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正如甚至上帝也不能使二乘二不等于四一样,他也不能使本来是邪恶的东西得不邪恶。由此可见,自然法比数学并无任何武断之处。正确思想的命令乃是任何人类本性和事物本质所含有的必然因素。意志可以作为一个因素渗入这种状态,但是上帝或人的独断专行却不能创造出自然法的强制性。在提到旧约的权威时,格劳秀斯小心翼翼地把上帝颁发给作为选民的犹太人因而只借助于神旨的命令与为合理的人类关系所提出的证据连同其他重要文献区分开来。这就再也没有什么比这可以更清楚地表明他所持独立于隐含在加尔文主义中主权神授这一体系的态度了。道德原理与论证这个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其无比重要性并不在于格劳秀斯所赋予的内容,因为在这方面他不过是步古代法学家古老的后尘。真诚、实质上的公正无私以及对协议的认可一直是一切时代赋予自然根源的准则。其重要性在于治学的方法。它提供了一种合理的方法,这在十七世纪可以说是科学的方法,以便得出一组成为政治安排和成文法条款的基础的命题。从根本上说,它同古代的自然法说法一样,是诉诸于理性的,但它赋予理性的含义之精确则是古代自然法学说所不能企及的。格劳秀斯经常提到数学,这是意味深长的。某些自然法中的命题,比如二乘二等于四这一命题,乃是自明之理。这一类命题为其本身的明确性、简单易懂和不证自明等特征所保证。这些命题一经准确理解并清楚表述,任何有理性的人都不能怀疑。它们成为合理洞察现实世界基本性质的要素。一①见上书第1卷第l章,第10节,5;引自“绪论x第11节。在格劳秀斯以前育蝗作者也发表了少数具有同样内宙的见船;参见祁克的。阿尔色修斯f々,(1913年版)?第74页注45.482旦掌握了这些命题,便可形成若干原则;根据这些原则进行系统的推理,便能建立起一整套有关原理的合理体系。这种方法就是几何学的演证程序,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正是格劳秀斯留下的好品质。他象数学家那祥,特别声称他不打算考虑每一桩个别的事实。简言之,按他对问题的理解,他为法律要做的事就好比数学上正在顺利进行着的事或伽利略为物理学在做的事。我把验征涉及自然法的事物归结为某些基本概念作为我关注之事,这些概念是理所当然的,以致没有人能否认它们而免于违犯他自己。因为,只要你严格加以注意,那个法律的诸原则本身就是一清二楚的,几乎象我们通过外部感官察觉到的那些事物一样的明显④。|}1于普遍流行这种好方法的思想,十七世纪便成为法学和政治学的“论证”体系的时代,目的在于使一切科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尽可能地成为一种类似人们认为可以证明几何学的确实性的形态。在继格劳秀斯之后一代英国哲学家当中,托马斯’霍布斯是最坚定地遵循这种方法的。在荷兰,斯宾诺莎⑧以几何学的证实方法陈述伦理学,还附带提出了许多原理、定律、注释和推沦。他的“政治论文*虽未采用这种方法,但伍其论证的步骤上却是同样严格的。塞缪尔?普芬道夫在他论自然法与国际法④的极系统的论文中,开始对格劳秀斯的意见表示异议,认为道德和数学的确定性是不能划等号的。这种论证的范例也不限于法学①伽科略(Galileo,1564—1642),意大利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译者②参见《绪论*,第39节。⑧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1677),荷兰唯物主义哲学家,唯理论的认识论者主要代表之一,“坚持从世界本身说明世界’’(恩格斯语)。——译者④《自然法和国际法》(DP jure natu,rae Pf gentium),隆德,1672年版;巴兹尔?肯尼特英译,伦敦,1710年版。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1632—1694),德国法学家,以研究自然法与国际法著称.——译者。483和政治学。它延及社会研究的各个分支,产生出流行于整个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自然宗教和理性伦理学的体系。最后,它产生出自然经济的体系,作为经济学继续传之于十九世纪。要过分夸大这些概念在社会研究的近代早期的发展中的重要性是不可能的。人们到处认为,自然法体系为探讨社会学科提供了可靠的科学方法并对社会实践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方针。这种方法之所以赢得威信,其原因主要在于:人们认为它与伽利略到牛顿①这段时间在自然科学方面取得辉煌进步所运用的方法是平行的。人们从而认为这些方法是靠业已在几何学方面很好加以运用过的方法。继格劳秀斯写作之后不几年,笛卡儿②在t方法论》一书中提出了关于方法的经典哲学论述:把每一问题分解为最简单的部分;只以最小的步伐前进,以便使每前进一步都是明显而无可非议的;对任何并不十分明确而又显著的事物都不要信以为真。显然,笛卡儿认为,自己不过是在推广他用以发现解析几何学的方法而已。而散见于关于新力学的对话中由象伽利略那样伟大实验科学家所作的方法论,实质上也往往具有同样影响。十七世纪并不象现在这样,在数学和进行实验与观察的物理学之间尚未划出一条精确的界线,这也许是因为力学所须实验数据并不很多,而数学方面的材料却是大量的。这种方法之所以普遍给学者们特别是对法学与政治学的研究工作者留下深刻印象,倒并不是由于他们象物理学家那样想应用数学于本学科,而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该方法的分析方法、简单易懂和不证自明等逻辑上的优点看来可以同样运用于所有的课题。此外,这些优点对权威来说是一副完美的溶解剂,同时又不过是通常的一 ,①~(Isaac Newton,1642--1727),英国物理学家,牛顿运动定律的创立者。——译者②笛卡儿(Ren6 Descartes,1.596--1650),法国哲学家、物理学家、数学家,解析几何刨始人。——译者484信念。早期唯理论者诉诸于理性,其矛头是直指教条主义和盲目尾随传统观念的。推理技巧本身的进一步发展逐渐暴露出自然法体系中固有的含糊不清的弱点,这是指对“真实力一词的双重用法:有时意指一个结论对其前提的依存关系,有时又意指所涉及的实际存在的事物或事件。这种拘泥于形式的推理方法到时便导致理性的真实和实际材料之间的对立,但在早期唯理论者当中,无论是在科学还是法学方面,诉诸理性并无意排除观察和搜集事实。他们认为,理性本身为自明的原则和必要的推理提供了不可动摇的结构,但在这一体系中理所当然地承认必须通过观察才能获得以经验为依据的大量事实。据此,格劳秀斯从不怀疑,法律大多是出自他称作的“自由意志力,即是由人制订的,从而完全可以加以更改而不违犯理性。然而,某些关系仍属“必要力,既不是意志也不是权威所能改变的。这些关系固然给修改成文法留有相当大的回旋余地,但它们肯定要排除某些方式的组合。就自然法和成文法而论,某些类似这样的看法是为当时所普遍接受的。看一看孟德斯鸠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场白就可以看出,一百多年以后这仍然是一种常见的观点。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④。自然法理论的实际用途主要取决于如下事实,即它把一种规范性的要素引入了法学和政治学,也就是一大堆诸如公正、真诚和公平对待等超验的价值,通过这些价值标准才能判定成文法的执行是好还是坏。因此,这乃是往后把法律道德化所作一切努力的先①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提倡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所著*论法的精神*,旧译为《法意*。——译者②中译文引自孟德斯鸠t论法的精神*(上册),第1卷,第l章,第1页。张雁深译,1982年,商务版。——译者485例,诸如鲁道夫?施塔姆勒①关于“公正∞的法律论,甚至是耶林④和边沁的有关功利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些理论尽管原则上摈弃了自然法,但仍然保留一些自然法的要素。从广义上说,象十七世纪大多数科学观点一样,这种法学的整个观点是柏拉图式的:格劳秀斯的《绪论》含有柏拉图主义是明白无误的。自然法是一种象完美的几何图形一般的样板或模式的“理念刀,存在物与之近似,但其确实性却并不符合于事实。因此,按常规ius gentium可以重新定义为国际法,因为常规最多只是合理事物的象征,而且未必是非常好的象征⑨。据认为,合理的事物是确定了自己的价值标准的,统治者应使成文法与之相一致。这是一项标准的好做法,可用以反对习惯或传统做法的屡见不鲜的不合理性。诉诸理性和自然法,除已提及的事实上真实和逻辑上含义之间的混淆之外,也必然包括另一可能含混不清之处。这就是逻辑的必然和道德的必然之间的混淆。自然法体系总是认为,其不证自明的命题至少在某些场合是具有规范性的,树立了不仅是什么而且应当是什么的理想标准。可是,几何学原理的必然性和法律应当公正的必然性是非常明显的两种不同的必然性,因为后者涉及到实现人类的目的和宗旨。正如格劳秀斯所说,即使下述情况是真实的,即公正在于自然法与作为人性基础的种种原则相一致,后者也是一大堆极其复杂而又变动不居的事实。-这样,关于任何价值都系永久有效这个命题就仍旧远远不是不证自明的。自然法体系对价值在自然界中是否占有地位这个问题倾向干预先作出判①鲁道夫?施塔姆勒(Rud01f Stammler,1856—1938),德国法学家。新康德法学派代表之一,断言不是经济决定法,而是相反。——译者.. ②Jtll:~(Rudolf yon Jhering,1818—1892),德国法学家,鼓吹“强权即公理一,其反动学说为纳粹德国所采用。——译者参见*格势秀斯把法律分成自然法和塞毒法》(即成文法),前引书第1册,第l章,第10--17节。486断。在十七世纪试图严肃对待这一问题的哲学家唯有斯宾诺莎。他的伦理学打算同样论及目的以及数学与物理学,但也不能说他在词语的使用上避免了双重意义。在政治理论方面,他试图始终把权利归于自然的力量,从而表明:从长远来看,强有力的政府必然是好的政府。在这里,他又一次难以完成他承担的全部工作。霍布斯也有一套超验的价值在其中不占居地位的形而上学体系,而他想把他的唯物主义同当时流行的自然法含义一致起来所作的努力,除了证明这种术语到了十七世纪中叶已经具有强制性而外,什么也证明不了。所有他的最重要的结论都为边沁主义者接了过去,这些人原则上是不承认自然法的。对自然法作出批判性分析并识别出其中所含的双重意义,这是大卫-休谟大约在十八世纪中叶所做的工作。契约与个人同意赋予政治学中自然法体系以一致性的并非其原则之不证自明,而是出于这种情况,即在对坚持什么是重要的问题上暂时取得普遍的协议。对几乎所有的思想家来说,看来不证自明的公理是,一项义务要真正具有约束力,就必须由参与各方自由地来承担。鉴于人类本性,这种经过明智考虑的选择可能是不可避免的,但冲动是内心上的,是从人自身的利害关系和动机涌出的。归根到底,义务不能用武力强加,而总是自愿承担的。正是这一信念使得一切义务都以诺言的名义出现;一个人对自己所作的诺言理应可以信守,因为是他本人以自己的行动提出该项义务的。至于谈到一个人对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所负义务这个较大的问题,除非归因于所作诺言,是没有什么合理的方式可以想象出义务来的。正如康德后来所说,这样一种契约是历史上的还是方法论上的虚构,这是无关紧要的;不论在哪一种情况下,一切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必须认487为是自愿承担的。普芬道夫的一句话(同样的话可以在许多作家的作品中找到)可以说明这一点:总之,要把一群人或许多人结成一人,使之可以采取大体上一致的行动并拥有某些权利,以别于个别的成员,ifii~样一些权利又不是个别成员可以在脱离其余的人的情况下分别获得的;要做到这一点,这批人就必须首先通过契约把他们的意志和权力统一起来;否则又怎么竟然能把许多生而平等的人联合在一起哩,这是不可理解的①。因此,一项基于自然法的政治理论必然含有两种必要因素:社会或政府或二者由以产生的契约和存在于契约之外的自然状态。后者适用于两种重要情况:私人彼此之间的关系和主权国家之问的关系。这两种缔约各方达成的协议便分别产生出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与国际法都是由契约产生的;二者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它们都是自愿承担的。有关契约的形式和性质的理论可以多种多样,不一而足。统治全靠统治者和臣民之间的一纸契约,这是暗含于封建主对其属国的关系的观念,而这种观念比近代自然法理论要古老得多。这一较古老的观念把臣民或社会描写成法人团体。随着自然法理论的发展,人民有缔结契约的法定资格就必须得到阐释,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最简单的阐释是认为有两种契约,一是通过缔结这一契约产生社会本身并对其成员相互间具有约束力,另一是如此形成的社会及其行施管理的官吏之间缔结的契约。通过这种方式,契约观念便成为涉及一切形式的义务和一切形式的社会团体的普遍有效理论。这就是阿尔色修斯创立并为普芬道夫所继承的理论形式②。英国作者迄未发展这一理论:霍布斯为了贯彻自己的意向不提政府缔约的问题,洛克虽然利用了两种形式的契约,但不屑把它们明确区别开来。这也许是因为自然法里、“格劳秀斯把法律分成自然法和意志法》,第6册,第2章,第7节(肯尼特的犬坪午,②N I-,第7册,第2章,第7--8节。488在英国的法学方面从未起到它在欧洲大陆所起的作用。契约论一般无须用来作为限制政府权力或为反抗作辩护的手段,尽管它当然往往是这样加以使用的。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曲解或歪曲了这一理论,以为它是为专制权作辩护的工具。阿尔色修斯和洛克则用以捍卫这一论点:政治权力必须受到限制。而洛克则用这一论点为成功的革命辩护。也许大多数作者同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一样采取了一条中间路线,即强调在道义上对统治者的限制而不为反抗进行辩护。这一理论真正强调的是,法律和政府均属一般的道德范畴,它们不仅是力量的显示而且可以适当地受到伦理评判。总之,这一理论一般倾向于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契约的义务是否真正具有最明显的道德真实性,这个问题在政治理论上早已无关紧要。必须予以阐明的是,在十七世纪为何有那么多的人——大都是一些最开明的人士——认为这一理论是不证自明的。也许这样的情况是本世纪前一百年或后一百年都未发生过的:如此自觉地与往事决裂,如此坚决地努力从过去的习惯和传统的影响下解放出来。十七世纪的思想家都意识到不受欢迎的习惯之怪诞不稽、单凭继承得来的地位之无意义以及缺乏才智的力量之粗野,而这种意识是自古代希腊哲学以来所未有的。共同的一致意见是,人类幸福的契机要凭开明的头脑去求得,而开明的大敌看来是盲目接受那种除仅因其存在而别无更好凭据的事物。在数学物理学方面无可非议地取得了使本世纪成为近代学术上最杰出时代的成就,对于抱有这一自信心理的人来说,似乎一切可以从最低点开始创建,只要以理性作为向导就行了。远在近代科学取得任何一项可观的成就之前,正如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一些比较开明的人士就已经意识到知识就是力量。此外,十七世纪哲学第一次成为中产阶级的哲学,而中产阶级在当时是赞成自由主义、世界主义、启蒙运动和个人主义的。489怀着这些先入之见来观察世界并深信一切必须从不证自明的事物开始,近代哲学便找不到比人的个性更扎实可靠的东西了。单个的人,他的兴趣、事业、追求幸福和迁升的愿望,尤其是他的理智,看来这些乃是他成功地运用自己所有其他技能的条件,而所有这一切则似乎是一个稳定的社会必须赖以建立的基础。传统的悬殊地位看来已经开始保不住了。人不是作为一个教士或士兵,一个行会或等级的成员,而是作为一个赤裸裸的人,一个“无主”的人,这看来倒是可靠的事实。业已有可能设想出一种心理学,它可以揭示隐藏在人心中的行为动机。他必然具有某种不变的特性,即具有这一类东西所特有的某种天赋力量;就构成物质世界的物体而论,当时已首先有可能对这种特性加以精确阐明了。如果这种说法可靠,那么,人的性格上那种局部的、暂时的和个别的怪癖便可以用这是从一种整个说来保持不变的准则派生出的偏向来说明了。如果人性具有这样一种不可改变的核心,那就可以肯定,必须具备某些最低限度的条件,以使人在社会团体中的稳固结合成为可能,从而也就必然产生某些关于好行为和好政府的基本法,凡违犯这些法律的统治者是不能不受惩罚的。至于自然法、自然宗教和自然经济的哲学,则都是根源于十七世纪这些学术的和社会的设想。看来,有一种突出的事实需要特别加以说明。人作为单个的人也是公民或臣民。这一点自然法理论认为是可以从人的个性中推论出来的,它是确定无疑但并不是不证自明的。这种想象中的确定地位是意味深长的。在另一种情况下,人作为有组织的社会中一员可以扮演自明之理的角色,就象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大体上所做的那样,从而人作为单个的人也是派生物。就自然法而论,尤其是在霍布斯之后,要阐明的是所处地位的问题。社会是为了人两组成的,而不是人为了社会。正如肯特所说,必须始终把人490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手段来对待。个人在逻辑上和道义上都居于优先地位。就十七世纪的哲学而论,关系总是显得不及实体那么充实;人是实体,而社会则是关系。正足这种假定个人居于优先地位的思想成了自然法理论的最显著而又最持久的性质,也是近代理论有别于中世纪理论最明显的差异所在。尤其是经过霍布斯和洛克的发挥,这种理论成为社会理论的普遍特征,一直延至法国革命并在其后历久不衰。它在大卫?休谟摧毁了关于自然权利的方法论之后还长期作为边沁学派的一种暇定而继续存在下去。491第二十三章英国:准备国内战争英国在1640年国内战争爆发之前,敌对政治思想之间的界限并不象十六世纪末叶法国那样的分明。在法国,反抗的权利已与政治权力归于人民的古代思想明确地联系在一起,消极服从的天责已与国王神圣权利的理论明确地联系在一起,而波丹的《共和国》已相当接近在国王统治下统一于宪法的理论。在英国,这些思想还残留在这个具有中世纪传统的不发达国家之中,直至十七世纪最初的二十五年才发生内乱的严重威胁。都铎王朝实际上是专制的,但是他们的权力有赖于实力雄厚的中产阶级的默认,他们非常慎重而不敢疏远这个阶级。因此,没有一个派别肯认真以王权神授论来支持国王的专制,也没有任何派别为反抗的权利去寻求理论上的辩护。也没有任何派别被迫去思考由宪法规定的种种权力之间的分裂会产生的后果,例如国王和国会之间或国王和法庭之间的分裂。较为陈旧的看法,即在基本法范围内这些权力可以礼让与和谐的相处,这一点是仍然可以做到的,而不考虑其中任何一项权力是合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力。笼统地但也足够精确地规定了宪法中各部分所处地位的传统权利和极限,尚未达破裂的程度。莫尔的《乌托邦》进入十六世纪以来,在英国和在欧洲任何其他地方一样,所有的考虑比由基督教的宗教改革运动所引起的政治问题都要相形见绌。各式各样的教会的政治野心掩盖了严重的经济混乱,后者导致了近代贸易的兴起和古老经济的破坏。较古老的思想界493可以见之于宗教改革前的著作,如托马斯?莫尔爵士的政治讽刺作品‘乌托邦》①虽然在外表上模仿柏拉图的。理想国》,《乌托邦》实际上表现了作者厌恶贪得无厌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从国外以低价买进,然后以高价卖出力成为高尚的道德。这篇讽刺作品追求一种适用于任何时期经济失调的模式:作奸犯科盛行,达到了惊人的程度,于是处以相应严酷的刑法,但是严刑并不起作用,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犯罪是谋生唯一手段≯你除了使他们变成了贼然后加以惩罚之外沲有什么别的办法呢?∞由于战争停止了,训练成士兵的人都被扔进了社会,但不可能把他们都吸收到工业中去。一工业,特别是农业,甚至不能养活已经从事这一行业中的人,既然最能赚钱的羊毛需要把耕地变为牧场,剥夺了土地占有者农民,绵羊“消耗、摧毁并吞没了全部土地、房屋和城市,力而当农民正在挨饿,或者靠抢劫为生时,富人都“奇装异服,狂饮闹宴,穷奢极欲,放荡不羁。刀政府不去抨击这种社会弊端,反而在法律上玩弄卑鄙手段以从事横征暴敛并推行战争和征服的有害计划。但是,莫尔最尖锐的讽刺利箭却是专门针对国际间外交上背信弃义的行为的。然而,这种对企业经济的抨击,其真正动机是怀念过去,回到理想的但难以实现的合作共和国,因为它正在为新为经济所取代。莫尔关于从社会的角度看什么才是公正的观念是来源于糟拉图把社会分析为阶级合作的制度,但这种观念多半来源于中世纪社会理论中所假定的合法性,这样说也许更确l刃些。根据这种观点,在圣托马斯之后的任何时代,其潮流是,在一个由不同阶级所组成的①1516年初敝。一个不甚知名的关千合作共和国理想的咧子是托马斯?斯塔尔凯的*英格兰*(England),这是篇渡尔红衣主教和托马斯?勒普塞特之阔的对话,写于1536--1538年闾,第一次由早期英国圣经协会于1871年出版。见J.w?阿兰的。十六世纪政治思想’(1928年版)一书中睁“导手印共和胃”一亨,等134要?494社会里,各阶级都为公众利益而从事某种必要的工作,各自发挥适当的作用,取得应有的报酬而不侵犯他人的平等权利。在这样的设想中,个人企业实际上是没有地位的。也许一个英国的采邑可以形成一个经济单位,理想的道德单位,距离这一观念还不算太远。正如莫尔所理想的那样,社会的道德目标是要出好的公民,有才智的、在道德上能做到随心所欲而不逾距的人,要根除懒惰,供给所有的人以生活必需品而无须从事过多的劳动,要废止奢侈和浪费,缩小贫富差距,把贪得无厌和敲诈勒索行为减少到最低程度.总之要达到“思想自由,服饰相同”的完美境地。如果一种有价值的道德观念能具有同情心的话,那么在宗教战争即将开始,近代贸易扩大时出现的莫尔的思想正是这样。莫尔的思想,正如他一生中所作所为,表达了人道主义的合理性和坦率精神,而这种无视残酷事实的道德抱负却是徒劳无益的。甚至为突出社会和经济问题及其对人类的后果所作的努力,也在日益高涨的神学派系斗争和这种斗争所涉及的政治组织问题面前宣告失败。因此,《乌托邦*在当时的政治哲学中是一支比较孤立的、不重要的插曲。它表达了过了时的理想的垂死呻吟,而不是行将诞生的新时代的真正声音。胡克:英国的国教莫尔和十六世纪所有英国作家提出的合作共和国的概念成为十七世纪中叶出现的尖锐问题的发源地。在十六世纪末,这种陈旧的观念显然已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各派都倾向于依仗不可靠的妥协,但当实际上水火不相容的种种要求强行提出时,就只好放弃妥协。主要有两方面的压力。首先是教会和世俗政府的老问题并未因脱离罗马而得到解决,但却转变为国内问题,涉及到英国教会和其他派别的关系,如持不同政见的新教、长老派、独立派以及其他495派别。在所有这些教会的和神学的不同立场中,不可避免地含有政治上的倾向,而且还会继续存在下去。因此,必须考虑到英国人分成许多宗教派别之间政治上的分歧。第二个问题是权力集中及其对政府各部分之间想象中的合作关系的影响。特别是关于国王和他对他的朝廷的控制,首先是对习惯法法庭的控制,更严重的是最终控制议会。本章首先将描述主要宗教团体的政治立场的特点,特别是这些立场在政教关系理论上的意义。其次,它将描述王权和宪法规定的其他因素之问日趋紧张的关系,这种关系逐渐打破了关于权力和谐的旧信念。。由于在这种情况下不可避免的种种原因,英国教会独立于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