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45条 和解当事人,应对于和解标的物,有处分的权利。 监护人仅得依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解除章第467条规定,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缔结和解;关于监护的计算,监护人仅得依同章第472条规定,于未成年人达成年后,与之缔结和解。 区、乡及公共机关非经国王的明示许可时,不得缔结和解。 第2046条 关于由侵权行为所生的民事利益,不妨成立和解。 前项和解并不阻止检察官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2047条 在和解上,对于不履行和解者,得为违约金的约定。第2048条和解仅对于其标的物发生效力:在和解上所为一切权利、诉权及请求权的抛弃,仅以有关争执发生的原因者为限。 第2049条 和解仅处理和解中所包括的争执,关于争执的范围,或以当事人特定的或概括的言词表达的意思,或依其表示的必然结论得以认定的意思为准。 第2050条 凡就自己个人的权利缔结和解者,以后又由他人取得同类权利时,其所取得的权利不受以前和解的拘束。 第2051条 利害关系人中之一人所缔结的和解,不得拘束其他关系人,并不得对其他关系人主张和解。 第2052条 和解在当事人间有终审判决的效力。 和解不得以法律错误或有失公平为理由提出攻击。 第2053条 但关于争执的当事人或标的物有错误时,和解得取消之。 在任何情形下,如有诈欺或胁迫时,其和解亦得取消之。 第2054条 就无效的权利证书的履行缔结和解者,亦得诉请取消;但当事人如明知其无效而缔结和解时,不在此限。 第2055条 基于以后证明为伪造的权利证书而缔结和解者,应全部无效。 第2056条 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知诉讼经确定判决而取得判决拘束力时,其对于诉讼所缔结的和解无效。 如当事人不知其判决有上诉可能时,其所缔结的和解有效。 第2057条 当事人对于相互间所发生的一切争执而为概括的和解时,权利证书在当时为当事人所不知而在以后发现者,不得作为取消和解的原因;但权利证书由当事人一方留置时,不在此限。 如依新发现的证书确认当事人一方对于和解的标的物并无权利时,关于该标的物所缔结的和解,无效。 第2058条 和解如有计算的错误时,应订正之。 《拿破仑法典》拿破仑等著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第一六章 民事拘留 第2059条 在民事上有假冒情形时,得处以民事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冒: 一、明知不属于自己的不动产而以之出售或抵押时; 二、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而诡称并未设有负担时;或诡称不动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小于其实际负担时。 第206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处以民事拘留: 一、在紧急寄托的情形〔受寄人有恶意时〕; 二、在以暴行夺去所有人的不动产,经法院判决恢复原状,返还在不法占有期中所收取的果实,并偿还所有人所受的损失时〔为保证判决的执行,应拘留侵夺占有的行为人〕; 三、对于负责受寄金钱的官吏,请求返还金钱〔而拒绝返还〕时; 四、对于讼争物受寄人,或法院所任命的其他保管人,请求返还寄托物〔而拒绝返还〕时; 五、对于裁判上保证人和得处以民事拘留的保证人〔因其不履行保证义务时〕,但在后一情形,以保证人曾承诺此种执行方法者为限; 六、对于官吏,因其违背命令而不交出所保存的原本时; 七、对于公证人、律师及执行员,请求返还其在职务上代诉讼人收受的权利证书和款项〔而拒绝返还〕时。 第2061条 关于确认不动产所有权之诉,败诉人经确定判决判令其迁离不动产而拒绝履行时,法院在送达第一次判决于败诉人本人或其住所十五日后,得为第二次判决,处以民事拘留。 如土地或不动产距离败诉人住所地在五十公里以上时,前项十五日的期间,应按每五十公里增加一日。 第2062条 对于承租人,关于乡村财产租金的支付,除租赁契约明白约定外,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乡村财产租赁的承租人和约定分享果实的承租人在租赁契约终止时不交还所使用的牲畜、种子及其他农具者,除证明此种财物的缺损非由于承租人的行为外,得处以民事拘留。 第2063条 在以前各条规定的情形或在将来以其他法律明白规定的情形以外,审判员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公证人或书记员不得作成有关此类约定的证书,又此类证书即使已在外国订立,法国公民亦不得承诺此类证书;如违背上述规定者,无效,并负担费用和损害赔偿。 第2064条 虽在前数条规定的情形,对于未成年人,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第2065条 在三百法郎以下的金额,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第2066条 对于七十岁老人及已婚或未婚的妇女,除假冒的情形外,不得为民事拘留的判决。仅须七十岁开始,即得享受关于七十岁老人所享受的利益。 对于已婚妇女在结婚期间,仅关于其分别财产制的财产或保留自由管理的财产,且以此等财产名义设定〔假冒〕的负担的情形,始得基于假冒的原因而为民事拘留的判决。 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已婚妇女,应与其夫负共同的或连带的责任,不得因此种夫妻财产契约而视为假冒。 第2067条 民事拘留,虽在法律上有规定的情形,亦只能依判决为之。 第2068条 因提供保证而准予暂先执行的判决所宣告的民事拘留下因上诉而停止。 第2069条 民事拘留的判决,并不阻止或停止对于其财产的追索和执行。 第2070条 本章规定并不变更特别法律中有关商事的民事拘留的规定,或有关违警罚的法律或有关管理公款的法律中此类的规定。 《拿破仑法典》拿破仑等著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第一七章 质押 第2071条 质押契约为债务人将作为担保债务的物件交付于其债权人的契约。 第2072条 动产质押契约称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押契约称为“不动产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2073条 动产质权赋与债权人在质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第2074条 此种优先权仅限于合法登记的公证书或私证书所记载主债务的数额以及作为担保品物件的性质、种类或黏附于证书的记录所载该物件质量、重量、及长度的范围内发生。 但价值超过一百五十法郎时,始有作成证书和登记的必要。 第2075条 前条的优先权如以无形动产——例如有关动产的请求权—为标的,仅得以公证书或私证书作成且经登记并通知设定质权的请求权的债务人时,始得成立。 第2076条 在任何情形下,如质物仅在债权人或经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手中并继续占有时,其优先权始存在于质物之上。 第2077条 第三人亦得为债务人而提供质物。 第2078条 债权人在债务不清偿时,不得处分质物:但债权人得请求法院准其依照鉴定人的估价,在债务的限度内,将质物作为代物清偿而归属于自己,或以拍卖方法,将质物出售之。 凡允许债权人不具备前项方式而取得或处分质物的约款无效。 第2079条 债务人在其质物所有权被剥夺(强制执行)以前,仍保有质物的所有权;在债权人占有中的质物,亦仅寄托于债权人以确保其优先权。 第2080条 债权人依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章的规定,对于因自己过失所发生质物的灭失或毁损,负赔偿责任。 但债权人为债务人保存质物所支出有益并必要的费用,应由债务人偿还之。 第2081条 在以债权作质时,该债权如订有利息,质权人得由该债权的利息内取偿自己债权的利息。 如以债权作质所担保的债未订有利息时,质权人得由该债权的利息取偿自己债权的原本。 第2082条 债务人仅于以质权担保的债务的原本、利息及费用已全部清偿时,始得请求返还质物,但质物占有人滥用质物时,不在此限。 同一债务人于设定质权后又对同一债权人约定负担其他债务,而该债务在第一债务清偿前到期者,债权人在两个债权未受到完全清偿前,不负交还质物的义务,即使并无特约以质物担保第二债务的清偿时,亦同。 第2083条 债务纵在债务人的继承人和债权人的继承人间可以分割,质权不得分割。 债务人的继承人已清偿其负担部分的债务,如全部债务未完全清偿时,不得请求返还其在质物上的应有部分。同样,债权人的继承人己受领其应分配部分的债权的清偿时,不得返还质物以损害其他共同继承人未受清偿的应分配部分的债权。 第2084条 关于商事及核准设立的质当借贷业,应依其他有关法律及规则的规定,不适用前数条的规定。 第二节 不动产质权 第2085条 不动产质权仅得以书面设定之。 债权人依此契约仅取得收取不动产果实的权利,债权如应付利息时,此项果实每年应先抵偿利息,其次即抵偿原本。 第2086条 债权人对于因取得不动产质权而占有的不动产,除另有约定外,应负支付每年租税及负担的义务。债权人应负保存不动产并为有益及必要的修缮之责,其因此所支付的费用,得由收益中扣除之;不为上述行为致发生损害者负赔偿之责。 第2087条 在债务未完全清偿前,债务人不得请求享有设定质权的不动产的用益权。 但债权人如愿解除其前条义务时,得强迫债务人回复对于该不动产的用益权;但债权人曾抛弃此项权利时,不在此限。 第2088条 债权人不得仅因达到约定期日未为清偿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任何相反的约定无效:在此情形,债权人得依法请求按强制执行程序剥夺债务人的所有权。 第2089条 当事人约定以果实抵偿利息的全部或一部时,该约定的执行与其他为法所不禁的约定同。 第2090条 第2070条及第2083条关于动产质权的规定,对于不动产质权适用之。 第2091条 本章的规定并不妨害第三人在设定质权的不动产上的一切权利。 不动产质权人如在不动产上合法地成立或保存优先权或抵押权时,得与其他债权人同样地依照顺位而行使此等权利。 《拿破仑法典》拿破仑等著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第一八章 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一节 通则 第2092条 负担债务的人,负以现在所有或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或不动产履行其清偿的责任。 第2093条 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抵押品;因此其财产的价金应依债权人债权额平等分派之,但债权人中如基于合法原因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时,不在此限。 第2094条 合法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原因为优先权和抵押权。 第二节 优先权 第2095条 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第2096条 优先权债权人如有数人时,依优先权的性质而定其优先权的顺位。 第2097条 同一顺位的优先权人,依其债权额平等受偿之。 第2098条 国库的优先权及其行使的顺位应依其有关法律的规定。 但国库不得因取得优先权以损害第三人早先取得的权利。 第2099条 优先权得对于动产或不动产行使之。 第一目 关于动产的优先权 第2100条 优先权得就一般的动产,亦得就特定的动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分目 动产的一般优先权 第2101条 下列债权对于债务人一般动产上有优先权,并依下列顺位行使之: 一、诉讼费用; 二、丧葬费用; 三、受雇人过去一年的报酬及本年到期的报酬; 四、供给债务人或其家属的生活资料;即面包铺、肉铺或其他零售商人在前六个月供给的物品,寄宿舍及批发商人在前一年供给的物品。 第二分目 动产的特定优先权 第2102条 下列债权于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上有优先权: 一、房屋或土地租赁的租金就本年度收获的果实和租赁房屋中或土地上一切设备的价金以及用作耕种土地的工具的价金有优先权;即如租赁契约以公证书或日期已经确定的私证书作成者,关于一切已到期及将来到期的租金有上述优先权;且在此两种情形,其他债权人在土地或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前,有权为自己的利益转租土地或房屋于他人时,应偿还出租人尚未受偿的债权; 如土地或房屋租赁契约非以公证书作成或以私证书作成而日期并未确定时,出租人对于从本年终起算一年间的租金,有本条本款第一段的优先权; 关于承租人所负修缮房屋的义务或一切有关违反租赁契约的履行所发生的债务,亦有本条本款第一段的优先权;但关于种子或本年度收获费用所欠的金额,就收获物受偿,以及关于农具所欠的金额,就农具价金受偿,不问前一情形或后一情形,均有优先于出租人受偿的权利; 土地或房屋的所有人在承租人未得其同意而将土地或房屋中设备迁出时,得扣押此种设备,且如关于土地上的设备在四十日内行使追还权,关于房屋中的设备在十五日内行使追还权者,对于此种设备仍保有优先权; 二、质权债权人就其占有中的质物有优先权; 三、为保存物件支出的费用,就该物件有优先权; 四、购买动产未支付的价金,如该动产仍在买受人占有中者,不问其为现金买卖或赊欠买卖,出卖人就该动产有优先权; 如为现金买卖,在买受人占有该动产时,出卖人并得请求返还该动产,且如于交付该动产之日起八日内诉请返还而该动产仍保持交付时的原状者,并得阻止买受人转卖该动产; 出卖人的行使优先权,应在土地或房屋所有人的优先权之后,如能证明所有人已知土地或房屋所备置的动产不属于承租人时,不在此限; 以上规定并不变更商事上的法规及习惯有关追还所有权的规定; 五、旅馆主人对旅客的供给,就旅客搬运于旅馆的动产有优先权; 六、运输费用及附带费用,就运输物品有优先权; 七、关于官吏在职务上因擅权和渎职所发生的债权,就其出具的保证金及利息有优先权。 第二目 关于不动产的优先权 第2103条 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不动产有优先权: 一、出卖人关于不动产价金的清偿,就其出卖的不动产有优先权; 如有连续数次的买卖而其价金的全部或一部尚未清偿时,第一出卖人优先于第二出卖人,第二出卖人优先于第三出卖人,并以此类推; 二、为购买不动产而贷与金钱的贷与人,如经公证的借贷契约证明其贷与金钱目的为购买不动产,且在出卖人的收据上亦载明买受人所付的价金为贷与人所贷与时,就该不动产有优先权; 三、共同继承人〔即不可分物的共同分割人,因其分配份被追夺〕,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有求偿权,以及〔因其分配份有失公平〕,对其他共同继承人有要求返还超过额或补偿权,为保证此等权利,就遗产中的不动产有优先权; 四、建筑人、承揽人、泥水工、其他建筑、重建或修缮建筑物、沟渠或其他工程的工人,如具备下述程序,对不动产有优先权:1.工程开始前,由建筑物所在地区的第一审法院指派鉴定人作成所有人计划与工地有关建筑物状况的记录,2.工程完毕后至多六个月内,由法院指派鉴定人为验收工程作成的记录;但优先权的总额不得超过第二次记录认定的价值,并限于出让不动产时因工程所增加的价值; 五、为支付或偿还有优先权的工人而贷与金钱的贷与人,如经以公证作成的借贷契约和工人收据均证明其金额为供此项用途时,与前述为购买土地而贷与金钱的贷与人就买受的不动产有优先权相同,就前款建筑物有优先权。 第三目 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优先权 第2104条 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优先权为第2101条规定的各种优先权。 第2105条 前条规定的优先权,在无动产可资受偿而与对不动产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共同就不动产的价金行使时,应依下列顺位清偿之: 一、第2101条规定的裁判上费用及其他费用; 二、第2103条规定的各种请求权。 第四目 保持优先权的方法 第2106条 不动产的优先权非经法定方式登记于抵押登记机关的登记簿册者,在债权人间,不发生效力,且登记效力仅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次条规定为唯一例外。 第2107条 第2101条规定的请求权免除登记的手续。 第2108条 出卖人得将其出让所有权于买受人并证明其应得价金全部或一部尚未支付的证书登记,以保全其对于不动产的优先权;关于此点,买受人登记其买卖证书,和出卖人或在买卖契约中供给买价而取得出卖人权利的贷款人的登记有同一效力;但抵押权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对于产生于移转所有权证书的债权,不问为出卖人或贷款人的利益,应自行登录于登记簿,否则对第三人负赔偿一切损害的义务;登记员在买卖契约未进行登记的情形,亦得命令其登记以便据以进行保全未付价金的登记。 第2109条 共同继承人或依拍卖方法对不可分物进行共同分割之人,为保全其要求返还〔分配〕超过额或补偿权或拍卖的价金,在作成分割证书或拍卖拍定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登记时,就各分配份的财产或拍定财产有优先权;在上述六十日的期间内,就负担返还〔分配〕超过额或补偿权或拍卖卖价的财产,不得成立抵押权,以损害债权人关于要求返还〔分配〕超过额或补偿权或拍卖卖价的权利。 第2110条 建筑人、承揽人、泥水工及其他为建筑、重建或修缮建筑物、沟渠或其他工程的工人,及为支付或偿还上述工程费用而贷与金钱,其用途已经证明的贷与人经进行两次的登记——建筑物状况记录的登记,和验收记录的登记——而保全其权利,且自第一次记录登记之日起取得优先权。 第2111条 债权人及受遗赠人如依继承章第876条规定请求分离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自继承开始六个月内对于遗产的各种财产进行登录时,对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和代位继承人的债权人而言,即就遗产中的不动产保有优先权。 在六个月期限内,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代理人不得就该财产有效地设定抵押权以损害债权人或受遗赠人的权利。 第2112条 各种优先权债权的受让人,取得让与人的地位,得行使让与人的一切权利。 第2113条 应完成登记手续的优先权未依照上述法定要件以保全其优先权者,并不停止其保有抵押权;但对于第三人,抵押权仅自依下述规定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三节 抵押权 第2114条 抵押权为保证清偿债务而在不动产上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在其性质上为不可分的,并就设定抵押权的数个不动产的全部,和每一不动产的每一部分上存在之。 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不问归何人所有,抵押权跟随该不动产而存在。 第2115条 抵押权仅依法律许可的情形以及法定方式设定之。 第2116条 抵押权分为下列三种:法律上的抵押权、裁判上的抵押权、契约上的抵押权。 第2117条 法律上抵押权为依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抵押权。裁判上抵押权为依据裁判或司法行为所生的抵押权。契约上抵押权为依据合意及由一定方式的证书和契约所生的抵押权。 第2118条 抵押物以下列财产为限: 一、得为买卖的不动产及其视为不动产的附属物; 二、收益期内同一不动产及其附属物的收益。 第2119条 动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2120条 本法典的规定不变更海商法有关船舶及航海船舶的规定。 第一目 法律上抵押权 第2121条 赋与法律上抵押权的权利和债权如下: 一、已婚妇女的权利和债权对于其夫的财产; 二、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的权利和债权对于其监护人的财产; 三、国家、区乡、公共机关的权利和债权对于税收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财产。 第2122条 有法律上抵押权的债权人,在以下规定的限制下得对于债务人现在的及将来取得的一切不动产行使其权利。 第二目 裁判上抵押权 第2123条 裁判上抵押权因司法上所为的判决——不问曾否经双方辩论或缺席,亦不问其为确定的或临时的——而发生;关于私署债务证书亦得经裁判上取得债务人的承诺或司法上的确认而发生裁判上抵押权。 裁判上抵押权,在以下规定的限制下,得对于债务人现在及将来取得的不动产行使其权利。 公断决定,仅在法院签发执行命令时,始发生抵押权。在外国法院的判决,亦仅在法国法院宣告其有执行力时始发生抵押权;但政治的法律及条约有相反的规定时,不在此限。 第三目 契约上抵押权 第2124条 契约上抵押权,仅由有处分其不动产能力之人,始得设定之。 第2125条 在不动产上有权利之人,如其权利附有条件,或在某种情形下得解除或取消者,仅得在附有同一条件或同一解除或取消原因下,设定抵押权。 第2126条 就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不在人的财产,当此项财产仅被许可暂时占有的情形,仅依法律所定的原因及方式,或依法院的裁判,始得设定抵押权。 第2127条 契约上抵押权的设定应在公证人二人或公证人一人及证人二人面前按照公证书方式作成之。 第2128条 在外国缔结的契约,不得以在法国的不动产设定抵押权,但政治的法律或条约对此原则有相反的规定时,不在此限。 第2129条 契约上的抵押权,仅就在订定债务的公证书或在以后作成的公证书上具体记明现属债务人所有且经其同意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各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的各不动产上,始有效成立。债务人得就其现有的每一不动产,个别地设定抵押权。就将来的不动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2130条 债务人现有并得自由处分的不动产如不足担保债务的清偿时,得将其不足之旨记载于证书并约定以后所得的不动产应陆续作为抵押物。 第2131条 抵押物如被毁灭或损坏以致不足担保债务的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立即清偿或增加抵押物。 第2132条 契约上抵押权的设定仅限于所担保债额在证书上已确定时,始生效力:如债权存在附有条件或债额未确定时,债权人仅得就其明白声明估价的限度内依下述规定请求登录,债务人认为有减低的理由时,亦有权请求减低其估价。 第2133条 抵押权的效力,应及于抵押物上所为的一切改良。 第四目 抵押权的顺位 第2134条 债权人间抵押权的顺位,不问其抵押权为法律上的、裁判上的、契约上的,应依债权人按法定方式登录于抵押权登记机关登记簿上的时日先后定之,但有次条规定的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2135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无须经过任何登录,即有抵押权的成立: 一、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因监护人为其处理事务,自监护人接受职务之日起,就监护人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二、已婚妇女,因设有奁产及订有夫妻财产契约,自结婚之日起,就其夫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妻关于其由继承所取得的奁产或婚姻关系存续中所受赠的奁产的总额,仅自继承开始或赠与发生效力之日起,就夫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妻因与夫共同负担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或因其个人财产被夫出售而未予运用的价金,仅自债务发生或出售财产之日起,就夫的不动产取得抵押权。 在任何情形下,本条的规定不得影响第三人在本章公布前所取得的权利。 第2136条 夫及监护人对于其不动产上所负担的抵押权,负公告的义务,因此应将现在一切的不动产及以后取得的不动产从速登录于抵押权登记机关登记簿上。 夫及监护人不依前项规定请求登录,并不告知其不动产上已负担有其妻或被监护人的法律上抵押权,而同意或允许他人在其不动产上取得优先权或抵押权者,应认为假冒,处以民事拘留。 第2137条 监督监护人应注意监护人是否因执行监护职务而立即就自己的不动产进行登录,并应督促其进行登录;监督监护人个人就上述事项负责,如有违反,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2138条 夫、监护人及监督监护人不依前条规定请求登录者,夫或监护人住所所在地或其不动产所在地的第一审法院的检察官应为登录的声请。 第2139条 夫或妻的血亲,未成年人的血亲,或无血亲时,其朋友亦得请求此项登录;妻及未成年人亦得自行请求登录。 第2140条 成年的夫妇在其夫妻财产契约上如约定仅就夫的某数个不动产为抵押权登录时,其他未为登录的夫的不动产免除作为妻的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的抵押物。夫妻不得约定不就夫的任何财产进行登录。 第2141条 未成年人的亲属会议决定仅就监护人的某数个不动产为抵押权登录时,其他不动产应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2142条 在前两条所规定的情形,夫、监护人及监督监护人仅对于个别指定的不动产,负请求登录的义务。 第2143条 在选任监护人的证书上并未限定抵押权范围时,如就监护人全部不动产为抵押权登录已显示超过因执行监护所需提供担保的必要者,监护人得请求将其抵押权限定于足以完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所需的一部分不动产。 此项请求权应向监督监护人提起之,并事先应得亲属会议的同意。 第2144条 夫如取得妻的同意及其最近血亲四人的家庭会议的同意,得请求将妻由于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而就夫全部不动产取得的一般抵押权,限定于足以充分担保其妻的权利的一部不动产。 第2145条 对于夫及监护人所提起的诉讼,仅于听取检察官意见及进行辩论后,始得判决。如法院宣告抵押权仅限于一部不动产的判决时,就其他部分不动产所为的登录应予涂消。 第四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的登录方法 第2146条 登录应在设定优先权或抵押权的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权登记机关为之。如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所为的行为应宣告无效者,在上述期间内所为之登录,不发生效力。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中一人在继承开始后为抵押权的登录者,且继承仅为限定继承的情形,在债权人间亦适用前项的规定。 第2147条 凡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同日登录者,不分别其在上午登录或下午登录,应取得同一的顺位而平等行使其抵押权,即使登记机关注明此项分别时,亦同。 第2148条 登录应由债权人本人或第三人向抵押权登记机关,提出产生优先权或抵押权的判决或证书的原本或公证抄本为之。 债权人应附交以印纸作成的详细声请书两份,其中一份得缮写于权利证书的公证抄本上;声请书应记载下列各事项: 一、债权人的姓名、住所、如有职业者其职业,及在抵押权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选定住所(通讯处); 二、债务人的姓名、住所、如有职业者其职业,以及关于其个人的详细叙述足以使抵押权登记机关识别何人为负担抵押权义务之人; 三、证书的日期及性质; 四、证书上所记载的债务原本总额,或请求登录的债权人对于依规定应估价的终身定期金、金钱以外的给付、期待权、附条件或未确定的权利所为的估价,以及附属于原本的权利的总额和清偿日期; 五、债权人欲保持优先权或抵押权的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 关于法律上或裁判上的抵押权,最后一款不必记载:无特殊约定的单纯抵押权的登录,其抵押权应及于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内的一切不动产。 第2149条 对于死者的不动产为优先权或抵押权的登录时,得依前条第二款规定仅记载关于死者的情况。 第2150条 登记机关应将声请书内容登录于登记簿而交还其证书或证书公证抄本及声请书一份于声请人,并应在声请书之末,附记已为登录的证明。 第2151条 登录某一产生利息的原本或定期金的债权人,有权以前两年及本年内应付利息和定期金与原本作为同一顺位享受抵押权的利益;但关于受第一次登录保护的定期金以外的定期金以特殊登录取得抵押权者,其抵押权的权利和顺位,从登记日起算。 第2152条 声请登录人及其代理人,或依公证书而受让其权利的人,得请求变更抵押登记簿上的选定住所,但须负责选择并指定在同一区域内的另一住所。 第2153条 国家、区乡、或公共机关就会计人员的不动产所享有的法律上抵押权,或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已婚妇女就其监护人或夫的不动产所享有的法律上抵押权,得提出记载下列事项的声请书两份,请求登录: 一、债权人的姓名、职业、现在住所及其在抵押登记机关管辖内的选定住所或由他人代为选定的住所; 二、债务人的姓名、职业、住所和关于其个人的详细叙述; 三、债权人受保护权利的种类及确定标的物的价值总额,关于期待权、附条件或未确定的权利,不必估定其价额。 第2154条 抵押权及优先权的登录,自登录之日起十年内保有登录的效力;在十年期满前如不更新登录者,应终止其效力。 第2155条 登录费用除另有约定者外,应由债务人负担之;除法律上抵押权外,由债权人先为垫付;在法律上抵押权的情形,登记机关为登录后得向债务人求偿登录费用。买卖的登录费用,即使出卖人请求登录时,仍应由买受人负担之。 第2156条 对债权人提起有关登录的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之,传票应送达于本人,或送达于登记簿上所载的最后选定住所,虽债权人死亡或选定住所的主人死亡时,亦同。 第五节 登录的涂消与减缩 第2157条 涂销登录应依有涂消权的利害当事人的同意为之,或依终审判决或有拘束力的判决的宣告为之。 第2158条 在上述两种情形,请求涂销登录者,应向登记机关呈交记载同意的或判决的公证书的公证抄本。 第2159条 因他方不同意涂销登录,而诉请涂销登录者,应向登录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之,但登录如为保证附条件或未确定权利的判决的受偿,而关于该判决的执行及清偿,自称为债权人者及债务人正在或应在另一法院进行诉讼者,应向该法院提起之,或移送其诉于该法院。但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如有争执应由已经协议的法院管辖时,此项约定,在当事人间发生效力。 第2160条 登录不根据法律或同意时,或登录虽系根据证书,但其证书不合法,或已失效,或已清偿,或已依法律上的方法消灭优先权或抵押权的权利时,对于此等登录,法院应为涂销的宣告。 第2161条 依法得就债务人现在及将来所有的不动产取得优先权或抵押权的债权人,未有约定的限制,而就债务人数宗不动产进行优先权或抵押权的登录,超过担保自己债权的必要者,债务人得请求法院将其登录减缩至足供担保的不动产,或涂销其超过担保必要部分的不动产登录。此项诉讼适用第2159条关于管辖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对于契约上抵押权,不适用之。 第2162条 就数个不动产所为之登录,如其中一个或数个不动产的价值以其未设定负担前的价值为标准,超过其担保债权原本及合法附属权利的总额达三分之一以上时,应认为超过必要。 第2163条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如并非由契约所订定而依其性质或为期待权,或为附条件或不确定的权利时,基于债权人的估价所为的登录,亦得依前条规定认为超过必要。 第2164条 在前条情形,法院应斟酌情况、条件实现的可能性与事实的推定,既保证债权人上述权利的担保又保障债务人合理地保留其信用的利益,而裁判其登录抵押权是否超过必要;如因某些事实的实现而使未确定债权大量增加时,不妨碍债权人依新的登录且自新登录之日起取得增加抵押权。 第2165条 在比较不动产的价值和担保债权的价值是否前者超过后者三分之一时,关于不动产价值的计算,先依土地税登记簿或征税通知单所记税率,并按土地税登记簿或征税通知单所记税率和不动产收入的比例,以计算该不动产的收入,再就此收入额,对于房屋以十倍计,对于土地以十五倍计,以确定该不动产的价值。但审判员对于收入额得借助于上述不动产的真实借贷证书或最近作成的估价报告书或其他类似的证书,在此各种材料中取其价值的平均数,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收入额。 第六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对于占有优先权及抵押权标的物的第三人的效果 第2166条 债权人对于不动产已为优先权或抵押权的登录者,不问该不动产转让于何人,仍保留其权利,并依债权的顺位,或登录的顺位而取得清偿。 第2167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未依下述规定的方式消除其不动产上的负担者,基于登录的效果,仍以占有人资格负责清偿抵押权所担保的一切债务,并享受原债务人所得享受延期清偿的利益。 第2168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不问担保债权总额的多寡,应偿还一切到期的利息及原本,否则须不作任何保留,抛弃其负担抵押权的不动产。 第2169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之一时,抵押权人在送达支付命令于原债务人并送达清偿到期债务或抛弃不动产的催告于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三十日后,得请求扣押及出卖该不动产。 第2170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其个人并不负担债务,且主债务人一人或数人仍占有担保同一债务的其他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时,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得反对出卖其所受让且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并依保证章规定的方法主张先就主债务人其他设抵押权的不动产实行追索,在此期中,应暂缓该不动产的出卖。 第2171条 主张先就主债务人其他财产实行追索的抗辩,对于有优先权或在特定不动产上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不得主张之。 第2172条 第三人占有不动产,其个人并不负担债务而有处分权利能力者,得抛弃其负担抵押权的不动产。 第2173条 在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承认债务,或在法院判决其应履行债务后,仍得抛弃其不动产:抛弃并不阻止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在拍卖前,因偿还其全部债务及费用而取回不动产。 第2174条 因抵押权而抛弃不动产者,应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书记室为之;法院应给与抛弃的证书。 法院依最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于已抛弃的不动产应指定财产管理人,关于不动产出卖的诉讼应依法定剥夺所有权的方式,向财产管理人提起之。 第2175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致抵押债权人或优先债权人受有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但不动产因改良而发生增值时,该第三人仅在增值限度内得收回为改良所支付的费用。 第2176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由其收到请求清偿或抛弃不动产催告之日起,如诉讼开始后停止达三年时,应由其收到新催告之日起,负责交出其在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上所收取的果实。 第2177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于占有前已在该不动产上取得地役权及其他物权者,在其抛弃不动产,或该不动产拍卖拍定后,此等权利应即回复。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债权人,应次于对以前所有人因登录取得抵押权的一切债权人,依照自己的顺位对于抛弃或拍卖的不动产行使其抵押权。 第2178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清偿抵押债务,或抛弃设有抵押权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因执行被剥夺所有权时,得依法定担保,对于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2179条 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如偿还债额以消除不动产负担时,应依本章第八节规定的方式。 第七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消灭 第2180条 优先权及抵押权因下列情形而消灭: 一、主债务已消灭时; 二、债权人抛弃抵押权时; 三、占有不动产的第三人为消除其所取得不动产上的负担而履行法定方式及条件时; 四、时效完成时。 债务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因产生抵押权或优先权的请求权时效届满,而取得其时效的完成。 第三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依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的时效届满,而取得某时效的完成:在时效以权利证书为根据的情形,应由登录其权利证书于登记簿之日起,开始进行其时效。 债权人所为的登录,并不阻止法律为债务人或占有该不动产的第三人的利益所规定的时效的进行。 第八节 消除优先权及抵押权的方法 第2181条 第三人如拟消除在其不动产上的优先权及抵押权时,应将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契约全部,请求不动产所在地的抵押登记机关登录之。 登录应在登记簿上为之,登记员应给与登录证书于请求人。 第2182条 单纯登录不动产出让证书于登记簿者,并不消除不动产上现在负担的抵押权及优先权。 出卖人对于买受人仅移转其在出售的不动产上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因此出卖人移转不动产时亦一并移转其所负担的优先权及抵押权。 第2183条 新所有人有意保证自己免受本章第六节规定诉讼的效力时,应在其被诉前或在其收受第一个催告的一个月内,将下列事项,送达通知于债权人登录时所选定的住所: 一、权利证书的节本,其中仅记载证书的日期及性质、出卖人或赠与人的姓名及详细的叙述、出卖或赠与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如为一批财产时,不动产的概括指定及其所在地区、价金及构成价金部分的负担,或以不动产为赠与时,其估价额; 二、买卖证书登录的节本; 三、分作三栏的表格,第一栏记载各抵押权设定及登录的日期;第二栏记载各债权人的姓名;第三栏登录债权的总额。 第2184条 买受人或受赠人在同一证书上应声明不问债务到期与否,准备在不动产价金限度内偿付债务及抵押权的负担。 第2185条 新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上述通知时,所有已将其权利登录的债权人,得按照下列方式,请求将不动产公开竞卖或拍卖: 一、此项请求书应自收到新所有人送达第2183条通知之日起四十日内,送达于新所有人,上述期间如各债权人的真实住所与其登录的选定住所有距离时,每五十公里增加两日; 二、此项请求书应记载请求人的出价,超过契约订定的或新所有人声明的价金十分之一; 三、同一通知在同一期内应送达于前所有人及主债务人; 四、通知的原本及抄本应由为请求的债权人签名,或经其明示授权的受任人签名,在此情形,受任人有提出委任书抄本的义务; 五、债权人应按照价金及负担总额而提供保证。 不具备上列各款的方式者,其请求无效。 第2186条 债权人不在前条规定期间和规定方式而请求竞卖、拍卖不动产时,该不动产的价金即按照契约订定的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最终确定,因之新所有人得依照债权人的顺位支付或提存上述价金,而消除该不动产上的一切优先权或抵押权。 第2187条 如依拍卖方式再卖不动产时,应基于为此种请求的债权人或新所有人的请求按照实行抵押权的规定为之。 请求人在公告上应记载约定价金,或新所有人所声明的价金,以及债权人所负责提出或要求提出的增加价金。 第2188条 拍卖拍定人,除拍卖价金外,并应将买卖契约的费用、买卖的正当手续费用、登录费用、通知费用及依拍卖方式再卖所支出的费用偿付于因拍定而丧失占有的前买受人或受赠人。 第2189条 前买受人或受赠人在拍卖不动产时因支付拍卖价金而保有不动产者,对于许可公开拍卖的判决,不负登录的义务。 第2190条 请求拍卖不动产的债权人,如撤回其请求,即使给付其自己竞买的出价,亦不停止公开的拍卖,但其他抵押债权人均明示同意时,不在此限。 第2191条 前买受人如为拍定人时,依法对于出卖人有权请求偿还超过原买卖契约所定价金的增额,及由每次支付此项增额之日起的利息。 第2192条 在新所有人的权利证书中如包括不动产及动产,或数个不动产,其中有设定抵押权或未设定抵押权的,在设定抵押权的数个不动产中,有在同一或不同登记机关管辖地区的,有以同一或各别价金购入的,有隶属于或不隶属于共同经营之用的情形,则关于每一分别登录有抵押权的不动产的价金在新所有人通知上应各别记载之,如有必要,并应根据权利证书上所载的全部价金,估计各不动产的价金。 在任何情形,不得强令竞买债权人出价购买动产,或非为担保其债权而在同一地区的其他不动产;但新所有人对于出卖人得请求赔偿其因分割不动产或割裂共同经营所发生的损失。 第九节 对于夫及监护人的不动产未为抵押权登录时消除其抵押权的方法 第2193条 如因监护事务,或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取得法定抵押权而未就监护人或夫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权登录时,监护人及夫的不动产买受人得消除在其买受不动产上现存的抵押权。 第2194条 为前条的目的,买受人应将其所有权移转契约经合法校正的副本一份,送交不动产所在地民事法院书记处存档,并送达通知书于妻或监督监护人及法院检察官以证明其业已将副本存档。记载订之契约的日期,契约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及住所,不动产的种类及所在地,买卖的价金及其他负担等的本应继续两个月张贴于法院法庭;在此期间内,妻、夫、监护人、监督监护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其亲属或朋友及检察官,如必要时得就其所出卖的不动产向抵押权登记机关请求为抵押权的登录,此项登录与在缔结夫妻财产契约之日或监护人执行其职务之日为抵押权登录者有同一的效力;但如夫及监护人对于第三人设定抵押权而未声明该不动产已因婚姻或监护而负担抵押权时,不得以上述登录而妨碍第三人对于夫及监护人有权提起的诉讼。 第2195条 在张贴证书节本两个月期间内,如未有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就所出售的不动产请求登录抵押权时,其不动产所有权应完全移转于买受人而消除因奁产,或取回财产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权利或处理监护事务而发生的抵押权,但对于夫及监护人请求赔偿者,不在此限。 在两个月期内,如有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就所出售的不动产请求为抵押权登录,而在结婚前或监护开始前的债权人应取得其不动产价金的全部或一部时,其买受人因付价金的全部或一部于有优先顺位的债权人而消除其不动产的负担全部或一部,因之,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所为的抵押权登录应涂销其全部或一部。 如为妻、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就所出售的不动产所为的抵押权登录为最早的登录时,买受人不得偿付任何部分的价金以损害其登录,此项登录,如上所述,应于缔结婚姻契约之日或开始监护之日发生效力:在此情形下,其他债权人在后的登录不能取得优先顺位,应涂销之。 第一○节 登记簿的公开及登记员的责任 第2196条 抵押权登记员对于凡要求取得登录于登记簿上的证书的抄本和现存登录的抄本者,或要求取得并无任何登录存在的证明书者,应交付此种书类。 第2197条 抵押权登记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一、对于在登记簿上权利移转证书的登录和向登记机关要求进行的登录,未为登录者; 二、在证明书上漏未记载现存的一个或数个登录者,在此情形,因请求人的陈述不充分以致发生错误时,不在此限。 第2198条 买受人在登录其买受不动产的权利证书后而请求证明书时,如登记员在其付与的证明书中漏未记载有关设定在该不动产上的负担的一个或数个登录者,除登记员负赔偿责任外,该不动产在新占有人手中即免除未记载的负担;但如买受人未付价金或债权人间的顺位未经法院认可前,不妨碍债权人依其顺位受分配的权利。 第2199条 登记员对于权利移转证书的登录、抵押权的登录、或交付证明书的请求,不得予以拒绝或迟延,如有拒绝或迟延时应负赔偿之责;为达到赔偿的目的,请求人得请求治安审判员、初级法院的执行员、其他执行员,或公证人一人加以两个证人的协助,到场作成拒绝或迟延的记录。 第2200条 但登记员应备置登记簿,按日期和号码的顺序,登录关于移转权利或设定负担证书的登录声请;并以贴有印花的纸张记明登记簿上声请登录的号数的有关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书给予声请登录之人,且限于依声请登录日期和顺序,登录移转权利或设定负担证书于为此目的所备置的登记簿。 第2201条 登记簿应用贴有印花的纸张为之,并由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审判员一人在其簿册每一页自第一页起至最末一页止附记号码并签名。其簿册应依证书登记簿册的同一方法,每日终结之。 第2202条 登记员应依照本章规定履行其义务,如有违反,初犯时处二百法郎以上一千法郎以下罚金,再犯时撤销其职务;并不妨碍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其赔偿应先于罚金给付之。 第2203条 登记员在登记簿上为关于书类提出的记载、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登录,应依次登录,不留空白,且不间行;如违背上述规定时,处一千法郎以上二千法郎以下的罚金,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害,此项赔偿亦先于罚金支付之。 《拿破仑法典》拿破仑等著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第一九章 对于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及债权人间受分配的顺位 第一节 强制执行 第2204条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下列财产,得请求强制执行: 一、债务人所有的不动产及视为不动产的附属物; 二、债务人所有在不动产上的用益权。 第2205条 但对于某一共同继承人在遗产中不可分的不动产上所有的应有部分,其债权人在自己认为分割适当,请求分割或拍卖不可分物以进行分割前或在分割中依继承章第882条参与分割前,不得单独请求强制执行该应有部分。 第2206条 对于未成年人—不问其解除亲权与否—的不动产,或禁治产人的不动产,在未先就其动产取偿前,不得强制执行。 第2207条 在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共同负担债务的情形,或在债权人先对成年人提起诉讼或在禁治产人未宣布禁治产前向其提起诉讼的情形,债权人即得对此等人共有的不动产请求执行,无须先就其动产取偿。 第2208条 对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的不动产请求强制执行时,即使妻为债务人的情形,仅得对于其夫提起追诉。 对于妻不属于共同财产的不动产请求强制执行时,应向夫及妻提起追诉,如夫拒绝与妻共同应诉或夫为未成年人的情形,妻得请求法院许可其自行应诉。 在夫妻均为未成年人,或仅妻为未成年人,夫虽已成年,但拒绝代妻应诉时,法院得为妻指定监护人,在此情形,强制执行之诉即以该监护人为被告。 第2209条 债权人仅在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价金不足清偿其债权的情形,始得就未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请求强制执行。 第2210条 请求强制执行的数个不动产所在地如在不同的数个地区时,只能陆续请求执行之,但各不动产如为同一经营的一部分时,不在此限。 如各不动产为同一经营的一部分时,应向其主要经营地法院请求之;如无主要经营地时,应依照土地税登记的标准向提供最大收入额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为之。 第2211条 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与未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或与不在同一地区的不动产,如构成同一经营,而经债务人的请求,其中若干不动产强制出卖时,其他不动产得随同出售;如有必要,按照强制拍卖所得总价金,以确定各不动产的价金。 第2212条 债务人如以公证租赁契约证明其不动产一年内不负有负担的纯收入足够偿还债务原本、利息及其他费用,并提出将此一年收入让与债权人时,法院得停止其诉;但在支付时发生异议或障碍时,仍得回复其诉。 第2213条 为确定的和已清算的债务的清偿,不动产的强制出卖仅得依公证及执行证书为之。 如债务尚未清算,其请求执行的诉讼有效,但强制出卖只能在债务清算后,始得为之。 第2214条 有执行效力的权利证书的受让人,仅在将受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始得请求执行。 第2215条 执行之诉得依据确定或暂先判决为之,暂先执行,即有上诉时亦不停止执行;但强制出卖只能在终审判决或判决发生判决拘束力后,始得为之。 宣告缺席判决后在债务人得声明异议的期间内,不得提起执行之诉。 第2216条 债务人不得以债权人请求的债额超过其应负的数额为理由,而请求驳回执行之诉。 第2217条 债权人在请求强制出卖不动产之前应先请求执达员送达支付命令于债务人本人或其住所。 请求送达支付命令及强制出卖的方式,依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节 债权人的顺位及其分配价金 第2218条 分配不动产价金的顺位及其进行分配的方式依诉讼法定之。 《拿破仑法典》拿破仑等著 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 第二○章 时效 第一节 通则 第2219条 时效谓依法律特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免除义务的方法。 第2220条 时效不得预先抛弃:但在时效完成后,得抛弃之。 第2221条 抛弃时效或为明示的,或为默示的:由事实得推定其抛弃既得权者即为默示抛弃。 第2222条 无处分权的人,不得抛弃已完成的时效。 第2223条 审判员不得自动援用时效的方法。 第2224条 无论诉讼进行至何种程度,即使在国王法院(上诉法院),均得主张时效;但依情况对于不为时效抗辩的人应认其为抛弃时效时,不在此限。 第2225条 〔有主张时效权利人的〕债权人或其他一切对于时效完成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得主张时效,即在债务人或所有人抛弃时效时,亦同。 第2226条 对于不能为买卖的物件,不得适用时效的规定。 第2227条 国家、公共机关及区乡与私人同受时效规定的拘束,并得向其主张时效。 第二节 占有 第2228条 对于物件或权利的持有或享有,称为占有;该项物件或权利,由占有人自己保持或行使之,或由他人以占有人的名义保持或行使之。 第2229条 为使时效完成,应具有以所有人的名义继续、不断、和平、公然并明显的占有。 第2230条 在任何情形均推定以所有人名义为自己而占有,但如证明其开始为他人占有者,不在此限。 第2231条 占有人开始占有时如为他人占有者,推定其此后亦为他人占有,但有相反的证明时,不在此限。 第2232条 如仅系单纯的授与他人为某种行为或容忍他人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行为,不得成立占有或时效。 第2233条 胁迫的行为亦不得据以成立主张时效的占有。有效的占有仅自胁迫停止之时开始。 第2234条 现在占有人如证明过去亦有占有者,在前后两时之间,推定为继续占有,但有相反的证明时,不在此限。 第2235条 占有人得将自己的占有与让与人的占有合并而使时效完成,不问占有人依何种方式继承让与人的占有:或基于包括的或特定的权利根源;或基于有偿的或无偿的权利根源。 第三节 阻止时效的原因 第2236条 为第三人占有者,不论经过任何期限,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因此,承租人、受托人、用益权人、及其他一切非以自己作为所有人占有他人所有物的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37条 不问依前条规定的何种原因而占有他人财产之人的继承人,不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38条 如前两条规定之人,基于从第三人受让的原因或自己否认所有人权利而为相反的主张,致使占有名义更改时,亦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39条 依出让契约由承租人、受托人或其他非以自己作为所有人而占有他人财产之人受让其财产者,得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第2240条 任何人不得超出其取得占有的行为,依时效而取得权利:亦即任何人自己不得更改其占有的原因和性质。 第2241条 任何人得反于其设定权利的行为,依时效而取得权利:亦即任何人得依时效而消灭其所约定的债务。 第四节 时效中断或停止的原因 第一目 时效中断的原因 第2242条 时效的中断得依自然的原因或法律的原因。 第2243条 占有人被所有人或第三人剥夺其占有物的享用达一年以上者,即为自然的中断。 第2244条 送达法院传票、支付命令或扣押命令于享有时效利益者,即为法律的中断。 第2245条 为和解传唤被告至治安审判员办公场所,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者,其时效的中断应自和解传唤之日起算。 第2246条 裁判上传唤,即使该审判员无管辖权者,亦发生时效中断效力。 第224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认为时效中断: 一、传唤因欠缺形式而无效时; 二、原告撤回其诉时; 三、原告因不遵守诉讼期间而丧失诉权时; 四、原告之诉被驳回时。 第2248条 债务人或占有人对于因时效进行而受不利益之人的权利为承认时,即中断其时效。 第2249条 依前数条规定送达传票于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连带债务人,包括他们的继承人,亦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送达法院传票于连带债务人的继承人中之一人,或获得其承认者,对于其他共同继承人,如债务非不可分割的债务,即使设定有抵押权,不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上述的送达或承认,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仅就该继承人负担部分的债务发生中断时效的效力。 送达传票于已死债务人的全体继承人或得其全体继承人的承认时,对于其他共同债务人全体发生全部中断时效的效力。 第2250条 送达传票于主债务人或获得其承认时,对于保证人亦中断其时效。 第二目 时效停止的原因 第2251条 时效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对于任何人均不停止其进行。 第2252条 对于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应停止时效的进行,但有第2278条的规定及法律规定其他特别情形时,不在此限。 第2253条 夫妇间停止时效的进行。 第2254条 即使妻未依夫妻财产契约订定或经法院宣告采取分别财产制,对于已婚妇女由其夫管理的财产,不停止时效的进行,但妻对夫有求偿之权。 第2255条 依第1561条规定构成奁产制的奁产出卖时,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效停止进行。 第2256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时效依下列情形停止进行: 一、妻只在其行使承认或不承认共同财产的选择后,始得自行提起诉讼的情形; 二、夫不经妻的同意而出卖其个人财产,夫对此种出卖负担保责任的情形,以及其他妻得转向其夫提起诉讼的情形。 第2257条 时效在下列情形下停止进行: 一、条件成就前的附条件债务; 二、追夺之诉提起前的担保请求权; 三、特定日到达前的订有特定日到期的债务。 第2258条 关于遗产的请求权,对于限定继承人,其时效不进行。 对于无人承认的遗产,虽未指定财产管理人,亦进行时效。 第2259条 在开具遗产目录的三个月期间和四十日的考虑期间内,其时效亦进行。 第五节 时效期间 第一目 通则 第2260条 时效应按日计算,并不按时计算。 第2261条 经过期限最末日时,即发生时效的效力。 第二目 三十年的时效 第2262条 一切关于物权或债权的请求权均经过三十年的时效而消灭,主张时效的人无须提出权利证书,并不得对其援用恶意的抗辩。 第2263条 由终身定期金最后证书作成之日起经过二十八年后,债务人应债权人或其权利继受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费用作成新证书给与之。 第2264条 在本章规定以外的客体应适用的时效,应依有关各章的规定。 第三目 十年或二十年的时效 第2265条 基于正当权利证书及善意而占有不动产之人,于真正所有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王法院(上诉法院)管辖区域内有住所的情形,经过十年时效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于真正所有人在管辖区域以外有住所的情形,其时效期间为二十年。 第2266条 在真正所有人于不同的时间在管辖区域内并在管辖区域外有住所的情形,将居住于管辖区域内的年数以一年作为一年计算,加以居住于管辖区域外的年数,以两年作为一年计算,如两数相加凑满十年,即完成十年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