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腐化而形成的三类无法的国家。亚里士多德后来在《政治学》中就采用了这种分类法。根据这种方法,一个人的统治产生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少数人的统治产生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同时柏拉图第一次承认有两种类型的民主政体,一种是温和的形式,_种是。极端的形式。更加引人注目的是,他此时已认为民主政体在无法的国家中是最好的,尽管在守法的国家中是最坏的。因此两种形式的民主政体均优于寡头政体。显然柏拉图已趋向于他后来在《法律篇》中所持立场,在《法律篇》中描述的第二等最好的国家是设法把君主政体同民主政体结合起来。这等于默认在现实国家中,人民大众的同意和参政等因素不能忽视。据此,可以坦率地说,柏拉图的新理论就是第二等最好国家的理论,其中难以令人满意的说法是以天上的城市和尘世的城市相对照。人类所能积累的全部才智不足以使哲学家一国王的出现①原文为timocracy,在柏拉图的政治学中指一种荣誉政体,统治者的指导原则为爱荣誉i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指一种按财产多寡分配权力的政体。——译者103成为可能。因此,在人力所及的范围内,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依靠那种能够体现为法律的智慧,依靠人们天生对明智的惯例和习惯做法所具有的信心。柏拉图在作出这一让步时所感到的痛苦明显地表现在他说的这样一句反话中:那么就必须证明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是正确的。①国家,尽管它有由继承而来的法律,必须设想为以某种方式对天上的城市的模仿。至少无可怀疑的是,法律比无理性的行为要好,守法的统治者的虔诚信念比僭主、富豪统治集团或一伙暴民的武断专横要好。同样无可怀疑的是,一般说来,法律是导致文明的力量,如果没有这种力量,让人性听其自然,人就会成为最野蛮的动物。然而这种论调很容易使人联想到亚里士多德所说,它对柏拉图来说是一种信念,因此,柏拉图的哲学就其与知识和见解相对而言,是不可能提供真正能为自己辩护的理由的。在“法律篇》最引人注目的一段中,他毫不犹豫地说那是一种信念: ’让我们假定我们每一个活着的人都是神的一个精巧的傀儡,不论是作为神的玩偶创造出来的还是由于某种严肃的目的创造出来的——因为我们对这一点一无所知;但是我们的确知道,我们I的这些内在的感情象肌腱或纽带一样牵引着我们,而且在互相敌对的情况下拉着一个人走向对立的行动去反对另一个人;这里就产生了善与恶的分界线。因为,正如我们的论点所申言的,有这样一种拉力,每个人都应当永远跟着它而且决不撒手,从而能够抵抗其他肌腱的拉力:它就是那“慎思熟虑,,得出的主要纽带、金质的和神圣的纽带,而称为国家的公法;其他的纽带都是坚硬的和铁制的,并有种种可能的形态和外貌,而这根纽带是柔韧的和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黄金制成的。有了这根最卓越的法律主要纽带,我们就必然需要经常合作;因为既然慎思熟虑是卓越的,而且是温和的而非强烈的,那么它得出的主要纽带就需要有辅助者来保证这种黄金的品质在我们之间有可能克服其它的品质。③①见《政治家》299b--c。②《法律篇》,644d~645a,R.G.伯里译。104由此看来,柏拉图晚期的理论是用一根金质的法律纽带串连起来的,这意味着它的道德原理结构不同于“理想国*中的道德原理结构。可以这样说:法律由此代替了柏拉图曾经努力使之在理想的国家中居于至高无上地位的那种理性,而且他仍然认为那种理性是自然界中至高无上的力量。他因此曾经相应地认为理想国家的主要美德是公道、劳动分工和职能专业化,使每个人处于适当位置并“给他以公平对待力,这样就使他能够最高度地发展他的一切才能并最充分地运用这些才能。在《法律篇》谈到的国家中,智慧具体化为法律,也许甚至可以说冻结成为法律;不可能有这种使个人适应国家需要的灵活性,但认为法律规定的条例“总的说来∞可能是最合理的。因此,在这样一个国家中的最高美德是节制或自我克制,这指的是一种守法的意向,或一种尊重国家的制度和愿意使自己服从国家的法定权力的精神。, 在《法律篇》开端的几卷中,柏拉图相当尖锐地批判了象斯巴达那样一些国家,斯巴达采取居第四位的道德品质——勇敢——作为训练的主要目的,使得它的公民以服从军事上的成就为最高道德。对斯巴达的这一评价显然不如“理想国》中谈到荣誉政体时所估计的那样有利,而且直言不讳地谴责一些国家把从事无益的战争作为目的。国家的目的是要在国内关系和对外关系这两方面都求得和谐,它不如理想的国家中通过职能的专业化所产生的和谐那样完善;而实行这种和谐的最可靠保证是服从法律。因此,《法律篇》中所说的国家是以自我克制或节制为主要美德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它是依靠培养服从法律的精神试图达到和谐的。混合式国家由此看来,柏拉图需要构想出一种政治结构原则来取得所希望的这种结果,这项原则须能为他晚期的理论发挥象劳动分工和105公民划分为三个阶层的原则在“理想国*中发挥的那种作用。实际上,他的确发现了①一项原则,这项原则在以后的政治思想史中流传下来,并在许多世纪中为大多数研究政治结构问题的思想家所信奉。这就是“混合式∞国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构想是为了通过力量的均势来达到和谐,或者说通过具有不同倾向的各种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来达到和谐,根据这样一种方式,各种倾向将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这样就由于有了对立的政治力量而导致稳定的局面。这项原则就是若干世纪以后孟德斯鸠重新发现的那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型,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分立是体现在英国宪法中的政治智慧的精髓。就柏拉图而论,人们把《法律篇*中概述的混合式国家说成是君主制的智慧原则和民主制的自由原则的结合。然而,我们不能说他已完成了他所想到的这种结合,或者甚至不能说他始终信守这种混合式体制的理想。柏拉图的信念毫无希望地在歧途上徘徊,最终他还是回到了早已在《理想国》中发挥的那个比较合意的思想路线上。然而,他介绍混合式国家的原则并为之辩护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却对往后进一步研讨这一理论具有极深远的重大意义。《法律篇’讨论的是实际存在的国家。因之,柏拉图认为,他以往在《理想国》中有意识采用过的不拘泥于形式的逻辑结构或纯理论结构是不合适的。当前的问题涉及到一些国家的兴亡,涉及到这些国家之所以强盛和衰落的实际原因而不是设想’中的原因。因此,在《法律篇’卷三中,柏拉图第一次提出(他曾无数次提出过)要从哲学史的角度出发追溯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表明其各个具有决定意义的阶段,指出其进步和衰退的原因,并通过对整个人类文明的(1)t午兰蛩混合式国家的不是柏拉图。参阅亚里士多德提到的其他一些关于登宝妻曼妻曼苎等!竺望警犰1265b 33),它有可能起源于一些更早磊蓓≥。磊品亮论如何t法律篇》是现存的这一理论的最早形式.106分析推断出能使政治稳定的法律;凡是明智的政治家都将奉行这样的法律以控制并指导种种困扰着人类社会的变革。他在使人联想到亚里士多德的一段话中说:人类的生活是由上帝、机会和艺术控制着的,而艺术必须与时机配合。①的确,柏拉图所说的哲学史是虚构的,其中没有提到作精确的调查研究的任何准则。然而,“法律篇》中的这一提法,即研究政治应当和研究文明发展史联系起来,这种方法比s理想国》中主要采取的分析和演绎法更有可能取得成果。它形成为研究社会学科传统可靠方法的开端,而特别是成为亚里士多德所采取并使之趋于完善的那种调查研究方式的开端。柏拉图设想的那种哲学史,其方案并不是非常清楚的,因为它不只含有一个目的,也不只结合一项原则。首先,它利用的无疑是世所公认的希腊人关于文明发展方向的概念,希腊人自己的各种制度就是按照这个方向发展起来的。最初,人们象牧人那样生活在单独的家庭中,没有使用金属的技能,也没有文明生活中的社会差别和种种恶习。柏拉图设想那是一种“自然”时期,在这个时期中人们和平相处,因为雄心勃勃的社会所特有的战争根源尚未出现。在柏拉图时代,这种“自然状态”——后来的政治哲学家们长期信奉的一种神话——已经出现。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农业的发展,于是新的手工劳动技能相继发明,家庭陆续聚集成村庄,而最后出现了政治家,把村庄统一为城邦。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的开头几章中,正是运用这种演变过程来划分出城邦在发展文明生活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功能。然而柏拉图至少怀有另外两个目的,一个是多少有点附带性的,而另一个则是和这种混合式政体的出现较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既然“愚昧无知是国家灭亡的原因”,他便通过追溯斯巴达覆①《法律篇》709 a—c.107灭的原因——在于其实行压倒一切的军事化体制——而附带地针对斯巴达提出了批评。但他的主要目的是:一方面要表明伴随着君主或僭主政体的那种专制权力如何会成为导致衰亡的原因,象波斯就是一个特别明显的例子,而另一方面要表明雅典实行毫无约束的民主政体如何由于过分自由而使雅典本身遭到毁灭。这两个国家如果能保持原有的节制,使权力同智慧相结合或自由同守法相结合,本来都是可以继续繁荣昌盛的。正是由于两者都走向极端,结果便同归于尽。从这里可以得出构成一个良好的国家所必须根据的原则。如果不是一个君主制国家,那它必须至少含有君主政体的原则,即服从法律的明智而强有力的统治原则。反之亦然,如果不是一个民主制国家,它必须含有民主政体的原则,即群众分享自由和权力的原则,当然也必须服从法律。我们现在可以把这种论据归纳起来。从历史上来看,人们享有几种公认的行使权力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年高的人对年轻的人的权利、自由人对奴隶的权利、出身高贵的人对出身微贱的人的权利、强者对弱者的权利以及通过抽签选中的统治者对其他公民的权利①——由于一些人和另外一些人势不两立,于是出现派系斗争。按照柏拉图的看法,行使权力的唯一“自然的刀权利当然是明智的人对不那么明智的人行使权力的权利,但这是属于理想的国家的。对于第二等最好的国家来说,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并结合这些公认的权利,以便实现大体上最守法的统治。这实际上是根据有利的年龄、良好的出身或财产决定人选来实现接近于明智的统治,这些条件也许可以看作是一些不言自明的征象,表明具有优于一般才能的智慧,这是为了保证民主制而对抽签的办法所作的某种让步。柏拉图把这种方式不是很恰当地描述为一种①“法律篇》,690a--d。参阅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3,12--13 1283 a第14以次所列举的类似权利。108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为了满足这些具体的要求,在建立一个城邦时显然要注意到政治结构所依靠的一些基本的物质、经济和社会因素,因为柏拉图的混合式国家不仅仅是各种政治力量的平衡。因此柏拉图一开始讨论的是城邦的地理位置和最有利的气候和土壤条件。这里,他再一次提出了那成为哲学史家的政治理论中一个特别受欢迎而又几乎是传统的部分的论点,这个论点,可以在亚里士多德为了概略说明最好的国家作准备的议论中看出它产生的直接影响。①柏拉图认为城邦的最佳位置不是沿海岸线,因为沿海有外国商业带来的腐败影响,而特别严重的是因为对外贸易意味着海军,而海军意味着支持民主群众的力量。这个观点的形成是基于希腊的历史,而谴责滥用海军力量则是和早先谴责斯巴达的滥用陆军力量一脉相承的。其理想是一个建立在能够自给自足但崎岖不平的土地上的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因为这块土地是那些最勤劳而又最有节制的居民的发祥地。这种理想使人回想起十八世纪的许多理论家对瑞士的羡慕,也表明对重商主义和工业主义的同样不信任。柏拉图还认为同人种、同语言、同法律和同宗教是可取的,只要这些因素不致使人们过于重视习惯。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在一切带有政治性的社会制度中,最重要的是财产的所有制和财产的使用。这曾是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观点(虽然他在《理想国》中设想的国家是把教育置于首要地位),而他在讨论到实际的国家时,这个观点就倍加明确了。他在《法律篇》中毫不隐讳地表示,他仍然认为共产主义是最好的办法,不过这种办法太好了而难以为人性所接受。因此他在两个方面向人性的弱点让步,而让—————●_—_-●_-——_———H_———————————————一①t政治学》,卷七(按传统的排列顺序)。109私有制和私人家庭继续存在。他仍然保留给妇女以同等教育和让妇女参与军事及其他职务的设想、,虽然他不再提妇女担任公职的说法。他承认永久性的一夫一妻制的结合——在极严格的公众监督之下——是合法的婚姻形式。他在退一步承认私有财产制的同时,主张大体上按照斯巴达实行的法规对财产的数量和使用加以最严格的控制。公民的人数固定为5,040,而土地则按同等数目划分进行分配,每个公民分得的土地可以传给后代,但不得分割,也不得转让。土地生产出来的食物须在公共食堂中由大家共同享用。这样,土地这项财产就平均了。土地的耕种应由奴隶或用可能更形象的字眼即农奴来承担,他们以一部分产品的形式缴纳地租。另一方面,个人拥有的财产可以允许不均等,但数量应受到限制:这就是说,柏拉图所允许的任何公民拥有的个人财产不得超过分得的那块土地的价值的四倍。①实行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在国家中出现贫富过分悬殊的现象;希腊的经验表明,贫富过于悬殊是引起公民争斗的主要原因。然而实际上,个人财产的使用是受到和财产数量同样严格的控制的。公民不得从事工业或贸易,不得拥有船只或商店。所有这些活动既然不能缺少,那就只能由定居的外国人来承担,后者是自由人,但不是公民。国家只发行一种代用货币(也许象斯巴达那样的铁币);为收取利息而放款是禁止的;甚至不允许持有金子和银子。柏拉图对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力施以他所能想到的种种限制,使之完全成为一场巴米塞德的宴会。②我们对“法律篇*中叙述的那些社会安排所作的分析表明:柏①《法律篇》,744e。②《天方夜谭》中王子巴米塞德(Bafmecide)佯请一乞丐赴宴,实则不给任何食物,喻口惠而实不至的人.——译者110拉图实际上并未放弃他在“理想国*中作为一切社会的基本原则而提出的劳动分工制。他不过是提出一种新的劳动分工来代替他早先理论中把公民划分为三个等级的做法。这种新的分工适用的范围更广,涉及国家的全部人口,但仍然同样严格。这样,农业就定为专由奴隶来承担,贸易和工业专由不是公民的自由人来承担,而担任一切政治职务则是公民的特权。这也就明显地表明,这一设想正如《理想国》中的设想一样,不是去解决而是置那个根本问题于不顾。问题在于参政;象伯里克利在“丧礼上的演说词刀中所说,问题是要找到一种方式,使广大群众既能从事自己的私人事务又能参与公务活动。名义上这是柏拉图所寻求的解决办法,但他得出的结论却是这样一种国家,在这种国家里,径直限定只有一种享有特权的人才有公民资格,只有这些人才有条件能够把他们的私人事务——维持生计的卑贱工作——交给奴隶和外国人去做。而这决不是伯里克利时代的民主精神所主张的观点。《理想国》中提到的阶级划分线不如《法律篇》中提到的具有那样明显的重要性,因为前者是公民之间的划分线,即使柏拉图也不曾非常仔细地思考过这个问题从而得出结论。在《法律篇》中,担负经济生活的这部分人口根本不是由公民组成的,因此国家是径直建立在经济特权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点是同样确实无疑的,因为柏拉图所主张的这种特权是为了国家的安全而不是为了财富。我们无须详述柏拉图建立在他的社会制度之上的政治结构。他提供的几种主要组织机构——市镇会议、政务会和行政官——是在每个希腊城邦都存在着的。应当指出的一点是他试图实现混合结构的想法所采取的方式。他那选择行政官的方式是选举——根据希腊人的意见,这是一种贵族式的方法,而全体公民大会的职责实际上全在于举行这样的选举。行政官组成的最高委员会一~柏拉图这时称之为“法律的监护人”而不称为监护人——是一个1ll37人小组,由包括一次提名的三重投票选举产生,选出300名候选人,第二次投票从这300人中选出100人,最后一次投票从这100人中选出37人。但是选举方法中最有特色的一点是选择360人的政务会的方式。这个方式是赤裸裸地为增加富有者的投票分量而设计的。全体公民按照他们个人财产的多寡划分为四个等级,这一设计是柏拉图从梭伦在雅典实行民主政体以前所创立的政治体制中采纳来的。由于个人财产不得超过分得的那块土地的价值的四倍,因此就有四个财产等级,最低一级是由那些个人财产不超过土地价值的人构成,上面一级由个人财产较多但不超过土地价值二倍的人构成,其余两个等级以此类推。可以肯定,最低一级的人数最多;最高一级的人数最少,然而柏拉图对政务会成员名额的分配是每个等级各占四分之一,①这很象以前波斯体制的做法,把下议院议员选举人名额分配给三个集团,让每个集团缴纳国家税收的三分之一。他为了进一步增加较富裕的公民的投票分量,还提出对放弃投票的人处以罚金的制度,而这一制度是不适用于最低财产等级的。这种财产等级制还由于某些公职只能由一个或几个属于最高阶层的集团的人担任,从而影响到国家的体制。就政务会的情况而言,对民主精神的唯一让步是:选举出来的人数比应就任的席位数多一倍,而最后的人选则通过抽签来决定。颇为令人费解的是,柏拉图竟然会认为这种体制是君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而这个体制的得力部分确确实实是财产等级制。对民主的让步肯定是微不足道的,而且是“因为群众不满”才勉强作出的。此外,至少是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在《法律篇》叙述的体制中根本不存在任何君主制的要素。“它只不过是寡头制和民主制,并倾向于寡头制。力②的确,柏拉图的意图是要保证使守法的要素《政治学》,744e;756b—e;参阅西塞罗叙述的塞尔维亚宪法在罗马,“理想国》第11卷,第22章,第39--40节.②《政冶学》,2,6;1266ab。112居于优势,并保证使人享有与才能相称的平等,但是他的体制的效果是使那些个人财产最多的人居于优势地位。然而他本人说:一个吝啬的人很可能比一个愿为高尚的目的而慷慨解囊的人更富,但他肯定不是一个好人。①因此,我们不清楚他是否会同意亚里士多德的意见,认为富人一般说来比穷人好;亚里士多德也为自己设想的中产阶级国家采用了财产限制条件。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柏拉图在《政治家》中甚至把没有法律的民主政体的地位置于寡头政体之上,这也是事实。我们是不可能使柏拉图对政体所作的规化和他的意图符合一致的。显然,当他到了要具体规划体制的时候,他发现财产的差别是明显的并可利用的,而道德方面的差别则并非如此。教育育度和宗教制度这里无须过多地谈到柏拉图后期的教育计划,在《法律篇》中,教育问题仍然占去了他很大一部分注意力。教育大纲规定的全部课程,如包括音乐和体育等,仍然和《理想国》中所说的非常相近;对文学和艺术要实行极严格的检查制度,这表明他仍然不信任诗人;让妇女受到和男人同等的教育仍然是这项计划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全体公民的教育仍然是实行义务制。不同之处主要是他对教育的组织工作给以更多的注意,以及既然整个国家不再完全是一个教育机构,因此他不得不考虑教育体系和政府的其他体系相结合的问题。关于第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他这时着手规划出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学校体系,各校配备有付给薪金的教员,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提供精心制定的训练课程。关于这个体系和国家的关系问题,他使负责管理这些学校的行政官成为一切行政官的首脑。《法律篇》中的教育理论不同于“理想国》中的教育理论,它阐①《法律篇》,743 a--b。113述的是一种教育制度的体系。在柏拉图关于宗教以及宗教和国家的关系的论述中,出现了一种类似的制度化的倾向。他以前在《理想国》中对宗教只是一提而过,现在对这个问题却表现出大得多的兴趣,这也许是人到老年的一种迹象。s法律篇》卷十中讨论宗教法所作的相当广泛的引伸和探究,虽然以其强烈的说服力而不无精辟动人之处,但肯定是他的天才的最可悲的产物。根据《法律篇》的观点,宗教正如教育那样必须服从国家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柏拉图禁止任何种类的私人宗教活动,并规定一切仪式只能在公共的庙堂里举行,而且只可由国家委派的祭司们来领导。他之所以提出这种主张,部分是由于他厌恶某些狂热混乱的宗教仪式(他说歇斯底里的人特别是妇女最喜爱那样的仪式),部分是由于他感到私人的宗教活动使人们放弃对国家的效忠。他对宗教的管理不仅限于仪式,他已变得深信.宗教信仰同道德行为密切有关,或者更明确地说,认为某些缺乏宗教信仰的活动肯定具有不道德的倾向。因此他认为必须为宗教制定一种信条,并为国家制定一项反对异端邪说的法律以处罚那些不信奉宗教的人。信条很简单。它禁止的就是无神论;柏拉图把无神论分为三类:否认神的存在,否认神关心人类的行为,以及相信犯罪之后很容易求得神的谅解。对无神论者的惩罚是监禁,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可判处死刑。这些主张同希腊人的实践是大相径庭的,而且使《法律篇》具有极恶劣影响的是,为宗教迫害第一次提供了有道理的辩护。《法律篇》结尾时有一篇论述,这篇论述同柏拉图一直追求的目的毫不相容,同他根据这个目的所设计的国家也毫不相容。在最后几页中,他给国家增设了另一个以前几乎没有提到过的机构,这个机构不仅根本无法同国家的其他机构相衔接,而且同设计法律至上的国家这一目的也是矛盾的。柏拉图称这个机构为“夜问114活动政务会”,由37位监护人中10名年长者、教育总监以及一些按其个人德行特别挑选出来的祭司组成。这个政务会完全不受法律的管辖,而且还授以控制和指导国家一切合法机构的权力。它的成员被认为是具有拯救国家所需的知识;柏拉图最后的结论是:必须首先建立起这个政务会,而后把国家托付给它。很明显,这个“夜间活动政务会力所处的就是《理想国》中的哲学家一国王的地位,而把它纳入《法律篇》乃是公然违反忠于第二等最好国家的行为。但这个政务会并非就是真正的哲学家一国王。由于创立了异端罪和委任一批祭司,“夜间活动政务会刀就不免有一种令人厌恶的教权主义味道,由于柏拉图使它的成员具有的知识显然带有宗教性质,便更加强了这种味道。《理想国,和《法律篇》如果作为一个整体并联系到后来的发展来考虑柏拉图的政治哲学,那就必须认为《理想国》中的国家理论是作了一个错误的开端。《理想国》为城邦理论提供的是对作为社会基础的最普遍的原则所作的最完善的分析——认为社会的本质是相互交换劳务,在这种交换中,人类的才能将获得同等的发展,从而最后达到使个人得到满足并实现最完美的社会生活。然而,在《理想国》中,这个概念几乎是完全按照苏格拉底的学说加以发挥的,即认为道德是善的知识,而知识是根据精确的数学演绎程序产生的。因此,柏拉图认为统治者和臣民百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有学问的人和无知者之间的关系。这就必然会从国家中排除法律,因为按照柏拉图在这个阶段的思想,在他的知识论中根本没有那种通过经验和习惯逐渐积累起来的智慧存在的余地。然而略去法律就证明自由公民资格的道德观念是虚假的,而这个观念恰恰是城邦的实质所在。柏拉图后期的哲学为恢复法律在国家中的地位所作的努力在115某种程度上总是半心半意而又缺乏说服力的,他那不能解决问题的妥协使他把后来提出的混合制国家说成不过是第二等最好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