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纳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1.79—————————————————=1.20外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1.49塞纳省寡妇的免疫力系数…………0.93—————————————————=1.19外省寡妇的免疫力系数……………0.78对于每一个性别来说,这些数字之比是相同的,只差百分之几;对于女子来说则几乎绝对相同。由此可见,不仅当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上升或下降时鳏夫的免疫力系数也上升或下降,而且上升或下降的幅度也完全相同。这些关系甚至可以用一种更能证明我们所说过的规律的形式来表述。事实上,这些关系意味着,无论在什么地方,无论是哪一种性别,丧偶都使已婚者的免疫力按恒定的比例下降:外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2.88—————————————————=1.98外省鳏夫的免疫力系数……………1.45塞纳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1.56—————————————————=2.0塞纳省鳏夫的免疫力系数…………0.75外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1.49—————————————————=1.91外省寡妇的免疫力系数……………0.78塞纳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1.79—————————————————=1.92塞纳省寡妇的免疫力系数…………0.93丧偶者的免疫力系数大约为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的一半。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丧偶者的自杀倾向是已婚者的自杀倾向的因变量,换言之,前者部分地是后者的结果。但是,既然没有子女的婚姻使丈夫避免自杀,那么鳏夫保留一部分这种带来幸运的素质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个结论在解决我们所提出的问题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丧偶的性质。事实上,这个结论告诉我们,丧偶本身并不是一个无法补救的不利条件。丧偶往往比独身强。实际情况是,鳏夫和寡妇的精神素质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而是取决于同一国家同一性别的已婚者的精神素质。前者只是后者的延长。你告诉我在某一个社会里婚姻和家庭生活如何影响丈夫和妻子,我就可以告诉你丧偶如何影响丈夫和妻子。因此,有这样的情况:如果婚姻和家庭生活幸福美满,丧偶所造成的危机更加令人痛苦,但是作为有利的补偿,人们反而作好了充分准备来面对这种危机;相反地,如果婚姻和家庭生活不完全令人满意,危机就不太严重,人们反而没有受到抵御这种危机的充分锻炼。由此可见,在丈夫从家庭得到的好处多于妻子的社会里,丈夫丧偶时比妻子丧偶时更痛苦,但与此同时他却更能忍受这种痛苦,因为他所得到的有利影响使他更能抵制采取绝望的解决办法。四下表归纳了上文所肯定的事实:①①J.贝蒂荣(《科学评论》上的论文)已经按有无子女提供了各种婚姻状况的自杀率。下面是他所发现的结果:有子女的已婚男子:每百万人中有205名自杀者。有子女的鳏夫:526名。无子女的已婚男子:每百万人中有478名自杀者。无子女的鳏夫:1004名。有子女的已婚女子:每百万人中有45名自杀者。有子女的寡妇:104名。无子女的已婚女子:每百万人中有158名自杀者。无子女的寡妇:238名。这些数字是1861—1868年的。由于自杀的普遍增加,这些数字肯定了我们所发现的数字。但是,由于缺少一张与我们的表二十一相类似的表,不能比较已婚男子和鳏夫与同年龄的独身者,所以不能由此得出任何与免疫力系数有关的确切结论来。另一方面,我们怀疑这些数字是不是全国性的。事实上,在法国统计局,人们向我们保证,在1886年以前的人口统计中,从来没有区别过有子女的已婚男子和无子女的已婚男子,除了1855年的各省统计,但不包括塞纳省。家庭对男女自杀的影响男女自杀率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自杀率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45岁的独身者97542岁的未婚女子150有子女的已婚男子3362.9有子女的已婚女子791.89无子女的已婚男子6441.5无子女的已婚女子2210.6760岁的独身者150460岁的未婚女子196有子女的鳏夫9371.6有子女的寡妇1861.06无子女的鳏夫12581.2无子女的寡妇3220.60从这张表和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婚姻对自杀具有其本身特有的免疫作用。但是这种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只对一种性别有利。无论确定这种作用的存在多么有用——我们将在下一章进一步了解这种用处①——已婚者的主要免疫因素仍然是家庭,即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完整的群体。毫无疑问,由于已婚者是家庭的成员,所以他们对这种结果也作出了贡献,但不仅仅是作为丈夫和妻子,而是作为父亲和母亲,作为家庭关系的维系人。其中一方的消失之所以增加了另一方自杀的可能性,不是因为把他们彼此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断裂,而是因为由此而引起的家庭动乱,这种动乱使未亡人受到影响。由于我们将在以后研究婚姻的特殊作用,所以我们现在可以说,家庭生活和宗教生活完全一样,是一个防止自杀的强大因素。①见第2编第5章第3节。家庭越大,即包括的成员越多,这种免疫力就越大。我们在1888年11月出版的《哲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就已经提出并说明了这个命题。但是当时我们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不足,使我们不能像我们所希望的那样严密地证明这个命题。事实上,我们不知道整个法国和每个省的家庭平均人口是多少。因此我们不得不假设家庭的密度取决于子女的数量,而且,由于人口统计没有说明这个数字本身,所以我们只好利用人口统计学上所谓的生理增殖,即每年超过1000名死亡人数的出生人数,间接地作出估计。毫无疑问,这种替代的办法并不是不合理的,因为在生理增殖大的地方,家庭一般不大可能人口不多。然而,这种结果并不是必然的,而且往往并非如此。在子女有较早离开父母——或者是为了移居他乡,或者是为了另立门户,或者是为了其他原因——的习惯的地方,家庭的密度和子女的人数无关。事实上,尽管一对夫妇生了许多孩子,但家里也许人口很少。这种情况发生在有文化的环境中是因为孩子很小就被送出去求学,而发生在贫困地区则是因为生活的艰难使他们不得不过早地四处漂泊。相反,尽管生育率不高,但家庭人口却较多或很多,如果成年的独身者或甚至于已婚的子女继续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并组成一个家庭社会的话。由于这些原因,如果不知道家庭的实际构成,就不可能确切地衡量家庭群体的相对密度。1886年的人口调查——其结果在1888年底公布——使我们知道了家庭的实际构成。因此,如果根据我们在其中找到的各种指标研究在法国不同省份中自杀与家庭平均人口有什么关系,就可以发现下述结果: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1878—1887)每百户家庭的平均人口(1886)第1组(11个省)430—380347第2组(6个省)300—240360第3组(15个省)230—180376第4组(18个省)170—130393第5组(26个省)120—80418第6组(10个省)70—30434随着自杀的减少,家庭密度有规律地增加。如果不是比较平均数,而是分析每个组的情况,我们就不能不肯定这个结论。事实上,就整个法国来说,家庭平均人口为每10户39人。因此,如果我们研究一下,在这六个组中,每个组有多少省的家庭平均人口数高于或低于全国平均数,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人口平均数是这样构成的:在每个组中有多少省低于全国平均数高于全国平均数第1组100Ų%第2组84ຄ%第3组60ຒ%*第4组33ຳ%*第5组19%第6组0郬%*原文如此。——译者自杀最多的省只包括那些家庭人口数低于全国平均数的省。这种关系逐步有规律地颠倒过来,直到完全相反。在最后一组中,自杀很少见,所有省份的家庭人口数都超过全国平均数。此外,两张地图(见第204页)的图形大体上相同。家庭密度低的地区明显地和自杀人数多的地区范围相同。这个地区同样位于北部和东部,一边延伸到布列塔尼,另一边延伸到卢瓦尔。相反,在西部和南部,自杀人数比较少,而家庭人口普遍比较多。这种关系甚至存在于某些细节中。在北部地区,有两个省以自杀人数少著称,这就是北部省和加来海峡省。这个事实格外出人意外,因为北部省是一个工业十分发达的省份,而大工业很容易引起自杀。然而,同样的特点也出现在另一张地图上。这两个省的家庭密度都很高,而周围那些省的家庭密度却很低。在南部,我们在这两张地图上都看到同样由罗纳河口省、瓦尔省和滨海阿尔卑斯省构成的深色地区,而在西部则看到由布列塔尼所构成的浅色地区。不规则的地方是例外,而且不很明显;由于许多因素能够影响如此复杂的现象,所以如此普遍的巧合就很说明问题。图四 自杀人数和家庭密度(人口数)这种成反比的情况在当时这两种现象变化的方式上也同样存在。从1826年起,自杀不断增加,而出生率却不断下降。从1821年到1830年,出生率还是每一万居民出生308人;1881—1888年就只有240人了,而且在此期间连续下降。与此同时,有一种家庭越来越分裂的趋势。从1856年到1886年,家庭的数量增加了200万户,有规律地和不断地从8796276户增加到了10662423户。然而,在此期间,总人口只增加了200万人。因此,每个家庭的成员数就更少了。①①见《1886年人口调查》,第106页。由此可见,各种事实都不能证实这种流行的观念:自杀主要是由于生活的负担重,因为随着负担的增加自杀反而减少。这是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创造者所没有预见到的结果。当他要求限制家庭人口时,他以为这种限制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对普遍的幸福来说是必要的。可是,实际上这完全是灾难的根源,因为它减少了男子生活下去的欲望。人口多的家庭非但不是可以不需要奢侈品(这种奢侈品只有富人才应该享受)的家庭,相反,还是没有每天的面包就不能生存下去的家庭。无论多么贫穷,甚至单从个人利益的角度来看,把一部分后裔变成资本是最坏的投资。这个结论和我们在前面已经得出的结论一致。那么家庭的密度到底为什么会对自杀产生这种影响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不能诉诸器质性的因素,因为如果说绝对不生育主要是生理原因的结果,生育少却是另一回事,往往是自愿的,取决于某种信念。此外,家庭的密度,例如我们已经估计过的,并不完全取决于出生率;我们已经看到,在子女不太多的家庭里,其他成员可以取而代之,反之,如果他们实际上并不始终参与家庭生活,那么他们的人数可能不起什么作用。所以,更不应该把这种免疫能力归因于父母对他们的直系后裔的特殊感情。再说,这种感情本身为了发挥效力也必须有某种状态的家庭生活为前提。如果家庭分崩离析,这种感情就不可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正因为家庭运转的方式随着人口的多少而变化,所以家庭成员的数量影响自杀的倾向。事实上,一个群体的密度如不减少它的生命力是不可能降低的。集体的感情之所以有一种特殊的力量,是因为使每个人的意识体验到这种感情的力量在所有的人当中互相引起反应。因此,这种感情所达到的强度取决于共同感受到这种感情的个人意识的数量。这就是群体越大,群体中爆发出来的激情就可能越强烈的原因。因此,在一个人口不多的家庭里,共同的感情和怀念不可能十分强烈,因为没有足够的意识来再现这种感情和怀念,并在分享这种感情和怀念时强化这种感情和怀念。在这种家庭中,不可能形成作为联系同一群体成员之间纽带的强大传统,这种传统甚至比这些成员存在得更久并把以后几代人也联系在一起。此外,小家庭必然是短命的;没有寿命,就可能没有稳定的社会。在这种群体中,不仅集体的气氛淡薄,而且可能不多见。因为这种气氛是否多见取决于各种看法和印象的交换和传播;另一方面,参加的人越多,这种交换本身就越快。在一个人口相当多的社会里,这种传播是不间断的,因为总是有一些社会单位互相有联系,而如果社会单位少,那么它们的联系就只能是断断续续的,而且有时候共同的生活会中断。同样,如果家庭人口不多,那么总是只有少数亲属在一起;因此家庭生活毫无生气,而且有时候家里冷冷清清。但是,说一个群体比另一个群体缺少共同的生活,也就是说这个群体不太完整,因为一个社会集合体的完整只反映这个集合体中集体生活的强度。成员之间的交往越是活跃和不间断,这个集合体就越是统一和牢固。我们所得出的结论可以因此而完成,正像家庭是一个避免自杀的强大因素一样,家庭的构成越牢固就越能避免自杀。①①我们在这里所使用的“密度”一词的含义,与我们通常在社会学中所赋予它的含义略有不同。通常,我们给一个群体的密度下定义,不是根据结合在一起的个人的绝对数(更恰当地说这是容量),而是根据同等容量中实际上有交往的个人数(见《社会学方法的规则》,第139页)。但是,就家庭来说,容量与密度之间的区别并不重要,因为,由于这种群体小,所有结合在一起的个人实际上都有交往。五尽管一些统计表不是最近的,但很容易借助同样方法来证明这种规律正用于政治社会。事实上,历史告诉我们,在年轻的、②正在发展和集中的社会里,自杀是很少见的,相反,随着社会的分崩离析,自杀就多起来。在希腊,在罗马,旧的城邦组织一动摇,自杀就出现了,而自杀的发展标志着连续的几个没落阶段。我们看到在奥托曼帝国也有同样的情况。在法国,在大革命的前夕,当时的一些作者告诉我们,自杀突然增多表明社会由于旧社会制度的解体而发生动乱。①②不要把年轻的、有发展前途的社会同低级的社会混为一谈;相反,在低级社会中,自杀是很频繁的,就像我们将在下一章中所看到的那样。①爱尔维修在1781年这样写道:“财政的混乱和国家政体的改变散布着普遍的沮丧。首都许多人自杀就是可悲的证据。”转引自勒古瓦的著作第30页。梅西埃在他的《巴黎的场景》(1782年)中说,巴黎的自杀人数在25年内增加了二倍。除了这些历史资料之外,自杀的统计尽管不能追溯到70年以前,但还是给我们提供了这个命题的若干证据,这些证据比以前的那些证据更确切。人们有时写道,政治上的大动荡增加了自杀的人数。但是莫塞利正确地指出,事实驳斥了这种看法。在本世纪,法国发生的所有革命在爆发时都减少了自杀的人数。1830年,自杀的人数从1829年的1904名减少到1756名,即一下子减少了将近10%。1848年,自杀的人数减少得也很多;全年自杀的总人数从3647名减少到3301名。1848—1849年期间,震动了法国的危机接着震动了欧洲;各地的自杀人数都减少了,而且,危机越严重,时间越长,自杀人数的减少就越明显。下表说明了这一点:丹麦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王国奥地利18473451852217611(1846年)1848305164921539818493371527189328452在德国,公众的情绪比丹麦更激动,而且斗争的时间甚至比法国长,在法国,新政府很快就建立起来了;在德意志诸国,自杀人数的减少也一直延续到1849年。就这一年而言,巴伐利亚的自杀人数减少了13%,普鲁士减少了18%;在萨克森,从1848年到1849年这一年里也减少了18%。1851年,同样的现象并没有发生在法国,1852年也没有发生。自杀的人数保持不变。但是,在巴黎,政变像通常一样产生了影响;尽管这次政变是在12月份完成的,但自杀的人数从1851年的483名减少到1852年的446名(-8%),而在1853年,自杀的人数仍然有463名。①这个事实倾向于证明,巴黎受这次政变的影响要比外省大得多,外省看来几乎不受影响。此外,一般说来,首都受这些危机的影响总是比外省明显。1830年,巴黎的自杀人数减少了13%(269名,而上一年为307名,下一年为359名);1848年则减少了32%(从698名减少到481名)。②①根据勒古瓦的著作第252页。②根据马萨吕克《自杀》,第137页。有些单纯的选举危机尽管不太严重,但有时也产生同样的结果。例如,在法国,自杀的时间表明显地带有1877年5月16日议会危机及其引起的骚动,以及1889年结束布朗热运动的选举的印记。为了说明这一点,只要比较一下这两年及其前后两年每月的自杀人数就行了。187618771878188818891890五月604649717924919819六月662692682851829822七月625540693825818888八月482496547786694734九月394378512673597720十月464423468603648675十一月400413415589618571十二月3893863355744824751877年的头几个月,自杀的人数超过1876年头几个月的自杀人数(前者从1月到4月为1945名,后者为1784名),而且上升的趋势一直持续到5月和6月。直到6月底,议会才解散,公开选举期才实际上开始,尽管是不合法的;这可能是政治热情最激昂的时候,因为在时间和疲劳的影响下,这种热情必然有所下降。因此,在7月份,自杀的人数不是继续超过上一年的7月份,而是减少了14%。除了8月份有所停顿外,这种减少的趋势一直继续到10月份,尽管减少得不是那么多。10月份是危机结束的时候。危机一结束,自杀人数一度停止上升的趋势又重新开始。1889年,这种现象更加明显。议会是在8月初解散的;选举的骚动随之立即开始并持续到9月底;选举是在9月底举行的。然而,在8月份,自杀的人数与1888年8月份相比突然减少了12%,减少的趋势一直保持到9月份,但在斗争宣告结束的10月份突然停止。民族战争和政治动乱有着同样的影响。1866年爆发了奥地利与意大利之间的战争,这两个国家的自杀人数都减少了14%。186518661867意大利678588657奥地利1464126514071864年,丹麦与萨克森之间爆发了战争。在萨克森,1863年的自杀人数为643名,1864年减少到545名(-16%),1865年又增加到619名。至于丹麦,由于我们没有1863年的自杀人数,所以不能与1864年的自杀人数作比较;但是我们知道,1864年的自杀人数(411名)是1852年以来最少的。而且,由于1865年自杀人数增加到451名,所以411这个数字很可能是非常低的。1870—1871年的战争在法国和在德国产生了同样的结果:1869187018711872普鲁士3186296327232950萨克森710657653687法国5114415744905275人们也许可以认为,这种减少是由于一部分老百姓在战时应征入伍了,而在作战部队里是很难统计自杀人数的。但是女子和男子一样对自杀人数的减少作出了贡献。在意大利,女子的自杀人数从1864年的130名减少到1866年的117名;在萨克森,从1863年的133名减少到1864年的120名和1865年的114名(-15%)。在这个国家,1870年女子自杀人数的减少也很明显,从1869年的130名减少到1870年的114名,1871年保持同样的水平,减少了13%,超过了同期男子自杀人数减少的程度。在普鲁士,1869年有616名女子自杀,而在1870年只有540名(-13%)。此外,大家都知道,拿起武器的年轻人自杀的很少。1870年只有6个月进行战争;在这期间和在和平时期,100万25至30岁的法国人中至多只有100人自杀①,而1870年整个法国的自杀人数却比1869年减少了1057名。*①实际上,在1889—1891年期间,这个年龄段的年自杀率只有396名,季自杀率为200名左右。然而,从1870年到1890年,每个年龄段的自杀人数都增加了一倍。原文如此。*按上表计算应为5114—4157=957名。——译者有人会问,自杀人数在危机期间暂时减少是否由于行政当局当时处于瘫痪状态,所以对自杀的记录不太精确。但是许多事实证明,这种偶然的原因不足以说明这种现象。首先,这种现象具有极大的普遍性,不仅发生在战胜国,而且发生在战败国;不仅发生在入侵国,而且发生在被入侵国。此外,如果这种冲击十分强烈,那么甚至在冲击过去以后很久还能感到它的影响。自杀的人数是慢慢地重新增加的,几年以后才恢复到最初的水平,甚至在那些自杀人数在平时就每年有规律地增加的国家也是如此。尽管在这种动乱期间很可能甚至多半会有部分的遗漏,但是统计资料所显示的减少非常恒定,所以不能把这种减少主要归因于行政当局的一时疏忽。但是,我们所面对的不是计算上的错误,而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最好的证明就是,并非所有的政治危机或民族危机都有这种影响。只有那些引起激情的危机才产生这种影响。我们已经指出,我们的革命在巴黎比在外省更影响自杀的人数,然而,行政管理上的混乱在外省和在首都则是相同的。只是这类事件对外省人的影响比对巴黎人的影响总是小得多,因为后者引起并就近参与这些事件。同样,像1870—1871年战争这样大规模的民族战争在法国和德国都对自杀的趋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像在克里米亚或意大利发生的那种单纯改朝换代的战争却没有使广大群众大大地激动起来,所以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在1854年,自杀的人数甚至大大地增加(从1853年的3415名增加到3700名)。在1864年和1866年战争期间,人们在普鲁士看到了同样的事实。自杀人数在1864年保持不变,而在1866年则略有增加。因为这些战争完全是政客们挑起来的,没有像1870年战争那样引起民众的激情。从这个观点来看,在巴伐利亚,1870年并没有产生像对其他德意志国家(尤其是北德意志诸国)那样的影响。1870年巴伐利亚的自杀人数多于1869年(前者为452名,后者为425名)。只是在1871年,自杀的人数才略有减少,1872年继续有所减少,只有412名,但也只是比1869年减少9%,比1870年减少4%。然而,巴伐利亚参与这些军事事件的程度和普鲁士相同;它也调动了它的全部军队,所以没有理由说它的行政管理不混乱。、只是它不像普鲁士那样出自内心地参与这些事件。众所周知,在整个德意志,信奉天主教的巴伐利亚实际上始终是最热爱自己的生活方式的国家,而且最珍惜自己的自治权。它参加战争是出于国王的旨意,但是没有积极性。因此,它比其他同盟国的人民更不受当时使德意志激动的巨大社会运动的影响。这就是巴伐利亚受这场运动的影响比较晚和比较小的原因。积极性是后来才有的,而且比较小。一定是1870年取得胜利后在德意志出现的那种光荣感,才使得一直不积极和不听话的巴伐利亚积极一点。①①还不能十分肯定,1872年自杀人数的减少就是由于1870年的事件。实际上,除了普鲁士外,自杀人数的减少都不是发生在战争期间。在萨克森,1870年自杀人数只减少了8%,1871年并没有进一步减少,而18儿年就完全不再减少了。在巴登公国,只有1870年有所减少,1871年的自杀人数为244名,超过1869年的自杀人数10%。因此,看来普鲁士是唯一在胜利后达到某种集体安乐境界的国家。其他国家都不太感到战争带来的光荣和强大,而且,巨大的民族危机一旦消失,社会的激情就立刻平息下来。我们可以把这个事实和下述具有同样意义的事实进行对照。在法国,1870—1871年期间只有城市的自杀人数减少: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城市户口农村户口1866—18692021041870—1872161110然而,在农村进行观察必然比在城市更困难。因此,这种区别的真正原因另有所在:战争只对比农村人口更敏感、更容易受影响和更了解情况的城市人口发挥它的全部心理影响。因此,这些事实只有一个解释:巨大的社会动荡和全民战争都会加强集体感情,激发派性和爱国主义、政治信仰和民族信仰,而且因为把各种活动集中到同一个目标而至少暂时造成比较牢固的社会一体化。我们已经确定其存在的有益影响不是归功于危机,而是归功于这种危机所引起的斗争。因为这种斗争迫使人们紧密团结起来对付共同的危险,所以个人便不大想到自己,而是更多地想到共同的事业。而且人们理解,这种一体化可以不完全是短时的,有时可以比直接引起这种一体化的原因还要存在得长久,在高度一体化时更是如此。六这样,我们便相继确定了下述三个命题: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宗教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自杀人数的多少与家庭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自杀人数的多少与政治社会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这种对照表明,这些不同的社会之所以对自杀有缓解作用,不是由于这些社会各自的特点,而是由于这些社会所共有的特点。宗教起作用不是由于宗教感情的特殊性,因为家庭社会和政治社会也起同样的作用,如果它们高度一体化的话;我们在直接研究不同宗教影响自杀的方式时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①反之,家庭联系或政治联系的特点也不能解释这些联系带来的免疫力,因为宗教社会也有这种优越性。原因只能在于这些社会群体都有一种相同的属性,尽管程度可能不尽相同。唯一能满足这个条件的属性是,它们都是高度一体化的群体。因此我们得出这样的一般结论:自杀人数的多少与个人所属群体一体化的程度成反比。①见上文第166页。但是,社会不可能自行解体,除非个人在同样的程度上脱离社会生活,除非个人自身的目标压倒共同的目标,一句话,除非个人的人格逐步被置于集体人格之上。个人所属的群体越是虚弱,他就越是不依靠群体,因而越是只依靠他自己,不承认不符合他私人利益的其他行为规则。因此,如果可以把这种个人的自我在社会的自我面前过分显示自己并牺牲后者的情况称之为利己主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种产生于过分个人主义的特殊类型自杀称之为利己主义的自杀。但是自杀怎么会有这样一种起源呢?首先可以说,由于集体的力量是最能遏制自杀的障碍之一,所以集体的力量削弱,自杀就会发展。如果社会是高度一体化的,那么它就会使个人依靠它,认为个人是为它服务的,因此不允许他们异想天开地处置他们自己。它制止他们用死来逃避他们对它的义务。但是,如果他们拒绝承认这种从属关系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它怎么能强迫他们承认它的至高无上呢?如果他们想要脱离它,它就再也没有必要的权威使他们留在自己的岗位上,而且,由于意识到自己的虚弱,它也只好承认他们有权自行其事而再也不能加以制止。只要承认他们是自己的命运的主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就是他们的权利。从他们这方面来说,他们没有理由耐心地忍受生活的贫困。因为,如果他们与一个他们所喜爱的群体利害一致,那么为了不违背他们自己的利益所服从的某些利益,他们也会更加顽强地活下去。把他们和共同的事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也把他们和生命联系在一起,而且他们所关心的崇高目标也不允许他们如此强烈地感受到自己个人的挫折。最后,在一个有凝聚力和生气勃勃的社会里,彼此不断交流思想和感情,如同一种相互的精神支持,这种精神支持使得个人不是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而是分享集体的力量并在他自己的力量到了极限时从中得到鼓舞。但是这些理由都是次要的。过分的个人主义不仅终归有利于引起自杀的原因起作用,它本身也是引起自杀的一个原因。它不仅排除某种有效地防止促使人们去自杀的倾向的障碍,而且彻底地引起这种倾向,从而产生一种带有它的印记的特殊自杀。这是必须很好理解的,因为正是这种情况使刚才区别出来的这类自杀显示出它的本性,而且证明我们给它起的名字是合适的。那么个人主义中有什么东西能解释这种结果呢?人们有时说,按照人的心理结构,人如果不致力于达到某种高出于他和比他存在时间长的目的是活不下去的,而这种必要性的原因是我们有一种不完全消失的需要。有人说,生活只有在人们发现它有存在的理由、有一个目的并且值得时才是可以容忍的。然而,对于个人的活动来说,仅仅为了自己并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目的。个人太微不足道了。他不仅受到空间的限制,而且受到时间的严格限制。因此,如果我们除了自已没有其他目的,我们就不能摆脱这样的念头:我们的努力终究注定要化为泡影,因为我们自己也必然要化为乌有。但是毁灭使我们感到害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不会有勇气活下去,即不会有勇气去采取行动和进行斗争,因为我们所作的这种努力可能什么都不会给我们留下。总之,利己主义的状态和人的本性必然是矛盾的,因此太不稳定,不可能长期存在。但是,在这种绝对的形式下,这个命题是很有争议的。如果我们的生命必然要结束的想法确实如此使我们感到厌恶,那么我们只有在自己欺骗自己并对生命的价值抱有偏见的情况才能同意活下去。因为,即使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使我们看不到死亡,我们也不可能阻止死亡的存在;不管我们做什么,死亡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完全能够把几代人的极限向后推移,从而使我们的名字比我们的肉体多存在几年;但是我们的名字根本不再存在的时刻总会到来,而且对大多数人来说这个时刻来得很早。因为我们从属于各种群体,以便能够通过这些群体延长我们的生命,但是这些群体本身也是要消失的;这些群体也注定要解体,同时把我们所寄托的一切统统带走。与人类的历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永远留在人类记忆里的社会群体是很少见的。因此,如果我们确实如此渴望不朽,那么如此短促的前景是决不可能满足这种愿望的。,而且,依靠我们而存在的是什么呢?一句话、一个声音、一种不易觉察而且往往没有个性特征的形迹,①因此,没有什么东西与我们努力的程度有关,而且没有什么东西能使这些努力在我们看来是有理由的。事实上,尽管儿童天生是利己主义者,丝毫不感到需要永远活下去,而老年人在这一方面和其他许多方面都很像儿童,但是二者都仍然像成年人一样坚持要活下去,而且甚至比成年人更坚持;我们确实看到,自杀在生命的最初15年里非常少见,而且在生命的最后阶段里倾向于减少。动物也是如此,它们的心理结构只是在程度上与人类的心理结构有所不同。因此,说生命只有在生命之外才有存在的理由是错误的。①我们不谈随着信仰灵魂的不朽而来的那种想象中的生命延长,因为1.这不能解释为什么家庭或从属于政治社会能使我们不去自杀;2.这种信仰甚至不能使宗教产生预防的作用;这一点我们在上文已经说明。实际上,有一系列的官能只关系到个人;这就是那些为维持肉体生命所必需的官能。既然这些官能的形成仅仅是为了这个目的,所以当这个目的达到时,这些官能也就完善了。因此,在与这些官能有关的一切事物中,人可以合理地采取行动而不必为自己规定超出这个目的以外的目的。这些官能适用于某种事物,只有通过这种事物才适用于人。因此,人只要没有其他需要,就能得到满足,就可以幸福地活下去而没有活下去以外的目的。可是,有教养的成年人并非如此。有教养的成年人有许多与机体的需要毫无关系的思想、感情和实践。艺术、道德、宗教、政治信仰和科学本身的作用并不是为了弥补器官的磨损,也不是为了使器官顺利地运转。这些超肉体的生活并不是在自然环境的刺激下产生并发展的,而是在社会环境的刺激下产生并发展的。社会的影响在我们身上引起同情和团结一致的感情,这些感情使我们和他人接近;正是社会在按它的形象塑造我们的同时使我们接受这些支配我们行为的宗教、政治和道德信仰;正是为了能够发挥我们的社会作用,我们才力求发展我们的智慧,而且正是社会在向我们传授它所贮存的科学的同时给我们提供了这种发展的手段。具有某种相同性质的目的。因为这些活动产生于社会,所以只和社会有关,或者不如说,这些活动就是在我们每个人身上具体化和个性化的社会本身。但是,为了使这些活动在我们看来有存在的理由,这些活动的目的对我们来说不应该是无关紧要的。因此,我们只有在与社会保持联系时才能坚持这些活动。反之,我们越是感到自己脱离了社会,我们就越是脱离社会既是其根源又是其目的的生活。如果除我们之外不存在一些规则、戒律和教条所适用的并与我们休戚相关的某种生物,为什么要有这些道德规则、这些强迫我们作出各种各样牺牲的戒律和这些妨碍我们的教条呢?为什么要有科学本身?如果科学除了增加我们活下去的机会之外没有其他用处,那么科学所需的代价就不值了。本能就可以较好地完成这个任务;动物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有什么必要用一种更加犹豫不决和更加容易出差错的反思来取代本能呢?但是,尤其是为什么会有痛苦呢?如果事物的价值只能通过与对个人的好坏相比较来估计,那么这种价值就是得不偿失而且变得难以理解。对于坚守其信仰的忠实信徒来说,对于和某个家庭社会或政治社会保持着密切联系的人来说,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他们自发地和不加思考地汇报他们的所作所为,前者向他们的教会或他们的上帝——这个教会的有生命的象征汇报,后者则向他们的家庭、他们的祖国或他们的党汇报。甚至在痛苦中,他们也只考虑到为他们所属的群体增光的手段,并对它表示敬意。所以,基督教徒为了证明他们不重视血肉之躯而更接受于他们的神圣榜样,终于愿意受苦并追求痛苦。但是,只要信徒产生了怀疑,即感到不再和他所分享的宗教信仰休戚与共,只要家庭和城市变得与个人无关,那么他对他自己来说就成了一个谜,而且不能摆脱这样一个令人生气和苦恼的问题:有什么用?换言之,如果像人们所常说的,人有两重性,这是因为在具体的人之外还有社会的人。后者必然意味着有一个他所说明和服务的社会。相反,如果社会万一瓦解,如果我们不再感到社会充满活力并在我们周围和我们之上活动,那么我们身上的社会性就没有任何客观的基础。剩下的只是各种虚幻形象的人工结合,一种稍加思考就足以使之消失的幻景;因此,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作为我们行动的目的。然而,这种社会的人都是有教养的人,正是他们创造了生命的价值。由此可见,我们缺少活下去的理由,因为我们能够珍视的唯一生命不再适应任何现实的东西,而仍然融合在现实中的唯一生命不再满足我们的需要。因为我们已经开始一种比较高尚的生活,所以儿童和动物感到满足的生活再也不能使我们感到满足,而前一种生活忽然离我们而去,使我们不知所措。因此,我们的种种努力再也没有任何目标,并且我们感到这些努力都落了空。在这种意义上,确实可以说我们的活动应该有一个超越生活的目标。我们需要这样一个目标,并非为了使我们保持在那种不可能实现的长生不老的幻觉中;因为这个目标包含在我们的道德素质中,并且不可能避开,甚至不可能部分地避开,没有这个目标,我们的道德素质在同样的程度上就失去存在的理由。无须证明,在这样一种动摇的情况下,最微不足道的气馁也会产生绝望的解决办法。如果生命不值得延续下去,那么一切都可以成为摆脱生命的借口。但这并不是全部。这种摆脱不仅在孤立的个人中发生。整个民族气质的组成成分之一就是某种评价生存价值的方式。有一种集体的情绪,就像有一种个人的情绪一样,这种情绪使人们倾向于忧愁或倾向于欢乐,使他们以喜悦的眼光或者以忧郁的眼光看待各种事物。同样,只有社会才能对人生的价值作出总的评价,而个人对此是无能为力的。因为个人只熟悉他自己和他的小天地,因此他的经历太有限,不能作为总的评价的依据。他很可能认为他的生命没有目的,他也说不出别人有什么目的。相反,社会却可以毫不走样地概括它对自己和对自身健康与否的看法。因为个人和社会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所以如果社会生活不健康,个人不可能不受影响。社会的苦难必然变成个人的苦难。因为社会是一个整体,所以它的毛病便传遍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因此,它不可能瓦解而不意识到整个生活的正常状态也同样被打乱了。因为社会是我们绝大部分人的归宿,所以它不可能不感到我们在避开它而同时感到我们的活动是没有目的的。既然我们是它的作品,它就不可能没有衰败的感觉而感到这种作品从此以后毫无用处。由此便形成了消沉和幻灭的思潮,这种思潮不是产生于任何特定的个人,而是表现出社会所处的瓦解状态。这种思潮表明社会联系的松弛,表明一种集体的虚弱、一种社会弊病和个人的优伤,如果这种忧伤是长期的,那就是以它的方式表明个人机体的不健康状态。于是便出现了各种形而上学体系和宗教体系,这些体系把这些阴郁的心情变成公式,试图向人们证明生命是没有意义的,赋予生命以意义是自欺欺人。于是便形成了一些新的道德观念,这些新的道德观念把事实当作法律,推崇自杀,或者至少有这种倾向,劝告人们尽可能少活些日子。当这些新的道德观念出现时,似乎完全是由它们的创造者发明的,人们有时指责这些创造者在宣传悲观失望。实际上,这些新的道德观念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它们只是以一种抽象的语言和一种有条不紊的形式来表现社会躯体的生理缺陷。①因为这种思潮是集体的,所以一开始就具有某种权威,这种权威使它得到个人的承认,并以更大的力量把个人推向他已经由社会的瓦解直接在他身上引起的道德贫困状态使他倾向的方向。由此可见,当他过分摆脱社会环境时,他便更加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不管每个人多么个体化,总还是有某种集体的东西,这就是过分个体化所引起的消沉和忧郁。人们在忧郁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如果他们再也没有别的共同之处的话。①因此,指责这些优伤的理论家推广他们的个人印象是不公正的。他们只是反映了一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因此,这种类型的自杀完全配得上我们给它起的名字。利己主义不仅是自杀的一个辅助因素,而是引起自杀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把人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之所以松弛,是因为把人和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松弛了。至于私人生活中的意外事件,似乎直接引起自杀,而且被看作自杀的决定性条件,实际上只是一些偶然原因。个人之所以屈服于最微不足道的环境冲突,是因为社会所处的状态使他成为完全准备自杀的牺牲品。许多事实肯定了这种解释。我们知道,自杀在儿童中是例外,在生命达到极限的老年人中不多,因为在儿童和老年人中,肉体的人倾向于重新成为完人。前者还没有进入社会,因为社会还没有时间按照它的形象培育他们;社会开始离开后者,或者说他们离开社会,这是一回事。因此,两者都比较自我满足。由于他们很少需要通过自身以外的东西来自我完整,所以他们也不可能缺少生活所必需的东西。动物的免疫力没有其他原因。同样,我们将在下一章看到,下层社会之所以采取它所特有的自杀形式,是因为它几乎完全不知道我们刚才谈到的自杀形式。因为下层社会的社会生活非常简单,个人的社会习性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因此,他们不需要多少东西就能满足。他们很容易在外部找到一个他们能够坚持的目标。原始人无论到什么地方去,如果他们能够随身带着他们的神和他们的家属,那么他们就有了他们的社会本性所需要的一切。因此,女子能够比男子更容易孤独地生活下去。如果看到寡妇比鳏夫更能忍受其处境,而且更不急于重新结婚,就会相信这种可以没有家庭的天赋是一种优势的标志;有人说,女子的感情丰富,可以用于家庭之外而绰绰有余,而她们的忠诚对于帮助我们坚持生活下去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她们之所以有这种天赋,是因为她们的感觉与其说退化,不如说不很发达。因为她们和男子相比是生活在集体之外,所以受集体生活的影响较小:社会对她们来说不是不可或缺的,因为她们不太爱交际。她们对这方面的需要不大,而且很容易满足。有某些祈祷要做,有某些动物要照料,老年未婚女子的生活就全被占满了。她们之所以一直如此忠心地依恋宗教传统,从而在其中找到某种有效地避免自杀的场所,是因为这些非常简单的社会形式足以满足她们的全部需要。相反,男子在其中却觉得太拘束了。他们的思想和活动越是展开,就越是逐步超出这种古老的形式。但是他们需要其他的形式。因为他们是更加复杂的社会存在,所以他们只有另外找到更多的支点才能保持平衡,而且这是因为他们的道德基础取决于许多更容易使这种基础遭到破坏的条件。第四章 利他主义的自杀①①参考书目——斯坦梅茨:《原始民族中的自杀》,载于《美国人类学家》,1894年1月。——魏茨:《原始民族人类学》。——《军队中的自杀》,载于《统计学协会杂志》,1874年,第250页。——米拉:《军队自杀的统计》,载于《统计学协会杂志》,伦敦,1874年6月。——梅斯尼埃:《论军队中的自杀》,巴黎,1881年。——布尔内:《法国和意大利的犯罪行为》,第88页以下。——罗特:《1873—1880年间皇家军队中的自杀》,载于《统计月刊》,1892年。——罗森费尔德:《普鲁士军队中的自杀》,载于《军事周刊》,1894年,第三附册。——罗森费尔德:《皇家奥地利军队中的自杀》,载于《德语》,1893年:——安东尼:《德国军队中的自杀》,载于《军事医学和药物学档案》,巴黎,1895年。在生命的范畴中,没有什么好得不得了的东西。一种与生命有关的特点只有在不超过某些界限的条件下,才能完成它应该有助于完成的目的。社会现象也是如此。正像我们刚才看到的,尽管某种极端的个性会导致自杀,某种不充分的个性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当一个人脱离社会时,他很容易自杀,而当他过分地与社会融为一体时,他也很容易自杀。一有人曾经说过,②低级社会没有自杀。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诚然,像我们在前面所说的那种利己主义自杀在那里似乎并不经常发生。但是另一种自杀在那里却很流行。②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762页。巴托林在他的《论在丹麦自杀的原因》一书中转述说,丹麦军人把死在床人——无论是老死还是病死——看成是一种耻辱,而以自杀来逃避这种耻辱。哥特人也相信,那些自然死亡的人注定要永远在充满毒蛇猛兽的洞穴里受折磨。①在西哥特人领土的边界上,有一座高耸的悬岩叫“祖先岩”,那些老年人在对生活感到厌倦时都在这里跳岩身亡。在色雷斯人和赫鲁利人中,人们发现有同样的习俗。西尔维乌斯?伊塔利库斯在谈到西班牙的克尔特人时说:“这是一个不惜流血、而且非常倾向于提前死亡的民族。克尔特人一旦超过了风华正茂的年龄,他就对时间的流逝感到不耐烦,而且不愿意有老年;他的命运掌握在他自己的手里。”②因此,他们给那些自杀身亡的人指定一块优美的安息之地,而把那些病死或老死的人草草地埋葬。同样的习俗在印度长期保持。也许这种对自杀的赞颂在吠陀经中还没有,但肯定有很悠久的历史。关于婆罗门卡拉努斯的自杀,普卢塔克说:“他牺牲自己,就像这个国家的圣贤们的习惯所要求的那样。”③而昆图斯?库尔提乌斯说:“在他们当中有一类残忍的粗野的人,人们把他们称之为圣人。在他们看来,预料到死亡的日子是一种光荣,一旦老年和疾病开始折磨他们,他们便自焚身亡。按照他们的看法,等待死亡是生命的耻辱;他们也不尊敬被老年所摧毁的肉体。如果不接受还在呼吸的人,火便会被玷污。”①在斐济、②新赫布里底和曼加等地也有类似的事实。③在赛奥斯,超过一定年龄的男子在一起举行一次隆重的宴会,他们头戴花冠,高高兴兴地喝毒芹汁。④在古代的穴居人⑤和塞雷尔人中也有同样的习俗,然而他们都以他们的美德闻名于世。⑥①引自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23页。②《布匿战纪》,第1卷,第225页以下。③《亚历山大传》,CXIII。①VIII,9。②见怀亚特?吉尔:《南太平洋的神话和歌曲》,第163页。③弗雷泽:《金枝》,第1卷,第216页以下。④斯特拉博:《地理概论》,第486节。埃利安的著作,第337页。⑤西西里的狄奥多鲁斯:《历史丛书》,III,33,第5、6节。⑥庞波努斯?梅拉:《世界概述》,III,7。我们知道,在这些民族中,除老年人外,寡妇在她们的丈夫去世后也必须自杀。这种野蛮的做法在印度的风俗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致尽管英国人作出了种种努力,这种做法依然存在。1817年,仅孟加拉省就有706名寡妇自杀;1821年,全印度有2366名寡妇自杀。在其他地方,当一位君主或一位首领去世时,他的仆人们有义务不比他活得更久。这是高卢的情况。亨利?马丁说,首领们的葬礼是血腥的大屠杀,人们在葬礼上焚烧他们的衣服、他们的武器、他们的马匹、他们最宠爱的奴隶、还有那些在最后一次战斗中没有战死的忠实的追随者。⑦忠实的追随者决不应比他的首领活得更久。在阿散蒂人中,当国王去世时,他的官员们也必须死。⑧有些观察家在夏威夷见到过同样的习俗。⑨⑦《法国史》,第1卷,第81页。参见恺撒:《高卢人的战争》,第6卷,第19页。⑧见斯宾塞:《社会学》第2卷,第146页。⑨见贾夫斯:《三明治群岛的历史》,1843年,第108页。因此,在原始民族中,自杀肯定十分频繁。但是这些自杀表现出十分特殊的性质。实际上,上面所谈到的事实都归属于下列三个范畴之一:1.开始衰老或得了病的男子的自杀。2.妻子在她们的丈夫去世时的自杀。3.被保护者或仆人在他们的主子去世时的自杀。然而,在这三种情况下,人之所以自杀,不是因为他自以为有自杀的权利,而是因为他有自杀的义务。如果他不履行这种义务,就要受侮辱,而且往往要受到宗教的惩罚。毫无疑问,当有人向我们谈起自杀的老年人时,我们首先倾向于认为,自杀的原因就在于对生活感到厌倦或者在这种年龄时常有的痛苦。但是,即使这些自杀确实没有其他原因,即使个人自杀仅仅是为了摆脱某种难以忍受的生活,他们也没有必要这样做;人们决不是必须享有某种特权。不过,我们已经看到,如果他坚持要活下去,公众就再也不会尊重他:在有些地方,人们拒绝给他举行一般的葬礼;在另一些地方,等待着他的必定是某种比坟墓还要可怕的生活。因此,社会逼着他去自杀。毫无疑问,社会也干预利己主义的自杀;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干预的方式不同。在一种情况下,社会满足于向人灌输使他摆脱生命的论调;在另一种情况下,社会明确地要求他离开社会。在前一种情况下,社会至多提出建议或意见;在后一种情况下,社会迫使他承担自杀的义务,使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的条件和环境就是由社会造成的。此外,社会强制性地规定这种牺牲是为了社会的目的。被保护人之所以不应该比他的保护人活得更久,或者臣仆不应该比他的君主活得更久,这是因为社会的结构就意味着,在追随者和他们的主人之间,在官员和国王之间,有一种如此密切的依赖关系,以致排除任何分离的念头。一个人的命运就是另一些人的命运。臣民必须到处追随着他们的主人,哪怕到墓坟里去,就像主人的服装和武器一样;如果可以设想出另一种情况,那么社会的从属关系就完全不是它所应该有的样子了。①妻子和丈夫的关系也是如此。至于老年人,他们之所以有义务不等待死亡,很可能是出于宗教上的原因,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事实上,保护家庭的灵魂被认为依附在家长身上。另一方面,据认为,寄托在人身上的神参与人的生活,同时经历生老病死等几个同样的阶段。因此,年龄不可能使一方体力衰弱而不同时使另一方虚弱,也不会因此而使群体的存在受到威胁,因为保护群体的只有一位没有威力的神。这就是为什么要求父亲不等寿终正寝就把他所保管的宝贵财产转让给继承人的原因。②①这些做法的实质很可能是为了防止死者的灵魂回到世上来寻找与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和物。但是这种考虑意味着,臣仆和被保护人严格地从属于主人。不能和他分离,而且,为了避免灵魂长期留在世上可能引起的灾难,所以他们必须为了共同的利益牺牲自己。②见弗雷泽:《金枝》。这种描述足以确定这些自杀取决于什么。社会为了能够迫使它的某些成员去自杀,就必须贬低个人的人格。因为人格一开始形成,生存就是赋予它的第一个权利;这种权利无论如何只有在诸如战争之类的情况下才会中断。但是这种脆弱的个性本身只可能有一个原因。个人在集体生活中微不足道,一定是因为他完全和群体打成了一片,而后者一定相应地非常一体化。部分也几乎没有自身的存在,一定是因为总体形成了一个紧密和统一的整体。实际上,我们在别的地方曾经指出,这种整体的凝聚力正是遵守上述习俗的社会的凝聚力。①因为这些社会只有少数成员,所以所有的人都过着同样的生活;大家的思想、感情和职业都相同。同时,由于群体很小,所以人人都很接近,天天见面;因此集体的监督从不间断,任何事情都隐瞒不了,从而比较容易预防分歧。因此,个人没有办法为自己形成一种特殊的环境,在这种环境的掩护下,他可以发展他的个性并形成自己的特色。可以说,由于和同伴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他只是整体的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没有自身的价值。他的性命如此不值钱,以致某些人对他的侵犯只受到比较宽容的制止。因此,他自然不能违背集体的要求,社会可以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毫不犹豫地要求他结束在它看来一钱不值的生命。①见《社会的劳动分工》。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另一种自杀,这种自杀与前一种自杀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前一种自杀是由于个性太强,而后一种自杀是由于个性太弱。一种自杀是由于某些部分或者甚至整体已经瓦解的社会允许个人离开社会;另一种自杀则是由于社会过分使个人从属于社会。既然我们把按个人的生活而生活并且只服从自己的自我感觉状态称之为利已主义,那么利他主义这个词恰好表示相反的状态: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的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即在他是其组成部分的一个群体中。因此我们把某种极端利他主义所导致的自杀称之为利他主义的自杀。但是,既然这种自杀还表现出作为一种义务来完成的特点,那么所采用的术语就应该表现这种特点。因此,我们就把这种类型的自杀称之为义务性利他主义的自杀。为了给这种自杀下定义,有必要把这两个形容词联在一起,因为并非所有利他主义的自杀都一定是义务性的。有的利他主义自杀并不是社会特意强加于人的,而是有一种比较随意的性质。换句话说,利他主义的自杀是一种包括若干变种的自杀。我们已经确定了其中的一种,现在来看看其他几种。在我们所说过的这些社会里,或者在其他同类社会里,可以经常看到一些自杀,其直接和明显的动机都是微不足道的。提图斯?李维、恺撒和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不无惊奇和钦佩地告诉我们,野蛮的高卢人和日耳曼人若无其事地去自杀。①有一些克尔特人为了美酒或金钱去自杀。②另一些克尔特人则自吹不怕赴汤蹈火。③现代旅行家曾在许多低级的社会里看到类似的习俗。在波利尼西亚,一点小小的冒犯往往足以引起一个人的自杀。④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中也是如此;夫妻吵架或猜疑的举动都足以使丈夫或妻子去自杀。⑤在达科他人中,在希腊人中,稍微有点失望也会导致采取极端的步骤。⑥大家都知道,日本人很容易为了最微不足道的理由剖腹自杀。有人甚至报道,在日本有一种奇怪的决斗,双方不是互相攻击,而是比谁能灵巧地用自己的手剖开自己的肚子。①有人指出,在中国、交趾支那、西藏和暹罗王国也有类似的现象。①恺撒:《高卢人的战争》,第6卷,第14页。——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善言懿行录》,第6卷,第11、12页。——普林尼:《博物志》,第4卷,第12页。②波塞多尼奥斯的著作,第23卷;餐桌上的健谈者亚大纳西的著作,第4卷,第154页。③埃利安的著作,第7卷,第23页。④魏茨:《原始民族人类学》,第6卷,第1巧页。⑤同上书,第3卷,第1部分,第102页。⑥玛丽?伊斯曼:《达科他》,第89、169页。——隆布罗索:《犯罪的人》,1884年,第51页。①利尔的著作,第333页。在所有这些实例中,一个人自杀并非明确地是被迫自杀的。然而,这些自杀的性质同义务性自杀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不留恋生命是一种美德,甚至是一种杰出的美德,所以人们赞扬稍微受到一点环境的刺激或者甚至仅仅由于假充好汉而放弃生命的人。由此可见,社会的奖励给予了因此而得到鼓励的自杀,而拒绝这种奖励就会招致惩罚那样的同样结果,尽管这是不太严重的惩罚,为了在某种情况下逃避耻辱,就是为了在另一种情况下赢得更多的尊重。如果从童年起就习惯于不重视生命,而且藐视那些过分重视生命的人,那就不可避免地会为了最小的借口而放弃生命。有人就轻易地决定作出如此没有价值的牺牲。因此,这种习俗完全像义务性自杀一样,与低级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因为这种习俗只有在个人没有自身利益的时候才能保持原状,所以必须唆使个人无保留地放弃和牺牲自身的利益;这些自杀就是由此而发生的,部分是自发的。正像社会比较明确地要求的自杀一样,这些自杀也起因于这种无个性状态,或者像我们所说过的,起因于利他主义;利他主义可以被看成是原始人的道德特点。因此,我们也把这些自杀称之为利他主义的自杀,即使为了更加突出这些自杀的特点而应该补充说这些自杀是非强制性的,那也只能把这些自杀理解为不是社会特意要求的,尽管严格地说来是义务性的。这两种自杀的性质如此相近,以致不可能把它们区别开来。最后,在另一些情况下,利他主义更直接更强烈地引起自杀。在前面这些例子中,利他主义只是在环境的协助下才促使一个人去自杀。死亡一定是社会当作一种义务强加于人的,或者是某种与荣誉有关的事在起作用,或者至少是某种令人不愉快的事件导致受害者贬低生命的价值。但是有时候个人自我牺牲仅仅是为了得到牺牲的乐趣,因为毫无特殊理由地自我牺牲被认为是值得赞扬的。印度是这类自杀的传统乐土。在婆罗门教的影响下,印度人很容易自杀。《摩奴法典》确实劝告自杀,但有某些保留:一个人必须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他至少应该留下一个儿子。但是,如果完成了这些条件,他就不需要生命了。“婆罗门用那些圣人所使用的方法之一摆脱了他的肉体,免除了忧愁和恐惧,他便光荣地被梵天的居住地所接纳。”①尽管有人常常指责佛教已经把这种原则推向了极端,把自杀当作了宗教实践,实际上不如说谴责了这种原则。毫无疑问,佛教一直教导说,最大的幸福是涅槃,但是这种生命的中止可以而且应该在今生做到,而不必为实现这一点采取强暴的手段。尽管如此,人必须逃避生命的思想在教义中根深蒂固,而且如此符合印度人的愿望,所以可以在产生于佛教或和佛教同时形成的主要教派中看到这种思想的不同形式。看那教就是这种情况。尽管耆那教的经典之一谴责自杀,指责自杀是延长生命,但是在许多神庙中所收集的碑文证明,尤其是在南方的耆那教徒中,宗教自杀是十分常见的事。①信徒们往往绝食身亡。②在印度教中,在恒河或其他圣河中寻死的习俗十分普遍。那些碑文告诉我们,国王和大臣也准备这样结束自己的生命,③有人肯定,在本世纪初,这种迷信还没有完全消失。④在比尔人中,有一处悬岩,为了献身于湿婆神,人们虔诚地从悬岩上跳下去;⑤1822年,还有一位军官目睹了这样一次献身。至于那些让讫里什那神像车的轮子成群地碾死的宗教狂的故事,则已经成了经典作品。⑥夏勒瓦曾经在日本见到过类似的宗教仪式,他说:“在海边上,一些小船满载着这些宗教狂,他们有的在身上绑着石头往海里跳,有的把他们的小船凿穿,唱着赞美他们所崇拜的偶像的颂歌让自己渐渐地被海水淹没。许多旁观者注视着他们,向上苍赞扬他们的英勇,并在他们消失之前要求得到他们的祝福。这样的场面屡见不鲜。弥陀佛的信徒把自己封闭在岩洞里,在岩洞里,他们只有刚能保持坐姿的空间,只能通过一个通风口来呼吸。在岩洞里,他们安静地让自己饿死。另一些信徒则登上十分陡峭的悬岩的顶部,在这些悬岩上有一些硫磺矿,不时地喷出火焰来。他们不停地向他们的神祈求;他们祈求他们的神接受他们奉献的生命,祈求他喷出火焰来。一旦喷出一道火焰,他们便认为是神表示同意,于是一头跳进深渊。……人们怀着极大的崇敬怀念这些所谓的殉教者。”①①《摩奴法典》,VI,32。①巴思:《印度的宗教》,伦敦,1891年,第146页。②比勒:《论印度的曹那教派》,维也纳,1887年,第10、19、37页。③巴思,同上书,第279页。④赫伯:《印度北方诸省旅行记,1824—1825年》,第12章。⑤福赛思:《中印度高原》,伦敦,1871年,第172—175页。⑥见伯内尔:《外来语词典》中的Jagarnnath条。这种习俗几乎已经消失;然而,今天我们还看到过一些孤立的实例。见斯特林:《亚洲研究》,第15卷,第324页。①《日本史》,第2卷。再没有哪一种自杀的利他主义性质更明显了。在所有这些实例中,我们确实看到,个人渴望摆脱他个人的生命,以便进入他看作他的真正本质的东西中。他把这种东西叫做什么无关紧要;他相信他存在于这种东西中,而且只存在于这种东西中,而正是为了存在于这种东西中,他才如此使劲地和这种东西融合在一起。因此他自以为没有自身的生命。在这里,无个性达到了最大限度;利他主义处于极端状态。但是,有人会说,这些自杀难道不是仅仅出于自杀者觉得生命悲惨吗?很显然,当一个人自发地自杀时,他并不十分珍惜生命,因此他认为生命或多或少是一种令人伤感的现象。但是,在这一点上,所有的自杀都彼此相似。然而,对这些自杀不加任何区别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因为这种表现并非总是出于同样的原因;因此,尽管看上去相似,但这种表现在不同的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利己主义者忧伤是因为他认为世界上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而过分的利他主义者则相反,他的忧伤产生于个人在他看来是多么不真实。前者厌倦生活是因为他看不到任何他可以追求的目标,他感到自己毫无用处,没有理由活下去,而后者厌倦生活则是因为他有一个目标,但不在今生今世,因此生命对他来说似乎是一种障碍。所以,原因不同结果也不同,前者的忧郁与后者的忧郁性质完全不同。前者的忧郁产生于一种无法医治的厌倦感和沮丧,这种忧郁表现为不能有效地从事活动而完全消沉和颓丧。相反,后者的忧郁产生于希望,因为这种忧郁恰恰由于模糊地预感到来世的前景更加美好。这种忧郁甚至隐含着兴奋和急切地满足某种信念的冲动,并且以某些激烈的行为表现出来。而且,单凭一个人把生活设想得多少有点凄惨的方法不足以说明他倾向于自杀的强烈程度。基督教徒并不比耆那教徒把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设想得更加令人愉快。他只把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看成是一段经受痛苦考验的时光,他也认为他的真正的祖国不在这个世界上。然而大家都知道,基督教公开表示并启发人们厌恶自杀。因为基督教社会比以前的社会给予个人以更重要的地位。它规定个人应尽的义务,禁止个人逃避这些义务;只有根据他完成今世规定他应尽的义务的情况,来决定他是否被允许享受来世的欢乐,而且这些欢乐是属于个人的,就像劳动给他带来的权利一样。由此可见,基督教精神中的温和的个人主义不允许它支持自杀,而不管它关于人及其命运的理论如何。作为这些道德实践逻辑背景的形而上学体系和宗教体系已经证明,它们就是这些道德实践的根源和涵义。事实上,早就有人指出,这些道德实践往往和泛神论的信仰同时存在。毫无疑问,耆那教和佛教一样,也是无神论;但泛神论不一定是有神论。泛神论的基本特点是认为,存在于个人身上的现实和他的本性是格格不人的,赋予他生命的灵魂不是他的灵魂,因此没有个人的存在。不过,这种信条是印度教教义的基础,人们已经在婆罗门教中发现这种信条。相反,凡是生命的本原不和这些教义相混淆、而是被设想为一种个别形式的地方,也就是说,在犹太人、基督教徒和伊斯兰教徒等信奉一神教的民族中,或者像希腊、罗马等信奉多神教的民族中,这种形式的自杀是例外。人们从来没有在这些民族的宗教仪式实践中见到过这种形式的自杀。因此,在这种形式的自杀和泛神论之间很可能有某种关系。那么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我们不能承认引起自杀的是泛神论。指导人的不是抽象的思想,而且不能把历史的发展解释为纯粹的形而上学概念在起作用。在民族中和在个人中一样,各种表象的作用首先是表现某种不是这些表象所造成的现实,相反地,这些表象到是产生于这种现实,而尽管这些表象后来能改变这种现实,但也是很有限的。社会环境产生宗教观念,而不是宗教观念产生社会环境;尽管宗教观念一旦形成便会对产生宗教观念的环境起反作用,但这种反作用不会十分巨大。因此,如果说形成泛神论的原因是多少有点从本质上否定任何个性,那么这种宗教也只能在这样一种社会里形成,在这种社会里,个人实际上无足轻重,也就是说个人几乎完全消失在群体之中。因为人只能根据他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的形象来想象整个世界,所以宗教上的泛神论只不过是社会的泛神论组织的产物的反映。因此,这种到处都和泛神论联系在一起的特殊类型自杀的原因也就在于这种社会。这便构成了第二种类型的自杀,而这种类型的自杀本身包括三种不同的形式:义务性利他主义的自杀、非强制性利他主义的自杀和强烈的利他主义的自杀,而宗教狂性质的利他主义自杀是后者的完整模式。在这些不同的形式下,这种自杀和利己主义自杀形成最鲜明的对照。一类自杀和粗野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这种道德观念认为只涉及个人的东西毫无价值;另一类自杀则和文雅的伦理观念联系在一起,这种伦理观念把人的个性抬得如此之高,以致再也不能处于次要的地位。因此,这两类自杀之间有着极大的差距,这种差距把原始民族和最开化的民族区别开来。然而,尽管低级社会尤其是利他主义自杀的温床,但在某些比较现代的文明中也有这种自杀。我们尤其中以把某些基督教殉教者的死列入这一类。所有这些新教徒即使不是自己杀死自己,而是自愿让别人杀死自己,实际上还是自杀。尽管他们不是自己杀死自己,但是他们不顾一切地追求死亡,而且采取行动使死亡不可避免。为了自杀,只要知道其原因的牺牲者作出必然引起死亡的行动就够了。另一方面,新教忠实信徒这种临危不惧的狂热表明,在这种时刻,他们为了他们所虔信的思想,已经完全失去了他们的个性。在中世纪,曾几度使修道院荒无人烟,看来是过分的宗教狂热所引起的自杀风,很可能也是这种性质。①①人们把引起这些自杀的精神状态称之为淡漠忧郁症。见布尔克洛:《关于中世纪有关自杀的舆论和立法的研究》。在我们的当代社会里,由于个人的个性越来越摆脱集体的个性,所以这类自杀就不会十分普遍。有些军人宁死不受失败的屈辱,例如博勒佩尔舰长和维尔纳夫海军上将,这些不幸的人为了不给他们的家庭带来耻辱而自杀,当然可以说他们屈从于利他主义的动机。他们之所以舍弃生命,是因为他们更爱某种东西而不爱自己。但是这些情况是孤立的,只是例外地发生。②然而,在我们中间,今天还有一个特殊阶层,在这个阶层中,利他主义的自杀是长期的现象,这个阶层就是军队。②在大革命时期,经常发生自杀很可能起因于一种利他主义的精神状态,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如此。在这种内部斗争和集体热情高涨的时候,个人的个性已经失去它的价值。祖国或党派的利益高于一切。大量的死刑大概出于同样的原因。杀人也像自杀一样容易。二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军人的自杀倾向要比同龄平民大得多,这是一种普遍现象。而且两者的差别在25%到900%之间(见表二十三)。表二十三 欧洲主要国家中军人自杀人数与平民自杀人数的比较自杀人数军人与平民相比增加系数100万军人中100万同龄平民中奥地利(1876—1800)125312210美国(1810—1884)680808.5意大利(1876—1890)407775.2英国(1876—1890)209792.6符腾堡(1846—1858)3201701.92萨克森(1847—1858)6403691.77普鲁士(1876—1890)6073941.50法国(1876—1890)3332651.25丹麦是这两类自杀人数大致相同的唯一国家,在1845—1856年期间,平民为每百万人中388人,军人为每百万人中382人。但军官的自杀人数不包括在这个数字内。①①军人的自杀人数或者来自官方文件,或者来自瓦格纳的著作(第229页以下);平民的自杀人数来自官方文件、瓦格纳的著作或莫塞利的著作。就美国来说,我们假定军队中的平均年龄同欧洲一样是20至30岁。这个事实乍看起来令人感到惊讶,因为有许多原因似乎应该使军队避免发生自杀。首先,从身体情况来看,组成军队的个人是国家的精华。他们经过仔细的挑选,没有严重的器质性缺陷①。而且,团体精神和共同的生活在军队里应该像在其他地方一样具有预防的作用。因此,自杀人数这样多是什么原因呢?①这是器质性因素和婚姻选择不起作用的又一证明。因为普通士兵都没有结过婚,所以人们归咎于独身。但是,首先,独身在军队中不应该像在平民生活中那样产生有害的结果,因为正像我们已经说过的,士兵不是孤立的。他们是一个组织严密的集体的成员,这个集体从本质上来说部分地取代了家庭。但是,不管这种假设是否正确,我们有一个办法来单独考察这个因素。只要比较一下士兵的自杀人数和同龄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就行了;表二十一使我们可以进行这种比较,我们再一次看到这张表的重要性。在1888—1891年期间,法国每百万士兵中有380人自杀,而在同一个时期,每百万20至25岁的未婚青年中只有237人自杀。因此,每100名自杀的独身平民就有160名自杀的军人,这种使增加的系数达到1.6的情况,完全与独身无关。如果把士官的自杀人数除外,那么增加的系数还要大。在1867—1874年期间,每百万名士官中平均每年有993名自杀。根据1866年的一次人口调查,他们的平均年龄为31岁多一点。我们确实不知道当时30岁未婚青年的自杀人数,我们所列的表只涉及最近一个时期(1889—1891年),而且这是唯一的一张表。但是以这张表上的数字为基准,我们所犯的错误只不过是把士官自杀的增加系数降低到实际水平以下。实际上,因为自杀人数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几乎增加了一倍,所以这个年龄独身者的自杀率肯定也增加了。因此,比较1867—1874年士官的自杀人数和1889—1891年未婚青年的自杀人数,我们就可以减轻而不是加重军人职业的恶劣影响。然而,在1889—1891年期间,每百万31岁独身者中的自杀人数在394名到627名之间,或510名左右。这个数字和993之比为100比194;这就意味着增加系数为1.94,这个系数可以提高到4而不必担心超出实际情况。①①在1867—1874年期间,自杀率为140左右;1889—1891年期间为210至220,即增加将近60%。如果独身者的自杀率以同样的程度增加(没有理由认为不是这样),那么独身者在第一个时期的自杀率就只有319,这就使士官的增加系数上升到3.11。我们之所以不谈士官,是因为从这时起职业士官越来越少。最后,从1862年到1878年,军官的平均自杀率为每百万人中430名。他们的平均年龄变化不大,1866年为37岁零9个月。因为他们当中有许多人结过婚,所以不应该把他们与独身者作比较,而应该与包括未婚青年和已婚男子在内的全体男性人口作比较。不过,在1863—1868年期间,每百万各种身份的男子中自杀的只有200人多一点。这个数字和430之比为100比215,这就构成增加系数2.15,这个增加系数与婚姻无关,与家庭生活也无关。这个系数因军衔等级的不同而从1.6变到接近4,显然只能用军人地位本身的原因来解释。诚然,我们只是直接证实了法国的情况;至于其他国家,我们没有把独身的影响分离出来所必需的资料。但是,因为法国军队正好是欧洲受自杀影响最小的军队(只有丹麦除外),所以可以肯定上述情况带有普遍性,哪怕这种情况在其他欧洲国家应该更明显。那么是什么原因呢?有人想到酗酒,他们说,酗酒在军队中比在平民中更严重。但是,首先,正像我们已经证明过的,如果酗酒对一般人的自杀率没有决定性的影响,那么酗酒更不会影响军队的自杀率。其次,短短几年的服役期——法国为三年,普鲁士为二年半——不足以造成大量饮酒成癖的酗酒者,以致可以解释军队中有大量自杀者。最后,甚至根据那些把最大的影响归因于酗酒的观察家的看法,也只有十分之一的案例可以归因于酗酒。因此,即使酗酒引起的自杀在士兵中要比在同龄平民中多二三倍(这一点没有得到证明),军队中还有大量的自杀需要寻找其他根源。人们最常提到的原因是对服役感到厌恶。这种解释和把自杀归因于生活艰苦的流行想法相一致;因为严格的纪律、缺少自由、被剥夺一切享受使人倾向于把军营生活看得特别难以忍受。说实在的,看来有许多其他职业更艰苦,然而这些职业并不加强自杀的倾向。无论如何,士兵总是保证有地方住,有足够的食物。但是,不管这些考虑多么有价值,下面的事实证明这种简单化的解释是不充分的:1.承认士兵对这种职业的厌恶在服役的最初几年里比较强烈,而随着对军营生活的习惯会逐步减轻,这是合乎逻辑的。在一段时间以后,由于习惯的作用,或者因为那些最固执的士兵已经开小差或自杀,必然会在某种程度上适应这种生活;而且在军队里的时间越长,这种适应就越完全。因此,如果说决定士兵特殊自杀倾向的是习惯的改变和对这种新生活不能适应,那就应该看到自杀的增加系数随着他们在军队中生活时间的延长而减少。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正像下表所证明的:法国军队英国军队军士和士兵每10万人中每年的自杀人数(1862—1869)年龄每10万人中的自杀人数在宗主国在印度服役不足1年2820—25岁2013服役1—3年2725—30岁3939服役3—5年4030—35岁5181服役5—7年4835—40岁71103服役7—10年76在法国,服役不到10年的士兵,自杀率就增加了2倍,而在相同的时间内,独身平民的自杀率只从237增加到394。在驻印度的英国军队中,自杀率在20年里增加了7倍;平民的自杀率从来没有增加这么快。这就证明,军队特有的严重情况不在服役的最初几年。意大利的情况看来也是如此。诚然,我们没有与每一类士兵人数有关的比例数,但是在三年服役期内,每一年的平均自杀人数大体上差不多:第一年为15.1人,第二年为14.8人,第三年为14.3人。不过,完全可以肯定的是,服役人数一年比一年少的原因是死亡、退役和休假等等。因此,即使比例数明显增加,绝对数却只能保持在同样的水平上。然而,在某些国家,有一些士兵在服役初期由于生活的改变而自杀,这并不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有人报告说,在普鲁士,1000名自杀的士兵中有156名是在服役的头三个月里自杀的,①这当然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但是这些事实和前面所说的那些事实丝毫没有矛盾。因为,除了在这个动荡时期发生的暂时增加以外,很可能有另一种完全出于其他原因的增加,而且按照我们在法国和英国所观察到的类似规律越来越严重。此外,即使在法国,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自杀率也略低于第一年;然而这并不妨碍后来的增加。①①见罗思的文章,载于《统计月刊》,1892年,第200页。①至于普鲁士和奥地利,我们没有每年的服役人数,所以我们不能确定各种比例数。有人认为,在法国,战争爆发后军人自杀人数之所以减少,是因为服役期缩短(从7年缩短到5年)。但是这种减少并不持久,从1882年起,自杀人数明显增加。从1882到1889年,自杀率恢复到战前的水平,即每百万人中322名到424名之间,尽管服役期再次缩短,从5年缩短到3年。2.军队生活对军官和士官来说不像对普通士兵来说那样难以忍受,纪律也不那么严格。因此前者的增加系数应该低于后者的增加系数。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我们已经证实了法国的情况;其他国家的情况也是如此。在意大利,1871—1875年期间军官的自杀人数为每百万人中每年平均565人,而士兵只有230人(莫塞利的数字)。士官的自杀率更高,每百万人中超过1000人。在普鲁士,普通士兵每百万人中有560人自杀,而士官则为1140人。在奥地利,有1名军官自杀就有9名普通士兵自杀,而每一名军官显然远不止有9名士兵。同样,尽管每一名士官并没有2名士兵,但有1名士官自杀就有2.5名士兵自杀。3.那些自愿服役和把从军当作职业的人应该不太厌恶军队的生活。因此,那些自愿入伍和再次入伍的人应该不太倾向于自杀。恰恰相反,这种倾向却格外强烈。每百万人的自杀率可能的平均年龄同龄独身平民的自杀率(1889—1891)增加系数1875—1878年自愿入伍者67025岁237—394或3152.12再次入伍者130030岁394—627或5102.54由于我们已经说过的那些理由,与1889—1891年独身平民自杀率相比的增加系数肯定低于实际情况。再次入伍者所表现出来的倾向的强度尤其明显,因为他们在体验了军队生活之后留在了军队里。由此可见,最受自杀考验的军队成员也是那些最把这种生涯当作自己天职的人,他们最习惯于这种职业的苛刻要求,最不怕这种职业可能带来的烦恼和不便。因此,导致这种职业特有的增加系数的原因不是这种职业引起的反感,而是构成军队精神的整体情况、后天的习惯和先天的素质。不过,士兵的第一品质是没有人格,这种品质在任何地方的平民生活中都看不到。他应该被训练得不重视他自身,因为他应该一接到命令就牺牲自己的生命。除了这些特殊情况,甚至在和平时期和日常操练时,纪律也要求他盲目服从,不需要讨论,有时甚至不需要理解。但是,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一种和个人主义几乎不能同时并存的理智上的克制。要如此驯服地遵从外界的驱使,就不应该强调自己的个性。总之,士兵没有自己的行为准则;这是利他主义状态的特点。此外,在我们现代社会的所有组成部分中,军队的结构最能使人联想到低级社会的结构。军队也是由一个庞大而严密的群体所组成,这个群体把个人紧紧地包围起来,并且使他不能自由行动。因此,既然这种道德结构是产生利他主义的天然土壤,那就完全可以认为,军人的自杀也具有这种特点,而且出于同样的根源。这就可以解释自杀的增加系数为什么随着服役年限的延长而增加;因为这种自我克制倾向、这种对非人格化的爱好由于比较长期的训练而发展起来。同样,因为重新入伍者和士官身上的军人气概要比普通士兵强,所以前者比后者更倾向于自杀是很自然的。这种假设甚至可以使我们理解士官比军官更倾向于自杀的这种奇怪现象。士官之所以有更多的人自杀,是因为军官没有在同样的程度上要求养成服从和被动习惯的职责。军官不管多么守纪律,他们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有主动性,他们的活动范围更广,因此个性也更成熟。因此,有利于利他主义自杀的条件在他们身上不像在士官身上那么完全得到实现;因为他们更强烈地感到自己生命的价值,所以他们不太倾向于放弃生命。这种解释不仅说明了前面所说的这些事实,而且得到了下述事实的证实。1.表二十三表明,军人自杀的增加系数越大,全体平民就越不倾向于自杀,反之亦然。丹麦是典型的自杀之乡,在那里,士兵自杀并不比其他居民多。在丹麦之后,自杀最多的国家是萨克森、普鲁士和法国;在这些国家,军人自杀也不特别多,增加系数在1.25到1.77之间。相反,在奥地利、意大利、美国和英国,因为平民自杀的很少,所以军人自杀率的增加系数相当大,罗森菲尔德在我们引用过的那篇文章中也得出同样的结论,他在把欧洲这些主要国家按军人自杀率进行分类之后,也没有想到要从这种分类中得出任何理论上的结论。下面就是按他所计算出来的增加系数排列的这些国家的顺序。士兵的自杀率和20—30岁平民的自杀率相比的增加系数平民的自杀率(每百万人)法国1.3150(1871—1875)普鲁士1.8133(1871—1875)英国2.273(1876)意大利3—437(1874—1877)奥地利872(1864—1878)除了奥地利应该在意大利之前外,这种反比关系是绝对有规律的。①①人们可能考虑,奥地利军人自杀率的增加系数大,是否并非因为精确统计的军队自杀人数多于平民的自杀人数。在奥匈帝国,这种反比关系更加明显。增加系数最大的部队是那些驻扎在平民免疫力最强的地区的部队,反之亦然:军区士兵自杀率和20岁以上平民自杀率相比的增加系数20岁以上平民的自杀率(每百万人中)维也纳(下奥地利和上奥地利,萨尔茨堡)1.42660布吕恩(摩拉维亚和西里西亚)2.41平均2.46580平均480布拉格(波希米亚)2.58620因斯布鲁克(蒂罗尔,福拉尔贝格)2.41240萨拉(达尔马提亚)3.48平均3.82250平均283格拉茨(施泰尔马克,卡林西亚,卡尼奥尔)3.58290克拉科夫(加利西亚,布科维纳)4.41310只有一个例外,这就是因斯布鲁克地区,那里的平民自杀率最低,军人自杀率的增加系数也低于平均数。同样,在意大利,博洛尼亚是所有军区中士兵自杀率最低的军区(每百万人口180人),也是平民自杀率最高的地区(89.5人)。相反,普利亚地区和阿布鲁兹地区军人的自杀率很高(每百万人中370至400人),而平民的自杀率只有15至16人。在法国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巴黎军政府的自杀率为每百万人中260人,大大低于布列塔尼驻军的440人。因此,在巴黎,自杀率的增加系数也很小,因为,在塞纳地区,每百万20至25岁的独身者中自杀人数达214人。这些事实证明,军人自杀的原因不仅不同于最能引起平民自杀的原因,而且相反。在欧洲各主要国家中,平民自杀主要是由于这种随着文明而来的强烈个性。因此,军人的自杀大概取决于相反的禀性,即个性不强或我们所说过的那种利他主义情绪。事实上,军队最倾向于自杀的那些民族也是最不先进的民族,他们的风俗习惯最接近于低级社会的风俗习惯。与个人主义精神特别对立的传统主义在意大利、奥地利、甚至在英国要比在萨克森、普鲁士和法国突出得多;在萨拉和克拉科夫要比在格拉茨和维也纳强烈得多;在普利亚要比在罗马或博洛尼亚强烈得多;在布列塔尼要比在塞纳强烈得多。因为传统主义可以预防利己主义的自杀,所以很容易理解,在传统主义依然盛行的地方,平民自杀的人数很少。但是,传统主义只有在强度适中的时候才能起这种预防作用。如果传统主义超过了一定的强烈程度,它本身会变成自杀的一个根源。但是,正像我们所知道的,军队必然倾向于夸大传统主义,而且它本身的行动越是得到周围环境的支持和加强,就越是容易超过限度。军队的教育越是适应平民本身的思想和感情,就越是产生强烈的影响;因为军队不再受到任何限制。相反,在军队的精神始终和公众道德严重对立的地方,这种精神也不会像在一切都促使年轻士兵有同样倾向的地方那样强烈。因此可以理解,在利他主义情绪足以在某种程度上保护全体居民的国家,军队很容易使这种情绪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变成自杀率明显增加的原因。①①我们将会看到,利他主义情绪是这个地区所固有的。布列塔尼的部队并非完全由布列塔尼人组成,但是整个部队受到周围精神状态的影响。2.在整个军队中,精锐部队是增加系数最高的部队。实际的或可能的平均年龄自杀率(每百万人)增加系数巴黎特种部队30—35570(1862—1878)2.45与35岁各种身份的平民相比。②宪兵—570(1873)2.45老兵45—552860(1872)2.37与同龄独身者相比(1889—1891年)。②因为宪兵常常和保安警察融为一体。最后一个数字因为是和1889—1891年期间独身者的自杀率相比较计算出来的,所以非常小,但是比普通部队要大得多。同样,在被看作军队美德学校的驻阿尔及利亚部队中,1872—1878年期间的自杀率为同期驻法国部队的一倍(每百万人中570人而不是280人)。相反,最不受影响的是架桥兵、工兵、卫生兵和后勤部门的工人,即军事性质最不突出的部队。同样,在意大利,1878—1881年期间一般部队的自杀率为每百万人中430人,而狙击兵为580人、轻骑兵为800人、军事院校和教导营则为1010人。然而,使精锐部队与众不同的是忘我精神和军人自我牺牲精神所达到的强度。3,这种规律的最后一个证明是,各地的军人自杀率都在降低。1862年,法国军人的自杀率为每百万人中630人,1890年只有280人。有人曾经断言,这种减少归功于缩短了服役期的法律。但是这种减少的趋势早于关于征兵的新法律。这种趋势从1862年起就一直继续下去,除了1882年到1888年的一次相当大的回升。①而且我们到处都看到这种情况。在普鲁士,军人的自杀率从1877年的每百万人中716人减少到1893年的457人;在整个德意志,从1877年的707人减少到1890年的550人;在比利时,从1885年的391人减少到1891年的185人;在意大利,从1876年的431人减少到1892年减少到389人。在奥地利和英国,这种减少不太明显,但也没有增加(前者在1892年为1209人,后者在1890年为210人,而不是1876年的1277人和217人)。①这次回升作为偶然的存在是太重要了。如果我们注意到这次回升恰好发生在殖民时期开始的时候,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殖民事业引起的战争是否没有引起军人气概的复苏。然而,我们的解释之所以有充分的理由,完全是因为这种事情必然会发生。事实上,在这个时期,所有国家的旧军人气概确实都有所消退。不管对不对,这种消极服从和俯首听命的习惯,这种非人格化的习惯(请允许我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语词),越来越和公众意识的要求相矛盾。因此,这种习惯失去了滋生的土壤。为了满足新的愿望,纪律变得不那么严格,对个人不那么有强制性了。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个社会和同一个时期,平民的自杀人数有所增加。这再一次证明,引起他们自杀的原因从性质上来说完全不同于使士兵普遍具有这种特殊倾向的原因。②我们不问意说这些个人受到这种强制的拆磨,并且因为受到这种折磨而自杀。他们自杀更多的是因为他们缺少个件。因此,一切都证明军人的自杀是一种利他主义的自杀。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所有发生在军队里的这些特殊情况都有这种特点和这种根源。士兵并不因为穿上了军装而完全变成了新人;他们所受过的教育和迄今为止所过的生活对他们的影响不会像变戏法那样地消失;而且,他们也没有脱离社会而不参与公共生活。因此,他们自杀的原因和性质有时可能和平民自杀的原因和性质一样。但是一旦排除这些相互之间没有联系的个别情况,军队仍然是一个严密的清一色的群体,是大多数取决于利他主义情绪的自杀的舞台;没有这种利他主义情绪,也就没有军人气概了。低级社会的自杀在我们当中继续存在,因为军队的风气本身从某些方面来说就是原始社会风气的残余。①在这种倾向的影响下,士兵往往为了一点点气恼和微不足道的理由而自杀,例如请假遭到拒绝,受到训斥或不公正的处罚,为了荣誉或一时的妒忌,或者甚至仅仅因为看到或听说别人自杀。事实上,这就是产生我们经常在军队里看到的这些传染现象的原因,我们在上面已经举出一些例子。如果说自杀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原因,那就无法解释这些现象了。我们不能假定,这么多由于他们的气质而倾向于自杀的个人偶然地正好集中在某一个部队里或某一个地区。另一方面,更不能接受的是,这种仿效的传播可能与任何素质无关。但是,如果承认军队生涯能培养起一种有效地促使人去放弃生命的心理气质,那么这一切就很容易理解了。因为这种气质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大多数正在服役或曾经服过役的人身上,这是很自然的,而且,因为这种气质是自杀的温床,所以有一点风吹草动就可以使它所孕育着的自杀倾向变成行动;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因此这种倾向像一根导火线那样在某些准备接受这种倾向的人中间蔓延开来。①这并不是说这种风气从现在起应该消失。这种残余有它存在的理由,往昔的一部分现在继续存在是很自然的事、生话就是由这些矛盾构成的。三现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给自杀下一个客观的定义并坚持这个定义有什么好处了。因为利他主义的自杀,尤其是这种自杀给人以强烈印象的表现形式,在表现自杀的特点的同时,非常接近我们习惯于尊重甚至钦佩的某些范畴的行为,所以我们常常拒绝把它看成是一种自杀。我们记得,埃斯基罗尔和法尔雷认为,加图的死和吉伦特派成员的死都不算是自杀。但是,如果那些明显和直接的原因是自我克制和自我牺牲精神的自杀都没有资格被称之为自杀,那么那些出于同样原因(尽管以不太明显的方式)的自杀就更没有这种资格了,因为前者和后者只有若干细微的差别。如果说加那利群岛的民民为了对他们的上帝表示尊敬而跳进深渊不算自杀,那又怎能把省那教徒为了进入超脱生死的境界而自尽,把原始人在同样精神状态的影响下为了受到一点冒犯或仅仅为了表示对生命的藐视而舍弃生命,把破产者宁死不受屈辱以及把这么多士兵自杀人数的逐年增多称之为自杀呢?因为这些情况的根源都是这种利他主义情绪,而这种情绪也是人们可以称之为壮烈自尽的原因。我们可以只把这些情况算作自杀,而把那些动机特别单纯的情况排除在外吗?但是,首先根据什么标准来分类呢?什么时候一种动机不再受到足够的赞扬,以致它所引起的行为可以被称之为自杀呢?再说,在把这两种范畴的行为彼此彻底区别开来的时候,我们难免会混淆它们的性质。因为基本特点最明显的自杀类型是义务性的利他主义自杀,其他类型的自杀只不过是一些派生的形式。因此,我们或者无视大量有启发意义的现象,或者,如果不是把全部现象抛掉,除了只能在其中进行任意选择外,那就不可能看出我们要研究的那些现象的共同根源。这就是我们根据自杀所引起的主观感觉来给自杀下定义所要冒的风险。此外,甚至人们认为那些可以用来证明这种排除是正当的感情,理由也是不充分的。人们所根据的是这样的事实:各种引起某些利他主义自杀的动机以一种几乎没有什么不同的形式成为人人都认为合乎道德的行为的基础。但是利己主义的自杀难道就不一样吗?个人的独立意识难道不像相反的意识那样有它自己的道义性吗?如果后者是某种勇气的条件,如果后者使人坚定甚至变得冷酷无情,那么前者就使人温柔而且富有同情心。如果说在利他主义自杀盛行的地方人们时刻准备献出自己的生命,那么他们也不会更重视他人的生命。相反,在人们如此看重人格以致看不出有任何超出人格目的地方,他们也尊重他人的人格。人们对人格的崇拜使他们可能因任何人降低他们的人格而感到痛苦,哪怕是他们的同伙。对人类痛苦的更大同情继原始时代的狂热牺牲精神而来。因此,每一种自杀都是某一种美德的夸张形式或变形。但是,同情和牺牲精神影响道德意识的方式并没有使它们有很大的区别,以致人们没有理由把它们分成不同的类型。第五章 反常的自杀但是社会不仅仅是以不同的强度引起个人对它的感情和活动的客体,它还是调节个人感情和活动的一种力量。在这种调节活动的方式和社会自杀率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一经济危机对自杀的倾向有着严重的影响,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1873年,维也纳爆发了一场金融危机,这场危机在1874年达到顶点;自杀的人数立刻就增加,从1872年的141人增加到1873年的153人和1874年的216人,比1872年增加51%,比1873年增加41%。充分证明这种灾难是自杀人数增加唯一原因的是,在危机处于最严重的状态时,即1874年的头四个月,自杀人数的增加特别明显。从1月1日到4月30日的自杀人数,1871年为48人,1872年为44人,1873年为43人;而1874年则为73人,增加了70%。同一时期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爆发的金融危机产生了同样的结果。在1874年以前的几年里,自杀的人数每年平均为22人,而1874年则为32人,即增加了45%。人们没有忘记1882年冬在巴黎证券交易所发生的股票行情暴跌,其后果不仅在巴黎可以感觉到,而且波及整个法国。从1874年到1886年,自杀人数平均每年只增加2%,而1882年却增加了7%。而且,在这一年的不同时间,自杀人数也不一样,不过在头三个月里,即正在股票行情暴跌的时候最多;仅仅在这三个月里就增加了59%。这种增加完全是特殊情况的功绩,不仅不会发生在1881年,而且在1883年就消失了,尽管1883年全年的自杀人数要比上一年略多一点:188118821883全年67417213(增加7%)7267第一季度15891770(增加11%)1604这种关系并非仅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看到;这是一种规律。破产的数字是相当灵敏地反映经济生活发生变化的晴雨表。如果破产突然一年比一年多,那就可以肯定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动乱。从1845年到1869年,破产的数字有过三次突然增加,这是危机的征兆。在这段时期里,破产的数字平均每年增加3.2%.,而1847年却增加26%,1854年增加37%,1861年增加20%。在这三年里,人们发现自杀的人数也格外迅速地增加。在这24年里,自杀人数平均每年只增加2%,而1847年却增加了17%,1854年增加了8%,1861年增加了9%。但是这些危机靠什么产生影响呢?是不是因为这些危机在使公共财富减少的同时增加了贫困?是不是因为生活变得更加困难,所以人们更自愿地放弃生命?这种解释因为简单而吸引人,而且符合流行的自杀概念。但是这种解释与事实背道而驰。其实,如果说自杀人数的增加是因为生活变得比较艰难,那么在生活变得比较富裕的时候自杀人数应该明显减少。然而,尽管在生活必不可少的食物价格大幅度上涨时,自杀的人数通常也大幅度增加,但是在相反的情况下自杀人数并没有减少到平均数以下。在普鲁士,1850年小麦的市价降到1848—1881年期间的最低点,每50公斤6.91马克;然而这时的自杀人数却从1849年的1527人增加到1736人,即增加了13%,而且在1851年、1852年、1853年继续增加,尽管小麦的价格一直很便宜。在1858—1859年期间,小麦的价格再一次下跌,然而自杀的人数却从1857年的2038人增加到1858年的2126人和1859年的2146人。从1863年到1866年,小麦价格从1861年的11.04马克逐步下跌到1864年的7.95马克,而且在这个时期价格一直非常平稳;在此期间,自杀人数却增加了17%(1862年为2112人,1866年为2485人)。①在巴伐利亚,人们观察到类似的事实。根据迈尔为1835—1861年这个时期所作的曲线,②1857—1858年和1858—1859年黑麦的价格最低,然而1857年的自杀人数只有286人,而1858年却增加到了329人,1859年又增加到387人。同样的现象在1848—1850年期间也发生过:这时小麦的价格同全欧洲一样非常便宜。然而,由于我们曾经说起过的政治事件,自杀人数尽管暂时略有减少,但保持在同样的水平上:1847年为217人,1848年还有215人,1849年尽管一度减少到189人,但1850年又重新增加到250人。①见施塔克:《普鲁士的犯罪与违法》,柏林,1884年,第55页。②《社会生活的规律性》,第345页。如果说贫困的加剧很少使自杀的人数增加,那么使一个国家突然繁荣昌盛起来的幸运机遇对自杀的影响也和经济灾难完全一样。1870年,维克多?伊马纽尔征服了罗马,最终奠定了意大利的统一,这对这个国家来说是一场革新运动的开始,这场运动正在使这个国家成为欧洲列强之一。商业和工业由此得到了有力的推动,国家异常迅速地发生了变化。1876年,总功率为54000马力的4459台蒸汽锅炉已足以满足工业的需要,然而在1887年,机器的数量是9983台,总功率达到了167000马力,即增加了两倍。在此期间,产品的数量自然也以同样的比例增加。①贸易随之而扩大;不仅商船和交通运输线路得到了发展,而且运送的客货量也翻了一番。②因为这种普遍的过度活动导致了工资的增加(据估计从1873年到1889年增加了35%),所以劳动者的物质状况有所改善,何况这时面包的价格也在下跌。③最后,根据博迪奥的计算,私人财产从1875—1880年的平均455亿增加到1880—1885年的510亿和1885—1890年的540亿。④①见福尔纳萨里?迪?韦尔切:《意大利的犯罪行为和经济变迁》,都灵,1894年,第77—83页。②《意大利的犯罪行为和经济变迁》,第108—117页。③同上书,第86—104页。④1885—1890年期间增加较少是因为有一次金融危机。然而,在这种百废具兴的时候,自杀的人数却异乎寻常地增加了。从1866年到1870年,自杀人数大致保持不变;从1871年到1877年,自杀人数却增加了36%:1886—1870年每百万人中29人1874年每百万人中37人1871年每百万人中31人1875年每百万人中34人1872年每百万人中33人1876年每百万人中36.5人1873年每百万人中36人1877年每百万人中40.6人1877年以后,自杀的人数继续增加,1877年的总数为1139人,1889年增加到1463人,即增了28%。在普鲁士,同样的现象发生过两次。1866年,这个王国第一次扩大版图。它吞并了几个重要的省,同时成了北方同盟的盟主。伴随着这种光荣和权力的增加而来的是自杀的人数突然增加。在1856—1860年期间,每百万人中平均每年有123人自杀,而1861—1865年期间只有122人。在1866—1870年这五年里,尽管1870年的自杀人数有所减少,但平均数仍然增加到了133人。1867年,即胜利后的第一年,是自1816年以来自杀人数最多的一年(每5432名居民中有l名自杀,而在1864年,每8739名居民中才有1名自杀)。在1870年战争结束后,发生了令人高兴的新变化。整个德意志统一在普鲁士的霸权下。巨大的战争赔款扩大了公共财富;商业和工业飞跃发展。但自杀的人数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从1875年到1886年,自杀的人数增加了90%,即从3278人增加到了6212人。万国博览会取得了成功,被看成是社会生活中一件令人高兴的大事。博览会促进了商业,给国家带来了更多的金钱,使国家更加繁荣昌盛,尤其是举办博览会的城市。然而,博览会最后以自杀人数大大增加告终也不是不可能的。1878年的博览会看来尤其如此。这一年是1874年到1886年期间自杀人数增加最多的一年,增加了8%,超过了股票行情暴跌的1882年。而且不能假设除了博览会以外还有另外的原因引起自杀人数再次增加,因为86%的自杀就发生在举行博览会的六个月里。1889年,同样的情况并没有再次发生在整个法国。但这可能是布朗热危机对自杀进程的抑制作用抵消了博览会的有害作用。可以肯定的是,在巴黎,尽管布朗热主义引起的政治热情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但发生的情况却和1878年相同。在举行博览会的七个月里,自杀的人数增加了将近10%,确切地说是9.66%,而在其余的几个月里,自杀人数却少于1888年和1890年的同期。188818891890举行博览会的七个月517567540其余的五个月319311356可以考虑,要不是布朗热主义,自杀的人数会更多。但是,更能证明经济困难不像人们常说的那样有严重影响的是它的反作用。在爱尔兰,农民过着艰难的生活,但很少有人自杀。贫苦的卡拉布里亚地区可以说没有人自杀;西班牙的自杀人数只有法国的十分之一。我们甚至可以说,贫困起了保护作用。在法国的不同省份里,靠收入生活的人越多,自杀的也越多。每十万人中的自杀人数(1878—1887)每千人中靠收入生活的平均人数(1886)48—43(5个省)12738—31(6个省)7330—24(6个省)6923—18(15个省)5917—13(18个省)4912—8(26个省)497—3(10个省)42图五 自杀和财富两张地图的比较证实了这些平均数的比较(见附录五)因此,工业危机或金融危机之所以使自杀人数增加,并非由于这些危机使人贫困,因为繁荣的机遇也产生同样的结果;而是由于这些危机打乱了集体秩序。①对平衡的任何破坏,哪怕由此而导致更大的富裕和生活的普遍提高,也会引起自杀。每当社会机体发生重大的调整时,不管是由于迅速的发展还是由于意外的灾难,人都容易自杀。这怎么可能呢?通常被认为是使生活得到改善的事情怎么能使人脱离生活呢?①为了证明幸福的增加使自杀的人数减少,人们有时试图证明,当移民这个贫困的保险阀门大大打开时,自杀的人数便减少(见勒古瓦的著作第257—259页)。但是这两种现象不成反比而成正比的情况也很多。从1876年到1890年,意大利的移民从每10万居民中76人增加到335人,1887—1889年期间甚至超过了这个数字。与此同时,自杀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需有几个先决条件。二任何生物都不可能幸福,甚至不可能活下去,除非它的需要完全与它的谋生手段相适应。换句话说,如果它的要求超过了它所能得到的,或者只能得到另一种东西,那么它就会不断地受到伤害,而且不能毫无痛苦地活动。然而,不能没有痛苦产生的运动是不会再次产生的。没有得到满足的倾向会衰退,而且,因为活下去的倾向只不过是其他倾向引起的结果,所以如果其他倾向减弱,这种倾向也不可能不减弱。在动物中,至少在正常的情况下,这种平衡是自发地建立起来的,因为这种平衡纯粹取决于物质条件。机体所需要的一切就是一定数量的物质和能量,用来生存下去,这些物质和能量定期地被同等数量的物质和能量所取代,因为体力的恢复和消耗相等。当生命所消耗掉的体力得到补充,动物就感到满足,再也没有更多的要求。它的思考能力没有发达到能够想象肉体需要以外的其他目的。另一方面,因为要求每一种器官所做的工作本身取决于生命力的一般状况和机体平衡的必要性,所以体力的消耗反过来要靠恢复来调节,平衡要靠自身来实现。一方面所受到的限制也是另一方面所受到的限制;这些限制同样存在于没有办法超越这些限制的生物的机体结构中。但是人就不是这样,因为人的大部分需要不是或不是在同样程度上由肉体决定的。严格地说,也可以认为在肉体上维持一个人的生命所必需的食物数量是可以确定的,尽管不像前一种情况那样严格,而且各种欲望自由结合的余地更大;因为除了本性本能地感到满足的最低限度必需数量以外,比较活跃的思考使人隐约看到更好的条件,这些条件看来像是引人企求的目的,而且激发起人的积极性。然而可以承认,这类欲望迟早会遇到某种不可逾越的界限。但是,如何确定一个人可以合法地追求的幸福、舒适和奢侈的数量呢?我们既不能在人的肉体结构上也不能在人的心理结构上找到任何表明这类欲望的极限的东西。个人的生命机能并不要求这类欲望停留在这一点上而不是停留在另一点上;证明就是,这类欲望是有史以来才得到发展的,而且总是得到越来越全面的满足,然而一般的健康没有进展,越来越衰弱。尤其是如何确定这些欲望必须根据环境、职业以及事业的相对重要性而变化的方式呢?在任何社会里,不同社会等级的人都不能同样地满足这些欲望。然而,在任何公民身上,人性的基本特点看上去差不多是一样的。因此,人性不能给这些欲望规定必要的不同界限。因为这些欲望只取决于个人,所以是无限的。撇开任何外部的支配力量不谈,我们的感觉是一个没有任何东西能填满的无底洞。但是,如果没有任何外来的力量限制这种感觉,那么这种感觉本身就只能是苦恼的源泉。因为有些贪得无厌的欲望按照定义来说是难以满足的,而这种贪得无厌被看成一种病态是不无道理的。既然没有什么东西限制这些欲望,这些欲望总是无限地超出自己所拥有的手段,因此没有什么东西能使这些欲望平息下来。当然,人们曾经说过,任意展开而没有规定的界限和为自己确定不可能达到的目标,正是人类活动的本性。但是看不出为什么这种不确定的状态和精神生活的条件取得一致,而不是和物质生活的要求取得一致。不管人在做事、活动、作出努力时感到多么愉快,他还必须感到他的努力没有白费,他在走路时向前进了。然而,如果他不向任何目标走去,他就不会前进;如果他所走向的目标在无穷远的地方,其结果也是一样。不管他走了多少路,如果他离开目标的距离还是那么遥远,那么他就好像在原地踏步不前。即使回过头来看,因为看到已经走过的空间而可能感到自豪,但是这也不会产生一种非常虚假的满意感,因为要走的空间并没有因此而缩小。追求一个假设达不到的目标,就是使自己永远处于不满足的状态。毫无疑问,人有时会毫无理由地抱有希望,而且即使毫无理由,希望也有它的乐趣。因此,希望可能使他支撑一段时间;但是在一再受到欺骗以后,希望是不会无限期地存在下去的。然而,既然永远不可能达到一种可以保持下去的状态,既然不可能接近模糊地看到的理想,那么未来又能够比过去更多地给予他什么呢?由此可见,占有越多就希望占有更多,得到的满足只会刺激各种欲望,而不是平息这些欲望。有人会说,就行动本身而言,行动是令人愉快的吗?但是,首先,只要人们看不清真相,就不会感到这种行动的无益。其次,为了感觉到这种偷快,并且部分减轻和掩盖随着这种愉快而来的痛苦的不安,这种无益的行动至少应该是轻松的,而且不受任何阻碍。但是,如果这种行动受到阻碍,那就只剩下不安和这种不安所带来的苦恼了。如果从来没有出现过某种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倒是一个奇迹。在这种情况下,人只靠一根细丝和生命联系在一起,这根细丝随时都可能被拉断。因此,要想避免这种情况,首先应该使情欲受到限制。只有这样,情欲才能和能力相一致,然后才能得到满足。但是,既然个人根本不能限制情欲,这种限制就必然来自个人以外的某种力量。必须有一种力量对精神上的需要起调节作用,就像机体对肉体上的需要起调节作用一样。这就是说,这种力量只能是精神上的。打破动物所处的平衡状态是意识的觉醒;因此只有意识才能提供恢复平衡的手段。在这里,肉体上的限制是不起作用的;不能用物理和化学的力量改变一个人的心情。欲念如果不是自动地被生理机制所遏制,就只能被限制在承认是合理的范围内。人是不会乐意节制他们的欲望的,如果他们自以为有充分理由超越给他们规定的界限的话。他们甚至不会为了我们所说过的理由把这种合理的规定强加给自己。因此,我们必须从某种他们所尊敬和自发地服从的权威那里接受这种规定。只有社会才能直接地和整体地,或者通过它的某一个机构起到这种节制作用,因为社会是唯一胜过个人的精神力量,而且个人承认它的优势。只有社会才有必要的权威制定法律和给情欲指明不能逾越的界线。也只有社会才能以最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方式判断应该给每一类公务人员以何种奖励。事实上,在历史上的每一时刻,在社会的精神意识中,对不同社会服务各自的价值,对每一种服务的相对报酬,因而对适合于每一种职业的劳动享受的一般舒适程度,都有一种难以理解的看法。舆论认为,不同的职业是分成等级的,并且根据在等级中所占的地位给每一种职业分配一定的享受系数。例如,根据得到认可的意见,有一种生活方式被看成是一个劳动者力求改善生活所能达到的上限,还有一个下限,低于这个下限就很难容忍,尽管他并没有受到极大的羞辱。对城市里的劳动者和对农村的劳动者、对仆人和对打短工的、对店员和对官员……来说,这种上限和下限是不同的。同样,人们指责过穷日子的富人,但是如果他过分追求奢侈,人们也会指责他的。节俭的人提出抗议是徒劳的;但是一个人完全不必要地消费太多的财富总会引起公债,而且似乎只有在道德混乱的时代里才会稍加容忍。①因此,有一种真正的规章制度,尽管并不总是具备法律的形式,但相当精确地规定每一个社会阶级可以合法地力求达到的最大限度富裕。此外,这样建立起来的等级不是没有一点变化的。它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或减少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变化而变化。由此可见,对于一个时代来说是奢侈,对于另一个时代来说就不再是奢侈;富裕长期只属于一个阶级仅仅是例外,终究会变得绝对必要和公平。①这种指责实际上完全是道义上的,看来不大可能得到法律的承认。我们认为没有必要或者根本不可能重新制定限制奢侈的法律。在这种压力下,每一个人在他的范围内模糊地意识到他的奢望所能达到的极限,而且丝毫不想超出这个极限。至少,如果他遵守惯例并服从集体的权威,也就是说,如果他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他就会感到提出更多的要求是不应该的。这就为情欲规定了目标和极限。当然,这种限定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绝对的。给每一类公民规定的经济理想包含在某种范围内,各种欲望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驰骋。但是这种理想不是无限的。正是这种相对的限制和由此而产生的节制,使得人们满足于他们的境遇,同时又刺激他们有分寸地去改善这种境遇;正是这种一般的满足产生这种平静和积极的欢乐,而这种生活的欢乐对于社会和个人来说都是健康的特征。每一个人,至少一般说来,和他的条件是一致的,而且只想他所能合法地得到的东西作为他的活动的正常奖励。此外,人并不因此而处于静止的状态。他可以设法美化他的生活;他在这方面所作的种种尝试可能不成功,但不会使他感到绝望。因为在他喜欢他所拥有的东西的同时,并不把他的全部情欲放在追求他所没有的东西上,他渴望得到的新的产品,在他的意愿里可能是很少的,但他同时并不缺少一切东西。基本的必需品他还是有的。他的幸福处于稳定的平衡状态,因为这种平衡状态是确定的,某些失望不足以打破这种平衡。尽管如此,即使每个人都认为舆论所建立的职业的等级是公平的也毫无用处,如果人们不同时认为这些职业吸收新成员的办法同样是公平的。劳动者如果不相信他已经有了他应该有的东西,他就和他的社会地位不一致。如果他自以为有充分理由占有另一种社会地位,他就不会对已有的东西感到满足。因此,公众的感情不足以规定每一种社会地位的平均需要水平,还应该有另一种更加精确的规章制度来确定不同社会地位应该向个人开放的方式。其实,没有一个社会没有这种规章制度,只是因时因地有所变化而已。从前这种规章制度几乎把出身当作社会划分等级的唯一原则;今天这种规章制度只坚持另一种天生的不平等,即产生于遗产和美德的不平等。但是,在这些不同的形式下,这种规章制度的目的到处都是一样的。而且不管在什么地方,只有由超越个人的权威即集体的权威强加于个人,这种规章制度才有可能存在。因为只有以公众利益的名义要求这一部分人或另一部分人作出牺牲,更通常的是要求这一部分人和另一部分人都作出牺牲,这种规章制度才能建立起来。诚然,有些人曾经认为,从经济地位不再代代相传之日起,这种精神上的压力就会变得毫无用处。有人曾经说过,如果遗产被取消,如果每一个人出生时的经济条件都一样,如果竞争者之间的角逐是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的,那就没有人会发现结果是不公平的。所有的人都会本能地感到一切事情本该如此。事实上可以肯定,越是接近这种理想的平等,就越是不需要社会的限制。这只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因为永远有一种遗产会继续存在下去,这就是天资的继承性。智力、爱好以及科学、艺术、文学和实业等方面的才能、勇气和心灵手巧,都是我们与生俱来的能力,就像产业主的儿子接受资产、从前的贵族接受封号和爵位一样。因此,还应该有一种精神上的约束,使那些天资最不好的人接受他们命中注定的最低下的地位。有人甚至会要求人人平等,并且不让那些最有用的人和最有功绩的人占任何优势。但是这样一来,就需要某种更加有效的约束,使后者接受与那些平庸的人和无能的人完全相同的待遇。不过这种约束和前一种约束一样,只能在服从它的人都认为是公平的时候才有效。如果这种约束只是靠习惯和压力来保持,那么和平与和谐就只能在表面上继续存在;身心的不安和不满是潜在的;表面上得到克制的欲望随时会爆发出来。这就是古罗马和古希腊的贵族和平民组织建立于其上的信仰开始动摇时所发生的情况,也是我们现代的贵族的偏见开始失去其原有的巨大影响时所发生的情况。但这种动荡的状况是少有的,只发生在社会经历某种不正常危机的时候。在正常的情况下,全体国民都承认这种集体秩序是公正的。因此,当我们说把某种权威强加于个人是必要的,我们的意思绝不是说暴力是建立这种秩序的唯一手段。因为这种规章制度是用来限制各种个人情欲的,所以必须来自统治个人的某种权力机构,但是对这种权力机构的服从也应该是出于尊重而不是出于畏惧。由此可见,人类的活动可以超越任何制约是不对的。世界上没有任何存在物可以享受这种特权。因为作为世界组成部分的任何存在物都和世界上的其他存在物有关,所以其本性和表现这种本性的方式不仅取决于其本身,而且取决于其他存在物,后者对前者加以限制和调节。在这一点上,矿物和能思维的人只有程度和形式上的某些差别。人的特点是他所受到的制约不是肉体上的,而是道义上的、即社会的制约。他所接受的规则不是来自粗暴地强加于他的某种物质环境,而是来自胜过他自己的意识的、而且他感觉到其优势的某种意识。因为他的生命的绝大部分和精华超出肉体,他摆脱了肉体的侄桔,但受到社会的约束。不过,在社会动荡不定的时候,不管是由于某种令人痛苦的危机,还是由于某种令人高兴但过于突然的变化,社会都暂时没有能力采取这种行动,这就引起我们在前面已经证实的自杀人数的曲线突然上升。事实上,在经济上遇到灾难时,会发生某种降低等级的情况,使某些人突然退回到他们原先所处的低下地位。于是他们必须降低他们的要求,限制他们的需要,学会更大的克制。对他们来说,社会活动的所有成果都不再存在;他们要重新接受道德教育。然而,社会并非一下子就能使他们适应某种新的生活,也不能一下子就使他们学会增加他们所不习惯的自我克制。其结果是他们不适应这种强加给他们的条件,而且这种条件的前景对他们来说甚至是不可容忍的;由此而产生的痛苦使他们弃世而去,甚至没有体验一下这种低下的生活。但是,如果危机的根源是权力和财富的突然增加,其结果也没有什么不同。实际上,当生活的条件发生变化时,调节各种需要的尺度就不可能再是原来的样子;因为这种尺度是随着社会财富的变化而变化的,因为这种尺度是大致确定每一类生产者所应得的份额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标准被打乱,但是另一方面新的标准又没有立刻建立。公众的意识给人和物重新分类需要时间。只要由此而失控的各种社会力量没有恢复平衡,它们各自的价值观念仍然处于未定的状态,那就暂时不会有任何规章制度。人们再也不知道什么是可能做到的,什么是不可能做到的,什么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什么是合理的要求和希望,什么是超过了限度的要求和希望。因此,人们什么借口也不需要。这种动荡只要稍微严重一点,甚至会影响分配公民从事不同职业的原则。因为社会不同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必然要改变,所以表现这种关系的观念也不可能原封不动。例如危机对之特别有利的阶级再也不打算像从前那样顺从,而且作为一种反应,他们的好运也唤醒了周围的人和地位比他们低下的人的种种贪欲。因此,各种欲望由于不再受到迷失方向的舆论的制约,所以再也不知道哪里是应该停下来的界限。此外,在这种时候,各种欲望都处于一种自然而然的兴奋状态,只有在这种状态下,一般人的活动才更加频繁。因为幸运的事件增加了,欲望才更加强烈。给他们提供更多的收获刺激着他们,使他们的要求更高,更加忍受不了任何规章制度,传统的规章制度正是在这种时候失去了它们的权威性。因此,放纵或反常的状态进一步强化,各种情欲在需要更加有力的约束时反而得不到约束。但是他们的要求是不可能得到满足的。过分受到刺激的野心总是超过已经得到的结果,不管这些结果是什么;因为这种野心没有得到应该适可而止的警告。因此,没有什么东西能使这种野心感到满足,而且这种激动本身会永远保持下去而不会平息。尤其是,由于这种向一个难以把握的目标前进的进程除了本身是一种乐趣外(如果还算是一种乐趣的话),不可能得到其他乐趣,所以这种进程万一受到阻碍,一个人就还是两手空空。不过,这时斗争会变得更加激烈和痛苦,因为斗争不受约束,还因为竞争更加激烈。所有的阶级都被卷了进去,因为再也没有固定的阶级区分。因此,在作出的努力变得更加毫无结果的时候,却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活下去的愿望怎么会不减弱呢?这种解释得到贫穷国家具有独特免疫力的肯定。贫穷之所以能防止自杀,是因为贫穷本身是一种制动器。不管一个人做什么,欲望在一定程度上不得不考虑手段;人们部分地以此为出发点来确定想要得到的东西。因此,占有得越少,就越是不想无限地扩大欲望的范围。无能在迫使我们节制的同时,也使我们习惯于节制,只要在普遍处于中等水平的地方没有任何东西来刺激欲望。相反,财富通过它所赋予的权力使我们幻想我们只属于我们自己。财富在减少我们对各种东西抵制力的同时,还诱使我们相信可以无限地获得这些东西。不过,人越是不感觉到限制,任何限制就越是显得令人难以容忍。因此,这么多宗教赞扬贫穷的好处和道德价值,不是没有道理的。实际上,贫穷是人们学习自我克制的最好课堂。贫穷在迫使我们经常约束自己的同时,还使我们作好准备去驯服地接受集体的约束,而财富在使个人兴奋的同时,往往有可能唤醒这种作为不道德行为根源的造反精神。当然,这不是阻止人类去改善物质条件的一个理由。但是,即使增加财富所引起的道德危机不是不可救药,但也不应掉以轻心。三像上述那些情况一样,尽管社会混乱历来只是间歇地以严重危机的形式发生,很可能不时地使社会自杀率发生变化,但不会是使自杀率发生变化的一个固有和经常的因素。不过,有一个社会生活领域,在当前这个领域里的混乱是一种持久的状态,这个领域就是工商界。一个世纪以来,经济的进步实际上主要是使各种工业关系摆脱一切限制。直到最近,全部道义力量的职能还是约束这些关系。首先是宗教,它同样地影响工人和老板、穷人和富人。它安慰前者,使他们学会满足于他们的命运,告诉他们社会秩序是天意,每个阶级所得的份额是上帝本身确定的;同时使他们希望今生的不平等在来世得到公正的补偿。它使后者克制,提醒他们尘世的利益不是人类的一切,他们应该服从另一些更崇高的利益,因此不值得任意地和毫无限制地去追求尘世的利益。世俗的权力则通过对经济职能行使最高权力,通过使经济职能保持相对从属的地位,限制经济职能的扩大。最后,在工商界内部,行业公会通过调整工资、产品价格和生产本身,间接地确定收入的平均水平,在这个水平上通过环境的力量部分地调节各种需要。尽管如此,我们在描述这种组织时并不是想把它当作一种模式。如果不进行深刻的改造,这种组织显然不适合于现实世界。我们所指出的只是这种组织一直存在,起过有益的作用,而且今天还没有什么东西取而代之。事实上,宗教已经失去了它的大部分权威。政府的权力不再是经济生活的调节者,而是变成了它的工具和奴仆。最对立的两派——正统的经济学家和过激的社会主义者——串通一气使政府处于不同社会职能之间或多或少是被动的中间人角色。前者仅仅打算使它成为私人契约的保管者;后者交给它的任务是管好集体的账目,也就是说,登记消费者的种种需求并转告生产者,清点总收入并按照固定的办法分配这些收入。但是两派都不承认政府有资格使其他社会机构服从于它,并使这些机构趋向一个支配它们的目标。双方都宣称,国家唯一的或主要的目标应该是发展工业;这正是经济物质主义教条的内涵,也是这两种表面上对立的制度的基础。而且,由于这些理论只是舆论的反映,所以工业不再继续被看作为了达到一个超越它的目标的手段,而是变成了个人和社会的最高目标。但是工业所引起的种种欲望却可能摆脱限制他们的任何权威。可以说,这种把幸福神化的做法在使欲望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也使欲望高于人类的任何法律,似乎制止欲望就是一种衰读神圣的行为。因此,甚至工业界本身通过同业公会对各种欲望实施的纯功利主义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功地保持下去。最后,欲望的爆发由于工业的发展和几乎无限扩大的市场而变得更加严重。只要生产者只能在周围的邻近地区推销他的产品,可能获得的微薄收入就不可能使野心受到极大的刺激。但是,既然他几乎可以断言全世界都是他的顾客,那么,在这种无限的前景面前,各种情欲怎么会像从前那样接受别人的限制呢?这就是这部分社会发生动荡并扩大到其余部分的根源。因为在这部分社会里,危机和混乱的状态是经常存在的,所以也可以说是正常的。贪婪自上而下地发展,不知何处才是止境。没有任何办法能平息贪婪,因为贪婪试图达到的目标远远超过了它能达到的目标。与狂热的幻想模糊地看到的可能性相比,现实似乎毫无价值;因此人们脱离现实,但是当可能变成现实时,他们后来也又要摆脱这种可能。人们渴望各种新奇的东西、不知道的享受和不可名状的感觉,但是这些新东西被认识以后,它们便失去了它们的一切风趣。从那时起,突然发生最微小的挫折,人们就无力承受。所有这种狂热一旦减弱,人们就会意识到,这种折腾多么徒劳,所有这些无限地积累起来的新鲜感觉没有成功地构成可以在不幸的日子里靠它生活的幸福的坚实基础。聪明人懂得享受已经取得的成果,而不是经常感到需要用其他成果来取而代之,并且在困难的日子来到时从中看到生活的希望。但是,老是等待未来和眼睛盯着未来的人在他的过去却没有任何东西来鼓励他忍受现在的痛苦,因为过去对他来说只是一系列急于度过的阶段。使他能够自己欺骗自己的是,他总是想在不久的将来找到迄今为止还没有遇到的幸福。但是他就此停步不前,从此在他的前后便再没有什么指望了。而且,仅仅疲倦就足以使幻想破灭,因为他终究很难不感到没有结果的追求是毫无用处的。有人甚至可能会寻思,今天使经济灾难引起这么多人自杀会不会主要不是这种精神状态。在一个人服从某种合理约束的社会里,他也比较容易经受得住命运的打击。习惯于过紧日子和知足,作出必要努力强制自己日子过得更紧一点所要付出的代价也相对小一点。但是,如果任何限制都是令人讨厌的,那么更严格的限制怎么会不显得令人难以忍受呢?非常急躁的人是不大倾向于屈从的。如果他除了不断地超越他已经达到的那一点外没有别的目的,那么被抛在后面对他来说是多么痛苦啊!不过,作为我们经济状况的特点的混乱给所有的冒险打开了大门。由于各种想象都渴望新奇,而且得不到控制,所以这些想象就盲目地摸索。失败必然与风险交叉,所以危机也在变得更能造成极大损害时频繁发生。然而,这种心情如此根深蒂固,所以社会在其中形成,而且习惯于把这种心情看作是正常的。人们一再说,永不满足、一刻不停地向着一个不确定的目标前进,这是人的本性。无限的情欲像一种道德差别的标志那样每天都显示出来,而这种情欲只能在失常的和把失常当作规律的意识中产生。不管怎样,关于尽可能迅速地取得进展的原则已经变成了信条。但是,与这些赞美不稳定性的好处的理论相对应,也出现了另外一些理论,这些理论在概括它们从中产生的环境时宣称生活是艰难的,指责生活中的痛苦多于欢乐,只用一些迷惑人的魅力来引诱人。由于混乱在经济界最严重,所以这里的牺牲者也最多。表二十四 每种职业每百万人中自杀的人数商业交通运输工业农业自由职业①法国(1875—1887)②440340240300瑞士(1876)6641514304304558意大利(1866—1876)277152.680.426.7618③普鲁士(1883—1890)754456315832巴伐利亚(1884—1891)465369153454比利时(1886—1890)421160160100符腾堡(1873—1878)273190206萨克森(1878)341.5971.17①如果统计数字把若干种自由职业区别开来的话,我们便以自杀率最高的统计数字作为基准点。②从1826年到1880年,经济界受到的影响似乎不大(见《1880年汇报》);但是各种职业的统计数字是否非常精确呢?③只有作家才达到这个数字。事实上,工业和商业在各种职业中自杀的人数最多(见表二十四)。这两种职业的自杀人数几乎与自由职业的自杀人数持平,有时甚至超过;尤其是这两种职业所受的影响要比农业大得多。因为农业是古老的约束力还能最大限度地产生影响的职业,商业的狂热渗透到农业里很少。农业最能令人想起从前的经济秩序总的情况是什么样子。在工业界的自杀人数中,如果把老板和工人区别开来,差距就更明显了,因为前者可能最受混乱状态的影响。食利者异乎寻常的自杀率(每百万人中720名)充分表明,最有钱的人受到的损害最大。因为任何迫使人们甘居人下的因素都减轻这种状态的影响。下层阶级的前途至少要受到上层阶级的限制,所以他们的欲望比较有限。但是,那些还有向上活动余地的人几乎必然会陷入种种欲望之中,如果没有任何力量限制这些欲望的话。因此,在我们的现代社会里,社会混乱是经常和特别引起自杀的因素,是每年使自杀的队伍得到补充的来源之一。所以我们面对着一种新的自杀类型,应该和其他类型的自杀区别开来。这种类型的自杀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它不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相联系的方式,而取决于社会管理个人的方式。利己主义的自杀产生于那些人再也看不到活下去的理由;利他主义的自杀则产生于这些人认为这种理由超出了生命本身。我们刚刚谈到的第三种自杀产生于这些人的活动失常并由此受到损害。根据其产生的根源,我们将把这种自杀称之为异常的自杀。当然,这种自杀和利己主义自杀不是没有同源关系。两者都起因于社会没有充分起作用。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不起作用的领域不尽相同。对利己主义的自杀来说,社会缺乏真正的集体活动,使活动没有目的和意义。对异常的自杀来说,社会不能影响真正的个人情欲,使情欲得不到调节和控制。由此可见,这两种类型的自杀尽管有联系,彼此仍然是独立的。我们可以把我们身上一切具有社会性的东西同社会联系起来,但不懂得克制我们的欲望;我们不是利己主义者,但可能生活在社会混乱的状态之中,反之亦然。此外,这两种类型的自杀者并不来自同样的社会环境:前者主要来自知识界,即脑力劳动者阶层,后者主要来自工业界或商业界。四但是,经济的混乱不是唯一能够引起自杀的因素。我们已经谈到过的在出现丧偶危机时发生的自杀,①实际上是由于夫妻中一方的死亡引起的家庭混乱。丧偶引起家庭混乱,未亡人则受到影响。活下来的人不适应这种新的境遇,因此比较容易自杀。①见本书第187—189页。但是还有另一种异常的自杀,我们应该多说几句,因为这种自杀更常见,还因为这种自杀有助于我们说明婚姻的性质和作用。在《国际人口年鉴》(1882年9月)中,贝蒂荣先生发表了一篇值得注意的关于离婚的论文,在这篇论文中,他证实了下述假设:在整个欧洲,自杀的人数随着离婚和分居人数的变化而变化。如果从这两方面来比较一下不同的国家,就已经看到这种类似性(见表二十五)。不仅这些平均数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唯一比较明显地不一致的是荷兰,那里的自杀率不像离婚率那么高。表二十五 欧洲各国离婚率和自杀率的比较每年每千对夫妇中的离婚数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1.离婚和分居很少的国家挪威0.54(1875—1880)73俄罗斯1.6(1871—1877)30英国和威尔士1.3(1871—1879)68苏格兰2.1(1871—1881)意大利3.05(1871—1873)31芬兰3.9(1875—1879)30.8平均2.0746.52.离婚和分居不多的国家巴伐利亚5.0(1881)90.3比利时5.1(1871—1880)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