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一卷..第一章一般的法第一节法和一切存在物的关系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①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汉。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办上的一切东西都是一种盲目的命运听产生出来的,这是极端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竞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和保养得;这便是上帝和宇宙的关系。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规律,就是他保养时所依据的规律。他依照这些规律行动,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律。他了解这些规律,因为他曾制定了这些规律,他制定这些规律,因为这些规律和他的智慧与权烽之间存在着关系。我们看见,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并且是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地生存着。所以它的运动必定有不变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之外再想象出另一个世界的话,那末这个另外的世界也必有固定不易的规律,否则就不免于毁火。因此,创造虽然象是一种专断的行为;但是它必有不变的规律,就象无神论者的命数之不变一样。如果说,造物主没有这些规律而能够管理世界的说,那是荒谬的,因为世界没有这些规律将不能生存。这些规律是确定不移的关系,在两个运动体之罔,一切运动的承受、增加、减少和丧失,是取决于重量和速度间的关系;每一不同,都有其同一性;每一变化,都有其永恒性。个别的“智能的存在物”可以有自己创制的法律,但是也有一些法律不是他们创制的。在没有“智能的存在物”之光,他们的存在就已经有了可能性,因此他们就已经有了可能的关系,所以也就有了可能的法律。在法律制定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可能性。如果说除了人为法所要求或禁止的东西而外,就无所谓公道不公道的话,那就等于说,在人们还没有画圆圈之前一切半经都是长短不齐的。因此,我们应当承认,在人为法建立了公道的关系之先,就已经有了公道关系的存在。例如(一)在人类有了社会的时候遵守法律是对的;(二)如果某些“智能的存在物”从另一“存在物”那里接受恩泽的说,就应该有感谢之心;(三)如果一个“智能的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的话,被创造的行在物,就应该保持原有的依附关系;(四)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损害了另一个“智能的存在物”就应当受到同样的损害,等等。这些公道的关系都是在人为法之先就已经存在了的。但是这能不是说,智能的世界和物理的世界是管理得一样好的。因为虽①普卢塔克说;法是一切人和神的主宰。见普卢塔克:《论君主必须博学》。然智能的世界也有它的规律,这些规律任性质上也是不可变易的,但是智能的世界并不象物理的世界那样永恒不变地遵守自己的规律,这是因为个别的“智能的存在物”受到了本性的限制,因此就会犯错误: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独立行动就是他们的本性。所以他们并不永恒他遵守他们原始的规律;而且,就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律,他们也并不老是遵守的。然智能的世界也有它的规律,这些规律任性质上也是不可变易的,但是智能的世界并不象物理的世界那样永恒不变地遵守自己的规律,这是因为个别的“智能的存在物”受到了本性的限制,因此就会犯错误: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独立行动就是他们的本性。所以他们并不永恒他遵守他们原始的规律;而且,就是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律,他们也并不老是遵守的。由于欲求的引诱,兽类保行了它们个别的生命;而且,由于欲求的引诱,它们保存厂自己的种类。它们有自然法,因为它们是由感官而结合的;它们没有制定法,因为它们不是由知识而结合的。不过它们并不是永恒不变地遵守它们的自然法的。那些我们看不到有知识和感官的植物,倒是较严格地遵守自然法的。兽类缺少我们所具有的最高级的优点,但是它俩有我们所没有的优点。它们完全没有我们的愿望,但是它们却也没有我们的恐惧;它们同我们一样遭受死亡,但是不了解死亡;它们大多数甚至比我们更会保存自己,并且不象我们那样濫用情欲。人,作为一个“物理的存在物”来说,是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的支配。作为一个“智能的存在物”来说,人是不断地连背上帝所制定的规律的,并且更改自己所制定的规律。他应该自己处理自己的事,但是他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他和一切“有局限性的智灵”一样,不能免于无知与错误;他甚至于连自己微薄的知识也失掉了。作为有感觉的动物,他受到千百种的情欲的支配。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把他的创造者忘掉:上帝通过宗教的规律让他论起上帝来。这样的一个存在物,就能够随时忘掉他自己;哲学家们通过道德的规律劝告了他。他生来就是要过社会生活的;但是他在社会里却可能把其他的人忘掉;立法者通过政治的和民事的法律使他们尽他们的责任。第二节自然法在所有这些堤体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付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自然法就是人类往这样一种状态之下所接受的规律。自然法把“造物主”这一观念印入我们的头脑里,诱导我们归向他。这是自然法最重要的一条,但并不是规律的顺序中的第一条。当人还在自然状态的时候,他应当是只有获得知识的能力,而知识却是不多的。显然,他最初的思想组不会是推理的思想7。他应当是先想如何保存自己的生命,然后才能再去推究他的生命的起源。这样的一个人只能首先感觉到自己是较弱的;他应该是极端怯懦的。如果人们认为这点还需要证实的话,那末可以看看森林中的野蛮人①。什么都会使他们发抖,什么都会使他们逃跑。在这种状态之下,每个人都有自卑感,几乎没有平等的感觉因此,他们①乔治一世时在汉诺威森林中发现被送往英格兰的哪个野蛮人,可资证明。并不想互相攻打。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并不想互相攻打。和平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一条。霍布斯问8:“如果人类不是自然就处于战争状态的话,为什么他们老是带着武装?为什么他们要有关门的钥匙?”但是霍布斯没有感觉到,他是把只有在社会建立以后才能发生的事情加在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的身上。自从建立了社会,人类才有互相攻打和自卫的理由。人类感觉到软弱,又感觉到需要。所以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促使他去寻找食物。我曾说,畏惧使人逃跑,但是互相畏惧的表现却使人类互相亲近起来。此外,一个动物当同类的另一个动物走近时所感觉到的邢种快乐,诱使它们互相亲近。加上,两性由于彼此间的亲异而感觉到的情趣也会增加这种快乐。因此,相互之间经常存在着自然的爱慕,应当是自然法的第三条。人类除了最初的感情而外,又逐渐得到了知识。这样,他们之间便产生了第二种的联系,这是其他动物所没有的。因此,他们有。了一个互相结合的新理由;愿望过社会生活,这就是自然法的第四条’。第三节人为法人类一有了杜会,便立即失掉自身软弱的威觉;存在于他们之间的不等消失了,于是战争的状态开始。每一个个别的社会都感觉到自已的力量;这就产生了国与国间的战争状态。每一个社会中的个人开始感觉到自己的力量,他们企图将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掠夺来自已享受,这就产生了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这两种战争状态使人与人之阴的法律建立了起来。这么大的一个行里,必然有不同的人民。作为这个大行星上的居民,人类在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国际法10。社会是应该加以维持的;作为社会的生活者,人类在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上是有法律的,这就是政治法。此外,人关在一切公民间的关系上也有法律,这就是民法。国际法是自然地建立在这个原则上的,就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捐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征服的目的是保全。应该从这条和前一条原则推出一切构成国际法的准则。一切国家都有它们的国际法。甚至那些吃战争俘虏的易洛魁人也有他们的国际法。他们派遣和接受使节;他们懂得战时与平时的权利,但是糟糕的是,他们的国际法不是建立在真实的原则上。除了和一切社会有关的国际法而外,每一个社会还有它的政治法。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个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格拉维那说得很好一切个人的力量的联合就形成我们所谓“政治的国家”。整体的力量可以放在一个人手里或是几个人手里。有些人13认为,自然曾建立了父仅,所以单独一人统治的政体是最适合于自然的。但是父仅的例子并不能证实任何东西。因为,如果父亲的权力和单独一人的统治有关系的话,那末父亲死后兄弟们的权力,或是兄弟们死后堂表兄弟们的权力,也与儿个人统治的政体有关系了。政治的权力也就必须包括几个家庭的联合了。话,那末父亲死后兄弟们的权力,或是兄弟们死后堂表兄弟们的权力,也与儿个人统治的政体有关系了。政治的权力也就必须包括几个家庭的联合了。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联合的,如果所有的意志没有联合的话。格拉维那又说得很好:这些意志的联合就是我们所谓“人民的国家”。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竞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法律应该同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不论这些法律是组成政体的政治法规,或是维持政体的民事法规。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衣、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们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就是我打算在这本书里所要进行的工作。我将研讨所有的这些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叮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所以我应尽量遵循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秩序,而少遵循法律的自然秩序。我将首光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政体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所以我将尽力很好地去认识它。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伸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然后,我便将进而讨论其他行来比较个别的关系。第二章由政怀的性质直接引伸出来的法律第二章由政怀的性质直接引伸出来的法律败体有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 14。用最无学识的人的观念就是以发现它们的性质。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毋宁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购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已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这就是我所谓的各种政体的性质。应该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第二节共和政体和与民主政治有关的法律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仅力时,就是贵族政治。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表现了人民的意志。主权者的意志,就是主权者本身。因此,在这种政治之下,建立投票权利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律。民主政治在法律上规定应怎样、应由谁、应为谁、应在什么事情上投票,这在事实上和君主政体要知道君主是什么君主,应如何治理国家,是一样的重要。李巴尼扁斯.. 15①说,在雅典曾有一个异邦人混进了人民议会,被处死刑。这是因为这样的一个人僭夺了主权上的权利。规定组成议会的公民的数目是最重要的事。要不然,人们便不知道到底是人民或只是一部分的人民说了话。在拉栖代孟,议会要由一方公民组成。在诞生于微小而走向伟大的罗马;在注定要经历命运的一切变幻的罗马;在有时候所有公民都在它的围墙之外,有时候整个意大利和世界的一部分都在它的围墙之内的罗马;议会的公民数目从未曾固定过②,这是罗马毁灭的一个重大原因。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应该自己做他所能够做得好的一切事情。那些自己做不好的事情,就应该让代理人去做。如果那些代理人不是山人民指派的话,便不是人民的代理人。所以这种政体有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人民指派肉己的代理人——官吏。人民和君主们一样需要,或者比君主们更需要,由一个参政院或参议会来指导一切.. 16。但是为着可靠起见,它的成员应由人民选择。或者象雅典一样,由人民直接选择,或是象罗用曾几次实行过的一样,由人民指派官员去选择。人民在选挥那些应接受他们某一部分权力的委托的人的时候,真是做得好极了.. 17。他们只要依据他们所不能不知道的东西和他们所显然感觉到的事实,去做决定。他们很知道哪个人常出去作战,曾有过这些或那些功精;因..①《演说》17、18。②见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9章。此他们在选择一位将领的时候,是很有本事的。他们知道哪一个法官是辛勤的,知道很多从法院回来的人对他郁感到满意,知道他不曾有受贿的嫌疑。人民知道这些,已足以选择一体裁判官了。某一公民的豪华或财富使人民感到惊异;这已足使他们选择一位市政官了。人民在公共的地方比君主往深宫中更能知道这些事情。但是他们因此就懂得处理事情,了解地点、机会和时尚而加以利用么?不,他们是不懂得的。此他们在选择一位将领的时候,是很有本事的。他们知道哪一个法官是辛勤的,知道很多从法院回来的人对他郁感到满意,知道他不曾有受贿的嫌疑。人民知道这些,已足以选择一体裁判官了。某一公民的豪华或财富使人民感到惊异;这已足使他们选择一位市政官了。人民在公共的地方比君主往深宫中更能知道这些事情。但是他们因此就懂得处理事情,了解地点、机会和时尚而加以利用么?不,他们是不懂得的。典人和罗马人所做的一系列使人惊异的选挥就够了。无疑,我们不能把这些选择都就是凑巧。人们知道,在罗马,虽然人民有权利提升平民18去担任公职,但是他们未曾决然选拔过平民。在雅典,虽然按照阿利斯底德的法律,人们可以从任何等级涟选官吏,但是据色诺芬①说,从来就没有过下层人民竟要求同国家的安全或声誉可能有关的职位。多数公民有足够的选举能力,而不够被选资格。同样,人民有足够的能力听取他人关于处理事务的报告,而自己则不适于处理事务。事务要办理,又要有一定的进度,不太慢,也不太快。但是人民往往是行动得太多,或是行动得太少。十万只手臂有时候可以推翻一切;但是十万只脚有时候只能象昆虫那样前进。在平民政治之下,人们把人民分为某些等极。伟人的立法者就是在这种等极区分上出了名。等极区分的方式,常常是同民主政治的寿命和繁荣相联系的。塞尔维鸟斯·图里乌斯在他的等级的安排上是遵照寅族政治的精神的。我们从狄德·李维①和狄欧尼西扁斯·哈利卡尔拿苏斯②的著作吧,看到他如何把选举的权利放在主要的公民手里。他把罗马的人民分成一百九十三个“百人团”,这些团构成六个等极。他把有钱而人数较少的人放在最高的一些团里,把不那么有钱而人数较多的放在其次的一些团里,把全体亦贫的群众放在最后的一个团里;而每团只能投一票③,与其说是人在选举,毋宁说是资产与财富在选举。梭愉把雅典的人民分为四个等极。他是在民主政治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等级的划分的,所以目的不是要规定谁应选举,而是规定谁可以被选。他让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他要人们从四个等极的每一个等级里选举“法官”④,但是只能从前三个等级里选择“官吏”这三个等级是富有的公民。在共和国里,因为有选举权人的划分是一种基本法休,所以,进行选举的方式也是一种基本法律。用抽签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民主政治的性质20。用选择的方式进行选举是属于贵族政治的性质。①《历史》,1596年魏涉利岛斯版,第691692页。①《罗马编年史》,弟1卷。②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第4卷,第15年及以下各条。③关于塞尔维乌斯·图里乌斯的这种精神如何保存在共和国里,见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9章。④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伊苏格拉底赞词》,魏涉利乌斯版,第2卷,第92页。波留克断:《名辞集》,第8卷,第10章,第130来。抽签是不使任何人感到苦恼的选举方式。它给每一个公民以一种为祖国抽签是不使任何人感到苦恼的选举方式。它给每一个公民以一种为祖国以整理和矫正。在雅典,梭伦规定:一切军事的职们都依选择的方式任命,参议员与法官用抽签的方式选举。他规定那些需要巨额费用的文官职付依选择方式任命,其余职位则依抽签方式授与。但是,为着矫正抽签选举之弊,他规定:只能从自作的人们当中挑选;中选人又要经评判人鉴定①;每一个人认为中选人的资格不合②,都可提出控诉。这样既是抽签,同时又是选择。在一个官吏任期届满的时候,他在仟内品行如何,又要受到另一次鉴定。汝有能力的人,在进行抽签选举的时候,当然是很不愿意提出自已的名字的。规定投票方式的法律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法律。选举应该公开或是秘密,是一个重大问题。西塞罗③指出,在罗马共和国的末期,那些规定秘密选举的法律④是共和国灭亡的重大原因之一。但是秘密投票在不同的共和国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