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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txt版-27

作者:孟德斯鸠 字数:6562 更新:2023-10-08 19:16:42

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了。他们制定了三种重要的法规:(一)他们废弃了禁止①和罗马人通婚的旧习;(二)他们规定,属于国家财政编制的一切脱离奴籍的人都要在战争时服役,违者贬为奴隶②;(三)他们又规定,每个哥特人出征时都要把他的奴隶的十分之一③武装起来,并带他们上战场。这个数目和留下来的奴隶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不仅如此,这些被带到战场的奴隶并不单独自成一队,而是在军队里,可以说,他们好象是留在家庭里一样的。第十五节续前如果整个民族都是尚武的话,武装的奴隶更没有什么可怕了。按照日耳曼人的法律,一个奴隶偷窃④存放的东西,所受处罚与自由人同。但是如果他用暴力⑤抢劫的话,他却只须把所搪的东西归还原主就够了。对日耳曼人来说,出于勇敢和强力的一切行为都不是令人厌恶的。他们使用奴隶作战。多数共和国总是想法子挫折奴隶们的勇气。但是日耳曼人因为对自己有了信心,所以总想法子增加他们的奴隶的胆量。奴隶是他们从事劫惊与获取光荣的工具。第十六节政治宽和的国家所应采取的防备措施一个政治宽和的国家,给与奴隶的人道待遇,能够防止它所惧怕的、由奴隶人数太多所能产生的危险。人们对什么东西都能习惯,甚至对奴役也能习惯,只要主人的为人不比奴役本身更使人难堪就成了。雅典人待他们的奴隶非常宽厚;因此,在雅典,人悄从未看到奴隶曾经使国家发生任何纷乱;但是奴隶却动摇了拉栖代孟人的国家。人们也从未看到奴隶曾使初期的罗马人感到任何不安。当罗马人对待奴隶失去了一切人道的威情的时候,内乱便发生了。人们把这些内乱同罗马和迦太基固发生的布匿战争相比拟①生活俭朴、喜爱劳动的民族对待奴隶,通常比那些厌恶劳动的民族要仁慈些。初期的罗马人和奴隶们一块儿生活,一块儿劳动,一块儿吃饭;对待奴隶很宽厚公平。他旧抬奴隶们最大的刑罚是让他们背着一块本叉在邻居们的面前走过。他们的风俗已经足以维持奴隶们的忠诚。因此,并不需要法律。①《西哥特法》,第3卷,第1项,第1节。②同上,第5卷,第7项,第20节。③同上,第9卷,第2项,第9节。④《日耳曼人的法律》,第5章,第3节。⑤拉丁文原文怅‘pervirutem”(用强力、胆敢)*,同上,第5章,第5节。*拉丁文强力,勇敢、美德等是同一个词。——译者①佛洛露斯说:“奴隶战争曾使西西里受到比布匿战争夏残酷的破坏。”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但是当罗马人日益强盛起来的时候,他们的奴隶已不再是他们劳动的伙伴,而是他们奢华和骄横的工具;他们的风俗已经败坏,所以他们需要法律了。他们甚至需要可怕的法律,来保障那些残忍的奴隶主的安全。这些奴隶主生活在他们的奴隶之间,就如同生活在敌人之间一样。律②,规定如有一个主人被暗杀,刚所有在他家居住或在邻近所得到一个人的叫唤的地方的一切奴隶都应不加区别地处死刑。在这场合,如有人为了保全奴隶的性命而给他避难所173的话,则以凶手论处③。甚至奴隶因服从主人自己的命会而杀主人的也有罪④,那些没有阻止主人自杀的,也要受刑罚①。如果一个主人在旅途中披杀,那些和他在一起的和那些逃跑了的奴隶,都要处死②。所有这些法律就是对于那些被证明无辜的奴隶也是要适用的。这些法律的目的是要激发奴隶对他们的卞人的无比的尊敬。这些法律不是建立在民政的基础上,而是以民政的一种流弊或缺点为依据。它们不是从市民法的公正引伸出来的,因为它们和市民法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它们原本是建立在战争的原则上,所不同的地方是,敌人就在国家的内部。《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是从万民法引伸出来的、万民法认为,一个社会就是不完善的话,也要加以保存。当官吏们觉得不得不这样制定残酷的法律的附候,就是政府的不幸。因为他们使法律的遵守变得困难,政府不得不加重对违法者的刑罚,或怀疑奴隶们的忠诚。一个谨慎的立法者是能够预见到成为一个可怕的立法者的不幸的。罗马人的奴隶不能信任法律,所以法律也不能信任奴隶。第十七节主奴关系的法规官吏应该注意让奴隶有衣食,并须用法律加以规定。法律应该注意,让奴隶在患病和年老时得到照顾。格老狄乌斯③规定,在患病时被主人舍弃的奴隶如果病好174的话,应该获得自由。这个法律保证了他们的自由;但是还需要保证他们的生命。如果法律准许一个主人去剥夺他的奴隶的生命的话,那未他所行使的是法官的权力,而不是主人的权力了;因此,法律就应该规定正式的程序,才可以避免强暴行为的嫌疑。当罗马不再准许父亲杀死子女的时候,官吏们对子女则处以父亲所愿意给与的刑罚①。在主人对奴隶有生杀之权的国家里,如果在主奴的关系上也存在着类似的惯例,那是很合理的。摩西的法律是极端严厉的:“如果有人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而对方当场死在他的手下,他必须受刑;要是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处罚,因为奴②见《细位尼安元老院法余》全文等。③法律文告第12节等,见《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④当安东尼命令伊罗杀他的时候,这就等于命令伊罗自杀,因为如果伊罗服从他的命令的话,伊罗便要被当做杀主人的凶手而受刑罚。①法律Ⅰ第22节等,见《细拉尼安元老院法令》。②法律Ⅰ第31节等,见同上书,第29卷,第5项。③希费林:《格老锹狄斯》。①见亚历山大帝(指罗马的“严厉亚历山大”塞维路斯)的法典《父权》中的法律第3条。仆是出线买的仆是出线买的175。”一个民族的民法竟和自然法相去如此之远!希腊人有一项法律②,就是一个奴隶受到主人极端的虐待,可以要求主人把他卖给另外一个人。罗马在未期也有类似的法律③。一个不满意自己奴隶的主人和一个不满意自己主人的奴隶,是应该分开的。如果一个公民虐待另一个公民的奴隶,这个奴隶就应孩可以向法官控诉。柏拉图的法律④和许多民族的法律,都剥夺了奴隶“自然的自卫权”。因此,应该给他们“民事的自卫权”。在拉栖代孟,奴隶不得对所受的侮辱或捐害提出控诉。他们的不幸已达于极点,因为他们不但是一个公民的奴隶,而且也是公众的奴隶;他们隶属于众人,又隶属于一人。在罗马,当入们考虑一个奴隶所受的损害的时候,他们仅仅注意主人的利盆⑤。在阿吉利安法的作用下,伤害一只牲畜和伤害一个奴隶,对于他们是一样的;他们所关心的,只是这二者的价格减低了多少而已。在雅典176,对凌虐他人奴隶的,科以重刑,有时甚至处以死刑。雅典的法律是很合理的,因为对失掉了自由的奴隶,不应该再使他失掉安全。第十八节奴隶的释放我们容易看出,在共和政体之下,奴隶多了,就有必要释放许多奴隶。困难是:如果奴隶的数目太多,便难于约束;如果脱离奴籍的人多了,他们便不能生活而成为共和国的鱼担。不仅如此,脱离奴籍的人数目众多和奴隶数目众多,对共和国是一样危险的。因此,法律必须注意这两种不便。罗马所制订的各种法律和元老院法令,有的对奴隶是有利的,有的是不利的;有的限制奴隶的释放,有的便利奴隶的释放。从这些法律和法令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们在这问题上所感到的困难。人们有些时候甚至不敢制定法律,当尼禄①在位时,人们要求元老院准许奴隶主把忘恩的脱离奴籍的人重新降为奴隶;而尼禄帝批示,应该按个别案情审断,决不要作一般性的规定。在这事情上,我几乎就不出一个好的共和国应该有什么样的法规;因为这事要看许多情况才能决定。下面是我的几点思考而已。不要通过一般性的法律,突然释放许多奴隶。我们晓得在窝尔西年人地区②,脱离奴藉的人控制了票救,竞制定了一项极为恶劣的法律,使脱离奴籍的人取得对于同自由民桔婚的少女的初夜权。有各种方法可以在不知不觉之中增加一个共和国的新公民。(一)法律可以准许奴隶储蓄,使奴隶能够赎回自由。(二)法律可以规定奴役的期限,例如摩西的律例就限定市伯来人奴隶的奴役期间为六年③。(三)每年释放一⑥汉译文见圣经《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第21章,第20节。——译者②普卢塔克:《迷信》。③见安托尼努靳·比乌靳的宪法《法制》,第1卷,第7项。④《法律》,第9卷。⑤日耳曼各族人民的法律的精神也常常是如此。这在他们的法典里可从看见。①塔西佗:《史记),第13卷,第 27 章。②佛兰舍谬斯:《补篇》,第 2时期,第5卷。③《旧约全书》中《出埃及记》,第21章。些因为年龄、健康或勤丛的关系能够自谋生计的奴隶;这是轻而易举的事。(四)人们甚至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邪恶的制度。许多奴隶和他们所分担的某几种行业是连结在一起的;如果把这些行业,如经商或航海之类,也分一部分给自由民去做的话,那未奴隶的数目也将日渐减少了。些因为年龄、健康或勤丛的关系能够自谋生计的奴隶;这是轻而易举的事。(四)人们甚至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邪恶的制度。许多奴隶和他们所分担的某几种行业是连结在一起的;如果把这些行业,如经商或航海之类,也分一部分给自由民去做的话,那未奴隶的数目也将日渐减少了。么义务。否则也必须把这些义务规定在脱离奴籍的契约内,来代替民法的规定。我们觉得,应当使他们的地位在民事关系方面优于在政治关系方面,因为就是在平民政治之下,权力也不应落人低极人民的手中。在罗马,脱离奴籍的人很多,和他们有关系的那些政治性的法律是值得钦佩的。这些法律给他们的东西很少,但几乎在一切事情上箸孙排斥他们。他们可以参加立法,但是在人们所要做的决议上,他们几乎毫无影响力。他们也可以担任公职,甚至可以报仟祭司的职务①,但因为他们在选举上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这种仅利是有名无实的。他们有权利参加军队,但是要当兵,必须经过。一定的户口调查。没有任何法令禁止脱离奴藉的人和自由民的家庭通婚②,不过不许他们和元老院议员的家庭结亲。还有一点,他们的子女是自由民,而他们自己则不是。第十九节脱离奴籍的人和太监因此,在共和政体之下,使脱离奴籍的人的地位比自由民稍微低一些,而法律则努力消除他们地位上的可厌的地方,这样做常常是有好处的。但是在专制政体之下,奢侈和专横的权力支配一切,所以是不可能这样做的。脱离奴籍的人差不多老是在自由人之上。他们在君主的朝廷里,在大人物的府第里,占着优越地位。他们所研究的是他们的主人的弱点,而不是主人的品德;他们让主人搂着他的弱点而不是按着他的品德进行统治。罗马皇帝时代的脱离奴籍的人就是这种样子。如果主要的奴隶是太监,无论给与他们多少特权,也几乎不能以脱离奴籍的人看待他们。因为他们既然不能有自己的家庭,他们便由于天性的要求而附属于别人的家庭;把他们看做公民,只是一种假定而已。但是,有一些国家,把一切官职都给与太监们。唐比埃①说:“在东京④所有文武官吏都是太监”②,他们没有家庭;虽然他们是贪婪成性的,但是他(,)们的主人或君主结果却从他们的贪婪本身中得到了利益。上述的唐比埃又告诉我们③,在这个国家里,太监也需要有女人,所以他们都粘婚。法律所以准许他们结婚的理由,也许一半是因为人们尊敬这些太监,一半是因为人们轻视女性。①塔西佗:《史记》,第13卷,第27章。②奥古斯者的演说,载狄欧:《罗马史》,第56卷。①《周游世界记》,第3卷,第91页。④指越南上圻。—译者②过去在中国也是一样,九世纪时两个阿拉伯伊断兰教徒曾到那里去游历;当他们说到一个城市的长官的时候,他们就是用“太监”这个名词。③《用游世界记》,第3卷,第94页。因此,人们让他们任官职,是因为他们没有家庭;在另一方面。人们准许他们结婚,是因为他们有官职。因此,人们让他们任官职,是因为他们没有家庭;在另一方面。人们准许他们结婚,是因为他们有官职。在中国的历史上,我们看到许多剥夺太监一切文武官职的法律;但是太监们却老是又再回到这些职位上去。东方的太监,似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祸患。第十六章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第十六章家庭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奴隶是为着家庭而设的,但是他们并不是家庭的一部分。因此,我把奴隶所受的奴役和某些国家的妇女所受的奴役区别开来。我所谓“家庭的奴役”,即专指妇女所受的奴役。。第二节南方国家里两性间天然存在的不平等在气候炎热的地方,女子八岁、九岁或十岁就可以结婚①,所以在那些国家里,幼年和婚姻通常是联系在一起的。到了二十岁,就算是老了。因此妇女们的“理性”和“容色”永远不能同时存在。当她们的‘’容色”正要称霸天下的时候,“理性”却加以拒绝。当“理性”可以取得霸权的时候,“容色”已不复存在。所以妇女只好处于依赖的地位,因为“理性”不能在她们年老时为她们取得‘容色”在她们幼年时所尚未取得的那种霸权,因此,在这些地方,如果宗教不加以禁止的话②,一个男人便遗弃发妻而另霓新欢,因而产生了多妻制,这是很简单的事。在气候温和的地方,女子的容颜不那么易于衰老,达到适干结婚的年龄也比较迟,年纪比较大的时候才有子女,她们的年纪大,而丈夫的年纪也不小。就因为她们有较多的生活经验,所以她们结婚时已有了较多的理性与知识,因而很自然地给两性间带来一种平等,结果法律也只规定了一妻制。在寒冷的国家;喝烈性酒几乎是一种必需的风俗,因而男子都纵饮无度。妇女在这方面有一种天然的节制,因为她们经常有防卫自身的必要。因此,妇女的理性反而强于男子。大自然所给男子的特点,就是体力和理性。大自然对男子的权力所加的限制,除了体力和理性的限制而外,没有其他的限制。它把魅力给予女子,并且规定③,在她们的美色消逝的时候,她们超乎男子的优势也随之而尽。但是在炎热的国家里,女子的娇媚只在幼年,此后的一生就没有美色可言。所以一妻制的法律,在生理上比较④适合于欧洲的气候,而比较④不适合于亚洲的气候。伊斯兰教在亚洲很容易地建立起来,而在欧洲刚一筹莫展;基督教在欧洲绵延下去,而在亚洲则受到摧毁,结局,伊斯兰教徒在中国发展得这样多,而基督徒这样少,气候是原因之一⑤。人类的理性永远要服从这个“最高本原”,他要做什么就做什么,并随意使用一切。某些特殊的理..①穆罕默德五岁时娶卡底斯雅,八岁时和她同层。在阿拉伯和印度等炎热的国家,女子八岁就可以结婚,九岁就能生育。见普利多:《穆罕默德传》。在阿尔及尔王国,我们看到女子九、十、十一岁就可以生养。见罗及埃·德·塔西:《阿尔及尔王国的历史》、第61页117。②甲本作“如果没有什么法律加以禁止的话。”③甲本无“并且规定. …随之而尽”句。④甲乙本无“比较”二字。④甲乙本无“比较”二字。⑤甲乙本作“因为这个缘故,伊斯兰教徒..基督徒这样少”,把气候作为唯一的原因,而非“原因之一”。由使瓦连提尼那诺斯由使瓦连提尼那诺斯175准许他的帝国实行一夫多妻制。这项法律对于欧洲的气候是太粗野了,所以狄奥多西鸟斯、阿加底岛斯和火诺利岛斯都把它废除了②。第三节多妻和赡养能力的密切关系有些国家,多偶制一旦建立,妻之所以多主要是由于丈夫的富裕。虽然如此,我们却不能说,在这些国家里多偶制是由富裕产生的,因为贫穷也可能产生同样的效果。我在下面谈到野蛮人的时候,对这点将加以说明。在强盛的国家里,一夫多妻制,与其说是一种奢侈,不如说是造成极度奢侈的原因。在炎热的气候里,人们的需要较少①,赡养妻和子女的费用也较少,所以能够娶较多的妻。第四节多偶制和它的各种情况⑦从欧洲各个不同地方的统计来看,欧洲生男多于生女②。亚洲③和非洲④⑧则相反。关于这两洲的游记、著述告诉我们,那里生的女子比男子多得多。因此,欧洲的法律采取一妻制,而亚洲、非洲⑨准许多妻制,是和气候有一定的关系的。亚洲寒冷的地方,也和欧洲一样,生男多于生女;喇嘛们说⑤,他们的法律准许一妻多夫就是这个理由⑥。但是我不相信,因男女数目悬殊,以致非采用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不可的国家会很多。我们只能说,有些国家多妻或多夫比较不违背自然;有的国家则比较违背自然而已。旅行家们的著述告诉我们,在班谭,妇女和男子数目的比例是十对一①。如果这些记述是真的话,那我应该承认,这是特别有利于多妻制的例子。所有这些,我只是叙述那些习惯的原由,而并不为它们辩护。①见约南德斯《论王位和临时继任人》以及其他僧秋史家的著作。②见法典《犹太人与神叼》,法7,又《新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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