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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选集-7

作者: 字数:12429 更新:2023-10-08 22:18:30

四、在一散会动议才否决之后而无他事相间之时。此四条件,所以防止少数人之捣乱也。更有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因具急要性质,故虽于散会议提出之时行之,亦合秩序。除以上之限制外,则散会议当常在秩序之首也。一百二十四节 散会之效果一会员照常例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散会。”主座曰:“散会之议已提出,赞成者请曰‘可’”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本会散会至某日再集。”表决如有可疑,可提出疑问,如他案焉。若散会之议失败,则间断之事再行继续。若得通过,则间断之事,下会当接续办之。倘无下会,则散会之议即为打消在议之事也。若有一定之办事秩序,一定之散会时间,则散会所间断之事,下会可按次以未完件提出之;而提出之时,当就其间断之点以开议。一百二十五节 有定时间在团体之规定散会时间者,届时主座当止绝各事而言曰:“散会之时间已到。”随而稍候与机会使提议“延长时间”或提议“散会”,再曰:“本会散会。”若欲连续继议,则当提出独立动议以延长时间至有限定或无限定,呈表决而按之以施行也。若无规定散会时间者,则当提议“本会于几点钟散会”。此动议与其他独立动议无异,并无优先顺序也。与散会动议并列者,为定期开下会之议。其有规定开会日期之团体,则不须此;其无规定者,则为不可少之事。故有谓定下期开会之议,应在散会顺序之前。但此既属可讨论可修正之议,则当不然也。若散会之议既提出,而无下次开会之期者,主座当唤醒提议者,以下次会期尚未曾定,而提议者当自收回其议,俾有提议下次开会期之机会,而留回其优先权以再提散会之议可也。倘彼不肯收回散会之议,则必当立呈表决;若非会众不愿再有下会者,即必否决之也。此动议之方式如下:“我动议散会,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点钟再开会。”一百二十六节 搁置动议第二级之附属动议,为搁置议。此议所以延迟最后之动作,而假以再加审察之时也。此议不得讨论,不得修正,不得付委,不得延期,不得打消,不得复议,而只让步于散会之议,并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而已。若遇失败,可以散会议之同一条件而再提出之。一百二十七节 搁置议之效力搁置之议,乃将所议之原案及其附属各动议一齐搁置之。此议不能施于案之一部分;若加于一部分,则当然加于全案也。倘此议得胜,则全案及其所属之修正案,乃至所属之附属动议,皆从而搁置之,而另从事于他事也。一百二十八节 抽出之动议抽出之议,可于搁置之后立时提出,或可于稍后之同期提出,或下期提出。抽出之动议,并非附属动议,是以无顺序优先之权利,而与一般之动议同列。此议亦不能讨论,其效力则恢复原案于间断之点。若搁置之案,以后无提议以抽出之,则当然打消。又搁置之案,适遇会期告终,或至会年之末,亦终归打消也。演明式如一百十八节之案正在讨议中,其附属动议付委延期及停止讨论已经提出,而最后甲君曰:“我提出搁置议。”主座曰:“搁置之议已经提出,赞成者……”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而本会筹备注册之问题当搁置。今者会众之意欲为何事?”中有他事告竣于是场中适无别案,甲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提议抽出‘本会筹备注册’案。”主座接述其议,若得通过,则曰:“此案复在众前,而第一问题为停止讨论之动议。”彼乃进而表决之。若归失败,则其他之附议动议如延期、如付委、如修正,皆一一付之表决,最后则处分本题也。主座于表决搁置动议,宜唤醒会员,以搁置问题非特搁置本题,而更搁置所附属之动议也。第十六章 延期动议一百二十九节 有定时之延期此动议列在顺序之第四,其前者为散会动议、搁置动议、停止讨论动议。当延期议在议中,如有提出本题停止讨论动议者,则延期议便作截断,而非暂搁。惟若提出散会议或搁置议,则适成相反,盖此不过暂搁而已,而于本题再出现之时,此附属动议当与之复现也。延期动议,其时间可得讨论,并得修正,但不得付委、不得搁置、不得压止并不得延期,除即时之外不得复议。此动议之目的,乃将事件延至所定之时,而使之得完满之讨议也。其对本题之效力,见六十三节。一百三十节 其效力此议与搁置之议同,皆搁起问题之动作也;惟搁置议则搁起无定期,此则搁起至一定之期而已。延期案至再提出之时,名之曰“特别指定事件”。延期一议,乃将全案延期,而不得延期一部分也。若延期议失败,则隔一事之后可以再提出。若延期议通过,则书记将所延期之事,收管至指定之日。到时则无论于何事在场,此指定之件皆为当序,主座当间断他事而提出之。若主座忘之,则书记或他会员当为之提出也。演明式今设同案在讨议中,如一百十八节,已提出修正及付委矣。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将案由今日起,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再议。”主座遂曰:“此案已提出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此议可以讨论,可以修正其日时,然后如常而呈之表决。倘得通过而非如一百十八节之被打消,则主座曰:“延期案已得通过,本会讨论注册之动议,当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至下星期二日届期之时,主座当停起他事而言曰:“指定讨议本会注册之案之时期已至。此事适当特别之秩序,请诸君讨论之!”若有欲将他事先行完结者,则当动议:“将特别事件搁置。”若此议得胜,则指定事件搁置,以俟再提。若指定事件不受搁置或再提出,则主座乃继续曰:“此案之第一问题为付委之议。”因此议正在讨议中,而本题乃延期也。彼遂进而以付委之议呈表决,及处决其他之附属动议,而后乃及于本题也。若主座到时忘却提出指定之事件,则任一会员皆可起而言曰:“主座,特别指定事件之时间非已到乎?”若指定之件只有日期,而无时间,则统归本日指定事件之列。为指定事件所间断之事,则不待有动议而暂置之。俟指定事件了结之后,乃复讨议,或归入下期,作未完事件办理。一百三十一节 此议之限制定时延期之议,只可作时间之修正,而不能为他种之修正。而有定时之延期议,不能改为无期之延期议,又不能定一非会期之日而为延期,盖此则等于无期之延期动议故也。一百三十二节 无期延期质而言之,此动议非延期也,实一打消或压止之动议耳。其作用乃以之为直捷了当处决本题者,而其顺序列于最末,只于无附属动议在前,乃能当序。此议可以讨论,但不能修正,不能延期,不能付委,不能搁置。若遇否决,则对于同一本题,不能再行提出。一百三十三节 此议之效力若此议胜,则直打消其本题耳,其效力等于本题之呈表决而得否决者也。又如以反例以表决一问题,其式如下:“诸君之不赞成者,请曰‘是’!”此以是决之用于反对者,而以否决用于赞成者也。此动议常用之以试反对者之势力如何,若反对者实为大多数,则此为打消议案之捷径。以效力言之,则此议之别名可谓为“打消议”也。演明式一百十八节已演明提出此议之方式矣。若己君之动议不被打消,而得通过,则主座当曰:“已得通过,而本会注册之问题当延期至无定期。”此除复议外,便为了结其事矣。凡遇此而打消之问题,若欲再提出之,必当于下年开会方可为之也。第十七章 付委动议一百三十四节 付委付委即付事件于委员以筹备或审查也。此动议之作用,乃欲将事件措置裕如,或将事件考求详尽者也。其顺序居附属动议之五,只在修正动议及打消动议之前而已。其受前列附属动议之影响,同于一百二十九节之所陈,即为停止讨论动议断绝,而为他附属动议所暂搁耳。此付委之议,可以讨论,但不能延期,不能打消,不能搁置,而更不能复付委也。其单纯付委之动议,不能修正。但有训令之付委,或指出人数之委员,及如何委任之动议,则可修正。此议之复议只可立即行之;若委员已定,而开始办事,则决不能复议矣。若付委之动议失败,则隔一事之后,可以再行提出也。其受停止讨论动议之影响,同于六十三节。有同于付委之动议,则以“全体会员为委员”之动议是也。此乃以全体改为委员会,而对于所议之事作一度公式之谈话也。若欲全体为委员之时,当提出动议“以全体为委员会”。若得通过,则主座请他会员为委员主座,而彼则下场为一委员。于是,委员主座请众就秩序,而开议付委之问题焉。在寻常社会,鲜有用全体委员之机会。全体委员会事另详于一百四十节。一百三十五节 付委议之效力当事件在议中,而有付委议提出,若得通过,则其效力为以在讨议之全案暂由议场抽出,而付托于委员之手。于是而成立委员会及授训令与之,为必要之事矣。委员即接受其事,依训令而行,酌量办理,为各种之准备,而后乃报告于下次之会。至于付委之时,若有修正之议当前,而为付委议所收束者,则此修正议委员当照办理,而并报告之。若得赞成,则加入本题,否则删之。若为压止之议,则委员当除去之。此外则无他种之附属议矣。盖其余之四者,当必先行处决,而后方次及于付委之议也。演明式筹备注册之议,正在讨论中如一百十八节,癸君讨地位而发言曰:“我动议付委。”或:“将事付托与委员。”主座曰:“已动议付委矣,诸君准备处分此问题否?赞成者请曰……”云云。宣布曰:“已得通过矣。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已付委员筹办矣。但委员会应用几人?”戊君曰:“我动议以五人为率。”众乃从而讨论之。若有他数提出,则照一百零十节式而投票表决之。主座遂曰:“委员如何委任,由主座委之,抑由会众委之?”会员于是动议曰:“由主座委任!”或曰:“由会众指名!”随呈表决。若为前者,则主座当于立时或稍间而委任五人为委员,其首名则为临时主座。至委员会集,乃选举其主座。若由众指名之议得胜,则照六节与十五节所详之手续办理。此时委员当授以各种训令,或假以全权。例如有动议如下:其一,“令委员与律师商酌本会注册之事,而下期报告之”。此授训令者也。其二,“委员当授以全权,以筹备本会注册之事”。此付全权者也。参看一百四十一节若有问题当付于常务委员者,其正式之动议为“将问题付某种常务委员”。如此若得通过,则其事归于此种委员。盖付常务委员之议,其顺序在特务委员之议之先也。对于单纯付委之议,有以定限付委之议代之者。即如“以事件付之于主座所委五人之委员会”,此可以一动议而提出之。但有以之分为三动议参观四十二节,而每议单独提出之为更妥者。定限动议之提出式及其效力,皆与单纯付委动议无异,而受同一法例之约束,而其讨论与修正可分段行之。一百三十六节 带训令之付委议若有提出之付委动议而带有特种训令于委员者,此等训令,不能由动议内分开,而必须与付委动议同呈表决。若欲除去训令,即为无训令之付委,则当动议“修正删去训令”。设使有动议“将事件付之主座所委之五委员,而训令赴律师请教”。此动议不能分为四段,只可分作三段:一、动议付委而训令之使赴律师请教;二、委员之数为五人;三、委员由主座委任。而第一动议,可提议“修正删去训令”,如是则成为一单纯付委议,而此后其他之训令随便可加或不加也。总之,带有训令之付委议不能分开,实为成例也。一百三十七节 问题之一部分问题内之任何一部分,皆可付委,其他部分同时仍可继续进行。但最终之处决,当待至付委之部分报告回答之后乃可。一百三十八节 委选之事宜向有流行之成见,以为提出议案者为同案之委员,则必当委之为委员长。但近来遵此成见者少,而不遵者恒多,盖以其有碍于自由平等之则,故渐渐不用也。无论由主座委任或由众指名,皆当就会员之留意其事者,或就才干之适于其事者,而兼委一二新手以与有经验者同办事,为最适宜也。若提案者为一适宜之人,固当选为委员,而但不必定为之长。前曾言之,首名委员,除召集第一会外,不必定为委员之长。而委员人数,当以奇零为妙,以免表决之同数也。受委之人若不在场,当由书记通知。所有被委之人,当由首名委员通告召集第一会。所有付委之案,暂时当停止进行,而会中决从事其他问题。委员报告手续,下章另详之。一百三十九节 独立之付委议除凡关于各本题之附属动议之外,当无他案再议之时,随就任何时而提出付委之议,此为独立之付委议,而不享受顺序之优先权,且更受各附属动议方法动作之约束,以其自身为一本题也。第十八章 委员及其报告一百四十节 委员之性质委员会为附属团体,只就其训令之范围内行事,而受节制于委之之会。委员既受委任之后,则会集而组织其团体,如四、五、九各节所详者。委员会之集议,照会议之常规,但可省略各种起立、发言及按序复坐之仪式。所议之事件,可以谈话行之。惟一切动作,当以正式之动议及表决而处分之,当由书记存记作一合式之纪录;若无书记,则委员长当笔记所有表决之事。只有受委之委员,方能与于讨议之列。会长及各职员倘未被委,亦不得参加于其列。而会长无监督委员之权,若彼欲于委员会试其运动或劝诱,则当拒绝之。委员会以大多数为额数。全数之委员会,即以会员之全体而作一委员之会议而已。其会议之规则,即搁起正式之会期,畅行讨论,不许提出停止动议,与夫委员会所常用之非公式行动,皆准行之而已。至会议告终之时,则全体委员退席,即行事之性质一变耳。会长复其座位,而再令众就秩序。委员长则行正式报告于众;而众之处理此种报告,悉如其处理少数人之委员会之报告焉。一百四十一节 委员之权限委员既受训令,其权限只在令行之事范围之内。若付委之事件不带训令者,则委员审查其案之体裁,加入已通过之修正案,并贡献所得,而适于会众之讨论及表决者。委员只能照委托所事而行,当小心谨慎,毋得稍出其权限也。若委员受有全权,则其行事有若一独立之团体焉。会中已表决之事,而欲使此事之成全,则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以竟其功。或在两可之问题,而付委员使以全权处决之,则此处决作为最终之定论。演明式“本会筹备注册”之议在讨论中,有单纯付委之议,已得通过。于是委任委员,而将事托之。委员讨议如何注册之方法,而调查应办之事宜。到时由委员长报告“本会应要注册”或不必注册,详其理由及办法。若其议为“将事付委而令委员向律师请教”,委员则照训令而行往与律师商酌,然后将律师所言报告于众。同时或呈献己意,听众采择。若动议为“将本会注册之事付之委员全权办理”,如此则委员当将注册各种手续进行办理,而事竣之后,乃报告其效果于众。或审查之后,而以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而报告于众曰:“本会注册之事为不适宜。”若会中必欲注册,则先表决本会注册之事,而后委委员以全权执行之。若如此,则委员惟有进而执行将本会注册而已。一百四十二节 报告当委员之事务告竣,其主座或其他之受命者当准备一报告,将审查之各点并委员之判断详录之。倘委员中有少数不同意者,亦可另作一报告,谓之“少数之报告”,包括彼等之判断。报告当用简单明白之言辞,有时须陈己见者,则统结以献替之语。即如有委员承命“到街上调查会堂之租价及款式”者,当准备其报告如下:“本委员查得本市之各会堂租价如下:民乐会堂每日租价十元,崇德会堂每日租价十二元,自由厅每日租价八元”云云。遂继而曰:“本委员谨以第一会堂之价格及地位最为适当也。委员某某谨报。”又委员未带训令而审查一问题者,当报告如下:“本委员建议此案之语句,应如以下方式……”云云,或“本委员建议此议不当采用详其理由”,并如上为结断之语。至带训令而行事之委员,其报告如下:“本委员已照所训,而完其责,租得崇德会堂为本会集会之所。”一百四十三节 报告之呈递委员或有训令,使之报告于一定期之日者,则到期之时次及报告秩序,主座当令之报告。若无如此之训令,则委员准备报告之时,承委报告之员在无议案当前之时,则讨地位而言曰:“主座,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已经准备矣。”主座曰:“今可否接收某某事件委员之报告?赞成者……”云云。若得否决,则委员当俟之迟日,而仍照同一手续以讨地位而后行之。若得通过,则委员之代表曰:“承办某事之委员谨呈报如下……”彼乃宣读报告。报告读后,则委员之事毕矣,并不用表决以解其职,盖其职与呈递报告而俱完结也。从此则委员对于其事,亦犹乎他委员之不相涉也。倘再委之以续行办理,则为另外一委员而已。委员之报告,当缮就成文;报告之后,则将报告文呈交主座。而所报告事件之新方式,则为当秩序而受会众之处分者也。一百四十四节 要求报告若到报告之时,而主座及委员俱忽略其事,则会员可动议:“请某某事件之委员此时报告。”倘此议通过,则委员必当报告;如不报告,自当详说理由。若委员准备未完,当可请求宽限,如是则当有动议:“宽限委员之报告期,而令之于某某日报告。”若委员欲取消其职务,亦当有动议:“取消某某事件委员之职务。”而得表决通过乃可。一百四十五节 少数之报告此为不同意者之报告,读于正式报告之后,而不能与正式报告同效力,会众可以不理者也。但若其确有见地,则可以之代多数之报告耳。此即与修正报告无异,而当以修正案顺序行之。一百四十六节 报告之演明式本会注册之问题,经已付委办理,而委员会集讨议准备报告。至值期开会,次及“委员报告”,主座曰:“今日有无委员报告?”辰君曰:“主座,本委员之注册事,已经准备报告矣。”主座曰:“前令注册委员今日报告,请诸君听之!”辰君遂读报告曰:“本委员承命审查本会注册事宜,兹报告如下:所有注册事宜虽复杂,然有熟悉此事之人乐为相助,则进行亦易。而本委员详审各情,注册确于本会大有利便,诚如某会员所言。故献议将本会从速注册也。辰某谨报告。”主座既接辰君报告之后,乃曰:“诸君已听着委员报告及其献议,对于‘本会即行注册之问题’已表示极为赞成。诸君之意如何?”此时为讨论秩序,于是各讨论本会宜否即行注册事宜。一百四十七节 复付委若委员之报告有不满众意者,并若重新讨论之后生出新问题,则事件当复行付委于委员或其他之委员也。“复付委”之动议,与“付委”同受一例之约束。○卷五 权宜及秩序问题第十九章 权宜问题一百四十八节 权宜问题之性质第五章曾经论及,凡议场循规举动,当由正式动议出之。但有时事件发生,有不能待新动议秩序之至者。如遇有破坏议则之事、发生错误之事与夫一切急要之事,必当立刻应付,而应付之方,则谓之为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此等问题不属动议,而超夫各动议顺序之前,无时不在秩序之中,能间断一切事件,并暂夺去言者地位。须待此问题解决后,当议事件方能复原。而事件复原之时,当由间断之点继续再议。权宜问题之顺序,驾乎秩序问题之前。此等问题,如非遇事即发,则其后不准追发也。然若就事而发,则当散会动议之中,亦准发之。凡权宜问题,若非急要者,则提出者既述明之后,主座可以打消之,如是即可减省其烦难也。至于秩序问题,必当就关于当议之事而发,方能准之参观一百五十二节及一百五十四节。此问题对于散会动议,除动议者有犯四规则之一如详于一百二十三节者,则不能间断之也。是故举秩序问题者,乃改正动议者之错误也。一百四十九节 权宜问题之定义权宜问题,乃有关于在场之额外事件问题也。此问题之起,乃常起于关乎全会自身之权利,或个人自身之权利;其问题甚罕发生,而亦容易解决者也。十数年前,在美国元老院发生一好先例:当秘密会议之时,疑有报馆访员藏于院阁之旁听座,此为侵犯元老院秘密会议之权利者也;于是一元老提出权宜问题,而设法驱逐犯者出外。其他之例,如忽而灯光熄灭,或空气不通,或有人扰乱会场秩序,或有会员即有远行而欲速于言事,或报告而求优先权利者是也。又或有会员受不平之事者,或反对职员报告不确者。总之,凡意外之事,须即时应付者皆是。但起立为事体之说明则不入权宜问题之列。会员常得许可占有地位而为说明者,非权利之应尔,不过友谊之通融而已。若有反对,则假时以便说明之事,当呈众表决,而取大多数之同意,盖说明不能间断他事也。一百五十节 效力此突起之问题,判其是否确为权宜问题,则主座之特权也。会员欲举此问题者,不必如发动议之先讨地位而后发言,但起而言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主座当请提者述之。述后,主座立即判决是否确为权宜问题。若主座以为否,而提者不服,可诉之于众。若以为是,则随有动议,将事提出于众,以备讨论;或属于特别事件,则不待动议,而主座自行将事处分之。此种动议,须即时讨论,但非必即时表决,盖亦犹乎他种动议可以搁置、可以延期也。当此问题发生时,诸般事件当停止进行,待此解决之后乃得复议,而会员之被间断者亦得复其地位也。一百五十一节 演明式适寅君正在讨论一事,而午君起而间断之,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主座起曰:“请该会员述彼权宜问题。”此时寅君当复坐。午君曰:“我雅不欲言之。但我等之坐在堂后者,实不能闻言者之声,因有人交头接语扰乱会场也。”主座曰:“此当然视为一确正权宜问题,盖本会之第一权利,则为畅听所言之权利也。倘吾人有所欲言,请于得地位之时乃畅而言之,则无此烦扰也。本主座请该委员等保守秩序,而归安静。请寅君继续再言!”甲君起而间断之,曰:“主座,我提出权宜问题。”主座曰:“请述之。”甲君曰:“外间有狂烈敲击之声,可否使守门者或他人一往察之?”主座曰:“本主座当接受关于此事之动议。”甲君曰:“我动议着守门者往察此扰声之来由。”此议呈之表决,而守门者受训而行,将事回报,或自处决之。无论继有如何行动,而当处分之中,诸事为之搁起。癸君曰:“我提出权宜问题。”主座曰:“请癸君述之。”癸君曰:“我刻有要务他行,我已空候甚久,欲得机缘以一询训令,为我等书库委员之办法也。此事不能再候矣。”主座曰:“此问题起之适当,诸君之意见如何?”己君曰:“我动议当使癸君得尽其言。”此议呈众表决,而行动随之。待事竣之后,则前所间断之事复其进行。第二十章 秩序问题一百五十二节 秩序问题之定义秩序问题与权宜问题之别者,在直接关系当议之事件,而有所改正,或完备其进行之手续者。如言语离题,或动议不当其序,或论及个人,或破坏议法,皆其类也。主座亦有出乎范围者,如接其所不当接之事,或不接其所当接之事。以上各种破坏秩序之端,所以常因而生出秩序问题也。此问题除权宜问题之外,超出各顺序之前。一百五十三节 主座之职务维持秩序及议额,为主座第一之职务。此非独指全体之风纪而已,各会员有破坏秩序及违背议法者,皆当纠正之。若主座于此稍有忽略,则会员当提出秩序问题。一百五十四节 秩序问题之效力当秩序问题发生时,在议之各事皆为之间断,至解决之后乃再复原。若会员在发言中而被搁止,则问题解决之后,彼仍复其位;除非彼自身亦受决而为秩序范围之外者,如此若有反对之者,则彼不能再事进行矣。秩序问题进行之道,一如权宜问题焉。当时机之至,会员不待正式请得地位,可直起而发言曰:“会长先生,我提出秩序问题。”遂被请述之,述毕则坐。主座当酌断其问题为适当与否,曰:“本主座以为此秩序问题发之适当或发之不适当。”此宣布谓之为主座之判决,而问题以之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申诉。惟此问题初不付讨论,不呈表决,此其所以异于动议者也。因秩序问题为直接关于当议之事者,是故必须立提出于其事发生之时;倘事过情迁之后,则不能再提矣。一百五十五节 申诉若会员有不服主座之判决者,可起而申诉曰:“我将主座判决申诉于众。”此申诉须有附和,如其无之,则主座可以不理。若有人起曰:“我附和之。”则此问题由主座之判决,而移归于众人之表决矣。其呈此问题之方式如下:“主座之判决,可否即为本会之定论?”讨论随之。对于此之讨论,主座有优先权。彼可不必离座而发言,详陈其判决之理由等等而后呈之表决,而宣布之曰:“主座之判决成立。”或曰:“主座之判决打消。”随事而异。此表决即为最终之决议而不能复议矣。由此观之,一切事件,最终决议之权则在会众,而不在主座也。信乎议法家华氏之言曰:“申诉之权,为一切团体自由行动不可少之物。”必如此,则会长乃会场之公仆而不为主宰也。一百五十六节 申诉表决之同数票前一成例,动议之表决得同数票者,则动议为之打消。但在申诉之案,得表决之同数票者,则效力适为相反:此乃维持之而非打消之也。如是则主座之判决,更因之而得成立。其理由为主座之判决,若无推翻之者则作为成立,而同数之表决票实为无效,则不能推翻主座之判决也。如此,则主座不必多有不欲者自行投票,以维持其判决之成立者。兹定此为例如下:“对于申诉案之表决同数票,乃成全‘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之问题”。一百五十七节 顺序今复统括附属动议之顺序,列之如下:一权宜问题二秩序问题三散会动议四搁置动议五停止讨论动议六延期动议七付委动议八修正动议九无期延期动议除此之外,更有他种事件,可于独立动议在议中而提出者,其重要者如下:收回动议及分开议题之动议;举发不足额之问题,规定表决法之动议;限制或申长讨论时间之动议;定时停止讨论之动议;定时散会及定时开会之动议;搁起规则之动议;暂作休息之动议。以上各动议,若发于需要之时,皆为合秩序,其顺序在当前之独立动议之前。一百五十八节 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演明式地方自治励行会适会议之际,序及于新事件,随生如下之行动:乙君曰:“会长先生!”主座曰:“乙先生!”乙君曰:“我动议于会期告终之日,本会举一午餐会,以联吾人友谊,想诸君必乐从也。”主座曰:“诸君听着,有动议本会举一午餐会于会期告终之日。”己君曰:“会长先生!”主座曰:“己先生!”己君曰:“何不称之为早膳?我动议修正删去‘午餐’二字,而加入‘早膳’二字。”主座曰:“诸君听着……”乙君曰:“会长先生,我欢纳此议,我总求其有耳,如何称谓所不计也。”主座曰:“修正案已得接纳,而今之问题为当举一早膳为会期之结束。”甲君曰:“会长先生!”主座曰:“甲先生!”甲君曰:“我反对此议,因将必多所破费,我知会友中多有力不能胜者,愿本会为城中独一不以饮食为题之会!试观彼之好古会、诗人会、棋客会等常设晚餐会,我知彼等之所欲矣!”主座起而言曰:“请该会员进归秩序。彼之所言,出乎题目之外,盖批评他会之行为非在秩序之中也。”甲君曰:“甚善甚善,会长先生。我当勉而进于秩序,但我绝对反对此议!”丙君曰:“会长先生!”主座曰:“丙先生!”丙君曰:“我绝对赞成之!吾人总需多少交际性质之物,乃可联络会友感情,使之亲切如一家焉。盖把盏言欢,每生同气之感,舍此则结会鲜有成功者也。”辛君曰:“会长先生!”主座曰:“辛先生!”辛君曰:“我提议将此问题搁置案上。我个人以为……”主座曰:“搁置之议,为不能讨论者,是故该会员为越出秩序矣!诸君准备否?”寅君曰:“会长先生!”主座曰:“请君言之!”寅君曰:“主座既言搁置之议不能讨论,又问吾人准备否,按此则为请人讨论矣!”主座曰:“此足见我会员大为省觉,但出之不甚妥贴耳。本主座所问‘诸君准备否’,乃以机缘使散会动议或他秩序问题,顺序在搁置动议之前者,可以提出耳!诸君准备否?诸君之赞成搁置动议者,请曰‘可’!”续而宣布曰:“此议打消。”戊君曰:“会长先生!”主座曰:“戊先生!”戊君曰:“我提议延期此案之讨议至一星期。”主座曰:“已有提议延期一星期,诸君准备否?”癸君曰:“会长先生!”主座曰:“癸先生!”癸君曰:“我提议将此事付委。其委员会由……”戊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因延期之案尚在议中也。”主座曰:“此举出之甚当。付委之议此时不在秩序,以延期之议之顺序在前也。诸君准备表决延期之议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此议打消。”癸君曰:“会长先生!”主座曰:“癸先生!”癸君曰:“我今再提出付委动议,其委员会由会长、理财、书记三人组织之。”主座曰:“诸君听着,此动议,本主座当从而分开之。先呈付委动议,诸君预备否?”子君坐而言曰:“我以为吾人当在会中结束此事。”未君曰:“我起秩序问题。”主座曰:“请未先生述其问题。”未君曰:“最后之发言者未曾起立而称呼主座!”主座曰:“本主座为之断定此点举得甚当。务望一切讨论,必当以正式出之。”子君曰:“我起而就正之!会长先生,我反对付委案,因过于假权与少数人也。”主座曰:“会众当可训其委员于被委之后。诸君预备否?”戊君寅君同时并起曰:“会长先生!”主座曰:“戊先生!”戊君曰:“我提议……”申君曰:“我起秩序问题。”主座曰:“请述其秩序之点。”申君曰:“会长先生!寅先生先戊先生而起,或以彼坐位太远,而主座不之觉也。彼岂不应先于戊君而得地位乎?”主座曰:“本主座当断定此秩序之点提之不适当。本主座见两会员同时并起,而已以地位与戊先生;今除非戊先生退让耳!”戊君曰:“我既得地位,则不欲让之!会长先生,我动议……”申君曰:“我将主座之判决诉之于众。”主座曰:“申先生诉主座之判决,今之问题,为主座之判决可否成立为会中之定论。讨论可随之。诸君赞成主座之判决者请曰‘可’!”宣布曰:“已得可决!主座之判决,成为确立。戊先生请复发言!所议问题为付委动议。”戊君曰:“我动议本会此时散会。”主座曰:“散会之议已提出。诸君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诸君赞成付委动议者……”云云。宣布曰:“此议打消。今本会欲再办何事?”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见得本会有等会员专图打消彼所不乐之议案,而毫不假以讨论之余地,有一发言者为达此目的几于无所不至也。”戌君曰:“我起秩序问题。”主座曰:“请详之!”戌君曰:“最后之发言者,侈言个人之事,殊出范围!”主座曰:“此秩序之点,举之适当。请酉先生就本题范围!”酉君曰:“会长先生!我诉此判决!我已慎重不提名字,则并未有毫厘违及秩序也。”主座曰:“申诉提出矣。主座之判决能成立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不成立。酉先生已得表决为合秩序,可继续言之。”酉君曰:“我只欲重要问题能得公平之讨论,而我以为……”亥君曰:“会长先生!”主座曰:“亥先生!”亥君曰:“我动议散会。”主座曰:“有动议……”寅君曰:“我起秩序问题。”主座曰:“请详之!”寅君曰:“会员发言之地位,不能由散会动议夺去也。”主座曰:“本主座断定此点提出甚当,而散会之议为违反秩序。酉先生请复言!”酉君曰:“我动议将全案由今天起延期两星期。”卯君曰:“会长先生!我起秩序问题。吾人岂非已经表决不延期乎?岂第二之延期议在秩序乎?”主座曰:“新事件已中间之矣。第二延期议当合秩序也。诸君预备否?赞成者……”云云。宣布曰:“此议通过。而举一早膳会之问题,延期作为两星期开会日之指定事件。本主座望各会员到时当黾勉齐集,以得详为讨论为是。兹已次及散会时矣。”酉君曰:“我提出散会。”主座曰:“赞成者请曰‘可’!”宣布曰:“本会散会。至下星期此日午后二时半再开。”○结论以上各章所详论之原理方式,足为领率议场者作指南之用矣。然欲为良议员者,徒诵读之、研究之犹未足臻其巧妙也,必须习练成熟,而后乃能左右逢源,泛应曲当也。欲议场之步调整齐,秩序不紊,则非常时开会演习议法不可。其演习之道,有假设议场以专行练习者,然不若乘开会之期而兼习练之,则更为一举两得也。凡社会其事由少数董事或委员办理者,则会员鲜有机会以习练;倘另行随时开执行会,使全体会员在场,而将事件提出加之讨论与修正,而后处以最终之动作,则会员一年之所得,必胜于五年之研究及演习也。此书可备为个人研究及会场参考之用,且可备为同好者常时集合玩索而习练之。一社会中,其会员人人有言论表决权于大小各事,则知识能力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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