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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与剑——日本商业智慧

作者:徐光兴 字数:12255 更新:2023-10-08 21:09:40

《樱花与剑——日本商业智慧》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复兴日本是从战败的废墟中重建起来的。作品内容提要日本经济的成功是世界经济的奇迹。日本型经济和日本化现象蔓延全球。学习日本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的热潮方兴未艾。我们以二战后日本经济复兴的过程为基础、追本溯源,探讨大和民族经济成功的内在因素,总结日本经商成功经验,归纳日本商业智慧,力求使读者全面而透彻地了解日本商业的精华。从战败废墟中重建1945 年8 月15 日,日本的侵略战争吃了败仗,在这一天无条件投降。日本国内由于空袭的破坏,满目疮痍,遍地废墟。死亡人数有668315 人,其中99.5%是空袭的被害者。建筑物的毁坏,以当时币值计算,竞达4967000亿日元,占日本国家财富总额的42%。工业部门的灾害更加严重,日本56种产业的生产设备,仅存水力发电等五种尚具生产能力外,其他产业全部破坏无遗。由于旧殖民地的丧失,不但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无法取得,国民的粮食也告断炊。因此,工人没工做,国民没饭吃,简直是一幅惨不忍睹的战败地狱图。国民生活首当其冲的是通货膨胀,日银券的发行量,半年之间,由303亿日元,增至615 亿日元,增发了两倍。物价也就随着涨了两倍以上,万物齐腾。其最大原因是临时军事费的支出,特别是高级将官以下,军人与军属的退职金占去839 亿日元。此外,兵工厂和海空军火厂等军需厂的应付帐款,也占去266 亿日元。为了补偿这些支出,日银才增发了两亿货币发行量。由于临军费及旧军需厂的支付金过于庞大,造成了战后通货膨胀的金融危机。遂于1946 年由联军总司令部发布了“金融紧急措施令”,通过这个措施令,企图阻止通货膨胀的蔓延。为了把战后的日本财政经济重建起来,另外又制定了法人战时营利所得税、个人财产增加税和财产税等三种新税,从财政增收上,限制通货流通量的迅速增大。另外,防止通货膨胀的有效政策,尚有粮食政策的主要食粮的强制收用,及防止黑市、生鲜食品的再统制规定等措施。并拟出物价对策要纲,规定煤炭等基础物资的统一价格,建立基准的特价体系。其他有关国民生活用品的统制令、紧急就职对策要纲等,具体地作出了通货膨胀的种种对策。当时,吉田内阁的当务之急,便是把防止通货膨胀与物价优先作为最紧要的对策。其次,便是把生产活动恢复起来,解决超休生产,以挽救工人失业为第一要义。因此,战后第二年的政府一般会计预算总额,增加到1190亿日元,岁出增加4.1 倍的292 亿日元。另外,特别会计预算,则另立岁出2311 亿日元和一般会计合计达到3501 亿日元。日本政府最感头疼的是资金问题,战后的财政再建,如无美国的经济援助,便无法重建起来。这个所谓“复兴援助”,直到1951 年,日本独立才宣告终止。6 年合计美援总额是21.18 亿美元。日本的战后经济复兴,主要是美国帮助日本,才能把产业经济恢复到战前的水准。产业复兴的资金来源,便靠复兴金融金库这家政府所设立的银行来提供。当初设立的资本额为100 亿日元,到了1948 年,便增资为1450 亿日元。这是靠发行复兴金融债来增资的,到1948 年底,共发行复兴债达1091 亿日元。复兴债的设备融资对象,集中于煤炭、钢铁、肥料、电力、海运和纤维等六部门产业,约占全体融资的84.5%。战后第三年,亦即1948 年,对日美援的增加,是居于美苏的对立,冷战的开始。美国占领军改变了对日政策,希望日本的经济能够安定起来。因此,联军总司令部所发布的“企业三原则”、“赁银三原则”(“工资三原则”)和“经济安定九原则”等,都是针对日本经济的安定而制定的。“九原则”有下述的“九项目”:(一)支出要节流,收入要开源,尽早做到综合预算的平衡。(二)促进和加强租税计划,漏税者彻底课以刑事追诉。(三)融资对象产业,以对回复经济有贡献的诸事业为优先。(四)为使工资稳定,应作出有效果的计划。(五)加强现行的价格统制计划,若有必要可扩大范围。(六)改善国外贸易管理的操作,加强现行的外汇管理。(七)用现行的限量配给措施,以振兴出口贸易为最大的目标。(八)增大主要国产原材料和工业制品的生产。(九)提高粮食提供计划的效率。这个“经济安定九原则”,是美国扶植战后日本经济自立起来的基本作法。战后日本的经济复兴,便遵循这九项原则振兴起来。解散独占企业体系的“财阀解体”战前日本大财阀,是康采恩(Konzem)形态的巨大独占资本。亦即在生产、流通、金融等各个领域,具有支配地位的株式会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大企业。控股公司便是综合支配组织内各家公司的大本营,乃高度发达的独占体系。并且更具有家族主义的性格,由同一家族形成封锁的支配权力的中枢。联合国占领军当局认为,日本财阀具有几个特点:(一)日本的产业乃完全操纵于日本政府所支持的少数大财阀控制之下。(二)产业控制权的集中,存续了劳资之间的半封建关系。竭力抑低工资、阻碍劳动工会的发展、扼杀民主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国民感情。(三)在一小撮握有特权的财阀控制之下,强行低廉的工资与追求利润的提高,造成了国内市场的狭隘化。在不断地商品出口之下,迫使日本走上帝国主义发动战争之途。(四)日本的对外侵略战争,财阀制度的弊害,要比人的因素占更多的责任。基于以上的认识,(1)联军总司令部颁布财阀解体的“基本指令”。1946年依令成立“持株会社(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共有83 家财阀的公司被勒令解散,和56 名财阀的家族所保有的有价证券被勒令移管。1947 年6 月,日本政府自行颁布“独占禁止法”,同年12 月制定“过度经济力集中排除法”。至此,日本财阀的解体工作遂告完成。当时,被指定为解体对象的财阀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四大财阀属下的83 家公司。被勒令放弃保有股份的财阀家族共有10 家56 名,其中三井家11 名、岩崎家11 名、住友家4 名、安田家10 名、中岛家5 名、野村家4 名、浅野家4 名、大仓家4 名、古河家2 名、鲇川家1 名等。十大财阀中三井、住友及安田等四大家的控制力,又占压倒性的地位,而三井及三菱的财力,更是大得惊人。中岛、鲇川(日产)可算是新兴的财阀,是“九一八事变”发生以后才飞黄腾达起来的。前者以制造飞机为主,后者则是以生产汽车为主。野村、浅野、大仓及古河等,都是具有历史的旧财阀。野村于1906 年创立证券公司开始,1922 年便掌握了几家纺织公司。浅野则于1868年成立日本钢管公司、浅野水泥和浅野重工。大仓也是成立于明治初年(1868年),是以贸易商起家(其前身是军火商),有名的大仓组便是本家。古河是以矿山为中心,渐渐扩展范围,掌握了商事、电机、机械及化学等行业。当时,占领军当局的“对日政策”,为了尽量避免采取强硬的手段,故其实行解体的经过是温和缓进的。命由四大财阀代表直接和日本政府磋商,几经折冲才于1945 年11 月4 日作成定案。其内容有:(一)四大财阀所持有的全部有价证券,及所有商社、法人的所有权、管理权等统统移交日本政府所设置的整理委员会管理。(二)各财阀所持有的所属公司股份,由政府移管之后,则发给十年后保证还清的政府公债,与其相抵换。(三)三井、三菱(岩崎)、住友、安田一族的成员,则从其银行及事业的现职上引退。(四)各财阀在其控股参加公司所担任的董监事等职务也应当辞退。(五)各财阀对其旗下公司的命令权与管理权,也应该停止行使。基于“证券民主化”的原则,(一)优先卖给该公司的从业员,并限定不得购买超过3 万日元。(二)持有该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不得参加认购。结果,公司从业员90230 名,认购17448050 股,公司所在地居民4615名,认购2416768 股,合计94768 名,认购19884818 股。这样,作为日本军国主义经济基础的排他性和封锁性的同族康采恩的解体,终告完成。只可惜财阀的解体不够彻底,并且对金融资本的过分温存,财阀复活便通过另一种方式,以银行为主体,在战后不到20 年之间,便再“整编”。当然,不能说占领军对日本的银行制度改革完全没有贡献,只是说温存了财阀系的大银行而已。占领初期,美国对日本的特殊银行最不能理解,这些银行虽是民营的银行,却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监督,这在英美是不可想象的事。日本的特殊银行有:日本银行、横滨正金银行、日本劝业银行、日本兴业银行、北海道拓殖银行、台湾银行、朝鲜银行及朝鲜殖产银行等八家银行。1945 年9 月3 日,占领军发表了“外地的外国银行及战时特别金融机关的封锁”备忘录,把朝鲜银行、台湾银行、朝鲜殖产银行及战时金融金库等21 家外地银行关闭。可是,以贸易金融为中心业务的横滨正金银行,却在被勒令关闭措施之外,改组为普通银行。1946 年12 月,以资本额5000 万日元,设立了东京银行。日本劝业银行及日本兴业银行,则在民主化的作法之下,被存续下来了。兴银便作为一家供给长期奖金的政府机关,和日本银行一齐成为国家的银行。劝银和北海道拓殖银行,则作为存款银行再重建起来,和东京银行一样都是普通银行。后来,兴银也转为普通银行,但仍继续发行债券。从这一连串的所谓银行“民主化”来看,财阀系的三菱银行、三井银行、安田银行、住友银行等四家,都未受到分散或改革。占领军迂回曲折的金融制度改革,只做到日银的民主化和特银的废止而已。特殊银行都已变成普通银行之后,政府的财政资金融通,则有必要设立政府的金融机关来进行。复兴金融金库便应运而生。1950 年以后,开发银行、输出入银行、农林渔业金融金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等政府金融机关先后成立。这些银行和特殊银行最大的不同,是它们清一色是政府经营的银行,银行的“民主化”,应该做到金融要离开政府的管制才对,结果政府的金融机关越来越多,便被说成是“民主化的形式化”。劳动民主化与“劳动组合”联合国占领军的日本经济民主化三大政策:一为进行“财阀解体”。二为制定“劳动三法”。三为实施“农地改革”。作为日本经济民主化的第二环,便是劳动的民主化。劳动民主化的中心课题,便是制定劳动对策的“劳动三法”。根据劳动法产生出来的工人组织,便是“劳动组合”。这里,要补充说明一下:日语“劳动者”即指“工人”而言。所以,“劳动三法”就是“劳工三法,“劳动组合”就是“工会”。联军的工人政策,是针对战前法西斯政权的工人镇压政策而发的。战前日本只有官方的大众运动,而没有劳动运动,工运是受强烈压制的。占领军为了不使法西期思想的复活,便强化工人的组织,允许工人的社会运动,意图用社会主义来对抗法西斯主义。另一方面,日本工人的工资超低,由于国民生活困难和国内市场狭隘,便很容易走上对外侵略之途。因此,工人运动的解放和工人的扩大保护(保护最低工资),便成为日本经济要达到民主化不可或缓的作法。1945 年9 月9 日,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表了“日本管理方针声明”,同月22 日,成立“日本管理政策大纲”,主张奖励自由主义倾向,灭绝国家的军国主义。因此,把新闻法、国家总动员法、军机保护法等战时法令加以废除,并把大日本产业报国会,及大日本劳务报国会等战时统制工人的组织,加以解散。1O 月21 日,废止治安警察法,把德田球一、志贺义雄等政治犯统统释放。作为抑压工运武器的治安维持法与“特高警察”(“特务高等警察”)也受到排除,因此,工运领袖或社会主义者,便可公然地参加各种工人运动和社会运动,他们的行动自由也受到保证。11 月2 日,日本社会党的结党大会成立。12 月1 日,日本共产党召开第四届大会,恢复共党活动,组织工人建立工会。而战前最大的工会“海员组合”,也再建立起来,组织了9 个工会,由5072 人参加。同年年底,麦克阿瑟向日本币原内阁提出日本民主化五项见解:妇女参政权、学校教育民主化、废除秘密警察、独占的解体和劳动组合的结成。日本政府根据这五项建议,立即召集临时会议,会上决定提交国会成立“劳动组合法”。“劳动组合法”(工会组织法)的制定准备,是先成立“劳务法制审议委员会”,由34 名各界人士组成,其中包括学识经验者七名、事业主六名、工人六名和官员、议员等。审委会向政府提出36 条法案作为答申,根据这个答申,通过国会承认后,便在1946 年3 月1 日正式实施。从此,日本的工会得到法律的保证,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主要精神如下:(一)“劳动组合”(工会)乃以“劳动者”(工人)为主体,以维持和改善(自主的劳动条件),并以提升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所组织成立的团体或联合体。“自主的劳动条件”,即指团结权及团体交涉权而言,这些权利是受到保障和保护的。(二)工会的管辖权,从警察行政事务改为劳动行政事务,另成立专管工会的劳动行政部门厚生省(后改劳动省)工会的成立采用自行呈报方式,亦即把成立文件交到省厅就行了,警察不能管。(三)工人是工会(劳动组合)的成员,不得任意解雇或给予不利的条件。但参不参加工会,是工人的自由,不得加以强迫。(四)劳动事情的调查或劳动争议的预防,由劳、资、中立三方构成“运动委员会”,用斡旋、调停、仲裁的方式来沟通。(五)在中央劳动委员会的指令下,有关劳动的科学调查,在现存的统合机关之外,可另设立附属于事务局的有力机关。这一点最值得注目。“劳动组合法”,仅在四个月之内便付诸实行,但内容是民主的,并且成立得很快,其对战后的日本工人运动迅速地发展起来,有不可泯灭的功绩。可是,“2·1 总罢工”以后,这个法律便受到修改,改向抑制劳动运动(工运)的方向。后来连团结权也受到限制,有关不当劳动行为,也改“直罚主义”为交由“劳动委员会”恢复原状的处理而已。作为“劳动三法”之一的“劳动关系调整法”,是调停劳动争议的制度,日本早在1926 年便有这个制度的雏型“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存在。原则是调停铁路、电力等公益事业转变成军民关系工厂,和国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业为主,因是战前所订的法律,具有警察强制介入镇压争议的威压性质,在战后也就无法把它拿来用。1945 年12 月30 日,日本政府便在“劳务法制审议委员会”上,要求代替“劳动争议调停法”的“劳动关系调整法”的立案。1947 年5 月13 日,审委会向政府提出答申,政府便根据这个答申而作出草案,提交国会审议。经国会通过后,“劳动关系调整法”便在1947 年10 月13 日正式实施。其主要精神如下:(一)调停范围,旧法仅限定于公益事业等,新法则涉及所有的劳资争议,皆设置斡旋、调停、仲裁的三阶段来加以处理。(二)以前的调停委员会,是由行政官厅的独断独行来处理劳资争议。现在的劳动委员会,斡旋则从劳动委员会中挑选斡旋委员,调停则从劳、资、中立三方中挑选调停委员,仲裁则由劳动委员会自行办理。(三)旧法是有关公益事业、陆海军工厂等争议,即便当事者不提出请求调停或仲裁,仍由行官厅的判断可以强制的进行调停。可是,新法不能这样做,一定要有当事者双方的申请,或根据劳动协议方由一方提出申请,才可以由劳动委员会接受调停。“公共事业”即指运输(铁、公路)、邮政、电信、电话、水道、电气、瓦斯、医疗等,这和战前旧法所指“公益事业”没有什么不同。(四)仲裁对当事者可以拘束,斡旋和调停则没有强制力。但旧法在调停案上,也常有警察施压的强制倾向,这在新法上是万万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新法已排除警察的影响力。“劳动关系调整法”,日共和日共系的工会认为多此一举,不必立此法。因为在“劳动组合法”中,已有预防和调停等劳动委员会的设置。但这个法,主要还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劳动争议,当事者申请调停的时限为30 日,超过30 天便会使争议行为变成不成立。违反者加以罚款,但不会受到解雇。“劳动三法”的另一就是“劳动基准法”的成立,这是1946 年劳动节以后,劳动界要求成立的呼声更加强烈,政府才作出了公约,清“劳务法制审议委员会”设立小委员会和开办公厅会,进行方案的咨询。1947 年4 月7 日,众参两院便把此法通过,9 月1 日正式实施。这个“劳基法”是由13 章130条构成的大法律。日本在1916 年已有“工厂法”,作为工人的保护法。后来经过修改,曾把工人的最低年龄、灾害抚恤、退职金和年金保险金等,加以补充和修订。虽然如此,新成立的“劳基法”与原来的“工厂法”比较,仍有其不同之处。其主要精神如下:(一)“劳基法”是统一的、普遍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业种的劳动领域。由总则、劳动契约、工资、劳动时间、休假日、就业规则、宿舍、安全卫生、有薪休假、灾害补偿、技能养成、监督机关等章构成。比起战前的“工厂法”,更具有综合性的体系。(二)“劳基法”是承认工人的权利,在工人权利受到重视的基础上,才作出一定基准的要求。“工厂法”因立法于战前,难免带有取缔的性质,为达成取缔的效果,工人才受到保护。“劳基法”的前七条,被称为“劳动宪章”,是确保劳动条件、劳资对等、工人平等(不分男女国籍)和尊重工人人格、市民生活自由、公民权行使的保障等的基本宗旨所成立的宪章,这个宪章也可以说是保护工人基本人权的法律。(三)“劳基法”的适用范围和“工厂法”大异其趣,不但中小企业可适用,而且农林渔业也可适用。只有同居的亲族和公务员、船员例外,只要是领薪的工人都能适用。(四)“劳基法”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原则是一日8 小时,每周48 小时的工作时间。禁止年少者及妇女深夜上班。规定休假与有薪休假的日数。劳动契约中特别把解雇、雇用、工作规则等规定得一清二楚。这和战前“工厂法”的女子、年少者工作时间被拘束在11 小时,简直不可同日而语。(五)监视机构更加扩大和强化,除了把劳动省置在顶峰位置之外,下设劳动基准监督署,保障监督官的身分,给予行政上的权限。“劳动基准法”如果不能严格执行,便只是几项法令而已,特别是监督官人数太少,也有照顾不周的地方。并且如果严格执行便会有很多中小企业无法适应,也会阻碍中小企业的发展。另外,大企业的临时工和日雇工等底层工人,因工会对他们冷淡,因此便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占领军对日的劳动政策,和对日的经济政策是步伐一致的。占领初期是以“经济的非军事化”和“经济的民主化”为中心政策,尽量把战前的旧体制破坏。可是,美苏对立的东西冷战情势发展以后,亦即1949 年以后,占领军便宣布了“经济九原则”,美国极东基地的政策转换,主要在加强日本的经济力,便把“民主化”的口号改变为“确立和平经济”的“和平化”了。同样地,日本政府在同年“2·1 总罢工”以后,已对工会的政治斗争化倾向感到苦恼,便对“劳动组合法”痛感有加以修正的必要。因此,“组合法”的“必要最小限度”的修改案在国会通过,虽然仍以“自主性”和“责任性”为重,但比起原来的“劳动组合法”后退了很多。这就说明日本在工会民主化上多少做了一些手脚,这和美苏的对立,有很大的关系。重点产业的“倾斜生产”政策战后日本产业的再出发,生产的再开始,最大的难题在于资材上。各种产业的摸索复兴的途中,甚感煤炭和钢铁等资材的不足。因此,1946 年8 月成立的经济安定本部,作为资材的紧急对策,便以煤炭和钢铁作为最优先产业的发展业种,由政府领导推进生产。这个所谓“倾斜生产”方式,乃东大教授有泽广己建议当时的吉田首相所采取的重点业种生产方式,用以加强特定产业的重点生产。从煤炭和钢铁的1946 年生产状况来看,煤炭矿业,由于战时坑木的乱掘和炭坑的荒废,加上战时强制上工的朝鲜人和中国人的熟练矿工,有13.4万人(约占全矿工的34%),都因战争结束而离开了矿山。因此,煤炭产业陷于瘫痪状态,出炭能力极为低下。例如1945 年4 月,每一矿工每月出8.8吨,到了同年10 月,降低为2.2 吨。生产总量,也由战时最高(1940 年)的5630 万吨,降为2230 万吨。煤炭的生产大降,影响了各种产业的煤炭、资材的供给。因此,钢铁业只能取得五分之一的煤炭供给,其他化学业是二分之一、纤维业是十分之一、电力业是五分之一等。情况非常严峻,不但影响全产业的生产再开,也促使基础部门的崩溃,引起资材不足的恶性循环。钢铁业,钢材不足的情况也是一样。这是因为大部分的工厂都停工,1946年的平均作业率:钢铁高炉2.5%、钢铁平炉8.2%。工人解雇了44%,只剩129 万人,其中普通钢58 万人(终战时雇用总数的33%),特殊钢70 万人(67%)。当时钢铁的需要量约为200 万吨,只能生产提供47 万吨,亦即只有五分之一的生产量。最困扰的是煤炭的供给不足,1946 年37 座高炉中,只有八幡的3 座能够投入生产。针对以上二业种的深刻问题,政府的作法有四:(一)把所有资材的库存,拍卖给业者。(二)指定煤炭、钢铁为主要生产资材,禁止黑市买卖,实施配给统制。(三)进行库存调查,全面活用库存材料以挽救危机。(四)把1947 年度的出炭目标,定为3000 万吨“倾斜生产”(重点生产)的主要作法有五:(一)进口的石油,以煤炭和钢铁为重点供给部门,优先供给。(二)增产的钢铁,集中投入煤炭部门的炭坑设备使用。(三)使用钢材作为出炭设施后,煤炭部门要努力增产。(四)增产的煤炭,优先提供给钢铁部门,促进钢材的生产。其增产的钢材,再优先提供给煤炭部门。(五)通过这样的循环操作,增进钢铁和煤炭的大量生产。这个“倾斜生产”方式试办一年后,钢铁和煤炭的生产量,便达到战前的50%的水准。藉由这项成果,带动了电力部门和输送部门的活力,迸而影响了一般产业,取得预期的效果。1947 年片山内阁成立,把吉田内阁的重点生产作了角度修正,打出食粮与出口贸易的振兴政策。食粮增产与出口贸易,成为钢铁与煤炭业之后的重点生产指定产业,通过出口贸易,以确保资材的进口。当时日本政府,一方面把“倾斜生产”方式作为产业政策进行,另一方面更实施了“价差补给”的物价政策和“复兴融资”的金融手段,配合“美国援助”补强了产业政策。所谓“价差补给”,就是为了促进基础生产财的生产,广泛地采用价格差距的补给金制度。因为当时的消费财,由于军需改为民需,形成绝对的生产不足,消费财的价格高涨,生产财反而跌价。生产财更由于设备的老朽与破损,生产性普通降低。为了促进原材料部门生产的再出发,才实行了基础生产财的补贴金制度。从补贴金额来看,1947 年166亿日元,1948 年536 亿日元。重点放在重点生产产业的钢铁与煤炭,补助金的比重,约为价格的一半以上。“复兴融资”是指复兴金融金库的融资而言,该银行成立于重点生产方式开始实施的1947 年,1949 年停止银行业务。两年之间,日本产业金融的四分之一,设备资金融资总额的四分之三,都由此金库作出融资。煤炭产业约占复兴融资总额的36%,475 亿日元,受到最大的优遇。煤炭产业设备资金的全部或98.1%,都依赖复兴金融金库的融资。并且,所有的基础产业的周转资金,亦靠此金库的巨额融资,事实上和补助金同一性质。复兴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行复兴债,发行额达1680 日元,由日银来承受所发行的复兴债。“美援”主要是统制物资的援助。如棉花、石油、铁矿石、肥料、橡胶等、作为重点基础资材来援助日本的产业复兴。煤炭、钢铁、肥料、瓦斯等部门的特定产业,可用市面价格的三分之一取得这些“美援”。“倾斜生产方式”实施以后,到了1948 年已收到初步的成效,矿工业生产恢复到战前的60%。并且,生产财恢复速度超过消费财,这是有目共睹的成果。可是,由于独占的大企业受到特别的保护与援助,扩大了生产。相对地,中小企业却产生了分解与没落,造成现在日本的企业皆由大企业独占,这是重点生产方式所带来的最大矛盾。韩战带来的“特需景气”1950 年6 月韩战爆发,这一年是日本战败后的第五年。由于韩战所带来的军事特需,日本产业所受影响之大,实非笔墨所能形容。具体说来,便是把整个日本产业,都带进战争景气之中,不但使各种产业的生产量扩大,而且也使低生产性、高成本的重工业品,增加了出品量。1949 年,日本的出口总额5.1 亿美元,1950 年增加为8.2 亿美元,1951 年13.55 亿美元,实质增加2.7 倍。其中以特需占极大份量,约占日本国民所得4.35 兆日元的一成,亦即5000 亿日元。特需,包括美军的军需品、兵器的修理、基地的扩大建设及韩国的救济物资等。例如卡车、火车头等机械类,钢材、铜制品、水泥等建设资材,衣料、防寒等纤维品。上述物资在韩战爆发前,大概有1500 亿日元的库存滞销品。韩战发生后,滞销品一扫而空,更以纤维品及金属类为中心,价格急速上升,在半年之间,上升率竞达90%。由于生产的扩大,矿工业生产水准在1950 年10 月突破战前的水准,翌年三月便超过30%,飞跃上升。这样,不但使企业利润、生产量及营运度急剧上升,而且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也随之涨价,连带地促使进口商品的涨价率增加,工资的上升率也步步提高。韩战带来的“特需景气”,一方面使产业的利润增大,另一方面亦使投资活动更加活络。前者,除了食品工业的利益率增加之外,和直接特需有关的纤维工业等消费财的利润,也有增无减。利润增加的总金额,约从1300亿日元增加为3100 亿日元。后者,产业的设备投资总额,亦从1091 亿日元增加到4389 亿日元,增加了4 倍。从产业别来看,则以钢铁、煤炭、纤维、化学肥料、机械工业、运输、电力等设备投资的增加,最为显著。“韩战特需”就像一贴日本经济的“回生药”一样,直接把日本的生产部门搞活了,间接又扩大了日本的出口贸易,日银的产业资金供给所发生的作用,实在不容忽视。195O 年,日银提供给产业的资金总额竟达7666 亿日元,与前一年相比,遽增了30%。产业企业内部保留的利益,也激增为1174亿日元,一跃而为二倍以上。产业资金的大部分,是金融市场的外部资金,1950 年的外部资金供给额为6495 亿日元,与前年度的1162 亿日元相比,大幅增加了22%。除了日银的产业资金供给之外,都市银行也是重要的资金供给来源。从全国银行的贷款额来看,1950 年的总贷款额为4077 亿日元,约为整个产业资金的53%,即占产业企业外部资金总额的6O%。而都市银行的贷款额,超过民间储蓄约为1000 亿日元,这个超过额,便由日银利用追加信用来弥补。换句话说,日银的信用膨胀率相当高,否则都市银行贷给产业的资金不会这么多。日银的信用膨胀便意味着通货的增加发行,一方面创造了大量的产业资金,另一方面也造成通货膨胀所引起的物价腾贵。韩战发生的第二年,亦即1951 年,由于日本矿工业生产及重化学工业生产的突飞猛进,促使国民经济的积蓄水准,突破了战前的水准。结果,一举提前完成了战后的经济复兴。其最大的特征有四:第一、日本各企业的规模和韩战发生前相比,大大地扩大,企业的资本调动力,也大大地提高。结果,国民所得的增大和国民储蓄额的增加,便超过了战前的水准。第二、由于韩战特需的持续与国内外市场的扩大,不但恢复了国民的消费水准,也扩大了产业的生产规模。第三、巨额的特需金额增加了外汇收入,使外汇存底丰富起来。第四、美国的对日美援也随着韩战的进行而更为增加,因此扩大生产所必要的原材料以及合理化的先进技术,也就比较容易取得。并且,进口机械的大量资金,在一定范围内也能确保。“韩战特需”对日本的产业生产量及金融信用量的影响,已如上述分析。而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则更加明显。 1951 年,日本的国际收支,即使不依赖美国的经济援助,也已解除了赤字,因为一年之间,已增加了5.7 亿美金的外汇储备。1949 年的经常收支是3.6 亿美金的赤字,这一年是靠美国5.32亿美元的援助,才使国际收支拉平了。可是,1951 年,不把美援计算在内,经常收支也有1.6 亿美元的黑字纪录。由此可见,日本对美贸易比重的增加,也就意味着对美的从属关系,从韩战发生以后,便已经确立不移了。“所得倍增”后的高度增长1960 年,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发表“所得倍增计划”。计划发表后,日本经济成长急速地发展,而进入高度成长期。从国民总生产来看,1955 年是88646 亿日元, 1961 年便达到198528 亿日元,增加了两倍以上。这个计划所带给日本经济的影响,不但使设备投资更加活络,而且也促进了诸产业的技术革新。高度成长期的技术革新,主要是引进外国的技术。从引进的外国技术件数来看,1955 年是72 件,1961 年便增加为320 件。从诸产业的引进外国技术来看,电机业从17 件增加为59 件。输送机业从8 件增加为24 件。化学业从17 件增加为59 件。金属业从7 件增加为27 件。机械业从16 件增加为101件。到了1964 年,引进外国技术的总数竟达500 件。十年之间共引进2616件,其中以机械业最多,竟达855 件。1955 年到1965 年之间的工业生产,若以日本和世界主要国家比较,日本在1955 年以100 为基准,1965 年则增加为415.2,增加了四倍多。美国增加为149,只增加一倍多。法国增加为179.8.只增加不到二倍。前西德增加为189.2,也只增加不到二倍。英国增加为134,只增加一倍多。意大利增加为216.6,也只增加二倍多一点。日本的工业生产,显然地超过其他西方主要国家,其成长率是世界第一位。从产业别就业构成比较:1962 年,日本一次产业(农业)的就业人数占23.2%,二次产业(工业)占32%,三次产业(服务业)占44.8%。美国的一次产业就业人数占7.3%,二次产业占32.2%,三次产业占60.5%。英国一次产业占3.7%,前西德占11.4%,法国占19.7%,意大利占27%。一次产业的就业人数百分比,日本仅次于意大利,居全世界的第二位。1968 年,主要工业制品生产量的国际比较:粗钢,日本居世界的第三位,6600 万吨。汽车,日本居世界的第三位,200 万辆。造船,日本居第一位,7497 吨。日本在收音机、商用汽车和纤维业皆居第一位。在电视机、轮胎、塑胶、纸业等,居世界的第二位。在电力、新闻用纸、肥料,硫酸等产业居第3 位。1961 年的平均国民所得,日本是464 美元,居世界第17 位。台湾是122美元,居世界第26 位。而第一位的美国是2572 美元,第二位的加拿大为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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