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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26

作者:黑格尔 字数:9426 更新:2023-10-08 19:29:57

之有的无限物。质的无限性,像在实有中那样,曾经是从有限中迸发出来的无限,是此岸在其彼岸中的直接过渡和消失。反之,量的无限性,就其规定性说,已经是定量的连续性,是定量超出自己的一种连续性。质的有限物变成无限物;量的有限物则是在自身那里的彼岸,并且超出于自身。但是,尺度特殊化的无限,把质的东西与量的东西部建立为相互扬弃,叫而把它们最初的、直接的统一(这统一是一般的尺度)建立为到自身的回复,于是这个无限自身也就建立了。质的东西是一种特殊的存在物,它之所以过渡为另一存在物,只是因为比率的大小规定性发生了变化;因而质到质本身的变化被当作是外在的、漠不相关的变化,被当作是与自身的消融;此外,量的东西又自己扬弃了自在自为的规定的有,转化为质的东西。在尺度的交替中,这样连续自身的统一,就是真正常住的、独立的物质或事情。这样呈现的东西便是:(甲)同一的事情,被建立为区别中的基础和常住的东西。有与其规定性的这种分离,在一般定量中已经开始;某物具有对其“有的”规定性漠不相关的大小。在尺度中,事情自身已经是质与量的自在的统一;质与量这两个环节,在“有”的一般范围内造成区别,从而使一个东西在另一个东西之外;常住的某质首先以这种方式在自身那里具有“有的”无限性的规定。(乙)基质的这种同一性,是在这样的情况中建立起来的,即尺度规定的统一破裂为质的独立性,这种质的独立性只是由量的区别构成,因此基质在这一区别中连续自己;(丙)在交错系列的无限进展中,质的事物在量的进程中之连续,即在漠不相关的变化中之连续,被建立起来;但是其中所包含的质的事物的否定,因而单纯的量的外在性的否定,也都同样建立起来了。量超出自身,到一个他物,作为别一量的事物,在一个尺度比率或质出现时,这种超越便消失了,并且,质的过渡也在其中扬弃了自己,因为新质自身仅仅是一个量的比率。质与最的这种彼此过渡,是在它们的统一的基础上发生的,而这个过程的意义就是实有、表现或建立,即以质与量的统一这样的基质为基础。在独立的尺度比率的系列中,这些系列的片面的项是直接的质的某物(如比重,鹼基或鹼、酸等化学物质);其次,这些项的中和(在这里,也须把这些中和理解为具有不同比重的物质之化合)是独立的,甚至是排他的尺度比率,即自为之有的实有彼此漠不相关的总体。现在,这些比率只被规定为同一基质的交错点。于是,尺度与从尺度建立起来的独立性却降低为状况了。变化只是一种状况的改变,而过渡的东西却被当作在其中仍然是同一的。要考察尺度所经历的规定的进展,便须将进展的环节这样综合起来:首先,尺度本身就是质与量的直接统一,它既是一种通常定量,但又是特殊的。尺度既然不是与他物相关而是与自己相关的一个量的规定性,于是,从本质上看,尺度就是比李。其次,尺度自身所包含的环节,因此是被扬弃了的、不可分的;在尺度中的区别像在概念中的区别那样,它的每个环节本身,总是质与量的统一。由此而来的实在的尺度,产生了一些尺度的比率,它们作为形式的总体,自身是独立的。形成这些比率的各方面的系列,对于每个属于一方面而与整个对立的系列相比的个别项来说,乃是一个固定的序列。这个统一,作为单纯的序列,还是完全外在的;它作为一个自为之有的尺度的内在的特殊化的统一,当然表现与尺度的各个特殊化有区别;但特殊化的原则还不是自由概念,唯有自由的概念才对尺度的区别给予内在规定;而这个特殊化原则却首先仅仅是基质或一种物质;为了使其区别成为总体,即具有不变的基质之本性,那么,现存的便只是外在的量的规定,这种规定同时又表现为质的差异。在基质与自身的这种统一中,尺度规定是一个扬弃了的规定,它的质是一个由定量所规定的、外在的状况。——这个过程既是尺度的实在化的、进一步的规定,而且这个规定也正是尺度的被降低为一个环节。14-13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第三部分 尺度 第三章 本质之变-------------------------------第三章 本质之变甲、绝对的无区别有是抽象的漠不相关,在那里还不应该有任何规定性,其所以用了无区别这一名词,是因为它自身被认为是有;纯量是无区别,对一切规定都可以,但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一切规定对纯量都是外在的,它自己与这些规定并无联系;无区别而可以称为绝对的无区别,则是:它通过有、质、量及其直接统一(尺度)的一切规定的否定,成了单纯的统一,以自身为中介。在它那里,规定性只不过是状况,即以无区别为基质的一种质的外在的东西。但是,这样被规定为质的外在的东西,只是正在消失的东西;质的东西,由于外任于有,作为它自己的对立面,只是自身扬弃的东西。以这种方式,规定性在基质那里只个过是被建立为一种空洞的区别物。但这空洞的区别物却是作为结果的无区别自身。所以这种无区别当然是具体的东西,是通过有的一切规定的否定而自身中介的东西。无区别作为这种中介,包含着否定与比率;所谓状况那种东西就是它的内在的、自身相关的区别;正是外在性及其消失使“有”的统一成了无区别,因此,它们是在无区别之中,所以这种无区别已不再只是基质,而在它自己那里也不再只是抽象的了。乙、无区别作为它的因素的反比率现在,必须看看无区别的这种规定如何在自身那里建立起来,以及它如何因而被建立为自为之有的。1.尺度比率首先被当作是独立的,它们的还原是以一个基质为基础的;这个基质是它们的相互连续,因而是完全在其各种区别中呈现的、不可分的、独立的东西。基质中所包含的质与最的规定是为这些区别而出现的,这些规定在基质中如何建立起来乃是问题的全部关键所在。但这是由下列情况决定的:基质首先是结果,并且自在地是中介,但中介本身还没有在基质那里建立起来;所以这首先是基质,而从规定性方面看来则是无区别。因此,区别在无区别那里,本质上首先只是量的、外在的区别;同一的基质有两种不同定量,基质以此方式便是它们的总和,因而好像把自己也规定为定量了。但无区别只有在与那些区别有了关系时,才是这样固定的尺度,才是自在之有的绝对界限,因此,无区别本身又好像不是定量,而且无论如何不能作为总和或指数,来与别的总和或无区别对立。无区别仅仅包含着抽象的规定性,两种定量,为了它们可以被建立为在无区别那里的环节而彼此相对,是可变的、漠不相关的、较大或较小的。但是,由于受到它们的总和的固定界限的限制,它们的相比,同时又不是彼此外在的,而是彼此否定的:——这就是它们共处其中的质的规定那样的东西。据此,它们彼此同是在反比率中。这种反比率与先前的形式的反比率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整体在这里是一个实在的基质,而两方面的每一方面都被建立为应当目在地是这种整体。依照上述质的规定性,区别又呈现着两种质的区别,一种质被另一种质扬弃,但彼此又不可分,因为两者都留在统一之中,并且构成统一。基质本身,作为无区别,同样也自在地是两种质的统一;比率的每一方面因此都在自身中包含着这两种质,只是由于一种质较多而另一种质较少及其相反的情况而有区别;一种质只是由于它的定量才在一方面占优势,另一种质在另一方面也是如此。因此,每一方面本身都是一个反比率:这个比率作为形式的比率,又转回到有区别的方面那里。这些方面于是也按照它们的质的规定而各自在另一方中连续,每一种质都庄另一种质中与自身相比,都只是以一个不同的定量而在双方的一方之中。它们的量的区别就是那种无区别,按照这种无区别,它们各自在另一方中连续,这种连续作为质的同一,是在两种统一体的每个之中的。——然而,每一方面都作为规定的整体,从而包含着无区别自身,所以两个方面同时被建立为彼此对比的独立的东西。2.有,现在作为这种无区别,是尺度的被规定的有,不再在直接性之中,而是以方才说过的、发展了的方式,和无区别一样了,因为它自在地是“有”的规定的整体,那些规定消解于统一体之中;实有也是如此,因为它是被建立起来的实在化的总体,在这种实在化中的环节,自身也是无区别的自在之有的总体,无区别作为环节的统一体而负荷这些环节。但因为这一统一体被固定下来,只是作为无区别,因而只是作为自在的,并且环节还没有被规定为自为之有,即还没有在它们自身中和它们相互间自行扬弃而达到统一;因此,便呈现着环节自身对自身的漠不相关作为发展了的规定性。这种如此不可分离的独立物,现在须进一步加以考察。这个独立物在它的一切规定中是内在的;在规定中,它仍然与自身统一,不受规定干扰;但是,(甲)因为它是自在的总体,所以其中已经扬弃的规定性仍然留存,不过在它那里只是无根据地出现而已。无区别的自在及其实有并不是联系着的;规定性直接表现在无区别那里;在每个规定性中,无区别都是整个的;所以规定性的区别首先被建立为扬弃了的区别,即量的区别;但正因为这样,规定性不是对自身的排斥,不是自身规定,而只是作为外在地规定了的有和变。(乙)两个环节处于量的反比率中;这就是在大小上的反复增减,但这种反复增减不是由无区别(无区别正是这种反复增减的漠不相关)规定的,而在这里只是外在地被规定的。反复增减是指向一个在无区别之外的他物,而规定便在这个他物之中。从这方面看来,绝对物作为无区别,具有量的形式的第二个缺点,即区别的规定性不是由绝对物自身规定的;因此,绝对物也同样有了第一个缺点,即:区别在绝对物中只是一般出现的,即绝对物之建立,是某种直接的东西,而不是它自身的中介。(丙)现在比率的两方面是环节,它们的量的规定性构成了它们的持续性的这种方式;它们的实有是由于这种对质的过渡漠不相关而取得的。但是,它们之所以有不同于它们的实有,并且是自在之有的持续性,那就是因为它们自在地是无区别,每一个都是两方面的质的统一体,质的环节分裂成这样的统一体。两方面的区别只限于:一种质之建立在一方面较多,在另一方面较少,另一种质则因而与此相反。于是,每一方面自身都是无区别的总体。——两种质的每一个,就个别看来,仍然同样是无区别的同一总和;每一种质从一个方面到另一方面中连续自身,并且不受在这方面中所建立的量的界限的限制。于是规定便到了直接的对立,而对立又发展为矛盾,现在须对此加以考察。3.因为每种质都是在每个方面之中与另一种质有关系,而且,如已经规定了的,这种关系只应该是量的区别。如果这两种质是独立的,譬如被认为是互不依赖的、感性的物质,那么,无区别的全部规定性便都破碎了,它的统一体及总体也会只是空名。但是,两种质倒不如说是被规定为综括在统一体中而不可分离,每一种质只有在与另一种质的这种质的关系中,才有意义和实在性。但是因为两种质的量的本性完全属于这种质的本性,所以,每种质只能达到另一种质所达到的范围。如果两种质作为定量而彼此不同,那么,一种质就会超出另一种质,而且在其较多部分中,便具有为另一种质所没有的漠不相关的实有。但是,在它们的质的关系中,每种质只是在有另一种质的情况下才能有。——由此可知,两种质是均衡的,因为一种质增减多少,另一种质便同样增减多少,并且它们的增减是按同一比率进行的。因此,根据它们的质的关系,既不能达到量的区别,也不能产生质的增多。有关环节之一超过另一环节的增多只是一个维持不住的规定,换句话说,这个增多只会又是另一个他物本身;但是,在两个环节相等时,便连一个环节也没有了,因为它们的实有只是依靠它们的定量的不相等。两个应有的因素的每一个,当它超出另一个因素时,便要消失,当它等于另一个因素时,也是这样。这种消失表现为:从量的观念来看,平衡破坏了,一个因素被认为比另一因素更大;于是,另一个因素的质的扬弃与其无法站住脚的情况被建立起来了;第一个因素占了优势,另一个因素以加速度减小,并被第一个因素克服了,这第一个因素于是把自己造成唯一独立的东西;因此,便不再有两个特殊的东西和两种因素,而只是一个整体。如此建立为规定之总体的这个统一体,像总体自身在这里被规定为无区别那样,是一个全面的矛盾;因此,这个统一体之建立,必须像这个自身扬弃的矛盾之规定为必须是自为之有的独立性那样;这种独立性的结果与真理不再是仅仅无区别的统一体;而是自身内在的、绝对否定的统一性,这就是本质。注释一个整体的比率以从质上彼此规定的诸因素之间的大小区别为其规定性,这样的比率曾应用于天体的椭圆运动。这个例子表明彼此处于反比率中的,起初只是两个质,而不是那样的两个方面,即它们的每一方面本身都是两方面的统一体及共反比率。人们往往因经验基础的坚实而忽视理论应用到经验基础上所导致的后果,这后果就是:或者必须毁掉作基础的事实,或者因为坚持事实(这是分所应有的)而必须证明与事实相对比的理论的空虚。这种对后果的无知,使事实及与事实相矛盾的理论安然共处。——简单的事实是:在天体的椭圆运动中,它们的速度随着天体接近近日点而增加,随着天体接近远日点而减小。孜孜不倦的努力观察,已经精确规定了这件事实的量的方面;这件事实已进一步被归结到它的简单的定律和公式里,因而实现了一切须真正向理论要求的东两。但对反思的知性来说,这似乎是不够的。为了给现象及其规律以一个所谓解释,便假定了向心力与离心力是在曲线上运动的两个质的环节。这两种力的质的区别就在于方向相反,就量的方面看,则在于它们被规定为不相等,一个增加时另一个便减少,反之亦然;以后,它们的比率又被倒转过来了,在向心力递增、离心力递减了一段时间之后,便到了这样一点,在那里向心力递减而离心力递增。①但这个观念与那两种力的主要的质的规定性的彼此比率是予盾的。由于这些规定性,那两种力完全不能分离;每种力只有同另一个力相关,才有意义:因此,在一种力超过另一种力的情况下,在一种力与另一种力没有关系的情况下,这种力便不存在。如果一种力对另一种力的关系就像较大的力对较小的力的关系那样,假定它一旦比另一种力更大,那么,上边所说的情况便出现了,即:这种力获得了绝对优势,而另一种力便会消失;后者被当作是正在消失的和无法维持的东西;消失只是逐渐进行的,在大小方面一种力的所减即另一种力的所增,——这都对上述规定丝毫没有改变什么;后者与前者一起消灭,一种力之所以是力,只是由于有 另一种力才有它。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考察;例如,像以前所说的,如果物体的向心力当物体接近近日点时增多少,离心力便用反地减多少,那末,后者便不可能再从前者把物体夺过来,并使其再一次离开中心物体:恰恰相反,向心力既然一度占优势,那末离心力便被克服了,物体将以加速度趋向中心物体。反过来说,如果离心力在无限接近远日点的地方占优势,那末,说它现在庄远日点要被较弱的力所克服,这也同样是矛盾的。——再者,很明显,招致这种转化的是一种外力,这就是说,运动速度的时而加速、时而减速是不能从那些因素的假定的规定来认识或(所谓)解释的,尽管这些因素恰恰是为了解释这种区别而被假定的。这种或那种趋向消失的后果,从而椭圆运动也根本消失的后果,因为椭圆运动仍旧延续和从加速过渡到减速这一事实的确立,就被忽视和掩盖起来了。向心力在远日点对离心力由较弱而转化为占优势,在近日点则与此相反,这种假定,部分地包含着上边阐释过的东西,即:反比率的每一方面自身都是这样整个的反比率;因为从远日点到近日点(即向心力应占优势)的运动的这一方面,还应当包含离心力,但向心力增大时离心力却减小;在减速运动方面,一个愈来愈占优势的离心力对向心力也有着同样的反比率,因此,没有任何一方消失在另一方里,而只是愈来愈小,直到转化为对另一方占优势时为止。因此,回到每个方面的东西,只不过是这种反比率的缺陷,即:或者,像在力的平行四边形中那样,每个力都被认为是自身独立的,这些力只以单纯外在的会合成了运动,而概念的统一、事实的本性都被取消了;或者,两种力都通过概念在质上相比,没有一种力能对另一种力保有漠不相关的、独立的持续,这种情况是由一个“较多”而给予它的。强度的形式或所谓动力的东西,也毫没有改变什么,因为它似定最为其规定性,所以,它也只能发出与它对立的力所具有的同样多的力,即只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但是,就部分而言,这种优势到其对立面的转化,包含着关于肯定与否定的质的规定的交替,一个增长多少,另一个便丧失多少。这种质的对立的不可分的关联,在理论上被分解为前后相续,但理论仍不能因此而说明这种更替,尤其不能说明这种分解。当一种力增加多少而另一种力也减少多少时,还有统一的假象,而在这里这种假象却完全消失了;这里所说的,是单纯的外在的相续,它只与那种有关的结论相矛盾,据那种结论说来,只要一种力变为优势,另一种力便必定消失。① 第一版此处接着有下列句子,“我曾在一篇早期论文中,说明了这一主题,并指出这种区分及基于这种区分的说明之空洞无物。”——原编者注为了理解物体的不同的密度,同样的比率也已应用于引力与斥力;感受性与刺激性的反比率,也要被用于生命的这些因素的不相等,来理解整体、健康的各种规定,以及生物种类的不同。这种解释本来应该成为生理学、病理学以及动物学的自然哲学基础,但是,由于非批判地使用这些概念规定所夹杂的混乱与荒谬,结果很快地就放弃了这种形式主义,虽然它在科学中,特别是在物理天文学中还是极其广泛地继续着。因为绝对的无区别似乎可以是斯宾诺莎实体的基本规定,所以还可以说,无区别当然是从这样的观点而是实体的,即:“有”的一切规定,以及思维与广延等一般更具体的每个区别,在无区别和实体这两者中都被当作已经消失。如果仍然要停留在抽象上,那末,在这深渊中毁灭了的东西,其实有的面貌如何,根本是不相干的。不过,实体作为无区别,部分地与规定的需要反对规定的观点有联系;它不应该仍然是斯宾诺莎的实体,这种实体的唯一规定是否定的,即一切都被吸收到它里面去了。在斯宾诺莎看来,区分——属性、思维与广延,还有样式、分殊以及其余一切规定——是完全经验地引导来的;这种区分是在知性之中,知性本身也是一种样式。除了属性完全表现实体,并且属性和内容作为广延与思维的事物的序列是同一的实休之外,属性对于实体以及属性彼此之间便更没有别的规定性了。但反思通过作为无区别这样的实体规定,便达到了区别;区别,那在斯宾诺莎那里是自在的东西现在被建立起来了,即外在的区别,因此更确切地说,就是量的区别。因此,在区别中,无区别当然像实体那样,自身仍然是内在的,但这是抽象的,仅仅是自在的;区别对无区别不是内在的,作为量的区别,倒不如说它是内在性的反面,量的无区别也不如说是统一体的外在的有。因此,区别也没有从质的方面来把握,实体没有被规定为自行区分的东西,即没有被规定为主体。关于无区别的范畴本身,下一步的结果就是:在这一范畴那里,量或质的规定的区别分裂了,正像在无区别的发展中所发生的那样;无区别是尺度的消解,在尺度内两个环节直接合而为一。丙、到本质的过渡①在有变为本质之前,绝对的无区别是“有”的最后一个规定;但是,它还没有达到本质。它表明自身仍然属于有的范围,因为,它被规定为漠不相关,在它那里仍然有外在的量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无区别的实有;它以此而与自身处于对立之中,对于这个实有,无区别只被规定为自在之有的绝对,而不被设想为自为之有的绝对。换句话说,外在的反思停留在这样的观点上,即:特殊物是自在的或在绝对中是同一的,它们的区别是漠不相关的,不是自在的区别。这里还有的缺点,在于这种反思并不是思维的、主观意识的外在反思,而是区别必须扬弃自身的那种统一所特有的规定,那种统一表明白己是绝对的否定,对它自身漠不相关,对它自己的漠不相关也和对他物同样的漠不相关。① 参看第130 页。但是,无区别的规定的这种自身扬弃已经产生了;在建立这个规定的发展过程中,它已经在一切方面表现为矛盾。它是自在的总体,在这个总体中,扬弃了并包含了“有”的一切规定;因此,它是基础,但只是在自在之有的片面规定中,它才有,于是区别、量的差别和诸因素的反比率在它那里都是外在的。它自身和它的规定的有相矛盾,它的自在之有的规定和它的建立起来的规定性相矛盾,所以,它是否定的总体,这个总体的规定性在自身那里扬弃了自身,因而扬弃了无区别的基本片面性,它的自在之有。这里所建立的是无区别真的是什么那样的东西,它是对自身单纯的、无限否定的关系,与自身不相容,是自己对自己的排斥。规定和被规定既非过渡,亦非外在的变化,又非在无区别那里的规定的产生,而是无区别的自身相关,这种自身相关是它自己的和它的自在之有的否定性。但是这样被排斥出来的规定,现在却不属于自己,不在独立性或外在性中出现,而是作为坏节,首先属于自在之有的统一体,不曾被统一体释放出来,而被作为基质的统一体负荷起来,并且唯一地被这个统一体充实起来;其次,作为规定,对于自为之有的统一体是内在的,并且这些规定只是由于统一体的自身排斥才有的。它们不像在整个有的范围内那样,是有的事物,现在绝对只是被建立起来的事物,即绝对具有规定和意义,它们关系到它们的统一体,因而每个规定都关系到它的另一规定和否定;——它们以它们这种相对性为标志。①于是,一般的有和不同的规定性的有或直接性,以及自在之有都消失了,而统一体就是有,是直接的、作为前提的总体,因此它只是这种单纯的自身关系,由于扬弃这种前提而有了中介,而这种前提之有与直接之有自身,则只是这种统一体的排斥的一个环节;原始的独立性与自身同一性只是终结的、无限的自身融合,因此,有被规定为本质;有,通过有的扬弃,是与自身在一起的单纯的有。① 参看第130 页。14-14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eBookCN.com 搜集 meBookCN.com 搜集 m第二部 主观逻辑目录第三编 概念论前言概念通论分类第一部分 主观性 第一章 概念  甲、普遍的概念  乙、特殊的概念     注释 概念的普遍类别  丙、个别的东西 第二章 判断  甲、实有判断   1.肯定的判断   2.否定的判断   3.无限判断  乙、反思判断   1.单称(个别)判断   2.特称(特殊)判断   3.全称(普遍)判断  丙、必然判断   1.直言判断   2.假言判断   3.选言判断  丁、概念判断   1.实然判断   2.或然判断   3.确然判断 第三章  推论  甲、实有推论   1.推论第一式   2.第二式:特殊-个别-普遍   3.第三式:个别-普遍-特殊   4.第四式:普遍-普遍-普遍或数学的推论     注释 推论的普通观点  乙、反思推论   1.全称推论   2.归纳推论   3.类比推论  丙、必然推沦   1.直言推论   2.假言推论   3.选言推论第二部分 客观性 第一章 机械性  甲、机械的客体  乙、机械的过程   1.形式的机械过程   2.实在的机械过程   3.机械过程的产物  丙、绝对的机械性   1.中心   2.规律   3.机械性的过渡 第二章 化学性  甲、化学的客体  乙、过程  丙、化学性的过渡 第三章 目的性  甲、主观目的  乙、手段  丙、实现了的目的第三部分 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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