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第一章(三)。-- 40520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德而存在的,等等,这一切就思辨方面而言,毫无深刻的识见。只有在实践里面,人才在作为个体的人中间寻找一种必然性并企图把它表达出来;但这种必然性或者是形式的,或者是一种确定的内容,或者是美德,——仍然同样是在经验范围之内的。乙 还必须谈一谈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必需的实践方。。。面和积极性的东西,实践精神的组织和实现,它的实施和实质,乃是那普遍的国家。亚里士多德是多少意识到这一点的;他把政治哲学看成普遍的、全部的实践哲学。国家的目的是一般的普遍幸福。对于道德,他认为固然也是属于个人的,但是它的完成只能够在全体人民里面才能达到;——即在国家里面。①真的,他是那样重视国家,以致他的出发点乃是把“人”的定义规定为“政治的动物,具有理性的动物。因此,只有人才具有善恶的意识、正义及非正义的意识,而动物则没有,”因为动物没有思维;今天人们倒是把这些规定之间的区别搁在感觉方面,而其实,动物也是有感觉的。当然,对于善恶等等的感觉也是有的,但是使这种感觉成为不是动物的感觉的,乃是思维。这一方面亚里士多德也是认识到的。在幸福里面,有理性的识见,它乃是人的美德的主要条件;因此感觉与理性这两方面的和谐,乃是主要的环节。当他把人这样规定了之后,他说:“这些人的结合就形成了家庭和国家,”不过在这里应该有这样的理解,即“国家按其本性”①参看“尼各马可伦理学”,第一卷,第一章(二)。-- 406三 亚里士多德精神哲学304(就是说在本质上、实质上、按其概念、理性和真理性而言,而不是按时间而言)“乃是先于家庭”(家庭是自然的而不是理性的结合)“和先于我们任何一个人的。”亚里士多德不把个人及其权利认为第一性的,而却是把国家认为按其本质而言是比个人和家庭为高的,并且构成了这两者的实体性。就善、正义方面来说,国家是本质的存在。“因为整体对于部分来说,乃是第一性的”(本质),“如果整个身体被取消”(整个的人),“那么,除了空名之外,就既没有脚也没有手,例如,也有人把一只石刻的手叫做手;因为一只被破坏了的手乃是和石刻的一样的手”,(如果人死了的话,所有各部分也就完了。)“因为一切的东西都是‘隐德来希’和可能性所规定的;因此,当‘隐德来希’再也不存在的时候,也就不能再说,某件东西仍然是这件东西,而只是一个空名而已。所以国家乃是”“隐德来希”,“乃是个人的本质;个人如果离开全体,就正像一个有机体的部分脱离了有机体一样,不就是什么自在自为的东西。”这与近代的原理正相反,近代的原理是以个人为出发点,使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投票权,从而才产生了国家。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是实质,是根本的东西;最优越的东西是政治权力,①由主观的活动来加以实现,因而主观的活动在政治里面获得了自己的使命、自己的本质。因①“大伦理学”,第一卷,第一章:“一切知识和权力(δαμι)都有一个目L F O的,这就是善,——知识和权力愈优越,其目的也愈优越。最优越的权力则是政治权力;因此它的目的也是善。”-- 40740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此,政治是最高的东西;因为它的目的在实践方面来说乃是最高的目的。“但是谁如果不能参加这个结合,或者由于自己的独立性而不需要这个结合,那么这个人就或者是一个野兽,或者是神。”①因此,正像在柏拉图那里那样,政治乃是首要的(dasPrius)。而今天则是把个人的特殊意志(任意)当作第一性的东西,当作绝对的;据说,法律应该是所有的人同意制定的。从这几点看来,很显然,亚里士多德不会有所谓自然权利那种思想(如果需要一种自然权利的话);就是说,他没有把人当作真实的结合之外的抽象的人来考察的观念。此外,他的政治学还包含着一些富于启发性的观点,像关于国家的内在环节的知识,②以及各种不同的法制的描述等等。③没有一个国家像希腊那样同时既富于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制,又屡屡在同一城邦中变动法制;(由于古代的和近代的国家的原理不同,这些法制已失去意义。)但是同时希腊也不认识我们近代国家的抽象的权利,这种权利把个人孤立起来,准许他按个人的选择去行动(使得他主要地是作为个人而存在),但它又像一种不可见的精神,把一切人结合起来,——使得在任何一个人里面,真正说来,既没有那种为了整体的意识,也没有那种为了整体的活动;他为整体而工作,但是却不知道他在怎么样为它工作,他只是关心于保存①“政治学”,第一卷,第二章。②同上书,第三卷,第一章;第四卷,第一四——一六章。③同上书,第三卷,第七章(五);第四卷,第一三章。-- 408三 亚里士多德精神哲学504自己。这乃是一种分工的活动,在这种分工活动中每个人只占一份;正如在一个工厂里面,没有什么人自己单独制造一件完整的产品,每个人只是制造产品的一部分,不懂得制造其他各部分的技能,只有少数几个人才把各部分装配成一件产品。只有自由的民族才意识到整体并为它而活动;在近代,一个人如果作为独立的个人,就会感到不自由,——市民的。。。自由就是等于不需要普遍的原则,就是孤立的原理。但是市民的自由(我们没有两个不同的字眼来代表bourgeois〔市民〕和citoyen〔公民〕)①是一个必要的环节,那是古代的国家所不熟悉的:或者说,古代国家不认识这种点的完全独立,以及整体的更大的独立,——更高级的有机生命。国家接受了这个原理之后,就能够有更高级的自由产生出来;前面所讲的那些国家只是自然的玩艺儿、自然的产物、偶然的结果和个人的任意作品,——而这里所说的国家才有那种内在的生存和不可摧毁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在其各个部分中成为真实,获得了巩固。除此以外,亚里士多德没有柏拉图那样企图描写一个理想的国家。关于国家制度,他只是规定说,最好的人应该统治国家(不管人们要怎样干,事实上也老是最好的人在统治国家):因此,他并没有那么关心于规定国家制度的形式。“因为如果将最好的人同美德及政治能力都远不及他们的人一样平等看待,那对于最好的人是不公道的。因为一个这样①按此二字是法文,德文表示这两个概念的只有Bu[rger一个字。——译者-- 40960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卓越的人,就等于人中之神。“此处无疑地亚里士多德是想到了他的亚历山大,以为他应该像神一样来统治人,而没有任何人能够统治他,甚至法律也不能。“对于他,法律是不存在的,因为他自身就是法律。人们也许可以把他赶出国外,但是却不能制御他,正如不能制御宙斯一样。所以一切人自然只有伏伏贴贴听从这样一个人的指挥;这样,这种人就永远(绝对独立地)成为国中之王。“①希腊的民主政治当时已经完全破产,所以他再不能认为它有什么价值了。四 逻辑学此外,还必须考察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它千百年以来备受尊崇,正如它今天极受轻蔑一样。虽然逻辑在这里才初次被提到,而且在以后整个哲学史里面也说不上有另外一种逻辑(除非我们把怀疑论的否定算作逻辑,否则就完全没有别的了):这里仍然不能对它的详细内容加以讨论,而只能够谈一谈它的一般的特性。他是被人称为逻辑学之父的;从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学未曾有过任何进展。亚里士多德所给予我们的这些形式,一部分是关于概念的,一部分是关于判断的,一部分是关于推理的,——它是一种至今还被维持着的学说,并且以后也并没有获得什么科学的发挥,——这些形式被后人加以引申,因而变得更加形式化。对于思维的有限的应用,亚里士多德是把握到了的,并且也明确地表达了出来。在处理思维的这些形式的时候,亚里士多德像一个博①“政治学”,第三卷,第一三章(八——九)。-- 410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704物学家,逐一加以论述,但是在把一个形式从另外一个形式推断出来的时候,他却只是提出其有限的形式;这只是一种有限的思维的自然史。由于逻辑是对于纯粹理智的抽象活动的一种意识(而不是对这个或那个具体的东西的知识),是纯粹的形式,所以这种意识事实上是值得惊叹的,并且更值得惊叹的是这种意识的这个发挥,——这个逻辑学乃是一部给予它的创立人的深刻思想和抽象能力以最高荣誉的作品。因为对思维、表象的最大的统摄能力乃是:把思维与质料性的东西分开来并且加以把握,这种能力几乎表现得还要更高,如果当思维是这样与质料混合在一起、并且变化多端、能够有无数的用途的时候,竟然能够把握它的话。亚里士多德不但考察思维的运动,而且考察通常表象中的思维。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包含在他的一些逻辑学著作中,这些著作被集结在“工具论”的名目之下,其中共有五种著作。。。甲 〔第一种著作所讨论的是〕①各种范畴或简单的本质性、普遍的规定、可以用来述说存在物者;——既包括我们称为理智概念者,也包括事物的本质性。这可以说是一种本体论,属于形而上学范围之内;因此这些规定也出现在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里面。〔“范畴篇”〕第二章是:论语言的形式。述说一字是由′γs(定义)而来的,由此可以看出它不只是指单纯的“说D C话”;它又是与第一章所谈及的“歧义语”等等相对立的。语①据下文增补。——译者-- 41180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言的形式一般地是用来表达一定的概念的。第一段开始是谈。。。。。语言的形式〔之区分为复合的和非复合的〕,①第二段谈语言所指的东西即事物本身中有一些〔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而绝不存在于主体里面。〕②——这两者是互相对立的。但语言的形式纯粹作为语言的形式时,即作为主观的关系时,亚里士多德仅仅这样提到:“〔语言的形式〕②或者是简单的,或者是复合的;〔复合的语言形式如〕②‘人奔跑’,〔简单的语言形式〕②如‘人’、‘奔跑’。”事物本身中的这一些,乃是属于第一类的〔复合的形式〕,并且无疑地只是那些独立自存者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关系并不是在这些东西自身里面的,而只是主观所加的,或者是在它们之外的。虽然关于(存在的东西)他立刻又说(事物本身中有一些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但他以后也常常把′γαι(述说)用来谈(存在D K E B的东西),并且把它和(存在于……之中)对立起来,以致Hγαι(述说)被用来说“种”对其个体的关系,反之HδιD K E B K B(存在于……之中)则被用来说普遍者,而这里普遍者并不是指理念,而是指一种简单的东西。“第二节(一)事物本身有一些可以用来与一个主体联结起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但是绝不存在于任何东西里面;例如人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个别的人,但却不是存在于一个个别的人里面。“(二)“另外一些东西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但是绝不能用来和一个主体联结起来(不能用来述说一个主体);①据亚里士多德“范畴篇”原书增补。——译者-- 412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904(‘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意思,并不是指像主体的部分存在于主体里面那样的存在,而是指离开了主体就不能存在),例如一点语法知识或一种颜色乃是存在于一个主体(灵魂)里面的,但却不能用来述说一个主体,“或者说,不能当作主体所归属的”种“与主体联结起来。(三)“另外一些东西既可以与主体联结起来,又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例如知识”(语法知识)“就是存在于灵魂里面,并且可以用来与语法联结起来。”①(四)“另外有一些东西是既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也不能用来与一个主体联结起来:例如某一个人、一个个体、一个在数目上具有不可分的单一性的东西;——不过这一类的东西之中也有一些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例如一点语法知识。”主体(cπιμ),或者不如说基体:它乃是概念与之R C Q E E F C F发生关系的东西,乃是在抽象中被省略去的东西;——一个概念必然与之发生对立关系的东西:个体。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注意到种、共相和个体之间的区别。(1)种被用来述说一个人,却不是存在于一个人里面,或。。。者说,不是作为一种个别的性质;——那个勇敢的人乃是一个实在物,但是却被一般化地表达了。在逻辑及其概念中,永远有那种与实在者的对立;逻辑的实在者本身就是一种被思维的东西。这种逻辑企图在它自己的三个阶段里面模仿绝对①指“知识”可以用来述说“语法”,例如说:语法是知识。——译者-- 4130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者的范畴。概念是逻辑的实在者,本身只是一种被思维的东。。西、可能性的东西。在判断里面,逻辑把一个概念甲当作一个实在者(主体),并以另一个实在者作为概念乙与它联结起来;乙被称为概念,而甲则是联系到乙而存在,——但是乙却不过是更普遍的概念而已。在三段论式里面,据说必然性已被模仿了;在一个判断里面,已经有一个概念与被设定的实存物之间的一种综合,在三段论式里面,这种综合应该带上必然性的形式,因为两者在一个第三者里面被等同起来,在mediumterminus(中项)里面,按照必然性,正像在伦理学中那样,把两个对立的东西在μση(中庸)里面等同起E C B O来。大词表达逻辑上的实存;小词表达逻辑上的可能性(卡猷士在逻缉家看来单纯地只是一种可能性);结论把两者联结起来。那勇敢的人只是一个被思维的东西,被设定具有存在的形式,它乃是抽象之纯粹形式,纯粹被思维的东西的纯粹的设定。从理性看来,美德是具有生命的东西;它就是真的实在。(2)那不是种的最普遍者(就是说,它本身不就是普遍。。。。和特殊的统一,——或绝对的个体性、无限性),这诚然是一个主体里面的环节或宾词,但它却不是独立的,不可用来述说主体的,它本身是不能自存的;因为可用来述说主体的乃是能够作为普遍者而独立的,或者说,在自身之中同时就是无限的。(3)特殊者,它是可以用来述说的,例如知识〔科学〕在。。。自身里面乃是无限的,因此它乃是像语法这样东西的种;而同时它也是普遍的东西,或者说,不是个别的,而是主体的-- 414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114一个环节。(4)亚里士多德所说第四种东西,是那种可以称为直接的观念的东西:个体,个别的东西(他所说的那个例外,即有些个别的东西——例如某一点语法知识——也可以是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在这里是不适当的,因为这点语法知识本身并不真正是一个个别的东西)。“第三节 如果某物用来述说作为它的主体的另一物,则凡用来述说这个宾词的,”即凡可以作为普遍者和这个宾词联结起来的,“也可以用来述说这个主体”(这是通常的三段论式;从这里面我们能看得出,既然这一点在这里被处理得这样简短,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真正的三段论式是有更大的意义的)。“第四节 彼此不相隶属的不同的种,具有不同的属差;(第五节)反之,有隶属关系的种则能够有相同的属差:因为可以适用于上级的种的,也可以适用于主体”(此处主体意思不是指作为主体的主体,或者真正作为个体的一定的东西,而是指一般的下级的种)。“第六节 不带联结而被述说的。”①。。。。。。。。。前面所谈的是那被联结起来的,如种等等。在第二章里面亚里士多德把概念从根本上区分为简单的和复合的;前面所谈的都是后一种,下面要谈的乃是简单的概念,这些简单的概念乃是真正的范畴。。。“第八节 任何一个范畴本身都既不是一种肯定,也不是一种否定,既不是真,也不是假。”①按即非复合的语言形式。——译者-- 4152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这些范畴在这里被列举出来;但是不可以把这篇作品当作是完全的。亚里士多德①一共举出十种:(1)实体,存在(HσVα);(2)质(πι);(3)量(πσ)——Lη(质料)——;C R S C F C F R D(4)关系(πρι);(5)场所或空间(π~);(6)时间C O B C R(πH);(7)姿态(Jσαι);(8)具有(H V ι);(9)动作C B K Q E S E K Q E F(πιJ );(10)遭受(πασι)。这些东西他称为“可作宾词Q E F C E S F的”;此外,他还举出五种“副范畴”,②但他只是把它们彼此平列在一起而已。第五章(布勒本第三章):“论本质(Hσια实体)。”第一C R节:实体,就其最初的和主要的意义而言,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乃是个体,个别的东西(参看第二章的第四种);“可是也有第二实体,第二实体作为‘属’包含第一实体,这些‘属’以及这些‘属’的‘种’,乃是第二实体。”关系范畴是质和量的综合,因此它们乃是属于理性的;但就其被当作关系而言,则是属于理智的,并且是有限性的形式。在它们里面,存在、本质占第一位;其次是可能的东西(偶性、效果),不过后面这些东西乃是被分开来的。在实体里面,甲是存在,乙是可能性;在因果关系里面,甲和乙都是存在,但是甲是甲在乙里面被设定,乙是甲的一种前提。实体的甲是逻辑的存在,它是与它的实存对立的本质;这个实存在逻辑里面只是单纯的可能性。在因果范畴里面,甲在乙①“范畴篇”,第四章(二)。②同上书,第一○——一四章(八——一一);参看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七九页(第六版)。-- 416四 亚里士多德逻辑学314之中的存在单纯是一种反射的存在;独立的乙本身是另外一个存在。但在理性里面,甲既是乙的存在,也是甲的存在;并且甲是甲的整个存在,正如是乙的整个存在一样。“第三节:所有可以用来述说一个主体的东西,其名称及定义(,‘种’)都可以用来述说其主体;第四节:反之,D C O那些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声西的‘种’①,则不能用来述说主体(cπιμ,下级的‘种’):白(色)的定义不能用来R C Q E E F C L述说那个它存在于其中的物体。““第五节:个体以外的东西(一般地除了它们的定义,有时也除了它们的名称以外)都或是用来述说主体”(个别的东西)“或是存在于主体里面;因此,没有第一实体(个别的东西)就没有别的东西能存在,——(第七节)因为第一实体乃是一切别的东西的基础。”照亚里士多德看来,“种”比“属”较少实体性:“第六节:在第二实体之中,‘属’比‘种’较多实体性;因为‘属’更接近第一实体,更是第一实体的特性,——(第七节)并且‘种’可以用来述说‘属’,而‘属’不可以用来述说‘种’,‘属’乃是主体。第八节:但是各个‘属’乃是同等的实体,(第九节)正如在第一实体之中没有一个比其他的更多实体性一样。““第十节:但是‘属’和‘种’比起其他东西”(特质、偶性)来,“应该称为第二实体;人这个概念,比起他是白的或者他在奔跑来,更为重要。”因此,抽象有二种:例如“人”①按即定义。——译者-- 417414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和“有学问”,两者都是某一个人的性质;前者只是除去个别性所得的抽象,因此,乃是将个体提升到理性的概念,——并没有什么东西损失掉,所失掉的只是那种抗距反射的东西,而不是全部东西。“第十二节:第二(和第一)实体的名称和定义,都可以用来述说一个特定的人(用人和动物来述说一个特定的人),但它们并不存在于一个特定的人里面;反之,那些存在于一个基体里面的东西,其名称固然可以用来述说这基体,但其定义却不可以。“(布勒本第四五八页)“第十五节:适用于实体的,也适用于属差,名称和定义都可以用来述说主体。”乙 “工具论”的第二种作品是“论解释”,它乃是关于判断和命题的学说。命题存在于有肯定和否定、有真和假发。。。。生的地方①——不是在纯粹的思维中,当理性思维它自身的时候——;不是一般的,而是个别的。丙 第三种作品是他的“分析篇”,共有前后二篇;它们特别详尽地讨论了证明和理智的三段论式——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