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永远f(x)”这个普遍命题就具有随着n 的增加而接近必然的概率。但是在这个原理的叙述中,“a1”,“a2”,.“an”以及“f”是变项,并且这个原理是一个全称命题。只有凭借这个全称命题那些归纳法的拥护者才相信他们自己能够在遇到一个特殊的“f”的情况下推论出“永远f(x)”来。我们已经看到,归纳法并不恰好就是我们需要用来给科学的推论找出合理根据的普遍命题。但是我们却确实十分需要某种或某些普遍命题,不管是前面一章里所提过的那五个准则还是某种另外的东西。不管这些推论的原理是什么样子,它们却必然不能从经验中的事实演绎出来。所以要么就是我们认识某种不依靠经验的事物,要么就是科学是一种无稽之谈。主张科学可以在实用上有效而不是在理论上正确是无意义的胡说,因为只有在它预测的事物发生的情况下,它在实用上才是有效的,并且如果我们的准则(或某种代替它们的东西)不正确,那么就没有理由相信科学的预测。为了减轻上面结论的严酷程度,我们还有几句话要讲。我们只需要大体上认识我们的公设;从主观上说,它们可能只是某些我们据以推理的习惯;我们只需要知道它们的实例,而不是它们的一般形式;它们都只不过说出通常有某种事情发生。但是尽管这种说法减轻了我们必须用以认识它们的那种意义,减轻它们一定为真的那种意义却只存在着有限的可能性;因为如果它们在事实上不真,那么我们所期待的事物就将不会发生。它们可能具有近似的和通常的性质,而不是不变的性质;但是尽管有着这些限制,它们却必须表示出实际发生的情况。2. 无例证的存在命题①.. 这里有两种不同的情况:(a)在我的经验中没有例证时,(b)在全部人类经验中没有例证时。(A)如果你说:“今天我看见了一只翠鸟”,并且我相信你的话,那么我就是在相信一个就我来说没有任何例证的存在命题。在我相信“有个名叫塞尔克斯的波斯国王”或者任何其它一件在我出生以前发生的历史事实时,情况也是这样。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地理:我相信圣文森角的存在是因为我看见过圣文森角,但是我相信好恩角的存在就只是凭着证词了。我认为,由推论推导出这种无例征的存在命题永远要依靠因果律。我们已经看到,在涉及证词的情况下,我们依靠我们的第五公设,这个公设就涉及到“原因”。任何想试验见证的真实性的尝试也涉及到其它公设。一切证词的证实只有在一个公共的人所共见的世界结构中才有可能,而我们的公设对于这个世界结构的认识却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除非假定充分的公设,我们就不能知道上面所说的那类存在命题。(B)从另一方面讲,给对于在任何人的经验中没有例证的存在命题所抱的信念提供合理根据并不比给对于在我个人的经验中没有例证时所抱的信念提供合理根据需要更多的公设。从原则上说,我相信地球在它上面有生物以前就存在的理由和我在听你说你看见一只翠鸟时相信你看见了翠鸟的理由是完全一样的。我相信有时在无人看见的地方下雨的理由比我在听你说你看见一只翠鸟时相信你的理由要强;我相信埃非尔士山①在人们看不见它的时候存在的理由也是这样。因此我们必须得出这个结论,即这两种无例证的存在命题对于平常的知识都是必要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其中一种比另外一种更容易被人认识,而且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它们的话,两者都需要完全相同的公设,也就是① 在这里我是总结这一部分第三章的论证。① 即珠穆朗玛峰。——译者。那些让我们得以从观察到的自然界进程推论出因果律来的公设。关于那种认为所有我们的综合性知识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的学说的真实性的程度,我们现在可以总结出我们的结论。首先,如果这个学说为真的话,它是不能被人认识的,因为它是一个恰好属于那种单靠经验不能证明的普遍命题。这并不证明这个学说不真;这只证明它不是虚妄便是不可知。然而这个论证可以被人看成是一种诡辩;从正面探讨我们知识的来源是比较更有意思的事情。一切不待推论就被人认识的特殊事实都是通过知觉或记忆被人认识的,这就是说,都是通过经验而被人认识的。在这一方面,这个经验主义的原理不需要受到任何限制。推论出来的特殊事实,例如历史上的特殊事实,永远要求以被人经验到的特殊事实作为它们的前提之一。但是因为在演绎逻辑中,一件或一组事实不能蕴涵任何其它事实,从事实引导出其它事实的推论只有在这个世界具有在逻辑上并非必然的某些特征时才能正确。我们是从经验中认识到这些特征的吗?看来好象不是。在实际生活当中,经验引导我们得出一些概括,例如“狗吠”。作为科学的一个起点,如果这些概括在大多数情况下为真就够了。但是尽管吠叫的狗足够引起对于“狗吠”这个概括的信念,它本身却不能提供任何相信这个概括在来试验过的情况下为真的理由。如果经验可以提供这样的理由,那么它一定要由那些将使某些类概括具有先在的可信性的因果律作出补充。这些原理,如果我们假定它们成立的话,会引导出与经验相符合的结论,但是从逻辑上讲这件事实连使这些原理具有概然性也做不到。我们关于这些原理的知识——如果这可以叫作“知识”的话——最初仅仅以趋近那类提供合理根据的椎论的倾向的形式而存在。通过对于这类推论的思考我们才得以明确说出这些原理。在它们已被明确说出之后,我们就能使用逻辑技巧改进叙述它们的形式,并去掉多余的东西。我们“认识”这些原理与我们认识特殊事实在意义上是不相同的。我们是在这种意义上认识这些原理的,那就是说当我们使用经验来让我们相信一个类似“狗吠”的普遍命题时,我们是按照这些原理来进行概括的。随着人类理智的进步,他们的推理习惯已经逐渐变得更加接近自然律,而这些自然律已经使这些习惯变得从始至终常常是真实的期待而不是虚妄的期待的来源。养成引起真实期待的推理习惯是生物赖以生存的适应环境的一部分。但是尽管我们的公设能够以这种方式装进一个具有我们可以叫作经验主义“味道”的框架里去,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关于公设的知识,就我们确实认识它们的范围来说,是不能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之上的,尽管它们所有可证实的后果都是被经验所证实的。我们必须承认,从这个意义上讲,经验主义作为一种认识论来看,已经证明不适当了,尽管它比以前任何一种认识论要好。的确,我们似乎已经在经验主义身上找出的这类不适当的地方是由于严格遵守一种唤起过经验主义哲学的学说而发现的:即认为人类的全部知识都是不确定的、不准确的和片面性的。对于这个学说我们还没有发现任何一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