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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觉现象学-19

作者:梅洛-庞蒂 字数:14344 更新:2023-10-08 19:23:18

的恒常性,把颜色恒常性和判断联系在一起。因为在已知的显现中能分辨亮度所占比例的判断只有通过对物体的本色的辨认才能得出结论。我们刚才看到,这种辨认不能保持同一。经验主义和理智主义的缺陷是除了出现在反省观点中的固定性质,不承认别的颜色,而在活生生的知觉中的颜色是进入物体的门槛。应该抛掉物理学支持的这种错觉:被感知的世界是由颜色—性质构成的。正如画家已经指出的,在自然界,只有为数不多的几种颜色。儿童的颜色知觉是较晚形成的,无论如何是在世界构成之后形成的,毛利人有3000 个颜色名词,这不是因为他们感知到这么多的颜色,恰恰相反,而是因为当颜色属于结构不同的物体时,他们不能分辨颜色5。正如舍勒尔所说的,知觉不需要经过颜色就能直接到达物体,就像知觉不需要确定眼睛的颜色就能直接理解目光表达的意思。我们只有依靠即使性质显现发生变化也能保持不变的一种颜色—功能,才能理解知觉。我说,钢笔是黑色的,我在阳光下看到钢笔是黑色的。但是,这种黑色与其说是黑色的感觉性质,还不如说是从物体(即使物体被光泽照射)扩散出来的一种黑暗力量,这种黑色只有在存在着精神黑色的意义上才是可见的。实在的颜色仍然在显现中,就像背景仍然在图形中,也就是说,不是作为看到的或想象的性质,而是在非感觉的呈现中。物理学和心理学给颜色下了一个随意的定义,这个定义实际上仅仅适用于颜色的一种显现方式,长期以来,它向我们隐瞒了颜色的所有其它显现方式。黑林要求人们在研究和比较颜色时只使用纯粹的颜色,要求人们把一切外部条件从颜色中分离出去。需要研究的“不是属于一个确定的物体的颜色,而是作为平面或充满空间,不需要确定的承载者就能自为存在的一种性质(quale)”6。光谱的颜色差不多能满足这些条件。但是,这些平面颜色(Fenfarben)实际上只不过是颜色的可能结构之一,一张纸的颜色或表面颜色(Oenfarbe)已经不再遵循同样的规律。表面颜色的差别阈限比平面颜色的差别阈限更低7。平面颜色位于远处,而且是模糊的;平面颜色有一个海绵状的外观,而表面颜色是有厚度的,能使目光集中在其表面;——平面颜色始终与正面平行,而表面颜色能呈现各种方向;——最后,平面颜色始终是模糊的平面,不能联系于一种特殊的形状,如果不去掉其平面颜色的性质,就不能显现为在一个表面上的弯曲和展开8。颜色的这两种显现方式都出现在心理学家的体验中,但它们在心理学家的体验中通常是混淆在一起的。然而,还有许多别的颜色的显现方式,心理学家长期以来没有谈到过,比如,透明物体的空间颜色(Raumfarbe),光泽(Glanz),炽热色(Glühen),光耀色(Leuchten),一般地说,不与光1 盖尔布,《视觉物体的颜色恒常性》,613 页。2 eindringlicher。3 施通普夫,由盖尔布引用,598 页。4 盖尔布,引用著作,671 页。5 卡茨,《颜色世界的结构》,4—5 页。6 由卡茨引用,《颜色世界的结构》67 页。7 阿克曼,《颜色阈限和场的结构》。8 卡茨,《颜色世界的结构》,67 页。174源颜色相混淆的亮度颜色,画家能通过阴影和光线在物体上的分布来表现亮度颜色,而不需要表现光源颜色1。偏见则以为这里的问题在于本身不变化的颜色知觉的不同排列,在于同一种感觉内容的不同表现形式。事实上,我们有各种颜色功能,所谓的内容绝对地消失在其中,因为成形是需通过感觉性质本身的变化实现的。尤其是物体的亮度和本色的区分并不是理智分析的结果,如果我们想理解本色的恒常性,我们应该更细致地描述的东西就不是对一种感性内容的概念意义的规定,而是颜色本身的某种结构,被照亮的亮度—物体结构的形成,2。一张蓝色纸在煤气灯光线下呈现蓝色。然而,如果我们用光度计测量,就会惊奇地发现,这张蓝色纸给予眼睛的混合光和在日光下的一张棕色纸相同3。被微光照亮的白色墙壁在自由视觉中呈现白色(前面所举的例子不在此限),但如果我们通过遮住光源的减光屏看白色墙壁,它就呈现蓝灰色。画家不用减光屏也能产生同样的效果,能使人看到取决于反射光的数量和质量的颜色,只要把颜色与周围背景环境隔开,比如眨眼。这种外观变化是和颜色中的结构变化分不开的:当我们把减光屛放在我们的眼睛和背景之间,当我们眨眼时,我们就使颜色脱离了身体表面的客观性,使之重新回到单纯的发光平面的条件中。我们不再看到带着一种确定颜色的实在物体,墙壁,纸张,在它们所处的在世界上的位置上,我们看到很模糊地位于同一个“虚构”平面上的颜色点4。减光屏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如果我们观察在不同条件下的同一种现象,我们就能更好地理解它的作用。如果我们通过目镜看两个大盒子的内部,一只盒子涂成白色,另一只盒子涂成黑色,一只盒子被弱光照亮,另一只盒子个被强光照亮,以使在两种情况下眼睛接受到的光量相等,如果我们设法使盒子的内部没有阴影,使涂层十分均匀,那么这两个盒子是难以分辨的,我们看到的只能是弥漫着灰色的一个空荡荡的空间。如果我们在黑色盒子里放入一片白纸,或在白色盒子里放入一片黑纸,那么一切都将发生变化。顷刻之间,第一个盒子呈现黑色,并被强光照亮,另一个盒子则呈现白色,并被弱光照亮。因此,为了显现被照亮的亮度—物体结构,至少需要反射能力不同的两个表面5。如果我们设法使弧光灯的光束准确地落在一个黑色圆盘上,如果我们转动圆盘以消除其表面凹凸不平的影响,那么圆盘就和房间的其余部分一样,看上去是被弱光照亮的,光束则成了圆盘是其底部的微白色固体。如果我们把一片白纸放在圆盘前面,“我们马上就能看到‘黑色的’圆盘和‘白色的’纸,并且两者都是被强光照亮的”6。变化是整体的,我们好像看见出现了一个新的圆盘。这些不用减光屏的实验能使我们理解用减光屏的实验:在恒常性现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就是视觉场的整体连接,就是视觉场包含的丰富的和精确的结构,减光屏能使它失去作用,在自由视觉中它能起作用。当被试通过减光屏看时,他不能“通观”(ueberschaunen)亮度关系,也就是不能感知可见空间中所有附属成分与相互衬1 同上,47—48 页。亮度是同表面颜色一样直接的一种现象材料。儿童把亮度感知为穿过视觉场的一条力线,这就是为什么在物体后面和亮度对应的阴影一开始和亮度一起处在一种生动的关系中:儿童说,阴影“躲避光线”。皮亚杰,《儿童的物理因果关系》,第八章,21 页。2 说真的,人们已经证明(盖尔布和戈尔德斯坦,《脑疾病例的心理学分析》,《论表面颜色知觉的消失》)颜色恒常性见于没有表面颜色、也没有亮度知觉的病人。恒常性可能是一种更基本的现象。其感觉器官比眼睛更低级的动物也有恒常性。因此,被照亮的亮度—物体结构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性很强的恒常性。但是,它对客观的和精确的恒常性,对物体的知觉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盖尔布,《视觉物体的颜色恒常性》,677 页)。3 实验已由黑林报道,《光觉学基础》,15 页。4 盖尔布,《视觉物体的颜色恒常性》,600 页。5 同上,673 页。6 同上,674 页。175托的明亮本身的亮度关系1。当画家眨眼时,他破坏了视觉场的深度结构及其亮度的精确对比,带着其本色的确定物体没有了。如果我们重做处在阴影中的白纸和被照亮的灰纸的实验,如果我们把两种知觉的负后象投射在屏幕,那么我们发现,恒常性现象就不能保持下去,好像恒常性和被照亮的亮度—物体结构只发生在物体中,而不发生在映射后象的空间里2。只要承认这些结构取决于视觉场的结构,我们马上就能理解恒常性现象的所有经验规律3:恒常性和景象投射在它上面的视网膜区域的大小成正比,投射在有关视网膜区域的一部分世界越宽广,层次越分明,恒常性就越明显,——恒常性现象的完全程度在边缘视觉中亚于中央视觉,在单眼视觉亚中于双眼视觉,在短时视觉中亚于长时视觉,恒常性现象在远距离上变弱,因不同的个体及其个人知觉世界的丰富程度而变化,最后,恒常性现象的完全程度在有色照明下亚于无色照明,因为前者抹去了物体的表面结构,平均了不同表面的反射能力,后者则保持了这些结构差异4。因此,恒常性现象、视觉场连接和亮度现象的联系可以被当作一个既成事实。但是,这种功能联系还不能使我们理解这种联系连接的各个项,因而也不能使我们理解它们之间的具体连接,如果我们仅局限于考察在通常意义上这三个项的相关变化的事实,那么这个发现带来的最大益处将荡然无存。应该在.何.种.意.义.上.说物体的颜色保持恒常?景象的结构是.什.么.?实现景象结构的场.是.什.么.?最后,亮度是.什.么.?如果我们不能把心理学归纳法含有的这三个变量集中在一个单一的现象中,如果心理学归纳法不是手拉手地把我们引向恒常性现象的所谓“原因”或“条件”得以作为该现象的因素出现在本质和现象的关系中的一种直觉,那么心理学归纳法就仍然是盲目的5。因此,我们要反省呈现给我们的现象,弄明白现象如何在整个知觉中相互引起。让我们首先看一看人们称之为亮度的光线或颜色的这种特殊显现方式。有特殊的东西吗?当某个光点被当作亮度,而不是被当作光点本身时,发生了什么事情?在人们意识到眼睛里的光泽——如果缺少这种光泽,眼睛就暗淡无光,如同失明,原始人的绘画就是这样——之前,需要经过几个世纪的绘画6。光泽不是为了光泽本身而被看到的,所以长期以来光泽没有被人注意到,不过,光泽在知觉中有它的作用,因为只要缺少光泽,物体和脸就失去活力和表情。光泽只能从眼角被看到,它不是作为一个目标呈现给我们的知觉,它是我们的知觉的补充和中介。它本身不能被看到,但它能使人看到其它东西。照片上的光泽和亮度通常不是逼真的,因为它们已经变成物体,如果电影里的一个人手持一盏灯走进地窖,那么我们看不见照亮黑暗和显现物体、作为非物质存在的光束,它已经固化,不能再向我们显示在尽头的物体,照在墙壁上的光线只能产生不是位于墙壁上,而是位于银幕上的耀眼的亮坑。因此,只有当亮度和光泽作为不被注意的中介消失时,只有当它们引导我们的目光,而不是留住我们的目光,才能起到它们的作用7。但是,应该如何来理解这种说法?当人们把我引入一所我不熟悉的住宅,把我介绍给住宅的主人时,有一个人1 同上,675 页。2 同上,677 页。3 它们叫做卡茨律,《颜色世界的结构》。4 盖尔布,《视觉物体的颜色恒常性》,677 页。5 事实上,尽管心理学家的看法十分肯定,但也感到归纳研究的全部价值在于把我们引向一种现象的观点,心理学家至少不得不指出这种新的觉悟。正如P. 纪尧姆(《心理学论文》,175 页)在阐述颜色恒常性规律时写道,眼睛“考虑亮度”。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的研究只不过是展开这个短句。在完全的实证性方面,这句话没有任何意义。眼睛不是灵魂,眼睛是一个物质器官。它如何能“考虑”什么东西?只有当我们除了客观身体还引入现象身体,只有当我们把客观身体当作一个能认识的身体,最后,只有当我们用存在,也就是用通过一个身体在世界上的存在来代替作为知觉主体的意识,眼睛才能考虑东西。6 沙普,《论知觉的现象学》,91 页。7 为描述亮度的基本功能,卡茨借用了画家的术语Lichtführung(光线引导)(《颜色世界的结构》,379—381页)。176处在我的位置上,知道视觉景象的展现对他来说有一种意义,并走向目标,我开始接受我没有的这种知识。当人们给我看在景象中我不能独自一人辨认出的一个细节时,有一个人已经看到了或知道应该如何着手,知道应该从哪个角度看才能看到。光线引导我的目光,使我看见物体,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它知.道.和看.到.物体。如果我想象一个没有观众的舞台,幕布启开后显露出被灯光照亮的布景时,我觉得景象在.景.象.本.身.中.是.可.见.的.,或随时能被看到,我觉得搜索平面、显现阴影和贯穿景象的光线在我们之前已经实现了某种视觉。反过来说,我们自己的视觉只是通过由光线为它开辟的道路重新把握和继续景象的排列,就像我们在理解一句话时,惊奇地发现一种外来思想的痕迹。我们顺着光线感知,就像我们在言语沟通中顺着他人的思路思考。正如沟通(在一种新的和真正的言语的场合,超越和充实沟通)必须以意义得以寓于词语中的某种语言连接为前提,知觉同样也必须以我们身上能根据其方向(也就是根据作为同一个东西的方向和意义)来回答光线的要求、能集中分散的视见度、能完成显露在景象中的东西的一个器官为前提。这个器官就是目光,换句话说,就是显现和我们的运动觉过程的自然相关,这种相关不是在一个规律中被认识的,而是被体验为我们的身体在一个世界的典型结构中的介入。亮度和作为亮度关联物的被照亮物体的恒常性,直接取决于我们的身体姿势。如果在一间被强光照亮的房间里,我们观察放在阴影中的一个白色圆盘,那么白色的恒常性是不完全的。当我们走近圆盘所在的阴影区,白色的恒常性有了改善。当我们进入阴影区时,白色的恒常性就变得完全1。只有当阴影不再是作为需要看的东西出现在我们前面,只有当阴影笼罩我们,只有当阴影成为我们的环境,只有当我们置身于阴影中时,阴影才真正地是阴影(相应地,圆盘才被认为是白色的)。只有当景象不是物体的总和,不是展现在一个先验的(acosmique)主体前面的性质的拼凑物,而是规定主体的范围,向主体提出一个约定,我们才能理解这种现象。亮度不在物体方面,亮度是当被照亮的物体清楚地显现在我们前面和面对我们时我们接受的东西,我们当作标准的东西。亮度不是颜色,也不是光线本身,它在颜色和光度的区分之内。这就是为什么在我们看来亮度始终倾向于是“中性的”。我们所在的半阴影在我们看来十分自然,以至它不再被感知为半阴影。当我们离开日光时,原先呈现黄色的电灯光在我们看来马上不再有确定的颜色,如果还有一些日光进入房间,那么是这种“客观上中性的”光在我们看来带有蓝色2。不应该说由于因电灯的黄色光被感知为黄色,所以我们在判断显现时考虑到它,并理想地以这种方式重新发现物体的本色。不应该说随着黄色光泛化,它看起来像日光,其它物体的颜色实际上保持恒常。应该说黄色光在承担照明功能时,趋向于处在任何一种颜色之内,趋向于颜色的零度,物体根据其对这种新的照明环境的抵抗程度和方式相应地接受光谱颜色的分配。因此,任何一种颜色—性质都通过一种颜色—功能的中介,是相对于一个可变的标准被确定的。当我们开始生活在主色调环境中,根据这种基本的约定重新给物体分配光谱颜色时,这个标准及其取决于该标准的所有颜色浓淡关系就形成了。我们置身于某种颜色环境是一种身体的活动,这种介入造成了所有颜色关系的改变,只有进.入.这种新的环境,我才能完成这种活动,因为我的身体是我置身于世界所有环境的一般能力,是使世界恒常的所有变化和所有等同的关键。因此,亮度只不过是一个复杂结构中的一个因素,其它因素是我们的身体实现的视觉场结构和在其恒常性中被照亮的物体。我们能在这三种现象之间发现的功能相关只不过是它们的“本质共存”3的一种表现。让我们着重探讨后两种现象,以便更好地证明这一点。应该如何理解视觉场的结构?我1 盖尔布,《视觉物体的颜色恒常性》,633 页。2 考夫卡,《格式塔心理学原理》,225 页及以下。参见《行为的结构》,108 页及以下。3 “Wesenkoexistenz”,盖尔布,《视觉物体的颜色恒常性》,671 页。177们已经看到,如果把一张白纸放到弧光灯的光束中,直至白纸和白纸置于其上的圆盘融合在一起,并被感知为一个圆锥形固体,光束和圆盘就马上分离,亮度就被当作亮度。在光束中放入白纸显然导致光锥的“非固体性”,改变了相对于光束照在其上的圆盘的光束的方向。发生的一切像是在被照亮的纸张的视觉和固体圆锥的视觉之间,有一种主观的不相容性,好像一部分景象的方向导致整个景象的方向的变化。同样,我们已经看到,在被分别看待的视觉场的各个部分中,我们不能分辨物体的本色和光线的本色,但在整个视觉场中,通过一种交互作用,即每一个部分受到其它部分的形状的衬托,就产生了一种一般的亮度,把“真正的”颜色浓淡关系还给每一种局部颜色。在此,发生的一切像是被单独看待的局部景象不能引起亮度视觉,而局部景象的结合则能使亮度视觉成为可能,好像通过分散在视觉场中的颜色浓淡关系,一个人能看到一种系统变化的可能性。当一位画家想描述一个鲜艳的物体时,他不能通过对物体使用一种鲜艳的颜色来达到目的,但给周围的物体适当分配光泽和阴影能达到目的1。如果我们一时把阴刻图案看成阳刻图案,比如,一枚图章,那么我们突然觉得有一种不可思议的亮度来自物体内部。这是因为考虑到场合的亮度,图章上的明暗关系正好与应该显现的明暗关系相反。如果我们把一盏灯围绕一尊半身雕像转动 ,使灯保持在恒定的距离上,那么即使灯本身是不可见的,我们也能在显现的亮度和颜色的整体变化中感知到光源的转动2。因此,有一种能用选言命题加以解释的“亮度逻辑”3 或一种“亮度综合”4,一种视觉场的各个部分的共存,如果画家想在艺术批评家面前说明其绘画的理由,这种共存首先被体验为绘画的可靠性或景象的实在性。还有一种绘画或景象的整体逻辑,一种被体验到的颜色、空间形式和物体方向的一致性。画廊里的一幅绘画,在适当的距离看,有它的一种内在亮度,这种亮度不仅能把颜色浓淡关系,而且也能把某种有表现力的浓淡关系给予每一个颜色点。看的距离太近,绘画就陷入画廊里占优势的亮度,颜色“就不再具有表现力,不再向我们呈现某些物体的形象,如同涂在画布上的石灰浆”5。如果我们在一个山区景象前,采取批判的态度,孤立一部分视觉场,那么颜色本身就会发生变化,原本是草地绿的这种绿色一旦与背景分开,就丧失了有表现力的浓淡关系,同时也丧失了它的浓度和颜色6。一种颜色不仅是颜色,而且也是某个物体的颜色,地毯的蓝色和羊毛的蓝色不是同一种蓝色。我们刚才看到,视觉场的颜色在被认为是标准亮度的占优势亮度周围,形成了一个有序系统。我们现在隐约看到视觉场结构的一种更深刻的意义:形成一个系统的东西不仅包括颜色,而且也包括几何特性,所有感觉材料和物体的意义,我们的整个知觉是被这样一种逻辑引起的:它根据其它物体的规定性给每一个物体其所有规定性,把一切异常的材料当作非实在的材料加以“剔除”,我们的知觉完全由世界的确实性支撑。从这个观点看,我们最终将意识到知觉恒常性的真正意义。颜色恒常性只不过是物体恒常性的一个抽象因素,物体的恒常性建立在作为我们所有体验的界域的世界最初意识之上。不是因为我在各种光线下感知恒常的颜色,我才相信物体,物体不是恒常的特性的总和,恰恰相反,而是因为我的知觉必然向一个世界和向物体开放,我才重新发现恒常的颜色。恒常性现象是普遍的。我们能谈论声音恒常性7,温度恒常性,重量恒常性8,和严格意义上的触觉材料的恒常性,这些恒常性需要通过在各个感觉场中现象的某些结构、某些“显1 卡茨,《颜色世界的结构》,36 页。2 同上,379—381 页。3 同上,213 页。4 同上,456 页。5 同上,382 页。6 同上,261 页。7 冯·霍恩波斯特尔,《空间听觉》。8 韦尔纳,《强度心理学的基础问题》,68 页及以下。——费舍尔,《提举重量的变化现象》,342 页及以下。178现方式”。不管哪些肌肉参与重量知觉,不管这些肌肉的初始位置如何,重量知觉都保持恒常。当人们闭着眼睛提一件物体时,物体的重量没有差别,不管手承受还是没有承受额外重量(不管重量是通过对手背的压力还是通过对手掌的拉力起作用的),——不管手可以自由活动,还是手被绑住,只有手指可以活动,——不管是一个手指还是几个手指完成作业,——不管用手还是用头、脚或牙齿提物体,——不管在空中还是在水中提物体。因此,考虑到作用器官的性质和数目以及产生触觉印象的身体条件,触觉印象才能得到“解释”;因此,本身差别很大的触觉印象,比如,对前额皮肤的压力和对手的压力,是通过同样的重量知觉产生的。在这里,不可能假定解释建立在明确的归纳法之上,不可能假设在先前的实验中,被试能测出这些不同的变量对物体实际重量的影响:他也许根本不可能用重量来解释前额受到的压力,或不可能为了重新找出重量的一般等级,把手臂浸入水中而失去的部分重量加在手指的局部印象中。即使我们承认,被试通过运用自己的身体逐渐掌握计算重量相等的方法,认识到手指肌肉提供的印象等同于整个手提供的印象,这种归纳也至少是在系统地包含所有部分的身体的整个知识范围内进行,因为被试把归纳用于并非有助于提举重量的身体部位。重量恒常性不是一种真正的恒常性,由最常用器官提供的、在其它场合由联想重建的一种“重量印象”在我们身上的不变性。物体的重量是一种理想的不变量吗?重量知觉是一种我们赖以在任何情况下把印象和产生印象的身体和物理条件联系起来,通过一种自然物理学辨认出这两个变量之间的一种恒常关系的判断吗?但是,这只不过是一种说法:我们不能像一位工程师认识由他一件一件装配起来的一架机器那样,认识我们的身体,我们的器官的能力、重量和可及范围。当我们比较我们的手的用处和我们的手指的用处时,手和手指的区别和相等基于我们的前肢的一种整体能力,不同器官的活动是在“我能”的统一性中表现为相同的。相应地,每一个器官提供的“印象”实际上并非有什么区别,并且仅仅由一种明确的解释联系在一起,它们一开始就显现为“实际”重量的各种表现,物体的前客观统一性是身体的前客观统一性的关联物。因此,在作为相同动作系统的我们的身体的背景上,重量表现为一个物体的可辨认属性。重量知觉的这种分析阐明了触觉:身体本身的运动之与触觉如同亮度之与视觉1。任何触觉向一种客观“属性”敞开的同时,也包含一种身体成分,例如,对一个物体的触觉定位是参照身体图式的基本点完成的。乍看起来能绝对地区分触觉和视觉的这种属性,反而使触觉和视觉变得接近。也许,可见物体在我们面前,而不是在我们的眼睛上,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可见的位置、大小或形状归根结底取决于方向、广度和我们的目光对它们的把握。也许,被动触觉(比如,通过耳朵或鼻子的内部,一般地说,通过通常不暴露在外的身体部位的触觉)只向我们提供我们自己身体的状态,几乎不提供和物体有关的信息。即使在和我们的触觉表面最没有关系的部位,一种没有运动的压力也只能产生一种勉强被辨认出的现象2。但是,也有一种没有注视的被动视觉,比如,不再在我们面前展现一个客观空间的眩目光线的视觉,在这种情况下,光线不再是引起疼痛和入侵我们的眼睛本身的光线。和真正视觉的探索目光一样,“能认识的触觉”3 通过运动同样把我们放到我们的身体之外。当我的一只手触摸另一只手的时候,运动的手可被当作主体,另一只手可被当作客体4。有触觉现象,有所谓的触觉性质,比如粗糙和光滑,如果没有探索运动,触觉性质就完全消失。运动和时间不仅仅是能认识的触觉的一个客观条件,而且也是触觉材料的一种现象成分。运动和时间能使触觉现象成形,就像光线能显示一个可见表面的形状5。光滑不是相等压力的1 参见卡茨,《触觉世界的结构》,58 页。2 同上,62 页。3 同上,20 页。4 同上。5 同上,58 页。179总和,而是一个表面利用我们的触觉探索的时间、调整我们的手的运动的方式。这些调整方式规定了不能相互归结、也不能从一种基本触觉推断出来的触觉现象的显现方式。有“表面触觉现象”(Oentastungen),在其中,一个二维触觉物体能呈现给触觉,但或多或少不能被进入,——有类似于平面颜色的三维触觉环境,比如,能推动我们的手的气流或水流,——有一种触觉的透明平面(Durchtastete Fen)。潮湿,油质,粘性属于较复杂的一种结构层1。当我们触摸一块雕木时,我们能直接区分出作为其自然结构的木头的纤维和雕刻家加上去的木头的人工结构,就像耳朵能在声音环境中区分出一个声音2。在这里,有探索运动的各种结构,我们不能把相应的现象当作基本触觉印象的组合,因为所谓的组合印象并没有呈现给主体:当我触摸一块亚麻布或一把刷子,在刷子的硬刺和亚麻的纹理之间,没有触觉的虚无,但有一个无内容的触觉空间,触觉背景3。如果复杂的触觉现象实际上是不可分解的,那么出于同样的理由,它在观念中也是不可分解的,如果我们想把硬或软,粗糙或光滑,沙子或蜂蜜规定为触觉体验过程的许多规律或律则,那么我们还应该把受规律支配的各种成分的知识放到触觉体验中。触摸和辨别粗糙或光滑的人不能规定其中的成分以及成分之间的关系,也不能从头到尾思考它们。不是意识在触摸或探索,而是手在触摸或探索,正如康德所说的,手是“人的外部大脑”4。在比触觉体验更深入客观化的视觉体验中,至少乍看起来我们自以为能构成世界,因为视觉体验向我们呈现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远处景象,使我们产生我们能直接出现在任何地方、又不在任何地方的错觉。但是,触觉体验附在我们的身体的表面,我们不能把触觉体验展现在我们面前,触觉体验不可能成为对象。相应地,作为触觉的主体,我不自以为我能出现在任何地方、又不在任何地方,在这里,我不可能忘记我是通过我的身体走向世界的,触觉体验“在”我“前面”产生,不是集中在我身上。不是我在触摸,而是我的身体在触摸;当我在触摸的时候,我没有思考别的东西,我的双手重新发现了属于其运动可能性的一种方式,这就是当我们在谈论视觉场的时候表示的意思:只有当现象在我身上产生共鸣,只有当现象与我的意识的某种本质一致,只有当接受现象的器官与现象在时间上一致,我才能有效地触摸。触觉现象的统一性和同一性不是通过一种在概念中的认识综合实现的,而是基于作为协同作用的整体的身体的统一性和同一性。“自儿童把自己的手当作一种唯一抓握工具来使用的时候起,手也成了触觉的唯一工具”5。我不仅像使用一个器官那样来使用我的手指和我的整个身体,而且通过一个器官获得的触觉也依靠身体的这种统一性一开始就被表达在其它器官的语言中,例如,我们的背部或胸部与亚麻或羊毛的接触以手接触的形式保存在记忆中6,更一般地说,我们能用实际上没有触摸过物体的身体部位在记忆中触摸一个物体7。因此,我们的客观身体的一部分与一个物体的每一次接触实际上是与实在的或可能的整个现象身体的接触。这就是为什么一个触觉物体的恒常性能通过它的各种表现实现。它是一种为了我的身体的恒常性,一种身体的整体行为的不变者。身体通过它的全部表面和全部器官迎向触觉体验,随之得到某种“触觉”世界。*我们现在能着手分析感觉间的物体。虽然视觉物体(月亮的银白色圆面)或触觉物体(我在触摸时感知到的我的头颅)在我们看来通过一系列体验仍保持同一,但它们既不是实际存在的一种性质(quale),也不是一种客观属性的概念或意识,而是被我们的目光或我们的运1 同上,24—35 页。2 同上,38—39 页。3 同上,42 页。4 由卡茨引用,但没有指明出处,同上,4 页。5 同上,160 页。6 同上,46 页。7 同上,51 页。180动重新发现或重新把握的东西,是一个我们的目光和运动应作出准确回答的问题。呈现给目光或触摸的物体引起了并非针对身体本身的运动、而是针对身体本身的运动悬置在它上面的物体本身的某种运动意向。之所以我的手知道硬和软,我的目光知道月光,是出于我与现象连接、我与现象建立联系的某种方式。我们的记忆中的硬和软,粗糙和光滑,月光和太阳光,首先不是呈现为感觉内容,而是呈现为某种依存关系,外部世界入侵我们的某种方式,我们接受外部世界的某种方式,在这里,记忆只不过是使知觉的框架脱离记忆产生的地方。如果每一种感官的恒常都能以这种方式来理解,那么问题可能不在于用稳定属性的集合或用这个集合的概念来定义每一种感官的恒常在其中结合在一起的感觉间的物体。一个物体的各种感觉“属性”共同构成了同一个物体,就像我的视觉、我的触觉以及我的所有感官共同构成了参与一种行为的我的身体的各种能力。当我模糊地注视桌子时,我将把它看作桌子表面的那个表面已经要求我对准焦距,要求我做注视运动,以便把它的“真正”外观给予它。同样,呈现给一种感官的任何物体都要求感官作出与所有其它感官一致的反应。我看见一种表面颜色,因为我有一个视觉场,因为视觉场的排列把我的目光引向这种表面颜色,——我感知一个物体,因为我有一个存在场,因为呈现的每一个现象把作为知觉能力系统的我的身体向这个存在场集中。我通过显现到达实在的颜色或形状,当我的体验处于最高清晰度时,贝克莱可能对我提出异议,说一只苍蝇可能以另一种方式看同一个物体,或者说一架分辨本领很高的显微镜会改变同一个物体:这些不同的显现在我看来是某种真实景象,被感知的形状对于一种充分的清晰度来说达到最高丰富度的景象的显现1。我有视觉物体,因为我有一个丰富度和清晰度成反比的视觉场,因为如果单独考虑这两种要求,那么每一种要求都趋向于无限,但如果它们结合在一起,就能确定知觉过程中的某个完善点和最高点。同样,我需要物体或现实事物——不仅仅是为了视觉或为了触觉的现实事物,而且也是绝对的现实事物——的体验,当现象在所有关系中处于最高程度的连接时,我与现象的完全共存和“不同感官的材料”都指向这个唯一的极,就像我在显微镜中的各种瞄准点围绕着一个主要瞄准点晃动。我不把视觉物体叫做像平面颜色那样不是通过我对它的各种体验提供最大视见度的现象,或像天空那样在地平线附近显得遥远而微小,在天顶附近难以定位和扩散,受到最靠近它的结构的影响,不能以固有的形状与之抗衡的现象。如果一个现象,比如说一种光泽或一阵轻风,只呈现给我的一个感官,那么它就是一个幽灵,只有当它碰巧能对我的其它感官诉说时,比如在景象的动荡中变强和变得可见的风,才向接近真正的存在。塞尚说,一幅画甚至包含了景象的气味2。他的意思是,颜色在物体上的排列(在艺术作品中,如果颜色完整地再现了物体的话)通过本身表示颜色对其它感官的询问作出的全部回答,如果物体没有这种形状,这些触觉属性,这种音色,这种气味,它也就没有这种颜色,物体是我的共有存在投射在物体前面的绝对完整性。物体在其所有固定属性之外的统一性不是一种基质,一个某某空间,一个内在性的主体,而是处在每一种属性中的这种唯一风格,属性只不过是其次要表现的这种唯一存在方式。例如,一只玻璃杯的脆性,硬度,透明和清脆的声音表达了一种唯一的存在方式。之所以一位病人看到魔鬼,看到魔鬼的气味、火焰和烟雾,是因为魔鬼的意义统一性就是这种呛人的、令人窒息的和燃烧的本质。在物体中,有一种把每一种感觉性质与其它感觉性质联系在一起的符号系统。热是作为物体的一种振动呈现给体验的,颜色是作为物体的一种逸出呈现给体验的,一个极热的物体必然发红,物体的过度振动使物体发光3。感觉材料1 沙普,《论知觉的现象学》,59 页及以下。2 J. 加斯凯,《塞尚》,81 页。3 感觉体验的这种统一性基于感觉体验在一种唯一生活中的结合,感觉体验由此成为这种唯一生活的见证和象征。被感知的世界不仅仅是一种感官能在其它感官中表达出来的一种符号系统,而且也是人的生活的一种符号系统,感情的“火焰”,思想的“光芒”及诸如此类的隐喻和神话可以证明这一点。H. 康拉德—马蒂乌斯,《实在本体论》,302 页。181在我们的目光下或在我们的手下的展开如同一种自我诉说的语言,在那里,意义是由符号的结构本身分泌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能按字面意思说我们的感官询问物体,物体回答我们的感官。“感性显现就是显示出来(kundgibt)的东西,它就这样表达了非本身之所是”1。我们如同理解一种新的行为那样理解物体,也就是说,不是通过归类的智力活动,而是考虑了可见符号在我们前面勾画出的存在方式。一种行为勾画出了某种看待世界的方式。同样,在物体的相互作用中,每一个物体都通过它与外部世界会合时采用的一种先验推理显示自己的特征。一个物体的意义寓于该物体中,就像灵魂寓于身体中:意义不在显现的后面;烟灰缸的意义(至少出现在知觉中的烟灰缸的整体和个别意义)不是与烟灰缸的感觉外观一致、只能被知性理解的烟灰缸的某种概念,烟灰缸的意义使烟灰缸获得活力,显然体现在烟灰缸中。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在知觉中物体“亲自”或“本人”呈现给我们。在他人之前,物体已实现了这种表达的奇迹:一个向外部世界显现的内部世界,一种进入世界、开始在世界中存在、人们只有在适当时候用目光寻找它时才能充分理解的意义。因此,物体是我的身体的关联物,更一般地说,我的存在的关联物——我的身体只不过是其稳定的结构,物体是在我的身体对它的把握中形成的,物体首先不是在知性看来的一种意义,而是一种能被身体检查理解的一种结构,如果我们想描述在知觉体验中呈现给我们的实在事物,那么我们将发现实在事物带着人类学断言。由于物体之间或物体的外观之间的关系始终需要通过我们的身体,所以整个自然界就是我们自己的生活或处在对话中的我们的对话者的表演。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最终不能想象被感知的或可感知的物体。正如贝克莱所说的,即使无人到过的沙漠也至少有一个目击者,当我们在想象这样的沙漠,也就是当我们进行感知它的心理体验时,我们就是目击者。物体不可能与感知它的某个人分离,物体实际上不可能是自在的,因为物体的联系就是我们的存在联系本身,因为物体是在使物体具备人性的目光或感觉探索之后被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任何知觉都是一种联系或一种相通,我们对一种外来意向的再现或完成,或者相反,在我们的知觉能力之外和作为我们的身体与物体的一种结合的完成。之所以人们不能较早认识到这一点,是因为对被感知世界的觉悟因客观思维的偏见而无法实现。客观思维的持之以恒的任务是还原证实主体和世界的结合的所有现象,代之以作为自为的客体和作为纯粹意识的主体的明确概念。因此,客观思维切断了连接客体和具体化主体的联系,仅保留感觉性质,特别是视觉性质,排斥我们已经描述过的显现方式,以构成我们的世界,因为感觉性质有一种独立的显现,因为感觉性质不是直接地和身体联系在一起,与其说它们把我们引入一种气氛,还不如说呈现给我们一个物体。但是,在事实上,所有物体都是一种环境的具体化,关于物体的任何鲜明知觉都靠着与某种气氛的预先联系。我们不是“眼睛、耳朵、触觉器官及其在大脑的投射的拼凑物……正如所有文学作品……只不过是构成语言的语音和文字符号的可能排列的特例,同样,性质或感觉也表示构成我们的世界(Umwelt)的伟大诗歌的成分。正如一个只知道语音和字母的人不可能知道文学,不可能理解文学的最终本质,对此绝对是一无所知,同样也可以肯定,世界不是呈现给那些‘感觉’呈现给他们的人,他们不可能理解关于世界的任何东西。”2 被感知物不一定是作为需要认识的东西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它可能是一种仅仅在实际上呈现给我的“意义统一体”。如果人们在我们居住的一间房间里拿走了一幅画,我们能感知到某种变化,但不知道是哪一种变化。属于我的环境的一切东西都能被感知,我的环境包括“其存在或不存在、原状或改变实际上对我来说具有重要性的一切东西”3:还没有出现、我还不能列出其兆征、也不能预测、但我已作好准备“迎上1 H. 康拉德—马蒂乌斯,同上,196 页。他还谈到物体的自我显现(《论实在外部世界的本体论和现象学》),371 页。2 舍勒尔,《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和物质价值伦理学》,149—151 页。3 同上,14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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