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第三种活动,一般地是一种作直观的活动,因为这里作为被限定的东西来看的是观念的自我。但这种直观是对直观的一种直观,因为它是对感觉的一种直观。感觉本身就已经是一种直观,不过是一种第一级次的直观活动(所有感觉的单纯性、界说它们的不可能性均由此而来,因为任何界说都是综合的)。因此现在推演出来的直观是一种第二级次的直观活动,或者换个说法也一样,是一种创造性的直观活动。C.创造性直观的理论C.创造性直观的理论笛卡尔曾用物理学家的口气说过,给我物质和运动,我就能给你们造出个宇宙来。先验哲学家现在要说,给我一个具有两种对立活动的自然,其中一种活动进展到无限,另一种活动则在这种无限性中竭力直观其自身,那我就可以由此使理智及其整个表象体系出现在你们面前。其他一切科学实际上都把理智当作现成的前提,而哲学家则是从生成活动上来考察它,使之宛然出现在自己眼前。自我只是理智及其一切规定所依托的根基。自我意识的原始活动只是向我们说明,自我在其客观活动方面,在原始冲动中何以会受到限制,而不是说明自我在其主观活动或知识活动中何以会受到限制。只有创造性直观才把原初的界限移到观念活动里来,而且只有创造性直观才是自我通向理智的第一步。创造性直观的必要性在这里是从自我的整个机制中系统地推演出来的,这种必要性作为整个知识的普遍条件必须直接从知识的概念里推演出来;因为,如果一切知识都是从一种直接的认识中取得自己的实在性的,那么这一种直接的知识就只有在直观中才能找得到,这种认识并不象概念那样仅仅是实在性的阴影,是由一种再创造的能力、即知性制定出来的,而知性本身又以一种更高的东西为前提,这种更高的东西除自身之外没有什么原型,而是用原始力量按其自身进行创造的。因此,冒牌的唯心论,即那种把一切知识都化为浮光幻影的体系,必定是把我们认识中的任何直接性都化为子虚乌有的唯心论,例如,它认为不依赖于表象而存在的原型是在我们之外,就会有这样的后果。反之,那种在既是观念的,同时也是现实的精神活动中寻找事物起源的体系,则正因为自己是最完美的唯心论,同时也就必定是最完美的实在论。这就是说,如果最完美的实在论是认识自在之物,而且是直接认识自在之物的实在论,那么它只有在一种存在物当中才是可能的,这种存在物在事物中看到的只是自己的实在性,由自己的活动所限制的实在性。因为这样一种存在物作为事物的内在灵魂能够象贯通自己的直接机体一样,贯通到事物内部,并且能够象艺术大师最完满地认识自己的作品一样,从根本上洞察事物的内在机制。反之,有人却想假定我们的直观包含着某种由碰撞作用或印象作用附加的东西,试图从这个假设出发,说明成性直观的自明性。首先,这里因碰撞作表象活动的生灵而转到这种生灵中的东西并不是对象本身,而仅仅是对象的作用。然而,在直观中直接呈现的并不是对象的单纯作用,而是对象本身。这时,关于对象何以能附加到印象作用上,有人也许会试图用推论来解释;但这就得在直观本身之内完全不可能出现什么不属于推论或不属于以概念(如因果概念之类)为中介的东西,就得我们在直观中看到的东西不可能是对象本身,不可能是推理的一种单纯产物。或许,有人会用一种由外在冲动激发起来的创造能力解释对象附加到感觉上的活动;但这样一来,外在的对象、即引起印象作用的东西向自我的直接转化就永远不能得到解释了,人们终究不得不从灵魂完全拥有的、似乎能渗透到各处的一种力量来推出印象作用或碰撞作用。由此看来,无论是把关于外在事物的表象的起源弄成极其神秘的东西,说这种表象的起源是一种不容有任何其他解释的启示,还是用一种力量去说明象表象这样的怪物是从外在对象的印象作用不可捉摸地产生的,认为在这种力量面前就象在神性(在独断论体系看来,这是我们认识的唯一的直接对象)面前一样,连不可能的东西也是可能的,这些做法都依然是独断论处理问题最彻底的办法。用或碰撞作用。由此看来,无论是把关于外在事物的表象的起源弄成极其神秘的东西,说这种表象的起源是一种不容有任何其他解释的启示,还是用一种力量去说明象表象这样的怪物是从外在对象的印象作用不可捉摸地产生的,认为在这种力量面前就象在神性(在独断论体系看来,这是我们认识的唯一的直接对象)面前一样,连不可能的东西也是可能的,这些做法都依然是独断论处理问题最彻底的办法。现在还不曾有过一个独断论者去描述或证明那种外部作用的方式和方法,然而,作为对于一种同知识的全部实在性无不有关的理论必不可少的要求,按理说这是可以期望的,因此,人们终究不能把那些物质向精神逐渐升华的过程置诸度外,在这些地方人们只是忘记了精神乃是一个永恒的琼岛,我们从物质开始,走过许许多多迂回曲折的道路,才能一跃而登上这个岛去。面对这些要求,不容人们借口绝对不可理解就停在原地长久不动。既然理解那种机制的冲动总是一再表现出来,而那种自诩无所不能证明的哲学又在佯言实际上已经揭示了那种机制,所以我们还是得从这种哲学声明本身看出一点不可理解的东西来。这种哲学中所有不可理解的东西都是从通常的立脚点而来的,避开这一立脚点是哲学中一切理解活动的首耍条件。譬如,谁要认为在精神的一切活动中到处都不存在什么无意识的东西,而且除了意识领域而外,不存在任何领域,那么他也就不理解理智何以会在它的创造物中流连忘返,适如他不理解艺术家何以能在他的作品上着迷失神一样。在他看来,存在的无非是普通的道德创举,而那种把必然性和自由结合在自身之内的创造活动则是什么地方也根本不存在的。理智除了力求返回它的同一性以外,没有别的意向。一切创造性直观都是从一种永恒的矛盾中产生的,这种矛盾不断向理智施加强制,使理智活动起来,并在理智创造活动的形式上约束着理智,如同自然界在共产生活动中显得受到束缚一样。创造性直观之产生于一种永恒矛盾,一部分已经在前面推演出来了,通过直观的全部理论将进一步得到说明。关于直观这个词,我们需要指明,绝对不可把任何感性的东西混杂到这一概念里,比如把视觉活动当成好象是唯一的直观活动似的,虽然日常语言是只把视觉活动算作直观活动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举出相当深刻的理由来。没有头脑的庸人们用光线来解释视觉活动,可是光线究竟是什么呢?它本身就是视觉活动,说得更确切一些,是本来的视觉活动,是直观活动本身。创造性直观的全部理论都是从上面已经推演出来并得到证明的一个命题出发的,这个命题是说:把超越界限的活动和在界限内受到阻滞的活动互相关联在一起,也就把两者定为互相对立的活动了,前者被定为自在之物,后者则被定为自在之我。可能有人马上要问:设定为绝对不可限定的那种观念活动究竟如何能被确定下来,因而也会受到限定呢?我们的回答是:这一活动不是作为直观的活动或自我的活动受到限定的,因为它在受到限定时,也就不再是自我的活动了,而变成了自在之物。这一直观活动现在本身就是一个被直观的东西,因而不再是作直观的活动了。而只有这样的直观活动才是不可限定的。可能有人马上要问:设定为绝对不可限定的那种观念活动究竟如何能被确定下来,因而也会受到限定呢?我们的回答是:这一活动不是作为直观的活动或自我的活动受到限定的,因为它在受到限定时,也就不再是自我的活动了,而变成了自在之物。这一直观活动现在本身就是一个被直观的东西,因而不再是作直观的活动了。而只有这样的直观活动才是不可限定的。自我假使不包含一种超越任何界限的活动,它就将永远不能超出它最初的创造活动,它就会是进行创造的,而它在自己的创造活动中又是大都为它之外的直观者受到限定,而不是为其自身受到限定。为了对其自身成为进行感觉的东西,自我必须尽力超出原初被感觉的东西,同样,为了对其自身成为进行创造的东西,自我就必须尽力超出每一个创造物。这样,我们就象在感觉那里一样,在创造性直观这里又被纠缠到同一个矛盾里去了,同时我们看到,如同感觉中的简单直观一样,这种创造性直观也将被这一矛盾提高到另一阶段。这一矛盾必定是无限的,这一点可以极其简明扼要地加以说明:自我包含着一种不可限定的活动,但如果自我不把这一活动设定为自己的活动,这一活动也就不会存在于这样的自我之内。然而,自我若不把自己当作那种无限活动的主体或基础和这一活动本身区别开来,就不能把这一活动直观为自己的活动。而正因为是这样,就在有限性和无限性之间产生了一种新的二重性,一种矛盾。自我作为那种无限活动的主体在动能方面(potentia)是无限的,这种活动本身在其被设定为自我的活动时,则变成了有限的;但这种活动本身在变成有限的时,就重新越过界限,加以扩展,而在加以扩展时,就又受到了限定,这样交相更迭,持续不断,以至无穷。这样,用这种方法提高到理智的自我现在就处于一种不断扩张和收缩的状态中了,而这种状态也正是进行改造和创造的状态。作那种更迭的活动必将因此而表现为进行创造的活动。Ⅰ.创造性直观的演绎1.现在我们离开我们那类在对立物之间处于摆动状态的对象了。这两个对立物本身是绝然不能结合的,它们要能结合在一起,那也只有通过自我结合它们的努力,只有这种努力才能使它们长存,使它们相互关联。这两个对立物仅仅受自我的行动的影响,因而是自我的一种产物,不只是自在之物,而且也是这里初次表现为自身的产物的自我。正因为自我的产物是这两个对立物,自我就上升到了理智的高度。假使我们认为自在之物在自我之外,因而这两个对立物是属于不同的范围的,那么,它们之间就完全不可能有什么统一,因为它们本身是不能统一的;为了把它们结合或统一起来,就需要一个把它们统括在一起的更高的东西。而这一更高的东西是更高一级的自我本身,或者说,是上升到理智高度的自我,关于这种自我,我们在以后会不断地谈到。因为在自身之外有自在之物的自我不过是客观的或现实的自我,而在自身之内有自在之物的自我却既是观念的同时又是现实的自我,即理智的自我。物是这两个对立物,自我就上升到了理智的高度。假使我们认为自在之物在自我之外,因而这两个对立物是属于不同的范围的,那么,它们之间就完全不可能有什么统一,因为它们本身是不能统一的;为了把它们结合或统一起来,就需要一个把它们统括在一起的更高的东西。而这一更高的东西是更高一级的自我本身,或者说,是上升到理智高度的自我,关于这种自我,我们在以后会不断地谈到。因为在自身之外有自在之物的自我不过是客观的或现实的自我,而在自身之内有自在之物的自我却既是观念的同时又是现实的自我,即理智的自我。只有通过自我的一种行动,才能把那两个对立物聚合在一起。但自我在这一行动内根本没有得到对于它自身的直观,因此行动好象是在意识中埋没了似的,而只有对立作为意识中的对立遗留下来。但如果没有第三种能使两个对立物彼此对峙(对立)、从而正好把它们结合起来的活动,这个对立也就不能作为意识中的对立遗留下来(两个对立物过去似乎是互相消灭的)。这样的对立,或者说,作为绝对(不是单纯相对的)对立物的这样两个对立物出现于意识中,这是创造性直观的条件。我们的难题也就在于如何说明这一点。因为一切事物只有通过自我的行动才能出现于自我之内,这一对立当然也不例外。但是,这一对立如果是由自我的行动设定的,那么,也就恰恰因此不再是绝对的了。这个难题只能用下远方法来解决。这一行动本身在意识中必须趋于消失,因为这样一来,才会只有对立的两个环节(自我和自在之物)作为本身(即通过它们自身)不能结合的东西遗留下来。这是因为,这两个环节在原初那种行动内确实也不过是由自我的行动(因而并非通过它们自己)聚合在一起的,自我的行动仅仅是用来使它们得到意识,完成这个工作以后,自己就从意识中消失了。那种对立作为意识中的对立遗留下来,这就给意识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因为通过这种对立,意识的同一性不只对考察者来说是全然消除了,而且对自我本身来说也正是这样,于是自我就被引导到我们自己原初停留过的那一考察点上去了,不过自我在这一点上所看到的许多东西一定完全不同于我们所看到的。我们看到自我本来就处在对立活动的斗争之中,对这一斗争一无所知的自我却仿佛不得不把这一斗争盲目地、不由自主地结合在一种共同的构造里,自我的不可限定的观念活动已经作为这样的活动统摄在这一构造里,因此,能够从这种构造中遗留下来的只是作为受到限定的现实活动。在现阶段上,对立活动的那种斗争变成了自我本身的对象,因而对于直观其自身的自我来说,也就变成了自我(作为客观的活动)和自在之物之间的对立。因此,既然直观的活动现在是在冲突之外(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正是由于自我上升到理智,或者说,是由于那种斗争本身又成了自我的对象),所以,那种自我和自在之物的对立对自我本身来说,就能够在一种共同的构造中清除自身。为什么最原始的对立是自我和自在之物之间的对立,即使根本不是对哲学家而言,而是对自我本身而言,这也是显而易见的。3.那种本身不能结合的对立,只有在自我把它直观为这样的对立的情况下,才能设定于自我之内,这样的直观活动我们也已经推演出来,但直到现在为止,我们只是就其一个方面进行了考察。因为自我不在自身内再创造出同一性,因而再创造出自我对事物、事物对自我的相互关系,就不能借助其本质中的原始同一性来直观那种对立。因此在那种对立中事物只是作为活动出现的,虽然是作为与自我对立的活动出现的。这一活动诚然是由自我的行动固定下来的,但也只是作为活动固定下来而已。因此以前已经推演出来的事物一直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事物,还不是现象界那种消极的、不动的事物。我们如果不再使对象本身出现一种对立。因而出现一种平衡,就永远也不会达到这种消极的事物。自在之物是纯粹观念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只有它和自我的现实活动的对立是能够认识的。象事物一样,自我也只是活动。动固定下来的,但也只是作为活动固定下来而已。因此以前已经推演出来的事物一直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事物,还不是现象界那种消极的、不动的事物。我们如果不再使对象本身出现一种对立。因而出现一种平衡,就永远也不会达到这种消极的事物。自在之物是纯粹观念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只有它和自我的现实活动的对立是能够认识的。象事物一样,自我也只是活动。这一第三者之为咸性直观的对象,又只是我们看到的,而不是自我本身看到的,而且就是对我们来说,也还没有得到证明,而必须首先给以证明。这一证明不是别的,而就是如下的证明。在产物内存在的东西,只是存在于创造活动之内的东西,而通过综合安插进去的东西,通过分析也必定可以从中再次展示出来。因此产物内必定可以显示出那两种活动的痕迹来,不只可以显示出自我的痕迹,而且也可以显示出事物的痕迹。为了知道为什么能在产物上辨认出那两种活动来,我们就必须首先知道为什么它们一般是能辨别的。那两种活动里的一种活动是自我的活动,这种活动是根本性的,就是说,是存在于限定之前的(这种限定确实在这里方才能给自我本身加以说明),是无限的。然而也没有理由把那种同自我对立的活动设定为有限的,反之,如果自我的活动确然是无限的,与自我对立的事物的活动也必定是这样。但是,如果两种彼此对立、彼此相外的活动都有肯定的或正的性质,它们就决不能被看作是无限的。因为在同等肯定的活动之间只能有相对的对立,即一种单纯在方向上的对立。(例如,若两个大小相等的力.. A和.. A从相反方向作用于同一物体,则两者首先都是正的,以致在互相结合起来时,就会出现一个加倍的力;因此,两者也并不是根本对立或绝对对立的,而是仅仅由于它们与那个物体的关系而对立起来的;它们一俟脱离开这种关系,就又都是正的。把两者中的哪一个设定成正的或者负的,这也完全无关紧要。最后,两者只能通过它们的相反方向而区别开来。)因此,假如自我的活动与事物的活动两者都是肯定的或正的,因而仅仅是相对对立的,那么两者也只能通过它们的方向来互相区别。然而两种活动既然设定为无限的,而在无限的东西里根本没有什么方向,所以,那两种活动必须真正通过一种比单纯相对的对立更高的对立,才能加以区别。两种活动中的一种活动必须是一种不但相对否定另一种活动,而且绝对否定另一种活动的活动;这何以是可能的,现在尚未指明,而只能肯定事情一定会这样。(试用两个力——其中一个力是.. A,另一个力是一.. A——来代替上面那两个单纯相对对立的力,则-A本来就是负的,和.. A绝对对立的;如果我把二者结合起来,则不会象上例那样出现一个加倍的力,反之,它们的结合的表达式是: A+(-A)=A-A。从这里可以一眼看出,数学为什么无需重视绝对对立和相对对立的区别,因为在运算上表示相对对立的公式.. a-a和表示绝对对立的公式.. a+(-a)是全等的。但是如同下面就会明白地表现出来的那样,绝对对立和相对对立的区别对哲学和物理学却颇为重要。A和-A也不单是通过它们的对立方向才能加以区别,因为一个力不只在这个方面是负的,而且按其本性说就是绝对负的)。者结合起来,则不会象上例那样出现一个加倍的力,反之,它们的结合的表达式是: A+(-A)=A-A。从这里可以一眼看出,数学为什么无需重视绝对对立和相对对立的区别,因为在运算上表示相对对立的公式.. a-a和表示绝对对立的公式.. a+(-a)是全等的。但是如同下面就会明白地表现出来的那样,绝对对立和相对对立的区别对哲学和物理学却颇为重要。A和-A也不单是通过它们的对立方向才能加以区别,因为一个力不只在这个方面是负的,而且按其本性说就是绝对负的)。事情确实也是这样。我们从现在的观点看来是自在之物的活动的,无非就是自我的观念的、返回自身的活动,这一活动只有作为另一活动的否定活动才是可以想象的。客观的或现实的活动自为地存在着,即使毫无直观的活动,它也存在,相反地,没有加以直观或加以限制的东西,直观的或作限制的活动就决不会存在。反之,从两种活动的互相绝对对立则可得知,它们必定是设定在同一主体之内的。因为,只有两种对立的活动都是同一主体的活动,其中一种活动才能是和另一种活动绝对对立的。(例如,我们设想一个物体,它被一个来自地上的力.. A推到半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重力不断起作用,这个物体就会通过不断偏离直线的运动又返回地上来。如果我们设想重力是碰撞引起的,那么,A和在相反方向上而来的重力.. B的冲力两者就都是正的力,只是彼此相对对立,以致.. A或.. B两者之中哪一个力被假定为负的,都完全是任意的,反之,如果我们假定重力的原因完全不在力.. A的出发点之外,那么,A和.. B两个力就会有一个共同的来源,在这里立即就可以看到,两个力中的一个力必须本来就是负的,同样也可以看到,如果正的力.. A是一种切线作用力,则负的力必定是一种超距作用力。前一情况是单纯相对对立的例证,后一情况则是绝对对立的例证。在两种情况里应该假定哪一种情况,对运算来说自然都是无所谓的,但对自然学说来说却不是无所谓的。)因此,如果两种活动有同一个主体、即自我,那么,不言而喻,它们必定是彼此绝对对立的;反过来说,如果两者是彼此绝对对立的,它们就是同一个主体的活动。当我们把一种活动设定为自我的活动,把另一种活动设定为事物的活动,两种活动就会象这里可能显示的那样,似乎是划分到了不同的主体上,假如真是这样,自我向无限的事物进展的倾向就会为一种在相反方向上而来的倾向(自在之物的倾向)所限制,只是这样一来自在之物势必会存在于自我之外。但是,自在之物却只存在于现实的(实践的)自我之外;通过直观的神奇力量,两者已经结合起来,而且是作为设定在一个同一性主体(理智)之内的、不是相对对立而是绝对对立的两种活动结合起来的。4.应当作为直观条件的两种对立活动,现在已经得到了更精确的规定,而且我们给两者找到了和它们的方向无关的性质。自我的活动是依据其肯定的本性来识别的,另一种活动则是依据它一般只能被设想为限制肯定活动的活动来识别的。现在我们就运用这些规定去探讨上面提出的问题。而且我们给两者找到了和它们的方向无关的性质。自我的活动是依据其肯定的本性来识别的,另一种活动则是依据它一般只能被设想为限制肯定活动的活动来识别的。现在我们就运用这些规定去探讨上面提出的问题。既然这种产物是两种对立活动的产物,那么,单凭这一点它也就只能是一种有限的产物。此外,这种产物还是两种对立活动共同的产物,因而哪一种活动也不能消除另一种活动,两者必定在产物中一起出现,但决不是作为同一的活动,而是以它们本来的样子,即作为互相保持平衡的对立活动出现的。两者在互相维持平衡的情况下,当然不会停止其为活动,但是将不表现为活动。让我们再回顾一下关于杠杆作用的那个例子。要杠杆保持平衡状态,必须在离支点等距离的两端垂以相等的重量。任何孤立的重量都有牵引力,但不能产生效应(不显现为能动的),两个重量会把自己限制在共同的效应上。在直观里就是这样。两种活动彼此保持平衡,并不因此就不再是活动,因为平衡只是存在于两种活动作为活动互相对立的条件下,只有产物才是一种静态平衡。但在另一方面,这种产物既然应当是一种共同的产物,那么,也必定可以从中见出两种活动的痕迹。因此在产物中可以分出两种对立的活动来,一种活动是完全肯定的,具有向无限扩展的倾向;另一种活动作为与前者绝对对立的活动,则与绝对有限性有关,正因为这个缘故,只有作为限制肯定活动的活动,才能加以识别。只因两种活动是绝对对立的,它们也就可以是无限的。两者仅仅在相反的意义上是无限的。(这一点可以用方向相反的算术级数的无限性来说明。一个一般的限量1,可以增加到无限,结果总会有它的一个分母,但我们如果假设它已增加得超过了任何限制,那它就是10,即无限大。限量1可似无限分割,因而也可以减少到无限,我们如果假设分母增大得超过了任何限制,那限量1就成了¥1,即无限小。)因此,假如那两种活动中的一种活动是没有限制的,这种活动就会创造出肯定的无限物,另一种活动在同样的条件下则会创造出否定的无限物。因此,在共同的产物中一定可以看到两种活动的痕迹,其中一种活动在其无限制状态中将会产生肯定的无限物,另一种活动将会产生否定的无限物。然而这两种活动若不是同一个同一性主体的活动,也就不可能是彼此绝对对立的。因此,若没有第三种活动,它们也不能结合在同一个产物之内,而这第三种活动就是两者的综合活动。因此,产物内除了那两种活动外,必定也还有综合这两种对立活动的第三种活动的痕迹会表现出来。在把这种产物的特性完全推演出来之后,仅仅还需要证明这三种活动都是会合在我们称之为物质的东西之内的。Ⅱ.物质的演绎1.1.其中一种力按其本性来说将是肯定的,所以,假如不为相反的力所限制,自身就将会无限地扩展下去。关于物质应该赋有这样一种无限扩张力,我们只能作先验证明。如同构成产物的两种活动中的一种活动按其本性来说确实是以无限为目标一样,产物的一个因素也必定确实是一种无限扩张力。这种集中在产物内的无限扩张力可以听任自身向无限扩展。因此,它之被抑制在一个有限产物内,只能从一种与它相反的否定的阻力来理解,这一阻力作为对应于自我的限定活动的东西,也必定同样能够在共同产物里显示出来。因此,假使自我能在现阶段上反思自己的构造,部就会发现这种构造是由两种彼此保持平衡的力所构成的共同东西,此中一种力就其本身来说将会创造无限大,而另一种力则在其无限制状态中将会把产物归结为无限小。不过,自我在现阶段还不是能作反思的。2.直到现在,我们留意的仅仅是两种活动的对立本性以及与它们相应的力,但它们的相反方向也取决于两者的对立本性。因此我们可以提出一个问题:何以单单通过两种力的方向,也能把它们区别开呢?这个问题将使我们对产物作出更精细的规定,并给我们开拓一条新的研究道路,因为,被看作是从同一点开始起作用的两种力何以能够在相反方向起作用,这无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两种活动中的一种活动已被设想成原初就是和肯定的无限物有关的。但在无限物中是没有什么方向的。因为方向是规定,而规定一否定。因此,肯定的活动必定在产物里表现为一种自身完全没有方向的、正因为如此也就向所有方向进展的活动。不过必须再次指明,这种向一切方向进展的活动也只有用真正反思的观点才能区分,因为在创造活动的这一阶段上活动还没有一处是和它的方向区分开的,自我本身怎样会作出这种区分,这将是一个特殊课题的对象。这样,问题就在于:在产物中与肯定的活动对立的活动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