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色的思惟法)正如思惟于色(而观)色的(生起),同样 的,思惟非色亦应观非色的生起。而此(非色)只依八十一世间心 的生起说。即: (于结生)此非色的生起,由于过去生的行业而于(此生的)结 生有十九种不同的心生起。其生起之相,当知如“缘起的解释” 中所说。这(非色)自结生心之后则以有分(而转起),于临终之时 则以死心(而转起)。此(十九心)中的欲界心,若于六门中的强力 的所缘时,则以彼所缘心(而转起)。 (于转起)其次于转起(进行),因为眼不损坏,诸色来现于视线 之前,故眼识依止于光明及因作意与诸相应的法共同生起,即于净 眼的住的刹那,到达了住位的色而冲击于眼。于此(色的)冲击之 时,有二回有分生起而灭。自此即于彼同样的(色)所缘生起唯作 意界而完成转向的作用。此后便生起见彼同样的色的善异熟或不 善异熟的眼识。此后生起异熟意界而领受彼同样的色。此后生起 异熟无因意识界而推度彼同样的色。此后生起唯作无因舍俱意识 界而确定彼同样的色。此后便于欲界的善、不善、唯作诸心中之一 或舍俱无因心,生起五或七(刹那)的速行。此后于欲界的有情,则 于十一彼所缘心中,生起适应于速行的任何的彼所缘。于其他的 (耳鼻等)诸门亦然。其次于意生起大心(上二界心)。如是当知于 六门中的色的生起。 这是观非色的生起者于时而思惟非色。 (四)提起三相 如是有的(瑜伽者),于有时思惟于色,于有时思惟非色而提起 (无常、苦、无我的)三相,于次第行道而完成修慧。 其他的(瑜伽者),则以色的七法及非色的七法而提起三相思 惟诸行。 (1)(以色的七法)此中:(Ⅰ)以取舍,(Ⅱ)以年龄的增长而消 灭,(Ⅲ)以食所成,(Ⅳ)以时节所成,(Ⅴ)以业生,(Ⅵ)以心等起, (Ⅶ)以法性色,以此等(七)行相而提起(三相)思惟,为“以色的七 法提起思惟”。所以古师说: 以取舍,以年龄的增长而消灭, 以食,以时节,以业, 以心,以法性之色, 以此详细的七种而观(色)。 (Ⅰ)(以取舍)这里的“取”是结生。“舍”是死,而此瑜伽行 者,以此等的取舍,(从生至死)限定一百年,提起于诸行之中的三 相。怎样的呢?即于此生之中的一切诸行都是无常。何以故?因 为是生灭转起、变易、暂时及与常相反之故。诸行生起,到达住位, 于住位中必成老衰,到达老位,必成坏灭,因为(生、老、灭的)常常 逼恼,难堪,是苦之基。与乐相反之故为苦。诸行生起,欲使勿至 住位,至住位欲使勿老,至老位欲使勿坏,对于这样的三处的任何 一种都是不得自在的,由于他们的空无自在之相,所以空、无主、不 自在,与我相反之故为无我。 (Ⅱ)(以年龄的增长而消灭)如是既以取舍而区限于一百年, 于色而提起三相之后,更以年龄的增长而消灭以提起色的三相。此 中”年龄的增长而消灭”即是由于年龄的增长的色的消灭,依此而 提起三相之义。怎样的呢? (一)即彼(瑜伽者)于此一百年而区限为初龄、中龄、后龄的 三龄。此中最初的三十三年为初龄,其次的三十四年为中龄,其后 的三十三年为后龄。如是区划了三个年龄,而这样的提起三相:“在 初龄转起的色,不至于中龄,必在那初龄而灭,所以无常,无常故 苦,苦故无我。在中龄转起的色,不至于后龄,必在那中龄而灭,故 亦无常、苦、无我。在后龄的三十年间所转起的色,是不可能到达 于死后的,所以无常、苦、无我”。 (二)如是以初龄等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提起了三相之后,更 以钝十年、戏十年、美色十年、力十年、慧十年、退十年、前倾十年、 曲十年、蒙昧十年、卧十年的此等十个十年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提 起三相。 在此十个十年之中,(一)有一百年寿命的人的初十年,因为 那时他是鲁钝不定的孩子,故为“钝十年”。(二)此后的十年,因 为他大部是嬉戏的,故为“戏十年”。(三)其次的十年,因为他的 美色之处业已丰满广大,故为“美色十年”。(四)其次的十年,因为 他的力气业已盛大,故为“力十年”。(五)其次的十年,因为善能建 立确定了他的慧,甚至天赋劣慧之人,此时亦得发达一些,故为“慧 十年”。(六)其次的十年,因为此时他的嬉戏兴趣、美色、力、慧都 减缩了,故为“退十年”。(七)其次的十年,因为此时他的身体已向 前倾了,故为“前倾十年”。(八)其次的十年,因为此时他的身体弯 曲了如犁镵相似,故为“曲十年”,(九)其次的十年,因为此时他是 蒙昧健忘,对于他的所作片刻便忘记了的,故为“蒙昧十年”,(十) 其次的十年,因为百岁的人,卧的时间多,故为“卧十年”。 如是这瑜伽者以此等十个十年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以提起三 相,他便以如下的观察而提起三相:“在第一十年中转起的色,不能 到达第二的十年,必于那第一的十年而灭,故(此色)为无常、苦、无 我。在第二个十年中转起的色……乃至于第九的色,不能到达第 十的十年,必于彼处而灭,于第十的十年中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再 有(来世),必于此世而灭,故为无常、苦、无我”。 (三)如是既以十年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以提起三相之后,更 把这一百年分作五年的二十部分,以年龄的增长而消灭来提起三 相。怎样的呢?即作如下的观察:“在第一五年中转起的色,不能 到达第二的五年,必于彼处而灭。于第二的五年中转起的色…… 乃至在第十九的五年中转起的色,不能到达第二十的五年,必于彼 处而灭。在第二十的五年中转起的色,不能至于死后,所以是无 常、苦、无我”。 (四)如是既以二十部分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以提起三相,再 分作二十五部分,以四年四年(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而提起(三 相)。 (五)其次再以三年三年而分作三十三部分。 (六)以二年二年分作五十部分。 (七)以一年一年分作一百部分。 (八)其次更于每一年分为三部分,即雨季、冬季、夏季的三 季,以各季而提起这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中的三相。怎样的呢? 即“于雨季四个月中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冬季,必于彼处而灭。于 冬季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夏季,必于彼处而灭。更于夏季转起的 色,不能到达雨季,必于彼处而灭。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九)既已如是提起,更于一年而分为六部分,即“于雨季二个 月转起的色,必于彼处而灭,不能到达秋季。于秋季转起的色,不 能到冬季……于冬季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冷季……于冷季转起的 色,不能到达春季……于春季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夏季……更于夏 季转起的色,必于彼处而灭,不能到达雨季,所以是无常、苦、无 我”。如是以年龄的增长而消灭提起色中的三相。 (十)既已如是提起,更以(一个月的)黑、白二分而提起三相: 即“于黑分转起的色,不能到达白分,于白分转起的色不能到达黑 分,必于彼处而灭,故是无常、苦、无我”。 (十一)以昼夜提起三相:“于夜间转起的色,不能到达昼间, 必于彼处而灭,于昼间转起的色,不能到达夜间,必于彼处而灭,所 以是无常、苦、无我”。 (十二)此后分一昼夜为早晨等六部分而以提起三相:“于早 晨转起的色,不能到达日中。于日中转起的色,不能至夕,夕间转 起的色不能至初夜,初夜转起的色不能至中夜,中夜转起的色不 能至后夜,必于彼处而灭。更于后夜转起的色不能至早晨,必于彼 处而灭。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十三)既已如是提起,更于彼同样之色,以往、返、前视、侧 视、屈、伸而提起三相:“往时转起的色不能到达返时,必于彼处而 灭,于返时转起的色不至于前视,于前视转起之色不至于侧视,于 侧视转起之色不至于屈时,于屈时转起之色不至于伸时,必于彼处 而灭。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十四)此后更于一步而分举足、向前、伸足、下足、置足、踏地 的六部分。 此中:“举足”——是把足从地举起。“向前”——是把足举向 前面。“伸足”——是看看是否有木桩、棘、蛇等任何东西而把足避 去这里那里。“下足”——是把足放下来。“置足”——是置足于地 面。“踏地”——是另足再举之时,把这一足踏紧于地。此中举足之 时,则地水二界劣而钝,而其他的(火风)二界优而强。于向前及伸 足亦然。于下足之时,则火风二界劣而钝,其他的二界优而强。于 置足及踏地亦然。 如是分成了六部分,依彼等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以提起 三相。怎样的呢?即他作这样的观察:“于举足时转起的诸界及所 造色等一切诸法,不能到达向前,必于彼处(举足)而灭。所以是无 常、苦、无我。于向前转起的色不至于伸足,于伸足转起的不至于 下足,于下足转起的不至于置足,于置足转起的不至于踏地,必于 彼处而灭。如是于此处(于六部分中的任何部分)生起的(色)不能 到达其他的部分,即于此处一节节、一连结一连结、一分分的破坏 了诸行,正如放在锅内炒的胡麻子而作答答之声的(破坏了)一样。 所以(此色)是无常、苦、无我”。如是观诸行节节破坏者的思惟于 色是很微细的。 关于这微细的(思惟的)譬喻如下:如一位使用惯了木柴和蒿 等火把的乡下人,从未见过油灯的,一旦进城来,看见店内辉煌的 灯火,向一人道:“朋友,这样美丽的是什么”?此人回答他说:“这 有什么美丽?不过是灯火而已。由于油尽及灯芯尽,则此(灯的)去 路将不可得而见了”。另一人(第三者)对他(指第二者)说:“此说 尚属粗浅。因为这灯芯次第的燃烧三分之每一分的灯焰都不能到 达其他的部分便灭了的”。另有一人对他(指第三者)说:“此说亦属 粗浅。因为灯焰是灭于这(灯芯的)每一指长之间,每半指之间,每 一线之处,每一丝之处,都不能到达另一丝的”。然而除了一丝丝 却不可能得见有灯焰的。 此(譬喻)中:一人之智在“由于油尽及灯芯尽,则此灯的去路 将不可得而见了”,是譬如瑜伽者以取舍(从生至死)限定一百年的 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这灯芯的三分之每一分的灯焰都 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便灭了的”,是譬如瑜伽者于区划一百年为三 分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是 灭于这(灯芯的)每一指长之间,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 伽者于区限十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 之智在“灯焰是灭于每半指之间,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 伽者以季节而分一年为三分及六分,于所限的四个月及二个月的 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是灭于一线之处,不能到达其 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区划的黑分、白分及昼夜,并于所分 划一昼夜为六分的早晨等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 是灭于一丝丝之处,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区 划的往还等及举足等的一一部分的色中而提起三相。 (Ⅲ)(以食所成)他既然以这样的种种行相于年龄的增长而 消灭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之后,再分析那同样的色,作为食所成等的 四部分,于一一部分而提起三相。此中:他对于食所成色是以饥饿 与饱满而得明了。即于饥饿之时所等起的色是萎疲的,其恶色恶 形,好象烧过了的木桩及如藏伏于炭篓之中的乌鸦一样。于饱满 之时所等起的色是肥满软润及快触的。那瑜伽者把握此色如是而 于彼处提起三相:“于饥饿之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 饱满之时,于饱满之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饥饿之 时。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Ⅳ)(以时节所成)对于时节所成色是以寒及热而得明了,即 于热时等起的色是萎疲丑恶的,于寒时等起的色是肥满软润及快 触的。那瑜伽者把握此色如是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热时转起的 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寒时,于寒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 不能到达热时,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Ⅴ)(以业生)对于业生色以六处门而得明了。即于眼门由 眼、身、性十法而有三十业生色,并有支持它们的时节、心、食等起 的(以食素为第八的)二十四,共计五十四色。于耳、鼻、舌门亦然。 于身门中,则由身、性十法及由时节等起等(的二十四)共有四十四 色。于意门中,则由心所依、身、性十法及时节等起等(的二十四) 共有五十四色。那瑜伽者把握此一切色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眼 门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耳门。于耳门转起的色不至鼻 门,于鼻门转起的色不至舌门,于舌门转起的色不至身门,于身门 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意门。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Ⅵ)(以心等起)对于心等起色,以喜忧而得明了。即于喜时 生起之色是润软丰满与快触的。于忧时生起的色是萎疲丑恶的。 那瑜伽者把握此色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喜时转起的色,必于此 处而灭,不至忧时。于忧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喜时。所 以是无常、苦、无我”。 如是把握了心等起色,并于彼处提起三相的瑜伽者,则明此义: 生命与身体,苦受与乐受, 只是一心相应,刹那迅速而灭。 纵使存续了八万四千小劫的诸天, 也不得二心生存于一起。 此世的死者或生者的诸蕴, 一旦灭去不转生是同样的。 那些已坏与未来当坏的诸蕴, 以及中间正灭的诸蕴的坏相无差异。 心不生而无生,由心现起而生存, 心灭而世间灭,这是第一义的施设。 已坏之法不是去贮藏起来的, 也不是有于未来积聚的, 即是那些现在存续的诸蕴, 如置芥子于针峰。 坏灭预定了现生的诸法, 存续的可灭之法与前灭之法而不杂。 不知它们所从来,坏了不见何所去, 犹如空中的电光,须臾而生灭。 (Ⅶ)(以法性色)如是于食所成色等提起三相之后,更于法性 色提起三相。“法性色”——是在外界与根无关的色,自成劫以来 所生起的铁、铜、锡、铝、金、银、珍珠、摩尼珠、琉璃、螺贝、宝石、珊 瑚、红玉、玛瑙、土地、岩石、山、草、木、蔓等。例如阿恕迦树的嫩 芽,最初是淡红色,过了两三天成深红色,再过两三天为暗红色,此 后如嫩芽色,如叶色,成绿叶色,成青叶色。从青叶之时以后,相续 其同样之色约至一年的光景成为黄叶,并自叶柄而脱落。那瑜伽 者把握了它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淡红色之时转起的色,不至于 深红色之时必灭,于深红色之时转起的色不至于暗红色之时,于暗 红色之时转起的色不至于如嫩芽色之时,于如嫩芽色时转起的色 不至于如叶色之时,于如叶色时转起的色不至于绿色之时,于绿叶 色时转起的色不至于青叶色之时,于青叶时转起的色不至于黄叶 之时,于黄叶时转起的色不至于自叶柄脱落之时而必灭。所以是 无常、苦、无我”。他以这样的方法而思惟一切的法性之色。 如是先以色七法提起三相思惟诸行。 (2)(以非色七法)其次是说“以非色七法”,这些是有关的论 题:(Ⅰ)以聚,(Ⅱ)以双,(Ⅲ)以刹那,(Ⅳ)以次第,(Ⅴ)以除 见,(Ⅵ)以去慢,(Ⅶ)以破欲。 (Ⅰ)此中:“以聚”,是以触为第五之法(识、受、想、思、触)。如 何以聚而思惟呢?兹有比丘作这样的观察:“此等在思惟发是无常、 苦、无我之时而生起的以触为第五之法,在思惟毛……乃至脑是无 常、苦、无我之时而生起的以触为第五之法,彼等一切都不能到达 其他的状态,由一节节一分分的灭亡,正如投于热釜之内的胡麻子 作答答之声而破坏了的一样;所以是无常、苦、无我”。这是先依清 净说中的方法。但于圣种说中的说法,是于前面所说的色七法的 七处中而思惟“色是无常苦无我”所转起之心,再以次一(刹那)心 思惟彼心是无常苦无我,是名以聚思惟。此说(较前说)更妥。是 故以同样的方法而分别其他的(六法)。 (Ⅱ)“以双”,兹有比丘,思惟取舍色(从生至死的色)是无常 苦无我,再以另一心思惟彼心亦是无常苦无我。思惟年龄的增长 而消灭之色、食所成色、时节所成色、业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 无常苦无我,再以另一心思惟彼心是无常苦无我,是名以双思惟。 (Ⅲ)“以刹那”,兹有比丘,思惟取舍色是无常苦无我,彼第一 心以第二,第二以第三,第三以第四,第四以第五心思惟各各是无 常苦无我。思惟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食所成色,时节所成色, 业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无常苦无我,彼第一心以第二心,第二 以第三,第三以第四,第四以第五心思惟各各是无常苦无我。如是 以把握了色的心以后的四心思惟,是名以刹那思惟。 (Ⅳ)“以次第”,思惟取舍色是无常苦无我,彼第一心以第二 心,第二以第三,第三以第四……乃至第十以第十一心思惟各各是 无常苦无我。思惟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食所成色,时节所成 色,业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无常苦无我,彼第一心以第二心, 第二以第三……乃至第十以第十一心思惟各各是无常苦无我,如 是以次第观亦可于整天去思惟。然而到了第十心的思惟,他对于 色的业处及非色的业处已经熟练,是故曾(于圣种说中)说,此时他 应止于第十心。如是思惟,名为以次第思惟。 (Ⅴ)“以除见”,(Ⅵ)“以去慢”,(Ⅶ)“以破欲”,这三种没有各 别的思惟法。他把握了前面所说的色及这里所说的非色。观彼(色 非色)者,除色与非色之外,不见有其他的有情。不见了有情之后, 便除去有情之想。由于除去有情之想的心而把握诸行者,则见不 生起。见不生起之时,名为除见。由于除见之心而把握诸行者,则 慢不生起。慢不生起之时,名为去慢。由于去慢之心而把握诸行 者,则爱不生起,爱不生起之时,是名破欲。这是先依清净说中的 说法。 其次于圣种说中,在“除见、去慢、破欲”的论题之后而示这样 的方法:即若这样见解“我将作观”,“我的观(毗钵舍那)”,则他不 成为除见。只是领解“诸行而观、而思惟、而确定、而把握、而分别 诸行”者而得除见。如果作“我将善观”、“我将愉快地观”的见解, 则他不成去慢。只有领解“诸行而观、而思惟、而确定、而把握、而 分别诸行”者而得去慢。如果以为“我能作观”而享毗钵舍那之乐 者,则不成破欲,只有领解“诸行而观、而思惟、而确定、而把握、而 分别诸行”者而得破欲。“如果诸行是我,则我是可以了解的,但是 无我而误认为我,所以彼等(诸行)是依不自在之义为无我,依成已 而无之义为无常,由生灭所逼恼之义为苦”,作这样领解的人名为 除见。“如果诸行是常,则常是可以了解的,但是无常而误认为常, 所以彼等(诸行)是依成已而无之义为无常,由生灭所逼恼之义为 苦,以不自在之义为无我”,这样领解者名为去慢。“如果诸行是 乐,则乐是可以了解的,但是苦而误认为乐,所以彼等(诸行)是由 生灭所逼恼之义为苦,以成已而无之义为无常,以不自在之义为无 我”,这样领解者名为破欲。如是见诸行无我者名为除见,见诸行 无常者名为去慢,见诸行苦者名为破欲。如是这(三种)观各各有 其自己的立场。 如是以非色七法提起三相思惟诸行。 至此他已通达色的业处及非色的业处了, (五)十八大观 他既这样通达色与非色的业处,更应于坏随观后,以断遍知而 得一切行相的十八大观,这里先说通达它们(十八大观)的一部分 之人的舍断其相反的诸法。十八大观意即无常随观等的慧。此中: (1)修无常随观者断常想,(2)修苦随观者断乐想,(3)修无我随 观者断我想,(4)修厌离随观者断欢喜想,(5)修离贪随观者断 贪,(6)修灭随观者断集,(7)修舍遣随观者断取,(8)修灭尽随 观者断坚厚想,(9)修衰灭随观者断增盛,(10)修变易随观者断 恒常想,(11)修无相随观者断相,(12)修无愿随观者断愿,(13) 修空随观者断住着,(14)修增上慧法观者断执取为实的住着,(15) 修如实智见者断痴昧的住着,(16)修过患随观者断执着,(17)修 省察随观者断不省察,(18)修还灭随观者断结缚住着。 因为他既以此无常等的三相而见诸行,所以是通达了这十八 大观中的“无常随观、苦随观、无我随观”(的三种)。因为曾说无常 随观与无相随观的二法是一义而异文的,同样的,苦随观与无愿随 观的二法是一义而异文的)无我随观及空随观的二法是一义而异 文的,是故他亦通达了这些(无相、无愿、空随观三种)。其次一 切观都是增上慧法观。如实智见则摄于度疑清净之中。如是这 两种(增上慧法观、如实智见)亦已通达。于其余的(十)随观智中, 有的已通达,有的未通达,它们将于后面来说明。关于已经通达 了的所以这样说:“他既这样通达色与非色的业处,更应于坏随观 后,以断遍知而得一切行相的十八大观,这里先说通达它们(十八 随观)的一部分之人舍断其相反的诸法”。 (六)生灭随观智 他如是舍断了与无常随观等相反的常想等,得清净智而到达 了思惟智的彼岸(终点),为了证得于思惟智之后所说的“现在 诸法的变易随观慧是生灭随观之智”的生灭随观而开始其瑜伽。其 开始之时,先从简单的下手。即如这样的圣典之文:“如何是现 在诸法的变易随观慧为生灭随观之智?生色为现在,此(生色的) 生起相为生,变易相为灭,随观即智。生受……想……行…… 识……生眼……生有为现在,它的生起相为生,变易相为灭,随观 即智”。他依据这圣典的论法,正观生之名色的生起相、生、起、新 行相为生,变易相、灭尽、破坏为灭。他这样的了解,“这名色的生 起之前,没有未生起的(名色的)聚或集,其生起时不从任何的聚或 集而来,灭时没有到任何方维而去,已灭的没有于一处聚、集、或贮 藏。譬如奏琵琶时生起的音声,生起之前未尚积集,生起之时亦非 从任何积集而来,灭时不到任何方维而去,已灭的不在任何处积 集,只是由琵琶、弦及人的适当的努力之缘,其未有(之音)而 生,既有而灭,如是一切色与非色之法,未有者而生,既有者而 灭”。 (1)(五蕴的生灭观——五十相)既已如是简单地忆念生灭, 他更于这生灭智的分别:“由无明集而有色集,以缘集之义而观 色蕴之生。由爱集……由业集……由食集而有色集,以缘集之义而 观色蕴之生。见生起之相者亦见色蕴之生。见色蕴之生者而见此 等五相。由无明灭而色灭,以缘灭之义而观色蕴之灭。由爱 灭……由业灭……由食灭而色灭,以缘灭之义而观色蕴之灭。见 变易之相者亦见色蕴之灭。见色蕴之灭者亦见此等五相”。 相似的说:“由无明集而有受集,以缘集之义而观受蕴之 生。由爱集……由业集……由触集而有受集,以缘集之义而观受蕴 之生。见生起之相者亦见受蕴之生。见受蕴之生者而见此等五相。 由无明灭……由爱灭……由业灭……由触灭而受灭,以缘灭之义 而观受蕴之灭。见变易之相者亦见受蕴之灭。见受蕴之灭者而见 此等五相”。 犹如受蕴,对于想、行、识三蕴也是同样。但有这一点不同:即 (于受蕴的)触的地方,于识蕴中则易为“由名色集……由名色灭”。 如是每一蕴的生灭观有十种,则说(五蕴)有五十相。以此等(诸相) “如是为色的生,如是为色的灭,如是生色,如是灭色”,以(生灭的) 缘及以刹那而详细的作意。 (2)(以缘及刹那的生灭观)如是作意“诚然以前未有而生、既 有而灭”,则他的智更加明净了。如是以缘及刹那二种而观生灭,则 他得以明了谛与缘起的种种理和相。 (Ⅰ)(四谛之理)即他所观的“由无明集而有蕴集,由无明灭而 蕴灭”,这是他的以缘的生灭观。其次见生起之相,变易之相者而 见诸蕴之生灭,这是他的以刹那的生灭观。即在生起的刹那为生 起之相,在破坏的刹那为变易之相。如是以缘及刹那二种而观生 灭者,以缘而观生,因为觉了生(因),故得明了“集谛”。以刹那而 观生,因为觉了生苦,故得明了“苦谛”。以缘而观灭,因为觉了缘 不生起则具缘者(果)不生起,故得明了“灭谛”。以刹那而观灭,因 为觉了死苦,故得明了“苦谛”。他的生灭观是世间之道,能除关于 (此道的)痴昧,故得明了“道谛”。 (Ⅱ)(缘起等的种种理与相)以缘而观生,因为觉了“此有故彼 有”,所以他能明了“顺的缘起”。以缘而观灭,因为觉了“此灭故彼 灭”,所以能得明了“逆的缘起”。其次以刹那而观生灭,因为觉了 有为相,故得明了“缘生的诸法”,由于有生灭的是有为及缘生法。 以缘而观生,因为觉了因果的结合相续不断,故得明了(因果的) “同一之理”,进一步而他舍于断见。以刹那而观生,因为觉了新新 的生起,故得明了(因果的)“差别之理”;进一步而他舍于常见。以 缘而观生灭,因为觉了诸法的不自在,故得明了“非造作之理”,进 一步而他舍于我见。其次以缘而观生,因为觉了依于缘而有果的 生起,故得明了“如是法性之理”,进一步而他断于无作见。以缘而 观生,由于觉了诸法非自作而是由缘的关系而起的,故得明了“无 我相”。以刹那而观生灭,由于觉了既有而无及前际后际的差别, 故得明了“无常相”。(以刹那而观生灭)由于觉了生灭的逼恼,故 得明了“苦相”。(以刹那而观生灭)由于觉了生灭的区限,故得明 了“自性相”。在(明了)自性相时,由于觉了于生的刹那无灭及于 灭的刹那无生,故亦明了“有为相的暂时性”。 对于这样明了诸谛及缘起的种种理相的瑜伽者,则知此等诸 法,未生者生,已生者灭,这样常新的现起诸行。不但是常新而已, 即它们的现起也是暂时的,如日出之时的露珠,如水上泡,如以棍 划水的裂痕,如置芥子于针峰,如电光相似;同时它们的现起不是 真实的,如幻、阳焰、梦境、旋火轮、乾闼婆城(蜃楼)、泡沫、芭蕉等。 至此他便通达了易灭之法的生及生者的灭的此等正五十相,证得 了名为“生灭随观”的初步的观智,因为证此(生灭随观智)故称他 为初观者。 (七)十种观的染 其次以此初步的观法而开始作观者,会生起十种观的染。此种 观的染,对于已得通达的圣弟子行邪道者,放弃了业处者及懈怠者 是不会生起的,只是对于正行道如理加行而作初观的善男子才会 生起。什么是十种染?即(1)光明)(2)智,(3)喜,(4)轻安,(5) 乐,(6)胜解,(7)策励,(8)现起,(9)舍,(10)欲。如这样的 说:“如何是于法的掉举而异执其意?即于无常作意者的生起光 明,他便忆念光明以为“光明是法”。从此而起散乱为掉举。为此 掉举而异执其意者,则不能如实了知所现起的(法)是无常……是 苦,不能如实了知所现起的法是无我。如是于无常作意者的生起 智……喜……轻安……乐……胜解……策励……舍……生起欲, 他便忆念欲以为“欲是法”。从此而起散乱为掉举。为此掉举而异 执其意者,则不能如实了知所现起的法是无常……是苦,不能如实 了知所现起的法是无我”。 (1)此中的“光明”即是由观(而起)的光明。这光明生起之时, 瑜伽行者想:“我今生起这种以前未曾生起过的光明,我实在得圣 道、圣果了”!如是非道而执为道,非果而执为果。执非道为道非 果为果者,是则名为他的观道落于邪途。他便放弃了自己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