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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贡斯当 字数:70084 更新:2023-10-08 19:54:53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邦雅曼·贡斯当著 刘满译  邦雅曼·贡斯当是毋庸置疑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先驱之一,他的杰出贡献在于,他最早提出了对极权主义制度形态的系统批判(见《僭主政治》),并发表了经典性的自由主义政治宣言(见《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这些都体现在本书收入的论著中。不过,这些发表于1813-1819年的作品,迟至一百八十年后才第一次有了这个中译本,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难以释怀的遗憾。中文版序言:贡斯当与现代自由主义     一   哈耶克(F.A.Hayek)在论及自由主义时,曾对英国式与法国式的两种自由主义传统加以区别。前者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相信渐进的改良,相信社会的自发秩序,注重法制下的自由。后者则以建构理性(constructive  rationalism)为基础,视所有社会与文化现象为人为设计之产物,强调人们可能而且应该根据某一被接受的原则或计划重新组织社会结构。   哈耶克在讨论法国式自由主义时,小心翼翼地指出几个例外:孟德斯鸠(1689-1755)贡斯当(1767-183o)、托克维尔(180-1859)。依哈耶克之见,这几位思想家更接近于英国自由主义,而与法国自由主义传统有明显区别。   哈耶克关于英法自由主义的区别以及他对孟德斯鸠、贡斯当与托克维尔的厚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由主义者的心态。二战之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界出于对法西斯政治的反思以及当时的理论需求,开始从新的视角思考极权主义问题,并对自由主义传统进行反思。这种反思的重要理论结果之一就是把当代极权主义与西方近代思想发展中的某些思潮联系起来。当然,在不同的作者中,当代极权主义的思想渊源也许不尽相同。譬如,哈耶克强调欧洲大陆理性主义所包含的极权主义成分,塔尔蒙(J.L.Talmon)强调极权主义民主与当代极权主义的渊源关系,伯林(I.Berlin)则注意到追求积极自由可能导致对自由的否定以及对某种超越个人的集体性权威的崇拜。   尽管不同自由主义者讨论的角度不同,批评的对象也有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五六十年代几乎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把卢梭(1712-1778)的学说与当代极权主义理论联系起来,大致勾勒出一条以卢梭为起点,中经康德(1724-1804)、黑格尔(1770-1831),最后发展出当代极权主义的线索。   由于自由主义者把卢梭作为极权主义的最早先驱,曾经批评过卢梭的思想家便受到他们的格外关注。伯克(1729-1797)与托克维尔在五六十年代的复兴属于此例,贡斯当的复兴也属于此例。二战之前,贡斯当在西方政治思想界并不受重视。贡斯当的名字更多地是与他的著名小说《阿道尔夫》联系在一起。当然,历史学家在描述法国大革命之后的历史时,不会忘记提及这位著名的政治活动家、自由主义派领袖,不会不描述他与拿破仑的冲突以及与德·斯塔尔夫人暴风雨般的爱情,但很少有人把他看作一位有贡献的思想家、理论家。   二战以后,贡斯当的地位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贡斯当对自由与代议制的执著追求、对各种压制自由的制度的无情鞭挞、对卢梭以及极权主义民主的批评在当代自由主义者那里找到了知音。从五十年代起,几乎所有论及自由主义发展的书籍都会提到贡斯当的贡献,特别是他关于自由理念的贡献。当代自由主义大师伯林《自由四论》的“导论”就是以贡斯当的著名格言作为卷首语的。伯林称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是讨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概念的最好的文章。   二   贡斯当出身于瑞士洛桑一个法裔贵族家庭。先辈原是法国新教徒。南特敕令废除后,为躲避宗教迫害而逃到瑞士。贡斯当出生几天后,母亲便去世了。父亲为他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条件。他接受了不止一个家庭教师的培养,并从十四岁开始,接受正规的大学教育:1782年就读于德国的埃尔那根大学,1783年至1785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大学读书。贡斯当在爱丁堡大学时期,正是苏格兰启蒙运动达到高潮的时期。贡斯当受到亚当·斯密(1723-1790)、亚当·佛格森等著名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他在苏格兰所受的教育奠定了他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也奠定了他对英国文化与政治制度终生不渝的推崇。   离开苏格兰后,贡斯当行踪不定地居住在巴黎、洛桑、布鲁塞尔和布斯威克。他曾在1785年至1787年期间会见过法国著名哲学家孔多塞(1743-1794),并自称是孔多塞的弟子。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他开始写作他生平最重要的理论著作《论宗教》。这部著作断断续续写了一生,直到三十年后才完成。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对欧洲思想界与政治界产生了巨大的震动,也对贡斯当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贡斯当一生的理论活动都是对法国大革命的不断反思。尽管贡斯当在这一时期尚未发展出关于法国大革命的的系统理论,但他后来对大革命的许多认识都已在这个时期初见端倪。像当时许多自由主义者一样,他对革命前的旧制度表现出强烈的敌意与轻蔑。他痛恨旧制度的政治迫害与宗教迫害。他认为“旧制度是一个腐败、专断与软弱的混合体”,推翻这种制度是完全合理的。他热情讴歌大革命的最初阶段,对大革命后期的雅各宾专政表现出无比憎恶。他在后来写道:“革命一般有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人们一致希望推翻所有人都不能容忍的制度;在第二阶段,运动被人为地继续,它已经不再是自然的了,它的目标是试图摧毁所有与少数人倡导的制度相反的东西。如果说理性的人们可以将革命中止在第一阶段,成功的机会就会是巨大的。这样的革命是短暂的、令人高兴的、是流血最少的。”英国革命与美国革命便属于这种类型。法国大革命在1791年以前处于第一阶段。遗憾的是,法国人未能适可而止,他们试图摧毁一切旧制度,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结果导致雅各宾独裁那样灾难性的后果。   尽管贡斯当对法国大革命有所评价,但严格地说,在1895年以前,他只是大革命的旁观者,而不是参与者。改变这一状况的契机是他与斯塔尔夫人的关系。斯塔尔夫人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政治家内克的女儿,出色的自由主义政治活动家、文学家。贡斯当于18po年在瑞士结识了斯塔尔夫人,从此开始了长达十四年之久的充满感情风暴的浪漫关系。这一关系对贡斯当一生有深刻影响。斯塔尔夫人不仅帮助了他的政治活动,影响了他的政治观念,而且也激发了他的文学激情。贡斯当的著名小说《阿道尔夫》在很大程度上是描述他与斯塔尔夫人关系的自传性作品。1895年,贡斯当随斯塔尔夫人来到巴黎后,立即卷入法国的政治生活。他是斯塔尔夫人沙龙里的中坚人物,该沙龙不仅在法国,而且在欧洲都有巨大的影响。他与斯塔尔夫人一道,极力维护热月党人的统治,抨击反革命的保王党人以及雅各宾派从左右两方面对温和政权的威胁。从1796年开始,贡斯当相继发表了一系列政治论著。其中最重要者当属《论当前法国政府的力量和赞同它的必要性》(1796)。在这部论著中,他极力鼓吹“结束革命”。他写道,“我强烈希望结束这场革命,因为继续革命会伤害自由。这也是为什么我极力主张加强我们的共和国的原因。人类命运中所有高尚而伟大的事业都与共和国的命运联系在一起。”   拿破仑执政初期,贡斯当对拿破仑寄予很大希望,把他看做保卫共和国与革命成果的人物。在这一时期,贡斯当被任命为立法院的委员。然而,随着拿破仑日益抛弃自由主义的外衣,走向专制独裁的道路,贡斯当变成了拿破仑的反对派。他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抨击拿破仑的独裁,被欧洲各种反对拿破仑的力量视为英雄。1802年,他被拿破仑赶出立法院。1803年,斯塔尔夫人也被拿破仑勒令离开巴黎。他们两人被迫离开巴黎,开始过流亡的生活。   在流亡期间,贡斯当以巨大的热情投入写作。1806年,他完成了一部系统讨论政治问题的著作的初稿。这部初稿后来发展为《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于1815年发表。1806年,他写作了著名小说《阿道尔夫》。1807年,他翻译了席勒的剧本《华伦斯坦》。1813年,在拿破仑政权垮台前夕,他出版了抨击拿破仑的两个小册子:《论征服的精神》与《论僭主政治》。   1814年,贡斯当随着波旁王朝的复辟回到巴黎,成为一个很有影响的政治人物。他赞成复辟,并为争取建立君主立宪制而努力。1815年拿破仑百日政变时,他先出逃,然后又应拿破仑的邀请担任议员,为拿破仑草拟了一部宪法,并于1815年最终发表了《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   拿破仑在滑铁卢被最终击败后,波旁王朝再度复辟,法国政治走向反动。正像贡斯当描述的那样,法国政治由一批极端的保皇党人控制。在会议中,人们看到的仅仅是“外省贵族的傲慢,王室贵族的无知以及追名逐利者的贪婪”。波旁王朝政权的目标是“逐步剥夺法国民族在1789年争来并于1814年得到进一步保障的所有权利”。面对波旁王朝的反动,贡斯当再次扮演了反对派的角色。从1815年至1830年逝世,他一直是法国自由派的领袖人物。他曾当选为议员,利用议会讲坛抨击波旁王朝的反动政策。他创办杂志,发表文章与小册子,阐述自由派的主张。他到处发表演讲,其中最重要者为1819年的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这次演讲被视为自由主义的政治宣言,贡斯当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地位与这篇演讲关系颇大。   贡斯当在有生之年亲眼看到了波旁王朝的覆灭。1830年七月革命爆发后,他以多病之躯参加了革命。他为路易-菲力浦的上台作了巨大的努力,并与基佐一道起草了宣布路易-菲力浦为国王的《告人民书》。路易-菲力浦给他的回报是任命他为国务会议中一个部门的主席,并赠给他20万法郎以偿还赌债。   1830年11月,贡斯当逝世。法国为他举行了隆重的国葬。   三   贡斯当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中的地位主要归功于他的自由观念。自由是贡斯当的最高信仰,他毕生为自由的理想而战。他在《文学与政治杂论集》的序言中曾这样写道:   在四十年中,我为维护同一原则而战,那就是各个领域的自由,即宗教的、哲学的、文学的、实业的、政治的自由。我所谓的自由意味着个性相对于权威与大众的胜利:这里的权威指的是以专制主义方式统治的权威,而大众指的是要求少数服从多数权利的大众。专制主义没有任何权利,而多数只有强迫少数以维持秩序的权利。但是,所有不扰乱秩序的行为领域,所有只属于一个人内在世界的领域(诸如意见),所有表达不会引发暴力而伤害他人的意见的领域,所有允许竞争者自由竞争的实业领域,都属于个人,社会力量无权合法地干预。   贡斯当的自由观念有其独特的自由派特征。这一特征只有在分析贡斯当对卢梭自由观念的批评时才能显现出来。在某种意义上说,贡斯当的政治理论是对卢梭著作的不断评注与反思。他的许多观点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卢梭对话或争论。惟其如此,尽管贡斯当从未有幸结识卢梭,他与卢梭的“辩论”却为人们所熟知。他被当代自由主义者视为对卢梭民主理论最有力的批评者。   应该说,卢梭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也是自由。卢梭酷爱自由,他的最大遗憾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的政治理论的宗旨就在于“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即可以既保障自由又切实可行的政权规则。   “自由”在卢梭的理论中有诸多涵义,但最本质的涵义就是后来伯林所称谓的积极自由,其核心是自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声称,自由意味着,“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卢梭的这种自由观念与霍布斯的消极自由观念形成显明的对比。在霍布斯那里,自由就是不受权力控制。因此,人们在社会中必须作一项最基本的选择:自由或被统治。尽管霍布斯也崇尚自由,但他坚持,为了安全,理性的人们应该放弃部分自由,过一种有权威的社会生活。卢梭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不仅否认自由与被统治之间存在内在矛盾,而且断言人们只有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才能过一种最完美的自由生活。卢梭以一种极其简单的方法解决了困扰霍布斯的自由与秩序问题。在卢梭看来,人们可以同时既是自由的,又是被统治的。实现这一目标的神奇方案是采纳一种独特的社会契约。这一契约的实质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这样,“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人全部转让了自己的天然自由,普遍意志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这样,当个人服从普遍意志时,他“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契约,卢梭建立了他的人民主权理论。   贡斯当对卢梭学说的态度是矛盾的,正如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样。在《征服的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的关系》中,他写道:“我相信,……《社会契约论》那种狡猾的形而上学,在今天只能用来为各种各样的暴政——个人的、几个人的或所有人的暴政——提供武器和借口,使之以合法形式。或通过大众暴力实施压迫。”不过在这一段下面,他又添加了一条注释:“我不希望加入卢梭的诋毁者行列,现在这支队伍已经足够庞大的了。”   贡斯当对卢梭的矛盾心理突出地表现在他对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讨论中。一方面,他认为,人民主权的原则,亦即普遍意志高于任何特殊意志的原则是不容质疑的。法国大革命之后,许多保守的以及反动的理论家借口人民主权原则在雅各宾专政时期导致暴政而根本否定这一原则。对此,贡斯当决不苟同。他同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强力与权利的区分,亦即对强力与合法权力的区分。他强调,“世界上只有两种权力:一种是非法的,那就是暴力;另一种是合法的,那就是普遍意志。”   然而,贡斯当从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中认识到,人民主权的原则也有可能被误用来论证某种前所未有的暴政。他警告,如果没有精确的定义,人民主权理论的胜利可能成为人民的灾难。在他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区分政治权力的权限与政治权力的归属及行使这两个问题。人民主权所涉及的仅仅是政治权力的归属及其行使方式,而决不在任何意义上使政府能够合法地享有更大的权力。主权在本质上必须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个人的独立与存在。不论是民主的政府还是少数人控制的政府,政府都有不应企图跨越个人权利所要求的界限。如果跨越这一点,政治统治就会成为专制统治。“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足以使社会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赞同的。”   贡斯当认为,恰恰在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卢梭犯了致命的错误。卢梭要求社会的“每一个体将自己的权利毫无保留地完全转让给共同体(community)”。共同体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既是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也是他们共同意志的代表。卢梭真诚地以为,这种共同意志的外化就是主权。人们在服从主权时,实质上只是服从自己。“主权,即社会,既不能损害社会成员的整体,也不能伤害他们中具体的任何个人。”   在贡斯当看来,卢梭在讨论主权时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个人行使。不论主权者的概念有多么抽象,一旦主权者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或者说,一旦权威的实际组织开始操作时,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它必须将权力交给自己的代理人。这时,卢梭赋予抽象的主权者的那些属性便不复存在了。不管我们喜欢与否,当一个人将自己奉献给所有人时,他绝非像卢梭所想像的那样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而是向以全体的名义行为的那些人奉献了自己。这就是说,任何政治权力不论在抽象意义上如何代表人民、如何体现普遍意志,在实际上,它必然由少数人行使,必然更多地反映少数人的利益与意志。“在所有时代、所有国家、不论是人民的捍卫者还是压迫者,都是不与人民协商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的。”   因此,贡斯当强调,企图通过民主方式来保证主权的绝对权力不侵害个人利益,只能是一种幻想。抽象的权力也许可能是高尚的、公正的、无私的,而现世的权力必然是偏私的、压迫性的,或者说是罪恶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贡斯当强调,任何由人行使的权力都不应该是绝对的。“任何现世的权力都不应该是无限的,不论这种权力属于人民、属于人民代表、属于任何名义的人,还是属于法律。人民的同意不能使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法:人民不能授予任何代表他们自身没有的权利。”   由于贡斯当视政治权力为一种必要的罪恶,因此他主张对权力加以限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可能来自几方面。其一,来自宪法限制。“宪法本身即是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它为权威设定了限制。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其二,政府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也有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政府的权力必须有外部限制,即明确划定政府权限的范围以及个人在社会中不可侵犯的权利。对权力最根本的限制就是人民的独立的权利。“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个人毫无价值,全体人民也就毫无价值。”“公民拥有个人权利,这种权利不依赖于任何社会与政治权威。任何权威若侵犯这些权利都是不合法的。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自由、宗教自由、意见自由(包括公开表达的自由)。享受财产的自由,以及不受任何专断权力控制的保障。任何权力都不能质疑这些权利,否则,它就会摧毁自己的信誉。”   四   贡斯当是最早探讨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可能导致的实际政治制度的思想家之一。他指出,这种理论在实际中可能会导致一种与传统君主制迅然不同的新的独裁制度。这种新制度所体现的权力是一种专断的权力、任意的权力、与合法权力完全相悖的权力。   当贡斯当鞭挞这种专断政府时,他所想到的一方面是雅各宾专政,另一方面则是拿破仑的统治。有趣的是,也许是由于拿破仑政权受到大众欢迎的缘故,贡斯当把拿破仑的独裁统治或多或少看作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结果。在拿破仑统治时期,贡斯当是拿破仑独裁政治最激烈的批评者之一。他称拿破仑的统治是一种“僭主政治”(usurpation)。这种政治是一种非正常政治,它与古典政治学家论及的各种形式的政治通然不同,它的危害超过传统上所有形式的暴政与专制政治。他写道:“我当然不是专制制度的信徒。但如果让我在僭主政治和稳定的专制制度之间进行选择,我会奇怪何不选择后者。”贡斯当把僭主政治与传统的君主制以及专制制度作了比较,他发现僭主政治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政治的明显特征。   其一,这种政治在本质上不具备任何合法性。它既不像传统君主制那样诉诸传统,也不像现代民主制那样诉诸多数的同意,它是一种赤裸裸的以武力为后盾篡夺的权力。士兵、监狱、镣铐,这些在正常制度下仅仅是不得已而使用的最后手段,在僭主政治下,却成为平常的统治方式。   其二,这种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在欧洲大多数君主制国家,君主制受到传统的制约,也受到诸多中介组织的制约,诸如等级制度以及教会组织的制约。而僭主制度则是一种没有经过任何规约的权力,它不受任何制度的限制,它带有强烈的个人化色彩,僭主个人是至高无上的,他可能桀骜不驯,也可能对人民充满敌意。   其三,它的权力是全面的、无所不在的。贡斯当在攻击拿破仑的著名小册子《征服的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的关系》中指出,僭主政治比绝对专制主义更可怕。“专制政治排除所有形式的自由;僭主政治需要这些自由的形式,以便证明它的颠覆活动是正当的,但是它在盗用它们的时候,又亵读了它们。”如果用一个最简单的对比来概括二者的不同的话,专制主义仅仅是对人的奴役与压迫,而僭主政治则是对人性的摧残。它不仅蹂躏人的肉体,而且蹂躏、扭曲、折磨其心灵:   专制政治靠沉默的手段统治,并且它留给了人们沉默的权利;僭主政治则强迫人们讲话,它一直追查到他的思想最隐秘的栖身之处,迫使他对自己的良心撒谎,从而剥夺了被压迫者最后这一点安慰。   这样做的必然后果是,人们不仅被压迫、被奴役,而且被剥夺了人的尊严,剥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最根本的特征,使人堕落到一种非人的地步。贡斯当写道:   如果一个民族只是被征服而没有堕落,那么它的处境还有改善的可能;幸运的机会一旦出现,它不会辜负这种机会:专制政治至少给人类留下了这种机会。腓力二世的统治和阿尔巴大公的绞架都没有使勇敢的荷兰人堕落;但僭主政治在压迫一个民族的同时还要使它堕落。它要使它习惯于践踏自己过去尊敬的东西,奉承自己过去瞧不起的东西,它还使它作践自己,而且,无论僭主政治多么短命,它都会使所有的自由和所有的改良变得不可能——即使在它垮台之后,康茂德被推翻了,但古罗马近卫军把帝国拍卖了,而人民服从了买主。   贡斯当关于僭主政治的评论恐怕是西方思想史上最早讨论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的文字。在贡斯当之前,伯克与梅斯特尔(1753-1821)对法国大革命作过尖锐的批评,其中亦不乏真知灼见,不乏可以引申为批评极权主义的观点。然则,就其实质而言,伯克与梅斯特尔对法国大革命的批评是保守主义的,而不是自由主义的。他们对大革命的最大不满是它追求自由,摧毁了社会赖以存在的精神与传统纽带。而贡斯当批评的核心不在于大革命导致过分自由,而在于大革命所追求的人民主权、多数统治扼杀了个人的自由,以集体主义取代了个体主义。在这个意义上贡斯当的学说与几十年后的托克维尔以及密尔更接近,与当代自由主义对极权主义的批评更接近。   五   贡斯当在分析卢梭人民主权理论以及雅各宾专制、拿破仑独裁时,看到一个十分有趣的悖论:卢梭与大革命企图摧毁所有旧观念、旧制度,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全新的法律,全新的道德。然则,他们整个理想的基础却是对旧制度的模仿。尤其是他们关于自由的讨论打上了旧社会的深深印记。卢梭对斯巴达的制度推崇备至,法国大革命时期多少革命者向往古希腊的制度。著名的罗兰夫人青年时期的最大遗憾是她未曾生在古希腊的城邦。这一悖论促使贡斯当探讨卢梭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理念与古代社会的关系,并提出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著名理论。   贡斯当曾在几部著作中概述过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别。在1806年撰写的《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中,他便专章讨论了这一区别。在1813年发表的《论僭主政治》中,他更明确写道:“十八世纪末的人们提出的自由是从古代共和国那里借用而来的。”这种自由在于积极参与政治权力,而不是和平地享受个人独立。然则,直到他在1819年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演讲中,他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观点才最终形成。这次讲演引起巨大的反响,对以后自由主义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次演讲的影响湮没了贡斯当的其他著作。   贡斯当注意到,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古代的城邦国家是一些较小的共同体。由于领土狭小,贸易不发达,特别是由于奴隶制度为自由人提供了闲暇,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公共生活。他们几乎把全部精力与时间投入到军事与公共服务之中。这种投入的回报是,他们在共同体政治活动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由于城邦领土的狭小与自由人口数量有限,在古代城邦中,分享主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现实的制度。行使公民权力几乎是古代人的惟一职业,也是他们生活中全部乐趣的渊源。   然而,与古代人有权利参与社会团体事务并存的是,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古代人认为个人对共同体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追求自由并行不悖的。   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读。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那些在我们看来最为有益的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而且,公共权威还干预大多数家庭的内部关系。年轻的斯巴达人不能自由地看望他的新娘。在罗马,监察官密切监视着家庭生活。法律规制习俗,由于习俗涉及所有事物,因此,几乎没有哪一个领域不受法律的规制。   现代人与古代人过着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追求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由于商业的发展、奴隶制度的取消、疆域的扩大,现代人的生活比古代人更丰富、更复杂。在古代,政治是人们生活的中心,而在现代,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人们必须从事生产与交换,人们愈来愈从私人生活中获得个人价值的实现,人们在政治事务中的影响由于疆域的扩大而相对缩小。   这样,在现代生活中,就出现了与古代人生活截然不同的两个现象。第一,现代人愈来愈注重个人的生活领域,或者说,强调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求: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作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第二,现代人愈来愈难以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因而愈来愈诉诸代议制作为既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又维护个人其他生活方面的手段。因此,现代人的自由便显现出几方面的特征。其一,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现代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对现代人而言,自由首先意味着:   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其次,现代自由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用一些当代评论者的话来说,如果说在古代公民权意味着专职的公民(full-time  citizen)的话,那么,根据贡斯当的理论,公民权在现代只能是“兼职的公民”(half-time  citizen)。这意味着,古代那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形将被减少到最低程度,人民只能以代议制的方式行使自己的主权。贡斯当在其著名的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演讲中讲到:   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与此相对比,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即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他的主权是有限的,而且几乎常常被中止。若说他在某些时候行使主权(在这些时候,也会被谨慎与障碍所包围),更经常地则是放弃主权。   六   贡斯当在自由发展史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尽管他不是一个擅长思辨的思想家,但他有文学家的敏锐,有政治家的现实感,加之他亲身经历过法国大革命以及革命后的政治动荡,因此,他的许多政治理念有独特的勉力。特别是他关于自由以及极权主义暴政的分析,尤为深刻,对后来自由主义的发展影响颇大。   贡斯当对人民主权理论的批评、对民主可能产生暴政的担忧在托克维尔那里得到更明确的阐述。当托克维尔声称“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人世间任何人都不应该拥有绝对权威时,法国大革命与卢梭在他的脑海中,贡斯当以及其他法国自由主义前辈的告诫也在他脑海中。托克维尔对多数暴政的分析、对多元主义的沤歌、对个人自由的倡导可以看到贡斯当思想的影子。   约翰·密尔从未谈及贡斯当对他的影响,但托克维尔对密尔的影响却是学术界所共知的。密尔关于自由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暴政问题。十分有趣的是,密尔的解决方案与贡斯当的观点十分接近,这就是划分一个不受政治权威与社会干预的私人生活领域。甚至密尔的某些具体表述也和贡斯当颇为接近。当然,密尔的自由理论受到德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洪堡的影响,故强调个性(individuality),这一特点为二战以后的自由主义学者所诟病。这恐怕是为什么伯林等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对密尔的自由理论不无微辞的同时,对贡斯当的自由理论大为赞赏的原因之一。   真正继承了贡斯当自由理论并将其升华、发扬光大的是伯林。伯林对贡斯当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区分给予高度评价:“没有人比贡斯当对这两种类型的自由之间的冲突看得更透彻,或表达得更加清楚。”伯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直接继承了贡斯当的自由概念,并赋予更深刻、更广泛的涵义。特别是伯林关于积极自由的讨论,更是酣畅淋漓。在伯林那里,积极自由在许多方面与贡斯当的古代自由相同。但伯林强调积极自由的核心在于自主,而自主的概念又与“真实自我”与“虚假自我”之区分相关。个人也许会在某时某刻欲求某种东西。若以消极自由观视之,假如他的欲求不受外界力量的干预,他就是自由的。但若以积极自由的观点视之,他的欲求可能是出自真实的自我、高级的自我,也可能来自某种“非理性的欲动、不常受控制的欲望,也就是说,来自虚假的自我、低级的自我。”虚假的自我与低级的自我在本质上是非自我。满足这种欲求在本质上是对自主的否定,亦即对自由的否定。更有甚者,真实的自由可以外化为某种国家意志、集体意志、某种规律性。这样,某人如果被强迫服从代表真实自我的国家意志、集体意志或规律,他在表面上似乎是被迫的,但在实质上却是自由的。伯林自由观所蕴含的哲理确实是贡斯当的自由概念所无法企及的。不过,贡斯当的自由理念开自由主义辨析各种自由观念之风气,在这个意义上,其贡献是不可低估的。   (李强)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邦雅曼·贡斯当著 刘满译   第一编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     先生们:   我希望提请大家注意两种类型自由的某些不同,这是一件全新的尝试,人们迄今尚未注意到这些不同,或者,至少还没有充分讨论这些不同。第一种类型的自由是古代人十分珍视的自由,第二种则是近代民族视为弥足珍贵的自由。如果我没有错的话,我的探讨从两个角度看都会是很有意义的。   第一,对这两种类型的自由的混淆一直在我们中存在。在著名的大革命时期,它是许多罪恶的肇因。法国被一些毫无益处的实验折腾的精疲力竭。这些实验的始作俑者由于缺乏成功而懊恼,于是力图强迫法国享受她不愿享受的好处,却不让她享受她希望享受的好处。   第二,我们那场幸运的革命(尽管它有诸多过分之处,我仍称之为幸运的,因为我将注意力集中在它的后果上),呼吁我们享受代议制政府的好处。然而,我们会惊奇且有趣地发现,为什么这种我们今天赖以庇护自由与和平的唯一的政府形式却全然不为古代自由民族所知。   我知道有些作者声称从古代的民族中——从古代斯巴达共和国,或从我们的祖先高卢人那里——发现这种制度的渊源。但他们是错误的,斯巴达政府是一个禁欲主义的贵族政府,而不是代议制政府。国王的权力受到某些限制,但只是五长官团长官(ephors)的限制,而不是那些肩负使命——类似今天选举赋予我们自由的保卫者的那种使命——的人的限制。诚然,五长官团的长官尽管最初由国王设立,却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但他们只有五人。他们的权威既是政治性的,也是宗教性的;他们甚至分享政府的管理权,即行政权力,因此,像古代共和国几乎所有受人拥戴的执政官的权力一样,他们的特权不纯粹仅是阻止暴政的屏障,它本身变成某种不可忍受的暴政。   高卢的政权与某政党希望为我们恢复的那种政权颇为相似。它既是神权的,又是好战的。牧师享有无限的权力。军事阶层或贵族明显拥有专横的压迫性特权;人民没有任何权利与保障。   在罗马,护民官在某种程度上有代议制的使命。他们是平民的喉舌,寡头政治——这种制度在所有时期都是相同的一在推翻国王的过程中将这些平民置于严苛的的奴隶制之下。不过,人民直接行使相当多的政治权利。他们集中在一起对法律投票,并对那些遭到控告的行政官作出判决:因此,罗马仅有代议制度的微弱痕迹。   这一制度是现代人的发现。而且,先生们,您将会看到,人类在古代的条件不允许这种性质的制度的引人或设立。古代的民族既不可能感到对它的需求,也不可能欣赏它的价值。他们的社会组织引导他们欲求一种与代议制度赋予我们的自由截然不同的自由。   今天晚上的演讲将集中向诸位展示这一事实。   首先,先生们,请问一下您自己,一个英国人、一个法国人。一个美国公民今天所理解的“自由”一词的涵义是什么?   对他们每个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一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行使某些影响的权利。现在,我们将比较这种自由与古代人的自由。   古代人的自由在于以集体的方式直接行使完整主权的若干部分:诸如在广场协商战争与和平问题,与外国政府缔结联盟,投票表决法律并作出判决,审查执政官的财务、法案及管理,宣召执政官出席人民的集会,对其指责、谴责或豁免。然则,如果这就是古代人所谓的自由的话,他们亦承认个人对社群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这种集体性自由相容的。你几乎看不到他们享受任何我们上面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所有私人行动都受到严厉监视。个人相对于舆论、劳动、特别是宗教的独立性未得到丝毫重视。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派别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渎。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那些在我们看来最为有益的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在斯巴达, Therpandrus不能在他的七弦竖琴上加一根弦,以免冒犯五人长官团的长官。而且,公共权威还干预大多数家庭内部关系。年轻的斯巴达人不能自由地看望他的新娘。在罗马,监察官密切监视着家庭生活。法律规制习俗,由于习俗涉及所有事物,因此,几乎没有哪一个领域不受法律的规制。   因此,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被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与此相对比,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他的主权是有限的,而且几乎常常被中止。如果他在某些固定、偶尔的时候行使主权的话(在这些时候,也会被谨慎与障碍所包围),更经常地则是放弃主权。   先生们,我必须在此时稍停片刻,来预先考虑人们可能对我发出的责难。在古代有一个共和国,那里,集体机构对个人存在的奴役并不像我刚才描述的那样彻底。这个共和国是十分著名的:你们会猜出我在讲雅典。我将在下文讨论雅典、我将承认这一事实,并揭示其原因。我们将会看到为什么在所有古代国家中,雅典与现代国家最为近似。除雅典外,在所有其他地方,社会的管辖权都毫无限制。正如孔多塞所言, 古代人没有个人自由的概念 。可以这样说, 人仅仅是机器,它的齿轮与传动装置由法律来规制 。同样的服从情形亦可见于罗马共和国的黄金时期。那里,个人以某种方式被国家所吞没,公民被城市所吞没。   我们现在将追溯古代人与现代人之间这种本质区别的根源。   所有古代的共和国都局限于狭小的领土上。它们之间人口最多、最强盛、规模最大者也无法与最小的现代国家相提并论。狭小疆域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这些共和国的精神是好战的。每个民族无休止地攻击其邻国或被邻国攻击。这样,被彼此对抗的必要性所驱动,它们不停彼此战斗或彼此威胁。那些没有征服野心的国家也不可能放下武器,以防止它们自己被征服。所有国家都不得不以战争为代价来换取它们的安全、独立以及存在本身。这就是古代自由国家永恒的兴趣或者说几乎是习惯性的关注。最后,作为这种生存方式的另一个必然的结果是,所有这些国家都有奴隶。手工劳动的职业(在某些国家甚至包括工业职业)都委托给带镣铐的人。   现代社会为我们提供了一幅全然不同的景象。今天,最小的国家也比斯巴达或存在长达五个世纪的罗马大得多。由于启蒙思想的发展,就连欧洲分裂为众多国家也更多是一种表面现象,而不是真正的事实。过去,每一民族形成一个孤立的大家庭,它是其他民族家庭的天然敌人;今天,在不同名称与社会组织下生存的成千上万的人们在本质上是相当同质的。他们已强大到足够的程度,不必恐惧蛮族的游民。他们也文明到足够的程度,来发现战争是负担。他们的一致倾向是和平。   这一不同导致另一不同。战争的出现先于商业。战争与商业只不过是实现同一目标的两个不同手段——这个目标就是得到自己欲求的东西。简单他说,商业是希望占有的人对占有者缴纳的一种贡赋。它是一种征服行为,是以相互同意的方式征服一个人无法希望以暴力方式得到的东西。一个永远是强者的人决不会接受商业这一概念。是经验引导他诉诸商业。经验向他证明,战争,即运用自己的强力反对其他人的强力,使他可能遭遇形形色色的障碍与失败,而商业则是求得他人权益符合自己适当权益的一种较为温和但较为确定的方法。战争是彻头彻尾的冲动,而商业则是计算。这就意味着,一个商业代替战争的时代必然会到来。我们已经到达了这一时代。   这并不意味着在古代没有贸易民族。但是,这些民族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例外,而不是通则。这次讲演的篇幅不容许我详细阐释所有遏制商业进步的障碍。诸位和我一样,对此十分了解。我将仅仅提及其中的一种障碍。   古代人对罗盘仪的无知意味着古代的航海家必须永远在海岸附近航行。穿过海格立斯柱,即直布罗陀海峡,被认为是最勇敢的探险。最善于航海的腓尼基人与迦太基人也只是在很晚的时候才进行这种探险,他们的行为在很长时间没有模仿者。在雅典人中——我们将马上论及他们——航海企业支付的利息达百分之六十,而现在只有百分之十二:这就是远距离航海的想法在当时显得多么危险。   此外,先生们,如果我允许自己离开目前的论题——不幸的是,这将是冗长的,我将详细描述古代贸易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及它们与其他民族贸易的方式,并以此向诸位展示:古代贸易民族的商业本身浸透了时代的精神,浸透了笼罩在这些民族周围的战争与敌对的气氛。那时,商业是一种幸运的意外,而在今天,它是正常状态,是所有国家的唯一目标、普遍趋势与真正的生活。这些国家要求安定,要求舒适,要求能够提供舒适的工业。战争愈来愈不再是满足它们愿望的有效手段。战争的危害为个人提供的益处再也无法与和平的工作与有规则的交换所产生的后果媲美。对古代人而言,一场成功的战争既增加私人财富,也增加公共财富,增加他们所分享的奴隶、贡赋与土地。而对现代人而言,即使一场成功的战争,其代价毫无疑问会超过其价值。   最后,由于商业、宗教以及人类道德与知识的进步,欧洲各国已不再存在奴隶。自由人必须从事所有职业,提供社会的所有需求。   先生们,这些不同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国家规模的扩大导致每一个人分享的政治重要性相应降低。在斯巴达与罗马,即使最卑微的公民也有权力。而英国或美利坚合众国的普通公民却并非如此。他的个人影响仅是决定政府方向的社会意志之难以察党的组成部分。   第二,奴隶制的废除剥夺了自由民因奴隶从事大部分劳动而造成的所有闲暇。如果没有雅典的奴隶人口, 20 000雅典人决不可能每日在公共广场议事。   第三,商业不同于战争,它不给人们的生活留下一段无所事事的间歇。不断行使政治权利,日复一日讨论国家事务,争议,商谈,派别斗争的所有环境与运动,必要的鼓动:可以这样说;古代民族的生活被强制性地充满了这些必须履行的职责。对古代民族而言,没有这些职责,他们就会在无所事事的折磨下痛苦不安。而对于现代民族而言,这些职责只会造成困扰与疲倦。在现代民族,每一位个人都专注于自己的思考、自己的事业。自己得到的或希望得到的快乐。他不希望其他事情分散自己的专注,除非这种分散是短暂的,是尽可能少的。   最后,商业激发了人们对个人独立的挚爱。商业在没有权威干预的情况下提供了人们的需求,满足了他们的欲望。权威的干预几乎总是——我不知道我为什么说“几乎”,这种干预实际上总是——令人困扰与窘迫的。每一次集体权力希望干涉个人思考,它便侵扰思考者。每一次政府声称为我们做事情,它都比我们自己做更无能、更昂贵。   先生们,我说过,我会回到雅典这一题目上来,雅典的例子也许会被用来反驳我的某些论断,但实际上,它将印证我的所有论断。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在所有古希腊的共和国中,雅典与贸易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之,它容许公民享有比斯巴达与罗马大得多的个人自由。如果我可以进入历史细节讨论的话,我将会向诸位展示,在雅典,商业消除了区分古代民族与现代民族的若干区别。雅典商人的精神与现代商人的精神颇为近似。芝诺芬告诉我们,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雅典商人把他们的资本从阿提卡大陆运走,放在列岛的岛屿中。商业使他们建立了货币流通。在伊索克拉底那里,有迹象表明汇票的使用。请注意他们的习俗如何与我们的习俗相似。假如我再次引用芝诺芬的话,诸位将会看到,丈夫在处理与女人的关系时,每当家庭充满和平与庄重的友谊时便会心满意足。他们体谅无法抵御自然之强大力量诱惑的妻子。他们会在无法抵御的激情的力量面前闭上眼睛,原谅妻子的第一次软弱,忘记其第二次软弱。在他们与陌生人交往时,我们会看到他们将公民权利扩展到每一个人,只要这个人携带家庭,迁徙到他们中间,兴办某种贸易或实业。最后,我们将会为他们那种对个人独立的超乎寻常的挚爱而震惊。一位哲学家尝言,在斯巴达,当执政官传唤时,公民会加快脚步;而一个雅典人如果被视为依附于执政官,他会感到绝望。   不过,由于决定古代民族特征的其他外部环境也存在于雅典,由于存在奴隶人口以及领土极度狭小,我们在雅典也发现古代自由所特有的特征。人民制定法律,审查执政官的行为,宣召伯里克利解释其行为,判处指挥Arginusae战争的将军们死刑。与此相似的,还有陶片放逐法那种充满法律任意性的制度。雅典时代所有立法者都赞美这一制度,而我们却恰当地将它视为一种令人憎恶的罪恶。这一制度表明,在雅典,个人隶属于社会整体的程度远远超过今天欧洲任何自由国家。   从我们上面的描述中可以得出, 我们已经不再欣赏古代人的自由了,那种自由表现为积极而持续地参与集体权力。我们的自由必须是由和平的享受与私人的独立构成的 。在古代,每个人分享国家主权决不仅仅像我们今天那样是一个抽象的假定。每一位个人的意志都有真正的影响:行使这种意志是一种真实的、不断重复的乐趣。惟其如此,古代人随时准备作出许多牺牲,以维护他们的政治权利以及分享管理国家的权力。每个人都因为自己的投票具有价值而自豪,他们从这种个人重要性的感觉中发现巨大的补偿。   这种补偿对于今天的我们已不复存在。个人淹没在广大民众之中,他几乎从来感觉不到自己的影响。他个人的意志也不会给整体留下任何印记;在他自己的眼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证实他自己的合作。   因此, 行使政治权利为我们提供的乐趣仅仅是古代人从中发现的一小部分。但是,与此同时,文明的进步、时代的商业趋势、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沟通却无限扩展并丰富了个人幸福的手段 。   于是, 我们必然会比古代人更为珍视我们的个人独立 。对古代人而言,当他们为了政治权利而牺牲个人独立时,他们是以较小牺牲换取较大所得;而我们如果作出同样牺牲,我们便是以较大损失换取较小所得。   古代人的目标是在有相同祖国的公民中间分享社会权力:这就是他们所称谓的自由。而现代人的目标则是享受有保障的私人快乐;他们把对这些私人快乐的制度保障称作自由。   我在演讲一开始便说过,在我们那场旷日持久且充满风暴的革命中,不少怀着良好意愿的人们由于未能分清这些区别,引发了无限的罪恶。但愿我对他们的谴责不会过分严苛。他们的错误本身是情有可原的。当一个人阅读古代那些优美的文字时,当一个人追忆古代那些伟人的行动时,他不可能不感到一种不可名状的特殊冲动,任何现代的东西都不可能激发这种冲动。我们几乎可以说,在这些追忆面前,某种先于我们本身而存在的古老的自然因素似乎在我们身上觉醒。人们很难不怀念那个古老的时代,那时,人的能力虽然沿着一条已经荆棘丛生的道路发展,但他们从事如此广泛的职业,他们自身的权力如此强大,他们有如此强烈的活力与尊严。一旦我们沉湎于这种怀念,我们便不可能不希望模仿我们所怀念的。尤其当我们生活在邪恶的政府之下时,这种感觉会十分深切:这些邪恶政府尽管软弱无力,但其施政充满压迫性,原则荒谬,行为卑劣,它们以专断权力为后盾,为了自己而贬低人类。某些人在今天仍然敢于在我们面前赞誉这种政府,似乎我们某一大会忘记我们曾经是这些政府顽固、无能及其被推翻的见证人与牺牲品。我们的改革家的目标是高尚而慷慨的。在他们似乎揭示了新的方向之时,我们之中谁没有感到内心充满希望?即使在今天,当人们指出我们最初的导师们犯了一些错误时,如果谁不觉得有必要表明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他们从记忆中抹去,或放弃那些所有时代人类的朋友都接受的观念,谁就会觉得可耻。   然而,这些人的理论导源于两位哲学家的著作,这两位哲学家本人都未能认识到两千年的时间所导致的人的气质的变化。我也许将在某个时候审视这些哲学家中最著名的一位(即卢梭)的理论体系,我将向诸位显示, 这位卓越的天才把属于另一世纪的社会权力与集体性主权移植到现代,他尽管被纯真的对自由的热爱所激励,却为多种类型的暴政提供了致命的借口。 毋庸置疑,我将指出他的误解,揭示这一点很重要,不过,我将在批驳时十分谨慎,在批评时不失敬意。我肯定会避免与那些诋毁这位伟人的人为伍。假如有时我在某些特定观点上恰好显得与这些人们一致,我便会怀疑自己。为了使自己在某一局部问题上与这些人一致时尚能自慰,我必须用我所有的精力否认并谴责这些所谓的盟友。   不过,对真理的追求必须超越其他考虑,这些考虑能使一位天才人物的荣誉以及一个享有巨大名声的人享有如此巨大的力量。更为重要的是,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卢梭并不是我将要批评的错误的首要承担者。这一错误更应归咎于卢梭的一位后继者,这位后继者虽不及卢梭雄辩,但在道德的严峻方面不但不比卢梭逊色,而且比前者夸张一百倍。这位后继者就是马布利神父(de   Mably), 他是这样一种制度的代表,该制度根据古代自由的教条,要求公民为了国家的主权而完全服从,要求个人为了民族的自由而被奴役。   像卢梭以及其他许多人一样,马布利犯了与古代人相同的错误,即误将社会机构的权威当作自由。对马布利而言, 任何手段只要能扩展他对入的存在中最倔强的部分控制住的权威似乎就是好的。他谴责人的独立性。 他在所有著作中表达的一个遗憾是,法律只能控制行动。 他希望法律管制瞬息万变的思想与意见,毫不留情地监视人们,不给人们留下任何可以逃避其权力的避难所。 一旦他了解到某些压迫性方法——不论他是向哪些人学到的——他便立即以为是自己的发现,并立即提议把它作为效法的模式。他像憎恶自己的敌人那样憎恶个人自由。不论他在历史上任何时期发现一个完全剥夺个人自由的国家,即使这个国家并没有政治自由,他也会情不自禁地赞美它。他曾为埃及人欣喜若狂,因为他认为,在埃及人中,所有事情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即使休息与日常需求也不例外:所有事情都服从于立法者的绝对统治。一天中每时每刻都被赋予某种责任;爱情本身也是这种令人肃然起敬的干涉的对象,正是法律依次打开或关闭洞房床前的帷帐。   斯巴达那种将共和国的形式与对个人的奴役相结合的模式 在这位哲学家的精神中激起更生动的热情。 那些巨大的禁欲主义的兵营在他看来似乎是一个完美的共和国的理想。 他对雅典抱有深刻的蔑视,并乐于用一位杰出的贵族、院士描述法兰西学院的话来描述这个希腊最早的国家:“多么骇人听闻的专制!那里每个人都做他喜欢做的。”我必须补充一句:这位杰出贵族所谈论的是三十年前的法兰西学院。   孟德斯鸠有一个相对而言不易激动、因而更具观察力的头脑,他并没有犯同样的错误。他为我所描述的古代与近代的那些差异震惊,但未能揭示其真正的原因。他认为,生活在平民政府下的古希腊政治家不理解除美德外的任何其他权力。而今天的政治家则只谈论制造业、商业、金融、财富、甚至奢侈品。他将这种差异的原因归之于共和制与君主制。而事实上应该归因于古代与现代相反的精神。无论是共和国的公民还是君主国的臣民都希望得到快乐。确实,在今天的社会情势下,没有人会不希望得到快乐。在今天的时代,那些挚爱自由、将自由置于法兰西解放之上的人们,也就是那些热爱生活中所有快乐的人们。这些人尤其珍视自由,他们把自由视为他们所珍爱的快乐的保障。在过去,哪里有自由,哪里的人们便可以忍受艰辛。而在今天,哪里有艰辛,哪里的人们就不得不忍受专制主义。今天将一个受奴役的民族变为斯已达人比把自由人变为斯巴达人更容易。   那些被历史事件推到我们革命前沿的人们,由于其所受教育的必然结果,醉心于一些过时的古代观念,这些观念由于我在上文提及的那些哲学家而成为时尚。这里有卢梭的哲学,其间偶尔闪烁着真知的见,也不乏令人兴奋的雄辩的段落。这里还有马布利的质朴,他的不宽容,他对人类情欲的憎恨,他那迫切希望禁锢所有人类激情的愿望,他关于法律效能的夸张的原则,以及在他所推荐的与从前事实上曾经存在的东西之间的差异,他反对财富甚至反对财产的主张。所有这些都必然会吸引那些被最近的胜利所激动的人们,这些人们已经取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于是迫切希望将这种权力延伸到所有方面。两位诅咒人类专制主义的高尚作家居然以格言方式拟定了法律条文,这确是支持他们的宝贵渊源。他们希望像若干自由国家曾经做过的那样行使公共权力——他们从这些哲人的指引中知道这些。他们相信 所有事情都必须屈从于集体意志,对个人权利的所有限制都会由于对社会权力的参与而得到充分补偿。   先生们,我们都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什么。基于对时代精神的理解而建立的各种自由制度可以存活下来,但恢复起来的古代人的大厦却崩溃了,尽管许多努力、许多英雄行为值得我们景仰。不容置辩的事实是, 社会权力以其所有可能的方式伤害个人独立,却无法摧毁对这种独立的需求。 我们的民族并未发现对抽象主权的理想化分享值得她作出所需要的牺牲。卢梭的权威并未能使她相信自由的法律要比独裁的枷锁严苛一千倍。她对这些严苛的法律毫无欲求,她相信在某些时候,独裁的枷锁比严苛的法律更值得拥有。经验最终使她不再受骗。她看到过人治的专断权力比最差的法律更糟糕。然而,法律也必须有其限度。   先生们,如果我已经成功地使您接受这些事实必然导出的结论的话,您将和我一样承认下列原则的真实性。   个人独立呈现代人的第一需求: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作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   由此导出, 许多倍受赞赏的制度在古代共和国曾阻碍个人自由,在现代无法被接受。   先生们,您也许立即会觉得确立这一原则是多余的。今天的不少政府似乎无意效法古代共和国。然而,尽管它们也许不钟爱古代共和国的制度,它们对共和国的某些习俗却有一定的感情。令人不安的是,恰恰是这些习俗允许它们实行放逐、流放与掠夺。我记得在1802年,它们通过特殊委员会在法律中塞进一个条款,将希腊的陶片放逐法引入法兰西。为了使这一条款得到批准,天知道有多少雄辩的发言者向我们阐述雅典的自由以及为了维护这些自由个人必须作出的牺牲!同样,最近,当胆怯的当局畏首畏尾地试图准备举行选举时,一份很难被怀疑为共和主义的杂志提议恢复罗马的监察官制度,以取消所有危险的候选人。   因之,我并不以为我在从事一项无用的讨论,如果我可以就这两个被大肆炫耀的制度说几句话,来支持我的论点的话。   雅典的陶片放逐制建立在一个假定之上,即社会对其成员有完全的权威。在这一假定之上,该制度可以证明其合理性。此外,在一个小国,当某一个人由于其崇高的威望、众多的门徒以及辉煌的业绩,影响常常与大众的权力抗衡时,陶片放逐法似乎是有用的。然而,在我们这里, 个人拥有社会必须尊重的权利, 而且,正像我已经指出的那样, 个人的利益被众多平等的或更高贵的人的影响所湮没,任何以需要削弱这种影响为动机的压迫都是无益的,因而也是不正义的 。任何人都无权流放一个公民,除非这个公民被一个常设的法庭根据正式法律判定犯有必须流放的罪行。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公民离开他的国家,主人离开他的财产,商人离开他的贸易,丈夫离开他的妻子,父亲离开他的子女,作家离开勤奋的思考,或老人离开自己习惯的生活方式。   所有政治流放都是滥用政治权力。所有由议会以公共安全为理由而宣布的流放,本身就是对公共安全的侵犯。 公共安全只能建立在尊重法律、遵守规则、以及加强保卫之上。   像陶片放逐法一样,罗马的监察官制度也是一种随意的专断权力。在罗马共和国,贫穷将所有公民禁锢在一种极其简单的道德规范之中。他们生活在相同的城镇,不从事任何可能将注意力从国家事务吸引开来的职业。因而,他们每时每刻都是公共权力行使的观察者与评判者。在这种情形下,监察官制度一方面可能具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监察官的专断权力也受到强加于他们身上的道德监视的制约。但是,一旦共和国的规模。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以及文明的进步使该制度赖以存在并藉以制约的基础不复存在,监察官制度甚至在罗马就衰落了。不是监察官制度创造了好的道德风尚,而是这些道德风尚的简朴构成监察官制度力量及有效性的渊源。   在法国,像监察官那样专断的制度将会既是无效的,也是难以忍受的。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道德风尚是由一些微妙、变化不定、难以捉摸的情绪构成的,如果一个人试图较为精确地把握它,他就会有千万种可能来歪曲它。只有公共舆论可以把握它,也只有公共舆论可以评判它,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性质。任何实在的权威如果希望较为精确地把握它,都会遭到它的反抗。如果一个现代民族的政府希望像罗马监察官那样专断地处罚一位公民,整个民族将会反对,会拒绝批准当局的决定。   我刚才关于监察官制度在现代复活的言论也适用于社会组织的许多其他方面,在这些方面,古代的制度被经常引证,反复强调。譬如教育,难道我们没有听过这样的说法吗:有必要允许政府管理下一代,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塑造他们?有多少博学的观点被引证来支持这种理论!波斯的,埃及的,高卢的,希腊的以及意大利的观点被一个接一个摆在我们面前。可是,先生们,我们既不是臣服于一个独裁者的波斯人,不是在祭司控制下的埃及人,也不是能够被巫师作为牺牲品的高卢人;最后,我们也不是从分享社会权威中得到藉慰来补偿在私人领域被奴役的希腊人或罗马人。 我们是现代人,我们希望每个人享有自己的权利,每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最喜欢的方式发展其才智 ;我们希望监护大自然托付我们关心的儿童们发展这些才智。随着他们的启蒙,这些才智将日益丰富。我们仅仅需要权威给我们一些它们能够提供的一般性指导手段。我们将像旅行者那样接受权威提供的主要路线图,而不必由他们告诉我们该走哪条路。   宗教也受到有关过去时代记忆的影响。某些坚定维护教义统一性的人引证古代法律来反对其他宗教中的神,以古代的事例支持天主教会的权利,其一是希腊人因苏格拉底削弱多神教而将他处死,其二是奥古斯都要求人民维持祖先崇拜,结果不久便将最早的基督徒置于死地。   先生们,让我们不要相信这种对某些古代记忆的崇拜。因为我们生活在现代,我们要求一种适合现代的自由;因为我们生活在君主制下,我谦卑地恳求这些君主不要从古代共和国中借用压迫我们的手段。   让我再重复一遍, 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 ,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但是, 要求我们时代的人民像古代人那样为了政治自由而牺牲所有个人自由必然会剥夺他们的个人自由,而一旦实现了这一结果,剥夺他们的政治自由也就是轻而易举的了。   先生们,正如你们看到的那样,我的观察无意贬损政治自由的价值。我不从我向诸位展示的证据中导出与某些人相同的结论。这些人从古代人有自由、我们不再像他们那样自由的事实中得出结论,称我们天生是奴隶。他们希望凭借少数要素来重建新的社会状态。他们认为只有这些要素适合今日世界的情形。这些要素是恐吓人们的偏见,是腐蚀人们的利己主义,是麻醉人们的轻浮,是使人们堕落的粗俗的快感,是指导人们的专制主义,是为专制主义服务并使其更为巧妙的建设性知识与严密科学。如果这些就是人类曾经获得众多道德与体能手段的四千年的结果,这实在令人诧异,我决不相信这一点。我从我们与古代人的差异中得出全然不同的结论。我们并不必削弱安全,但我们必须扩展乐趣。 我们并不希望放弃政治自由,而是要求在得到其他形式的政治自由的同时得到公民自由( civil   liberty)。政府丝毫不比以前有更多的权利来僭取非法权力。 相反, 导源于一种合法根源的政府只有比以前更少的权利对个人行使专断权力。 我们今天仍然拥有我们一直拥有的权利,诸如同意法律的永恒权利,讨论我们利益的权利,成为由我们构成的社会实体之基本成分的权利。不过,政府有了新的职责:文明的进步以及几个世纪所带来的变迁要求当权者对习俗、情感与个人的独立有更大的尊重。当权者必须以更轻巧、更谨慎的手法处理这些问题。   当权者的这种节制是其最严格的职责之一,同时,也代表了它的最大利益。原因在于,如果适合现代人的自由与适合古代人的自由不同,那么,在古代人中或许会出现的专制主义就不再可能在现代人中出现了。由于我们常常比古代人较少关注政治自由,而且在一般情形下,对政治自由的热情较低,于是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我们有时会错误地过分忽略政治自由为我们提供的保障。但与此同时,由于我们比古代人更为专注个人自由,我们将会以古代人没有的方式保卫它。   商业使凌驾于我们存在之上的专断权力的行为比从前更具压迫性,这是由于,随着我们的思辨更具多样性,专断权力必须成倍扩大方可应付。不过,商业也使专断权力更易于躲避,它改变了财产的性质。由于这种改变,财产变得几乎难以控制。   商业赋予财产新的性质,即流通。没有流通,财产仅仅是一种收益权。政治权威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影响收益权,它可以阻止收益权的享用。但是,流通却给社会权威的行动创造了一种无形的、不可克服的障碍。   商业甚至还有更深远的影响:它不仅解放个人,它还通过创造商业信誉将权威本身置于依附地位。   一位法国作家曾写道:“货币是专制主义最危险的武器,但同时也是它最强有力的制约;商业信誉受舆论影响;权力毫无用处;货币可以被藏匿或转移;所有国家的运作都暂时不起作用了。”商业信誉在古代人中并没有如此影响,他们的政府比个人强大;而在我们的时代,个人比政治权力强大。财富是一种在所有情况下更随处可见、更适用于所有利益。因而更真实、更被人服从的权力。权力是威胁,财富是奖赏:人们可以用欺骗的方式逃避权力;但若想得到财富的青睐,就必须为其服务:因此,财富必然会取胜。   后果之一是,个人的存在较少专注于政治存在。个人将他们的财产带到远方;同时也带走私人生活的所有享受。商业使国家之间关系更为密切;它带给这些国家几乎相同的习惯与风俗;国家首脑也许会互相为敌,但人民却是伙伴。   让权力隐退吧:我们必须拥有自由,我们也将拥有自由。然则,由于我们所需要的自由不同于古代的自由,我们需要一个与古代不同的组织。在古代的组织中,人们愈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贡献于行使政治权利,他们便愈感到自由;与此相反,就我们可以享有的那类自由而言, 政治权利的行使为我们私人利益留下的时间愈多,自由对我们就愈珍贵。   因此,先生们,我们需要代议制度。代议制度是这样一种组织,一个国家可以凭借这种组织安排少数个人去做国家自身不能或不愿做的事。穷人照料自己的事;富人雇佣管家。这就是古代和现代民族的历史。代议制度就是,大众希望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没有时间去自己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委托一定数量的人做他们的代表。不过,除非是白痴,任何雇佣管家的富人都会对管家是否尽职进行密切监视,以防止他们玩忽职守、腐化堕落或昏庸无能;此外,为了评价这些代表的管理,那些深谋远虑的土地所有者们会对各种事务以及他们委托代理人所进行的管理保持良好的了解。 同理,那些为了享有适合于他们的自由而求诸代议制度的人们也必须对他们的代议员行使一种积极而持续的监视,必须保留权利,以便当代议员背弃了对他们的信任时将其兔职,当他们滥用权力时剥夺其权力。   鉴于现代自由不同于古代自由,现代自由也受到不同类型的危险的威胁。   古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人们仅仅考虑维护他们在社会权力中的份额,他们可能会轻视个人权利与享受的价值。   现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我们沉湎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我们可能过分容易地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   掌权者会极为迫切地鼓励我们这样做。他们随时准备免除我们形形色色的麻烦——除了服从与缴纳赋税以外。他们将对我们说:什么是你们努力的最终目标?你们辛劳的动机?你们希望的目标?难道不是快乐吗?那未,把快乐留给我们,我们将交给你们。不,先生们,我们决不能留给他们。 不管这种慈悲的允诺也许会多么令人感动,我们也会要求当权者把自己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我们要求他们将行为限制在正义的范围内。我们自己将担负起寻求快乐的责任。   如果这种权力的转移没有任何保障,它会给我们带来快乐吗?离开政治自由,我们从哪里寻找保障呢?先生们, 放弃政治自由将是愚蠢的,正如一个人仅仅因为居住在一层楼上,便不管整座房子是否建立在沙滩上。   此外,先生们,难道快乐——不管它是何种类型的——真的是人类的唯一目标吗?如果是那样的话,我们的事业将会变得狭窄,我们的最终目标将得不到升华。在我们中间,任何人如果希望贬低自己、限制自己的道德能力、降低自己的欲望、放弃行动、荣誉以及深沉而慷慨的情感,都不可能不降低自己的人格,都不可能得到快乐。不,先生们,我可以证明,我们的本性中有更好的部分,这就是趋使并折磨我们的那种高尚的忧虑,这就是希望拓宽我们知识以及发展我们能力的那种欲望。我们的使命要求我们的不仅仅是快乐,而且还有自我发展;政治自由是上帝赋予我们的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的手段。   政治自由把对公民最神圣的利益的关切与评估毫无例外地交给所有公民,由此丰富了公民的精神,升华了他们的思想,在他们中间确立了某种知识平等,这种平等构成一个民族的荣誉与力量。   因此,让我们看看当一个民族有了恢复其正常行使政治自由的最初制度时会如何发展。看看我们的同胞们,不分阶级,不分职业,从他们日常劳动及私人工业的领域脱颖而出,突然发现自己正在履行宪法赋予的重要职责,他们以明辨的方式选择,以充沛的精力抵制,蔑视各种威胁,高尚地拒绝引诱。看看一种纯粹、深沉、诚挚的爱国主义在我们的城镇中获得胜利,在我们甚至最小的村庄中复活,在我们的车间弥漫,它使农村充满活力,它在实用的农民与勤劳的商人那正义与诚实的精神中渗透了权利意识以及需要保障的意识;这些农民与商人们从他们所经历的罪恶的历史中学到东西,十分明白解除这些罪恶的方案,他们以对国家的感激之情关注整个法兰西,并以参加选举的方式报答国家,经过三十多年的时间,对这些原则的忠诚体现在最卓越的自由的保卫者身上。   因此,先生们,我们决不是要放弃我所描述的两种自由中的任何一种。如同我已经展示的那样,我们必须学会将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研究中世纪共和国历史的著名作者尝言,制度必须完成人类的使命,如果某种制度能使尽可能多的公民升华到最高的道德境界,它便能最好地实现这一目标。   假如立法者仅仅给人民带来和平,其工作是不完全的。即使当人民感到满意时,仍有许多未竟之业。制度必须实现公民的道德教育。一方面, 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 ;这样,通过履行这些崇高职责的熏陶,公民会既有欲望又有权利来完成这些职责。   (李强 译)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邦雅曼·贡斯当著 刘满译   第二编 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上)     前言   看来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现行宪法即使已被法国人民所接受,它的某些条款也仍然有待改进。我相信,仔细研究这部宪法将会发现,它的某些条款同那些维系人类交往和热爱自由的原则并不相容。把宪法中规定的权力交给当局,让他们去改进那些决定他们权限和确定他们相互关系的条款,仍然是有益和明智的。   我在很久以前就曾提出,因为宪法是人民自由的保障,任何有关自由的东西都是合宪的,同时任何与自由没有关系的东西都是不合宪的;把一切事务都推给宪法,意味着把一切事务都转化为对它的威胁,在它周围挖掘了一圈陷阱;有一些总的原则是不能指望某种单独的国家权力加以贯彻的,但是多种国家权力联合起来,就能够解决任何与那些原则互不相容的问题。 [1]   因此,我认为,从总体上和细节上审视一下我们的宪法并不是多余的,因为,尽管它已被这个民族投票认可,但对它加以改进仍然是可能的。   对于我这里所发表的研究,读者将会经常发现,其中不仅有着和我以前的作品相同的思想,而且还有相同的语汇。从我开始有了思考政治问题的兴趣以来,已经过去快二十年了,而且我一直是抱着相同的主张,表达着相同的希望。那时我要求的是个人自由,出版自由,消除专横权力,尊重所有人的权利。现在这些仍是我满怀热情并抱着更大希望加以提倡的事情。   毫无疑问,如果我们只从表面上审视法国的处境,我们很容易相信她正处于险恶的威胁之中。大量的军队聚集起来反对我们。各民族就像他们的领袖一样,似乎被他们的记忆蒙蔽了双眼。两年前曾受着那场民族运动鼓舞的残余势力仍然试图把他们所要求的努力说成是民族的需要。但是,如果我们更密切地观察一下就会看到,这些让人惊恐的预言几乎没有什么重要意义。今天这些民族正在保卫的已不再是他们自己的故乡:他们正在攻击一个呆在自己疆界之内并且不想跨出疆界的民族;一个只是主张自己的内部独立,主张有权选择自己政府的民族,所采取的方式就像德国在选择哈布斯堡的鲁道夫时提出的要求一样,就像招降布伦瑞克王室时的英国一样,就像把王冠授予布拉甘萨公爵时的葡萄牙一样,就像选举古斯塔夫·瓦萨时的瑞典一样:一句话,就像每一个欧洲民族在某些时候做出的、通常是它历史上最辉煌的成就一样。   在人们的心灵中,有一种总是在最后才显出迹象的天然理智;如果人民是在为一项并非他们自己的事业而流血,他们很快就会对此感到厌倦。对我们来说,绝大多数法国人都有两种感情:渴望自由和痛恨外国统治。我们都知道,自由不可能从外国来到我们中间。我们都知道,一个出现在外国旗帜之下的政府,无论与我们的权利还是我们的利益都是对立的。充溢于所有人心中的这种信念,是和那些能够唤醒民族骄傲的全部记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黯然失色的荣耀,我们被侵占的省份,守卫巴黎门户的野蛮人和面目可憎、蛮横粗暴的胜利者,激起了每一个法国人的憎恶,每当他看到外国人的旗帜飘扬在我们的高塔之上,每当穿越我们的街道,进入我们的剧院,回到我们家中的时候,还要乞求一个俄罗斯人的宽容或者一个普鲁土人的节制,都会让他感到憎恶。到了今天,甚至就连这种宽容和节制都被弃置不顾了。现在没有一个人提起宪法或者自由。这是一个正在受到谴责的民族:它们打算惩罚那支军队的暴行。   当然,我们的敌人记忆力欠佳。他们现在恢复使用的语言,在二十三年前破坏了他们的王权。那时他们像现在一样进攻我们,因为我们想要我们自己的政府,因为我们从什一税中解放了农民,从偏执中解放了持异议者,从审查制度下解放了思想,从任意监禁和流放中解放了公民,从特权阶层的凌辱下解放了平民。然而,这两个时期之间存在着一个区别:那时他们和我们作战只是反对我们的原则,而现在他们和我们作战,反对的是我们的利益,即由时间、习俗及无数具体事务证明与我们的原则相一致的那些利益。我们那时的预感,现在已经成为我们的经验。我们尝试过反革命。我们曾经试图把它同我们所需要的保障协调起来。我们曾经固执地相信(我本人比其他一些人相信的时间更长)一种其必要性十分明显的良好信仰。过去的日子已经证明,对自由的仇恨甚至比自我保护的本能还要强烈。我们不想侮辱苦难:我们尊重时代和不幸。但是试验已经做完,原则遭到反对,利益产生了分歧,联系已被打破。     1 .论人民主权   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 ” 即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确实,这个原则是无可争议的。在我们的时代,有许多人都在试图把它弄得模糊不清;在强化普遍意志的借口下所产生的罪恶和犯下的罪行,使那些想为政府的权力指定一个不同来源的人更加理直气壮。然而那些论证却经不起对它们使用的语汇进行简单定义的考验。法律所表达的,要么是所有人的意志,要么是部分人的意志。如果你把排他性的特权授予少数人,那么这些特权的来源是什么呢?假如它是权力,那么权力属于掌握它的人。它没有构成一种权利,而如果你承认它是合法的,那么,无论是谁把手放在上面都将是合法的,每一个人都想在轮到自己时征服它。如果你假定少数人的权力是经过全体同意而被认可的,那么这种权力就变成了普遗意志。   这个原则适用于所有制度。神权政治,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只要它们还支配着人们的头脑,它们就都是普遍意志。另一方面,一旦它们对人们头脑的支配宣告失败,它们便只剩下了暴力。简单说,世界上只有两种权力:一种是非法的,那就是暴力;另一种是合法的,那就是普遍意志。但是,一旦我们承认了那种意志的权利,即人民主权,我们就必须认清它的确切性质并规定它的确切范围,这一点至关重要。   没有精确的定义,理论的胜利在它的运用中就可能会成为灾难。对人民主权的抽象承认丝毫不会提高给予个人的自由的价值。如果我们认为那种主权具有它未必具有的广泛涵义,尽管有那个原则,或者正是因为那个原则,那么,自由可能就会丧失。   我们提出并且我们会记住的忠告,对于党派人土来说最不司缺少,不管他们的目的多么完美元缺,他们总是不愿意限制主权。他们自认为是主权的当然继承人,他们要管理他们未来的财产,即使它现在还掌握在他们敌人的手中。他们不信任这样那样的政府,不信任这样那样的统治阶级;但如果让他们以自己的方式组织权力,让他们把权力交给他们选出的代表,他们就会相信对它来说不存在限制。   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是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了一个本身过度庞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把它委托给一个人,委托给几个人,委托给所有人,你仍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你会认为它是这种权力的掌握者的错误,根据情况的不同,你将逐个谴责君主政治、贵族政治、民主政治、混合型政府或者代议制度。你错了:事实上应受谴责的是暴力的程度,而不是暴力的掌握者。应当反对的是武器,而不是掌握武器的手臂,因为武器必然要做的事情就是残酷打击。对于人的手来说,有些东西的分量是过于沉重了。   那些真诚热爱自由却将无限权力授予人民主权的人们,他们的错误产生于他们的政治观念的形成方式。他们注意到历史上有过一小部分人、甚至某个个人掌握巨大权力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但他们愤怒地反对的是权力的掌握者,而不是权力本身。他们只想取代它而不是毁灭它。它过去是个祸根,但他们还是把它看作一种征服。他们把它授予整个社会。它必然从全社会转给大多数人,又从大多数人那里落人极少数人、经常是一个人的手中。它产生的罪恶和从前产生的罪恶一样多;于是,各种事例、缺陷、理由和证据会层出不穷地出来反对所有的政治制度。   一个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社会,当然没有任何个人、任何阶级应当屈从于其他人的特殊意志。但是,认为作为整体的社会可以对它的成员行使无限权力,却是错误的。   全体公民享有主权的含义是,除非得到授权,没有任何个人、任何派别、任何有偏向的联合体能够悟取主权。但是,也不能由此就认为,全体公民,或者那些被他们授予主权的人,对个人的存在能够全权处置。相反,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然仍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这是独立与个人存在的起点,是主权管辖权的终点。社会跨过这一界限,它就会像手握屠刀的暴君 —— 这是他惟一的称号 —— 一样邪恶。没有篡夺,社会就不会超越它的权能,没有派别之争,社会也不会把多数忽略不计。无论如何,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足以使社会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赞同的。无论某些权力何时作出这类行为,都与权力的来源没有多大关系;不管它自称是一个人还是一个民族,都没有用处。假如它是整个民族,那么,除了在它压迫下的公民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是更合法的了。   卢梭忽视了这个真理,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犯的错误,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辞,但是,这些颂辞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他给契约下的定义留给社会及其成员的印象是,每个人应当把他的所有权利毫无保留地全部让渡给共同体。为了某种抽象存在的利益而放弃我们的全部存在,将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为了消除我们的疑虑,他告诉我们,主权者,即社会,既不能损害社会成员的整体,也不能损害他们中具体的任何个人。既然每个人都作出了完全的奉献,所有人都享有同样的地位,因此,没人愿意让这种地位加重他人的负担。既然每个人都把自己献给了整体,他不会再把自己献给任何具体的个人。每个人都能从伙伴那里获得相同的权利,因为他已经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放弃了权利。因此,他失去了一切,但又会获得这一切,这失去的一切将汇集成更大的力量来维护他所拥有的东西。然而,卢梭忘了,他赋予了所有上述专有属性的这个抽象存在 —— 他称之为主权者 —— 是产生于这一事实:它是由无一例外的所有个人组成的。但是,一旦主权者必须使用他所拥有的权力,或者换句话说,一旦必须开始运作实际的权力组织,那么,由于主权者不可能亲自行使主权,他必须把它委托出去,结果便是所有那些属性将会荡然无存。由于以全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必定 —— 不管我们喜欢与否 —— 是由一个单独的个人或极少数人支配的,因此当一个人把自己奉献给全体时,他并不是把自己奉献给了抽象的人,相反,他是让自己服从于那些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人。由此可见,我们做出了全部奉献之后,并不能取得与全体平等的地位,因为某些人会从其他人的牺牲中获取独享的利益。认为没人愿意让别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这不是实情,因为有些社会成员的地位高于一般人的地位。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他们所被弃的同一权力,这不是实情。不是他们中的所有人都能既有所失,又有同样的所得,而且他们做出牺牲的结果是 —— 或者说可能是 —— 创造了一种能够从他们那里夺走一切的权力。   卢梭本人也被这些后果所震惊。他这样制作出来的巨大的社会权力对他产生了强烈刺激,他不知道该把这种令人恐怖的力量托付到谁的手中,除了设法让它不可能运转之外,他找不到其他办法去对付这种主权所必然造成的危险。他宣布主权不能被转让、被委托或被代表。换句话说,这等于是宣布它不可能被行使。实际上这意味着他刚刚宣布的原则已被摧毁。   让我们再来看看,专制政治的信徒在根据同一原则出发时,对他们的目标是多么地直言不讳,因为那是一个有力支持着他们的原则。霍布斯极为聪明地把专制政治归纳为一种体制,接着,他又认为主权是没有限制的,以便肯定一个单独的个人实行专制统治的合法性。他说,主权是绝对的,这是一个在所有时代都得到承认的真理,甚至那些煽动叛乱或发动内战的人也给予了承认:他们的目的不是要消灭主权,而是要把它转移到别处去行使。民主政体是全体人掌握绝对主权;贵族政体是某些人掌握绝对主权;君主政体是一个人掌握绝对主权。人民出于对君主的爱戴而交出了绝对主权,于是君主便成为它的绝对拥有者。   显然,霍布斯赋予人民主权的这种绝对性,是他整个体系的基础。绝对一词使整个问题走了样,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新颖独特的含义。它是这位作者诡辩而离弃真理之路的出发点,是他在动身时给自己提出的目标。他要证明的是,由于人所制定的惯例并不足以保证能被人们遵守,因此需要有一种强制性权力迫使人们去遵守。社会必须保护自己不受外来侵略,因此需要一支共同的军队从事共同防卫。人们各有所求,因此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权利。霍布斯从第一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拥有绝对的惩罚权;从第二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拥有绝对的宣战权;从第三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是绝对的立法者。再也没有什么事情能比这些结论更为荒谬的了。君主确实有惩罚的权力,但只能针对犯罪行为。君主有宣战的权力,但只能用于社会受到攻击的时候。君主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只能用于这些法律需要制定并合乎正义要求的时候。因此,这些属性根本没有绝对或任意的含义。民主政体确实是把权力授予全体之手,但只限于共同安全所需要的那种权力。贵族政体授予少数人的也是同一种权力。君主政体是把同一种权力授予单独一个人。人民可能会出于对一个单独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爱戴而放弃自己的权力,但这些人的权力就像给他们授权的人民的权力一样也是有限的。由于让一个单词毫无道理地挤进句子结构,在它的压力下,霍布斯那令人心寒的整个体系便土崩瓦解了。反过来说,无论是什么制度 —— 下面我们就要看到 —— 只要使用绝对一词,那么,无论是自由、和平还是幸福,都是不可能的。平民统治只能是一种暴政,而君主的统治不过是更为集权的专制。   一旦主权不受限制,个人在政府面前将无处可逃,即使你声称要让政府服从普遍意志,那也是徒劳。总是他们在支配着这种意志的内容,而你的所有戒备全都无济于事。   卢梭说,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但实际上这两种关系经常混淆不清。权力为了迫使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表达权力命令它所要表达的意志,可以很容易地压迫作为臣民的人民。   没有什么政治组织能够逃脱这种危险。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分割权力,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权力只需结合在一起即可,人们仍然无法破除专制政治。对于我们来说,问题不在于我们的权利不应在未经彼人同意的情况下受到此人的侵犯,而是任何权力对我们的任何侵犯均应受到禁止。行政机构应当诉诸立法者的权力,这还不够;立法者不可批准他们合法范围之外的行为。行政权没有法律的支持无权采取行动,这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除非这种法律支持也受着限制,除非规定存在着一些立法者无权为之制定法律的对象,或者换句话说,主权是有限的,存在着无论人民还是它的代表都无权拥有的意志。   这就是我们必须阐明的;这是至关重要的真理,是我们必须确立的永恒原则。   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代表的人的权力,不管是拥有什么称号的国王的权力,还是 —— 最后 —— 根据统治方式不同而表达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法律的权力,都要受到权力得以产生的同一范围的约束。   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公民的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包括公开表达自己的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没有任何权力能够对这些权利提出异议而又不会败坏自己的声誉。   人民的主权并非漫无边际,既然它的意志并不足以使它的随便什么愿望都能合法化,因此,真实或自以为真实地表达了那种   毫无疑问,仅有对主权的抽象限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为政治制度寻找基础,以此来组合不同掌权者的利益,这样,他们最明确、最持久、最稳定的利益就会保持在他们各自属性的限度之内。然而首要的问题仍然是主权的权能和界限的问题。在能够理清头绪之前,我们必须确定它的性质和范围。   其次,即使不像哲学家们经常做的那样,对真理的作用加以夸大,我们也可以确信,某些原则一旦得到清晰而完整的证明,它们就有可能成为自身的保障。普遍的看法是这些原则是在即将得到认可的证据基础上形成的。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那么任何时代都不会有人敢于要求这样的权力。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我们不再会不加思索地认为生与死的权利属于整个社会,因而没有一个现代政府想要行使任何此类权利。古代共和国的暴君在我们看来远比现代历史上的统治者更肆无忌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这一特定的原因造成的。一个单独个人的专制,其绝大多数恶行的依据,往往就是全体的无限权力说。   因此,对主权加以限制既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使这一点得到保证的,首先是那个使公认的真理合法化的力量 —— 舆论。其次,权力的分散与制衡将使它得到更为严格的保障。   但是,你必须从承认这种有益的限制开始做起。如果没有这种基本的警觉,一切都是徒劳。   把人民主权置于正义的限度之内,你不必害怕什么。你可以依靠个人,也可以依靠集体,从专制政治那里收回它命令你同意给它的表面支持,因为你可以证明,就算这种同意千真万确,它仍然缺乏能给任何事物以支持的权力。   如果没有合法的证据,人民没有权利攻击任何一个无辜者,也没有权利像对待罪犯一样对待任何一个被告。人民没有权利侵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司法保护及保护形式。因此,没有一个专制君主、没有一个议会能够声称已经得到人民授权去行使这种权利。因此,一切专制政治都是非法的。没有什么东西能支持它,更不用说它所求助的民意了。事实上,它以人民主权的名义所要求的权力,并不是那种主权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对现有权力的非法置换,而且是创造了一种根本就不应存在的权力。   2 .论立宪君主制的王权的性质   我们的宪法在确定大臣的责任时,把大臣的权力与王权作了明确分离。君主不可侵犯、大臣各负其责的简单事实就表明了这一分离。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大臣们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一些真正属于他们的权力。如果仅仅把他们看做被动而盲目的执行人,他们的责任就显得荒诞不经,那就不如干脆说他们只对君主负责并严格执行他的命令。但是,宪法要求他们对国民负责,而且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君主的命令不能成为他们的借口。因此,他们显然不是被动的执行者。大臣的权力虽然出自王权,却是与后者真正分离的存在,而负责任的权力和神授权力之间有着本质上的重大区别。   由于这种区别业已得到我们宪法的支持,我想我必须根据另一些思想背景来谈谈它。其见解对我来说具有重大意义的人们已经发现,我在1814年宪章颁布之前发表的一本著作中所作的概述,是清楚而有益的。我确实相信,它是一切政治组织的关键。   王权(我指的是国家元首的权力,无论他碰巧被冠以什么称号)是一种中立的权力。而大臣的权力却是能动的权力。为了解释这个区别,让我们给那些早已众所周知的政治权力作一下界定。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三种各领一方、但必须在整体运作中进行合作的权能。当这些权能的职责被混淆,以致相互交叉、抵触和妨碍的时候,你就需要一种能够使它们回到恰当位置上去的权力。这种力量不能寓于三种权能的任何一种之内,不然它会帮助一种权能而破坏其他两种权能。它必须外在于任一权能,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必须是中立的,以便在真正需要它的时候能够采取恰当的行动,以便它能够保持或恢复秩序而又不致引起敌意。   立宪君主制在国家元首身上建立起了这种中立的权力。国家元首所真正关心的不是让这三种权能的任何一种推翻其他两种,而是让它们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协调行动。   迄今为止,只能在政治组织中看到这三种权力。   在君主立宪的政体中,我相信我能划分出五种不同的权力:(1)王权,(2)行政权,(3)长期代议权,(4)舆论代议权,(5)司法权。   长期代议权寓于世袭制议院中;舆论代议权寓于选举制议院中;行政权被授予大臣;司法权属于法庭。前两种权力制定法律,第三种权力负责法律的普遍实施,第四种权力在个案中运用法律。王权处于中间位置,而且高于其他四种权力,是一个上级权力,同时又是一项中介性权力,它无意打乱平衡,相反,它对保持平衡具有强烈的关切。   由于人们并不总是按照他们十分清楚的利益行事,因此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使国家元首不能在其他权力的位置上发挥作用。严格地说,君主专制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的区别就在于这项预防措施之中。   我们不妨看看英国的制度,因为从抽象观念转向事实总是有助于我们的思考。   没有世袭制的上议院和选举制的下议院的参与,就不可能制定任何法律;没有大臣的签字,就不可能实施任何法令;除了独立的法庭,没有任何人能够进行宣判。有了这些预防措施,就能看出英国制度使用王权的方式:它被用来结束其他权力之间任何危险的冲突并重建和谐。万一行政权的行为带来了危险,国王将会罢免他的大臣。万一上议院被证明有害,国王将会册封一批新贵族,以迫使它进入一个新方向。万一下议院被证明行为险恶,国王可以行使他的否决权解散下议院。最后,万一司法权因对个人行为过度使用严厉的普遍惩罚而造成破坏性后果,国王将使用他的赦免权以淡化它的决定。   以往的所有宪法几乎都有一个通病,就是没能创造出一种中立的权力,并将本应成为能动权力的权力放在了权力之总和的位置上。一旦这些权力同立法权结为一体,那么,只应裁决案件的法律,就会裁决一切。如果没有限制,结果就是专横和暴政。于是就有了长期国会的滥用权力、意大利各共和国的国民议会的滥用权力,以及国民公会在其不同存在阶段的滥用权力。同样是这些权力,一旦和行政权结为一体,就会产生专制政治。因而就有了导致罗马的独裁统治的僭主政治。   总起来说,罗马史是一个必须有中立权力调节各种能动权力的良好范例。在这个共和国,我们可以看到,在人民和元老院的摩擦中,每一方都在寻求保护措施。但是,由于它一成不变地让这些措施站在自己一方,于是每一种保护措施都成了反对对方的武器。因为人民的起义使城邦面临毁灭的威胁,他们便创造出独裁者,即忠于贵族阶级的执政官。尽管那个阶级实施的压迫使平民感到绝望,但独裁并没有被废止。他们采用了保民官制度,一种不折不扣的大众权力。于是人们再次相互为敌,不过他们每一方都加强了自己的地位。百人团是贵族政治,部族则是民主政治。没有元老院的支持就颁布的平民表决,对贵族来说仍然具有强制性。元老院法令虽然只是出自贵族,对平民来说也仍然是个束缚。因此,每一方都在轮番攫取并滥用本应托付给一双中立之手的权力,只要能动的权力拒绝放弃它,拒绝使它成为一种分离的权力,上述后果就无法避免。   对迦太基人的情形也可以做如是观:你可以看到,他们先后创设了suffetes(迦太基的执政官)以确保对元老院权力的限制;创设了百户法庭以限制执政官;创设了五户法庭以限制百户法庭。孔狄亚克说,他们为了强行限制一种权力,便创设了另一种同样需要加以限制的权力,因此滥用权力的情况依然如故,而他们却认为他们正在克服权力的滥用。   我已经说过,君主立宪制为我们提供了对所有合法自由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中立权力。在一个自由的国家,国王是一个远离并高居纷坛众说之上的存在,除了保持秩序和自由以外没有其他关切。他绝对不能回到那种常见的地位,当然也就很难产生置身那种地位所能产生的~切激情,很难发觉能够再次置身那种地位的任何前景,因此必定会册封一些被授予临时权力的执行人。这种庄严雄伟的王权一定会使君主的精神趋于平静,使他的灵魂得到休养;像这样的感觉几乎是任何处于次等地位的人所无法体味的。可以说他是浮于人间忧虑之上。这的确是政治组织的一件杰作,没有它,就不可能有什么自由;它在纷乱的争斗中创造了一个安全、崇高、公正的神圣领域,给那些争斗留出了没有危险的活动空间,规定它们不能超越某种界限,如果某些危险变得显而易见,它就会以合法的宪政手段去消除危险,而且没有任何专横的痕迹。如果我们把君主的权力降低到行政权的水平,或者把行政权提高到王权的水平,我们就会失去这种巨大的好处。   如果你混淆了这些权力,有两个重大问题将会变得无法解决:一是行政权本身的罢免问题,二是责任问题。   行政权事实上要依赖于大臣们,但是,能够罢免行政权的权力,在君主专制政体下却有可能成为它的盟友,在共和国那里则有可能成为它的敌人。只有在君主立宪政体下,这种权力才能上升为行政权的法官。   例如,在君主专制政体下,我们可以看到,除了颠覆以外没有罢黜行政权的更好办法,而颠覆手段往往是一种更为可怕的罪恶。尽管共和国一直都在尝试采用更易为人接受的措施,但那些措施也经常产生同样暴烈无序的后果。   克里特人发明了一种合法的造反行动,由此可以废黜所有的执政官,有几位作者对此备加赞赏。在雅典,法律允许每一位公民杀死任何企图剥夺共和国自由的执政官。罗马的帕布利阿斯·瓦利略.帕布里克拉法也是为了同一目的。佛罗伦萨人有他们的执政团,或者说是为应急而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它被授予了全权,拥有普遍罢免的权利。然而在所有这些制度下,罢免行政权的权利多少都有些放任自流,任凭掌权者的摆布,不管是谁抓住了它,实际上都不是用来摧毁暴政,而是用来实施暴政。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获胜的一方并不满足于罢免权,它还要诉诸暴力,由于它这样做的时候并不经过审判,结果往往是谋杀,而不是正义的行动。   在佛罗伦萨的暴风骤雨中诞生的执政团,把它的血统保持得太纯正了。它对受托掌握权力的人们作出的判决就是死刑、监禁、放逐,因为它没有其他手段剥夺他们的权力。于是,在把佛罗伦萨推入无政府状态之后,它成了美第奇家族权力的主要工具。   这里缺少的就是一种本身没有任何危险,却总能给执政团带来好处的宪政权力,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权力,它只限于剥夺议会成员的权力,而不能对他们进行指控、监禁、掠夺和放逐;他们虽然无法保住权力,却不致遇到危险。   立宪君主制解决了这个大难题。为了更明确地证实这些思想,我要请读者听听我对现实的看法。这种现实能够在英国的君主制那里找到。英国的君主制创造了这种中立的中介性权力: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的王权。行政权可以被罢免,但没有人会受迫害。国王用不着为了罢免大臣而指控他们有什么过失、罪行或阴谋。他可以罢免他们,但不会惩罚他们。因此,所有必做的事情都能做得到,而没有什么非正义。此外,确凿无疑的是,由于这个办法是正义的,它在另一个方面也是有用的。无论什么制度,假如它给大权在握的人留下的选择余地,除了他们自己的权力就是断头台,那就堪称罪大恶极。   罢免行政权和惩罚其成员,同解散代议制议会和起诉它的成员,两者有着同样的区别。如果这些措施中的前者被后者所取代,我们就没有理由怀疑,不仅议会的政治存在,而且它们的成员的生存,都会受到威胁,他们将被那种危亡感逼得发疯,国家也会面临滔天的罪恶。行政权的情况亦复如此。假如你用对它的控告权取代不加任何控告的罢免权,你将激起它的恐惧和愤怒。议会解散后的议员和罢官之后的大臣应当重返普通公民的位置,这两项反对滥用权力的重大保护措施,因其是和平的,因而也是有效的。   类似的考虑也可用来说明责任问题。   世袭的君主能够而且必须不对任何人负责。他是金字塔尖上一个独立的存在。他的权利既属于作为个人的他,也永远属于他的世系,从他的祖先到他的后裔,这使他有别于自己的所有臣民。当一个家族被授权统治一个庞大民族,排除其他所有家族,独自承受继承的风险时,把一个人说成神圣不可侵犯也就不足为怪了。   君主本人不是不愿接过其大臣们的责任。但是,与琐细的行政管理和局部的权力行使相比,他有更为珍贵的东西需要去保卫。他的尊严是一种家族世产,因此他可以放弃内阁,退出斗争。但是只有在权力由此而变得神圣不可侵犯时,你才能把它同责任相分离。   定期更换的共和制权力就不是一种超然的存在。它决不会激发想像力。它没有权利纵容自己的错误,因为它是靠游说得到了它所占据的位置,因而它没有比自己的权威更为珍贵的东西值得去保卫,内阁的组成与它的人相同,它总是要向其展示自己的团结,因此一旦内阁遭到攻击,它立刻就会妥协。   使最高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就要使大臣们对自己应当做出的服从加以判断。的确,他们要想拒绝服从,就只有辞职。但在这种情况下,舆论就会成为最高权力和大臣之间的仲裁者,而且,舆论天生就同情那些看来是出于良知而牺牲了自身利益的人。世袭君主国不会出现这种棘手的问题。君主为崇拜气氛所包围,使人无法把他和他的大臣相提并论,而他那永恒的尊严也能阻止前任大臣的追随者反对新内阁的努力。但是,在共和国里,人们就可以在最高权力和前大臣之间作出比较。这种比较会导致后者产生成为最高权力的欲望,而且这种打算不会遭到任何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反对。   在不承担责任的共和国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内阁之间,后者会总揽一切,而前者很快就会变得无足轻重。它不承担责任,这一事实将迫使政府只能通过其部长采取行为,否则就一事无成。那么,内阁之上的权力顶点是什么呢?君主政体能够防止其他人去侵占,因为它确立了一个牢固而无可争议的顶点,其他人无论怎么迷恋也够不着它。但共和国就根本不会发生这种情况,那里的所有公民都有可能接近最高权力。   试想一下1795年宪法推出的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督政府和一个能动而干劲十足的内阁。我们能够长时间容忍六个无所不为的人背后站着五个无所事事的人吗?共和制政府需要一种比世袭君主更绝对的权力用以驾驭它的部长,因为它面临的危险是,它手中的工具可能会变成它的敌人。但是,为了行使这样的权力,它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假如一个人不能保证人们不受服从的后果的危害,他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服从。   结果是,共和国被迫让最高权力承担责任,而这种责任接着会变得虚幻不实。   仅仅依靠那些一旦垮台就会造成对外关系中断、国家内部机制停止运转的人来履行的责任,将是永远得不到履行的责任。有谁愿意为了给某个人的权利平反,为了给十个、百个、千个分散在三万平方里格地域上的公民的权利平反,就把整个社会掀个底朝天?专横权力将一如既往,没有补救措施,因为那些补救措施总是让人感到,它比有节制的罪恶更令人厌恶。那些罪犯将会逃脱惩罚,或是因为他们让权力导致腐败所起的作用,或是因为那些准备控告他们的人不愿由于这样的控告而导致宪政结构毁于一旦。因为,对触犯个别法律的行为加以惩处,势必会危及为所有法律提供保障的东西。于是,弱者与智者,推利是图者与谨小慎微者都将发现 —— 尽管出于不同原因 —— 必须圆滑地对待那些不值得信任的行政权保管人。责任成了空谈,因为它被树得太高。最后,由权力的本质所定,只要可以不受惩罚地滥用,它就会受到更多地滥用,直到给人造成的烦扰逐渐积累到令人难以容忍的程度,责任才会得到落实,但它的矛头将直指政府首脑,其结局很可能是政府本身的毁灭。   我不想在这里讨论能否通过一种新的组织去补救共和制度中关于责任问题的缺陷。我推一想证明的是,要履行责任,必不可少的首要条件就是把行政权从最高权力中分离出来。立宪君主制完成了这一伟大目标。但是如果这两种权力混淆在一起,这一优点就会丧失殆尽。   毫无疑问,在自由的制度下,内阁权力是行政权的惟一所在,君主只能通过他的大臣这一中介提出动议。他决不能在大臣并未向国民承诺责任的事情上发号施令。   只有涉及到任命权的时候,才能由君主独自做出决定,这是他不容置疑的权利。但是,只要涉及直接行动,甚或只是提出一项动议,则应由大臣以其权力出面,以使争论或抵制不至危及国家元首的声誉。   有人宣称,英国的王权与臣权绝非如此截然分明。他们引用了一个偶发事件:君主的个人意志降服了大臣们的意志,拒不允许天主教徒与其他臣民分享同样的权利。然而,这里有两点被混淆了:一是维护现存事物的权利,那本来就属于王权,应当把它理解为 —— 我已说过的 —— 中立的专有权力;一是动议创设尚不存在的事物的权利,它是属于臣权的权利。   在这个事件中,只有一个维护现存事物的问题,因为反天主教徒的法律仍在全面实施,尽管人们对其执行不力。现在,没有王权的参与,哪一项法律也不可能被废除。我不想在此讨论在这个特例中行使这一权力是好是坏。我确实感到惋惜,那种出自良心的考虑虽然令人敬重,但它们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在应用中是灾难性的,它可能促成英国国王采取令人难以忍受的粗暴措施。但是我们这里所要说明的只是,在维护现存事物时,王权并未超越它的限度。为了使这一点更有说服力,让我们颠倒一下前提:假设反天主教徒的法律从未存在过。这样,君主的个人意志将不可能强迫任何大臣提议颁布它们,而且我敢说,在我们的时代,英王很难找到一个准备提出这种建议的大臣。于是,同一个例子也证实了王权与臣权之间的区别,而这个例子一般是被用来混淆这一区别的。前者的中立性和完全专有性是显而易见的;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在两者当中,只有后者是能动的:因为,如果后者拒绝行动,前者将找不到强迫它行动的手段,也不可能在没有后者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还请注意,在这种情况下,王权所带来的只有好处而没有弊端。事实上,英王会发现,如果他的内阎拒绝采取行动,他想提出违背国民精神和宗教自由的法律动议,会面临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同时,如果同一个内阁企图阻止王权提出符合国民精神和有利于宗教自由的法律动议,也不会起什么作用,国王可能将不得不撤换他的大臣,而此时没有人愿意挺身向舆论挑战并鼓动人们与开明观点对抗,但却会有许许多多的人自愿成为大众意志的代言人,并将得到全体国民的支持与赞同。 [2]   我不想否认,在一幅更为活跃而能动的君权画面中,存在着一些颇具诱惑性的东西,但制度是更多地取决于时代,而不是取决于人。作为文明进步的结果,君主的直接行动不可避免地会变得更为微弱。放在其他时代能够使我们欣羡和感动的许多事物,放在今天就是完全不可接受的。试想一下法国国王在橡树下为自己的臣民主持正义的情景,你可能会被那个场面所打动,你可能会把威严而又无真地主持正义的慈父般行为视为神圣。但是,在今天,如果没有法庭的参与,我们在一次由国王主持的判决中会看到什么景象呢?对所有原则的侵犯,对所有权力的混淆,对所有等级都强烈盼望的司法独立的破坏。在记忆和诗歌中是不可能产生立宪君主制的。   在自由的制度下,君主们拥有高贵、完美而庄严的王权。赦免权属于他们,这几乎是一项神授性质的权力,它可以修正人间正义的失误,或者过分固执的苛刻,因为那同样也是错误。册封权属于他们,可以向功绩卓著的公民授予永久性荣誉,使他们跻身于集荣耀和最高政治职能的庄严于一身的世袭制地方显贵的行列。司法人员的任命权属于他们,以确保社会享有公共秩序,确保无辜公民的安全。解散立法议会的权力属于他们,以便在国民代表脱离正轨时保护国民,并要求他们做出新的选择。大臣的任命权属于他们,由于有了这项权力,只要大臣们恪尽君主赋予的职守,全体国民都会向君主表示感激。最后,恩德、恩宠、恩赐的分配权属于他们,在这里,王权可以用一言一瞥未酬谢某项报效国家的功绩,可以为君主国提供一座用之不竭的知识宝库,这个宝库能把所有的利己心转而为他所用,使他从其他人的雄心壮志中受益。   这当然是一项伟大的事业,它需要非凡的天赋和强烈而高贵的使命感。只有阴险狠毒的顾问们才会向一位立宪君主提出不受限制或不受束缚的专制权力的目标,使他心向往之,或者扼腕惜之;那将是含义不清的权力,因为它不受限制;那将是发发可危的权力,因为它滥用暴力;它将使君主和人民同样面临灾难性的后果:前者必将误入歧途,后者或是忍受折磨,或是走向堕落。 [3]   3.论解散代议制议会的权力   有些问题,所有的开明人士都认为早已得到解决,因而不愿再去谈论。但是,令他们大为吃惊的是,一旦需要从理论走向实践,这些问题就会再次引起争议。人们不禁要说,人类的头脑只因担心证据被实际运用,才会接受证据。   有些人反对解散代议制议会的权力,根据我们的宪法法案和英国宪章,那是授予最高权力拥有者的一项权力。然而,不管什么样的政治组织,只要不把这种权力授予国家元首,它一定会变成以蛊惑人心为能事的肆无忌惮的乱党;除非是专制政治,它以权力的行动取代合法的王权,使议会蜕化成一个又聋又哑的被动工具。   毫无疑问,大国如果没有众多强有力的独立的各级议会,就不可能存在自由。但是,那些议会并不是毫无危险,为了自由本身的利益,有必要采取一些万无一失的措施以防止议会的失误。   议会倾向于毫无节制地扩大法律的数量,这本身就是一个无可救药的缺陷,除非让他们面对无条件解散和以新成员重组议会,以此遏制他们鲁莽的冒进。   法律的扩张迎合了立法者的两种天然癖好:行动的需要,和自以为不可或缺引起的快感。只要你给一个人安排一项特殊任务,他很可能做得宁滥毋缺。负责在通衢大道上抓捕流浪汉的人,往往喜欢向任何旅行者寻衅滋事。当间谍一无所获时,他们会虚构情报。在一个国家设立一个部用来监视阴谋家、窃听他们不断的密谈也就够了。立法者们瓜分着人类的生活领域,其方式一如亚历山大的将领们根据征服者的权力瓜分世界。可以说,法律的扩张是代议制政府的通病,因为在那些国家,事事都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决定;缺少法律则是不受限制的君主制国家的通病,因为在这些国家,事事都是由人来定夺。   法律的轻率扩张,在某些时期会使最高贵的东西 —— 自由本身 —— 丧失信誉,使人们只能在最悲惨、最低贱的奴役中寻求庇护。   确切地说,否决权是约束代议制议会轻率举动的直接手段,但是,过于频繁地使用这一手段会激怒仍然握有权力的他们。所以解散议会便是惟一有效的补救办法。   如果不对代议制权力施加限制,人民的代表将不再是自由的捍卫者,而是暴政的候选人,而且,一旦暴政得以建立,很可能会证实一切都更为可怕,因为暴君更为众多。只有在国民代表服从约束的制度下,包括国民代表在内的全体国民才是自由的。   一个既不受约束、也无人能控制的议会,是一切权力中最为盲目运作的权力,其后果是最无法预见的,甚至在它自己的成员看来也是如此。它那些仓促的越轨行为最初好像不那么值得重视。例如,我们目睹了对所有领域的入侵,即时法律的激增,让自已一味被冲动所左右,甚至故意强化这种冲动,讨好最为亢奋的那部分人民的欲望,对自己所遇到的抵抗或疑心的非难心怀怨恨:有时它反对国民精神.坚持自己的错误,有时党派精袖只留院并存但要离开上议院,而册封贵族只是为了生活?一个没有任何职责的世袭贵族阶层与身负重任的终身地方行政官并存,它会变成什么呢?这正是法国贵族在革命前最后几年的情形,也正是这一点为它的灭亡做好了准备。贵族身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高雅的装饰,没有任何明确的作用;拥有贵族身份的人沾沾自喜,没有这种身份的人们则脸上无光,但是他们共同失去的是实际的手段或力量。贵族显赫的地位几乎只有消极的作用:它所体现的与其说是既得利益阶层的明确优势,不如说是对平民百姓的排斥。它毫无节制地惹是生非。它不是一个能让人民遵守秩序、维护自由的中介机体。它是一个没有根基的团体,在社会机体中没有固定的位置。一切事物 —— 甚至包括它自身成员的开明与个人优势 —— 都在使它遭到削弱。观念的进步使它脱离了封建制度,这令人依稀感到,这是个已经坍塌大半的制度。   在我们的世纪,贵族需要紧紧抓住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权。这些特权对贵族以外的人们几乎无伤害,却给拥有特权者以更大的力量。如果我们使用贵族这一名称来指代上议院,那么它不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项职责。它将更不易遭受攻击,更易于得到保护。   此外还要注意,如果上议院不是世袭的,则必须建立一些更新其成员的程序。它应当由国王任命吗?一个由国王任命的上议院,能够证明在力量上足以平衡由大众选举而产生的另一个议院吗?在世袭贵族中,那些获得任命之后立即享有独立地位的贵族,将会由于这一地位而变得强劲有力。在人民的心目中,他们有着与仅仅是王权代表的人不同的特征。希望两院 —— 一个由国王任命,一个由人民任命 —— 没有根本差别(因为终身入选与其他性质的人选几无不同),这意味着让一种权力去抗衡另一种权力,而在这两种权力之间确确实实需要一个媒介:我指的是国王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力。   我们一定要相信经验。我们看到,在大不列颠,世袭贵族同高度的公民自由及政治自由和谐共存,所有出类拔革的公民都可以得到它。它没有世袭制中那种惟一真正令人厌恶的特性:排他性。任何公民,从被授予贵族爵位那天起,都可以享受最古老的贵族世家所享受的同样权利。英国王室的非长子后裔要回到民众的行列,他们构成了贵族与国民之间的联系,就像贵族本身构成了国民与王室之间的联系一样。   有人还会说,为什么不限制世袭制议院成员的人数?那些提出这种限制的人,没有一个考虑到它可能产生的后果。   世袭制议院是一个人民无权选举、政府无权解散的机构。如果那个机构的成员人数受到限制,其内部就可能形成朋党,虽然它没有政府或人民的赞同和支持,但却永远不可能被推翻,除非制度本身和它同时被推翻。   英国议会史中的一个非常时期可以用来说明这种看法的重要性。1783年,英国国王解散了他的顾问诺斯勋爵与福克斯的联盟。几乎整个议会都是那个联盟的同党,而英国人民却持有不同的看法。国王通过解散下议院求助于人民,绝大多数人民开始支持新内阁。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国王不能解散这个联盟会给上议院带来什么好处。显然,假如王权没有册封足够数量的新贵族的权力,这个联盟尽管遭到国王和国民的反对,也仍会保持对局面的控制。   限制贵族或者上院议员的数量,有可能创造出一个可以同时向君主和臣民挑战的可怕的特权阶层。但任何犯下这个错误的制度很快就会土崩瓦解。因为必须相信,如果君主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保持一致,那就不应受到违抗;如果有些事情必定无法依靠制度措施来做到,也会通过置制度于不顾而做到。   有些人反感地认为,整个贵族阶层将会由于新贵族的激增而贬值。我的回答是,淮一符合君主利益的解决办法,就是不要贬低围绕在他身旁并给他以支持的这个整体的尊严。万一他背离了这一利益,经验将会使他迷途知返。   5.论代议制议会的选举   现行宪法保留了选举团,只有两项改进。其一是规定这些选举团要通过年度选举填补空额;其二是取消政府任命选举团主选官的权力。为国民及时提供代表机构的必要性不允许我们修订或更改《宪法法案》中这一至关重要的部分。但是,它无疑是法案中最不完善的部分。选举团虽然终身当选,但仍然面临着被解散的威胁,具有旧式选举议会的所有缺点,[3]却没有一点它们的优点。这些议会发源于平民大众,设立于应当进行任命之时,可以认为它大体上令人信服地代表了那些选举人的意见。但恰恰相反,这种意见只能缓慢而片面地渗入选举团内部。它从来不会打动多数,等到它成为选举团的意见时,已经逐渐变得不再是人民的意见了,因此,选举团中的少数成员能对它们的选择性质产生消极影响。选举国民代表的会议的人数,必须使其限于能够维持秩序的数量。在英国,候选人或是高居讲坛之上,或置身于公共广场之中,或是在聚集着一大群人的平地上,向围绕着他们的选民高谈阔论。我们的选举团则人数寥寥,形式拘谨,并且严格要求保持沉默。提不出任何激动人心的问题,甚至提不出能使个人私利受到片刻压抑的问题。任何热情都不可能存在。问题在于,庸人只是在身不由己时才会表现出公正,而除非让他们聚在一起相互作用,他们很难身不由己。一个人只能由于巨额财富或鼎鼎大名而吸引成千上万公民的注意。依靠几个至交,就能赢得两三百人集会上的多数。为了能被人民选中,一个人必须拥有其日常环境以外的支持者。若是想让几个选举人选自己,只要不去树敌就够了。优势被不利的一方占尽,机会甚至反对天才。因此,我们中间的那些国民代表经常证明,他们在许多事情上落后于舆论。 [4]   如果我们希望有一天能在法国充分享受代议制政府的好处,我们必须采纳直接选举制度。正是直接选举,从1788年起,给英国下议院送来了所有最开明的人士。人们很难找出一个英国人以政治天才著称却没有获得当选的荣誉 —— 除非他不愿为此而游说。   只有直接选举才能赋予国民代表实实在在的力量,使其深深植根于舆论之中。用其他办法任命的代表,到处找不着认同他的声音,没有哪个阶层的人民会承认他的勇气,因为他们的选票在一系列迂回曲折的事件中,或是改变了性质或是没了踪影,已使他们丧失了信心。   对于那些担心法国人天性急躁,不愿受法律束缚的人,我的回答是,我们之所以那样,是因为我们从来没有养成控制自我的习惯。选举也就是支持一切与良好秩序有关的事物。正是由于毫无益处的防范措施,混乱才会发生和加剧。在法国,我们的大型场面,我们的节日庆典,总是士兵和刺刀林立。人们不禁会想,三位公民聚会,似乎也需要两个士兵隔在他们中间。在英国,两万人的集会中也不会出现一个士兵。他们每一个人的安全都托付给全体人的理智和利益,民众则感觉到肩负着社会稳定与个人安宁的重任,因而认真地履行着自己的责任。此外,有可能通过一种比英式选举更为复杂的体制,把更持久的平静注入人民权利的行使过程。在不止一个领域颇有名气的一位作者,即雄辩的作家、足智多谋的政治家、自由与道德的坚定支持者内克先生,曾在他的一部著作中提出一种似乎得到普遍赞成的选举制度。在每个地区,由一百名被同类人指定的有产者,向全体有投票权的公民提出五个候选人,由公民在五个人中作出选择。这种办法将用来取代那些我们迄今一直在尝试的办法。所有公民将因此直接参与任命自己的代表。   不过,这种制度有一个缺陷:假如你给一百个人优先权,一些在他的地区享有显赫名声的个人,可能会发现自己被排斥在名单之外。这一排斥将足以使投票人丧失信心,他们被召来在五个候选人中间进行选择,可能会找不到他们实际需要并使他们称心如意的人物。   我希望,在给人民留下最后选择机会的同时,也要给予人民最初的主动权。我希望,在每个地区,享有投票权的全体公民应该先提出一个五十人的初选名单,然后,由一个一百人参加的会议负责从这五十人中推举出五个人,再由全体公民从这五个人中做出选择。   采用这种方式,被委以提名权的一百人就不能为他们对某个候选人的偏爱所左右,不能只为这位候选人提名一些不可能当选的竞争者。不要认为这种危险是想像出来的:我们已经见过五百人团采取这种紧急措施强行组成督政府。这样的提名权经常是与除名权相等的。   我建议作出修改以减少麻烦:(1)提名候选人的会议必须在已被大众认定的人们之中选择候选人,因为他们已在他们的公民同胞中享有一定程度的信誉和威望。(2)如果一个声望卓著的人在最初名单中获得了多数选票,百人选举团将很难做到对他不予提名;另一方面,如果他们自做主张地在人民出于忠诚或猜疑而表明自己的选择之前拟定一个名单,如果没有合法暴力支持这个名单,将有可能导致人民排斥它所提出的人选。   只是出于对普遍看法的尊重,我才准备对直接选举做出妥协。在英国见识过争夺选票的表面混乱之后,我才清楚这些混乱场面被夸张到什么程度。确实,我看到了伴随着辩论、骚动、激烈争吵的选举,但也看到当选的机会落在了家产殷实、才具超群的人身上;选举一旦结束,一切都恢复正常。来自下层社会的选举人,不久前还固执得难以驾驭,现在重新变得勤劳、驯顺乃至令人尊敬。他们满意地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之后,更容易服从权力,服从社会地位优越者的行为准则,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只根据自己的利益行事。选举结束之日,前一天的兴奋便荡然无存。人民继续他们的劳动,但是公益精神已经受了有益的震动,这对它的重新振奋是必要的。   有些开明人士出于同我的观点所依据的动机截然相反的动机,对保留选举团加以谴责。他们感到遗憾的是,选举不是由一个单独机构完成的,对他们用以支持这种遗憾心情的论点给予驳斥是有益的,因为它们看上去不无道理。 “ 人民 ” ,他们宣称, “ 完全没有能力向国家权力机构的各个部门指派那些品行和才具最为合适的人。没有必要让他们作出任何直接选择。一定不能在基层设立选举机构,选举机构必须从上层建起。选择不能从基层开始,那里的选择必定总是低劣不堪,但如果从上层开始,肯定总是适得其所。选举人最为关心的实际上永远是维护秩序、公共自由、制度稳定、思想进步、正确原则的恒定性以及法律和行政管理的逐步改善。如果让人民指派公仆去从事某些工作,这样的选择通常都会很糟。 [5] 如果涉及到最高行政官,下级选举机构本身做出的选择确实有限。杰出人物不时被指派履行职责,说到底不过是一种机遇。只有熟知所有立法的目标及一般目的的人,才有能力作出任命立法机构的决定,他们对局势和舆论的现状了如指掌,仅仅扫视一下国土的不同部分,就能肯定地指出那些才干、道德与知识的精华之所在。如果一个民族在没有中间环节的情况下任命其主要代表,而且众多人口散布在广表的疆域之内,这种做法必然迫使它把自己分区划片,这些区划相隔的距离不容它们相互之间进行交流或取得一致,结果就是局部的选择。所以必须从选举权的一致性中寻求选举的一致性。   这些推论的根据是一种极为夸张的普遍利益、普遍目标、普遍立法乃至什么东西都有普遍性的观念。如果在特殊利益之间没有协商可言,普遍利益究竟是什么东西呢?除了必须就其共同目标达成妥协的所有局部利益的代表之外,还有什么别的普遍利益吗?普遍利益当然与特殊利益不同,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们反对特殊利益。常言道,一人有所得,他人必有所失,这不过是特殊利益相互结合的结果。普遍利益与它们的区别,恰如一个肌体和它的局部的区别一样。个人利益就是个人有所关心的事情。局部利益就是同局部有关的事情。正是这些个人,这些局部,组成了政治肌体。所以,这些个人的利益和局部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如果它们全都得到了保护,人们将会由于这一事实而摒弃每一种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个人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只能从这里产生。这种公共利益无非就是在个人利益之间确定一种使彼此不相损害的互惠条件。由国家的一百个地区任命的一百名代表,带进议会的只是特殊利益,即他们所代表的选民的一己之见。这一立场对他们是有用的。由于必须共同决策,他们很快就会意识到各自做出牺牲是不可避免的。他们会试图缩小这些牺牲的范围,而这正是他们的任命方式的优势。共同事务需要他们团结在一起,而局部的选择越多,实现普遍目标所需要的代表就越多。如果你颠倒了自然秩序,如果你把选举机构放在建筑物的顶端,它所任命的人将会发现,对于需要他们评判的公共利益问题,他们根本就茫然无知。你让他们代表有关各方进行协商,他们却对各方的需要不是无知,就是蔑视。一个局部的代表是那个局部的工具,这是适得其所;他不应在没有首先捍卫他的任何权利的时候就放弃它们,无论它们是真实的还是虚构的;他应该是他所代表的局部利益的保护人,因为,尽管每位代表都偏袒自己的选民,但是当他们每个人的偏袒行为协调一致时,却会使所有人享有公正的好处。   尽管议会是由各个局部的代表所构成,但已经过分倾向于发展一种脱离国民的合作精神。代表们住在首都,远离任命他们的那部分人民,与他们所代表的行政区的习俗、需求及生活方式失去了联系。他们对这些事情变得不屑一顾、漠不关心。如果像某些人希望的那样,把这些公共工具从所有的地方责任[8]中解脱出来,永远凌驾于他们公民同胞的选举权之上,被某个机构挑出来安置在宪政大厦之巅,那将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国家越大,其中央权力越强,一个单独的选举机构就越是不可取,直接选举就越是必不可少。一个十万人的部落也许可以授予元老院任命其代表的权利;联邦制共和国也许仍然可以这样做;至少它们的内部管理没有任何风险。但是,任何倾向于统一、倾向于取消国家不同地区所任命的代言人的政府,都意味着创建这样的团体:它们的思虑大而无当,为了献身于普遍利益而对个人利益漠不关心。   这绝对不是由元老院任命人民代表的惟一害处。   这种制度首先破坏了代议制政府一个最大的长处,即政府在不同社会等级之间建立的经常联系。这种优势只能是直接选举的成果。正是这种选举,要求掌握权力的等级持续关注下层社会。它为财产拥有者中最贫穷者的选举权安排了一种正义和慷慨的回报,以及对压迫的惩罚,迫使财富掩饰其傲慢,迫使权力节制其行为。我们不应轻率地放弃这一幸福与和谐的日常源泉,也不应该鄙视善意背后的动机:它最初可能是出于私利,但结果却成为名副其实的美德。   有人抱怨说,富人们都集中在首都,农业地区却被没完没了的捐赋榨得民穷财尽,它们把这些捐税给了首都,却永远得不到任何回报。直接选举会驱使土地拥有者回到他们的土地上去,而如果没有直接选举,他们都想离开自己的土地。只要人民的选举权对他们没用,他们的精打细算就会全都用于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取尽可能高的收成。直接选举则建议他们进行某种更为高尚的精打细算,一种明显对依附于他们的人更有用处的精打细算。没有民众选举,他们所需要的只是信任,这就使他们向中央权力周围集结。而民众选举则使他们需要民众中的声望,促使他们扎根于自己领地的政治生活,回到产生民众声望的发源地。   我们间或会听到有人赞扬封建制度的有益影响,因为它使领主保持着他在仆从中的地位,并能使他全部领地上的财富得到平等的再分配。民众选举有着同样的好处,却不会继承它的弊病。   人们经常谈论要鼓励和尊重农业劳动。他们想指望随兴而致的颁发奖赏和舆论认为是并不公正的各种勋章来做到这一点。如果给农业各阶层以重要地位,事情将会简单得多。但是,这种重要地位不是靠命令创造出来的。它必须以人民的愿望和抱负为依据,使人民从中能够看到回报。   再者,由元老院任命的代表职责倾向于引起腐败,或者至少会削弱那些追求这一显赫职责的人的声誉。   对于为了感动民众而必须进行的游说和努力,无论把它们说得多坏,这种行为的结果都不会比竭力巴结一小撮掌权者的行为更为有害。   孟德斯鸠说, “ 在元老院游说是危险的;在一个贵族团体内是危险的;但在人民中却不会这样,人民的本性就是感情用事。 ”   如果一个人率领一大群人做事,他只能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羞耻心会使公开的行为有所节制。当我们在几个人面前折腰,向其中每个人请求一点好处时,我们就会匍匐在阴影里,而权贵们实在是太愿意享受我们卑贱的乞求和谄媚的央告了。   有时候,人们惧怕一切能够显示能量的事物。在暴政感到立足不稳时,受奴役的人仍然有望从中得到好处。这是文雅、恭顺、藏而不露的才华及个人品质备受赞扬的时候。但是,那实际上是道德启蒙的时期。它使藏而不露的才华扬名于世,使个人品质在家庭情感中找到回报,使文雅和恭顺获得要人的赞赏。那些引人注目、令人尊重的人,那些有资格得到人民的崇敬、忠诚与感激的人,会成为众望所归之所,而这些更有活力的人也会表现得很有节制。   人们总以为平庸就意味着平静。然而,平庸只有在不起作用的时候才意味着平静。当大批庸人有机会聚集在一起并得到一定的活力时,他们的平庸所到之处,甚至会表现得比天才本身在被激情冲昏头脑时还要狂躁,还要妒嫉,还要暴烈。惟有开明能够消除虚荣,从而平息激情,节制私情。   我提出的一些反对选举的理由,也被选举团用来同样强烈地反对直到最近还被我们的议会所使用的改选办法,幸好我们的现行宪法刚刚废除了它。我说的是定期引进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做法,因为在代议制机构中,新来者总是发现自己是一个少数。   议会的改选,目的不仅是防止国民代表形成一个与人民相隔离的阶层,而且还为可能出现在两次选举之间的舆论变化提供可信赖的解释者。假如选举组织得井然有序,新当选者将会比上次选举中的当选者更为忠实地代表舆论。   当前舆论的代言人处于少数地位,而代表过时舆论的人却处于多数地位,这难道不荒唐吗?稳定性无疑是必要的,更新期决不应当一次接一次过于频繁。过于频繁的选举是荒唐的,因为舆论根本无法在两次选举之间变得更为知情。再者,我们还有一个体现着恒定性的世袭制议院。我们不要把冲突因素引入体现改良的选举制议院。保守精神与进步精神的斗争发生在两个议会之间,要比发生在一个议会内部更有益处。这样就不会出现咄咄逼人的少数。它在一个议会内部形成的狂热,会在另一个可以批准或否决其决议的议会的冷静面前烟消云散。不正当的做法与威胁恫吓不再是控制多数的合适手段,在必须作出裁决的法官眼中,那只会让人名声扫地。   改选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做法,无论对于全体国民还是对议会本身来说,都有严重的弊端。   即使仅能提名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也仍然可以激发起一切希望。它并未带来多样性的机会,只是一个激发所有野心的机会。遇到的困难会引起这些野心更多的嫉妒与敌视。人民像为总改选而激动一样,也为这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的选举而激动。新入选者在头一年受到压制,不久后他们就会成为压制者。这个真理已经被连续四次的经验所证实。 [6]   我们这个缺少制衡机制的议会给我们留下的回忆,不断地使我们感到焦虑和困惑。我们认为自己看到了一个能在任何议会引起混乱的因素,在我们看来,在任何全部改选的议会中,这个因素会起到更强大的作用。然而,这种危险越真实,我们就越是要对自己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性质多加小心。我们只能采取那些已经证明有效,而且肯定成功的措施。   我们的现行宪法所允许的不受限制的连选连任,既充分体现了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改选的惟一好处,又消除了它的所有害处,而我们以前的所有宪法都犯下了排斥这一做法的错误。   无论从哪个方面说,不可能连选连任都是一个极大的错误。不间断地连选连任的机会,只会提供有价值的回报,在一个民族中产生大批令人难忘和肃然起敬的名字。任何个人的影响力都不会被令人反感的制度所破坏。在既定时刻,那种影响力无论以什么方式存在,对于这一时刻本身都是必要的。我们不要再用嫉贤妒能的律法排挤天才了。以这种方式疏远杰出人物,将得不到任何好处。大自然希望杰出人物在人类制度的首席就座。宪政的艺术恰恰就在于把他们安排到那个位置上去,无需他们为了得到它而扰乱公共安宁。   没有任何事情比人民代表在任期届满后遭到强行排斥更妨碍自由、同时更有利于混乱了。让议会中的人不能连选连任,就意味着让许多软弱之辈去取代他们,这些人为了在退休之后得到一些补偿或者安度余生,希望尽量少树敌。如果你为无限制的连选连任设置障碍,你就会挫伤他们理应施展的天赋和勇气,你就为懦夫和蠢货准备了慰藉和成功,你就把心口如一的人和厚颜无耻效力于宗派的人或自鸣得意地效力于专横权力的人,放在了同一条水平线上。孟德斯鸠认为,[11]终身制官员有这样的优点:他们用不着像那些注定要重返普通公民行列的人在权力终结之前那样,不时地表现出优柔寡断和软弱无力。如果重新当选并非必然的话,它也会提供同样的优点:树立道德形象符合政治家自身的利益。只有精打细算的人才能取得持久的成功,但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需要时间。   此外,在公共事务中,诚实、勇敢、经验丰富的人真是多得数不胜数,以致我们可以任意拒绝那些已经受到普遍尊重的人们了吗?还会出现新的天才。人民的意向是欢迎他们。不要在这个方面给人民强加任何限制。不要在每次选举中强迫人民选择那些仍旧只关心自己的财产、只想为自己赢得名声的人。还是效仿伟大的榜样吧:看看美国,在那里,人民的选举一直围绕着国家独立的缔造者进行;看看英国,在那里,不间断的连选连任所造就的光辉灿烂的名字,已经成为一笔公共财富,这是忠诚的国民和那些有能力获得长期尊重的人们的幸福。   最后,我们的新宪法由于取消了一直向国民代表支付的薪俸,代之以适当的补贴,因而开始接近理想的原则。它使那些需要具备最高贵精神的职责摆脱了一切对个人利益的算计,从而会使下院的地位上升到我们的宪政体制所希望的高度。任何与代表职责有关的薪俸,很快就会成为代表们的首要目的。候选人把那些庄严的职责,仅仅理解为扩充或确定他们的财富、交通工具、金融利益的机会。选民本身则会沉洒于一种党派之爱,不由自主地去支持那些想要成家立业的新郎、想让儿子到首都受教育或想让女儿在首都出嫁但又手段有限的父亲。债权人选举他们的债务人,富人选举自己的亲属,他们更愿意用国家的而不是自己的开支来帮助他们。任命一旦颁布,人们必定维护已经到手的东西:手段变成了目的。思想在变通或沉默中终结。   向人民的代表支付报酬,并不意味着会使他们对认真履行职责感兴趣,而是仅仅意味着会使他们对继续担任这些职务感兴趣。   我还有其他一些考虑。   我不赞成履行公职要有雄厚的财产资格。事实上,允许赋闲的收入是相对的:只要一个人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那么他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升华的灵魂,其他均属多余。然而,比较理想的状况是,担任代表职务的人,一般而论即使不是来自富裕阶层,至少也应来自小康之家。他们的起点更好,他们受到的教育更完备,他们的精神更自由,他们的智力更有利于启蒙。贫困像无知一样怀有偏见。如果你们的代表得不到薪俸,你们就把权力交给财产,但也要给合法的例外留下一个公平的机会。亚里士多德说,以这样一种方式把你们的制度和法律结合起来,使官职不能成为谋取私利的目标,否则大众将会嫉妒这种荣誉和利益 —— 本来他们几乎感受不到显要职位对他们的排斥,因为他们更喜欢专注于自己的事情。如果所有的预防措施同时发挥作用,执政官们就不会受到贪欲的诱惑。穷人将会感到,更为可取的还是赚钱的职业,而不是难以胜任且没有报酬的职位。富人将会担任官员,因为他们不需要物质回报。   这些原则并不是对现代国家的所有事务都适用:有些事务要求超出一种任何个人财富的财富;但是,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妨碍它们对代表职责的适用性。   迦太基人早已划分了这种区别:所有民选官员都没有报酬,但其他官员都有薪俸。   我认为,在无财产者没有政治权利的政体下,国民代表没有任何薪俸是合乎自然的。如果把穷人排除在国民代表之外,只有富人有权代表国民,却又把他们作为穷人对待,为他们支付薪俸,这难道不是一个令人憎恶的荒唐矛盾吗?   野心引起的腐败,远不如卑劣的自私自利产生的腐败那么议恶。野心可以同许多襟怀坦白的品质并行不悻,如忠诚、勇敢、无私、主见。贪婪却不能与这些品质中的任何一种并存。让有囵心的人远离官位是不可能的,但我们至少可以从他们中间清除那些贪得无厌之徒。这样,我们就会使竞争者大量减少,那些被打除的人将真正是最不值得尊重的人。   但是,有一个条件对于无报酬的代表职位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必须是举足轻重的职位。没有人希望履行轻微得无足挂齿、而一旦他们停止履行这种轻微职责反而会蒙受耻辱的无薪职责。确实,在这样一种政体下,根本没有代表职务也许会更好一些。   6.论财产条件   我们的宪法没有就行使政治权利所要求的财产资格作出规定,因为这些权利已经授予了选举团,因此它们已被掌握在有产者手中。但是,如果这些选举团被直接选举所取代,那么一定的财产限制是必不可少的。   没有人会认为,无论处境如何,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所有个人都是那个国家的成员。我在这里谈论的不是古代世界奴隶与自由人的划分,也不是现代国家贵族与平民的划分。最纯粹的民主政体规定了两个阶级:一个阶级包括外国人和没有达到行使公民权利的法定年龄的人;一个阶级由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并出生于该国的人组成。因此就有了一个原则,它可以认定那些聚居在同一领土上的个人是不是国家的成员。   这个原则很明确,为了成为共同体的一名成员,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思维能力,并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有着共同的利益。低于法定年龄的人被认为不具备那种程度的思维能力。外国人被认为不会被那种利益所左右。证据就是,前者只有在达到法定年龄时才能成为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后者可以因为居住、财产或他们亲戚的原因而成为共同体的成员。人们假设上述两个条件能够给前者提供必需的思维能力,给后者提供规定的利益。   不过,这项原则还需要进一步扩展。在我们的现代社会,在本国出生和达到法定年龄,并不是对行使公民权的资格给予认可的充分理由。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务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对国家的繁荣也不会比外国人更为关切,他们对这些事情的主要内容一无所知,只是间接分享着它们的好处。   我不想以任何方式非难劳动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它的爱国心绝不逊于其他阶级。它经常准备做出最光荣的牺牲,而且它的贡献更令人钦佩,因为它并没有得到财富或荣誉的回报。不过我相信,激励一个人勇敢地为国捐躯的爱国主义,和能够使一个人充分理解国家利益的爱国主义,是截然不同的。对于法律所规定的出生地和年龄的条件,必须用进一步的条件加以补充。这个条件就是获得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所不可缺少的闲暇。只有财产能使人们具备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   有人会说,社会的现状是,由于有产者和无产者以无数不同的方式混杂在一起,分不清彼此,这就至少给后者提供了一部分与前者相同的利益和财产;工人对和平与安全的需求并不比有产者更少;从权利和实践上说,有产者不过是所有个人中间的那些共同财富的分配者,秩序与和平将有利于一切才能和资源以及一切个人财产的发展,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   这些说法的缺陷是它证明得太过头了。如果这就是结论,那就没有理由拒绝给予外国人公民权。欧洲的商业往来使得让和平与幸福主宰所有国家成了绝大多数欧洲人的利益所在。推翻一个帝国,不管多么理所当然,都会损害那些通过金融投机把自己的命运与那个帝国绑在一起的外国人,就像损害它自己的居民 —— 无论他们是不是有产者 —— 一样。这已经被事实所证明。在最残酷的战争中,一个国家的店主们却会经常表现出这样的愿望 —— 敌对民族不要遭到毁灭,有时甚至还为这个目标做出努力。然而这种不明确的考虑,并不足以把外国人提升到公民的地位上。   需要注意的是,无产者的目标只是想得到一些财产:一切你能允许的手段都会被用于这个目标。如果除了你应当给予他们的运用其才能与勤奋的自由之外,你再给他们加上你不该给予他们的政治权利,操在绝大多数人手中的这些权利不可避免地会被用于侵占财产。他们将使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而不是遵循人间正道 —— 劳动 —— 去追逐财产。这将成为他们堕落的根源,对国家来说则是动乱的根源。一位著名作者早已无懈可击地指出,如果无产者享有政治权利,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他们可能会完全随心所欲,从而对社会造成破坏;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个或一群掌权者的操纵,从而成为暴政的工具。最后,他们可能会在权力追逐者的率领下,一起成为宗派工具。所以,你需要财产资格,而且,你既需要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也需要那些符合条件的被选举人具备财产资格。   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而不管它们如何去组织。一个单独的个人,可以凭他的突出业绩感召大众;但是,政治团体为了维持大众的信任,需要享有与他们自身责任明显一致的利益。一个民族总是期望汇集在一起的人们接受他们自身利益的引导。无疑,多数有产者是热爱秩序、正义和保守的。所以这些人会发挥有益的作用,这不仅是因为那些真正属于他们的品质,更是由于人们普遍认为那些品质确实属于他们,人们认为他们深谋远虑,以及他们唤起的对自己有利的先人之见。在立法者当中安排无产者 —— 尽管用心良好 —— 引起的有产者的焦虑,会使其阻挠他们的所有议案,会使最贤明的法律也受到怀疑并因此而遭到违抗,而与此相反的制度却会赢得大众的舆论,即使它是处在某些方面有缺陷的统治之下。   在我们的革命时期,有产者确曾与无产者沆瀣一气,制定了一些荒谬的破坏性法律,原因是有产者害怕无产者被授予权力。他们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得到宽恕。他们还担心会失去曾使人们唯唯诺诺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效仿那些想要得到却从未得到过任何东西的人们的暴戾。有产者的错误或罪行是无产者的影响造成的后果。   但是,如何规定财产资格才算公平呢?   在财产上可以做这样的限制,使拥有者只是表面上的有产者。有位作者曾对这个问题作过令人赞赏的论述,他说,不管是谁,只要土地收成的总量不足以维持一年的生计,而且并非被迫地去为别人扛活,他就不是一个地道的有产者。由于他的财产数量不足,他发现自己仍然处于靠薪金维持生活的阶层。有产者主宰着他的生活,因为他们可以不让他干活。只有当他拥有了能够摆脱外部意志而独立生存的必要收人时,他才能够行使公民权。降低财产条件是虚幻不实之策,提高财产条件则是不公正的。   不过我认为,任何一个在一块长期租借的农场上拥有足够收入的人,都应被视为有产者。就目前法国的财产状况来说,不可能被驱逐的农民与仅仅吃地租的公民 —— 表面上的地主 —— 相比,更算得上真正的地主。保证前者拥有与后者相同的权利是公正的。有人会反对说,一旦租期结束,农民就会失去地主的地位;对此我的回答是,任何一个有产者,随时都可能由于什么意外而丧失他的财产。   有人会注意到我讲的只是地产,大概他们还会争辩说,还有其他几类财产,地产只不过是其中之一。宪法本身承认这个原则,因为它为之授权的代表不仅来自土地,也来自工业。   我必须承认,如果这项条款带来的结果是让地产和工业财产平起平坐,我将毫不犹豫地谴责它。   工业财产缺乏地产的若干优点,而恰恰是它们构成了保守精神 —— 此为政治联合体所必需 —— 的那些优点。   土地使事物所具有的性质,影响着人类的品德与命运。耕作者献身于这项稳定而进步的职业,由此养成了规律性的习惯。冒险活动是道德混乱的主要根源,但它从未影响过耕作者的生活。任何中断对他来说都是毁灭性的;任何冒失行为都必然会造成损失;他的成就是缓慢的。他不能靠鲁莽的碰运气的行为加速或增进成就。他靠天而不是靠人吃饭。所有这些因素赋予了他冷静的品质,给了他安全感与秩序感,使他依恋于这份同他的生计与安宁息息相关的职业。   工业财产只能靠它带来的实际收益或收益前景影响人类。它很少为人类生活注入稳定性。与土地相比,它的人为因素多而恒定因素少。它常常是由偶然成交的行为所构成。它的成就来得快,但是冒险活动在其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工业财产缺乏一种必要的成分,即培养习惯和很快需要一致性的缓慢而稳健的进步。它不会让一个人独立于其他人,恰恰相反,它把他置于对其他人的依赖之中。虚荣,这个盛产政治骚乱的因素,经常对工业家造成伤害,却几乎从未给农民带来烦恼。后者平心静气地算计着四季的流转、土壤的禀性、气候的特征。前者算计的是富人的幻想、傲慢与奢侈。一个农场就是一个微型的祖国。一个人生于斯,长于斯,在围绕着农庄的树木中得到养育。从人的想像、回忆和道德的角度看,工业财产根本不值一提。人们会说,我祖先的牧场、我父亲的小屋如何如何,但决不会说我父亲的铺子和作坊如何如何。地产的各种改进离不开接受改进的土壤,它们是它的一部分。工业财产则不在乎改进,它需要的是增长,而这种增长可以随人们的兴致的变化而变化。   关于他们的知识素养,耕作者远比工匠优越。农业需要的是能够使人据以作出判断的一系列观察与经验,因此,农民那种准确可靠的判断力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工业职业则往往受劳动分工所限,都是些纯粹的机械操作。   土地把人和他所生活的故乡连结在一起,在他周围设置了屏障,通过利益培养了他的爱国精神。在政治关系上,一旦财产权的价值降低,土地的优点和工业的缺点便会同时增强。工匠如果流离迁徙,他几乎一无所失,小土地所有者却可能由于背井离乡而倾家荡产。不同类型的财产对有产者下层的作用尤其值得注意,因为正是这些阶层构成了真正的多数。   先不论地产有什么卓越的道德意义,仅仅是它为所有者带来的地位,就足以使它有利于公共秩序。拥挤在城镇的工匠们会受到各种帮派的摆布,而把农民召集到一起对他们进行煽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亚里土多德认识到了这些真理,他着重强调了农业阶级和商业阶级各自具有的特点,他的选择是偏爱前者。   毫无疑问,工业财产提供了巨大的好处。工商业利用信用,创造了一个捍卫自由的新手段。地产保证制度的稳定,工业财产则能确保个人的独立。   因此,商人的活动和财富使他们所居住的国家备加繁荣,拒绝给予他们政治权利,既不公正,也是一种轻率行为,因为这样做会促使财富对抗权力。   而且,只要我们深入思考一下,就很容易看出,这种排斥的做法不会影响那些难以排斥的工业家。实际上几乎所有这些工业家同时也是地主。至于那些除了勤劳便一无所有的人,他们由于任何制度都无法克服的必然性,注定要去从事机器般的劳动,他们被剥夺了任何自我教育的手段,而且能够出于最纯洁的意图,让国家去承受他们不可避免的错误所造成的后果。这些人必须受到尊重;他们必须得到保护以反抗一切由富人带给他们的不幸,使他们摆脱一切强加于他们的劳动的障碍,使他们尽可能从自己的勤奋劳动中获得好处。但是,一定不能带领他们进入一个命运并未向他们发出召唤的新领域,他们在那里的参与是毫无价值的,他们的热情预兆不祥,他们的无知充满危险。   然而,我们的宪法决意要表明它对工业的过分关切,为其设立了特别代表。不过,它明智地把那个阶级的代表数额限定为代表总数的约二十七分之一。   有些作者以为他们能够划分出第三种财产。他们把它叫做知识,并且煞费苦心地捍卫这一主张。他们争辩说,一个在自由职业界出类拔苹的人,比如一位律师,他对自己栖身的故乡的强烈依恋,一点也不逊于地主。后者转让家产要比前者出让名声容易得多。前者的财富寓于他所赢得的信任之中。那种信任的基础就是他多年的工作、见识、能力以及所提供的服务,就是人们在困境中养成的向他求助的习惯,就是他对当地情况的了解,那是他长期以来积累的经验。迁徙他乡会使他们丧失这些优势。他会因为身处异乡不为人知这一事实而变得一无所有。   不过,被称为财产的知识,只是一些意见而已。如果允许任何人把它分配给自己,无疑人人都会声称拥有这种财产,由此政治权利将不仅会变成一种社会特权,而且会成为一种才华的证明,而否认自己有这样的才华,确实是一种罕见的无私与谦逊。如果必须授予这种知识财产是别人的意见,那么这种意见就必须靠它的必然结果 —— 成功与财富 —— 来证明自己。拥有财产将是任何杰出人物的天然命运。   此外,还有一些更为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自由职业如果想证明自己对政治讨论的影响不具破坏性,它可能比任何其他职业更有必要与财产联系在一起。这种职业在许多方面都值得称道,但在它们的优点中,未必总是包含着将切实可行的公正同观念相结合的优点,而这种公正原则是评价人们的实际利益所必需的。在我们的革命中,我们曾看到文学家、数学家、化学家沉湎于夸夸其谈的见解之中。人们很难否认,他们在其他方面确实见多识广,值得尊敬。但他们一直离群索居。有些人已经习惯于想入非非;另一些人则只关心精确的证据;第三种人通过观察再生与死亡的自然规律,对事物采取了超然的立场。他们殊途同归,全都鄙视对事实的思考,鄙视触手可及的真实世界,像空想者一样分析社会状况、像几何学家一样分析激情、像物理学家一样分析人类的苦难。   如果连上等人都难逃这些错误,那么,等而下之的候选人。失败的妄想者还有什么过失会出乎我们的预料呢?遏制受到伤害的自尊、遏制令人痛苦的虚荣、遏制那些怨恨、焦虑和因发觉自己被遗弃而对社会不满的原因、遏制所有那些对似乎没有公正鉴别力的人加以仇视的原因,是多么刻不容缓!一切知识活动无疑都是高尚体面的。它们都应受到尊重。我们的第一特性,我们特有的品质,就是思想。谁能运用思想,谁就有资格得到我们的尊敬,这同成功与否完全无关。谁侮辱或拒绝思想,谁就是放弃了人的称号,自外于人类。然而,每一门科学都赋予探索者的个人精神一种偏执的方向,事实证明这在政治事务中是危险的 —— 除非它能受到制衡。这种制衡的力量只能在财产中找得到。惟有财产能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统一的联系。财产能防止他们轻率地牺牲他人的幸福与安宁,因为他们自己的幸福与安宁也会面临那种牺牲,因为他们要为自己考虑。财产将重新确立他们和联合体其他成员之间的众多关系和共同利益,迫使他们从完全异想天开的理论和完全不着边际的高谈阔论中走出来。   我们不应认为这种预防措施仅仅有助于维护秩序;事实上它对于保护自由也至关重要。有些科学有时候会稀奇古怪地结合在一起,在政治动乱时期能使人们着迷于一些不可能兑现的自由观,在另一些时期则使人们对专制统治逆来顺受。学究们很少受到非正义权力的折磨。权力所憎恨的只是思想。它非常喜欢把科学当成统治的工具,把精湛的技艺看作被统治者的娱乐方式。因此,有些人从事的研究事业同生活的实际利益毫无关系,这使他们免遭权力的压迫,权力从不把他们视为敌人;这样的人通常都不会遭受压在其他阶级身上的滥用权力之害。   7.论代议制议会的辩论   我们应该把一项重要改进归功于现行宪法:恢复议会中的公开辩论。   共和八年(1799)的宪法禁止议会中的公开辩论;《钦定宪章》开了禁,但施加了许多限制,只许两院中的一个进行公开辩论,同时用一种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神秘气氛笼罩着另一个议院的所有审议。我们又回到了简单的观念。我们知道,我们集会就是为了相互理解,要做到相互理解就必须说话,而且,代表们无权与他们的选举人争长论短,因为选举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利益正在如何被处置。   在即将对我们发生效力的宪法中,有一条用心良苦但却受到批评的详细规定,它极有助于保证使公开辩论产生有益的结果。这就是禁止书面发言的规定。我同意,这更像是一条行政规定而不是宪法条文。滥用书面发言已经对我们议会程序产生了如此大的影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扭曲,令人感到幸运的是,它终于得到了矫正。   只有当演说者不得不大发议论时,才能产生真正的辩论。被刚刚听到的论证所打动的每一个人,自然会对它们做出评价。那些论证甚至会在他不知不觉中刻入他的脑海。他无法把它们从自己的记忆中消除。他现在遇到的看法,将会融入并修改他已经持有的看法,促使他回答从不同观点提出的同一问题。   如果演说者只是朗读他们在默默的研究中写出的东西,那就不再是辩论,而是阐发。他们不再倾听,因为他们听到的东西无论如何都未必能改变他们打算说的话。他们会等着发言者结束发言,然后再去占据他的位置。他们不会评价发言者所捍卫的观点,他们计算着他占用的时间,认为那是有意拖延。这样就没有了讨论;每个人都在重复着已经遭到驳斥的反对意见。每个人都把他并未预期的事情搁置起来,所有可能打破局面的事情都已提前完成。发言者接遗而至,但没有交流;即使他们还有相互辩驳,也是偶然现象。他们好像是行进方向相反的两支军队,擦身而过却难得相互看上一眼,甚至不愿抬眼相望,因为害怕偏离已经不可改变的既定路线。   在仅由书面发言构成的辩论中,这既不是惟一的,也不是最令人忧虑的缺陷。还存在着另一个更为严重的缺陷。   在我们中间对井井有条的秩序和自由最具威胁性的事情,既不是夸大其辞或者谬误,甚至也不是无知,尽管我们并不缺乏这些毛病。毋宁说,它是哗众取宠的需要。这种需要堕落成一种暴戾,是更加危险的毛病,因为它并非产生于人类的本性,而是一种社会产物,是一种古文明和一个大都市留下的人工产品。所以,它不会自我约束,不像那些天然的激情一样能够自行消耗殆尽。情操阻止不了它,因为它与情操毫不沾边。理性对它一筹莫展,因为它并不打算被人说服,而是要去说服别人。甚至疲劳也不能使它平静下来,因为身体力行的人注意不到自己的感觉,只想看到它在其他人身上产生的作用。见解、雄辩、情感,一切都变成了手段,人本身则转化为自己虚荣心的工具。   在一个有这种倾向的民族中,必须以力所能及的手段,尽可能地剥夺使属人拥有产生任何影响的机会。我说任何影响,是因为我们的虚荣心很低贱,而且无拘无束:它渴望一切,但又能被一点点东西所满足。看看它提出来的要求,你会认为它贪得无厌。但是,看到它墨守着最微小的成就,你又会羡慕它的俭朴。   现在,让我们把这些真理应用于我们的正题。你希望我们的代议制议会保持理性吗?那就让那些想在议会中出人头地的人拿出天赋来。多数人都会寻求理性的庇护,这倒无伤大雅。但是,如果你向那个多数开放了一种任何人都能有所斩获的行当,那就没有人会打算放弃那个好处。每个人都将纵情于雄辩滔滔的时刻,陶醉在名扬遐迩的关头。任何能够制作或者能够捉刀制作书面发言的人,都是想要表明他的合法存在。议会变成了学院,但区别在于,那种学究式的夸夸其谈却在决定着公民的命运、财产甚至生命。   我实在不愿列举那些令人难以置信的证据,以展示这种出现在我们革命最悲惨时期的欲望。我看见代表们到处寻找发言的题目,以便他们的名字不至于在方兴未艾的伟大运动中被淹没。一旦找到题目,写好发言,那么,结果如何对他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禁止书面发言,我们将在我们的议会中开创原来一直缺乏的局面,就是说,沉默的多数为出类拔苹之辈的优势所倾倒,不得不在一种无力进行交流的地位上聆听他们的发言,而且变得更为开明,因为谦恭已不起作用;也变得更为理性,因为它保持了沉默。   大臣们出席议会,极有助于表明他们参加辩论是多么具有合理性。大臣们自己也要讨论行政管理所必需的法令。他们将提供惟有通过实际统治才能积累起来的实际知识。反对党看上去将不再势同寇仇,坚持己见将不会演变为冥顽不化。政府会听从理性的反对意见,修改已经批准的建议,解释含糊不清的构想。权力将能够恰如其分地向理性表示敬意而不致受到危害,并能运用理性的武器保护自己。   然而,当大臣们不是以大臣的身份参加议会,而只有经国民选举才能成为议会成员的时候,我们的议会是不可能达到代议制度能够达到的完美程度的。使内阁与代表互不相容,是我们过去的宪法所犯下的一个极大错误。   如果人民的代表经常被排除在权力运作之外,我们有理由担心,他们会把权力看作自己的天敌。反过来说,如果大臣们能被接纳进议会当中,那么,雄心壮志将会引导他们只反对人,而尊重制度。因为他们的攻击目标是个人,他们对整个议会并没有多少危险。没有一个人想要打碎一件他有望加以利用的工具。对同一个人来说,如果行政权总是让他难以企及,他就会试图削弱它的力量;如果这种力量有可能在某一天为他所有,他反而会善待它。   我们在英国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内阁的敌人在内阁的权势中看到了自己未来的权力和力量:反对党对待政府的特权一如对待自己的遗产,而且尊重目前仍被敌人使用的手段,因为将来自己也可能去使用。如果宪法使各党派生出这样的认识,即每一派只有无视宪法才能得到另一派的地位,那就是一个极大的罪恶。不过,只要行政权凌驾于立法权之上,对立法者来说行政权总是象征着障碍而决不象征着希望,就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我们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可以在一个我们指望能够保护自由利益的政治组织中消除党派之争。因此,重要的是尽力使那些党争不至于变成祸害,而且,由于它们必定时有获胜的机会,所以必须事先预测并削减它们胜利的后果。   如果大臣也是议会成员,那么一旦犯了过失,他们更容易受到抨击。无需控告他们,只需质问他们就够了。同样,如果他们是无辜的,他们为自己辩护也更为容易,因为他们随时都能解释他们的行为动机。   如果我们在无需把权力联合起来的情况下,也能把个人联合起来,那我们就能组成一个和谐一致的政府,而不是组成两个武装起来的兵营。   另一个结果是,一个无能的或不被信任的大臣不可能保住他的权力。在英国,如果大臣发现自己处于少数地位,实际上就等于丢掉了他的位子。   8.论立法创制权   我相信,关于立法创制权的宪法规定,其含义一直受到普遍的误解。《钦定宪章》几乎否定了曾经授予两院的全部立法创制权。后来又出现了多少有点非法的进展:代表们自称有权公开提出议案,而大臣们则宣称他们才应当拥有这一特权。当某个议案得到接受时,笨拙而繁琐的规则又在阻碍它的进展。总而言之,在1814年宪法中,创制权只是一种不充分的手段,而且与宪法的本意相反,它总是处在这样的危险之中:被某些更为严苛的宪法解释排挤掉。   另一方面,在我们的《宪法法案》中,两院的创制权同英国国会被授予的创制权之间只有一个区别:国家元首不必行使否决权:它被代之以沉默。然而,当舆论要求采纳人心所向的措施时,一个代议制政府能够仅以长久的沉默来作出反应吗?难道这就是一个接受舆论监督的政府的特征吗?因此,创制权实际上正在全面归还给国民的代表,因为每当他们认为方便的时候,他们就会重新提出议案,这是他们曾经拥有、却被《钦定宪章》第21条剥夺了的权力。   我对立法创制权的看法丝毫未变:在我看来 —— 一年前我就这样看 —— 它是国民代表的权力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不能不把它给予大臣们。它确实是他们表达政府意愿的特权,正如它是代表们表达人民意志的特权一样。但是,必然要发生的是,政府几乎永远不会去使用这种特权。占有两院席位、跻身于代表行列的大臣们,将会以这种身份根据国家的形势和需要提出议案。政府会感到,对于自己的尊严来说,等待要比抢先行动更得体。只要它提出立法动议,实际上是在听候两院的裁决。而等待两院的动议,它则会成为两院的裁决者。   在初始阶段,我们应当让我们的宪法机制有机会通过惯例和习俗得以确立和简化。在预测这些惯例和习俗方面常会面临重重困难;因缺乏经验而导致的悬而不决一旦引起不满,它们就能被制造出来。我们应当坚信现行宪法会尽到作用。不能让它毁于轻率的修改,我们应当看一下已有的事物是否真的没有给我们带来同样的好处。宪法在接受实践检验之前,其形式不过是一纸空文。只有实践能够显示它们的作用,确定它们的意义。我们不止一次地借口重建而拆毁建筑。从今以后,我们应当利用那种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得的知识,遵循中庸之道,调动聪明才智,在那位最慷慨、最强大的同盟 —— 时间 —— 的帮助下,循序渐进地满足我们所有的局部需要。   9  论大臣的责任   关于大臣的责任问题,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既完全适用又十分全面,它也许是惟一一部做到这一点的宪法。   大臣们能在三个不同的方面受到控告,并应受到起诉:(1)由于滥用或误用他们的合法权力;(2)由于他们的非法行为损害了与特定个人并无直接关系的公共利益;(3)由于侵犯个人的自由、安全与财产。   我在三个月前出版的一部著作[2]中谈到,由于最后这项罪行与大臣们被合法授予的权力无关,因此他们在这个方面应与普通公民同等对待,交由普通法庭判决。   毫无疑问,一个大臣由于一时冲动而夺去一位妇女的生命,或者盛怒之下杀死了一个男人,就不应把他作为大臣,采取任何特殊的方式予以起诉,而应作为普通法的一名触犯者,接受他的罪行所适用的普通法的惩罚,而且要采取普通法规定的方式。   被法律宣告有罪的任何案件,与绑架案或谋杀案毫无二致。大臣犯有非法侵犯公民自由或财产的罪行,这并非他的大臣职务的错误,因为他的权力没有给他非法侵犯任何个人自由或财产的丝毫权利。他是所有其他罪犯的同类,必须像其他罪犯一样受到起诉和惩办。   必须指出,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侵犯个人自由。如果我愿意,我可以雇上四个人在街角等着我的仇人,把他拖进某个隐秘的藏身之处,使他成为我的囚犯而不为人知。大臣未经法律授权而杀死公民,犯下的是同样的罪行。他的大臣职务与他的这种行为毫不相干,而且绝对改变不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另外,他的大臣职务也没有授予他无视法律并违反正规程序逮捕公民的权利,如果他犯下这种罪行,那就和谋杀、绑架或者任何其他个人犯罪没有什么两样。   毫无疑问,大臣的合法权力为他实施非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方便的手段。但是,他的权力的这种用途不过是一种附加的罪行,就像某个人伪造对大臣的任命,以便把他的意志强加于后者的助手一样。这样的人事实上是在模仿一种职责,行使他并不拥有的权力。同样,决定采取非法行动的大臣也是在装成得到授权的样子,其实他从来没有被授予这个权力。因此,就所有那些使平民个人成为牺牲品的罪行而言,他们必须能够采取合法行动反对那些大臣。   普通法庭就这种性质的控告进行判决的权利一直受到质疑。人们各持一端、争执不下,有的认为法庭慑于权贵的淫威而缩头缩脑,有的认为把所谓的国家机密交给这些法庭会有诸多不便。   最后这个问题产生于过时的观念。它是这样一种制度的残余:在这个制度下,人们认为国家安全有赖于专横措施。由于无法证明权力的专横干预具有正当性 —— 因为它完全缺乏法律所需要的事实和证据 —— 于是,保密被说成是必不可少的。当一名大臣下令非法逮捕和拘禁一位公民时,如果他的辩护土推说采取这种行动的原因是只有大臣本人才知道的秘密,即使不会危及公共安全也不能透露,那真是太容易了。在我看来,我不知道有什么公共安全会不保护个人。我相信,如果公民看到权力带来的是威胁而不是保护的话,公共安全才会格外遭受损害。我相信,专横权力才是公共安全的真正敌人;如果专横权力是包藏在朦胧气氛中,那只能加剧这种危险;公共安全只能存在于正义之中,正义只能存在于法律之中,而法律只能存在于明确的程序之中。我相信,任何公民的自由对整个社会机体都是十分重要的,对他采取任何制裁措施的理由,均应告知他的天良。我相信,这是所有政治制度的主要的、乃至神圣的目标;由于没有一部宪法能够在其他目标中找到它的完全合法性,因此到其他目标中去寻求可靠的力量和持久性是徒劳的。   当有人说法庭对罪犯过于宽大时,可以认为那是由于革命曾把它们推进了一种变动不居、俯仰由人和惊恐不安的状态。政府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使自己的利益受到威胁,使自己成为党争的不幸产物和党争激起的仇恨情绪的可悲的继承人。这样的政府既不可能建立也不可能忍受独立的法庭。   我们的宪法规定,从现在开始任命的所有法官今后一律不得罢免,这就给他们提供了已被剥夺了太久的独立地位。他们将会发现,对大臣进行审判就像审判其他被告一样,不会遇到任何宪法障碍,不会受到任何威胁。而且,从他们的安全感中将会同时产生公正、温和以及勇气。   这并不意味着在大臣们可能侵犯自由的时候,在公民们成了牺牲品却又不敢发出抱怨的时候,国民的代表们已经没有权利和义务做出反应。允许指控大臣危害国家安全或荣誉的同一规定,使我们的代表也有权在大臣们企图实行专横统治时对他们提出指控,因为专横统治与任何政府的安全和荣誉都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公民有权要求纠正使他成为牺牲品的侵权行为,我们不能否定他的这项权利。但我们也必须看到他所信任的人们应当能够接手他的案情。这种双重保证既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   我们的宪法默认了这一点。有待解决的只是把它和大臣本身也应得到的保障合法地融为一体,因为大臣们比普通平民更容易受到攻击,不管他们的感情是否受到伤害,都应得到法律及其形式的公正而充分的保护。   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危害公共利益 —— 这与平民个人没有直接关系 —— 的非法行为,也完全不同于大臣们滥用被合法授予的权力。   许多非法行为只对普遍利益有害。显然,只有立法议会才能控告并起诉这种行为。任何个人都不可能从对它们的起诉中获得好处,也没有权利那样做。   更为显而易见的是,大臣们是否滥用了授予他们的合法权力,也只能由人民代表去判定;同时,只有一个被授予特别权力的特别法庭,有权宣布滥用权力的严重程度。   此外,我们的宪法十分明智,它允许我们的代表可以就所有方面的问题提出控告,并且给予了应当宣布判决的迭庭以自由载量权。   从事一场非正义的或毫无意义的战争,可以有许许多多的方式:莽莽撞撞、三心二意或粗枝大叶地进行指挥;谈判时要么毫不通融,要么弱不禁风;用披着各种名义的冒险行动、居心叵测的算计或者欺瞒诈骗去破坏信誉。如果这些危害国家的方式都要由法律 — 一载明或者详加说明的话,有关责任的法规将会变成一部历史和政治专著,即使如此,它的法律规定也只能适用于过去,大臣们很容易为规避未来的责任找到新的途径。   即使在普通法领域一丝不苟地忠实于对法律的字面解释的英国人,难道不是也没有把要由大臣们承担责任的罪行标示得一清二楚,而是仅仅含糊其辞地使用了一些既不能指明罪行的程度。也不能指明罪行的性质 —— 诸如 “ 重罪 ” 或 “ 轻罪 ” 之类的字眼吗?   我们可以认为,这是把大臣们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危险地位。当我们为普通公民要求最细致人微的保护和法律条文的保证时,大臣们却面临着一种由起诉人和法官行使的专横权力。而且,这种专横是不可避免的;它的缺陷必须由庄重的程序、法官的威严和适度的惩罚加以弥补。但是必须确立这样的原则:最好在理论上承认那些在实践中不可避免的事情。   一个大臣拥有的权力,可以使他无需背离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就能犯下重大罪行,以致你都来不及事先准备好宪法手段去制止罪行并惩办和罢免罪犯(因为剥夺犯罪大臣的权力比惩罚他们更为重要),只有到宪法之外去寻求那些手段。不得不强词夺理或藐视程序的人们将会变得恶毒、狡诈而狂暴。如果他们看不到任何出路,他们就会另辟暖径,那将更加便捷,但也更加混乱、更加危险。现实中有一种你用尽浑身解数也难以逃避的力量。假如你只把特定的法律适用于大臣们,而这些法律又根本不能涵盖他们的全部行为和他们的一般行政意向,实际上你就是掩护他们避开了所有法律,由于你那些法律规定拘谨呆板又不切实际,他们将再也不会受到审判。他们将会受到无情的对待,因为他们令人忧虑,因为他们会犯下罪行,会引起怨恨。   有关责任的法律不可能像普通法一样详尽无遗,那是一种政治法律,它的性质和应用方式会不可避免地包含自由载量的成分。我认为这是一条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我是专横权力的支持者,能够证明这一点的就是我刚才提到的英国人的例子。不仅自由在他们中间已经持续了一百三十四年而没有引起灾难或风暴,而且他们所有的大臣,虽然面对着一种不确定的责任,不断受到反对派的谴责,却只有极少数人被送上法庭,而且根本没有一个人被判处刑罚。   我们的记忆想必不会误导我们。我们一直像挣脱了镣铐的奴隶一样狂乱而暴烈。但是我们今天已经成了一个自由的民族。如果我们想继续做这样的民族,如果我们勇敢而真诚地组织起自由的制度,我们很快就会像一个自由的民族一样平静而明智。   我要继续表明,正如宪法要求的那样,对大臣的起诉必须委托国民代表进行。但是,我想强调指出现行宪法对先前所有宪法的一个优势:控告、起诉、听证及裁决都可以公开进行。而在过去,这些庄严的程序都是 —— 尽管没有规定,但至少是允许 —— 秘密进行的。   我们在得到授权的人们身上能够发现,他们始终想把自己包裹在神秘气氛之中,在他们看来,这种神秘气氛能够增强他们的重要性。因此,我将重申我在另一部著作中提出的赞成公开控告的观点。   有人宣称,这样的公开会使国家机密任由鲁莽的原告处置,大臣的荣誉会由于不顾后果的控告而频频受害,最后,即便这些控告被证明是毫无根据的,仍会给舆论造成危险的震荡。   然而,国家机密并不像骗子们喜欢宣称的那样丰富,只有无知的人才会相信这种事情。保密只在一些并不多见的临时环境下 —— 例如一场特殊的军事远征,或者危机时期加入某种决定性的联盟 —— 才是必需的。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当局希望保密只是为了采取行动时不至遭到反对,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局在采取行动之后会后悔没有听听可能富有启发意义的反对意见。   对于那些真正需要保密的事情,涉及责任问题的讨论并不会导致泄密。事实上只有在引起争议的目标已经公开之后,才会发生这样的讨论。   媾和与宣战的权利,部署军事行动的权利,谈判的权利,缔约的权利,都属于行政权。只有在战争实际发生的时候,大臣们才能开始对那场战争的合法性负责。只有在远征成功或失败之后,大臣们才能就此奉召答辩。只有在签订了条约之后,条约的内容才可以受到检验。   因此,讨论只会出现在已经公开的问题上。它们并未泄露任何事实。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视角评价已经公开的事实。   大臣的荣誉完全不需要把针对他们的控告笼罩在神秘气氛之中,恰恰相反,调查绝对应该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一个在秘密状态中为自己辩护的大臣从来不能完全辩明自己无罪。控告也不可能始终不为人知。传播控告内容的冲动必然会导致那些提出控告的人透露控告内容。但是,以这种语焉不详的谈话方式透露控告内容,必定会使人受激情的推动,想当然地认为事情极为重大。真相没有机会反驳。你不能制止控告者讲话,你只能做到对他置之不理。大臣们的敌人以保密为借口掩盖真相,目的是提出他们想要提出的任何不诚实的控告。如果国民的代表机构针对受到指控的大臣的行为作出全面而公开的说明,使全体国民消除偏见,也许会证明国民代表机构的节制与大臣的清白。秘密讨论将会听任控告悬而不决,如果控告只是被某种诡秘的调查所否定,国民代表机构恐怕就会背上纵容、软弱甚至同谋的名声。   同样的论点适用于你担心将给舆论造成的震荡。一个权势人物受到控告,不可能不唤醒舆论和激起好奇心。要避免这种结果是不可能的。必须做的事情就是给舆论以信心,但不满足好奇心,就不可能使舆论有信心。遮挡公众的目光以使他们看不到危险,并不能驱除危险,完全不能:危险正是在夜幕笼罩之下发展起来的。目标在黑暗中看上去会更大。在阴影里,万物似乎都是那么巨大而又充满敌意。   空洞的演说,虚幻的控告,自会感到厌倦;只有靠舆论的审判和打击,它们才能自惭形秽并最终消失。只有在专制统治下,或在不受宪法制约的煽动行为中,它们才会引起危险。在专制统治下,尽管专制,它们仍不停地流传,为每一个反对派所采用;在煽动行为中,无论谁控制了它们,以其如簧之舌征服了群众,谁就会成为绝对的主人,因为就像在专制统治下一样,那里的所有权力都被联合并混淆在一起。它是另一种名义下的专制统治。但是,当权力得到平衡并且相互制约的时候,话语就不可能产生这样迅速而极端的影响。   在英国,下议院里也有这种大吵大闹、惹是生非的人。怎么样呢?他们喋喋不休,却没有人听,他们只好闭嘴。使议会保持自身尊严的共同利益,也教会了它不用扼杀自己成员的声音就能约束他们。公众本身也知道如何判断激烈的夸夸其谈和没有事实根据的控告。让它自己教育自己。它必须那样做。打断它只会阻碍它的进步。如果你非要那样做,就请看看它的直接后果吧。让法律去制止混乱。但是显而易见,公开性是预防混乱的绝对可靠的手段。它将把多数国民争取到你这一边,否则你就只能去压制他们,甚至要和他们对抗。这个多数会帮助你。你有理由接受帮助,但是为了获得这种帮助,你不应让它傅然无知。你必须使它开明起来。   你真的希望一个民族保持安宁吗?那就尽你所能向它阐明它的自身利益之所在。它知道得越多,它就越会准确而平静地进行判断。它会由于受蒙蔽而震惊,会被自己的担心所激怒。   宪法准予为大臣们提供一个特别法庭。它利用贵族制度,在那些没有受害者个人到场控告大臣的案件中,让贵族充当大臣的法官。事实上贵族是惟一的法官,他们的判断力是充分的,他们的公正性是可以信赖的。   起诉大臣实际上是行政权与人民权力之间的一场审判。为了解决这种审判,必须求助于一个法庭,它的利益不同于人民和政府两者的利益,但又通过其他利益和两者统一在一起。   贵族兼备了这两项条件。它的特权使享有这些特权的个人从人民中分离了出来。他们不必重返普通人的地位,因此,他们的利益不同于人民的利益。但是,贵族的人数之多,成了他们大多数人参政的永久性障碍,因此,多数贵族的利益也不同于政府本身的利益。同时,贵族关心人民的自由,因为,一旦这种自由遭到剥夺,贵族本身的自由与尊严也会荡然无存。同样,他们也关心维护政府,因为,一旦政府被推翻,贵族本身的地位也将随之土崩瓦解。   由于这种独立和中立的特性,贵族院便恰到好处地成了大臣们的法官。贵族们所处的地位自然会使身居此位的人们产生一种保守精神,他们深知国家的最大利益所在,能够通过自己的职务接触大多数行政秘密,另外,他们从自己的社会地位中得到了一种严肃感,这都会使他们的调查完备无缺,使他们的态度温和舒缓,使他们早就具备一种关切,要让成文法得到精巧的衡平法的协助。   国民代表受命监督权力的使用,监督公共行政的行为,多少了解一些谈判的细节,因为大臣们在谈判结束时有义务向他们作出报告。他们在决定大臣们应予褒扬还是贬斥、宽容还是惩罚时,可能也会像贵族那样堪当其任。但是,国民代表仅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任职,而且需要取悦他们的选举人,总是不满于他们的平民出身和不稳定的地位。这种境况使他们处于既要建立声望又要寻求支持的双重依赖状态。此外,他们经常被要求成为大臣们的反对派,而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可能会成为大臣们的控告者,但却不知道怎样成为大臣们的法官。   至于普通法庭,它们能够而且可以审判大臣们针对个人的伤害罪,但是,他们的成员更适于审判司法案件,几乎不适于审判政治案件。他们对外交、军事联盟、财政运作等方面的事务只有一知半解的认识,他们对欧洲的形势也只有残缺不全的了解,他们的研究仅限于成文法法典,他们在习惯性责任心的驱使下,只是死抠这些法典的文字,只要求把它们最刻板地付诸实施。法律体系的续密精神同那些重大问题的性质大相径庭,因为那些问题必须从公共的、民族的、有时甚至是欧洲的角度加以考虑,而在这些方面,贵族有理由宣布他们的裁决是合乎他们的教养、他们的荣誉和他们的良心的最高裁决。   因为事实上,宪法授予贵族的酌处权不仅是为了确定罪行,而且还要进行惩处。事实上,可以证实大臣们有罪的罪行,既不是由一项单独行为、也不是由一系列积极行为所构成,其中每一项都可能需要一部精密的法律。那些难以言传、法律根本无从把握的微妙之处,可能会加重或减轻这些罪行。任何要为大臣的责任制订一部像刑法那样精确而详尽的法典的企图,必然都是异想天开。贵族的良心就是能够胜任的法官,而这种良心应该有能力自由地宣示罪行以及对罪行的惩罚。   我一直希望宪法能够规定,永远不让令人耻辱的惩罚落在大臣们头上。带来耻辱的惩罚具有普遍的缺陷,如果让它们落在先前地位显赫的人们头上,甚至会让人感到更加遗憾。如果法律妄称自己有权分配荣耀与耻辱,它就是在愚蠢地侵犯舆论的领地,而后者也倾向于宣布自己为至高无上。总会使法律受到损害的斗争就会出现。特别是在必然使舆论产生分裂的政治罪行的案件中,这种斗争必定发生。当我们命令人们受权威的指使去表示尊重或蔑视时,他们的道德感就会削弱。这种敏感而微妙的感情如果受到暴力的戕害而屈服,那么最终的结果是,一个民族将不再知道什么是蔑视,什么是尊重。   把令人耻辱的惩罚施于那些身居官位时受到尊重的人,将会预先降低几分他们的身份。大臣受到有辱身份的惩罚这种景象,在人民看来是对仍然掌权的大臣的贬低。   最后,人类的本性就是要迫不急待地践踏垮台的大人物。切莫怂恿这种倾向!一个大臣倒台之后,对他的罪行的所谓仇恨,往往不过只是一种对不幸者的残存的嫉妒和蔑视。   宪法没有限制属于国家元首的赦免权。因此他可以为受到指控的大臣行使这一权利。   我知道,这句话在不止一个敏感的心灵中引起了警觉。有人认为,君主在命令他的大臣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接着又给予赦免,这是以免于惩罚的保证来鼓励奴颜卑膝的大臣焕发热情,鼓励野心勃勃的大臣肆意妄为。   为了评价这个反对意见,有必要返回立宪君主制的首要原则:不可侵犯性。不可侵犯性的前提是君主不可能错误行事。很明显,这个前提是一个法律上的虚构,它并不认为高居王位上的那个个人真正摆脱了人的特性与弱点。然而,人们感到,这个法律上的虚构既有利于秩序,也有利于自由本身,因为,如果没有它,君主和党派之间就可能出现长期的混乱与冲突。所以,人们必须尊重这个虚构的全部意义。如果你一时放弃了它,你会再次陷入所有那些你力求避免的危险之中。但是,如果你以君主的意图为借口,限制他的这项特权,你肯定就是放弃了这个虚构。因为这等于承认他有可能希望去作些什么恶行。由此你就摧毁了使他在舆论看来具有不可侵犯性的那个前提。立宪君主制的根本原则将会受到攻击。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只面对正在掌权的大臣本身。他们在那里对这一原则负责。君主则处在与世无争的神圣境界。你的关切,你的疑虑,绝对不会触及到他。他没有针对大臣的目的,无需对他们示弱,也不存在对他们的纵容,因为他实际上不是一个人, [7] 而是一个超然于风暴之上的抽象而中立的权力。   有人可能会把我据以考虑这个问题的宪政观点指责为形而上学,替他们着想,我很乐意回到实际应用和道德规范的地面上来,我将进一步指出,拒绝给予国家元首赦免被指控的大臣的权利,还会造成另外一个麻烦,一个由这种限制王权的动机所产生的更为严重的大麻烦。   君主确实有可能由于爱好不受限制的权力而唆使他的大臣密谋反对宪法或自由。结果,密谋被揭露,罪犯被起诉和判刑,判决被公诸于众。如果你否认君主有权阻止人们去打击为他施展其野心的人,如果份迫使他批准对他们的惩罚,你是在做什么呢?你是在迫使他在政治责任与最神圣的感恩图报的责任之间进行选择。热忱虽然不合常理,但仍然是热忱,没有一个人可以忘恩负义地惩罚他已经接受的忠诚。因此,你是在迫使君主采取怯懦而不光彩的行动。你使他陷入了良心的自责,你使他自惭形秽,你使他的人民看不起他。这就是英国人强迫查理一世签署斯特拉特福的死刑判决时做的事情,不久,名声扫地的王权毁于一旦。   如果你想同时维护君主制和自由,那就勇敢地和大臣们进行斗争以促成对他们的罢免。但是对于君主,不仅要把他奉为至尊,还要尊重他这个人。要尊重他的内心情感,因为这些情感总是值得尊重的。他的一些错误,宪法要求你忽略不计,你就不必疑神疑鬼。尤其不要迫使君主苛待盲目信从的仆人以补救错误,因为这可能会变成罪行。   请注意,如果我们是一个民族,如果我们有自由选举,这些错误就不会带来危险。大臣们即使不受惩罚,也将被解除武装。要允许君主为了大臣们而行使他的特权。赦免将得到保证,但罪行也要公布。罪犯将失去他的权力,因为当多数人要控告他的时候,他很难再继续管理国家;他也不可能通过新的选举为自己找到一个新的多数,因为在那种选举中,舆论将会取代议会中提出控告的多数。   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是一个民族,如果我们不能进行自由选举,我们的所有预防措施都将是徒劳的。我们将永远用不上已经准备好了的宪法手段。当然,我们可以继续以恐怖时代的残酷暴力来夺取胜利。但是,我们绝对不会对大臣进行监督、控告或判决。一旦他们被罢免,我们只会急匆匆地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一个大臣被宣告有罪,不管他是否服从判决,也无论他是否受益于君主的赦免,他都必须受到保护,以免受到所有那些由胜利的各方以各种借口对失败者发出的各种迫害。那些党派为了证明他们的迫害措施有理有据,总是喜欢显得极度焦虑。他们十分清楚,这些焦虑毫无根据,而且,由于人们会由衷地怀念垮台的权力,这会使人更受敬仰。然而,怯懦的后面隐藏着仇恨,人们为了无耻地迫害一个毫无还手之力的个人,会把他当做恐怖活动的目标。但愿法律能给所有这些过时的严酷行为设置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并在判决罪犯之后把他保护起来。我希望能够做出规定,不使一个大臣在接受了处罚之后还要被流放、监禁或被赶出家门。我想不出还有什么事情比长期放逐更加令人屈辱。它们既贬损了国民,又腐蚀了国民。任何具有高尚情感的人都会同情受害者。对大臣的处罚受到舆论的赞许之后,如果合法的处罚被任意加重,大臣会发现公众对他充满同情。   有了这些安排,大臣们可能会常被谴责,有时被控告,但却很少能被宣告有罪,而且几乎不会有人受到惩处。乍一看,这个结局会使有些人感到不足为训,他们认为,对大臣的罪行要和对个人的罪行一样,应当给予明确而严厉的惩罚,这是严明的正义要求,有着绝对的必要性。我不同意这种看法。在我看来,责任必须首先保证两个目标:剥夺犯罪大臣的权力;通过国民代表的监督,通过适用于分析所有行政行为的公开辩论和出版自由,使国民保持活力,即保持一种为了维护国家宪法而追根究底的精神和习惯性的关切,一种对公共事务的不断参与,总而言之,一种政治生活的生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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