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中国乡村的人③和地位高的人所遵守的礼节是相同的;这是养成宽仁温厚,维持人民内部和平和良好秩序,以及消灭由暴戾性情所产生的一切那恶的极其适当的方法。实际上,如果使他们不受“礼”的规则的约束的话,岂非就等于给他们以放纵邪恶的便利么?在这方面,“礼”的价值是高于礼貌的①。礼貌粉饰他人的邪恶,而“礼”则防止把我们的那恶暴露出来。“礼”是人们放在彼此之间的一道墙,借以防止互相腐化。莱喀古士的法制是严峻的。在生活习惯的养成上,他并不以礼仪为目的。他的目的是要用好战的精神去激励他的人民。一国的人民,如果不断地惩戒他人或不断地受惩戒,不断地教导他人或不断地受教导,又质朴又刚毅,那末,他们是以品德相待多于互相礼敬的。③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2卷。①见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③甲本作:“法律和风俗有一个区别,就是法律主要规定‘人’的行为。”①摩西对法律和宗教只制定一个法典。初期的罗马人把古代的习惯和法律相混淆。第十七节中国政体的特質第十七节中国政体的特質②。他们把宗教、法律、风俗、礼仪都混在一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道德。所有这些东西都是品德。这四者的箴规,就是所谓礼教。中国统治者就是因为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中国人把整个青年时代用在学习这种礼教上,并把整个一生用在实践这种礼教上。文人用之以施教,官吏用之以宣传;生活上的一切细微的行动都包罗在这些礼教之内,所以当人们找到使它们获得严格遵守的方法的时候,中国便治理得很好了。有两种原因使这种礼教得以那么容易地铭刻在中国人的心灵和精神里。第一是,中国的文字的写法极端复杂③,学文字就必须读书,而书里写的就是礼教,结果中国人一生的极大部分时间,都把精神完全贯注①在这些礼教上了;第二是,礼教里面没有什么精神性的东西,而只是一些能常实行的规则而已,所以比智力上的东西容易理解,容易打动人心。那些不以礼而以刑治国的君主们,就是想要借刑罚去完成刑罚的力量所做不到的事,即,树立道德。一个公民,因为丧失了道德的观念,以致建犯法律,刑罚可以把他从社会里清除出去。但是,如果所有的人都丧失了道德观念的话,刑罚能把道德重新树立起来么?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那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因此,当中国政体的原则被抛弃,道德沦丧了的时候,国家便将陷入无政府状态,革命便将到来。第十八节推论因此,中国并不因为被征服而丧失它的法律。在那里,习惯、风俗、法律和宗教就是一个东西。人俩不能够一下子把这些东西都给改变了。改变是必然的,不是征服者改变,就是被征服者改变。不过在中国,改变的一向是征服者。因为征服者的风俗并不是他们的习惯,他们的习惯并不是他们的法律,他们的法律并不是他们的宗教;所以他们逐潮地被被征服的人民所同化,要比被征服的人民被他们所同化容易一些。从这里还产生一个很不幸的后果,就是要在中国建立基督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④。贞女誓言、妇女在教堂集会、她们和神职人员必要的来往、她们参加圣餐、秘密懺悔、临终的塗油式、一夫一妻——所有这一切都推翻这个国家的风俗和习惯,同时也触犯它的宗教和法律。基督教,由于建立慈善事业,由于公开的礼拜,由于大家参加共同的圣礼,所以似乎要求一切都要在一起;但是中国的礼教以乎是要求一切都要隔开。我们已经看到,这种隔离②一般是和专制主义的精神相关连的;我们从以②杜亚尔德:《中华帝国志》,第2卷。③甲乙本作“价值比礼貌高得多”.1751年版做了这样的修正。①见杖亚尔德神父为我们从中国的经典所摘录下来的那些极优美的片段。④甲乙本作“第一是书法的困难”。②因而产生好胜心、擯斥怠情和尊重知识。上的一切可以了解,君主政体以及一切宽和的政治同基督教是比较上的一切可以了解,君主政体以及一切宽和的政治同基督教是比较能够合得未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此②。第十九节中国人如何实现宗教、法律、风俗、礼仪的这种结合中国的立法者们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帝国的太平。在他们看来,服从是维持太平最适宜的方法。从这种思想出发,他们认为应该激励人们孝敬父母;他们并且集中一切力量,使人格遵孝道。他们制定了无数的礼节和仪式,使人对双亲在他们的生前和死后,都能克尽人子的孝道。要是在父母生前不知尽孝,就不可能在父母死后以应有的仪式来敬奉他们。敬奉亡亲的仪式,和宗教的关系较为密切;侍奉在世的双亲的礼节,则与法律、风俗、礼仪的关系。较为密切。不过,这些只是同一个法典的不同部分而已;这个法典的范围是很宽广的。尊敬父亲就必然和尊敬一切可以视同父亲的人物,如老人、师傅、官吏、皇帝等联系着。对父亲的这种尊敬,就要父亲以爱还报其子女。由此推论,老人也要以爱还报青年人;官吏要以爱还报其治下的老百姓;皇帝要以爱还报其子民。所有这些都构成了礼教,而礼教构成了国家的一般精神。我们现在可以看到,在表面上似乎是最无关紧要的东西却可能和中国的基本政制有关系。这个帝国的构成,是以治家的思想为基础的。如果你削减亲权,甚至只是删除对亲权表示尊重的礼仪的话,那末就等于削减人们对于视同父母的官吏的尊敬了,因此,官吏也就不能爱护老百姓了,而官吏本来是应孩把老百姓看做象子女一样的;这样一来,君主和臣民之间所存在着的爱的关系也将逐潮消失。只要削减掉这些习惯的一种,你便动摇了国家。一个儿媳妇是否每天早晨为婆婆尽这个或那个义务,这事的本身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如果我们想到,这些日常的习惯不断地唤起一种必须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感情,而且正是因为人人都具有这种感情才构成了这一帝国的统治精神,那未我们便将了解,这一个或那一个特殊的义务是有履行的必要的。第二十节为中国人的一种矛盾现象进一解中国人的生活完全以礼为指南,但他们却是地球上最会骗人的民族。这特别表现在他们从事贸易的时候。虽然贸易会很自然地激起人们信实的感情,但它却从未激起中国人的信实。向他们买东西的人要自己带秤①。每个商人有三种秤,一种是买进用的重秤,一种是卖出用的轻秤,一种是准确的秤,这是和那些对他有戒备的人们交易时用的。我想这种矛盾是可以解释的。中国的立法者们有两个目的。他们要老百姓服从安静,又要老百姓勤劳刻苦。因为气候和土壤的性质的关系,老百姓的生活是不稳定的;除了刻苦和勤劳之外,是不能保证生活的。当人人服从、人人劳动的时候,国家的处境就是幸福的了。由于需要或者也由于气候性质的关系,中国人贪利之心是不可想象的,但法律并没想去①参看中国禁止基督教的政令中,官吏们所列举的各种理由,见《耶稣会士书简集》,第17辑。②见木节第4章,第3节;第19章,第13节。①见后面第24章,第3节。加以限制。一切用暴行获得的东西都是禁止的;一切用术数或狡诈取得的东西都是许可的。因此,让我们不要把中国的道德和欧洲的道德相比较吧!在中国,每一个人都要注意什么对自己有利;如果骗子经常关心着自己的利益的话,那末,容易受骗的人也就应该注意自己的利益了。在拉栖代孟,偷窃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加以限制。一切用暴行获得的东西都是禁止的;一切用术数或狡诈取得的东西都是许可的。因此,让我们不要把中国的道德和欧洲的道德相比较吧!在中国,每一个人都要注意什么对自己有利;如果骗子经常关心着自己的利益的话,那末,容易受骗的人也就应该注意自己的利益了。在拉栖代孟,偷窃是准许的;在中国,欺骗是准许的。只有特殊的法制才这样把法律、风俗和礼仪混合起来。这些东西在性质上本来是应当分开的。但是,虽然它们是分开的,然而它们之间却有着巨大的关系。人们问棱偷,他给雅典人制定的法律是不是最好的。他回答说:“我给他们制定了他们所能容忍的法律中最好的法律。”这是一个美丽的词句,是一切立法者都要悉心体会的!上帝告诉犹太人民说:“我把箴规给了你们,这些箴规是不好的。”这意思是说,箴规的”好”只是相对的;这就是擦掉摩西的律例所可能遇到的一切困难的海绵。第二十二节续前当一个民族有良好风俗的时候,法律就是简单的。柏拉图说②,拉达曼上斯所治理的是非常热心宗教的人民;他神速地处理一切讼案,每有论争,只要让当事人宣誓就够了。同一个柏拉图①又说:“但是当一个民族不热心宗教的时候,我们就不能利用宣誓,除非宣誓者对于讼案完全没有利害关系,如同法官和证人一样。”第二十三节法律如何随从风俗在罗马人风俗纯洁的时候,他们没有惩戒侵吞公款的特别法律。当这个罪行开始出现的时候,人们党得是极不名誉的事,所以人们认为被判处归还赃款①是重大的刑罚。斯基比欧的裁判案,可资证明②。第二十四节续前把监护权交给母亲的法律,是注重未成年人本身的保护。把监护权交给最近继承入的法律,是注重财产的保护。在风俗败坏了的国家,把监护权交给母亲比较好些。在法律对公民的风俗应该有信任的国家,则把监护权交给最近继承人或母亲,有时候同时交给二者。如果我们思考一下罗马的法律的话,我们便将发现,这些法律的精神和我所说的正相符合。当制定十二铜表法的时候,罗马人的风俗还是很良好的。②甲乙本没有这一段。①郎治1721和1722年的《日记》、见《北方旅行记》,第8卷,第363页。①《法律》,第12卷。②同上。人们把监护权交给未成年人的最近亲属,因为考虑到可能享受继承利益的人就应该承担监护的责任。罗马入并不觉得这样做可能使被监护人的生命蒙受危险,虽然这样做是把披监护人的生命放在一个可能从被监护人的死亡获取利益的人手里。但是当罗马的风俗改变了的时候,它的立法者们的想法也改变了。盖犹斯人们把监护权交给未成年人的最近亲属,因为考虑到可能享受继承利益的人就应该承担监护的责任。罗马入并不觉得这样做可能使被监护人的生命蒙受危险,虽然这样做是把披监护人的生命放在一个可能从被监护人的死亡获取利益的人手里。但是当罗马的风俗改变了的时候,它的立法者们的想法也改变了。盖犹斯与查士丁尼④说:“在‘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的场合,如果立遣嘱人怕‘代替继承人’企图加害被监护人的话,他可以把‘一般的代替继承,①公开,而把‘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写入遗嘱内,这一遣嘱则非在经过一个时期后是不能打开的。”这些惧怕和预防,初期的罗马人是不懂得的。第二十五节续前罗马法准许在结婚前自由餽赠,结婚后则不准许。这是以罗马人的风俗为基础的。罗马人之所以结婚,是为着过节省、简单和朴素的生活。但是他们也可能是受到家庭的照顾、殷勤亲切的待遇以及格生的幸福这些考虑的引诱而结婚的。《西哥特法律②》禁止男人把他十分之一以上的财产给与他所要娶的女人,并禁止他在婚后第一年内把任何东西送给她。这也是从这个国家的风俗产生的。立法者的目的是在制止当时西班牙式的铺张浪费,特别是在有盛典的时候的滥赠礼物。罗马人用法律制止了世界上最持久的统治——即品德的统治——所产生的一些不便。西班牙人企图用法律去防止世界上最脆弱的暴政——即美色的暴政——的恶果。第二十六节续前狄奥多西乌斯和瓦连提尼耶诺斯的法律③曾依据罗马人古时的风俗①和习惯,规定休婚的理由。这些理由中有一条是:当大夫②惩罚妻子的方式侮辱了一个自由妇女的身分的时候,妻子可以休去。这项理由在后未的法律中就披删掉了③,因为在这方面,风俗已经发生了变化,东方的习惯已经排除了欧洲的习惯。历史告诉我们,查士丁尼二世的皇后的太监总管恐吓她说,要惩罚她象学校惩罚小孩子一样。除非风俗已经形成或是正在形成,否则这类事情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已经看到法律如何随从风俗;现在让我们看一看风俗如何随从法律。③ “单只照数归还而已。”④狄特·辛维:《罗马编年史》,第88卷,第3章。①《法制》,第2卷,第6项,第2节,1658年奥济尔辑,莱顿版。②《法制》,第2卷,“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第3节。③ “一般的代替继承”法律格式是:“继承人不继承时,由我替他继承等等。”“未成年期的代替继承”法律格式是;“继承人在成年以前死亡,我代替他继承等等。”①第3卷,第1项,第5节。②《法典》,第8项“休婚”。③还有十二词表法,见西塞罗:《第二菲利毕克》,第69章。第二十七节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第二十七节法律如何有助于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性格的形成我在第十一章①已经谈到了一个自由的民族,并且指出了它的政制的原则。现在让我们看一下这种政制所产生的结果、这种政制所能够形成的性格和从这种政制所产生出来的习惯204。我并不否认,这个民族的法律、风俗和习惯大部分是由于气候而产生的;但我说的是:这个民族的风俗和习惯同它的法律也有密切的关系。在这个国家里有两个可以看得见的权力——立法和行政一而且每一个公民都有他自己的意志,可以随意主张他的独立地位。因此,多数人对这两个权力往往有所偏爱,群众通常没有足够的公道心和判断力,同样地喜爱这两种极力205。行政权力分配一切职位,它能给人以巨大的希望,而不给人以恐惧,所以那些从它那里得到恩惠的人随时都可以拥护它的主张;但是它同时也就有可能受到所有那些没有希望从它那里得到任何东西的人的攻击。在这个国家里,所有的情欲都不受约束;憎恨、羡慕、嫉妒、对发时致富出人头地的热望,都极广泛地表现了出来。要不是这样的话,这个国家就要象一个被疾病折磨的人,因为没有力气,终于没有任何情欲。两派人之间彼此的仇恨将要长久存在,因为任何一方的仇恨,都将永远没有力量得到胜利。这两派都是自由公民组成的。如果其中一派占了上风的话,则自由的结果将使另一派受到压抑,而这时,公民们便将用力去支援较弱的一方,就象双手支援身体一样。每一个人既然总是独立的,他便极容易在反复无常的妄念和幻想的驱使下,时常改变派系。他放弃一派,离开所有的朋友,去加入另一派,在那里看到他所有的敌人。在这种国家里,人们常常忘记了友谊的规律,也忘记了憎恨的规律。在那里,君主的情况也和一个私人一样,并且常常不得不违背一般的审慎箴规,去信任那些最冒犯他的人,而使那些最善于服侍他的人失去恩宠。他这样做是为情势所迫,而他国的君主们这样做则是出于自由意愿。人们惧怕失掉他们所感到但又是他们自己几乎不了解的、易被人掩蔽了真象的幸而。这种惧怕往往把一切东西都夸大了。人民对于他自己所处的情况是不安的;甚至在最安全的时候,他们也认为是处身在危险之中。那些最积极反对行政权力的人,不敢承认他们所以反对的自私动机,这便更增加了人民的惧怕。人民对自己是否处在危险之中是不能准确知道的;但是这种惧怕就将使他们能够避免将来可能遇到的真正灾难。但是立法机关则为人民所信任,并且比人民有远见,所以立法机关能够使人民对于别人所给他们的恶劣印象有所改变,并且能够使人民的急躁心情平静下来。这就是这种政体比古代的民主政治远胜一筹的地方。因为在古代民主政治下,人民享有直接的权力;当他们受到演说家们的煽动的时候,这些煽动常常产生效果。当所激起的恐怖没有一定的目标时,它只是产生空洞的喧嚣和詈骂而已。不过它却有一个好的效果,就是它能使政府的一切松弛了的动力又振作起来,并引起每一个公民的注意。然而,如果这种恐怖是由违背基本法律而产生的话,那末它便是无情的、有害的、残酷的,并将带来灾祸。当所激起的恐怖没有一定的目标时,它只是产生空洞的喧嚣和詈骂而已。不过它却有一个好的效果,就是它能使政府的一切松弛了的动力又振作起来,并引起每一个公民的注意。然而,如果这种恐怖是由违背基本法律而产生的话,那末它便是无情的、有害的、残酷的,并将带来灾祸。在没有任何一定的目标引起不安的场合,如果有某个外国威胁着这个国家,使它的财富或荣誉遇到危险的威胁的话,则小利益便将服从于更大的利益,全体都将团结起来,拥护行政权力。但是在由于违背基本法律而引起纠纷的场合,如果有一个外国力量出现的话,则将发生革命;这个革命将不致改变政府的形式,也不致改变国家的政制,因为为自由所形成的革命只是确定自由而已206。一个自由的国家可能得到一个救主;一个被奴役的国家就只能再来一个压迫者。因为谁有足够力量,能够把一个国家的专制君主驱逐掉,也就有足够的力量使自己成为专制君主。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孩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这个国家的公民可以说或写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说或禁止写的东西。这个国家经常是火热的,易受感情驱使而不易受理性的驱使,理性一向不能对他们的精神产生巨大的影响。治理这个国家的人不难使它的人民去做违反他们真正利益的事。这个国家热爱它的自由,因为这个自由是真实的。有的时候它的人民为了保卫这个自由,宁愿牺牲自己的财富、安乐和利益;宁愿担负最重的赋税,这种重税就是最专制的君主也不敢让他的臣民去负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