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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2

作者:R. H. 科斯 字数:76027 更新:2023-10-08 19:31:20

与现行的观点相反,标准的经济理论揭示了在分成租佃下,对私有资源的使用也能满足帕累托条件。尽管我们不严格地假定缔结合约的成本为零,但其结果也不一定是无效的资源配置。在相当于税收的分析中,这些学者并没有认识到分成租佃下的分成率与出租面积并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市场竞争来决定的。因此,这一分析在几个问题上有失偏颇。第一,在传统的分析中,地主将他所持有的全部土地分配给几个佃农的能力并没有在一个均衡的框架下加以论述,这可以在对一种强制性征税的分析中找到依据。这样,在分成租佃下土地分配的成本就被忽略了。第二,分成率被视为给定的,然而,在分成租佃下,租金率是一个离散的变量。第三,在一种税收的情形下,政府不是为了财富的最大化而签订合约。在一个人的资源产权性质没有首先明确的情况下,我们不可能分析他使用资源的方式。确实,一旦土地规模和租金率与佃农议定好,他宁愿在土地上的劳作或投资少于他自种时的投入。但是,在土地私有制下,地主使他财富最大化的积极性并没有减低,我们可以很好地重复一下前面得到的结论:不管土地所有者是否规定佃农在土地上进行更多的投资,同时负担较低的租金率,或土地所有者是否自己在土地上投资,同时向佃农征收一个较高的租金率,如果投资能导致一个较高的年租金,它就会被作出。如果经济效率被看作是从私有产权下选择理论的逻辑中推导出来的市场均衡的条件,缺乏福利意义,我们会奇怪,为什么关于分成合约是无效率的观点会流行如此之久。这一错觉或许是由于由边际等式提供的一种税收的征取与一种分成合约的表面相似性的引人之处,或许是由于在土地租佃文献中对分成制的经常指责产生了一种显得可信的误差印象。我通过观察所选择的农业中盛行私有产权的时期和地方,检验了这些可选择假说的含义(见张五常《分成租佃论》)。不仅观察证实了我们这里所推导的理论,而且它们也驳斥了相当于税收的分析的含义。不过,反对分成租佃的无效率观点还只是反对佃作的各种论点中的一种。例如,一个较高的租金被认为是一种“剥削”,它挫伤了佃农的积极性。短期出租被认为是一种“不安全的租佃”,它不可避免地会减少对土地的投资。不幸的是,这些论断常常被看作是事实。由政府承担的农业改革将分成制定为非法的,对合约形式进行了干预,并废除了农场佃作。与我们现在的研究相关联,可能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地揭示。分成合约不仅在农业中看得到,它们在零售店、美容院、汽油站、公共游乐场甚至受到管制的石油和渔业中也很普遍。在一定程度上,研究就是要揭示竞争限制的不同。要解释这些行业和资源配置,就要对分成租佃理论予以修正,进而,我们可以将理论应用到分成合约下某些资源是国有的情形,例如,1951年以前的台湾,由政府所有的部分土地是以分成为基础出租给佃农的;在50年代的中国大陆,工商业企业的一个普遍形式是在分成安排下的公私合营。最后,我们在这里没有对合约的选择进行分析,在资源私有制下,合约双方可以在工资合约、分成合约或这两者的结合间进行自由选择。分成合约为什么常常在农业中处于支配地位?是什么因素在决定合约的选择?为什么合约安排的形式在各地差异甚大?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一个一般理论框架中加以分析。我在另一著作中已发展了一种选择理论方法来解释在交易费用制约下基于规避风险的合作行为(见张五常《分成租佃论》,第4章)。不管是什么合约安排,在本研究中可以得出的一个主要结论是:只要产权是排他的和可以转让的,这些安排就不存在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张五常《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05、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安排的选择到此为止,我们的分析主要是基于这样的条件,即交易费用,尤其是对合约进行谈判与执行的成本为零。前面所引出的分成租佃理论表明,在私有产权的约束下,各类土地租佃安排的经济效率是相同的。尽管交易费用在现实世界中是存在的,但这一理论仍成功地解释了一系列现实中的问题。不过,在相同的竞争约束下存在的各种合约安排选择引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同样的私有产权制度下要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在交易费用不为零和风险规避的基础上,以非正规的方式来发展一种选择理论方法,并将其用于解释农业中可观察到的合约行为。本文所采用的观察值主要源于中国的经验。如果一个企业可以通过使用多个资源所有者的生产资源来提高生产效率,那末,就可以达成一个用来组合资源的合约。合约的形成包含产权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的部分转让,加租赁、雇用或抵押。这些转让以及各种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的相互协调都是有成本的,其中包括议定合约时的谈判与执行成本。在资源所有者所拥有的私有财产给定的条件下,有些所有者将寻求与其他人进行生产资源组合的合约安排,这可以通过各种安排来达成。对于所存在的不同类型的合约安排,我们至少可提出两个理由来解释:第一是存在自然风险,我们在此将它定义为它对生产价值的方差(或标准差)的自然特征或状态所起的作用。既定的预期收成(缔约双方的总收入)的方差不为零,不同的合约安排将会在缔约方之间产生不同的收入分配变异。在假定风险规避存在的条件下,如果规避风险的成本低于从中所获得的收益,一个人就会寻求这一做法。他规避风险的可能办法有,搜寻有关未来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即便付出了极高的成本也难于获得),在投资时选择那些风险较小的方案(其中包括业务责任的分散化),或选择那些能将他的风险负担分散给其他人的安排(如保险和各种合约安排)。最后一种办法是我们在本文中要研究的。存在不同合约安排的第二个原因是与每一种合约安排相应的交易费用不同。交易费用之所以不同,是由于投入产出的物质属性不同,制度安排不同,以及不同的合约规定所付出的执行与谈判努力不同。让我们先提出以下假说;合约安排的选择是为了在交易费用的约束了,使从风险的分散中所获取的收益最大化。我在下文将发展这一假说,并将它应用于对一些事实的观察。对于任何一种资源,都有许多人对它的所有权进行竞争,每个潜在的买者和使用者不仅拥有对资源的可供选择的使用的知识,而且也具有关于使各种资源进入生产过程的不同合约安排的交易费用的知识。假定撇开在市场上进行竞争性交易可能存在的信息问题,资源会找寻到那些能使资源的利用产生最高价值的所有者。因此,市场上对所有权的转让所进行的竞争执行两种主要的合约功能:第一,竞争汇集了所有的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关于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及其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则保证了可以利用最有价值的知识。第二,潜在的合约参与者之间的竞争以及资源的所有者有能力转让其使用资源的权利,则减低了执行一个合约条款的成本。正是由于竞争性,缔约各方才准备提供或接受类似的条款。总的来说,在市场状态下的竞争降低了寻找和追求一种资源在合约生产中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的成本,一旦交易费用确定,合约条款也就决定了。当交易费用不存在时,资源的配置不再可能在使一个人受益时不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即帕累托最优条件)。这种资源的配置状况中暗含着我们所熟悉的资源使用的边际等式。然而,在包含了交易费用之后,与帕累托条件相一致的资源配置就不一定满足一系列相同的边际等式。尽管将一种类型的交易费用从另一种交易费用中区分开来很困难,但这并不是不可能的,而将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所产生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边际不等式区分开来是十分有用的。第一种边际不等式可以看作是存在于企业之间的,即同样的要素投入在不同的企业或不同的使用中会产生不同的边际生产率。如在有交易费用存在时,市场上就不会存在一个统一的要素价格,买方价格可能不同于卖方价格。这些价格差异将导致相同的要素投入在不同企业的边际生产率不同,当交易费用高到足以禁止资源权利的转让时,资源的价值就仅能以非货币形式来实现。第二种边际不等式可以看作是存在于企业内部的,即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一个企业所使用的一种要素可能偏离了它的边际要素成本。下面考察一种对资源利用的一次付清的合约。在此,对资源的数量没有作出规定,比如一个土地所有者在允许他的稀缺的水资源进入佃农田里时,他可能只征收少量的钱或免费供水。他之所以选择这一安排,是因为定量化(通过计量或其他方式)的交易费用或执行费用(由于水的物理性质)太高,以致于选择其他的安排是无效率的。在这种合约支付形式下,即便水的边际要素成本为正,佃农对水资源的使用也将直到其边际产出等于零为止。但如果资源使用的边际不等是由于议定合约的成本不同,这并不意味着无效的资源使用。事实上,如果选择其他的安排(如根据单价对用水者征收水费的合约),则由此所获得的收益会大于将水定量化的成本,这样,有些计量工具就会被采用,一次付清的合约就会被取缔。因而,在追加了交易费用的约束下,有效的配置要求资源使用于最有价值的选择。所选择的价值以效用或财富来衡量,它取决于现存的市场价格。但由于交易费用也取决于其他的法律安排,最有价值的选择并不总是很清楚的。我在本文的结论部分将作进一步的说明。交易费用的存在至少有三个可预知的效应:第一,它们会减少交易量,因而会损害资产的经济专门化与资源的利用;第二,它们可能会影响资源使用的边际等式和使用的密集度;第三,它们会影响合约安排的选择。本文下面将主要研究第三点。农业中的合约选择农业中有三种主要的合约形式,即定额租约(以现金和实物形式所确定的每英亩地租)、分成合约和工资合约。在私有产权下,缔约双方可以在这些形式中进行自由选择,我们所观察到的合约选择类型在各地是不一样的,如分成合约在土地改革以前的台湾和南亚较定额地租合约更为盛行。在30年代的中国,定额租金合约比分成租金合约普遍。在日本,定额租金合约居于支配地位。总之,工资合约(农场雇工)一直很少见,只占各地农户的1-5%。为什么合约类型的选择会有所不同呢?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合约的选择?任何把不同所有者的资源组合起来投入生产的合约,除了谈判成本外,还包括依据合约条件来控制投入与分配产出的执行成本。分成合约从整体上看似乎比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包含更高的交易费用(谈判费用与执行费用的总和)。一个分成合约的条款包括租金率、非土地投入对土地投入的比率和所种植的作物种类。这些条款由土地所有者与佃农共同决定。不过,对于固定租约和工资合约,在市场价格给定时,单独一方就可以决定他要使用对方多少资源以及种植何种作物。而在分成合约中,由于产出的分成是基于实际产量,土地所有者就必须设法弄清所收获的产量,所以,分成合约的谈判与执行要比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更为复杂。定额租约与工资合约的交易费用的排序看来是不确定的。土地的物理性质决定了执行按合约所投入的劳动量的成本要低于劳动按全日规定投入的执行成本。也就是说,要阻止在工资合约(及分成合约)中劳动投入的偷懒是有费用的,但在固定租约下的土地投入中,这种偷懒就没有那么显著,不过土地所有者对所拥有的土地及其他资产的维持的监督(或执行)费用却要高于工资合约。如果我们接受上面的推论,而把经验验证搁置一边,并且如果交易费用是唯一的考虑,那末,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就意味着不会选择分成合约,那末,为什么事实上还是选择了分成合约呢?假定交易费用为零或所有形式的合约的交易费用相同,让我们使用一个风险规避的行为假定,风险规避在此定义为一个人在相同的平均预期收入给定时,他宁愿选择一个较小的变化而不是较大的变化。在农业中,有些对生产函数来说是外生的变量(如气候条件、疫病),是一些难于预测的风险因素,而且它们对产出值的变化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在定额租约下,佃农即使不是承担了所有的风险,也是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因此,分成合约可被视为一种分担风险(或分散风险)的合约,即收成的变化是在缔约各方间分配的,在给定的规避风险的假定下,土地所有者和佃农都会喜欢分成合约。不过,在任何程度的租佃中都存在风险。那么,为什么会选择定额租金合约和工资合约呢?我认为应根据交易费用的不同及风险规避的假定来分析合约的选择。在既定的与某一产出相联的风险状态下,高交易费用会导致生产性资产的收益降低。另一方面,交易费用给定时,风险规避则意味着资产的价值与收益的变化负相关。实质上,分成合约下的风险分散将导致参与合约的资源的价格提高。与之相关的高交易费用则会导致较低的资产价值。财富的最大化(效用最大化)取决于有关的度量问题,这意味着合约安排的选择是能够实现参与合约的资源价值最大化的因素之一。在产出价值的变化与租金率给定时,分成合约规定了缔约各方的收入分配变动。相应的风险分散状态可能与按各方的偏好函数所选择的最喜欢的状态不一致。既然风险有一点分散出一点也没有分散更令人喜欢,那么,如果高交易费用至少可由风险分散所带来的收益所补偿,他们就会选择分成合约,而不选择定额租约或工资合约。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可以分散风险以适应各种情形的安排,但正如我们下面将要讨论的,另外一种作为分散风险的安排可能比分成合约更为灵活,但是它的交易费用可能太高,因而不能令人满意。我们有一些用于支持这一分析的适用性的证据:1.既然断言分成积约下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定额租约下的交易费用,这就为第三方保证作物的产量提供了余地。即如果第三方(保险公司)能够保证预期的平均产量,缔约双方就会选择定额租约,并愿意向作保方支付一笔金额,这一数额不高于由较高的交易费用所带来的节约加上现在几乎肯定能获得的收入与分成合约下的可变收入相比的酬金。然而,我们很少发现政府在作物保险中会起积极作用,其原因或许是由于经营保险业务的费用太高,以致于会抑制这一业务:保险机构不仅要核查作物的实际产量,而且还要核查非土地的投入量。然而,康斯坦丁·马克斯韦尔在考察法国的分益佃耕制(分成制)时发现:法国庄园主的一般作法是,保留城堡及附近地域由自己使用,把其余的土地出租给经纪人或农民,经纪人或农民向所有者支付一个定量,向分益佃农征收租金,他们以自己的风险作为私人利润,其中有些经纪人可能像地主一样住在城外,通过分代理人来管理他的财产。在这一例子中,我们看到农民作为介于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第三方,他能为前者提供更为确定的收入。据我所知,在中国,尽管另外一种做法极其普遍,但却不存在类似的安排(见本文第二部分),在日本,分成租佃很少见,与此同时,他们已实行了作物的义务保险制。2.据报道,在中国,分成租佃在小麦产区较水稻产区更为普遍。我们从台湾的小麦与水稻的公顷产量资料中发现,小麦的变异比例要远远高于水稻(见表1)。尽管产出值可能是表1 1901-1950年台湾小麦和稻米的每公顷平均产量(u)和 比例产量(δ2P)(产量单位:公斤)年份1901-19101911-19201921-19301931-19401941-1950u小麦8807107591,058625稻米1,3181,3791,5881,9271,648δ2P小麦2911183571,1801,158稻米31324662180资料来源:根据中美乡村建设联合会的资料计算,《台湾农业统计,1901-1955年》,台北,1956年,第20-24页。一个更为适合的指标,但由于缺乏价格资料,我们仅计算了实物产出量的变异。在表1中,这里,xi是以公斤计量的公顷产量,n是年份,分成合约在小麦产区的采用率较高似乎是一个普遍的现象。3.在中国进行的三个独立调查(1930-1935年)表明,分成租金一般来说要略高于定额(实物)租金,这一差价可能被认为是对土地所有者承担风险的酬金。总之,如果将风险规避的假定与交易费用的最小化分离开来,我们就不能很好地解释所观察到的几种合约形式同时并存的现象。有鉴于此,我利用了这两个因素来进行解释。合约的选择是由风险分散所带来的收益与不同合约相关联的交易费用的加权来决定的,这两个因素在解释不同地域为什么会选择不同的合约类型时尤其重要。第一,农作物的物理特性及气候的差异通常会导致在不同农业区的产出变异不同;第二,不同的法律安排(如义务性的或补贴性的作物保险)会影响收入的变异以及缔约双方的交易费用。我们在下一节对一些合约的详细考察将会提出第三个因素:即不同的市场安排也会影响合约形式的选择。定额租约及分成合约的特征(中国:1925-1940年)在本节和下一节我将详细分析所观察到的有关定额租约及分成合约的规定。这样做不仅仅是为了阐明合约安排是根据风险分散和交易费用最小化来选择的,而且还可以进一步证实我们已提出的分成租佃理论。下面我将借助中国大致从1925年到1940年的有关资料来进行分析。资料的选择不仅基于资料的可得性,而且还由于这一时期中国约有93%的农地是由私有产权所支配的。让我们首先分析几个定额租金的样本合约。样本a——租期有限的固定(实物)租约(山东省):佃农A向地主B承租了位于C的若干英亩土地。我们规定在有一个受托人D时,每英亩的租金包括(若干斤)小麦、(若干斤)小米、大豆和玉米。小麦要在它收获后的一个月交付,秋季作物在它们秋收后的两个月交付。在饥荒年景,租金的交付根据当地的惯例予以调整,租期为若干年。样本b——租期无限的固定(实物)租约(江西省):在合约中规定一个严格的(定额)租金……不考虑年成好坏,也不减少积金额。在租金的交付可以减少或拖延的场合,地主可以随时收回土地及现存的所有作物,并与新的佃农签约……并且,佃农每交纳100斤谷物,地主要向他支付20个铜钱。样本c——在地主提供非土地投入时的定额(实物)租约(青海省):地主提供(若干斤)种子、(若干头)驴及所有必须的农业机械,耐用资产只限于佃农使用,不能损坏或丢失……它们必须在租约到期时归还给地主,不得延误。在饥荒年景可按当地的惯例对(前面提到的)租金率加以调整。上面所列举的固定(实物)租约样本是我们所发现的合约中最具代表性的,货币租约除了租金的支付是以货币单位来表示的以外,它在其他方面与定额实物租约相同。中国不动产部对22个省的调查表明,货币租金一般要略低于实物租金。这种差异可解释为是由于佃农在产品销售中所付出的成本已有部分是由地主来承担的。我们还要说明的是,由于1937年中日战争的爆发,中国在1938年出现了通货膨胀,货币租金中有13.3%转化成了实物租,15.3%转化为分成租。这一现象显然是与交易费用最小化原则相符合的,在通货膨胀条件下,货币地租的再谈判极其普遍,因而成本更高。除我们下面要专门加以详细分析的一个特征外,定额租约的其他方面则不是我们所特别感兴趣的。这一特征是,合约规定在饥荒年景租金可以依当地惯例予以减少(见样本a,c),而在严格租金下这一规定是不存在的(样本b)。让我们把这一规定称之为佃农的免责条款,这一条款使定额租约下的地主担有风险。尽管在签约时无法确定租金减低的确切数量,但我们可以将“当地惯例”理解为是对“饥荒”进行调整的一系列市场价格。免责条款只有在市场认为“饥荒”年景很糟时才起作用。假定存在相当数量的包括免责条款的定额租金合约,地主为保住佃农会彼此竞争,并由此形成一个为所有地主所遵循的市场租金减低率。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地主与免责条款相关联的风险负担的增加,会隐含着有一部分酬金要追加到定额租金上,而不是严格的租金上。尽管在固定租约下的免责条款所包含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不同于分成合约下的风险分散,但我们可以由免责条款来设想分成合约的形成。假定我们定义饥荒是在因自然原因导致实际收获量减少到预期平均收获量的某一百分比时发生的,定额租约下的佃农就会在是同意一个“严格的”合约还是向地主支付一笔“保险金”以购买免责权之间进行选择。这样,在饥荒年份,租金也可以按市场规则而减低某一百分比。进言之,在市场上可能还不仅仅存在一种我们所观察到的免责条款,还有许多与饥荒程度相关联的类似条款。这样,佃农通过向地主支付不同的租金率来获得任一或其中几项条款。风险的负担就可以在缔约双方以很多方式来分散,每一种方式可能略有不同。如果所有免责条款的谈判及市场运作的费用为零,这一假想的世界或许是存在的。但是,随着与免责条款相联的交易费用的增加,特别是在市场上确定饥荒的不同程度的费用的增加以及为了使各自的租金减低而进行的谈判费用的增加,在市场上更深层次的“惯例”没有得到发展,而是选择了分成合约这种可替代性的安排。在分成合约中,为佃农提供的多重“免责”条款是隐含的,而且在这里租金的支付也不再是固定的了。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衍生出有关交易费用与风险规避的两个含义:第一是我已论述的,分成租金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定额租金的交易费用。将经验论证先搁置一边,中国的可观察到的合约安排表明,它们所广泛应用的免责条款的交易费用要高于分成合约中的免责条款所支付的交易费用。其理由是范围广泛的免责条款要比分成合约时人们的对分散风险进行更多形式的选择。然而,仅有一种免责条款是可以观察得到的,因而,合约选择的范围受到交易费用的制约。第二,正如我们在前面已注明的,有证据表明,由于将额外的风险负担强加给了地主,分成租金要略高于固定租金。我推断,如果免责条款的采用使佃农收入的变化减至零,在分成合约下地主的收入就会较高。如此设想下去,我们会发现,在现实世界中有一种隐含在工资合约中的免责条款。我们所获得的关于在不同合约下的免责条款采用的频率的资料并没有驳倒我们的论点。根据南京大学1935年对中国四个省的调查表明,免责条款(如样本a,c)的采用在实物(定额)积约中约占83%,在货币(定额)租约中占63%,而在分成合约中则没有这类条款。在实物租约中的采用率要高于货币积约,这正是我们所期望的。在收成普遍很差时,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会提高,货币租金下的佃农收入从价格提高中所获得的补偿要高于实物租金下的类似补偿额。因而,免责条款对于佃农而言并不很受欢迎。市场上免责条款的存在表明,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定额租约的选用率要高于分成合约。土地改革以前,在除中国以外的东南亚地区,免责条款并不普遍。不过,存在一些与分成合约相关的对最低租金与最低工资的保证。如果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料,对这类保证也可以应用已表明的选择理论方法来进行分析。不同的市场与实际状况部分地解释了东南亚地区分成合约的采用率要高于中国的原因。事实上,法国分益佃耕制下的农民,中国的与定额租金相关联的免责条款,其他地区与分成合约相联系的最低保证,这些都是一些介于纯定额租金与纯分成租约间的中间性安排的市场实践。它们中的每一种都具有不同的风险分配与交易费用,因而,扩大了合约选择的范围。为什么这些中间性安排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会有所不同呢?这正是我们力求要回答的问题。转向中国分成合约中的样本合约,我们发现,由于对佃农投入和所种植的农作物的附加规定,它们的规定比固定租约下更为复杂:样本d——对所有农作物规定了统一分成率的分成合约(山东省):佃农A同意为地主B耕作若干亩土地,在此我们约定佃农A提供了若干头水牛,若干个人力,佃农每年必须耕种一茬小麦、三茬玉米和两茬大豆,肥料费以某一比例分摊,所有作物的收成也以某一比例分配,租约只要到秋收就中止。样本e——分成率不同的分成合约(河南省):(土地规模与非土地投入的规定)……我们这里约定小麦产量以二八分成,小米、黄豆、芝麻、绿豆都以三七分成,棉花、红薯对半分成……谷草、豆茎、芝麻茎以三七分成。样本f——一些产品不参与分享的分成合约(河南省):佃农A自愿提供若干人力、若干头水牛和驴……以及所有的耕作设备……明确约定主要的作物种子由地主提供,少量的作物种子由佃农提供,所有作物的收成都必须在干燥、弄干净后平分……但稻草全部留给佃农的水牛吃,遗落物归地主的土壤……肥料费全部由双方均摊,所有的碾磨设备和居处由地主提供,佃农自行修缮使用,这些资产在租约期满时应归还地主。关于分成合约,有几点应该注意。第一,对佃农投入及作物种植的明文规定已暗含在分成租佃理论之中。然而,论据表明,仅有实物产量是可以检查的,地主通过与邻近农场或过去经验的比较,可以裁决合约条款是否已经完成:不在地主派出代理人或亲自去地里估算产量,佃农交纳的份额就是基于这一估算。这些人的估产经验十分丰富,能使估产量接近于真实产量……佃农在分配之前通常会巧妙地隐藏部分脱粒粮来欺骗地主,他们也会向地主交一些劣质食物。另一方面,地主或他的代理人也经常使估产过高。代理人去收租时,佃农不得不周到招待,即经常给予贿赂,以便来年能继续耕种土地。这一引证可能言过其实了。一个具备专门知识的边际佃农,其产量高于边际佃户,他可能隐藏了尽可能多的归于专门技能的租金,同时又能保住他的租佃权。代理人可能会以贿赂方式从地主和佃农那里收集到比其他竞争性代理人更高的执行成本。然而,这证实了我所提出的分成合约下的交易费用高于定额租金下的交易费用的观点。分成合约的第二个特征是由于它对缔约双方的资源权利的准确而又复杂的描述,从而表明为了实现有效地利用资源投资投入的分担可以按租金率进行调整。这一点与我们前文所得出的结论相一致:地主可能要求佃农对土地进行更多的投资,同时向佃农征收较低的租金率。地主也可能对土地自行投资,同时向佃农征收较高的租金率。如果投资能实现较高的年租金,它就会被以一种形式或另一种形式作出。分成合约的第三个特征是在同一合约中对不同的作物征收的租金率不同(见样本e)。正如分成租佃理论所阐明的,租金率取决于佃农的投入成本及土地的相对肥沃程度。既然不同的作物一般要求佃农对土地投入的比例有所不同,因而在同一合约中对不同作物的分成率也应有所不同。对不同作物的任何一组不同的租金率,也可以用一个对所有作物是统一的租金率来表示(加权时间平均),因而得出一个相同的租金报酬现值。选取一个统一的租金率看来更为便利。然而,如果佃农在任何收成较坏的年份都将面临租佃关系的解除,那末,对所有作物在不同季节规定一个统一的租金率,可能会导致租佃关系解除时进行有效的争论或再谈判。我们发现,在分成租中的具体期限常常使用一个统一的租金率,而且,当使用多重租金率时,对同一季节所收获的不同作物则常常使用一个统一的租金率(见合约样本e)。我们可以通过引述两位学者对中国的佃农耕作提出的批评对分成合约的特征作一个概括:在分成租佃制下,每次收获后的产量都要依照某一共同规定的比率在地主与佃农之间分成.除用于农作的部分土地外,要求佃农耕作几乎所有指定的土地来从事农作物的生产,有时,甚至要求佃农配备农耕设备及支付其他费用,地主和佃农共同决定用于每种作物的面积……除此以外,地主唯一实施的管理局限于土地资产的持久改良,最后这一特征与定额租约相同。租约的期限对中国(1934年)8省93个地区的调查所表明的租期分布如下:无定期的佃农合约占29%(即没有规定期限,通常每次收获后便中止),租期为一年的占25%,租期为3—10年的占27%,租期为10-12年的占8%,永佃制占11%。有两点是要予以说明的:第一,对租期的规定仅意味着,只要合约条款为各方所遵循,租佃关系就不得中止,租期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双方在租期内进行再谈判。第二,短期租约的采用率是用于说明租佃的周转率的,应该指出的是,租约的中止不同于租佃关系的解除,我们所获得的资料表明解除租佃关系的频率并不高。在土地租佃的文献中,有两种观点是常用来支持所谓的低于10年租期的租约是无效率的说法的。一种观点认为,短期租约对佃农施加了不安全感,由此削弱了他在农场上劳动的积极性,尽管佃农不希望有不安全感,但不安全感可能会对农业生产提供一种动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短期租约抑制了对土地的投资,但这一观点被佃农农场的每英亩收成不低于所有者农场的每英亩收成的事实所驳倒。在中国还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租佃制下的劳动生产率会因租约的期限而变化。从定义上讲,对每种私有资源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和可以排他性地说明的,对土地及其他资产进行投资的权利也不例外。在一个租约形成时,参加租约的资源所有者可以自由地接受或反对协议的合约条件,租期的选择也不例外。因此,这里的相关问题并不是短期合约是否有效,而是为什么选择了不同租期的问题。在一个不为交易费用和风险所困扰的世界,对私人投资所创造的收入的权利可以得到无成本的保障和转让,合约规定的变动也可以在任何时候进行无成本的谈判。这样,租期就变得无关紧要了,租期的明文规定也变得多余了——我认为,在包括了交易费用以后,就会选择那些成本最小化的租期。为此,最便利的是要区分长期租约与短期租约的成本优势。相对较长租期的选择选择一个相对较长的积约期限是为了减少佃农转让(交易)附着于土地资产的成本。资本财产的物理特性不同,在租佃关系解除时包含的移动成本也不同。如在租约解除时,由佃农所有的用于碾粮的水牛就比他进行的水利灌溉改良易于移动。当然,地主可能已在水利灌溉方面进行了投资,他也可能购买了佃农进行的全部投资改良。但如果附着于土地的资产由佃农所有,则在租佃关系解除时就会发生争议。这样,一个租期比较长的合约就会成为更令人满意的选择。然而,移动物质资产的成本不一定是要考虑的相关成本,佃农对其承担的投资的产权可能以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给地主。问题是这一价格可能由于交易费用的缘故而不存在或可能在短期内无法获得。仅需指出的一点是,对一种使用过的资产的贴现值的估算是有成本的,地主可能选择新的佃农,而不允许任何一方来购买资产以接手合约。此外,市场上还存在其他信息问题,因而,一个适当长的租期可以减少争议,并能降低转让产权的预期成本。然而,它可能只有在以牺牲一些短期租约的成本优势下才能作出。前面的讨论可从对中国永久租约的考察中得到支持:在永久租约下,地主拥有对土地的(田面)权,佃农拥有对田底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分离的。永久租约的发生限于下列情形:(a)佃农开垦的(私人拥有的)荒地,并已将它开发为农用地。由此,从地主那里获得了对土地的田面永久所有权。(b)由佃衣进行的对土地的永久性改良……在将要变为沙地的地方建立水土保护设施……(c)……在劳动力稀缺而土地比较丰裕的地方,地主靠提供永久耕作(田面)的权利来吸引远处的佃农……(d)佃农以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来获取永久耕作土地的权利……(e)农民在需要钱时,卖掉田底所有权,但保留对田面的耕作权,由于对土地的田面权与田底权是分离的,地主与佃农就都可以自由出售他们的权利,无需得到对方的应允。在每一种情况下,佃农附着于土地的资产(如田面权)实质上都是永久性的。在永久租约及合约条件是有效的条件下,地主不能武断地提高“田底”租金(或利用其他方法)驱使佃农离开。然而,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永久租约就没有必要了:如果田底权与田面权说明得很清楚,且私有者在执行时没有成本,如果这些权力的转让可以无成本地进行,那末,这些权利在任何时候被转让都有一个相应的市场价格。因此,无需利用长期租约来保护佃农的不流动性投资,这一道理同样可用于说明附着于土地的其他资产。相对较短的租期的选择相对较长的租期的采用摒弃了短期租约所提供的某些成本优势。当佃农拥有的附着于土地的资产被用尽时,或当地主提供了所有的“永久性”资产时,相对较短的租期的选择可以减低执行合约条件及对这些条件进行再谈判的成本。当一个合约形成时,缔约双方可能对彼此的可靠程度缺乏足够的了解。在规定的租期内,任何一方的违约都可能导致在执行过程中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或在租期中止日期以前通过诉诸法律及其他办法来废除合约——所有这些都需要支付某些成本。较短租期的选择则更有利于租佃关系的解除,从而减低这些成本。然而,正如在本节开始所注明的,租佃关系解除的频率远远低于短期租约,这表明大多数终止的租约都被更改重续了。我们获得的资料表明,由租金争议引起的租佃关系的解除频率很低。因而,我认为,短期租约的选择是一种比降低合约条件成本的安排更有利于合约再谈判的方式。区分两种类型的合约再谈判(修正)是十分有用的,尽管有时这两者是相互关联的。在任何租佃合约中所规定的条款实质上都说明了两方面的情况:(a)资源使用或配置的状况是由合约双方共同议定的;(b)缔约各方的收入分配按合约进行。为了更有效地使用资源,通过再谈判来修正(a)可能会达成一个使各方受益的合约,即使合约各方受益较大,受损较小;然而要修正(b),必然会使一方受损。考虑合约再谈判时,必然要进行资源再配置。下面让我们研究一下引起资源再配置的主要几种合约重议形式,如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化要求转向不同的作物生产,创新会要求采用新的种子成新的耕作方法。由于在定额租约下,除土地改良和地主资产的维持外,佃农自行决定资源的使用,这种类型的再谈判主要限于分成合约,从原则上讲,既然缔约各方都期望从合约的修订中获益,因而再谈判在任何时候都有可能发生,租约的终止也就没有什么必要了。但每个人对市场的不同了解,可能使他们在选择如是否进行修订方面产生差异。相对短期的租约选择则是一种较为便利的方法,它允许在资源的再谈判失败时仍能实现资源的再配置。这些方面连同分成合约需要更为复杂的合约执行,这解释了为什么分成合约的期限一般短于定额租约的期限。我们进一步研究一下使一方受益另一方受损的收入再分配的合约再谈判。它应用于类似的定额与分成合约,资源的配置也可能受到影响。例如,参与合约的资源的资产相对价格的变化,货币租金下发生的没有预期到的通货膨胀,或在初始合约中出现了决策失误——这些都要求重新修订租金率。由于初始分配条件一经修改,就必有受损方,也就是说,受益者在合约修订中不可能也不愿意对受损方提供全部补偿,租约的终止(并选择一个合适的短期租约)是必要的。不过,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即使没有预计到的任何事情发生),这样做也没有必要。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合约的设计允许租金的支付发生暂时的变化。在任何租期内,收入分配自始至终都是不变的。小结每一次交易都涉及一个合约,在市场上所进行的交易都会在缔约各方之间产生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这些转让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合约安排来进行。一连几代的经济学家和土地租佃专家都试图排列出不同租约安排下的资源使用的相对效率,但他们的研究都没有明确论及其间所包含的产权制度。在许多实例中,各种租金合约的特征也没有得到细致的检验。只要产权是排他的和可转让的,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我们上面所展示的租金合约特征也证实了这一论述。我在本文已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同样的私有产权制度下会选择不同的合约安排?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引入了交易费用和风险,试图建立一个选择-理论方法来解释在农业中观察到的合约行为,不过由此引出的问题可能比已经回答的问题更多。我无法将支离破碎的分析整合成一个规范的理论:涉及交易费用和风险的选择理论中的问题仍是难以对付的。虽然交易费用或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不同的资源使用集约度,但正如我们在本文开始所谈到的,从我们所获得的资料来看,它并没有揭示出在私有产权条件下,各种租约安排的农作集约度有明显差别。其理由如下:迄今为止,考察过的主要租佃安排有所有者自种、工资合约、定额租约和分成合约。对于这些安排,经济理论暗含着,即便存在交易费用,它们也有一种对资源使用的相同边际等式的倾向。为求得一个明显的边际不相等倾向,交易费用必须高至比如只能采取一次付清的形式,或高到无法确定资源单位的数量及它们的价格。然而,一次付清合约,在亚洲农业中不是很重要的,因此可以忽略不计。而交易费用及风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观察到的合约安排选择中,其次是风险金在缔约方之间分配。我们还有意避开了其他一些问题,不过下列问题仍是比较重要的。第一,就风险规避而言,一个更为一般的分析应包括所有的风险选择,而不单单是合约选择。如果不包括交易费用,分析就不是太困难。第二,就交易费用而言,一般性的分析应能推导出一些明确的、较为合适的交易费用函数,这一步对包括交易成本的一般均衡模型的扩展是十分必要的。我还隐含地避开了其他一些问题,特别是,把立法机构的法律实施水平视为当然。人们可能要问:如果政府执行的努力程度发生变化,对于合约的选择会出现什么情况?在什么程度上这些努力与帕累托最优条件相一致?一套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是与市场运作相适应的?在这些问题没有予以解答以前,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确定效率的条件就不是很清楚的。在生产中,成本的最小化不仅要求满足一系列完全相同的边际等式,而且还要达成最低成本生产方式的选择。在交易中,一个有关的考虑就是可选择的合约安排的成本。对此我已花一些篇幅讨论了,一个可能的想法是,作为一种成本约束,当其他情况相同时,如果选择了最低交易费用的安排,可以实现效率。不过,交易费用也取决于各种可选择的法律安排。例如,法律实施效率的变化,或法院变得腐败都将影响市场中的交易费用。在现存的法律制度下,我试图解释可观察到的合约安排,但是至此我已忽略了法律制度的选择与发展,有交易费用时的帕累托条件也不清楚。我也还没有揭示与不同产权约束相关的合约行为,对产权转让的各种限制以及一些削弱所有者从资源中获取收益的资源所有权的方式,都将影响租约安排及资源配置。我在以后几章中将分析一个重要的约束,即法律限制对土地所有者从年收成中获取最大租金收入的限制。张五常《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06、产权:一个经典注释私有产权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简而言之,如果没有你的赞许或补偿,就没有人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你拥有私产的物品的物质环境。在假定为完全是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我对我的资源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对任何其他人的私产的物质属性产生影响。例如,你对你的计算机的私有产权会限制我和其他人对于你的计算机的可允许的行为,我的私有产权也限制了你和其他人对于我所拥有的物品的行为。要注明的很重要的一点是,是一种物品的物质使用权和条件而不是它的交换价值阻止了其他人的行动。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的分配。它们不是对可能的使用所施加的人为的或强制性限制,而是对这些使用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分配。对我在我的土地上种植谷物的限制就是一种强制的或人为的限制。限制否定了我的一些权利,但这并没有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否定我在我的土地上种植谷物的权利,将会限制我的可能使用,但它又没有增大其他任何人的可能物质使用。人为的或不必要的限制不是私有产权的基础,而且,由于这些限制往往只是对一些人的强制,那些没有受到如此限制的人就从其他一些受到了不必要限制的人的行动中获得了一种“法律上的垄断权”。在私有产权下,任何共同协议的合约条件都是得到许可的,尽管它们不一定都要得到政府执行机构的支持。如果有些合约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禁止,私有产权就被否定了。例如,一天劳动10小时以上的协议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而不管所提供的薪水有多高。以高于某一政治上所选择的价格限制来出售产品也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这些限制减低了私有产权、市场交换和合约作为协调生产与消费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手段的力量。经济理论与私有产权一个成功的分析私有产权的框架已对一个私产体制(即一个资本主义的或一个“自由企业”体制)下经济资源使用的引导与协调方式给出了解释。这一分析依赖于凸状偏好和两个约束性条件:一个是生产的可能性,一个是私有产权交换的约束。这在圣经上表述为“偷不应该为窃”,或在数学上表述为对一个物品的交换价值的保护。按照众所周知的比较优势原理,生产专业化的分散化协作可能很好地运作。在一个知识发散的社会,人们必须对生产资源拥有可靠的、可以让渡的私有产权,并在可信赖的合约交易的谈判中在一个共同协议的价格和较低的成本下进行产品交换,这一体制协调发散信息的能力使得更有价值的物品的可得性增加,并使生产它们的成本变得越来越低。物品的权利量就是愿意交易的量,在此所坚持的私有产权则是对价值的衡量;它不等于在不持有私产(如政府财产)时的一个等额的物品量。对于较强的私有产权可能比较弱的私有产权更有价值这一点可能没有争议,即当对一种物品的私有产权较弱时,销售者所要求的数量可能比在私有产权较强时更大。企业、企业特有资源与产权结构尽管私有产权对于从生产的专业化中实现较大的收益尤其重要,而私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则能使在现代法人企业组织这种合作性的联合生产活动成为可能,这很少得到正式的承认,但是它仍然是很重要的,合作性的生产过程高度依赖于私有产权各组成部分的分割与专业化。然而,这一方式常常被误解为是对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及社会可接受性的不负责任的限制与削弱。为了澄清这一谬误,有必要理解企业的性质,尤其是它的公司形式,它占经济生产的一个极大部分。“企业”常常被作为一个产出形成的“黑箱”来对待,它是各个合作性所有者的资源通过合约所形成的相关的集合。它提高生产率的一个独特的来源是它的“队”生产率。在队中,产出并不是每个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产出之和,而是由一个团体所生产的不可分解的没有归属的价值。因此,对于一些由分别所有的资源所联合生产的物品,不可能识别或确定在最终产出价值中每一种资源分别生产了多少。不过,每一种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有鉴于在比较优势下的专业化生产是在一个分散过程中交易由市场价格和场所交换所决定的,队的生产率(称之为企业)取决于那些对企业的一批投入中的专有资源进行了投资的所有者之间的长期的制约性合约。尤其是,有些投入是队所专有的,一旦它们进入企业,它们的可选择的(残值)价值就比在企业中更低。它们被称为“企业特有的”。在企业中,企业特有的投入倾向于共同所有,内部特有的资源的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合约限制了一批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获取收益的未来选择,它不是对任何个人的限制。这些合约限制被用于阻止单个的所有者的机会主义和“道德危险”,因为每个人都会寻求相互的企业特有的一部分可剥夺的合成准租金。为了揭示的简明起见,我们只需考虑一个极端的情形。其他“一般”资源如果转移到其他地方,它将失去其价值。可见,一个企业就是一个企业特有的与一些受到合约约束的一般性投入组合起来的团体,它生产了一个无法分解的最终产品价值。其结果,队的活动和经营将受企业特有投入的所有者的最集约的控制和监督。“企业”的成败对这些所有者的得失影响最大,事实上,他们被认为是企业的“所有者”、“雇主”或“老板”,尽管企业实际上是由不同的人所有的资源的合作性集合。企业特有资源可能是非人的,一些具有专长的企业(法律,建筑,医药)是由一些在其他地方的其他团体中价值较低的人所组成的。他们雇用了一些非人的普通资本,如建筑和设备的复杂情形。用来确定“雇用”的合约取决于其专一性和一般性,而不是取决于人的或非人的属性,也不取决于谁更富有。十分偶然地,“工业民主”的安排是很稀罕的,因为更为一般的资源所有者在企业中所享有的利益比特有资源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利益要少。公司与私有产权的专门化在公司中,由股东所拥有的资源是那些企业所特有的价值的资源。产权各组成部分在实施专业化时的复杂性以及有关的合约限制使有些人认为公司在对结果的承担(即从所有制的控制)中利用了孤立的(即“分别的”)决策,因而削弱了私有财产制度将资源配置到较高的市场价值的使用的能力。例如,一般论及,分散的股份所有制已将管理和对资源的控制从“所有者”那里分离开来,管理者在行事时可以不对市场价值和分散股东的利益予以充分的考虑。亚当·斯密是他们中第一个提出这一信条的人。不管它们的经验证据如何,这些训戒的逻辑分析依赖于对公司私有产权结构,对控制的竞争性市场的性质和所有者会对这些管理者实行限制方面的一些错误观念。单个的管理者所寻求的与那些在存在对控制的竞争时生存下来的人所成功地从事的是一些非常不同的事情。公司的一个优势是它能在企业的特有资源中为大规模经营集聚足够的财富。如果所有制的份额是可以让渡的私有产权,因而能使个人消除对在从企业特有资源的投资获取报酬的临时性模式中对他们的消费的时间路径的依赖,集聚才是可能的。如果股份是有限责任的,让渡性就有可能,这样每个股东可以不受其他股东的财富量的影响。他们忍受匿名者的能力,即对其他股东到底是谁并不感兴趣。这能促进更好的市场让渡。当将企业特有资源的决策权力与它们的市场价值结果自愿分离时,就追加了可让渡性。将管理决策和技能(控制)专业化的能力也使得不必承担所有价值结果的风险,从而能实现生产专业化的收益和合作性生产率的协调。专业化不一定会限制不同的最终产品的生产;它同样适用于不同的生产性投入和技能。权利各部分的自愿分割与让渡能在以下方面实现有利的专业化(有时称之为“分离”):(a)实施决定资源使用的权利;(b)承担作为结果的市场或交换价值。前者有时称之为“控制”,后者则称之为“所有”。可分性使得在选择和监督使用,对结果的评价和承担作为将来的有用性与价值的风险方面的专门化的收益得以实现。由于不同的使用可能具有不同的结果分配的前景,也由于结果对先前决策的监督的敏感性可能不同,权利构成的可分性和可让渡性将允许在持有与实施分割的权利的专门化时能获取收益。因此,现代公司为了从指导对生产活动和技能的大规模专门化中获取收益,它依赖于有限责任增进了私有产权各部分的可让渡性和可分性,它并没有损害或削弱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分割”作为一种控制和协调的方式使得私有产权能实施有效的生产“专门化’。政府产权可以假定,一个民主社会的政府产权类似于股东分散的公司产权,它们应该能产生类似的结果。如果每个参加投票的公民所具有的投票额等于共同体的财富份额,而且如果一个人能在政府间转移财富,正如在不同的公司间一样,这一类比是恰当的。例如,如果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政府间购买或出售土地(如果资产掌握了政府在那一特定状态下的最有价值的部分),且每个人的投票与“土地”的价值成比例,政府在其结果上才更接近于私有财产。不过要理解它的可能性是很困难的,政府,公众或共同体产权的性质确实依赖于政府的形式。由于这些方面的确定是如此含糊和不明确,企图在每种情形下正式地推演出资源配置的结果与行为是会受到阻碍的。非实在的产权并不是所有的资源都能由私有产权得到满意的控制,空气、水、电磁发射、噪音和风景就是一些例子。水从我的土地流到你的土地上,声和光从我的土地冲击到你的土地。因而人们设计了其他一些控制形式,例如政治和社会团体的决策与行动,尽管这些其他形式即便在私有产权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有时也被用于意识形态的或政治的目的。如果这些其他形式允许公开,每个自由进入的使用者就能平等地分享和获得平均报酬,使用就会过度。额外的使用会使得所实现的总价值的增加低于成本的追加值,这样,社会产品的价值就不是最大的。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边际产量要低于每个使用者的平均产量,从而使每个使用者作出这种反应。因此,使用会直到平均产量降低到边际成本那一点。其结果是边际产量低于边际成本——我们经常能看到的例子有,在一条公路或公园或共有的鱼区所出现的过度拥挤。经典的“共有产权”的含义利用在公共苹果树上的苹果从没有能长成熟的极端例子来表述的观点是,除私有产权以外的其他产权都降低了资源的使用与市场所反映的价值的一致性。另一种可供选择的结果是,如果共有产权意味着现有的使用者能阻止更多的使用者,那末,当现有成员在使个人的平均产量而不是边际产量最大化时,资源就会利用不足,其结果将是较少的使用者。尽管更多的使用者或使用会减低现有成员的平均价值,因而会阻止一个较高的使用率,则额外使用的总团体价值的价值的追加值就会超过额外成本。这样的例子有,学费较低的公共学院限制了那些教育“质量”最高的人——即那些被容纳的人的平均产量最大化的进入。有些工会(如卡车司机)也是具有类似情形的例子。由捕鱼者在无人所有的湖里过度捕鱼的例子所引出的一个共同的错误推断表明,独立的销售者与消费者的自由接近,会导致产品种类和为吸引消费者的广告的“过度拥挤”,这样给其他的销售者滋生了容易被忽视的成本。例如,如果PallMall牌香烟从Camel那里吸引了消费者,则Camel的损失就是Camel的特有资源价值的降低,而不是销售收入的损失。一般资源将从制造Camel的使用中解脱出来而用到其他地方,这并没有社会损失。不过,Camel的特有资源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会因Pall Mall的产品更好或更便宜而下降,Camel的损失要大于Pall Mall所增加的净收入加上消费者从较低的价格或更好的质量的转移所得的抵消量。Camel的损失并不是由于新的进入者本身,而是由于对它以前的投资的价值的不正确的预期。这里假定,错误的预测不应该由对不可期望的未来改进的禁止而得到保护。这不同于过度捕鱼的情形,与鱼相比,消费者还具有对他们支付什么和购买什么的产权。如果每条鱼都有一个分别的所有者或拥有它自己,则没有鱼会同意它被捕获走,除非支付足够的费用。因而,也不会发生过度捕鱼。对所有鱼的一个所有者是不必要的,它能满足每条鱼(或潜在的消费者)可以由一些拒绝购买的人所有(当然,除非拥有湖,湖的表面可能由许多捕鱼的人而变得过度拥挤,即便拥有鱼,每个捕鱼者也只有一块较小的捕鱼区)。由消费者所有的可交易的权利是在过度捕鱼、过度拥挤情形下所失去的特征。由于对鱼以及遭撞击的权利不必购买,则过度捕鱼并不意味着过度消费,消费者所拥有的权利正是竞争性的销售者所寻求的。否则,消费者可能像鱼一样被捕捉到,在这里销售者可能会在以下两方面进行竞争:(1)建立对消费者的产权;(2)占有这些权利。对权利的最初确立所进行的昂贵的过度竞争,可能会通过确立消费者自己的权利而得到避免,正如事实上所发生的那样。如果前面的分析是可以想象的,则将鱼换成人,以及将湖面换成出租车驾驶员寻找消费者的街道,在这一情形下,在对无人所有的有价值的资源(街道)的使用的竞争中就会产生过度成本。共有产权为了维持每个成员的平均价值最大化,或为了保证现有成员从更多的成员中获得更大的团体价值,显然要利用“共有的”组织形式。共有私产这种形式很少为人们所分析,它不允许对其他方面的私有产权的利益实行匿名的让渡,一个“共有”成员只有在得到其他共有成员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许可后才能将他的利益转让给其他人。这些例子有互助会的、社会的以及国家俱乐部。这些活动并不像饭店、健康和大学预科训练那样有可行的组织,服务也可以出售。团体间的特有资源是相互作用的,并创造了他们的社会效用的成员(原来的消费者)。另外的成员会以两种方式影响每个现有成员的可实现效用:通过社会一致性和拥挤。一个外来的分离的所有者会对组织的最大化价值而不是平均每个成员的最大化价值感兴趣。这可能预示着出售更多的成员资格,尽管由此会使更多的成员的总社会价值较大,但它会降低现有成员的平均价值。这就是我们前面分析的每一投入的平均产量最大化与允许有更多成员的总产量最大化有差别的例子;不过,更多的成员如果不被吸纳来降低现有成员的平均价值,他们的境况会更好。此外,如果成员能自由地离开而进入外面所有的俱乐部,新来者对现有成员的个人(平均)价值所遭受的任何损失的补偿能力也会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一笔现金补偿或创办费支付给一个外来的所有者,并可以超过他们个人平均的和总团体效用的降低。这样,新来者会被接纳,外来者会获益,而现有成员则将失去他们之间的友谊的合成准租金。(然而,还不能得到很好理解的是,除了税收的原因外,共有形式为什么还发生在储蓄和贷款以及保险企业。)侵权以及有附加条件的和没有指定的产权私有产权在原则上是非常实用的,它不会盲目地或不妥协地强制反对所有可能的“侵权者”。例如,在有些情形下,有些人的假定的私有产权也不能排斥一个入侵者的使用。在偶然的或紧急情况下,在没有得到许可之前对其他一些人的私有财产的使用就构成了这样的例子,它们有时被称之为“侵权”。另一种可能性是产权的界定十分不清,一种权利是否被侵蚀或是否已属于所谓的入侵者是不明确的。例如,我新栽种的树可能遮挡了你的土地上的光线,你是否有权利跨过我的土地呢?如果光照(或光线)的权利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指定,我们就可以以保护光照或者植我的树的价格来进行谈判。这取决于哪一种对我们俩更有价值,以及向被证明为拥有权利的人支付费用。我们再举另一个例子,当在湖上航行时,为了躲避突然而来的暴风,保存我的船只与生命,我在没有得到你的许可之前使用了你的码头,我是否侵犯了你的任何权利,或你的权利中是否就不包括在我处于困境时排斥其他人的权利呢?如果在这一紧急情况下的行动被认为是适当的,那末使用码头的权利就不全是你的,这可能正如你所想到的一样。有鉴于树和光照的情形,事先的谈判可能会避免“侵权”(除了我们最初不同意谁拥有怎样的权利而外),在紧急情况下对码头的使用,要进行事先的谈判是不可能的。如果事先的谈判不经济,紧急使用的权利就“应该”并将存在,如果这一使用在假定的情况下是对资源的最有价值的使用,对于以前的“所有者”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补偿。作为这一法律原则的原理似乎是直接的,并与有效的经济行为的原理相一致。就现在的目的而言,仅仅注意到在法律约束下的经济效率的这一方面就足够了。A.A.阿尔钦《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07、一个研究所有制的框架所有制作为一个论题在社会科学和哲学中已有很长的历史,不过这一讨论到今天在其经济方面仍没有整合。从R.H.科斯发表“社会费用问题”(1960年)直到最近的著作仍未解决这一问题。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要理出这一讨论的顺序,尤其是关于几篇文章在这一顺序中的地位。近期文献的一个普遍特征是它们所关注的往往不是所有制本身,这在任何地方都不会比科斯关于社会问题的著名文章更为真实。他的论题是外部性,而不是所有制。他的目的是要宣称已为人们所接受的关于外部性的教条是错误的,而不是想引出一个关于所有制理论的结论。对管制的研究是另一个例子。价格控制、最小工资、利润限制等等都在管制的逻辑下进行了很适当的讨论。然而,有效管制的实质是那些用来确定所有制的权利束的残缺。这一大批文献的作者还没有认识到这一事实,就已著述了关于所有制的经济学。由于所有制在大量的这类文献中没有得到明确而集中的论述,因而还没有形成一个关于所有制经济学的明确框架。本文采用了下面的简单框架:A.所有制作为一种外生现象1.所有者的特性(或权利的安排)2.所有制的残缺3.所有制的规范和伦理方面B.所有制作为一种内生现象1.通过个人行动的配置2.通过合作行动的配置(a)商业企业(公司)的管理(b)财富的分配与有效控制所有制作为一种外生现象这里所采用的方法是接受所有权束作为一个给定的事实,来检验假定改变那些用于确定所有制的法律框架的某些特征所产生的结果。我们并不准备得出特定的权利束存在的理论基础以及检验法律框架的实际变化。我们要考察两种假定的主要变化:第一个是了解改变权利所有者的特性所产生的结果。由农民或牧民来拥有控制牛群漫跑的权利是否会有差别?第二个要了解的是改变权利束的内容的结果。如果所有者在实施以所有可能的价格出售产品的权利时受到管制的妨碍是否会有差别?所有者的特性问题这一问题是从科斯(1960年)关于社会成本的著作中引出的,他探求了市场谈判的运作如何能消除或减低私人与社会成本的差别。科斯分析了谈判在两种逻辑下的作用,按今天的行话来说它们可称之为“模型”。一个是假定零交易费用,另一个是假定正交易费用。他推断,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外部性可以通过市场谈判消除;如果交易费用为正,则与外部性相类似的一些方面仍然存在。不过,在后一情形下,科斯发现了由传统的外部性教条所开出的药方的错误。总起来看,这些模型构成了对这一教条的驳斥。科斯的论文引起了争论,其中许多与第一个模型的不现实有关。这一模型不仅使用了零交易费用,而且还假定不存在收入效应(以及竞争制约了所有的谈判)。科斯本人是将第一个模型视为迈向更为现实的正交易费用模型的铺垫(不过在后一模型中收入效应仍被忽略了),他和他的批评者对削弱零交易费用模型的重要性都非常敏感。它不仅仅是一个铺垫,相反,它是争论的中心。科斯所反击的心智观点与收入的差别或正的交易费用没有关系。从一个钢铁厂的烟囱中排出的烟尘落到了相邻的洗衣店上,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这是一种外部性,因为它增加了洗衣服的成本——而不是因为它使得洗衣店的所有者变得更穷,也不是因为相互影响的双方面对着难以克服的交易费用。在他对心智观点的逻辑进行挑战时,科斯假定撇开那些与传统教条的基本主张无关的内涵是十分正确的。如果他的第一个模型描述了一个不相干的世界,就正如传统教条所从事的那样,这一教条集中关注于两种活动之间的相互影响所产生的成本。与这一相互作用相关的结论是,由于相互作用的存在,引起了资源的无效使用,但是它没有注意到谈判在解决或改进这一无效性时的作用。科斯并没有将他的批评置于这一方式下,不过传统的观点忽略了内涵成本(implicit cost)在引导人们的决策时所起的关键作用。在他的分析中的一个中心观点是,内涵成本驱使了那些改进潜在的外部性问题的行为。论证这一点是否就比通过假定一个完全由内涵成本充斥的世界更好呢?既然内涵成本能通过谈判来实现,这就是一个没有谈判壁垒的世界。科斯的第一个模型实质上论证了传统观点的谬误。当科斯揭示一个更为现实的正交易费用的世界时,他与传统观点有关的最正确的一点是指出了后者没有认识到的一个困境:在改进一种外部性问题时有一种以上的可供选择的政策。工厂的所有者可能承担责任,或洗衣店的所有者同意承担降落给他的烟尘成本。与传统的观点相对的是,科斯通过利用他的第二个模型表明了单从理论本身还不能明确哪一种选择更好。这一结论很难构成一种反驳。因为它基本上引自第一个模型,正是第一个模型揭示了在认识内涵成本所起的重要作用时的失误。科斯对所有制理论的附带的贡献是从他在论证内涵成本的重要性时所使用的技术中引伸出来的。为了展开他的分析,他假定产权是完全界定的和受到重视的。这一假定,再加上零交易费用和零收入效应(和竞争性条件),就完成了对他的模型的说明。然后他探求了(对于外部性的存在)如果由农民或牧民来控制牛群的走动是否会有差别?如果由农民或铁路所有者来控制火花空间是否会有差别?作为考虑这些问题的副产品,我们可以开始理解当所有者的特性造成或不造成资源配置的差别时的情形。在一个零交易费用、零收入效应的模型中,产出的组合相同,一种有效的组合,会导致谈判的解决方式,而不管是谁拥有相应的权利。生产是有效的结论并不能激发事实上所引起的争论。由于它是竞争性市场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价格理论的标准推演的一个特殊应用,这一推演没有涉及所有者的特性问题。不过,对于这一有效性的结论,科斯所增加的观点是,在所约定的假定下,不管是哪一个人或哪一批人作为权利的所有者,产出的有效组合是相同的。收入效应不存在的假定有助于达成这一辅助性的结论。如果一个农民在一种权利安排下比在另一种权利安排下富有,而一个牧民则正好相反,收入效应的缺乏则能保证每个人在一种所有制安排与在另一种所有制安排下相应物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没有差别。尽管所有权是一种财富,改变所有权的特性必然会改变财富的分配,但在假定收入效应不存在时,最先变更的人将期望物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部分为负。不过,这一负值还不足以将分析引向上面的辅助性结论。在一种权利安排下,较富有的人将比在另一种权利安排下花费更多。如果他们不是购买更多谷子,就是购买了更多的牛肉,或把钱用于更多的储蓄。如果较富有的人所购买的这些物品的比例确实与较穷的人购买的比例不同,那末,尽管每个人在不同的收入水平下对所有相应物品消费了同样的比例,但如果财富的分配发生变化,经济中的总产出组合也会发生变化。只要将较富有的人和较贫穷的人分成两组,他们具有不同的边际替代率,则财富的可选择的分配就意味着产出的不同有效组合。不同的权利所有者的选择改变了市场谈判对于任何大的群体必然存在的不同嗜好所给出的权重。这一在有效等式中所包含的产品组合的预期改变在科斯那里并没有得到讨论。如果有谁带着试图理解他的心智历程的信念去读他的著作,这一忽略的原因就更为明显。他简单地将相互影响的双方视为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他所讨论的是在作为生产者的逻辑下的农民、牧民或铁路的所有者。由于他没有考虑到生产者财富的改变对于消费模式是重要的,因此他视相应物品的市场价格为给定的。他假定收入效应不存在则意味着对相应物品的需求不受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与牧民之间的财富再分配的影响,这内含着由第三方对这些物品的消费不包括有费用的相互作用;农民或牧民的家庭一般被假定为他们在消费品之间的预期没有偏好上的差异。这正是科斯所从事的非常恰如其份的努力。关于外部性的传统观点并没有声称如果农民的财富受到所遭受的损失的负的影响,谷物的产出很少(如果牧民不对牛群的漫跑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是因为农民对谷物的消费较少。传统的观点断言所生产的谷物较少,是因为种植谷物的成本由于牛群的漫跑所造成的损失而提高(很大)了,农民在谷子与牛肉之间的嗜好相对于牧民的嗜好,简单地讲是与传统的关于外部性的心智观点所引出的结论不相干的。如果科斯讨论了这一问题,读者将会被嗜好差异这一枝节问题所迷惑。正确的观点是传统教条在考虑内涵成本时的失败。从现今一些论文的观点来看,要注明的很重要的一点是,科斯在附带讨论外部性问题时,已引入和部分分析了一个不同的观点,即对所有者特性的关注。我们可以从科斯的理论原理中推断,如果受影响的双方对物品的整个需求模式没有显著的作用,则所有者的特性在一个不存在交易费用的竞争性市场中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在交易费用为正,或受影响的双方会明显地影响对物品的需求模式时,所有者的特性会影响产出的有效组合,但是它不会改变当根据与所有制的具体说明相联的财富分配所引致的需求来评价时,每一产出组合的结果是有效的结论。认识到科斯并没有考虑权利安排的变迁是很重要的。他讨论的是假定的可选择的权利安排,这一差别可以通过举例的方式说明。假定土地是用于居住的,通过一些随机的选择装置将土地分成块状,以满足对土地的潜在所有者。如果定居的人被告知将土地用于农作(或畜牧)的所有者也有权决定牛群是否和在哪里的土地上走动时,这是否会影响这块土地的使用?这一问题不同于权利安排的不断变迁是否会影响所投入的土地的使用,它也不同于去问如果那些在农作(或畜牧)方面具有个人比较优势的人在谷物和牛肉的边际替代率不同时的结果如何?所有者的特性随时间而变化,如当奴隶“获得”自由或当土地的使用无法预期地被再分界时,我们很难相信资源的使用会不受影响。这并不是论证科斯是错误的,而是表明在关注时间的变化时,信息和交易成本可能很重要。如果科斯对传统的外部性教条的兴趣仍明确地记在心中,则对与收入的分配、交易费用、权利随时间的改变等相联系的大量批评就不存在了。正是在这一信念下,我写作了“责任规则在什么时候会出问题?”它提出了有关敲诈、勒索及短期与长期之间的区别的相关性与不相关性问题——这些问题是科斯文章的批评者所关心的。不过,在“产权的交换与执行”一文中,我提出了一个我自己对有关问题的一个不同方面的批评:在一个产权是由集体拥有时的需求显示问题。如果一条铁路被农民诱致减低火车车辆的营运,以便减少火花的产出,因而使稻谷的损失量减少,为什么任何一个农民将发现在他的全部利益中都反映了他对减少火花产出的需求?“交易的费用”企图在一个有限的方式下弥补我们对交易费用的决定因素的忽略。这篇文章所具有的生命力在于它是金融领域的一篇有影响的著作,它很少直接关注由科斯所提出的问题。尽管本文在安全市场的逻辑下还有些进展,但我们仍没有一个在经验上增进了的关于交易费用的理论。由于交易费用已被许多人作为企业理论的基础,我在“企业理论的再观察”中关注了这一新的进展。所有制的残缺所有制经济学的这一方面是在所有制的逻辑之外作为管制经济学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除有关的非利润企业以外)。价格上下限的设定对行为有怎样的影响?掩盖可容许的利润率或阻止某些形式的竞争对行为的影响又如何?我们对这类问题的答案的理解是十分可靠的。关于这关问题的早期著作仍然简单地停留于对残余权利产生的短缺和剩余的认识,更为近期的著作则试图理解人们如何对暗含的排队的结果作出反应。阿尔钦与卡塞尔(1962年)认识了权利的残缺与行为之间可能遵循的相互关系,我按照他们的指引写出了一篇有争议的文章“市场中的监督”。我们的论点的中心是着重强调了当对产权的限制妨碍了全部的补偿时,它是由竞争模式而不是通过价格给出的。对一个人使用现金财富的限制会影响其他的人,比如通过提供较高的价格来赢得销售的协议,其结果会导致更加强调“个性特征的竞争”(personal characteristicscompetition)。对租金的控制会使人们在为生存空间而竞争时,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以肤色、信仰、家庭规模等等为基础,使所有权残缺的管制妨碍了人们在现金边际报酬上的全部最大化,所有者会通过更集约地使用他们的某些个性特征的偏好,从而使其效用最大化。对价格限制的反应还不仅仅反映为更集约地使用个性特征的竞争。由阿维尔琴与约翰逊(1962年)所提供的一篇重要论文很有说服力地论证到,当管制者阻止了较高的资本报酬率时,所有者为了寻求效用的最大化,会增加用于扩大企业规模的投资。所有制残缺的观点也是进入壁垒概念的核心,尽管其论题并不经常从这一观点来探讨。由于关于壁垒的文献没有以更大的客观现实性为条件,因而关于所有者可能或不可能内含于进入壁垒中的价值评判,我们在“进入的壁垒”一文中予以了讨论。这里所研究的课题不可能专门从科斯对权利安排问题的讨论中引伸出来。人们对限制了他们的所有权的内容作出反应的调整替代途径有许多,然而它们更多地是依赖于特定的情形。一般的结论是,对人们实施专门的所有权的能力的制约,会导致他们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赖于企图使效用最大化的边际替代调整。其结果是物品的不同分配和内含的财富不同分配。这些最有可能在所允许的方式下竞争,最不可能在所不允许(它们不会成为不被许可)的方式下竞争,从而享有实际财富的一个等额增加。可能要注明的一点是,这一结论是指由一种特定的法律行动对所有制的条件的影响,即所有权束的残缺所产生的结果。这一残缺没有包含到科斯的问题中,他的观点中所包含的是所有者之间的“完整的”权利束的安排。不过,对不同的人在时间进程中再安排所有权的不同问题确实包含着残缺,而且与上面的一般结论相一致,行为会受到影响:对土地的租佃越是没有保障,效用的最大化就越是在更大的程度上使得对资本改进的投资不足。在科斯的分析中,如果未来的所有者能够知道现在的所有者,并能与他进行无成本的交易,则投资不足问题就能消除。但是,如果未来的一批所有者即便知道,但他们享有对资本投资的集体利益,这样会避免需求显示问题对投资不足的妨碍。对残缺问题的更深研究可能会使得科斯提出的所有者特性问题在形式上更为可能。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从再被引入的所有者特性问题的观点来看,它发生了重大变化。它不是科斯所讨论的一种权利的几个私有者,而是私有的个人(以及他们的制度)和国家(一种可选择的制度)都是潜在的所有者。由科斯所引出的结论并不能直接应用于这些新的选择对象,因为国家对所拥有的资源的使用的考虑不一定与支配私人使用的考虑相同。例如,私人所有者一般遵循利润最大化法则,而政府则受政治的考虑所驱使,这一差异可能削弱了试图应用科斯分析的基础。关于民主的经济理论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我们充分理解“国家”或其成员的行为,它很难很快地引出关于这一情形下的不同所有者的结果的结论。我相信,政治民主的概念要像市场资本主义那样发挥作用是错误的,我们关于市场与政治场所的一些差别的思想已在“商业企业与政治团体:有多大的相似性”和“政府的增长”中给出。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科斯的所有者特性问题也是指得到了很好确定的私有权。不过,完全私有制的意思是很含糊的。在一定意义上它必然常常如此,因为有些行动的潜在权利具有无限性,它可能由私人、共同体或国家拥有。要描述潜在所有者的权利的完整意义是不可能的,要讨论它们是由私人所有还是由国家所有也是不可能的。不过,在行动中某些权利可能显得比其他权利更为重要。排他性和可让渡性就是其中的两种,它们可能在与残缺问题的关联中得到明确的讨论。但是越是探究定义和含义问题,讨论就越是变得复杂。排他性在使用时可能是指一些物质资源的使用,比如土地,或是指一些概念性资源的使用,比如一种思想或一种特性。但是为什么要停留于这些概念性资源呢?为什么没有考虑将私有权在一种专门的市场(如有时从英王或议会所购买的专门市场)上排他性地出售呢?在这一方式下,所有制经济学可能被拓展到包括垄断问题。完全的私有权、完全的国有权和完全的共有权的概念相对于所包含的实质的权利束有很大的弹性。私有企业经济、公有制和社会主义都内含着对所有制安排的不同说明,但是这些安排的完整内容在有些方面是含糊的和很难界定的。这使得对每一种社会安排都很难给出其明确的定义。完全的私有社会体制是否就包含着对社会问题的集体解决方案有进行投票的私有权?如果投票者对将社会主义付诸实施的投票权受到阻止,那末他们的投票的私有权是否就受到了侵犯?一旦认识到一种行动的私有权的延伸常常包含行动的另一种私有权,情况就会变得更加复杂。阻止企业所有者在一个给定的市场确立一种排他性的销售权利,它也许通过一种由国家赋予垄断能力的宪法上的禁止,使有些私有权残缺而同时又将私有权延伸到任何或所有市场的私有权。这一宪法上的禁止是否使一个社会或多或少是私有的?这里所提出的问题在讨论规范问题时将处于显要地位。所有制作为一种内生现象既然所有制常常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存在,对所有制的发展与它的内容的研究实际上就是要检验那些用来确定所有制的权利束发生变化的原因。从这一点来看,所有制本身可以被看作是对相应的成本与收益的回应。一个关于所有制的实证理论需要对这些决定所有权结构的因素有一个系统的论述。根据它的内涵,这一结构是有后果的。在科斯的权利完全发展了的零交易费用的世界,所有者的特性没有资源配置的后果。而在一个权利处于变化和演进中的世界,信息和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所有者的特性、所有制权利束的内容以及所有制结构都是会产生结果的。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权利束在一些条件下比在另一些条件下更为适当的原因。在文献中产生了两种内生地论述所有制的逻辑。第一种是有关所谓的通过个人行动的配置。它所强调的一种逻辑是,假定所有者的决策是完全能执行的,好像在实施这些决策时不需要其他人的合作。尽管代理问题在这里不能完全消除(将一种外部性内在化可以被看作是使一种代理问题的严重性减轻),在本文中我们并不打算明确地关注它们。牛群的所有者在决定牛群的规模时,假定这一决定实际上是想将所期望的牛群头数变成事实,资源是由决策来配置的。第二个逻辑明确地考虑了有关一队人在实际上实施所期望的资源配置的可能性时的所有制如何。为了执行所有者的决策,就需要有合作行动,代理问题(偷懒,机会主义)成了要集中关注的方面。通过个人行动的配置“关于产权的理论”考察了潜在的外部性是与特定的所有权束相联的成本与收益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显著的情形是美国东北部印第安人的土地共有权让位于私有权。引起争论的外部性是与土地的使用相联系的,其中对保护动物存量的问题给予了特别的强调。在那里考察了两个条件:一个是动物的市场价值,一个是它们的移动习惯。市场价值可以用为避免浪费所获取的收益指标来表示,而移动习惯则可以用为保护动物存量所付出的成本指标来反映。美国皮革贸易的到来改变了动物的成本/收益率,这在一定方式上增加了私有土地的利益,这一利益在森林动物的情形下比在食草动物的情形下更容易实现。我们用这一差别解释了印第安人的土地和美国东北部的士地私有权利的发展,以及这一权利在大平原各州发展的失败。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那些确定所有制的权利束内容的变化,以及这一变化与相应环境的变化预期有怎样的相关。权利束的内容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归类,但是一个有用的方式是考虑权利束的两个重要成份: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排他性的概念当然是从下面的意义中引伸出来的,即除了“所有者”外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坚持有使用资源的权利。不过,这一概念在这里被拓展到包括所有者决定谁可能使用一种资源的权利。可让渡性是指将所有制再安排给其他的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任意价格提供销售的权利。当稀缺资源的所有制是共有的时,排他性和可让渡性都是不存在的。没有人会节约使用一种共有资源,也没有人有权将资源的所有制安排给其他的人。严格地讲,作为一种实际情形,如果一种资源是真正稀缺的,其属性就不可能完全不存在,当资源是完全共有的时,排他性可以通过资源的实际使用而获得。对一条快车道的占有(所有的人都有权在它上面驾驶),包含在道路上使用“移动”空间的权利。不过,它不包括决定谁以及有多少人使用快车道上的其他空间的权利。可让渡性原则上也是可以获得的。在决定将一条快车道出售给私人团体,或是以收过路税的方式来经营时,它存在一种政治过程。一种类型的所有权相对于另一类所有权的比较优势(共有对私有),可以通过它们与依赖于“完全”私有制的结果的比较而表现出来。在完全私有制下,允许私人决策上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或排他性可以通过实际的使用获得,可让渡性可以通过政治过程获得。与这些结果相联的收益/成本的计算确实会从一种逻辑到另一逻辑而变化。当羊毛及其他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时,以及当人口的增长增加了拥挤时,土地的共有制是很少可能的。因为使用作为一种决定临时所有制”的方式,而政治作为一种让渡所有制的方式,它们在这些情形下会变得更为浪费。共有制与“完全”私有制之间有一个巨大的范围。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所有权的残缺在一定意义上限制了可让渡性而保留了排他性。例如,对租金的控制消除了所提供的和所接受的租金超过法律限制的权利,这是一个可让渡性的问题。不过,对于决定谁占有出租空间的权利一般保留在其“所有者”那里,这是一个排他性的问题。现在如果所允许的租金持续处于假定的较低的水平,直到最后接近于零,则公寓所有制的让渡性特征就接近于共有制。这里在使用一种资源时不要支付货币价格。一种排队形式以及它的规模部分地由在零成本下所需要的出租空间量来决定;一个城市的快车道在其高峰时,对这一共有资源(在零成本下)的使用所导致的排队解决方式是先来后到、等待和放慢驾驶。实际上,没有人实施一种关于进入快车道的排他性权利。在公寓情形下,它不像完全的共有制,在公寓被占有之前,仍然许可对它的私有权(至少在没有法律上的“擅自”占有时是如此)。这允许所有者在决定占有而考虑积极的金融补偿时强调不同的准则(比如个性特征)。完全的私有制是对他在别人之前占有或使用一种资源的能力的报偿,准私有/共有制则是对期望的个性特征的报偿,如租金控制。与完全的和准共有制相比,完全的私有制则更加强调了支付的意愿和能力。这些配额制的结果可以进行比较,它们的相对优势和劣势也应能从相应环境的变化中发现(正如我们在“市场的监督”中所论证的)。例如,如果环境是供给的增加变得更加重要和成为更有价值的选择,由完全的私有制所提供的配额制将会更吸引人,因为当价格超过单位成本时,它实际上是依赖于自利来使供给增加。另一方面,如果供给的增加变得不很重要,这或许是由于战时特性“支配了”将资源不能转变为比如住房建设,则由这种配额制所提供的优势就减弱了。另一个例子包含着“社会”所喜欢的人群的异质性特征。一个人群的个性特征非常同质的社会,当在解决由有效的价格控制所导致的排队时,个性特征就不会得到很多的考虑。一个在肤色、信仰、语言等方面异质的群体在面对价格控制时,对资源使用的决定就会引起极大的个性特征的差异。当由价格控制所引起的收益和成本是由一个社会的人口通过政治来评价时,它们在这两种逻辑下的结果是不同的。一个国家人群异质性的变迁必然会改变它采用这种配额制而不是另一种配额制的敏感性。价格控制是否可能,以及“反歧视”的控制是否会增加价格控制,当人群的异质性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时,其解决的方式就取决于一个社会中被赋予了“不喜欢的”个性特征的那部分人口,以及享有政治权利的那部分人口。所有制在有些情形下可能比在另一些情形下更具生产性。对那些并不稀缺的资源实施私有制所获得的收益很小,且这样做可能是有成本的。对于这类资源不必节省地使用,因为它的供给足以满足所有潜在的竞争性使用。在使用阳光或在使用公海来作为国际商业的航道时,对使用的权利所有制的立法在正常的条件下很少具有配置的功能。私有制或国有制可能会产生潜在的垄断问题。如果对权利的实施是可能的,则还会引起与之相随的监察成本。共有权利具有阻止这类垄断的生产性功能,不过,当“自然的”稀缺性条件变得更为普遍时,共有权利会日益变得具有非生产性。与资源配置的实际问题更为相关的是,当稀缺资源所投入的可选择的使用增加时,完整所有制的生产率就会增加。在建下水道时,对资源的私有制保持在“易变的”条件下,可能比一个已经建好了的能将废液排走的私有制更具有生产性。私有制可能会增进这一体系的操作与维持,但是它不再能容易地增进投入到下水道体系中的资源的使用。从长期的前景来看,完全的私有制更具生产性。确切地说,从长期来看,在这里存在资源的最大替代性。此外,从资源的可选择的调度中所获取的价值越确定,私有企业家的意见和承担风险的偏好就越是没用,国有制就很容易在不遭致很大困难的情况下对私有制进行替代。在此我只涉及了当相应的决定成本与收益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所有制权利的可能变化方向,而不是关于确定所有制的权利束的“水平”。这些变化所发生的基础要由与对更广泛的关于一个社会的历史、信仰与文化来决定。在所有制安排的较窄的逻辑内,上面的讨论所考虑的条件表明,完全的私有制增加了一种资源的稀缺价值的生产率。对它的使用的监督越容易,它的生产越是具有竞争性,所投入的使用变化越大,它们在使用中的价值的不确定性就越大,其前景也越广阔。通过合作行动的配置一个社会的规模越大,它所依赖的条件就越是有利于私有制。一个规模较大的社会试图在一个集中的国家控制的基础上运作的困难会更大。一旦一个社会突破了其最适度的限制,要获取其期望的合作行动的官僚化成本必然会急剧上升。中国和苏联这样的大国同其他的以分权为基础来组织的较大的经济相比,就不能很好地起到提高人均生活水平的作用。在与外界隔离或在外部干涉的威胁下,集权化即便在很低的生活水平下也能维持很长一段时期。但它在与其他较大的分权化社会进行和平竞争时就不可能了,当社会的规模扩大时,它们必然更加依赖于私有制。由于私有化意味着资源的控制者(它们的“所有者”)比“国家”作为所有者时的控制者(官僚)承受了更多的他们的行动的结果,因此,没有事实上的朝向私有化的运动,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分权化。确切地讲,一旦官僚化成本削弱了非市场激励的有效性,这一“对结果的承担”就是一个有效的激励体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一个社会的规模变得越大,它就越是会制定一些私有制的安排(或它自己将更加孤立于国际竞争与社会相互作用之外)。从个人向家庭,从家庭向部族,从部族向小国,从小国向大国的转变,都要求在更大的程度上依赖于私有制。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这一强制性的隔离时期,以及由于意识形态偏好的鼓吹(其名目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实验),放慢了俄国朝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运动,这一运动在俄国革命以前就开始了,它将会不可避免地继续下去。类似地,中国也无法维持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就存在的集权控制程度。这些运动经由俄国和中国的革命而确立其国有制基础(二战后它们对东欧的控制发生了分化),它们可以被解释为所有权的极度的再组织和巨大的财富再分配,在此国家将权利从原来的私有者那里夺走。(可以假定,这些革命的成功,是由于这些国家先前的制度化刚性使得这些国家的大部分人口的私人进步途径很少,由此所产生的这些刚性在美国和西欧国家的缺乏,与先前进行了共产主义革命的俄国和中国的刚性特征相比对它们更为有利。)一旦这种对权利的强制剥夺得以实现,一旦原有的财富再分配得到改变,国家再度通过一些更为有利的财富再分配以放弃对私人的控制就是十分必要的。如果一个较大的社会在提高生活水平方面取得成功,则国家就不可能坚持拥有一国的财富。在一个较大的社会要通过官僚比的激励是不会获得对资源的有效的和非常指令性的控制(导引人均财富的增加)的。自利必然会约束人们行事,控制的经济要求分权化,而有效的分权化就要求有极大的私有化,如果自利是一种指引财富增加的方式。控制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存在的,这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所有者的期望有必须要转化为雇员之间的合作行动(代理问题);第二,是因为最优规模的企业有时需要等额资本的约定,要建立有效的控制,这已超出了单个所有者的能力(分散的所有制问题);第三,是因为私人利益有时会与社会利益相背离(垄断与外部性问题)。关于这些问题中的第三点即外部性方面,我们已在从科斯的关于社会费用问题的文章中所引伸的所有制问题中论及了。垄断方面主要是在所有制的逻辑之外讨论的,所有制经济学的近来发展已开始注意代理和分散所有制的问题。代理问题,它的偷懒形式,是我们在“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中的论题。我们通过所依赖的条件与必须面对的偷懒之间的相互作用,解释了企业的内部组织形式、监督的作用以及特定的补偿方式。这尤其涉及到两重的补偿体制的生产率,一部分是雇员自然增长的“工资”,它一般不依赖于企业的绩效,另一部分是所有者所获得的“残余”或“利润”,它主要依赖于企业的绩效。补偿方式是对获取的收入流的权利的说明,确定这些补偿方式的权利束,这些流量的所有制权利,反映了所有的合作方在面对私人的偷懒激励时的期望。这一方法不同于科斯在他的重要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所采取的方法,在那里他依赖于正的交易费用来解释企业的存在。它也不同于东特所采取的方法,在那里他依赖于有效的风险分配来解释传统理论上的企业的补偿结构的理论基础。(我们在写作论文时,还并没有认识到奈特对道德危险的讨论在“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中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论点,但是它由阿尔钦与登姆塞茨提前使用了。)代理问题,尤其当它们与资产专用性相关联时,它已成了对由一个所有者的利益所控制的活动范围(即单个企业内的纵向一体化的程度)的一种很普遍的解释。关于纵向一体化的近期观点注意到,所有制的纵向范围是决定资产专用性是否是生产经济学的一个来源的重要因素。“企业理论的再考察”与“纵向一体化:理论与验证”,讨论了我们所关注的特征倾向在解释企业实质的变化时,它们比交易费用、资产专用性和代理问题具有更大的解释力。不过,在关注用从一种情形变化为另一种情形时所依赖的条件,以解释企业组织时,研究的一般方向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方面。我们在本文中所检验的主要观点是关于补偿和纵向一体化的问题。我们所分析的两种观点都没有涉及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或将它视为外生的。在现在的逻辑中,所有制结构是指单个企业的所有制的分散与集中程度。标准的价格理论所内含的假定是,单个人拥有或管理一个理论上的企业,他在组合投入以使利润最大化时是没有成本的。所有制结构当然会变化,理解它是怎样变化和为什么会变化,对于理解经济活动的组织是十分重要的。这一问题我们在“所有制结构与企业理论”与“法人所有制结构:原因与结果”中予以了揭示。这一问题的分析是在三个论题下形成的;知情者的交易,财富的分配,一个企业的产出的令人愉快的潜力。我们在以下几篇文章中予以了讨论:“法人控制、知情者交易与报酬率”,“私有财富的控制功能”,“报纸发行与公正性教义”以及“商业企业与政治团体:它们有多大的类似性?”最后一篇主要讨论了潜在的愉快所起的作用。“私有财产的控制功能”是一篇短文,但我相信它引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被忽略了的观点。它将对所有制和企业的控制的讨论延伸到一个更广的关于财富与它的分配中去讨论,它论述了当较大的规模是有效的时,企业的有效控制与财富的分配不是互不依赖的。财富的分配与有效控制之间的联系引出了有必要将企业的所有制集中于一些所有者的手中,如果控制是有效的话。如果大规模企业是有效的话,财富的等额分配就削弱了我们在这一方式下集中所有制的能力。因此,所有制的控制功能提供了一种在不涉及企业效率时宏观问题之间的逻辑联系。H.登姆塞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08、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经济学家在战后已展开了对传统的生产与交换理论的批评,他们日益注重用新的方法来取代古典的边际主义或拓展它的范围。属于后一类的重要文献是围绕产权结构的概念发展起来的。这方面的文章尽管在形式和内容上各异,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强调了有关所有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的某些基本思想。本文的目的是概括这一研究线索的一些本质特征,检验它的重要的应用领域,并讨论这一方法在促进对经济问题的理解方面的前景。生产与交换理论的拓展“产权”文献一开始就假定,如果经济模型还能发展为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就必须对传统的理论分析框架作出修正。因此在生产与交换理论中发生了几个关键的变化。第一,给出了关于一个生产组织内的单个决策者所起的作用的全新解释。组织本身不再是研究的中心,而是假定个人在现有的组织结构所确立的约束条件下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并使效用最大。第二,认为事实上存在多种形式的产权,而且不能保证利润(或财富)的最大化。通过考察各种可能的产权安排对收益-报酬制度的影响,从而可能详细地分析制度安排与经济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三,认识到交易费用大于零在所有情形中具有的实际重要性。从技术的观点来看,这些新思想能直接被应用,通常的做法是建立一个与传统的利润最大化情形相类似但一般又与它有差别的最优化模型。在每一情形下,都有必要确定能反映决策者的偏好的特定的效用函数,并决定决策者可以获得的实际选择(收益-报酬)权。那末,真正的问题就成了一个在机会倾向强制约束下的效用函数的最大化问题。当然,任何这类模型的有用性都取决于它如何对目标函数和机会倾向作出巧妙的说明。由否定利润最大化来作为基本的行为假定以解释商业部门的决策者的行动,这代表了一个十分简单但很重要的进步。因为向效用最大化的转变为研究不同形式的管理行为展现了新的可能性,并允许更全面地洞察各种社会经济环境下的商业企业的经营。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尽管单个决策者所确立的目标的数量、特征有差别,目标常常也可用于表达有些类型的效用函数的一个论据。而且正如所注明的,效用函数在适当的约束下可能最大化。很显然,每个决策者都被假定为受自利驱使,并能有效地朝向最喜欢的经营状况。因此,接下来的问题是,在可以想象的条件下,边际主义并没有被否定,标准分析技术仅仅被拓展到新的应用领械。为了从事更加纯粹正规的讨论,必须对效用函数给出专门的解释。博尔丁对“主观主义”观点的一般评论使这一点很明确了:如果企业会为了其他任何事情而牺牲“利润”(不管它们怎样衡量),它们或者是特权,或者是良好的公共或劳资关系,一个宁静的生活,流动性,安全感,或是你所拥有的一切,那末很明显这些不能使利润最大化,如果不能使利润最大化,它必须使“效用”最大化,这是一个简单地表明你所做的最好就是你所想的更为明确的方式,这很难说是不真实的,但是除非有些内容被倾注到空洞的效用函数中去,它也是少有助益的。相对于这一观点,产权方法可被理解为它试图通过将效用函数与单个决策者联系起来,以系统地阐述富有经验意义的最优化问题,然后将特定的内容引入到函数中去。在这一方式下,可以考察一下企业、政府当局或类似的合作代理组织内的决策者的行为。在这一分析中的另一个关键思想是,不同的产权安排会导致不同的收益-报酬结构,因而对选择的决定是向决策者敞开的。研究的视野在这里显然有一个很重要的转变,它不是将企业作为分析的单位,也没有假定只有所有者的利益(即利润)最大化的进程是唯一要注意的。效用最最大化模型强调了个人对经济环境的调整,并通过观察组织内的个人行动,以寻求解释企业和其他制度的行为。实际上,这为检验决策者的目标与为实现这些目标所使用的特定策略的联系提供了分析基础。当然,其假定是一旦人的动机是已知的,就可能更好地理解组织对资源的配置与使用。一个不难接受的基本思想是,“产权”会影响激励和行为。不过,这一领域的文献对产权概念的定义具有一定的精确性,这一特定的用法值得加以评论。要注意的中心点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因此,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的,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从实际的观点来看,新产权方法的中心任务是要表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以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的。由于对预期的方式没有把握,就不能发展出关于不同的产权安排对共同体的经济活动的水平与特征的影响的在分析上很重要而在实证上可以反驳的主张。产权与经济选择之间存在着系统关系,这一基本假定贯穿于全文讨论的背景之中。现在,我们仅仅需要强调另外一点就够了,尽管它有时被人们遗忘,但不应该混淆的一个事实是,交易与生产中也包含着合约安排,这些活动的存在对于完成物品与服务的交换并不重要,但它们却能允许产权“束”的交换。对物品与服务的这一方面的许可才是问题的焦点。在其他情况不变时,任何物品的交换价值都取决于交易中所包含的产权束。例如,如果一个人对一幢房屋的产权束中包含排斥在它附近的煤气站、化工厂的权利,那末这幢房屋对它的价值就较大。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资源中所包含的各种产权会进入决策者的效用函数,这样,一般的财产关系制度的变迁必然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并通过对行为的这一效应,产权安排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出的构成和收入的分配等等。在这一范围内,我们就可以理解阿尔钦所说的:……在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经济学的问题,或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以及应采取怎样的形式的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私有产权和国有制对资源的配置与使用的效应。一种资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私人团体还是属于国家,这可以从使用它的权利、它的形式与本质的改变以及对资产的全部权利(如出售)或部分权利(如出租)的转让的构成来理解。但是,尽管这一定义表明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但是所有制不可能也不要期望它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是指它只受随时间而作出解释的法律的限制,这一类限制可能从很大到很小。例如,一方面有一种严重的情形是,一个人对一种资产的所有权不能以高于政府所规定的价格上限的价格转让出去;另一方面的情形是一个土地所有者被限制在2英尺的财产线内建栅栏。一般地应认识到的很重要的一点是,通过限制性措施的强制所导致的私有(或国有)产权的削弱,会影响所有者对他所投入的资产的使用的预期,也会影响资产对所有者及其他人的价值,以及作为其结果的交易的形式。由于有这些相互关系,削弱一词代表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我们在本文使用它时,常常是意味着在以下方面存在对所有者的权利的某种程度的限制:(1)一种资产的形式、地点或本质的改变;(2)对一种资产的所有权利以一个共同协议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最后,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这里所讨论的大多数限制是由国家强加的。因此,要论述所有权的内容的变化,就要论述法律对资源配置的变化所给予的支持。换言之,正如萨缪尔所注明的:……获利的机会不管是现金的利润还是其他好处,它们对于那些能够利用政府权力的人会自然增长……如果收入的分配和风险的分配是(财产)法的部分函数,那末法就是对经济或其他收益的控制对象…无论是关税保护,石油补贴,还是实际财产的代理人的情形,都是企图禁止对私有的住房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产权的“待售”信号。接下来要说明的当然是,如果没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论,也不能真正完成关于产权的理论,令人遗憾的是到现在还没有这一类理论。由J.市坎南、R.麦基恩、W.尼斯卡宁、D.诺斯、G.图洛克及其他学者正在进行的研究所给出的许诺是要填补这一空白,但是这个一般的研究线索仍处于初始阶段。我们在这里特别感兴趣的是,从考虑个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来发展对官僚主义和国家的理解。诺斯教授论证了国家常常会导致为了收益而进行无效的产权的交易(如在一个封闭的市场中发许可证),这样做的结果是抑制了经济增长。确实可以论证,产权内容的改变,取决于统治集团对改变现有的产权安排所带来的收益的事前估计与监察和执行权利结构的改变所带来的成本的事前甚或事后估计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这一推理是正确的,政治组织的“有效”规模就应受到市场规模和国家的军事力量的影响,这里排除了事前错误和行不通的可能性。一个交换经济和新式武器……会使得许多竞争者长期战争……这不仅是来自于历史上的统一的政治单位,而且来自于没有……争夺者相互之间的竞争,而成功的关键是争夺者所能掌握到的财政收入,因此,每个国家都努力给其服务定价(即收税),以使现期价值最大……国家在与其选民的合约关系中的垄断权力的程度,反映了其他争夺者所可能显现的能够提供的服务的程度.简言之,选民的机会成本依赖于合约关系及导致改变合约努力的机会成本的变化。我们在这里不打算系统地讨论这些论点,但人们追求较大的效用引起产权变迁这一基本假说是值得探究的。私有产权与资源配置标准的生产与交换理论受到批评,可能是由于它的应用性有限,但是其方法仍然为研究稀缺性问题提供了万便。它的最显著成就或许是解释和评估了竞争性组织的效率特征,尤其是福利经济学则在一个有用的方向上进行了讨论。在某些限制性假定的基础上,它能准确地确立帕累托最优与竞争性均衡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一文献中对产权的考虑并没有起重要作用,但是对产权结构的理解则与所争论的问题直接相关。例如它可以揭示由私人拥有的资源常常会被配置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正如张五常所指出的:因此,所有制在市场上的竞争与可转让性执行两种主要的合约功能。第一,竞争集中了来自于所有潜在的所有者的知识——关于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和资源的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通过灵活的相对价格)确保了使用是最有价值的。第二,潜在的合约参加者之间的竞争以及一个资源的所有者转让他所使用的资源的权利的能力,降低了执行约定的合约条件的成本……因为竞争性团体遵守提供或接受类似的条件。一般地,竞争的逻辑(即对可供选择的使用的注意)表明,对一个人产权的更完整界定减少了不确定性,并会增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使用。这样,对效率的研究必然包含对交易发生的制度背景和条件的理解。从内涵来看,传统理论的缺陷可以在这一领域作出非常简化的假定而得到部分地探索。要详细说明的是,标准的竞争模型想象有一种特定的制度,在这里,一系列特定的私有产权支配着所有资源的使用,而且对合约活动的交换、监察和执行成本为零。商业环境这一概念不一定会妨碍有用的分析,但它却具有缩小可能解释的现象的范围的效应。为了宽泛的分类的目的,我们可以说由于以下的原因,有些情形被置于传统经济理论的范围之外:(1)实际的市场等式与一般社会最优所要求的边际等式不一致;(2)传统理论没有考虑对资源的不同类型的产权及其私有产权的程度削弱的效应。“外部性”是与第一点相联的,而第二点是指企业的行为并不是追求经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产权学者提出了问题的形式,本文接下来的部分将讨论他们为拓展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的范围和内容所作出的努力。不过,必须要强调的一点是,产权经济学的研究仍处于初始阶段,尽管它已作出了一些很重要的贡献,但仍有许多问题尚待揭示。尤其是,不同的产权安排的一般内涵以及它们对资源使用的效应还有待更详细地发展,对于许多情形下的正式的均衡条件仍有待说明。外部性外部性是经济政策理论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但只是到最近才有一些学者试图给出一个严格的分析定义。正如人们所期望的,产权问题主要包括在这些新的讨论中。按照科斯、布坎南和其他学者所发展了的观点,对与外部性相联系的所有社会成本的适当评价,要求认识到两个团体常常包含一种外部性情形。通常认为,当A损害了B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应如何阻止A?这是错误的。我们所面对的是一个互反性的问题。为了避免损害B,反过来有可能损害A,所以要解决的真正问题是:我们是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问题是要避免更严重的损害。对于社会政策,基本的问题就简化成了这一点。在任何时间,都存在一个法律上认可的产权结构;如果那些试图降低或消除外部性效应的社会行动使通行的结构得到修正,那就必须对那些从立法变化中受益的人强制收税,而向那些因新的法律造成资本或满足程度受损的人支付补偿。一般假定关于税收-补偿方案的条款协议可以经由政治程序达成,但我们这里的基本机制是“交易”。从原则上讲,一个人A为了修正另一个人B的行为(B产生了一种外部性),它可以与后者(B)进行交易。这样双方都能朝向一个由帕累托均衡所支持的“合约曲线”上的一个更令人满意的境况发展。例如,在工厂造成烟尘污染的经典例子中,如果B放弃经营中一些或全部冒烟较多的业务的权利,而从中获得适当的货币补偿,那末A和B就都可能从交易中获益。在另一种交易情形下,A可以以一个“价格”从B那里购买获益,布坎南和斯塔布比因概括了这一情形的福利意义:这里引出的福利意义是,经由单边的强制征税和补偿直到所有的边际外部性被消除之前,完全的帕累托均衡永不会达到,如果采取税收-补偿方式,而不是“交易”,就应包括多方征税(补偿)。不仅B的行为必须要修正,以确保他考虑强加给A的外部成本,而且,A的行为也必须要修正,以确保他考虑强加给B的“内部化”成本,在这种双重税收-补偿方案中,必要的帕累托条件能很容易地得到满足。对外部性的这种解释是与原来截然不同的,理所当然地,它所导致的结论也与传统的庇古模型所达成的结论不同。要再强调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产权是这一分析线索的中心。对给予B的补偿的评价最终依赖于这样的思想:即在任何给定的时刻,个人都拥有创造某些形式的“不经济”的权利。因此,如果再定义产权的法律发生了变化,而且降低了个人(B)的福利地位,那末忠实接受法制活动(如产生的烟尘)的B就必须得到补偿。尽管产权安排对于个人的福利地位很重要,但科斯表明,在交易费用不存在时,一个经济的产出构成与产权的结构无关——除财富的分配会影响需求的模式外。更为普遍的观点是认为,产出的构成与个人是否产生了不经济无关,因为由此造成的损失是由其他人承担的。这一情形表现为,当A为了生产另一单位的产出而向B支付一个补偿时,或当A事先向B进行贿赂,而诱使B限制生产时,这一成本是由B所导致的,在科斯的类似描述中,牛群的均衡产出不受所界定的财产关系的影响,而且资源的配置保持最优。……不管这3美元是养牛人由于他增加第三头牛所必须给出的支付(这可能发生于养牛人对农场主作物损害负有责任的情况下),还是他在不保持第三头牛时将要获得的货币总额(这可能发生于养牛人对农场主的作物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这都不影响最终结果,在这两种情形下,3美元是增加第三头牛的费用,它将和其他费用一起考虑。这里所讨论的结果正好是基于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但是这一简化被认为是不现实的。一般地,产权方法很强调的思想是,外部性是与确定、交换、监察或执行产权的成本相联系的。当交换的私有形式没有考虑合约双方或其他人的有些受损或受益效应时,市场的解决办法就与所交换的物品的产权束的社会价值不一致。而且由于高昂的交易成本,或由于存在对资源的使用与交换的法律限制,会引起私人与社会之间的这类差别。高昂的交易费用对资源使用的效应可以在许多经济例子中看到。考虑这些成本妨碍了适当的市场说明:苹果树的花粉对蜜蜂的生产率的收益效应,火车在经过时溅出的火花对铁路两边的稻谷的受损效应,邻居的空调所产生的噪音,等等。在考虑为什么欧洲的戏院的票价范围比美国的更大,及为什么有一些欠发达国家的私有企业不愿对工人进行培训时也产生了类似的问题。这些例子是大量的,但是有一个典型的情形可用来说明,它是在一个购物中心可免费寄放物品。购物者通过向中心购买物品而支付维持费,因此它们将收益授予了不购物的寄放者。要利用一个市场价格来配给寄放空间,其价格就必须包括进行交易所需要的资源的成本。结果是出售寄放空间的成本要超过潜在的使用者的寄放价值。正如登姆塞茨所观察到的:由于进行交易需要资源,我们可以停止将资源更多地配置于对寄放的控制与供应中去,而允许免费寄放……那些购物者或间接为寄放空间付费的人可能宁愿替代建额外的空间所要支付的较小的总成本,以满足那些免费寄放者,而不情愿支付减去建较少的寄放空间的节约后所需要的交换成本,以至于将空间配给不购物的寄放者。在许多情形下,合约的议定并不能反映全部的收益和成本,这—事实解释了微观经济学理论不能对外部性提供一个一致的分析性论述的原因。对外部性的类型似乎是永无止境的细分和经常试图进行的再分类,由此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削弱了有些经济学家对标准理论可用性的信任,并促进了特别的理论化。相比之下,产权文献指出了整合的方向。它的论题是,一般的外部性理论可以通过拓展已被接受的教条而得到发展。所要思考的是必须对任何一种交易中所包含的产权内容进行仔细地分析。这一方法的主要成就可概括如下:第一,发现交易费用不仅导致交换中使用较多的非市场形式,也导致所交换的物品的社会价值的差异,其结果使得生产一个社会最优的产出组合更加困难。例如,如果利用价格机制来配给寄放空间的交易费用大于寄存所有者所获得的收益,它会将空间配给第一个到来者,或树立一个“不准入内”的标牌。用非市场机制来配给空间的结果是土地所有者的收益低于物品对社会的价值,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当然是土地用作寄放空间的数量减少,尽管寄放空间的社会价值大于成本。假定目标是减小私人所察觉到的收益和成本与总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差别,内涵就很清楚了。对各种形式的外部性的分析表明,无论是交易费用的降低,还是物品价值的增加,都会导致对该物品的产权的更完整的界定,因而会增进私人帐目的精确性。交易费用的降低,特别依赖于技术的进步。因此在登姆塞茨的例子中,一种计量寄放空间的装置会降低交易费用,并使所有者能像市场定价那样来配给寄放空间。事实上,引证的大量的例子表明,技术发明导致了对所交易的物品的产权的更进一步界定,并降低了私人成本与收益和社会成本与收益的差别,尽管没有将它完全消除。我们很难预言,未来的技术发展是否会使产权的确立更加容易。但是,理论的逻辑将表明,当其他情况不变时,一个动态经济中的原有的外部性的重要性会降低——尽管同时会发展新的外部性。第二,产权方法关注的是一个人或共同体应如何修正现有的外部性的问题。如果在所限定的短期内,技术进步和创新不可能降低或消除外部效应,那末相应的政策问题必然是:在短期内修正外部性的最优模型是怎样构成的?事实上,大量的外部性的存在可以由较高的交易费用来解释,这表明要使合约的议定更为完全,就必须要承担成本。因此,对于外部性所作出的任何努力(或者通过市场机制,或者通过政治进程)都可能导致社会净收益超过净社会成本。登姆塞茨的零定价寄放例子就是一个很贴切的情形,这种理论所暗含的观点是,市场不应对所存在的所有外部性负责,它也不应使它们全部消除。短期内的最优等式常常要求从外部性的降低中使边际的社会成本与收益实现精确的平衡,进而在进行成本收益计算时,正当的考虑必然会显示外部性关系的两方面以及合法产权的初始结构。产权分析的逻辑还带来了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所给出的事实是,如果交易条件能准确地代表社会成本和收益,那末对资源的使用方式与想要得到的方式会有差异。弄清楚可选择的产权安排如何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资源的使用与产出组合是很重要的。很显然,这是一个重要的论题,并已得出了一些更广泛的理论结果。我们在本文所要从事的是提供一个有趣的题目。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主要集中于R.麦基恩的近期著作,麦基恩论文的方向是一个相对较窄的问题,分析的方式与理论的线索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麦基恩(1970年)的出发点是要表明意外损失会导致一个特别的外部性情形,以及逃避责任的权利是一种有价值的产权,它能影响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那么,对损失的责任的不同安排必然影响生产过程、资源配置以及消费者愿意接受的选择权,等等。本文考虑了一些可能的责任安排,如消费者的责任,生产者逃避与不逃避的责任,我们的观点是,不同的责任制度可能会产生不同的资源使用形式,因为每一个相应的制度倾向于与不同的总交易费用相联系。下面是从麦基恩那里引证的一段话,它讨论了生产者责任的效应,表明了分析的性质。当消费者面对的责任较小时,那些相对有风险的项目对他是有吸引力的。对这类产品的需求曲线会相对于那些相对安全产品的需求曲线而上升,当生产者面对的责任可能性较大时,而且这时它或者进行责任保险,或者支付损失,那末,相对危险的项目将是成本较高的,供给曲线将会下降。在这一责任安排本身的转化基础上,假定所出售的危险产品的数量不会变化,而在消费者向生产者支付一个较高的价格时,他将被迫从生产者那里购买保险,而没有保证他自身的选择权,对消费者的境况唯一会发生的是,他承担风险的机会将会被否定,由于这一选择会为某些消费者,尤其是那些较穷的消费者所喜欢,因此,这将意味着危险产品的价格会相对于“安全”产品的价格上升,从而导致向更安全的产品转化,并对较穷的人不利。最后要注明的一点是,一些外部性可能属于法律对资源的使用与交换的限制,而不仅仅是由于较高的交易费用所致。这方面的一个经典的例子有收音机与电视。在本世纪20年代,任何人都可以在他所选择的任何频率进行广播。为了阻止由此所导致的混乱,法院开始明确一个频率的第一个使用者对它具有所有权。这种对收音频率的私有产权的最初分配除了一个较低的概率损失外,它还不能将频率配置给价值最高的使用者。不过,如果所接受的权利可以出售,市场行动最终会将使用频率的权利交到那些能最有效地使用它们的人手中。因此,尽管财富的再分配将有利于最初的所有者,但是如果频率能由最初的所有者转向最具生产性的使用者,频率的最终配置与产出的构成将趋于相同。不过,政府选择的法令往往是让收音的频率不属于任何人,并由政府将它们配置于某些行政性强制准则。后一类包括对使用者的个性特征的考虑,它们追求的是广播有关的节目类型的权利,等等。由此导致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在这些条件下,不能实现对收音机和电视的最有价值的使用。尤其是从市场的观点来看,所使用的节目不会更有价值。当然,在这种形式的外部性中,社会与私人之间的收益和成本的差别不应归于通常意义的交易费用,它事实上是由于交易费用使得由法律来阻止它的费用很高。私有产权的削弱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许多类型企业的行为都偏离了标准的企业理论所建立的利润最大化思想。由此所引起的问题是标准理论是否能被拓展到能包括那些不是基于利润最大化的模型,以及那些能有解释力的模型。正如我们前面已表明的,产权文献在此采取了肯定的立场。他们认为,在许多情形下,商业企业的行为不能用一个简单的利润最大化假说来得到合理的说明,但在标准理论的一般框架中仍可以得到解释。这里所要求的是,收入或财富最大化概念应由效用最大化概念所取代,并在分析中考虑资源产权内容的改变对决策者的行动的效应。在这些条件下,管理者的行为就成了理解由公司、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来配置与使用资源的关键。从理论上,它的目标是试图将更大量的实证内容引入到企业理论中去。因此,有必要发展一种具有说服力的理论,以识别那些在制度结构中,影响使名义所有制削弱的管理者的成本的要素。换言之,管理者可能以一定的成本来从事随意性的行为,并将部分组织成本转化成他们自己的结果。但是管理者通过占用现金的或非现金的收益,他们必然会侵犯所有者的利益(个人具有最终的控制权),而且必然会引起所有者或多或少的反映。多年以前,科斯结合比较优势思想与通过市场的正交易费用概念,解释了企业内组织资源的优势以及企业的最优规模的基础。他的一个主要结论是:在边际上,在一个企业内的组织成本将等于在另一个企业的组织成本,或等于让交易由价格机制来组织的成本。尽管交易费用对于企业的存在和它的规模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这类成本也不是唯一要考虑的要素。按照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观点,由于企业所利用的不同投入所产出的总产品的不可分性,使对投入和报酬的计量成为非常关键的问题。即企业要面对监察合作性投入的边际生产率的成本。由于队生产的相对效率依赖于企业将报酬的变化与应对产出的变化负责任的人联系起来的能力,因此必须对它们作出准确的评估。在缺乏灵敏的报酬制度的情况下,合作性投入的生产率水平将会低于潜在的可能水平。这些考虑会直接导致特效用函数整合到企业理论中去。让我们来考虑一些非现金物品,如闲暇,有吸引力的工作条件,与同伴聊天的时间等等。接受一个人的效用函数及企业总产出中存在不可分性的观点,经济学的逻辑会表明合作性投入具有偷懒的激励。有些投入的偷懒,必然导致企业的总产出降低。不过在同时,偷懒的人将享有更大的效用或满足,因为他偷懒所带来的主要成本(假定它是无法监察的)转给了其他人,而且……在队生产过程中,由于对联合使用的投入有几个不同的所有者,这加重了偷懒问题,即对每一投入的边际生产率的无法监察,使它降到对服务的支付以下,加总起来,信息、监察和传达的费用更高。很显然,如果要使偷懒能得到控制,必须有人既具有监督队成员的绩效的权利,又对他自己具有极大的不偷懒的激励。为了达到这一结果,它必须拥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别的权利:(1)在向所有其他投入支付合约规定的数额后,他还具有获取残余的权利,(2)还具有中止或修定队成员的资格的权利(即这些权利的占有者是一些多边合约中的一个中心团体),(3)按照阿尔钦和登姆塞茨的观点,这一权利束确定了古典的资本主义企业的所有制,而且,对这些权利的内容的准确分析还有待研究。通过考察基本产权的削弱如何影响决策者的行动,就可以对不同类型的企业行为——公司,管制性企业,非利润企业等等展开新的研究。在一个最简单的应用中,产权方法可用于对古典企业的特征性的经营条件作出解释。其论点是基于大量类似的假定,因此可以说:(a)企业家所拥有的基本所有权可由上面的(1)-(3)来确定;(b)每一位决策者都表现为效用最大化行为;(c)对企业产出的需求是无限弹性的;(d)监察合作性投入的成本为零。以这些条件为基础,利润最大化也可能合理化,并能对各种拥有残余权利的投入形式作出可信的预言。我们知道,需求法则支配所购买的非现金品的比率,但是当合作性投入者发现,通过偷懒来获取非现金物品的成本受到抑制,其结果是不购买,所有者发现他要抑制非现金物品的购买的成本也很高。这一条件之所以能成立,是因为在均衡时,他确信不再有生存利润。当然,这些力量的结果主要是强调利润的最大化。进而,所有者承担向其他投入的补偿,加上要求出售他的产权,这暗含着所有者的财富将采取土地、建筑、机械等等形式。即所有者会将物品转让给其他人,它们的市场价格反映了所期望的经济发展。研究企业理论的新趋向一旦产权方法中的一些基本思想为人们所接受,就可以将所建立的这个统一的分析方式应用到范围更广的关于不同企业的研究。因此,在讨论古典企业时所呈现的论点,就可以在增加一些变量后,应用于对其他企业的分析。通过考察合约安排的形式以及非现金品与收入之间的交易关系,就可以揭示具有不同特征的商业组织的类似点与差别,并能对任何企业的可能的行为作出系统的阐述。本节致力于将新的方法应用到四种类型的企业中去:(1)现代公司,(2)管制性企业,(3)非赢利性企业,(4)社会主义企业。现代公司观察表明,利润最大化不是企业的唯一目标,由此所引 出的问题是为什么企业的这一传统目标被放弃了。通常的说法是,股东的分散加上管理者在代理权的斗争中的优势,使管理者的权力上升,并减低了它们对所有者的依赖。与此同时,公司所面对的负斜率需求曲线则意味着市场中垄断能力的程度,并使管理者能相对有效地独立于所有者。一般的结果是,管理者在某些限度内能追求它们自己的目标,因而会将企业导向偏离所有者所期望的利润最大化状况。这一基本解释可以各种方式加以拓展,确实也发展了许多用于解释不同业务目标的新的模型。这类模型的缺陷是它们的目标常常只是分析一些特定的情形,其适用性非常有限。相比之下,产权方法则试图通过强调制度结构与经济激励之间的基本关系,以提供一个更为一般的理论框架。现代公司的独特性,实质上在于它与阿尔钦和登姆塞茨所定义的古典企业不同。尤其是,一个现代公司的所有者修正或中止队的成员资格的能力降低了。因此,公司所有者的产权束同古典企业相比削弱了。在经营上,这种股东对企业的权利的削弱所采取的形式是,所有者对管理者作出决策的控制能力降低了。当然,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由于管理者的决策会影响企业的现期价值。要注明的是,股东对企业产权以及对“管理者的支配”能力的削弱,并不是法律对私有产权的限制,而是由于所有者监督管理者的决策以及执行财富最大化行为的成本。如果股东权利的削弱是由于他侦察、监督及执行管理者的行为的成本超过了预期的收益,那末可以认为,股份的广泛分散是所有者造成的损失。因为企业股份所有制越是分散,股东再安排决策控制权的成本越高,管理者用其他目标来替代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就越容易。简言之,股东容忍财富减少的意愿由要求管理者保持财富最大化准则的信念的成本来决定。假设在基本的问题中包含着交换关系,因而可以用传统的理论来推断公司的行为,而不考虑它的目标是什么。管理者具有替代利润(股东的利益)去得到其他企图(管理者的利益〕的权力,但管理者在这—方向上的努力会受到他对股东的成本-收益计算的估计的制约;按下来的一个重要的分析性问题是,要考虑影响对管理者的制约的因素,因而要决定市场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保护股东的财富。A.市场定价。如果股票价格反映了管理者的当前决策所期望的未来结果的现期价值,顺乎逻辑的似乎是期望所有者分散的公司的股票价格标价会较低。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市场定价倾向于保护股东,而使管理者较少注意他们的财富。不过,这一预期还缺乏实证的支持。对这一结果的一个可能的解释如下。在关于投资选择的信息既定的条件下,一个购买股票的人必然会自愿地放弃对他的投资基金的控制,而是雇佣一位他认为投资判断比他更好的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来控制。如果管理者选择出售股份,他表明的意思可能是他不赞同企业管理者的决策。事实上,当他出售股份时“解雇”管理者,这即便是在分散所有制的公司也不是没有后果的。一个公司的股票的任何出售,都会明显地影响股票价格与所出售的股份总额的比例。换言之,一个人对管理者的权力,与他对公司的投资相对于其他投资者的数额直接相关。一般地,股东的不满越大,所出售的股份相对于它们的总额越大,公司的股票价格相对于其他公司就越低。当然,后一个条件是管理者所存在的很明显的危险。因此,所有者在市场上出售股份的自由,反映了当前的管理决策的资本化价值是对管理者以牺牲利润来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所施加的限制。B.管理的报酬。事实上,对管理者的补偿也增加了股东的财富,这表明他未来报酬的现期价值与他过去和现在的绩效高度相关。对管理者服务的未来需求以及相应的成本的理解,可以直接从传统的生产与交换理论中得出,在任何情形下,管理者所考虑的利润最大化以外的其他目标,也必然受到他自己根据较低的未来预期收益所估计的可能成本的制约。可以假定,他的决定是根据这—独立的行动的预期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平衡作出的。C.管理者之间的竞争。在学术性论文中,经常可以发现如“在通常情形下,没有一个股东集团能聚集足够的投票来与管理者集团挑战”之类的表述,这暗含着管理者是一个拥有共同利益的垄断性集团,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或竞争。如果这一类估计是正确的,我们应能观察到在一个所有制分散的公司中管理者的办公室的较长期的租佃,对管理者的较大补偿和较小的利润。但是这里又需要有支持这些推断的证据。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传统的经济学逻辑必须给出一些凭据。即按照理论,我们应期望:(a)管理者之间存在竞争,(b)管理者可以通过在现在的工作中创造更好的绩效,从而被提升到更好的位置,(c)管理者具有通过消除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的其他一些“无效的”行动,从而努力取得个人进步的激励,由此导致的必然结果是股东从这—类型的竞争中获益。从已论及的观点来看,可以相信的方面是在现代公司中的股东的财富是受到保护的。不过,所观察到的管理者的行为确实又与期望的利润最大化模式相偏离。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产权方法研究了偏离利润最大化所采取的形式,然后考虑了这些不同的政策对管理者的报酬支付与企业绩效的影响。论点的延伸如下:第一,企业的规模是与管理的补偿有关的一个重要因素。职员和总资产较大的公司倾向于提高管理者的薪水,因为管理者的边际产品依赖于他的决策所影响的资源的规模。因此,管理者有理由使职员的开支和投资水平超过仅从利润最大化考虑所需要的数额。正如威廉逊所注明的,一个重要的和可以检验的内涵是,“对董事会的较大的内部代理有利于注意管理者的目标,而这表现为一个很高的工资保持率。”他估计,“如果对董事会的内部代理加倍,工资保持率将增加12%。”随着贝克尔的开拓性的著作《歧视经济学》(1957年)的问世,管理者对非现金品的消费被正式引入生产与消费理论,而且这一类消费被认为是完全理性的行为,因而能进行系统的分析。贝克尔利用对歧视的偏好将非现金品引入到管理者的效用函数中去,但一般假定管理者会以牺牲股东的财富为代价去满足他的任何欲望。他所消费的特殊“物品”可能包括奢华的办公室,漂亮的接待员,并不很有效率但更为称心的雇员,利用到拉斯韦加斯和帕尔马海滨开会来进行经常的商业性旅游,等等。在同样的风格下,威廉逊将管理者的目标作为企业分析的一个整体部分,并发展了一些模型来揭示离散性行为的内涵、图1给出了一个关于这些本质思想的几何表述。曲线AA显示了企业在每一职员和离散开支水平时所获得的最大利润。如果股东的利益是管理者所唯一关注的,那末“职员”就只是为了寻求使利润增加,并在K点达到均衡。但是假定管理者时“职员’有正的偏好,UU这样的无差异曲线就是相关的了,曲线UU反映了管理者对利润和“职员”的不同组合的主观评价。在图中,所获得的最好的经营状况在L点。在这—点,他在机会曲线AKLA的制约下,效用函数达到最大。那末,L与K之间的纵距就代表了管理者通过削弱企业原来的产权,将股东的财富转给他的财富量。这一转移量等于或小于股东执行报酬K的成本。威廉逊提供了大量的例子来表明各种管理目标得以实现的组织和市场环境,并在这一过程中,表明了对他的模型的一般验证。总的来说,阿尔钦赞同这一研究线索,不过他认为,威廉逊的模型可以通过将管理者的现金和非现金收入分离开来而得到改进:如果这些非现金收益量能明确地包括在效用函数中,且表现为图形的一个轴,我们就可以引出均匀的效用曲线,以显示产生了管理者不变效用的现金与非现金的连续,那末,具有可行性功能的效用函数将能产生利润的等价形式以及向管理者支付的非现金管理利润形式。一个分散所有制的公司的管理者对他的服务所获得的总报酬一般要高于那些较不分散的企业的管理者。不过,传统的知识表明,对工作的竞争使管理者的离散性开支所起的作用要低于附着在这些情况下的现金薪水。产权方法强调了问题的另一方面,其分析不依赖于市场均衡过程的强弱。这里的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对非现金品的消费要劣于货币收入的同等增加——因为货币常常能提供更大的选择范围。例如,假定一个分散所有制公司的管理者所消费的非现金品使股东花去100美元,但对他来讲只值20美元,那末,如果竞争使他的现金薪水低了20美元,他也不比那些不很分散的企业的管理者更划算,他的报酬既是异常的,又是更高的。总之,在更为分散的公司对管理的补偿形式,意味着这些公司的支出要大于那些较本分散的企业,不过在前一类中投资者的报酬至少要高于后者。因而,必然能作出的推断是,所有制更为分散的公司拥有一些重要的优势,允许它们能为管理者的报酬提供较高的成本。经济学逻辑也表明,如果向管理者所支付的整个报酬都是现金收入的形式,消费者向产出所支付的价格必然要高于他们所愿意支付的量。但是如果不是分散所有制的公司,这一价格将仍要低于可能存在的量,分散性公司的一个特别的生产率优势似乎能使价格水平保持适中。关于生产率的优势的可能原因问题还需要得到满意的回答。不过,阿尔钦已表明,通过研究公司内部的配置过程可能会找到所需要的答案。通用电气公司的内部资本和人事市场要优于原子的,即所谓纯粹竞争性市场,它之所以优越,其理由是因为在通用电气公司内收集与评价信息的专家所获取的报酬更为完全……我假定,通用电气公司财富的增长明显地来自于它的交换与再配置资源的内部市场优势——这一优势来自于……较廉价的信息……许多在一个传统市场中是外在的“知识效应”在这里会内化为企业的内部收益,它是那些生产它们的人的激励和报酬。管制性企业管制性代理人将一个“公正的报酬”准则如公共使用、电话公司等强加给了企业。管制性代理人的基本目标是要保证一个企业的实际报酬等于或接近“公正的报酬”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代理人可能会施加压力使价格向上或向下调整。既然进入一个管制性行业会受到很严格的控制,一个现存企业所获得的残余就可能超过公正报酬标准。不过,代理人的作用是保证公共利率以使任何超额利润都能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在消费者那里通过。那些确定管制企业的所有制的产权束的削弱采取了一种特定的形式:对所有者的残余权利施加法律限制。给定这种产权削弱的形式,产权方法的逻辑表明,股东将会容忍管理者在竞争的压力下的行为,由于管制对利润设了一个上限,管理者就可以在不减低所有者的财富的情况下在很广泛的范围内追求自己的利益。实际上,管理者发现,要将企业的潜在利润以上的“公正报酬”转化成非现金品的消费是不费成本的。这—情形是管理者掌握了较高利润的收益,以及管制性代理人通过报告所从事的业务的较高的成本,从而隐瞒了真实的利润。这一成本曲线的向上调整,以及相应的对价格-产出等式的效应,意味着是管理者而不是消费者占用了股东的财富损失的整个份额中的主要部分,尽管不是它的全部份额。阿尔钦与卡塞尔、埃弗尔齐与约翰逊、贝克尔、埃克科特、莱维、谢尔曼等人从逻辑和实证的基础论证了非现金品的价格在管制性企业的管理者那里要比在一个现代公司的同事那里为低。管制性企业的管理者消费了更多的非现金品,其结果与对管制性行业的份额的定价直接有关。对残余方式的产权的削弱,即对现行管理政策的未来结果的市场评价,对一个管制性企业的所有者并不很重要。因此,对一个正规公司的管理者来讲,就不存在非现金品的价格。非赢利性企业属于这一类的企业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大学,共同储蓄和贷款协会,基金会,运动协会,医院等等。不过,它们有一个重要的要素是共同的,所有这些各异的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是;没有人能声称他具有占有残余的权利。换言之,现行的管理决策的未来结果不能资本化。因此,管理决策在估价时是有成本的,经济理论表明,在这些条件下,管理者将使用潜在利润以获取更大的非现金性的效用。此外,有些好处可以从搭卖销售中获得(消费者如果从共同储蓄和贷款协会所有的公司购买保险,他就可以得到贷款)。人为的短缺(一种物品的定价低于均衡价格)的产生会允许管理者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即人为的低价和真实成本之间的边际可能被用着效用增加的交易条件。总之,非利润企业的管理中,通常有一个以牺牲企业的顾客和老板为代价来增加非现金收入的范围。社会主义企业产权方法被证明对在社会主义环境下经营的企业的行为的解释也是适用的。确定苏联企业的所有制的产权束的内容与现代资本主义公司的所有制的产权束的内容就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我们知道,在后一类组织中,雇用的管理者具有追求他们自己的独立利益的自由。在既定的较高的侦察、监督和执行成本条件下,一个分散所有的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者发现,各种类型的效用所产生的行为的“价格”相对较低,他对其中某些行为的“购买”是以牺牲股东的利益为代价的。确实,关于制度结构的知识使我们能预期管理者的某些特定的行动,如对非现金收入的消费,保留工资与利润的维持超过股东的时间偏好等等。但是,当以这种形式来看待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者的地位时,也可以简单地认为苏联的管理者在他的企业中实质上也享有类似的权利,即苏联的管理者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同资本主义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相类似。国家对管理者所期望的行为模式的侦察、监督与执行成本显然要大于零,而且事实上可能很大。因此,苏联的管理者可能在他自己对这些成本的估计中,削弱了国家的企业所有制,或在同样的事情上使用企业的资源时,以牺牲政府的目标为代价来增加他个人的满足。苏联经济的观察者常常提请人们注意管理者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违背政府规则的倾向,并留下了一些独立的决策余地。不过通过使用产权方法,这些所谓的“非正规”活动能很容易地纳入标准的生产与交换理论中去。因此,苏联的管理者渴望配置较多的生产性投入,保持一定的不上报的投入和产出存量,他为他的工厂所作出的生产努力可以被理解为是一些旨在提高个人地位的策略。这些问题可以被正式地理解为是管理者在某些技术和制度制约下,寻求他的效用函数最大化。这一模型不仅为可观察到的苏联管理者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合理和系统的解释,而且为洞察在整个经济体制的运作下的管理决策的效应提供了方便。例如,它可以表明,苏联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行为有助于减低中央经济计划的浪费和无效率。即苏联政府从苏联管理者的从事“不当行为”的能力(和意愿)中获利,进而西方经济学家的中心观点是,苏联的管理者具有很强的创新动力,假定他所选择的技术改进的效应是国家所知道的。产权方法还可应用于分析南斯拉夫的劳动管理的企业。从1965年的经济改革以来,制度结构是南斯拉夫的企业雇员拥有残余,进而,通过民主选出的工人委员会,工人拥有修改或中止合约规定的权力。不过,企业雇员的产权束的内容不同于西方股东的产权束内容。很显然,南斯拉夫的工人既不能将他们的权利出卖给其他人,在他们离开时也不能带走。因为按照南斯拉夫的法律,一个人对企业的资本存量没有所有权,仅仅拥有使用资本的权利。因此,一个人进入企业时能获得残余的一个份额,当他离开企业后所有这些权利就都失去了。进而,企业具有无限地维持企业的资本存量的价值的法律责任(即折旧和从残余中获得其他配置)。那末,南斯拉夫企业中的雇员的地位与西方股东比较主要有两点不同:第一,南斯拉夫工人对管理者的占有行为的侦察、监督和执行成本可能较低。不过,这里有一些不确定性,因为不完全清楚的是,雇员对商业机会的知识有限,加上不存在对现行管理政策的未来结果的市场评价,只能通过对管理者在工作中的行为的观察来补偿。第二,南斯拉夫企业的雇员面对两种不同的增加财富的选择;(a)留一部分残余给企业以购买追加的资本品,(b)将整个残余全部作为工资,然后以储蓄帐户、珠宝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个人投资。不过要再强调的一点是,在(a)和(b)的情形下的所有制的条件具有很大的不同,这一不同会影响相应方面的报酬的比较。既然从对资本品的联合投资与保留工资的报酬的获取形式是使工资增长,因此,只要雇员留在企业,对这一投资所要求的内部报酬率必然会远远高于全部拥有资产的报酬率。从而使得(a)类的投资宁愿转向(b)类,这两个比率之间的“均等的”差别可以估计到,而且正如所注明的,它们是由于产权内容的不同。用瓦来克的话来说就是:“所有的资产的利率与对非所有的资本品的内部投资的报酬率之间的差别会导致混乱和无效率……任何一个受过经济学基本训练的人都能很容易地认识到这一点。”似乎有理由认为,如果沿着特定的产权结构的内涵进行系统的探索,就能解释在南斯拉夫经济中所观察的许多现象。我们的理论告诉人们,确定南斯拉夫企业的产权的内容,加上资本市场体制的缺乏,将影响工人的时间偏好和他们对投资的选择。这些条件又表明,银行体制在解除由自动储蓄对投资率所施加的限制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预言,通货膨胀压力的增加,企业所面临的严重的债务危机以及很高的失业率,都是南斯拉夫近期历史的特征。产权分析还会不自觉地为南斯拉夫一些反对加速扩大市场机制的观点提供支持,因为南斯拉夫经济改革的支持者似乎十分朴素地期望,市场力量的运作会产生在西方一样的结果。改革者在结果与预期不同时,他们又对此产生了疑问,他们的主张在南斯拉夫的统治集团中削弱了,所谓的“集中主义”变得更强。不过实际的问题并不值得如此疑虑,市场力量在南斯拉夫体制中以非常正规的方式运作。困难的问题在于改革者并没有将产权关系的行为效应纳入到标准的生产与交换理论中去。小结在以上几节里,我们试图系统地阐述过去几十年发展起来的产权文献中的主要观点。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产权的贡献是一个独特的和分别的应用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为的。因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大量的议题得到了论述,而且没有确立一个绝对的方式值得或不值得将它们纳入到产权研究的范围。更为重要的是,产权分析试图依赖和结合传统理论,以至在一个极端上可以说:产权方法使微观经济理论得到了恰当的发展。但是对于更深入的分类问题,产权文献在有些方面还有一定的可信性,这些著作的主体似乎是具有某些特征的。我们可以描述如下:(1)最大化行为作为一种规范被接受,假定每个决策者都受自利动机的驱使,并能有效地达到更好的境地。因此,一个人无论他是苏联的管理者,还是西方的企业家,都假定他在制度结构所允许的限度内追求他自己的目标,他的效用能达到他所能达到的均衡状况。(2)经济活动所发生的制度环境将会得到明确的说明。尤其对所研究的每一情形,合约活动中的现存的财产关系,交换,监察和执行成本都得到了很清楚详细的说明。产权文献通过建立更为一般的最优化模型,从而能考虑更大范围的制度论据,因而拓宽了生产与交换理论的应用范围。(3)可信的事实是,市场逻辑可以富有成效地应用到大量的实际问题中去。因此,讨论的中心是经济效率及在怎样的条件下市场应该或不应该被延伸到新的领域。(4)它们强烈地关注了选择的个人基础,假定一个人的偏好和价值只有通过市场和政治行为才能得到反映。因此,当一些代理人或团体所作出的选择会外在地对个人产生直接影响时,社会福利功能在这一类模型中要么被忽略掉了,要么被排除在基础之外了。(5)它们的一个中心目标是要建立对于经济运行的有意义的观点,理论和实证研究将混合在一起,以发展出能进行直接检验和证明的假说。我们说产权文献具有这些显著的特征,并不是表明其他方法就不能分享所注明的成果,或其他研究线索就没有价值。不过,产权分析确实提供了一个了解经济问题的独到而有用的方式。它们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文献给出了一些仍有生命力的证据,并在将来能取得更大的成就。E.G.菲吕博腾 S.配杰威齐《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09、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我确信在人力资本投资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关联。然而,这一发展的制度内涵却远未明确。我的目的是要表明,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的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它们是为适应新的需求所进行的滞后调整,而这些滞后正是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的关键所在,经济理论是阐明和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必要的工具。可以认为,人力资本在寻求其自身的参与权时要求表明制度的状况。尽管如此,我们仍有充分的历史资料可以说明土地所有权对经济的影响力处于下降之中,正如物质资本的所有权相对于人力资本的所有权的作用在下降一样。我们很早就知道李嘉图模型中的地租并不是经济价值的支点,物质资本的作用也不是像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是决定性的历史因素。在李嘉图和马克思作出贡献的时期的那些支配土地和其他形式的物质资本的所有权的制度,已远不适合于进行了巨额资本投资的当代社会了。经济学可能是由于I.R.费雪的无所不包的资本概念与J.R.康芒斯对这一资本概念所赋予的法律依据的密切结合而被神圣化了。经济学家在陈述经济模型时的一个积习难改的特征是,他们并不提及制度。但尽管有这一疏忽,现代经济学仍在着力于为制度变迁寻找理论支持。不过一个无法掩饰的事实是,他们在考虑制度问题时,分析的橱子里是空荡荡的,里面只有几个被视为无用了的标有“制度经济学”的旧盒子。当我们更进一步考察时发现,它们实际上既没有参考术语,也没有可以检定的专门概念,更没有经济理论来引导分析。然而,一个十分显然的事实是,特定的经济制度关系重大,它们是会变迁的,且它们事实上正在发生变迁。人们试图对可选择的制度变迁加以考虑来作出社会选择,以增进经济效率和经济福利的实绩。我的计划是,首先定义和评价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制度的特性,然后陈述和评价现有的三种分析方法,最后用第三种方法来解释特定的制度为适应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所作出的滞后调整。为经济提供服务的制度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资本主义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由于我仅考虑这些制度中执行经济功能的部分,因此,我将把那些执行社会功能的制度搁置一边。我的目标是要考虑特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动态的影响方式,以及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正是制度概念将我引入政治经济学领域。我们可以部分列举出如下的制度:(1)用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货币,期货市场);(2)用于影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合约,分成制,合作社,公司,保险,公共社会安全计划),(3)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如财产,包括移产法,资历和劳动者的其他权利);(4)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的框架的制度(如高速公路,飞机场,学校和农业试验站)。这些制度的经济作用的某些精巧之处是可以一一列举的。有些是属于较古老的制度,货币就是其中的一种。随着国际交易量的增加,国际货币的供给就变得十分紧张。考虑现在正进行的“纸币兑换黄金”的国际化进程,我们推测它会使很坚挺的货币从黄金生产的制约中解脱出来。与之密切相关的是信用工具,其中包括债务。我很高兴地回想起康芒斯在他的课堂上布置的第一次作业是要我们研究引起债务参与流通的历史情况。产权的法律安排仍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它的经济含义在威斯康星大学的课堂上仍是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尤其是在农业经济系。合约当然是一种可行的制度,它们也在经历着变迁,比如为获取更近的资本市场而对它进行投资,人力资本的形成。近期一个最典型的例子是对劳动者权利的立法。它们现在已显得很重要,但他们正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而且还有许多没有解决的问题。组织与利用所有可聚集的有组织的劳工的谈判力量的权利,这可能会损失经济效率,从而足以诱致改变其中某些权利的政治进程。与此同时,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可能会迫使社会建立有利于人的代理组织的追加权利。政府制定的有组织的经济计划是近来产生的一种制度,在这方面经济理论的进步对此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它澄清了价格的功能,在配置资源时是市场价格还是由有组织的计划所引导的影子价格。最后,我还要提及收入的公共转移的制度化问题,不过在这里指导原则和合适的安排还远未解决。我们很难相信这类制度能在造物主的庇护下而使它们免于分析。分析的任务是要说明它们的功能,衡量它们的影响,并决定它们在什么时候是有效的。为了使这一工作有所进展,就需要有一个可供检验的理论方法,我们期望这些假设可以导出在实证上较为可靠的关于这些制度的经济行为的观点。研究经济增长动态的方法这一种方法是通过抽象将制度省略或剔除掉。正如我们在开始已注明的,这是一种现代经济学的方法。现有的大量增长模型就是将制度视为“自然状态”的一部分,因而制度被剔除掉了。在他们看来,这些制度不会发生变迁,它们或者是外生的,或者是一个适应于增长动态的变量。有一些短期的增长问题还可以按此方式来处理,但是大多数的增长问题却不能以此方式来解决。现代经济学的所有分析工具还没有展开对制度变迁与增长动态之间关系的分析。第二种方法是视制度的变迁为给定的。这种方法认为制度变迁可能是重要的,但其关键的基本假定是这些制度变迁是与经济增长无关的。依此,制度被视为外生的变量。它们会由于一些政治行动包括法律的决定而改变,它们是不依赖于经济增长进程的。某些制度变迁无疑是属于这一类型,在考虑经济影响时,它未尝不是一个合适的方法。但是,大多数执行经济职能的制度却是对经济增长动态的需求的反应,这些反应的特征以及强度却不在这一分析框架的范围内。如果我没有对少数仍然沉湎于“制度经济学”的经济学家给予一定的信赖,这将是我的一个疏忽。他们所主要关心的是自然资源的产权配置,以及已广为人知的他们对土地改革的分析与相应的观点,他们的工作的实质是着眼于一种特定的制度变迁。因而它不是一种将制度作为一个经济增长模型的内生变量的方法,它主要关心的是一项特定的改革对个人收入和福利的影响。它并没有以经济理论为指导,不过这其中有部分原因是由于理论还没有整合收入的功能分配与个人收入的分配。同样,产生人力资本的制度(如教育与在职培训),作为技术变迁来源的制度(如研究与开发),自由放任的竞争制度也常常被以这种方式来对待。第三种方法是由我们要提出的,在此,我视这些制度为经济领域里的一个变量,而且这些变量是对经济增长的反应。尽管并非所有的制度变迁都可以这样来分析,但大量的十分重要的制度都可以用这种方式来分析。我们没有将这些被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制度忽略掉或剔除掉,我们也不会在一个特定的基础上来将它们引入。我们的分析任务就是要将它们引入经济学的理论核心中去。要着手这项工作,需要有两个关键的概念,即一种制度所执行的功能的经济价值以及经济均衡的概念。第一,怎样才能了解它们的经济价值以及决定其价值的因素呢?我们先假设:这些制度是某些服务的供给者,它们可以提供便利,便利是货币的特性之一。它们可以提供一种使交易费用降低的合约,如租赁,抵押贷款和期货;它们可以提供信息,正如市场与经济计划所从事的那样;它们可以共担风险,这是保险,公司,合作社及公共社会安全安排的特性之一;它们还可以提供公共品(服务),如学校,高速公路,卫生设施及试验站。对每一种这类服务都有需求,这正好可以在经济理论的范围内,用供求分析来探讨决定每一种服务的经济价值的因素。我们的下一步分析是要将这一供求分析方法置于均衡框架中。其中的一个关键假定是:当这些制度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服务所显示的报酬率相等时,关于这些制度的每一经济服务的经济就达到均衡。现在让我们来考察经济增长过程中的几个关键变量。假定当每一物品在一段时期内都以完全相同的比例增加时,一个经济就能产生追加的收入流。如果这一假定成立,无疑就不会产生非均衡。因而一个经济也不会遇到回到一个均衡对的问题。但在解释我所观察到的现实经济增长时,这些建立在此种假定基础上的增长模型在我看来仅仅是一些游戏,而不是分析工具。现代经济增长进程被所有的作为经济增长的结果的非均衡方式所困扰,执行经济职能的制度也不例外。其中有些非均衡非但持久不变,甚至变成慢性病疾。正如任何一个了解美国农业所面临的经济问题的人所知晓的那样,很显然我们已被卷入一个长期存在的非均衡问题中了。尽管美国的大量农业人口已从农业中转移出去,但这些长期存在的非均衡仍然给现有的农业生产者造成了极大的负担。而且这一问题仍然继续存在。毕晓普在他的颇具洞察力的富有挑战性的总统演说中,十分明确地辨识了在调整共同体制度中的滞后。关于它及其他非均衡,要提出的问题是:趋向均衡的趋势有多强?它是否会被强化?调整过程中的滞后是否能促进所获取的收益超过成本?下面让我们总结一下,我们的理论是用于解释那些作为对经济增长动态的反应而发生的制度变迁,制度被视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服务的供给者。我们假定增长进程改变了对服务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上的改变又导致了以长期成本与收益来衡量的供求之间的非均衡。尽管一种制度所提供的服务会不依赖于经济增长的考虑而改变,但我们的理论无法解释这种制度的变迁。不过,它可以用于决定这一变迁所产失的效应。我将偏离这一点来简要地考虑几个可供检验的假定,它们是有关那些具有传统农业特征的长期处于均衡的国家的制度与农业生产的。假定政策的目标是要获得一个稳定的农业增长率,这一增长率不仅在经济意义上是有效的,而且还要高于在传统农业情形下的人口(农业劳动力)增长率。从反面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提出下列观点:(1)货币的供给以一个高于先前的速度有计划地增长,并不足以带来所期望的农业生产增长;(2)一项制度改革不能增加农业为实现自己的目标所需要的信贷供给;(3)一种租佃法律的变迁,它并不能减低佃农的租金份额,从而带来所期望的农业生产的稳定增长。现在让我们再在规范的和更加可以检验的意义上来对它们进行系统阐述,并提出一些更为相关的问题。当农业获得了一个增长契机时,如近来亚洲许多国家所发生的那样(其中中国由于缺乏资料除外,日本则由于先前的农业成功的现代化除外),一个增长契机是有利的农产品价格,可以得到相应于肥料的新的食物种子,更廉价的和更大量的肥料供给的结果。这一增长动态诱致亚洲地区的农民对制度调整的需求。如果有必要的话,他们还会组织合作社以实现这一目的。他们还会要求有更为灵活的租佃合约,他们将联合邻里开掘管井,并承担能增加水的供给的小型投资。佃农与地主也会利用其政治影响以促使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大型灌溉与抗旱设施。这些都是一些可以检验的看法,有大量的证据可以支持这些看法。由于离题太远,现在让我们回到分析的主题。下面考虑一下作为对制度的反应的经济激励问题。激励是经济增长的结果,对此我们有几个更为一般性的看法:(1)在一个实现增长的市场经济中,对货币的便利需求已转向对权利的需求(这一看法为充分的经验研究所证实);(2)在一个每户收入都在提高的经济中,对于服务于非农部门的经济活动的合约与财产安排的需求会相对于与农场部门相联的合约与财产权利的需求而增加(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看法);(3)随着经济增长日益依赖于有益的知识的进步,对那些能够生产与分配那些知识的制度的需求会转向对其权利的需求。我们在这里发现,有关欠发达国家的现代发展一般比技术上先进的国家更为不均衡;(4)当经济发展达到需要越来越多的高技术阶段,会对需要通过培训而获得的高技术的需求包括高等教育,会相对于对低技术的和再生的非人力资本形式的需求增加(众多的迹象表明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进入这一阶段);(5)本文的后面部分将集中讨论如下的看法:在一个由增长提高了人的经济价值的经济中,对大量不同制度的服务的需求会被这种增长型式所改变。随着人类生活档次的提高,每一工人对使其免于事故的额外保障性需求转向对权利的需求,对健康与人身保险的需求也是如此。对个人权利所附加的法律保障的需求(如免受警察的侵犯,损失个人的隐私)也转向对权利的需求,正如人们对公民权利的需求一样。人作为生产的一个要素,他在获取工作方面需要更大的平等,尤其是对那些高技术的工作。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人们在通过在职培训和高等教育以获取高技术的工作方面要求有更小的歧视。作为消费者,人们要求在获取消费品与服务,尤其是住房和家庭计划信息方面拥有更大的平等。因而,随着人的时间价值的提高,消费品的分配将日益转向物品集约性的消费,而不是时间集约性的消费。为适应人的经济价值提高的制度滞后我的论题是,在美国已经出现的和正在出现的人的经济价值的长期显著提高是制度在执行其经济功能时的主要非均衡原因。在此我要明确说明的是,人的经济价值的所有这些提高,并不仅仅是我的论点,而是我们的经济所显现的经济增长类型的结果。其中有一部分或确切地说是一小部分,是削减作为美国劳动力的国外移民的结果。公民权利的扩展,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的附加的公众条款,减少贫困的计划,以及高级法院有关就学与发展的决定都增加了个人的选择。尽管可以认为这些发展,包括城市化作为一种中间影响,不依赖于使人的经济价值提高增强了的经济增长,但是如果正如我所提及的,这些发展首先是美国已经出现或正在出现的经济增长的结果,则这些都只是一种表面认识。由于经济增长的进程,这些法律条文与法律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可能的和必要的。简而言之,这些立法和法律是为适应由人的经济价值提高所致的制度的压力与限制而作出的滞后调整。我难以想象,任何经济的长期变动对制度改变所产生的影响会比工资相对于租金的变动(即财产服务的价格)的影响更为深远。我相信经济史学家会从工资相对于租金的长期变动中发现更多的脉络。制度变迁的对称性所显示的必然结果会更激起这类变动,而不考虑政府的类型。这是S.V.巴思的重大贡献之一。我们现在正处于有利于人的经济价值提高的长期变动之中。很显然,相应于人的经济价值提高的制度变迁呼唤新的经济模型。在此我将考察属于这一领域的三个方面:(1)制度是对劳动力的市场价格提高的反应;(2)制度是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报酬率提高的反应;(3)制度是对消费者可支配收入增加的反应。第一,假定经济增长提高了工人单位时间的生产率(因而每小时工资)相对于对财产投资的收益率的价值,同时,具有较高技能的工人的生产率的价值增值在其绝对意义上也要高于低技能工人。那末,制度的内涵是什么?从替代的可能性来看这意味着什么?在为利润经营的企业所作出的配置性决策水平上,我们的竞争性市场经济还没有承受严重的制度刚性。合约,包括农业中佃农所参与的出租,就是这里所指出的一种情形。这里当然有一个滞后,但是这些合约在为适应人们获取更多的收入机会而改变时、并没有一个很长时间的滞后。不过在一个国家的逻辑下有一点是确实的,即技能较低的工人所获取的工作信息要比较高技能的工人要少。而且在高技能工作中,存在对非白种工人的劳动市场的歧视。有关由经济增长动态所引起的工资上的制度滞后主要表现在国内迁移、职业转变以及对非白种人的歧视方面。这些滞后表现为与这类训练的收益成本相等的不足的在职培训,以及在部分由歧视性配额的工作领域的生活适应。在一份“人民落在后面”的报告中,我们已有了一个分析和建议减低这一普遍领域的制度滞后的公共行动路线的里程碑。第二,在探讨对人进行投资的问题时,其中一个关键的假定是,经济增长是一种比常规需要更高技能的生产活动,而且由这些活动所派生的需求增加了对人进行投资的报酬率。在此我们还要再向一句:制度的内涵是什么?回过头来看,很显然的一个事实是,后面会显示出我们的教育体制在扩大教育服务的供给,从而足以适应上等收入家庭的私人需求方面具有极大的灵活性。然而,它在为许多农民家庭的孩子,一般的贫穷白人以及大多数黑人所供给的附加教育方面,却在质量与数量上都存在严重的滞后。从对贫困阶层进行投资的社会收益率来看,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了一个持续的非均衡的推论,尤其是在基础和初级教育方面。高等教育是一种可以产生复杂的和困难的组织问题的制度。朝向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的趋势是很微弱的,经济激励和信息处于一个很差的有待补充的状况。学生的自利没有得到充分的调动,社会收益(损失)的计算是随意的,学院性的企业家还被装在一个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很少的机会的盒子中。由于我在其他地方已考察了有关资源用于高等教育的问题,在此我就不详述了。第三,在考察制度滞后对消费者主权的损害时,其中心的问题是配额制作为歧视的结果的可能性,这里也让我们假定消费者的可支配收入作为经济增长的结果会提高。尽管一般来讲市场力量确实具有适应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的强有力趋势,但是对属于对有色人种的市场歧视的特殊消费品与服务的情形却不是如此,这方面对许多收入提高了的黑人家庭能够提出的疑问很少,它们至少在最近在卫生服务的获得,家庭计划的信息与技术以及在住房的租用与购买方面就属于这一类的市场歧视。最后,我必须指出的是,当人的经济价值提高时,我们处于一些新的和更好的机会领域。这确实是世界上很少有人能够享有的所有情形中的一种最优的集合。但尽管如此,这一有利的经济增长类型并不是在没有制度压力与张力下能够获得的。既然我们可以阐明和识别这些制度滞后,我们也可以分析由降低这些滞后在效率与福利意义上的收益。同时,要获取它们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我们有很充分的理由相信人的经济价值会继续提高。T·W·舒尔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10、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引言传统的历史学家已表现出对使人类行为得以发生的制度的兴趣,他们的许多著作中包括了对人们与这些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的检验。另一方面,经济史学家(尤其是“新”派史学家)则将他们的努力集中于用经济上的理性行为来解释过去的事件,制度被视为既定的,那些更为传统的史学家的“考古”癖有时会受到蔑视。或许是由于他们对长期变迁的关注,传统的史学家已承认,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和模式有关(一种对它们来讲是很显然的相互关系,不过经济学家只是逐步领略到的)。许多史学著作往往热衷于对政治、军事和社会制度的演进与发展的研究,正如这些复杂的制度已随历史而演进的一样,已形成的这些复杂的经济制度为这一高度技术化的社会得以生存和实现的框架提供了一部分内容,尽管历史片断往往从一些理论形式中吸取教训,但遗憾的是,用于帮助理解制度变迁现象的理论却很少。在缺乏这些理论的情况下,历史学家只能局限于记叙、归类与描述,而愿意承认这一局限的历史学家却很少。如果史学家对经济发展进程的解释没有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具有洞见力,其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也应归于由经济学家所提供的因果结构的蓝图。最优秀的历史学著作常常不是根植于明确的前题所得出的充分的逻辑推演,而是基于鲜明的直觉知识。这一直觉之所以能成功地在某些方面超越数学,并不在于历史学家盲目地拒绝拜倒在科学的祭坛下,而在于事实上他能够利用的理论常常说明能力很差,是与事实完全不相干的,而且在历史长河中表明了一些逻辑错误。直到“更好的’理论被创造出来以前,没有人会责备他仅仅依赖于过去对他十分有用的直觉知识。不过,这些理论是不可能从一些象牙塔似的理论家的前额中生长成熟的,能够预言未来和解释过去的理论更有可能从那些关注于逻辑的理论家与解释过去的历史学家之间的相互影响的点滴与片断中形成。在对解释经济演进过程的理论的探索中,学者们必须不断地从理论到事实,再回到理论。本书是对美国经济史的理性历程的“逐日”记叙,这一历程计划要描述已产生的现行经济制度结构的发展进程,该描述又是第一次(非常粗略地)试图为建立一个专门的、相关的和逻辑的关于这些制度的产生、成长、成熟、衰亡的理论框架提供基础。本书是对美国历史中发生的制度变迁原因的研究,它尤其关注经济组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只不过是一个初步的研究,这一理论在有些观点上是很薄弱的,而且有时的解释是惊人的简单。不过,本书确实代表了向着一个有用的经济增长理论发展的第一步,它确实对美国的经济经验提供了一些新的解释。既然本书是为历史学家(经济学家)而作。它在写作历史时可能偏离了模型和理论的作用,尽管这样做在技术上是不准确的。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将交替使用“模型”与“理论”两词,它们将既指一系列假定相关的逻辑结构,也指某些结论。在经济学中,它最初总是假定企业总是试图使利润最大化,它为其技术能力和对现有资源进行组合的生产可能性所制约,并在其销售机会中受某些市场条件的约束。这些假定所得出的必然结果是,如果向一个企业支付了生产所有产品的费用,它所选择的经营水平是获得最大可能的利润——即总收益与总成本之间的差别最大。这一结论只是一种逻辑推理,正如任何这类结论一样,它对现实世界的预见和解释力,除了其逻辑上的正确性外,只有在其初始条件得到满足后才有效。只有在这些情况下,理论才被说成是“可操作的”。例如,如果我们试图解释一个苏联企业的生产决定,它的目标是产出的最大化,而不是利润的最大化,那么这种理论就不是十分有用的。即使理论是与一些相关的初始条件相结合,而且在原则上是可操作的,历史学家也必须认识到,从理论中所派生的“法则”(即预见性的或解释性的陈述)是可能性的,而不是机械性的。在同样的方式下,一个物理学家不可能预言单独一个分子微粒的行为,但他却能预言大量的这类微粒的平均行为。经济理论家能预见典型的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但却不能对单个的决策单位的行为作出有意义的预见。如果模型是完全有用的,它在理论上应能预见两类事情:1.在一系列已确定的制度和一些非均衡的力量既定的条件下,模型应该能预言新形成的制度是否纯粹是个体的(即仅包括单个的决策者),它是依赖于一些自愿合作形式,还是依赖于政府的强制性权力。2.它应该能对初始的非均衡与新的(或突变的)制度的建立之间可能消失的时间阶段作出一些估计。本书试图说明一个制度变迁的理论,并将理论应用于美国发展的某些方面。我们希望这一理论将有助于我们对这一进程的理解,而且这一经验将可能修正模型,以使它在将来能用于解释某些非经济制度和某些美国以外环境的变迁。模型的建立方式在原则上是可以操作的,尽管它像社会科学中的许多模型一样,其预见力比期望的要差。正如我们的叙述中所展开的,日益明晰的模型得出了一些特别差的结果:当潜在的收益和损失很大且相对平等,但是它是由不同的团体所接受和导致时;当预言包括了一个混合的结果——一种制度不纯粹是公共的或纯粹私人的时;当支配经济与政治行为的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则会由于制度结构中的“预期的”变迁而改变时,模型的说明力就会降低。尽管有这些既定条件和局限,我们仍认为它的应用是有价值的,如果我们已有一个有用的经济增长理论,我们的注意力则集中于对制度变迁的理论需求;尽管它目前的形式是粗糙的,但我们感到,模型已允许我们对美国历史经验的某些方面进行一个新的和有价值的观察。一些定义当H.邓普梯说“当我使用一个单词时,它的意思正好就是我们所要选择的”时,他显然是正确的,艾莉斯在她抱怨单词不应该意指许多不同的方面时,她也指出了这一点。依照艾莉斯的看法,我们似乎应恰当地定义我们在本研究的后面要使用的某些词,并对这些有时会归并在一起的概念作出一些区分。1.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类型的例子。在美国经济中,环境是通过一份成文文件、宪法和对应回溯到共和国建国之初的司法决定的解释以及国家公民关于他们所喜欢的制度模式的观点而形成的。环境当然是可以改变的。在美国法律结构的逻辑中,这类变迁可能源于政治行动对宪法的修正,或是源于对司法解释的变迁,或是由于公民偏好的改变,例如,产权经由第13次修正和关于沃根诉桑德斯桑的法院判决发生了根本改变。同样,选举规则通过宪法修正(例如第15次修正)和对司法的再解释而发生了变迁。(对巴克诉卡尔案和雷格茨诉西门子案的双重判决就是这种情况。)在这一研究中,我们并不想解释经济环境的变迁,这类变迁是肯定发生了,对它们所发生的原因的任何解释将是十分有意义的。不过,它们对这一制度创新模型来说是外生的。2.一项制度安排,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制度安排可能最接近于“制度”一词的最通常使用的含义了,安排可能是正规的,也可能是非正规的,它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长命的。不过,它必须至少用于下列一些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成员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或提供一种能影响法律或产权变迁的机制,以改变个人(或团体)可以合法竞争的方式。使公司合法化的法律提供了一项制度安排被用于实现这两种结果的例子。公司形式提供了一种组织结构,它使得管理者对经济活动的更大和更为分散的控制比在一个更为原始的组织形式下的指导更为有效;它给出了组织本身的合法生命,因此,一个如此设立的企业可能在接近于其他组织形式的领域展开竞争。安排可能包括单个人,一批自愿合作在一起的人,或政府(单个的或与一个或更多人的合作)。最后要提及的是创新常常意味着某些法律的变迁,但是前两种依赖于组成环境的法律结构,它们仅包括直接的私有部门,创新可能在法律没有变迁时发生。这些制度安排创新的进程就是用于预言的“制度变迁”模型——尤其是被用于预言它们的层次(个人的,自愿合作的或政府的),以及它们所形成的时间。3.初级行为团体,是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安排创新的进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正是行动团体认识到存在一些收入(这些收入是他们的成员现在不能获得的),只要它们能改变安排的结构,这些收入就可能增加。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而且在这一模型的逻辑内,团体启动了安排创新的进程。如果团体的创新在竞争中生存下来,行动团体的收入常常会增加,团体支付了部分创新成本,但是它可能或不可能承担新安排的所有或部分经营成本。纽约的制造商于1811年非正式地联合成院外集团以通过一般的合并法,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初级行动团体的例子。他们看到如果能很容易地合并,并可能挣取收入,他们所支付的成本包括推动议院来通过修正法案,他们还从创新中获取利润。4.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是用于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入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安排变迁。次级行动团体作出一些能获取收入的策略性决定,但是它不能使所有的追加收入自然增长(事实上,它可能永不会自然增长)。如果纽约法已由公司委员会办公室确立,由它来承担法人许可证的接收、复审和批准的任务,则委员(加上他们的助手)就构成了一个次级行动团体。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次级行动团体可能不会使创新的收入有任何增长,但是如果法律赋予他们一些离散性的权力,它们可能会使初级行动团体的部分额外收入转化到他们手中。如果谁愿意,他可以考察美国赋予公共官员作为一种用于在初级和次级团体之间再分配收入安排的传统。5.制度装置,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当这些装置被应用于新的安排结构时,行动团体就利用他们来获取外在于现有安排结构的收入。在纽约一般合并法中,公司的特许证被授予一个制造商公司就是一个制度装置的例子。安排如果是一种政府形式,它将直接包括政府的强制权力;如果它是一种自愿的形式,它可能是现有产权结构的强制权力的基础。装置的有效性可能取决于一些作为经济环境部分的基本的法律概念。一个公司的职员可能签订一项契约,以此来实现购买一台机器的决定。一旦合约签订,他就可能由法院来执行,执行的权力就不可能依赖于制度安排,而是依赖于一些宪法所规定的基本规则。为了使读者能更为熟悉这些定义,考虑一下一家工厂的生产既产出了产品又导致了烟尘的情形。烟尘是生产流程的一部分,要消除它是有成本的,但是生活在工厂附近的人发现它是很难达成协议的。假定烟尘的真实成本(以消除它时人们愿意支付的消除量来衡量)大于工厂所有者安装一个控烟装置所需的成本,很显然,如果烟尘被消去了,总收入就可能会增加。不过,在现有的制度安排内没有一种达成交易的方式(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当烟尘的成本使一个团体的费用增长时,消除它的成本是由另一个团体来支付的)。这一问题是美国几乎每个城市的市民都碰到过的,而且经常由政府创立一些制度来使烟尘减少。对于寻求追加收入的人来讲,至少有两种选择是向他敞开的:它们可能联合起来以形成一个政治联合体(初级行动团体),如果他们在选举投票时成功,他们(或他们的代表)可能会议定一项法律(一项制度安排)以禁止工厂排烟。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形式是,成功的政治联合体可能书写一项立法以建立一个住宅区委员会(一个次级行动团体),委员会反过来会提出中止或停止命令以反对过度空气污染,中止和停止命令就是在政府强制权力下的制度装置。不过,每一计划都依赖于一种经济环境,在此,政治行动有可能取消某些“私产的权利”。如果社会的基本规则阻止了这类冲突(如事实上它们在美国直到19世纪后期所发生的那样),每一安排(以及装置的补充与次级行动团体)都将被消除,除非(或直到)规则发生改变。制度创新的理论:一个基本的近似值经济制度与产权在大多数经济模型中被设定为具有独特的和不变的价值,但是,在研究长期经济增长时,这些价值常常会发生根本变化。我们假定经济制度会被创新,产权会得到修正,因为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可望承担这类变迁的成本,他们希望获得一些在旧有的安排下不可能得到的利润。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例如,如果生产在大企业内完成比在小企业更为廉价,则一个公司的经营可能比独有制更为廉价;如果在两个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异极大,则通过组织第三市场将商品从低价市场运到高价市场可能是有利可图的;如果盗窃和掠夺盛行,则创造一种有效的监察力量将会提高私有财产的价值。如果一个企业家期望建立一个水坝以生产电力,这同时也减少了下游的洪水损害,建筑者可以通过事先购买下游的部分财产以占有这些收益的一份。另一方面,他可能要求政府对下游的受益者强制征税,以帮助补贴他的建筑成本。至于制度安排的形式,从纯粹自愿的形式到完全由政府控制和经营的形式都有可能。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半自愿半政府结构。自愿的安排简单地说是相互同意的个人之间的合作性安排,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地退出。这一能力当然暗含着决策必须是一致同意的,接受这一决定的成本低于由退出所带来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的安排并没有提供退出的选择权,因此,行动并不要求有一致的同意,而只要遵从一些决策规则就行了。例如,在一个民主社会,一个样本的大多数常常能决定行动的过程。为了实现规模经济,从交易费用中获益,将外部性内在化,降低风险,进行收入的再分配,无论是自愿的还是政府的安排都将要被创新。例如,公司帮助实现规模经济的收益时就内含着大规模经营,TVA从动力的形成与分配中产生了类似的收益。股票交易是一个自愿安排的创新降低了交易费用的例子,保险公司则是一个自愿安排用于降低风险的例子,同时,政府的就业交易和联邦储备保险公司则是类似的政府创新的例子。太平洋联盟对太阳谷的开发——这一开发将一原始的地区变成了一个主要的疗养胜地——就是一个自愿的合作团体有效地掌握了与一个复杂的分散经济活动的发展相联系的外部性的例子。一个住宅法案,一个政府方案的实施可能旨在实现一个已经建立的共同体的同样目标。工会和美国医疗协会是自愿安排被用于再分配收入的例子,贸易壁垒和累进所得税是政府性安排的实例。哪些因素是在个人、自愿合作的和政府安排之间进行选择的基础?选择依赖于各自的收益和成本以及受影响的团体的相对的市场与非市场权力。在个人安排中,既没有与之相联系的组织成本,也没有强制成本,但是收益的增长只限于一个人。在另外两种形式的安排中,都要支付创新的组织成本,组织的总成本将随参加者的人数而增加。不过,在自愿的安排下,要达成一致性可能会进一步增加组织的成本,给定同样数量的参与者,在政府安排下的组织成本可能要低于自愿安排下的成本;在政府安排下内含着一个追加的成本要素。每个参加者都受制于政府的强制性权力,而不管他对政府的强制性方案有多大的不满意,他都不可能退出。不过,一个政府的强制性方案可能会产生极高的收益,因为政府可能利用其强制力,并强制实现一个由任何自愿的谈判都不可能实现的方案。外部收益的来源现在,让我们进一步具体地说明那些诱致人们去努力改变他们的制度安排的收益来源。从理论上讲,有许多外部事件能导致利润的形成。在现有的经济安排状态给定的情况下,这些利润是无法获得的,我们将这类收益称之为“外部利润”。在本文中我们的分析只限于四个方面:(A)规模经济;(B)外部性;(C)风险;(D)交易费用,因为它们在美国的发展中表现出最为重要的作用。如果一种安排性创新成功地将这些利润内部化,那么总收入就会增加,创新者可能在不损失任何人的情况下获取收益。规模经济生产中的规模经济是一种技术现象,它所反映的一个事实是,最有效(单位成本最低)的产出可能需要企业的规模很大,以致于要求有比单个所有者或合伙制形式能够负担的费用更大、组织更为复杂的企业。用经济学的行话来说,一个企业在任何时刻都面临着技术的制约。在外行看来,这一表述必然意味着只有在给定的任何技术状态下,由现有技术对投入的组合所设定的限制方式才能形成产出。经济学家对物质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技术关系的缩略语是“生产函数”,它常常表述为:O=P(L,K,T)这里O是指产出,L,K和T分别指劳动力、资本和土地,P是指支配这些投入转变为产出的技术函数。对这一关系的形式没有事先的约束,因此,所有投入的加倍可能导致低于产出的加倍,或正好等于产出的加倍,甚或高于产出的加倍。如果前者能保持,生产函数就被说成是属于规模报酬递减(它所采取的方式是将更多的投入用来生产等量的产出);如果第二个条件满足,就说成是规模报酬不变;在最后一个条件下,是规模报酬递增(在较高的生产水平下生产一个额外单位的产出要比在较低水平下生产它所需要的投入少)。进而,由于相互关系是不受限制的,相应于产出的一些部分或范围可能属于报酬递增,对另一种则为报酬不变,对第三种为报酬递减,尤其是如果生产流程需要有大量的投资,而且复杂的工厂必须选定在一个完全没有的基础上,则可望报酬递增直到该工厂达到其生产能力,在此以后又发生报酬递减。例如,19世纪50年代的石油精炼业的特征是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规模报酬不变,经营中所需要的就是一个蒸馏室(主要是一个冶钢锅炉和几百英寸的管道)。小企业有一个蒸馏室,较大的企业则不止一个,但产出的单位成本不是经营规模的函数。不过,在此后的20年,一种新的技术得到了创新,而且这一技术属于在一个较大范围的产出的报酬递增。新技术要求对一个复杂的精炼工厂进行巨额的投资,该技术生产了比在老技术下更大量的更为廉价的精炼石油。但是即使产出很小,它也需要一个整体工厂(即它是“不可分的”),其结果,大企业的生产比小企业便宜得多,这对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扩大规模以及获取内含于较低的生产成本中的利润产生了很大压力。企业的最有效规模和在行业中的企业数当然是技术和相应的市场规模的函数。如果所有企业能够等额地增加资本和技术,就无法预言哪些企业将发展,而哪些企业将衰亡。不过在现实世界中,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等额地得到资本。企业自身的组织形式可能是它的可得资本供给量的很好的决定性要素。既然单独所有和合伙制的特征是有限的寿命和无限的责任,则对这类企业的长期外部融资的供给常常会受到很大限制,这类投资附着无限责任,等额融资一般是较少见的,而且,由于企业(与它的所有者)在破产时,资本仍然是它的余下寿命的一部分,负债经营将更为困难。后一个制约的约束力越强,资本就越专一。具有无限寿命和有限责任的公司的创新提高了对获取资本的限制,因而允许创新者获取内含于规模经济中的利润。以美国的经验而论,19世纪后半期的标志是需要大规模生产的获取最低单位成本的制造技术的大量发展,与此同时,传统的独有制和合伙制企业的资本的有限供给,阻止了这些组织形式扩张成大规模的企业,后者的先决条件是要利用新的技术。因此,技术使得在一个非常大规模的,但在传统的方式下组织的企业因不能获取资本,从而阻止了它们获取“有效的”生产水平从事更为经济的生产。公司能增加资本,它亦能获取全部的规模经济优势,它的创新允许在现有的新技术下获取外部利润。外部性——外部成本与收益的变化传统的微观经济理论可用于揭示一些外生性事件之间的相互关系(即一种事件对理论是外在的),一个决策单位对该事件的一些表现形式的反应,以及当体制向新的决策调整时一个新的均衡点的最终再确立,例如,在一个自由企业制度内,消费者嗜好的一种变化(一种外生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对有些日用品的需束量的增加。一个商人(一个决策单位)注意到该结果所导致的价格的上升,并试图通过增加他的产出来增加他的利润。因此,需求增加的结果使所供给的日用品数量增加——商人从这一增加认识到需求的增加会给予他获取更多利润的机会,如果他以正确的方式作出反应的话。因此,对利润的追求提供了将经济推向一个新的均衡的动力。如果潜在利润(或增加产出的成本)不是由作出产出决策的单位来获取(或承担)的,“外部性”一词就是指有些成本或收益对于决策单位是外在的事实。无论这些外部成本和收益何时存在,它们都无助于市场产生最有效的结果。如果情况就是如此,一些允许对所有成本与收益进行计算的(无论是私人的还是外部的,即社会的)新的制度安排将会增加社会的总净收益。每一个家居所有者的财产价值的实现不仅反映在他自己的住宅、维修和决策的改进上,而且也反映在他的邻居的这些方面上。事实上,这些“邻里”效应是共同体改进车道,通过反杂乱法以及在种族合居地区“禁止殴打”中获取潜在利润的基础。每个家居所有者不可能认识到的是,这些邻里效应只是一大批“外部性”中的一种情形,且当其他形式的外部性以同样的方式存在,从而一个共同体改进车道(一种制度创新)可能会增加每个家庭的价值时,制度的再组织可能会增加总收入。暂且将经济学放在一边,让我们来考虑下述情况:一个大学教授发现他的研究成果与他同他秘书的相互影响的能力密切相联,尽管她仅被雇佣来打印文稿,但她的贡献很显然远远超过了她通过打字机所打出的页数。在这一情形下,由于研究过程中有一部分依赖于对决策者以外的控制,就存在一种外部性。既然秘书没有因她的额外贡献而承担追加的成本(如果她看到相互影响比打字更有意思,她的成本可能为负),就不会引起问题,而且系统的运作就如同它应该发生的那样。但是如果秘书的丈夫嫉妒了,并告诫她要中止她的工作,则问题就产生了。在教授的收益(职业声望,提升和加薪水)增加时,秘书就为此承担了成本(一个嫉妒的丈夫要独处每一个晚上)。面对她的辞职所致的非均衡,恰当的回应应该是增加她的薪水(一份奖金)。如果她接受了,则外部成本就被内在化了(即由决策单位所假定的),而且生产(尽管是较高成本的生产)仍能继续。新的均衡是帕累托有效的。如果教授所提供的最高奖金低于她留下来继续工作所带来的成本,生产将会中止,不过其结果仍然是帕累托有效的。然而,如果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规定有些方面不得支付奖金——教授可能提供的一份奖金,而且如果支付了足够的量就能保持她继续工作——那么结果就是无效的。既然大学的规章禁止雇主之间的个人支付或如果由这类支付所引起的丑闻使教授失去了工作,则这一情形就有可能发生。在这些情形下,要使外部利润能再度实现,有些制度安排是必须的。正是对这些再安排的发明与创新的分析,构成了本文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当企业作出的生产决策没有承担内含于决策中的所有成本,或当从产出的销售的决策中所获取的全部收益不能增加时,生产中的外部性是存在的。类似地,当消费单位的效用不仅取决于该单位的消费,而且取决于其他单位的消费时,消费中的外部性也是存在的。在每种情形下所作出的生产或消费决策都可能没有完全地评价相应的成本与收益,其结果,决策就不可能是帕累托有效的(即所作出的一个不同的决策可能至少使一个人的境况更好,同时并没有使任何人的境况变得更糟)。为了更好地描述从再组织中所获取的利润的潜在来源,让我们检验几个情形下的外部性。回到制造业工厂的例子,它不仅生产了供销售的产品,而且也产生了大量的黑烟,假定烟尘是随产出的增加而增加的,人们当然愿意呼吸清新空气而不是污染的空气。根据假定,既然每个呼吸烟尘的人的效用受到相反的影响,则这一效用的减低肯定就是企业生产的总成本的一部分,此外,由于人们希望烟尘较少而不是较多,成本要素就会随企业产出的增加而上升。不过,效用的减低作为一个真实的成本项目,并不是由企业承担的,因此,它没有包括到企业在决定最有利的产出水平的计算中去。由于企业将选择一个使它的利润最大化的产出水平,则随着产出的增加,这些没有包括的成本项目可能会增加,这可能会造成企业选择的产出水平大于它们在被迫考虑所有成本时所选择的产出水平。有些诱致企业在计算中去包括所有的相关成本的再组织将增加社会的所有成员的总收益(尽管它可能会减低企业的增加部分)。现在让那些承担了烟尘成本从而创新了一些新的制度的人来支付补偿,这可能将诱致制造业工厂在其利润的计算中包括所有的成本项目。尽管发展一个私人方面的市场常常有可能使一些团体获取潜在的外部利润成为可能(即使利润“外在化”),但这类私人创新的成本是被禁止的。在这一情形下,再组织可能发生于市场外部——通过政府的干预。当制度的再安排包括一些政府行动时,就不能再保证新的安排比旧有的安排优越,它可能正好是不同的。在工厂的例子中,如果厂房还没有建立,所有者可能购买所有相邻的土地,并以一个低得足以补偿效用损失的成本来出售它。企业通过吸收土地价格的差异,被迫承担它的形成烟尘活动的成本。然而,如果产权已有归属,则解决方案就变得更为复杂。一方面,公司可能贿赂土地所有者以让他忍受烟尘。如果生产是依赖于协议的,那么每个财产持有者就有潜在的投票权,因而有权要求使所有的收入增加。既然每个土地所有者都有这种潜在的投票权,则在任何一个时刻都不止一个的受影响的财产持有者对利润的可能需求总量总是会超过分配所得的利润总量。在这些条件下,任何协议都是不可能达成的——至少没有一个长的延滞是不可能达成的。另一方面,如果法律允许一个企业污染空气,财产所有者可能会联合起来贿赂企业停止或减少污染。然而,由于工厂不可能只减少对某些财产所有者的污染,而是要减少对所有财产所有者的污染,就要向居住在外面的每个潜在联合体成员支付补偿,并从对其他人的支付中获取了一个“搭便车”的机会。这将再度使协议不可能达成,或至少是长期延滞。当排他很困难时,或当一个联合体的任何潜在成员具有一个潜在的垄断投票权时,要组织私人方面的市场以将外部性有效地内在化是有成本的。在对雇员进行训练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将培训与一些合约义务联结起来,但是这一方案不是没有费用的,而且不可能是非常有效的。读者不应忘记再组织尽管是有潜在利润的,但也必须将它视为一种使用资源的活动。例如,在这一情形下,必须书写合约,然后还必须执行合约。这类成本常常使得私人的再组织不经济。在这些情形下,它们的一个共同点是转向通过政府的强制力来影响一种制度的再安排。在工厂的例子中,可能会通过严格禁止污染的住宅法。在劳工培训情况下,教育体制可能会社会化或呼吁法院责令雇员将他们的技能投向竞争性的企业。最后,在军队和军火保护情况下,其功能倾向于社会化,它们的成本遍及于整个政府实体。然而现在,在政府方案中,没有任何能形成组织的保证,尽管从有些方面来看是有利可图的,将使帕累托状态比旧有的安排优越。但是,它们只是在使其他人的境况更糟的条件下使有些人境况更好。住宅委员会禁止烟尘的决定和企业原来的决策一样远离最佳状态,如果不是离得更远的话;一个社会化的教育体制的存在不一定导致该产品的一个最优的产出。制度的再组织旨在使外部性内在化,因而它可能增加社会的总收益,但它也可能使它们降低。这一事实应在整个分析中牢牢记住。克服对风险的厌恶风险的盛行——有些形式在未来的交易中是不可能作出的——是另一个削减经济活动的因素。我们可以断言大多数人都是厌恶风险的,在不存在厌恶风险时,一个人将愿意为了100万的可能报酬而用1美元去打赌,如果赌博使1美元的冒险能获取100万的潜在利润的结果是肯定的。事实上,除了非常贫穷的人而外,大多数人都表现为更喜欢大的赌博的某一不确定的结果。如果正如可能出现的情况那样,厌恶风险的程度随偶然性的增加而增强,这样就存在一种进一步偏向于有更为确定的结果的活动的倾向,而避开那些报酬变化很大的活动。很显然,由于利润的预期值在那些没有人从事的高变异活动中要高于低变异活动,如果有些能够克服厌恶风险倾向的机制被创新(如将这些人的风险集中于不厌恶风险的人),总利润就可能增加,或使得风险的结果相应于所获取的收益表现得更为确定。前一方案常常通过发展一些专门的市场来实现(在下面的“市场失败”一节中要考虑到),而后一方案往往要通过保险来实现。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保险,但是当它们能保险时,旨在创新一些保险方案的制度再组织常常能使总利润增加。不过,当保险是成功的时,就必须有一些能够准确地评价风险的根据,保险基金必须广泛到足以允许风险的普及。而且,保险并不能十分完全地使所有管理风险都能转移,其原因是这类保险将使管理者的决策变得迟钝,削弱保险所订立的根据。总之,如果一个很差的管理决策的唯—成本是集中保险公司而不是消费者的利润,则它们作出好的决策的激励就很低。保险方案可能是企业间的,但是更为经常的是,创新会产生专门提供所需要的保险的企业。不过,为了使之有效率,有些人必须首先能评价风险。人寿保险的思想可以回溯到17世纪,它几乎在19世纪中叶以前就在美国被成功地创新了。在这一情形下,创新所期望的是建立一个适当的死亡率表——评定风险的根据。不过即使在那时,在南方的企业由于人口的子集合,它们没有计算比率的适当根据,这些企业仍拒绝出售保险。第二,保险的基金必须大到足以分散风险。例如,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一些州通过了银行保险法,以保护银行破产时的存款人。遗憾的是,在农场的创新计划中州银行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恶劣的天气。由于气候往往是地区性的,以州为单位还不足以提供必需的保险基金(差不多所有的银行在同时陷于困境),这一方案遭到了普遍性失败。30年后,一种以国家为基础的类似方案的创新(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使得保险计划成为可行。单一安全的价格波动效应的保险,是潜在的投资者通过广泛的金融制度所提供的服务特征。“分散化”的目标在投资教科书中备受推崇,但是它除了作为保险的一个技术性词汇外一点意义也没有。一个分散的业务责任意味着,一种在广泛的活动中进行投资的制度不能为一般业务的失败保险(正如30年代的经验所证明的),它保护了个人(甚至是行业方面)的失败。美国的发展是以在一些保险阶段专门化的企业的大量增长为标志的,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创新增加了总收入。不过,它们也并不是没有成本的。既有组织的成本,也有评定风险的成本,还有影响保险合约的成本。尽管有这些成本,创新仍然是有利可图的。市场失败和不完善市场的发展正交易费用的含义只是在近来才由经济学家所广泛揭示。相关的经济信息流的组织与增进(交易费用的许多形式中的一种)可能是安排创新的主要领域。如果获取信息是没有成本的,那么所有市场上的价格就只有因交通费用而产生差别。事实上,信息是有成本的,而且纯粹地方市场的普遍存在正好部分反映了关于在更远距离地区交易的获利机会的信息的缺乏。当关于不同地区的价格信息是可以获得的时,商人将他们的产品送往市场的净价格差(即对交通费用的调整)是最大的。经济学家惯于假定所有市场都是完全的。根据定义,这一假定排除了由市场运作失败所引起的任何可能的潜在利润。不过,在现实世界中,信息并不是免费的,因此完全的市场(它的存在取决于完全的知识)是不存在的。信息成本较低,市场的运作当然就更好。事实上,即便是在发达国家它们也远不是完全的,而在欠发达国家信息成本可能高得使市场无法运作。一般来说,信息不仅是有成本的,而且是报酬递增的,即人们常常必须支付信息,但成本不会有很大变化,而不管这一信息是被用于影响一种、一百种或一千种交易。如果信息成本十分大,而且它们是属于成本递减的,则人们从使不确定性降低的信息流的递增中可能会获取巨额利润。最为经济的安排性创新可能是一种专门化的企业,因为它不仅供给了信息,而且也实现了潜在的规模经济。即便市场只涉及一个地方或一个时区,我们也没有逻辑上的理由来假定较高的信息成本不可能导致市场失败。事实上,当市场必须通过空间的或临时的壁垒而形成时,市场失败是经常发生的。在缺乏一个适当的信息网络(而其他方面相同)时,企业家必须为潜在收入而贴现,因为潜在的买者(或者在时间和空间上)离交易场所越远,不确定性往往越大。事实上,这些不确定性的贴现可能十分高,从而使贴现的均衡价格可能低于零,市场无法完全运作。经济活动的空间或行业再分布包含着投入与产出的新市场的建立。大多数关于对外贸易的经济文献(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世界的特征是每种日用品不只有一个市场)倾向于假定,只有交通成本会妨碍完全的市场间的套利。因此,他们常常论及同一日用品在两个市场间的价格差异,永远不会超过日用品从较低价格市场运到较高价格市场的交通成本。由于这一阐述暗含着假定存在潜在的套利者,而且他们能准确地了解每一市场中通行的确切价格和市场间潜在的交通路线,因而它与经济增长进程的讨论是极不相干的。历史经验表明,在任何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相关市场越新,则这些假定的真实性越差,潜在套利者的不确定性贴现就越大。进而由于不同的人与市场的关系不同,我们就不要期望同一不确定性能适用于所有的人。因此,贴现可能高到无法套利的程度(在市场失败的情况下),或者,如果一个套利者的资源是有限的,局部的套利可能会减低市场间的价格差,但是这些差异可能仍然要超过交通成本。假定搜寻成本具有某种不可分性,市场缺乏完全的信息流,不同的人在与这些市场的关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时,我们可以预期不确定性水平在个人之间会有显著的差异。因此,可以预期,一个在空间或地理上更接近于新市场的交易场所的人,将更愿意从事一些套利关系。美国发展史上的情况就是如此。以资本而论,西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常常在其他人没有资本时愿意出借,同样,与冶铁业相联系的人比银行家和其他“传统的”金融贷款者更愿意向早期的炼钢业出借资金。因此,一些不确定性贴现十分低的人可能认识到了从套利中所获得的潜在收益,尽管他们自己不能将足够的物品或要素运到完全套利的市场。如果这类不完全市场存在,就有可能建立一些制度再安排来使它们能更容易地运作,而且这一创新通过允许投入和日用品被运到它们能获取最高报酬的市场增加了总收入。例如,如果一个人只愿意投资一个很小的量,他就不会向在远处积累了过时投资信息的人支付任何费用。由于成本会遍及大量的交易中,这确实要向经纪单位支付一笔费用,以作出这一开支。一个市场服务可能再度以非常低的成本提供从许多市场到大量消费者的价格信息,但是一个传播者自己获取该信息的任何努力可能都是代价极大的。尽管实证问题可能较少,且对经济发展的意义较小,但在市场间的套利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同样的问题,它们在空间上的移动也表现为一个时间方面的合约。正如一个远距离的市场价格在缺乏信息时贴现很大一样,类似的不确定性贴现也用于未来交易的价格。进而,正如制度变迁可能会缩短买者与卖者之间的有效空间距离一样,一个不同的制度集合可能会减少临时的距离。通过在空间上将物品运到报酬最大的市场的活动可以使总收入增加,资源可以随时间再分配到增加产出或满意度的活动中去。不过在后一情况下,物品不是通过实物性移动,而是通过现在的竞争性活动之间的再分配而实现产出流量随时间的改变的。例如,假定一个商人具有在一个钢厂进行投资或消费一些资源存量的选择权。投资是一种长期的形式,则他将比较该投资的现期价值与他通过现在的消费所获得的满足。不过,钢厂的现期价值部分取决于他对他从钢厂未来所能获得的价格预期,由于未来是不确定的,他将要贴现他的价格预期,而且如果不确定性很大,贴现也将较大。其结果,他可能不会选择投资,尽管他的价格预期的“期望值”可能表明投资是一种有利可图的活动(我们又发现一个偏向于厌恶风险的例子)。不过在理论上,单边市场的创新(在这一情形下是一种未来的钢铁市场)可能会降低他的不确定性(至少与未来的钢铁价格相关),他可能发现投资是一种可行的活动。不过,为了发展这一市场,有些人(一个不厌恶风险者)必须愿意假定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本身是可以以一定的可信性评价的。这一市场没有发展起来的事实表明,单面市场的创新是无利可图的,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它是无利可图的,这仍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当钢的未来市场还没有发展时,这类市场确实表现为其他的临时的交易。在证券和农产品市场中,单面市场被用来克服一些暂时的市场失败问题。在这两种情形下的市场实质上是短期的(在这一方式下,它们避免了长期交易中的传统的不确定性),而且它们依赖于存在的一批观察者愿意承担临时交易中的不确定性的一面。观察者是一些对风险的厌恶低于平均程度的人,他们精于对交易的观察,因而能使这些市场间的交换成本低于农民或股东,正如一个专业的磨面者能使其磨碎小麦的成本比自种谷物的农民的成本更低一样。例如,对小麦的未来而言,一个磨面厂期望单独发挥生产和销售单位的功能,并能保证从小麦将来的价格变化中获取利润。因此,它的管理者愿意从以未来小麦的现期价格来为将来发货中获取利润。另一方面,“观察者”将冒险估计未来的小麦价格将低于现期定价,与他达成合约的发货者就能以这一较低的价格购买。市场仅仅是将风险集中到了那些愿意正视风险的人手中,而且这些还没有为服务支付“某种”费用。市场没有在其他地方发展的事实表明,这些交易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一个很大的贴现,从而没有人愿意以厌恶风险者期望支付的价格来提供承担风险的服务。不过,暂时的不确定性正如空间的不确定性贴现一样,是信息成本的部分函数。因此可以预期,较廉价的信息将会降低不确定性,并允许一个单边市场的发展。不过,除非水晶球有很大的改进,临时性市场就不会像他们的空间方面一样有很大改进。商品和证券的未来市场的存在仍然表明,通过增进这些单面市场来改进经济活动的临时分布是有可能的。结论我们已看到,当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费用所引起的收入的潜在增加不能内在化时,一种新制度的创新可能允许获取这些潜在收入的增加。进而,我们已论证,制度水平(个人的,自愿合作的和政府的)之间的选择由与各种选择相联的成本收益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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