第二种是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方面同时导入民间力量。这时多半采用特殊公司的方式,如把原三公社均改组为特殊公司那样。这种改革,其最终目标有一些是达到公私合资合营,另外一些则只是一种过渡,即向第三种过渡的暂取形式。 自1985年起日本先后对日本电信电话公社、日本专卖公社和国铁进行了民营化改革。其过程大致如下: 调查和咨询 日本政府和国民对三公社民营化改革是非常重视和慎重的,这不仅因为三公社是日本公企业的主体,因而具有象征性意义,而且还因为它是大企业(国铁43万人、电电32万人、专卖3.5万人),又涉及到剩余人员的裁减和安排,以及债务处理等关系到社会安定等许多棘手的问题。 为了稳妥地推进改革,日本政府事先进行了相当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临时行政调查会”承担(1981年设立),该调查会先后于1981年、1982年2月和7月、1983年3月向政府和国会提交了4次咨询报告。这些报告就三公社改革的必要性以及改革的步骤和途径提出了相当详尽的意见。这些报告成了后来改革的主要参考依据。 立法 日本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这在对公企业改革方面也得到了体现。尽管“临时行政调查会”做了许多调研工作,提出了很多很多有见地的方案,而且又是日本社会名流人物牵头做这项工作,但最终决定权在国会,并体现在有关法律上。从法律成文上看,有些是吸收了“临调会”的方案,有些则没有,而且出入较大。比如,在对电电公社的改革上,“临调会”的方案是,分割和政府逐步地出售股票并最终实现完全的民营化。但经国会通过的关于电电公社的改革法律却确定不分割、国家保有1/3的股票。对专卖改革问题也有类似的情况,只是在国铁的改革问题上,立法时大多吸收了“临调会”的方案。 资产评估和股票出售 民营化的一项重要议题是将国有资产向私人(企业或个人)出售。因而事先须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然后,依据有关法令和股市行情出售。以电电公社为例,评估其净资产为7800亿日元,于是发行了面额为每股5万日元、共计1560万股的股票。其最大的股东自然仍是大藏省,持股率达65.62%(1993年底),其次是职工持股会,为0.97%。前十位股东持股总数为1087.3万股,持股率为69.70%。 真正涵义上的民营化,比起对某个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造要更广泛些。实际上是伴随着国家从某些经济领域退出干预的职能,同时鼓励民间企业渗入到原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领域,从而使民营化的企业真正进入市场轨道,以接近普通公司的经营方法从事经营,效果是显著的。例如,NTT1989年的营业额已达到6万亿日元(改革前的1984年为4万亿日元),而职工人数由1985年的32万人减少到26万人。更令人瞩目的是,NTT创建了150余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从而开辟了大量新的经营领域,同时又为剩余人员创造了就业机会。(五)美国的现代股份经济(五)美国的现代股份经济 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的完成需要广泛的社会协作和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企业实体。庞大的美国经济的有效运作越来越依赖大量的厂商、企业,特别是一些大的公司的效率与活力。 美国公司的类型很多。按公私性质分,有私人公司(pri-vate co.),政府或公共公司(government co.,public ownershiporcollectiveownership)。公共公司往往是政府的一个下属单位(如TVA),或者是地方政府所办的为该社区居民服务的公司企业(如停车场、供水系统之类)。按经济目的又可以分为:利润公司,如大部分私人工业公司、公共事业公司、银行财务公司、交通运输公司等等;非赢利公司(nonprofitornonstockco.),如政府公司、学校、教会、医院等;准注册公司(subchapter S.Co.),限于不超过35个股东(业主)、股东必须拥有50%以上的资产的合伙企业。国内收入署(IRS)允许这种“公司”享有公司的许多权利,但是可以维持合伙公司的较低的纳税负担。按公司的社区性质又可以分成:本州公司(domesticco.),注册和经营都在本州的公司;州外向公司(foreign co.),注册在本州,业务却超出本州的公司;外侨公司(alienco.),本部、注册都在外州,但是在本州有经营活动的公司。按股票的可得性(availability of stock forpur-chase)可以分成:封闭型公司( closed co.)和开放型公司(openedco.)。封闭公司又称股份限定的公司,其股票局外人不能买到,往往是家庭式的或合伙的企业;开放公司的股票局外人可以买到,而且股份是不限定的。 除了上述三类企业之外,美国还有一些其他的所有制与企业组织形式。第一种是非公司所有制企业,如合资企业(JointVenture)与辛迪回(Syndicates)、企业托拉斯组织( Business Trust),还有非公司协会(VnincoporatedAssociation)。第二种是公司形式的企业组织,如合作社团(Cooperatives)、信贷协会(Credit Vnions)和互惠公司(MutualCompanies)。其中大量的合作社团对整个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影响很大。白领阶层的崛起——股份分散化与经理革命 美国上市股份公司占股份公司总资产的绝大部分,而且战后股票票面价值小额化,因而投放市场后不可避免地出现高度分散,持股人数众多。纽约证券交易所资料表明,1982年,美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人数高达3200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14%。如果加上间接持股(即不以自己名义,而以股票经纪人的名义登记而持有股票)的人数,就高达13300万人,约占美国总人口的60%。 美国电报电话公司,50年代末股东就达150万人,70年代末高达300万人。美国通用汽车公司,50年代末股东有几十万人,70年代末高达200万人。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在50年代中期曾在《华尔街日报》登过一幅广告,广告的标题是“人民资本主义”,广告说:“376000个股东把储蓄投资在通用电气公司,这是美国的典型,美国近乎每一个公民都是资本家。”新泽西美孚公司经理还对职工道:“马克思创设一种理论……工厂的所有权,正如土地的所有权一样,是将来的关键。所以,所有权不应留在少数人手里,而应归于人民。”而现在“按照马克思的定义,他的预见正在实现……在这里,在他所反对的资本主义世界里,生产工具归于人民的诺言正在实现,这是多么离奇的事啊!”1958年和1961年,美国当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凯尔索和阿德勒还先后发表了《资本家宣言》和《新资本家》,以工人成为股票持有人论证资本主义制度发生了“革命”,而成为“人民资本主义”,进而宣扬未来世界属于资产者而不是属于无产者,要用《资本家宣言》代替《共产党宣言》。 据统计,美国资产达10亿美元的巨型企业,1955年只有12家,1970年达107家,1983年则高达234家。60年代开始,还发现了拥有100亿美元以上的超级公司,到1983年,这种超级大公司已有25家。原联邦德国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巨型企业,1965年有7家,1970年增至13家,1980年又增至41家。日本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巨型企业1965年有5家,1970年增至21家,1980年又增至87家,1983年则高达98家。这些巨型企业几乎垄断了本行业的产品销售。1984年初,美国一些部门的最大三家巨型企业的销售额占各自行业的总销售额的比重分别为:汽车工业91%、计算机工业84%、制铝工业90%、照相器材77.6%、轮胎及橡胶工业64%、烟草工业99%、炼铜工业77%、金属制罐工业83%。日本3家玻璃工业公司的产品销售额就垄断了全行业,3家合成橡胶企业控制了本行业销售额的85%,4家轮胎公司的销售额为本行业的93%,3家人造丝巨型企业的销售额为本行业的62%,5家电子工业公司的销售额为本行业的82%.这些巨型企业所需资金之巨都无法由单个或儿个资本家的自有资本来解决,它们越发依赖股份公司的形式,出售股票向社会集资。 战后,股权分散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金公司”兴起,间接持股人数相应猛增。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社会福利的较大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于是人寿保险公司、养老金会、投资信托公司、储蓄贷款会等等机构迅速发展。这些机构都有巨额基金,它们就用自己的巨额基金去购买股份公司的股票,而且对各家股份公司的背景进行研究,从中选购几十家资信较好的公司的股票,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经常调整自己的股票结构。这些机构还发行本单位“基金”证券并上市出售,“基金”的价格基本上由所选的几十家公司的股票价格决定,并随着这些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而波动,这些机构也就成为兼营“基金”公司。由于“基金”投资风险比较一般股票投资的风险低,所以,普通公民包括有些积蓄的工人,都喜欢购买“基金”而不愿直接购买某公司的股票。我们知道,任何投资都有风险。例如,买股票怕跌,买外汇也有可能汇价会跌,只有银行存款没有风险。因此,人们叫银行存款为无风险投资。但人们又不甘于赚取银行的微薄利息,特别是战后资本主义各国的利息通常都追不上通货膨胀。所以,人们在有些积蓄后,都多少会从事一些风险性投资。“基金”的诞生解决了这个问题。不过“基金”能为人们降低的风险,只是源于“非系统性”风险部分。而“系统性”的风险仍然存在。例如,人们买某公司的股票时,可能有一些不属于这家公司本系统内部的原因而导致破产,这个公司的股票便可能成为废纸。这种“非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来说,就会大大降低,因为“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几十家不同公司的股票,股票价格涨落往往可以相抵,而且购进那些公司的股票都是经过证券基金公司的认真调查研究确定的。一般说上涨的可能性大于价格下落的可能性。国外研究还表明,若投资组合有20种股票,则这种“非系统性”风险几乎完全消除。因此,“基金”的“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降低。但是,由基金公司本系统内部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仍然存在。由于基金公司是以股票经纪人的名义直接购买股票的,所以一般市民或工人由于购买了“基金”,也就间接持有了股票。因此,战后间接持股人猛增。 股权分散化使经理阶层操纵股东大会成为可能,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经理等都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决定聘请的。财团或大股东只有控制董事会,才能控制董事长、经理等人选,但要控制董事会就得控制股权。二次大战后股权迅速分散。纽约证券交易所资料表明,1952年美国有650万人直接持有股票,占人口总数的13%,股权分散化迅速发展的结果,股东人数猛增。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1980年股东人数多达200万人,股票总额为4亿美元,平均每个股东持200股。在这种情况下,财团或大股东想达到控股目的就很难。这除了上面说的,私人垄断资本持有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比重一般都不超过10%这一情况外,私人垄断资本如想控制公司就得游说其他众多股东,进行幕后交易,为此必须付出巨额费用,这种费用通常与股权分散程度成正比。因此,当股权分散化达到一定程度或超过某个临界点以后,从成本制约来看要实现公司的控制权,也是不合算的。所以,战后股份公司从股东大会的召集到大会议题的确定,乃至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中选都是由经理阶层或技术结构阶层一手操纵的。他们操纵股东的一个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函告自己的施政方针并请求代理股东投票。由于绝大多数小股东既不了解内情,又无能力或兴趣干涉公司事务,因此这种办法很易奏效。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经理部门和股东的利益往往是一致的。虽然从理论上说股东们可以利用自己所持的股票表决权,以及受其他个人股东委托所取得的表决权来否决公司经理部门的决策,可是在实践中很少有这种情况发生。据美国国会的调查,在通常情况下,银行和其他大的团体投资者在每年一度的股东大会上都投票支持经理部门所拟定的经营方针和工作计划。调查证明,股东们总同公司经理部门投一致票,背离经理部门立场的情况是绝无仅有的,只有在公司的政策可能影响到股东手中股票价值时,如不征求股东意见发行新股票,决定兼收其他企业而影响股票价值等等,股东们才有可能同经理部门发生冲突,同时,股东们一般也只是用抛售股票的方式来对公司提出警告或施压力,进行干涉和控制。 因此,美国的股份公司中,出现了“技术结构阶层”或“经理阶层”取代大资本家或大股东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权,这被称之为“经理革命”。这种革命符合战后公司多样化经营和混合公司广泛兴起时管理者才能的高素质要求。大公司的多样化经营,在20年代已出现,但它的广泛发展却在60年代后,这同60年代兴起的混合企业有密切关系。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上,企业合并经历了三种形式,即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横向合并是指同一部门内部几个资本或几个企业合并成规模更大的企业。例如把制烟行业合并成一个烟业公司,这种合并形式盛行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是资本集中和生产集中的传统形式。纵向合并是指不同部门的、在职能上互相有联系的企业合并成规模更大的资本。例如,与炼钢厂有联系的炼铁厂、钢材厂以及有关的加工下脚料厂、包装厂等企业的合并,这种形式主要在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和进人垄断阶段后才得到广泛发展。混合合并是指不同部门形成的规模巨大的混合联合公司,这是二次大战后资本合并和企业合并的形式,也是合并的主要形式。例如,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原是一家制电信设备为主的公司,70年代发展为一家混合公司。它除了生产电信设备外,还生产与电信无关的产品,诸如宇航设备、建筑材料、基建设备,此外还经营第三产业,1977年,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和业务包括23个产业部门、38个行业部门。从总体上来看,战后发达国家大公司的多样化经营已不是个别现象。例如,在美国200家最大的工矿业企业公司中,经营5个以上产品部门的有192家,10个以上的有160家,20个以上的有78家,30个以上的有31家,经营5个以上行业部门的有180家,平均每家公司经营21个生产部门、16个行业部门和9个产业部门。在多样化经营和混合联合公司的情况下,势必给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更高的任务,势必依靠专家充任经理甚至担任董事长,才能承担公司经营者的重任。据美国学者统计,1950年企业界最高领导阶层有30%是富家的成员,到1976年只有10%了。所谓的“人民资本主义”——美国的职工持股运动 60年代的职工持股运动主要是在一些中小企业中进行,70年代就迅速扩展到一些大企业了。目前,已有7000家公司的近1000万工人、雇员参加了持股运动,约占全国职工人数的10%、全国直接持股总人数的1/3。而10年前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职工还不到50万人,平均每年增长10%,预计到2000年,将有25%或者更多的美国职工拥有他们所在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股票。 美国职工持股运动的发起人就是《资本家宣言》的作者凯尔索。他原是美国旧金山的一位律师。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只有通过工人拥有股票转变为资产者,成为人民资本主义,才能得到挽救。他还到处宣传在大萧条时期处于贫困中的他,是怎样萌发了他的经济思想的。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他还创办了一家投资银行,为工人购买股票提供资金信托服务。1985年,美国《西海岸报》面临破产的危险,他贷款给该报社职工,以股票红利作抵押,让他们购买了这家报社的股票。这样,第一个职工持股企业诞生了。20多年来,凯尔索以他的投资银行为中心办起来的联合公司逐渐成为职工持股运动的发展中心。从1970年到现在,他为600多个全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企业职工筹款,其中有些还是大公司。 凯尔索的《资本家宣言》及其行动,深得美国一些国会议员的赏识和支持。在他们的影响下,美国国会财政委员会还制定了优惠法案和其他支持职工持股运动的法案,从1974年起,共达16宗。1980年国会通过了“克莱斯勒贷款法案”,这是由于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处在面临破产的困境,这个法案就是要求克莱斯勒建立职工持股企业,作为取得14亿美元联邦政府贷款的保证条件。1981年的“经济恢复优惠税法”规定,如果雇主愿捐款赠给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可按捐款数减征工资税0.5%。1984年的“直接减免法”又规定,银行贷款给职工持股企业,利息所得税可减免50%,并规定企业出售给职工的巨额股票收入免税,但须在一年之内用这笔钱通过购买其他股票或债券的形式再投资。这些优惠法的实施,从1980~1984年的5年间,就使职工持股企业和参加的职工人数都增加了66%,平均每年增长11.2%。由此可见,美国的职工持股运动得到国会和政府的支持有力得多。 目前,美国推行的职工持股计划是其众多福利计划中的一种,与其他福利计划不同的是,这一计划不是保证向职工提供某种固定收益或福利待遇,而是将职工的收益与其对本公司的股票投资相联系,从而将职工的收益与企业的效益、管理和工人自身的努力等因素联系在一起。 具体来说,职工持股计划的实现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所谓股票奖励计划,即由公司直接将股票交给职工持股计划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建立相应的职工持股帐户。职工持股计划按其所持有的股票比例每年从公司利润中分得红利,并用此红利归还由公司(实际上是由公司的股东)以股票形式提供的借款,借款还清后,股票即归每一位职工所有。另一种方式是利用信贷杠杆来实现职工持股计划。这种做法涉及职工持股计划基金会、公司、公司股东和贷款银行四个方面。首先,成立一个职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然后,由公司担保,由该基金出面,以实行职工持股计划为名向银行贷款购买公司股东手中的部分股票,购人的股票由信托基金会掌握,并利用因此分得的公司利润及由公司其他福利计划(如职工养老金计划等)中转来的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利息和本金。随着贷款的归还,按事先确定的比例将股票逐步转入职工帐户,贷款全部还清后,股票即全部归职工所有。 职工持股计划为美国企业和经济带来了一些好处: 由于企业职工得到了部分公司股份,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股东权益的构成,增加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联系。特别是职工持股计划将职工的未来收益和养老计划与公司股票的未来价值联系在一起,使职工不得不更加重视企业的发展,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与此同时,公司还在职工中进行了必要的管理知识培训,教会职工如何阅读公司的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使职工了解他们个人的工作是如何与公司的业绩相联系的。 政府为鼓励实行职工持股计划而提供的种种税收优惠,可以使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大大减轻其融资成本。由于向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可以减半征收联邦所得税,使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以较低的利息率向有关企业提供贷款,从而降低了这些企业的融资成本。追求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是许多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以帮助企业抵制敌意兼并。通过实行职工持股计划,将公司股份分散于企业职工之中,利用公司职工担心企业被兼并后可能裁员的心理和职工对企业的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企业抵制敌意兼并。因此,一些企业为对付可能出现的敌意兼并而实行职工持股计划。在美国,因实行职工持股计划而挫败了其他企业的敌意兼并企图的案例是很多的。 将可能沉淀在企业内部,难以充分发挥效益的资金重新推回市场。有些企业的盈利状况较好,资金较为充裕,但内部投资的效率不高。通过实行职工持股计划,由职工持股计划基金会向银行贷款购人部门公司股份,一方面,公司股东通过出售其手中的公司股票给职工持股基金会而得到现金收益,他们可以用这些资金在市场上寻找新的投资机会。另一方面,公司需要将大量的利润用于归还为实行职工持股计划而借入的贷款本息,不能继续将大量利润留在公司内部,而贷款银行得到这些本息收人后,将根据市场状况寻找适当的投资机会。在企业内部投资效益不高的情况下,此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职工持股计划在美国的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职工持股计划并不能解决企业面临的全部问题。对那些产品无销路或销路不畅的企业,特别是属于夕阳工业部门的企业,若不能在产品和经营方向上做出新的、符合市场要求的选择,仅靠实行职工持股计划带来的降低资金成本和提高工人对企业的关心程度的好处,只能延缓公司的生存时间,而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破产的命运。另外,职工持股计划将工人的退休养老计划与公司股票价值相联系,使工人的资本投向过于集中。职工加入职工持股计划后,不但将他们的人力资本,而且将他们的相当一部分金融资本都投入了同一企业,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散。对于实力雄厚,经营方向较为分散的大企业来说,这一问题还不算严重,但对经营方向较为单一的中小企业来说,这一问题就较为严重了。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1986年的税法改革对职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者作出了一项新的规定,即在职工接近退休年龄时,允许职工将其帐户中的资产投资于其他行业。对于1986年12月31日之后从职工持股计划中得到的股票,职工持股计划必须为那些年龄接近55岁且参与职工持股计划10年的职工,提供至少三个选择方案,使其股份的25%投资于其他行业,或将相当于这部分股票的现金直接付给职工。欧文社会主义思想在美国的实践——美国的农业股份制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是一种带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农业部门内的分工协作组织。合作社组织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英国,与激进的社会改革家罗伯特·欧文的社会主义思想有着一定的渊源关系。1844年,英国罗切黛尔(Rochdale)的28名针织工将他们的钱凑在一起开办了一个零售店。通过合作商店,他们既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又实现了较多的积累。于是,罗切黛尔的合作社很快就成为英国,乃至欧洲乡村的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 “罗切黛尔平等先驱社会”在那个时代所采用的关于合作社的三个组织原则是:反对宗教和政治歧视(no religious orpoliticaldiscrimination),按市价公平交易(sales at prevallingprices),储备一部分利润作为教育基金(the reservingof someco- opearnings foreducation)。这些原则反映了欧洲的(农业)合作社带有一定的社会改革的理想色彩,并使得合作社成为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企业的劳动者平等、自愿和自助的联合组织。 美国的合作社也是一种不同于其他私人(垄断)企业的劳动者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和平等合作的集体所有制组织。这一点可以从1922年的《卡帕·沃尔斯太德法》关于合作社组织的规定中看得很清楚。该法关于合作社集体性质的重要规定有三条:第一,合作社的社会必须是生产者。合作社的经营目的在于满足社员的某种需要,因此它与社员的关系必须是互利的。第二,任何社员,不论他的股份多寡,都只能拥有一票的表决权。对于没有实行“一人一票制”(onemem-ber,one vote)的合作社,按股份分红时,最大股东的分红比重不得超过合作社股票面值8%。第三,合作社每年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得超过与社员的交易额。 美国绝大多数合作社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只有为数很少的合作社规定:在“一人一票”的基础票之外,还安排一些额外票。额外票取决于社员持有的股票数量,或者是他与合作社的交易数量,或者是其贡献的大小。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额外票谋取私利,美国法律对此有许多规定。美国农业部1979年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全国92.6%的合作社实行的是“一人一票”制,3.7%的合作社辅以按交易额分配的“额外票”,2.6%按股票持有量分配“额外票”,1.1%既按股票也按交易额分配“额外票”。 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随着其规模的增大变得非常困难。这一点同美国工会所面临的问题有一些相似之处。一般来说,合作社规模越大,合作社的领导人同普通社员之间的距离也会越来越大。1983年,美国已经有11个合作社的交易额超过了11亿美元,这样大的企业是否还能有效地控制在全体社员的手中,的确成为一个问题。有迹象表明,美国有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往往流于形式,领导人往往采取各种手段使自己连选连任,而普通社员对此往往漠不关心或者无可奈何。密苏里州的一项调查显示,该州的合作社的社员中有7%的人不知道谁拥有合作社,50%的社员不了解合作社的发展计划。堪萨斯州的一项调查表明,1977年该州的农民比1964年更加赞成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但是对合作社的领导人的意见却更大。 合作社追求有限的资本利润率(limited returns fromcapi-tal)。同私人公司、企业一样,合作社也需要资本:建筑物、各种设备、仓库货物和资金,以便进行各种经营活动。但是,合作社不能像私人企业那样唯利是图,因为合作社本身的目标要求它不应该是以赚钱为主的企业。例如,在能源短缺时,合作社不能像其他企业一样,用手中的石油去进行投机,而必须按照原价出售给社员。又如,在穷乡僻壤私人不愿投资的地方,合作社也应当承当需要完成的任务。因此,合作社不应该也很难获得比较高的利润率。1980年,美国合作社的交易总额为925亿美元,而利润仅仅19.4亿美元,利润率为2.1%。 低利润率原则一方面使得合作社的公益性能能够比较好地发挥,另一方面也使得合作社的资金来源面临一些问题。因为不仅利润总额少,而且关于合作社基金留成的法律规定也相当严格,合作社的基金留成必须合理,不能太高;分配给惠顾人(参与交易的社员或非会员patronages)的“返还额”(refunds)必须在年度会计结束后8个月内付毕,不得名义上返还、实际上留成;返还额至少20%要用现金支付。 美国合作社通常的分配利润采用惠顾返还额(patronagerefunds)。返还额也叫“惠顾息”或者“惠顾金”(patronagedilitlends ofnofunds)。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只要是通过合作社买进他所需要的货物、服务,或者卖出他们农产品,都被视为合作社的“惠顾人”。会计年终结帐时,合作社在支付了股息、提存了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如果还有盈余,就根据惠顾人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或曰“惠顾量”按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这种方式分配的盈余数额就叫做“惠顾返还额”。按交易额分配盈余的办法对于合作社的发展也带来一定的影响。战后美国合作社的数量和社员人数总趋势是迅速地下降。农场主合社(farmers’cooperatives)1952年为10179个,而到1983年已经降为5989个,到1987年,又进一步降为5109个,下降幅度为49.8%;农场主合作社的人数由高峰的1956年的773万人降到1983年的495万人,继而又进一步下降到444万人,下降幅度为42.6%。美国法律规定,合作社对于其成员的交易额不得少于对于非成员的交易额,否则就必须交纳公司所得税。社员人数的减少造成的“与成员交易额”的减少,对于合作社交易额比重的影响往往是成倍的。例如,一个同自己合作社的年交易额1万美元的社员退社后,不仅表现为合作社对成员交易额减少1万美元,而且表现为该合作社对非成员的交易额增加1万美元。 今天,美国农业股份制合作社主要可分为三大类:供销服务合作社(包括供货合作社和营销合作社)、以金融服务为主的服务合作社和产业合作社。 美国农业供销合作社,也叫农场供应合作社,它主要向社员提供各种农用物资和商品,其中饲料、化肥、石油、农用化学品、种子、建筑材料等,占供应总额的80%左右。据统计,1970年,美国的农场供应合作社有2775个,1980年有2309个,1987年降为1941个。1987年农场供应合作社社员有228.2万人,交易额为139.97亿美元。营销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则是通过收购、储运和销售等活动为社员所生产的农产品和其他产品服务。合作社不收或者很少收取有关的手续费,提供服务所获取的利润和盈余由合作社统一安排。比较成功的营销合作社集中在柠檬、柑橘、牛奶供应和奶制品等领域。1970年,美国有营销合作社5015个,1980年为3924个,1987年为3168个。1987年,其社员人数为21583名,交易总额为451.7亿美元。 第二类服务合作社以贷款、医疗保险、火灾保险、住院保险、人寿保险为经营主业。此外,还提供煤气、电力和水利灌溉等方面的服务。其常见的形式有联邦土地银行协会、生产信贷协会、合作银行、乡村信贷联合会、乡村电力合作社和乡村电话合作社、农民火灾保险合作社等。服务合作社的功能特别重要,其中的金融信贷合作社实质上是农业部门的信贷协会,它帮助农民解决各类融资、贷款等金融问题,是美国“农业合作信贷体系”的骨干机构。 第三种类型是产业合作社。这种合作社最不成功,最早的雏形是1847年成立的辛辛那提供铸铁合作社。后来,农业部门也仿效此法,成立了奶牛改良合作社,共同灌溉公司、放牧合作社,多种经营合作社等。这类合作社中比较紧密的结合形式是合伙农场和农业公司,通过产权合并进行结合。 1983年,美国主要的农业合作社总数已达8259个,成员有1649.03万人。据1984年《美国农业实况》记载,截止1982年初,美国有451万商业农场主通过合作社购买农用物资、销售农产品或得到所需要的服务。仅营销和供应这两种合作社的总资产即达240亿美元,销售了33%的农产品,提供了20%的农用物资,并获得12亿美元与农场有关的服务收入。 合作社改变了美国农村的面貌。农村电力合作社和电气合作社(统称为“农村电气化合作社”)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方面,尤其功不可没。电气化合作社成立于1935年,以低息贷款的方式,帮助社员架线通电、安装电话、铺设电视电缆。它拥有的社员在农村已得到了电力供应,其中有一半以上是由电力合作社供电的。截止1983年7月31日,电力合作社已贷款478亿美元,使输电线路超过了210万英里;约有2400万人受益。电话合作社已贷款69亿美元,架设电话线路超过89万英里,约有52万户农村住家和企业受益。1973年以来,电气合作社贷款利率一直没有超过5%,特别补助贷款利率仅为2%,大大低于市场的贷款利率。金融业中的股份经济——美国银行持股公司 自从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大银行基本上采取了持股公司的组织形式。到1980年,附属于这些公司的银行拥有全美3/4的银行存款,控制着国内近3/5的银行机构。战后,美国银行持股公司的迅猛发展对美国的跨州银行业产生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它是美国金融体系变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单一银行制的约束下,美国的商业银行面临着一个突出的矛盾,即既不能违反联邦银行法,又要善于组织起自己跨行业、跨地区的网络机构,从而在激烈竞争中取胜。于是,银行持股公司便被认为是一个较理想的组织工具,即通过持股的方式,大商业银行可以将一系列小的银行或企业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虽然从立法的角度看,持股公司拥有银行,但在实际上,持股公司是由银行建立并受银行操纵的一种组织。本世纪初,持股公司的兼并活动大多集中在美国的中部,特别是在分行制被禁止或遭限制的州,如明尼苏达州。后来,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20年里,由于美国农村存在着严重的经济压力,许多小的乡村银行就成为持股公司或大商业银行收买的目标。同时,也有一些小银行利用持股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希望成为更有效率、更加稳定的组织,以经受竞争或兼并考验,并抵抗衰退的农村市场带来的破坏作用。在1929年股票市场崩溃之前,由于当时的银行立法缺乏对持股公司活动范围的明确规定,联邦和州的管制当局也认为它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因而促使银行持股公司在这一阶段有较大的发展。到20年代中期,美国28家大持股公司已控制了511家银行,资产约76亿美元,占当时银行资产总额的10%。在1929一1933年的经济灾难中,美国有9000多家银行倒闭,其中属于持股公司的只有200多家,这个数字占当时持股公司附属银行总数的20%,远远低于单行制银行35%的倒闭率。银行持股公司的拥护者们至今仍经常以此为证,来说明附属于持股公司的银行的稳定性优于单行制银行。 1933年的道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第一次表明联邦政府企图限制银行持股公司所能提供的产品与业务,它授权联储监督银行持股公司并限制所涉及到的会员银行的投股权。具体的有关条款如下: (1)当一家由持股公司所控制的会员银行的股东们在开会时,如果想就某些影响该银行的重要事件进行投票表决,未经联储许可,持股公司不能投票。 (2)由持股公司兼并的银行必须服从联储的监督和检查。 (3)禁止商业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承购私人证券。 (4)存款有准备金要求。 有趣的是,由于该法案主要只针对联储的会员银行,所以在管制银行持股公司的扩张方面是毫无效果的。同现在一样,当时的会员银行只代表了全美商业银行中的少数。而且,对于创设新的企业和兼并别的银行,该法案对持股公司也缺乏有效的限制。 在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经济中存在着强烈的信贷需求,即消费者需要新的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这就为那些愿意提供新业务以适应顾客需求变化的银行组织提供了大量的赢利机会。而且,这一时期存款增长的势头也较强烈,尤其是在大城市周围那些发展中的郊区,通过有选择地兼并银行和非银行企业,银行持股公司转向发展中的城市作进一步的扩张。 在60年代末,众多的大、小银行组织就朝着增大和扩张的方向发展。尤其是那些主要的货币中心银行,为进入新的业务领域纷纷开始建立单一银行持股公司。有证据表明:单一银行持股公司控制着肉类加工场、教育机场、零售商以及制造业。到1970年时,单一银行持股公司的数目已逾1000,控制着全美1/3被保险的银行存款,形成了一股庞大的经济势力。 美国银行持股公司的发展,实际上是对传统的单一银行的变革是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效率的必然结果。仔细地考察一下战后美国银行持股公司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持股公司在兼并银行的活动中有以下三个特征: ——从地理分布来上看,以彼得·罗斯在1976年所作的一项研究为例,在1957-1974年期间,大多数(60%)的持股公司兼并银行的活动是发生在实行单一银行制的州。另外30%是发生在允许有限制地设立银行分支机构的州。只有不到10%是发生在实行分支银行制的州。这些数字从另一个侧面说明:银行持股公司是充当分行制银行的一个特殊的替代物。而且,在同一时期,有五个州:佛罗伦达州、密执安州、俄亥俄州、德克萨斯州、密苏里州,其持股公司兼并银行的活动占了48%-57%。 ——从兼并的规模来看,亦同上例,随着时间的推移,持股公司兼并银行的平均规模扩大了,从1960年的1200万美元升至1974年的4300万美元,远远高于美国银行的平均规模。 ——从兼并的对象来看,亦同前例,绝大多数持股公司兼并银行的活动发生在平均人口逾100万的大城市,只有大约1/8是发生在15万人口以下的小城镇。而且,这些城市在1970-1974年期间,人口平均增长率是25%-29%,约为全国平均数的2倍;中等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的平均比例也是很高的。可见,持股公司兼并的对象并不是“典型的”或有代表性的银行,而是那些在迅速发展的地区、高收入的地区,已接近有效规模的银行。因此,相对于那些独立的银行来说,持股公司附属的银行往往能有较佳的表现,因为它们已有了一定的发展基础。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美国股份公司扩张的途径 美国企业规模主要通过销售量、资产额、雇佣人员、广告费用、购买规模和其他财务实力等指标进行衡量。美国《幸福》(Foutune)杂志根据企业的销售量(Sales)、利润额(Profits)、资产额(assets)、股权收益率(earningspershare)、雇员人数(employees)等指标,每年都要列出美国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并主要按销售量排出各大公司的名次。一般说来,这个名次代表着该公司的经济实力和企业形象。1901年,美国出现了第一家资产超过10亿美元的大公司——美国钢铁公司;到1946年,10亿美元以上资产的美国公司已经增加到43家;到1960年,又进一步增加为96家,其中资产10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为6家;而到1978年,资产为10亿美元的公司只能够排在500家大公司的第301位,前12名大公司中的资产最少者也已经约为20亿美元,其中最大的埃克森公司的资产已经超过1000亿美元,当年排在第1000位的公司的销售额也都超过了1亿美元;而到1992年,资产额接近2000亿美元的巨型公司已经有3家,销售额超过1000亿美元的企业也已经有3家,100家最大公司中的最小者的资产也已达到31.62亿美元。 企业扩张的核心是通过企业所有权的扩大来扩大经营权。美国大公司和巨型公司经历过数以十计甚至数以百计的合并兼并浪潮,其中的一种方式是控股公司的扩张。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ies)既是一种外延式的公司组织形式,也是一种企业扩大其控股权和经济势力的途径。控股公司(a holdingcompany)指的是那些在其他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股票的公司。例如AT&T公司就是一家控股公司,它拥有或者说控制着23家国内经营电话的公司(贝尔系统)、西方电力公司(设备制造)和贝尔电话实验室(研究与开发)。西方电力公司等都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它们是AT&T公司的“子公司”(daughterfirm),但不是该公司的“分公司”(branchcorporation)。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下属的独立的经营单位,本身不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公司,但在经营决策上要受到“母公司”(parentfirm)的指挥。 控股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扩张的途径,主要通过利用普通股的投票权和掌握控股所需的股票数量来左右另一家公司的经营决策,达到实际上“拥有”该公司,而又不必去获取该公司的全部所有权。理论上控股所需的最大持股比重是50%以上,实际上根本不需要那样多,而只需要很小的持股比重。通常持有百分之几的股票的大股东就足以影响一家企业,因为股权非常分散,股东大会上实际起作用的票数很有限。此外,各种“投票代理权争夺战”(proxyfight)对于控股老手们非常有利。鉴于少量股票就可以实际控制一家企业的大量资产,因此,一家大公司的一大笔资金往往可以用来控制好几家“子公司”。更有甚者,这些“子公司”又可以用同样的方法进一步控制几倍的“孙子公司”。由此可知,控股公司对于企业扩张的实际意义是巨大的。 鉴于这种企业扩张方式很容易限制竞争,1935年的《克莱顿法》宣布这种做法是非法的,并禁止公司之间互相持有股票,如果这样做会削弱竞争的话。但是实际上,美国这种控股公司是非常多的。根据《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Utilities Holding Company Act),公用事业领域的控股公司如果控制到“孙子公司”一级或者更多级的话,就会违反《反托拉斯法》。 通过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多种经营公司(aconglomerate),通常都是一家拥有许多平行的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母公司通常将其具有控制性的股权分散到各行业中的有关公司中去,并且对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指挥。通常情况下,一般的消费者并不知道那些同他们做生意的公司实际上受哪一家公司的控制。赫兹公司、阿威斯公司、全国小轿车出租公司和预定出租汽车公司实际上分别是RCA公司、诺顿·塞蒙公司、国际家用公司和泛美公司的子公司。多种经营公司在每一个市场上占据的份额有限,对于自由竞争的威胁不大或者没有威胁,因此,即便采取控股的方式,一般情况下也属于合法。混合兼并形成的多种经营公司同实行多样化经营的公司是不同的。前者是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所经营的生产领域是相互独立而没有关联的;而后者只是指一家厂商的活动,该厂商是一个将主要精力投放在多样化经营上的企业。多种经营和混合兼并使得财团的专业特点趋于消失。各财团割据一方的状态逐步为相互渗透和相互合作的格局所代替。过去,财团的核心是一家大商业银行,一般由它负责指挥本财团内部各企业为促进本财团的整体利益而行动。多种经营控股公司的发展使得某一个部门或者行业的垄断行为难以继续和行之有效,传统财团内部各企业的利益难以集中体现在共同的目标上,因此难以运用传统方式统一指挥。21世纪的股份公司——美国股份公司的演进 有影响的未来学家如奈比特认为,21世纪的股份公司将会发生一些重要的变化。他以美国公司为例,说明最有挑战力、富有创造性的公司将具有下面的一些重要的特征。 (1)最出色的公司中,个人的成长和公司的发展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传统的假设是,你被雇用是为了有助于公司的发展。但是,在公司之间为谋求最优秀人员而展开竞争的情况下,又增加了一个要求,即:你被雇用也必须能使自己得到成长。因此,新型的股份公司必须做到: ——把绝大多数有经验的资深人员从他们的办公室抽调出来,同比较年轻有为的人员共同工作。休利特-佩克卡特公司著名的巡回管理体现了同样的思想:上层管理人员走出办公室,到工厂和办公室的各处转转,从而发现问题、意见和人才。人事副总经理约翰·多伊尔说:“坐等人们带着问题和意见来找你,那是不行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比尔·休利特得出结论:“人们都想把工作做好。如果为他们提供了合适的环境,他们就会这样做。” ——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 如果人们能够选择工作时间,他们就会许诺更多的工作。 ——创造一种激发智力的环境。如贝尔研究所拥有大约9000名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头衔的雇员,他们坚持每月举办系列学术讲座。贝尔研究所的开放政策鼓励不同专业的人们互相交谈。化学家、数学家、物理学家、心理学家以及计算机专家等花时间彼此交谈,探讨问题,这就会产生协合叠加的效果。 ——对有创造性的人员给予特别的假期。从高技术的公司到生产汉堡包的麦克唐纳公司,有越来越多的公司一直在派遣人员带薪(或部分带薪)外出学习和休息。例如:在麦克唐纳公司,每一位连续10年出全勤的雇员都有资格得到8周的带薪特别假。塔登计算机公司(TandemComputer Co.)对在超利润分成和超退休计划的单位工作的人,实行了一种特别假期计划。在4000名公司雇员中,已经有75名得到特别假期。 ——促使人员横向发展成具有多方面能力的多面手。达纳公司一位有18年工龄的雇员一直沿着典型的达纳管理的途径前进。开始,他是一位人事管理员,继而到采购部门当采购员,后来在生产线上当工长,现在他工作于公司总部的工业关系处。在声誉显赫的摩根银行(MoranBank)工作的人,通常每隔三四年就要调换工作岗位,而在涉及海外业务的大多数专业工作则是一种终身职业。 (2)经理的作用在于创造有利于个人成长的环境。 苹果公司内部培训机构——苹果大学的校长、公司价值观的宣传者安·鲍沃斯(AnnBowers)认为公司唯一感兴趣的是这种新型经理,他说:“我们谋求的是这样一种人,他是教练者、小组的创建者和发展者,而不是对人的控制者。”百事可乐公司(Pepsico)已享富有竞争力的声誉。它鼓励个人成长而不是鼓励集体的发展。但是这家公司正在改造它的环境,使其在不丧失竞争性利刃(即公司有利可图,拥资80亿元)的情况下成为更重视人才的场所。 (3)按绩效付酬代替按一时的表现付酬。 新型公司大多采取新的模式:分红计划,股票刺激计划,雇员有权享有股票计划,利润分成,彻底的雇员所有制,等等。这些彼此不同而复杂的财政安排模式都有两个关键的特征:它们的目的都在于提供对于忠诚和生产率的刺激,它们的刺激对象日益从经理级的人员转向普通雇员。曾经是少数上层经理享有的特权,即有权享有股票和分红,现已在成千上万家公司广泛实行。根据雇员所有制全国研究中心(Na-tionalCenter for EmployeeOwnership)的数据,有5700多家公司实行雇员有权享有股票计划,覆盖面达960万名工人。这种计划在1976年只有843家公司实行,涉及到50万工人。雇员持有股票虽然是一个老的概念,但是上述数字却表明,雇员有权享有股票计划的时代显然已经来临。设在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曼多的电缆数据制造公司(CableData),其雇员约拥有公司股本的35%。该公司副总经理杰丽·克内帕说:“这是一件好事。它使我们的工人处于企业主的地位,我们认为,企业主比那些对公司的发展没有分享到好处的人来说,是更好的雇员。” (4)自上而下的专制管理日益让位于网络式的管理。 在一些公司中,网络关系已经制度化了。在上班时间内,经理与工人在一起共同工作,下班后又一起上餐馆。一些公司培养的这种精神,远不仅限于兄弟之间的手足情。纽约的广告代理商,例如贝坦公司(Batten)、巴顿公司(Barton)、德斯汀-奥斯博恩公司(Durstine&Osborne)以及沃尔特·汤普森公司(walterThompson)等都开设业余俱乐部,对上至最高领导人下至一般职工都开放。俱乐部鼓励人们彼此结合,并进一步深化公司文化的意识和沟通联络,所以被认为是富有生产性的。 (5)新型大公司与小企业联盟。 一些新兴的小公司之所以能够吸引风险资本,一个简单原因就是,这些小公司可以赚很多钱。一些大公司,例如施尔·埃克森(Exxon)、孟山多(Monsanto)以及标准石油(印地安纳)[StandardOil(Indiana)]等,都在谋求通过建立“特殊关系”来取得小企业的利益。在这些新联盟中,大公司可以占有少量的利润,例如20%-40%,作为它提供资本的交换条件——这犹如风险资本家的投资。新的相互关系旨在培养企业家精神和小公司的独立性,大公司允许破坏掉公司原来的环境。(六)俄罗斯的现代股份经济(六)俄罗斯的现代股份经济 俄罗斯的经济改革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巨型经济实验工程,企业的股份化改造是这个巨型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俄罗斯的私有化进程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1992年以前,俄罗斯95%的企业属国有和国营企业。这些企业完全服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安排,企业领导的神圣责任就是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无需关心市场。这是一种互相封闭,通过国家计划和上级指令进行生产的闭合系统。为了打破这个闭合系统,俄罗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了私有化改造,主要通过股份制形式来实现。步履蹒跚的证券私有化——俄国股份经济的起步 俄罗斯股份制改造第一阶段从1992年7月起至1994年6月底止,历经两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通过无偿发放私有化证券转让国有资产,购买企业股票,故被称为“无偿私有化”或“证券私有化”。 证券私有化的实施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1992年7月-9月,将一定数额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造成开放型的股份公司。 俄罗斯政府规定,企业职工人数超过1000人,1992年1月1日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万卢布以上者为大型企业。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1000人之间,固定资产在100万-5000万卢布之间的企业为中型企业。对大型企业,政府采取主动股份化与强制股份化相结合的办法,使股份制大型企业达到预定数目,以保证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股票的充分“供给”。而中型企业既可通过拍卖方式,也可通过股份化方式来进行所有制改造,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被改造为股份制企业。 第二步,1992年10月-12月,发放私有化证券。 1992年7月叶利钦总统颁布命令,决定从1992年10月1日起发放私有化证券。凡俄罗斯公民,不论年龄、性别、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每人都可获得1万卢布的私有化证券。据介绍,私有化证券面额的确定依据是,俄国有财产总价值为1.5万亿卢币(时价),而全国人口约1.5亿,恰好每人1万卢布。俄罗斯当时共发放1.5万亿卢布私有化证券,相当于俄国有资产总值的35%。私有化证券可用作三个方面:一是企业职工可以用证券以优惠价格购买本企业股票,每个公民都可在专门的拍卖市场上用证券购买任何企业的股票。二是投到投资基金会,作为该基金会的股东。投资基金会用收集到的证券购买股份化企业的股票,一般将拥有许多企业的股票,以降低投资风险,在获得企业股票红利后,再分发给自己的股东。俄罗斯两个最大的投资基金会是第一证券基金会和阿尔法基金会。专家认为基金会真正发挥了快速投资的功能。三是将证券出售变为现金。这对生活无保障的居民尤为重要。 第三步,1993年开始,在专门的拍卖市场上出售股份化企业的股票,公民可用私有化证券购买这些股票。 股票上市前,按3种优惠方案首先向本企业职工出售,实行股份制的大中型企业职工可在3种方案中选择一种。第一种方案,企业职工可以无偿获得占企业法定资产25%的无表决权的优先股票,还有权以低于票面价值30%的优惠价格购买不超过法定资产10%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企业领导人还可以再购买5%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其余60%的股票将在拍卖市场公开出售。第二种方案,企业职工可以按国有资产委员会规定的价格购买占法定资产51%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由于这种方案可使职工拥有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票,从而成为企业的现实所有者,因此,在实行股份化的大中型企业中,3/4都选用了这种方案。第三种方案,企业职工可以按30%优惠价格购买相当于企业法定资本2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而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按票面价格再购买2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第三种方案也就是规定必须将50%以上的股票自由出售。从股份化的实际过程看,采取第一种方案的企业占20%左右,只有约20%的企业选择了第三种方案。多数已股份化的大企业选择了第二种方案,即本企业职工持股51%。例如,圣彼得堡的一家全俄最大的电机厂,已改造成股份公司。在全部产权中,该企业职工持股51%,国家不动产管理局持股20%,29%的股份在社会上拍卖,其中不少被其他法人购买。这是俄罗斯大型企业股份化中比较典型的持股状况。 在大中型企业股份化过程中,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昂贵的商店和廉价的工厂。职工毫不费劲就可购买自己的工厂,这是不奇怪的,因为工厂是以极低的价格用私有化证券购买的。企业卖价低也不难理解。首先,根据政府法令,企业财产是由职工大会上成立的“工人委员会”估价的。其次,“法定资本”不是按市场价决定,而是按企业竣工时的“帐面价值”决定的。这是因为私有化证券的1万卢布面值,也是根据俄罗斯所有固定生产基金的帐面价值再除以居民数得出的。而1992-1993年拍卖的商店、洗衣房或澡堂,尽管起价用的是帐面价值,但成交都要高出五十、一百,甚至上千倍。结果,不大的商店、小吃店或修理铺的卖价,大大高出非常大型的国营企业的卖价。比如,圣彼得堡涅瓦大街上的一家儿童食品店,在1993年3月的一次拍卖会上,居然卖出了7.01亿卢布的高价。而工厂的法定资本居然压得低于“帐面价值”,结果两家工厂的总卖价之和甚至低于一家起价仅为19.7万卢布的儿童食品店的卖价。 根据俄政府规定,帐面价值逾100万卢布的企业,只有在实行股份化后才能用私有化证券出售。莫斯科著名的“左姆”国营百货商场,就是于1993年2月通过证券拍卖会卖出的。当时共收到113037张私有化证券,这种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每张只售4000卢布。结果“左姆”的卖价低于儿童食品店。 鉴于未加以使用的私有化证券太多,这种证券的市场价值自然就会下跌。既然私有化证券总的“购买力”没有超过其票面价值,甚至低于票面价值,那么用私有化证券售出的工厂及其他企业的价格,也就不会高于“帐面价值”。这是一个闭合循环,市场因素无力在其中发挥作用。结果,政府把全民所有的基本生产力都无偿地给了工人。 1993年7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试图暂停股份化以及按帐面价值用私有化证券出卖企业的做法,指望对工业固定资产作出现实的重新估价后再恢复私有化。8月底,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由政府第一副总理洛博夫领导的经济部认识到,基本上按第二种方案进行的工业股份制改造,没有使工业在技术上有所改进,没有为投资和改建创造任何资本,没有造就出一个中产阶级,社会财富的分配也不是很公平。比如,有些工人无偿地以私有化证券当上了技术现代化的西伯利亚萨彦制铝厂的主人,这个厂建于1976-1982年,以出口为主,从而可以分得巨额利润;而另一些工人则成了罗斯托夫的一家陈旧的农机厂的主人,他们不但无利润可分,还得共同负担亏损。所以,当时最高苏维埃和政府中的务实派认为,必须暂停私有化,重新估计所有资产的价值。9月初洛博夫交给叶利钦的备忘录,曾谈到必须改变方针和重新估计工业资产。统计表明,按1993年7月的价格计算,俄罗斯的固定资产约为250-300万亿。洛博夫提出的方案之一是使私有化证券指数化,即使它的面值增大24倍,或者补发新的私有化证券。总统同意洛博夫的观点,并新拟了命令草案。 政府中的激进改革派,如主管私有化的国家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主席丘拜斯坚决反对暂停私有化。到9月份时,由于总统、最高苏维埃和政府内部关于如何进一步搞好私有化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所以,股份制改造也大大减速。形势迫切需要就尚未利用的私有化证券作出某种决定。一时间,为私有化证券建立的大数目的投资基金不知投向何方。莫斯科简陋的明斯克旅馆拍卖时,吸收的私有化证券居然比中央百货商场“古姆”2月份拍卖时多出一倍,尽管前者的营业额只有后者的几十分之一。 从1993年10月份起,在总统令的压力下,一些大型企业(其注册总金额达5000亿卢布)涌向资本市场,掀起了新的股份化浪潮。它们主要是参与证券拍卖。这就使私有化证券价格由发行后一直疲软变成大幅度上涨,使私有化证券持有者有条件把证券“换成”股份制企业股票,然后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拍卖。这种方式使私有化在形式上上了一个新的层次。 在11月24日的专门讨论有价证券市场问题的会议上,俄罗斯联邦财产基金会有价证券处处长米哈伊洛夫在一份报告中提到,私有化只是改变所有制形式,为未来的经济变革奠定基础。加快股份化步伐不是为了解决当前的经济问题,而是为了使改革进程具有不可逆转性。到1993年11月,大约有6000家生产企业实行了股份制,它们的平均注册资金约为6000万卢布(按1992年7月份的标准)。根据丘拜斯1994年6月所作的估计,俄罗斯的企业股东达到4000万个。 在工业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同时,部分军工企业也实行了股份制改造。俄罗斯近80%的工业企业约一半以上的职工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国防工业生产。莫斯科的一半企业,圣彼得堡约3/4的企业是军工企业。1992年,俄罗斯出现了第一批约600家左右从所有制到经营方式,从产品种类到销售市场都发生根本改变的新型军转民企业。按国家规定,除了少数企业外,军工企业一般以30%的能力用于转产民品。这些军工企业向民用企业转轨时经济效益往往不太好。据报道,乌拉尔的一家军工厂转产洗衣机,每生产一台都要亏损不少,而生产军品则可利润大增。但是,国家为了强制军工企业转产民品,硬性规定其赢利率不能超过25%,这就极大地限制了该企业生产销售自己的拳头产品并获取丰厚利润。 后来,政府制定了较为宽松的军工企业私有化政策。有些军工企业改组成联合股份公司。1993年,政府确定200家从事高精尖武器系统和装备生产的纯军工企业不实行私有化。这些企业中,经国家国防工业委员会批准,国家将拥有约20%的资产股份,公司由公司管理局负责管理。这实际上是加强了对现职经理们的控制。另外,军工企业现有的股份筹集机制,也使外人很难拥有大量的资产股。 国有农场、集体农庄也进行了股份化改造。俄罗斯从1992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农业改革。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农业产量和生产效率,减少生产成本和补贴,使过去的国有农场、集体农庄的所有制和经营方式发生根本的变化。 1992年1月,俄罗斯联邦政府作出一项决定,俄罗斯境内25000多个集体农庄和国有农场应于1993年1月1日前取消。按规定,它们将被改建成股份公司和合作社等。 农庄和农场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退休人员,根据其劳动贡献得到部分财产和耕地,他们有权将分得的财产和耕地作为加入股份公司的股金,而对那些无力偿还债务的农庄和农场则宣布破产。 在改组后的农场中,29%的集体农庄改组成了合股公司;38%的国营农场变成了合股公司。1993年底,以改造后仍然保留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庄为基础,建立了约300家股份公司,通过农业改革,农业部门开始出现股份公司、责任有限公司等新类型,开始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 与股份制改造相伴生和相适应,俄罗斯的股票与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但无章可循的状况却不能保证“正常”的股票和证券交易。俄罗斯还没有制定证券法,股东权利不一致。处于革创阶段的国家证券和股票交易委员会的职员都是兼职人员。在全国注册登记的约200家证券交易所,对以什么条件和如何使股票上市,没有统一的规则。 俄罗斯经济除无组织性外,还缺乏偿付能力。分析家们认为,缺乏偿付能力的原因有两个。首先,企业只有30%的股份必须以发放私有化证券的形式出售,其余部分被职工和管理者购买,或保留国有股份。其结果是交易所上市的,可以自由买卖的股票数量非常少。迄今最大的股份制改造典范是吉尔汽车制造厂,该企业股份的30%以竞争方式出售,28%被7个与企业关系密切的投资基金会买走。其次,缺乏鼓励企业领导者简化企业股份买卖的措施。在私有化拍卖中,以私有化证券方式出售股票,企业从中得不到资金收入。不少企业领导试图用发放新股票来增加资金,以增加企业的偿还能力。改善资金供给的另一个可能性是银行贷款。但大部分金融机构只从事外汇兑换,或向自己的持股人提供贷款。 应该看到,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有相当多的居民不知如何处置发给本人的私有化证券,有的将它廉价卖给街头的专门收集者,有的将它放在家中准备留作纪念,甚至有人领到以后就扔在一边不予理睬。这是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熟悉搞投资、玩股票之类的游戏规则。再说本来就是无偿赠送的,即使到1994年7月1日作废了,对本人也没有大的损失,更何况那1万卢布的面值,由于持续的通货膨胀早已贬值。按1992年10月发行时的美元和卢布比价,1万卢布约合100多美元,按现在比价却不过15美元。为了照顾这部分人的利益,1993年10月6日,叶利钦签发了“关于延长1992年发行的私有化证券有效期”的总统令,决定将私有化证券用于购买股票和投资的有效期,在1997年7月1日到期后作适当延长。根据这一总统令,俄罗斯政府于1994年5月作出决定,将私有化证券的有效期延至当年10月1日,并责成国家国有财产委员会在这期间加大工作力度,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开展如何利用私有化证券进行投资的宣传和教育,以保证广大居民能充分利用该证券“致富”,成为“有产者”。同时政府也利用各种手段增加上市企业和股票的数量,以方便居民购买。 盖达尔政府曾经打算,随着股份化的快速进行,1994年将再次发放私有化证券,以推动股份化的全面开展。由于证券私有化存在广泛争议,切尔诺梅尔金政府没有再发放私有化证券,并宣布到1994年6月底证券私有化阶段结束。 俄罗斯证券私有化极大地推动了其股份化进程,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多元化主体。到1994年底,俄罗斯组建了约2.2万家股份公司,其中约40%在工业部门,17%在建筑部门,11%在运输和邮电部门。俄罗斯现有6000万人拥有股份公司的股票,占人口总数的40%。 证券私有化是休克疗法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体现,是快速私有化与缺乏原始资本的矛盾产物。它的非规范性质决定了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和不可避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