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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38

作者:乔治·萨拜因 字数:9378 更新:2023-10-08 22:21:29

过重的税收负担,没有财富的大量集中,而有一个不太强有力的贵族阶层——都铎王朝的完美典型——并由一个国王领导,这个国王在国土之内拥有大量的资源、强大的君权并推行一项向外扩张的强有力的政策。在他看来,这并不含有专制主义的意思。詹姆士决心坚持他的君权,断然不理培根采取好政策的主张,他打算抛开议会进行统治的企图是与培根的劝告背道而驰的。从培根的观点来看,没有比强行从国王权利和议会权利之间进行选择更不明智的了。在詹姆士和习惯法法庭法官之间的争执中,培根由于他所处的官方立场不得不采取偏袒态度,但他对强大君权的信念是真诚的。国王把自己看成是正义的泉源,而把法官看作是他的大臣,因此当触及到他的特权的案件时,他要求有权向他们发出指示,宣布决定无效,或者把案件从法庭撤出,转到特别委员会中去。培根在他的著名的论文《论司法制度》中,和詹姆士一样,强调法庭和君权问题上要持明确的态度,处理得体;法官应该是狮子,但他们是“国王宝座下的狮子刀。这篇论文似乎转弯抹角地谈到柯克的问题,毫无疑问,培根认为柯克是属于坏法官的类型。爱德华?柯克爵士带头反对詹姆士力求扩大君权的人是大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柯克的全部政治理想的基础在于他对习惯法的推崇。他认为习惯法同时既是王国的基本法又是理论的化身。不过他的理性是指由律师公会所掌握的理性。习惯法是一种“秘诀力,而柯克颇为得意地自称是它的主要设计师。他记下了同詹姆士的一次谈话如下:国王接着说,他认为法律是基于理性的,他本人和其他人跟法官一样也都有理性。对此,我回答说,确实是这样,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509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主国的法律却并不熟悉。对于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货物或其他财物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的理性来决断的,而是按特定的推理和法律判决的。人们要懂得法律必须经过长时的学习并具有实践经验……对此,国王勃然大怒,并说,如此说来他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了。他说,这种说法构成了叛国罪。对此,我说,勃拉克顿说过:“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①在柯克看来,正是习惯法授予国王以权力,授予王国所有的法庭以审理权,也的确授予每一个英国人以符合其身分的权利和特权。因此习惯法现在是包含了当作宪法的全部内容,它既规定了政府的基本结构,又规定了臣民的基本权利。他当然认为这些基本的东西实质上是不可更改的。这种法律概念使柯克作出了他的最著名的限制王权的论断,“国王不能凭借禁令或命令宣布过去不构成违法的行为为违法,②这也是习惯法法庭谋求限制其他法庭的禁令的依据,也是柯克坚决反对詹姆士企图从法庭撤出案件并由他自己或特别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依据。最后,它使柯克有理由认为议会本身不能改变习惯法所体现的正义的基本原则。他对这些限制的性质并不很明确,但他却明确肯定了它们的存在。因此他就邦哈姆一案评论说:在我们的书中出现过,在许多案件里,习惯法将控制议会颁布的法令,有时并可判决这些法令完全无效,因为一旦议会的法令违反习惯法和理性,或与之抵触,或不可能执行,习惯法就会控制它,并判决这一法令无效。④这个观点虽然不免过于极端,但并非柯克所特有,这表明在十七世纪初叶持议会拥有主权的观点的人在英国律师中为数寥寥无几,同时也表明美国的复审计划是深深地植根千英国的法律传①《柯克的报告》,第12篇,65.②同上书,第12篇,75。③同上书?第8篇,118.510统之中的。柯克特别是一位习惯法的实践者,但撇开这一点不谈,他的基本信念非常类似托马斯?史密斯爵士和胡克的信念。象史密斯一样,他认为英国政府主要是由法庭所构成,其中以议会为主;无论对柯克还是对史密斯来说,议会主要不是立法机构,制定法律也不是政府存在的首要目的。他们三人都不认为有什么法律赖以制定的明白易懂的意义,虽然他们都会一致同意法律的特定条文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对柯克来说,法律是在王国境内土生土长的,对象胡克那样的哲学家来说,法律是宇宙的天生部分,但在实践中差别并不很大。法律把权利和责任、自由和义务公开或私下分配给每一个人;它规定正义的标准,人们据此去行动或受到限制,不论国王或臣民都受到同样的约束,国王的权利和臣民的权利并不相同,但两者在法律的范围之内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因此,尽管法律赞成许多权力,但它并不承认有最高权力,因为国王、议会以及若干习惯法法庭按照法律规定各享有不能废除的权力。没有一种权力可以成为所有别的权力的代表。因此,柯克之所以违抗詹姆士是由于他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保守派,甚至是个反动派。如果环境使他成为议会中的反对派,那就可能以同样的坚决态度来扮演这个角色。因为他代表了一种法律观念以及对政府的法律关系的观念,这种观念要比国王专制主义哲学更为古老,或者比议员们所追求的专制主义哲学更为古老。任何人摈弃人所熟知的和谐观念和采取至高无上的权力这个新的观点,这种情况只是在环境的压力下缓慢地发生的。早期反对查理一世建立个人政府的企图是从憎恶国王考制主义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专制主义表现为不经议会的批准而强迫征税,不经过法律程序而监禁臣民——但并不含有与议会主权理论相反的意思。甚至在1641年头几个月里,议会主要还是满足于限制运用特5ll权,废除特别法庭和保证它参预征税——总之,要剔除被认为是都铎王朝时代用以损坏古代完美性的累赘之物。作为实际措施,议会不得不要求未经它同意不得解散的权利。迄至1641年末,它被迫要求任命大臣和解除大臣职务以及要求控制王国内所有军事、民政和宗教事务的权力。这些要求都是革命的,因为这些要求与史密斯或柯克所了解的宪法习惯之间的差距要大于国王对自己的特权所作的广义解释。在英国和在法国一样,内战的压力产生了一个从理论上说是中央集权的政府,正如它曾意欲成立这样一个政府那样。不过,在英国,国家的合法领导权已转移到了代议制议会的手中。512第二十四章托马斯?霍布斯正是某些当地发生的事件促使议会的领导人要求行使既违反他们自己事先打定的主意也违反英国宪法传统的最高权力。在议会采取的措举上或在议员的思想上起重大作用的,并不是企求逻辑前后一致的愿望,也不是对欧洲政治学的演变具有哲学上的洞察力。可是,通常的力量——既有思想上的也有实际的力量~一却在起作用,其影响所及远远超出了当时当地发生的事件。造成由唯一的最高权力去支配中央集权政府这种演变趋势的社会和经济原因并不限于英国一地,正如这种最高权力主要在于制定并推行法律以显示自身的存在亦复如此。托马斯?史密斯爵士、胡克和科克等人的政治观点正在日益变得不合时代的要求,即使它们已成定论。在英国和法国发生的内战迫使政治思想多少要跟着这些事实前进。与此同时,欧洲在哲学和科学上的学术观点的巨大变化,也要求在政治理论方面作相应的剧烈变化。在英国内战爆发之前一百多年,马基雅维利就曾极其明确地指出这一事实:欧洲的政治不论就国家或个人而言,都主要是建立在武力和自私自利之上的,但他对这一事实却几乎没有加以阐明。在马基雅维利之后大约五十年,波丹在法国宗教战争进行当中从事写作,曾强调需要有一个最高权力来制定法律。这一主张应当看作是对国家作出的杰出贡献,但他并不曾使这个原则摆脱历史上宪制的古老偏见,也未能清楚地阐明其含义。在内战伊始之际,格劳秀斯通过把自然法的理论同由于对数学的日益尊崇而产生的科学概念联系起来,但格劳秀514斯是否正确领悟了新科学的意义仍然是个问题。所有这些欧洲思想的倾向都交相融会在托马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在1640年至1651年写成的一系列著作中得到了发挥①。霍布斯是因内战频频而从事政治著作写作的,旨在借以对国王一方施加影响。这些著作意在支持专制的政府,而按霍布斯的意图,这指的是专制君主制;他个人的一切利益使他依附于保王派,他还由衷地认为君主制是最稳定而有秩序的政府。不过,霍布斯的书在这方面可以施加的直接影响(它必然也是微乎其微的)是其所具长远价值的很小一部分。他主张的原则至少跟他要支持的斯图尔特王朝的意图和他要驳斥的革命派的意图同样是格格不入的,而与保王派和议会派对上述两派所持态度相比就更是大相径庭了。国王的亲信们也许深深感到霍布斯的好意跟克伦威尔的敌意一样的危险。克拉雷顿在驳斥《利维坦》时责备“他所主张的制度的邪恶原则”,这是同斯图尔特王朝深信合法性和当时流行的人民代表制理论相矛盾的。克拉雷顿认为这部著作是为了吹捧克伦威尔写的。这种说法并不符合实际情况,虽则霍布斯曾极力指出他的观点是跟任何一个事实上的政府不矛盾的。他的政治哲学涉及的范围太宽,以致不能收到很好的宣传效果,但其严密的逻辑却给全部后来的道德和政治思想史以影响。十九世纪以前,它的积极影响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因为当时他的思想是跟功利主义者的哲学激进主义和约翰?奥斯汀的主权论混在一起的。霍布斯就是这样服务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目的,尽管这位哲学家对这一事业本来①也许未经霍布斯的同意,他在1640年写成的分别名为《人的本性》(HumeNature)和《论政治团体》(De Corpore助胁记D)的两篇论文于1650年出版了{全集由F?董尼斯以《自然法和国家法的要素》(Elements∥Law Natural and Politic)~j题、据霍布斯的手稿子1889年出版;1928年出第=版。《论市民》(De c加)用拉丁文十1642年出版;1647年出第二版I 1651年出英文版。《利维坦》(Leviathan),1651午出版。515就不抱多少I司情心。 。 ’h , .、 ’科学唯物主义因此,为君主专制制度辩护就是他实际有价值的政治哲学的极肤浅部分,尽管频繁的内战促使他进行思考和写作,但它们只能在很小的程度上说明他发表过的言论之重要性。霍布斯实际上是第一个试图把政治理论同彻底的近代思想体系密切关联起来的近代伟大哲学家,他努力按照科学的原理使这一体系广袤到足以说明自然界的一切事物,包括个人和社会两方面的人类行为在内。这种想法显然使他的思想远远越出了非经常性或争论性的文献范围。也不可完全凭他的结论的正确性来评判霍布斯,因为构成他思想的正确科学方法的那些东西也还是他那个时代的思想,而且也早已过时了。但事实依然是,他有某种只能称之为政治科学的东西,而这乃是他对自然界的整体观念的主要部分,并以极大的明确性坚持到底。因此,他对那些试图驳斥他的思想家来说,也是受益不浅的。霍布斯的哲学可以诠释培根说过的一句话:“真理从错误中比从混乱中更易于脱颖而出。力由于这种明确性,同样也由于文风的泼辣,霍布斯也许是各族英国人民抚育出的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家。政治理论不过是他打算根据科学原理构成的一套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这个体系可以称之为唯物主义。尽管他晚年才从事数学和物理学的研究,但他至少领悟到新的自然科学所要达到的目标。正如伽利略所说,这是“一个从老课题产生出来的新科学∞,即指运动。它提出了具有革命性的思想:物质世界纯粹是机械的世界,其中发生的一切都可以通过物体彼此间相应的位移以几何学般的精确程度加以解释。科学在这个原理上取得的伟大胜利——牛顿的行星运动学说——还有待于将来,但霍布斯却掌握了这一516原理并使之成为他的体系的中心。他认为,归根到底,每一事物都是运动,而各种各样的自然过程必须通过分析复杂的现象深入到它们潜在的运动中去加以解释。或者,如霍布斯所倾向于认为的那样,它启始于物体的最简单的运动——仅仅是位置的变换——然后继续变为更复杂的运动,后者从表面上并看不出是运动,但都是可以从这种简单的开端逐步增强起来的。据此,他构思出由三部分组成的哲学体系:第一部分涉及物体,包括现在称为的几何学和力学或物理学;第二部分是生理学和各个人的心理学;第三部分包括所有最复杂的物体,即称为社会或国家的“人造”体。在这一大胆的设计中,理论上并没有超出最初发现的运动规律的任何新的力量或原理,而只有机械地造成的种种复杂运动。所有这一切都是从几何学和力学派生出来的。因此,霍布斯的哲学是一种把心理学和政治学比作精密自然科学的计划。所有知识完全是同一类型的,而力学则提供了范例。注意到这一点很重要,即霍布斯认为这一体系是可以用该方法证明的,因为同一方法已用于该体系涉及心理学和政治学的部分。可是,有关证据却不是以经验为根据的。他也不认为他的结沦是通前系统观察的结果。他无疑认为他的证据和结论是可靠的,因而往往引用事实加以说明,但这种引证不过是一些实例而不是归纳推理。十七世纪的所有学科都让几何学给迷住了,霍布斯的哲学也不例外。对霍布斯来说,好的方法意味着把看来在几何学方面取得的最高成就的思想方式搬到其他学科中来;在这一点上他跟格劳秀斯或笛卡尔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几何学的奥秘在于,它首先取最简单的事物,而向比较复杂的问题推进时,则只运用其前此业已证明的东西。这样,它就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之上,因为它并不遇事信以为真,而是每走一步都为前一步骤所保证,一直可以追溯到该结构据以开始的自明之理。霍布斯就是这样构思他的体系517的。所以,它的结构是金字塔式的。运动是自然界中遍布一切的事实。人的行为,包括感官、感觉和思想,无不是一种运动方式。而社会行为——统治艺术建立于其上——则不过是人的行为一种特殊情况,即由人们涉及彼此之间的关系而采取行动时所引起的。因此,政治学这门科学是建立在心理学上的,而其方法则是演绎法。霍布斯打算表明的并不是实际政治而是必然可以论证的政,治,以便成功地控制住人,因为人的动机乃是机器似的人的动机。无庸赘言,霍布斯实际上并未能实现他体系的这一理想,因为这是办不到的。这理想所凭借的是,把逻辑或数学知识同以经验为依据的或实际的知识混同起来——这是莱布尼兹以前哲学上存在的普通现象——因而认识不到从几何学到物理学的直线推进是根本不可能的。是否能使心理学成为物理学又是另一个问题,但霍布斯在从运动的定律中实际上推演出感官、感情和人的行为等方面并未获得成功,这是确定无疑的。他的贡献在于,他在从事心理学研究时提出了一个新的起点。他实质上是给人的一般行为提出了一条原则或原理,并通过指明该原则在具体条件下所起作用而从中引出特殊的实例。他是运用这种方法从心理学推进到政治学的。一旦他开始运用心理学,他是忠于自己的计划的。他提出了人性是受一种简单的基本规律所支配的说法,并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了这一规律在各种社会集团的特殊情况中所起的作用。这种方法基本上是演绎法。唯物主义和自然法尽管这一传统方法跟格劳秀斯用以使法学近代化的方法相一致,霍布斯得出的结论却跟格劳秀斯的结论大不相同。格劳秀斯把自然法从与神学结成古老联盟的情况下解放出来,认为甚至可以假定不要上帝,但他却从未想到自然界机械化的问题。对格劳518秀斯以及整个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对自然法的运用来说,自然法依旧是一种具有目的性的而不是机械的原则。斯宾诺莎继霍布斯之后作了唯一带决定性的努力,使伦理学和宗教都同精确的自然科学一致起来,但远未取得完满的成功,而且无论怎么说,他的影响在十九世纪初叶以前是微不足道的。自然法始终具有双重含义。在物理学和天文学方面,它意为象牛顿的运动定律那样的力学原则,而在伦理学和法学方面它则意为一种直觉到的公正规则,即一种卓越的价值准则,通过这一价值准则可以判断成文法或实际的道德措举的价值。可是象霍布斯那样的哲学,却使得公正或公道在任何意义上都是绝对无法理解的。而自然界和人性对他来说,不过是一些原因和结果的系列而已。在霍布斯的方法和自然法理论的方法之间表面上还多少有如下相似之处:二者都声称它们的基本原则均源出于人性并由此而推断出某些为法律和政府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可是,二者依存于人性的含义却不大相同。就典型的自然法理论而言,这种依存关系从广义上说是亚里士多德派的,这就是说,自然法所陈述的是人道而文明的社会所具有的基本道德条件。因此,这些条件就是要接近的目标,它们对成文法和人的行为从伦理上施加一种调整性的控制。另一方面,对霍布斯来说,控制人的生活的并不是结果而是原因,即人这种动物的心理机能。由这样的一些动物生活在一起而产生的社会乃是他们彼此之间相互作用与反作用的结果。而在他们之间形成稳定联合的条件并不是公正和公平交易或什么道德规范,而不过是一些势必引起一种普遍进行协作的行为。从逻辑上说,这就是霍布斯赋予自然法的全部含义。但不能说他始终坚持这一观点。要做到这一点也许是人力所不能及的。但是,总而言之,他的体系却是第一次把政治哲学作为科学知识的机械实体一部分加以对待的真诚尝试。519毫无疑问,要是霍布斯象比他较为从经验出发的后继者休谟和边沁那样完全摒弃自然法,他的事情就会好办得多。他便可以从把人性径直作为事实这一点出发,对他可能已看到的合乎人性的任何品质或者甚至是理想的目标,要求通过观察来保证。但是,这条路线会与十七世纪认为的好的科学方法背道而驰。因为,一套演绎推理的体系必须具有种种假定,而任何一个假定除非是不证自明的,就毫无证据可言。结果,霍布斯不但保留了自然法,而且在他的政治理论中还赋予自然法以重要地位。他按照他自己的心理学诸原则倾全力以阐释这些法则,但必须承认,与此同时,他还保留着谈起来似乎他所说的自然法倒有点象是别人说过的意思这种偶而有利之处。其实,这两种说法是截然不同的。对霍布斯而言,自然法是真正意指一套规贝Ⅱ,一个典型的有理性的人要是完全意识到他在其中行动的全部环境而不受一时冲动和偏见的影响,他是会按照这套规则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既然他认为人们大体上的确是按此行事的,那么,自然法所阐明的便是一些假设的条件,而人由于他们的基本特性,也就容许在这些条件上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政府。自然法并不阐明价值,而是在因果关系上和合理性上决定可以在法律和道德的体系中给予价值以何种东西。自我保护的本能因之,霍布斯的首要问题乃是阐明人的行为的法则,并系统地陈述一个稳定社会可以在其上建立的种种条件。按照他的唯物主义的原则,实体总是存在于物体的运动之中,通过感觉器官传到中枢神经系统,在那里作为感觉“出现力。然而,他进一步认为,这种传递运动总是帮助或妨碍“充满活力的运动刀,其器官他以为是心脏而不是头脑。随着这种充满活力运动的加剧或受抑,便出现两种基本类型的感觉:欲望和反感。第一种感觉是一种朝着有利于那520个生机勃勃的过程前进所作的“努力”,而第二种感觉则从具有相反的效果中引退。霍布斯从这些进或退的基本反应中继续不断地推演出种种更加复杂或大不相同的情感或动机。这些情感或动机取决于刺激物对其所产生的反应的关系。由于明显的原因,情感依其是欲望或反感的形式总是成双成对的。。因之,具有吸引力的东西一般是受喜爱的,而引起反感的东西则遭到憎恨;取得其一可产生欢乐,而经受另一则引起忧伤;一则产生希望而另一则产生绝望的前景。其他相应的结合则生出恐惧或勇气、忿怒或善心等等。通过这种简单的心理设计,霍布斯认为他可以推演出人们所经历的全部情感。所有称之为“精神上∞愉快和痛苦的东西是比.较复杂的,但它们在原则上并无差异。人的意志并不要求给予特殊的对待,因为每一种情感都是对刺激物作出反应的一种形式或对外界客观事物作出的一种积极反响;意志不过是“最后的欲望”而已。霍布斯哲学的新要素不在于它所暗示的关于人的自私性的可笑假定,因为在这方面他同马基雅维利并无差别。其新颖之处倒在于他试图使利己主义成为说明行为的科学根据的心理学理论。对这一动机论的细节虽然无须加以强调,但注意到其阐释原则却是很重要的。首先,推论的方式是演绎的而不是以经验为依据的。霍布斯并未把他通过观察人性所发现的感觉和动机依次编目,而是表明在各种复杂情况下可能作出的反应。这是根据这一假定进行的:所有的人类动机都是由据认为每一种刺激物所产生的基本引力或反引力所引起的。其次,他的理论在许多重要方面不同于后来由英国十八世纪心理学家们所阐发的苦乐动机论。诚然,所有源于欲望的情感一般都是令人愉快的,而出自憎恶的情感则是令人不快的。但快乐本身可求或痛苦可免之说却不是霍布斯的理论。共论据不是乐或苦而是刺激与反应。有机体总是以某种52l形式作出反应,因此对积极的行为是无须特别说明的。第三,因此,霍布斯关于价值的理沦跟后来的功利主义者的理论迥然不同,后者认为价值必须以单位快乐来衡量。而对霍布斯来说,价值的基本心理事实是,每一次刺激对生命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要是其效果是有利的,那么,有机体就会作出适当的反应,以继续获得有利的影响;要是效果不佳,有机体便退避三舍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以避免有害的影响。左右一切行为的规则是,生物总是本能地处于保持或增强其生命力的状态。一句话,支配一切行为的心理原则乃是自我保护,而自我保护就是个体的生物存在之延续。导致这一目标的就是善,而产生相反效果的便是恶。自我保护并不象以往所想象的那样是简单一时的事情,这对霍布斯来说当然是显而易见的。生活没有留下喘息的余地或悠闲的时间可以用来一劳永逸地达到这个目的,而是一种无休止地追求继续生存下去的方法。何况,保障安全的方法又是不可靠的,因为任何有节制的要求都不能限制生存竞争。要求保障安全这个人性的真正基本需要,从一切实际的目的角度来说,是跟对权力的要求不可分的。要求掌权是获取未来的明显好处的现成手段,因为每一种程度的安全还要求获得进一步的保障。.我认为全人类具有一种普遍的倾向,即一种至死方休、永不停息地追求权力的欲望。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总是因为人希望获得比他业已获得的还要多得多的欢乐,或者是因为他不满足于拥有比较适度的权力,而是因为他不能确保在不获取更多的权力情况下能很好地保住他目前已拥有的权力和手段。①因此,显而易见,对安全的适当需求便等于是对各种权力的无止境的需求,即无论是对财富、地位、名望或荣誉的需求,所有这一切可以防御最终必然要降临到所有人头上的不可避免的灾难。这种手①‘利维坦,,第ll章.522段可以是有形的——霍布斯称之为“收益”——或者是无形的——霍布斯称之为“光荣力——但却具有同样的价值。从这一人的动机说出发,霍布斯必然接着要对处于社会之外的人的状态加以描述。每一个人都仅为涉及其安全或权力的种种考虑所驱使,而另一些人则只有当这一点受到影响时对他才具有重要性。既然各个人在体力和智力上大致相等,那就没有人可以说是安全的,而只要没有政权来调节他们的行为,他们便处于“人人相互酣战刀的状态。而这种状态是与任何一种类型的文明不相容的:因为没有工业、航运、耕耘土地,建筑、艺术和文学,人的生活便是“孤独、贫困、可憎、野蛮和暂短∞的。同样,也无所谓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非正义,因为生活的准绳是“谁能猎取什么便只能占有什么;谁能保住它多久,便占有多"。显然,霍布斯认为野蛮人的生活是真正接近于这种状态的。但是,这种描述的历史准确性对他并无关紧要,因为他的用意不在于历史而在于分析。合理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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