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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幸福论-5

作者:陈瑛 字数:12533 更新:2023-10-08 20:15:28

67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调个人对家庭的义务,认为一个家庭的幸福,首先在于家庭中成员身上的义务感。霍尔巴赫最后总结说:“一句话,光是自己一个人,是谁也不能成为幸福的。”②这是对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关系的精辟概括。综合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的幸福观,我们有以下几点感受:第一,他们的幸福观所赖以确立的人性论,在肯定人的自然本性方面、在批判宗教的天国幸福方面有积极的意义。但是,趋乐避苦只是人的本质中自然性的一面,它不能代表人的全部本质。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来说,社会性是人的根本特征,自然性是为社会性服务的。所以,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幸福观的人性基础是错误的,它不能成为人类幸福的前提条件。第二,在论述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关系时,他们都提出了有一定合理性的观点,但霍尔巴赫比爱尔维修分析得更全面、更清晰。如果说,爱尔维修讨论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侧重点是个人幸福,那么,霍尔巴赫在对待二者的关系上就具有了辩证的因素。当然,由于他们坚持趋乐避苦的人性论,这就使得他们在说明社会幸福的重要性时显得底气不足,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点。第三,与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一样,他们在强调人的感性幸福的同时,也看到了理性的指导作用。这使我们感到,在感性主义幸福论者和理性主义幸福论者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跨越的鸿沟。如果暂不考虑思想家们的政治立场和个人偏见,那么,我们看到,由于思想家们所面对的都是既具有感性又具有理性的同一个人类,所以,他们的理论肯定有相融之处,只是侧重点和落脚点不同而已。-- 93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7第三章 三 幸福是满足自身需要后达到的状态——费尔巴哈的幸福观追求幸福是生物的本性A幸福是道德的基础和源泉A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A在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之后不到一个世纪,在他们的邻国德国,出现了一位赞同他们的思想的著名哲学家——费尔巴哈。他公开反对宗教的灵魂不死说,否认来世的、天国的生活,号召人们关注现实的社会生活,尽力享受时代带给我们的一切东西,过幸福的生活。1867—1869年,他完成了重要的伦理学著作《幸福论》,全面地阐发了他对生活、对幸福的理解和态度。追求幸福是生物的本性A费尔巴哈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性就是人的本质。这是他的幸福论的最初出发点。费尔巴哈指出:“凡是抱有希望的生物,便只希望对它有益、有利、有好处的东西,只希望使它获得福利,而不是祸害,只希望保存它的生命和促进它的生命,而不是限制和破坏它的生命,只希望不与感觉相抵触,而与感觉相适应;简-- 9487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言之,它只希望使它能够幸福,而不是使它不幸福。“①这一段话,表明了费尔巴哈对生物本性的看法,他还以幼虫为例作了说明。“一个幼虫经历了长时间的不成功的寻觅和紧张的流浪以后,终于安息在它所期望的适宜于它的植物上。是什么驱使它采取行动,是什么促使它作这样艰苦的流浪呢?是什么强迫它的筋肉交互地紧缩又放松呢?……只是对生命的爱、对自我保存的愿望、对幸福的追求。”②由此可见,在费尔巴哈眼里,对于幸福的追求是一切有生命的生物基本的和原始的追求。生物如果停止了期待获得幸福的追求,那么,生物也就整个地失去了存在的希望。由于人是自然界的产物,所以,人的本性也同生物一样,就是追求幸福。人的任何一种追求也都是对幸福的追求,人所愿望的和努力追求的任何对象都是使人幸福的东西。幸福的内容是感觉欲望的满足,因此,每一个祸害、每一个得不到满足的追求、每一个落空的愿望、每一个烦恼、每一个不足感、每一个损害,都是对幸福的破坏,或是对于每个有生命有感觉的生物生来就有的追求幸福的否定。费尔巴哈承认,在他之前,洛克、马勒伯朗士和爱尔维修都已认定:对于幸福的追求是人类意志的重要而普遍的追求。他还引用爱尔维修的话,“快乐的愿望是我们一切思想和行为的准绳,一切的人都不停地追求幸福,……我们的一切①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1月新1版(下同),第535页。②②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35—536、537—538页。-- 95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7有意志的行为都不过是这种追求的活动而已。“②来为自己的观点论证。这就表明,把追求幸福当作人的天性不是费尔巴哈的发明和贡献,他的前辈们早已论及了,只是费尔巴哈对这个观点的论证和叙述更为详细、更为直接。费尔巴哈把追求感觉快乐当作人的幸福,看作人的天性,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一些与追求幸福相矛盾的现象,他对此作出了自己的解释。他举自杀为例,因为自杀似乎是与幸福形成极显著的、最极端的和最强烈的矛盾。费尔巴哈是这样看待自杀的,他认为,自杀并不与人追求幸福的天性相违背。当人们追求②幸福而不能达到目的时,活在世上就会遭受极大的痛苦和灾难,于是,有些人便选择了自杀,这恰恰是追求幸福愿望的最后表现,而不是对追求幸福的否定。因为自杀者之所以选择死,不是因为死是一种祸害,而是因为死是祸害和不幸的终结;某人希望死,并选择与追求幸福相矛盾的死,只是因为死是唯一的良药,可以医治已经存在的或只是带威胁性的、难以忍受和忍耐的、与他的追求幸福不相符合的那些矛盾。这种态度表明,对幸福的追求没有在幸福中得到证明,而是在不幸中得到证明。因此,费尔巴哈感叹道,追求幸福既是人间喜剧的来源,也是人间悲剧的来源。幸福都是些什么呢?或者说,什么是属于幸福的东西呢?费尔巴哈认为,“所有一切属于生活的东西都属于幸福,因为生活(自然是无匮乏的生活、健康的和正常的生活)和幸福原来就是一个东西。一切的追求,至少一切健全的追求都是-- 9608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对于幸福的追求。“①为了保证人的幸福追求,首先必须保存生命,因为没有生命,就没有幸福可言。“生命分界的地方和生命分界的东西,也就是追求幸福分界的地方和追求幸福分界的东西。”②?需要的一切。这番论述,可以归结为一句B话:生命本身就是幸福。费尔巴哈与法国唯物主义者一样,在宣扬感性幸福时,尤其强调在爱情和性的追求中的幸福。他论证道:“在自然界中,实际上有许多下等动物是紧随着性交时或性交后即死亡,它们的生命在种子或卵由身体排出时即耗尽或终结。受孕的行为对于它们是最后的生命享乐,因之对于它们说来也是最高的超越其他一切的享乐,只要有这种享乐,其他就没有什么要求的东西,愿望和憧憬的东西,从而,也就没有什么要体验的东西。”②如果按照费尔巴哈所描述的那样,下等动物尚能得到如此的快乐和幸福,那么躯体和精神都比下等动物要发达和完善得多的社会的人,又该是怎样的呢?费尔巴哈认为,人能够在有更大连续性的、经常反复的享乐中享受最高的人生快乐,如人对于性生活和爱情的追求与人对幸福的追求是一致的。幸福是道德的基础和源泉A费尔巴哈批判了宗教道德的禁欲主义,认为宗教道德是完全违背人的健全本性的,是一种冷酷、空虚、虚伪和强制①②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43、544页。②②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54、590页。-- 97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8性的道德,因而,从宗教信仰中不可能产生出真正的道德。他还认为,从康德的“纯粹理性”、费希特的“自我”和黑格尔的“理念”中也不能引导出道德,不能由这些概念来规定道德的内容和规范。费尔巴哈指出,“道德不是别的,而只是人的真实的完全健康的本性,因为错误、恶德、罪过不是别的,而只是人性的歪曲、不完整、与常规相矛盾,……真正有道德的人不是根据义务、根据意志……而有道德,而是他根据本性就是道德的。”②这就是说,只有与人性相符合的行为和原则,才真正具有道德的性质和特征。根据费尔巴哈的观点,感觉幸福、追求幸福就是人性的内容,因而,幸福就是道德的基础和源泉,就是道德的标准。由于人的所有行为都为着同一个目标——追求幸福,因此,一切善恶观念也都来源于感官上的快乐或痛苦。“善就是肯定追求幸福的愿望,恶就是否定这种愿望。”①这样,每个人都力求追寻对他来说是善的东西,而避免对他是恶的东西。在这里,费尔巴哈几乎把幸福与善、不幸与恶划上了等号。于是,幸福或善引起我们满意、愉快、欢乐的感情,不幸或恶引起我们痛苦、悲哀、损失的感情。因此,“所有的人在欢乐的时候,都是善良的,在痛苦的时候,都是凶残的。”②如此说来,感觉的幸福就理所当然地成为道德的基础、源泉和标准,如果没有感觉的快乐和幸福,就不可能有道德的存在。这便是费尔巴哈的结论。费尔巴哈并未就此停下对道德本源的探讨,他又开始了①②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43、213页。-- 9828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对其他伦理学理论的批判。费尔巴哈不同意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开始直到康德等哲学家们坚持的“德性就是幸福”的观点,他用讥讽的口吻与已去世几十年的康德辩论说:“没有德行就没有幸福:这个话你说得很对,你是道德学家,我衷心地同意你,我已经这样承认你!但是,你须注意:没有幸福就没有德行,因此,道德就归属到私人经济和国民经济的领域中来了。如果没有条件取得幸福,那就缺乏条件维持德行。德行和身体一样,需要饮食、衣服、阳光、空气和住居。如果人们挤住在一起,如像在英国的工厂中和工人住宅——假如能把猪栏也叫做住宅的话——中,如果人们甚至缺乏足够量的新鲜空气(关于此,请参照马克思的著作《资本论》,在这一著作中至少提供了大量的最富有兴趣的同时也是使人战栗的不可争辩的事实),那么也就完全谈不上道德了,那么德行最多也不过是工厂主和资本家老爷们的专利品了。如果缺乏生活上的必需品,那么也就缺乏道德上的必要性。生活的基础也就是道德的基础。如果由于饥饿由于贫穷你腹内空空,那么不问在你的头脑中、在你的心中或在你的感觉中就不会有道德的基础和资料。“①我们大段引用费尔巴哈的这段话,不仅因为这段话明白易懂,而且因为其语言充满着真理的激情,带有很强的战斗力。这段话告诉我们,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幸福和道德的基础与前提,只有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实现生活中的快乐和幸福,才能产生道德,也才能维持和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如果人们的物质生活贫乏,经常①②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69、570页。-- 99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8处在生活的不幸和痛苦中,那么,社会的道德状况和人们的道德水准只能是低下的。费尔巴哈紧接着又开始了他的论证,“防止人陷入恶德和犯罪行为的,不是‘道德哲学家们的善良意志’,也不是安。费尔巴哈那样的刑法学者的指导性的‘理智’,……防止人陷入恶德和犯罪行为的只是幸福,但不是奢侈的、贵族式的幸福,而是寻常的、平民式的……幸福。……因此,如果你想把道德付诸实行,那你得首先消除横在道德路途上的那些物质上的障碍!一切与等同于人的生命的必要的幸福立于矛盾地位的东西,同时也是妨碍德行和与德行相矛盾的东西。“②在这里,费尔巴哈更明确地表达了道德的本源是幸福的观点,不仅如此,防止道德恶化和犯罪行为的也只能是幸福。上述观点表明,费尔巴哈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人的物质生活水平与人的道德的关系,有些论述是非常机智和有力的,接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因而受到了恩格斯的赞赏。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A在论述了幸福与道德的关系之后,费尔巴哈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问题。在他以前许多伦理学家都曾提出了各自的见解,那么,费尔巴哈是怎样对待这个问题的呢?费尔巴哈肯定了人的利己主义动机。他说:“道德必须基-- 10048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于利己主义,必须基于自爱,必须基于幸福欲“。①而利己实际上就是个人对幸福的追求,所以,他所理解的幸福,首先是个人的幸福。费尔巴哈断然地说:“什么东西阻碍我追求幸福的愿望,根本损害我的自私心和利己主义,它就不应当存在也不能存在。”②由此可见费尔巴哈对个人幸福的重视和充分肯定。但是,费尔巴哈也没有一味地强调个人幸福。他认为,虽然个人的幸福是重要的,每个人都在竭力追求,然而,个人在享受幸福的时候,不能因此而忘记对他人的义务和责任,不能剥夺别人享受幸福的权利,否则就是不道德的。每个人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承认他人的幸福。同样,如果看见他人的不幸而无动于衷,也是不道德的。应当积极地关心他人的幸福与不幸,大家在一起同甘共苦,这才是真正的道德。费尔巴哈在坚持他的利己主义幸福观的同时,又告诫人们,应当区别“什么是恶的、残忍的和冷酷无情的利己主义,什么是善的、富有同情心的、合乎人情的利己主义;区别什么是宽厚的、自己克制的、只在对他人的爱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什么是任性的、故意的、只在对他人的冷淡无情中或甚至在直接的恶意行为中寻求满足的利己主义”。③费尔巴哈要求人们在这些不同的利己主义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利己主义,拒绝那些不顾他人利益和权利的极端利己主义;在合①②③④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1月新1版(下同),第802、452、579、562页。-- 101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8理的利己中追求幸福和快乐。费尔巴哈还通过对义务、良心这些道德规范的分析,说明他的利己主义幸福观与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是不矛盾的。什么是义务?费尔巴哈说:“对于自己应尽的各种义务不是别的,而是一些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为了保持或获得身体的和精神的健康是必要的,并且是为追求幸福而出现的。”④义务是为幸福而存在的,因为义务能使我们得到幸福和利益,因此,“义务的囚衣是根据我自己追求幸福……的命令,穿在我身上的。”①费尔巴哈把义务看作获得幸福的工具和手段,而幸福才是最终目的。但费尔巴哈又认为,义务是对他人追求幸福意向的尊重,就是要使他人和社会感到幸福,并帮助人们消除生活中的不幸。由于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所以,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保证自我的幸福,也才能使他人幸福。他指出,义务与幸福并不矛盾,“义务和幸福的争执不是不同原则之间的争执,而只是在不同个人身上的同一原则的争执,只是本人同别人幸福的争执。”②义务要求个人在一定程度上对自己的行为作某种限制,而对他人和社会履行自己的责任。费尔巴哈把这样的限制和责任都看作追求幸福的一种工具和手段,认为由义务而产生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的争执,由义务也可以消除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的争执。费尔巴哈同时认为,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必须以自己的幸福经验为前提,“自己的幸福自然不是道德的目的和终结,但它是道德的基础及其前提条件。……因为只有由我的对于幸福追①②③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61、436、577页。-- 10268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求的经验,我才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我才知道生或死、爱或憎是什么和发生怎样的作用。“③所以,为了确定对他人的义务,必须首先确定我们在履行对自己本身义务时所能利用的材料和尺度。这就是说,对他人的义务,只有在自己的幸福经验前提下才成为可能。这样,费尔巴哈就把属于利他范畴的义务归入到他本人利己主义幸福观的框架之中;费尔巴哈所说的利他实际上还是利己,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也只不过是个人幸福的派生物和附属物。费尔巴哈接着论述了良心与追求幸福的关系。他认为,良心与追求幸福是一致的,并不矛盾。他给良心下的定义是:“良心是在我自身中的他我……。我的良心不是别的,而只是我的自我,即被放在受损害的你的地位上的自我;不是别的,而是他人幸福的代理者,即立足在自己追求幸福的基础上和根据自己追求幸福的命令的他人幸福的代理者。……简言之,这是他人的形象,这个形象制止我对他做坏事,或如果我已经对他做了坏事,它就会苦痛我和迫害我。“①在这里,良心体现为利他的要求,它敦促我们关心他人的幸福,制止我们对他人做恶事。良心还是标示灵魂、心、对他人的情感、怜悯、同情、博爱、人道等等的另一个词。费尔巴哈既认识到了良心在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中的作用,又指出了良心对于他人不幸生活的作用方式,所以,纯洁的良心就是因使他人幸福和快乐,自己也感到幸福和快乐。而不纯洁的良心,则使他人遭受痛苦,而自己也感到痛苦。良心仿佛是一面镜子,①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81页。-- 103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8照耀着自己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检视的对象。良心与同情心、怜悯心密切相关,当别人陷入不幸时,就会产生同情,如果自己做了使别人不幸或痛苦的事情,就会自责。但是,良心往往只是在人们做了坏事后才会觉醒或发生作用,而在这之前,人们往往只是追求个人的幸福。如果在人们的行动之前,已经具有纯洁的良心,那么,人类就会免去许多可怕的事情,获得更多的幸福。需要指出的是,费尔巴哈所说的良心,只有在自己知道什么是幸福或不幸的时候才发挥作用,因而,个人的幸福是良心发生作用的前提,这就是他所谓的良心与幸福的一致。分析费尔巴哈的幸福观,我们对这个伟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的思想应该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了。首先,费尔巴哈继承了西方伦理思想史上感性主义幸福论者的基本立场,即以人的感受性为出发点,把趋乐避苦看作人的本质特征,快乐就是幸福,痛苦就是不幸福。当然,在具体的论证上,费尔巴哈比其他人更为彻底和详尽。例如,他对动物希望幸福的论证,不厌其详,其目的是为了把这个他自以为很重要的论证延用到人类身上。但是,人与动物毕竟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动物希望幸福的论证不能简单地推及于人。我们觉得,费尔巴哈对人的趋乐避苦的感受性的理解,从基本的方面看,并没有超出他的前辈,相反,他由于过分强调人与动物感性需求上的一致,不免给人以粗鄙和勉强的印象。不过,联系费尔巴哈对宗教来世幸福的猛烈批判和深恶痛绝,我们似乎又能体谅这位哲学家的良苦用心。他期望以一种坚强的战斗姿态、用一种激进的幸福理论与宗教来世幸福观相抗衡,并以-- 1048第三章 西方感性主义幸福观此唤起人们对现实幸福生活的热爱和追求。但是,无论如何,不考虑人的社会性,不对人作出全面而科学的分析,而只是根据人的某些生物性特征,并片面地加以夸大和强化,是不可能正确地理解人类的幸福生活的,也不可能给人类的幸福生活指明正确的方向。其次,费尔巴哈把幸福作为道德的前提,并进而看到了人类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道德及道德进步的作用,这个观点,具有重要的和积极的意义,其真理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道德不仅以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道德作为意识形态还与人类的精神生活相联系。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不一定必然带动道德的进步。在某些情况下,精神的因素对道德的影响相当大;当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时,道德的进步更多地将依赖于社会的精神文明的提高。况且,幸福本身也不只是物质性享受,幸福还包括人们的精神快乐和精神享受。我们认为,费尔巴哈对康德的批判过于偏激和绝对。康德确实有忽略人的物质需求的倾向,但康德提出的“没有德行就没有幸福”的观点,还是有道理的,尤其在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后,这个观点对于人们认识幸福的本质和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第三,在论述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问题时,费尔巴哈与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相比,提出了一些新的论证方法和观点。如对个人幸福的划分,要求人们在几种可能的个人幸福中选择最为合理的一种,要求人们在比较中行动,尽可能地减少对他人和社会幸福的妨碍。再如,他用义务和良心来解决二者的关系。虽然他的落脚点还是个人利益,但他希望人们通过义务这个尺度和良心这面镜子,能对个人幸福-- 105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98加以道德上的检视。尽管这种检视的力量是微弱的,但我们看到了费尔巴哈所做的努力,他力图寻找到一个获得合理的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最佳途径。然而,他的幸福观的理论前提——追求感性快乐——决定了他不可能正确地解决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最终被马克思和恩格斯正确地解决了。-- 1060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第一编 第四章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以趋乐避苦为基础的感性主义幸福观,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影响深远。由于思想家们在理论体系上采取的视角不同,虽然都以感性因素为人生幸福的出发点,却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理论形态,这一章将要叙述的功利主义幸福观就是其中之一。我们没有把功利主义幸福观与感性主义幸福观放在同一章中进行探讨,一方面是出于上述的考虑;另一方面,功利主义幸福观在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对人们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的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巨大的,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够感觉到它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功利主义幸福观。-- 107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19第四章 一 有数量差别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的幸福观功利原则:增进幸福、减少痛苦A苦乐的价值及其计算A我们在初步了解了感性主义幸福观后,能够得出这样一个印象,无论是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还是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或是费尔巴哈,他们在探讨幸福问题时,都有一个共同的理论基础:他们都把追求快乐、避免痛苦作为其幸福观的基本出发点。这个思想传统到了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又演化为一种新的形式的快乐主义幸福论,这就是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又译作“功用主义”)幸福观。边沁是英国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自从在大学期间发现了休谟(171—176年,英国伦理学家)所著《人性论》中的“功利”概念后,便把研究功利当作自己的学术方向。1786年,他在对牛津大学的一次访问中,首次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说法,这成为他终生推崇和宣传的伦理信条,也成为功利主义幸福观的经典表述。在对这一说法加以论证和探索之后,他提出了既与感性主义幸福观相联系,又有新的发展的功利主义幸福观,把霍布斯(158—1679年,英国伦理学家)、洛克和休谟不太明晰的功利思想进一步系统-- 1082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化。功利原则:增进幸福、减少痛苦A我们知道,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义者崇尚趋乐避苦的快乐主义,这对边沁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边沁继承了爱尔维修的人性论,认为趋乐避苦是人类共同的伦理追求。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在他们的宝座上紧紧系着的,一边是是非的标准,一边是因果的链环。……功利原则承认人类受。。。。苦乐的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系的目标在于凭借‘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福利的体系。“①边沁说得很明确,人类受苦乐感受的支配,苦乐是人类行为的准则和依据,并且是道德判断的标准;人们为什么这样做而不 样做,全是因为对苦乐感受的不同理解。由于苦和乐是“两个至上的主人”,所以,它们也被功利原则所承认,而且成为功利原则的基础。什么是功利原则呢?边沁在《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一书的开头就作了清晰而确切的说明,他指出:“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②如果与前面所说的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义”相联系,那么,我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务馆1987年9月版(下同),第210—21、21—212页。-- 109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39们可以看到,边沁首先把趋乐避苦当作功利原则的根据,进而又把功利原则看成增进或者减少人们幸福的标准,这样,快乐与幸福就有了必然的联系。边沁认为,当一种外在事物给人们带来幸福而避免灾祸时,就符合功利原则,这种外在事物便趋向于产生福利、利益、快乐、善或幸福,防止与利益相关的人们遭受祸患,如痛苦、恶或不幸。在边沁眼里,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是同一的特性,痛苦、恶或不幸也是同一的特性。至此,边沁毫不隐瞒地公开了他与法国唯物主义相同的快乐主义幸福观,幸福就是趋乐避苦,幸福就是获得快乐。边沁对功利原则的解释并没有停留在泛泛而论上,他对功利原则又作了详细的说明。他指出,当趋乐避苦所涉及的对象是整个社会时,那么,由快乐而获得的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如果所涉及的对象是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个人的幸福。边沁认为,不了解个人的利益、个人的幸福,就不能侈谈社会的利益和社会的幸福。个人的利益和幸福得不到满足,社会的利益和幸福当然就无从谈起,个人利益和幸福是社会利益和幸福的基础和条件。但是,边沁又指出,功利原则“讲的是凡有利益攸关的人们的最大幸福,这种幸福是人类行为……的正确适当的目标,并且是唯一正确适当并为人们普遍欲求的目标。”①这就涉及到个人之外的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那么,怎样由个人的幸福过渡到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呢?即怎样达到“最大多①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11页之脚注。-- 1104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数人的最大幸福“呢?边沁认为,虽然人人都追求自己的快乐和幸福,而且人人天然有权利这样做,但是在人性中仍然存在着顾及他人和社会福利的因素,这就是人类所具有的同情意识、同情倾向。由于人们之间存在同情,就会产生一种与个人幸福并不矛盾的仁慈快乐,即当他人和社会幸福时,个人并不认为这是对自己幸福的威胁。于是,个人在考虑自己幸福的同时,也能适当地考虑他人和社会幸福,并同情他人的生活境遇,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赋感情。边沁进一步把社会利益和幸福看成是组成社会的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和幸福之总和。由于趋乐避苦的行为不仅涉及个人幸福,而且涉及社会幸福,所以,边沁区分了符合功利原则的几种情况:(1)如果一件事物趋于增大某个人的快乐的总和,或者,趋于减少他的痛苦的总和,那么,它就增进那个人的利益和幸福,或者有补于那个人的利益和幸福。这是符合功利原则的。(2)如果有一种行为,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那么,这个行为是符合功利原则的。(3)如果有一种政府设施,其增多社会幸福的趋向大于其任何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向,那么,这也是符合功利原则的。边沁从个人、社会和政府三个方面说明了符合功利原则的几种情况。从他的叙述中,我们看到,功利原则的核心是增进幸福、减少痛苦;无论是个人的行为,还是社会或政府的行为,符合功利原则的特征都是尽可能地获得更多的幸福,尽可能地减少痛苦。-- 111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59功利原则在边沁的思想体系中居于基本的和指导的地位,因而,边沁对这个原则倍加推崇,认为这是不证自明的原则。他指出,人类的天性决定了人们在其一生中的绝大多数场合,都会不假思索地采纳功利原则,因此,无论是哪种原则,只要与功利原则有任何不合,就必然是一种错误的原则。如要使人们相信这一原则的正当性,最好的方法是分析丢弃功利原则后所必须取而代之的其他原则。于是,边沁举出与功利原则不合的两种原则:一是与功利原则始终相反的“禁欲主义原则”;二是有时与功利原则相反,有时又可能与之相合的“同情与反感原则”。边沁认为,禁欲主义原则与功利原则一样,“也是根据任何一种行为看来趋向于增加或减少当事者的幸福为准,来决定对之褒贬的;不过方式正相反:这种原则之赞成行为是以它们趋向于减少当事者幸福为准的,它之反对行为是以它们趋向增加当事者幸福为准的”。①禁欲主义者认为,某些在一定环境下获得的快乐和幸福,久而久之就会伴随着出现远远超出快乐和幸福的痛苦和不幸,为了避免痛苦与不幸,应当反对现世的快乐和幸福。如果继续往下推论,禁欲主义原则就会被推向极端,一直发展到爱上痛苦而反对幸福。功利原则能够始终一致地被人们所奉行,就是因为它对人类有利。“但禁欲主义原则从来不曾、也从来不能为任何活着的人所坚持奉行。只要让地球上十分之一的居民坚持奉行它,不超过一天,就会把地球变成地狱了。”②①②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第217页。-- 1126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至于“同情与反感原则”,边沁认为,它指的是这样一种原则。“它赞成或反对某种行为,既不虑及它是否趋于增加有关当事者的幸福,也不计及它是否趋于减少他的幸福,而仅仅因为一个人觉得自己想要赞成它或者反对它,他把赞成或反对本身看成了充分理由,而否认寻求任何外在根据的必要。”①这一原则仅仅因为某个人赞同一个行为就将其判断为正确,仅仅为了保护个人的偏好就制定出某个原则,这就证明,这一原则的随意性很强,它放弃任何外在的标准。当然,这种原则也常常同功利原则的要求相吻合,因为人的好恶等主观情绪来自人的功利原则,“一个人之所以要憎恨一种行为,其理由还有比深感这种行为之为害更为自然更为普通的吗?无论任何人,什么东西能置他于苦境,他就会憎恨它“。④这样,即便是“同情与反感原则”,也有与功利原则相合的地方,由此更表明了功利原则的正当性和唯一性。边沁如此花费笔墨来论证功利原则的正确和有效,无非是要向人们说明,功利原则能够给人们带来快乐和幸福,而其他原则没有这个功能,因而,只要人们的行为符合功利原则,那么,不光是个人能够获得幸福,而且整个社会也会得到幸福。这样的原则,从实践上讲,带有更大的伦理号召力和鼓动性,也表达了边沁希望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伦理理想。苦乐的价值及其计算A①④同上书,第217—218、20页。-- 113第一编 幸福观的历史考察79边沁反复告诉我们,趋乐避苦是人的本性,功利原则是人的行为准则,人的所有行为都应以增进快乐和幸福为目的。但快乐不是单纯的,任何一个追求快乐和幸福的行为,其后果往往是很复杂的,几乎任何一种行为都会同时带来快乐和痛苦。因此,人们就要对此加以权衡和比较,选择那些快乐大于痛苦的行为。怎样才能知道自己所追求的快乐和幸福大于痛苦和不幸呢?边沁别出心裁地提出了苦乐的价值标准和计算方法。对个人的行为而言,苦乐价值的大小计算标准有以下七种:(1)强度,即行为给人带来的快乐的强烈程度;(2)持久性,即行为给人带来的快乐的持续时间的长短;(3)确定性或不确定性,即人们所感受的快乐是确实存在的还是虚假空幻的;(4)迫切性或遥远性,即快乐是眼前可获得的,还是一个遥远的希望;(5)继生性,即快乐或痛苦产生以后随之产生同类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乐后之乐、苦后之苦;(6)纯度,即在产生痛苦或快乐之后不产生相反感受的机会,也就是不产生乐后之苦、苦后之乐;(7)范围,即痛苦或快乐的扩展所影响的人数,也就是受痛苦或快乐影响的人数的多少。为了便于人们记忆,边沁还特地为此编了一首歌诀:“苦乐原有特征,强、久、确、速、继、纯。-- 11489第四章 西方功利主义幸福观为私应求此快乐,为公要推广此快乐;避苦是?惚痉郑缈嗖豢擅猓Ω们蠹跚帷!?①制定了以上七条价值标准后,边沁又告诉我们应当怎样考虑和决定行为。他假定在那些最直接受到行为利益影响的人群之中,任选一人,然后计算下列各类价值:(1)计算这个行为首先产生的明确可辨的每一快乐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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