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748论说,布莱克斯通美化英国宪法及其所谓权力划分,走进了荒诞的王国。法律权力就其性质来说,不能从法律上加以限制,而且在每个政治社会的某处,权威必须集中到某个人或某些人头上,这些人是其他人习惯于服从的。边沁认为,这种情况对自由政治以及专制政治都是适用的。两者就统治者行为的责任来说是不一样的,国民批评的自由权、为政治目的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的自由都是不一样的,但他们行使的权力却是一样的。“政府片论》一书由此奠定了激励哲学激进派的主要思想:最大幸福原则作为价值尺度,法律上的主权作为立法程序改革的必要假设,而法理学则根据法律对普遍幸福的贡献,对法律进行分析和“审查刀。“政府片论*主要是批判性的,但是边沁很快就转向建设。1780年私下印行、1789年出版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一书按照爱尔维修提出过的路线将心理学、伦理学和法理学结合在一起。边沁认为,快乐和痛苦不只是提供了“审查性刀法理学所需要的价值标准,而且也指出了人类荇为的原因,巧妙的立法者可以借助于它控制和指导人类的行为。自然界把人类放在痛苦和快乐两个至高无上的主宰的支配之下。仅仅只是因为有了它们,才指出我们应当堂什么并决定我们将要做什么。同毛们的宝座紧紧系在一起的,一方是是与非,而另一方则是因与果的链条。①因此,边沁在他的理论里包括了对快乐和痛苦作为动机力量的长篇而又明细的叙述,目的在于说明怎样可以计算它们的数量和影响。象通常快乐说道德家所作的那样,他假定快乐和痛苦的计量都是可以通约的,即一定量的快乐可以抵销一定量的痛苦,而且它们也可以累计起来,以致若干快乐可以计算出来,表明某食人也可表明一群个人的最大幸福。在计算时,必须考虑快乐和痛苦的①该书第1章第1节。749四“维*或四个方面:它的密集程度、它的时间长短、继某一特定行动之后发生的必然性以及发生的时间距离。由于某一快乐或痛苦很可能导致另一快乐或痛苦,这种趋势也应加以考虑;而且在进行社会性计算时,影响到的人数必须考虑进去。虽然边沁有时承认快乐相加的概念,特别是不同的人的快乐相加是虚构的,但一般说来,边沁的言论表明似乎他真的相信人类确实依据精神力量的那种平行四边形行事。可以肯定的是,他把那样的假设认为是“一项先决条件,没有它的存在,一切政治推理都会陷于停顿。刀他实际上没有心理观察的本事,对它本身也不感兴趣。但是他渴望成为“伦理科学的牛顿力,并认为他的心理学假设,一点也不比那些在机械科学上证明有用的某些假设更为激烈。快乐和痛苦的理论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感觉论心理学,对于边沁除了能使他能够计算立法效果之外还有另一种价值。他认为借助于这种心理学,能够跟踪追击他在社会研究和政治推理中随处可以见到的“虚构∞,并使之失去作用。边沁关于知识的理论是刻板的唯名论者,这一品格与其说来原于休谟,不如说也许是更多地来源于霍布斯。既然一个名称是某种事物的名字,而某种事物终究必然是感官的某些具体感受,贝q一个名称的意义是被它所指的感受所决定的,即现今称之为它的“所指对象刀。因而,既然各种名称都指的是各种实体,可以说它们就是“专有名词的集合力;作为一般的名词,如果忽视了事实,至少有可能成为虚构的危险。虚构的实体,为了“论说的方便刀,的确是必要的(例如用“关系力代替“有关的物体力),但是为了明彻又要求将说到的事实让人精确地懂得。“把虚构的名称当成真实实体的名称所造成的混乱和蒙昧是可悲的。力①一个人要明白说出所指的可触知感受总是可能的。正如多①见c.K.奥格登D32年编《边沁的虚构说》(Bentham'sTheoryD,Fictions)I奥格登作序。750年之后威廉.詹姆斯①指出的那样,对于一个经验论者来说,每个差异必然造成一种区别。对边沁来说,虚构说的效用主要在于政治和立法领域。两者都充满了虚构,而且他深信,法律上的虚构“除了为某些舍此不能成立的事物辩护之外,任何别的目的都用不上。刀象权利、财产、君权、普遍福利之类的名词都可以作虚构的用途,通常用以保卫既得利益。从边沁的观点来看,任何联合的团体,如社会和国家,显然都是虚构的。以它的名义干的事,是由某人千的;正如边沁所说,它的利益是“组成它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力因而,最大幸福原则的效用包括这一事实,即它体现虚构的巨大应付能力;因为它意味着,法律或一项制度的真正意义,必须按它的作为来判断,而且尽可能按它对具体的各个人做了什么来判断。边沁了解,在一切情况下弄清效果何在自然是不可能的;但是达不到这个要求的任何东西只不过是代用的权宜之计而已。既然价值同快乐是同一来源,而快乐只是在人类某些个人的感受中才能出现,法律和政府的价值必须在于它们对实在的男另女女的生活和命运所起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接受这一原则是任何自由主义哲学的必要条件,但它自然并不意味着要接受边沁心理学的不成熟成分。边沁的法律理论边沁相信,最大幸福原则放到巧妙的立法者手中,简直是万能的工具,可以通过它“用理性和法律的手段培育幸福的结构。力因为它从价值和动机两方面提出了人类基本天性的理论;这是边沁认为无论何时何地都适用的。立法者只须知道产生具体习惯和习俗的特定时间和地点环境,就能通过施加痛苦和惩罚来控制行为,以①威廉.~(William James。1842—1910),美国哲学家、心理学家?机能心理学的创始人。——译者75I取得最满意的效果。对边沁认可的方法的唯一限制是心理和伦理的,一方面限定法律可能办到的事,另一方面又规定它能够明智地试图办到的事,从问题的性质来看,他认为,对这种方法不可能有法律限制。甚至长期形成的习俗或人们长期公认的体制所造成的限制,边沁都认为是心理上的,因为他认为习俗和体制只不过是习惯而已。象所有的习惯一样,对于为达到目的而聪明地采取调整手段而言,它们包含着许多威胁。它们是各种技术性问题和虚构的源泉,这是最大幸福原则立意要排除的。对习俗的不信任,并将之完全从属于立法,是边沁的法理学主要特征之一。随之而来的是,在社会研究中漠视、甚至是蔑视历史因素。按照边沁的观点,历史大多是人类罪行和蠢事的概要叙述。这种思想情绪,也许就是他的社会哲学在十九世纪后半期显得过时的主要原因。甚至他自己的门徒约翰?斯图尔特?密尔也认为这是个弱点,而且这确实是经常造成其对不同文化传统培育出的人们之间存在的深刻差别只有肤浅了解的原因。边沁的法理学,不只是他最伟大的著作,而且是十九世纪最卓越的学术成就;它包括将刚才概述过的观点系统地应用于法律的所有分支,包括民法和刑法,并且应用于程序法和司法系统的组织。①在上述所有方面,他一开始就声称是针对布莱克斯通的。其目的是批判性的而不是叙述性的;“审查性的力而不是解释性的。因J队在法理学的一切分支,他以自然方法而不是技术方法独树一帜。后者包括接受为法律所承认的按表面价值的分类和技术程序,并且体现为它的习惯术语、它的传票和诉讼程序。那种法理学的结果最多是把哮律概念变成某种正式秩序。而自然方法却相反,把一切法律禁令和为了使这些禁令付诸实施的所有程序按其①参见伊利?阿列维著《哲学激进主义的成长》(The Growth矿Philosophic愚瑚缸,觚)英译者玛丽‘莫里斯(1928年版),特别是第1部分第2章和第3部分.752功利来思考,作为达到最火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手段。司法问题实质上是恰当地施加惩罚,以求产生可取的结果。在民法领域里,这种方法要求对法律权利和义务按其执行结果是有助于还是妨碍功利赖以实现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换进行分析。就事件的性质而言,每一项法律义务必然对那样的交换自由施加限制。一个人的权利指的是,他的行动自由是以某项惩罚防止另一个人的侵犯而得到保障的;要证明这种惩罚正当与否,只有通过比较,让两人的行动都听其自愿选择,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比较那种限制的相对效用。在一切情况下,立法的效用将按它的作用和实施的代价来衡量,一般视其后果是否产生对社会大多数人整个说来都有益的交换制度来衡量。要使行为成为应尽的义务,功利是唯一合理的理由。财产权利是正当的,一般说来是由于安全的需要,是为了使行为的结果可加以计算,为了避免伴随捉摸不定和失望而来的挫折的需要,这里所说的安全当然是有限的社会安全的概念。据边沁的判断,财产的安全是获得最大幸福的重要条件,但他觉察到,这是一项至为保守的原则。它意味着法律对财产分配的保障在任何特定时间都存在。他深信,作为政策问题,法律应当以相对平等地分配财产为目的,或者至少不是旨在创造武断的不平等。实际上,必须在安全和平等之间建立某种可以实现的平衡。同样,契约的真正尊严只是在于它对维持商业交易行为的可靠性有贡献才成为法律依据。边沁认为,法理学过去一向把契约当成符咒,就象神学上把圣餐作为血肉的化身那样。在刑法领域,边沁认为,功利原则为达到合理的惩罚理论提供了一项自然的方法。技术方法的出发点是假定犯罪“应受”处分,但是功过的观念,除了按现有的实际做法和思想来解释外,实质上是不可能下定义的。自然的方法却相反,它以处分总是坏事这一原则为出发点,这是由于处分带来痛苦;只是由于它要么可以防止753将来发生更大的罪恶,要么能够弥补已经发生的罪恶,才认为有必要。刑事法理学必须提供犯罪的现实的分类,不是按照法律的习惯分类,而是按照某种行为方式所造成的伤害或对特定个人、阶级以及公众发生的伤害来分类;边沁正确地认为,按照习惯法分类是矛盾的,无法理解的。刑事法理学还必须提供处分的模拟分类,以便按罪量刑,尽可能有效地防止或补偿伤害。一般的法则是,一项处分所带来的痛苦必须超过犯罪所得到的利益,但应尽可能少超过犯罪所造成的恶果。边沁著作的这一部份,非常象爱尔维修的另一个追随者贝卡里亚已经得出的结论;当然,它更加系统而又相当巧妙,并没有重复贝卡里亚的正确结论,即惩罚的必然性所起的作用是威慑重于严酷。虽然如此,边沁实际上赞成象塞缪尔?罗米利爵士①那样的建议,主张取消十九世纪初损害英国刑法形象的野蛮做法和很不起作用的惩罚。罗米利的刑事法理学同边沁的大多数改革方案一样,似乎更多出于热爱秩序和效率,而不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动机,虽然还是可以公平地说,他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私人财产去实现监狱的改善。他的个性的推动力具有启蒙作用,同关心不幸的人的利益和少年犯罪的改造相比较,他更为关心普遍公众的利益。也许正是在法律程序和司法组织理论方面,边沁发挥了他最具特色的思想,也正是从这儿起,他最远地脱离了在他之前自由主义的传统。他怀着简化程序和改进法庭效率的愿望,提议几乎完全放弃过去一向被认为必须用以保障国民权利所必要的制约和保障。在这里,边沁将他已经在《政府片论》一书中提出的关于宪法所采用的原则扩展到程序法。他正确地指出,法律的形式主义和关于证据的可接受性的人为规章,大抵是基于一种信念,即实体①塞缪尔?罗米利爵士(Sir Samuel Romilly,1757--1818),英国法律改革者,曾致力于改革当时英国刑法的暴虐.——译者754法是不好的,而政府则是危险的;他反驳说,彼如这种信念确是对的,合理的补救办法是改善法律,而不是削弱法庭。他说,法律里的程序繁杂、含糊不清和技术细节,对当事人带来了最大限度的费用、拖延和烦恼,使许多人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并且使得法律程序的结果变幻莫测和不稳定。象边沁所谓的这种技术体系,他认为简直可以说是法律行业对公众的阴谋诈骗。即便在《政府片论》一书中,他曾经向律师们致敬,但他是带着改革者的深刻怨恨一生长时期地盯着他们的。 、被动而懦弱的一伙,随时准备吞下任何苦果,顺从任何事态;其智能不足以分辨正确和错误,其感情对是非漠不关心;感觉迟钝、短视而固执f了无生气,却易在虚妄的恐怖下陷入惊厥;对理智和公众利益之声充耳不闻;只是对于利害有关的耳语和权势的召唤,竭尽谄媚之能事。①边沁的理想是“每个人就是他自己的律师。∞为此,他主张用非正式程序提交仲裁人调解以代替正式诉讼,对任何种类有关的证据普遍认可,不用刻板的规章,而用大量的司法裁定,以排除枝节问题。关于法庭的组织,边沁特别攻击对法官和其他法庭官员不实行薪资制而用付费的做法;攻击英国法庭在管辖权上彼此分割、相互重叠和矛盾,并攻击陪审制度;他认为英国法庭组织享有非常不应当享有的声望。边沁的法律理论建立了分析法理学的观点;这是该主题在整个十九世纪英、美律师中普遍知晓的几乎唯一的体系。这个学派通常都同约翰?奥斯丁的名字联系起来,但事实上奥斯丁只不过是把边沁多卷的而并不总是非常容易读懂的作品中散见的系统思想归纳起来。②在政治理论方面,奥斯丁著作的主要影响是对主权①《序言》,F.C.蒙特古编,1891年版,第104页。⑦他关于法理学的讲学,1828至1832年在边沁主办下新成立的伦敦大学学院发表。这些学术报告1832年在《法理学的范围》(Province D厂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一书中出版,随后在1861--63年收入内容更充实的《法理学报告》(Lectures鲫755理论的重要性过份夸大,它实际上同边沁想用议会控制法庭改革的计划不谋而合。组织的明确确实意味着责任应该落实到某一方;但是,边沁关于政府不过是某些特定的人们专门实行统治而国民对他们只是惯于服从的见解,完全不足以解释组织体制在政治中所起的作用。较之主权理论具有更大历史意义的是,边沁关于法理学的著作提供了改革计划,英国的司法行政依据它在十九世纪期间内得到了完全的修订和现代化。的确,边沁的见解从未被系统的采用并付诸实施过一次,而且他的某些见解,主要是将英国法律编成法典的意见,也一直未被采纳。但是在长期一系列事件中实现了法律和法庭的彻底改革,而且有多得令人吃惊的事例说明改革是按照边沁批评和表明的方向进行的。①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②说得对,十九世纪英国法律的每一项重要改革都可以找到边沁见解的影响。 一虽然如此,边沁的法理学并不象他认为的那样,完全由功利原则所决定,这的确是事实。实际上,功利一词,在人们具体说明对什么事和对谁之前,完全是泛指的。边沁哲学里的自由主义要素大部份存在于不言而喻的前提之中。当他说“一个人的价值正好同另一人一样,力或者在计算最大幸福时,每个人“只算一个,谁也不比一个人更多一些,力他显然是在借用自然法的平等原贝Ⅱ。他实际上不是仅仅依靠无法检验的假设,即一个人的快乐正象另一个Jurisprudence)里。W.杰恩罗?布朗编成选集并加注释,题为《奥斯丁的法律理论》(The Austinian Theory D,Law),伦敦,1905年版。①参见T.H.沃德编《维多利亚女王的统治》(The Reign D,Queen Victoria),(1887年版),第1卷,第28l页,查尔斯.辛格?克里斯托弗?鲍文爵士捷文“1837一。1887年的法律行政”,美国法学院协会委员会编《英、美法律论文选》(Select Essays咖Anglo-American Legal History),第l卷(1907年版),第516页转载。同一时代对边沁作为法律改革者的评价,见布鲁厄姆勋爵1828年2月7日的“关于法律现状的演说和演说集(1838年版)”,第1I卷,第287页,序言。②弗雷德里克?~(Sir Frederick Pollock,1845—1937),英国法学家,曾在牛津大学等校任法理学教授。——译者756人的快乐一样。在他热爱秩序和效率的后面,还有真正自由的先决条件,特另Ij是所有人都能过象人的生活这一价值准则,那是效率或最大幸福原则所没有包括的。他的法理学从个人主义出发,具有不自觉的偏见,这也是事实。关于法律必须按它对人类的影响,而且尽可能按对特定的个人的影响来判断,这一法则显然是一条开明原则,但是应用于某些类型的法律却比应用于其他的法律容易得多。对财产权利的限制其影响是很明显的,但是维护公共卫生的法律的具体后果却不容易从某一任何个人的健康得到改善上看出来。在私人关系方面尽可能扩大契约自由,其结果可以使人感到虚有其表的自由,这也是显然的。边沁法理学的内涵无疑使得社会立法更加困难。他的思想受到特定考虑的影响,特别是受到在他的那个时代法律改革大抵是去除陈旧的惯例这一事实的影响,其程度远远超出他的认识。然而,尽管他的思想显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在社会哲学史上还没有哪个思想家象边沁那样影响那么大,起了那么有益的作用。早期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自由主义的法律哲学几乎完全受到边沁的启发。它的经济理论——所谓古典经济学或放任主义理论——是构成自由主义思想的另一个组成部份,却没有什么可归功于边沁的;但在目的和观点上却很相似。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象边沁自己关于经济问题的见解一样,都是来自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式还要加上一代英国作家的作品,以及法国魁奈和重农主义者的继承人的作品。古典经济学最重要的论著是大卫?李嘉图①的《政治经济学原理》①大卫?李嘉t~t(David Ricardo,1772—1823),英国经济学家,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他提出了劳动价值论,鼓吹自由贸易。主要著作有《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译者757(1817);该书吸收了与马尔萨斯①名字相联系的人口理论,也包括了马尔萨斯曾予陈述、李嘉图在自己名下也曾论述的经济学地租理论。于是,经济学就成为边沁的法理学和政治学研究之外的一项独立的社会学科。自由主义经济学同上述法理学和政治学一样,依赖边沁使用过的联想心理学和快乐说心理学所阐明的人性的一般法则来构想。因此,它意在说明任何经济社会的法则,而不论时间和地点,也不涉及法律和政府建立的规章命令。因此,从它的学术气质和观点来看,古典经济学与边沁的哲学十分契合。它是一种社会牛顿学说论,认为体制和它们的历史在科学上是无关的,因为它们可以归结为思想和行为的习惯,可以用相当简单的个人行为法则加以充分解释。认为经济与政治是相互独立或者只是通过个人心理间接相关的说法,是早期自由主义观点最明显的要素之一。也是由于这个特点,现在使得古典经济学显得异常陈旧。这不只是由于联想心理学本身根本站不住脚,也不只是因为自由主义经济学者所信奉的放任主义在十九世纪后期逐渐行不通了;虽然这两种说法都有道理。社会心理学和人类学逐渐把基本的事实弄得更加明白,即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总是一种文化的有关因素,而一种文化的体制从诞生起就由组成它的个人的固有特点所形成。无论人类行为的法则如何,这些法则必然过于一般化,不能适应特定时问或地点的实际。虽然古典经济学力求成为一门科学,从而独立于产生它的特定社会和政治环境,它却象边沁的法理学一样,标志着创建者务实的改革目的。1815年的和平给英国工业品在国内和国外市场上带来严重的不景气,从而使英国地主和英国制造厂商之间利益的根本不一致表面化,而这种利益的不一致以往却一向为拿破仑战①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1766--1834),英国经济学家,牧簿.因发表《人口论》(1798年版)而著名。——译者758争的危机所掩盖。英国农业长期以来享有谷物关税保护下的市场,而英国商人和制造商却全都主张廉价粮食。技术优于任何其他国家的英国制造厂商,本身暂时不需要政府的支持。在那种情况下,自由贸易政策显然符合他们的利益,战争结束后的市场紧缩触发了一场争论,引起1832年的议会改革,并于1846年废除谷物法而达到顶点。结果便使英国成为近代第一个工业国家,它致力于推行不限制贸易的典型自由主义政策,国内扩大代议制政府,并委身干下述理想,即推动一切奉行开明政治并在国际分工中遵循民族自利的各国实行国际协调一致。李嘉图的经济学标志着那些争论年代的特点,他的学说就是在那些年里形成的。虽然古典经济学意在形成严格的逻辑体系,它事实上包含两种不同的观点,并表现在对经济社会非常不同的见解上。①这种对自然反映的两种不同概念,从一开始就包含在近代哲学之中。一方面是一种信念,认为自然秩序的固有性质是单纯的、和谐的和善良的;另一方面是另一种信念,认为自然秩序缺乏道德的属性,它的法则与公正、理性或人类福利无关。我们已经说过,甚至边沁的法理学也含有天赋权利的思想萌芽,与纯粹的自然主义或功利主义恰成对比;那是他从休谟的理论引伸出来并表示要遵循的。就李嘉图的经济学而论,存在他所谓的静态理论和动态理论之间的差别。从社会静态的观点看,经济学是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商品交换的理论,价格由市场自己的条件来确定,除由有关的个人作出选择外,不受任何其它力量的阻碍。一个经济社会被想像为由个别的生产者组成,各人把他的产品同其他生产者交换,每人以尽商能便宜的价格买进,以尽可能最好的价格卖出。可是从社会动态的观点来看,经济学是在生产者之间分配总产品的理①这种不一致在阿列维著《哲学激进主义的成长》(z西P Growth矿Philosophic砌批口凰聊)一书里曾加以发挥;特别是第三部分第l章.759论——有如李嘉图所说:“探讨在共同形成工业产品的各阶级之间确定分配该产品的法则。力这部分经济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地租、利润和工资的理论;这些就是工业品必然被分成的主要收入种类。从这种观点看,经济社会不是由各个人而是由各阶级组成的。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差别事实上是非常大的。一个不受一切垄断因素限制的自由市场,至少从长期看,被认为能一样地为所有人服务,因而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按亚当?斯密所说的“天赋自由的简单原则力,市场的作用不断趋于产生低廉而又足以维持业务还可以获得对付出的努力给予适当报酬的价格。简言之,完全的交换自由自动地产生利益的自然协调,只需要听其自然发展,以便对每个人产生环境所允许的那么多的经济利益。可是,当人们考虑分配的法则时,情景却大不一样。这些法则不仅按经济阶级的体系起作用,任何个人在这一体系中的命运大抵是由经济力量分配给他的阶级的财富比例所决定,而且象李嘉图认为的那样,这些法则使得下述事实在逻辑上不可避免:即每个阶级的利益一般说必定总是同其他阶级的利益相冲突。从这个观点出发,经济社会的典型状况必然是阶级冲突的社会。而且,李嘉图期待动态法则将发展中的经济引往的方向,并不是走向自然的利益协调。 。以上两种观点的第一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依据;即假定在自由市场上,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它的必要劳动量所决定。按照李嘉图的看法,这个理论或许可能在实际市场上发生的眼花缭乱的各种价格后面提供一项绝对的经济标准。按照他的设想,一般地说,价格将随短期的供需条件围绕着价值波动。正如李嘉图遗憾地承认那样,这项目的并没有达到,因为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循环的:价格本身是确切衡量商品劳动量的唯一尺度。但是这类严格的自然760主义含义,与通常赋予劳动价值论的含义却大不相同。洛克从伦理的意义上应用它,使得财产权成为正当合法;当一个人将劳动“掺入刀到他生产的商品里,这人就获得了财产权。而亚当‘斯密却应用这个理论发挥“自然”价格的概念,这在他看来一般是公平的价格。因为假如按照生产商品的劳动量进行交换,一般似乎可以认为买方和卖方必然投入和拿到等量的价值(暂时性的脱离常轨可以略而不计)。整个说来,每一个人得到等于他支出的劳动量的价值,结果他便会保有他所生产的全部价值。因此,完善的自由交换就会产生一种“自然力公平的制度。毫无疑问,劳动价值论之所以为李嘉图的门徒如J.R.麦克库洛赫①所接受,不是因为它可以用于经济学,而是因为它为自由贸易提供了伦理上的依据,并为反对以立法造成的“人为”障碍提供了论据。人的动机的自由发挥全部从利己出发,是对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和对所有成员都公平的实际可行的办法。象李嘉图自己解释亚当?斯密的名言“看不见的手力时所说的那样:“追求个人利益极妙地同整体的普遍利益联系在一起了。力可是,这种说法并不是功利主义的,它与边沁在法理学里运用的快乐和痛苦的说法大相径庭。按照边沁的看法,功利确实要求所有人的利益和最大幸福协调,但那样一种状况并不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它只能通过立法产生,对于法理学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快乐除了提供价值标准外,还可用于控制人的行为。而且,边沁一贯拒绝把自由权作为法律的客体,因为法律的存在专门是为了强迫人们去做自己不自愿做的事情。从边沁的观点看,社会的协调只能借立法的强制产生,而经济学者的观点则认为,经济利益的协调产生于缺乏立法。对功利主义者来说,毫无疑问,边沁的态度更①麦克库洛赫(J.R.MacCulloch,1789--1864),苏格兰经济学家、统计学家,主张自由贸易,但主要贡献在统计学和经济史方面.——译者761加一贯;虽然也许是为了力求废除关税,经济学家的说法则更具有说服力。因为正如边沁所认为的,虽然强制总是坏事,但它是必不可少的坏事, 它的运用极限是由它防止更大的坏事的力量所确定的。以功利主义的理由去反驳对贸易的特定限制,这自然是可以的,但是用某种立法来管理它,这是不可避免的,而功利的原则,假定它利多害少,可以作为对贸易进行任何数量的“干涉”辩护。可是放任主义经常辩解说,任何法律控制的内在本质会使交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