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身还没有建立起包含它与普遍概念的关系那样的规定性,所以它还是一个偶然的东西,无论它对概念是否符合。因此,这判断在本质上是或然的。2.或然判断当实然判断必须认为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时,或然判断就是实然。——就质的这一方面说①,特称判断同样是一个或然判断,因为它适用于肯定,又适用于否定;——同样,在假言判断里,主词和宾词的有,也是或然的;——通过以上事例,也建立起这样的情况,即:单称和直言判断还是某种单纯主观的东西。但在或然判断本身里,这种建立比在上述判断中还更是内在固有的,因为在或然判断里,宾词的内容是主词对概念的关系,从而在这里当前呈现着象一个偶然物那样的直接物的规定。① 形式逻辑通常以肯定、否定为判断的质,单称、特称,全称为判断的量。——译者无论宾词应否与某一主词连结,判断最初只显现为或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性便落在系词之内。就宾词而论,从那里是不能发生什么规定的,因为它已经是客观、具体普遍性。于是或然的东西涉及主词的直接性,从而这个直接性被规定为偶然。——但 不因此就要抽掉主词的个别性;清掉了个别性,就会只有一个普遍的东西;宾词恰恰包含这一点,即主词的概念应该建立在对它的个别性的关系之中。——不能说“这房子”或“一所房子”是好的,而是要按照其状态如何。——主词的或然的东西在本身里构成其偶然性作为环节,即与其客观本性或概念对立的事情的主观性,亦即单纯的样式和方式或说状态。因此,主词本身区别为它的普遍性或客观本性、即它的“应当”和实有的特殊状态。于是它便包含着它是它所应该是那样的根据。它以这种方式便与宾词均等了。——主词已经自在地是作为普通和特殊的东西的统一,当或然的东西的否定性指向主词的直接性时,这个否定性就只意谓着主词的原始的剖分为它的环节;——这一剖分就是判断本身。还可以说,主词的两个方面,即它的概念和它的状态,每一方面都可以叫作它的主观性。概念是一事情的进入自身的普遍本质,是它与自身的否定统一;这个统一构成事情的主观性。但一事情在本质上也是偶然的,并具有外在的状态;状态也同样意谓着事情的单纯主观性,与那种客观性对立。——事情本身也正是这样的,即它的概念作为概念本身否定的统一,否定了概念的普遍性,并把自身转移为个别的外在性。——判断的主词在这里便建立为这个双重的东西;那种主观性的对立意义,就其真理而言,便成为一个了。——主观的东西的意义因此便本身变成了或然的,即:它失去了它在直接判断中所具有的直接规定性和它与宾词的明确对立。——同样也出现于普通思考的论据中那种主观东西对立的意义,就其自身说,至少可以注意到在一个这样的意义中并没有真理。双重意义来自这样的现象,即每一种意义,单独就其自身而论,都是片面的。或然的东西,这样被建立为事情的或然的东西,被建立为事情连同其状态时,那么,判断本身就不再是或然的,而是确然的了。3.确然判断确然判断(这房子在状态如何如何时是好的,这行为在状况如何如何时是对的)的主词,自身具有第一,普遍性,即它应该是的东西,第二,它的状态;状态包含这样的根据,即,一个概念判断的宾同为什么适用或不适用于整个主词,这就是说,主词是否符合它的概念。——这个判断现在是真正客观的;或者说它是一般判断的真理。主词与宾词符合,并具有相同的内容;这个内容本身就是建立起来的具体普遍性,即它包含两个环节:一是客观普遍的东西或类,二是个别化的东西。所风这里是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它是它本身,并通过它的对立面来延续自身,而且要作为与对立面的统一才是普遍的东西。——一个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如好、适合、正确等宾词,具有一个“应当”作基础,同时又包含实有的符合;不是那个“应当”或类本身,而是这个符合是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构成确然判断的宾词。主词在作为事情的那个直接统一中,也同样包含这两个环节。但这个统一的真理却是这样的,即它自身破裂为它的“应当”和它的“有”;这就是超出一切现实之上的绝对判断。——这个原始的部分是概念的万能,它也同样是回归到概念的统一和“应当”与“有”彼此的绝对关系,所以它使现实的东西成为一个事情;它的内在关系,即具体的同一,构成事情的灵魂。从事情的直接单纯性过渡到符合,这种符合是事情的应当和有被规定了的关系——或说系词;这个过渡现在更确切地表明是在事情的特殊的规定性之中。类是自在自为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它在这种情况下显现为不曾相关的东西;但规定性则是这样的东两,即它在那个普遍性中把自身既反思为自己,同时又反思为一个他物。因此,判断在主词状态里有其根据,从而是确然的。所以当前便呈现着规定了的和充实了的系词,它以前在于抽象的“是”,似现八则进而发展为一般的根据。系词道先在上饲那里作为直接的规定性,但又同样足对除了符合以外更无其内容的那个宾词的关系,或说主词对普遍性的关系。所以判断的形式便悄灭了,第一,因为主词和宾词自在地是相同的内容;但第二,因为主词通过它的规定性指向自身以外并与宾词相关;而第三,这种相关又同样过渡为宾饲,唯有它构成宾词的内容,这样并且是建立起来的关系或说是判断本身。——这样,概念的具体同一性便整个几恢复了,这个同一性曾经是选言判断的结果,而且构成概念判断的基础,这基础最初只是在宾词中建立的。更仔细地观察一下使判断过渡为另一形式这种结果的肯定的东西,那就如我们所曾看到的,在确然判断中的主词和宾词,每一个都表明自身是整个的概念。——概念的统一,作为构成使主词和宾词相关的系饲的那种规定性,同时又与主词和宾词相区别。最初,系饲只是站在主词的另一方,作为它的直接状态。但当系词在本质上是相关的东西时,它就不仅是这样的直接状态,而且是贯通主词和宾词的和普遍的东西了。——另一方面,由于主词和宾词具有相同内容,所以形式关系就由那个规定性建立了,即作为一个普遍的东西或特殊性那样的规定性。——所以它自身包含两端的形式规定,并且是主词和宾词的规定了的关系;它是充实的或有内容的判断的系词,是曾经消失于判断两端之中而又从判断发生的概念的统一。——通过系词的这样充实,判断就变成了推论。24-15------------------------------逻辑学(下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目录:第二部 主观逻辑 第三编 概念论位置:第一部分 主观性 第三章 推论第三章 推论-----------推论使自己成为在判断中的概念的恢复,从而是判断和概念两者的统一和真理。概念本身仍抓住它的已在统一中扬弃了的环节;在判断中,这个统一是一个内在的东西,或说是一个外在的东西,都是同一回事;坏节诚然曾经是相关的,但它们被建立为独立的端。在推论中,概念规定被建立为象判断的端那样,同时,它们的规定了的统一也建立起来了。推论因此是完全建立起来了的概念;它从而是理性的。——知性被认为是规定了的概念的能力,概念由于抽象和普遍性形式而自为地坚持着。但在理性中,规定了的概念便在它们的总体和统一中建立起来了。因此不仅推论是理性的,而且任何理性的东西也都是一个推论。长期以来,进行推论就被归之子理性;但另一方面,谈到自在自为的理性、理性的原则和规律时,又不明燎那个进行推理的理性和这个是规律以及其他永恒真理和绝对思想之源泉的理性,彼此是怎样关联的。假如前者只应该是形式的理性,而后者却应该产生内容,那么,按照这种区别,恰恰在后者那里一定不能缺少理性的形式,即推论。尽管如此,两者还是经常彼此隔离,在一个那里就不提起另一个,以致绝对思想的理性仿佛以推论理性为可羞,而推论也几乎好象仅仅因为流传下来之故,才被介绍为一种理性的活动。但是如方才所说,假如逻辑的理性被看作是形式的,那就显然必须认识到它在本质上也是与内容有关的理性,甚至一切内容毕竟只有通过理性的形式,才能够是理性的。在这里不能指望很普通的关于理性的谈论,因为这种谈论拒绝说出所谓理性是什么;这种应该是理性的认识,多半如此其忙于自己的对象,以效忘记了去认识理性本身,仅仅通过它所具有的对象去区别和标示理性。假如理性应该是关于上帝、自由、权利和义务,无限、无条件、超威性的东西有所知,或者甚至只有表象和感觉那样的认识,那么,一方面上述的东西只是否定性的对象①,另一方面,在一切那些对象使它们成为理性的东西是什么?这第一问题仍然留下来了。——情况是这样的,即:那些对象的无限的东西,不是有限物的空洞抽象和无内容、无规定的普遍性,而是充实了的普遍性,即概念;概念是规定了的,并且自身在以下的真正方式里具有其规定性,即:概念区别自身并作为它的这些如性的和规定了的区别之统一。只有这样,理性才把自己报高到超于有限、有条件、威性的东西之上,而不管这些东西在别处可以是怎样规定的,理性在这种否定性中在本质上是充满着内容的,因为它是作为规定了的各端的统一那样的统一;但这样,理性的东西便只有是推论。① 黑格尔这里沿用了康德的意思,即自由等理念不能在感性中有相合的对象,所以是否定性的。——译者推论现在和判断一样,最初都是直接的,所以推论的规定(项)是单纯、抽象的规定性;这样就是知性推论。假如停留在这种推论形态上,那么,合理性尽管在推论中当前现在并建立了,也当然显不出来。推论的本质的东西,是各端的统一,即联合各端的中项和保持各端的根据。当抽象坚持备端的独立时,它也把这个统一建立为一个同样固定的、自为之有的规定性,与各项对立;它以这种 方式来把握统一,与其说是统一,不如说是不统一。中项(mediusterminus)这个词是取自空间的表象,并且对于帮助各规定仍然停留于互相外在,也有它的一份。现在,假如推论就在于各端的统一在它之中建立起来,但假如这个统一一方面被认为是一个全然自为的特殊的东两,另一方面又仅仅是外在的关系,并且使推论的本质对比成为不统一,那么,虽然推论是理性,理性也无助于成为合理性。第一,各规定在实有推论中是这样直接而抽象地规定的,因为这种推论和判断一样是各规定的关系,它便在本身中表明了这些规定不是这样抽象的规定,而是每一规定都是对另一规定的关系,中项所包含的特殊性不仅与各端规定对立,而且也是在中项里建立起来的。推论由于它的这种辩证法,便把自己造成为反思推论,成为第二种推论,——连同这样的规定,即在每一个这些规定中,本质上映现着其他的规定,或者说它们被建立为有中介的规定,即它们按照一般推论所应当是的东西。第三,当这种映现或有中介之有自身反思时,推论就被规定为必然推论;在这种推论中,进行中介的东西是事情的客观本性。当这种推论把概念的两端同样规定力总体时,推论便达到了共概念或说中项与其实有或说两端的区别相符合,达到了它的真理,因此,它便从主观性转入客观性。甲、实有推论1.推论,当它是直接的时,就以象直按规定那样的概念规定为它的环节。所以这些规定是形式的抽象规定性,它们还没有由中介形成具体,而只是个别的规定性。因此第一种推论原本是形式的。进行推论的形式主义,就在于停留在这第一种推论的规定上面。概念分裂为自己的抽象环节,它以个别和普遍为其两端,并且本身显现为处于两端之间的特殊。它们由于自己的直接性之故,作为只与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合起来成一个别的内容,特殊在自身中直接把个别和普遍两环节联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特殊便首先构成了中项。特殊由于它的规定性之故,一方面被包括(蕴含)在普遍的东西之下,另一方面,特殊对个别的东西也具有普遍性,又把个别的东西包括在自己之下。但这种具体性最初只是两面性;直接推论里的中项是在直接性之中,它由于这种直接性之故是作为单纯的规定性,它所构成的那个中介还没有建立起来。于是,实有推论的辩证运动,就在于在其环节中建立起中介,唯有中介才构成推论。1.推论第一式①个别一特殊一普遍,是规定的推论的普遍格式。个别通过特殊,把自己和普遍连在一起;个别的东西不直接是普遍的,而要通过特殊;反之,普遍的东西同样不直接是个别的,也要通过特殊才使自已下降到个别。——这些规定①作为端而相互对立,而在一个差异的第三者中合而为一。它们两个都是这种规定性,在这种规定性中,它们是同一的;它们的这种普遍规定性就是特殊。但它们既与特殊对立,又彼此相互对立,因为每一端都是在其直接性之中。① 参看第189 页。① 这些规定,指普遍及个别,下文第三者指特殊,即推论中的中项。——译者这种推论的普遍意义是:个别的东西本身是无限的自身关系并因此只是一个内在的东西,它通过特殊转人为实有正象转人为普遍那样,它在这里不再属于它本身,而是处于外在关联之中;反之,当个别的东西分割自身为其象特殊那样的规定性时,它在这种分离中就是一具体的,并且作为规定性的自身关系,就是一普遍的、自身相关的、从而又是一真正个别的东西;它在普遍那一端中就从外在性出来而沤回为自身。——在第一种推论中,推论的客观意义只不过是肤饯地呈现着,因为各规定在其中还没有建立为统一,而这统一却构成推论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推论还是一个主观的东西,还是它的各项所具有的那种抽象意义,不是自在自为的,而仅仅是孤立于主观意识之中。——此外,个别、特殊与普遍对比,如已经看到的,是推论规定的必然的和本质的形式对比;缺点不在于这种形式的规定性,而在于每一个别规定并不是在这种形式之下同时更丰富些。——当亚里上多德对推论本性这样说明:“假如三个规定彼此这样相关,即:一端是在整个的中间规定中,而这中间的规定又在整个另一端中,那么,这两端就必然连结在一起”,他不过只是抓住了单纯的附属关系。这里与其说是表述了三项相互的规定性,不如说只是表述了一端和中项、中项和另一项的同等附属关系的重复。——现在,当推论依靠三项上述相互的规定性时,也立刻表明了,其他推论式所给予的诸项的其他关系,只有在那些关系可以归结为上述的原始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具有象知性推论那样的效用;那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推论式与第一式并立,而是一方面在它们应该是正确推论的情况下,它们只有依靠一般推论的本质形式,即第一式;但另一方面在它们与第一式有分歧的情况下,它们又是第一种抽象形式所必然过渡的变形,并从而进一步把自身规定为总体。这里是怎么回事,下面立刻就可以看到。于是,个别一特殊一普遍就是推论在其规定性中的普遍格式。个别包括(蕴含)在特殊之下,特殊又包括在普遍上下,因此个别也包括在普遍之下。另一方面,特殊附属于个别,普遍又附属特殊,因此普遍也附属于个别。特殊就一方面说,即对普通说,是主词;而它对个别说,又是宾词;或者说,特殊对普遍而言,是个别;它对个别而言,又是普遍。因为在它之中,两个规定性联合起来了,两端就由于它们的这个统一而结合在一起。那个“因此”显得是在主词中出现的结论,它由主观的洞见演绎为两个直接前提的关系。当主观的反思把中项对两端的两种关系作为特殊的、并且虽然是直接的判断或命题说出时,那么,结论,作为有了中介的关系,总之也是一个特殊的命题,而“因此”或“所以”就表示它是有中介的命题。但这个“因此”必须不要看作是一个外在于这个命题的规定,仅仅在主观反思中有其根据和地位似的,而不如说是以两端的本性为基础,两端的关系只是为了并由于进行抽象的反思,才又作为单纯的判断或命题说出来,但它们的真正关系却建立为中项。——所以,个别是普遍,当这是一判断时,它就是一个单纯主观的情况;推论正在于这一点,即这不单纯是一个判断,即不是一个由单纯的系词或空洞的“是”而是由有规定、有内容的中项造成的关系。假如因此便把推论单纯看作是由三个判断组成,那么,这就是一种形式的观点,它不提推论中唯一关键所在的各规定的关系。根本就是单纯主观的反思,把各项分开为两个分散的前提和一个与它们相差异的结论,如:①一切人都是要死的,卡尤斯是一个人,所以他是要死的。假如人们听到这样的推论在招引,便会立刻感到厌倦;——这是由于那种无用的形式,它以分散的命题来给予一个差异的假象,而这个假象很快便在事情本身中消解了。进行推论,首先由于这种主观的形态,显得是一种主观的不得已的办法,理性或知性在无法直接认识的地方,便风这个办法为避难所。——事物的本性,即理性的东西,总之不是这样进行工作的,即:最先树立一个大前提,即一个特殊性对一个长在的普遍性的人系,然后,第二出现一个个别性对殊性的分散关系,从而终于第三,一个新命题出世了。——这样通过分散的命题来进行的推论,无非是一个主观的形式;事情的本性却是:事情的相区别的概念规定在本质的统一中联合起来。这种合理性并不是一个不得已的办法,它对于在判断中还找得到位置的那种关系的直接性说来,倒是客观的东西,而那种认识的直接性倒是单纯主观的东西;与那主观的东西相反,推论却是判断的真理。②——一切事物都是推论,是一个由特殊而与个别结合在一起的普遍的东西;但一切事物当然不是由三个命题组成的整体。① 参看第188 页。② 参看第188 页。2.在直接的知性推论中,各项具有直按规定的形式,按照这一方面,各项就是内容,现在必须从这一方面来考察推论。在这种情况下,推论可以看作是质的推论,正如实有判断具有同样的质的规定方面。这个推论的各项,正如实有判断的各项那样,由此便是个别的规定性,因为规定性通过它的自身关系,被规定为对形式漠不相关,从而是内容。个别的东西是某一直接具体的对象,特殊性是对象的规定性、特性或关系的一个个别的特殊性,普遍性又足在特殊的东西里更抽象、更个别的规定性。——主词既然作为一个直按规定的主词还没有在它的概念中建立起来,那么,它的具体性也就没有归结为本质的概念规定,它的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因此便是不曾规定的、无限的多样性。个别的东西在这种直接性中具有无穷数量的属于它的特殊性的规定性,因此,其中每一规定性都可以在一个推论中构成时于这个别的东西的中项。但它通过任何其他中项又与另一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它通过它的每一特性就在实有的另一接触和关联之中。——再者,中项在与普遍的东西比较之下,也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本身包含较多的宾词,个别的东两就可以通过同一的中项再与较多的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因此,把握一事物许多特性中的哪一种,并用它来使这事物与一宾词结合,这原本是完全偶然和随意的事;其他的中项是到其他宾词的桥梁,甚至同一中项自身也可以是到不同宾词的桥梁,因为它作为特殊的东西比普遍的东西包含更多规定性。然而不仅是一个不确定数量的推论对于一个主词都是同等可能的,也不仅是一个个别的推论就其内容是偶然的,而且这些涉及同一主词的推论一定也过渡为矛盾。因为一般区别最初是漠不相关的差异,它同样又在本质上是对立,具体物不再单纯是一个现象的东西,而是通过在概念中对立物的统一,它才是具体的,对立物把自身规定为概念环节。现在,当具体物按照形式推论中各项的质的本性,按照适合于它的规定的一个个别的规定来把握时,那么,推论便分配给它以符合这个中词①的宾词;但当从另一方面推论出相反的规定性时,那么,以前的结论便冈此表明是错的,尽管它的前提乃至它的结果就其自身都是对的。——假如从“一堵墙刷蓝了”这一中项推论出这堵墙从而是蓝的,那么,这种推论是正确的;但假如这堵墙加刷了黄,那就不管上述推论,墙也可以是绿的;从加刷黄这一情况本身,也可以得出结论说墙是黄的。假如从威性这一中项推论人既不善,也不恶,因为无论善或恶,都不能作关于威性的东西的宾词,那么,这个推论是正确的,但结论是错的;因为关于作为具体的人,精神性的中词同样也适用。——从行星、卫星和彗星对太阳的重力这一中项,可以正确地结论说:这些天体都要落到太阳里;但它们并不落到太阳里,因为它们同样各自是自己的重力中心,或如人们所你的被离心力所推动。与此同样,从社会性这一中词可以得出公民共产的结论;从个体这一中词,假如同样抽象地追随这一中词,也会得到国家解体的结果,譬如由于执着个体,德意志帝国②便得到解体的结果。恰恰是再没有比这样一个形式的推论被认为更不充分的了,因为它之使用哪一个中项,是靠偶然或随意。不管这样的演绎如何美妙地通过了推论,它的正确性也完全得到承认,这也引不出丝毫东西,因为总还剩下其他的中项可以找到,从那些中项可以同样正确地演绎出恰恰相反的东西。——①康德的理性的二律背反不外是:一个概念一方面以它的一个规定为基础,另一方面又同样必然地以另一规定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不要把一个推论的不充分和偶然单纯推到内容上去,好象这种不充分和偶然都与形式无关,而唯有形式才牵涉到逻辑似的。不如说,内容之所以是这样片面的质,其故正在于形式推论的形式,内容是由于那种抽象的形式而被规定为这样片面的。这就是说,内容是一具体对象或概念的许多质或规定的一个个别的质,因为它就形式而言,应该不过是一个如此直接的、个别的规定性而已。个别性那一端,作为抽象的个别性,是直接的具体物,因此也是无限的或无法规定的多样性的东西;中项同样是抽象的特殊性,因此是这种多样的质的一个个别的特殊性,同样,另一端也是抽象的普遍的东西。因此,形式的推论在本质上由于它的形式之故,就它的内容说,是一个完全偶然的东西:假如是这个或那个对象被置于推论之下,这诚然对于推论并不是偶然的;逻辑抽掉了这样的内容;但假如是一主词作基础,推论从这主词推出什么概念规定,这却是偶然的。① 中词即指那个适合于具体物的个别规定。——译者② 德意志帝国建立于奥托大帝(962年),以奥地利佛郎茨二世皇帝(1806年〕退位而告终。——译者① 参看第189页。3.当推论的诸规定是直接、抽象、自身反思的规定时,推论的规定就这方面说,就是内容规定。但它们的本质的东西不如说是:它们并不是这样自身反思的,彼此漠不相关的,而是形式规定,在这付情况下,它们是本质的关系。这些关系第一是两端对中项的关系,——这些关系是直接的,即前提命题propositiones praermis- sae,一方面是特殊对普遍的关系,即大前提propositio major,另一方面是个别对特殊的关系,即小前提propositiominor。第二,两端的相互关系也呈现着,这样的东西是有了中介的,即结论conclusio。那些直接的关系,即前提,是一般的命题或判断,并且与推论的本性相矛盾按照推论的本性说,有区别的概念规定并不直接相关,而是同样也应该建立起它们的统一:判断的真理是推论。前提尤其不能停留在直接关系上,除非它们是纯粹同一的命题,即什么也引导不出来的、空洞的同语反复,它们的内容总直接是有区别的规定,所以它们并不直接是自在自为她同一的。因此,对前提的要求通常说:它们匠该被证明,即它们也同样应该被表现为结论。于是两个前提提供了两个另外的推论。但这两个新的推论一共又提供了四个前提,后者又要求四个新的推论;这四个推论有八个前提,它们的八个推论又为其十六个前提提供了十六个推论,如此等等以至于一个无穷的几何级数。所以这里又发生了无限的进展,它从前往较低的“有”的领域中曾经出现过;而在概念范围中,即从有限物的绝对的自身反思范围中,在自由的无限和真理区域中,却不再能够期待它出现。在“有”的领域里就指出过:什么地方发生了到坏的无限的进展,什么地方便呈现着一个质的“有”和一个要超出那里的无力的“应当”之间的矛盾;进展本身就是重复着对质的东西所发生的统一的要求,而又经常回到与要求不适合的限制里去。现在形式推论中,直接关系或质的判断是基础,而推论的中介则是建立起来的东西,作为比基础更高的真理。前提的证明无限前进,并不解决上述矛盾,只是永远重新恢复矛盾,重复同一个原始的缺欠而已。——无限进展的真理倒是耍扬弃这种进展本身以及那种由它规定的、已经被认为有缺欠的形式。——那个形式就是象个别一特殊一普遍那种中介形式。个别一特殊和特殊一普遍这两种关系应该有中介;假如这一点以相同的方式实现了,那就仅仅是个别-特殊-普遍这-有缺欠的形式分而为二了,并且如此以至于无穷。特殊对个别说来,有一普遍的形式规定,对普遍说来,又有一个别的形式规定,因为这些关系总之都是判断。它们因此需要中介,但通过那种中介形态,不过重又发生那应该扬弃的关系而已。因此,中介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实现。就特殊-普遍的中介而言,个别是当前呈现着的,因此中介必须获得特殊-个别-普遍这一形态。要对个别-特殊进行中介,普遍是当前呈现着的;因此,这个中介就变成个别-普遍-特殊的形态。假如对这种过渡,按照其概念仔细考察一下,那么,第一,形式推论的中介,就推论的内容说,如以前所指出,是偶然的。直接的个别的东西,在其规定性里,有无法规定数量的中项,而这些中项又总有同样之多的规定性;所以推论的主词应该与一个什么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那完全在于外在的随意性或总之在于外在的环境和偶然的规定。因此,中介就内容说,既不是必然的,又不是普遍的,它不是以事情的概念为根据;推论的根据不如说是外在于中介的、即直接的东西;但直接的东西在诸概念规定中就是个别的东西。从形式上看,中介也同样以关系的直接性为它的前提;中介本身因此是有中介的,并且是通过直接的,即个别的东西的。——更确切些说,个别的东西通过第一种推论的结论而变成了进行中介的东西。结论是个别一普遍;个别由此而建立为普遍。在前提之一、即个别-特殊这个小前提中,它已经作为特殊;因此它就作为这样的东西,即这两种规定在其中联合起来了。——换句话说,结论自在自为地把个别表现为一般,并且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而是通过中介,所以是作为一个必然的关系。单纯的特殊性曾经是中项;这个特殊性在结论中发展了,建立起来了,作为个别的东西与普遍性的关系。但普遍的东西还是一个质的规定性,是个别的东西的宾词;当个别的东西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时,它就建立为两端的普遍性或说是中项;它就自身说,是个别性这一端,但因为它现在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它同时又是两端的统一。2.第二式:特殊-个别-普遍1.第一种质的推论的真理,是:某物与一质的规定性、即一个普遍规定性之结合,并不是自在自为的,而是通过一种偶然,或是在一个别性之中。推论的主词在这样的质中,就不回归为它的概念,而只是在它的外在性中形成概念;直接性构成关系的根据,从而构成中介;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东西真正是中项。但推论关系进而是直接性的扬弃;结论不是一个直接的关系,而是通过一个第三者;它因此包含一个否定的统一;中介因此现在被规定耍在自身中包含一个否定的环节。在这第二种推论中,有两个前提:特殊-个别,与个别-普遍;只是第一个前提还是直接的;第二个前提个别一普遍,则已经是有中介的,即通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