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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

作者:黑格尔 字数:40771 更新:2023-10-08 19:54:33

《法哲学原理》 作者:黑格尔 范扬,张企泰译     本书是德国古典哲学名著之一。内容涉及范围很广,除了法以外,还阐述了道德、伦理、国家等问题。本书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东西,但它较其他著作更倾向于保守,特别是论国家的一章。关于这些问题,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早有定论。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贺麟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1821年)出版的。  据库诺。费舍报导,黑格尔自1818年到柏林大学任教以后直到1831年死时,他总共讲授了《自然法与国家学或法哲学》六次,自1821年后,即以出版的《法哲学》一书作为教本①。这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所正式出版的唯一著作。此外他在这期间所发表的都只是一些短篇的论文,而他的许多重要的哲学讲演录,都是他死后才由门人整理出版的。  黑格尔《法哲学》的出版和在柏林大学的其他讲学活动使得他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在这书中,明确提出“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看法。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这就使得他的“法哲学”成为表现他的政治观点和立场最保守的著作。  黑格尔政治上的根本立场,他自己讲得很清楚,就是主张“人民与贵族阶级的联合”,②当然,他这里所谓的“人民”主要是指资产阶级,而不是指工人和农民。  ①参看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海得堡1911年版,第1卷,第147—149页。  ②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5页。  恩格斯指出,“当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中宣称君主立宪是最高最完善的政府形式时,德国的哲学……也已经宣言赞助中等阶级了。换言之,黑格尔就是宣称德国中等阶级取得政权的时候快要到了。”①《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资产阶级与贵族阶级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场,也就表现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②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赞助中等阶级”,亦即赞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较软弱的资产阶级的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现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贵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  黑格尔在这书中保守的政治见解、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受到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深刻系统的批判。但同时其中所包含的合理的东西也得到相应的肯定。这主要是书中所表现的辩证法,因为他一贯运用辩证法(当然是唯心的)来讨论政治、社会、伦理问题,这是有一定的启发性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法哲学”时所指出那样:“黑格尔的深刻之处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③  谈到“法哲学”与“逻辑学”的关系,诚如马克思很恰当地指出的,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④黑格尔自己也承认,“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似乎就是居于应用逻辑学的地位”。⑤  ①参看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页。  ②恩格斯:《德国革命与反革命》,第17页。  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2页。  ④同上书,第264页。  ⑤黑格尔:《小逻辑》,第94页。  因此法哲学作为客观精神的哲学只是他整个体系的一个环节,亦即只是他的逻辑学的应用与补充。  按照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逻辑学是研究理念自在自为的科学,这是他体系的中心。  自然哲学是研究理念的他在或外在化的科学,精神哲学是研究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科学。两者他认为都可以  叫做“应用逻辑学”。  黑格尔又把“精神哲学”分为三大部门,第一,主观精神,分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客观精神,分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第三,绝对精神,分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我们可以看到,《法哲学》也分为:第一篇,抽象法;第二篇,道德;第三篇,伦理三大部门,而且其中的纲目也大致与“客观精神”相同。事实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基本上就是他的《哲学全书》中第三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篇论“客观精神”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法哲学既然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而客观精神总的讲来,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最后还涉及到“世界历史”,作为发展到“历史哲学”的准备。  (一)  黑格尔于1820年6月给这书写了一篇序言,这篇序言相当重要,其中有几个常被引证的著名论点,首先应给以批评的考察。  一、黑格尔说,“我们不象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做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在这里他反对为哲学而哲学,反对“把哲学当作私人艺术”的看法,肯定哲学是社会现象,是“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并公开明白说出哲学“是为国家服务的”政治目的。抽象看来,这些话似乎都是我们可以同意的。但具体从阶级内容分析起来,这些说法正充分表露了黑格尔的唯心哲学,特别法哲学的保守性。哲学既然不是“私人艺术”,因此哲学家应该替统治阶级政权说话,作当时的普鲁士政府的“官方”的代言人,因此黑格尔晚年的哲学就成为“官方的哲学”。  其次,他的意思是说普鲁士的哲学教授是受政府任命的公职,是应该为“政府”办事的。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引证这段话,加以简单扼要的评语道:“可见,连哲学在‘本质上’也得依靠国库。”①  这就是说,哲学教授从国库取得薪俸,哲学也就应该是与国库有关的存在,故应该“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  结合后来新黑格尔学派直接利用哲学为帝国主义及法西斯政权服务,因而成为现代资产阶级哲学的最右翼来看,则黑格尔这种哲学为“国家”  服务的看法的实际后果,就更清楚了。  二、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等同的公式,即“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一著名公式首先在这篇序言里着重地提出来。后来在《小逻辑》导言第六节里又曾加以发挥。②我们必须遵照恩格斯关于这个公式的批判解释来理解它。  如果把这个公式的后一命题作为主导,那么这个命题是保守主义的公式,是对旧的典章制度和政治设施加以美化,加以精神化、合理化的公式。  黑格尔自己也明白说过:“国家应是一种合理性的表现、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人们必须崇敬国家,把它看做地上神物。”根据这些来看就可以说黑格尔这一公式是要想论证当时的普鲁士王国既是现实的,也是合理性的。所有新黑格尔派的保守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典章制度、风俗仪文等都是伦理观念的体现、都是具有精神性等等滥调,都是从右边继承和发展黑格尔这一命题的。  恩格斯指出:“这显然是把现存的一切神圣化,是在哲学上替专制制度、替警察国家、替王室司法、替书报检查制度祝福。”③这的确指出了这一命题是会受到许多反动派和保守主义的欢迎和赞许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7页。  ②按《小逻辑》出版于1817年,“法哲学”出版于1821年,《小逻辑》之提到这个公式那一段,大概是在1827年第二版中补进去的。  ③《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至于从逻辑的范畴关系来说,则现实性乃是一个有必然性的范畴。诚如恩格斯所说,“在他〔黑格尔〕看来,现实的属性仅仅属于那同时是必然的东西;……但是必然的东西归根到底会表明自己也是合理的”,①这里合理的东西应指有其发展过程,合乎规律的东西而言。  按照恩格斯这样从辩证唯物主义出发加以解释和改造,则这个命题是有其合理因素的。  至于恩格斯所说:“按照黑格尔的思维方法的一切规则,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个命题,就变为另一个命题:凡是现存的,都是应当灭亡的。”②这乃是从左边去解释、批判、改造、扬弃黑格尔的公式所得出的革命的结论。这正是批判改造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的典范。  ①《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1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②同上书,第212页。  三、另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在“序言”中黑格尔对于哲学与时代的关系的看法。他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  这段话承认时代决定个人,个人是时代的产物,承认哲学是它的时代或时代精神在思想中的反映或把握,似乎有一定的唯物主义因素。但是联系到时代和阶级内容来看,他这段话的目的是说哲学要使人“对现在感到乐观”,并且说哲学的“这种理性的洞察,会使我们跟现实调和”。原来哲学的目的在黑格尔看来是给普鲁士王国的贵族与资产阶级统治的现在和现实祝福,对它表示乐观,崇奉它为历史发展的最高阶段,并与这种现实相妥协、调和,不要对现实作斗争。他对于进步的哲学对时代的反作用一面,即哲学指导时代、推动时代、改造世界一面则一点也没有提到。把“哲学不能超出它的时代”利用来作为与现实妥协,并替保守主义辩护的借口,这就使得他有如恩格斯所说,“没有完全脱去德国的庸人气味。”①  从哲学不能超出它的时代,使人跟现实调和出发,黑格尔又进一步得出哲学之产生总是后于时代,因而不能给世界以任何教导或指导的错误的、悲观的看法。下面是常被研究黑格尔哲学的资产阶级学者引证的著名的一段话:  “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  当哲学用灰色的颜料绘成灰色的图画的时候,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  对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形态变得年青,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  他认为哲学的出现总是在时代潮流、世界事变已经结束完成之后,因此总是迟到,要黄昏时才出现。譬如希腊、罗马的哲学要到希腊、罗马衰落解体时期才出现,因此对希腊、罗马的世界已不能给予教导,挽回其青春。  这显然表示黑格尔对哲学的任务的一种悲观情调。  资产阶级哲学史家大都一致推崇黑格尔这个看法,库诺.费舍甚至称颂上面引证的这段话为“崇高而美丽的说话”,②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①《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卷,第214页。(重印时本引文据新版修订。——编者)  ②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第1卷,第146页。  黑格尔只是片面地看到了哲学是时代、世界进程在思想中的表现、把握和总结,以及哲学作为思想意识落后于客观现实这一面,他根本看不到真正的或先进的哲学有预见、指导、推动、改造客观现实的一面,他也看不见哲学总结世界进程发展的规律正是依靠这些规律为改造世界铺平道路。在这里我们看见,黑格尔的保守主义,向后看不向前看的态度窒息了他的辩证法,使他陷于形而上学的片面性。  只有马克思主义奠基人才是一方面总结了旧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科学地预见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远景,不断地通过实践认识世界,又通过实践改造世界。  它自创立的年代起,即通过革命的实践斗争不断地发展丰富,永远保持青春和活力。  (二)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三大部门或环节,即(一)抽象的法,(二)道德,(三)伦理。  这三个环节中每一个都是特种的法或权利,都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是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黑格尔从意志自由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具体的实现。  黑格尔首先从唯心主义出发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他不从社会和历史出发,只是抽象地说,人有了意志自由,他就享有权利。黑格尔用抽象定义的方式指出,自由是意志的同义语,有意志必有自由。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自由的东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亦即不是意志。  既然人人都有意志,那末人人都有自由,也就人人都有其伴意志自由以俱来的权利。按照黑格尔自己的说法,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①(“定在”这里作实现或体现解)。这种不经过矛盾斗争,人人都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权利就叫做“抽象的法”。  ①参看本书第29节。  “法”字在这里主要应作“权利”解,因为德文原字Recht,具有法、权利、正当三个不同的意思。这里“抽象的法”主要是抽象的权利的意思。  抽象法或形式的法有如下的特点:(一)因为抽象法基于人的意志自由,所以它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二)在抽象法中,“人格中的特殊性尚未作为自由而存在,所以关于特殊性的一切东西〔如我的特殊利益,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等〕在这里都是无足轻重的。”  (三)“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即不得侵害人格”。  抽象法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也包含有三个环节:(一)对于物的占有或所有权,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有占有物的权利,而物是非精神的、不自由的,即被占有的。  (二)转移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这就是由于依据共同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将所有权由一方移转于他方而获得实存。  这就是契约。  (三)自由意志作为特殊意志与自身本来的意愿相殊异、相反对,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这就是不法和犯罪。①黑格尔从永恒化合理化私有财产出发,大肆宣扬“所有权〔即财产,按德文Eigentum一字有所有权及财产二义〕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或财产〕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他并且强调“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或实现〕,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他斥责柏拉图的理想国“侵犯了人格的权利”,因为“它以人格没有能力取得私有财产为普遍原则。”这些话充分表明他看不见私有财产本身所包含的矛盾,反以“理性”、“自由”、“人格”等美名去替私有财产制度辩护的资产阶级的观点和立场。  ①参看本书第40节。  谈到所有权的转让问题,他只承认物品、财产通过契约,可以转让,他强调“我的整个人格、我的普遍的意志自由、伦理和宗教”,“是不可转让的。”  ①他指出,“割让人格的实例有奴隶制,农奴制;割让理智的合理性、道德、伦理、宗教则表现在迷信方面”。  他看不到,资产阶级永恒化私有财产、迷信私有财产也正是割让了真正的道德和伦理。  照黑格尔看来,婚姻不是契约行为。同样国家也不是建筑在契约上面的。因为契约主要是从任性出发,契约是可以订立,也是可以解除的,而婚姻与国家则是建立在道德和理性的基础上,是不可以任意解除的。②在我们看来,说婚姻不是契约关系,而是什么道德的理性的关系,完全是为旧社会粉饰,而看不见千百万贫穷妇女之被奴役、被买卖,更看不见“无产者的被迫独居生活和公娼制”(“共产党宣言”)的不合理现象。说国家不是建筑在契约上面虽比旧的民约说进了一步,但是从唯心主义出发肯定国家以道德和理性为基础,就是替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擦粉,借以掩饰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统治机关。  黑格尔关于不法和犯罪的辩证分析特别值得注意。他把不法分为:(一)无犯意的不法,这是在承认法、希求法、盼望得到法的基础上而做出的不法行为,一般是不规定处罚的。  (二)欺诈,即假借法的名义而作不法的事,在这里特殊意志虽被重视,而普遍的法却没有被尊重。对欺诈就得处以刑罚,因为这里问题是法遭到了破坏。  (三)犯罪,即进而丢掉了法的名义或假象,公开用暴力犯罪,不仅是“犯法”,而乃是根本上否定了法。  ①参看本书第66节。  ②参看本书第75节。  黑格尔从刑罚是法和正义这一概念的自身回复,亦即法或正义之恢复与维护的唯心主义观点出发,他否定关于刑罚的预防说、儆戒说、威吓说、矫正说等,显然是有片面性的。  他从唯心辩证法出发来分析,认为不法是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于不法(否定法的东西)的否定。同样,犯罪是一种暴力的强制(他叫做第一种强制),刑罚就是对强制之强制(他叫做第二种强制)。  所以刑罚是一种否定之否定。  通过刑罚对于不法和犯罪的否定,法、正义就得到恢复和维护。由法的建立而过渡到不法、犯罪,再过渡到对不法、犯罪的否定或刑罚,这就是他所谓作为自由之定在的法的自我辩证运动。他只是从唯心辩证法来说明罪名,处罚不是外加给的,而是自作自受,基于内因,我们知道,这些问题如果不从社会和阶级根源来分析,是只会有利于反动统治,而得不到解决的。  黑格尔还认为施用刑罚不是个人主观上从外面去处罚犯人,而是按照犯人行为自己的逻辑,或他自己的法的观念,他就应该得到处罚。  所以他说:“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换言之,在处罚犯人的过程中,同时也唤醒了他自己原来的意志和自由。所以黑格尔不仅赞成“对犯人处刑必须得他的同意”,而且进一步指出,“犯人自己的意志都要求自己所实施的侵害应予扬弃。”因此黑格尔断言,“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按即从辩证法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  “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从刑罚的报复说出发,他不主张废除死刑。  他说,“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因为“生命是无价之宝”,“刑罚……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不过黑格尔也承认,“死刑变得愈来愈少见了;作为极刑,它应该如此。”  黑格尔虽然主张刑罚是一种报复,但他却把报复(Vergeltung)与复仇(Rache)区别开,要求避免无休止的复仇。他认为在法的最初步最原始的表现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但是“复仇由于它是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作为这种矛盾,它陷于无限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他并且指出,”在无法官和无法律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形式,……在未开化民族,复仇永不止息“。他认为这不是表现法和正义的真正形式。  要解决这个矛盾就“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这就是说,不是要求复仇的而是刑罚的正义。“如果用黑格尔辩证法的术语来说,复仇就会陷于永无休止的“坏的无限”,而刑罚所表现的正义的报复,乃是否定之否定,是“自食其果”,是犯罪行为自身的辩证法,是真正的法,亦即代表普遍意志的公正或正义的体现。这样,就由法的辩证发展,由法到犯罪,由犯罪到得到惩罚,正义伸张,这一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于是就由“法”的阶段进展到“道德”的阶段了。  (三)  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由扬弃抽象形式的法发展而来的成果,道德是法的真理,居于较高阶段,道德是自由之体现在人的主观内心里。  因此“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因为他认为道德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而人的价值是应按照他的内部行为、自我规定或道德意志来评价的。道德,在黑格尔看来,也是法的一种,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亦即“主观意志的法”。  自由意志借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其自身,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  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  只有主观的道德意志的表现才算是真正的行为。始终贯彻在行为中的就叫做目的,目的要通过一系列的道德行为或阶段才能最后达到。目的是主观意志和自由观念的统一。当然只有在伦理阶段目的才能真正完成。因此在道德这一阶段包含一种不断的要求,包含着一种不断的应然,因而在道德意志与外部世界之间就存在着不断的紧张状态和一定的距离。  道德意志只承认对出于它的意向或故意的行为负责任。因此道德责任基于意识着的意向或故意。①例如在希腊悲剧中欧狄普斯事实上杀了他的父亲;但因他完全不知道他所杀的人是他的父亲,所以在道德上他就没有责任,也就不能控诉他的杀父罪,因为他还没有超出天真境界,达到反思,区别开一般行为与道德行为、外部事件的发生与出于故意和对情况的知识,也没有对后果的分析。  ①参看本书第117节。  一个思维着、意愿着的主体决不能故意作一件事或设想一个目的,而不把他的故意和目的普遍化并因而加以提高。因为要设想一个。  目的就不能不考虑到手段和后果,也不能不考虑到这行为对自己的福利、对别人的福利,最后对一切人的福利,这样故意就成为“意图”(Absicht,也有译作“动机”的)。  于是道德就由“故意与责任”的阶段,发展到黑格尔认为较高的第二阶段“意图与福利”。  这也就是由多少还涉及法律的故意与责任问题进展到纯道德上的动机(意图)与后果(福利)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比康德进了一步,他否定了片面的主观唯心论的动机说,而主张动机与结果的统一。黑格尔特别强调动机与结果、主观内部的意志与客观外部的行为的统一,他说:“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末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他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末个人的内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  从动机与行为、后果的统一出发,黑格尔一方面批判了以单纯的动机纯洁来为罪恶行为辩护的看法,另一方面批判了所谓“心理史观”。这种心理史观用揣测”行为主要意图和有效动机“去”鄙视和贬低一切伟大事业和伟大人物。“例如说,马丁。路德之倡导宗教改革,其动机是为了想要与尼姑结婚,或者说某一历史事件或一场大战之发生,是由于某些伟大人物之好荣誉或有野心等。黑格尔认为象这种所谓“心理史观”,“就是佣仆的心理”,而对佣仆说来,“根本没有英雄,其实不是真的没有英雄,而是因为他们只是一些佣仆罢了。”  这是黑格尔常常谈到的题目,他否定单纯的主观动机或意志,肯定:“人就是他的一串行为所构成的”,“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  并且根据“内外统一”的原则,宣称“伟大人物曾志其所行,亦曾行其所志。”①  黑格尔这里所提出的“内外统一”,动机与行为、后果统一的原则是有其合理因素的。但是由于他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伟大人物的行为是世界精神的体现,把伟大人物当作世界精神的代言人,而不从社会存在决定个人意识,不从个人行为对社会、对人民的利益和后果去评判历史人物,因而仍然是根本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正相反对,是不能根本解决内与外、主观与客观统一的问题的。  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黑格尔叫做“良心与善”。  在这个阶段道德不是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道德自身即是目的。  它所追求的不是福利,而是善。从主观方面说,道德意志已不表现为故意和良好动机,而是作为具有普遍性和无限性的道德的自我意识或良心。黑格尔在这里批评了康德的纯义务的良心观。他反对康德那种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形式主义,他认为不能把福利或欲望的满足与尽义务对立起来。  他说,如果完全反对为了满足欲望而尽义务,难道人们就要否定一切欲望而尽义务才对吗?所以他驳斥那种认善之实现为彼岸、为不可能,把善当作不断的“应然”,亦即不断的“未然”的说法,因而他说,“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  ①《小逻辑》,第302页。  黑格尔把良心区分为“形式的良心”与“真实的良心”,前者只是主观的普遍性,是“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是特殊性的设定者、规定者和决定者”,而后者则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与普遍的统一。  前者属于道德范围,后者属于较高的伦理范围。因此真实良心已不复单纯是个人主观独自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进入伦理范围。  把道德与伦理严格分开,这是黑格尔伦理思想的特色。优点在于强调良心不纯是直接的,而有其中介的社会因素。  抽象的、形式的良心一方面把主观、抽象的普遍性作为原则另一方面即把自己的任性和特殊情欲当作是有普遍性的东西,这样良心就会转化为恶。  所以他说,“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这里他批判了康德的形式主义的良心观,但重要的,是要分析出良心的社会和阶级的内容。  黑格尔随即谈到善与恶的辩证关系。照黑格尔看来,自由是与意志和知识不可分的东西。人有了自由意志,他能自由为善,也就能自由作恶。这叫做“恶的根源一般存在于自由的神秘性中”,(“神秘性“可作唯心意义的”辩证性“了解)。所以他说:“唯有人是善的,只因为他也可能是恶的。善与恶是不可分割的。“他又说,”恶也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善恶相互依存,有对立同一的辩证关系,这是合理因素。但是只抽象地在意志中去寻求,而不寻求善与恶的社会历史的根源,这就是从唯心主义的观点出发,使人模糊善与恶的阶级性。  (四)  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黑格尔这种说法其意思在于表明个人的权利、个人的道德自由,均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为真理。  所以他说,“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者的真理就是伦理”,“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  他认为,法和道德单就本身来说是没有现实性的,它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作为伦理的体现者而存在。  他不懂得法、道德、伦理作为上层建筑,都应从经济基础、社会阶级根源来说明。  就个人与伦理的关系来说,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具体实现。伦理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伦理是个人的第二天性。  个人对伦理的规定或伦理的力量说乃是偶性与实体的关系。  “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另一方面,个人之所以有自由,之所以具有真实性,即因为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就伦理与民族的关系来说,他认为,伦理是各个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律”,具有神圣的性质,被认作永远正当的东西。  对于后辈的熏陶、教育,都是伦理的功用。  就伦理与国家的关系来说,黑格尔突出地表明了他脱离经济、社会和阶级来谈国家的唯心主义观点。他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体”,或者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  脱离了伦理之物质和社会的基础,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把伦理看成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的世界,认为它有其自己生长发展的过程。并把它的矛盾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第二,市民社会——这是伦理精神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第三,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而完成的统一就是国家。市民社会表示直接或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靠法律来维持市民个人需要的满足,人身和财产的保障,以及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和秩序的维持,这种“市民社会”只能算是“外部国家”。必定要伦理精神或实体充分实现、完成并回复到它自身的辩证统一,这才是国家。  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既不仅只是两性的关系,也不仅只是市民契约的关系,而是一种“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一种伦理的关系。”  这种自我意识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的因素。”从法的意义说,家庭是一个人格,作为人格来说,家庭就在财产中有其外部的实在性。这财产是作为家庭的遗产而延续下去,但通过遗产延续下去的不是家庭,而乃是宗族。家庭的生命必然是有时间性的,不仅是由于父母的死亡,而且也为儿女的长大成为独立的人格所决定。在教育子女中家庭完成了它的使命。这样也就正好解除它自己工作,而过渡到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诸个人、诸家庭的聚集,是作为特殊性与差别性的阶段,所以首先显得为伦理的丧失。即使着重伦理和普遍,也是为了作为满足特殊利益的手段。但伦理性、普遍性归根到底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所以最后在国家中又回到伦理的充分体现。  市民社会的发展又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为“需要的体系”,在这个范围内,有劳动及分工的方式;与此相联系就形成了各个等级。第二为司法。  在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都有法律来规定和维系。  市民的财产和人格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具有法律的效力,所以犯罪不再是侵犯了个人主观的东西,而是侵犯了社会公共的东西。于是犯罪的行为就被看成具有社会危险性。一方面这种看法增加了犯罪的严重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本身的稳定性,罪行的损害就获得了较轻微的地位,而刑罚也就成为较轻微。①第三为警察和同业公会,这是一种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的措施。  ①参看本书第218节及补充。  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我是完全交织在特殊性中的,我就有权要求,在这种联系中我的特殊福利也应该增进。我的福利、我的特殊性应该被考虑到,而这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做到的。”  黑格尔于讨论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时,并进一步论证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殖民主义。  黑格尔首先指出:“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把它……推出于自身之外,而向外方的其他民族去寻求消费者,从而寻求必需的生活资料。”  他尽力替德国的民族扩张和称霸海上鼓吹和打气。他以激励德国资产阶级的语气写道:“对工业来说,激励它向外发展的自然因素是海”,“河流不是天然疆界,这是近代人对河流的看法;其实应该说,河流和湖海是联系人群的。”  “奋发有为的一切大民族,它们都是向海洋进取的。”①  ①参看本书第247节。  他尽力替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政策辩护道:这种通过工业商业与遥远国家进行贸易的“扩大了的联系也提供了殖民事业的手段成长了的市民社会都被驱使推进这种〔殖民〕事业——零散的或系统的”。  “零散的殖民事业尤其见之于德国。殖民者移民美国或俄国,而与祖国一直没有联系,这种殖民对本国并无益处。第二种殖民事业与前一种完全不同,它是有系统的。它由国家主持,国家有意识地用适当办法来加以推进和调整。”其实头一种只是自然的“移民”,第二种才是帝国主义性质的侵略性的殖民主义。黑格尔居然特别主张后一种,足见他的《法哲学》已经为德国转变成帝国主义预先铺平理论的道路。  (五)  现在进而谈黑格尔的国家观,首先要就如下几点加以批判:  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这就是说,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体现,这抹杀了剥削阶级的国家是残酷地剥削本国人民、侵略压迫他国和其他民族的机器的大量事实。这种唯心主义的国家观与马克思列宁主义认国家为阶级统治的机关、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的看法是根本相反的。  二、“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这就是说,国家是独立、自存、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照这样说来,资产阶级国家也是神圣的东西,资产阶级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器和工具,也是不应该打破、推翻的东西,从而国家也就是永不会消亡的东西。很显然,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其目的在合理化、神圣化、永恒化资产阶级国家机器。  三、“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这就是说,个人如果脱离国家,不接受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他就失掉了“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换言之,他就丧失了自由和作为市民的种种权利。后来的新黑格尔主义者根据此说来反对天赋人权说,认为不接受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就没有人权。  这种为法西斯统治辩护的理论,都是导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观。  在谈到国家制度时,黑格尔从拥护君主立宪制度的保守立场和唯心辩证法三一格式出发,把孟德斯鸠所提出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立的民主思想,予以加工改造成王权(单一)、行政权(特殊)和立法权(普遍)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他把司法划归行政范围,特赋予君权以独特重要的地位。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中的君主正是逻辑上的“绝对理念”,宗教上的“上帝”的体现。逻辑理念包含有单一、特殊、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而国家制度既是逻辑理念的体现,所以也应包含君主权(表示单一)、行政权(表示特殊)和立法权(表示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这样的国家制度就是他要论证的君主立宪制。这正如马克思所批判那样:“国家制度的理性是抽象的逻辑,……不是思想适应于国家的本性,而是国家适应于现成的思想。”①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7页。  这就是反对黑格尔把《法哲学》作为逻辑学的应用和体现。  黑格尔关于王权的理论完全是“朕即国家”说的逻辑的加工。他认为王权是“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王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王权因而成为黑格尔设计的政治制度中的主要环节。  他强调王权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这显然以从主观出发的唯心主义为基础的。他看不到人民的意志、群众的意志,也看不见时代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只好满足于把国家大事的最后裁决,寄托在君主个人意志的主观性上。他说,古代决定国家大事,常常采取求神论、占卜的办法,这是缺乏主观性的,因此王权的决断就比神论或占卜高明,因为它有了能体现现代精神的“主观性”。  所以他认为君主的决断是最高的,最后的,是“没有根据的”,这就是说,他不提供理由和论证的。  在这里,我们看见黑格尔理性主义的法哲学体系,却以一个非理性的、无根据的王权的主观性为根本。他认为国家的大臣或谘议机关应该提供材料、提供意见,展开辩论,为了使辩论不致相持不下,最后由君王作出主观性的最后决断(类似封建帝王的所谓“宸衷独断”),这样廷争停止,一律服从王权。他所谓君王的决断并不是基于总结群众的意见,并予提高,而是基于个人独特的武断。  最妙的是,黑格尔说,如果君王的决断作错了,君王不负错误的责任,因为“只有这些谘议机关及其成员才应该对此负责,而君主特有的尊严,即最后决断的主观性,则对政府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他为了照顾君王的面子或尊严,片面地以谘议的机关和人员为替罪的羔羊,竟得出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对他的决断不负责任的离奇结论!  黑格尔主张君主世袭制,他认为君主世袭不单是可以“预防王位出缺时,发生派系的倾轧”,主要的哲学理由是,由于君主的来源是“没有根据的直接性”,是不能用选举的方法产生的。  他说:“君主选举制倒不如说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  黑格尔特别强调君主有“赦免罪犯的权力”。在宗教上,上帝“可以在精神上化有罪为无罪”,而“在尘世中”,“只有这个主宰一切的权力才有权实现这种化有罪为无罪。”①  这足见,他用上帝在宗教中的地位来比拟君主在政治上的地位,因而赋予政治以马克思所谓“精神的芳香”,这就是替剥削的统治者擦粉。  君主有任免大臣的权力,本来就是这样的,但是黑格尔为了神秘化君主的这种特权,强调君主最后决断的主观性,他偏说,“任免负责这些事务的人员〔指国家最高谘议机关及其成员〕是君主无限任性的特权”。  君主一般都有颁布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权力。然而黑格尔偏要说,“国家的制度和法律”是“自在自为的普遍物”,“从主观方面说,就是君主的良心”。②  这就把法律制度放在君主主观任性的基础上。  批判黑格尔论王权的章节特别重要,因为这不仅表明了他政治上的保守主义,尊君思想,也足以表明他的理性主义、泛逻辑主义的体系原来建筑在非理性的、无根据的、非逻辑的、任性的最后的主观性之上。  谨记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王权说的批评是有教益的。  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任性就是王权”或“王权就是任性”;③又说:“黑格尔力图在这里把君主说成真正的‘神人’,说成理念的真正化身。”④因为黑格尔自己也说:“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国家是“神〔上帝〕自身在地上的行进”,很显然,君主就是精神、上帝在地上、在国家中的化身。  ①参看本书第282节。  ②参看本书第285节。  ③《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9页。  ④同上书,第273—274页。  王权属于政治制度中单一性环节,而行政权即属于特殊性环节。  行政权使特殊从属于普遍,也就是“执行和实施国王的决定”,亦即“贯彻和维护已经决定的东西,即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公益设施等等”。  黑格尔论行政权的主要之点在于主张“行政权包括审判权和警察权。”这一点得到马克思的好评说:“黑格尔的独到之处只在于他使行政、警察、审判三权协调一致,而通常总是把行政权和审判权看成对立的东西。”①  黑格尔谈到国家行政人才的选拔问题,他认为“个人之担任公职,并不由本身的自然人格和出身来决定”(象君主那样),而是依靠“客观因素即知识和才能”来决定。这种对有知识和才能之人的选拔,一方面满足国家对行政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使每个市民都有可能担任公职,献身于国家事务。黑格尔承认担任公职所需的知识和才能并不是象在艺术里那样基于天才,例如一个大艺术家、演员、歌手有其独特的天才,他的职务是不能随便代替更换的,而在选拔公职人才方面黑格尔认为则有其主观性与偶然性的一面,由于有才能、知识的人很多,国家的官职较少,任命选拔时不可能得到绝对准确、公平。为了解决争职位问题,黑格尔煞费苦心又抬出国王这一“做最后决定和主宰一切的国家权力的特权”来解决困难。他最后还是归到君主的主观任性来裁决,再也找不到其他合理的办法。  黑格尔强调“担任公职不是一种契约关系”。  也就是说,不是雇佣关系,而有其伦理和精神的意义。因为替公家服务是“内在的东西”,是有其“自在自为的价值”  的,或者说是公民自己自由本性的实现,因此它要求个人的献身精神。②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5页。  ②参看本书第294节。  黑格尔谆谆谈到“官吏的态度和教养”,关系到民众对政府满意与否、信任与否,以及政府计划的实施或削弱、破坏。因此他主张必须对官吏进行政治教育,这种政治教育可以减轻或抵销技术性的行政工作之机械性,而引起公职人员奉公守法,公而忘私的习惯和态度。他说:“为了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及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就需要进行直接的伦理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便从精神上抵销因研究本部门行政业务的所谓科学、掌握必要的业务技能和进行实际工作等等而造成的机械性部分”。  这些话都表示作为“官方哲学家”的黑格尔在替普鲁士王国教育公职人员,促其效忠国家。但是这只是替普鲁士的官僚统治搽粉。马克思揭穿得好:事实上刚刚相反,“正是官僚的‘官场’知识和‘实际工作’的‘机械性’在‘抵销’他的‘道德和理智的教育’。”①我们可以再引证马克思一句话,作为黑格尔讨论行政权的主要章节的总评:“黑格尔关于‘行政权’所讲的一切都不配称为哲学的分析。这几节大部分都可以原封不动地载入普鲁士法”。②  黑格尔关于立法权的讨论,包含着他“法哲学”中最保守、最反动的成分。立法权本应是三权中比较最足以推进民主和改革的因素,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立法权在给叛乱奠定基础”③。  然而黑格尔却以最保守的态度去处理立法权。  马克思说,“正因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最高的发展,政治国家本身无法掩饰的矛盾才在立法权中表现出来。”④所以立法权应是揭露国家矛盾的地方,而黑格尔却强调立法权的中介作用,借以掩饰阶级矛盾。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0页。  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98页。  ③同上书,第358页。  ④同上书,第360—361页。  马克思特别重视立法权,认为“国家在立法权中获得了最高的发展”,而黑格尔却尽量贬低立法权的地位。  黑格尔把立法权定义为“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  按照黑格尔自己的逻辑来讲,代表普遍性的立法权应该较优越于代表单一性和特殊性的王权与行政权。然而政治上的保守立场却使他处处在贬低立法权。  首先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本身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  “国家制度本身是立法权赖以建立的、公认的、坚固的基础,所以它不应当由立法权产生。”  这样国家制度另有其超立法的独立自存的基础,不是立法权所能过问,反之,立法权必须以国家制度为前提、为基础。这样立法权就被剥夺掉建立国家根本大法——国家制度的最本质的任务,因而其地位和权限受到很大的贬抑和限制。  黑格尔所设计的立法权或议会包括三个等级:(一)贵族地主等级,他又叫做实体性的等级。  (二)普遍等级,这就是行政官吏的代表,因为他赞成英国的制度,主张政府成员、内阁大臣同时任国会议员。  (三)私人等级,即工商业的代表。在这三个等级中,他特别重视贵族地主等级,因为他们参加立法权“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选举的偶然性”,可以作君王和市民社会的中介。  他把贵族地主等级看成“王位和社会的支柱”。行政官吏等级黑格尔认为最“精明干练”,“就是不要各等级〔即是说,不要议会〕,他们同样能把事情办得很好。”。  而工商业等级则被他贬斥为私人等级,认为“它们都是由单一性、私人观点和特殊利益产生的,所以它们总想利用自己的活动来达到牺牲普遍利益以维护特殊利益的目的。”因此在黑格尔的立法权里不惟听不见工农劳动人民的呼声,甚至连工商业者也没有充分的发言权,这鲜明地反映了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软弱性。  黑格尔限制立法权或议会作用的另一个理论,就是他根本反对与政府相对立的党派,他要人民绝对信任统治阶级政权,绝对相信“国家权力的其他环节〔指王权和行政权〕从来就为国家着想,并献身于普遍目的。“不许怀疑反动统治者的”善良意志“。他斥责说,”政府好象是受邪恶的或不大善良的意志所支配这一假设为出于贱民的见解和否定的观点。”  黑格尔要求资产阶级与贵族合作的君主立宪制,他又不允许议会代表人民说话,对统治阶级起监视和约束作用,而坚决认为“政府并不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说什么“政府对各等级〔即议会各阶层代表〕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当是敌对的,相信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  黑格尔是煞费苦心在消除立法权中的革命因素和“叛乱基础”,但是这种唯心观点是违反现实的,因为普鲁士政府与各等级以及与人民的关系本质上是有阶级矛盾的,是敌对的,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到立法权中。所以马克思一语破的地批判了黑格尔,说政府与各等级的敌对关系之不可避免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其实应该说:是‘一种令人丧气的真理’。”①  马克思也指出,“事实却恰恰〔与黑格尔所说〕相反”,②反动的政府正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  黑格尔似乎也意识到立法权的伸张与群众力量、人民力量以及舆论力量的伸张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他就在贬低立法权的同时发出了他反对人民群众、轻视舆论的最保守、最反动的言论。他首先否认人民、甚至否认人民自己了解什么对他们最为有利,什么是他们的真正需要,并否认人民自己有“实现这种最美好东西的不可动摇的意志”,说:“人民就是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的那一部分人。知道别人需要什么,尤其是知道自在自为的意志即理性需要什么,则是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结果,这恰巧不是人民的事情”。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7页。  ②同上。  他诬蔑人民自己不知道他们自己的需要和利益,只有少数骑在人民头上的哲学王、资产阶级寡头、行政官吏才具有所谓“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真正知道人民的真意或黑格尔所谓“理性需要”。  显然,他这里神秘化了人民的需要,也神秘化了少数统治者的“深刻的认识和判断”。  其实人民要求土地、要求生活、要求革命、反对剥削,人民不特自己知道,且常表现为农民起义、工人罢工的行动,这是谁都知道的事情,就是黑格尔恭维为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反动统治阶级偏偏不知道,偏偏要反对。这就可以充分看出,黑格尔的政治立场不是站在人民一边,而是站在寡头的剥削阶级或贵族与资产阶级的联合一边,所以在黑格尔提到人民时,我们读到的都是他反人民、反群众、反民主的最保守、最反动的词句,说什么“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这的确反映了被法国大革命吓坏了的德国资产阶级的意见。  最后黑格尔对于公共舆论的态度也一面表现了他崇拜伟大人物的唯心主义历史观,另一面也表示他轻视舆论和反民主的保守思想。  他说:“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可是实体性的东西是不能从公共舆论中找到的”。他又说,“公共舆论又值得重视,又不值一顾。不值一顾的是它的具体意识和具体表达,值得重视的是在那具体表达中只是隐隐约约地映现着的本质基础。”  他认为,舆论本身不值得一顾,值得重视、恭维的乃是能够在同错误搅在一起的舆论中发现其真理的“伟大人物”。因为据他说,“公共舆论中有一切种类的错误和真理,找出其中的真理乃是伟大人物的事。谁道出了他那个时代的意志,把它告诉他那个时代并使之实现,他就是那个时代的伟大人物。”  须知伟大人物在舆论中发现的真理已不是舆论,而是伟大人物的天才睿智、“深刻的认识和判断”,在黑格尔看来,伟大人物不是从舆论中、从群众中逐渐成长起来的,他是高于群众,亦即脱离群众、站在群众之上的天才,所以黑格尔所了解的伟大人物就表现出轻蔑群众,藐视群众的一面。  他以崇拜脱离群众的天才英雄的语气说:“脱离公共舆论而独立乃是取得某种伟大的和合乎理性的成就(不论在现实生活或科学方面)的第一个形式上条件。”又说,“谁在这里和那里听到了公共舆论而不懂得去藐视它,这种人决做不出伟大的事业来。”所以,黑格尔谈舆论,其目的不是教人尊重舆论,重视民主,而是教人藐视舆论,崇拜“伟大人物”;再则黑格尔谈立法权,不是教人重视立法权,发扬民主,而是教人更信任王权,更信任“精明干练”、“有深刻的认识和判断”的官吏和官僚集团。  立法权只是在三位一体的逻辑上聊备一格,以资点缀而已。这里我们又读到马克思对黑格尔论立法权的精辟的总结式的批评。  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各等级的代表〔即指议会代表〕只是一种纯粹的奢侈品。所以各等级的存在,究其实不过是一种形式而已。”①  又说,“黑格尔之所以要等级要素〔议会、立法权〕这一奢侈品,只是为了迎合逻辑。”②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3页。  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4页。  (六)  以上着重评述了黑格尔关于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的论述,三权亦即“对内主权”,被认作属于“内部国家制度本身”。和国家对内主权相对应的他叫做“对外主权”。  国家在诸国家之中也是一个个体。  一个国家对别的国家的关系也是个体对个体的关系,都具有“排他性的自为存在”,都是“独立自主的”。国家的独立自主被他看成“现实精神的自为的存在在这种独立性中达到了它的定在,所以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  据此黑格尔论证爱国主义说,为了保卫国家的独立、自由和荣誉,牺牲个人的利益和权利,乃是“肯定个人的绝对个体性”(这他又叫做“实体性的个体性”),而所放弃的乃是“个人的偶然和易变的个体性。”因此个人对国家就“有义务接受危险和牺牲,无论生命财产方面,或是意见和一切天然属于日常生活的方面,以保存这种实体性的个体性,即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黑格尔不唯从资产阶级保守主义的立场出发,来宣扬资产阶级的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他还进一步提出他著名的荒谬学说,所谓“战争的伦理性”,替资本主义世界的国际战争辩护。  他大肆宣扬“战争的伦理性因素”。说“战争不应看成一种绝对的罪恶”。他论证了战争的必然性,认为战争不是基于“纯粹外在的偶然性”。  他认为战争的发生不是偶然地出于“当权者或民族的激情,不公正的事由,或任何其他不应有的事”。换言之,战争,在他看来,不惟是必然的,而且是应然的。他不具体分析战争的社会根源、历史条件或种种基于客观条件的必然性,而唯心主义地从伦理出发去宣扬一般战争的必然性与应然性。他也不区别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而漫无差别地宣扬战争有保持民族伦理生活的健康、防止长期和平会使民族腐化堕落的作用,①这显然是替资本主义国家的军事冒险和殖民主义扩张提供理论的基础。  ①参看本书第324节。  当然,当黑格尔歌颂战争的伦理意义时,他心目中也许是想到拿破仑战争曾导致普鲁士王国的复兴,似乎增进了日耳曼民族的所谓“伦理的健康”。这显然表示黑格尔只是片面地、孤立地、表面地看问题,对拿破仑战争缺乏科学的、历史的分析,才会得出这种唯心的错误的结论。我们看到,黑格尔的后人两次发动世界大战,为全世界、为欧洲人民,特别为德国人民带来重大灾殃,已讽刺地用历史事实驳斥了黑格尔认战争有保持伦理健康和防腐作用的荒谬思想。  黑格尔绝对化了国家,把国家看成自在自为的东西。  他强调:“作为国家的民族,其实体性的合理性和直接的现实性就是精神,因而是地上的绝对权力。”  每一个国家因此都有其特殊意志,于是国与国的关系就“处在自然状态中”,亦即互相争战中,国与国的关系和权利,没有“超国家权力的普遍意志”来予以规定。所谓“国际法的那种普遍规定总是停留在应然上”,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  因此,照黑格尔看来,“如果特殊意志之间不能达到协议,国际争端只有通过战争来解决。”足见他不唯论证了国际战争的不可避免性,他还指出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唯一手段或唯一仲裁者。这种说法不仅表示黑格尔的国家哲学说没有出路,也反映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没有出路。  然而黑格尔绝不会承认自己的国家哲学没有出路。为了结束他的“法哲学”,为了粉饰除了用战争外,国际争端无法解决,最后提出他的唯心主义的抽象概念“世界精神”来拯救困难。于是他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也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唯一最高裁判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这就是说,把国际争执的解决,战争的胜负、和平的实现一概推到空洞遥远的人类历史、世界精神那里去了。  他认为世界精神就是历史哲学研究的对象,世界精神就是贯穿在世界历史进程的理性力量。这样“法哲学”的结束就过渡到历史哲学的领域了。  (七)  以上我们按照原书次序简单地评述了黑格尔《法哲学》一书的主要内容。由于阶级的限制,由于时代的限制,特别是由于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和晚年特别保守的政治立场出发来论述《法哲学》,使得这书成为他的保守的政治思想的集中表现,而他的唯心主义体系之应用来论证《法哲学》,其反动和危害的后果,尤其是显著地暴露出来。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却充满了批判的、革命的哲学的天才光芒,有深刻、丰富的内容值得我们深入学习挖掘。除于上文中已多处引证了马克思的批判观点外,现在简单综述一下马克思批判此书,由破而立的几个主要论点,以作结语。  第一,就政治上说,马克思从革命民主的立场,驳斥了黑格尔主张的君主制。  在批判黑格尔君主制的同时,马克思正面提出民主制的优越性说:“民主制是君主制的真理,君主制却不是民主制的真理。……从君主制本身不能了解君主制,但是从民主制本身可以了解君主制。”①  又说:“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②  针对黑格尔把宗教和君主制,把上帝和君王联系起来的看法,马克思是把反宗教与反君主制结合起来的。  第二,从经济上说,马克思从反对私有制的立场驳斥了黑格尔对私有财产的崇拜。  黑格尔尽管把国家说成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但是结合到黑格尔对于财产的看法来分析,却揭露了“伦理理念的现实在这里成了私有财产的宗教”。③  马克思痛切指斥黑格尔之替私有财产制辩护,正是出卖伦理或“转让伦理”,抹煞人的意志自由。马克思说,在黑格尔那里“私有财产成了意志的主体,意志则成了私有财产的简单谓语。”④  马克思又说:“凡私有财产不可转让的地方,‘普遍的意志自由’和伦理却可以转让。……私有财产的‘不可转让’同时就是普遍的意志自由和伦理的‘可以转让’。……在这里我的意志已经不在支配客体〔私有财产〕,而是意志本身在受客体的支配。”⑤  这些话已经说明了在阶级社会的私有财产制度下,象黑格尔那样的唯心主义者大谈其“伦理实体”或“意志自由”完全是骗人的东西。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0页。  ②同上书,第281页。  ③同上书,第373页。  ④同上书,第370页。  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1页。  第三,在批判《法哲学》的过程中,马克思从根本上有力地摧毁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  马克思首先批判了黑格尔把“法哲学”当成“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或者把国家制度当成伦理理念的实现这一根本唯心主义出发点。马克思说:“在这里,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①这里正好把黑格尔颠倒过来,我们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事物本身的逻辑”即现实事物发展的规律,而黑格尔认为第一性的东西却是“逻辑本身的事物”,即理念、概念之类。我们要求用逻辑(唯物辩证法)来分析国家的矛盾,来研究、论证国家现实发展演变的规律,而黑格尔所要求的是完成自己的唯心主义体系,把国家的制度、现象当作说明、体现逻辑理念的谓语或工具。马克思更明确指出,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十分明显,这一补充只是对概念本身发展的〔某种附加的东西〕。”②  马克思根本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相反,认为“法哲学”不应是“逻辑学的补充”、“概念发展的附加”,反之,逻辑、概念应该是反映、说明、论证法律、政治、社会、国家的现实发展的东西。  马克思反复批判在黑格尔那里“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说,“现实性不是被看做这种现实性本身,而是被看做某种其他的现实性。”③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3页。  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4页。  ③同上书,第250页。  这就批判了黑格尔不把现实性看做第一性的东西,而把它看做“某种其他的”即理念的现实这种本末倒置的唯心观点。  譬如在马克思看来,“政治情绪是国家的主观实体,政治制度是国家的客观实体。”①  但是诚如马克思所指出那样,“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理念当做主体〔实体〕,而把真正的现实的主体,例如‘政治情绪’〔或政治制度〕变成了谓语。”②  这是马克思抓住了黑格尔颠倒主体或实体与谓语,亦即存在与思维的根本关系的唯心主义观点,而给予反复着重的批判,从而在破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同时,建立并发展了辩证唯物主义。  第四,关于辩证法问题,马克思指出了“黑格尔深刻之处正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③  但是他对于黑格尔唯心辩证法的两点揭露和批判,对唯物辩证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黑格尔在他早年1807年所写的较富于自由精神的《精神现象学》序言中,曾明确提出精神世界的变化,有“打断那单纯增长过程的渐变性”,而产生“质的飞跃”的说法,并且把飞跃过程描写成“这种并不曾改变全体的面貌的逐渐碾磨为日出所中断,这是一道闪电,在顷刻之间就表现出新世界的形相”。④  ①同上书,第254页。  ②同上书,第255页。  ③参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2页。  ④“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德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203页。  但是在他晚年较保守的《法哲学》中提到国家制度时,却只看见他强调“一种状态的不断发展从外表看来是一种平静的觉察不到的运动。久而久之国家制度就变得面目全非了。”黑格尔这里显然模糊了“飞跃”、“连续性中断”的意义,而强调逐渐的量变。马克思针对这点,从坚定的革命的唯物辩证法的立场予以批判道:“诚然,在许许多多国家里,制度改变的方式总是新的要求逐渐产生,旧的东西瓦解等等,但是要建立新的国家制度,总要经过真正的革命。”  又说,“逐渐推移这种范畴从历史上看来是不真实的,这是第一。第二,它也不能说明任何问题”。①  马克思这里不仅反对了改良主义,庸俗进化论,也有力地反对了黑格尔有保守意味的唯心辩证法。  其次,马克思还严肃地批判了黑格尔利用“中介”这一辩证法概念来调和国家制度中不可调和的矛盾的保守主义和唯心辩证法思想。  黑格尔在302节的补充中说:“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体系。”  马克思除了讥讽这种中介体系“重演了夫妻吵架医生劝解的故事”外,又指出“这一中介体系还采取这样一种形式:一个人想打败自己的敌人,同时又不得不保护自己的敌人免遭别的敌人的打击;由于这种双重的地位,他的打算全部落空了。”②  马克思尖锐地提出了资本主义国家制度中不可调和的矛盾说,反击了黑格尔所谓“中介体系”说。马克思还进一步指出,黑格尔“把这种中介作用说成是逻辑的思辨奥秘,是合乎理性的关系,是推论。真正的极端之所以不能被中介所调和,就因为它们是真正的极端。同时它们也不需要任何中介,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对立的。”③  从这段深刻的批判里,我们体会到抹煞或调和阶级对立的唯心辩证法是与肯定“不能被中介所调和”的本质对立、阶级矛盾、坚持革命的唯物辩证法是根本相反的。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15页。  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54—355页。  ③同上书,第355页。  马克思在他的天才的经典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对于黑格尔政治上的保守思想、君主制、私有财产制思想,对于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和唯心辩证法,没有丝毫放松,以坚强的党性予以严肃的致命性的批判。这是我们批判资产阶级古典哲学的典范。在我们不断深入学习中可以吸取无穷的教益。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古典唯心哲学的重要著作。我们试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武器去进一步批判研究黑格尔的著作,将不难获致新的收获。  1961年4月  《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   序言     我的职务是担任讲授法哲学,需要发给听众讲授提纲,我把这部纲要出版,其直接动机就在于此。我以前写过一部《哲学全书》(海得尔堡,1817年),作为我当时讲授之用;本教科书便是对于在那部书中已包含的关于同一哲学部门的基本概念所作更为详尽、尤其是更有系统的阐述。  本纲要是准备出版的,它将呈现于广大公众面前;这驱使我在这里对各项附释作进一步的阐述;这些附释当初只是些简短的论述,以指出与我的论点相近似或分歧的各种观念以及从其中所得出的进一步结论等等,在讲授中我还会予以应有的说明的。这里所以要作进一步阐述,为的是使正文中比较抽象的内容或能更臻明确;同时也为的是能更广泛地考虑到当前流行的一些浅显的观念。因此产生了许多比讲授提纲的目的和体裁通常所要求的更为详尽的附释。然而,一部适当的讲授提纲是以某一门科学的被认为业已圈定的范围为对象的,它的特点,除了好比散见各处的一些小小补充以外,主要在于概括和编列属于某一种历来被承认和熟悉的内容的那些本质的环节,同时在于其所采取的形式具有久已形成的那些规则和格式。但是,我们恐怕不能以这种体例来期待一部哲学纲要,因为,人们总以为哲学所完成的作品乃是一种暂时性的东西,就象沛内罗沛的织品那样是需要每天从头搞起的。  用不到说,本纲要首先是在起指导作用的方法上与普通的讲授提纲各有不同,本书的前提是:从一个论题进展到另一论题以及进行科学论证的那种哲学方法,即整套思辨的认识方法,跟其他任何认识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有洞察这种区别的必然性,才能把哲学从其现在所陷入的那可耻的颓废中挽救出来。人们完全认识到,旧时逻辑的种种形式和规则,以及下定义、作分类和进行推理的种种形式和规则,包含理智认识的各种规则在内,对思辨的科学说来都不中用了;或者应该说,人们不是认识到这一点,而多半只是感觉到这一点,于是他们把这些规则作为单纯的枷锁抛弃了,以便从心情、幻想和偶然直觉出发,恣意谈论。但是,因为反思和思想联系终于必然出现,于是在不知不觉中竟仍采用着遭到蔑视的那种通常推论和演绎方法。关于思辨认识的本性,我在我的《逻辑学》①。。。中已予详尽阐述;所以在本纲要中我仅仅对进展和方法随时略加说明而已。由于对象具体,且其本身具有各色各样的性状,就无法在所有每个细节上证明并指出逻辑推演,所以从略。一方面,在对科学方法已经熟悉的前提下,再谈方法可能是多余的,另一方面,整体以及它各部分的形成都是依存于逻辑精神的,此亦不言自喻。  我希望对本书主要从这方面予以理解和评价。  其实本书所关涉的是科学,而在科学中内容和形式在本质上是结合着的。  诚然,我们可以从那些似乎最彻底了解事物的人那里听到,形式是某种外表的东西,对事物说来殊属无关重要,只有事物才是重要的;其次,我们可以说,著作家特别是哲学家的任务是发现真理,阐述真理,传播真理和正确的概念。但是,如果考察一下这种任务在实际上通常是怎样进行的,首先我们会发见,老是原来的一盆冷饭,一炒再炒,重新端出,以飨大众。  这种工作的确对于世道教化和人心警醒,不无裨益,但是毋宁应该把它看成是多此一举——“他们有摩西和先知的话可以听从”②。  ①指《大逻辑》,特别参阅该书导言和绝对理念一章。——译者  ②见《新约全书》,路加福音,第24章,第19节,意谓不必多此一举。——译者  尤其我们有不少机会,对在这种工作上表达出来的腔调和骄矜感到惊异,好象世界上还单单缺少这样一批热心传播真理的人,好象炒冷饭带来了新的前所未闻的真理,而在“今日之下”尤其应该拳拳服膺似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会看到,从一方面提出的这类真理却被其他方面提供的同样真理所排挤和冲掉。在这些纷至沓来的真理中,究竟什么是不新不旧、恒久不变的,应该怎样从那些形式靡定、反复无常的考察中提取恒久不变的东西,又应该怎样对它加以识别和证明,——除了通过科学,还有其他什么办法呢?  不言而喻,自从法律、公共道德和宗教被公开表述和承认,就有了关于法,伦理和国家的真理。但是,如果能思维的精神不满足于用这样近便的方法取得真理,那末真理还需要什么呢?  它还需要被理解并使本身已是合理的内容获得合理的形式,从而对自由思维说来显得有根有据。这种自由思维不死抱住现成的东西,不问这种现成的东西是得到国家或公意这类外部实证的权威的支持,或是得到内心情感的权威以及精神直接赞同的证言的支持都好。相反地,这种自由思维是从其自身出发,因而就要求知道在内心深处自己与真理是一致的。  天真心灵所抱的态度是简单的,它十分信赖地坚持大众所接受的真理,并把它的行为方式和一生固定的地位建立在这种巩固的基础之上。这种简单态度马上会遭到想象上的困难,那就是怎样从那些无限分歧的意见中区别和发现公认而有效的东西;这种困惑会很容易被看做对待事物正确而真正的认真态度。其实以这种困惑自傲的人是见木不见林,他们的这种困惑和困难不过是他们自己制造出来的。的确这种困惑和困难毋宁说是一个证据,证明他们不是希求公认而有效的东西,而是希求某种其他的东西来作为法和伦理的实体。因为,如果他们真是为了公认而有效的东西,而不是为了意见和存在的空虚性和特殊性,他们就会坚持实体性的法,即伦理和国家的命令,并据以调整他们的生活。  可是进一步的困难却来自这一方面,即人是能思维的,他要在思维中寻求他的自由以及伦理的基础。但是这种法无论怎样崇高、怎样神圣,如果他仅仅把这个(意见)当作思维,而且思维只有背离公认而有效的东西并且能够发明某种特殊物的时候才觉到自己是自由的,那末这种法反而变成不法了。  目前有一种观念,以为思维的自由和一般精神的自由只有背离、甚至敌视公众承认的东西,才能得到证明,这种观念可能在对国家的关系上最为深固,因此,特别是关于国家的哲学看来本质上具有发现并提供另一种理论、一种新的特殊的理论的任务。如果我们看到这种观念和依据这种观念所做的事,就该认为,似乎世界上从未有过国家和国家制度,现在也还没有,但是现在——这个现在是永远继续下去的——似乎应该从头开始,而伦理世界正等待着这种现在的设计、探讨和提供理由关于自然界我们承认:哲学应该照它的本来面貌去认识它;而哲人之石所隐藏着的地方,就在自然界本身某处;自然界本身是合理的;知识所应研究而用概念来把握的,就是现存于自然界中的现实理性;它不是呈现在表面上的各种形态和偶然性,而是自然界的永恒和谐,即自然界的内在规律和本质与此相反,伦理世界、国家(这是在自我意识的要素中实现了的理性)不应该享有如下的福分:事实上正是理性在那种要素中达到力量和权力,并在其中主张自己而成为它的内在东西(参阅本序言的补充——译者)  据说精神世界毋宁受偶然和任性的摆布,它是被上帝遗弃的;所以按照精神世界的这种无神论说来,真的东西是处于精神世界之外的,但同时因为那里也应该有理性存在,结果真的东西仅仅成为一个待决的问题但是这里就包含着每个思维向前进取的权利,不,应该说义务,虽然这不是为了寻求哲人之石,因为,由于我们同时代人的推究哲理,这种寻求已可省去,而且每个人确信,已把这块石头掌握在手里了,正象站起来走一样,毫不费力当然,生活在国家的这种现实中并且在其中感到其知识和意志已得到满足的人——这种人很多,甚至比我们所想象和知道的还要多,因为所有的人根本上都是这样的,——或者至少那些有意识地在国家中找到满足的人,现在就会讥笑这种进取和确信,而且把它们看做有时是好笑的、有时倒是正经的、或者是愉快的、或者是危险的,总之是无谓的游戏那种空虚反思的忙迫活动及其所受到的嘉许和欢迎,本来就是这么一回事,可以听其在自身中按照自己的方式去发展;可是事实上,正是哲学本身由于那种忙迫活动,却遭到了种种侮蔑和轻视最恶劣的一种侮蔑就是上面所说的每一个人都确信,他能毫不费力地对一般哲学加以判断并进行论争。人们从来没有对任何其他艺术和科学表示过这样极端的侮蔑,以为他们不费吹灰之力就可把它掌握。  事实上,我们所见到的在国家问题上最自负的那新时代哲学①所发表的言论,的确使高兴发表意见的每一个人有权确信他可以不费吹灰之力,自己制造出这种哲学来,从而证明自己掌握了哲学不仅如此,这种自许自封的哲学明白表示,真的东西本身是不可能被认识的;关于伦理的对象,主要关于国家、政府和国家制度,据说各人从他的心情、情绪和灵感发出的东西就是真理为了适合特别是青年的胃口还有什么应谈而没有谈到的呢?  当然青年是乐意听这套话的。  “上帝对所亲爱者在其安然睡觉中将这给与之”②——这话无疑地曾经被他们应用到科学方面来了,因此,每个“安然睡觉”的人都把自己算在“所亲爱者”之内,其实在他睡觉中所得到的那些概念,当然就是一些睡觉的货色。  自封为哲学家的那批肤浅人物的头目弗里斯③,在一次已成为恶名昭彰的公开庆祝会上④,在一篇以国家和国家制度为论题的演说中,恬不知耻地说出了下列观念:“在真正的共同精神占统治地位的民族中,一切公共事务的执行,其生命力来自下面的人民;借友谊的神圣链条牢不可破地结合着的生气勃勃的社会,将致力于国民教育和为人民服务的每一件工作”,云云  ①指浪漫派的弗里德里希。封。施雷格尔等。——译者②《旧约全书》,诗篇,第127篇,第2节和第3节。——译者③关于他的肤浅思想,我在别处已予证明。参阅《逻辑学》(纽伦堡,1812年),导言,第XVII页。  ④指1817年10月18日德国大学生协会为纪念宗教改革三百周年和来比锡胜利而在伐尔特堡所召开的庆祝会。——译者  这就是肤浅思想的要义,它不把科学建立在思想和概念的发展上,而把它建立在直接知觉和偶然想象上,同时,它把伦理自身的丰富组织即国家,以及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建筑结构——这种结构通过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它们的权能的明确划分,并依赖全部支柱、拱顶和扶壁所借以保持的严密尺寸,才从各部分的和谐中产生出整体的力量——,却把这种已完成的建筑融解于“心情、友谊和灵感”的面糊之中。依照这种见解,伦理世界应该属于私见和任性的主观偶然性。如果更按照伊壁鸠鲁的说法,那末全般世界都应该这样的了,——当然,事实并不如此。如果用简单的家常疗法,而把数千年来理性和它的理智作品都归属于感情,那么,在能思维的概念的指导下的一切理性洞察和认识上的努力,当然都可省掉。关于这一点,歌德著作中的靡斐斯特——一个崇高的权威——大致这样说,①我在别处也引用过:“尽管蔑视理智,蔑视科学,蔑视人间最高贵的才能——这样你就委身于恶魔,结果必致沦丧。”  ①歌德:《浮士德》,第一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87—88页。  但黑格尔只凭记忆引用,措词与《浮士德》的原文颇有出入,这里仍照黑格尔的原文译出。黑格尔在别处的引用见《精神现象学》,即黑格尔全集,拉松版,第2卷(即哲学丛书第114卷)第237页。——译者  诸如此类的见解马上又披起虔敬这种外衣;其实,这种胡闹为谋获得权威,有哪一件可利用的东西而它没有利用过呢?凭着皈依宗教和圣经,它就以为获得了最高权能来蔑视伦理秩序和规律的客观性,因为,的确,正是虔敬才把在世界中条理分明地组织成为有机王国的真理,裹在较简单的感情的直觉之中。但是,如果虔敬是真正的虔敬的话,那末,当它离开内心生活而进入理念所展开和理念所揭示的华富那样一种光明之境,并且本着对上帝的礼拜而对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凌驾于感情主观形式之上的真理和规律表示崇敬的时候,它马上会放弃这一感情领域中的形式。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肤浅性所自矜的那种辩才显露出违忤良心的特殊形式。  首先,这就是说,当这种肤浅性最缺乏精神的时候,它就最常谈到精神,当它的谈论最枯燥乏味、鄙俗不堪的时候,它就最常用生命和赋与生命等语,当它表示空虚傲慢这种极端自私的时候,它就最常提起人民这个词但是贴在额骨上的标志却是憎恶规律法和伦理以及法和伦理的现实世界是通过思想而被领会的,它们通过思想才取得合理性的形式,即取得普遍性和规定性,这一形式就是规律;至于给自己保留肆意妄为的那种感情,把法的东西归结为主观信念的那种良心,的确有理由把这种规律看做它的最大敌人它感觉到法(作为一种义务和一种规律)的形式,是一种死的、冷冰冰的文字,是一种枷锁其实,它在规律中认识不到它本身,因而也认识不到自己在其中是自由的,因为规律是事物的理性,而理性是不容许感情在它自己的特异性中得到温暖的。  ①见本书第258节脚注。——译者  因此,正象本书后面一处①所提到的,规律主要是识别所谓人民的假兄弟假朋友的暗号、任性的诡辩窃取了哲学的美名,居然使广大公众误认为这种行径就是哲学,之因,在哲学中再谈到国家的本性,就成为几乎是一件耻辱的事;那些正派的人一听到讲国家哲学就感到不耐烦,这实在难怪他们。至于政府终于注意到这种哲学,那更是不足为奇。因为,不用说,我们不象希腊人那样把哲学当做私人艺术来研究,哲学具有公众的即与公众有关的存在,它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各国政府对那些献身于哲学这门专业的学者们表示信任,它们把哲学的发展和内容完全托付他们。不过往往——如果你愿意这样说的话——这不是什么信任,而是对学问本身漫不经心,至于哲学的教席只是因为传统关系而被保存下来(据我所知,例如在法国,至少形而上学的讲座已被废止了)。然而政府的这种信任往往得到恶报;或者在另一种情况,即如果你愿意侧重漫不经心这一方面,那末,你也可以把所产生的一切透彻认识的沦丧这种后果看作对这种漫不经心的惩罚。乍看起来,肤浅性似乎至少与外部的秩序和安宁极相协调,因为它不考虑触及甚或臆测事物的实体。因此,假如国家对更深刻的教育和洞察没有需要,也不要求科学来满足这种需要,那末这种肤浅性至少首先不会遭到警察的干涉。然而,当肤浅性考虑到伦理性的东西以及一般的法和义务的时候,它自然而然会从构成这一领域中肤浅东西的那些基本原则,即我们在柏拉图那里确切见到的诡辩学派的那些基本原则出发这些原则是把法的东西安置在主观目的和私见之上,安置在主观感情和私人信念之上的从这些原则出发,其结果不仅使内心伦理和公正良心毁灭,使私人之间爱情和权利毁灭,而且使公共秩序和国家法律毁灭诸如此类的现象,对政府说来,不能不具有意义,且其意义恐怕不会因名位之故而受到削弱,这种名位依靠所授予的信任和它职位上的权威,要求国家对腐蚀性的东西,即腐蚀各种成就的实体性的泉源即普遍基本原则的那些东西,甚至对反抗国家的那些言行(似乎国家罪有应得),予以保证,听其发展古时的诙谐语说,“如果神对某一个人授以职务,同时它对他授以理智“,当然今天再不会有人十分认真地如此主张的了。  由于种种情况,政府方面已对哲学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重新加以重视;在这种重视中,保护和支持的要素殊属不容忽视,看来哲学研究在其他许多方面都需要这种保护和支持。其实,在各种实证科学专业的著作中,同时在虔敬的宗教著作以及其他一般文学作品中,我们都可以读到,不仅对哲学表示着前述的侮蔑,那些同时证明自己在思想修养上完全落后并且对哲学完全生疏的人,把哲学问题看做在他们那儿早已解决了,而且明目张胆地漫骂哲学,宣布哲学的内容即对神的概念认识、对自然本性和精神本性的概念认识,对真理的认识为一种愚蠢的、甚且罪恶的僭越,而理性再一次理性、无限次数重复的理性,则遭到非难、蔑视、诅咒至少在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从事自以为科学的工作的一大部分人对于概念的要求,深感窘困,但又不能规避。  我可以说,如果人们眼看到诸如此类的现象,他们都会产生大致这样的想法,即从这些现象看来,传统早已威信扫地,亦不足以保证对哲学研究的容忍和保证哲学研究的公然存在。①  ①我想起了在约翰.封.弥勒的一封书信(《弥勒全集》,第8卷,第56页)中,有同样见解。信中谈到1803年在法国统治下的罗马城的状况时,有一段这样说:“有人问起一位教授关于公共教育机关的情况,他回答道:Onlestolèrecomelesbordels。”〔人们容忍它们如同容忍妓院一般。〕的确,我们还能听到有人推荐所谓理性学,即逻辑,他推荐时也许确信这是一门枯燥无味、毫无出息的科学,或者不用说不会有人去研究,或者偶然会有人去研究,但即使如此,他也不过得到毫无内容的、既无益又无害的一些公式罢了,所以不论前一种或后一种情况,推荐这门科学,虽然不会有什么益处,也不会有什么害处。  当今流行的对哲学的叫嚣和傲慢,演出一出奇怪的把戏,一方面,它们根据这门科学被贬低而陷入于上述那种肤浅性而自以为有权利,另一方面,它们本身却又生根于对它恩将仇报的那个要素中。  其实,那种自许自封的哲学思想,在把对真理的认识宣布为一种愚蠢的尝试时,也就把一切思想和一切素材都拉平了,正象罗马皇帝的专制政治把贵族和奴隶、德行和罪恶、名誉和耻辱、知识和无知等同起来,彼此不分。因此,真的东西的概念、伦理性东西的规律,也无非就是私见和主观信念;最恶劣罪犯的基本原理,作为信念,与伦理性的规律在价值上视同一律;同时,任何贫乏的特异的客体,以及任何干燥无味的材料,也与构成所有能思维的人的兴趣和伦理世界的纽带的那些东西,在价值上视同一律。  这种哲学工作如果作为书本上的知识,本来可以关起门来继续进行,然而现在人们使它同现实发生更密切的联系——而在现实中,权利义务的原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并且现实是生活在它对这些原则的意识的光芒中的,——因此它同现实发生了公开龃龉,这种情况对科学来说是一种幸运——事实上,如我们已指出的,这是事物的必然性正是哲学对现实所处的这种地位引起了误会;因此我回复到从前所说过的①,即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正因为如此,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神才知道彼岸的东西在哪里,或者也可以说(其实我们都能说出),这种彼岸的东西就是在片面的空虚的推论那种错误里面。  我在后面提到②,甚至柏拉图的理想国(已成为一个成语,指空虚理想而言)本质上也无非是对希腊伦理的本性的解释柏拉图那时已意识到更深刻的原则正在突破而侵入希腊的伦理,这种原则还只能作为一种尚未实现的渴望,从而只能作为一种败坏的东西在希腊的伦理中直接出现为谋对抗计,柏拉图不得不求助于这种渴望本身但是这种援助必须来自上面,于是柏拉图开始只能到希腊伦理的特殊外部形式中去寻找,他心想借助这种形式可以克服那种败坏的东西,殊不知这样做,他最沉重地损害了伦理深处的冲动,即自由的无限的人格但是柏拉图理念中特殊的东西所绕着转的原则,正是当时迫在眉睫的世界变革所绕着转的枢轴,这就显出他的伟大天才。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1版,第5节,《精神现象学》,序言。——译者②见本书第185节补充和第206节。——译者  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  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每一个天真意识都象哲学一样怀着这种信念哲学正是从这一信念出发来考察不论是精神世界或是自然世界的如果反思、感情或主观意识的任何形态把现在看做空虚的东西,于是就超脱现在,以为这样便可知道更好的东西,那末,这种主观意识是存在于真空中的,又因为它只有在现在中才是现实的,所以它本身是完全空虚的如果相反地把理念仅仅看做一个理念,即意见中的观念或表象,那末哲学就提出了与此不同的见解,除了理念以外没有什么东西是现实的所以最关紧要的是,在有时间性的瞬即消逝的假象中,去认识内在的实体和现在事物中的永久东西其实,由于理性的东西(与理念同义)在它的现实中同时达到外部实存,所以它显现出无限丰富的形式、现象和形态。  它把它的核心用各色包皮裹起来,开始时意识在包皮里安家,而概念则首先贯穿这层包皮以便发见内部的脉搏,同时感觉到在各种外部形态中脉搏仍在跳动。但是,通过本质在外界中的映现所形成的无限繁复的情况,即这些无限的材料及其调整,并不是哲学的对象。  如果哲学纠缠在里面,那是管闲事了;对这种闲事提些好意见,也大可不必;柏拉图大可不必向乳母介绍,决不要放着孩子不动,而要抱在手上常常摇摆费希特同样可以不必为了改进护照警察工作,而设计得那末完善,不仅要求把嫌疑者行为相貌的特殊标志记在护照上,而且要求把他的象画在上面在诸如此类的琐碎阐述中我们再也看不到一点哲学的痕迹,哲学尽不妨放弃这种过度智慧,何况它对于这些无穷尽的对象应该采取宽大的态度这样来,哲学科学就会显得远远避开了空虚的自以为更好的知识对许多事情和制度所表示的憎恨,对于这种憎恨的玩意儿,有小聪明的人最感兴趣,因为唯有这样他才达到自尊感。  现在这本书是以国家学为内容的,既然如此,它就是把国家作为其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的尝试,除此以外,它什么也不是。  作为哲学著作,它必须绝对避免把国家依其所应然来构成它。  本书所能传授的,不可能把国家从其应该怎样的角度来教,而是在于说明对国家这一伦理世界应该怎样来认识。  IδoBPòδo,ι‘δoBαιBòπηFδημα。  ACADEHicRhodus,hicsaltus。  〔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罢。①。。。。〕  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就个人来说,每个人都是他那时代的产儿哲学也是这样,它是被把握在思想中的它的时代妄想一种哲学可以超出它那个时代,这与妄想个人可以跳出他的时代,跳出罗陀斯岛,是同样愚蠢的如果它的理论确实超越时代,而建设一个如其所应然的世界,那末这种世界诚然是存在的,但只存在于他的私见中,私见是一种不结实的要素,在其中人们可以随意想象任何东西。上述成语稍微变更一下就成为HieristdieRose,hiertanze。  〔这里有蔷薇,就在这里跳舞罢②。。。。〕  存在于作为自我意识着的精神的理性和作为现存的现实世界的理性之间的东西,分离前者与后者并阻止其在后者中获得满足的东西,是未被解放为概念的某种抽象东西的桎梏。在现在的十字架中去认识作为蔷薇的理性,并对现在感到乐观,这种理性的洞察,会使我们跟现实调和;哲学把这种调和只给与那些人,他们一度产生内心的要求,这种要求驱使他们以概念来把握,即不仅在实体性的东西中保持主观自由,并且不把这主观自由留在特殊的和偶然的东西中,而放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中。  ①这句希腊成语本来适用于这样的场合,即某人自诩在别处做过的事,叫他当场表现(参阅《伊索寓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8页),黑格尔在这里的用法稍有不同。——译者②黑格尔是在作文字游戏。  Pòδ不仅指罗陀斯岛,亦指蔷薇而言。saltusGC指跳而言,但salta是动词saltare(跳舞)的命令式。哲学家的任务是在现世中发现理性而感到欢乐(蔷薇象征欢乐)。哲学就可以在现世欢跃(即跳舞),而毋庸迟至在他处建设一个理想世界之后才欢跃。——译者  这也就构成形式和内容统一(前面已经指出,不过比较抽象)的更为具体的意义,因为在其最具体的意义上,形式就是作为概念认识的那种理性,而内容是作为伦理现实和自然现实的实体性的本质的那种理性,两者自觉的同一就是哲学理念情绪中不愿承认任何未经思想认为正当的东西,这是使人类感到光荣的一种伟大的固执这种固执是现代的特征,此外,它还是新教特有的原则路德所提倡的对感情的信仰和对精神见证的信仰的那些东西,同样就是其后成熟了的精神所力求用概念来把握的,以便在现在中解放自己,从而在现在中发见自己有一句名言说:半途而废的哲学离开了神——把认识看做对真理的渐近①也同样是半途而废,——但是真正的哲学导向于神。  关于国家亦同。  理性不满足于渐近,因为它不冷不热,所以要把它吐出②,同样,理性也不意冷心灰,因为灰心就会认为现世中的确万事皆非,至多达到中平状态,正因为在现世中不能盼望有更美满的景况,所以只好迁就现实,以求苟安。  认识所提供的是与现实保持更为温暖的和平。  关于教导世界应该怎样,也必须略为谈一谈。在这方面,无论如何哲学总是来得太迟。哲学作为有关世界的思想,要直到现实结束其形成过程并完成其自身之后,才会出现。概念所教导的也必然就是历史所呈示的。这就是说,直到现实成熟了,理想的东西才会对实在的东西显现出来,并在把握了这同一个实在世界的实体之后,才把它建成为一个理智王国的形态。  ①指康德的认识论,参阅《纯粹理性批判》,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59页。——译者②见《新约全书》,启示录,第3章,第16节。——译者  当哲学把它的灰色绘成灰色的时候①,这一生活形态就变老了。对灰色绘成灰色,不能使生活形态变得年青,而只能作为认识的对象。密纳发的猫头鹰要等黄昏到来,才会起飞。  但是本序言已到应结束的时候了。序言本来就其所介绍的那部著作的观点外表地和主观地谈谈而已。如果从哲学上来谈某一内容,那只能用科学方法客观地来处理。同样,对著者的一切批评,如果采取对事情本身进行科学讨论以外的其他方式,将被视为纯粹的主观结论和任意专断,著者一概置之不理。  柏林,1820年6月25日。  补充规律分为两类,即自然规律和法律。自然规律简单明了,照它们原来那样就有效的。虽然在个别场合人们可以违反它们,但它们不易遭受侵犯。为了知道什么是自然规律,我们必须学习知道自然界。因为这些规律是准确的,只有我们对这些规律的观念才会错误。这些规律的尺度是在我们身外的,我们的认识对它们无所增益,也无助长作用,我们对它们的认识可以扩大我们的知识领域,如此而已。关于法的认识一方面与此相同,另一方面又与此不同。我们对法律也完全按照它们存在的那样去学而知之。市民就是这样地多少获得对法律的知识,而实定法学家也同样只是死抱住现成的东西。但是,在法律方面,所不同的在于他们激起考察的精神。各种法律之间的分歧,就已引人注意到它们不是绝对的。法律是被设定的东西,源出于人类。在被设定的东西和内心呼声之间必然会发生冲突,或者彼此符合一致。人不只停留在定在上,也主张在自身中具有衡量法的尺度。他固然要服从外部权威的必然性和支配,但这与他服从自然界的必然性截然不同,因为他的内心经常告诉他,事物应该是怎么一个样儿,并且他在自身中找到对有效东西的证实或否认有自然界中有一般规律存在,这是最高真理,至于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性之间的争执。  ①这里应用着哥德《浮士德》中的名言:“一切理论都是灰色的,只有生活的金树是常青的”  (见《浮士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一部,第95—96页)。——译者  这种分裂、这种斗争只有在精神的基地上才会出现,又因为精神的长处看来就是导致龃龉和不幸,所以人们往往不得不从生活的任性退回去考察自然界,而准备把自然界作为典范。可是恰恰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任性所认为的法的对立中,包含着一种需要,对法加以彻底的认识。在法中人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关于认识法,现代世界还有一个更迫切的需要,因为在古代,人们对当时的法律还表示尊敬和畏惧,而在今天,时代的教养已转变方向,思想已经站在一切应认为有效的东西的头上。各种理论跟定在的东西闹对立,并希求表现自己为绝对正确的和必然的。现在有更特别的需要来认识和理解法的思想了。由于思想已提高为本质的形式,人们必须设法把法作为思想来把握。这好象对偶然意见主张思想应凌驾于法之上大开方便之门;然而真实的思想不就是关于事物的意见,而是事物本身的概念。事物的概念不是天生会到我们那儿来的。每个人都有手指,能拿起画笔和颜料,但他不因此就是画家。关于思维也是这样的。法的思想并不就是每个人从第一手方面所取得而具有的,相反地,正确的思维是对事物的知识和认识,所以我们的认识应该是科学的。  《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   导论     第1节  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附释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从而它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相反地,哲学应该指出概念的片面性和非真理性,同时指出,只有概念(不是平常听到那种称做概念的、其实只是抽象理智规定的东西)才具有现实性,并从而使自己现实化。除了概念本身所设定的。这种现实性以外,其他一切东西都是暂时的定在、外在的偶然性、私见、缺乏本质的现象、谬妄、欺骗、等等不一。概念在它现实化过程中所采取的形态,在对概念本身的认识上是必需的,这种形态是理念的又一个本质的环节,它同单单作为概念而存在的形式是有区别的补充(理念)概念和它的实存是两个方面,象灵魂和肉体那样,有区别而又合一的灵魂与肉体属于同一个生命,但也可以说,两者是各别存在着的。没有肉体的灵魂不是活的东西,倒过来说也是一样。所以概念的定在就是概念的肉体,并且跟肉体一样听命于创造它的那个灵魂。萌芽虽然还不是树本身,但在自身中已有着树,并且包含着树的全部力量。树完全符合于萌芽的简单形象。如果肉体不符合于灵魂,它就是一种可怜的东西。定在与概念、肉体与灵魂的统一便是理念。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相互渗透。如果不是某种式样的理念,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  第2节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因此,它必须根据概念来发展理念——理念是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必须观察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发展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  所以,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这里被预先假定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受。  补充按照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首先一件事就是寻求和要求定义,这至少是为了要保持科学的外观的缘故但是实定法学至少不大注重这点,因为它的主要任务是指出什么是合法的,就是说,什么是特殊的法律规定。  因此,有过这样的警语:omnisdefinitioinjurecivilipericulosa〔在市民法中一切定义都是危险的〕。事实上,法的规定愈是前后不一致和自相矛盾,在这种法中下定义就愈缺少可能,因为定义应该包含一般的规定,但这么一来,就会把矛盾着的东西,在这里就是不法的东西,赤裸裸地显露出来。例如,罗马法就不可能对人下定义,因为奴隶并不包括在人之内,奴隶等级的存在实已破坏了人的概念。对所有权和所有者下定义,在许多情形下也同样是危险的。  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件中抽象出来,所以是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于是定义的正确与否就看它是否与现存各种观念相符合而定。  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忽略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这里是法)的绝对必然性,在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性可是在哲学的认识中,概念的必然性是主要的东西;生成运动的过程,作为成果来说,是概念的证明和演绎这样,由于它的内容本身是必然的,所以第二步就是要在观念和语言中寻找与这种内容相符合的东西但是,在它的真理中的和在观念中的这种概念本身不仅可能互有区别,而且在形式和形态上也必然各有不同。不过,如果观念在它的内容上倒也不是谬误的话,那末概念可被指陈为包含于观念中,而且按其本质是现存于观念中的。这就是说,观念可被提高到概念的形式。可是由于观念远不是概念(其本身是必然的和真实的)的尺度和标准,所以它毋宁应从概念中去吸取其真理性,并依据概念来调整自己和认识自己。  但是,虽然一方面上述那种认识方法,连同定义、推理、论证等烦琐形式多少已经消失了,可是另一方面取而代之的别种方法,却是一种恶劣的代替品,那就是直接把一般理念,连同法的理念及其更详细规定,作为意识的事实①来掌握和主张,并把自然的或被昂扬起来的感情、自己的胸臆和灵感变成法的渊源。如果说,这是一切方法中最方便的,那末它同时也是最不合乎哲学的,——这种不仅与认识而且也与行动直接相关的②观点的其他方面姑不具论。如果说,第一种诚然是形式的方法,但在定义中仍然要求概念的形式,而在证明中要求认识的必然性的形式,那末,直接意识和感情的手法却把知识的主观性、偶然性和任性提升为原则。  至于哲学的科学处理方法究竟是怎样的,哲学的逻辑学已加阐明,而且是这里的前提。  补充(哲学的开端)哲学形成为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的、直接的东西,因为它总得有一个开端,即一个未得到证明的东西,而且也不是什么成果。但是哲学的起点只是相对地直接的,因为这个起点必然要在另一终点上作为成果显现出来。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③  第3节  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④:(一)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学的指导原理  ①针对弗里斯而言。——译者②参阅本书第126节和第140节两节的附释。——译者③参阅《哲学全书》第15节(即《小逻辑》,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68页)。——译者④参阅本书第211节以下各节和附释。——译者  (二)从内容上说,这种法由于下列三端而取得了实定要素:(1)一国人民的特殊民族性,它的历史发展  阶段,以及属于自然必然性的一切情况的联系;(2)一个法律体系在适用上的必然性,即它必然要把普遍概念适用于各种对象和事件的特殊的、外部所给予的性状,——这种适用已不再是思辨的思维和概念的发展,而是理智的包摄;(3)实际裁判所需要的各种最后规定附释如果把内心的感情、倾向和任性跟实定法和法律相对立,哲学至少不能承认这些权威。暴力和暴政可能是实定法的一个要素,但这种情况对实定法说来不过是偶然的,与它的本质无关。在哪种情形下法必须是实定的,且到以后在第21—214节再说。  这里只举出那几节所要详细研究的各种规定,以便指出哲学上的法的界限,并立即除去可能发生的看法甚或要求,似乎通过哲学上法的体系的阐述就会得出法典,即现实国家所需要的那种法典。  自然法①或哲学上的法同实定法是有区别的,但如果曲解这种区别,以为两者是相互对立、彼此矛盾的,那是一个莫大的误解。其实,自然法跟实定法的关系正同于《法学阶梯》跟《学说汇纂》的关系。  ①关于自然法的朴素意义,参阅《哲学全书》,第502节。——译者  关于本节第一点所列举的实定法的历史要素,孟德斯鸠曾经指出真正的历史观点和纯正的哲学立场①,这就是说,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们看作在一个整体中依赖的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特性的其他一切特点相联系的。只有在这一联系中,整个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才获得它们的真正意义和它们的正当理由。  对于各种法律规定在时间上的出现和发展加以考察,这是一种纯历史的研究这种研究以及对这些法律规定的理智的结论加以承认(这种结论是从这些法律规定的既存法律关系的比较中得出),在各自领域中固然都有其功用和价值,但是与哲学上的考察无关,因为基于历史上原因的发展不得与出于概念的发展相混淆,而且历史的说明和论证也不得被扩展而成为具有自在自为地有效的那种论证的意义这项十分重要而应予坚持的区别,同时也是十分明显的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有根有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例如罗马私法中的许多规定就是符合例如罗马父权②和罗马婚姻身分等制度而产生出来的。但是,即使有些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合理的,可是指出这些规定具有这种性质——这唯有通过概念才能做到——是一回事,叙述这些规定出现的历史情况或叙述使这些规定得以制定的那些情况、场合、需要和事件,是又一回事这样地指出和(实用地)认识历史的近因或远因,通常叫做说明,或者宁愿叫做理解,人们以为为了理解法律和法律制度,这样地指出历史上的东西,似乎已经做了有关的一切事情或有关的本质的事情,其实真正本质的东西即事物的概念,他们却完全没有谈到人们也常常谈起罗马的和日耳曼的法律概念以及这个或那个法典中所规定的法律概念,但是他们所指的不是概念,而只是一般法律范畴,理智命题,基本原理、法律等等而已。  ①参阅孟德斯鸠:《法意》,第1卷,第3章。——译者  ②参阅本书第180节附释和补充。——译者  忽视上列的区别,会产生观点的错乱,会使对这一问题的真实论证渐次转入依据各种情况的论证和从其本身毫无用处的前提来得出结论,如此等等;总之,这样会使完全相对的东西代替绝对的东西,外在的现象代替事物的本质。如果是历史的论证而把产自外部的和产自概念的混为一谈,那会无意中作出同本意相反的事。假如,证明在特定情况下某种制度的产生是完全适宜的和必要的,因而做到了历史观点所要求的东西,那末,如果就把这种东西算作事物本身的普遍论证,将会发生相反的结果,这就是说,由于那种情况早已不存在,那种制度也就完全丧失了它的意义和存在的权利。例如,如果以为保存修道院是为了它具有移民垦荒的功绩,为了它具有用教育和抄写等方法而保存了学问的功绩,并且又把这种功绩看做修道院继续存在的理由和使命,那末,根据同一理由所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情况已经完全改变,修道院至少从这方面说就成为多余的和不适当的了。  由于某事件产生的历史意义、历史式的叙述和成为易于理解,跟有关同一事件的产生和事物的概念的那哲学观点,属于各不相同的领域,所以在这限度内双方可以保持互不关心的立场。但是,这两个立场即使在科学领域也未必经常保持着这种平静状态,因此我想举出一个与这种接触有关的例子。这一例子见于胡果先生所著《罗马法史教科书》中,它同时还可对上述的对立看法作更详细的说明。胡果先生在那本书中(第5版,第53节)说:“西塞罗对哲学家们侧目而视,对十二表法却很欣赏。”  “但是哲学家法伏林处理十二表法与其后的许多大哲学家处理实定法完全一样。”  胡果先生又在同处对这种处理态度作了最后的回答,他所提出的理由是:“因为法伏林不懂十二表法正如这些哲学家们不懂实定法一样”。至于谈到法学家塞克司吐斯.塞西留斯对哲学家法伏林的指正(载盖里乌斯的《阿提卡之夜》,第20卷,第1节中),首先表达了对性质上纯粹实定的东西作论证的那恒久而真实的原理。  塞西留斯对法伏林说得好:“你不会不知道,法律有种种长处和补救方法,这些长处和补救方法,依据时代习尚,国家制度性质,当前利益的考虑和应予矫正的弊风会有变动和起伏在性质上,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看来哪里有比斯托罗的建议更有益的,比伏柯努斯的平民立法更有用的?哪里有比李希尼的法律更为必要的?但见国家成为富庶,所有这些东西都被一笔勾销而埋葬了。“这些法律既然按当时情况都有其意义和适当性,从而只具有一般历史的价值,所以它们是实定的,因此之故,它们又是暂时性的。立法者和政府考虑当前情况把要做的做了,又酌斟时势把要固定的固定下来了,他们在这方面的智慧是单独一件事,应受到历史的评价。这种评价愈得到哲学观点的支持,他们的智慧所得到的历史上承认就愈深刻。  关于塞西留斯反对法伏林而对十二表法作进一步的论证,我想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因为塞西留斯在这些论证中安排着理智方法和理智推论这种永世的骗局,这就是说,对坏事加上好听的理由,并认为这样就可使坏事得到辩解。  有这样一种可怕的法律,它规定逾期以后,债权人有权杀死债务人或把它当作奴隶出卖,甚至债权人为多数人时,有权把债务人切成若干块,而在债权人间进行分配,而且是这样的:如果谁多切些或少切些,不会对他发生任何法律上不利的情事①(这种条款正是有利于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并且为他所最感谢而乐予接受的)。  ①罗马十二表法第3条的规定。——译者  为了替这种法律辩护,塞西留斯提出这样好听的理由:由于这种法律,诚实和信用就得到更大的保证,而且正因为这种法律极其可怕,就不应发生这种法律会获得适用的问题。这时他思虑未周,不仅没有想到正因为有这种规定,保证诚实和信用那种意图被取消了,而且也没有想到,他自己接着马上举一例子,说明关于伪证的法律由于刑罚过严而未收到效果。  但是胡果先生说法伏林不懂得法律,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不得而知;每个小学生都完全能懂得法律,至于夏洛克会对上述有利于他的条款比任何人懂得更好。  想来胡果先生必然把懂得这词仅仅指为,对这类法律能找到某种好听的理由而感到安定这样一种理智上的教养。  在该书同处塞西留斯又证实了法伏林对另一点的误解,一个哲学家会对这一点误解坦白承认而不至于感到难以为情。我所指的是这一点误解,依据法律规定,传唤病人到法庭作证,只应供给他jumentum〔驮兽〕使用,“而不是arcera〔有蓬车〕”;但是,jumentum不应光指马而言,而且也指二轮车或四轮车。塞西留斯还能从这一法律规定中获得进一步的证明,传唤害病的证人到庭,甚至规定得这样详明,不仅区别了马和车,而且还区别了这种车和那种车,即有篷的并装饰起来的车(依据塞西留斯的说明)和不很舒适的车。说到这里,我们或许会在上述法律的严酷性和这些规定的琐屑性之间有所选择。不过说这种事情甚或对这种事情所作博学的说明是琐屑的,这将是对这种或那种博学的一种最重大的触犯。  但是胡果先生在上述教科书中又提到关于罗马法的合理性的问题。  我注意到下列一点。  他在第38节和第39节中论述国家的起源“到十二表法为止这一段时期”时说:“(在罗马)人们有许多需要,他们非劳动不可,那时人们使用拉曳和载重的牲畜以为辅助,这正与我们今天相同;地面上丘陵与山谷交替,城市建立在丘陵之上”,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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