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考虑的第二个普遍问题是,这种由中央固定价格的方法,在由各个企业或消费看来调节供求使之适应既定的价格时会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解决大家公认为用数学计算所解决不了的问题。这里,我担心发现理解这种主张的依据非常困难。兰格和迪金森都断言,即使起初的价格体系是完全任意选定的,也可能通过一种反复试验的过程来逐步接近那种合适的价格体系。这似乎等于认为这个复杂得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计算出的而且其值在不断变化的方程组,可以通过任意地插入试验值然后反复试验直到方程组得到合适的解为止的方法来使其得到有效的解决。或者打个比方说,管制价格体系和由市场决定的价格体系之间的区别就象两支不同的进攻部队的差别那样,一支部队的每个分队和每个士兵只有接到特别的命令才能行动,并且在总部命令的距离内行动,而另一支部队的每个分队和每个士兵都可以利用所得到的每一个机会,见机行事。当然,象迪金森那样,设想一个集体经济的指挥机构不仅是无所不在、无所不知的,而且是全能的,因而能够毫不迟缓地根据所需的幅度调整每一种价格,这在逻辑上并非不可能。然而,当人们进一步考虑执行这种价格调整的现实机构时,就开始怀疑是否会有人真正愿意认为,在现实可能的范围内这样一种制度将会通向(即使是迟缓地)那样一种制度的效率,在后者中,所需的变化是由每个直接有关的个人的自发行动引起的。 在稍后研究这种建议的制度机构的设置时,我们还要回过头讨论这种机制怎样能够在现实中运行。不过就总的方面来讲,人们不得不怀疑,这种特别的建议是否由于对静态均衡的纯理论问题存有过分的专注而产生出来。如果我们在现实中要处理一些近似不变的数据,也就是说,如果问题在于找到一个能在长时期内几乎不发生变化的价格体系,则正在研究的这一提议就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有了给定的并且不变的数据,确实可以通过反复试验的方法来接近均衡状态。但是这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不断地发生变化是现实世界中的规律。能否达到接近理想的均衡以及离均衡有多选完全取决于所能作的调整的速度。实际问题不在于是否某种方法最终会导致假设的均衡,而在于哪种方法将保证更快更完全地适应不同地点、不同行业的每日变化的环境。当然,价格由市场上的当事人议定还是由上层决定,这两种方法之间,在这方面的差异有多大,是一个实践判断的问题。然而,我却感到很难相信有人会怀疑,在这方面第二种方法确实比第一种方法差得多。 关于第三个普遍问题,我相信也是由于抱有纯经济理论概念的成见,使这两位作者严重地误入歧途。在这个问题上正是完全竞争的概念,才使得他们显然忽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在其中他们的方法看来完全是无法应用的。在任何一个相当标准化的商品市场中,我们至少可以想象,所有的价格都应由上层提前一段时间确定。但是,对于那些无法标准化的商品,特别是那些按订货,也许经招标后生产的商品,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大部分重工业产品——它们当然将首先被社会主义化——就属于这一类。许多机械设备,大部分建筑物和船舶以及许多其他产品的部件,几乎都不是为市场生产的,而是特别承做的。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业的产品的市场不存在剧烈的竞争,尽管它可能不是纯理论意义上的“完全竞争”。事实上,在那些行业,相同产品很少在短期内生产两次;每次都竞相争取成为替代供货人的生产者的圈子,几乎在每个场合都是不同的,正象竞相得到一个特定工厂的服务的潜在顾客每周都有变化一样。在所有这些场合,有什么固定产品价格的基础“以平衡供需”呢?如果商品价格要由中央权威机构来确定,则它们又必须在每一个个别场合下确定,而且必须以该权威机构对所有潜在的供应者和购买者的计算结果的审核为基础。几乎没有必要指出由下面原因所引起的复杂情况,即是在可能的购买者选定他所需的某件机器或某座建筑物之前还是之后确定价格。很可能,生产者在顾客报价前,价格须经该权威机构的批准,在所有这些场合,除非权威机构实际上自己承担起企业家的全部职能(也就是说除非抛弃前面所建议的制度,而用完全的集中管理来代替它),否则,定价的过程不是变得麻烦之极,因而无限拖延,就是完全流于形式,这难道还不清楚吗? 四 不管选择哪种具体的组织形式,所有这些考虑似乎都是相关的。在进一步往下讨论之前,有必要更详细地讨论一下这两位作者所提议的工业管理的具体机构问题。他们所草拟的方案十分相似,尽管兰格在这个方面讲得更为详细。而迪金森则在大部分经济组织问题上让我们参考韦伯夫妇和科尔的著作。 两位作者都详述了这样一种社会主义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职业选择是自由的,并且可以主要通过价格机制(即工资制度)来调节,消费者也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收入。显然两位作者也都要求消费品价格由普通的市场过程来决定(尽管迪金森在这一方面似乎不是很肯定),要求工资通过有关当事人双方的谈判来决定。他们也都赞成,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并不是整个工业都应当社会主义化。在社会主义化工业之外还要保留由小企业构成的私营工业部门,这些小企业本质上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经营。我认为,我很难赞成他们认为这种与社会主义工业平行的私营部门的存在不会产生特殊困难的说法。但由于篇幅关系,本文对此难以详细讨沦,所以,为了这里讨论的方便,我将不考虑私人部门的存在,而假设整个工业都已社会主义化。 中央经济权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除消费品价格和工资以外的所有价格。在兰格的描述中,这种经济权威机构是中央计划局(Central Planning Board);在迪金森的描述中,是最高经济委员会(Supreme Economic Council),该机构根据迪金森的说法,简称为“S·E·C”。我们可以从兰格的著作中了解更多的关于具体价格如何颁布和调整的技术问题,尽管这些还绝不是足够的细节。而迪金森则更深入地研究了S·E·c在定价时应该受其指导的参考因素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有特殊的重要性,所以必须分开来讨论。 根据兰格的说法,S·E·C要时常颁布泰勒教授所谓的“要素估价表”,即一个所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力除外)价目表。在这张价目表的有效期内,这些价格必须做为不同企业之间一切交易的以及所有产业和工厂的全部计算的唯一基础,而且经理们必须把这些价格看成是不变的。但是,无论是兰格还是迪金森都没有告诉我们这些价格要固定多长时间,这也是两位作者的论述中几个更加含糊的地方之一,这一点使得人们几乎怀疑他们是否在真正努力使他们的体系运行。价格是提前一定的时间确定还是在看来合适的时间进行调整?F·M·泰勒好象倾向于前者。他写道,具体价格的合理性将在“生产期”结束时体现出来;兰格至少有一次给人们以同样的印象,因为他说:“任何不同干均衡价格的价格都将在结算期末显示出有关商品剩余或短缺的信号”。但他在另一处又说:“这些价格的调整要经常不断地进行”;迪金森只是说:“在各种价格通过连续估算过程最终能依据稀缺和替代原则建立后”,“除在发生重大的技术革新和消费有趣味巨变的情况下,微小的调整就足以使价格体系保持均衡。”这些论述不正好说明了这种对静态均衡理论的现代迷恋使他们不能理解价格机制的真正作用吗? 虽然迪金森在使价格变化生效的机制方面没有讲出什么有益的东西,但他比兰格更深入地研究了S·E·C决策必须作为基础的因素。与兰格不同,迪金森并不满足于S·E·C仅仅观察市场,并在出现过度的需求或供给时,通过试验设法寻找一个新的均衡水平。他倒希望S·E·C利用根据统计方法建立起的供需表作为指南来确定均衡价格。这显然带有其早期观点的残余,早期他认为有可能运用联立方程的方法解决整个问题。尽管他现在放弃了这种观点(并不是因为他认为这样做不可能,他依然相信“通过仅仅两三个联立方程”,事情还是能够办得到,而是因为他认识到“这些必须输入方程运算机器的数据本身是经常变化的”),但他仍然相信通过统计方法确定需求表,即使不能替代,至少也能有助于反复试验的方法,并且他认为完全值得设法建立起瓦尔拉斯均衡体系中的常数数值(原文如此)。 五 无论S·E·C以什么方式确定价格,特别无论它在什么时期以及为了什么时期而颁布价格,有两点毫无疑问。第一,比起价格由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决定的情况,这种价格变化发生得较迟;第二,商品的价格因质量和具体时间、地点的不同而引起的差别较小。在真正的竞争条件下,当直接有关的当事人知道情况变化时,价格就会发生变化;而S·E·C只有在当事人前来报告,再对其报告进行核查,把矛盾搞清楚等等环节之后才能行动,并且新的价格只有在所有有关当事人都了解之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或者是把准备实施的新价格之日期预先确定,或者在核算制度上必须包括一套精心设计的体系,这种体系要求经常不断地向生产管理者报告他必须赖以进行计算的新价格。因为,事实上必须通知每个经理的商品的价格比他实际上真正使用的商品价格要多得多(至少包括所有可能的替代物的价格),所以就有必要定期出版某种包括了所有价格在内的完整价格清单。很显然经济效率要求尽可能地对价格进行调整,而实践上的可行性使实际变化局限在相当长的时间间隔内。 情况大概很明显,这种价格的制定仅限于为各类商品规定统一的价格,这样就无法体现出建立在具体时间、地点和质量基础上的价格差别。要是不这样进行简化,必须单独定价的商品数量实际上无穷无尽。然而,这也就意味着,生产管理者没有动力,甚至没有真正的可能性来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机会,成交条件和当地的特殊情况所赋予的各种优势,因为所有这些都不能进入他们的计算之中。只要举出一点来就能说明这种后果,即这也意味着不可能付出额外的代价来迅速补救突发的短缺,因为地区性和临时性的短缺都不能影响到价格,除非官方机器已经采取了措施。 因为价格必须固定一段确切的时间,又因为价格必须按货物种类制定,所以在这个体制中许多价格在大多数时间内都根本不同于自由竞争体制下的价格。这对这个体制的运行相当重要。兰格郑重地指出,价格只是作为可提供替换的条件指数,并且在这一固定价格体制下,这种“作为参数的价格函数将全部保持’;根据这种函数,价格指引各个管理者的行动,而不直接由管理者们决定价格。就象他自己指出的那样,“然而,只有当通过价格的适当调整来解决商品供需问的全部矛盾时,核算价格确定性才能成立”,由此,“定量配给制必须排除”,并且“按最低成本进行生产的规律也就失去意义,除非价格表示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短程度。换句话说,只有当一定的价格水平下,任何人都能按规定价格买到或卖出他所希望的数量,或者任何人都可以尽可能按最便宜的价格买进或最昂贵的价格卖出,就象对方是甘愿合作的伙伴一样,这样的价格才能成为合理换算的基础。在我看来,如果某种生产要素的价值高于其价格而又不能更多地购买,还有,假如价值低于别人愿意支付的价格而又不能卖出,价格就不再是可选择的机会的标志。 当我们考虑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者们的行为时,就会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意义。但在我们考察他们之前,我们必须看看这些人是谁,和他们被赋予了什么样的职责。 六 两位作者都含糊其词的另一方面是:分散经营的工业单位的性质和决定其规模以及管理方式选择之因素的性质。兰格似乎仔细考虑了国家托拉斯式的各种工业组织,尽管这个重要方面只是在以国家煤业托拉斯作为例子时谈到过一次。他没有论及什么是“一个”行业这一非常重要而且与本题有关的问题,但他显然认为,各个“生产管理者”都将对与自己相关的特定商品进行垄断控制。总的说来,兰格所用的“生产管理者”这个概念相当模糊,它到底是指整个“工业”的头头还是单独一个单位的头头,我们不得而知。在这些关键之处,工厂的经理与整个行业经理的区分似乎没有职责的界限。迪金森在讲及“经济活动非集权化,并由大量分散独立的集体经济机构来承担”,这些机构将“拥有自己的名义资本及自己的损益帐目,并将像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分散独立企业那样经营”时,甚至更加含糊不清。 不营这些生产管理者是什么人,他们的主要职能似乎是决定如何以S.E.C制定的价格为基础来生产以及生产多少(消费品价格相工资由市场决定)。他们将在S·E·C的指挥棒下按最低平均成本生产,并且扩大单个工厂的生产规模直到边际成本等于价格为止。按照兰格的说法,各个工业的指挥者(区别于个别工厂的经理)也有进一步的工作要做,就是设法使整个工业的设备数量调整到这一点——使该工业所生产的每一能以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售出或“说明”的“产出”的边际成本是最低的。 在这一点上产生了一个特殊的,但很遗憾在此不能进行讨论的问题,因为它的难度和复杂性需要有一篇专论才能解决。它是关于降低边际成本的问题。两位作者都认为,社会主义工业与资本主义工业不同,社会主义工业扩大生产规模直到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为止,而不是平均成本。尽管所用的论据似乎有道理,但很难说两本著作中有任何一本对该问题做过足够的论述,所得出的结论就更难以令人信服,不过,在此有限的篇幅内,我们只能严肃地对迪金森博士的这一断言——“在现代技术条件下,降低成本较增加成本普遍”——提出质疑;根据上下文这里很明显是指边际成本。 下面我们仅限于讨论提议的这一部分所引出的一个问题——S.E.C怎样保证实际贯彻使价格等于最低边际成本(按此成本产出一定的产量)这一原则。这里产生的问题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经理的忠诚或能力的问题。为了论证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假定社会主义的经理们象普通资本主义企业家们一样有能力并渴望廉价地进行生产。但是由于没有在真正的竞争经济中使成本降到最低限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力量,即价格竞争,所以问题就产生了。在讨论这类问题时,就象目前在讨论那么多经济理论问题时一样,问题时常处理为成本曲线似乎是从客观上已知的事实。我们所遗忘的是,在特定条件下最廉价的生产方法必须由企业家去发掘,去更新,有时甚至得每天去发掘;同时,即使有强有力的刺激,由既定企业家,即主管现存工厂的人去发现最好的方法,也决非什么规律。在竞争社会中,使价格降至最低成本(销售的产品能按这一成本生产出来)的力量,在于给予任何掌握一种更廉价的生产方法的人自负风险加入竞争的机会并以低于其他生产者的价格来吸引顾客。但是,如果价格由权威机关来确定,就排斥了这种方法。适应变化了的环境的,生产技术的每一改进或调整,将取决于人们使S·E·C相信这种商品可以更廉价地生产,因而价格也相应下降的能力,因为这种有新主意的人无法通过削价来赢得一席之地,所以如果他不使S·E·C相信他的生产方法更廉价,这种新主意就无法实验并得到证实;或者,换句话说,相信自己能做得更好的局外人的每一计算都将必须经过中央权威机构的审查和批准,在这一点上,中央权威机构必须承担起企业家的所有职能。 七 让我们简单考察一个“社会主义的生产管理者”(无论是企业的还是行业的)和S·E·C的关系中的几个问题。我们已经知道,管理者的任务就是按边际成本尽可能低并等于价格的方法组织生产。他怎样做到这一点呢?他成功的事实如何证明呢?他必须视价格为既定的,这就使他成为一个最近人们所谓的纯粹“数量调节器”,也就是说,他的决策范围仅限于生产要素的数量多少和他使用的要素的组合。但是,因为他无法刺激其供应比在规定价格下他们愿供应的要多的东西(或刺激其购买者购买更多的产品),所以他常常简直无法贯彻他的命令。或者至少可以说,如果他不能以规定的价格获得更多的所需材料,则扩大生产以使其成本等于价格的唯一途径,举例而言,就是使用质量较差的替代物或使用其他不经济的方法。当他无法按规定的价格售出产品,而且在价格没有行政命令降低之前,他就只好停产,而这在真正竞争条件下完全可以通过降价的办法来解决。 另一个由行政命令决定的定期价格变化所引起的难题,是对未来价格运动的预测问题。兰格的解决方法果断但有点过于大胆。他指出,“为了核算方便,价格必须被当作常数,就象在竞争市场上企业家们对待价格那样”。这是不是意味着即使管理者确实知道某商品价格必须升或降,他也一定得象不知道一样?这显然是不行的,但如果他们都能自由地根据预测事先采取行动,来迎合预期的价格运动,那么是否允许他们利用行政上实施有效价格调整的延误?对于由于价格调整的时机不当或方向不当而引起的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也是我们无法解答的。两位作者在谈及“边际成本”时都好象认为它们与管理者所能进行计划的时期无关。很明显,在很多情况下实标成本取决于适时购买,取决于许许多多因素。任何时期的成本都决不能说成是单单取决于该时期的价格。他们既取决于这些价格是否准确地被预测到,也取决于对未来价格变动的看法。即使从短期看,成本也取决于现行的政策对未来生产率的影响,超强度使用机器并不顾机器的保养这样是否经济,是根据需要的特定变化作重大调整还是尽量与现存组织搞好关系,等等,事实上,可以说几乎每一个关于怎样生产的决策现在都至少部分地取决于对未来的看法。然而,尽管管理者显然应该对这些问题持有某些看法,但他很难能负起准确地预测未来变化的责任——只要这些变化完主取决于中央权威机构的决策的话。 不过,个别管理者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取决于计划机构的行动,而且还必须使该机构确信他已经把事情办得再好不过了。或许在事前或者更可能在事后,他的所有计算都必须由该权威机构审查批准。这将不是一次敷衍塞责的、目的在于检查成本是否真正地与他的呈报相符的查帐,这种审查必须要确定这些成本是否是可能的最低成本。这意味着,这种管制不仅必须考虑他实际上所做的,而且必须考虑他可能做到的和应该做到的。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更为重要的是,他应该永远能够证明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他实际上作出的决策是正确的,而不是他应该证明自己最终是正确的,如果这不会导致最严重的官僚主义的话,我真不知道还有什么会导致这种现象。 这把我们引到经理责任这个一般问题上来了。迪金森看得很清楚,“责任实际上就是指财务责任”,并且除非管理者“对盈亏承担责任,否则他将会进行各种成功可能住极小的危险的试验”。由于管理者自己没有私有财产,这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迪金森希望通过一种奖金制度来解决,这也许确实足以防止管理者去冒太大的风险。但是真正的问题难道不正是与之相反吗?如果管理者在冒险失败时,由其他人事后评定他们从事冒险是否正确,则管理者会害怕冒险。象迪金森自己指出的那样,原则是:“尽管盈利不一定是成功的标志,但亏损却是失败的标志。”还有必要更多地谈及这一体制对所有涉及风险的活动的影响吗?很难设想,在这些情况下,任何要承担风险的必要的投机活动,能怎样依靠经营的主动性呢。对管理者来说,出路是求助于那个严格的中央计划系统来避免这种在整个体制中出现的矛盾。 八 当我们转向全部新的投资问题时,情况就更是如此。这些新投资涉及经营单位规模(即资本)的变化,但不管它们是否涉及到总的资本供给的净变化。至此,可以把问题分成两部分——一是关于可利用的资本供给的分配决策问题,二是关于资本积累率的决策问题——尽管将两者分开是相当危险的,因为要积蓄多少的决策必定也是哪一种资本需求应满足,哪一种则不予满足的决策。关于行业之间和工厂之间的资本分配问题,两位作者都赞同应当尽可能保留利率机制,但是必须要专断地决定储蓄和投资的规模。 无论人们多么想要依靠利率机制来分配资本,资本市场也决不可能是一个自由市场,这一点十分明确。兰格认为,利息率也是“根据资本需求等于资本可供量这一条件决定的”。而与此同时,迪金森却花费了较大精力来表明,在各企业单位制定的可供选择的活动方案的基础上,S·E·C将会构造出一个资本总需求方案,这个方案能够决定资本需求与供给相等时的利率。迪金森在此自己对所给出的复杂结构的灵活性和对其实用性惊人的信心,可以从他的话中得到证明。他说,在某种情况下,“有必要规定一个临时的利息率,在这个临时的利息率的基础上,再使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重新签约,这样就可以列出它们的最终资本需求的一览表。” 然而,所有这些并没有触及到主要的困难所在。事实上,要是真能按表面价值接受所有管理者和未来管理者们关于各自在不同利息率水平下使用的资本需求量的报告,这样一个一览表或许能行得通。但是,下面的观点反复强调并不多余——不能把计划当局想成“简直象一个出借资金给付最高利息的竞争者的超级银行就它借出资金给没有私有财产的人,这样,他就要承担所有风险,并且不象银行那样拥有一定量的货币所有权。它只是掌握着所有实际资源的所有权。该计划权威当局决策权也不可限于对以货币和土地形式存在的闲散资本进行再分配,它必须要做的决策是按照它自己的价值判断,决定一个具体工厂或机器是否应该继续留给过去使用它们的企业家使用,或者是否应将其转归保证使它们产生更高收益的企业家使用。” 这段话引自五年前笔者的一篇论文《社会主义制度下展开真正竞争的可能性》。那时候对这种体制仅仅进行了含糊的讨论,人们希望对这一新思想进行系统阐述后能得到答案。但极为令人失望的是,我们现在正讨论的两部著作对这一问题都没有给出答案。综观两部著作,其中多处强调了对投资活动进行控制的优点,但这种控制究竟怎样实施,计划机构与竞争的工业单位的管理者之间职责究竟如何划分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说明。比如,我们在书中看到这样一段话:“因为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者可以按照计划权威所制定的方向进行某些选择,所以不能说他们根本没有选择权”。这段话没有什么意义。所有这一切,意思已经相当明显,即如果计划权威处于检查和复核所有企业家的计算之地位时,那么它将能够实施其控制指挥投资的职能。 似乎两位作者在这里都不知不觉地返回到其早期的观点,那时他们认为集权管理体制比竞争体制优越。并且寄希望于“这个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集体经济组织”。掌握至少和单个企业家同样多的信息和知识,这样它所做出的决策即使不优于,至少也相当于企业家现行的决策水平,以此来安慰自己。正如我在另外的场合试图表明过的,完全竞争的主要优势是,通过竞争利用分散的知识;而如果在集中管制的经济中要做到这一点,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必须汇到这个单一的计划中来。若假定所有的信息都自动地由中央计划权威来掌握,在我看来有点不得要领。当兰格说:“社会主义经济的管理者对生产函数的情况的了解与资本主义企业家同样确切或同样缺少”时,是否意味着他认为计划权威是无所不知的,这并不十分明确。如果这里的“社会主义管理者”包括所有单位的管理者和中央组织机构,这段话的意思当然很容易接受。不过这井没有解决所提出的问题。但是如果这里是企图表达计划权威在制订计划时对所有的信息情报都可以有效地收集和利用的这一思想的话,那么这不过是用未经证明的假设进行辩论而已,并且这建立在“写作错误”的基础之上。 在新的投资方向这一重要问题以及其他一切与此相关的问题上,这两部著作都实在没有提供什么新的资料。这个问题五年前就存在,在此我只需重复一下我那时所说的一段话:“在单一控制的情况下,拨给个别企业家多少资本的决策以及与此相关的个别企业规模大小的决策,实质上都是有关资源最合理配置的问题。座落在一个地区的工厂应该扩大而在另外地区的工厂不宜扩大之类的决策将取决于中央权威。这样,对计划权威来说,这和其实际管理企业差不多。企业家完全有可能被给予某种确定的合同,被委派经营工厂,不过所有的新投资都必须进行集中控制。这种资源配置上的分离很明显使企业家和中央权威都不可能真正处在制定计划的位置上,也就不可能评定失误的责任。要是认为在没有明确究竟谁应对决策失误负责的情况下,能创造出完全竞争的条件,那纯粹是幻想。在真正对决策负责的不是企业家而是审批其决策报告的政府官员时,这充其量只是一个半竞争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结果所有的难题都产生于自由主动精神和常常与官僚主义联在一起的责任评价方面。” 九 完全撇开与经济效率的关系,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是,社会在义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避免经济活动的广泛集中趋向。在这种制度下,究竟能维护多大程度的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是问题的关键。两位作者都一再提醒集中计划制度对个人自由的危害,看来他们之所以提出“竞争的社会主义”,其部分原因就是要对付这种危险。迪金森博士甚至说:“资本主义计划的存在仅仅建立在法西斯主义的基础上”,而由于不负责任的管理,使社会主义的计划变成“世界上闻所未闻的最严重的专制”。他和兰格都相信他们的竞争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避免出现这一危险性。 如果竞争的社会主义如同人们在价格机制中所表现的那样,能使生产方向确实依据消费者选择的结果,如果计划当局必须决定生产些什么,以及怎样适应例外情况而不是例行规矩办事,那么就可以认为,这种主张很有依据。但实际情况与此又有多么大的差别呢?我们已经看到,中央政府机构保持对投资的控制,使其在生产方向的选择上可使用最广泛的权力;实际上,这不必经过冗长的讨论就可以证明。然而对此还要补充几个决断性的因素,迪金森本人尽管没有完整地列出这些因素,实质上却很好地抓住了。第一个因素是“资源在现在消费与将来消费之间的配置”,我们已经知道这经常包括哪一种需求应满足而另一种需求不能满足这一决策。其次,需要进行主观决策的是“资源在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之间的配置”,按他所设想的广义的“公共消费分配”观点,这意味着社会资源另一很大部分不受价格机制控制,而只受独裁主义决策的影响。迪金森在这方面强调补充说,这只是有关“工作与闲暇”、“地理规划与土地定价”之间的选择。但在他所阐述的其他方面,即他要求用一种有效的计划来纠正市场结果等方面,又出现了进一步的问题。尽管他(兰格更是如此)常常暗示存在通过审慎的干预来纠正价格机制运行所变成的结果之可能,但却从来没有在书中明确地制订出这样的方案。 这里,我们或许能通过迪金森对待工资变化问题的态度最清楚地看出这两位作家的思想。他说:“如果某个行业的工资太低,计划机构就有责任通过调整价格和产量,使各行业中的技术要求、责任、难度相同的工种的工资相等。”这里显然并没有说要依靠价格机制和职业的自由选择。稍后我们又了解到,尽管“任何专门性职业的失业给人的第一个印象就是要降低标准工资,”但是,“从社会角度来讲降低工资会导致不满;从经济角度来讲,这样会长期维持不同职业的劳动力的不经济的配置”(怎样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所以降低工资会遭到人们的反对。这样,当“发明创造和组织管理的改进使较少的劳动力能满足人类需要时,社会就应该致力于发现新的需求以供满足”,“由教育和启蒙性的社会组织运用强大的宣传和广告机器来代替赢利的私人企业雇用的广告员和中间商,在保持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主观印象的同时,将需求向社会所期望的方向转移。” 当我们加上这一点以及许多与此相似的方面——在这些方面迪金森要求S.E.C实行家长式的管理——时,也包括必须协调国民生产“与总进出口计划的关系”这一事实。因为自由贸易“与集体主义制度原则不符”;有一点很明显,不受专制决策或多或少影响的,只有相当小的经济活动。事实上,迪金森特别仔细研究这样一种情况,即通过一定的计划机构,国家从整体上负责考虑经济活动。他还补充说,这将彻底冲毁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那种“幻觉”;即“产品的分配由非个人的非情感的因素支配,就如控制气候的因素一样”,这只不过意味着,他与多数其他计划者一起,把其体制下的生产看作是由有意识的和专断的决策来指挥的。然而在这种体制下,尽管专断决策要起这样广泛的作用,但他(兰格也同样)依然对他的制度不会堕落入专制主义统治的深渊充满自信。 迪金森仅仅提及了这样一个论点,“即使社会主义计划者希望实现自由,他也不能做到这一点,而依然是一名计划者”;不过他给出的答案使人们怀疑他本人是不是十分清楚他的论点是基于哪些方面而提出的。他的答案仅仅是”一个计划可以经常改变”,但这并没有抓住要害,困难在于,为了在如此广泛的范围内制订计划,必须使社会各成员对不同需求的相对重要性的意见比平常状态更具广泛的一致性,进而这种一致性被传播开来,并通过强制和宣传的办法来取得共同的价值尺度。我在别处已经详细地讨论过这一回题,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重复。我在那里提出的社会主义必定要走向极权主义这一观点,现在看来得到了我从未料到过的人的支持。至少在马克斯.伊斯曼的俄文新作中体现了这一点。他说,“尽管是意料之外的事,但从一个必然的政治和文化伴随物的意义上说,斯大林主义就是社会主义。” 事实上,尽管迪金森本人好象没有注意到这一点,但其著作的最后几页的论述与此非常接近,他说:“在一个社会主义社会里,总是要人为地消除经济学与政治学的差别,让会中的经济和政治机制将要熔合在一起。”这恰恰是纳粹分子和法西斯主义者鼓吹的教条。这种差别消失的原因在于,计划体制下所有的经济问题都变成政治问题,在于现在不再是尽可能地调和个人之间的观点和愿望,而是强调一个单一的价值尺度——自圣西门时代以来社会主义者一直梦想的“社会目标”。在这一方面,从迪金森所列举的霍格本、刘易斯·芒福德教授到斯大林、希特勒等例子来看,似乎极权主义社会主义者的方案比迪金森所相信的美好的、理想式的、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更现实、更加协调一致。 十 在对这两部著作做了如此长篇评述之后,人们意识到抓住他们引出的问题的轮廓就是对它们的学术质量的最好证明了。但较深入地进行细节考察显然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并且既然有许多疑难问题在这两本书中没有答复,而是留待读者思考,所以要对这一主题进行详细的评述,需要另外一部比现行讨论的两部书都要长的专著才能解决问题。但也有些在迪金森著作中特别提出并占用一定篇幅加以讨论的重要问题,在这里都没有提到。这里不仅仅有两位作者都提出过的私人部门与社会主义化部门结合的难题,也有象社会主义社会的国际关系这种重要问题,以及货币政策问题。对它们迪金森只进行了粗略的讨论,它们是在总体上令人感到不满意的章节。 作为一个较为完整的讨论,也有必要指出,在两位作者的论点中显然有信奉政治信仰的早期观念的残余,以及有明显地与其他阶段讨论不相容的各段落。这表现在,例如迪金森对阶级矛盾和剥削问题的反复说明和他对竞争的消极后果的嘲笑,以及兰格感兴趣的但其所引用论据的确实性值得商榷的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学家的状况”。 当然这只是些细枝末节。总的说来,在社会主义者看来这两部著作都是彻底的非正统的产物,这使人们感到相当疑惑,是否它们的作者并未脱离社会主义争论的传统陷阱,而使他们的建议不为非经济学家的社会主义者所接受呢?作为面对实际困难并为此而重建社会主义学说的大胆尝试,这两位作者值得我们感激和尊重。至于他们提出的解决办法尤其对社会主义看来说是不是很实用,也许值得怀疑。对于那些包括迪金森在内希望人类历史第一次产生实实在在的个人主义的人来说,与此不同的别的途径可能将显得更有希望。 ——全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