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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芒 -儒家伦理新批判:对传统中国文化的批判-3

作者:邓晓芒 字数:14757 更新:2023-10-08 20:20:12

例如牟宗三断言:“人所首先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德行、自己的人品”[38],对此他却没有任何理论的证明,更谈不上问一个“何以可能”了。他只是举了一些例子,一些古人的话,而撇开无数相反的例子和古人另外一些话不顾。但我们凭常识即可知道,“首先最关心自己的德行、自己的人品”的人从来都只是极少数,一般人首先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饭碗,所以古人历来也有“饥寒起盗心”、“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说法。就连孔子也还讲“君子小人”之分,牟宗三凭什么就说人(一切人)都是君子?当然,牟宗三是瞧不起这些日常的事实的,他说他不是从事实上说的,而是从“物自身”上说的:我今从上面说起,意即先由吾人的道德意识显露一自由的无限心,由此说智的直觉。自由的无限心既是道德的实体,由此开道德界,又是形而上的实体,由此开存在界。存在界的存在即是“物之在其自己”之存在,因为自由的无限心无执无著故。“物之在其自己”之概念是一个有价值意味的概念,不是一个事实之概念;它亦就是物之本来面目,物之实相。……物之在其自己是一朗现,不是一隐晦的彼岸。[39]就算如此。但“物之在其自己”(即“自在之物”)即使是一个“有价值意味的概念”,它如何能够“朗现”,或者它的显露是否就真的是一“朗现”,而不是我们主观中一种可疑的幻相,这仍然是一个有待澄清的问题。历史上有那么多读书人,一开始确实是怀着这种“朗现”的道德意识立身行事,但到头来成为内心黑暗的政客、小人和伪君子甚至贪官污吏的大有人在。你当然可以说那是由于他们“迷了本性”,但他们亦可以振振有词地说,那些道德说教才真正是遮蔽真相的。那么,如何证明这种“朗现”就真的是天道或本心,就是物自身,而不是一时的幼稚或自欺,是自作多情和自恋?这难道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吗?但这个问题在牟宗三那里根本就不存在。他只是独断地肯定了“自由的无限心”作为物自身的“朗现”,然后就开始以此为依据“从上面说起”,展开自己的一整套说教。他认为,只有“事实问题”才会面临我们何以“断定我们所知的只是现象,而不是物自身”的困难,[40]而他所谓的“自由的无限心”作为物自身是一个“价值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所以不会有“何以可能”的困难。他说,“康德并未能稳定住物自身之概念是一个价值意味底概念”[41],因为康德从上帝的创造处说,没有从物自身中清除掉“事实概念”,而他自己则借助于纯粹的价值概念把物自身“稳定住”了:例如在无限心底明照上,一物只是如如,……又如,当无限心呈现时,我自身即是一目的,我观一切物其自身皆是一目的。一草一木其自身即是一目的,这目的是草木底一个价值意味,……以上所说的俱亲切而明确,这才是对于物自身而有的清楚而明确的表象,这不是从上帝的创造处说所能明朗的。这样的物自身系于无执的无限心这个主体,无限心觉照之即存有论地实现之,此亦可说创造,但不是上帝的创造,因此,物客观地就是如此,就是这样有价值意味的物自身,此就是物之实相……[42]当然,牟宗三在这里是“依中国哲学传统”说的,在中国传统中,只要你立足于“无限心”,即把有限的“小我”放大为无限的“大我”,放弃一切个人的“执”,你的确可以感到我与天地为一,你在这个世界上所遭遇的一切苦难、不公、屈辱和痛苦都不足以动摇你的这种天人合一感,即使有人要剥夺你的生命,你也会觉得荣幸之至,“谢主隆恩”。但前提是,你必须取消你的小我,你就当本来没有这个小我,你这个小我生出来,就已经是得着便宜了(所谓“平地起土堆”),你就必须以死来报答那些让你生下来并活下来的人。这就叫“无执”的“无限心”。无限心就是没有规定性的心,没有规定就是无,是无心,“大我”即是“无我”。无心、无我即没有价值标准,没有价值标准哪来的价值?你只能把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天地、自然当作绝对价值,但这种绝对价值和无价值是一个意思,即无可无不可,自然而然,不用你去操心。你所应当操心的是不要使你的小我偏离这个自然而然的天道,或者说,要用这个天道去“灭掉”你个人的小我(“存天理,灭人欲”)。整个中国传统道德就是把物自身“稳定”在这种“无”之中,“本来无一物”,所以这种物自身的“价值意味”其实就是价值虚无主义。但这种价值虚无主义又并不是以虚无主义的面目出现,而恰好是以真正的价值、绝对价值的面目出现,以天理、天道的面目出现,它使人放弃自己个人的一切价值和目的而为代表天道的绝对皇权服务,并在这样做时有一种崇高感和“自由”感。牟宗三正是被这种崇高感和“自由”感所迷惑,而陷入了一种虚妄的自大和自欺之中。在传统道德中,这个绝对皇权或它所代表的那个天理天道历来是不容怀疑的,也是不敢怀疑的,而儒家的功劳就是把它变成了人们必须在道德上认同的,是在内心直接“朗现”的,因而变成了好像是“自由”的。对于这种“朗现”,牟宗三有一个常用的比喻就是“明照”和“反照”。从字面上看,“明照”是可以说的,其实它就是“朗现”的意思;但“反照”则是没来由的,这只是牟宗三为了在主观的“智的直觉”上加上“客观性”而作出的一个(用康德的话说)“先天综合判断”而已,但这个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是没有回答也不可能回答的。牟宗三说:吾人说智的直觉朗现自由就等于说无限心底明觉作用反照其自己而使其自己如如朗现。因此,智的直觉之主观活动与其所照的其自己之为朗现之客观性是一。这里无真正的能所之对偶,只是一超然的大主之朗现。[43]此智的直觉不但是朗照明觉觉情所感应的事事物物为物自身,而且亦回光返照,朗照其自己,此即使“自由”为一必是、定是的呈现,而不是一设准。智的直觉者即是此明觉觉情之自我活动所放射之光也。其使自由为一呈现者即是其自我活动之震动,经由此震动而返照其自己,即惊醒其自己也,即由自我震动而自照也。[44]智的直觉是知体明觉所发之光,此光返照知体明觉自身是如此地朗现之,故此智的直觉无杂多可言,其所朗现而给予我们者只是此知体明觉之自身。知体明觉自身是纯一,作为其光之返照的智的直觉之觉之亦如其为纯一而觉之即朗现之。[45]综观这些说法,有一个根本问题始终被掩盖了,这就是:按照光的本性,发光体只有在它的对象上才能返照出自己,如果整个宇宙没有任何对象,或如牟氏所说“无真正的能所之对偶,只是一超然的大主之朗现”,那就会像黑格尔所说的,在纯粹的光明中就像在纯粹的黑暗中一样,什么也看不见。牟宗三从佛教中借来了光喻,但却抛弃了镜喻,将智的直觉说成是非对象性的:“于智的直觉处,物既是内生的自在相,则是摄物归心,不与心对……因此之故,物无对象义。”[46]这样一来,光的“返照”如何可能就没有了着落。而没有返照,则“朗现”也不可能。那么,智的直觉是否能够在“明觉觉情所感应的事事物物”身上返照出自身?非也。按牟宗三的意思,智的直觉只是把这些现象之物“朗照为”物自身,但并不是在这些事事物物上“返照出”物自身。“回光返照”与现象界无关,而是智的直觉本身的“自我活动之震动”,即“惊醒自己”而“自照”。牟宗三把这种“自照”称之为“逆觉”,他说:“此逆觉而知之之‘逆觉’乃即是其自身之光之返照其自己,并不是以一个不同于其自身之识心感性地、被动地来认知其自己而又永不能及于其自己本身也。”[47]如“见孺子入井”是一现象之机缘,但由此机缘而本心呈现,这却不是由“孺子入井”这一现象上对自己本心的认识,而纯粹是“即以其自身之光而逆觉其自己也”。牟宗三顾虑的是,如果本心还需要现象来朗现,则外界现象千变万化,而自己的“本心”也就会随时改变面貌,也就“稳”不住了。但按他的意思,“本心”虽然稳住了,所谓“回光返照”或“逆觉”却是一个不通之论了。因为光是直线传播的,它怎么会“返照”自己呢?它的返照绝对是在一个对象身上的反映或反射(reflection,又译“反思”),而所反映出来的形象肯定是与这个对象的性质有关的,就如太阳光在自然界反射出五彩缤纷一样。康德正是因为这种反思而把我们的认识限定在现象界,而把那个稳定不变的物自身放到无法“朗现”的黑暗中。现在牟宗三既想“朗现”和“逆觉”物自身,又不想与现象界有任何纠缠,这如何能够做到?其实,牟宗三把印度佛教中的“光喻”引进来说明儒家伦理思想,这本身就是不恰当的。儒学中最恰当的本土的比喻勿宁说是“气论”,即孟子的“浩然之气”,它渗透一切,无所不通,充塞于天地之间。它也不需要任何“对象”来“返照”或反映,而是直接与天地合一,尽心知性而知天。相反,“光喻”则是需要对象、需要“镜子”的,它是建立在主客对立、天人相分的前提之上的。所以“朗现”是对于一个旁观者而言的(至少我必须把自己一分为二,做成一个旁观者),“返照”是对于一个镜子(对象)而言的,它们永远面临的问题是:对谁朗现?在什么之上返照?中国式的佛教对印度佛教最彻底的改造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即抛弃了“镜喻”而使“光喻”失效。如惠能的那首著名的“得法偈”所言:“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或:佛性常清静),何处惹尘埃?”这也就把佛教的问题避过去了。由此来看康德的“智性直观”和牟宗三的“智的直觉”,就可以发现两者的根本区别了。前者是反思性、对象性的,后者是非反思、非对象的;前者是自在之“有”(虽然对于我们的知识是“无”),后者是自在之无(虽然这“无”也有“无相之相”,称作“本体”);前者指向一个永远追求而不得的理想目标,后者是一个当下即得的起点;前者是经过批判的审查而留下的剩余,后者是未经批判而预先假定的前提;前者看似不能“稳定”,实际上没有什么可以触动它,后者好像“稳定得住”,其实经不起质疑和批判的眼光。总的来说,这两者只是表面上相关,细究起来,却完全是两股道上跑的车,根本不搭界。所以牟宗三对康德的解读,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是不成功的,而在从康德哲学转渡到中国哲学时,他抛弃了康德的批判精神,而正好陷入了康德所批评的“以心之自发的善性来谄媚自己”的“道德狂热”[48]。而这反过来也说明,中国传统伦理的这种自恋和非理性的“道德狂热”正需要康德的批判哲学来“对治”。对毒食品泛滥的文化反思最近几年,有毒食品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的事件不断发生,这些事件波及人们日常赖以为生的基础,如大米、白面、食油、盐、酱油、蔬菜、肉类、鱼、蛋品、酒……。最近又发生了残害婴儿的毒奶粉事件,震惊了整个世界。对这种现象的议论已经铺天盖地,人们惊呼:现在有什么还可以放心地吃?有人在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有人在诅咒“不法分子”的黑良心,有人怪罪于“西方来的”拜金主义和物欲横流,呼吁恢复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很少有人反思一下,为什么全球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众多的国家都经历了困苦和磨难,却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卷入了几乎是全民造假的漩涡,一直造到广大老百姓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为什么一个历来标榜讲诚信、讲天理的民族,在今天已经成为世界上诚信度最低、最不可理喻的民族之一?为什么正是在“国学热”狂扫中国大地、孔子学院遍布世界各国的同时,借毒食品谋财害命的现象也开始四处泛滥,甚至连远在美国的猫狗也未能幸免?本文就是要来探讨一下这些问题。    (一)    只需简单的逻辑归纳就可以看出,在同等情况下使一件事情与其他事情不同的肯定是这件事自身固有的某些特点。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目前正在奋起直追西方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现代化的道路,我们在诸多方面模仿西方,模仿得惟妙惟肖,甚至借助于后发优势,在一些数据上比西方发展得更快,在外在形象上比西方建设得更恢宏。然而,西方在几百年发展过程中做梦也不会想到、更不会发生的情况却在中国发生了,这就是上下联手、强强联合、系统地哄骗老百姓,为了赚钱而大规模地、明知会毒害国人的身体而为之;被揭露后,还用各种方式封锁消息,推诿责任,没有任何道德上的羞耻感和罪恶感。就以最近的毒奶粉事件来说,这么大的一件事情,介入的人员如此之多,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责任人由于感到自己罪孽深重而自杀的,甚至连向官方自首的都没有,人人都觉得自己特倒霉。我们不禁要问:中国人这是怎么啦?这些人还是人吗?他们的人性到哪里去了?不要以为这只是“极少数不法分子”干出来的事,应当反过来说,除了极少数坚持原则的人之外,我们每一个中国人其实都有一种制造假象以解决某些实际问题的倾向,只不过有的还没有做出来,有的做出来了,但危害还没有这么大而已。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看到,只要有某种需要,中国人通常不在乎做假。例如近几年大学里面搞的“本科教学评估”,就是全体师生员工“为了学校的生存发展”而集体行动起来,公开造假。人们可以去调查一下看,一个大学里面有几个人可以置身事外?现在已经有人提出,大学造假比三鹿奶粉危害更大,它不只是毒害人的身体,而且毒害人的灵魂。不管毒害什么,造假害人这是共同的。高等学府里的知识分子尚且如此,把诚信不当一回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更何况一般老百姓了。为什么会这样?特别是,为什么在造假时没有任何道德上的良心谴责?我想这个问题恐怕不能不联系到我们文化中的某种基因来分析,否则只能是就事论事,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触及不到根本。  我这样说,也许会引起一些人的反感,他们早就在说,不要把什么都归到文化上来,不要搞“文化决定论”。有人认为,文化本身就没有确切的定义,“文化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我不否认,一件事情的发生总是多因素的,在许多情况下是偶然的,如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素质不高、品质邪恶,西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引入中国所提供的大量犯罪的机缘,我们体制上的尚不完善、不健全,因而存在诸多的“漏洞”等等,都可以作为解释上述现象的根据。但多因素并不等于毫无规律性,当一件事情反复发生而找不到根治的办法时,当我们看到品质恶劣的人越来越多,市场经济提供的犯罪机缘越来越得不到扼制时,当体制上的漏洞补不胜补、犹如癌症时,我们就得反思一下更深层次的原因。这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我们的文化,确切地说,是我们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文化心理模式。  请注意,我这里讲的是“文化心理模式”,而不是任何一种传统文化的命题或说法。的确,在我们的传统文化典籍中,从来没有一位思想家公开鼓吹要造假骗人、损人利己、以权谋私、谋财害命,就如鲁迅先生所说,写在纸上的历史,满本都是“仁义道德”。然而,只有着眼于这些纸面上的冠冕堂皇的词句底下的文化心理模式,我们才有可能像鲁迅的“狂人”那样,看出字里行间的“吃人”两个字来。更重要的是,当我们陶醉于中国文化字面上的那些冠冕堂皇的词句,以为这就代表着我们逝去了的美好的黄金时代,并企图唤回这些亡灵以拯救今天堕落了的世道人心时,我们无形之中已经中了传统文化心理模式的毒。国人不自觉地以传统文化心理模式应对当代全球化的新形势所导致的不适应甚至惨败,难道通过自觉地弘扬同一个传统文化心理模式就能够得到根本的改变吗?这不是缘木求鱼、甚至饮鸩止渴吗?在我看来,对传统文化的一味“弘扬”不但无补于世道人心,而且会使中国人的人心变得更虚伪、更无羞耻。当然,这需要证明。    (二)    证明一。中国传统文化的确讲诚信,“诚与天道”是儒家的基本原则。《中庸》讲:“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张载认为道德上的“诚明所知”远胜于科学上的“闻见小知”;《大学》里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止于至善”,而所谓“至善”就是“极尽天理,而无一毫人欲之私”,放弃人欲而合于天理,这就是“天人合一”的最高道德境界了。所以,儒家讲的“诚”就是人心与天道合一,天道天理就是人的本心本性。正因为如此,所以儒家历来主张人性本善(尽管也有荀子等人的不同说法,如“性恶”、“非善非恶”等等,但那只是就人身上的动物性而言的,而不是就人身上的人性说的,对此我已在一些文章中作过辨析),只要人能够“返身而诚”,就可以“求放心”,回复本性。但问题是,一个人是否达到了天人合一的“诚”的境界,用什么来衡量呢?没有任何外部的标准,而只有内心的自我感觉和体验,这种体验是不可言传、只可意会的,而即使意会到了,也是无法确证的。程颐说:“吾学虽有授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的。”既然天理不能授受,那么你自己是否体贴到了天理,这只有天晓得了。而正是在这个里面,埋藏着极大的做假的空间。中国人的一切做假,都源于这种灵魂的造假,也就是造出一个“假诚”的灵魂来,这就是伪善。我曾经谈到过,伪善不一定是有意造假,也可以是无意识地造假〔1〕(即人格结构的伪善)。因为,一个人对自己的自我感觉常常处于某种自欺状态,而很难是客观的、真实的,而这种自欺的原因则可以是外在的利益或压力,也可以是自己对自己的高要求。至少,一个人是否真正做到了“无一毫人欲之私”,这是永远也确定不了的,不仅外人确定不了,而且连他自己也确定不了;但一个想要充当道德君子的人,几乎必然地要为自己的行为寻求“不为私利”的理由,只要能够在他人或自己面前交代得过去,他就能够俯仰无愧于天地了。而只要他有这种隐秘的意图,他几乎总可以找得到理由来证明自己是光明磊落的。人只看见他想看见的东西。  由于人内心的真诚只是一个主观自我感觉的问题,这就必然导致伪善的流行,这种情况儒家也注意到了。孔子早就说过:“乡愿,德之贼也”,乡愿就是伪善。孟子还专门为杜绝乡愿设计出了一套办法,这就是“返经”,即返回到先王的经典,类似于“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或“加强理论学习”。但这种办法之效果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善恶虽然在人心中,人心却不能够判断自己的善恶,因为要能够判断善恶,必须这作判断的人心本身是善的才行,但这正是需要判断的。一个本来就被恶所腐蚀了的人心,他可以把自己所干的一切坏事都说成是善意的,并且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自己的一切行为都合乎古圣先贤的教导。所以我们判断一个人的善恶决不能凭他的自我感觉,甚至连他自己也不能判断,因为自我感觉是靠不住的、多变的,而且往往是受外部舆论影响的。一个自我感觉极好的人,如果长期受到周围人的批判和指责,也会怀疑起自己的自我感觉来,从而变得感觉自己有罪。而一个自我感觉并不很好的人,如果受到外人一致的称赞和阿谀奉承,也会飘飘然起来。这是因为真诚没有客观标准所导致的。所以中国人那么注意自己的“面子”,要让人家讲自己的好话,也不过是为了维持自己这种自我感觉良好的心态,使自己总是觉得自己与天道一体,问心无愧。但儒家也正是利用这一点,而设计出了一种控制和改变人心(洗脑)的道德体制和政治体制(这两者几乎是一回事),这就是通过“诛心”来达到道德淳厚、政治稳固。“诛心”就是“触及灵魂”,或“灵魂深处爆发革命”,也就是王阳明所说的“破心中贼”,而这是不需要任何客观事实根据的。诛心的前提是没有任何隐私权,甚至隐私的要求本身就是首先要“诛灭”的,这就是所谓“态度问题”。对有权者必须有真诚老实的态度,而保持隐私的做法本身就是抗拒的态度,态度不好,罪加一等。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就是讲的态度。因为人心看不见摸不着,你要“诛”它,当然必须先让它自己老老实实交代出来,说出来,不得隐瞒。那么,不说出来怎么办?“大刑侍候”,也就是“触及肉体”。所以中国古代绝大部分冤案都是由于“屈打成招”而造成的,而这种招供主要也就是招供自己的犯罪动机,嫌疑人只要自己招了,案子也就基本可以定了。中国人历来把人的精神用处理物质的办法来对待,通过触及肉体、或者至少威胁要触及肉体(以言治罪,思想犯罪),来触及人的灵魂。其结果,不是使人心更为淳朴,而是“逼良为娼”,使人更为世故,更有城府,更加善于伪装自己。这样造成的中国人的人格结构,就是把灵魂分为多个层次,抛出表面的层次应付外界的压力,而更深地躲进灵魂内部。这就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见怪不怪的双重人格甚至多重人格现象。“诛心”的目的是致诚,但恰好导致了虚伪;“诛心”是逼着人去反省,但恰好导致了中国人缺乏真正的反省精神,一切检讨都是为了“蒙混过关”。可见,中国传统的“诛心”正是造成普遍虚伪的一个罪魁祸首。中国人做了任何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这样做对不对,而是别人会怎么说。当然,要想别人不说,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不让人家知道,只有“天知地知”,顶多加上“你知我知”。其次是,当别人做的事和你一样,也可以不说,大家彼此彼此,心照不宣,这就是“潜规则”。在这两种情况下(无人知道,或人人都这样做),中国人做任何事通常都不会问心有愧,反而理直气壮,自我感觉良好,甚至就连所谓“慎独”、“不欺暗室”,也成了只不过是一种标榜,就像孔、孟骂“乡愿”一样。因为何谓“慎”,何谓“不欺”,全系于自我感觉之上,有很大的随意性,且本质上是不可验证的。    (三)    证明二。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另一个强调的重点就是“仁”。何谓“仁”?《论语》中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另一种是:“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先看第一种说法。孝悌是“仁之本”,仁的起点或基础是孝悌,即家庭血缘亲情关系,这是中国文化最基本的维系纽带,正是在家庭中所自然形成的上下尊卑秩序,成了中国传统国家政治秩序的模本。自夏禹以来,“家天下”便成了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原则,国家是一个大家庭,皇帝就是家长,老百姓都是“臣民”、“子民”,而各级官员在他所辖范围内也是一个家长,这样逐级下降到每个家庭。而反过来,每个小家庭的格局也都由国家政治体制来保障、来支持,因而也政治化了,儿子反抗父亲,就叫做“没有王法”。但“王法”并不是固定的成文法,而只是习惯法,即“孝悌”的规矩。虽然对于“孝悌”,历来也规定了诸多礼节,但这些礼节都是相对的,决定性的并不是外在的礼节,而是内在的情感。孔子早就说过:“乐乎乐乎,钟鼓云乎哉?礼乎礼乎,玉帛云乎哉?”当内在的情感形成了一套表现于外但并不执着于外的规矩时,这就叫做“潜规则”。孔子所谓父子相隐,“直在其中”,这个“在其中”的“直”就是潜规则,它是超越法律和一切外部可把握的规则之上的。当然潜规则也是可把握的,但有个条件,这就是你必须是“圈内人”。什么是圈内人?最直接的当然是家里的人(如父子之间),然后是亲戚,然后是熟人,然后是同乡、同窗、同科、同行、同道、同种……最后是同天下,“民胞物与”。但这些圈子是以家庭为圆心不断放大的一些同心圆,最核心的是“血浓于水”,越到外围就越稀薄、越淡漠。孔子虽然讲“仁者爱人”,但却反对墨子的“兼爱”,而主张“爱有差等”。  所以讲仁义的中国人在不面对经济政治压力的情况下虽然可以对一切人都表示出“仁爱”之心或“四端”之心(孟子所谓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但稍有压力,就向圆心内收缩。而每收缩一层,都形成一个“家庭”式的伦理集团,大家自觉地维护这个“家庭”的集团利益,并遵守一系列内部的潜规则,诸如“胳膊肘不能往外拐”、“上下相隐”(类似于“父子相隐”)、“顾全(本集团的)大局”之类。当然,共同造假、互不揭发也在其列。所以,在同行之内,互相传授造假技术,并对局外人严格保守这一秘密,这并不是不道德的,而恰好是“道德”的,不这样做才是不道德的。因为内外有别,同行是一个大家族,受损害的不过是“外人”,得好处的是“自己人”。那么,对于更加内层的人员,如果他们也属于行外人,又怎么处置呢?有办法,这就是秘密通知。比如奶品行业的人通知自己的亲戚朋友,不要喝自己生产的牛奶,要喝,可以到他这里来买特制的没有掺假的产品,或是直接到牛奶场上去挤。做红心鸭蛋的人自己是不吃自己做出来的蛋的,这个“自己”当然首先包括他的家人,其次是要好的熟人朋友。这种秘密常常也成为一个人要向别人示好、和别人交朋友的一件礼物。一位记者博得了一个做臭豆腐的老板的好感,老板便向他透露了臭豆腐用粪便来“增臭”的行业秘密,并嘱咐他不要和“别人”说。你到农家去小住几天,农民也会跟你说,他这儿的米是没有打过农药的,是专供自家吃的最优质的大米,言下之意,他卖给别人的米都是不能吃的。“汶川大地震”激动了那么多中国人的心,很多人天真地以为这下中国人的道德将要打开一个新局面了。但他们没有想一想,与此同时发生在我们邻国的缅甸的风灾,同样造成了十几万人丧命,却不见中国人有任何反应。至于当年美国的“9·11”事件,则大多数中国人更是认为活该,有的拍手称快,有的甚至嫌死的人太少了,只有几千人!这就是中国人的道德水平。所以我们也不能够埋怨那些制造假食品的人,他们不过是把同一种道德模式运用在更加小的同心圆上,这种以家族血缘为纽带的道德模式不打破,我们注定要身受其害,自食其果。  再看第二种说法。所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按照前面的“同心圆”模式,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成立的。至于在什么范围内生效,则要看具体的关系处境。与这一命题相当的反命题“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如此。我曾经指出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中的“己”和“人”都是特指的,是依自己的身份、性别、地位、家族、种族、阶级等等而不同的〔2〕,中国社会就像一个个的格子,每个格子里面的“己”和“人”都适用于这条“金规则”,但一个格子里面的金规则不能运用于另一个格子。比如说,奴隶不能对老爷说:既然你不愿意做奴隶,你也就应该放我自由;女人不能对男人说,既然你不想缠足,你也不要让我们缠足。同样的道理,对于制造毒食品的人,你也不能问他,既然你知道有毒而且你自己不吃,为什么要生产出来给别人吃?如果这话是由圈内人来问,他就会理直气壮地回答:那些人与我不相干,我已经通知了熟人朋友,我对得起“人”;但如果是由官府(代表更大的格子或范围)来问他,他可以不吱声,还可以作检讨承认错误,但这种认错只是为了应付,并不出于真心。从内心说,他并不认为自己越过了道德底线,因为他的底线就是他不能伤害自己的亲友和熟人。当年抢劫杀人犯张君背负十几条人命,被判死刑,死前记者采访他,问他是否后悔,他头一扬说:“我对得起朋友!”再问他:那些被你夺去生命的人,你对得起他们吗?他不吱声。这样,我们从这些层出不穷的有毒食品中就可以引出一个惊人的结论:制造毒食品的人并不是没有道德的人,而是在传统意义上的有一定的道德的人,他们的错误只是在于“没有处理好小集体和大集体的关系”。在这里,“小集体”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一个行业,“大集体”则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然而,小集体和大集体、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争论自从孔子以来在中国传统中就没有断过,它体现于“亲亲互隐”与“大义灭亲”之间的矛盾,这两种原则在中国历史上交替成为国家所奉为最基本的道德原则。直到今天,仍然还有大批知识分子为古老的“亲亲互隐”原则(家庭或小集团原则)拼力辩护,认为这才是最为合乎人性和人道的普世原则〔3〕。然而,如果说因为“谁不爱自己的父母”就推出亲亲互隐原则是普世性的道德原则,那么同样,从“谁不爱惜自己的身体”也可以推出自私自利是普世道德原则了。当然,爱父母要比爱自己更普遍化一点,但也仅止于此;至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推恩”,则要看这个“人”的老或幼在具体场合下值得不值得我“推己及人”,并推到何等程度了。在有些场合下,我没有明火执仗地杀害人家的老幼就算已经尽了推恩的义务了,至于搞点把毒食品害人,只要不出人命,也就没有什么了不得的,因为“人”之老幼毕竟不是吾老吾幼。可悲的是,我们至今没有发现中国传统道德中的这种限度和漏洞,反而把这些不道德的现象归之于传统道德的倾圮,于是更加卖力地鼓吹用“国学”来挽救当前的道德沦丧,更加顽固地拒斥西方普世价值在中国的传播。这些做法无异于缘木求鱼、负薪救火。    (四)    但有人可能会问:中国传统儒家道德在中国盛行了几千年,也并没有发生今天这样的情况,为什么现在不同了呢?这就涉及我们这个时代的巨大变化了。众所周知,儒家文化是中国几千年自然经济、小农经济的产物,在以往自然经济的条件下,中国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熟人的社会,从家庭、家族到邻里、乡亲,直到集市上认识的老主顾、老朋友,成为传统社会中主要的社会联系纽带。另外还有一些辅助性的纽带,那些游走于静止不动的乡村社会之间以及城市和乡村之间,从事商业买卖和流动性的手工业、戏班、短工等职业的人员,以及无业游民和流民,他们往往与黑社会组织结合在一起,受其保护,或者本身就是黑社会的一部分,被统称为“江湖”。这些辅助性的社会纽带本身当然处于一个流动着的陌生人环境中,但“江湖”的作用就是把一个陌生人的世界重新“熟化”。为什么能够“熟化”?就因为江湖的原则同样是以家庭原则为模本而形成起来的。江湖中人虽然并没有真正的血缘亲情关系,但人们仍然按照在家庭中的辈份和资格来定尊卑,并行使着如同家族宗法社会一样的江湖“规矩”或“家法”。因为种种原因而流落到江湖的人,正是在这种黑社会中找到了他所熟悉的生存之道,而不必直接面对毫无规矩、完全是弱肉强食的陌生人世界。例如人们津津乐道的“桃园三结义”,就是把三个素不相识的落魄人物联结在了一个“兄弟”关系中,不但在乱世中能够互相有个照应,而且拥有了强大的力量来对付其他陌生人,几乎干成了一件“匡扶汉室”的惊天大事。所以,不管是乡里也好,市井也好,江湖也好,所有这些社会关系都是以自然经济下的家庭原则作为楷模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熟人关系或熟化了的人际关系。而熟不熟的标准,就看是否能够用血缘关系所打造成的礼法规范来作为人际交往的准则,如称兄道弟、讲辈分、讲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等等。不过这种熟化只是在某种范围内的熟化,对该范围外的陌生人则仍然是弱肉强食,甚至伤天害理。梁山泊好汉内部是兄弟,对不认识的老百姓则可以“不分青红皂白,排头儿砍去”,甚至把他们做成人肉馅包子来卖钱。武松和鲁智深都险些中招,但后来发现是“自己人”,立即“纳头便拜”,成为兄弟。  中国传统社会在其发展成熟的某些时代,也曾经产生过发达的商业经济,这就是所谓“儒商”。中国的儒商与西方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同,它遵行的主要不是商品经济规律,而是江湖规矩。剩余价值规律在儒商中只是起作用的一个因素,它必须依赖于其他因素才能发挥作用,这些因素在外部就是官府的保护,其中隐含大量的腐败和猫腻,但仍然是一种准家族模式(例如对“父母官”的行贿称之为“孝敬”);在内外之间就是江湖行规,行会老大相当于一位大家长,他负责处理行内各经济实体之间的“兄弟”纠纷以及与其他行当之间的外部纠纷,维护本行当的利益;在内部就是家族经营模式,“掌门人”代代相传,各代掌门都小心维护家族的荣誉、也就是本行当的荣誉,以期能够兴旺发达、光宗耀祖。正是这种家族原则,造就了中国传统各行各业“老字号”的响当当的信誉,而一旦这家断了香火,换了外姓人掌门,则信誉便随之衰落了,除非在新的字号下重振旗鼓。所以,也正是在中国传统社会家族血缘模式的基础上,中国传统的商业经济也经营出了一个熟人的社会,它经常要依靠老字号所形成的老顾客群体,以及他们在老百姓中的口碑和影响力,来形成自己的运作机制。  这种情况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公私合营”中即不复存在,当时的工商业主要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一切都服务于政治目的。但由于行业中旧的留用人员和技术人员还在,所以传统工商业模式还有一定的惯性,“老字号”虽然不及以往的信誉,却仍然以其信得过的质量而受到顾客的欢迎。“文革”中,这一套被彻底清除了,老字号招牌被砸烂,人亡技绝,中国已没有可称得上是真正的经济活动,一切经济活动都是政治活动。但即使在那样混乱的社会中,社会生活仍然还是在“熟人”中进行的,而且这种熟人关系仍然还是家庭关系的放大,即放大到“阶级关系”和政治关系上去了。所谓“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河深海深不如阶级友爱深”。而对“阶级”的划分,一个是血统论,看出身,一个就是看思想,看是否忠于最高领袖,服从最高家长。在这里,真正的血缘关系反而要为政治关系这种“准血缘关系”让路,“大义灭亲”、“亲不亲,阶级分”的政治立场成为破坏无数家庭关系的屠刀。但人们不要忘了,所有这些都是为了成全一个唯一的家庭关系,这就是全体人民与最高领袖的“亲亲”关系。有一首六一儿童节的歌中唱道:“小鸟在前面带路……伟大的父亲毛泽东,和我们一起过呀过呀快乐的节日!”现在幼儿园还在播这首歌,只是把最后一句词改了。可以说,“文革”期间中国社会是通过政治,通过“移忠作孝”,而把全国人民“熟化”为一个大家庭的子民。人人都穿一样的衣服,理一样的头发,说一样的话,甚至想一样的问题。那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世界,凡陌生人必被修理。在那样一个众目睽睽、人盯人的社会中,没有人敢做出格的事,也不存在毒食品的问题。谁敢对自己的“阶级弟兄”下毒手,那比毒害自己的亲人都可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形势大变。在数年之中,几十个世纪以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悄然解体,被纳入无孔不入的市场的轨道。亿万农民进城打工,大批知识人下海经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商业化改制,以及外资和港台资本的大规模引进,使得社会的流动性不再只是一种伴随现象,而是整个社会的主流趋势。在一个陌生人的世界中,整个社会关系已经从整体上被“江湖化”了。但改革开放的初衷并不是要使社会“江湖化”,而是要引入西方几百年形成的市场经济原则,即自由竞争、等价交换原则。只不过这些原则背后有现代普世价值作为支撑,这就是个体主义原则、天赋人权原则、理性契约原则和法制原则,而在中国传统土壤中并没有这些原则的基因,只有家庭亲情原则的基因。所以当我们把西方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原则引入我国的时候,“橘逾淮北则为枳”,这些原则就受到了本土文化的严重干扰。我们无视这些原则后面的普世价值基础,和以往一样不重视个体,蔑视人权,不讲契约和法制,认为这都是西方来的糟粕,不适合中国国情。那些既得利益者有意拉后和阻滞政治体制改革,还说是“中国特色”,于是,我们有世界各国在人数和恶劣程度上都望尘莫及的贪腐官员,也有让全体中国人惊出一身又一身冷汗、也让世界各国头皮一阵又一阵发麻的制假大案。这反映了什么问题?反映了我们历来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只是在家庭和家族范围内适用的熟人原则,顶多是在一个国“家”的“大家庭”内部适用的原则(如果这个大家庭的家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的话);一当这个社会中的人被抛入一个陌生人的社会,而这个社会又缺乏一个大家公认的有权威的家长来使全体国民“熟化”的话,这样一种熟人道德就完全不适应了,甚至成为反道德。本来,传统的江湖化是有可能起到某种程度上的“熟化”作用的,但那只是在传统社会的夹缝中起一种辅助作用。而现在在一个普遍陌生化的社会环境下,江湖规矩已扩展到经济生活的每个环节,因为中国文化中找不到别的处理陌生人关系的原则。但江湖原则对社会的熟化作用造成的只是各行各业的割据现象,它并不能(像“文革”那样)使全国人民都成为“熟人”,而是把人们划分成一个一个小家族,每个家族对另一家族都仍然是陌生人,对陌生人则可以不讲道德。我们既没有保留江湖原则在过去带来的某种好处,如建立真正“老字号”的信誉,同时却又承受着江湖习气所带来的坏处,即在任何行业和企业中都是紧紧抱成一个利益集团,大家依靠潜规则来发横财,来损人利己。而由于现在不论官办还是民办企业都多少有官方背景(它取代了传统行会的作用),相互的竞争并非公平竞争,而是由官方的政治权力博弈来摆平,因此各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便日益趋向于联合垄断,以获得总体效益的最大化。于是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当一个企业由于制假获利而被另一个企业察觉时,另一个企业不是通过揭发真相而挤垮对方,也不是通过诉诸传统行会来以正“家法”,而是通过学习和采用同一个制假手段而分得一杯羹,以补偿由于不公平竞争而导致的亏损,不这样做的人反而会被挤出圈外,遭到淘汰。至于道德方面,则哪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由于维护了行业本身的利益,而会得到圈内人的认可和鼓励,甚至得到有关部门的默许和包庇,不会有丝毫良心上的不安。  总之,目前频繁发生的制假贩假、制毒贩毒现象,如果单从事情表面上看,不过是一种普普通通的道德上的“黑心”现象,这种现象在哪个国家都不可避免,只是程度或有不同而已;但如果从文化上找原因,特别是从传统文化心理上找原因,我们就会发现这些现象与我们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根深蒂固的基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正是传统道德文化在今天不适应发展开放了的市场经济现实的畸形表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除了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外,大力进行更深入的文化启蒙和文化批判是另一个不可回避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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