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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14

作者:黑格尔 字数:10126 更新:2023-10-08 19:29:50

受责难。它说,“假定一个作为实体的复合物由单纯部分构成。因为一切外在关系,以及实体的一切复合,只有在空间中才是可能的,所以复合物由多少部分构成,它所占据的空周也一定由同样的多少部分构成。但是空间并非由单饨部分而成,乃是由种种空间所戍。所以复合物的每一部分必须占据一空间。”“但是一切复合物的相对元始部分都是单纯的。”“所以单纯的东西也占据一个空间。”“现在既然一切占据空间的实在物自身中就包括了互相外在的杂多。从而也就是复合的,并且是由实体复合的,所以单纯的东西就会成了实体的复合物。这是自相矛盾的。”②这个证明可以叫做错误办法的整个巢穴(用康德在别处所说的名词)。首先,这种反证法的曲折是无根据的假象。因为说一切实体的东西都是空间的,但空间又不是由单纯的部分组成:这个假定是一种直接的主张,成了特证明的东西的直接根据,有了它,就得到全部证明了。其次,这种反证法的证明开始用了这一句话:“即一切实体的复合都是一种外在的关系,”但是够奇怪的,立刻又把这句话忘记了。于是叉进而推论到复合只有在空间中才可能,但这间又不是由单纯部分组成,占据空间的实在物因此是复合的。假如复合一旦被认为是外在的关系,那么空同性本身正是因为复合唯有在空间中才可能,所以对于实体是一种外在的关系,和其余还可以从空间性演繹出来的规定一样,既与实体不相干,也不触及它的本性。实体正是由于这个理由而不应该放到空间里去。② 参看第119 页。① 参看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译本第335 页;德文木第367 页。重点是黑格尔加的。——译者② 参看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译本第334—335 页,德文本第367 页。最后一段稍有省略。——译者此外,又假定了实体在这里被错放进去的空间,不是由单纯部分而成;因为空间是一种直观,依康德的规定,即是一种表象,只能由一个单一的对象提供,而不是所谓推论的概念。——大家知道,由于康德对直观和概念这样的区分,直观发展得很糟糕,为了省略概念的理解,便把直观的价值和领域扩张到一切的认栽。这里有关的事,只是:假如想有一点概念的理解,那么,对空同以及直观本身都必须同样有概念的理解。这样便发生了问题:即使空间作为直观,是单纯的连续性,而就其概念说,空间是否也必须不当作是由单纯部分组成那样来把握呢?或是空间也陷入了只有实体才会被放进去的同样的二律背反呢?事实上,假如抽象地去把握二律背反,那就正如以前所说,一般的量以及空同、时同都同样会遇到二律背反的。但是,因为在证明中假定了空周不由单纯部分组成,这就应该是不把单纯物错放到这种原素①中去的根据,这种原素对单纯物的规定是不适合的。——空间的连续性在这里与复合起了冲突;这两者混淆起来,前者被偷换成了后者(这在推论中便有了Qua-ternio terminorum[四名词])。康德对空间明白规定它“是一个唯一的空间,其部分只依赖各种限制;所以部分不会是在包括一切的统一空间之先,好像它的复合由于其粗成部分而可能那样”。(《钝粹理性批判》第二版,第39 页。)①这里所说的空间连续性与组成部分的袒合对立,是很对的,很明确的。另一方面,在论证中,实休之移人空间,便连同自身一起导致了“互相外在的杂多”,从而“导致了复合物”。可是如上面所引证的,又与此相反,杂多在空间中所具有的方式,却明明应当排除复合以及在空间统一性之先的粗成部分。在反题证明的注释中,又明白地导引出批判哲学其他的基本观念,即我们关于物体只是作为现象,才有概念;作为这样的物体,它们必滇以牢固为前提,这是一切现象所以可能的条件。假如这里实体所指的只是物体,像我们所看到、感到、嗅到的等等那样,那么,本来就淡不到它们在概念中是什么:所讨论的不过是感性所知觉的东西。所以反题的证明,简括起来,就是:我们的视见、触觉等全部经验,对我们所展示的,只是复合物:即使最好的显微镜和最精细的测量器,也还丝毫不能让我们碰到单纯的东西。所以理性也不应该想要碰到什么单纯的东西。假如我们在这里仔细考虑一下这种正题和反题的对立,并且把它的证明从无用的累赘和矯揉造作里解脱出来,那末,反题的证明,由于把实体移人空间,便包含了连续性的实然的(assertorisch)假定:正题的证明也是如此,它由于假定了柜合是实体物关系的方式,便包含了这种关系的偶然性这一实然的假定,从而也包含了实体是绝对的一的假定。①之分离及其直接断言,而且环节的分离是相对的。按照这种纯分立性看来,实体、物体、空间、时间等都已绝对分割;一是它们的根本。按照连续性说来,这个一只是扬弃了的;分割仍然有可分性,仍然是分割的可能性,作为可能性,就是没有真的达到原子那里。即使我们现在仍旧停留在前面所说的对立的规定里,原子这个环节也依然潜藏在连续性本身之中,因为连续性绝对是分割的可能性,正如已完成的分割或说分立性那样,也揭弃了诸一的一切区别(因为此一即彼一那样的东西,就是单钝的藉一),所以也同样包含诸一的相等,从而也包含诸一的连续性。既然两个对立面每一个都在自身那里包含着另一个,没有这一方也就不可能设想另一方,那末,其结果就是:这些规定,单独看来都浚有真理,唯有它们的统一才有真理。这是对它们的真正的、辩证的看法,也是它们的真正的结果。① 原素,指空间。——译者① 参看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译本第50 页;厄尔德曼德文本第69—70 页。这里黑格尔的引文,也是前后加以概括,并非逐字征引。——译者① 参看第119 页。古代埃利亚学派辩证法的例子,尤其是关于运动的,比起方才看到的康德二律背反,意义是无比地丰富得多,深刻得多,它们也同样以量的概念为基础,并且在这个概念中有了解决。这里还要来考察那些例子,那未免跑得太远了,它们是关于空间和时间的概念,可以在那些概念和哲学史里去讨论——它们对它们的发明者的理智造成了最高的荣誉;它们有巴门尼德的纯有为结果,因为它们指出一切规定的有都在自身中消融了,于是在它们自身那里也有了赫拉克利特的“流”。所以这些例子值得彻底考察,而不是像通常的宣称那样,就那只是诡辩。这种断言只是攀附经验的知觉,追随着常敲看来如此明白的第欧根尼的先例,当一个辩证论者指出运动包含着矛盾之时,第欧根尼不更去多费脑筋,只是无言地走来走去,用眼前很明白的事来反驳。这样的断言和驳斥,当然比自身用思想并抓住纠纷(被引人纠纷中的思想,不是从远处拿来的,而是在普通意识本身中自己形成的),通过思想本身来解决纠纷,要容易得多。亚里士多德对这些辩证形态所作的解决,应当得到很高的赞扬,这些解决就包含在他的空间、时间、运动等真正思辨的概念之中。他将作为那些最著名的证明之依据的无限可分性(因为它被设想为好像已经完成了的,这就和已被无限分割的东西,原子,是同一的东西)与无论是关于时间的或空间的连续性对立起来,以致无限的多,即抽象的多,就可能性说,只是自在地包括在连续性之中。与抽象的多以及与抽象的连续性对立的现实之物,就是连续性的具体的东西,即时间和空间本身,这二者又同样与运动和物质对立。只有自在地,或只就可能性说,才有抽象的东西;那只是一个实在物的环节。贝尔(Bayle)在他的哲学词典中的芝诺一条,以为亚里士多德对芝诺的辩证法所作的解决是“pitoyable”[可怜的],他不懂得都是说:物质只有就可能性而言才是可以分割到无限的;他反驳道,假如物质可以分割到无限,那么它就真的包含着无限多的部分,所以这不是一个en puissance[潜在的]无限物,而是一个实在地、现实地存在着的无限物。——可分性本身不如说只是诸部分的一种可能性,不是诸部分已经存在,而多在连续性中也只被建立为环节,被建立为抛弃了的环节。——亚里士多德就知性的敏锐说,诚然是无匹的,可是敏锐的知性并不足以把握和判断亚里土多德的思辨的概念;①用前面引证过的粗劣的感性表象来反驳芝诺的论证也同样不行。那种理解的错误,在于把这样的思想物,抽象物,如无限多的部分,当作某种真的、现实的东西:但是这种感性的意识却不会超出经验而达到思想的。康德对二律背反的解决,同样只在于:理性不应该飞越到感性的知觉之上,应当如实地看待现象。这种解决把二律背反本身的内容搁在一边,没有到达二津背反的规定的概念的本性;这些规定,假如每一个都自身孤立起来,便都是虚无的,并且在它本身那里,只有到它的他物的过渡,而量则是它们的统一,它们的真理也就在这种统一之中。乙、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1.量包含连续性和分立性两个环节。它要在作为它的规定的这两个环节里建立起来。——它已经立刻是两者的直接统一,这就是说它首先只是在它的一种规定中,即连续性中建立起来,所以是连续的大小。① 这是指贝尔对亚里士多德的责难,虽聪敏而不辩证。——译者或者说连续性固然是量的环节之一,它却要有另一环节,即分立性,才会完成。但是量只有当它是有区别环节的统一之时,才是具体的统一。因此要把这些环节也当作有区别的,但是并不重又分解为吸引与排斥,而是要就它们的真理去看,每一个都在与另一个的统一之中,仍然是整体。连续性只有作为分立物的统一,才是联系的、结实的统一!这样建立起来,它就不再仅仅是环节,而是整个的量,即连续的大小。2.直接的量就是连续的大小。但是量本来不是直接的:直接性是一种规定性,量本身就是规定性的揚弃。所以量就是要在它的内在的规定性中建立起来,这种规定性就是一。量是分立的大小。①分立性和连续性一样,都是量的环节,但是本身又是整个的量,正因为它是在量中、在整体中的环节,所以作为有区别的环节,并不退出整体,不退出它与另一环节的统一。——量是自在的彼此外在,连续的大小是这种彼此作为无否定的自身继续,作为自身相等的联系。分立的大小则是这种彼此外在的不连续或中断。有了这许多的一,却并不就是当前重又有了这许多的原子,和虚空或一般的排斥。因为分立的大小是量,所以它的分立本身就是连续的。这种在分立物那里的连续性,就在于绪一是彼此相等的东西,或说有同一的单位。这样,分立的大小是多个的一作为相等物的彼此外在,不是一般的多个的一,而是被建立为一个单位的多。注释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的通常观念,忽视了这些大小每一个都在自己那里有两个环节,连续性和分立性,并且它们的区别之所以构成,只是由于两环节中一个是建立起来的规定性,另一个只是自在之有的规定性。空间、时间、物质等都是持续的大小,是对自身的排斥,是超出到自身以外的奔流,同时这个“到自身以外”又不是到一个质的他物的过渡或关系。它们有绝对可能性,以致在它们那里到处建立起,——不是像一个仅仅是他有的空洞可能性(比如人们说,一颗树可能代替这块石头的位置),而是在它们自身那里包含着“一”这个根本,这是它们所以构成的规定之一。反过来,在分立的大小那里,也不可以忽视连续性;这个环节,如已经指出过的,是作为单位的一。只要大小不是在任何外在规定性之下建立的,而是在自己的环节的规定性之下建立的,那么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就可以看作是量的类。从种(Gattung)到类(Ari)的普通过渡,可以依照任何外在的分类基础,使外在的规定适用于那些大小。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还并不由此而就是定量;它们只是这两种形式之一的量本身。它们之所以被称为大小,是因为它们与定量一般有这样的共同之处,即是在量那里的一种规定性。丙、量的界限分立的大小第一是以“一”为根本,其次是诸一的多,第三本质上是持续的;它是一,同时又是作为揭弃了的,作为单位的一,是在诸一分立中的① 参看第119 页。自身连续。因此它被建立为一个大小,而这个大小的规定性就是一,这个一在这个建立的有和实有那里是进行排除的一,是在单位那里的界限。分立的大小本身不应当直接有界限;但是作为与连续的大小不同,它就是一个实有和某物;这个实有和某物的规定性是一,并且在一个实有中,又是第一次的否定和界限。这种界限,除了它与单位相关并且在单位那里是否定以外,作为一,又与自身相关,所以它是包容统括的界限。界限在这里并不是与其实有的某物先就有区别,而是作为一,它直接就是这个否定点本身。但是这种有了界限的“有”,本质上是连续性,它借这种连续性便可以超出界限和这个一,并且对界限和这个一都漠不相关。所以实在的、分立的量是一个量或定量,——是作为一个实有和某物的量。既然这个一是界限,它把分立的量的多个的一都统括于自身之内,那么,界限就是既建立了多个的一而又在是界限的一中揚弃了它们;这是在一般连续性本身那里的界限,所以连续的和分立的大小之区别,在这里就漠不相关了,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个界限是在连续的大小和分立的大小两者的连续性那里的界限,两者都是在这种连续性中过渡为定量。14-9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客观逻辑 第二部分 大小(量)第二章 定量第二章 定量-----------①首先,定量是具有规定性或一般界限的量,——它在具有完全的规定性时就是数。第二,定量先区别自身为外延的定量,界限在那种定量里就是实有的乡的限制;——随后由于这种实有过渡为自为之有,定量又区别自身为内涵的定量,即度数(Grad),这种内涵的定量,作为自为的,并且在自为中作为漠不相关的界限,都同样是直接在一个自身以外的他物那里有自己的规定性。作为这样建立起来的矛盾,定量既是单纯的自身规定,又在自身以外有其规定性,并且为这规定性而指向自身以外,所以第三,定量作为自己在自身以外建立起来的东西,便过渡为量的无限。甲、数量是定量,或者说,不论作为连续的或分立的大小,它都有一个界限。这两类的区别,在此处并没有什么意义。量作为扬弃了的自为之有,自身本来已经对它的界限漠不相关。但是界限(或说成为定量),对量说来,却又并不因此而不相关;因为量自身中包含着一,这个绝对被规定了的东西,作为量自己的环节;这个绝对被规定了的东西,在量的连续性或单位那里,就被建立为它的界限,但界限仍然又是一般的量所变成的一。所以这个一是定量的根本,但它又是作为量的一。因此,一首先是连续的,它是单位;其次,它是分立的,是自在之有的(如在连续的大小中)或建立起来的(如在分立的大小中)诸一的多,诸一彼此相等,都具有那种连续性,即同一的单位。第三,这个一作为单纯的界限,又是多个的一的否定,把他有排除于自身之外,是它与别的定量相对立的规定。所以一是(1)自身关系的界限,(2)统括的界限,(3)排除他物的界限。在这些规定中完全建立起来了的定量,就是数。这个完全建立起来了的东西就在作为多的界限的实有之中,因而也就是在多与单位的区别之中。因此,数好像是分立的大小,但数在单位那里也同样有连续性。所以数也是有了完全规定性的定量;因为在数中,界限就是被规定了的多,而多则以一,这个绝对被规定了的东西为根本。一在连续性中,仅仅是自在的,是被揚弃了的,而连续性被建立为单位,则只有不曾规定的形式。定量只是就本身说,才一般有了界限;它的界限就是定量的抽象的、单纯的规定性。但是定量既然又是数,这个界限便在自身中建立为杂多。这个界限包含着那些构成其实有的多个的一,但并不是以不曾规定的方式去包含它们,而是界限的规定性就在界限之内;界限排除别的实有,即排除别的多;而界限所统括的诸一则是一定的数量,即数目(Anzahl)。数目在数中是分立性,而它的他物则是数的单位,是数的连续性。①数目和单位构成数的环节。① 参看第120 页。① 参看第120 页。关于数目,还必须仔细看看构成数目的多个的一,在界限中是怎样的:说数目由多而成,这种关于数目的说法是对的,因为诸一在数目中并未被扬弃,而只是在数目之内,和排他的界限一同被建立起来,诸一对这个界限是漠不相关的,但是界限对诸一却不是漠不相关的。在实有那里,界限和实有的关系首先是这样树立的,即实有作为肯定的东西仍然留在实有界限的里边,而界限、否定却处在实有的外边,在实有的边沿;同样,多个的一的中断,出现在多个的一那里,而其他诸一的排除,作为一种规定,则是落在被统括的诸一之外。但是那里已经发生这种情形,即:界限贯穿实有,与实有同范围,并且某物因此依据其规定有了界限,即它是有限的。比如对量中的一百这样一个数,可以说想唯有第一百的一才成了多的界限,使其为一百。一方面这是对的,一方面在这一百个一之中,又并无一个有特权,因为它们都是相等的;每一个都同样可以是第一百个;它们全都属于所以为一百之数的界限;这个数为了它的规定性,任何一个也不能缺少;从而与第一百个一相对立的其他诸一,并不构成界限以外的实有,或仅仅在界限之内而又与界限不同的实有。因此,数目对进行统括和进行界划的那个一来说,并不是多,而是自身构成了为一个规定了的定量的界限;多构成一个数,如一个二,一个十 ,一个一百等等。进行界划的一,现在就是与他物相对的、被规定了的东西,是一个数与另一个数的区别。但是这种区别不会变成质的规定性,而仍然是量的区别,仅仅归属于进行比较的、外在的反思。数仍然是回复到自身的一,并且与其他的数漠不相关。数对其他的数这种漠不相关,乃是数的基本规定:它构成数的自在的、被规定的有, 同时又构成数自己的外在性。这样,数就是一个计数的一,作为被绝对规定的东西,它又具有单纯直接性的形式,所以与他物的关系,对这样的一说来,完全是外在的。作为一,它就是数,因为规定性是对他物的关系,一就从自身中的环节,即从它的单位和数目的区别中,有了规定性,而数目本身又是一的多,这就是说这种绝对外在性又是在“一”本身之内的。数或一般定量这种自身矛盾,就是定量的质;这种矛盾在定量的质进一步的规定中发展了。注释一空间大小和数的大小,时常被认为同是很确定的两类大小,其区别只是由于连续性和分立性规定之不同,但是作为定量,它们都处在同一阶段。几何学在空间大小方面,一般以连续的大小为对象;而算术则在数的大小方面,以分立的大小为对象。但是这两者以对象之不同,它们之被界限和被规定,也就没有相同的方式和完满性。空间大小只有一般的界限;在它应当被认为是绝对的规定的定量时,它才需要数。几何学本身并不测量空间的形象,它不是测量术,而只是比较那些形象。即使在几何的定义那里,一部分规定也是由等边、等角、等距离取来的。因为圆只依靠圆周上一切可能之点都对圆心有同等的距离,所以圆的规定并不需要数。这些基于相等或不相等的规定,是道地几何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不够:对其他的东西,例如三角形、四边形,数仍然是需要的:这个数在它的根本中、即在一中,包含着自为的、规定的东西,不包含借助于他物、即借比较而被规定的东西。空间的大小,就点而言,固然具有与一相应的规定性,但是当点超出到自身以外时,点就变为一个他物,变成线:因为点本质上只是空间的一,所以点在关系中,就变成连续性,在连续性中,点的性质,那个自为的规定的东西,那个“一”,便被扬弃了。既然那个自为的规定的东西应当在自身以外的东西中保持自身,那么,线就必须被设想为诸一的一个数量,而界限也必然在自身中获得多个的一的规定,这就是说线的大小也必须和其他空间规定的大小一样,被认为是数。算术考察数及其符号,或者不如说算术并不考察它们,而是用它们来运算。因为数是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是漠然不动的;必须从外面使它活动并发生关系。关系的方式也就是算法。算法在算术中将逐一出现,而它们的相互依赖,也是很明显的。但是引导它们前进的线索,却并没有在算术里提出来。另一方面,从数的定义本身,也很容易得到系统的排列,教科书中对这些事物的讲说,正要求有这样的排列。我们将在这里简略地指出这些主要的规定。数的根本是一,因为这个缘故,一般说来,它是一个外面凑合起来的东两,是一个纯粹分析的符号,并没有内在的联系。因为数只是外在的产物,所以一切计算都是数的产生,即计数,或更确切地说,综计。这种外在的产生永远只是作同样的事,它的差异唯有在于应当被综计的诸数互有区别;这样的区别一定是从别的地方和外在规定得来的。我们已经看到,构成数的规定性那种质的区别,就是单位和数目的区别;因此,一切可以在各种算法中出现的概念规定性,都归结到这种区别。作为定量的数,也有其适宜的区别,这种区别就是外在的同一和外在的区别,即相等和不相等;这些反思的环节①,要在后面本质规定中区别那一章里加以讨论。此外还须预先提一下的,就是数一般可以用两种方式产生,或是统括,或是分开已经统括了的东西——因为两者的发生都用了以同一方式来规定的计数法,所以相当于数的统括的东西,人们可以称之为正面算法,而数的分开,人们可以称之为反面算法;算法本身的规定却并不依赖这种对立。1.在这些解释之后,我们在这里随着举出计算的方式。数的最初产生,是多个本身的统括,即其中每个都被当作一——这就是计数。因为诸一彼此都是外在的,所以它们以感性的形象来表现自己,数由之而产生的运算,便是数指头、数点等等。什么是四、五等等,那是只能够指陈的。由于界限是外在的,所以这个连续过程中断的地方,毕竟是某种偶然的、随意的东西。在各种算法的进程中,出现了数目与单位的区别,这种区别为二进位、十进位等数的系统奠立基础。大体说来,一个这样的系统依靠采用什么数目作为经常反复的单位的那种随意性。由计数而生的数,又将再被计数。数既然是这样被直接建立起来的,所以它们彼此间还没有任何关系,就被规定了:它们对相等和不相等是漠不相关的:它们相互间的大小是偶然的,因而一般是不相等的——这就是加法。人之所以体会到7 与5 构成12,那是由于用指头或别的东西对7 再加上5 个一;以后,人们就要把这种结果死背牢记,因为那里没有任何内在的东西。7X5=35,也是如此,人们由于用指头等等来计数而知道对一个七再加一个七,如此五次就成功了,而其结果也同样要死背牢记的。现成的一数加一数,或一数乘一数,都只有硬记才能学会,由此便可以省掉去找出总和或乘积的计数之劳了。① 反思的环节,指同一与区别。——译者康德曾在《纯粹理性批判》的导言第五节中把7+5=12 这一命题看作是一个综合的命题。他说:“人们起初固然会设想(确是如此!)这个命题仅仅是一个分忻命题,它根据矛盾律由七与五之和这一概念来的。”和的概念不过是抽象的规定,即:这两个数应当统括起来,而且作为数,就应当是用外在的、即无概念的方式加以统括——那就是从七再数下去,直到数完须要加上的其数目被规定为五的那些个一为止;结果就带来了人们从别处知道的名词,即12。康德接着说道,“但是假如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7 与5 之和这一概念所包涵的东西,不过是联合这两个数为一个单一的数,丝毫不因此而想到这统括两数的唯一之数是什么;”——他又说,“我对这样可能的总和概念,尽管分析,也在其中遇不着十二。”但是那种课题之获有结果,却与总和的思维,概念的分析毫不相干;“必须超出概念,用五个指头等等帮助来取得直观,于是便将在直观中给与的五的单位加到七的概念上去。”①五诚然是在直观中给与的,即是在思想中随意重复的一完全外在地联秸起来了;但是七也同样不是概念;当前并没有人们所耍超出的概念。5 与7 之和就是指两个数无概念的联结;这样无概念地从七继续数起,直到把五数尽为止,正如从一数起一样,都可以叫做一种联结,一种综合,——但这种综合完全是分析性质的,因为这种联系完全是造作出来的;本来在其中或引入其中的,都没有不是外在的东西。7 加上5 这一设准与一般计数设准的关系,也正如延长一直线的设准与画一直线的设准关系一样。综合这一名词既是如此空洞,综合先天出现——这一规定也是同样的空洞。计数当然不是感觉的规定,根据康德对直观的规定,只有感觉规定留下来给后天的东西。计数当然是基于抽象直观的活动,这就是说它是内一的范畴来规定的,并且在那里,一切其他感觉规定以及概念都被抽去了。这样的先天,总之是模糊不清的东西:作为冲动、意向等等的情绪规定里面有同样先天性的环节,正如空间和时间被规定为存在物,而时间的东西和空间的东西被后天地规定那样。与此有关的,还可以再说康德关于纯几何基本命题的综合性质的主张,同样很少根本的东西。由于康德以为较多的基本命题都真的是分析的,所以对那种综合观念,单单举了两点间最短者为直接这一基本命题。“我对于直的概念,并不包含大小,而只包含一种质;最短的这个概念是完全添加上的,并不能从直线概念的分析得出来;所以这里必须用直观帮忙,综合只有借助于直观才可能。”①但是这里所涉及的,也不是一般的直的概念,乃是直线的概念,而直线却已经是空间的,有了直观的东西,直线的规定(假如人们愿意的括,也可以说是直线的概念),当然不外是绝对单纯的线,就是在超出自身以外之中的(所谓点的运动)绝对的自身关系,在这种线的延伸中,并没有建立任何规定的差异,任何在它以外的点或点的关系,——这是绝对在它自身中的单纯方向。这种单纯性诚然是它的性质,假如说直线似乎很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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