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统一应持的立场。没有理由为什么要使英国国王受特殊的神威的束缚,而且事实上君权神圣论在英国的政治理论中并无多大重要性。参考书目J.W.艾伦:《十六世纪政治思想史》r彳History D,Political Thought加the Sixteenth CenturyJ,第三版。伦敦,1951年版第3篇9E.阿姆斯特朗:t法国宗教战争的政治面面观,rThe French Wars矿Reli-453第二十一章让?波丹在十六世纪最后二十五年内,法国出版的大部分关于政治的书籍都是些辩论性的短文,没有独立性,也没有哲学上的创造性。然而,l 576年让?波丹出版的《国家论六卷》①是一部寿命较长的书。这部书在内战中应运而生,公开承认其目的在于加强国王的地位。但波丹所得到的是宗教派别对他的异乎寻常的冷落。他为建立一个政治思想的哲学体系而奋斗。不管他的思想如何混乱,至少他使他的书不属于有争议的文献范围之内。在s国家论六卷*中,波丹为近代政治学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其雄心并不亚于亚里士多德的古代政治学。尽管不能对二者作认真的比较,这本书在当时却赢得了很高的卢誉,所有的学者都在政治思想史中赋予它以重要的地位。它的重要性倒不在于他煞费苦心地恢复亚里士多德的体系,而在于他从神权论抛在神学废物堆中捡来了最高权力速=盟想。这样,这本书就对主权进行了分析,并把它纳入宪制论的范畴。宗教信仰自由s国家论六卷*一书可以说是维护政治而反对政党之作。它发表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仅仅四年之后,成为一批人数日益增多的温和思想家的主要学术成果,这批人以“政治家刀著称,他们认为王权是和平与秩序的主要支柱,因而力求把国王抬高到所有宗教派① 波丹于1586年出版了一部拉丁文增订本}1606年有理查洁?罗尔斯的英译本.456别和政党之上,成为全国团结的中心。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动乱时期注定要出现的强有力政府的力量,但他们在十六世纪的地位比这还更重要。他们是首先考虑到在一个国家中容许若干宗教并存的可能性的一些人。尽管他们大多数人是天主教徒,但他们首先是民族主义者。在他们的政治思想中,他们准备正视当时最严峻的政治现实,即基督教的分裂已无可挽回,任何一个教派都不能说服也不能强迫别的教派。据此,他们所主张的政策是从遇难船上救出还能救出的人和物;允许无可挽回的宗教分歧的荐在,而把法国民族团结在一起,尽管丧失了宗教的统一。这是梅迪奇家族卡特琳的掌玺大臣奥皮塔尔在内战一开始就采取的政策,这也是亨利四世统治下所流行的一般解决问题的政策。这一政策虽属明智,但在十六世纪对大多数人来说,它似乎是违反宗教原则的。这些政治家被他们的一个敌人说成是:他们是那些宁愿王国平静或他们的家庭平安无事,而不愿他们的灵魂得救的人:“他们宁愿王国保持和平而不要上帝,而不愿在有上帝的情况下进行战争。*这种嘲讽倒是有点道理的。这些政治家确实把宗教自由奉为一项政策而不是道德原则。他们从不否认国家有迫害个别宗教或对它的特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他们认为,事实上宗教迫害是灾难性的,他们按这一功利主义的理由谴责这种迫害。一般地讲,波丹与这个集团有联系,他想通过他的书来支持他们的信仰自由政策,并且也为在一个令人心烦意乱的时代里对发生的许多实际问题推行开明政策而提供合理的基础。但他决不是一个机会主义者。他的s国家论六卷》旨在为秩序统一提出理论原则,而这些原则是任何秩序井然的国家必须以其为依据的。波丹的政治哲学是新旧政治哲学的奇异混合物,正象十六世纪所有的哲学思想一样。他已不属于中世纪,但也并未成为近代作家?他的职业是律师,由于主张对法律作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457以取代专门研究罗马法的条文,而为其他律师所敌视。他坚持说、法律和政治不仅必须从历史角度而且也必须从人们的自然环境、气候、地形和种族的角度来研究。而且,一种坚定的信念同这种听起来很有近代意味的见解混杂在一起。这一信念认为,环境包括星辰的影响,通过占星学的研究可以理解环境同国家历史的关系。波丹是宗教信仰自由和开明政府的直言不讳的倡导者,也是巫术手册的作者。这本手册旨在使地方官用以侦查和审判巫婆。在分析历史根源时,他往往持严格而不轻信的态度,但他却乐于相信一切关于把自己出卖给魔王的那些人的凶恶计划的民问故事。他是国家的物质和经济福利政策的倡导者和第一本一直被称为近代经济学书籍的作家,但他仍可让自然界住着精灵和鬼怪,人们的生活处处要靠这些精灵和鬼怪的行动。他是一切宗教派别的评论者,他的论断为此不偏不倚,以致没有人知道他究竟是新教徒还是天主教徒,于是有人怀疑他是个犹太人或者不信宗教的人,可是他不论在气质上或信仰上仍然是深信宗教的。他的思想是迷信、理性主义、神秘主义、功利主义和嗜古主义的大杂烩。他的政治哲学存在着类似的混乱状态。这一点看来是很清楚的,即他自己相信他是在采取一种新的方法,这种新的方法的奥秘在于把哲学和历史结合起来。他说,“当哲学未被历史赋予它以生机时,它就在它的箴言当中因营养不良而死亡。力他批评马基雅维利忽略了哲学,并且把这一点归于他的作品的不道德倾向。另一方面,波丹不能容忍象他在托马斯?莫尔爵士和柏拉图的著作中发现的无政府主义政策。他的理想是一种在一般原则范围内的经验主义的主题:事实将赋予团结和理性以意义。这一政治哲学概念是他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得来的,但必须承认,他所设想的工作比他同时代的其他作家所设想的要宽广。但不幸的是,他的成就同他的设想是不相称的。他缺少一个构思清晰的体系以安排他的历458史材料。《国家论六卷*以及他所写的书的确都组织和安排得不好,重复而不联贯,尽管在某些部分他能够使他的作品明确清晰和有说服力。而且,他用历史事例、统计数字、弓I语和惊人的学识对法律和制度进行诠释,介绍给读者。但在他死后一个世纪里,他的著作被人忽略的主要原因是,它们令人难以容忍地缺乏章法和冗长乏味。他实际上毫无文字表达能力。他的分类能力为正式定义提供了方便,而不具备阐发哲学的真正能力。尽管他对历史和制度的作用具有真正的洞察力,但他是一个研究文物的历史学者,而不是一个哲学历史学家。国家和家庭《国家论六卷*的结构是从亚里士多德假借来的,尽管无穷无尽的枝枝节节的词句模糊了整个轮廓。波丹首先考虑的是国家的目的,然后是家庭和婚姻,父亲同子女的关系,私有财产,奴隶制,他认为所有这一切乃是家庭的诸方面。但是,开篇部分便立即暴露出他不能组织系统的政治哲学的弱点。他对国家的目的没有明确的理论。他把国家的目的说成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由若干户人家及其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政府。力合法这个词据说是指正义,或指遵循自然法,或把国家同一帮强盗那样的非法组织区别开来。然而,关于最高权力为其国民所应谋求的目的,他是非常不明确的。他明知亚里士多德在这一方面不是一个可靠的引路人,城邦所谋求的目的在一个近代王国中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他说,公民的幸福的良好行为不是切实可行的目的。然而,他不愿把国家限于仅仅追求诸如和平和财产安全等物质和功利的利益。国家有灵魂和躯体,灵魂是较高一级的,虽然躯体的需要是更加紧要的。事实上,波丹向来没有对这些国家的较高目的加以明确的叙述。结果是他的体系存在着严重459的缺陷,因为他从未对公民有服从主权者的义务的理由成功地予以确切阐明。 ?波丹的家庭理论是他的著作中具有特色的部分,但是这同样很难同主权论联系起来。他认为家庭——这包括父亲、母亲、子女和仆人以及共有的财产——是一个自然社会、其他一切社会都由此而产生。他遵循罗马法的概念,即国家的管辖权不得进入一户的门槛,于是严正主张恢复家长对其家属极其绝对的权力,完全控制他们的人身、财产,甚至他子女的生命。同时,他对此作了补充,即很好地驳斥了奴隶制权利和使用奴隶。家庭形成了一个自然单位,私有财产的权利与之俱生,而国家和所有其他社团都由此而得以形成。他给国家下的定义:国家是各家各户的政府;家长一走出家庭并同其他的家长一致行动便成为公民。许多家庭的联合组织(村庄、城市和各式各样的团体)为着共同防卫和追求相互的利益而产生了。当最高权威把这一切统一起来时,一个国家便形成了。波丹把这一最后联合的实际形成归于强力统治,尽管他肯定不是说,仅仅靠权力就能证明主权或合法统治是正当的。 ,在这种关于国家由来的说法中,波丹的动机比他的逻辑更加易于理解。他在行文时大部分是清教徒式的吹毛求疵,于是父亲的权力便意味着是一种纯化社会的方法。更重要的是,他想建立一个固若金汤的堡垒以保护私有财产。在柏拉图和莫尔的理论中和再浸礼派教徒的所谓实践中,共产主义是一再受到批判的对象,因而他把财产视为家庭的特征。家庭是私有的范围;国家是公有或共有的范围。所以,他的目的是把两者截然分开。他认为,主权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是不同的;君主决不是公共财产的所有者,不能转让财产所有权。财产属于家庭,主权属于君主及其官吏。随着这一理论进一步发挥,家庭固有的财产权甚至对主权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不幸的是,为了廓清这一理论,都看不出家庭的这种不可460侵犯的权利有什么根据。波丹关于父权的论点主要是权力主义的,引用了圣经和罗马法上的话。其他部分他不过是抄袭亚里士多德的,主张男人是理性的化身,而妇女则是易动感情的,儿童则不成熟。当然他认为财产权植根于自然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波丹是把拥有财产完全视为自然的权利,有些象洛克的主张,除了他认为财产为家庭所固有而不属于个人这一点而外。但是,把家庭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同国家的绝对权力联系在一起就造成了不可克服的逻辑上的困难。如若波丹的目的在于清楚地区分君主的政治权力和家长的私人权利和权力,他就应当仔细研究从那些没有最高权力的自发家庭群体向拥有最高权力的国家过渡的情况。事实上,他并未提供关于这一过渡的明确理论,。正如他并未提出国家应当达到的目的的明确理论一样。他把家庭和诸如村庄或城市的家庭群体归于出自自然的需要和人的欲望——性的冲动、养育后代、防卫和天生的群居性。他往往把国家的起源说成是由于征服。然而,他丝毫也不相信武力可以自我证明是正当的,或在国家建立之后形成国家的首要特点。优势兵力可以造就一伙强盗,但不能建成一个国家。在家庭和其他集团提供的自然需要之外,还有什么自然需要导致国家的产生,为什么国民应当服从他的主权者,或使一批家庭过渡到真正的国家的变化的确切性质是什么,对于这一切他都是含糊其词的。唯一非常明确的论点是:除非在最高权力得到承认及组成这一权力的单位是家庭时,一个有良好秩序的国家才能存在。这是理论结构方面的主要缺点,因为他的主权论不过是一种有时存在的某种事物的定义:但他对这一事物却并未加以阐明。他取消了上帝的委托,而这乃是君权神授论赋予国王以权威的基础,但他却未进行合情合理的解释以填补这个缺陷?46l主 权波丹关于主权原则的阐述一般被认为是他的政治哲学中的最重要部分。他认为最高权力的出现是把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其他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于是,他开始把公民身分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明确规定国家的概念是主权者和臣民,这一观点在逻辑上把社会的、伦理的和宗教的关系置于政治理论范畴之外。正如波丹所说,除了对一个共同的主权者服从之外,公民之间还可能存在许多其他的关系,然而服从使他们成为公民。他们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共同的语言和宗教。他们之中的各个集团可以有主权者赞许的特有法律和地方习俗。一个城市的自由民可以有公认的特权或豁免权。一个法人团体可以被允许为了某些目的而制定并实施它自己的规则。法律、语言、宗教和习俗相同的这种集体,波丹称之为“城市刀。这个名词大体上相当于民族的概念,至少表明它具有社会联合而不是正式的政治上的结合之意。“城市力并不是国家。国家只是在公民服从一个共同主权者的统治的情况下才存在。这一概念同波丹时代的政治问题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他以“政治家力的方式争论说,有政治的结合就足够了,即令这个政治社会被宗教的分歧和地方的、习惯上的和阶级豁免权的复活而弄得四分五裂。政治社会的重要因素是一个共同主权者的存在。波丹的下一步骤是把主权的定义规定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刀并分析了最高权力的概念。首先,它是永恒的,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力。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者是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授权。它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主权者是法律的来源。主权者不能使他自己或他的后继者受约束,也不能在法律上对他的臣民负责,尽管波丹毫不怀疑主权者要462向上帝负责并受制于自然法则。国家的法律只能是主权者的命令,因此对命令、权力的任何限制必然超越法律。主权的主要特点是不经上级、同级或下级的同意,集体地或分别地有为公民制定法律的权力。其他的特点——如宣战媾和、委任官吏、行使法院终审职能、准许豁免、铸造钱币和征税等——都是由于主权者处于作为国家的法律上的元首地位。波丹小心翼翼地解释说,这也含有主权者控制习惯法之意。他他允许习惯法存在就是批准了习惯法。波丹认为,制定法律能够改变习惯,而习惯却不能改变法律。波丹极其明确地将一个统一的法律上的首脑作为真正国家的标志的原则应用于古代政府形式的理论。他的论点是,凡是未陷于无政府状态的政府,凡是“秩序良好的国家刀,在其中的某处必然具有这种不可分割的权威根源。所以,不同的政府形式只是在这一权力寓于何处这一点上有所区别。尽管存在着种种政府的形式,但并不存在什么国家的形式。在君主制中主权属于国王,因此各个等级的职能只不过是顾问性质而已,波丹认为法国和英国的情况就是如此。君主为方便起见,会同他的顾问们商量问题,但这不是强制性的,君主在法律上不受所提意见的约束。如若一个国王为等级的行动所约束,那么,统治权便实际上属于议会,而政府则是贵族统治。据波丹说,这就是他那个时代的帝国的情况。又如,最后决定和复审的权力属于某种公众团体,那么,政府就是民主的。简言之,并不存在混合国家那样的东西。要么是不存在单一的最高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秩序井然的国家,要么这一权力属于某处,不论是属于国王、议会还是民众。波丹对于政府形式的区分含有把国家和政府截然分开的意思。国家包括对最高权力的掌握;政府包括一个机构,通过这一机构实施最高权力。一个君主可以广泛地授权,因而他的治理深孚众望;而一个民主政体也可以进行专横的统治.463波丹还把主权论应用于国家从属机构的讨论上。在一个君主制的国家里,议会的职能必须是顾问性质的。同样,由行政官吏行使的权力也是君主授予的。而且,所有国家内存在的社团如宗教团体、市政机构和商业公司之所以有权力和特权,也是出自君主的意志。波丹那个时代有为数众多的这样的团体,这是很自然的。这些团体还拥有相当大的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他认为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他甚至赞成实际上是分权的政策。他所极力主张的是,所有这些社团只是由于获得主权者的批准才得以存在,所有它们的权力都出自他的同意。例如不成文法,公司的权力被解释为来自国家,虽然它们可以以古老的惯例为依据,而不靠许可证或法令。《国家论六卷》的基本目的就是要把法国国王当成整个政治组织的首脑,尽管波丹并无意要彻底摧毁古老的社团,如同法国大革命时期实际发生过的那样。他的目的是为君主制的权利建立一个立足点,以反对封建时代的一切遗迹。意味深长的是,他把等级仅仅看成是同贸易公司和宗教团体一道由主权者批准的社团中之一而已。对主权的限制前面讲的波丹的最高权力论只涉及到他的论点的直截了当和没有困难的部分。但是,就整体而言,他的论点决不那么简单,而是包含着严重的混乱现象,必须予以说明,以便一睹其全貌。波丹所说的主权一般说来是永恒的,从人的角度讲是无限地和无条倬地制定、解释和执行法律的权利。他认为,这一权利的存在对任何秩序良好的国家是必要的,成为一个发达的政治组织和比较原始的群体之间的独特区别。但是,他认为对具有正当理由的最高权力的运用决不象他的定义所表示的那样不受限制,于是便产生了一系列的限制。这些限制使这个已经制定的理论充满了混乱.464首先,波丹从不怀疑主权者是受上帝的法律和自然法约束的。虽然他给法律下的定义是:法律全然是主权者意志的行为,但他从不认为主权者单靠命令就可以造出权利。对于他和所有他的同时代的人来说,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正是对这种法律的遵守使真正的国家区别于仅仅是有效的暴力。当然,没有什么可以使主权者对违反自然法的行为负法律上的责任的办法。但是,自然法确实使他丧失了一些法律上的资格。特别是自然法要求遵守协议和尊重私有财产。主权者的协议可能包括对他的臣民或其他主权者的政治义务。在这些情况下,波丹毫不怀疑,认为主权者是受到约束的。将主权者的义.务完全局限于道德范围内并使他远远脱离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义务,这对波丹来说是困难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例如,如果主权者下一些命令与自然法相抵触,那么,一个官吏的职责是什么?波丹毫不怀疑,可能发生罪恶昭彰的情况,那就应当不服从主权者。他竭力使这些情况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混乱依然存在。法律既是主权者的意志又是永恒正义的表示;但二者可以是相互矛盾的。波丹主权论的第二点混乱之处发生在他对法国宪法的矢忠。作为一位律师和一个道德家,他的一切自然倾向是立宪政府和尊重王国的古代惯例和实践。他抱有那个时代所盛行的法律观点。他认为,有些事情由法国国王去做是不合法的。特别是他不能更改王位的继承,他也不能出让领土的任何一部分;然而,他却深信法国国王是名副其实的主权者,事实上是一个主权者的范例。他承认存在着特殊类别的法律,这些法律同行使主权本身有必然的联系,甚至主权者也不能加以改变。他把这些法律叫做《帝国法,,这显然是意味着违反了它们,主权本身就会随之消失。在这里,混乱是显而易见的;主权者既是法律的根据,又是非465他制定而他又不能加以更改的某些宪法规定的法律的管辖对象。事实上,波丹有两个为环境而不是为逻辑所联系在一起的目的。他谋求加强和巩固国王的权力,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必要的,但他也是一个竭力拯救王国古代制度并使之永久化的笃信立宪政体的人。不论在逻辑的或历史的原因上,王国都不能与国王等伺起来。支持“帝国法*的思想是,国王除非是王国的一员,他就既不能存在也没有权力;支持主权定义的思想是,国王是王国的主要立法和行政机构。这两个主题并非互不相容,但当它们在主权的概念上松散地联系在一起时,便会产生无穷的混乱。为了构成有系统的理论,波丹本来应当下决心认定这二者之中那一个是根‘本的。因为如果主权的主要含义是君主的至高无上,那么政治社会就不复存在了,除非借助于君主同他的臣民之间的关系。而且也不可能有君主所不能更改的王国的法律。实质上,这一思想路线部分始于波丹,继而是由霍布斯加以发挥的。另一方面,如果国家是一个具有自己的法律和一部宪法的政治社会,那么把主权者和君主等同起来便是不可能的。在这一点上,波丹的混乱无疑是因为他抱着眼前目的所造成的:他难以用反复灌输忠于一个法律的抽象概念的办法同.革命作斗争。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上帝在地上的代表即国王,是全然可以比较吸引人的概念,至少在民族情感上使国家本身已经稳固到无须国王之前是这样。另一方面,一个看得见的国王是不容易塞进法理学概念体系中去的。而这一混乱却深深地涉及到波丹力求遵循的政治哲学的方法。这种方法想把历史和哲学的实际上的进展和逻辑的分析结合起来。从历史的观点看,法国王国这个政治社会几乎有必要被看成是一个单一的社会实体,经过无限漫长的逐渐变迁而始终如一地延续下来。从分析的观点来看,几乎同样有必要从历史的长河中作一横剖面,去考虑法制各466部分问的正式关系。没有一种分析能适用于历史的所有阶段,因此历史会违反任何正式分析的准则。波丹所做的事其困难也许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他在《帝国法,方面的混乱成为法理学方面分析和历史方法之间长期争论的起点。在波丹的主权论中还存在着第三种混乱现象。这比上面讲的两种更加严重。这涉及到他关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异常强烈的信念。这一权利受到自然法的保障,但对波丹来说,它远远超出了对主权者的正常限制。财产是如此神圣,以致不经占有者的同意主权者是不能触及的。因此,他主张征税应经等级的同意。但是,关于税收,没有任何东西能作为波丹使税收同其他立法区别开来的理由,他曾以最明确的方式不承认等级除了以顾问的身分之外有任何资格制定法律。诚然,等级的存在有赖于主权者将有限的权力委托给下属的社团。在这种情况下,混乱等于彻头彻尾的矛盾。这发生于前面提到的他那有缺点的理论体系。他认为财产权是家庭不可取消的属性,而家庭又是国家赖以建成的独立存在单位。而一个有良好秩序的国家却需要一个有无限法律权力的主权者。因此,波丹的国家包含着两个绝对物:家庭的不可取消的权利和主权者的无限立法权力。就二者而言,在他的思想上财产权更为根本,至少在下述意义上是如此:财产权形成了他认为不容争辩的长期存在的信念。主权者的无限权力则起源于宗教战争所产生的危险这一偶然事件①。如果波丹曾认真地试图向他自己证明这两种立场的不一致是有道理的话,他也许是按照对待《帝国法》那样相同的思路。财产权对家庭是重要的,而家庭对国家是重要的;可是,征税的权力①R.肖维雷在他所著《约?波丹》一书(第27J页以次)认为,在1566年所写《方浊》(Methodus)和1576年所写的《国家论六卷》之间是有重大差别的。前者着重论述对壬权的限制,后者主要论述取消王权。作者把这种差别归于在相距十年中所弓I起的环境变化。467是具有破坏性的权力;国家不能拥有破坏它自己成员的权力。无论如何,他十分明确地主张,税收需要同意,他并且十分明确地把这一点作为对主权的固有限制,如同《帝国法》所说的那样。从逻辑上说,他的思想在家庭的理论和国家的理论应该结合之处却分道扬镳了。‘ 秩序良好的国家《国家论六卷》的其余部分讨论了一大堆问题,但在理论的要点方面却并未增添什么东西。它详尽地探讨了革命的原因和防止办法,也是拾亚里士多德之牙慧。波丹按照他的一般理论,把革命说成是主权的更替。不论改变了多少法律,只要主权仍原封未动,就不能说发生了革命。他列举了许多革命的起因及其不同程度的重要性。一般说来,书的这一部分是缺乏条理的,虽然他的许多言论是有见地的。他关于革命预测的讨论是为此目的而进行一次运用星占学的奇特旅行,而他对防止革命的方法的分析则使他谈到了各个行政部门,并使他表现出真正丰富的政治敏感和智慧。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