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这些属于感觉能力的基本作用,应当每一类各有一种专有的机能;否则当这些机能均匀地分布在所有的器官中的时候,这些机能就会被认定为同一种机能,正如触觉如果和味觉分布在整个身体上,就像它们分布在舌头上那样,我们就会认定这两者的本原是同一种机能。所以,当这两者在并非舌头的东西里面分开的时候,两者的不同就被认识到了。 决不应当认为这些机能中每一种都各有一个专门属于它的器官;相反地,可能有一个单独的器官为它们所共有,也可能在这些器官中有一种感觉不出的划分。对于触觉来说,大家已经同意,如果它有自然的器官,这将会是中介;而既然每一种中介本身都必然没有被它传达的东西的性质,由此可见,当它接受了这种东西并已加以传达的时候,它是传达了一种新的东西。从这种东西产生出遭受,以便由遭受产生出感觉,而且遭受只为一件新的东西所产生。触觉的器官情形也是一样;然而那种既不是热、也不是冷的中介,乃是依照着两种方式:一种是它绝对没有这两种性质的任何迹象;第二种是它有它们的一些迹象,但是这些迹象在其中是中间性的。所以中介既不是冷也不是热;它毋宁是中间性的,居中的。 然而触觉的器官绝对不可能脱离这些性质,因为它是由这些性质组成的;事实上,它的这种脱离这些极端的状况之所以存在,应当是由于混合和中间性,这是为了知觉超出它的范围的东西。但是,在那些触知物的混合体中,最接近中间性的,最适宜于这种感觉。例如,在动物中人是最接近中间性的,他就是其中最适宜于触觉的。 既然触觉居感觉中的首位,地上的动物是不能与它分离的,并且触觉的存在只是依靠一种借以判断对立面的中间性的组合,由此可见,各种单纯的元素和接近单纯元素的东西是既无感觉能力亦无生命的,在这种接近单纯元素的东西里只能有生长。这就是我们对于触觉所要讲的。[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第四节 论味觉和嗅觉 味觉是跟在触觉后面的;它的用途是使身体维持存在的那种作用,这就是刺激对于养料的欲望和选择。它与一件东西里面的触觉是一类的;就是说,味觉的对象经常是凭接触而知觉到的;但是它又与接触有区别,因为接触本身并不传达滋味,例如,对于热的接触本身是传达热的。 相反地,味觉好像需要一种中介来接受滋味,而这种中介本身是没有滋味的,这就是由刺激那种称为唾腺的器官而产生的唾液。因为尽管这种体液没有滋味,实际上它是传达滋味的,如果有一种滋味混在其中,像胆汁混有苦味,胃液混有得自酸性的酸味那样,唾液就会把这种滋味混在它所传达的东西的味道里去,使它变成苦的和酸的。 在这里可以研究一个问题:这种体液之为中介,是否只是因为具有滋味的东西的部分混合在其中,混合得遍布在这种体液里,然后这种体液渗透到舌头里面,在那里混合起来,于是舌头就掌握到具有滋味的东西?抑或是这种体液之变得可以接纳滋味,并不是由于混合? 这个问题的确是这个地方应当研究的。因为如果感觉到的对象是那种混合的东西,唾液就不是一种绝对的中介,毋宁是一种使感性实体容易到达的中介,而感性实体则把性质带给感觉者。至于感觉能力本身,只是凭着感觉者与感性对象的接触而存在,并不需要中介。如果唾液接受滋味,并且把它当作性质来获得,被感觉者实际上就会是唾液;它将无需中介就成为被感觉者;当滋味遇到味觉器官的时候,味觉器官就掌握到滋味。所以,如果来自外界的感性事物有办法达到一种接触状态,而这种状态无需这种中介就透进去了,一种滋味就会不像视觉对象那样,视觉对象没有一个中介是不能遇到视觉器官的,因为视觉器官被触到的时候,是绝对不能感知的。 这种体液有更强的理由应当是协助性的,应当获得相似的性质而同时又是异质的。如果无需这种体液而存在着一种办法达到深入的接触,味觉就能存在。如果有人问:既然涩味造成一种阻塞,妨碍进入,它是怎样被尝到的呢?我们说:首先,它凭着这种体液的中介而混合起来,然后在它已经混合之后,它的那种得自收敛作用的压力才发生一种影响。 味觉所知觉的滋味是甜、苦、酸、麻、涩、辣、腻、坏味、淡味,淡味看来是滋味的缺乏,好像水和白煮鸡蛋的味道。至于其他的那些滋味,是有多数的中间滋味的,而且其中有一些虽然产生味觉,却也产生一种触觉。所以,由滋味的性质与触觉的印象组成了一种在感觉中分辨不出的单一的东西,然而这种单一的东西却变得好像是一种纯粹的、与其他各种滋味有区别的滋味。 事实上,似乎在那些处在极端滋味之间的中间滋味里面,有某种滋味伴随着另一种滋味、一种扩散作用和一种温热作用,合在一起称为辣。又有一种滋味伴随着另一种滋味和一种扩散作用而没有温热作用,这就是酸;还有另外一种滋味伴随着滋味、干燥作用和收敛作用,这就是涩。在两卷关于医学的书里已经陈述过的东西就是这样的。 说到嗅觉,虽然人在嗅的方面是其余的各种动物中最精明的(他可以凭摩擦使那些隐藏的气味发散出来,而这是人以外的动物所不能的;并且他深入地加以考察,以便把它们闻出来,在这一方面他是无与伦比的),然而,它的确不是很强有力地接受各种气味,以致各种气味使他在想像中回想起某种与所发出的气味类似的东西,例如所触到的东西和所尝到的东西;相反地,在人身上,气味的印象几乎是一些微弱的印象。 就是因为这个缘然,人给气味定的名称只是两个方面的。一个方面是适意和不适意,因为人们说香、臭,就像人们说味道好或不好一样,不能设想出一种分别或一种称呼;另一方面则是按照着滋味,根据滋味将各种气味定名为甜味,酸味,好像人们惯常连到某些滋味上的那些气味是与这些滋味有联系的,是凭着这些滋味而被认识的。似乎人对于气味的知觉很像钝眼动物对于事物的形象和颜色的知觉,这些动物之感知这些东西,几乎只是在一种想像的、不定的把握的状况之中,就像近视眼远远地看一个形象一样。 但是的确有许多钝眼的动物感知气味的能力极强,例如蚂蚁,这一类的动物似乎是不用闻和嗅的,毋宁是空气把各种气味传达给了它们。嗅觉的中介也是一种无气味的形体,如空气和水;就是这两种东西把气味从所嗅的东西中带来。 然而人们对于气味问题的意见是不同的。事实上,其中有些人曾经认为,气味是由于一种东西的混合而来,这种东西是由一个有气味的、溶解了的冒气的形体发出的;所以气味是混合在中介里面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气味是由于中介的一种改变而来,而在中介里并不混合着一种来自一个发出和溶解着这种气味的形体的东西。 还有另外一些人曾经说过,气味并不是由于另一种由它的形体发出的东西的混合而来,也不是由于中介的改变而来。这意思就是说,发出气味的形体作用于无气味的形体,而在这两者之间又有一个无气味的形体,不过它并不作用于这个中介;相反地,根据人们对于声音和颜色的到达方式所说的,中介乃是巩固发出气味的东西对无气味的东西所起的作用的东西。我们还是以肯定这种说法的真理性并加以思考为宜。 然而每一个对这些学说作某种保留的人,都各有一套论证。宣扬蒸气和烟雾的人举出一些证据说,如果气味的播散不是由于一件东西分解的结果,热和那种解放出由摩擦和蒸气而来的热的东西,以及其他这一类的东西,就不会是解放出各种气味的东西,冷也就不会把这些气味藏匿起来。所以很明白,气味之达到嗅觉,只是凭着一种从有气味的东西里发出的蒸气,而这种蒸气是混在空气里面并且穿过空气的。因此,当你深深地嗅苹果的时候,苹果就因为分解了的东西太多而皱起来。 但是那些宣扬过改变说的人却举出一些证据说,如果那些充满在聚集地点的气味的存在,只是凭着某种东西的分解,当分解的时候,发出气味的东西就应当因为有些东西从它分解出去而减轻其重量,缩小其体积。 那些主张气味以这种方式达到的人,则特别声明我们不能说有蒸气从有气味的东西里分解出来,也不能说蒸气通过了一百多波斯里的距离。我们也不可能作出判断说,有气味的东西在各种形体的变化里比火在它烤热这些形体的活动里更强烈。猛烈的火也只烤热它的周围一定限度内的东西,当火力达到一箭远的地方时,就是大火了。有时候我们发现气味达到了远方,这就打破了那种怀疑,即认为气味的到达并不是由于一种扩散的蒸气或一种传布开来的改变而造成的。 我们已经知道,在希腊人和非洲人的国土里,人们是根本没有见到过鹫鸟的,也根本没有躲避过鹫鸟,这些国家与盛产鹫鸟的国家之间有很大的距离,接近我们说到过的那个距离。然而在某些年分里这些国家曾经发生过一场战争,而鹫鸟并没有向导就飞去啄食尸体了,这只能是气味指引了它们,因为气味曾经在一个距离以外指引它们,我们不能说各种蒸气或空气的改变是达到过这个距离的范围的。 而我们则说,可能被闻到的是蒸气;可能空气本身为具有气味或变得具有一种气味的东西所改变,而且,可能它的规律是蒸气的规律,也可能一切赋有渗入的特性的有细致部分的东西,在达到和碰到嗅觉器官的时候,乃是蒸气或者那种在所闻到的气味中改变了的空气。 你已经知道,我们达到每一个中介,都是凭借一种改变,而且,如果感性事物能够碰到感觉器官,感觉器官就会无需中介而感知它。这就表明,改变是包含在这个领域之内的,例如,如果我们把樟脑蒸得整个实体都破坏了,并且从其中产生出一种气味,散布到一个一定的范围,有时候这种气味就可能会从樟脑扩散出去,凭着转移和粘附,从这整个地点的一个部分到一个部分,一直达这个地点的双倍范围,因而在比这双倍范围更狭更小的区域里,会闻到与这种气味相似的樟脑气味。如果在这些小区域的每一个里面,都有某种东西从樟脑里蒸发出来,那么,所有的这些由于扩大双倍而越出上述区域的区域里所分解出的全部蒸气,就会变成凭蒸气而产生的全部蒸气的双倍,或者与它成比例。所以,在这种东西里发生的减少,就应当与它接近或者与它成比例,但是这种减少并不如此。所以很明显,在这里是可以有改变的。 至于有人对上述传达作用所说的话,是很少有可能的,因为传达作用的存在,只是凭着那个产生作用的东西对于被作用的东西的某种关系或某种性态。发出气味的东西是完全不需要这个的,因为如果你想像樟脑已经移到它的气味达不到你的地方,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已经突然消灭,这并不妨碍它的气味仍然在它之后留在空气里,毫无疑问这是由于一种改变或一种混合。 至于人们对于鹫鸟所说的那些话,有时候我们可以承认,强烈的风在最高的大气层里把尸体分解的气味和蒸气带到上述的距离以外,而在感觉能力方面比人更强、所处的地点极高的东西,例如鹫鸟之类,便感觉到这些气味。但是你知道,的确有时候这些气味在比达到人的气味高得多的地方达到许多动物,有时候可见的东西达到离开很远的动物,这些动物在大气中飞翔和盘旋,因而它们的眼光能远达到极远的极端,因为它们的高度双倍于高山的顶峰的高度。我们是看见过那些非常高的山的山峰的;然而秃鹫越过这些高峰翱翔和盘旋,所以它们的高度几乎双倍于这些高山的高度,这些山的高度,我们可以看到,有六七天的路程。 但是这种高度与高度的比例,不能与所见的东西的距离与观看者的距离的比例相比,因为你马上就会在几何学里知道,要看得比较显著和比较大,所处的距离是存在着一些比例的。因此鹫鸟并非不可能在大气中飞到那么高,高到这个距离的大小显然在目,可以看到那些尸首。如果否定了这些尸首的形象能达到鹫鸟,就更容易否定尸首的气味能达到,因为气味在这一方面是更微弱的。正如有些动物不需要动眼皮和眼球就能看见,同样地也有些动物不需要嗅就能闻见,因为对于许多动物,嗅觉作用的发生是不用嗅的。[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第五节 论听觉 既然我们已经讲过触觉、味觉和嗅觉,我们就有更强的理由应当讲听觉。 我们说,要讲听觉,必须先讲声音及其“维何性”,而为了这个,讲一讲回声会是适当的。 我们说,声音并不是有持续的本质的东西,并不是有稳定的存在的东西,在这种东西里面,凡是根据稳定性的法则,可以在白色、黑色和形象里面加以承认的东西,都可以加以承认,正如可以假定在存在方面有延长的声音那样,但是不能假定声音有一种时间性的存在的本原,像可以假定别的东西有这种本原那样。 关于声音问题,可以说很明白、很显然,它乃是一种开始存在的东西,而且它的开始存在只是由于拔除或撞击。撞击,例如敲打一块石头或一片木头;于是发出一个声音。拔除,例如把一块折断的木头之类的整体上劈开的两部分中的一个部分从另一部分上拔掉,使它的两个部分在长度方面彼此分离开来。 但是,我们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撞击都有声音,因为,如果你轻轻地敲打一下像羊毛那样的东西,你是不会听到声音的。你所敲打的形体必须要有某种抵抗力,你用来敲打这个被敲打的形体的东西必须要一种猛烈的反坐力;这样才听得到声音。同样地,当你一点一点地劈一件东西,或者劈一件没有硬度的东西时,拔除就没有任何声音。 撞击,就撞击这一点说,是没有差别性的,而拔除,就拔除这一点说,也是没有差别性的,因为一个是造成接触的作用,另一个是分开的作用。然而这种造成接触的作用在力量和速度上与另一种造成接触的作用有所不同。这种分开的作用在这个方面也与另一种分开的作用有所不同,因为一切要与另一件东西接触的东西,为了达到这另一件东西,必须占据原来与这件东西相接触的另一个形体的位置,而一切被从一件东西拔除的东西,为了达到新的位置,往往退出它原有的位置。这些运动毫无疑问是发生在一种湿的东西、流动的东西例如水或者空气里面的。所以,伴同着一切撞击和拔除,都产生一种空气的运动或这一类的东西的运动,这种运动的产生,或者是一点一点地、轻轻地,或者是突然一下凭着一种激动或一种猛烈的曳引。 当声音开始存在的时候,应当必然有一种东西存在,这就是空气或这一类的东西的一种猛烈运动。我们应当搞清楚,究竟声音是撞击本身或拔除本身呢,还是一种波动从撞击或拔除来到空气里,还是一种产生于撞击、拔除之中或与之相连的第三种东西。至于撞击或拔除这两件事,都是凭着颜色为中介被视觉所知觉到的,但是任何一个声音都不能凭着颜色为中介而被知觉到;所以拔除和撞击并不是声音,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如果这两件事是必不可少的,它们就是声音的原因。 至于运动,人们对它是有一些怀疑的,同时人们又认为声音是空气的激动本身。但是情形也不是这样的,因为“运动”这个“种”也为其余的各种感觉官能所感知,虽然要以其他的感性事物为中介。造成声音的激动有时也被感觉到,因而造成痛苦。事实上有雷声把山击破的事情,有时雷声还打击一个动物,把它打死;人们还常常求助于号角的声音来击破高大的堡垒。我们在前面指出过,触觉有时候感觉到这种运动本身,但是并感觉不到声音;同时,知道某件东西是运动的人,也并不知道这件东西是一个声音。 如果声音的本质就是运动的本质,而声音并不是某种随运动而来的东西和必然出于运动的东西,那么,知道这是一个声音的人,也就会知道这是一种运动。但是这样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因为同一件特殊的东西,只是在两个方面和凭着两种性态而同时既被认识又不被认识。所以,它的存在方式“声音”这个方面,就维何性和特殊性而言,并不是它的存在方式“运动”这个方面。所以,由上述的运动突然而来的声音,乃是偶然的东西,它随着运动而来,与运动一同存在。 听道中有一个腔,腔中有不动的空气,当空气的激动达到听道时,这不动的空气就为一种传来的激动所激动,而因为在腔的后面有一个壁,在这个壁上分布着感知声音的神经,于是声音就被知觉到了。 在关于声音问题的疑问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声音究竟是一种存在的、从外界而来的、跟随在运动的存在后面的东西呢,还是一种与运动相结合的东西,或者只是当听觉由它得到一个印象时才开始作为声音而存在? 的确,可以相信声音并没有那种来自外界的存在,而是凭着被激动的空气的接触而开始存在于感觉之中;说得更明白一点,凡是凭着触及这样一个地点而接触到的东西,也在这个地点产生出一个声音。那么,这个声音究竟是凭着听道中空气的激动而开始存在呢,还是它就是接触本身?对这个问题,是很难下判断的,因为对于否定有来自外界的声音存在的人来说,并不能必然得出一个结论,和我们在其他各种感性性质方面必然得出的结论一样;事实上,在这里他应当为声音方面的感性事物确定一种产生声音的已知特性,而这种特性就是激动。 激动与声音的关系,就像蜂蜜中的性质与在感觉中承受它的结果的东西的关系。但是在这里情形不同,这是因为蜜在感觉中造成的印象,和火在感觉中造成的印象,乃是两种感觉里面的东西。的确,就是因为这个缘故,与热相接触的东西,当印象保持在其中的时候,每每也使别的东西变热;而声音和激动的情形并不是这样。因为激动是一回事,声音是另一回事;激动为另一种器官所感知,但是这种性质①并不为另一种器官所感知。其次,也并不是所有凭着影响而产生一种印象的东西本身必然与这个印象相似。所以应当搞清楚这一方面的情形的真实情况。 ①指声音。——译者 而我们说,根据认为所听到的偶然物具有一种来自外界的存在的那种理由,也可以认为,如果声音只是在听道本身中开始存在,就必然或者是空气的激动本身会被听觉所感知,或者是不被感知。如果空气的激动为听觉所感知(我并不是说它以某种方式被感知,因为它是作为激动而触到感觉器官的),它之被听觉感知,就会或者是照原样,或者是通过声音为中介;然而,如果它是照原样为听觉所感知,而第一个被听觉所感知的是声音(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激动本身就会是声音了。 但是我们已经驳斥了这种说法。如果它是通过声音为中介而被听觉所感知,凡是听到声音的人就会知道声音是一种激动,正如凡是感觉到方形的颜色并且通过颜色为中介而感觉到方形的人,都知道那里是一个方形一样。然而情形并不是这样。而如果它只为触觉所感知,也会得出我们已经说过的结果。 所以,激动并不是必然为听声音的作用所感知的。我们可以考察一下随之而来的事情。我们说,当听到声音的时候,也听到它的方向。其所以听到方向,必定或者是因为声音的产生和存在的本原在这个方向,声音来自这个方向;或者是因为传送到耳朵里的东西(在声音已经产生以后,耳朵里是没有声音的),当达到耳朵的时候,是从这个方向传送来的,是从这个方向反射过来的,于是人们就以为声音来自那个方向;也可能是两种原因都有。 所以,如果方向之被听出,只是单单由于传送来的东西,那就意味着传送过来的东西本身就是感觉对象,因为,的确,如果它没有被感觉到,作为它的本原的方向怎么会被感觉到了呢?由此可见,如果是这样,当知觉到声音的方向时,空气的激动就会被听觉所感知了。 不过我们已经说过,这并不是必然的。如果它之被听到是由于两个原因,就也会得出那是不可能的结论。但是声音是可能伴随着激动的。因此只能是:其所以如此,乃是因为声音本身产生于激动并且来自激动。如果声音只是单单在耳朵里面开始存在,它的原因来自左边或右边就会没有分别了,尤其是,它的原因就不会被感觉到了,因为在这里是把接受印象的东西当成了原因本身。所以,声音的方向将不会被知觉到,因为原因只有在达到时才被知觉到。那种只在原因达到时才开始存在的东西,怎样能够被知觉到呢?所以已经很明显,声音有一种来自外界的存在,这并不是就它是我们现实地听到的东西而言,而毋宁是就它是我们潜在地听到的东西而言,并且就它之为这样一种东西、类似激动的性态之一种、却不是激动本身这一点而言。 但是我们应当作出一番辩解,证明我们关于敲击者与被敲击者的论述是对的。我们说,对于撞击来说,必定有一个运动先于撞击,和一个运动跟在它后面。至于先于撞击的运动,有时是由两个形体中的一个造成的,就是这个形体来到另一个形体上;有时它是由两个形体共同造成的,但是必定要两个形体中的每一个或者其中的一个以一种显著的方式面对着另一个。因为如果其中之一在接触的时候退回来了,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在一个觉察不出的时间内退回来了,那就没有声音。敲击者与被敲击者,两者在一起造成了声音;然而在两者之中,最能造成声音的乃是最坚硬和抵抗力最强的。它的印象因此也比较有力。 至于第二种运动,乃是一种强力造成的空气的逆流和两个形体之间空气的收缩。硬度有助于空气收缩的强度,光滑也是如此,因而空气不能散布到凹凸不平的皱纹里去;密度更适宜于防止空气渗入那些因缺乏坚实性而造成的皱纹。 有时被敲击的形体湿到了极点并且软到了极点,但是,当用力打击它而中间的空气要钻进去或者在两者之间的空间里收缩的时候,这个形体就不再是那样的东西,不能让中间的空气钻进去,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使它裂开了。相反地,它抵抗中间的空气,而中间的空气也并没有从正面被顶回来;说得更明白一点,它还在抵抗打击它的东西,因为打击它的东西在推它,要想使它在很短的时间内裂成许多片。但是这并不是接受者的潜在性所能办得到的,也不是打击者的潜在性所能办得到的;所以它是不可能被打碎的,它保持着面对打击者,于是中间的空气就收缩了。其中是抵抗力代替了硬度。 当你考察你把鞭子轻轻地放在水里挥动的动作时,你就认识这一点了:这样做你就可以轻易地把水分开,不致于费气力;如果你着急,水就会抵抗,就会反抗你。关于空气,情形也是一样。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有时候空气本身的一部分会变得有阻力,而在这一部分和在打击时收缩的部分之间的另一部分空气则会变得收缩起来;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空气可以变成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打击的,如风,另一部分是抵抗的,而另一部分是在这两者之间的空间里依照激动的一种性态而被压缩的。 但是硬度和密度并不是产生这种激动的第一原因;相反地,激动之属于硬度和密度,是在于它们有助于抵抗力这一点。第一原因是抵抗力。所以,声音之开始存在,是靠两种像这样互相打击、互相抗拒的形体之间的那种湿的、流动的、收缩的形体的激动。 正如水、空气和天球分有传达颜色的本性,而这种本性称为透明性;同样地,水和空气也有一种观念,这两者分有这个观念,因为声音开始存在于它们之中,这个观念的名称是激动的接受。这并不是由于水或空气是中介,正如透明性的存在并非由于天球和空气是中介一样。似乎水和空气由于传达气味和滋味,也有一种无名称的观念。让传达滋味的湿度具有“有味性”吧!至于气味的转移所分有的东西,则没有名称。 至于回声,则是凭着上述激动所逼出的一种激动而开始存在的。因为,当一件像山或墙这样的东西抗阻这种激动,使它停下来的时候,随着也就有一种收缩存在于打击墙或山的这种激动与另一股空气所打击的东西之间,凭着这股空气的收缩,把它推回去,送到原来的地方。因此,它的形象就是原来的形象,情形正如把球投到墙上去,空气必然在两者之间的空间里被逼出一种激动,而球必然弹回来。 我们已经用上面所说的话说明过,什么是使这个球弹回来的原因?就算这原因是空气的回转吧!我们还要考察一下,回声究竟是一个凭着作为第二个激动的空气激动而开始存在的声音呢,还是伴随着第一股挤得以一种方式跳起来的空气的激动? 回声似乎是挤得跳起来的空气的激动。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回声是凭着一种特性和一种性态而存在的,虽然从这股空气产生的撞击并没有使一个声音从可以忽略不计的第二股空气的激动产生出来。因为像这股空气的撞击这样的撞击,乃是一种并不强烈的撞击;如果它强烈到产生出一个声音,它就会对听有妨害了。 似乎每一个声音都有一个回声,虽然是听不到的,正如所有的光都有一个反射一样。其所以在房屋和住宅里听不到回声,原因似乎每每在于:当产生声音的东西与反射声音的东西距离很近的时候,这两个声音并不是在两个彼此隔开的时间内听到的;相反地,它们是一同被听到的,例如撞击的声音与撞击一同被听到,虽然实际上声音在撞击之后。 但是如果反射的东西离得很远,这两个声音之间的时间是显然分开的,而且反射的东西是又硬又光滑的,同时它的反射由于跳跃得有力而且没有多大间隔地继续着,那么,回声就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延续着,好像在热水澡堂子里那样。似乎就是因为这个缘故,歌唱者的声音在沙漠里比较弱,而在房顶底下歌唱者的声音则比较强,因为声音凭着与它几乎同时被听到的回声而扩大了许多倍。 应当知道,激动并不是一股空气自身在转移的那种运动;毋宁说它类似水的激动中的情况:水的激动的发生,是靠一个接着一个的许多撞击的变迁,以及一个接着一个的静止。这种产生声音的激动是迅速的;然而它并不增强撞击。 但是,如果有人存着一些怀疑说:正如你曾经对触觉存过一些怀疑,由于它知觉到数目繁多的对立性质,便认为它具有数目繁多的机能,同样地,听觉也知觉到低音和高音的对立,并且知觉到停止发音的声音与鸣响的声音、硬音与软音以及促音等等的对立,你为什么不认为听觉有许多机能呢?我们的回答是:第一个为听觉所知觉的是声音;而那些东西则是在第一个被听到东西成为声音之后附加到这个东西上去的一些偶性。至于那一方面,每一个对立的东西之被知觉到,都是凭着自己,而不是由于别的东西。但愿这是我们在充分说明声音和对声音的感觉方面所达到的成就![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第三章 论视觉 第一节 论光、透明性和颜色 我们现在宜于来讲视觉,并且在讲的时候说明:必须讲光、透明体、颜色以及确立于感觉者与可见物之间的连续性的样式。 我们首先讲光。我们说,人们说光、光亮和光线,但是在用词方面,似乎它们之间并没有多大的距离。然而,为了运用这些词,我们需要对它们加以区别,因为在这里有三个相接近的观念。 其中第一个观念是视觉在太阳和火里面知觉到的那种性质,这种性质不能说是黑或白或红或其他这一类的颜色。 第二个观念是从太阳和火升起和传播的东西;人们以为这种东西落到形体上,便现出白色、黑色和绿色。 最后一个观念是人们以为在形体上的东西,好像是这种东西发出光,使形体具有颜色,并且是从形体中流出来的。所以,这种东西如果出现在一个已经从另一形体获得了它的形体中,就称为人们在镜子之类的东西里所看到的那种光辉。这种东西如果出现在一个凭自身而具有它的形体中,就称为光线。 但是现在我们并不需要讲光线和光辉,我们需要讲的毋宁是头两个范畴。那么,这两个范畴中的一个,就其本身来说,应当是光,而所获得的东西则应当是光亮。举例来说,我们称之为光的,就是太阳和火所具的东西。这是凭自身而被看到的观念,因为当一种像空气和水这样的东西出现在视觉和有这种性质的形体之间时,这个形体便必然被看见,并不需要存在着围墙被看见时所需要的东西,要看见围墙,仅仅在围墙与视觉之间存在着水、空气以及其他这一类的东西是不够的。它还需要一种我们称为光亮的东西盖在上面,才能被看见。但是,这种光亮的来源,是由于一个拥有光的形体处在面对着围墙的地位上时在围墙上造成一种影响,而在两者之间有一个形体,这个形体是并不把发光物在接受光亮的东西上产生的影响遮盖起来的,例如空气和水,这两样东西是有协助作用而无阻碍作用的。 根据第一种分法,形体有两个范畴:〔1〕不以上述的掩盖作用为特性的形体,我们称之为透明体,以及〔2〕以这种掩盖作用为特性的形体,例如围墙和山。在以这种掩盖作用为特性的形体中间,有一些东西并不需要在透明的中介存在以后有另外一种东西出现就能被看见,这就是发光的东西,例如太阳、火之类。因为它们并不是透明体;相反地,它们阻碍人们感知它们后面的东西。你可以回想一下一个灯笼为另一个灯笼遮蔽的情形;的确,一个灯笼会阻碍另一个灯笼对两者之间的东西起作用,这样它就使在它后面的东西藏匿不见。 但是在形体中间还有另一些东西,它们需要有另外一件东西给它们一种特性,这种性质就是颜色。所以光是第一个范畴的性质,因为它是那样的,而颜色则是第二个范畴的性质,因为它是这样的。围墙的确不能给予发光的东西以照耀它后面的东西的能力,它也不能凭自己照耀,而完全是潜在的有色形体。现实的颜色的出现,只是由于光亮,因为当光亮落在某个形体上的时候,这个物体就出现了现实的白色或黑色或绿色等等。如果光亮不存在,形体既然是阴暗的,就只是黑的;然而它们是潜在地有色的,如果我们把现实的颜色了解为这种是白色、黑色、红色、黄色之类颜色的东西的话。但是白色之为白色,红色之为红色,只是当它们处在我们观看它们的那个方面的时候;而它们之伴随这种特性,只是当它们被照耀的时候。 不能认为:我们从一个方面看到的白色和红色等等,是现实地存在于形体之中的。的确,阴暗的空气会阻碍我们看到这些颜色,空气本身却并不是阴暗的;阴暗的东西只不过是可以照亮的东西,虽说空气本身里面没有发光的东西,它却并不妨碍我们感知被照亮的东西,当它出现在事物里的时候,它也不遮盖颜色。 你可以回想一下你在一个地洞里的情形,在这个地洞内部,有空气充满着,依照着一种特性,根据这种特性,你认为这空气是阴暗的;而当光亮落在洞外面你认为是明亮的空气中的一个形体上面的时候,你会看见这个形体,处在你与这个形体之间的阴暗的空气对你并无妨害;相反地,空气在这两种情况之下都是靠近你的,好像它并不存在的样子。 至于黑暗,则是一种什么都看不见的情况,这种情况就在于各种性质出现在不透明的形体中时并不变得明亮起来;所以它们是黑暗的和潜在的。因此你看不见它们,也看不见空气。 你可以想像你在闭上并且蒙起两眼时所想像的东西;你可以想像一团弥漫着的黑暗,而你看见这团黑暗,好像它处在你所处的状态,为一层阴暗的空气包围着。可是事情并不是这样;当你闭上两眼时,你并看不到一层阴暗的空气,或者是看到你看黑暗时所看到的东西,好像有某种东西在你眼皮里边似的;这只意味着你并看不见。 总之,黑暗就是那种具有借光特性的东西里面缺乏光,我们有时候看见这种东西,是因为光亮是看得见的,而这种东西上面又有光亮;可是透明体是根本看不见的。所以黑暗是在可以接受照明的东西里面,而这两种东西,我的意思是说这两种可以接受照明的东西,则是并不透明的东西。以可以被看到颜色为特性的形体,当不被照亮的时候,是阴暗的,而实际上,其中并没有一种现实的颜色,人们所想过的那种情况是不存在的:并不是其中有一些颜色,只是为某种东西遮盖着。因为空气并不起遮盖作用,虽然当各种颜色是现实的时候,它有被看到是阴暗的特性。 然而,如果有人把形体里面的各种不同的倾向称为颜色(当形体被照亮的时候,一种倾向便变成你所看到的白色的东西,另一种倾向则变成你所看到的红色的东西),那只能是由于同名所致。因为,实际上,白色是产生于被看见这种特性的。然而那种情形并不存在;在你与它之间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并非白色的透明体,因为透明体有时是现实的透明体,有时是潜在的透明体。要使它成为现实,并不需要一种由它自身之内的改变所造成的变化,相反地是需要一种由另一个东西里的改变所造成的变化,或者一种在另一个东西里面的运动,而它则好像是引导或传导的东西。所以,要它成为现实的,并不需要它自身中的一种东西,而毋宁是需要有那种现实地在进行和通过的东西存在。 至于潜在的透明体变成现实的透明体时所需要的那种由改变所造成的变化,则是由有色形体的改变所造成的变化,有色的形体是注定要被照亮的,它的颜色是注定要现实化成为现实的。至于运动,的确,乃是发光的形体向有色的形体运动,而在透明体中并没有由改变所造成的变化。 在前面所讲的那些话里面,你已经认识这种东西的本质了。当这两者之一达到现实的时候,可见的东西也就在其中达到了;潜在的透明体变成了现实的透明体,因为有另一种异于它的东西存在。 我们对达到可见物这一事实加以证明,本来是适当的,只不过我们还得把它搁一搁,再提一提那些对于我们所说过的话的怀疑;这些怀疑的解除,是会有助于证实我们所说过的话的。[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第二节 论关于光亮和光线的各种学说及疑问,并论光亮并不是一个形体,而毋宁是一种在一个形体中开始存在的性质 在人们中间,有些人曾经认为,从那种照亮各种形体的东西产生的光亮,并不是一种在这些形体中开始存在的性质。它毋宁是一些微粒子,这些微粒子是在那些包含于所假定的各个距离中的那些方向上脱离发光物的;它们凭借发光体的转移而移动,落到形体上面,于是形体就被它们照亮了。 但是在人们中间,另外有些人曾经认为,根本就没有这种光亮的观念,它只不过是有色物的一种显现;另外还有些人则认为,太阳里面之所以有光存在,只是由于它的颜色显现得很强;而这种颜色是越出视觉的范围的。 首先我们应当考量一下这些学说中的情况。我们说,不能认为这种从太阳落到各种形体上的光亮或光线是这种可见性质的承负者,也不能认为火是它的承负者,因为这样它们就会是透明的;这样,就必不可免地或者是它们的透明性由于它们堆积起来而丧失,就像水晶的各个小部分是透明的,而它们堆积起来并不透明那样,或者是它们的透明性并不丧失。那么,如果它们是透明的,而它们的透明性并不丧失,它们就不会是发光的。然而我们已经以分别透明体与发光体结束了这种情况了。 但是,如果它们凭着堆积起来而变成非透明体,它们堆积起来就会把在它们下面的东西遮盖起来。它们一在堆积方面增大,也就会在遮盖方面增大。而如果光可以堆积的话,它一在堆积方面增大,颜色的显现也就会增大。同样地,如果这些发光的东西一起头就是发光体,而不是透明体,例如火之类,那就很明显,使各种颜色可见的光线并不是一个形体。因此,不能承认光线是形体并且凭本性而在不同的方向上运动。 其次,如果它们是一些脱离了发光体的形体,并且碰到可以照亮的东西,当它们遮盖天球的时候,就必不可免地会或者是它们消灭了或因改变而变化了,或者是遮盖者在它们之先。但是说遮盖者在先,是很勉强的,因为这是一件突然造成的事情。遮盖作用引起的消灭也是这一类的,因为我们怎样能断定,如果在两个形体之间有一个形体插入,这两个形体中就有一个被消灭呢? 至于由改变造成的变化,则使我们所说过话成为必然的,也就是说,它们由于对着照明物而被照亮,而如果又有遮盖作用,它们就因改变而发生变化。如果就物体必然从照明物方面出发经过一个距离这一点而言,事情是这样的,那么,既然这种由改变而产生的变化是对立的,为什么这些形体不会凭它们自己由于改变而发生变化呢? 至于那些主张光线学说的人所依据的论证,从他们所说的话,可以毫无疑问地推出,光线是从太阳附近落下来的,是从火的附近而来的。这是一种运动,但是不会有一种运动不属于形体。此外,的确,光线是由于发光物的转移而移动的,但是转移属于形体。再次,光线碰到一个形体;而它又为这个形体反射到另一个形体上,这种反射毫无疑问是一种形体的运动。但是这些推理都是有毛病的,它们的前提并不是真的。 当我们说“光线落下或射出或射进”的时候,这些都是譬喻性的说法;它并不是这样的。相反地,光线是突然发生在相对立的东西里面的。而当它从一件高的东西发生时,人们就想像它好像在落下来,虽然根据现象,“发生”是比“降落”更恰当一些,因为我们根本看不到光线在途中,同时它也不需要可以感觉得到的时间。必须或者是有使人信服的论证指出它的降落(在这一点上我同意他们的看法),或者是感觉指出了它,这一点是他们所相信的。但是感觉怎样会指示一个运动体的运动,而这个运动体的时间是感觉不出的,并且是感觉不到它在中途的呢? 至于光线会转移的说法,是与阴影会转移的说法不相上下的。像这样,阴影就会应当也是一个移动的形体。但是光线和阴影都不是一种转移;相反地,这是一种消失和一种恢复;并且,的确,当补偿作用得到恢复时,阴影也得到了恢复。 如果有人犯了错误,说阴影也移动,那就必不可免地或者是它移动到光亮上面,或者是光亮移动到阴影的前面和后面。如果阴影移动到光亮上面,它就会遮盖光亮。所以,我们还是假定笼罩大地的光亮并没有转移,只有阴影遮盖光亮;光亮转移的想法,大家已经承认是破产了。如果光亮移动到黑暗的前面,使黑暗发生了移动,而假定发光体中止发光,由此就会知道,当发光体中止发光时,光亮也就随之中止,而这就会令人以为是具有阴影的东西的运动使光亮受到排斥。对于一定数目的具有阴影的东西来说,就会有可能也从各个不同的方向来排斥光亮,而发光体则会中止发光了。于是,当光亮逃出阴影的时候,那个地点就会变成黑暗的,或者是光亮就会向后一跳,就会转到阴影与它分开的那个地方。 这一切都是胡说八道。相反地,并不是阴影排斥光亮,无论阴影或光亮都不是形体,虽然这两者都有一种转移。这是凭着恢复而造成的,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东西凭着自己而移动了。 光线的反射也是一种譬喻的说法。因为,当形体被照亮并且是光滑的时候,它有一种特性,就是:凭着这个形体,无需任何转移,又有一个与它正对着的形体也被照亮。 至于另外一种学说,就是这样一种学说,它不肯定一个观念属于这种光亮,而是把它当作以一种显明方式呈现时的颜色本身。因为主张这种学说的人应当说:说明这一点的,就是那种与来自伴随有色对象的光辉的颜色一同被想像到的东西。但是这种光辉并不是视觉对象本身中的某种东西;它毋宁是某种偶然地发生于视觉的东西,这是靠对比光度较弱的东西与光度较强的东西而来的。颜色的显现的强度,取决于发光体影响的强度。因为来自灯的照耀要比来自月亮的照耀稍弱,但是来自月亮的照耀,亦即月光,又比白天太阳所照的房子里(毋宁说在有阴影的即没有太阳光线的地方)的照耀较弱。这是因为当太阳升起时,月光就在房子的阴影里面消失;它是被消灭了。我们在房子里看见的东西,要比在月光中看见的东西更明晰。在阴暗中的东西尽管照明,人们也根本不把它当作光辉和发光,但是他们却认为灯光在形体中造成一种光辉。 月光在夜间造成光辉,这是靠对比夜间的黑暗而来的。因为夜间的黑暗使人以为这是具有一种光辉的光线,而其实这只不过是某种来自颜色的表现。但是太阳所具有的东西在影响方面则比较强。它在那些肯定有光亮的东西中间,要比一个可见的对象强,也比一件事物强,颜色则除外,于是我们就说明了,在白墙上有某种东西与白色不同,也与它的显现不同,这种东西就称为光线。如果有人把这种东西与墙上的阴影比一比,这个阴影基于某种黑暗,就会使我们不能从白色看出应当显现的东西,白色就会好像与黑暗混在一起;黑暗只意谓着“隐藏”或隐藏的扩大,正如光亮只意谓着“显现”或显现的扩大一样。 但是这些人中间有一些说,太阳光只不过是它的颜色的强烈显现,他们又说,当这种颜色越出视觉范围时,它的强烈显现就被看成了光辉和光线,它们把颜色掩藏起来,是由于视觉的无力,并不是由于它们本质上的隐藏作用,好像视觉没有力量感知光辉似的。如果这种情形中止了,就会看到一种颜色。他们曾经说过,那些夜里发光的动物,当它们发光时,它们的颜色是根本看不见的,但是在白天它们却具有一种明显的颜色,而并没有光辉。这种光辉的造成,是由于它们的颜色的强烈显现,而不是由于一种别的东西,所以在黑暗中可以看到光辉,光辉在显现于黑暗中时,其力量达到最大限度;所以它越出视觉的范围。当黑暗的时候,它就使视觉无力,当太阳升起的时候,太阳光的显现克服了上述光辉的显现;于是它们的颜色又恢复了。视觉并不恢复光辉,因为视觉已经习惯于遇见显明的对象,并且为太阳的升起所加强。 但是其中有些人却曾经说过:事情并不是这样;毋宁说光是一回事,颜色是另外一回事;光的特性是:当它越出视觉范围时,它就遮盖了它自身之中的东西的颜色。太阳也具有一种颜色,并且伴同着颜色有一种光;所以光凭着光辉把颜色盖住,情形就像月亮那样,也就像黑色的光滑的石头①那样;当它发光时,我们看到它是亮的,却看不见它的黑色。他们曾经说:这与光亮是不同的,因为光亮是颜色的显示,不是别的东西,而光并不是“颜色的显示,不是别的东西”。光毋宁是另一种东西,它有时遮盖颜色,虽然这些发光的东西夜间在黑暗里显现出光亮,而它们的颜色是被遮盖了的;当太阳出现时,它们的光亮就被克服了,就被遮盖了,它们的颜色就显出来了。所以我们应当更有理由去考量这种学说及其上述的各个支派。 ①指闪光的黑宝石。——译者[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第三节 最终否弃那些已经加以驳斥的学说,以确定光亮是某种并非显明的颜色的东西,并论透明性和发光体 我们说,人们把颜色的显现了解为两个观念:一个观念是颜色之变为现实,另一个观念是一种现实存在的颜色之凭自身而显现于眼睛。第一个观念是指颜色的开始存在,或它的作为颜色的存在的开始,第二个观念则是指颜色的关系的开始存在,或这种关系的存在的开始。 但是这第二个观念的毛病是很显明的。因为如果我们认为光亮是颜色与视觉的关系本身,光亮就应当是一种关系,或者是一种关系的开始存在,而并无本身的存在或生存。如果我们把光亮了解为:就如果有视觉,视觉便会看见颜色或颜色的存在方式是如此来说,光亮乃颜色的生成,或者把它了解为:它是颜色本身,或者是一种观念,当一种外来的观念中止时,例如遮盖作用或其他作用中止时,这种观念就开始存在,那么,如果光亮是颜色本身,这就是第一种方式,如果光亮是颜色赖以用偶然的方式显现的一种性态,光就不会是颜色了。 至于第一个观念,也必不可免地或者是人们把显现了解为一种由潜在到现实的过程,这样,事物在这一瞬间之后就不被照耀;或者是把它了解为颜色本身,这样,他们所说的“显现”这个名词就会不再有意义,相反地,就会应当说照耀是颜色;或者是人们把它了解为一种附加在颜色上的一种性态,这种性态的附加或者是经常的,或者是只在某一个瞬间,使得颜色成为这样一种东西,这种东西会偶然地一会儿有光亮,一会儿有黑暗。在这两种情况中,颜色都会是现实地存在的。所以,如果颜色是它与看来属于它的那种东西的关系本身,颜色就会转向另一种学说了。如果它是另一种东西,它也会转向另一种学说。 如果我们把事情说成这样的:纵然光是颜色本身,就好像它是现实状态中的颜色本身似的;那么,必不可免地就或者是光被当作述项加到一切现实的颜色上,或者是只有白色是颜色,黑色则是黑暗;这样,黑的形体就不可能为光所照亮了。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黑的东西是被照亮并且照亮其他东西的。所以光并非仅仅是白色。如果光并非仅仅是白色,而是一切颜色,作为光的东西的一个部分就会与它的另一部分相对立。然而除了黑暗以外,并没有任何东西与光相对立。这是一种荒谬的说法。 此外,认为黑的东西发光的观念,毫无疑问并不是它的黑色的观念;这个观念也同样与白色的观念不同。这颜色(我的意思是说:它在黑色中的“种”的本性)是黑色本身,而在白色中的颜色是白色本身,白色本身之于白色并不是偶然的。所以绝对的、“种”的颜色并不是光。 此外,的确,透明体如水和水晶,有时是为光所照亮的;当它在黑暗中时,以及光单单落于其上时,光就指点出它,并且使它透明。所以这是光,而不是颜色。 此外,的确事物是发光的,而又有颜色;有时光单单从它出发照亮另一件东西,例如照亮水或一堵围墙;有时,当光很强的时候,就从它连颜色一块儿照耀,于是它所照亮的水或围墙就变成红的或变成黄的。如果光是颜色的显现,黑暗是掩藏颜色的作用,红色在正对着它的东西上所产生的印象就会是一种红色,而不是一种单纯的光辉。如果光是另一种颜色的显现,当它被加强时,为什么会在正对着它的东西上面起隐藏颜色的作用,把事物的颜色转化为强烈的颜色,虽然这个人的学说要求红的或绿的或其他颜色与白色的显现和黑色的遮盖混在一起? 由此可见,当一个形体的颜色由于有一种光线落在上面而显明起来,然后根据我们所了解的观念,另一个具有一种颜色的形体的光发生反射时,后一种光是不会落在前者上面的,因为具有被照亮的形体的显明颜色的那些部分,在照亮别的东西时,必不可免地或者是单独的,或者是伴同着另外一些部分。如果它们是单独的,它们为了变白就只要求另外的东西的颜色中这种颜色的显现,而不要求这种颜色的遮盖以便变红或变绿。如果它们是伴同着别的部分,以便变得具有显明的颜色和隐匿的颜色,这些部分和另一些部分就会在一起合作,这一些部分造成遮盖,那一些部分造成显现。 于是颜色的遮盖就会具有一种在正对着的东西里产生印象的作用;然而颜色的遮盖并没有这种产生印象的作用,因为可以看到,一种颜色的单纯遮盖,是不会影响正对着它的东西的,像他们在颜色单纯的情况下所宣说的颜色的显现发生影响那样。 他们曾经说过,颜色也是红之为红、绿之为绿的显现,当绿色的显现强时,它就像是绿色的,所以是一种绿颜色,也是一种红颜色。当他们这样说时,我们可以问一问,如果表现是弱的,情形又当如何:按照认为颜色只是一种纯粹的光的观点,颜色应当显现在正对着它的东西里,它是不是这样的呢?它的产生作用,是不是和发光体在并无颜色的情况下的产生作用一样呢?如果它的显现是强的,它就会以它自己的颜色消除或掩藏颜色。这样,首先它就应当在正对着它的东西里只产生一点它自己的颜色;然后,如果它加强了,它对那件东西的作用就显著起来;它所起的全部作用,就只是凭混入自己的颜色而掩藏其颜色的作用。 但是情形并非如此。相反地,一起头,它的颜色以一种强的方式显现,但是在其中显现的,只是在倾向中有某种东西的那种颜色,凭着这种东西的作用,在有发光体在场时,是既没有绿色,也没有红色的。在这以后,当它在表现的方面变得比较强时,它就恢复了,开始消除和掩藏其颜色,以另外一种颜色把它遮盖起来,那种颜色是既不在它的个体本性之中,也不在它的“属”的本性之中的。 所以两种作用中的一种来自一种原因,这种原因并不是另一种作用的原因。两种作用中的一种的结果,实际上是来自光的,当形体没有颜色而有光的时候,光就会造成这种情形,像发光的水晶那样。另一种作用则来自它的颜色,这是当它的表现凭着这种光而变强,因而越出视觉范围的时候。 的确,虽然我们说过,光并不是颜色的表现,我们却并不反对说光是颜色的显现的原因及其过渡的原因。所以我们说,光是全部我们称为颜色的可见物的一个部分,当它与潜在的颜色混合在一起的时候,它是某种东西;从这两者,凭着混合而开始有现实的颜色这种东西。如果这种倾向不存在,那就会只有单纯的照耀和光辉存在。所以光好像是一种东西的一部分,这种东西是颜色以及颜色中的一种混合,如同白色和黑色具有一种混合,而由这种混合中产生出这些中间颜色来。 至于有人所说的“光和光辉只是颜色的显示”那种说法,以及他关于夜间发光的东西所提出的那种说法,根据灯和月亮常常破坏光辉然而却把它们的颜色显示出来这一事实,已经全都被驳倒了。那样,灯光在关于表现一种颜色方面就应当比较强,其次,那种在灯光之下颜色才变得显明的东西,它的颜色在黑暗中就应当看不见。但是事情并不是这样。因为发光的东西的颜色在夜里也看得见,如同看得见它们的光辉一样,所以他们所说的不是真实的。 至于有人宣称太阳和星辰有颜色,并且说光掩藏了它们的颜色,真实的情形似乎是:有些东西本身具有一种颜色,而当它们发光时,它们的光辉增加了,因而越出了视觉的范围,于是颜色就分辨不出了。在这些东西中间,有一些是没有颜色而具有一种光的,这种光之于它们,是自然的,共存的,而不是获得的。这些东西中间有一些东西之所以有混合的实体,或者是由于发光部分与有色部分的组成的混合,例如火,或者是由于各种性质的调和的混合,例如火星与土星。但是对太阳的问题我现在不可能作任何判断。 我们已经认识光的性态、光亮的性态、颜色的性态和透明性的性态了。所以光是一种性质,这种性质凭着自身而成为透明体之为透明体的一种成就性;它也是凭自身而成为可见的东西的某种性质,这种东西之所以可见,并不是凭着异于自身的原因,毫无疑问,凭自身而可见的东西也是阻碍人们看见它后面的东西的。光亮是不透明的形体从发光的东西获得的一种性质,而透明体则凭着它而完全成为现实的透明体。颜色是一种凭着光而完成的性质,它的特性是使有色的形体变成照亮其内部的东西的作用的阻碍,而照亮这种形体的乃是中介。所以形体分为发光的、有色的和透明的。 有些人曾经说过,在形体中间,有凭着自身之内的一种性质而被看到的,有凭着另一件东西里面的一种性质而被看见的,而最后一部分他们则认为是透明体。他们把第一部分先再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凭着自身而在透明体中并在透明体在场时被看见的东西,这就是发光体;第二部分则是并非如此的东西。然后,他们又把后者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为了显现而要求光的条件和透明体的条件的东西,这就是有色体;第二部分是为了显现而要求黑暗的条件和透明体的条件的东西,例如那些在夜间发光的发光动物,如发光的飞虫,某些腐木,某些蠕虫。我曾经看见过一个鸡蛋具有这种特性,和一只死蝗虫具有这种特性。 但是人们不同意这种分法,而且这种分法也不是真实的。因为发光的东西是在黑暗中和在光明中都看得见的。所以,如果观看者在发光者造成的光明里面,他看得见,而如果他不在这种光明里面,他也看得见,例如人在光明里看见火(火光或别的东西的光),在黑暗里也看见火。 至于太阳,我们在黑暗中是不能看见的,这只是因为它在正对着观看者的视觉的地方,已经使全世界充满着光,不容许任何地方阴暗。至于星辰,则只在黑暗中被看见,因为它们的光赶不上太阳光;因此它们并不照耀事物,也不照亮事物,不过虽然如此,要找到事物也并不是不可能的。所以有时候有星,但是尽管有星,仍然黑暗。星辰之在黑暗里被看到,并不是因为黑暗在本质上是使它被看到的原因;相反地,应当知道,有些光亮胜过另一些光亮,于是后者就看不见,例如太阳光胜过微弱的火光与星光,在太阳光旁边就看不见后者的明亮。所以,它们之不被看见,并不是因为它们需要黑暗以便显现,而相反地,是因为它们需要对于我们的观看作用是明亮的,而不是阴暗的。当太阳不在时,它们就显现并被看见了,因为它们对于我们的观看作用变得明亮了,这也是由于我们的观看作用中的一种性态。 有时候,火和月亮在某种比它们弱的光的旁边,它们的规律也是与这条规律相合的;而对于光来说,当火或月亮显现的时候,它应当对于我们是不存在的;所以,或者是,要它们显现,就要有黑暗,或者是,要它们被看见,要视觉能够觉察到它们的显现,就要光不越出一定的范围。 你知道,大气中的空气尘埃并不是这样一类东西:在其中被照亮的东西并不是仅仅在黑暗中才被看见的;然而,如果人在黑暗中,而太阳的光线落在这些空气尘埃上面,它们就有可能被看到;但是,如果人在这些光线中,那就不可能,这是由于一件在人的视觉中的东西引起的,并不是由于一件在空气尘埃的光中的东西引起的,因为,当人的视觉为一种太充足的光所制服时,它就看不见它们,而如果它不被制服,它就看见它们。 同样地,那些在夜间明亮的东西也不是另一个“种”;它们是发光的,但是它们之与星辰不同,并不是在整个本性上,而是在微弱性上。如果它们在整个本性上与发光的东西相反对,星辰就会也是一样。但是对于这个部分,并没有在现实上作出一个真实的结论,可以说,只是有一些发光体超过了另一些,而其中有一些又为另一些所超过。这种超过的意思并不是指这一些在那一些上面造成印象;印象的产生是在我们的观看作用中,这正如有些硬的东西比较硬,而其中又有一些比较软那样。 因此,不应当说这些夜间发光的东西是非复合的、在有色物和发光物以外的一个“属”或“种”。它们属于全体在照耀方面为在它以上的东西所超过的发光物,那些在它以上的东西是不能与它们一同被看见的,因为我们的观看作用是软弱的;而只有当发光物中那个超出我们的观看作用的东西的力量不在时,我们的观看作用才变得比它们强。如果他们想到了这一点,分类就会作得出色,但是他们并没有想到这一点;说得更明白一点,他们是一心认为发光物是一个范畴,有色物是另一个范畴,明亮物又是另一个范畴。[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第四节 对那些在各种颜色及其发生方面所提出的学说的思考 我们应当完成的,是关于另一种关于颜色和光的学说的思考;如果我们不完成这一项工作,就会没有办法通过分类,指明我们所想的东西的真理性。 我们说,在那些关于颜色的学说中,有一种学说,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白色的颜色是这样一种颜色,它的产生仅仅来自空气和光,黑色的产生则来自相反的东西,又认为白色的发生是来自分为许多小部分而堆积起来的透明体。事实上这些部分是接受光亮并且有光的,而因为它们是透明体,所以这一些部分传达那一些部分的光辉,又因为它们是微小的,所以这种传达在其中是以类似连续的方式造成的,又因为透明的东西只是凭着异于它的颜色而被看见,所以它们的透明性是看不见的;然而堆积在它们的表面上的那些反射看起来是连续的,所以全体看起来是白的。 他们曾经说:就是因为这个缘故,水的泡沫由于与空气相混合而是白的;雪也是白的,因为它是由一些冻结的、透明的小部分构成的,空气与这些小部分混合在一起,而且有光透入其中。但是研成粉末的水晶和研成粉末的玻璃并不是透明体,这就是说,它们的表面是连续的,所采取的是一种并不破坏孤立的方式;它们的每一个个体都是凭自己而变成透明体的。当大块的透明体上造成了一条裂缝时,这个地方看起来就是白的。 他们曾经说过:至于黑色,是由于形体的深度不存在而出现的,是由于它的深度不出现,由于光和透明性同时都不存在而造成的。他们中间有人曾经肯定水是黑色的原因。他说,实际上,当事物潮润的时候,它们便倾向于黑色,因为水把空气排出去了。然而水的透明,并不是凭着与空气相同的透明性;在水中间,光并不向各个表面透入,所以这些表面仍然是阴暗的。 他们中间有人曾经肯定黑色真正说来既是颜色而同时又是各种颜色的本原;他说,就是因为这个缘故,黑色是不褪的。白色则凭着它的堆积而成为透明体的偶性,就是因这个缘故,它是可以染的。当黑色被当成不透明体之为不透明体的本质,同时被当作它所反射的颜色的本质的时候,第一种关于黑色的学说几乎也达到了这种说法。 有些人曾经说过所有的元素都是透明的,当它们组合起来的时候,它们的白色就以上述的方式产生,因为最接近视觉的,是透明体的那些扁平的表面,而视觉深入这些表面。当形体中最接近视觉的是一些棱角,而这些棱角阻碍那些要穿入棱角的极端的透明性时,这形体就是黑色的;虽然这些极端在那些棱角上闪光,光却并不以完全方式穿过它们,所以这形体是阴暗的。 这一切中间,难以同意的是这样一种说法,根据这种说法,白色的产生是来自光,而黑色乃是真正的颜色。实际上,我们知道,透明的东西只有当打碎以及与空气相混的时候才发白;同样地,有几种香料和一种糖食之变白,是由于其中所蓄的空气与它的本性中的透明性相结合。我们也知道,黑色决不像白色那样接受任何颜色;所以,白色由于它的透明性,乃是附着的主体,并且是会褪的,可染的。褪去各种性质的东西可以接受这些性质而不需要排除某种东西,但是只要为一种性质所占据,就不能接受另一种性质,除非前一种性质离开了它。 这些人曾经认为各种颜色是从透明性与不透明性出发的。另外一些人则反对他们,根本就不讲透明性,而认为所有的形体都是有色的,并且认为不能承认有一个形体没有颜色而存在着。然而,当形体中有许多孔和开口时,由发光物而来的光线就透进去射向另一边,而视线也是如此;于是在它后面的东西就被看见了。 至于第一种学说,我们说:可以拿我的性命保证!由于透明体打碎以及与空气混合,有时显现出一种白色。然而这只是在一个不连续和不统一的形体中;说得更明白一点,这种颜色只显现在由它形成的堆积中。当它是统一和潮润的时候,它的白色就在统一和变干①的一瞬间中止了。 ①疑“变湿”之误。——译者 然而石膏并不依照我的想法,而是依照战胜我的意见的人的要求:它的白色根本不是这样变成的,而是因为所加的烧灼这样地调整了它,先潮湿,然后变干燥,它就变白了,凭着其中所发生的一种混合而具有一种强烈的白色。对于这一点的证明是:如果火在石膏中的作用只是促进分解(的确,促进分解的作用有时造成一种性态,这种性态人们曾说过是产生白色的原因),那种使部分的变小达到最大限度的充分打碎,就会在石膏石灰等等之中完成这种作用,如果经过打碎和浸渍的处理的东西为水结合起来,就会完成石膏在白色方面的作用。 但是情形并非如此。假定石膏中的白色是以上述方式产生的,所有的白色就并不是以这种方式发生的。实际上,当我们煮蛋的时候,它的透明的蛋白变成了白的;但是我们不能说火是凭着缺乏固体性和起分解作用而使它变成了多数的颗粒;因为火使它变多,是凭着一种因一种性态而产生的浓缩作用,并不是由于其中发生了一种与它混在一起的通气性。所以,第一,蛋白在煮的时候变得更重,这是因为通气性与它分离开来了。第二,如果有一种通气性进入了它的潮湿性并使它变白,它的湿度就会浓厚起来而并不凝结。这一点你在前面已经知道了。 其次,那些狡猾之徒所用的那种称为处女乳的药料,是把密陀僧放在醋里面煮到分解制成的;这种药是纯净的,因而醋保持最大限度的透明性和白色,再把它与一种水混合起来,这种水里是有苏打煮过的,是纯净的,有最大限度的澄清作用,于是就变得像一滴眼泪一样了。当它没有达到这一点时,所寻求的混合是不能完成的。当这两种水混合起来的时候,密陀僧的透明溶液就凝结起来;它变得白到极白的程度,就像凝乳一样,然后就干了。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在于其中有一种透明体,在这种透明体里有分解作用发生,因为密陀僧已经在醋里分解、溶化了,而并不表现出有一些极小的透明部分在附近,彼此相接近;相反地,如果需要,这些部分就会在苏打水里增加,分解,而并不用此外更有一种外来的空气以某种方式与它混合起来。这种情形的造成,毋宁是凭着改变所造成的变化。 所以,一种白色的产生,并不是以我们刚才所讲的那种方式符合于人们的意见的。如果白色只是一种光,黑色只是人们所说过的那种东西,黑色与白色的组合就会只是采取一条唯一的途径。说明是:白色通过三条途径一点一点地转向黑色。一条是暗色(?)的途径,这是简单的途径。当进程是简单的时候,颜色实际上是由白变为暗(?),再由暗变为灰色(?),然后像这样一直变为黑色;所以,它会遵循这样一条途径,在这条途径中,黑色是单独地不断逐渐加强的,因而它在来源上是纯粹的。第二条途径是变成红的,然后变成棕红色的,然后变成黑色的。第三条途径是变成绿的,然后变成青的,然后变成黑的。 但是,其所以可以承认有这三条不同的途径,只是因为可以承认组成各种中间颜色的东西是种种不同的。因为如果只有黑色和白色,而白色的原则只是光,这些方式中的某些就会是不可能的;要组合黑色与白色,就只可能是采取一条唯一的途径,在这条途径中,不同的产生只是由于减少和增加,而不会有不同的途径。因为如果有不同的途径,就会应当存在着一种既没有白色也没有黑色的混合,虽然是有来自一个可见对象的混合的。 但是在事物中,却没有一样可以被认为是可见的,不管是黑色,还是白色,还是两者的组合,除非是光,像认为光是一种异于黑和白的东西的人所主张的那样。如果他的学说是错误的,凭着各种颜色由不同的途径的改变而造成的变化,就会是不可能的,而如果这种凭着改变而造成的变化是可能的,就会应当有第三种可见的东西,在白色与黑色的规律之外。 但是并没有办法承认有这第三种可见的东西存在,除非是光被确定为异于颜色,而由此是可能组成各种颜色的。所以,如果白色和黑色是仅有的混合,就会存在着一条途径,即暗色(?)的途径,而没有别的途径。如果黑色与光相混合,它就像太阳所照的白云(?),并且像与火混在一起的黑烟;于是,如果黑色战胜,就会有红色,如果黑色被战胜,而一种发亮的白色得到了胜利,就会有黄色。然后,如果其中有一种黄色,与一种各个部分都没光彩的黑色混在一起,就会发生绿色,总之,这是当黑色比较在内部、而发光的东西比较明显时;而红色则具有相反的意义。 其次,如果黑色获得第一种胜利,就存在着棕色,如果黑色获得第二种胜利,就存在着墨绿色;最深的墨绿色是没有名称的。如果这种颜色与白色混起来,就会有一种深灰色,灰绿色。如果墨绿与一种黑色和一点儿红色混起来,就会有一种青色。如果一种青色与一种红色混起来,就会有一种紫色。这样,颜色的组合就是可能的了,这种组合是由形体的混合或性质的混合造成的。但是,如果这只是由形体的混合造成的(关于黑色,我们已经知道,光是决不能凭反射把一个黑色的形体染上色的),从绿色和红色就会应当只反射出白色,从黑色的部分就会应当什么颜色也反射不出,特别是当它们微弱破碎的时候。 如果有人说:我们有时看见它们为混合物所反射,回答将是:这是因为混合使活动与被动成为必然,而由于这个原因,性质的混合就是必然的;能够通过改变而造成混合的,或者是造成混合的技艺,或者是自然本身;而技艺是不能这样做的,它只能联合。所以自然有时候曾经使一种改变成为自然的。自然可以使那种以混合与减少部分的办法造成的混合变得温和,而技艺对于这个目的来说是太无力了。自然在划分和联系方面的作用方式是无限的,有无限潜在的方式,也有无限现实的方式。但是技艺不可能使全部潜伏的东西都由潜在变为现实。 由此显然可见,白色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光。我们并不反对空气对于变白有一种影响,然而并不是以人们所说的那种方式,而是通过那种适于变白的混合的产生。因此,我们不能说,上述的那种糖食的全部白色都是依照他们所讲的那种方式造成的;我们还是以说它通过混合而造成比较好。的确,空气要求一种白色,是不仅联系到混合作用,而且联系到改变作用的。如果他们的学说是真的,那么,对于白色和有色的东西来说,凭着缩小作用的强烈,一直缩小到使它的堆积不见了,就会有可能做到使它变成透明体或者接近透明的东西。但是这样的事情是不存在的。 至于他们认为黑色不能接受别的颜色的那种说法,他们的意思或者是指凭着改变,或者是指凭着染色。如果他们的意思是指凭着改变,他们就错了,揭露他们的谰言的,是青年与白发;如果他们的意思是指凭着染色,则是一种邻近的东西的性态,而不是这种性质的性态。这样,被弄黑的东西就差不多不是黑的,而只是其中有一种深入、附着、紧紧随从的力量,这种力量与它混在一起,深入其中,必然地附着其上,因为在白色的事物中出现的东西在本性上是与此相反对的,所以不可能遮盖黑色,渗入其中,并且必然地附着其上,然而这也并不是不可能的事。的确,当我们用化装品的时候,例如用铅粉或别的东西化装时,铅粉就浓浓地把黑色染白,使得黑色渗入其中。 至于第二种学说,的确,这种学说只是主张假定空虚存在,这是因为他们所说那些孔隙不可避免地或者是充满一种形体的,或者是空虚的。如果它们充满着一种形体,那么,这种形体或者是透明的,并没有孔,或者是也有孔,而结果它毫无疑问或者是一种没有孔的透明体(然而这与他们的说法相反),或者是空的;于是他们的学说就要求虚空存在,然而虚空是不存在的。 这以后,他们又说:并不是每一个孔都能使人想像到透明性;而毋宁应当是这样一些孔,这些孔处在笔直的位置上,并无偏向,以便光线笔直地透进它们。我们来琢磨一个玻璃球,或者水晶球,或者透明的白宝石球更好。其中那些直而透明的孔的分布在长的方面将是相等的,但是在宽的方面是否也相等,而且不管哪一方面,不管你从哪个方向去看,都是相等的呢?—因为直的东西怎样能够插入其他直的东西里面呢?不管你从哪个方向去看这些孔,它们都不会是倾斜的。 由此必然会推出:或者是从某些方向会发生与直线对立的情形,在正对着眼睛的那条直线以外,会有一些部分在你所想像的那些线的方向并没有孔,或者是整个形体全是空的。但是这是荒谬的。所以就应当是:当试图透过球观看时,你的位置不同,它的透明性对于你也就必然不一样。其次,一个形体,其中会有那么多的孔和开口,而这些孔会把颜色掩藏起来,因而你看起来好像它并没有颜色似的,而它本身却有一种颜色,并且它的颜色并不会遮盖靠在它后面的东西,而事实上相反地却会传达在后面的东西:这样一个形体的性态会是什么呢?如果这颜色起遮盖作用,它就是做成了一件不存在的事了。因为,毫无疑问,形体里面的孔要比其中充实的地方多得多。既然球的整体上到处都是裂纹,它怎么能够有宝石的模样呢?如果一个人在宝石上钻三四个孔,然后对它轻轻一击,它就会粉碎了,不成其为宝石了。所以这种学说也是荒谬的。 所以,颜色是存在的东西,但是它并非作为光而存在,光也并不是它们的表现。不过尽管如此,就它们是现实的来说,它们并不是异于光的,透明体也是存在的。这就是我们为了这个目的而要说明的。我们剩下来要讲的是观看作用的性态,以及它是如何产生的;此外还要联系到规定光在透明体中传导的方式。[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第五节 论种种关于视觉的学说,并根据事物本身驳斥各种虚妄的学说 我们说,关于这一点,我们所知道的学说一共有三种,虽然又各有分支。 持第一种学说的人认为,从眼睛里发出一些光线,这些光线呈圆锥形,顶部接着眼睛,底部接着所看的对象,在有关知觉的方面,最完全的光线乃是箭,看事物就是把箭射向事物。 其中又有一种学说,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光线有时依照一种性态从眼中发出,而众多的光线并不能遇到天球的一半,除非是由一种扩散作用使视觉必然扩散开来。然而当它们发出来并且连接到发亮的空气上面时,这空气对于它们就变成了它们赖以感知的工具。 其中还有一种学说,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既然对于其余各种感性事物的知觉的产生,并不是因为有某种东西从感官达到这些事物,遇到它们,连接到它们上面,或者向它们派出一个信使,同样地,观看作用的产生,也不是因为有一道光线发出,遇到可见的对象,而是因为可见的对象的形式达到了视觉,透明体是传达这种对象的。 但是前两种人曾经作出一些提示说:至于其余的各种感觉,其所以可以承认感性事物来到它们那里,只是因为它们的知觉的实现是凭接触的,例如触觉、味觉和嗅觉,嗅觉是凭着嗅以求接近气味,以便遇着它们并从而获得一种印象的,又如声音,它是被激动起来达到听觉的。对于视觉来说,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可见的对象是不连接的,就是因为这个缘故,靠近视觉的东西是看不见的;此外,我们也不能承认一个可见的形体有一种偶性移入视觉(我的意思是说它的颜色和形状),因为偶性是不能转移的。 所以,如果形式是这样的,感觉机能就应当有更大的理由移到感性对象的位置上,以便碰到它。然而说机能会移动是荒谬的,除非是凭着一个承负它的形体为中介,而这个形体只是精细的,属于光线和普纽马之类;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们称之为光线。由于眼睛里有这样一种形体存在,人在黑暗状态中就看到有一道光离开他的双眼,并且在他的鼻子上面或者在附近一件正对着的东西上面发亮。并且,当人早晨由于突然被叫醒而揉揉眼睛的时候,他眼前就出现一些光线;还有,当一只眼睛闭着的时候,另一只眼睛的瞳孔里就填满着光,而在定睛观看时,也无疑地有一种形体以这种方式在那里流出。 第二类的人曾经否认有一种形体,例如眼睛,从光线容受一种连续的东西,例如眼睛与星辰之间的一条线,他们不谈那些达到人们所看见的宇宙的线,特别否认从星辰所看到的东西只是具有一种同等的连续性的连续物。人们借以观看的东西应当是连续的。他们还曾经否定所发出的这道光线以一种运动在一个感觉不出的时间内从眼睛向星辰运动。他们又说:你向一件离你两肘远的东西运动的时间与向星辰运动的时间的比例,应当是这两种距离的比例。在两种时间之间应当有所不同。 有一个时候,持第二种学说的人还引证这一点来反对持光线学说的人,而不知道这是错误的,其理由是我们可以假定一个短到感觉不出的时间,或者若干短到感觉不出的时间,把光线向星辰的运动放在里面,然后我们可以把这个时间分到无限,于是在其中找到一个或若干部分,这种部分与那个时间的比例,就是所找到的短距离与所找到的远距离的比例。所以这两种时间之间是有距离的,它们是感觉不到的,因为太短了。 然而那些持光线学说的人对这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有一种证明;这就是他们所提出的这个说法:镜子证明有这些光线以及它们的反射存在,因为,必不可免地,在镜子的形式达到视觉之前,镜子里所表象和再现的视觉对象的形式已经达到了镜子;又有人说:光线发出,然后遇到镜子,再从镜子而来,遇到镜子以一个合适的角度反射到的东西。 第一个说法既然已经被证明是虚妄的,剩下的是第二个说法。使第一个说法的错误显然可见的是:如果这个形式再现在镜子里,毫无疑问它就会再现在镜面上的一个唯一的、一定的地方,而如果光和颜色是一道反射的,并且两者都在透明体中达到那个并非它们原来的主体的东西上面,那个达到镜子上唯一而且同一的地区的东西的表象,就会只是按照看的人的位置的不同而被看到。但是镜子里的影像并不是这样的,相反地,它随着看的人的移动而移动。如果它只是随着可见对象的移动而移动,那就不会有疑问了。至于它那种随着看者的移动而移动,其证明在于事实上镜子里并没有再现形式的位置;然而当看者移动时,却有线所落的位置的移动,这条线向可见的对象反射,造成一个适当的角度。因此,凭着这条唯一而且同一的线,他既看到可见的对象,又看到镜子的另一部分,并且以为自己在镜子的另一部分里,就是因为这个缘故,他并不停止移动。 他们又曾经说:还有一点可以指明这一点的真理性,就是在人用来观看的东西里,有时候印着一个视觉对象的影像;这个影像被反射到另一个看者的视觉,于是这第二个人就看见它,但是眼珠里表象着这个影像的人(如同在想像的掌握中那样)却看不见它。如果这个影像具有观看它的那个东西里的一种印象的真理性,按照主张影像的人的学说,这两个人是应当同等地知觉到它的。因为对于这一世人来说,知觉的真理性就是一个影像在观看的东西里面的表象;所以,谁的视觉里表象着一个影像,谁就看见了这个影像。 他们曾经说:这个道理也表现在人们的一个判断里,他们说看镜子的人以为在镜子里看到自己的形式,然而事情并不是这样,而是:当光线遇到了镜子的时候(于是它看到了镜子),光线就反射回来,于是它遇到看者的形式,并且看见它;所以,当看者在发出射线的唯一方向里看到了镜子和他自己的时候,就以为这两者中间的一个是在另一个里面。 他们曾经说:对影像并未印在镜子上这件事的证明,就在于可见的对象是在镜子上面被看见的,所以人们毫不怀疑它不在镜面上,但他只是在镜子里迷失了,走远了。至于这个距离,不可避免地是在镜子的深处;然而镜子并没有这个距离,而镜子即使有这个深度,它也并不是使人看到它的内部所再现的东西的那种东西。因此这个距离只能是一种与镜子的深处方向相反的一种距离;实际上事物只是凭着镜子的这种距离而被看到,事实上并不是它的影像印在镜子上面。 因此首先我们必须努力摧毁前两种学说,确立我们的学说亦即第三种学说的真理性;然后我们再回到这件可疑的事情上来,并且加以解决。我们说,必不可免地,或者从眼睛发出的东西是某种靠它自己维持存在的东西,具有一个地位,并且是一个有形体的实体,或者它是某种并非靠自己维持存在的东西,而只是靠视觉与可见对象之间的透明物维持存在。但是这样一种东西,我们实际上并不能说它是从眼睛发出的;应当说它是空气得自视觉的一种遭受,空气是凭着这种遭受帮助观看作用的。这种情形以两种方式造成,或者是依靠中介的帮助,或者是依靠器官的帮助。 但是在开始详细说明之前,我要先作一个普遍的判断,即:观看作用的造成,根本不是凭着一种因空气向有助视觉的状况改变而造成的变化,这是因为毫无疑问,这种状况只是作为空气中的一种性态而存在着,这种性态并不是相对于某个观看的人的观念,而不为另一个观看者所有的。 的确,我们并不反对这个范畴的存在;我们宁可说它是必不可免的,并且空气与观看时的观看者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关系也是不可避免的;观看作用就是凭着这种关系而进行的。我们只反对说空气本身及其本质中有一种永恒的性态和状态存在,空气凭着这种状态而变得在自身中具有一种性质或特性。 如果这种性态和状态是存在的,它们就会或者是并不为空气而继续存在,而当它们与主体分离时就不存在,或者是存在着,即使空气并没有一种这样的性质,相对于某一个人的视觉,而不为另一个人的视觉所有;或者是,说得更明白一点,这种性态在一切事物中都为空气而存在,正如白之为白并非对于一件东西,却不对于另一件东西,而是凭着它的本性而白,在一切事物中都白,虽然当造成白色的原因中止存在时白就不再白。 其次,必不可免地,或者是这种性态接受强度和弱度(因而较强和较弱),或者是它遵照着一个唯一的尺度。如果它遵照着一个唯一的尺度,那就必不可免地,或者是那个必然的原因接受最强的和最弱的,或者是它并不接受。所以,如果原因的本性接受最强的和最弱的,并且这个本性是凭自身而成为原因的,它就应该是同时接受最强的和最弱的。 但是,当强的东西的强和弱的东西的弱是事物本性中的一种东西,而本性是原因的时候,弱的东西要产生强的东西本身所产生的作用,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如果那些在空气中观看和活动的力量是很多的,并且是彼此互相挤压的,这种状况和性态在空气中的开始就应当比较强,而在空气向这种性态转化时,强的东西对于视觉方面的事情,是比弱的东西要更强的,然而这并不属于最强的和最弱的东西都不被接受的那一个范围,而属于各种力量及其中的状态的范围。 但是,像我们刚才提到的那样,性态的力量并不是相对于一个人的视觉,而不相对于另一个人的视觉;它毋宁是凭着自身的,像我们说过的那样。所以,那些视觉弱的人如果聚在一起,就应当看得比较强,如果分散开来,就应当看得比较弱,如果视觉弱的人坐在视觉强的人旁边,他就要用比较大的力量来看,这是因为空气会转变为这种性态,而由于多数强的原因联接起来,转化作用也加强了,于是空气使形式得以看见的作用以及它在观看作用中的帮助,就变得更强,虽然视觉的软弱性本身使缺点增加了。各种软弱性结合起来,与单单有一种软弱性起作用是不一样的,正如对于一个视觉弱的人,观看作用的性态。在混浊的空气中是与在清新的空气中不相等的,因为,如果弱的东西从外界找到了一种帮助,毫无疑问他活动得就会比较强。 其次,我们已经见到过,把那些视觉强的人与一个视觉弱的人联合起来,或者把这个人与许多视觉弱的人结合起来,是丝毫不能增加他的观看作用的。所以很明显,前面的说法是错误的。 我们再回转来作我们曾经搁下来的那个详细说明。我们说,必不可免地,空气或者是一种器官,或者是一种中介。如果它是一种器官,它就或者赋有感觉能力,或者是传达者。但是,有人说空气因改变而变化成为赋有感觉能力的,因而会感知星辰,并且把它所感觉到的东西传达给视觉;这种说法是荒谬的。 其次,空气并不接触到我们所看到的一切;事实上,我们有时候看见那些星辰,但是空气并不接触到它们。我们认为最可恶的,是说那些在中央的天球也接受我们视觉的作用,并且变成一种器官,正如空气变成一种器官那样,因为这是一个有理智的人所不能接受的;或者是说光是一种播散在空气和天球中的形体,与我们的观看作用相结合,并且变成了它们的器官。 如果我们容忍这种可恶的说法,我们就会应当看不见星辰的形体的全部,既然先已经承认了另外一种错误:在天球上面有一些孔,而它的这些孔不到星辰的形体的一半;因此就应当只有人们所看的那些星辰的某些部分被看见,其他的那些部分则看不见。 其次,根据这些人的意见,我们眼睛的力量该会有多么强,强到可以使分布在那些天球的形体中的全部空气和光变成一种赋有感觉能力的机能,或者任何一种你爱怎么说就怎么说的机能! 再次,空气和光并不是与一个人的视觉连接,而不与另一个人的视觉相连结,那么,为什么这两种东西会把它们所感知的东西传达给一个人的视觉,而不传达给另一个人的视觉呢? 所以,如果进行观看的视觉的条件是:所见的对象落进瞳孔,而空气把它所感知的东西传达给视觉,空气的感觉就不会是感性事物达到灵魂的原因,而是视觉按照一种比例远离可见的对象的原因,因为空气乃是处在两者之间的中介。 如果空气凭自身而有感觉,而又能传达,我们对于它自身的感觉这件事的任务会是什么呢?说得更明白一点,那个在我们外面、因为有感觉、于是利用它的作用把视觉对象传达给我的东西是谁呢?我们并不关心空气本身有感觉还是没有感觉,除非是—我的真主!—把它的感觉算作我们的感觉;这样,空气和全部天球就是为我们而感知了。 如果把空气不当成器官,而当成中介,它首先在视觉的作用之下有所感觉,然后中介的性质得以完成,我们就应当有更大的理由来考察它为了传达应当承受什么样的遭受:或者是它从视觉接受了作为一个单纯元素的生命力,这是不可能的;或者是视觉使它成为现实的透明体。 然而在使空气成为透明体的作用方面,太阳要比视觉更有力,更充分。我是多么希望知道视觉对于这个空气所做的事啊!如果视觉使空气变热,当空气冷的时候,它就应当阻碍观看作用;如果视觉使空气变冷,当空气热的时候,观看作用就应当受到阻碍。在其余的对立性质里,情形也是一样。 但是有些异于视觉的原因属于对立的性质,凭着这些对立的性质,空气就会因改变而发生变化;这些原因如果突然发生,就会满足使视觉发生变化的需要。如果这些原因的反面突然发生了,是不会使视觉发生变化的,或者,也许不会产生一种透明性,也不会产生具有已知事物中的一种对立的一种性质;而会产生一种未经说明的特性。因为,持这种学说的那些人怎样能够知道这种特性,又从哪里得以知道它呢? 至于我们,我们已经先建立了一个普遍的前提,这个前提是阻止这一切凭着改变而产生的变化的,不管这些变化是被加在一种特性上面,还是被加在一种说明了的或没有说明的本性上面。在这以后,的确,我们认为,当空气是现实的透明体时,以及当各种颜色是现实的颜色而视觉健全时,实现观看作用是不需要另外一种东西存在的。 现在让我们认定发出来的那种东西是一种有形体的、放射性的实体,像他们中间大部分人倾向于设想的那样。我们说,必不可免地,它的性态将会分为四个范畴:〔1〕或者是它与一切可见对象相连,而并不与看者不相连;〔2〕或者是它与一切可见对象相连,而与看者不相连;〔3〕或者是它与一部分可见对象相连,而不与另一部分相连,不管它与看者的情形如何;〔4〕或者是它在可见对象以外,也不与看者相连。 至于第一个范畴,那是荒谬到了极点,我的意思是指认为有一个连续的形体从视觉发出,充满世界的一半,并且碰到各种天体。其次,当人们闭上眼睛的时候,它就再回转到视觉;再次,当人们睁开眼时,另一个与它等同的光线就发出去,而当人们闭上眼时,一切就再回转到视觉。然后,当人们再一次睁开眼时,光线就到了一切之外,因而一切就好像决计要符合闭眼的人的意图似的。 其次,如果视觉的产生是凭着事物达到眼睛和接触眼睛的作用,为什么不会看见远处事物的形状和大小呢?的确,大小比颜色更宜于完全凭接触而被感知,因为光线每每是分散的、动摇的,它看见颜色,就像人们看见颜色的混合那样。至于有大小的东西,光线看见它,就像人们看见容积的混合那样;但是,有形体的容积的混合,当它并不和合一致,好像由一个有形体的容积和虚无或一个非形体组成的时候,它在一个整体的大小方面并不造成什么欠缺,视觉中的角度对于他们是没有用的。角度只是对于那些主张影像学说的人才有用。他们实际上是说,影像作用在切面上,这个切面在水晶体的表面,是在所假定的圆锥里面造成的,圆锥的顶点是在眼睛内部。所以,如果因为事物较近所以角度较大,切面就比较大,其中的影像就比较大;如果因为事物较远所以角度较小,切面就比较小,其中的影像就比较小。 至于有一种人,根据他的学说,可见的对象是被当成与视觉器官相接触的,那么这个角度又有什么用呢? 至于第二个范畴,其不对头和不可能是十分明显的,因为如果发出的东西与看者分离,一直跑到小熊星座的两颗守门星,接触到它们,而在它与看者之间并没有连续性(看者感知,只是自己在感知),那就好像等于说,摸触者有用一只砍断了的手去摸触的能力,蛇的砍断并分开了的尾巴仍有感觉能力时所触知的东西达到了蛇的身体;除非是说,事物使中介发生了变化,而中介像信使一样把所触知的对象带给看者。这样,空气就同时既是传达者,又是可变的东西。但是这一点我们已经充分说明过了。 如果发出来的东西是与一部分可见对象相连,它就应当看不到全部可见对象,只看见它所碰到的对象,而如果它所遇到的对象被当成可变为发出的东西的本性,和发出的东西一起变成了同一件东西,那么,当我们看见天球时,关于天球我们又能说什么呢?关于天球,我们能不能说,它被转变为发出的这道光线的本性,并与这光线一同赋有感觉能力,好像是同一件东西似的,因而这光线会遇到整个土星并且看见它,而且会遇见和看见木星以及其余的大星?但是,这种说法的虚妄是显而易见的,很不对头。 其次,对于这种因改变而产生的变化的虚妄性,我们已经说出过我们的看法了。他们说透明的空气并不是与光线结合成一体,而是由于改变而变成一种传达的本性,所以光线所遇到的东西为光线所感知,而光线没有遇到的东西,空气则凭着一种因偶然的改变而产生的变化把它的形式传达给光线。 当他这样说的时候,第一个答复是:如果空气有传达的特性,为什么它不会凭着改变作用从眼珠起发生变化,不会向眼珠传达呢?所以并不需要有一个形体发出。至于第二个答复,我们已经不用说明这些凭改变而产生的变化的不可能了。至于第三个,既然所发出的两条线之间的中间空气必然把它传达给两条线中一条的东西传达给其中的每一条,而最后,感觉对象的形式必定两次或多次地从与两条线混合在一起的空气被传送到全部光线,那么,感觉对象就应当两次或多次地被看见,特别是,如果真像人们的某种学说中所说的那样,这些线并非凭自身感知,而是凭空气传达给它们的东西感知的话。 其次,如果向眼珠传达的作用为一切东西所具有(我的意思是说同时为线和空气所具有),空气就是传达影像的东西,像第一位大师①所说过的那样。如果知道了并没有虚空,天球的形体都是坚实的,并没有裂缝和空隙,就会知道可变的天球是不可能的,发出的光线是不可能透入它们的,或者说得更明白一点,如果水中并没空隙让光线碰到水底的土地和其间的通路,光线怎样能深入水中呢?水的容积怎样不会因为有光线混入水中而增加呢?如果水中有空隙,存在于水中的这些空隙的容积会是怎么一回事呢?因为水是有重量的,而且有淌进空隙把它填满的作用。 ①当指亚里士多德。——译者 像这样,就会看到,水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或者一半,乃是空隙,以便让发出的东西能够透入水中,投向水底的一切,遇到它并且触到它,而并不与视觉脱离,因为如果脱离了,那就是怪事了。 如果有人说:我们看见一个小东西投入大量的水中,因而整个没入了,例如一点郁金粉染了大量的水,那我们便说,大量的水之为一点郁金粉所染,必不可免地有两种方式,或者是水中的染色只是发生在郁金粉的部分里面,而水的部分与它混在一起,或者是水的部分本身也变了色,如同水变热变冷变香变臭一样,而我们不说有一个实体或者凭着一种真实的染色的变化,或者凭着一种想像的染色的变化而进入其中;我所谓想像的变色,是指下列情形:例如你在水面上看见一件在水中而并不正对着视线的东西的影像,又如人们想像水是依照着他的花瓶的颜色的。 这种情形的产生,是由于某种东西充斥和一般化了;整个水面都表现出这种染色,而水中只有一点点这种东西。如果这种染色是依照着另一个范畴的要求,这种说明在显现作用方面就会没有用处,理由是水由于有极少的染料渗入其全体,已经发生变化或取得形状了,因为容量很大的东西有时为容量很小而力量充沛的东西所改变。 总之,如果空气为光线所转化的情况就是这种情况,就会得出我们在前面驳斥过的那种结论来。如果光线是极多的,空气在一种对观看作用有利的转化作用中就应当会增加。如果空气的性态的存在,是靠传达的方式,而不是靠转化,空气的本性就是这样一种东西,它除了把影像传达给两眼以外,还传达给那些接受者。 如果空气的性态并不是依照第二个范畴的要求,而是采取第一个范畴的方式,我们就不会怀疑水在郁金粉的部分之间分为部分,郁金粉在水的部分之间分为部分,虽然水的部分毫无疑问要比郁金粉的部分容积更大,而在郁金粉的第二种部分之间(两部分无间隔地相随着),是纯粹的水,在大部分的地区里面,这些夹在郁金粉的两种部分中间的纯粹的水,比郁金粉的部分要大得多,因而部分与部分的比例,当你单拿一个与另一个比时,就和全体与全体的比例是一样的。如果情形是这样的,郁金粉的部分的容积就会很小,因此也就不能承认它们占据了水的全部,也就不宜于说水被染了,亦即全部被染了;然而,这种方式是错误的。 但是我们看见水全部被染,只能由于下列两种原因之一。〔1〕或者是因为水和郁金粉的每一个部分都小到感觉不能分辨的程度,然而这并不妨碍其中的一种比另一种多到无限,因为形体是无限可分的,而水的一个部分也可能千倍于郁金粉的部分,不过尽管如此,还是小到不能单独地被感觉出来。如果是这样,视觉就不能做到精确地把郁金粉的部分与水的部分分辨开来;于是对这两样东西它就会看到一种统一的、扩散的染液,介乎红色与透明之间;这是一种方式。 〔2〕或者是见到的郁金粉的部分并不按照同样的位置,既不互相平行,也不彼此相对。说得更明白一点,是在两个部分之间,凭着所见的一定量的水的一个部分的性态,产生出某种次序,如果另一些部分从它们落下的地方升起来,它们就以前面那些部分把表面遮盖起来;因此,某些部分是因为在最高的表面而被看到,另一些部分是因为把它们的影像送到最高的表面而被看到。于是这些影像与一种统一的染液协同一致,因为水由于它的透明性,是传达每一个影像的颜色的;于是整个看起来是连续的,有一个统一的表面,并且被想像成那占据了水的东西;然而并非如此。 这种说明证实了两种情形,一种是我们见到的染在稀薄的东西里的那种东西的不足,稀薄的东西是没有厚度的,另一种是我们见到的浓厚的东西中的多余,虽然比例是一样的。所以,稀薄的东西里的郁金粉与稀薄的东西的比例,同浓厚的东西里的郁金粉与浓厚的东西的比例,乃是一样的。依照这两种方式,少的东西就会有可能占据多的东西,但是实际上,少的东西占据多的东西,并不是凭着量,而可能是凭着使它发生变化的质。 说到他们那种说法(认为发出的东西凭着一种些小的贯穿作用穿入空气,而不用连续地达到可见的对象,接着认为远处的空气向发出的东西传达,然后发出的东西向看者传达),以及所谓空气不用因改变而造成的变化、单凭其透明性而传达的说法,为什么空气就不会向眼珠传达呢?这样就足以免除普纽马向空气发出和遇到危害的困难了。而这是否由于因改变而形成的变化所造成,我们已经对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了。再则,为什么空气就不会在眼珠中因改变而变化,而不需要普纽马呢?[商务]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阿拉伯]伊本·西那《论灵魂》第六节 用他们的学说所讲的东西来驳斥他们的学说 我们现来列举一下伴随着大师们的意见的一些荒谬之点。 他们认为从视觉发出的东西的部分从一些形体向另一些形体反射,这就是这些荒谬的意见之一。当这些部分看见了一个形体时,它们就由这个形体向另一个形体反射;它们看见这个形体,也看见它们反射到的那另一个形体。例如,当它们达到了镜子时,它们看见镜子,然后当它们由镜子向另一个形体反射时,它们就同时也看见另一个形体。因此,同一件东西被看成好像两件东西在一起,于是人们便想像在两者之一里面看见另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