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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哲学沉思集-11

作者:笛卡尔 字数:12495 更新:2023-10-08 19:35:21

人们的心中得到信任。因为这首先似乎是,如果没有任何灵魂的主宰,比如在一只羊的眼里反映出一只狼的身体的光如此地鼓动着它的小小的视神经网,以致由于这个活动,一直达到大脑,动物的精神以这种方式被扩展到它的神经,这种方式足以使这只小羊逃跑,这首先似乎是不可相信的。我在这里只加上一句话:我非常赞成笛卡尔先生关于想象和思维①或智慧之间的区别所说的话;而我们由于理性所领会的东西是比肉体感官使我们知觉到的东西要可靠得多,这也是我一向的见解。因为很久以前我在圣奥古斯丁的《论灵魂的量》这本书的第十五章里就知道,有些人相信我们用精神看到的东西不如我们用肉体的眼睛看到的东西那么可靠,用精神看到的东西总是被粘液给弄模糊了,必须抛弃这些人的见解。圣奥古斯丁在他的《独白》(Soliloques)一书的第一卷第四章中说,他在几何学方面体验了不只一次:感官就象船一样。   ①“思维”,法文第二版是“纯领会”。他说:因为,对于建立和证明几个几何学命题,在我任着我的感官把我带到我打算要去地方的时候,在我刚一离开感官,用我的思维去复习它们似乎告诉我的一切东西以后,我觉得精神就好象人们在长时期航海之后把脚步刚刚落到地上那样地不稳。因此我认为能够与其只用感官的媒介来理解几何学(虽然似乎它们对于初学几何学的人帮助不小),倒不如能够找到在陆地上行船的技术为好。关于上帝我们的著者为了证明上帝的存在提出的第一条理由(这个理由他在第三个沉思里给以证明),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上帝存在,因为他的观念在我心里;第二个部分是:有着这样的一个观念的我,我只能来自上帝。关于第一部分,只有一件事是我不能同意的,这就是,笛卡尔先生在指出错误真正说来只在于判断之后,他却在不多远以后说,有一些观念,这些观念能够认真说来不是在形式上,而是在质料上错误了,我认为这似乎跟他的原则有些矛盾。但是,怕的是在如此模糊的一个问题上我不能把我的思想解释得足够清楚,我将用一个例子来把它说明得更清楚些。他说冷不过是热的缺乏,给我表象一个正面的东西的观念①将在质料上是假的。   ①“的观念”,法文第二版缺。相反,如果冷仅仅是一个缺乏,那就不可能有任何冷的观念来给我表象为一个正面的东西;在这里,著者把判断和观念混为一谈了。因为,冷的观念是什么?就是冷本身,就其是客观地在理智之中而言;不过,如果冷是一个缺乏,它就不可能是用一个观念而客观地存在于理智之中,客观的存在体的观念是一个正面的存在体。因此,如果冷仅仅是一个缺乏,它的观念决不能是正面的,结果是,不可能有任何一个观念在质料上是错误的。这一点是笛卡尔先生为了证明一个无限的存在体的观念必然是真的所使用的同一论据所肯定了的。因为,虽然可以认为这样的一个存在体不存在,可是不能认为这样的一个存在体的观念不给我表示什么实在的东西。对一切正面的观念都可以这样说;因为,虽然可以设想我认为被一个正面的观念所表象的冷不是一个正面的东西,可是也不能认为一个正面的观念不给我表象什么实在的、正面的东西,因为观念之是不是正面的,不是按照它们作为思维方式而具有的存在性来定(因为,要是那样的话,一切观念就都是正面的了),而是由它们所包含的和给我们的精神表象的客观存在性来定。因此这个观念即使不是冷的观念,也不可能是错误的观念。可是,你也许会说:就是因为它不是冷的观念,所以它才是错误的观念。相反,错误的是你的判断,假如你把它判断为冷的观念的话;不过,对观念来说,当然它是非常正确的;同样,上帝的观念也不应该在质料上被称为错误的,虽然有人能够把它转变成一个不是上帝的东西,象偶像崇拜者所做的那样。最后,这个冷的观念,即你说在质料上是错误的观念,它给你的精神表象什么?一种缺乏吗?那么它就是真实的;一个正面的东西吗?那么它就不是冷的观念。再说,按照你的意见,使这个观念在质料上是错误的那个正面的、客观的存在的原因是什么?你说:就是我自己,就我之分享非存在来说。因此,某种观念的客观的、正面的存在可以来自非存在,不过这同你的基本原则是完全矛盾的。让我们谈一谈这个问题的第二个部分吧,在这部分上,人们问道:是否有着上帝的观念的我,能够由别的东西而不是由一个无限的存在体而存在,并且主要地,我是否由我自己而存在。笛卡尔先生认为我不能由我自己而存在,因为,如果我把存在给我自己,我就可以把在我心里有什么观念的一切完满性也都给我自己。不过《第一组反驳》的作者回答得好:由自己而存在不应该从正面,而是应该从反面来理解;因此这和不由别人而存在是一样的。那么(他接着说),如果一个什么东西是由自己,也就是说不是由别人而存在,你由此怎么证明它包含一切,并且是无限的呢?因为,如果你说:由于由它本身而存在,它就很容易把一切东西给了它自己,目前我不想听,因为它并不象由一个原因那样由它自己而存在,而在它还没有存在之前,它也不可能预见它可能是什么以便选择它以后会是什么。为了反驳这个论点,笛卡尔先生回答说,由自己而存在这种说法不应该当作反面的,而应该当作正面的说法,甚至在有关上帝的存在性上也是这样。因此,上帝关于他自己,在某种意义上,和动力因对它的结果是一样的。这对我来说有点生硬,不真实。这就是为什么我一部分同意他,一部分不同意他的原故。因为我承认我只能正面地由我自己而存在,但是我否认上帝也是这样。相反,我认为一个东西是正面地就象由一个原因那样由它自己而存在,这显然是矛盾的。就是因为这个原故,我得出和著者相同的结论,不过是由完全不同的方法得出来的,即:为了由我自己而存在,我应该正面地由自己并且象由一个原因那样存在;因此我由我自己而存在,这是不可能的。这个论点的大前题已经证明了,因为他自己说:时间的各个部分可以分开,彼此不相依赖,由于我现在存在并不能就得出结论说我将来也存在,除非是因为在我里边有什么实在的、正面的力量差不多每时每刻地创造我。至于小前题,即我不能正面地由我自己并且象一个原因那样存在,我认为由于自然的光明,它是非常明显的,用不着去证明,因为用一个不大为人所知的事情去证明一个大家都知道的事情,这是白费力气。我们的著者本人,在他没有敢于公开否认它的时候,似乎也承认它是对的。因为,我请你来和我一同仔细地研究他对第一组反驳的答辩中说的话吧。他说:我没有说过一个东西不可能是它自己的动力因;因为,虽然人们把动力的意义限制在与其结果不相同或者在时间上在其结果之先的那些原因上这一点显然是正确的,可是在这个问题上好象不应该这样限制它,因为自然的光明并没有告诉我们动力因的本性是时间上在它的结果之先。关于这个分别的第一部分讲得非常好;可是他为什么省略了第二部分呢?他不是接着说,同一的自然的光明没有告诉我们说动力因之和它的结果不同,是动力因的本性决定的,除非因为自然的光明不允许他这样说?实在说来,一切结果都是取决于它的原因并且从原因里接受到它的存在,那么这同一的东西既不能取决于它自己也不能从它自己接受到存在性,这不是非常清楚的吗?再说,一切原因都是结果的原因,一切结果都是原因的结果;从而在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着一种互相的关系:而只有在两个东西之间才可能有一种互相的关系。此外,把一个东西领会为接受存在性,而这同一的东西却在我们领会它曾接受这个存在性之先就有那个存在性,这样领会不能不是荒谬的。而如果我们把原因和结果的概念加给一个从它本身来看是同一的东西,那么这样荒谬的事就有可能发生。因为,原因的概念是什么?给予存在;结果的概念是什么?接受存在。那么原因的概念自然在结果的概念之先。现在,如果我们不能领会一个东西有存在性,我们就不能在给出存在的原因的这种概念之下来领会这个东西,因为任何人都不能给出他自己所没有的东西。所以我们将在领会一个东西接受存在性之前,首先领会它具有存在性。虽然如此,对于接受者来说,接受先于具有。这个道理还可以用另外的办法来讲:任何人都不能给出他自己所没有的东西,因此任何人都只能把自己所具有的存在性给他自己:可是,既然他自己有了存在性,为什么他把这种存在性给他自己呢?最后他说:自然的光明告诉我们,创造和保存只有通过理性才可以区分开来,这是非常明显的。可是,自然的光明也告诉我们,任何东西都不能创造它自己,从而也不能保存它自己,这也是非常明显的。而如果我们从一般的论题下降到特殊的论题——上帝上来,在我看来事情将更为明显,即上帝不能是正面地由他自己而存在,而只能是反面地由他自己而存在,也就是说,不能由别的东西而存在。首先由于笛卡尔先生提出来作为证明的理由讲得很清楚:如果一个物体是由它自己而存在,它一定是正面地由它自己而存在。他说,因为,时间的各部分彼此不相依存,从而假定一个物体到现在为止是由自己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它没有原因,从这一件事情上并不能得出结论说它以后还应该存在,假如不是在它里边有什么实在的、正面的能力,这个能力,姑且这样说,不断重新①产生它的话。   ①“重新”,法文第二版缺。不过这个道理远不能适用于一个至上完满和无限的存在体,恰恰相反,由于一些完全相反的道理,必须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因为,在一个无限的存在体的观念里,也包含着他存在的时间的无限性,也就是说,这个观念不包含任何限制,从而它同时既是不可分的,又是常住不变的,又是连续存在的,而由于我们的精神的不完满,我们在这个观念里只能是错误地领会过去和将来。因此,我们显然不能领会一个无限的存在体存在,哪管是一刹那,而不同时领会他过去永远存在,而将来将永恒地存在(我们的著者自己在某个地方也说过),从而如果问他为什么坚持继续存在,那是多余的。何况就象圣奥古斯丁教导的那样(圣奥古斯丁是在其他神圣的作家之后关于上帝说得比其他任何一个作家都更崇高、更有价值),在上帝那里,既没有过去,也没有将来,有的只是一个继续不断的现在;这就清楚地表明如果问上帝为什么坚持继续存在,那就不能不是荒唐的,因为这个问题显然包含着前和后,过去和将来,而这些都是必须从一个无限的存在体的观念里排除出去的。再说,不能领会上帝是在正面的意义上由自己而存在,就好象他原来是由他自己产生的似的;因为那样一来就好象他在存在以前就存在,而现在仅仅是(就象我们的著者不只一次地说过的那样)因为事实上他保存了自己。可是,对于无限的存在体来说,保存并不比第一次产生更合适。因为,请问,保存如果不是一个东西的一种继续不断地重新产生还能是什么呢?从而其结果是一切保存都以第一次产生为前提,而就是因为这个道理,“继续”这一名称,就象“保存”这一名称一样(它们与其说是作用,不如说是潜能),本身都带有某种接受的能力或意向;然而无限的存在体是一个非常纯粹的作用,不可能是这样的一些意向。那么让我们作个结论吧。我们不能把上帝领会为在正面的意义上由自己而存在,除非是由于我们精神的不完满,它以造物的方式来领会上帝;这从下面的理由看得更清楚:问一个东西的动力因,是从它的存在性上来问的,而不是从它的本质上来问的。举例来说:问一个三角形的动力因时,这是问谁使这个三角形存在于世界之上的;不过,如果我问一个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的动力因是什么,这就很可笑了;对问这个问题的人,不是从动力因方面来回答,而仅仅是这样地回答,即:因为这地三角形的性质使然的;因此算学家们(他们不大关心他们的对象的存在性)决不从动力因和目的因来论证。然而,一个无限的存在体之存在,或者如果你愿意的话,他之坚持继续存在,是由于他的本质使然的,同样,一个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也是它的本质使然的。因此,和对问为什么一个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的人,也不应该从动力因来回答,而只能这样地回答:因为这是三角形的不变的、永恒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样,如果有人问上帝为什么存在,或者为什么他不停止存在,那就不应该在上帝里或上帝外寻找动力因或者和动力因差不多的东西(因为我在这里对于名称不去争辩,而只争辩事实),而是必须以全部理由来说;因为这是至上完满的存在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就是因为这个原故,对笛卡尔先生所说的,自然的光明告诉我们没有任何东西是不许问它为什么存在,或者不能追寻它的动力因的,或者,假如它没有动力因,那么问它为什么不需要动力因,我回答说,如果问上帝为什么存在,不应该用动力因回答,而只能这样地回答:因为他是上帝,也就是说,一个无限的存在体。如果问他的动力因是什么,就应该这样地回答:他不需要动力因。最后,如果问他为什么不需要动力因,就必须回答说:因为他是一个无限的存在体,他的存在性就是他的本质;因为只有这样的一些东西才需要动力因,在这些东西里,允许把现实的存在性同本质分别开。从而,他在紧接我刚刚引的一段话后所说的话就否定了他自己,即他说:如果我想任何东西以某种方式对它自己的关系就是动力因对它的结果的关系,从这里我决不是想要得出结论说有一个第一原因;相反,从人们称之为第一的这个原因本身,我再继续追寻原因,这样我就永远不会达到一个第一原因。因为,相反,如果我想,从不管什么东西上应该追求动力因或者准动力因,那么就是在精神上寻求一个和这个东西不同的原因;因为显然,任何东西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关涉到它自己就象动力因关涉到它的结果那样。然而,我认为应该警告我们的著者去小心谨慎地考虑所有这些东西,因为我敢肯定差不多所有的神学家都会为以下的命题所困扰:上帝是正面地由于自己并且如同由于一个原因那样而存在。我只剩下一个疑虑了,那就是,对于他所说的话,只有由于上帝存在,我们才肯定我们所清楚明白的领会的东西是真的,他怎么辩护才能免于陷入循环论证。因为,我们之所以肯定上帝存在,只因为我们对这件事领会得非常清楚、非常明白,因此,在我们肯定上帝存在之先,我们必须先肯定凡是我们领会得清楚、分明的东西都是真的。有一个我过去忘记的事情,我现在提出来,那就是,不管什么东西,如果对于这个东西他没有认识,就不能存在于他里边,就他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而言。这个命题我认为是错误的,而笛卡尔先生认为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在他里边,就其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而言这句话,在他里边的“他”①,除了指他的精神,不指别的东西,就精神之有别于肉体而言。但是,有谁看不出来,在精神里能够有很多东西,而精神本身对这些东西毫无认识?举例来说:一个在母亲的肚子里的小孩子的精神当然有思维的能力或功能,可是他对它没有认识。类似这些东西还有很多,我就不讲了。   ①在法文里,“他”和阳性指物代词的“它”是同一个字,因此这一段以上这几句话里所有的“他”都可以是“它”。能够给神学家们引起疑难的东西最后,为了结束一个已经过于厌烦的辩论起见,我想在这里用尽可能简短的形式来讨论;这样,我的计划是仅指疑难之所在,不去详细辩论。首先,我担心有些人会对怀疑一切事物这种自由方式的思辨感到疑虑。事实上,我们的著者自己在他的《谈方法》一书中也承认,这个办法对于理智薄弱的人是危险的;虽然如此;我承认,在他的关于第一个沉思的《内容提要》里已经稍微缓和了这种担心。虽然如此,我不知道是否给它加上一个序言比较好一些,在序言里告诉读者说,怀疑这些事物并不是严肃认真的,而是为了在一时把凡是能够引起哪管是一点点怀疑的东西,或者,象我们的著者在另外一个地方说到的那样,把凡是给我们的精神一种机会来引起最夸张的怀疑的东西,都先放在一边之后,我们看到是否在这以后没有办法找到什么如此坚定、如此可靠以致最顽固的人都不能丝毫怀疑的真理。还有,说不认识我的来源的作者,我认为最好是改为假装不认识。在论证真和假的第四个沉思里,由于种种理由(这些理由要是在这里说就太长了),我想笛卡尔先生最好是在他的《内容提要》里或在这个沉思的本文里,告诉读者两件事:第一件是,在他解释错误的原因时,他的用意主要是说在辨认真和假上犯错误的原因,而不是在行为上的善和恶上犯错误的原因。因为,既然这足以满足我们的著者的计划和目的,而且由于他在这里关于错误的原因所说的事情,如果把这些事情扩大到关于善和恶的行为上去就会引起很大的反对意见,所以我认为,为了谨慎起见,并且秩序本身(我们的著者对此似乎很在乎)也要求这样做,即凡是对主题无用、能够引起很多争论的事情都要取消,怕的是,在读者无益地争辩一些无关重要的事来取乐时,会忽略了对必要的东西的认识。第二件事是,我认为我们的著者应该做一个说明,在他说我们只应该对我们领会得清楚明白的东西加以信任时,这只是指有关知识的,落于我们理智的一些东西,而不是指有关信仰和我们生活上的行为说的;这就是说,谴责那些强不知以为知的人们的狂妄自大;但是他从来没有谴责那些谨慎小心地接受他们信任的东西的人们的正当劝告。因为,就象圣奥古斯丁在《信仰的用途》第十五章里非常明见地指出那样,在人的精神里有三个东西,这三个东西之间有一个非常大的关系,几乎就象是一个东西似的,不过必须非常小心地区别开来。这三个东西就是:理解、相信、发谬论。谁·理·解是指谁由于一些确实可靠的道理而懂得了什么东西。谁·相·信是指谁由于什么严重的、强有力的权威的影响,把他由确实可靠的道理还弄不懂的东西信以为真。谁·发·谬·论是指谁自认为知道其实他不知道的东西。然而·发·谬·论,这是一件可耻的、不配为人的一件事,理由有二:第一,因为他强不知以为知,他就不可能再学习了;第二,因为狂妄自大本身就是无耻之徒的标志。因此,我们所理解的,是由于·理·性的原故,我们所相信的,是由于·权·威的原故;我们所发的谬论,是由于·错·误的原故。我之所以说这话是为了让我们知道,相信我们还不理解的东西并不等于那些发谬论的人的狂妄自大。因为,那些说除了我们知道的东西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的人,仅仅是不要上发谬论人的假话的当,而说假话本身是可耻可鄙的。不过,如果有谁仔细地考虑了在强不知以为知的人和虽然不理解却由于某个强有力的权威之言的影响而相信的人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那么他将看到后者明智地避免了错误的危险,避免了缺少信义和人道的谴责,避免了狂妄自大的罪过。不远以后,在第十二章里①,他接着说:可以提出好几个理由,这些理由使我们看出,如果我们决心除了能够确实可靠地认识的东西以外,我们什么都不相信,那么在人类社会里就没有什么东西是靠得住的了。一直到这里,都是圣奥古斯丁的话。   ①前面说“第十五章”,这里说“不远以后在第十二章里”,不是前面有错就是后面有错。笛卡尔先生现在可能在判断,对于这些东西加以分别是多么必要,怕的是今天有些倾向于不信神的人能够利用他的话来反对信仰和我们信之不疑的真理。不过,我预见到神学家们最反对的是,根据他的原则,似乎教会告诉我们关于圣体的神圣秘密的一些东西不能继续存在,不能保持它们的完整性了。因为,面包的实体一旦从圣体的面包里出去,就只剩下一些偶性了,这是我们当作信条的。那么这些偶性就是广延、形状、颜色、气味、以及其他感性的性质。这些感性的性质,我们的著者一律不承认,只承认围绕着我们的小物体的某些不同的运动,由于这些不同的运动,我们感觉这些不同的印象,这些印象,我们以后称之为颜色、滋味、气味等。这样一来,就只剩下形状、广延和可动性了。但是我们的著者否认这些功能可以不经它们所依附的实体而被理解,并且从而他们也不能离开实体而存在;这甚至是在他对第一组反驳的答辩中都不只一次这样说的。他除了这些样态或属性与实体之间的形式的分别之外也不承认其他的分别,而形成的分别似乎不足以使这样的事物能够彼此分得开,就连上帝的全能都无法把它们分开。笛卡尔先生的虔诚是众所周知的,我并不怀疑他对这些事情会认真进行检查和衡量的,他会很好地判断他必须仔细注意在试图支持上帝的事业、反对不信神的人的不虔诚上,不把武器交在他们的手中来打击他所保卫的上帝用他自己的权威所建筑起来的信仰,并且以同样的办法他希望得到不朽的生命,这种不朽的生命是他从事使人们相信的。          第一哲学沉思集著者对神学圣师阿尔诺先生所做的对第四组反驳的答辩①著者致麦尔赛纳神父的信尊敬的神父:我很难找到一个比你给我寄来批评意见的那个人更明智、更能助人为乐的人来对我的著作做检查了,因为他对待我是那么温文尔雅,以致我看得很清楚他的计划并不是反对我,也不是反对我所从事的事业。虽然如此,在检查他攻击的东西上,他是那么细心,以致我有理由相信他什么都没有漏掉。除此而外,他非常激烈地反对他所不能同意的东西,使我没有理由害怕人们会认为这种客气姿态掩盖了什么东西。这就是为什么我对他的反驳并不那么难受,而是看到他没有在我的著作中的更多的东西上提出反对意见而感到高兴。   ①法文第二版的标题是:“著者对第四组反驳的答辩”。对第一部分的答辩关于人类精神的性质我在这里将不停下来去感谢他在用圣奥古斯丁的权威来支持我这件事上给我的援助,感谢他在陈述我的理由上用这样的方式,即他好象怕其他人们感到这些理由还不坚强、有说服力。但是,我将首先说在什么地方我开始证明怎么,从我不认识任何别的东西属于我的本质(也就是说,我的精神的本质),除非我是一个在思维着的东西这件事,得出这样的结果,即也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事实上属于它。就是在同一的地方我证明上帝存在,我说,这个上帝,他能够做出凡是我清楚、明白地领会为可能的一切东西。因为,虽然也许在我里边有许多东西是我还不认识的(就象我假定在那个地方我还不知道精神有推动肉体的力量,或者精神和肉体实质上结合在一起);可是,只要我认识到在我里面的东西,仅仅因为这个就足以使我存在,我就确实知道上帝能够不用我还不认识的其他东西而创造我,从而那些其他东西并不属于我精神的本质。因为,我认为,任何东西,凡是没有它,别的东西也可以存在的,就不包含在那个别的东西的本质里;虽然精神是人的本质,可是认真说来,精神与人的肉体相结合,也并不是精神的本质。我也必须在这里解释一下我说下面这段话的意思是什么:用一种把事物领会得很不完满的精神抽象作用来领会一个东西而不牵涉到另外一个东西,从这里不能得出两个东西之间的实在分别;只有把两个东西的任何一个不牵涉到另外一个、完全地或如同一个完整的东西那样来领会,才能得出两个东西之间的实在分别。因为,我不认为象阿尔诺先生所说的那样,①需要一种全部的、完满的认识;不过,有这样的一种分别,即:一个认识,要是全部、完满的话,就必须本身包含所认识的东西里面的一切和每个特性,因此只有上帝自己才知道他有对一切东西的全部的、完满的认识。   ①法文第二版在“那样”,之后还有“为了在两个东西之间建立一个实在的分别”。可是,即使一个被创造的理智①对于许多事物也许真地有全部的、完满的认识,不过,假如上帝本身不特别启示他,他就永远不能知道他有这些认识。因为,为了使他对于什么东西有一种全部的、完满的认识,只要求在他里边的认识能力等于这个东西,这是容易做到的;不过,要使他知道他有这样的一种认识,或者上帝在这个东西里边没有放进比他认识的更多的东西,那就必须是,由于他的认识能力,他等于上帝的无限能力,这是完全不可能的。   ②指人的理智而言。不过,为了认识两个东西之间的实在分别,用不着我们关于这两个东西的认识非得是全部的、完满的不可,除非我们同时已经知道我们关于这两个东西的认识是全部的、完满的。可是,就象我刚才证明过的那样,我们永远不能知道我们的认识是不是全部的、完满的,因此这样的要求是不必要的。就是为了这个原故,在我说用一种把事物领会得很不完满的精神抽象作用来领会一个东西而不牵涉到另外一个东西,这是不够的时候,我并没有想到从这里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为了建立一个实在的分别,就需要这样的一种全部的、完满的认识,而仅仅是说需要这样的一种认识,即我们通过我们的精神的抽象作用和限制作用不把它弄成不完满和有缺陷。因为,在以下两种认识之间有很大的不同,一种是完全的、完满的认识,这种认识任何人都不确实知道,如果上帝本身不向他启示的话;另一种是完满到这种程度的认识,这种认识我们知道它没有被我们精神的任何一种抽象作用弄得不完满。这样,当我们必须完全地领会一个东西时,我并没有想说我们的领会应该是全部的、完满的,我不过是想说我们应该足够认识这个东西以便知道它是完全的。这一点我认为是很明显的,一方面由于我以前说的那些事,一方面由于在那以后紧接着的一些事,因为稍微以前我曾经把不完全的东西和完全的东西加以分别,我并且说:每一个这样有实在分别的东西有必要被领会为一个由自己而存在并且同其他一切东西有别的东西。稍后一点,我以同样的意思说,我完全领会肉体是什么;我又在那个地方接着说,我也领会精神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完全领会和领会这是一个完全的东西这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但是在这里有理由可以问:一个完全的东西指的是什么?我怎么证明只要把两个东西领会为两个完全的东西而这一个可以不牵涉到另外一个,那么两个东西就是有实在分别?对于第一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一个完全的东西,我仅仅指的是一个带有各种形式或属性的实体,这些形式或属性足以使我认识它是一个实体。因为,我已经在别的地方指出过,我们不能直接由实体本身来认识实体,而是从我们对某些形式或属性的知觉上领会实体,这些形式或属性应该依附于什么东西而存在,我们就把它们所依附的这个东西叫做实体。不过,如果以后我们想要把这个实体从使我们认识它的所有这些属性摆脱出来,我们就把我们关于它的全部认识都破坏了,这样一来,不错,我们关于实体虽然可以说一点东西,可是我们所说的一切都只是口头上的话,从这些话上我们不能清楚、分明地领会它的意义。我当然知道有一些通俗称之为不完全的实体;可是,假如这样称呼它们是因为它们本身如果没有别的支持就不能单独存在,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把它们称之为实体是有矛盾的,就是说,一些东西是由于它们自己而存在的,同时又是不完全的,即一些东西不能由于它们自己而存在。不错,在另外一种意义上,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不完全的实体,这不是由于它们作为实体来说有什么不完全的东西,而是由于在它们和另一个什么实体的关系上,它们和那个实体组合成一个完整的东西,这个完整的东西由于自己而存在,与其他任何东西有别。这样一来,一只手是一个不完全的实体,假如你把它关系到全身来看的话,它是全身的一部分;可是如果你单独地来看它,它就是一个完全的实体。同样,精神和肉体如果把它们关系到由它们组成的人来看,它们是不完全的实体;但是,如果把它们分别来看,它们是完全的实体。因为,有广延的、可分的、有形状的等等,都是一些形式或属性,通过它们,我认识了人们称之为肉体〔物体〕的这个实体;同样,有智慧的、愿意的、怀疑的、等等,都是一些形式,通过它们,我认识了人们称之为精神的这个实体。我理解在思维的实体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并不比我理解有广延的实体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差。阿尔诺先生所加进去的话:也许肉体关系到精神就如同“属”关系到“种”一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这么说,因为虽然属可以不用这种特别的区分,或不用种就可以被我们领会,可是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属而被我们领会。这样,举例来说,我们很容易领会形状而用不着想到图形(虽然这个概念如果不被关系到什么特别的形状,它就不是很清楚的;而且,如果它不包含物体的性质,它也不是一个完全的东西);可是我们不能领会任何图形的一个特别的分别而不同时想到形状。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完全地,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全的东西所需要的条件都具备地来领会精神,用不着在认识物体是一种实体时所通过的什么形式,就象我认为在第二个沉思里已经充分指出的那样;我们也把肉体清楚地领会为一个完全的东西,用不着任何一种属于精神的东西。虽然如此,阿尔诺先生在这里更进一步说:虽然我可以对我自己不用物体的概念而取得什么概念,可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个概念是完全的、全部的,从而我可以确知当我从我的本质排除物体时,我没有弄错。他用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的例子来说明我们能够很清楚、分明地领会这是正角三角形,虽然我们不知道或者甚至否认在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虽然如此,我们不能由之而得出我们能够做出一个正角三角形而其斜边上的正方形不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不过,就这个例子来说,它在许多方面跟所提出的东西不同;因为,第一点,虽然也许对于一个三角形,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实体,这个实体的形状是三角的,可是有着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这个特点肯定不是一个实体,从而这两个东西的任何一个都不能被理解为完全的东西。精神和肉体也是这样。甚至这个特点也不能称之为东西,按照我说过这足以使我能够领会一个东西(指一个完全的东西)而用不着另外一个东西等等的意思,那么下面的话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再说,我在里边找到一些功能,等等。因为,我并没有说这些功能是东西,不过我特别想在东西(也就是说实体)与这些东西的方式(也就是说这些实体的功能)之间做出分别。第二点,虽然我们能够清楚、明白地领会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是正角三角形,用不着知觉到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可是我们不能这样清楚地领会一个三角形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用不着同时领会这个三角形是正角的;不过我们用不着肉体就清楚、分明地领会精神,反过来也一样,我们用不着精神就清楚、分明地领会肉体。第三点,虽然内接于半圆的三角形的概念或观念可以不包含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可是这个概念或观念不能是这样的,即我们不能领会能够在斜边上的正方形和两个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间,没有一个比例关系是属于这个三角形的。从而,当我们不知道这个比例关系是什么的时候,除了我们清楚地领会的那个比例关系不属于它以外,我们不能否认任何一个别的比例关系。不过,在它们两个之间的相等的比例关系上来理解这一点,这是绝对办不到的。但是,在肉体的概念里边不包含任何属于精神的东西;反过来,在精神的概念里边也不包含任何属于肉体的东西。因此,虽然我说过只要我用不着一个别的东西就能够清楚、分明领会一个东西就足够了,等等,不能因此就做出这个小前提:可是我清楚、分明地领会到这个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虽然我怀疑或者我否认它的斜边上的正方形等于两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和,等等。第一,因为在斜边上的正方形和两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间的相等的比例关系并不是一个完全的东西;第二,因为这个相等的比例关系只有在一个直角三角形中我们才能清清楚楚地理解到。第三,因为,如果我们否认在一个三角形的斜边上的正方形和它的两直角边上的正方形之间的比例关系,我们就不能清清楚楚地领会这个三角形。但是,现在必须谈第二个问题,并且指出单独由于我用不着另外一个实体就清楚、分明地领会一个实体,就确知它们彼此是互相排斥的①这话为什么是对的,我是这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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